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 )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 ( 十九 )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第 12 条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 二十 )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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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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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责任免除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释义 ) 身故 ; 2) 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导致猝死 ; 3)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 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7. 责任免除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 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 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 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二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

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 2 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且已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 四 ) 本附加合同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 必须进行的

( 九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 作业 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期间 ; ( 十 ) 被

( 九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 作业 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期间 ; ( 十 ) 被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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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主 )9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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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 三 ) 怀孕 分娩 流产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七 ) 被保险人自伤 自杀 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四 )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七条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 ( 一 ) 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包含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及大觃模流行疫病 ( 见释义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3. 责仸免除因下列仸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敀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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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 二 )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不孕不育 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 ( 三 ) 因脊椎病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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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 四 ) 可选保险责任 身故遗体送返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并以此为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第三条主险项下的各项仍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而是以驾驶人 服务人员等身份 ( 二 )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A 款 ) 条款 第三条主险项下的各项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性传播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变异 染色体异常 (

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2) 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恶意 违法 犯罪 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 (4) 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 ;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A 款 ) 条款 责任免除第三条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性传播疾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变异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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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有关要求 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 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第六条除另有指定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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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传统中医从业者 物理治疗医师 针灸治疗医师和 / 或脊椎指压治疗医师提供的治疗 5. 脊椎间盘突出症 6.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 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或未向本公司声明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8. 为压力, 焦虑, 抑郁, 紧张, 情绪化, 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

前言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是安徽省律师协会为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保的包含律师职业责任险 重大疾病险 意外伤害险 ( 附加意外医疗险 ) 在内的多项保险组合 旨在发挥保险在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 提高全行业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 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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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随身行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 20% 或 RMB200 元, 以高者为准 ; 摄影 照相 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50%; 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25%; 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 10% 6 托运行李延误每 6 小时延误赔偿 300,6 小时起赔,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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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 十四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 半职业或设有奖金 报酬的体育活动 ; ( 十五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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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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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 与之有关的, 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的伤害, 或意外事故发生于下列期间, 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或战争行为 ( 无论宣战与否 ) 军事行动 内战 侵略 革命 政变 叛乱 谋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2) 暴乱 暴动或罢工 (3)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 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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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普卡 金卡 标准白金卡及尊享白金卡等级 : 使用指定龙卡信用卡刷卡支付本人的全额机票款 ( 含折扣机票款 ) 或包含全额机票款的旅行团费, 即可在乘坐该机票所指定的航班中免费获得旅行延误保障服务 钻石卡 智尊卡 : 持有有效卡即可免费获得持卡人本人旅行延误保障服务, 不限航班 三 保障金额 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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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 私自服用 涂用或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韩附加全意随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中韩附加全意随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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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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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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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投保年龄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参加旅游团体或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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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自该次手术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支付后,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项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手术医疗意外伤害并发症身故保险金因接受手术过程中医疗意外伤害引发并发症, 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手术结束之日起 180 天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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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JR/T )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八 ) 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性病 ; ( 九 )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 ( 十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育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五条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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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 ( 备 - 意外 ) 2014 ( 主 )8 号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殴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 麻醉 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 ( 九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 十一 )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中暑 猝死 ( 见第 6 条释义 ) 或食物中毒 ; ( 十二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 ( 见第 7 条释义 ) 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第 8 条释义 ) 爆发引起 ; ( 十三 )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 滑翔 探险活动 ( 见第 9 条释义 ) 武术比赛 ( 见第 10 条释义 ) 摔跤比赛 特技 ( 见第 11 条释义 ) 表演 赛马 马术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 ( 十四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 半职业或设有奖金 报酬的体育活动 ; ( 十五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 十七 )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

( 十八 )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 ( 十九 )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第 12 条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 二十 )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见第 13 条释义 ) 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 无论宣战与否 )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 见第 14 条释义 ) 管制药品 ( 见第 15 条释义 ) 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当地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第 16 条释义 ) 或驾驶无当地有效行驶证 ( 见第 17 条释义 ) 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见第 18 条释义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 ( 备 - 意外 ) 2014 ( 主 )11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被保险人醉酒 ; 6.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8.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9.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中暑 猝死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11.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 麻醉 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 12.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13.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爆炸 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3.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 4.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滑翔 攀岩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 6. 战争 ( 无论宣战与否 ) 内战 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 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

