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主 )9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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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泯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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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制裁国家限制及除外国家特约 注册编号 :C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修改如下 : 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阿富汗 缅甸 北朝鲜 古巴 刚果民主共和国 伊朗 伊拉克 利比里亚 苏丹 叙利亚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及其他遭受联合国决议制裁 禁止 限制的国家或区或遭受美国 英国 欧盟的贸易或经济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主 )9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 三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四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五 )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 七 ) 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服刑期间 ; ( 八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 ; 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 ; 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 ( 九 )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或猝死 ; ( 十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 ( 十一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十二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 十三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 ( 十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十五 ) 被保险人从事使用绳索或攀登设备的登山或攀岩 ( 徒步攀登除外 ) 狩猎 跳伞 速降 滑翔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速度竞赛 ( 使用双足的除外 ) 赛马 马球 马术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 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为准 ) 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期间 ; ( 十七 ) 被保险人在陆军 海军 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 ( 十八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 ( 十九 ) 任何非当地政府认可的 无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组织的户外运动期间 ; ( 二十 )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 ( 二十一 ) 被保险人以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或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期间 ; ( 二十二 ) 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 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第七条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前往 途经或停留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 阿富汗 北朝鲜 布隆迪 布韦岛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古巴 海地 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 几内亚 科特迪瓦 利比里亚 缅甸 南极
3 洲 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 苏丹 所罗门群岛 索马里 叙利亚 伊拉克 伊朗 乍得共和国 中非共和国及其他正在遭受美国或联合国经济或贸易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在同一保险期间内, 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1 份 若任一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保多份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 保险人有权对超过 1 份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按退保予以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投保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超过 1 份的, 保险人对于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4 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1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流产 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 ( 四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 整形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辐射或污染 ; ( 七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八 ) 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九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十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十一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 AIDS )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 HIV 呈阳性 ) 期间 ; ( 十二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 ; ( 十三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5 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附 )46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乘坐非公共客运交通工具 ; ( 三 ) 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范畴而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6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2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 ( 二 ) 被保险人驾驶拖拉机, 或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 ( 三 ) 被保险人作为营业性客运或货运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期间 ; ( 四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7 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B 款 )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38 号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四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五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 接种疫苗或心理治疗 ; ( 六 )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相关治疗费用 ; ( 七 )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 ( 八 )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九 )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 ) 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 十一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 十二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屈光不正 ; ( 十三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 十四 )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十五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十六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 十七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 十八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九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8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7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旅行目的地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 ( 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 ( 四 )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 ( 五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9 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06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 三 )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 四 )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 五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 六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屈光不正 ; ( 七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 八 )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九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十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 十一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 十二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三 )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 附加旅行慰问探望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07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 三 )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 四 )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 五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 六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屈光不正 ; ( 七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 八 )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九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十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 十一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 十二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三 )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1 附加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08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 三 )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 四 )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 五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 六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屈光不正 ; ( 七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 八 )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九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十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 十一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 十二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三 )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09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 康复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 三 )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 四 )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 五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 手术 牙齿修复 植种或牙齿整形 ; ( 六 )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屈光不正 ; ( 七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 八 )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 ( 九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 ( 十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 十一 )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 十二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十三 )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 附加旅行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A 款 )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8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财产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 ( 二 ) 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 ( 三 )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 ( 四 ) 图章 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 ( 五 )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 ( 六 )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 七 )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 八 ) 遗失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 九 )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 十 )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 十一 )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 十二 )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 十三 ) 汽车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自行车 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 ( 十四 )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 十五 ) 家具 古董 ; ( 十六 ) 租赁的设备 ; ( 十七 ) 走私 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 ( 十八 )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 ( 十九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14 旅行险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A 款 注册编号 :C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 ( 二 )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 扣留 隔离 检验或销毁 ; ( 三 )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 ( 四 )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 ( 五 )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 ( 六 )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 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导致的行李延误 ; ( 七 ) 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导致的行李延误 ; ( 八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第五条由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关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5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14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行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 三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 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 五 )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 ( 六 )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16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 责任免除第四条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 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 ( 二 )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 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 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 ( 三 ) 任何可以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 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 四 )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 六 )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飞机 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 ( 七 )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 八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7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12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任何下列财产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任何由于遗漏 疏忽 汇兑 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 ( 三 ) 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 ( 四 ) 旅行支票遗失后, 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 ( 五 ) 任何在发现遗失后 24 小时内未向酒店管理部门或当地警方报告及未能提供有关报告的任何损失
