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Procedural Guide _Child Abuse_ _Chi__Revised February 2014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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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二 零 零 七 年 修 訂 版 本 指 引 旨 在 保 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各 專 業 人 士 如 在 日 常 工 作 遇 到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應 遵 照 本 指 引 所 列 程 序 處 理

2 前 言 為 配 合 新 的 服 務 發 展, 包 括 重 組 前 保 護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架 構, 設 立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重 整 家 庭 服 務, 以 及 在 小 學 提 供 學 生 輔 導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有 必 要 更 新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指 引, 供 相 關 界 別 人 士 使 用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是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重 要 機 制, 在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一 九 九 八 年 修 訂 版 ( 下 稱 該 程 序 ) 中, 附 錄 19 載 有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下 稱 該 指 引 ) 由 於 有 家 長 關 注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的 職 能 和 決 策 過 程, 及 家 長 在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的 角 色 和 參 與 程 度, 社 署 於 是 提 出 修 訂 該 程 序, 經 修 訂 後, 該 程 序 獲 得 處 理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程 序 事 務 小 組 成 員 通 過, 並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被 採 納 其 後, 社 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製 作 了 一 套 參 考 資 料, 以 補 充 該 程 序 的 內 容, 並 為 擔 當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的 人 士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以 助 其 有 效 引 導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的 運 作 小 組 成 員 均 同 意 待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落 實 執 行 修 訂 的 指 引 並 累 積 一 定 經 驗 後, 可 再 檢 討 該 程 序 另 一 方 面, 近 年 多 項 與 兒 童 相 關 的 服 務 也 有 不 同 發 展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並 合 作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問 題, 除 修 訂 與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有 關 的 程 序 外, 也 有 需 要 修 訂 該 程 序 的 其 他 部 份 予 以 配 合 因 應 社 署 提 出 的 建 議,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會 議 上 同 意 檢 討 該 程 序, 並 委 任 多 個 專 業 的 代 表 組 成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工 作 小 組 共 舉 行 了 24 次 會 議, 擬 備 了 以 下 的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二 零 零 七 年 修 訂 版 ( 下 稱 程 序 指 引 ) 經 修 訂 的 程 序 指 引 在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的 會 議 上 通 過 運 用 先 進 的 科 技, 修 訂 後 的 程 序 指 引 會 上 載 社 署 網 頁, 以 供 所 有 專 業 人 士 參 考, 日 後 社 署 會 因 應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不 時 更 新 網 頁 上 程 序 指 引 的 實 質 資 料

3 中 譯 本 序 言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二 零 零 七 年 修 訂 版 自 採 用 以 來, 為 各 專 業 人 士, 如 警 方 社 工 醫 護 人 員 教 師 幼 兒 工 作 者 在 處 理 各 類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上, 提 供 了 詳 盡 的 指 引 為 使 這 程 序 指 引 能 更 有 效 地 被 應 用, 我 們 決 定 將 程 序 指 引 翻 譯 成 中 文, 希 望 藉 此 能 更 有 效 地 協 助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使 兒 童 的 福 祉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障 在 內 文 及 附 錄 中 有 關 部 門 / 單 位 / 機 構 的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及 聯 絡 人 亦 已 根 據 最 新 資 料 作 出 更 新, 以 便 讀 者 查 閱 社 會 福 利 署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4 目 錄 第 一 部 分 引 言 頁 數 第 一 章 目 的 信 念 和 原 則 1-2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知 識 第 二 章 認 識 虐 待 兒 童 3-16 附 件 I 精 神 虐 待 的 主 要 類 型 附 件 II 評 估 模 式 第 三 章 法 律 範 疇 附 件 I 本 港 有 關 保 護 兒 童 和 虐 待 兒 童 的 法 例 和 罪 行 附 件 II 保 護 及 虐 待 兒 童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的 常 見 問 題 附 件 III 在 不 同 法 例 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定 義 第 四 章 共 用 資 料 及 保 密 原 則 附 件 I 醫 生 與 保 密 問 題 附 件 II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與 保 密 問 題 附 件 III 社 會 工 作 者 與 保 密 問 題 附 件 IV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附 件 V 共 用 資 料 及 保 密 事 宜 的 常 見 問 題 第 三 部 分 跨 專 業 合 作 第 五 章 跨 專 業 合 作 第 六 章 初 步 處 理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第 七 章 初 步 評 估 及 轉 介 程 序 第 四 部 分 轉 介 / 查 詢 / 調 查 的 處 理 程 序 第 八 章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附 件 提 交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考 慮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第 九 章 醫 療 檢 驗 i

5 第 十 章 聯 合 調 查 初 步 商 討 制 定 策 略 調 查 會 面 及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第 十 一 章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附 件 I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附 件 II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參 考 手 冊 附 件 IIA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簡 介 附 件 IIB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邀 請 信 樣 本 附 件 IIC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樣 本 附 件 IID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後 的 致 家 長 信 樣 本 附 件 III 有 關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的 常 見 問 題 第 十 二 章 跟 進 服 務 第 十 三 章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作 好 準 備 及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服 務 第 五 部 分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的 角 色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的 角 色 第 十 四 章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社 會 福 利 署 ) 第 十 五 章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第 十 六 章 第 十 七 章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社 會 福 利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服 務 ( 非 政 府 機 構 ) 第 十 八 章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衞 生 服 務 的 角 色 第 十 九 章 診 所 ( 衛 生 署 ) ii

6 第 二 十 章 醫 院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 第 二 十 一 章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其 他 部 門 / 機 構 的 角 色 第 二 十 二 章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第 二 十 三 章 教 育 服 務 第 二 十 四 章 警 方 附 件 I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附 件 II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服 務 第 二 十 五 章 房 屋 署 第 二 十 六 章 其 他 部 門 機 構 及 個 別 從 業 員 第 六 部 分 職 員 被 指 稱 虐 兒 的 處 理 第 二 十 七 章 有 關 職 員 照 顧 者 及 義 工 被 指 稱 虐 兒 檢 討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一 九 九 八 年 修 訂 版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iii

7 附 錄 I 附 錄 IIA 附 錄 IIB 附 錄 IIIA 附 錄 IIIB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II 附 錄 VIII 附 錄 IX 附 錄 X 附 錄 XI 附 錄 XII 附 錄 XIII 附 錄 表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轉 介 圖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圖 其 他 類 型 的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轉 介 圖 ( 兒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除 外 ) 其 他 類 型 的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圖 ( 兒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除 外 )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資 料 便 覽 附 件 1 - 使 用 者 記 錄 表 格 附 件 2 -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附 件 3A - 更 新 個 案 資 料 表 格 附 件 3B - 移 交 個 案 申 報 表 格 附 件 4 - 註 銷 登 記 表 格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總 覽 警 方 控 制 室 當 值 員 總 覽 向 警 方 舉 報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報 案 表 書 面 日 誌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指 定 兒 科 部 門 總 覽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的 流 程 圖 制 定 策 略 記 錄 附 錄 XIV 分 段 處 理 方 法 概 要 ( 節 錄 自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 附 錄 XV 附 錄 XVI 附 錄 XVII 附 錄 XVIII 附 錄 XIX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兒 科 病 房 急 症 室 及 參 與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人 員 的 指 引 醫 生 處 理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程 序 摘 要 直 接 披 露 事 件 及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三 種 程 度 指 標 - 供 醫 生 參 考 兒 童 精 神 科 小 組 總 覽 iv

8 附 錄 XX 附 錄 XXI 附 錄 XXII 附 錄 XXIII 教 育 局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電 話 為 兒 童 證 人 設 立 的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分 區 警 署 總 覽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構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總 覽 v

9 簡 稱 對 照 表 AED 急 症 室 CAIU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CCTV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CP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CPR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CPSIT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DCP 部 門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DH 衛 生 署 DSW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DCRVO 家 庭 及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條 例 EDB 教 育 局 FCPSU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FPM 香 港 警 察 程 序 手 冊 FAQ 常 見 問 題 HA 醫 院 管 理 局 ICYSC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IFSC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ISC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MCCA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MDCC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MO 醫 生 MOGP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MSSU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MSW 醫 務 社 工 NGO 非 政 府 機 構 OC Case 案 件 主 管 PCJO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PD(P)O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SOPC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SWD 社 會 福 利 署 SWO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vi

10 第 一 部 分 引 言

11 第 一 章 目 的 信 念 和 原 則 目 的 1.1 制 定 本 程 序 指 引 的 目 的, 是 為 政 府 部 門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提 供 合 作 指 引, 以 保 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和 保 護 懷 疑 受 虐 或 已 受 虐 的 兒 童 本 程 序 指 引 可 供 專 業 人 士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健 康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執 法 工 作 的 人 員, 以 及 因 工 作 關 係 與 兒 童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人 員 作 參 考 本 程 序 指 引 認 同 有 效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方 法 是 建 基 於 衷 誠 合 作 互 相 信 任 造 福 兒 童 這 個 多 專 業 合 作 的 基 礎 上 信 念 1.2 所 有 兒 童 均 有 權 : (a) 於 出 生 前 或 出 生 後, 在 身 心 和 情 緒 等 方 面 獲 得 充 分 照 顧, 得 以 健 康 成 長 ; (b) 在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居 住, 免 受 傷 害 ; (c) 得 到 愛 護, 受 到 重 視, 以 及 得 到 可 信 賴 的 親 友 關 懷 和 支 持 ; (d) 學 懂 照 顧 自 己 和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 (e) 建 立 正 面 的 自 我 形 象 和 得 到 身 份 認 同 ; (f) 獲 得 適 當 的 教 育 ; (g) 在 社 交 場 合 發 展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和 建 立 自 信 ; 以 及 (h) 獲 得 醫 療 和 健 康 評 估 和 治 療 1.3 所 有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照 顧 者 和 社 會 均 應 滿 足 兒 童 的 身 心 和 社 交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的 主 導 原 則 1.4 所 有 兒 童 均 有 權 受 到 保 護, 免 受 傷 害 和 剝 削, 不 論 他 們 的 : (a) 種 族 語 言 或 宗 教 ; (b) 政 治 地 位 或 入 境 身 分 ; - 1 -

12 (c) 性 别 ; (d) 年 齡 ; (e) 健 康 狀 況 或 能 力 ; 以 及 (f) 行 為 1.5 向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服 務 時, 應 時 刻 以 兒 童 的 安 全 需 要 福 祉 和 權 利 為 重 及 以 此 為 最 優 先 考 慮 1.6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在 處 理 涉 及 兒 童 和 與 兒 童 關 係 密 切 人 士 的 個 案 時, 均 應 在 個 案 發 展 的 不 同 階 段 通 力 合 作, 共 同 分 擔 保 護 兒 童 的 責 任 1.7 必 須 認 真 看 待 懷 疑 有 虐 兒 跡 象 的 個 案 或 接 獲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舉 報, 並 盡 早 展 開 調 查 1.8 為 免 要 求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經 過, 應 將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調 查 / 評 估 會 面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應 與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面 談, 並 應 向 懷 疑 施 虐 者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 如 適 用 的 話 ), 從 而 確 定 兒 童 的 狀 況 1.9 如 有 需 要, 應 盡 早 把 所 得 的 受 虐 事 件 資 料 提 供 給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保 護 受 虐 兒 童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第 VIII 部 訂 明 資 料 收 集 和 轉 移 的 特 別 豁 免 規 定 ( 欲 知 詳 情, 請 參 閱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1.10 應 鼓 勵 受 虐 兒 童 協 助 調 查, 並 且 讓 他 們 在 不 同 的 階 段 ( 包 括 調 查 和 評 估 階 段 ) 表 達 意 見 為 受 虐 兒 童 制 定 福 利 計 劃 時, 必 須 了 解 和 顧 及 他 們 的 意 願 和 感 受, 但 同 時 須 審 慎 行 事, 以 確 保 能 在 他 們 的 安 全 和 意 願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1.11 在 保 障 受 虐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時, 也 應 考 慮 協 助 其 家 人 和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的 人 士, 以 保 護 受 虐 兒 童 為 受 虐 兒 童 制 定 福 利 計 劃 時, 不 但 應 徵 詢 和 考 慮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人 士 的 意 見, 還 應 考 慮 其 父 母 / 照 顧 者 是 否 合 作 和 能 否 保 護 受 虐 兒 童 不 論 虐 待 的 嚴 重 程 度, 均 應 為 受 虐 兒 童 進 行 危 機 評 估 如 情 況 需 要, 應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為 受 虐 兒 童 尋 求 法 定 保 護, 包 括 安 排 他 們 搬 離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 2 -

13 第 二 部 分 基 本 知 識

14 第 二 章 認 識 虐 待 兒 童 定 義 2.1 一 般 而 言, 虐 待 兒 童 的 定 義 是 對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作 出 危 害 或 損 害 其 身 / 心 健 康 發 展 的 行 為, 或 因 不 作 出 某 行 為 以 致 兒 童 的 身 / 心 健 康 發 展 受 危 害 或 損 害 我 們 基 於 社 會 的 標 準 和 專 業 知 識, 衡 量 哪 些 是 虐 待 兒 童 的 行 為 虐 兒 行 為 是 人 們 ( 單 獨 或 集 體 地 ) 利 用 本 身 與 兒 童 之 間 權 力 差 異 的 特 殊 地 位 ( 例 如 年 齡 身 分 知 識 組 織 形 式 ) 使 兒 童 處 於 一 個 易 受 傷 害 的 境 況 而 作 出 的 虐 待 兒 童 並 不 限 於 發 生 在 子 女 與 父 母 / 監 護 人 之 間, 亦 包 括 任 何 受 委 託 照 顧 及 管 教 兒 童 的 人 士, 例 如 兒 童 託 管 人 親 戚 教 師 等 至 於 兒 童 性 侵 犯 則 包 括 由 陌 生 人 作 出 的 行 為 2.2 上 述 定 義 並 非 法 律 定 義, 只 為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以 保 障 受 到 虐 待 或 有 受 虐 危 機 的 兒 童 如 須 檢 控 施 虐 者, 應 參 閱 現 行 的 相 關 條 例 此 外, 處 理 與 兒 童 福 利 有 關 但 非 本 程 序 指 引 所 界 定 的 虐 兒 個 案 時, 也 應 小 心 審 慎,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以 保 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2.3 負 責 的 專 業 人 士 於 決 定 應 否 把 個 案 界 定 為 虐 兒 個 案 時, 應 根 據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逐 一 評 估, 以 及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 例 如 兒 童 的 年 齡 虐 待 行 為 及 該 虐 待 行 為 對 兒 童 造 成 的 影 響 等 ), 而 並 非 單 單 關 注 事 件 的 發 生 次 數 和 性 質 2.4 虐 待 的 種 類 : 1 照 顧 者 假 裝 兒 童 生 病 求 醫 身 體 虐 待 指 對 兒 童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或 痛 苦 ( 包 括 非 意 外 使 用 暴 為 力 蓄 意 下 毒 使 窒 息 灼 傷 或 照 顧 者 假 裝 童 生 病 求 醫 其 因 求 而 讓 1 可 兒 等 能 童 ), 需 得 要 到 而 多 醫 次 治 且 接 而 有 受 虛 證 有 構 害 其 指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據 的 病 可 醫 歷 以 院, 療 竄 肯 程 改 定 ( 其 化 或 參 驗 報 告, 或 實 際 導 致 其 患 病 或 受 傷, 令 合 考 理 資 料 地 懷 疑 這 些 傷 害 並 非 意 外 造 成 的 (Munchausen s Syndrome by Proxy) :Zumwalt R.E. & Kirsch C.S., Pathology of Fatal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R.E. Hefler & R.S. Kempe (Eds.), The Battered Child (4th ed.), pp ,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 3 -

15 性 侵 犯 指 牽 涉 兒 童 的 非 法 性 活 動 ( 例 如 強 姦 口 交 ), 或 兒 童 不 能 作 出 知 情 同 意 2 的 性 活 動, 包 括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兒 童 作 出 性 方 面 的 利 用 或 侵 犯 ( 例 如 製 作 色 情 物 品 ) 性 侵 犯 可 能 發 生 在 家 中 或 其 他 地 方, 侵 犯 者 可 能 是 兒 童 的 父 母 照 顧 者 其 他 成 年 人 甚 或 其 他 兒 童, 侵 犯 行 為 可 以 個 別 或 有 組 織 的 方 式 進 行 性 侵 犯 包 括 以 獎 賞 或 其 他 方 式 引 誘 兒 童 加 以 侵 犯, 侵 犯 者 可 能 是 兒 童 認 識 的 人 或 是 陌 生 人 ( 兒 童 性 侵 犯 有 異 於 隨 便 的 性 關 係, 後 者 不 涉 及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性 方 面 的 利 用, 例 如 男 童 與 女 童 之 間 隨 便 的 性 關 係, 雖 然 男 童 可 能 會 因 此 觸 犯 猥 褻 侵 犯 ( 非 禮 ) 或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非 法 性 交 的 罪 行 ) 疏 忽 照 顧 指 嚴 重 或 重 複 地 忽 視 兒 童 的 基 本 需 要, 以 致 危 害 或 損 害 兒 童 的 健 康 或 發 展 疏 忽 照 顧 可 以 是 : 身 體 方 面 ( 例 如 沒 有 提 供 必 需 的 飲 食 衣 服 或 住 所, 沒 有 避 免 兒 童 身 體 受 傷 或 痛 苦 缺 乏 適 當 的 看 管 或 獨 留 兒 童 在 家 ) 醫 療 方 面 ( 例 如 沒 有 提 供 必 需 的 醫 療 或 精 神 治 療 ) 教 育 方 面 ( 例 如 沒 有 提 供 教 育 或 忽 視 因 兒 童 的 身 體 殘 疾 3 而 引 起 的 教 育 需 要 ) 情 感 方 面 ( 例 如 忽 視 兒 童 的 情 感 需 要 沒 有 提 供 心 理 照 顧 ) 2 根 3 根 精 神 虐 待 指 危 害 或 損 害 兒 童 情 緒 或 智 力 發 展 的 重 複 行 為 及 態 度 模 式 或 極 端 事 件 例 如 羞 辱 驚 嚇 孤 立 剝 削 / 利 誘 漠 視 兒 童 的 情 緒 反 應, 向 兒 童 傳 遞 他 / 她 是 沒 有 價 值 有 缺 點 沒 有 人 要 或 沒 有 人 愛 的 訊 息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附 件 I 的 精 神 虐 待 主 要 類 別 ) 這 些 行 為 會 即 時 或 長 遠 損 害 兒 童 的 行 為 認 知 情 感 或 生 理 功 能 全 食 明 或 白 金 律 的 錢 政 性 而 司 活 涉 的 動 及 意 性, 見 活 會, 動 被 任, 視 何 即 作 依 使 不 賴 他 能 曾 作 人 經 出 照 向 顧 施 知 或 虐 情 發 者 同 展 表 意 不 示 成 熟 舉 同 的 例 意 兒 來, 童 說 也 和, 不 青 某 能 少 名 被 年 兒 視 如 童 作 涉 如 已 及 為 經 了 作 不 換 出 能 取 完 零 包 情 據 同 意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教 育 實 務 守 則,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保 障 的 殘 疾 人 士 類 別 極 其 廣 泛 知 精 感 神 染 括 病 者 一 或 患 般 後 者 被 天 及 稱 免 各 為 疫 種 智 力 長 障 缺 期 或 乏 病 弱 症 患 智 者 ( 常, 自 稱 以 閉 為 及 症 後 天 愛 特 免 滋 殊 疫 病 學 力 ) 習 缺 障 患 乏 礙 者 症 等 病 聽 毒 障 ( 常 視 稱 障 為 肢 愛 體 滋 傷 病 殘 病 人 毒 士 ), - 4 -

16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2.5 調 查 任 何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負 責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留 意 該 兒 童 其 父 母 及 家 庭 所 出 現 的 相 關 指 標 身 體 指 標 一 般 可 以 輕 易 察 覺, 而 且 可 以 分 為 輕 微 和 嚴 重 兩 類 兒 童 的 行 為 有 時 可 以 為 虐 兒 事 件 提 供 線 索 行 為 指 標 可 能 獨 立 出 現, 或 與 身 體 指 標 一 同 出 現 ; 行 為 指 標 可 能 是 細 微 的 表 徵, 亦 可 透 過 兒 童 的 圖 像 化 陳 述 表 達 出 來 父 母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成 長 經 歷 甚 至 家 庭 環 境 亦 可 為 虐 兒 事 件 提 供 寶 貴 線 索 2.6 本 章 載 列 的 指 標 不 能 概 全, 而 出 現 一 項 甚 或 幾 項 指 標 不 一 定 能 夠 證 明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不 過, 假 如 某 一 指 標 重 覆 出 現 數 項 指 標 同 時 出 現 或 兒 童 嚴 重 受 傷, 有 關 人 員 便 應 認 真 研 究 是 否 曾 經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不 同 類 別 虐 兒 個 案 的 行 為 指 標 或 會 交 互 出 現, 因 此 如 何 使 用 指 標 應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2.7 只 有 曾 經 受 訓 和 具 備 處 理 兒 童 及 家 庭 個 案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士 才 懂 得 如 何 運 用 這 些 指 標 這 些 指 標 可 以 協 助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評 估, 應 小 心 使 用 本 程 序 指 引 的 部 分 章 節 會 對 若 干 專 業 較 為 有 用 (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不 預 期 非 醫 療 專 業 人 士 熟 悉 或 嘗 試 推 斷 本 章 載 列 的 各 種 骨 折 或 內 傷 所 反 映 的 情 況 ) 識 別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一 覽 表 2.8 下 表 旨 在 協 助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和 界 別 識 別 可 能 發 生 的 虐 兒 事 件 本 一 覽 表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並 不 概 全, 故 使 用 時 應 小 心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年 齡 和 能 力 身 體 虐 待 2.9 如 對 身 體 受 傷 的 性 質 或 嚴 重 程 度 有 所 懷 疑, 應 盡 快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醫 治 (a) 瘀 傷 和 條 痕 應 根 據 多 項 因 素 推 斷 受 傷 原 因, 包 括 兒 童 所 處 的 成 長 階 段 ( 例 如 該 名 兒 童 能 否 走 路 ) 瘀 傷 的 數 目 大 小 和 分 布, 以 及 瘀 傷 是 否 組 成 特 定 形 狀, 以 顯 示 曾 被 物 件 直 接 撞 擊 拳 打 拉 扯 及 / 或 咬 傷 - 5 -

17 不 可 能 因 意 外 造 成 的 瘀 傷 是 值 得 懷 疑 的, 例 如 大 範 圍 的 瘀 傷 位 置 不 尋 常 的 瘀 傷 不 同 時 間 造 成 的 多 處 瘀 傷 或 生 殖 器 官 附 近 的 瘀 傷 被 咬 傷 痕 是 特 別 的 傷 痕 如 發 現 及 時, 或 可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以 助 識 別 施 虐 者 (b) 撕 裂 和 擦 傷 手 腳 的 撕 裂 傷 如 傷 及 筋 腱, 可 導 致 受 害 人 傷 殘 繫 帶 ( 即 連 接 上 唇 和 上 顎 牙 肉 中 央 位 置 的 組 織 ) 如 出 現 撕 裂 傷, 可 能 表 示 受 害 人 曾 遭 強 迫 餵 食 (c) 燒 傷 和 熨 傷 燒 傷 / 熨 傷 是 蓄 意 引 起 抑 或 意 外 造 成 可 能 難 以 區 分 部 分 蓄 意 燒 傷 的 傷 痕 可 能 呈 現 燃 燒 中 的 物 件 的 形 狀 或 樣 式, 例 如 燒 熱 的 碟 子 或 香 煙 傷 痕 的 分 布 如 呈 現 手 套 及 / 或 絲 襪 形 狀, 表 示 受 害 人 的 四 肢 或 臀 部 因 浸 泡 熱 水 而 熨 傷 (d) 骨 折 應 根 據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逐 一 推 斷 / 處 理 (e) 內 部 受 傷 腦 部 / 頭 部 受 傷 可 能 因 直 接 撞 擊 搖 晃 或 刺 穿 而 受 傷 就 向 兒 童 施 以 身 體 虐 待 的 案 件 而 言, 搖 晃 嬰 兒 綜 合 症 是 最 常 見 的 死 因 腹 部 受 傷 內 臟 破 損 可 能 導 致 腹 痛 和 嘔 吐 受 害 人 可 能 在 沒 有 任 何 表 面 傷 勢 的 情 況 下 嚴 重 受 傷, 甚 至 死 亡 因 此, 查 看 腹 部 有 否 受 傷 時 必 須 格 外 留 神 (f) 其 他 虛 構 或 導 致 兒 童 患 病, 包 括 照 顧 者 假 裝 兒 童 生 病 求 醫 下 毒 因 拉 扯 或 火 燒 而 脫 髮 遇 溺 嬰 兒 猝 死 症 應 留 待 死 因 裁 判 官 完 成 正 式 的 驗 屍 報 告 後 才 作 定 論 - 6 -

18 性 侵 犯 ( 適 用 於 男 童 及 女 童 ) (a) 身 體 指 標 內 衣 褲 撕 破 染 污 或 染 血 陰 部 痛 楚 腫 脹 或 痕 癢 小 便 痛 楚 外 生 殖 器 官 陰 道 或 肛 門 口 部 或 喉 部 瘀 傷 流 血 或 撕 裂 傷 陰 道 / 陰 莖 流 出 液 體 性 病 青 春 期 懷 孕 (b) 行 為 指 標 食 慾 不 振 對 年 幼 兒 童 作 出 性 利 用 行 為 朋 輩 關 係 欠 佳 不 願 意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行 為 問 題 ( 包 括 患 上 厭 食 症 過 度 肥 胖 自 殘 離 家 出 走 自 殺 性 濫 交 和 濫 用 藥 物 ) 就 該 名 兒 童 的 年 齡 而 言, 其 性 知 識 和 性 行 為 異 常 豐 富 學 業 成 績 顯 著 改 變 睡 眠 不 安 過 度 自 瀆 對 被 觸 碰 反 應 過 敏 極 不 喜 歡 在 某 處 逗 留 或 與 某 人 一 起 疏 忽 照 顧 (a) 身 體 物 質 指 標 營 養 不 良 體 重 過 輕 或 缺 乏 足 夠 質 量 的 飲 食 發 育 遲 緩 嚴 重 的 皮 疹 或 其 他 皮 膚 問 題 由 不 適 合 人 士 ( 例 如 年 幼 兒 童 ) 照 顧 兒 童 長 時 間 或 參 與 危 險 活 動 時 照 顧 不 足 身 體 問 題 不 獲 理 會, 或 醫 療 / 牙 科 治 療 的 需 要 不 獲 照 顧 長 期 滿 身 污 垢 / 衣 衫 襤 褸 長 期 缺 課, 或 被 剝 削 求 學 機 會 - 7 -

19 家 中 發 現 腐 爛 食 物 居 住 環 境 欠 整 潔 ( 例 如 滿 布 垃 圾 排 泄 物 和 污 垢 等 ) 長 時 間 沒 有 人 看 管 年 幼 兒 童 完 全 遺 棄 或 長 時 間 遺 棄 兒 童 把 兒 童 禁 錮 家 中 (b) 行 為 指 標 經 常 表 示 饑 餓 或 到 處 尋 找 食 物, 狼 吞 虎 嚥 或 乞 討 / 偷 取 食 物 承 擔 與 年 齡 不 符 的 責 任 癮 癖 犯 罪 聲 稱 得 不 到 足 夠 照 顧 管 教 或 培 育 命 令 兒 童 過 分 長 時 間 工 作 / 擔 當 超 出 其 體 能 的 工 作 朋 輩 關 係 欠 佳 以 單 字 回 答 問 題 極 度 恐 慌 因 管 教 不 足 而 出 現 性 行 為 不 願 回 家 離 家 出 走 精 神 虐 待 (a) 身 體 指 標 不 能 健 康 成 長 發 育 遲 緩, 例 如 言 語 紊 亂 厭 食 症 (b) 行 為 指 標 兒 童 方 面 的 指 標 疏 離 感 習 慣 紊 亂 遺 尿 / 便 溺 學 習 障 礙, 例 如 學 業 成 績 顯 著 變 差 智 力 情 緒 及 社 交 方 面 發 展 遲 緩 傷 害 自 己 或 有 自 殺 念 頭 / 企 圖 破 壞 行 為 或 行 為 問 題 睡 眠 不 安 - 8 -

20 食 慾 不 振 語 言 障 礙 家 庭 方 面 的 指 標 排 斥 終 日 責 罵 侮 辱 性 的 批 評 恐 嚇 鼓 勵 偏 差 行 為 奇 怪 的 懲 罰 方 式 虐 待 兒 童 的 常 見 特 徵 2.10 任 何 家 庭 都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而 這 些 家 庭 的 背 景 未 必 相 同 現 將 虐 兒 個 案 的 常 見 特 徵 載 列 如 下, 但 僅 作 參 考 之 用, 不 應 當 作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證 據 另 一 方 面, 部 分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家 庭 可 能 沒 有 任 何 下 列 特 徵 家 庭 (a) 家 居 凌 亂 不 堪 或 異 常 整 潔 (b) 被 社 會 孤 立 (c) 家 庭 出 現 危 機 或 壓 力, 例 如 懷 孕 迫 遷 離 婚 / 遺 棄 / 分 居 或 婆 媳 糾 紛 等 (d) 文 化 / 迷 信 觀 念 (e) 家 庭 暴 力, 例 如 虐 待 配 偶 父 母 (a) 個 人 經 歷 童 年 被 虐 待 的 紀 錄 童 年 不 快 樂 或 曾 遭 遺 棄 ; 嚴 重 缺 乏 身 體 / 情 緒 照 顧 曾 經 發 生 / 經 歷 家 庭 暴 力 或 其 他 暴 力 事 件 曾 經 有 嚴 重 的 復 發 病 症 及 / 或 精 神 病 紀 錄 酗 酒 / 濫 用 藥 物 / 沉 迷 賭 博 (b) 態 度 和 行 為 對 子 女 有 固 執 或 不 合 理 的 期 望 堅 信 嚴 厲 的 管 教 / 體 罰 - 9 -

21 對 子 女 過 分 批 評 或 冷 漠 父 母 不 成 熟 自 我 形 象 低 落 被 動 父 母 雙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智 商 較 低 無 法 承 受 壓 力 無 法 控 制 憤 怒 情 緒 家 庭 角 色 分 散 和 混 亂 性 問 題 子 女 的 受 傷 原 因 令 人 難 以 信 服 或 前 後 矛 盾 沒 有 或 延 誤 就 醫 父 母 管 教 不 足 兒 童 (a) 早 產 (b) 不 想 生 下 的 兒 童 (c) 非 婚 生 子 女 (d) 有 餵 食 或 睡 眠 問 題 的 嬰 兒 (e) 不 能 健 康 成 長 的 嬰 兒 (f) 年 幼 時 與 父 母 分 離 (g) 分 娩 時 有 困 難 (h) 以 南 轅 北 轍 方 式 教 養 的 兒 童, 例 如 兒 童 並 非 在 家 中 受 教 養 (i) 肢 體 傷 殘 或 智 障 兒 童 (j) 被 指 與 家 庭 不 幸 有 關 的 兒 童 (k) 女 性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作 用 (a) 評 估 據 報 為 懷 疑 受 虐 待 兒 童 的 危 機 水 平 ; (b) 衡 量 和 組 織 虐 兒 情 況 的 因 素, 這 對 確 定 兒 童 目 前 的 安 全 程 度 及 預 測 日 後 是 否 安 全, 十 分 重 要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被 舉 報 虐 兒 個 案 所 涉 兒 童 與 其 家 庭 及 所 涉 兒 童 與 其 家 人 身 處 環 境 的 特 徵 ; 以 及

22 (c) 協 助 規 劃 行 動, 管 理 個 案 和 提 供 服 務, 好 讓 兒 童 能 夠 得 到 足 以 維 持 其 成 長 健 康 及 安 全 所 需 的 足 夠 程 度 照 顧 危 機 評 估 的 主 導 原 則 (a) 危 機 評 估 應 在 接 理 個 案 時 開 始, 並 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及 個 案 結 束 的 過 程 中 持 續 進 行 危 機 評 估 應 考 慮 到 再 次 發 生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身 體 虐 待 或 性 侵 犯 的 可 能 性, 而 不 是 只 考 慮 兒 童 受 傷 情 況 的 嚴 重 程 度 危 機 評 估 是 一 個 持 續 不 斷 且 着 眼 於 未 來 的 過 程 (b) 危 機 評 估 應 得 到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兄 弟 姊 妹 及 施 虐 者 ) 參 與, 以 識 別 問 題 和 制 定 服 務 計 劃 不 過, 必 須 仔 細 考 慮 安 排 兒 童 離 家, 抑 或 讓 兒 童 繼 續 留 在 家 中 (c) 危 機 評 估 應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並 運 用 不 同 界 別 的 專 業 技 能 和 判 斷 而 作 出 危 機 評 估 過 程 中 的 決 策 指 引 (a) 兒 童 是 否 有 即 時 被 虐 待 的 危 險 或 日 後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b)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社 會 服 務,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或 使 用 哪 種 支 援 系 統, 以 保 護 兒 童 (c) 為 使 兒 童 得 到 保 護, 是 否 必 須 安 排 兒 童 離 家 (d) 需 要 針 對 兒 童 處 於 危 機 的 成 因, 制 定 何 種 初 步 個 案 計 劃 (e) 必 須 怎 樣 修 改 個 案 計 劃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才 可 進 一 步 減 低 危 機 和 保 障 兒 童 的 安 全 (f) 如 已 安 排 兒 童 離 家, 兒 童 何 時 才 可 安 全 歸 家 (g) 何 時 可 提 供 周 全 的 照 顧, 使 個 案 圓 滿 結 束 危 機 評 估 的 技 巧 (a) 根 據 所 得 的 報 告 或 資 料, 識 別 引 起 危 機 的 值 得 關 注 問 題 評 估 各 方 面 的 危 機 (b) 確 定 危 機 的 迫 切 性 (c) 評 估 危 機 的 起 因 類 型 及 範 圍, 要 特 別 注 意 嚴 重 的 危 機 因 素 (d) 了 解 危 機 因 素 的 持 續 時 間 嚴 重 程 度 及 能 否 受 控 制, 注 意 會 否 有 危 機 因 素 因 互 相 影 響 而 產 生 危 險

23 (e) 評 估 家 庭 的 能 力 及 資 源 (f) 從 危 機 因 素 家 庭 能 力 及 機 構 可 提 供 的 資 源 等 方 面 研 究 兒 童 的 總 體 危 機 水 平 (g) 判 斷 兒 童 面 對 / 處 理 危 機 和 保 護 自 己 的 能 力, 以 及 兒 童 的 安 全 程 度 (h)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搜 集 直 接 和 真 實 的 證 據 (i) 以 危 機 評 估 作 依 據, 按 此 制 訂 個 案 計 劃, 日 後 修 訂 個 案 計 劃, 以 及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或 移 交 個 案 (j) 考 慮 個 案 計 劃 和 制 定 回 應 策 略, 以 減 低 危 機 (k) 調 動 服 務 資 源 以 減 低 危 機 (l) 當 個 案 計 劃 改 變 時 檢 討 個 案, 並 考 慮 減 低 危 機 的 其 他 方 法 (m) 找 出 顯 示 危 機 正 在 減 低 或 已 充 分 減 低 的 情 況, 確 定 可 否 結 束 個 案 危 機 因 素 就 虐 兒 個 案 而 言, 危 機 因 素 可 能 互 相 影 響, 產 生 種 種 變 化 現 將 危 機 因 素 及 其 變 數 扼 述 如 下 : 因 素 變 數 (1) 引 發 事 件 (a) 虐 待 的 嚴 重 性 及 / 或 頻 密 程 度 (b) 身 體 受 傷 部 位 (c) 虐 待 記 錄 (2) 兒 童 評 估 (a) 兒 童 的 年 齡 體 能 及 / 或 心 智 能 力 (b) 施 虐 者 是 否 可 以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c) 兒 童 的 行 為 及 精 神 健 康 (d) 兒 童 與 照 顧 者 之 間 的 相 互 交 流 (e) 兒 童 與 兄 弟 姊 妹 朋 輩 及 其 他 人 的 相 互 交 流 (3) 照 顧 者 評 估 (a) 照 顧 者 照 顧 兒 童 的 能 力 (b) 兒 童 與 照 顧 者 之 間 的 相 互 交 流 (c) 照 顧 者 與 照 顧 者 之 間 的 相 互 交 流 (d) 照 顧 者 教 養 兒 童 的 技 巧 / 知 識

24 因 素 變 數 (e) 照 顧 者 有 否 濫 用 藥 物 / 酗 酒 (f) 照 顧 者 的 犯 罪 行 為 (g) 照 顧 者 的 情 緒 及 精 神 健 康 (4) 家 庭 評 估 (a)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相 互 交 流 / 關 係 (b) 家 庭 / 支 援 系 統 的 能 力 (c) 家 庭 內 虐 待 / 疏 忽 照 顧 的 記 錄 (d) 家 庭 有 可 取 代 父 或 母 的 成 員 (e) 正 在 接 受 治 療 的 兒 童 / 家 庭 的 進 展 評 估 模 式 附 有 評 估 模 式 的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載 於 第 二 章 的 附 件 II, 供 評 估 虐 兒 個 案 時 作 簡 便 參 考

25 現 於 下 表 描 述 五 種 精 神 虐 待 的 主 要 類 型, 並 透 過 分 項 辨 識 說 明 進 一 步 闡 釋 第 二 章 的 附 件 I 的 如 帶 需 重 出 要 複 的 時 出 信 才 現 息 變 本 是 得 表 受 有 所 虐 價 述 兒 值 的 童 情 一 況 無 或 是 發 處 生 有 缺 關 點 情 況 沒 的 有 嚴 人 重 愛 事 故 受, 到 便 威 構 脅 成 或 精 只 神 有 虐 在 待 滿 足 有 其 關 他 情 人 况 精 神 虐 待 的 主 要 類 型 唾 棄 ( 輕 羞 經 敵 視 意 的 貶 排 低 斥 和 / 其 貶 他 低 非 ): 實 質 照 的 顧 公 者 開 口 敵 頭 對 或 或 非 排 口 斥 頭 對 上 待 排 斥 和 貶 低 兒 童 唾 棄 包 括 : 最 公 辱 常 少 開 及 針 的 羞 對 報 辱 / 某 酬 或 兒 恥 童 笑, 兒 並 童 加 所 以 表 批 現 評 的 和 正 懲 常 罰 情, 緒 要, 求 例 該 如 兒 喜 童 愛 做 大 傷 部 心 分 或 家 悲 務 痛, 給 予 該 兒 童 童 恐 嚇 /: 兒 照 顧 者 行 為 威 脅 會 或 能 會 傷 害 殺 害 抛 棄 兒 童, 或 威 脅 會 或 可 能 把 兒 將 童 心 愛 的 人 無 或 法 物 預 件 料 置 或 於 混 可 亂 見 的 的 境 危 況 險 境 況 恐 嚇 包 括 : 訂 險 兒 立 童 硬 置 性 於 可 不 向 見 切 其 的 實 施 危 際 加 險 的 暴 境 期 力 況 望, 並 威 脅 如 兒 童 無 法 達 到 期 望 便 須 承 受 損 失 或 會 有 危 孤 威 嚇 心 愛 的 人 或 對 象 或 向 其 施 加 暴 力 立 : 禁 照 錮 合 顧 兒 理 者 童 地 經 或 限 常 不 制 剝 合 或 奪 理 約 兒 地 束 童 限 兒 與 制 童 家 與 庭 朋 內 在 輩 外 其 或 的 生 成 朋 活 人 輩 環 交 或 境 往 成 中 人 自 接 由 觸 活 或 動 溝 通 的 機 會 孤 立 包 括 : 其 剝 削 他 不 / 適 負 應 面 的 影 行 響 為 : 照 ) 顧 剝 者 削 鼓 / 勵 負 面 影 培 響 養 包 不 括 恰 : 當 的 行 為 ( 自 毀 反 社 會 犯 罪 反 常 或 母 濫 模 用 藥 物 向 別 人 反 施 社 加 會 暴 行 力 為 或 ( 負 例 面 如 影 賣 響 淫 他 人 在 ) 色 情 的 媒 體 中 表 進 行 犯 罪 動 透 未 仿 完 允 成 許 的 或 夢 鼓 想 勵 中 不 ) 符 合 兒 童 成 長 的 行 為 ( 例 如 扮 演 父 母 扮 演 嬰 兒 生 活 在 父 限 自 成 過 制 長 己 過 或 的 度 干 自 意 參 預 主 見 與 兒 童 感 干 的 受 涉 認 和 及 知 願 / 發 望 或 展 ; 支 過 配 分 ( 干 例 預 如 兒 極 童 少 的 / 生 不 活 讓 ), 兒 鼓 童 勵 或 或 極 脅 少 迫 / 兒 不 童 鼓 放 勵 兒 棄 童 符 表 合 達 其 照 漠 視 情 緒 反 應 ( 忽 視 ): 照 顧 者 忽 視 希 望 與 別 人 接 觸 的 意 願 和 需 要 ( 不 會 關 懷 顧 和 由 愛 於 護 沒 兒 有 童 能 ), 力 或 而 缺 與 乏 兒 動 童 機 接, 觸 對 時 兒 亦 童 表 表 現 現 得 疏 十 離 分 或 冷 漠 不 關 漠 心 視 情 緒 反 應 包 括 : 資 料 來 只 不 源 有 會 在 關 : 絕 懷 對 有 照 需 顧 要 和 的 愛 情 護 況 兒 童 下 才 會 接 觸 兒 童 Office for the Study of the Psychological Rights of the Child, Indiana University, Purdue University at Indianapolis

26 兒 1. 身 疏 受 學 4. 照 照 7. 危 齡 機 因 童 素 智 能 體 的 能 和 年 A. 或 性 體 虐 侵 待 犯 忽 度 照 顧 的 密 及 嚴 / 程 重 或 度 性 間 事 隔 以 頻 時 傷 校 部 問 題 位 身 正 手 肘 常 體 返 骨 臀 校 骼 部 上 課 位 ; 沒 膝 有 蓋 已 軀 幹 頭 部 面 部 或 生 殖 器 情 體 的 能 緒 顧 智 力 者 方 力 或 身 面 沒 有 智 力 / 身 體 局 限 ; 合 作 顧 程 者 度 的 危 B. 只 十 需 歲 要 或 有 以 限 上 低 的, 成 不 人 需 要 協 或 助 中 評 估 模 式 就 己 障 /; 可 局 身 以 限 體 照 顧 心 和 智 保 沒 護 有 自 殘 人 五 至 協 九 助 歲 照 顧 的 和 童 保 護 ; 需 自 成 / 的 向 ; 任 有 何 輕 年 微 齡 的 兒 身 童 體 ; 疾 病 己 中 度 輕 成 度 長 弱 障 智 礙 ; 有 輕 度 至 內 毋 沒 響 ; 須 有 獨 受 接 造 立 傷 受 成 事 或 治 可 件 輕 療 察 ; 微 覺 受 對 的 兒 傷 童 影 ; 罰 身 法 某 體 解 類 / 釋 治 管 的 教 傷 受 / 的 傷 診 患 歷 或 斷, 史 出 ; 須 或 現 接 有 無 受 懲 對 兒 童 沒 有 造 成 可 察 覺 式 ; 輕 微 的 性 衝 突 模 的 影 響 ; 獨 立 事 件 懷 童 疑 對 照 醫 顧 療 者 無 食 法 物 滿 及 足 / 兒 兒 經 居 證 所 的 實 最 獨 低 留 要 兒 求 童 在 ; 家 沒 有 模 式 童 乏 人 看 管 的 記 錄 / 或 知 的 學 校 問 題 問 經 常 題 捱 缺 餓 兒 課 童 ; 有 衣 某 衫 襤 些 褸 行 為, 對 以 完 兒 全 童 控 的 制 期 精 望 神 合 狀 理 態 ; 可 有 歷 障 可 犯 礙 能 罪 有 / 中 身 精 度 體 神 殘 智 疾 病 記 局 / 錄 情 限 緒 要 計 史 劃 ; 和 推 協 理 助 能 保 力 護 差 兒 童 ;/ 需 願 構 兒 童 意 合 和 作 有 解 能 決 力 問 與 題 有 和 關 保 機 護 中 場 與 過 有 / 份 關 順 具 非 機 從 備 侵 構 調 犯 能 查 者 力 維 的 持, 人 成 可 員 最 人 低 ; 確 在 限 保 家 度 的 合 作 危 C. 第 二 章 高 的 危 附 件 II 兒 和 成 五 童 人 歲 保 護 ; 協 以 助 有 自 下 下 嚴 己 的 重 兒 的 不 的 任 懂 童 何 身 得 ; 年 照 體 沒 齡 顧 有 怒 病 躍 ; / 有 難 嚴 嚴 重 於 重 弱 管 成 教 智 長 ; 或 障 過 惹 礙 度 人 活 發 疾 留 教 式 須 院 / 即 性 時 ; 接 有 騷 受 過 擾 度 治 的 懲 療 歷 罰 史 及 / 或 模 管 有 照 對 所 顧 的 醫 者 最 療 不 低 要 願 食 求 意 物 及 滿 足 / 經 兒 或 證 童 / 長 兒 時 童 間 乏 獨 人 留 看 管 兒 童 或 在 保 家 護 實 居 的 到 傷 記 害 錄 或 風 模 險 式 極 ; 高 兒 童 官 受 觸 有 母 父 嚴 母 重 合 的 作 行 為 問 害 題 怕 ; 接 父 嚴 有 重 欠 不 佳 切 殘 實 疾 ; 際 對 ; 兒 對 期 童 現 望 的 實 或 行 的 為 感 喪 知 限 失 ; 能 因 有 力 酗 嚴 酒 重 / 的 濫 智 用 力 藥 物 認 局 取 絕 不 逃 合 認 避 作 為 的 ; 有 態 缺 問 度 題 乏 存 興 趣 在 或 ; 拒 採

27 危 養 機 因 顧 素 者 教 低 中 技 或 知 兒 巧 識 童 及 的 / 技 用 照 有 巧 顧 關 者 或 技 責 認 巧 任 識 和 教, 履 有 養 行 適 兒 責 當 童 任 的 運 表 最 養 定 技 現 低 是 巧 前 否 程 及 後 具 度 / 備 照 不 或 顧 一 為 知 所 兒, 識 需 童 未 的 能 提 供 教 確 A. 取 母 的 中 代 成 有 父 員 可 或 員 穩 家 定 被 中 作 可 視 用 為 取 可 代 發 父 或 揮 母 支 的 援 成 / 可 非 擔 照 經 取 顧 常 代 兒 在 父 童 或 的 及 母 最 的 / 低 成 或 責 只 員 任 承 並 疏 兒 史 虐 忽 童 待 的 照 顧 / 歷 照 沒 顧 有 兒 已 童 知 的 歷 虐 史 待 / 疏 忽 為 提 / 過 供 兒 往 疏 保 童 的 忽 護 報 照 服 家 顧 告 務 庭 兒 顯 或 童 示 施 曾 ; 虐 或 者 待 曾 系 力 庭 統 支 的 能 援 會 組 家 人 給 社 予 區 鄰 幫 組 居 助 織 或 ; 朋 或 參 友 聯 加 誼 承 小 諾 教 夠 家 於 有 提 限 人 遠 供 度 會 處 的 部 給 ; 社 分 予 朋 支 區 友 服 援 和 ; 務 但 鄰 卻 居 得 居 到 能 否 觸 童 虐 有 可 者 關 以 是 兒 接 已 兒 童 離 家, 無 法 接 觸 有 關 到 得 監 住 督 有 到 在 關 家 兒 庭 中 童 內, 其 但 ; 他 很 兒 成 難 童 人 經 接 的 常 觸 居 環 境 家 有 機 居 明 具 顯 環 功 境 的 能 相 安 性 全 對 設 清 或 備 潔 健 康, 沒 危 到 蟲 垃 / 的 圾 或 螞 侵 蟻 和 電 擾 污 力 水 中 蟑 螂 未 斷 經 或 ; 其 家 清 他 居 理 害 及 受 機 力 / 危 入 戚 穩 關 定 ; 係 的 有 密 家 交 切 庭 通 工 具 職 業 ; 或 與 收 親 家 足 收 懷 ; 庭 入 孕 與 及 管 或 親 / 理 剛 屬 或 技 有 的 巧 嬰 食 關 兒 物 / 係 出 不 知 敵 足 識 世 對 ; 不 / 酗 用 酒 藥 物 沒 類 物 影 響 有 / 飲 其 品 服 飲 對 ; 用 兒 藥 照 酒 童 物 顧 類 的 者 / 飲 教 品 飲 服 養 沒 用 藥 有 酒 有 品 力 服 關 影 ; 用 響 藥 與 照 物 現 顧 有 / 者 的 飲 的 主 用 活 要 酒 動 類 問 能 題 飲 ( 參 考 資 料 8. 照 9. 家 10. 有 11. 家 12. 施 13. 家 14. 壓 危 B. 危 C. 照 顧 者 不 願 高 意 危 最 及 用 低 / 所 或 需 程 缺 的 度 照 乏 教 顧 為 養 所 兒 技 / 需 童 巧 無 的 法 提, 供 以 知 運 識 可 有 懷 關 取 家 代 庭 父 或 同 母 住 的, 成 而 且 員 與 正 疑 在 施 等 虐 者 虐 待 兒 童 / 是 忽 果 嚴 重 照 過 顧 待 往 兒 / 童 報 疏 的 忽 告 調 顯 照 查 示 顧 曾 兒 結 疏 童 或 / 的 施 ; 疏 虐 忽 有 者 關 照 涉 的 顧 及 兒 個 童 案 多 宗 ; 家 虐 過 庭 待 依 賴 親 友 的 支 援 / 往 破 得 友 壞 不 到 會 ; 社 地 提 理 供 區 服 位 支 置 務 援 偏 ; 或 僻 沒 製 造, 親 電 住 觸 話 在 或 家 交 中 通, 工 完 具 定 關 到 其 有 他 關 成 兒 人 童 可 全 ; 否 保 可 無 護 以 法 接 確 生 兒 活 童 在 偏 遠 及 / 結 有 的 有 外 火 問 露 警 題 及 / 的 安 或 住 全 有 所 危 其 內 險 他 ; 電 潛 線 在 構 婚 神 最 喪 姻 病 近 偶 衝 發 突 生 作 婚 變 姻 ; 依 虐 化 狀 賴 待 ; 況 或 配 藥 嚴 關 物 重 偶 精 / 係 酗 式 ; 酒 曾 ; 參 混 與 亂 犯 的 罪 生 活 活 動 方 經 常 被 大 捕 量 服 用 藥 物 /; 危 實 酒 行 險, 對 ; 兒 阻 童 礙 個 造 案 成 計 長 劃 期 的 酗 濫 15. Training Project, Sponsored and Funded by The California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 1990) :California Risk Assessment Curriculum For Child Welfare Service, CSU Fresno, Child Welfare

28 第 三 章 法 律 範 疇 主 導 原 則 3.1 相 關 法 定 條 文 是 照 顧 和 保 護 兒 童 的 基 線 本 港 制 定 了 多 條 法 例 保 障 兒 童 的 福 利, 並 訂 明 家 長 和 照 顧 者 的 責 任 專 業 人 士 可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及 有 必 要 時 參 考 相 關 法 例 3.2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時, 應 小 心 謹 慎 並 運 用 判 斷 力 負 責 的 專 業 人 士 不 但 應 緊 記 不 應 濫 用 擬 保 護 兒 童 的 程 序 及 介 入 安 排, 以 免 兒 童 再 受 創 傷 或 困 擾, 而 且 應 考 慮 相 關 的 因 素 ( 例 如 兒 童 的 安 全 虐 兒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等 ) 3.3 第 二 章 第 2.1 段 所 述 的 虐 待 兒 童 定 義 並 非 法 律 上 的 定 義, 虐 待 兒 童 一 詞 泛 指 對 兒 童 的 不 同 虐 待 行 為 特 定 的 虐 待 行 為 受 多 條 條 例 所 規 管, 包 括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等 負 責 的 專 業 人 士 如 相 信 有 人 曾 經 / 將 會 對 任 何 兒 童 作 出 刑 事 虐 待 行 為, 應 盡 快 向 警 方 舉 報 3.4 檢 控 與 否, 應 由 律 政 司 決 定, 律 政 司 需 要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a) 證 據 是 否 充 足 ; (b) 兒 童 的 利 益 ; (c) 公 眾 利 益 ; 以 及 (d) 律 政 司 於 2002 年 發 出 的 檢 控 政 策 及 常 規 第 7 至 9 段 與 保 護 兒 童 及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相 關 的 香 港 法 例 3.5 與 保 護 兒 童 及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相 關 的 法 例 包 括 : (a)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b)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c)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第 57B 章 ) 及 僱 用 青 年 ( 工 業 ) 規 例 ( 第 57C 章 ) (d)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e)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及 錄 影 紀 錄 證 據 規 則 ( 第 221J 章 )

29 (f)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g) 領 養 條 例 ( 第 290 章 ) (h) 擄 拐 和 管 養 兒 童 條 例 ( 第 512 章 ) (i)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j)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k)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 上 述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詳 載 於 第 三 章 附 件 I, 上 述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的 常 見 問 題 則 載 於 第 三 章 附 件 II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年 齡 定 義 3.6 在 本 程 序 指 引 中, 雖 然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中 的 兒 童 是 指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但 兒 童 及 少 年 的 定 義 在 不 同 法 例 並 不 相 同, 詳 情 載 於 第 三 章 附 件 III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3.7 如 情 況 許 可, 應 由 警 務 人 員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授 權 的 社 工 履 行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的 法 定 責 任, 以 保 護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2) 條,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指 : (a) 曾 經 或 正 在 受 到 襲 擊 虐 待 忽 略 或 性 侵 犯 ; 或 (b)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曾 經 或 正 在 受 到 忽 略 或 於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損 害 ; 或 (c)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看 來 相 當 可 能 受 到 忽 略 或 於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損 害 ; 或 (d) 不 受 控 制 的 程 度 達 至 可 能 令 他 本 人 或 其 他 人 受 到 傷 害, 而 須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3.8 專 業 人 士 應 注 意, 並 非 所 有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或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均 可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申 請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該 條 例 是 否 適 用, 視 乎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定, 應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家 長 / 照 顧 者 對 專 業 介 入 的 態 度 和 兒 童 的 安 全 心 理 狀 況 及 行 為 等 由 於 法 律 程 序 可 能 會 對 兒 童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例 如 對 兒

30 童 造 成 困 擾 ), 應 先 考 慮 在 介 入 過 程 中 說 服 家 長 / 照 顧 者 合 作, 然 後 才 訴 諸 法 定 行 動 保 護 兒 童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3.9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第 4 條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經 修 訂 後 准 許 : (a) 在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兒 童 的 證 據 須 在 未 經 宣 誓 下 提 供, 並 能 作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 經 宣 誓 或 未 經 宣 誓 ) 的 佐 證 ; 以 及 (b) 兒 童 在 未 經 宣 誓 下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為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的 目 的, 可 錄 取 為 書 面 供 詞, 猶 如 該 證 據 是 在 宣 誓 下 提 供 的 一 樣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3.10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C 及 79D 條 准 許 在 高 等 法 院 區 域 法 院 或 裁 判 法 院 的 審 訊 中, 使 用 就 若 干 性 或 暴 力 罪 行 與 兒 童 證 人 錄 取 的 會 面 錄 影 紀 錄, 只 要 該 會 面 是 關 於 法 律 程 序 中 的 任 何 爭 論 事 宜 經 法 庭 許 可, 該 錄 影 紀 錄 可 用 作 為 證 據 根 據 第 79C 條,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才 可 接 納 錄 影 紀 錄 : (a) 兒 童 並 非 被 告 ; (b) 兒 童 能 出 席 接 受 盤 問 ( 假 定 程 序 已 發 展 至 此 階 段 ); 而 規 定 披 露 作 該 紀 錄 的 情 況 的 法 院 規 則 獲 妥 為 遵 從 3.11 專 業 人 士 應 緊 記 上 述 準 則, 錄 影 會 面 僅 適 用 於 兒 童 作 特 定 指 稱 的 個 案 或 懷 疑 涉 及 性 侵 犯 或 身 體 虐 待 的 個 案 3.12 決 定 錄 影 是 否 記 錄 證 據 的 適 當 媒 介 時, 應 同 時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指 稱 的 性 質 兒 童 的 年 齡 及 能 力, 以 及 兒 童 的 意 願 ( 如 適 當 的 話 )( 年 紀 較 大 的 兒 童 或 會 希 望 錄 取 口 供 和 出 庭 ); 此 外, 亦 應 考 慮 事 件 交 由 法 庭 審 理 的 可 能 性 3.13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B) 條 准 許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藉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方 式 在 庭 上 作 供, 並 接 納 錄 影 紀 錄 證 據 為 主 問 證 據

31 3.14 根 據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及 錄 影 紀 錄 證 據 規 則 ( 第 221J 章 ), 兒 童 證 人 於 獲 得 法 庭 的 許 可 後, 可 由 支 援 者 陪 同, 透 過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作 證 該 支 援 者 不 得 是 案 件 中 的 證 人 或 曾 參 與 案 件 調 查 工 作 的 調 查 人 員 社 署 已 聯 同 警 方 設 立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為 兒 童 證 人 提 供 支 援 者

32 第 三 章 的 附 件 I 有 關 保 護 兒 童 和 虐 待 兒 童 的 法 例 和 罪 行 A. 有 關 保 護 兒 童 的 法 例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第 4 條 兒 童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B 條 第 79C 條 第 79D 條 藉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提 供 的 證 據 錄 影 紀 錄 證 據 高 等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訂 立 規 則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及 錄 影 紀 錄 證 據 規 則 ( 第 221J 章 ) 第 3 條 在 證 人 是 易 受 傷 害 證 人 的 情 況 下 透 過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提 供 的 證 據 或 在 錄 影 紀 錄 獲 接 納 後 證 人 透 過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接 受 盤 問 時 提 供 的 證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第 74 條 第 78 條 常 任 秘 書 長 命 令 於 小 學 或 中 學 就 學 的 權 力 強 制 執 行 入 學 令 領 養 條 例 ( 第 290 章 )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3A 條 禁 止 作 出 某 些 付 款 對 廣 告 的 限 制 對 安 排 領 養 及 為 領 養 的 目 的 而 交 託 幼 年 人 的 限 制 擄 拐 和 管 養 兒 童 條 例 ( 第 512 章 )

33 B. 有 關 虐 待 兒 童 的 法 例 I. 性 侵 犯 罪 行 性 侵 犯 罪 行 指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和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的 下 列 其 中 一 條 條 文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第 VI 部 亂 倫 第 47 條 第 48 條 男 子 亂 倫 16 歲 或 以 上 女 子 亂 倫 第 XII 部 性 罪 行 及 相 關 的 罪 行 第 118 條 強 姦 第 118A 條 未 經 同 意 下 作 出 的 肛 交 第 118B 條 意 圖 作 出 肛 交 而 襲 擊 第 118C 條 由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或 與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同 性 肛 交 第 118D 條 與 21 歲 以 下 女 童 作 出 肛 交 第 118E 條 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作 出 肛 交 第 118F 條 非 私 下 作 出 的 同 性 肛 交 第 118G 條 促 致 他 人 作 出 同 性 肛 交 第 118H 條 由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或 與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嚴 重 猥 褻 作 為 第 118I 條 男 子 與 男 性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作 出 嚴 重 猥 褻 作 為 第 118J 條 男 子 與 男 子 非 私 下 作 出 的 嚴 重 猥 褻 作 為 第 118K 條 促 致 男 子 與 男 子 作 出 嚴 重 猥 褻 作 為 第 119 條 以 威 脅 促 致 他 人 作 非 法 的 性 行 為 第 120 條 以 虛 假 藉 口 促 致 他 人 作 非 法 的 性 行 為 第 121 條 施 用 藥 物 以 獲 得 或 便 利 作 非 法 的 性 行 為 第 122 條 猥 褻 侵 犯 第 123 條 與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性 交 第 124 條 與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性 交 第 125 條 與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性 交 第 126 條 拐 帶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女 童

