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 本手册适用于 2018 级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 2. 老生所持对应年级版本的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 以本手册规定为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 如被修订, 将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 敬请关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使用说明 1. 本手册适用于 2018 级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 2. 老生所持对应年级版本的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 以本手册规定为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 如被修订, 将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 敬请关注"

Transcription

1 前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 在学校直接领导和关心支持下, 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按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的通知 ( 沪教委学 [2017]21 号 ) 要求, 以立德树人为宗旨, 加强内涵建设, 推进依法治校, 保障学生权益, 促进学生自我管理, 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对 2017 年 上海大学学生手册 ( 本科生 ) 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并于 2018 年 9 月正式施行 希望全校学生认真学习, 严格遵循 希望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做好宣传, 使各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上海大学 2018 年 9 月

2 使用说明 1. 本手册适用于 2018 级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 2. 老生所持对应年级版本的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 以本手册规定为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 如被修订, 将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 敬请关注

3 目录 上海大学简介... 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4 教学管理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民族特招生 ( 本科 ) 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 自主创业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校园管理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附录 1 上海大学本科专业一览表 附录 2 上海大学院士名录

5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简介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 国家 211 工程 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 是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上海市首批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试点, 教育部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1922 年 10 月, 国共合作创建上海大学, 校长为于右任, 总务长为邓中夏, 教务长为瞿秋白 这是一所被誉为 武有黄埔 文有上大 的革命学校,1927 年被国民党当局强行关闭 1983 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复旦大学分校 上海外国语学院分校 华东师范大学分校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 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校 上海美术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复办上海大学 ( 简称原上海大学 ) 1994 年 5 月, 新的上海大学由上海工业大学 ( 成立于 1960 年 )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 ( 成立于 1958 年 ) 原上海大学( 成立于 1983 年 ) 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 ( 成立于 1959 年 ) 合并组建 上海大学的广大师生立志继承与发扬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大学的光荣传统, 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著名的科学家 教育家 杰出的社会活动家 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钱伟长教授于 1983 年出任上海工业大学校长,1994 年至 2010 年担任上海大学校长, 他独树一帜的教育思想和治校方略开创了学校思想解放和学术繁荣的新局面, 推进了学校各项事业的新发展 上海大学学科门类齐全, 涵盖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管理学 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现设有 26 个学院 1 个学部 ( 筹 ) 和 2 个校管系 ; 设有 82 个本科专业 ( 详见附录 1),42 1

6 2018 年学生手册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2 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 一级学科未覆盖 ) 15 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24 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2 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 一级学科未覆盖 ) 8 个交叉学科博士点 19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是拥有国家试点学院的 17 所高校之一, 是教育部实施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的首批高校之一, 是中宣部 教育部实施 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的高校之一 学校建立了以学分制 选课制 短学期制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 上海大学毕业生素以 知识面宽广 综合素质高 创新能力强 发展后劲足 而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学校 2009 被教育部评为首批 50 所 全国高校就业经验典型高校 之一,2016 年被教育部评为首批 50 所 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之一,2017 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 99.63% 目前学校正在推进一流本科建设, 推进以按大类招生和通识教育培养为突破口的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培养具有全球视野 公民意识 人文情怀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 学校现有研究生 人, 全日制本科生 人, 专科生 41 人, 成人教育学生 人 上海大学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初步形成了层次更为清晰 结构更趋合理 具有一定国际化程度 基本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并已在多数学科领域中形成了若干有特色 有影响 有潜力的学科团队 现有专任教师 2965 人, 其中教授 677 人 副教授 1093 人, 博士生导师 415 人,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2038 人 现有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6 人, 外籍院士 9 人 ( 详见附录 2); 2016 年, 我校党委书记 校长金东寒当选为中国内燃机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7 年, 我校李友梅教授当选为中国社会学会会长 2

