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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棱祷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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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員黃子毓 1
2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為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 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2
3 3
4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判斷是否適用? 勞雇關係存在 + 法定或指定之行業或工作者範圍 ( 指定適用行業係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規定, 各業適用日期應以公告時之修訂版作為判斷依據 )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之經費來源為何 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 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 與此無涉 4 4
5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 (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 之教師 ),, 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 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 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 高 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 大專校院發給學分 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5
6 本次公告適用對象, 亦不包括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 87 年 12 月 3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私立各級學校非屬教師或職員之工作者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 均納入適用 6
7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規定意旨, 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 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 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 為保障私校受雇勞工權益, 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7
8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如納入適用, 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 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 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原相關人事管理辦法須配合修正 學校可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 使學校各類人員勞動條件趨於一致 8
9 勞動契約之種類 契約之終止 終止契約之法定義務 9
10 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9) 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細則 6) 不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定期契約 ( 9)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10 10
11 11
12 契約終止之法定義務 預告期間 : 雇主資遣 ( 16) 勞工請辭 ( 15) 資遣費之計算 ( 17 或勞退條例 12) 服務證明書 ( 19) 如終止事由係資遣, 應於資遣員工 10 日前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 未通報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開罰 3-15 萬 ( 就業服務法 33) 12 12
13 勞動基準法有關年資之計算, 並無區分部分工時工作者及全職工作者 爰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內服務之年資, 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 自受雇當日起算 如勞工於適用本法前已在事業單位內服務, 適法前後之年資亦應合併計算 13
14 基本工資 平均工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4
15 一 工資定義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即係勞工從事勞動之對價, 但不以名目上稱為 工資 或 薪金 者為限; 包括 : 1 工資 薪金 2 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 3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勞動基準法 2) 15 15
16 為杜絕爭議, 勞基法施行細則 10, 列舉規定 不包括 : 紅利 獎金 : 指年終獎金 競賽獎金 研究發明獎金 特殊功績獎金 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醫療補助費 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 慰問金或奠儀等 16 16
17 不包括 : 職業災害補償費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差旅費 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 夜點費 誤餐費已刪除 ) 工作服 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17 17
18 勞委會 85 年 2 月 10 日台 85 勞動 2 字第 號函 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就工資之定義觀之, 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 係以是否具有 勞務之對價 及 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之性質而定, 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 在非所問 至於該款後段 包括 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 規定包括 工資 薪金 按計時 獎金 津貼 或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 但非謂 工資 薪金 按計時 獎金 津貼 必須符合 經常性給與 要件始屬工資, 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一詞, 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 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 以資保護 18 18
19 倘雇主為改善勞工之生活而給付之非經常性之給與 ; 或縱為經常性給付, 惟其給付係為雇主單方之目的, 具有勉勵 恩惠性質之給與, 仍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 允不認屬工資 基上, 工資之判斷原則如下 : 勞務之對價 : 應視發放目的 性質與方法是否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基法施行細則 10 所列各款之給與, 不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 不是工資 判斷工資時, 不問其給付名稱, 即使是細則 10 所列名稱, 如具勞務對價性, 仍屬工資, 不 以辭害義 具有勉勵性 恩惠性之給與及雇主單方決定等給付, 非屬工資 19 19
20 通貨給付 全額給付 預扣禁止 同工同酬 定期給付 直接給付 工資紀錄保存原則置備保存勞工工資清冊, 記載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 工資清冊應保存工資清冊應保存 5 年 20 20
21 21
22 所約定之違約金得否逕自工資中扣除勞委會 台 89 勞動 2 字第 號函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26 條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 預扣工資 指在違約 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已發生, 但責任歸屬 範圍大小及金額多寡等尚未確定前, 雇主預先扣發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逕予扣發致未全額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除 可依法裁罰外, 亦得限期令其給付 ( 27) 22 22
23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21) 制定基本工資之目的 : 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 目前基本工資為每月 19,047 元, 每小時 115 元 ( 每月基本工資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為 19,273 元 )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 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 (2 週 84 小時 ) 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後者係為約定按 時 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僅指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 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 細則 11) 23 23
24 24 24
25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本法第 50 條第 2 項 ( 產假 ) 減半發給工資者 普通傷病假 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 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及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之產假 因景氣因素經協商之無薪休假 ( 限未涉變更勞動契約者 ) 留職停薪無法獲領工資期間亦不計入 25 25
26 事由當日不計, 前 1 日起逆推至 6 個月前相對日之翌日 ( 例如 11 月 5 日為契約終止日, 自前 1 日之 11 月 4 日起逆推至 6 個月前之相對日之翌日即 5 月 5 日 ) 例外期日排除不計入, 依其日數再行逆推相同日數 參考條文 : 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 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 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 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 於最後之月, 無相當日者, 以其月之末日, 為期間之末 日 26 26
27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 勞基法第 24 條計算延時工資 ( 加班費 ) 使用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加給 1/3 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 加給 2/3 以上 3 依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加倍發給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27 27
28 例假 休假及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產假 : 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婚假 喪假及公假, 工資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 (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 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28 28
29 勞委會 87 年 9 月 16 日台 87 勞動 2 字第 號函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 其工資如何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明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 加倍發給, 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 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 1 日工資 29 29