34 第 127 條 第 128 條 第 129 條 第 130 條 第 131 條 第 132 條 第 133 條 第 134 條 第 135 條 第 136 條 第 137 條 第 138A 條 第 140 條 第 141 條 第 142 條 第 146 條 第 147 條 第 148 條 拐 帶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下 的 未 婚 女 童 為 使 她 與 人 性 交 拐 帶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離 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為 使 其 作 出 性 行 為 販 運 他 人 進 入 或 離 開 香 港 控 制 他 人 而 目 的 在 於 使 他 與 人 非 法 性 交 或 賣 淫 導 致 賣 淫 促 致 年 齡 在 21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與 人 非 法 性 交 促 致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與 人 非 法 性 交 禁 錮 他 人 為 使 他 與 人 性 交 或 禁 錮 他 人 於 賣 淫 場 所 導 致 或 鼓 勵 16 歲 以 下 女 童 或 男 童 賣 淫 ; 導 致 或 鼓 勵 他 人 與 其 性 交 或 向 其 猥 褻 侵 犯 導 致 或 鼓 勵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賣 淫 依 靠 他 人 賣 淫 的 收 入 為 生 利 用 促 致 或 提 供 未 滿 18 歲 的 人 以 製 作 色 情 物 品 或 作 真 人 色 情 表 演 准 許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或 男 童 經 常 前 往 或 置 身 於 處 所 或 船 隻 以 與 人 性 交 准 許 青 年 經 常 前 往 或 置 身 於 處 所 或 船 隻 以 作 出 性 交 賣 淫 肛 交 或 同 性 性 行 為 准 許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經 常 前 往 或 置 身 於 處 所 或 船 隻 以 作 出 性 交 賣 淫 或 同 性 性 行 為 向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為 不 道 德 目 的 而 唆 使 他 人 在 公 眾 地 方 的 猥 褻 行 為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印 刷 製 作 生 產 複 製 複 印 進 口 或 出 口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發 布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管 有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宣 傳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35 II. 殘 酷 罪 行 殘 酷 罪 行 指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第 26 條 或 第 27 條 所 述 的 罪 行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第 26 條 第 27 條 遺 棄 兒 童 以 致 生 命 受 危 害 對 所 看 管 兒 童 或 少 年 人 虐 待 或 忽 略 III.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威 脅 傷 害 兒 童 的 罪 行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威 脅 傷 害 兒 童 的 罪 行 指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的 下 列 其 中 一 條 條 文 所 述 的 罪 行, 可 循 簡 易 或 公 訴 程 序 審 訊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第 17 條 第 19 條 第 39 條 第 40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意 圖 造 成 身 體 嚴 重 傷 害 而 射 擊 企 圖 射 擊 傷 人 或 打 人 傷 人 或 對 他 人 身 體 加 以 嚴 重 傷 害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普 通 襲 擊 意 圖 販 賣 而 將 人 強 行 帶 走 或 禁 錮 拐 帶 14 歲 以 下 兒 童

36 第 三 章 的 附 件 II 保 護 及 虐 待 兒 童 條 例 適 用 範 圍 的 常 見 問 題 1.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虐 兒 個 案 的 施 虐 者 會 被 控 觸 犯 什 麼 罪 行? 虐 兒 行 為 的 形 式 層 出 不 窮, 現 時 並 無 任 何 特 定 條 例 是 關 於 虐 兒 罪 行 的 當 局 會 視 乎 虐 兒 的 行 為 及 情 況, 檢 控 虐 兒 個 案 的 施 虐 者, 例 如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檢 控 其 觸 犯 亂 倫 強 姦 猥 褻 侵 犯 或 非 法 性 交 等 罪 行, 又 或 根 據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檢 控 其 觸 犯 遺 棄 兒 童 以 致 生 命 受 危 害 虐 待 或 忽 略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或 普 通 襲 擊 等 罪 行 2. 誰 人 可 以 為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申 請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少 年 法 庭 在 自 行 動 議 下, 或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或 任 何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或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的 申 請 下, 信 納 任 何 兒 童 或 少 年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4(2) 條 為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可 就 該 兒 童 或 少 年 發 出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3.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發 出 的 法 庭 命 令 會 列 出 哪 些 裁 判 結 果? 法 庭 命 令 列 出 的 裁 判 結 果 因 應 每 宗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須 視 乎 兒 童 需 要 受 何 種 保 護 及 有 關 命 令 是 根 據 哪 一 條 特 定 條 文 發 出 而 定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法 庭 命 令 是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發 出 根 據 這 條 條 文, 少 年 法 庭 倘 信 納 任 何 兒 童 或 少 年 為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可 在 法 庭 命 令 中 列 明 下 述 任 何 一 項 或 全 部 的 裁 決 : (a) (b) 委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為 該 兒 童 或 少 年 的 法 定 監 護 人 ; 或 將 該 兒 童 或 少 年 付 託 予 任 何 願 意 負 責 照 顧 他 的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士 是 否 其 親 屬, 或 將 該 兒 童 付 託 予 任 何 願 意 負 責 照 顧 他 的 機 構 ; 或

37 (c) (d) 命 令 該 兒 童 或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辦 理 擔 保 手 續, 保 證 對 他 作 出 適 當 的 照 顧 及 監 護 ; 或 下 令 將 該 兒 童 或 少 年 交 由 法 庭 為 此 目 的 而 委 任 的 人 士 監 管 一 段 指 明 的 期 間, 以 不 超 過 3 年 為 限 4. 如 懷 疑 到 診 所 求 診 的 兒 童 是 虐 兒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但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卻 拒 絕 帶 該 兒 童 往 醫 院 接 受 進 一 步 檢 查 或 把 該 兒 童 轉 介 社 會 工 作 者 ( 下 稱 社 工 ) 跟 進, 我 們 可 以 怎 樣 做?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E 及 34F 條, 任 何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或 警 署 警 長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如 認 為 看 來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急 需 接 受 內 科 或 外 科 護 理 或 治 療, 可 將 其 帶 往 醫 院 5. 如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的 父 母 拒 絕 讓 受 虐 兒 童 留 院 接 受 檢 查, 我 們 可 以 怎 樣 做? 如 社 署 的 獲 授 權 社 工 已 根 據 上 文 第 4 條 問 題 所 列 的 程 序 安 排 了 有 關 兒 童 / 少 年 入 院, 便 可 援 引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F 條 採 取 行 動 該 條 文 列 明 獲 安 排 入 院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如 必 需 住 院 接 受 內 科 或 外 科 護 理 或 治 療, 則 在 該 段 期 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將 其 羈 留 在 該 醫 院 內 6. 如 受 虐 兒 童 獲 安 排 入 院 後,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拒 絕 披 露 該 兒 童 或 他 們 過 往 的 經 歷 或 拒 絕 讓 該 兒 童 接 受 檢 查, 我 們 可 以 怎 樣 做? 現 時 並 無 法 定 條 文 強 制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父 / 母 ) 披 露 他 / 她 或 其 子 女 過 往 的 經 歷 一 般 而 言, 如 受 虐 兒 童 急 需 接 受 內 科 或 外 科 治 療, 但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不 同 意 將 該 兒 童 送 院 接 受 檢 查, 警 署 警 長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或 任 何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授 權 的 人 士, 可 以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F 條 將 該 兒 童 帶 往 醫 院 如 該 兒 童 必 需 住 院 接 受 內 科 或 外 科 護 理 或 治 療, 則 在 該 段 期 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將 其 留 在 醫 院 內

38 如 受 虐 兒 童 有 生 命 之 虞 或 情 況 危 殆, 須 立 即 接 受 醫 療 檢 驗 或 治 療, 而 主 診 醫 生 又 認 為 情 況 緊 急, 為 該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必 須 進 行 治 療, 則 可 無 需 事 先 取 得 有 關 方 面 的 同 意 便 為 該 兒 童 進 行 治 療 如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是 虐 兒 個 案 的 疑 犯, 而 他 / 她 堅 持 不 准 醫 生 或 法 醫 科 醫 生 為 該 兒 童 檢 查, 但 該 兒 童 又 無 能 力 對 是 否 接 受 檢 查 一 事 表 示 同 意, 有 關 人 員 ( 例 如 社 工 ) 會 繼 續 向 非 施 虐 者 的 父 / 母 / 監 護 人 解 釋 安 排 該 兒 童 接 受 身 體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以 取 得 其 同 意 為 該 兒 童 檢 查 如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母 監 護 人 最 終 仍 拒 絕 讓 該 兒 童 接 受 醫 療 檢 驗, 在 這 特 殊 情 況 下, 經 過 有 關 醫 生 ( 包 括 法 醫 科 醫 生 ) 社 署 社 工 和 警 方 全 面 考 慮 個 案 的 需 要 後, 社 署 社 工 可 行 使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向 法 庭 申 請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充 當 該 兒 童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若 申 請 獲 批,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即 可 授 權 安 排 法 醫 科 醫 生 為 該 兒 童 進 行 所 需 的 檢 查 另 一 方 法 是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45A(1) 條 向 監 護 或 控 制 該 兒 童 的 人 士 發 出 通 知 書, 規 定 有 關 人 士 交 出 該 兒 童, 讓 醫 生 評 估 該 兒 童 曾 受 到 的 對 待 7. 如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母 在 該 兒 童 完 成 治 療 後 但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堅 持 將 該 兒 童 帶 離 醫 院, 我 們 可 以 怎 樣 做?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母 在 該 兒 童 完 成 治 療 後 有 權 將 其 帶 離 醫 院, 但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須 審 慎 評 估 讓 該 兒 童 在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返 家 是 否 適 當 和 可 行 如 認 為 該 兒 童 不 宜 返 家 但 其 父 母 拒 絕 / 拒 絕 合 作, 便 可 援 引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將 該 兒 童 留 在 醫 院 內 或 帶 往 收 容 所 8. 警 方 有 時 需 要 將 某 名 兒 童 帶 離 醫 院 以 便 就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進 行 錄 影 晤 談 如 該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沒 有 簽 署 暫 時 出 院 返 家 同 意 書, 醫 院 員 工 應 怎 樣 做?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一 名 成 年 人 ( 即 警 務 人 員 社 工 或 受 聘 於 政 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與 一 名 兒

39 童 就 襲 擊 或 性 虐 待 罪 行 會 面 的 錄 影 紀 錄, 獲 法 庭 認 定 為 可 接 納 的 證 據 如 警 方 或 社 署 決 定 將 兒 童 帶 離 醫 院 以 進 行 錄 影 晤 談, 便 須 承 擔 遵 從 有 關 規 則 或 規 例 行 事 的 責 任, 包 括 需 要 事 先 取 得 該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 如 有 的 話 ) 的 同 意 院 方 首 要 關 注 的 事 項, 是 根 據 臨 床 診 斷 的 結 果 決 定 該 兒 童 是 否 適 宜 暫 時 離 院 進 行 晤 談 如 該 兒 童 不 宜 暫 時 出 院 進 行 晤 談, 醫 生 須 向 警 方 清 楚 表 達 其 意 見 如 警 方 仍 然 堅 持 要 將 該 兒 童 帶 離 醫 院, 醫 院 員 工 便 需 要 記 錄 與 警 方 討 論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內 容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任 何 有 關 留 院 兒 童 的 事 宜 ( 包 括 暫 時 出 院 ) 均 需 要 取 得 其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這 是 院 方 須 堅 守 的 立 場, 應 向 警 方 解 釋 清 楚 不 過, 醫 院 員 工 並 無 責 任 評 估 警 方 就 某 宗 個 案 所 採 取 的 特 定 行 動 是 否 必 需 及 / 或 合 法 如 警 方 在 未 有 取 得 該 兒 童 父 母 的 同 意 下 堅 持 要 將 該 兒 童 帶 離 醫 院, 醫 院 員 工 便 需 要 記 錄 與 警 方 討 論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內 容 如 院 方 懷 疑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不 知 道 警 方 採 取 的 行 動, 便 應 聯 絡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醫 院 員 工 應 向 警 方 解 釋 這 是 他 們 的 職 責 及 此 舉 的 目 的, 並 可 要 求 警 方 立 即 通 知 該 兒 童 父 母 的 其 中 一 方 ( 除 非 記 錄 明 確 顯 示 警 方 禁 止 院 方 這 樣 做 ) 醫 院 員 工 同 樣 需 要 記 錄 與 警 方 和 父 母 討 論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內 容, 以 及 院 方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9. 如 虐 兒 的 指 控 其 後 並 不 成 立,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資 料 提 供 者 是 否 需 要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不 需 要

40 第 三 章 的 附 件 III 在 不 同 法 例 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定 義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兒 童 指 未 屆 14 歲 的 人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兒 童 指 不 足 15 歲 的 人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兒 童 指 被 審 理 任 何 關 於 其 案 件 的 法 庭 認 為 是 未 滿 14 歲 的 人, 而 少 年 則 指 法 庭 認 為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行 使 任 何 權 力 的 人 認 為 年 齡 在 14 歲 或 以 上 但 未 滿 18 歲 的 人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兒 童 指 以 下 的 人 : (a) 在 性 虐 待 罪 行 的 個 案 中 : (i) 指 不 足 17 歲 的 人 ; 或 (ii) 就 該 條 例 第 79C 條 而 言, 則 指 不 足 18 歲 的 人 ( 如 接 受 第 79C 條 適 用 的 錄 影 紀 錄 的 人 當 其 時 不 足 17 歲 ); 或 (b) 在 該 條 例 適 用 的 罪 行 的 個 案 中 ( 性 虐 待 罪 行 除 外 ) : (i) 指 不 足 14 歲 的 人 ; 或 (ii) 就 該 條 例 第 79C 條 而 言, 則 指 不 足 15 歲 的 人 ( 如 接 受 第 79C 條 適 用 的 錄 影 紀 錄 的 人 當 其 時 不 足 14 歲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第 579 章 ) 兒 童 指 未 滿 16 歲 的 人 領 養 條 例 ( 第 290 章 ) 幼 年 人 指 18 歲 以 下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已 婚 或 曾 結 婚 的 人

41 第 四 章 共 用 資 料 及 保 密 原 則 主 導 原 則 4.1 專 業 人 士 應 把 在 執 行 職 務 的 過 程 中 所 得 的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因 為 不 論 在 法 律 上 或 道 德 上, 私 隱 權 均 受 到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四 條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普 通 法 及 專 業 操 守 指 引 保 障 不 過,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如 有 需 要 披 露 資 料 以 防 止 對 兒 童 造 成 可 預 見 的 傷 害, 則 可 視 乎 情 況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普 通 法 的 保 密 責 任 4.2 法 庭 認 同 社 會 工 作 者 及 律 師 等 專 業 人 士 對 諮 詢 其 意 見 的 人 士 負 有 資 料 保 密 的 責 任, 如 他 們 在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違 反 該 項 責 任, 法 庭 可 加 以 干 預, 判 令 損 害 賠 償 或 發 出 禁 制 令 禁 止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雖 然 出 發 點 是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資 料 來 源 必 須 保 密, 但 或 有 一 些 情 況 是 具 充 分 理 由 披 露 資 料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角 色 是 平 衡 堅 守 與 違 反 保 密 原 則 的 利 益, 有 關 情 況 包 括 披 露 資 料 符 合 當 事 人 抑 或 提 供 資 料 人 士 的 利 益, 即 需 要 知 道 的 例 外 情 況 4.3 為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虐 待,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有 必 要 在 需 要 知 道 的 情 況 下 共 用 資 料, 以 便 進 行 危 機 評 估, 以 及 提 供 適 時 和 適 當 的 介 入 服 務 4.4 與 保 護 兒 童 相 關 的 資 料 包 括 : (a) 兒 童 的 健 康 及 發 展,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傷 害 ; (b) 家 長 / 照 顧 者 照 顧 兒 童 的 能 力, 其 能 力 可 能 會 對 所 照 顧 的 兒 童 構 成 危 險 ; (c) 可 能 會 對 兒 童 造 成 傷 害 的 行 為 ; 以 及 (d) 對 兒 童 造 成 的 實 際 傷 害 4.5 在 共 用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應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42 4.6 醫 生 須 遵 守 的 病 人 資 料 保 密 原 則 及 披 露 醫 療 資 料 原 則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I 4.7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須 遵 守 的 交 換 服 務 對 象 資 料 原 則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II 4.8 社 會 工 作 者 根 據 註 冊 社 會 工 作 者 工 作 守 則 須 遵 守 的 原 則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III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4.9 共 用 個 人 資 料 受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下 稱 該 條 例 ) 管 制, 該 條 例 規 管 資 料 使 用 者 收 集 持 有 處 理 和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並 容 許 任 何 個 人 提 出 查 閱 和 改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專 業 人 士 在 收 集 和 共 用 資 料 時, 應 遵 守 該 條 例 附 表 1 所 載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第 1 原 則 第 2 原 則 第 3 原 則 第 4 原 則 第 5 原 則 第 6 原 則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保 留 期 間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 - 資 訊 須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提 供 -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詳 細 內 容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IV) 共 用 資 料 原 則 4.10 根 據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除 非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否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把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 包 括 披 露 或 移 轉 ) 下 列 目 的 以 外 的 目 的 :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時 會 將 其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或 直 接 與 該 目 的 有 關 的 目 的 4.11 如 使 用 披 露 或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憑 藉 該 條 例 第 VIII 部 豁 免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原 則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則 該 條 例 准 許 為 不 同

43 的 目 的, 以 及 在 未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下 使 用 披 露 或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4.12 該 條 例 第 58 條 訂 明, 如 遵 守 第 3 原 則 的 條 文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罪 行 的 偵 測 或 防 止 或 不 合 法 或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的 防 止 排 除 或 糾 正 ( 包 括 懲 處 ), 則 可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原 則 所 管 限 ; 因 此, 如 使 用 和 共 用 資 料 的 目 的 是 進 行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或 相 關 的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則 可 援 引 第 3 原 則 4.13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59 條, 如 引 用 第 3 原 則 相 當 可 能 會 對 資 料 當 事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個 人 的 身 體 健 康 或 精 神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則 與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身 體 健 康 或 精 神 健 康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該 原 則 所 管 限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醫 生 院 護 幼 兒 工 作 員 ) 為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嚴 重 的 身 體 及 / 或 精 神 損 害, 可 引 用 此 項 豁 免 條 文, 在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下, 與 其 他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共 用 服 務 使 用 者 ( 包 括 懷 疑 施 虐 者 及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 的 健 康 記 錄 4.14 處 理 根 據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提 出 的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要 求 時, 一 如 該 條 例 第 58(1)(a) (b) 及 (d) 條 和 59(a) 條 所 載,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發 放 個 人 資 料 ( 為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及 相 關 的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而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任 何 可 能 因 此 而 進 行 的 訴 訟 及 保 護 兒 童 的 工 作, 則 可 免 受 查 閱 及 更 正 資 料 的 要 求 所 管 限 4.15 任 何 人 ( 包 括 受 虐 兒 童 ) 如 披 露 一 宗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時 要 求 保 密, 專 業 人 士 應 向 該 人 解 釋, 以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首, 不 能 如 此 承 諾 保 密 措 施 4.16 雖 然 有 關 資 料 的 使 用 在 上 文 第 4.9 至 4.10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可 免 受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所 管 限, 但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專 業 人 士 只 應 披 露 最 少 量 的 機 密 資 料 以 達 到 預 期 的 目 的, 並 應 只 透 露 直 接 與 披 露 資 料 的 目 的 有 關 的 資 料

44 4.17 除 非 可 確 保 資 料 保 密, 否 則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應 討 論 機 密 資 料, 因 此 應 避 免 在 公 眾 或 半 公 眾 地 方, 例 如 走 廊 通 道 等 候 室 升 降 機 及 餐 廳, 討 論 機 密 資 料 4.18 所 有 專 業 人 士 都 應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確 保 透 過 電 腦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和 電 話 錄 音 機, 以 及 其 他 電 子 或 電 腦 科 技 ( 例 如 傳 呼 機 的 留 言 服 務 ) 轉 送 給 其 他 人 士 的 資 料 保 密, 並 應 避 免 披 露 可 識 別 個 人 身 分 的 資 料 4.19 所 有 專 業 人 士 都 不 應 為 教 育 或 培 訓 的 目 的, 又 或 為 向 所 屬 機 構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尋 求 意 見 而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披 露 可 識 別 服 務 使 用 者 身 分 的 資 料, 除 非 得 到 服 務 使 用 者 同 意 披 露 機 密 資 料, 則 作 別 論 4.20 即 使 個 案 已 結 束, 所 有 專 業 人 士 仍 應 根 據 先 前 的 原 則, 把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資 料 保 密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4.21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是 一 套 電 腦 化 記 錄 系 統, 不 但 具 有 個 案 登 記 和 個 案 查 詢 的 功 能, 而 且 有 助 統 計 研 究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 (a) (b) (c) (d) 透 過 簡 易 的 查 詢 機 制, 確 定 某 個 案 是 否 任 何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從 而 促 進 有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並 屬 該 系 統 登 記 使 用 者 的 政 府 部 門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溝 通 ; 搜 集 及 編 製 所 有 已 知 及 / 或 有 危 機 的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中 受 虐 兒 童 及 施 虐 者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確 定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包 括 識 別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一 般 概 況 及 特 徵 ; 監 督 重 要 資 料 的 定 期 更 新 及 檢 討, 以 盡 量 確 保 統 計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 以 及 促 進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服 務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包 括 籌 劃 公 眾 教 育 宣 傳 活 動, 藉 此 預 防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發 生 (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VI, 以 供 參 考 )

45 4.22 所 有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的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包 括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感 化 辦 事 處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單 位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單 位 綜 合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中 心 等, 都 可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登 記 虐 待 兒 童 及 有 被 虐 待 危 機 的 兒 童 的 個 案 透 過 查 詢 機 制, 登 記 使 用 者 ( 包 括 主 任 / 督 導 / 本 段 所 述 的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高 級 醫 生 / 主 管 醫 生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指 定 警 員 ) 均 可 查 詢 某 個 案 是 否 任 何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4.23 除 保 存 已 舉 報 個 案 的 記 錄 和 提 供 個 案 查 詢 服 務 外,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還 出 版 年 度 統 計 報 告, 提 供 新 舉 報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一 般 概 況 資 料 4.24 雖 然 告 知 資 料 當 事 人 會 把 其 個 人 資 料 移 交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是 良 好 的 做 法, 但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專 業 人 士 可 無 需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 (a) (b) 如 舉 報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收 集 受 害 人 及 其 他 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包 括 處 理 和 調 查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以 及 計 劃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的 服 務, 則 或 可 辯 稱 把 資 料 移 交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用 作 第 4.21(a) 至 (d) 段 所 述 的 目 的, 是 與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或 即 使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的 目 的 有 別 於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但 如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不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虐 兒 個 案 的 調 查 偵 測 或 預 防 工 作, 則 可 援 引 該 條 例 第 58 條,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原 則 所 管 限 常 見 問 題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V, 以 供 參 考

46 第 四 章 的 附 件 I 醫 生 與 保 密 問 題 根 據 醫 學 倫 理 國 際 守 則 ( 1983 年 世 界 醫 學 會 會 議 ) 醫 生 對 病 人 的 責 任 醫 生 須 遵 守 絕 對 保 密 原 則, 即 使 病 人 已 經 逝 世 亦 應 如 此, 除 非 有 關 資 料 的 保 密 會 危 害 他 人 根 據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零 年 ) 第 三 部 分 A, 醫 生 須 就 病 人 醫 療 資 料 的 保 密 和 披 露 遵 從 下 述 守 則 : 1.4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醫 療 資 料 醫 生 應 先 徵 得 病 人 同 意, 才 可 向 不 涉 及 醫 療 轉 介 事 宜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任 何 醫 療 資 料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醫 生 可 在 未 徵 得 病 人 同 意 下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其 醫 療 資 料, 例 如 : (i)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證 實 符 合 公 眾 或 個 人 利 益, 因 為 未 能 披 露 適 當 資 料 可 能 會 導 致 有 關 病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死 亡 或 嚴 重 受 傷 ; (ii) 法 例 規 定 須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不 過, 醫 生 在 披 露 醫 療 資 料 前,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支 持 及 反 對 披 露 資 料 的 論 據, 並 準 備 提 出 支 持 有 關 決 定 的 理 由 如 有 疑 問, 應 與 經 驗 豐 富 的 同 事 商 討 或 向 醫 務 辯 護 機 構 專 業 協 會 或 道 德 事 務 委 員 會 求 助 此 外, 醫 生 應 知 悉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條 文, 並 充 分 顧 及 該 條 例 所 規 定 有 關 醫 生 的 責 任 及 法 律 責 任, 尤 其 應 知 悉 病 人 有 權 查 閱 和 改 正 醫 療 記 錄 內 的 資 料, 以 及 在 哪 些 情 況 下 可 拒 絕 病 人 行 使 這 些 權 利

47 第 四 章 的 附 件 II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與 保 密 問 題 根 據 專 業 守 則 (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一 九 九 八 年 ) 第 8 章, 香 港 心 理 學 會 會 員 就 服 務 對 象 資 料 的 傳 達, 須 遵 從 下 述 守 則 : 8.1 擬 備 報 告 時 如 須 大 量 引 用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的 著 作, 須 就 把 該 份 資 料 納 入 報 告 一 事 先 徵 求 有 關 人 士 的 同 意, 並 在 報 告 內 列 明 資 料 的 出 處 8.2 只 可 向 有 資 格 分 析 及 善 用 有 關 資 料 的 人 士 披 露 心 理 測 驗 的 分 數 一 般 而 言, 會 傳 達 經 分 析 後 的 心 理 測 驗 結 果 而 不 是 測 驗 的 分 數 8.3 滙 報 從 心 理 測 驗 得 出 只 供 學 校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或 業 界 作 自 我 評 核 之 用 的 數 據 時, 須 小 心 謹 慎 如 有 需 要, 應 把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機 構 跟 進 及 為 個 別 人 士 提 供 輔 導 8.4 所 有 口 頭 及 書 面 心 理 報 告 應 是 直 接 關 於 正 在 處 理 的 問 題, 並 盡 可 能 簡 潔 明 確, 以 及 經 充 分 考 慮 閱 讀 報 告 的 人 的 資 歷 及 理 解 能 力 8.5 如 僱 用 會 員 的 機 構 欲 從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或 機 構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的 心 理 狀 況 數 據, 有 關 會 員 須 設 法 令 人 信 服 他 本 人 才 是 索 取 及 向 機 構 內 其 他 人 士 傳 達 這 些 資 料 的 適 當 人 選 8.6 如 沒 有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或 有 關 人 士 的 批 准, 不 得 披 露 任 何 可 能 會 暴 露 他 們 身 分 的 機 密 資 料

48 第 四 章 的 附 件 III 社 會 工 作 者 與 保 密 問 題 社 會 工 作 者 工 作 守 則 (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局 一 九 九 八 年 ) 下 有 關 服 務 對 象 的 工 作 守 則 列 明 : 3. 社 工 應 盡 可 能 協 助 服 務 對 象 知 曉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保 密 原 則 會 受 到 規 限, 並 使 他 們 清 楚 知 道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在 公 開 個 案 資 料 時, 社 工 應 採 取 必 要 及 負 責 任 的 措 施, 刪 除 一 切 可 以 識 別 個 案 中 人 士 身 分 的 資 料, 並 須 盡 可 能 事 先 取 得 其 服 務 對 象 及 僱 用 機 構 的 同 意 下 文 載 列 摘 錄 自 社 會 工 作 者 工 作 守 則 實 務 指 引 (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局 二 零 零 零 年 ) 的 若 干 部 分, 以 供 參 考 : 實 務 指 引 : 3.5 社 工 必 須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及 社 工 的 僱 用 機 構 知 情 同 意, 始 能 發 放 服 務 對 象 的 資 料 ; 如 社 工 認 為 服 務 對 象 沒 有 能 力 作 出 適 當 判 斷, 則 必 須 取 得 其 監 護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在 向 與 服 務 對 象 並 無 緊 密 關 係 的 人 士 ( 例 如 : 鄰 居 工 作 夥 伴 校 內 教 師 等 ) 提 供 個 案 資 料 時, 社 工 應 合 理 刪 除 任 何 可 能 揭 露 服 務 對 象 身 分 的 內 容 如 有 必 要 披 露 服 務 對 象 的 個 人 資 料, 社 工 應 先 取 得 其 同 意, 並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有 能 力 估 計 其 決 定 的 後 果 3.6 當 有 充 分 證 據 顯 示 服 務 對 象 或 可 能 受 其 行 為 影 響 人 士 的 安 全 或 利 益 亟 待 關 注 時, 社 工 即 使 未 有 在 事 前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的 同 意, 亦 應 採 取 其 認 為 必 需 的 步 驟 通 知 有 關 的 第 三 者 至 於 社 工 應 否 將 超 越 保 密 規 限 的 情 況 知 會 服 務 對 象, 則 需 用 常 理 去 判 定 所 關 注 的 事 會 否 因 而 惡 化 3.8 服 務 對 象 有 權 知 道 在 他 們 的 個 案 檔 案 內 存 放 了 那 些 關 於 其 個 人 的 資 料, 以 及 有 權 查 閱 由 其 提 供 或 因 此 而 引 發 的 資 料, 例 如 社 工 的 意 見 判 斷 處 理 計 劃 等 服 務 對 象 亦 可 查 閱 從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或 因 而 引 發 的 資 料 除 非 服 務 對 象 在 社 工 接 觸 這 些 來 源 前 已 放 棄 了 權 利, 否 則 社 工 在 行 動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知 情 同 意 如 有 充 分 證 據 顯 示 服 務 對 象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會

49 危 害 服 務 對 象 或 有 關 人 士 的 安 全 或 利 益 而 亟 待 關 注 時, 服 務 對 象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的 權 利 始 會 受 到 限 制 如 服 務 對 象 的 監 護 人 欲 索 取 有 關 服 務 對 象 的 資 料, 必 須 先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的 知 情 同 意, 同 時, 社 工 亦 須 判 斷 服 務 對 象 有 否 能 力 作 出 適 當 的 決 定 及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是 否 符 合 本 身 利 益 3.10 如 警 方 要 求 社 工 提 供 有 關 其 服 務 對 象 的 個 人 資 料, 社 工 應 先 取 得 服 務 對 象 的 知 情 同 意 在 有 需 要 時, 社 工 應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衡 量 提 供 資 料 會 否 危 害 服 務 對 象 或 其 他 人 士 的 人 身 安 全 或 利 益 如 警 方 有 搜 查 令, 則 社 工 須 與 警 方 合 作, 提 供 基 本 及 必 要 的 資 料

50 第 四 章 附 件 IV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摘 錄 自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附 表 1) 1. 第 1 原 則 -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及 方 式 (1) 除 非 - (a)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了 直 接 與 將 會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職 能 或 活 動 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b) 在 符 合 (c) 段 的 規 定 下, 資 料 的 收 集 對 該 目 的 是 必 需 的 或 直 接 與 該 目 的 有 關 的 ; 及 (c) 就 該 目 的 而 言, 資 料 屬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否 則 不 得 收 集 資 料 (2) 個 人 資 料 須 以 - (a) 合 法 ; 及 (b) 在 有 關 個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屬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3) 凡 從 或 將 會 從 某 人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而 該 人 是 資 料 當 事 人,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 (a) 他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之 時 或 之 前, 以 明 確 或 暗 喻 方 式 而 獲 告 知 - (i)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抑 或 是 可 自 願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及 (ii) ( 如 他 有 責 任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他 若 不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便 會 承 受 的 後 果 ; 及 (b) 他 - (i) 在 該 等 資 料 被 收 集 之 時 或 之 前, 獲 明 確 告 知 - (A) 該 等 資 料 將 會 用 於 甚 麼 目 的 ( 須 一 般 地 或 具 體 地 說 明 該 等 目 的 ) ; 及 (B) 該 等 資 料 可 能 移 轉 予 甚 麼 類 別 的 人 ; 及 (ii) 在 該 等 資 料 首 次 用 於 它 們 被 收 集 的 目 的 之 時 或 之 前, 獲 明 確 告 知

51 (A) (B) 他 要 求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及 要 求 改 正 該 等 資 料 的 權 利 ; 該 等 要 求 可 向 其 提 出 的 個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但 在 以 下 情 況 屬 例 外 : 該 等 資 料 是 為 了 在 本 條 例 第 VIII 部 中 指 明 為 個 人 資 料 就 其 而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6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條 文 所 管 限 的 目 的 而 收 集, 而 遵 守 本 款 條 文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該 目 的 2. 第 2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保 留 期 間 (1)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 (a) 確 保 在 顧 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是 準 確 的 ; (b) 若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在 顧 及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該 等 個 人 資 料 是 不 準 確 時, 確 保 - (i) 除 非 該 等 理 由 不 再 適 用 於 該 等 資 料 ( 不 論 是 藉 着 更 正 該 等 資 料 或 其 他 方 式 ) 及 在 此 之 前, 該 等 資 料 不 得 使 用 於 該 目 的 ; 或 (ii) 該 等 資 料 被 刪 除 ; (c) 在 於 有 關 個 案 的 整 體 情 況 下 知 悉 以 下 事 項 屬 切 實 可 行 時 - (i) 在 指 定 日 當 日 或 之 後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顧 及 該 等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下, 在 要 項 上 是 不 準 確 的 ; 及 (ii) 該 等 資 料 在 如 此 披 露 時 是 不 準 確 的, 確 保 第 三 者 - (A) 獲 告 知 該 等 資 料 是 不 準 確 的 ; 及 (B) 獲 提 供 所 需 詳 情, 以 令 他 能 在 顧 及 該 目 的 下 更 正 該 等 資 料 (2)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將 其 保 存 以 貫 徹 該 等 資 料 被 使 用 於 或 會 被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所 需 的 時 間

52 3. 第 3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如 無 有 關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用 於 下 列 目 的 以 外 的 目 的 - (1)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時 會 將 其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 或 (2) 直 接 與 (1) 段 所 提 述 的 目 的 有 關 的 目 的 4. 第 4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由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採 用 不 能 切 實 可 行 地 予 以 查 閱 或 處 理 的 形 式 的 資 料 ) 受 保 障 而 不 受 未 獲 准 許 的 或 意 外 的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或 其 他 使 用 所 影 響, 尤 其 須 考 慮 - (1) 該 等 資 料 的 種 類 及 如 該 等 事 情 發 生 便 能 造 成 的 損 害 ; (2) 儲 存 該 等 資 料 的 地 點 ; (3) 儲 存 該 等 資 料 的 設 備 所 包 含 ( 不 論 是 藉 自 動 化 方 法 或 其 他 方 法 ) 的 保 安 措 施 ; (4) 為 確 保 能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的 人 的 良 好 操 守 審 慎 態 度 及 辦 事 能 力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 及 (5) 為 確 保 在 保 安 良 好 的 情 況 下 傳 送 該 等 資 料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5. 第 5 原 則 - 資 訊 須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提 供 須 採 取 所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任 何 人 - (1) 能 確 定 資 料 使 用 者 在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實 務 ; (2) 能 獲 告 知 資 料 使 用 者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 及 (3) 能 獲 告 知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為 或 將 會 為 甚 麼 主 要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6. 第 6 原 則 -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 (1) 確 定 資 料 使 用 者 是 否 持 有 他 屬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2) 要 求 - (i)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查 閱 ; (ii) 在 支 付 並 非 超 乎 適 度 的 費 用 ( 如 有 的 話 ) 下 查 閱 ; (iii) 以 合 理 方 式 查 閱 ; 及 (iv) 查 閱 採 用 清 楚 易 明 的 形 式 的, 個 人 資 料 ;

53 (3) 在 (2) 段 所 提 述 的 要 求 被 拒 絕 時 獲 提 供 理 由 ; (4) 反 對 (3) 段 所 提 述 的 拒 絕 ; (5) 要 求 改 正 個 人 資 料 ; (6) 在 (5) 段 所 提 述 的 要 求 被 拒 絕 時 獲 提 供 理 由 ; 及 (7) 反 對 (6) 段 所 提 述 的 拒 絕

54 第 四 章 附 件 V 共 用 資 料 及 保 密 事 宜 的 常 見 問 題 1. 如 有 兒 童 向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教 師 幼 兒 工 作 員 ) 披 露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並 要 求 專 業 人 士 把 資 料 保 密, 不 要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事 件, 該 名 專 業 人 士 應 怎 樣 做? 雖 然 專 業 人 士 應 關 注 該 名 兒 童 的 憂 慮, 但 應 向 他 / 她 解 釋, 為 其 最 佳 利 益 而 未 能 作 出 有 關 承 諾, 取 而 代 之 的 做 法 是 向 他 / 她 保 證, 任 何 跟 進 行 動 均 旨 在 保 障 其 最 佳 利 益 此 外, 專 業 人 士 還 應 進 行 適 時 的 危 機 評 估, 以 協 助 該 名 兒 童 盡 快 得 到 支 援 服 務 2. 為 保 護 兒 童 而 向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口 頭 披 露 兒 童 受 害 人 的 有 關 資 料 會 否 觸 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根 據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除 非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否 則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得 把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 包 括 披 露 或 移 轉 ) 下 列 目 的 以 外 的 目 的 : 在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時 會 將 其 使 用 於 的 目 的 或 任 何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如 使 用 披 露 或 移 轉 個 人 資 料 憑 藉 該 條 例 第 VIII 部 豁 免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原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所 管 限, 則 該 條 例 准 許 為 不 同 的 目 的, 以 及 在 未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下 使 用 ( 包 括 披 露 或 移 轉 ) 個 人 資 料 該 條 例 第 58 條 訂 明, 如 遵 守 第 3 原 則 的 條 文 相 當 可 能 會 損 害 罪 行 的 偵 測 或 防 止 或 不 合 法 或 嚴 重 不 當 的 行 為 的 防 止 排 除 或 糾 正 ( 包 括 懲 處 ), 則 可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原 則 所 管 限 ; 因 此, 如 使 用 和 共 用 資 料 的 目 的 是 進 行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或 相 關 的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則 可 援 引 第 3 原 則 3. 主 管 醫 生 可 如 何 使 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醫 生 / 主 管 醫 生 可 登 記 成 為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以 便 使 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查 詢 系 統 他 們 應 填 妥 附 錄 VI 附 件

55 1 的 登 記 使 用 者 記 錄 表,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遞 交 其 機 構 及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資 料 如 有 變 動, 須 即 時 更 新 資 料 4. 主 管 醫 生 在 啟 動 保 護 兒 童 機 制 前, 可 否 在 有 合 理 懷 疑 的 情 況 下, 查 詢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可 以, 但 該 主 管 醫 生 必 須 是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登 記 使 用 者 5. 向 警 方 作 供 時 應 提 供 哪 一 類 資 料? 警 方 在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的 舉 報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兒 童 的 安 全 和 最 佳 利 益, 尤 其 因 為 施 虐 者 往 往 是 兒 童 的 近 親 或 照 顧 者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警 方 會 展 開 深 入 的 調 查, 以 搜 集 證 據, 包 括 受 害 人 及 證 人 的 證 供 案 件 證 物 醫 療 / 法 醫 鑑 證,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環 境 證 據, 從 而 確 立 有 關 指 稱 的 真 偽 如 發 現 任 何 罪 行 的 證 據, 會 拘 捕 施 虐 者 警 方 如 要 對 施 虐 者 提 出 檢 控, 必 須 有 足 夠 證 據, 而 證 供 則 尤 為 重 要 由 於 任 何 第 一 手 資 料 或 有 關 指 稱 罪 行 受 害 人 證 人 懷 疑 施 虐 者, 以 至 其 他 相 關 事 件 的 直 接 資 料 均 與 調 查 工 作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警 方 會 就 這 些 事 實 為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錄 取 一 份 詳 細 的 口 供 由 於 在 與 專 業 人 士 會 面 或 接 觸 的 過 程 中, 受 害 人 往 往 會 在 某 階 段 親 身, 或 透 過 電 話, 或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方 式 向 專 業 人 士 披 露 若 干 可 能 對 調 查 或 檢 控 大 有 幫 助 的 資 料, 這 類 通 訊 的 詳 細 內 容 至 為 重 要 不 論 以 書 面 報 告 錄 音 / 錄 影 記 錄 或 其 他 形 式, 專 業 人 士 應 提 供 這 類 會 面 / 接 觸 的 詳 細 記 錄, 包 括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所 涉 及 的 人 物 通 訊 的 目 的 事 件 經 過 及 個 人 觀 察 所 得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第 VIII 部 就 收 集 和 移 轉 資 料 提 供 特 定 的 豁 免 條 文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58(2) 條, 如 披 露 資 料 是 有 關 罪 行 的 防 止 / 偵 測 犯 罪 者 的 拘 捕 / 檢 控 或 不 合 法 行 為 的 排 除 / 糾 正 等, 則 向 警 方 披 露 受 害 人 及 任 何 與 調 查 工 作 有 關 的 其 他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獲 豁 免 而 不 受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所 管 限

56 第 三 部 分 跨 專 業 合 作

57 第 五 章 個 案 主 管 及 跨 專 業 合 作 主 導 原 則 5.1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虐 待 是 可 能 接 觸 兒 童 的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的 共 同 責 任 5.2 專 業 人 士 應 首 先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即 時 安 全 5.3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在 不 同 的 介 入 階 段 或 會 持 不 同 意 見,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專 業 人 士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達 成 共 識, 並 緊 記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5.4 參 照 第 四 章 共 用 資 料 及 保 密 原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有 份 協 助 兒 童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按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共 用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人 的 資 料 5.5 如 非 必 要, 不 應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個 案 主 管 5.6 為 方 便 協 調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以 及 減 輕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經 歷 對 有 關 兒 童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和 創 傷, 應 採 用 個 案 主 管 的 方 式, 盡 可 能 讓 有 關 兒 童 大 部 分 時 間 均 只 需 要 與 個 案 主 管 聯 繫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負 責 處 理 個 案 的 主 責 社 工 一 般 會 擔 當 個 案 主 管, 不 過,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也 應 因 應 情 況 所 需 與 個 案 主 管 合 作, 以 確 保 由 不 同 人 員 提 供 的 介 入 服 務 能 妥 為 協 調 5.7 個 案 主 管 的 職 責 包 括 : (a) 協 助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 照 顧 者 為 介 入 過 程 的 各 個 階 段 / 有 關 工 作 做 好 準 備,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憂 慮, 並 取 得 他 們 的 合 作 ; (b) 向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 有 關 人 員 收 集 相 關 的 資 料 ; (c) 按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 有 關 人 員 共 用 相 關 的 資 料 ;

58 (d) 採 取 所 需 的 行 動, 包 括 申 請 法 庭 命 令,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即 時 福 祉 ; 以 及 (e) 確 保 妥 善 協 調 各 方 負 責 人 士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良 好 做 法 5.8 為 加 強 跨 專 業 合 作 在 保 護 兒 童 方 面 的 成 效, 應 推 廣 下 列 良 好 做 法 : (a)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適 時 的 協 助 和 支 援 ; (b) 熟 悉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可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和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至 相 關 服 務 單 位 ; (c) 留 意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 人 員 現 正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 (d) 在 整 個 調 查 過 程 中, 可 隨 時 要 求 曾 接 受 適 當 的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訓 練 且 具 備 相 關 經 驗 的 資 深 / 督 導 人 員 指 導 和 提 供 意 見 ; (e) 遇 有 困 難, 徵 詢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的 意 見 ; 以 及 (f)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意 見 / 協 助

59 第 六 章 初 步 處 理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主 導 原 則 資 料 提 供 者 5 或 轉 介 人 如 懷 疑 有 兒 童 受 到 虐 待, 可 知 會 任 何 福 利 服 務 單 位 診 所 / 醫 院 學 校 警 署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服 務 單 位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各 個 服 務 單 位 均 應 根 據 下 述 原 則 處 理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 (a) 不 論 每 宗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的 消 息 來 源 或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均 須 認 真 處 理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或 轉 介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已 經 受 到 傷 害, 即 使 沒 有 取 得 事 件 的 詳 細 資 料, 也 應 仔 細 研 究 個 案 (b) 首 要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的 即 時 安 全 (c) 不 應 要 求 懷 疑 受 虐 的 兒 童 在 不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向 不 同 人 士 或 在 不 同 場 合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d) 資 料 提 供 者 有 時 會 要 求 將 其 身 分 保 密 應 向 他 / 她 保 證, 除 非 為 了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他 人 士 或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有 此 需 要, 否 則 不 會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其 身 分 及 個 人 資 料 (e) 如 有 關 兒 童 自 己 披 露 懷 疑 受 虐 事 件, 並 要 求 將 事 件 保 密, 應 向 他 / 她 解 釋, 為 保 障 其 最 佳 利 益, 不 能 作 出 保 密 承 諾 (f) 如 有 關 單 位 不 是 負 責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社 會 調 查 工 作, 便 應 根 據 隨 後 章 節 所 列 的 程 序, 盡 快 將 個 案 轉 介 適 當 的 單 位 處 理 及 / 或 向 警 方 舉 報, 以 便 有 關 單 位 / 警 方 得 以 展 開 調 查 / 提 供 協 助 處 理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的 一 般 指 引 資 6.2 應 告 知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即 使 虐 兒 指 控 最 終 可 能 證 實 並 無 轉 或 料 介 其 提 人 他 供 指 其 機 者 在 事 構 執 的 指 行 或 人 提 其 未 員 供 職 懷 能 務 疑 期 虐 間 兒 曾 個 接 案 觸 資 懷 料 疑 的 虐 公 兒 眾 個 人 案 士 的 ( 政 例 府 如 部 鄰 門 居 非 有 政 關 府 兒 機 童 構 的 親 醫 屬 管 ) 局 成 立, 但 仍 會 認 真 處 理 和 調 查 有 關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60 6.3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並 非 第 一 個 發 現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人 士, 應 嘗 試 直 接 接 觸 該 名 人 士 6.4 為 避 免 混 亂 及 提 供 相 同 服 務, 應 詢 問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是 否 已 經 聯 絡 其 他 部 門 或 機 構 6.5 如 有 關 單 位 不 是 負 責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便 無 需 查 究 事 件 的 詳 情 負 責 調 查 的 單 位 6.6 警 方 負 責 涉 及 刑 事 成 分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而 下 述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的 社 署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則 會 就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並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 (a)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b)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c)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d)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e) 感 化 辦 事 處 (f) 領 養 課 (g)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h) 在 各 間 中 學 提 供 服 務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課 (i) 在 各 間 小 學 提 供 服 務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6 (j) 地 區 青 少 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隊 (k) 深 宵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l)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m) 其 他 個 案 工 作 單 位 6.7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就 新 收 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 如 個 案 屬 已 知 個 案, 則 由 負 責 單 位 進 行 上 述 調 查 如 有 關 的 社 工 無 法 適 時 處 理 個 案, 負 責 單 位 便 應 設 立 支 援 機 制 現 將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的 定 義 載 於 附 錄 I 6.8 就 受 害 人 為 17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性 侵 犯 個 案, 或 受 害 人 為 14 歲 如 須 學 先 生 取 輔 以 得 導 下 學 人 校 員 兒 是 童 非 的 政 一 嚴 府 名 機 由 重 構 非 身 及 政 體 社 府 虐 署 機 三 構 待 方 聘 個 的 用 案 同 的 意 註 冊 而 社 工, 他 / 她 可 擔 當 個 案 主 管, 惟 言, 警 方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根 據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工 作 約 章, 調 查 屬 於 下 述 性 質 的 指 控 :

61 (a) 發 生 於 家 庭 內 的 性 侵 犯 事 件 ( 包 括 家 族 內, 例 如 母 親 父 親 及 父 母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 (b) 在 性 侵 犯 個 案 中, 侵 犯 者 是 兒 童 所 認 識 或 受 委 託 照 顧 受 害 人 的 人 士 ( 例 如 保 姆 學 校 教 師 或 青 少 年 工 作 者 ); (c) 由 有 關 總 區 的 刑 事 部 高 級 警 司 酌 情 決 定 接 手 調 查 的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 以 及 (d) 有 組 織 的 虐 兒 事 件 ( 有 組 織 的 虐 兒 事 件 指 可 能 涉 及 多 名 施 虐 者 多 名 受 虐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虐 待 事 件, 通 常 包 含 不 同 形 式 的 虐 待, 而 且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有 組 織 的, 例 如 孌 童 癖 患 者 或 色 情 集 團 ) 6.9 就 上 文 第 6.8 段 所 述 屬 於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涵 蓋 範 圍 的 個 案 而 言,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成 員, 包 括 受 過 專 門 訓 練 的 警 務 人 員 及 社 署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於 接 獲 轉 介 後 會 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及 / 或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並 會 與 病 理 學 家 及 醫 管 局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緊 密 合 作 如 有 關 個 案 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應 根 據 上 文 第 6.7 段 所 列 的 準 則, 把 個 案 轉 介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其 他 單 位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社 工 跟 進 轉 介 個 案 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轉 介 圖 載 於 附 錄 IIA,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負 責 個 案 的 處 理 程 序 圖 載 於 附 錄 IIB, 以 供 參 考 6.10 至 於 其 他 類 型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便 應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警 方 其 他 單 位 舉 報 該 類 個 案 的 轉 介 圖 及 處 理 程 序 圖 載 於 附 錄 IIIA 及 附 錄 IIIB, 以 供 參 考 6.11 除 了 警 方 及 社 工, 醫 務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亦 會 參 與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各 司 其 職 6.12 現 將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執 行 調 查 工 作 的 指 引 載 於 第 八 章 有 關 轉 介 程 序 的 參 考 資 料 6.13 專 業 人 士 或 相 關 人 員 轉 介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可 參 閱 下 述 附 錄 : (a) (b) 轉 介 圖 及 處 理 程 序 圖 - 附 錄 IIA 附 錄 IIB 附 錄 IIIA 附 錄 IIIB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 附 錄 IV

62 第 七 章 初 步 評 估 及 轉 介 程 序 主 導 原 則 7.1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7.2 為 避 免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將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調 查 / 評 估 面 談 的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只 進 行 一 次 面 談 面 談 可 以 由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工 有 關 兒 童 信 賴 的 專 業 人 士 或 警 方 代 表 進 行, 也 可 由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進 行 至 於 在 法 律 訴 訟 中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的 錄 影 會 面, 應 由 曾 接 受 特 別 訓 練 的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進 行 負 責 人 員 應 按 照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盡 快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得 的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個 案 轉 介 7.3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可 經 以 下 途 徑 識 別 : (a) 直 接 由 有 關 兒 童 其 家 人 或 公 眾 人 士 親 身 或 透 過 電 話 舉 報 ; (b) 由 幼 稚 園 / 學 校 / 幼 兒 中 心 / 院 舍 幼 兒 中 心 的 老 師 或 人 員 小 學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老 師 / 人 員 中 學 或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兒 童 及 青 年 中 心 人 員 公 職 或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醫 院 / 診 所 的 護 理 人 員 政 府 部 門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人 員 舉 報 ; 以 及 (c) 透 過 熱 線 電 話 舉 報 現 於 下 文 各 段 闡 述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指 引, 以 供 在 不 同 機 構 工 作 但 可 能 遇 上 這 類 個 案 的 社 工 參 考 接 理 個 案 的 程 序 7.4 發 現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社 工 應 接 理 有 關 個 案 如 個 案 屬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涵 蓋 範 圍 內 的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可 向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警 方 的 虐 兒 案

63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由 其 跟 進 專 業 人 士 或 有 關 人 員 可 參 閱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如 個 案 屬 其 他 類 型 的 新 虐 兒 個 案, 可 轉 介 /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舉 報 在 接 理 或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前, 負 責 社 工 應 向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搜 集 以 下 基 本 資 料 ( 如 有 的 話 ): (a) 要 求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提 供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若 可 能 的 話 ) 匿 名 轉 介 也 應 接 受, 但 盡 可 能 記 錄 其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以 便 獲 取 有 關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 (b) 搜 集 所 有 有 助 識 別 有 關 兒 童 / 家 庭 的 資 料, 例 如 : (i) 虐 兒 或 有 關 事 件 的 性 質 發 生 日 期 及 頻 密 程 度 ; (ii)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如 沒 有, 可 記 錄 其 年 齡 ) 及 殘 疾 情 況 或 特 別 需 要 ; (iii) 有 關 兒 童 的 所 在 地 點 ; (iv)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即 時 危 險 ; (v) 父 母 / 照 顧 者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vi)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的 姓 名, 他 / 她 ( 們 ) 是 否 有 危 險 或 潛 在 危 險 ; (vii) 學 校 /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如 知 道 的 話 ); (viii)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從 何 處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 以 及 (ix) 其 他 證 人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名 稱 7.5 如 個 案 屬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社 工 曾 於 接 理 面 談 時 在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陪 同 下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或 曾 於 家 訪 時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便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7.6 該 社 工 應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此 系 統 的 資 料 見 附 錄 VI) 及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確 定 所 接 理 的 個 案 是 新 個 案 還 是 已 知 個 案 如 有 需 要, 該 社 工 應 尋 求 其 主 管 的 協 助, 但 應 須 確 保 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或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記 錄, 不 會 導 致 評 估 程 序 有 任 何 延 誤

64 7.7 接 理 個 案 的 社 工 或 負 責 社 工 應 根 據 初 步 搜 集 的 資 料 或 接 理 面 談 或 家 訪 時 的 觀 察 所 得, 就 下 列 各 點 作 出 評 估 : (A) 是 否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曾 遭 虐 待 或 正 受 到 虐 待 ; (B)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急 需 醫 療 服 務 ; 以 及 (C) 是 否 有 理 由 擔 心 可 能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 注 意 : 各 類 型 虐 兒 個 案 的 資 料 載 於 第 二 章 的 認 識 虐 待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則 載 於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 (A)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曾 遭 虐 待 或 正 受 到 虐 待 的 個 案 7.8 兒 童 性 侵 犯 或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 請 參 閱 第 10.7 段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述 的 定 義 ) 接 理 個 案 的 社 工 或 負 責 社 工 應 : (a) (b) (c) (d) (e)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附 錄 VII) 的 意 見, 並 與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 附 錄 VIII) 磋 商,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 填 妥 向 警 方 舉 報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報 案 表 ( 附 錄 IX) 及 撰 寫 書 面 日 誌 ( 附 錄 X) 日 後 需 要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問 題 時, 該 報 案 表 和 日 誌 可 能 會 用 作 呈 堂 文 件 ; 把 已 填 妥 的 報 案 表 和 書 面 日 誌 提 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以 供 擬 備 調 查 報 告 ; 轉 介 個 案 後, 準 備 接 受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或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查 詢 ; 以 及 在 調 查 初 期 向 有 關 家 庭 澄 清 他 / 她 在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進 行 調 查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7.9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調 查 組 會 負 責 制 訂 策 略, 以 錄 影 會 面 或 錄 取 書 面 口 供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面 談, 視 乎 需 要 安 排 醫 療 檢 驗, 以 及 進 行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如 有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或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會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就

65 受 虐 事 件 搜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及 通 知 他 們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的 結 果 如 個 案 屬 新 個 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派 出 一 名 社 工 接 辦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以 及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該 負 責 社 工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如 個 案 屬 有 關 福 利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該 單 位 指 派 的 負 責 社 工 會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處 理 個 案 的 所 有 程 序, 包 括 制 訂 策 略 和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繼 續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包 括 在 完 成 個 案 的 即 時 評 估 後, 落 實 有 關 的 保 護 兒 童 計 劃 ; 另 外, 還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7.10 就 沒 有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如 有 需 要,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將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的 警 方 單 位, 以 便 採 取 行 動 有 關 單 位 會 盡 快 與 負 責 社 工 聯 絡, 查 詢 更 多 資 料 如 個 案 屬 新 個 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派 出 一 名 社 工 接 辦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以 及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該 社 工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如 個 案 屬 有 關 福 利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包 括 即 時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保 護 ; 此 外, 亦 應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擬 備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如 有 需 要, 負 責 社 工 會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就 受 虐 事 件 搜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在 向 有 關 兒 童 搜 集 受 虐 事 件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負 責 社 工 應 盡 量 遵 照 上 文 第 7.2 段 所 載 的 主 導 原 則 行 事 7.11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就 新 個 案 而 言,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派 出 一 名 社 工 接 辦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以 及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該 社 工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如 個 案 屬 有 關 福 利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並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包 括 即 時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保 護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負 責 社 工 應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有 關 的 警 方 單 位 舉 報 負 責 社 工 還 應 撰 寫 社 會 背 景

66 調 查 報 告, 並 且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如 有 需 要, 負 責 社 工 會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就 受 虐 事 件 搜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在 向 兒 童 搜 集 受 虐 事 件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負 責 社 工 應 盡 量 遵 照 上 文 第 7.2 段 所 載 的 主 導 原 則 行 事 (B) 急 需 醫 療 服 務 的 個 案 7.12 接 理 個 案 社 工 / 負 責 社 工 應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往 指 定 的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 治 療 ( 如 有 需 要, 可 在 警 方 的 協 助 下 進 行 ) 及 / 或 聯 絡 醫 管 局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直 接 安 排 受 虐 兒 童 入 住 兒 科 病 房 ( 請 參 閱 附 錄 XI) 若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不 同 意,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或 其 他 社 署 社 工 可 按 需 要 引 用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13 章 ) 第 34F(1) 及 (2) 條, 發 出 命 令 將 有 關 兒 童 送 往 醫 院 留 醫, 接 受 醫 療 或 外 科 護 理 或 治 療 7.13 有 關 社 工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7.8 至 7.11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C) 有 理 由 擔 心 可 能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個 案 7.14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透 過 下 列 方 法, 就 各 項 引 起 關 注 的 問 題 搜 集 詳 細 資 料 : (a) (b) (c) 如 有 需 要, 聯 絡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及 /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 教 師 等 ; 尋 求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的 意 見, 他 們 會 協 助 負 責 社 工 評 估 應 在 哪 個 階 段 向 警 方 舉 報 有 關 個 案, 以 便 警 方 進 行 調 查, 並 協 助 決 定 所 需 的 詳 細 資 料 ; 如 需 要 進 一 步 了 解 情 況, 聯 絡 報 稱 受 害 人, 聯 絡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避 免 使 用 引 導 性 問 題 探 究 性 侵 犯 的 內 容 ;

67 (d) (e) 將 負 責 社 工 觀 察 所 得 的 個 案 資 料 記 錄 在 書 面 日 誌 上 日 後 如 有 需 要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問 題, 該 日 誌 可 能 會 用 作 呈 堂 文 件 ; 經 進 一 步 了 解 後,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曾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可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有 關 個 案, 並 按 照 上 文 第 7.8 至 7.10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適 當 地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7.15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搜 集 詳 細 資 料 對 於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值 得 擔 心 的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應 親 自 觀 察 有 關 兒 童, 並 搜 集 足 夠 的 資 料 和 數 據, 以 確 定 所 疑 慮 的 是 否 屬 實 經 進 一 步 了 解 後,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負 責 社 工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7.11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處 理 與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協 作 7.16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均 應 就 個 案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便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及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68 第 四 部 分 轉 介 / 查 詢 / 調 查 的 處 理 程 序

69 第 八 章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主 導 原 則 8.1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8.2 為 避 免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將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調 查 / 評 估 面 談 的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只 進 行 一 次 面 談 在 法 律 訴 訟 中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的 錄 影 會 面, 應 由 曾 接 受 特 別 訓 練 的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進 行, 負 責 人 員 應 按 照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盡 快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得 的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的 目 的 8.3 初 步 查 詢 / 調 查 的 目 的 是 就 獲 轉 介 的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收 集 和 分 析 資 料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的 社 工 應 負 責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以 決 定 是 否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曾 遭 虐 待 或 正 受 虐 待, 如 認 為 有 關 兒 童 需 要 得 到 即 時 的 保 護 及 醫 療 服 務, 應 立 刻 採 取 行 動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應 包 括 判 斷 有 關 兒 童 將 來 是 否 有 受 虐 待 的 危 險 或 可 能 性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應 在 收 到 轉 介 時 立 即 進 行, 以 及 / 或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與 聯 合 調 查 及 醫 療 / 法 醫 科 檢 驗 同 時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的 結 果 是 制 定 有 關 兒 童 福 利 計 劃 的 基 礎 危 機 評 估 8.4 保 護 兒 童 服 務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為 兒 童 消 除 危 機 危 機 評 估 是 一 個 過 程, 旨 在 評 估 報 稱 受 到 虐 待 及 / 或 疏 忽 照 顧 的 兒 童 的 危 機 水 平 社 工 身 為 保 護 兒 童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評 估 危 機 水 平 是 否 達 到 需 要 為 保 護 兒 童 而 安 排 他 / 她 離 家 的 水 平 危 機 評 估 應 在 接 理 個 案 時 開 始, 並 在 評 估 個 案 制 訂 計 劃 提 供 服 務 以 至 結 束 個 案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持 續 進 行 (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

70 應 收 集 的 資 料 8.5 負 責 調 查 的 個 案 社 工 ( 下 稱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 應 根 據 從 接 理 個 案 外 展 工 作 或 聯 合 調 查 收 集 得 的 資 料, 擬 訂 面 談 計 劃, 並 進 行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 下 稱 有 關 兒 童 )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會 背 景 / 調 查 以 下 是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期 間 應 收 集 的 資 料 : (a)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成 員 ; (b) 居 住 環 境 ( 包 括 從 家 訪 觀 察 所 得 的 情 況 ) ; (c) (d) (e) 有 關 兒 童 的 教 育 及 工 作 情 況 ( 如 適 用 的 話 ) ( 包 括 校 內 及 工 作 的 適 應 情 況 及 社 羣 關 係 ) ; 家 庭 背 景 ( 包 括 父 母 的 成 長 過 程, 是 否 有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是 否 有 刑 事 記 錄 ( 如 適 用 的 話 ) ;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及 支 援 網 絡 等 ) ; 家 庭 關 係 ( 包 括 溝 通 模 式 感 情 親 厚 程 度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父 母 與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家 庭 成 員 的 暴 力 行 為 等 ) ; (f) 有 關 兒 童 的 性 格 及 行 為 表 現 ; (g) (h) (i) (j) 照 顧 兒 童 管 教 兒 童 及 懷 疑 虐 兒 的 記 錄 ( 包 括 父 母 的 管 教 方 式 / 模 式, 對 兒 童 的 期 望, 以 及 是 否 關 心 兒 童 等 ); 引 發 虐 兒 的 事 件 ( 包 括 嚴 重 程 度 頻 密 程 度 地 點 及 受 傷 情 況 ) ; 父 母 / 懷 疑 施 虐 者 / 其 他 重 要 人 士 對 虐 兒 事 件 及 福 利 計 劃 的 態 度 及 感 受 ( 包 括 會 否 進 一 步 傷 害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幫 助 等 ) ; 父 母 / 照 顧 者 保 護 兒 童 的 能 力 ( 包 括 父 母 解 決 問 題 和 處 理 壓 力 的 資 源 及 方 式 ; 是 否 有 使 用 藥 物 或 酒 精 ; 自 我 評 價 及 適 應 能 力 等 ) ; (k) 有 關 兒 童 ( 對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受 虐 事 件 及 福 利 計 劃 等 ) 的 態 度 及 感 受 ; (l) 可 能 導 致 壓 力 的 其 他 因 素