7 2018 年学生手册上海大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 国际三大检索 (SCI EI ISTP) 收录的学术论文数分别位于全国高校 位,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位于全国高校 45 位 学校新组建以来, 以第一完成单位 / 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2 项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 上海大学积极推进开放合作, 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发展 目前, 学校已与 42 个国家和地区的 178 所大学或机构签署校际合作协议 在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4361 人, 其中学历生 2353 人, 学校被教育部评为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单位 学校建有 4 个中外合作办学学院, 并已与北美洲 欧洲 亚洲等地区的大学合作建立了 5 所孔子学院 学校与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静安区 宝山区 嘉定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开展了包括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 队伍建设在内的全面合作 上海大学校园占地面积近 200 万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 132 万平方米, 形成了以校本部为 一体 延长校区和嘉定校区为 两翼 的 一体两翼 的校园格局 图书馆建筑面积 5.4 万平方米, 馆藏图书 394 万余册 ; 订购纸质报刊 1828 种 ; 订购电子文献数据库 69 种, 含电子刊 6.2 万种, 电子书 256 万种 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基础, 为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高效管理 师生服务提供了较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先进, 功能完备 学校还建成了一批先进的教学实验中心和多媒体教室 上海大学一贯重视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树立 围绕中心抓党建 抓好党建促中心 检验党建看发展 的工作理念, 提高学校党的建设质量, 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水平大学建设 1994 年以来, 上海大学已 11 次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09 年被评 3

8 2018 年学生手册为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1 年 2015 年两次被评为 全国文明单位 2017 年 11 月荣获首届 全国文明校园 称号 此外, 学校于 2007 年荣获 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先进集体 称号,2010 年被中共中央 国务院授予 上海世博会先进集体,2011 年, 被命名为 上海市廉政文化示范点 如今的上海大学, 无论是办学水平与效益, 还是整体办学条件, 在全国高校中都已跻身前列 自强不息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的校训和 求实创新 的校风在师生中不断弘扬光大 展望未来, 上海大学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 按照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的部署, 继续发扬优良传统, 抓住机遇 锐意改革, 深入学习和实践钱伟长教育思想, 不断优化富有上海大学特色的办学模式,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的水平, 建立与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 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 努力铸就一个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服务社会的高效平台, 促进教师和学生共同快乐成长, 聚焦一流本科教育, 通过不断完善全人培养模式, 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 公民意识 人文情怀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按照国际一流的标准, 实现大学的核心价值 上海大学将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 以上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 ) 4

9 2018 年学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推进高等教育体 5

10 2018 年学生手册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6

11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 电视 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 一 )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 二 )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 掌握相应的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 7

12 2018 年学生手册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8

13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 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根据其层次 类型 所设学科类别 规模 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 二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 三 ) 章程 ; ( 四 )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 一 ) 学校名称 校址 ; ( 二 ) 办学宗旨 ; ( 三 ) 办学规模 ; ( 四 ) 学科门类的设置 ; ( 五 ) 教育形式 ; ( 六 ) 内部管理体制 ; 9

14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七 ) 经费来源 财产和财务制度 ; ( 八 )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 义务 ; ( 九 ) 章程修改程序 ; ( 十 )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合并 终止, 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 修改章程, 应当根据管理权限,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10

15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 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 11

16 2018 年学生手册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六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议学科建设 专业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 ( 二 )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 ( 三 ) 调查 处理学术纠纷 ; ( 四 ) 调查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 ( 五 ) 按照章程审议 决定有关学术发展 学术评价 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的评价 12

17 2018 年学生手册制度,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 学有所长,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 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二 )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 三 )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 四 )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 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 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 科学研究经验, 教学成绩显著, 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 13

18 2018 年学生手册的, 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14

19 2018 年学生手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

20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 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16

