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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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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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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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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须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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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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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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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四 )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从重处分 : ( 一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 隐瞒 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 三 ) 对有关人员威胁 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 ( 四 ) 受

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 ( 一 ) 已发生违纪行为, 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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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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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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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 求实创新的精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录取资格 身份 档案 身心健康等状况进行集中复查, 发现弄虚作假等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按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本科生 高职生入学复查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 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工作办法 执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应按规定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

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学校按相关规定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等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学校对学生的失信行为有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以学生为本,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制定并实施有关转专业与大类专业分流 转学 休学和保留学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 宽严相济 理念,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学业成绩多次达不到学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 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 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提前毕业 ; 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延期毕业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 在校期间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离校的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入学 注册 课程考核 成绩记载 转专业 转学 休学 复学 退学 毕业 颁发证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有关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有关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有关高职生的学籍管理按照 北京交通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 听证会 学生申诉 领导接待日等制度, 保证学生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应当通过校 ( 院 ) 相关部门 党团组织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等正常渠道依法 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规定,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类学生组织 社团开展活动都应遵守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具体按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 三助 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七条学生使用网络及信息服务, 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不得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 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 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 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 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 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 工具 ; 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 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 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窃取用户密码 篡改 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他人同意,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不得盗用他人系统账号和校园一卡通 第二十八条学校注重学生宿舍安全教育,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倡导学生宿舍文化建设, 营造 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 的住宿环境, 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具体参照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规定和程序,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 公示等制度, 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根据学校有关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依据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会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会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 其中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原则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具体办法详见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的管理由校内各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6 年颁发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