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Similar documents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無投影片標題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投影片 1

勞動基準法的歷次修正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717勞基法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合聘、改聘案:

PowerPoint 簡報

修正條文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Microsoft Word - 調適指引草案10612(發文版)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3D2B0CAB0F2B7C7AA6BA54FBB50B9EAB0C E30342E E BB0DFC5AA5D205BACDBAE65BCD2A6A15D>

1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範例)

勞動契約書(草案)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意見表

勞動契約書(草案)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第一章 總則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企業工會因應勞基法修法應有之作為.key

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1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4D F736F F D20B0EAA5DFBB4FAA46B14DACECBEC7AED5ABB4ACF9B669A5CEA448ADFBA475A740B357AB E646F6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投影片 1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4D F736F F D20ADD7A5BFB3D2B0CAB0F2B7C7AA6BAC49A6E6B2D3AB682D E30362E31362E646F63>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目 錄 CONTENTS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大千綜合醫院

勞動基準法 雇主篇

66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3D2B0CAB0F2B7C7AA6BB7A7BBA1B1D0A87CB3A12E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一、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Microsoft Word - 差勤辦法_行政會議、董事會通過_ docx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工作規則審核

Transcription:

勞動基準法實務解析 主講 人 : 賴威志 1

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基本 工資 現 行行規定 常 見見問題 2017 年年 1 月 1 日起 月薪制 時薪制 21,009 元 133 元

基本 工資調整 2018 年年 1 月 1 日起 月薪制 時薪制 22,000 元 140 元

各國基本 工資比較 時薪 260 元 ( 東京 ) 187 元 93 元 ( 上海海 ) 356 元 309 元 月薪無規定 38,945 元 10,684 元 ( 上海海 ) 53,897 元無規定

工資清冊 ( 第 23 條 ) 雇主應提供 各項 目計算 方式明細 雇主應置備勞 工 工資清冊, 將發放 工資 工資各項 目計算 方式明細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並保存五年年 工資原則每 月發 二次, 得約定每 月發 一次

工資清冊 ( 第 23 條 ) 應載項 目 議定的工資總額 實際發給的金額 工資各項目給付金額 依法代扣之金額 勞工同意扣除之金額

常 見見問題 如勞 工因違約或侵權 行行為造成雇主 損害, 在責任歸屬 金金額多寡等未 如勞 工違約或侵權, 得否從薪資中扣除違 約 金金或賠償費 用? 確定前, 其賠償非雇主單 方 面所能認定 而有爭議時, 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但不得逕 自扣發 工資

工作時間 VS 休息時間

正常 工時 ( 第 30 條第 1 項 ) 每 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排班範例例如下 : 全年年休假天數 : 休息 日例例假 日國定休假 日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116 天

2 週彈性 工時 ( 第 30 條第 2 項 ) 程序規定 有 工會者經 工會同意 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無需向勞 工局報備 同意 文件需存查 實體規定 得將 2 週內 2 日之 工作時間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 日正常 工時最多 10 小時 每週正常 工時不得超過 48 小時 適 用勞基法 行行業皆可實施

2 週彈性 工時排班範例例 (1) 每 日正常 工時 10 小時, 每週上班 4 天 全年年休假天數 : 休息 日例例假 日國定休假 日空班 日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52 天 168 天

2 週彈性 工時排班範例例 (2) 每 日正常 工時 8 小時, 第 1 週上班 6 天, 第 2 週上班 4 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 二週 8 8 8 8 休息 日 休息 日 例例假 全年年休假天數 : 休息 日 例例假 日 國定休假 日 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116 天

8 週彈性 工時 ( 第 30 條第 3 項 ) 程序規定 有 工會者經 工會同意 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無需向勞 工局報備 同意 文件需存查 實體規定 得於 8 週內 工作時間加以分配 每 日正常 工時最多 8 小時 每週正常 工時不得超過 48 小時 指定適 用 行行業 方可實施