21 2018 年学生手册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7

22 2018 年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 18

23 2018 年学生手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19

24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20

25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21

26 2018 年学生手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22

27 2018 年学生手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23

28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24

29 2018 年学生手册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25

30 2018 年学生手册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26

31 2018 年学生手册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27

32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28

33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29

34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30

35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31

36 2018 年学生手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32

37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 33

38 2018 年学生手册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34

39 2018 年学生手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学生,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35

40 2018 年学生手册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36

41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 是一个爱国者, 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 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 道德品质高尚 心灵美好的人 ; 其次, 才是一个拥有学科 专业知识的人, 一个未来的工程师 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 公民意识 人文情怀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并能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 37

42 2018 年学生手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 秉承 自强不息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学校在学生管理中,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根据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 38

43 2018 年学生手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遵守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爱校荣校, 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凭有关证明, 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按照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 39

44 2018 年学生手册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 按照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 40

45 2018 年学生手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 ; 研究生根据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和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业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本科生按照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 自主创业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执行, 研究生按照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重修 认定等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规定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符合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或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认定条件的, 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 41

46 2018 年学生手册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本科生专业分流第二十一条按照人文社科类 经济管理类 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 无专业身份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 具体分流按照 上海大学大一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 登录 查询 ) 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 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或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 ;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校本科生学制为 4-5 年, 硕士研究生为 2-3 年, 博 42

47 2018 年学生手册士研究生为 3-4 年, 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 ) 内完成学业 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 五年制本科生为 7 年 ), 特殊情况可延至 8 年 ;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 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 2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具体按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或 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 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 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 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依据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43

48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 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 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 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 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 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 ( 七 ) 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者 ; ( 八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 学校通知其家属代为办理 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 44

49 2018 年学生手册准之疾病 ( 包括意外伤残 ) 者, 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 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 ( 半年 ) 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 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 ),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生可以申请结业, 学校审核后,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 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 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达到毕业要求的, 研究生经重做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的, 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 颁发的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45

50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毕业证明书 结业证明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按照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八条学校 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46

51 2018 年学生手册图书馆 阅览室 教室 画室 实验室 体育场馆 食堂 宿舍等学生学习 生活的场所, 其设备是国家财产,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 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共同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在禁烟区内吸烟 ; 不得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 ; 不得有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等活动 ;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 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 草案 ) 或 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 47

52 2018 年学生手册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 ; 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 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 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遵守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和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进行学生住宿管理 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 遵守相关规定, 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 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 实现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对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 48

53 2018 年学生手册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49

54 2018 年学生手册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姓名 性别 学号等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依据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和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 警告 严重警告,6 个月 ; 记过,9 个月 ; 留校察看,12 个月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 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50

55 2018 年学生手册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八条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受理学生申诉, 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 经学校批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延长 15 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 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自处理 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1

56 2018 年学生手册处理 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三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附则第六十四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本科生 ) 和 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52

57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 中办发 [2013]24 号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 教社科 [2009]3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 增强学生诚信意识,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 打造诚信校园,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学生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环 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 守信和责任, 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 学业诚信 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第四条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 ( 一 ) 抄袭 剽窃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 二 )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 ( 三 )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文献, 捏造事实 ; ( 四 ) 伪造注释 ; ( 五 )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 ( 六 )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 53

58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七 )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 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 实事求是, 不欺骗他人, 不弄虚作假 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 ( 一 ) 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 ( 二 ) 抄袭他人作业,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 ( 三 )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 ( 四 ) 考试作弊 ; ( 五 ) 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 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 ( 六 ) 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 ( 七 ) 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 ( 八 ) 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 ( 一 ) 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 ( 二 ) 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 ( 三 ) 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 ( 四 ) 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 ( 五 ) 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 ( 六 ) 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 ( 七 ) 不按期缴纳学费 住宿费 保险费等 ; ( 八 ) 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 ( 九 ) 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学校建立 全方位 全覆盖 全过程 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 包括诚信教育体系 诚信过程管理体系 诚信失范防范体系 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54

