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執行(或撰稿)人員一覽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計畫執行(或撰稿)人員一覽表"

Transcription

1 甲 委 辦 單 位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基 本 資 料 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乙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丙 年 度 97 年 度 計 畫 編 號 EPA-97-U1G 丁 研 究 性 質 基 礎 研 究 應 用 研 究 技 術 發 展 戊 研 究 領 域 水 質 保 護 己 計 畫 屬 性 科 技 類 非 科 技 類 庚 全 程 期 間 辛 本 期 期 間 壬 本 期 經 費 97 年 03 月 ~97 年 12 月 癸 摘 要 關 鍵 詞 ( 中 英 文 各 三 則 ) 97 年 03 月 ~96 年 12 月 * 億 3220 千 元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支 出 土 地 建 築 ******* 千 元 人 事 費 千 元 儀 器 設 備 ******* 千 元 業 務 費 千 元 其 他 ******* 千 元 行 政 管 理 費 千 元 其 他 0 千 元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on-site treatment design reference manual 礫 間 處 理 cobble contact bed 人 工 溼 地 constructed wetland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資 料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聯 絡 電 話 及 帳 號 游 進 裕 計 畫 督 導 與 執 行 撰 寫 參 考 手 冊 內 容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心 特 約 研 究 員 [email protected] 張 文 亮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台 灣 大 學 生 工 系 教 授 兼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email protected] 馮 逸 品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台 北 市 環 境 技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銓 品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郭 龍 朗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台 灣 下 水 道 協 會 理 事 #201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2 廖 萬 里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1 (03) #34661 [email protected] 盧 朝 陽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前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退 休 ) 莊 德 豐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施 上 粟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副 研 究 員 林 宗 岳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陳 健 誌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王 瑞 君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專 家 討 論 會 與 講 習 會 辦 理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助 理 [email protected] 倪 宏 坤 協 助 講 習 會 辦 理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助 理 [email protected]

3 一 中 文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二 英 文 計 畫 名 稱 : Compilation of Design Reference Manuals for Cobble Contact Bed and Constructed Wetland. 三 計 畫 編 號 : EPA-97-U1G 四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 五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協 同 主 持 人 ): 游 進 裕 張 文 亮 六 執 行 開 始 時 間 : 2008/03/07 七 執 行 結 束 時 間 : 2008/12/31 八 報 告 完 成 日 期 : 2008/12/31 九 報 告 總 頁 數 : 600 頁 十 使 用 語 文 : 中 文 十 一 報 告 電 子 檔 名 稱 : EPA97U1G pdf 十 二 報 告 電 子 檔 格 式 : Acrobat 6.0 十 三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礫 間 處 理 人 工 溼 地 十 四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on-site treatment design reference manual, cobble contact bed, constructed wetland 十 五 中 文 摘 要 近 年 來, 因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造 成 全 球 之 水 資 源 有 日 漸 短 缺 現 1

4 象, 再 加 上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蓬 勃 快 速 發 展, 造 成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日 趨 漸 增, 也 因 此 在 臺 灣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尚 未 全 面 普 及 前, 應 用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 結 合 生 態 與 環 境 工 程 的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逐 漸 受 到 國 內 重 視, 並 且 其 建 置 案 例 場 址 也 日 漸 趨 增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為 了 使 臺 灣 地 區 相 關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予 以 建 置 完 工 後, 可 以 發 揮 其 預 期 設 計 規 劃 成 效, 使 其 工 程 在 營 運 操 作 過 程 中 永 續 經 營, 達 到 改 善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為 目 的, 對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從 起 初 調 查 選 址 作 業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之 一 系 列 工 程 週 期 裡 各 階 段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尤 為 重 視 故 此, 本 計 畫 執 行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提 出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各 一 冊 內 容 為 主, 透 過 編 輯 撰 寫 審 閱 過 程, 以 及 兩 場 次 召 集 5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討 論 會 議, 初 步 完 成 共 計 五 個 章 節 內 容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並 透 過 辦 理 2 場 次 之 共 計 133 人 員 參 加 之 教 育 講 習 會, 推 廣 該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精 髓, 使 臺 灣 地 區 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品 質 規 範 上 有 所 依 據 十 六 英 文 摘 要 : In recent years, the crisis of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caused b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s keeping raising, coupl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socio-economic boom, the river pollution has long been dramatically increasing in Taiwan. Since the sewage system has not been prevalently accessed, the application of natural purification technique combine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has progressively drawn the national attention to deal with river pollution. The numbers of constructed sites have also been increasingly raised. In order to make the natural purific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for river water purification in Taiwan bring out the expected effectiveness steadily and be operated sustainably, the quality assurance process throughout site choosing, design planning,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and maintenance operating is quite seriously supervis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 Administration. Therefore, also by the committe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 Administration, this project has done edited design reference manuals for both cobble contact bed and constructed wetland, with a discussion meeting with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related filed 2

5 to confer the content of those manuals; and also hold two educational workshops to provide natural purification technology in the manuals to raise the technical quality of contact cobble bed and constructed wetland. 3

6

7 主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計 畫 召 集 人 及 服 務 單 位 : 游 進 裕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臺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期 程 : 97 年 03 月 07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總 經 費 : 共 計 新 台 幣 參 佰 貳 拾 貳 萬 元 整 序 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為 了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的 水 域 環 境, 並 在 順 應 世 界 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與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淨 化 水 體 水 質 興 起 之 下, 期 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完 成 前 應 急 處 理, 可 以 減 低 污 染 量,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之 目 的, 因 此 著 手 針 對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方 面, 開 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並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流 域 及 海 洋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由 於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首 要 工 作 在 於 針 對 污 染 源 源 頭 進 行 處 理 及 管 制, 特 別 是 事 ( 工 ) 業 廢 水 管 制 與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處 理, 應 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收 集 及 設 置 不 同 等 級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處 理 等 作 法 然 而, 因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之 公 共 污 水 下 道 系 統 建 設 正 值 規 劃 與 興 建 中, 也 因 此, 環 保 署 在 考 量 全 國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普 及 化 完 成 前,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之 應 急 處 理 措 施, 則 引 進 歐 美 日 等 國 家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不 同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以 作 為 現 階 段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減 量 的 方 法 之 一, 也 就 是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能 夠 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污 水 處 理 場 尚 無 法 發 揮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的 功 能, 而 非 取 代 的 考 量 下, 期 待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可 作 為 一 種 現 階 段 控 制 河 川 污 染 惡 化 減 緩 其 污 染 程 度 的 措 施 之 應 用 技 術 對 臺 灣 地 區 而 言, 應 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on-site treatment) 技 術 來 整 治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之 作 法, 係 屬 一 新 興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尤 其 是 在 如 何 應 用 現 地 條 件 部 分, 例 如 土 壤 坡 度 水 流 與 礫 石 等 現 地 環 境 條 件, 以 發 揮 符 合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原 則 的 自 然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而 其 工 程 技 術 種 類 包 括 : 以 植 生 處 理 法 為 主 的 技 術, 有 :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塘 水 生 植 物 植 生 處 理 系 統 草 溝 草 帶 截 流 溝 非 點 源 處 理 工 法 人 工 浮 島 蘆 葦 床 等 ; 以 土 壤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土 壤 慢 滲 系 統 土 壤 快 滲 系 統 地 表 -I-

8 漫 地 流 系 統 地 下 滲 漏 ; 而 以 接 觸 氧 化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礫 間 接 觸 工 法 生 物 濾 材 接 觸 氧 化 工 法 礫 間 氧 化 接 觸 工 法 等, 以 及 其 他 如 在 槽 河 道 曝 氣 工 法 化 糞 池 等 現 地 處 理 工 法 技 術 由 於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工 程 建 置 造 價 通 常 較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系 統 為 低, 並 在 其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上 也 較 低 ; 不 過 因 其 對 於 處 理 污 水 濃 度 與 污 水 量 的 適 用 條 件 影 響, 對 於 過 高 濃 度 或 密 集 大 量 的 污 染 排 放, 也 有 其 應 用 上 的 限 制 因 此,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透 過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釐 定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1) 提 供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提 供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總 結 經 彙 整 現 地 處 理 相 關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資 料, 與 召 開 兩 次 手 冊 撰 寫 草 案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擬 定 撰 寫 關 於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章 節 內 容, 以 作 為 未 來 環 保 署 推 動 地 方 政 府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公 共 建 設 時, 提 供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等 民 間 單 位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並 透 過 辦 理 2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本 計 畫 執 行, 則 有 以 下 幾 點 結 果, 提 供 參 考 :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撰 寫 內 容, 分 別 匯 整 監 測 國 內 場 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及 國 內 外 資 料 蒐 集, 依 據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階 段 擬 定 五 個 章 節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並 經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舉 辦 結 論 作 參 考 修 改 2. 在 2 場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議 上, 對 於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提 出 應 朝 向 3 個 共 同 目 標 著 手 進 行, 即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 在 推 廣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宣 導 與 意 見 交 流 上, 透 過 分 別 台 北 地 區 與 嘉 義 地 區 舉 辦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機 會, 讓 相 關 從 事 工 程 人 員 有 機 會 瞭 解 手 冊 內 容 而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II-

9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EPA-97-U1G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協 同 主 持 人 ): 游 進 裕 張 文 亮 計 畫 期 程 :97 年 03 月 07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畫 經 費 : 共 計 新 台 幣 參 佰 貳 拾 貳 萬 元 整 摘 要 近 年 來, 因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造 成 全 球 之 水 資 源 有 日 漸 短 缺 現 象, 再 加 上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蓬 勃 快 速 發 展, 造 成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日 趨 漸 增, 也 因 此 在 臺 灣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尚 未 全 面 普 及 前, 應 用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 結 合 生 態 與 環 境 工 程 的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逐 漸 受 到 國 內 重 視, 並 且 其 建 置 案 例 場 址 也 日 漸 趨 增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為 了 使 臺 灣 地 區 相 關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予 以 建 置 完 工 後, 可 以 發 揮 其 預 期 設 計 規 劃 成 效, 使 其 工 程 在 營 運 操 作 過 程 中 永 續 經 營, 達 到 改 善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為 目 的, 對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從 起 初 調 查 選 址 作 業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之 一 系 列 工 程 週 期 裡 各 階 段 工 程 品 質 要 求, 尤 為 重 視 故 此, 本 計 畫 執 行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提 出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各 一 冊 內 容 為 主, 透 過 編 輯 撰 寫 審 閱 過 程, 以 及 兩 場 次 召 集 5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討 論 會 議, 初 步 完 成 共 計 五 個 章 節 內 容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並 透 過 辦 理 2 場 次 之 共 計 133 人 員 參 加 之 教 育 講 習 會, 推 廣 該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精 髓, 使 臺 灣 地 區 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品 質 規 範 上 有 所 依 據 In recent years, the crisis of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caused by global climate change is keeping raising, couple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socio-economic boom, the river pollution has long been dramatically increasing in Taiwan. Since the sewage system has not been prevalently accessed, the application of natural purification technique combine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has progressively drawn the national attention to deal with river pollution. The numbers of constructed sites have also been increasingly raised. In order to make the natural purific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for river water purification in Taiwan bring out the expected effectiveness steadily and be operated sustainably, the quality assurance process throughout site choosing, design planning,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and maintenance operating is quite seriously supervised by -III-

10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 Administration. Therefore, also by the committe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 Administration, this project has done edited design reference manuals for both cobble contact bed and constructed wetland, with a discussion meeting with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related filed to confer the content of those manuals; and also hold two educational workshops to provide natural purification technology in the manuals to raise the technical quality of contact cobble bed and constructed wetland. 前 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為 了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的 水 域 環 境, 並 在 順 應 世 界 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與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淨 化 水 體 水 質 興 起 之 下, 期 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完 成 前 應 急 處 理, 可 以 減 低 污 染 量,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之 目 的, 因 此 著 手 針 對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方 面, 開 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並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流 域 及 海 洋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由 於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首 要 工 作 在 於 針 對 污 染 源 源 頭 進 行 處 理 及 管 制, 特 別 是 事 ( 工 ) 業 廢 水 管 制 與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處 理, 應 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收 集 及 設 置 不 同 等 級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處 理 等 作 法 然 而, 因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之 公 共 污 水 下 道 系 統 建 設 正 值 規 劃 與 興 建 中, 也 因 此, 環 保 署 在 考 量 全 國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普 及 化 完 成 前,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之 應 急 處 理 措 施, 則 引 進 歐 美 日 等 國 家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不 同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以 作 為 現 階 段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減 量 的 方 法 之 一, 也 就 是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能 夠 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污 水 處 理 場 尚 無 法 發 揮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的 功 能, 而 非 取 代 的 考 量 下, 期 待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可 作 為 一 種 現 階 段 控 制 河 川 污 染 惡 化 減 緩 其 污 染 程 度 的 措 施 之 應 用 技 術 對 臺 灣 地 區 而 言, 應 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on-site treatment) 技 術 來 整 治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之 作 法, 係 屬 一 新 興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尤 其 是 在 如 何 應 用 現 地 條 件 部 分, 例 如 土 壤 坡 度 水 流 與 礫 石 等 現 地 環 境 條 件, 以 發 揮 符 合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原 則 的 自 然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而 其 工 程 技 術 種 類 包 括 : 以 植 生 處 理 法 為 -IV-

11 主 的 技 術, 有 :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塘 水 生 植 物 植 生 處 理 系 統 草 溝 草 帶 截 流 溝 非 點 源 處 理 工 法 人 工 浮 島 蘆 葦 床 等 ; 以 土 壤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土 壤 慢 滲 系 統 土 壤 快 滲 系 統 地 表 漫 地 流 系 統 地 下 滲 漏 ; 而 以 接 觸 氧 化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礫 間 接 觸 工 法 生 物 濾 材 接 觸 氧 化 工 法 礫 間 氧 化 接 觸 工 法 等, 以 及 其 他 如 在 槽 河 道 曝 氣 工 法 化 糞 池 等 現 地 處 理 工 法 技 術 由 於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工 程 建 置 造 價 通 常 較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系 統 為 低, 並 在 其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上 也 較 低 ; 不 過 因 其 對 於 處 理 污 水 濃 度 與 污 水 量 的 適 用 條 件 影 響, 對 於 過 高 濃 度 或 密 集 大 量 的 污 染 排 放, 也 有 其 應 用 上 的 限 制 因 此,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透 過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釐 定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1) 提 供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提 供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執 行 方 法 為 了 擬 定 國 內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內 容, 除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資 料 以 外, 亦 蒐 集 國 內 現 有 各 執 行 建 置 與 操 作 維 護 場 址 之 相 關 監 測 分 析 資 料 或 研 究 報 告 或 論 文 文 獻 資 料,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其 兩 本 手 冊 編 寫 篇 幅 分 別 計 有 五 個 章 節, 分 別 為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並 同 時 安 排 兩 場 次 之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共 同 針 對 所 編 撰 內 容 進 行 審 閱 與 修 正 其 次 為 了 促 進 國 內 各 界 對 擬 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瞭 解, 和 促 進 經 驗 交 流, 分 別 在 11/4 於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與 11/13 於 嘉 義 縣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辦 理 2 場 分 別 為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以 及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共 9 位 國 內 對 兩 本 手 冊 審 閱 內 容 之 專 精 學 者, 進 行 宣 導 說 明 與 經 驗 交 流 結 果 經 彙 整 現 地 處 理 相 關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資 料, 與 召 開 兩 次 手 冊 撰 寫 -V-

12 草 案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擬 定 撰 寫 關 於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章 節 內 容, 以 作 為 未 來 環 保 署 推 動 地 方 政 府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公 共 建 設 時, 提 供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等 民 間 單 位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並 透 過 辦 理 2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本 計 畫 執 行, 則 有 以 下 幾 點 結 果, 提 供 參 考 :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撰 寫 內 容, 分 別 匯 整 監 測 國 內 場 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及 國 內 外 資 料 蒐 集, 依 據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階 段 擬 定 五 個 章 節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並 經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舉 辦 結 論 作 參 考 修 改 2. 在 2 場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議 上, 對 於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提 出 應 朝 向 3 個 共 同 目 標 著 手 進 行, 即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 在 推 廣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宣 導 與 意 見 交 流 上, 透 過 分 別 台 北 地 區 與 嘉 義 地 區 舉 辦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機 會, 讓 相 關 從 事 工 程 人 員 有 機 會 瞭 解 手 冊 內 容 而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結 論 經 本 團 隊 執 行 計 畫 之 前 述 結 果, 對 於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結 論 考 量 如 下 : 1. 擬 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主 要 是 提 供 民 間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等 單 位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在 執 行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作 法 上 有 所 依 據, 並 使 環 保 署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在 推 動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方 面, 更 有 效 管 理 其 工 程 品 質, 使 建 置 工 程 可 以 有 效 操 作 維 護 保 障 2.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分 別 在 台 北 與 嘉 義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講 習 會 建 議 事 項 對 於 未 來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情 形,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1.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有 鑑 國 內 相 關 場 址 建 置 較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為 少, 且 維 護 操 作 營 運 時 間 累 積 年 度 較 短, 因 此 建 議 應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以 使 該 手 冊 更 趨 合 宜 工 程 興 建 -VI-

13 與 維 護 操 作 上 使 用 2.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技 術 作 為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作 法 日 趨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並 且 技 術 日 趨 成 熟, 然 人 工 溼 地 的 效 益 除 了 作 為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以 外, 其 生 態 效 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是 值 得 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上, 須 要 長 期 監 測 需 要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再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在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成 效 所 帶 來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評 估 3. 由 於 兩 本 手 冊 為 新 編 製, 其 內 容 與 作 法 會 因 隨 著 技 術 更 新 而 會 有 所 變 化 與 異 動, 也 因 此 建 議 可 建 立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系 統, 針 對 條 件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營 造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評 估 等 項,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中 央 單 位 對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推 動 之 各 項 效 益 上 使 用, 並 作 為 推 動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VII-

14

15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目 錄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III IV 壹 前 言 計 畫 由 來 環 保 署 推 動 國 內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歷 程 計 畫 構 想 計 畫 目 的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經 費 工 作 要 項 及 人 力 1-16 貳 工 作 執 行 方 法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概 述 工 作 流 程 說 明 2-4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安 排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擬 定 手 冊 相 關 成 員 編 審 委 員 人 選 編 撰 手 冊 人 選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之 意 見 回 饋 工 程 手 冊 之 初 稿 內 容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3-12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情 形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第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VIII-

16 章 節 目 錄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建 議 5-1 附 錄 一 評 選 會 議 記 錄 暨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附 錄 二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會 議 記 錄 暨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附 錄 三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會 議 記 錄 及 意 見 暨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附 錄 四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專 家 討 論 會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五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附 錄 六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附 錄 七 97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報 告 -IX-

17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表 目 錄 表 1-1 臺 灣 地 區 歷 年 河 川 自 然 淨 化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已 完 工 且 操 作 案 例 彙 整 1-2 表 1-2 環 保 署 之 歷 年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歷 程 1-7 表 1-3 階 段 性 成 果 查 核 點 及 查 核 內 容 1-10 表 1-4 工 作 進 度 說 明 對 照 表 1-13 表 1-5 經 費 配 置 表 1-14 表 3-1 工 程 手 冊 編 審 委 員 名 冊 3-5 表 3-2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編 撰 人 員 名 冊 3-6 表 3-3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編 撰 與 審 核 分 工 一 覽 表 3-6 表 4-1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表 4-1 表 4-2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4-2 表 4-3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問 卷 內 容 4-3 表 4-4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4-4 表 4-5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表 4-10 表 4-6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4-11 表 4-7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X-

18 章 節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BOD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3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NH 3 -N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4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TP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4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SS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4 圖 1-5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推 動 歷 程 示 意 圖 1-8 圖 2-1 計 畫 執 行 之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圖 2-3 圖 3-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概 要 圖 3-2 圖 3-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概 要 圖 3-4 圖 4-1 圖 4-2 圖 4-3 圖 4-4 圖 4-5 圖 4-6 圖 4-7 圖 4-8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場 地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4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4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5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講 者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5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場 地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12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13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13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講 者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XI-

19 壹 前 言 壹 前 言 1.1 計 畫 由 來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為 了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的 水 域 環 境, 並 在 順 應 世 界 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與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淨 化 水 體 水 質 興 起 之 下, 期 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完 成 前 應 急 處 理, 可 以 減 低 污 染 量,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之 目 的, 因 此 著 手 針 對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方 面, 開 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並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流 域 及 海 洋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由 於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首 要 工 作 在 於 針 對 污 染 源 源 頭 進 行 處 理 及 管 制, 特 別 是 事 ( 工 ) 業 廢 水 管 制 與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處 理, 應 用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收 集 及 設 置 不 同 等 級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處 理 等 作 法 然 而, 因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之 公 共 污 水 下 道 系 統 建 設 正 值 規 劃 與 興 建 中, 也 因 此, 環 保 署 在 考 量 全 國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普 及 化 完 成 前,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之 應 急 處 理 措 施, 則 引 進 歐 美 日 等 國 家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不 同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以 作 為 現 階 段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減 量 的 方 法 之 一, 也 就 是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能 夠 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污 水 處 理 場 尚 無 法 發 揮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的 功 能, 而 非 取 代 的 考 量 下, 期 待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可 作 為 一 種 現 階 段 控 制 河 川 污 染 惡 化 減 緩 其 污 染 程 度 的 措 施 之 應 用 技 術 對 臺 灣 地 區 而 言, 應 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on-site treatment) 技 術 來 整 治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之 作 法, 係 屬 一 新 興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尤 其 是 在 如 何 應 用 現 地 條 件 部 分, 例 如 土 壤 坡 度 水 流 與 礫 石 等 現 地 環 境 條 件, 以 發 揮 符 合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原 則 的 自 然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而 其 工 程 技 術 種 類 包 括 : 以 植 生 處 理 法 為 主 的 技 術, 有 :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塘 水 生 植 物 植 生 處 理 系 統 草 溝 草 帶 截 流 溝 非 點 源 處 理 工 法 人 工 浮 島 蘆 葦 床 等 ; 以 土 壤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土 壤 慢 滲 系 統 土 壤 快 滲 系 統 地 表 漫 地 流 系 統 地 下 滲 漏 ; 而 以 接 觸 氧 化 處 理 技 術 工 程, 則 有 : 礫 間 接 觸 工 法 生 物 濾 材 接 觸 氧 化 工 法 礫 間 氧 化 接 觸 工 法 等, 以 及 其 他 如 在 槽 河 道 曝 氣 工 法 化 糞 池 等 現 地 處 理 工 法 技 術 由 於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工 程 建 置 造 價 通 常 較 污 水 下 水 道 處 理 系 統 為 低, 並 在 其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上 也 較 低 ; 不 過 因 其 對 於 處 理 污 水 濃 度 與 污 水 量 的 適 用 條 件 影 響, 對 於 過 高 濃 度 或 密 集 大 量 的 污 染 排 放, 也 有 其 應 用 上 的 限 制 環 保 署 從 民 國 91 年 起, 開 始 進 行 對 各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鼓 勵 建 置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因 此 自 民 國 92 年 起, 陸 續 在 臺 灣 各 地 區 已 完 成 多 處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的 案 例 截 至 民 1-1

2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國 96 年 底, 已 完 成 且 經 營 操 作 中 之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計 有 50 處 以 上 ( 如 表 1-1 所 列 ) 表 1-1 臺 灣 地 區 歷 年 河 川 自 然 淨 化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已 完 工 且 操 作 案 例 彙 整 年 代 / 工 法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合 計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礫 間 處 理 * 河 道 曝 氣 工 程 人 工 浮 島 地 下 滲 濾 工 法 草 溝 草 帶 工 法 合 計 備 註 : 礫 間 處 理, 包 括 : 礫 間 接 觸 處 理 工 程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工 程 河 道 跌 水 工 程 生 物 濾 材 接 觸 氧 化 工 法 資 料 來 源 : 由 臺 大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彙 整 從 資 料 顯 示, 近 年 來 現 地 處 理 案 例 種 類, 逐 漸 以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兩 種 型 式 為 主 要 方 式 環 保 署 推 動 國 內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歷 程 環 保 署 除 了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外, 也 從 民 國 93 年 度 起 進 行 一 系 列 專 案 計 畫, 以 瞭 解 實 際 執 行 成 效, 並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的 調 整 與 考 核 這 類 計 畫 辦 理 執 行, 包 括 在 民 國 93 年 度 委 辦 推 動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民 國 94 年 至 95 年 委 辦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民 國 94 年 起 針 對 環 保 署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進 行 施 工 查 核, 及 民 國 96 年 委 辦 推 動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以 及 辦 理 推 動 其 維 護 操 作 查 核 工 作 與 網 頁 宣 傳 工 作, 分 別 有 具 體 的 成 果 ( 一 ) 第 一 階 段 推 動 執 行 策 略 ( 民 國 93 年 時 期 ) 在 93 年 時 期 環 保 署 透 過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推 動, 首 先 釐 定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 法 ) 一 詞, 清 楚 定 義 為 使 用 自 然 能 量 與 自 然 機 制, 以 污 水 處 理 與 水 質 淨 化 為 主 要 目 的 工 程, 此 工 程 僅 需 低 度 的 人 為 維 護 ; 並 兼 顧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人 為 需 要 而 有 別 於 生 態 工 程 之 廣 義 性 定 義 同 時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當 時 已 完 成 建 置 的 18 處 不 同 處 理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進 行 各 場 址 水 質 淨 化 與 經 濟 效 益 之 評 估, 建 立 本 土 性 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初 步 資 料, 以 及 分 析 每 單 位 土 地 面 積 成 本 與 土 地 面 積, 和 處 理 每 單 位 流 量 成 本 與 流 量 間 之 關 1-2

21 壹 前 言 係, 提 出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成 本 的 最 基 礎 推 估 依 據 其 次, 在 臺 北 市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內, 建 置 臺 灣 第 一 座 礫 間 接 觸 處 理 工 法 示 範 模 場, 進 行 應 用 不 同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成 效 的 探 討 另 外, 為 了 提 供 給 國 內 初 期 推 展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技 術 方 面 有 興 趣 之 人 士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則 提 出 國 內 相 關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彙 編 共 計 兩 冊 之 資 料, 分 別 是 以 介 紹 不 同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的 系 統 特 性 淨 化 原 理 適 用 水 質 等, 彙 編 說 明 不 同 工 法 特 性 處 理 成 效 設 計 參 數 實 際 案 例 計 算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彙 編 乙 冊 ; 及 針 對 不 同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於 操 作 維 護 方 式, 包 括 : 植 生 處 理 法 土 壤 處 理 法 接 觸 氧 化 法 等 不 同 操 作 維 護 方 式, 彙 編 整 理 其 維 護 管 理 週 期 性, 和 營 運 操 作 時 所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目 等 說 明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操 作 維 護 彙 編 乙 冊 該 手 冊 並 於 民 國 95 年 度 增 修 其 手 冊 彙 編 內 容 ( 二 ) 第 二 階 段 推 動 執 行 策 略 ( 民 國 年 時 期 ) 在 民 國 年 之 第 二 階 段 推 動 執 行 時 期, 環 保 署 透 過 民 國 93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更 是 在 民 國 年 以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之 改 善 策 略 藉 由 蒐 集 國 內 25 處 不 同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案 例 之 歷 次 監 測 水 質 淨 化 分 析 與 水 量 等 相 關 資 料, 彙 整 出 具 臺 灣 本 土 性 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25 處 水 質 淨 化 基 本 資 料, 製 繪 成 圖 示 之, 以 比 較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營 運 操 作 兩 年 間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氨 氮 (NH 3 -N) 總 磷 酸 鹽 (TP) 及 懸 浮 固 體 (SS) 去 除 效 益 變 化, 作 為 維 護 管 理 者 操 作 營 運 需 用 BOD 污 染 去 除 率 (%) 年 度 94 年 度 BOD 入 流 濃 度 (mg/l)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BOD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3

2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NH4-N 污 染 去 除 率 (%) 年 度 年 度 NH 4 -N 入 流 濃 度 (mg/l)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NH 3 -N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TP 污 染 去 除 率 (%) 年 度 94 年 度 TP 入 流 濃 度 (mg/l)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TP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SS 污 染 去 除 率 (%) SS 入 流 濃 度 (mg/l) 年 度 年 度 圖 年 與 95 年 人 工 溼 地 之 SS 入 流 濃 度 與 污 染 去 除 率 比 較 1-4

23 壹 前 言 此 外, 透 過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加 以 比 較 分 析 其 間 之 差 異 性, 提 出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之 本 土 性 設 計 參 數 依 據, 定 義 出 : 水 力 負 荷 量 (HLR) 水 力 停 滯 時 間 (HRT) 化 學 一 階 反 應 係 數 (Kv) 營 養 物 質 負 荷 量 (LR) 污 染 濃 度 去 除 率 (R) 每 日 去 除 率 (Rd) 之 計 算 方 式 參 考, 提 供 有 興 趣 從 事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人 員 在 規 畫 設 計 案 例 場 址 上 之 參 考, 及 提 出 六 個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之 維 護 管 理 原 則, 與 水 生 植 物 蚊 子 老 鼠 福 壽 螺 水 份 等 維 護 管 理 作 法 其 次, 對 於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策 略 規 劃, 環 保 署 亦 同 時 委 託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團 隊 規 劃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與 授 課 時 數 安 排, 及 課 程 講 義 編 撰, 作 為 訓 練 課 程 使 用 ; 另 外 對 於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細 設 招 標 案 的 評 分 項 目 之 相 關 具 備 條 件 資 格, 提 升 國 內 施 工 技 術 改 善, 環 保 署 以 鼓 勵 更 多 優 秀 的 顧 問 公 司 及 承 商 加 入, 以 瞭 解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的 推 動 政 策 及 技 術, 共 同 參 與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其 次, 環 保 署 為 鼓 勵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積 極 辦 理 現 地 處 理 之 考 量 下, 也 參 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工 程 查 核 機 制, 依 據 不 同 類 別 擬 定 出 一 般 查 核 共 同 項 目 植 生 處 理 法 土 壤 處 理 法 接 觸 氧 化 法 及 其 他 工 法 之 查 核 重 點, 提 出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相 關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流 程 與 評 分 標 準, 建 立 一 套 有 關 各 縣 市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機 制, 以 確 保 施 工 與 維 護 工 程 品 質, 落 實 三 級 品 管 的 目 標 因 此 自 民 國 94 年 起, 以 各 縣 市 執 行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並 也 陸 續 針 對 環 保 署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進 行 施 工 查 核, 建 立 了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設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之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程 序, 並 逐 步 改 善 其 在 設 計 與 施 工 過 程 的 缺 點 ( 三 ) 第 三 階 段 推 動 執 行 策 略 ( 民 國 96 年 時 期 ) 而 在 民 國 96 年 時 期 環 保 署 推 動 執 行 策 略, 除 了 委 託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持 續 進 行 有 關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施 工 查 核 工 作 以 外, 亦 透 過 委 辦 專 業 團 隊, 建 立 了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網 站 ( 提 供 環 保 署 歷 年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之 相 關 案 例 場 址 的 成 果 展 示 介 面, 作 為 其 環 境 教 育 之 互 動 與 推 廣 平 台 此 外, 環 保 署 透 過 推 動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則 規 劃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之 維 護 管 理 查 核 制 度 建 立, 並 辦 理 其 制 度 試 評 作 業, 瞭 解 現 階 段 國 內 各 案 例 場 址 營 運 操 作 維 護 成 效, 以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環 保 署 補 助 設 置 之 現 地 處 理 場 址 的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指 導 地 方 政 府 有 效 發 1-5

2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揮 現 地 處 理 之 工 程 效 能 及 效 益, 達 到 案 例 場 址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另 外 也 委 託 臺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擬 定 撰 寫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乙 冊, 建 立 臺 灣 本 土 性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參 考 手 冊, 提 供 其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1-6

25 壹 前 言 年 代 階 段 表 1-2 環 保 署 之 歷 年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歷 程 現 地 處 理 已 建 置 完 工 案 例 場 址 已 推 動 執 行 成 果 情 形 民 國 年 前 期 階 段 1.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3 處 2. 完 成 地 下 滲 濾 工 法 建 置 3 處 3. 完 成 草 溝 草 帶 工 法 建 置 1 處 1. 民 國 91 年 開 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並 研 擬 河 川 及 海 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計 畫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2. 策 略 為 :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首 要 工 作 為 污 染 源 源 頭 處 理 及 管 制, 特 別 是 事 ( 工 ) 業 廢 水 的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等 民 國 93 年 時 期 第 一 階 段 1.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8 處 2.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2 處 3. 完 成 人 工 浮 島 建 置 2 處 4. 完 成 地 下 滲 濾 工 法 建 置 1 處 1. 推 動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專 案 工 作 2. 編 撰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彙 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操 作 維 護 彙 編 3. 建 置 臺 灣 第 一 座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工 法 之 示 範 模 場 民 國 94 年 時 期 民 國 95 年 時 期 第 二 階 段 1.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8 處 2.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1 處 3. 完 成 河 道 曝 氣 工 程 建 置 1 處 4. 完 成 草 溝 草 帶 工 法 建 置 1 處 1.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8 處 2.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1 處 1.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各 縣 市 執 行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專 案 工 作 2. 提 出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本 土 性 設 計 參 數 依 據 3. 規 劃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提 出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細 設 招 標 案 評 分 項 目 之 相 關 具 備 條 件 資 格 門 檻 4. 建 立 各 縣 市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作 業 機 制 5. 修 訂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工 法 操 作 維 護 彙 編 民 國 96 年 時 期 第 三 階 段 1.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3 處 2.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3 處 3. 完 成 河 道 曝 氣 工 程 建 置 1 處 4. 完 成 草 溝 草 帶 工 法 建 置 1 處 1. 推 動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各 縣 市 執 行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水 質 淨 化 生 態 工 程 現 地 處 理 網 頁 製 作 計 畫 專 案 工 作 2. 編 撰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3.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之 維 護 管 理 查 核 制 度 4. 架 設 環 保 署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網 站, 作 為 成 果 展 示 介 面 1-7

2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年 代 階 段 現 地 處 理 已 建 置 完 工 案 例 場 址 已 推 動 執 行 成 果 情 形 民 國 97 年 時 期 以 後 持 續 進 行 階 段 已 核 定 - 細 部 設 計 與 施 工 中 1.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6 處 2. 礫 間 處 理 1 處 1. 執 行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之 維 護 管 理 查 核 制 度, 並 將 其 查 核 結 果 納 入 各 縣 市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考 核 項 目 中 2.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3. 執 行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與 查 核 制 度 擬 定 與 宣 導, 加 強 工 程 施 品 質 之 提 升 圖 1-5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推 動 歷 程 示 意 圖 1.2 計 畫 構 想 從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歷 程, 可 瞭 解 到 應 用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係 以 水 質 淨 化 削 減 污 染 為 主 軸, 以 現 地 取 材 節 省 能 源 為 考 量, 並 結 合 環 境 生 態 體 系, 使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不 但 具 有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效 果, 也 能 夠 改 善 河 川 沿 岸 景 觀, 並 且 可 附 加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和 環 境 教 育 之 效 益 依 據 環 保 署 的 推 動 策 略, 針 對 國 內 目 前 受 到 最 廣 為 採 用 的 現 地 處 理 型 式 --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 建 立 基 本 可 廣 為 運 用 的 工 程 手 冊, 是 整 個 脈 絡 的 一 環, 也 是 從 理 念 推 廣 到 經 驗 落 實 的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透 過 現 有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並 結 合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可 以 補 強 過 去 推 動 的 缺 漏 不 足 之 處, 再 配 合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的 結 合, 經 過 系 統 化 的 整 理, 可 以 將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的 政 策, 從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加 以 整 合, 就 有 可 能 建 立 屬 1-8

27 壹 前 言 於 國 內 特 色 的 完 整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這 樣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對 於 後 續 國 內 全 面 落 實 以 現 地 處 理 方 式, 協 助 在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減 緩 河 川 污 染,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的 政 策 推 動, 將 有 極 重 要 的 助 益 1.3 計 畫 目 的 本 計 畫 目 的, 期 待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建 立 臺 灣 本 土 性 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之 工 程 手 冊, 亦 即 稱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提 供 國 內 之 相 關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1.4 工 作 範 圍 及 內 容 依 據 本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與 執 行 內 容 討 論 對 計 畫 精 神 之 掌 握, 則 本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主 要 可 分 為 下 列 : ( 一 )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擬 訂 提 供 ( 於 第 參 章 內 容 說 明, 並 其 工 程 手 冊 全 文 內 容, 則 置 於 附 錄 五 處 ): 1. 礫 間 處 理 的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2.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礫 間 氧 化 槽 設 計 ( 垂 直 流 及 水 平 流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3.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4.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5. 設 計 範 例 6. 經 費 分 析 ( 二 )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擬 訂 提 供 ( 於 第 參 章 內 容 說 明, 並 其 工 程 手 冊 全 文 內 容 則 置 於 附 錄 六 處 ): 1. 人 工 溼 地 的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2.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 整 地 不 透 水 層 設 計 )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表 面 流 設 計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水 力 負 荷 污 染 負 荷 等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3.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4.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1-9

2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5. 設 計 範 例 6. 經 費 分 析 ( 三 ) 其 他 : 1. 完 成 1 場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 執 行 內 容 成 果, 置 於 第 參 章 內 容 說 明 ) (1).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應 於 手 冊 草 案 完 成 後 辦 理, 至 少 邀 集 5 位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意 見 2. 完 成 2 場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會 之 辦 理 ( 執 行 內 容 成 果, 置 於 第 肆 章 內 容 說 明 ) (1). 二 場 教 育 講 習 對 象 為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工 程 執 行 人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至 少 80 人, 地 點 分 別 北 部 1 場 中 南 部 1 場 1.5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本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是 以 擬 定 兩 冊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作 業 為 主 為 了 使 其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擬 定 內 容 更 具 體 實 務 使 用, 則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專 家 討 論 會 及 各 一 次 之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習 會 與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執 行 期 程 及 查 核 點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自 合 約 生 效 日 起 (97 年 03 月 07 日 )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整 體 工 作 之 執 行 需 於 97 年 11 月 30 日 前 研 提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初 稿, 實 際 工 作 期 間 為 10 個 月 為 確 保 本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能 符 合 環 保 署 需 求, 本 計 畫 配 合 計 畫 執 行 排 定 工 作 進 度, 將 本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成 果 設 定 安 排 為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 於 97 年 6 月 5 日 ) 期 中 報 告 (97 年 7 月 10 日 ) 期 末 報 告 初 稿 (97 年 11 月 30 日 ), 及 期 末 報 告 定 稿 (97 年 12 月 31 日 ) 等 四 個 查 核 點, 以 透 過 定 期 查 核 工 作 進 度 及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期 程 之 要 求 而 對 於 本 計 畫 各 工 作 成 果 查 核 點 及 查 核 內 容 說 明, 則 列 如 表 1-3 所 示 表 1-3 階 段 性 成 果 查 核 點 及 查 核 內 容 執 行 期 程 月 次 工 作 內 容 項 目 年 別 97 月 份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大 綱 內 容 2. 相 關 國 內 外 工 程 資 料 蒐 集 3.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編 撰 4.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完 稿 修 正 1-10

29 壹 前 言 5. 一 場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辦 理 6. 兩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辦 理 7.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撰 寫 8. 期 中 報 告 撰 寫 9. 期 末 報 告 撰 寫 10. 修 正 期 末 報 告 與 結 案 預 定 進 度 累 積 百 分 比 (%) 查 核 點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查 核 點 內 容 說 明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期 中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初 稿 期 末 報 告 定 稿 1. 已 完 成 確 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撰 已 於 97 年 6 月 5 日 寫 內 容 大 綱, 分 別 規 劃 為 主 要 五 個 章 節 單 元 大 綱 內 容 假 環 保 署 會 議 室 辦 2. 已 完 成 確 認 公 務 部 門 對 於 國 內 工 程 案 例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理 資 源 管 道 已 97 年 7 月 10 日 1. 已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第 一 次 初 稿 內 容 撰 寫 提 報, 並 7 月 22 日 2. 已 在 6 月 19 日 完 成 第 一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辦 理 假 環 保 署 會 議 室 辦 3. 已 完 成 2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籌 劃 辦 理 作 業 理 審 查 1. 已 分 別 在 11 月 4 日 與 11 月 13 日 完 成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已 97 年 11 月 30 日 會 辦 理 工 作 提 交, 並 12 月 已 在 10 月 14 日 完 成 第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辦 理 日 假 環 保 署 會 議 室 3. 已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辦 理 審 查 內 容 97 年 12 月 31 日 提 交 1. 完 成 本 計 畫 所 有 工 作 而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進 度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與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本 項 工 作 已 在 97 年 6 月 5 日 與 7 月 22 日, 分 別 辦 理 完 成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與 期 中 報 告 之 審 查, 並 已 針 對 委 員 群 所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進 行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之 改 善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為 讓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更 加 完 備,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群 進 行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的 實 質 討 論, 分 別 在 97 年 6 月 19 日 與 10 月 14 日 於 環 保 署 行 政 大 樓 內 召 開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由 環 保 署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有 鄭 顯 榮 先 生 溫 清 光 先 生 等, 及 本 團 隊 編 審 委 員 有 游 進 裕 先 生 張 文 亮 先 生 廖 萬 里 先 生 馮 逸 品 先 生 郭 龍 朗 先 生 等 人, 與 撰 寫 人 員 有 盧 朝 陽 先 生 莊 德 豐 先 生 施 上 栗 1-11

3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先 生 等 人, 一 同 針 對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初 步 完 成 草 稿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並 在 每 次 會 議 結 束 之 後, 針 對 其 結 論 意 見 內 容 逕 行 修 改 與 增 幅 工 作 內 容 協 商 有 鑑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係 作 為 環 保 署 在 未 來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規 範 參 考 使 用, 因 此 對 於 其 手 冊 內 容 界 定 範 疇, 進 行 與 環 保 署 召 開 兩 次 工 作 內 容 協 商 及 討 論 對 於 其 協 商 重 點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 一 ) 第 一 次 工 作 內 容 協 商, 已 於 97 年 3 月 5 日 召 開 其 討 論 重 點 有 : 1. 主 要 項 目 : 必 須 符 合 合 約 規 定, 評 選 承 諾 事 項 應 辦 理 2. 主 要 內 容 : 符 合 行 政 規 定 3. 手 冊 大 架 構 需 完 整, 其 章 節 架 構 再 調 整 4. 工 作 重 點 在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內 容 ( 二 ) 第 二 次 工 作 內 容 協 商, 已 於 97 年 4 月 17 日 召 開 其 討 論 重 點 有 :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至 少 應 擬 定 內 容, 有 : (1) 槽 體 基 礎 沉 載 計 算 方 法 (2) 槽 體 結 構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3) 孔 隙 率 試 驗 方 法 及 要 求 規 範 (4) 曝 氣 管 設 計 ( 排 列 開 孔 ) (5) 分 水 槽 設 計 與 規 範 (6) 整 體 功 能 計 算 與 檢 核 方 法 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至 少 應 擬 定 內 容, 有 : (1) 防 漏 設 計 規 範 ( 保 固 時 間 ) (2) 取 水 設 計 規 範 ( 設 計 水 量 要 求 感 潮 取 水 設 施 沉 陷 ) (3) 植 栽 設 計 規 範 ( 密 度 Kv 值 ) (4) 空 白 施 工 規 範 資 料 ( 甲 方 發 包 參 考 ) 工 作 進 度 說 明 有 關 本 階 段 ( 至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稿 ) 之 工 作 進 度 已 全 部 完 成, 其 工 作 項 目 與 完 成 狀 況 之 對 照 說 明 彙 整 如 表 1-4 所 示 1-12

31 壹 前 言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表 1-4 工 作 進 度 說 明 對 照 表 工 作 狀 況 ( 一 )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擬 定 提 出, 至 少 應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 完 成 進 度 說 明 1. 礫 間 處 理 的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2.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礫 間 氧 化 槽 設 計 ( 垂 直 流 及 水 平 流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3.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4.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5. 設 計 範 例 6. 經 費 分 析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6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之 各 章 節 內 容 ( 二 )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擬 定 提 出, 至 少 應 包 含 下 列 內 容 : 1. 人 工 溼 地 的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2.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 整 地 不 透 水 層 設 計 )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表 面 流 設 計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水 力 負 荷 污 染 負 荷 等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3.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6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之 各 章 節 內 容 4.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5. 設 計 範 例 6. 經 費 分 析 ( 三 ) 完 成 1 場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及 2 場 教 育 訓 練 之 辦 理, 其 工 作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應 於 手 冊 草 案 完 成 後 辦 理, 至 少 邀 集 5 位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意 見 完 成 共 計 兩 次 1 專 家 討 論 會 1. 第 一 次 討 論 會 已 於 97 年 6 月 19 日 完 成 作 業 ( 環 署 水 字 第 號 函 ) 2. 第 二 次 討 論 會 已 於 1-13

3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2. 二 場 教 育 講 習 對 象 為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工 程 執 行 人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至 少 80 人, 地 點 分 別 北 部 1 場 中 南 部 1 場 工 作 狀 況 完 成 兩 場 次 完 成 進 度 1 說 明 97 年 10 月 14 日 完 成 作 業 ( 環 署 水 字 第 號 函 ) 1. 第 一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已 於 97 年 11 月 4 日 台 北 地 區 完 成 作 業 2. 第 二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已 於 97 年 11 月 4 日 嘉 義 地 區 完 成 作 業 附 註 說 明 : 1.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100%( 依 據 計 畫 之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2. 實 際 工 作 進 度 100%,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工 作 項 目 共 計 14 項, 每 項 工 作 進 度 以 0~1 計 算, 未 完 成 者 為 0, 完 成 者 為 1 (2) 目 前 完 成 工 作 進 度 合 計 14, 與 全 數 14 項 工 作 之 比 率, 則 為 14/14=100% 1.6 經 費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經 費 需 求, 包 括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管 理 費 等 經 97 年 3 月 7 日 議 價 後 含 稅 共 需 新 台 幣 參 佰 貳 拾 貳 萬 元 正, 其 詳 細 用 途 詳 下 表 計 算 說 明 表 1.5 經 費 配 置 表 項 次 工 作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 元 ) 複 價 ( 元 ) 說 明 一 人 事 費 774, 計 畫 主 持 人 人 月 10 12, ,000 1 人 : 游 進 裕 博 士 1-2 協 同 主 持 人 人 月 10 10, ,000 1 人 : 張 文 亮 教 授 1-3 顧 問 人 月 10 5,000 50,000 2 人 : 黃 台 琪 技 師 馮 逸 品 技 師 1-4 專 任 助 理 人 月 , ,375 1 人 ( 含 年 終 獎 金 ) 1-5 勞 健 保 費 人 月 10 3,686 36,860 1 人 1-6 專 任 助 理 勞 工 公 提 儲 金 人 月 10 2,370 23,700 1 人 二 業 務 費 2,235, 租 金 式 1 120,000 租 用 土 地, 辦 公 室 講 習 室 會 議 室 120,000 禮 堂 等 之 場 地 使 用, 電 腦 軟 硬 體 租 用, 車 輛 停 車 費, 以 及 車 資 等 租 金 費 用 2-2 油 資 式 1 30,000 30,000 車 輛 及 非 車 輛 油 料 等 油 資 費 用 2-3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件 40 5,000 手 冊 專 文 編 審 撰 稿 人 ( 含 資 料 蒐 集 彙 200,000 整 協 助 繪 圖 翻 譯 等 ) 工 資 2-4 按 日 計 資 酬 金 人 日 400 1,000 臨 時 工 ( 資 料 蒐 集 彙 整 電 腦 輸 入 協 助 400,000 現 勘 繪 圖 等 ) 工 資 1-14

33 壹 前 言 2-5 專 家 審 查 出 席 費 次 7 2,000 14, 專 家 審 查 差 旅 費 次 7 3,500 24, 教 育 講 習 會 費 場 2 160, , 專 家 討 論 會 費 式 1 30,000 30, 資 料 檢 索 費 式 1 300, ,000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之 第 壹 條 訂 定 配 置 本 計 畫 專 家 審 查 出 席 費, 每 次 至 少 5 位 依 行 政 院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辦 理 規 定 配 置 專 家 審 查 出 席 差 旅 費 ( 含 交 通 運 輸 費 及 膳 雜 費 ), 每 次 至 少 5 位 講 義 資 料 費 會 議 資 料 印 製 文 具 紙 張 會 場 佈 置 費 海 報 印 刷 費 講 員 ( 含 主 持 人 ) 出 席 費 講 義 撰 稿 費 講 員 ( 含 主 持 人 ) 往 返 交 通 費 郵 電 費 工 作 人 員 工 資 會 議 餐 點 ( 茶 敘 便 當 等 ) 費 停 車 費 物 品 運 送 費 雜 支 等 會 議 資 料 印 製 文 具 郵 電 費 會 議 餐 點 費 停 車 費 物 品 運 送 費 雜 支 等 國 內 外 之 電 子 期 刊 資 料 政 府 單 位 報 告 書 籍 資 料 使 用 費 電 腦 網 路 資 料 與 電 腦 資 料 庫 使 用 費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資 料 購 買 費 等 地 圖 與 航 照 圖 等 圖 例 購 置 費 用 及 相 關 文 件 影 印 與 印 刷 費, 書 籍 購 置 費 用 等 資 料 檢 索 費 2-10 物 品 材 料 與 儀 器 維 護 費 式 1 150, ,000 電 腦 週 邊 耗 材 攝 影 耗 材 光 學 儀 器 耗 材 碳 墨 水 匣 等 材 料 費 與 儀 器 保 養 維 護 費 2-11 一 般 事 務 雜 支 費 式 1 426, , 國 內 地 區 旅 運 費 式 1 220, ,000 三 行 政 管 理 費 式 1 210, ,000 郵 電 工 作 會 議 簡 餐 報 告 書 印 刷 文 具 紙 張 平 安 旅 遊 保 險 費 印 花 稅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或 講 習 會 參 加 報 名 費 及 一 般 雜 支 等 其 他 事 務 費 用 資 料 蒐 集 人 員 差 旅 費 保 險 費 及 相 關 研 究 案 例 考 察 等 旅 運 費 合 計 3,220,

3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1.7 工 作 要 項 及 人 力 本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及 負 責 之 工 作 要 項 羅 列 如 下 表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游 進 裕 計 畫 督 導 與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推 動 與 協 調 案 例 蒐 集 工 程 手 冊 編 寫 講 習 會 策 劃 撰 寫 參 考 手 冊 內 容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心 特 約 研 究 員 10 張 文 亮 馮 逸 品 計 畫 協 調 提 供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內 容 工 程 手 冊 編 審 專 家 座 談 及 講 習 會 策 劃 諮 詢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工 程 方 法 設 備 元 件 之 規 格 與 驗 收 標 準 等 提 供 圖 說 審 查 施 工 查 核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監 工 及 驗 收 重 點 之 編 撰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台 灣 大 學 生 工 系 教 授 兼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台 北 市 環 境 技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銓 品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10 2 郭 龍 朗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台 灣 下 水 道 協 會 理 事 1 廖 萬 里 手 冊 內 容 之 編 審 委 員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1 盧 朝 陽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前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退 休 ) 5 莊 德 豐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5 施 上 粟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副 研 究 員 2 林 宗 岳 陳 健 誌 王 瑞 君 倪 宏 坤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專 家 討 論 會 與 講 習 會 辦 理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協 助 專 家 討 論 會 與 講 習 會 辦 理 手 冊 內 容 之 資 料 蒐 集 專 家 討 論 會 與 講 習 會 辦 理 協 助 講 習 會 辦 理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5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2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助 理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助 理

35 壹 前 言 章 節 摘 要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希 望 透 過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階 段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非 取 代 的 考 量 下, 作 為 一 種 現 階 段 控 制 河 川 污 染 惡 化 減 緩 其 污 染 程 度 的 措 施 之 應 用 技 術 環 保 署 從 民 國 91 年 起, 截 至 民 國 96 年 底, 已 完 成 且 經 營 操 作 中 之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計 有 50 處 以 上 環 保 署 除 了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進 行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外, 也 從 民 國 93 年 度 起 進 行 一 系 列 專 案 計 畫, 以 瞭 解 實 際 執 行 成 效, 並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的 調 整 與 考 核 包 括 在 民 國 93 年 度 委 辦 推 動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執 行 民 國 94 年 至 95 年 委 辦 推 動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民 國 94 年 起 針 對 環 保 署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進 行 施 工 查 核, 及 民 國 96 年 委 辦 推 動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執 行 策 略, 以 及 辦 理 推 動 其 維 護 操 作 查 核 工 作 與 網 頁 宣 傳 工 作, 分 別 有 具 體 的 成 果 此 外, 環 保 署 透 過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專 案 計 畫 規 劃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之 維 護 管 理 查 核 制 度, 並 辦 理 其 制 度 試 評 作 業, 瞭 解 現 階 段 國 內 各 案 例 場 址 營 運 操 作 維 護 成 效, 督 促 指 導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並 有 效 發 揮 現 地 處 理 之 工 程 效 能 及 效 益, 達 到 案 例 場 址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另 外 擬 定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乙 冊, 建 立 臺 灣 本 土 性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參 考 手 冊, 提 供 其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環 保 署 針 對 國 內 目 前 受 到 最 廣 為 採 用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 建 立 基 本 可 廣 為 運 用 的 工 程 手 冊 透 過 現 有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的 結 合, 經 過 系 統 化 的 整 理, 將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的 政 策, 從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加 以 整 合 建 立 屬 於 國 內 特 色 的 完 整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期 待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建 立 臺 灣 本 土 性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提 供 國 內 之 相 關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一 )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擬 訂,( 二 )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擬 訂 ( 三 ) 其 他 包 括 1. 完 成 1 場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2. 完 成 2 場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會 之 辦 理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自 合 約 生 效 日 起 (97 年 03 月 07 日 )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進 度 已 全 部 完 成,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經 費 需 求 為 新 台 幣 參 佰 貳 拾 貳 萬 元 正 1-17

36

37 貳 工 作 執 行 方 法 貳 工 作 執 行 方 法 2.1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概 述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是 一 種 利 用 自 然 程 序 來 淨 化 污 水 的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亦 是 一 種 處 於 自 然 開 放 與 動 態 變 化 下 的 生 態 工 程 系 統, 需 要 透 過 區 域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及 經 營 操 作 與 持 續 維 護 管 理 之 一 系 列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來 建 置 與 運 作 在 1972 年 美 國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定 現 地 (on-site)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是 一 都 市 民 生 污 水 處 理 可 行 的 技 術, 而 廣 泛 地 被 建 造 而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的 淨 化 污 水 主 要 機 制, 與 一 般 污 水 處 理 最 大 的 不 同 其 污 水 於 整 個 自 然 淨 化 過 程 中, 是 讓 大 自 然 淨 化 機 制 儘 量 參 與 雖 然,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在 造 型 上 看 似 單 純 建 造 上 看 似 簡 單, 然 其 自 然 淨 化 機 制 原 理 與 系 統 技 術 應 用 種 類 卻 是 有 很 多 對 於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能 夠 淨 化 水 質 機 制 原 理, 包 括 : 以 重 力 式 沉 降 水 中 的 懸 浮 固 體 ; 以 微 生 物 的 分 解 作 用, 如 好 氧 狀 態 下 分 解 與 缺 氧 狀 態 下 脫 氮 作 用 ; 水 生 植 物 對 水 中 營 養 源 的 吸 收 作 用 ; 土 壤 顆 粒 表 面 與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對 水 中 營 養 源 與 離 子 的 吸 附 作 用 ; 水 域 底 層 對 有 機 膠 體 與 懸 浮 固 體 的 過 濾 作 用 ; 跌 水 操 作 與 蘆 葦 香 蒲 等 部 分 水 生 植 物 對 空 氣 的 主 動 傳 輸, 增 加 空 氣 對 水 中 的 曝 氣 量 ; 水 域 內 食 物 鏈 作 用 對 水 中 營 養 源 與 磷 源 使 用, 幫 助 水 中 的 有 機 物 與 無 機 營 養 源 之 去 除 果 效 等 機 制, 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同 時 營 運 操 作 進 行 之 下, 是 促 成 污 水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效 益 所 在 相 對 地, 若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在 營 運 過 程 中, 失 去 對 於 污 水 作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機 制, 則 對 於 整 個 工 程 而 言, 所 產 生 現 象, 包 括 : 在 缺 乏 沉 降 池 或 沉 砂 池 等 設 施 之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沉 降 空 間, 將 會 導 致 各 單 元 水 域 逐 漸 形 成 陸 域 化, 擠 壓 通 水 空 間 形 成 水 域 短 流 現 象, 也 促 使 水 域 底 床 的 過 濾 機 制 作 用 減 少, 反 而 造 成 微 生 物 膜 的 剝 落, 尤 其 是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以 及 礫 間 接 觸 處 理 工 程, 導 致 排 出 水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增 加 ; 而 在 缺 氧 狀 況 時, 對 於 微 生 物 的 分 解 機 制, 會 因 著 水 中 有 機 質 量 移 除 率 降 低, 造 成 水 色 呈 黑, 且 味 臭 與 容 易 有 蚊 蟲 滋 生, 不 利 於 週 遭 環 境 衛 生 ; 而 在 水 域 內 之 水 生 植 物 自 然 演 替 生 長 達 到 極 盛 (climax) 狀 態 時, 卻 因 著 這 些 水 生 植 物 分 解, 促 使 系 統 各 單 元 內 水 中 營 養 源 與 有 機 質 的 增 加 ; 而 系 統 各 單 元 之 水 體 若 呈 厭 氧 狀 態, 將 導 致 磷 酸 鹽 由 土 壤 顆 粒 表 面 脫 附, 使 系 統 之 排 出 水 中 磷 濃 度 反 高 於 入 流 濃 度 ; 其 次 若 有 少 數 生 物 物 種 在 系 統 各 單 元 內, 形 成 具 有 獨 佔 性 的 優 勢 物 種, 將 導 致 食 物 鏈 層 層 去 除 污 染 的 機 制 不 彰, 尤 其 是 某 些 物 種 與 藍 綠 藻 的 優 勢 2-1

3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生 長, 其 固 氮 作 用 機 制 將 增 加 水 中 的 氮 含 量 等 現 象, 在 無 形 之 中 成 為 當 地 土 地 管 理 人 或 土 地 所 有 單 位 者 或 生 活 在 週 遭 社 區 與 居 民 們 之 身 體 健 康 危 害, 引 起 傳 染 病 源 潛 在 來 源 也 因 此, 要 讓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可 以 發 揮 其 具 有 成 效, 從 工 程 起 初 之 現 勘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與 維 護 操 作 之 一 系 列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每 一 個 階 段 每 一 個 時 期 每 一 個 步 驟 處 理 對 策 都 尤 加 重 要 而 應 用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以 作 為 改 善 污 水 水 質 的 技 術 種 類 很 多, 包 括 : 人 工 溼 地 接 觸 氧 化 處 理 草 溝 草 帶 截 流 溝 非 點 源 處 理 工 法 人 工 浮 島 土 壤 快 滲 或 慢 滲 處 理 在 槽 河 道 曝 氣 等 工 程 技 術 針 對 本 計 畫 指 定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二 者 工 程 技 術 系 統 分 類 上, 在 人 工 溼 地 種 類, 包 括 :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塘 水 生 植 物 植 生 處 理 系 統 等 ; 在 礫 間 處 理 種 類, 包 括 礫 間 接 觸 處 理 工 程 礫 間 氧 化 接 觸 處 理 工 程 等, 並 且 其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機 制 原 理 與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也 有 所 不 同 在 人 工 溼 地 方 面, 其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機 制 原 理 是 利 用 水 生 植 物 之 輸 送 氧 氣 行 為, 促 使 與 水 域 底 泥 微 生 物 進 行 厭 耗 氧 反 應, 因 此 其 容 許 污 水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要 小 於 100mg/l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可 較 高 流 入 污 水 水 量 要 小 等 技 術 應 用 上 限 制 在 礫 間 處 理 方 面, 其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則 是 利 用 附 著 在 礫 石 上 生 物 膜 之 新 陳 代 謝 機 制, 使 生 物 膜 在 初 期 不 斷 增 殖 分 泌 聚 合 物 之 下 達 到 一 定 厚 度, 形 成 具 微 生 物 氧 化 機 能 之 好 氧 性 層 之 深 度, 並 也 在 與 礫 石 接 觸 最 內 部 處 形 成 溶 氧 無 法 到 達 的 厭 氧 層, 在 其 厭 氧 層 區 因 著 厭 氧 分 解 作 用 而 產 生 硫 化 氫 (H 2 S) 甲 烷 (CH 4 ) 二 氧 化 碳 (CO 2 ) 氮 氣 (N 2 ) 等 氣 體, 減 低 生 物 膜 與 礫 石 表 面 附 著 的 能 力, 促 使 生 物 膜 發 生 剝 落 現 象 也 因 此 其 容 許 污 水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則 要 高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則 要 低 流 入 污 水 水 量 則 要 大 等 技 術 應 用 上 的 限 制 目 前 國 內 對 於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雖 日 趨 漸 臻 成 熟, 然 大 部 份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與 監 造 等 作 法, 卻 掺 雜 許 許 多 多 複 雜 工 程, 使 得 完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移 交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或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往 往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產 生 操 作 維 護 與 改 善 的 困 擾 因 此 本 計 畫 之 年 度 工 作 重 點, 則 以 完 成 具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為 主, 透 過 這 兩 本 手 冊 收 編 入 之 相 關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工 程 方 法 機 電 設 備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監 工 與 驗 收 重 點 經 費 分 析 等 內 容, 使 各 界 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施 作 上 有 所 依 據 對 於 本 案 工 作 內 容 與 規 劃 進 行 工 作 實 施 方 法, 則 分 述 如 以 下 各 節 內 容 中 2-2

39 貳 工 作 執 行 方 法 2.2 工 作 流 程 說 明 關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工 作 流 程, 則 分 不 同 階 段 進 行 之, 包 括 工 作 展 開 之 協 商 國 內 外 資 料 蒐 集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撰 內 容 專 家 討 論 會 議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推 廣 等 各 時 期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流 程, 因 此 可 參 照 如 圖 2-1 所 示 圖 2-1 計 畫 執 行 之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圖 2-3

4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章 節 摘 要 :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是 一 種 利 用 自 然 程 序 來 淨 化 污 水 的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亦 是 一 種 處 於 自 然 開 放 與 動 態 變 化 下 的 生 態 工 程 系 統, 需 要 透 過 區 域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及 經 營 操 作 與 持 續 維 護 管 理 來 建 置 與 運 作 主 要 處 理 機 制 包 括 重 力 沉 降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微 生 物 分 解 作 用 水 生 植 物 吸 收 作 用 土 壤 顆 粒 表 面 與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的 吸 附 作 用 水 域 底 層 的 過 濾 作 用 以 跌 水 與 水 生 植 物 增 加 水 中 溶 氧 ; 食 物 鏈 去 除 營 養 源 等 機 制, 利 用 上 述 機 制 同 時 營 運 操 作 促 成 污 水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在 營 運 過 程 中, 可 能 因 懸 浮 固 體 沉 降 導 致 各 單 元 逐 漸 陸 域 化 或 形 成 水 域 短 流 於 缺 氧 狀 況 時, 移 除 率 降 低, 造 成 之 臭 味 與 蚊 蟲 滋 生, 不 利 週 遭 環 境 衛 生 ; 而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自 然 演 替 生 長 過 於 茂 盛, 將 促 使 系 統 各 單 元 內 水 中 營 養 源 與 有 機 質 增 加, 並 形 成 獨 佔 性 優 勢 物 種, 將 導 致 食 物 鏈 層 層 去 除 污 染 的 機 制 不 彰, 影 響 週 遭 社 區 與 居 民 們 之 身 體 健 康 危 害, 引 起 傳 染 病 源 潛 在 來 源 因 此, 針 對 各 樣 風 險, 從 工 程 起 初 之 現 勘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與 維 護 操 作 任 一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之 處 理 對 策 考 量 與 規 劃 都 尤 加 重 要 本 計 畫 指 定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二 者 工 程 技 術 系 統 做 編 寫, 在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限 制 上, 其 容 許 污 水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要 小 於 100mg/l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可 較 高 流 入 污 水 水 量 要 小 等 技 術 應 用 上 限 制 在 礫 間 處 理 限 制 上, 其 容 許 污 水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則 要 高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則 要 低 流 入 污 水 水 量 則 要 大 等 技 術 應 用 上 的 限 制 目 前 國 內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雖 日 趨 漸 臻 成 熟, 然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與 監 造 等 作 法 及 內 容 涵 蓋 複 雜, 完 工 驗 收 後, 對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及 操 作 人 員, 往 往 產 生 操 作 維 護 與 改 善 的 困 擾 因 此 透 過 這 兩 本 手 冊 收 編 入 之 相 關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工 程 方 法 機 電 設 備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監 工 與 驗 收 重 點 經 費 分 析 等 內 容, 使 各 界 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施 作 上 有 所 依 據 2-4

41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3.1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安 排 對 於 工 程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依 據 本 計 畫 合 約 規 定 要 求, 應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依 據 本 計 畫 合 約 規 定 要 求,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彙 編 撰 寫 工 作 內 容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礫 間 處 理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礫 間 氧 化 槽 設 計 ( 垂 直 流 及 水 平 流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及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和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及 提 供 設 計 範 例 和 經 費 分 析 內 容 ( 一 ) 編 撰 內 容 流 程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依 據 工 程 建 設 前 開 始 至 完 工 後 操 作 維 護 過 程, 將 其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內 容 分 為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施 工 監 造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等 項 次 擬 定 其 撰 寫 內 容 流 程, 則 以 圖 3-1 所 示 ( 二 ) 擬 定 章 節 內 容 大 綱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章 節 內 容, 根 據 其 工 程 特 色 與 目 的, 則 擬 定 撰 寫 章 節 內 容 大 綱 安 排 規 劃 為 : 1. 第 一 章 總 則 :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基 本 入 門 觀 念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擬 定 敘 明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緣 起 目 的, 及 其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和 技 術 處 理 上 注 意 事 項 與 使 用 要 點 系 統 種 類 與 專 業 名 詞 定 義 等 項 目 內 容, 使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可 迅 速 瞭 解 與 釐 清 觀 念 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建 置 前,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應 對 場 址 環 境 作 基 本 調 查 工 作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擬 定 對 地 文 調 查 水 文 調 查 等 章 節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以 作 為 選 址 作 業 研 判 之 具 體 資 料 依 據 3.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技 術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擬 定 對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程 度 設 施 單 元 處 理 流 程 規 劃 基 礎 工 程 建 造 單 3-1

4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元 處 理 槽 設 計 礫 間 介 質 設 計 曝 氣 設 計 排 泥 設 計 等 項 目 章 節 內 容 說 明, 以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在 設 施 規 劃 與 設 計 上 有 所 依 據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施 工 監 造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擬 定 工 程 監 造 施 工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竣 收 驗 收 重 點 等 章 節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施 工 人 員 在 工 程 營 造 上 有 所 依 據, 以 提 升 施 工 技 術 品 質, 保 障 工 程 品 質 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竣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維 護 操 作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尤 其 是 對 於 各 項 維 護 管 理 ( 如 水 文 水 質 監 測 曝 氣 管 理 淤 泥 管 理 等 ) 作 章 節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以 規 範 從 事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在 維 護 營 運 上 有 所 依 據, 以 使 工 程 可 以 永 續 經 營 圖 3-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概 要 圖 3-2

43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依 據 本 計 畫 評 選 須 知 要 求, 對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彙 編 撰 寫 的 工 作 內 容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人 工 溼 地 的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設 計 ( 整 地 不 透 水 層 設 計 ) 水 量 量 槽 及 採 樣 槽 設 計 前 處 理 設 施 (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進 流 水 負 荷 表 面 流 設 計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水 力 負 荷 污 染 負 荷 等 ) 排 泥 及 終 沉 系 統 等, 及 機 電 設 備 ( 原 則 規 格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 管 材 閥 類 及 幫 浦 元 件 等, 和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施 工 品 質 重 點 ( 含 混 凝 土 鋼 筋 材 料 及 施 工 安 全 等 ) 監 工 重 點 及 驗 收 重 點, 及 提 供 設 計 範 例 和 經 費 分 析 內 容 ( 一 ) 編 撰 內 容 流 程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依 據 工 程 建 設 前 開 始 至 完 工 後 操 作 維 護 過 程, 將 其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內 容 分 為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施 工 監 造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等 項 次 擬 定 其 撰 寫 內 容 流 程, 則 以 圖 3-2 所 示 ( 二 ) 擬 定 章 節 內 容 大 綱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撰 寫 章 節 內 容, 根 據 其 工 程 特 色 與 目 的, 則 擬 定 撰 寫 章 節 內 容 大 綱 安 排 規 劃 為 : 1. 第 一 章 總 則 : 為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技 術 基 本 入 門 觀 念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擬 定 敘 明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緣 起 目 的, 以 及 其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和 技 術 處 理 上 注 意 事 項 與 使 用 要 點 系 統 種 類 與 專 業 名 詞 定 義 等 項 目 內 容, 使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可 以 迅 速 瞭 解 與 釐 清 觀 念 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為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建 置 前,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應 對 場 址 環 境 作 基 本 調 查 工 作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擬 定 對 地 文 調 查 水 文 調 查 等 章 節 內 容 項 目 說 明, 以 作 為 選 址 作 業 研 判 之 具 體 資 料 依 據 3.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為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建 置 技 術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擬 定 對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程 度 前 處 理 單 元 設 計 設 施 單 元 處 理 流 程 規 劃 開 挖 工 程 建 造 植 栽 選 擇 邊 坡 護 岸 設 計 表 面 流 設 計 等 項 目 章 節 內 容 說 明, 以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在 設 施 規 劃 與 設 計 上 有 所 依 據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 為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在 施 工 監 造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擬 定 工 程 監 造 施 工 施 工 查 核 重 點 竣 收 驗 收 重 點 等 章 節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施 工 人 員 在 工 程 營 造 上 有 所 依 據, 以 提 升 施 工 技 術 品 質, 保 3-3

4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障 工 程 品 質 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為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在 竣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維 護 操 作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尤 其 是 對 於 各 項 維 護 管 理 ( 如 水 文 水 質 監 測 植 栽 管 理 淤 泥 管 理 福 壽 螺 管 理 等 ) 作 章 節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以 規 範 從 事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在 維 護 營 運 上 有 所 依 據, 以 使 工 程 可 以 永 續 經 營 圖 3-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概 要 圖 3-4

45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3.2 擬 定 手 冊 相 關 成 員 對 於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工 作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在 本 計 劃 上 則 籌 劃 編 審 組 與 編 撰 組, 藉 由 召 集 具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專 精 經 驗 之 人 員, 進 行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並 再 透 過 編 審 委 員 進 行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修 正 指 導, 以 使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更 具 務 實 性 使 用 編 審 委 員 人 選 在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編 彙 作 業 上, 由 於 內 容 涉 及 工 程 技 術, 亟 需 藉 助 在 專 精 學 者 專 家 共 同 審 閱, 使 工 程 手 冊 在 完 稿 之 後, 提 供 相 關 人 員 從 事 工 程 應 用 為 更 具 務 實 因 此 對 於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人 選 名 單 安 排 為, 包 含 本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博 士 台 灣 大 學 張 文 亮 教 授 中 央 大 學 廖 萬 里 教 授 馮 逸 品 環 工 技 師 與 郭 龍 朗 理 事 等 五 位 委 員, 負 責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審 事 宜, 並 由 計 畫 由 張 文 亮 教 授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其 相 關 成 員 之 簡 介 資 料, 如 表 3-1 所 示 編 審 委 員 表 3-1 工 程 手 冊 編 審 委 員 名 冊 服 務 單 位 張 文 亮 主 任 委 員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教 授 游 進 裕 副 主 任 委 員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員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廖 萬 里 委 員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馮 逸 品 委 員 台 北 市 環 境 技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銓 品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郭 龍 朗 委 員 台 灣 下 水 道 協 會 理 事 編 撰 手 冊 人 選 本 計 畫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撰 人 員 除 包 含 本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成 員 外, 並 邀 集 產 官 學 界 之 代 表 參 與 部 分 內 容 之 撰 寫, 其 相 關 簡 歷 資 料 如 下 表 所 示 ; 各 項 撰 寫 內 容 之 事 務 統 籌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博 士 負 責, 其 內 容 複 審 作 業 由 張 文 亮 教 授 與 游 進 裕 博 士 負 責 3-5

4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編 撰 人 員 盧 朝 陽 服 務 單 位 前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退 休 ) 表 3-2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編 撰 人 員 名 冊 曾 參 與 案 例 南 湖 及 成 美 地 下 礫 間 曝 氣 氧 化 工 程 莊 德 豐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際 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嘉 義 縣 荷 苞 嶼 人 工 溼 地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內 溪 洲 排 水 地 表 漫 地 流 工 程 新 竹 南 門 溪 礫 間 接 觸 工 程 施 上 粟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副 研 究 員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林 宗 岳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資 深 工 程 師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之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示 範 模 場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陳 健 誌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台 北 市 政 府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水 磨 坑 溪 水 質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及 施 工 監 造 計 畫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王 瑞 君 倪 宏 坤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表 3-3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編 撰 與 審 核 分 工 一 覽 表 類 別 章 節 編 撰 人 員 複 審 人 員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第 一 章 總 則 林 宗 岳 陳 健 誌 游 進 裕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莊 德 豐 林 宗 岳 游 進 裕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盧 朝 陽 林 宗 岳 馮 逸 品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盧 朝 陽 林 宗 岳 馮 逸 品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林 宗 岳 王 瑞 君 游 進 裕 第 一 章 總 則 王 瑞 君 倪 宏 坤 張 文 亮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王 瑞 君 倪 宏 坤 張 文 亮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王 瑞 君 施 上 粟 陳 健 誌 游 進 裕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王 瑞 君 陳 健 誌 馮 逸 品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王 瑞 君 林 宗 岳 張 文 亮 3-6

47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3.3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之 意 見 回 饋 在 擬 定 兩 本 手 冊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初 稿 內 容 後, 依 照 本 計 劃 合 約 規 定 內 容, 由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與 本 團 隊 共 同 召 集 至 少 5 位 審 閱 專 家 學 者 群, 進 行 兩 本 草 稿 手 冊 之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召 開 環 保 署 召 集 審 閱 學 者 專 家 人 選 名 單, 包 括 鄭 顯 榮 委 員 溫 清 光 委 員 等 人, 本 團 隊 召 集 審 閱 學 者 專 家 人 選 名 單, 主 要 以 係 本 團 隊 之 編 審 委 員 群 為 主, 包 括 廖 萬 里 委 員 郭 龍 朗 委 員 馮 逸 品 委 員 等 共 同 出 席 並 分 別 在 97 年 6 月 19 日 與 97 年 10 月 14 日 於 環 保 署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第 一 次 與 第 二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除 邀 請 共 同 召 集 審 閱 委 員 群 以 外, 亦 同 時 邀 請 手 冊 編 撰 人 員 共 同 出 席, 並 在 會 議 進 行 中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及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經 過 兩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召 開, 對 於 專 家 學 者 群 提 供 建 議 修 改 手 冊 意 見 內 容, 彙 整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如 下, 並 對 於 其 意 見 回 覆 則 詳 附 錄 四 所 示 :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4 工 程 手 冊 之 初 稿 內 容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經 過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第 一 次 進 度 報 告 與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及 二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學 員 提 供 意 見 等 回 饋 意 見, 在 97 年 11 月 30 日 陸 續 完 成, 並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如 下 而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冊 初 稿 詳 細 內 容, 則 詳 見 附 錄 五 及 附 錄 六 內 容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主 要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則 列 如 下 :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緣 起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目 的 使 用 定 位 適 用 對 象 內 容 適 用 範 圍 1.3 礫 間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原 理 3-7

4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精 義 原 則 1.4 注 意 事 項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基 本 原 則 規 劃 設 計 範 圍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方 法 及 步 驟 內 容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地 形 環 境 調 查 水 文 環 境 調 查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單 元 流 程 說 明 系 統 選 擇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 場 址 選 擇 考 量 目 標 評 估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 3-8

49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引 流 構 造 物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水 量 量 槽 與 水 質 採 樣 槽 3.2 處 理 單 元 前 處 理 單 元 配 水 設 施 礫 間 處 理 槽 出 流 設 施 污 泥 儲 存 設 施 3.3 基 礎 工 程 地 下 構 造 設 計 理 念 地 下 RC 構 造 物 開 挖 支 撐 設 計 相 關 設 計 分 析 其 他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3.4 前 處 理 單 元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進 流 揚 水 井 進 水 井 3.5 礫 間 處 理 槽 水 平 流 式 設 計 垂 直 流 式 設 計 3.6 礫 間 設 計 礫 石 粒 徑 孔 隙 率 設 計 3.7 曝 氣 設 計 水 平 流 式 設 計 垂 直 流 式 設 計 3.8 排 泥 ( 終 沉 泥 ) 系 統 設 計 3.9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機 械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3-9

5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儀 控 設 備 3.10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3.11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3.12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 工 程 經 費 分 析 3.13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處 理 流 程 單 元 設 計 設 計 準 則 與 功 能 計 算 平 面 配 置 處 理 效 益 ( 一 ) 處 理 效 益 ( 二 )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權 責 分 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 4.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 工 程 監 造 重 點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重 點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 工 程 品 質 材 料 檢 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3-10

51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其 他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權 責 劃 分 竣 工 確 認 重 點 初 驗 驗 收 作 業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水 質 監 測 水 量 監 測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清 淤 管 理 重 點 淤 塞 管 理 重 點 5.3 曝 氣 管 理 重 點 噴 灌 管 曝 氣 管 5.4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 地 下 化 設 施 地 表 式 設 施 5.5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流 量 量 測 設 施 鼓 風 機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機 械 設 備 5.6 復 原 管 理 重 點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3-11

5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5.7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 5.8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 5.9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主 要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則 列 如 下 :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緣 起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目 的 使 用 定 位 適 用 對 象 內 容 適 用 範 圍 工 程 建 置 規 劃 流 程 1.3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精 義 原 則 機 制 3-12

53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1.4 技 術 應 用 範 疇 主 要 處 理 單 元 組 成 移 除 污 染 物 質 應 用 技 術 考 量 一 般 性 應 用 技 術 限 制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基 本 原 則 規 劃 設 計 範 圍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方 法 及 步 驟 內 容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地 形 環 境 調 查 水 文 環 境 調 查 文 史 田 野 蒐 集 調 查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評 估 單 元 流 程 說 明 系 統 選 擇 場 址 篩 選 與 評 估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 場 址 選 擇 考 量 選 址 引 水 配 置 規 劃 2.4 編 製 選 址 研 判 方 案 報 告 書 3-13

5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 引 流 構 造 物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水 量 量 槽 與 採 樣 槽 3.2 處 理 單 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規 劃 3.3 基 礎 工 程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開 挖 整 地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邊 坡 穩 定 規 劃 設 計 通 水 涵 渠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3.4 前 處 理 單 元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進 流 揚 水 井 進 水 井 3.5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設 計 水 深 設 計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計 算 水 力 負 荷 計 算 污 水 削 減 設 計 規 劃 計 算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配 置 設 計 之 水 力 效 率 計 算 3.6 生 態 補 償 系 統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可 衍 生 之 棲 地 型 態 水 域 棲 地 經 營 3.7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原 則 機 械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儀 控 設 備 3-14

55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3.8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3.9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3.10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 建 置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成 本 估 算 參 考 3.11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權 責 分 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 4.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 工 程 監 造 重 點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 工 程 品 質 材 料 檢 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其 他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權 責 劃 分 竣 工 確 認 重 點 初 驗 驗 收 作 業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 3-15

5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水 質 監 測 水 量 監 測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淤 塞 管 理 重 點 5.3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重 點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運 作 維 護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水 生 植 物 之 特 殊 植 栽 物 種 管 理 作 業 5.4 病 媒 蚊 管 理 重 點 病 媒 蚊 管 理 原 則 指 標 病 媒 蚊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5.5 福 壽 螺 管 理 重 點 福 壽 螺 特 性 福 壽 螺 防 治 作 法 福 壽 螺 管 理 控 制 作 法 福 壽 螺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原 則 5.6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重 點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鼠 類 動 物 種 類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5.7 氣 味 管 理 重 點 5.8 周 邊 環 境 植 栽 管 理 重 點 周 邊 環 境 陸 生 植 物 植 栽 生 長 控 制 硬 體 設 施 週 圍 植 栽 生 長 控 制 5.9 病 毒 預 防 重 點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傳 染 病 毒 種 類 病 毒 控 制 防 疫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5.10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的 移 除 與 控 制 重 點 3-16

57 參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編 撰 外 來 物 種 進 入 對 生 態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危 害 現 象 外 來 物 種 控 制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5.11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重 點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系 統 主 要 維 護 管 理 重 點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5.12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流 量 量 測 設 施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 電 氣 設 備 各 類 指 示 說 明 立 牌 設 施 5.13 復 原 管 理 重 點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5.14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 5.15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 5.16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3-17

5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章 節 摘 要 : 手 冊 依 據 合 約 規 定 要 求,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彙 編 撰 寫 工 作 內 容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處 理 原 理 系 統 分 類 及 技 術 應 用 限 制 等,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案 例 原 理 及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流 程, 均 依 據 工 程 建 設 前 開 始 至 完 工 後 操 作 維 護 過 程, 將 其 撰 寫 內 容 分 為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施 工 監 造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等 項 次 擬 定 編 撰 工 作 由 編 審 組 與 編 撰 組 進 行, 藉 由 召 集 具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專 精 經 驗 之 人 員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再 透 過 編 審 委 員 進 行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修 正 指 導, 以 使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更 具 務 實 性 使 用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為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博 士 台 灣 大 學 張 文 亮 教 授 中 央 大 學 廖 萬 里 教 授 馮 逸 品 環 工 技 師 與 郭 龍 朗 理 事 等 五 位 委 員, 由 張 文 亮 教 授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編 撰 人 員 包 含 本 計 畫 主 要 工 作 成 員 外, 並 邀 集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參 與 部 分 內 容 之 撰 寫,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博 士 負 責 事 務 統 籌, 內 容 複 審 作 業 由 張 文 亮 教 授 與 游 進 裕 博 士 負 責 在 擬 定 兩 本 手 冊 初 稿 內 容 後, 依 合 約 規 定 召 集 審 閱 學 者 專 家 包 括 鄭 顯 榮 委 員 溫 清 光 委 員 廖 萬 里 委 員 郭 龍 朗 委 員 馮 逸 品 委 員 等 共 同 出 席 進 行 兩 本 草 稿 手 冊 之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召 開 另 外 共 召 開 二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邀 請 審 閱 委 員 群 及 手 冊 編 撰 人 員 共 同 出 席 參 與 討 論 及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彙 整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為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2. 釐 清 手 冊 內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3. 釐 清 對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經 過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第 一 次 進 度 報 告 與 期 中 審 查 報 告, 及 二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學 員 提 供 意 見 等 回 饋 意 見, 在 97 年 11 月 30 日 陸 續 完 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並 配 合 署 內 意 見 修 訂 內 容 完 成 手 冊 修 正 版 3-18

59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依 合 約 書 工 作 內 容 要 求, 應 辦 理 二 場 次 之 教 育 講 習 會, 主 要 以 邀 請 國 內 經 驗 豐 富 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作 章 節 內 容 說 明 為 主, 並 藉 由 舉 辦 二 場 次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相 關 領 域 教 育 講 習 機 會, 與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工 程 執 行 人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作 意 見 交 流, 使 兩 本 工 手 冊 內 容 能 夠 普 及 在 工 程 上 之 建 造 與 應 用 而 其 二 場 次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召 開 時 間 與 地 點, 分 別 安 排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於 北 部 地 區 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以 及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於 南 部 地 區 之 嘉 義 縣 政 府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辦, 其 二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出 席 總 人 數 共 計 達 133 人, 已 達 合 約 要 求 ( 至 少 應 為 80 人 ) 4.1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情 形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 一 )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主 要 以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為 主, 並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同 時 規 劃 邀 請 國 內 5 位 學 者 專 家 作 專 章 節 內 容 授 課 與 分 享 有 關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內 容 安 排, 則 列 如 表 4-1 所 示 表 4-1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表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主 持 人 8:30~9:00 報 到 9:00~9:30 開 幕 致 詞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長 官 致 詞 張 尊 國 教 授 9:30~10:3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重 點 與 使 用 方 式 游 進 裕 博 士 張 尊 國 教 授 10:30~11:00 茶 敘 11:00~12:2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技 術 原 理 范 致 豪 教 授 張 尊 國 教 授 12:20~13:20 午 餐 13:20~14:4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技 術 之 應 用 陳 慎 德 與 案 例 說 明 副 總 經 理 林 裕 彬 教 授 14:40~15:4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 設 計 作 業 技 術 之 應 用 與 案 例 說 明 陳 建 宏 經 理 林 裕 彬 教 授 4-1

6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15:40~16:00 茶 敘 16:00~17:0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品 質 查 核 原 則 應 用 探 討 盧 朝 陽 副 總 工 程 司 17:00~17:30 綜 合 座 談 全 體 講 師 徐 貴 新 教 授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長 官 ( 二 ) 講 習 會 出 席 率 與 反 應 意 見 分 析 結 果 (1) 講 習 會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統 計 經 11 月 4 日 辦 理 第 一 場 講 習 會 結 果, 對 於 第 一 場 講 習 會 講 之 報 名 與 出 席 狀 況 統 計 ( 列 如 表 4-2 所 示 ), 在 第 一 場 講 習 會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結 果, 共 計 有 79 位 報 名, 其 中 以 政 府 單 位 部 門 報 名 人 數 最 多 為 29 位, 而 其 次 報 名 居 多 為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機 構 25 位 而 在 其 出 席 狀 況, 經 統 計 共 計 有 73 位 出 席, 包 含 現 場 報 名 人 士, 共 計 出 席 率 為 92.4%, 其 中 以 政 府 單 位 出 席 率 達 35.6%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工 程 機 構 為 32.9 % 學 術 單 位 為 27.4% 及 其 他 領 域 4.1% 顯 示 出 在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有 高 度 意 願 瞭 解, 並 且 與 會 人 士 也 對 其 主 題 內 容 有 相 當 興 趣 表 4-2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政 府 部 門 工 程 機 構 學 術 單 位 其 他 合 計 報 名 人 數 29 人 25 人 22 人 3 人 79 人 出 席 人 數 26 人 24 人 20 人 3 人 73 人 團 體 比 例 ( 報 名 )% 36.7% 31.6% 27.8% 3.8% 100% 團 體 比 例 ( 實 際 出 席 )% 35.6% 32.9% 27.4% 4.1% 100% 出 席 率 % 89.7% 96% 90.9% 100% 92.4% (2) 問 卷 調 查 滿 意 程 度 反 應 情 形 在 11 月 4 日 所 辦 理 第 一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設 計 與 會 人 士 意 見 問 卷 內 容, 列 如 表 4-3 所 示 問 卷 設 計 內 容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項, 即 對 於 講 習 會 安 排 各 項 行 程 與 內 容 的 滿 意 度, 及 對 於 期 待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可 再 增 修 項 目 內 容 4-2

61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表 4-3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問 卷 內 容 親 愛 的 來 賓, 您 好 : 感 謝 您 參 與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為 使 下 次 能 夠 提 供 更 好 的 交 流 環 境, 請 留 下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以 作 為 我 們 未 來 舉 辦 類 似 活 動 之 參 考, 謝 謝! 1. 對 於 本 次 講 習 會 的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 (1) 場 地 安 排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2) 議 程 主 題 安 排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3) 演 講 者 專 長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4) 授 課 內 容 清 楚 非 常 清 楚 清 楚 尚 可 不 清 楚 非 常 不 清 楚 2. 為 了 提 昇 與 規 範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並 保 障 工 程 品 質 與 發 揮 永 續 經 營 操 作 成 效, 環 保 署 目 前 正 著 手 擬 定 臺 灣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請 問 您 對 於 其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裡, 建 議 可 再 增 修 章 節 內 容 為 哪 些?( 可 複 選 ) 總 則 ( 使 用 說 明 與 技 術 原 理 內 容 )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內 容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內 容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內 容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內 容 其 他 建 議 說 明 : 3. 對 於 本 次 舉 辦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整 體 建 議 :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應 用 於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改 善 技 術 漸 趨 潮 流, 而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目 的, 為 針 對 環 保 署 目 前 正 擬 定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進 行 單 元 課 題 教 育 分 享, 使 其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具 完 臻 性 與 實 用 性, 以 提 昇 和 規 範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並 保 障 工 程 品 質, 發 揮 工 程 永 續 經 營 操 作, 達 到 預 期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因 此 針 對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若 有 任 何 建 言, 請 留 下 您 寶 貴 之 意 見, 一 同 為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願 景 共 盡 一 份 心 力, 謝 謝 4-3

6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經 當 天 發 放 給 與 會 人 士 問 卷 共 計 約 有 70 份, 回 收 問 卷 共 計 24 份, 回 收 率 為 34.3% 對 於 參 與 人 士 給 予 本 次 講 習 會 辦 理 之 各 項 回 饋 滿 意 程 度, 則 以 表 4-4 與 圖 4-1~4-4 所 示 表 4-4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場 地 安 排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安 排 講 者 安 排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回 收 問 卷 數 整 體 滿 意 度 (%) 91.7% 91.7% 100% 91.7% 整 體 不 滿 意 度 場 地 安 排 8% 0% 0% 33% 59%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1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場 地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議 程 安 排 8% 0% 0% 38% 54%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2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4

63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內 容 安 排 0% 0% 0% 33% 67%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3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講 者 安 排 8% 0% 0% 29% 63%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4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講 者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對 於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安 排 滿 意 度, 多 表 肯 定, 其 中 以 內 容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最 高, 為 100%, 其 餘 場 地 安 排 議 程 安 排 及 講 員 安 排 滿 意 度 皆 為 91.7% 其 次 若 有 機 會 再 次 舉 辦 類 似 之 講 習 會, 請 問 您 最 想 獲 得 那 些 資 訊? 則 以 設 計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內 容 部 分 11 人 最 高, 依 次 為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內 容 7 人 次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內 容 7 人 次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內 容 7 人 次, 及 總 則 5 人 次 顯 示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主 題 內 容 中, 與 會 人 士 比 較 關 心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設 計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上 的 內 容 瞭 解 ( 三 ) 意 見 反 應 之 建 議 情 形 對 於 整 體 辦 理 第 一 次 講 習 會 成 果 之 建 議, 亦 有 許 多 位 參 與 人 士 提 供 許 多 寶 4-5

6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貴 意 見, 可 作 為 第 二 次 講 習 會 辦 理 的 改 善 而 相 關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5 點 : (1). 是 可 否 考 慮 在 南 部 地 區 之 參 與 成 員, 建 議 可 以 將 相 關 講 習 會 召 開 地 點 選 擇 在 中 部 地 區, 以 避 免 舟 車 勞 頓 (2).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地 點 環 境 舒 適, 但 因 距 離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如 捷 運 系 統 ) 較 遠, 為 美 中 不 足 之 因 其 次 敬 請 主 辦 單 位 留 意 如 有 更 改 地 點 請 及 早 通 知 (3). 對 於 類 似 教 育 講 習 會 應 加 強 宣 傳, 以 發 揮 教 育 與 交 流 上 有 較 大 效 益 (4). 課 程 內 容 重 複 性 極 高, 似 乎 未 就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做 說 明, 且 於 個 案 探 討 時, 似 乎 未 能 與 本 次 主 題 作 結 合 (5). 應 提 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架 構 及 簡 略 內 容, 以 便 讓 與 會 人 士 可 以 更 深 入 瞭 解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之 重 點 ( 四 )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綜 合 座 談 研 討 交 流 彙 整 對 於 第 一 次 講 習 會 之 專 家 學 者 和 與 會 人 士 之 間 研 討 交 流 問 題 與 答 覆 情 形, 則 彙 整 如 下 : ( 問 題 一 ): 可 否 在 手 冊 定 稿 前, 釋 出 目 前 內 容 俾 產 官 學 界 參 考 及 意 見 回 饋, 使 手 冊 更 具 實 用 及 完 整 性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游 進 裕 博 士 回 答 : 因 手 冊 未 來 需 求 對 象 多 元, 滿 足 多 元 的 難 度 較 高, 另 一 方 面, 結 案 前 將 資 料 先 行 公 開, 礙 於 會 計 單 位 的 行 政 規 定, 有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目 前 內 容 以 提 送 署 內 審 查, 並 經 過 幾 位 具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家 審 理, 已 有 初 步 成 果 可 供 參 考, 未 來 手 冊 不 排 除 有 修 訂 增 編 可 能 ( 問 題 二 ): 在 簡 報 P.22 南 湖 礫 間 淨 化 系 統 處 理 效 率, 是 實 測 結 果 嗎? 對 於 高 濃 度, 效 率 好 是 針 對 溼 地 的 情 形 嗎? 其 次 是 否 有 利 用 方 程 式 推 算, 那 環 境 背 景 是 不 是 可 不 考 慮?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系 范 致 豪 教 授 回 答 : 其 簡 報 資 料 是 經 實 測 結 果, 並 顯 示 其 BOD SS 是 沒 問 題 由 於 其 負 荷 量 增 加,BOD 削 減 量 大 幅 增 加, 但 就 除 氮 而 言, 還 沒 有 脫 氮 的 效 果 出 現, 是 可 引 用 至 厭 氧 環 境 下, 也 因 此 在 Sf 提 高, 生 長 速 率 增 加 之 下, 即 可 去 除 更 高 BOD, 然 而 停 留 時 間 勢 必 可 從 9 小 時 降 至 6~7 小 時 4-6

65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 問 題 三 ): 關 於 今 天 簡 報 裡 土 方 計 算 問 題 好 像 提 及 不 是 很 多 河 川 地 的 使 用 取 得 不 易, 主 管 機 關 為 水 利 署, 但 實 際 上 委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機 關 管 理, 若 依 河 川 地 管 理 規 定, 河 川 地 的 開 發 的 使 用, 在 斷 面 設 計 上 是 以 維 持 原 來 的 地 勢 及 河 川 向 下 游 的 坡 度 為 限, 由 簡 報 照 片 看 起 來 二 重 疏 洪 道 CCB 模 場 槽 體 的 尺 寸, 土 方 量 看 起 來 是 不 小, 假 若 槽 體 為 1 公 頃, 挖 起 土 方 後, 要 達 到 勉 強 維 持 原 來 的 地 勢 及 坡 度, 這 可 能 牽 扯 到 基 地 需 要 幾 公 頃? 因 為 這 牽 扯 地 方 政 府 未 來 想 要 做 類 似 工 程, 真 實 場 址 的 範 圍,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來 說 土 方 會 是 個 問 題 其 次 對 於 牡 蠣 蚵 殼 抗 壓 性 長 度 強 度 是 如 何 設 定? 以 及 蚵 殼 孔 隙 率 是 如 何 設 定? 先 前 有 提 到 是 0.8, 這 是 針 對 散 裝 還 是 網 裝 結 果? 和 HA HB 槽 體 尺 寸 不 太 一 樣, 蚵 殼 和 礫 石 孔 隙 率 不 同, 如 果 用 相 同 槽 體 和 相 同 的 量,HRT 會 差 1.6 倍, 若 溫 度 考 慮 進 去, 就 可 以 把 真 實 K 值 反 應 出 來, 對 於 未 來 會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結 果 而 HRT 是 否 有 追 蹤 器 實 驗 才 有 這 樣 的 測 試 結 果, 還 是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瑞 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慎 德 副 總 經 理 回 答 : 以 目 前 情 況 在 高 灘 地 施 作 工 程, 要 取 得 河 灘 地 同 意 是 比 較 困 難 這 次 服 務 的 工 程 地 點 在 台 北 縣, 第 十 河 局 已 有 明 確 表 達 要 申 請 正 式 公 文 同 意 機 會 並 不 大, 現 場 再 做 這 一 類 工 程, 並 也 設 想 是 否 會 影 響 未 來 這 附 近 防 洪 與 斷 面 問 題, 雖 然 基 本 上 本 工 程 可 以 確 保, 對 往 下 挖 對 於 河 防 安 全 影 響 性 較 小, 現 在 完 成 的 模 場 面 積 約 600 平 方 公 尺, 但 對 於 後 續 進 行 之 溼 地 範 圍 約 公 頃 中, 礫 間 處 理 僅 為 一 個 處 理 單 元, 也 因 此 為 了 要 控 制 整 體 的 HRT, 各 單 元 間 都 有 設 計 一 個 水 頭 差, 目 前 設 計 整 體 入 流 水 頭 至 出 流 水 頭 差 約 1.4 公 尺, 以 整 體 地 形 算 是 非 常 緩 和 也 因 此 對 於 後 續 的 挖 填 是 以 有 限 程 度 統 合 式 挖 填, 確 保 不 會 發 生 外 來 土 填 方 問 題, 並 希 望 在 未 來 克 服 洪 水 斷 面 問 題 上, 規 劃 設 計 時 有 做 過 基 本 演 算, 確 定 挖 方 式 沒 有 問 題 的 其 次 目 前 設 定 的 抗 拉 試 驗 是 設 定 約 為 10 公 斤 強 度 在 施 作 這 方 面 實 驗 時, 曾 請 教 過 國 內 有 關 這 方 面 力 學 性 質 的 台 南 大 學 黃 家 勤 老 師 由 於 蚵 殼 填 充 底 部 時, 會 有 足 夠 的 機 械 強 度, 不 會 因 為 在 填 充 的 一 個 程 度, 底 部 蚵 殼 產 生 碎 裂 另 外 在 孔 隙 率 的 部 份, 結 果 比 預 期 高 很 多, 且 散 裝 與 網 裝 差 距 不 大, 主 要 原 因 是 形 狀 效 應, 槽 體 邊 界 與 袋 裝 蚵 殼 的 尺 度 差 異 之 後, 就 會 將 近 散 裝 散 裝 與 網 裝 差 距 大 約 0.78~0.83 在 推 手 反 應 動 力 上,HA HB 的 寬 度 是 一 樣 的 HA HB 在 礫 石 的 孔 隙 率,HRT 上 有 做 補 償, 因 為 考 慮 到 前 面 深 水 的 入 流 量, 有 考 量 HA HB 孔 隙 率 的 差 異, 所 以 才 作 補 償, 故 得 到 K 值 是 同 一 個 HRT 之 下 的 結 果 不 同 的 HRT 會 有 不 一 樣 K,K 有 做 個 簡 化, 所 以 不 一 定 是 絕 對 另 外 有 評 4-7

6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估 一 個 最 佳 的 HRT 與 K 關 係, 這 部 份 數 據 應 用 還 需 要 再 研 究 而 HRT 是 由 形 狀 孔 隙 率 流 量 律 定 出 來 得 知 ( 問 題 四 ): 非 曝 氣 區 平 常 並 無 曝 氣, 除 了 在 反 沖 時 可 讓 淤 泥 沉 澱 在 此 之 外, 還 有 哪 些 其 他 作 用 另 外 孔 隙 率 如 何 控 制 以 及 如 何 讓 控 制 施 工 數 據 達 到 當 初 設 計 數 據? 以 及 礫 石 在 面 乾 內 飽 和 乾 燥 和 溼 潤 之 狀 態 下, 孔 隙 率 測 試 是 否 會 有 很 大 誤 差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灣 分 公 司 陳 建 宏 經 理 回 答 : 除 了 可 作 為 物 理 性 攔 截 及 污 染 削 減 外, 也 可 提 供 前 半 段 曝 氣 部 生 物 膜 攔 截, 可 在 非 曝 氣 區 停 留 下 來, 在 曝 氣 排 揚 時 透 過 動 力 仰 起, 再 作 後 續 處 裡 前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工 處 盧 朝 陽 副 總 工 程 司 回 答 : 若 是 礫 石 排 列 能 夠 10~25 公 分, 合 格 率 85% 以 上, 排 列 上 就 可 以 很 容 易 達 到 原 來 的 孔 隙 率 如 何 測 試 孔 隙 率? 在 一 個 容 積 裡, 把 礫 石 裝 滿, 將 水 倒 入 容 積 內, 再 把 礫 石 取 出, 容 積 內 的 水 容 量, 就 可 得 知 孔 隙 率 是 否 達 到 40% 以 上 之 規 範 其 次 對 於 於 礫 石 的 來 源 取 得, 如 果 是 在 河 床 大 部 分 很 乾 淨, 重 點 是 那 些 開 山 取 石 而 來 的 石 頭, 含 土 都 很 大, 也 不 容 易 清 洗 用 輸 送 帶 以 強 力 水 柱 沖 洗, 以 一 定 速 度 平 均 分 布 表 面 沖 洗 時 間, 務 必 將 礫 石 清 洗 乾 淨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五 科 魏 文 宜 科 長 回 答 : 當 初 在 施 做 成 美 礫 間 氧 化 處 裡 時, 曾 施 作 高 1.25M 寬 1M 長 1M 的 槽 體, 把 水 注 滿 再 去 試 算 礫 石 孔 隙 度, 這 也 是 不 錯 的 方 法 環 保 署 目 前 討 論 1 立 方 米 槽 體 是 否 太 小, 曾 考 慮 採 用 10 立 方 米 槽 體 作 測 試 孔 隙 率 實 驗, 可 是 這 樣 施 作 成 本 將 會 提 高, 目 前 為 討 論 階 段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游 進 裕 博 士 回 答 : 根 據 材 料 試 驗,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強 調 不 鼓 勵 使 用 塊 石, 因 為 使 用 塊 石 會 多 在 規 範 及 施 工 上 很 多 問 題, 卵 礫 石 在 粒 徑 分 析 試 驗 中 均 勻 係 數 較 均 一, 最 主 要 誤 差 是 在 礫 石 夾 帶 的 土, 將 會 影 響 溼 重 及 乾 重, 造 成 孔 隙 率 的 誤 差 較 大 ( 問 題 五 ): 如 何 鋪 置 散 裝 蚵 殼? 以 避 免 蚵 殼 碎 裂? 若 是 用 機 械 裝, 是 使 用 那 種 方 式? 從 蚵 殼 產 地 運 送 到 現 場, 可 使 用 率 大 約 多 少? 瑞 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慎 德 副 總 經 理 回 答 : 當 時 在 現 場 是 使 用 機 械 式 篩 選 大 小, 篩 選 的 過 程 中 就 容 易 將 易 碎 裂 及 較 小 的 蚵 殼 先 篩 除, 剩 下 的 蚵 殼 就 均 有 一 定 的 強 度, 再 用 散 裝 裝 置, 也 可 降 低 成 本 對 於 機 械 裝 填 方 式, 建 議 可 使 用 4-8

67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一 般 小 山 貓 而 對 於 運 送 現 場 部 份, 如 果 是 由 現 場 篩 選 裝 袋, 汰 除 率 比 較 高, 然 經 裝 袋 後 才 由 產 地 再 運 送 到 現 場, 使 用 率 大 約 在 90 以 上, 幾 乎 沒 有 太 大 問 題 ( 五 ) 教 育 講 習 會 當 天 議 程 進 行 情 景 照 片 4-1 水 保 處 魏 文 宜 科 長 致 詞 照 片 4-2 台 大 生 工 系 張 尊 國 教 授 主 持 照 片 4-3 講 題 一 台 大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游 進 裕 博 士 主 講 實 況 照 片 4-4 講 題 二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系 范 致 豪 教 授 主 講 照 片 4-5 講 題 三 瑞 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慎 德 副 總 經 理 主 講 照 片 4-6 講 題 四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台 灣 分 公 司 陳 建 宏 經 理 主 講 4-9

6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照 片 4-7 前 台 北 市 政 府 衛 工 處 盧 朝 陽 副 總 工 程 司 照 片 4-8 綜 合 討 論 -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魏 文 宜 科 長 主 持 照 片 4-9 講 習 會 實 況 ( 一 ) 照 片 4-10 講 習 會 實 況 ( 二 ) 第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成 果 ( 一 )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第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主 要 以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為 主, 並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假 嘉 義 縣 政 府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辦, 同 時 規 劃 邀 請 國 內 5 位 學 者 專 家 作 專 章 節 內 容 授 課 與 分 享 有 關 第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內 容 安 排, 則 列 如 表 4-5 所 示 表 4-5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議 程 表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主 持 人 8:30~9:00 報 到 9:00~9:30 開 幕 致 詞 ( 說 明 推 動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政 策 )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長 官 致 詞 游 進 裕 博 士 9:30~10:2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重 點 與 使 用 方 式 游 進 裕 博 士 黃 家 勤 教 授 10:20~10:50 茶 敘 4-10

69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10:50~11:5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調 查 規 劃 技 術 之 應 用 與 案 例 介 紹 黃 家 勤 教 授 游 進 裕 博 士 11:50~13:00 午 餐 13:00~14:0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設 計 技 術 之 應 用 與 案 例 介 紹 林 冠 宏 技 師 廖 萬 里 教 授 14:00~15:0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技 術 原 理 溫 清 光 教 授 廖 萬 里 教 授 15:00~15:30 茶 敘 15:30~16:30 如 何 有 效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提 升 溼 地 工 程 施 工 及 操 作 維 護 品 質 廖 萬 里 教 授 溫 清 光 教 授 16:30~17:00 綜 合 座 談 全 體 講 師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長 官 ( 二 ) 講 習 會 出 席 率 與 反 應 意 見 分 析 結 果 (1) 講 習 會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統 計 經 11 月 13 日 辦 理 第 二 場 講 習 會 結 果, 對 於 第 二 場 講 習 會 講 之 報 名 與 出 席 狀 況 統 計 ( 列 如 表 4-6 所 示 ), 在 第 二 場 講 習 會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結 果, 共 計 有 76 位 報 名, 其 中 以 工 程 機 構 單 位 報 名 人 數 最 多 為 41 位, 其 次 為 學 術 單 位 與 政 府 部 門, 分 別 各 計 為 18 位 17 位 而 出 席 狀 況, 經 統 計 共 計 有 60 位 出 席, 包 含 有 現 場 報 名 人 士, 共 計 出 席 率 為 78.9%, 其 中 以 工 程 機 構 出 席 率 53.3%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政 府 部 門 為 26.7% 雖 然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舉 辦 地 點 在 嘉 義 縣 地 區, 但 亦 有 許 多 單 位 出 席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顯 示 其 學 習 態 度 之 踴 躍 與 高 昂, 亦 可 看 出 與 會 者 對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有 極 高 度 意 願 瞭 解 與 興 趣 表 4-6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報 名 及 出 席 狀 況 政 府 部 門 工 程 機 構 學 術 單 位 合 計 報 名 人 數 17 人 41 人 18 人 76 人 出 席 人 數 16 人 32 人 12 人 60 人 團 體 比 率 ( 報 名 ) 22.4% 53.9% 23.7% 100% 團 體 比 率 ( 實 際 出 席 ) 26.7% 53.3% 20% 100% 出 席 率 94.1% 78.0% 66.7% 78.9% 4-11

7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2) 問 卷 調 查 滿 意 程 度 反 應 情 形 在 11 月 13 日 所 辦 理 第 二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設 計 與 會 人 士 意 見 問 卷 內 容, 列 如 表 4-3 所 示 問 卷 設 計 內 容 亦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項, 即 對 於 講 習 會 安 排 各 項 行 程 與 內 容 的 滿 意 度, 及 對 於 期 待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可 再 增 修 項 目 內 容 經 當 天 發 放 給 與 會 人 士 問 卷 共 計 約 有 60 份, 回 收 問 卷 共 計 27 份, 回 收 率 為 45.0% 對 於 參 與 人 士 給 予 本 次 講 習 會 辦 理 之 各 項 回 饋 滿 意 程 度, 則 以 表 4-7 與 圖 4-5~4-8 所 示 表 4-7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場 地 安 排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安 排 講 者 安 排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回 收 問 卷 數 整 體 滿 意 度 92.6 % 96.3 % 100 % 100 % 整 體 不 滿 意 度 3.7 % 0 % 0 % 0 % 場 地 安 排 4% 4% 0% 22% 70%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5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場 地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12

71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議 程 安 排 4% 0% 0% 19% 77%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6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內 容 安 排 0% 0% 0% 41% 59%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7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講 者 安 排 0% 0% 0% 33% 67%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l 圖 4-8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講 者 安 排 滿 意 度 分 析 4-13