8 週彈性 工時制度指定適 用 行行業 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阜業 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 汽車美容業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 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 洗衣業 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 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顧問服務業 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 指定適用 4 週彈性工時行業 汽車貨運業 ( 非物流業 )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8 週彈性 工時排班範例例 每 日正常 工作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第 一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 二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三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四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五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六週 8 8 8 8 8 8 例例假 第七週 8 8 8 8 第八週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休息 日 例例假 例例假 第 一週 8 第 二週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休息 日 8 8 8 8 例例假 休息 日 8 8 8 8 8 例例假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8 第五週 8 8 8 第六週 8 8 第七週 8 第八週 休息 日 例例假 休息 日 8 例例假 休息 日 8 8 例例假 休息 日 8 8 8 例例假 休息 日 8 8 8 8 例例假 休息 日 8 8 8 8 8 例例假

8 週彈性 工時休假天數 全年休假天數 休息 日例例假 日國定休假 日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116 天

4 週彈性 工時 ( 第 30 條之 1) 程序規定 有 工會者經 工會同意 無 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無需向勞 工局報備 同意 文件需存查 實體規定 得將 4 週內之 工作時間分配於其他 工作 日 日正常 工時最多 10 小時 兩兩週內有 2 天之例例假 指定適 用 行行業 方可實施

4 週彈性 工時制度指定適 用 行行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 保全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法律服務業 信用合作社業 觀光旅館業 證券業 一般廣告業 不動產仲介業 公務機構 電影片映演業 建築經理業 國際貿易業 期貨業 保險業 會計服務業 存款保險業 社會福利服務業 管理顧問業 票券金融業 餐飲業 娛樂業 國防事業 信用卡處理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一般旅館業 理髮及美容業 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 大專院校 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 社會教育事業 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鐘錶 眼鏡零售業 農會及漁會 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 農 林 漁 牧業

4 週彈性 工時排班範例例 (1) 每 日正常 工時 8 小時, 每 2 週排定 4 天例例假 全年休假天數 休息 日例例假 日國定休假 日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116 天

4 週彈性 工時排班範例例 (2) 每 日正常 工時 10 小時, 每週上班 4 天 全年年休假天數 : 休息 日例例假 日國定休假 日空班 日全年年休假天數 52 天 52 天 12 天 52 天 168 天

常 見見問題 出勤勤時數加班費倍率延長時數 1 4/3 1 2 4/3 1 3 5/3 1 空班 加班費如何計算? 延長時數如何計算? 4 5/3 1 5 5/3 1 6 5/3 1 7 5/3 1 8 5/3 1 9 5/3 1 10 5/3 1 11 5/3 1 12 5/3 1

注意! 注意! 注意! 部分 工時 人員, 不適 用彈性 工時制度

出勤勤紀錄 雇主應置勞 工出勤勤紀錄 應保存 5 年年 應登載 至分鐘為 止 勞 工可向雇主申請影本或副本 簽到簿出勤勤卡 刷卡機 門禁卡 生物辨識系統 電腦記錄系統

出勤勤紀錄 沒有紀錄 處罰 9-45 萬 沒有記錄 處罰 2-100 萬

常 見見問題 上下班時間均相同 以符號註記出勤勤 日期 上班 下班 備註 7 月 1 日 08:00 17:30 7 月 2 日 08:00 17:30 7 月 3 日 08:00 17:30 7 月 4 日 08:00 17:30 7 月 5 日 08:00 17:30 7 月 6 日 休息日 7 月 7 日 例假日 7 月 8 日 08:00 17:30 7 月 9 日 08:00 17:30 日期 上班 下班 備註 7 月 1 日 V 7 月 2 日 V 7 月 3 日 0.5 7 月 4 日 V 7 月 5 日 V 7 月 6 日 7 月 7 日 X 7 月 8 日 X 7 月 9 日

常 見見問題 跨兩兩 日曆 日 工作時間, 合併計算 20 21 22 23 24 0 1 2 3 4 1 1 1 1 休息 1 1 1 1 工作時間

延長 工作時間 要件與程序 雇主有需要 有 工會經 工會同意, 無 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 個別勞 工同意 實體規定 單 日超過 8 小時, 單周超過 40 小時 彈性 工時變更更後以外之時間 正常 + 延長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1 個 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平 日延長 工時 工資 假設 月薪勞 工每 月為 36,000 元, 平均每 小時 工資額為 150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5/3 5/3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200 200 250 250

平 日延長 工時 工資 假設時薪勞 工約定每 小時為 133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5/3 5/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78 178 222 222