59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八条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 学校结合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会 学生首日教育 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提高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设校园诚信文化, 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 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 学业诚信 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 鼓励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规范, 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 形成学校 教师 学生多层次良性互动, 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 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诚信教育管理, 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 对失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 ( 一 ) 情节轻微者, 学校可给予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取消相关奖项 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 ( 二 ) 严重失信行为者, 学校可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惩戒措施参照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5

60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 学习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三条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病假需凭医院证明 ), 否则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一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条课程考核 ( 一 ) 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 均应进行考核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 口试 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 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 ( 二 ) 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 30%; ( 三 )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五级 ( 十一等 ) 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 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 ( 十一等 ) 制 (A A- B+ B B- C+ C C- D D- F); 有专门规定的课程, 其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 (P( 通过 ) L( 不通过 )) 56

61 2018 年学生手册 第五条成绩记载 ( 一 )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 绩及所修学分真实 完整地载入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 学生 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 每次成绩都载入 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 对通过重修 认定等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 由学院 ( 系 ) 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 ( 二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 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 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符合学校认定办法的, 予以承 认 第六条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 一 ) 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五级 ( 十一等 ) 制 绩点 90~100 A ~89.9 A ~84.9 B ~81.9 B ~77.9 B ~74.9 C ~71.9 C ~67.9 C ~65.9 D ~63.9 D- 1.0 <60 F 0 57

62 2018 年学生手册两级计分制课程成绩不计绩点 ( 二 ) 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 公式如下 : 平均绩点 =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 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 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七条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 (D-) 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成绩为 P 即成绩合格, 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的, 须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 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填写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负责汇总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并送交各开课学院 ( 系 ) 开课学院( 系 ) 应在收到 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的两周内完成复核, 填写 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 学院 ( 系 ) 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 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专业分流当学期的成绩复核期限依照当年专业分流政策执行 每门课程成绩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 否则作 缺考 记载, 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 58

63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一 )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 属病假者, 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 经学院 ( 系 ) 核实, 报教务处批准, 成绩以 缓考 记载 ; ( 二 )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 ( 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须在考试周第二周周四之前 ), 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 发票 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 凭学校医院核签的 急诊病假证明 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 作缺考处理 ; ( 三 )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 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 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 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 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 ( 四 ) 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 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 提交缓考课程的考试申请, 由教务处在当学期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 ( 体育课除外 ), 按当学期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条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 按学分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凡违反规定者, 除按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 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 实习 实践等实行考勤, 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否则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 按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59

64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十三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交流 海外实习 游学等项目, 交流期间所选修的我校课程应办理退课或缓考手续 : ( 一 ) 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教学时数者, 须由本人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 ( 二 ) 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不足三分之一课程教学时数者, 本人可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出行前未办理退课手续者, 应按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 ; 无法参加考试者, 须由本人按缓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成绩以缓考记录, 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作缺考处理 第十四条学分认定 ( 一 ) 插班生在原学校学习课程认定为学校的课程,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 ( 二 ) 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学科竞赛 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学校的相关课程,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 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 9 分 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具体认定流程见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 自主创业 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 ( 三 ) 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学校的课程,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 不计课程绩点 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具体认定流程见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证明办理 ( 一 ) 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 不得更改 ; 60

65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二 ) 在校学生办理成绩证明流程 : 1 应由学院( 系 ) 的教学秘书打印指定格式的成绩证明并审核签字 ; 2 同时学院( 系 ) 的教学院长审核签字, 并送至教务处审核 ; 3 教务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成绩证明 ( 三 ) 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节课程选修 重修和免修第十七条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 : 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 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 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 按课程修读顺序, 在导师指导下, 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 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 : 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 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 参考导师意见, 自主选择课程 ( 一 ) 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和超过 35 学分 ( 夏季学期按教学计划执行 ), 其中, 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学分, 修读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外, 选修其它课程不得超过 12 学分, 社区学院按大类培养的学生, 选课学分要求按教学计划执行 ; ( 二 ) 学生选课前, 应认真阅读 上海大学教学一览 中有关的 61