7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結 果 顯 示 對 於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多 表 肯 定, 其 中 以 內 容 安 排 與 講 員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最 高, 皆 為 100%, 其 後 依 次 為 議 程 安 排 ( 有 96.3%) 場 地 安 排 (92.6%) 對 於 再 次 舉 辦 類 似 之 教 育 講 習 會, 針 對 與 會 人 士 期 待 最 想 獲 得 的 資 訊, 經 彙 整 問 卷 資 料, 顯 示 以 可 以 獲 得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資 料 人 次 為 最 高, 達 13 人 次, 其 次 為 設 計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內 容 12 人 次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內 容 12 人, 再 者 為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內 容 7 人 次 與 總 則 3 人 次 另 外 亦 有 選 擇 其 他 部 分 者 有 2 人 次, 主 要 是 希 望 能 獲 取 相 關 驗 收 作 業 之 資 訊 ( 三 ) 意 見 反 應 之 建 議 情 形 對 於 第 二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整 體 成 果 之 建 議, 亦 有 許 多 位 參 與 人 士 提 供 其 寶 貴 意 見, 可 作 為 未 來 辦 理 教 育 講 習 會 辦 理 改 善 而 相 關 建 議 則 彙 整 如 下 : (1) 應 在 內 容 中, 增 加 實 務 範 例 說 明 (2) 在 調 查 場 址 作 業 上, 應 注 意 原 本 之 生 態 概 念 (3) 對 於 施 工 工 程 品 質 內 容, 建 議 應 擬 定 要 求 監 造 人 員 ( 即 現 場 工 程 師 與 設 計 工 程 師 ), 能 符 合 時 宜 條 文 規 章 法 令 的 規 定, 作 為 執 行 合 約 的 規 範, 讓 甲 乙 雙 方 均 能 有 共 同 通 認, 並 應 要 落 實 實 務 驗 收 (4) 由 於 現 有 溼 地 在 維 護 方 面 較 不 被 重 視, 是 否 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上 可 以 多 做 要 求, 尤 其 是 驗 收 程 序 上 列 為 重 點 要 求 項 目 並 且 在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完 工 後, 必 需 辦 理 認 養 及 操 作 人 員 之 培 訓 作 業 (5) 因 每 一 個 場 地 條 件 不 同, 所 以 對 於 設 計 規 劃 單 位, 應 包 括 要 有 製 作 日 後 維 護 管 理 的 操 作 手 冊, 如 說 明 表 一 般, 供 日 後 操 作 單 位 ( 認 養 單 位 ) 使 用 (6) 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應 在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上, 針 對 不 同 標 準 模 組 訂 出 詳 細 作 業 內 容 項 目 頻 度, 避 免 工 程 施 作 後, 因 維 護 不 良 而 廢 棄 (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屆 時 若 編 制 完 成, 建 議 環 保 署 可 以 將 其 手 冊 檔 案 資 料 放 置 網 頁 上, 方 便 讓 有 需 要 的 人 提 供 下 載 參 考 與 使 用 (8) 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所 提 出 之 土 壤 晶 化 法 為 一 新 名 詞, 對 一 般 人 而 言 會 所 有 不 懂, 建 議 是 否 可 以 透 過 舉 例 給 予 說 明 4-14

73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 四 )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綜 合 座 談 研 討 交 流 彙 整 對 於 第 一 次 講 習 會 之 專 家 學 者 和 與 會 人 士 之 間 研 討 交 流 問 題 與 答 覆 情 形, 則 彙 整 如 下 : ( 問 題 一 ): 對 於 簡 報 資 料 中 指 出 7 天 混 凝 土 試 壓 結 果, 可 作 為 推 斷 第 28 天 抗 壓 強 度 之 指 標, 試 問 7 天 混 凝 土 強 度 是 28 天 強 度 的 百 分 之 多 少?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廖 萬 里 教 授 回 答 :7 天 混 凝 土 強 度 約 是 28 天 的 25%, 配 比 設 計 約 2150psi ( 問 題 二 ): 除 放 流 水 標 準 外, 是 否 尚 有 水 利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須 遵 守, 故 手 冊 是 否 須 就 法 規 詳 細 說 明? 手 冊 是 否 該 對 底 泥 進 行 偵 測? 底 泥 是 否 可 以 當 成 先 期 指 標? 底 泥 的 清 除 費 用 及 放 置 地 點?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溫 清 光 教 授 回 答 : 簡 報 中 敘 明 底 泥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五 時 要 清 除, 係 指 河 川 而 非 人 工 溼 地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廖 萬 里 教 授 回 答 : 針 對 底 泥 應 何 時 清 除 之 問 題, 若 考 量 當 時 設 計 預 計 量, 容 許 範 圍 為 水 深 20~30%, 若 考 量 河 川 水 利 學 的 部 份 就 相 當 複 雜, 而 在 人 工 溼 地 SS 測 試 上, 除 懸 浮 性 固 體 濃 度 外, 尚 有 漂 浮 物 需 先 篩 除 ( 問 題 三 ): 據 目 前 苗 栗 有 一 處 人 工 溼 地 正 在 施 工, 請 問 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當 中 有 無 寫 到 土 壤 晶 化 法? 然 什 麼 質 地 須 鋪 設 不 織 布? 怎 樣 的 質 地 適 用 土 壤 淨 化 法, 而 礫 石 層 適 用 嗎? 另 外 對 於 現 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尚 未 公 告 之 下, 就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的 工 程 而 言, 水 質 磷 氮 去 除 率 達 多 少 才 算 驗 收 合 格? 目 前 手 冊 訂 定 的 標 準 有 點 像 污 水 處 理 廠 規 範, 是 否 可 建 議 檢 討 修 正?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廖 萬 里 教 授 回 答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並 不 會 明 確 訂 定 什 麼 情 況 該 用 什 麼 方 法, 也 因 此 對 於 這 樣 的 問 題 情 形, 應 從 其 整 體 面 相 進 行 探 討 而 土 壤 淨 化 需 有 黏 土 細 砂, 而 其 手 冊 可 訂 定 什 麼 土 質 適 合 土 壤 淨 化 另 外 人 工 溼 地 之 驗 收, 不 應 該 用 去 除 率 為 驗 收 標 準, 去 除 率 係 為 驗 收 之 參 考 指 標 人 工 溼 地 或 礫 間 處 理 的 驗 收 應 有 標 準 和 彈 性 範 圍, 若 符 合 設 計 圖 或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皆 有 照 標 準 程 序 執 行, 卻 無 法 驗 收 是 不 合 理 的, 故 就 此 問 題 4-15

74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應 加 以 探 討, 建 議 可 參 考 國 外 標 準 也 因 此, 若 驗 收 步 驟 確 實, 在 後 續 應 該 不 會 滲 漏 如 有 滲 漏 狀 況 發 生, 則 會 造 成 在 驗 收 工 作 上 有 瑕 疵, 或 邊 坡 損 毀 造 成 漏 水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游 進 裕 博 士 回 答 : 要 處 理 人 工 溼 地 底 部 問 題 有 很 多 工 法, 若 發 現 土 地 變 異 性 應 向 甲 方 提 出 異 議 在 進 行 設 計 規 劃 時 有 對 廠 區 地 質 進 行 調 查 的 案 例 不 多, 林 技 師 的 案 例 就 是 一 個 好 的 教 材 而 目 前 手 冊 僅 是 提 供 方 法, 各 場 址 都 有 不 同 的 獨 特 性, 無 法 保 證 皆 能 解 決 每 個 設 計 問 題 設 計 單 位 應 把 相 關 問 題 反 映 出 來, 透 過 合 約 進 行 修 正 手 冊 係 根 據 國 內 現 有 經 驗 撰 寫 完 成 的, 你 們 的 案 例 可 提 供 自 己 獨 特 經 驗 共 相 學 習, 增 加 手 冊 豐 富 度, 相 關 意 見 可 提 供 至 環 保 署 苗 栗 縣 政 府 或 台 大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魏 文 宜 科 長 ( 總 體 結 論 回 答 ): 環 保 署 的 政 策 以 自 然 為 原 則, 以 後 也 會 朝 這 方 向 發 展 工 程 手 冊 中 會 明 確 訂 出 自 然 的 意 思 就 人 工 溼 地 是 否 應 公 園 化? 邊 坡 大 都 以 砌 石 處 理, 生 態 學 者 認 為 砌 石 方 式 不 自 然, 但 就 當 地 居 民 而 言 確 較 能 接 受, 大 家 可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進 行 回 饋 目 前 署 裡 針 對 既 有 人 工 溼 地 進 行 總 體 檢, 人 工 溼 地 的 變 動 性 較 大, 每 天 成 長 較 緩 慢, 所 以 每 天 做 一 點 後 續 維 護 才 不 會 不 可 收 拾 訂 定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是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顧 問 工 司 及 從 業 人 員, 闡 述 人 工 溼 地 的 適 用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規 劃 注 意 事 項 施 工 的 停 留 點 及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如 何 進 行, 編 輯 過 程 中 溫 清 光 教 授 廖 萬 里 教 授 都 給 很 多 建 議, 若 各 位 在 使 用 過 程 當 中 有 問 題 也 可 以 回 饋 給 環 保 署 參 考 ( 五 ) 講 習 會 及 現 地 參 訪 花 絮 照 片 4-11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魏 文 宜 科 長 致 詞 照 片 4-12 台 南 大 學 黃 家 勤 教 授 主 持 4-16

75 肆 舉 辦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成 效 照 片 4-13 講 題 一 台 大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游 進 裕 博 士 主 講 照 片 4-14 講 題 二 台 南 大 學 黃 家 勤 教 授 主 持 主 講 照 片 4-15 講 題 三 狄 斯 唐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冠 宏 技 師 主 講 照 片 4-16 講 題 四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廖 萬 里 教 授 主 講 照 片 4-17 綜 合 討 論 - 環 保 署 水 保 處 魏 文 宜 科 長 主 持 照 片 4-18 綜 合 討 論 實 況 4-17

7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照 片 4-19 講 習 會 實 況 ( 一 ) 照 片 4-20 講 習 會 實 況 ( 二 ) 章 節 摘 要 : 依 合 約 書 要 求 辦 理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國 內 經 驗 豐 富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手 冊 內 容 作 說 明, 藉 此 與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工 程 執 行 人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作 意 見 交 流, 手 冊 內 容 能 在 工 程 建 造 與 應 用 上 普 及 二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出 席 總 人 數 共 計 達 133 人, 已 達 合 約 要 求 ( 至 少 應 為 80 人 ) 第 一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以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為 主, 並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邀 請 國 內 5 位 學 者 專 家 授 課 與 分 享 經 統 計 共 計 有 73 位 出 席, 統 計 成 果 顯 示 出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有 高 度 意 願 瞭 解, 並 且 與 會 人 士 也 對 其 主 題 內 容 有 相 當 興 趣 主 題 內 容 中 方 面, 未 來 若 舉 辦 類 似 講 習 會, 與 會 人 士 比 較 關 心 的 內 容 主 題 以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設 計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上 的 內 容 瞭 解 為 主 第 二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議 程 安 排 內 容, 以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為 主, 並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假 嘉 義 縣 政 府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辦, 邀 請 國 內 5 位 學 者 專 家 作 授 課 與 分 享 經 統 計 共 計 有 60 位 出 席, 統 計 成 果 顯 示 許 多 單 位 出 席 本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顯 示 其 學 習 態 度 之 踴 躍 與 高 昂, 亦 可 看 出 與 會 者 對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有 極 高 度 意 願 瞭 解 與 興 趣 未 來 若 舉 辦 類 似 講 習 會, 與 會 人 士 比 較 期 待 獲 得 的 內 容 主 題 為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相 關 資 料 4-18

77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5.1 結 論 對 於 執 行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工 作 結 果, 提 出 以 下 四 點 結 論 : ( 一 ) 擬 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針 對 章 節 安 排, 及 內 容 具 體 實 務 性, 分 別 在 97 年 6 月 19 日 與 10 月 14 日 召 開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 二 ) 在 兩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針 對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除 了 技 術 面 之 工 程 作 法 作 適 宜 度 修 改 建 議 以 外, 對 於 該 兩 本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為 : 1. 應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應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應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 三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主 要 擬 定 有 五 個 章 節, 分 別 是 : 1. 第 一 章 總 則 - 為 工 程 技 術 基 本 入 門 觀 念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為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建 置 前,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應 對 場 址 環 境 作 基 本 調 查 工 作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3.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為 工 程 建 置 技 術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施 工 監 造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竣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維 護 操 作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 四 ) 為 了 促 進 國 內 各 界 對 擬 定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瞭 解 和 經 驗 交 流, 舉 辦 兩 次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分 別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於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於 嘉 義 縣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共 9 位 國 內 對 兩 本 手 冊 審 閱 內 容 專 精 學 者, 進 行 宣 導 說 明 該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5.2 建 議 對 於 未 來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情 形, 提 出 以 下 三 點 建 議 : ( 一 )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有 鑑 國 內 相 關 場 址 建 置 較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為 少, 且 維 護 操 作 營 運 時 間 累 積 年 度 較 短, 因 此 建 議 應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以 使 該 手 冊 更 趨 合 宜 工 程 5-1

78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興 建 與 維 護 操 作 上 使 用 ( 二 )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技 術 作 為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作 法 日 趨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並 且 技 術 日 趨 成 熟, 然 人 工 溼 地 的 效 益 除 了 作 為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以 外, 其 生 態 效 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是 值 得 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上, 須 要 長 期 監 測 需 要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再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在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成 效 所 帶 來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評 估 ( 三 ) 由 於 兩 本 手 冊 為 新 編 製, 其 內 容 與 作 法 會 因 隨 著 技 術 更 新 而 會 有 所 變 化 與 異 動, 也 因 此 建 議 可 建 立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系 統, 針 對 條 件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營 造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評 估 等 項,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中 央 單 位 對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推 動 之 各 項 效 益 上 使 用, 並 作 為 推 動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章 節 摘 要 : 執 行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工 作 結 果 如 下 : 召 開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除 技 術 面 作 法 作 適 宜 度 修 改 建 議 以 外,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為 1. 釐 清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定 位,2. 釐 清 使 用 技 術 名 詞 與 規 範,3. 釐 清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手 冊 主 要 擬 定 章 節 為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及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舉 辦 兩 次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133 人 次 參 加 對 未 來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情 形, 建 議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並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建 置 成 效 帶 來 之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另 一 方 面, 在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系 統 上, 建 議 針 對 條 件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營 造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評 估 等 項,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中 央 單 位 對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推 動 之 各 項 效 益 上 使 用, 並 作 為 推 動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5-2

79 附 錄 一 評 選 會 議 記 錄 暨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80

81 附 錄 一 -1

82 附 錄 一 -2

83 附 錄 一 -3

84 附 錄 一 -4

85 附 錄 一 -5

86 附 錄 一 -6

87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評 選 會 議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 一 ) 請 評 估 工 程 經 濟 效 益 性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手 冊 將 針 對 工 程 經 費 分 析 進 行 內 容 編 撰 ( 二 ) 請 考 量 衛 生 問 題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人 工 溼 地 部 分 之 衛 生 問 題 是 存 在 的, 未 來 在 維 護 管 理 內 容 將 會 提 出 管 理 作 業 之 重 點 ( 三 ) 請 說 明 技 術 團 隊 如 何 合 作 及 整 合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團 隊 將 組 成 兩 本 手 冊 之 編 撰 小 組 進 行 手 冊 之 編 撰 工 作, 初 稿 內 容 先 經 編 審 為 員 審 核 後, 再 辦 理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進 行 意 見 交 換 外, 並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所 提 供 之 工 程 需 求 面 及 實 用 面 等 意 見, 據 以 參 考 修 正 手 冊 初 稿, 以 期 符 合 實 務 面 之 需 求 ( 四 ) 手 冊 為 工 具 書, 易 閱 讀 查 詢, 應 列 入 編 輯 作 業 之 考 量 重 點 ( 五 ) 在 經 費 不 增 前 提 下, 建 議 考 量 增 加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之 人 數 或 場 次 ( 六 ) P.3-1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已 作 詳 細 文 獻 回 顧, 建 議 未 來 宜 收 集 並 彙 整 納 入 國 外 實 際 工 程 設 計 案 例 ( 七 ) P.7-2 提 出 礫 間 處 理 組 織 主 要 工 作 系 追 蹤 關 渡 礫 間 淨 化 工 程 處 理 效 益, 並 每 季 分 析 進 出 流 水 質, 而 人 工 溼 地 組 則 監 測 3 處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建 議 未 來 工 程 手 冊 納 入 國 內 外 實 際 工 程 技 術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會 中 表 示, 該 文 字 部 分 誤 植 ( 八 ) 機 電 電 器 儀 控 設 備 部 分, 宜 增 列 專 家 參 與 撰 寫 工 程 手 冊 ( 九 ) 人 工 溼 地 進 流 水 質 BOD 要 小 於 100mg/L, 是 否 太 高? ( 十 ) 細 設 圖 說 審 查 重 點? 施 工 抽 查 點? 驗 收 重 點? ( 十 一 ) 能 否 於 手 冊 中 加 入 下 列 資 料 : 1. 處 理 每 CMD 污 水 所 需 面 積 ( 規 劃 場 址 大 小 ) 2. 處 理 每 CMD 污 水 所 需 建 設 費 及 操 作 維 護 費 ( 概 估 預 算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手 冊 編 撰 將 以 實 務 面 之 需 求 為 重 點, 讓 參 閱 者 亦 於 查 閱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教 育 推 廣 訓 練 之 辦 理, 除 依 據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外,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並 無 上 限 限 制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手 冊 內 容 之 相 關 參 考 資 料 將 以 國 內 案 例 為 主, 國 外 案 例 為 輔, 特 別 是 設 計 參 數 部 分, 儘 量 採 用 本 土 數 據 資 料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本 段 文 字 確 為 誤 植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本 團 隊 已 邀 請 環 工 技 師 協 助 參 與 審 稿, 有 關 機 電 儀 控 設 備 部 分, 將 借 重 其 專 業 知 識, 協 助 編 撰 作 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人 工 溼 地 進 流 水 質 BOD 濃 度, 將 再 參 考 國 內 外 案 例 資 料 評 估 後 提 出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細 設 圖 說 審 查 施 工 查 核 及 驗 收 等 重 點 內 容 將 於 手 冊 之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的 內 容 提 出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依 據 本 團 隊 執 行 環 保 署 96 年 之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成 果, 初 步 已 針 對 國 內 較 多 的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案 例 進 行 經 濟 效 附 錄 一 -7

88 益 分 析, 發 現 單 位 土 地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與 總 土 地 面 積 之 關 係 為 Ca=627.7Aa 表 示, 其 中 Ca 指 每 單 位 總 土 地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 萬 元 /ha), 而 Aa 表 示 總 土 地 面 積 (ha) 對 於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在 每 單 位 水 域 處 理 淨 化 面 積 之 每 年 操 作 維 護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水 域 處 理 淨 化 面 積 的 關 係, 可 用 Cr=56.137Ar 表 示, 其 中 Cr 指 每 單 位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每 年 維 護 操 作 經 費 ( 萬 元 /ha-yr), 而 Ar 表 示 總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ha) 透 過 其 兩 個 方 程 式 可 作 為 目 前 推 估 人 工 溼 地 在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與 工 程 經 費 成 本 編 列 參 考 的 依 據 ( 十 二 ) 災 後 復 原 構 想?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手 冊 將 會 針 對 災 後 復 原 之 維 護 管 理 重 點 提 出 說 明 ( 十 三 ) 依 照 評 選 須 知 之 規 定, 工 程 手 冊 至 少 應 包 括 設 計 範 例, 貴 中 心 在 服 務 建 議 書 手 冊 內 容 大 綱 中 未 列 入, 建 議 專 章 編 撰 或 以 附 錄 編 撰 ( 十 四 ) 手 冊 內 容 大 綱 第 四 章 施 工 監 造 作 業 並 無 施 工 作 業 之 編 撰, 建 議 施 工 要 領 專 章 編 撰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設 計 範 例 部 分, 將 以 案 例 說 明 方 式 於 手 冊 中 提 出 設 計 作 業 之 演 練 示 範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施 工 要 領 之 內 容 將 以 工 程 監 造 與 工 程 查 核 為 主, 提 出 重 點 要 項 內 容 附 錄 一 -8

89 附 錄 二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會 議 記 錄 暨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90

91 附 錄 二 -1

92 附 錄 二 -2

93 附 錄 二 -3

94 附 錄 二 -4

95 附 錄 二 -5

96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會 議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一 本 處 一 科 ( 一 ) 人 工 溼 地 種 類 內 容 有 4 種, 而 章 節 中 設 施 與 規 範 只 提 表 面 流 1 種, 其 他 種 類 後 續 是 否 會 加 入 在 報 告 中 ( 二 ) 有 關 規 劃 設 計 ( 人 工 溼 地 礫 間 ) 的 計 算 公 式, 建 議 專 章 提 出 ( 三 ) 人 工 溼 地 結 合 景 觀 能 營 造 更 多 民 眾 參 與, 交 通 調 查 詳 細 將 能 引 導 民 眾 參 與, 建 議 將 交 通 調 查 納 入 調 查 之 章 節 中, 以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人 工 溼 地 種 類 有 4 種, 因 表 面 流 的 風 險 性 較 不 高, 且 國 內 目 前 採 用 的 案 例 較 多, 所 以 規 劃 建 議 以 標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為 撰 寫 對 象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之 計 算 公 式, 將 於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之 專 章 中 提 出 內 容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將 交 通 調 查 納 入 考 量 恐 會 增 加 整 體 規 劃 之 成 本 預 算, 如 單 就 場 址 對 外 聯 絡 交 通 網 路 之 交 通 條 件 進 行 描 述 或 介 紹, 可 納 入 撰 寫 內 容, 而 非 車 流 量 及 車 輛 種 類 之 調 查 二 本 處 三 科 針 對 已 設 置 完 工 的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針 對 其 異 常 問 題, 在 手 冊 內 可 否 加 入 管 理 及 改 善 的 建 議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因 每 個 案 例 之 現 地 條 件 不 同, 其 異 常 問 題 要 標 準 化 恐 有 困 難, 本 計 畫 將 以 原 則 性 或 重 點 式 的 方 式 提 出 撰 寫 說 明 三 本 處 四 科 請 將 國 內 已 完 工 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案 例 相 關 設 計 參 數, 呈 現 於 本 計 畫 設 計 手 冊 中, 以 增 加 其 實 用 性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將 國 內 已 完 工 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案 例 相 關 設 計 參 數, 呈 現 於 本 計 畫 設 計 手 冊 中, 以 增 加 其 實 用 性, 本 計 畫 已 納 入 考 量 四 水 工 組 ( 一 ) 建 議 建 立 類 似 施 工 規 範, 可 參 考 納 入 招 標 文 件 之 彙 編, 以 作 為 後 續 施 工 計 畫 書 監 造 計 畫 書 及 品 質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依 據, 保 障 施 工 工 程 品 質 ( 二 ) 人 工 溼 地 之 工 程 項 目, 建 議 依 工 程 特 色 編 纂, 如 砌 石 護 坡 植 栽 導 水 設 施 沉 泥 揚 起 等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因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在 現 地 處 理 方 面 上 無 標 準 的 規 範, 而 且 由 於 各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之 施 作 條 件 不 同 狀 況 也 不 同, 故 不 易 達 成 標 準 化 的 規 範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人 工 溼 地 之 工 程 設 計 將 依 據 單 元 流 程 依 序 進 行 撰 寫 說 明 五 本 處 五 科 ( 一 ) 查 核 點 有 無 達 成, 請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本 計 畫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已 超 越 查 核 點, 應 可 符 合 契 約 要 求 ( 二 ) 報 告 內 容 符 合 合 約 內 容 的 部 分 請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本 計 畫 目 前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應 可 符 合 契 約 要 求 附 錄 二 -6

97 ( 三 ) 初 稿 內 容 可 定 稿 的 部 分, 建 議 將 部 份 內 容 先 行 提 出 審 查, 以 利 設 計 單 位 運 用 ( 四 ) 操 作 維 護 頻 率 與 設 計 相 關, 建 議 同 一 時 間 撰 寫 後 送 審 六 主 席 ( 一 ) 手 冊 內 重 要 案 例 及 內 容, 建 議 使 用 照 片 或 圖 表 顯 示 ( 二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研 討 會 部 分, 建 議 邀 請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人 員 或 單 位 如 台 北 市 衛 工 處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營 建 署 之 承 辦 人 員 等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完 成 之 初 稿 內 容 部 分, 將 以 章 為 區 分, 提 出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操 作 維 護 率 與 設 計 相 關 的 部 分 內 容, 本 計 畫 將 同 時 撰 寫, 完 成 後 提 出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手 冊 中 有 關 重 要 的 內 容 或 數 據 資 料, 將 以 表 格 或 圖 或 照 片 輔 助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研 討 會 部 分, 將 以 邀 請 有 實 務 經 驗 之 人 員 或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為 優 先 考 量 ( 三 ) 研 討 會 二 場 時 間, 建 議 時 間 提 早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二 場 研 討 會 議 將 依 委 員 意 見 提 前 於 10 月 底 辦 理 ( 四 ) 經 費 分 析 的 訪 談 很 重 要, 建 議 提 供 本 署 已 完 成 之 實 際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結 論 : 一 第 一 次 工 作 報 告, 執 行 單 位 已 於 本 (97 年 )4 月 3 日 送 署, 因 本 署 考 量 工 作 內 容 之 推 動 及 檢 討, 至 96 年 6 月 5 日 召 開 本 次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審 查 ; 本 次 工 作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二 有 關 本 處 同 仁 意 見 請 納 入 參 考 修 正, 並 請 依 合 約 內 容 規 定 繼 續 進 行 及 辦 理 請 款 事 宜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經 費 分 析 部 分, 將 會 考 量 以 最 近 的 物 價 進 行 原 物 料 的 單 價 分 析 作 業 -- 遵 照 辦 理 附 錄 二 -7

98

99 附 錄 三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會 議 記 錄 暨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100

101 抄 本 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環 署 水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97022 期 中 會 議 紀 錄.doc 函 機 關 地 址 :10042 台 北 市 中 華 路 1 段 83 號 承 辦 單 位 : 水 保 處 承 辦 人 : 李 衍 寬 電 話 : 分 機 :2590 主 旨 : 檢 送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正 本 : 鄭 委 員 顯 榮 溫 委 員 清 光 林 委 員 凱 隆 謝 委 員 克 強 劉 委 員 恆 昌 謝 副 處 長 燕 儒 姚 專 門 委 員 金 雲 魏 科 長 文 宜 副 本 : 訂 線 附 錄 三 -1

102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97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0 分 貳 地 點 : 本 署 4 樓 第 2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謝 副 處 長 燕 儒 記 錄 : 李 衍 寬 肆 出 席 ( 列 )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會 議 簽 名 單 伍 主 席 致 詞 : 略 陸 執 行 單 位 簡 報 : 略 柒 討 論 : 一 鄭 委 員 顯 榮 ( 一 ) 本 報 告 宜 有 至 目 前 為 止 ( 期 中 ) 的 進 度 總 說 明, 請 以 進 度 管 控 表 示 之, 例 如 臚 列 出 合 約 規 定 的 各 工 作 項 目, 描 述 進 行 狀 況 ( 進 度 ), 並 將 成 果 記 載 之 章 節 ( 或 附 件 ) 備 註 之, 以 佐 證 進 度 已 達 47%, 符 合 合 約 要 求 1. 計 畫 背 景 把 環 保 署 推 動 的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做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非 常 理 想, 值 得 肯 定 惟 P.1-7 中 93 年 以 前 比 較 空 泛, 宜 再 補 充, 包 括 開 始 規 劃 也 可 列 入 ( 不 必 以 完 成 數 來 衡 量 ), 尤 其 是 政 策 整 合 階 段 可 予 補 充 2. P.3-12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的 大 綱 與 P.3-8 礫 間 的 大 綱 部 分 章 節 名 稱 不 符, 除 涉 及 實 質 不 同 處 外, 餘 宜 統 一, 例 如 第 二 章 2.1 等, 請 再 逐 一 稽 核 另 附 件 三 四, 部 分 章 節 標 題 仍 有 部 分 與 P.3-8 不 符, 請 再 修 正 另 二 手 冊 內 容 格 式 請 儘 量 統 一, 例 如 可 用 流 程 圖 說 明 者, 請 二 手 冊 都 附

103 3. 二 手 冊 緊 急 應 變 太 過 簡 略, 宜 分 事 前 預 防 ( 含 通 報 程 序 ), 災 害 中 對 策 及 災 後 復 原 施 工 部 分, 可 搜 集 工 程 查 核 ( 或 輔 導 ) 或 監 工 單 位 常 發 現 缺 失, 作 為 注 意 事 項 4. 講 習 會 後 請 作 問 卷 調 查 ( 格 式 可 參 考 訓 練 所 ) 以 瞭 解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教 材 施 教 方 式 服 務 等 是 否 洽 當, 以 茲 改 進 二 溫 委 員 清 光 ( 一 ) 礫 間 處 理 手 冊 1. P.H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是 否 代 表 平 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以 下 簡 稱 HRT 2. 文 中 污 染 物 的 移 除 ( 率 ) 或 去 除 率, 請 全 部 統 一 或 去 除 ( 率 ) 3. 表 放 在 下 面 鑽 探 深 度 水 平 流 25m, 垂 直 流 式 10m 為 何 差? 4. P.2-5 圖 有 何 用? 可 否 去 掉? 5. P.3-2 量 流 量 的 除 了 書 上 所 列 外, 矩 形 梯 形, 堰 道 用 較 大 流 量, 是 否 也 應 列 入, 又 每 一 種 量 器 適 用 的 條 件 6.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公 式 推 導 省 略, 只 列 結 果, 又 請 列 經 驗 值, 或 請 列 考 資 料, 三 角 堰 只 列 公 式, 推 導 省 去 7. P.3-9:FS 值, 手 冊 應 給 建 議 值, 其 他 一 些 係 數 也 需 要 給 建 議 值 附 錄 三 -1

104 8. P.3-12, 推 導 公 式 不 必 列, 只 列 結 果 9. P.3-22:Q 3 =Q N in /1000xQ N, 公 式 應 (N in -N out ) 才 對, 又 公 式 寫 法 不 適 當,Q 3 =Q(N in -N out )x Q N P.3-30, 表 的 比 較 是 以 水 量 m 3, 是 否 也 用 去 除 的 BOD 量 ( 以 每 kg 計 ) 表 示 成 本 11. P 之 om~? 是 否 遺 漏? ( 二 )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1.P.2-12: 感 潮 時 段 的 流 量 如 何 表 示? 請 說 明 2.P.3-7, 請 註 明 經 驗 公 式 或 證 明 參 考 資 量, 讓 人 可 查 3. 本 省 人 工 溼 地 表 面 流 大 都 被 水 芙 蓉 和 布 袋 蓮 佔 滿, 但 手 冊 都 沒 有 提 到 他 們 的 功 能 維 護 方 法 4.P.3-19 公 式 不 必 推 導 5.P.4-9 防 滲 工 程 中, 對 高 灘 地 人 工 溼 地 要 利 用 過 濾 作 用, 場 地 是 否 也 要 防 滲 工 程 6. 人 工 溼 地 的 水 媒 疾 病 還 有 細 菌 性 腸 病 毒 等, 應 加 說 明 及 防 止 感 染 方 法 三 林 委 員 凱 隆 ( 一 )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技 術 限 制, 建 議 建 立 明 確 限 制 參 數 ( 二 )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建 議 增 列 詳 細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規 格, 測 試 方 式 及 驗 收 標 準 ( 三 ) 建 議 增 列 設 計 範 例 ( 四 ) 工 程 手 冊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則 建 議 改 為 設 施 規 範 ( 五 ) 附 件 三 P.3-23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泵 浦 之 選 定 條 件 適 用 限 制 及 鼓 風 機 空 氣 量 的 計 算 方 式, 設 計 時 應 考 慮 備 用 鼓 附 錄 三 -2

105 風 機 四 謝 委 員 克 強 ( 一 ) 本 手 冊 之 位 階 為 何? 若 屬 基 本 設 計 之 前 之 指 南, 公 式 推 導 請 以 指 南 方 式 撰 寫, 不 宜 介 入 太 多 有 關 公 式 推 導 基 本 設 計 ( 大 綱 常 發 現 的 缺 失 安 裝 要 點 ) 或 細 部 設 計 或 一 般 下 水 道 工 程 規 範 之 對 照 等 ( 二 ) 本 類 型 工 程 是 否 屬 公 共 工 程 一 環? 需 不 需 要 建 照? ( 用 水 用 電 的 問 題 ) 由 何 單 位 進 行 操 維 工 作, 如 何 發 包, 其 工 作 內 容 為 何 ( 與 民 眾 溝 通 調 查 等 ), 責 任 的 區 分?( 性 能 ) ( 三 ) 礫 (1-2)BOD750mg/L 會 造 成 沉 降 的 原 因 為 何?SS 亦 應 為 考 量 重 點 ( 四 ) 礫 (2-1)2.1.3 多 方 面 目 的 ( 例 水 質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生 態 展 示 ) 等 之 績 效 如 何 評 估? 若 無 法 評 估, 是 否 提 供 標 準 作 法 供 依 循? ( 五 ) 礫 (2-3) 鑽 探 深 度 ( 六 ) 礫 (3-23) 機 電 工 程, 其 撰 寫 方 式 與 工 法 特 性 未 充 分 聯 結, 例 如 電 盤 馬 達 等, 應 講 究 防 水 防 潮 或 防 淹 等 ( 監 造 品 管 ( 防 滲 材 料 ( 送 審 )) ( 七 ) 礫 (3-30) 費 用 : 未 含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五 劉 委 員 恆 昌 ( 一 ) 共 同 部 分 1. 請 於 第 三 章 列 表 整 理 各 單 元 之 設 計 參 數, 本 報 告 尚 缺 很 多 ( 如 礫 間 處 理 之 a b R O BOD O MLVSS O N ) 附 錄 三 -3

106 2. 請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各 單 元 相 關 之 照 片 或 平 剖 面 圖 ( 目 前 僅 少 部 分 有 ) 3. 請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4. 請 補 充 設 計 範 例 ( 含 功 能 計 算 水 理 計 算 質 量 平 衡 等 ) ( 二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1.p.1-2, 入 流 BOD 濃 度 >50mg/L 時 應 有 前 處 理 避 免 沉 降 塞 濾 材 沉 降 與 SS 濃 度 關 係 更 大, 建 議 應 規 範 SS 濃 度 2.p.1-3, 不 曝 氣 是 為 呈 厭 氧 狀 況, 以 促 進 SS 與 剝 離 的 生 物 膜 之 去 除 效 果 厭 氧 與 SS 與 生 物 膜 之 去 除 無 關, 建 議 修 正 為 靜 置 3.p.2-2 倒 數 第 2 行 質 地 狀 況 請 修 正 為 地 質 狀 況 4.p.2-3, 水 平 式 地 質 鑽 探 深 度 (25m) 為 何 要 比 垂 直 式 的 深 (10m)? 5.p.2-4, 場 址 鑽 探 調 查, 請 補 充 機 房 部 分 應 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鑽 探 孔 數 6.p.3-11 表 設 置 台 數 要 加 入 ( 含 1 台 備 用 ) 文 字,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表 同 7.p.4-7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建 議 增 加 礫 石 鋪 設 及 曝 氣 設 施 施 工 時 之 查 核 方 法 8.p.4-19 之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建 議 增 加 機 械 設 備 ( 如 抽 水 機 鼓 風 機 等 ) 之 單 體 試 車 系 統 試 車 檢 驗 另 因 涉 及 生 物 處 理, 建 議 增 加 功 能 驗 收 之 試 車 期 附 錄 三 -4

107 限 (3~6 個 月 ) 9.p.4-21 之 4.4 竣 工 驗 收 重 點, 建 議 要 包 含 功 能 試 運 轉 報 告 之 提 送 10.p.5-5,5.5.4 電 氣 設 備 應 為 及 ,5.5.5 機 械 設 備 應 為 及 ( 三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1.p.1-4,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進 流 水 質 BOD 小 於 200mg/L 是 否 過 大 ( 一 般 人 工 溼 地 進 流 水 質 BOD 多 低 於 40mg/L, 依 北 美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約 200 個 案 例 顯 示 其 進 流 BOD 約 30mg/L), 與 p.2-3 之 內 容 ( 處 理 二 級 污 水 或 濃 度 未 高 之 污 水 ) 相 違, 亦 與 本 文 p.3-2 BOD 小 於 100mg/L 不 同 建 議 於 p.1-4 加 入 p.3-1 BOD 最 適 的 處 理 濃 度 在 30~40mg/L 之 文 字, 更 為 周 全 2.p.1-6 定 義 的 符 號 ( 如 A W A V 等 ) 應 與 第 3.4 節 ( 如 A V 等 ) 一 樣 3.p.1-7 水 力 負 荷 量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易 誤 認 為 流 經 水 域 之 水 平 流 速 建 議 改 為 係 為 污 水 流 經 溼 地 內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單 位 表 面 積 可 負 荷 ( 或 可 處 理 ) 之 污 水 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之 定 義 同 改 ( 並 將 溼 地 改 為 礫 間 ) 4.p.3-7 之 , 粗 柵 應 在 沉 砂 池 之 前, 而 非 之 後 ; 中 細 柵 可 在 沉 砂 池 之 前 及 之 後 (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修 改 中 ) 附 錄 三 -5

108 六 水 保 處 ( 一 ) 調 查 項 目 應 含 該 區 域 衛 生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接 管 率 及 施 工 期 程 ( 二 ) 工 程 附 近 排 水 概 況 應 調 查 ( 三 ) 文 章 當 中 標 號 名 詞 要 一 致 ( 四 ) 人 工 溼 地 的 連 接 方 式 機 制 如 何 宜 釐 清 捌 結 論 : 一 本 次 期 中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二 有 關 委 員 及 本 處 意 見 納 入 參 考 修 正 後, 並 請 依 合 約 內 容 規 定 繼 續 進 行 及 辦 理 請 款 事 宜 玖 散 會 : 下 午 4 時 30 分 附 錄 三 -6

109 附 錄 三 -7

11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中 報 告 會 議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一 鄭 委 員 顯 榮 ( 一 ) 本 報 告 宜 有 至 目 前 為 止 ( 期 中 ) 的 進 度 總 說 明, 請 以 進 度 管 控 表 示 之, 例 如 臚 列 出 合 約 規 定 的 各 工 作 項 目, 描 述 進 行 狀 況 ( 進 度 ), 並 將 成 果 記 載 之 章 節 ( 或 附 件 ) 備 註 之, 以 佐 證 進 度 已 達 47%, 符 合 合 約 要 求 ( 二 ) 計 畫 背 景 把 環 保 署 推 動 的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做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非 常 理 想, 值 得 肯 定 惟 P.1-7 中 93 年 以 前 比 較 空 泛, 宜 再 補 充, 包 括 開 始 規 劃 也 可 列 入 ( 不 必 以 完 成 數 來 衡 量 ), 尤 其 是 政 策 整 合 階 段 可 予 補 充 ( 三 ) P.3-12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的 大 綱 與 P.3-8 礫 間 的 大 綱 部 分 章 節 名 稱 不 符, 除 涉 及 實 質 不 同 處 外, 餘 宜 統 一, 例 如 第 二 章 2.1 等, 請 再 逐 一 稽 核 另 附 件 三 四, 部 分 章 節 標 題 仍 有 部 分 與 P.3-8 不 符, 請 再 修 正 另 二 手 冊 內 容 格 式 請 儘 量 統 一, 例 如 可 用 流 程 圖 說 明 者, 請 二 手 冊 都 附 ( 四 ) 二 手 冊 緊 急 應 變 太 過 簡 略, 宜 分 事 前 預 防 ( 含 通 報 程 序 ), 災 害 中 對 策 及 災 後 復 原 施 工 部 分, 可 搜 集 工 程 查 核 ( 或 輔 導 ) 或 監 工 單 位 常 發 現 缺 失, 作 為 注 意 事 項 ( 五 ) 講 習 會 後 請 作 問 卷 調 查 ( 格 式 可 參 考 訓 練 所 ) 以 瞭 解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教 材 施 教 方 式 服 務 等 是 否 洽 當, 以 茲 改 進 二 溫 委 員 清 光 ( 一 ) 礫 間 處 理 手 冊 1. P.1-4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是 否 代 表 平 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以 下 簡 稱 HRT 2. 文 中 污 染 物 的 移 除 ( 率 ) 或 去 除 率, 請 全 部 統 一 或 去 除 ( 率 ) 3. 表 放 在 下 面 鑽 探 深 度 水 平 流 25m, 垂 直 流 式 10m 為 何 差? 4. P.2-5 圖 有 何 用? 可 否 去 掉?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刪 除 此 圖 5. P.3-2 量 流 量 的 除 了 書 上 所 列 外, 矩 形 梯 形, 堰 道 用 較 大 流 量, 是 否 也 應 列 入, 又 每 一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計 畫 進 度 狀 況, 預 定 進 度 為 47%, 實 際 進 度 53.6%, 其 內 容 說 明 詳 見 報 告 書 表 3-1 所 示 (P.3-7 頁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93 年 以 前 之 政 策 推 動 狀 況 或 規 劃 作 業 情 形, 將 向 署 內 洽 詢 相 關 內 容, 再 彙 整 補 充 至 報 告 書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大 綱 性 質 相 似 之 處, 其 章 節 名 稱 已 修 正, 儘 量 採 用 一 致 性 名 稱 另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流 程 圖 亦 予 補 充, 詳 見 礫 間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圖 2.1-1( 礫 間 處 理 P.2-2 頁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緊 急 應 變 內 容 將 再 蒐 集 與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後, 補 充 修 正 手 冊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計 畫 後 續 工 作 講 習 會 的 辦 理, 將 會 參 考 署 內 相 關 講 習 會 議 之 問 卷 調 查 格 式 內 容, 進 行 問 卷 設 計 及 調 查 作 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之 定 義 是 指 平 均 的 停 留 時 間, 已 補 充 修 正 於 手 冊 之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全 部 修 正 手 冊 內 容, 統 一 採 用 去 除 或 去 除 率 的 用 詞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鑽 探 之 建 議 深 度 依 據,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2-5 頁 之 說 明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量 水 設 施 之 設 計 建 造 及 流 量 測 定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原 附 錄 三 -8

111 種 量 器 適 用 的 條 件 6.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公 式 推 導 省 略, 只 列 結 果, 又 請 列 經 驗 值, 或 請 列 考 資 料, 三 角 堰 只 列 公 式, 推 導 省 去 7. P.3-9:FS 值, 手 冊 應 給 建 議 值, 其 他 一 些 係 數 也 需 要 給 建 議 值 則 說 明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3-5~P.3-6 頁 及 P.3-8~P.3-9 頁 之 內 容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刪 除 公 式 推 導 內 容 另 巴 歇 爾 水 槽 施 作 完 成 後, 應 先 送 量 測 單 位 進 行 檢 驗 作 業, 取 得 流 量 與 水 位 高 度 換 算 資 料 後, 當 現 場 測 量 流 量 水 位 時, 只 要 套 入 換 算 資 料, 即 可 得 到 流 量 故 刪 除 經 驗 公 式 字 眼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公 式 中 係 數 之 參 考 值, 將 進 行 補 充 8. P.3-12, 推 導 公 式 不 必 列, 只 列 結 果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刪 除 公 式 推 導 內 容 9. P.3-22:Q 3 =Q Nin/1000xQ N, 公 式 應 (N in -N out ) 才 對, 又 公 式 寫 法 不 適 當,Q 3 =Q(N in -N out )x QN P.3-30, 表 的 比 較 是 以 水 量 m 3, 是 否 也 用 去 除 的 BOD 量 ( 以 每 kg 計 ) 表 示 成 本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公 式 內 容 11. P 之 om~? 是 否 遺 漏?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 該 內 容 說 明 ( 二 )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1. P.2-12: 感 潮 時 段 的 流 量 如 何 表 示? 請 說 明 2. P.3-7, 請 註 明 經 驗 公 式 或 證 明 參 考 資 料, 讓 人 可 查 3. 本 省 人 工 溼 地 表 面 流 大 都 被 水 芙 蓉 和 布 袋 蓮 佔 滿, 但 手 冊 都 沒 有 提 到 他 們 的 功 能 維 護 方 法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去 除 每 公 斤 BOD 量 的 成 本 資 料,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3-34 頁 之 內 容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水 路 感 潮 時 段 之 流 量 量 測 結 果 以 正 負 號 來 表 示, 正 者 表 順 水 流 量, 負 者 表 逆 流 水 量 ( 漲 潮 時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巴 歇 爾 水 槽 施 作 完 成 後, 應 先 送 量 測 單 位 進 行 檢 驗 作 業, 取 得 流 量 與 水 位 高 度 換 算 資 料 後, 當 現 場 測 量 流 量 水 位 時, 只 要 套 入 換 算 資 料, 即 可 得 到 流 量 故 刪 除 經 驗 公 式 字 眼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初 步 針 對 布 袋 蓮 之 優 缺 點 及 防 治 措 施 進 行 補 充, 後 續 若 蒐 集 更 多 相 關 資 料, 再 彙 整 納 入 手 冊 中 4. P.3-19 公 式 不 必 推 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依 委 員 建 議, 刪 除 公 式 推 導 內 容 5. P.4-9 防 滲 工 程 中, 對 高 灘 地 人 工 溼 地 要 利 用 過 濾 作 用, 場 地 是 否 也 要 防 滲 工 程 6. 人 工 溼 地 的 水 媒 疾 病 還 有 細 菌 性 腸 病 毒 等, 應 加 說 明 及 防 止 感 染 方 法 三 林 委 員 凱 隆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防 滲 工 程 目 的 是 為 維 持 人 工 溼 地 各 單 元 的 水 位 高 度, 以 避 免 人 工 溼 地 因 滲 漏 過 大, 造 成 引 取 水 量 不 足 而 乾 枯 或 喪 失 原 設 計 的 功 能, 故 建 議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單 元 應 有 防 滲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施 作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將 再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後, 彙 整 納 入 手 冊 中 附 錄 三 -9

112 ( 一 )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技 術 限 制, 建 議 建 立 明 確 限 制 參 數 ( 二 )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建 議 增 列 詳 細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規 格, 測 試 方 式 及 驗 收 標 準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之 本 土 性 參 數 仍 持 續 建 置 中, 手 冊 編 撰 過 程 中 若 取 得, 且 有 明 確 量 化 數 據, 將 會 提 出 供 使 用 者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由 於 各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之 施 作 條 件 不 同 狀 況 處 理 水 量 大 小 也 不 同, 故 不 易 以 標 準 化 的 規 範 來 制 定 機 電 設 備 規 格, 且 相 關 設 備 製 造 廠 商 均 有 規 格 目 錄 資 料 可 供 查 詢,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要 採 用 何 種 規 格 型 式, 在 手 冊 中 不 宜 多 加 規 範 另 有 關 機 電 設 備 之 測 試 方 法 及 驗 收 標 準, 將 提 出 原 則 說 明 或 相 關 參 考 規 範 供 參 考 ( 三 ) 建 議 增 列 設 計 範 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設 計 範 例 之 說 明 內 容, 仍 再 編 撰 作 業 中, 後 續 完 成 後 將 補 充 於 手 冊 之 中 ( 四 ) 工 程 手 冊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則 建 議 改 為 設 施 規 範 ( 五 ) 附 件 三 P.3-23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泵 浦 之 選 定 條 件 適 用 限 制 及 鼓 風 機 空 氣 量 的 計 算 方 式, 設 計 時 應 考 慮 備 用 鼓 風 機 四 謝 委 員 克 強 ( 一 ) 本 手 冊 之 位 階 為 何? 若 屬 基 本 設 計 之 前 之 指 南, 公 式 推 導 請 以 指 南 方 式 撰 寫, 不 宜 介 入 太 多 有 關 公 式 推 導 基 本 設 計 ( 大 綱 常 發 現 的 缺 失 安 裝 要 點 ) 或 細 部 設 計 或 一 般 下 水 道 工 程 規 範 之 對 照 等 ( 二 ) 本 類 型 工 程 是 否 屬 公 共 工 程 一 環? 需 不 需 要 建 照?( 用 水 用 電 的 問 題 ) 由 何 單 位 進 行 操 維 工 作, 如 何 發 包, 其 工 作 內 容 為 何 ( 與 民 眾 溝 通 調 查 等 ), 責 任 的 區 分?( 性 能 ) ( 三 ) 礫 (1-2)BOD>50mg/L 會 造 成 沉 降 的 原 因 為 何?SS 亦 應 為 考 量 重 點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於 手 冊 相 關 章 節 中 補 充 備 用 設 備 之 設 計 考 量 一 詞, 提 醒 規 劃 設 計 人 員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本 手 冊 是 針 對 國 內 目 前 受 到 最 廣 為 採 用 的 現 地 處 理 型 式 --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 建 立 基 本 可 廣 為 運 用 的 工 程 手 冊 主 要 是 透 過 現 有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結 合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以 補 強 過 去 推 動 的 缺 漏 不 足 之 處, 並 配 合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的 結 合, 從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加 以 整 合, 建 立 屬 於 國 內 特 色 的 完 整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協 助 在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推 動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減 緩 河 川 污 染 的 政 策 推 動 另 有 關 公 式 推 導 過 程 內 容 已 刪 除 不 用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是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的 一 種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的 應 急 處 理 工 程 措 施, 其 工 程 建 置 經 費 全 由 環 保 署 與 申 請 之 地 方 政 府 按 比 例 分 攤 支 應, 是 否 屬 公 共 工 程, 恐 須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判 釋, 非 屬 本 計 畫 權 責 另 有 關 用 水 用 電 問 題, 目 前 各 案 例 場 址 均 由 原 申 請 建 置 單 位 持 續 負 責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委 外 或 自 行 辦 理 操 作 維 護 均 有 案 例, 若 署 保 固 期 間 者, 則 由 工 程 建 置 廠 商 負 責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段 文 字 主 要 是 在 說 明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應 留 意 入 流 濃 度 附 錄 三 -10

113 ( 四 ) 礫 (2-1)2.1.3 多 方 面 目 的 ( 例 水 質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生 態 展 示 ) 等 之 績 效 如 何 評 估? 若 無 法 評 估, 是 否 提 供 標 準 作 法 供 依 循? 當 SS 濃 度 高 時, 對 清 淤 作 業 ( 反 沖 洗 或 正 沖 洗 ) 的 頻 度 相 對 提 高, 目 前 國 內 案 例 場 址 均 有 此 特 性, 且 經 過 前 處 理 設 施 ( 沉 澱 池 ) 後, 已 去 除 大 部 分 可 沉 降 的 物 質, 故 暫 不 針 對 SS 的 濃 度 規 範 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此 部 分 內 容 是 介 紹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目 的, 因 此, 規 範 規 劃 設 計 者 應 在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階 段 提 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的 主 次 要 目 的, 讓 審 核 單 位 後 續 細 部 設 計 人 員 瞭 解 原 始 規 劃 的 目 的 ( 五 ) 礫 (2-3) 鑽 探 深 度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鑽 探 之 建 議 深 度 依 據,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2-5 頁 之 說 明 內 容 ( 六 ) 礫 (3-23) 機 電 工 程, 其 撰 寫 方 式 與 工 法 特 性 未 充 分 聯 結, 例 如 電 盤 馬 達 等, 應 講 究 防 水 防 潮 或 防 淹 等 ( 監 造 品 管 ( 防 滲 材 料 ( 送 審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由 於 各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之 施 作 條 件 不 同 狀 況 處 理 水 量 大 小 也 不 同, 故 不 易 以 標 準 化 的 規 範 來 制 定 機 電 設 備, 僅 先 以 原 則 性 進 行 說 明 ( 七 ) 礫 (3-30) 費 用 : 未 含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一 般 均 依 照 總 工 程 費 用 的 百 分 比 級 距 進 行 換 算, 故 未 納 入 建 設 費 用 中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五 劉 委 員 恆 昌 ( 一 ) 共 同 部 分 1. 請 於 第 三 章 列 表 整 理 各 單 元 之 設 計 參 數, 本 報 告 尚 缺 很 多 ( 如 礫 間 處 理 之 a b R O BOD O MLVSS O N ) 2. 請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各 單 元 相 關 之 照 片 或 平 剖 面 圖 ( 目 前 僅 少 部 分 有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設 計 參 數 資 料, 因 本 土 案 例 資 料 不 多, 其 應 用 上 仍 待 進 一 步 研 究 與 探 討, 部 分 可 應 用 之 參 數 資 料 已 彙 整 納 入 手 冊 之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後 續 將 彙 整 各 單 元 示 意 照 片 或 平 ( 剖 ) 面 示 意 圖, 再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3. 請 於 第 三 章 中 補 充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之 內 容, 與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之 本 意 是 相 同 的,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亦 是 施 工 規 範 的 重 點, 此 部 分 內 容 請 詳 見 手 冊 4.3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之 說 明 內 容 4. 請 補 充 設 計 範 例 ( 含 功 能 計 算 水 理 計 算 質 量 平 衡 等 ) ( 二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1. p.1-2, 入 流 BOD 濃 度 >50mg/L 時 應 有 前 處 理 避 免 沉 降 塞 濾 材 沉 降 與 SS 濃 度 關 係 更 大, 建 議 應 規 範 SS 濃 度 2. p.1-3, 不 曝 氣 是 為 呈 厭 氧 狀 況, 以 促 進 SS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設 計 範 例 之 說 明 內 容, 仍 再 編 撰 作 業 中, 後 續 完 成 後 將 補 充 於 手 冊 之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段 文 字 主 要 是 在 說 明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應 留 意 入 流 濃 度 當 SS 濃 度 高 時, 對 清 淤 作 業 ( 反 沖 洗 或 正 沖 洗 ) 的 頻 度 相 對 提 高, 目 前 國 內 案 例 場 址 均 有 此 特 性, 且 經 過 前 處 理 設 施 ( 沉 澱 池 ) 後, 已 去 除 大 部 分 可 沉 降 的 物 質, 故 暫 不 針 對 SS 的 濃 度 規 範 之 附 錄 三 -11

114 與 剝 離 的 生 物 膜 之 去 除 效 果 厭 氧 與 SS 與 生 物 膜 之 去 除 無 關, 建 議 修 正 為 靜 置 已 補 充 修 正 該 段 文 字 說 明 內 容 3.p.2-2 倒 數 第 2 行 質 地 狀 況 請 修 正 為 地 質 狀 況 4. p.2-3, 水 平 式 地 質 鑽 探 深 度 (25m) 為 何 要 比 垂 直 式 的 深 (10m)? 5. p.2-4, 場 址 鑽 探 調 查, 請 補 充 機 房 部 分 應 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鑽 探 孔 數 6. p.3-11 表 設 置 台 數 要 加 入 ( 含 1 台 備 用 ) 文 字,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表 同 7. p.4-7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建 議 增 加 礫 石 鋪 設 及 曝 氣 設 施 施 工 時 之 查 核 方 法 8. p.4-19 之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建 議 增 加 機 械 設 備 ( 如 抽 水 機 鼓 風 機 等 ) 之 單 體 試 車 系 統 試 車 檢 驗 另 因 涉 及 生 物 處 理, 建 議 增 加 功 能 驗 收 之 試 車 期 限 (3~6 個 月 ) 9. p.4-21 之 4.4 竣 工 驗 收 重 點, 建 議 要 包 含 功 能 試 運 轉 報 告 之 提 送 10. p.5-5,5.5.4 電 氣 設 備 應 為 及 ,5.5.5 機 械 設 備 應 為 及 ( 三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1. p.1-4,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進 流 水 質 BOD 小 於 200mg/L 是 否 過 大 ( 一 般 人 工 溼 地 進 流 水 質 BOD 多 低 於 40mg/L, 依 北 美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約 200 個 案 例 顯 示 其 進 流 BOD 約 30mg/L), 與 p.2-3 之 內 容 ( 處 理 二 級 污 水 或 濃 度 未 高 之 污 水 ) 相 違, 亦 與 本 文 p.3-2 BOD 小 於 100mg/L 不 同 建 議 於 p.1-4 加 入 p.3-1 BOD 最 適 的 處 理 濃 度 在 30~40mg/L 之 文 字, 更 為 周 全 2. p.1-6 定 義 的 符 號 ( 如 A W A V 等 ) 應 與 第 3.4 節 ( 如 A V 等 ) 一 樣 3. p.1-7 水 力 負 荷 量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易 誤 認 為 流 經 水 域 之 水 平 流 速 建 議 改 為 係 為 污 水 流 經 溼 地 內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單 位 表 面 積 可 負 荷 ( 或 可 處 理 ) 之 污 水 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之 定 義 同 改 ( 並 將 溼 地 改 為 礫 間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修 正 該 段 文 字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鑽 探 之 建 議 深 度 依 據,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2-5 頁 之 說 明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機 房 之 鑽 探 調 查 作 業 內 容,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P.2-6 頁 之 說 明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有 關 備 用 設 備 之 設 計 考 量,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有 關 礫 石 舖 設 查 核 方 法 可 由 其 孔 隙 率 的 規 範 進 行 查 核, 而 曝 氣 設 備 施 工 查 核 方 法, 詳 見 礫 間 處 理 手 冊 礫 石 孔 隙 率 與 水 位 特 性 曲 線 檢 驗 ( 礫 間 處 理 P.4-22 頁 ) 及 曝 氣 管 測 試 重 點 ( 礫 間 處 理 P.4-23 頁 ) 之 內 容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相 關 內 容 已 補 充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 礫 間 處 理 P.4-23 頁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將 功 能 試 運 轉 報 告 資 料 送 併 入 初 驗 作 業 申 請 所 須 提 送 之 必 要 文 件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修 正 手 冊 中 錯 誤 之 章 節 編 號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對 於 限 制 BOD 應 小 於 200mg/l 範 圍, 在 考 量 臺 灣 氣 候 特 性 較 北 美 氣 候 有 高 溫 特 性 之 不 同, 加 上 參 考 中 國 大 陸 ( 如 劉 全 中,2001,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水 質 淨 化 技 術 的 工 藝 設 計, 中 國 大 陸 / 給 水 排 水 :Vol.27,No.8,pp.35-36) 與 臺 灣 地 區 等 各 案 例 成 果 匯 整 而 擬 定 範 圍, 但 因 再 考 量 應 用 現 地 處 理 人 工 溼 地 作 為 淨 化 水 質 為 目 的, 故 已 在 p1-4 加 註 最 適 宜 處 理 水 中 生 化 需 氧 量 濃 度 應 在 30~40 mg/l 之 間 之 字 眼 建 議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修 正 並 統 一 代 表 之 符 號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補 充 修 正 於 手 冊 之 中 附 錄 三 -12

115 ) 4. p.3-7 之 , 粗 柵 應 在 沉 砂 池 之 前, 而 非 之 後 ; 中 細 柵 可 在 沉 砂 池 之 前 及 之 後 (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修 改 中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修 正 該 段 文 字 內 容 六 水 保 處 ( 一 ) 調 查 項 目 應 含 該 區 域 衛 生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接 管 率 及 施 工 期 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第 二 章 之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小 節 中, 要 求 規 劃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 二 ) 工 程 附 近 排 水 概 況 應 調 查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於 手 冊 第 二 章 之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小 節 中, 要 求 規 劃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 三 ) 文 章 當 中 標 號 名 詞 要 一 致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修 正 並 統 一 之 ( 四 ) 人 工 溼 地 的 連 接 方 式 機 制 如 何 宜 釐 清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建 議 應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各 單 元 個 別 計 算 其 質 量 平 衡 ( 含 推 估 其 Kv 水 量 HRT 等 參 數 ), 加 總 後 再 評 估 其 整 體 淨 化 效 果 結 論 : 一 本 次 期 中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 二 有 關 委 員 及 本 處 意 見 納 入 參 考 修 正 後, 並 請 依 合 約 內 容 規 定 繼 續 進 行 及 辦 理 請 款 事 宜 遵 照 辦 理 附 錄 三 -13

116 抄 本 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環 署 水 字 第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期 末 會 議 紀 錄.doc 函 機 關 地 址 :10042 台 北 市 中 華 路 1 段 83 號 承 辦 單 位 : 水 保 處 承 辦 人 : 李 衍 寬 電 話 : 分 機 :2590 主 旨 : 檢 送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 如 附 件 ), 請 查 照 正 本 : 鄭 委 員 顯 榮 溫 委 員 清 光 林 委 員 凱 隆 謝 委 員 克 強 劉 委 員 恆 昌 副 本 : 訂 線 附 錄 三 -14

117 附 錄 三 -15

118 附 錄 三 -16

119 附 錄 三 -17

120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會 議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一 溫 委 員 清 光 ( 一 ) 工 作 團 隊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整 理 國 內 淨 化 場, 並 編 列 成 手 冊, 很 值 得 肯 定 與 嘉 許 ( 二 ) 手 冊 內 的 公 式 有 很 多 參 數, 如 礫 間 氧 化 法 p.cb3.25 及 p.cb3.26 中 的 OBOD 及 ON 之 需 氧 係 數, 手 冊 給 一 個 建 議 值, 供 設 計 值 參 考 ( 三 ) 礫 間 處 理 的 曝 氣 量 設 計, 所 列 的 兩 個 公 式 (BOD 去 除 所 需 的 氧 量 和 NH3 氧 化 所 需 的 氧 ) 均 是 理 論 需 氧 量, 而 實 際 在 設 計 曝 氣 容 量 時, 還 需 考 量 氧 氣 的 傳 輸 效 率 安 全 係 數 等, 請 手 冊 列 出 設 計 值 ( 四 ) BOD 世 界 規 則 是 指 5 天 20, 若 是 其 他 溫 度 才 加 註 如 BOD2(25 ) 指 二 天 25 生 化 需 氧 量, 又 如 BODu 指 最 終 生 化 需 氧 量, 可 在 前 面 定 義, 又 BOD 濃 度 的 小 數 點 要 適 當 ( 五 ) 礫 間 處 理 的 建 造 費 ( 單 價 ) 與 規 模 有 關, 所 列 的 單 元 規 模 約 多 少? 可 否 再 cost down 二 謝 委 員 克 強 ( 一 ) 計 畫 書 1. Genenal:BOD 及 BOD5 TP 及 T-P NH3-N 及 NH4-N 的 寫 法 要 統 一 2. Page CB1-2: 略 讀 瞭 解 閱 讀 熟 悉 活 用 之 表 達, 是 否 另 種 方 式 表 達 例 : 供 知 悉 (for information) 供 參 考 (for reference) 供 依 循 (for follow up)( 以 上 建 議 只 供 參 考, 並 不 完 全 適 合 ) 3. CB3-16 HRT 的 公 式 對 Φ l 及 ZO 等 無 說 明 ( 請 查 其 他 公 式 是 否 有 說 明 不 充 分 處 )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由 於 國 內 目 前 仍 未 有 可 供 參 考 的 研 究 成 果, 且 國 外 ( 日 本 ) 經 驗 值 無 法 取 得, 故 於 手 冊 中 僅 能 列 出 參 考 公 式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國 內 可 供 參 考 理 論 資 料 有 氨 氮 消 化 速 率 約 為 4mg/L/h 目 前 BOD 於 HRT 為 2.5 小 時 之 平 均 去 除 率 約 為 80%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配 合 修 改,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目 前 國 內 場 址 數 量 有 限, 僅 能 羅 列 現 有 資 料 供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配 合 修 改 統 一 為 BOD TP NH3-N,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配 合 修 改, 詳 手 冊 表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4. CB3-19 SSIN SSOUT:SS 濃 度 的 單 位 未 標 示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 單 位 為 mg/l,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3-24 頁 5. CB3-25 BOD5 in/out 的 意 義 及 單 位 未 表 示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BODin/out 為 BOD 之 出 入 流 濃 度 單 位 為 mg/l,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3-24 頁 6. CB3-29 電 氣 設 備 : 配 電 盤 建 議 至 少 為 室 外 型, 防 水 防 塵 等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3-36 頁 7. CB 雜 項 工 程 臨 時 設 施 費 用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作 修 正,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3-42 頁 8. CB3-36 表 備 註 欄 工 作 費 為 何? 又 本 表 的 依 據 為 何,7.2 工 程 保 險 費 乙 方 廠 商 營 業 稅 寫 法?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工 作 費 為 直 接 工 程 費, 該 表 已 修 正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另 工 程 保 險 費 之 乙 方 已 修 正 為 廠 商 ; 營 業 稅 為 附 錄 三 -18

121 加 值 營 業 稅,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3-43 頁 9. CB3-37 表 依 據 為 何? 調 查 測 量 鑽 探?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修 改 10. CB3-40 BOD5 成 本 /kg 去 除 成 本 = 工 程 費 用 + 維 護 管 理, 維 護 管 理 為 幾 年?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該 資 料 非 實 際 執 行 之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為 95~96 年 間 調 查 時, 管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概 估 量 化 資 料, 供 參 考 用 11. CB3-34 請 補 充 南 湖 案 例 之 流 程 圖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於 圖 似 不 必 以 百 分 比 分 配 之 各 項 工 程 ( 不 宜 或 有 空 間 ) 三 劉 委 員 恆 昌 ( 一 ) 礫 間 手 冊 及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兩 者 工 程 性 質 相 同 處 之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如 第 三 章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兩 冊 內 容 ( 如 水 量 量 測 與 採 樣 槽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 卻 不 相 同, 建 議 內 容 應 一 樣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完 成 統 整 編 修,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 二 ) 淤 泥 污 泥 之 名 稱 請 統 一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統 一 修 正 為 淤 泥,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 三 ) 礫 間 手 冊 節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工 作 項 目 甚 多, 惟 節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僅 提 到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用 支 用 要 點 中 非 建 築 類 委 外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費 計 算 標 準 編 定 之, 恐 造 成 調 查 費 用 不 足, 建 議 相 關 費 用 另 核 實 編 列 2.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用 支 用 要 點 應 改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節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需 辦 理 其 他 水 源 調 查 之 用 意 為 何? 節 為 何 場 址 要 選 擇 於 目 標 明 顯 處? 節 污 染 削 減 效 益 考 量, 內 文 為 優 先 考 量 污 染 貢 獻 量 較 大 者, 建 議 改 為 污 染 總 量 大 者, 因 為 污 染 非 貢 獻 節 直 讀 式 螺 旋 型 水 表 易 阻 塞, 不 適 用 於 污 水 節 抽 砂 泵 浦 含 砂 礫 多, 不 適 用 切 刀 型, 建 議 採 用 VORTEX 不 阻 塞 渦 流 型, 且 應 規 定 泵 浦 材 質 硬 度 ; 切 刀 型 適 用 於 進 流 揚 水 泵 浦 ( 可 能 含 有 纖 維 雜 物 等 ) 高 揚 程 者 可 選 用 渦 流 式? 一 般 渦 流 是 指 VORTEX 式, 用 於 高 磨 耗 物 質 或 高 阻 塞 物 流 體 輸 送, 似 乎 與 高 揚 程 無 關 四 水 保 處 ( 一 ) 兩 本 手 冊 編 撰 章 節 建 議 一 致 性 ( 惟 發 覺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部 分 章 節 似 乎 較 多, 且 將 緊 急 應 變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1. 已 補 充 修 改,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修 改 為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非 建 築 物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之 標 準 計 算 編 定 之,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調 查 替 代 水 源 作 為 施 工 中 用 水 來 源 或 設 施 完 工 後 運 作 之 緊 急 替 代 水 源 4. 選 擇 目 標 明 顯 的 地 點, 將 有 助 益 於 整 治 成 效 判 讀 5. 已 作 修 改, 優 先 考 量 污 染 總 量 大 者,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CB2-12 頁 6. 已 刪 除 有 關 直 讀 式 螺 旋 型 水 表 內 容 7. 已 建 議 採 用 VORTEX 不 阻 塞 渦 流 型 泵 浦, 詳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3.9 節 8. 已 刪 除 該 節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與 提 醒, 已 調 整 緊 急 應 變 內 容 至 5.15 節 附 錄 三 -19

122 編 入 第 三 章 細 部 設 計 中, 建 議 修 正 ( 二 ) 報 告 書 內 編 輯 格 式 未 統 一 ( 含 段 落 格 式 文 字 間 距 中 英 文 一 致 性, 表 格 內 文 置 中 文 字 上 下 標 記 ), 請 修 正 ( 三 ) 錯 別 字 :3E 變 相 (CB-3-30) 墜 落 ( CB-4-11), 濕 潤 (CB-4-20), 害 蟲 ( CW-3-22), 削 減 (CW-3-46), 溼 地 ( CW-5-12)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統 一 修 正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之 編 排 方 式,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統 一 修 正 繕 打 錯 誤 之 處,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 四 ) 建 議 將 使 用 者 回 饋 意 見 編 入 本 報 告 中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取 得 使 用 者 回 饋 意 見 部 分, 已 先 行 納 入 報 告 修 正 補 充 之, 詳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 五 ) 報 告 書 定 稿 本 請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撰 寫, 並 依 規 定 申 辦 結 案 及 請 款 事 宜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遵 照 辦 理 結 論 : 一 本 次 期 末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 二 有 關 委 員 及 本 處 意 見 納 入 參 考 修 正 後, 並 請 依 合 約 內 容 規 定 繼 續 進 行 及 辦 理 請 款 事 宜 遵 照 辦 理 附 錄 三 -20

123 附 錄 四 第 二 次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記 錄 及 回 覆

124

125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專 家 學 討 論 會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對 照 表 一 鄭 顯 榮 委 員 審 查 意 見 ( 一 ) 礫 間 曝 氣 與 人 工 溼 地 二 部 分 之 章 節 雖 因 性 質 不 同 而 有 些 差 異, 但 宜 盡 量 一 致, 例 如 第 5 章 溼 地 部 分 有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礫 間 處 理 則 無, 宜 補 充 另 溼 地 第 二 章 章 名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與 研 判 作 業 是 否 有 誤 ( 每 頁 右 上 角 之 章 名 為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與 礫 間 處 理 一 致 ) 又 礫 間 之 3.13 工 程 經 費 分 析, 較 人 工 溼 第 3.10 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簡 陋 許 多, 宜 比 照 後 者 補 充 ( 二 ) 手 冊 已 接 近 完 整 的 階 段, 惟 前 面 宜 加 上 使 用 說 明 而 不 要 在 各 部 分 中 緣 起 內 帶 過, 內 容 可 包 括 使 用 對 象 使 用 限 制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等 尤 其 使 用 者 如 為 地 方 政 府 官 員 或 顧 問 公 司, 立 場 不 一, 環 保 署 希 望 他 們 如 何 看 待 本 手 冊, 宜 有 所 說 明 補 充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兩 本 手 冊 之 章 節 名 稱 之 一 致 性 已 盡 量 調 整, 而 其 內 容 亦 已 補 充, 請 參 閱 手 冊 各 章 節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將 各 階 段 人 員 所 需 參 考 使 用 之 章 節 內 容 彙 整 成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對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參 考 一 覽 表 ( 請 詳 見 礫 間 工 程 手 冊 p.cb1-2 頁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p.cw1-2 頁 ), 以 利 使 用 者 參 考 ( 三 ) 礫 間 處 理 部 分 1. p2-2 流 程 示 意 圖 中, 公 部 門 招 標 作 業 缺 施 工 1. 已 作 修 改 招 標 而 前 面 之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宜 明 訂, 而 非 2. 已 加 註 說 明 除 非 必 要, 以 不 設 置 為 原 則, 勞 務 採 購 第 二 章 宜 歸 納 出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完 成 詳 p.cb3-35 頁 後 應 包 含 哪 些 成 果, 供 地 方 參 酌 3. 已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詳 p.cb3-33 頁 2. p 照 明 燈 具 除 非 必 要, 以 不 設 置 為 原 4.~7. 則, 夜 間 宜 避 免 人 車 接 近 已 補 充 各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3. p 景 觀 工 程 宜 有 地 下 化 設 施 之 地 面 景 考 一 覽 表, 詳 工 程 手 冊 第 四 章 各 節 之 說 明 內 觀 之 規 劃, 而 非 只 有 停 車 場 之 設 計 第 三 章 應 宜 容 歸 納 出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之 成 果, 應 有 哪 些 8. 水 質 功 能 驗 收 標 準 應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依 據 計 畫 書 圖 文 件, 特 別 是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場 址 的 特 性 妥 為 擬 定, 手 冊 中 僅 提 供 國 內 目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看 起 來 是 教 導 監 造 單 位 前 慣 用 方 式 做 為 參 考 ( 詳 p.cb4-34 頁 ), 其 細 如 何 掌 握 工 程 品 質, 似 過 於 狹 隘, 如 能 將 工 程 主 部 之 項 目 頻 率 等 仍 應 視 場 址 環 境 特 性 設 辦 單 位 應 做 好 什 麼 工 作 也 加 進 去 會 更 周 詳, 尤 其 計 目 標 或 目 的 自 行 訂 定 之 是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如 何 做 好 工 程 管 理 監 督 監 造 9. 手 冊 中 所 提 出 之 竣 工 驗 收 日 期 為 一 般 通 用 規 單 位 盡 到 責 任 等,( 三 級 品 管 之 第 一 級 ) 也 非 常 重 定, 主 辦 機 關 可 視 工 程 特 性 參 酌 調 整, 並 於 要, 宜 加 一 節 主 辦 單 位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要 領 之 手 冊 內 中 加 註, 例 如 :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類 的, 可 併 4.5 節 ; 屬 主 辦 機 關 權 責 部 分 未 撰 寫 外,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於 竣 工 後 七 日 內, 檢 5. p 相 關 圖 說 文 件 檢 核 要 點 中, 涵 蓋 有 附 監 造 計 畫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計 畫 等, 監 10. 已 補 充 修 改, 請 詳 手 冊 第 四 章 4.5 節 之 內 容 造 計 畫 是 監 造 單 位 要 提 的, 檢 核 者 應 是 主 辦 單 說 明 位, 而 施 工 計 畫 是 建 造 廠 要 提 的, 檢 核 者 是 監 造 單 位? 品 質 計 畫 是 廠 商 提 的, 審 核 者 只 限 於 11. 已 調 整 修 改, 並 另 以 一 節 說 明, 詳 p.cb5-9 監 造 單 位 嗎? 還 是 主 辦 單 位 也 要 注 意? 諸 如 此 頁 ; 另 有 關 環 境 景 觀 ( 含 垃 圾 清 理 ) 等 內 容 事 類, 請 釐 清 要 表 達 的 是 製 作 文 件 者 的 製 作 要 領? 項, 則 歸 納 在 復 原 作 業 小 節 中 還 是 檢 核 要 領? 又 如 p 施 工 規 範 是 誰 提 的? 有 點 混 淆, 應 是 招 標 規 範 之 一, 而 非 廠 商 提 出 的, 是 廠 商 要 遵 循 的 總 之 第 4.1 節 宜 再 重 新 整 理 6. p 工 程 監 造 重 點 中 監 造 報 表 宜 詳 細 規 定 縱 向 及 橫 向 通 報 的 規 定 附 錄 四 -1

126 7. p 節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可 否 改 為 施 工 品 質 檢 查 之 類 的, 以 免 與 工 程 會 的 工 程 查 核 雷 同, 茲 生 誤 解 8. p 功 能 驗 收 需 依 招 標 文 件 之 規 定 為 之, 還 是 可 以 隨 意 調 整? 請 釐 清 ( 提 醒 要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妥 為 訂 定 ) 9. p4-30 竣 工 驗 收 重 點 描 述 過 細, 有 些 日 數 的 限 制 是 否 一 體 適 用? 請 再 釐 清 那 些 是 依 契 約 規 定 等, 宜 提 醒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要 詳 細 規 定 10. p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請 釐 清 屬 主 辦 機 關 的 責 任 及 監 造 單 位 的 責 任 各 有 不 同 11. 第 5 章 緊 急 應 變 宜 另 立 一 節, 不 宜 放 在 訓 練 中 汛 期 應 變 (p5-10) 應 註 明 是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還 是 海 上 警 報, 否 則 4 小 時 內 要 完 成 是 否 太 匆 促? 另 p5-4 植 栽 管 理 宜 擴 充 為 環 境 景 觀 維 護 ( 含 垃 圾 清 理 ), 或 增 加 此 項 以 與 對 應 ( 四 ) 人 工 溼 地 部 分 1. 第 二 章 仍 請 歸 納 出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有 那 些 成 果 產 出, 包 括 那 些 書 圖 文 件 內 容 等, 最 好 有 checking list 供 地 方 主 辦 人 員 檢 視 2. 第 三 章 3.5 節 (p3-30) 基 礎 之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計 畫 似 為 承 商 依 規 範 提 出 之 文 件, 是 否 屬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宜 再 釐 清, 或 改 標 題 名 稱 ( 似 為 施 工 規 範 之 部 分 內 容 ) 3. p3-49 照 明 燈 具 以 不 設 置 為 原 則 ( 如 前 述 ) 4. p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則 請 勿 引 用 災 害 防 救 方 案 ( 方 案 早 已 變 成 法 ), 宜 參 考 天 然 災 害 應 變 系 統 5. 第 三 章 宜 歸 納 出 設 計 規 劃 與 細 設 應 有 那 些 成 果 ( 應 包 括 工 程 招 標 應 有 那 些 文 件 書 圖 ), 以 供 查 核 6. 第 四 章 意 見 同 礫 間 處 理 7. 第 五 章 緊 急 應 變 宜 補 充 預 警 應 變 復 原 三 階 段 之 作 業 要 項 二 廖 萬 里 委 員 ( 一 ) 垂 直 流 之 定 義 是 否 以 進 流 方 式 界 定 為 宜 ( 二 ) 污 染 削 減 量 之 公 式 請 考 量 入 流 量 與 出 流 量 是 否 一 致 時 為 削 減 標 準 1.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將 各 階 段 人 員 所 需 參 考 使 用 之 章 節 內 容 統 一 彙 整 成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對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參 考 一 覽 表 ( 請 詳 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p.cw1-2 頁 ), 使 用 者 於 閱 讀 使 用 說 明 時 便 可 清 楚 了 解 其 所 需 參 考 之 章 節 內 容 2.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人 工 溼 地 係 利 用 挖 填 土 方 基 礎 工 程 的 作 法, 構 築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區, 因 此 在 營 造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基 礎 上, 應 需 要 有 足 夠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此 部 份 為 細 部 設 計 廠 商 於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時 應 提 出 工 後 續 作 業 單 位 ( 施 工 廠 商 ) 參 考 之 施 工 規 範 3.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加 註 說 明 除 非 必 要, 以 不 設 置 為 原 則 4.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調 整 修 正 5.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將 各 階 段 人 員 所 需 參 考 使 用 之 章 節 內 容 統 一 彙 整 成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對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參 考 一 覽 表 ( 請 詳 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p.cw1-2 頁 ), 使 用 者 於 閱 讀 使 用 說 明 時 便 可 清 楚 了 解 其 所 需 參 考 之 章 節 內 容 6. 已 補 充 各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詳 工 程 手 冊 第 四 章 各 節 之 說 明 內 容 7.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修 改 補 充 之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之 垂 直 流 定 義, 是 以 水 在 處 理 槽 內 流 動 方 向 做 為 定 義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污 染 削 減 量 計 算, 應 以 實 際 量 測 之 入 出 流 水 量 為 基 本 資 料, 然 於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則 應 考 量 蒸 發 散 滲 漏 等 損 失, 在 予 以 估 算 進 出 流 水 量 附 錄 四 -2

127 ( 三 ) 名 詞 定 義, 單 位 除 以 英 文 外 建 議 並 加 入 中 文, 如 公 斤 / 天 ( 四 ) p 鑽 探 深 度 之 規 定 : 地 質 鑽 探 目 的 係 為 瞭 解 地 層 分 佈 及 地 質 參 數 特 性, 不 同 之 工 程 目 的 對 鑽 探 深 度 有 不 同 之 要 求, 通 常 鑽 孔 深 度 以 設 計 之 契 約 規 定 者 為 原 則, 實 際 深 度 視 現 場 情 況 由 工 程 師 決 定, 例 如 構 造 物 基 礎 穩 定 為 目 的, 鑽 入 深 度 以 到 達 硬 岩 層 或 礫 石 層 面 下 四 公 尺 為 止 ( 五 )p 水 質 調 查 頻 率, 建 議 增 加 前 提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此 外, 此 項 調 查 頻 率 要 求, 應 屬 原 則 性 規 定 較 宜 另 外, 所 謂 假 日 及 非 假 日 各 進 行 乙 次 之 敘 述 並 不 甚 清 楚 ( 六 )p 礫 間 處 理 流 程 之 前 處 理 單 元, 建 議 增 加 沉 砂 設 施 此 外, 車 輛 載 運 改 為 運 至 污 泥 處 置 場 所 ( 七 )p 基 礎 工 程 : 建 議 將 基 地 地 層 之 SPT-N 值 要 求 納 入 ( 八 ) 工 程 手 冊 未 來 因 技 術 及 法 令 進 展 而 需 不 斷 編 修 之 頻 率 甚 多, 建 議 可 考 慮 以 活 頁 裝 訂 方 式 ( 九 )p 開 挖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有 規 定, 開 挖 深 度 大 於 1.5 米, 需 打 設 邊 坡 保 護 樁, 另 表 之 兵 樁 是 否 以 鋼 軌 樁 為 名, 另 建 議 提 示 表 之 鋼 軌 樁 較 經 濟 ( 十 )p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建 議 應 以 工 程 特 性 及 場 址 特 性, 按 契 約 規 定 是 否 要 調 查 及 調 查 程 度 ( 十 一 )p 沉 水 式 馬 達 平 均 功 率 以 0.6 計 是 OK, 但 馬 達 功 率 隨 馬 達 型 式 甚 至 廠 牌 而 不 同, 一 般 以 0.6 以 上 為 最 低 要 求 ( 十 二 ) 人 工 溼 地 以 下 基 本 建 議 : 1. 掃 瞄 圖 建 議 重 新 繪 製, 不 清 楚 字 體 放 大, 例 如 圖 3.5-1(p.3-39) 2. 溼 地 之 平 面 形 狀, 通 常 為 曲 線 變 化 形, 建 議 提 出 水 平 放 樣 方 法 3. 底 層 及 邊 坡 不 透 水 處 理, 應 納 入 設 計 章 節 ( 十 三 ) 底 層 晶 化 應 提 示 邊 坡 無 法 晶 化, 應 採 邊 坡 防 水 施 工 方 法 ( 不 透 水 布 或 黏 土 夯 實 ) ( 十 四 )page 4-8 之 土 方 工 程 不 宜 嚴 格 執 行 挖 填 平 衡, 應 以 原 則 性 規 定 較 宜 ( 十 五 ) 礫 間 孔 隙 率 之 檢 驗, 涉 及 石 材 尺 寸 與 顆 粒 比 例 之 選 擇 及 排 列 方 式, 建 議 不 僅 於 驗 收 檢 驗 時 規 定 檢 驗 方 法, 亦 納 入 施 工 前 之 增 設 模 槽 初 驗 ( 模 槽 容 量 可 設 定 至 少 10m 3 ),p4-28 之 請 確 實 討 論 遵 照 辦 理 ; 已 補 充 加 註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多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上, 為 避 開 施 工 障 礙 ( 如 垃 圾 層 廢 棄 物 掩 埋 處 ) 以 及 避 免 槽 體 沉 陷 滲 漏 等 情 事 發 生, 而 擬 定 鑽 探 深 度 倘 若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能 找 到 佐 證 資 料 證 明, 則 可 無 需 遵 照 此 項 規 定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充 修 正 於 手 冊 之 中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手 冊 之 裝 訂 方 式, 將 依 環 保 規 定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1. 遵 照 辦 理 ; 已 修 正 補 充 之 2.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放 樣 之 內 容 請 參 閱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p.cw3-34 頁 放 樣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之 內 容 說 明 3.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水 域 防 滲 處 理 內 容, 請 詳 見 p.cw3-35 頁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p.cw3-38 頁 邊 坡 穩 定 規 劃 設 計 之 內 容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補 充 加 註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其 內 容 說 明 已 修 改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內 容 已 修 改, 詳 p.cb4-21 頁, 節 附 錄 四 -3

128 ( 十 六 ) 整 體 而 言, 非 一 定 需 執 行 之 下 列 項 目, 建 議 若 契 約 有 此 項 目, 則 無 作 業 準 則 應 參 考 本 手 冊 1.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2.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3.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4. 區 域 調 查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相 關 調 查 項 目, 已 加 註 類 似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應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契 約 無 規 定 者, 可 參 考 本 手 冊 規 定 內 容 辦 理 ( 十 七 ) 土 層 承 載 力 分 析 建 議 提 供 計 算 式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有 關 土 壤 承 載 力 分 析 公 式 請 詳 見 礫 間 工 程 手 冊 p.cb3-13 頁 之 說 明 內 容 ( 十 八 ) 本 工 程 手 冊 要 趨 於 完 整, 必 定 要 經 過 使 用 者 討 論 會 公 告 使 用 後 之 反 應 意 見, 經 逐 步 修 正 至 一 定 期 間, 才 可 趨 於 完 備 及 實 用, 本 人 預 期 需 經 歷 一 年 使 用 期 間, 因 此, 建 議 本 年 度 可 邀 請 使 用 者 ( 機 關 及 設 計 監 造 公 司 ) 代 表 座 談, 收 集 其 意 見, 納 入 明 年 續 補 強 參 考 ( 十 九 ) 使 用 手 冊 尚 須 補 強 之 項 目 為 : 使 用 說 明 ( 目 的 適 用 範 圍 手 冊 之 定 位 適 用 對 象 手 冊 提 供 之 技 術 項 目 與 程 度 是 否 接 受 使 用 者 回 饋 意 見 )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使 用 者 意 見 回 饋 作 業 雖 非 本 計 畫 之 合 約 規 定 之 工 作 項 目, 本 團 隊 已 徵 求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並 於 11 月 底 將 兩 本 手 冊 出 稿 提 供 給 各 地 環 保 單 位 以 及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單 位 代 表, 請 其 提 供 手 冊 閱 讀 後 之 意 見, 以 供 後 續 作 業 之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 已 調 整 補 充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手 冊 第 一 章 之 內 容 說 明 ( 二 十 ) 下 列 兩 項 問 題, 若 今 年 手 冊 內 容 能 界 定, 則 應 可 釐 清 長 期 生 態 工 程 之 水 質 淨 化 責 任 問 題 : 1. 出 流 水 SS 值, 人 工 溼 地 是 否 要 規 定, 若 規 定 則 如 何 將 非 進 流 水 造 成 之 SS 值 予 以 扣 除 或 排 除, 包 括 植 物 釋 出 或 池 水 中 新 生 長 出 之 細 浮 物 質 2. 人 工 溼 地 是 以 NH 3 -N 或 總 N 或 凱 式 為 指 標 3. 去 除 效 果 如 何 界 定 是 設 計 者 或 操 作 者 責 任 之 敘 述 舉 例 ( 二 十 一 ) 頁 碼 亦 為 使 用 者 於 書 面 中 引 用, 建 議 礫 間 以 G 溼 地 以 N 代 碼, 若 能 分 為 規 設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之 頁 碼 代 號 更 好 三 水 保 處 有 關 出 流 水 水 質 之 標 準 ( 指 標 ) 或 檢 驗 項 目 本 手 冊 未 統 一 訂 定, 仍 建 議 各 場 址 應 視 自 身 條 件 而 擬 定 而 目 前 環 保 署 對 於 各 現 地 處 理 設 場 址 之 去 除 效 果, 已 改 採 污 染 削 減 量 來 認 定, 此 觀 念 及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此 外, 針 對 去 除 效 果 如 何 界 定 是 設 計 者 或 操 作 者 責 任, 因 受 限 計 畫 執 行 時 程, 恐 無 法 於 計 畫 時 限 內 完 成, 而 委 員 建 議 意 見 將 納 入 計 畫 之 建 議 事 項 中, 供 主 辦 機 關 後 續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時 參 考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修 正 後,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以 GB 為 代 碼, 人 工 溼 地 以 CW 為 代 碼 ( 一 ) 礫 間 入 流 濃 度 限 制 為 BOD 為 主?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可 沉 降 性 ( 物 理 性 ) 的 有 機 物 質 在 前 處 理 設 施 時 大 部 分 會 受 沉 澱 作 用 而 去 除, 剩 下 化 學 性 的 有 機 物 質 則 需 透 過 生 物 處 理 方 式, 故 礫 間 處 理 之 入 流 濃 度 以 BOD 項 為 主 要 限 制 因 子 ( 二 ) 礫 間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使 用 原 則? 但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通 常 為 因 變 數, 通 常 是 不 同 的 入 流 濃 度 及 欲 去 除 的 程 度 而 設 計 ( 三 ) 不 曝 氣 時, 水 流 仍 有 流 動 現 象, 並 非 停 滯, 且 日 本 有 部 分 處 理 方 法, 單 純 是 非 曝 氣 方 法, 利 用 水 中 既 存 溶 氧, 礫 間 不 曝 氣 原 則 文 字 內 容 建 議 考 量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會 隨 入 流 污 染 物 濃 度 是 否 曝 氣 及 曝 氣 量 的 多 寡 而 變 動, 一 般 礫 間 處 理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RT) 以 2~12 小 時 為 考 量, 目 前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案 多 數 以 4~8 小 時 作 為 設 計 依 據, 而 實 際 操 作 宜 考 量 入 流 污 染 物 濃 度 曝 氣 量 欲 去 除 污 染 量 等 因 素, 而 因 地 制 宜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修 正 曝 氣 原 則 之 內 容 說 明, 分 為 曝 氣 與 不 曝 氣 兩 種 方 式, 詳 見 p.cb1-5 頁 ( 四 ) 礫 間 是 否 刪 除 請 考 量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本 團 隊 仍 建 議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在 規 劃 階 段 仍 應 整 體 評 估, 並 比 較 各 方 案 間 的 優 劣, 選 出 最 佳 的 可 行 方 案, 因 此, 已 補 充 在 時 間 許 可 條 件 下 之 說 明 附 錄 四 -4

129 ( 五 ) 礫 間 土 壤 調 查 是 否 要 將 鹽 化 因 子 納 入 考 量, 因 礫 間 處 理 似 與 土 壤 鹽 化 與 否 並 無 功 能 上 的 影 響?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加 註 若 有 鹽 化 疑 慮 的 土 壤 則 需 包 含 飽 和 抽 出 液 電 導 度 調 查 等 說 明 ( 六 ) 第 四 章 工 程 監 造 部 分, 建 議 提 出 工 程 的 停 留 點, 例 如 曝 氣 管 的 水 平 與 否, 槽 體 的 滲 漏 試 驗 等, 另 工 程 監 造 檢 核 點 應 訂 出 明 細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各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詳 工 程 手 冊 第 四 章 各 節 之 說 明 內 容 ( 七 ) 礫 間 曝 氣 管 水 平 如 何 檢 核 應 要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修 正, 詳 p.cb4-29 頁 ( 八 ) 礫 間 整 體 覆 蓋 後 如 測 漏 請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請 詳 見 p.cb4-28 頁 之 防 滲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說 明 內 容 ( 九 ) 礫 間 依 動 物 生 態 評 估 規 範 進 行 生 態 調 查 乙 節 建 議 刪 除, 生 態 不 只 含 動 物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修 正 之 ( 十 ) 本 次 人 工 溼 地 手 冊 未 編 目 錄, 請 補 充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修 正 之 ( 十 一 ) 人 工 溼 地 及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經 費 編 列 方 式 不 同, 是 否 蒐 集 案 例 整 合 後 編 彙 相 同 的 估 算 方 式 ( 十 二 ) 工 程 查 核 檢 核 點 驗 收 可 否 分 成 監 造 單 位 與 主 管 機 關 的 重 點 並 表 格 化 ( 十 三 ) 緊 急 應 變 及 災 後 復 原 ( 包 含 施 工 中 及 完 工 後 二 種 階 段 ) 是 否 能 更 具 體 將 重 點 標 出, 甚 至 將 其 表 格 化 結 論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目 前 二 系 統 之 工 程 經 費 因 性 質 不 同, 故 仍 採 分 開 估 算 方 式 提 出 說 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各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詳 工 程 手 冊 第 四 章 各 節 之 說 明 內 容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 已 補 充 修 正 之 有 關 委 員 專 家 及 本 處 同 仁 意 見 請 納 入 參 考 修 正, 並 請 依 合 約 內 容 規 定 持 續 辦 理 應 辦 事 宜 附 錄 四 -5

130

131 附 錄 五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132

13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134 章 節 目 錄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章 節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CB 緣 起...CB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CB 目 的...CB 使 用 定 位...CB 適 用 對 象...CB 內 容 適 用 範 圍...CB 礫 間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原 理...CB 精 義...CB 原 則...CB 注 意 事 項...CB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CB 系 統 種 類...CB 名 詞 定 義...CB 1-6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CB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CB 建 置 考 量 因 素...CB 建 置 作 業 流 程...CB 基 本 原 則...CB 規 劃 設 計 範 圍...CB 規 劃 設 計 目 的...CB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CB 方 法 及 步 驟...CB 內 容...CB 區 域 環 境 概 況...CB 地 形 環 境 調 查...CB 水 文 環 境 調 查...CB 文 史 田 野 調 查...CB 土 地 利 用 調 查...CB 地 區 民 意 調 查...CB 水 質 水 量 調 查...CB 2-9 I-i

13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生 態 監 測 調 查...CB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CB 單 元 流 程 說 明...CB 系 統 選 擇...CB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CB 場 址 選 擇 考 量...CB 目 標 評 估...CB 2-1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CB 設 計 水 質 水 量...CB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CB 引 流 構 造 物...CB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CB 水 量 量 槽 與 水 質 採 樣 槽...CB 處 理 單 元...CB 前 處 理 單 元...CB 配 水 設 施...CB 礫 間 處 理 槽...CB 出 流 設 施...CB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 非 必 要 性 設 施, 可 依 計 畫 需 求 考 量 )...CB 基 礎 工 程...CB 地 下 構 造 設 計 理 念...CB 地 下 RC 構 造 物...CB 開 挖 支 撐 設 計...CB 相 關 設 計 分 析...CB 其 他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CB 前 處 理 單 元...CB 攔 污 柵...CB 沉 砂 池...CB 進 流 揚 水 井...CB 進 水 井...CB 礫 間 處 理 槽...CB 水 平 流 式 設 計...CB 垂 直 流 式 設 計...CB 礫 間 設 計...CB 礫 石 粒 徑...CB 孔 隙 率 設 計...CB 曝 氣 設 計...CB 3-31 I-ii

136 章 節 目 錄 水 平 流 式 設 計...CB 垂 直 流 式 設 計...CB 排 泥 ( 終 沉 泥 ) 系 統 設 計...CB 機 電 設 備 設 計...CB 機 械 設 備...CB 電 氣 設 備...CB 儀 控 設 備...CB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CB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CB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CB 維 護 管 理 準 則...CB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CB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CB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CB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CB 工 程 經 費 分 析...CB 設 計 案 例 說 明...CB 設 計 水 質 水 量...CB 處 理 流 程...CB 單 元 設 計...CB 設 計 準 則 與 功 能 計 算...CB 平 面 配 置...CB 處 理 效 益 ( 一 )...CB 處 理 效 益 ( 二 )...CB 3-52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CB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CB 權 責 分 工...CB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CB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CB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CB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CB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CB 工 程 監 造 重 點...CB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重 點...CB 一 般 常 見 缺 失...CB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CB 工 程 品 質...CB 4-30 I-iii

13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材 料 檢 驗...CB 勞 工 安 全 衛 生...CB 其 他...CB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CB 權 責 劃 分...CB 竣 工 確 認 重 點...CB 初 驗...CB 驗 收 作 業...CB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CB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CB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CB 其 他 督 導 作 業...CB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CB 4-36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CB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CB 水 質 監 測...CB 水 量 監 測...CB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CB 清 淤 管 理 重 點...CB 淤 塞 管 理 重 點...CB 曝 氣 管 理 重 點...CB 噴 灌 管...CB 曝 氣 管...CB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CB 地 下 化 設 施...CB 地 表 式 設 施...CB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CB 流 量 量 測 設 施...CB 鼓 風 機...CB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CB 電 氣 設 備...CB 機 械 設 備...CB 復 原 管 理 重 點...CB 災 後 復 原 作 業...CB 場 址 復 原 作 業...CB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CB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CB 5-6 I-iv

138 章 節 目 錄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CB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CB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CB 緊 急 應 變 計 畫...CB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CB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CB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CB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CB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CB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CB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CB 正 確 觀 念 教 育...CB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CB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CB 5-20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I-v

139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緣 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為 改 善 台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體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水 域 環 境, 參 考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以 永 續 環 境 為 導 向 之 生 態 工 程 措 施, 作 為 我 國 在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普 及 化 完 成 前 之 應 急 處 理 方 式 環 保 署 希 望 能 夠 利 用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作 為 在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現 階 段 控 制 河 川 污 染 惡 化 減 緩 其 污 染 程 度 之 應 用 技 術 因 此, 環 保 署 自 民 國 91 年 起 陸 續 於 全 國 各 地 方 推 動, 包 括 人 工 溼 地 礫 間 處 理 漫 地 流 地 下 滲 濾 及 人 工 浮 島 等 現 地 處 理 方 法, 其 中 以 表 面 流 (FWS)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兩 種 工 法 至 目 前 最 廣 為 採 用, 也 具 一 定 之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成 為 主 要 之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然 而, 環 保 署 在 審 查 各 補 助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以 及 現 場 施 工 查 核 過 程 中 發 現, 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無 一 致 性 之 準 則, 任 由 設 計 者 依 據 其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參 考 引 用, 以 致 常 發 生 引 用 或 參 照 不 當 之 情 況, 或 因 無 準 則 可 供 遵 循 參 考, 導 致 規 劃 設 計 者 須 配 合 各 層 級 之 審 查 意 見 不 斷 修 正, 甚 至 造 成 該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者 無 所 適 從 因 此, 環 保 署 為 使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興 建 及 維 護 之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能 發 揮 正 常 果 效, 有 效 提 升 規 劃 設 計 工 程 案 件 之 品 質, 特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供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廠 商 及 一 般 大 眾 參 考, 並 作 為 推 動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之 技 術 資 料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目 的 環 保 署 為 使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能 發 揮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有 效 提 升 規 劃 設 計 工 程 案 件 之 品 質, 而 編 撰 本 工 程 手 冊 期 透 過 現 有 礫 間 處 理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並 結 合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補 強 過 去 推 動 的 缺 漏 不 足 之 處, 再 配 合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的 結 合, 經 過 系 統 化 的 整 理, 可 以 將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的 政 策, 從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加 以 整 合, 建 立 屬 於 國 內 特 色 的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這 樣 的 參 考 作 業 程 序 對 於 後 續 國 內 全 面 落 實 以 現 地 處 理 方 式, 協 助 在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減 緩 河 川 污 染,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的 政 策 推 動, 將 有 極 重 要 的 助 益 CB1-1

14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使 用 定 位 環 保 署 為 使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興 建 及 維 護 之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能 發 揮 正 常 果 效, 有 效 提 升 規 劃 設 計 及 工 程 案 件 之 品 質, 特 編 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各 作 業 階 段 之 既 有 資 訊 加 以 整 合, 並 建 立 屬 於 國 內 特 色 之 參 考 手 冊, 以 供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工 程 顧 問 及 從 業 人 員 參 考 適 用 對 象 本 手 冊 涵 蓋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其 適 用 對 象 為 從 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相 關 人 員, 如 工 程 ( 顧 問 ) 機 構 學 術 ( 研 究 ) 機 構 施 工 營 造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 環 保 水 利 工 務 ) 等 內 容 適 用 範 圍 本 手 冊 內 容 包 含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維 護 管 理 等 章 節 內 容, 並 結 合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經 系 統 化 整 理, 編 製 成 冊 本 手 冊 於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部 分 係 採 用 環 保 署 過 去 補 助 計 畫 之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可 供 實 務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比 較, 並 審 酌 個 案 情 形 調 整 運 用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與 維 護 管 理 部 分, 除 了 參 照 國 內 現 有 公 共 工 程 之 相 關 規 範 外, 也 補 充 較 為 專 屬 性 之 經 驗 與 原 則, 相 關 人 員 引 用 時, 應 針 對 個 別 的 計 畫 特 性 與 內 容, 再 加 以 修 訂 補 充 對 於 使 用 本 手 冊 內 容 適 用 性, 則 建 議 在 相 關 人 員 引 用 時, 應 針 對 個 案 計 畫 之 目 標 特 性 背 景 條 件 擬 以 處 理 問 題 瞭 解 及 建 置 對 策 等 情 況, 斟 酌 本 手 冊 內 容 於 個 案 情 形 使 用 其 中 以 資 料 參 考 為 主 (for information), 建 議 略 讀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 瞭 解 查 閱 為 主 者 建 議 參 考 (for reference) 閱 讀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 熟 悉 活 用 為 主 者 建 議 熟 讀 依 循 (for follow up)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本 手 冊 內 容 僅 在 此 作 為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之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對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參 考 一 覽 表 章 節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符 號 說 明 : 供 依 循 (for follow up); 供 參 考 (for reference); 供 知 悉 (for information)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施 工 監 ( 營 ) 造 單 位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緣 起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1.3 礫 間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原 理 CB1-2

141 第 一 章 總 則 章 節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符 號 說 明 : 供 依 循 (for follow up); 供 參 考 (for reference); 供 知 悉 (for information)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施 工 監 ( 營 ) 造 單 位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1.4 注 意 事 項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計 畫 目 的 之 擬 定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3.2 處 理 單 元 3.3 基 礎 工 程 3.4 前 處 理 單 元 3.5 礫 間 處 理 槽 3.6 礫 間 設 計 3.7 曝 氣 設 計 3.8 排 泥 ( 終 沉 泥 ) 系 統 設 計 3.9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3.10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3.11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3.12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3.13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4.2 施 工 品 質 檢 核 重 點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5.3 曝 氣 管 理 重 點 5.4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 5.5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5.6 復 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5.7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5.8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5.9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CB1-3

14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1.3 礫 間 處 理 水 質 淨 化 原 理 精 義 礫 間 處 理 工 法, 是 仿 效 河 川 自 淨 作 用 的 原 理, 含 污 染 物 之 排 水 或 污 水 迅 速 通 過 礫 石 層, 礫 石 表 面 上 的 生 物 膜 分 解 水 中 有 機 質, 即 利 用 短 暫 的 時 間 讓 污 水 迅 速 通 過 礫 石 層, 以 達 到 生 物 膜 去 除 有 機 質 的 最 大 量 原 則 礫 間 處 理 則 是 以 人 工 方 式 在 有 限 的 空 間 與 時 間 內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的 果 效 主 要 是 在 充 填 礫 石 的 槽 體 內, 引 入 須 淨 化 的 河 水, 使 與 河 床 面 有 相 同 作 用 之 礫 石 接 觸 表 面 積 變 大, 利 用 生 長 在 礫 石 表 面 生 物 膜 上 之 微 生 物, 將 水 中 有 機 營 養 質 消 耗 與 分 解, 透 過 接 觸 沉 澱 吸 附 氧 化 分 解 等 作 用, 達 到 淨 化 水 質 的 果 效 依 水 流 方 向 與 礫 石 空 間 關 係, 礫 間 處 理 可 分 成 水 平 流 與 垂 直 流 兩 種 型 式 參 考 資 料 :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關 東 地 方 整 備 局 荒 川 上 流 工 事 事 務 所 荒 川 調 節 池 綜 合 開 發 事 業 - 彩 湖 宣 導 資 料 圖 河 川 自 淨 作 用 示 意 圖 圖 礫 間 處 理 淨 化 原 理 示 意 圖 CB1-4

143 第 一 章 總 則 1.4 注 意 事 項 1. 入 流 濃 度 : 當 入 流 水 質 BOD 濃 度 大 於 50mg/L 時, 宜 考 量 有 前 處 理 單 元 之 規 劃, 以 有 效 先 將 物 理 性 有 機 質 去 除, 避 免 因 其 沉 降 而 阻 塞 濾 材 孔 隙, 造 成 短 流 而 影 響 處 理 果 效 2.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會 隨 入 流 污 染 物 濃 度 是 否 曝 氣 及 曝 氣 量 的 多 寡 而 變 動, 一 般 礫 間 處 理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RT) 以 2~12 小 時 為 考 量, 目 前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案 多 數 以 4~8 小 時 作 為 設 計 依 據, 而 實 際 操 作 宜 考 量 入 流 污 染 物 濃 度 曝 氣 量 欲 去 除 污 染 量 等 因 素, 而 因 地 制 宜 3. 曝 氣 原 則 : 可 分 為 曝 氣 與 不 曝 氣 兩 種 方 式 (1) 曝 氣 : 一 般 多 用 於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之 前 段 部 分, 主 要 是 利 用 曝 氣 方 式 提 供 微 生 物 分 解 有 機 物 所 需 氧 量, 以 加 速 污 染 的 去 除 量 (2) 不 曝 氣 : 不 曝 氣 的 方 式 主 要 使 礫 間 處 理 槽 呈 厭 氧 狀 況 及 靜 置 狀 態, 以 促 進 懸 浮 固 體 與 剝 離 的 生 物 膜 沉 降 達 到 去 除 效 果, 一 般 多 用 於 垂 直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且 非 地 下 槽 化 設 施, 或 水 平 流 式 接 觸 曝 氣 的 後 段 4. 材 料 使 用 原 則 : 礫 間 處 理 之 接 觸 材 料, 應 優 先 採 用 天 然 材 料, 並 且 儘 量 就 地 取 材, 以 減 少 運 輸 成 本 由 於 可 用 之 天 然 接 觸 材 料 眾 多, 一 般 國 外 常 用 有 小 碎 石 卵 礫 石 蚵 殼 木 炭 等 5. 本 手 冊 主 要 結 合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其 相 關 設 計 參 數 與 數 據 係 整 合 國 內 目 前 實 際 案 例 資 料, 以 及 彙 整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原 則 上 僅 供 參 考, 各 工 程 宜 順 應 場 址 特 性 條 件 狀 況 而 因 地 制 宜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系 統 種 類 礫 間 處 理 之 系 統 種 類 可 分 成 水 平 流 與 垂 直 流 兩 種 類 型, 分 述 如 下 : 水 平 流 式 : 指 礫 間 處 理 區 之 水 流 動 方 向 以 水 平 方 式 流 過 處 理 槽 區 垂 直 流 式 : 指 礫 間 處 理 區 之 水 流 動 方 向 以 垂 直 方 式 由 上 至 下 流 過 處 理 槽 區, 再 由 底 部 收 集 管 收 集 後 排 出 CB1-5

14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圖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槽 區 之 剖 面 示 意 圖 圖 垂 直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槽 區 之 剖 面 示 意 圖 名 詞 定 義 本 手 冊 使 用 名 詞 之 定 義 如 下 : 礫 間 處 理 (cobble contact treatment): 利 用 生 長 於 礫 石 ( 粒 徑 10~25cm) 表 面 上 的 生 物 膜 分 解 水 中 有 機 質,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的 一 種 處 理 方 法 水 平 流 (horizontal flow): 水 在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以 水 平 方 向 流 動 者 稱 之 垂 直 流 (vertical flow or radial flow): 水 在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由 上 往 下 流 動 者 稱 之 孔 隙 率 (porosity): 孔 隙 率 是 單 位 體 積 內 所 含 孔 隙 體 積 的 比 率, 以 符 號 ε 表 示 之 ( 單 位 : 百 分 比 ;%)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簡 稱 HRT): 水 流 在 礫 間 處 理 槽 的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 單 位 : 日 或 小 時 ;day 或 hour) 一 階 反 應 係 數 : 有 機 污 染 物 於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之 分 解 係 數, 以 符 號 K v 表 示 之 ( 單 位 :1/ 日 ;1/day) 污 染 削 減 量 ( 或 稱 污 染 去 除 量 ):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所 能 去 除 污 染 物 的 總 質 量 ( 污 染 去 除 量 = 污 染 物 入 流 濃 度 入 流 量 - 污 染 物 出 流 濃 度 出 流 量 ) ( 單 位 : 公 斤 / 日 ;kg/day) CB1-6