平 日延長 工時 工資 ( 彈性 工時制 ) 假設 月薪勞 工每 月為 36,000 元, 平均每 小時 工資額為 150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200 200

休息 日延長 工時 工資 假設 月薪勞 工每 月為 36,000 元, 平均每 小時 工資額為 150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5/3 5/3 5/3 5/3 5/3 5/3 8/3 8/3 8/3 8/3 200 200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400 400 400 400

休息 日延長 工時 工資 假設時薪勞 工約定每 小時為 133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5/3 5/3 5/3 5/3 5/3 5/3 8/3 8/3 8/3 8/3 178 178 222 222 222 222 222 222 355 355 355 355

常 見見問題 Q: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 請事假 2 小時, 如何計算該休息日出勤工資?( 以月薪 36,000 元, 平均每小時工資 150 元為 例 ) 休息 日 工資 加班 工資 事假扣款 1 150 200 0 1,200 元休息 日 工資照給 1 2 150 200 0 3 150 250 250 4 150 250 250 5 150 6 150 7 150 8 150 計 1,200 900 500 加班 工資 900 元 - 事假扣款 500 元 =400 元 每 月延長 工時時數計算時以 2 小時計算 2 3

常 見見問題 Q: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 請病假 2 小時, 如何計算該休息日出勤工資?( 以月薪 36,000 元, 平均每小時工資 150 元為 例 ) 休息 日 工資 加班 工資 病假扣款 1 150 200 0 1,200 元休息 日 工資照給 1 2 150 200 0 3 150 250 125 4 150 250 125 5 150 6 150 7 150 8 150 計 1,200 900 500 加班 工資 900 元 - 病假扣款 250 元 =650 元 每 月延長 工時時數計算時以 2 小時計算 2 3

常 見見問題 下列列項 目是否須計入延長 工時 工資計算? 全勤勤獎 金金 工作津貼績效獎 金金 伙食津貼輪輪班津貼責任津貼

常 見見問題 加班時數可否改換補休? 不得事前約定 不得損及勞 工權益 雇主不得片 面規定僅能補休 補休標準 期限及未休完之處置, 勞資協商 如有爭議, 雇主須負舉證責任

常 見見問題 加班申請單參參考範例例 加班 日期加班種類時間起迄 工資 / 補休勞 工簽章主管簽核 平 日 休息 日 平 日 休息 日 平 日 休息 日 平 日 休息 日 平 日 休息 日 領 工資 換補休 領 工資 換補休 領 工資 換補休 領 工資 換補休 領 工資 換補休

例例假與休息 日 例例假 法律律強制規定 原則不得出勤勤 縱勞 工同意亦不得出勤勤 天災 事變與突發事件得例例外出勤勤 完整 1 日 ( 連續 24 小時 ) 休息 日 原則休息, 出勤勤例例外 完整 1 日 ( 連續 24 小時 ) 出勤勤須取得勞 工同意 需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出勤勤時數須計入延長 工時時數內

例例假與休息 日

例例假與休息 日 ( 正常 ) 每 7 日應有兩兩 日,1 日為例例假,1 日為休息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三四五六 日 一 二 例假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休息日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工作日 休息日 休息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例假日 工作日

例例假 ( 正常 - 原則 VS 例例外 ) 原則 例例假之安排, 以每 7 日為 1 週期, 每 1 週期內 至少應有 1 日例例假, 原則上勞 工不得連續 工作逾 6 日 例例外 n 雇主有下列列情形之 一者, 經事前徵得勞 工同意後, 限於 2 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例假, 其間隔 至多 12 日 : Ø 年年節 紀念念 日 勞動節 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 日, 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 為因應公眾之 生活便便利利, 致有使勞 工連續 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Ø 因勞 工從事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 如海海上 高 山或偏遠地區等 ), 其交通相當耗時, 致有連續 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Ø 因勞 工於國外 船艦 航空器 闈場或電廠歲修執 行行職務, 致有連續 工作逾 6 日之必要

例例假 ( 例例外調整 方法 )

例例假 ( 例例外調整 方法 )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例例假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例例假 日休息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例例假 日

例例假與休息 日 (2 週彈性 工時制 ) 每 7 日 至少有 1 日例例假, 每 2 週內例例假與休息 日 至少有 4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 工作 日例例假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休息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空班 空班 工作 日 工作 日例例假 日 工作 日 工作 日休息 日