66 2018 年学生手册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 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 应先选先修课, 再选后续课 ; ( 三 ) 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 ( 四 ) 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 学生应在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 或作退选 重选操作 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 8 位数码作课程号 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 另设置教师序号 ; ( 五 ) 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 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重修 ( 一 )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必修课不及格者, 须重修该课程 ; 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必修课不再开设的, 须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 ; 选修课不及格者, 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 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 ( 二 ) 学生重修课程, 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 保证学习质量 实验课 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 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 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 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 若上课时间冲突, 须填写 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 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 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 ( 三 )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该实践环节课程 ; ( 四 ) 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 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 ( 含缓考 ) 的, 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 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课程免修 ( 一 )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 可申请参加免修考 62

67 2018 年学生手册试 ( 二 ) 申请条件 : 1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 截止申请时, 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 3.30, 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 3.50; 3 在一学期内, 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 3 门 ( 三 ) 申请程序 : 1 学生应填写 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 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 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 2 学生所在学院( 系 ) 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 3 开课学院审批材料, 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 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 4 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 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 5 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 四 ) 下列课程 ( 环节 ) 不得申请免修 : 1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 军事理论课程; 2 各类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论文 ) 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 五 ) 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 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63

68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 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 ( 二 ) 因个人身心状况调整须停课调整当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时间者 ; ( 三 ) 因私出国 出境须休学者 ; ( 四 ) 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 ( 五 ) 其他无法在校学习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 ( 二 )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 ( 含夏季学期 ), 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 ( 含夏季学期 ); ( 三 ) 休学学生, 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 ; 处于试读期的学生, 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 ( 四 ) 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 ( 五 ) 因病休学的学生, 提交休学申请后, 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 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 经辅导员 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 报学校学生工 64

69 2018 年学生手册作办公室批准 ; 非因病休学的学生, 提交休学申请, 经辅导员 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 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 ( 六 ) 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为准 ; ( 七 )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 ( 八 )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以及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处理 ; ( 九 ) 学生休学期满前, 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 方可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的手续 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 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 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依据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处理, 情节严重者, 应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因病复学申请后, 须提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 复查审核合格, 经辅导员 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 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 ( 二 ) 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复学申请, 经辅导员 学院 ( 系 )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 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 ( 三 ) 学生按期办妥复学手续后, 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未经批准复学者, 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65

70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二十五条休学 复学申请可登录孰知网 ( 选择 在校事务 中 学籍 业务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具体操作参见孰知网相关下载中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新平台使用说明 第五章试读与退学第二十六条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1/2, 予以试读警告 ; 在其他学期 ( 包括夏季学期 ) 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予以试读警告 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 试读警告通知书,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 ( 系 ) 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 试读警告通知书 送达学生, 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试读 ( 一 ) 学生在一学年 ( 包括夏季学期 ) 中, 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1/2; 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 即予试读 试读期为累计四个试读学期 处于试读期的学生, 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 试读通知书,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 ( 系 ) 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 试读通知书 送达学生, 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 ( 二 )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学分的 2/3, 方可取消试读, 恢复正常学习 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学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者 ; ( 二 )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 ( 含休学, 因参军休学的, 66

71 2018 年学生手册休学期不计算在内 ) 未完成学业者 ; ( 三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 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者 ; ( 四 ) 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 ( 五 ) 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六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 七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 30 学时的 ; ( 八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 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 由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退学报告, 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 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离校的学生,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 二 )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 包括意外伤残 ) 者, 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 ( 三 ) 退学学生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 学院 ( 系 ) 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凡在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强制其离校 ; 67