145 第 一 章 總 則 濃 度 去 除 率 (Concentration Removal Ratio,R c ): 係 為 污 水 透 過 礫 間 處 理 各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後, 其 對 污 水 入 流 濃 度 去 除 百 分 率 ( 單 位 : 百 分 比 ; %) 晴 天 流 量 : 指 連 續 三 天 降 雨 量 小 於 1mm 狀 況 下 之 河 川 ( 水 路 ) 流 量 水 力 負 荷 量 (Hydraulic Loading Rate,HLR): 係 為 污 水 流 經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單 位 表 面 積 可 負 荷 ( 或 可 處 理 ) 之 污 水 量 ; 或 稱 為 污 水 流 經 礫 間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之 平 均 水 流 速 度 ( 單 位 : 公 尺 / 日 ;m/day) CB1-7

146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之 建 置, 應 針 對 擬 定 處 理 淨 化 目 標, 提 出 主 要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說 明 污 染 整 治 或 治 理 計 畫 提 出 之 方 案 目 標 因 應 配 合 全 方 面 流 域 之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河 川 水 質 治 理 計 畫 政 策 方 案 推 動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會 議 指 示 擬 定 推 動 方 案 之 政 策 方 針 無 下 水 道 服 務 地 區 之 小 型 社 區 需 求 其 他 方 案 推 動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在 建 置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上, 可 分 為 調 查 分 析 目 標 確 立 原 則 確 立 規 劃 構 想 細 部 計 畫 營 造 施 工 維 護 管 理 等 不 同 施 作 時 期, 並 在 整 個 建 置 營 造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管 理 過 程, 應 需 要 有 一 套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以 便 在 各 項 作 業 環 節 進 行 過 程 之 確 認,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計 畫 之 整 體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可 參 照 圖 示 之 基 本 原 則 應 確 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之 主 要 目 標 及 其 他 整 體 區 域 性 發 展 目 標 應 瞭 解 指 定 建 置 之 場 所 環 境 因 子, 評 估 水 質 在 指 定 場 域 範 圍 環 境 內, 其 擬 定 設 計 處 理 淨 化 系 統 機 制 與 目 標, 可 預 期 處 理 的 淨 化 程 度 應 儘 量 使 用 最 少 耗 能 現 地 處 理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進 行 工 程 設 計 應 考 量 在 整 體 營 運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上, 應 有 最 少 耗 能 方 式 進 行 應 儘 量 配 合 當 地 文 史 與 地 景 等 地 方 性 特 色, 並 連 結 區 域 水 資 源 關 聯 性, 以 符 合 因 地 制 宜 規 劃 原 則 應 善 用 當 地 自 然 能 源 或 物 質, 配 置 自 然 淨 化 生 態 方 法, 減 少 對 大 自 然 損 耗 在 時 間 許 可 條 件 下, 宜 至 少 提 出 2 個 以 上 之 整 體 建 置 方 案 供 選 擇, 以 評 估 比 較 選 出 最 佳 可 行 方 案 CB2-1

14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規 劃 設 計 範 圍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區 涵 蓋 範 圍 及 內 容 說 明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之 用 地 範 圍 說 明, 並 以 圖 說 表 示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之 水 質 改 善 影 響 範 圍 說 明 不 可 行 委 辦 招 標 作 業 委 辦 招 標 作 業 計 畫 目 標 擬 定 選 擇 建 置 場 址 整 體 發 展 面 向 與 權 重 評 估 確 認 初 步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可 行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建 置 規 劃 設 計 委 辦 招 標 作 業 基 地 環 境 分 析 流 域 整 體 環 境 分 析 環 境 資 料 庫 建 立 1. 氣 候 因 子 2. 水 文 水 質 3. 地 質 土 壤 4. 地 形 地 貌 5.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6. 生 態 資 源 7. 其 它 特 殊 環 境 因 子 考 慮 項 目, 應 包 括 : 1. 污 染 預 期 削 減 程 度 2. 社 區 民 眾 或 相 關 NGO 組 織 等 參 與 3.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4. 學 術 研 究 5. 其 他 項 目 施 工 管 理 項 目, 包 括 : 1.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擬 定 2. 工 程 品 質 計 畫 提 出 3. 設 立 品 管 組 織 內 容 4. 訂 定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5. 自 主 檢 查 表 建 立 6. 施 工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建 立 驗 收 作 業 驗 收 項 目 階 段, 包 括 : 1. 工 程 驗 收 階 段 2. 功 能 驗 收 階 段 運 轉 操 作 維 護 經 營 管 理 操 作 維 護 建 立 機 制 項 目, 應 包 括 : 1. 工 程 維 護 移 交 管 理 對 象 單 位 或 機 關 2. 維 護 管 理 手 冊 3. 監 測 因 子 ( 包 括 水 質 水 量, 生 物 物 種 等 ) 資 料 庫 建 立 圖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之 整 體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示 意 圖 CB2-2

148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目 的 有 水 質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生 態 展 示 教 育 推 廣 環 境 美 化 生 物 多 樣 性 或 其 他 等 項, 應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主 次 要 目 的 提 出 說 明 水 質 淨 化 : 計 畫 目 的 是 為 改 善 渠 道 或 河 川 為 主 的 水 體 水 質, 其 水 源 為 河 川 水 或 區 域 排 水 亦 或 者 是 暴 雨 逕 流 等, 將 這 些 水 源 淨 化 後 再 放 流, 以 改 善 水 體 水 質 污 水 處 理 : 目 的 是 成 為 現 地 水 質 淨 化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利 用 現 地 環 境 資 源 或 能 源, 進 行 現 地 處 理 的 規 劃 設 計, 讓 已 處 理 過 污 水 或 尚 未 處 理 且 污 染 物 質 濃 度 不 高 之 污 水, 藉 由 礫 間 處 理 以 達 到 水 體 水 質 之 淨 化 生 態 展 示 :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措 施 通 常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好 處, 部 分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在 污 染 處 理 的 考 量 外, 亦 有 生 態 展 示 的 目 的, 令 民 眾 感 受 到 當 地 特 殊 的 河 川 生 態 之 美, 讓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案 可 以 順 利 推 動 教 育 推 廣 : 為 了 使 各 界 對 於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設 施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案 通 常 兼 具 教 育 推 廣 的 目 的 環 境 美 化 :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案 設 計 時 通 常 有 提 升 環 境 美 質 的 考 量, 並 結 合 當 地 民 眾 的 生 活 機 能, 作 為 休 憩 場 所 ; 也 有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以 環 境 美 化 為 主 要 目 的, 目 前 以 既 有 工 程 綠 美 化 為 多, 在 既 有 工 程 上 設 計, 使 其 兼 具 水 質 淨 化 的 效 果, 例 如 降 低 非 點 源 污 染 生 物 多 樣 性 : 使 用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措 施 最 大 的 好 處 之 一 便 是 增 加 生 物 多 樣 性 就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而 言, 當 水 質 有 改 善, 生 物 多 樣 性 自 然 就 會 增 加 而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對 於 生 物 多 樣 性 直 接 的 幫 助, 在 於 營 造 生 物 多 元 化 棲 地 空 間, 並 復 育 失 衡 的 生 態 其 他 : 其 他 依 甲 方 ( 業 主 ) 需 求 之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照 片 水 質 淨 化 與 教 育 推 廣 之 示 意 照 片 CB2-3

14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作 業 應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設 置 之 目 的 或 地 點 的 特 性 來 進 行, 以 利 後 續 規 劃 設 計 時 參 考 ; 並 非 所 有 調 查 項 目 均 需 要 考 量, 例 如 當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位 於 非 感 潮 河 段, 其 潮 汐 資 料 就 不 需 要 調 查 及 考 量 ; 而 無 需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之 項 目 應 表 列 並 說 明 原 因 方 法 及 步 驟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內 容 應 完 整 可 供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與 應 用, 其 資 料 來 源 可 從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研 究 機 構 民 間 團 體 等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含 調 查 研 究 成 果 ) 引 用 參 考, 若 無 相 關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者, 則 應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作 業 內 容 依 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所 屬 區 位 特 性,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之 蒐 集 調 查 ( 如 表 所 示 ) 例 如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上 的 場 址, 應 進 行 地 質 鑽 探 以 瞭 解 各 層 地 質 狀 況, 確 認 該 場 址 是 否 曾 遭 掩 埋 垃 圾 或 營 建 廢 棄 物, 以 瞭 解 土 壤 滲 水 特 性, 提 供 後 續 槽 體 不 透 水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表 場 址 所 屬 區 位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內 容 一 覽 表 場 址 區 位 類 別 基 本 資 料 應 蒐 集 調 查 內 容 區 域 環 境 地 質 鑽 探 地 形 高 程 取 水 水 源 感 潮 水 位 河 川 灘 地 水 質 水 量 人 文 地 史 土 地 利 用 生 態 環 境 洪 氾 風 險 相 關 工 程 區 域 環 境 地 質 鑽 探 地 形 高 程 取 水 水 源 感 潮 水 位 堤 內 岸 旁 水 質 水 量 人 文 地 史 土 地 利 用 生 態 環 境 洪 氾 風 險 相 關 工 程 區 域 環 境 地 質 鑽 探 地 形 高 程 取 水 水 源 感 潮 水 位 河 道 內 ( 在 槽 式 ) 水 質 水 量 人 文 地 史 土 地 利 用 生 態 環 境 洪 氾 風 險 相 關 工 程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針 對 場 址 之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不 論 是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堤 內 岸 旁 或 是 河 道 內 ( 在 槽 式 ) 均 應 進 行 瞭 解,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 1. 場 址 區 位 圖 說 2. 區 域 排 水 概 況 3. 河 岸 沖 淤 概 況 CB2-4

150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4.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及 施 工 計 畫 期 程 5. 區 域 周 圍 之 其 他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6. 交 通 狀 況 地 形 環 境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地 形 高 程 量 測 及 土 壤 鑽 探 等 於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初 步 設 計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皆 須 要 進 行 測 量 作 業 各 階 段 測 量 作 業 需 依 規 定 量 測 之 比 例 尺, 用 以 規 範 量 測 作 業 精 度 主 辦 單 位 需 確 實 注 意 各 階 段 之 比 例 尺 的 規 範, 避 免 土 方 量 估 算 誤 差 過 大, 導 致 追 加 預 算 等 問 題 規 劃 區 域 位 置 描 述 : 應 透 過 大 小 不 等 比 例 尺 之 位 置 地 圖, 以 描 述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位 置 與 相 對 環 境 關 係 狀 況 地 形 及 高 程 測 量 : 場 址 土 地 至 少 有 地 形 及 高 程 測 量 資 料, 以 提 供 後 續 之 取 引 水 水 流 向 土 方 估 算 等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照 片 地 形 高 程 測 量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土 壤 調 查 : 至 少 有 場 址 的 土 壤 參 數 及 土 壤 試 驗 分 析 資 料 (SPT-N 值 ), 包 含 質 地 分 析 導 水 係 數 試 驗 ; 若 有 鹽 化 疑 慮 的 土 壤 則 需 包 含 飽 和 抽 出 液 電 導 度 調 查 等 1. 目 的 (1) 為 避 開 施 工 障 礙, 如 垃 圾 層 廢 棄 物 掩 埋 處 (2) 為 避 免 槽 體 沉 陷 2. 方 法 (1) 調 查 過 去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場 址 資 料, 範 圍 含 場 址 及 其 周 界 外 至 少 500 公 尺 區 域 (2) 鑽 探 深 度 : 目 前 國 內 已 完 工 之 礫 間 處 理 場 址 的 地 下 開 挖 深 度 約 1~ 8 公 尺, 其 鑽 探 深 度 約 5~33 公 尺, 且 以 水 平 流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CB2-5

15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場 址 的 開 挖 深 度 較 大 ; 據 此, 訂 定 鑽 探 深 度 鑽 探 深 度 應 依 場 址 區 位 條 件 土 壤 性 質 工 程 特 性 而 因 地 制 宜 水 平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的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建 議 至 少 應 達 25 公 尺 深 垂 直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的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建 議 至 少 應 達 10 公 尺 深 如 有 特 定 原 因 無 法 達 成 前 述 原 則 或 有 佐 證 資 料 無 需 達 到 前 述 原 則 者, 應 作 詳 實 說 明 理 由 3. 調 查 項 目 : 至 少 含 土 壤 之 一 般 物 理 性 試 驗 壓 縮 性 質 試 驗 及 三 軸 壓 密 透 水 試 驗 (1) 一 般 物 理 性 試 驗 至 少 包 括 土 壤 含 水 量 土 壤 比 重 顆 粒 分 析 阿 太 堡 限 度 孔 隙 比 及 當 地 土 壤 密 度 土 壤 分 類 等 (2) 三 軸 試 驗 是 用 於 探 討 土 壤 於 承 受 不 同 圍 壓 作 用 時 之 壓 密 及 透 水 狀 況, 並 藉 以 求 得 土 壤 於 側 向 力 作 用 下 之 透 水 係 數 以 及 兩 者 間 之 對 應 關 係 4. 調 查 分 布 (1) 依 據 場 址 過 去 之 土 地 用 途 先 行 判 讀, 特 別 是 地 下 障 礙 物 (2) 每 處 礫 間 處 理 場 址 至 少 應 佈 設 鑽 探 孔 位 二 處 取 水 口 一 處, 場 址 面 積 超 過 3,000 平 方 公 尺 者, 每 增 加 1,500 平 方 公 尺 應 增 加 鑽 探 孔 位 一 處 ( 面 積 不 足 者 以 一 孔 為 計 ); 若 有 回 填 土 層 則 應 每 1,000 平 方 公 尺 佈 設 孔 位 一 處, 鑽 探 孔 位 應 平 均 分 布 於 場 址 範 圍 內 ; 倘 若 所 在 位 置 過 去 曾 為 垃 圾 或 營 建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址, 則 應 每 500 平 方 公 尺 佈 設 孔 位 一 處 ; 前 述 之 鑽 探 孔 位 應 平 均 分 布 於 場 址 範 圍 內 照 片 地 質 鑽 探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3. 機 房 部 分 : 若 有 機 房 的 新 建 工 程 規 劃, 應 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鑽 探 調 查 作 業 ( 包 含 深 度 孔 數 試 驗 分 析 等 ); 本 項 調 查 工 作 可 於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階 段 辦 理 之 CB2-6

15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水 文 環 境 調 查 規 劃 場 址 區 位 不 論 位 屬 河 川 灘 地 堤 內 岸 旁 或 是 河 道 內 ( 在 槽 式 ) 均 應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俾 供 規 劃 設 計 時 參 考 與 應 用 以 資 料 蒐 集 為 先,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的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歷 史 紀 錄 為 主 要 對 象, 若 無 相 關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應 用, 則 應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作 業 降 雨 量 : 用 以 評 估 施 工 期 及 截 流 處 理 水 量 等 評 估 之 用 本 項 資 料 可 參 考 場 址 鄰 近 之 公 部 門 或 研 究 機 構 的 雨 量 站 資 料 地 下 水 位 : 用 以 評 估 工 程 場 址 之 地 下 水 湧 出 致 施 工 障 礙 或 地 下 水 改 道 評 估 之 用 流 量 : 用 以 評 估 處 理 水 量 削 減 量 等 之 用 水 位 與 潮 位 : 用 以 評 估 取 水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場 址 設 置 效 果 引 水 距 離 : 用 以 評 估 工 程 成 本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費 用 之 用 水 源 種 類 : 用 以 評 估 處 理 單 元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規 劃 設 計 河 岸 沖 淤 : 用 以 評 估 場 址 區 位 之 適 宜 性 洪 氾 風 險 : 用 以 評 估 災 後 復 原 成 本 及 防 範 洪 氾 設 計 之 用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有 關 表 所 屬 之 區 位 特 性 類 別 進 行 人 文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作 業, 係 針 對 場 址 周 邊 區 域 人 口 文 化 民 間 團 體 及 村 里 等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或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之 調 查,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時 參 考 照 片 規 劃 初 期 與 當 地 民 間 團 體 溝 通 討 論 之 示 意 照 片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場 址 的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包 含 土 地 過 去 用 途 現 狀 與 未 來 用 途, 以 及 權 屬 面 積 大 小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之 同 意 等 用 地 選 擇 方 面 宜 優 先 考 量 公 有 土 地, 再 考 慮 國 營 事 業 土 地 或 有 意 願 之 私 有 CB2-7

15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地, 並 應 取 得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或 所 有 權 人 的 同 意 證 明 文 件 公 有 土 地 : 以 河 川 流 域 及 各 支 分 線 排 水 沿 岸 之 公 有 地 為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包 括 河 川 灘 地 水 利 用 地 縣 市 政 府 土 地 鄉 鎮 公 所 土 地 公 園 預 定 地 國 有 土 地 等 其 中 公 有 土 地 可 能 涉 及 的 機 關 有 國 有 財 產 局 ( 需 申 請 移 撥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河 川 局 ( 高 灘 地 ) 與 台 糖 公 司 私 有 土 地 : 選 擇 私 有 土 地 除 應 確 認 有 償 或 無 償 之 使 用 期 限, 涉 及 有 償 使 用 者 並 應 注 意 地 上 物 補 償 問 題 古 蹟 區 及 危 險 地 區 不 宜 列 入 場 址 選 定 之 考 量 場 址 地 下 有 偷 埋 廢 棄 物 者 不 宜 列 入 考 量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在 礫 間 處 理 建 構 規 劃 設 計 以 前, 應 要 針 對 當 地 之 地 區 民 眾 或 社 區 或 NGO 團 體 等 意 願 程 度 進 行 調 查, 以 瞭 解 地 區 民 眾 或 社 區 或 NGO 團 體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後 的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未 來 轉 移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的 意 願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目 的 : 主 要 係 以 建 立 民 眾 / 社 區 /NGO 團 體 參 與 機 制 為 主, 以 蒐 集 與 基 地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為 輔 由 於 礫 間 處 理 建 置 過 程 裡, 對 於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團 體, 與 規 劃 設 計 營 建 團 隊, 和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這 三 者 存 在 著 相 互 依 存 且 長 期 性 夥 伴 關 係, 並 且 從 開 始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至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完 工 維 護 移 交 的 過 程 中, 應 必 需 保 持 這 三 者 之 間 有 互 動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項 目 : 1.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計 畫 作 業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預 定 建 置 地 區 範 圍, 應 擬 定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計 畫 作 業, 其 內 容 涵 蓋 : (1) 應 要 瞭 解 當 地 地 區 使 用 者 之 過 去 到 未 來 的 活 動 (2) 應 以 現 地 觀 察 訪 談 問 卷 或 參 與 等 方 法, 瞭 解 地 區 意 識 及 特 性 (3) 應 將 所 蒐 集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質 性 研 究 研 判 分 析, 以 瞭 解 當 地 民 意 實 質 的 需 要 2.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項 目 內 容 (1) 當 地 教 育 知 識 水 準 CB2-8

154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 當 地 經 濟 狀 況 程 度 (3) 當 地 就 業 程 度 情 形 (4) 當 地 地 方 產 業 型 態 (5) 當 地 社 區 /NGO 社 團 運 作 模 式 (6)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社 團 意 識 (7)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社 團 對 環 境 空 間 認 同 與 喜 好 程 度 調 查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規 劃 場 址 區 位 不 論 位 屬 河 川 灘 地 堤 內 岸 旁 或 是 河 道 內 ( 在 槽 式 ) 均 應 進 行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作 業 水 質 調 查 : 預 定 處 理 的 水 體 水 質 應 進 行 檢 測, 以 利 分 析 污 染 狀 況 及 可 改 善 程 度 1. 調 查 項 目 : 至 少 應 包 含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溶 氧 (DO) 懸 浮 固 體 (SS)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氨 氮 (NH 3 -N) 硝 酸 鹽 氮 (NO 3 -N) 總 氮 (TN) 總 磷 (TP)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揮 發 性 懸 浮 固 體 量 (VSS) 導 電 度 等 2. 調 查 頻 率 : 於 晴 天 流 量 連 續 24 小 時 至 少 每 隔 6 小 時 採 樣 一 次, 屬 半 日 潮 河 段 者 則 至 少 每 隔 4 小 時 採 樣 一 次, 假 日 與 非 假 日 各 進 行 乙 次, 以 瞭 解 預 定 處 理 場 址 之 水 路 水 質 變 化 狀 況 ( 假 日 : 包 含 週 六 週 日 國 定 假 日 等 ; 非 假 日 : 假 日 以 外 者 ) 3. 採 樣 及 檢 測 方 法 應 依 據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檢 測 方 法 進 行 水 量 調 查 : 預 定 引 入 場 址 處 理 之 河 川 或 水 路 的 水 量 應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作 業 調 查 作 業 應 與 水 質 調 查 同 步 作 業 其 他 替 代 水 源 調 查 : 應 調 查 是 否 有 其 他 替 代 水 源 照 片 現 場 水 質 採 樣 及 檢 測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CB2-9

15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照 片 現 場 水 量 量 測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規 劃 場 址 區 位 不 論 位 屬 河 川 灘 地 堤 內 岸 旁 或 是 河 道 內 ( 在 槽 式 ) 均 應 進 行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作 業 調 查 方 式 可 針 對 場 址 及 周 邊 區 域 之 動 物 植 物 生 態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報 告 的 蒐 集 整 理, 必 要 時 再 進 行 現 地 調 查, 以 瞭 解 場 址 區 域 之 生 態 環 境 現 況, 以 利 於 完 工 後 之 追 蹤 比 較 現 地 調 查 方 法 項 目 頻 率 應 按 照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 契 約 無 規 定 者, 宜 因 地 制 宜, 其 相 關 規 定 可 參 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動 物 生 態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植 物 生 態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內 容 或 其 他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認 可 方 法 進 行 之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單 元 流 程 說 明 礫 間 處 理 單 元 一 般 分 成 取 水 單 元 前 處 理 單 元 礫 間 處 理 單 元 放 流 單 元 等 四 大 主 要 處 理 單 元, 若 採 用 反 沖 洗 者, 應 再 考 量 淤 泥 設 施 單 元 取 水 單 元 : 入 流 水 源 如 何 引 取 採 用 何 種 措 施 ( 設 施 ) 引 取 水 取 用 水 量 取 水 如 何 計 量 水 質 採 樣 點 等, 提 出 說 明 取 水 單 元 應 避 免 受 潮 汐 影 響 前 處 理 單 元 : 本 單 元 至 少 提 出 攔 污 與 處 理 可 沉 降 性 懸 浮 固 體 的 機 制 ( 沉 沙 設 施 ), 以 及 如 何 清 除 攔 除 物 及 沉 積 物 之 內 容 說 明 礫 間 處 理 單 元 : 提 出 說 明 規 劃 採 用 之 礫 間 處 理 機 制, 包 括 採 用 的 接 觸 材 料 入 出 流 方 式 曝 氣 量 等 ; 若 無 曝 氣 設 施 之 規 劃 則 免 提 出 曝 氣 量 說 明 淤 泥 設 施 單 元 : 採 用 反 沖 洗 設 計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應 提 出 淤 泥 儲 存 與 清 理 設 施 淤 泥 量 估 算 等 內 容 說 明 放 流 單 元 : 本 單 元 應 提 出 放 流 設 施 放 流 水 量 如 何 計 量 放 流 水 質 採 樣 點 等 內 容 之 說 明 CB2-10

156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圖 礫 間 處 理 單 元 流 程 示 意 圖 照 片 各 種 水 量 量 槽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系 統 選 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槽 式 與 離 槽 式 兩 種 系 統 設 置 可 供 選 擇, 針 對 場 址 之 調 查 規 劃 結 果, 提 出 選 擇 該 系 統 設 置 的 理 由 說 明 在 槽 式 : 可 視 為 薄 層 流 之 系 統 離 槽 式 : 可 分 為 水 平 流 式 與 垂 直 流 式 兩 種 類 型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宜 就 土 地 取 得 性 水 質 條 件 地 下 水 位 地 形 高 程 防 洪 排 水 洪 氾 風 險 就 地 取 材 ( 接 觸 材 料 ) 等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宜 針 對 場 址 所 在 之 區 位 進 行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的 探 討, 以 減 少 後 續 設 計 與 操 作 維 護 問 題 土 地 取 得 性 : 需 先 考 量 土 地 取 得 可 能 性, 以 利 後 續 推 動, 其 中 以 公 有 地 為 佳 水 質 條 件 : 預 定 處 理 水 質 若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大 時, 應 有 前 處 理 設 施 之 規 劃 ; 另 規 劃 時 應 暫 時 關 閉 等 替 代 方 案 的 機 制 探 討, 以 避 免 當 有 害 物 質 流 入 或 大 洪 水 情 境 發 生 時 之 緊 急 處 置 措 施 地 下 水 位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除 考 量 所 在 場 址 之 地 水 位 高 低 外, 所 規 劃 的 CB2-11

15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設 施 應 有 防 止 地 下 水 滲 入 的 探 討 地 形 高 程 : 場 址 之 各 處 理 單 元 之 水 力 條 件 宜 儘 量 採 用 重 力 設 計, 以 減 少 動 力 的 使 用, 故 場 址 的 地 形 高 程 應 加 以 探 討 防 洪 排 水 : 在 槽 式 設 計 或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之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應 以 不 影 響 防 洪 排 水 安 全 為 原 則 洪 氾 風 險 :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若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或 在 槽 式 設 計, 則 應 有 防 範 洪 水 沖 淤 淹 沒 的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如 考 慮 洪 泛 頻 率 設 置 於 河 川 的 非 衝 擊 面, 避 免 增 加 日 後 沖 毀 的 風 險 等 規 劃 照 片 礫 間 處 理 案 例 之 洪 氾 風 險 示 意 照 片 就 地 取 材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屬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之 生 態 工 程 作 為, 有 關 接 觸 材 料 部 分, 應 優 先 採 用 天 然 材 料, 如 礫 石, 並 儘 可 能 就 地 取 材 或 使 用 廢 棄 資 源 ( 如 廢 蚵 殼 廢 磚 塊 等 ), 增 加 廢 棄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功 能 場 址 選 擇 考 量 1. 水 質 須 改 善 處 2. 配 合 河 川 綠 美 化 之 設 置 地 點 3. 目 標 明 顯 處 4. 交 通 方 便 性 目 標 評 估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興 建 通 常 會 考 慮 讓 居 民 學 術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等 造 訪 觀 摩, 以 達 到 教 育 推 展 目 的 與 提 昇 整 體 示 範 效 益 污 染 削 減 效 益 考 量 優 先 考 量 污 染 總 量 大 流 量 較 低 污 染 削 減 率 較 高 ( 通 常 位 於 主 流 上 游 處 污 染 削 減 效 益 高 於 較 下 游 處 ) 之 場 址 CB2-12

15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目 標 水 體 之 水 質 與 水 量 為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之 基 本 參 數, 工 程 設 計 前 首 先 必 須 針 對 處 理 標 的 水 體 進 行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同 時 為 確 保 處 理 系 統 能 符 合 計 畫 目 標 需 求,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計 畫 應 充 分 反 應 集 水 區 環 境 特 性, 例 如 應 包 含 假 日 及 非 假 日 排 水 尖 峰 及 離 峰 等 狀 況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一 般 來 說 可 分 為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及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法, 兩 種 方 式 主 要 差 別 在 於 入 流 水 質 決 定 是 否 需 進 行 人 為 曝 氣 根 據 國 外 應 用 經 驗, 對 於 溶 氧 量 極 低 或 生 化 需 氧 量 大 於 20 mg/l 之 水 體, 並 不 建 議 採 用 無 人 為 曝 氣 的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為 了 使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能 處 理 污 染 濃 度 較 高 之 水 體, 增 加 人 為 曝 氣 提 升 微 生 物 分 解 有 機 物 質 ( 如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等 ) 之 效 能, 可 有 效 提 升 礫 間 接 觸 處 理 之 淨 化 效 果 有 關 兩 類 工 法 之 基 本 適 用 範 圍 及 區 分 如 表 所 示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法 區 分 及 適 用 範 圍 名 稱 有 無 曝 氣 進 入 礫 間 槽 最 適 條 件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無 1. 生 化 需 氧 量 <20 mg/l 2. 溶 氧 以 5~6 mg/l 最 適 合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法 有 生 化 需 氧 量 濃 度 <80 mg/l 圖 水 平 流 之 礫 間 處 理 接 觸 槽 剖 面 示 意 圖 CB3-1

15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引 流 構 造 物 目 前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處 理 標 的 水 體 多 為 支 流 排 水, 為 去 除 最 大 污 染 量, 原 則 以 支 流 排 水 全 量 處 理 為 設 計 目 標 針 對 引 流 構 造 物 之 設 計 除 須 依 場 址 特 性 個 別 考 量 外, 須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 重 力 取 水 : 為 有 效 降 低 設 備 運 轉 電 力 負 載 及 操 作 維 護 費, 重 力 方 式 為 優 先 考 量 之 取 水 方 式 攔 水 設 施 原 則 上 可 採 用 橡 皮 壩 固 定 堰 或 截 流 溝 將 水 引 入 取 水 設 施 垃 圾 攔 除 : 依 據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施 作 經 驗, 支 流 排 水 挾 帶 之 垃 圾 常 影 響 取 水 順 暢 及 工 程 設 施 耐 受 度, 因 此, 垃 圾 攔 除 實 為 一 重 要 課 題 一 般 來 說, 於 引 流 構 造 物 或 取 水 口 之 後 方 應 設 置 攔 污 柵, 若 支 流 排 水 中 常 有 大 型 垃 圾, 必 須 先 於 渠 道 中 攔 除 此 外, 為 避 免 大 型 漂 浮 物 ( 如 垃 圾 樹 枝 等 ) 進 入 處 理 設 施, 可 在 取 水 口 處 設 置 擋 板 隔 絕 漂 浮 物 進 入 取 水 管, 設 計 方 式 涉 及 操 作 維 護 或 垃 圾 清 除 頻 率 漲 退 潮 的 影 響 : 漲 退 潮 引 起 之 水 位 變 動 將 影 響 取 水 口 設 置 高 度, 於 設 計 時 需 確 保 在 退 潮 水 位 最 低 時, 仍 有 可 引 取 水 量 取 水 設 施 的 沉 陷 : 設 計 前 需 調 查 取 水 設 施 設 置 位 置 的 底 質 土 壤 種 類, 考 慮 可 能 產 生 的 沉 陷 問 題, 避 免 取 水 管 路 因 沉 陷 斷 裂 若 為 易 沉 陷 土 壤, 則 需 強 化 基 礎 或 更 改 設 置 位 置 照 片 採 用 橡 皮 壩 取 引 水 實 例 照 片 照 片 攔 污 柵 設 施 實 例 照 片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礫 間 處 理 系 統 所 需 之 水 力 設 施 規 劃, 依 據 引 流 構 造 物 設 計 類 別, 為 以 重 力 式 取 水 者 之 重 力 流 與 動 力 式 取 水 者 之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設 施, 其 中 重 力 流 所 需 水 力 計 算 可 由 曼 寧 公 式 推 估 之, 而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所 需 水 力 計 算 可 由 能 量 公 式 推 估 CB3-2

16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重 力 流 設 計 : 1. 設 計 目 標 : 應 為 重 力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流 量 > 設 計 所 需 流 量 2. 應 用 範 圍 : 截 取 河 溪 之 引 水 管 水 域 間 處 理 單 元 之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3. 計 算 公 式 : 對 於 重 力 流 設 計 之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與 流 量 計 算 方 式, 可 利 用 曼 寧 公 式 計 算 之 Q = A R S (3.1-1) n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A 為 污 水 流 通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之 斷 面 ( 單 位 :m 3 ) n 為 粗 糙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R 為 水 力 半 徑 ( 單 位 :m) S 為 水 力 坡 度 ( 單 位 : 無 因 次 )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設 計 : 1. 設 計 目 標 : 應 以 抽 水 機 數 量 動 力 壓 力 管 徑 輸 送 等 動 力 設 施, 足 夠 輸 送 處 理 水 量 至 各 處 理 水 域 單 元 為 主 2. 應 用 範 圍 : 應 用 在 地 下 抽 水 設 施 加 壓 輸 送 至 各 處 理 水 域 單 元 範 圍 3. 計 算 公 式 : 對 於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即 水 頭 計 算 與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1) 水 頭 計 算 : 係 指 抽 水 機 揚 水 所 需 總 水 頭, 亦 即 其 損 失 水 頭 及 淨 水 頭 之 合 計, 而 淨 水 頭 為 抽 水 設 施 底 部 至 前 置 處 理 池 頂 部 高 程 差 其 計 算 式 如 下 : 其 中,h f 為 損 失 水 頭 ( 單 位 :m) 2 L υ hf = f (3.1-2) D 2g f 為 損 失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L 為 壓 力 管 長 度 ( 單 位 :m) D 為 壓 力 管 直 徑 ( 單 位 :m) υ 為 壓 力 管 內 之 流 速 ( 單 位 :m/sec) g 為 重 力 加 速 度 ( 單 位 :9.8m/sec 2 ) CB3-3

16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 可 由 能 量 方 程 式 計 算 抽 水 馬 達 所 需 動 力 其 計 算 式 如 下 : Q H γ W = (3.1-3) η 其 中,W 為 抽 水 機 動 力 ( 單 位 :kw) Q 為 抽 水 量 ( 單 位 :m 3 /min) H 為 總 揚 程 ( 單 位 :m) γ 為 水 單 位 密 度 ( 單 位 :1kg/l) η 為 抽 水 機 效 率, 一 般 假 設 為 0.7 g 為 重 力 加 速 度 ( 單 位 :9.8m/sec 2 ) 水 量 量 槽 與 採 樣 槽 測 定 流 量 方 法 應 依 場 址 環 境 因 素 ( 如 水 源 引 水 地 形 條 件 ) 與 水 質 條 件 ( 如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 選 擇 適 宜 測 定 流 量 方 式 架 設 相 關 流 量 量 槽 設 備, 提 供 處 理 系 統 上 即 時 流 量 供 輸 之 資 訊, 量 水 設 備 選 擇 條 件 如 下 : (1) 量 水 應 正 確, 且 範 圍 大 (2) 量 水 設 備 構 造 及 施 工 簡 單, 且 價 廉 (3) 不 受 雜 物 或 淤 泥 之 阻 礙 (4) 管 理 與 觀 測 容 易 (5) 應 與 引 流 ( 水 ) 構 造 物 聯 用, 少 受 位 置 限 制 與 引 水 渠 道 彎 曲 之 限 制 但 選 擇 一 種 量 水 設 備 要 滿 足 上 列 各 條 件, 似 乎 不 可 能, 因 此 在 選 擇 之 前, 應 考 慮 架 設 地 點, 並 視 容 許 損 失 水 頭 之 程 度 再 加 以 選 擇 為 量 測 進 出 流 水 之 水 質 與 水 量, 礫 間 處 理 應 有 水 量 量 槽 與 採 樣 槽 設 施 之 設 計 流 量 量 槽 : 對 於 測 定 污 水 進 出 於 整 個 處 理 系 統 之 流 量 方 法, 應 依 場 址 環 境 因 素 ( 如 水 源 引 水 地 形 條 件 ) 與 水 質 條 件 ( 如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 選 擇 適 宜 測 定 流 量 方 式 架 設 相 關 流 量 量 槽 設 備, 提 供 處 理 系 統 上 即 時 流 量 供 輸 之 資 訊 1. 量 水 設 備 選 擇 條 件 (1) 量 水 應 正 確, 且 範 圍 大 (2) 量 水 設 備 構 造 及 施 工 簡 單, 且 價 廉 CB3-4

16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 不 受 雜 物 或 淤 泥 之 阻 礙 (4) 管 理 與 觀 測 容 易 (5) 應 與 引 流 ( 水 ) 構 造 物 聯 用, 少 受 位 置 限 制 與 引 水 渠 道 彎 曲 之 限 制 但 選 擇 一 種 量 水 設 備 要 滿 足 上 列 各 條 件, 似 乎 不 可 能, 因 此 在 選 擇 之 前, 應 考 慮 架 設 地 點, 並 視 容 許 損 失 水 頭 之 程 度 再 加 以 選 擇 2. 流 量 測 定 方 法 與 量 測 設 備 種 類 通 常 對 於 流 量 測 定 有 許 多 方 法 與 設 備, 分 別 有 : 孔 口 計 (Orifice meter) 噴 嘴 計 (Nozzle meter) 量 水 堰 (weirs) 文 德 利 水 錶 (Venturi meter)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堰 (Parshall flume) Palmer-Bowlus 水 槽 加 洲 管 法 (California-pipe) 磁 流 錶 (Magnetic flow meter) 流 速 計 ( 流 量 計 ) 等 目 前 常 用 之 量 測 設 備 主 要 以 磁 流 錶 量 水 堰 流 速 計 及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堰 為 主, 直 讀 式 水 錶 於 污 水 中 容 易 阻 塞, 不 建 議 採 用 (1) 水 錶 與 磁 流 錶 : 可 分 為 機 械 式 水 錶 與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之 設 備, 其 常 附 掛 在 引 水 管 路 行 進 之 水 源 輸 送 管 線 上, 其 中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可 架 設 在 管 徑 為 5cm 至 60cm 之 間 而 當 水 錶 與 磁 流 錶 裝 置 在 低 流 量 時, 量 測 值 常 有 遍 差 ( 水 錶 須 有 最 小 啟 動 流 量 之 才 會 有 轉 動 記 錄 ), 宜 特 別 注 意 圖 以 水 錶 量 測 進 出 流 流 量 之 實 例 照 片 照 片 以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量 測 入 流 水 量 CB3-5

16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量 水 堰 : 係 以 特 定 形 狀 尺 寸 之 堰 板 安 裝 於 引 水 渠 道 或 明 渠 管 路 中, 測 定 其 水 頭 高 度, 進 而 計 算 出 流 量, 並 經 過 率 定 流 量 之 後 為 一 種 準 確 堰 型 結 構 簡 單 設 備 最 單 純 之 測 定 流 量 方 法 量 水 堰 型 式, 可 分 為 三 角 堰 矩 形 堰 和 全 寬 型 堰, 其 中 目 前 最 常 應 用 係 以 三 角 堰 為 主 使 用 量 水 堰 之 優 點 為 :1 可 準 確 測 得 流 量, 且 量 水 範 圍 相 當 大,2 容 易 建 造,3 可 與 引 流 ( 水 ) 結 構 物 聯 用 一 起 建 造,4 可 應 用 在 分 水 裝 置 構 造 物 內,5 具 可 移 動 或 可 調 節 性 而 其 缺 點 為 :1 較 他 種 量 水 設 備 有 更 多 水 頭 損 失,2 堰 池 必 需 定 期 清 除 所 有 淤 積 物,3 如 取 過 量 流 量 時 易 改 變 水 量,4 可 動 的 部 位 可 能 會 有 漏 水 性 1 量 水 堰 之 流 量 計 算 : 直 角 三 角 量 水 堰 ( 如 圖 3.1-2) 之 流 量 計 算, 可 用 式 (3.1-1) 表 示 其 中, (5 / 2) Q = Kh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min) (3.1-1) h 為 水 頭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07~0.26m 之 間, 亦 即 h=b/3 之 內 h 2 K 為 流 量 係 數, 即 K = (8.4 + )( 0.09) h D B B 為 渠 道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5~1.2m 之 間 D 為 渠 道 底 面 至 堰 頂 垂 直 距 離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1~0.75m 間 圖 直 角 三 角 量 測 堰 示 意 圖 CB3-6

164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照 片 以 三 角 堰 計 量 入 流 水 量 矩 形 量 水 堰 ( 如 圖 3.1-3) 流 量 計 算, 可 用 式 (3.1-2) 表 示 其 中,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min) (3/ 2) Q = Kbh (3.1-2) b 為 堰 板 缺 口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15~5m 之 間 h 為 水 頭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03~0.45 b m 之 間 K 為 流 量 係 數, 即 : h ( B b) h B K = h D DB D B 為 渠 道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5~6.3m 之 間 D 為 渠 道 底 面 至 堰 頂 之 垂 直 距 離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bd 0.15~3.5m, 且 B 圖 矩 形 量 水 堰 示 意 圖 CB3-7

16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堰 板 之 形 式 表 各 形 堰 板 能 測 得 之 流 量 範 圍 寬 度 水 頭 範 圍 流 量 範 圍 (Q) (B b,m) (h,m) (m 3 /min) (m 3 /day,cmd) 三 角 形 ~ ~ ~1385 三 角 形 ~ ~ ~4145 矩 形 ~ ~ ~7945 矩 形 ~ ~9 405~ 量 水 堰 之 安 裝 建 造 選 擇 與 設 計 : 在 安 裝 量 水 堰 之 後, 應 進 行 流 量 率 定 曲 線 計 算, 確 定 水 頭 高 度 (h) 與 流 量 關 係, 並 給 予 在 設 施 上 標 劃 水 頭 高 度 刻 度, 以 便 利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觀 測 水 量 時, 讀 數 其 水 頭 高 度 換 算 水 量 使 用 而 相 關 量 水 堰 設 施 資 料, 除 了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水 量 測 定 方 法 - 量 水 堰 法 設 計 之 外, 亦 可 參 閱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 下 冊 ) 第 二 章 量 水 設 備 之 說 明 內 容 (3) 流 速 計 量 測 : 係 依 流 速 及 水 深 狀 況 選 擇 適 當 之 流 速 計 儀 器, 並 進 行 污 水 通 過 測 定 引 流 ( 水 ) 渠 道 或 管 路 斷 面 於 各 測 定 點 各 不 同 深 度 之 流 速, 計 算 其 平 均 流 速, 進 而 計 算 流 量 應 用 流 速 計 計 算 流 量, 可 用 式 (3.1-3) 表 示 Q = A v (3.1-3)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A 為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或 管 路 斷 面 面 積 ( 單 位 :m 2 ) 1 當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為 矩 形 斷 面 時,A=B H 2 當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為 梯 形 斷 面 時,A=(B 0 +B 1 )/2 H 3 當 水 流 通 過 管 路 為 圓 形 ( 滿 管 ) 斷 面 時,A=(πD 2 )/4 4 當 水 流 通 過 管 路 呈 半 橢 圓 形 斷 面 時,A=(πab)/2 其 中,B 為 水 流 通 過 矩 形 斷 面 之 寬 度 ( 單 位 :m) H 為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斷 面 之 水 深 ( 單 位 :m) B 0 B 1 為 水 流 通 過 梯 形 斷 面 之 下 底 與 上 底 寬 度 ( 單 位 :m) D 為 水 流 通 過 圓 形 管 路 斷 面 之 直 徑 ( 單 位 :m) a b 分 別 為 橢 圓 形 之 長 邊 半 徑 與 短 邊 半 徑 ( 單 位 :m) CB3-8

166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v 為 平 均 流 速 ( 單 位 :m/sec),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 1 當 水 深 0.4m 時, v =V 當 水 深 0.4m 時, v =(V V 0.8 )/2 其 中,V 0.2 V 0.6 V 0.8 係 指 量 測 自 水 面 開 始 至 20% 60% 80% 水 深 流 速 (4)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一 特 製 之 量 水 槽, 在 開 放 渠 道 中 用 以 測 量 水 量 的 簡 單 構 造 物, 其 結 構 如 圖 所 示 其 優 點 為 : 1 量 水 正 確 2 水 頭 損 失 較 量 水 堰 小 3 自 由 流 及 潛 流 皆 可 量 測 4 量 水 範 圍 大 5 不 受 泥 砂 或 雜 草 之 淤 塞 6 接 近 流 速 對 於 量 水 精 度 影 響 較 小 其 缺 點 為 : 1 施 工 需 要 較 優 良 之 技 術 2 工 程 費 較 大 3 須 設 於 引 流 ( 水 ) 渠 道 直 線 段, 不 能 與 引 流 ( 水 ) 結 構 物 聯 用 H a 量 水 井 H b 量 水 井 水 流 收 縮 導 水 部 喉 道 放 大 導 水 部 H a Hb 圖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流 量 堰 構 造 示 意 圖 CB3-9

16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設 計, 係 使 其 流 水 之 尾 水 處 在 不 產 生 沉 潛 條 件 下, 通 過 構 造 物 內 某 處 產 生 臨 界 水 深 (critical depth), 因 此 只 需 單 一 量 測 深 度 即 可 從 而 求 得 過 之 水 量 1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種 類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大 小, 係 以 喉 道 寬 度 為 標 準, 可 分 為 小 型 中 型 與 大 型 之 三 種 類 型, 並 依 據 其 喉 道 下 游 之 水 深 與 上 游 水 深 比 決 定 使 用 槽 體 種 類 小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7.62cm 15.24cm 22.86cm( 或 3in 6in 9in))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6 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6 時, 潛 流 H a 中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30.48cm~243.8cm( 或 1ft~8ft) 者 )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7 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7 時, 潛 流 H a 大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304.8cm 以 上 ( 或 10ft 以 上 ) 者 )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8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8 時, 潛 流 H a 2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流 量 公 式 計 算 : 通 過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自 由 流 流 量 基 本 公 式 為 : ( H ) n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J 為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大 小 之 係 數 Q = J (3.1-4) a CB3-10

16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之 2/3 處 N 為 水 頭 H a 之 指 數 小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a) (b) (c) 7.62cm( 或 3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Q = 0.177(H a ) 15.24cm( 或 6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3.1-5) 1.58 Q = 0.381(H a ) (3.1-6) 22.86cm( 或 9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1.53 Q = 0.535(H a ) (3.1-7) 其 中,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中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Q 1.57W = 0.372W (3.28H a ) (3.1-8) 其 中,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W 為 喉 道 寬 度 ( 單 位 :m)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大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可 應 用 至 1524cm( 或 50ft) 水 槽 ): Q 1.6 = (2.29W ) (H a ) (3.1-9) 其 中,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W 為 喉 道 寬 度 ( 單 位 :m)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CB3-11

16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3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安 裝 與 建 造 注 意 事 項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與 其 他 量 水 槽 設 備 一 樣, 必 須 妥 善 裝 置 及 維 護, 使 其 能 達 到 滿 意 流 量 監 測 之 效 果 應 要 有 正 確 設 計 尺 寸 及 準 確 的 定 線, 尤 其 是 在 收 縮 段 之 底 版 必 須 水 平, 並 且 喉 口 向 下 傾 斜 底 版 須 為 一 平 面 狀, 並 配 合 適 當 的 尺 寸 槽 體 上 游 末 端 護 坦 處 與 伸 入 渠 岸 翼 牆 均 須 光 滑 整 齊, 藉 以 保 持 良 好 之 水 流 情 形 用 於 量 測 H a H b 水 尺, 和 水 槽 接 通 之 進 口 處, 需 與 牆 內 面 齊 平, 並 其 位 置 應 永 久 固 定, 且 需 光 潔 平 滑 水 尺 掛 放 可 用 琺 瑯 面 金 屬 水 尺 具 有 m, m 及 m m 刻 度, 垂 直 掛 放 在 水 槽 縮 狹 段 牆 面 上 之 正 確 位 置 4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選 擇 與 設 計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大 小 之 選 擇, 以 上 下 游 之 水 頭 落 差 比 例 多 寡 為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此 外 也 需 考 量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槽 頂 抬 高 之 程 度, 以 避 免 產 生 迴 水 現 象, 影 響 水 槽 上 游 渠 道 出 水 高 度 不 足 現 象 發 生 對 於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選 擇 與 設 計 步 驟, 建 議 可 參 閱 洪 有 才 (1963) 於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 發 表 期 刊 內 容 水 質 採 樣 槽 設 計, 應 與 進 出 流 設 施 配 合, 以 方 便 後 續 水 質 檢 測 作 業 一 般 設 計 可 採 用 集 流 井 水 路 渠 道, 或 由 進 流 管 處 加 設 小 水 閥 開 關, 以 利 水 質 採 樣 作 業 3.2 處 理 單 元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處 理 單 元 至 少 包 含 取 水 設 施 前 處 理 單 元 配 水 設 施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槽 及 出 流 設 施 等, 再 依 計 畫 需 求 決 定 是 否 增 設 泥 砂 淤 泥 輸 送 或 儲 存 設 施 等 為 使 處 理 系 統 功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於 工 程 設 計 前 應 先 定 義 符 合 工 程 需 求 的 處 理 程 序, 以 便 執 行 後 續 的 功 能 計 算 ; 而 處 理 程 序 的 流 暢 度, 尚 須 配 合 場 址 面 積 形 狀 及 周 邊 既 有 設 施 一 併 考 量 如 此 後 續 的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及 處 理 水 質 目 標 方 可 達 到 預 期 功 能, 亦 可 使 整 體 工 程 之 設 施 配 置 更 符 全 人 性 化 及 節 能 目 的 各 處 理 單 元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CB3-12

17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前 處 理 單 元 前 處 理 單 元 設 置 之 目 的 即 在 於 將 處 理 水 於 進 入 礫 間 槽 體 之 前 先 經 過 沉 砂 及 攔 污 之 過 程, 避 免 過 多 垃 圾 固 體 物 進 入 槽 體 造 成 堵 塞 除 了 沉 砂 以 及 攔 污 之 外, 若 需 使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之 處 理 水 位 不 至 於 太 低 而 無 法 重 力 出 流, 於 沉 砂 及 攔 污 過 程 之 後 可 設 置 揚 水 井, 利 用 抽 水 泵 浦 揚 升 水 位 進 入 後 續 配 水 設 施, 如 此 可 提 升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處 理 常 水 位, 也 可 減 少 施 工 時 之 開 挖 深 度 配 水 設 施 配 水 設 施 設 置 之 目 的 在 於 將 處 理 水 量 可 均 勻 分 配 進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同 時 也 產 生 消 能 與 穩 定 水 流 效 果, 避 免 後 端 礫 間 處 理 槽 中 之 水 流 不 穩 定 而 產 生 短 流 礫 間 處 理 槽 經 過 配 水 設 施 之 穩 流 及 配 水 之 後, 將 處 理 水 導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藉 由 槽 體 中 之 礫 石 所 附 著 的 生 物 膜 產 生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乃 為 本 工 程 之 最 主 要 重 點 工 項 其 重 要 設 計 注 意 事 項 包 括 槽 體 尺 寸 礫 石 孔 隙 率 等, 將 於 後 續 章 節 詳 細 說 明 出 流 設 施 透 過 礫 間 處 理 槽 處 理 後 之 淨 化 水, 將 可 透 過 出 流 設 施 以 重 力 方 式 放 流, 依 照 不 同 工 程 需 要, 若 需 加 設 出 流 流 量 監 測 設 備 出 流 水 再 利 用 設 備 ( 如 景 觀 泵 浦 等 ), 皆 可 於 出 流 設 施 中 加 設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 非 必 要 性 設 施, 可 依 計 畫 需 求 考 量 ) 礫 間 處 理 槽 中 所 產 生 之 淤 泥, 將 定 期 排 至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之 中 進 行 沉 澱, 再 利 用 槽 車 抽 送 至 合 法 處 理 場 進 行 處 理 圖 礫 間 處 理 之 單 元 設 計 示 意 圖 CB3-13

17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3.3 基 礎 工 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若 採 地 下 化 方 式 構 築, 其 土 木 構 造 應 朝 挖 填 平 衡 之 基 礎 方 式 進 行 設 計, 且 建 議 經 地 質 調 查 試 驗 取 得 STP-N 值 及 基 礎 承 載 力 計 算 後 確 認 地 盤 基 礎 承 載 力 是 否 足 夠, 若 地 盤 承 載 力 不 足, 則 須 施 以 基 樁 或 地 盤 改 良 等 基 礎 工 程 進 行 基 礎 結 構 工 程 設 計 時, 主 要 參 考 依 據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1.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2.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及 解 說 (94 年 7 月 1 日 ) 3. 混 凝 土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與 解 說 ( 土 木 a) 4. 建 築 物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90 年 10 月 ) 地 下 構 造 設 計 理 念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中 包 括 前 處 理 及 進 流 設 施 進 水 井 及 進 流 渠 道 出 流 渠 道 及 淨 化 水 槽 等 若 為 地 下 構 造 物, 基 本 上 可 採 挖 除 土 重 近 似 結 構 物 重 量 之 理 念 設 計 礫 間 處 理 槽 若 為 地 下 構 造 物, 設 計 上 亦 採 取 挖 除 土 重 近 似 回 填 礫 石 重 ( 回 填 礫 石 之 孔 隙 率 為 0.4) 之 理 念 設 計 地 下 RC 構 造 物 採 用 RC 構 造 者, 其 結 構 系 統 建 議 考 慮 臨 土 壤 面 之 側 牆 抵 禦 土 壓 力 水 壓 力 及 超 載 所 造 成 之 側 向 土 壓 力 開 挖 支 撐 設 計 採 地 下 構 造 物 開 挖 設 計, 除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採 取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外, 開 挖 深 度 在 1.5m 以 上 者, 應 有 適 當 之 擋 土 設 備 ( 設 置 邊 坡 保 護 樁 ), 並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構 造 編 中 有 關 規 定 設 置 目 前 國 內 常 用 之 擋 土 設 施 如 表 所 示, 其 中 以 鋼 軌 樁 最 具 經 濟 性 CB3-14

17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表 國 內 開 挖 基 地 常 用 之 擋 土 設 施 擋 土 方 法 施 工 方 法 適 用 地 層 優 點 缺 點 打 擊 式 鋼 樁 震 動 式 ( 包 括 鋼 軌 H 型 油 壓 灌 入 鋼 ) 預 鑽 孔 鋼 板 樁 預 壘 排 樁 鑽 掘 排 樁 手 掘 式 樁 或 沉 箱 連 續 壁 震 動 式 打 擊 式 油 壓 灌 入 空 幹 螺 旋 鑽 堅 實 粘 土 層 開 挖 深 度 <8m 軟 弱 土 層 開 挖 深 度 <8m 軟 弱 土 層 開 挖 深 度 <10m 施 工 簡 單 便 宜 可 重 複 使 用 位 置 容 易 調 整 水 密 性 良 好 可 重 複 使 用 品 質 容 易 控 制 施 工 簡 單 便 宜 快 捷 各 類 土 層 衝 擊 式 卵 礫 塊 石 地 層 較 ( 分 有 套 管 與 無 套 管 剛 性 良 好 不 宜 兩 種 ) 開 挖 深 度 <15m 人 工 挖 掘 抓 斗 式 反 循 環 式 資 料 來 源 : 建 築 物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針 對 擋 土 設 施 設 計 應 考 慮 因 素 : 卵 礫 塊 石 地 層 開 挖 深 度 <15m 1. 基 地 地 質 特 性 及 擋 土 設 施 型 式 2. 地 下 結 構 物 之 構 築 方 式 3. 擋 土 設 施 之 材 料 強 度 4. 擋 土 設 施 之 水 密 性 噪 音 量 低 各 類 土 層 無 振 動 卵 礫 塊 石 地 層 較 剛 性 良 好 不 宜 水 密 性 較 佳 開 挖 深 度 不 限 可 用 作 永 久 牆 5. 擋 土 結 構 系 統 之 勁 度 及 變 位 對 周 圍 環 境 影 響 6. 基 地 開 挖 過 程 中 開 挖 面 之 穩 定 性 7. 擋 土 設 施 與 支 撐 之 施 工 程 序 時 機 及 預 力 需 要 降 水 垂 直 度 差 背 側 沉 陷 量 大 拔 除 後 常 留 下 空 洞 施 工 易 有 噪 音 及 振 動 變 形 量 大 背 側 沉 陷 量 大 ( 施 工 中 及 拔 除 後 ) 水 密 性 不 良 垂 直 度 差 長 度 不 超 過 15m 水 密 性 不 良 垂 直 度 差 昂 貴 用 地 較 多 無 噪 音 及 振 動 昂 貴 剛 性 良 好 安 全 性 差 可 多 組 人 員 同 時 工 作 條 件 差 施 工 須 配 合 降 水 昂 貴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用 地 較 多 CB3-15

17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相 關 設 計 分 析 採 用 地 下 結 構 型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相 關 設 計 參 考 公 式 如 下 : 土 壤 承 載 力 分 析 q B B = ( ) CN c + γ 2 D f N q + ( ) γ BNγ... (3.3-1) L L u 1 qu qa =... (3.3-2) FS 其 中 q a : 容 許 承 載 力 (t/m 2 ) q u : 極 限 承 載 力 (t/m 2 ) FS: 安 全 係 數 ( 永 久 性 構 造 取 3, 臨 時 性 構 造 取 2) C: 基 礎 版 底 面 以 下 之 土 層 凝 聚 力 (t/m 2 ) γ 1 : 基 礎 版 底 面 以 下 之 土 層 平 均 單 位 重 (t/m 3 ) γ 2 : 基 礎 版 底 面 以 上 之 土 層 平 均 單 位 重 (t/m 3 ) D f : 開 挖 深 度 (m) B: 基 礎 寬 度 (m) L: 基 礎 長 度 (m) N q : 加 載 承 載 力 係 數 ( 可 查 表 得 知 ) N γ : 摩 擦 承 載 力 係 數 ( 可 查 表 得 知 ) N c : 凝 聚 承 載 力 係 數 ( 可 查 表 得 知 ) φ: 土 壤 內 摩 擦 角 表 Nq Nr Nc 承 載 力 係 數 因 土 壤 內 摩 擦 角 不 同 而 變 化 之 一 覽 表 φ 以 上 N c N q N γ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巨 積 岩 盤 容 許 承 載 分 析 巨 積 岩 盤 容 許 承 載 公 式 為 : qa = 0.2qu ( Nϕ + 1)... (3.3-3) CB3-16

174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其 中 沉 陷 量 q a : 容 許 承 載 力 (t/m 2 ) q u : 岩 盤 抗 壓 強 度 ( 依 據 地 質 鑽 探 報 告 結 果 ) Nφ: 為 tan2(45+φ/2) φ: 岩 盤 不 連 續 面 內 摩 擦 角 土 壤 屬 黏 土 層 者, 沉 陷 量 計 算 公 式 為 : BF SF = SP... (3.3-4) BP 土 壤 屬 砂 土 層 者, 沉 陷 量 計 算 公 式 為 : BF 2 BP SF = SP ( ) ( )... (3.3-5) BP BF BF: 基 礎 寬 度 (m) BP: 平 鈑 寬 度 (m) SF: 基 礎 之 沉 陷 量 (m) SP: 平 鈑 試 驗 之 沉 陷 量 (m) 其 他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地 下 結 構 若 採 RC 底 版 構 造 必 須 能 抵 抗 水 的 上 浮 力 及 地 盤 反 力 為 避 免 因 版 面 積 過 大 所 造 成 之 差 異 沉 陷, 設 計 上 可 將 底 版 分 塊 施 作 避 免 因 混 凝 土 乾 縮 造 成 裂 縫 及 長 期 壓 密 之 差 異 沉 陷 而 可 能 造 成 裂 縫 為 減 少 每 塊 底 版 間 因 混 凝 土 收 縮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在 各 底 版 間 應 舖 設 止 水 帶 連 接 鋼 棒 及 瀝 青 質 版, 並 於 其 上 方 再 以 填 縫 劑 填 充 版 塊 間 之 縫 隙, 以 確 實 達 到 連 接 與 止 水 之 功 能 若 底 版 分 區 塊 施 作, 區 塊 間 將 產 生 少 量 不 均 勻 沉 陷, 若 採 用 具 人 為 曝 氣 之 礫 間 處 理 時, 為 避 免 不 均 勻 沉 陷 致 曝 氣 管 斷 裂, 於 底 版 分 區 界 面 之 曝 氣 管 安 裝 撓 性 接 頭, 利 用 撓 性 接 頭 產 生 之 局 部 形 變 吸 收 沉 陷 量 3.4 前 處 理 單 元 當 處 理 目 標 水 體 透 過 取 水 口 進 入 處 理 設 施 後, 先 進 行 初 沉 以 及 攔 污 之 設 備, 將 其 中 之 大 型 垃 圾 懸 浮 顆 粒 攔 阻, 避 免 流 入 後 面 單 元 造 成 抽 水 泵 浦 之 損 壞 甚 至 造 成 礫 間 槽 堵 塞 一 般 來 說, 前 處 理 單 元 需 包 含 欄 污 柵 沉 砂 池 揚 水 CB3-17

17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井 等,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攔 污 柵 為 阻 擋 大 型 固 體 物 進 入 並 保 護 進 流 揚 水 泵 浦, 故 建 議 於 進 流 揚 水 井 前 設 置 粗 攔 污 柵 在 粗 攔 污 柵 選 用 上, 若 場 址 有 遭 洪 水 漫 淹 風 險, 自 清 式 攔 污 柵 之 驅 動 裝 置 可 能 會 於 洪 氾 時 因 淹 水 而 損 壞, 且 漫 淹 之 洪 水 會 從 攔 污 柵 大 量 流 入 前 處 理 單 元, 建 議 考 慮 採 用 人 工 清 除 式 攔 污 柵 依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設 於 沉 砂 池 前 之 粗 攔 污 柵 之 柵 間 有 效 間 隔 為 50mm 至 150mm, 設 沉 砂 池 後 者 之 柵 間 有 效 間 隔 為 15mm 至 25mm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計 算 : 由 於 攔 污 柵 係 以 柵 棒 焊 接 在 構 架 上, 並 與 引 水 渠 道 形 狀 相 符 合, 而 柵 棒 條 通 常 是 以 垂 直 形 式 或 成 30 ~80 形 式, 當 污 水 流 經 過 攔 污 柵 之 間 會 有 水 頭 損 失 產 生 現 象 因 此 對 於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計 算, 則 列 如 下 式 : 其 中, 4 3 ω h L = β h v sinθ (3.4-1) b h L 為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 單 位 :m) β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形 狀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如 表 ω 為 向 水 流 方 向 柵 棒 條 之 最 大 斷 面 寬 度 ( 單 位 :m) b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最 小 淨 間 距 ( 單 位 :m) h V 為 攔 污 柵 前 端 之 速 度 水 頭 ( 單 位 :m) θ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與 水 平 所 成 的 角 度 ( 單 位 : ) 表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形 狀 係 數 值 β 柵 棒 條 形 狀 β 柵 棒 條 形 狀 β 矩 形 ( 帶 有 銳 角 ) 2.42 圓 形 1.79 矩 形, 向 水 流 面 為 半 圓 形 攔 污 柵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矩 形, 但 向 水 流 及 背 水 流 面 為 半 圓 形 可 參 考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規 定, 設 計 攔 污 柵 1.67 CB3-18

176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沉 砂 池 為 避 免 排 水 中 之 砂 粒 進 入 後 續 之 礫 間 接 觸 槽, 故 於 粗 攔 污 柵 後 設 置 沉 砂 池 作 為 除 砂 機 制 沉 砂 池 面 積 負 荷 依 據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採 水 平 流 沉 砂 池 者 之 表 面 積 負 荷 率 為 每 日 每 平 方 公 尺 1,800m 3 /m 2 /day 立 方 公 尺, 池 內 平 均 流 速 為 每 秒 0.3m, 停 留 時 間 為 30 至 60 秒 沉 砂 池 設 置 目 的 : 1. 保 護 礫 間 處 理 之 機 動 設 備 及 抽 水 馬 達, 降 低 磨 損 與 損 耗 風 險 2. 避 免 在 各 水 域 或 池 塘 之 底 部 產 生 沉 積 黏 結 現 象, 增 加 底 層 厭 氧 土 壤 層 的 厚 度, 進 而 影 響 挺 水 性 植 物 生 長, 以 及 降 低 淨 化 水 體 容 量 與 水 深 3. 減 少 在 水 路 渠 道 或 管 路 間 的 大 量 砂 土 沉 積 阻 塞 及 沖 蝕 情 形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位 置 處 考 量 1. 設 計 在 入 流 抽 水 馬 達 站 之 前 : 優 點 : 抽 水 馬 達 設 備 可 以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護 缺 點 : 常 需 在 引 水 區 域 找 到 額 外 足 夠 的 腹 地, 且 因 緊 鄰 引 水 道, 會 有 被 淹 水 沖 蝕 的 風 險 2. 設 計 在 入 流 抽 水 馬 達 站 之 後 : 優 點 : 通 常 會 離 引 水 地 區 有 一 段 距 離, 且 使 用 其 腹 地 範 圍 在 場 址 規 劃 區 域 內, 也 方 便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者 作 清 淤 動 作 缺 點 : 抽 水 馬 達 設 備 有 可 能 會 受 到 磨 損 風 險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原 則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去 除 大 於 0.2mm 以 上 的 砂 粒 和 其 他 較 重 的 物 質, 而 一 般 這 類 砂 粒 向 下 沉 降 速 度 約 為 0.023m/sec, 因 此 假 設 含 有 這 類 型 砂 粒 污 水 在 渠 道 1m 深 度 地 方 流 動, 則 其 所 需 沉 降 時 間 為 43.5sec ( 即 深 度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沉 降 時 間, 亦 即 1m/0.023m/sec=43.5sec), 因 此 對 於 設 計 沉 砂 池 的 渠 道 長 度 設 計, 則 可 為 : (H υ ) W L = (3.42) υ 其 中,L 為 沉 砂 池 長 度 ( 單 位 :m) S CB3-19

17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H 為 渠 道 設 計 深 度 ( 單 位 :m) υ w 為 排 放 水 流 流 速 ( 單 位 :m/sec) υ s 為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單 位 :m/sec) 表 沉 砂 池 設 計 要 項 設 計 項 目 數 值 說 明 設 計 目 標 原 則 設 計 沉 砂 面 積 > 需 求 沉 砂 面 積 規 定 值 水 平 流 速 設 計 (m/sec) 0.3 因 流 速 過 快, 會 攜 帶 太 多 砂 粒 進 入 各 水 域 池 塘 中, 而 流 速 過 小 會 造 成 有 太 多 有 機 物 的 沉 澱 流 入 坡 度 0.5~1.0% 以 避 免 有 短 流 發 生 建 議 設 計 參 考 尺 寸 池 長 (m) 池 深 (m) 長 寬 比 10~20 2.5~5.0 15~30 建 議 以 設 計 矩 形 尺 寸 為 佳, 便 於 清 淤 工 作 有 效 水 深 為 2~3m 建 議 停 留 時 間 (sec) 30~60 去 除 顆 粒 大 小 污 水 :0.2mm 比 重 通 常 2.0~2.5 雨 水 :0.4mm Hazen s formula: (a) 若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大 於 溢 流 率, 則 去 除 率 會 100%; (b) 若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小 於 溢 流 率 時, 則 去 除 率 計 算 為 : y=υ s /(Q/A) 去 除 率 計 算 設 計 應 注 意 要 項 其 中 : υ s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單 位 :m/sec) 而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計 算, 則 使 用 Stoke s Law: 2 D ( ρs ρe) 即 : υs = g 18μ 其 中,υ s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m/sec) D= 粒 徑 (m) ρ s = 顆 粒 密 度 (kg/m 3 ) ρ e = 污 水 密 度 (kg/m 3 ) μ= 污 水 黏 滯 係 數 (kg/m-sec) Q=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 A= 沉 砂 池 面 積 ( 單 位 :m 2 ) 1. 在 設 計 沉 砂 池 時, 應 同 時 要 考 量 人 員 或 機 具 進 出 清 理 沉 砂 池 的 動 線, 尤 其 是 對 於 運 送 底 泥 車 輛 動 線 以 及 操 作 維 護 動 線 之 設 計 2. 對 於 設 計 沉 砂 池 的 大 小, 應 以 與 原 水 水 質 沉 砂 池 的 清 理 CB3-20

17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設 計 項 目 數 值 說 明 進 流 揚 水 井 頻 率 有 關 3. 沉 砂 池 面 積 計 算, 建 議 可 參 照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若 採 用 水 平 流 沉 砂 池 者 之 表 面 積 負 荷 率 為 每 日 每 平 方 公 尺 1,800 立 方 公 尺, 池 內 平 均 流 速 為 每 秒 0.3m, 停 留 時 間 為 30 至 60 秒 Q A = 其 中,A 為 需 求 沉 砂 面 積 ( 單 位 :m 2 ) 1800 Q 為 處 理 水 量 ( 單 位 :m 3 /day) 若 因 高 程 問 題 必 須 於 沉 砂 池 後 設 置 進 流 揚 水 井, 揚 水 井 內 之 揚 水 泵 浦 設 置 數 量 可 依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設 置, 如 表 所 示, 並 應 有 備 用 設 備 之 設 計 考 量 設 計 水 量 (m 3 /sec) 表 揚 水 泵 浦 設 置 數 量 設 置 台 數 0.5 以 下 2~4 0.5~1.5 3~5 1.5 以 上 4~6 備 註 : 應 另 有 備 用 設 備 的 設 計 考 量 進 水 井 進 水 井 設 置 的 目 的 在 於 減 緩 經 揚 水 泵 浦 抽 送 至 下 游 單 元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紊 流 或 流 速 過 快 現 象, 一 般 以 約 30 秒 以 上 停 留 時 間 進 行 設 計, 並 使 其 後 的 配 水 單 元 平 均 分 配 水 量, 避 免 礫 間 槽 內 之 短 流 3.5 礫 間 處 理 槽 礫 間 處 理 槽 為 礫 間 處 理 的 重 心 一 般 來 說, 為 有 效 達 成 含 碳 有 機 物 的 去 除 氨 氮 的 硝 化 以 及 懸 浮 固 體 物 的 去 除,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淤 泥 量 相 當 可 觀 因 此, 若 以 外 加 人 為 曝 氣 之 礫 間 處 理 考 量, 則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可 規 劃 為 兩 段, 其 中 前 段 為 曝 氣 區, 後 段 為 非 曝 氣 區 污 水 在 曝 氣 區 進 行 曝 氣 氧 化 並 在 非 曝 氣 區 進 行 淤 泥 攔 除 及 沉 澱 CB3-21

17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水 平 流 式 設 計 設 計 理 論 礫 間 處 理 入 流 為 水 平 流 式 時, 在 流 體 運 動 方 向 屬 達 西 法 則 (Darcy s Law) 的 範 圍, 依 據 達 西 法 則, 水 流 通 量 (q) 在 水 平 流 方 向 (x) 是 水 深 (z) 的 梯 度, 故 q = K s dz dx (3.5-1) K s 為 礫 間 孔 隙 飽 和 導 水 係 數 (saturated hydraulic conductivity), 地 下 水 流 流 量 (Q ) 為 : Q = qa (3.5-2) A 為 礫 間 處 理 槽 的 斷 面 積 故 水 流 在 處 理 槽 的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RT) 可 表 示 為 : HRT φ K sl = 2 3Q 2 3 z0 1 (1 2Q K lz s 2 0 x) 3 / 2 (3.5-3) 其 中 φ : 礫 床 介 質 空 隙 率 Ks: 水 力 傳 導 係 數 (m/s), l : 處 理 槽 長 度 (m), z 0 : 處 理 槽 入 流 處 水 頭 高 (m), x : 沿 水 流 方 向 的 距 離 (m) 假 設 處 理 槽 內 污 水 水 質 淨 化 符 合 一 級 次 反 應, C khrt = C 0 e (3.5-4) C 0 為 流 入 濃 度,C 為 流 出 濃 度,k 為 一 階 反 應 係 數 由 (3.5-3) 與 (3.5-4) 式 知 污 染 在 水 中 的 分 解, 以 反 應 係 數 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最 重 要 而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又 受 飽 和 導 水 係 數 孔 隙 率 流 量 水 深 等 因 子 所 影 響 前 兩 項 在 工 程 建 造 上 可 以 選 定, 後 兩 項 決 定 於 後 續 的 操 作 分 解 係 數 主 要 受 生 物 膜 生 長 狀 況 決 定 CB3-22

18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參 考 資 料 :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關 東 地 區 整 備 局 荒 川 調 節 池 綜 合 開 發 事 業 - 彩 湖 宣 導 資 料 ; 本 手 冊 重 繪 圖 水 平 流 之 礫 間 處 理 槽 剖 面 構 造 示 意 圖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RT) 之 設 計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的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RT) 之 設 計, 依 入 流 水 之 水 質 決 定, 主 要 考 量 下 列 項 目 : 1. 生 化 需 氧 量 : 依 據 日 本 經 驗, 當 入 流 水 質 BOD 高 於 40mg/L 時, 若 要 求 污 染 削 減 率 達 70% 以 上,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須 達 3 小 時 以 國 內 而 言, 排 水 之 BOD 一 般 皆 高 於 40mg/L, 因 此 國 內 應 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建 議 最 低 3 小 時 2. 氨 氮 : 除 了 依 BOD 濃 度 訂 定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外, 若 考 量 氨 氮 之 硝 化, 尚 須 根 據 入 流 水 氨 氮 濃 度 及 硝 化 速 率 考 量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依 據 日 本 設 計 及 操 作 經 驗, 處 理 槽 內 水 溫 於 20~25 間 之 硝 化 速 率 約 為 4mg/L/hr, 若 於 水 溫 較 高 之 情 況 (28 以 上 ), 氨 氮 之 硝 化 反 應 速 率 可 達 5-6mg/L/hr 由 以 上 說 明, 依 據 入 流 水 質 之 BOD 及 氨 氮 濃 度 所 設 定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之 中, 選 擇 高 者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中 曝 氣 區 之 設 計 停 留 時 間 曝 氣 區 槽 體 尺 寸 設 計 在 停 留 時 間 及 礫 石 尺 寸 及 孔 隙 率 訂 定 之 後, 即 可 利 用 入 流 水 量 來 計 算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曝 氣 區 容 量 V 1 V 1 =Q 3600 HRT/ε (3.5-5) 其 中 Q: 入 流 水 量 (CMS),HRT: 停 留 時 間 (hr),ε: 孔 隙 率 (%) 當 槽 體 曝 氣 區 容 量 確 定 之 後, 槽 體 形 狀 則 會 影 響 礫 間 槽 內 之 水 流 流 速, 槽 體 越 偏 長 型 時 水 流 距 離 越 遠, 流 速 則 越 快 ; 反 之 槽 體 所 產 生 水 流 距 離 越 近, 流 速 則 越 慢 依 據 日 本 研 究 ( 稻 森 悠 平,1990), 觀 察 生 物 膜 在 不 同 流 速 下 的 附 著 與 剝 落 情 況, 如 表 所 示 CB3-23

18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不 同 流 速 下 生 物 膜 附 著 剝 離 狀 態 ( 稻 森 悠 平,1990) 流 速 (cm/sec) 附 著 狀 態 剝 離 狀 態 : 良 好 : 不 良 : 普 通 由 研 究 結 論 顯 示, 流 速 增 加 雖 可 提 高 曝 氣 效 果, 但 流 速 超 過 10cm/sec 時, 生 物 膜 則 易 於 剝 離, 一 般 建 議 礫 間 槽 內 之 流 速 應 設 定 在 0.5~5cm/sec 之 間 配 合 流 量 所 計 算 出 之 曝 氣 區 槽 體 容 量 進 行 校 對 核 算, 可 設 計 最 適 合 之 槽 體 尺 寸 配 置 非 曝 氣 區 槽 體 尺 寸 設 計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之 非 曝 氣 區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為 使 曝 氣 區 當 中 所 產 生 之 淤 泥 進 行 沉 降 堆 積, 以 降 低 出 流 水 之 懸 浮 固 體 物 濃 度 依 據 日 本 設 計 經 驗, 礫 間 槽 內 非 曝 氣 區 之 停 留 時 間 一 般 設 定 約 為 0.5 小 時 至 1.3 小 時 之 間, 即 可 達 到 良 好 之 淤 泥 沉 澱 效 果 非 曝 氣 區 之 水 體 體 積 V 2 : V 2 =Q 3600 HRT/ε (3.5-6) 其 中 Q: 入 流 水 量 (CMS) HRT: 停 留 時 間 (hr) ε: 孔 隙 率 (%) 非 曝 氣 區 體 積 除 了 提 供 處 理 水 0.5 至 1.3 小 時 停 留 時 間 外, 也 提 供 淤 泥 沉 澱 堆 積 的 空 間, 因 此, 除 了 以 停 留 時 間 訂 定 非 曝 氣 區 體 積, 尚 需 計 算 處 理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淤 泥 量 淤 泥 量 由 入 流 水 質 之 懸 浮 固 體 物 去 除 量 計 算 而 得 : S=Q (SS in -SS out ) 10-6 (3.5-7) 其 中,S: 懸 浮 固 體 物 去 除 量 (ton/day) Q: 入 流 水 量 (cms) SS in : 入 流 SS 濃 度 (mg/l) SS out : 出 流 SS 濃 度 (mg/l) CB3-24

18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懸 浮 固 體 物 去 除 量 轉 換 於 處 理 過 程 中 轉 換 為 無 機 性 淤 泥 之 量 可 由 下 列 公 式 進 行 計 算 : S inorg =S T (1-a) R (3.5-8) 其 中 S inorg : 無 機 性 淤 泥 堆 積 量 (ton/ 堆 積 日 數 ) S: 懸 浮 固 體 物 去 除 量 (ton/day) T: 淤 泥 堆 積 日 數 (day) a: 有 機 淤 泥 含 有 率 (MLVSS/MLSS) R: 轉 換 率 公 式 中 之 淤 泥 堆 積 日 數 即 為 設 計 過 程 需 訂 定 未 來 操 作 維 護 時 之 曝 氣 排 泥 頻 率, 一 般 建 議 以 3 至 6 個 月 排 泥 一 次 為 佳 有 機 性 淤 泥 堆 積 量 可 由 下 列 公 式 進 行 計 算 而 得 : S org =S a/kt (1-b) (1-exp(-KT)) T R (3.5-9) 其 中 S org : 有 機 性 淤 泥 堆 積 量 (ton/ 堆 積 日 數 ) S: 懸 浮 固 體 物 去 除 量 (ton/day) a: 有 機 淤 泥 含 有 率 (MLVSS/MLSS) K: 有 機 性 淤 泥 分 解 係 數 (%) T: 淤 泥 堆 積 日 數 (day) b: 初 期 有 機 性 淤 泥 分 解 率 (%) R: 轉 換 率 CB3-25

18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垂 直 流 式 設 計 設 計 理 論 礫 間 處 理 入 流 為 垂 直 流 式 時, 水 在 礫 石 間 由 上 往 下 流 動, 由 於 是 地 下 礫 間 水 流, 在 流 體 運 動 方 面 仍 屬 達 西 定 律 (Darcy s Law) 的 範 圍, 以 達 西 定 律 為 前 提 針 對 垂 直 流 提 出 二 個 著 名 之 方 程 式 Hooghoudt(1940) 為 排 水 間 距 公 式 是 廣 泛 應 用 於 穩 定 流 排 水 公 式 之 一 及 Kirkham (1958) 方 程 式 1. Hooghoudt 方 程 式 L 2 或 2 h h = 8 KD + 4K q q (3.5-15) K(8Dh + 4h q = 2 L 2 ) L: 兩 集 水 管 間 之 距 離 (m) K: 水 力 傳 導 係 數 (m/day) q : 單 位 時 間 入 滲 量 (m/day) h : 水 頭 差 (m) D: 水 位 高 (m) (3.5-16) 圖 垂 直 流 式 礫 間 接 觸 礫 床 剖 面 示 意 圖 CB3-26

184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Kirkham 方 程 式 圖 垂 直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礫 床 立 面 示 意 Lq 1 L 1 = [ln + mπr mπd h (cos cos mπ )(coth 1)] K π πr m= 1 m L 0.5L..(3.5-17) πx sin( ) Lq 1 1 = [ln L + mπr mπx mπd Z (cos cos )(coth 1)] K π πr m= 1 sin( ) m 0.5L 0.5L 0.5L L.... (3.5-18) L= 兩 集 水 管 間 之 距 離 (m) K= 水 力 傳 導 係 數 (m/day) q = 單 位 時 間 入 滲 量 (m/day) h = 水 頭 差 (m) D= 水 位 高 (m) 設 計 抽 水 能 量 (EP)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若 採 用 抽 水 設 計, 建 議 針 對 抽 水 能 量 進 行 計 算, 以 確 認 抽 水 馬 達 所 需 大 小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EP =(γ Δ H Qd)/ α (3.5-19) EP: 設 計 抽 水 能 量 (kw), 單 位 kw 需 再 轉 換 成 HP Qd: 計 畫 目 標 處 理 之 最 大 設 計 流 量 (cms) H: 水 力 揚 程 (m) γ: 為 9.8 (KN/m3) α: 沉 水 式 馬 達 平 均 功 率, 以 0.6 計 (0.6 為 最 低 要 求, 宜 依 廠 牌 型 式 不 同 而 調 整 ) CB3-27

18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入 流 管 徑 (Inflow Pumping) 設 計 水 文 平 衡 入 流 管 徑 設 計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其 中 D 4 Q / πv p d a, pvc Dp: 入 流 管 徑 (m) (3.5-20) 管 材 若 選 定 PVC 管, 其 允 許 流 速 Va,pvc 2.0 m/s 由 於 礫 間 處 理 水 源 為 污 水, 其 他 的 入 流 以 降 雨 為 主 要 ; 出 流 量 主 要 受 到 入 流 量 的 影 響, 而 水 的 損 失 則 發 生 在 蒸 發 散 及 入 滲 機 制 在 穩 態 (steady state) 時, 其 水 文 平 衡 可 以 表 示 為 : Qout = Q ( ) in + Ab P I ET 其 中 Q out : 人 工 礫 床 出 流 量 (m 3 /d) Q in : 污 水 入 流 量 (m 3 /d) A b : 人 工 礫 床 面 積 (m 2 ) (3.5-21) P I ET: 分 別 為 降 雨 入 滲 蒸 發 量 (m/day) 而 平 均 處 理 水 量 Q ave 應 以 入 流 量 與 出 流 量 之 平 均 為 計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水 流 在 礫 床 的 停 留 時 間 (HRT) 可 表 示 為 : V HRT = Q w ave 其 中 V w 為 礫 床 內 水 的 體 積 水 力 負 荷 量 (Hydraulic Loading Rate) 礫 間 處 理 礫 床 所 承 受 的 水 力 負 荷 量 (HLR) 可 表 示 為 : Qin HLR = A 礫 間 處 理 之 礫 床 水 流 分 析 b 礫 間 處 理 採 垂 直 流 式 設 計 時, 水 在 礫 石 間 由 上 往 下 流 動, 而 在 接 近 集 水 管 時 則 朝 向 輻 射 流 方 式 運 動 ( 如 圖 3.5-2) 在 流 體 運 動 方 面 屬 於 達 西 定 律 (Darcy s Law) 的 適 用 範 圍, 故 設 計 時, 其 水 流 可 以 Hooghoudt 方 程 CB3-28

186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式 分 析 : K Dh h HLR = 2 L 2 (8 + 4 ) 或 Kirkham 方 程 式 表 示 : Lq 1 L 1 mπr mπd h= [ln + (cos cos mπ )(coth 1)] K π πr m L 0.5L m= 1 其 中 L: 兩 集 水 管 間 之 距 離 (m) K: 水 力 傳 導 度 (Hydraulic conductivity, m/day) q: 單 位 時 間 入 滲 量 (m/day) h: 礫 床 池 體 內 液 面 高 於 出 水 管 之 水 頭 差 (m) D: 礫 床 池 體 內 水 位 高 (m) r: 集 水 管 半 徑 (m) 污 染 去 除 分 析 1. 一 階 柱 塞 流 模 式 (First Order Plug Flow Model) 多 數 設 計 理 論 都 是 將 人 工 礫 床 中 水 流 視 為 柱 塞 流, 表 示 水 流 在 前 進 的 過 程 中 沒 有 任 何 混 合 的 機 制 ; 化 學 反 應 視 為 一 階, 則 人 工 礫 床 濃 度 變 化 為 : C o = C exp( k HRT) i 其 中 Co: 出 流 濃 度 (g/m3) kv: 一 階 反 應 係 數 (day-1) HRT: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day) Ci: 污 染 物 入 流 濃 度 (g/m 3 ) 2. 污 染 去 除 率 (η) 與 單 位 面 積 污 染 負 荷 量 (δ) Ci C o C o η = 100 = Ci Ci Ci Q δ = A b in v 其 中 η: 人 工 礫 床 之 污 染 去 除 率 (%) δ: 單 位 面 積 污 染 負 荷 量 (g/m 2 /day) CB3-29

18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3.6 礫 間 設 計 礫 間 處 理 是 利 用 生 長 於 表 面 接 觸 材 料 上 的 生 物 膜 分 解 水 中 有 機 質,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的 效 果, 因 此 可 運 用 之 接 觸 材 料 眾 多, 如 礫 石 廢 棄 蚵 殼 廢 磚 塊 及 人 工 材 料 等 目 前 國 內 所 採 用 的 接 觸 材 料 多 以 卵 礫 石 為 主, 因 此, 本 手 冊 以 礫 石 為 主 要 接 觸 材 料 作 設 計 說 明 礫 石 粒 徑 礫 石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水 質 淨 化 過 程 中 之 最 主 要 介 質, 處 理 水 流 經 礫 石 孔 隙 藉 由 附 著 於 礫 石 表 面 之 生 物 膜 進 行 過 濾 吸 附 分 解 等 效 果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目 的 粒 徑 越 小 可 使 礫 石 與 處 理 水 有 較 多 接 觸 面 積, 但 同 時 也 可 能 因 孔 隙 較 小 而 造 成 淤 泥 及 細 小 垃 圾 堵 塞 根 據 日 本 經 驗,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礫 石 粒 徑 介 於 10~25cm 間 為 最 合 適, 並 以 尺 寸 均 勻 長 寬 比 接 近 1( 球 體 ) 為 優 先 考 慮 若 礫 間 處 理 槽 為 開 放 式 設 計, 其 粒 徑 應 大 於 10cm, 以 避 免 槽 體 內 的 礫 石 被 遊 客 或 孩 童 丟 擲 戲 玩 目 前 國 內 較 常 選 用 礫 石 粒 徑 為 15~20cm 孔 隙 率 設 計 孔 隙 率 之 計 算 公 式 為 : V V ' Vc ε = = V V 其 中 (3.6-1) ε: 礫 石 孔 隙 率 V: 槽 體 之 總 體 積 V : 堆 填 之 礫 石 體 積 V c : 礫 床 孔 隙 體 積 礫 石 孔 隙 率 約 介 於 0.3~0.5 之 間, 礫 石 排 列 越 密 其 孔 隙 率 越 小 通 常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之 孔 隙 率 以 0.40~0.45 為 設 計 基 準, 而 垂 直 流 式 者 以 0.35~ 0.40 為 設 計 基 準 CB3-30

18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礫 石 篩 底 層 礫 石 以 人 工 舖 礫 石 床 上 部 礫 石 舖 曝 氣 管 週 圍 礫 石 舖 照 片 礫 石 排 列 實 例 照 片 一 照 片 礫 石 排 列 實 例 照 片 二 3.7 曝 氣 設 計 水 平 流 式 設 計 對 於 外 加 人 為 曝 氣 之 礫 間 處 理, 曝 氣 量 將 影 響 設 備 選 定 及 曝 氣 管 埋 設 曝 氣 量 之 訂 定 主 要 可 分 三 部 分 計 算, 第 一 為 去 除 水 中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所 需 空 氣 量, 其 次 為 生 物 膜 生 長 所 需 之 氧 氣 量, 最 後 為 氨 氮 硝 化 所 需 氧 氣 量,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O 1 =Q (BOD in -BOD out ) O BOD / 1000 (3.7-1) 其 中 O 1 : 去 除 BOD 所 需 之 氧 氣 量 (kg/day) Q: 入 流 水 量 (cmd) BOD i n: 入 流 BOD 濃 度 (mg/l) BOD out : 出 流 BOD 濃 度 (mg/l) CB3-31

18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O BOD : 去 除 每 公 斤 BOD 所 需 氧 氣 量 (kg O 2 /kg BOD) O 2 =Va ε a MLSS O MLVSS (3.7-2) 其 中 O 2 : 生 物 膜 生 長 所 需 之 氧 氣 量 (kg/day) Va: 曝 氣 區 體 積 (m 3 ) ε: 孔 隙 率 (%)( 依 規 劃 設 計 值 ) a: 有 機 淤 泥 所 佔 比 率 (MLVSS/MLSS)( 參 考 水 質 調 查 檢 測 結 果 ) MLSS:MLSS 濃 度 (kg/m 3 ) O MLVSS : 生 物 膜 生 長 所 需 之 氧 氣 係 數 (kg O 2 /kg MLVSS/day) O 3 =Q ( N in -N out ) O N / 1000 (3.7-3) 其 中 O 3 : 入 流 水 氨 氮 硝 化 所 需 之 氧 氣 量 (kg/day) Q: 入 流 水 量 (cms) N in : 入 流 NH 3 -N 濃 度 (mg/l) N out : 出 流 NH 3 -N 濃 度 (mg/l) O N : 硝 化 反 應 需 氧 氣 係 數 (kg O 2 /kg NH 3 -N) 依 據 上 述 三 大 主 要 氧 氣 需 求 計 算 結 果, 可 得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之 總 需 氧 量, 進 而 可 決 定 曝 氣 氧 化 過 程 所 需 之 空 氣 量, 由 此 可 選 擇 曝 氣 設 備 之 形 式 以 及 曝 氣 管 之 配 置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之 空 氣 供 應 需 藉 由 底 部 曝 氣 管 來 提 供, 為 使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空 氣 均 勻 曝 氣, 所 有 空 氣 管 配 置 必 須 完 全 水 平, 空 氣 供 應 不 均 之 狀 況 此 外, 由 於 礫 間 處 理 槽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大 量 之 淤 泥, 因 此 空 氣 管 上 之 曝 氣 孔 若 空 氣 流 速 太 低 就 有 受 淤 泥 堵 塞 之 風 險, 但 若 空 氣 流 速 過 高 則 又 造 成 空 氣 量 過 大, 不 僅 可 能 造 成 生 物 膜 被 破 壞, 也 是 空 氣 供 應 能 量 上 之 浪 費 依 據 日 本 經 驗, 流 經 空 氣 管 上 之 曝 氣 孔 的 空 氣 流 速 以 25~34m/s 為 佳, 根 據 此 流 速 配 合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空 氣 需 求 量, 即 可 決 定 空 氣 管 埋 設 數 目 空 氣 管 上 之 鑚 孔 數 及 孔 徑 CB3-32

19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垂 直 流 式 設 計 入 流 管 支 管 採 開 孔 設 計, 可 藉 由 噴 灑 方 式, 讓 廢 污 水 與 空 氣 接 觸 而 提 高 其 溶 氧 量, 其 開 孔 間 距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入 流 支 管 長 度 開 孔 管 材 佈 設 間 距 (m)= (3.7-4) ( 支 管 總 開 孔 數 / 2) + 1 而 開 孔 孔 徑 設 計 = D in 4 Qd / nkπv inf (3.7-5) n: 每 根 支 管 總 開 孔 數 k: 入 流 支 管 數 V inf : 噴 灑 流 速 (m/s); 若 採 PVC 管 材, 噴 灑 流 速 為 0.4 m/s 照 片 管 材 開 孔 作 業 照 片 3.8 排 泥 ( 終 沉 泥 ) 系 統 設 計 於 前 節 所 介 紹 的 礫 間 處 理 槽, 主 要 區 分 為 兩 大 部 分, 曝 氣 區 之 目 的 在 於 使 生 物 膜 在 好 氧 之 環 境 下 充 分 分 解 水 中 含 碳 有 機 物 以 及 進 行 氨 氮 硝 化 ; 非 曝 氣 區 之 目 的 則 在 處 理 水 於 曝 氣 區 淨 化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淤 泥 淤 泥 必 須 藉 由 定 期 反 沖 洗 排 出, 始 可 保 持 非 曝 氣 區 的 淤 泥 沉 澱 功 能 3.9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機 械 設 備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機 械 設 備 相 較 於 污 水 處 理 廠 則 簡 單 許 多, 主 要 設 備 為 泵 浦 以 及 鼓 風 機 兩 大 項 目, 其 設 備 選 用 則 須 依 據 上 述 水 量 需 求 以 及 曝 氣 量 需 求 來 進 行 設 計, 以 下 幾 項 注 意 事 項 供 未 來 機 械 設 備 選 用 時 之 參 考 建 議 : 於 沉 砂 池 須 設 置 抽 砂 泵 浦, 其 功 能 為 將 進 流 水 於 沉 砂 池 沉 澱 後 之 泥 砂 抽 送 排 出 考 量 其 流 體 主 要 含 有 砂 礫 等 物 質, 建 議 選 用 採 用 VORTEX 不 阻 塞 渦 流 型 沉 水 式 污 物 泵, 防 止 葉 輪 容 易 受 到 污 物 過 度 磨 損 而 損 壞 CB3-33

19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進 流 揚 水 泵 為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主 要 取 水 設 備, 考 量 流 體 可 能 含 有 污 物, 且 需 要 連 續 24 小 時 運 轉, 因 此 仍 建 議 選 用 沉 水 式 污 物 泵 浦 同 時 為 可 有 效 調 節 水 量, 可 設 置 變 頻 器 並 與 流 量 計 訊 號 聯 結, 依 流 量 調 整 泵 浦 轉 速, 以 控 制 入 流 量 之 穩 定 性 沉 水 式 泵 浦 須 設 置 液 位 計 連 動 控 制, 避 免 水 位 抽 取 過 低 造 成 泵 浦 空 轉 而 損 壞 所 有 設 備 需 考 量 後 續 維 修 之 方 便 性, 沉 水 式 泵 浦 設 置 著 脫 方 便 後 續 吊 昇 之 用, 鼓 風 機 建 議 設 置 滑 動 式 吊 車 並 考 量 維 修 通 道 及 路 線 鼓 風 機 須 由 空 氣 量 之 計 算 結 果 加 上 空 氣 管 線 輸 送 之 能 量 損 失 進 行 設 備 選 擇, 設 計 時 須 考 量 以 單 台 操 作 供 應 全 區 曝 氣 之 功 能 性 來 進 行 多 台 鼓 風 機 之 配 置 此 外, 鼓 風 機 設 置 地 點 須 加 設 隔 音 及 通 風 設 備, 同 時 考 量 鼓 風 機 之 震 動 對 結 構 體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所 有 機 械 設 備 應 有 備 用 機 組 之 設 計 考 量 泵 浦 之 選 定 條 件 原 則 1. 水 量 及 揚 程 : 由 實 際 要 提 昇 的 水 位 淨 高 (m), 加 上 直 管 摩 擦 所 產 生 的 水 頭 損 失 (m) 及 管 件 之 損 失 水 頭, 即 是 所 需 的 揚 程 將 每 天 所 需 之 處 理 量 換 算 成 單 位 時 間 之 處 理 量 即 為 泵 浦 之 設 計 水 量, 然 通 常 再 考 慮 安 全 係 數, 即 乘 1.2 倍 作 為 真 正 之 設 計 水 量 2. 決 定 頻 率 : 日 本 及 歐 美 國 家 大 都 為 50Hz, 台 灣 則 為 60Hz 3. 決 定 相 數 : 一 般 小 馬 力 (1Hp 以 下 ) 才 選 用 單 相, 大 馬 力 數 都 選 用 3 相 4. 型 號 選 定 : 依 泵 浦 之 揚 程 水 量 及 相 數 即 可 從 規 格 表 或 性 能 曲 線 圖 中 對 照 查 出 所 需 的 馬 力 數 出 口 口 徑 及 型 號 鼓 風 機 之 設 計 選 用 原 則 一 般 魯 式 鼓 風 機 的 風 壓 在 1,000~8,000 mmaq, 風 量 在 0.6~600m 3 /min 間, 如 何 設 計 鼓 風 機 的 規 格,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 1. 風 量 及 風 壓 風 量 之 決 定 可 由 有 機 負 荷 (BOD) 加 上 氨 之 硝 化 所 需 之 空 氣 量, 並 考 慮 氧 氣 之 水 中 溶 解 效 率, 即 可 求 得 所 需 風 量 ; 風 壓 則 可 經 由 水 深 加 上 管 線 損 失 計 算 ( 約 500 mmaq) 定 出 所 需 的 風 壓 CB3-34

19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決 定 轉 數 一 般 鼓 風 機 的 轉 速 為 950~1750 rmp, 轉 速 快 將 造 成 機 械 磨 損 快, 容 易 老 化, 降 低 壽 命, 且 噪 音 會 增 大 許 多, 因 此 選 用 時 應 盡 量 選 擇 機 型 容 許 轉 速 的 中 間 值 3. 規 格 型 式 決 定 可 選 擇 兩 葉 式 或 三 葉 式, 並 利 用 風 量 風 壓 及 轉 速, 即 可 從 規 格 表 或 性 能 曲 線 圖 中 對 照 查 出 所 需 鼓 風 機 之 型 號 馬 力 數 及 出 口 口 徑 電 氣 設 備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所 需 設 置 之 電 盤 盤 體 主 要 將 包 括 下 列 :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馬 達 控 制 盤 與 總 電 源 盤 三 大 項 目, 相 關 系 統 架 構 設 計 原 則 如 下 : 若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位 於 有 洪 泛 風 險 之 行 水 區, 各 處 理 單 元 動 力 控 制 應 統 一 設 置 於 機 房 內 不 建 議 設 置 現 場 操 作 盤 照 片 電 氣 設 備 及 管 線 實 例 照 片 系 統 之 機 電 工 程 建 造 規 範 需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並 建 議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 1.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2. 消 防 法 規 3. 美 國 國 家 電 工 規 則 (NEC) 4. 美 國 國 家 電 機 製 造 協 會 (NEMA) 5.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NSI) 6. 國 際 電 工 標 準 委 員 會 (IEC) 7. 美 國 國 際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學 會 (IEEE) CB3-35

19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電 盤 架 構 : 電 盤 之 盤 內 設 備 為 題 供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以 及 運 轉 之 安 全 性 及 功 能 性, 建 議 至 少 為 室 外 型, 防 水 防 塵 等, 需 包 括 下 列 設 備 : 1. 無 熔 絲 斷 路 器 (NFB): 低 壓 受 電 總 開 關 及 分 路 開 關 全 部 使 用 無 熔 絲 斷 路 器, 可 作 為 漏 電 保 護 盤 體 內 註 明 分 路 號 碼 及 負 載 內 容, 俾 便 於 日 後 之 維 護 管 理 2. 電 磁 開 關 : 主 接 點 以 供 應 負 載 為 主, 以 控 制 動 力 設 備 啟 動 與 停 止, 馬 達 啟 動 時,ON 按 鈕 按 下, 讓 電 壓 通 入 激 磁 線 圈, 主 接 點 上 下 導 通, 使 馬 達 受 電 運 轉 3. 控 制 用 電 驛 4. 電 抗 器 : 電 抗 器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或 抑 制 外 來 突 波 所 使 用, 當 動 力 設 備 須 變 頻 控 制 或 10KVAR( 含 ) 以 上 之 電 容 器, 加 裝 6% 容 量 之 乾 式 電 抗 器 5. 電 流 表 : 馬 達 或 動 力 設 備 運 轉 時, 可 由 電 流 表 得 知 動 力 設 備 是 否 過 載 或 輕 載, 是 否 運 轉 正 常 6. 3E 欠 相 逆 相 與 過 載 保 護 裝 置 7. 變 頻 器 DC24V 電 源 供 應 器 8. 運 轉 及 異 常 燈 號 顯 示 手 動 開 關 Timer 控 制 器 與 液 位 燈 號 顯 示 照 明 及 插 座 系 統 1. 於 廠 區 機 房 內 提 供 完 整 照 明 插 座 系 統 及 其 附 件, 範 圍 包 括 一 般 照 明, 插 座 及 出 線 口 等 2. 照 明 設 備 為 便 於 操 作 管 理 及 節 約 能 源, 將 設 適 當 數 量 之 手 捺 開 關 3. 在 可 能 淹 水 之 區 域, 採 用 防 水 燈 具 4. 一 般 插 座 以 1ψ110V,60HZ 配 電, 一 律 採 接 地 型 插 座 並 加 裝 接 地 線 5. 屋 外 電 氣 設 備 : 沉 水 泵 浦 等 均 採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系 統 接 地 1. 高 低 壓 電 力 系 統 儀 控 系 統 及 用 電 設 備 等 均 依 規 定 分 別 施 以 接 地, 各 接 地 系 統 電 阻 值 依 經 濟 部 頒 布 之 屋 內 外 線 路 裝 置 辦 理 2. 電 力 系 統 與 設 備 採 共 同 接 地, 但 電 力 避 雷 器 單 獨 引 接 至 接 地 棒, 接 地 電 阻 小 於 10 歐 姆 CB3-36

194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 儀 控 接 地 系 統, 接 地 電 阻 小 於 5 歐 姆 電 力 設 備 : 所 有 設 備 需 採 用 符 合 CNS 標 準, 及 台 電 認 可 產 品 1. 馬 達 與 鼓 風 機 盤 : 落 地 抽 出 型 每 一 負 載 具 獨 立 單 元 (MCCB CPT DF PL RELAY MS TB & 操 作 把 手 ), 一 次 側 前 裝 置 突 波 吸 收 器 2. 馬 達 與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 為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設 置 選 擇 開 關 LOR 可 切 至 手 動 操 作, 及 維 修 時 試 運 轉 開 關 ON/OFF(PBL), 並 將 標 示 清 楚 同 一 操 作 盤 上 設 備 對 應 之 編 號 3. 動 力 盤 : 落 地 抽 出 型, 盤 內 配 件 包 括 NFB OR ELCB 低 壓 模 鑄 變 壓 器 指 示 儀 錶 等 儀 控 設 備 儀 控 系 統 包 括 儀 表 控 制 及 監 測 系 統, 為 在 操 作 與 處 理 單 元 間 建 構 控 制 與 監 測 系 統 將 流 量 操 作 參 數 與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等 參 數 加 以 自 動 監 控, 以 下 將 對 儀 控 系 統 說 明 : 控 制 架 構 區 分 : 主 要 處 理 程 序 控 制 與 監 視 功 能 設 置 於 馬 達 控 制 盤 與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以 使 操 作 者 了 解 運 轉 異 常 及 程 序 變 化 以 掌 握 系 統 狀 況 訊 息 回 傳 方 式, 為 現 場 設 備 及 儀 器 直 接 將 訊 號 回 傳 至 監 視 控 制 盤 ( 馬 達 控 制 盤 與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 採 集 中 控 制, 控 制 方 式 單 純 簡 易 設 備 儀 表 用 電 為 由 監 視 控 制 盤 直 接 供 應 所 需 之 電 力 自 動 控 制 限 對 於 液 位 流 量 濁 度 與 時 間 做 控 制, 並 於 設 備 控 制 盤 上 安 裝 設 備 自 動 手 動 與 停 止 選 擇 開 關 系 統 設 計 為 以 手 動 操 作 能 超 越 任 何 自 動 連 鎖 控 制 之 功 能 於 監 視 控 制 盤 裝 設 燈 號 顯 示 與 電 流 表 等 設 備, 以 使 操 作 人 員 了 解 設 備 與 系 統 狀 況 3.10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措 施 除 能 有 效 削 減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外, 對 於 生 態 上 亦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助 益 透 過 一 些 工 程 設 計 的 手 法, 不 但 可 以 保 有 設 施 的 淨 水 功 能, CB3-37

19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還 能 讓 這 些 人 工 營 造 的 環 境 成 為 許 多 鳥 類 等 生 物 的 棲 息 空 間, 特 別 是 開 放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其 礫 間 處 理 區 亦 可 以 成 為 各 類 型 生 物 重 要 的 棲 息 處 有 關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 1. 場 址 及 周 邊 的 生 態 文 獻 資 料 之 蒐 集 調 查 與 分 析 應 確 實 辦 理 2. 應 多 請 教 生 態 專 家, 充 分 瞭 解 場 址 周 邊 生 物 棲 息 特 性 3. 依 據 特 定 生 物 棲 息 需 求, 設 計 規 劃 適 宜 的 棲 地, 以 利 其 棲 息 覓 食 或 繁 衍 如 開 闊 礫 石 區 棲 地 型 態, 有 利 小 環 頸 鴴 等 鳥 類 之 棲 息 ( 如 照 片 照 片 ), 或 是 提 供 鳥 類 覓 食 戲 水 活 動 地 點 ( 照 片 照 片 ) 照 片 環 頸 鴴 的 繁 殖 環 境 - 礫 石 區 照 片 在 礫 石 地 上 的 環 頸 鴴 鳥 巢 照 片 鳥 類 覓 食 示 意 照 片 照 片 鳥 類 戲 水 活 動 示 意 照 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水 質 改 善, 並 可 兼 顧 參 訪 民 眾 休 閒 運 動 或 賞 景 等 活 動 之 多 重 功 能 需 求, 以 及 形 塑 水 質 淨 化 區 之 整 體 景 觀 意 象, 相 關 之 景 觀 設 施 需 加 以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而 相 關 景 觀 設 施 之 設 置 應 以 不 妨 礙 水 流 通 行, 以 及 容 易 維 護 保 養 為 原 則 CB3-38

196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休 閒 活 動 設 施 休 閒 活 動 設 施 可 提 供 場 址 附 近 居 民 休 憩 運 動 等 活 動 的 另 種 選 擇, 特 別 是 地 下 化 的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其 地 表 可 供 民 眾 從 事 不 同 的 休 閒 活 動, 因 此 在 硬 體 設 計 上 應 與 地 方 民 意 需 求 結 合, 讓 礫 間 處 理 場 址 除 具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外, 還 有 休 閒 運 動 等 多 重 功 用, 如 滾 球 場 槌 球 場 籃 球 場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體 能 鍛 鍊 設 施 生 態 觀 賞 區 等 照 片 滾 球 場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照 片 兒 童 遊 戲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道 路 及 停 車 空 間 區 內 道 路 之 設 置, 除 滿 足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需 求, 亦 需 考 量 視 覺 景 觀, 以 及 降 低 生 態 衝 擊, 如 以 綠 帶 灌 木 叢 區 隔 汽 車 和 自 行 車 道, 並 利 用 草 溝 草 帶 作 為 道 路 和 生 態 區 間 之 緩 衝 帶, 同 時 也 具 有 淨 化 道 路 地 表 逕 流 水 之 功 能 綠 帶 植 栽 之 選 擇 宜 採 用 本 土 性 原 生 樹 種 之 灌 木 類 而 在 停 車 空 間 之 設 計 上, 應 能 考 量 舖 面 之 透 水 性 照 片 兼 顧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及 緩 衝 帶 之 設 計 示 意 照 片 照 片 具 透 水 性 的 停 車 空 間 設 計 示 意 照 片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設 施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設 施 對 參 訪 民 眾 而 言 相 當 重 要, 在 硬 體 設 計 上 力 求 美 觀 實 用, 同 時 可 以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元 素, 使 其 具 有 景 觀 性 ; 軟 體 內 容 部 份 則 應 以 清 楚 正 確 為 原 則, 而 能 使 民 眾 感 受 便 利 CB3-39

19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照 片 具 有 造 型 及 實 用 性 的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照 片 以 自 然 材 質 施 作 的 步 道 照 明 燈 具 照 明 燈 具 除 非 必 要, 以 不 設 置 為 原 則 礫 間 處 理 園 區 之 附 加 設 施 若 有 提 供 民 眾 夜 間 休 憩 活 動 使 用 者, 其 照 明 設 施, 除 滿 足 安 全 需 求 外, 應 儘 量 降 低 使 用 量, 以 避 免 造 成 光 害 的 負 面 影 響 燈 具 之 設 計 可 考 量 以 太 陽 能 或 風 能 等 自 然 能 源 作 為 電 力 來 源, 同 時 亦 須 兼 顧 美 觀 與 實 用 性 照 片 應 用 天 然 能 源 ( 太 陽 能 及 風 力 ) 之 照 明 燈 具 示 意 照 片 3.11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系 統 於 完 工 後 有 關 設 施 功 能 及 操 作 運 轉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工 作 範 圍 如 下 : 1. 處 理 設 施 之 操 作 設 備 儀 錶 之 維 護 保 養 維 修 或 損 壞 更 換 ( 含 管 線 設 施 機 械 設 備 土 建 機 電 告 示 牌 解 說 牌 等 ) 全 場 設 施 安 全 之 維 護 CB3-40