30 勞委會 87 年 9 月 14 日台 87 勞動 2 字第 號函 勞基法第 39 條勞工於休假日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 再加發 1 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 即使未滿 8 小時, 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此與同法第 32 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 24 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 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 其精神 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出勤 8 小時以內 : 加倍發給工資 出勤超過 8 小時 : 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 30 30
31 31
32 工作時間定義 工作時間 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 於雇主之設 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 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之時間 法定正常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32 32
33 類型說明是否為工作時間 待命時間 教育訓練時間 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 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 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 其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 如該訓練係屬自願性參加, 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早會時間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參加早會, 此項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是 出差時間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 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 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 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 不在此限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 乘車往返時間, 是否屬工作時間, 法無明定 是 視實際情形而定 是 備勤時間 準備與整頓時間 守衛人員除正常工作時間外, 如須駐廠備勤, 俾便協助值勤人員執行突發事件, 該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 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 均屬工作時間 是 是 33
34 正常工作時間跨越 2 曆日者, 其工作時間應合併 計算 (細則 17 ) 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必要之交通時間 (細則 19)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出勤之時間記 至分鐘為止 ( 30V 及細則 21 ) 34 34
35 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 但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 (2 週變形 ) 第 3 項 (8 週變形 ) 或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4 週變形 ) 變更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非上述時段, 非屬法定之延長工時 35 35
36 一 要件及程序 : 雇主有需要 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個別勞工同意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42) 二 延長工時之上限 : 延長工時 + 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延長工時,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36 36
37 例假 : 其工作時間未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 如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則應計入 特休 國定假日 : 休假日工作未超過 8 小時部分, 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 如超過 8 小時之部分, 則應計入 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 : 延長工時 停止假期出 勤 37 37
38 Q: : 延長工時是否可換補休, 如何計算? 勞工於假日出勤或延長工作時間後, 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或延時工資, 固為法所不禁, 惟有關補休標準及排定補休方式等事宜, 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至勞工出勤後, 雇主尚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亦不得恣以 責任制 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 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 拋棄無效 38 38
39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 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 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該休息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內 39 39
40 四 各種假別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例假不一定要在星期日 例假日勞工毋須出勤, 工資照給 非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 40) 如勞工已有於該日出勤之事實,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 除當日工資照給外, 再加發 1 日之工資 ) 40 40
41 ( 二 ) 休假日 ( 國定假日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 均應休假 現行休假日共有 19 日 ( 37 細則 23) 休假日有出勤義務之勞工毋須出勤, 工資照給 雇主徵 得個別勞工同意, 可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 惟工資應加 倍發給 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調移 後之原休假日 ( 紀念節日之當日 ) 已成為工作日, 勞工 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41 41
4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 翌日起即有請特休之權利 2. 不因勞工於年度中離職而比例縮減特休日數 3.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例 : 勞工於 97/02/02 到職, 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98/02/02~99/02/01 可休 7 日 99/02/02~100/02/01 可休 7 日 100/02/02~101/02/01 可休 10 日 特別休假日勞工毋須出勤, 工資照給 如因業務需要, 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可使勞工於排定之特休日出勤, 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42 42
43 事業單位如欲以勞動基準法之法定工時基準達到周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 調移特定國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 則經調移之國定假日當日, 即成為正常工作日, 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惟如國定假日未經調移, 仍應依第 37 條及第 39 條規定辦理 所稱調移, 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 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勞資會議同意並非必要程序 43
44 1. 該日如係勞基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 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 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 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2. 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 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 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 ; 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 該日如係調移第 37 條之休假日而來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44 44
45 Q: : 特別休假未休畢, 雇主應否給付工資?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 細則 24Ⅲ) 雇主可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畢 年度未休日數可經勞資協商, 保留至次一年度休畢 45 45
46 寒暑假放假期間是否可為特別休假期間, 勞資雙方固可於勞資會議就 特別休假排定日期 進行討論, 惟有關特別休假之日期, 因事涉個別勞工與雇主之協商排定, 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46
47 勞工縱屬部分工作時間工作者, 亦有特別休假規定之適用, 其年資非僅依實際出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 惟部分時間工作者特別休假之每日時數, 應視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約定而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7
48 勞工如因有婚 喪 事 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 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 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 自可從其規定 另與勞動基準法請假之相關規定, 尚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生理假 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48 48
49 假別給假規定工資 事假 14 日不給薪 婚假 8 日 ( 一次給足為原則 ) 工資照給 喪假 病假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8 日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6 日 3.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3 日 1. 未住院,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2. 住院者,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3. 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4.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工資照給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折半發給 公假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而定工資照給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原領工資補償
50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假別 假別給假規定工資 生理假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不給薪 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工資照給 50
51 51
