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2) 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恶意 违法 犯罪 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 (4) 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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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2009 版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托运行李丢失和延误保险条款 (2009 版 ) 本条款于 2011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备案号 : 人保财险 ( 备 - 家财 )[2011] 附 70 号 ) 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医疗保险条款 (2009 版 ) 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附加旅行期间个人现金 旅行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2012 版 ) 家庭财产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2012 版 ) 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条款 (2012 版 ) 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2014) 2.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性的 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训练或比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2 因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2) 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 (3)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恶意 违法 犯罪 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 (4) 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 ; (5) 使用 ( 暂时居住除外 ) 或拥有土地房屋 ; (6) 使用或拥有海 陆 空运输工具 ( 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 (7)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 赛车 使用枪支 ; (8)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 释义见 7.2) 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 (9)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 警戒性责任或罚款 惩罚 ; (10) 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的义务 期间除外在下列期间的任何个人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主险合同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 (4)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干燥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5)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6)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坏或丢失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主险合同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 (2) 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期间 ;

3 (3) 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期间 物品除外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或损坏,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1)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笔记本电脑 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2) 图章 文件 ; (3) 易碎或易破物品, 如玻璃或水晶等 ; (4)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5) 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6)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 (7) 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 (8)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9)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 (10) 家具 古董 ; (11) 走私 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 (12) 在用的运动器材 ; (13) 经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2)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4)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 ( 由于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7)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

4 (8) 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航班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险合同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运送或运返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主险合同 2.2 中 (1)-(7) ( 10)-(23) 各款之情形 ; (2) 既往病症 ( 释义见 3.3) 及其并发症 ; (3)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6)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7) 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8) 除本附加险合同第 2 条约定的情况外,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2.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主险合同 2.2 中 (1)-(7) (10)-(23) 各款之情形 ; (2) 既往病症 ( 释义见 4.5) 及其并发症 ; (3)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 (4)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5)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6)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或已经在旅途中, 不愿意继续旅程 ; (7) 被保险人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 (8)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 (9)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10)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知道

5 或应当知道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3)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警方书面证明的损失 ; (4) 于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 或丢失的护照 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重置成功后的所有开支 ; (5) 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丢失 ; (6) 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旅行证件丢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险合同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 (1) 主险合同 2.2 中 (1)-(7) (10)-(23) 各款之情形 ; (2) 既往病症 ( 释义见 4.5) 及其并发症 ; (3)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6)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 ( 释义见 4.6) 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 (1) 主险合同 2.2 中 (1)-(7) (10)-(23) 各款之情形 ; (2) 既往病症 ( 释义见 4.1) 及其并发症 ; (3)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6)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7) 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8) 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2.2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 (2)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 扣留 隔离 检验或销毁 ;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 ( 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 ) 后未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物品除外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1)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笔记本电脑 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2) 图章 文件 ; (3) 易碎或易破物品, 如玻璃或水晶等 ; (4)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5) 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6)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 (7) 另行邮寄的纪念品或物品 ; (8)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9)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

7 具 ; (10) 家具 古董 ; (11) 走私 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或送抵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险合同 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主险合同 2.2 中 (1)-(7) (10)-(23) 各款之情形 ; (2) 既往病症 ( 释义见 4.4) 及其并发症 ; (3)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5)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6)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 ( 释义见 4.5) 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2.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释义见 8.7);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0)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1) 恐怖袭击 ;

8 (12)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 ; (13) 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 ; (14)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15) 从事高风险运动 ( 释义见 8.8); (16) 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8.9); (17) 酒后驾驶 ( 释义见 8.10) 无有效驾驶证 ( 释义见 8.11)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见 8.12) 的机动交通工具 ; (18)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19) 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 (20) 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 (21) 受雇于商业船只 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22) 从事石油挖掘 采矿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森林砍伐 建筑工程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 (23) 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 2.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释义见 8.6);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0)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1) 恐怖袭击 ; (12)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 ; (13) 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 ; (14)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15) 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用于军事 教学 测试 竞赛 特技 表

9 演 探险 货物运输 石油挖掘 采矿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 建筑工程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 ; (16) 搭乘非商业航班 ; (17) 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8.7) 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 ( 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 ( 四 )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 ( 五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天数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无明显盗窃痕迹 窗外钩物行为 ; ( 二 ) 门未锁而遭盗窃 ; ( 三 )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 非法贸易或运输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因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的保险箱内所致的损失 ; ( 二 ) 因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行为所致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损失 ; ( 四 ) 可以从酒店 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损失 ; ( 五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 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 ( 二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三 ) 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转账交易 ; ( 四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其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在银行柜面 ATM 机器或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取或转账 ; ( 五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 ; ( 六 )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银行账户号及密码 ; ( 七 ) 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 ;

10 ( 八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非银行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造成的资金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的非银行理财类平台 借贷类平台, 以及相关手机 APP 造成的资金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涉及对公业务导致的资金损失 ; ( 四 ) 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 ( 五 ) 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任何损失 ; ( 六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七 ) 精神损害赔偿 ; ( 八 ) 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以外的任何损失 ; ( 九 ) 任何间接损失 ; ( 十 )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 7 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 ( 十一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两者以高者为准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无明显盗窃痕迹 窗外钩物行为 ; ( 二 ) 门未锁而遭盗窃 ; ( 三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同住人员 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 ( 四 ) 房屋连续 60 天无人居住 ; ( 五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六 )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室外遭受盗窃 抢劫 ; ( 七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因民事 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 ; ( 三 ) 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 ( 四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五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 超电压 短路 断路 漏电 自身发热 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 ( 六 )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 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 七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

11 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 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 ( 二 ) 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 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 ( 二 ) 因管道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致使管道破裂, 需由管道生产厂商承担的更换问题管道的费用 ; ( 三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 四 )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 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 五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 六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在房屋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 ( 二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三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寄宿人员 雇佣人员的违法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 二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三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 超电压 短路 断路 漏电 自身发热 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 ( 四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 ; 保险标的的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 自然损耗 自燃 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 ( 五 )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 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 六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免除

12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 ( 二 )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 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 ( 三 ) 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参与官员会见导致的签证费用的损失 ; ( 三 ) 签证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退还签证费用 ; ( 四 ) 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代办费 ; ( 五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之外的部分 ; ( 六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两者以高者为准

(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第一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2) (3) (4) (5) (6) (7) (8) (9)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或武装叛乱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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