19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水 質 採 樣 及 分 析 工 作 3.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淤 積 淤 泥 及 砂 泥 定 期 抽 除 4. 現 場 設 備 之 安 全 管 制 5. 水 電 及 油 品 消 耗 6. 各 類 操 作 維 護 保 固 及 管 理 工 作 之 報 表 紀 錄 報 告 等 之 登 錄 建 檔 或 編 製 等 7. 操 作 及 維 護 工 作 人 員 之 任 用 及 管 理 8. 為 符 合 水 污 染 噪 音 廢 棄 物 空 氣 污 染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它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法 規 及 標 準 等 規 定 所 應 施 行 之 工 作 9. 配 合 業 主 指 示 提 供 必 要 之 所 有 資 訊 10. 全 場 之 環 境 及 植 栽 之 整 理 維 護 及 衛 生 工 作 11. 教 育 訓 練 及 技 術 轉 移 12. 緊 急 應 變 照 片 抽 水 泵 清 理 維 護 實 例 照 片 3.12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中 之 各 分 項 工 程 種 類 眾 多, 包 含 土 木 機 械 管 線 儀 控 建 築 以 及 景 觀 等, 其 中 工 程 經 費 主 要 以 混 凝 土 鋼 筋 以 及 礫 石 為 大 宗, 由 於 目 前 原 物 料 單 價 變 動 幅 度 甚 鉅, 尤 其 以 鋼 筋 以 及 礫 石 之 漲 幅 較 高, 因 此 實 際 工 程 經 費 仍 須 視 各 類 型 礫 間 處 理 之 工 程 需 求 來 進 行 調 整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預 算 應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至 少 應 有 : CB3-41

19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發 包 作 業 費 1. 主 體 工 程 費 : 係 指 施 行 建 置 工 程 所 需 之 工 資 材 料 等 費 用 2. 臨 時 設 施 工 程 費 用 : 係 指 施 行 建 置 工 程 所 需 之 臨 時 設 施 費 用 如 : 臨 時 施 工 便 道 安 全 設 施 擋 土 設 施 等, 於 完 工 後 無 法 驗 收, 但 為 施 工 所 必 須 之 臨 時 性 設 施 費 用, 該 部 份 應 視 工 程 之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之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費 : 應 依 據 勞 基 法 規 定, 為 維 護 工 地 安 全, 保 護 施 工 人 員 安 全 等 有 關 管 理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衛 生 設 備 教 育 及 訓 練 等 所 需 之 費 用, 有 關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編 列 之 4.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費 : 係 包 括 防 制 空 氣 污 染 設 ( 措 ) 施 費 噪 音 振 動 管 制 設 備 費 水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費 工 地 廢 水 及 淤 泥 改 善 清 理 費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費 工 地 監 測 設 備 費 環 境 人 員 設 置 與 教 育 訓 練 費 環 保 宣 導 費 等 5. 廠 商 品 質 管 制 檢 驗 作 業 費 : 係 指 依 工 程 契 約 規 定 必 需 進 行 檢 驗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 如 圓 柱 試 體 鑽 心 試 體 鋼 筋 試 體 土 壤 試 驗 等 ), 而 各 單 項 費 用 應 由 各 地 區 實 際 物 價 編 列 之 6. 廠 商 管 理 費 : 係 廠 商 承 攬 工 程 之 工 地 管 理 費 利 潤 營 業 稅 以 外 之 稅 捐 及 其 他 收 支 等 費 用,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建 議 可 參 考 下 表 所 列 ( 資 料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 表 廠 商 管 理 費 編 列 標 準 ( 非 建 築 物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建 造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比 上 限 (%) ( 新 臺 幣 ) 設 計 及 協 辦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監 造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部 分 五 一 四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至 五 千 萬 元 部 分 四 五 三 五 超 過 五 千 萬 元 至 一 億 元 部 分 三 九 三 超 過 一 億 元 至 五 億 元 部 分 三 三 二 五 超 過 五 億 元 部 分 二 九 二 二 附 註 超 過 五 億 元 部 分, 其 設 計 及 協 辦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監 造 如 係 委 由 同 一 廠 商 辦 理 者, 個 別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調 整, 惟 兩 者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五 一 % CB3-42

20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7. 工 程 保 險 費 : 為 防 止 工 程 施 工 中 發 生 災 害, 由 廠 商 向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工 程 險, 其 保 險 費 應 由 甲 方 編 列 含 於 工 程 總 價 內, 並 在 施 工 中 或 完 工 未 經 驗 收 合 格 以 前 發 生 任 何 天 然 或 人 為 之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損 失, 均 由 乙 方 負 責 賠 償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之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8.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 應 依 政 府 規 定 廠 商 承 攬 工 程 應 繳 交 稅 捐 為 發 包 工 程 費 總 額 之 5% 工 程 管 理 費 為 工 程 建 置 主 辦 機 關 執 行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之 費 用, 包 括 監 工 人 員 之 差 旅 費 臨 時 辦 公 廳 租 用 費 文 具 及 其 他 雜 費 等,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考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應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規 定, 編 列 營 建 工 程 需 繳 交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其 經 費 編 列 可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之 93 年 6 月 15 日 環 署 空 字 第 號 函 所 附 之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規 模 等 級 對 照 表 營 建 工 程 空 污 費 費 率 對 照 表 計 算 之 補 償 費 1. 在 施 工 範 圍 內, 因 施 工 損 及 公 私 有 地 之 地 上 物 或 其 他 設 施 等 所 需 補 償 費 用 2. 應 以 補 償 費 明 細 表, 列 舉 補 償 項 目, 並 依 照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之 補 償 標 準 編 列, 以 供 施 工 時, 施 工 單 位 辦 理 補 償 之 依 據 其 他 費 用 1. 係 因 建 置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涉 及 其 他 單 位 之 設 施, 而 必 須 新 設 遷 移 修 復 等, 係 非 屬 發 包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必 須 委 由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之 費 用 如 電 力 外 線 等 之 新 設 遷 移 等 2. 其 費 用 應 以 洽 詢 委 辦 單 位 估 價 提 供 編 列 之, 以 供 工 程 發 包 後, 提 撥 委 辦 單 位 配 合 施 工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測 設 監 造 費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非 建 築 物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之 標 準 計 算 編 定 之 CB3-43

20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總 工 程 費 計 算, 應 至 少 涵 蓋 下 列 各 項 目 經 費 為 原 則 1. 發 包 工 作 費 2. 工 程 管 理 費 3.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4. 補 償 費 5. 其 它 費 用 6. 委 外 規 劃 測 設 監 造 費 ( 此 項 目 無 者 免 計 算 )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預 算 書 中 單 價 之 編 列, 應 參 考 當 地 市 場 行 情, 或 參 酌 以 往 歷 年 決 標 紀 錄 及 坊 間 刊 物 之 調 查 內 容, 如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所 發 表 營 建 物 價 刊 物 中 當 月 重 要 資 材 行 情 報 導 所 列 營 建 物 價 2. 工 資 編 定 原 則, 應 比 照 營 造 物 價 行 情 編 列 之 3. 施 工 機 械 費 率 計 價 原 則, 應 以 新 購 置 參 與 工 作 施 工 機 具 為 主, 其 折 舊 可 按 每 年 每 月 每 日 或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計 算 之, 對 於 其 機 具 折 舊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可 參 閱 中 國 工 程 師 手 冊 土 木 類 第 二 十 篇 內 容 分 析 之 工 程 經 費 分 析 以 目 前 國 內 既 有 相 關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進 行 經 費 分 析, 平 均 處 理 每 噸 污 水 之 建 設 成 本 約 介 於 10,000 至 13,500 元 操 作 維 護 費 約 介 於 0.8 至 1.2 元, 而 垂 直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部 份, 平 均 處 理 每 噸 污 水 之 建 設 成 本 約 介 於 3,000 至 6,000 元 操 作 維 護 費 約 介 於 0.4 至 0.8 元, 其 比 較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CB3-44

202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經 費 分 配 比 例 經 費 分 配 比 例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設 及 操 作 維 護 經 費 比 較 比 較 項 目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垂 直 流 式 建 設 費 用 ( 新 台 幣 /m 3 污 水 ) 10,000~13,500 3,000~6, 土 木 及 建 築 工 程 6,000~8,100 (60%) 1,200~2,400 (40%) 2. 機 械 工 程 1,100~1,485 (11%) 510~1,020 (17%) 3. 管 線 工 程 800~1,080 ( 8%) 480~960 (16%) 4. 電 氣 消 防 及 儀 控 工 程 600~810 ( 6%) 300~600 (10%) 5. 雜 項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及 污 染 防 治 200~270 ( 2%) 120~240 ( 4%) 6. 景 觀 工 程 及 其 他 600~810 ( 6%) 180~360 ( 6%) 7. 勞 安 衛 保 險 費 及 相 關 稅 賦 700~945 ( 7%) 210~420 ( 7%) 操 作 維 護 費 用 ( 新 台 幣 /m 3 污 水. 年 ) 292~ ~ 人 事 費 38~57 (13%) 37~73 (25%) 2. 設 施 維 護 費 ( 含 水 電 及 油 料 ) 196~293 (67%) 73~146 (50%) 3. 藥 品 費 ( 含 操 作 及 分 析 ) 3~4 ( 1%) 3~6 ( 2%) 4. 法 定 檢 驗 及 監 測 費 23~35 ( 8%) 15~29 (10%) 5. 其 他 23~35 ( 8%) 15~29 (10%) 6. 勞 安 衛 保 險 費 及 相 關 稅 賦 9 ~13 ( 3%) 4~9 ( 3%) 註 : 礫 間 處 理 之 操 作 維 護 費 用 估 算 含 淤 泥 清 運 但 不 含 淤 泥 處 理 處 置 費 用 另 依 據 台 大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過 去 針 對 國 內 五 處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之 調 查 研 果, 發 現 平 均 去 除 每 公 斤 BOD 之 總 成 本 ( 工 程 總 費 用 + 維 護 管 理 費 ) 介 於 745~3,416 元 之 間, 如 表 所 示 CB3-45

20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國 內 五 處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案 例 場 址 之 基 本 資 料 與 水 質 處 理 成 效 案 例 場 址 新 竹 客 雅 溪 支 流 南 門 溪 * 河 道 在 槽 礫 間 接 觸 工 法 桃 園 老 街 溪 中 正 橋 * 離 槽 式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桃 園 南 崁 溪 河 底 橋 ** 離 槽 式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台 北 舊 貴 子 坑 溪 ** 離 槽 式 地 上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台 北 南 湖 晴 天 排 水 *** 離 槽 式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型 式 建 造 年 代 槽 體 個 數 槽 體 尺 寸 長 (m) 寬 (m) 深 (m) 介 質 粒 徑 (mm) 50~ ~ ~ ~ ~200 孔 隙 度 (%) 入 流 通 水 流 速 (m/sec) 入 流 處 理 流 量 (m 3 /sec) 入 流 處 理 流 量 (CMD)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day) 水 力 負 荷 量 (m 3 /sec-m 2 ) 入 流 濃 度 (mg/l) 生 化 需 氧 量 出 流 濃 度 (mg/l) (BOD) 濃 度 去 除 率 (%) 懸 浮 固 體 (SS) 總 磷 (TP) 氨 氮 (NH 3 -N) 入 流 濃 度 (mg/l) 出 流 濃 度 (mg/l) 濃 度 去 除 率 (%) 入 流 濃 度 (mg/l) 出 流 濃 度 (mg/l) 濃 度 去 除 率 (%) 入 流 濃 度 (mg/l) 出 流 濃 度 (mg/l) 濃 度 去 除 率 (%) 工 程 總 費 用 ( 萬 元 ) 維 護 管 理 費 ( 萬 元 / 年 ) 去 除 每 公 斤 BOD 所 需 總 成 本 ( 萬 元 ) 備 註 :1. * 表 該 場 址 數 據 為 96/4 月 份 分 析 結 果 值 ; ** 表 該 場 址 數 據 為 95 年 度 分 析 結 果 平 均 值 ; *** 表 該 場 址 數 據 為 96 年 度 4 月 13 日 分 析 結 果 值 2. 去 除 每 公 斤 BOD 所 需 總 成 本 包 含 工 程 總 費 用 與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參 考 資 料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2007)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CB3-46

204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3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有 關 水 平 流 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以 國 內 已 完 工 之 台 北 市 南 湖 雨 水 抽 水 站 晴 天 排 水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工 程 為 案 例 ( 以 下 簡 稱 南 湖 案 例 ) 進 行 介 紹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南 湖 案 例 之 工 程 以 5,500 CMD 做 為 設 計 流 量, 設 計 水 質 部 分, 生 化 需 氧 量 50 mg/l 懸 浮 固 體 30 mg/l 氨 氮 25 mg/l, 並 以 生 化 需 氧 量 <15 mg/l 懸 浮 固 體 <6 mg/l 氨 氮 <10 mg/l 做 為 出 流 水 質 之 設 計 目 標 處 理 流 程 南 湖 案 例 系 統 於 重 力 排 水 渠 道 設 置 一 方 形 孔 口 取 水, 藉 由 取 水 口 及 φ300 mm 重 力 管 取 水, 取 水 口 設 檔 板 與 格 柵 以 防 止 漂 浮 物 與 大 型 固 體 物 流 入 系 統 ; 其 中 取 水 管 之 蝶 閥 安 裝 除 提 供 平 時 維 修, 並 可 在 洪 泛 時 關 斷, 以 保 護 系 統 南 湖 案 例 之 前 處 理 單 元 包 括 沉 砂 池 粗 攔 污 柵 及 進 流 揚 水 井, 進 流 水 經 沉 砂 池 及 粗 攔 污 柵 沈 澱 砂 粒 並 攔 除 小 型 固 體 物 後, 由 進 流 揚 水 泵 以 動 力 揚 水 流 入 進 水 井 再 以 重 力 流 方 式 流 經 各 處 理 單 元 污 水 藉 由 進 水 井 消 能 並 由 細 攔 污 柵 攔 除 更 小 粒 徑 之 固 體 物 後, 流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進 行 接 觸 氧 化 處 理 在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微 生 物 以 礫 石 作 為 載 體 附 著 其 上, 並 對 污 水 中 生 化 需 氧 量 懸 浮 固 體 及 氨 氮 進 行 分 解 同 時, 為 使 進 出 流 污 水 得 以 均 勻 分 配 於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故 在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進 流 端 及 出 流 端 設 置 整 流 渠 道 及 溢 流 堰, 經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後 的 淨 化 水 將 以 重 力 放 流 至 基 隆 河 在 淤 泥 處 理 處 置 方 面, 系 統 以 每 三 個 月 曝 氣 排 泥 一 次 方 式 設 計, 排 泥 時, 啟 動 礫 間 處 理 槽 非 曝 氣 區 ( 即 排 泥 區 ) 之 曝 氣 閥, 將 堆 積 於 此 非 曝 氣 區 之 淤 泥 揚 起, 隨 水 流 入 淤 泥 儲 存 槽 內 沉 澱 濃 縮, 經 沉 澱 濃 縮 之 淤 泥 再 以 動 力 槽 車 抽 送 至 合 法 之 投 入 或 處 理 廠 進 行 處 理 CB3-47

20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圖 南 湖 案 例 之 處 理 流 程 示 意 圖 單 元 設 計 南 湖 案 例 工 程 之 處 理 單 元 包 括 截 水 / 取 水 設 施 前 處 理 及 進 流 設 施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設 施 放 流 及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茲 就 各 設 施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截 水 / 取 水 設 施 在 取 水 方 面, 係 於 重 力 渠 道 側 設 置 一 方 形 孔 口 進 行 取 水 此 外, 為 避 免 大 型 懸 浮 固 體 物 ( 如 垃 圾 樹 枝 等 ) 及 漂 浮 物 進 入 前 處 理 單 元, 故 在 取 水 口 處 設 置 格 柵 ( 柵 距 10 cm) 阻 擋 大 型 固 體 物, 並 以 擋 板 隔 絕 漂 浮 物 進 入 取 水 管, 再 流 入 前 處 理 單 元 前 處 理 及 進 流 設 施 1. 沉 砂 池 為 避 免 砂 粒 進 入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設 施, 在 進 流 揚 水 井 前 設 置 水 平 流 沉 砂 池 作 為 除 砂 機 制, 其 面 積 負 荷 採 用 1,800 m 3 /m 2 /day 作 為 設 計 參 數 此 外, 考 量 沉 砂 池 之 排 砂 需 求, 故 於 沉 砂 池 設 置 1 台 排 砂 泵 浦, 並 以 Timer 控 制 抽 送 時 間 及 時 機 以 進 行 排 砂 此 外, 為 保 護 泵 浦 運 轉, 將 以 自 動 型 的 泵 浦 ( 附 掛 液 位 開 關 ) 作 為 保 護 用 之 設 計 考 量 2. 粗 攔 污 柵 雖 然 南 湖 案 例 工 程 已 於 取 水 口 設 有 10 cm 柵 距 之 格 柵 以 阻 擋 大 型 固 體 物 進 入, 為 了 進 一 步 保 護 進 流 揚 水 泵 浦, 於 沉 砂 池 後 再 設 置 人 工 清 除 式 粗 攔 污 柵, 柵 距 為 40 mm CB3-48

206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 進 流 揚 水 井 因 進 流 高 程 問 題, 需 於 沉 砂 池 後 設 置 進 流 揚 水 井, 揚 升 污 水 進 入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設 施 揚 水 井 設 置 2 台 同 時 運 轉 之 揚 水 泵 浦, 其 中 一 台 採 定 速 全 量 運 轉, 另 一 台 採 變 頻 控 制 變 速 運 轉, 變 速 泵 浦 受 出 口 管 線 流 量 計 控 制, 以 穩 定 揚 升 平 均 5,500 CMD 及 最 大 8,000 CMD 之 進 水 量 此 外, 揚 水 井 內 設 有 浮 球 式 液 位 開 關 以 保 護 泵 浦 4. 進 水 井 細 攔 污 柵 進 水 井 設 置 的 目 的 在 於 減 緩 經 揚 水 泵 浦 抽 送 至 下 游 單 元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紊 流 或 流 速 過 快 現 象, 此 外, 於 進 水 井 設 置 濁 度 計 可 監 測 進 流 水 之 濁 度, 以 便 於 當 水 中 濁 度 異 常 提 高 時, 可 以 連 鎖 控 制 至 揚 水 泵 浦 停 止 進 水, 降 低 礫 間 處 理 槽 因 灌 入 大 量 泥 砂 而 堵 塞 之 風 險 細 攔 污 柵 的 設 置 在 防 止 較 細 微 的 固 體 物 進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細 攔 污 柵 採 人 工 清 除 方 式 設 計, 柵 距 為 20 mm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設 施 礫 間 處 理 槽 前 段 ( 曝 氣 區 ) 以 曝 氣 方 式 提 供 微 生 物 進 行 含 碳 有 機 物 分 解 及 硝 化 等 所 需 之 氧 氣, 後 段 ( 非 曝 氣 區 ) 則 達 成 攔 除 懸 浮 生 物 固 體 物 及 作 為 固 體 物 沉 降 儲 存 之 用, 並 適 時 藉 由 其 槽 底 預 留 之 曝 氣 管 進 行 曝 氣 排 泥, 將 淤 泥 揚 起 並 排 泥 至 後 續 之 淤 泥 眝 存 槽 中, 南 湖 案 例 工 程 採 3 個 月 排 泥 一 次 之 週 期 進 行 設 計 放 流 設 施 經 過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後 之 淨 化 水, 可 直 接 流 至 淨 化 水 槽 放 流, 亦 可 先 流 經 淤 泥 儲 存 槽 再 沉 澱 後 藉 由 V 型 溢 流 堰 溢 流 至 淨 化 水 槽 放 流, 之 後 以 一 條 φ300 mm 管 線 放 流 至 既 有 之 動 力 排 水 渠 道 淨 化 水 槽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30 sec, 以 方 便 試 驗 時 採 樣 之 用 出 流 渠 道 止 水 擋 板 設 置 之 目 的, 即 在 控 制 礫 間 處 理 槽 出 流 水 流 進 淤 泥 儲 存 槽 或 淨 化 水 槽, 在 正 常 之 操 作 狀 況 下, 靠 近 淨 化 水 槽 之 擋 板 應 關 閉, 氧 化 槽 出 流 水 沿 出 流 渠 道 經 靠 近 淤 泥 儲 存 槽 之 止 水 擋 板 後 進 入 淤 泥 儲 存 槽, 出 流 水 中 之 可 沉 降 物 質 經 再 沉 澱 後 由 V 型 堰 流 入 淨 化 水 槽 排 放 當 對 淤 泥 儲 存 槽 中 淤 泥 進 行 抽 泥 或 需 清 理 淤 泥 儲 存 槽 時, 則 開 啟 靠 近 淨 化 水 槽 之 擋 板 並 關 閉 靠 近 淤 泥 儲 存 槽 之 止 水 擋 板, 使 礫 間 處 理 槽 出 流 水 直 接 流 入 淨 化 水 槽 排 放 CB3-49

20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南 湖 案 例 之 淤 泥 儲 存 設 施 除 做 為 淤 泥 儲 存 用 外, 尚 具 淤 泥 沉 澱 與 濃 縮 功 能 根 據 日 本 設 計 及 操 作 經 驗, 淤 泥 眝 存 槽 的 設 計 容 積 以 淤 泥 5% 濃 度 體 積 加 上 30 分 鐘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作 為 設 計 方 式, 有 效 體 積 為 300m 設 計 準 則 與 功 能 計 算 南 湖 案 例 工 程 主 要 設 計 參 數 如 表 所 示 相 關 參 考 依 據 如 下 : 1.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河 川 局, 河 川 直 接 淨 化 手 冊, 平 成 13 年 ( 民 國 90 年 ) 2. Metcalf & Eddy, Wastewater Engineering Treatment, Disposal, and Reuse 3. 歐 陽 嶠 暉, 下 水 道 工 程 學 4.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施 標 準 表 南 湖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試 辦 工 程 主 要 設 計 參 數 一 覽 表 項 次 項 目 參 數 設 定 條 件 與 理 由 本 工 程 採 用 值 1 處 理 水 量 現 場 實 測 之 渠 道 晴 天 污 水 流 量 平 均 5,500CMD 最 大 8,000CMD 2 進 流 水 質 現 場 實 測 之 渠 道 晴 天 污 水 水 質 濃 度 生 化 需 氧 量 :50mg/L 懸 浮 固 體 :30mg/L 氨 氮 :25mg/L 一 般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之 設 計 建 議 如 下 : 3 曝 氣 區 :1.5~3.0 小 時 曝 氣 區 :5hr 礫 間 處 理 槽 水 力 非 曝 氣 區 :0.5~1.3 小 時 非 曝 氣 區 :1hr 停 留 時 間 本 工 程 基 於 氨 氮 硝 化 之 需 求, 在 考 量 曝 氣 區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共 計 :6hr 時, 另 將 氨 氮 硝 化 率 ( 採 4 mg/l/hr 估 算 ) 納 入 考 量 日 本 工 程 例 採 用 之 排 泥 方 式 包 括 於 非 曝 氣 區 下 部 設 置 淤 泥 儲 4 排 除 淤 泥 方 式 存 槽, 並 定 時 以 排 泥 泵 抽 除 讓 淤 泥 沉 澱 於 非 曝 氣 區 內, 並 曝 氣 排 泥 方 式 定 期 採 底 部 曝 氣 方 式 將 淤 泥 揚 起 至 後 段 淤 泥 儲 存 槽 依 據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曝 氣 排 泥 方 式 之 成 效 較 佳 根 據 Metcalf&Eddy 所 著 之 Wastewater Treatment 5 填 充 礫 石 孔 隙 率 Engineering 所 述, 直 徑 mm 之 礫 石 孔 隙 率 為 ( )40% 50~60 % 考 量 微 生 物 附 著 生 長 之 實 際 情 形, 故 採 用 40 % 以 作 為 穩 態 下 的 孔 隙 率 設 計 值 6 淤 泥 堆 積 天 數 根 據 日 本 工 程 例, 淤 泥 堆 積 天 數 有 採 6 個 月 或 3 個 月 者 本 3 個 月 工 程 將 採 用 3 個 月 作 為 設 計 7 淤 泥 儲 存 槽 容 量 淤 泥 儲 存 槽 容 量 以 儲 存 淤 泥 5% 濃 度 的 體 積, 加 上 30 分 鐘 淤 300m 3 泥 沈 澱 時 間 進 行 估 算 CB3-50

208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平 面 配 置 南 湖 案 例 系 統 總 使 用 面 積 約 2,000 m 2 ( 不 含 機 房 及 道 路 面 積 ), 相 關 平 面 配 置 詳 圖 所 示, 各 單 元 尺 寸 詳 表 所 示 圖 南 湖 案 例 之 工 程 設 施 平 面 配 置 圖 取 水 設 施 淨 化 設 施 表 南 湖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試 辦 工 程 土 木 設 施 一 覽 表 名 稱 形 狀 尺 寸 體 積 取 水 口 高 0.8 m 寬 1.03 m 沉 沙 池 寬 1.5 m 長 4.5 m 水 深 3.3 m 形 狀 : 長 方 形 進 流 抽 水 井 寬 4.5m 長 5.5m 水 深 2.8m( 體 積 69 m 3 ) 進 水 井 寬 2.2m 長 3m 水 深 2.3m( 體 積 15.2 m 3 ) 進 流 渠 道 寬 600 mm 水 深 200 mm(0.12 m 2 ) 細 攔 污 柵 渠 寬 0.8 m 入 流 端 整 流 渠 道 水 路 寬 1 m 水 深 3.5 m 曝 氣 區 體 積 :2,940 m 3 尺 寸 : 寬 24 m 長 35 m 水 深 3.5 m 礫 間 處 理 體 積 :756 m 3 非 曝 氣 區 槽 尺 寸 : 寬 9 m 長 10 m 水 深 3.5 m 全 系 統 體 積 :3,696 m 3 尺 寸 : 寬 24 m 長 45 m 水 深 3.5 m 出 流 渠 道 寬 600 mm 水 深 200 mm 淨 化 水 槽 寬 1.5m 長 6m 水 深 2.6m ( 體 積 31.2m 3 ) 淤 泥 儲 存 槽 寬 5m 長 24m 水 深 3.2m ( 體 積 320m 3 ) CB3-51

20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處 理 效 益 ( 一 ) 南 湖 案 例 之 處 理 系 統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針 對 溶 氧 生 化 需 氧 量 懸 浮 固 體 及 氨 氮 之 進 流 濃 度 出 流 濃 度 及 污 染 削 減 率 分 別 整 理 如 下 : 生 化 需 氧 量 南 湖 案 例 之 系 統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生 化 需 氧 量 進 流 濃 度 介 於 4.1~74.9 mg/l, 若 排 除 極 端 偏 離 之 水 質 則 發 生 機 率 較 高 者 約 介 於 30~55 mg/l, 經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後 的 出 流 水 濃 度 介 於 0.5~4.8 mg/l, 污 染 去 除 率 介 於 49%~96.5%,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84.5%, 不 含 雨 天 資 料 之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85.8% 懸 浮 固 體 南 湖 案 例 之 系 統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懸 浮 固 體 進 流 濃 度 介 於 18.6~55.7 mg/l, 若 排 除 極 端 偏 離 之 水 質 則 發 生 機 率 較 高 者 約 介 於 20~30 mg/l, 經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後 的 出 流 水 濃 度 介 於 0.7~9.5 mg/l, 污 染 去 除 率 高 於 85%,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93.3% 氨 氮 南 湖 案 例 之 系 統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氨 氮 進 流 濃 度 介 於 3.0~21.6 mg/l, 經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後 的 出 流 水 濃 度 介 於 0.03~0.18 mg/l, 污 染 去 除 率 高 於 96%,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98.8%, 扣 除 雨 天 後 之 平 均 去 除 率 為 99.3% 溶 氧 南 湖 案 例 之 系 統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溶 氧 進 流 濃 度 介 於 1.0~7.4 mg/l, 經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處 理 後 的 出 流 水 濃 度 介 於 4.1~8.9 mg/l, 出 流 水 溶 氧 量 約 較 進 流 水 溶 氧 量 高 約 3 mg/l 處 理 效 益 ( 二 ) 另 為 掌 握 污 水 在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內 不 同 距 離 處 之 水 質 濃 度 變 化, 南 湖 案 例 工 程 於 曝 氣 氧 化 槽 內 預 埋 3 根 採 樣 管, 採 樣 管 (1) 設 於 曝 氣 區 前 段, 採 樣 管 (2) 設 於 曝 氣 區 後 段, 採 樣 管 (3) 設 於 非 曝 氣 區 因 此 於 試 運 轉 期 間 另 針 對 進 流 口 採 樣 管 (1) 採 樣 管 (2) 採 樣 管 (3) 及 放 流 水 槽 進 行 兩 天 以 6 小 時 為 間 隔 的 連 續 水 質 採 樣 分 析, 其 分 析 結 果 分 項 說 明 如 下 : CB3-52

210 第 三 章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生 化 需 氧 量 進 流 水 生 化 需 氧 量 濃 度 平 均 約 為 16.2 mg/l 採 樣 管 (1) 為 11.6 mg/l 採 樣 管 (2) 為 8.26 mg/l 採 樣 管 (3) 為 5.06 mg/l 而 出 流 口 為 4.62 mg/l, 可 知 生 化 需 氧 量 濃 度 在 礫 間 接 觸 槽 內 慢 慢 減 少, 而 且 其 去 除 作 用 不 受 曝 氣 區 及 非 曝 氣 區 影 響, 始 終 保 持 穩 定 的 去 除 效 果 懸 浮 固 體 進 流 水 平 均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約 為 46 mg/l, 採 樣 管 (1) 為 50 mg/l 採 樣 管 (2) 為 36 mg/l 採 樣 管 (3) 為 6.9 mg/l, 而 出 流 口 為 1.8 mg/l 其 中 採 樣 管 (1) 及 採 樣 管 (2) 因 位 於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曝 氣 區 中, 受 進 流 懸 浮 固 體 及 剝 落 生 物 膜 受 曝 氣 翻 攪 影 響, 其 懸 浮 固 體 較 高 ; 至 於 採 樣 管 (3) 因 位 於 設 計 用 來 沉 降 淤 泥 的 非 曝 氣 區 內 因 此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明 顯 降 低, 並 因 此 確 保 出 流 水 的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降 至 3 mg/l 以 下, 顯 示 本 處 理 系 統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非 曝 氣 區 具 高 度 懸 浮 固 體 去 除 效 果 氨 氮 進 流 水 平 均 氨 氮 濃 度 約 為 18.6 mg/l 採 樣 管 (1) 為 16 mg/l 採 樣 管 (2) 為 3.7 mg/l 採 樣 管 (3) 為 1.1 mg/l 而 出 流 口 為 1.5 mg/l 由 此 可 知 氨 氮 的 硝 化 作 用 主 要 在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的 曝 氣 區 中 發 生, 氨 氮 平 均 濃 度 自 採 樣 管 (1) 至 採 樣 管 (2) 削 減 了 約 77 %, 由 採 樣 管 (2) 至 採 樣 管 (3) 再 削 減 70 %, 總 計 由 進 流 口 至 採 樣 管 (3) 削 減 氨 氮 約 94 % 溶 氧 量 進 流 水 平 均 溶 氧 量 約 為 1.86 mg/l 採 樣 管 (1) 為 6.23 mg/l 採 樣 管 (2) 為 7.73 mg/l 採 樣 管 (3) 為 5.66 mg/l, 而 出 流 口 為 5.41 mg/l 採 樣 管 (1) 及 (2) 因 人 為 曝 氣 致 溶 氧 明 顯 提 升, 採 樣 管 (3) 位 於 非 曝 氣 區 且 部 份 有 機 污 染 物 ( 生 化 需 氧 量 ) 會 在 本 區 持 續 氧 化 而 消 耗 水 中 溶 氧, 因 此 採 樣 管 (3) 的 溶 氧 較 低, 出 流 水 則 經 2 至 3 次 自 然 跌 水 而 有 間 接 曝 氣 功 效, 致 溶 氧 濃 度 較 採 樣 管 (3) 高 CB3-53

21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工 程 相 關 圖 說 文 件 之 檢 核, 包 含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計 畫 監 造 計 畫 施 工 規 範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規 定 等 必 要 文 件, 由 施 工 單 位 或 監 造 單 位 依 據 工 程 性 質 內 容 以 及 應 負 之 職 責 編 撰 填 寫, 並 陳 報 審 核 權 責 分 工 有 關 工 程 開 ( 施 ) 工 階 段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權 責 劃 分 依 照 是 否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區 分, 相 關 參 考 內 容 請 詳 閱 表 項 表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之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目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申 請 建 管 單 位 各 階 段 勘 驗 2. 擬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3. 合 法 土 資 場 或 借 土 區 資 料 送 審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4. 向 建 管 單 位 申 報 開 工 5. 向 業 主 申 報 開 工 6. 編 擬 監 造 計 畫 書 7. 編 擬 及 提 報 施 工 計 畫 書 ( 包 括 向 建 管 單 位 及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 8. 編 擬 品 質 計 畫 書 9. 編 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10. 辦 理 工 程 保 險 11. 向 勞 檢 單 位 申 請 丁 種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申 請 建 管 單 位 各 階 段 勘 驗 2. 擬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3. 合 法 土 資 場 或 借 土 區 資 料 送 審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4. 向 建 管 單 位 申 報 開 工 5. 向 業 主 申 報 開 工 6. 編 擬 監 造 計 畫 書 7. 編 擬 及 提 報 施 工 計 畫 書 ( 包 括 向 建 管 單 位 及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 CB4-1

21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8. 編 擬 品 質 計 畫 書 9. 編 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10. 辦 理 工 程 保 險 11. 向 勞 檢 單 位 申 請 丁 種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各 主 辦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3.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 複 核 ) 規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 施 工 計 畫 由 施 工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丙 方 ) 製 作, 經 監 造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審 核 後, 提 報 業 主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核 備 相 關 重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簡 述 說 明 如 下 :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工 程 概 要 工 地 研 判 施 工 作 業 管 理 進 度 管 理 施 工 臨 時 設 施 ( 假 設 工 程 計 畫 ) 施 工 測 量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及 防 災 措 施 環 境 保 護 執 行 施 工 交 通 維 持 及 安 全 管 制 措 施 等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作 業 進 度 表 及 分 項 品 質 計 畫, 其 中 分 項 品 計 畫 含 施 工 要 CB4-2

21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及 自 主 檢 查 表 等 項 目 除 上 述 項 目 外, 其 他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1. 工 項 概 述 : 包 括 工 程 內 容 採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優 點 及 可 能 的 缺 失 2. 人 員 組 織 : 針 對 該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參 與 之 人 員, 建 立 明 確 組 織 架 構, 並 明 定 施 工 相 關 人 員 之 責 任 範 圍, 以 確 保 各 負 責 人 員 之 合 作 關 係 如 契 約 有 特 別 規 定, 應 另 以 公 文 陳 報 符 合 契 約 資 歷 之 人 員 及 證 明 文 件 3. 施 工 方 法 與 步 驟 ( 順 序 ):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並 考 慮 與 其 他 分 項 工 程 之 配 合, 提 出 適 當 工 法 及 機 具 之 選 用, 依 該 工 法 擬 定 適 當 之 施 作 順 序 ; 另 應 依 需 要, 提 出 必 要 之 計 算 佐 證 資 料 (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與 規 範 ) 必 要 時 應 詳 細 說 明 施 工 區 之 分 配 與 動 線 規 劃 ( 應 確 認 與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之 工 區 規 劃 無 衝 突, 且 規 劃 內 容 確 實 可 行 ) 4. 施 工 機 具 : 施 工 項 目 施 作 時 所 需 之 施 工 機 具, 應 考 慮 施 工 條 件, 予 以 合 適 規 劃 ( 應 確 認 數 量 能 量 與 機 型 均 能 符 合 工 程 需 求 ) 5. 使 用 材 料 : 施 工 項 目 施 作 時 所 需 之 材 料 ( 應 確 認 材 料 規 格 數 量 等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 6. 預 定 作 業 進 度 : 以 作 業 進 度 表 說 明 之, 應 依 施 工 步 驟 繪 製 施 工 進 度 網 圖, 其 起 訖 時 間 必 須 與 工 程 總 進 度 曲 線 表 所 列 時 程 一 致 7. 對 於 若 非 經 計 算, 無 法 確 認 詳 細 施 作 尺 寸 者 ( 如 臨 時 支 撐 架 之 計 算 模 板 應 力 計 算 等 ); 或 非 經 製 作 詳 細 施 工 圖 則 無 法 正 確 施 工 者 ( 如 鋼 結 構 施 工 製 造 圖 模 板 施 工 圖 連 續 壁 施 工 圖 主 要 機 電 設 備 配 置 圖 及 主 要 機 電 系 統 管 線 施 工 圖 等 ), 需 分 別 檢 附 必 要 之 計 算 書 與 施 工 圖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審 核 表 格 參 考 範 例 詳 附 錄 B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 品 質 計 畫 基 本 是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及 施 工 規 範 的 要 求, 先 做 施 工 計 畫, 擬 定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流 程, 再 依 據 工 程 訂 定 的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參 照 甲 方 ( 業 主 ) 的 要 求, 來 規 劃 管 理 項 目 管 理 標 準 檢 查 時 機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頻 率 和 不 合 格 時 之 處 置 方 式 的 整 合 性 品 質 計 畫, 使 得 施 工 人 員 得 以 充 分 了 解 各 項 作 業 之 品 質 需 求 及 施 工 方 法, 並 能 掌 握 工 作 要 點 因 此, 為 達 成 工 程 品 質 目 標, 應 由 建 立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系 統 工 程 開 工 前, 丙 方 應 依 工 程 之 特 性 與 合 約 要 求 擬 定 施 工 計 畫 並 提 出 品 質 計 畫, 設 立 品 管 組 織, 訂 定 各 項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自 主 檢 查 表 缺 失 改 CB4-3

21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善 紀 錄, 以 及 建 立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經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審 核 確 認 後 提 報 甲 方 備 查 ( 三 層 級 品 管 ), 以 利 施 工 人 員 熟 習 圖 說 規 範 與 各 項 品 管 作 業 規 定, 以 落 實 品 質 管 制 對 於 丙 方 所 送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乙 方 應 依 契 約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列 出 審 查 重 點 進 行 審 核 舉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表 品 質 計 畫 審 核 重 點 之 說 明 範 例 一 覽 表 審 查 重 點 管 理 責 任 品 管 組 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職 責 品 管 人 員 資 格 及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視 契 約 及 工 程 需 要, 檢 討 須 製 作 之 各 相 關 工 程 施 工 要 領 項 目 及 要 領 內 應 含 之 大 綱 施 工 要 領 施 工 要 領 應 檢 討 內 容 包 括 : 施 工 機 具 使 用 材 料 施 工 方 法 步 驟 ( 順 序 ) 與 流 程 圖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規 定 依 契 約 規 定 及 工 程 需 要, 訂 定 須 製 作 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項 目, 並 提 示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應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含 之 內 容 及 重 點 ( 應 包 括 各 項 施 工 作 業 之 項 目 與 管 理 標 準 檢 查 時 期 方 法 及 頻 率 不 符 合 之 處 理,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契 約 及 規 範 要 求 等 ) 材 料 送 審 及 進 料 之 時 程 管 制 計 畫, 及 各 項 作 業 之 檢 驗 程 序, 其 管 理 標 準 檢 驗 頻 率 時 機 方 法 與 管 理 紀 錄 是 否 能 達 成 契 約 要 求 材 料 ( 含 設 備 ) 及 施 工 檢 對 於 材 料 設 備 及 施 工 之 檢 驗 停 留 點, 應 配 合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內 所 訂 定 之 檢 查 時 機 明 確 驗 程 序 訂 定, 其 可 依 工 程 規 模 性 質 及 各 分 項 工 程 間 之 關 聯 性, 訂 定 於 各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內, 或 合 併 訂 定 於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內 依 工 程 內 容 檢 討 應 訂 定 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表 項 目 ; 檢 查 表 內 容 應 包 含 有 檢 查 項 目 檢 自 主 檢 查 表 查 標 準 檢 查 結 果 記 錄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等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不 合 格 品 管 理 方 法 之 有 效 性 與 可 行 性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與 可 行 性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之 執 行 方 式 及 執 行 頻 率 是 否 適 當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是 否 完 備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及 標 準 ( 契 約 內 容 若 包 括 有 設 備 選 定 及 進 場 前 之 審 查 驗 證 程 序, 及 系 統 功 能 測 試 流 程 之 完 整 性 運 轉 類 機 電 設 備 者, 應 含 此 項 ) 參 考 資 料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班 教 材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 監 造 計 畫 由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依 據 工 程 內 容 特 性 製 作, 提 送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監 造 計 畫 製 作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 計 畫 內 容 監 造 計 畫 應 對 人 力 規 劃 監 督 作 法 監 督 紀 錄, 及 就 廠 商 之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計 畫 等 如 何 有 效 審 查, 作 有 系 統 之 規 劃 其 內 容, 除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 1. 監 造 範 圍 2. 監 造 組 織 CB4-4

21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3. 品 質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4.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5. 材 料 與 設 備 抽 驗 程 序 及 標 準 6.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標 準 7. 品 質 稽 核 8.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若 工 程 包 括 有 運 轉 類 機 電 設 備 者, 應 另 增 加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及 標 準 之 說 明 記 錄 重 點 監 造 單 位 應 對 於 下 列 各 項, 提 出 具 體 作 法 並 紀 錄 其 重 點, 包 括 : 1. 查 證 廠 商 相 關 書 面 作 業 落 實 執 行 狀 況 2. 材 料 取 樣 抽 驗 ( 包 括 廠 驗 現 場 取 樣 ) 檢 試 驗 及 對 檢 試 驗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管 制 3. 對 現 場 施 工 工 法 施 工 管 控 施 工 過 程 與 施 工 結 果 作 持 續 性 監 督 與 查 證 4. 不 合 格 品 瑕 疵 列 管 改 善 追 蹤 管 制 等 5. 對 廠 商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結 果 及 自 主 品 管 落 實 度, 做 進 一 步 之 稽 核 與 評 估 檢 討, 並 要 求 廠 商 作 出 回 應 參 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製 作 監 造 計 畫 時, 除 依 契 約 及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應 參 酌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如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技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機 關 與 各 廠 商 間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之 履 約 權 責 劃 分 表 等 提 送 時 間 監 造 計 畫 應 於 簽 約 日 後 日 ( 天 數 依 契 約 規 定 ) 內 提 出 整 體 監 造 計 畫 提 報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 審 查 意 見 表 詳 附 錄 B), 並 於 開 工 前 提 供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配 合 辦 理,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明 確 列 出 施 工 檢 驗 停 留 點, 明 確 告 知 丙 方 檢 驗 時 點, 以 利 丙 方 於 品 質 計 畫 中 配 合 訂 定, 並 據 以 提 出 檢 驗 申 請 CB4-5

21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施 工 規 範, 除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相 關 規 定 內 容 外,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或 設 計 單 位 應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特 性, 提 出 適 用 於 工 程 場 址 本 身 的 施 工 規 範 本 手 冊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案 例 場 址 較 常 規 範 之 重 點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要 求 一 般 要 求 資 料 送 審 臨 時 設 施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施 工 警 告 標 示 工 區 清 理 竣 工 驗 收 試 運 轉 及 訓 練 清 除 及 掘 除 土 方 工 作 開 挖 及 回 填 構 造 物 開 挖 構 造 物 回 填 污 水 管 線 抽 水 井 出 流 井 陰 井 機 械 設 備 一 般 規 定 流 量 計 及 記 錄 器 基 本 電 機 規 則 另 外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提 出 之 規 範 如 下 : 1.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1) 全 區 底 部 防 滲 材 料 舖 設 或 進 行 防 滲 漏 處 理 (2) 防 滲 層 上 以 柔 性 基 版 構 成 底 層, 氧 化 槽 側 邊 亦 須 進 行 防 滲 材 料 舖 設 (3) 側 邊 防 滲 材 料 舖 設 應 有 防 止 礫 石 直 接 擠 壓 損 壞 防 水 功 能 的 考 量 (4) 礫 石 平 均 粒 徑 10~25cm, 平 均 孔 隙 率 40% 以 上 (5) 氧 化 槽 內 曝 氣 管 採 耐 衝 擊 性 材 質 ( 如 HIPVC 管 等 ), 並 有 管 架 支 撐 及 舖 設 碎 石 保 護 (6) 礫 石 底 層 80cm 及 側 邊 採 人 工 方 式 堆 疊, 後 續 以 機 具 投 放 每 層 以 1m 為 限 2. 防 滲 材 料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案 例 場 址 常 用 之 防 滲 材 料 重 要 規 格,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CB4-6

21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1) 皂 土 防 水 毯 1 抗 拉 強 度 20KN/m 透 水 係 數 m/sec 2 搭 接 寬 度 15~20cm, 以 150cm 固 定 1 次 為 原 則 (2) 天 然 阻 水 基 材 1 基 重 :200±3 g/m 2 2 厚 度 :0.295±0.01 mm 3 抗 張 力 : 縱 向 17.5±2.0 kg/15mm, 橫 向 6.5±1.0 kg/15mm 4 濕 抗 張 : 縱 向 3.0±1.0 kg/15mm/2hrs, 橫 向 1.5±1.0 kg/15mm/2hrs 5 頂 破 力 : 正 面 5.0±1.0 kg/ m 2, 反 向 4.5±1.0 kg/ m 2 6 透 氣 度 :100±20 sec/100cc. 7 不 透 明 度 :100 % 8 灰 份 :9±1.0 % 9 搭 接 寬 度 至 少 15cm, 由 低 處 往 高 處 舖 設 3. 曝 氣 設 備 ( 無 此 設 計 者 不 適 用 ) (1) 曝 氣 管 應 選 用 耐 衝 擊 性 材 質 ( 如 HIPVC 管 等 ), 其 安 裝 需 要 求 水 平, 以 不 銹 鋼 固 定 架 固 定, 並 進 行 曝 氣 檢 驗, 確 保 曝 氣 均 勻 (2) 鼓 風 機 至 少 2 台, 單 台 可 變 頻 控 制 ( 數 量 依 實 際 需 求 設 置 ) (3) 運 轉 時 距 機 房 外 1m 處 之 音 值 至 少 低 於 65dBA, 且 須 符 合 該 地 區 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4. 曝 氣 管 測 試 ( 無 此 設 計 者 不 適 用 ) (1) 完 成 槽 體 構 築 及 第 一 層 礫 石 ( 約 80cm) 舖 設 後 施 行 (2) 注 水 1m 深 進 行 測 試, 以 確 保 曝 氣 管 空 氣 輸 送 正 常 5. 試 水 (1) 礫 間 接 觸 ( 曝 氣 ) 氧 化 設 施 完 成 後 ( 尚 未 回 填 ) 時 施 行 (2) 注 滿 水 測 試 槽 體 不 透 水 性 ( 依 規 範 執 行 ) 工 作 要 求 應 針 對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操 作 維 護 階 段 礫 間 接 觸 材 料 施 工 項 目, 述 說 明 其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CB4-7

21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1.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至 少 應 包 括 : 工 程 之 施 工 工 項 與 試 運 轉 (1) 施 工 工 項 內 容,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 1 測 量 與 放 樣 2 高 程 及 坡 度 施 作 3 底 部 防 滲 層 施 作 4 材 料 施 工 5 機 電 與 管 線 設 施 施 作 6 礫 間 接 觸 材 料 堆 疊 7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施 作 (2) 試 運 轉 內 容,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 1 環 境 維 護 2 水 位 與 水 質 控 制 3 機 電 設 備 運 轉 測 試 4 定 期 水 質 檢 驗 與 自 主 評 量 表 建 立 2. 操 作 維 護 階 段, 至 少 應 考 量 : 對 於 水 文 水 質 之 控 制 機 電 與 硬 體 維 護 功 能 評 估 及 驗 證 作 業 人 力 要 求 等 項 目 之 說 明 3. 礫 間 接 觸 材 料, 至 少 考 量 材 料 規 範 運 送 搬 運 注 意 事 項 堆 疊 方 法 等 項 目 說 明 4. 施 工, 至 少 應 包 括 : 施 工 原 則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方 法 等 之 說 明 (1)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擬 定, 除 按 契 約 規 定 外, 也 應 依 不 同 場 址 目 標 性 質 需 求, 增 刪 列 項 目 擬 定 說 明, 以 便 將 施 工 計 畫 書 提 送 工 程 司 審 查 (2) 施 工 方 法 內 容 擬 定, 應 針 對 高 程 及 邊 坡 坡 度 施 作 場 址 底 層 之 防 水 處 理 施 作 接 觸 材 料 堆 疊 曝 氣 設 備 安 裝 管 路 施 作 等 說 明 之 環 安 衛 措 施 目 前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多 位 於 河 濱 堤 岸 公 園 內, 前 往 休 憩 民 眾 多, 其 環 安 衛 設 施 設 置 及 工 區 出 入 人 員 管 制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重 點 項 目 有 安 全 管 理 與 工 區 管 理 兩 大 重 點, 簡 述 如 下 : 1. 安 全 管 理 重 點 (1) 告 示 牌 設 置 (2) 柔 性 告 示 牌 設 置 CB4-8

21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3) 安 全 圍 籬 設 置 (4) 警 告 標 語 設 置 (5) 工 區 出 入 口 管 制 (6) 水 門 或 閘 道 出 入 管 制 2. 工 區 管 理 重 點 (1) 車 輛 清 洗 (2) 路 面 清 洗 (3) 開 口 護 欄 設 置 (4) 觀 察 廊 頂 護 欄 設 置 (5) 氣 瓶 分 類 存 放 (6) 鄰 近 結 構 物 安 全 觀 測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相 關 之 勞 安 措 施 除 一 般 之 警 告 標 語 施 工 圍 籬 用 電 安 全 覆 蓋 板 安 全 護 欄 外, 較 需 特 別 注 重 之 勞 安 課 題 有 全 工 區 開 挖 進 流 揚 水 站 之 深 開 挖 進 流 揚 水 站 之 模 板 與 灌 漿 作 業 用 電 安 全 開 口 防 護 礫 石 之 堆 置 吊 裝 作 業 及 礫 間 槽 之 邊 坡 防 護 等 作 業 ; 故 初 步 擬 定 工 程 所 需 之 勞 安 課 題 及 措 施 如 表 圖 勞 安 防 護 措 施 案 例 照 片 示 意 圖 CB4-9

22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礫 間 工 程 相 關 勞 安 課 題 及 措 施 表 工 程 內 容 適 用 地 點 重 要 勞 安 課 題 及 措 施 示 意 圖 片 開 挖 工 程 全 工 區 開 挖 處 1. 開 挖 面 四 周 設 置 固 定 護 欄 2. 開 挖 坡 度 符 合 標 準 深 開 挖 作 業 進 流 抽 水 站 1. 鋼 板 樁 深 度 應 妥 善 設 計 2. 鋼 板 樁 支 撐 層 數 應 足 夠 牆 面 裝 修 工 程 各 結 構 體 之 內 外 牆 1. 設 置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2. 勞 工 應 配 掛 安 全 帶 3. 或 設 置 安 全 網 結 構 開 口 附 近 進 流 抽 水 站 攔 污 柵 1. 張 掛 安 全 網 2. 搭 設 欄 杆 3. 預 留 75cm 以 上 之 鋼 筋 或 模 板 臨 時 電 裝 置 1. 裝 置 高 感 度 漏 電 斷 路 器 工 區 總 電 源 及 分 電 盤 2. 電 焊 機 裝 置 防 止 電 擊 裝 置 吊 車 作 業 機 械 設 備 吊 裝 處 1. 嚴 禁 人 員 進 入 吊 舉 下 方 2. 構 台 補 強 應 足 夠 3. 確 認 吊 物 不 超 過 額 定 荷 重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開 挖 及 基 礎 工 程 作 業 規 定 (1) 現 場 監 造 人 員 隨 時 檢 查 構 材 之 變 形 移 位 脫 落 及 構 材 之 連 接 交 叉 固 定 部 份 之 情 況 CB4-10

22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2) 開 挖 出 之 土 石 應 即 清 除, 不 得 堆 積 於 開 挖 面 之 上 方 (3) 注 意 工 地 四 周 鄰 居 結 構 安 全 之 影 響 (4) 注 意 地 面 水 及 地 下 水 之 排 洩 情 形, 隨 時 排 除 地 面 水 或 地 下 水 (5) 開 挖 遇 到 管 線 時 ( 瓦 斯 管 ), 應 將 其 懸 吊 或 支 撐, 並 通 報 業 主, 洽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6) 開 挖 時 開 口 部 分 防 墜 落 或 崩 塌 措 施 2. 模 板 及 鋼 筋 作 業 (1) 模 板 應 採 足 夠 強 度 之 材 料 為 之, 勿 用 有 損 壞 變 形 或 腐 蝕 之 材 料 (2) 拆 模 時, 應 以 施 工 架 小 心 將 模 板 取 下 輕 放 地 面, 不 得 由 高 處 擲 下 (3) 拆 除 模 板 整 理 成 堆,2m 以 下 暴 露 之 鐵 件 與 突 出 物 應 即 打 彎 或 剪 除 (4) 對 完 成 之 結 構 體 應 注 意 其 負 荷 之 設 計 (5) 鋼 筋 應 分 類 貯 存, 井 然 有 序, 並 保 持 場 地 之 清 潔 (6) 使 用 吊 車 或 索 道 運 送 鋼 筋 時, 應 注 意 紮 牢 以 防 滑 落 (7) 現 場 工 程 師 應 注 意,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未 將 鋼 筋 尖 端 彎 曲 或 加 蓋 等 安 全 措 施 之 暴 露 鋼 筋 上 方 從 事 作 業 3. 澆 置 混 凝 土 作 業 規 定 (1) 澆 置 混 凝 土 作 業 前 監 工 應 先 指 定 安 全 出 入 口 (2) 澆 置 前 詳 細 檢 查 模 架 連 接 斜 撐 各 部 份 之 水 平 情 況 及 安 全 (3) 澆 置 作 業 時 須 派 模 板 工 巡 視, 有 異 常 狀 況 即 予 補 正 (4) 應 檢 查 緊 急 聯 絡 之 通 訊 設 備 是 否 良 好 4. 起 重 吊 舉 作 業 規 定 (1) 高 處 垂 直 吊 運, 應 設 置 支 撐, 並 注 意 下 方 人 員 安 全 (2) 起 重 吊 舉, 應 使 用 鋼 索, 不 得 以 繩 索 代 用 (3) 嚴 禁 利 用 起 重 機 吊 運 工 作 人 員 (4) 吊 運 模 板 特 別 注 意 施 工 架 避 免 散 落 以 策 安 全 (5) 吊 運 作 業 區 四 周 設 警 戒 或 警 示, 並 派 合 格 吊 掛 作 業 手 負 責 現 場 指 揮 及 吊 掛 作 業 CB4-11

22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5. 機 電 設 備 安 全 規 定 (1) 各 項 施 工 機 械 之 安 全 裝 置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如 發 現 安 全 裝 置 不 被 拆 卸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領 班 或 監 造 人 員 (2) 機 械 開 動 前, 應 警 告 周 遭 人 員, 需 調 整 修 理 或 清 掃 注 油 檢 查 時, 一 定 要 停 車 (3) 確 實 執 行 機 械 保 養 工 作, 隨 時 保 持 機 身 清 潔 (4) 禁 止 使 用 破 布 或 棉 紗 擦 拭 機 械 運 轉 部 份, 且 不 得 用 手 腳 觸 摸 施 工 機 械 之 運 轉 部 份 (5) 運 轉 施 工 機 械 不 可 超 過 其 規 定 速 度 (6) 電 源 開 關 之 啟 閉 不 得 以 濕 手 操 作, 拔 卸 電 氣 插 頭 應 拉 插 頭 處 (7) 保 險 絲 熔 斷 時 嚴 禁 以 鋼 線 或 鐵 絲 代 替 (8) 電 氣 開 關 作 用 不 正 常 或 異 常 發 熱 時, 應 立 即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修 (9) 電 氣 開 關 箱 內 不 得 置 放 任 何 物 品, 電 氣 開 關 箱 門 應 隨 時 關 閉 (10) 電 氣 開 關 不 可 超 額 接 用 電 力 (11) 電 氣 設 備 受 潮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修 (12) 使 用 延 長 電 線 之 電 器, 使 用 前 應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查 電 線 絕 緣 是 否 良 好 (13) 可 攜 帶 之 照 明 燈 泡, 應 使 用 燈 泡 外 圍 有 加 裝 鐵 絲 護 罩 以 防 燈 泡 碰 破 觸 電 (14) 停 電 後 即 將 電 氣 開 關 切 斷, 以 防 復 電 時 發 生 事 故 (15) 電 線 電 纜 以 架 高 方 式 架 設, 不 可 置 於 地 面, 尤 其 潮 濕 之 地 面 更 應 禁 止 (16) 施 工 用 臨 時 配 電 箱 進 出 線 以 下 方 為 原 則, 並 加 防 水 滲 透 處 理 (17) 配 電 箱 體, 變 壓 設 備, 發 電 機 設 備 應 張 貼 警 告 標 語, 非 專 業 電 工 人 員 禁 止 任 意 啟 閉 操 作 (18) 各 項 電 器 設 備 均 應 安 裝 接 地 導 線, 配 電 箱 體 外 殼 亦 應 安 裝 綠 色 接 地 導 線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訓 練 1.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應 訂 定 一 套 周 詳 之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計 畫, 以 宣 導 安 CB4-12

22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務 必 使 每 一 勞 工 熟 悉 所 有 正 確 的 施 工 作 業 程 序 和 方 法 該 計 畫 內 容 可 選 擇 以 公 告 分 發 印 刷 品 集 會 報 告 或 教 育 宣 導 方 式 傳 達 2.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害 訓 練 針 對 在 職 勞 工 與 新 進 勞 工 或 調 換 作 業 勞 工 訂 定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害 訓 練 計 畫, 務 使 每 位 勞 工 充 分 明 瞭 作 業 程 序 及 方 法, 並 使 熟 悉 作 業 環 境 危 害 因 子 及 培 養 緊 急 狀 況 應 變 能 力 丙 方 於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前, 須 將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 及 受 訓 人 數 等 報 請 甲 方 及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的 對 象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一 般 作 業 人 員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圖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訓 練 案 例 照 片 示 意 圖 自 動 檢 查 制 度 自 動 檢 查 係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自 行 主 動 實 施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辨 認 控 制, 以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措 施 如 以 檢 查 時 間 分 類, 自 動 檢 查 可 分 為 定 期 檢 查 不 定 期 檢 查 經 常 性 檢 查 臨 時 性 檢 查 等 ; 如 以 檢 查 性 質 分 類, 可 分 為 初 查 複 查 特 種 檢 查 災 害 檢 查 安 全 評 估 安 全 觀 察 等 自 動 檢 查 可 依 狹 義 與 廣 義 予 以 區 分, 狹 義 之 自 動 檢 查 係 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要 求 雇 主 或 勞 工 就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作 業 實 施 之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而 言 由 於 具 有 法 令 強 制 性, 因 此 係 屬 雇 主 之 自 主 檢 查 ( 詳 附 錄 B) 廣 義 之 自 動 檢 查 則 係 指 所 有 由 雇 主 自 動 自 發 實 施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1.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該 項 檢 查, 須 預 先 訂 定 CB4-13

22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對 檢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紀 錄 之 保 存 等 加 以 說 明 2.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定 期 實 施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竣 工 驗 收 應 針 對 土 木 設 施 工 程 方 面 管 線 工 程 方 面 機 械 設 備 部 份 防 滲 工 程 方 面 礫 間 接 觸 材 料 方 面 電 氣 工 程 方 面 水 質 驗 收 等 項 目, 述 說 明 其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1. 工 程 在 進 行 期 間, 對 於 土 石 方 基 礎 施 作 以 及 鋼 筋 混 凝 土 施 作 項 目, 應 依 契 約 有 關 規 定 施 工, 並 在 驗 收 時 應 確 實 丈 量 相 關 尺 寸, 如 有 必 要 對 各 項 試 驗, 則 應 檢 附 試 驗 報 告 2. 防 滲 工 程 之 驗 收, 以 規 範 之 測 試 方 法 進 行 驗 收 3. 礫 間 接 觸 材 料 需 對 尺 寸 堆 疊 後 孔 隙 度 進 行 驗 收 4. 水 質 驗 收 之 標 準, 建 議 可 分 兩 次 時 期 : (1) 第 一 次 初 期 穩 定 : 1 時 間 點 為 至 少 應 在 硬 體 驗 收 後 6 個 月 以 上 2 流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處 理 水 量 ( 依 流 量 計 之 入 流 及 出 流 量 平 均 值 ) 應 達 設 計 水 量 之 50% 3 質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值 符 合 達 到 BOD 質 量 去 除 率 50% 以 上 SS 質 量 去 除 率 50% 以 上 (2) 第 二 次 中 期 穩 定 : 1 時 間 點 為 至 少 應 在 硬 體 驗 收 後 12 個 月 以 上 2 流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處 理 水 量 ( 依 流 量 計 之 入 流 及 出 流 量 平 均 值 ) 應 達 設 計 水 量 之 70% 3 質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值 符 合 達 到 BOD 質 量 去 除 率 60% 以 上 SS 質 量 去 除 率 60% 以 上 4.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 工 程 監 造 重 點 工 程 之 監 造 工 作 由 監 造 單 位 負 責, 並 依 規 定 填 報 紀 錄 審 核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提 送 文 件 資 料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以 及 提 報 甲 方 ( 業 主 ) 核 備, 其 工 作 重 點 至 少 包 含 有 : CB4-14

22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1. 負 責 審 查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所 提 施 工 計 畫 及 品 質 計 畫, 並 監 督 其 執 行, 以 及 提 報 甲 方 核 備 2. 對 丙 方 提 出 之 材 料 設 備 出 廠 證 明 檢 驗 文 件 試 驗 報 告 等 之 內 容 規 格 及 有 效 日 期, 依 工 程 契 約 及 監 造 計 畫 予 以 比 對 抽 驗, 並 於 檢 驗 停 留 點 ( 限 止 點 ) 時 會 同 丙 方 取 樣 送 驗 抽 驗 結 果 應 填 具 材 料 設 備 抽 驗 紀 錄 表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檢 驗 停 留 點 至 少 應 包 含 ( 若 無 相 關 工 項 則 可 免 檢 驗 ): (1) 槽 體 開 挖 之 預 定 高 程 及 水 平 檢 驗 (2) 槽 體 配 筋 防 滲 處 理 混 凝 土 強 度 等 檢 驗 (3) 材 料 檢 驗 與 測 試, 如 礫 石 大 小 引 流 管 噴 灌 管 曝 氣 管 集 水 管 排 泥 管 等 (4) 機 械 設 備 檢 驗 與 測 試, 如 閘 門 鼓 風 機 抽 水 馬 達 流 量 計 閥 件 電 錶 水 質 處 理 顯 示 器 等 3. 對 各 施 工 作 業 應 依 工 程 契 約 及 監 造 計 畫 實 施 抽 查, 並 填 具 施 工 品 質 抽 查 紀 錄 表 4. 發 現 缺 失 時, 應 即 通 知 丙 方 限 期 改 善, 並 依 缺 失 發 生 頻 率, 要 求 其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5. 依 規 定 填 報 監 造 報 表 6. 工 程 決 標 後 開 工 前, 邀 集 丙 方 及 相 關 技 師 工 地 主 任 安 衛 人 員 品 管 人 員 等, 對 整 個 工 程 進 行 過 程 中 之 行 政 作 業 規 定 及 工 程 進 度 品 質 勞 安 之 要 求 及 管 理 標 準 作 一 充 分 之 溝 通, 以 利 日 後 執 行 ; 施 工 期 間 應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7. 其 他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事 宜 8.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如 表 所 示 CB4-15

22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單 位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填 報 建 築 工 程 監 造 ( 監 督 查 核 ) 報 表 2.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日 誌 3.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督 導 紀 錄 表 4. 停 工 復 工 報 核 5.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6.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協 調 會 議 7.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8. 工 程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管 制 9. 繪 製 施 工 詳 圖 10.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11.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 同 等 品 ) 12. 工 程 材 料 試 驗 結 果 之 查 察 ( 承 攬 廠 商 自 主 品 管 部 分 ) 13. 工 程 材 料 樣 品 送 審 14. 施 工 材 料 與 設 備 查 核 包 括 檢 ( 抽 ) 驗 15.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16. 工 地 安 衛 與 環 境 保 護 17. 施 工 進 度 管 制 18. 施 工 中 工 期 核 計 19. 工 期 展 延 20. 施 工 中 估 驗 計 價 21.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 確 定 變 更 後 之 作 業 ) 22. 解 釋 合 約 圖 說 與 規 範 23. 處 理 鄰 房 損 害 糾 紛 24. 工 程 爭 議 處 理 25. 申 請 電 信 消 防 電 水 污 排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等 管 線 埋 設 事 宜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26. 申 報 竣 工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方 ) 1. 填 報 建 築 工 程 監 造 ( 監 督 查 核 ) 報 表 2.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日 誌 3.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督 導 紀 錄 表 4. 停 工 復 工 報 核 5.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6.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協 調 會 議 7.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CB4-16

22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單 位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8. 工 程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管 制 9. 繪 製 施 工 詳 圖 10.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11.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 同 等 品 ) 12. 工 程 材 料 試 驗 結 果 之 查 察 ( 承 攬 廠 商 自 主 品 管 部 分 ) 13. 工 程 材 料 樣 品 送 審 14. 施 工 材 料 與 設 備 查 核 包 括 檢 ( 抽 ) 驗 15.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16. 工 地 安 衛 與 環 境 保 護 17. 施 工 進 度 管 制 18. 施 工 中 工 期 核 計 19. 工 期 展 延 20. 施 工 中 估 驗 計 價 21.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 確 定 變 更 後 之 作 業 ) 22. 解 釋 合 約 圖 說 與 規 範 23. 處 理 鄰 房 損 害 糾 紛 24. 工 程 爭 議 處 理 25. 申 請 電 信 消 防 電 水 污 排 等 管 線 埋 設 事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宜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26. 申 報 竣 工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格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各 主 辦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如 下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 複 核 )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CB4-17

22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重 點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與 查 核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之 管 理 標 準 與 查 核 流 程 的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表 及 圖 所 示 查 核 項 目 試 挖 工 程 表 施 工 作 業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綱 要 標 準 檢 查 時 間 選 舉 適 宜 之 試 挖 地 點, 安 全 措 有 詳 實 完 整 試 施 維 護, 管 線 調 查 準 確, 分 層 挖 作 業 程 序 計 回 填 確 實 夯 實 畫 工 作 進 行 前 中 後 檢 查 方 法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檢 查 頻 率 不 合 格 之 處 置 每 階 段 重 新 試 挖 管 理 記 錄 明 挖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明 挖 工 程 人 孔 修 築 回 填 作 業 復 舊 作 業 明 挖 程 序 標 準 依 設 計 標 準 符 合 施 工 規 範 要 求 安 全 措 施 圍 籬 設 立 交 通 維 護 ( 人 車 安 全 ) 測 量 定 高 程 鋼 軌 樁 擋 土 支 撐 施 作 開 挖 及 埋 管 作 業 ( 檢 查 高 程 及 坡 度 ) 分 層 回 填 確 實 夯 實 整 理 大 底 高 程 吊 放 人 孔 ( 陰 井 ), 引 拔 鋼 環 回 填 填 方 材 料 不 得 含 有 淤 泥 樹 枝 雜 草 等 易 腐 蝕 物 質 填 方 土 料 含 水 量 應 均 勻 適 當 分 層 碾 壓 應 均 勻 有 序 四 方 形 鋼 筋 混 凝 土 路 面 符 合 合 約 規 定, 路 面 平 整, 人 孔 陰 井 框 蓋 放 置 平 整 AC 品 質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後 依 設 計 要 求 依 設 計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每 處 每 人 孔 每 階 段 每 處 拉 回 重 挖 再 調 整 重 新 回 填 清 除 置 換 適 當 材 料 重 新 施 作 修 正 或 重 做 明 挖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人 孔 陰 井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回 填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瀝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人 孔 陰 井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CB4-18

22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承 包 商 依 圖 說 施 工 承 包 商 自 主 檢 查 NO 承 包 商 自 行 改 正 NO 承 包 商 限 期 改 正 NO 監 造 單 位 抽 查 YES 改 正 後 複 查 YES YES 記 錄 結 果 建 檔 備 查 與 追 蹤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作 業 圖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流 程 示 意 圖 土 方 工 程 場 址 工 區 之 土 方 工 程 以 達 成 土 方 平 衡 為 原 則, 並 應 依 據 細 部 設 計 所 提 之 土 方 處 理 方 式 以 及 工 程 現 地 情 況, 因 地 制 宜, 進 行 土 方 工 程 處 理 1. 因 地 制 宜 (1) 以 挖 填 平 衡 為 原 則, 宜 應 依 據 業 主 ( 甲 方 ) 及 契 約 規 定 要 求 辦 理 土 方 處 理 事 宜 (2) 挖 土 方 經 過 篩 分 類 (#8 號 篩, 孔 徑 為 2.36mm 之 土 壤 ), 分 離 出 通 過 篩 網 的 細 骨 材 後, 可 供 作 為 底 部 防 滲 基 材 上 方 堆 填 夯 實 之 土 壤 較 粗 的 骨 材 則 作 為 堤 岸 邊 坡 回 填 或 景 觀 設 計 用 土 2. 剩 餘 土 方 (1) 殘 餘 土 方 量 外 運 處 理 前, 施 工 單 位 應 先 取 得 合 格 棄 土 場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報 棄 土 計 畫 經 委 辦 機 關 核 准 同 意 後, 始 得 作 業 (2) 殘 餘 土 方 外 運 處 理, 除 查 核 紀 錄 實 際 外 運 土 方 量 外, 亦 應 不 定 期 追 蹤 查 核 施 工 單 位 是 否 確 實 運 至 合 格 棄 土 場 棄 置, 並 依 有 關 單 位 規 範 規 定 辦 理, 如 三 聯 式 管 制 單 電 訪 或 實 地 訪 查 等 (3) 棄 土 車 輛 駛 離 工 區 前, 應 確 實 執 行 覆 蓋 與 清 洗 作 業, 以 避 免 污 染 道 路 CB4-19

23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防 滲 工 程 1. 施 工 面 處 理 (1) 防 滲 作 業 施 工 前, 其 舖 設 面 應 保 持 乾 燥 ( 特 別 是 採 用 阻 水 基 材 者 ), 並 應 清 除 油 污 塵 屑 碎 石 等 雜 物, 槽 體 內 之 表 面 浮 爛 泥 土 均 應 挖 除 (2) 鋪 設 層 表 面 須 先 行 整 平, 對 尖 銳 凸 出 之 礫 石 須 加 以 清 除, 務 求 施 工 面 之 平 整, 堅 實, 乾 淨 為 原 則 2. 鋪 設 天 然 阻 水 基 材 之 施 工 查 核 方 法 (1) 由 低 處 往 高 處 鋪 設 採 上 下 兩 層 交 疊 方 式 疊 合 ( 詳 下 圖 ), 重 複 疊 合 處 至 少 應 15cm, 完 成 第 一 層 疊 合 後, 第 二 層 疊 合 處 需 與 第 一 層 疊 合 處 錯 開, 並 較 高 處 的 搭 接 面 在 上 層 或 外 面 圖 防 滲 材 料 搭 接 示 意 圖 (2) 遇 槽 體 轉 角 處 邊 緣 轉 折 處 時, 其 搭 接 部 分 應 再 強 化 (3) 天 然 阻 水 基 材 以 交 疊 方 式 鋪 設, 連 續 搭 接 共 兩 層 後 開 始 覆 土 回 填 壓 密 上 方 堆 填 土 壤 採 用 區 內 開 挖 土 壤 並 通 過 #8 號 篩 者, 覆 土 後 經 機 械 滾 壓, 壓 密 夯 實 後 之 土 壤 厚 度 需 達 15cm 以 上 3. 晶 化 作 業 之 施 工 查 核 (1) 成 分 分 析 : 確 認 土 壤 成 份 對 於 基 地 保 水 性 及 地 力 的 影 響, 進 而 針 對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研 擬 各 項 作 業 對 策 (2) 前 置 作 業 : 整 地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有 大 型 廢 棄 物, 應 即 時 即 時 予 以 剔 除, 以 確 保 晶 化 作 業 的 防 滲 效 果 (3) 加 水 軟 化 : 加 水 使 土 壤 充 份 濕 潤 軟 化, 以 利 攪 動 作 業 進 行 CB4-20

23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 擾 動 與 壓 實 : 利 用 怪 手 堆 土 機 等 重 型 機 械 進 行 作 業, 充 份 揚 起 淺 層 土 壤 中 不 同 粒 徑 的 顆 粒, 並 夯 實 底 層 土 壤 (5) 沈 降 與 密 實 : 透 過 重 力 式 的 單 顆 粒 沈 降 層 沈 降 與 壓 密 沈 降 作 用, 使 土 壤 結 構 依 其 沈 降 速 率 的 不 同 而 呈 層 狀 分 佈, 有 效 減 少 水 份 的 入 滲 作 用 (6) 晶 化 作 業 之 施 作 厚 度 至 少 20~40cm, 完 成 後 之 平 均 滲 透 係 數 至 少 小 於 m / 秒 (7) 晶 化 作 業 於 槽 體 邊 坡 處 無 法 施 作, 應 另 行 採 用 其 他 防 滲 工 法 施 作 4. 皂 土 布 鋪 設 之 施 工 查 核 方 法 (1) 工 作 表 面 必 須 乾 淨 平 整, 不 可 有 任 何 積 水 漏 漿 結 塊 尖 銳 突 出 物 砂 礫 油 漬 或 有 機 合 成 物 (2) 填 補 超 過 9mm 的 施 工 孔 洞 峰 巢 等 (3) 6mm 以 內 的 縫 隙 凹 洞 必 須 用 製 造 商 指 定 之 黏 著 劑 或 止 水 用 品 修 補 (4) 鋪 設 時 以 最 小 搭 接 為 原 則 由 低 處 往 高 處 先 水 平 後 垂 直 之 方 式 安 裝 搭 接 部 分 至 少 重 疊 5cm 以 上, 較 高 處 的 搭 接 面 在 外 側 (5) 斜 面 轉 角 或 轉 折 處 邊 緣 及 材 料 轉 換 時, 搭 接 至 少 要 重 疊 15cm 以 上 (6) 須 使 用 指 定 的 固 定 扣 件 由 下 而 上 層, 搭 接 部 分 的 兩 張 皂 土 布 端 均 需 分 別 固 定 (7) 搭 接 部 之 固 定 間 距 : 結 構 表 面 及 保 護 層 : 較 高 的 一 邊 由 中 心 處 每 30cm 固 定 一 次, 較 低 的 一 邊 自 中 心 每 60cm 固 定 一 次, 固 定 時 要 讓 皂 土 布 平 貼 於 工 作 面 上 後 再 全 部 固 定 水 平 分 結 構 性 表 面 : 固 定 在 邊 端 每 45cm 固 定 一 次, 自 中 心 線 平 均 分 隔 固 定 時 要 防 止 變 形, 並 使 其 服 貼 於 工 作 面 邊 端 及 收 邊 際 : 配 合 預 鑽 孔 位 置, 每 間 隔 至 少 30cm 礫 石 篩 選 與 清 運 重 點 1. 規 格 尺 寸 (1) 礫 石 尺 寸 長 向 應 不 大 於 25cm, 短 向 應 不 小 於 10cm CB4-21

23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長 向 與 短 向 平 均 值 應 介 於 10cm ~20cm, 合 格 率 須 超 過 85% (3) 堆 疊 後 其 平 均 孔 隙 率 應 小 於 40% 之 要 求 2. 礫 石 篩 檢 方 法 (1) 於 現 地 設 置 試 驗 模 槽 ( 模 槽 容 量 至 少 10m 3 ) (2) 依 適 當 之 採 樣 頻 率 取 礫 石 進 行 注 水 試 驗, 依 注 入 水 的 體 積 確 認 礫 石 間 之 孔 隙 體 積 可 達 設 計 要 求 (3) 若 試 驗 結 果 其 孔 隙 率 可 達 40% 以 內 之 要 求, 則 該 批 礫 石 視 為 可 符 合 孔 隙 率 試 驗 要 求 (4) 若 取 樣 試 驗 未 能 達 孔 隙 率 40% 以 內 之 要 求, 則 應 於 相 同 批 次 礫 石 中 再 取 兩 組 礫 石 進 行 孔 隙 率 注 水 試 驗 (5) 若 此 兩 組 試 驗 結 果 其 孔 隙 率 均 可 達 40% 以 內 之 要 求, 則 該 批 礫 石 仍 視 為 可 符 合 孔 隙 率 試 驗 要 求 3. 清 運 作 業 (1) 礫 石 運 送 至 礫 間 工 程 場 址 前 應 先 清 洗, 不 宜 有 泥 沙 附 著 (2) 施 工 區 應 設 置 礫 石 暫 時 堆 置 區, 以 利 篩 選 檢 驗 (3) 篩 選 合 格 之 礫 石, 放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前 其 表 面 應 保 持 潔 淨, 以 免 影 響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處 理 效 果 (4) 工 區 現 場 若 有 礫 石 清 洗 作 業, 應 做 好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並 避 免 泥 水 溢 流 而 污 染 河 川 水 體 材 料 查 驗 要 點 1. 送 審 作 業 承 包 商 應 依 契 約 規 範, 將 所 有 使 用 材 料 編 制 成 材 料 設 備 送 審 計 畫 書, 送 審 計 畫 書 至 少 應 有 : (1) 供 應 商 之 正 本 型 錄 設 備 規 格 書 設 備 尺 寸 圖 設 備 安 裝 圖 控 制 線 路 圖 設 備 構 造 圖 材 質 說 明 製 造 及 交 貨 時 程 表 (2) 標 示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之 型 號 規 格 尺 寸 2. 查 證 及 驗 收 可 採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1) 授 權 第 三 者 派 員 至 供 應 商 處 進 行 查 證 (2) 運 抵 國 內 後, 經 海 關 允 許 通 關 後, 委 託 試 驗 單 位 做 成 品 或 組 件 代 檢 CB4-22

23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3) 借 用 合 格 場 所 ( 經 CNLA 驗 證 之 實 驗 室 ) 進 行 試 驗 3. 進 場 檢 驗 階 段 (1) 各 項 測 試 資 料 與 數 據 (2) 原 廠 證 明 文 件 及 測 試 報 告 (3) 海 關 進 口 文 件 (4) 設 備 及 備 品 清 單 (5) 現 場 測 試 系 統 功 能 測 試 4. 合 格 材 料 設 備 之 區 隔 處 理 (1) 依 工 程 進 度 擬 定 各 階 段 之 儲 存 與 堆 置 計 畫 (2) 鋼 筋 水 泥 混 凝 土 砂 石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辦 理 相 關 工 地 安 全 防 護 標 示 進 料 時 間 與 材 料 使 用 期 限 5. 不 合 格 材 料 設 備 之 區 隔 處 理 (1) 進 料 階 段 再 試 : 第 一 次 試 驗 不 合 格 時, 允 許 再 抽 驗 一 次, 若 仍 舊 不 合 格 則 確 認 不 合 格 退 料 拒 收 : 如 時 間 未 到, 即 進 行 拆 模 ; 目 視 時 發 現 產 品 有 嚴 重 破 損 或 功 能 不 全 (2) 施 工 配 合 階 段 補 強 : 投 入 更 多 原 料 鞏 固 調 整 : 如 電 腦 設 備 因 電 子 技 術 發 展 快 速, 約 2-3 月 即 有 新 產 品 出 現, 若 在 相 同 價 位 與 功 能 提 升 條 件 下, 經 業 主 或 使 用 單 位 允 許 後 改 購 新 品 (3) 施 工 完 成 階 段 拆 除 重 做 : 依 規 定 未 達 規 範 要 求 又 無 法 補 強 時, 對 於 結 構 或 安 全 上 有 疑 慮 時 減 價 驗 收 : 在 不 危 及 安 全 情 況 下, 依 其 偏 差 程 度 減 價 驗 收 (4) 不 合 格 者, 承 包 商 應 迅 速 將 材 料 運 離 工 地 或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複 驗 對 於 不 合 圖 說 規 範 之 材 料, 運 離 工 地 前, 應 由 承 包 商 予 以 標 示 並 隔 離, 以 防 止 誤 用 CB4-23

23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不 合 規 定 承 包 商 依 合 約 規 定 備 齊 各 項 文 件 及 樣 品 與 圖 樣 型 錄 等, 填 妥 材 料 送 審 表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查 監 造 單 位 依 合 約 規 定 檢 視 審 查 各 項 規 格 材 質 及 標 準, 於 送 審 表 簽 註 意 見 合 規 定 送 業 主 複 核 存 查 不 合 規 定 承 包 商 會 同 監 造 單 位 及 業 主 至 材 料 廠 商 工 廠 取 樣 或 材 料 進 場 現 場 取 樣 送 檢 驗 單 位 試 驗 不 合 規 定 合 規 定 檢 驗 結 果 送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合 規 定 函 報 試 驗 結 果 送 業 主 核 備 並 通 知 施 工 施 工 圖 工 程 材 料 審 驗 作 業 流 程 圖 CB4-24

23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一 1. 管 身 高 密 度 聚 乙 塑 膠 管 2. 橡 膠 圈 材 料 名 稱 1. 人 孔 踏 步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檢 驗 項 目 檢 驗 規 範 規 範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檢 驗 頻 率 檢 驗 形 式 (1) 尺 寸 拉 力 強 度 送 檢 測 單 位 水 壓 試 驗 加 熱 復 每 1200m 抽 1 試 驗 原 試 驗 耐 候 性 試 CNS 2458 K3013 CNS 2459 K6198 段, 不 足 1200m 送 檢 驗 報 表 驗 浸 漬 試 驗 灰 以 1200m 計 / 出 廠 証 明 分 試 驗 橘 紅 色 表 面 光 澤 平 (2) 外 觀 滑 不 得 損 傷 龜 裂 目 視 每 一 支 現 場 檢 驗 明 或 彎 曲 平 滑 無 傷 痕 裂 紋 氣 泡 孔 隙 以 及 (1) 外 觀 目 視 現 場 檢 驗 雜 物 等 缺 陷 無 臭 及 每 200 條 抽 1 條, 影 響 水 質 之 品 質 (2) 物 理 特 性 壓 縮 永 久 變 形 率 老 化 試 驗 拉 力 試 驗 外 觀 形 狀 尺 度 之 檢 查 厚 度 衝 擊 抗 彎 性 抗 拉 拔 度 包 覆 完 整 性 耐 化 學 性 試 驗 扭 曲 試 驗 2. 內 襯 PVC( 防 蝕 處 理 ) 外 觀 性 能 二 3.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物 化 特 性 人 孔 4. 水 膨 脹 橡 膠 材 止 水 封 (1) 外 觀 (2) 物 化 特 性 依 CNS K4080 製 造 依 CNS A2252 製 造 依 CNS K3112 製 造 依 CNS K6802 辦 理 檢 驗 依 CNS A2252 辦 理 檢 驗 依 CNS 辦 理 檢 驗 25 時 比 重 1.2~ 拉 伸 黏 著 力 CNS 8904 A3154 1kgf/cm2 以 上 CNS 8904 A3154 CNS K 時 延 展 性 5 CNS 2468 K6204 cm 以 上 CNS 3775 K6377 軟 化 點 140 以 上 閃 火 點 210 以 上 平 滑 無 傷 痕 裂 紋 氣 泡 孔 隙 以 及 目 視 雜 物 等 缺 陷 且 無 臭 比 重 1.2~1.5 硬 度 Shore A:35 ~55 抗 拉 強 度 kgf/cm 2 :20 以 上 伸 長 率 :400% 以 上 體 積 膨 脹 增 加 率 :300% 以 上 耐 化 學 性 : 無 龜 裂 CNS 8834, CNS 3551 CNS 3551 CNS 3551 浸 於 清 水 室 溫 下 試 驗 7 天 分 別 浸 於 5% 氫 氧 化 鉀 溶 液 5% 鹽 酸 溶 液 5% 硫 酸 溶 液 及 飽 合 硫 酸 氫 溶 液, 於 室 溫 下 試 驗 30 天 不 足 200 條 以 200 條 計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每 批 進 場 材 料 中 送 檢 測 單 位 每 200 支 抽 取 一 試 驗 支, 不 足 200 支 以 送 檢 驗 報 表 200 支 計 / 出 廠 証 明 1. 以 3000m 2 用 量 為 一 批, 不 足 數 以 一 批 計, 抽 製 樣 品 送 驗 2. 不 同 批 號 應 分 開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送 檢 測 單 位 每 5,000m 為 一 試 驗 批, 不 滿 5,000m 送 檢 驗 報 表 以 一 批 計, 每 批 抽 / 出 廠 証 明 一 件 送 驗 現 場 檢 驗 每 5,000m 為 一 批, 不 滿 5,000m 以 一 批 計, 每 批 抽 一 件 送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CB4-25

23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材 料 名 稱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 續 ) 檢 驗 項 目 5. 防 蝕 成 品 附 著 力 二 6. 人 孔 短 管 及 大 小 頭 人 孔 三 預 拌 混 凝 土 道 路 回 填 料 等 7. 球 狀 石 墨 鑄 鐵 人 孔 框 蓋 及 鑄 鐵 基 座 1. 砂 ( 用 於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混 凝 土 ) 2. 級 配 料 ( 用 於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混 凝 土 ) 3. 控 制 性 低 強 度 回 填 材 料 (CLSM) (1) 混 凝 土 強 度 檢 驗 規 範 規 範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附 著 力 176 N/cm 以 上 280 kg/cm 2, 依 設 計 強 度 ASTM D 4541 (1)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依 CNS A3045(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辦 理 ) (2) 鑽 心 取 樣 檢 驗 頻 率 檢 驗 形 式 每 10 座 為 一 組, 每 組 抽 一 座, 每 座 現 場 檢 驗 各 測 二 點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每 200 件 為 一 批, 不 滿 200 件 以 (2) 形 狀 尺 度 外 觀 如 設 計 圖 說 目 視 現 場 檢 驗 一 批 計, 每 批 抽 一 經 濟 部 核 定 正 字 件 構 件 送 驗 (3) 鋼 筋 檢 驗 : 外 觀 廠 商 生 產, 符 合 CNS 目 視 量 測 及 抽 樣 試 降 伏 強 度 單 位 重 560 A2006 規 定 之 熱 驗 依 CNS 479 鋼 筋 送 檢 驗 報 表 量 抗 拉 強 度 伸 軋 竹 節 鋼 筋 第 二 種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檢 驗 / 出 廠 証 明 長 率 等 SD28 及 第 五 種 SD42 法 辦 理 規 格 (1) 外 觀 形 狀 尺 寸 (2) 靜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試 驗 (1) 氨 離 子 (2) 細 度 模 數 (3) 篩 分 析 (4) 物 理 化 學 性 (5) 有 害 物 質 (1) 篩 分 析 等 (2) 物 化 特 性 (3) 有 害 物 質 4. 水 泥 CNS 61 R2001 如 設 計 圖 說 CNS 4993 A2071 CNS 4993 A2071 第 6.2 節 CNS 1240 A2029 CNS 1240 A2029 CNS 4994 A3082 CNS 4994 A3082 CNS 1240 A2029 CNS 1240 A2029 (1)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90 kgf/cm 2 以 下 ASTM D4832 (2) 管 流 度, 坍 流 度 15~20,40 以 上 CNS 61 R2001 依 設 計 強 度 ASTM D6103, CNS CNS 61 R 個 取 一 組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靜 載 重 80,000 kgf 送 檢 驗 報 表 以 50 個 為 一 組, / 出 廠 証 明 任 取 一 個 作 試 驗 每 批 材 料 需 先 送 樣 品,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送 檢 測 單 位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試 驗 合 規 定 者, 應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則 廢 棄 不 用 每 批 材 料 需 先 送 樣 品,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送 檢 測 單 位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試 驗 合 規 定 者, 應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則 廢 棄 不 用 每 50 m 3 取 樣 一 次, 製 作 2 個 試 體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每 50 m 3 取 樣 一 次 現 場 檢 驗 每 批 材 料 需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合 規 定 者, 應 送 檢 驗 報 表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 出 廠 証 明 則 廢 棄 不 用 ; 風 化 結 塊 者 不 得 使 用 ; 出 廠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CB4-26

23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三 預 拌 混 凝 土 道 路 回 填 料 等 材 料 名 稱 5. 混 凝 土 6. AC 7. 鋼 筋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 續 ) 檢 驗 項 目 (1)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2) 氯 離 子 試 驗 (3) 坍 度 試 驗 (1) 瀝 青 含 量 檢 驗 規 範 規 範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CNS 1231 A3044 依 設 計 強 度 CNS 2260 K5030 及 ASTM D3381 CNS 1232 A3045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辦 理 CNS 及 ASTM D3381 (2) 粒 料 級 配 CNS 490 A3009 CNS 1167 A3031 (1) 外 觀 尺 寸 降 伏 強 度 單 位 重 量 等 (2) 抗 彎 抗 拉 抗 幅 射 符 合 CNS 560 A2006 規 定 之 熱 軌 竹 節 鋼 筋 第 二 種 SD28 及 第 五 種 SD42 規 格 (1) 目 視 量 測 及 抽 樣 試 驗 (2) 依 CNS 479 A3002 鋼 筋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檢 驗 法 辦 理 檢 驗 頻 率 每 一 種 抗 壓 強 度 每 100m 3, 至 少 取 一 組 試 驗 乙 次, 不 足 或 其 零 數 均 以 100 m 3 計, 每 一 組 3 只 試 體 計 每 達 100 公 噸 檢 驗 一 次, 未 達 者 免 驗 檢 驗 形 式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現 場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同 一 形 狀 尺 寸 之 D10 鋼 筋, 按 每 25 噸 ( 未 達 25 噸 以 25 噸 計 ) 抽 取 1.2m 試 樣 1 支, D13 及 D16 鋼 筋, 按 每 30 噸 ( 未 送 檢 測 單 位 達 30 噸 以 30 噸 試 驗 計 ) 抽 取 1.2m 試 樣 1 支,D19 以 上 鋼 筋 每 40 噸 ( 未 達 30 噸 以 40 噸 計 ) 抽 取 1.2m 試 樣 1 支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檢 驗 規 定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項 目 單 位 檢 驗 規 定 鋼 筋 T 一 未 達 3T 者 ( 各 類 徑 分 別 計 算 ), 除 監 工 認 為 必 要 外, 免 檢 驗 二 各 類 徑 3T 以 上 者 送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公 立 檢 驗 機 構 作 機 械 性 及 化 學 試 驗 三 免 檢 驗 之 鋼 筋 承 商 須 提 供 原 廠 出 廠 證 明 混 凝 土 m 3 一 未 達 100 m 3 ( 各 強 度 分 別 計 算 ), 除 監 工 認 為 必 要 外, 免 檢 驗 二 各 強 度 100 m 3 以 上 者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一 人 行 道 紅 磚 總 數 量 未 達 10,000 塊 者 免 檢 驗 人 行 道 紅 磚 塊 二 人 行 道 紅 磚 總 數 量 10,000 塊 以 上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送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公 立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瀝 青 混 凝 土 T 未 達 100T 之 瀝 青 含 量 及 粒 料 級 配 量 免 檢 驗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m 未 達 250m 者 免 驗 水 膨 脹 橡 膠 材 m 未 達 50m 者 免 驗 每 標 工 程 五 百 支 以 下 不 驗, 但 須 檢 附 材 料 使 用 前 一 年 內,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國 內 檢 驗 單 位 之 檢 不 銹 鋼 膨 脹 螺 栓 式 塑 膠 包 支 驗 合 格 試 驗 報 告, 超 過 五 百 支 以 上 者, 須 會 同 甲 方 工 地 工 程 司 依 施 工 補 充 說 明 書 之 相 關 規 覆 人 孔 踏 步 定 辦 理 檢 驗 一 其 他 未 條 列 之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均 維 持 目 前 執 行 現 況 備 註 二 本 案 內 所 稱 金 額 係 指 工 程 契 約 內 詳 細 表 所 列 總 價 ( 包 括 施 工 費 ) 三 各 項 材 料 免 驗 部 份, 須 檢 附 廠 商 之 出 廠 證 明, 及 材 料 使 用 前 一 年 內,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國 內 檢 驗 單 位 之 檢 驗 合 格 試 驗 報 告 CB4-27

23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1. 防 滲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於 礫 間 處 理 槽 防 滲 處 理 工 程 完 成 後 ( 槽 體 尚 未 覆 蓋 舖 設 管 材 與 礫 石 前 ), 應 蓄 水 至 預 定 蓄 水 高 程, 定 時 觀 測 水 尺 讀 數 並 同 時 觀 察 蒸 發 量 與 降 雨 量, 以 推 估 實 際 滲 漏 量 取 得 防 滲 功 能 測 試 通 過 認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濾 材 及 管 線 鋪 設 作 業 有 關 防 滲 處 理 工 程 階 段 性 之 驗 收 準 則 如 下 : (1) 檢 驗 時 將 加 水 至 設 計 最 高 水 位, 測 試 時 間 至 少 連 續 七 天, 每 日 至 少 觀 測 一 次, 檢 測 次 數 至 少 七 次 (2) 每 日 平 均 滲 漏 量 應 小 於 1% 蓄 水 量 (3) 相 關 測 試 作 業 可 參 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第 章 之 自 來 水 水 池 試 水 規 範 2. 空 槽 之 蓄 水 特 性 曲 線 檢 驗 礫 間 處 理 槽 在 裝 填 礫 石 濾 材 前, 均 需 觀 測 未 含 濾 材 之 蓄 水 體 積 與 水 位 關 係, 以 瞭 解 各 池 體 之 蓄 水 特 性 曲 線 取 得 其 特 性 曲 線 資 料 後, 始 得 進 行 濾 材 及 管 線 鋪 設 作 業 檢 定 試 驗 方 法 : (1) 由 量 水 設 備 記 錄 蓄 水 體 積, 配 合 水 尺 取 得 水 位 資 料 (2) 觀 測 蓄 水 水 深 範 圍 自 0m ( 槽 底 部 )~ 設 計 水 深 ( 或 礫 石 層 總 高 度 ), 觀 測 資 料 點 數 量 至 少 10 點 以 上 (3) 檢 定 觀 測 期 間, 各 處 理 槽 蓄 水 與 排 空 至 少 重 複 2 次 以 上 3. 礫 石 孔 隙 率 與 水 位 特 性 曲 線 檢 驗 礫 石 排 列 鋪 設 時, 依 指 定 之 孔 隙 率 逐 層 鋪 設, 每 達 固 定 深 度 即 時 進 行 測 試 作 業 ( 分 層 驗 收 ), 檢 驗 指 定 水 位 下 礫 石 孔 隙 率 礫 石 排 列 鋪 設 工 作 需 滿 足 各 階 段 之 指 定 孔 隙 率 後, 才 能 繼 續 向 上 堆 疊 (1) 槽 體 內 礫 石 的 平 均 孔 隙 率 檢 驗 在 水 面 以 下 礫 石 之 平 均 孔 隙 率 宜 以 0.40~0.45 為 原 則 有 曝 氣 設 備 者, 其 平 均 孔 隙 率 以 0.45 為 最 佳, 以 利 空 氣 在 礫 石 間 流 動 ; 無 曝 氣 設 施 者, 其 平 均 孔 隙 率 以 0.4 為 最 佳 在 水 面 以 上 礫 石 之 平 均 孔 隙 率 宜 在 0.40~0.50 為 原 則 CB4-28

23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2) 參 考 之 檢 驗 方 法 當 礫 石 舖 設 達 指 定 高 度 後, 將 水 量 注 入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至 指 定 高 度 ( 水 位 ), 並 量 測 紀 錄 注 入 水 量 將 注 入 水 量 ( 體 積 ) 與 空 槽 蓄 水 特 性 曲 線 之 記 錄 比 對, 求 出 該 指 定 高 度 之 礫 石 孔 隙 率 若 不 符 合 孔 隙 率 要 求, 則 要 求 施 工 廠 商 該 層 的 礫 石 全 部 重 新 施 作 4. 曝 氣 管 測 試 重 點 ( 無 此 項 設 計 者 無 須 辦 理 ) (1) 完 成 槽 體 構 築 及 第 一 層 礫 石 ( 約 80cm) 舖 設 後 施 行 (2) 注 水 1m 深 進 行 加 壓 測 試, 以 確 保 曝 氣 管 空 氣 輸 送 正 常, 以 及 曝 氣 均 勻 (3) 其 他 注 意 重 點 應 使 用 耐 衝 擊 性 材 質 安 裝 應 要 求 水 平, 並 以 以 不 銹 鋼 固 定 架 固 定 曝 氣 管 高 程 應 確 認 曝 氣 加 壓 測 試 應 分 階 段 進 行 測 試 作 業 5.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驗 收 有 關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驗 收 標 準 應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妥 為 訂 定, 並 納 入 契 約 文 件 中, 驗 收 標 準 依 契 約 或 招 標 文 件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國 內 目 前 慣 用 方 式 : (1) 於 開 始 運 轉 至 馴 養 濾 材 表 面 生 物 膜 完 成 後,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質 BOD 與 SS 項 目 之 處 理 率 與 處 理 量 進 行 功 能 驗 收 (2) 驗 收 標 準 依 據 原 設 計 所 訂 定 之 目 標 進 行 功 能 驗 收, 如 處 理 水 量 是 否 達 到 原 設 定 目 標 水 質 污 染 濃 度 改 善 或 污 染 移 除 量 是 否 符 合 原 設 計 標 準 等 (3) 驗 收 項 目 宜 依 據 場 址 水 質 特 性 處 理 目 標 妥 為 訂 定, 目 前 國 內 場 址 慣 用 於 水 量 BOD SS NH 3 -N 等 項 目 中, 選 定 功 能 驗 收 項 目 6. 機 械 設 備 功 能 驗 收 有 關 機 械 設 備 ( 如 抽 水 機 鼓 風 機 等 ) 之 單 體 試 車 系 統 試 車 檢 驗 重 點 有 : (1) 機 械 設 備 裝 設 完 成 後 應 單 體 試 車, 現 場 測 試 結 果 應 符 合 該 設 備 規 範 要 求 之 規 定 CB4-29

24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配 合 礫 石 表 面 生 物 膜 的 生 成, 相 關 機 械 設 備 之 系 統 試 車 期 限 至 少 應 持 續 3~6 個 月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近 兩 年 執 行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查 核 結 果, 針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於 施 工 作 業 階 段 常 見 缺 失, 彙 整 如 下, 供 設 計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參 考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 1. 應 針 對 重 要 以 及 特 殊 之 施 工 項 目 或 設 備, 如 礫 石 防 水 層 鼓 風 機 等 明 確 訂 定 檢 驗 停 留 點 以 及 檢 驗 項 目 及 方 式 2. 針 對 檢 驗 停 留 點 之 檢 驗 結 果 應 彙 整 其 結 果, 對 照 說 明 應 辦 理 及 已 辦 理 情 形 及 後 續 追 蹤 情 形 3. 各 項 自 主 管 理 表 施 工 日 誌 監 造 日 誌 及 查 核 表 等 紀 錄 文 件 應 落 實, 並 做 好 資 料 ( 檔 案 ) 管 理 工 作 工 程 品 質 1. 鋪 設 不 透 水 層 前, 需 將 底 部 卵 石 清 理 乾 淨, 並 注 意 平 整, 避 免 不 透 水 層 有 破 裂 情 況 發 生 2.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槽 體 之 之 防 水 層 施 作, 需 注 意 不 透 水 材 料 之 搭 接 寬 度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其 搭 接 方 式, 於 不 透 水 層 施 作 完 成 後 需 注 意 槽 體 內 之 排 水, 不 可 有 積 水 情 況 3. 工 區 需 做 好 遮 雨 擋 雨 導 雨 及 沉 砂 等 設 施 4. 具 RC 蓋 板 之 構 造 物, 如 沉 砂 池 分 水 渠 放 流 水 槽 等, 其 牆 身 及 柱 體 與 覆 蓋 板 樑 之 間 的 鋼 筋 結 合 設 計, 受 張 力 之 鋼 筋 應 有 90 度 彎 折 方 式 結 合, 可 參 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之 混 凝 土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與 解 說 之 相 關 規 定 5. 礫 石 鋪 設 於 槽 內 時, 應 加 強 監 工 其 堆 排 工 作, 以 維 持 設 計 所 需 之 孔 隙 率 及 避 免 損 及 反 沖 洗 管 件 另 應 避 免 上 部 重 壓, 並 須 於 檢 驗 停 留 點 定 時 曝 氣 檢 驗 其 通 氣 狀 況 6. 混 凝 土 澆 置 及 搗 實 需 依 規 範 進 行, 並 注 意 結 構 體 之 冷 縫 蜂 窩 與 孔 洞 之 發 生 7. 設 置 地 下 觀 察 廊 道 時, 其 樓 梯 扶 手 及 頂 部 護 欄 需 注 意 其 施 作 規 格, 達 到 防 墜 之 功 能 CB4-30

24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8. 槽 體 開 挖 後 之 邊 坡 結 構 雖 經 結 構 計 算 安 全 無 虞, 為 防 止 意 外, 請 加 強 側 邊 之 支 撐 或 以 礫 石 土 方 夯 實, 以 防 破 損 漏 水, 並 應 防 範 大 雨 造 成 邊 坡 滑 動 或 崩 塌 情 事 9. 挖 方 置 放 或 暫 置 於 堤 防 部 分, 宜 加 強 檢 查 巡 查, 防 止 崩 塌 10.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審 視 監 造 單 位 及 廠 商 監 造 日 誌 及 施 工 日 誌 及 現 場 巡 查 填 寫 施 工 品 質 督 導 紀 錄, 但 宜 有 主 動 協 調 之 機 制, 不 應 等 進 度 落 後 才 管 制 材 料 檢 驗 1. 材 料 檢 驗 之 數 量 及 頻 率 於 重 點 項 目 應 加 強 檢 驗 頻 率, 並 嚴 格 要 求 其 檢 驗 標 準 2. 礫 石 檢 驗 應 注 意 其 礫 石 外 觀, 需 要 求 其 為 堅 硬 無 風 化 無 裂 紋 無 破 損 之 材 質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1. 深 池 及 陡 坡 處 應 設 置 安 全 警 示 或 標 示, 並 做 好 防 墜 之 安 全 設 施 ; 若 工 地 鄰 民 眾 活 動 區, 如 河 濱 公 園 等 活 動 場 所, 須 特 別 加 強 警 示 標 誌 2. 工 區 周 邊 若 包 含 自 行 車 道 民 眾 活 動 空 間, 需 加 強 其 標 線 標 誌 之 設 置 3. 施 工 人 員 進 入 施 工 場 址 時, 應 著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4. 施 工 單 位 應 每 日 辦 理 勞 安 自 動 檢 查, 檢 查 內 容 應 落 實 並 符 合 實 際 ; 監 造 單 位 確 實 查 驗 勞 安 紀 錄 其 他 1. 施 工 期 間, 應 注 意 對 環 境 現 況 的 污 染 防 制, 並 加 強 工 區 施 工 管 理, 包 括 逕 流 排 水 廢 水 塵 土 飛 揚 等 控 制 措 施 2. 施 工 進 度 落 後 部 分, 應 請 承 商 儘 速 提 出 趕 工 計 畫, 應 於 不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前 提 下, 趕 上 工 程 進 度 工 程 若 有 變 更 設 計 之 申 請, 建 議 宜 提 早 辦 理, 以 避 免 影 響 完 工 日 期 造 成 民 眾 不 便 3. 建 議 於 施 工 階 段 考 量 未 來 場 址 之 清 理 機 制 及 未 來 機 具 清 理 之 位 置 與 動 線 4. 於 工 區 成 立 工 務 所, 並 申 請 專 線 電 話, 刊 登 於 工 程 告 示 牌 上, 以 利 於 民 眾 聯 絡 及 主 辦 機 關 聯 繫 等 5. 施 工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應 加 強 CB4-31

24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權 責 劃 分 工 程 竣 ( 完 ) 工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如 表 所 示 表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單 位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向 業 主 申 報 完 工 2. 竣 工 確 認 3. 核 計 總 工 期 4. 繪 製 竣 工 圖 說 5. 製 作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6. 測 試 設 備 運 轉 7.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8. 填 具 工 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9. 辦 理 點 交 作 業 10. 繕 製 工 程 決 算 書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向 業 主 申 報 完 工 2. 竣 工 確 認 3. 核 計 總 工 期 4. 繪 製 竣 工 圖 說 5. 製 作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6. 測 試 設 備 運 轉 7.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8. 填 具 工 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9. 辦 理 點 交 作 業 10. 繕 製 工 程 決 算 書 CB4-32

24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格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各 主 辦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3.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 複 核 )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竣 工 確 認 重 點 1.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應 於 預 定 竣 工 日 前 或 竣 工 當 日, 將 竣 工 日 期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及 甲 方 ( 業 主 ) 2.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收 到 該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會 同 乙 方 及 丙 方, 依 據 契 約 圖 說 核 對 竣 工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確 定 工 程 是 否 竣 工 3. 丙 方 未 依 甲 方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者, 仍 得 予 確 定 4. 丙 方 應 對 施 工 期 間 損 壞 或 遷 移 業 主 或 既 有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予 以 修 復 或 回 復 5. 現 場 堆 置 的 施 工 機 具 器 材 廢 棄 物 及 非 契 約 所 應 有 之 設 施 應 全 部 運 離 或 清 除 初 驗 6. 填 具 竣 工 報 告, 經 甲 方 勘 驗 認 可, 始 得 認 定 為 工 程 完 工 1. 工 程 竣 工 後, 有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於 竣 工 後 七 日 內, 檢 附 工 程 結 算 資 料, 包 括 施 工 過 程 異 動 紀 錄 統 計 表 檢 ( 查 試 ) 驗 紀 錄 統 計 表 竣 工 圖 表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功 能 試 運 轉 CB4-33

24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報 告 及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資 料 送 請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甲 方 應 於 收 受 全 部 資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初 驗, 並 作 成 初 驗 紀 錄 2. 初 驗 合 格 後,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3. 水 電 工 程,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通 知 已 完 成 供 水 供 電 及 測 試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4. 無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丙 方 通 知 備 驗 或 可 得 驗 收 之 程 序 完 成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5. 以 上 所 定 期 限, 其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者, 應 經 甲 方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6. 初 驗 時, 甲 方 得 免 派 監 驗 人 員, 並 由 主 驗 人 員 會 驗 人 員 依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竣 工 圖 說, 就 可 以 丈 量 點 驗 部 分, 逐 項 查 驗 7. 會 驗 人 員 已 參 與 初 驗 程 序, 且 同 意 該 初 驗 結 果 而 願 於 驗 收 合 格 後 接 管 者, 得 免 再 參 與 驗 收 程 序 驗 收 作 業 1. 主 驗 人 員 驗 收 時, 以 契 約 及 竣 工 圖 說 為 依 據, 在 時 間 環 境 及 能 力 範 圍 內 抽 核 數 據, 檢 驗 其 品 質 規 格 及 性 能, 就 該 工 程 露 出 面 尺 寸 及 高 程 之 允 許 誤 差,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隱 蔽 部 分 則 查 核 其 施 工 期 間 之 查 驗 紀 錄 檢 ( 試 ) 驗 報 告 施 工 紀 錄 2. 施 工 過 程 異 動 紀 錄 統 計 表 及 檢 ( 查 試 ) 驗 紀 錄 統 計 表 之 詳 細 資 料,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整 理 備 妥, 陳 列 於 工 務 所 或 甲 方 ( 業 主 ) 指 定 之 場 所, 主 驗 及 會 驗 人 員 得 於 初 驗 或 驗 收 前 先 行 查 核 3. 驗 收 人 員 對 工 程 隱 蔽 部 分, 於 必 要 時 得 拆 驗 或 化 驗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隱 蔽 部 分 拆 驗 或 化 驗 者, 其 拆 除 修 復 或 化 驗 費 用 之 負 擔,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拆 驗 或 化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該 費 用 由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負 擔 ; 與 規 定 相 符 者, 該 費 用 由 甲 方 負 擔 4. 甲 方 辦 理 採 購, 有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或 已 履 約 之 部 分 有 減 損 滅 失 之 虞 者, 應 先 就 該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或 分 段 查 驗 供 驗 收 之 用, 並 得 就 該 部 分 支 付 價 金 及 起 算 保 固 期 間 5. 甲 方 辦 理 驗 收 或 部 分 驗 收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由 辦 理 驗 收 人 員 會 同 簽 認 有 監 驗 人 員 或 有 丙 方 代 表 ( 含 丙 方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參 加 者, CB4-34