71 8.6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可 視 乎 情 況, 考 慮 根 據 下 列 次 序 單 獨 會 見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 (a) 有 關 兒 童 ; (b) 有 關 兒 童 的 兄 弟 姊 妹 及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兒 童 ; (c) 非 施 虐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 (d) 懷 疑 施 虐 者 ; (e)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親 屬 及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8.7 如 有 需 要, 可 進 行 聯 合 面 談, 以 評 估 家 庭 動 力 家 庭 關 係 及 溝 通 模 式 資 料 分 析 及 即 時 保 護 兒 童 計 劃 8.8 收 集 資 料 後,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應 適 時 分 析 資 料, 為 保 護 兒 童 作 出 適 當 的 決 定, 而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應 盡 量 避 免 惹 起 有 關 家 庭 不 必 要 的 憂 慮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應 擬 備 一 份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在 報 告 中 提 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建 議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八 章 的 附 件 的 提 交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考 慮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提 供 福 利 計 劃 的 可 行 方 案,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例 如 為 有 關 兒 童 安 排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的 危 機 時, 可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評 估 危 機 不 但 有 助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分 析 資 料, 而 且 可 引 導 其 作 出 決 定, 但 不 能 取 代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的 專 業 判 斷 8.9 應 採 取 即 時 行 動 以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緊 急 需 要, 例 如 應 盡 快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即 時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離 家 到 安 全 地 方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如 有 關 兒 童 被 評 估 為 需 要 法 定 保 護,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署 社 工 或 警 方 應 引 用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 34E(1) 條 / 34F(1) 條 / 35(1) 條 / 44(1) 條 / 45(A) 條 的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就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而 言,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工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接 理 個 案 社 工 在 調 查 期 間, 如 急 需 就 有 關 兒 童 開 展 保 護 兒 童 的 法 定 程 序, 應 由 有 關 個 案 所 屬 地 區 的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根 據 有 關 兒 童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最 新 住 址 提 出 申 請, 或 由 警 方 提 出 申 請

72 轉 介 個 案 接 受 心 理 評 估 / 治 療 及 個 案 服 務 8.10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在 整 個 社 會 背 景 查 詢 /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應 細 心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情 緒 需 要 如 調 查 顯 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需 要 接 受 心 理 評 估 / 治 療, 應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心 理 服 務 同 時, 個 案 調 查 社 工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包 括 輔 導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8.11 如 懷 疑 涉 及 精 神 虐 待, 可 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與 其 他 人 士 的 協 作 8.12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73 第 八 章 的 附 件 提 交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考 慮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檔 案 編 號 : 兒 童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地 址 : 學 校 : 兒 童 ( 懷 疑 受 害 人 ) 的 家 庭 成 員 姓 名 性 別 / 年 齡 職 業 教 育 程 度 / 收 入 父 親 母 親 兄 弟 姊 妹 *( 包 括 有 關 兒 童 ) 居 住 環 境 ( 包 括 從 家 訪 觀 察 所 得 的 情 況 ) 教 育 情 況 ( 包 括 校 內 的 適 應 情 況 及 社 羣 關 係 ) 工 作 情 況 ( 包 括 工 作 的 適 應 情 況 及 社 羣 關 係 ) 家 庭 背 景 ( 包 括 父 母 的 成 長 過 程, 是 否 有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是 否 有 刑 事 記 錄 ( 如 適 用 的 話 ) ;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及 支 援 網 絡 等 ) 家 庭 關 係 ( 包 括 溝 通 模 式 感 情 親 厚 程 度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父 母 與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家 庭 成 員 的 暴 力 行 為 等 ) 有 關 兒 童 的 性 格 及 行 為 表 現 照 顧 兒 童 管 教 兒 童 及 懷 疑 虐 兒 的 記 錄 ( 包 括 父 母 的 管 教 方 式 / 模 式, 對 兒 童 的 期 望, 以 及 是 否 關 心 兒 童 等 )

74 引 發 虐 兒 的 事 件 ( 包 括 嚴 重 程 度 頻 密 程 度 地 點 及 受 傷 情 況 )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兒 童 是 否 有 受 虐 待 的 危 險 父 母 / 懷 疑 施 虐 者 / 其 他 重 要 人 士 對 虐 兒 事 件 及 福 利 計 劃 的 態 度 及 感 受 ( 包 括 會 否 進 一 步 傷 害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幫 助 等 ) 父 母 / 照 顧 者 保 護 兒 童 的 能 力 ( 包 括 父 母 解 決 問 題 和 處 理 壓 力 的 資 源 及 方 式 ; 是 否 有 使 用 藥 物 或 酒 精 ; 自 我 評 價 及 適 應 能 力 等 ) 有 關 兒 童 ( 對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受 虐 事 件 及 福 利 計 劃 等 ) 的 態 度 及 感 受 可 能 導 致 壓 力 的 其 他 因 素 福 利 計 劃 的 建 議 簽 署 : 姓 名 : 職 級 : 辦 事 處 : 電 話 號 碼 : 日 期 :

75 第 九 章 醫 療 檢 驗 主 導 原 則 9.1 不 論 進 行 任 何 醫 療 檢 驗, 必 須 首 要 關 注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應 盡 量 避 免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以 及 將 檢 驗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9.2 應 在 專 為 兒 童 而 設 的 接 見 及 檢 驗 室 為 有 關 兒 童 檢 驗, 以 避 免 對 有 關 兒 童 造 成 更 深 的 情 緒 創 傷 9.3 應 由 受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醫 務 人 員 為 有 關 兒 童 檢 驗, 該 員 應 能 與 兒 童 建 立 融 洽 的 關 係, 並 能 夠 對 兒 童 的 憂 慮 和 不 適 作 出 回 應, 以 及 以 溫 柔 細 心 的 態 度 為 兒 童 檢 驗 9.4 應 向 有 關 兒 童 詳 細 解 釋 檢 驗 的 程 序, 講 解 時 應 顧 及 他 / 她 的 年 齡 和 理 解 能 力, 並 應 在 一 位 關 心 他 / 她 且 非 懷 疑 施 虐 者 的 成 人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才 為 他 / 她 檢 驗 9.5 檢 驗 的 結 果 及 圖 片 應 定 期 由 同 儕 覆 檢 9.6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應 是 所 有 懷 疑 受 性 侵 犯 的 兒 童 都 能 夠 接 受 由 經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醫 務 人 員 為 其 進 行 檢 驗, 目 的 在 : (a)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需 要 治 療 的 傷 患 或 狀 況 ; (b)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被 性 侵 犯 的 可 能 性, 並 搜 集 虐 待 兒 童 證 據 ; (c) 概 括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的 身 體 成 長 社 會 心 理 及 精 神 狀 況 ; (d) 盡 量 減 低 在 檢 驗 過 程 中 可 能 對 有 關 兒 童 或 照 顧 者 造 成 的 創 傷 ; 以 及 (e)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利 用 配 備 陰 道 鏡 或 放 大 鏡 頭 的 攝 影 器 材 分 析 檢 驗 結 果 9.7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兒 科 部 設 有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負 責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負 責 的 個 案 而 言, 可 於 制 訂 策 略 階 段 諮 詢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以 決 定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醫 療 檢 驗

76 在 醫 院 內 制 訂 計 劃 及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9.8 所 有 懷 疑 受 虐 的 兒 童 均 應 接 受 全 面 的 檢 驗, 包 括 身 體 成 長 行 為 及 情 緒 狀 況 的 評 估 如 有 需 要, 可 將 個 案 轉 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精 神 科 醫 生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專 科 醫 生 跟 進 檢 驗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的 成 長 指 標 及 性 方 面 的 發 展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的 個 案 9.9 除 非 情 況 特 殊, 例 如 有 關 兒 童 大 量 出 血, 否 則 負 責 初 步 檢 驗 的 醫 生 只 應 進 行 常 規 生 殖 部 位 檢 驗 詳 細 的 生 殖 部 位 檢 驗 應 待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在 制 訂 計 劃 時 認 為 需 要 全 面 評 估 才 進 行 9.10 處 理 所 有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的 個 案 時,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在 搜 集 有 關 兒 童 的 醫 療 家 庭 及 教 育 背 景 資 料 後, 應 盡 快 ( 最 好 在 24 小 時 內 ) 與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一 同 制 訂 計 劃, 以 確 定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制 訂 評 估 計 劃 : (a) 與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警 署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商 討 福 利 / 與 罪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 (b) 進 行 多 專 業 面 談 ; (c) 進 行 全 面 的 生 殖 部 位 檢 驗 ; (d)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以 搜 集 醫 療 及 實 物 證 據 ; (e) 進 行 全 面 的 成 長 及 精 神 狀 況 評 估 ; (f)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F 條, 發 出 羈 留 在 醫 院 的 命 令 ; (g) 通 知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9.11 對 於 由 有 關 兒 童 直 接 披 露 的 個 案 及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的 個 案, 應 盡 快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處 理 或 通 知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跟 進 如 搜 集 到 更 多 或 新 的 資 料, 應 重 複 上 述 程 序 9.12 就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而 言, 醫 生 可 加 入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處 理 個 別 個 案, 但 除 了 為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外, 不 可 參 與 調 查 工 作 由 於 不 應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但 有 關 資 料 又 可 能 對 醫 生 為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有 很 大 幫 助,

77 因 此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工 作 的 醫 生 可 就 某 些 特 別 個 案, 在 觀 察 室 內 觀 看 錄 影 面 談 觀 看 面 談 的 醫 生 須 就 面 談 人 員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行 動 及 面 談 的 過 程 錄 取 證 供, 並 須 出 庭 作 供 同 意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9.13 一 般 而 言, 負 責 治 療 或 檢 驗 的 醫 生 必 須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能 力 及 有 能 力 表 示 同 意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而 且 應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 照 顧 者 對 同 意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的 意 見 當 有 關 兒 童 因 生 命 安 全 或 身 體 健 康 受 到 威 脅, 而 須 立 即 接 受 醫 療 檢 驗 及 治 療 時, 尤 其 在 生 死 攸 關 的 情 況 下, 醫 生 可 以 不 依 照 一 般 守 則, 毋 需 事 先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父 母 同 意 便 為 其 檢 驗 及 治 療, 這 種 情 況 包 括 有 關 兒 童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或 懷 疑 受 虐 後 被 送 往 急 症 室 醫 療 檢 驗 是 為 了 診 斷 有 關 兒 童 受 虐 的 情 況 及 為 其 提 供 適 當 的 治 療, 因 此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可 毋 需 理 會 取 得 同 意 的 規 定 9.14 如 由 法 醫 科 醫 生 為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以 為 刑 事 調 查 搜 集 虐 兒 事 件 的 證 據, 律 政 司 建 議 須 遵 守 取 得 同 意 的 規 定 ( 即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又 或 如 有 關 兒 童 有 能 力 並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能 力 表 示 同 意,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同 意 ) 9.15 如 未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只 有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並 經 全 面 和 詳 細 徵 詢 替 有 關 兒 童 診 治 的 醫 生 有 關 的 法 醫 科 醫 生 及 社 署 和 警 方 的 直 屬 上 級 人 員 的 意 見 後, 才 可 援 引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為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第 34(1) 條, 當 局 可 啓 動 照 顧 程 序, 以 便 少 年 法 庭 委 任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為 有 關 兒 童 的 法 定 監 護 人, 這 樣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便 可 同 意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法 醫 檢 驗 另 一 個 做 法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向 擁 有 有 關 兒 童 (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有 合 理 因 由 懷 疑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 看 管 權 或 控 制 權 的 人 士 送 達 通 知 書, 規 定 該 人 交 出 有 關 兒 童, 讓 醫 生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曾 受 到 的 對 待 ( 上 述 條 例 第 45A(1)(a) 條 ), 如 該 人 不 遵 從 規 定 把 有 關 兒 童 交 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把 有 關 兒 童 帶 走, 讓 其 接 受 評 估 ( 上 述 條 例 第 45A(4) 條 ) 不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須 先 取 得 裁 判 官 少 年 法 庭 或 區 域 法

78 院 發 出 的 手 令, 才 可 強 行 進 入 居 所 把 有 關 兒 童 帶 走 ( 上 述 條 例 第 45A(8) 條 ) 醫 療 調 查 9.16 應 根 據 病 歷 或 檢 驗 結 果 進 行 適 當 的 調 查 9.17 並 非 所 有 性 侵 犯 個 案 均 須 進 行 性 病 常 規 測 試 記 錄 及 搜 集 證 據 9.18 審 慎 記 錄 病 歷 有 關 檢 驗 和 調 查 情 況, 至 為 重 要 應 保 存 照 片 X 光 片, 記 錄 細 菌 培 植 結 果 為 調 查 而 收 集 的 樣 本 收 集 樣 本 的 地 點 時 間 日 期 及 收 集 者 的 姓 名, 並 妥 善 保 存 連 貫 證 據 負 責 檢 驗 的 醫 生 必 須 就 檢 驗 結 果, 以 及 與 有 關 兒 童 談 話 和 接 觸 的 詳 情 出 庭 作 供 法 醫 科 醫 生 的 角 色 9.19 就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法 醫 科 醫 生 會 在 警 方 ( 案 件 主 管 ) 的 要 求 下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 或 如 醫 院 醫 生 在 替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臨 床 治 療 期 間, 希 望 聽 取 其 他 醫 生 的 意 見, 法 醫 科 醫 生 也 會 提 供 協 助 9.20 就 已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法 醫 科 醫 生 會 在 警 方 的 要 求 下, 進 行 下 列 法 醫 檢 驗 : (a) (b) 毋 需 住 院 的 個 案 : 法 醫 科 醫 生 會 在 指 定 的 會 見 室 進 行 檢 驗 住 院 個 案 : 法 醫 科 醫 生 會 按 照 指 示, 以 醫 療 小 組 成 員 的 身 分 與 有 關 兒 童 見 面, 並 在 他 / 她 留 院 期 間, 到 醫 院 替 他 / 她 檢 驗 檢 驗 亦 可 在 警 方 的 面 見 室 內 進 行 醫 院 醫 生 宜 與 法 醫 科 醫 生 討 論 個 案, 因 為 法 醫 科 醫 生 未 必 能 夠 / 需 要 參 與 所 有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9.21 就 最 近 發 生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法 醫 科 醫 生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法 醫 科 醫 生 應 獲 通 知 需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而 護 送 人 員 亦 應 通 知 急 症 室 的 醫 生, 法 醫 科 醫

79 生 會 否 親 自 到 醫 院 就 指 稱 的 罪 行 替 有 關 兒 童 檢 驗, 以 免 受 害 人 要 接 受 兩 次 檢 驗 假 如 受 害 人 須 留 醫, 一 旦 決 定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負 責 的 警 務 人 員 ( 案 件 主 管 ) 會 立 即 通 知 病 房 經 理 / 醫 生 不 過, 假 如 受 害 人 須 接 受 緊 急 治 療, 應 即 時 由 醫 院 醫 生 替 受 害 人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及 治 療, 不 得 延 誤 9.22 假 如 曾 於 臨 床 治 療 時 檢 驗 有 關 兒 童 的 醫 院 醫 生 能 提 供 足 夠 及 可 獲 法 庭 接 納 的 證 據, 便 毋 需 由 法 醫 科 醫 生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以 盡 量 減 少 對 有 關 兒 童 造 成 的 創 傷 9.23 就 已 發 生 了 一 段 時 間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可 安 排 在 各 有 關 人 士 方 便 的 時 間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9.24 就 沒 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一 般 不 會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不 過, 如 有 需 要, 法 醫 科 顧 問 醫 生 會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9.25 就 非 接 觸 性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除 由 臨 床 醫 生 進 行 一 般 醫 療 檢 驗 外, 通 常 法 醫 科 醫 生 不 用 再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不 過, 如 有 需 要, 法 醫 科 顧 問 醫 生 或 其 授 權 代 表 會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9.26 就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應 與 有 關 醫 生 聯 絡, 以 搜 集 檢 驗 結 果 及 法 醫 科 證 據 假 如 已 就 有 關 個 案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會 在 與 法 醫 科 醫 生 及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磋 商 後,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為 有 關 兒 童 作 進 一 步 檢 驗 9.27 就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而 言, 除 由 臨 床 醫 生 進 行 一 般 醫 療 檢 驗 外, 通 常 法 醫 科 醫 生 不 用 再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不 過, 如 有 需 要, 法 醫 科 顧 問 醫 生 會 就 嚴 重 / 複 雜 的 個 案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9.28 法 醫 科 醫 生 每 日 24 小 時 候 召, 可 透 過 警 察 總 部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值 日 官 與 法 醫 科 醫 生 聯 絡 制 訂 策 略 9.29 無 論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都 會 負 責 制 訂 策 略,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及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及 診 治 有 關 兒 童 的 相 關 人 員 會 在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80 查 組 處 理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積 極 參 與,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他 們 搜 集 所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醫 療 家 庭 及 教 育 背 景 的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他 們 亦 會 參 與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即 時 保 護 計 劃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9.30 負 責 診 治 有 關 兒 童 的 醫 生 應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協 助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並 就 他 / 她 的 情 況 擬 備 報 告 ( 最 好 是 書 面 報 告 ), 供 參 與 會 議 的 人 員 參 考 假 如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工 日 後 再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亦 會 邀 請 負 責 診 治 有 關 兒 童 的 醫 生 出 席 跟 進 9.31 就 需 要 再 入 院 或 前 往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等 覆 診 的 個 案 而 言, 應 視 乎 情 況, 由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醫 務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精 神 科 醫 生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跟 進 與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協 作 9.32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均 應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便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及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81 第 十 章 聯 合 調 查 初 步 商 討 制 定 策 略 調 查 會 面 及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主 導 原 則 10.1 在 任 何 保 護 兒 童 的 介 入 行 動 中, 均 須 把 兒 童 的 福 利 放 於 首 位 比 起 : (a) 父 母 的 權 利 ; 以 及 (b) 對 懷 疑 施 虐 者 採 取 刑 事 檢 控, 兒 童 的 福 利 更 加 重 要 10.2 必 須 在 保 護 兒 童 與 尊 重 父 母 及 家 庭 的 權 利 和 需 要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但 如 出 現 衝 突, 則 必 須 把 兒 童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周 詳 計 劃 如 何 介 入 有 關 家 庭 至 為 重 要, 為 保 護 兒 童 而 設 的 程 序 及 介 入 服 務 不 可 具 侵 害 性, 以 避 免 對 兒 童 造 成 更 深 的 傷 害 或 帶 來 更 大 的 痛 苦 10.3 調 查 虐 兒 指 控 時, 警 方 與 政 府 的 社 工 有 時 候 要 聯 手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在 搜 集 證 據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決 定 把 兒 童 敍 述 被 虐 情 況 的 過 程 錄 影 下 來, 但 在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錄 影 會 面 的 過 程 時, 將 以 上 述 福 利 原 則 為 本 如 情 況 適 宜, 應 採 取 一 致 步 驟 確 保 上 述 福 利 原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兒 童 10.4 參 與 聯 合 調 查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在 整 個 聯 合 調 查 過 程 中, 細 心 關 懷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 包 括 父 母 為 施 虐 者 ) 情 緒 上 的 需 要 本 章 的 目 的 10.5 警 方 各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及 社 署 轄 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和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組 成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處 理 虐 兒 指 控 或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本 章 的 目 的 是 為 他 們 提 供 指 引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10.6 在 處 理 虐 兒 指 控 或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為 了 搜 集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會 接 納 的 證 據, 以 及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向 不 同 人 士 重 複 指 控 細 節

82 而 對 其 造 成 更 大 的 創 傷, 警 方 及 社 署 會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聯 手 調 查 如 此 安 排 的 原 因 包 括 : (a) (b) (c) 社 署 有 法 定 責 任 調 查 所 有 虐 兒 指 控, 以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照 顧 或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警 方 有 責 任 調 查 侵 犯 兒 童 罪 行 的 舉 報 ; 以 及 社 署 及 警 方 均 具 備 調 查 虐 兒 指 控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專 業 調 查 技 巧, 彼 此 可 以 互 相 補 足, 在 情 況 許 可 下, 可 混 合 使 用 這 些 技 巧, 以 為 曾 受 虐 待 或 可 能 受 到 虐 待 的 兒 童 提 供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護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10.7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負 責 調 查 下 述 個 案 : (a)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發 生 於 家 庭 內 或 家 族 內 ( 例 如 母 親 父 親 父 母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 而 且 受 害 人 為 17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b)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受 害 人 為 17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而 涉 嫌 侵 犯 者 是 有 關 兒 童 所 認 識 或 受 委 託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的 人 ( 例 如 保 姆 學 校 教 師 青 少 年 工 作 者 ) ; (c)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受 害 人 為 14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由 有 關 總 區 的 刑 事 部 高 級 警 司 酌 情 決 定 接 手 調 查 ) ; 以 及 (d) 有 組 織 的 虐 兒 事 件 ( 有 組 織 的 虐 兒 事 件 是 指 涉 及 多 名 施 虐 者 多 名 受 虐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虐 待 事 件, 通 常 包 含 不 同 形 式 的 虐 待, 而 且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有 組 織 的, 例 如 孌 童 癖 患 者 或 色 情 集 團 ) 10.8 對 不 屬 於 上 述 工 作 約 章 涵 蓋 範 圍 的 個 案 及 涉 及 弱 智 受 害 人 / 證 人 及 兒 童 證 人 的 個 案,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根 據 情 況, 負 責 : (a) 協 助 錄 取 口 供 / 錄 取 錄 影 會 面 口 供 ; 以 及 (b) 就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作 證 的 事 宜, 向 負 責 調 查 的 單 位 提 供 意 見 10.9 不 屬 於 上 述 工 作 約 章 涵 蓋 範 圍 的 個 案 ( 例 如 遭 陌 生 人 性 侵 犯 ) 將 由 適 當 的 警 方 單 位 處 理 現 將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及 其 他 警 方 單 位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的 流 程 圖 載 於 附 錄 XII

83 10.10 本 章 所 指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是 指 上 文 第 10.7 段 所 述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中 列 明 的 個 案 警 方 成 立 了 五 個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分 別 隸 屬 於 港 島 區 九 龍 東 區 九 龍 西 區 新 界 北 區 及 新 界 南 區 社 署 亦 相 應 地 劃 分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工 作, 以 配 合 各 個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各 個 總 區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與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合 作, 組 成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處 理 上 文 第 10.7 段 所 述 的 個 案 有 關 人 員 的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載 於 附 錄 VII 及 VIII 當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收 到 上 文 第 10.7 段 所 述 個 案 的 舉 報 後, 社 署 及 警 方 便 會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展 開 調 查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成 員 ( 即 該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及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 會 利 用 電 話 / 傳 呼 機 聯 絡 對 方, 並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根 據 以 下 段 落 所 述 的 程 序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如 要 為 兒 童 進 行 錄 影 面 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成 員 ( 即 該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及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 或 社 署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C 條, 一 同 在 警 方 的 家 居 錄 影 室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社 署 人 員 及 警 務 人 員 在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時, 應 緊 記 如 不 採 取 必 要 的 介 入 行 動, 可 能 會 對 有 關 兒 童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相 反, 如 採 取 了 不 必 要 的 介 入 行 動 亦 可 能 會 對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有 關 人 員 應 確 保 身 處 受 虐 危 機 的 兒 童 可 以 得 到 應 有 的 保 護 如 須 進 行 錄 影 面 談, 有 關 人 員 應 參 閱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中 所 列 的 程 序 ( 附 錄 XIV) 轉 介 的 個 案 可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與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商 討 有 關 虐 兒 指 控 /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福 利 / 與 罪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兩 組 人 員 會 就 上 文 第 10.7 段 所 述 的 個 案 進 行 聯 合 調 查

84 10.17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收 到 的 舉 報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類 : (a) 一 開 始 便 需 要 進 行 聯 合 調 查 的 指 控 / 懷 疑 個 案 ; 以 及 (b) 須 與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商 討, 以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進 行 聯 合 調 查 的 指 控 / 懷 疑 個 案 所 有 轉 介 個 案 / 舉 報 會 以 嚴 謹 及 開 放 的 態 度 處 理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的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成 員 ( 即 該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或 該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 必 須 明 白, 未 必 先 要 掌 握 確 鑿 的 證 據 才 可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如 評 估 情 況 後, 有 合 理 可 能 懷 疑 有 關 兒 童 受 到 虐 待, 便 應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轉 介 來 源 轉 介 可 能 來 自 : (a) 有 關 兒 童 ; (b) 任 何 公 眾 人 士 ; (c) (d) 提 供 兒 童 及 家 庭 服 務 但 非 直 接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的 人 士, 例 如 教 師 幼 兒 工 作 員 青 少 年 工 作 者 ; 以 及 其 他 經 常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例 如 家 庭 個 案 工 作 者 醫 生 警 務 人 員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處 理 轉 介 個 案 有 關 人 士 可 根 據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擬 備 的 24 小 時 聯 絡 人 員 名 單, 亦 可 按 照 載 於 附 錄 VII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及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人 員 名 單 與 有 關 人 員 聯 絡 收 到 屬 於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涵 蓋 範 圍 ( 見 上 文 第 10.7 段 ) 的 轉 介 個 案 後, 社 署 及 警 方 便 會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當 值 成 員 會 向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搜 集 下 述 資 料 : (a) 要 求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如 可 以 的 話 )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亦 會 接 受 匿 名 轉 介 個 案, 但 宜 記 錄 有 關 人 士 的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以 取 得 更 詳 細 的 個 案 資 料 ;

85 (b) 收 集 所 有 可 以 辨 識 有 關 兒 童 / 其 家 庭 的 資 料, 例 如 : (i) 虐 兒 或 有 關 事 件 的 性 質 發 生 日 期 及 頻 密 程 度 ; (ii)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如 沒 有, 可 記 錄 其 年 齡 ) 及 殘 疾 情 況 或 特 別 需 要 ; (iii) 有 關 兒 童 的 所 在 地 點 ; (iv)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即 時 危 險 ; (v) 父 母 / 照 顧 者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vi)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的 姓 名, 他 / 她 ( 們 ) 是 否 有 危 險 或 潛 在 危 險 ; (vii) 學 校 /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如 知 道 的 話 ); (viii)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從 何 處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 以 及 (ix) 其 他 證 人 及 相 關 機 構 / 政 府 部 門 的 名 稱 向 警 方 舉 報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報 案 表 及 書 面 日 誌 的 樣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錄 IX 及 附 錄 X 為 避 免 混 亂 或 提 供 相 同 服 務, 應 詢 問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是 否 已 聯 絡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為 有 關 兒 童, 要 求 將 指 控 保 密, 應 向 他 / 她 解 釋, 為 保 障 他 / 她 的 最 佳 利 益, 不 能 作 出 保 密 承 諾 資 料 提 供 者 有 時 候 會 要 求 將 其 身 份 保 密 應 向 他 / 她 保 證, 除 非 為 了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他 人 士 或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有 此 需 要, 否 則 不 會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其 身 份 及 個 人 資 料 收 到 轉 介 時 或 直 接 與 願 意 提 出 受 虐 指 控 的 兒 童 接 觸 時, 應 採 取 以 下 原 則 : (a) 聆 聽 有 關 兒 童 的 敍 述 勝 於 直 接 查 問 他 / 她 ; (b) 當 有 關 兒 童 自 發 地 憶 述 重 要 事 件 時, 絕 不 應 中 斷 他 / 她 ; (c) 詳 細 記 錄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的 時 間 環 境 在 場 人 士 及 談 話 內 容 ( 這 些 紀 錄 可 能 會 用 作 呈 堂 證 物 ) ; 以 及 (d) 記 錄 所 有 在 調 查 面 談 前 發 生 的 事 情 法 庭 可 能 會 聽 取 曾 於 調 查 會 面 前 直 接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的 人 士 的 證 供

86 10.27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會 先 查 核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接 着 該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及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會 初 步 評 估 轉 介 個 案 聯 合 調 查 調 查 的 目 的 : (a)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b) 避 免 加 深 有 關 兒 童 的 創 傷 ; 以 及 (c) 在 友 善 的 環 境 下, 搜 集 虐 兒 指 控 或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證 據 聯 合 調 查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階 段 : - 第 I 階 段 - 初 步 商 討 - 第 II 階 段 - 制 定 策 略 - - 第 III 階 段 - 調 查 會 面 第 IV 階 段 -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第 I 階 段 - 初 步 商 討 收 到 轉 介 後, 應 立 即 進 行 初 步 商 討 根 據 收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應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有 些 虐 兒 指 控 /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可 能 需 要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但 有 些 卻 不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通 知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有 關 決 定,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邀 請 他 們 參 與 制 定 策 略 應 鼓 勵 轉 介 人 主 動 聯 絡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徵 詢 他 們 的 意 見 / 查 詢 調 查 結 果 對 於 需 要 進 一 步 調 查 的 個 案,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盡 快 通 知 轉 介 人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保 存 初 步 商 討 的 書 面 記 錄 第 II 階 段 - 制 定 策 略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凡 展 開 聯 合 調 查, 均 應 召 開 制 定 策 略 會 議, 或 盡 可 能 在 24 小 時 內 透 過 電 話 進 行 諮 詢 轉 介 機 構 / 部 門 的 社 工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 醫 生 精 神 科 醫 生 心 理 學 家 學 校 教 職 員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應 出 席 制 定 策 略 會 議 如 無 法 在 轉 介 後 的 24 小 時 內 制 定 聯 合 調 查 計 劃, 則 由

87 警 方 或 社 工 單 方 面 進 行 初 步 調 查, 以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或 會 更 為 恰 當 制 定 策 略 的 目 的 : (a) 交 換 有 關 兒 童 其 家 庭 及 虐 兒 指 控 的 資 料 ; (b) 訂 定 調 查 範 圍 及 調 查 方 法 ; (c)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與 有 關 兒 童 面 談 及 最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方 式 ; (d)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錄 取 錄 影 會 面 口 供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的 口 供 ; 以 及 (e) 安 排 各 有 關 機 構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不 應 採 取 倉 卒 的 行 動, 應 周 詳 計 劃 調 查 工 作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面 對 即 時 危 機 的 工 作 應 盡 可 能 在 收 到 資 料 後 的 24 小 時 內 進 行 如 發 生 以 下 情 況, 應 即 時 回 應 : (a) 有 關 兒 童 提 出 虐 兒 指 控 並 要 求 協 助 ; (b) 有 關 兒 童 急 需 醫 療 服 務, 否 則 會 有 危 險 或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 (c) 有 關 兒 童 威 脅 要 自 殺 ; (d) 有 關 兒 童 聲 稱 不 久 前 被 虐 待, 可 能 仍 然 搜 集 到 法 醫 科 證 據 ; 或 (e) 有 關 兒 童 與 懷 疑 施 虐 者 同 住 / 一 起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應 即 時 考 慮 須 採 取 的 具 體 行 動, 其 中 包 括 : (a) 為 即 時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兒 童 而 採 取 的 行 動 ( 如 有 的 話 ) ; (b) 由 誰 負 責 安 排 施 虐 者 或 有 關 兒 童 離 家 ; (c) 會 面 對 象 (i) 提 出 虐 兒 指 控 的 人 ; (ii) 父 母 或 照 顧 者 ; (iii) 有 關 兒 童 ; (iv) 有 關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兒 童 ; (v)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或 掌 握 調 查 所 需 資 料 的 人 士 ; 以 及 (vi) 懷 疑 施 虐 者 ; (d) 由 誰 進 行 各 成 員 都 認 為 必 需 的 會 面 ;

88 (e) 認 真 考 慮 是 否 適 宜 由 社 工 聯 同 警 務 人 員 進 行 會 面 ; (f) 會 面 的 時 間 ; (g) 會 面 的 地 點 ; (h) 是 否 適 宜 在 此 階 段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 取 得 同 意 以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的 詳 情 載 於 上 文 第 9.13 至 9.15 段 ) ; (i) 應 否 錄 影 會 面 的 過 程 ; (j) 安 排 匯 報 資 料 ; (k) 為 了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通 常 不 會 與 懷 疑 施 虐 者 進 行 聯 合 會 面 警 方 會 單 方 面 與 懷 疑 施 虐 者 會 面 ; (l) 如 需 要 採 取 緊 急 行 動,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才 會 單 方 面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警 方 人 員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 (i) 為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ii) 為 保 存 證 據 ; (iii) 為 拘 留 懷 疑 施 虐 者 ; 或 (iv) 其 他 機 構 無 法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出 席 會 面 在 制 定 策 略 的 同 時, 必 須 填 寫 制 定 策 略 記 錄 ( 附 錄 XIII), 以 妥 善 記 錄 制 定 策 略 的 結 果 周 詳 的 計 劃 是 與 兒 童 順 利 會 面 的 關 鍵 協 定 的 策 略 應 能 反 映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技 巧 和 經 驗 如 無 法 肯 定 應 否 以 錄 影 會 面 的 方 式 錄 取 口 供, 或 對 此 舉 持 不 同 的 意 見, 應 立 即 諮 詢 有 關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及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主 任 / 主 管 的 意 見 他 / 她 在 充 分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後, 會 就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行 動 發 出 指 示 對 於 未 能 符 合 錄 影 會 面 口 供 準 則 的 個 案, 必 須 在 充 份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福 利 的 情 況 下, 決 定 如 何 為 他 / 她 錄 取 書 面 口 供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及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離 家 如 有 需 要, 應 採 取 即 時 行 動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就 需 要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2)(a) 條 接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而 言,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探 訪 和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並 以 警 方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交 通 工 具 把 有 關 兒 童 送 往 合 適 的 地 方

89 保 護 其 他 兒 童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亦 應 考 慮 保 護 有 關 家 庭 中 其 他 可 能 受 到 虐 待 的 兒 童, 如 有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可 展 開 調 查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段 ) 第 III 階 段 - 調 查 會 面 錄 影 會 面 的 準 則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C 條, 如 就 某 些 性 或 暴 力 罪 行 與 兒 童 證 人 會 面, 而 該 會 面 是 關 於 高 等 法 院 區 域 法 院 或 裁 判 法 院 審 訊 中 的 法 律 程 序 的 任 何 爭 論 事 宜, 可 把 會 面 的 錄 影 紀 錄 用 作 證 據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第 79C 條, 錄 影 紀 錄 只 在 下 述 情 況 才 會 獲 接 納 : (a) 有 關 兒 童 並 非 被 告 ; (b) 有 關 兒 童 可 接 受 盤 問 ( 假 設 法 律 程 序 已 到 達 那 個 階 段 ); 以 及 (c) 已 遵 從 法 庭 規 則 所 列 明 須 披 露 作 該 記 錄 情 況 的 規 定 請 緊 記, 錄 影 會 面 只 應 在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已 提 出 具 體 指 控 或 懷 疑 發 生 了 性 侵 犯 或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事 件 的 個 案 中 使 用 在 決 定 以 錄 影 方 式 記 錄 證 供 是 否 最 適 當 時, 應 同 時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指 控 的 性 質 兒 童 的 年 齡 與 能 力, 以 及 如 情 況 許 可, 兒 童 的 意 願 ( 年 齡 較 大 的 兒 童 可 能 希 望 提 供 口 供 並 出 庭 作 證 ) 此 外, 還 應 考 慮 個 案 送 交 法 庭 審 理 的 可 能 性 就 非 常 年 幼 的 兒 童 ( 即 五 歲 以 下 ) 而 言, 須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能 力 有 條 不 紊 地 敘 述 調 查 中 的 事 件, 但 不 一 定 要 設 下 年 齡 限 制, 應 根 據 個 別 兒 童 的 能 力 及 是 否 適 合 採 用 錄 影 方 式 記 錄 證 供 來 決 定 根 據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法 例 已 不 再 規 定 法 庭 在 審 訊 前 審 核 兒 童 的 能 力 不 過, 與 部 分 成 年 證 人 一 樣, 有 些 兒 童 是 無 法 有 條 不 紊 地 敘 述 調 查 中 的 事 件,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有 關 兒 童 的 證 供 將 不 獲 控 方 或 辯 方 接 納 為 證 據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應 假 設 法 庭 願 意 聽 取 有 能 力 與 調 查 組 人 員 溝 通 的 兒 童 所 作

90 的 證 供, 包 括 以 工 具 ( 例 如 玩 偶 或 圖 片 ) 輔 助 溝 通 方 式 所 作 的 證 供 上 文 所 述 僅 屬 參 考 意 見, 每 宗 個 案 仍 須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因 此 以 下 準 則 依 然 適 用 在 下 述 情 況, 可 錄 影 與 懷 疑 是 受 害 人 的 兒 童 會 面 的 過 程 : (a) 涉 及 襲 擊 傷 人 恐 嚇 襲 擊 或 傷 人 或 殘 暴 罪 行 的 指 控 或 懷 疑 個 案, 而 證 人 可 能 是 14 歲 以 下 的 受 害 人 ; 或 (b) 屬 於 性 罪 行 的 指 控 或 懷 疑 個 案, 而 證 人 可 能 是 17 歲 以 下 的 受 害 人 ; 以 及 有 關 兒 童 看 似 有 能 力 出 庭 作 供 有 某 些 情 況 是 須 與 暴 力 罪 行 的 兒 童 證 人 會 面, 但 有 關 兒 童 並 非 虐 兒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而 個 案 又 不 涉 及 保 護 兒 童 事 項 或 法 定 責 任 以 致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調 查 對 於 這 類 個 案, 警 方 只 在 有 充 分 理 由 及 得 到 有 關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督 導 人 員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聯 同 社 署 人 員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基 於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福 利 原 則 及 特 別 工 作 政 策, 遇 上 某 些 個 案 時 ( 例 如 兒 童 目 睹 其 中 一 名 家 庭 成 員 遭 殺 害 或 嚴 重 襲 擊 ), 應 通 知 社 署, 並 考 慮 社 署 的 介 入 能 否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在 下 述 情 況, 可 錄 影 與 不 是 受 害 人 的 兒 童 證 人 會 面 的 過 程 : (a) 涉 及 襲 擊 傷 人 恐 嚇 傷 人 或 殘 暴 罪 行 的 個 案, 而 有 關 兒 童 是 案 件 的 重 要 證 人, 年 齡 在 14 歲 以 下 ; 或 (b) 有 關 兒 童 是 性 罪 行 的 重 要 證 人, 年 齡 在 17 歲 以 下 ; 以 及 看 似 有 能 力 出 庭 作 供 有 關 的 罪 行 表 列 於 第 三 章 的 附 件 I

91 會 面 時 間 應 及 早 調 查 所 有 指 控, 但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過 早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未 必 能 保 障 其 最 佳 利 益 同 樣, 延 誤 調 查 亦 可 能 有 損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尤 其 是 因 為 缺 乏 資 源 ( 例 如 沒 有 會 面 室 器 材 或 人 員 ) 而 造 成 延 誤,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或 需 考 慮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一 旦 有 跡 象 顯 示 曾 發 生 刑 事 罪 行, 而 各 方 亦 同 意 以 錄 影 方 式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便 應 盡 快 安 排 該 錄 影 會 面 這 樣 既 可 盡 量 減 輕 有 關 兒 童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又 可 減 低 有 關 兒 童 忘 記 重 要 或 相 關 細 節 或 受 他 人 影 響 的 機 會 會 面 前 要 考 慮 : (a) 有 關 兒 童 的 需 要 ; (b) 有 關 兒 童 的 生 理 社 會 及 性 方 面 的 發 展 ; (c) 有 關 兒 童 的 記 憶 ; (d) 有 關 兒 童 對 時 間 的 概 念 ; (e) 有 關 兒 童 對 會 面 人 員 的 了 解 及 信 任 ; (f) 使 用 配 合 有 關 兒 童 年 齡 的 語 言 ; 以 及 (g) 法 律 因 素 與 兒 童 會 面 前 後 的 接 送 安 排 上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必 須 注 意, 不 可 在 沒 有 獨 立 成 人 陪 同 下 與 有 關 兒 童 相 處, 尤 其 是 把 受 警 方 保 護 的 兒 童 從 警 署 送 往 家 居 錄 影 室 的 時 候, 因 為 這 樣 安 排 會 惹 來 質 疑 如 無 可 避 免 的 話, 則 須 在 事 後 盡 快 將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對 話 概 要 記 錄 在 案, 並 須 妥 為 保 管 記 錄, 以 備 在 有 需 要 時 呈 堂 同 意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毋 需 取 得 書 面 同 意, 但 按 照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應 通 知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並 請 其 父 母 填 寫 已 經 擬 備 的 同 意 書, 以 取 得 他 們 的 准 許 不 過, 如 徵 求 有 關 兒 童 父 母 的 同 意 會 影 響 其 安 全 及 福 利, 則 作 別 論 如 何 決 定 視 乎 有 關 兒 童 的 年 齡 指 控 的 情 況 及 性 質 而 定 ( 即 父 母 / 照 顧 者 是 否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以 及 父 母 / 照 顧 者 有 否 串 謀 )

92 10.57 如 遇 上 沒 有 通 知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便 與 他 / 她 會 面 的 特 殊 情 況, 應 清 楚 記 錄 這 樣 做 的 理 由 一 般 而 言,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應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如 有 關 兒 童 已 相 當 成 熟, 能 理 解 錄 影 會 面 的 概 念, 便 應 向 他 / 她 解 釋 這 樣 做 的 目 的, 使 他 / 她 得 以 在 自 己 年 齡 及 理 解 能 力 所 及 的 範 圍 內, 充 分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表 達 是 否 同 意 進 行 會 面 及 錄 影 會 面 的 過 程 如 有 關 兒 童 有 足 夠 的 理 解 能 力, 可 表 明 自 己 願 意 不 理 會 父 母 反 對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以 錄 取 口 供, 而 該 口 供 有 助 刑 事 調 查 / 檢 控, 則 應 答 允 他 / 她 的 要 求 不 過, 現 時 並 無 法 理 依 據 阻 止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母 透 過 觀 察 室 的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觀 看 會 面 的 過 程 就 虐 兒 個 案 而 言,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如 允 許 他 們 在 另 一 間 房 間 觀 看 錄 影, 他 們 可 能 會 影 響 或 妨 礙 有 關 兒 童 在 其 後 的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作 供 ; 或 如 有 關 兒 童 未 有 足 夠 能 力 表 示 同 意, 但 其 父 母 不 同 意 ; 或 其 父 母 涉 嫌 虐 兒, 則 無 需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父 母 的 同 意, 展 開 任 何 涉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程 序 以 達 致 警 方 調 查 的 目 的 警 隊 程 序 手 冊 第 章 詳 列 可 能 需 要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在 場, 與 16 歲 以 下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會 面 的 情 況 如 有 關 兒 童 是 證 人 或 受 害 人,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沒 有 法 定 權 利 要 求 會 面 進 行 時 在 場, 但 根 據 上 文 第 段, 他 / 她 有 權 在 觀 察 室 觀 看 會 面 的 過 程 在 上 文 各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會 面 的 人 員 應 區 別 何 謂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在 場, 以 及 何 謂 觀 看 或 監 察 會 面 的 過 程, 在 場 指 實 質 距 離 的 接 近 ( 即 在 會 面 室 ), 觀 看 及 監 察 指 非 實 質 距 離 的 接 近, 因 父 母 可 在 觀 察 室 觀 看 會 面 的 過 程 向 兒 童 解 釋 應 清 楚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其 父 母 或 陪 同 的 成 人 會 面 的 形 式 及 性 質 在 安 排 調 查 會 面 後, 可 立 即 通 知 有 關 兒 童 緊 記 避 免 引 導 有 關 兒 童 作 供, 但 解 答 他 / 她 對 安 排 會 面 理 由 的 提 問 不 但

93 會 有 助 調 查, 而 且 可 以 藉 機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願 意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應 向 有 關 兒 童 解 釋, 會 以 錄 影 而 非 書 面 口 供 的 方 式 記 錄 他 / 她 與 會 面 人 員 的 對 話, 以 及 可 能 會 讓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觀 看 錄 影 記 錄, 但 不 會 讓 他 / 她 的 朋 友 觀 看, 而 警 方 會 確 保 錄 影 帶 妥 為 保 管 此 外, 還 應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完 成 錄 影 後 會 向 他 / 她 解 釋 其 後 會 發 生 的 事 情, 但 實 際 是 那 些 事 情 會 視 乎 他 / 她 在 會 面 時 所 作 的 口 供 而 定 如 有 關 兒 童 太 年 幼, 無 法 理 解 全 部 內 容, 便 應 聽 取 其 父 母 或 照 顧 者 的 意 見 ( 應 注 意 會 否 有 涉 嫌 虐 兒 的 人 士 向 有 關 兒 童 施 壓, 令 他 / 她 隱 瞞 真 相 ) 會 面 地 點 會 面 必 須 在 為 顧 及 兒 童 感 受 而 設 計 的 家 居 錄 影 室 內 進 行, 該 會 面 室 應 裝 有 影 音 器 材 全 港 有 五 間 由 警 方 管 理 的 家 居 錄 影 室, 分 別 位 於 港 島 區 九 龍 西 區 九 龍 東 區 新 界 南 區 及 新 界 北 區 ( 全 部 適 合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包 括 兒 童 或 陪 同 兒 童 的 成 人 ) 為 符 合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及 一 般 的 福 利 原 則, 在 醫 院 內 證 人 家 中 或 其 他 適 合 的 地 點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時, 可 使 用 手 提 攝 錄 機 但 只 有 在 證 人 無 法 前 往 上 述 家 居 錄 影 室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使 用 這 類 器 材 有 關 器 材 存 放 於 警 方 保 護 兒 童 政 策 組 錄 影 會 面 會 面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在 公 平 及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為 他 / 她 錄 取 內 容 屬 實 可 獲 法 庭 接 納 的 證 供, 以 及 減 輕 因 要 重 複 事 件 經 過 對 他 / 她 造 成 的 創 傷 會 面 時, 聆 聽 有 關 兒 童 的 描 述 至 為 重 要 這 類 會 面 並 非 治 療 性 的 會 見 由 於 每 名 兒 童 都 是 獨 特 的, 因 此 如 能 因 應 兒 童 的 個 別 需 要 及 情 況 與 他 / 她 會 面, 即 屬 成 功 的 會 面

94 10.70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會 面 治 療 人 員 及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成 員 均 須 明 白 他 們 可 能 要 出 庭 作 供 會 面 須 按 照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 附 錄 XIV) 所 建 議 的 分 段 方 式 進 行 負 責 錄 影 會 面 人 員 只 應 由 受 過 聯 合 調 查 及 錄 影 會 面 訓 練 的 警 務 人 員 社 署 社 工 及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會 面 人 員 應 具 備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熟 悉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會 面 人 員 如 在 安 排 錄 影 會 面 評 估 個 案 及 作 出 決 定 時 遇 到 困 難, 應 諮 詢 上 級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應 根 據 已 知 的 資 料, 考 慮 誰 人 最 適 合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無 論 會 面 人 員 是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或 是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都 應 該 是 已 經 或 能 夠 與 有 關 兒 童 建 立 融 洽 的 關 係, 懂 得 如 何 有 效 地 與 有 關 兒 童 溝 通 ( 包 括 在 有 關 兒 童 受 困 擾 的 情 況 下 與 他 / 她 溝 通 ), 以 及 能 夠 掌 握 錄 取 證 供 的 基 本 規 則 及 刑 事 罪 行 的 元 素 如 可 以 的 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亦 應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意 願 ; 不 過, 有 時 也 可 能 需 要 妥 協 當 有 關 兒 童 拒 絕 說 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可 決 定 暫 停 調 查, 並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轉 介 懷 疑 受 害 人 接 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評 估 / 治 療 如 有 關 兒 童 有 精 神 病 徵 狀 或 精 神 病 記 錄, 應 在 錄 影 會 面 進 行 前, 邀 請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的 精 神 狀 況 如 因 有 關 兒 童 拒 絕 說 話 而 須 終 止 錄 影 會 面 且 需 要 進 行 第 二 次 錄 影 會 面, 便 須 在 第 二 次 錄 影 會 面 進 行 前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以 及 須 詳 細 記 錄 進 行 第 二 次 會 面 的 理 由 考 慮 到 上 文 第 至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錄 影 會 面 可 由 : (a)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負 責, 並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及 /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監 察 室 內 提 供 協 助 ;

95 (b) (c)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負 責, 並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及 /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監 察 室 內 提 供 協 助 ;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並 由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及 / 或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在 監 察 室 內 提 供 協 助 硬 性 界 定 警 方 及 社 會 服 務 專 業 人 士 在 聯 合 調 查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時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既 不 可 行, 亦 不 可 取 讓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可 高 度 自 主 及 靈 活 應 變, 實 至 為 重 要 處 理 特 別 個 案 時, 為 了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利 益, 可 能 會 由 一 名 得 到 有 關 兒 童 信 任, 但 非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成 員 的 成 人 與 他 / 她 會 面 ; 不 過, 該 人 士 須 為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而 且 願 意 與 受 過 適 當 訓 練 的 會 面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及 聽 取 他 們 的 講 解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會 面 時 應 使 用 隱 蔽 式 耳 筒 / 導 聽 系 統, 並 由 一 名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成 員 監 察 有 關 過 程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過 程 中, 任 何 與 調 查 準 備 及 進 行 會 面 有 關 的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紀 錄 都 必 須 妥 善 保 存, 並 轉 交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以 便 向 律 政 司 ( 刑 事 檢 控 科 )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會 面 錄 影 觀 察 員 除 會 面 人 員 和 有 關 兒 童 外, 其 他 人 一 般 不 應 留 在 會 面 室, 疑 犯 更 絕 不 可 在 場 會 面 室 內 有 太 多 人 可 能 會 令 有 關 兒 童 受 驚, 陪 同 有 關 兒 童 以 表 支 持 的 人 士 可 在 觀 察 室 內 透 過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觀 看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當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擔 任 會 面 人 員 時,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會 在 監 察 室 內 監 察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 相 反, 當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擔 任 會 面 人 員 時,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便 會 擔 任 監 察 員 監 察 員 可 透 過 導 聽 系 統 的 耳 筒 與 會 面 人 員 溝 通, 一 名 督 導 人 員 亦 可 到 場 監 察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96 10.82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例 如 處 理 強 姦 個 案 時, 非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成 員 的 調 查 員 亦 可 在 觀 察 室 內 透 過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觀 看 受 害 人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應 考 慮 到, 在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中, 陪 同 的 成 人 可 能 會 受 到 情 緒 困 擾 或 可 能 會 阻 礙 會 面 進 行, 或 受 害 人 不 願 意 在 陪 同 他 的 成 人 面 前 披 露 事 件 經 過 如 在 策 略 會 議 上 已 預 計 可 能 會 發 生 上 述 情 況, 便 應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令 會 面 錄 影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例 如 除 監 察 員 外, 安 排 另 一 人 坐 在 上 述 成 人 旁 邊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可 決 定 是 否 讓 與 有 關 兒 童 關 係 良 好 並 陪 同 他 的 人 士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關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及 /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在 觀 察 室 內 觀 察 會 面 錄 影 的 過 程, 但 必 須 清 楚 告 知 有 關 人 士, 他 / 她 不 可 參 與 會 面 負 責 社 工 通 常 不 可 直 接 與 會 面 人 員 溝 通, 但 可 利 用 字 條 傳 遞 訊 息 予 監 察 室 內 的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人 員 不 過, 較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在 會 面 開 始 前 溝 通 所 有 觀 察 會 面 錄 影 過 程 的 人 士 均 須 錄 取 口 供 及 準 備 出 庭 作 證 溝 通 困 難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的 溝 通 能 力 時, 應 考 慮 他 / 她 的 母 語, 以 及 他 / 她 是 否 有 任 何 生 理 或 學 習 困 難, 以 致 可 能 影 響 別 人 與 他 / 她 的 有 效 溝 通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參 與 評 估 有 溝 通 困 難 或 弱 智 兒 童 的 溝 通 能 力 假 如 遇 到 溝 通 困 難, 便 需 要 請 一 名 有 助 溝 通 的 人 士 協 助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也 應 考 慮 是 否 有 任 何 源 自 有 關 兒 童 的 文 化 或 宗 教 背 景 的 特 殊 因 素, 會 對 計 劃 有 效 會 面 構 成 影 響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必 須 事 先 就 個 別 的 民 族 習 慣 徵 求 意 見 民 族 習 慣 語 言 及 性 別 的 考 慮 可 能 會 影 響 會 面 人 員 的 人 選 雖 然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或 會 令 會 面 日 期 稍 有 延 誤, 但 這 是 計 劃 會 面 過 程 的 一 部 分, 不 應 草 率 行 事 重 要 的 是 不 會 因 為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或 沒 有 就 會 面 過 程 尋 求 適 當 意 見 及 協 助 而 妨 礙 會 面 進 行

97 10.88 警 方 存 有 並 可 提 供 合 適 及 合 資 格 傳 譯 員 ( 包 括 手 語 傳 譯 員 ) 的 名 單 ( 可 透 過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索 取 ) 必 須 緊 記, 為 方 便 作 證, 審 訊 時 須 由 不 同 的 傳 譯 員 協 助 應 適 當 地 使 用 用 以 提 示 會 面 人 員 的 導 聽 系 統 與 有 關 家 庭 內 的 其 他 兒 童 會 面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還 有 另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就 是 搜 集 額 外 資 料, 評 估 有 關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所 面 對 的 危 機 因 素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與 有 關 家 庭 的 其 他 兒 童 單 獨 會 面 如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個 案, 或 需 與 其 他 兒 童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與 父 母 / 其 他 重 要 人 士 會 面 ( 例 如 親 屬 / 照 顧 者, 但 非 施 虐 者 )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 (a) (b)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解 釋 調 查 的 目 的 ; 以 及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照 顧 者 面 談, 以 了 解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環 境 及 評 估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需 要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進 行 的 錄 影 會 面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 包 括 諮 詢 及 制 訂 計 劃 ), 可 考 慮 是 否 把 會 面 延 至 翌 日, 但 其 決 定 必 須 合 乎 有 關 兒 童 的 利 益 ; 另 外, 亦 應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年 齡 需 要 及 正 常 的 就 寢 時 間 不 過,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即 使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亦 應 立 即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 (a) 延 期 可 能 會 令 有 關 兒 童 身 陷 嚴 重 危 機 ; (b) 警 方 已 扣 留 懷 疑 施 虐 者 ; 或 (c) 因 有 關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罪 行 剛 發 生 不 久, 須 搜 集 醫 療 或 法 醫 證 據 遇 有 上 述 情 況, 聯 絡 名 單 上 的 警 務 人 員 會 採 取 行 動 如 會 面 延 期 可 能 會 對 有 關 兒 童 不 利, 可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方 法 錄 影 會 面 的 過 程, 並 根 據 福 利 原 則 決 定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98 會 面 錄 影 帶 的 處 理 方 法 警 方 已 有 指 引 說 明 應 如 何 處 理 和 銷 毀 會 面 錄 影 帶 督 導 / 解 說 為 參 與 會 面 錄 影 工 作 的 人 員 舉 行 會 面 解 說 會 有 明 顯 的 好 處 在 會 面 錄 影 後, 有 關 的 社 工 和 警 務 人 員 應 盡 可 能 安 排 時 間 見 面, 以 舉 行 會 面 後 的 解 說 會, 以 及 歸 納 在 會 面 錄 影 過 程 中 得 出 的 重 點 另 外, 督 導 人 員 應 細 心 留 意 參 與 這 項 程 序 的 人 員 有 何 需 要, 並 盡 量 在 會 面 錄 影 後 盡 快 撥 出 時 間 給 予 具 體 的 督 導 / 解 說 不 適 宜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的 個 案 即 使 決 定 不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改 用 其 他 方 法 為 兒 童 錄 取 證 供, 同 樣 應 審 慎 進 行 各 項 程 序, 包 括 初 步 商 討 制 訂 策 略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安 排 有 效 溝 通 及 周 詳 計 劃 所 有 兒 童 都 有 權 獲 得 最 高 水 準 的 調 查 服 務 不 論 以 何 種 方 式 錄 取 證 供, 均 應 採 用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原 則 第 IV 階 段 - 調 查 後 的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與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調 查 會 面 後, 會 與 轉 介 機 構 / 部 門 的 負 責 社 工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見 面 及 商 討, 以 評 估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實 發 生 虐 兒 個 案, 以 及 是 否 有 需 要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即 時 保 護 如 多 專 業 評 估 顯 示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受 到 威 脅,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可 考 慮 採 取 以 下 行 動 ( 附 錄 XV): (a) 如 懷 疑 施 虐 者 已 被 安 排 離 家 及 / 或 家 庭 內 沒 有 其 他 危 機, 即 可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返 家 之 後 應 定 期 探 訪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亦 應 與 有 關 警 務 人 員 心 理 學 家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定 期 商 討 如 何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祉, 以 及 (b)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離 家 : (i)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到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同 意 的 合 適 地 方 ; 或

99 (ii) 如 無 法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同 意, 應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E 條 的 規 定,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往 收 容 所 或 其 他 合 適 地 點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第 34E(3) / 35(1A) / 44(4A) 條 的 規 定, 照 顧 安 排 的 法 定 程 序 應 於 有 關 兒 童 離 家 後 的 48 小 時 內 展 開 所 有 參 與 制 訂 策 略 及 評 估 個 案 的 人 士 都 會 接 獲 個 案 結 果 ( 附 錄 XV) 通 知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也 會 獲 提 供 解 說 服 務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根 據 搜 集 所 得 資 料, 決 定 如 就 指 稱 的 罪 行 提 出 檢 控,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假 如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虐 兒 的 跡 象, 或 多 專 業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結 果 並 未 顯 示 有 關 兒 童 曾 受 虐 待, 但 卻 顯 示 其 家 庭 出 現 問 題, 應 把 有 關 個 案 視 作 普 通 家 庭 個 案 處 理 如 有 關 個 案 並 非 其 他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應 由 有 關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或 服 務 所 有 其 他 參 與 個 案 的 人 士 都 應 獲 通 知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的 結 果 如 有 需 要, 可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商 討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刑 事 調 查 如 要 安 排 懷 疑 施 虐 者 在 受 警 誡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會 面,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應 獨 力 負 責, 但 可 諮 詢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及 / 或 轉 介 機 構 的 負 責 社 工, 了 解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問 題 和 過 往 記 錄 在 此 情 況 下, 上 述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人 員 / 負 責 社 工 可 能 會 在 日 後 的 刑 事 程 序 中 被 傳 召 作 證 人

100 第 十 一 章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11.1 在 收 到 轉 介 後 的 10 個 工 作 天 內, 應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個 案 會 議 ) 個 案 會 議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讓 專 業 人 士 就 個 案 交 流 專 業 知 識 掌 握 的 資 料 及 關 注 的 事 宜,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為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11.2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 載 有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以 助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專 業 人 士 履 行 責 任 由 於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既 要 引 導 個 案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又 要 確 保 個 案 會 議 能 達 到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的 目 標,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至 為 重 要, 因 此 在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 另 外 提 供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參 考 手 冊, 為 上 述 指 引 作 補 充, 供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參 考, 讓 其 能 夠 有 效 督 導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有 關 個 案 會 議 的 常 見 問 題 則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I, 以 供 參 考