例例假與休息 日 (8 週彈性 工時制 ) 每 7 日 至少有 1 日例例假, 每 8 週內例例假與休息 日 至少有 16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休 休 例例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例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休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休 工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休 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休 工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休 工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例例 工 工 工 工 休 工 例例 工 工 工 休 工 工 例例

例例假與休息 日 (4 週彈性 工時制 ) 每兩兩週 至少有 2 日例例假, 每 4 週內例例假與休息 日 至少有 8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例例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例例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休 休 休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工 工 例例 工 工 休 工 工 工 工 例例 休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例例 工 工 工 工 休 工 工 例例 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休 例例 例例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休 例例 例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例例 例例 空 休 工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空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空 工 工 工 工 工 休 空 例例 例例

常 見見問題

國定休假 日 (1) 元旦 (1 月 1 日 ) 和平紀念念 日 (2 月 28 日 )

國定休假 日 (2) 農曆除夕 ( 舊曆末 日 ) 春節 ( 初 一 ) 春節 ( 初 二 ) 春節 ( 初三 )

國定休假 日 (3) 兒童節 (4 月 4 日 ) 民族掃墓節 ( 舊曆清明 )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 一 日時, 兒童節往前 調整前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兒童節清明節 調整後兒童節清明節 兒童節於星期四時, 兒童節往後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調整前 兒童節 調整後 兒童節

國定休假 日 (4) 勞動節 (5 月 1 日 )

國定休假 日 (5) 端午節 ( 舊曆 5 月 5 日 ) 中秋節 ( 舊曆 8 月 15) 國慶 日 (10 月 10 日 )

國定休假 日 ( 中央指定放假 日 ) 具投票權勞 工原則放假 1 日 如出勤勤, 不得妨礙其投票 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及罷免 日 各類公職 人員選舉及罷免 日 1 日是指 00:00-24:00 ( 本圖轉引 自 - 中時電 子報 )

國定休假 日(原住 民歲時祭儀)

國定休假 日(原住 民歲時祭儀)

常 見見問題 1. 國定休假 日可否出勤勤? 2. 國定休假 日可否調移實施? 3. 國定休假 日遇例例假或休息 日是否需補假? 4. 國定休假 日所稱 1 日是指? 1. 可以, 需取得個別勞 工同意, 不得以勞資會議或雇主片 面決定之 2. 可以, 由勞資雙 方協商, 並指定出調移之 日 3. 需要 原排定之例例假或休息 日不變, 勞資雙 方協商擇定出 1 日實施休假 4. 以 8 小時為 1 日

常 見見問題 國定假 日遇例例假或休息 日如何處理理?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調整前 休息 日 / 國定假 日 例例假 調整後國定假 日休息 日例例假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調整前 休息 日 例例假 / 國定假 日 調整後國定假 日休息 日例例假 注意 : 調整 至何時實施, 由勞資雙 方協商, 但需明確指明調整之 日期!

特別休假 日 勞 工符合條件時, 雇主應於 30 日內告知 由勞 工排定之 如雇主有出勤勤需求, 得協商調整之 未休完之 日數, 雇主應發給 工資 每年年定期告知勞 工特休相關權利利 年年資 天數 年年資 天數 滿 6 個 月 3 滿 13 年年 19 滿 1 年年 7 滿 14 年年 20 滿 2 年年 10 滿 15 年年 21 滿 3 年年 14 滿 16 年年 22 滿 4 年年 14 滿 17 年年 23 滿 5 年年 15 滿 18 年年 24 滿 6 年年 15 滿 19 年年 25 滿 7 年年 15 滿 20 年年 26 滿 8 年年 15 滿 21 年年 27 滿 9 年年 15 滿 22 年年 28 滿 10 年年 16 滿 23 年年 29 滿 11 年年 17 滿 24 年年 30 滿 12 年年 18 滿 25 年年 30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104.7.1 105.7.1 106.1.1 106.7.1 107.7.1 108.7.1 員 1 新 2 3 4 工 年年 法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7 施 10 14 14 職 天 行行 天 天 天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新法施 行行結算 3 天 105.1.2 106.1.1 106.1.2 107.1.2 108.1.2 109.1.2 員 半 1 2 3 4 工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3 7 10 14 14 職 天 天 天 天 天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新法施 行行 105.7.1 106.1.1 106.7.1 107.7.1 108.7.1 109.7.1 員 半 1 2 3 4 工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3 7 10 14 14 職 天 天 天 天 天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106.7.1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度 109 年度 110 年度 員 先 1 2 3 4 工 給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3 10 10 14 14 職 天 天 天 天 天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107.7.1 前 行行使 3 天 106.7.1 106 年度 107 年度 108 年度 109 年度 110 年度 員 先 1 2 3 4 工 不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發 7 10 14 14 職 給 天 天 天 天