72 2018 年学生手册 ( 四 ) 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未满一学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 ( 五 )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 ( 六 ) 中途退学的学生, 其收费应包括 : 1 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 住宿费( 按月结算 )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结束学业时, 学校应从德 智 体 美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 并取得学分, 且达到游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定的本科生, 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为表彰优秀学生, 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学校将授予 优秀毕业生 称号, 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三十五条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 可以获得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资格, 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发文为准 第三十六条在毕业审查时, 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 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 但未取得全部学分, 不得毕业, 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 经核准, 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结业离校时,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不及格以外, 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 12 个以内学分 ( 含 12 个学分 ) 的, 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 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合格者, 在结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 且旁听和换发证书申请日期不超过 68

73 2018 年学生手册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旁听和换发毕业证书, 按以下流程办理 : ( 一 ) 旁听申请 审批流程 1 每学期开学三周内( 夏季学期开学一周内 ) 受理本学期旁听申请 2 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 经所在院系审核, 领取 填写旁听证明 3 旁听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的课程 若原课程已调整, 可旁听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 替代方案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4 经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 将旁听证明 结业证书交教务处审核 备案, 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 二 ) 旁听 换证的要求 1 旁听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 原则上不可申请免听 2 由开课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旁听课程 毕业设计( 论文 ) 的成绩证明 3 学生经旁听 考试 重做毕业设计( 论文 ) 合格并达到毕业标准的, 到所在院系交还结业证书并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 由院系审核后, 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 三 ) 收费标准 : 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 四 )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 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 发给肄业证书 ; 未满一学年的, 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根据 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 的原则, 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 69

74 2018 年学生手册生, 作如下规定 : ( 一 ) 学生到所在学院 ( 系 ) 领取并填写 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或 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 由学院 ( 系 ) 分管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审核批准后, 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 ( 二 ) 除毕业设计 ( 论文 ) 以外, 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 12 个以内学分 ( 含 12 学分 ) 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 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 在全部学分修满后, 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 ( 三 ) 对能正常参加学习 ( 不包括休学 ), 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 160 学分以内 ( 含 160 学分 ) 的学生, 可申请延长学籍 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 一般不超过两年 ; 在特殊情况下, 经分管校长批准, 可延长至 8 年 ; ( 四 ) 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 ( 不包括休学 ), 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 160 学分以上的学生, 原则上应劝其肄业 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 应由学生写出 学习计划, 并向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 承诺书, 学院 ( 系 ) 根据其 学习计划 和 承诺书, 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 在延长学籍 ( 两年 ) 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 ( 五 ) 在延长学籍期间, 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 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 2/3 者, 不得再延长学籍,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 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章条款执行 ; ( 六 ) 在延长学籍期内, 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 如欲再次申请延 70

75 2018 年学生手册长学籍, 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 ( 系 ) 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 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 由学院 ( 系 ) 分管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预审核后, 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其他第四十二条为了实行因材施教, 对学生分类指导, 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进一步推动学校教书育人工作, 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导师制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上海大学优良学风建设, 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 需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 一 ) 任课教师有责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 ( 二 )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其所占比例, 由教师自定, 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 ( 三 ) 凡总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列前 5% 的学生, 可向本人所在学院 ( 系 ) 申请本学期课程 ( 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验和实践类课程 研讨课 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 ) 免考勤, 经学院 ( 系 ) 批准后获得免考勤许可证 ; ( 四 )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 学生向所在学院 ( 系 ) 办理课程免考 71

76 2018 年学生手册勤, 获免考勤学生须在第二周将免考勤许可证交任课老师, 经任课老师同意后生效确认, 第二周各学院 ( 系 ) 将免考勤学生汇总表交教务处行政科备案 ; ( 五 ) 免考勤的学生, 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免考勤课程的成绩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附则第四十四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本科留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2

77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新生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上海大学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生入学资格管理是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 公正,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新生和本科生新生 ( 以下简称新生 ) 的入学资格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学报到 资格审查 学籍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 二代居民身份证 学业证书 ( 研究生需提供 ) 等有关入学材料, 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 应当凭相关证明, 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 2 周 ;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 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 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 学业证书 ( 研究生需提供 ) 等入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73