101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A.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個 案 會 議 ) 的 目 的 (1) 個 案 會 議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讓 負 責 處 理 和 調 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主 要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就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發 展 適 應 能 力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是 否 有 能 力 確 保 其 安 全, 交 流 專 業 知 識 掌 握 的 資 料 及 關 注 的 事 宜 (2) 個 案 會 議 的 重 點 是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和 保 障 其 福 利, 而 不 是 檢 控 施 虐 者 即 使 有 關 家 庭 中 只 有 一 名 兒 童 的 安 全 令 人 憂 慮, 也 應 從 家 庭 角 度, 檢 討 有 關 家 庭 的 所 有 兒 童 及 其 他 成 員 ( 例 如 父 母 ) 的 安 全 除 非 涉 及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的 行 動, 否 則 與 會 人 士 應 遵 從 個 案 會 議 的 集 體 決 定 (3) 個 案 會 議 會 分 析 危 機, 並 遵 照 個 別 成 員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法 定 義 務, 就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建 議 所 需 採 取 的 行 動 個 案 會 議 應 考 慮 以 下 事 項 : (a) 有 關 事 件 的 性 質 ; (b)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中 其 他 兒 童 ( 如 有 的 話 ) 所 面 對 危 機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性 質 ; (c) 再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的 機 會 ; (d) 以 多 專 業 合 作 模 式 制 訂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包 括 在 審 訊 前 安 排 受 虐 後 治 療 輔 導 服 務 ; (e) (f) 父 母 / 監 護 人 對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的 態 度 ; 以 及 與 保 護 受 虐 兒 童 及 其 福 祉 有 關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福 利 需 要 (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 B.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1) 在 個 案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須 予 保 密, 而 且 不 得 用 於 保 護 兒 童 以 外 的 用 途 未 得 資 料 提 供 人 許 可, 亦 不 得 向 其 他 機 構 或 人 士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102 (2) 使 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所 收 集 到 的 個 人 資 料 (a)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如 無 有 關 的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訂 明 同 意, 個 人 資 料 不 得 用 於 ( 包 括 披 露 及 轉 移 ) 新 目 的, 即 在 收 集 該 資 料 時 擬 將 該 資 料 用 於 的 目 的 或 與 該 目 的 直 接 有 關 之 目 的 以 外 的 任 何 目 的 因 當 初 收 集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或 直 接 有 關 之 目 的 而 向 另 一 個 人 ( 包 括 家 長 )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的 規 定 (b) 雖 然 有 可 能 存 在 保 密 責 任, 但 根 據 上 述 目 的 向 父 母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會 違 反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3) 處 理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提 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a)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1) 條 及 保 障 資 料 第 6 原 則, 任 何 個 人 或 代 表 一 名 個 人 的 有 關 人 士 可 提 出 內 容 如 下 的 要 求 (i)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告 知 他 該 使 用 者 是 否 持 有 該 名 個 人 屬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ii) 如 該 資 料 使 用 者 持 有 該 資 料, 要 求 該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份 該 資 料 的 複 本 (b) 如 資 料 當 事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有 關 人 士 是 指 對 該 未 成 年 人 負 有 作 為 父 母 親 責 任 的 人 然 而, 該 條 例 並 沒 有 列 明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一 名 有 關 人 士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會 被 視 為 代 表 該 未 成 年 人 如 資 料 使 用 者 認 為 要 求 查 閱 資 料 的 父 母 不 是 代 表 有 關 未 成 年 人, 因 而 沒 有 資 格 及 權 利 查 閱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資 料, 則 該 要 求 不 能 構 成 一 項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21 條,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在 收 到 該 項 要 求 後 的 40 日 內, 於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以 書 面 告 知 提 出 要 求 者 (a) 拒 絕 該 項 要 求 一 事 ; 及 (b) 拒 絕 的 理 由 (c)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2 條, 資 料 當 事 人, 就 個 人 資 料 而 言, 指 屬 該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因 此, 未 成 年 人 對 父 母 的 指 控 相 當 可 能 是 該 父 母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不 是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按 理 來 說,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 1) 條 及 保 障 資 料 第 6 原 則, 父 母 作 為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權 查 閱 這 些 指 控

103 [ 註 : 就 有 關 人 士 代 表 一 名 個 人 士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之 演 繹, 可 參 考 由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出 版 之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角 度 ( 第 二 版 ) ( pective_2nd.pdf) (d) 順 帶 一 提, 縱 使 資 料 使 用 者 不 認 為 要 求 查 閱 資 料 的 人 是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有 關 人 士 ( 即 對 該 未 成 年 人 負 有 作 為 父 母 親 責 任 並 代 表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 因 而 他 / 她 並 沒 有 資 格 獲 提 供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資 料, 查 閱 資 料 的 人 可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透 過 使 用 資 料 (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2 條 被 定 義 為 包 括 披 露 及 轉 移 ), 向 他 / 她 發 放 該 未 成 年 人 的 資 料 在 這 方 面, 相 關 的 是 保 障 資 料 第 3 原 則 ( 個 人 資 料 的 使 用 )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考 慮 原 來 收 集 資 料 之 目 的, 而 決 定 是 否 發 放 有 關 資 料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更 新 ) C.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的 責 任 (1)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的 有 關 單 位 ( 包 括 社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 的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 統 籌 主 任 會 出 任 個 案 會 議 的 主 席, 以 及 承 擔 主 席 所 需 負 責 的 職 務 (2) 主 席 應 有 從 事 家 庭 服 務 或 兒 科 服 務 的 經 驗, 而 且 熟 悉 保 護 兒 童 及 家 庭 工 作 (3) 如 個 案 由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服 務 單 位 共 同 處 理, 主 要 負 責 所 涉 家 庭 個 案 的 單 位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主 持 個 案 會 議 或 安 排 主 席 人 選 主 持 個 案 會 議 的 單 位 未 必 是 首 先 揭 發 虐 兒 事 件 的 單 位 如 有 疑 問 或 困 難, 有 關 單 位 應 自 行 商 討 並 決 定 由 誰 主 持 會 議 (4) 主 席 不 應 直 接 處 理 該 虐 兒 個 案 D. 時 間 (1) 應 盡 早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在 接 到 轉

104 介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便 應 召 開 會 議 此 外,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向 所 有 獲 邀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人 士 解 釋 必 須 在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的 原 因, 並 說 明 用 以 計 算 此 一 期 限 的 事 件 及 其 發 生 日 期 (2)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延 期 : (a)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情 況 極 差, 令 必 要 的 調 查 無 法 進 行 ; (b) E.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重 要 的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 診 斷 未 有 定 案 ; 或 (c) 因 個 案 複 雜 ( 例 如 有 關 父 母 拒 絕 合 作 或 不 知 所 踪 ) 而 無 法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調 查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應 通 知 有 關 方 面 個 案 會 議 延 期 舉 行 (1) 在 諮 詢 過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後, 主 席 應 決 定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人 選 (2) 應 邀 請 下 列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 對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有 直 接 認 識, 並 在 處 理 和 調 查 該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上 擔 註 當 重 要 角 色 的 專 業 人 士, 以 及 沒 有 參 與 調 查 但 會 就 有 關 個 案 提 供 特 定 的 資 料 或 意 見, 以 助 決 定 曾 否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及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的 專 業 人 士 (3) 在 舉 行 個 案 會 議 前, 警 方 可 要 求 與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的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面 談 並 為 其 錄 取 口 供, 或 要 求 有 關 成 員 提 供 醫 生 紙 / 醫 療 報 告 化 驗 師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證 據, 以 避 免 在 個 案 會 議 討 論 期 間 證 供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F. 個 案 會 議 須 執 行 的 工 作 個 案 會 議 的 主 要 職 能 和 工 作 包 括 : 註 (1) 探 討 事 件 的 成 因, 分 析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及 在 參 考 第 二 章 所 載 虐 待 兒 童 的 定 義 後, 從 兒 童 福 利 的 角 度 判 斷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虐 兒 個 案 或 有 關 兒 童 有 沒 有 受 虐 的 危 險, 以 及 虐 待 的 性 一 後 的 般 訴 來 訟 說 程, 質 序 可 ; ( 能 如 成 有 為 的 證 話 人 ) 的 中 人 作 士 供 指 的 掌 人 握 虐 兒 事 件 的 相 關 資 料, 而 且 可 能 須 要 在 其 (2) 如 已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可 在 會 上 公 告 為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及 保 障 其 福 利 而 進 行 的 聯 合 調 查 的 結 果 和 即 時 個 案

105 評 估 的 決 定 ; (3) 評 估 危 機 的 嚴 重 程 度, 並 決 定 應 否 將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兄 弟 姊 妹 的 姓 名 登 記 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之 內, 以 及 決 定 登 記 類 別 ; (4) 就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 (5) 評 估 危 機 的 嚴 重 程 度, 並 就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 如 有 的 話 ) 的 福 利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 (6) 考 慮 整 個 家 庭 的 情 況, 而 非 只 顧 當 前 的 問 題, 如 有 需 要, 把 有 關 個 案 重 新 分 類 或 定 義 ; (7) 商 定 跨 機 構 的 保 護 兒 童 計 劃 ; (8) 為 跟 進 兒 童 福 利 計 劃 指 派 主 責 社 工, 並 釐 定 其 他 提 供 協 助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擔 當 的 角 色 ; (9) 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沒 有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應 決 定 如 何 通 知 他 們 個 案 會 議 的 結 果 和 決 定 ; (10)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採 取 法 定 行 動,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或 保 障 其 福 利 ; (11) 就 以 下 各 方 面,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再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a) 是 否 需 要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 (b) (c) 是 否 需 要 檢 討 任 何 跟 進 行 動 ; 以 及 個 案 會 議 是 否 有 任 何 重 要 決 定 因 情 況 有 變 而 無 法 落 實, 而 且 可 能 損 害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12)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向 跟 進 個 案 的 各 方 提 供 進 度 報 告, 以 及 何 時 提 供 進 度 報 告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O(3) 段 ) G. 主 席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1)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第 486 章 )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除 了 應 提 醒 與 會 人 士 會 議 內 容 必 須 保 密 外, 還 應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 請 參 考 上 文 第 B 段 及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A), 請 與 會 人 士 表 明 是 否 希 望 控 制 和 禁 止 使 用 有 關 資 料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亦 應 附 加 備 註, 述 明 有 關 規 定 (2) 必 要 的 安 排 (a) 個 案 會 議 召 開 前, 主 席 應 在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協 助 下 :

106 (i) 選 定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的 日 期 和 地 點 ; (ii) 決 定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人 選 和 發 出 邀 請 信 ( 請 參 考 上 文 第 E 段 ), 包 括 評 估 是 否 適 宜 邀 請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H 段 ); (iii) 最 好 能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以 保 密 方 式 分 發 已 備 妥 的 書 面 報 告, ; (iv)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出 席 會 議, 以 及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安 排 有 關 的 家 庭 成 員 和 專 業 人 員 在 會 前 作 適 當 的 準 備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L 段 ); 以 及 (v) 在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作 會 議 記 錄 (b) (c) (d) 在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主 席 須 確 保 會 議 的 重 心 和 目 標 是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和 保 護 他 / 她, 而 不 是 決 定 被 指 稱 是 施 虐 者 的 行 為 有 否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此 外, 主 席 亦 須 確 保 個 案 會 議 已 達 到 其 目 的, 以 及 會 上 提 供 的 意 見 是 相 關 和 簡 明 的, 但 應 避 免 在 會 上 不 必 要 地 詳 述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或 醫 生 的 診 斷 主 席 應 提 醒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的 成 員 要 避 免 證 供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透 露 他 們 向 警 方 作 供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詳 情 同 樣, 有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的 成 員 亦 應 避 免 討 論 有 關 虐 待 行 為 的 詳 情, 直 至 其 後 的 訴 訟 程 序 ( 如 有 的 話 ) 完 結 為 止 為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為 其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主 席 應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因 素 ( 請 參 考 第 二 章 的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 (i) 危 機 的 嚴 重 程 度 和 各 項 危 機 因 素 的 性 質 ; (ii) 有 關 兒 童 對 保 護 他 / 她 的 措 施 和 福 利 計 劃 的 看 法 ; (iii) 家 庭 的 合 作 程 度 和 父 母 對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的 態 度 ; (iv)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所 需 的 支 援 和 監 督 ; 以 及

107 (v) 是 否 有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所 需 的 服 務 (e) (f) 在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主 席 須 引 導 成 員 分 析 所 有 事 實 及 意 見, 並 且 尋 求 共 識 以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應 盡 可 能 爭 取 各 成 員 一 致 通 過 個 案 會 議 所 達 成 的 任 何 決 定 H.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1)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長 並 非 施 虐 者,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的 安 排 可 因 應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加 以 倡 導, 以 及 採 用 這 安 排 為 會 議 常 規 (2) 個 案 會 議 首 要 關 注 的 應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和 權 利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加 深 家 長 對 關 注 事 項 的 認 識, 讓 他 們 於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提 供 意 見, 以 及 邀 請 他 們 參 與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此 外, 這 個 做 法 亦 是 一 個 充 權 的 過 程 不 過,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在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必 須 尋 求 有 效 的 措 施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須 充 分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意 願 (3) 獲 邀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並 非 會 議 成 員 主 席 須 參 照 下 文 第 L 段 的 規 定, 確 保 能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作 好 會 前 的 準 備 (4) 假 如 獲 得 有 關 家 長 及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的 同 意, 亦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邀 請 對 有 關 兒 童 有 相 當 認 識 和 有 助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及 親 人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5)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可 獲 邀 出 席 : (a)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 或 (b) 個 案 會 議 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的 部 分 ; 或 (c) 就 福 利 計 劃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後 的 部 分 (6) 在 審 慎 考 慮 和 斟 酌 各 成 員 的 不 同 意 見 後, 可 邀 請 懷 疑 施 虐 的 家 長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特 別 是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部 分 的 會 議 (7) 假 如 有 關 家 長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而 有 關 兒 童 因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而 被 帶 走, 不 再 受 他 們 管 養, 便 應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適 宜 邀 請 有 關 兒 童 與 其 家 長 出 席 同 一 時 段 的 會 議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I

108 段 )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懷 疑 施 虐 者 不 應 有 任 何 機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干 擾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 或 向 他 / 她 施 壓, 使 其 可 能 改 變 或 撤 回 之 前 對 事 件 經 過 的 陳 述 (8) 假 如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家 長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應 謹 慎 行 事, 不 可 詢 問 他 們 是 否 涉 及 虐 兒 事 件 及 / 或 是 否 應 對 虐 兒 事 件 負 責 等 問 題, 亦 不 可 向 他 們 作 出 這 些 指 控 主 席 應 提 醒 個 案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如 果 懷 疑 施 虐 者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認 罪, 日 後 的 刑 事 審 訊 可 能 會 援 引 此 事 作 為 證 據 假 如 懷 疑 施 虐 者 被 落 案 起 訴, 所 有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其 他 人 士 都 可 能 成 為 控 方 證 人 I.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1) 對 於 是 否 邀 請 有 關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應 由 主 席 諮 詢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及 個 案 會 議 的 所 有 成 員 後 作 出 決 定 (2) 個 案 會 議 的 所 有 成 員 應 事 先 獲 通 知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將 出 席 會 議 (3) 任 何 成 員 如 認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不 適 宜 參 與 某 部 分 或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可 於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與 主 席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或 建 議 主 席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避 席, 到 一 個 舒 適 而 最 好 不 受 騷 擾 的 地 方 稍 候 (4) 如 果 與 會 的 專 業 人 士 之 間 有 需 要 討 論 某 一 事 項, 主 席 亦 可 運 用 專 業 的 判 斷 力 下 決 定, 請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暫 時 避 席 主 席 須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清 楚 解 釋 作 出 這 項 安 排 的 原 因, 並 在 之 後 向 他 們 簡 述 討 論 結 果 (5) 如 個 案 會 議 要 求 懷 疑 施 虐 的 家 長 及 有 關 兒 童 避 席 到 某 處 稍 候, 便 應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以 免 懷 疑 施 虐 者 有 機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或 干 擾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 或 向 他 / 她 施 壓, 使 其 可 能 改 變 或 撤 回 之 前 對 事 件 經 過 的 陳 述 (6) 如 有 關 家 長 未 能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或 被 認 為 不 宜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或 個 案 會 議 的 其 他 成 員 亦 應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並 有 責 任 確 保 與 會 人 士 知 悉 這 些 意 見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亦 應 告 知 有 關 父 母, 假 如 他 們 未 能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個 案 會 議 表 達 意 見

109 兒 童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7)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以 邀 請 有 關 兒 童 出 席 部 分 或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以 協 助 制 訂 和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在 決 定 讓 有 關 兒 童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時, 應 考 慮 他 / 她 的 年 齡 理 解 能 力 成 熟 程 度 和 情 緒 狀 態 主 席 須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會 對 他 / 她 有 好 處 (8) 較 熟 悉 有 關 兒 童 的 負 責 調 查 社 工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親 自 向 他 / 她 簡 介 會 議 的 情 況, 以 及 為 其 參 與 會 議 作 好 準 備 (9) 如 有 關 兒 童 將 會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須 非 常 審 慎 計 劃 該 次 個 案 會 議, 以 及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可 與 其 父 母 出 席 同 一 時 段 的 會 議 ( 請 參 考 上 文 第 H(5) 及 (7) 段 及 I(5) 段 ) (10) 如 有 關 兒 童 未 能 出 席 或 並 未 獲 邀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應 通 知 他 / 她 會 為 其 個 案 召 開 會 議, 而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或 個 案 會 議 的 其 他 成 員 會 向 個 案 會 議 傳 達 他 / 她 的 意 見 和 意 願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亦 應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假 如 他 / 她 未 能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個 案 會 議 表 達 意 見 主 席 應 委 任 一 名 成 員 負 責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後, 盡 快 向 有 關 兒 童 傳 達 會 議 的 決 定 和 建 議 J.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家 長 的 角 色 (1)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家 長 的 角 色, 是 補 充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背 景 資 料, 並 就 制 訂 及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參 與 討 論 和 提 供 意 見 (2) 主 席 應 在 適 當 時 候 促 進 有 關 家 長 與 其 他 成 員 交 流 意 見 和 討 論 K.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1) 所 有 成 員 都 應 盡 可 能 出 席 會 議, 並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期 間 提 供 專 業 的 意 見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亦 應 告 知 所 有 獲 邀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人 士, 假 如 他 們 未 能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個 案 會 議 表 達 意 見 (2)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如 對 會 議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要 求 主 席 澄 清 (3)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應 出 席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以 分 享 他 們 就 有 關

110 事 件 / 指 控 所 作 調 查 的 結 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並 且 代 表 所 屬 部 門 / 機 構 發 表 意 見 個 別 成 員 可 提 交 ( 最 好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 有 用 及 與 個 案 有 關 的 已 發 表 報 告 和 文 章 ( 例 如 醫 療 報 告 和 研 究 ) 供 與 會 者 參 考, 以 助 大 家 了 解 個 案 性 質 和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4) 個 案 會 議 每 名 成 員 都 應 盡 可 能 擬 備 一 份 有 關 兒 童 的 書 面 報 告 / 摘 要, 以 供 個 案 會 議 參 閱 有 關 報 告 可 簡 短 載 述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資 料, 如 有 關 兒 童 所 面 對 的 危 機 所 需 的 保 護 和 福 利 計 劃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必 須 擬 備 書 面 報 告 (5)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應 公 開 提 出 他 們 的 專 業 意 見, 決 定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虐 兒 個 案, 並 甄 別 其 性 質 由 於 警 方 可 能 會 參 與 個 案 的 刑 事 調 查 工 作,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警 務 人 員 會 在 討 論 個 案 性 質 時 保 持 中 立, 以 免 被 指 妨 礙 刑 事 調 查 不 過, 警 方 會 告 知 個 案 會 議 調 查 進 展, 例 如 個 案 正 在 調 查 中, 正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未 落 案 起 訴 或 已 落 案 起 訴 懷 疑 施 虐 者, 但 不 會 透 露 其 他 詳 情 (6)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成 員 應 協 助 執 行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如 無 法 執 行 個 案 會 議 議 決 的 行 動, 應 通 知 主 責 社 工 主 責 社 工 須 確 保 會 後 的 個 案 管 理 工 作 和 多 專 業 介 入 行 動 得 以 落 實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M N 和 O 段 ) (7)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應 向 主 責 社 工 報 告 任 何 情 況 的 轉 變, 以 及 他 們 就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採 取 的 獨 立 行 動 (8)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如 需 參 與 個 案 的 跟 進 工 作, 應 出 席 其 後 的 個 案 會 議 L. 會 前 準 備 家 庭 方 面 (1) 不 論 是 邀 請 有 關 家 庭 的 成 員 參 與 整 個 或 部 分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或 其 委 任 的 代 表 均 應 為 他 們 作 會 前 簡 介, 以 重 申 以 下 各 項 事 宜 : (a) 個 案 會 議 的 目 的 重 點 和 討 論 範 圍 ; (b) 個 案 會 議 的 程 序 及 討 論 事 項 ; (c)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人 士 及 其 角 色 ; 以 及

111 (d) 他 們 可 如 何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提 出 意 見 和 他 們 享 有 的 權 利 (2) 主 席 為 有 關 家 庭 的 成 員 所 作 的 會 前 簡 介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最 好 以 會 議 的 形 式 舉 行 ; 此 外, 會 前 簡 介 所 討 論 的 事 項 也 應 記 在 個 案 記 錄 內 專 業 人 士 方 面 (3) 主 席 在 徵 詢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或 任 何 成 員 的 意 見 後,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召 開 會 前 會 議, 用 以 澄 清 任 何 不 一 致 的 調 查 結 果, 請 警 方 闡 明 刑 事 調 查 的 進 展 ( 即 案 件 正 在 調 查 中, 正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未 落 案 或 已 落 案 起 訴 懷 疑 施 虐 者 ) 及 可 能 須 進 一 步 調 查 的 其 他 地 方, 或 研 究 與 懷 疑 施 虐 者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的 事 宜, 以 及 探 討 任 何 不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討 論 的 事 項 (4) 由 於 個 案 會 議 須 在 特 定 時 限 ( 即 10 個 工 作 天 ) 內 舉 行, 主 席 會 諮 詢 有 關 成 員 應 在 何 時 舉 行 會 前 會 議 (5) 由 於 會 前 會 議 和 個 案 會 議 的 目 的 並 不 相 同, 主 席 應 確 保 所 有 成 員 不 會 因 會 前 會 議 的 討 論 而 先 入 為 主, 以 致 影 響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M. 會 後 安 排 (1) 應 為 參 與 過 個 案 會 議 的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作 會 後 解 說, 以 處 理 他 們 在 會 後 可 能 出 現 的 情 緒 反 應, 以 及 澄 清 他 們 對 個 案 會 議 提 出 的 任 何 疑 問 (2) 會 後 解 說 也 可 讓 有 關 家 庭 的 成 員 再 次 認 識 他 們 在 保 護 兒 童 的 整 個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和 貢 獻 (3) 主 席 和 主 責 社 工 ( 請 參 考 下 文 第 N 段 ) 應 一 同 決 定 主 持 會 後 解 說 的 人 選 和 舉 行 的 時 間 ( 最 好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後 10 日 內 舉 行 ) N. 主 責 社 工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個 案 會 議 應 委 任 一 名 主 責 社 工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主 責 社 工 的 職 責 如 下 :

112 (1) 執 行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如 須 採 取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所 規 定 的 行 動, 社 署 會 接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 (2) 安 排 以 多 專 業 合 作 的 模 式 推 行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並 確 保 負 責 的 有 關 人 士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是 一 致 的 ; (3) 如 主 責 社 工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人 士 無 法 執 行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主 責 社 工 便 須 盡 快 通 知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以 便 考 慮 重 新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以 及 (4) 如 個 案 會 議 一 致 同 意 更 改 主 責 社 工 的 人 選, 應 確 保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及 文 件 可 順 利 移 交 接 任 的 主 責 社 工 如 未 能 於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把 有 關 個 案 移 交 接 任 的 社 工, 上 一 任 主 責 社 工 應 與 接 任 的 主 責 社 工 就 此 事 溝 通 O. 個 案 會 議 後 的 多 專 業 合 作 覆 核 個 案 (1) 假 如 取 得 新 的 資 料, 或 須 覆 核 任 何 跟 進 行 動, 主 責 社 工 會 在 諮 詢 個 案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後, 決 定 是 否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覆 核 會 議 的 成 員 應 只 限 於 與 個 案 直 接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2) 除 了 進 行 覆 核 會 議 之 外, 主 責 社 工 和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定 期 聯 絡, 以 確 保 有 關 的 福 利 計 劃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進 度 報 告 (3) 主 責 社 工 會 依 據 個 案 會 議 的 協 議, 在 議 定 的 時 間 ( 例 如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後 的 六 個 月 ) 之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福 利 計 劃 的 推 行 進 展 有 關 的 進 度 報 告 只 需 要 精 簡 扼 要 地 載 述 個 案 最 新 和 最 重 要 的 發 展 P.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1) 會 議 記 錄 應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a) 獲 邀 出 席 及 缺 席 的 人 士 ; (b) 獲 邀 出 席 的 家 庭 成 員 ; 如 沒 有 邀 請 他 們 出 席, 需 註 明 原 因 ; (c) 討 論 事 項 ; (d) 會 議 決 定 ;

113 (e)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理 由 ; 以 及 (f) 分 歧 的 意 見 (2) 如 須 申 請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或 運 用 其 他 法 定 權 力, 應 向 法 庭 遞 交 社 會 福 利 主 任 報 告, 通 知 有 關 裁 判 官 或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及 建 議 (3)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初 稿 最 好 能 在 會 議 舉 行 後 的 兩 星 期 內, 發 給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通 過 (4)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應 審 閱 所 收 到 的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初 稿, 確 保 有 關 其 意 見 的 記 錄 準 確 恰 當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修 訂 初 稿 內 容, 最 好 能 在 收 到 初 稿 後 的 一 星 期 內 向 主 席 提 出 修 訂 要 求 (5) 主 席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向 所 有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發 出 獲 通 過 的 會 議 記 錄, 並 根 據 有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向 其 他 會 跟 進 個 案 的 專 業 人 士 發 出 該 會 議 記 錄 (6) 主 責 社 工 應 去 信 有 關 家 長 ( 不 論 他 們 有 否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 述 明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重 點 說 明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的 福 利 計 劃, 以 及 重 申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對 於 警 方 會 否 向 施 虐 者 提 出 刑 事 起 訴 的 決 定 並 無 約 束 力

114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參 考 手 冊 I. 引 言 本 參 考 手 冊 是 供 可 能 擔 任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個 案 會 議 ) 主 席 一 職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參 閱 編 製 本 參 考 手 冊 的 目 的, 是 為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下 稱 指 引 )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參 考 手 冊 的 內 容 除 了 說 明 主 持 會 議 的 基 本 原 則 外, 還 指 出 主 持 個 案 會 議 時 需 要 考 慮 的 重 要 事 項, 並 闡 釋 指 引 中 的 若 干 要 點 及 舉 例 說 明 不 同 的 情 況 2. 本 參 考 手 冊 應 與 指 引 一 併 閱 讀 此 外, 在 處 理 指 引 和 參 考 手 冊 均 不 適 用 的 特 殊 情 況 時, 主 席 應 根 據 專 業 判 斷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並 緊 記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II. 基 本 原 則 有 效 的 會 議 3. 不 論 是 舉 行 個 案 會 議 還 是 其 他 性 質 的 會 議, 取 得 成 效 的 關 鍵 其 實 大 同 小 異 一 般 來 說, 如 會 議 能 夠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達 致 其 目 的, 即 屬 有 效 有 效 的 會 議 應 具 備 下 列 特 點 : (a) 有 既 定 目 標 ; (b) 有 條 理 ; (c) 開 放 ; (d) 具 效 率 ; 以 及 (e) 集 中 討 論 重 要 事 項, 以 便 作 出 決 定 會 議 的 常 見 問 題 4. 導 致 會 議 未 能 取 得 成 效 的 常 見 問 題 包 括 : (a) 準 備 不 足 ; (b) 討 論 偏 離 議 題 ; (c) 未 有 用 心 聆 聽 ; (d) 未 有 積 極 參 與 ;

115 (e) 發 言 過 於 冗 長 / 離 題 ; 以 及 (f) 不 必 要 地 把 會 議 時 間 拖 長 稱 職 的 主 席 5. 為 確 保 會 議 能 取 得 成 效, 稱 職 的 主 席 應 : (a) 非 常 清 楚 會 議 的 目 的 和 希 望 取 得 的 成 果 ; (b) 了 解 與 會 者 的 不 同 角 色 和 他 們 關 注 的 事 宜 ; (c) 因 應 有 需 要 在 會 上 討 論 的 重 要 事 項 及 會 議 成 員 人 選, 審 閱 會 議 議 程 ; (d) 確 保 與 會 者 已 為 有 關 會 議 作 好 準 備 ; (e) 促 進 與 會 者 之 間 的 溝 通 ; (f) 確 保 會 議 氣 氛 積 極 開 放 ; (g) 澄 清 不 同 的 觀 點 和 避 免 主 觀 判 斷 ; (h) 照 顧 與 會 者 的 各 種 需 要 和 不 同 的 情 緒 ; (i) 保 持 中 立 ; (j) 監 控 討 論 過 程, 使 其 不 會 偏 離 議 題 ; (k) 引 導 會 議 達 致 希 望 取 得 的 成 果 ; (l) 不 時 總 結 已 取 得 的 成 果 和 與 會 者 同 意 的 事 項 ; 以 及 (m) 避 免 倉 卒 下 結 論 行 動 一 覽 表 6. 以 下 為 籌 劃 及 舉 行 有 效 的 會 議 的 各 個 步 驟 開 會 前 (a) 用 心 籌 劃 會 議 : 人 選 主 題 時 間 地 點 召 開 原 因 人 數 及 會 議 次 數 (b) 擬 備 會 議 議 程, 並 預 先 送 交 與 會 者 (c) 提 早 到 達 會 議 室, 準 備 所 需 設 備 會 議 開 始 時 (d) 準 時 開 會 (e) 請 與 會 者 自 我 介 紹 (f) 解 釋 會 議 的 目 的

116 (g) 讓 與 會 者 有 機 會 就 是 次 議 程 提 出 意 見 / 問 題 ( 如 有 的 話 ) (h) 檢 討 上 一 次 會 議 的 行 動 項 目 ( 如 有 的 話 ) (i) 釐 定 明 確 的 會 議 時 限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j) 按 照 議 程 討 論 各 個 項 目 (k) 如 有 疑 問, 在 會 上 提 出 (l) 耐 心 聆 聽 (m) 澄 清 有 關 事 項, 並 識 別 與 會 者 是 否 有 潛 在 的 利 益 (n) 制 訂 多 個 方 案 會 議 結 束 時 (o) 確 定 需 要 什 麼 額 外 資 料 以 便 作 出 決 定 (p) 總 結 已 同 意 的 事 項 (q) 制 訂 行 動 項 目 : 何 人? 何 事? 何 時? (r) 如 有 需 要, 訂 出 下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和 地 點, 並 可 初 步 擬 定 下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s) 以 簡 潔 的 言 詞 積 極 的 語 調 結 束 會 議 會 後 (t) 主 席 負 責 跟 進 及 監 察 執 行 行 動 項 目 的 工 作 如 主 席 和 主 責 社 工 並 非 在 同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便 應 由 主 責 社 工 的 主 管 負 責 跟 進 及 監 察 所 議 定 行 動 項 目 的 執 行 工 作 III. 籌 備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應 知 道 的 重 要 資 料 7. 應 熟 讀 下 列 指 引 及 條 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參 考 有 關 章 節 及 附 錄 : (a)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b)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c)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d)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117 8. 主 席 亦 應 熟 悉 兒 童 服 務, 以 便 帶 領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9. 主 席 應 充 分 了 解 由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擬 備 的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擬 備 的 其 他 有 關 報 告 的 內 容 10.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主 席 應 留 意 有 關 個 案 有 否 任 何 新 發 展 是 成 員 所 提 供 的 書 面 報 告 / 摘 要 尚 未 提 及 的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需 要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11. 如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而 社 工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正 就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便 須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如 非 出 現 以 下 的 例 外 情 況, 應 盡 可 能 就 有 關 事 件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a) 擬 執 行 的 福 利 計 劃 簡 單 直 接, 並 已 獲 有 關 各 方 同 意 ; 以 及 (b) 涉 及 調 查 工 作 的 單 位 少 於 三 個, 例 如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僅 涉 及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12. 不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應 獲 得 有 關 各 方 的 同 意, 包 括 可 能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主 責 社 工 如 情 況 適 合, 可 考 慮 以 簡 短 會 議 或 電 話 會 議 代 替 個 案 會 議 誰 人 負 責 主 持 個 案 會 議 13. 根 據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C(1) 至 (4) 段, 個 案 會 議 的 主 席 應 為 : (a)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並 負 責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的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 主 任 / 統 籌 主 任 ; (b) 具 家 庭 服 務 或 兒 科 服 務 經 驗 的 人 士 ; (c) 對 保 護 兒 童 及 家 庭 工 作 有 豐 富 認 識 的 人 士 ; 以 及 (d) 並 非 直 接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人 士 14. 如 有 需 要,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向 缺 乏 主 持 個 案 會 議 經 驗 的 主 席 提 供 支 援 和 協 助 如 處 理 個 案 的 服 務 單 位 並 非 由 社 工 擔 任 主 管 人 員, 例 如 在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校 社 工 單 位, 主 管 為 學 校 校 長, 則 可 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擔 任 個 案 會 議 的 主 席 一 職 15. 如 個 案 由 多 於 一 個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的 服 務 單 位 共 同 處 理,

118 則 應 由 有 關 單 位 自 行 商 討 會 議 的 主 席 人 選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較 為 孰 悉 有 關 家 庭 及 兒 童 的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 主 任 / 統 籌 主 任 會 出 任 主 席 一 職 何 時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16. 應 盡 早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在 接 到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轉 介 的 個 案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便 應 召 開 會 議 此 外,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向 所 有 獲 邀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人 士 解 釋 必 須 在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的 原 因, 並 說 明 用 以 計 算 此 一 期 限 的 事 件 及 其 發 生 日 期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延 期 : (a)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情 況 極 差, 令 必 要 的 調 查 無 法 進 行 ; (b) 重 要 的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 診 斷 未 有 定 案 ; 或 (c) 因 個 案 複 雜 ( 例 如 有 關 父 母 拒 絕 合 作 或 不 知 所 踪 ) 而 無 法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調 查 17. 如 未 能 在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應 通 知 有 關 方 面 要 延 期 舉 行 會 議, 並 應 繼 續 盡 力 確 保 會 議 得 以 及 時 召 開 主 席 亦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致 開 會 詞 時, 解 釋 延 期 的 原 因, 並 把 有 關 原 因 記 錄 在 會 議 記 錄 內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18. 在 決 定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人 選 時, 主 席 應 邀 請 下 列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 對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有 直 接 認 識, 並 負 責 處 理 和 調 查 該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專 業 人 士, 以 及 沒 有 參 與 調 查 但 會 就 有 關 個 案 提 供 特 定 的 資 料 或 意 見, 以 助 決 定 曾 否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及 制 訂 將 於 會 議 上 討 論 的 福 利 計 劃 的 專 業 人 士 除 負 責 調 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社 工 外, 主 席 可 以 按 需 要 邀 請 下 列 人 士 出 任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 (a) 警 務 人 員 ; (b) 教 職 人 員, 例 如 教 師 輔 導 員 學 校 社 工 校 長 等 ; (c) 醫 務 人 員, 例 如 醫 生 護 士 等 ; (d)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 (e)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以 及 (f) 可 能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 如 並 非 由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跟 進 )

119 19. 為 方 便 進 行 討 論 及 確 保 可 以 制 訂 最 佳 的 福 利 計 劃, 只 應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不 過, 有 時 亦 可 讓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與 其 主 管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又 或 者 讓 有 關 成 員 的 同 事 列 席 會 議 以 便 觀 摩 學 習 如 為 後 一 種 情 況,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舉 行 前 先 取 得 所 有 其 他 成 員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如 適 用 ) 的 同 意 20. 儘 管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如 適 用 ) 解 釋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組 合 是 良 好 的 做 法, 但 決 定 成 員 人 選 時, 卻 不 應 受 他 們 的 意 見 影 響 主 席 應 諮 詢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並 根 據 自 己 的 專 業 判 斷 作 出 決 定 21. 不 應 因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家 長 反 對 而 拒 絕 讓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如 有 關 兒 童 / 家 長 反 對 某 一 成 員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應 找 出 他 們 反 對 的 理 由, 並 向 他 們 解 釋 有 關 成 員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主 席 最 好 能 夠 在 會 議 前 消 除 有 關 兒 童 / 家 長 與 該 成 員 之 間 的 誤 解 22. 如 個 案 的 懷 疑 施 虐 者 是 機 構 ( 例 如 學 校 或 兒 童 院 舍 ) 的 員 工, 主 席 應 留 意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不 應 讓 懷 疑 施 虐 者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但 可 讓 機 構 中 曾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其 他 員 工 出 席 會 議 或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 家 庭 / 事 件 的 相 關 資 料, 以 助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進 行 討 論 23. 儘 管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屬 自 願 性 質, 主 席 應 鼓 勵 所 有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出 席 會 議, 並 應 告 知 他 們 如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可 以 書 面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如 獲 邀 擔 任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的 人 士 因 任 何 理 由 不 能 參 與 會 議, 主 席 應 要 求 他 / 她 盡 可 能 擬 備 一 份 有 關 兒 童 的 書 面 報 告 / 摘 要, 以 供 個 案 會 議 參 考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屬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24.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家 屬 並 非 會 議 的 成 員, 他 們 的 角 色 是 補 充 背 景 資 料 及 協 助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因 此 將 不 會 獲 提 供 個 案 會 議 的 報 告 及 記 錄 他 們 可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第 18(1) 條,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取 得 會 議 報 告 及 / 或 記 錄 中 載 有 其 個 人 資 料 部 分 的 複 本 25. 是 否 邀 請 有 關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應 由 主 席 諮 詢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及 個 案 會 議 的 所 有 成 員 後 作 出 決 定 如 有 需 要, 全 體 成 員 可 舉 行 會 前 會 議, 以 決 定 是 否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120 如 認 為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均 不 宜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則 應 在 召 開 會 議 前 通 知 有 關 家 長 26. 根 據 個 案 會 議 的 常 規, 有 關 家 長 倘 若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一 般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不 過, 如 經 過 審 慎 評 估, 認 為 他 們 ( 例 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願 意 合 作 及 積 極 接 受 專 業 人 士 介 入 的 家 長 ) 的 參 與 有 利 兒 童 的 福 利, 則 可 視 乎 全 體 成 員 的 意 見, 邀 請 他 們 出 席 整 個 或 部 分 個 案 會 議 27. 主 席 應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如 他 們 無 法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可 以 書 面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流 程 準 備 及 場 地 安 排 28. 主 席 應 與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確 定 個 案 會 議 的 流 程 準 備 安 排, 包 括 : (a) 成 員 名 單 ; (b) 議 程 ; (c) 發 出 邀 請 信, 隨 信 夾 附 會 議 議 程 及 應 否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回 應 表 格 ( 參 考 樣 本 見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B); (d) 盡 可 能 以 保 密 方 式 並 最 好 是 在 舉 行 個 案 會 議 前, 把 備 妥 的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所 有 成 員 ( 報 告 不 應 提 及 虐 待 事 件 的 細 節 ); (e) 撰 寫 會 議 記 錄 ; (f) 如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獲 邀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應 為 他 們 安 排 會 前 簡 介 會 ; 以 及 (g) 是 否 需 要 為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專 業 人 士 舉 行 會 前 會 議 29. 如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正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應 盡 量 在 醫 院 舉 行 個 案 會 議, 可 請 醫 務 社 工 協 助 安 排 會 議 地 點 30.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屬 需 要 等 候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或 需 要 在 會 議 某 部 分 退 席 讓 成 員 進 行 討 論, 主 席 須 為 他 們 安 排 一 個 舒 適 及 備 有 座 椅 而 且 最 好 不 受 騷 擾 的 地 方, 讓 他 們 安 坐 稍 候 如 懷 疑 施 虐 的 家 長 及 有 關 兒 童 一 同 獲 邀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則 須 為 他 們 安 排 不 同 的 等 候 地 方, 以 防 止 懷 疑 施 虐 的 家 長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影 響 干 擾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向 其 施 壓, 使 其 可 能 改 變 / 撤 回 之 前 對 事 件 經 過 的 陳 述

121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屬 作 會 前 簡 介 31. 主 席 或 其 受 委 人 應 在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前, 為 有 關 家 庭 作 會 前 簡 介 有 關 簡 介 的 目 的 及 內 容 應 參 考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L 段 (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 32. 會 前 簡 介 最 好 以 會 議 形 式 舉 行 如 因 任 何 理 由 未 能 安 排 會 前 簡 介, 主 席 或 其 受 委 人 應 透 過 電 話,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屬 清 楚 說 明 要 點 並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料 33. 由 於 會 前 簡 介 並 非 正 式 會 議, 故 無 需 撰 寫 會 議 記 錄, 但 應 把 會 前 簡 介 中 討 論 過 的 事 項 記 錄 在 個 案 記 錄 內 專 業 人 士 的 會 前 簡 介 會 34. 主 席 在 徵 詢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或 任 何 成 員 的 意 見 後, 可 在 有 需 要 時 召 開 會 前 會 議 有 關 會 前 會 議 的 功 能 可 參 考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L 段 35. 不 一 定 要 為 個 案 成 員 舉 行 會 前 會 議 如 有 此 需 要, 可 以 簡 單 形 式 進 行 ( 例 如 在 緊 接 個 案 會 議 前 進 行 簡 短 討 論 ) 36. 一 般 而 言, 無 需 為 非 正 式 的 會 前 會 議 做 會 議 記 錄 不 過,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則 應 以 會 議 記 錄 形 式 記 錄 有 關 討 論, 供 日 後 參 考 並 作 存 檔 之 用 IV.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開 始 個 案 會 議 37. 主 席 應 提 早 到 達 會 場, 以 確 保 座 位 安 排 妥 當, 其 他 流 程 準 備 工 作 亦 已 完 成 於 開 始 個 案 會 議 時, 主 席 應 : (a) 歡 迎 各 成 員 及 自 我 介 紹 ; (b) 解 釋 個 案 會 議 的 目 的 ; (c) 確 認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 (d) 再 次 確 認 成 員 名 單 ; (e) 請 成 員 自 我 介 紹 ; (f) 告 知 成 員 有 哪 些 人 士 缺 席 ( 如 有 的 話 ) 及 缺 席 原 因 ;

122 (g) 強 調 保 密 的 重 要, 並 解 釋 與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有 關 的 事 宜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38 段 ); (h) (i) (j) (k) 簡 單 解 釋 會 議 將 如 何 進 行, 即 議 程 項 目 及 與 個 案 有 關 而 成 員 應 知 悉 的 任 何 特 別 事 項 ; 解 釋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安 排 ( 例 如 哪 一 位 會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和 參 與 的 原 因 等 ); 提 醒 成 員 按 照 有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交 換 資 料, 包 括 在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或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時 使 用 相 關 報 告 ; 提 醒 可 能 成 為 證 人 的 成 員 要 避 免 證 供 受 到 影 響 ( 詳 情 請 參 閱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G(2)(c) 段 ); (k) 解 釋 警 務 人 員 會 在 討 論 個 案 性 質 時 保 持 中 立, 以 免 被 指 妨 礙 刑 事 調 查 ( 詳 情 請 參 閱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K(5) 段 ); (l) 強 調 個 案 會 議 就 個 案 性 質 所 作 的 決 定 對 是 否 檢 控 施 虐 者 並 無 約 束 力 ; 以 及 (m) 如 需 錄 音 以 方 便 撰 寫 會 議 記 錄, 應 徵 求 成 員 同 意 ( 應 在 會 議 記 錄 撰 寫 完 畢 後, 立 即 把 任 何 有 關 的 錄 音 帶 銷 毀 ) 與 保 密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有 關 的 事 宜 38. 主 席 應 讀 出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簡 介 (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A), 並 請 成 員 表 明 是 否 希 望 保 留 他 / 她 們 在 個 案 會 議 期 間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的 使 用 控 制 權 主 席 亦 應 提 醒 成 員 保 密 的 重 要, 以 及 未 經 資 料 提 供 人 許 可, 不 得 向 任 何 其 他 機 構 披 露 在 個 案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供 其 用 於 保 護 兒 童 以 外 的 用 途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39. 如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可 參 考 以 下 應 做 和 不 應 做 的 事 情 : 應 (a)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 其 家 長 對 成 員 意 見 的 反 應 (b) 在 適 當 時 候 促 進 有 關 家 長 與 成 員 交 流 意 見 和 進 行 討 論 (c)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 其 家 長 明 白 成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123 (d) 邀 請 有 關 兒 童 / 其 家 長 合 作 推 行 由 成 員 議 定 的 福 利 計 劃 不 應 (a) 使 用 術 語 和 專 門 用 語 (b)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訓 誡 有 關 家 長 或 進 行 治 療 (c) 向 懷 疑 施 虐 的 家 長 提 出 任 何 有 關 認 罪 的 問 題 交 流 報 告 和 調 查 結 果 40. 為 方 便 進 行 討 論 及 確 保 可 以 制 訂 最 佳 的 福 利 計 劃, 成 員 宜 重 點 介 紹 他 們 在 個 案 會 議 前 已 送 交 與 會 者 參 閱 的 書 面 報 告 的 要 點, 而 不 用 在 會 議 中 講 解 整 份 報 告 41. 應 該 避 免 詳 細 描 述 虐 待 行 為, 以 免 會 影 響 證 供 和 轉 移 個 案 會 議 的 重 心 如 對 應 否 披 露 某 些 虐 待 行 為 的 資 料 有 疑 問, 可 在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前 徵 詢 警 方 意 見 42. 如 不 同 成 員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一 致, 應 請 成 員 澄 清 討 論 個 案 性 質 43. 決 定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虐 兒 個 案, 有 助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合 適 的 福 利 計 劃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對 是 否 檢 控 施 虐 者 並 無 約 束 力 44. 如 擬 把 有 關 個 案 登 記 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內, 應 參 考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資 料 輸 入 表 個 案 性 質 一 欄, 以 決 定 個 案 性 質 類 別 45. 成 員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中 決 定 有 關 個 案 的 性 質 不 過, 如 他 們 認 為 難 以 作 出 決 定, 便 不 應 強 迫 他 們 下 決 定 46. 個 案 會 議 的 與 會 者 除 應 着 眼 於 現 有 的 問 題 外, 亦 應 覆 核 和 考 慮 有 關 家 庭 的 整 體 情 況,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劃 分 或 重 新 界 定 有 關 個 案 的 性 質 危 機 評 估 47. 進 行 危 機 評 估 時, 除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受 傷 的 嚴 重 程 度 外, 亦 應 考 慮 再 次 發 生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身 體 虐 待 或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可 能 性

124 48. 應 參 考 載 於 第 二 章 的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49.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應 以 危 機 評 估 中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為 基 礎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50. 為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福 利 計 劃 應 就 如 何 化 解 他 / 她 將 面 對 的 所 有 危 機 因 素 提 供 對 策, 亦 應 以 促 進 他 / 她 在 生 理 社 交 和 心 理 方 面 的 健 康 發 展 為 目 標 51. 如 有 需 要, 亦 應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家 長 和 兄 弟 姊 妹 ) 的 福 利 需 要 52. 由 於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或 重 要 家 庭 成 員 ) 的 合 作 對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個 案 會 議 應 在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和 福 祉 為 前 提 下, 仔 細 考 慮 和 回 應 他 們 的 意 見 53. 應 鼓 勵 以 多 專 業 合 作 模 式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調 解 意 見 衝 突 和 作 出 決 定 54. 鑑 於 個 案 性 質 ( 即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屬 虐 兒 個 案 ) 和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是 極 度 敏 感 的 問 題, 因 此, 應 盡 可 能 以 爭 取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一 致 通 過 而 非 簡 單 投 票 的 方 式, 作 出 相 關 的 決 定 如 意 見 分 歧, 主 席 應 從 保 護 兒 童 的 角 度 帶 領 成 員 進 行 討 論 55. 主 席 須 以 開 放 態 度 處 理 成 員 之 間 的 不 同 意 見 運 用 下 列 技 巧 或 有 助 成 員 取 得 共 識 : (a) 重 點 說 明 共 同 關 注 的 事 項 ; (b) 澄 清 衝 突 和 不 同 意 見 ; (c) 以 正 面 方 式 重 新 表 述 不 同 意 見 和 衝 突 ; (d) 採 用 客 觀 準 則 ; (e) 重 新 集 中 討 論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 以 及 (f) 發 掘 有 助 作 出 決 定 的 額 外 資 料 56. 如 主 席 運 用 了 上 述 建 議 的 技 巧 仍 未 能 使 各 成 員 達 致 共 識, 可 考 慮 根 據 多 數 成 員 的 意 見 總 結 討 論 結 果, 並 把 分 歧 的 意 見 記 錄 在 會 議 記 錄 內

125 指 派 主 責 社 工 57. 主 席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對 個 案 性 質 和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後, 指 派 主 責 社 工 或 單 位 以 跟 進 個 案 如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一 致 同 意 有 關 個 案 屬 虐 兒 個 案 / 再 發 生 虐 待 兒 童 危 機 較 高 的 個 案,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便 會 接 手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 如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認 為 有 關 個 案 不 屬 於 虐 兒 個 案 但 有 關 兒 童 仍 然 需 要 福 利 服 務, 便 會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單 位 / 機 構 跟 進 如 需 要 移 交 個 案, 應 顧 及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情 緒 反 應, 小 心 計 劃 移 交 安 排 是 否 需 要 擬 備 進 度 報 告 58. 主 席 應 帶 領 個 案 會 議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擬 備 進 度 報 告 ( 例 如 個 案 中 的 家 長 不 同 意 所 議 定 的 福 利 計 劃, 便 須 檢 討 該 計 劃 是 否 可 行 / 合 適 ) 是 否 需 要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59. 假 如 個 案 取 得 新 的 資 料 ( 例 如 家 庭 成 員 對 是 否 接 有 關 兒 童 回 家 的 態 度 有 變 ), 或 須 覆 核 任 何 跟 進 行 動 ( 例 如 須 為 有 關 兒 童 找 到 合 適 院 舍 服 務 後 才 可 落 實 福 利 計 劃 ), 主 席 應 就 是 否 需 要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徵 詢 成 員 的 意 見 如 主 席 和 主 責 社 工 並 非 在 同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便 應 由 主 責 社 工 的 主 管 負 責 監 察 執 行 議 定 行 動 項 目 的 工 作, 以 及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結 束 個 案 會 議 60. 主 席 應 就 下 列 各 方 面 總 結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 (a) 是 否 確 定 有 關 個 案 為 虐 兒 個 案 或 有 被 虐 待 危 機 的 個 案 ; (b)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 如 有 需 要 ) 制 訂 的 福 利 計 劃 ; (c)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主 責 社 工 人 選 ; (d) 各 成 員 於 推 行 福 利 計 劃 時 分 別 擔 當 的 角 色 ; 以 及 (e) 覆 核 會 議 舉 行 的 日 期 ( 如 需 要 ) 移 交 資 料 61.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即 時 向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個 案 會 議 所 議 定 的 福

126 利 服 務 ( 例 如 為 有 關 兒 童 輪 候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然 後 才 把 個 案 移 交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為 了 令 個 案 得 以 順 利 移 交,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擬 備 有 關 文 件, 包 括 個 案 摘 要 獲 通 過 的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及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登 記 冊 ( 如 有 需 要 ), 並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個 案 將 移 交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接 收 個 案 的 社 工 亦 應 積 極 配 合, 確 保 個 案 順 利 移 交 V. 會 後 安 排 為 有 關 家 庭 提 供 會 後 解 說 62. 如 負 責 跟 進 個 案 的 主 責 社 工 並 非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主 席 和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為 曾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安 排 會 後 解 說, 讓 他 們 為 個 案 移 交 作 好 準 備 在 會 後 解 說 進 行 的 討 論 應 記 錄 在 個 案 記 錄 內 63. 如 有 關 家 長 不 滿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可 向 主 席 投 訴, 而 主 席 須 解 釋 作 出 決 定 的 理 據 即 使 有 關 家 長 已 向 主 席 投 訴, 主 責 社 工 仍 應 盡 可 能 執 行 福 利 計 劃 如 有 關 家 長 提 供 新 的 資 料, 主 席 可 在 諮 詢 所 有 成 員 後 考 慮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64. 如 投 訴 是 針 對 個 案 會 議 某 一 成 員, 應 把 投 訴 轉 交 該 成 員 所 屬 機 構 處 理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及 致 家 長 信 65. 主 席 應 審 閱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擬 備 的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並 最 好 在 個 案 會 議 結 束 後 兩 個 星 期 內 把 會 議 記 錄 送 交 各 成 員, 讓 成 員 可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 如 有 的 話 )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的 參 考 樣 本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C 獲 通 過 的 會 議 記 錄 亦 應 在 一 個 月 內 分 發 給 各 成 員 66. 由 於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並 非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因 此 將 不 獲 提 供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67. 不 論 有 關 家 長 曾 否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均 可 發 信 闡 述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解 釋 為 其 子 女 制 訂 的 福 利 計 劃 的 重 點, 以 及 重 申 個 案 會 議 所 作 的 決 定 對 警 方 是 否 檢 控 施 虐 者 並 無 約 束 力 致 家 長 信 的 參 考 樣 本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D 為 利 便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溝 通, 或 需 把 信 件 翻 譯 成 適 當 的 語 言

127 VI. 與 法 律 有 關 的 事 宜 檢 控 及 保 護 68. 虐 待 兒 童 可 能 是 一 項 刑 事 罪 行 雖 然 警 方 未 必 會 就 每 一 宗 虐 兒 個 案 提 出 刑 事 起 訴, 但 檢 控 施 虐 者 是 保 護 兒 童 工 作 的 其 中 一 環 其 實, 第 二 章 所 界 定 的 虐 兒 定 義 只 是 就 如 何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提 供 執 行 指 引, 既 無 法 律 效 力, 亦 不 具 法 律 含 義 ; 再 者, 個 案 會 議 應 集 中 討 論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因 此, 儘 管 成 員 可 就 提 出 檢 控 對 有 關 兒 童 福 利 的 影 響 表 達 意 見, 可 是 個 案 會 議 就 個 案 性 質 作 出 的 決 定 對 是 否 檢 控 施 虐 者 並 無 約 束 力 69. 主 席 應 留 意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E(3) G2(c) H(7) 及 (8) I(5) 及 K(5) 各 段 訂 明 的 措 施, 以 避 免 證 供 在 個 案 會 議 討 論 期 間 受 到 影 響 警 方 的 角 色 70. 主 管 調 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以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以 告 知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調 查 工 作 的 進 展 而 不 是 調 查 的 細 節, 即 仍 在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現 正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仍 未 落 案 起 訴 或 已 落 案 起 訴 懷 疑 施 虐 者, 並 盡 量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提 供 協 助 71.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在 討 論 個 案 性 質 時 保 持 中 立, 以 免 被 指 妨 礙 刑 事 調 查 ( 詳 情 請 參 閱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K(5) 段 ) 72. 警 務 人 員 亦 可 告 知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刑 事 調 查 的 進 展, 而 且 可 在 認 為 虐 兒 事 件 某 些 相 關 資 料 非 常 重 要, 有 助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適 合 的 福 利 計 劃 時,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128 參 考 資 料 : American Humane Association (2000), National Centre on Family Group Decision Making. Conducting Effective Meetings (2002). meetings.htm Doolan, M. (1999). The Family Group Conference 10 Years On 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gency, New Zealand. Lewis, A., Shemmings, D., & Thoburn, J., Social Work Department Unit of the 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1992), Participation in Practice involving families in Child Protection A Training Pack for Multidisciplinary Groups, Social Workers and People Who Chair Conferences, Norwich: 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Pennell, J. (1999), Mainstreaming 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Building and Sustaining Partnerships. vt_pennell.html Tapsfield, R. (2001), Preparing families to attend multi-disciplinary child protection case conferences, Family Rights Group. Tapsfield, R. (2001), An introduction to family group conferences, Family Rights Group. Tapsfield, R. (2001), Chairing Child Protection Conferences with Family Participation, Family Rights Group. Thoburn, J. Social Work Department Unit of the 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1992), Participation in Practice involving families in Child Protection, Norwich: 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129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A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簡 介 由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讀 出 英 文 本 :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8(1) of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ap 486, the parents may make a data access request for a copy of their own and/or the child s personal data as contained in the reports and/or minutes of the MDCC. Please clarify whether you wish the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by you during this MDCC to be kept confidential in which case you would be regarded as the data user in relation to such information even though the information is held in our record. This is because Section 2 of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provides that a person who does not hold the data but control use of the data may nevertheless be regarded as a data user. Under Section 20(3)(d) of the Ordinance, a data user who is the data holder is permitted to refuse a data access request made by the data subject where any other data user controls the use of the data in such a way as to prohibit the non-controlling data user from complying, either in whole or part, with such request. If the data access is refused by us under this provision, the Ordinance requires us to inform the requestor of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data user retaining control of the use of the data. Unless any of the exemptions provided in Part VIII of the Ordinance is applicable, the data user who retains control of the use of data is oblig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est. 中 文 本 :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第 18(1) 條, 家 長 可 提 出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索 取 載 有 其 本 人 及 / 或 子 女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會 議 報 告 及 / 或 個 案 記 錄 的 複 本 請 各 位 表 明 是 否 希 望 把 各 位 在 個 案 會 議 上 提 供 的 資 料 保 密, 如 當 作 保 密 資 料 處 理, 則 即 使 這 些 資 料 是 備 存 於 我 們 的 記 錄 中, 各 位 仍 會 被 視 為 這 些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因 為 條 例 第 2 條 訂 明, 任 何 並 無 持 有 資 料 但 控 制 資 料 的 使 用 的 人 士 均 會 被 視 為 資 料 使 用 者, 根 據 條 例 第 20(3)(d) 條, 如 有 另 一 資 料 使 用 者 控 制 該 等 資 料 的 使 用, 而 控 制 的 方 式 禁 止 非 控 制 該 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依 從 ( 完 全 依 從 或 部 分 依 從 )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則 該 持 有 資 料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可 拒 絕 依 從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如 我 們 根 據 這 項 條 文 拒 絕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便 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告 知 提 出 要 求 者 控 制 資 料 使 用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姓 名 ( 或 名 稱 ) 及 地 址 除 非 可 援 引 條 例 第 VIII 部 所 訂 的 豁 免, 否 則 控 制 資 料 使 用 的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依 從 查 閱 資 料 要 求

130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B ( 樣 本 )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邀 請 信 本 函 檔 號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傳 真 號 碼 : 電 郵 地 址 : 先 生 / 女 士 :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兒 童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現 誠 邀 你 出 席 就 上 述 兒 童 召 開 的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詳 情 如 下 :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你 可 參 閱 載 於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二 零 零 七 年 修 訂 版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的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為 使 與 會 者 就 個 案 性 質 和 上 述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交 流 意 見 時, 能 夠 取 得 成 果, 請 各 成 員 盡 早 備 妥 上 述 兒 童 的 書 面 報 告, 以 供 個 案 會 議 參 考 隨 函 夾 附 會 議 議 程 及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屬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回 應 表 格 煩 請 填 妥 回 應 表 格, 並 於 年 月 日 或 以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把 表 格 交 回 本 人 如 對 會 議 成 員 或 議 程 有 任 何 意 見, 歡 迎 隨 時 與 本 人 或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 姓 名 ) 先 生 / 女 士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 希 望 你 能 答 允 所 請, 出 席 會 議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連 附 件 ( 簽 署 )

131 分 發 名 單 ( 應 為 個 別 個 案 制 訂 成 員 名 單, 下 列 成 員 名 單 僅 供 參 考 ) XX 醫 院 高 級 醫 生 XXX 醫 生 ( 檔 號 : ) XX 醫 院 護 士 長 XXX 女 士 ( 檔 號 : ) XX 醫 院 醫 務 社 工 XXX 先 生 ( 檔 號 : ) XX 警 署 高 級 督 察 XXX 先 生 ( 檔 號 : ) XX 小 學 教 師 XXX 女 士 ( 檔 號 :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XX)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XXX 女 士

132 ( 樣 本 )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會 議 兒 童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議 程 I. 簡 介 II. 資 料 交 流 1.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的 報 告 2. 醫 生 報 告 3. 醫 務 社 工 報 告 4. 護 士 長 報 告 5. 警 務 人 員 報 告 6. 學 校 教 師 報 告 ( 應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安 排 交 換 資 料 的 次 序 ) III. 討 論 事 項 1. 個 案 性 質 2. 上 述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IV. 其 他 事 項 ( 例 如 討 論 移 交 個 案 的 安 排 是 否 需 要 召 開 覆 核 會 議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的 安 排 及 為 該 家 庭 作 會 後 解 說 等 )

133 ( 樣 本 )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先 生 / 女 士 : 兒 童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會 議 日 期 : 本 人 建 議 邀 請 回 應 表 格 與 受 害 人 的 關 係 ) ( 懷 疑 施 虐 者 *)( 受 害 人 的 出 席 整 個 個 案 會 議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的 第 二 部 分, 即 會 議 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的 部 分 列 席 就 福 利 計 劃 作 出 初 步 建 議 後 的 部 分 請 盡 快 填 妥 回 條, 然 後 以 傳 真 方 式 把 回 條 交 回 本 人, 以 表 明 你 對 上 述 安 排 的 意 見 ( 傳 真 號 碼 : 回 條 ) ( 簽 署 ) 發 文 人 : 受 文 人 : 日 期 : 兒 童 姓 名 : 會 議 日 期 : 本 人 同 意 讓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長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建 議 安 排 本 人 不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安 排 / 對 上 述 建 議 安 排 有 保 留 *, 原 因 如 下 : 本 人 建 議 以 下 列 安 排 代 替 ( 請 述 明 原 因 )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簽 署 : 姓 名 : 職 銜 : 電 話 :