间 ; 7.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 8.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 2. 用于矫形 整容 美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 配镜等 ) 的费用 ;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4. 被保险人流产 堕胎 分娩 不孕症 避孕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 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 5.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 ( 陪住 ) 费 取暖费 交通费 误工费 空调费 膳食费 特需服务费 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 6.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7.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 8. 因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 9. 本条款第六条 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 2. 以矫形 整容 美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 3.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 4. 被保险人因流产 堕胎 分娩 不孕症 避孕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 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 5.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 6.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7. 本条款第六条 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十条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等所 产生的费用 ;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 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三 被保险人护理 ( 陪住 ) 费 取暖费 伙食费 误工费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形 整容 安装残疾用具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四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 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五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 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六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验光 洗牙 洁齿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 用,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七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3 款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 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八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的 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九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 原出发地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4 款 ) 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 产生的费用 ; 十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 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十一 发生的费用 ; 到达医院前, 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 十二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 十三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 诊断, 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十四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经过当地医生诊断, 但在回 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 发生的费用 ; 用 ; 十五 十六 中国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 检查 治疗 材料等费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二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五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 ; 七 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 八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九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 十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 十一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二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 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 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 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等 ; 二 因慢性病 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 三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四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五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六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七 因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八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 九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十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十一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十二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十三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 ;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五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 十六 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 十七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子女及旅伴送返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或旅伴需要安排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二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五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 ;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八 任何传染病 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 九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十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 十一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 欺诈行为,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 ( 二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隔离 检疫 征收或销毁行为 ; ( 三 )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 折旧 发霉 虫蛀 腐烂 侵蚀 老化 光照 加热处理 干燥 染色 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 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 使用不当 工艺或设计缺陷 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 ( 四 )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 包装不善 保管不善 缺乏看管 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 ( 五 ) 由于抓刮 撕裂或污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 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 ; ( 七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 ; ( 二 ) 手提电脑 手提电话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 以上均包括附件 ); ( 三 ) 玻璃制品 瓷器 陶具及其他易碎品 家具 古董 艺术品 ; ( 四 ) 音像制品 电脑软件 图章 文件 ; ( 五 ) 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 ; ( 六 ) 易燃 易爆 危险品 ; ( 七 ) 日用消耗品 动物 植物 食品 ; ( 八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 样品 邮件 ; ( 九 ) 现金 ( 含钞票 ), 旅行支票 支票 债券或证券 票据 邮票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等有价证券,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及其他付款工具, 旅行证件 ; ( 十 ) 录制于磁带 存储卡 磁盘 CD DVD 光碟 软件 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 的数据的遗失 ; ( 十一 ) 事先托运的行李 ; 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 十二 )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 ( 十三 ) 各种自行车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 ( 十四 ) 租赁的设备 ; ( 十五 ) 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 丢失或损坏, 除非贵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险人的住处 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 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 ; ( 十六 ) 被保险人在任何酒店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 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 船只 列车 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 十七 ) 走私 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 ( 十八 )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 ( 十九 )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 ( 二十 )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 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 ( 二十一 )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 ( 二十二 )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 ( 二十三 ) 被保险人原出发地 ( 第 2 条释义 ) 发生的物品丢失, 失窃或损坏 ; ( 二十四 ) 返还原出发地途中发生的行李延误 ; ( 二十五 ) 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第二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检疫 隔离 征收或销毁行为 ; 二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 三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 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导致的行李延误 ;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导致的行李延误 ;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九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 欺诈行为,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隔离 检疫 征收或销毁行为 ;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 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 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 灭失的旅行证件 ;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 ( 见第 2 条释义 ) 的旅行证件丢失 ;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 ; 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缩短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缩短的情况 ; 二 宾馆 公共承运人 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损失 ; 三 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 四 由于旅行社 公共承运人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 五 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 六 由于经济原因未继续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 七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 八 当必须取消或缩短部分行程时, 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 九 因旅行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而缩短旅程 ; 十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十一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十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十三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十四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十五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 ; 十六 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七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十八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 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 ; 二 宾馆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 三 宾馆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 四 被保险人不愿意按照原定行程或由于经济原因取消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 五 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 ; 六 当必须取消行程时, 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 七 精神病 心理疾病和性病 ; 八 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因本附加条款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 九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十 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 十一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 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六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 欺诈行 为 ; ( 七 ) 电机 电器 ( 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 ) 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 或使用过度 超电压 短路 弧花 漏电 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 ( 八 ) 用芦苇 稻草 油毛毡 麦杆 芦席 帆布等材料搭建的简陋屋 棚以及堆 放在露天 阳台 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财产, 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 ( 九 ) 虫蛀 鼠咬 霉烂 变质的损失 ; ( 十 ) 由于施工或试水 试压而导致的水管爆裂 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 ( 十一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服务人员 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 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 ( 十二 ) 因房门未锁 窗户未关, 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 ( 十三 ) 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 ( 十四 ) 任何财产的间接损失 贬值损失 ; ( 十五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金银及制品 首饰 珠宝及制品 ; ( 二 )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邮票 文件 帐册 图表 技术资料 ( 三 ) 花 树 鱼 鸟 虫 盆景 家禽 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 ( 四 ) 古玩 古书 字画 ; ( 五 ) 生产经营用的房屋 机器设备 工具 原材料 产品 商品等生产资料 ; ( 六 ) 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 ( 七 ) 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 ( 八 ) 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帐款金额损失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电脑硬件 软件 指令 输入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 (ATM) 故障 ; ( 二 )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 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 (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 董事或雇员, 或任何授权 批准 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 或 (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 ( 三 ) 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 业务中断 延迟 市值损失 ;(3) 由于汇兑 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4)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5)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 ;(6)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7)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 ( 四 ) 机械故障 电气故障 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 电涌 降低电压 停电, 或电信 卫星系统故障 ; ( 五 )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 制造商 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 ( 六 )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 七 )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 ( 八 ) 发生于原出发地 ( 见释义 ) 的损失 ; ( 九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被保险人可从酒店 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被保险人使用 拥有 租用或操作海 陆 空运输工具, 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 2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 滑翔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马术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 4 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 建筑物上之悬挂物 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 5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 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 违法 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 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 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 照料 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2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姐妹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孙子女 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 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 3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 4 罚款 罚金或者加重的 惩罚性的 惩戒性的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 6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