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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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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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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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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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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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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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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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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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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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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下列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 何者為正確? A. 雇主若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需要, 可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即使是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亦然 B. 為保護女性之身心健康,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C.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但只要女性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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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6 年 04 月 12 日華梵大學校務會議通過 106 年 06 月 08 日華梵人字第 1060608 號簽修正核定 106 年 06 月 21 日新北市勞資字第 1061133948 號函核備通過 106 年 07 月 11 日華梵人字 1060000977 號函頒訂定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華梵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人員 ( 以下簡稱員工 ) 如下 :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二 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本校編制外專任工作人員 (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 三 其他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進用簽訂勞動契約之編制外專任工作人員 但委託外包招商之承攬 派遣人員不適用之 本校編制外專任工作人員, 包含行政助理 庶務技佐 庶務技工及工友, 分類如下 : 一 非計畫型員工 : 由本校經費進用者 二 計畫型員工 : 由本校及校外經費補助進用者 員工應遵守勞動契約及本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二章僱用 解僱 調職第三條員工進用程序如下 : 一 員工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 新進人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後, 始得進用 ; 員工進用職稱 資格 條件及限制等,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新進人員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報到時應填報各種人事資料並繳驗相關文件 第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進用員工時, 應與其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 第五條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員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二 員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本校為限, 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已在本校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 受本校調動之工作年資, 其年資由本校續予承認, 並應予合併計算 第六條本校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 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考核表另訂之 但具特殊技能 專長 經歷, 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試用期滿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即停止僱用, 並依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1

第七條本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一 停辦 二 組織精簡 整併 業務緊縮或虧損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或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因故計畫終止時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董監事 校長 各級主管 前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家屬 其他共同工作之教職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本校之設備 機具或其他本校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 校務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七 在校內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 並經校內相關處理機制認定有具體事證且有解僱之必要者 本校依前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九條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校不得終止契約 但本校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校務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第七條或第九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 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員工離職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時間以書面提出申請, 預告本校 第十一條依第六條 第七條或第九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本校應於員工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本校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二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 符合退休要件者, 則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 ): ( 一 ) 在本校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 本校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員工不得向本校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一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或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三 自請辭職 第十三條員工於契約終止 辭職或退休時應依本校規定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如未依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致本校遭受損害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員工之請求, 本校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五條本校調動員工工作,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基於校務發展所必須, 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 對員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 調動後工作為員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本校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 考量員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十六條員工接到調職 ( 任 ) 之書面通知, 應於三日內辦妥調職 ( 任 ) 移交手續 ( 經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 ), 就任新職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第十七條員工工資由本校與其議定之 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工資, 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十八條員工工資之計算方法, 依需要得採計時制 計日制 計月制與計件制 計日制與計月制員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 除本規則 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其工資得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 員工工資之給付,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 本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員工工資之發放時間, 經本校與其議定按月發放一次, 於每月二十日發放當月工資, 如遇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 得順延發放 第十九條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依本校 職工加班報支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員工之津貼及獎金,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員工因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者, 不予扣發工資 應本校要求而出勤之員工, 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第二十一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本校得視業務需要, 經勞資雙方協議後, 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班下班時間 本校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 逐日記載員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並保存五年 員工向本校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本校不得拒絕 本校得視員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員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 在一小時範圍內, 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中止之時間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經醫師建議應縮短工 3

作時間者, 本校將參採醫師之建議, 調整員工之工作時間 ;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本校亦將遵守法令規定調整工時 子女未滿二歲須員工親自哺 ( 集 ) 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本校應每日另給哺 ( 集 ) 乳時間六十分鐘 員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 本校應給予哺 ( 集 ) 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 ( 集 ) 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向本校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員工為前二項哺 ( 集 ) 乳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時之請求時,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校不得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員工宿舍 女性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本校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必須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 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 本校若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本校不得拒絕, 且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二十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員工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拒絕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第二十五條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二十六條員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工資照給 本校使員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計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使員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員工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前項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配合本校辦公時間及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員工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4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四日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特別休假日期由員工排定之 但本校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員工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應於次年度特別休假起算日或契約終止日前休畢, 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由本校發給工資 本校應於員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員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本校應將員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 記載於勞基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員工 員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本校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依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休息日 第二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二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照給 本校經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員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三十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本規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定員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員工假期, 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 詳述理由, 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陪產假 產檢假 家庭照顧假及公假等十二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可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婚假期間, 工資照給 二 事假 :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 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請假連續二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二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三 )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期限者,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經本校同意得予留職停薪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惟如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且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四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 減半發給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 五 喪假 : 工資照給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5