134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C ( 樣 本 ) XXX 控 制 本 文 件 的 資 料 使 用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兒 童 姓 名 : XX 性 別 / 年 齡 : XX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 出 席 者 : 缺 席 者 : 1. 簡 介 2. 資 料 交 流 2.1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的 報 告 2.2 醫 生 報 告 2.3 醫 務 社 工 報 告 2.4 病 房 護 士 報 告 2.5 警 方 報 告 2.6 班 主 任 及 輔 導 主 任 報 告 ( 應 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安 排 交 換 資 料 的 次 序 ) 3. 討 論 事 項 3.1 個 案 性 質 ( 參 與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應 檢 討 並 考 慮 整 體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應 重 新 把 個 案 分 類 或 重 新 界 定 個 案, 而 並 非 只 著 眼 於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

135 危 機 家 庭 內 的 暴 力 事 件 家 庭 力 量 家 庭 以 外 的 支 援 3.2 為 該 家 庭 制 訂 的 福 利 計 劃 - 監 察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覆 核 會 議 4. 其 他 事 項

136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件 IID 先 生 / 女 士 : ( 樣 本 )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後 的 致 家 長 信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兒 童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多 謝 你 / 你 們 於 ( 日 期 ) 參 與 有 關 上 述 兒 童 的 個 案 會 議 ( 如 家 長 未 有 出 席 會 議 : 一 個 由 ( 與 會 機 構 ) 組 成 的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已 於 ( 日 期 ) 召 開, 以 商 討 上 述 兒 童 的 福 利 事 宜 ) 在 當 日 的 會 議 上, 與 會 者 均 十 分 關 注 上 述 兒 童 的 狀 況 個 案 會 議 除 了 把 有 關 事 件 界 定 為 個 案 外, 還 為 上 述 兒 童 制 訂 了 福 利 計 劃, 詳 情 如 下 : 先 生 / 姑 娘 將 會 由 ( 日 期 ) 開 始 跟 進 本 個 案, 並 會 與 你 商 討 落 實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為 上 述 兒 童 制 定 的 福 利 計 劃 先 生 / 姑 娘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為 本 人 希 望 你 / 你 們 與 有 關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確 保 上 述 兒 童 能 夠 得 到 最 適 當 的 照 顧 請 留 意,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不 會 對 警 方 調 查 有 關 案 件 的 工 作 及 是 否 刑 事 起 訴 有 關 違 法 人 士 的 決 定, 具 有 任 何 約 束 力 註 : 信 件 內 如 容 有 可 任 因 何 應 疑 個 問 別, 個 請 案 與 修 訂 本 人 聯 絡 ( 電 話 號 碼 ) ( 姓 名 )

137 第 十 一 章 的 附 錄 III 有 關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個 案 會 議 ) 的 常 見 問 題 1. 個 案 會 議 在 決 定 某 個 案 是 否 虐 兒 個 案 時, 應 考 慮 甚 麼 因 素? 在 決 定 某 個 案 是 否 虐 兒 個 案 時, 負 責 的 專 業 人 士 應 根 據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況 進 行 評 估, 並 考 慮 各 項 因 素 ( 例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年 齡 懷 疑 虐 兒 行 為 及 其 對 有 關 兒 童 的 影 響 等 ), 而 不 應 單 單 考 慮 所 發 生 事 件 的 頻 密 程 度 及 其 性 質 2. 個 案 會 議 可 否 不 採 用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第 G(2)(e) 段 所 述 的 達 到 共 識 原 則 作 出 決 定, 改 為 透 過 投 票 作 出 決 定? 達 到 共 識 原 則 旨 在 讓 每 位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都 有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和 與 其 他 成 員 交 換 意 見, 這 是 多 專 業 合 作 的 基 礎 由 於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及 為 受 害 兒 童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均 須 格 外 小 心, 個 案 會 議 成 員 作 出 決 定 時 能 夠 達 成 共 識 非 常 重 要, 因 此 不 宜 單 靠 投 票 作 出 決 定 3.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可 否 就 個 案 會 議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可 向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投 訴, 而 主 席 應 向 其 解 釋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的 原 因 假 如 出 現 新 的 資 料, 而 首 次 會 議 並 未 充 分 討 論 該 等 資 料, 主 席 可 在 徵 詢 所 有 成 員 的 意 見 後, 考 慮 召 開 第 二 次 個 案 會 議 如 投 訴 是 針 對 個 案 會 議 的 其 中 一 名 成 員, 應 把 該 投 訴 轉 介 被 投 訴 成 員 所 屬 的 機 構 處 理 4. 被 指 控 的 施 虐 者 可 否 參 加 個 案 會 議? 個 案 會 議 旨 在 處 理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和 保 障 其 福 利 的 事 宜, 而 非 旨 在 檢 控 施 虐 者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個 案 會 議 首 要 關 注 的 應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和 權 利 假 如 有 關 父 母 是 懷 疑 施 虐 者, 就 必 須 慎 重 考 慮 並 小 心 衡 量 所 有 成 員 的 意 見 後, 才 決 定 是 否 邀 請 有 關 父 母 出 席

138 個 案 會 議 假 如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及 全 部 成 員 ( 包 括 警 方 代 表 ) 在 經 評 估 後, 都 認 為 被 懷 疑 是 施 虐 者 的 父 母 適 宜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他 們 是 可 以 參 加 會 議 的 5. 被 指 控 的 施 虐 者 可 否 委 派 代 表 律 師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由 於 個 案 會 議 的 目 的 不 是 檢 控 施 虐 者, 而 是 提 供 一 個 場 合, 讓 負 責 處 理 和 調 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主 要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就 有 關 兒 童 交 換 所 知 的 資 料 及 提 出 關 注 的 事 宜, 因 此 沒 有 理 由 讓 被 指 控 的 施 虐 者 委 派 代 表 律 師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6. 有 關 父 母 或 受 害 兒 童 可 否 請 他 們 的 朋 友 或 親 屬 陪 同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只 要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同 意, 就 可 以 邀 請 對 受 害 兒 童 非 常 熟 悉, 又 能 協 助 制 訂 該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的 重 要 家 庭 成 員 及 親 友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7. 假 如 有 關 父 母 或 受 害 兒 童 在 溝 通 方 面 有 特 別 需 要, 他 們 可 以 參 加 個 案 會 議 嗎? 我 們 應 採 取 措 施 協 助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父 母 或 受 害 兒 童, 讓 其 可 與 成 員 有 效 溝 通 假 如 他 們 在 溝 通 方 面 有 特 別 需 要, 應 為 他 們 安 排 認 可 傳 譯 員 手 語 傳 譯 員 或 其 他 懂 得 特 別 傳 意 技 巧 的 人 員, 以 確 保 他 們 能 夠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認 可 傳 譯 員 的 最 新 名 單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的 高 級 法 庭 傳 譯 主 任 索 取 在 個 案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不 得 視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家 人 親 屬 或 朋 友 為 正 式 的 傳 譯 員 8. 有 關 兒 童 的 班 主 任 須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嗎? 由 於 有 關 兒 童 的 班 主 任 持 有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重 要 資 料, 他 / 她 或 須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該 等 資 料 對 個 案 會 議 來 說 甚 具 參 考 價 值, 有 助 制 訂 符 合 有 關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的 福 利 計 劃 不 過,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班 主 任 未 能 出 席 個 案 會 議, 亦 可 委 派 另 一 名 對 個 案 有 充 分 了 解 的 合 適 代 表 參 加 會 議, 由 這 名 代 表 報 告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狀 況 學 業 成 績 品 行 及 在 學 校 時 的 情 緒 狀 況

139 9. 在 個 案 會 議 的 會 議 記 錄 未 獲 通 過 前, 可 否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負 責 跟 進 的 單 位? 原 則 上,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負 責 跟 進 的 單 位 前, 應 先 備 妥 相 關 文 件, 包 括 個 案 摘 要 和 已 通 過 的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記 錄 不 過, 假 如 會 議 記 錄 因 有 爭 議 而 未 獲 通 過, 個 案 會 議 主 席 / 負 責 調 查 的 社 工 的 上 司 應 協 助 解 決 爭 議, 及 盡 快 發 出 已 通 過 的 會 議 記 錄

140 第 十 二 章 跟 進 服 務 把 兒 童 的 資 料 登 記 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12.1 負 責 進 行 虐 兒 事 件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的 社 工 應 根 據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 下 稱 個 案 會 議 ) 的 建 議, 把 有 關 兒 童 的 詳 細 資 料 登 記 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內 (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VI) 照 顧 兒 童 法 定 程 序 12.2 如 有 關 兒 童 在 個 案 會 議 上 被 評 估 為 需 要 法 定 保 護, 社 署 的 負 責 社 工 應 引 用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 34E(1) 條 / 34F(1) 條 / 35(1) 條 / 44(1) 條 / 45A 條 提 出 申 請 就 新 個 案 而 言,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會 負 責 執 行 照 顧 兒 童 法 律 程 序 和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感 化 辦 事 處 /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領 養 課 / 屯 門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院 的 已 知 個 案 而 言, 有 關 單 位 的 社 工 會 負 責 執 行 照 顧 兒 童 法 定 程 序, 並 於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發 出 後,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由 該 課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就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的 已 知 個 案 而 言, 醫 務 社 工 會 着 重 跟 進 病 人 的 康 復 情 況, 並 且 擔 當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及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與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之 間 的 協 調 者 至 於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高 等 法 院 感 化 辦 事 處 的 已 知 個 案, 則 會 由 有 關 單 位 的 社 工 負 責 執 行 照 顧 兒 童 法 定 程 序 和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12.3 應 妥 善 整 理 醫 療 / 心 理 報 告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及 個 案 會 議 的 結 論 等 有 關 資 料, 供 少 年 法 庭 的 裁 判 官 參 考 12.4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37(4) 條 訂 明 兒 童 的 權 利, 其 中 包 括 所 有 被 剝 奪 自 由 的 兒 童 均 有 權 迅 速 獲 得 法 律 以 及 其 他 適 當 的 援 助 為 了 遵 行 公 約 的 規 定, 政 府 已 委 託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為 涉 及 照 顧 或 保 護 法 定 程 序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提 供 法 律 代 表 服 務 計 劃, 該 計 劃 會 為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而 又 屬 下 列 類 別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141 (a)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E 條, 被 剝 奪 自 由 並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 或 (b)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未 有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而 被 警 方 直 接 帶 到 少 年 法 庭 申 請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 或 (c) 可 能 會 按 照 社 署 社 工 的 建 議 羈 留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收 容 所 的 兒 童 或 少 年 12.5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應 盡 快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入 住 兒 童 之 家 / 寄 養 家 庭 / 兒 童 院 12.6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的 人 士 應 就 個 案 的 重 要 發 展 ( 例 如 何 時 發 出 法 庭 命 令 法 庭 命 令 的 條 款 有 關 兒 童 的 住 宿 安 排 等 ) 交 換 資 料 就 家 庭 暴 力 發 出 的 強 制 令 12.7 根 據 家 庭 及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條 例 ( 第 189 章 ), 如 婚 姻 / 同 居 關 係 其 中 一 方 ( 配 偶 / 前 配 偶 / 異 性 伴 侶 / 前 伴 侶 : 下 稱 另 一 方 ) 向 區 域 法 院 或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區 域 法 院 或 原 訟 法 庭 可 發 出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強 制 令 : (a) 禁 制 另 一 方 對 申 請 人 或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的 兒 童 使 用 暴 力 ; 或 (b) 禁 止 該 另 一 方 進 入 其 居 所, 或 居 所 的 指 明 部 分, 或 一 處 指 明 的 地 方 自 願 接 受 服 務 12.8 如 個 案 被 評 估 為 虐 兒 個 案, 但 個 案 會 議 決 定 無 需 引 用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或 家 庭 及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條 例 處 理, 便 應 提 供 自 願 接 受 服 務 個 案 會 議 指 派 的 主 責 社 工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跟 進 個 案 : (a) 如 有 關 兒 童 需 要 住 宿 照 顧, 而 且 得 到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應 盡 快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入 住 適 合 的 兒 童 之 家 / 寄 養 家 庭 / 兒 童 院 等 ; (b)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自 願 接 受 的 督 導 ; (c)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的 人 士 應 就 個 案 的 重

142 要 發 展 ( 例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住 宿 安 排 等 ) 交 換 資 料 ; (d) 如 有 需 要,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完 成 照 顧 兒 童 法 定 程 序 / 個 案 會 議 後 的 跟 進 服 務 12.9 主 責 社 工 會 根 據 照 顧 或 保 護 令 的 條 款 及 個 案 會 議 的 建 議, 繼 續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輔 導 及 適 當 的 援 助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亦 會 安 排 其 他 康 復 服 務, 包 括 治 療 服 務 主 責 社 工 應 繼 續 進 行 家 訪 和 親 身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頻 密 程 度 則 按 情 況 而 定 如 有 關 兒 童 獲 安 排 入 住 院 舍, 主 責 社 工 亦 應 與 院 舍 職 員 緊 密 合 作 家 庭 團 聚 在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適 宜 與 家 庭 團 聚 時, 必 須 留 意 以 下 幾 方 面 : (a) 有 關 兒 童 重 返 家 庭 之 前, 必 須 已 建 立 正 面 的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b) 必 須 仔 細 監 察 及 觀 察 各 家 庭 成 員 對 有 關 兒 童 重 返 家 庭 的 反 應 (c) 家 庭 團 聚 應 分 階 段 進 行 : 多 點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探 訪 他 / 她, 讓 有 關 兒 童 與 父 母 過 夜, 讓 有 關 兒 童 返 家 與 父 母 共 度 週 末 等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正 式 重 返 家 庭 之 前, 可 視 乎 情 況 尋 求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意 見 (d) 有 關 兒 童 重 返 家 庭 後, 即 使 各 家 庭 成 員 的 初 步 反 應 令 人 滿 意, 社 工 仍 應 繼 續 定 期 探 訪 和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e) 主 責 社 工 應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徵 詢 主 任 / 督 導 人 員 及 其 他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相 關 連 人 士 的 意 見 (f) 應 告 知 仍 積 極 跟 進 個 案 的 人 士, 保 護 令 的 發 出 / 修 改 / 屆 滿 或 有 關 兒 童 與 家 庭 團 聚 等 資 料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定 長 久 的 照 顧 計 劃 有 關 人 員 必 須 繼 續 關 注 接 受 住 宿 照 顧 的 兒 童, 尤 其 是 不 適 宜 與 家 庭 團 聚 的 兒 童, 並 為 離 開 家 庭 的 兒 童 制 定 長 久 的 照 顧 計 劃

143 第 十 三 章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作 好 準 備 及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服 務 主 導 原 則 13.1 在 完 成 錄 影 面 談 後 到 法 庭 審 訊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繼 續 與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保 持 聯 絡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此 舉 既 可 讓 他 們 知 道 個 案 的 調 查 進 展, 亦 可 為 將 出 庭 作 證 的 有 關 兒 童 作 好 準 備 在 準 備 過 程 中, 應 善 用 兒 童 證 人 資 料 小 冊 子 該 小 冊 子 可 向 社 署 及 警 方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索 取 警 方 可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在 審 訊 前 到 法 庭 參 觀, 使 他 / 她 熟 悉 法 庭 的 環 境 13.2 所 有 參 觀 及 相 關 對 話 的 內 容 細 節 應 記 錄 在 案, 並 妥 為 保 存 13.3 在 審 訊 前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時, 應 避 免 提 及 以 下 事 項 : (a) 調 查 面 談 的 詳 情 ; (b) 虐 待 事 件 - 發 生 了 甚 麼? - 誰 做 的? - 何 時 發 生? - 在 哪 裏 發 生? (c) 使 用 任 何 資 料 以 暗 示 或 假 設 發 生 過 虐 待 事 件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13.4 為 何 有 必 要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眾 所 周 知, 各 類 虐 兒 事 件 都 可 能 對 受 害 人 的 情 緒 發 展 及 心 理 健 康 造 成 長 遠 及 有 害 的 影 響 因 此, 當 完 成 錄 影 面 談 後, 應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適 當 的 輔 導 及 治 療, 以 減 低 事 件 對 他 / 她 的 傷 害 13.5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的 定 義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應 界 定 為 就 受 虐 兒 童 的 個 別 需 要 而 提 供 的 介

144 入 服 務, 目 的 是 在 審 訊 前 處 理 有 關 兒 童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問 題 : (a) 有 關 兒 童 在 接 受 調 查 後 的 感 受 及 反 應 恐 懼 憤 怒 缺 乏 安 全 感 罪 疚 感 羞 恥 或 困 惑 (b) 性 教 育 及 性 徵, 包 括 提 供 生 理 及 性 方 面 的 發 展 避 孕 性 取 向 及 一 般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 善 意 及 非 善 意 的 撫 摸 ) 等 資 料 (c) 社 交 技 巧 及 朋 輩 關 係, 讓 有 關 兒 童 克 服 可 能 產 生 的 孤 立 感, 建 立 支 援 與 正 常 的 聯 繫 及 友 誼 (d) 重 拾 自 尊, 包 括 改 善 自 我 形 象 及 品 格 13.6 誰 在 審 訊 前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輔 導 服 務 (a) 在 完 成 錄 影 面 談 後,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須 根 據 有 關 兒 童 的 個 別 需 要,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在 審 訊 前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輔 導 他 們 應 確 定 導 致 有 關 兒 童 精 神 受 壓 的 成 因, 但 不 可 假 設 虐 待 事 件 是 產 生 精 神 壓 力 的 根 源 ; 另 外, 還 須 清 楚 區 分 調 查 面 談 和 治 療 面 談 (b) 在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時,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應 同 時 輔 導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重 點 應 放 在 有 關 兒 童 與 父 母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有 關 兒 童 對 適 當 照 顧 及 關 懷 的 需 要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及 成 長 狀 況 行 為 及 情 緒 表 現, 以 至 學 業 問 題 在 輔 導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提 供 其 他 家 庭 支 援 服 務, 以 改 善 父 母 管 教 子 女 的 技 巧 及 有 關 家 庭 的 居 住 環 境 和 經 濟 狀 況, 並 且 按 需 要 提 供 暫 代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的 服 務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還 會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1) 條, 執 行 法 定 監 管 工 作,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c) 如 有 關 兒 童 在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後, 無 法 平 服 內 心 情 緒, 或 克 服 恐 懼 精 神 壓 力 無 助 感 羞 恥 或 不 信 任 等 感 覺, 以 致 情 緒 及 精 神 嚴 重 失 衡, 在 此 情 況 下, 可 能 需 要 安 排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為 其 提 供 輔 導 或 治 療 13.7 提 供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時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事 項 (a) 應 把 有 關 兒 童 的 需 要 放 在 首 位 (b) 所 有 治 療 服 務 均 應 有 清 晰 的 目 標, 而 且 應 予 檢 討, 確 保 服 務 得 以 不 斷 改 善 (c) 應 設 法 避 免 讓 懷 疑 施 虐 者 與 有 關 兒 童 直 接 接 觸 (d)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通 知

145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有 需 要 在 審 訊 前 輔 導 有 關 兒 童, 以 及 應 就 進 行 治 療 / 輔 導 諮 詢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律 師 諮 詢 宜 在 安 排 治 療 / 輔 導 前 進 行, 而 且 應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諮 詢, 內 容 應 包 括 治 療 / 輔 導 的 範 圍 使 用 的 方 法 及 擬 在 當 時 提 供 治 療 的 原 因 律 政 司 隨 後 會 對 有 關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e) 如 警 方 同 時 調 查 案 件, 以 致 懷 疑 施 虐 者 可 能 被 檢 控, 則 應 詳 細 考 慮 讓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適 當 輔 導 和 支 援, 以 及 擔 任 可 信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的 需 要 (f) 應 注 意 避 免 因 進 行 輔 導 而 對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g) 如 有 關 兒 童 會 在 檢 控 程 序 中 作 供, 必 須 避 免 討 論 任 何 可 能 引 致 以 下 後 果 的 事 情 : 影 響 有 關 兒 童 作 為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或 令 人 懷 疑 有 關 兒 童 是 在 受 到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指 導 下 作 供 (h) 所 有 參 與 聯 合 調 查 的 人 士 均 不 宜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輔 導 心 理 或 精 神 科 治 療 (i) 所 有 提 供 輔 導 或 治 療 的 人 士 必 須 知 道 他 們 有 可 能 要 出 庭 作 供 (j) 如 有 多 過 一 名 受 害 人, 應 安 排 他 們 / 她 們 分 開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k) 在 輔 導 或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如 有 關 兒 童 表 達 的 意 見 前 後 矛 盾,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留 意 下 述 事 宜 : - 提 醒 有 關 兒 童 要 說 出 真 相 ; - 鼓 勵 有 關 兒 童 向 警 方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 - - 遵 守 所 屬 專 業 的 守 則 的 保 密 規 則 ; 以 及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受 到 影 響, 可 徵 詢 主 管 的 意 見, 並 考 慮 採 取 各 種 適 當 的 行 動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和 利 益 (l) 必 須 妥 善 整 理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輔 導 的 記 錄, 因 法 庭 或 辯 方 可 能 有 充 分 理 由 要 求 了 解 有 關 兒 童 在 被 盤 問 前 所 接 受 的 輔 導 的 性 質 及 內 容, 而 有 關 記 錄 可 能 作 為 未 被 使 用 的 資 料 向 辯 方 披 露 治 療 輔 導 可 以 錄 影 面 談 方 式 進 行, 但 錄 影 帶 必 須 小 心 保 管

146 (m) 在 輔 導 的 各 個 階 段 中,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有 信 心 使 用 遊 戲 書 籍 或 玩 具, 並 應 妥 為 保 存 描 述 曾 使 用 的 遊 戲 書 籍 或 玩 具 的 記 錄, 因 為 這 些 記 錄 可 能 作 為 未 被 使 用 的 資 料 向 辯 方 披 露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避 免 採 用 任 何 假 設 已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練 習 及 物 件, 或 與 有 關 兒 童 討 論 虐 待 事 件 的 任 何 片 斷 (n) 如 有 需 要, 提 供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的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出 席 個 案 覆 核 會 議, 協 助 即 時 制 定 為 有 關 兒 童 其 兄 弟 姊 妹 及 照 顧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支 援 服 務 的 計 劃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作 為 跟 進 個 案 的 人 員, 應 負 責 協 調 及 檢 討 受 虐 後 的 工 作 (o)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會 為 兒 童 證 人 出 席 法 庭 審 訊 作 好 準 備, 包 括 : (i) 介 紹 法 庭 的 環 境 ; (ii) 介 紹 有 關 人 士 的 角 色 ; (iii) 提 醒 兒 童 證 人 說 出 真 相 ; (iv) 介 紹 使 用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或 螢 幕 ; 以 及 (v) 介 紹 支 援 人 士 等 (p) 如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認 為 有 關 兒 童 面 臨 嚴 重 精 神 或 心 理 危 機, 必 須 讓 他 / 她 復 述 虐 待 事 件 的 經 過, 才 能 為 他 / 她 提 供 有 效 的 治 療, 便 應 通 知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及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以 及 徵 詢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律 師 的 意 見 律 政 司 應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衡 量 提 出 還 是 不 提 出 檢 控, 並 在 下 了 決 定 後, 通 知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治 療 性 面 談 錄 影 13.8 部 分 治 療 人 員 慣 常 會 以 錄 影 形 式 記 錄 他 們 為 兒 童 提 供 的 治 療 服 務, 藉 此 檢 討 每 次 治 療 的 內 容 及 深 思 自 己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從 而 更 仔 細 計 劃 下 一 次 治 療 這 種 做 法 除 了 有 助 專 業 發 展 外, 還 方 便 治 療 人 員 與 顧 問 討 論 如 何 進 一 步 改 善 治 療 方 法 青 少 年 可 能 希 望 留 下 治 療 過 程 的 錄 影 記 錄, 以 監 察 自 己 的 轉

147 變, 或 播 放 給 所 信 任 的 照 顧 者 觀 看 錄 影 記 錄 有 助 訓 練 學 生, 但 只 可 在 得 到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13.9 基 於 以 上 原 因 而 使 用 錄 影 記 錄 的 治 療 人 員 應 留 意 這 些 記 錄 可 能 作 為 未 被 使 用 的 資 料 向 辯 方 披 露, 以 及 / 或 在 檢 控 過 程 中 被 辯 方 使 用, 藉 此 找 出 有 關 兒 童 證 供 的 前 後 矛 盾 之 處, 並 利 用 有 關 資 料 質 疑 證 人 的 證 供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錄 影 治 療 面 談 的 記 錄 會 保 密 並 安 全 保 管 有 關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如 得 知 錄 影 內 容 會 被 用 作 反 駁 自 己, 可 能 會 感 到 驚 恐 個 別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在 考 慮 以 上 因 素 後,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以 錄 影 方 式 記 錄 治 療 過 程 如 採 用 錄 影 方 式, 最 好 只 使 用 具 備 記 錄 日 期 與 時 間 功 能 的 攝 錄 器 材 如 沒 有 此 類 器 材, 則 應 在 錄 影 開 始 和 結 束 時 妥 為 和 準 確 記 錄 錄 影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並 應 為 錄 影 帶 附 上 標 籤, 然 後 小 心 保 管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為 每 宗 個 案 取 得 知 情 同 意, 並 且 為 安 全 保 管 及 隨 後 銷 毀 有 關 錄 影 帶 作 出 安 排 負 責 向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亦 應 保 留 輔 導 過 程 的 書 面 記 錄, 以 貫 徹 一 般 記 錄 個 案 的 做 法 治 療 面 談 的 書 面 記 錄 在 檢 控 過 程 中, 辯 方 可 能 要 求 取 得 兒 童 證 人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記 錄 辯 方 不 但 會 仔 細 研 究 在 審 訊 懷 疑 施 虐 者 前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的 治 療 服 務, 而 且 可 能 從 個 案 檔 案 內 的 資 料 找 到 盤 問 的 線 索, 甚 至 利 用 該 等 資 料 質 疑 有 關 兒 童 的 證 供 辯 方 還 可 能 利 用 有 關 記 錄 指 治 療 過 程 被 用 以 引 導 有 關 兒 童 作 供 不 論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應 按 良 好 的 標 準 保 存 個 案 記 錄 ; 尤 其 在 此 情 況 下, 更 應 特 別 謹 慎 所 記 錄 的 內 容 應 完 全 基 於 事 實, 並 具 備 佐 證, 而 專 業 判 斷 也 應 以 合 理 推 論 和 實 質 證 據 為 本 治 療 人 員 對 有 關 兒 童 的 行 為 遊 戲 時 的 表 現 或 所 繪 畫 的 圖 畫 的 想 法 或 推 斷 應 如 實 記 錄 在 案, 不 應 有 所 遺 漏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如 沒 有 參 與 檢 控 工 作, 應 留 意 輔 導 服 務 可 能 令

148 有 關 兒 童 披 露 更 多 虐 待 事 件 或 相 關 資 料, 而 有 關 資 料 可 能 會 導 致 隨 後 的 檢 控 行 動, 因 此 應 依 照 以 上 指 示, 為 所 有 審 訊 前 的 輔 導 服 務 備 存 個 案 記 錄 審 訊 後 階 段 審 訊 完 結 後, 輔 導 服 務 的 性 質 將 不 再 受 到 限 制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應 繼 續 透 過 輔 導 服 務 及 家 庭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照 顧 者 ; 而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則 應 按 有 關 兒 童 的 需 要, 繼 續 為 他 / 她 提 供 治 療 除 了 跟 進 個 案 的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外, 其 他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審 訊 前 輔 導 服 務 及 照 顧 服 務 的 人 員, 包 括 住 宿 院 舍 的 職 員, 都 不 應 探 查 有 關 兒 童 的 被 虐 經 過

149 第 五 部 分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的 角 色

150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的 角 色

151 第 十 四 章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社 會 福 利 署 ) 處 理 接 理 / 轉 介 個 案 14.1 所 有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收 到 的 新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初 步 調 查 工 作 均 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負 責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收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舉 報, 社 署 的 外 展 工 作 隊 (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 會 循 社 署 部 門 熱 線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熱 線 及 芷 若 園 熱 線 取 得 的 資 料,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14.9 至 段 ) 新 收 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14.2 當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或 處 理 接 理 個 案 時,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如 果 他 們 : (a)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兒 童 曾 遭 虐 待 或 正 受 到 虐 待 ; (b) 認 為 有 關 兒 童 急 需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c) 有 理 由 擔 心 可 能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便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搜 集 資 料, 並 依 據 初 步 所 得 的 資 料 或 接 理 面 談 或 家 訪 的 觀 察 所 得,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注 意 : 有 關 各 類 虐 兒 個 案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認 識 虐 待 兒 童 ; 有 關 性 侵 犯 個 案, 請 同 時 參 閱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14.3 在 進 行 初 步 家 庭 背 景 評 估 時, 當 值 社 工 須 從 兒 童 福 利 的 角 度, 先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獨 留 在 家 被 疏 忽 照 顧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虐 待 或 身 陷 危 險 如 有 關 兒 童 被 獨 留 在 家 或 遺 棄, 除 非 有 更 多 跡 象 或 證 據 顯 示 他 / 她 受 到 虐 待, 否 則 應 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執 行 外 展 工 作, 初 步 評 估 有 關 個 案

152 14.4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 即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及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收 到 新 舉 報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而 有 關 個 案 需 要 進 行 外 展 探 訪,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 即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 應 聯 同 社 署 有 關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進 行 外 展 探 訪, 以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應 向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並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如 在 電 話 聯 絡 搜 集 資 料 時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屬 於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的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或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可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直 接 把 個 案 轉 介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警 方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以 進 行 調 查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E(6)/ 44(1)/ 45A(8) 條 訂 明 社 工 進 入 住 所 的 權 利 如 父 母 / 監 護 人 不 合 作, 社 工 可 要 求 警 方 消 防 處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協 助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第 34E(1)/ 34F(1) 及 (2)/ 35(1)(a) 條 亦 訂 明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發 出 命 令, 把 兒 童 帶 往 收 容 所 或 其 他 地 方 / 醫 院 社 工 應 在 有 關 兒 童 被 帶 往 收 容 所 或 其 他 地 方 後 的 48 小 時 內, 提 出 照 顧 兒 童 法 定 程 序 的 申 請 14.5 如 搜 集 所 得 資 料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是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兼 且 並 非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7,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會 被 指 派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及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此 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亦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及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如 經 調 查 後,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涉 及 虐 兒 事 件, 但 被 評 估 為 需 要 接 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 例 如 輔 導 服 務 及 幼 兒 服 務 ) 的 個 案, 社 工 會 在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下, 根 據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住 址,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至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跟 進 7 請 參 閱 載 於 附 錄 的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153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已 知 個 案 14.6 負 責 個 案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載 述 的 程 序, 適 當 地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及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社 署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14.7 如 個 案 是 社 署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應 知 會 負 責 社 工 或 服 務 單 位, 以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負 責 社 工 或 服 務 單 位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載 述 的 程 序, 適 當 地 評 估 有 關 情 況 及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負 責 社 工 應 根 據 本 程 序 指 引 第 五 部 分 中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的 角 色 的 相 關 章 節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個 案 14.8 至 於 須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但 卻 無 法 即 時 與 負 責 個 案 的 服 務 單 位 取 得 聯 絡 的 緊 急 個 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應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並 視 乎 需 要, 協 助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然 後 再 知 會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負 責 個 案 的 個 案 工 作 者 跟 進 社 署 外 展 工 作 隊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14.9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收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舉 報, 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中 心 主 任 或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聯 同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個 案 工 作 員 組 成 的 外 展 工 作 隊 (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 應 在 接 報 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外 展 探 訪, 以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如 在 外 展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應 向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家 庭 背 景 評 估, 並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如 在 電 話 聯 絡 搜 集 資 料 時 顯 示 有 兒 童 性 侵 犯 事 件 發 生, 可 直 接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以 徵 詢 意 見 及 採 取 所 需 的 行 動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應 於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查

154 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資 料, 以 及 與 有 關 的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核 對 資 料, 然 後 擬 備 個 案 轉 介 報 告 跟 進 從 外 展 服 務 中 接 到 的 個 案 時, 如 個 案 屬 新 個 案, 可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就 已 知 的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如 屬 上 文 第 14.2(a) 及 (b)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應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然 後 知 會 有 關 的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或 如 屬 第 14.2(c)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則 應 知 會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以 進 一 步 調 查 個 案 至 於 就 已 知 的 其 他 類 型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而 言,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在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後, 應 知 會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跟 進 個 案 ( 請 參 閱 載 於 附 錄 I 的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 該 負 責 社 工 應 繼 續 向 有 關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並 應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擬 備 報 告 及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評 估 兒 童 程 序 假 如 在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情 況 後,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他 / 她 需 要 或 可 能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或 懷 疑 他 / 她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被 忽 視 或 在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傷 害, 但 卻 無 法 進 行 所 需 的 評 估 程 序,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應 與 其 主 管 商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45A 條,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送 達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要 求 交 出 有 關 兒 童, 以 便 由 一 名 醫 生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認 可 社 工 進 行 評 估 ( 有 關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處 理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引 ( 1993 年 版 ) ) 如 有 理 由 擔 心 可 能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但 經 調 查 後 卻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虐 兒 跡 象,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可 結 束 個 案, 或 把 個 案 轉 介 至 有 關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接 受 適 合 的 服 務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55 第 十 五 章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處 理 接 理 / 轉 介 個 案 15.1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下 稱 服 務 中 心 ) 的 社 工 如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在 查 詢 資 料 / 接 理 面 談 時,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新 收 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15.2 假 如 透 過 電 話 取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而 該 事 件 不 屬 於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8, 服 務 中 心 的 當 值 社 工 應 在 取 得 致 電 舉 報 事 件 的 資 料 提 供 者 的 聯 絡 方 法 後, 盡 快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合 適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假 如 有 跡 象 顯 示 轉 介 個 案 屬 於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而 該 個 案 並 非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服 務 中 心 應 按 照 第 六 章 第 6.2 至 6.5 段 訂 明 的 一 般 指 引 處 理, 在 進 行 初 步 篩 選 後,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合 適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15.3 假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及 / 或 有 關 兒 童 親 自 接 觸 服 務 中 心, 當 值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及 先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然 後 才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適 當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15.4 在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時, 服 務 中 心 的 當 值 社 工 須 從 兒 童 福 利 的 角 度, 先 評 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獨 留 在 家 被 疏 忽 照 顧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虐 待 或 身 陷 危 險 如 有 關 兒 童 被 獨 留 在 家 或 遺 棄, 除 非 有 更 多 跡 象 或 證 據 顯 示 他 / 她 受 到 虐 待, 否 則 應 由 服 務 中 心 執 行 外 展 工 作, 初 步 評 估 有 關 個 案 請 參 閱 載 於 附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15.5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 即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及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收 到 新 舉 報 的 懷 疑 虐 兒 錄 的 I

156 個 案, 而 有 關 個 案 需 要 進 行 外 展 探 訪,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 即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 應 聯 同 社 署 有 關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進 行 外 展 探 訪, 以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外 展 工 作 隊 隊 長 應 向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並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如 在 電 話 聯 絡 搜 集 資 料 時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屬 於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可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直 接 把 個 案 轉 介 社 署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警 方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以 進 行 調 查 15.6 經 外 展 工 作 調 查 證 實 的 懷 疑 虐 兒 新 個 案 會 交 由 適 當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包 括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及 提 供 所 需 的 支 援 服 務 至 於 沒 有 找 到 虐 兒 證 據 但 經 調 查 後 被 評 定 為 需 要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 例 如 輔 導 及 幼 兒 照 顧 等 ) 的 個 案, 則 可 視 乎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的 居 住 地 點 及 在 獲 得 他 們 同 意 下, 轉 介 給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服 務 中 心 跟 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的 已 知 個 案 15.7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應 接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採 取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並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假 如 在 調 查 期 間 發 覺 須 為 有 關 兒 童 展 開 緊 急 法 定 照 顧 程 序 ( 其 他 社 署 服 務 單 位 已 知 個 案 除 外 ), 應 由 按 有 關 兒 童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最 新 住 址 的 相 關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警 方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15.8 如 個 案 屬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服 務 中 心 的 當 值 社 工 應 通 知 負 責 社 工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負 責 社 工 應 評 估 個 案 的 情 況, 採 取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所 述 的 合 適 程 序 及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評 估 兒 童 程 序 15.9 假 如 在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情 況 後,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他 / 她 需 要 或 可 能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或 懷 疑 他 / 她 的

157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被 忽 視 或 在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損 害, 負 責 社 工 應 與 其 主 管 商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45A 條,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送 達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要 求 交 出 有 關 兒 童, 以 便 由 一 名 醫 生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認 可 社 工 進 行 評 估 ( 有 關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處 理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引 ( 1993 年 版 ) ) 如 有 理 由 擔 心 可 能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但 經 調 查 / 評 估 後 卻 發 現 沒 有 任 何 虐 兒 跡 象, 服 務 中 心 可 在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並 沒 有 任 何 福 利 需 要 而 情 況 適 當 下 結 束 個 案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58 第 十 六 章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社 會 福 利 署 / 醫 院 管 理 局 ) 轉 介 來 源 16.1 社 署 / 醫 管 局 轄 下 附 設 於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及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的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通 常 循 以 下 途 徑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 (a) 醫 務 人 員 或 醫 管 局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b) 社 工 警 方 及 其 他 機 構 ; (c) 由 病 人 或 其 家 庭 直 接 舉 報 醫 務 社 工 的 角 色 處 理 接 理 / 轉 介 個 案 16.2 醫 務 社 工 如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應 接 理 個 案, 並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在 查 詢 資 料 / 接 理 面 談 時,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新 收 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當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或 處 理 接 理 個 案 時, 醫 務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訂 明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搜 集 資 料, 向 為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的 醫 生 確 認 檢 驗 結 果 ( 如 適 用 的 話 ), 以 及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16.4 如 搜 集 所 得 資 料 / 轉 介 個 案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是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9 請 同 時 並 非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9, 醫 務 社 工 應 按 以 下 方 法 處 理 : 個 案 屬 於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的 懷 參 閱 載 於 附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應 盡 量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虐 兒 件 調 查 組, 以 徵 詢 意 見 ; 個 案 屬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則 應 盡 早 徵 詢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錄 的 I

159 服 務 課 的 意 見 / 把 個 案 轉 介 適 當 的 服 務 課 跟 進 負 責 個 案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會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包 括 即 時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保 護 16.5 至 於 醫 院 / 診 所 處 理 中 的 個 案, 駐 守 醫 院 的 醫 務 社 工 應 在 有 關 兒 童 留 院 期 間,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庭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並 在 整 個 處 理 過 程 中 給 予 意 見, 包 括 在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時 給 予 意 見 醫 務 社 工 應 協 助 有 關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及 顧 問 醫 生 / 高 級 醫 生 / 醫 生, 協 調 並 促 進 部 門 內 部 和 部 門 / 機 構 與 機 構 之 間 的 溝 通, 以 及 調 查 個 案 和 制 訂 處 理 個 案 的 下 一 步 計 劃 醫 務 社 工 亦 應 準 備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及 在 會 議 中 報 告,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16.6 無 論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需 要 住 院, 醫 務 社 工 均 應 確 保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已 知 悉 該 宗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16.7 如 沒 有 發 現 任 何 虐 兒 跡 象, 可 結 束 個 案 如 發 現 個 案 涉 及 其 他 家 庭 問 題, 則 應 以 處 理 一 般 家 庭 個 案 的 方 法 處 理, 非 住 院 個 案 應 轉 介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跟 進, 住 院 個 案 則 應 轉 介 負 責 個 案 的 醫 務 社 工 處 理 社 署 /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的 已 知 個 案 16.8 負 責 個 案 的 醫 務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載 述 的 程 序, 適 當 地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及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16.9 負 責 個 案 的 醫 務 社 工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包 括 執 行 保 護 兒 童 計 劃, 並 且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及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負 責 個 案 的 醫 務 社 工 會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所 有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制 訂 策 略 及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如 有 需 要,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會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得 的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及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的 結 果 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覺 須 為 有 關 兒 童 展 開 緊 急 法 定 照 顧 程 序 ( 其 他 社 署 服 務 單 位 已 知 個 案 除 外 ), 應 按 有 關 兒 童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最 新 住 址 的 有 關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警 方 提 出 申 請

160 16.10 駐 守 醫 院 的 醫 務 社 工 在 有 關 兒 童 留 院 期 間 會 繼 續 觀 察 其 情 況, 準 備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和 在 會 議 中 報 告,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負 責 的 醫 務 社 工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如 個 案 屬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接 理 個 案 的 醫 務 社 工 應 通 知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關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負 責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載 述 的 程 序, 適 當 地 評 估 有 關 情 況 及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應 根 據 本 程 序 指 引 第 五 部 分 中 關 於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的 角 色 的 章 節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個 案 駐 守 醫 院 的 醫 務 社 工 在 有 關 兒 童 留 院 期 間 會 繼 續 觀 察 其 情 況, 準 備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和 在 會 議 中 報 告,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負 責 社 工 評 估 兒 童 程 序 ( 只 適 用 於 社 署 轄 下 的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假 如 在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情 況 後,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他 / 她 需 要 或 可 能 需 要 照 顧 或 保 護, 或 懷 疑 他 / 她 的 健 康 成 長 或 福 利 被 忽 視 或 在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傷 害, 負 責 社 工 應 與 其 主 管 商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根 據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45A 條,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送 達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要 求 交 出 有 關 兒 童, 以 便 由 一 名 醫 生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或 認 可 社 工 進 行 評 估 ( 有 關 兒 童 評 估 通 告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處 理 需 要 受 照 顧 或 保 護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引 ( 1993 年 版 ) ) 對 於 曾 因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而 引 起 關 注 的 個 案, 但 經 調 查 / 評 估 後 卻 沒 有 發 現 有 任 何 虐 兒 跡 象,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可 在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並 沒 有 任 何 福 利 需 要 而 情 況 適 當 下, 結 束 個 案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61 第 十 七 章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服 務 ( 非 政 府 機 構 ) 服 務 涵 蓋 範 圍 17.1 本 章 所 述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服 務 是 指 下 列 受 資 助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服 務 : (a)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 (b) 為 中 學 生 提 供 服 務 的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課 ; (c) 地 區 青 少 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隊 ; (d) 為 夜 遊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 以 及 (e)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轉 介 17.2 上 述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可 從 下 列 途 徑 得 悉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 (a) 有 關 兒 童 / 學 生 有 關 家 庭 或 公 眾 人 士 直 接 舉 報 ; 以 及 (b) 由 教 師 其 他 學 校 人 員 社 工 其 他 機 構 等 轉 介 處 理 接 理 / 轉 介 個 案 17.3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如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應 接 理 個 案, 並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在 查 詢 資 料 / 接 理 面 談 時,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17.4 如 個 案 涉 及 所 服 務 學 校 的 學 生, 學 校 社 工 應 接 理 個 案, 並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在 查 詢 資 料 / 接 理 面 談 時,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17.5 如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涉 及 並 非 在 所 服 務 學 校 就 讀 的 學 生 的 兄 弟 姊 妹, 學 校 社 工 應 在 接 理 個 案 後,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就 其 他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而 言, 應 根 據 第 六 及 七

162 章 載 述 的 主 導 原 則 一 般 指 引 和 程 序, 把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的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新 收 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17.6 接 到 電 話 查 詢 時, 如 所 得 資 料 顯 示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而 該 事 件 不 屬 於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10,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應 記 下 可 得 的 個 案 資 料, 以 便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日 後 聯 絡, 然 後 盡 快 把 個 案 轉 介 適 當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17.7 接 理 新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如 資 料 提 供 者 及 / 或 有 關 兒 童 親 身 舉 報, 而 該 個 案 又 並 非 任 何 福 利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應 根 據 第 七 章 第 7.4 至 7.15 段 所 載 的 接 理 個 案 程 序, 收 集 可 得 的 資 料, 進 行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並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然 後 才 把 個 案 轉 介 適 當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獲 派 接 手 個 案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會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包 括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即 時 保 護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會 繼 續 在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期 間 觀 察 其 情 況, 接 手 個 案 的 社 工 會 在 整 個 處 理 過 程 中 諮 詢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社 工 的 意 見 接 手 個 案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應 撰 寫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並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應 準 備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及 在 會 議 中 報 告 17.8 如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虐 兒 跡 象, 可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結 束 個 案 或 把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的 服 務 單 位 / 由 有 關 的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個 案 11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17.9 如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是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負 責 社 應 接 手 處 理 個 案, 採 取 第 七 章 第 7.7 至 7.15 段 所 述 適 當 虐 請 中 區 兒 參 心 青 個 閱 少 / 程 案 載 年 工 於 序 ( 外 作 即 附 展 隊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已 社 /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是 指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課 / 地 並 有 會 進 治 工 行 療 作 計 隊 / 深 宵 外 展 社 工 服 務 /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處 理 中 的 懷 疑 社 劃 會 及 背 個 景 案 記 調 錄 查 的 開 立 個 案 ) 錄 的 I

163 17.10 負 責 社 工 應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包 括 執 行 保 護 兒 童 計 劃, 並 且 應 擬 備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報 告 及 安 排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 或 其 家 庭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負 責 社 工 會 參 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所 有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制 定 策 略 及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如 有 需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警 務 人 員 會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得 的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及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的 結 果 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覺 須 為 有 關 兒 童 展 開 緊 急 法 定 照 顧 程 序, 應 由 按 有 關 兒 童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最 新 住 址 的 有 關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警 方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如 個 案 屬 其 他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中 心 / 工 作 隊 / 單 位 的 社 工 應 通 知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關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關 單 位 應 根 據 本 程 序 指 引 第 五 部 分 中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的 角 色 的 相 關 章 節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個 案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64 第 十 八 章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主 導 原 則 18.1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18.2 為 避 免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將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調 查 / 評 估 面 談 的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只 進 行 一 次 面 談 至 於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的 錄 影 面 談, 應 由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進 行 負 責 人 員 應 把 所 得 的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盡 快 提 供 給 有 關 人 士 兒 童 性 侵 犯 醫 院 / 診 所 18.3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或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均 應 處 理 下 文 所 述 的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a) 在 治 療 或 評 估 病 人 的 過 程 中 得 悉 事 件, 但 病 人 最 初 不 被 懷 疑 為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在 醫 院 及 診 所 工 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有 時 候 會 遇 到 因 行 為 及 情 緒 問 題 而 被 轉 介 接 受 治 療 及 / 或 評 估 的 年 幼 病 人, 而 在 為 這 些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得 悉 由 病 人 自 發 披 露 在 過 去 發 生 的 性 侵 犯 事 件, 或 得 悉 令 人 懷 疑 可 能 曾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資 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以 及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並 且 因 應 情 況 所 需, 就 福 利 / 罪 行 問 題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 聯 絡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VII 及 VIII)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亦 應 將 其 行 動 通 知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該 服 務 的 負 責 人 及 醫 務 社 工, 但 在 向 上 述 三 人 中 的 其 中 一 人 舉 報 及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時, 應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65 (i) 虐 兒 事 件 或 值 得 關 注 事 件 的 性 質 日 期 及 頻 密 程 度 ; (ii)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如 無 法 提 供 出 生 日 期 則 提 供 年 齡 ), 是 否 有 殘 疾 及 特 別 需 要 ; (iii) 有 關 兒 童 的 所 在 地 點 ; (iv)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即 時 的 危 險 ; (v) 父 母 / 照 顧 者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vi)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的 姓 名, 他 / 她 ( 們 ) 是 否 有 危 險 或 潛 在 危 險 ; (vii) 學 校 /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如 知 道 的 話 ); (viii)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如 何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 以 及 (ix) 其 他 證 人 及 有 關 機 構 / 政 府 部 門 的 名 稱 (b) 當 兒 童 在 入 院 或 獲 轉 介 到 診 所 時 已 被 懷 疑 是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負 責 的 醫 務 人 員 可 在 與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磋 商 後,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評 估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應 要 求 就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進 行 一 般 評 估 及 面 談, 藉 此 協 助 調 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根 據 評 估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與 醫 院 內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交 流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須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例 如 將 有 關 兒 童 轉 介 到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由 服 務 課 或 調 查 組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自 發 地 披 露 被 虐 情 況,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3(a) 段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c)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無 法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時 當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無 法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時,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可 決 定 暫 時 擱 置 調 查 與 此 同 時,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有 情 緒 不 安 的 表 現 或 作 出 滋 擾 行 為, 以 致 情 緒 / 精 神 狀 態 可 能 失 衡, 負 責 的 醫 務 人 員 可 考 慮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心 理 評 估 及 治 療 如 個 案 屬 性 質 嚴 重 的 特 殊 個 案, 亦 可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給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以 便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根 據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進 行 輔 助 面 談 此 舉 旨 在 讓 有 關 兒 童 與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建 立

166 互 信 關 係, 同 時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克 服 可 能 出 現 的 恐 懼 及 情 緒 障 礙, 從 而 提 供 機 會 讓 他 / 她 披 露 事 件 的 詳 情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通 常 會 在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數 次 治 療 後 檢 討 其 進 展, 以 決 定 進 一 步 行 動 一 旦 有 關 兒 童 決 定 披 露 事 件 的 詳 情,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便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3(a)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處 理 (d) 法 醫 調 查 之 後 在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人 員 或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人 員 完 成 調 查 後, 或 需 安 排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接 受 緊 急 心 理 治 療, 以 協 助 他 / 她 應 付 心 理 危 機 為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醫 管 局 / 衞 生 署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提 供 服 務 假 如 預 計 有 關 個 案 或 需 交 付 法 庭 審 理, 應 遵 照 第 十 三 章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作 好 準 備 及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服 務 所 述 內 容 處 理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18.4 受 僱 在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工 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均 應 處 理 下 文 所 述 的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a) 在 治 療 或 評 估 病 人 的 過 程 中 得 悉 事 件, 但 病 人 最 初 不 被 懷 疑 為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在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工 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時 常 會 遇 到 因 行 為 及 情 緒 問 題 而 被 轉 介 接 受 治 療 及 / 或 評 估 的 兒 童 他 們 的 問 題 包 括 離 家 出 走 不 恰 當 的 性 行 為 與 父 母 或 朋 輩 關 係 出 現 問 題 青 少 年 濫 交 等 有 關 兒 童 就 這 些 問 題 接 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自 發 地 披 露 過 去 發 生 的 性 侵 犯 事 件 或 令 人 懷 疑 可 能 曾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資 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以 及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並 且 因 應 情 況 所 需, 就 福 利 / 罪 行 問 題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亦 應 將 其 行 動 通 知 轉 介 社 工, 不 過, 當 向 上 述 單 位 或 轉 介 社 工 舉 報 及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時, 應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167 (i) 虐 兒 事 件 或 值 得 關 注 事 件 的 性 質 日 期 及 頻 密 程 度 ; (ii)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如 無 法 提 供 出 生 日 期 則 提 供 年 齡 ), 是 否 有 殘 疾 及 特 別 需 要 ; (iii) 有 關 兒 童 的 所 在 地 點 ; (iv)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即 時 的 危 險 ; (v) 父 母 / 照 顧 者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vi) 家 庭 內 其 他 兒 童 的 姓 名, 他 / 她 ( 們 ) 是 否 有 危 險 或 潛 在 危 險 ; (vii) 學 校 / 幼 兒 中 心 的 名 稱 ( 如 知 道 的 話 ); (viii)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如 何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 以 及 (ix) 其 他 證 人 及 有 關 機 構 / 政 府 部 門 的 名 稱 (b) 當 懷 疑 有 關 兒 童 是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負 責 社 工 可 在 與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蹉 商 或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有 關 個 案 後,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評 估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應 要 求 就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進 行 一 般 評 估 及 面 談, 藉 此 協 助 調 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根 據 評 估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與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交 流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須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例 如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給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由 服 務 課 或 調 查 組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自 發 地 披 露 被 虐 情 況,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18.4(a) 段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c)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無 法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時 當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無 法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時,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可 決 定 暫 時 擱 置 調 查 與 此 同 時,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有 情 緒 不 安 的 表 現 或 作 出 滋 擾 行 為, 以 致 情 緒 / 精 神 狀 態 可 能 失 衡, 負 責 社 工 可 考 慮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心 理 評 估 及 治 療 如 個 案 屬 性 質 嚴 重 的 特 殊 個 案, 亦 可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給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以 便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根 據 個 案 的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進 行 輔 助 面 談 此 舉 旨 在 讓 有 關 兒 童 與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建 立 互 信 關 係, 同 時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克 服 可 能 出 現 的 恐 懼 及 情 緒 障

168 礙, 從 而 提 供 機 會 讓 他 / 她 披 露 事 件 的 詳 情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通 常 會 在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數 次 治 療 後 檢 討 其 進 展, 以 決 定 進 一 步 行 動 一 旦 有 關 兒 童 決 定 披 露 事 件 的 詳 情,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便 應 按 照 上 文 第 18.4(a)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處 理 (d) 法 醫 調 查 之 後 在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完 成 調 查 後, 或 需 安 排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接 受 緊 急 心 理 治 療, 以 協 助 他 / 她 應 付 心 理 危 機 為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提 供 服 務 假 如 預 計 有 關 個 案 或 需 交 付 法 庭 審 理, 應 遵 照 第 十 三 章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作 好 準 備 及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服 務 所 述 內 容 處 理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參 與 調 查 過 程 18.5 根 據 個 案 的 性 質 和 需 要, 負 責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處 理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會 參 與 制 訂 策 略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及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而 且 可 能 會 被 傳 召 上 庭 作 供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亦 會 透 過 錄 影 面 談, 進 行 聯 合 調 查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18.6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可 能 會 收 到 轉 介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亦 可 能 在 治 療 或 評 估 過 程 中 遇 到 該 類 個 案 (a) 假 如 某 兒 童 透 露 的 資 料 令 人 懷 疑 曾 發 生 身 體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事 件,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通 知 有 關 社 工 : 醫 管 局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通 知 醫 務 社 工, 社 署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通 知 有 關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而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通 知 轉 介 個 案 的 社 工 在 進 行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會 與 負 責 社 工 緊 密 合 作, 並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繼 續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遵 照 上 文 第 18.3(a) 或 18.4(a) 段 所 述 的 程 序 處 理 個 案 (b) 假 如 懷 疑 有 兒 童 受 到 精 神 虐 待,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須 應 負 責 社 工 的 要 求 協 助 調 查, 即 安 排 緊 急 約 見, 以 便 進 行 所 需 的 評

169 估 會 面, 然 後 向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的 成 員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心 理 功 能 的 資 料, 協 助 他 們 評 定 個 案 的 性 質 及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不 過, 完 成 心 理 評 估 並 非 確 立 精 神 虐 待 個 案 的 先 決 條 件 醫 療 單 位 及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分 工 18.7 醫 療 單 位 及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在 提 供 心 理 評 估 及 治 療 方 面 的 分 工 安 排, 由 醫 管 局 和 社 署 的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協 商 後 決 定, 協 議 內 容 已 在 兩 12 份 有 關 文 件 內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文 件 亦 已 上 載 社 署 內 聯 網, 以 供 參 閱 一 般 依 照 以 下 原 則 分 工 : (a) 假 如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是 醫 院 的 住 院 病 人, 而 單 位 亦 已 跟 有 關 社 工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磋 商, 則 醫 管 局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應 按 需 要 提 供 心 理 服 務 ; (b) 對 於 沒 有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醫 院 診 所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應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到 社 署 接 受 服 務 ; (c) 假 如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事 件 在 被 揭 發 前, 已 由 醫 管 局 / 衞 生 署 /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定 期 跟 進, 最 好 由 原 本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繼 續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心 理 服 務 ; 以 及 (d) 在 考 慮 將 個 案 轉 介 到 哪 一 個 機 構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意 願 18.8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的 規 定, 只 有 政 府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可 參 與 下 列 與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活 動 : (a) 進 行 錄 影 面 談 ; (b) 在 進 行 錄 影 面 談 的 過 程 中, 在 監 察 室 擔 任 監 察 員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兩 心 提 份 供 有 臨 關 床 文 心 件 理 為 服 醫 務 管 支 局 援 與 的 社 協 署 議 提 摘 供 要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的 分 工 指 引 及 為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18.9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70 衞 生 服 務 的 角 色

171 第 十 九 章 診 所 ( 衞 生 署 ) 19.1 醫 生 護 士 及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應 熟 讀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程 序, 並 應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留 意 兒 童 是 否 有 被 虐 跡 象 假 如 在 兒 童 身 上 發 現 可 能 曾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徵 狀 或 跡 象, 醫 生 護 士 及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應 按 照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處 理 主 導 原 則 19.2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是 首 要 的 主 導 原 則, 必 須 顧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緒 健 康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人 員 均 須 細 心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會 及 心 理 需 要 19.3 在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絕 不 能 讓 有 關 兒 童 再 受 到 精 神 創 傷 19.4 病 歷 是 確 立 虐 兒 事 件 的 關 鍵 不 過, 臨 床 面 談 或 會 對 有 關 兒 童 造 成 莫 大 的 精 神 壓 力 因 此, 醫 生 在 初 步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時, 應 集 中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照 顧 者 搜 集 資 料, 以 決 定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是 否 成 立, 以 及 應 把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單 位 以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期 間 應 特 別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的 傷 勢 或 創 傷, 以 及 可 能 令 有 關 兒 童 繼 續 身 處 危 險 的 因 素 就 造 成 創 傷 的 虐 兒 事 件 而 進 行 的 深 入 面 談, 可 交 由 專 門 負 責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面 談 的 多 專 業 隊 伍 處 理 19.5 對 於 需 要 進 行 全 面 醫 療 / 法 醫 檢 驗 的 個 案, 應 把 有 關 兒 童 轉 介 專 門 為 受 虐 兒 童 檢 查 的 專 業 醫 務 人 員, 而 且 必 須 把 檢 查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至 於 懷 疑 性 侵 犯 個 案, 初 步 評 估 時 只 應 進 行 一 般 檢 查 醫 務 人 員 應 根 據 有 關 兒 童 的 病 歷 年 齡 及 所 受 的 精 神 壓 力, 憑 肉 眼 檢 查 其 生 殖 部 位 醫 務 人 員 需 要 接 受 深 入 的 訓 練 和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才 能 妥 善 替 有 關 兒 童 檢 查 和 準 確 判 斷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檢 查 期 間 亦 應 詳 細 記 錄 整 個 檢 查 過 程 即 使 檢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兒 童 的 身 體 狀 況 正 常,

172 亦 不 能 排 除 他 / 她 曾 受 性 侵 犯 的 可 能 性 第 九 章 載 有 醫 療 / 法 醫 檢 驗 的 程 序 及 原 則, 可 供 參 考 保 密 的 問 題 19.6 醫 生 為 病 人 保 密 及 披 露 醫 療 資 料 須 遵 守 的 原 則 載 於 第 四 章 的 附 件 I 19.7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附 表 1 訂 明 專 業 人 員 在 搜 集 和 披 露 資 料 時 須 遵 守 保 障 資 料 的 原 則 該 條 例 第 58 至 59 條 則 訂 明 可 獲 豁 免 的 情 況, 即 假 如 使 用 及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調 查 虐 兒 事 件 或 執 行 有 關 保 護 兒 童 的 工 作, 便 不 受 第 3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 所 管 限 (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第 4.11 及 4.12 段 ) 19.8 有 關 披 露 資 料 和 資 料 保 密 事 宜 的 常 見 問 題 載 於 第 四 章 附 件 V 接 理 個 案 的 程 序 19.9 假 如 病 歷 及 檢 查 結 果 顯 示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醫 生 應 通 知 : (a) 有 關 診 所 的 主 管 醫 生 及 分 區 / 聯 網 / 正 在 執 勤 的 高 級 醫 生 ; (b) (i) 有 醫 務 社 工 派 駐 的 診 所 : 通 知 醫 務 社 工 以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及 段 ) (i) 沒 有 醫 務 社 工 的 診 所 : 假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個 案 屬 正 在 由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的 已 知 個 案, 應 通 知 社 署 /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以 便 按 照 第 十 四 至 十 七 章 所 載 的 程 序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第 六 及 第 七 章 載 述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轉 介 個 案 的 詳 細 程 序 (ii) 沒 有 醫 務 社 工 的 診 所, 而 有 關 兒 童 並 無 接 受 社 署 / 任 何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服 務 : 醫 生 可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的 意 見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聯 絡 資 料

