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 四 ) 可选保险责任 身故遗体送返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并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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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 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 见第 1 条释义 ) 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 见第 2 条释义 ) 时, 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 ( 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 ) 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 一 ) 紧急医疗运送 1 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 救援机构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 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该次医疗运送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3 在运送过程中, 因病情需要, 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 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 一般使用正常航班 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 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 二 ) 紧急医疗送返 1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 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其原出发地 ( 见第 3 条释义 ) 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 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 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的机场 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 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 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 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 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 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 护理条件的医院, 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 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原出发地, 被保险人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 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 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 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 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原出发地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 三 )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 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 1

2 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 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 四 ) 可选保险责任 身故遗体送返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 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 1 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 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 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 如选择火葬的, 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 ( 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 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 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 安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 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 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回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 ( 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 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 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 法规规定的, 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 本保险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费 ( 五 ) 以上救援服务所需的费用 ( 除被保险人自负费用外 ) 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 六 )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支付 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 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 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二 被保险人美容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整形 矫形术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2

3 四 被保险人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洗牙 洁齿洁齿 验光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4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心理疾病 性病 七 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八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二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 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 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费用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 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被保险人义务一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 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救援机构自行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结算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 均应按照本附加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 3

4 用, 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八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九条其他事项一 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 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 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 ( 但不限于 ) 自然灾害 罢工罢工 航班条件航班条件 战争战争 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 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 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 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三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 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释义 1 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2 突发性重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3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4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

5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 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 险条款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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