( 二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七 產假 : ( 一 )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三 ) 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四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工資不給 ( 五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工資不給 ( 六 )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八 安胎休養請假 :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九 陪產假 :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十 產檢假 : 女性員工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十一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工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公假 : 員工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前項各款請假期情形, 如無中斷情形, 仍視同繼續辦理請假 ; 如有超過五日以上時, 應送校長核示 請假期間含例假日者, 視同繼續請假 在契約期間內, 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員工申請生理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產假 產檢假時,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 應先於請假日二天前, 上網填寫請假單, 述明事由,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完成請假手續 如因病或臨時公差或偶發事故而臨時請假, 應於請假日後三日內填妥補請假單,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由人事室更正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請假之最小單位, 婚假 產假 陪產假 喪假以一日計 ; 普通傷病假 事假 特別休假 補休假均以一小時計 產檢假, 員工可依需求以小時或半日為單位請假, 擇定請假單位後, 不得變更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遇例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6

第五章退休第三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十六條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本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三十七條員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 一 適用勞基法前 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二 具有前款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 本校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三十八條本校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三十九條員工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 其請領退休金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供擔保 員工依前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專戶內之存款, 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第四十條員工應準時上 下班, 並依規定按時刷卡 ( 簽到 ) 有關遲到 早退 曠職規定如下: 一 員工逾規定上班時間十五分鐘以上刷卡 ( 簽到 ) 者, 視為遲到 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 視為請假 二 於規定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無故擅離工作場所者, 視為早退 三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 而無正當理由擅不出勤者, 以曠職論 四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 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 該缺勤期間以曠職論 第四十一條本校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效能, 辦理員工績效考核, 規定如下 : 一 平時績效考核 : 各單位主管得視業務所需, 按月辦理員工工作考核 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即停止僱用, 並依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二 學年終績效考核 : 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且於每學年度終時, 應辦理員工學年終績效考核 7

第四十二條 ( 一 ) 非計畫型員工 1 編制內技工 工友, 及非計畫型行政助理 庶務技佐 : 學年終績效考核併入本校專任編制內職員工學年終績效考核辦理 2 庶務技工及工友: 學年終績效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如下 : (1)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續聘, 晉薪一級, 並發給定額績效獎金新台幣三仟元 甲等名額以應受考員工總額十分之六為限 (2)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 續聘, 晉薪一級 (3)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 續聘 但停發該年度年終獎金 連續兩年丙等者, 不予續聘 (4) 丁等 : 未滿六十分 不續聘 ( 二 ) 計畫型員工 : 計畫型員工之學年終績效考核得配合學期辦理, 考核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如下 : 1 甲等: 八十分以上 續聘, 晉薪一級 2 乙等: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 續聘 3 丙等: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 續聘 但停發該年度年終獎金 連續兩年丙等者, 不予續聘 4 丁等: 未滿六十分 不續聘 三 平時及學年終績效考核, 由用人單位二級 一級主管進行初評及複評, 依據本校職員工績效考核表之考核項目進行考核評分, 並填寫總結意見及具體擬處意見, 經會人事室簽註意見後, 報請校長決評 平時績效考核表及學年終績效考核表另訂之 員工之獎懲, 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員工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 本校得予以紀錄, 必要時予以專案簽報 第七章社會保險與職業災害補償第四十三條員工均由本校依法令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享有相關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員工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 由本校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第四十四條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 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員工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與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本條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8

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賠償之相關費用抵充之 第四十六條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給與ㄧ年零點二五個月平均工資之撫卹金及喪葬慰問金, 喪葬慰問金標準另訂之 ;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員工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及喪葬費用時, 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 喪葬費之遺屬, 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名承領, 如有願意放棄者, 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 撫卹金及喪葬費之請求權, 依勞基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八章勞資會議與勞工安全衛生第四十九條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定期開會並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 相互溝通意見, 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問題 第五十條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保障及維護員工權益 第九章性別工作平等與性騷擾防治第五十一條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對於員工之行政管理措施應不得違反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定性別歧視之禁止 員工發現本校違反前項規定時, 得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本校為處理員工之申訴, 亦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校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應加強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並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 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 另依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訂定本校 性騷擾防治 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五十三條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向本校人事室性騷擾業務承辦人員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 :(02)26632102 分機 2500 申訴專用傳真 :(02)26639014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per@cc.hfu.edu.tw 本校為受理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 應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審議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 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 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五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 並送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