173 載 於 附 錄 VII) 假 如 醫 生 在 徵 詢 意 見 後, 認 為 有 必 要 把 有 關 個 案 正 式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應 參 考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以 了 解 有 關 詳 情 (c) 假 如 情 況 顯 示 有 關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 與 虐 待 兒 童 有 關 的 罪 行 載 於 第 三 章 附 件 I),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載 於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醫 務 社 工 會 啟 動 保 護 兒 童 機 制, 包 括 查 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附 錄 VI) 及 聯 絡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 如 有 需 要 ), 以 確 定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其 已 知 的 個 案, 或 展 開 初 步 社 會 背 景 評 估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醫 務 社 工 可 視 乎 情 況, 諮 詢 /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醫 務 社 工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工 會 評 估 有 關 個 案, 聯 絡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並 決 定 應 採 取 的 適 當 行 動 醫 生 應 盡 量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醫 生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舉 報 / 轉 介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毋 須 先 獲 得 有 關 服 務 使 用 者, 即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長 照 顧 者 及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人 士 等 的 同 意 ( 見 上 文 第 19.7 段 ), 但 應 告 知 他 們 轉 介 個 案 的 決 定 如 需 尋 求 兒 科 醫 生 的 專 業 意 見, 醫 生 可 諮 詢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兒 科 委 任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XI) 如 有 關 兒 童 須 留 院, 醫 生 應 通 知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指 定 的 兒 科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採 取 第 二 十 章 所 述 的 適 當 行 動 假 如 鄰 近 醫 院 沒 有 上 述 統 籌 醫 生, 醫 生 應 把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急 症 室, 但 在 轉 介 個 案 前, 應 先 聯 絡 急 症 室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假 如 有 關 家 長 / 監 護 人 拒 絕 到 醫 院 或 把 個 案 轉 介 社 工 進 一 步 跟 進, 主 管 醫 生 應 一 方 面 聯 絡 負 責 社 工 ( 如 屬 於 已 知 個 案 ),

174 或 聯 絡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署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或 社 署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以 便 求 助 或 研 究 應 由 誰 援 引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F/ 3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另 一 方 面 則 應 嘗 試 說 服 有 關 家 長 / 監 護 人 不 要 離 開 診 所 如 有 需 要, 診 所 的 醫 務 社 工 ( 如 有 的 話 ) 應 提 供 協 助 ( 請 參 閱 第 三 章 附 件 II 常 見 問 題 5) 如 有 需 要 向 警 方 求 助, 醫 務 社 工 應 直 接 聯 絡 最 鄰 近 的 警 署 在 援 引 上 述 條 例 第 34F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之 後, 假 如 有 必 要 展 開 進 一 步 的 照 顧 程 序, 有 關 的 已 知 個 案 負 責 社 工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社 署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會 繼 續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就 虐 兒 事 件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處 理 個 案 的 醫 生 除 了 會 獲 邀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協 助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外, 亦 應 就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況 擬 備 書 面 報 告, 以 供 會 議 參 考 之 用 ( 請 參 閱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第 K 段 )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75 第 二 十 章 醫 院 / 診 所 ( 醫 院 管 理 局 ) 20.1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 診 所 的 醫 生 護 士 及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應 熟 讀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程 序, 並 應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留 意 兒 童 是 否 有 被 虐 跡 象 假 如 在 兒 童 身 上 發 現 可 能 曾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徵 狀 或 跡 象, 醫 生 護 士 及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應 按 照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及 附 錄 XVI 的 兒 科 病 房 急 症 室 及 參 與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人 員 的 指 引,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主 導 原 則 20.2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或 疏 忽 照 顧 兒 童 個 案 受 害 人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 (a)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b) 制 訂 計 劃,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更 健 康 的 環 境 ; 以 及 (c) 協 助 刑 事 調 查 及 其 後 的 檢 控 工 作 20.3 原 則 : (a) 在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絕 不 能 讓 有 關 兒 童 再 受 到 精 神 創 傷 (b)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是 首 要 關 注 的 事 項, 必 須 顧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緒 健 康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人 員 均 須 細 心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會 及 心 理 需 要 臨 床 面 談 應 在 非 公 開 的 場 合 進 行, 以 盡 量 避 免 為 有 關 兒 童 帶 來 更 大 的 精 神 壓 力 (c) 病 歷 是 確 立 虐 兒 事 件 的 關 鍵, 故 應 盡 可 能 向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照 顧 者 探 問 詳 盡 的 病 歷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的 病 歷 時, 應 參 考 詳 盡 的 兒 科 健 康 評 估 格 式, 期 間 應 特 別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的 傷 勢, 以 及 可 能 令 有 關 兒 童 繼 續 身 處 危 險 的 因 素 臨 床 面 談 或 會 對 兒 童 造 成 莫 大 的 精 神 壓 力, 因 此 應 小 心 安 排 在 初 步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時, 面 談 的 次 數 應 減 至 最 少 (d) 就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進 行 的 調 查 / 評 估 面 談 的 次 數 應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只 進 行 一 次 面 談 面 談 人 員 可 以 是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176 工 有 關 兒 童 信 賴 的 專 業 人 士 警 方 的 代 表, 或 由 各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進 行 面 談 至 於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的 錄 影 面 談, 應 由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進 行 負 責 人 員 應 盡 快 把 所 得 的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資 料, 提 供 給 有 關 人 士 (e) 醫 務 人 員 需 要 接 受 更 深 入 的 訓 練 和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才 能 準 確 判 斷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初 步 評 估 時 只 應 進 行 一 般 檢 查, 醫 務 人 員 應 根 據 有 關 兒 童 的 病 歷 年 齡 及 所 受 精 神 壓 力 的 程 度, 憑 肉 眼 檢 查 其 生 殖 部 位, 並 應 仔 細 及 詳 盡 記 錄 檢 查 結 果 即 使 檢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兒 童 身 體 狀 況 正 常, 亦 不 能 排 除 他 / 她 曾 受 性 侵 犯 的 可 能 性 (f) 對 於 需 要 進 行 全 面 醫 療 / 法 醫 檢 驗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應 把 有 關 兒 童 轉 介 給 專 門 替 受 虐 兒 童 檢 查 的 專 業 醫 務 人 員 檢 查 如 有 關 兒 童 希 望 由 女 醫 生 檢 查, 若 情 況 許 可, 應 答 應 他 / 她 的 要 求 (g) 檢 查 次 數 應 減 至 最 少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的 角 色 20.4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兒 科 部 有 指 定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的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XI) 負 責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會 運 用 保 護 兒 童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醫 務 社 工 護 士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精 神 科 醫 生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緊 密 合 作, 為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讓 各 有 關 人 員 明 白 他 / 她 的 身 體 情 緒 及 成 長 需 要 20.5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的 職 責 包 括 : (a) 轉 介 個 案, 並 為 虐 兒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b)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在 收 到 轉 介 個 案 後, 協 助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直 接 入 住 兒 科 病 房 ; (c) 為 同 僚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 (d) 在 醫 務 社 工 的 協 助 下, 協 調 及 促 進 機 構 內 部 和 機 構 之 間 的 溝 通 調 查 工 作 及 籌 劃 處 理 個 案 的 下 一 步 行 動

177 接 理 個 案 的 程 序 20.6 就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醫 生 應 採 取 的 處 理 程 序 已 列 於 附 錄 XVII 這 類 個 案 會 根 據 附 錄 XVIII 所 述 的 可 疑 程 度 及 是 否 急 需 醫 療 服 務 處 理 在 處 理 這 類 個 案 時, 所 有 醫 生 宜 參 閱 以 下 程 序 及 附 錄 XVII 和 XVIII 急 症 室 及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20.7 (a) 懷 疑 發 生 兒 童 性 侵 犯 或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醫 生 應 : (i) 通 知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再 由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諮 詢 該 醫 院 或 附 近 醫 院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聯 絡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VII); 如 要 查 詢 與 罪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則 諮 詢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 聯 絡 資 料 載 於 附 錄 VIII); 或 (ii) 安 排 或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入 住 兒 科 病 房 (b) 如 懷 疑 發 生 其 他 類 型 的 虐 兒 個 案, 醫 生 應 : (i) (ii) 通 知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再 由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諮 詢 該 醫 院 或 附 近 醫 院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以 及 通 知 有 關 的 醫 務 社 工, 該 醫 務 社 工 會 啓 動 保 護 兒 童 機 制, 包 括 透 過 其 主 管 查 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資 料 便 覽 載 於 附 錄 VI), 聯 絡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員 ( 如 個 案 屬 於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 或 視 乎 情 況 諮 詢 /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如 個 案 並 非 屬 於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 (c) 對 於 需 要 即 時 介 入 / 調 查 的 個 案, 醫 生 應 視 乎 情 況, 通 知 警 方 ( 就 近 醫 院 警 崗 或 警 署 ) 或 社 工 ( 社 署 熱 線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駐 院 醫 務 社 工 ), 並 盡 快 將 個 案 的 最 新 進 展 通 知 負 責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及 醫 務 社 工, 以 取 得 他 們 的 協 助

178 (d) 對 於 懷 疑 有 兒 童 遭 虐 待, 但 有 關 兒 童 無 需 入 院 的 個 案, 在 有 關 兒 童 離 開 急 症 室 或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之 前, 掌 握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第 一 手 資 料 的 醫 生 或 有 關 的 醫 務 社 工 如 認 為 警 方 插 手 調 查 及 處 理 個 案 將 有 助 調 查 工 作, 應 向 駐 守 醫 院 警 崗 的 警 務 人 員 舉 報 有 關 的 警 察 單 位 會 盡 快 聯 絡 醫 生 或 有 關 的 醫 務 社 工, 以 展 開 進 一 步 調 查 醫 務 社 工 應 確 保 盡 快 向 警 方 舉 報 就 屬 於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而 言, 醫 務 社 工 應 將 個 案 的 最 新 進 展 通 知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人 員, 以 便 跟 進 就 新 個 案 而 言, 醫 務 社 工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跟 進 (e) 對 於 懷 疑 有 兒 童 遭 虐 待, 而 有 關 兒 童 需 要 入 院 接 受 觀 察 或 治 療 的 個 案, 有 關 兒 童 可 入 住 該 醫 院 或 附 近 醫 院 的 兒 科 或 其 他 適 當 部 門 的 病 房 (i) (ii)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會 盡 量 確 保 為 有 關 兒 童 作 適 當 的 評 估, 包 括 身 體 和 精 神 兩 方 面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拒 絕 讓 他 / 她 入 院, 負 責 的 醫 生 應 一 方 面 聯 絡 負 責 社 工 ( 如 屬 於 已 知 個 案 ), 或 聯 絡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社 署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以 便 求 助 或 研 究 應 由 誰 援 引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 第 213 章 ) 第 34F(2) / 35(1)(a)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另 一 方 面 則 應 嘗 試 說 服 有 關 家 長 / 監 護 人 不 要 離 開 如 有 需 要, 駐 守 醫 院 的 醫 務 社 工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應 提 供 協 助 負 責 的 醫 生 亦 可 透 過 社 署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獲 得 所 需 的 協 助 (iii)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生 命 及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及 /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做 出 破 壞 安 寧 的 行 為, 警 務 人 員 可 加 以 干 預 一 旦 有 關 的 公 職 人 員 根 據 第 34F(2)/ 35(1)(a) 條 發 出 帶 走 及 羈 留 兒 童 的 命 令 後, 警 方 便 會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以 確 保 切 實 執 行 法 令 (f) 對 於 懷 疑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但 可 疑 程 度 不 高, 而 有 關 兒 童 又 無 需 住 院 治 療 的 個 案, 可 諮 詢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應 把 有

179 關 兒 童 轉 介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有 關 的 福 利 機 構 跟 進, 或 由 主 管 急 症 室 的 醫 生 跟 進, 以 盡 快 安 排 覆 診 (g) 對 於 無 需 住 院 治 療 兼 且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實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但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家 庭 有 其 他 福 利 需 要 的 個 案, 急 症 室 /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醫 生 應 確 保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有 關 的 福 利 機 構 跟 進 ( 例 如 醫 務 社 工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兒 科 病 房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20.8 (a) 如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醫 生 應 : (i) (ii) 通 知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再 由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諮 詢 該 醫 院 或 附 近 醫 院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如 要 查 詢 與 罪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則 諮 詢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 或 通 知 有 關 的 醫 務 社 工, 該 醫 務 社 工 會 啓 動 保 護 兒 童 機 制, 包 括 透 過 其 主 管 查 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資 料 便 覽 載 於 附 錄 VI), 聯 絡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有 關 人 員 ( 如 個 案 屬 於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 或 視 乎 情 況 諮 詢 / 把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如 個 案 並 非 屬 於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 矯 形 外 科 / 婦 科 / 內 科 / 外 科 病 房 等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20.9 (a) 如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醫 生 應 : (i) 通 知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再 由 負 責 個 案 的 顧 問 / 高 級 醫 生 諮 詢 該 醫 院 或 附 近 醫 院 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如 要 查 詢 與 罪 案 有 關 的 事 宜, 則 諮 詢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 或 (ii) 轉 介 有 關 兒 童 入 住 兒 科 病 房

180 醫 療 及 法 醫 檢 驗 有 關 醫 療 / 法 醫 科 檢 驗 的 程 序, 請 參 閱 第 九 章 就 虐 兒 事 件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處 理 個 案 的 醫 生 除 了 會 獲 邀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協 助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外, 亦 應 就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況 擬 備 書 面 報 告, 以 供 會 議 參 考 之 用 ( 請 參 閱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第 K 段 )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81 第 二 十 一 章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轉 介 21.1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人 員 可 從 下 列 途 徑 得 悉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 (a) 醫 院 其 他 部 門 的 諮 詢 ; (b) 兒 童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 以 及 (c) 在 治 療 和 評 估 原 先 並 非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的 病 人 期 間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個 案 (a) 醫 院 其 他 部 門 的 諮 詢 21.2 醫 院 其 他 部 門 或 會 諮 詢 在 醫 院 工 作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並 且 要 求 治 療 及 / 或 評 估 懷 疑 受 性 侵 犯 的 兒 童 及 / 或 相 關 的 精 神 失 調 為 這 類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個 案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時,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及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21.3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會 負 責 調 查 懷 疑 性 侵 犯 事 件 如 有 需 要, 會 請 負 責 個 案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在 處 理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參 與 制 訂 策 略, 即 時 評 估 個 案 和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根 據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繼 續 進 行 精 神 評 估 / 治 療 21.4 就 未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把 個 案 移 交 有 關 的 警 務 處 單 位, 以 採 取 行 動 有 關 的 警 務 處 單 位 會 聯 絡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盡 快 展 開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人 士 應 以 跨 專 業 的 方 式 調 查 懷 疑 性 侵 犯 事 件 為 避 免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侵 犯 事 件,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把 懷 疑 受 侵 犯 事 件 的 調 查 / 評 估 面 談 的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只 進 行 一 次 面 談 面 談 可 以 由 負 責 社 工 有 關 兒 童 信 賴 的 專 業 人 士 或 警 方 代 表 進 行, 也 可 由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進 行

182 至 於 在 法 律 訴 訟 中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的 錄 影 面 談, 則 應 由 警 務 人 員 政 府 聘 請 的 社 工 或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負 責 進 行 負 責 人 員 應 盡 快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所 得 的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事 件 資 料 負 責 個 案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會 參 與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各 項 程 序, 包 括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精 神 科 醫 生 亦 會 與 負 責 社 工 或 其 他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聯 絡, 並 根 據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繼 續 進 行 精 神 評 估 / 治 療 (b) 兒 童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收 到 的 轉 介 個 案 21.5 兒 童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或 會 收 到 轉 介 的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個 案, 須 應 要 求 評 估 及 / 或 治 療 有 關 個 案 及 / 或 相 關 的 精 神 失 調 轉 介 可 由 醫 生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教 師 其 他 幼 兒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或 由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提 出 轉 介 人 有 責 任 確 保 懷 疑 受 害 人 及 其 父 母 / 監 護 人 同 意 有 關 轉 介 21.6 轉 介 信 應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及 年 齡 通 信 地 址 有 關 家 庭 及 轉 介 人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現 有 投 訴 的 詳 情 21.7 為 這 類 懷 疑 兒 童 受 性 侵 犯 個 案 提 供 精 神 科 服 務 時,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及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21.8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應 遵 照 上 文 第 21.3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處 理 個 案 21.9 就 未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應 遵 照 上 文 第 21.4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處 理 個 案 (c) 在 治 療 和 評 估 原 先 並 非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的 病 人 期 間 在 醫 院 及 門 診 診 所 工 作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間 或 會 接 觸 到 因 行 為 情 緒 及 其 他 精 神 問 題 而 被 轉 介 接 受 治 療 及 / 或 評 估 的 病 人, 而 在 為 這 些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遇 到 有 兒 童 曾 遭 性 侵 犯 的 情 況 為 這 些 病 人 提 供 精 神 科 服 務 時,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及 附 錄 V 的 向 保 護 兒 童

183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根 據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通 知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警 方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醫 務 社 工 就 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應 遵 照 上 文 第 21.3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處 理 個 案 就 未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個 案 而 言, 應 遵 照 上 文 第 21.4 段 所 述 的 步 驟 處 理 個 案 如 有 需 要, 精 神 科 醫 生 可 繼 續 評 估 懷 疑 受 性 侵 犯 的 兒 童, 然 後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向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及 在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中, 提 供 從 有 關 兒 童 收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兒 個 案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或 會 收 到 轉 介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又 或 在 治 療 或 評 估 的 過 程 中 遇 到 該 類 個 案 就 非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應 通 知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或 有 關 的 醫 務 社 工 / 個 案 社 工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會 與 有 關 人 士 緊 密 合 作, 並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繼 續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為 虐 兒 個 案 提 供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人 員 應 留 意 兒 童 是 否 有 可 能 被 虐 待 的 跡 象, 並 應 參 照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處 理 個 案 全 面 評 估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時, 需 要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家 庭 背 景 精 神 健 康, 以 及 有 關 兒 童 與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和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有 關 人 士 的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是 可 供 直 接 參 考 的 資 料 應 盡 快 安 排 精 神 科 檢 查, 以 評 估 精 神 困 擾 的 性 質 及 程 度 ( 如 有 的 話 ), 並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其 家 庭 及 / 或 施 虐 者 ( 個 別 個 案 ) 整 體 而 言 所 需 的 精 神 科 治 療 模 式

184 21.19 精 神 科 檢 查 應 與 身 體 家 庭 及 法 醫 科 評 估 / 管 理 互 相 配 合, 並 以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因 此 需 要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緊 密 合 作 兒 童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代 表 會 應 要 求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 (i) 盡 快 為 懷 疑 受 害 人 進 行 全 面 的 精 神 評 估 ; (ii) (iii) (iv) (v) 如 有 值 得 關 注 的 理 由, 甄 別 有 關 家 庭 成 員 是 否 有 精 神 問 題 ; 如 並 未 為 個 案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而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亦 沒 有 參 與 調 查 過 程, 則 應 與 負 責 社 工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聯 絡, 交 換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資 料 參 與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協 助 制 訂 懷 疑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計 劃 及 相 關 安 排 ( 請 參 閱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的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 以 及 如 有 需 要, 為 懷 疑 受 害 人 提 供 精 神 科 治 療, 並 為 其 家 庭 進 行 評 估 為 懷 疑 受 害 人 提 供 精 神 科 治 療 時, 如 預 期 個 案 可 能 會 送 交 法 庭 審 理, 應 遵 照 第 十 三 章 的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在 法 庭 審 訊 前 作 好 準 備 及 為 其 提 供 受 虐 後 治 療 服 務 處 理 個 案 兒 童 精 神 科 小 組 總 覽 載 於 附 錄 XIX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可 參 閱 本 程 序 指 引 第 五 部 分 相 關 章 節 所 載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轉 介 個 案 的 程 序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所 有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應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就 個 案 的 進 度 保 持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85 其 他 部 門 / 機 構 的 角 色

186 第 二 十 二 章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22.1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服 務 對 象 為 18 歲 以 下 兒 童 主 導 原 則 22.2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22.3 不 應 要 求 兒 童 在 不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向 不 同 人 士 及 機 構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保 密 事 宜 22.4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應 只 讓 有 關 人 員 參 與, 以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不 必 要 地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並 避 免 資 料 流 傳 社 署 鼓 勵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單 位 委 派 指 定 人 員 ( 例 如 督 導 主 任 院 長 負 責 的 個 案 工 作 者 )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指 定 人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應 嚴 格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轉 介 22.5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應 參 照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時 刻 留 意 受 照 顧 兒 童 是 否 有 受 虐 跡 象 及 徵 狀 如 懷 疑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職 員 應 立 即 向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督 導 主 任 / 院 長 / 被 委 派 / 專 責 人 員 報 告 22.6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可 視 乎 需 要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22.7 如 個 案 屬 由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同 跟 進 的 個 案,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應 立 即 通 知 有 關 社 工, 然 後 視 乎 情 況 所 需, 根 據 有 關 部 門 / 機 構 的 角 色 的 相 關 章 節 跟 進 個 案

187 22.8 在 通 知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的 父 母 時,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可 就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以 及 應 由 何 人 處 理 個 案 等 事 宜,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負 責 個 案 工 作 者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如 懷 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涉 及 虐 兒 事 件, 則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22.9 轉 介 個 案 時, 住 宿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督 導 主 任 / 院 長 / 負 責 個 案 工 作 者 應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的 資 料, 並 夾 附 書 面 日 誌 ( 請 參 閱 第 七 章 第 7.4 段 及 附 錄 IX 及 X)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則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 就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而 言, 如 在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發 現 有 關 兒 童,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的 職 員 應 參 閱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如 有 需 要, 職 員 應 向 督 導 主 任 / 院 長 尋 求 協 助 有 關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應 關 注 有 關 兒 童 在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內 的 安 全 及 情 緒 需 要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督 導 主 任 / 院 長 / 個 案 工 作 者 應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助 制 訂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計 劃 ( 如 有 需 要 的 話 ), 並 盡 可 能 撰 寫 書 面 報 告 供 會 議 參 考 報 告 內 容 可 包 括 有 關 兒 童 在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內 的 行 為 及 情 緒 狀 況 其 父 母 的 態 度, 以 及 過 去 曾 否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等 (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與 其 他 人 士 的 協 作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及 特 殊 幼 兒 服 務 的 職 員, 尤 其 是 住 宿 服 務 的 被 委 派 / 專 責 人 員, 應 與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負 責 社 工 就 個 案 的 進 展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並 為 其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188 22.15 如 個 案 被 列 作 已 成 立 或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而 有 關 兒 童 仍 居 於 住 宿 服 務 單 位 內, 院 舍 / 宿 舍 / 中 心 的 社 工 應 繼 續 密 切 觀 察 有 關 兒 童 的 進 展, 並 不 時 與 負 責 的 主 要 社 工 保 持 聯 絡

189 第 二 十 三 章 敎 育 服 務 (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小 學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 23.1 為 保 障 兒 童 的 福 利, 所 有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小 學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校 人 員 應 熟 讀 本 章 的 內 容, 並 應 遵 照 下 述 原 則 及 程 序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至 於 那 些 設 有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的 中 學, 可 同 時 參 閱 第 十 七 章 載 列 的 程 序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主 導 原 則 23.2 在 處 理 校 內 的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兒 童 的 福 利 學 校 人 員 有 責 任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及 早 識 別 虐 兒 個 案 和 即 時 介 入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否 則 可 能 令 有 關 兒 童 受 到 更 大 的 傷 害 甚 至 死 亡 學 校 人 員 在 整 個 調 查 過 程 中 應 顧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緒 需 要, 並 應 在 調 查 結 束 後 盡 可 能 提 供 協 助, 幫 助 有 關 兒 童 重 新 融 入 及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23.3 舉 報 校 內 的 虐 兒 事 件 可 能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因 為 此 舉 顯 示 出 學 校 十 分 關 注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並 會 適 當 處 理 有 關 事 件, 不 會 忽 略 學 生 的 福 利 或 隱 瞞 事 件 延 誤 舉 報 虐 兒 個 案 或 會 令 有 關 兒 童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23.4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只 應 讓 有 關 人 員 參 與, 以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被 虐 事 件 23.5 學 校 應 啟 動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並 應 委 派 指 定 人 員 ( 例 如 校 長 主 任 指 定 教 師 小 學 的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中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校 社 工 )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23.6 至 於 沒 有 設 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或 沒 有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 例 如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的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學 校, 校 長 應 委 派 專 責 人 員 ( 例 如 校 長 主 任 或 指 定 教 師 )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190 保 密 23.7 專 責 人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彼 此 應 保 持 緊 密 的 溝 通, 並 應 恪 守 保 密 的 原 則 指 定 人 員 應 按 需 要 知 道 的 原 則, 盡 快 把 就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收 集 得 到 的 資 料 提 供 給 有 關 人 士 ( 例 如 校 長 負 責 社 工 及 警 方 ) 23.8 所 有 記 錄 都 應 統 一 由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保 管 在 校 內 查 閱 有 關 記 錄 須 受 限 制, 而 且 必 須 登 記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學 校 都 不 應 將 上 述 記 錄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一 般 記 錄 一 併 保 管 學 校 不 應 在 未 取 得 明 確 的 同 意 之 前,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出 示 由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的 記 錄 信 件 或 資 料 預 防 工 作 23.9 學 校 應 培 養 兒 童 尊 重 別 人 的 價 值 觀 態 度 和 知 識, 並 且 教 導 兒 童 自 我 保 護 學 校 可 舉 辦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性 教 育 生 活 技 能 相 關 的 預 防 和 發 展 活 動, 以 及 在 課 程 中 加 入 相 關 課 題 ( 例 如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個 人 與 群 體 的 學 習 範 疇 ; 小 學 的 個 人 成 長 教 育 課 及 常 識 科 ; 中 學 的 生 活 教 育 課 綜 合 科 學 科 及 通 識 教 育 ) 學 校 應 提 供 以 保 護 兒 童 及 建 立 和 諧 家 庭 為 主 題 的 家 長 教 育, 以 促 進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從 而 推 動 家 長 成 為 學 校 的 合 作 伙 伴, 預 防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學 校 有 責 任 為 所 有 兒 童 ( 包 括 殘 疾 兒 童 )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育 服 務 校 長 及 教 師 應 確 保 兒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得 到 保 障, 並 應 留 意 兒 童 應 享 的 接 受 教 育 權 利 有 否 被 忽 視 校 長 及 教 師 如 發 現 兒 童 缺 課,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根 據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通 告 確 保 學 生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所 載 的 程 序, 向 教 育 局 申 報 缺 課 的 個 案 學 校 人 員 除 了 應 具 備 識 別 及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的 知 識 及 技 巧 外, 還 應 熟 讀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程 序, 當 發 現 學 生 有 遭 虐 待 的 跡 象 和 徵 狀 (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 及 收 到 有 關 報 告 時, 即 須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處 理 個

191 案 校 長 及 學 校 輔 導 人 員 ( 例 如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應 為 所 有 教 師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提 醒 他 們 留 意 虐 兒 的 跡 象 和 徵 狀, 以 便 能 及 早 識 別 虐 兒 事 件 及 早 識 別 學 校 人 員 可 能 在 教 學 或 籌 辦 學 校 活 動 時 與 學 生 直 接 接 觸 從 學 生 的 功 課 中 或 學 生 /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 照 顧 學 生 的 人 士 直 接 舉 報, 知 悉 有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學 校 人 員 應 留 意 學 生 有 否 遭 虐 待 的 跡 象 及 徵 狀, 因 為 及 早 識 別 懷 疑 遭 虐 待 的 學 生 對 於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繼 續 遭 虐 待 是 非 常 重 要 (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識 別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一 覽 表 ) 轉 介 當 學 校 知 悉 有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時, 首 位 接 觸 有 關 兒 童 的 人 員 應 通 知 校 長, 並 徵 詢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專 責 人 員 的 意 見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指 定 人 員 應 全 力 支 持 有 關 學 校 人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校 長 可 視 乎 需 要,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的 意 見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辦 事 處 總 覽 載 於 附 錄 VII ) 至 於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可 經 社 署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當 值 人 員 會 聯 絡 社 署 的 外 展 工 作 隊, 外 展 工 作 隊 當 會 接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當 學 校 把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負 責 社 工 以 取 得 多 專 業 支 援 / 進 行 調 查 及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時,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專 責 人 員 應 把 轉 介 一 事 告 知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 不 過, 如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涉 嫌 虐 待 兒 童, 則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當 校 長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專 責 人 員 把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 如 個 案 屬 虐

192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的 個 案 ), 應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的 資 料, 如 屬 舉 報 個 案, 還 須 夾 附 書 面 日 誌 ( 請 參 閱 第 七 章 第 7.4 段 及 附 錄 IX 及 X)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為 了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 對 於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如 有 關 兒 童 如 常 返 回 學 校, 學 校 的 職 員 應 參 閱 載 於 附 錄 IV 的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跟 進 個 案 在 處 理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時, 如 懷 疑 施 虐 者 是 學 校 的 職 員, 中 學 小 學 特 殊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的 校 長 應 把 事 件 通 知 教 育 局 轄 下 有 關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至 於 在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發 生 的 個 案,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校 長 應 把 事 件 通 知 教 育 局 轄 下 的 學 前 服 務 聯 合 辦 事 處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現 正 使 用 的 有 關 通 告, 通 告 載 列 處 理 教 職 員 涉 嫌 為 性 侵 犯 者 的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程 序 ) 校 長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經 徵 詢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後, 應 為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並 應 加 強 措 施, 保 障 校 內 其 他 學 生 的 安 全 學 校 人 員 / 學 校 社 工 / 學 生 輔 導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教 師 /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應 關 注 有 關 兒 童 在 校 內 的 安 全 及 情 緒 上 的 需 要 如 在 小 學 服 務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是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聘 用 的 註 冊 社 工, 他 / 她 可 擔 當 在 第 六 及 第 七 章 所 述 的 個 案 主 管 角 色, 惟 須 先 取 得 學 校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署 三 方 的 同 意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負 責 個 案 的 人 員 會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有 關 的 學 校 人 員 應 出 席 會 議, 並 應 擬 備 書 面 報 告 供 會 議 參 考 之 用 報 告 的 內 容 可 以 包 括 有 關 兒 童 在 校 內 的 表 現 操 行 情 緒 狀 況, 以 及 父 母 的 態 度 及 過 往 曾 否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的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193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如 個 案 被 分 類 為 已 成 立 或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而 有 關 兒 童 繼 續 上 學, 學 校 應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兒 童 的 學 習 進 度, 並 把 有 關 兒 童 的 狀 況 及 發 展 告 知 相 關 機 構 或 負 責 的 主 要 社 工 教 師 在 跟 進 工 作 上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不 但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持 續 的 情 緒 支 援, 製 造 成 功 的 機 會 和 建 立 正 面 的 經 驗, 長 遠 而 言, 更 可 在 校 內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且 充 滿 關 懷 的 學 習 環 境

194 第 二 十 四 章 警 方 24.1 讀 本 章 時, 應 同 時 閱 讀 第 十 章 該 章 具 體 述 明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 其 他 警 方 刑 事 單 位 及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調 查 虐 兒 案 件 的 指 引 主 導 原 則 24.2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兩 點 : (a) 調 查 絕 不 能 對 有 關 兒 童 造 成 更 深 的 創 傷, 故 不 應 向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發 問 或 要 求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 以 及 (b) 必 須 時 刻 維 護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而 且 應 在 非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與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會 面, 以 盡 量 減 少 有 關 兒 童 所 受 的 困 擾 舉 報 24.3 有 關 虐 待 兒 童 的 定 義, 警 務 人 員 應 參 考 第 二 章 第 2.1 及 2.4 段 及 同 一 章 所 載 的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指 標 及 危 機 評 估 指 引 24.4 任 何 人 士 皆 可 以 任 何 方 式 舉 報 虐 兒 事 件, 但 這 類 事 件 通 常 是 經 由 醫 生 社 工 及 教 師 轉 介 警 方 處 理 此 外, 市 民 亦 可 致 電 999 報 案 熱 線, 親 身 前 往 警 署 或 向 巡 邏 警 員 舉 報 虐 兒 事 件 無 論 以 何 種 方 式 舉 報, 警 務 人 員 都 應 依 照 以 下 程 序 處 理 初 步 處 理 24.5 香 港 警 察 程 序 手 冊 ( 下 稱 程 序 手 冊 ) 第 條 訂 明 接 獲 虐 兒 投 訴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採 取 的 初 步 行 動, 更 特 別 詳 述 了 當 值 警 員 巡 邏 警 員 報 案 室 警 員 派 駐 醫 院 及 各 刑 事 單 位 的 警 員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24.6 根 據 一 般 指 引, 接 獲 虐 兒 事 件 舉 報 ( 電 話 或 親 身 舉 報 )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採 取 以 下 行 動 : (a) 要 求 資 料 提 供 者 提 供 詳 細 的 個 人 資 料 匿 名 轉 介 亦 應 受

195 理, 但 應 向 轉 介 人 說 明 警 方 可 能 需 要 有 關 事 件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及 資 料, 並 應 嘗 試 索 取 資 料 提 供 者 的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b) 記 錄 可 供 識 別 有 關 家 庭 的 詳 細 資 料, 包 括 : (i)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 年 齡 及 性 別 ; (ii) 有 關 兒 童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 (iii) 懷 疑 虐 待 事 件 的 性 質 事 發 日 期 事 發 地 點 及 頻 密 程 度 ; (iv)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殘 疾 或 有 特 別 需 要 ; (v) 有 關 兒 童 的 所 在 地 點 ; 以 及 (vi)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照 顧 者 / 其 他 涉 案 人 士 的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c) 在 取 得 以 上 資 料 並 確 定 有 關 指 控 基 本 成 立 後, 便 應 立 即 通 知 值 日 官, 以 便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24.7 當 警 務 人 員 直 接 接 觸 有 意 提 出 被 虐 指 控 的 兒 童 時, 應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 (a) 如 有 需 要, 安 排 有 關 兒 童 接 受 治 療 ; (b) 把 有 關 兒 童 帶 到 安 靜 的 地 方 ; (c) 應 向 陪 伴 有 關 兒 童 的 成 人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但 最 好 不 要 讓 有 關 兒 童 聽 到 內 容 ; (d) 聆 聽 有 關 兒 童 所 說 的 話, 而 非 直 接 向 其 發 問, 而 且 要 盡 量 避 免 發 問 引 導 性 問 題 ; (e) 在 確 定 有 關 指 控 基 本 成 立 後, 就 不 要 進 一 步 發 問 ; (f) 記 錄 與 有 關 兒 童 傾 談 的 詳 情, 包 括 傾 談 的 時 間 環 境 在 場 人 士 及 談 話 內 容 ( 這 些 記 錄 可 能 需 在 隨 後 的 法 律 訴 訟 中 披 露 ) ; 以 及 (g)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被 虐 後 ( 直 至 進 行 調 查 會 面 為 止 ) 發 生 的 所 有 事 情 調 查 24.8 接 獲 初 步 舉 報 後, 會 視 乎 情 況 把 虐 兒 指 控 轉 介 分 區 / 區 / 總 區 的 刑 事 單 位 或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展 開 調 查 總 區 虐 兒 案

196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見 下 文 第 段 ( 部 門 之 間 的 轉 介 及 處 理 程 序 分 別 載 於 第 四 及 五 部 分 各 章 ) 24.9 現 時 有 特 別 為 兒 童 證 人 訂 定 的 法 律 措 施 及 程 序, 以 減 輕 他 們 在 調 查 及 其 後 的 刑 事 訴 訟 進 行 期 間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錄 影 會 面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下 稱 有 關 條 例 )( 第 221 章 ) 第 79C 條 容 許 把 與 涉 及 指 定 的 性 或 暴 力 罪 行 的 兒 童 證 人 的 會 面 錄 影 紀 錄 在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時 提 交 作 為 證 據 除 非 有 關 兒 童 證 人 不 願 意, 否 則 應 與 他 / 她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每 當 有 需 要 與 兒 童 證 人 進 行 錄 影 會 面 時, 調 查 人 員 應 聯 絡 所 屬 總 區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尋 求 協 助 警 務 人 員 應 遵 照 程 序 手 冊 第 條 的 程 序 處 理 為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進 行 法 醫 檢 驗 不 論 進 行 任 何 醫 療 及 / 或 法 醫 檢 驗 時, 必 須 首 要 關 注 有 關 兒 童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應 將 檢 驗 次 數 減 至 最 少, 並 應 依 循 第 九 章 所 載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的 主 導 原 則 行 事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應 接 受 醫 療 及 / 或 法 醫 檢 驗, 其 目 的 如 下 : (a) 識 別 須 接 受 治 療 的 傷 勢 或 情 況 ; (b) 確 認 是 否 曾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 以 及 (c) 蒐 集 證 據 兒 童 證 人 辨 認 疑 犯 案 件 主 管 應 安 排 有 單 向 觀 察 鏡 的 認 人 室, 讓 兒 童 證 人 辦 理 認 人 手 續 警 務 人 員 應 參 考 程 序 手 冊 第 及 條 所 載 的 程 序

197 藉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方 式 提 供 證 據 有 關 條 例 第 79B 條 規 定, 法 庭 可 因 應 申 請 或 主 動 准 許 兒 童 證 人 在 指 定 罪 行 的 刑 事 訴 訟 中, 藉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方 式 提 供 證 據 案 件 主 管 可 參 考 程 序 手 冊 第 條 所 載 的 處 理 程 序 支 援 證 人 者 對 兒 童 證 人 而 言, 在 法 庭 作 供 是 非 常 痛 苦 的 經 驗 因 此,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第 79D 條 制 訂 的 證 據 規 則 訂 明, 藉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方 式 提 供 證 據 的 兒 童 證 人 可 由 法 庭 接 受 的 支 援 者 陪 同, 惟 該 支 援 者 必 須 不 是 有 關 個 案 的 證 人, 亦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有 關 個 案 的 調 查 工 作 社 署 與 警 方 合 作 推 行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 詳 情 請 參 考 附 錄 XXI), 為 兒 童 證 人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及 實 際 援 助 在 取 得 使 用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方 式 的 許 可 後, 案 件 主 管 應 提 交 要 求 支 援 者 的 申 請, 並 參 照 程 序 手 冊 第 條 作 出 所 需 安 排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職 責 及 責 任 假 如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為 17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或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為 14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負 責 調 查 屬 以 下 性 質 的 指 控 : (a) 發 生 於 家 庭 內 的 性 侵 犯 事 件 ( 包 括 家 族 內, 例 如 施 虐 者 是 母 親 父 親 父 母 親 的 兄 弟 姊 妹 ); (b) 性 侵 犯 個 案 中 涉 嫌 侵 犯 者 是 有 關 兒 童 所 認 識 的, 或 是 受 委 託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的 人 ( 例 如 保 姆 學 校 教 師 青 少 年 工 作 者 ); (c) 由 有 關 總 區 的 刑 事 部 高 級 警 司 酌 情 決 定 接 手 調 查 的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 以 及 (d) 有 組 織 的 虐 兒 事 件 ( 有 組 織 虐 兒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涉 及 數 名 施 虐 者 數 名 受 虐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虐 兒 事 件, 通 常 涉 及 不 同 形 式 的 虐 待, 而 且 某 程 度 上 是 有 組 織 的, 例 如 涉 及 孌 童 癖 患 者 或 色 情 集 團 )

198 24.20 接 到 上 述 轉 介 個 案 後,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展 開 調 查, 並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聯 同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特 別 調 查 組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須 符 合 本 程 序 指 引 第 十 至 十 三 章 的 規 定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受 害 人 / 證 人 及 其 他 兒 童 受 害 人 / 刑 事 案 中 證 人 若 案 件 涉 及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受 害 人 / 證 人 及 其 他 兒 童 受 害 人 / 刑 事 案 中 證 人,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會 負 責 : (a) 以 書 面 或 錄 影 方 式 為 他 們 錄 取 口 供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以 及 (b) 就 他 們 在 刑 事 訴 訟 中 作 證 的 事 宜, 向 調 查 單 位 提 供 意 見 分 區 / 區 刑 事 單 位 的 職 務 及 責 任 分 區 / 區 / 總 區 刑 事 單 位 會 負 責 調 查 所 有 未 獲 納 入 各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工 作 約 章 (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段 ) 的 虐 兒 事 件 投 訴 / 指 控 負 責 就 虐 兒 指 控 展 開 調 查 的 分 區 / 區 / 總 區 刑 事 單 位 在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時, 應 考 慮 利 用 其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錄 取 口 供 的 專 業 知 識 ( 尤 其 當 必 須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以 錄 影 方 式 為 易 受 傷 害 的 證 人 錄 取 口 供 時 ) 轉 介 案 件 到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是 虐 兒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進 行 期 間 的 警 方 聯 絡 單 位 就 舉 報 虐 兒 案 件 的 程 序 而 言,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可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直 接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任 何 虐 兒 案 件, 包 括 未 獲 納 入 各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工 作 約 章 的 案 件 ( 向 警 方 舉 報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報 案 表 見 附 錄 IX ; 書 面 日 誌 見 附 錄 X)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外, 而 個 案 屬 已 納 入 上 述 工 作 約 章 的 虐 兒 案 件,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可 直 接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 但 如 個 案 屬 未 獲 納 入 工 作 約 章 的 案 件,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則 應 直 接 向 最 鄰 近 的 警 署 舉 報 ( 分 區 警 署 總 覽 見 附 錄 XXII) 在 收 到 舉 報 表 格 後, 警 方 調 查 單 位 應 盡 快 聯 絡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展 開 進 一 步 調 查

199 轉 介 個 案 到 刑 事 單 位 對 於 最 初 直 接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但 未 納 入 其 工 作 約 章 的 個 案,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一 般 會 透 過 轉 介 便 箋 ( 範 本 見 本 章 附 件 I), 把 個 案 轉 介 到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所 屬 的 警 區 回 覆 便 箋 的 副 本 應 傳 真 給 社 署 有 關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收 到 轉 介 / 舉 報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負 責 聯 絡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轉 介 便 箋 內 應 列 出 資 料 提 供 者 /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的 詳 細 資 料 警 務 人 員 應 留 意 刑 事 調 查 手 冊 第 五 章, 有 關 條 文 規 定 應 以 最 方 便 證 人 的 方 式 錄 取 口 供, 故 警 務 人 員 可 能 需 要 前 往 有 關 機 構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住 所 錄 取 口 供 移 交 個 案 警 署 可 能 會 收 到 一 些 由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直 接 舉 報 的 個 案, 雖 未 納 入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工 作 約 章, 但 卻 必 須 警 方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由 接 獲 舉 報 的 警 方 單 位 採 取 初 步 行 動 至 於 與 指 控 有 關 的 所 有 隨 後 行 動, 則 應 視 乎 情 況, 交 由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或 案 件 發 生 地 點 所 屬 警 區 的 調 查 單 位 負 責 所 有 警 務 人 員 均 應 留 意 程 序 手 冊 第 及 段 所 述 的 有 關 內 容 因 此, 當 調 查 人 員 決 定 將 個 案 移 交 另 一 個 警 方 單 位 時, 應 確 保 將 資 料 提 供 者 / 證 人 和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一 併 移 交 接 辦 個 案 的 單 位, 以 便 該 單 位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及 展 開 調 查 警 務 人 員 應 確 保 最 初 舉 報 / 轉 介 個 案 的 機 構 或 社 工 得 悉 案 件 的 進 展 轉 介 個 案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以 獲 得 福 利 服 務 除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外, 任 何 需 要 福 利 服 務 的 個 案 皆 應 以 書 面 形 式 轉 介 到 有 關 的 社 署 單 位 ( 見 附 錄 XXIII) 根 據 福 利 原 則 和 特 殊 工 作 政 策,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例 如 若 兒 童 目 睹 父 親 或 母 親 被 殺, 也 應 通 知 社 署 以 考 慮 為 有 關 家 庭 提 供 福 利 援 助, 這 樣 才 是 理 想 的 做 法 個 案 資 料 便 箋 樣 本 見 本 章 附 件 II

200 24.29 有 關 轉 介 個 案 到 總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及 其 他 警 方 單 位 的 程 序, 請 參 閱 本 章 附 錄 XII 的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及 其 他 刑 事 單 位 之 間 的 流 程 圖

201 發 文 人 :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此 便 箋 便 可 箋 手 寫 官 第 二 十 四 章 附 件 I 檔 電 傳 日 號 : : ( 我 們 今 天 曾 經 時 通 間 電 ), 話 收, 到 談 有 及 舉 人 題 報 舉 懷 述 報 疑 事 虐 宜 兒 個 本 案 單 位 在 ( 日 期 ) 取 個 案 時 適 由 當 於 行 上 動 述 個 請 案 盡 並 快 未 聯 納 絡 轉 入 介 虐 人 兒 案 / 件 轉 調 介 查 社 組 工 的 / 工 資 作 料 約 提 章 供 者,, 特 安 此 排 將 個 在 方 案 便 轉 受 介 害 給 人 你 的, 地 以 點 便 和 採 姓 間 與 受 害 人 會 面 性 名 轉 介 人 / 轉 介 社 工 / 資 料 提 供 者 的 資 料 : : 2. 地 電 與 別 址 話 受 害 : 人 的 關 係 : (a) 機 構 名 稱 ( 如 適 用 ): 姓 性 父 名 受 害 人 的 資 料 : 地 別 電 親 址 話 或 : 母 親 姓 名 : (b) 所 特 姓 在 殊 涉 地 需 嫌 點 要 施 / 虐 殘 者 疾 的 : 資 料 : : 性 電 地 名 別 話 址 : : : (c) 簡 如 述 需 指 要 控 我 內 們 容 協 助 : 為 受 害 人 錄 取 口 供, 請 聯 絡 下 方 簽 署 人 (d) 3. 號 話 管 受 ( 經 人 辦 人 分 區 指 揮 真 來 日 文 期 檔 傳 真 ) 期 : 總 頁 數 : : 香 年 傳 港 齡 真 身 份 證 號 碼 : 職 業 : : 香 出 港 生 受 身 日 害 份 期 人 證 的 / 號 關 年 碼 係 齡 : 香 與 港 涉 身 嫌 份 施 證 虐 號 者 碼 的 關 係 : 年 職 齡 業

202 簽 署 人 請 於, 本 以 便 確 箋 認 發 收 出 到 日 本 期 便 後 箋 的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把 已 簽 署 的 回 覆 便 箋 ( 見 下 文 ) 交 回 下 方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4. 副 本 請 送 刪 : 去 ( 社 不 經 會 適 辦 福 用 人 利 者 : 署 ) 保 署 護 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或 轉 介 人 回 覆 便 箋 * (* 發 檔 電 文 人 : 分 區 指 揮 號 : 管 傳 日 : 關 舉 於 報 :( 懷 疑 兒 虐 童 兒 姓 個 名 案 電 話 是 本 人 已 收 到 上 述 轉 介 有 關 個 案 現 正 由 ) 調 查, 他 / 她 的 聯 絡 副 本 請 送 刪 去 : 不 社 ( 轉 適 會 經 介 用 福 辦 人 者 利 人 /) 署 : 轉 署 保 介 長 護 社 家 工 庭 ( 及 經 兒 辦 童 人 服 : ) 務 課 ) 或 轉 介 人 * (* ( ) 號 話 官 受 ( 經 人 辦 人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真 來 日 文 期 檔 傳 真 ) 期 : 總 頁 數 : ( )

203 第 二 十 四 章 附 件 II 檔 發 文 人 : 警 務 處 處 便 箋 長 此 便 箋 可 手 寫 電 傳 日 號 : : 姓 名 及 聯 絡 於 電 ( 話 ) 舉 報 轉 介 保 日 護 期 家 ), 庭 收 及 到 兒 ( 童 服 務 課 服 務 資 料 提 供 者 服 務 警 方 個 案 請, 刪 特 去 此 不 現 將 適 正 個 用 進 案 者 行 轉 )/ 介 已 給 結 你 束, 調 以 查 便 工 採 作 取 適 由 當 於 行 上 動 述 個 案 的 受 害 人 及 / 或 其 家 人 需 要 福 利 姓 2. * 出 名 受 害 人 資 料 : (* 地 生 址 日 期 / 年 齡 性 別 : 男 / 女 (a) 簡 述 個 案 內 容 及 / 或 所 需 服 務 : 電 話 : : : : 方 如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請 聯 絡 下 方 簽 署 人 (b) 簽 署 請 人 於 本, 便 以 箋 確 認 發 收 出 到 日 本 期 便 後 箋 的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把 已 簽 署 的 回 覆 便 箋 ( 見 下 文 ) 交 回 下 3. 警 務 處 處 長 4. 本 便 箋 應 連 同 回 覆 便 箋 一 併 發 出, 回 覆 便 箋 由 受 文 人 填 寫 ) * 號 話 長 受 ( 經 人 辦 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真 來 日 文 期 檔 傳 真 ) 期 : 總 頁 數 : ( 代 行

204 檔 發 文 人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回 覆 便 受 箋 電 號 ( 經 人 辦 人 警 務 處 處 長 傳 話 真 來 日 文 期 檔 號 傳 真 : ) 日 期 : 轉 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總 童 頁 服 數 務 課 : 本 人 已 收 到 上 述 轉 介 有 關 個 關 案 於 現 :( 兒 童 姓 名 ) 服 務 電 話 處 理, 他 / 她 的 聯 絡 (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代 行 ) 副 (* 本 請 送 刪 去 : 不 如 保 適 屬 護 用 懷 家 者 疑 庭 ) 虐 及 兒 個 童 案 服 務 : 課 或 轉 介 人 * 是 由

205 第 二 十 五 章 房 屋 署 25.1 房 屋 署 ( 下 稱 房 署 ) 職 員 / 獲 授 權 人 員 在 與 租 戶 / 居 民 直 接 接 觸 的 過 程 中, 或 在 受 虐 兒 童 / 其 父 母 / 鄰 居 親 自 前 來 會 見 期 間, 或 受 害 人 或 其 家 人 尋 求 房 屋 援 助 時, 可 能 會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主 導 原 則 25.2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25.3 不 應 要 求 兒 童 在 不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向 不 同 人 士 及 機 構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25.4 為 確 保 能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適 時 的 協 助, 當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時, 有 關 人 員 應 立 即 向 主 管 人 員 / 專 責 人 員 匯 報, 並 應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立 即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 見 附 錄 VII) 跟 進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可 經 社 署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當 值 人 員 會 聯 絡 社 署 的 外 展 工 作 隊 (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 外 展 工 作 隊 的 當 值 社 工 當 會 接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保 密 原 則 25.5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應 只 讓 有 關 人 員 參 與, 以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不 必 要 地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並 避 免 資 料 流 傳 社 署 鼓 勵 房 署 委 派 指 定 人 員 ( 例 如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房 屋 事 務 主 任 )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專 責 人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的 過 程 中, 應 嚴 格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轉 介 25.6 房 署 的 專 責 人 員 應 時 刻 留 意 兒 童 是 否 有 遭 虐 待 的 跡 象 及 徵 狀, 及 早 識 別 懷 疑 遭 虐 待 的 兒 童 可 以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再 遭 虐 待 (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識 別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一 覽 表 ), 因 此 非 常 重 要

206 25.7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房 署 職 員 如 有 疑 問, 可 以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辦 事 處 總 覽 載 於 附 錄 VII) 25.8 在 通 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中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時, 房 署 職 員 可 就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及 應 由 誰 人 處 理 個 案,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負 責 社 工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不 過,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涉 嫌 虐 待 兒 童, 則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25.9 轉 介 個 案 時, 專 責 人 員 應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或 有 關 單 位,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為 了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請 參 閱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所 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視 乎 情 況, 房 署 職 員 或 會 獲 邀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的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207 第 二 十 六 章 其 他 部 門 機 構 及 個 別 從 業 員 26.1 不 同 機 構 ( 例 如 互 助 小 組 宗 教 團 體 各 類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及 個 別 從 業 員 ) 都 可 能 在 日 常 活 動 中 或 提 供 服 務 時, 接 觸 到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或 虐 兒 個 案 受 害 人 主 導 原 則 26.2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時, 首 要 關 注 的 是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26.3 不 應 要 求 兒 童 在 不 必 要 的 情 況 下, 向 不 同 人 士 及 機 構 重 複 描 述 受 虐 事 件 26.4 為 確 保 能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適 時 的 協 助, 當 發 生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時, 有 關 人 員 應 立 即 向 主 管 人 員 / 專 責 人 員 匯 報, 並 應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立 即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當 值 社 工 ( 見 附 錄 VII) 跟 進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可 經 社 署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當 值 人 員 會 聯 絡 社 署 的 非 辦 公 時 間 外 展 工 作 隊, 外 展 工 作 隊 的 當 值 社 工 當 會 接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26.5 機 構 的 人 員 應 留 意 兒 童 有 否 遭 虐 待 的 跡 象 及 徵 狀, 及 早 識 別 懷 疑 遭 虐 待 的 兒 童 可 以 避 免 有 關 兒 童 再 遭 虐 待 (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的 識 別 可 能 發 生 虐 兒 事 件 的 一 覽 表 ), 因 此 非 常 重 要 26.6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機 構 的 人 員 如 有 疑 問, 可 以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的 意 見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辦 事 處 總 覽 載 於 附 錄 VII) 26.7 在 通 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中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時, 機 構 的 人 員 可 就 如 何 處 理 個 案 及 應 由 誰 人 處 理 個 案, 諮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負 責 社 工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不 過,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涉 嫌 虐 待 兒 童, 則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208 26.8 機 構 的 人 員 轉 介 個 案 時, 應 盡 量 向 負 責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所 有 背 景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26.9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為 了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請 參 閱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所 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 與 其 他 參 與 處 理 個 案 的 人 士 協 作 視 乎 情 況, 有 關 人 員 / 轉 介 人 / 資 料 提 供 者 或 會 獲 邀 出 席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以 便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福 利 計 劃 ( 請 參 閱 載 於 第 十 一 章 附 件 I 的 參 與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人 士 指 引 )

209 第 六 部 分 職 員 被 指 稱 虐 兒 的 處 理

210 第 二 十 七 章 有 關 職 員 照 顧 者 及 義 工 虐 兒 的 指 稱 關 注 範 圍 本 章 會 談 及 下 列 情 況 : 工 作 與 兒 童 有 關 的 人 士 ( 不 論 受 薪 與 否 ), 即 包 括 僱 員 寄 養 父 母 兒 童 照 顧 者 或 義 工, 被 懷 疑 或 指 稱 虐 兒 指 稱 或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與 個 別 人 士 的 工 作 有 關 處 理 對 職 員 照 顧 者 及 義 工 的 虐 兒 指 稱 的 一 般 原 則 27.1 如 機 構 職 員 懷 疑 有 虐 兒 事 件 發 生 或 接 到 虐 兒 的 指 稱, 必 須 向 督 導 管 理 層 報 告 事 件 27.2 負 責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已 展 開 調 查, 並 採 取 合 理 的 行 動, 確 保 為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安 全 27.3 機 構 的 督 導 管 理 人 員 收 到 職 員 虐 兒 的 指 稱 時, 應 確 保 遵 照 機 構 的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處 理 有 關 指 稱 27.4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必 須 與 保 護 兒 童 的 調 查 工 作 徹 底 分 開 27.5 應 先 進 行 保 護 兒 童 的 調 查 工 作, 然 後 才 進 行 紀 律 調 查, 以 決 定 有 關 的 調 查 工 作 可 否 同 時 進 行 27.6 調 查 工 作 必 須 嚴 格 保 密, 以 便 有 關 人 士 可 直 言 不 諱 地 提 供 資 料, 無 懼 遭 到 懲 處 或 報 復, 而 調 查 方 式 則 必 須 保 障 有 關 職 員 僱 員 義 工 寄 養 照 顧 者 及 兒 童 照 顧 者 的 權 益 27.7 只 有 因 下 列 理 由 而 需 要 知 道 的 人 士 才 可 獲 得 虐 兒 指 稱 的 資 料 : 保 護 兒 童 ; 協 助 調 查 ; 管 理 紀 律 / 投 訴 方 面 的 事 宜 ; 以 及 保 障 指 稱 中 的 施 虐 者 的 權 益 27.8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應 向 適 當 的 警 務 處 單 位 舉 報, 以 保 障 有 關 兒 童 的 福 利 ( 請 參 閱 第 二 十 四 章 第 段 所 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程 序 ) 192

211 27.9 即 使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事 件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 不 論 有 否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 有 關 的 投 訴 規 管 或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仍 可 成 立 如 根 據 保 護 程 序 的 結 果 須 進 一 步 調 查, 以 進 行 紀 律 規 管 或 投 訴 的 調 查 工 作, 應 避 免 多 次 會 見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他 易 受 傷 害 的 證 人 不 應 因 為 要 徵 詢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對 保 護 兒 童 調 查 工 作 的 意 見 而 延 遲 轉 介 個 案, 應 根 據 相 關 章 節 所 載 的 程 序 轉 介 個 案 處 理 證 明 屬 實 的 指 稱 如 有 關 指 稱 證 明 屬 實, 必 須 根 據 本 程 序 指 引 相 關 章 節 所 載 的 指 引, 把 有 關 資 料 送 交 適 當 的 單 位 跟 進 處 理 無 法 證 實 的 指 稱 如 經 初 步 調 查 後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決 定 有 關 指 稱 是 否 屬 實, 則 應 記 錄 調 查 的 結 果 必 須 告 知 有 關 職 員 調 查 結 果 必 須 考 慮 有 關 職 員 可 能 需 要 的 支 援, 尤 其 是 停 職 後 ( 如 適 用 ) 重 返 工 作 崗 位 所 需 的 支 援 應 告 知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調 查 結 果 充 分 考 慮 有 關 兒 童 的 需 要 ( 尤 其 是 提 出 似 屬 虛 假 或 惡 意 的 指 稱 ) 後, 應 研 究 為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父 母 ( 如 適 當 的 話 ) 提 供 支 援 或 輔 導 調 查 完 成 時, 亦 應 告 知 進 行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的 職 員 有 關 對 被 指 稱 虐 兒 的 職 員 調 查 的 結 果 193

212 檢 討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一 一 九 九 八 年 修 訂 版 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蘇 黃 慧 兒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八 次 會 議 )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彭 潔 玲 女 士 ( 第 九 至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成 員 :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婦 女 事 務 ) 何 晧 琁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四 次 會 議 )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婦 女 事 務 ) 林 淑 儀 女 士 ( 第 五 至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婦 女 事 務 ) 梁 詠 怡 女 士 ( 第 十 七 至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醫 院 管 理 局 明 愛 醫 院 兒 科 顧 問 醫 生 余 則 文 醫 生 醫 院 管 理 局 屯 門 醫 院 兒 科 顧 問 醫 生 利 志 偉 醫 生 ( 第 一 至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 衞 生 署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部 醫 生 陸 穎 勤 醫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護 兒 童 政 策 組

213 總 督 察 王 少 卿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十 八 次 會 議 )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護 兒 童 政 策 組 總 督 察 何 建 華 先 生 ( 第 十 九 至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教 育 局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高 級 督 學 梁 錦 榮 先 生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家 庭 及 社 區 服 務 主 任 趙 麗 璇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家 庭 及 社 區 服 務 主 任 王 曉 雅 女 士 ( 第 十 四 至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鄧 曾 嘉 儀 女 士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會 總 幹 事 雷 張 慎 佳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林 玉 葉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陳 秀 明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服 務 ) 2 黃 燕 儀 女 士

214 秘 書 : 社 會 福 利 署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林 偉 葉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二 十 三 次 會 議 ) 社 會 福 利 署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鄒 鳳 梅 女 士 (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列 席 會 議 :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護 兒 童 政 策 組 高 級 督 察 葉 劍 影 女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2 黃 慧 嫻 女 士 ( 第 一 至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家 庭 暴 力 ) 2 程 愛 好 女 士 ( 第 十 六 至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顧 問 : 律 政 司 房 屋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215 附 錄

216 附 錄 I 福 利 機 構 已 知 個 案 定 義 就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而 言, 已 知 個 案 是 指 下 列 各 類 由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的 個 案 : (A) 社 署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及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1.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處 理 中 的 個 案 13 ; 2.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已 結 束 三 個 月 或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個 案 ( 不 論 有 關 家 庭 / 服 務 使 用 者 現 時 的 居 住 地 點 為 何 ); 3.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已 結 束 三 個 月 或 少 於 三 個 月 的 虐 兒 及 / 或 虐 待 配 偶 個 案 及 / 或 已 發 出 監 管 令 的 監 護 兒 童 個 案 ( 不 論 有 關 家 庭 / 服 務 使 用 者 現 時 的 居 住 地 點 為 何 ); 4.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任 何 接 理 個 案 或 外 展 個 案, 有 關 人 員 已 經 會 見 或 探 訪 個 别 人 士 / 家 庭, 並 建 議 開 設 檔 案 以 便 跟 進 個 案, 而 建 議 亦 已 獲 確 認 ; 5.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任 何 接 理 個 案 或 外 展 個 案, 有 關 人 員 已 會 見 或 探 訪 個 别 人 士 / 家 庭, 並 且 就 該 個 案 提 出 建 議 ( 建 議 把 該 個 案 定 性 為 無 需 跟 進 個 案 除 外 ), 但 該 建 議 在 展 開 查 詢 / 接 理 個 案 一 個 月 後, 仍 未 獲 得 確 認 批 准 ( 不 論 提 出 的 問 題 是 否 與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有 關 或 是 否 已 就 該 個 案 開 設 檔 案 ); (B) 就 其 他 社 署 個 案 工 作 單 位 服 未 6. 個 案 工 作 單 位, 例 如 感 化 辦 事 處 / 領 養 課 / 醫 務 社 會 服 家 法 庭 務 完 庭 及 課 結 轉 兒 因, 介 童 應 而 的 服 該 法 務 個 庭 課 案 要 而 便 求 又 言 需 展 未 ( 進 開 被 如 行 監 總 並 社 護 結 非 會 兒 為 任 背 童 無 何 景 社 需 其 調 會 跟 他 查 背 進 單 景 個 位 調 案 處 查, 理 若 而 中 此 得 的 期 悉 個 有 發 案 關 生 ), 個 懷 案 疑 假 虐, 如 兒 但 保 事 法 護 件 庭 家 的, 庭 審 該 及 訊 保 兒 尚 護 童 務 部 處 理 中 的 個 案 ; 13