52 職業災害之認定 : 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法 規定, 並參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補償項目包括 : 必需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 殘廢與死亡補償 ; 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得予抵充 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52 52
53 補償 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補償死亡補償 給付內容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補償必需醫療費用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1) 在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 ;(2)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3) 且不合第 3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 免除工資補償 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身體遺存殘廢者, 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 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一次給與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53 53
54 54
55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一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國定紀念日 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 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 請假 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 解僱 資遣 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 其他 55
56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 並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 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 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本部已訂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可資參考, 可使用範本訂定以節省審核流程 56
57 57
58 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 (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 於納入適用之日 (103 年 8 月 1 日 ) 起十五日內, 雇主應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8 條規定,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 離職 復職或死亡之日起 7 日內, 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 該條已訂有 7 日之作業時間, 對於人員異動頻繁情形應足以因應 58
59 勞工退休金條例明訂雇主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薪資的 6% 雇主應負擔的 6% 退休金不得自勞工的薪水扣發, 雇主應將提繳之退休金金額, 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退休金之提繳費用不得自員工之工資扣發, 否則則涉違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59
60 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與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無涉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1 條規定,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 參加勞工保險 故部分工時人員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因是類人員異動頻繁, 為避免郵寄時差產生錯誤, 並節省郵資 人力成本, 勞工保險局已建構網路申報系統, 建議可以多加利用 該局每月所寄送之保險費繳款單, 均附有計費當月異動明細資料供投保單位核對, 如有發現不符事項, 可立即向該局反映 本部勞工保險局承辦窗口 :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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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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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Microsoft Word -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_ doc
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00.03.16 本校 99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國立中山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臨時人員 ) 管理制度, 提昇行政服務品質, 促進勞資和諧共識,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 訂定本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PowerPoint 簡報
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Microsoft Word - 勞動條件-工時.doc
[ 新工時制度手冊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委會 / 勞動條件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33601c 壹 前言 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人們的工作與休閒生活型態逐漸產生變化 在生產技術進步及對休閒生活的重視下, 縮短法定工作時間並使工作時間彈性化, 已成為國際勞動立法趨勢 而我國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1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4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5 第五章退休..9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0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10 第八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1 第十章其他 12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Microsoft Word - 本校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僱用 遷調 2 第三章薪資及獎金 4 第四章出勤及給假 4 第五章服務紀律 8 第六章考核獎懲 8 第七章福利保險與安全衛生 9 第八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9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1 第十章性騷擾防治 12 第十一章附則 12-1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D)10. 下列有關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 何者為正確? A. 雇主若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需要, 可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即使是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亦然 B. 為保護女性之身心健康,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C. 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工作, 但只要女性勞
備註 : 第 4 題正確答案為 (D) 第 5 題正確答案為 (B) 第 62 題正確答案為 (C) (B)1. 下列何者為權利事項爭議? A. 勞工要求加薪, 雇主拒絕, 勞資雙方因而產生之爭議 B. 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某甲, 在 A 公司服務滿 20 年, 某甲之年齡為 56 歲, 其向 A 公司提出退休之申請, A 公司以某甲還年輕為由拒絕其所提出之退休請求, 勞資雙方因而發生之爭議 C. B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 工資... 3 第三篇 工作時間... 6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10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15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17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19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4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28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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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工資... 3 第三篇工作時間... 7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12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19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21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22 附則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27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31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手冊按勞動基準法章節編排,
Microsoft Word - 100年業務專輯全文_定稿_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解釋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技工 工友 駕駛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辦理移撥改僱者, 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1 月 26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04513 號函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 (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 雙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園長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遴聘 )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廚工 職員 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 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 員 二 工作項目 :( 依職務由各園 ( 校 ) 視實際需求訂定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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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報告人 : 周明陽 105 年 4 月 1 2 新聞分享 - 薪少太血汗大學幼保系進冷宮 在血汗幼兒園和少子化 雙重壓力 的惡性循環下, 以往熱門的大學幼保系, 漸不受青睞 近 3 年幼保相關科系招生人數大幅減少近千人, 美和科大兒童服務系和崑山科大幼保系更分別於去年和今年停招 據統計, 四技二專統測幼保類報考人數從 97 年 5273 人減至今年 2157 人, 衰退嚴重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