特別休假 日 - 計算 方式 法定天數 3 天 7 天 10 天 14 天 106.7.1 106 年度 3 天 +3.5 天 3.5 天 +5 天 5 天 +7 天 7 天 +7 天 107 年度 108 年度 109 年度 110 年度 員 先 1 2 3 4 工 不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到 發 6.5 8.5 12 14 職 給 天 天 天 天

常 見見問題 雇主預先給予勞 工特別休假之權利利, 如勞 工離職時, 是否得扣回預先給予之 日數? 特別休假如勞資雙 方約定依曆年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 並無不可, 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相關規定, 至預先給予特休, 於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 日數多於法定 日數之 工資等事項, 應由雙 方協商或於 工作規則明定,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有爭議時, 非雇主單 方 面所能認定, 不得逕 自扣發薪資

常 見見問題 特別休假排定如何協商? 民法第 148 條 : 權利利之 行行使, 不得違反公共利利益, 或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 目的 行行使權利利, 履 行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 用 方法

協商守則 請記住!!! 任何事均可協商善於使 用 / 提防合法權 力力 將員 工轉為共同解決問題的夥伴主管 ( 或老闆 ) 應避免情緒失控堅持利利益, 而非立場

常 見見問題 雇主得否限定勞 工 行行使 特別休假權利利之區間?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 工排定休假, 但不得限制僅得 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 日, 至因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 而未休之特別休假 日數, 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 工資

常 見見問題

有薪休假及休假 日出勤勤 有薪假 例例假 休息 日 國定休假 日 特別休假 日

有薪休假及休假 日出勤勤 休假 日出勤勤 休假 日 ( 國定休假 日或特別休假 日 ) 出勤勤, 須取得個別勞 工同意 8 小時以內 工資加倍發給 超過 8 小時以 24 條計給 超過 8 小時部分, 計入每 月延長 工時時數內 假設 月薪勞 工每 月為 36,000 元, 每 日為 1,200 元, 每 小時為 150 元 出勤勤時數 工資倍率加班費 8 小時以內 1 1,200 9 4/3 200 10 4/3 200 11 5/3 250 12 5/3 250

雇主停假權 ( 第 40 條 ) 停假要件 天災 天變地異, 如 : 暴風 驟雨 地震等所生災害 預防準備及事後復建工作均屬之 事變 人為外力因素造成社會或經濟重大動盪 如 : 戰爭 火災 重大傳染病 重大政治事故 突發事件 事前不可預知 ; 非屬循環性 ; 是否需緊急處理 如 : 輪班人員曠工 集體請休假

雇主停假權 ( 第 40 條 ) 停假種類 例例假 國定休假 日 特別休假 日

雇主停假權 ( 第 40 條 ) 補假 停假補假 種類相同 工資加倍 8 小時均加發 1 日 超過 8 小時 2 倍計 延長時數 無限制 無須計入每 月延長 工時內

平 日緊急出勤勤 ( 第 32 條第 3 項 ) 要件 天災 事變 突發事件 工資加倍 出勤勤時數以 2 倍計薪 事後補休 12 小時 延長時數 無限制 無須計入每 月延長 工時內

天災 事變及突發事件出勤勤後.. 第 32 條第 3 項 第 40 條 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 工會 ; 無 工會者報主管機關備查 事後 24 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 所稱之 事後, 係指事業單位所停 止之假期結束後 )

第 40 條核備時點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停假 核備 日 圖說 : 停假後, 隔 日通報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停假 國定假 日 核備 日 圖說 : 停假後遇到國定假 日, 再延 一 日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停假 核備 日 圖說 : 停星期六, 最遲須於星期 一上午通報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停假 核備 日 圖說 : 停星期 日, 星期 一通報