24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亦 應 會 同 簽 認 6. 甲 方 辦 理 驗 收, 丙 方 未 依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者, 仍 得 為 之 驗 收 前 之 檢 查 檢 驗 查 驗 或 初 驗, 亦 同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 1.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甲 方 ( 業 主 ) 應 通 知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或 換 貨 ( 以 下 簡 稱 改 正 ) 2. 丙 方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甲 方 應 再 行 辦 理 驗 收 逾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逾 期 日 數, 依 契 約 規 定 繳 納 逾 期 違 約 金 3. 前 項 限 期,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由 主 驗 人 員 定 之 4. 甲 方 依 前 項 通 知 丙 方 限 期 改 善 或 換 貨, 其 須 將 已 付 款 之 標 的 運 出 甲 方 場 所 者, 得 規 定 丙 方 繳 納 與 標 的 等 值 之 保 證 金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改 正 拒 絕 改 正 或 其 瑕 疵 不 能 改 正 者, 甲 方 ( 業 主 )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之 一 : 1. 自 行 或 使 第 三 人 改 正, 並 得 向 丙 方 請 求 償 還 改 正 必 要 之 費 用 2. 解 除 契 約 或 減 少 契 約 價 金 但 瑕 疵 非 重 要 者, 甲 方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3. 因 可 歸 責 於 丙 方 之 事 由, 致 履 約 有 瑕 疵 者, 甲 方 除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101~103 條 規 定 辦 理 4.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而 不 妨 礙 安 全 及 使 用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常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甲 方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應 經 甲 方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5. 依 前 項 辦 理 減 價 收 受, 其 減 價 計 算 方 式,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得 就 不 符 項 目, 依 契 約 價 金 市 價 額 外 費 用 所 受 損 害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等, 計 算 減 價 金 額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 1. 填 具 驗 收 證 明 書 : 甲 方 ( 業 主 ) 應 於 驗 收 完 畢 後 十 五 日 內 填 具 驗 收 證 明 書, 並 經 主 驗 及 監 驗 人 員 分 別 簽 認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經 甲 方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CB4-35

24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開 立 證 明 文 件 予 分 包 廠 商 : 依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1)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3 條 及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1 條 規 定, 於 驗 收 完 後 填 具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予 廠 商 者, 其 開 立 之 對 象 應 僅 限 為 該 採 購 契 約 之 當 事 人 ; 另 如 得 標 廠 商 已 依 本 法 第 6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求 就 分 包 部 分 者, 尚 無 不 可, 但 開 立 予 得 標 廠 商 應 將 該 分 包 部 分 扣 除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協 助 甲 方 ( 業 主 ) 督 導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之 其 他 作 業 事 項 簡 述 如 下 : 1. 督 導 丙 方 申 辦 相 關 證 照 2. 督 導 丙 方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3.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4. 辦 理 會 勘 及 勘 查 5. 協 調 各 施 工 單 位 間 之 配 合 作 業, 包 括 工 作 界 面 工 作 順 序 及 責 任 分 擔 等 6. 協 調 施 工 單 位 間 之 施 工 糾 紛 7. 適 時 協 助 甲 方 或 乙 方 處 理 無 涉 及 行 政 權 之 民 間 陳 情 案 件 8. 設 計 圖 疑 義 之 諮 詢 9. 督 導 丙 方 拍 攝 施 工 紀 錄 影 片 製 作 文 宣 資 料 等 10. 督 導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之 執 行 11. 督 導 工 區 之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執 行 12. 督 導 及 預 防 意 外 災 害 發 生 13. 督 導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及 處 置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承 包 廠 商 應 於 得 標 後 依 契 約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送 施 相 關 資 料 供 業 主 審 核, 其 送 審 基 本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施 工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 (1) 工 程 概 述 工 程 施 工 步 驟 與 流 程 (2) 施 工 團 隊 編 組 表 CB4-36

24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3) 緊 急 聯 絡 及 事 故 處 理 體 系 (4) 施 工 環 境 現 況 掌 握 及 說 明 (5) 營 建 廢 土 /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6) 施 工 安 全 防 護 及 保 護 措 施 計 畫 (7) 機 具 人 力 及 材 料 供 應 計 畫 (8) 假 設 工 程 及 臨 時 設 施 計 畫 (9) 施 工 環 保 措 施 計 畫 (1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管 制 措 施 計 畫 (11) 施 工 概 要 ( 含 整 地 施 工 程 序 工 地 佈 置 施 工 協 調 ) (12) 需 要 業 主 配 合 辦 理 之 事 項 說 明 (13) 工 地 施 工 記 錄 及 日 月 報 表 之 格 式 (14) 其 他 規 範 要 求 之 施 工 規 定 事 項 及 特 殊 工 法 說 明 2. 品 管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 (1) 品 管 組 織 架 構 表 (2)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標 準 表 及 說 明 (3)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自 主 檢 查 表 格 (4) 其 他 品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3.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可 併 同 至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長 條 圖 (Bar Chart) 及 要 徑 圖 (PERT 或 CPM), 說 明 所 有 工 程 控 制 進 度 要 項 4. 土 木 施 工 詳 細 圖, 其 內 容 應 以 可 作 為 施 工 為 主 之 樣 圖 5. 植 栽 與 景 觀 配 置 圖, 應 依 據 招 標 文 件 之 景 觀 示 意 圖 與 單 價 分 析, 提 出 生 態 景 觀 配 置 圖 以 供 審 查 6. 配 管 施 工 圖 7. 氣 安 裝 圖 8. 各 項 設 備 型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技 術 性 資 料 9. 維 護 操 作 工 作 計 畫 書, 應 在 工 程 試 運 轉 完 成 前 指 定 工 作 天 日 曆 內 提 出,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1) 服 務 範 圍 及 服 務 內 容 (2) 執 行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組 織 架 構 ( 含 服 務 公 司 學 經 歷 相 關 受 訓 證 CB4-37

24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明 或 證 照 ) 及 所 需 機 具 設 備 等 (3) 操 作 檢 查 計 畫 ( 含 執 行 方 式 人 員 名 冊 功 能 檢 查 項 目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評 量 表 操 作 表 格 及 操 作 手 冊 ) (4)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 含 執 行 方 式 行 程 表 及 各 期 保 養 維 護 表 格 ) (5) 維 護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6) 執 行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名 冊 及 通 訊 資 料 CB4-38

249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水 質 監 測 水 質 監 測 部 分 可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可 現 場 調 查 量 測 性 質 者 ( 如 水 溫 溶 氧 酸 鹼 值 導 電 度 ) 須 攜 回 檢 驗 室 分 析 者 ( 如 懸 浮 固 體 生 化 需 氧 量 氨 氮 總 氮 總 磷 化 學 需 氧 量 等 ) 以 及 其 他 水 質 項 目 與 重 金 屬 一 般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操 作 維 護 的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含 水 溫 酸 鹼 值 (ph) 溶 氧 (DO) 導 電 度 (EC) 懸 浮 固 體 (SS)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氨 氮 (NH 3 -N) 硝 酸 鹽 氮 (NO 3 -N) 總 氮 (TN) 總 磷 (TP)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等 ; 其 他 水 質 項 目 與 重 金 屬 則 視 需 要 辦 理 之 場 址 之 採 樣 檢 測 地 點 應 至 少 包 含 進 流 出 流 兩 處 有 關 採 樣 及 檢 測 方 法 應 依 據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檢 測 方 法 進 行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質 操 作 維 護 記 錄 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操 作 週 期 (1/ 次 ) 備 註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其 他 入 流 濃 度 出 流 濃 度 水 溫 溶 氧 酸 鹼 值 導 電 度 水 溫 : 酸 鹼 值 : 溶 氧 : 導 電 度 : 水 溫 : 酸 鹼 值 : 溶 氧 : 導 電 度 : 懸 浮 固 體 : 懸 浮 固 體 : 氨 氮 : 氨 氮 : 懸 浮 固 體 生 化 需 氧 生 化 需 氧 量 : 生 化 需 氧 量 : 量 氨 氮 總 氮 硝 硝 酸 鹽 氮 : 硝 酸 鹽 氮 : 酸 鹽 氮 總 磷 化 學 水 質 監 測 總 氮 : 總 氮 : 需 氧 量 化 學 需 氧 量 : 化 學 需 氧 量 : 總 磷 : 總 磷 : 其 他 水 質 檢 驗 項 目 敘 明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與 結 果 ( 含 入 流 濃 度 ): 敘 明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與 結 果 ( 含 出 流 濃 度 ): 重 金 屬 檢 測 項 目 敘 明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與 結 果 ( 含 入 流 濃 度 ): 敘 明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與 結 果 ( 含 出 流 濃 度 ): CB5-1

25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水 量 監 測 水 量 的 監 測 以 進 流 流 量 與 出 流 流 量 為 主, 並 應 定 期 進 行 觀 測 記 錄 之 若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為 開 放 式 者, 應 增 加 氣 候 監 測 項 目, 至 少 含 雨 量 及 蒸 發 量 兩 項 前 述 之 觀 測 應 現 場 填 表 記 錄, 並 妥 善 保 存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量 操 作 維 護 記 錄 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操 作 週 期 (1/ 次 )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其 他 備 註 流 量 量 測 進 流 流 量 : 量 測 方 式 出 流 流 量 : 量 測 方 式 水 量 監 測 雨 量 : 蒸 發 量 : 氣 候 觀 測 其 他 : 處 理 槽 水 位 高 度 水 位 高 度 :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開 始 運 作 後, 除 水 體 所 含 泥 沙 等 沉 積 物 外, 礫 石 表 面 將 逐 漸 生 長 生 物 膜, 並 隨 生 長 週 期 逐 漸 老 化 剝 落, 沉 積 於 底 部 此 類 過 濾 性 或 沉 澱 質 累 積 至 相 當 程 度 後, 就 不 易 維 持 較 高 的 移 除 效 果 為 確 保 礫 間 處 理 槽 保 持 足 夠 容 量 與 水 質 淨 化 效 能, 必 須 仰 賴 人 為 之 操 作 維 護, 定 期 將 沉 積 於 處 理 槽 體 底 部 之 淤 泥 排 出 清 淤 管 理 重 點 依 據 不 同 的 設 計 理 念 與 處 理 方 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清 淤 機 制 可 分 成 正 沖 洗 與 反 沖 洗 兩 種 正 沖 洗 作 業 正 沖 洗 作 業 是 先 將 礫 間 處 理 槽 體 內 的 水 蓄 滿 後, 關 閉 進 水 閥, 打 開 出 水 閥 將 槽 體 內 水 排 空, 其 沉 積 於 槽 體 底 部 的 淤 泥 將 隨 水 流 而 排 出 其 排 淤 時 機 視 BOD 污 染 去 除 率 變 化, 以 及 BOD 與 SS 移 除 量 之 關 係 來 判 斷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排 淤 作 業 當 BOD 去 除 效 率 K v 值 或 BOD/SS 移 除 量 趨 勢 轉 為 下 降 時, 即 應 進 行 排 淤 作 業 而 現 場 觀 測 判 斷 需 進 行 排 淤 之 時 機 為 : 1. SS 出 流 濃 度 升 高 2. 排 出 水 體 水 體 顏 色 混 濁, 透 明 度 下 降 3. 排 出 水 體 有 黑 色 臭 味 之 SS CB5-2

251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反 沖 洗 作 業 反 沖 洗 機 制 一 般 使 用 於 地 下 化 型 式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利 用 反 向 水 流 或 曝 氣 方 式, 將 非 曝 氣 區 之 淤 泥 揚 起 至 後 端 淤 泥 貯 存 槽, 經 沉 澱 後 抽 出 清 除 其 作 業 時 機 說 明 如 下 : 1. 當 礫 間 處 理 系 統 淨 化 後 之 放 流 水 質 變 差,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較 正 常 操 作 時 之 平 均 濃 度 明 顯 升 高, 以 及 礫 間 處 理 曝 氣 氧 化 槽 進 流 端 礫 石 層 內 水 位 增 高 至 礫 石 層 頂 部 時, 應 進 行 反 沖 洗 作 業 2.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人 員 應 於 平 時 確 實 記 錄 礫 間 處 理 曝 氣 氧 化 槽 進 水 端 水 位 及 出 流 水 渠 水 位, 求 得 經 過 礫 間 處 理 曝 氣 槽 之 水 位 差, 以 確 認 後 續 反 沖 洗 之 適 當 時 機 淤 塞 管 理 重 點 攔 污 柵 沉 砂 池 等 設 施 應 加 強 土 砂 雜 物 之 清 理, 避 免 淤 塞 而 影 響 進 流 水 量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維 護 記 錄 表 清 ( 排 ) 淤 作 業 操 作 週 期 (1/ 次 )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其 他 備 註 反 沖 洗, 淤 泥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正 沖 洗, 淤 泥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攔 污 柵 垃 圾 雜 物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沉 砂 池 淤 泥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5.3 曝 氣 管 理 重 點 噴 灌 管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採 用 噴 灌 方 式 將 污 水 噴 灑 經 與 空 氣 接 觸 後, 流 入 至 礫 石 槽 設 施 內 因 此, 本 項 設 施 應 留 意 噴 孔 阻 塞 問 題, 隨 時 發 現 噴 孔 有 阻 塞 或 不 流 暢 時, 應 立 即 進 行 清 理 作 業, 以 免 影 響 噴 灌 的 流 量 曝 氣 管 當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利 用 鼓 風 機 將 空 氣 加 壓 灌 入 礫 石 床 進 行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者, 應 留 意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曝 氣 槽 是 否 有 短 流 現 象 產 生, 鼓 風 機 是 否 正 常 運 轉 有 無 異 常 聲 響 或 震 動, 若 有 前 述 現 象 發 生, 應 立 即 進 行 反 沖 洗 作 業 或 通 知 維 修 廠 商 進 行 維 修, 以 免 影 響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CB5-3

25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5.4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 依 構 築 型 式 分 地 下 化 設 施 與 地 表 化 設 施 兩 類 地 下 化 設 施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設 施 採 地 下 化 型 式 構 築 者, 其 覆 蓋 後 之 地 表 之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 有 : 隔 離 維 護 : 突 出 地 表 上 之 管 線 儀 器 或 孔 蓋 等 設 施, 應 以 適 當 的 綠 籬 區 隔, 以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與 維 護 設 施 完 整 性, 並 定 期 修 剪 綠 籬 定 期 割 除 : 特 別 是 解 說 設 施 週 邊, 應 避 免 被 植 栽 遮 蔽 而 失 去 解 說 導 覽 功 用 環 境 清 理 : 針 對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等 非 屬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應 有 之 物 品, 應 於 每 日 巡 察 時, 予 以 清 理 其 他 : 其 他 地 表 應 盡 量 回 復 原 來 風 貌, 並 持 續 維 護 管 理 地 表 式 設 施 採 地 表 式 構 築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設 施 者, 其 地 表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重 點 有 : 植 栽 割 除 : 礫 間 處 理 槽 週 邊 之 植 栽 應 定 期 修 剪 割 除, 以 利 參 觀 導 覽 隔 離 維 護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應 以 適 當 綠 籬 區 隔, 並 加 以 維 護 管 理 及 定 期 修 剪 環 境 清 理 : 針 對 垃 圾 或 廢 棄 物 等 非 屬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應 有 之 物 品, 應 於 每 日 巡 察 時, 予 以 清 理 5.5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流 量 量 測 設 施 每 日 : 每 日 記 錄 時 檢 查 是 否 正 常 定 期 : 每 月 校 正 乙 次 鼓 風 機 每 日 : 每 日 確 認 操 作 是 否 正 常 定 期 : 每 月 檢 查 運 轉 時 是 否 有 異 常 聲 響 或 震 動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 每 日 : 每 日 確 認 閥 件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CB5-4

253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定 期 : 每 月 手 動 開 關 乙 次, 避 免 閥 件 卡 死, 並 應 回 復 原 開 關 位 置 電 氣 設 備 每 週 : 每 週 檢 視 或 維 護 電 氣 設 備 定 期 : 每 月 維 護, 如 清 理 配 電 箱 鏽 蝕 與 補 漆, 檢 查 配 電 箱 內 金 屬 是 否 有 過 熱 或 變 色 狀 況 機 械 設 備 每 日 : 每 日 檢 視 機 械 設 備, 特 別 是 抽 水 泵 設 備 定 期 : 每 月 檢 查 運 轉 時 是 否 有 異 常 聲 響 或 震 動 5.6 復 原 管 理 重 點 復 原 管 理 作 業 包 含 災 後 復 原 與 場 址 復 原 兩 種 類 別, 其 管 理 重 點 分 述 有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不 論 是 地 表 式 或 地 下 化 的 型 式, 其 颱 洪 事 件 過 後, 應 儘 速 復 原, 讓 水 質 淨 化 功 用 得 以 發 揮 垃 圾 淤 泥 清 理 : 各 項 設 備 所 覆 蓋 之 淤 泥 垃 圾 或 雜 物 等 應 先 清 理 機 電 設 備 : 檢 視 各 項 機 電 設 備 之 運 轉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礫 間 處 理 槽 : 檢 視 礫 間 處 理 槽 之 進 出 流 水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輸 水 管 渠 : 檢 視 輸 水 管 渠 是 否 正 常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當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階 段 性 任 務 達 成, 或 設 施 功 能 喪 失, 其 復 原 作 業 之 重 點 如 下 : 機 電 設 備 : 地 表 上 之 各 種 機 電 設 備 管 線 應 徹 底 清 除 乾 淨 礫 間 處 理 槽 : 應 將 礫 石 及 人 工 不 透 水 設 施 清 除, 回 復 原 地 表 風 貌, 特 別 是 採 用 地 表 式 構 築 者 入 出 流 設 施 : 應 確 實 清 除 回 填, 以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其 他 設 施 : 如 人 孔 陰 井 等, 應 確 實 清 除 回 填, 避 免 產 生 意 外 5.7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除 編 製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設 施 說 明 與 操 作 維 護 手 冊 之 外, 其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亦 應 先 接 受 訓 練, 已 熟 悉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之 操 作 維 護 作 業, 其 重 點 包 括 : CB5-5

25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應 熟 記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各 項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內 容 之 主 要 功 能 與 目 的, 以 利 後 續 之 操 作 維 護 作 業 ; 並 應 定 期 ( 每 年 ) 針 對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進 行 再 訓 練 之 教 育 管 理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人 員 應 熟 悉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各 項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操 作 步 驟 及 方 法, 並 依 操 作 維 護 表 格 詳 實 記 錄 運 轉 資 料 ; 而 操 作 人 員 應 定 期 ( 每 年 ) 接 受 實 地 操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每 日 作 業 1. 檢 查 電 源 水 位 與 馬 達 或 鼓 風 機 狀 況 電 錶 與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流 量 閥 狀 況 以 及 入 流 水 位 高 度, 並 紀 錄 之 2. 巡 視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是 否 有 非 屬 於 試 驗 材 料 得 物 品, 如 垃 圾 樹 葉 等 ( 地 表 式 型 式 者 適 用 ) 3. 檢 查 攔 污 設 施 是 否 有 垃 圾 或 雜 物 阻 塞 而 影 響 引 流 水 量 4. 檢 視 入 流 與 放 流 設 施 之 安 全 護 網 狀 況, 並 順 道 察 看 是 否 有 生 物 誤 闖 入, 若 有 危 害 時 應 嘗 試 將 其 救 出 每 週 1. 檢 查 入 流 設 施 沉 砂 狀 況, 若 淤 積 深 度 達 1m, 即 應 進 行 清 淤 作 業 2. 電 線 管 路 之 塑 膠 套 管 封 口 應 定 期 檢 視, 避 免 白 蟻 入 侵 築 巢 而 侵 蝕 電 線 3. 教 育 解 說 平 台 之 展 示 物, 應 擦 拭 清 理, 保 持 展 示 功 能 每 月 1. 檢 查 入 流 設 施 內 之 泥 砂 淤 積 狀 況, 方 法 與 每 週 作 業 相 同 2. 檢 視 設 施 或 設 備 座 架 之 基 腳 狀 況, 座 架 應 正 立 無 歪 斜 3. 察 看 機 械 設 備 底 座 及 運 轉 狀 況, 是 否 有 鏽 蝕 或 異 聲 產 生 4. 採 用 入 流 管 設 計 者, 應 執 行 入 流 管 線 之 清 淤, 將 管 末 之 旋 轉 蓋 打 開, 並 清 洗 旋 轉 蓋, 待 管 中 水 流 全 數 排 出 後, 在 鎖 緊 旋 轉 蓋 CB5-6

255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 維 護 管 理 人 員 應 熟 悉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各 項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維 護 方 法, 並 依 操 作 維 護 表 格 詳 實 記 錄 維 護 資 訊 ; 而 維 護 人 員 應 定 期 ( 每 年 ) 接 受 實 地 維 護 之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安 全 維 護 1. 為 維 護 設 備 及 人 員 安 全, 應 防 止 非 操 作 人 員 進 入 處 理 設 施 設 備 範 圍, 特 別 是 地 表 式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以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2. 入 放 流 設 施 頂 部 或 周 圍 應 裝 設 有 安 全 網 孔 蓋 或 欄 杆, 須 定 期 檢 視 維 護, 以 免 意 外 發 生, 確 保 安 全 3.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如 要 進 入 處 理 槽, 應 小 心 並 避 免 皮 膚 與 污 水 碰 觸, 若 不 小 心 碰 觸 污 水, 應 立 即 清 洗 乾 淨 設 施 維 護 1. 入 流 設 施 具 有 沉 砂 之 功 能,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需 依 規 定 期 限 檢 查 狀 況, 視 需 要 清 理 積 砂, 以 避 免 堵 塞 2. 設 施 或 設 備 之 每 根 腳 架 底 部, 應 防 止 不 規 則 沉 陷 產 生, 並 須 巡 察 留 意 3. 電 線 管 路 之 塑 膠 套 管 封 口 應 定 期 檢 視, 以 避 免 白 蟻 入 侵 築 巢 而 吃 蝕 電 線 4. 水 量 計 及 流 量 閥 平 時 操 作 一 組 除 紀 錄 讀 數 外, 並 應 檢 視 流 量 閥 是 否 開 啟 至 正 確 位 置 ( 刻 度 ); 若 採 用 水 錶 作 為 水 量 記 錄 設 備, 應 留 意 水 量 不 可 小 於 水 錶 的 最 小 啟 動 流 量 5. 一 般 入 流 設 施 內 裝 設 有 停 止 抽 水 設 備 ( 當 河 溪 水 水 位 太 低 時, 自 動 停 止 抽 水 ), 倘 若 設 備 故 障 導 致 馬 達 抽 不 到 水, 除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及 修 復 相 關 抽 水 設 備 6. 若 礫 間 處 理 槽 屬 地 表 式 構 造, 會 有 非 屬 於 處 理 池 之 垃 圾 雜 物 飄 入, 應 依 規 定 巡 視 檢 拾, 以 免 影 響 模 場 之 操 作 成 效 7. 放 流 設 施 內 若 裝 設 有 不 流 經 水 錶 之 排 水 孔 蓋, 旋 轉 開 啟 後 可 直 接 排 放 處 理 池 內 之 蓄 水, 具 有 清 淤 之 功 能, 不 可 隨 意 打 開 孔 蓋 8. 為 保 持 礫 間 處 理 槽 內 一 定 水 位 高 度, 其 水 位 控 制 不 可 隨 意 更 動 9. 每 日 每 週 及 每 月 作 業 應 檢 視 清 理 與 紀 錄 之 各 項 設 施 狀 況, 應 確 實 執 行 CB5-7

25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之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管 理 表 紀 錄 日 期 : 紀 錄 時 間 : 天 氣 狀 況 : 填 表 人 員 : 工 作 項 目 引 水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1). 抽 水 馬 達 系 統 運 作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2). 引 水 管 路 及 水 工 結 構 硬 體 設 施 有 無 破 損 (3). 電 氣 儀 控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營 運 (4). 重 力 排 水 渠 道 動 力 排 水 渠 道 等 聯 絡 管 間 有 無 雜 物 土 砂 阻 塞 現 象 (5). 入 口 進 流 處 有 無 垃 圾 阻 塞, 並 確 認 入 流 水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檢 核 情 況 正 常 異 常 備 註 鼓 風 機 動 作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配 電 盤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每 日 電 錶 讀 數 紀 錄 : 狀 況 為 異 常 者, 宜 進 行 安 排 : 清 理 聯 絡 管 間 內 淤 積 動 作 攔 污 柵 設 施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6). 進 流 抽 水 井 / 沉 砂 池 是 否 無 漂 浮 異 物 排 砂 泵 設 施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7). 末 端 出 流 口 處 放 流 水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8). 水 量 監 測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營 運 (9). 濁 度 計 量 監 測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營 運 礫 間 (1). 整 流 渠 道 於 入 流 與 出 流 端 流 況 是 否 正 常, 並 有 無 土 淨 化 砂 雜 物 阻 塞 現 象 水 槽 維 護 (2). 礫 間 淨 化 水 槽 入 流 端 與 出 流 端 水 位 變 化 水 質 淤 泥 監 測 維 護 植 栽 及 生 態 維 護 管 理 現 地 環 境 清 理 維 護 工 作 紀 錄 (1). 記 錄 場 區 進 流 口 處 之 每 日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2). 記 錄 場 區 出 流 口 處 之 每 日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進 流 口 處 日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 出 流 口 處 日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 進 流 口 處 日 濁 度 讀 數 紀 錄 : 出 流 口 處 日 濁 度 讀 數 紀 錄 : 進 流 端 水 位 : 出 流 端 水 位 : cm cm 溶 氧 : mg/l; 酸 鹼 值 : 水 溫 : ; 電 導 度 : 溶 氧 : mg/l; 酸 鹼 值 : 水 溫 : ; 電 導 度 : (3). 檢 查 淤 泥 貯 留 槽 之 淤 泥 狀 況 是 否 須 清 運 淤 泥 貯 存 量 : m 3 (4). 符 合 場 址 目 標 削 減 量 (1). 場 區 內 陸 域 草 坪 植 生 狀 況 是 否 維 持 生 長 良 好, 並 達 到 無 土 壤 裸 露 與 定 期 修 剪 (2).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1). 園 區 內 步 道 廣 場 休 憩 設 施 及 公 共 設 施 是 否 維 持 營 運 良 好, 及 清 潔 乾 淨 (2). 園 區 內 清 掃 工 作 是 否 隨 時 收 集 垃 圾, 並 清 運 垃 圾 桶 內 垃 圾, 以 維 持 環 境 乾 淨 (3). 各 類 型 式 解 說 / 告 示 牌 是 否 維 持 良 好 (4). 圍 籬 / 入 口 處 設 施 是 否 維 持 良 好 註 : 本 表 僅 提 供 共 通 之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可 依 各 場 址 特 性 加 以 修 正 調 整 目 標 值 : 實 際 值 : 削 減 量 : CB5-8

257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 為 提 昇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除 應 依 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特 性 表 列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處 理 方 法 外, 其 管 理 之 重 點 有 : 電 力 故 障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值 班 人 員 洽 電 力 公 司 及 電 力 修 護 員 工 緊 急 修 理, 並 配 合 管 理 單 位 之 發 電 機 做 緊 急 發 電, 應 供 給 重 要 設 備 做 緊 急 供 電 機 械 故 障 時, 設 備 必 需 停 止 操 作, 俟 機 械 修 復 後 始 可 重 新 操 作 管 線 阻 塞 時,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並 進 行 檢 視 及 清 理 後, 始 可 重 新 操 作 水 災 發 生 時, 各 設 施 單 元 應 避 免 超 負 荷 現 象 產 生, 先 關 閉 入 流 流 量 水 閥 及 電 源, 溢 流 管 道 應 保 持 通 暢 同 時 避 免 河 ( 溪 ) 水 回 流, 亦 應 關 閉 放 流 設 施 之 流 量 閥 其 他 天 然 或 人 為 災 害 如 風 災 地 震 火 災 爆 炸 及 人 為 災 害 會 對 管 線 電 器 系 統 等 造 成 破 壞, 故 此 類 災 害 發 生 後 操 作 人 員 應 檢 視 各 項 設 備 損 壞 情 況, 對 於 最 能 影 響 處 理 程 序 之 設 備 應 予 優 先 處 理 5.8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為 防 範 意 外 災 害 事 故 的 發 生, 平 時 除 應 做 好 環 安 衛 工 作 外, 並 應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使 能 迅 速 適 切 對 事 故 發 生 做 好 緊 急 處 理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可 能 遭 遇 之 意 外 災 害 事 件 有 天 然 災 害 ( 地 震 颱 風 豪 雨 ) 與 意 外 事 故 等, 以 下 就 針 對 施 工 階 段 與 完 工 後 作 的 緊 急 應 變 宜 注 意 事 項, 簡 述 如 下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應 變 防 災 措 施 規 劃, 主 要 是 針 對 澇 災 防 治 為 主, 係 指 防 範 降 雨 以 及 上 游 河 川 等 自 然 現 象 因 素 所 帶 來 過 量 之 水 量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域 內, 引 起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場 域 發 生 水 患 之 緊 急 應 變 防 災 措 施 為 主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後, 發 現 者 應 立 即 疏 散 相 關 人 員, 並 迅 速 透 過 有 線 及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依 據 通 報 程 序 儘 速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再 者, 動 員 必 要 人 員 採 取 適 當 救 災 及 復 原 措 施, 為 保 留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完 整 性, 應 蒐 集 彙 整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利 於 後 續 調 查 其 緊 急 應 變 整 體 流 程, 則 如 圖 所 示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在 規 劃 防 洪 或 排 水 系 統 措 施 設 計 上, 應 有 防 澇 災 整 體 應 變 性 考 量 CB5-9

25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緊 急 應 變 首 先 著 重 於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其 重 點 包 括 : 完 整 且 集 中 管 理 之 檔 案 系 統 工 作 人 員 對 意 外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訓 練 預 防 性 及 重 要 維 修 設 備 零 件 與 備 品 之 庫 存 預 警 系 統 備 妥 處 理 意 外 事 故 應 有 之 設 備 系 統 操 作 之 完 整 資 料 與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之 連 繫 成 立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 為 避 免 災 害 之 發 生, 施 工 中 及 運 轉 階 段 之 作 業 人 員 應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進 行 作 業 另 外, 為 防 範 施 工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或 施 工 危 害 事 件, 承 包 營 造 單 位 應 成 立 工 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以 因 應 不 時 之 需, 由 工 地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各 分 包 商 協 議 組 成, 並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相 輔 相 成,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工 作 組 織 職 掌 如 表 CB5-10

259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事 故 察 覺 事 故 確 認 廠 內 通 報 系 統 第 一 階 段 應 變 可 否 立 即 YES 搶 救 NO 請 求 再 度 支 援 第 二 階 段 應 變 可 否 有 效 NO 可 否 影 響 YES NO 啟 動 預 警 系 統 廠 外 支 援 災 害 搶 救 及 復 原 環 保 局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醫 院 電 力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YES 第 三 階 段 應 變 通 知 附 近 民 眾 相 關 單 位 災 害 搶 救 及 復 原 圖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CB5-11

26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工 作 組 織 編 組 名 稱 工 作 職 掌 緊 急 應 變 中 1. 協 調 調 度 相 關 人 員, 迅 速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2. 統 籌 運 用 調 度 下 達 決 策 指 令 心 3. 隨 時 掌 握 緊 急 狀 況 及 處 理 情 形, 適 時 反 應 予 決 策 指 揮 中 心 4. 緊 急 狀 況 處 置 情 形 彙 整, 並 檢 討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聯 絡 組 1. 依 據 各 組 提 出 之 需 求, 聯 絡 可 提 供 支 援 之 單 位 2. 聯 絡 協 調 協 力 廠 商, 進 行 相 關 配 合 措 施 搶 救 組 1. 盡 一 切 可 能 保 護 設 備, 使 其 避 免 遭 到 災 害 波 及 2. 使 損 壞 之 設 備 恢 復 運 轉, 將 災 害 降 至 最 低 1. 迅 速 針 對 緊 急 狀 況 處 置, 防 止 災 害 持 續 擴 大 滅 災 組 2. 緊 急 應 變 所 需 器 材 ( 如 砂 包 抽 水 機 發 電 機 等 ) 調 度 運 用 3. 狀 況 解 除 後 現 場 整 理 及 復 原 救 護 組 1. 受 傷 人 員 現 場 緊 急 急 救 及 處 置 2. 將 受 傷 人 員 後 送 至 相 關 醫 療 院 所 1. 設 置 封 鎖 區 管 制 人 員 出 入 資 訊 2. 環 境 污 染 狀 況 檢 測 組 3. 緊 急 應 變 技 術 及 資 訊 提 供 4. 緊 急 事 故 災 害 情 況 蒐 集 彙 整, 協 助 調 度 中 心 下 達 決 策 指 令 天 然 災 害 應 變 : 應 以 防 止 颱 風 天 然 災 害 擴 大 為 目 的, 至 少 應 包 括 工 作 : 1. 有 可 能 被 風 吹 走 之 可 能 之 材 料 或 設 備, 均 應 捆 綁 後 並 移 至 安 全 場 所 2. 颱 風 季 節 來 臨 成 立 防 颱 防 洪 任 務 編 組 表 及 實 施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之 說 明,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如 防 颱 小 組 進 入 戒 備 狀 態, 並 排 定 日 夜 輪 值 人 員, 密 切 連 繫 傳 遞 氣 象 情 報, 注 意 颱 風 動 態 及 隨 時 檢 查 防 颱 防 洪 設 施 3. 動 員 全 體 人 員 從 事 現 場 巡 查, 確 認 無 待 加 強 之 事 項 4.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除 防 颱 小 組 外, 其 他 人 員 機 具 材 料 之 疏 散 撤 移 計 畫 等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主 要 以 颱 風 或 水 災 為 主, 當 颱 風 或 連 續 豪 雨 時, 可 能 造 成 設 備 損 壞 及 淹 水 之 情 形 因 此, 在 颱 風 來 臨 時 需 正 確 掌 握 氣 象 情 報 及 備 妥 設 備 器 材 ( 如 移 動 抽 水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管 線 等 ),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有 關 礫 間 處 理 之 水 災 及 颱 風 處 理 程 序 請 詳 圖 CB5-12

261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事 前 情 報 收 集 氣 象 情 報 低 窪 地 區 掌 握 準 備 應 變 器 材 砂 包 堆 置 防 颱 準 備 事 前 防 範 工 作 颱 風 應 變 措 施 災 後 處 理 圖 颱 風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 緊 急 事 故 與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架 構 為 圖 5.8-3, 應 建 立 通 報 流 程 以 便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確 實 地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並 求 得 最 快 最 有 效 率 之 協 助 與 支 援 相 關 作 業 主 管 及 主 要 工 程 人 員 均 應 要 求 受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或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之 課 程, 以 確 實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並 依 所 擬 定 之 計 畫 追 蹤, 其 內 容 存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表 2.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表 3. 相 關 照 片 4. 緊 急 救 援 單 位 之 報 告 5. 相 關 單 位 往 來 函 件 及 備 忘 錄 CB5-13

26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通 報 專 線 :xxxxxxx 傳 真 相 關 督 導 單 位 電 話 :0X-xxxxxxx 通 報 縣 市 警 察 局 分 局 電 話 :xx -xxxxxxx 分 局 電 話 :xx -xxxxxxx 監 造 單 位 :XXXX 通 報 專 線 :xx -xxxxxxx 傳 真 縣 市 消 防 局 電 話 : xx -xxxxxxx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事 業 單 位 勞 委 會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縣 市 勞 工 局 報 備 系 統 通 報 工 務 所 ( 安 管 中 心 ) 通 報 專 線 : xx -xxxxxxx 救 援 系 統 中 華 電 信 電 話 :xx -xxxxxxx 台 電 公 司 電 話 : xx -xxxxxxx 中 油 區 營 業 處 電 話 :xx-xxxxxxx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話 : xx -xxxxxxx 電 話 :xx -xxxxxxx 通 報 醫 療 單 位 榮 總 醫 院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災 害 事 故 發 現 者 醫 院 電 話 :xx -xxxxxxx 圖 緊 急 事 故 與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應 變 1. 預 報 警 報 應 隨 時 注 意 氣 候 預 報, 當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超 大 豪 雨 預 報 後 8 小 時 內, 完 成 防 颱 或 防 洪 措 施 CB5-14

263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1) 工 程 場 址 內 非 固 定 設 備 暫 時 拆 除 並 運 離 防 汛 區 (2) 工 程 場 址 內 各 項 材 料 機 具 及 設 備 綑 紮 集 中, 並 運 離 防 汛 區, 包 含 施 工 圍 籬 挖 土 機 具 模 板 材 料 防 滲 材 料 上 下 樓 梯 重 要 運 轉 機 具 ( 可 拆 卸 式 ) 不 耐 水 淹 之 設 備 等 (3) 依 疏 散 路 線 疏 散 人 員 與 機 具 (4)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前, 發 動 工 區 所 有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5) 成 立 防 颱 ( 防 災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各 小 組 成 員 應 密 切 留 意 工 區 現 地 狀 況, 並 隨 時 掌 握 颱 風 動 向 或 降 雨 情 況 2.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通 報 災 害 事 故, 並 迅 速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通 報 與 傳 遞 災 情,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1) 緊 急 通 報 事 項 之 要 領 有 : 何 種 事 故 災 害 事 故 災 害 嚴 重 程 度 發 生 地 點 ( 現 場 名 稱 工 程 標 號 ) 發 生 時 間 現 場 狀 況 ( 含 現 況 已 採 行 處 理 措 施 人 員 傷 亡 情 況 等 ) (2) 通 報 支 援 單 位 : 通 知 各 外 援 單 位 之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救 災 如 警 察 局 消 防 隊 醫 療 單 位 交 通 大 隊 管 線 單 位 勞 檢 單 位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等 3. 避 難 疏 散 (1) 疏 散 範 圍 含 災 區 及 可 能 受 災 區 (2) 警 告 及 指 導 施 工 人 員 與 民 眾 避 難 疏 散, 並 派 員 警 戒 之, 禁 止 非 救 難 人 員 進 入 災 區 (3) 交 通 管 制 疏 導 指 揮 4. 災 害 搶 修 (1) 為 避 免 工 區 二 次 災 害 再 次 發 生,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防 護 措 施 (2) 工 地 現 場 或 涉 及 鄰 近 電 力 自 來 水 瓦 斯 電 信 等 維 生 管 線 若 遭 損 壞 時, 應 先 行 管 制 以 避 免 災 情 擴 大, 並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修 復 (3) 除 工 地 現 場 工 程 搶 修 外, 若 涉 及 鄰 近 公 共 設 施 損 壞, 如 道 路 橋 樑 CB5-15

26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路 燈 行 道 樹 等, 應 協 助 搶 修 (4) 若 鄰 近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私 人 設 施 涉 及 損 壞, 應 迅 速 鑑 定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設 施 損 害 程 度 並 作 緊 急 防 護 處 理 5. 傷 患 緊 急 處 理 : (1) 傷 患 : 應 儘 速 將 傷 患 送 達 最 近 之 醫 療 院 所 救 治, 並 通 知 家 屬 到 場, 以 及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就 醫 事 宜 (2) 死 亡 : 宜 查 明 確 認 屍 體 身 分 後, 通 知 家 屬 到 場, 並 報 請 檢 察 官 驗 屍, 俟 檢 察 官 出 具 驗 屍 證 明 後, 將 屍 體 交 由 家 屬 領 回 處 理 (3) 後 續 賠 償 : 甲 方 ( 業 主 ) 應 監 督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與 傷 患 ( 罹 難 ) 家 屬 達 成 和 解 丙 方 應 負 責 所 有 醫 療 及 補 償 費 用 丙 方 應 協 助 傷 患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6. 維 持 交 通 運 輸 通 暢 : 應 掌 握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及 路 線, 執 行 救 災 人 員 及 物 資 之 輸 送 (1) 災 害 時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疏 導 (2) 動 員 運 輸 工 具 協 助 運 送 人 員 及 救 援 物 資 7. 災 區 污 染 防 治 : 施 工 單 位 應 對 災 區 環 境 污 染 採 取 有 效 的 防 治 措 施, 並 防 止 污 染 危 害 繼 續 擴 大 8. 支 援 救 災 規 劃 : 復 原 作 業 1. 災 後 復 原 (1) 施 工 單 位 應 儘 速 提 出 復 原 ( 重 建 ) 計 畫, 經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後, 並 請 業 主 核 備 (2) 監 造 單 位 應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完 成 復 原 或 重 建 工 作 (3) 施 工 單 位 應 彙 整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處 理 經 過 及 災 害 之 影 響, 並 檢 討 防 災 應 變 體 系, 做 為 日 後 防 災 應 變 之 參 考 2. 災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1)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後 發 動 工 區 所 有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2) 成 立 災 害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環 境 污 染 事 宜 (3)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應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並 勘 查 災 區 現 況, 要 求 施 工 單 CB5-16

26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位 立 即 整 頓 環 境, 進 行 工 區 週 邊 排 水 溝 垃 圾 堆 ( 場 ) 公 廁 戶 外 公 共 場 所 廢 棄 物 淤 泥 之 清 理 及 針 對 環 境 衛 生 較 差 地 區 實 施 環 境 消 毒 噴 藥 工 作 (5) 隨 時 掌 握 災 後 工 區 災 情 調 查 結 果, 並 於 彙 整 陳 報 業 主 ( 甲 方 ) 核 備 (6)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辦 理 結 果 彙 整 陳 報 業 主 ( 甲 方 ) 核 備 其 他 施 工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及 業 主 等 三 方, 宜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以 強 化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之 處 理 能 力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應 變 1. 預 報 警 報 應 隨 時 注 意 氣 候 預 報, 當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超 大 豪 雨 預 報 後 8 小 時 內, 完 成 防 颱 或 防 洪 措 施 (1) 場 址 內 不 耐 水 淹 之 各 項 機 具 設 備 應 即 運 離 防 汛 區 (2) 關 閉 進 流 出 流 閘 門, 以 免 洪 水 倒 灌 入 處 理 設 施 內 (3)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前, 動 員 志 工 及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4) 成 立 防 颱 ( 防 災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各 小 組 成 員 應 密 切 留 意 場 址 狀 況, 並 隨 時 掌 握 颱 風 動 向 或 降 雨 情 況 2.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通 報 災 害 事 故, 並 迅 速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通 報 與 傳 遞 災 情,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1) 緊 急 通 報 事 項 之 要 領 有 : 何 種 事 故 災 害 事 故 災 害 嚴 重 程 度 發 生 地 點 ( 現 場 名 稱 ) 發 生 時 間 現 場 狀 況 ( 含 現 況 已 採 行 處 理 措 施 是 否 有 人 員 傷 亡 情 況 等 ) (2) 通 報 支 援 單 位 : 通 知 各 外 援 單 位 之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CB5-17

26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復 原 作 業 1. 災 後 復 原 (1)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應 儘 速 提 出 復 原 計 畫, 經 業 主 核 定 後 儘 速 完 成 辦 理 之 (2)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應 彙 整 災 害 ( 危 害 事 件 ) 發 生 之 原 因 處 理 經 過 及 災 害 之 影 響, 並 檢 討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做 為 日 後 緊 急 應 變 之 參 考 2. 事 故 後 之 環 境 處 理 (1)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後 發 動 所 有 志 工 及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2) 成 立 災 害 ( 危 害 事 件 )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污 染 或 危 害 場 址 之 事 宜 (3)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應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勘 查 場 址 狀 況, 並 整 頓 環 境, 使 場 址 能 早 日 回 復 水 直 徑 化 之 現 地 處 理 功 能 (5) 隨 時 掌 握 場 址 災 情 調 查 結 果, 並 彙 整 陳 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備 查 事 故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宜 將 辦 理 結 果 彙 整 陳 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核 備 其 他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宜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以 強 化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之 處 理 能 力 圖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示 意 圖 CB5-18

267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圖 緊 急 應 變 之 救 援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5.9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除 了 淨 化 河 川 水 質 以 外, 亦 提 供 民 眾 環 境 教 育 的 機 會 尤 其 是 對 營 造 現 地 處 理 設 施 環 境 之 認 識 價 值 與 澄 清 觀 念 的 過 程, 培 養 民 眾 與 礫 間 處 理 設 施 之 現 地 生 態 環 境 在 地 文 化 環 境 間, 有 相 互 關 懷 關 心 的 技 能 與 態 度,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民 眾 對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意 識 CB5-19

26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對 於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作 業, 應 包 括 以 下 態 度 :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要 有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之 永 續 經 營 與 教 育 解 說 服 務, 要 有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棲 息 於 礫 間 處 理 場 址 的 生 物 物 種 管 理, 要 有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尤 其 是 對 於 外 來 物 種 抑 制 觀 念 態 度, 在 教 育 訓 練 上, 應 : 1. 要 能 夠 增 進 民 眾 對 於 外 來 物 種 影 響 的 認 識 與 認 知 2. 要 能 夠 建 立 一 套 生 態 監 測 機 制 3. 要 擬 定 管 制 外 來 物 種 管 理 辦 法 4. 要 推 動 相 關 研 究, 以 增 進 外 來 種 知 識 CB5-20

269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1. 瑞 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8/2,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細 部 設 計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細 部 設 計 初 稿, 台 北 縣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2. 張 文 亮 童 心 欣 王 瑞 君 林 裕 彬 游 進 裕 倪 宏 坤 林 世 偉 陳 雅 芳,2007/12,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EPA96-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6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3.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2007/12,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書, 台 北 縣 政 府 河 川 高 灘 地 維 護 管 理 所 4. 正 翔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6/3, 南 湖 雨 水 抽 水 站 晴 天 排 水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試 辦 統 包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報 告 書 施 工 規 範,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5.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台 灣 分 公 司,2006/12, 各 縣 市 執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EPA95-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6. 張 文 亮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6/12,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EPA95-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7. 游 進 裕 曹 晴 薇 林 宗 岳 陳 健 誌,2006/12, 關 渡 人 工 礫 床 礫 間 接 觸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與 水 質 處 理 成 效 關 係 分 析,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保 護 學 會 學 刊,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二 期,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保 護 學 會 8. 陳 彥 璋 梁 文 盛 謝 蕙 蓮 林 鎮 洋,2006/12, 建 立 生 態 工 程 案 件 檢 核 評 估 作 業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 研 究 報 告 ) 9. 台 灣 富 利 業 環 保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新 竹 市 客 雅 溪 流 域 南 門 溪 支 流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水 質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書 10. 本 橋 敬 之 助,2005, 藉 由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作 水 質 淨 化 的 實 例 - 其 效 果 與 問 題 點, 小 河 川 與 排 水 路 污 水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講 習 會 論 文 集 11.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台 灣 分 公 司,2005/12, 各 縣 市 執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EPA94-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4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12. 張 文 亮 張 尊 國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5/12,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EPA94-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4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13. 潘 志 如,2005/06,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對 小 型 河 川 水 質 改 善 之 應 用, 逢 甲 大 學 土 A-1

27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4. 張 文 亮 張 尊 國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4/12,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3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15. 張 文 賢 柯 淳 涵 張 睿 昇 林 幸 助 劉 淑 惠,2004/12, 建 立 人 工 溼 地 設 置 與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及 技 術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2002/8 發 布 2003/9 修 正,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管 字 第 0 九 二 00 三 六 八 四 四 0 號 令 修 正 ) 17.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1/10, 建 築 物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 內 政 部 台 (90) 內 營 字 第 號 ), 營 建 雜 誌 社 18. 陳 清 泉,2001/09,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原 理,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19. 水 土 保 持 局 中 華 水 土 保 持 學 會,1992/10, 水 土 保 持 手 冊 工 程 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0. 台 灣 省 水 利 局,1978/12,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設 計 ( 下 冊 ) ( 第 三 版 ),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聯 合 委 員 會 特 刊 新 二 十 八 號 21. 荒 川 調 節 池 綜 合 開 發 事 業 - 彩 湖 宣 導 資 料,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關 東 地 方 整 備 局 荒 穿 上 流 工 事 事 務 所 22.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政 府 資 公 開 /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法 令 規 章 / 施 工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法 令 規 章 /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法 規 查 詢 網 站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要 點, Tsai, W. P., Benefit Evaluation for improvement of water quality of rivers using a gravel- packed reactor, Master's Thesis (in Chinese),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Taiwan. 27. U.S EPA, 2005/12. Handbook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An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Tools and Information for Implementing EPA S Management Guidelines) (EPA 832-B ). A-2

271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28. U.S EPA, 2003/3. Voluntary Nation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EPA 832-B ). 29. U.S EPA, 2003/2. Handbook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EPA 832-D ). 30. U.S EPA, 2002/2.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Manual (EPA-625-R ). 31. Vymazal, J., The use of sub-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the Czech Republic: 10 years experience. Ecological Engineering, 18(5), Zhen, H. X., Ecological engineering techniques for lake restoration in Japan (Oct.29th, 2001-Apr. 27th, 2002), Individual Training Ecological Engineering Purific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Dahab, M. F.; Surampalli, R. Y., Subsurface-flow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in the plains: five years of experience. Water Science Technology, 44(11-12), Varrier, S. M.; Dahab, M. F., Start-up performance of subsurface-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22, Crite, R. W.; Reed, S. C.; Bastin, R. K., Land treatment system for municipal and industrial wastes, McGraw-Hill, New York, USA. 36. Reed, S. C., Land treatment systems for municipal and industrial wastes, McGraw-Hill, ISBN: U.S EPA, Manual-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s 38. U.S. EPA, Design Manual: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s, EPA-625/R ,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Cincinnati, Ohio. 39. Bartoldus, 1999b. Standard guide for assessment of wetland functions.,astm Designation:E-1983~98,PA. 40. Price, T. and Probert, D., Role of constructed wetlands in environmentallysustainable developments. Applied Energy, 57 (2/3), p Brix, H.,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Europe, Proceedinds: Wetland System i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Sydney, Australia. A-3

272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1 施 工 計 畫 審 核 表 之 格 式 範 例 工 程 名 稱 : 監 造 單 位 : 查 核 項 目 查 核 內 容 查 核 說 明 查 核 結 果 工 程 概 述 是 否 包 含 工 程 地 點 主 要 內 容 項 目 及 數 量 ; 地 質 研 判 工 程 位 置 工 程 期 限 與 範 圍 等 資 料 施 工 作 業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組 織 與 主 要 工 作 人 員 施 工 機 具 與 設 備 人 力 需 求 ; 採 購 計 畫 分 包 工 程 與 廠 商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順 序 施 工 方 法 及 是 否 在 本 計 畫 中 說 明 各 單 項 施 工 計 提 送 時 間 及 標 示 於 網 狀 圖 上 施 工 進 度 表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計 畫 網 狀 圖 及 預 定 施 工 作 業 進 度 表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施 工 設 施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臨 時 水 電 施 工 架 鷹 架 安 全 網 施 工 電 梯 塔 吊 組 裝 等 各 單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有 符 合 審 查 要 點 之 規 定 查 核 意 見 監 造 單 位 B-1

27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2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之 格 式 範 例 第 頁 共 頁 工 程 名 稱 : 契 約 編 號 : 審 查 日 期 : 審 查 意 見 序 號 計 畫 之 頁 碼 或 圖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備 註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上 列 簽 章 欄 位,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層 級 核 章 B-2

274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3 監 造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第 頁 共 頁 工 程 名 稱 : 契 約 編 號 : 審 查 日 期 : 審 查 意 見 序 號 計 畫 之 頁 碼 或 圖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備 註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欄 位,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負 責 人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章 參 考 資 料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班 教 材 B-3

275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名 稱 : 表 4 雇 主 自 動 自 發 實 施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表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 點 項 目 一 般 狀 況 及 墜 落 防 止 : 1. 人 員 進 入 工 地 一 律 佩 帶 安 全 帽 並 扣 帽 帶 2. 安 全 圍 籬 張 貼 之 警 告 標 誌 及 夜 間 警 示 燈 設 置 3. 樓 板 之 開 口 開 挖 地 點 之 護 欄 警 告 標 示 等 4. 樓 梯 臨 時 防 護 欄 杆 設 置 情 形 檢 點 日 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5. 人 員 安 全 鎖 安 全 帶 配 掛 或 施 工 區 域 安 全 網 設 置 情 形 6. 夜 間 及 黑 暗 工 作 場 所 設 足 夠 之 照 明 及 警 戒 標 示 臨 時 用 電 : 7. 臨 時 用 電 之 保 險 絲 漏 電 斷 路 器 8. 橫 越 路 面 通 道 電 線 管 線 是 否 做 妥 保 護 或 架 高 9. 用 電 設 備 電 線 接 線 是 否 正 常 無 鬆 脫 或 發 熱 二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高 架 作 常 : 10. 施 工 架 是 否 已 做 好 護 欄 保 護 及 供 配 掛 安 全 帶 11. 預 防 墜 落 落 體 傷 人 措 施 ( 防 護 網 斜 伸 籬 ) 12. 工 作 台 走 道 與 梯 子 保 持 清 潔 牢 固 每 日 工 作 環 境 整 理 13. 收 工 前 特 別 檢 查 防 止 煙 蒂 火 花 火 源 引 發 之 火 災 14. 材 料 設 置 放 置 整 齊 穩 固, 不 妨 礙 人 機 通 行 15. 鷹 架 踏 板 上 積 土 若 超 過 15 公 分, 是 否 清 除 16. 一 般 垃 圾 及 工 程 垃 圾 是 否 分 類 整 理 處 理 良 好 17.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收 工 後 立 即 整 理 清 掃 乾 淨 日 期 追 蹤 改 善 處 理 情 形 ( 詳 細 說 明 不 合 格 部 份 之 處 理 對 策 以 便 次 日 追 蹤 ) B-4

276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5 材 料 品 質 查 驗 紀 錄 表 工 程 名 稱 : 材 料 名 稱 : 批 號 : 數 量 : 進 場 日 期 : 供 料 廠 商 : 材 料 應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 出 廠 證 明 試 驗 報 告 樣 品 型 錄 等 材 料 堆 置 地 點 : 查 驗 方 式 : 請 勾 選 駐 廠 檢 驗 型 錄 樣 品 審 核 工 地 現 場 檢 驗 材 料 試 驗 室 檢 驗 取 樣 數 量 : 取 樣 日 期 : 檢 試 驗 日 期 : 試 驗 機 構 名 稱 : 檢 試 驗 項 目 及 數 據 試 驗 項 目 : 合 格 值 : 試 驗 值 : 試 驗 項 目 : 合 格 值 : 試 驗 值 : 查 驗 結 果 : 合 格 同 意 使 用 不 合 格 隔 離 退 貨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改 善 後 減 價 收 受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數 量 不 足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材 料 堆 置 場 所 不 良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其 他 : 監 造 單 位 : 承 包 商 : ( 簽 章 ) ( 簽 章 ) 備 註 : 材 料 品 質 查 驗 不 合 格 時,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B-5

277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6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表 單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表 編 號 : 工 程 名 稱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檢 查 日 期 限 定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缺 失 事 項 : 材 料,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施 工,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其 他,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缺 失 情 形 :( 監 造 單 位 ) 缺 失 發 生 原 因 :(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填 寫 )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填 寫 ) 改 善 複 檢 日 期 : 改 善 結 果 確 認 : 改 善 完 成 未 完 成 改 善 ( 再 填 寫 本 表 ) 其 他 : 備 註 : 本 單 應 併 同 改 正 前 中 後 照 片 一 併 存 檔 缺 失 改 善 成 果 確 認 ( 本 欄 由 監 造 單 位 填 寫 ) 承 攬 廠 商 : 監 造 單 位 : ( 核 章 ) ( 核 章 ) B-6

278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7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一 覽 表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一 覽 表 編 號 : 文 件 編 號 改 正 單 位 改 正 事 項 通 知 改 正 日 期 限 定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確 認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B-7

279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8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核 表 工 程 名 稱 查 驗 性 質 施 工 查 驗 檢 驗 停 留 點 查 驗 申 請 日 期 檢 查 位 置 查 核 日 期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細 項 及 標 準 查 核 結 果 檢 查 情 形 一. 承 包 商 自 主 檢 查 記 錄 二. 安 全 告 示 牌 是 否 設 置 內 容 是 否 更 新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驗 三. 圍 籬 或 其 他 設 施 : ( 一 ) 圍 籬 1.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2. 是 否 設 置 警 示 燈 ( 閃 光 燈 ) 3. 是 否 維 持 清 潔 油 漆 是 否 剝 落 4. 是 否 損 壞 ( 二 ) 其 他 設 施 ( 交 通 錐 紐 澤 西 護 欄 拒 馬 警 示 帶 ) 1. 是 否 依 規 定 數 量 設 置 並 排 列 整 齊 2. 是 否 維 持 人 車 通 行 空 間 3. 夜 間 是 否 設 置 警 示 燈 四. 工 地 環 境 衛 生 : ( 一 ) 工 區 範 圍 內 : 1. 材 料 機 具 是 否 堆 置 整 齊 2. 地 面 是 否 積 水 油 污 污 泥 垃 圾 隨 意 丟 棄 等 污 染 嚴 重 3.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洗 車 設 備 及 沈 澱 設 備 4. 是 否 於 工 區 內 完 成 車 輛 機 具 等 之 沖 洗 作 業 5. 就 近 利 用 之 填 方 是 否 違 規 棄 置 於 工 區 範 圍 外 6. 污 水 是 否 溢 流 工 區 範 圍 外 7. 污 水 排 放 是 否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 二 ) 工 區 範 圍 外 : 1. 維 護 範 圍 內 之 路 面 及 排 水 溝 是 否 損 壞 2. 維 護 範 圍 內 之 路 面 是 否 散 佈 污 泥 垃 圾 散 落 物 3. 是 否 堆 置 工 程 材 料 廢 棄 物 4. 是 否 維 持 排 水 暢 通 5. 施 工 機 具 如 需 暫 停 路 邊, 是 否 設 置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B-8

280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8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核 表 ( 續 )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細 項 及 標 準 查 核 結 果 檢 查 情 形 五.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振 動 防 制 : ( 一 ) 是 否 燃 燒 融 化 產 生 塵 煙 之 物 質 ( 二 ) 是 否 適 時 灑 水 避 免 產 生 塵 土 ( 三 ) 是 否 採 低 噪 音 及 低 振 動 之 機 具 設 置 ( 四 ) 施 工 噪 音 是 否 符 合 營 建 工 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六. 廢 棄 土 及 廢 棄 物 : ( 一 ) 是 否 交 由 專 業 機 構 ( 業 必 入 會 ) 處 理 ( 二 )500 立 方 以 上 工 程 棄 土 計 畫 是 否 送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 三 ) 是 否 棄 置 於 計 畫 指 定 地 點 ( 四 ) 載 運 時 是 否 超 載 是 否 加 裝 遮 蓋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驗 七. 交 通 維 持 : ( 一 ) 是 否 依 規 定 分 段 或 分 單 元 逐 段 施 工 是 否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維 持 人 車 通 行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標 誌 標 線 是 否 ( 四 ) 夜 間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 五 ) 維 持 人 行 之 通 道 是 否 平 整 無 坑 洞 無 水 流, 如 有 尚 待 施 是 否 工 之 孔 洞 樹 穴 是 否 有 良 好 之 遮 蓋 隔 離 及 警 示 ( 六 ) 是 否 設 置 供 人 行 之 橫 向 隔 板, 隔 板 是 否 平 整 穩 固 防 滑 是 否 ( 七 ) 維 持 車 行 之 道 路 是 否 平 整, 覆 工 板 是 否 防 滑 是 否 ( 八 ) 現 場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指 揮 人 員 是 否 八. 其 他 : ( 一 ) 施 工 材 料 儲 存 及 堆 置 影 響 交 通 及 勞 工 通 行 作 業 是 否 ( 二 ) 拆 除 模 板 有 無 適 當 之 處 理 及 堆 置 是 否 ( 三 ) 開 挖 土 方 堆 置 或 處 理 妥 當 是 否 ( 四 ) 開 挖 區 周 邊 有 妥 切 之 警 示 及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欄 杆 或 警 示 措 是 否 施 等 ) ( 五 ) 作 業 人 員 戴 安 全 帽 是 否 ( 六 ) 高 架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安 全 帶 安 全 索 及 安 全 網 ) ( 七 ) 電 焊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護 目 鏡 面 盾 口 罩 手 套 ) ( 八 ) 破 碎 機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耳 塞 手 套 護 目 鏡 ) ( 九 ) 近 高 壓 電 路 作 業 之 警 示 防 護 措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管 制 ( 十 ) 發 電 機 變 電 站 設 置 圍 籬 警 示 設 施 妥 當 ( 十 一 ) 電 器 設 備 發 電 機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線 ( 十 二 ) 作 業 場 所 配 置 必 要 之 滅 火 設 備 ( 十 三 ) 工 區 人 員 進 出 有 妥 當 之 管 制 ( 十 四 ) 工 區 有 良 好 之 通 風 及 有 害 氣 體 (CO H 2 S GAS O 2 ) 監 測 ( 十 五 ) 工 區 施 工 有 良 好 之 照 明 ( 十 六 ) 工 區 施 工 有 充 足 之 排 水 措 施 ( 十 七 ) 工 區 施 工 有 良 好 之 通 訊 設 施 ( 有 線 及 無 線 電 話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B-9

281 附 錄 六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282

28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稿 ( 修 正 版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284 章 節 目 錄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章 節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CW 緣 起...CW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CW 目 的...CW 使 用 定 位...CW 適 用 對 象...CW 內 容 適 用 範 圍...CW 工 程 建 置 規 劃 流 程...CW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水 質 原 理...CW 精 義...CW 原 則...CW 機 制...CW 技 術 應 用 範 疇...CW 主 要 處 理 單 元 組 成...CW 移 除 污 染 物 質 應 用 技 術 考 量...CW 一 般 性 應 用 技 術 限 制...CW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CW 系 統 種 類...CW 名 詞 定 義...CW 1-1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CW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CW 建 置 考 量 因 素...CW 建 置 作 業 流 程...CW 基 本 原 則...CW 規 劃 設 計 範 圍...CW 規 劃 設 計 目 的...CW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CW 方 法 及 步 驟...CW 內 容...CW 區 域 環 境 概 況...CW 地 形 環 境 調 查...CW 2-8 II-i

28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水 文 環 境 調 查...CW 文 史 田 野 蒐 集 調 查...CW 土 地 利 用 調 查...CW 地 區 民 意 調 查...CW 水 質 水 量 調 查...CW 生 態 監 測 調 查...CW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評 估...CW 單 元 流 程 說 明...CW 系 統 選 擇...CW 選 址 篩 選 與 評 估...CW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CW 場 址 選 擇 考 量...CW 選 址 引 水 配 置 規 劃...CW 編 製 選 址 研 判 方 案 報 告 書...CW 2-2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CW 設 計 水 質 水 量...CW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CW 引 流 構 造 物...CW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CW 水 量 量 槽 與 水 質 採 樣 槽...CW 處 理 單 元...CW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規 劃...CW 基 礎 工 程...CW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作 業...CW 開 挖 整 地 規 劃 設 計 原 則...CW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CW 邊 坡 穩 定 規 劃 設 計...CW 通 水 涵 管 渠 路 規 劃 設 計 作 業...CW 前 處 理 單 元...CW 攔 污 柵...CW 沉 砂 池...CW 進 流 揚 水 井...CW 進 水 井...CW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設 計...CW 水 深 設 計...CW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計 算...CW 水 力 負 荷 量 計 算...CW3-34 II-ii

286 章 節 目 錄 污 水 削 減 設 計 規 劃 計 算...CW 植 栽 規 劃 設 計...CW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配 置 設 計 之 水 力 效 率 計 算...CW 生 態 補 償 系 統 規 劃...CW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可 衍 生 之 棲 地 型 態...CW 水 域 棲 地 經 營...CW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原 則...CW 機 械 設 備...CW 電 氣 設 備...CW 儀 控 設 備...CW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CW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CW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CW 維 護 管 理 準 則...CW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CW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CW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CW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CW 建 置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成 本 估 算 參 考...CW 設 計 案 例 說 明...CW3-5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CW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CW 權 責 分 工...CW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CW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CW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CW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CW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CW 工 程 監 造 重 點...CW 工 程 查 核 重 點...CW 一 般 常 見 缺 失...CW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CW 工 程 品 質...CW 材 料 檢 驗...CW 勞 工 安 全 衛 生...CW 其 他...CW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CW4-26 II-iii

28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權 責 劃 分...CW 竣 工 確 認 重 點...CW 初 驗...CW 驗 收 作 業...CW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CW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CW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CW 其 他 督 導 作 業...CW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CW4-30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CW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CW 水 質 監 測...CW 水 量 監 測...CW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CW 清 淤 管 理 重 點...CW 淤 塞 管 理 重 點...CW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重 點...CW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CW 系 統 運 作 維 護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CW 水 生 植 物 之 特 殊 植 栽 物 種 管 理 作 業...CW 病 媒 蚊 管 理 重 點...CW 病 媒 蚊 管 理 原 則 指 標...CW 病 媒 蚊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CW 福 壽 螺 管 理 重 點...CW 福 壽 螺 特 性...CW 福 壽 螺 防 治 作 法...CW 福 壽 螺 管 理 控 制 作 法...CW 福 壽 螺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原 則...CW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重 點...CW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鼠 類 動 物 種 類...CW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CW 氣 味 管 理 重 點...CW 周 邊 環 境 植 栽 管 理 重 點...CW 周 邊 環 境 陸 生 植 物 植 栽 生 長 控 制...CW 硬 體 設 施 週 圍 植 栽 生 長 控 制...CW 病 毒 預 防 重 點...CW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傳 染 病 毒 種 類...CW 5-14 II-iv

288 章 節 目 錄 病 毒 控 制 防 疫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CW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的 移 除 與 控 制 重 點...CW 外 來 物 種 進 入 對 生 態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危 害 現 象...CW 外 來 物 種 控 制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CW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重 點...CW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系 統 主 要 維 護 管 理 重 點...CW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作 業 內 容...CW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CW 流 量 量 測 設 施...CW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CW 電 氣 設 備...CW 各 類 指 示 說 明 立 牌 設 施...CW 復 原 管 理 重 點...CW 災 後 復 原 作 業...CW 場 址 復 原 作 業...CW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CW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CW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CW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CW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CW 緊 急 應 變 計 畫...CW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CW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CW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CW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CW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CW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CW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CW 正 確 觀 念 教 育...CW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CW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CW 5-33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II-v

289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緣 起 為 了 有 效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日 趨 惡 化 水 質,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生 物 保 育, 和 環 境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前 提 下,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特 提 出 -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以 因 應 臺 灣 地 區 在 全 面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化 之 前, 應 用 一 種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作 為 國 內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公 共 工 程 之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與 實 務 上 的 參 考, 以 提 供 臺 灣 河 川 在 水 質 污 染 整 治 方 面 應 急 處 理 之 策 略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目 的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之 事 前 調 查 初 步 規 劃 設 計 規 劃 營 造 施 工 維 護 管 理 等 之 工 程 作 業 程 序, 以 協 助 參 與 工 程 作 業 人 員 有 充 份 考 量, 落 實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品 質, 確 保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營 運 操 作 過 程, 永 續 發 揮 淨 化 水 質 之 成 效 為 目 的 使 用 定 位 主 要 針 對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補 助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或 其 他 公 部 門 等 機 關 單 位, 用 以 建 設 與 維 護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公 共 工 程 設 施 之 使 用 為 定 位 適 用 對 象 適 用 對 象 為 從 事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相 關 人 員, 包 括 : 工 程 ( 技 術 顧 問 ) 公 司 機 構 學 術 ( 研 究 ) 機 構 施 工 營 造 單 位 政 府 部 門 單 位 ( 例 如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景 觀 自 然 保 育 ) 等 相 關 人 員 內 容 適 用 範 圍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係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各 項 作 業 階 段 既 有 資 訊 加 以 整 合, 建 立 屬 於 臺 灣 地 區 本 土 性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經 營 特 色 之 參 考 手 冊, 以 供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手 冊 內 容 包 含 總 則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與 研 判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等 五 大 章 節, 結 合 本 土 性 之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經 系 統 化 整 理, 編 製 成 冊 其 中 在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與 研 判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部 分 章 節, 係 採 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過 去 補 助 計 畫 之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提 供 實 務 工 作 人 員 參 考 CW1-1

29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第 一 章 總 則 比 較, 並 斟 酌 個 案 情 形 與 條 件 作 調 整 運 用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與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內 容, 除 了 參 照 國 內 現 有 公 共 工 程 相 關 規 範 外, 並 補 充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之 專 屬 性 經 驗 與 原 則 對 於 使 用 本 手 冊 內 容 適 用 性, 則 建 議 在 相 關 人 員 引 用 時, 應 針 對 個 案 計 畫 之 目 標 特 性 背 景 條 件 擬 以 處 理 問 題 瞭 解 及 建 置 對 策 等 情 況, 斟 酌 本 手 冊 內 容 於 個 案 情 形 使 用 其 中 以 資 料 參 考 為 主 (for information), 建 議 略 讀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 瞭 解 查 閱 為 主 者 建 議 參 考 (for reference) 閱 讀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 熟 悉 活 用 為 主 者 建 議 熟 讀 依 循 (for follow up) 章 節 以 符 號 " 標 註, 本 手 冊 內 容 僅 在 此 作 為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之 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對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參 考 建 議 表 章 節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符 號 說 明 : 供 依 循 (for follow up); 供 參 考 (for reference); 供 知 悉 (for information)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施 工 監 ( 營 ) 造 單 位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1.1 緣 起 1.2 目 的 與 使 用 說 明 1.3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1.4 技 術 應 用 範 疇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評 估 2.4 編 製 選 址 研 判 方 案 報 告 書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3.2 處 理 單 元 3.3 基 礎 工 程 3.4 前 處 理 單 元 3.5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設 計 3.6 生 態 補 償 系 統 規 劃 3.7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原 則 3.8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CW1-2

291 第 一 章 總 則 章 節 適 用 對 象 類 別 符 號 說 明 : 供 依 循 (for follow up); 供 參 考 (for reference); 供 知 悉 (for information) 規 劃 設 計 單 位 施 工 監 ( 營 ) 造 單 位 維 護 操 作 單 位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3.9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3.10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3.11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4.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5.3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重 點 5.4 病 媒 蚊 管 理 重 點 5.5 福 壽 螺 管 理 重 點 5.6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重 點 5.7 氣 味 管 理 重 點 5.8 週 邊 環 境 植 栽 管 理 重 點 5.9 病 毒 預 防 重 點 5.10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的 移 除 與 控 制 重 點 5.11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重 點 5.12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5.13 復 原 管 理 重 點 5.14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5.15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計 畫 5.16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CW1-3

29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建 置 規 劃 流 程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系 統 建 置 規 劃 流 程, 則 參 照 圖 所 示 氣 象 水 文 資 料 地 形 地 質 資 料 動 物 植 物 資 料 水 質 資 料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標 待 解 決 問 題 提 出 文 獻 回 顧 探 討 與 瞭 解 不 同 人 工 溼 地 應 用 類 型 分 析 人 工 溼 地 建 構 技 術 操 作 人 工 溼 地 類 型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溼 地 應 用 於 水 資 源 管 理 溼 地 生 態 系 特 性 與 功 能 價 值 相 關 案 例 分 析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灘 地 類 型 社 區 污 水 處 理 類 型 校 園 污 水 處 理 類 型 非 點 源 污 染 處 理 類 型 其 他 類 型 生 態 設 計 原 則 植 物 選 種 與 栽 種 水 質 淨 化 系 統 建 立 棲 地 復 育 與 重 建 工 法 生 態 系 統 評 估 與 監 測 水 質 淨 化 相 關 計 算 公 式 與 參 數 建 置 對 策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與 方 案 處 理 系 統 淨 化 技 術 淨 化 水 質 功 效 評 估 經 濟 成 本 效 益 生 態 影 響 景 觀 衝 擊 當 地 社 區 民 眾 意 見 水 質 淨 化 系 統 技 術 生 態 生 物 棲 地 重 建 與 營 造 景 觀 溼 地 生 態 公 園 建 構 人 工 溼 地 營 造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與 管 理 標 準 程 序 手 冊 編 纂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規 範 驗 收 施 工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操 作 管 理 維 護 監 測 圖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系 統 之 建 置 規 劃 流 程 示 意 ( 參 考 : 賴 明 洲 2007 植 被 復 育 重 建 生 態 工 程 pp.344 資 料 修 改 ) CW1-4

293 第 一 章 總 則 1.3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水 質 原 理 精 義 人 工 溼 地 係 在 一 定 長 寬 比 及 地 面 坡 度 的 水 域 窪 地 上, 經 底 層 鋪 設 土 壤 砂 礫 石 等 混 合 成 之 填 料 介 質 床, 並 種 植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性 能 佳 生 長 成 活 率 高 抗 洪 水 侵 襲 性 強 且 美 觀 具 經 濟 價 值 的 水 生 植 物, 及 生 存 於 底 層 填 料 介 質 中 動 物 或 微 生 物, 所 組 成 之 獨 特 性 人 工 營 造 水 域 生 態 環 境 人 工 溼 地 的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可 以 展 現, 讓 所 引 入 污 水 在 流 經 其 底 層 表 面 和 填 料 介 質 孔 隙 時, 透 過 土 壤 過 濾 吸 附 沉 澱 離 子 交 換 水 生 植 物 吸 收 微 生 物 分 解 等 機 制 作 用, 以 淨 化 水 體 中 污 染 物 質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生 態 系 統 內, 能 將 淨 化 污 水 中 的 物 質, 透 過 許 多 不 同 原 理 機 制 進 行 轉 換, 以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成 效 但 在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系 統 運 轉 過 程 中, 其 淨 化 水 質 原 則 仍 遵 守 著 生 態 系 統 質 量 守 恆 (Ecosystem mass balance) 定 律 ; 亦 即 在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系 統 轉 換 過 程, 透 過 流 入 其 系 統 內 養 份 與 化 學 物 質 之 輸 入,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之 生 態 系 統 內 部 自 然 淨 化 循 環 轉 換, 和 經 過 系 統 流 出 養 份 與 化 學 物 質 之 輸 出, 達 成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之 生 態 系 統 質 量 平 衡 的 原 則 機 制 生 物 淨 化 機 制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物 淨 化 機 制 反 應 行 為, 係 透 過 生 物 的 吸 收 及 分 解 作 用, 而 使 污 水 濃 度 和 重 金 屬 毒 性 之 反 應 降 低 人 工 溼 地 對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削 除 管 道, 主 要 以 人 工 溼 地 之 底 泥 層 區 域 為 主 其 底 泥 層 厚 度 約 為 30~60cm 深 度, 涵 蓋 好 氧 性 底 泥 層 與 厭 氧 性 底 泥 層 兩 區, 是 生 物 進 行 吸 收 分 解 機 制 淨 化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物 最 多 地 方 人 工 溼 地 底 泥 層 之 生 物 主 要 淨 化 作 用 機 制, 可 分 為 微 生 物 淨 化 機 制 與 水 生 植 物 淨 化 機 制 1. 微 生 物 淨 化 機 制 : 透 過 微 生 物 淨 化 機 制 作 用 可 分 為 : 有 機 氮 分 解 有 機 磷 分 解 有 機 碳 分 解 等 機 制 原 理 (1) 有 機 氮 分 解 主 要 是 進 行 硝 化 作 用 (nitrification) 與 脫 硝 作 用 (denitrification) 當 污 水 中 之 有 機 氮, 經 好 氧 性 底 泥 層 微 生 物, 如 CW1-5

294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亞 硝 酸 菌 屬 (nitrosomonas) 與 硝 酸 菌 屬 (nitrobacter) 之 分 解, 產 生 氨 氮, 並 藉 由 硝 化 作 用 成 硝 酸 鹽 氮 亞 硝 酸 氮 ; 而 在 厭 氧 性 底 泥 層 則 透 過 異 營 菌 在 厭 氧 條 件 下, 進 行 脫 硝 作 用, 將 電 子 加 入 水 中 亞 硝 態 氮 及 硝 酸 氮, 形 成 氣 態 之 二 氧 化 碳 及 氮 氣, 逸 散 入 大 氣 中, 並 同 時 產 生 水 於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中 4NH 4NO O + 2O 2 2 4NO 4NO H + + 4H O + 5CH2 O + 4NO3 + 4H 2N2 + 5CO2 + 7H2O 2 (1-1) (1-2) (1-3) 從 反 應 式 (1-1) 與 (1-2) 中 可 知, 人 工 溼 地 之 硝 化 作 用 速 率 大 部 份 是 由 氧 氣 因 子 控 制, 亦 即 在 每 一 步 驟 反 應 上 都 需 要 有 氧 氣 的 參 與, 尤 其, 若 在 僅 有 0.3 mg/l 低 溶 氧 水 域 環 境 裡, 仍 可 進 行 硝 化 作 用 其 次, 從 反 應 式 (1-3) 中 可 知, 人 工 溼 地 在 脫 硝 作 用 過 程, 將 會 增 加 水 域 中 的 鹼 度 濃 度, 並 使 ph 值 上 升 可 見 在 人 工 溼 地 之 底 泥 層 土 壤 中, 會 呈 現 一 明 顯 之 溶 氧 梯 度, 可 以 提 供 好 氧 與 厭 氧 兩 種 反 應 同 時 進 行, 尤 其 是 在 好 氧 性 底 泥 層, 因 硝 化 用 所 產 生 硝 酸 鹽, 並 可 藉 由 擴 散 作 用 進 入 厭 氧 性 底 泥 層 進 行 脫 硝 作 用 (2) 有 機 磷 分 解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中 磷 來 源, 涵 蓋 來 自 於 一 般 農 業 肥 料 中 最 常 出 現 之 正 磷 酸 鹽 (orthophosphate) 來 自 於 家 庭 使 用 清 潔 劑 之 縮 合 磷 酸 鹽 ( 又 稱 複 磷 酸,polyphosphate) 和 最 主 要 來 自 人 體 排 泄 物 或 生 物 殘 渣 污 水 中 之 有 機 磷 酸 鹽 (organic phosphate) 之 三 種 而 這 三 種 物 質 濃 度 的 總 和, 則 稱 之 為 總 磷 酸 鹽 ( 又 稱 總 磷,TP) 磷 會 以 可 溶 性 無 機 磷 固 態 有 機 磷 與 固 態 無 機 磷 之 三 種 形 態 存 在 人 工 溼 地 裡 其 中 僅 有 可 溶 性 無 機 磷, 具 有 被 微 生 物 與 水 生 植 物 吸 收 之 功 效, 而 其 他 形 態 的 磷 則 皆 需 要 透 過 轉 換, 才 能 提 供 微 生 物 與 水 生 植 物 使 用 因 此, 流 入 人 工 溼 地 內 之 污 水, 在 經 過 底 泥 層 之 厭 氧 性 與 好 氧 性 微 生 物 分 解 水 中 有 機 磷 酸 鹽 之 作 用 下, 可 轉 化 成 可 溶 性 無 機 磷 酸 鹽 (PO -3 4 ), 讓 水 生 植 物 有 機 會 可 以 吸 收 Organic P PO 4 P (1-4) CW1-6

295 第 一 章 總 則 然 而 在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中, 因 進 流 污 水 與 其 介 質 在 水 生 植 物 根 區 接 觸 機 會 較 少, 使 得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技 術 達 到 去 除 磷 果 效 並 不 很 高, 僅 能 透 過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吸 收 同 化 成 為 植 物 本 體 組 織 但 當 這 些 水 生 植 物 漸 漸 枯 萎 死 亡, 其 殘 株 碎 屑 會 沉 積 至 水 域 之 底 泥 層, 促 使 部 份 有 機 磷 經 微 生 物 分 解 後 再 重 新 釋 出 於 水 體 中, 又 增 加 水 中 總 磷 含 量 因 此,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在 建 置 完 工 後 之 水 生 植 物 之 定 期 維 護 管 理, 尤 其 重 要 (3) 有 機 碳 分 解 人 工 溼 地 污 水 中 之 有 機 碳 轉 換, 是 在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中 所 有 養 份 循 環 裡 最 簡 單 的 一 種, 也 是 構 成 人 工 溼 地 內 生 物 最 主 要 元 素 由 於 碳 的 轉 換 可 在 底 泥 層 之 好 氧 與 厭 氧 條 件 下 進 行, 透 過 水 域 內 底 泥 微 生 物 呼 吸 作 用 (respiration) 將 水 中 溶 解 性 有 機 碳 進 行 轉 換, 產 生 二 氧 化 碳 與 水 ( ) CH O + no nco + nh O 或 2 n C6 H12O6 + 6O2 6CO2 + 6H 2O + 能 量 從 反 應 式 (1-5) 可 知, 有 機 碳 可 以 借 助 微 生 物 呼 吸 作 用 分 解, 產 生 CO 2 H 2 O 與 能 量, 而 其 中 CO 2 又 可 透 過 水 生 植 物 之 光 合 作 用 進 行 碳 的 轉 換 2. 水 生 植 物 淨 化 機 制 : 係 透 過 水 生 植 物 新 陳 代 謝 之 吸 收 作 用 與 光 合 作 用 機 制 進 行 (1) 吸 收 作 用 包 括 水 生 植 物 本 身 生 理 活 動 讓 水 份 被 吸 收 之 上 升 根 系 吸 力 (root pressure), 與 水 生 植 物 進 行 蒸 發 散 時 蒸 散 吸 力 (transpirational suction) (2) 光 合 作 用 (photosynthesis) 6CO C 6 一 般 水 生 植 物 行 光 合 作 用 之 水 體 溫 度, 可 在 10~35 之 下 正 常 進 行, 最 適 宜 管 理 水 中 溫 度 在 25~30 之 間 H H 2O + 光 C 6H12O6 + 6O2 + 6H 2O O + 6O + 6H O 6CO + 12H O + 能 量 化 學 淨 化 機 制 : 人 工 溼 地 之 化 學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反 應 行 為, 係 透 過 人 工 溼 地 水 中 顆 粒 之 膠 體 表 面 與 水 中 不 同 元 素 離 子, 進 行 氧 化 還 原 或 分 2 (1-5) (1-6) (1-7) CW1-7

296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解 或 化 合 或 吸 附 或 凝 聚 或 交 換 或 螯 合 等 作 用, 降 解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物 理 淨 化 機 制 : 人 工 溼 地 之 物 理 淨 化 機 制 反 應 行 為, 係 透 過 含 有 粒 徑 大 於 0.2mm 以 上 ( 如 砂 粒 等 ) 無 機 物 質 之 污 水, 經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過 程, 進 行 稀 釋 擴 散 沉 降 揮 發 淋 洗 等 作 用, 以 及 水 生 植 物 根 系 攔 阻 作 用, 有 效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在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等 污 染 物 質 移 除 削 減 Org-N NH 3 -N NO 3 -N OrgP PO 4 -P Org C CO 2 根 區 微 生 物 分 解 有 機 質 1.4 技 術 應 用 範 疇 圖 人 工 溼 地 之 淨 化 水 質 機 制 原 理 運 作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由 於 淨 化 水 質 處 理 單 元 功 能 性 質 不 同,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進 行 污 水 之 水 質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應 考 量 使 用 適 宜 性 之 限 制 主 要 處 理 單 元 組 成 人 工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主 要 基 於 土 壤 水 生 植 物 與 微 生 物 之 三 個 功 能 組 成, 也 因 此 對 於 在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處 理 單 元 組 成 上, 則 依 其 功 能 組 成 的 特 色, 可 由 前 置 處 理 系 統 輸 配 水 管 道 系 統 水 域 系 統 之 三 部 分 處 理 技 術 單 元 共 構 組 合 前 置 處 理 系 統 : 係 指 由 引 水 渠 道 或 集 水 池 ( 井 ) 格 柵 欄 和 沉 澱 池 ( 沉 砂 池 ) 等 設 備 單 元 組 成, 主 要 功 能 是 匯 集 淨 化 水 質 之 水 源, 沉 澱 水 中 懸 浮 顆 粒 物 質 與 攔 截 垃 圾 作 用 輸 配 水 管 道 系 統 : 係 指 由 配 水 井 配 水 槽 輸 配 水 管 網 明 渠 ( 或 暗 渠 ) 等 輸 配 水 管 道 設 施 單 元 所 組 成 水 路 網 絡 管 道, 主 要 功 能 是 輸 送 與 CW1-8

297 第 一 章 總 則 分 配 水 源 於 各 水 域 內, 以 為 連 結 水 域 系 統 間 各 水 域 之 水 源 供 輸 作 用 水 域 系 統 : 為 人 工 溼 地 主 要 之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單 元, 係 依 目 標 設 計 與 預 期 淨 化 水 質 去 除 污 染 程 度, 所 營 造 建 置 的 開 放 式 水 域 密 植 式 水 域 或 疏 植 式 水 域 等 水 域 系 統 移 除 污 染 物 質 應 用 技 術 考 量 在 人 工 溼 地 環 境 中, 大 部 分 以 水 生 植 物 為 主 要 組 成, 並 透 過 人 工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原 理, 進 行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移 除, 和 能 量 流 動, 達 到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效 果 因 此, 對 於 引 入 高 濃 度 污 水, 欲 使 用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以 淨 化 水 體, 應 考 量 其 適 宜 性, 並 加 以 妥 善 規 劃 設 計, 以 避 免 系 統 內 水 生 植 物 體 因 毒 害 而 死 亡 對 於 所 引 入 污 水 之 各 項 污 染 物 質, 如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物 有 機 物 氮 磷 等 移 除 機 制 考 量 原 則, 則 分 述 如 下 :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物 : 針 對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物 之 移 除 機 制, 主 要 以 沉 降 與 過 濾 作 用 為 主 可 以 透 過 減 緩 水 流 速 度, 或 流 經 過 濾 功 能 設 施 進 行 移 除 有 機 物 : 針 對 水 中 有 機 物 之 移 除 機 制, 主 要 是 以 生 物 分 解 作 用 為 主 其 中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內 是 否 有 適 宜 的 氧 氣 提 供, 尤 其 是 好 氧 性 作 用 與 厭 氧 性 作 用, 則 會 影 響 生 物 進 行 分 解 的 速 率 而 一 般 在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上, 大 部 份 以 設 計 好 氧 性 狀 況 為 居 多, 以 便 可 以 在 較 短 時 間 內 分 解 水 中 有 機 物, 降 低 環 境 臭 味 的 產 生 氮 : 由 於 水 中 的 氮 含 量 包 括 有 機 氮 氨 氮 與 硝 酸 氮, 對 於 移 除 作 法 適 宜 使 用 機 制, 則 分 述 如 下 : 1. 水 中 有 機 氮 移 除 機 制 : 主 要 是 以 沉 澱 作 用 過 濾 作 用 與 氨 化 (ammonification) 作 用 為 主 其 中 氨 化 作 用 是 指 將 有 機 氮 在 厭 氧 條 件 或 好 氧 條 件 環 境 下, 以 微 生 物 分 解 之 生 化 方 式, 將 其 轉 化 成 無 機 氨 氮 的 過 程, 通 常 在 厭 氧 環 境 下 其 異 營 菌 的 分 解 速 度 較 好 氧 環 境 為 快, 其 次 氨 化 速 率 也 較 硝 化 作 用 為 快 2. 水 中 氨 氮 移 除 機 制 : 主 要 是 以 揮 發 作 用 吸 附 作 用 與 硝 化 作 用 為 主 其 中 揮 發 作 用 係 利 用 溶 解 態 氨 氮 轉 化 成 氣 態 氮 型 式, 直 接 逸 散 至 大 氣 中 之 揮 發 作 用 行 為, 然 而 這 部 份 作 用 僅 達 不 足 10% 水 中 氨 氮 之 移 除 總 量, 顯 示 在 大 部 份 水 中 氨 氮 移 除 機 制, 主 要 還 是 以 吸 附 作 用 與 硝 化 作 用 為 主 3. 水 中 硝 酸 氮 移 除 機 制 : 主 要 是 以 植 物 吸 收 作 用 生 物 脫 氮 作 用 為 主 CW1-9

298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磷 : 針 對 水 中 磷 之 移 除 機 制, 主 要 是 以 化 學 沉 澱 作 用 與 土 壤 吸 附 作 用 為 主 其 中 透 過 磷 酸 鹽 與 鈣 離 子 鐵 離 子 鋁 離 子 共 同 沉 澱 之 化 學 沉 澱 作 用, 以 及 藉 由 在 水 域 土 壤 底 泥 層 之 黏 土 礦 物 質 和 土 壤 有 機 質 的 吸 附 作 用, 以 進 行 水 中 磷 酸 鹽 之 移 除 一 般 性 應 用 技 術 限 制 原 則 限 制 1. 應 依 據 進 水 水 源 污 染 程 度 和 懸 浮 固 體 物 濃 度, 確 定 引 入 污 水 於 前 置 處 理 之 沉 澱 ( 砂 ) 池 停 留 時 間, 並 適 宜 加 設 引 水 集 水 池 ( 井 ) 格 柵 欄 沉 澱 ( 砂 ) 池 之 設 施 2. 設 計 各 水 域 池 時, 應 考 量 鋪 設 底 泥 層 土 壤 滲 透 特 性 一 般 所 鋪 設 土 壤 底 泥 層 滲 透 係 數 至 少 應 滿 足 大 於 m/s 範 圍, 以 維 持 水 域 底 泥 層 之 土 壤 通 氣 性, 提 供 挺 水 性 與 沉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之 呼 吸 管 道 3. 各 水 域 內 底 層 部 分 與 邊 坡 之 防 滲 材 料, 應 宜 考 量 鋪 設 不 透 水 層 ( 或 極 低 度 透 水 層, 滲 透 性 小 於 m/s), 以 防 止 水 域 貯 水 特 性 之 水 量 滲 透 流 失 技 術 限 制 1. 前 置 處 理 系 統 應 依 據 進 水 水 源 污 染 程 度 和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含 量 程 度, 設 計 污 水 在 沉 澱 ( 砂 ) 池 停 留 時 間 尤 其 是 當 污 水 之 污 染 物 質 和 懸 浮 固 體 物 濃 度 含 量 高 時, 應 需 加 設 格 柵 欄 和 沉 澱 ( 砂 ) 池 設 施 一 般 格 柵 欄 間 隙 d=20mm, 沉 澱 ( 砂 ) 池 水 力 負 荷 應 為 2,760~7,740m 3 /day-m 2, 而 設 計 停 留 時 間 至 多 為 1 天 2. 輸 配 水 管 道 系 統 污 水 經 集 水 槽 ( 井 ) 流 進 輸 配 水 網 管 路 系 統, 再 分 配 流 入 各 水 域 池 內 對 於 一 般 輸 配 水 管 路 的 控 制 流 速 宜 為 0.2~0.6m/s 之 間, 以 避 免 流 速 過 低, 導 致 污 染 物 質 沉 澱 於 管 路 中, 阻 塞 管 路 ; 或 流 速 過 高, 沖 蝕 管 路 側 壁 3. 水 質 引 入 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限 制 (1) 進 流 污 水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使 用, 則 限 制 其 入 流 濃 度 狀 況 應 小 於 100mg/L 範 圍 而 最 適 宜 處 理 淨 化 水 中 生 化 需 氧 量 入 流 濃 度, 應 在 30~40 mg/l 之 間 CW1-10

299 第 一 章 總 則 (2) 進 流 污 水 之 懸 浮 固 體 物 (SS) 的 入 流 濃 度 使 用, 宜 小 於 120mg/L (3) 整 體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淨 化 系 統 於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設 計 限 制, 在 一 般 自 然 條 件 下, 對 於 去 除 BOD 考 量, 建 議 設 計 為 5~6 天 4. 水 域 內 之 水 深 設 計 控 制 限 制 (1) 在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水 域, 有 效 水 深 設 計 與 維 持 不 大 於 0.6m 範 圍 (2) 在 沉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水 域, 有 效 水 深 設 計 與 維 持 不 大 於 1.2m 範 圍 1.5 系 統 種 類 名 詞 定 義 系 統 種 類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的 結 構 設 計 類 型, 則 依 污 水 流 動 方 式, 可 分 為 :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與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種 類, 而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又 依 其 水 流 方 式 可 分 為 水 平 式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與 垂 直 式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主 要 是 以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種 類 為 主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Free Water Surface System, 簡 稱 FWS, 或 Free Surface Flow System, 簡 稱 FSF) 係 溼 地 的 水 面 高 於 土 壤 表 面, 亦 指 污 水 可 以 在 人 工 溼 地 之 表 面 上 自 由 流 動, 並 藉 由 水 池 底 泥 層 土 壤 與 水 生 植 物 等 組 合, 透 過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等 各 項 機 制 來 改 善 水 質 之 處 理 系 統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開 放 水 域 漂 浮 性 水 生 植 物 入 流 口 出 流 口 分 流 管 防 水 滲 漏 層 沉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土 壤 底 泥 層 出 流 口 收 集 管 圖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示 意 圖 CW1-11

30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Subsurface Flow System, 簡 稱 SFS 或 SSF) 又 被 稱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係 溼 地 水 位 面 是 在 過 濾 介 質 材 料 界 面 下 之 一 種 現 地 淨 化 水 質 處 理 系 統 係 利 用 溼 地 內 之 碎 石 或 礫 石 等 過 濾 介 質 材 料, 並 在 溼 地 之 開 放 水 域 間 配 合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透 過 污 水 地 下 流 方 式 接 觸 過 濾 介 質 材 料 機 制, 進 一 步 過 濾 污 水 中 顆 粒, 與 轉 化 水 中 營 養 鹽 等 機 制 來 改 善 水 質 之 處 理 系 統 入 流 分 配 管 放 流 口 碎 石 或 礫 石 層 防 水 滲 漏 層 圖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示 意 圖 名 詞 定 義 本 手 冊 使 用 詞 之 定 義 如 下 : 土 壤 底 泥 層 (Underlying strata) 係 指 位 在 人 工 溼 地 之 開 放 水 域 內 底 層 土 壤 部 位, 亦 是 指 挺 水 性 沉 水 性 浮 葉 性 水 生 植 物 根 區 活 動 之 土 壤 底 泥 層 範 圍, 可 提 供 水 生 植 物 之 著 根 與 支 持 微 生 物 族 群 附 著 生 長 土 壤 過 濾 等 功 用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土 壤 底 泥 層, 係 長 期 浸 泡 在 水 中, 使 得 土 壤 孔 隙 有 機 會 被 水 分 所 填 滿, 促 使 氧 氣 在 土 壤 中 擴 散 速 率 劇 降, 形 成 一 道 厚 厚 的 厭 氧 性 ( 還 原 性 ) 土 壤 層, 僅 在 土 壤 底 泥 層 上 層 表 面 與 水 體 接 觸 地 方, 留 有 一 道 薄 薄 的 好 氧 性 ( 氧 化 性 ) 土 壤 層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在 土 壤 飽 和 含 水 與 低 溶 氧 條 件 下, 會 造 成 氧 化 還 原 電 位 (redox potential,eh) 有 -300~300(mv) 間 變 化, 並 常 呈 現 負 值 狀 態 人 工 溼 地 土 壤 底 泥 層 之 質 地 組 成, 主 要 是 藉 由 不 同 粒 徑 大 小 之 黏 土 坋 土 砂 土 所 組 成 之 礦 物 質 土 壤 (mineral soils), 與 累 積 植 物 殘 株 分 解 為 有 機 質 土 壤 (organic soils) 之 共 同 組 成 當 溼 地 內 土 壤 底 泥 層, 若 具 有 低 溶 CW1-12

301 第 一 章 總 則 氧 貧 營 養 性, 與 較 高 植 物 生 長 率 等 環 境 條 件, 便 有 機 會 營 造 人 工 溼 地 土 壤 底 泥 層 為 有 機 質 土 壤 對 於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土 壤 底 泥 層 之 有 機 質 土 壤 與 礦 物 質 土 壤 間 差 異 主 要 為 : 1. 有 機 質 土 壤 通 常 比 礦 物 質 土 壤 有 較 低 之 容 量 密 度 (bulk density) 較 高 之 孔 隙 率 與 含 水 量, 因 此 有 機 質 土 壤 在 人 工 溼 地 中 較 具 有 保 水 特 性 2. 有 機 質 土 壤 較 無 法 保 存 各 種 水 生 植 物 所 需 的 營 養 鹽, 尤 其 是 貯 存 水 中 陰 陽 離 子 能 力 較 礦 物 質 土 壤 為 差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其 土 壤 底 泥 層 特 性 比 較 可 由 表 所 示 表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內 之 土 壤 底 泥 層 特 性 比 較 礦 物 質 土 壤 有 機 質 土 壤 有 機 質 含 量 (%) <20~35% >20~35% 有 機 碳 含 量 (%) <12~20% >12~20% 酸 鹼 值 (ph) 中 性 酸 性 容 量 密 度 高 低 孔 隙 率 低 (45~55%) 高 (80%) 水 力 導 水 係 數 高 ( 除 黏 土 以 外 ) 低 至 高 含 水 量 低 高 養 份 有 效 性 高 低 陽 離 子 交 換 容 量 低, 以 鈣 鎂 鈉 鉀 陽 離 子 為 主 高, 以 氫 離 子 為 主 ( 參 考 : 陳 有 祺 2005 溼 地 生 態 工 程 pp.84 資 料 修 改 )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Emerged Vegetation) 為 該 類 型 水 生 植 物 大 多 數 係 生 長 在 水 深 1m 內 之 水 域 中, 且 根 系 具 有 走 莖 或 具 根 莖 型 態 特 色, 固 著 於 底 泥 層 土 壤 處, 其 莖 葉 則 挺 出 於 水 面 上 者 之 維 管 束 植 物, 如 蘆 葦 田 蔥 水 丁 香 大 安 水 簑 衣 等 利 用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作 為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型 態 主 要 分 作 為 三 種, 即 挺 水 性 植 物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挺 水 性 植 物 水 平 式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及 挺 水 性 植 物 垂 直 式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CW1-13

30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浮 葉 性 水 生 植 物 (Floating Leaves Vegetation) 為 該 類 型 水 生 植 物 大 多 數 係 生 長 在 淺 水 區, 其 根 系 或 地 下 莖 會 固 著 在 土 壤 底 泥 層 裡 葉 本 身 細 長 而 柔 軟, 可 隨 水 位 改 變 而 彎 曲 或 伸 展, 使 得 葉 片 可 以 保 持 浮 在 水 面 上 者 之 維 管 束 植 物, 如 睡 蓮 小 莕 菜 等 漂 浮 性 水 生 植 物 (Free-flotation Vegetation) 為 該 類 型 水 生 植 物 根 系 並 無 固 著 於 土 壤 底 泥 層 裡, 而 是 以 漂 浮 在 水 中 或 水 表 面 方 式 生 長 者 之 維 管 束 植 物, 如 水 芙 蓉 槐 葉 萍 等 沉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Submerged Vegetation) 為 該 類 型 水 生 植 物 之 植 株 體, 大 多 數 係 完 全 沉 浸 在 水 面 下, 其 根 部 固 定 在 土 壤 底 泥 層 裡 或 以 懸 掛 在 水 中 方 式 之 維 管 束 植 物, 如 水 王 孫 眼 子 菜 屬 等 由 於 其 植 株 非 常 柔 軟, 因 此 可 以 隨 著 水 流 向 而 擺 動 之 唯 在 應 用 沉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以 作 為 淨 化 去 除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應 避 免 使 用 在 處 理 耗 氧 之 高 有 機 及 高 濁 度 污 水 之 處 水 域 面 積 (A w ) 係 指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淨 化 水 域 大 小 範 圍 的 面 積 者 ( 單 位 : 公 頃 ha) 水 深 (h) 係 指 溼 地 之 各 水 域 內 實 際 水 位 的 深 度 由 於 各 水 域 之 土 壤 底 泥 底 層 係 大 多 數 為 不 規 則 性, 且 水 生 植 物 之 腐 殖 碎 屑 與 污 水 中 固 體 物 增 加 與 沉 降, 導 致 土 壤 底 泥 層 之 厚 度 增 加 等 因 素, 使 得 各 水 域 之 水 深 量 測 無 法 有 非 常 精 確 數 據, 通 常 會 以 平 均 水 深 (h av ), 代 表 整 體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之 水 域 的 平 均 水 深 孔 隙 率 (ε) 係 指 在 溼 地 各 水 域 內, 水 流 通 過 水 域 總 體 空 間 比 率 者, 而 稱 為 孔 隙 率 ( 單 位 :%) 由 於 在 溼 地 內 會 因 水 生 植 物 腐 殖 質 污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物 的 沉 降 落 葉 與 泥 炭 等 狀 況, 佔 據 部 分 在 水 域 體 積 空 間, 而 降 低 溼 地 內 水 域 貯 水 的 空 間 水 域 體 積 (V) 係 指 貯 存 在 溼 地 各 水 域 範 圍 內 之 潛 在 總 水 量, 通 常 計 算 方 式 係 以 : 平 均 水 深 (h av ) 水 域 面 積 (A w ) 孔 隙 率 (ε) 相 乘 而 得 溼 地 之 水 域 體 積 ( 單 位 : cm 3 ) CW1-14

303 第 一 章 總 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HRT) 係 指 污 水 流 入 溼 地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過 程 所 停 留 的 時 間, 通 常 是 指 進 流 污 水 與 出 流 水 的 平 均 流 量, 在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內 停 留 時 間, 通 常 單 位 以 天 (day) 表 示 水 力 負 荷 量 (Hydraulic Loading Rate, HLR) 係 為 污 水 流 經 整 個 溼 地 內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時, 其 人 工 溼 地 之 單 位 處 理 淨 化 水 域 面 積 可 負 荷 ( 或 可 處 理 ) 之 污 水 量 ; 或 稱 為 人 工 溼 地 每 單 位 淨 化 處 理 面 積 每 日 所 容 納 的 平 均 流 量 ( 單 位 :m/day) 濃 度 移 除 率 (Concentration Removal Ratio, R c ) 係 為 污 水 透 過 溼 地 之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系 統 過 程 後, 其 對 於 污 水 入 流 濃 度 之 移 除 百 分 率, 亦 即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對 入 流 濃 度 移 除 百 分 率 ( 單 位 : %) 入 流 負 荷 量 (Inflow Loading Rate, LR in ) 係 指 入 流 污 水 進 入 溼 地 內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之 單 位 面 積 單 位 時 間 的 質 量 ( 單 位 :kg/m 2 -day)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Mass Removal Rate, R m ) 係 指 人 工 溼 地 在 單 位 處 理 淨 化 面 積 單 位 時 間 下, 其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之 質 量 ( 單 位 :kg/m 2 -day) 一 階 分 解 反 應 (Reaction Rate, K v ) 係 指 污 染 物 在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內 之 分 解 反 應 速 率 與 反 應 物 濃 度 一 次 方 成 正 比 的 反 應 速 率 係 數 ( 單 位 :day -1 ) CW1-15

304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2.1 建 置 目 的 之 擬 定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工 程, 以 作 為 污 水 現 地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之 其 中 一 種 技 術, 應 在 設 施 建 置 以 前, 進 行 區 域 性 環 境 調 查 作 業, 以 瞭 解 區 域 性 相 關 環 境 因 子 變 異 程 度, 確 立 人 工 溼 地 建 構 目 標, 始 擬 定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單 元 流 程 設 計 與 細 部 設 計 規 劃 等 作 業 所 需 之 具 體 性 資 料 設 計 使 用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之 公 共 工 程 設 施 建 置, 應 針 對 擬 定 處 理 淨 化 目 標, 提 出 主 要 建 置 考 量 因 素 說 明 因 應 配 合 全 方 面 流 域 之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河 川 水 質 治 理 計 畫 政 策 方 案 推 動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會 議 指 示 擬 定 推 動 方 案 之 政 策 方 針 無 下 水 道 服 務 地 區 之 小 型 社 區 需 求 其 他 方 案 推 動 建 置 作 業 流 程 在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工 程 上, 可 分 為 調 查 分 析 目 標 確 立 原 則 確 立 規 劃 構 想 細 部 計 畫 營 造 施 工 維 護 管 理 等 不 同 施 作 時 期, 並 在 整 個 建 置 營 造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管 理 過 程, 應 需 要 有 一 套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以 便 在 各 項 作 業 環 節 進 行 過 程 之 確 認,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各 階 段 之 作 業 流 程, 則 參 照 圖 示 之 基 本 原 則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場 址 規 劃 基 本 原 則 項 目, 提 供 下 列 要 點 參 考 至 少 應 確 認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之 一 項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目 標, 及 數 項 其 他 整 體 環 境 區 域 性 發 展 之 次 要 考 量 因 素 目 標 項 目 應 瞭 解 建 置 場 址 之 環 境 因 子, 評 估 區 域 範 圍 環 境 內 水 質 特 性, 擬 定 處 理 淨 化 系 統 目 標 機 制, 規 劃 污 水 削 減 實 質 功 能 與 預 期 處 理 淨 化 程 度 應 採 取 順 應 當 地 自 然 之 規 劃 原 則, 善 用 當 地 自 然 能 源 或 物 質 材 料, 或 使 用 最 少 耗 能 工 法 之 現 地 處 理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如 以 錯 開 群 落 配 置 使 用 生 態 島 生 態 緩 衝 區 等 方 式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減 少 對 大 自 然 CW2-1

30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損 耗 應 考 量 在 未 來 整 體 營 運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上, 應 有 最 少 耗 能 之 維 護 需 求 原 則 方 式 進 行 應 對 當 地 生 態 區 位 有 最 小 衝 擊 原 則, 考 慮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環 境 異 質 性 規 劃, 並 避 免 引 入 侵 入 性 物 種 於 場 址 生 態 區 位 內, 造 成 當 地 物 種 結 構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有 負 面 衝 擊 影 響 在 考 量 天 然 災 害 之 安 全 外, 應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剛 性 結 構 設 計 至 少 應 研 擬 2 個 以 上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方 案 選 擇, 說 明 其 最 佳 可 行 性 規 劃 設 計 範 圍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建 置, 應 依 建 置 前 所 進 行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研 判, 確 立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適 宜 規 劃 內 容, 提 供 設 計 方 案 擬 定 使 用 應 儘 量 配 合 當 地 文 史 景 觀 等 地 方 性 特 色, 維 持 鄰 近 地 景 自 然 環 境 連 續 性, 連 結 當 地 水 文 氣 候 條 件, 與 水 資 源 分 配 關 聯 性, 規 劃 穩 定 的 引 水 水 源, 及 暴 雨 防 洪 滯 洪 調 節 功 能, 避 免 對 當 地 水 文 條 件 有 大 幅 改 變 應 考 量 截 流 設 備 成 本 以 及 引 水 水 源 遠 近 程 度, 降 低 引 水 水 源 集 水 系 統 設 備 與 引 水 管 道 距 離 之 成 本 應 以 國 家 公 有 土 地 為 優 先, 其 次 鼓 勵 社 區 或 NGO 團 體 或 私 人 機 構 共 識 提 供 土 地 或 捐 贈 土 地 應 訪 視 ( 察 ) 地 區 人 文 意 願 程 度, 瞭 解 當 地 社 區 居 民 或 相 關 NGO 等 社 ( 財 ) 團 體 組 織 意 願 程 度, 積 極 鼓 勵 當 地 社 區 或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增 進 其 認 同 共 識 感 CW2-2

306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調 查 分 析 環 境 調 查 分 析 環 境 條 件 調 查 分 析 社 區 意 願 程 度 調 查 分 析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水 質 污 染 調 查 分 析 等 目 標 確 立 確 立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目 標 工 作 團 隊 夥 伴 關 係 建 立 專 家 學 者 政 府 單 位 規 劃 設 計 團 隊 社 區 與 NPO 團 體 原 則 確 立 棲 地 環 境 重 建 原 則 水 質 淨 化 參 數 計 算 植 物 選 擇 栽 種 原 則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原 則 規 劃 構 想 細 部 計 畫 營 造 施 工 階 段 社 區 說 明 會 召 開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構 想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綜 合 計 畫 建 置 方 案 選 擇 工 程 發 包 營 造 施 工 階 段 配 置 規 劃 計 畫 建 置 工 法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景 觀 環 境 計 畫 解 說 教 育 計 畫 環 境 衛 生 計 畫 社 區 /NPO/ 學 校 共 管 計 畫 污 染 水 體 淨 化 監 測 計 畫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操 作 維 護 生 態 監 測 竣 工 保 固 維 護 管 理 階 段 技 術 轉 移 操 作 維 護 持 續 監 測 評 估 管 理 與 改 善 水 質 水 量 污 染 削 減 監 測 硬 體 設 施 維 護 水 生 植 物 維 護 病 毒 與 病 媒 蚊 防 治 維 護 福 壽 螺 防 治 維 護 鼠 類 防 治 維 護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人 員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訓 練 圖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之 工 程 建 置 各 階 段 作 業 流 程 ( 參 考 : 賴 明 洲 2007 植 被 復 育 重 建 生 態 工 程 pp.363 資 料 修 改 ) CW2-3