78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 ( 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 ), 均须参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第六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 ( 一 ) 研究生院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 简称 招毕办 ) 对新生录取的手续 ( 研究生含初试 复试 ) 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 ( 二 ) 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 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招毕办和研究生院 具体复查内容包括 : 1. 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 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 录取通知书 二代居民身份证 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 2. 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与研究生座谈 查阅档案和入学登记表等方式, 结合研究生入学后的现实表现, 了解研究生本人的政治态度 思想表现 道德品质及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等状况 ; 74

79 2018 年学生手册 3. 研究生须核对前置学历 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 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 应届硕士毕业生录取为博士生的, 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 凡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必须审查其是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审查所有相关证书的原件 ; 4. 艺术类学院 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 MBA 法律( 非法学 ) 法律( 法学 ) 等特殊专业的研究生进行报考资格复查, 核查入学新生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报考和录取条件 ( 三 ) 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 ; 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 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 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二级甲等 ) 以上医院诊断认定, 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 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四 ) 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对报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第八条研究生院 招毕办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75

80 2018 年学生手册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二级甲等 ) 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 经本人申请, 最多可再保留一年 ; ( 二 )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 ( 三 ) 创新创业的新生,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四 ) 参加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组织的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五 ) 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六 ) 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一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须学生本人申请, 填写 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 ( 系 ) 相关部门 经院 ( 系 )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研究生院或招毕办, 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 一 ) 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二级甲等 ) 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 ( 二 ) 参军入伍的新生, 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 三 ) 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 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 ( 四 ) 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新生, 须提供能够证明已被列入支教团成员的文件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 76

81 2018 年学生手册 ( 五 ) 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 须出示选派单位与学生签署的 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 及其附件 乙方亲属担保协议书 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 六 ) 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 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 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者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应届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前送交或邮寄学业证书复印件至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 6 月, 须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 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 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 ( 一 ) 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 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 含二级甲等 ) 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 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 ( 二 ) 参军入伍的新生, 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 ( 三 ) 创新创业新生, 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 ( 四 ) 参加支教团的研究生新生, 须提供完成支教任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 ( 五 ) 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 须提供完成志愿者任务的 任期证明表 和 履职考评表 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77

82 2018 年学生手册 ( 六 ) 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 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 凡恢复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 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 材料弄虚作假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8

83 2018 年学生手册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学生学习 生活的良好环境, 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二条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 警告 严重警告,6 个月 ; 记过,9 个月 ; 留校察看,12 个月 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 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79

84 2018 年学生手册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 标语 条幅 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成立非法组织, 擅自举行游行 集会的为首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凡收看 制作 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 图片 声音或图像的书刊 磁带 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对收看者的处分 : 1 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 给予警告处分 ; 认错态度不好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2 再犯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对制作 传播 ( 包括制作 复制 放映 散布 出租 出售等行为 ) 者的处分 : 1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2 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3 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 或屡教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0