18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13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当地警方报告且无警方书面证明 ; ( 三 )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 ( 四 ) 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 ( 五 )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 ( 六 ) 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 ; ( 七 )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隔离 检疫 征收或销毁行为 ; ( 八 )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 ( 九 )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 ( 十 ) 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 ( 十一 )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护照 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遗失
19 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2]( 附 )117 号 责任免除第三条任何下列财产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 二 ) 电机 电器 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 超电压 短路 断路 弧花 漏电 自身发热 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 ( 三 )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 ( 四 )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 征用 扣押 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 ( 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 ) 而引起的损失 ; ( 五 ) 金银 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六 ) 古董或饰物 照相机 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 七 ) 现金 有价证券 邮票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 八 ) 图章 文件 帐册 技术资料 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 ( 九 )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 十 )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 十一 ) 汽车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自行车 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 ( 十二 )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 十三 )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 十四 ) 施工致使的管道 ( 含暖气片 ) 破裂造成的损失 ; ( 十五 ) 因管道 ( 含暖气片 ) 试水 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 ( 十六 )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 服务人员 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经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 ( 十七 ) 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 30 天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 ( 十八 )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20 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11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电脑硬件 软件 指令 输入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 (ATM) 故障 ; ( 三 ) 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 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 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 2. 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 董事或雇员, 或任何授权 批准 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 ; 3. 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 四 ) 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 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 2. 业务中断 延迟 市值损失 ; 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 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 ; 5.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 6.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 五 ) 机械故障 电气故障 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 电涌 降低电压 停电, 或电信 卫星系统故障 ; ( 六 ) 银行卡在发行机构 制造商 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 ( 七 ) 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 ( 八 ) 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 ( 九 )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 十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21 附加旅行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12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 ( 二 ) 被保险人申请任何移民签证的 ; ( 三 )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 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 ( 四 ) 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五 ) 被保险人被要求与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 但被保险人未参加面谈 ; ( 六 )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 ; ( 七 )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 八 ) 保险责任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损失
22 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6]( 附 )10 号 责任免除第四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 三 ) 被保险人亲属 雇员或受雇人伤亡或财物受损 ; ( 四 ) 被保险人所有 占有 使用或管理的任何土地 房屋建筑 财物受损 ; ( 五 ) 保险事故发生时, 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所遭受的身体伤害 ; ( 六 )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 ( 七 ) 因病毒 细菌感染或疾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 ( 八 ) 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承担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 ( 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 ) 的损坏不在此限 ; ( 九 ) 被保险人所有 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 飞机 船舶 武器 空中装置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或非犬类宠物的损失 ; ( 十 ) 被保险人的旅行超过 60 天, 在超过 60 天以外的旅行期间内造成的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 ; ( 十一 ) 交易 商业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 ; ( 十二 ) 任何罚款和罚金 ; ( 十三 ) 被保险人因个人原因导致第三方下列财物的损失 : 1 食物 动植物, 机动车 船舶 其它交通工具及包括前述交通工具的零配件, 家具 古董 金银 珠宝 饰品 移动电话 个人商务助理 手提电脑 平板电脑 ; 2 货币 现金 股票 债券 地契 印花 邮票 票据 入场券 车票 机票 船票 其它交通工具票证 代币卡 ( 信用卡 ) 有价证券 旅行证件; 3 文稿 图画 图案 模型 样品 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 十四 ) 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 1 被保险人本人 配偶 家属 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出入公共场所, 未由成年人陪同, 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 3 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 十五 )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 三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四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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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烧烫伤烧烫伤保险条款 (201 2013 版 )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类 健康保险类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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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申请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以确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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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9632322017032900372 备案编号 :( 都邦财险 )( 备 - 医疗保险 )[2017]( 附 )015 号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可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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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52201805231676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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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注册号 :H00020332312016112934121 备案号 :( 安心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24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申请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以确 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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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客旅行不便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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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 [2009] 医疗保险 051 号 国华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及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构成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范围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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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 029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 中 小学 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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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 幼儿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2012 版 ) 第一条 总则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类保险合同 ( 以 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 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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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 [2012] 医疗保险 021 号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交银医疗保险条款 (2012 年 12 月 )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 交银康联... 附加.. 团体.. 交银.. 医疗.. 保险..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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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产品注册号 :C0001633231201803100218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 70 周岁以下, 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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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 [2018] 医疗保险 072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门 ( 急 ) 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 投保单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构成 附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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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 [2009] 医疗保险 003 号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3.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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