30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建 構 目 標, 通 常 具 有 多 方 面 預 期 增 益 的 目 的, 包 括 水 質 改 善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生 態 復 育 展 示 與 研 究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環 境 美 化 生 物 多 樣 性 洪 水 控 制 或 其 它 等 項 因 此,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建 構 的 目 的 考 量, 則 提 出 以 下 項 目 水 質 改 善 淨 化 :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目 的, 主 要 是 以 改 善 渠 道 或 河 川 之 水 體 水 質 為 主, 其 引 水 源 為 河 川 水 或 區 域 排 水 或 是 暴 雨 逕 流 等, 並 透 過 收 集 與 淨 化 後 再 放 流,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其 水 體 水 質 污 水 處 理 : 次 要 目 的 是 可 以 成 為 現 地 生 態 化 自 然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以 利 用 現 地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或 能 源, 進 行 現 地 自 然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廠 規 劃 設 計, 讓 已 藉 由 二 級 處 理 設 施 之 放 流 污 水, 或 其 水 中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之 常 濃 度 應 小 於 100mg/l 以 內 ( 最 適 宜 處 理 濃 度, 宜 在 30~40mg/l 範 圍 ) 尚 未 淨 化 處 理 污 水, 可 透 過 人 工 溼 地 達 到 水 體 水 質 淨 化 生 態 復 育 展 示 與 研 究 : 人 工 溼 地 之 污 水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措 施 通 常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好 處, 在 考 量 污 水 淨 化 水 質 改 善 處 理 以 外, 亦 有 生 態 復 育 展 示 以 及 生 態 成 效 科 學 評 估 之 目 的, 令 民 眾 感 受 到 當 地 特 殊 的 河 川 生 態 之 美, 讓 人 工 溼 地 等 相 關 污 水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可 以 順 利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興 建 愈 趨 成 熟 階 段, 為 了 使 各 界 對 於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技 術 更 廣 度 之 認 識,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單 元 流 程 系 統 也 往 往 複 合 其 他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工 法, 營 造 生 態 系 統 環 境, 兼 具 工 程 技 術 教 育 推 廣 以 及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之 目 的 環 境 美 化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在 規 劃 設 計 時, 通 常 有 提 升 環 境 美 質 的 考 量, 以 結 合 當 地 民 眾 的 生 活 機 能, 以 作 為 其 休 憩 場 所, 使 其 不 僅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效 果, 也 同 時 達 到 環 境 美 化 營 造 目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措 施 最 大 的 好 處 之 一, 便 是 增 加 生 物 多 樣 性 依 以 水 質 淨 化 工 程 目 的 而 言, 當 處 理 水 質 有 所 改 善 時, 則 相 對 地 所 營 造 出 生 物 多 樣 性 自 然 就 會 增 加, 可 見 人 工 溼 地 對 於 生 物 多 樣 性 直 接 幫 助 營 造 生 物 多 元 化 棲 地 空 間, 並 復 育 失 衡 的 生 態 其 它 : 為 非 上 述 所 列 六 項 之 內 者 CW2-4

308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2.2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人 工 溼 地 選 址 前, 對 於 環 境 背 景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蒐 集 的 前 置 作 業 原 則, 應 以 針 對 其 工 程 設 置 主 要 目 標 來 進 行, 以 利 提 供 後 續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時 參 考 使 用 方 法 及 步 驟 資 料 調 查 與 蒐 集 內 容, 應 要 有 完 整 資 料 為 主, 以 供 未 來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與 應 用 而 資 料 蒐 集 來 源 管 道, 可 以 從 政 府 相 關 公 部 門 單 位 或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單 位 或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等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含 調 查 研 究 成 果 ) 引 用 參 考 若 確 實 無 相 關 資 料 可 供 參 考, 則 應 進 行 現 地 環 境 調 查 作 業 內 容 應 依 據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場 址 所 屬 區 位 特 性, 進 行 環 境 區 域 內 基 本 各 項 目 之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例 如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上 的 場 址, 應 進 行 地 質 鑽 探 以 確 認 該 場 址 是 否 曾 遭 掩 埋 垃 圾 或 營 建 廢 棄 物, 以 及 瞭 解 各 層 質 地 狀 況, 以 提 供 後 續 水 域 槽 體 不 透 水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參 考 基 本 背 景 資 料 項 目 表 場 址 所 屬 區 位 之 基 本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調 查 內 容 一 覽 表 河 川 高 灘 地 環 境 項 目 類 別 符 號 說 明 : 為 必 要 ; 為 可 能 需 要 ; 為 可 能 不 需 要 河 川 低 灘 地 感 潮 河 段 河 口 灘 地 其 他 非 前 述 之 國 家 公 有 土 地 民 間 私 有 土 地 產 權 或 使 用 權 屬 地 形 地 質 水 源 位 置 水 源 水 質 與 水 量 承 受 水 體 水 質 與 水 量 動 植 物 生 態 人 文 條 件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洪 患 風 險 潮 位 變 化 其 它 相 關 工 程 建 設 調 查 ( 如 綠 美 化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道 路 興 建 工 程 截 流 工 程 等 ) CW2-5

30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區 域 環 境 概 況 係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建 置 區 域 環 境 分 析, 應 透 過 現 勘 調 查 方 式, 如 利 用 訪 問 記 錄 資 料 蒐 集 觀 察 調 查 實 驗 分 析 等 作 法, 具 體 描 述 在 規 劃 區 域 內 環 境 狀 況 情 形, 包 括 土 地 利 用 情 形 區 域 地 理 環 境 條 件 自 然 植 生 條 件 氣 候 條 件 生 物 物 種 棲 息 情 形 等, 或 具 體 描 述 出 整 體 流 域 環 境 狀 況, 包 括 灘 地 高 度 灘 地 大 小 範 圍 等, 進 一 步 地 分 析 說 明 規 劃 區 域 環 境 情 況, 評 估 現 址 環 境 建 置 溼 地 可 行 性 選 擇, 及 是 否 需 提 出 整 體 流 域 土 地 補 償 或 生 態 補 償 回 饋 條 件 等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對 於 建 置 區 域 之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所 應 需 蒐 集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括 : 土 地 利 用 氣 候 水 文 河 口 潮 汐 水 質 地 形 地 質 動 物 與 植 物 鄰 近 相 關 工 程 進 行 等 資 料 蒐 集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係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於 設 計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時 選 擇, 和 規 劃 相 關 建 置 設 施 動 線 依 據 其 調 查 項 目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土 地 利 用 類 別 調 查 : 應 包 括 過 去 與 現 在 土 地 利 用 類 型, 及 周 邊 鄰 近 區 域 土 地 進 行 調 查, 如 商 業 區 住 宅 區 工 業 區 公 有 用 地 區 農 業 區 風 景 遊 憩 區 保 護 區 等 類 型 調 查, 或 植 物 覆 蓋 林 相 類 別 及 分 布 概 況 地 上 物 如 農 作 物 種 類 及 分 布 概 況 現 有 建 築 基 地 或 古 蹟 文 物 調 查 裸 露 地 崩 塌 滑 落 地 河 灘 感 潮 地 現 有 埤 塘 水 域 區 域 排 水 概 況 民 眾 休 憩 地 等 土 地 利 用 訊 息 蒐 集, 建 立 規 劃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分 區 調 查 表, 說 明 建 置 設 施 土 地 利 用 合 適 度 2. 土 地 產 權 類 別 調 查 : 如 土 地 所 有 權 屬 單 位 調 查 土 地 界 線 範 圍 面 積 丈 量 等 3.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現 況 調 查 : 如 東 西 向 與 南 北 向 等 之 相 關 交 通 運 輸 路 線, 可 到 達 至 溼 地 區 域 周 邊 聯 絡 交 通 要 道 路 線 系 統 調 查, 例 如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縣 省 道 等 交 通 聯 絡 路 線 系 統 行 進 之 調 查 氣 候 資 料 蒐 集 可 依 據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內 鄰 近 之 氣 候 站 監 測 資 料 進 行 整 理 與 匯 整, 以 瞭 解 區 域 規 劃 範 圍 內 其 氣 候 變 異 情 況, 作 為 設 計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計 算 上 與 擬 定 作 物 植 栽 維 護 作 業 規 劃 時 使 用 其 資 料 來 源 可 以 透 過 中 央 氣 象 局 購 買, 或 自 行 架 設 簡 易 型 氣 象 站, 或 CW2-6

310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之 經 驗 式 進 行 觀 測 與 資 料 分 析 而 其 氣 候 基 本 資 料 應 至 少 要 包 括 : 1. 氣 溫 及 溼 度 : 應 具 備 歷 年 月 平 均 氣 溫 與 相 對 溼 度 監 測 資 料, 以 進 一 步 分 析 季 節 變 化 其 使 用 儀 器 如 百 葉 箱 溫 溼 度 自 記 計 等 2. 降 水 : 應 具 備 歷 年 月 平 均 降 雨 量 監 測 資 料, 以 進 一 步 計 算 年 度 平 均 降 雨 量 程 度, 及 最 大 或 最 小 降 雨 量 之 季 節 與 降 雨 量 之 程 度 其 使 用 儀 器 如 傾 斗 式 雨 量 自 記 儀 或 虹 吸 式 自 記 雨 量 自 記 儀 等 3. 風 速 : 應 具 備 歷 年 月 平 均 風 速 監 測 資 料, 以 進 一 步 分 析 年 最 大 與 最 小 平 均 風 速 程 度, 及 風 速 年 度 變 化 情 形 其 使 用 儀 器 如 螺 旋 槳 風 向 風 速 自 計 儀 等 4. 蒸 發 量 : 應 具 備 歷 月 日 平 均 蒸 發 量 監 測 資 料, 以 進 一 步 分 析 月 最 大 與 最 小 平 均 蒸 發 量 程 度 其 使 用 儀 器 如 A 型 蒸 發 皿 自 計 儀 等 5. 蒸 發 散 量 : 應 具 備 歷 月 日 平 均 蒸 發 散 量 監 測 資 料, 以 進 一 步 分 析 月 最 大 與 最 小 平 均 蒸 發 散 量 程 度 照 片 小 型 氣 象 站 設 備 照 片 蒸 發 計 及 蒸 發 皿 設 備 區 域 衛 生 ( 污 水 )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接 管 率 及 施 工 期 程 調 查 : 應 針 對 場 址 之 區 域 衛 生 ( 污 水 ) 下 水 道 工 程 建 設 情 況 進 行 了 解 與 說 明 目 前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興 建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建 設 推 動 之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其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閱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相 關 公 告 訊 息 相 關 計 畫 為 確 保 規 劃 溼 地 能 有 效 發 揮 預 期 功 能, 並 避 免 與 其 他 計 畫 發 生 競 合, 必 須 調 查 鄰 近 規 劃 區 域 之 相 關 計 畫, 並 針 對 影 響 事 項 進 行 討 論 CW2-7

31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地 形 環 境 調 查 規 劃 區 域 位 置 描 述 : 應 透 過 大 小 不 等 比 例 尺 之 位 置 地 圖, 以 描 述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位 置 與 相 對 環 境 關 係 狀 況 高 程 地 形 測 量 :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之 地 形 特 徵 高 程 水 道 或 水 路 地 勢 坡 度 與 坡 向 等 進 行 測 量 資 料 蒐 集 或 測 繪, 以 及 有 特 殊 地 貌 調 查, 並 提 出 其 規 劃 地 區 地 貌 地 物 水 系 流 況 排 水 狀 況 植 生 覆 蓋 土 地 利 用 等 分 析 資 料, 以 供 規 劃 設 計 之 參 考 照 片 地 形 高 程 測 量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地 質 特 徵 調 查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土 壤 岩 石 地 質 構 造 及 地 質 作 用, 進 行 一 系 列 調 查 並 分 析 其 對 工 程 影 響, 以 瞭 解 在 規 劃 區 域 內 基 地 土 地 之 地 質 資 料 於 不 同 深 度 之 土 壤 密 度 摩 擦 角 N 值 地 下 水 位 及 土 壤 分 類 分 布 狀 況 等 等 變 化 情 形, 以 提 供 規 劃 區 域 上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土 壤 改 良 措 施 之 判 讀 等 對 工 程 建 置 影 響 之 需 求 資 料 一 般 地 質 調 查 最 常 使 用 方 式, 係 以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為 主 而 地 質 調 查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1. 規 劃 區 域 地 質 概 述 : 可 透 過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提 供 相 關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內 之 地 質 分 類 圖, 或 其 他 相 關 地 質 調 查 報 告 資 料 或 文 獻, 作 進 一 步 說 明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場 址 基 本 背 景, 包 括 其 地 質 的 形 成 原 由 可 能 潛 在 斷 層 分 佈 等 規 劃 區 域 地 質 概 述 或 可 能 存 在 污 染 種 類 等 之 說 明 2. 鑽 探 工 作 事 項 作 業 : 應 說 明 在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內 配 置 鑽 探 的 孔 數 深 度 鑽 探 位 置 座 標 鑽 探 作 業 等 項 目 說 明, 尤 其 是 對 於 鑽 探 採 樣 點 配 置 與 採 樣 身 度, 應 以 取 得 具 有 代 表 性 樣 品 減 低 成 本 支 出 及 最 高 調 查 品 質 為 主 要 考 量, 並 且 應 同 時 審 慎 檢 查 每 一 處 鑽 孔 位 置, 避 開 地 下 管 線 儲 槽 或 其 他 非 天 然 障 礙 物 CW2-8

312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對 於 鑽 探 工 作 事 項 作 業 原 則 至 少, 應 包 括 : (1) 鑽 探 深 度 :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深 度, 可 依 據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地 層 狀 況 調 整 之, 然 深 度 必 須 超 過 地 下 水 位 以 下 2 公 尺 一 般 深 度 約 5 公 尺, 並 以 不 超 過 10 公 尺 為 範 圍 (2) 鑽 探 孔 數 : 應 依 據 基 地 過 去 土 地 用 途 先 行 判 讀, 特 別 是 地 下 障 礙 物 1 基 地 內 至 少 應 佈 設 鑽 探 孔 位 二 處, 若 二 處 鑽 探 結 果 之 地 質 條 件 有 明 顯 差 異, 應 在 加 鑽 一 處 孔 位 2 基 地 面 積 若 超 過 2 公 頃 者, 則 每 增 加 1.0 公 頃 應 增 加 鑽 探 孔 位 一 處 ( 面 積 不 足 者 以 一 孔 為 計 ) 3 若 有 回 填 土 層 則 應 每 1 公 頃 佈 設 鑽 探 孔 位 一 處 4 若 所 在 位 置 過 去 曾 為 垃 圾 或 營 建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址, 則 應 每 0.5 公 頃 佈 設 鑽 探 孔 位 一 處 (3) 鑽 探 孔 位 置 分 布 安 排 : 要 平 均 分 布 在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範 圍 內 3. 鑽 探 工 作 作 業 調 查 項 目 : 至 少 包 括 土 壤 含 水 量 土 壤 單 位 重 土 壤 比 重 土 壤 密 度 土 壤 孔 隙 比 土 壤 粒 徑 分 析 等 之 土 壤 一 般 物 理 性 質 試 驗 土 壤 夯 實 試 驗 加 州 載 重 比 (CBR) 等 以 上 有 關 土 壤 質 地 實 驗 步 驟, 請 參 照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學 會 標 準 (ASTM) 手 冊 規 定 實 施 基 地 土 壤 調 查 應 在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內 採 集 其 表 土 ( 一 般 深 度 在 0.5~1.0m 之 間 ), 以 進 行 相 關 土 壤 質 地 項 目 分 析, 其 包 括 土 壤 粒 徑 分 佈 土 壤 透 水 係 數 分 析 有 機 質 含 量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分 析 土 壤 酸 鹼 值 (ph) 土 壤 氧 化 還 原 電 位 (Eh) 等 若 有 鹽 化 與 液 化 疑 慮 地 區 之 土 壤, 則 需 進 行 溶 液 電 導 度 鹽 度 調 查 土 壤 含 水 量 地 下 水 位 調 查 等, 或 土 壤 資 料 蒐 集 有 關 土 壤 檢 測 分 析 方 法,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公 告 土 壤 檢 測 方 法 總 則 及 土 壤 採 樣 方 法 分 析 之 地 下 水 位 調 查 為 瞭 解 在 規 劃 區 域 內 潛 在 地 下 水 與 其 流 動 狀 況, 則 應 進 行 地 下 水 水 位 變 動 調 查,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設 施 系 統 之 穩 定 分 析 地 下 排 水 規 劃 及 其 他 相 關 工 作 使 用 其 資 料 來 源, 可 透 過 水 利 署 於 區 域 性 水 文 觀 測 站 網 提 供 相 關 地 下 位 資 料, 或 自 行 監 測 調 查 之 而 地 下 水 位 主 要 調 查 內 容, 至 少 應 有 : CW2-9

31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1. 調 查 項 目 說 明 : 包 含 水 文 地 質 地 下 水 位 或 孔 隙 水 壓 力 及 地 下 水 流 況 等 2. 調 查 方 法 : 由 於 地 下 水 位 調 查, 係 以 觀 測 出 地 層 中 地 下 水 位 或 孔 隙 水 壓 力, 也 因 此 可 利 用 在 進 行 地 質 鑽 探 時 進 行 觀 測 之 3. 調 查 時 機 : 包 括 豐 枯 雨 季 暴 雨 及 適 當 時 間, 以 能 掌 握 地 下 水 之 變 化, 並 且 進 行 地 下 水 位 變 化 資 料 分 析 時, 應 與 水 文 地 質 資 料 比 對 及 驗 證 水 文 環 境 調 查 人 工 溼 地 在 建 置 進 行 以 前, 透 過 區 域 環 境 基 本 概 況 結 果, 進 一 步 分 析 與 調 查 規 劃 區 域 內 基 地 降 雨 強 度 水 位 流 量 潮 位 引 水 距 離 水 源 種 類 地 水 位 洪 泛 風 險 等 資 料 調 查 蒐 集, 尤 其 是 建 置 在 河 川 灘 地 者, 更 應 該 加 以 評 估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受 到 滯 洪 衝 擊 程 度, 以 提 供 設 計 演 算 受 災 風 險 頻 率 使 用, 和 復 原 規 劃 擬 定 照 片 調 查 渠 道 斷 面 水 深 照 片 調 查 水 路 之 流 速 引 水 來 源 水 系 與 水 權 調 查 :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引 水 來 源 進 行 全 盤 水 源 系 統 調 查, 以 瞭 解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之 引 水 水 源 系 統 適 宜 優 先 處 理 情 形, 進 一 步 評 估 設 計 引 水 系 統 而 其 調 查 項 目 應 至 少, 包 括 : 1. 主 要 與 次 要 水 系 水 文 環 境 調 查 : 包 含 調 查 其 各 水 系 之 流 向 分 佈 情 形 集 水 面 範 圍 流 域 範 圍 流 速 與 流 量 大 小 水 深 水 域 河 道 縱 斷 面 等, 並 以 劃 分 在 基 地 內 之 主 要 水 系 與 次 要 水 系 之 水 文 狀 況 2. 潮 汐 漲 退 記 錄 調 查 : 包 含 調 查 在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範 圍 是 否 有 受 到 潮 汐 漲 退 潮 的 影 響, 以 進 一 步 進 行 其 基 地 範 圍 內 之 最 大 潮 與 最 小 潮 在 滿 潮 和 乾 潮 期 間 之 潮 差 流 速 等 變 化 調 查 3. 區 域 水 權 瞭 解 調 查 CW2-10

314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區 域 洪 峰 流 量 推 估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位 址 上, 應 評 估 當 地 引 水 水 源 之 洪 水 特 性 變 化, 透 過 相 關 地 質 地 形 氣 象 水 文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計 算, 研 判 人 工 溼 地 之 洪 水 容 許 承 載 量 以 及 最 大 可 能 發 生 之 洪 水 量, 進 一 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區 域 範 圍 可 能 洪 水 發 生 頻 率, 與 洪 峰 流 量 發 生 對 其 人 工 溼 地 衝 擊 危 害 風 險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洪 峰 流 量 推 估 的 方 法, 包 括 合 理 化 公 式 (Rational Method) 經 驗 公 式 單 位 逕 流 歷 線 分 析 (Unit Hydrograph Approach) 電 腦 模 擬 演 算 分 析 等, 可 建 議 參 考 計 算 推 估 之 區 域 洪 峰 頻 率 分 析 推 估 評 估 建 置 之 人 工 溼 地 區 域 範 圍 發 生 洪 峰 水 文 事 件 現 象, 除 了 計 算 推 估 區 域 洪 峰 流 量 情 形 以 外, 也 應 同 時 透 過 過 去 當 地 區 域 水 文 實 測 資 料 記 錄, 歸 納 其 特 性, 並 進 一 步 評 析 人 工 溼 地 在 未 來 建 置 完 工 後 最 可 能 發 生 水 文 事 件 情 形,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在 配 置 設 計 規 劃 之 安 全 性 考 量 一 般 計 算 區 域 洪 峰 分 析 頻 率, 可 參 閱 王 如 意 易 任 編 著 之 應 用 水 文 學 書 籍 說 明 水 量 收 支 平 衡 估 算 水 量 收 支 係 為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全 部 水 流 流 入 和 流 出 的 收 支 定 量 變 化 情 形, 也 是 在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設 計 上 佔 有 相 當 重 要 參 數 估 算 之 其 中 一 項, 尤 其 是 降 雨 入 滲 蒸 發 散 (ET) 水 力 負 荷 率, 以 及 水 深 都 會 影 響 有 機 物 營 養 鹽 等 去 除, 影 響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處 理 成 效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入 流 與 出 流 均 為 動 態 自 然 現 象, 尤 其 是 受 到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之 入 流 水 量 與 出 流 水 量 平 衡 程 度 地 表 起 伏 高 低 狀 況 以 及 土 壤 底 泥 層 之 土 壤 質 地 與 地 下 水 滲 入 特 性 條 件 等 影 響, 無 法 很 精 確 計 算 出 其 水 量 收 支 情 況, 僅 以 如 下 式 表 示 之 Q in - Q out + P- ET±T= S (2.2-19) 其 中, Q in 為 流 入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污 水 入 流 水 量 ( 單 位 :m 3 /day) Q out 為 流 出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污 水 放 流 水 量 ( 單 位 :m 3 /day) P 為 於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單 位 時 間 降 水 量 ( 單 位 :m 3 /day) ET 為 於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單 位 時 間 蒸 發 量 ( 單 位 :m 3 /day) T 為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單 位 時 間 之 潮 汐 入 流 量 (+) 或 出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 S 為 規 劃 區 域 溼 地 內 單 位 時 間 污 水 貯 蓄 量 變 化 ( 單 位 :m 3 /day) CW2-11

31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係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之 地 區 性 文 化 資 產, 包 括 地 方 文 史 蹟 文 物 地 方 藝 術 特 點 文 化 保 存 等 文 史 資 料, 以 直 接 觀 察 作 法 進 行 資 料 的 獲 得, 尤 其 是 田 野 調 查 是 要 到 規 劃 區 域 現 場 作 實 地 記 錄 之 工 作, 並 且 透 過 田 野 調 查 的 實 地 採 訪 和 記 錄 過 程, 所 獲 得 第 一 手 寶 貴 之 人 文 史 料, 可 具 體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在 規 劃 設 計 上 有 多 元 化 生 態 與 人 文 教 育 的 展 現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目 的 : 1.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在 建 構 上 具 全 面 性 之 當 地 歷 史 與 文 化 的 觀 點, 以 滿 足 因 地 制 宜 之 原 則 2. 評 估 當 地 環 境 人 文 背 景 之 潛 力 面 與 問 題 限 制 面 之 相 關 議 題,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在 建 構 規 劃 設 計 上 之 避 免 或 改 善 考 量 重 點 3. 建 立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環 境 之 指 標 情 境, 尤 其 是 在 未 來 需 復 原 當 地 過 去 文 史 環 境 情 境 狀 態, 其 文 史 調 查 資 料 可 以 建 立 指 標 情 境 重 要 的 證 據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型 態 : 有 關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之 蒐 集 資 料 型 態, 可 分 為 : 1. 採 訪 記 錄 : 藉 由 採 訪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受 訪 者 的 口 述 操 作 或 表 演 者 示 範 的 錄 製, 將 所 蒐 集 到 最 直 接 的 影 音 記 錄, 摘 錄 寫 成 為 文 字 稿, 並 且 經 過 嚴 謹 內 外 考 證 之 後 定 稿 的 作 法, 而 這 樣 作 法 所 呈 現 資 料 文 稿, 即 成 為 最 忠 實 的 田 野 採 訪 紀 實 2. 拍 攝 記 錄 : 係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現 場 實 地 的 古 建 聚 落 造 型 藝 術 或 重 要 人 物 的 拍 攝 記 錄, 蒐 集 到 第 一 手 的 影 像 圖 照 資 料 者, 而 也 是 田 野 紀 實 專 文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佐 證 圖 像 來 源 3. 翻 製 記 錄 : 在 田 野 調 查 過 程 中 若 徵 得 原 收 藏 者 同 意, 翻 印 或 翻 拍 傳 世 族 譜 古 籍 圖 稿 劇 本 譜 例 秘 笈 或 老 照 片 等 珍 貴 資 料, 可 提 供 日 後 人 工 溼 地 展 場 使 用 人 文 史 料 進 一 步 介 紹 材 料 4. 測 繪 記 錄 : 係 經 透 過 對 文 物 古 蹟 之 空 間 現 場 的 實 地 測 量 測 繪 紀 錄, 可 在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之 場 區 內, 以 造 型 藝 術 品 的 大 小 尺 寸, 或 模 擬 方 式 簡 圖 或 描 圖 等 展 現 之, 並 結 合 人 工 溼 地 現 代 設 施, 提 供 社 區 文 史 傳 承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內 容 : 1. 基 本 調 查 項 目 (1) 地 理 生 態 : 包 括 人 文 生 態 與 環 境 生 態, 其 中 人 文 生 態 係 指 當 地 社 區 CW2-12

316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人 文 之 特 質 人 地 關 係, 在 不 同 時 代 於 不 同 社 會 環 境 背 景 中 維 持 其 當 地 經 濟 生 活 情 形 之 人 文 生 態, 可 包 括 其 當 地 生 活 物 資 與 交 通 動 線 往 來 資 料 蒐 集 當 地 家 庭 文 化 傳 承 與 聚 落 形 成 等 人 類 在 當 地 生 活 (2) 產 業 經 營 與 文 化 變 遷 : 係 指 當 地 過 去 產 業 變 化 與 文 化 變 遷 特 色 (3) 日 常 生 活 與 社 群 聚 落 : 係 指 當 地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習 性 之 歷 史 發 展 背 景 與 過 程, 對 於 當 地 人 民 之 族 群 特 質 與 聚 落 變 化, 從 這 裡 可 以 反 應 出 其 當 地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特 性 (4) 民 俗 藝 能 與 特 殊 節 慶 : 係 指 當 地 族 群 或 聚 落 之 民 俗 習 慣 與 風 俗 特 色, 和 節 慶 活 動 特 色 2. 決 定 優 先 調 查 項 目 進 行 原 則 由 於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包 括 當 地 地 理 環 境 開 發 歷 史 地 區 族 群 聚 落 社 會 分 布 結 構 產 業 交 通 信 仰 習 俗 地 方 特 殊 人 物 等 各 種 資 料, 需 要 花 費 數 多 月 份 時 間 因 此, 對 於 文 史 田 野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優 先 調 查 項 目 的 進 行 原 則, 應 先 需 將 當 地 所 構 成 主 要 特 質, 根 據 建 構 人 工 溼 地 之 目 標, 評 估 其 進 一 步 調 查 分 析 優 先 順 序, 並 透 過 直 接 相 關 之 當 地 區 域 特 質 研 究 調 查 蒐 集 與 分 析 研 判, 快 速 與 完 整 地 呈 現 當 地 之 文 史 特 色 照 片 文 史 田 野 紀 錄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場 址 的 土 地 利 用 調 查 包 含 土 地 過 去 用 途 現 狀 與 未 來 用 途, 以 及 權 屬 面 積 大 小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之 同 意 等 用 地 選 擇 方 面 宜 優 先 考 量 公 有 土 地, 再 考 慮 國 營 事 業 土 地 或 有 意 願 之 私 有 地, 並 應 取 得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或 所 有 權 人 的 同 意 證 明 文 件 公 有 土 地 : 以 河 川 流 域 及 各 支 分 線 排 水 沿 岸 之 公 有 地 為 優 先 選 擇 地 CW2-13

31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點, 包 括 河 川 灘 地 水 利 用 地 縣 市 政 府 土 地 鄉 鎮 公 所 土 地 公 園 預 定 地 國 有 土 地 等 其 中 公 有 土 地 可 能 涉 及 的 機 關 有 國 有 財 產 局 ( 需 申 請 移 撥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河 川 局 ( 高 灘 地 ) 與 台 糖 公 司 私 有 土 地 : 選 擇 私 有 土 地 除 應 確 認 有 償 或 無 償 之 使 用 期 限, 涉 及 有 償 使 用 者 並 應 注 意 地 上 物 補 償 問 題 古 蹟 區 及 危 險 地 區 不 宜 列 入 場 址 選 定 之 考 量 場 址 地 下 有 偷 埋 廢 棄 物 者 不 宜 列 入 考 量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在 人 工 溼 地 建 構 規 劃 設 計 以 前, 應 要 針 對 當 地 之 地 區 民 眾 或 社 區 或 NGO 團 體 等 意 願 程 度 進 行 調 查, 以 瞭 解 地 區 民 眾 或 社 區 或 NGO 團 體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後 的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未 來 轉 移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的 意 願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目 的 : 主 要 係 以 建 立 民 眾 / 社 區 /NGO 團 體 參 與 機 制 為 主, 以 蒐 集 與 基 地 環 境 背 景 資 料 為 輔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過 程 裡, 對 於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團 體, 與 規 劃 設 計 營 建 團 隊, 和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這 三 者 存 在 著 相 互 依 存 且 長 期 性 夥 伴 關 係, 並 且 從 開 始 環 境 背 景 調 查 至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建 造 完 工 維 護 移 交 的 過 程 中, 應 必 需 保 持 這 三 者 之 間 有 互 動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項 目 : 1.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計 畫 作 業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預 定 建 置 地 區 範 圍, 應 擬 定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計 畫 作 業, 其 內 容 涵 蓋 : (1) 應 要 瞭 解 當 地 地 區 使 用 者 之 過 去 到 未 來 的 活 動 (2) 應 以 現 地 觀 察 訪 談 問 卷 或 參 與 等 方 法, 瞭 解 地 區 意 識 及 特 性 (3) 應 將 所 蒐 集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質 性 研 究 研 判 分 析, 以 瞭 解 當 地 民 意 實 質 的 需 要 2. 地 區 民 意 調 查 項 目 內 容 (1) 當 地 教 育 知 識 水 準 (2) 當 地 經 濟 狀 況 程 度 (3) 當 地 就 業 程 度 情 形 CW2-14

318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4) 當 地 地 方 產 業 型 態 (5) 當 地 社 區 /NGO 社 團 運 作 模 式 (6)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社 團 意 識 (7)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NGO 社 團 對 環 境 空 間 認 同 與 喜 好 程 度 調 查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水 質 特 性 程 度 與 引 入 流 水 量 多 寡, 決 定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技 術 之 規 劃 設 計 參 數 因 子 上 其 中 重 要 項 目 調 查 也 因 此 在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時, 應 要 確 實 調 查 在 規 劃 區 域 內 水 質 與 水 量 特 性 變 化 而 對 於 水 質 與 入 流 水 源 水 量 調 查 項 目 內 容, 則 可 分 為 : 水 質 特 性 調 查 :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預 定 處 理 水 體 水 質 進 行 常 濃 度 檢 測 調 查, 以 利 分 析 污 染 狀 況 及 可 改 善 程 度 1. 入 流 水 質 來 源 紀 錄 調 查 : 包 括 可 能 來 自 於 社 區 生 活 污 水 公 共 排 水 灌 溉 排 水 或 畜 牧 廢 水 或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後 之 放 流 水 或 其 他 來 源 2. 調 查 分 析 項 目 : 其 分 析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酸 鹼 值 (ph) 溶 氧 (DO) 懸 浮 固 體 (SS)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氨 氮 (NH 3 -N) 總 氮 (TN) 總 磷 (TP)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導 電 度 重 金 屬 類 等, 並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水 質 檢 測 方 法 總 則 進 行 分 析 3. 採 樣 頻 率 原 則 : 應 以 可 代 表 其 預 定 處 理 水 體 水 質 之 每 日 常 濃 度 變 化 情 形 進 行 採 樣 頻 率 規 畫 作 業 為 原 則 對 於 採 樣 頻 率 方 式, 本 手 冊 僅 以 建 議 可 施 作 連 續 24 小 時 每 隔 6 小 時 採 樣 一 次, 並 安 排 在 感 潮 時 段, 或 假 日 與 非 假 日, 或 豐 枯 水 期, 各 進 行 乙 次 之 參 考 作 法 4. 其 他 調 查 : 包 括 調 查 入 流 水 質 特 性 未 來 會 有 被 可 能 改 變 因 素, 有 可 能 是 因 著 社 區 新 市 鎮 的 開 發 或 排 水 系 統 興 建 或 其 它 因 素, 應 需 進 一 步 預 測 入 流 水 質 污 染 物 可 能 被 改 變 濃 度 程 度 照 片 水 質 調 查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CW2-15

31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水 量 特 性 調 查 :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預 定 處 理 可 能 性 水 量 來 源 進 行 實 地 監 測, 以 分 析 水 量 供 輸 人 工 溼 地 可 行 淨 化 程 度 範 圍 1. 入 流 水 源 追 蹤 調 查 : 包 括 水 源 源 頭 性 質 其 他 可 能 替 代 水 源 調 查 追 蹤 有 否 是 屬 於 間 歇 性 水 源 供 應 等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2. 調 查 分 析 項 目 : 包 括 各 處 可 能 會 引 入 之 渠 道 或 河 道 等 之 斷 面 流 速 流 量 水 深 或 漲 退 潮 變 化 流 經 斷 面 寬 度 預 估 截 流 水 量 計 算 等 3. 調 查 頻 率 : 應 與 水 質 採 樣 同 步 進 行, 本 手 冊 僅 以 建 議 施 作 連 續 24 小 時 每 隔 6 小 時 量 測 記 錄 一 次, 可 安 排 在 感 潮 時 段, 或 假 日 與 非 假 日, 或 豐 枯 水 期, 各 進 行 乙 次 之 參 考 作 法, 以 瞭 解 規 劃 區 域 內 之 水 量 常 變 化 狀 況, 並 進 一 步 提 出 在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之 平 日 與 假 日 之 流 量 分 佈 圖 等 說 明 其 他 截 流 構 造 物 或 水 工 結 構 物 存 在 影 響 特 性 調 查 : 應 針 對 規 劃 區 域 內 現 有 已 存 在 截 流 構 造 物 或 水 工 結 構 物 進 行 確 認 勘 查,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可 能 影 響 水 質 與 水 量 程 度, 以 評 估 是 否 需 作 改 善 處 理 作 業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規 劃 區 域 基 地 內, 無 論 位 屬 在 河 川 灘 地 或 堤 內 岸 旁 等 地 區, 均 應 進 行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作 業, 並 同 時 擬 定 生 態 監 測 規 劃 內 容, 針 對 調 查 區 域 內 生 物 種 類 分 佈 與 豐 度 等 生 態 情 形, 建 立 建 置 前 生 物 多 樣 性 背 景 資 料 庫, 並 比 較 建 置 完 工 後 其 生 物 多 樣 性 變 化 情 形 而 有 關 監 測 生 物 類 型, 可 包 括 鳥 類 哺 乳 動 物 爬 蟲 類 兩 棲 動 物 魚 類 水 生 昆 蟲 植 物 等 生 態 調 查 設 計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調 查 方 法 : 可 依 其 不 同 的 特 性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即 : 1. 定 性 生 態 監 測 設 計 : 應 至 少 說 明 設 計 生 物 調 查 及 記 錄 方 法 設 計 減 少 因 不 同 觀 查 者 所 造 成 資 料 變 異 的 方 法 鑑 定 監 測 觀 測 地 點 適 宜 性, 及 決 定 觀 測 地 點 的 排 列 及 分 布 之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計 畫 內 容 2. 生 態 普 查 監 測 設 計 : 應 至 少 要 說 明 對 於 決 定 觀 測 生 物 對 象 的 計 算 單 位, 以 及 發 展 調 查 之 作 法, 應 可 完 整 調 查 到 所 有 的 觀 測 生 物 對 象 之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計 畫 內 容 3. 定 量 生 態 監 測 設 計 : 應 至 少 要 說 明 對 於 生 物 監 測 的 採 樣 目 的 定 義 採 樣 區 域 的 單 位 描 述 採 樣 區 域 的 大 小 及 形 狀 決 定 採 樣 區 位 置 和 說 明 是 否 為 永 久 性 或 臨 時 性, 以 及 估 算 所 需 採 樣 之 樣 本 數 之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CW2-16

320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生 態 監 測 調 查 方 法 : 相 關 生 態 調 查 方 法 建 議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動 物 生 態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植 物 生 態 評 估 技 術 規 範 內 容 進 行 之 照 片 生 態 調 查 作 業 示 意 照 片 2.3 選 址 之 規 劃 分 析 人 工 溼 地 是 以 師 法 自 然 為 建 設 基 礎, 除 了 考 量 水 質 處 理 目 標 外, 尚 須 評 估 以 最 小 人 工 施 作, 並 能 同 時 達 到 景 觀 綠 美 化 與 生 態 復 育 成 效 也 因 此, 為 使 人 工 溼 地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功 效, 在 初 期 選 定 場 址 時, 即 宜 詳 加 評 估, 以 達 到 建 置 目 標, 避 免 造 成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困 擾 或 二 次 污 染 之 問 題 單 元 流 程 說 明 經 由 前 置 環 境 基 本 區 域 作 業 調 查 結 果, 可 進 一 步 地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選 擇 適 宜 建 置 基 地 場 址 判 讀 使 用, 確 定 建 置 基 地 場 址 區 域 面 積 範 圍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以 作 為 淨 化 水 質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流 程, 一 般 可 以 分 為 取 水 系 統 單 元 前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放 流 系 統 單 元 等 四 大 主 要 處 理 單 元 組 成, 並 用 圖 示 之 取 水 系 統 單 元 : 主 要 目 的 係 透 過 引 水 ( 截 取 ) 水 源 設 備 或 措 施 等 處 理 作 法, 使 水 量 可 以 穩 定 順 利 到 達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內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說 明 入 流 水 源 如 何 引 取, 採 用 何 種 措 施 或 設 備 引 取 或 截 取 水 源 之 作 法, 並 同 時 提 出 取 水 計 量 分 析 水 質 水 量 採 樣 調 查 入 流 口 設 施 等 項 目 之 具 體 說 明 前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減 少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至 人 工 溼 地 各 淨 化 處 理 水 域 內 產 生 經 常 性 淤 塞 現 象, 減 少 日 後 人 工 溼 地 在 清 淤 維 護 費 用 的 支 出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攔 污 設 計 沉 砂 池 ( 沉 澱 池 ) 大 小 與 深 度 設 CW2-17

32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清 淤 作 業 動 線 規 劃 等 項 目 之 具 體 說 明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 係 為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主 要 核 心 系 統 單 元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規 劃 淨 化 水 域 如 開 放 水 域 區 ( 水 生 植 栽 密 植 區 好 氧 區 厭 氧 區 等 設 計 規 劃 概 念 機 制 作 法 說 明, 並 同 時 提 出 各 淨 化 機 制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之 水 體 積 蓄 貯 容 量 範 圍 尺 寸 水 生 植 物 種 類 與 其 氧 氣 輸 送 情 況 單 元 間 水 路 聯 絡 管 道 設 置 安 排 污 水 量 分 配 量 與 損 失 計 算 預 期 可 以 淨 化 水 質 程 度 概 算 等 項 目 之 具 體 說 明 放 流 系 統 單 元 : 主 要 目 的 係 污 水 經 人 工 溼 地 之 後, 提 供 其 水 體 可 以 放 流 在 規 劃 區 域 範 圍 以 外 之 系 統 單 元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放 流 口 設 施 放 流 水 計 量 措 施 放 流 水 水 質 採 樣 點 位 置 標 定 等 之 具 體 說 明 水 源 ( 河 溪 或 圳 路 或 社 區 生 活 污 水 等 ) 污 水 取 水 系 統 單 元 前 置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放 流 系 統 單 元 引 水 計 量 引 水 規 劃 作 法 引 水 設 備 措 施 引 水 備 用 方 案 其 他 放 流 口 設 計 放 流 水 計 量 措 施 水 質 採 樣 點 規 劃 其 他 格 柵 欄 設 施 沉 澱 池 措 施 沉 砂 池 措 施 清 淤 路 線 規 劃 其 他 設 計 概 念 說 明 各 水 域 尺 寸 範 圍 各 水 域 處 理 機 制 水 量 與 水 質 淨 化 程 度 其 他 圖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之 規 劃 處 理 單 元 項 目 流 程 CW2-18

322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照 片 攔 污 處 理 設 施 案 例 照 片 照 片 水 量 量 槽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系 統 選 擇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質 處 理 在 系 統 種 類 可 分 成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free water surface, FWS)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subsurface flow system, SFS)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vegetated submerged beds, VSB) 水 生 植 物 系 統 (aquatic plant system, APS) 草 溝 (grassed waterway) 草 帶 (vegetated filter strip) 與 人 工 浮 島 (artificial floating island, AFI) 等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FWS): 指 水 流 在 地 面 之 上, 水 深 約 在 0.1~0.6 公 尺, 底 部 鋪 設 低 滲 水 性 防 漏 層, 防 漏 層 上 鋪 設 土 壤 約 0.1~0.3 公 尺, 已 挺 水 性 植 物 與 漂 浮 性 植 物 搭 配, 營 造 緩 水 流 的 溼 地 環 境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SFS): 指 水 流 在 地 面 之 下, 以 防 止 蚊 蟲 孳 生, 人 工 溼 地 深 度 約 在 0.1~1.0 公 尺 之 間 內 置 礫 石, 以 讓 污 水 快 速 通 過, 並 與 石 礫 表 面 生 物 膜 接 觸, 達 到 水 質 淨 化 果 效 ; 本 類 型 與 礫 間 處 理 相 似, 建 議 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歸 為 同 一 類 別 植 栽 濾 床 人 工 溼 地 (VSB): 與 地 下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有 相 同 機 制 工 法, 然 所 不 同 係 在 濾 材 上 方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CW2-19

32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水 生 植 物 系 統 (APS): 為 利 用 水 生 植 物 特 性 處 理 工 業 或 家 庭 廢 水 的 系 統 草 溝 : 係 種 植 草 類 以 防 止 沖 蝕 之 土 築 溝 渠, 透 過 植 物 性 緩 衝, 產 生 之 沈 澱 及 過 濾 等 機 制 淨 化 水 質 草 帶 : 亦 稱 植 生 緩 衝 帶, 與 草 溝 類 似, 主 要 是 用 來 接 受 地 表 逕 流 進 行 薄 層 流 處 理, 透 過 林 木 及 草 帶 增 加 水 流 停 滯 時 間, 提 高 營 養 鹽 去 除 功 效 人 工 浮 島 (AFI): 為 利 用 各 種 材 料 組 合 基 座, 並 在 基 座 上 鋪 設 水 生 植 物, 使 其 浮 動 於 水 體 環 境, 建 造 成 人 工 棲 息 地, 來 改 善 水 質 美 化 景 觀 與 保 護 水 岸 線 等 本 工 程 手 冊 現 階 段 在 系 統 控 制 選 擇 上, 以 表 面 流 式 人 工 溼 地 為 主 要 考 量 選 址 篩 選 與 評 估 選 址 研 判 合 宜 性, 是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第 一 步 驟 之 主 要 作 業, 尤 其 是 透 過 詳 細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與 匯 整, 現 勘 分 析 結 果 等 過 程, 可 確 實 掌 握 現 址 不 同 徵 狀 情 形,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上, 可 以 正 確 掌 握 其 變 異 需 要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選 擇 之 篩 選 步 驟 與 其 評 估, 建 議 為 : 選 址 第 一 步 驟 : 對 於 可 能 場 址 進 行 篩 選 其 評 估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對 選 擇 場 域 之 區 位 分 佈 情 況 2. 對 水 系 狀 況 瞭 解 3. 對 可 使 用 之 用 地 面 積 規 模 4. 對 地 理 地 形 之 環 境 條 件 5. 對 土 地 利 用 情 形 資 訊 6. 對 土 地 所 有 權 屬 瞭 解 選 址 第 二 步 驟 : 對 於 可 能 場 址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其 評 估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地 籍 資 料 2. 水 質 水 量 資 料 3. 污 染 源 與 污 染 量 資 料 4. 環 境 資 料 補 充 調 查 CW2-20

324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選 址 第 三 步 驟 : 進 行 最 優 之 場 址 決 定 其 評 估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對 用 地 取 得 難 易 性 進 行 說 明 2. 對 水 質 淨 化 效 益 評 估 進 行 說 明 3. 對 設 置 成 本 分 析 進 行 說 明 4. 對 操 作 維 護 成 本 分 析 進 行 說 明 5. 對 其 他 預 期 效 益 ( 如 環 境 與 景 觀 生 態 多 樣 性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作 法 等 ) 評 估 進 行 說 明 選 址 第 四 步 驟 : 進 行 選 定 場 址 之 補 充 調 查 確 認 作 業 其 評 估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1. 進 行 選 定 場 址 範 圍 之 土 地 丈 量 與 地 籍 調 查 確 認 2. 進 行 選 定 場 址 週 圍 鄰 近 之 其 他 相 關 工 程 作 業 ( 如 綠 美 化 工 程 下 水 道 興 建 工 程 等 ) 調 查 確 認 3. 進 行 選 定 場 址 之 地 形 地 質 土 壤 等 地 理 特 性 細 部 調 查 確 認 4. 進 行 選 定 場 址 之 水 文 水 量 等 細 部 調 查 確 認 環 境 考 量 因 子 探 討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宜 考 量 就 水 質 條 件 地 下 水 位 地 形 高 程 洪 氾 水 文 風 險 環 境 衛 生 等 環 境 限 制 因 子, 故 宜 針 對 場 址 所 在 之 區 位 進 行 環 境 限 制 因 子 的 探 討, 以 減 少 後 續 規 劃 設 計 與 操 作 維 護 問 題 水 質 條 件 : 預 定 處 理 水 質 若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大 時, 應 有 前 處 理 設 施 之 規 劃 探 討 ; 另 規 劃 時 應 有 溢 流 或 暫 時 關 閉 的 機 制 探 討, 以 避 免 有 害 物 質 或 大 洪 水 入 流 而 影 響 處 理 功 效 地 下 水 位 : 場 址 除 考 量 所 在 場 址 之 地 水 位 高 低 外, 所 規 劃 的 設 施 應 有 防 止 地 下 水 滲 入 的 探 討 地 形 高 程 : 場 址 各 單 元 之 水 力 條 件 宜 儘 量 採 用 重 力 設 計, 以 減 少 動 力 的 使 用, 並 同 時 應 詳 加 探 討 場 址 的 地 形 高 程 土 壤 特 性 : 選 址 時, 場 址 的 土 壤 必 須 詳 細 考 慮, 包 括 土 壤 透 水 性 邊 坡 道 構 築 適 用 性 水 生 植 栽 種 植 適 當 性 等, 並 應 確 認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以 評 估 底 層 鋪 設 不 透 水 布 或 低 透 水 性 土 壤 必 要 性, 與 瞭 解 是 否 允 許 應 用 入 滲 方 式 或 以 入 滲 過 濾 處 理 水 質 理 想 的 人 工 溼 地 土 壤 建 議 應 為 細 質 性 黏 土 或 黏 質 性 土 壤, 其 土 壤 入 滲 量 應 低 於 CW2-21

32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mm/day 為 最 佳 洪 患 水 文 風 險 : 人 工 溼 地 若 位 於 河 川 灘 地, 則 應 有 耐 洪 水 沖 刷 及 復 原 的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並 要 計 算 其 在 洪 患 時 期 之 淹 水 頻 率, 若 屬 於 經 常 性 有 淹 沒 現 象, 則 應 採 容 易 復 原 與 低 建 造 費 高 維 護 費 的 設 計 環 境 衛 生 : 人 工 溼 地 有 蚊 蟲 孳 生 問 題, 場 址 若 鄰 近 住 宅 區 則 應 加 以 探 討 場 址 選 擇 考 量 人 工 溼 地 通 常 需 要 用 地 面 積 較 大, 因 此 在 臺 灣 有 限 土 地 範 圍 上, 較 常 遇 到 用 地 不 易 取 得 之 問 題, 因 此 在 用 地 選 擇 上, 應 首 要 考 慮 土 地 取 得 與 交 通 便 利 性 選 址 原 則 基 本 考 量 :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位 址 選 擇, 除 了 以 水 質 改 善 淨 化 為 主 要 目 的 外, 也 應 要 有 整 個 集 水 區 域 環 境 範 圍 之 全 盤 整 體 考 量 瞭 解, 以 預 期 未 來 在 淨 化 水 質 功 能 上 有 生 態 效 益 發 揮 之 具 體 功 能 因 此, 對 於 選 址 原 則 基 本 考 量, 建 議 為 : 1. 對 於 考 量 設 置 於 高 地 原 則 : 建 議 應 儘 量 避 開 灘 地 或 洪 患 地 區 為 原 則, 以 避 免 傷 害 天 然 溼 地 或 水 岸 生 態 2. 對 於 考 量 地 區 現 有 劣 化 溼 地 之 功 能 提 升 或 消 失 溼 地 之 重 建 原 則 : 建 議 應 以 淨 化 水 質 預 期 成 效, 可 符 合 改 善 與 提 升 水 質 為 目 的, 並 有 助 其 場 址 環 境 改 善 及 生 態 功 能 的 提 升, 及 可 回 復 原 有 自 然 狀 態 3. 考 量 人 工 溼 地 在 整 個 流 域 及 跨 流 域 的 當 地 生 態 角 色 原 則 : 建 議 應 考 量 是 否 有 可 能 對 地 面 水 及 地 下 水 之 水 質 衝 擊, 以 及 對 於 流 域 週 邊 及 上 游 土 地 利 用 情 況, 場 址 與 生 態 廊 道 或 鳥 類 等 動 物 過 境 路 徑 關 係, 和 非 原 生 種 動 植 物 入 侵 熱 點 分 佈, 與 當 地 社 區 之 意 願 程 度 瞭 解 4. 考 量 人 工 溼 地 可 應 用 於 缺 水 或 依 賴 放 流 水 地 之 水 資 源 再 利 用 性 原 則 用 地 適 宜 分 析 : 用 地 選 擇 方 面 宜 優 先 考 量 公 有 土 地, 再 考 慮 有 意 願 之 私 有 地 捐 贈 或 出 租, 並 應 取 得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或 所 有 權 人 的 同 意 證 明 文 件 1. 公 有 土 地 : 以 河 川 流 域 及 各 支 分 線 排 水 沿 岸 之 公 有 地 為 優 先 選 擇 地 點, 包 括 河 川 水 利 用 地 縣 市 政 府 土 地 鄉 鎮 公 所 土 地 公 園 預 定 地 國 有 土 地 等 2. 私 有 土 地 : 選 擇 私 有 土 地 除 應 確 認 有 償 或 無 償 之 使 用 期 限, 涉 及 有 償 使 用 者 並 應 注 意 地 上 物 補 償 問 題 CW2-22

326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3. 古 蹟 區 及 危 險 地 區 不 宜 列 入 場 址 選 定 之 考 量 用 地 目 標 評 估 :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興 建 通 常 會 考 慮 讓 居 民 學 術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等 造 訪 觀 摩, 以 達 到 教 育 與 推 展 之 目 的 1. 場 址 選 擇, 應 考 量 交 通 方 便 及 目 標 明 顯 處, 並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河 川 綠 美 化 設 置 地 點, 可 提 昇 示 範 效 益 2. 為 達 到 污 染 削 減 效 益 目 標, 應 考 量 污 染 削 減 量 及 水 體 水 質 改 善 成 效 兩 方 面, 故 場 址 選 定 宜 優 先 考 量 污 染 總 量 大 者 流 量 較 低 污 染 削 減 率 較 高 之 場 址 選 址 引 水 配 置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選 址 上 除 了 考 量 水 質 水 量 狀 況 以 外, 對 於 引 水 配 置 規 劃 也 亦 為 重 要, 尤 其 是 如 何 讓 人 工 溼 地 藉 由 因 地 制 宜 原 則 達 到 預 期 處 理 目 標, 則 在 引 水 配 置 空 間 規 劃 上 應 要 審 慎 處 理 安 排 因 此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在 選 址 上 規 劃 引 水 配 置 措 施 的 作 法, 本 手 冊 提 供 下 列 建 議 配 置 作 法 參 考 : 河 濱 灘 地 馬 達 抽 水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選 擇 在 河 濱 高 灘 地 上 之 場 址, 規 劃 利 用 馬 達 抽 入 污 水 排 入 引 水 管 路 至 於 集 流 井, 再 流 經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後 再 放 流 之 圖 河 濱 灘 地 馬 達 抽 水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河 濱 灘 地 重 力 引 水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選 擇 在 河 濱 高 灘 地 上 之 場 址, 利 用 明 渠 或 暗 管 之 引 水 構 造 物, 藉 由 重 力 方 式, 將 一 部 分 的 污 水 引 入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後 再 放 流 之 CW2-23

32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圖 河 濱 灘 地 重 力 引 水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河 濱 灘 地 分 流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利 用 河 川 的 分 流, 直 接 在 河 道 灘 地 或 河 濱 灘 地 上, 以 重 力 方 式 引 水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圖 河 濱 灘 地 分 流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河 濱 灘 地 分 流 矮 堰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以 矮 堰 ( 如 橡 皮 壩 設 施 ) 為 擋 水 堰, 在 河 濱 灘 地 上 蓄 水 成 為 人 工 溼 地, 並 讓 污 水 經 過 進 行 其 水 質 淨 化, 而 後 再 放 流 圖 河 濱 灘 地 分 流 矮 堰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CW2-24

328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河 濱 灘 地 非 點 源 截 流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選 址 在 河 道 兩 處 之 河 濱 灘 地 上, 以 非 點 源 污 染 設 置 方 式 截 流 河 道 兩 旁 污 水 進 行 淨 化 水 質 作 用, 並 而 後 放 流 至 河 道 內 圖 河 濱 灘 地 非 點 源 截 流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河 川 支 流 污 染 截 流 淨 化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選 址 在 河 道 兩 旁 之 支 流 或 排 水 道 上, 透 過 人 工 溼 地 進 行 其 水 質 淨 化, 並 再 放 流 之 圖 河 川 支 流 污 染 截 流 淨 化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滯 洪 池 與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以 搭 配 滯 洪 池 建 造, 截 流 入 流 至 滯 洪 池 之 污 水 進 行 其 水 質 淨 化, 並 而 後 再 放 流 至 滯 洪 池 內 CW2-25

32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圖 滯 洪 池 與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都 市 排 水 與 人 工 溼 地 共 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人 工 溼 地 與 都 市 排 水 溝 共 構, 以 淨 化 都 市 污 水, 同 時 增 加 蓄 洪 圖 都 市 排 水 與 人 工 溼 地 共 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湖 濱 水 庫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選 擇 在 大 型 湖 泊 水 庫 的 灘 地 上, 以 截 留 其 附 近 周 圍 入 流 之 點 源 或 非 點 源 污 染 圖 湖 濱 水 庫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三 級 處 理 功 能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為 了 增 加 都 市 污 水 處 理 場 淨 化 功 效, 並 於 污 水 處 理 廠 放 流 至 河 道 前, 設 置 人 工 溼 地 設 施, 以 作 為 生 態 補 償, 增 加 生 態 效 益 輔 助 CW2-26

330 第 二 章 環 境 調 查 與 選 址 作 業 圖 三 級 處 理 功 能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非 點 源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以 截 流 多 處 非 點 源 入 流 狹 長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圖 非 點 源 污 染 截 流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洪 水 平 原 式 之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 係 選 址 在 感 潮 河 段 或 洪 水 平 原, 以 建 造 拓 寬 的 潮 汐 溝 網 絡, 來 淨 化 污 水 圖 洪 水 平 原 型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規 劃 配 置 CW2-27

33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2.4 選 址 作 業 易 常 見 或 忽 略 之 問 題 依 據 國 內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在 選 址 作 業 上, 對 於 易 常 見 或 忽 略 問 題, 主 要 如 下 各 項 參 考 : 1. 忽 略 建 置 目 標 主 要 定 位 問 題 (1) 往 往 規 劃 設 計 規 模 太 小, 以 致 於 對 全 流 域 整 體 水 質 改 善 貢 獻 有 限 (2) 對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與 景 觀 遊 憩 規 劃 想 法 之 間 有 所 衝 突 2. 忽 略 評 估 用 地 適 宜 性 問 題 (1) 造 成 有 適 宜 引 ( 取 ) 水 點, 但 卻 無 合 適 土 地 建 置 (2) 造 成 有 土 地 之 處, 但 無 適 宜 的 引 ( 取 ) 水 源 (3) 造 成 建 置 工 法 與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容 量, 受 限 於 可 用 土 地 規 模 尺 度 3. 忽 略 水 源 與 取 水 問 題 (1) 選 取 引 水 源 位 置 太 遠, 以 致 額 外 架 設 引 ( 取 ) 水 設 施 與 抽 水 方 式, 造 成 在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成 本 過 高 (2) 未 考 量 水 源 有 不 穩 定 情 況, 如 引 取 學 校 污 水 作 淨 化 水 質 之 人 工 溼 地, 未 能 考 量 學 校 有 寒 暑 假 長 期 停 課 現 象 缺 水 情 形 之 應 變 措 施 等 (3) 引 ( 取 ) 水 點 高 差 過 大, 造 成 抽 水 成 本 佔 日 後 操 作 維 護 費 用 成 本 過 高 比 例 (4) 引 ( 取 ) 水 設 施 位 置 設 計 不 週, 造 成 日 後 維 護 不 易, 尤 其 是 未 考 量 維 護 人 員 之 日 後 清 理 作 業 方 便 性 與 安 全 性 CW2-28

33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 設 計 水 質 水 量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目 標, 通 常 須 經 過 不 同 處 理 方 式 之 設 計 方 案 比 較, 並 且 透 過 試 算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成 效 後, 在 現 地 環 境 條 件 可 配 合 情 況 下, 擇 優 建 置 之 進 流 水 負 荷 系 統 分 析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污 水 淨 化 成 效 與 進 流 污 水 負 荷 有 密 切 相 關 美 國 EPA 對 進 流 污 水 之 BOD 負 荷 建 議 在 6.8 g/m 2 -day 以 下, 若 是 以 處 理 都 市 廢 水 為 目 標, 則 水 力 負 荷 量 (HLR) 會 介 於 0.014~0.22m/day 之 間 ( 即 1.4~22cm/day 之 間, 平 均 為 5.4cm/day) 依 據 國 內 現 有 建 置 完 工 之 數 多 處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實 際 檢 測 比 較, 其 進 流 污 水 之 水 力 負 荷 量 則 介 於 0.01~0.52 m/day 之 間, 平 均 約 0.16 m/day; 進 流 污 水 之 BOD 負 荷 在 0.9~12.3 g/m 2 -day 之 間, 平 均 約 3.3g/m 2 -day 並 經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在 臺 灣 地 區 以 人 工 溼 地 為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淨 化 之 進 流 污 水 BOD 最 適 宜 處 理 濃 度 在 30~40 mg/l, 且 當 其 濃 度 超 過 36.6 mg/l, 則 其 處 理 淨 化 效 率 則 會 降 低 引 流 構 造 物 人 工 溼 地 之 引 流 構 造 物, 係 主 要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之 入 流 水 量 來 源, 在 規 劃 設 計 上 應 避 免 截 流 不 合 宜 水 源 為 引 水 之 水 體, 尤 其 是 水 中 鹽 分 過 高, 或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過 高, 或 是 取 水 口 設 置 位 置 在 水 層 面 上 時, 其 水 面 上 經 常 具 有 漂 流 動 物 屍 體 如 魚 類 漂 流 植 物 收 割 或 受 沖 刷 殘 渣 或 垃 圾 塑 膠 袋 等 現 象 之 水 體 引 流 構 造 物 設 計 原 則, 應 以 場 址 基 地 之 現 地 條 件 進 行 取 水 位 置 考 量, 並 同 時 針 對 現 址 河 溪 水 源 狀 況, 確 保 引 水 流 量 具 穩 定 性 為 主 要 原 則, 包 括 : 1. 引 取 河 溪 水 源 狀 況, 應 必 需 取 得 管 轄 水 利 事 業 相 關 中 央 政 府 單 位 或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同 意, 方 能 設 計 進 行 2. 引 流 位 置 高 程 與 引 流 構 造 物 尺 寸 大 小, 需 要 考 量 是 否 能 夠 引 入 足 夠 水 量 3. 引 流 口 設 計 的 位 置, 必 須 要 避 免 設 置 在 河 溪 衝 擊 面, 或 容 易 受 沖 刷 之 處 其 次 對 於 引 流 口 截 取 設 施, 應 避 免 放 置 在 經 常 有 異 物 漂 流 之 水 層 上 方 處 CW3-1

33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4. 引 流 口 若 需 用 矮 堰 土 堤 橡 皮 壩 石 堤 等 水 工 結 構 輔 助 抬 高 水 位, 則 應 考 量 避 免 妨 礙 河 溪 通 水 現 象, 影 響 河 溪 之 排 洪 系 統 功 能 及 通 洪 斷 面 減 少 5. 引 流 口 位 置 應 考 量 足 夠 引 水 流 速, 以 免 在 引 流 口 處 呈 現 淤 積 泥 沙 現 象 引 流 構 造 物 設 計 類 別, 可 分 為 : 1. 重 力 式 取 水 : 可 分 為 明 渠 引 水 與 暗 管 引 水, 其 設 計 原 則 應 依 據 引 水 水 質 狀 況 判 斷 之, 尤 其 入 流 水 體 之 水 中 懸 浮 顆 粒 經 常 超 過 50mg/L 以 上 濃 度, 建 議 宜 採 用 明 渠 引 水 在 使 用 重 力 式 取 水 設 計 上, 應 注 意 引 水 坡 度 安 排, 以 避 免 造 成 引 水 有 逆 坡 現 象 產 生 (1) 明 渠 引 水, 係 以 混 凝 土 水 工 構 造 物 為 引 水 口, 並 配 合 制 水 閥, 以 調 整 入 水 流 水 量, 減 少 沖 刷 設 計 明 渠 引 水, 應 至 少 在 引 流 口 前 端 加 設 一 道 欄 污 柵 及 攔 油 索 或 浮 油 自 動 脫 除 裝 置, 以 截 流 垃 圾 或 雜 物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內 (2) 暗 管 引 水, 大 都 用 PVC 管 直 接 截 取 水 源 處 引 水, 引 入 入 流 井 槽 中, 並 以 井 水 位 高 程 落 差, 利 用 重 力 方 式 將 水 排 入 人 工 溼 地 內 設 計 暗 管 路 徑 坡 度 時, 應 要 考 量 水 中 懸 浮 顆 粒 在 入 流 井 槽 與 管 路 線 內 淤 塞 可 能 性 2. 動 力 式 取 水 : 主 要 用 在 缺 乏 足 夠 重 力 引 水, 或 水 位 過 低 時, 利 用 抽 水 馬 達 之 動 力 取 水, 一 般 採 用 低 揚 程 沉 水 式 抽 水 在 設 計 原 則 上, 應 要 考 量 在 日 後 人 工 溼 地 操 作 營 運 上, 所 需 電 力 與 維 護 經 費 應 支 付 程 度 引 流 構 造 物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在 設 計 上, 應 需 注 意 人 工 溼 地 引 水 水 源 是 否 有 受 到 漲 退 潮 汐 入 侵 影 響 2. 對 於 設 計 引 流 抽 水 站 的 位 置, 為 了 避 免 有 潛 在 地 層 下 陷 危 機, 應 同 時 參 考 工 址 調 查 分 析 判 斷 之 3. 對 於 設 計 抽 水 量 及 引 水 水 源, 應 該 以 取 得 具 有 效 水 源 為 主 4. 在 設 計 取 水 時, 應 要 有 設 計 攔 污 柵 裝 置, 並 且 其 擺 設 位 置 或 設 施, 宜 要 考 量 可 以 讓 人 員 容 易 清 理 的 動 線 CW3-2

33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水 力 設 施 設 計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系 統 所 需 之 水 力 設 施 規 劃, 依 據 引 流 構 造 物 設 計 類 別, 為 以 重 力 式 取 水 者 之 重 力 流 與 動 力 式 取 水 者 之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設 施, 其 中 重 力 流 所 需 水 力 計 算 可 由 曼 寧 公 式 推 估 之, 而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所 需 水 力 計 算 可 由 能 量 公 式 推 估 重 力 流 設 計 : 1. 設 計 目 標 : 應 為 重 力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流 量 > 設 計 所 需 流 量 2. 應 用 範 圍 : 截 取 河 溪 之 引 水 管 水 域 間 處 理 單 元 之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3. 計 算 公 式 : 對 於 重 力 流 設 計 之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與 流 量 計 算 方 式, 可 利 用 曼 寧 公 式 計 算 之 Q = A R S (3.1-1) n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A 為 污 水 流 通 通 水 ( 輸 水 ) 明 渠 ( 暗 管 ) 之 斷 面 ( 單 位 :m 3 ) n 為 粗 糙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R 為 水 力 半 徑 ( 單 位 :m) S 為 水 力 坡 度 ( 單 位 : 無 因 次 ) 抽 水 機 動 力 流 設 計 : 1. 設 計 目 標 : 應 以 抽 水 機 數 量 動 力 壓 力 管 徑 輸 送 等 動 力 設 施, 足 夠 輸 送 處 理 水 量 至 各 處 理 水 域 單 元 為 主 2. 應 用 範 圍 : 應 用 在 地 下 抽 水 設 施 加 壓 輸 送 至 各 處 理 水 域 單 元 範 圍 3. 計 算 公 式 : 對 於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即 水 頭 計 算 與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1) 水 頭 計 算 : 係 指 抽 水 機 揚 水 所 需 總 水 頭, 亦 即 其 損 失 水 頭 及 淨 水 頭 之 合 計, 而 淨 水 頭 為 抽 水 設 施 底 部 至 前 置 處 理 池 頂 部 高 程 差 其 計 算 式 如 下 : 其 中,h f 為 損 失 水 頭 ( 單 位 :m) 2 L υ hf = f (3.1-2) D 2g CW3-3

33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f 為 損 失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L 為 壓 力 管 長 度 ( 單 位 :m) D 為 壓 力 管 直 徑 ( 單 位 :m) υ 為 壓 力 管 內 之 流 速 ( 單 位 :m/sec) g 為 重 力 加 速 度 ( 單 位 :9.8m/sec 2 ) (2) 抽 水 機 動 力 計 算 : 可 由 能 量 方 程 式 計 算 抽 水 馬 達 所 需 動 力 其 計 算 式 如 下 : Q H γ W = (3.1-3) η 其 中,W 為 抽 水 機 動 力 ( 單 位 :kw) Q 為 抽 水 量 ( 單 位 :m 3 /min) H 為 總 揚 程 ( 單 位 :m) γ 為 水 單 位 密 度 ( 單 位 :1kg/l) η 為 抽 水 機 效 率, 一 般 假 設 為 0.7 g 為 重 力 加 速 度 ( 單 位 :9.8m/sec 2 ) 水 量 量 槽 與 水 質 採 樣 槽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應 架 設 流 量 量 槽 與 水 質 採 樣 槽, 主 要 目 的 為 獲 知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系 統 之 輸 水 量 與 水 質 情 形, 以 保 障 人 工 溼 地 內 各 處 理 單 元 有 足 夠 水 量 進 行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以 及 定 期 水 質 監 測 瞭 解 水 源 水 質 變 化, 以 達 到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目 的 流 量 量 槽 : 對 於 測 定 污 水 進 出 於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流 量 方 法, 應 依 場 址 環 境 因 素 ( 如 水 源 引 水 地 形 條 件 ) 與 水 質 條 件 ( 如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濃 度 ), 選 擇 適 宜 測 定 流 量 方 式 架 設 相 關 流 量 量 槽 設 備,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上 即 時 流 量 供 輸 之 資 訊 1. 量 水 設 備 選 擇 條 件 (1) 量 水 應 正 確, 且 範 圍 大 (2) 量 水 設 備 構 造 及 施 工 簡 單, 且 價 廉 (3) 不 受 雜 物 或 淤 泥 之 阻 礙 (4) 管 理 與 觀 測 容 易 CW3-4

33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5) 應 與 引 流 ( 水 ) 構 造 物 聯 用, 少 受 位 置 限 制 與 引 水 渠 道 彎 曲 之 限 制 但 選 擇 一 種 量 水 設 備 要 滿 足 上 列 各 條 件, 似 乎 不 可 能, 因 此 在 選 擇 之 前, 應 考 慮 架 設 地 點, 並 視 容 許 損 失 水 頭 之 程 度 再 加 以 選 擇 2. 流 量 測 定 方 法 與 量 測 設 備 種 類 通 常 對 於 流 量 測 定 有 許 多 方 法 與 設 備, 分 別 有 : 孔 口 計 (Orifice meter) 噴 嘴 計 (Nozzle meter) 量 水 堰 (weirs) 文 德 利 水 錶 (Venturi meter)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堰 (Parshall flume) Palmer-Bowlus 水 槽 加 洲 管 法 (California-pipe) 磁 流 錶 (Magnetic flow meter) 流 速 計 ( 流 量 計 ) 等 目 前 常 用 之 量 測 設 備 主 要 以 磁 流 錶 量 水 堰 流 速 計 及 巴 歇 爾 水 槽 流 量 堰 為 主, 直 讀 式 水 錶 於 污 水 中 容 易 阻 塞, 不 建 議 採 用 (1) 水 錶 與 磁 流 錶 : 可 分 為 機 械 式 水 錶 與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之 設 備, 其 常 附 掛 在 引 水 管 路 行 進 之 水 源 輸 送 管 線 上, 其 中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可 架 設 在 管 徑 為 5cm 至 60cm 之 間 而 當 水 錶 與 磁 流 錶 裝 置 在 低 流 量 時, 其 水 量 量 測 常 有 遍 差 ( 水 錶 須 有 最 小 啟 動 流 量 之 才 會 有 轉 動 記 錄 ), 宜 特 別 注 意 照 片 以 水 錶 量 測 進 出 流 流 量 之 實 例 照 片 照 片 以 電 子 式 磁 流 錶 量 測 入 流 水 量 CW3-5

33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2) 量 水 堰 : 係 以 特 定 形 狀 尺 寸 之 堰 板 安 裝 於 引 水 渠 道 或 明 渠 管 路 中, 測 定 其 水 頭 高 度, 進 而 計 算 出 流 量, 並 經 過 率 定 流 量 之 後 為 一 種 準 確 堰 型 結 構 簡 單 設 備 最 單 純 之 測 定 流 量 方 法 量 水 堰 型 式, 可 分 為 三 角 堰 矩 形 堰 和 全 寬 型 堰, 其 中 目 前 最 常 應 用 係 以 三 角 堰 為 主 使 用 量 水 堰 之 優 點 為 :1 可 準 確 測 得 流 量, 且 量 水 範 圍 相 當 大,2 容 易 建 造,3 可 與 引 流 ( 水 ) 結 構 物 聯 用 一 起 建 造,4 可 應 用 在 分 水 裝 置 構 造 物 內,5 具 可 移 動 或 可 調 節 性 而 其 缺 點 為 :1 較 他 種 量 水 設 備 有 更 多 水 頭 損 失,2 堰 池 必 需 定 期 清 除 所 有 淤 積 物,3 如 取 過 量 流 量 時 易 改 變 水 量,4 可 動 的 部 位 可 能 會 有 漏 水 性 1 量 水 堰 之 流 量 計 算 : 直 角 三 角 量 水 堰 ( 如 圖 3.1-2) 之 流 量 計 算, 可 用 式 (3.1-1) 表 示 其 中, (5 / 2) Q = Kh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min) (3.1-4) h 為 水 頭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07~0.26m 之 間, 亦 即 h=b/3 之 內 h 2 K 為 流 量 係 數, 即 K = (8.4 + )( 0.09) h D B B 為 渠 道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5~1.2m 之 間 D 為 渠 道 底 面 至 堰 頂 垂 直 距 離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1~0.75m 間 圖 直 角 三 角 量 測 堰 示 意 圖 CW3-6

33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照 片 以 三 角 堰 計 量 入 流 水 量 矩 形 量 水 堰 ( 如 圖 3.1-3) 流 量 計 算, 可 用 式 (3.1-2) 表 示 其 中,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min) (3/ 2) Q = Kbh (3.1-5) b 為 堰 板 缺 口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15~5m 之 間 h 為 水 頭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03~0.45 b m 之 間 K 為 流 量 係 數, 即 : h ( B b) h B K = h D DB D B 為 渠 道 寬 度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5~6.3m 之 間 D 為 渠 道 底 面 至 堰 頂 之 垂 直 距 離 ( 單 位 :m), 應 適 用 在 0.15~3.5m, bd 且 B 圖 矩 形 量 水 堰 示 意 圖 CW3-7

33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堰 板 之 形 式 表 各 形 堰 板 能 測 得 之 流 量 範 圍 寬 度 水 頭 範 圍 流 量 範 圍 (Q) (B b,m) (h,m) (m 3 /min) (m 3 /day,cmd) 三 角 形 ~ ~ ~1385 三 角 形 ~ ~ ~4145 矩 形 ~ ~ ~7945 矩 形 ~ ~9 405~ 量 水 堰 之 安 裝 建 造 選 擇 與 設 計 : 在 安 裝 量 水 堰 之 後, 應 進 行 流 量 率 定 曲 線 計 算, 確 定 水 頭 高 度 (h) 與 流 量 關 係, 並 給 予 在 設 施 上 標 劃 水 頭 高 度 刻 度, 以 便 利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觀 測 水 量 時, 讀 數 其 水 頭 高 度 換 算 水 量 使 用 而 相 關 量 水 堰 設 施 資 料, 除 了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水 量 測 定 方 法 - 量 水 堰 法 設 計 之 外, 亦 可 參 閱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 下 冊 ) 第 二 章 量 水 設 備 之 說 明 內 容 (3) 流 速 計 量 測 : 係 依 流 速 及 水 深 狀 況 選 擇 適 當 之 流 速 計 儀 器, 並 進 行 污 水 通 過 測 定 引 流 ( 水 ) 渠 道 或 管 路 斷 面 於 各 測 定 點 各 不 同 深 度 之 流 速, 計 算 其 平 均 流 速, 進 而 計 算 流 量 應 用 流 速 計 計 算 流 量, 可 用 式 (3.1-6) 表 示 Q = A v (3.1-6)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A 為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或 管 路 斷 面 面 積 ( 單 位 :m 2 ) 1 當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為 矩 形 斷 面 時,A=B H 2 當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為 梯 形 斷 面 時,A=(B 0 +B 1 )/2 H 3 當 水 流 通 過 管 路 為 圓 形 ( 滿 管 ) 斷 面 時,A=(πD 2 )/4 4 當 水 流 通 過 管 路 呈 半 橢 圓 形 斷 面 時,A=(πab)/2 其 中, B 為 水 流 通 過 矩 形 斷 面 之 寬 度 ( 單 位 :m) H 為 水 流 通 過 渠 道 斷 面 之 水 深 ( 單 位 :m) B 0 B 1 分 別 為 水 流 通 過 梯 形 斷 面 之 下 底 與 上 底 寬 度 ( 單 位 :m) D 為 水 流 通 過 圓 形 管 路 斷 面 之 直 徑 ( 單 位 :m) CW3-8

34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a b 分 別 為 橢 圓 形 之 長 邊 半 徑 與 短 邊 半 徑 ( 單 位 :m) v 為 平 均 流 速 ( 單 位 :m/sec),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 1 當 水 深 0.4m 時, v =V 當 水 深 0.4m 時, v =(V V 0.8 )/2 其 中,V 0.2 V 0.6 V 0.8 係 指 量 測 自 水 面 開 始 至 20% 60% 80% 水 深 流 速 (4)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一 特 製 之 量 水 槽, 在 開 放 渠 道 中 用 以 測 量 水 量 的 簡 單 構 造 物, 在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規 劃 中 常 被 使 用, 其 結 構 如 圖 所 示 其 優 點 為 : 1 量 水 正 確 2 水 頭 損 失 較 量 水 堰 小 3 自 由 流 及 潛 流 皆 可 量 測 4 量 水 範 圍 大 5 不 受 泥 砂 或 雜 草 之 淤 塞 6 接 近 流 速 對 於 量 水 精 度 影 響 較 小 其 缺 點 為 : 1 施 工 需 要 較 優 良 之 技 術 2 工 程 費 較 大 3 必 須 設 於 引 流 ( 水 ) 渠 道 直 線 段, 不 能 與 引 流 ( 水 ) 結 構 物 聯 用 H a 量 水 井 H b 量 水 井 水 流 收 縮 導 水 部 喉 道 放 大 導 水 部 H a Hb 圖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流 量 堰 構 造 示 意 圖 CW3-9

34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設 計, 係 使 其 流 水 之 尾 水 處 在 不 產 生 沉 潛 條 件 下, 通 過 構 造 物 內 某 處 產 生 臨 界 水 深 (critical depth), 因 此 只 需 單 一 量 測 深 度 即 可 從 而 求 得 過 之 水 量 1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種 類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大 小, 係 以 喉 道 寬 度 為 標 準, 可 分 為 小 型 中 型 與 大 型 之 三 種 類 型, 並 依 據 其 喉 道 下 游 之 水 深 與 上 游 水 深 比 決 定 使 用 槽 體 種 類 小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7.62cm 15.24cm 22.86cm( 或 3in 6in 9in))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6 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6 時, 潛 流 H a 中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30.48cm~243.8cm( 或 1ft~8ft) 者 )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7 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7 時, 潛 流 H a 大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 喉 道 寬 度 為 304.8cm 以 上 ( 或 10ft 以 上 ) 者 ) 之 喉 道 水 深 比 ( 如 圖 所 示 ) 為 : H b 0.8時, 自 由 流 ; H a H b > 0.8 時, 潛 流 H a 2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流 量 公 式 計 算 : 通 過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自 由 流 流 量 基 本 公 式 為 : ( H ) n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J 為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大 小 之 係 數 Q = J (3.1-7) a CW3-10

34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之 2/3 處 N 為 水 頭 H a 之 指 數 小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a) (b) (c) 7.62cm( 或 3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Q = 0.177(H a ) 15.24cm( 或 6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3.1-8) 1.58 Q = 0.381(H a ) (3.1-9) 22.86cm( 或 9in)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為 1.53 Q = 0.535(H a ) (3.1-10)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中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Q W = 0.372W (3.28H a ) (3.1-11)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W 為 喉 道 寬 度 ( 單 位 :m)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大 型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自 由 流 之 流 量 公 式 ( 可 應 用 至 1524cm( 或 50ft) 水 槽 ): Q 1.6 = (2.29W ) (H a ) (3.1-12)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W 為 喉 道 寬 度 ( 單 位 :m) H a 為 上 游 水 頭 ( 單 位 :m), 其 觀 測 點 係 離 槽 頂 緣 上 游 縮 狹 段 2/3 處 3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安 裝 與 建 造 注 意 事 項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與 其 他 量 水 槽 設 備 一 樣, 必 須 妥 善 裝 置 及 維 護, 使 其 能 達 到 滿 意 流 量 監 測 之 效 果 應 要 有 正 確 設 計 尺 寸 及 準 確 的 定 線, 尤 其 是 在 收 縮 段 之 底 版 必 須 水 平, 並 且 喉 口 向 下 傾 斜 底 版 須 為 一 平 面 狀, 並 配 合 適 當 的 尺 寸 槽 體 上 游 末 端 護 坦 處 與 伸 入 渠 岸 翼 牆 均 須 光 滑 整 齊, 藉 以 保 持 良 好 之 水 流 情 形 CW3-11

34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用 於 量 測 H a H b 水 尺, 和 水 槽 接 通 之 進 口 處, 需 與 牆 內 面 齊 平, 並 其 位 置 應 永 久 固 定, 且 需 光 潔 平 滑 水 尺 掛 放 可 用 琺 瑯 面 金 屬 水 尺 具 有 m, m 及 m m 刻 度, 垂 直 掛 放 在 水 槽 縮 狹 段 牆 面 上 之 正 確 位 置 4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選 擇 與 設 計 :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大 小 之 選 擇, 以 上 下 游 之 水 頭 落 差 比 例 多 寡 為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此 外 也 需 考 量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之 槽 頂 抬 高 之 程 度, 以 避 免 產 生 迴 水 現 象, 影 響 水 槽 上 游 渠 道 出 水 高 度 不 足 現 象 發 生 對 於 巴 歇 爾 量 水 槽 選 擇 與 設 計 步 驟, 建 議 可 參 閱 洪 有 才 (1963) 於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 發 表 期 刊 內 容 水 質 採 樣 槽 設 計, 應 與 進 出 流 設 施 配 合, 以 方 便 後 續 水 質 檢 測 作 業 一 般 設 計 可 採 用 集 流 井 水 路 渠 道, 或 由 進 流 管 處 加 設 小 水 閥 開 關, 以 利 水 質 採 樣 作 業 3.2 處 理 單 元 人 工 溼 地 在 處 理 單 元 規 劃 設 計 配 置, 應 從 基 礎 設 施 水 流 設 施 植 栽 設 計 及 附 屬 設 施 等 面 向 分 別 考 量, 並 配 合 現 址 之 地 形 坡 度 水 力 水 量 等 環 境 條 件 考 量 加 以 規 劃, 以 避 免 場 址 之 短 流 在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單 元 規 劃 設 計 配 置 上, 應 要 維 持 50~80% 之 開 放 淨 化 水 域 面 積 為 原 則 因 此,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單 元 規 劃 配 置 方 式 概 念, 本 手 冊 僅 提 供 下 列 規 劃 參 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規 劃 1. 應 用 多 單 元 串 聯 規 劃 之 處 理 系 統 : 係 透 過 多 單 元 串 聯 規 劃 處 理 系 統, 讓 水 質 逐 步 淨 化, 淨 化 效 果 佳, 但 不 易 維 護 圖 多 單 元 串 聯 規 劃 之 處 理 系 統 CW3-12

34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應 用 多 單 元 並 聯 規 劃 之 處 理 系 統 : 係 透 過 各 獨 立 處 理 單 元 機 制 進 行 污 水 之 水 質 淨 化 作 業, 並 在 淨 化 水 體 之 後 給 予 共 同 放 流, 其 優 點 為 較 易 維 護 圖 多 單 元 並 聯 配 置 之 處 理 系 統 3. 應 用 多 單 元 並 串 聯 規 劃 之 處 理 系 統 : 係 為 前 述 兩 種 處 理 系 統 共 構 方 式, 可 以 進 一 步 地 發 揮 水 質 淨 化 與 易 維 護 的 雙 重 功 能 圖 多 單 元 並 串 聯 規 劃 之 處 理 系 統 4. 集 約 式 規 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 利 用 增 加 水 域 面 積 與 蓄 水 體 積 原 則, 透 過 制 水 位 控 制 水 量 與 水 面 波 動, 營 造 生 態 棲 地 功 效 CW3-13

34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圖 集 約 式 規 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5. 集 約 式 之 表 面 流 與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共 構 規 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 利 用 增 加 水 域 面 積 與 蓄 水 體 積, 並 增 加 並 串 聯 配 置, 在 放 流 前 與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共 構, 以 減 少 有 機 碎 屑 排 放 圖 集 約 式 之 表 面 流 與 地 下 流 人 工 溼 地 共 構 規 劃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CW3-14

34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3 基 礎 工 程 人 工 溼 地 係 利 用 挖 填 土 方 基 礎 工 程 的 作 法, 構 築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區, 因 此 在 營 造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基 礎 上, 應 需 要 有 足 夠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事 前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考 量 在 實 施 挖 填 土 方 設 計 與 施 工 作 業 時, 針 對 規 劃 人 工 溼 地 所 在 地 之 場 址, 應 具 備 有 以 下 要 點 之 瞭 解 : 1. 對 場 址 各 項 環 境 條 件 調 查 是 否 完 整 性?- 包 括 : 場 址 背 景 環 境 資 料 蒐 集 現 場 調 查 與 分 析 2. 對 設 定 基 礎 施 工 計 畫 所 需 之 條 件 是 否 瞭 解?- 包 括 : 其 限 制 條 件 及 應 考 慮 之 條 件 3. 對 選 擇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有 方 案 規 劃?- 包 括 : 決 定 基 本 施 工 方 法, 如 開 挖 型 式 擋 土 型 式 排 水 方 式 等 4. 對 訂 定 計 畫 上 是 否 有 應 檢 討 重 要 項 目 及 決 定 檢 討 方 法 的 方 案? 5. 對 各 類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清 楚 釐 定?- 包 括 : 開 挖 計 畫 擋 土 計 畫 排 水 或 止 水 計 畫 其 他 如 周 圍 環 境 維 護 計 畫 等 6. 對 各 類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有 辦 理 詳 細 的 設 計? 7. 對 挖 填 土 方 作 業 是 否 有 編 列 施 工 說 明 書? 8. 對 施 工 管 理 規 則 是 否 有 訂 定? 事 前 應 確 認 區 域 環 境 條 件 在 釐 定 挖 填 土 方 施 工 計 畫 時, 應 要 確 認 已 充 分 掌 握 規 劃 場 址 之 已 知 條 件, 包 括 下 述 條 件 與 瞭 解, 以 便 選 擇 合 宜 的 施 工 方 式 1. 在 計 畫 應 確 實 掌 握 場 址 基 地 及 週 圍 鄰 近 區 域 條 件 - (1) 場 址 基 地 及 週 圍 鄰 近 地 區 狀 況 (2) 場 址 基 地 地 盤 土 質 特 性 及 地 下 水 狀 態 (3) 場 址 基 地 內 之 既 有 埋 設 物 及 地 下 障 礙 物 狀 況 (4) 場 址 基 地 週 圍 埋 設 物 狀 況 (5) 場 址 基 地 與 鄰 近 / 鄰 接 構 造 物 狀 態, 包 括 與 基 地 境 界 線 距 離 鄰 接 構 造 物 特 徵 等 CW3-15

34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6) 對 於 材 料 及 棄 土 之 車 輛 搬 運 路 線 狀 況 (7) 對 於 鄰 近 社 區 或 村 落 民 眾 之 態 度 狀 況 2. 針 對 場 址 基 地 挖 填 土 方 工 程 內 容, 應 要 有 清 楚 獲 知 規 劃 設 計 場 域 內 容 已 知 條 件, 至 少 應 瞭 解 : (1) 各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域 大 小 ( 如 深 度 寬 度 ) 及 形 狀 (2) 各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域 結 構 與 偏 離 境 界 的 距 離 (3) 各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底 層 防 水 情 形 (4) 進 度 安 排 狀 況 (5) 預 算 分 配 與 概 算 經 費 支 出 情 形 各 類 施 工 規 劃 作 業 應 檢 討 注 意 事 項 1. 挖 方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 (1) 至 少 應 要 充 份 掌 握 開 挖 與 擋 土 作 業 之 關 連 性 (2) 應 隨 時 檢 討 地 質 地 盤 之 土 壤 性 質 土 層 結 構 地 下 水 狀 況 等 變 化, 如 有 發 現 土 質 鬆 軟, 應 立 即 妥 善 處 理 或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3) 應 隨 時 檢 討 地 下 埋 物 位 置 點 深 度 物 體 結 構 等 (4) 應 隨 時 檢 討 在 基 地 週 圍 開 挖 區 域 與 週 圍 邊 坡 位 置 關 係, 並 在 挖 土 坡 面 應 適 時 植 生 綠 化 及 維 護 (5) 應 隨 時 檢 討 施 工 機 械 與 作 業 環 境 安 全 性 (6) 應 對 於 多 挖 出 之 土 方 有 妥 善 堆 置 場 所 或 地 點, 不 得 任 意 拋 棄 2. 回 填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 (1) 在 回 填 坡 面 應 將 植 被 表 土 及 草 木 徹 底 清 除, 並 預 留 施 工 空 間 (2) 回 填 所 需 材 料 應 盡 量 取 自 挖 方, 若 有 不 敷 使 用, 則 才 以 利 用 借 土 方 式 取 得, 並 且 所 借 土 的 地 點 除 另 有 規 定 與 指 定 以 外, 應 在 不 影 響 現 有 構 造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景 觀 區 域 內 取 用 (3) 應 隨 時 檢 討 回 填 材 料 回 填 時 機 及 壓 密 夯 實 方 法 而 使 用 回 填 材 料, 應 要 分 層 夯 實, 並 每 層 鬆 方 厚 度 不 得 超 過 30cm (4) 應 隨 時 檢 討 回 填 是 否 有 沉 陷 情 形, 以 預 加 回 填 高 度, 防 止 持 續 沉 陷 一 般 對 於 回 填 應 增 加 高 度 標 準, 可 參 照 如 下 : CW3-16

34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表 人 工 溼 地 回 填 土 方 沉 陷 高 度 之 增 加 高 度 比 表 填 土 高 度 增 加 高 度 比 1 公 尺 以 下 12% 1 至 2 公 尺 10% 超 過 2 公 尺 8% 3. 棄 土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 (1) 對 挖 填 所 剩 土 方, 應 運 送 至 主 辦 單 位 指 定 或 認 可 之 棄 土 場, 並 且 施 工 單 位 應 要 取 得 合 法 廢 土 棄 土 場 之 棄 置 許 可, 或 採 取 實 際 有 效 處 置 措 施, 始 得 進 行 棄 土 工 程 作 業, 並 且 不 得 隨 意 將 棄 土 棄 置 於 河 川 溪 流 或 排 水 系 統 中 (2) 應 妥 善 堆 置 於 所 指 定 棄 土 場 所 安 全 地 區, 避 免 水 流 阻 塞 造 成 災 害 (3) 不 得 將 工 程 廢 料 或 有 機 物 質 棄 置 棄 土 場 內 (4) 完 成 棄 土 坡 面 及 表 面 應 立 即 進 行 植 栽 作 業, 並 隨 時 注 意 植 生 維 護 照 片 挖 方 作 業 施 工 情 景 照 片 挖 填 土 方 之 機 械 與 車 輛 作 業 情 形 放 樣 工 程 作 業 計 畫 (1) 放 樣 工 程 應 依 據 規 劃 設 計 配 置 圖 確 實 進 行 (2) 事 前 應 確 認 相 關 測 量 儀 器, 如 經 緯 儀 設 備 等, 是 否 有 定 期 保 養 與 校 正 工 作, 以 避 免 因 儀 器 誤 差 造 成 場 址 內 水 域 之 地 形 高 程 劃 定 錯 誤 (2) 對 於 場 址 內 各 水 域 與 動 線 之 設 計 配 置, 應 確 認 放 樣 孔 及 垂 直 線 之 放 設 情 況 是 否 吻 合 (3) 場 址 內 各 水 域 與 動 線 之 基 準 線 應 確 認 是 否 直 角 (4) 在 水 平 面 的 基 準 線 劃 定, 可 利 用 相 關 器 具, 如 墨 斗 / 墨 線 雷 射 光 等 進 行 水 平 放 樣 在 較 大 範 圍 水 域 之 水 平 放 樣, 可 利 用 木 樁 釘 入 土 CW3-17

34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中, 將 樁 頂 視 為 高 程 點 (5) 垂 直 高 程 基 準 線 放 樣 工 作, 則 須 視 現 場 及 使 用 者 的 情 況 不 同 而 異 (6) 以 尼 龍 線 當 水 線 時, 應 注 意 不 可 拉 太 長, 尤 其 是 在 風 大 的 區 域 放 樣 時, 必 需 要 分 段 固 定 之 (7) 放 樣 的 尺 寸 必 需 從 基 準 點 開 始 累 加, 不 可 以 一 段 一 段 施 行 分 別 放 樣 工 作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之 技 術 規 範 規 定 類 型 進 行 基 礎 施 工 規 劃 設 計 時, 至 少 應 依 據 包 括 下 列 各 種 規 定 : 1.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最 新 之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2.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及 解 說 (94 年 7 月 1 日 ) 3. 混 凝 土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與 解 說 ( 土 木 a) 4. 建 築 物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90 年 10 月 ) 開 挖 整 地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應 順 場 址 基 地 之 地 形 與 地 貌 變 化 進 行 開 挖 整 地, 並 盡 量 對 環 境 破 壞 減 至 最 少, 且 最 小 挖 填 土 方 為 原 則 表 土 處 理 及 確 定 運 送 土 方 方 向, 在 挖 填 土 方 作 業 上 應 力 求 平 衡, 並 減 低 棄 土 或 取 土 需 求 規 劃 開 挖 整 地 作 業, 應 規 劃 以 分 期 分 區 方 式 依 序 施 工 在 開 挖 期 間, 場 址 基 地 應 具 備 防 災 措 施 規 劃, 以 減 少 基 地 土 質 之 崩 塌 土 石 沖 刷 及 洪 峰 暴 漲 等 所 造 成 災 害, 並 對 於 所 有 裸 露 地 應 做 速 成 植 生 覆 蓋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溼 地 內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底 層 結 構 的 滲 漏 多 寡, 不 單 是 影 響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流 量 水 文 平 衡 變 化, 也 會 因 所 引 用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進 行 淨 化 之 污 水 水 體, 隨 著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根 系 發 育 固 結 於 底 層 土 壤 內, 導 致 污 水 有 機 會 透 過 孔 隙 管 道 滲 漏 進 入 地 下 水 層 而 污 染 地 下 水 水 質, 成 為 二 次 污 染 因 此, 為 了 確 保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水 體 效 益, 維 持 水 量 穩 定 性, 降 低 二 次 污 染 可 能 性, 在 擬 定 人 工 溼 地 之 淨 化 水 域 區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則 顯 為 關 鍵 重 要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類 別, 可 分 以 下 : CW3-18

35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HDPE) 不 透 水 布 - 係 一 種 透 水 性 非 常 低 之 合 成 薄 膜 材 料, 其 導 水 係 數 為 cm/sec 左 右 1. 材 料 特 性 : (1) 優 點 : 材 料 品 質 穩 定 性 滲 漏 率 低 抗 風 化 對 化 學 藥 劑 抵 抗 能 力 較 佳 等 (2) 缺 點 : 易 受 壓 產 生 穿 刺 破 壞, 並 且 抗 張 能 力 較 差, 需 在 施 工 過 程 有 妥 善 控 管 品 質 要 求 2.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 (1) 整 地 過 程 : 1 鋪 設 HDPE 不 透 水 布 的 場 址 基 地 應 為 平 整 密 實, 對 於 地 表 高 低 起 伏 過 大 及 土 質 鬆 軟 之 區 域, 應 加 以 改 善 之 2 場 址 基 地 表 面 應 不 能 有 尖 銳 突 出 物, 如 石 頭 金 屬 或 其 他 碎 屑 物 等 於 地 面 上, 以 避 免 貫 穿 而 破 壞 HDPE 不 透 水 布 (2) 錨 溝 開 挖 過 程 : 1 應 依 設 計 規 範 進 行 開 挖, 並 且 開 挖 過 程, 應 隨 時 避 免 側 邊 土 石 崩 落 2 錨 溝 角 度 應 略 成 圓 弧 狀, 使 HDPE 不 透 水 布 能 夠 平 順 與 溝 壁 密 合, 以 降 低 和 避 免 過 度 彎 曲 或 騰 空 情 形 3 回 填 土 應 小 心 夯 實 填 放, 以 避 免 損 傷 HDPE 不 透 水 布 (3) 鋪 設 與 焊 接 過 程 : 應 以 熱 熔 焊 接 法 進 行 焊 接 其 作 法 係 使 用 一 高 溫 鍥 子 ( 即 電 熱 刀 ), 焊 接 二 相 鄰 HDPE 不 透 水 布 重 疊 部 位, 並 在 表 面 熔 融 後, 再 用 加 壓 滾 輪 使 熔 融 部 份 粘 合, 成 為 永 久 一 體 結 構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底 層 鋪 設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HDPE) 不 透 水 布 作 業 情 形 CW3-19

35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紙 蓆 阻 水 基 材 : 係 一 種 天 然 纖 維 製 成 之 阻 水 薄 膜 材 料 1. 材 料 特 性 : (1) 基 重 :200±3g/m 2 (2) 厚 度 :0.295±0.01mm (3) 抗 張 力 : 縱 向 為 17.5±2.0kg/15mm, 橫 向 為 6.5±1.0kg/15mm (4) 濕 抗 張 力 : 縱 向 為 3.0±1.0kg/15mm/2hr, 橫 向 為 1.5±1.0kg/15mm/2hr (5) 頂 破 力 : 正 面 5.0±1.0kg/m 2, 反 向 為 4.5±1.0kg/m 2 (6) 透 氣 度 :100±20sec/100cc 2.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 (1) 在 開 挖 整 地 過 程, 應 開 挖 至 設 計 水 域 池 底 下 方 0.3m 處, 並 給 予 整 平 夯 實, 同 時 檢 查 是 否 已 去 除 樹 枝 石 塊 土 塊 等 尖 銳 物 (2) 在 每 段 鋪 設 作 業 上, 應 視 每 三 層 紙 蓆 為 一 段 鋪 設 單 元, 依 設 計 圖 說 施 工 進 行 鋪 設 作 業, 至 少 在 每 單 元 處 理 之 水 域 底 層, 應 要 鋪 設 共 計 二 段 六 層 紙 蓆 阻 水 基 材 原 則 (3) 鋪 設 厚 度 原 則, 應 每 一 段 由 一 層 以 上 紙 蓆 重 疊 間 隔 鋪 設, 並 在 兩 段 間 隔 至 少 要 覆 土 鋪 設 15cm 厚 土 壤 並 給 予 夯 實 整 平 (4) 施 工 期 間 需 保 持 紙 蓆 乾 燥, 以 維 持 抗 拉 強 度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底 層 鋪 設 紙 蓆 阻 水 基 材 作 業 情 形 地 工 皂 土 毯 : 又 稱 皂 土 毯, 係 由 遇 水 具 膨 脹 特 性 之 皂 土 材 料, 結 合 一 層 或 多 層 地 工 織 物 製 作 而 成 CW3-20

35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1. 材 料 特 性 : 低 滲 透 性 施 工 快 速 品 質 穩 定, 尤 其 是 當 地 工 皂 土 被 異 物 刺 透 時, 其 具 有 自 動 修 復 的 功 能 2.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 (1) 鋪 設 地 工 皂 土 毯 的 場 址 基 地 應 為 平 整 密 實, 對 於 地 表 高 低 起 伏 過 大 及 土 質 鬆 軟 之 區 域, 應 加 以 改 善 之 (2) 在 接 縫 處 理 上, 無 須 進 行 高 溫 熱 熔 焊 接, 僅 需 預 留 10~15cm 寬 度 進 行 搭 接 即 可 (3) 回 填 覆 土 應 至 少 有 40~60cm 客 土 厚 度, 以 利 植 物 根 系 生 長 空 間 土 壤 晶 化 防 滲 處 理 : 係 利 用 現 地 土 壤 藉 助 機 械 給 予 擾 動 與 壓 實 後, 使 基 地 底 層 原 有 土 壤, 能 夠 重 新 排 列 其 土 壤 分 層 結 構, 以 減 少 土 壤 顆 粒 間 的 孔 隙, 降 低 水 體 滲 漏 速 率, 形 成 一 淨 化 水 域 底 層 天 然 防 滲 漏 水 層 1. 土 壤 晶 化 防 滲 處 理 流 程, 其 步 驟 為 : (1) 前 置 作 業 - 在 整 地 過 程 如 發 現 有 地 下 埋 設 物 或 廢 棄 物 等, 應 立 即 給 予 清 除 (2) 加 水 軟 化 作 業 - 經 整 地 前 置 作 業 後, 並 進 行 加 水, 使 土 壤 充 份 濕 潤 軟 化, 以 利 攪 拌 作 業 進 行 (3) 擾 動 壓 實 作 業 - 經 加 水 軟 化 作 業 後, 則 利 用 怪 手 或 推 土 機 等 重 機 械 進 行 擾 動 與 壓 實 作 業, 以 充 份 揚 起 淺 層 土 壤 中 不 同 粒 徑 顆 粒, 並 同 時 也 夯 實 底 層 土 壤 結 構 (4) 沉 降 密 實 作 業 - 經 擾 動 壓 實 作 業 後, 則 透 過 重 力 作 用 進 行 顆 粒 沉 降, 在 太 陽 曝 曬 後, 使 基 地 土 壤 依 不 同 沉 降 速 率 而 呈 分 層 狀 土 壤 結 構 特 性, 有 效 減 少 水 分 入 滲 的 作 用 (5)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底 層 防 滲 作 業 - 經 完 成 前 述 作 業 後, 可 進 行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2.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施 作 前 應 要 考 慮 現 場 基 地 土 質 條 件, 避 免 土 壤 中 有 過 多 含 砂 粒 百 與 含 黏 粒 土 壤 百 分 比 過 高 現 象 (2) 土 壤 晶 化 防 滲 處 理 工 法, 不 宜 使 用 在 邊 坡 防 滲 處 理 工 程 上 (3) 應 在 施 工 完 成 後, 應 進 行 檢 驗, 以 確 認 其 滲 透 係 數 是 否 達 到 設 計 要 求, 如 設 計 圖 說 未 詳 細 說 明, 則 應 以 10~5cm/sec 為 上 限 標 準 CW3-21

35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邊 坡 穩 定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溼 地 之 整 體 場 區 及 各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區 之 邊 坡 穩 定 與 保 護, 有 賴 相 關 護 坡 工 程 的 妥 善 設 計 與 設 置, 以 防 止 場 址 邊 界 區 與 淨 化 水 域 區 之 邊 坡 破 壞 與 沖 蝕, 維 持 淨 化 水 域 系 統 單 元 壁 體 安 全 之 完 整 性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穩 定 考 量 原 則 : 在 基 於 生 態 原 則 下, 其 考 量 處 理 作 法,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宜 選 擇 合 適 植 物 生 長 栽 種 2. 宜 對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衝 擊 為 最 小 3. 整 體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環 境, 宜 有 最 佳 視 覺 景 觀 4. 施 工 過 程, 應 宜 符 合 環 保 精 神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穩 定 設 計 : 應 依 場 址 基 地 現 況 或 建 置 所 需 幾 何 形 狀,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特 性 載 重 分 布 情 況 地 震 及 地 下 水 存 在 狀 況 等 情 形 以 進 行 其 邊 坡 安 定 性 分 析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挖 填 土 方 邊 坡 之 合 理 坡 度 表, 可 分 別 參 考 下 表 ) 所 列 表 人 工 溼 地 挖 方 邊 坡 之 合 理 坡 度 表 地 質 情 況 挖 方 高 度 (m) 邊 坡 坡 度 (1:N) 砂 土 1:1.5 或 更 平 緩 砂 質 土 緊 密 0~5 1:0.8 5~10 1:0.8~1:1.0 疏 鬆 0~5 1:1.0~1:1.2 5~10 1:1.2~1:1.5 0~10 1:0.5~1:0.8 緊 密 或 級 配 良 好 礫 石 或 含 細 料 之 10~15 1:0.8~1:1.0 礫 質 土 0~10 1:0.8~1:1.10 疏 鬆 或 級 配 不 良 10~15 1:1.0~1:1.5 粘 土 0~10 1:0.8~1:1.2 表 人 工 溼 地 填 方 邊 坡 之 合 理 坡 度 表 地 質 情 況 填 方 高 度 (m) 邊 坡 坡 度 (1:N) 良 好 級 配 砂 礫 或 礫 石 砂 之 混 合 料 0~6 1:1.25 ~ 1:1.5 6~15 1:1.5 ~ 1:2 不 良 級 配 之 礫 石 0~10 1:1.5 ~ 1:2 岩 石 破 碎 堆 積 料 0~10 1:1.25 ~ 1:1.5 10~20 1:1.5 ~ 1:2 砂 質 土 硬 性 粘 質 土 沉 泥 質 砂 0~6 6~10 1:1.25 ~ 1:1.5 1:1.5 ~ 1:2 軟 性 粘 質 土 0~6 1:1.5 ~ 1:2 CW3-22

35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護 坡 穩 定 工 法 設 計 : 可 採 用 拋 石 護 坡 砌 石 護 坡 植 生 護 坡 箱 籠 護 坡 植 岩 互 層 護 坡 木 排 樁 護 坡 等 相 關 邊 坡 穩 定 工 法 設 計 目 前 國 內 經 常 應 用 於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護 坡 穩 定 工 法 設 計, 可 參 照 如 下 分 節 之 說 明 1. 拋 石 護 坡 設 計 : 主 要 係 以 石 塊 自 身 之 重 量 與 互 崁 性 質, 以 保 護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減 緩 水 流 直 接 沖 刷 坡 面 其 設 計 應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原 則, (1)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石 材 供 應 無 慮, 且 坡 度 較 緩 低 水 流 流 速 ( 3m/s) 沖 蝕 較 小 之 水 域 (2) 邊 坡 坡 度 設 計 原 則 ( 垂 直 : 水 平 ) 應 為 1:2 (3) 石 料 選 擇, 應 以 選 擇 現 場 實 際 可 運 用 的 石 材 為 主, 包 括 天 然 卵 石 不 規 擇 塊 石, 需 應 為 密 實 堅 硬, 健 度 與 耐 久 性 良 好, 無 明 顯 風 化 與 裂 縫 (4) 石 材 粒 徑 尺 寸 選 擇, 其 長 徑 應 為 橫 徑 之 1.2~1.8 倍, 厚 度 為 橫 徑 之 0.5 倍 以 上, 一 般 指 石 材 大 小 是 表 示 長 徑 為 主 而 有 關 石 材 大 小 分 類, 可 參 照 下 表 所 列 表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拋 石 護 坡 工 法 之 石 材 選 擇 石 材 名 稱 粒 徑 尺 寸 ( 長 徑 ) 用 途 卵 石 15cm 以 下 基 礎 坡 面 鋪 石 塊 石 15cm ψ 40cm 坡 面 乾 砌 石 混 凝 土 砌 石 大 塊 石 41cm ψ 80cm 坡 面 舖 石 基 礎 填 石 巨 石 80cm 以 上 坡 面 舖 石 基 礎 填 石 (5) 石 材 配 置 : 拋 放 石 塊 須 逐 層 拋 放, 上 層 處 應 採 用 D 100 ( 即 約 70~100cm 粒 徑 ) 石 材, 下 層 處 應 採 用 D 50 ( 即 約 50~60cm 粒 徑 ) 石 材, 並 應 注 意 相 互 契 合 成 空 隙 最 小 之 坡 面, 達 到 坡 度 緩 於 1:1.5 要 求 CW3-23

35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B( 拋 石 厚 度 30cm 或 Dmin) df 緩 於 1:2 拋 石 上 層 採 用 大 於 Dmin 之 卵 塊 石, 下 層 採 用 小 於 Dmin 之 卵 塊 石 0.2~0.5df 圖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拋 石 護 坡 設 計 工 法 之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供 ) (6)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應 至 少 包 括 : 依 情 況 鋪 設 過 濾 墊 層 1 在 坡 頂 上 方 處 應 加 以 覆 土, 並 施 作 坡 面 植 生 作 業, 以 穩 固 及 美 化 邊 坡 與 護 坡 2 在 拋 石 下 方 處, 應 依 水 域 現 址 土 質 條 件 鋪 設 過 濾 墊 層, 其 過 濾 墊 層 可 採 用 碎 石 級 配 料 或 地 工 織 物 或 兩 者 同 時 採 用 3 在 拋 石 與 邊 坡 土 壤 接 觸 面 間, 應 鋪 設 一 層 碎 石 極 配 料, 以 避 免 土 壤 受 水 流 沖 蝕 而 流 失, 造 成 掏 空 現 象 4 護 坡 底 部 應 設 置 於 水 面 線 以 下, 且 崁 入 水 域 中, 並 增 加 拋 石 厚 度, 以 抵 抗 流 水 沖 刷 及 侵 蝕 作 用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應 用 拋 石 護 坡 作 法 CW3-24