217 7. 由 感 化 主 任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期 間 且 等 候 法 庭 判 決 的 個 案 ; 8. 正 由 有 關 感 化 主 任 進 行 調 查 的 福 利 轉 介 個 案, 而 仍 未 到 須 向 法 庭 呈 交 所 需 福 利 報 告 的 呈 閱 日 期 ; 9. 住 在 感 化 院 或 離 開 院 舍 後 正 在 接 受 由 院 方 善 後 輔 導 主 任 提 供 善 後 輔 導 的 兒 童 ; 10. 就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而 言, 已 知 個 案 是 指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處 理 中, 並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的 個 案 : (a) 個 案 為 由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處 理 中 的 頻 密 治 療 個 案, 接 受 治 療 者 為 須 在 六 星 期 內 至 少 接 受 一 次 治 療 ( 不 論 接 受 治 療 者 的 居 住 地 點 為 何 ) 的 懷 疑 施 虐 者 或 受 虐 兒 童 假 如 接 受 治 療 者 的 居 住 地 點 並 非 與 兒 童 體 智 測 驗 中 心 處 於 同 一 地 區, 則 該 測 驗 中 心 的 醫 務 社 工 只 會 負 責 接 受 治 療 者 的 訓 練 和 教 育 安 排 ; ( b ) 個 案 為 由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處 理 中 的 頻 密 治 療 個 案, 接 受 治 療 者 為 與 受 虐 兒 童 同 住 的 家 庭 成 員 及 須 在 六 星 期 內 至 少 接 受 一 次 治 療, 而 且 接 受 治 療 者 的 居 住 地 點 與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處 於 同 一 地 區 ; 或 ( c ) 個 案 為 由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處 理 中 的 經 常 性 治 療 個 案, 而 受 虐 兒 童 為 須 在 六 星 期 至 六 個 月 內 至 少 接 受 一 次 治 療 的 接 受 治 療 者, 而 且 其 居 住 地 點 與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單 位 處 於 同 一 地 區 (C) 非 政 府 機 構 ( 不 包 括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14 假 11. 就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而 言,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是 指 有 提 供 個 案 服 務 的 單 位 處 理 中 的 個 案, 這 些 單 位 包 括 : (a)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 (b)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 惟 須 先 如 取 有 得 關 學 (c) 校 生 輔 非 導 為 政 人 中 府 員 學 機 是 構 由 生 及 非 服 社 政 務 署 府 三 機 的 方 構 學 的 聘 校 共 用 同 的 社 協 註 冊 社 工, 他 / 她 可 擔 任 個 案 主 管, 會 議 工 作 單 位 ; (d) 為 小 學 生 服 務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14 ;

218 (e) 地 區 青 少 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隊 ; (f ) 為 夜 遊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以 及 (g)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多 於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的 已 知 個 案 12. 如 個 案 正 由 一 個 以 上 的 服 務 單 位 處 理, 應 由 首 先 開 檔 該 個 案 的 服 務 單 位 負 責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及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13. 如 個 案 涉 及 同 一 家 庭 內 多 於 一 名 的 兒 童 受 害 人, 而 這 些 兒 童 正 由 不 同 的 服 務 單 位 跟 進, 應 由 首 先 開 檔 該 個 案 的 服 務 單 位 負 責 進 行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及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處 理 個 案 的 有 關 人 員 應 以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靈 活 行 事, 好 好 討 論

219 附 錄 IIA 社 工 界 警 方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轉 介 圖 醫 療 界 教 育 界 輔 助 醫 療 界 幼 兒 服 務 公 眾 人 士 自 行 轉 介 轉 介 社 及 署 兒 保 童 護 服 家 務 庭 新 已 個 知 案 個 案 課 請 參 閱 附 錄 II(B)(1) 特 保 請 別 護 參 調 兒 閱 查 童 及 附 組 錄 II(B)(2) (3) 社 府 家 署 機 庭 / 構 提 案 非 供 服 政 務 已 的 知 請 單 個 參 位 案 閱 附 錄 II(B)(1)

220 附 錄 IIB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圖 ( 由 提 供 構 個 單 案 位 服 接 轉 務 理 介 的 社 個 署 案 /) 非 政 府 機 有 / 關 人 單 員 位 查 搜 集 閱 資 保 料 護 (1) 的 進 記 行 初 錄 步 社 兒 會 童 背 資 景 料 評 系 估 統 (2) 新 查 由 保 早 如 調 護 期 有 查 兒 小 諮 需 會 童 時 詢 要 面 特 內, 別 制 安 調 訂 排 查 策 身 組 服 個 有 保 務 案 關 護 課 單 家 調 位 庭 查 進 及 一 兒 步 童 調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略 體 檢 驗 療 檢 驗 / 治 療 虐 兒 童 特 別 的 調 保 社 兒 警 查 護 會 案 務 組 家 工 件 人 庭 作 調 員 及 主 查 兒 任 組 童 服 務 課 (5) (3) (4) 指 控 不 成 立 指 控 成 立 身 部 門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24 如 適 當 的 話, 結 束 個 構 跟 專 案 / 進 業 /( 社 個 由 例 署 案 非 如 其 會 政 召 他 議 ) 府 開 單 機 多 位 兒 調 回 童 查 家 適 後 宜 與 回 父 家 母 兒 獲 不 送 童 父 獲 往 不 母 父 適 收 同 母 當 容 宜 意 同 的 所 回 意 住 / 家 的 地 方 宿 其 地 他 方 適 當 由 檢 當 警 控 的 ( 方 話 ) 如 提 適 出 醫 法 體 生 醫 檢 驗 在 (1) 轉 介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個 案 會 議 未 / 高 證 危 實 虐 為 兒 虐 個 兒 案 個 案 已 證 實 為 虐 兒 個 案 / 保 非 社 警 護 政 署 方 校 / 家 府 其 幼 庭 機 他 稚 及 構 單 園 兒 位 教 童 師 服 務 課 學 輔 導 主 任 有 高 危 虐 兒 個 案 由 服 保 務 護 課 跟 家 進 庭 及 兒 童 幼 心 精 醫 護 兒 理 神 生 士 工 學 科 長 作 家 醫 員 關 合 服 福 的 務 利 綜 中 需 合 心 要 家 / 的 庭 單 新 服 位 個 務 跟 案 中 進 : 心 / 由 綜 有 已 負 知 責 個 單 案 位 : 跟 由 進 其 他 生 已 由 知 個 案 留 醫

221 附 錄 IIIA 其 他 類 型 的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轉 介 圖 社 工 界 警 方 ( 兒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除 外 ) 醫 療 界 教 育 界 輔 助 醫 療 界 幼 兒 服 務 公 眾 人 士 自 行 轉 介 轉 介 社 及 署 兒 保 童 護 服 家 務 庭 案 請 新 已 參 個 知 閱 案 個 附 課 錄 IIIB(1) 如 刑 懷 事 疑 罪 涉 行 及 調 查 虐 兒 組 案 / 件 警 署 社 府 家 署 機 庭 構 / 提 非 供 服 政 務 已 附 知 請 錄 的 個 參 單 案 閱 位 IIIB(1)

222 附 錄 IIIB 其 他 類 型 的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圖 ( 兒 ( 轉 介 童 性 侵 犯 及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個 案 除 外 ) 政 由 府 提 機 供 構 個 單 案 位 服 接 務 理 的 社 個 署 案 /) 非 有 / 關 人 單 員 位 查 搜 集 閱 資 保 料 護 兒 (1) 的 進 記 行 初 錄 步 社 會 童 背 資 景 料 評 系 估 統 (2) 已 背 新 查 由 知 個 有 保 個 案 關 護 案 單 家 位 庭 進 及 一 兒 步 童 調 醫 治 心 如 景 療 理 懷 調 檢 評 疑 查 展 開 刑 驗 估 涉 事 / 及 調 治 精 刑 查 療 神 事 評 罪 估 行 /, 則 留 服 務 課 調 查 醫 療 檢 驗 / 治 療 (5) (3) (4) 揩 控 不 成 立 揩 控 成 立 如 個 機 單 開 適 位 個 案 構 當 跟 案 / 的 進 會 由 社 ( 話 議 非 署 例,) 政 其 結 如 束 召 府 他 兒 獲 不 送 童 父 獲 往 不 母 父 收 適 同 母 容 當 宜 意 同 所 的 回 意 住 / 家 地 方 宿 其 地 他 合 方 適 由 檢 當 警 控 的 ( 方 話 ) 如 提 適 出 兒 童 由 召 仍 開 多 轉 居 專 介 家 業 起 個 計 案 十 會 個 議 工 作 天 內 個 案 會 議 中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未 / 證 高 實 危 為 虐 虐 兒 兒 個 個 案 案 已 證 實 為 虐 兒 個 案 非 社 警 學 政 署 方 校 / 府 其 輔 幼 機 他 導 稚 構 / 高 危 虐 兒 個 案 幼 兒 工 作 單 主 員 園 位 任 教 師 (1) 有 關 福 的 利 綜 需 合 要 家 的 庭 新 服 個 務 案 中 : 心 / 由 綜 有 已 知 個 案 : 由 由 務 課 保 跟 護 進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心 精 醫 護 其 理 神 生 士 他 長 學 科 家 合 服 務 中 心 或 有 關 單 位 跟 進 負 責 單 位 跟 進 醫 生

223 附 錄 IV 為 披 露 被 性 侵 犯 兒 童 服 務 人 士 的 指 引 如 有 兒 童 與 你 談 及 一 些 事 情, 暗 示 可 能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你 應 : (1) 聆 聽 有 關 兒 童 所 述, 安 撫 他 / 她 及 表 示 同 情 盡 可 能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感 到 對 事 件 負 最 少 的 責 任 告 訴 有 關 兒 童 你 很 欣 賞 他 / 她 將 事 件 告 訴 你, 而 此 舉 亦 有 助 你 保 護 他 / 她 的 安 全 ( 有 另 一 名 成 人 在 場 可 能 有 用 ) (2) 不 要 讓 有 關 兒 童 向 其 他 人 提 起 事 件, 因 為 他 / 她 日 後 可 能 會 接 受 正 式 面 談 減 少 有 關 兒 童 重 複 述 資 料 的 次 數 至 為 重 要 (3) 尤 其 應 注 意 不 可 向 有 關 兒 童 提 問 性 侵 犯 事 件 如 何 發 生 的 引 導 問 題 除 了 澄 清 有 關 兒 童 所 說 的 話 外, 不 應 盤 問 他 / 她, 也 不 應 在 他 / 她 自 由 憶 述 重 要 事 件 時, 打 斷 他 / 她 (4) 不 應 承 諾 將 資 料 保 密 向 有 關 兒 童 清 楚 表 明 其 後 須 把 事 件 轉 介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跟 進 (5) 逐 字 逐 句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所 述 及 你 回 應 他 / 她 時 所 說 的 話, 然 後 在 記 錄 上 簽 署 及 標 明 日 期 (6) 不 要 假 設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或 母 / 照 顧 者 與 虐 兒 事 件 無 牽 涉 在 內 應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舉 報 事 件, 他 們 會 告 知 你 在 現 階 段 應 採 取 什 麼 步 驟, 以 及 應 向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提 供 什 麼 資 料 ( 如 有 的 話 ) 如 有 關 兒 童 必 須 返 家 ( 例 如 在 放 學 後 ), 則 應 盡 快 通 知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或 虐 兒 案 件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讓 他 們 介 入 有 關 個 案 (7) 應 緊 記 如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或 母 / 照 顧 者 涉 嫌 虐 待 兒 童, 並 且 知 道 有 關 兒 童 已 將 事 件 告 訴 其 他 人, 他 們 可 能 會 恐 嚇 有 關 兒 童 或 向 有 關 兒 童 施 加 其 他 壓 力, 令 其 退 縮

224 附 錄 V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轉 介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約 章 所 涵 蓋 個 案 的 須 知 I. 法 律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列 明 法 庭 可 接 納 易 受 傷 害 證 人 的 錄 影 證 供 ( 包 括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以 錄 影 方 式 為 受 虐 兒 童 錄 取 的 證 供 ) 作 為 法 庭 上 的 主 問 證 供 兒 童 是 指 14 歲 以 下 人 士, 但 性 侵 犯 罪 行 除 外, 性 侵 犯 罪 行 中 的 兒 童 是 指 17 歲 以 下 的 人 士 為 判 斷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本 部 分 所 指 的 兒 童, 應 參 考 錄 影 證 供 時 有 關 人 士 的 年 齡 現 將 上 述 條 例 的 有 關 法 律 條 文 節 錄 如 下 : 第 79C(2) 條 凡 在 就 以 下 罪 行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a) 性 虐 待 罪 行 ; (b) 殘 暴 罪 行 ; 或 (c) 涉 及 襲 擊 傷 害 或 恐 嚇 傷 害 某 人 的 罪 行, 而 該 罪 行 : (i) 可 循 公 訴 程 序 審 訊 ; 或 (ii) 可 循 簡 易 程 序 或 公 訴 程 序 審 訊, 一 名 成 年 人 與 一 名 兒 童 ( 並 非 被 告 人 ) 之 間 的 會 面 已 作 錄 影 紀 錄, 而 該 會 面 是 關 於 法 律 程 序 中 的 任 何 爭 論 事 宜, 經 法 庭 許 可, 可 提 供 該 錄 影 紀 錄 作 為 證 據 第 79C(4) 條 如 根 據 本 條 將 錄 影 紀 錄 提 出 作 為 證 據, 除 非 有 以 下 情 況, 否 則 法 庭 須 給 予 許 可 以 接 納 該 紀 錄 : (a) 看 來 該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將 不 能 出 席 接 受 盤 問 ; (b) 規 定 披 露 作 該 紀 錄 的 情 況 的 法 院 規 則 未 獲 遵 從 至 令 法 庭 滿 意 的 程 度 ;

225 或 (c) 法 庭 在 顧 及 該 案 的 所 有 情 況 下, 認 為 為 了 司 法 公 正, 該 紀 錄 不 應 予 以 接 納, 凡 法 庭 給 予 許 可, 但 認 為 為 了 司 法 公 正, 該 紀 錄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應 予 以 接 納, 可 指 示 摒 除 該 部 分 第 79C(6) 條 凡 某 錄 影 紀 錄 獲 接 納 : (a) 提 出 該 紀 錄 作 為 證 據 的 一 方 須 傳 召 該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 (b) 除 非 經 法 庭 許 可, 否 則 不 得 就 法 庭 認 為 已 在 錄 影 證 供 中 獲 處 理 的 任 何 事 宜 向 該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進 行 主 問 第 79C(7) 條 凡 將 錄 影 紀 錄 提 供 作 為 證 據, 紀 錄 所 披 露 的 任 何 由 該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作 出 的 陳 述, 須 視 作 猶 如 是 該 證 人 在 直 接 口 頭 證 供 中 作 出 的 陳 述 一 樣, 而 據 此 : (a) 來 自 該 證 人 的 上 述 證 供 如 就 任 何 事 實 而 言 是 可 接 納 的, 則 任 何 該 等 陳 述 即 為 該 事 實 的 可 接 納 證 據 ; (b) 任 何 該 等 陳 述 均 不 能 作 為 該 證 人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證 據 的 佐 證, 並 在 估 計 須 給 予 該 陳 述 的 分 量 ( 如 有 的 話 ) 時, 須 顧 及 可 因 而 就 該 陳 述 的 準 確 與 否 作 出 任 何 合 理 推 論 的 所 有 情 況 II. 轉 介 指 引 以 下 的 指 引 述 明 何 時 應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舉 報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見 第 十 章 第 10.6 段 ), 以 及 作 出 轉 介 前 需 要 搜 集 到 多 少 資 料 按 照 一 般 常 規, 當 你 從 可 靠 來 源 得 悉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事

226 件 後, 應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舉 報 資 料 來 源 可 以 是 懷 疑 受 害 人 懷 疑 受 害 人 的 父 或 母 老 師 關 心 懷 疑 受 害 人 的 鄰 居 (1) 為 判 斷 資 料 來 源 是 否 合 理 可 信, 你 可 能 有 需 要 查 問 多 一 些 懷 疑 虐 兒 事 件 的 資 料, 以 了 解 誰 人 是 懷 疑 受 害 人 ( 如 受 害 人 並 非 資 料 來 源 ) 發 生 了 何 事 及 事 件 在 何 時 發 生 (2) 如 懷 疑 受 害 人 願 意 披 露 事 件 當 然 最 好, 但 這 並 非 必 要, 因 調 查 工 作 是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職 責 如 懷 疑 受 害 人 不 欲 披 露 事 件, 你 可 轉 介 他 / 她 接 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評 估 / 治 療 (3) 雖 然 你 需 要 確 定 發 生 了 何 事, 但 沒 有 必 要 探 究 事 件 的 細 節 有 關 的 指 引 是 當 你 搜 集 到 足 夠 資 料 斷 定 事 件 為 性 侵 犯 個 案, 便 應 停 止 探 究 (4) 絕 不 應 提 出 引 導 問 題 你 可 以 這 樣 問 : 你 說 你 叔 叔 撫 摸 你, 這 是 甚 麼 意 思? ; 你 告 訴 我 你 爸 爸 睡 在 你 床 上 的 時 候 一 臉 焦 慮, 你 可 否 告 訴 我 多 一 些? ; 你 說 你 在 浴 室 的 時 候, 你 爺 爺 偷 看 你, 有 否 發 生 任 何 事 情? ; 或 你 上 性 教 育 課 時 表 現 古 怪, 是 否 有 任 何 事 情 困 擾 你? (5) 當 受 害 人 披 露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事 件 時, 有 必 要 查 問 事 件 大 約 在 何 時 發 生 如 事 件 在 最 近 發 生, 對 你 的 判 斷 明 顯 會 有 較 大 的 影 響 如 事 件 在 若 干 年 前 或 更 久 之 前 發 生, 你 可 能 需 要 查 問 更 多 資 料, 例 如 受 害 人 仍 記 得 多 少 細 節, 侵 犯 者 是 否 仍 未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可 否 辨 認 出 侵 犯 者, 受 害 人 是 否 仍 有 遭 侵 犯 的 危 險? (6) 在 探 究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事 件 是 否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人 所 共 知, 強 姦 非 禮 亂 倫 等 性 罪 行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但 有 部 分 行 為 可 能 屬 於 性 侵 犯 行 為 但 性 質 上 並 非 刑 事 罪 行, 例 如 偷 看 女 兒 洗 澡, 赤 身 露 體 四 處 行 走 或 在 兒 童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觀 看 色 情 電 影 在 決 定 應 否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舉 報 時, 你 無 需 判 斷 有 關 行 為 是 否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雖 然 提 出 檢 控 是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工 作 之 一, 但 保 護 兒 童 亦 是 該 組 的 主 要 職 責 即 使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不 會 跟 進 個 案, 如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認 為 有 需 要, 亦 會 指 派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227 (7) 如 果 你 是 一 名 醫 務 人 員, 發 現 了 有 兒 童 遭 性 侵 犯 的 物 理 性 證 據, 例 如 女 童 內 褲 有 精 液, 未 成 年 少 女 患 性 病 或 懷 孕, 你 可 以 不 用 深 入 探 究, 即 決 定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舉 報 (8) 當 你 不 能 確 定 應 否 把 個 案 轉 介 予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跟 進 時, 可 透 過 電 話 徵 詢 該 組 的 意 見 III. 值 得 關 注 的 情 況 - 個 案 情 況 示 例 *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披 露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多 始 於 含 糊 或 不 具 體 的 投 訴 在 考 慮 應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時, 先 從 所 披 露 的 資 料 評 估 個 案 的 情 況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1) 可 能 要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即 時 關 注 的 情 況 (a) 有 兒 童 向 某 機 構 或 透 過 另 一 人 披 露 自 己 曾 遭 性 侵 犯 的 個 案, 例 如 : 我 爸 爸 撫 摸 我 的 胸 部 / 私 處 或 非 禮 我 ; 羅 拔 叔 叔 要 我 吮 他 的 蔭 莖 或 強 姦 我 ; 某 人 將 手 指 插 入 我 的 陰 部, 好 痛! 或 我 們 在 玩 耍 的 時 候, 他 脫 去 我 的 內 褲 ; 有 學 生 向 駐 校 社 工 舉 報 瑪 莉 ( 十 三 歲 ) 被 她 的 父 親 掌 摑 赤 裸 的 臀 部, 作 為 懲 罰 (b) 任 何 人 士 向 某 機 構 舉 報, 聲 稱 他 / 她 曾 目 擊 兒 童 性 侵 犯 事 件 ( 包 括 侵 犯 者 ) (c) 兒 童 身 上 有 遭 性 侵 犯 的 物 理 性 證 據, 例 如 患 性 病 懷 孕 腫 脹 性 器 官 流 血 等 * 附 (d) 兒 童 表 現 出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包 括 過 度 自 瀆 與 年 長 人 士 談 論 性 或 性 知 識 時 超 出 其 成 長 階 段 所 預 期 的 程 度 等, 例 如 : 六 歲 女 童 繪 畫 一 名 陰 莖 勃 起 的 男 士 ; 五 歲 男 童 脫 去 玩 伴 的 內 褲, 玩 有 關 性 的 遊 戲 ; 註 - 個 案 情 況 示 例 絕 非 無 所 不 包 五 歲 女 童 邀 請 玩 伴 中 較 年 長 的 男 童 撫 摸 其 生 殖 器 官 ; 六 歲 男 童 告 訴 他 的 朋 友 他 叔 叔 有 又 長 又 會 噴

228 出 液 體 的 蔭 莖 (2) 可 能 要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徵 詢 意 見 的 情 況 (a) 有 兒 童 向 某 機 構 或 透 過 另 一 人 披 露 令 人 或 不 令 人 懷 疑 可 能 發 生 了 性 侵 犯 的 事 件, 例 如 : 十 三 歲 女 童 報 稱 昨 晚 爸 爸 睡 在 我 的 床 上 ; 八 歲 女 童 表 示 私 人 補 習 老 師 下 課 後 吻 我 ; 十 歲 女 童 聲 稱 我 看 見 爸 爸 與 阿 姨 在 玩 遊 戲 ; 十 二 歲 女 童 向 同 學 表 示 她 哥 哥 / 弟 弟 在 家 中 觀 看 色 情 電 影 ; 十 一 歲 女 童 報 稱 她 繼 父 偷 看 她 洗 澡 (b) 有 兒 童 說 出 發 生 在 另 一 名 兒 童 身 上 的 故 事 或 性 侵 犯 事 件, 但 卻 沒 有 披 露 懷 疑 受 害 人 的 身 分, 例 如 : 我 認 識 一 名 遭 父 親 非 禮 的 女 孩 子 ; 一 名 少 女 寫 出 一 個 描 述 性 侵 犯 事 件 的 故 事, 但 聲 稱 該 故 事 是 虛 構 出 來 的 ; 有 兒 童 似 乎 對 性 侵 犯 話 題 感 興 趣, 而 且 提 出 許 多 問 題, 但 不 願 意 透 露 原 因 (c) 由 非 懷 疑 受 害 人 向 某 機 構 舉 報 懷 疑 性 侵 犯 事 件, 但 指 控 含 糊 且 不 具 體, 例 如 : 一 名 鄰 居 報 稱 住 在 隔 壁 那 家 人 的 母 親 離 開 了 家 庭, 留 下 父 親 和 一 名 十 幾 歲 的 女 兒 資 料 提 供 者 懷 疑 父 親 與 女 兒 之 間 發 生 了 一 些 不 尋 常 的 事 ; 一 名 家 傭 報 稱 她 的 男 僱 主 將 自 己 八 歲 的 女 兒 帶 入 廁 所, 並 且 在 廁 所 逗 留 了 超 過 半 小 時 她 懷 疑 該 父 親 可 能 對 女 童 做 了 些 壞 事 ; 一 對 已 分 居 的 夫 婦 有 一 名 兩 歲 的 女 兒, 擁 有 管 養 權 的 母 親 投 訴 她 丈 夫 在 探 視 女 兒 的 時 候 侵 犯 女 兒, 但 卻 沒 有 任 何 確 實 的 證 據 (d) 有 兒 童 在 觀 看 防 止 性 侵 犯 的 節 目 時 有 不 尋 常 的 反 應, 例 如 : 八 歲 女 童 在 觀 看 防 止 性 侵 犯 節 目 後 情 緒 似 乎 很 困 擾 (3) 轉 介 予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前 可 能 要 作 更 深 入 調 查

229 的 情 況,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徵 詢 意 見 的 情 況 (a) 有 兒 童 提 出 含 糊 或 不 具 體 的 投 訴, 指 稱 有 人 曾 對 他 / 她 做 出 一 些 不 對 的 事, 但 卻 沒 有 具 體 說 明 是 什 麼 事 情, 例 如 : 我 哥 哥 對 我 做 了 一 些 極 可 惡 的 事 或 我 哥 哥 對 我 所 做 的 事 令 我 感 到 困 擾 ; 羅 拔 叔 叔 帶 我 出 外 的 時 候 對 我 做 了 些 不 對 的 事 或 羅 拔 叔 叔 叫 我 不 要 把 他 對 我 做 的 事 告 訴 任 何 人 ; 我 遇 到 了 一 些 很 可 怕 的 事 或 我 很 擔 心 發 生 在 我 身 上 的 事 (b) 有 兒 童 的 行 為 令 人 擔 憂, 例 如 : 食 慾 不 振 ; 朋 輩 關 係 欠 佳 ; 不 願 意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不 願 意 更 衣 進 行 體 育 活 動 ; 學 業 成 績 顯 著 改 變 ; 睡 眠 不 安 ; 出 現 與 身 心 壓 力 有 關 的 行 為 ; 對 被 觸 碰 反 應 過 敏 ; 極 不 喜 歡 某 處 或 與 某 人 一 起 ; 有 行 為 問 題, 包 括 患 上 厭 食 症 過 度 肥 胖 自 殘 離 家 出 走 自 殺 性 濫 交 濫 用 藥 物

230 附 錄 VI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資 料 便 覽 1. 簡 介 2. 目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聯 同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設 立 了 一 套 電 腦 化 記 錄 系 統 -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下 稱 該 系 統 ) 該 系 統 由 社 署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科 管 理, 不 但 具 有 個 案 登 記 和 個 案 查 詢 的 功 能, 而 且 有 助 統 計 研 究 本 資 料 文 件 詳 述 該 系 統 的 運 作 監 管 和 檢 討 情 況 設 立 該 系 統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 i) 透 過 簡 易 的 查 詢 機 制, 確 定 某 個 案 是 否 任 何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從 而 促 進 有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並 屬 該 資 料 服 務 登 記 使 用 者 的 政 府 部 門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溝 通 ; ii) iii) iv) 搜 集 和 編 製 所 有 已 知 懷 疑 及 / 或 有 危 機 的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中 受 虐 兒 童 及 施 虐 者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確 定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包 括 識 別 有 關 個 案 的 一 般 概 況 及 特 徵 ; 監 督 重 要 資 料 的 定 期 更 新 和 檢 討, 以 盡 量 確 保 統 計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 以 及 促 進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服 務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包 括 籌 劃 公 眾 教 育 宣 傳 活 動, 藉 此 預 防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發 生 3. 舉 報 機 構 所 有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的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包 括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感 化 辦 事 處 學 校 社

231 4. 登 記 會 工 作 單 位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單 位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等, 都 可 向 該 系 統 舉 報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及 有 被 虐 待 危 機 的 兒 童 個 案 4.1 服 務 單 位 登 記 成 為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的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已 詳 列 於 上 文 第 3 段 ) 的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高 級 醫 生 / 主 管 醫 生, 以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指 定 警 員 均 可 登 記 成 為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以 便 使 用 個 案 查 詢 系 統 他 們 應 填 妥 附 錄 VI 的 附 件 1 的 使 用 者 記 錄 表 格, 向 該 系 統 遞 交 辦 事 處 及 獲 授 權 人 員 的 資 料 如 有 變 動, 須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如 機 構 內 只 有 單 一 登 記 服 務 單 位, 登 記 時 可 指 定 另 一 個 案 社 工 ( 除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外 ), 以 授 權 有 關 社 工 在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不 在 時 查 詢 個 案 4.2 個 案 登 記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服 務 的 社 會 工 作 單 位 (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已 詳 列 於 上 文 第 3 段 ) 的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應 向 該 系 統 ( 地 址 參 見 第 10 段 ), 遞 交 受 虐 兒 童 及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 潛 在 施 虐 者 的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 附 錄 V I 的 附 件 2 ), 登 記 個 案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類 別 : i) (a) 類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已 確 立 某 兒 童 曾 被 虐 待, 或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已 即 時 評 估 的 確 立 個 案 ii) (b) 類 某 兒 童 現 時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例 如 經 多 專 業

232 個 案 會 議 已 研 究 有 關 個 案, 雖 未 確 立 該 個 案 為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但 已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 或 者 在 沒 有 召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或 未 經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即 時 評 估 的 情 況 下, 社 工 及 其 督 導 人 員 已 斷 定 某 兒 童 曾 被 虐 待 iii) iv) (c) 類 某 兒 童 因 家 庭 背 景 而 有 被 虐 待 的 潛 在 危 機 (d) 類 懷 疑 受 虐 兒 童 有 關 方 面 正 調 查 個 案 或 調 查 工 作 尚 未 得 出 結 論 5. 使 用 個 案 查 詢 系 統 5.1 該 系 統 的 登 記 使 用 者 可 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的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向 該 系 統 查 詢 個 案 ( 電 話 : ) 5.2 電 話 回 覆 系 統 會 用 來 查 核 查 詢 的 真 偽 5.3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除 了 詢 問 有 關 兒 童 的 個 人 資 料, 包 括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住 址 及 身 分 資 料 例 如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號 碼 ( 如 有 的 話 ) 外, 還 會 詢 問 登 記 使 用 者 的 姓 名 辦 事 處 電 話 號 碼 及 使 用 者 編 號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會 隨 即 查 核 來 電 者 是 否 該 系 統 的 登 記 使 用 者, 以 及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已 在 該 系 統 登 記 5.4 如 來 電 者 為 登 記 使 用 者, 而 個 案 又 並 非 該 系 統 的 已 知 個 案,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會 通 知 來 電 者 如 來 電 者 為 登 記 使 用 者, 而 有 關 兒 童 已 在 該 系 統 登 記,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只 會 提 供 以 下 的 資 料, 確 認 : (i) 有 關 兒 童 已 在 該 系 統 登 記 ; (ii)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仍 在 處 理 中 或 已 結 束 ; 以 及 (iii) 處 理 / 最 後 處 理 該 個 案 的 服 務 單 位 的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姓 名 及 電 話 號 碼 5.5 如 某 單 位 的 登 記 使 用 者 不 在, 但 又 急 需 向 該 系 統 查 詢 個 案, 有 關 單 位 可 要 求 同 一 機 構 / 部 門 的 另

233 一 名 登 記 使 用 者 協 助 5.6 為 保 護 資 料 起 見, 該 系 統 不 會 向 沒 有 登 記 的 來 電 者 披 露 任 何 資 料 5.7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會 保 存 查 詢 記 錄 6. 該 系 統 的 運 作 6.1 個 案 查 詢 該 系 統 的 職 員 會 監 察 個 案 查 詢 的 電 話 查 詢 和 電 話 回 覆 系 統 另 外, 該 系 統 亦 處 理 兒 童 及 機 構 登 記 程 序 及 做 法 的 簡 單 查 詢, 但 不 會 處 理 超 出 系 統 權 限 以 外 的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處 理 及 政 策 事 宜 的 查 詢 (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社 署 總 部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科 的 職 員 查 詢 政 策 事 宜, 以 及 向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查 詢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處 理 事 宜 ) 6.2 季 度 及 年 度 統 計 該 系 統 除 保 存 舉 報 個 案 的 記 錄, 以 及 為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高 級 醫 生 / 主 管 醫 生 及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員 提 供 簡 便 的 個 案 查 詢 服 務 外, 還 出 版 季 度 及 年 度 統 計 報 告, 公 布 由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舉 報 並 在 該 系 統 登 記 的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一 般 概 況 6.3 運 作 程 序 為 獲 取 該 系 統 的 服 務, 以 及 確 保 該 系 統 能 保 存 準 確 和 相 關 的 記 錄, 以 反 映 香 港 虐 待 兒 童 問 題 的 實 況, 舉 報 單 位 應 注 意 以 下 程 序 : 登 記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社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職 員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員 及 高 級 醫 生 / 主 管 醫 生 如 欲 登 記 成 為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必 須 向 該 系 統 遞 交 填 妥 的 使 用 者 記 錄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1)

234 6.3.2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個 案 服 務 單 位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召 開 後 ( 如 有 的 話 ), 或 在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完 成 後 ( 如 預 計 不 會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 或 在 有 關 兒 童 被 甄 別 為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後, 立 即 遞 交 填 妥 的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2), 向 該 系 統 登 記 有 關 兒 童 的 資 料 應 把 有 關 表 格 放 進 密 封 的 信 封 內, 並 在 信 封 面 標 明 機 密 字 樣, 然 後 盡 快 寄 往 該 系 統 ( 地 址 參 見 第 10 段 ) 在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發 生 時 或 有 關 兒 童 被 甄 別 為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時 負 責 處 理 個 案 的 單 位 應 登 記 個 案, 而 跟 進 單 位 則 應 負 責 在 個 案 移 交 至 單 位 後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為 確 認 個 案 及 使 用 者 的 登 記 手 續 已 辦 妥, 該 系 統 會 把 填 妥 的 回 條 寄 回 有 關 舉 報 單 位 更 新 資 料 有 兩 類 資 料 須 要 更 新 一 類 是 因 個 案 情 況 有 變 而 變 更 的 資 料, 例 如 更 改 住 址, 更 改 監 護 人, 把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狀 況 由 潛 在 受 害 人 改 為 懷 疑 受 害 人 或 受 害 人 等, 而 這 些 變 更 在 登 記 時 往 往 無 法 預 見, 故 必 須 依 賴 舉 報 單 位 申 報 在 個 案 登 記 後, 還 有 因 跟 進 行 動 而 引 致 的 可 預 期 變 更, 例 如 若 報 稱 已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便 應 更 新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已 受 保 護 令 監 管, 保 護 令 的 有 效 期,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已 得 到 機 構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獲 安 排 到 何 處 接 受 照 顧, 施 虐 者 是 否 已 被 檢 控, 以 及 法 庭 的 判 決 等 資 料 處 理 個 案 的 單 位 應 填 妥 更 新 個 案 資 料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A), 申 報 個 案 資 料 的 變 動 應 把 有 關 表 格 放 進 密 封 的 信 封 內, 並 在 信 封 面 標 明 機 密 字 樣, 然 後 寄 回 該 系 統 如 有 關 個 案 已 移 交 另 一 服 務 單 位 / 機 構 及 / 或 社 工 跟 進, 跟 進 的 社 工 應 填 妥 移 交 個 案 申 報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B)

235 如 個 案 的 有 關 兒 童 其 後 由 潛 在 受 害 人 變 為 懷 疑 受 害 人 或 受 虐 兒 童, 則 應 填 寫 一 份 新 的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2), 以 更 新 個 案 狀 況, 即 由 (c) 類 變 為 其 他 類 別 此 外, 如 發 現 新 的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應 填 寫 一 份 新 的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 附 錄 VI 的 附 件 2) 有 關 人 員 應 在 個 案 會 議 召 開 後 或 個 案 得 出 決 定 後, 更 新 (d) 類 個 案 的 資 料 該 系 統 的 準 確 性 及 成 效 主 要 取 決 於 各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有 否 及 時 更 新 資 料 為 精 簡 資 料 更 新 程 序, 應 使 用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A 及 3B 的 標 準 表 格 ( 申 報 個 案 狀 況 的 變 更 和 舉 報 新 的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則 應 使 用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A 的 表 格 ) 註 銷 應 使 用 附 錄 VI 的 附 件 4 的 註 銷 登 記 表 格, 註 銷 個 案 所 有 被 註 銷 的 個 案 會 永 久 另 存 於 已 結 束 個 案 的 資 料 檔 案 內, 待 有 關 兒 童 年 滿 18 歲, 能 識 別 兒 童 身 分 的 資 料 便 會 被 刪 除 保 留 資 料 的 目 的 是 保 護 兒 童 和 進 行 統 計 研 究 7. 防 止 資 料 泄 漏 的 安 全 措 施 7.1 負 責 登 記 和 操 作 電 話 查 詢 及 電 話 回 覆 系 統 的 文 書 人 員 會 獲 給 予 有 限 度 的 權 力, 以 便 他 們 可 查 閱 儲 存 在 電 腦 的 資 料 電 腦 熒 幕 可 顯 示 的 資 料 只 限 於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性 別 及 年 齡, 以 及 處 理 個 案 單 位 的 督 導 人 員 姓 名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和 個 案 編 號 7.2 已 登 記 個 案 的 個 人 資 料 均 得 到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保 護 ( 例 如 只 有 獲 授 權 人 員 才 會 得 知 密 碼 ), 以 防 止 有 人 在 未 經 授 權 下 查 閱 更 改 公 開 或 破 壞 資 料 另 外, 這 個 電 腦 化 資 料 系 統 亦 已 遵 循 一 系 列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符 合 的 基 本 資 料 保 護 原 則 及 指 引 7.3 由 於 該 系 統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方 便 登 記 使 用 者 查 詢 個

236 案, 以 及 編 製 個 案 概 況 的 綜 合 資 料, 供 統 計 研 究 之 用, 因 此 不 應 公 開 任 何 個 別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7.4 所 有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更 新 個 案 資 料 表 格 及 移 交 個 案 申 報 表 格 均 屬 機 密 文 件, 會 妥 為 保 存 待 資 料 經 編 碼 和 記 錄 後, 便 會 妥 善 銷 毀 7.5 所 有 參 與 的 機 構 / 服 務 單 位 均 應 把 所 有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及 相 關 文 件 放 進 密 封 的 信 封 內, 並 在 信 封 面 標 明 機 密 字 樣, 然 後 直 接 寄 交 該 系 統, 此 舉 十 分 重 要 8. 電 腦 化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開 始 運 作 日 期 社 署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科 由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負 責 管 理 電 腦 化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9.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運 作 檢 討 如 有 需 要, 社 署 會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或 各 有 關 方 面 磋 商, 檢 討 該 系 統 的 運 作 情 況 及 其 他 特 別 的 運 作 問 題 10.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7 樓 社 會 福 利 署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電 話 : ) 11.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局 限 該 系 統 的 電 腦 資 料 庫 能 夠 提 供 香 港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全 面 統 計 資 料, 並 就 社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 懷 疑 / 有 危 機 的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提 供 簡 易 的 查 詢 機 制 不 過, 該 系 統 基 本 上 是 被 動 的, 其 局 限 包 括 : 11.1 該 系 統 只 記 錄 第 3 段 所 列 的 服 務 單 位 舉 報 的 個 案 11.2 該 系 統 編 製 的 統 計 資 料 只 限 於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遞 交 的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上 所 載 的 資 料

237 11.3 只 能 以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和 資 料 查 詢 個 案, 而 不 能 以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的 資 料 查 詢 個 案, 因 為 該 系 統 不 會 記 錄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的 姓 名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科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238 附 錄 VI 的 附 件 1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表 格 I 機 密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使 用 者 記 錄 表 格 *( 初 次 登 記 / 申 報 變 動 ) 參 與 的 服 務 單 位 1. 部 門 / 機 構 名 稱 : 2.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 3. 辦 事 處 地 址 : 4. 電 話 號 碼 : 5. 服 務 單 位 的 申 請 人 姓 名 : 6. 職 銜 / 職 位 : 7. 獲 授 權 使 用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個 案 工 作 者 姓 名 ( 適 用 於 只 有 一 個 註 冊 服 務 單 位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 8. 申 報 變 動 ( 請 註 明 以 上 哪 個 項 目 或 什 麼 資 料 有 變 ): 註 明 哪 個 項 目 ( 例 如 第 項 ): 其 他 變 動 : 申 請 人 姓 名 : 日 期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239 附 錄 VI 的 附 件 2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表 格 II 機 密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為 每 宗 個 案 填 寫 一 份 表 資 格 料 輸 如 入 個 案 表 涉 格 分 別 為 每 人 填 寫 一 份, 以 提 供 他 們 的 及 資 超 料 過 一 請 名 使 兒 用 童 表 / 格 施 的 虐 者 部, 提 請 資 供 料 兒 提, 童 供 請 的 所 確 資 需 保 料 的, 資 號 使 料 的 用 或 大 表 在 小 格 適 與 的 當 方 答 格 部 案 的 提 大 供 方 小 施 格 相 虐 內 若 者 加 的 上 資 號 料 為 方 便 輸 入 有 關 B C 不 非 在 指 個 明 案, 會 每 議 召 一 開 項 後 只 ( 可 如 選 一 的 個 話 答 ), 案 或 在 社 會 背 景 調 查 完 成 後 ( 預 計 遞 會 交 召 填 開 妥 個 的 案 資 會 議 ), 或 在 有 關 兒 童 被 甄 別 為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機 後, 立 即 封 面 標 明 香 機 密 料 輸 字 入 樣 表, 格 然 後 應 盡 把 快 有 寄 關 往 表 保 格 護 放 兒 進 童 密 資 封 料 的 系 信 統 封, 內 地, 址 並 如 在 下 信 灣 港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 胡 社 保 忠 會 護 大 福 兒 廈 利 童 署 資 樓 家 料 庭 系 及 統 兒 號 童 福 利 科 案 的 檔 案 編 號 7 報 務 機 單 構 位 的 名 稱 只 供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編 碼 事 處 地 址 : : 話 務 號 類 碼 別 :, 例 如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填 寫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的 指 引 1. 如 請 A 部 - 一 般 資 料 個 申 服 A 1. 辦 A 2. 電 A 3. 服 A 4. A 5. A 6.

240 A 7. 是 A 8. 向 A 9. 這 一 個 受 發 虐 現 者 及 / 己 舉 施 披 報 虐 露 者 事 自 件 以 己 ( 期 披 只 事 露 可 件 事 選 獲 件 一 得, 個 跟 抑 答 進 或 案 的 是 並 人 由 回 士 其 答 )? 他 人 士 發 ) 現 事 件 ( 即 第 下 述 人 童 士 本 發 人 與 虐 兒 童 現 ( 父 只 可 母 選 或 一 家 個 庭 答 成 案 員 並 ( 回 即 答 核 心 家 庭 內 ) 待 受 者 虐 的 兒 父 童 的 母 家 或 庭 家 成 庭 員 成 不 員 同 () 即 核 心 家 庭 內 的 成 的 員 成 )( 員 ) 工 事 件 的 其 他 受 虐 兒 童 如 療 床 方 校 專 心 業 理 人 學 員 顧 人 員 ( 包 家 / 括 精 幼 神 稚 科 園 醫 幼 生 屬 學 者 ( 朋 父 友 / 鄰 母 居 或 家 庭 成 員 除 兒 外 園 ) 幼 兒 中 心 及 育 嬰 園 ) 眾 / 政 傳 府 媒 誰 人 披 露 虐 待 他 事, 件 請?( 註 部 明 門 兒 虐 童 兒 童 父 母 只 或 可 家 選 庭 一 成 個 員 答 ( 案 即 ) 待 者 的 父 母 或 家 庭 成 員 ( 即 核 心 核 家 心 庭 家 內 庭 的 內 成 的 員 成 )( 員 ) 工 的 事 家 件 庭 的 成 其 員 他 不 受 同 虐 ) 兒 童 如 與 受 虐 療 床 方 校 專 心 業 理 人 學 家 員 顧 人 員 ( 包 / 括 精 幼 神 稚 科 園 醫 幼 生 親 同 者 屬 學 ( 父 朋 友 母 / 或 鄰 家 居 庭 成 員 除 兒 外 園 ) 幼 兒 中 心 及 育 嬰 園 ) 公 熱 其 眾 線 他 /, 政 傳 請 府 媒 註 部 明 門 ( 宗 請 個 在 案 適 有 曾 當 有 否 的 登 方 記 格 在 內 保 加 護 兒 號 童 ) 資 料 系 統? 登 ( 上 由 ) 記 保 的 護 次 兒 童 數 資 料 系 統 填 自 ( 1 ) 兒 施 ( 111 ) ( 11 2 ) 由 受 施 ( 2 ) ( 2 11 ) ( ) 虐 社 醫 臨 警 學 ( ) 照 ( ) 親 ( ) 同 ( ) 公 ( ) ( ) 其 ( ) ( ) ( ) ( ) ( ) ( ) 受 施 ( 1 ) ( 2 ) 虐 社 醫 臨 警 學 ( 3 ) 照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 0 ) ( 11 ) ( 1 2 ) ( 1 3 ) ( 1 4 ) ( 1 5 ) 沒 ( 0 ) ( 1 ) 上 第 第 項 項 A 8 A 9

241 ) 及 及 ( 部 註 -: 保 受 請 護 兒 虐 分 童 兒 別 資 童 為 料 / 系 每 統 有 名 編 被 兒 號 虐 童 ( 如 危 填 知 機 寫 道 兒 不 的 童 話 同 的 表 資 格 料 的 B 部 ) 保 ( 不 適 用 於 新 個 案 ) ( 護 由 兒 保 童 護 資 兒 料 童 系 資 統 料 編 系 號 統 編 配 ) B 英 ( 先 填 寫 姓 氏 ): B 1. 中 身 文 分 姓 證 名 明 : 文 件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 B 2. 香 護 港 照 ( 身 出 護 分 世 照 證 紙 ( 號 香 碼 港 身 出 分 世 證 紙 號 碼 B 3. 入 其 境 他, 證 ( 請 入 註 境 明 證 號 碼 B 4. 出 生 ( 1 日 ) 期 : / / ( 日 / 月 / 年 ) ( 2 ) 估 計 ( 3 年 ) 齡 : ( 如 不 知 道 出 生 日 期, 請 填 寫 本 項, 否 則 留 空 ) ( 4 ) 性 別 ( 5 :) 男 女 B 5. 出 世 後 是 否 一 直 留 港? 是 否, 請 註 明 來 港 年 份 B 6. 個 案 性 質 ( 只 可 選 一 個 答 ) B 7. 童 多 特 專 別 業 調 個 案 會 議 已 確 立 有 關 兒 童 曾 被 虐 待, 或 保 護 兒 B 8. 類 別 有 議 研 關 兒 究 有 童 現 查 組 時 已 有 即 被 時 虐 待 評 估 的 個 危 案 機, 例 如 經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關 個 案 後, 雖 未 確 立 該 個 案, 但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有 被 虐 待 的 危 案 機 ; 為 或 虐 者 待 在 沒 有 個 召 B 9. 開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或 未 經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即 時 評 ( 1 ) ( a ) 虐 估 待 的 情 況 下, 社 工 及 其 督 導 人 員 已 斷 定 有 關 兒 童 曾 被 ( 2 ) ( b ) 類 別 有 懷 未 得 關 疑 兒 受 出 虐 結 童 因 兒 論 家 童 庭 - 背 有 景 關 而 方 有 面 被 正 虐 調 待 查 的 個 潛 案 在 或 危 調 機 查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的 次 數 ( 不 適 用 於 屬 於 類 別 的 個 案 工 ) 作 尚 家 ( 3 ) 庭 成 員 參 與 ( c ) 個 案 會 議 的 的 次 數 ( 不 適 用 於 屬 於 第 項 類 別 的 ( 4 ) ( d ) 個 與 案 參 )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B 1 0. :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c) (d) 父 數 B 11. : 母 親 全 部 B9 部 (c) 分 (d) B 1 2. * ( 1 ) ( 2 ) : 上 號 : : ) 第 項 號 ): B9 曾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次

242 兄 姊 弟 妹 祖 / 外 祖 ( 3 ) ( 4 ) 部 分 繼 父 母 男 男 ( 5 ) 其 母 他 ( 親 包 屬, 括 請 父 註 親 明 的 女 朋 友 / 同 居 女 朋 友 ) 全 部 全 部 分 ( 6 ) ( 7 ) 旁 第 請 邊 在 曾 的 次 數, 填 寫 時 請 參 閱 第 項, 例 如 在 ( 8 ) 受 的 ( 9 ) 虐 兒 項 內 童 填 填 有 寫 上 否 的 2 次 數 如 字 果 ) 是 2, 而 這 兩 次 均 由 父 親 出 席, 便 應 在 全 部 全 部 部 數 分 (* B11 B 11 第 沒 有 部 請 在 內 曾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次 數, 填 寫 時 請 參 閱 第 項, 例 如 在 B 1 3. * 虐 項 填 寫 的 次 數 如 果 是 2, 而 有 關 兒 童 兩 次 均 有 出 席, 便 應 在 全 ( 旁 邊 的 內 填 上 2 字 ) (* 請 請 兒 填 填 事 上 上 件 地 發 址 生 的 如 的 地 屬 點 通 於 常 第 居 住 地 項 址 類 ) 別 的 兒 童, 地 B11 B 11 不 知 道 ( B 1 4. 慣 常 有 關 兒 童 一 起 居 住 的 B 9 父 或 母 /(c 監 ) 護 人 / 照 顧 填 由 者 上 區 保 ) 編 護 碼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 如 與 上 列 地 址 不 同, 請 填 寫 此 項 ) 的 地 址 地 第 項 所 列 住 址 的 房 屋 類 別 B 1 5. 公 臨 共 時 屋 邨 ( 居 有 區 填 由 上 區 保 ) 編 護 碼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租 劃 住 B 1 6. B 1 5 私 人 房 屋 ( 自 置 ) ( 1 ) 員 工 宿 ( 2 ) 租 ( 3 ) 寮 屋 / 平 房 / 木 屋 ( 自 置 ) ( 4 ) 兒 童 院 舍 ( 5 ) 其 他, 請 註 明 ( 6 ) 有 關 兒 ( 7 ) 童 受 虐 時 的 住 處 及 目 前 的 住 ( 8 ) 處 ( 9 ) 母 同 住 ( 1 0 父 ) 母 父 女 ( 與 11 母 ) 親 及 繼 父 / 母 親 的 同 居 男 朋 友 同 住 B 1 7. ( 1 ) ( 2 ) ( 3 ) 有? 曾 參 與 個 案 會 議 的 次 處 受 虐 時 的 住 處 目 前 的 住

243 父 與 母 親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同 住 ( 4 ) 親 戚 同 住 ( 5 ) 幼 托 管 人 同 住 ( 6 ) 住 在 住 兒 寄 醫 宿 院 童 之 學 院 家 校 舍 / 寄 兒 養 童 院 家 / 庭 宿 舍 ( 7 ) ( 8 ) ( 9 ) ( 有 1 0 關 ) 兒 其 他, 請 註 明 : ( 11 ) 受 童 虐 ( 1 2 ) ( 1 3 ) 是 是 時, ( 否 根 受 或 據 法 定 監 管? 在 第 項 填 報 個 案 性 質 屬 類 別 時 ): B 1 8. 下 述 法 律 文 受 法 定 監 管 : ( i )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條 例 B 9 ( c ) ( 0 ) 少 未 婚 高 年 成 姻 等 犯 年 訴 法 條 人 訟 院 例 條 護 例 條 例 ( 1 ) ( 2 ) 受 其 他, 請 註 明 ( 3 ) 屬 虐 受 監 管 的 月 數 ( 如 監 管 令 有 註 明 個 月 ( 4 ) ( 5 ) 是 類 事 別 件 否 發 生 之 後 及 因 為 受 到 虐 待 ( 或 在 第 項 填 報 個 案 性 質 ( 6 ) 後 ) ): 獲 ( i i ) B 9 ( c ) 予 委 任 為 有 關 兒 童 的 法 定 監 護 將 社 有 會 關 福 兒 利 童 署 付 署 長 託 ( 0 ) ( 1 ) 任 何 願 意 負 責 照 顧 他 / 她 的 人 士 不 論 該 人 士 是 否 ( 1 ) ( a ) 父 其 的 機 親 構 屬, 或 將 他 / 她 付 託 予 任 何 願 意 負 責 照 顧 他 / 她 ( 2 ) ( 1 ) ( b ) 根 命 令 有 關 兒 童 的 法 當 庭 據 的 香 為 照 母 此 港 顧 或 法 目 及 監 例 的 監 護 第 而 護 人 委 辦 任 理 章 的 擔 第 人 保 士 手 監 續 管, 保 條 證, 個 對 將 月 他 有,/ 關 以 她 兒 不 作 童 超 出 交 過 適 由 ( 3 ) ( 1 ) ( c ) 虐 年 尚 待 為 限 申 ( 請 結 請 果 註 或 明 法 監 庭 管 裁 令 決 的 時 限 ) ( 4 ) ( 1 ) ( d ) ( 待 只 的 可 3 身 類 選 體 別 一 ( 請 參 閱 識 別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指 引 所 列 的 釋 義 ) 虐 種 虐 待 類 別, 但 在 每 種 特 定 類 別 下 可 選 超 過 一 個 分 項 ) ( 5 ) 兒 故 B 1 9. 照 綜 待 意 顧 用 合 及 者 毒 故 症 假 ) 藥 意 裝 使 兒 酸 用 童 暴 性 生 病 力 液 ( 求 體 拳 或 醫 打 火 腳 傷 踢 害 兒 使 童 撞 擊 物 件 出 現 搖 盪 嬰 ( 1 ) ( 11 ) ( 1 2 ) ( 1 3 )

244 疏 忽 照 實 健 剥 顧 際 康 奪 照 護 接 受 顧 理 教 不 足 育 (/ 食 入 物 學 讀 衣 書 的 服 權 利 住 宿 ) ( 2 ) ( 性 2 1 侵 ) 犯 強 兒 迫 兒 童 從 事 與 其 體 力 或 年 齡 不 相 稱 的 工 作 ( 2 2 ) 亂 童 長 期 缺 乏 照 料 ( 2 3 ) 倫 親 屬 ( 父 母 / 兄 弟 姊 妹 除 外 ) 性 交 ( 2 4 ) ( 2 5 ) ( 3 ) 精 神 與 進 非 親 屬 性 交 ( 3 1 ) 行 其 / 嚴 他 形 詞 式 辱 的 罵 性 活 動 ( 愛 撫 互 相 愛 撫 ) ( 3 2 ) ( 3 3 ) ( 3 4 ) 多 憎 恨 及 排 斥 / 漠 不 關 心 ( 4 ) ( 種 如 虐 無 持 續 模 仿 鼓 勵 及 容 許 不 恰 當 行 為 ( 4 1 ) 身 ( 4 2 ) 疏 待 法 體 忽 以 照 一 顧 種 主 要 類 別 評 估, 可 選 多 過 一 種 主 要 類 別 ) ( 4 3 ) ( 5 ) 不 適 用 性 精 ( 侵 神 就 犯 虐 第 待 項 類 別 的 個 案 而 言 ( 5 1 ) ( 5 2 ) ( 5 3 ) ( 5 4 ) 分 組 ( 虐 如 與 兒 認 受 事 為 虐 有 件 關 兒 發 分 生 組 合 的 適 誘, 因 可 從 每 個 分 組 選 最 多 三 個 答 案 ) ( 6 ) B 9 ( c ) 本 學 童 / 有 被 虐 危 機 的 兒 童 有 關 的 因 素 B 2 0. 行 情 分 組 並 不 適 用 精 業 成 績 問 題 1 患 為 問 題 ( 0 ) 被 緒 心 理 問 題 ( 1 ) 在 遺 神 病 嬰 病 / 孩 棄 的 / 肢 時 智 期 兒 體 長 力 童 傷 / 期 遲 殘 懷 鈍 ( 孕 包 括 學 習 遲 緩 或 發 展 遲 緩 ) ( 2 ) ( 3 ) ( 4 ) 分 組 與 ( 即 在 五 歲 之 前 與 父 母 分 開 超 過 一 年 或 以 上 ) ( 5 ) ( 如 施 本 虐 ( 6 個 者 其 他, 請 註 明 ) 案 / 懷 疑 施 虐 者 有 關 因 素 ( 7 ) 本 迷 的 施 虐 者 非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請 參 閱 分 組 4 與 父 母 有 關 的 因 素 ) ( 8 ) 婚 姻 分 組 並 不 適 用 2 情 信 思 想 精 親 姻 緒 神 / 病 關 問 係 / 心 題 智 問 理 問 力 題 題 遲 鈍 ( 包 括 學 習 遲 緩 或 發 展 遲 緩 ) ( 0 ) ( 1 ) ( 2 ) ( 3 ) ( 4 ) ( 5 )

245 分 組 3 分 組 4 不 家 B 2 1. 患 未 育 對 成 受 病 兒 熟 / 技 虐 / 肢 巧 兒 極 不 體 童 足 度 傷 期 自 望 / 殘 我 缺 過 中 高 乏 為 心 人 父 母 的 技 巧 ( 6 ) 環 境 ( 或 7 ) 社 其 有 不 良 嗜 好 ( 例 如 賭 博 酗 酒 濫 用 藥 物 ) ( 8 ) 本 他, 請 註 明 ( 9 ) 經 ( 1 0 ) 住 會 因 素 ( 11 ) 施 分 濟 組 困 並 難 / 不 失 適 業 用 壓 屋 虐 力 問 者 支 / 題 援 懷 系 疑 統 施 虐 者 配 / 偶 潛 在 祖 施 父 虐 母 者 / 無 外 法 祖 應 父 付 母 的 家 親 庭 屬 危 機 朋 / 友 ) ( 0 ) ( 1 ) ( 2 ) 與 缺 乏 社 區 資 源 ( 例 如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育 嬰 園 導 修 班 ) ( 3 ) 只 父 適 母 用 / 於 其 他, 請 註 明 ( 4 ) 本 照 顧 有 關 的 因 素 ( 父 母 包 括 繼 父 母 及 養 父 母 ) ( 5 ) 迷 施 虐 者 非 兒 童 父 母 的 個 案 ( 6 ) 婚 姻 分 組 並 不 適 用 情 信 思 想 精 姻 問 題 ( 0 ) 患 親 關 係 問 題 ( 1 ) 未 緒 心 理 問 題 ( 2 ) 育 神 病 智 力 遲 鈍 ( 包 括 學 習 遲 緩 或 發 展 遲 緩 ) ( 3 ) 對 成 受 病 兒 熟 / 技 虐 / 肢 巧 兒 極 不 體 童 足 度 傷 期 自 望 / 殘 我 缺 過 中 高 乏 為 心 人 父 母 的 技 巧 ( 4 ) ( 5 ) ( 6 ) 適 其 有 他 不, 良 請 嗜 註 好 明 ( 例 如 賭 博 酗 酒 及 濫 用 藥 物 ) ( 7 ) ( 8 ) 庭 用 類 ( ( 9 別 ) ( 1 0 ) 屬 於 第 項 類 別 的 個 案 ) ( 11 ) 有 單 核 心 B 9 ( c ) 沒 核 心 其 父 親 有 他 母 的 父 的 大 母 大 家 的 家 庭 大 庭 家 庭 ( 1 ) ( 2 ) 與, 請 註 明 ( 3 ) 施 施 虐 虐 者 者 編 的 號 關 係 ( 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填 關 上 係 ) ( 4 ) ( 5 ) ( 6 )

246 ( 註 部 :-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 潛 在 施 虐 者 的 資 料 請 分 別 為 每 名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 潛 在 施 虐 者 填 寫 不 同 表 格 ) 性 別 生 : 年 份 男 不 知 不 道 知 道 施 C 出 世 後 是 否 一 直 留 港 是 否, 請 註 明 來 ( C 1. : 港 年 份 配 ) 由 虐 保 者 護 編 兒 童 號 資 料 系 統 編 C 2. 不 知 道 與 的 關 係 C 3. ( 1 ) 受 虐 兒 童 姓 號 ( 2 ) ( 編 請 碼 根 填 據 上 下 數 述 字 所 ) 列 ( 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填 上 ) ( 3 ) C 4. 與 受 虐 兒 童 關 係 的 編 碼 父 母 兄 親 弟 姊 妹 祖 / 外 祖 ( 1 ) 父 母 男 男 ( 2 ) 母 ( 包 括 父 親 的 女 朋 友 / 同 居 女 朋 友 ) ( 3 ) 兄 弟 ( 4 ) 繼 姊 妹 ( 5 ) 親 屬 ( 6 ) 族 朋 友 / 朋 友 ( 7 ) 寄 養 父 母 ( 8 ) 社 監 / 住 宿 院 舍 職 員 ( 9 ) 幼 兒 托 管 人 ( 1 0 ) 家 ( 11 ) 合 庭 傭 工 ( 1 2 ) 老 租 人 / 鄰 居 ( 1 3 ) 補 師 ( 1 4 ) 沒 習 老 師 / 教 練 ( 1 5 ) 未 有 關 係 ( 1 6 ) 其 能 他, 識 別 請 的 註 人 明 ( 1 7 ) ( 1 8 ) 施 虐 時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 潛 在 施 虐 者 的 ( 1 9 ) 住 址 ( 只 須 填 寫 街 道 屋 邨 及 地 區 名 稱 如 沒 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填 上 ( 2 0 ) ( 2 1 ) ( 2 2 ) C 5. 的 部 C 女 名 與 施 虐 者 的 關 係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編