85 2018 年学生手册第六条对结伙斗殴 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并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 寻衅滋事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殴打他人, 致他人受伤者, 经鉴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虽未动手打人, 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扩大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妨碍学校调查, 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偷窃 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 根据情节和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初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屡次参与赌博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凡违反者, 按照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 给予相应处分 : 81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华师 2017 102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院行政 2017 215 号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合肥学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依据 合肥学院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7AAB7A2C7F8BCB6B1EDD5C3BEF6B6A8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7AAB7A2C7F8BCB6B1EDD5C3BEF6B6A8CDA8D6AA2E646F63> 玉市教函 2010 132 号 签发人 : 杨希初 各县 ( 市 区 ) 教育局, 市直各有关学校 :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区优秀学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 桂教 2010 6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及时在校内公布获得表彰的学生名单, 以资鼓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再接再厉, 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希望广大学生以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为榜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 77 2006 2006 2006 3800 2005 300 8.6% 2005 268 289 5-1 2000 1000 2006 1600 2000 40.0% 2006 42.1% 19991300 2003 1570 2006 R&D 150.2 2005 13.7 10.1% R&D 122.4 9.4 %2000 2006 R&D R&D 62.9%R&D 76.1% 80% 5-2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http://www.x 师资队伍 表 1-1 校领导基本信息 校领导基本信息 编号姓名职务出生年月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校内分管工作专业 学习和工作简 历 ( 链接 1 叶孟理党委书记 1953/05 男教授大学 纪委 党政办 公室 组织部 哲学 edu.cn/news_.php?sort_id &nav=2 人事处 财务 http://www.x 2 唐俊琪 院长 党委副书记 1955/12 男教授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昆明冶专 2016 年公开招聘笔试成绩 (7 月 2 日 ) 公告 各考生 :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的通知和下发的笔试考试结果, 我校现将 2016 年报考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考试人员笔试成绩公告如下 : 报名序 号 报考职位 考号 职业能力倾向测 验成绩 综合应用 能力成绩 091335 064366 041508 096243 011118 022096 008085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 哈工程党发 2017 56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学校制定了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第三届党 委第 136 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 1 -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2018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公布 2018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现予以公布 本次考试中学物理教师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57.23 分 ( 平均分 ), 其它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均为 60 分 本次招考根据岗位计划招录人数 ( 部分岗位根据核减后的招录人数 ), 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 按 3:1 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 不足 3:1 比例的, 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2017 9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2017 年同安区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 无职称人员 ) 温馨提醒 : 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 资格复审时请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 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教育学 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附带教育学 心理学成绩证明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招聘岗位 所属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54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15 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5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率统计表...6 三 毕业生就业流向...6 1 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总体分布 ( 与该地域毕业生源数对比 )...7 2 毕业生省外就业地域流向分布...7 3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地域流向...8 4 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8 5 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情况...8 6 特殊身份毕业生 ( 学生党员 学生干部 少数民族学生 特困生

More information

default

default 鲁交院学发 2017 9 号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P37) 新华社评论员 : 加强队伍建设造就新闻人才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P40) 人民日报 社论: 担负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P43) 人民日报 评论员: 从全局出发把握新闻舆论工作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 (

(P37) 新华社评论员 : 加强队伍建设造就新闻人才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P40) 人民日报 社论: 担负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P43) 人民日报 评论员: 从全局出发把握新闻舆论工作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 ( 意识形态与宣传思想工作 学习资料汇编 党委宣传部 (2016 年 3 月 )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 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 (P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P8)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 (P17) 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More information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文 件 泰院政发 2018 62 号 关于印发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 : 现将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 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X

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皖教学 2010 7 号 ) 的精神和要求,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 并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 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

More information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津滨职院[2006]13号

津滨职院[2006]13号 津滨职院 2017 72 号 关于印发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 现将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原 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 津滨职院 [2014]104 号 ) 同时废止 附 :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2017 年 9 月 6 日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附件 :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2019 258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校发 2017 60 号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山西医科大学 2017 级英语 学年第三学期周教学进度表 学院 系 ( 部 ): 外语系年级 / 专业 :2017 级英语 ( 医学英语 ) 班级 : (2) 人数 :64 人实习分组 : 序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理论课 实验

山西医科大学 2017 级英语 学年第三学期周教学进度表 学院 系 ( 部 ): 外语系年级 / 专业 :2017 级英语 ( 医学英语 ) 班级 : (2) 人数 :64 人实习分组 : 序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理论课 实验 山西医科大学 2017 级英语 2018-2019 学年第三学期周教学进度表 学院 系 ( 部 ): 外语系年级 / 专业 :2017 级英语 ( 医学英语 ) 班级 :151701-151702(2) 人数 :64 人实习分组 : 序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理论课 实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26 8.27 9.2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