35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砌 石 護 坡 設 計 : 主 要 係 以 防 護 邊 坡 坡 趾 免 受 沖 蝕 破 壞, 尤 其 是 防 止 坡 面 受 水 域 水 體 入 侵 後 產 生 管 湧 現 象, 掏 空 邊 坡 護 岸, 導 致 邊 坡 破 壞 產 生 其 設 計 至 少 應 為, (1) 適 用 範 圍 : 應 以 沖 刷 作 用 面 較 小, 或 流 速 <3m/sec 之 水 域 區, 並 選 擇 材 石, 應 以 現 場 實 際 可 運 用 的 石 材 為 主 設 計 之 (2) 邊 坡 穩 定 性 原 則 作 設 計 考 量, 進 行 坡 趾 角 度 護 坡 高 度 護 坡 側 面 寬 度 與 砌 石 尺 寸 之 設 計 (3) 底 層 需 鋪 設 碎 石 級 配, 以 防 止 單 顆 砌 石 發 生 不 均 勻 沉 陷 (4) 設 計 邊 坡 高 度 應 小 於 3m (5) 邊 坡 底 部 承 載 力, 應 有 足 夠 支 撐 結 構 體 重 量, 並 在 設 計 時 應 防 止 有 底 部 大 量 沉 陷 現 象 備 註 : 1. γ R = 砌 石 單 位 體 積 重,γ= 牆 背 回 填 材 料 單 位 體 積 重,ψ= 牆 背 回 填 材 料 之 內 摩 擦 角 2. 基 礎 型 式 應 視 整 體 構 造 及 地 質 條 件 加 以 考 量, 可 設 計 成 混 凝 土 或 比 單 粒 砌 石 平 均 直 徑 大 的 石 塊 圖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砌 石 護 坡 設 計 工 法 之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供 ) CW3-25

35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岸 面 坡 度 表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砌 石 護 坡 之 坡 高 與 石 材 粒 徑 設 計 表 坡 高 (H)=1m 坡 高 (H)=2m 坡 高 (H)=3m 石 材 粒 徑 (D,cm) 石 材 粒 徑 (D,cm) 石 材 粒 徑 (D,cm) 1:N β=20 β=10 β=0 β=20 β=10 β=0 β=20 β=10 β=0 1: : : : : : : : :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應 用 砌 石 護 坡 作 法 (6)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底 層 砌 石 埋 置 深 度, 至 少 需 1.3m 以 上, 並 盡 可 能 避 免 沖 蝕 掏 空 問 題 出 現 2 單 顆 砌 石 粒 徑, 至 少 需 50cm 以 上 3 砌 石 工 應 以 受 過 砌 石 訓 練 者 為 佳 3. 生 態 植 生 護 坡 設 計 : 主 要 係 透 過 所 栽 種 植 物 生 成 根 系 與 土 壤 間 之 固 結 力 量, 進 而 使 坡 面 可 達 到 生 態 平 衡 之 穩 定 性 而 對 於 生 態 植 生 護 坡 施 工 種 類, 包 括 切 枝 壓 條 打 樁 編 柵 植 樁 護 坡 植 生 護 坡 等 工 法, 其 相 關 工 法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制 定 相 關 施 工 方 法 之 內 容 CW3-26

35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對 於 生 態 植 生 護 坡 設 計 與 施 工 上, 應 至 少 需 考 量, (1)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註 明 外, 得 依 當 地 氣 候 場 址 土 壤 條 件 生 長 環 境 及 播 植 時 期 等 考 量 項 目, 採 用 合 宜 植 栽 方 法, 並 應 於 施 工 前 提 出 植 生 護 坡 計 畫 (2) 適 宜 程 選 擇 栽 種 邊 坡 之 植 栽 或 混 播 種 子, 宜 優 先 考 量 選 擇 當 地 原 生 種 植 物 為 主, 若 使 用 外 來 草 種 ( 如 百 喜 草 奧 古 斯 丁 草 及 類 地 毯 草 等 ), 需 在 施 工 計 畫 中 說 明 原 因 及 其 原 生 植 物 演 替 的 規 劃 作 業 程 序 (3) 植 物 養 護 期 間, 禁 止 使 用 農 藥 或 化 學 肥 料 (4)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應 盡 量 降 低 對 週 遭 環 境 之 干 擾 與 破 壞, 以 維 持 原 始 地 貌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邊 坡 應 用 生 態 植 生 護 坡 作 法 通 水 涵 管 渠 路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聯 絡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間 之 通 水 涵 管 渠 路, 是 輸 送 各 水 域 間 水 體 主 要 的 連 絡 管 道, 亦 是 維 持 人 工 溼 地 水 體 得 以 常 流 動 之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基 礎 工 程 涵 渠 管 路 流 量 估 算 在 設 計 人 工 溼 地 內 涵 渠 管 路 斷 面 大 小, 因 受 到 場 址 基 地 之 地 形 坡 度 水 路 流 動 路 線 長 短 雨 量 多 寡 水 位 高 低 淨 化 水 域 面 積 等 因 素, 得 以 估 算 出 其 最 大 流 量 在 該 處 設 置 涵 管 時 所 需 要 的 斷 面, 作 為 設 計 參 考 由 於 受 到 不 同 地 表 特 性 影 響 有 著 不 同 水 體 滲 透 率 變 化, 因 此 在 計 算 其 流 量 可 用 式 (3.3-1) 所 示 Q = C A (3.3-1) 其 中,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sec, 即 cms) CW3-27

35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C 為 集 水 係 數 A 為 流 域 面 積 ( 單 位 :m 2 ) 又 因 為 : / Q =ν A (3.3-2) dh 其 中,ν 為 管 中 流 速 ( 單 位 :m/sec), 即 ν = 26.4, l + 54d d 為 涵 管 直 徑 ( 單 位 :m) h 為 涵 管 之 出 口 與 入 口 間 落 差 ( 單 位 :m) l 為 涵 管 長 度 ( 單 位 :m) A 為 涵 管 通 水 斷 面 積 ( 單 位 :m 2 ) ' 2 若 以 一 般 通 常 使 用 為 圓 形 涵 管, 則 A π = 4 d 表 示 之 m2)sec), 因 此 將 (3.3-1) 與 (3.3-2) 整 理, 可 得 式 (3.3-3) 計 算 涵 管 直 徑 (d) 大 小, 故 所 使 用 涵 管 尺 寸 (D) 應 大 於 式 (3.3-3) 所 計 算 之 d 值 d l Q h 2 = 5 (3.3-3) 涵 渠 管 路 種 類 人 工 溼 地 內 涵 渠 管 路 可 分 為 明 渠 管 渠 虹 吸 管 等 1. 明 渠 : 係 指 水 渠 與 基 地 水 域 面 作 平 面 交 叉 而 頂 部 開 敞 無 覆 土 設 計 所 構 成 之 渠 道 者 2. 管 渠 : 係 以 各 種 材 料 鑄 製 之 水 管, 埋 設 於 基 地 水 域 面 以 下 所 構 成 之 渠 道 者, 其 斷 面 通 常 以 圓 形 為 主, 所 使 用 材 料 製 成 種 類 有 陶 管 混 凝 土 管 鋼 筋 混 凝 土 管, 其 中 應 用 在 人 工 溼 地 則 以 混 凝 土 管 為 最 多 3. 虹 吸 管 : 係 原 有 水 路 在 通 過 水 域 時, 或 新 建 水 域 水 路 必 需 越 過 路 塹 時, 因 受 限 場 域 境 界 等 各 種 限 制, 致 使 其 前 後 水 路 高 低 差 懸 殊 時, 則 可 以 採 用 虹 吸 管 給 予 銜 接 CW3-28

36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內 應 用 明 渠 為 通 水 涵 管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內 應 用 管 渠 為 通 水 涵 管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內 應 用 虹 吸 管 為 通 水 涵 管 涵 渠 管 路 設 計 原 則 1. 涵 管 坡 度 應 大 於 3%, 小 於 26% 為 原 則 2. 涵 管 斷 面 以 不 設 計 滿 流 為 原 則, 最 佳 水 深 應 為 內 徑 0.8 倍 注 意 事 項 1. 埋 設 深 度, 應 至 少 距 離 表 土 頂 層 有 50cm 以 上, 並 且 應 儘 量 避 免 埋 設 在 填 土 上 2. 涵 管 出 口 之 底 部, 應 與 其 下 游 水 域 水 面 相 等 或 高 於 水 面, 並 在 最 終 排 水 口 處 應 設 有 消 能 設 施 3. 涵 管 入 口 處 宜 設 攔 污 柵, 以 截 流 水 生 植 物 殘 株 或 水 中 生 物 4. 涵 管 施 工 時, 其 底 座 施 工 時 應 要 確 實 檢 查 是 否 有 平 整 5. 在 涵 管 接 頭 處, 應 以 1:3 水 泥 砂 漿 填 縫 之 6. 在 週 圍 回 填 土 應 選 用 不 含 大 塊 石 之 顆 粒 性 材 料 分 層 夯 實 之 CW3-29

36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3.4 前 處 理 單 元 當 處 理 目 標 水 體 透 過 取 水 口 進 入 處 理 設 施 後, 需 先 進 行 初 沉 以 及 攔 污 之 設 備, 將 其 中 之 大 型 垃 圾 懸 浮 顆 粒 攔 阻, 避 免 流 入 後 面 單 元 造 成 抽 水 泵 浦 之 損 壞, 甚 至 造 成 配 水 管 路 間 堵 塞 一 般 來 說, 前 置 處 理 設 施 需 包 含 欄 污 柵 沉 砂 池 揚 水 井 等,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攔 污 柵 攔 污 柵 設 計 分 類 : 一 般 攔 污 柵 的 分 類, 依 據 柵 條 間 隔 可 為 粗 篩 ( 柵 條 間 距 為 25~50mm) 中 號 篩 ( 柵 條 間 距 為 15~25mm) 細 篩 ( 柵 條 間 距 為 10~15mm) 三 種 類 型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計 算 : 由 於 攔 污 柵 係 以 柵 棒 焊 接 在 構 架 上, 並 與 引 水 渠 道 形 狀 相 符 合, 而 柵 棒 條 通 常 是 以 垂 直 形 式 或 成 30 ~80 形 式, 當 污 水 流 經 過 攔 污 柵 之 間 會 有 水 頭 損 失 產 生 現 象 因 此 對 於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計 算, 則 列 如 下 式 : 其 中, 4 3 ω h L = β h v sinθ (3.4-1) b h L 為 攔 污 柵 之 水 頭 損 失 ( 單 位 :m) β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形 狀 係 數 ( 單 位 : 無 因 次 ), 如 表 ω 為 向 水 流 方 向 柵 棒 條 之 最 大 斷 面 寬 度 ( 單 位 :m) b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最 小 淨 間 距 ( 單 位 :m) h V 為 攔 污 柵 前 端 之 速 度 水 頭 ( 單 位 :m) θ 為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與 水 平 所 成 的 角 度 ( 單 位 : ) 表 攔 污 柵 柵 棒 條 之 形 狀 係 數 值 β 柵 棒 條 形 狀 β 柵 棒 條 形 狀 β 矩 形 ( 帶 有 銳 角 ) 2.42 圓 形 1.79 矩 形, 向 水 流 面 為 半 圓 形 1.83 矩 形, 但 向 水 流 及 背 水 流 面 為 半 圓 形 攔 污 柵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 可 參 考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規 定, 設 計 攔 污 柵 CW3-30

36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沉 砂 池 由 於 污 水 中 挾 雜 許 多 無 機 物 質, 如 不 同 的 砂 礫 石 砂 粒 或 粒 徑 大 0.2mm 以 上 且 比 重 2.0~2.5 以 上 的 顆 粒, 為 了 避 免 造 成 輸 送 渠 道 或 管 路 內 這 些 顆 粒 沉 降 與 淤 積, 阻 礙 水 流 路 線, 降 低 與 減 少 實 際 引 水 流 量, 因 此 宜 在 引 入 人 工 溼 地 進 行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以 前, 需 要 加 設 一 道 沉 砂 池 之 前 置 處 理, 以 先 行 讓 這 些 顆 粒 作 沉 降 動 作, 避 免 增 加 各 水 域 底 層 土 砂 堆 積 現 象, 與 降 低 人 工 溼 地 各 水 域 清 淤 動 作 之 頻 度 沉 砂 池 設 置 目 的 : 1. 保 護 人 工 溼 地 之 機 動 設 備 及 抽 水 馬 達, 降 低 磨 損 與 損 耗 風 險 2. 避 免 在 各 水 域 或 池 塘 之 底 部 產 生 沉 積 黏 結 現 象, 增 加 底 層 厭 氧 土 壤 層 的 厚 度, 進 而 影 響 挺 水 性 植 物 生 長, 以 及 降 低 淨 化 水 體 容 量 與 水 深 3. 減 少 在 水 路 渠 道 或 管 路 間 有 大 量 的 砂 土 之 沉 積 阻 塞 及 沖 蝕 情 形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位 置 處 考 量 1. 設 計 在 入 流 抽 水 馬 達 站 之 前 : 優 點 : 抽 水 馬 達 設 備 可 以 得 到 最 大 的 保 護 缺 點 : 常 需 在 引 水 區 域 找 到 額 外 足 夠 的 腹 地, 且 因 緊 鄰 引 水 道, 會 有 被 淹 水 沖 蝕 的 風 險 2. 設 計 在 入 流 抽 水 馬 達 站 之 後 : 優 點 : 通 常 會 離 引 水 地 區 有 一 段 距 離, 且 使 用 其 腹 地 範 圍 在 場 址 規 劃 區 域 內, 也 方 便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者 作 清 淤 動 作 缺 點 : 抽 水 馬 達 設 備 有 可 能 會 受 到 磨 損 風 險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原 則 沉 砂 池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去 除 大 於 0.2mm 以 上 的 砂 粒 和 其 他 較 重 的 物 質, 而 一 般 這 類 砂 粒 向 下 沉 降 速 度 約 為 0.023m/sec, 因 此 假 設 含 有 這 類 型 砂 粒 污 水 在 渠 道 1m 深 度 地 方 流 動, 則 其 所 需 沉 降 時 間 為 43.5sec ( 即 深 度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沉 降 時 間, 亦 即 1m/0.023m/sec=43.5sec), 因 此 對 於 設 計 沉 砂 池 的 渠 道 長 度 設 計, 則 可 為 : (H υ ) W L = (3.4-2) υ 其 中,L 為 沉 砂 池 長 度 ( 單 位 :m) S CW3-31

36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H 為 渠 道 設 計 深 度 ( 單 位 :m) υ w 為 排 放 水 流 流 速 ( 單 位 :m/sec) υ s 為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單 位 :m/sec) 表 沉 砂 池 設 計 要 項 設 計 項 目 數 值 說 明 設 計 目 標 原 則 設 計 沉 砂 面 積 > 需 求 沉 砂 面 積 規 定 值 水 平 流 速 設 計 (m/sec) 0.3 因 流 速 過 快, 會 攜 帶 太 多 砂 粒 進 入 各 水 域 池 塘 中, 而 流 速 過 小 會 造 成 有 太 多 有 機 物 的 沉 澱 流 入 坡 度 0.5~1.0% 以 避 免 有 短 流 發 生 建 議 設 計 參 考 尺 寸 池 長 (m) 池 深 (m) 長 寬 比 10~20 2.5~5.0 15~30 建 議 以 設 計 矩 形 尺 寸 為 佳, 便 於 清 淤 工 作 有 效 水 深 為 2~3m 建 議 停 留 時 間 (sec) 30~60 去 除 顆 粒 大 小 污 水 :0.2mm 比 重 通 常 2.0~2.5 雨 水 :0.4mm Hazen s formula: (a) 若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大 於 溢 流 率, 則 去 除 率 會 100%; (b) 若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小 於 溢 流 率 時, 則 去 除 率 計 算 為 : y=υ s /(Q/A) 去 除 率 計 算 設 計 應 注 意 要 項 其 中 : υ s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 單 位 :m/sec) 而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計 算, 則 使 用 Stoke s Law: 2 D ( ρs ρe) 即 : υs = g 18μ 其 中,υ s = 顆 粒 沉 降 速 度 (m/sec) D= 粒 徑 (m) ρ s = 顆 粒 密 度 (kg/m 3 ) ρ e = 污 水 密 度 (kg/m 3 ) μ= 污 水 黏 滯 係 數 (kg/m-sec) Q=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 A= 沉 砂 池 面 積 ( 單 位 :m 2 ) 1. 在 設 計 沉 砂 池 時, 應 同 時 要 考 量 人 員 或 機 具 進 出 清 理 沉 砂 池 的 動 線, 尤 其 是 對 於 運 送 底 泥 車 輛 動 線 以 及 操 作 維 護 動 線 之 設 計 2. 對 於 設 計 沉 砂 池 的 大 小, 應 以 與 原 水 水 質 沉 砂 池 的 清 理 頻 CW3-32

36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設 計 項 目 數 值 說 明 進 流 揚 水 井 率 有 關 3. 沉 砂 池 面 積 計 算, 建 議 可 參 照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若 採 用 水 平 流 沉 砂 池 者 之 表 面 積 負 荷 率 為 每 日 每 平 方 公 尺 1,800 立 方 公 尺, 池 內 平 均 流 速 為 每 秒 0.3m, 停 留 時 間 為 30 至 60 秒 Q A = 其 中,A 為 需 求 沉 砂 面 積 ( 單 位 :m 2 ) 1800 Q 為 處 理 水 量 ( 單 位 :m 3 /day) 若 因 高 程 問 題 必 須 於 沉 砂 池 後 設 置 進 流 揚 水 井, 揚 水 井 內 之 揚 水 泵 浦 設 置 數 量 可 依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設 標 準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設 置, 如 表 所 示, 並 應 有 備 用 設 備 之 設 計 考 量 設 計 水 量 (m 3 /sec) 表 揚 水 泵 浦 設 置 數 量 設 置 台 數 0.5 以 下 2~4 0.5~1.5 3~5 1.5 以 上 4~6 備 註 : 應 另 有 備 用 設 備 的 設 計 考 量 進 水 井 進 水 井 設 置 的 目 的 在 於 減 緩 經 揚 水 泵 浦 抽 送 至 下 游 單 元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紊 流 或 流 速 過 快 現 象, 一 般 以 約 30 秒 以 上 停 留 時 間 進 行 設 計, 並 使 其 後 的 配 水 單 元 平 均 分 配 水 量, 避 免 礫 間 槽 內 之 短 流 3.5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設 計 一 般 人 工 溼 地 在 進 行 單 元 處 理 設 計 時, 應 針 對 引 水 水 質 污 染 狀 況 等 條 件 進 行 評 估 移 除 污 染 物 方 式, 以 核 算 人 工 溼 地 可 容 許 去 除 污 染 負 荷 的 範 圍 水 深 設 計 水 深 (H, 單 位 :cm) 為 人 工 溼 地 最 基 本 之 設 計 參 數, 在 規 畫 設 計 上 除 了 營 造 不 同 水 深 變 化, 讓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具 有 生 態 多 樣 性 特 色 以 外, 也 應 考 量 在 不 同 季 節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各 水 域 可 容 納 水 量 之 水 深 情 形 及 洪 水 分 析 氾 濫 頻 度, 以 降 低 人 工 溼 地 受 災 害 風 險 人 工 溼 地 在 水 深 設 計 建 議 上, 若 兼 具 暴 雨 逕 流 處 理 者, 則 其 在 水 深 應 規 劃 CW3-33

36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75% 之 總 淨 化 水 域 面 積 有 30cm 以 下 水 深, 而 其 餘 25% 之 水 域 面 積 則 應 有 60~100cm 水 深 而 一 般 人 工 溼 地 水 深 設 計 上, 應 維 持 平 均 水 深 在 30~60cm 之 間 而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位 控 制, 基 本 上 可 藉 由 水 工 結 構 設 施 加 以 控 制, 如 水 門 或 水 制 或 水 閥 門 等 設 備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計 算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設 計 條 件 : 1.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係 指 平 均 進 出 流 量 在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通 常 是 以 去 除 水 中 BOD 與 NH 3 -N 為 最 主 要 設 計 參 數 2. 一 般 在 自 然 環 境 條 件 之 下, 即 氣 溫 在 時, 則 去 除 BOD 約 需 5-6 天,NH 3 -N 則 約 需 5-10 天 在 國 內 對 於 處 理 都 市 與 社 區 污 水 之 建 議 最 佳 停 留 時 間 範 圍 為 5-8 天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設 計 方 式 : 其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計 算 方 式, 則 列 如 下, Aw H ε HRT = (3.5-1) Q 或 H ε HRT = (3.5-2) HLR 其 中,HRT 為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單 位 :day) A w 為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面 積 ( 單 位 :m 2 ) H 為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域 深 度 ( 單 位 :m) ε 為 污 水 流 經 人 工 溼 地 內 之 孔 隙 率 ( 單 位 : 無 因 次 ) Q 為 進 出 人 工 溼 地 之 平 均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 水 力 負 荷 量 計 算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力 負 荷 量 設 計, 主 要 是 作 為 控 制 進 出 人 工 溼 地 之 污 水 流 量 使 用 水 力 負 荷 量 設 計 條 件 : 1. 在 人 工 溼 地 的 設 計 上, 水 力 負 荷 量 必 須 大 於 蒸 發 散 與 入 滲 量 之 和, 否 則 人 工 溼 地 將 無 法 保 存 水 量, 成 為 乾 地 2. 決 定 人 工 溼 地 的 水 力 負 荷 量, 應 必 須 確 實 知 道 場 址 基 地 土 壤 入 滲 量 CW3-34

36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水 力 負 荷 量 計 算 方 式 : 水 力 負 荷 量 定 義, 為 每 單 位 人 工 溼 地 面 積 每 日 所 容 納 的 流 量,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Q HLR = (3.5-3) A w 其 中,HLR 為 水 力 負 荷 量 ( 單 位 :m/day)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 通 常 是 以 入 流 量 為 計 算 A w 為 人 工 溼 地 的 水 域 面 積 ( 單 位 :m 2 ) 國 內 之 水 力 負 荷 量 範 圍 參 考 : 依 據 國 內 現 有 建 置 完 工 之 數 多 處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實 際 檢 測 比 較, 其 進 流 污 水 之 水 力 負 荷 量 則 介 於 0.01~0.52 m/day 之 間, 平 均 約 0.16 m/day 污 水 削 減 設 計 規 畫 計 算 進 流 污 水 負 荷 系 統 之 反 應 速 率 計 算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進 流 負 荷 系 統 計 算, 應 針 對 引 水 水 質 污 染 狀 況 等 條 件, 以 核 算 人 工 溼 地 可 容 許 去 除 污 染 負 荷 的 範 圍, 一 般 以 使 用 一 階 反 應 速 率 以 表 示 污 染 物 在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內 之 分 解 反 應 速 率 情 形 1. 進 流 污 水 負 荷 反 應 分 解 速 率 設 計 限 制 條 件 : (1) 在 好 厭 氧 皆 具 之 人 工 溼 地, 建 議 BOD 分 解 係 數 為 /day; 專 以 厭 氧 處 理 的 建 議 值 為 /day, 建 議 保 守 性 設 計 BOD 的 k v 値 採 /day 作 設 計 (2) 綜 合 臺 灣 地 區 各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處 理 結 果, 其 BOD 的 經 驗 k v 值 為 : (BOD)= Ci-0.116HRT HRT 2 (3.5-4) 2. 進 流 污 水 負 荷 之 反 應 分 解 速 率 係 數 計 算 方 式 : 人 工 溼 地 對 水 中 污 染 物 的 分 解 一 般 視 為 擬 一 階 分 解 反 應, 即 : C ln C = k HRT (3.5-) out v in 其 中,C in 為 入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C out 為 出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K v 為 反 應 係 數 ( 單 位 :1/day) HRT 為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單 位 :day) CW3-35

36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Concentration Removal Ratio,R c ):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是 評 估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成 效 的 指 標 1.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設 計 條 件 : (1) 由 於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與 反 應 速 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有 關, 因 此 不 可 僅 單 純 考 量 評 估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現 象, 應 避 免 造 成 人 工 溼 地 出 現 短 流 現 象, 進 而 讓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呈 厭 氧 情 形 (2) 國 內 對 於 各 項 水 質 建 議 使 用 範 圍 為 :BOD 為 50~60% NH3-N 為 -3 50~60% SS 為 30~45% PO 4 為 20~40% 2.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計 算 方 式 :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定 義, 為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對 入 流 濃 度 的 移 除 百 分 率,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Cout R c 1 100% C in = (3.5-6) 其 中,R c 為 污 染 濃 度 移 除 率 ( 單 位 :%) C out 為 出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C in 為 入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Mass Removal Ratio,R m ):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亦 是 評 估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成 效 的 指 標 1.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設 計 條 件 : (1) 應 維 持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有 水 量 流 出, 否 則 將 會 高 估 實 際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效 果 (2) 每 處 人 工 溼 地 之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多 寡, 會 隨 著 其 流 量 與 污 染 濃 度 多 寡 而 變 化, 因 此 在 規 劃 設 計 上 應 要 確 實 監 測 不 同 時 段 其 引 入 水 質 與 水 量 之 調 查 情 形 2.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計 算 方 式 :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定 義, 係 為 人 工 溼 地 在 單 位 面 積 單 位 時 間 之 下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之 質 量,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 m ( C HLR ) ( C HLR ) R = (3.5-7) in in 其 中,R m 為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 單 位 :g/m 2 -day) out out CW3-36

36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C out 為 出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C in 為 入 流 濃 度 ( 單 位 :mg/l) HLR in 為 入 流 水 力 負 荷 量 ( 單 位 :m/day) HLR out 為 出 流 水 力 負 荷 量 ( 單 位 :m/day) 3. 國 內 之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範 圍 參 考 : 依 據 國 內 現 有 建 置 完 工 之 數 多 處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實 際 檢 測 比 較, 其 進 流 污 水 之 BOD 負 荷 在 0.9~12.3 g/m 2 -day 之 間, 平 均 約 3.3g/m 2 -day 植 栽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溼 地 一 般 植 物 栽 種 設 計 係 採 用 混 合 式 植 栽, 以 保 持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生 態 多 樣 性, 以 及 淨 化 水 質 效 益 人 工 溼 地 植 物 選 擇 原 則 1. 淨 化 能 力 強 :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水 生 植 物 對 污 水 中 的 BOD COD TN TP 淨 化, 主 要 係 藉 助 附 著 生 長 在 水 域 底 層 根 區 表 面 及 其 附 近 微 生 物 去 除, 因 此 應 選 擇 在 人 工 溼 地 底 層 底 泥 環 境 之 生 長 根 系 較 發 達 的 水 生 植 物 2. 抗 病 蟲 害 能 力 強 :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係 是 污 水 生 態 處 理 系 統 之 其 中 一 種 工 程 技 術, 導 致 生 長 在 其 環 境 之 下 水 生 植 物 易 受 污 水 影 響 而 滋 生 病 蟲 害, 因 此 具 較 高 抗 病 蟲 害 能 力 之 水 生 植 物 會 直 接 關 係 到 植 物 本 身 的 生 長 與 生 存, 也 會 直 接 影 想 到 其 淨 化 效 益 3. 抗 熱 能 力 強 :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營 運 係 經 年 持 續 運 行, 故 應 考 量 水 生 植 物 即 使 在 惡 劣 氣 候 環 境 包 括 高 溫 氣 候 濕 冷 季 節 等 氣 候 變 化 下, 也 應 能 具 備 有 基 本 正 常 生 長 4. 對 週 圍 環 境 有 較 佳 適 應 能 力 : 由 於 人 工 溼 地 中 水 生 植 物 根 系 是 要 長 期 浸 泡 在 水 中 與 接 觸 高 濃 度 且 變 化 較 大 的 污 染 物 質, 因 此 在 選 用 水 生 植 物 除 了 具 高 耐 污 能 力 以 外, 也 要 對 當 地 氣 候 條 件 土 壤 條 件 和 周 圍 動 植 物 環 境 都 要 有 很 好 的 適 應 能 力 一 般 應 選 用 當 地 本 土 性 之 水 生 植 物 物 種 為 主 CW3-37

36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5. 易 管 理 性 : 管 理 簡 單 方 便 是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主 要 特 色 之 一 若 能 篩 選 出 淨 化 能 力 強 對 周 圍 環 境 有 較 佳 適 應, 且 抗 病 蟲 害 與 抗 熱 能 力 相 似, 而 生 長 量 較 小 的 水 生 植 物, 將 會 減 少 植 生 維 護 管 理 上 許 多 麻 煩, 尤 其 是 對 植 物 殘 株 的 處 理 6. 綜 合 利 用 價 值 高 : 若 所 處 理 的 污 水 不 含 有 重 金 屬 有 毒 物 質 成 份, 其 水 生 植 物 之 綜 合 利 用 價 值, 則 可 以 參 考 以 下 : (1) 作 飼 料 : 一 般 選 擇 粗 蛋 白 含 量 >20%( 乾 重 ) 水 生 植 物 (2) 作 肥 料 : 應 考 慮 植 物 體 含 肥 料 有 效 成 份 較 高, 易 分 解 為 主 (3) 生 產 沼 氣 : 一 般 選 用 植 物 體 的 碳 氮 比 為 25~30 7. 美 化 景 觀 - 應 與 當 地 景 觀 環 境 條 件 配 搭 表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常 見 的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種 類 植 物 型 態 中 名 / 學 名 別 名 挺 水 性 空 心 蓮 子 菜 (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Moq.) Griseb.) 過 長 沙 (Bacopa monnieri (L.) Wettst.) 曇 華 (Canna indica Linn.) 芋 頭 (Colocasia esculenta (L.) Schott) 香 附 子 (Cyperus rotundus Linn.) 異 花 莎 草 (Cyperus difformis Linn.) 覆 瓦 狀 莎 草 (Cyperus imbricatus Retz.) 風 車 草 (Cyperus alternifolius subsp. flabelliformis) 荸 薺 (Eleocharis dulcis (Burm. f.) Trin. ex Henschel) 大 安 水 簑 衣 (Hygrophila pogonocalyx Hayata) 鳶 尾 (Iris tectorum Maxim.) 臺 灣 水 龍 (Ludwigia x taiwanensis Peng) 水 丁 香 (Ludwigia octovalvis (Jacq.) Raven) 五 節 芒 (Miscanthus floridulus (Labill.) Warb. Ex Schum. and Laut.) 水 竹 葉 (Murdannia keisak) ( 註 : 具 有 挺 水 性 與 沉 水 性 ) 開 卡 蘆 (Phragmites karka (Retz.) Trin. ex Steud.) 野 慈 菇 (Sagittaria trifolia Linn.) 三 白 草 (Saururus chinensis (Lour.) Baill) 長 梗 滿 天 星 空 心 蓮 子 草 假 馬 齒 莧 百 克 爬 草 美 人 蕉 芋 莎 草 - - 傘 莎 - - 紫 羅 蘭 過 江 龍 香 蕉 草 芒 草 管 草 鴨 拓 草 蘆 葦 三 腳 剪 塘 邊 草 CW3-38

37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水 毛 花 (Schoenoplectus mucronatus (L.) Palla subsp. robustus (Miq.) T. Koyama) - 斷 節 莎 (Torulinium odoratum (L.) S. Hooper) - 香 蒲 (Typha orientalis Presl) 水 燭 水 蠟 燭 浮 水 性 菱 (Trapa bispinosa Roxb.) 菱 角 青 萍 (Lemma aequinoctialis) - 蕹 菜 (Ipomoea aquatica Forsk.) 空 心 菜 浮 葉 性 南 國 田 字 草 (Marsilea minuta L.) ( 註 : 具 有 挺 水 性 與 浮 葉 性 ) 田 字 草 蓮 (Nelumbo nucifera Gaetn.) 蓮 花 荷 花 沉 水 性 馬 藻 (Potamogeton crispus L.) 蝦 藻 蘊 草 ( 參 考 : 賴 明 洲 2007 植 被 復 育 重 建 生 態 工 程 pp.352 資 料 ) 水 生 植 物 物 種 香 蒲 植 群 社 會 (Typha orientalis spp.) 開 卡 蘆 社 會 (Phragmites karka spp.) 莎 草 植 群 社 會 (Cyperus spp.) 水 毛 花 植 群 社 會 (Schoenoplectus spp.) 表 人 工 溼 地 常 見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分 佈 之 忍 受 環 境 程 度 一 覽 表 植 株 平 均 高 度 (m) 0.7~2.7m 3~4m 0.08~0.5m 0.3~3m 土 壤 質 地 泥 土 淤 泥 地 黏 土 沙 土 泥 土 有 機 質 土 壤 黏 土 有 機 質 土 壤 黏 土 水 生 植 物 之 供 輸 氧 氣 量 估 算 水 中 酸 鹼 值 水 中 鹽 度 水 深 4.7~10 15ppt 0.2~1m 2.0~9.5 0~10ppt 0.3~4m 最 適 宜 為 7.1 通 常 為 3~8 氣 溫 9~31 種 子 發 芽 18~24 11~32 種 子 發 芽 10~30 0~0.4ppt -0.05~0.3m 16~45 4~9 4~20ppt 0~0.1m 17~28 ( 參 考 : 陳 有 祺 2005 溼 地 生 態 工 程 pp.120 資 料 )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污 水 所 需 要 的 氧, 主 要 來 自 大 氣 與 水 體 間 自 然 交 換 氧 供 輸 與 水 生 植 物 輸 氧 作 用, 其 中 又 以 水 生 植 物 輸 氧 速 率 遠 比 透 過 空 氣 向 液 面 擴 散 速 率 為 快, 並 且 水 生 植 物 輸 氧 功 能 對 人 工 溼 地 降 解 污 染 物 質 好 氧 的 補 充 量 遠 大 於 由 空 氣 擴 散 所 得 的 氧 氣 量 1. 水 生 植 物 供 輸 氧 氣 形 式 淨 化 水 質 過 程 : 植 物 輸 氧 形 式, 係 水 生 植 物 將 光 合 作 用 產 生 的 氧 氣 通 過 植 物 器 官 輸 送 到 根 區, 在 植 物 根 區 之 還 原 態 介 質 形 成 氧 化 態 的 微 環 境, 並 使 其 在 根 毛 區 週 圍 形 成 一 個 好 氧 區 域, 其 中 好 氧 生 物 膜 對 氧 的 利 用, 讓 距 離 較 遠 的 區 域 呈 現 缺 氧 狀 態, 甚 至 在 更 遠 的 區 域 則 完 全 厭 氧 CW3-39

37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這 種 連 續 呈 現 好 氧 缺 氧 厭 氧 的 狀 態, 相 當 於 許 多 串 聯 或 並 聯 的 好 厭 氧 處 理 單 元, 這 樣 水 生 植 物 在 為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系 統 進 行 輸 氧 的 同 時, 還 可 以 通 過 硝 化 反 硝 化 作 用 及 微 生 物 對 磷 的 過 量 累 積 作 用, 使 氮 磷 可 以 從 廢 水 中 去 除, 也 因 此 水 生 植 物 可 以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可 有 具 體 去 除 銨 亞 硝 酸 鹽 硝 酸 鹽 磷 酸 鹽 懸 浮 固 體 物 及 BOD 等 間 接 或 直 接 淨 化 水 質 作 用 2. 水 生 植 物 供 氧 能 力 估 算 : 通 常 人 工 溼 地 的 輸 氧 能 力 T 0 在 5~45 g O 2 /m 2 -day 之 間, 而 一 般 是 20 g O 2 /m 2 -day 因 此 對 於 計 算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的 需 氧 量 R 0 可 以 下 式 進 行 估 算 R o ( S S ) = 1. 5 Q (3.5-8) in out 水 生 植 物 名 稱 其 中,R O 為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的 需 氧 量 ( 單 位 :g O 2 /day) Q 為 流 量 ( 單 位 :m 3 /day,cmd) S in 為 進 流 BOD 濃 度 ( 單 位 :mg/l) S out 為 出 流 BOD 濃 度 ( 單 位 :mg/l) 而 對 於 水 生 植 物 供 氧 能 力 P o, 則 可 以 用 下 式 進 行 估 算 其 中, P = A T (3.5-9) O S O P O 為 水 生 植 物 可 供 輸 淨 化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需 氧 量 ( 單 位 :g O 2 /day) As 為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底 泥 面 積 ( 單 位 :m 2 ) T o 為 水 生 植 物 輸 氧 能 力 ( 單 位 :g O 2 /m 2 -day) 依 據 彭 江 燕 劉 忠 翰 (1998) 研 究, 指 出 五 種 不 同 水 生 植 物 的 輸 氧 速 率 如 下 列 表 所 示 表 不 同 水 生 植 物 之 輸 氧 速 率 與 年 蒸 發 散 量 變 化 學 名 輸 氧 速 率 ( 單 位 :g O 2 /m 2 -day) 年 蒸 發 散 量 (mm) 蘆 葦 Phragmites australis 風 車 草 Cyperus altermifolius 水 蔥 Scripus validus 黃 昌 蒲 Pseudacorus 美 人 蕉 Canna Chinenesis ( 參 考 : 彭 江 燕 劉 忠 翰,1998) CW3-40

37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水 生 植 物 之 植 栽 配 置 規 劃 設 計 人 工 溼 地 內 水 生 植 物 植 栽 配 置 規 劃, 應 宜 選 用 臺 灣 本 土 性 原 生 水 生 植 物 為 主, 並 配 合 各 種 水 生 植 物 的 特 性, 與 場 址 基 地 內 不 同 單 元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方 式, 進 行 植 栽 配 置, 包 括 植 栽 間 距 植 物 物 種 對 BOD 反 應 速 率 等 規 劃 設 計 1. 植 栽 間 距 : 針 對 目 前 臺 灣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經 常 使 用 植 栽 14 種 水 生 植 物, 其 建 議 種 植 間 距, 可 參 考 表 所 列 表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水 生 植 物 之 種 植 間 距 建 議 表 植 物 種 類 學 名 BOD 去 除 量 株 高 密 度 種 植 間 (g/m 2 -day) (m) ( 株 /m 2 ) 距 (m) 馬 藻 Potamogeton crispus L 過 長 沙 Bacopa monnieri (L.) Wettst 田 字 草 Marsilea minuta L 臺 灣 水 龍 Ludwigia x taiwanensis Peng 異 花 莎 草 Cyperus difformis L 水 丁 香 Ludwigia octovalvis (Jacq.) Raven 斷 節 莎 Torulinium odoratum (L.) S. Hooper 大 安 水 簑 衣 Hygrophila pogonocalyx Hayata 荸 薺 Eleocharis dulcis (Burm. f.) Trin. ex Henschel 高 野 黍 Eriochloa procera (Retz.) C. E. Hubb 水 毛 花 Schoenoplectus mucronatus (L.) Palla subsp. robustus (Miq.) T Koyama 覆 瓦 狀 莎 草 Cyperus imbricatus Retz 香 蒲 Typha orientalis Presl 開 卡 蘆 Phragmites karka (Retz.) Trin. ex Steud 不 同 水 生 植 物 對 污 水 BOD 分 解 反 應 速 率 : 依 據 黃 智 鋒 (2005) 針 對 在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裡, 所 種 植 15 種 優 勢 種 水 生 植 物 進 行 淨 化 水 質 效 益 探 究 指 出, 不 同 植 物 生 長 對 於 其 污 水 BOD 一 階 反 應 速 率 ( 即 K BOD ) 變 化, 列 如 表 所 示 參 考 CW3-41

37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植 物 名 稱 表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植 栽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對 污 水 K v-bod 變 化 學 名 K v-bod ( 單 位 :1/day) 臺 灣 水 龍 Ludwigia x taiwanensis Peng 覆 瓦 狀 莎 草 Cyperus imbricatus Retz 高 野 黍 Eriochloa procera (Retz.) C. E. Hubb 荸 薺 Eleocharis dulcis (Burm. f.) Trin. ex Henschel 大 安 水 蓑 衣 Hygrophila pogonocalyx Hayata 馬 藻 Potamogeton crispus L 斷 節 莎 Torulinium odoratum (L.) S. Hooper 過 長 沙 Bacopa monnieri (L.) Wettst 田 字 草 Marsilea minuta L 水 毛 花 Schoenoplectus mucronatus (L.) Palla subsp. robustus (Miq.) T. Koyama 開 卡 蘆 Phragmites karka (Retz.) Trin. ex Steud 異 花 莎 草 Cyperus difformis L 水 丁 香 Ludwigia octovalvis (Jacq.) Raven 青 萍 Lemma Aequinoctialis 香 蒲 Typha orientalis Presl 水 生 植 物 植 栽 設 計 應 注 意 事 項 1. 應 考 量 水 生 植 物 抗 豪 暴 雨 及 颱 風 沖 刷 流 失 可 能 性, 應 選 用 以 挺 水 性 植 物 為 主, 建 議 可 選 用 水 生 植 物 栽 植 種 類 分 別 為 : 覆 瓦 狀 莎 草 香 蒲 田 字 草 開 卡 蘆 高 野 黍 荸 薺, 並 其 種 植 間 距 建 議 在 0.8~1.0m 2. 對 於 水 生 植 物 管 理 應 作 定 期 性 修 補 或 割 除 規 劃, 建 議 宜 在 每 年 4 月 底 做 部 分 植 株 砍 除, 以 增 加 人 工 溼 地 的 維 護 管 理, 並 在 12 月 初 再 做 一 次 砍 除, 以 利 新 株 發 芽 生 長 3.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管 理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上, 對 於 種 植 面 積 建 議 宜 不 超 過 開 放 水 域 的 10%, 以 免 生 長 過 密, 造 成 有 機 物 再 釋 出 4. 若 栽 種 布 袋 蓮 其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 (1) 易 造 成 水 域 水 質 缺 氧 (2) 對 水 域 呼 吸 蒸 散 作 用 力 會 提 高 2~8 倍, 易 造 成 水 資 源 之 額 外 耗 損 依 張 文 亮 (1979) 研 究 結 果, 布 袋 蓮 年 蒸 散 量 為 1560mm (3) 生 長 快 速, 易 造 成 排 水 路 及 水 閘 門 阻 塞, 降 低 水 路 之 休 閒 利 用 價 值 (4) 水 質 管 理 控 制 : 依 據 張 文 亮 (1979) 研 究 結 果, 布 袋 蓮 生 長 臨 界 濃 度, CW3-42

37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磷 酸 鹽 (PO 4-3 ) 為 0.01mg/l 以 上 硝 酸 氮 (NO 3 - ) 為 0.3mg/l 以 上 ph 為 6.0~7.0 導 電 度 (EC) 為 1000μmho/cm 以 下 (5) 生 物 防 治 措 施 : 依 據 中 興 大 學 施 劍 縈 教 授 (1994) 研 究 指 出, 國 外 已 證 實 利 用 二 種 象 鼻 蟲 天 敵 (N. eichhorniae,n. bruchi) 可 為 生 物 防 治 布 袋 蓮 之 有 效 因 子, 目 前 已 引 進 國 內 進 行 研 究 (6) 其 他 防 制 措 施 有 化 學 防 治 法 ( 噴 灑 化 學 藥 劑 ) 機 械 撈 除 及 人 工 撈 除 等 做 法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處 理 配 置 設 計 之 水 力 效 率 計 算 本 小 節 介 紹 表 面 流 人 工 溼 地 的 水 理 分 析 流 程 及 相 關 理 論, 目 地 在 避 免 溼 地 內 的 短 流 (short-circuiting) 或 優 勢 流 (preferential flow) 發 生, 以 增 加 人 工 溼 地 水 力 效 率 (hydraulic efficiency) 尤 其 當 溼 地 發 生 高 水 力 效 率 時, 對 污 染 物 的 處 理 效 率 才 能 提 高 理 論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t n Ω = ) 代 表 污 染 物 均 勻 通 過 整 個 溼 地 內 部 所 需 的 時 Q 間, 但 是 這 在 實 際 上 是 幾 乎 不 可 能 的, 現 實 中 流 體 皆 為 非 理 想 狀 態, 因 此 實 際 的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會 小 於 或 等 於 理 論 停 留 時 間, 造 成 在 設 計 上 的 高 估 因 此 不 同 的 溼 地 設 計 ( 如 不 同 長 寬 比 溼 地 形 狀 入 出 流 位 置 及 形 式 等 ) 都 會 影 響 到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進 而 影 響 水 力 效 率 及 水 質 處 理 能 力 以 下 簡 單 介 紹 有 關 水 力 效 率 的 相 關 理 論 : 滯 留 時 間 分 佈 (Residence Time Distribution; RTD) 將 整 個 溼 地 視 為 一 個 巨 大 反 應 器, 利 用 脈 衝 實 驗 (pulse experiment) 的 概 念, 得 到 滯 留 時 間 分 佈 (RTD) 曲 線 因 採 用 數 值 模 式 模 擬 而 非 實 驗 場 實 驗, 故 可 不 考 慮 衰 退 項, 將 一 階 衰 退 係 數 定 為 零, 也 不 考 慮 外 在 來 源 或 吸 收 以 及 降 雨 蒸 發 項, 可 得 到 近 乎 100% 的 示 蹤 劑 回 收 率 (recovery rate) 圖 脈 衝 實 驗 示 意 圖 ( 蘇 宗 敏,2007) CW3-43

37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根 據 脈 衝 試 驗 的 原 理, 可 以 把 RTD 曲 線 想 成 是 示 蹤 劑 在 溼 地 中 停 留 時 間 的 分 佈 圖 而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t m (mean retention time) 可 用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 t 0 m = 0 tc dt (3.5-10) Cdt 其 中,C 為 污 水 濃 度 ( 單 位 :mg/l),t 為 時 間 ( 單 位 :min) 由 於 實 際 執 行 脈 衝 實 驗 時,RTD 曲 線 常 會 有 很 長 的 尾 端 (tail) 分 佈, 不 容 易 決 定 曲 線 結 束 的 時 間, 因 此 常 以 中 位 數 停 留 時 間 t 50 (median retention time), 即 累 積 前 50% 示 蹤 劑 通 過 的 時 間, 代 替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有 效 體 積 比 (effective volume ratio,e) 由 於 實 際 情 況 下 示 蹤 劑 沒 辦 法 完 全 的 均 勻 的 通 過 整 個 溼 地, 因 此 t m 對 t n 的 比 值 將 會 在 0~1 之 間 Thackston et al.(1987) 將 t m 對 t n 的 比 值, 則 定 義 有 效 體 積 比 例 e 為 : t e = t m n (3.5-11) 圖 不 同 位 置 RTD 曲 線 的 有 效 體 積 比 例 ( 蘇 宗 敏,2007) CW3-44

37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水 力 效 率 指 標 (hydraulic efficiency index,λ) Persson et al.(1999) 認 為 有 效 體 積 比 例 僅 能 描 述 RTD 曲 線 的 位 置, 對 於 曲 線 的 分 散 程 度 無 法 顯 現, 因 此 他 提 出 一 個 水 力 效 率 (hydraulic efficiency) 指 標 λ, 為 RTD 曲 線 的 位 置 和 分 散 指 標 的 乘 積 : 1 λ = e 1 (3.5-12) N 有 效 體 積 比 例 的 範 圍 在 0~1 之 間, 槽 串 聯 數 N 理 論 上 大 於 等 於 1, 使 得 λ 的 範 圍 也 在 0~1 之 間 然 而 N 值 需 要 完 整 的 曲 線 資 料 與 繁 瑣 的 計 算, 所 以 Persson et al.(1999) 將 N 簡 化 如 下 : 1 t p λ = e 1 = (3.5-13) N t n 水 力 效 率 最 佳 化 檢 核 建 議 : 1. 長 寬 比 最 好 能 大 於 5 2. 若 現 地 條 件 不 允 許, 則 長 寬 比 至 少 需 大 於 2 3. 入 出 流 方 式 以 point-uniform 組 合 最 佳 point-point 次 之 數 值 模 式 處 理 流 程 實 際 設 計 時 可 採 用 二 維 以 上 的 水 理 水 質 模 式 ( 如 TABS-2) 進 行 模 擬, 如 此 可 任 意 調 整 溼 地 設 計 形 式,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以 下 提 供 使 用 數 值 模 式 進 行 分 析 時 所 需 的 步 驟 : 1. 設 計 不 同 長 寬 比 溼 地 2. 設 計 不 同 入 出 流 形 式 3. 計 算 理 論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t n 4. 以 數 值 模 式 模 擬 脈 衝 試 驗 的 示 蹤 劑 回 收 率 (recovery rate) 5. 計 算 RTD 6. 計 算 平 均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t m 7. 計 算 有 效 體 積 比 e 8. 計 算 水 力 效 率 λ 3.6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補 償 系 統 規 劃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措 施 除 能 有 效 削 減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外, 對 於 生 態 上 亦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助 益 透 過 一 些 工 程 設 計 的 手 法, 不 但 可 以 保 有 設 施 的 淨 水 功 能, 還 能 讓 這 些 人 工 營 造 的 環 境 成 為 許 多 鳥 類 等 生 物 的 棲 息 空 間, 而 未 來 在 淨 水 需 求 降 低 後, CW3-45

37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亦 可 以 成 為 各 類 型 生 物 重 要 的 棲 息 處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可 衍 生 之 棲 地 型 態 人 工 溼 地 可 以 形 成 草 澤 區 深 水 區 ( 水 深 >50cm) 淺 水 區 ( 水 深 <50cm) 草 原 區 灌 木 叢, 以 及 可 以 透 過 控 制 水 位 變 化 所 形 成 的 淺 灘 區 等 棲 地 型 態 對 於 需 要 不 同 水 域 環 境 的 各 類 水 鳥 或 昆 蟲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等 而 言, 可 能 調 整 設 計 以 滿 足 其 使 用 需 求 水 域 棲 地 經 營 每 一 種 水 域 棲 地 生 態 皆 有 其 功 能 或 特 定 使 用 對 象, 因 此 在 重 新 引 水 之 前 應 先 評 估 該 人 工 溼 地 所 屬 目 標 類 別, 再 依 各 類 動 物 使 用 狀 況, 決 定 水 位 高 低 由 於 國 內 冬 候 鳥 類 遷 徙 高 峰 期 為 9 月 至 隔 年 3 月, 因 此, 需 要 同 時 提 供 不 同 水 位 深 度 之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以 營 造 更 多 之 多 樣 性 棲 地 空 間, 提 供 鳥 類 使 用, 而 水 位 調 節 時 間 將 隨 鳥 類 停 棲 數 量 而 調 動 而 鳥 類 遷 徙 大 量 停 棲 季 節 裡, 其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之 水 位 深 度 控 制, 應 以 不 超 過 岸 鳥 腳 長 為 原 則 而 國 內 溼 地 內 現 有 常 見 之 水 鳥 所 事 宜 之 水 深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相 關 水 鳥 適 用 之 水 深 種 類 水 深 (cm) 種 類 水 深 (cm) 琵 嘴 鴨 16 夜 鷺 2~9 尖 尾 鴨 14 青 足 鷸 0~7 小 水 鴨 9 秧 雞 0~5 綠 頭 鴨 6 尖 尾 鷸 0~5 小 白 鷺 2 彩 鷸 0~5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1999, 鰲 鼓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初 步 規 劃 報 告 另 外 如 各 計 畫 目 標 可 吸 引 之 指 標 鳥 類, 以 黑 面 琵 鷺 為 例, 則 水 深 控 制 應 在 5-20cm 之 間, 是 最 能 合 乎 其 棲 地 需 求 3.7 機 電 設 備 設 計 機 械 設 備 人 工 溼 地 之 機 械 設 備, 包 括 管 路 元 件 制 水 閥 等 設 施 其 中, 制 水 閥 設 備 係 以 調 節 或 停 止 水 流 之 用, 便 利 輸 水 涵 管 分 配 水 管 線 或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操 作 使 用, 與 水 量 控 制 因 此 對 於 制 水 閥 需 求, 應 依 據 設 計 引 水 水 量 多 寡 進 行 設 計 CW3-46

37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在 機 械 設 備 選 用 規 劃 設 計, 至 少 需 考 慮 ; 應 依 圖 樣 規 定 或 說 明, 設 置 制 水 閥 與 管 路 元 件 安 裝, 並 且 所 提 供 制 水 閥 尺 寸 應 能 符 合 管 路 元 件 所 需 尺 寸, 並 對 涵 管 連 絡 系 統 作 適 當 流 量 控 制, 以 便 在 整 個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上, 對 流 量 系 統 及 設 備 得 以 妥 善 控 制 所 有 制 水 閥 應 在 其 設 備 尺 寸 使 用 容 許 規 定 下, 應 無 洩 漏 現 象, 並 且 所 使 用 管 路 元 件 材 料 應 標 有 出 產 之 廠 商 名 稱 及 壓 力 等 級 安 裝 制 水 閥, 其 閥 桿 應 要 朝 上 或 水 平, 不 得 倒 置 在 安 裝 管 路 元 件 應 盡 量 採 直 線 配 置,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偏 位 或 交 錯, 及 凹 陷 和 造 成 氣 囊 現 象 管 路 元 件 在 焊 接 材 料 及 程 序, 應 依 美 國 機 械 工 程 協 會 (ASME) 規 定 辦 理 所 有 制 水 閥 與 管 路 元 件 應 要 有 良 好 的 支 撐, 並 考 量 設 備 的 振 動 溫 差 及 管 壓 對 於 制 水 閥 與 管 路 元 件 選 用 規 範, 除 了 應 符 合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及 主 管 機 關 頒 布 實 施 法 令 與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之 外, 可 參 考 : 1. American Iron and Steel Institute (AISI) 2. 美 國 機 械 工 程 協 會 (ASME) 3 日 本 工 業 規 格 協 會 電 氣 設 備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所 使 用 電 氣 設 備, 主 要 使 用 提 供 抽 水 馬 達 啟 動 設 施 太 陽 能 板 控 制 盤 / 操 作 盤 配 電 盤 分 電 箱 水 位 與 流 量 監 控 設 施 照 明 設 施 等 所 使 用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電 氣 設 備 選 用 規 劃 設 計, 至 少 需 考 慮 ; 一 般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1. 人 工 溼 地 場 址 基 地 若 規 劃 於 洪 泛 風 險 行 水 區, 則 對 於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動 力 控 制 應 統 一 設 置 於 機 房 內, 不 建 議 設 置 現 場 控 制 盤 / 操 作 盤 等 動 力 控 制 電 氣 設 備 2.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設 置, 應 依 設 計 圖 說 或 圖 樣 規 定, 進 行 安 置 或 吊 掛 之 3.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之 機 電 工 程 建 造 規 範, 除 了 需 符 合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以 外, 可 參 考 : CW3-47

37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1)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2)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3)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營 業 規 則 (TPC) (4)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及 屋 外 供 電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 經 濟 部 ) (5) 美 國 國 家 電 工 規 則 (NEC) (6) 美 國 國 家 電 機 製 造 協 會 (NEMA) (7)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NSI) (8) 國 際 電 工 標 準 委 員 會 (IEC) (9) 美 國 國 際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學 會 (IEEE) 4.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標 示 : (1)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標 示, 必 須 用 中 文 說 明 (2) 對 於 電 氣 設 備 操 作 之 標 示, 應 至 少 要 注 意 : 1 具 危 險 暴 露 或 具 有 危 險 卻 易 接 近 到 電 氣 操 作 設 備 場 所, 均 需 要 有 警 告 標 誌, 並 且 文 字 必 須 清 楚, 適 當 固 定 於 一 效 果 良 好 的 地 方 2 施 工 單 位 對 電 氣 設 備 系 統 應 製 作 印 有 適 當 訊 息 之 標 籤, 以 提 供 操 作 維 護 上 所 需 要 之 正 確 及 足 夠 的 訊 息 景 觀 照 明 設 備 系 統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場 區 內 夜 間 照 明 設 施, 除 滿 足 人 車 安 全 之 需 求 外, 應 儘 量 降 低 使 用 量, 以 避 免 造 成 光 害 的 負 面 影 響 燈 具 之 設 計 可 考 量 以 太 陽 能 或 風 能 等 自 然 能 源 作 為 電 力 來 源, 同 時 亦 須 兼 顧 美 觀 與 實 用 性 1. 景 觀 照 明 設 備 系 統 應 在 便 於 操 作 管 理 及 節 約 能 源 之 原 則 下, 設 計 合 宜, 並 且 對 於 位 在 洪 泛 風 險 行 水 區 之 人 工 溼 地, 應 採 用 防 水 燈 具 2. 應 依 設 計 圖 之 規 定, 安 裝 景 觀 照 平 及 其 他 照 明 設 備 系 統 3. 景 觀 照 明 設 備 系 統 啟 用 前, 應 施 作 相 關 測 試, 包 括 連 續 性 試 驗 接 地 試 驗 功 能 試 驗 等, 以 確 保 其 系 統 功 能 之 發 揮 而 對 於 功 能 試 驗 的 作 法, 應 依 照 一 般 照 明 時 刻, 施 作 連 續 5 天 晚 上 點 燈 之 操 作 試 驗, 以 檢 視 照 明 設 備 系 統 是 否 合 於 設 計 標 準 若 檢 視 不 理 想, 則 應 立 即 改 正 或 更 換 CW3-48

38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儀 控 設 備 儀 控 系 統 包 括 儀 表 控 制 及 監 測 系 統, 為 在 操 作 與 處 理 單 元 間 建 構 控 制 與 監 測 系 統 將 流 量 操 作 參 數 與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等 參 數 加 以 自 動 監 控, 以 下 將 對 儀 控 系 統 說 明 : 控 制 架 構 區 分 : 主 要 處 理 程 序 控 制 與 監 視 功 能 設 置 於 馬 達 控 制 盤 與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以 使 操 作 者 了 解 運 轉 異 常 及 程 序 變 化 以 掌 握 系 統 狀 況 訊 息 回 傳 方 式, 為 現 場 設 備 及 儀 器 直 接 將 訊 號 回 傳 至 監 視 控 制 盤 ( 馬 達 控 制 盤 與 鼓 風 機 控 制 盤 ), 採 集 中 控 制, 控 制 方 式 單 純 簡 易 設 備 儀 表 用 電 為 由 監 視 控 制 盤 直 接 供 應 所 需 之 電 力 自 動 控 制 限 對 於 液 位 流 量 濁 度 與 時 間 做 控 制, 並 於 設 備 控 制 盤 上 安 裝 設 備 自 動 手 動 與 停 止 選 擇 開 關 系 統 設 計 為 以 手 動 操 作 能 超 越 任 何 自 動 連 鎖 控 制 之 功 能 於 監 視 控 制 盤 裝 設 燈 號 顯 示 與 電 流 表 等 設 備, 以 使 操 作 人 員 了 解 設 備 與 系 統 狀 況 3.8 生 態 增 益 與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措 施 除 能 有 效 消 減 水 中 污 染 物 質 外, 對 於 生 態 上 亦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助 益 透 過 生 態 工 程 設 計 的 手 法, 不 但 可 以 保 有 設 施 的 淨 水 功 能, 還 能 讓 這 些 人 工 溼 地 環 境 成 為 許 多 鳥 類 等 生 物 棲 息 空 間 而 生 態 增 益 設 計 原 則, 至 少 應 為 : 1. 場 址 及 週 邊 的 生 態 文 獻 資 料 之 蒐 集 調 查 與 分 析 應 確 實 辦 理 2. 應 多 請 教 生 態 專 家, 充 分 瞭 解 場 址 週 邊 生 物 棲 息 特 性 3. 依 特 定 生 物 棲 息 需 求, 設 計 規 劃 適 宜 棲 地, 以 利 其 棲 息 覓 食 或 繁 衍 圖 在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木 棧 上 之 夜 鷺 圖 在 人 工 溼 地 密 植 區 紅 冠 水 雞 鳥 巢 CW3-49

38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景 觀 工 程 設 計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在 於 水 質 改 善, 並 可 兼 顧 參 訪 民 眾 休 閒 賞 景 之 需 求, 以 及 形 塑 水 質 淨 化 區 之 整 體 景 觀 意 象, 因 此 對 於 場 址 內 所 建 置 相 關 景 觀 設 施, 需 加 以 妥 善 規 劃 設 置 對 於 相 關 景 觀 設 施 設 置, 應 以 不 妨 礙 水 流 通 行, 及 容 易 維 護 保 養 為 原 則 步 道 動 線 系 統 設 計 及 停 車 空 間 區 內 道 路 空 間 設 置, 在 基 於 環 境 教 育 展 示 空 間 之 下, 應 以 交 通 可 及 性 及 環 境 保 護 控 制 原 則, 規 劃 民 眾 參 觀 動 線 與 維 護 道 路 車 輛 交 通 動 線 系 統 之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內 相 關 交 通 動 線 設 計, 以 滿 足 不 同 交 通 工 具 與 停 車 空 間 使 用 需 求, 和 民 眾 視 覺 景 觀 搭 配, 與 降 低 生 態 衝 擊 1. 民 眾 參 觀 動 線 設 計 原 則 : 民 眾 參 觀 動 線 設 計, 應 盡 量 讓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內 具 生 態 核 心 處 有 最 大 化 與 完 整 化, 避 免 棲 地 零 碎 化, 保 有 生 物 群 落 最 佳 完 整 性 為 原 則, 並 同 時 考 量 民 眾 在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內 參 觀 與 活 動 之 可 及 性 搭 配 既 有 道 路 設 施 規 劃 之 而 民 眾 參 觀 動 線 步 道 形 式 可 配 合 現 址 之 環 境 特 性 及 條 件, 採 用 透 水 性 鋪 面 木 棧 道 枕 木 步 道 碎 石 步 道 等 設 計 之, 使 雨 水 通 過 多 孔 性 鋪 面, 直 接 滲 入 土 壤 中, 減 輕 排 水 道 負 擔, 延 緩 洪 峰 流 量 2. 維 護 道 路 車 輛 交 通 動 線 設 計 原 則 : 維 護 道 路 車 輛 交 通 動 線 設 計, 係 主 要 提 供 維 護 管 理 人 員 與 特 殊 專 用 車 輛 使 用, 並 不 開 放 一 般 人 車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內, 以 降 低 可 能 性 人 為 破 壞 與 對 生 態 環 境 衝 擊 影 響 而 其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可 採 用 透 水 性 碎 石 材 料 為 之 3. 停 車 空 間 設 計 原 則 : (1) 在 綠 帶 灌 木 叢 區 隔 汽 車 和 自 行 車 道, 並 利 用 草 溝 草 帶 作 為 道 路 和 生 態 區 間 之 緩 衝 帶, 同 時 也 具 有 淨 化 道 路 地 表 逕 流 水 之 功 能 (2) 在 規 劃 步 道 之 鋪 面 材 料, 可 以 使 用 滲 透 磚 或 碎 石 步 道, 以 便 可 以 快 速 排 出 大 量 降 雨, 避 免 道 路 積 水 現 象 (3) 綠 帶 植 栽 之 選 擇 宜 採 用 本 土 性 原 生 樹 種 之 灌 木 類 (4) 在 停 車 空 間 之 設 計 上, 應 能 考 量 透 水 舖 面 或 植 草 磚 等 生 態 材 料 CW3-50

382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圖 人 工 溼 地 內 鋪 設 碎 石 步 道 照 片 透 水 鋪 面 之 停 車 空 間 設 計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設 施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設 施 對 參 訪 民 眾 而 言 相 當 重 要, 其 可 區 分 為 服 務 性 之 引 導 指 標 及 教 育 性 之 解 說 設 施 1.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類 別 : (1) 服 務 性 引 導 指 標 : 包 括 全 區 導 覽 地 圖 說 明 方 向 導 引 指 標 警 告 與 管 制 標 示 等, 提 供 參 觀 者 可 以 快 速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之 動 線 方 向 導 引 使 用 (2) 教 育 性 解 說 設 施 : 包 括 各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入 口 處 全 區 配 置 圖 簡 介 圖 單 元 解 說 牌 水 質 狀 況 標 示 牌 動 物 及 植 物 解 說 標 誌 等, 提 供 參 觀 者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基 本 資 訊 淨 化 作 用 等 2.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架 設 原 則 : (1) 在 硬 體 設 計 上, 應 力 求 美 觀 實 用, 同 時 可 以 結 合 地 方 特 色 元 素, 使 其 具 有 景 觀 性 (2) 在 文 字 圖 片 顯 示 之 軟 體 內 容 上, 應 以 清 楚 正 確 為 原 則, 而 能 使 民 眾 感 受 便 利 (3) 在 材 料 處 理 上, 應 以 防 腐 防 蟲 防 失 竊 為 原 則 (4) 架 設 的 位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接 近 生 態 獨 特 脆 弱 及 敏 感 區 域, 若 需 接 近 水 域 解 說 或 觀 察 時, 建 議 可 以 利 用 木 棧 道 架 高 形 成 平 台, 可 避 免 對 水 域 環 境 造 成 干 擾, 並 維 護 觀 察 者 ( 參 觀 者 ) 或 民 眾 之 安 全 CW3-51

383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圖 具 有 造 型 及 實 用 性 的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示 意 照 片 3.9 維 護 管 理 準 則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系 統 於 完 工 後, 有 關 設 施 功 能 及 操 作 運 轉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工 作 範 圍 如 下 : 1. 處 理 設 施 之 操 作 設 備 儀 錶 之 維 護 保 養 維 修 或 損 壞 更 換 ( 含 管 線 設 施 機 械 設 備 土 建 機 電 告 示 牌 解 說 牌 等 ) 全 場 設 施 安 全 之 維 護 2. 水 質 採 樣 及 分 析 工 作 3.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之 水 生 植 物 清 淤 與 栽 植 4. 入 流 井 槽 與 前 置 處 理 沉 砂 池 內 淤 積 淤 泥 及 砂 泥 定 期 抽 除 300 每 單 位 水 域 面 積 操 作 維 護 經 費 ( 萬 元 /ha-yr) Cr = A ( 總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 R 2 =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ha) 圖 人 工 溼 地 每 年 每 單 位 水 域 面 積 操 作 維 護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關 係 CW3-52

384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5. 現 場 設 備 之 安 全 管 制 6. 水 電 及 油 品 消 耗 7. 各 類 操 作 維 護 保 固 及 管 理 工 作 之 報 表 記 錄 報 告 等 之 登 錄 建 檔 或 編 製 等 8. 操 作 及 維 護 工 作 人 員 之 任 用 及 管 理 9. 為 符 合 水 污 染 噪 音 廢 棄 物 空 氣 污 染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水 利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它 法 令 法 規 及 標 準 等 規 定 所 應 施 行 工 作 10. 配 合 業 主 指 示 提 供 必 要 之 所 有 資 訊 11. 全 場 之 環 境 及 植 栽 之 整 理 維 護 及 衛 生 工 作 12. 教 育 訓 練 及 技 術 轉 移 13. 緊 急 應 變 3.10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規 劃, 應 依 施 行 工 程 所 必 須 之 工 料 管 理 補 償 等 費 用, 作 詳 細 估 價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工 程 預 算 應 編 列 費 用 項 目, 至 少 應 有 : 發 包 作 業 費 : 1. 主 體 工 程 費 : 係 指 施 行 建 置 工 程 所 需 之 工 資 材 料 等 費 用 2. 臨 時 設 施 工 程 費 用 : 係 指 施 行 建 置 工 程 所 需 之 臨 時 設 施 費 用 如 : 臨 時 施 工 便 道 安 全 設 施 擋 土 設 施 等, 於 完 工 後 無 法 驗 收, 但 為 施 工 所 必 須 之 臨 時 性 設 施 費 用, 該 部 份 應 視 工 程 之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之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費 : 應 依 據 勞 基 法 規 定, 為 維 護 工 地 安 全, 保 護 施 工 人 員 安 全 等 有 關 管 理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衛 生 設 備 教 育 及 訓 練 等 所 需 之 費 用, 有 關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編 列 之 4.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費 : 係 包 括 防 制 空 氣 污 染 設 ( 措 ) 施 費 噪 音 振 動 管 制 設 備 費 水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費 工 地 廢 水 及 淤 泥 改 善 清 理 費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費 工 地 監 測 設 備 費 環 境 人 員 設 置 與 教 育 訓 練 費 環 保 宣 導 費 等 5. 廠 商 品 質 管 制 檢 驗 作 業 費 : 係 指 依 工 程 契 約 規 定 必 需 進 行 檢 驗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 如 圓 註 試 體 鑽 心 試 體 鋼 筋 試 體 土 壤 試 驗 等 ), 而 各 單 項 CW3-53

385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費 用 應 由 各 地 區 實 際 物 價 編 列 之 6. 廠 商 管 理 費 : 係 廠 商 承 攬 工 程 之 工 地 管 理 費 利 潤 營 業 稅 以 外 之 稅 捐 及 其 他 收 支 等 費 用,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建 議 可 參 考 下 表 所 列 ( 資 料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 表 廠 商 管 理 費 編 列 標 準 ( 非 建 築 物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 建 造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比 上 限 (%) ( 新 臺 幣 ) 設 計 及 協 辦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監 造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部 分 五 一 四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至 五 千 萬 元 部 分 四 五 三 五 超 過 五 千 萬 元 至 一 億 元 部 分 三 九 三 超 過 一 億 元 至 五 億 元 部 分 三 三 二 五 超 過 五 億 元 部 分 二 九 二 二 附 註 超 過 五 億 元 部 分, 其 設 計 及 協 辦 招 標 決 標 履 約 監 造 如 係 委 由 同 一 廠 商 辦 理 者, 個 別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比, 得 酌 予 調 整, 惟 兩 者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五 一 % 7. 工 程 保 險 費 : 為 防 止 工 程 施 工 中 發 生 災 害, 由 廠 商 向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工 程 險, 其 保 險 費 應 由 甲 方 編 列 含 於 工 程 總 價 內, 並 在 施 工 中 或 完 工 未 經 驗 收 合 格 以 前 發 生 任 何 天 然 或 人 為 之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損 失, 均 由 以 方 負 責 賠 償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之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經 費 估 算 編 列 手 冊 內 容 8.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 應 依 政 府 規 定 廠 商 承 攬 工 程 應 繳 交 稅 捐 為 發 包 工 程 費 總 額 之 5% 工 程 管 理 費 : 為 工 程 建 置 主 辦 機 關 執 行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費 用, 包 括 監 工 人 員 差 旅 費 臨 時 辦 公 廳 租 用 費 文 具 及 其 他 雜 費 等, 其 編 列 標 準 可 參 考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 應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規 定, 編 列 營 建 工 程 需 繳 交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其 經 費 編 列 可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之 93 年 6 月 15 日 環 署 空 字 第 號 函 所 附 之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規 模 等 級 對 照 表 營 建 工 程 空 污 費 費 率 對 照 表 計 算 之 CW3-54

386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補 償 費 : 1. 在 施 工 範 圍 內, 因 施 工 需 要, 損 及 公 私 有 地 之 地 上 午 或 其 他 設 施 等 所 需 補 償 費 用 2. 應 以 補 償 費 明 細 表, 列 舉 補 償 項 目, 並 依 照 各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之 補 償 標 準 編 列, 以 供 施 工 時, 施 工 單 位 辦 理 補 償 之 依 據 其 他 費 用 : 1. 係 因 建 置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涉 及 其 他 單 位 之 設 施, 而 必 須 新 設 遷 移 修 復 等, 係 非 屬 發 包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必 須 委 由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之 費 用 如 電 力 外 線 等 之 新 設 遷 移 等 2. 其 費 用 應 以 洽 詢 委 辦 單 位 估 價 提 供 編 列 之, 以 供 工 程 發 包 後, 提 撥 委 辦 單 位 配 合 施 工 辦 理 委 外 規 劃 測 設 監 造 費 :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非 建 築 物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之 標 準 計 算 編 定 之 工 程 總 經 費 計 算 原 則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總 工 程 費 計 算, 應 合 計 下 列 各 項 目 經 費 為 原 則 : 1. 發 包 工 作 費 2. 工 程 管 理 費 3.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4. 補 償 費 5. 其 它 費 用 6. 委 外 規 劃 測 設 監 造 費 ( 此 項 目 無 者 免 計 算 ) 工 程 單 價 編 製 原 則 1.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預 算 書 中 單 價 之 編 列, 應 參 考 當 地 市 場 行 情 或 參 酌 以 往 歷 年 決 標 紀 錄 及 坊 間 刊 物 所 已 調 查, 如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所 發 表 營 建 物 價 刊 物 中 當 月 重 要 資 才 材 行 情 報 導 所 列 營 建 物 價 2. 工 資 編 定 原 則, 應 比 照 營 造 物 價 行 情 編 列 之 3. 施 工 機 械 費 率 計 價 原 則, 應 以 新 購 置 參 與 工 作 施 工 機 具 為 主, 其 折 舊 可 按 每 年 每 月 每 日 或 每 小 時 為 單 位 計 算 之, 對 於 其 機 具 折 舊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可 參 閱 中 國 工 程 師 手 冊 土 木 類 第 二 十 篇 內 容 分 析 之 CW3-55

387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建 置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成 本 估 算 參 考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成 本 估 算, 本 手 冊 僅 以 依 據 目 前 國 內 已 建 置 數 十 多 處 人 工 溼 地 相 關 資 料, 評 估 人 工 溼 地 在 每 單 位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土 地 面 積 關 係 之 總 工 程 經 費 成 本 估 算, 提 供 計 算 人 工 溼 地 總 工 程 費 用 概 估 之 建 議 參 考 使 用 1. 以 每 單 位 土 地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土 地 面 積 關 係 : 如 圖 所 示, 並 其 建 議 參 考 估 計 算 式 為, C a A a = (3.10-1) 其 中, Ca 為 每 單 位 總 土 地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 單 位 : 萬 元 /ha) Aa 為 總 土 地 面 積 ( 單 位 :ha) 每 單 位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 萬 元 /ha) Ca= 627.7A ( 總 土 地 面 積 ) R 2 = 總 土 地 面 積 (ha) 圖 人 工 溼 地 每 單 位 面 積 總 工 程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土 地 面 積 關 係 2. 以 每 單 位 水 域 處 理 淨 化 面 積 之 每 年 操 作 維 護 經 費 成 本 與 總 水 域 處 理 淨 化 面 積 關 係 : 如 圖 所 示, 並 其 建 議 參 考 估 計 算 式 為, r A r C = (3.10-2) 其 中,Cr 為 每 單 位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每 年 維 護 操 作 經 費 ( 單 位 : 萬 元 /ha-yr),ar 為 總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 單 位 :ha) CW3-56

388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3.11 設 計 案 例 說 明 1. 人 工 溼 地 設 計 規 劃 案 例 舉 例 為 改 善 地 區 河 溪 流 域 水 質, 則 規 劃 在 一 處 公 有 地, 建 造 一 套 兼 具 水 質 處 理 及 生 態 景 觀 功 能 之 人 工 溼 地, 經 環 境 調 查 作 業 評 析 結 果, 則 選 擇 緊 鄰 用 地 旁 之 一 處 大 排 為 引 水 水 源, 其 大 排 水 源 主 要 來 是 附 近 社 區 之 家 庭 污 水 為 主, 並 規 劃 利 用 抽 取 該 大 排 之 水 體 至 規 劃 建 置 人 工 溼 地 處 進 行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並 在 處 理 後 除 了 放 流 排 回 該 處 大 排, 以 有 效 改 善 該 大 排 水 質 以 外, 也 作 為 回 收 再 利 用 提 供 人 工 溼 地 週 邊 景 觀 植 栽 澆 灌 使 用 對 於 該 場 址 之 處 理 系 統 程 序 規 劃 及 設 計 參 數, 則 列 如 下 : (1) 設 計 參 數 : 1 目 標 處 理 水 量 : 平 日 Q d =1,000CMD 尖 峰 Q d =2,500CMD 2 設 計 處 理 引 水 水 源 之 BOD 入 流 濃 度 :C i =20mg/l 3 設 計 處 理 淨 化 單 元 之 容 許 BOD 入 流 污 染 負 荷 : R m =80kg/day-ha, 即 R m =8g/m 2 -day 4 計 算 功 能 效 益 採 用 BOD 分 解 反 應 係 數 為 : Kv=0.3, 平 均 水 深 為 70cm 5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至 少 為 1 天 (2) 推 算 需 求 處 理 面 積 : 1 需 求 處 理 面 積 = 目 標 尖 峰 處 理 水 量 BOD 入 流 濃 度 BOD 入 流 負 荷, 即 : 2,500CMD 20mg/l 80 kg/day-ha=0.625ha 2 規 劃 處 理 設 計 單 元 配 置 面 積 : 前 置 處 理 面 積 :0.55ha 水 域 處 理 面 積 :1.75ha( 含 引 水 渠 道 與 通 水 涵 管 面 積 ) 生 態 補 償 面 積 :0.10ha 設 計 配 置 處 理 面 為 =2.3ha>0.625ha, 檢 核 符 合 需 求 CW3-57

389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3) 功 能 效 益 計 算 : 以 平 日 操 作 1,000CMD 處 理 水 量 計 算 之 1 計 算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 前 置 處 理 單 元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 HRT = A w H ε = = 天 Q 1, 000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 HRT = A w H ε = = 天 Q 1, 000 全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為 =1.775 天 >1 天, 檢 核 符 合 需 求 2 由 一 階 BOD 之 分 解 反 應, 推 估 該 人 工 溼 地 出 流 農 度 : Cout ln = k v HRT C in Kv HRT Cout= e C i Cout = e 20 = 11.74mg/l 3 由 入 出 流 濃 度 差 求 得 BOD 去 除 率, 為 : Cout R c = 1 100% = 1 100% = 41. 3% C in 其 BOD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計 算, 為 : 其 入 流 污 染 負 荷 量 計 算, 為 : ( C Q ) ( ) in in R = = = Kg / day ha A 全 處 理 系 統 入 流 污 染 負 荷 量 為 8.696kg/day-ha<80 kg/day-ha, 檢 核 符 合 需 求 預 期 其 BOD 污 染 移 除 削 減 量 計 算, 為 : m ( C HLR ) ( C HLR ) R = in in R m ( ) ( ) = (4) 人 工 溼 地 單 元 配 置 流 程 : out = kg/day out 大 排 上 游 端 河 水 前 置 處 理 區 ( 沉 澱 區 ) 水 域 處 理 單 元 ( 規 劃 分 三 區 ) 生 態 補 償 池 ( 放 流 區 ) CW3-58

390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2. 臺 灣 地 區 已 建 置 完 工 人 工 溼 地 之 案 例 臺 灣 地 區 已 建 置 完 工 之 人 工 溼 地 案 例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數 十 多 處, 其 設 置 場 址 簡 介, 本 手 冊 僅 列 如 下 表 所 示 之 整 理 內 容, 提 供 使 用 者 作 進 一 步 參 閱 表 臺 灣 地 區 人 工 溼 地 已 建 置 完 工 之 場 址 簡 介 縣 市 別 流 域 別 場 址 案 名 設 置 地 點 台 北 縣 大 漢 溪 1-1. 台 北 縣 河 川 流 域 鄉 村 型 污 染 自 然 處 理 設 施 建 置 計 畫 - 人 工 溼 地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 第 一 期 ) 1-2. 台 北 縣 河 川 流 域 鄉 村 型 污 染 自 然 處 理 設 施 建 置 計 畫 - 人 工 溼 地 新 建 工 程 ( 第 二 期 ) 2. 台 北 縣 淡 水 河 系 主 要 支 流 排 水 水 質 淨 化 計 畫 - 自 然 淨 化 系 統 工 程 建 置 新 海 橋 處 理 面 積 / 土 地 面 積 (ha) 設 計 流 量 (CMD) 5.12/8 2, /5 4,000 浮 州 橋 3.6/13 11,000 北 勢 溪 3. 翡 翠 水 庫 生 態 工 法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統 包 工 程 渡 南 橋 0.3/ 平 林 溪 4. 台 北 縣 雙 溪 鄉 雙 溪 中 學 人 工 溼 地 雙 溪 中 學 0.1/ 台 北 市 淡 水 河 5. 台 北 市 政 府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關 渡 自 然 公 園 水 磨 坑 溪 水 質 工 程 建 置 計 畫 水 磨 坑 溪 3.27/7 3,000 桃 園 縣 南 崁 溪 6. 桃 園 縣 南 崁 溪 南 崁 橋 上 游 右 岸 人 工 溼 地 南 崁 橋 上 游 0.46/2 13,500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彰 化 縣 洋 子 厝 溪 嘉 義 縣 朴 子 溪 台 南 市 7-1.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流 域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治 理 工 程 ( 第 一 期 與 第 二 期 ) 7-2.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流 域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治 理 工 程 (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第 五 期 ) 7-3.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流 域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治 理 工 程 ( 第 五 期 ) 8. 洋 子 厝 溪 流 域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淨 水 系 統 工 程 9. 嘉 義 縣 朴 子 溪 流 域 水 質 改 善 暨 生 態 園 工 程 計 畫 - 朴 子 溪 蒜 頭 段 水 質 改 善 工 程 竹 林 大 橋 鹿 港 鎮 南 勢 社 區 4.38/20 12, /13 15, / 介 壽 橋 0.6/4.41 3, 嘉 義 縣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荷 苞 嶼 大 排 1.39/2.76 3,000 二 仁 溪 11. 二 仁 溪 流 域 建 立 人 工 溼 地 計 畫 灣 裡 社 區 5/5 600 鹽 水 溪 12. 鹽 水 溪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 安 順 排 水 第 一 期 工 程 完 工 高 雄 縣 高 屏 溪 13. 高 屏 溪 舊 鐵 橋 段 人 工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暨 綠 美 化 工 程 ( 二 三 期 ) 屏 東 縣 安 順 排 水 0.11/ 舊 鐵 橋 36.18/120 15,000 武 洛 溪 14. 武 洛 溪 排 水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 一 二 期 ) 屏 東 機 場 旁 9.0/18 50,000 東 港 溪 15. 麟 洛 鄉 人 工 溼 地 台 糖 隘 寮 溪 農 場 旁 3/3 2,000 花 蓮 縣 木 瓜 溪 16. 鯉 魚 潭 生 態 溼 地 暨 生 態 教 室 設 置 工 程 鯉 魚 潭 0.12/ CW3-59

39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4.1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應 檢 送 審 核 相 關 文 件 工 程 相 關 圖 說 文 件 之 檢 核, 包 含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計 畫 監 造 計 畫 施 工 規 範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規 定 等 必 要 文 件, 由 施 工 單 位 或 監 造 單 位 依 據 工 程 性 質 內 容 以 及 應 負 之 職 責 編 撰 填 寫, 並 呈 報 審 核 權 責 分 工 有 關 工 程 開 ( 施 ) 工 階 段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權 責 劃 分 依 照 是 否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區 分, 相 關 參 考 內 容 請 詳 閱 表 項 表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目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申 請 建 管 單 位 各 階 段 勘 驗 2. 擬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3. 合 法 土 資 場 或 借 土 區 資 料 送 審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4. 向 建 管 單 位 申 報 開 工 5. 向 業 主 申 報 開 工 6. 編 擬 監 造 計 畫 書 7. 編 擬 及 提 報 施 工 計 畫 書 ( 包 括 向 建 管 單 位 及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 8. 編 擬 品 質 計 畫 書 9. 編 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10. 辦 理 工 程 保 險 11. 向 勞 檢 單 位 申 請 丁 種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項 工 程 開 ( 施 ) 工 前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目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申 請 建 管 單 位 各 階 段 勘 驗 CW4-1

392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擬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3. 合 法 土 資 場 或 借 土 區 資 料 送 審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4. 向 建 管 單 位 申 報 開 工 5. 向 業 主 申 報 開 工 6. 編 擬 監 造 計 畫 書 7. 編 擬 及 提 報 施 工 計 畫 書 ( 包 括 向 建 管 單 位 及 工 程 管 理 單 位 ) 8. 編 擬 品 質 計 畫 書 9. 編 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10. 辦 理 工 程 保 險 11. 向 勞 檢 單 位 申 請 丁 種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內 容, 係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之 各 主 辦 機 關 應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表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3.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 複 核 ) 規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CW4-2

39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與 檢 核 重 點 施 工 計 畫 由 施 工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丙 方 ) 製 作, 經 監 造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審 核 後, 提 報 業 主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核 備 相 關 重 點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簡 述 說 明 如 下 :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工 程 概 要 工 地 研 判 施 工 作 業 管 理 進 度 管 理 施 工 臨 時 設 施 ( 假 設 工 程 計 畫 ) 施 工 測 量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緊 急 應 變 及 防 災 措 施 環 境 保 護 執 行 施 工 交 通 維 持 及 安 全 管 制 措 施 等,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審 核 表 格 參 考 範 例 詳 附 錄 B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作 業 進 度 表 及 分 項 品 質 計 畫, 其 中 分 項 品 質 計 畫 含 施 工 要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及 自 主 檢 查 表 等 項 目 除 上 述 項 目 外, 其 他 重 點 尚 應 包 括 : 1. 工 項 概 述 : 包 括 工 程 內 容 採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優 點 及 可 能 的 缺 失 2. 人 員 組 織 : 針 對 該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參 與 之 人 員, 建 立 明 確 組 織 架 構, 並 明 定 施 工 相 關 人 員 之 責 任 範 圍, 以 確 保 各 負 責 人 員 之 合 作 關 係 如 契 約 有 特 別 規 定, 應 另 以 公 文 陳 報 符 合 契 約 資 歷 之 人 員 及 證 明 文 件 3. 施 工 方 法 與 步 驟 ( 順 序 ): 依 工 程 規 模 及 性 質, 並 考 慮 與 其 他 分 項 工 程 之 配 合, 提 出 適 當 工 法 及 機 具 之 選 用, 依 該 工 法 擬 定 適 當 之 施 作 順 序 ; 另 應 依 需 要, 提 出 必 要 之 計 算 佐 證 資 料 (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與 規 範 ) 必 要 時 應 詳 細 說 明 施 工 區 之 分 配 與 動 線 規 劃 ( 應 確 認 與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之 工 區 規 劃 無 衝 突, 且 規 劃 內 容 確 實 可 行 ) 4. 施 工 機 具 : 施 工 項 目 施 作 時 所 需 之 施 工 機 具, 應 考 慮 施 工 條 件, 予 以 合 適 規 劃 ( 應 確 認 數 量 能 量 與 機 型 均 能 符 合 工 程 需 求 ) 5. 使 用 材 料 : 施 工 項 目 施 作 時 所 需 之 材 料 ( 應 確 認 材 料 規 格 數 量 等 符 合 契 約 規 定 ) 6. 預 定 作 業 進 度 : 以 作 業 進 度 表 說 明 之, 應 依 施 工 步 驟 繪 製 施 工 進 度 網 圖, 其 起 訖 時 間 必 須 與 工 程 總 進 度 曲 線 表 所 列 時 程 一 致 7. 對 於 若 非 經 計 算, 無 法 確 認 詳 細 施 作 尺 寸 者 ( 如 臨 時 支 撐 架 之 計 算 模 板 應 力 計 算 等 ); 或 非 經 製 作 詳 細 施 工 圖 則 無 法 正 確 施 工 者 ( 如 鋼 結 構 施 工 製 造 圖 模 板 施 工 圖 連 續 壁 施 工 圖 主 要 機 電 設 備 配 置 圖 及 主 要 機 電 系 統 管 線 施 工 圖 等 ), 需 分 別 檢 附 必 要 之 計 算 書 與 施 工 圖 CW4-3

394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及 審 核 重 點 品 質 計 畫 基 本 是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圖 說 及 施 工 規 範 的 要 求, 先 做 施 工 計 畫, 擬 定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流 程, 再 依 據 工 程 訂 定 的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參 照 甲 方 ( 業 主 ) 的 要 求, 來 規 劃 管 理 項 目 管 理 標 準 檢 查 時 機 檢 查 方 法 檢 查 頻 率 和 不 合 格 時 之 處 置 方 式 的 整 合 性 品 質 計 畫, 使 得 施 工 人 員 得 以 充 分 了 解 各 項 作 業 之 品 質 需 求 及 施 工 方 法, 並 能 掌 握 工 作 要 點 因 此, 為 達 成 工 程 品 質 目 標, 應 由 建 立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系 統 工 程 開 工 前, 丙 方 應 依 工 程 之 特 性 與 合 約 要 求 擬 定 施 工 計 畫 並 提 出 品 質 計 畫, 設 立 品 管 組 織, 訂 定 各 項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自 主 檢 查 表 缺 失 改 善 紀 錄, 以 及 建 立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等, 經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審 核 確 認 後 提 報 甲 方 備 查 ( 三 層 級 品 管 ), 以 利 施 工 人 員 熟 習 圖 說 規 範 與 各 項 品 管 作 業 規 定, 以 落 實 品 質 管 制 對 於 丙 方 所 送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乙 方 應 依 契 約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列 出 審 查 重 點 進 行 審 核 舉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 品 質 計 畫 內 容 表 品 質 計 畫 審 核 重 點 之 說 明 範 例 一 覽 表 審 查 重 點 管 理 責 任 品 管 組 織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職 責 品 管 人 員 資 格 及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視 契 約 及 工 程 需 要, 檢 討 須 製 作 之 各 相 關 工 程 施 工 要 領 項 目 及 要 領 內 應 含 之 施 工 要 領 大 綱 施 工 要 領 應 檢 討 內 容 包 括 : 施 工 機 具 使 用 材 料 施 工 方 法 步 驟 ( 順 序 ) 與 流 程 圖 施 工 注 意 事 項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規 定 依 契 約 規 定 及 工 程 需 要, 訂 定 須 製 作 之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項 目, 並 提 示 品 質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標 準 應 含 之 內 容 及 重 點 ( 應 包 括 各 項 施 工 作 業 之 項 目 與 管 理 標 準 檢 查 時 期 方 法 及 頻 率 不 符 合 之 處 理,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契 約 及 規 範 要 求 等 ) 材 料 送 審 及 進 料 之 時 程 管 制 計 畫, 及 各 項 作 業 之 檢 驗 程 序, 其 管 理 標 準 檢 驗 頻 率 時 機 方 法 與 管 理 紀 錄 是 否 能 達 成 契 約 要 求 材 料 ( 含 設 備 )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對 於 材 料 設 備 及 施 工 之 檢 驗 停 留 點, 應 配 合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內 所 訂 定 之 檢 查 時 序 機 明 確 訂 定, 其 可 依 工 程 規 模 性 質 及 各 分 項 工 程 間 之 關 聯 性, 訂 定 於 各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內, 或 合 併 訂 定 於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內 依 工 程 內 容 檢 討 應 訂 定 之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表 項 目 ; 檢 查 表 內 容 應 包 含 有 檢 查 項 自 主 檢 查 表 目 檢 查 標 準 檢 查 結 果 記 錄 檢 查 結 果 追 蹤 等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不 合 格 品 管 理 方 法 之 有 效 性 與 可 行 性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與 可 行 性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之 執 行 方 式 及 執 行 頻 率 是 否 適 當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是 否 完 備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及 標 準 ( 契 約 內 容 若 包 括 有 運 轉 類 設 備 選 定 及 進 場 前 之 審 查 驗 證 程 序, 及 系 統 功 能 測 試 流 程 之 完 整 性 機 電 設 備 者, 應 含 此 項 ) 參 考 資 料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班 教 材 CW4-4

39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監 造 計 畫 內 容 及 檢 核 重 點 監 造 計 畫 由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依 據 工 程 內 容 特 性 製 作, 提 送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監 造 計 畫 製 作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 計 畫 內 容 監 造 計 畫 應 對 人 力 規 劃 監 督 作 法 監 督 紀 錄, 及 就 廠 商 之 施 工 計 畫 品 質 計 畫 等 如 何 有 效 審 查, 作 有 系 統 之 規 劃 其 內 容, 除 機 關 及 監 造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 1. 監 造 範 圍 2. 監 造 組 織 3. 品 質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4.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5. 材 料 與 設 備 抽 驗 程 序 及 標 準 6.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標 準 7. 品 質 稽 核 8. 文 件 紀 錄 管 理 系 統 若 工 程 包 括 有 運 轉 類 機 電 設 備 者, 應 另 增 加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檢 測 程 序 及 標 準 之 說 明 記 錄 重 點 監 造 單 位 應 對 於 下 列 各 項, 提 出 具 體 作 法 並 紀 錄 其 重 點, 包 括 : 1. 查 證 廠 商 相 關 書 面 作 業 落 實 執 行 狀 況 2. 材 料 取 樣 抽 驗 ( 包 括 廠 驗 現 場 取 樣 ) 檢 試 驗 及 對 檢 試 驗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管 制 3. 對 現 場 施 工 工 法 施 工 管 控 施 工 過 程 與 施 工 結 果 作 持 續 性 監 督 與 查 證 4. 不 合 格 品 瑕 疵 列 管 改 善 追 蹤 管 制 等 5. 對 廠 商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結 果 及 自 主 品 管 落 實 度, 做 進 一 步 之 稽 核 與 評 估 檢 討, 並 要 求 廠 商 作 出 回 應 參 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製 作 監 造 計 畫 時, 除 依 契 約 及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應 參 酌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如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技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勞 工 安 CW4-5

396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全 衛 生 法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機 關 與 各 廠 商 間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之 履 約 權 責 劃 分 表 等 提 送 時 間 監 造 計 畫 應 於 簽 約 日 後 日 ( 天 數 依 契 約 規 定 ) 內 提 出 整 體 監 造 計 畫 提 報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 審 查 意 見 表 詳 附 錄 B), 並 於 開 工 前 提 供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配 合 辦 理,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明 確 列 出 施 工 檢 驗 停 留 點, 明 確 告 知 丙 方 檢 驗 時 點, 以 利 丙 方 於 品 質 計 畫 中 配 合 訂 定, 並 據 以 提 出 檢 驗 申 請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 有 關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施 工 規 範, 除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相 關 規 定 內 容 外,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或 設 計 單 位 應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場 址 特 性, 應 提 出 適 用 於 工 程 場 址 本 身 的 施 工 規 範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之 說 明 :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要 求 一 般 要 求 資 料 送 審 臨 時 設 施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及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施 工 警 告 標 示 工 區 清 理 竣 工 驗 收 試 運 轉 及 訓 練 清 除 及 掘 除 土 方 工 作 開 挖 及 回 填 構 造 物 開 挖 構 造 物 回 填 污 水 管 線 抽 水 井 出 流 井 陰 井 陸 生 與 水 生 植 栽 機 械 設 備 一 般 規 定 流 量 計 及 記 錄 器 基 本 電 機 規 則 本 工 程 手 冊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案 例 場 址 較 常 見 施 工 規 範 重 點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工 作 要 求 應 針 對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操 作 維 護 階 段 水 生 植 物 施 工 項 目, 述 說 明 其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1.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至 少 應 包 括 : 工 程 之 施 工 工 項 與 試 運 轉 (1) 施 工 工 項 內 容,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 CW4-6

39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1 測 量 與 放 樣 2 高 程 及 坡 度 施 作 3 底 部 防 滲 層 施 作 4 材 料 施 工 5 機 電 與 管 線 設 施 施 作 6 水 生 植 物 種 植 7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施 作 (2) 試 運 轉 內 容, 應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 1 水 生 植 物 養 護 2 生 態 維 護 3 水 位 與 水 質 控 制 4 機 電 設 備 運 轉 測 試 5 定 期 水 質 檢 驗 與 自 主 評 量 表 建 立 2. 操 作 維 護 階 段, 至 少 應 考 量 : 對 於 水 文 水 質 之 控 制 水 生 植 物 管 理 機 電 與 硬 體 維 護 功 能 評 估 及 驗 證 作 業 人 力 要 求 等 項 目 之 說 明 3. 水 生 植 物, 至 少 應 說 明 : (1) 水 生 植 物 種 類, 除 了 契 約 另 有 註 明 以 外, 亦 涵 蓋 設 計 圖 說 中 所 列 之 各 種 水 生 植 物 (2) 水 生 植 物 植 株 規 格, 應 以 自 供 應 商 或 苗 圃 處 送 達, 尚 未 修 剪 種 植 時 所 量 得 之 尺 寸 為 主 (3) 每 一 植 物 所 訂 規 格, 如 已 列 明 差 距 容 許 度, 則 其 各 單 株 之 規 格 可 以 在 明 列 容 許 度 內 變 化, 否 則 各 植 株 規 格 差 距 不 得 超 過 標 準 之 30% (4) 應 針 對 場 址 所 選 用 的 植 栽 種 類 ( 包 括 水 生 植 物 與 陸 生 植 物 ) 表 列 其 學 名 與 規 格 (5) 對 於 代 用 植 物 內 容, 至 少 應 說 明 原 因 變 更 單 價 承 諾 與 辦 理 選 用 材 料 說 明 4. 施 工, 至 少 應 包 括 : 施 工 原 則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方 法 等 之 說 明 (1)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擬 定, 除 按 契 約 規 定 外, 也 應 依 不 同 場 址 目 標 性 質 需 求, 增 刪 列 項 目 擬 定 說 明, 以 便 將 施 工 計 畫 書 提 送 工 程 司 審 查 (2) 施 工 方 法 內 容 擬 定, 應 針 對 高 程 及 邊 坡 坡 度 施 作 場 址 底 層 之 防 水 CW4-7

398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處 理 施 作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等 說 明 之 環 安 衛 措 施 對 於 環 安 衛 設 施 設 置 及 工 區 出 入 人 員 管 制 應 特 別 注 意, 其 重 點 項 目 有 安 全 管 理 與 工 區 管 理 兩 大 重 點, 簡 述 如 下 : 1. 安 全 管 理 重 點,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告 示 牌 設 置 (2) 柔 性 告 示 牌 設 置 (3) 安 全 圍 籬 設 置 (4) 警 告 標 語 設 置 (5) 工 區 出 入 口 管 制 (6) 水 門 或 閘 道 出 入 管 制 2. 工 區 管 理 重 點, 至 少 應 包 括 : (1) 車 輛 清 洗 (2) 路 面 清 洗 (3) 開 口 護 欄 設 置 (4) 鄰 近 結 構 物 安 全 觀 測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1. 開 挖 及 基 礎 工 程 作 業 規 定, 至 少 應 包 括 : (1) 現 場 監 造 人 員 隨 時 檢 查 構 材 之 變 形 移 位 脫 落 及 構 材 之 連 接 交 叉 固 定 部 份 之 情 況 (2) 開 挖 出 之 土 石 應 即 清 除, 不 得 堆 積 於 開 挖 面 之 上 方 (3) 注 意 工 地 四 周 鄰 居 結 構 安 全 之 影 響 (4) 注 意 地 面 水 及 地 下 水 之 排 洩 情 形, 隨 時 排 除 地 面 水 或 地 下 水 (5) 開 挖 遇 到 管 線 時 ( 瓦 斯 管 ), 應 將 其 懸 吊 或 支 撐, 並 通 報 業 主, 洽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6) 開 挖 時 開 口 部 分 防 墜 落 或 崩 塌 措 施 2. 模 板 及 鋼 筋 作 業, 至 少 應 包 括 : (1) 模 板 應 採 足 夠 強 度 之 材 料 為 之, 勿 用 有 損 壞 變 形 或 腐 蝕 之 材 料 (2) 拆 模 時, 應 以 施 工 架 小 心 將 模 板 取 下 輕 放 地 面, 不 得 由 高 處 擲 下 CW4-8

39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3) 拆 除 模 板 整 理 成 堆,2 公 尺 以 下 暴 露 鐵 件 與 突 出 物 應 即 打 彎 或 剪 除 (4) 對 完 成 之 結 構 體 應 注 意 其 負 荷 之 設 計 (5) 鋼 筋 應 分 類 貯 存, 井 然 有 序, 並 保 持 場 地 之 清 潔 (6) 使 用 吊 車 或 索 道 運 送 鋼 筋 時, 應 注 意 紮 牢 以 防 滑 落 (7) 現 場 工 程 師 應 注 意,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未 將 鋼 筋 尖 端 彎 曲 或 加 蓋 等 安 全 措 施 之 暴 露 鋼 筋 上 方 從 事 作 業 3. 澆 置 混 凝 土 作 業 規 定, 至 少 應 包 括 : (1) 澆 置 混 凝 土 作 業 前 監 工 應 先 指 定 安 全 出 入 口 (2) 澆 置 前 詳 細 檢 查 模 架 連 接 斜 撐 各 部 份 之 水 平 情 況 及 安 全 (3) 澆 置 作 業 時 須 派 模 板 工 巡 視, 有 異 常 狀 況 即 予 補 正 (4) 應 檢 查 緊 急 聯 絡 之 通 訊 設 備 是 否 良 好 4. 起 重 吊 舉 作 業 規 定, 至 少 應 包 括 : (1) 高 處 垂 直 吊 運, 應 設 置 支 撐, 並 注 意 下 方 人 員 安 全 (2) 起 重 吊 舉, 應 使 用 鋼 索, 不 得 以 繩 索 代 用 (3) 嚴 禁 利 用 起 重 機 吊 運 工 作 人 員 (4) 吊 運 模 板 特 別 注 意 施 工 架 避 免 散 落 以 策 安 全 (5) 吊 運 作 業 區 四 周 設 警 戒 或 警 示, 並 派 合 格 吊 掛 作 業 手 負 責 現 場 指 揮 及 吊 掛 作 業 5. 機 電 設 備 安 全 規 定, 至 少 應 包 括 : (1) 各 項 施 工 機 械 之 安 全 裝 置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如 發 現 安 全 裝 置 不 被 拆 卸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領 班 或 監 造 人 員 (2) 機 械 開 動 前, 應 警 告 周 遭 人 員, 需 調 整 修 理 或 清 掃 注 油 檢 查 時, 一 定 要 停 車 (3) 確 實 執 行 機 械 保 養 工 作, 隨 時 保 持 機 身 清 潔 (4) 禁 止 使 用 破 布 或 棉 紗 擦 拭 機 械 運 轉 部 份, 且 不 得 用 手 腳 觸 摸 施 工 機 械 之 運 轉 部 份 (5) 運 轉 施 工 機 械 不 可 超 過 其 規 定 速 度 (6) 電 源 開 關 之 啟 閉 不 得 以 濕 手 操 作, 拔 卸 電 氣 插 頭 應 拉 插 頭 處 (7) 保 險 絲 熔 斷 時 嚴 禁 以 鋼 線 或 鐵 絲 代 替 CW4-9

400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8) 電 氣 開 關 作 用 不 正 常 或 異 常 發 熱 時, 應 立 即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修 (9) 電 氣 開 關 箱 內 不 得 置 放 任 何 物 品, 電 氣 開 關 箱 門 應 隨 時 關 閉 (10) 電 氣 開 關 不 可 超 額 接 用 電 力 (11) 電 氣 設 備 受 潮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修 (12) 使 用 延 長 電 線 之 電 器, 使 用 前 應 請 合 格 電 工 人 員 檢 查 電 線 絕 緣 是 否 良 好 (13) 可 攜 帶 之 照 明 燈 泡, 應 使 用 燈 泡 外 圍 有 加 裝 鐵 絲 護 罩 以 防 燈 泡 碰 破 觸 電 (14) 停 電 後 即 將 電 氣 開 關 切 斷, 以 防 復 電 時 發 生 事 故 (15) 電 線 電 纜 以 架 高 方 式 架 設, 不 可 置 於 地 面, 尤 其 潮 濕 之 地 面 更 應 禁 止 (16) 施 工 用 臨 時 配 電 箱 進 出 線 以 下 方 為 原 則, 並 加 防 水 滲 透 處 理 (17) 配 電 箱 體, 變 壓 設 備, 發 電 機 設 備 應 張 貼 警 告 標 語, 非 專 業 電 工 人 員 禁 止 任 意 啟 閉 操 作 (18) 各 項 電 器 設 備 均 應 安 裝 接 地 導 線, 配 電 箱 體 外 殼 亦 應 安 裝 綠 色 接 地 導 線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及 訓 練 1.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應 訂 定 一 套 周 詳 之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計 畫, 以 宣 導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務 必 使 每 一 勞 工 熟 悉 所 有 正 確 的 施 工 作 業 程 序 和 方 法 該 計 畫 內 容 可 選 擇 以 公 告 分 發 印 刷 品 集 會 報 告 或 教 育 宣 導 方 式 傳 達 2.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害 訓 練 針 對 在 職 勞 工 與 新 進 勞 工 或 調 換 作 業 勞 工 訂 定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害 訓 練 計 畫, 務 使 每 位 勞 工 充 分 明 瞭 作 業 程 序 及 方 法, 並 使 熟 悉 作 業 環 境 危 害 因 子 及 培 養 緊 急 狀 況 應 變 能 力 丙 方 於 教 育 訓 練 實 施 前, 須 將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 及 受 訓 人 數 等 報 請 甲 方 及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的 對 象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一 般 作 業 人 員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CW4-10

40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自 動 檢 查 制 度 自 動 檢 查 係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自 行 主 動 實 施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辨 認 控 制, 以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措 施 如 以 檢 查 時 間 分 類, 自 動 檢 查 可 分 為 定 期 檢 查 不 定 期 檢 查 經 常 性 檢 查 臨 時 性 檢 查 等 ; 如 以 檢 查 性 質 分 類, 可 分 為 初 查 複 查 特 種 檢 查 災 害 檢 查 安 全 評 估 安 全 觀 察 等 自 動 檢 查 可 依 狹 義 與 廣 義 予 以 區 分, 狹 義 之 自 動 檢 查 係 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要 求 雇 主 或 勞 工 就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作 業 實 施 之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而 言 由 於 具 有 法 令 強 制 性, 因 此 係 屬 雇 主 之 自 主 檢 查 ( 詳 附 錄 B) 廣 義 之 自 動 檢 查 則 係 指 所 有 由 雇 主 自 動 自 發 實 施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1.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針 對 該 項 檢 查, 須 預 先 訂 定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對 檢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紀 錄 之 保 存 等 加 以 說 明 2.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定 期 實 施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竣 工 驗 收 應 針 對 土 木 設 施 工 程 方 面 管 線 工 程 方 面 機 械 設 備 部 份 植 栽 工 程 方 面 電 氣 工 程 方 面 水 質 驗 收 等 項 目, 述 說 明 其 施 工 規 範 內 容 1. 工 程 在 進 行 期 間, 對 於 土 石 方 基 礎 施 作 以 及 鋼 筋 混 凝 土 施 作 項 目, 應 依 契 約 有 關 規 定 施 工, 並 在 驗 收 時 應 確 實 丈 量 相 關 尺 寸, 如 有 必 要 對 各 項 試 驗, 則 應 檢 附 試 驗 報 告 2.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應 確 認 其 根 基 種 植 穩 固, 不 得 有 倒 伏 歪 斜 失 水 浮 起 莖 葉 折 斷 等 發 生, 並 其 存 活 率 應 達 90% 以 上 3. 陸 生 植 物 栽 種 驗 收 應 確 認 其 生 長 狀 況 良 好, 且 無 失 水 折 斷 過 度 病 蟲 害 及 枯 萎 現 象, 以 及 植 株 高 度 幅 度 及 幹 徑 需 合 乎 契 約 規 定 之 85% 以 上, 存 活 率 應 達 90% 以 上 4. 水 質 驗 收 之 標 準, 建 議 可 分 兩 次 時 期 : (1) 第 一 次 初 期 穩 定 : 1 時 間 點 為 至 少 應 在 硬 體 驗 收 後 6 個 月 以 上 CW4-11