247 有 有 關 資 料, 請 填 寫 不 知 道 ) 受 虐 虐 時 兒 是 童 否 姓 與 名 受 虐 兒 童 在 同 是 一 否 住 與 址 受 虐 居 兒 住 童? 在 同 一 住 址 居 住 ( 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編 填 號 上 ) 婚 姻 狀 況 是 否 不 身 知 偶 婚 居 知 / 道 離 婚 最 高 學 歷 中 未 學 接 受 教 育 小 四 / 一 低 小 於 小 五 六 三 學 程 度 訓 科 專 練 程 課 度 程 ( 的 技 中 六 工 程 至 中 度 七 )) 或 同 等 學 歷 ( 達 技 到 術 員 高 中 程 技 度 術 )/ 職 業 職 業 知 界 道 書 貨 / 員 行 秘 工 政 書 店 廠 / 工 或 主 管 / 作 公 司 理 檔 主 東 工 / 主 作 產 業 務 業 / 技 術 性 作 ( 小 例 販 持 工 家 作 務 ( 者 例 如 工 廠 工 人 如 餐 建 廳 築 工 侍 應 人 生 廚 理 師 髮 ) 師 司 機 ) 休 他 生 知 人, 道 士 請 註 明 虐 有 者 / 懷 沒 在 孩 沒 童 有 時 透 代 曾 否 遭 虐 不 待 知? 有 疑 施 虐 者 過 往 曾 否 被 定 罪? 道 有 施 C 6. 單 已 同 分 喪 C 7. 不 ( 1 ) ( 2 ) ( 3 ) 從 ( 4 ) 小 ( 5 ) 初 ( 6 ) 高 C 8. 預 ( 1 ) 大 ( 2 ) 不 ( 3 ) ( 4 ) 商 ( 5 ) 專 ( 6 ) 文 ( 7 ) 售 服 C 9. 生 ( 1 ) ( 2 ) ( 3 ) ( 4 ) 退 失 操 學 ( 5 ) ( 6 ) ( 7 ) 其 不 ( 8 ) ( 9 ) ( 1 0 ) 施 ( 11 ) ( 1 2 ) 沒 C 1 0. C 11. ( 0 ) 有 露 道

248 類 似 性 質 的 罪 行 是 不 知 道 其 他 罪 行 ( 1 ) 有 否 已 因 經 虐 報 警? 若 是, 請 在 下 述 空 白 地 方 填 上 報 案 編 號 ( 2 ) ( 9 ) 仍 否 是, 個 案 的 報 案 編 號 是 沒 C 1 2. i ) 兒 事 件 而 考 慮 採 取 或 採 取 了 檢 控 行 動? ( 0 ) 有 未 知 道, 因 為 警 方 尚 未 完 成 調 查 ( 1 ) ( 可 有, 考 已 選 慮 經 超 或 沒 有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i i ) 罰 但 法 庭 仍 未 有 裁 決 ( 1 ) 簽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法 庭 的 裁 決 是 : ( 2 ) 接 過 一 個 分 項 ) ( 3 ) 款 監 保 罪 受 禁 名 感 不 化 成 立 個 月 個 月 月 ( 4 ) ( 5 ) ( 6 ) 其 除 了 他 因 兒 應 童 本 的 次 資 登 ( 料 記 其 他, 請 註 明 7 ) 及 而 / 提 或 供 會 / 的 已 資 經 料 在 外, 保 請 護 盡 兒 量 童 提 資 供 料 曾 系 遭 統 本 登 施 記 虐 的 者 資 虐 料 待 的 ( 8 ) ( 9 ) ( 1 0 ) 系 統 編 號 C 1 3. * 如 關 沒 兒 有 童 保 的 身 護 分 兒 證 童 明 資 文 料 件 系 號 統 碼 編 號, 請 盡 量 在 所 提 供 的 空 白 地 方 提 供 有, 例 如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香 港 出 世 紙 號 碼 * 禁 個 月, 但 緩 刑 個 姓 名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249 為 的 部 受 - 虐 附 兒 加 童 表 / 格 的 被 資 料 你 附 有 加 否 夾 表 附 格 新 危 機 的 兒 童 / 施 虐 者 / 懷 疑 施 虐 者 / 潛 在 施 虐 者 填 寫 沒 登 記 虐 兒 個 案 的 附 加 表 格? D 有 受 施 有 虐 兒 者 / 童 / 懷 有 疑 施 被 虐 者 危 / 機 的 潛 在 兒 施 童 虐 者 ( 請 附 列 加 明 表 夾 格 附 數 的 目 ) ( 0 ) 申 姓 報 級 名 人 : 員 / 社 工 加 簽 位 人 員 / 督 導 人 員 日 期 職 姓 級 名 日 期 : 由 資 管 料 理 輸 保 入 護 保 兒 護 童 兒 資 童 負 料 資 責 系 料 人 統 系 員 的 統 的 人 姓 員 日 名 填 期 寫 簽 署 : 電 話 簽 號 署 碼 : 電 話 簽 號 署 碼

250 至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A 註 1 保 有 身 出 個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表 格 IIIA 機 密 請 此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當 使 表 有 用 格 被 保 虐 護 作 危 兒 更 機 童 新 的 資 個 兒 料 案 童 系 資 統 料 變 表 為 格 如 須 受 申 B 虐 報 兒 處 童 理 個 時 案, 服 應 務 填 單 寫 位 一 及 份 / 新 或 的 個 資 案 料 社 輸 工 入 的 表 變 格 動 ( 即 更 新 個 案 資 料 表 格 護 保 亦 護 可 兒 使 童 用 資 新 的 資 料 表 輸 格 入 表 I) 格 ( 此 保 外 護, 兒 假 童 如 資 因 料 發 系 現 統 新 表 的 格 虐 兒 I) 事 件 而 須 更 新 大 量 資 料,. 關 兒 童 資 的 料 姓 系 名 統 英 個 案 編 號 : I I I 2. I I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 在 中 適 文 當 ): 的 方 格 內 香 護 加 上 號 ): 入 身 分 其 港 照 境 他 ( 許 出, 可 號 生 請 說 證 碼 明 ( 書 : 號 ( 碼 號 碼 ( 1 ) ( 2 ) ( 3 ) ( 在 生 案 ( 下 日 資 期 4 ) 列 料 更 ( 5 ) : / / ( 新 : 日 / 月 / 年 ) 曾 與 有 關 兒 項 童 中 同, 住 只 的 須 父 填 母 寫 / 資 監 料 護 有 人 變 / 的 照 項 顧 目 者 ) 的 住 址 : 區 ( 由 碼 保 :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填 寫 ) (1) (5) ( 1 ) 房 屋 類 別 ( 公 臨 居 請 共 時 在 屋 房 有 適 邨 屋 當 區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租 私 者 置 其 屋 計 租 劃 住 ) ( 1 ) 員 人 樓 宇 ( 自 置 物 業 ) ( 2 ) 工 宿 ( 3 ) 寮 租 住 ( 4 ) 兒 屋 童 / 院 平 舍 房 / 木 屋 ( 自 置 ) ( 5 ) ( 6 ) ( 7 ) ( 8 ) ( 9 ) ( 1 0 ) : : : )

251 統 有 表 關 格 兒 童 其 他, 請 註 明 : 是 在 第, 否 受 請 虐 註 項 事 填 件 報 發 個 生 案 後 性 及 質 因 屬 為 類 受 別 到 虐 後 待 ),( 是 或 否 在 要 保 接 護 受 兒 法 童 定 資 監 料 管 系 : ( 11 ) 福 明 結 果 ( 可 選 超 過 一 個 分 項 ): ( 2 ) II B 9 關 社 會 C ( 0 ) 論 利 兒 署 童 署 付 長 託 獲 予 委 任 任 何 為 願 有 意 關 負 兒 責 童 照 的 顧 法 他 定 / 監 她 護 的 人 士 將, 有 不 ( 1 ) ( 1 ) ( a ) 有 負 該 人 士 是 否 其 親 屬, 或 將 他 / 她 付 託 予 任 何 願 意 ( 他 關 責 2 ) / 照 她 兒 顧 他 / 她 機 構 ( 1 ) ( b ) 根 作 童 據 出 的 香 父 港 法 母 例 照 或 第 顧 監 及 護 監 人 護 辦 章 理 第 擔 保 手 續, 條 保, 證 命 將 對 令 有 關 ( 3 ) ( 1 ) ( c ) 有 關 兒 童 目 兒 童 交 由 法 庭 為 此 目 的 而 委 任 的 人 士 監 管 個 月 ( 請 註 明 監 管 令 時 限 ) ( 4 ) ( 1 ) ( d ) 前 的 住 處 ( 請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母 母 ( 3 ) 及 繼 父 / 母 親 的 同 居 者 同 住 ( 1 ) 父 ( 2 ) 與 母 親 ( 3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同 住 ( 4 ) 親 戚 同 住 ( 5 ) 幼 托 管 人 同 住 ( 6 ) 住 兒 童 之 家 寄 養 家 庭 ( 7 ) 其 在 他 住 寄 醫, 宿 院 請 學 說 院 明 校 舍 /: 兒 童 院 / 宿 舍 ( 8 ) ( 9 ) ( 1 0 ) ( 11 ) 在 有 否 因 施 虐 行 為 而 被 檢 控 ( 請 依 照 資 料 輸 入 表 格 內 的 施 虐 者 ( 1 2 ) 內 次 序 填 寫 以 下 資 料 ): ( 1 3 ) ( 由 保 的 保 施 護 虐 兒 童 者 資 參 料 考 系 編 系 統 填 統 寫 施 虐 者 與 關 號 ) 控 ( 4 ) 有 : 沒 法 有 庭 項 的 ): 判 決 是 ( 罰 可 款 選 超 過 一 個 分 (0) 刑 簽 接 保 監 受 感 化 個 月 (1) 罪 個 禁 名 月 不 成 立 個 月, 但 緩 (2) (3) (4) (5) (6) 號 ) 兒 ( 童 請 在 的 適 關 當 係 的 方 格 內 加 施 上 虐 者 有 否 被 檢

252 在 內 其 他, 請 註 明 由 的 保 護 施 兒 虐 童 者 資 參 料 考 料 系 編 系 統 填 號 統 寫 施 兒 虐 童 者 的 與 關 係 有 關 施 虐 請 者 有 否 被 檢 控 (7) 有 在 : 沒 適 法 當 有 庭 的 項 的 方 ): 格 判 內 決 加 是 上 ( 罰 可 款 選 超 過 一 分 ( ) ( (0) 刑 簽 接 保 監 個 受 禁 月 感 化 個 月 個, 月 但 緩 (1) (2) (3) 在 罪 名 不 成 立 (4) 內 其 他, 請 註 明 由 的 保 護 施 兒 虐 童 者 資 參 料 考 料 系 編 系 統 填 號 統 寫 施 兒 虐 童 者 的 與 關 係 有 關 施 虐 請 者 有 否 被 檢 控 (5) (6) (7) 有 在 : 沒 適 法 當 有 庭 的 項 的 方 ): 格 判 內 決 加 是 上 ( 罰 可 款 選 超 過 一 分 ( ) ( (0) 緩 刑 簽 接 保 監 受 禁 個 感 月 化 個 月 個, 月 但 (1) (2) (3) 在 罪 名 不 成 立 (4) 內 其 他, 請 註 明 由 的 保 護 施 兒 虐 童 者 資 參 料 考 料 系 編 系 統 填 號 統 寫 施 兒 虐 童 者 的 與 關 係 有 關 施 虐 請 者 有 否 被 檢 控 (5) (6) (7) 有 在 : 沒 適 法 當 有 庭 的 項 的 方 ): 格 判 內 決 加 是 上 ( 罰 可 款 選 超 過 一 分 ( ) ( (0) 緩 刑 簽 接 保 受 感 化 個, 月 但 (1) (2) 其 他 監 罪, 禁 名 個 請 不 月 註 成 明 立 個 月 (3) (4) (5) (6) (7) 號 ) 號 ) 號 )

253 在 內 的 保 護 施 兒 虐 童 者 資 參 料 考 料 系 編 系 統 填 號 統 施 兒 虐 童 者 的 與 關 係 有 關 施 虐 在 : 者 法 適 有 當 有 庭 否 的 被 方 判 檢 格 決 內 控 是 加 ( 上 可 選 號 保 受 款 超 過 一 分 項 ): 感 化 ) 緩 刑 禁 名 個 不 月 成 立 個 月, 但 文 並 無 提 及 的 其 他 變 動 ( 請 說 明 ): 他, 請 註 明 ( 由 ( 5 ) 上 寫 請 有 沒 ) ( (0) 罰 簽 接 監 (1) (2) (3) (4) 其 監 罪 (5) (6) (7) 舉 簽 姓 報 署 單 位 ( 部 門 / 機 構 ): 職 位 名 加 簽 姓 職 人 位 名 員 電 日 級 話 期 : 電 日 話 期 :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254 附 錄 VI 的 附 件 3B 註 1. 此 2. 負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表 格 IIIB 機 密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社 料 工, 表 責 請 格 跟 使 用 進 用 作 個 保 案 申 護 的 報 兒 社 處 童 工 理 資 必 個 料 須 案 系 填 的 統 妥 服 表 此 務 格 表 單 格 位 及, A 並 / 把 或 填 個 妥 案 表 社 格 工 的 副 變 本 動 交 之 如 前 須 負 更 責 新 個 案 資 的 移 交 個 案 申 報 表 格 I I I 1.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個 案 編 號 : 2.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 英 文 ): ( 中 文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 1 ) 香 港 身 分 證 ( 號 碼 : ) ( 2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號 碼 : ) ( 3 ) 護 照 ( 號 碼 : ) ( 4 ) 入 境 許 可 證 ( 號 碼 : ) ( 5 ) 其 他, 請 說 明 : 4. 出 生 日 期 : / / ( 日 / 月 / 年 5. 新 的 處 理 個 案 服 務 單 位 及 個 案 社 工 的 詳 細 資 料 :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工 的 姓 名 : 個 案 社 工 的 職 位 和 職 級 : 機 構 名 稱 : 辦 事 處 / 單 位 名 稱 : 辦 事 處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服 務 類 別, 例 如 學 校 社 工 : 負 責 跟 進 的 辦 事 處 為 個 案 編 配 的 檔 號 : 簽 署 : 加 簽 人 員 : 姓 名 : 姓 名 : 職 位 : 職 位 :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職 級 : 電 話 : 電 話 : 日 期 : 日 期 : 如 與 上 面 第 5 項 相 同, 只 須 在 本 欄 簽 署 及 填 上 日 期 )

255 附 錄 VI 的 附 件 4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表 格 IV 機 密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註 銷 登 記 表 格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內 的 兒 童 參 考 編 號 ( 初 次 登 記 時 由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分 配 的 編 號 )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 ( 英 文 ): ( 中 文 ): 出 生 日 期 : 曾 與 有 關 兒 童 同 住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 照 顧 者 的 住 址 : 向 社 署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報 告 的 事 項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有 關 個 案 應 繼 續 保 留 在 上 述 資 料 系 統 內 可 註 銷 有 關 個 案 的 登 記 註 銷 登 記 原 因 :( 只 可 選 取 一 項 ) ( 1 ) 未 發 現 有 關 兒 童 有 被 虐 待 的 進 一 步 危 險 ( 2 ) 有 關 兒 童 已 屆 1 8 歲 ( 3 ) 有 關 兒 童 移 民 / 離 港 ( 4 ) 有 關 兒 童 死 亡 ( 5 ) 有 關 兒 童 下 落 不 明 ( 6 ) 服 務 使 用 者 推 卻 / 拒 絕 接 受 進 一 步 服 務 ( 7 ) 其 他, 請 說 明 : 單 位 ( 部 門 / 機 構 主 管 / 督 導 人 員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簽 署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日 期 : ): )

256 附 錄 VII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總 覽 (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的 資 料 ) 虐 兒 案 件 服 務 地 域 聯 絡 人 辦 事 處 手 提 電 話 調 查 組 分 區 範 圍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電 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港 島 中 環 西 區 南 區 離 島 ( 大 嶼 山 及 坪 洲 除 外 ) 東 區 灣 仔 銅 鑼 灣 鰂 魚 涌 北 角 小 西 灣 柴 灣 服 務 課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東 區 及 灣 仔 ) 九 龍 東 黃 大 仙 慈 雲 山 西 貢 將 軍 澳 樂 富 新 蒲 崗 彩 虹 觀 塘 牛 頭 角 秀 茂 坪 藍 田 油 塘 鯉 魚 門 順 利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觀 塘 ) 九 龍 西 九 龍 城 尖 沙 咀 旺 角 油 麻 地 深 水 埗 石 硤 尾 長 沙 灣 美 孚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深 水 埗 )

257 虐 兒 案 件 服 務 地 域 聯 絡 人 辦 事 處 手 提 電 話 調 查 組 分 區 範 圍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電 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新 界 北 上 水 粉 嶺 打 鼓 嶺 沙 頭 角 大 埔 邊 境 小 欖 屯 門 服 務 課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大 埔 及 北 區 )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屯 門 ) 元 朗 天 水 圍 洪 水 橋 流 浮 山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元 朗 ) 新 界 南 沙 田 馬 鞍 山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沙 田 ) 荃 灣 葵 涌 青 衣 大 嶼 山 ( 包 括 東 涌 ) 坪 洲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荃 灣 / 葵 青 ) 當 值 社 工 /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督 導 人 員 姓 名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東 區 及 灣 仔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觀 塘 )

258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分 區 服 務 地 域 範 圍 聯 絡 人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 辦 事 處 手 提 電 話 電 話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深 水 埗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沙 田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大 埔 及 北 區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屯 門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荃 灣 / 葵 青 )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元 朗 )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259 附 錄 VIII 警 方 控 制 室 當 值 員 總 覽 總 區 名 稱 / 職 位 辦 事 處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港 島 區 九 龍 區 值 日 主 管 / 警 司 / 總 區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港 島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值 日 主 管 / 警 司 / 總 區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九 龍 東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九 龍 西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值 日 主 管 / 警 司 / 總 區 指 揮 及 控 制 中 心 新 界 北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新 界 區 案 件 主 管 新 界 南 區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案 件 主 管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更 新 )

260 ( 機 密 ) 附 錄 IX 向 警 方 舉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報 案 表 ( 由 資 料 提 供 者 填 寫 及 / 或 連 同 書 面 日 誌 ( 附 錄 X) 一 併 遞 交 ) A. 資 料 提 供 者 姓 名 : 職 級 / 職 位 : 機 構 名 稱 : 服 務 單 位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B. 受 害 人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住 址 : 現 時 身 處 地 點 : 電 話 號 碼 : 學 校 : 班 別 :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殘 疾 或 有 特 別 需 要 : C. 父 母 / 照 顧 者 姓 名 : 姓 名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性 別 / 年 齡 : 性 別 / 年 齡 : 關 係 : 關 係 : 地 址 :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電 話 號 碼 : ( 住 宅 / 手 提 ) ( 住 宅 / 手 提 ) D. 兄 弟 姊 妹 ( 姓 名 性 別 / 年 齡 )

261 E. 事 件 資 料 1. 事 件 發 生 的 日 期 和 時 間 : 2. 事 件 發 生 的 地 點 : 3. 虐 待 類 別 : 身 體 虐 待 性 侵 犯 精 神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其 他 ( 可 選 超 過 一 個 答 案 ) 4. 詳 細 描 述 : 5. 資 料 提 供 者 如 何 得 知 有 關 資 料 : 6. 過 往 曾 否 有 類 似 事 件 發 生 在 受 害 人 身 上 : 7. 懷 疑 施 虐 者 的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碼 : 8. 懷 疑 施 虐 者 與 受 害 人 的 關 係 : 9. 其 他 目 擊 者 的 姓 名 : 10. 涉 及 的 其 他 機 構 / 政 府 部 門 : 11. 查 核 保 護 兒 童 資 料 系 統 的 結 果 : ( 如 類 似 事 件 曾 經 發 生 超 過 一 次, 請 另 頁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簽 署 : 姓 名 : 機 構 / 部 門 : 服 務 單 位 : 電 話 號 碼 : 日 期 :

262 ( 機 密 ) 附 錄 X 書 面 日 誌 ( 向 警 方 舉 報 時, 需 一 併 遞 交 報 案 表 ( 附 錄 IX) 及 本 日 誌 ) 1. 檔 案 編 號 : 2.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 3. 有 關 兒 童 的 性 別 / 年 齡 : 4. 簡 述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庭 成 員 : 5. 虐 待 類 別 : 身 體 虐 待 性 侵 犯 精 神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其 他 6. 搜 集 得 到 的 資 料 : 日 期 / 時 間 詳 情 簽 署 : 姓 名 : 機 構 / 部 門 : 服 務 單 位 : 電 話 號 碼 : ( 本 文 件 可 能 會 用 作 呈 堂 證 供 )

263 附 錄 XI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指 定 兒 科 部 門 總 覽 醫 院 傳 真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電 話 港 島 東 聯 網 1.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戴 淑 梅 醫 生 肇 嘉 嘉 醫 生 港 島 西 聯 網 2. 瑪 麗 醫 院 曾 雯 清 醫 生 葉 柏 強 醫 生 九 龍 中 聯 網 3.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謝 詠 儀 醫 生 / 李 淑 嫻 醫 生 / 畢 慧 文 醫 生 / 陳 桂 如 醫 生 / 鄭 啟 安 醫 生 / 九 龍 東 聯 網 4. 將 軍 澳 醫 院 古 慧 雄 醫 生 禢 桂 芬 醫 生 當 值 高 級 醫 生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張 志 雄 醫 生 九 龍 西 聯 網 6. 明 愛 醫 院 林 萍 醫 生 許 慧 嫻 醫 生 廣 華 醫 院 吳 國 強 醫 生 / 卓 蘊 華 醫 生 / 郭 嘉 莉 醫 生 /

264 醫 院 傳 真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電 話 8. 瑪 嘉 烈 醫 院 謝 紀 超 醫 生 李 麗 萍 醫 生 彭 肇 韡 醫 生 仁 濟 醫 院 鄧 寶 明 醫 生 新 界 東 聯 網 10.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邱 徽 道 醫 生 唐 志 德 醫 生 / /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陳 鳳 英 醫 生 新 界 西 聯 網 12. 屯 門 醫 院 黃 立 明 醫 生 李 澤 荷 醫 生 李 寶 笑 醫 生 如 無 法 聯 絡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請 聯 絡 當 天 的 當 值 醫 生 ( 以 當 值 高 級 醫 生 作 為 聯 絡 人 的 醫 院 除 外 )

265 附 錄 XII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處 理 程 序 的 流 程 圖 ( 例 學 如 校 職 : 員 醫 轉 療 介 專 人 社 業 工 人 等 員 ) 社 保 署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屬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聯 合 調 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決 定 個 案 性 質 虐 兒 懷 個 疑 案 不 屬 虐 工 兒 作 虐 案 約 兒 件 章 案 調 件 查 所 調 涵 查 蓋 組 的 初 步 商 討 組 的 工 個 作 案 個 約 案 章 所 涵 蓋 屬 案 警 件 方 調 虐 查 兒 組 沒 有 成 立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作 約 虐 章 兒 案 所 件 涵 調 蓋 查 的 組 個 工 案 由 負 虐 責 兒 轉 案 介 件 個 調 案 查 組 警 署 報 案 室 / 醫 院 警 崗 警 方 罪 刑 案 事 調 情 查 報 組 科 刑 事 罪 案 調 查 多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決 定 個 案 性 質 虐 兒 案 負 件 責 調 社 查 工 組 進 協 行 助 社 以 會 錄 背 影 景 方 調 式 查 錄 取 口 供 + +

266 檔 案 編 號 : ( 機 密 ) 制 定 策 略 記 錄 附 錄 XIII 面 談 目 的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已 披 露 事 件 的 個 案 向 有 關 兒 童 查 詢 事 件 真 相 未 披 露 事 件 的 個 案 確 定 有 關 兒 童 曾 否 受 虐 待 有 關 兒 童 的 姓 名 : 年 齡 : 面 談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月 日 * 上 午 / 下 午 時 分 至 * 上 午 / 下 午 時 分 面 談 地 點 : 在 場 人 士 及 機 構 代 表 : 家 庭 背 景 ( 重 要 的 家 庭 背 景 轉 介 表 / 書 面 日 誌 中 未 有 提 及 的 資 料 ) : 有 關 兒 童 的 資 料 : 有 關 兒 童 的 母 語 : * 中 文 / 英 語 / 普 通 話 / 其 他 :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能 閱 讀 : * 是 / 否 何 種 程 度?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任 何 殘 疾 ( 例 如 智 障 身 體 殘 疾 言 語 或 聽 力 殘 障 學 習 困 難 等 )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社 署 / 醫 管 局 / 非 政 府 機 構 / 衞 生 署 心 理 服 務 的 已 知 個 案? * 是 / 否 如 是, 請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姓 名 及 任 何 所 得 的 有 關 資 料 : 行 為 模 式 : 情 緒 狀 況 : 性 知 識 : 醫 療 / 法 醫 科 檢 驗

267 是 否 曾 進 行 醫 療 / 法 醫 科 檢 驗? * 是 / 否 如 是, 請 提 供 醫 生 姓 名 : 檢 驗 日 期 及 地 點 : 檢 驗 結 果 : 面 談 進 行 前 : 建 議 的 面 談 形 式 : * 錄 影 面 談 / 書 面 口 供 請 列 明 原 因 : 如 建 議 進 行 錄 影 面 談, 建 議 的 面 談 人 員 為 : 建 議 的 監 察 員 : 是 否 需 要 任 何 輔 助 器 材 : 面 談 室 / 監 察 室 是 否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場 : 面 談 室 : 監 察 室 : 備 註 : 在 面 談 期 間 在 場 的 人 士 簽 署 :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本 文 件 必 須 存 放 於 個 案 檔 案 內

268 第 建 一 立 階 關 段 係 無 敘 二 拘 述 束 的 第 提 三 問 階 段 無 案 確 具 的 體 段 問 定 而 題 答 引 問 題 導 性 非 的 答 的 案 引 問 導 段 題 確 性 定 題 問 第 結 四 束 階 會 段 面 A 階 B 階 C 階 D 階 目 穩 註 附 錄 XIV 分 段 處 理 方 法 概 要 加 情 慮 定 深 緒 及 紓 緩 其 的 對 憂 ( 節 錄 自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 了 解 任 向 有 關 兒 童 解 釋 鬆 面 談 的 原 因 必 的 何 須 話 透 可 題 過 令 遊 其 戲 放 聊 提 規 出 真 勸 相 有 關 兒 童 講 與 有 關 兒 童 溝 在 通 或 及 觸 任 指 摸 何 稱 有 時 的 關 候 罪 兒 凝 行 童 視 在 重 必 才 可 面 複 須 展 談 本 完 開 過 階 成 面 程 段 本 談 中 多 階 或 次 段 需, 讓 言 語 有 敘 關 述 兒 事 童 件 以 經 自 過 己 的 根 機 據 有 關 兒 童 罪 節 會 行 奏 談 論, 指 提 稱 供 就 運 用 積 極 聆 聽 及 的 模 式 題 在 的 有 事 關 件 兒 提 童 出 未 似 問 提 要 要 停 止 說 話 時 馬 上 兒 稱 有 童 罪 耐 提 行 性 及 無 任 關 何 如 的 與 有 指 內 關 進 容 可 考 慮 開 始 第 行 一 步 了 解 指 稱 的 罪 逐 向 四 階 段 推 進 步 更 由 具 一 體 般 的 問 題 了 說 打 斷 話 澄 清 話, 有 關 即 他, 使 / 也 兒 她 不 童 是 所 應 的 為 在 如 此 段 太 快 重 複 問 題 問 使 用 複 雜 的 文 法 關 提 問 每 個 階 或 一 上 句 的 次 子 問 提 結 題 出 構 法 的, 是 兒 公 考 否 童 正 慮 能 的 進 夠 利 一 維 益 步 護 及 提 司 有 讓 一 個 以 力 資 料 有 的 關 情 況 兒 下 童 提 在 供 沒 更 有 多 壓 用 性 的 重 問 點 題 而 非 引 導 談 延 提 的 伸 醒 及 目 有 澄 的 關 清 兒 資 童 料 面 提 題 將 及, 無 具 出 這 可 爭 具 類 避 議 體 問 免 的 題 涉 事 問 提 實 即 溫 和 地 探 求 實 或 情 及 澄 清 語 言 案 出 答 否 案 非 的 問 題 是, 上 的 矛 盾 問 題 在 中 兩 只 種 可 可 取 能 其 的 一 答 的 問 題 答 案 有 限 的 在 其 他 進 面 一 談 步 人 提 員 問 磋 前 商 與 鼓 事 實 勵 緘 默 的 兒 童 說 出 提 假 實 的 出 設 問 暗 具 題 爭 示 議 答 的 案 事 或 提 題 出 同 一 答 案 的 問 接 避 盡 模 快 免 式 引 返 提, 導 回 出 包 性 括 任 中 問 何 凡 立 題 直 聽 談 確 保 有 關 兒 童 了 解 面 到 關 的 明 答 顯 案 與 案 情 有 受 到, 困 而 擾 且 精 神 上 沒 有 以 語 重 證 有 言 複 供 關 重 建 複 立 兒 有 關 童 關 係 的 以 的 話 題 要 成 人 的 語 言 作 撮 必 段 談 向 須 完 成 本 階 伴, 有 他 才 關 / 可 她 兒 結 的 童 束 成 或 人 面 陪 的 方 法 避 免 事 項 附

269 向 問 許 示 有 謝 他 關 意 / 兒, 她 童 並 允 發 表 提 電 話 供 號 聯 碼 絡 姓 名 及

270 ( 機 密 ) 附 錄 XV 即 時 個 案 評 估 1. 檔 案 編 號 : 接 理 個 案 日 期 : 2. 有 關 兒 童 的 資 料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地 址 : 3. 調 查 面 談 面 談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面 談 的 形 式 : 錄 影 晤 談 口 供 在 場 人 士 : 面 談 的 地 點 : 4. 參 與 個 案 評 估 的 人 士 姓 名 職 級 / 職 位 機 構 / 部 門 5. 個 案 評 估 的 結 果 資 料 不 足 懷 疑 確 立 虐 待 兒 童 是 否 虐 待 性 質 身 體 虐 待 性 侵 犯 精 神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其 他 原 因 : 輔 助 證 據 : 醫 療 報 告 : 臨 床 心 理 報 告 : 面 談 錄 影 帶 : 補 充 資 料 : 6. 建 議 的 跟 進 計 劃 (a) 為 有 關 兒 童 制 訂 即 時 保 護 計 劃 :

271 (b) 為 有 關 家 庭 提 供 即 時 服 務 : (c) 建 議 對 施 虐 者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 7. 附 註 : 簽 署 : 姓 名 : 機 構 / 部 門 : 服 務 單 位 : 日 期 :

272 兒 科 病 房 急 症 室 及 參 與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人 員 的 指 引 附 錄 XVI 1. 通 知 護 士 長 2. 與 接 收 受 虐 兒 童 入 院 的 醫 生 聯 絡 3. 從 醫 療 紀 錄 中 查 閱 那 些 資 料 已 向 父 母 披 露 4. 記 錄 : 按 照 一 般 慣 例 做 記 錄, 尤 其 要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的 情 緒 行 為 及 身 體 狀 況 仔 細 記 錄 有 關 兒 童 的 父 母 照 顧 者 對 你 所 說 的 全 部 內 容 如 屬 於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不 可 檢 查 有 關 兒 童 被 侵 犯 的 部 位 不 可 讓 人 把 有 關 兒 童 的 衣 服 帶 返 家 中 不 可 在 量 度 體 重 時 脫 去 有 關 兒 童 的 衣 服, 即 使 衣 服 已 被 弄 污 5. 任 何 時 候 都 不 可 獨 留 有 關 兒 童 一 人, 必 須 有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陪 伴 該 兒 童 6. 與 醫 生 討 論 日 後 的 觀 察 及 所 需 的 護 理 7. 查 核 是 否 已 通 知 醫 務 社 工 或 警 方 8. 任 何 時 候 都 必 須 顧 及 保 密 原 則 及 有 關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的 尊 嚴 9. 盡 量 避 免 查 問 有 關 事 件 10. 如 醫 務 社 工 或 警 方 在 病 房 內 與 有 關 兒 童 面 談, 應 允 許 一 名 有 關 兒 童 信 任 的 家 庭 成 員 或 護 士 陪 伴 他 / 她 11. 觀 察 有 關 兒 童 是 否 有 任 何 不 尋 常 的 行 為, 並 記 錄 他 / 她 所 說 的 話 如 有 任 何 值 得 關 注 或 懷 疑 的 事 項, 應 向 當 值 的 護 士 長 匯 報, 並 由 護 士 長 通 知 有 關 的 醫 療 人 員 病 房 組 的 成 員 護 士 病 房 經 理 病 房 事 務 員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教 師 遊 戲 治 療 師 病 房 服 務 員 健 康 服 務 助 理

273 初 步 接 觸 披 疑 露 涉 的 及 事 虐 件 兒 高 度 懷 疑 中 度 懷 疑 輕 度 懷 疑 附 錄 XVII 醫 生 處 理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程 序 摘 要 需 要 即 時 治 療 諮 籌 個 症 室 詢 醫 案 或 虐 生 轉 病 兒 或 介 房 個 把 醫 跟 案 有 院 進 統 關 急 諮 統 有 醫 詢 籌 關 院 虐 醫 個 急 兒 生 案 症 個 或 轉 室 把 介 或 案 諮 詢 虐 兒 普 通 科 醫 生 病 房 跟 進 或 急 統 把 轉 症 籌 有 介 室 關 或 生 院 諮 詢 虐 兒 個 案 房 跟 進 病 統 有 醫 病 房 籌 關 院 跟 醫 個 急 進 生 案 症 或 轉 室 把 介 或 不 治 需 療 要 即 時 諮 籌 個 庭 詢 醫 案 虐 生 轉 兒 或 介 個 把 保 案 有 護 統 或 及 虐 兒 童 案 服 件 務 調 關 家 課 諮 詢 虐 兒 個 案 組 / 醫 院 跟 進 查 統 有 保 童 籌 關 護 服 醫 個 家 務 生 案 庭 課 轉 及 或 把 介 兒 諮 兒 / 醫 案 院 件 跟 調 進 查 虐 案 詢 統 虐 籌 兒 醫 個 生 組 或 及 課 保 兒 護 童 家 服 庭 務 只 個 案 須 統 諮 籌 詢 醫 虐 生 兒 如 懷 疑 發 生 性 侵 犯 事 件, 應 立 即 通 知 在 場 最 資 深 的 人 員, 有 關 人 員 可 決 定 是 否 諮 詢 需 要 即 時 治 療 諮 籌 入 詢 醫 院 詢 生 治 虐, 療 兒 或, 個 先 然 案 接 後 統 醫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收 案 生 轉 及 介 把 保 有 護 關 家 個 庭 諮 接 諮 統 籌 詢 醫 虐 生 兒, 個 或 案 先 及 虐 跟 進 兒 童 案 服 件 務 調 課 查 或 療, 收 然 後 入 諮 院 詢 虐 治 諮 組 兒 生 及 個 / 兒 案 保 童 統 護 服 籌 家 務 醫 案 或 查 組 虐, 兒 並 案 把 件 有 庭 個 案 轉 介 保 課 入 院 詢 統 或 治 虐 先 療 兒 接, 收 個 然 諮 家 庭 兒 童 調 後 諮 詢 虐 兒 統 務 課 或 護 服 案 關 個 案 統 籌 醫 供 生 ; 如 有 需 進 詢 虐 兒 個 案 要 案, 轉 把 介 有 保 關 個 要 籌 醫 生 或 提 護 個 治 ; 療 如 後 有 再 跟 需 件 調 查 組 跟 進 家 服 組 跟 庭 務 案 進 及 課 件 兒 或 調 童 生, 案 諮 統 詢 籌 虐 兒 醫 不 需 要 即 時 查 治 療 諮 工 籌 個 詢 醫 案 上 生 虐 轉, 級 兒 介 並 個 保 把 醫 案 護 有 統 家 關 社 庭 或 及 虐 兒 童 案 服 件 務 調 課 社 諮 詢 工 上 及 級 虐 兒 醫 個 務 組 跟 進 查 案 把 介 兒 統 有 保 童 籌 關 護 服 醫 個 家 務 生 案 庭 課, 轉 及 或 並 諮 務 兒 詢 社 個 上 工 案 級 及 統 虐 籌 醫 虐 組 跟 兒 進 案 件 調 查 醫 要 案 家, 生 轉 庭 把 ; 介 及 有 如 保 兒 關 有 個 護 童 需 諮 務 個 生 詢 社 案 上 工 統 級 籌 虐 醫 兒 服 兒 組 跟 務 案 進 課 件 或 調 虐 查 專 門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的 人 士 (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急 症 室

274 初 步 接 觸 披 疑 露 涉 的 及 事 虐 件 兒 在 兩 高 星 度 懷 期 疑 內 跟 中 度 懷 疑 輕 度 懷 疑 進 諮 統 ; 籌 詢 如 醫 虐 有 生 兒 需 個 要 案, 在 跟 要 個, 進 兩 諮 ; 星 詢 如 期 虐 有 兒 內 生 案 統 籌 需 醫 在 進 要 個 兩,; 星 諮 如 期 詢 有 內 虐 跟 生 案 統 籌 兒 需 醫 需 要 即 時 治 療 諮 籌 入 詢 醫 院 詢 生 治 虐, 療 兒 或, 個 先 然 案 接 後 統 醫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收 案 生 轉 及 介 把 保 有 護 關 家 個 庭 諮 接 諮 統 籌 詢 醫 虐 生 兒, 個 或 案 先 及 虐 跟 進 兒 童 案 服 件 務 調 課 查 或 療, 收 然 後 入 諮 院 詢 虐 治 諮 組 兒 生 案 個 轉 案 把 介 統 有 保 籌 關 護 醫 案 庭 課 及 或 兒 虐 童 兒 服 案 個 詢 虐 兒 個 調 查 組 跟 進 家 入, 院 統 或 治 先 療 接, 收 然 諮 後 諮 詢 虐 兒 統 詢 籌 虐 醫 兒 生 個, 案 或 件 個 生 案 統 籌 先 療 虐 醫 生 接, 兒 收 然 個 入 後 案 院 諮 統 治 詢 籌 不 治 需 療 要 即 時 諮 籌 社 個 醫 工 詢 案, 生 虐 轉 以, 兒 介 及 通 個 保 把 知 護 案 有 醫 家 關 務 統 庭 或 及 虐 兒 童 服 件 調 課 社 諮 詢 工 上 及 級 虐 兒 醫 個 務 組 跟 進 查 案 收 在 進 統 入 兩 籌 院 星 醫 治 期 生 療 內, 或 跟 接 諮 務 兒 醫 詢 生 社 個, 上 工 案 在 級 及 統 兩 虐 籌 星 醫 諮 期 接 療 內 收 跟 入 進 院 或 務 詢 社 上 工 級 及 虐 兒 治 個 生 內 跟, 案 進 在 統 兩 籌 星 期 醫 醫 院 諮 生 工, 詢 以 上 個 通 及 級 案 知 把 及 統 醫 有 籌 務 / 關 個 醫 社 諮 案 及 虐 轉 兒 介 童 案 保 服 件 護 務 調 家 課 查 庭 或 詢 上 級 / 跟 進 或 籌 醫 虐 生 兒 個 通 案 知 統 醫 組 務 有 保 童 社 關 護 服 工 個 家 務, 案 庭 課 以 轉 及 或 介 兒 虐 把 諮 / 案 生, 詢 或 統 並 虐 上 且 籌 兒 級 通 知 個 醫 及 諮 兒 跟 進 案 件 調 查 組 醫 有 保 兒 務 需 護 童 社 要 家 服, 工 庭 務 諮 ; 及 課 詢 如 或 籌 通 詢 上 級 及 / 工 虐 醫 知 ; 兒 生 醫 如 個, 務 有 案 並 統 社 需 且 或 調 查 虐 組 兒 案 件 要 家 務 件 調, 庭 課 查 諮 及 或 組 詢 兒 虐 保 童 兒 護 服 案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275 直 接 披 露 事 件 及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的 三 種 程 度 指 標 1. 由 有 關 兒 童 直 接 披 露 事 件 ( 供 醫 生 參 考 ) 附 錄 XVIII 2. 高 度 懷 疑 : - 生 殖 部 位 受 傷, 而 傷 患 與 疾 病 或 意 外 不 符 - 嚴 重 的 精 神 困 擾, 例 如 緘 默 症 飲 食 失 調 自 殺 自 殘 軀 體 - 重 複 頻 密 地 作 出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 顯 著 的 冷 淡 行 為 - 成 人 提 供 令 人 擔 憂 的 資 料 3. 中 度 懷 疑 : - 數 種 復 發 症 狀 的 結 合, 例 如 無 法 解 釋 的 陰 道 酸 痛 或 流 血 尿 道 感 染 睡 眠 問 題 厭 食 症 及 從 有 關 兒 童 的 行 為 可 看 出 他 / 她 懷 有 秘 密 4. 輕 度 懷 疑 : - 由 個 別 觀 察 所 得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 個 別 生 理 症 狀, 例 如 復 發 性 的 尿 道 感 染 陰 道 / 陰 莖 有 分 泌 物, 但 沒 有 表 現 出 行 為 或 情 緒 問 題 - 怪 異 的 家 庭 溝 通 方 式 參 考 資 料 : Camden Procedures in cases of suspected child sexual abuse

276 附 錄 XIX 兒 童 精 神 科 小 組 總 覽 1. 青 山 醫 院 兒 童 精 神 科 小 組 兒 童 精 神 科 醫 生 電 話 號 碼 陳 穎 儀 醫 生 ( 屯 門 兒 童 精 神 科 小 組 ) 2.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黎 以 菁 醫 生 瑪 麗 醫 院 何 定 邦 醫 生 油 麻 地 兒 童 精 神 科 診 療 所 熊 思 方 醫 生 李 子 超 醫 生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林 偉 忠 醫 生

277 附 錄 XX 教 育 局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電 話 LIST OF OFFICES OF EDUCATION BUREAU 港 島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Hong Kong Regional Education Office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53 樓 53/F,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 s Road East, Wan Chai, Hong Kong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中 西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Central & Wester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南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Souther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灣 仔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Wan Chai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離 島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Islands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港 島 東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Hong Kong East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九 龍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Kowloon Regional Education Office 九 龍 塘 沙 福 道 19 號 教 育 局 九 龍 塘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東 座 平 台 至 1 樓 Podium-1/F, East Block, Education Bureau Kowloon Tong Education Services Centre, 19 Suffolk Road, Kowloon Tong, Kowlo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九 龍 城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Kowloon City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西 貢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Sai Kung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278 觀 塘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Kwun Tong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深 水 埗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Sham Shui Po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黃 大 仙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Wong Tai Si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油 尖 旺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Yau Tsim & Mong Kok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新 界 東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New Territories East Regional Education Office 新 界 上 水 龍 琛 路 39 號 上 水 廣 場 18 樓 及 22 樓 18/F & 22/F, Landmark North, 39 Lung Sum Avenue, Sheung Shui, New Territories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大 埔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Tai Po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北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North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沙 田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Sha Ti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新 界 西 區 域 教 育 服 務 處 New Territories West Regional Education Office 新 界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荃 灣 段 457 號 華 懋 荃 灣 廣 場 16 樓 18 樓 及 19 樓 16/F, 18/F & 19/F, Chinachem Tsuen Wan Plaza, 457 Castle Peak Road, Tsuen Wan, New Territories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葵 青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Kwai Chung & Tsing Yi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279 傳 真 Fax 荃 灣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Tsuen Wa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屯 門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Tuen Mun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元 朗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Yuen Long District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學 前 服 務 聯 合 辦 事 處 Joint Office for Pre-primary Services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缺 課 個 案 專 責 小 組 Non-attendance Cases Team 查 詢 Enquiries 傳 真 Fax

280 附 錄 XXI 為 兒 童 證 人 設 立 的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背 景 1.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第 79D 條 的 證 據 規 則 列 明, 如 證 人 是 一 名 兒 童, 在 獲 得 法 庭 的 批 准 後, 該 兒 童 透 過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在 作 供 室 內 作 供 時, 可 以 由 一 名 支 援 者 在 場 陪 同, 但 條 文 規 定 支 援 者 本 身 不 得 為 案 中 證 人, 亦 不 得 直 接 參 與 案 中 的 調 查 工 作 2. 社 署 與 警 方 合 作 設 立 了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為 兒 童 證 人 提 供 支 援 者 計 劃 的 目 的 及 支 援 者 的 角 色 3.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透 過 提 供 一 名 支 援 者 在 審 訊 過 程 中 陪 伴 兒 童 證 人, 減 低 兒 童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時 的 恐 懼 及 憂 慮 支 援 者 會 為 證 人 提 供 情 緒 上 的 支 援 及 實 際 的 幫 助, 但 不 會 就 有 關 個 案 提 出 意 見 或 影 響 審 訊 過 程 4. 支 援 者 的 角 色 是 在 證 人 透 過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出 庭 作 供 時 陪 伴 證 人, 並 且 在 審 訊 前 陪 伴 證 人 參 觀 法 庭, 熟 悉 法 庭 程 序, 從 而 協 助 進 行 審 訊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安 排 兒 童 證 人 在 審 訊 前 參 觀 法 庭 的 工 作 會 由 警 方 及 法 庭 職 員 負 責 支 援 者 除 了 在 整 個 過 程 中 為 證 人 提 供 支 援 外, 還 會 在 審 訊 過 程 中 協 助 證 人 平 服 心 情 準 備 兒 童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的 工 作 是 指 在 不 損 害 被 告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讓 有 關 兒 童 熟 悉 法 庭 程 序 準 備 工 作 不 包 括 與 有 關 兒 童 討 論 證 供, 或 者 讓 有 關 兒 童 排 練 或 練 習 如 何 作 供 提 供 服 務 5. 社 署 轄 下 有 一 批 受 過 訓 練 的 義 工 及 家 務 指 導 員 可 供 傳 召, 擔 任 兒 童 證 人 的 支 援 者 程 序 6. 如 需 透 過 支 援 證 人 計 劃 安 排 支 援 者, 可 以 經 警 方 的 保 護 兒 童 政 策 組 向 社 署 的 聯 絡 人 提 出 申 請 ( 欲 了 解 申 請 程 序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參 閱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ACP 偵 緝 指 令, 該 指 令 載 於 CID/CPPU 194/1 號 第 三 部 附 件 (29) 的 附 錄 D, 名 為 易 受 傷 害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的 警 務 程 序 )

281 義 工 提 供 的 服 務 7. 社 署 會 在 兒 童 證 人 參 觀 法 庭 前, 安 排 負 責 個 案 的 義 工 與 有 關 兒 童 會 面 義 工 會 根 據 兒 童 證 人 資 料 小 冊 子, 向 有 關 兒 童 提 供 審 訊 過 程 及 證 人 角 色 的 實 際 和 事 實 資 料, 藉 以 協 助 有 關 兒 童 建 立 作 為 證 人 的 信 心 義 工 會 在 審 訊 前 陪 伴 兒 童 證 人 參 觀 法 庭, 並 且 在 兒 童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時 陪 伴 他 / 她 如 兒 童 證 人 願 意 的 話, 義 工 還 會 進 行 審 訊 後 的 面 談 以 總 結 個 案 家 務 指 導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8. 社 署 會 安 排 擔 任 支 援 者 的 家 務 指 導 員 在 審 訊 前 與 兒 童 證 人 會 面, 讓 他 們 互 相 認 識 支 援 者 會 在 審 訊 前 陪 伴 兒 童 證 人 參 觀 法 庭, 並 且 在 兒 童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時 陪 伴 他 / 她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及 訓 練 9. 為 確 保 支 援 者 不 會 影 響 審 訊 過 程, 他 們 會 參 加 由 社 署 警 方 及 律 政 司 合 辦 的 訓 練 課 程, 並 且 恪 守 良 好 工 作 守 則 的 規 定 指 導 證 人 作 供 的 指 控 10. 為 避 免 辯 方 提 出 指 導 證 人 作 供 的 指 控, 有 關 方 面 應 確 保 支 援 者 只 獲 告 知 懷 疑 罪 行 的 性 質, 而 不 是 個 案 的 詳 情 有 關 方 面 不 可 向 支 援 者 展 示 證 人 的 口 供 或 錄 影 口 供 的 謄 本 如 兒 童 證 人 提 出 指 控 的 錄 影 帶 將 作 為 主 問 證 供, 兒 童 證 人 在 審 訊 前 觀 看 有 關 錄 影 帶 以 回 憶 事 件 時, 支 援 者 不 可 在 場 陪 伴 何 時 提 供 服 務 11. 安 排 支 援 者 服 務 的 申 請 只 可 在 相 信 兒 童 證 人 出 庭 作 供 會 對 他 / 她 造 成 創 傷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有 關 方 面 應 事 先 與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人 磋 商, 因 為 他 們 可 能 希 望 由 一 名 近 親 支 援 有 關 兒 童 ( 但 前 提 是 該 名 親 屬 沒 有 參 與 調 查, 兼 且 並 非 有 關 案 件 的 證 人 ) 有 關 方 面 還 應 徵 詢 現 時 負 責 跟 進 有 關 兒 童 情 況 的 社 工 ( 如 有 關 兒 童 由 社 署 或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照 顧 ) 及 律 政 司 律 師 的 意 見 12. 作 出 上 述 安 排 時 應 顧 及 有 關 兒 童 的 年 齡 心 智 罪 行 的 性 質 或 嚴 重 程 度 及 家 人 的 支 援 程 度 如 個 案 屬 涉 及 有 關 兒 童 家 庭 成 員 的 亂 倫 或 性 侵 犯 個 案, 應 假 設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人 可 能 不 再 支 援 他 / 她

282 附 錄 XXII 分 區 警 署 總 覽 報 案 室 電 話 傳 真 港 島 1 中 區 分 區 海 傍 分 區 山 頂 警 署 西 區 分 區 香 港 仔 分 區 赤 柱 警 署 灣 仔 分 區 跑 馬 地 分 區 北 角 分 區 柴 灣 分 區 東 九 龍 11 黃 大 仙 分 區 西 貢 分 區 觀 塘 分 區 將 軍 澳 分 區 秀 茂 坪 分 區 牛 頭 角 分 區 西 九 龍 1 7 尖 沙 咀 分 區 油 麻 地 分 區 深 水 埗 分 區 長 沙 灣 分 區 旺 角 區 九 龍 城 分 區 紅 磡 分 區 新 界 南 2 4 葵 涌 分 區 青 衣 分 區 荃 灣 分 區 沙 田 分 區 田 心 分 區

283 報 案 室 電 話 傳 真 2 9 馬 鞍 山 分 區 大 嶼 山 北 分 區 大 嶼 山 南 ( 梅 窩 ) 分 區 機 場 警 署 新 界 北 3 3 大 埔 分 區 上 水 分 區 屯 門 分 區 青 山 分 區 元 朗 分 區 天 水 圍 分 區 八 鄉 分 區 沙 頭 角 分 區 落 馬 洲 分 區 打 鼓 嶺 分 區 水 警 4 3 水 警 港 口 分 區 水 警 東 分 區 水 警 南 分 區 水 警 西 分 區 水 警 北 分 區 長 洲 分 區 南 丫 島 警 崗 坪 洲 警 崗

284 附 錄 XXIII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一 覽 (2010 年 9 月 的 資 料 ) ( aboutus/page_otherunits/) 社 署 熱 線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1.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3 樓 2313 室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東 區 / 灣 仔 ) 3.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深 水 埗 ) 4.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九 龍 城 / 油 尖 旺 ) 5.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觀 塘 ) 6.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黃 大 仙 / 西 貢 ) 7.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沙 田 ) 8.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大 埔 / 北 區 ) 9.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荃 灣 / 葵 青 ) 10.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屯 門 ) 11.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元 朗 )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2 樓 229 室 九 龍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地 下 九 龍 彌 敦 道 405 號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8 樓 803 室 九 龍 九 龍 灣 臨 樂 街 19 號 南 豐 商 業 中 心 5 樓 502 室 九 龍 黃 大 仙 正 德 街 104 號 黃 大 仙 社 區 中 心 3 樓 304 室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字 樓 716 室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字 樓 716 室 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21 樓 新 界 屯 門 安 定 邨 安 定 / 友 愛 社 區 中 心 4 樓 新 界 元 朗 天 水 圍 天 華 邨 華 朗 樓 地 下

285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中 西 南 及 離 島 區 1. 社 署 中 區 及 離 島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 社 署 高 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 社 署 香 港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香 港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田 灣 / 薄 扶 林 ) *5. 香 港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恩 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6. 鄰 舍 輔 導 會 東 涌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7.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香 港 聖 公 會 東 涌 綜 合 服 務 #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4 字 樓 香 港 西 營 盤 高 街 2 號 西 營 盤 社 區 綜 合 大 樓 地 下 香 港 香 港 仔 石 排 灣 邨 碧 朗 樓 號 地 下 香 港 香 港 仔 田 灣 道 20 號 3 樓 香 港 堅 尼 地 城 北 街 12 號 采 逸 軒 地 下 大 嶼 山 東 涌 逸 東 邨 1 號 停 車 場 1 樓 大 嶼 山 東 涌 富 東 商 場 2 樓 東 區 及 灣 仔 區 8. 社 署 銅 鑼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9. 社 署 鰂 魚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0. 社 署 西 柴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1. 社 署 東 柴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2.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香 港 東 區 分 會 北 角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3.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筲 箕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4.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灣 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區 15. 社 署 九 龍 城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北 角 福 蔭 道 7 號 銅 鑼 灣 社 區 中 心 1 字 及 2 字 樓 北 角 百 福 道 21 號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大 廈 2 樓 及 3 樓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233 號 新 翠 花 園 政 府 合 署 4 樓 ( 柴 灣 地 鐵 站 ) 香 港 柴 灣 柴 灣 道 338 號 柴 灣 市 政 大 廈 3 樓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668 號 健 康 村 第 二 期 地 下 高 層 筲 箕 灣 愛 秩 序 灣 道 15 號 愛 秩 序 灣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12 字 樓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坑 涌 道 5 號 B 至 5 號 F 中 華 商 場 2 字 樓 3 號 室

286 16. 社 署 土 瓜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7. 社 署 油 麻 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8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處 紅 磡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19 循 道 衛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旺 角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0.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天 倫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深 水 埗 區 21. 社 署 長 沙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2. 社 署 石 硤 尾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3.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西 九 龍 分 會 深 水 埗 ( 西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4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深 水 埗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觀 塘 區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165 號 土 瓜 灣 政 府 合 署 9 字 樓 903 室 九 龍 油 麻 地 眾 坊 街 60 號 梁 顯 利 油 麻 地 社 區 中 心 2 字 樓 九 龍 紅 磡 紅 磡 邨 紅 暉 樓 地 下 高 層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36 號 中 滙 商 業 大 廈 地 下 九 龍 尖 沙 咀 加 連 威 老 道 33 號 2 樓 九 龍 深 水 埗 發 祥 街 55 號 長 沙 灣 社 區 中 心 2 字 樓 九 龍 石 硤 尾 棠 蔭 街 17 號 大 坑 東 社 區 中 心 2 至 3 樓 九 龍 深 水 埗 麗 安 邨 麗 德 樓 地 下 九 龍 深 水 埗 南 昌 邨 南 昌 社 區 中 心 高 座 地 下 社 署 啟 坪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6. 社 署 秀 寶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7. 社 署 藍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8. 社 署 觀 塘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29.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活 力 家 庭 坊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 *30.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觀 塘 分 會 順 利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九 龍 九 龍 灣 啟 業 邨 啟 裕 樓 地 下 號 九 龍 觀 塘 秀 茂 坪 (1) 邨 秀 明 樓 地 下 室 藍 田 廣 田 廣 田 商 場 2 樓 B 及 213 室 觀 塘 牛 頭 角 上 邨 常 悅 樓 3 樓 平 台 九 龍 觀 塘 翠 屏 道 3 號 9 樓 九 龍 觀 塘 順 利 邨 順 緻 街 2 號 順 利 社 區 中 心 4 字 樓 黃 大 仙 及 西 貢 區

287 31. 社 署 黃 大 仙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2. 社 署 慈 雲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3. 社 署 西 貢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4. 社 署 東 將 軍 澳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5. 社 署 北 將 軍 澳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6.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將 軍 澳 分 會 將 軍 澳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7.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東 頭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黃 大 仙 西 南 ) 荃 灣 / 葵 青 區 九 龍 黃 大 仙 正 德 街 104 號 黃 大 仙 社 區 中 心 2 樓 204 室 九 龍 黃 大 仙 龍 鳳 街 1 號 九 龍 西 貢 親 民 街 34 號 西 貢 政 府 合 署 5 樓 及 6 樓 九 龍 將 軍 澳 景 林 邨 景 桃 樓 地 下 九 龍 將 軍 澳 景 林 邨 景 桃 樓 地 下 九 龍 將 軍 澳 健 明 邨 彩 明 商 場 1 號 平 台 2 號 九 龍 黃 大 仙 東 頭 邨 榮 東 樓 號 地 下 社 署 西 荃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39. 社 署 東 葵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0. 社 署 西 葵 涌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1. 社 署 北 青 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2. 社 署 南 青 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3.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荃 灣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東 荃 灣 ) *44.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葵 涌 分 會 葵 涌 ( 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屯 門 區 45. 社 署 南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6. 社 署 東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7. 社 署 西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48.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屯 門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荃 灣 大 河 道 60 號 雅 麗 珊 社 區 中 心 2 樓 新 界 葵 涌 石 籬 (1) 石 籬 商 場 2 樓 B 室 新 界 葵 涌 興 芳 路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7 樓 新 界 青 衣 長 安 邨 安 江 樓 A 翼 地 下 123 室 新 界 青 衣 長 康 邨 康 美 樓 A 翼 地 下 新 界 荃 灣 石 圍 角 邨 石 桃 樓 A 座 地 下 新 界 葵 涌 葵 芳 邨 葵 仁 樓 地 下 106 室 新 界 屯 門 湖 景 邨 湖 碧 樓 1-7 號 及 9-16 號 地 下 新 界 屯 門 安 定 邨 安 定 友 愛 社 區 中 心 2 至 3 樓 新 界 屯 門 震 寰 路 16 號 大 興 政 府 合 署 2 樓 201 室 新 界 屯 門 良 景 邨 良 俊 樓 地 下 1-5 號

288 沙 田 區 49. 社 署 北 沙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0. 社 署 南 沙 田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1. 社 署 北 馬 鞍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2. 社 署 南 馬 鞍 山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3.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蘇 沙 伉 儷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大 埔 及 北 區 54. 社 署 南 大 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5. 社 署 北 大 埔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6. 社 署 上 水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7. 社 署 粉 嶺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58.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粉 嶺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元 朗 區 59. 社 署 東 元 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60. 社 署 西 元 朗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61. 社 署 天 水 圍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62.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天 水 圍 ( 北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63. 香 港 明 愛 明 愛 天 水 圍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非 政 府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新 界 沙 田 禾 輋 邨 厚 和 樓 室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8 樓 831 室 新 界 沙 田 馬 鞍 山 耀 安 耀 欣 樓 地 下 新 界 沙 田 馬 鞍 山 恆 安 邨 社 區 中 心 5 樓 新 界 沙 田 沙 角 邨 銀 鷗 樓 A 座 地 下 室 新 界 大 埔 墟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新 界 大 埔 汀 角 路 1 號 大 埔 政 府 合 署 5 樓 新 界 上 水 龍 運 街 2 號 北 區 社 區 中 心 4 樓 新 界 粉 嶺 璧 峰 路 3 號 北 區 政 府 合 署 2 樓 新 界 粉 嶺 華 明 邨 華 明 商 場 203 號 新 界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5 樓 及 12 樓 新 界 元 朗 青 山 公 路 元 朗 段 224 號 富 興 大 廈 1 樓 及 2 樓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耀 耀 泰 樓 地 下 A 及 B 翼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悅 邨 服 務 設 施 大 樓 2-3 樓 新 界 天 水 圍 天 瑞 邨 瑞 龍 樓 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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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前 言 19 24 / / 1-2 3-16 I II 17-29 I II III 30-44 I II III IV V 45-46 / 47-49 50-55 / / / 56-61 62-67 i 68-86 87-125 I II IIA 486 IIB IIC IID III 126-128 129-134 / 135-138 / 139-141 / 142-144 145-147 1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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