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Transcription

1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皖教学 号 ) 的精神和要求,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 并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 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籍学历管理, 是对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全面管理, 包括入学资格审查 学籍注册 学籍异动 学籍处理 学籍信息变更 毕业资格审查 学历注册 学历证书发放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 教务 招生办公室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的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 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 承担领导 协调和监管责任 ;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 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学籍学历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2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 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至正式注册学籍前要求退学的, 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批学校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注册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 纪检监察 招生 学籍管理 学生工作以及二级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在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校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3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由教务处移交公安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按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报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办理暂缓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 ( 含两周 ) 未到校报到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作为学生升级 留级 退学 毕业和学位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照 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和 淮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 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4 进行 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本专业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或获得规定学分, 且未达到留 ( 降 ) 级条件的, 准予升级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 有能力提前完成学业的, 可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升入上一年级修读提前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和双学位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并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必修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管理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学生成绩一经提交不得随意修改 ; 在学生的学籍档案表中,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补考和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均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对该课程给予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的通识教育类课程学分, 经学校认定,

5 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在学院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应当严格遵照学校学生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经请假 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 按旷课论处,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向在校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 学校建立公平 公正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具体实施按照 淮南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6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办理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我校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通常为一年, 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申请缩短或延长休学时间 ;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总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因休学创业的学生, 不受休学期限制, 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9 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籍保留期间不计算学习年限

7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凡批准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试读 留 ( 降 ) 级与退学第三十条对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学生, 可申请降级, 经学校批准, 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考核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按下列条款处理 : ( 一 ) 每学年第一学期课程 ( 含重修 ) 累计达到 10 学分需重修 ( 含直接重修的课程 ) 者, 给予书面警示, 作跟班试读处理 ; 跟班试读学生第二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达 10 学分, 则不予补考, 直接按留级处理 ; ( 二 ) 一学年课程 ( 含重修 ) 累计达到 15 学分需重修 ( 含直接重修的课程 ) 者, 给予书面警示, 作跟班试读处理 ; 跟班试读学生下一学年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的, 直接按留级处理 ; ( 三 ) 一学年课程 ( 含重修 ) 累计达到 20 学分需重修 ( 含直接重修的课程 ) 者, 应予以留级 ; ( 四 ) 修完三年课程后, 累计达到 30 学分需重修 ( 含直接重修的课程 ) 者, 应予以留级

8 在本条的款项规定的课程不包括 : 公共选修课 形势政策课 国防安全教育课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退学处理 : ( 一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校生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并办理离校手续 ; 非在校生退学的, 学生需返校办理离校手续, 不返校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自动离校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留级学生收费和退学学生退费, 按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 淮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规定的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 具体实施按照 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

9 学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 2 年内通过重修 补修或者补做毕业 ( 设计 ) 论文的方式修读学分 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满一年后退学的, 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 在校学习不足一年的, 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籍信息修改第三十九条高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来自学生高考录取信息,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新生对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校对, 学生核实无误, 签字确认后信息生效 在读期间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基本信息为准, 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十条新生入学时如发现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确系高考信息填报有误的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可以修改 ; 在校期间, 如遇特殊原因, 确实需要更改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和民族等与户籍信息相关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 需首先征得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未经学校审核同意, 擅自更改个人户籍信息的, 学校不予更改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在校生其他学籍信息, 如需要修改的, 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到教务处审核, 核实无误后准予修改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

10 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或结业资格的学生, 学校统一颁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需编排学历电子注册编号并按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未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 不予编排学历电子注册编号, 不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不是学历证书, 但可以随学历证书一同注册并发放 辅修专业注册信息, 学生可通过教育部学历信息网查询 对于辅修双学位的学生, 达到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并进行学位信息注册 辅修双学位注册信息, 学生可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所教育信息网查询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已毕业学生, 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如与学生学籍信息不一致, 经核实后, 学校予以修改 学生毕业后更改户籍信息, 造成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 学校不予修改 第四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学生申诉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 可在相关处理文件颁发后一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到淮南

11 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对学生申诉进行复审并给 予答复 第五章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安全第四十九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网上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密码由专人使用, 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网上学籍学历管理操作 第五十条对学籍库中学生的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未经授权, 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 不扩散 第五十一条加大对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 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 防止 黑客 攻击, 保证学籍学历管理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认真履行职责,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妥善解决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 违规操作, 弄虚作假的, 一律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试行 ) ( 院教学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池州学院文件 校字 2017 119 号 关于印发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池州学院 2017 年 8 月 7 日 1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 哈工程党发 2017 56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学校制定了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第三届党 委第 136 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 1 -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X

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A4纸

A4纸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 2017 3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科技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并经省教育厅核准, 现印发实施,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1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 [2017]101 号 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校, 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 教学 2014 11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籍学历管理, 是对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全面管理, 包括入学资格审查 学籍注册 学籍异动 学籍处理 学籍信息变更 毕业资格审查 学历注册 学历证书发放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与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北京理工大学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 2018 57 号 邯郸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邯郸学院章程 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 2017 107 号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现将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 1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校董会成立公告

校董会成立公告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武汉学院政字 2017 84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校发 2017 60 号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校办字〔2010〕13号

校办字〔201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以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经贸政发 2017 2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习年限从入学开始计算 本科基本学习年限 为四年,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 学生在校 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完成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 按我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73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5 日第 18 次医学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7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连海大校发 2017 318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