( 第 32 條第 3 項 ) 與 ( 第 40 條 ) 出勤勤 工資 第 32 條第 3 項 第 40 條 出勤時數 工資倍率 出勤時數 工資倍率 9 2 10 2 11 2 12 2 13 2 14 2 15 2 事後 12 小時休息 8 小時以內 多發 1 日 工資 9 2 10 2 11 2 12 2 13 2 補假休息 24 小時

休息 日停假問題 如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有使勞 工於休息 日出勤勤之必要, 當 日 工資應如何計給? 出勤勤時數加班費倍率 1 4/3 2 4/3 3 5/3 4 5/3 5 5/3 6 5/3 7 5/3 8 5/3 9 8/3 10 8/3 11 8/3 12 8/3 13 以上不得低於 8/3 程序事項 開始延長後 24H 內報 工會或主管機關 以休息 日倍率計給出勤勤之 工資 至下次出勤勤前 至少間隔休息 12H 免予納入每 月延長時數計算

吹哨者條款 雇主不得因勞 工申訴 而有不利利處分 解僱 降調 減薪 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其他不利利之處分, 無效 主管機關處理理時間 60 日內將處理理情形, 書 面通知勞 工 保密原則 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洩密者 : 刑事 行行政及損害賠償責任

罰則提 高 違反項 目修法前修法後 工資 工時 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2 萬 -30 萬元 2 萬 -100 萬 元 未置備勞 工名卡 未發服務證明書未置備法定代理理 人同意書年年齡證明 文件 2 萬 -30 萬元 2 萬 -30 萬元 加重罰鍰上限 依事業規模 違反 人數或情節 加重 至法定罰鍰最 高額 二分之 一 ( 即最 高可處 150 萬元罰鍰 )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全勤勤獎 金金備註 事假 勞 工因有事故需親 自處理理 14 天可不給可不給 請假期間列列入平均 工資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配偶喪亡 8 天 喪假 祖 父 母 子女 配偶之 父 母 配偶之養 父 母或繼 父 母喪亡 6 天 工資照給 不扣全勤勤 1. 因禮俗原因, 得於百 日內請畢 2. 請喪假不 一定需有辦喪事之事實 曾祖 父 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 父 母喪亡 3 天

請假規定 事假相關 勞 工遲到時, 雇主不得逕 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 方式處理理 僅得扣除請假當 日之 工資 ( 全勤勤獎 金金可依其約定辦理理 ) 喪假相關 勞 工如因禮俗原因, 得分次給假 如有勞 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 如勞 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 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全勤勤獎 金金備註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視實際需要 工資照給 不扣全勤勤 1. 包括路路程時間 2. 如兵役召集 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 住院者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1 年年不得超過 30 日 2 年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年 2 年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年 1 年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可不給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 門診 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假規定 公假相關 勞 工與雇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 如判決勝訴, 雇主應改給公假 公假相關 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路程時間

請假規定 病假相關 於 一年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 30 日者, 之後仍須請假 一次連續超過 30 日以上期間, 如遇例例 休假 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病假相關 全年年 係指勞雇雙 方所約定之年年度 可依會計年年度為約定 或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為約定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全勤勤獎 金金備註 公傷病假 家庭照顧假 因職業災害 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 醫治與休養期間,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全年年以 7 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為限, 併發 生嚴重疾病或其入事假天他重 大事故數 按原領 工資數額補償 可不給 不扣全勤勤依個案事實認定 產檢假 懷孕勞 工產前有檢查之需求 5 天 工資照給不扣全勤勤 可依半 日或 小時為請假單位 安胎假經診斷需安胎休養 依實際需要 依病假規定計算 不扣全勤勤 可依診斷證明書為準

