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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 备案号 : 中银 ( 备 - 家财 )[2013] 附 15 号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条款使用 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与投保单 保险单及明细表 主险条款 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旅程,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 住宿定金或押金, 承担赔偿责任, 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1 被保险人身故 遭遇意外伤害 ( 见释义第 1 条 ) 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 见释义第 2 条 ) 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 见释义第 3 条 ), 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进行原定行程 ; 2 被保险人的配偶 ( 见释义第 4 条 ) 父母 子女 密切业务伙伴( 见释义第 5 条 ) 及旅行伙伴 ( 见释义第 6 条 ) 在本附加条款生效后身故 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 3 旅行出发前十五日内因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旅程: 1) 被保险人计划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 ( 见释义第 7 条 ) 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动 ; 2) 被保险人的计划旅行目的地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发生不可预测的暴动或民间骚乱 ; 3) 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 见释义第 8 条 ) ( 二 )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旅行目的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旅程,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 住宿定金或押金, 负赔偿责任 : 1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在 150 公里范围以内 ; 2 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被保险人本次旅行原定出发之日前 30 天内 ; 3 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 4 被保险人购买的主险与本附件保险已生效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 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无法预见到任何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会导致原定旅程取消的状况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 保险人 1

2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 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 二 ) 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前, 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 ( 三 )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宾馆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获得的退款或赔偿 ; ( 四 ) 政府或法律规定 ; ( 五 ) 宾馆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 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过失 疏忽 违约或破产 ; ( 六 )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不愿意原定行程 ; ( 七 ) 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经济原因而取消原定行程 ; ( 八 )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 ( 九 ) 当必须取消行程时, 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 ; ( 十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或子女的先天性疾病 ( 见释义第 9 条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死亡或患病 ; ( 十一 )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或子女因本附加条款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及其并发症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 ( 十二 )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 十三 )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医生书面证明的受伤或患病 ; ( 十四 ) 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改变旅行计划 ; ( 十五 ) 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 ( 十六 ) 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发而无法成行或改变行程 ; ( 十七 ) 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或亲属被隔离 ; ( 十八 ) 旅行社因人数不足而无法组团成行 ; ( 十九 )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旅行社 承运人 酒店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或罚金的证明原件 ; ( 二十 )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罚金或押金的发票原件 ; ( 二十一 )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金额 2

3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 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或保险凭证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最迟者 1) 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 并交纳保险费当日 24 时 ;2) 旅行开始前第 30 天 24 时 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旅行开始时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 一 ) 被保险人作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申请人 ( 如被保险人身故, 则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 ) 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应填写索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资料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死亡者验尸报告或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 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 父母或子女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 4. 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5. 被保险人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的医生证明文件正本 ; 6. 已支付的交通费 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 7. 旅行社 交通工具承运人 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清单 ; 8. 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取消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 车票 船票正本 ; 9.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 10. 若是商务旅行, 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 11.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二 ) 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 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索赔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 三 )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 均折合人民币计算, 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四 )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 保险人有权根据有关单位或其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按照本附加条款赔偿保险金时,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 第七条本附加条款的效力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3

4 第八条释义 1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危及生命及不适宜开始原定行程的伤害 3 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 在旅行时内首次罹患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4 配偶: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5 密切业务伙伴: 1) 产生被保险人收入来源的主要的商业合伙人 2) 参与被承保的商务旅行, 并对该商务旅行的目的其决定作用的商务伙伴 6 旅行伙伴: 是指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 已经安排的 75% 以上的行程中与其同行的人员 7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 1) 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 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 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 公共交通工具 的定义 此外, 政府 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8 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 ; 4

5 9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 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名词解释为准 第九条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约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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