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思立微的书面保证, 其已谨慎及诚信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 该等相关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及有效, 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 相关文件是最新 现行有效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自其出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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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 :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 ) 接受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兆易创新 公司或上市公司 ) 委托, 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兆易创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 2018 年 5 月 8 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2018 年 10 月 15 日 2018 年 11 月 12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0 日分别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公司涉诉事项的专项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2018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8 年 12 月 4 日,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思立微 ) 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 的 应诉通知书, 因涉嫌专利权侵权纠纷,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汇顶公司或原告 ) 向深圳中院起诉思立微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侵权纠纷或诉讼案件 ) 据此, 本所律师对诉讼案件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思立微的书面保证, 其已谨慎及诚信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 该等相关文件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及有效, 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 相关文件是最新 现行有效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自其出具和 / 或通过之时起未被修订 替换或终止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等文件资料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 年 12 月, 标的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 应诉通知书, 汇顶公司以被告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的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 ( 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 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为由, 向深圳中院起诉思立微 ( 被告一 )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二 ) 与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 被告三 ), 诉讼案件已经深圳中院立案 该等诉讼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案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案件一 (2018) 粤 03 民初 4208 号 未经原告许可, 三被告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的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原告名为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生物特征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 专利号为 ZL ) 的保护范围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2 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 3 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 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 4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

3 序号案号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案件二 (2018) 粤 03 民初 4209 号 未经原告许可, 三被告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的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原告名为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 专利号为 ZL ) 的保护范围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2 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 3 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 ( 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 4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8 年 12 月 5 日, 兆易创新披露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 公告编号 : ), 对汇顶公司起诉标的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披露, 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 诉讼案件的核查情况 就标的公司的侵权纠纷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 民事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以及标的公司代理律师为诉讼案件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 等文件资料, 并与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 根据前述文件资料及结合访谈情况, 以及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对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核查及说明如下 : ( 一 ) 关于诉讼案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可能性 1. 案件一 :(2018) 粤 03 民初 4208 号, 以下简称 4208 号案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 以及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4208 号案的涉案专利为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生物特征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 ( 专利号为 ZL , 以下简称 102 号专利 ), 该专利有 20 个权利要求,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15 要求保护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独立权利要求 16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要求保护一种生物特征识别组件, 独立权利要求 20 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 102 号专利通过固定架将生物识别模组与显示屏的下 3

4 表面进行分离设计, 降低了拆卸生物识别模组的难度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102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 16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1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贵司提供的信息, 贵司向信利光电提供的屏下指纹识别相关产品包括镜头以及指纹识别芯片, 并不具有 102 号专利中的以下特征 因此, 贵司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产品没有落入 102 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会构成直接侵权 即便 102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 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102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2. 案件二 :(2018) 粤 03 民初 4209 号, 以下简称 4209 号案 根据思立微提供的立案证据 以及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4209 号案的涉案专利为 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 ( 专利号为 ZL , 以下简称 200 号专利, 与 102 号专利合称 涉案专利 ), 该专利有 18 个权利要求,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 1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2-11 要求保护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独立权利要求 12 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 其包括权利要求 1-11 中任一项所述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200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 12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贵司提供的信息, 贵司向信利光电提供的屏下指纹识别相关产品包括镜头以及指纹识别芯片, 但并不具有 200 号专利中的以下特征 因此, 贵司制造和销售的相关产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 不构成对这些权利要求的直接侵权 即便 200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 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200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即便贵司制造 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但根据贵司提供给我所的证据文件资料, 我所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证明贵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合法掌握了相关技术并制造了相关产品 因此, 若贵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销售相关产品, 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基于上述,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对于 4208 号案, 一方面 102 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 16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另一方面即便 102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 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102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因此在 4208 案中贵司败诉, 即被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很低 对于 4209 号案, 一方面 200 号专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二条 :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4

5 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 1 12 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有很大可能被宣告无效, 另一方面即便 200 号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 贵司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构成对 200 号专利侵权的可能性也很低, 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先用权抗辩, 因此贵司在 4209 案中败诉的可能性很低 ( 二 ) 关于损害赔偿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专利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 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2 如上所述, 汇顶公司在两案起诉状中未对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做出任何说明, 也难以根据其目前提交的证据准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和获利情况 基于上述,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即便贵司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就目前汇顶公司提供的证据而言, 法院判决贵司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远低于汇顶公司所主张的数额, 法院有可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 在 万人民币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即每案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 100 万人民币 ( 三 ) 关于诉讼案件与此前案件的关系 根据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等文件资料以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汇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起诉思立微等, 案号为 (2018) 粤 03 民初 4049 号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2018) 粤 03 民初 4049 号案件中的涉案专利 ZL 与 102 号专利 200 号专利均要求同一在先专利申请 PCT/CN2018/ 的优先权, 且 200 号专利是 ZL 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分案申请, 因此 200 号专利和 102 号专利与 ZL 号实用新型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合程度极高 同时, 这三件案件的起诉状所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 基于上述,4208 号案和 4209 号案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的诉讼案件基于同一事由, 被控侵权产品相同, 三项涉案专利在技术方案方面的重合程度极高 三 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

6 ( 一 ) 涉案专利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根据 报告书 ( 修订稿 ) 本所律师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 以及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 思立微的主营业务为新一代智能移动终端传感器 SoC 芯片和解决方案的研发与销售, 其主要产品为指纹识别芯片及触控芯片, 其核心技术为应用于人机交互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 软件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两案中汇顶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将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列为被控侵权产品, 然而 102 号专利和 200 号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 而非屏下指纹识别芯片 根据本所律师与思立微有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情况, 思立微的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为指纹芯片和算法, 与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无关 ; 此外, 涉案专利中的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也并非屏下指纹识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 基于上述,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102 号和 200 号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 而非作为贵司核心技术的人机交互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相关算法 软件, 并且上述模组结构和固定方式也并非屏下指纹识别模组的唯一实现方式 因此, 不管诉讼结果如何, 两案对贵司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 二 ) 诉讼案件败诉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 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 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 此外, 思立微实际控制人 CHENG TAIYI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出具 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补充承诺函二, 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标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人同意承担赔偿标的公司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 从而减轻或消除对标的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 诉讼案件预计不会对思立微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三 ) 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并结合访谈情况, 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研究相关法律 法规 判例, 制定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策略, 并拟于近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四 结论 综上所述, 根据 诉讼专项法律意见书三 思立微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确认, 思立微在诉讼案件项下败诉的可能性很低 ; 且即便思立微被法院认定侵权, 诉讼案件的可能损害赔偿金额也较少 此外, 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点在于模组结构或者模组结构 6

7 与显示屏的固定方式, 不涉及思立微核心技术, 诉讼案件对思立微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思立微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并拟于近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 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专项承诺以减轻或消除诉讼案件对标的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 鉴于此, 在上述书面说明及确认属实 思立微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措施的基础上, 诉讼案件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字盖章页 ) 7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焦福刚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八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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