請假規定 家庭照顧假相關 證明 文件之形式, 法無明 文, 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 自照顧家屬之事實, 即為已 足 家庭成員 - 家屬或視為家屬均屬之 公傷病假相關 可要求勞 工提供有關證明 文件 經治療 2 年年仍未痊癒, 如未喪失原有 工作能 力力, 雇主仍應按原領 工資補償, 並給予公傷病假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備註 生理理假 女性勞 工因 生理理 日致 工作有困難者 每 月得請 1 日 ( 每 月 1 日 至 月末 ) 1. 不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2. 全年年未逾 3 日者,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之 生理理假, 工資折半 生理理假給薪與給假原則 全年年 30 日半薪病假 工資折半發給 不扣全勤勤獎 金金 生理理假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 工資折半發給 不扣全勤勤獎 金金 全年年已逾 33 日病假 可不計薪 每 月 1 日, 計 9 日 不扣全勤勤獎 金金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全勤勤獎 金金備註 婚假勞 工本 人結婚 8 天 工資照給不扣全勤勤 結婚之 日前 10 日起 3 個 月內請畢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年內請畢 Q 勞 工於同 一公司與同 一對象多次結 離婚, 可否多次請婚假? A 有結婚事實, 即應依法給婚假 8 日, 婚假期間 工資照給, 至結婚對象在所不問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備註 產假 妊娠 5 個 月以上 至分娩 妊娠 3 個 月以上流產 妊娠 2 個 月以上未滿 3 個 月流產 妊娠未滿 2 個 月流產 8 週 4 週 工作 6 個 月以上, 照給 ; 未滿 6 個 月減半發給 1 週勞資雙 方協商或明訂於 工作 5 天規則內 1. 依醫學上之定義, 妊娠 20 週以上產出胎兒為 分娩, 妊娠 20 週以下產出胎兒為 流產 2. 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依曆連續計算 可改採病假辦理理 計薪 方式 生產前 一個 月平均每 日薪資 生產前六個 月平均每 日薪資 擇 高計給

請假規定 產假相關 勞 工於到職前 生產, 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 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 自分娩事實發 生之 日起 至到職前之 日數, 給予剩餘 日數之假期 產假相關 產假 8 星期係為保護 母性法律律明定停 止 工作之強制性規定, 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 方式拋棄

請假規定 假別請假事由 日數 工資計算全勤勤獎 金金備註 陪產假勞 工之配偶分娩 5 天 工資照給不扣全勤勤 配偶分娩之當 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 5 日請假 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 5 日請假 分娩 日 最遲 自分娩 日起算 15 日期間內擇 5 日

部分 工時勞 工權益

部分 工時勞 工權益 單 日超過 8 小時即應計給加班費 ( 以每 小時 133 元為例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約定 工時 延長 工時 1 1 1 1 1 1 1 1 4/3 4/3 5/3 5/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33 178 178 222 222

部分 工時勞 工權益 單週第 6 天出勤勤即應以休息 日計給 工資 ( 以每 小時 133 元為例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3 4/3 5/3 5/3 5/3 5/3 5/3 5/3 8/3 8/3 8/3 8/3 178 178 222 222 222 222 222 222 355 355 355 355

部分 工時勞 工權益 國定休假 日 工資給付原則 ( 以每 小時 133 元為例例 ) 不出勤勤 出勤勤 原約定出勤勤者 工資照給 (133 元 X 原約定 工時 ) 原約定 工資照給, 再加發 1 倍 (133 元 X 原約定 工時 X2) 原約定不出勤勤者 無庸給付 工資 計給 2 倍 工資 (133 元 X2X 實際 工時 ) 單 日超過 8 小時以延長 工時計 ( 以每 小時 133 元為例例 ) 9 10 11 12 4/3 4/3 5/3 5/3 178 178 222 222

部分 工時勞 工權益 特別休假算法 婚 喪 事 病 產檢 陪產及家庭照顧假算法

綜合問題 一 二三四五六 日 1 H +1 又 1/3H 2 +1 又 1/3H 3 4 5 6 + 8H (國定假 日) +1 又2/3H +1 又2/3H +1 又2/3H +1 又2/3H 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勤 + 8H (例例假) 7 +1 又 2/3H 8 +1 又 2/3H 9 1+1/3H 1+1/3H 1+1 又2/3H 1+1H 10 1+1/3H 1+1/3H 1+1 又2/3H 1+1H 11 1+2/3H 1+2/3H 1+1 又2/3H 1+1H 12 1+2/3H 1+2/3H 1+1 又2/3H 1+1H

綜合問題

綜合問題

綜合問題

綜合問題

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