402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流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處 理 水 量 ( 依 流 量 計 之 入 流 及 出 流 量 平 均 值 ) 應 達 設 計 水 量 之 50% 3 質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值 符 合 達 到 BOD 質 量 去 除 率 50% 以 上 SS 質 量 去 除 率 50% 以 上 (2) 第 二 次 中 期 穩 定 : 1 時 間 點 為 至 少 應 在 硬 體 驗 收 後 12 個 月 以 上 2 流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處 理 水 量 ( 依 流 量 計 之 入 流 及 出 流 量 平 均 值 ) 應 達 設 計 水 量 之 70% 3 質 量 要 求, 應 以 3 次 平 均 值 符 合 達 到 BOD 質 量 去 除 率 60% 以 上 SS 質 量 去 除 率 60% 以 上 4.2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檢 核 重 點 工 程 監 造 重 點 工 程 監 造 之 工 作 由 監 造 單 位 負 責, 並 依 規 定 填 報 紀 錄 審 核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提 送 文 件 資 料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以 及 提 報 甲 方 ( 業 主 ) 核 備, 其 工 作 重 點 至 少 包 含 有 : 1. 負 責 審 查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所 提 施 工 計 畫 及 品 質 計 畫, 並 監 督 其 執 行, 以 及 提 報 甲 方 核 備 2. 對 丙 方 提 出 之 材 料 設 備 出 廠 證 明 檢 驗 文 件 試 驗 報 告 等 之 內 容 規 格 及 有 效 日 期, 依 工 程 契 約 及 監 造 計 畫 予 以 比 對 抽 驗, 並 於 檢 驗 停 留 點 ( 限 止 點 ) 時 會 同 丙 方 取 樣 送 驗 抽 驗 結 果 應 填 具 材 料 設 備 抽 驗 紀 錄 表 3. 對 各 施 工 作 業 應 依 工 程 契 約 及 監 造 計 畫 實 施 抽 查, 並 填 具 施 工 品 質 抽 查 紀 錄 表 4. 發 現 缺 失 時, 應 即 通 知 丙 方 限 期 改 善, 並 依 缺 失 發 生 頻 率, 要 求 其 採 取 矯 正 措 施 5. 依 規 定 填 報 監 造 報 表 6. 工 程 決 標 後 開 工 前, 邀 集 丙 方 及 相 關 技 師 工 地 主 任 安 衛 人 員 品 管 人 員 等, 對 整 個 工 程 進 行 過 程 中 之 行 政 作 業 規 定 及 工 程 進 度 品 質 勞 安 之 要 求 及 管 理 標 準 作 一 充 分 之 溝 通, 以 利 日 後 執 行 ; 施 工 期 間 應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7. 其 他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事 宜 CW4-12

40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8.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如 表 所 示 項 表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目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填 報 建 築 工 程 監 造 ( 監 督 查 核 ) 報 表 2.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日 誌 3.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督 導 紀 錄 表 4. 停 工 復 工 報 核 5.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6.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協 調 會 議 7.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8. 工 程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管 制 9. 繪 製 施 工 詳 圖 10.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11.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 同 等 品 ) 12. 工 程 材 料 試 驗 結 果 之 查 察 ( 承 攬 廠 商 自 主 品 管 部 分 ) 13. 工 程 材 料 樣 品 送 審 14. 施 工 材 料 與 設 備 查 核 包 括 檢 ( 抽 ) 驗 15.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16. 工 地 安 衛 與 環 境 保 護 17. 施 工 進 度 管 制 18. 施 工 中 工 期 核 計 19. 工 期 展 延 20. 施 工 中 估 驗 計 價 21.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 確 定 變 更 後 之 作 業 ) 22. 解 釋 合 約 圖 說 與 規 範 23. 處 理 鄰 房 損 害 糾 紛 24. 工 程 爭 議 處 理 25. 申 請 電 信 消 防 電 水 污 排 等 管 線 埋 設 事 宜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26. 申 報 竣 工 CW4-13

404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項 目 工 程 施 工 階 段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起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設 計 人 ( 設 計 單 位 ) 監 造 人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承 造 人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填 報 建 築 工 程 監 造 ( 監 督 查 核 ) 報 表 2.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日 誌 3. 填 報 建 築 物 施 工 中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督 導 紀 錄 表 4. 停 工 復 工 報 核 5.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6.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協 調 會 議 7. 工 程 界 面 協 調 8. 工 程 材 料 送 審 進 度 管 制 9. 繪 製 施 工 詳 圖 10.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11. 工 程 材 料 資 料 送 審 ( 同 等 品 ) 12. 工 程 材 料 試 驗 結 果 之 查 察 ( 承 攬 廠 商 自 主 品 管 部 分 ) 13. 工 程 材 料 樣 品 送 審 14. 施 工 材 料 與 設 備 查 核 包 括 檢 ( 抽 ) 驗 15.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16. 工 地 安 衛 與 環 境 保 護 17. 施 工 進 度 管 制 18. 施 工 中 工 期 核 計 19. 工 期 展 延 20. 施 工 中 估 驗 計 價 21.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作 業 ( 確 定 變 更 後 之 作 業 ) 22. 解 釋 合 約 圖 說 與 規 範 23. 處 理 鄰 房 損 害 糾 紛 24. 工 程 爭 議 處 理 25. 申 請 電 信 消 防 電 水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依 契 約 污 排 等 管 線 埋 設 事 宜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辦 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26. 申 報 竣 工 CW4-14

40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格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各 主 辦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3.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 複 核 ) 與 規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工 程 查 核 重 點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與 查 核 有 關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之 管 理 標 準 與 查 核 流 程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表 及 圖 所 示 CW4-15

406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施 工 作 業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查 核 項 目 試 挖 工 程 綱 要 標 準 檢 查 時 間 有 詳 實 完 整 試 選 舉 適 宜 之 試 挖 地 點, 安 全 措 挖 作 業 程 序 計 施 維 護, 管 線 調 查 準 確, 分 層 畫 回 填 確 實 夯 實 工 作 進 行 前 中 後 檢 查 方 法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檢 查 頻 率 不 合 格 之 處 置 每 階 段 重 新 試 挖 管 理 記 錄 明 挖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明 挖 工 程 人 孔 修 築 回 填 作 業 復 舊 作 業 明 挖 程 序 標 準 依 設 計 標 準 符 合 施 工 規 範 要 求 安 全 措 施 圍 籬 設 立 交 通 維 護 ( 人 車 安 全 ) 測 量 定 高 程 鋼 軌 樁 擋 土 支 撐 施 作 開 挖 及 埋 管 作 業 ( 檢 查 高 程 及 坡 度 ) 分 層 回 填 確 實 夯 實 整 理 大 底 高 程 吊 放 人 孔 ( 陰 井 ), 引 拔 鋼 環 回 填 填 方 材 料 不 得 含 有 淤 泥 樹 枝 雜 草 等 易 腐 蝕 物 質 填 方 土 料 含 水 量 應 均 勻 適 當 分 層 碾 壓 應 均 勻 有 序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中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前 工 作 進 行 中 符 合 合 約 規 四 方 形 鋼 筋 混 凝 土 路 面 工 作 進 行 中 定, 路 面 平 整, AC 品 質 人 孔 陰 井 框 蓋 放 置 平 整 工 作 進 行 後 依 設 計 要 求 依 設 計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依 一 般 管 理 要 求 每 處 每 人 孔 每 階 段 每 處 拉 回 重 挖 再 調 整 重 新 回 填 清 除 置 換 適 當 材 料 重 新 施 作 修 正 或 重 做 明 挖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人 孔 陰 井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回 填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瀝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人 孔 陰 井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表 承 包 商 依 圖 說 施 工 承 包 商 自 主 檢 查 NO 承 包 商 自 行 改 正 NO 承 包 商 限 期 改 正 NO 監 造 單 位 抽 查 YES 改 正 後 複 查 YES YES 記 錄 結 果 建 檔 備 查 與 追 蹤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作 業 圖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流 程 示 意 圖 CW4-16

40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土 方 工 程 場 址 工 區 之 土 方 工 程 以 達 成 土 方 平 衡 為 原 則, 並 應 依 據 細 部 設 計 所 提 之 土 方 處 理 方 式 以 及 工 程 現 地 情 況, 因 地 制 宜, 進 行 土 方 工 程 處 理 1. 因 地 制 宜 (1) 以 挖 填 平 衡 為 原 則, 宜 應 依 據 業 主 ( 甲 方 ) 及 契 約 規 定 要 求 辦 理 土 方 處 理 事 宜 (2) 挖 土 方 經 過 篩 分 類 (#8 號 篩, 孔 徑 為 2.36 公 釐 之 土 壤 ), 分 離 出 通 過 篩 網 的 細 骨 材 後, 可 供 作 為 底 部 防 滲 基 材 上 方 堆 填 夯 實 之 土 壤 較 粗 的 骨 材 則 作 為 堤 岸 邊 坡 回 填 或 景 觀 設 計 用 土 2. 剩 餘 土 方 (1) 殘 餘 土 方 量 外 運 處 理 前, 施 工 單 位 應 先 取 得 合 格 棄 土 場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報 棄 土 計 畫 經 委 辦 機 關 核 准 同 意 後, 始 得 作 業 (2) 殘 餘 土 方 外 運 處 理, 除 查 核 紀 錄 實 際 外 運 土 方 量 外, 亦 應 不 定 期 追 蹤 查 核 施 工 單 位 是 否 確 實 運 至 合 格 棄 土 場 棄 置, 並 依 有 關 單 位 規 範 規 定 辦 理, 如 三 聯 式 管 制 單 電 訪 或 實 地 訪 查 等 (3) 棄 土 車 輛 駛 離 工 區 前 應 確 實 執 行 覆 蓋 與 清 洗 作 業, 以 避 免 污 染 道 路 防 滲 工 程 1. 施 工 面 處 理 (1) 防 滲 作 業 施 工 前, 其 舖 設 面 應 保 持 乾 燥 ( 特 別 是 採 用 阻 水 基 材 者 ), 並 應 清 除 油 污 塵 屑 碎 石 等 雜 物, 槽 體 內 之 表 面 浮 爛 泥 土 均 應 挖 除 (2) 鋪 設 層 表 面 須 先 行 整 平, 對 尖 銳 凸 出 之 礫 石 須 加 以 清 除, 務 求 施 工 面 之 平 整, 堅 實, 乾 淨 為 原 則 2. 鋪 設 天 然 阻 水 基 材 之 施 工 查 核 方 法 (1) 由 低 處 往 高 處 鋪 設 採 上 下 兩 層 交 疊 方 式 疊 合 ( 詳 圖 所 示 ), 重 複 疊 合 處 至 少 應 15 公 分, 完 成 第 一 層 疊 合 後, 第 二 層 疊 合 處 需 與 第 一 層 疊 合 處 錯 開, 並 較 高 處 的 搭 接 面 在 上 層 或 外 面 (2) 遇 轉 角 處 邊 緣 轉 折 處 時, 其 搭 接 部 分 應 再 強 化 (3) 天 然 阻 水 基 材 以 交 疊 方 式 鋪 設, 連 續 搭 接 共 兩 層 後 開 始 覆 土 回 填 壓 密 上 方 堆 填 土 壤 採 用 區 內 開 挖 土 壤 並 通 過 #8 號 篩 者, 覆 土 後 經 CW4-17

408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機 械 滾 壓, 壓 密 夯 實 後 之 土 壤 厚 度 需 達 15 公 分 以 上 圖 防 滲 材 料 搭 接 示 意 圖 3. 晶 化 作 業 之 施 工 查 核 (1) 成 分 分 析 : 確 認 土 壤 成 份 對 於 基 地 保 水 性 及 地 力 的 影 響, 進 而 針 對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研 擬 各 項 作 業 對 策 (2) 前 置 作 業 : 整 地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有 大 型 廢 棄 物, 應 即 時 予 以 剔 除, 以 確 保 晶 化 防 滲 作 業 的 效 果 (3) 加 水 軟 化 : 加 水 使 土 壤 充 份 濕 潤 軟 化, 以 利 攪 動 作 業 進 行 (4) 擾 動 與 壓 實 : 利 用 怪 手 堆 土 機 等 重 型 機 械 進 行 作 業, 充 份 揚 起 淺 層 土 壤 中 不 同 粒 徑 的 顆 粒, 並 夯 實 底 層 土 壤 (5) 沈 降 與 密 實 : 透 過 重 力 式 的 單 顆 粒 沈 降 層 沈 降 與 壓 密 沈 降 作 用, 使 土 壤 結 構 依 其 沈 降 速 率 的 不 同 而 呈 層 狀 分 佈, 有 效 減 少 水 份 的 入 滲 作 用 (6) 晶 化 作 業 之 施 作 厚 度 至 少 20~40cm, 完 成 後 之 平 均 滲 透 係 數 應 為 5~10m/sec 之 間 4. 皂 土 布 鋪 設 之 施 工 查 核 方 法 (1) 工 作 表 面 必 須 乾 淨 平 整, 不 可 有 任 何 積 水 漏 漿 結 塊 尖 銳 突 出 物 砂 礫 油 漬 或 有 機 合 成 物 (2) 填 補 超 過 9mm 的 施 工 孔 洞 峰 巢 等 (3) 6mm 以 內 的 縫 隙 凹 洞 必 須 用 製 造 商 指 定 之 黏 著 劑 或 止 水 用 品 修 補 (4) 鋪 設 時 以 最 小 搭 接 為 原 則 由 低 處 往 高 處 先 水 平 後 垂 直 之 方 式 安 CW4-18

40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裝 搭 接 部 分 至 少 重 疊 5cm 以 上, 較 高 處 的 搭 接 面 在 外 側 (5) 斜 面 轉 角 或 轉 折 處 邊 緣 及 材 料 轉 換 時, 搭 接 至 少 重 疊 15cm 以 上 (6) 須 使 用 指 定 固 定 扣 件 由 下 而 上 層, 搭 接 處 兩 張 皂 土 布 端 需 分 別 固 定 (7) 搭 接 處 固 定 間 距 : 結 構 表 面 及 保 護 層 : 較 高 的 一 邊 由 中 心 處 每 30cm 固 定 一 次, 較 低 的 一 邊 自 中 心 每 60cm 固 定 一 次, 固 定 時 要 讓 皂 土 布 平 貼 於 工 作 面 上 後 再 全 部 固 定 水 平 分 結 構 性 表 面 : 固 定 在 邊 端 每 45cm 固 定 一 次, 自 中 心 線 平 均 分 隔 固 定 時 要 防 止 變 形, 並 使 其 服 貼 於 工 作 面 邊 端 及 收 邊 際 : 配 合 預 鑽 孔 位 置, 每 間 隔 至 少 30cm 材 料 查 驗 要 點 1. 送 審 作 業 承 包 商 應 依 契 約 規 範, 將 所 有 使 用 材 料 編 制 成 材 料 設 備 送 審 計 畫 書, 送 審 計 畫 書 至 少 應 有 : (1) 供 應 商 之 正 本 型 錄 設 備 規 格 書 設 備 尺 寸 圖 設 備 安 裝 圖 控 制 線 路 圖 設 備 構 造 圖 材 質 說 明 製 造 及 交 貨 時 程 表 (2) 標 示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之 型 號 規 格 尺 寸 2. 查 證 及 驗 收, 可 採 用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1) 授 權 第 三 者 派 員 至 供 應 商 處 進 行 查 證 (2) 運 抵 國 內 後, 經 海 關 允 許 通 關 後, 委 託 試 驗 單 位 做 成 品 或 組 件 代 檢 (3) 借 用 合 格 場 所 ( 經 CNLA 驗 證 之 實 驗 室 ) 進 行 試 驗 3. 進 場 檢 驗 階 段 (1) 各 項 測 試 資 料 與 數 據 原 廠 證 明 文 件 及 測 試 報 告 (2) 海 關 進 口 文 件 (3) 設 備 及 備 品 清 單 現 場 測 試 系 統 功 能 測 試 4. 合 格 材 料 設 備 之 區 隔 處 理 (1) 依 工 程 進 度 擬 定 各 階 段 之 儲 存 與 堆 置 計 畫 (2) 鋼 筋 水 泥 混 凝 土 砂 石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辦 理 相 CW4-19

410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關 工 地 安 全 防 護 標 示 進 料 時 間 與 材 料 使 用 期 限 5. 不 合 格 材 料 設 備 之 區 隔 處 理 (1) 進 料 階 段 : 再 試 : 第 一 次 試 驗 不 合 格 時, 允 許 再 抽 驗 一 次, 若 仍 舊 不 合 格 則 確 認 不 合 格 退 料 拒 收 : 如 時 間 未 到, 即 進 行 拆 模 ; 目 視 時 發 現 產 品 有 嚴 重 破 損 或 功 能 不 全 (2) 施 工 配 合 階 段 : 補 強 : 投 入 更 多 原 料 鞏 固 調 整 : 如 電 腦 設 備 因 電 子 技 術 發 展 快 速, 約 2-3 月 即 有 新 產 品 出 現, 若 在 相 同 價 位 與 功 能 提 升 條 件 下, 經 業 主 或 使 用 單 位 允 許 後 改 購 新 品 (3) 施 工 完 成 階 段 : 拆 除 重 做 : 依 規 定 未 達 規 範 要 求 又 無 法 補 強 時, 對 於 結 構 或 安 全 上 有 疑 慮 時 減 價 驗 收 : 在 不 危 及 安 全 情 況 下, 依 其 偏 差 程 度 減 價 驗 收 一 1. 管 身 高 密 度 聚 乙 塑 膠 管 2. 橡 膠 圈 材 料 名 稱 (4) 不 合 格 者, 承 包 商 應 迅 速 將 材 料 運 離 工 地 或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複 驗 對 於 不 合 圖 說 規 範 之 材 料, 運 離 工 地 前, 應 由 承 包 商 予 以 標 示 並 隔 離, 以 防 止 誤 用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檢 驗 項 目 檢 驗 規 範 規 範 標 準 檢 驗 方 法 檢 驗 頻 率 檢 驗 形 式 (1) 尺 寸 拉 力 強 度 送 檢 測 單 位 水 壓 試 驗 加 熱 復 每 1200m 抽 1 試 驗 原 試 驗 耐 候 性 試 CNS 2458 K3013 CNS 2459 K6198 段, 不 足 1200m 送 檢 驗 報 表 驗 浸 漬 試 驗 灰 以 1200m 計 / 出 廠 証 明 分 試 驗 橘 紅 色 表 面 光 澤 平 (2) 外 觀 滑 不 得 損 傷 龜 裂 目 視 每 一 支 現 場 檢 驗 明 或 彎 曲 平 滑 無 傷 痕 裂 紋 氣 泡 孔 隙 以 及 (1) 外 觀 目 視 現 場 檢 驗 雜 物 等 缺 陷 無 臭 及 每 200 條 抽 1 條, 影 響 水 質 之 品 質 (2) 物 理 特 性 壓 縮 永 久 變 形 率 老 化 試 驗 拉 力 試 驗 依 CNS K4080 製 造 依 CNS K6802 辦 理 檢 驗 不 足 200 條 以 200 條 計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CW4-20

41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1. 人 孔 踏 步 外 觀 形 狀 尺 度 之 檢 查 厚 度 衝 擊 抗 彎 性 抗 拉 拔 度 包 覆 完 整 性 耐 化 學 性 試 驗 扭 曲 試 驗 2. 內 襯 PVC( 防 蝕 處 理 ) 外 觀 性 能 二 3.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物 化 特 性 人 孔 4. 水 膨 脹 橡 膠 材 止 水 封 (1) 外 觀 (2) 物 化 特 性 5. 防 蝕 成 品 附 著 力 二 6. 人 孔 短 管 及 大 小 頭 人 孔 7. 球 狀 石 墨 鑄 鐵 人 孔 框 蓋 及 鑄 鐵 基 座 (1) 混 凝 土 強 度 依 CNS A2252 製 造 依 CNS K3112 製 造 依 CNS A2252 辦 理 檢 驗 依 CNS 辦 理 檢 驗 25 時 比 重 1.2~ 拉 伸 黏 著 力 CNS 8904 A3154 1kgf/cm 2 以 上 CNS 8904 A3154 CNS K 時 延 展 性 5 CNS 2468 K6204 cm 以 上 CNS 3775 K6377 軟 化 點 140 以 上 閃 火 點 210 以 上 平 滑 無 傷 痕 裂 紋 氣 泡 孔 隙 以 及 目 視 雜 物 等 缺 陷 且 無 臭 比 重 1.2~1.5 硬 度 Shore A:35 ~55 抗 拉 強 度 kgf/cm2:20 以 上 伸 長 率 :400% 以 上 體 積 膨 脹 增 加 率 :300% 以 上 耐 化 學 性 : 無 龜 裂 附 著 力 176 N/cm 以 上 280 kg/cm 2, 依 設 計 強 度 CNS 8834, CNS 3551 CNS 3551 CNS 3551 浸 於 清 水 室 溫 下 試 驗 7 天 分 別 浸 於 5% 氫 氧 化 鉀 溶 液 5% 鹽 酸 溶 液 5% 硫 酸 溶 液 及 飽 合 硫 酸 氫 溶 液, 於 室 溫 下 試 驗 30 天 ASTM D 4541 (1)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依 CNS A3045(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辦 理 ) (2) 鑽 心 取 樣 每 批 進 場 材 料 中 送 檢 測 單 位 每 200 支 抽 取 一 試 驗 支, 不 足 200 支 以 送 檢 驗 報 表 200 支 計 / 出 廠 証 明 1. 以 3000 平 方 公 尺 用 量 為 一 批, 不 足 數 以 一 批 計, 抽 製 樣 品 送 驗 2. 不 同 批 號 應 分 開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送 檢 測 單 位 每 5,000 公 尺 為 一 試 驗 批, 不 滿 5,000 公 送 檢 驗 報 表 尺 以 一 批 計, 每 批 / 出 廠 証 明 抽 一 件 送 驗 現 場 檢 驗 每 5,000 公 尺 為 一 批, 不 滿 5,000 公 尺 以 一 批 計, 每 批 抽 一 件 送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每 10 座 為 一 組, 每 組 抽 一 座, 每 座 現 場 檢 驗 各 測 二 點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每 200 件 為 一 批, 不 滿 200 件 以 (2) 形 狀 尺 度 外 觀 如 設 計 圖 說 目 視 現 場 檢 驗 一 批 計, 每 批 抽 一 經 濟 部 核 定 正 字 件 構 件 送 驗 (3) 鋼 筋 檢 驗 : 外 觀 廠 商 生 產, 符 合 CNS 目 視 量 測 及 抽 樣 試 降 伏 強 度 單 位 重 560 A2006 規 定 之 熱 驗 依 CNS 479 鋼 筋 送 檢 驗 報 表 量 抗 拉 強 度 伸 軋 竹 節 鋼 筋 第 二 種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檢 驗 / 出 廠 証 明 長 率 等 SD28 及 第 五 種 SD42 法 辦 理 規 格 (1) 外 觀 形 狀 尺 寸 (2) 靜 載 重 抗 壓 強 度 試 驗 如 設 計 圖 說 CNS 4993 A2071 CNS 4993 A2071 第 6.2 節 CNS 4994 A3082 CNS 4994 A 個 取 一 組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靜 載 重 80,000 kgf 送 檢 驗 報 表 以 50 個 為 一 組, / 出 廠 証 明 任 取 一 個 作 試 驗 CW4-21

412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三 預 拌 混 凝 土 道 路 回 填 料 等 三 預 拌 混 凝 土 道 路 回 填 料 等 1. 砂 ( 用 於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混 凝 土 ) 2. 級 配 料 ( 用 於 鋼 筋 混 凝 土 及 混 凝 土 ) 3. 控 制 性 低 強 度 回 填 材 料 (CLSM) (1) 氨 離 子 (2) 細 度 模 數 (3) 篩 分 析 (4) 物 理 化 學 性 (5) 有 害 物 質 (1) 篩 分 析 等 (2) 物 化 特 性 (3) 有 害 物 質 4. 水 泥 CNS 61 R 混 凝 土 6. AC 7. 鋼 筋 CNS 1240 A2029 CNS 1240 A2029 CNS 1240 A2029 CNS 1240 A2029 (1)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90 kgf/cm 2 以 下 ASTM D4832 (2) 管 流 度, 坍 流 度 15~20,40 以 上 (1)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2) 氯 離 子 試 驗 (3) 坍 度 試 驗 (1) 瀝 青 含 量 CNS 61 R2001 依 設 計 強 度 CNS 1231 A3044 依 設 計 強 度 CNS 2260 K5030 及 ASTM D3381 ASTM D6103, CNS CNS 61 R2001 CNS 1232 A3045 混 凝 土 圓 柱 試 體 抗 壓 強 度 辦 理 CNS 及 ASTM D3381 (2) 粒 料 級 配 CNS 490 A3009 CNS 1167 A3031 (1) 外 觀 尺 寸 降 伏 強 度 單 位 重 量 等 (2) 抗 彎 抗 拉 抗 幅 射 符 合 CNS 560 A2006 規 定 之 熱 軌 竹 節 鋼 筋 第 二 種 SD28 及 第 五 種 SD42 規 格 (1) 目 視 量 測 及 抽 樣 試 驗 (2) 依 CNS 479 A3002 鋼 筋 混 凝 土 用 鋼 筋 檢 驗 法 辦 理 每 批 材 料 需 先 送 樣 品,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送 檢 測 單 位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試 驗 合 規 定 者, 應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則 廢 棄 不 用 每 批 材 料 需 先 送 樣 品,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送 檢 測 單 位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試 驗 合 規 定 者, 應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則 廢 棄 不 用 每 50 m 3 取 樣 一 次, 製 作 2 個 試 體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每 50 m 3 取 樣 一 次 現 場 檢 驗 每 批 材 料 需 經 檢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運 入 工 地, 運 入 工 地 之 粒 料 經 查 驗, 仍 未 有 合 規 定 者, 應 送 檢 驗 報 表 立 即 予 以 改 善, 否 / 出 廠 証 明 則 廢 棄 不 用 ; 風 化 結 塊 者 不 得 使 用 ; 出 廠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每 一 種 抗 壓 強 度 每 100 立 方 公 尺, 至 少 取 一 組 試 驗 乙 次, 不 足 或 其 零 數 均 以 100 立 方 公 尺 計, 每 一 組 3 只 試 體 計 每 達 100 公 噸 檢 驗 一 次, 未 達 者 免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現 場 檢 驗 送 檢 測 單 位 試 驗 送 檢 驗 報 表 / 出 廠 証 明 同 一 形 狀 尺 寸 之 D10 鋼 筋, 按 每 25 噸 ( 未 達 25 噸 以 25 噸 計 ) 抽 取 1.2 公 尺 試 樣 1 支,D13 及 D16 鋼 筋, 按 每 30 噸 送 檢 測 單 位 ( 未 達 30 噸 以 30 試 驗 噸 計 ) 抽 取 1.2 公 尺 試 樣 1 支,D19 以 上 鋼 筋 每 40 噸 ( 未 達 30 噸 以 40 噸 計 ) 抽 取 1.2 公 尺 試 樣 1 支 CW4-22

413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表 工 程 材 料 品 質 管 理 檢 驗 規 定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項 目 單 位 檢 驗 規 定 鋼 筋 T 一 未 達 3T 者 ( 各 類 徑 分 別 計 算 ), 除 監 工 認 為 必 要 外, 免 檢 驗 二 各 類 徑 3T 以 上 者 送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公 立 檢 驗 機 構 作 機 械 性 及 化 學 試 驗 三 免 檢 驗 之 鋼 筋 承 商 須 提 供 原 廠 出 廠 證 明 混 凝 土 m 3 一 未 達 100 立 方 公 尺 ( 各 強 度 分 別 計 算 ), 除 監 工 認 為 必 要 外, 免 檢 驗 二 各 強 度 100 立 方 公 以 上 者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一 人 行 道 紅 磚 總 數 量 未 達 10,000 塊 者 免 檢 驗 人 行 道 紅 磚 塊 二 人 行 道 紅 磚 總 數 量 10,000 塊 以 上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送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公 立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瀝 青 混 凝 土 T 未 達 100T 之 瀝 青 含 量 及 粒 料 級 配 量 免 檢 驗 擠 壓 式 填 縫 帶 公 尺 未 達 250 公 尺 者 免 驗 水 膨 脹 橡 膠 材 公 尺 未 達 50 公 尺 者 免 驗 不 銹 鋼 膨 脹 螺 栓 式 塑 膠 包 覆 人 孔 踏 步 備 註 支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每 標 工 程 五 百 支 以 下 不 驗, 但 須 檢 附 材 料 使 用 前 一 年 內,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國 內 檢 驗 單 位 之 檢 驗 合 格 試 驗 報 告, 超 過 五 百 支 以 上 者, 須 會 同 甲 方 工 地 工 程 司 依 施 工 補 充 說 明 書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檢 驗 一 其 他 未 條 列 之 工 程 材 料 檢 驗 均 維 持 目 前 執 行 現 況 二 本 案 內 所 稱 金 額 係 指 工 程 契 約 內 詳 細 表 所 列 總 價 ( 包 括 施 工 費 ) 三 各 項 材 料 免 驗 部 份, 須 檢 附 廠 商 之 出 廠 證 明, 及 材 料 使 用 前 一 年 內, 經 甲 方 認 可 之 國 內 檢 驗 單 位 之 檢 驗 合 格 試 驗 報 告 1. 防 滲 功 能 查 核 重 點 於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水 域 之 底 部 防 滲 處 理 工 程 完 成 後, 蓄 水 至 預 定 蓄 水 高 程, 定 時 觀 測 水 尺 讀 數 並 同 時 觀 察 蒸 發 量 與 降 雨 量, 以 推 估 實 際 滲 漏 量 取 得 防 滲 功 能 測 試 通 過 認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濾 材 及 管 線 鋪 設 作 業 有 關 防 滲 處 理 工 程 階 段 性 之 驗 收 準 則 如 下 : (1) 檢 驗 時 將 加 水 至 設 計 最 高 水 位, 測 試 時 間 至 少 連 續 七 天, 每 日 至 少 觀 測 一 次, 檢 測 次 數 至 少 七 次 (2) 平 均 滲 漏 量 應 小 於 1% 蓄 水 量 (3) 相 關 測 試 作 業 可 參 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第 章 之 自 來 水 水 池 試 水 規 範 2. 功 能 驗 收 (1) 水 質 淨 化 功 能 驗 收 開 始 運 轉 後, 應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質 BOD SS NH 3 -N 項 目 之 處 理 率 與 處 理 量 進 行 功 能 驗 收 CW4-23

414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驗 收 標 準 依 據 原 設 計 所 訂 定 之 目 標 進 行 功 能 驗 收, 如 處 理 水 量 是 否 達 到 原 設 定 目 標 水 質 污 染 濃 度 改 善 或 污 染 移 除 量 是 否 符 合 原 設 計 標 準 等, 目 前 國 內 場 址 多 採 用 水 量 BOD SS NH 3 -N 等 作 為 功 能 驗 收 項 目 (2) 機 械 設 備 功 能 驗 收 有 關 機 械 設 備 ( 如 抽 水 機 等 ) 之 單 體 試 車 系 統 試 車 檢 驗 重 點 有 : 機 械 設 備 裝 設 完 成 後 應 單 體 試 車, 現 場 測 試 結 果 應 符 合 該 設 備 規 範 要 求 之 規 定 配 合 水 生 植 物 的 生 成, 相 關 機 械 設 備 之 系 統 試 車 期 限 至 少 應 持 續 3 ~6 個 月 4.3 一 般 常 見 缺 失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近 兩 年 執 行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查 核 結 果, 針 對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於 施 工 作 業 階 段 常 見 缺 失, 彙 整 如 下, 供 設 計 單 位 及 施 工 廠 商 參 考 施 工 監 造 文 件 資 料 1. 應 針 對 重 要 以 及 特 殊 之 施 工 項 目 或 設 備, 如 引 水 設 施 水 生 植 物 等 明 確 訂 定 檢 驗 停 留 點 以 及 檢 驗 項 目 及 方 式 2. 針 對 檢 驗 停 留 點 之 檢 驗 結 果 應 彙 整 其 結 果, 對 照 說 明 應 辦 理 及 已 辦 理 情 形 及 後 續 追 蹤 情 形 3. 各 項 自 主 管 理 表 施 工 日 誌 監 造 日 誌 及 查 核 表 等 紀 錄 文 件 應 落 實, 並 做 好 資 料 ( 檔 案 ) 管 理 工 作 工 程 品 質 1. 鋪 設 不 透 水 層 前, 需 將 底 部 卵 石 清 理 乾 淨, 並 注 意 平 整, 避 免 不 透 水 層 有 破 裂 情 況 發 生 2.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底 層 之 防 水 層 施 作, 需 注 意 不 透 水 材 料 之 搭 接 寬 度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其 搭 接 方 式, 於 不 透 水 層 施 作 完 成 後 需 注 意 槽 體 內 之 排 水, 不 可 有 積 水 情 況 3. 工 區 需 做 好 遮 雨 擋 雨 導 雨 及 沉 砂 等 設 施 4. 具 RC 蓋 板 之 構 造 物, 如 沉 砂 池 分 水 渠 放 流 水 槽 等, 其 牆 身 及 柱 體 與 覆 蓋 板 樑 之 間 的 鋼 筋 結 合 設 計, 受 張 力 之 鋼 筋 應 有 90 度 彎 折 方 式 結 CW4-24

415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合, 可 參 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之 混 凝 土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與 解 說 之 相 關 規 定 5. 混 凝 土 澆 置 及 搗 實 需 依 規 範 進 行, 並 注 意 結 構 體 之 冷 縫 蜂 窩 與 孔 洞 之 發 生 6. 各 水 域 開 挖 後 之 邊 坡 結 構 雖 經 結 構 計 算 安 全 無 虞, 為 防 止 意 外, 請 加 強 側 邊 之 支 撐 或 以 礫 石 土 方 夯 實, 以 防 破 損 漏 水, 並 應 防 範 大 雨 造 成 邊 坡 滑 動 或 崩 塌 情 事 7. 挖 方 置 放 或 暫 置 於 堤 防 部 分, 宜 加 強 檢 查 巡 查, 防 止 崩 塌 8.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審 視 監 造 單 位 及 廠 商 監 造 日 誌 及 施 工 日 誌 及 現 場 巡 查 填 寫 施 工 品 質 督 導 紀 錄, 但 宜 有 主 動 協 調 之 機 制, 不 應 等 進 度 落 後 才 管 制 材 料 檢 驗 1. 材 料 檢 驗 之 數 量 及 頻 率 於 重 點 項 目 應 加 強 檢 驗 頻 率, 並 嚴 格 要 求 其 檢 驗 標 準 2. 水 生 植 物 檢 驗 應 注 意 其 植 物 體 本 身 之 外 觀 型 態, 需 要 求 其 為 無 枯 黃 葉 株 根 系 完 整 莖 與 幹 支 無 割 傷 等 現 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1. 深 池 及 陡 坡 處 應 設 置 安 全 警 示 或 標 示, 並 做 好 防 墜 之 安 全 設 施 ; 若 工 地 鄰 民 眾 活 動 區, 如 河 濱 公 園 等 活 動 場 所, 須 特 別 加 強 警 示 標 誌 2. 工 區 周 邊 若 包 含 自 行 車 道 民 眾 活 動 空 間, 需 加 強 其 標 線 標 誌 之 設 置 3. 施 工 人 員 進 入 施 工 場 址 時, 應 著 安 全 防 護 裝 備 4. 施 工 單 位 應 每 日 辦 理 勞 安 自 動 檢 查, 檢 查 內 容 應 落 實 並 符 合 實 際 ; 監 造 單 位 確 實 查 驗 勞 安 紀 錄 其 他 1. 施 工 期 間, 應 注 意 對 環 境 現 況 的 污 染 防 制, 並 加 強 工 區 施 工 管 理, 包 括 逕 流 排 水 廢 水 塵 土 飛 揚 等 控 制 措 施 2. 施 工 進 度 落 後 部 分, 應 請 承 商 儘 速 提 出 趕 工 計 畫, 應 於 不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前 提 下, 趕 上 工 程 進 度 工 程 若 有 變 更 設 計 之 申 請, 建 議 宜 提 早 辦 理, 以 避 免 影 響 完 工 日 期 造 成 民 眾 不 便 3. 建 議 於 施 工 階 段 考 量 未 來 場 址 之 清 理 機 制 及 未 來 機 具 清 理 之 位 置 與 動 線 CW4-25

416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4. 於 工 區 成 立 工 務 所, 並 申 請 專 線 電 話, 刊 登 於 工 程 告 示 牌 上, 以 利 於 民 眾 聯 絡 及 主 辦 機 關 聯 繫 等 5. 施 工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應 加 強 4.4 竣 ( 完 ) 工 驗 收 重 點 權 責 劃 分 工 程 竣 ( 完 ) 工 之 權 責 劃 分, 可 參 考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其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如 表 所 示 表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之 各 管 理 單 位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參 考 一 覽 表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 有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專 案 管 理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單 位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向 業 主 申 報 完 工 2. 竣 工 確 認 3. 核 計 總 工 期 4. 繪 製 竣 工 圖 說 5. 製 作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6. 測 試 設 備 運 轉 7.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8. 填 具 工 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9. 辦 理 點 交 作 業 10. 繕 製 工 程 決 算 書 工 程 竣 ( 完 ) 工 階 段 - 無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之 相 關 權 責 劃 分 項 目 起 造 人 設 計 人 監 造 人 承 造 人 ( 業 主 / 甲 方 ) ( 設 計 單 位 ) ( 監 造 單 位 / 乙 方 ) ( 施 工 廠 商 / 丙 方 ) 1. 向 業 主 申 報 完 工 2. 竣 工 確 認 3. 核 計 總 工 期 4. 繪 製 竣 工 圖 說 5. 製 作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辦 理 工 程 結 算 6. 測 試 設 備 運 轉 7.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8. 填 具 工 程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CW4-26

417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9. 辦 理 點 交 作 業 10. 繕 製 工 程 決 算 書 備 註 說 明 內 容 一 覽 表 1. 本 表 格 主 要 依 據 工 程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並 參 考 工 程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管 理 參 考 手 冊 等 內 容 訂 定, 各 主 辦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修 改 契 約 要 求, 若 有 修 改 時, 本 權 責 分 工 表 應 配 合 修 正 2. 關 於 建 築 物 施 工 階 段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之 法 定 權 責 應 符 合 建 築 法 建 築 師 法 營 造 業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承 造 人 之 負 責 人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如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工 地 主 任 技 術 士 等 人 員 應 依 營 造 業 法 之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任 務 3. 本 表 格 主 要 名 詞 之 定 義 及 使 用 符 號 : 名 詞 使 用 符 號 定 義 辦 理 負 責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製 作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並 針 對 審 核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協 辦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監 督 督 促 辦 理 者 執 行 工 作, 及 檢 視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未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之 處, 並 予 以 糾 正 督 導 督 促 並 指 導 辦 理 者 依 契 約 及 規 範 執 行 工 作 審 查 檢 查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檢 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提 出 處 置 意 見, 要 求 辦 理 者 修 正 或 將 檢 視 結 果 提 供 核 定 者 ( 或 審 定 者 ) 決 策 之 參 考 審 定 檢 視 並 就 技 術 部 分 確 認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 複 核 ) 範, 將 結 果 提 供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或 核 定 主 辦 機 關 : 對 於 辦 理 單 位 審 查 或 審 定 單 位 之 陳 報 事 項 作 成 決 定 核 定 其 他 單 位 : 審 查 或 審 定 辦 理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或 送 審 資 料 是 否 符 合 契 約 與 規 範, 作 成 決 定 並 將 決 定 送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備 查 收 執 存 查 或 核 符 後 收 執 存 查 竣 工 確 認 重 點 1.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應 於 預 定 竣 工 日 前 或 竣 工 當 日, 將 竣 工 日 期 書 面 通 知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及 甲 方 ( 業 主 ) 2.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收 到 該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內 會 同 乙 方 及 丙 方, 依 據 契 約 圖 說 核 對 竣 工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確 定 工 程 是 否 竣 工 3. 丙 方 未 依 甲 方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者, 仍 得 予 確 定 4. 丙 方 應 對 施 工 期 間 損 壞 或 遷 移 業 主 或 既 有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予 以 修 復 或 回 復 5. 現 場 堆 置 的 施 工 機 具 器 材 廢 棄 物 及 非 契 約 所 應 有 之 設 施 應 全 部 運 離 或 清 除 6. 填 具 竣 工 報 告, 經 甲 方 勘 驗 認 可, 始 得 認 定 為 工 程 完 工 初 驗 1. 工 程 竣 工 後, 有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於 竣 工 後 七 日 內, 檢 附 工 程 結 算 資 料, 包 括 施 工 過 程 異 動 紀 錄 統 計 表 CW4-27

418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檢 ( 查 試 ) 驗 紀 錄 統 計 表 竣 工 圖 表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功 能 試 運 轉 報 告 及 契 約 規 定 之 其 他 資 料 送 請 甲 方 ( 業 主 ) 審 核 甲 方 應 於 收 受 全 部 資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初 驗, 並 作 成 初 驗 紀 錄 2. 初 驗 合 格 後,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3. 水 電 工 程,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通 知 已 完 成 供 水 供 電 及 測 試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4. 無 初 驗 程 序 者, 除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甲 方 應 於 接 獲 丙 方 通 知 備 驗 或 可 得 驗 收 之 程 序 完 成 後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驗 收, 並 作 成 驗 收 紀 錄 5. 以 上 所 定 期 限, 其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者, 應 經 甲 方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6. 初 驗 時, 甲 方 得 免 派 監 驗 人 員, 並 由 主 驗 人 員 會 驗 人 員 依 工 程 結 算 明 細 表 及 竣 工 圖 說, 就 可 以 丈 量 點 驗 部 分, 逐 項 查 驗 7. 會 驗 人 員 已 參 與 初 驗 程 序, 且 同 意 該 初 驗 結 果 而 願 於 驗 收 合 格 後 接 管 者, 得 免 再 參 與 驗 收 程 序 驗 收 作 業 1. 主 驗 人 員 驗 收 時, 以 契 約 及 竣 工 圖 說 為 依 據, 在 時 間 環 境 及 能 力 範 圍 內 抽 核 數 據, 檢 驗 其 品 質 規 格 及 性 能, 就 該 工 程 露 出 面 尺 寸 及 高 程 之 允 許 誤 差,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隱 蔽 部 分 則 查 核 其 施 工 期 間 之 查 驗 紀 錄 檢 ( 試 ) 驗 報 告 施 工 紀 錄 2. 施 工 過 程 異 動 紀 錄 統 計 表 及 檢 ( 查 試 ) 驗 紀 錄 統 計 表 之 詳 細 資 料,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應 整 理 備 妥, 陳 列 於 工 務 所 或 甲 方 ( 業 主 ) 指 定 之 場 所, 主 驗 及 會 驗 人 員 得 於 初 驗 或 驗 收 前 先 行 查 核 3. 驗 收 人 員 對 工 程 隱 蔽 部 分, 於 必 要 時 得 拆 驗 或 化 驗 驗 收 人 對 工 程 隱 蔽 部 分 拆 驗 或 化 驗 者, 其 拆 除 修 復 或 化 驗 費 用 之 負 擔,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拆 驗 或 化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規 定 不 符, 該 費 用 由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負 擔 ; 與 規 定 相 符 者, 該 費 用 由 甲 方 負 擔 4. 甲 方 辦 理 採 購, 有 部 分 先 行 使 用 之 必 要 或 已 履 約 之 部 分 有 減 損 滅 失 之 虞 者, 應 先 就 該 部 分 辦 理 驗 收 或 分 段 查 驗 供 驗 收 之 用, 並 得 就 該 部 分 支 付 價 金 及 起 算 保 固 期 間 5. 甲 方 辦 理 驗 收 或 部 分 驗 收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由 辦 理 驗 收 人 CW4-28

419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員 會 同 簽 認 有 監 驗 人 員 或 有 丙 方 代 表 ( 含 丙 方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 參 加 者, 亦 應 會 同 簽 認 6. 甲 方 辦 理 驗 收, 丙 方 未 依 通 知 派 代 表 參 加 者, 仍 得 為 之 驗 收 前 之 檢 查 檢 驗 查 驗 或 初 驗, 亦 同 限 期 改 正 及 複 驗 1. 驗 收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者, 甲 方 ( 業 主 ) 應 通 知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限 期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或 換 貨 ( 以 下 簡 稱 改 正 ) 2. 丙 方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甲 方 應 再 行 辦 理 驗 收 逾 期 未 改 正 者, 按 逾 期 日 數, 依 契 約 規 定 繳 納 逾 期 違 約 金 3. 前 項 限 期,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由 主 驗 人 員 定 之 4. 甲 方 依 前 項 通 知 丙 方 限 期 改 善 或 換 貨, 其 須 將 已 付 款 之 標 的 運 出 甲 方 場 所 者, 得 規 定 丙 方 繳 納 與 標 的 等 值 之 保 證 金 查 驗 或 驗 收 有 瑕 疵 之 處 理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不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改 正 拒 絕 改 正 或 其 瑕 疵 不 能 改 正 者, 甲 方 ( 業 主 )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之 一 : 1. 自 行 或 使 第 三 人 改 正, 並 得 向 丙 方 請 求 償 還 改 正 必 要 之 費 用 2. 解 除 契 約 或 減 少 契 約 價 金 但 瑕 疵 非 重 要 者, 甲 方 不 得 解 除 契 約 3. 因 可 歸 責 於 丙 方 之 事 由, 致 履 約 有 瑕 疵 者, 甲 方 除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101~103 條 規 定 辦 理 4. 驗 收 結 果 與 規 定 不 符, 而 不 妨 礙 安 全 及 使 用 需 求, 亦 無 減 少 通 常 效 用 或 契 約 預 定 效 用, 經 甲 方 檢 討 不 必 拆 換 或 拆 換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必 要 時 減 價 收 受 其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應 先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應 經 甲 方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5. 依 前 項 辦 理 減 價 收 受, 其 減 價 計 算 方 式, 依 契 約 規 定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得 就 不 符 項 目, 依 契 約 價 金 市 價 額 外 費 用 所 受 損 害 或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等, 計 算 減 價 金 額 核 發 驗 收 證 明 書 1. 填 具 驗 收 證 明 書 : 甲 方 ( 業 主 ) 應 於 驗 收 完 畢 後 十 五 日 內 填 具 驗 收 證 明 書, 並 經 主 驗 及 監 驗 人 員 分 別 簽 認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經 甲 方 機 CW4-29

420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 開 立 證 明 文 件 予 分 包 廠 商 : 依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91)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3.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3 條 及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1 條 規 定, 於 驗 收 完 後 填 具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予 廠 商 者, 其 開 立 之 對 象 應 僅 限 為 該 採 購 契 約 之 當 事 人 ; 另 如 得 標 廠 商 已 依 本 法 第 6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求 就 分 包 部 分 者, 尚 無 不 可, 但 開 立 予 得 標 廠 商 應 將 該 分 包 部 分 扣 除 4.5 其 他 督 導 作 業 乙 方 ( 監 造 單 位 ) 協 助 甲 方 ( 業 主 ) 督 導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之 其 他 作 業 事 項 簡 述 如 下 : 1. 督 導 丙 方 申 辦 相 關 證 照 2. 督 導 丙 方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3.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會 4. 辦 理 會 勘 及 勘 查 5. 協 調 各 施 工 單 位 間 之 配 合 作 業, 包 括 工 作 界 面 工 作 順 序 及 責 任 分 擔 等 6. 協 調 施 工 單 位 間 之 施 工 糾 紛 7. 適 時 協 助 甲 方 或 乙 方 處 理 無 涉 及 行 政 權 之 民 間 陳 情 案 件 8. 設 計 圖 疑 義 之 諮 詢 9. 督 導 丙 方 拍 攝 施 工 紀 錄 影 片 製 作 文 宣 資 料 等 10. 督 導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之 執 行 11. 督 導 工 區 之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執 行 12. 督 導 及 預 防 意 外 災 害 發 生 13. 督 導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及 處 置 4.6 編 製 資 料 送 審 作 業 承 包 廠 商 應 於 得 標 後 依 契 約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送 施 相 關 資 料 供 業 主 審 核, 其 送 審 基 本 書 面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施 工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 (1) 工 程 概 述 工 程 施 工 步 驟 與 流 程 CW4-30

421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2) 施 工 團 隊 編 組 表 (3) 緊 急 聯 絡 及 事 故 處 理 體 系 (4) 施 工 環 境 現 況 掌 握 及 說 明 (5) 營 建 廢 土 /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6) 施 工 安 全 防 護 及 保 護 措 施 計 畫 (7) 機 具 人 力 及 材 料 供 應 計 畫 (8) 假 設 工 程 及 臨 時 設 施 計 畫 (9) 施 工 環 保 措 施 計 畫 (10)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管 制 措 施 計 畫 (11) 施 工 概 要 ( 含 整 地 施 工 程 序 工 地 佈 置 施 工 協 調 ) (12) 需 要 業 主 配 合 辦 理 之 事 項 說 明 (13) 工 地 施 工 記 錄 及 日 月 報 表 之 格 式 (14) 其 他 規 範 要 求 之 施 工 規 定 事 項 及 特 殊 工 法 說 明 2. 品 管 計 畫 書,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 (1) 品 管 組 織 架 構 表 (2)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標 準 表 及 說 明 (3) 各 項 施 工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自 主 檢 查 表 格 (4) 其 他 品 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3.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可 併 同 至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其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長 條 圖 (Bar Chart) 及 要 徑 圖 (PERT 或 CPM), 說 明 所 有 工 程 控 制 進 度 要 項 4. 土 木 施 工 詳 細 圖, 其 內 容 應 以 可 作 為 施 工 為 主 之 樣 圖 5. 植 栽 與 景 觀 配 置 圖, 應 依 據 招 標 文 件 之 景 觀 示 意 圖 與 單 價 分 析, 提 出 生 態 景 觀 配 置 圖 以 供 審 查 6. 配 管 施 工 圖 7. 氣 安 裝 圖 8. 各 項 設 備 型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之 技 術 性 資 料 9. 維 護 操 作 工 作 計 畫 書, 應 在 工 程 試 運 轉 完 成 前 指 定 工 作 天 日 曆 內 提 出,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1) 服 務 範 圍 及 服 務 內 容 CW4-31

422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執 行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組 織 架 構 ( 含 服 務 公 司 學 經 歷 相 關 受 訓 證 明 或 證 照 ) 及 所 需 機 具 設 備 等 (3) 操 作 檢 查 計 畫 ( 含 執 行 方 式 人 員 名 冊 功 能 檢 查 項 目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評 量 表 操 作 表 格 及 操 作 手 冊 ) (4) 維 護 保 養 計 畫 ( 含 執 行 方 式 行 程 表 及 各 期 保 養 維 護 表 格 ) (5) 維 護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6) 執 行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名 冊 及 通 訊 資 料 CW4-32

423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之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應 以 建 置 完 工 後 之 場 址 設 施 能 夠 維 持 正 常 營 運 操 作 為 最 主 要 原 則, 促 使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內 污 水 透 過 建 置 各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機 制, 達 到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進 而 改 善 水 體 品 質 5.1 水 質 水 量 監 測 重 點 水 質 監 測 人 工 溼 地 營 運 操 作 之 水 質 維 護, 應 要 定 期 施 作 監 測, 並 擬 定 水 質 維 護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 如 表 所 示 ), 包 括 水 質 分 析 項 目 採 樣 頻 度 採 樣 地 點 位 置 規 劃 說 明, 提 供 操 作 人 員 定 期 採 樣 分 析 依 據 水 質 分 析 項 目 : 至 少 包 括 現 場 水 質 基 本 檢 測, 如 水 溫 酸 鹼 值 (ph) 溶 氧 (DO) 導 電 度 (EC), 以 及 室 內 分 析 檢 測, 如 懸 浮 固 體 (SS)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氨 氮 (NH 3 -N) 總 磷 (TP)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等 水 質 項 目 若 有 其 需 要 性, 則 可 依 實 際 狀 況 增 加 其 他 水 質 分 析 項 目, 如 重 金 屬 水 質 採 樣 頻 度 : 至 少 應 規 劃 每 月 一 次 固 定 週 期 時 間 為 主 採 樣 地 點 位 置 : 至 少 應 涵 蓋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淨 化 系 統 進 流 與 出 流 兩 處 分 析 依 據 : 參 照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水 質 檢 測 方 法 總 則 進 行 分 析 表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質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記 錄 表 水 質 操 作 維 護 操 作 周 期 (1/ 次 ) 管 理 記 錄 表 每 日 每 周 每 月 其 他 備 註 水 溫 溶 氧 酸 鹼 值 導 電 度 其 他 水 質 檢 驗 項 目 敘 明 水 質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 水 中 重 金 屬 監 測 敘 明 水 質 檢 驗 分 析 項 目 : 1 採 樣 日 期 時 間 : 2 天 氣 狀 況 : 3 記 錄 人 : 4 水 質 分 析 結 果 紀 錄 : 現 場 水 質 基 本 監 測 項 目 採 樣 地 點 水 溫 ( ) 酸 鹼 值 (ph) 電 導 度 ( 單 位 : ) 溶 氧 其 他 (DO,mg/l) 入 流 處 出 流 處 入 流 處 出 流 處 採 樣 地 點 生 化 需 氧 量 (BOD,mg/l) 室 內 水 質 檢 測 分 析 監 測 項 目 懸 浮 固 體 (SS,mg/l) 氨 氮 (NH 3 -N,mg/l) 總 磷 酸 鹽 (TP,mg/l) 其 他 備 註 備 註 CW3-1

424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水 量 監 測 人 工 溼 地 營 運 操 作 之 水 量 維 護, 應 要 定 期 施 作 監 測 與 檢 查, 並 擬 定 水 量 維 護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 如 表 所 示 ), 包 括 流 量 設 施 檢 查 水 量 調 查 記 錄 調 查 頻 度 調 查 地 點 位 置 規 劃 說 明, 提 供 操 作 人 員 定 期 監 測 水 量 變 化, 瞭 解 引 水 水 量 是 否 正 常, 和 放 流 水 量 是 否 有 受 到 滲 漏 損 失 等 影 響 依 據 水 量 調 查 記 錄 與 頻 度 : 至 少 應 規 劃 每 天 一 次 固 定 調 查 週 期 頻 度 為 主, 並 記 錄 應 至 少 包 括 記 錄 時 間 流 量 讀 值 流 速 讀 值 水 流 通 過 斷 面 之 水 深 與 寬 度 記 錄 調 查 場 區 內 各 水 域 之 水 深 調 查 等 項 目, 若 有 其 需 要 性, 則 可 依 實 際 狀 況 增 加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之 水 量 調 查 項 目 場 區 內 地 下 水 位 監 測 氣 候 雨 量 與 蒸 發 量 監 測 流 量 設 施 與 水 域 管 道 間 檢 查 : 至 少 應 規 劃 每 天 一 次 巡 視 整 個 場 區 之 水 路 流 動 狀 況 作 業, 並 同 時 檢 查 流 量 設 施 是 否 為 正 常 營 運 或 損 壞 或 阻 塞 等 狀 況, 以 及 人 工 溼 地 內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域 管 路 間 流 量 狀 況 檢 查, 瞭 解 其 是 否 有 受 到 異 物 或 水 生 植 物 等 阻 塞 或 淤 積 情 形, 以 便 進 行 清 理 與 疏 通, 保 持 水 流 動 順 暢 調 查 地 點 位 置 : 至 少 應 涵 蓋 人 工 溼 地 整 體 淨 化 系 統 的 進 流 與 出 流 之 二 處 引 水 口 水 量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考 量 表 表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量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記 錄 表 操 作 周 期 (1/ 次 ) 每 每 每 其 備 註 日 周 月 他 流 量 入 流 流 量 量 測 方 式 : ; 量 測 地 點 : 量 測 出 流 流 量 量 測 方 式 : ; 流 量 : ; 流 速 : 水 域 水 位 水 深 編 號 ( ) 水 深 : ; 編 號 ( ) 水 深 : 地 下 水 位 監 測 編 號 ( ) 水 位 深 度 : ; 編 號 ( ) 水 位 深 度 : 氣 候 監 測 雨 量 紀 錄 : ; 項 目 監 測 : 1 採 樣 日 期 時 間 : 2 天 氣 狀 況 : 3 記 錄 人 : 4 水 量 實 測 調 查 結 果 紀 錄 : 入 流 處 [ 設 計 水 量 : ] 流 量 (m 3 /day) 流 速 (m/sec) 通 過 斷 面 尺 寸 出 流 處 [ 設 計 水 量 : ] 備 註 描 述 當 天 狀 況 記 錄 CW3-2

425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5.2 淤 塞 與 淤 泥 管 理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開 始 運 作 後, 因 污 水 挾 帶 泥 沙 等 顆 粒 沉 積 物 影 響, 導 致 這 些 顆 粒 沉 積 物 隨 重 力 沉 降 機 制, 沉 積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不 同 水 域 之 底 部, 其 中 主 要 集 中 在 前 處 理 系 統 單 元 內, 亦 即 沉 降 在 主 要 供 作 為 沉 降 顆 粒 使 用 之 沉 澱 槽 為 主, 尤 其 是 沉 澱 槽 容 量 會 隨 沉 積 物 淤 積 高 度 增 加, 反 而 減 少 其 蓄 水 容 積, 並 進 而 影 響 水 流 動 進 出 連 通 管 斷 面 清 淤 管 理 重 點 為 了 保 持 維 護 操 作 水 流 通 之 順 暢, 與 維 持 固 有 的 蓄 水 體 積, 避 免 造 成 各 水 域 間 管 路 堵 塞, 則 應 擬 定 相 關 清 淤 淤 泥 計 畫 作 業 淤 泥 監 測 方 法 ; 可 利 用 簡 易 監 測 淤 積 高 度 方 法 進 行 淤 泥 監 測, 如 利 用 水 瓢 或 竹 竿 直 接 探 測 連 通 管 口 附 近 之 淤 積 高 度, 並 視 其 淤 積 高 度 以 判 斷 是 否 已 接 近 連 通 管 底 部, 來 判 斷 與 決 定 清 淤 時 機, 清 理 淤 泥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 至 少 應 包 括 說 明 場 區 內 清 淤 作 業 流 程 與 機 具 設 備 動 線 規 劃 清 淤 標 準 與 範 圍 清 淤 頻 率 淤 泥 清 淤 處 置 等 作 業 內 容 清 淤 流 程 : 1. 擬 定 淤 泥 清 淤 作 業 方 案, 至 少 應 說 明 取 汲 淤 泥 方 法 淤 泥 堆 ( 放 ) 置 地 點 淤 泥 處 置 方 法 ( 如 掩 埋 曝 曬 或 燒 毀 ) 2. 規 劃 挖 土 機 貨 車 水 肥 車 等 機 具 出 入 場 區 內 動 線, 及 注 意 事 項 內 容 3. 恢 復 場 區 內 臨 時 搭 建 設 施 或 受 損 路 面 的 整 修 機 制 淤 塞 管 理 重 點 在 前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內, 如 所 建 置 攔 污 柵 沉 砂 ( 泥 ) 池 等 設 施, 及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應 加 強 土 砂 雜 物 等 清 理 作 業, 以 避 免 淤 積 而 影 響 進 流 水 量 表 人 工 溼 地 之 淤 泥 管 理 操 作 維 護 記 錄 表 淤 泥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操 作 周 期 (1/ 次 ) 每 每 每 其 日 周 月 他 清 ( 排 ) 淤 作 業 淤 泥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備 註 攔 污 柵 垃 圾 雜 物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沉 砂 池 淤 泥 清 除 處 理 地 點 : CW3-3

426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5.3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操 作 維 護 運 作 時, 應 針 對 各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設 計 栽 種 水 生 植 物 池 域, 進 行 維 持 控 制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合 理 水 域 空 間 範 圍 與 數 量, 擬 定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操 作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含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與 運 作 期 之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說 明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是 以 新 建 場 址 在 植 栽 栽 種 後 3 個 月 內, 對 於 各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植 栽 管 理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植 栽 生 長 控 制 : 應 確 保 植 栽 維 持 至 少 與 原 栽 種 植 栽 數 量 相 等, 並 有 持 續 生 長, 增 擴 其 覆 蓋 面 積 範 圍 2. 水 位 維 持 控 制 : 應 控 制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區 之 水 位 深 度, 建 議 宜 維 持 在 60~30cm 範 圍 內, 並 且 在 淺 灘 水 域 區 不 宜 最 低 於 水 域 底 層 表 土 5cm 之 水 位 深 度 3. 外 來 物 種 入 侵 控 制 : 應 隨 時 定 期 巡 視 與 移 除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內 外 來 物 種 的 生 物, 如 福 壽 螺 卵 塊 及 螺 體 生 長 植 食 性 魚 種 等, 可 利 用 人 工 移 除 作 法 或 者 定 置 網 具 捕 撈 取 等 建 議 巡 視 移 除 空 檔 時 間, 福 壽 螺 移 除 間 隔 不 宜 超 過 4 天, 而 外 來 魚 種 移 除 間 隔 不 宜 超 過 1 星 期 系 統 運 作 維 護 期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系 統 運 作 維 護 期, 是 以 新 建 場 址 在 植 栽 栽 種 後 3 個 月 起, 或 經 營 運 操 作 一 段 時 間 之 場 址, 因 應 需 求 補 栽 植 水 生 植 物 而 於 栽 種 後 1 個 月 起, 對 於 各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植 栽 管 理 系 統 營 運 植 栽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植 栽 生 長 覆 蓋 控 制 : 應 確 保 人 工 溼 地 開 始 正 式 運 作 6 個 月 後, 其 植 栽 至 少 需 達 到 80% 覆 蓋 度, 並 且 要 持 續 移 除 影 響 主 要 栽 種 植 物 生 長 物 種 較 特 殊 物 種 如 布 袋 蓮 水 芙 蓉 等, 則 應 控 制 5% 水 域 覆 蓋 度 面 積 2. 水 位 維 持 控 制 : 應 控 制 水 生 植 物 栽 種 區 之 水 位 深 度, 建 議 宜 維 持 在 60~30cm 範 圍 內, 並 且 在 淺 灘 水 域 區 不 宜 最 低 於 水 域 底 層 表 土 10cm 之 水 位 深 度 CW3-4

427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3. 定 期 割 除 ( 撈 取 ) 植 栽 控 制 : (1) 應 每 月 定 期 割 除 ( 撈 取 ) 過 多 植 栽 物 種, 割 除 ( 撈 取 ) 後 不 得 低 於 各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面 積 之 60% 覆 蓋 度, 而 布 袋 蓮 水 芙 蓉 則 應 不 得 高 於 水 域 面 積 之 5% 覆 蓋 度 (2) 應 將 割 除 ( 撈 取 ) 後 的 植 物 殘 株, 宜 帶 離 整 個 場 區 外 進 行 處 理 之 4. 植 栽 季 節 性 管 理 控 制 : (1) 夏 季 時 期 : 可 調 整 控 制 水 深, 維 持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底 部 30-50cm 以 上 之 水 位 深 度 當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過 茂, 或 植 株 呈 現 黃 化 或 白 化 現 象, 則 應 進 行 第 一 次 水 生 植 物 部 分 植 株 割 除 ( 撈 取 ) 動 作 (2) 冬 季 時 期 : 因 植 栽 物 種 會 隨 著 冬 季 季 節 關 係 而 停 止 生 長, 應 在 冬 季 季 節 植 物 生 長 即 將 停 滯 之 前, 宜 安 排 進 行 全 面 割 除 作 業, 並 割 除 高 度 宜 以 保 留 植 物 可 以 生 長 優 勢 為 原 則 5. 定 期 補 植 栽 控 制 : 除 浮 葉 型 及 沉 水 型 水 生 植 物 因 受 季 節 性 變 化 因 素 減 少 以 外, 宜 在 排 除 水 生 植 物 減 少 因 素 後, 應 在 1 個 月 內 進 行 水 生 植 物 補 植 工 作 6. 外 來 物 種 入 侵 控 制 : 應 隨 時 定 期 巡 視 與 移 除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內 外 來 物 種 的 生 物, 如 福 壽 螺 卵 塊 及 螺 體 生 長 植 食 性 魚 種 等, 可 利 用 人 工 移 除 或 者 定 置 網 具 等 建 議 巡 視 移 除 空 檔 時 間, 福 壽 螺 移 除 間 隔 不 宜 超 過 4 天, 而 外 來 魚 種 移 除 間 隔 不 宜 超 過 1 星 期 水 生 植 物 之 特 殊 植 栽 物 種 管 理 作 業 布 袋 蓮 之 水 生 植 物 管 理 布 袋 蓮 ( 學 名 :Eichhornia crassipes, 英 文 名 :Water hyacinth) 為 多 年 生 水 生 植 物, 原 產 於 南 美 洲 巴 西, 屬 雨 久 花 科, 又 俗 稱 為 鳳 眼 蓮 大 水 萍 洋 雨 久 花 等 其 生 長 方 式 係 採 以 走 莖 方 式 進 行 無 性 繁 殖, 並 會 每 隔 11 日 ~18 日 繁 殖 一 倍, 尤 其 是 平 均 每 12.5 日 就 會 繁 殖 一 倍, 顯 示 布 袋 蓮 生 長 繁 殖 頻 率 非 常 迅 速 1. 布 袋 蓮 的 形 態 : (1) 葉 : 呈 圓 形 或 卵 形, 稍 凹, 寬 1.5~20cm, 在 一 般 自 然 狀 況 之 下, 可 有 6 葉, 並 葉 與 水 面 呈 15~45, 在 過 度 密 集, 或 水 深 過 淺 時, 布 袋 蓮 葉 數 可 達 10 葉 以 上, 且 與 水 面 呈 75~90 (2) 根 : 具 有 主 根 與 支 根 特 性, 並 藉 由 表 皮 細 胞 可 吸 收 水 中 可 溶 性 營 養 CW3-5

428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份 一 般 可 從 其 根 生 長 狀 況 判 斷 水 中 碳 / 氮 (C/N) 營 養 成 份 比 當 其 根 較 短 且 根 色 呈 淡 紫 或 白 色 時, 表 示 水 中 C/N 比 為 小 當 根 較 長 ( 長 達 10cm~95cm) 且 根 色 呈 深 藍 色 或 黑 色 時, 表 示 水 中 C/N 比 為 大 (3) 花 : 為 總 狀 花 序, 有 6 花 瓣, 花 穗 高 20~30cm, 在 中 央 花 瓣 具 有 顯 目 之 黃 色 斑 點 其 開 花 旺 期 主 要 在 每 年 6~8 月, 但 在 臺 灣 地 區 全 年 都 可 開 花, 然 其 開 花 維 持 僅 為 1 日 (4) 種 子 : 每 朵 布 袋 蓮 花 可 發 育 50 粒 種 子, 種 子 體 積 0.5mm 3, 比 重 大 於 1, 一 般 會 埋 於 水 底 淤 泥 中, 當 水 面 布 袋 蓮 被 移 除, 或 被 殺 草 劑 除 滅, 則 種 子 可 得 充 份 光 照 和 死 亡 的 布 袋 蓮 所 釋 放 營 養 份, 促 使 種 子 在 此 有 利 狀 況 下, 能 再 浮 出 水 面 生 長 繁 殖 據 Holm(1969) 指 出 布 袋 蓮 種 子 具 有 15 年 固 有 休 眠 性, 尤 其 是 經 乾 枯 水 域 或 湖 泊, 在 蓄 水 後 亦 能 再 行 生 長 照 片 布 袋 蓮 照 片 水 域 內 長 滿 布 袋 蓮 水 生 植 物 2. 布 袋 蓮 生 長 之 氣 候 環 境 條 件 : (1) 光 照 : 布 袋 蓮 僅 生 長 在 高 日 照 水 域 依 據 Penfouun(1948) 針 對 布 袋 蓮 在 接 收 不 同 光 度 程 度, 所 造 成 其 生 長 現 象 實 驗 結 果, 則 列 如 表 所 示 表 布 袋 蓮 在 不 同 光 度 照 射 之 下 其 生 長 現 象 光 度 分 級 ( 備 註 : 光 度 是 指 光 源 明 亮 程 度 ) 布 袋 蓮 生 長 特 性 150m/ 燭 光 以 上 能 形 成 具 有 膨 大 氣 囊 之 葉 柄 40~150m/ 燭 光 葉 柄 可 均 勻 伸 直 低 於 40m/ 燭 光 則 開 始 腐 爛 低 於 15m/ 燭 光 則 會 在 2 個 月 內 死 亡 低 於 6m/ 燭 光 則 無 法 生 存, 迅 速 死 亡 CW3-6

429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2) 溫 度 : 布 袋 蓮 生 存 溫 度 範 圍 為 -2 ~34 之 間, 而 在 水 溫 為 10 以 下 時 則 布 袋 蓮 會 停 止 生 長, 因 此 其 最 適 宜 生 長 溫 度 在 28~30 由 於 布 袋 蓮 生 長 具 有 季 節 性, 尤 其 是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4 月 ~10 月 份 期 為 布 袋 蓮 主 要 生 長 繁 盛 期 而 布 袋 蓮 最 佳 採 收 期 為 春 季 時 段, 主 要 是 因 其 所 含 粗 蛋 白 質 量 在 全 年 中 為 最 高, 其 次 是 在 冬 季, 最 差 是 在 夏 季, 因 此 若 要 撈 取 之 後 供 作 為 動 物 性 飼 料 使 用, 建 議 可 在 春 季 時 期 安 排 撈 取 作 業 3. 布 袋 蓮 大 量 繁 殖 生 長 對 人 工 溼 地 管 理 維 護 之 危 機 : (1) 阻 礙 水 流 動 : 尤 其 是 會 阻 塞 各 水 域 間 之 供 輸 水 聯 接 管 渠 道, 導 致 污 水 無 法 補 助 水 域 之 水 量 使 用, 減 緩 污 水 之 流 量 與 流 速 (2) 降 低 溶 氧 : 當 布 袋 蓮 生 長 密 集 時, 其 殘 株 腐 爛 分 解, 導 致 水 中 溶 氧 量 消 耗 殆 盡, 魚 類 逃 逸 或 死 亡 (3) 水 域 水 量 損 失 : 由 於 布 袋 蓮 特 殊 生 理 構 造, 其 全 株 氣 孔 均 有 氣 孔, 且 在 葉 的 兩 面 氣 孔 數 相 似, 平 均 一 葉 所 含 氣 孔 數 為 500 萬 個, 平 均 單 位 氣 孔 面 積 為 12μ 27μ 較 一 般 植 物 之 6μ 12μ 為 大 也 因 此 布 袋 蓮 蒸 散 量 較 一 般 開 放 水 域 之 自 由 水 面 蒸 發 現 象 高 出 1.5~3.2 倍, 並 且 蒸 散 時 間 主 要 集 中 在 上 午 7:00~ 下 午 5:00 時 段, 而 夜 間 較 少, 其 日 夜 間 之 蒸 散 比 為 4.75 因 此 對 於 水 域 之 水 量 維 持 貯 存 管 理, 也 應 考 量 布 袋 蓮 存 在 時 其 蒸 散 因 素 (4) 環 境 衛 生 : 布 袋 蓮 因 阻 塞 水 流, 使 水 緩 慢 移 動 促 使 蚊 子 大 量 繁 殖, 並 且 其 殘 株 和 根 部 亦 會 阻 礙 魚 類 對 蚊 子 幼 蟲 之 攝 食 若 布 袋 蓮 過 度 密 集, 將 會 間 接 產 生 如 瘧 疾 (Malaria) 絲 虫 (filarial) 瓜 仁 蟲 病 (fascioliasis) 血 吸 蟲 病 (Schistosmiasis) 等 (Mitchell,1974) 4. 布 袋 蓮 之 移 除 作 法 : 布 袋 蓮 之 移 除 作 法, 可 包 括 : 化 學 藥 劑 之 噴 施 機 械 方 法 之 採 收 利 用 布 袋 蓮 之 天 敵 進 行 生 物 性 移 除 等 方 法 (1) 化 學 性 移 除 方 法 : 應 酌 量 使 用 適 宜 殺 草 劑 種 類 或 其 混 合 殺 草 劑 之 藥 劑 比 例, 並 透 過 噴 灑 方 式 進 行 布 袋 蓮 移 除 在 此 僅 舉 僅 多 位 學 者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唯 在 施 用 時, 應 妥 善 考 量 水 域 內 其 他 物 種 或 植 物 對 於 毒 性 容 忍 量, 以 避 免 造 成 水 域 內 之 大 批 物 種 死 亡 2.4-D 殺 草 劑 (2.4-Dichorophenoxy Acetic Acid): 其 致 死 布 袋 蓮 濃 度 為 4mg/l, 即 每 公 頃 施 灑 4kg 之 2.4-D 殺 草 劑 ( 張 文 亮 等,1979) CW3-7

43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混 合 殺 草 劑 : 即 配 方 為 每 公 頃 混 合 0.28kg 之 paraquat 與 1.12kg 之 2.4-D(Amine) 給 予 施 灑, 雖 可 達 迅 速 殺 死 布 袋 蓮 並 全 面 控 制 的 果 效, 但 其 藥 劑 在 水 中 殘 餘 時 間 甚 長 (Vear et. al.,1970) 其 他 殺 草 劑 使 用 種 類 建 議 :Diquatdibremide 與 Paraquat-dichlorde (Nishiuchi et. al.,1975) (2) 物 理 性 移 除 方 法 : 係 利 用 機 械 動 力 設 備 或 人 力 採 集 方 式, 進 行 水 域 內 之 採 收 作 業, 其 方 法 為 最 理 想, 然 因 所 使 用 採 收 機 具 設 備 費 用 較 為 昂 貴 及 人 力 工 資 成 本 經 費 考 量, 加 上 必 需 尋 找 堆 放 所 撈 出 布 袋 蓮 之 空 地 或 後 續 作 業 處 理 方 式 等 種 種 因 素, 因 此 推 廣 使 用 較 不 易 (3) 生 物 性 移 除 方 法 : 建 議 可 在 水 域 內, 尤 其 是 放 養 如 草 魚 等 魚 種, 讓 其 取 食 布 袋 蓮 個 體, 可 抑 制 水 域 內 布 袋 蓮 生 長 中 國 草 魚 (Ctenopharyngodon idellus), 又 稱 為 草 魚 依 據 Pheang 等 人 (1975) 認 為 在 水 域 內 每 5m 2 施 放 4 隻 草 魚, 能 控 制 82.8% 布 袋 蓮 生 長 尤 其 Barker 等 人 (1974) 指 出 當 草 魚 達 1kg 以 上 重 量, 才 有 能 力 取 食 布 袋 蓮 之 葉 柄 部 位, 而 達 到 顯 著 抑 制 的 果 效 放 養 鵝 鴨 於 水 域 內, 直 接 飼 食 布 袋 蓮 : 由 於 鵝 鴨 所 排 糞 便 雖 可 供 應 布 袋 蓮 生 長, 但 會 再 度 污 染 水 域 內 水 質, 故 建 議 宜 在 秋 冬 二 季 可 進 行 放 養 鵝 鴨 於 水 域 內, 以 抑 制 布 袋 蓮 的 生 長 5.4 病 媒 蚊 管 理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由 於 處 理 有 機 污 水, 在 水 質 淨 化 過 程 中, 有 機 營 養 源 將 導 致 蚊 子 幼 蟲 滋 生, 造 成 在 人 工 溼 地 周 遭 的 公 共 衛 生 有 負 面 影 響 病 媒 蚊 管 理 原 則 指 標 人 工 溼 地 之 病 媒 蚊 管 理 原 則 指 標 為 : 在 每 一 次 使 用 採 樣 杓 的 採 樣 上, 蚊 子 幼 蟲 的 平 均 數 目, 宜 不 超 過 0.5 隻 病 媒 蚊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之 病 媒 蚊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宜 控 制 各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之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負 荷 量 低 於 11g/m 2 day, 減 少 蚊 子 幼 蟲 生 長 密 度 2. 整 體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之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宜 控 制 小 於 18.7day 3. 在 水 生 植 物 的 管 理 上, 應 安 排 一 年 至 少 有 2 次 移 除 作 業 計 畫, 以 免 水 生 CW3-8

431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植 物 快 速 演 替, 增 加 弱 勢 族 群 的 死 亡 4. 於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可 放 養 三 星 攀 鱸 魚 種 以 攝 食 蚊 子 幼 蟲 5. 在 人 工 溼 地 的 入 水 口 宜 架 設 垃 圾 攔 截 網, 以 攔 截 較 大 的 垃 圾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避 免 阻 塞 水 流 與 減 緩 流 速, 減 少 蚊 子 滋 生 的 機 會 5.5 福 壽 螺 管 理 重 點 福 壽 螺 (Pomacea camaliculata), 屬 於 腹 足 綱 中 腹 足 目 田 螺 超 科 蘋 果 螺 科 之 福 壽 螺 屬, 原 產 於 南 美 洲 阿 根 廷 之 巴 達 貢 河 裡, 是 世 界 上 體 積 最 大 之 巨 型 淡 水 螺 類, 其 最 大 可 達 直 徑 15cm 以 上, 大 部 分 主 要 生 長 在 水 流 較 緩 水 深 較 淺 的 池 塘 水 田 渠 道, 並 以 水 生 植 物 為 主 要 食 物, 尤 其 是 喜 歡 植 物 之 幼 嫩 部 位 若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缺 乏 供 應 時, 則 會 爬 出 水 面 到 岸 邊 啃 食 綠 色 植 物 之 嫩 芽 處, 張 文 重 (1985) 指 出 福 壽 螺 嗜 食 喜 好 程 度 順 序 為 : 浮 萍 > 空 心 菜 > 菱 角 > 秧 苗, 顯 示 福 壽 螺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對 其 水 生 植 物 栽 管 理 影 響 甚 大 其 次, 福 壽 螺 也 有 可 能 成 為 人 類 嗜 伊 紅 性 腦 膜 炎 (Eosinophilic meningitis) 之 廣 東 住 血 線 蟲 (Angiostrongylus cantonensis) 的 中 間 寄 主, 尤 其 是 若 食 用 未 煮 熟 的 螺 肉, 有 可 能 會 感 染 廣 東 住 血 線 蟲 (Horak et al., 1996) 福 壽 螺 特 性 : 福 壽 螺 為 雌 雄 異 體, 交 配 後 約 一 週 產 卵, 產 卵 行 為 於 夜 間 進 行, 雌 螺 會 爬 出 水 面 產 卵, 並 離 於 水 面 之 作 物 或 枯 枝 雜 草 或 岸 壁 等 地, 其 產 卵 盛 季 尤 在 夏 季 最 為 旺 盛 所 產 卵 塊 數 約 有 2~3 塊, 其 卵 塊 顏 色 為 鮮 豔 的 紅 葡 萄 狀, 卵 粒 直 徑 約 為 2mm, 並 在 其 表 面 有 臘 粉 狀 物 保 護, 且 卵 粒 間 以 黏 液 互 相 黏 接, 而 每 一 卵 塊 的 卵 粒 數 約 有 60~750 個, 約 經 10~26 天 可 孵 化 為 幼 螺 並 且 對 於 不 同 溫 度 的 變 化, 也 會 影 響 其 卵 期 長 短 與 卵 體 孵 化 成 功 率 ( 林 金 樹,1986) 溫 度 對 福 壽 螺 之 卵 體 卵 期 與 孵 化 率 之 影 響 溫 度 ( ) 卵 期 ( 日 ) 孵 化 率 (%) ~ ~ ~ ~ CW3-9

43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初 孵 化 幼 螺 落 入 水 中 後, 以 水 中 浮 游 生 物 為 食, 在 發 育 達 50~55 天 即 具 有 交 配 能 力, 並 每 世 代 約 為 60~120 天, 顯 示 福 壽 螺 之 繁 殖 速 度 相 當 驚 人 福 壽 螺 在 水 中 是 以 鰓 來 呼 吸, 遇 水 質 惡 劣 或 缺 氧 時 會 自 其 頭 部 後 方 伸 出 呼 吸 管 至 水 面, 頭 部 反 覆 上 下 彎 動, 將 空 氣 引 入 肺 囊 進 行 呼 吸 在 乾 燥 環 境 下, 其 螺 體 會 行 收 入 殼 內 緊 閉 口 蓋 動 作 以 維 持 生 命 力, 尤 其 是 其 福 壽 螺 成 體 可 在 這 種 環 境 條 件 之 下 忍 受 3 個 月 以 上 不 會 死 亡, 其 壽 命 可 達 3~5 年 以 上 (Albrecht el al., 1999) 福 壽 螺 防 治 作 法 : 目 前 對 於 福 壽 螺 防 治 方 法, 包 括 : 摘 除 卵 塊 及 撿 拾 螺 體 作 法 於 進 出 水 口 處 加 裝 鐵 絲 網 施 藥 化 學 防 治 生 物 防 治 等 化 學 性 防 治 建 議 考 量 作 法 : 使 用 化 學 藥 劑 進 行 移 除 福 壽 螺 作 業, 可 在 栽 種 水 生 植 物 之 前 進 行, 但 在 施 作 同 時, 應 要 評 估 非 福 壽 螺 物 種 ( 如 魚 類 兩 棲 類 底 棲 類 水 生 昆 蟲 等 動 物 ) 可 容 許 耐 生 物 毒 性 程 度 來 斟 酌 使 用 1. 使 用 5ppm 己 烯 雌 酚 (Diethylstibestrol), 或 5ppm 辛 基 石 碳 酸 (Octylphenol), 在 24 小 時 內 可 100% 殺 死 福 壽 螺 數 量 2. 使 用 50% 聚 乙 醛 可 濕 性 粉 劑 (Metaldehyde), 其 防 治 率 可 達 94.0 % 3. 使 用 70% 耐 克 螺 可 濕 性 粉 劑 (Niclosamide) 防 治 福 壽 螺, 其 防 治 率 可 達 98.7 %, 但 須 施 用 在 淺 水 及 水 體 靜 止 狀 態 情 況 達 24 小 時 以 上, 才 能 發 揮 隔 絕 水 面 氧 氣 的 機 制, 達 到 福 壽 螺 致 死 果 效 4. 使 用 具 含 有 植 物 性 皂 鹼 成 份 之 苦 茶 粕, 其 防 治 率 可 達 94.6 % 在 施 用 苦 茶 粕 必 須 施 放 在 水 中, 才 能 釋 放 出 其 成 份 讓 福 壽 螺 致 死, 但 其 藥 劑 亦 會 同 時 對 土 壤 中 與 水 域 中 其 他 生 物 如 魚 類 底 棲 生 物 致 死, 故 在 施 用 時 不 宜 過 量, 應 斟 酌 使 用 建 議 應 以 每 公 頃 30~50kg 為 原 則, 而 其 藥 劑 效 力 可 維 持 約 1~2 天 物 理 性 防 治 建 議 考 量 作 法 : 1. 人 力 摘 除 卵 塊 及 撿 拾 螺 體 : 成 熟 之 雌 螺 常 會 附 著 在 較 硬 質 莖 稈 之 水 生 植 物 或 硬 體 設 備 上 產 卵, 應 在 巡 視 場 區 時, 若 一 發 現 其 卵 體 的 存 在 或 福 壽 螺 個 體 的 存 在, 則 應 隨 時 摘 除 壓 碎 或 銷 毀, 而 其 螺 肉 可 用 來 餵 養 雞 鴨 或 雜 食 性 魚 類 2. 在 進 水 口 處 前 端 加 裝 一 阻 隔 鐵 網 : 在 引 水 時 可 在 引 水 管 路 前 端 分 別 加 CW3-10

433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裝 兩 道 阻 隔 鐵 絲 網, 即 在 外 層 為 粗 網 (6~10 目 鐵 絲 網 ), 裝 於 進 水 口 外 側, 內 層 為 細 網 (16~32 目 尼 龍 紗 網 ), 裝 於 進 水 口 內 側, 以 阻 隔 福 壽 螺 之 幼 螺 及 成 螺 進 入 場 區 之 水 域 內 由 於 加 裝 此 設 施, 易 受 到 引 入 污 水 中 夾 帶 雜 物 或 垃 圾 所 阻 塞 影 響 污 水 入 流 量, 需 加 派 人 員 隨 時 注 意 雜 物 阻 塞 與 清 除 生 物 性 防 治 建 議 考 量 作 法 : 建 議 可 在 水 域 內, 尤 其 是 深 水 域 區 放 養 如 青 魚 等 魚 種, 讓 其 取 食 福 壽 螺 個 體, 可 減 少 水 域 內 福 壽 螺 產 量 1. 青 魚 (Mylopharyngodon piceus): 俗 稱 烏 烏 鰡 鰡 仔 依 據 廖 君 達 (2003) 研 究 指, 以 2.4kg 重 青 魚 為 例, 其 每 日 可 取 食 殼 高 3cm 的 福 壽 螺 達 11.5 個, 換 算 成 每 月 可 取 食 量 則 可 達 345 個 福 壽 螺 個 體, 且 體 重 愈 重 的 青 魚 相 較 於 體 重 輕 者, 能 夠 取 食 較 大 福 壽 螺, 具 有 較 高 的 取 食 量 建 議 可 在 水 域 內 放 養 重 量 在 2.1kg 以 上 青 魚 福 壽 螺 管 理 控 制 作 法 : 人 工 溼 地 之 福 壽 螺 管 理 控 制 作 法, 建 議 可 施 作 : 1. 在 場 址 區 域 範 圍 邊 界, 可 架 設 隔 絕 網 或 濾 石 帶, 或 是 平 舖 30cm 長 的 塑 膠 浪 板, 並 定 期 派 人 員 拾 取 之 2. 定 期 派 人 員 進 入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池 域 內, 進 行 撈 撿 工 作 3. 營 造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較 短, 流 速 較 快 之 水 域 環 境 福 壽 螺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原 則 : 人 工 溼 地 之 福 壽 螺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定 期 管 理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高 度 : 尤 其 是 在 每 年 6 月 期 間 為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茂 密 期, 宜 將 水 域 內 之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植 株 高 度, 割 除 至 距 離 水 面 10cm 以 下, 減 少 福 壽 螺 產 卵 選 擇 2. 定 期 巡 視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福 壽 螺 增 長 現 象 觀 察, 以 便 安 排 防 治 作 業 流 程 CW3-11

434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照 片 福 壽 螺 啃 食 水 生 植 物 情 形 照 片 水 生 植 物 莖 部 被 福 壽 螺 卵 攀 附 5.6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內, 因 具 有 植 物 生 長 茂 盛 土 壤 水 分 高 水 路 分 布 縱 橫 水 中 有 機 營 養 份 高, 及 滋 生 昆 蟲 蚯 蚓 蝸 牛 福 壽 螺 與 草 類 植 株 的 環 境 特 性, 容 易 成 為 鼠 類 動 物 繁 殖 場 所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鼠 類 動 物 種 類 : 1. 棲 息 在 平 地 處 之 鼠 類 動 物 : 主 要 以 食 啃 草 類 植 物 為 食 物 者, 如 鬼 鼠 (Bandicota indica) 巢 鼠 (Micromys minutus) 小 黃 腹 鼠 (Rattus losea) 赤 背 條 鼠 (Apodemus agrarius) 田 鼷 鼠 (Mus formosanus) 溝 鼠 (Rattus norvegicus) 等 2. 經 常 棲 息 在 住 家 活 動 之 鼠 類 動 物 : 如 月 鼠 (Microtus musculus) 屋 頂 鼠 (Rattus rattus) 錢 鼠 (Suncus murinus) 等 照 片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拍 設 之 鬼 鼠 照 片 在 人 工 溼 地 築 巢 之 巢 鼠 的 窩 CW3-12

435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之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 人 工 溼 地 之 鼠 類 動 物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之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密 度, 應 維 持 在 400 株 /m 2 之 內 2. 水 中 懸 浮 顆 粒 濃 度 超 過 40mg/L 需 進 行 清 淤 3. 緩 坡 邊 坡 宜 適 度 加 填 石 頭 護 岸, 以 抑 制 鼠 類 穿 洞 棲 息 發 生 4. 安 排 定 期 捕 捉 鼠 類 動 物 5.7 氣 味 管 理 重 點 臭 氣 異 味 的 存 在, 是 人 工 溼 地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最 大 詬 病 的 主 因, 尤 其 是 因 引 水 淨 化 之 水 體 內 含 有 高 濃 度 有 機 物 及 氨 氮, 在 缺 乏 氧 氣 提 供 之 下, 造 成 水 中 厭 氧 環 境, 而 生 成 硫 化 氫 惡 臭 的 味 道 人 工 溼 地 之 氣 味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宜 控 制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中 之 水 中 有 機 物 與 氨 氮 負 荷 能 力 2. 應 維 持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間 水 體 流 通 性 5.8 周 邊 環 境 植 栽 管 理 重 點 周 邊 環 境 陸 生 植 物 植 栽 生 長 控 制 人 工 溼 地 營 運 初 期 作 業 原 則 : 1. 應 定 期 割 除 在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土 堤 上 生 長 的 陸 生 植 物, 並 以 維 護 工 作 進 行 時 便 於 通 行 為 原 則 2. 割 草 間 隔 時 間 不 宜 超 過 2 個 月 3. 對 於 外 來 物 種 入 侵 植 物 應 加 強 控 制, 不 宜 使 其 進 入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土 堤 體 中 人 工 溼 地 維 護 操 作 期 作 業 原 則 : 1. 應 定 期 割 除 與 清 理 在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土 堤 植 生, 以 維 護 工 作 進 行 時 便 於 通 行 為 原 則, 並 透 過 高 頻 度 割 草 動 作, 促 進 根 系 的 生 長, 減 少 坡 面 沖 蝕 現 象 2. 割 草 間 隔 時 間 原 則 上 宜 1 個 月 1 次 為 原 則 3. 對 於 外 來 物 種 入 侵 植 物 應 加 強 控 制, 不 宜 使 其 進 入 各 單 元 處 理 水 域 之 土 堤 生 長 CW3-13

436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硬 體 設 施 週 圍 植 栽 生 長 控 制 應 定 期 清 理 生 長 在 機 電 設 施 入 出 流 口 處 等 硬 體 設 施 週 圍 之 雜 草 飄 浮 物 與 垃 圾, 以 維 持 硬 體 設 施 正 常 運 作 5.9 病 毒 預 防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係 以 開 放 場 區 為 主, 除 了 現 地 處 理 淨 化 污 水 功 能 以 外, 也 提 供 民 眾 對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場 所, 因 此 人 工 溼 地 在 抑 制 與 預 防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發 展 尤 為 重 要 可 能 性 存 在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傳 染 病 毒 種 類 目 前 統 計 有 7 種, 分 別 是 鼠 型 斑 疹 傷 寒 (Epidemic Louseborne typhus) 漢 他 病 毒 (Hantaan virus) 恙 蟲 病 (Tsutsugamushi disease) 瘧 疾 (Malaria) 黃 熱 病 (Yellow fever) 登 革 熱 (dengue) 與 禽 流 感 (Avian influenza) 相 關 傳 染 病 毒 好 發 性 人 體 特 徵 症 狀, 可 參 照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之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資 訊 網 ( 病 毒 控 制 防 疫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之 病 毒 控 制 防 疫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至 少 包 括 : 1. 定 期 捕 捉 棲 息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的 鼠 類 動 物, 並 記 錄 鼠 類 動 物 隻 數 與 種 類, 控 制 人 工 溼 地 內 鼠 類 動 物 數 量 2. 定 期 監 測 人 工 溼 地 之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內 病 媒 蚊 數 量, 尤 其 是 在 好 發 性 登 革 熱 地 區, 宜 進 行 密 集 性 監 控 3. 定 期 安 排 調 查 鳥 禽 類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記 錄, 包 括 物 種 與 隻 數 等, 以 防 範 人 工 溼 地 成 為 禽 流 感 好 發 性 區 域 5.10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之 移 除 與 控 制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內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因 淨 化 水 質 需 求,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引 入 於 場 區 棲 息 繁 殖, 因 適 應 當 地 環 境 條 件 成 為 歸 化 物 種, 或 因 在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系 統 環 境 條 件 內 建 立 一 新 生 物 族 群, 又 稱 入 侵 物 種, 進 而 威 脅 當 地 本 土 性 物 種 多 樣 性, 導 致 人 工 溼 地 內 原 生 物 種 瀕 臨 生 存 危 機 與 消 失 外 來 物 種 進 入 對 生 態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危 害 現 象 外 來 物 種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對 生 態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危 害 現 象 有 : CW3-14

437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掠 食 : 如 琵 琶 鼠 魚 又 稱 垃 圾 魚, 原 產 於 南 美 洲, 棲 息 於 河 川 湖 泊, 主 要 以 水 中 死 屍 藻 類 落 葉 青 苔 等 物 為 食, 在 一 旦 失 去 食 物 來 源, 則 會 攻 擊 水 域 內 其 他 魚 類, 及 啃 食 人 工 溼 地 內 栽 植 本 土 性 水 生 植 物 競 爭 與 排 擠 : 在 大 量 種 植 外 來 物 種 之 水 生 植 物 之 下, 其 與 本 土 性 物 種 生 長 間 競 爭 與 排 擠 結 果, 造 成 物 種 單 一 優 勢 化 生 態 情 景, 漸 漸 失 去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生 物 多 樣 性 現 象 偷 渡 繁 衍 : 如 福 壽 螺 幼 體 被 挾 帶 於 回 填 土 中 或 栽 植 水 生 植 物 體 內, 造 成 日 後 需 要 大 量 清 除 福 壽 螺 工 作 生 態 系 統 的 改 變 : 如 所 引 入 吳 郭 魚 後, 除 直 接 的 掠 食 原 生 魚 類 滅 絕 外, 或 徹 底 瓦 解 人 工 溼 地 水 域 生 態 系 的 食 物 網 結 構 外 來 物 種 控 制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人 工 溼 地 之 外 來 物 種 控 制 管 理 作 業 重 點 原 則, 應 宜 量 控 制 外 來 物 種 豐 度 降 低 至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系 統 容 許 或 可 接 受 範 圍, 並 對 於 承 受 水 體 有 最 低 的 衝 擊 影 響 為 主, 至 少 針 對 以 下 擬 定 作 業 原 則, 包 括 : 背 景 生 物 特 性 調 查 建 立 : 在 設 計 階 段 就 需 要 對 於 場 區 進 行 親 水 性 植 物 種 類 調 查, 作 為 日 後 植 栽 的 主 要 物 種 增 加 當 地 本 土 性 物 種 的 競 爭 性 : 宜 應 有 引 入 本 土 性 物 種 ( 如 動 物 )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內 之 生 物 廊 道, 提 供 本 土 性 物 種 進 入 人 工 溼 地 棲 息 所 引 入 前 的 消 毒 : 植 物 栽 植 應 宜 選 擇 當 地 本 土 性 物 種 為 主, 並 在 植 物 種 植 前 進 行 消 毒 浸 泡, 以 免 入 侵 種 種 子 與 福 壽 螺 卵 夾 雜 在 內 其 他 控 制 管 理 : 1. 人 工 維 護 作 業 控 制 : 以 土 法 煉 鋼 利 用 人 工 撈 除 人 工 干 預 2. 機 械 維 護 作 業 控 制 : 可 利 用 簡 單 器 具 及 動 力 機 械 來 防 除 入 侵 植 物, 如 CW3-15

438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架 設 植 物 生 長 欄 柵 控 制 布 袋 蓮 大 萍 與 浮 萍 的 分 布 3. 生 物 維 護 作 業 控 制 : 可 概 分 傳 統 ( 具 有 擴 散 能 力 之 天 敵 形 成 之 族 群 密 度 壓 抑 ) 及 大 量 施 放 ( 人 為 繁 殖 及 釋 放, 克 服 自 然 障 礙 ) 兩 類 4. 化 學 維 護 作 業 控 制 : 應 用 藥 劑 除 之 照 片 在 人 工 溼 地 內 施 作 福 壽 螺 入 侵 物 種 調 查 5.11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建 造 會 吸 引 許 多 生 物 前 來 棲 息, 會 隨 著 水 域 內 之 水 質 水 文 植 生 狀 況, 提 供 不 同 棲 地 合 適 度 讓 生 物 物 種 棲 息 因 此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不 單 可 以 反 應 出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淨 化 特 性, 並 且 有 利 於 對 生 態 觀 察 與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之 教 育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系 統 主 要 維 護 管 理 重 點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保 育 監 測 系 統 主 要 維 護 管 理 重 點 項 目, 為 : 水 文 特 徵 : 在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內, 是 否 有 足 夠 水 量 與 水 深 水 質 特 徵 : 在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內, 是 否 有 無 水 中 有 機 質 與 營 養 分 解 可 容 許 範 圍 生 物 物 種 類 多 樣 性 : 在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內, 是 否 有 無 合 適 水 文 水 質 條 件 讓 生 物 物 種 ( 包 括 植 物 與 動 物 ) 多 樣 性 生 長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監 測 計 畫 作 業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 1. 確 定 人 工 溼 地 場 區 內 生 態 保 育 計 畫 的 目 的 及 目 標 2. 蒐 集 與 監 測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依 監 測 地 點 區 域 特 性, 擬 定 最 需 要 監 測 組 成 CW3-16

439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及 優 先 考 慮 議 題, 並 確 定 監 測 計 畫 內 容 對 象 及 範 圍 3. 發 展 出 人 工 溼 地 以 生 態 管 理 角 度 出 發 之 簡 單 生 態 系 統 管 理 概 念 模 式, 或 生 態 生 物 指 標 4. 建 立 監 測 資 料 的 品 質 管 理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及 報 告 的 策 略 與 方 法 之 一 生 態 系 統 管 理 資 料 庫, 以 回 饋 人 工 溼 地 之 生 態 生 物 物 種 管 理 機 制, 作 為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對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生 物 維 護 管 理 依 據 5.12 附 屬 設 施 管 理 重 點 流 量 量 測 設 施 每 日 : 每 日 記 錄 時 檢 查 是 否 正 常 定 期 : 每 月 校 正 乙 次 閥 件 與 管 路 設 備 每 日 : 每 日 確 認 閥 件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通 水 管 路 是 否 有 淤 塞 現 象 定 期 : 每 月 手 動 測 試 閥 件 開 關, 並 確 認 回 復 正 常 開 關 位 置 ; 每 月 測 試 通 水 管 路 內 壁 疏 通 狀 況, 並 確 認 通 水 管 路 是 否 有 無 破 損 與 阻 塞 現 象 電 氣 設 備 每 週 : 每 週 檢 視 或 維 護 電 氣 與 機 械 設 備, 尤 其 是 抽 水 馬 達 機 具 設 備 定 期 : 每 月 維 護, 如 清 理 配 電 箱 鏽 蝕 與 補 漆, 檢 查 配 電 箱 內 金 屬 是 否 有 過 熱 或 變 色 狀 況, 太 陽 能 板 是 否 有 破 損, 檢 查 抽 水 馬 達 運 轉 時 是 否 有 異 常 聲 響 或 震 動 各 類 指 示 說 明 立 牌 設 施 每 週 : 每 週 檢 視 各 類 指 示 說 明 立 牌 維 持 的 狀 況, 包 括 : 水 質 監 測 告 示 牌 生 態 教 育 解 說 立 牌 淨 化 水 質 機 制 流 程 解 說 立 牌 等 定 期 : 每 月 維 護 各 類 指 示 說 明 立 牌 破 損 狀 況, 如 修 補 更 新 資 料 上 漆 等 若 有 突 發 非 人 力 因 素 造 成 破 壞, 也 應 迅 速 進 行 修 補 維 護 工 作 CW3-17

44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之 流 量 設 施 維 護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之 抽 水 馬 達 維 護 5.13 復 原 管 理 重 點 復 原 管 理 作 業 計 畫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含 災 後 復 原 與 場 址 復 原 類 別 作 業 說 明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在 洪 泛 易 患 淹 沒 區 或 感 潮 河 段 區 或 暴 雨 易 積 區 等 位 置, 都 應 在 其 自 然 災 害 事 件 過 後, 依 據 場 址 於 維 護 操 作 手 冊 內 容 所 記 載 之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儘 速 復 原 其 場 址 運 作 功 能, 讓 人 工 溼 地 持 續 發 揮 具 有 水 質 淨 化 功 用 對 於 災 後 復 原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主 要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垃 圾 與 淤 泥 清 理 作 業 : 尤 其 是 大 型 垃 圾, 如 漂 流 木 上 游 大 型 家 庭 垃 圾 雜 物, 及 大 量 土 砂 等 沖 積 至 場 址 內, 沉 積 於 各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水 域 中, 淹 埋 相 關 監 測 設 備 與 步 道, 都 應 先 擬 定 作 業 進 行 清 理 機 電 設 備 與 硬 體 設 施 之 功 能 檢 測 作 業 : 檢 測 相 關 各 項 機 電 設 備 運 轉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以 及 硬 體 設 施 和 教 育 解 說 牌 是 否 維 持 穩 固 與 有 無 損 壞 現 象, 以 便 進 行 修 護 作 業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操 作 檢 測 作 業 : 檢 視 各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池 域 之 進 出 流 水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水 體 滲 漏 現 象 情 形 處 理 單 元 間 通 水 管 路 輸 水 功 能 檢 測 作 業 : 尤 其 是 聯 絡 各 處 理 單 元 間 通 水 管 路, 無 論 是 應 用 明 渠 或 暗 渠 管 路, 都 應 檢 視 其 輸 水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以 便 判 斷 是 否 宜 需 進 行 修 護 工 作 CW3-18

441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照 片 颱 風 災 後 之 場 址 損 壞 情 景 - 教 育 解 說 牌 損 壞 照 片 颱 風 災 後 之 場 址 損 壞 情 景 - 聯 絡 管 間 受 阻 塞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當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在 其 淨 化 水 質 階 段 性 任 務 達 成, 或 場 域 之 淨 化 處 理 系 統 功 能 已 呈 漸 喪 失 狀 況 之 下, 應 先 針 對 該 場 址 營 運 操 作 成 效, 施 作 最 後 功 能 確 認 評 估, 以 提 供 判 斷 是 否 宜 進 行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程 序 依 據 對 於 場 址 復 原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主 要 項 目, 至 少 應 包 括 : 機 電 設 備 與 硬 體 設 施 移 除 作 業 : 尤 其 架 設 在 地 表 上 各 種 機 電 設 備 管 線 人 孔 入 出 流 槽 井 入 出 流 設 施 監 測 儀 器 設 施 等, 都 應 徹 底 清 除 乾 淨, 並 確 實 清 除 回 填, 以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池 : 尤 其 是 水 域 開 挖 深 度 超 過 1m 以 上, 為 了 避 免 日 後 非 相 關 人 員 或 民 眾 落 水 危 險, 宜 應 將 進 行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清 除, 並 回 填 土 壤 並 夯 實, 回 復 原 地 表 風 貌 照 片 人 工 溼 地 在 階 段 性 任 務 完 成 後 之 場 址 復 原 情 景 - 回 填 土 壤 ( 左 : 場 址 復 原 前 運 作 面 貌 右 : 場 址 停 址 營 運 之 復 原 後 面 貌 ) CW3-19

44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5.14 人 員 訓 練 與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監 造 設 計 單 位 除 擬 定 編 製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設 施 說 明 與 操 作 維 護 手 冊, 提 供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營 運 管 理 使 用 之 外,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應 針 對 所 派 遣 進 駐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進 行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的 訓 練, 以 熟 悉 人 工 溼 地 內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機 制 管 理 與 各 項 設 施 設 備 維 護 對 於 場 址 維 護 操 作 人 員 訓 練 管 理 作 業, 至 少 應 包 括 以 下 重 點 : 瞭 解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應 熟 記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淨 化 機 制 硬 體 設 施 與 機 電 設 備 運 作 主 要 功 能 與 運 作 目 的, 建 立 人 工 溼 地 維 護 操 作 基 本 管 理 觀 念, 以 利 後 續 操 作 維 護 作 業 執 行, 並 安 排 規 劃 定 期 ( 每 年 ) 針 對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進 行 再 訓 練 之 教 育 管 理 操 作 訓 練 與 管 理 操 作 人 員 應 熟 悉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各 項 硬 體 設 施 與 機 電 設 備 操 作 步 驟 及 方 法, 並 依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檢 核 表 單 內 容, 詳 實 記 錄 每 次 操 作 運 轉 資 料, 並 安 排 規 劃 操 作 人 員 應 定 期 ( 每 年 ) 接 受 實 地 操 作 之 教 育 訓 練 每 日 作 業 1. 檢 查 電 源 入 流 井 水 位 與 抽 水 馬 達 狀 況 電 錶 與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流 量 閥 狀 況 以 及 各 水 域 水 位 高 度, 並 紀 錄 之 2. 巡 視 前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沉 澱 池 等 設 施, 與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池 域 內, 是 否 非 人 工 溼 地 所 屬 之 物 料, 如 垃 圾 樹 葉 等 雜 物 3. 檢 查 攔 污 設 施 是 否 有 垃 圾 或 雜 物 阻 塞, 而 影 響 引 流 水 量 4. 檢 視 入 流 與 放 流 設 施 之 安 全 護 網 狀 況, 並 順 道 察 看 是 否 有 生 物 誤 闖 入, 若 有 危 害 時 應 嘗 試 將 其 救 出 每 週 作 業 1. 檢 查 前 處 理 單 元 系 統 之 沉 澱 池 設 施 沉 砂 狀 況, 若 淤 積 深 度 達 1m, 即 需 進 行 安 排 清 淤 作 業 2. 電 線 管 路 之 塑 膠 套 管 封 口 應 定 期 檢 視, 以 避 免 白 蟻 入 侵 築 巢 而 侵 蝕 電 線 3. 教 育 解 說 平 台 之 展 示 物, 應 擦 拭 清 理, 保 持 展 示 功 能 CW3-20

443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每 月 作 業 1. 檢 查 入 流 井 設 施 內 之 泥 砂 淤 積 狀 況, 方 法 與 每 週 作 業 相 同 2. 檢 視 淨 化 水 域 處 理 系 統 之 池 域 狀 況, 是 否 有 沖 蝕 或 破 損 等 狀 況, 以 便 進 行 修 補 作 業 動 作 3. 察 看 抽 水 設 施 或 機 械 設 備 之 底 座 及 運 轉 狀 況, 是 否 有 鏽 蝕 或 異 聲 產 生 4. 採 用 入 流 管 設 計 者, 應 執 行 入 流 管 線 之 清 淤, 將 管 末 之 旋 轉 蓋 打 開, 並 清 洗 旋 轉 蓋, 待 管 中 水 流 全 數 排 出 後, 在 鎖 緊 旋 轉 蓋 維 護 訓 練 與 管 理 維 護 管 理 人 員 應 熟 悉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各 項 硬 體 設 施 與 機 電 設 備 之 維 護 方 法, 並 依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檢 核 表 單 內 容, 詳 實 記 錄 維 護 資 訊, 並 安 排 規 劃 維 護 人 員 應 定 期 ( 每 年 ) 接 受 實 地 維 護 之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安 全 維 護 1. 為 維 護 設 備 及 人 員 安 全, 應 防 止 非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進 入 處 理 設 施 設 備 範 圍, 或 是 設 立 警 告 指 示 牌 或 警 告 教 育 解 說 牌 於 明 顯 之 處, 以 作 為 提 醒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與 使 用 場 址 之 個 人 安 全 提 醒, 降 低 意 外 發 生 機 會 2. 入 放 流 設 施 頂 部 或 周 圍 應 裝 設 有 安 全 網 孔 蓋 或 欄 杆, 須 定 期 檢 視 維 護, 以 免 意 外 發 生, 確 保 安 全 3.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如 要 進 入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應 小 心 並 避 免 皮 膚 與 污 水 碰 觸, 若 不 小 心 碰 觸 污 水, 應 立 即 清 洗 乾 淨 設 施 維 護 1. 由 於 入 流 井 設 施 具 有 沉 砂 功 能,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應 需 依 規 定 期 限 檢 查 狀 況, 視 需 要 清 理 積 砂, 以 避 免 堵 塞 2. 硬 體 或 機 電 設 施 以 及 通 水 聯 絡 管 路 等 設 備 之 每 根 腳 架 底 部, 應 防 止 不 規 則 沉 陷 產 生, 並 須 巡 察 留 意 3. 電 線 管 路 之 塑 膠 套 管 封 口 應 定 期 檢 視, 以 避 免 白 蟻 入 侵 築 巢 而 吃 蝕 電 線 4. 水 量 計 及 流 量 閥 平 時 操 作 一 組 除 紀 錄 讀 數 外, 並 應 檢 視 流 量 閥 是 否 開 啟 至 正 確 位 置 ( 刻 度 ); 若 採 用 水 錶 作 為 水 量 記 錄 設 備, 應 留 意 水 量 不 可 小 於 水 錶 的 最 小 啟 動 流 量 CW3-21

444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5. 一 般 入 流 設 施 內 裝 設 有 停 止 抽 水 設 備 ( 當 河 溪 水 水 位 太 低 時, 自 動 停 止 抽 水 ), 倘 若 設 備 故 障 導 致 馬 達 抽 不 到 水, 除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及 修 復 相 關 抽 水 設 備 6. 放 流 設 施 內 若 裝 設 有 不 流 經 水 錶 之 排 水 孔 蓋, 旋 轉 開 啟 後 可 直 接 排 放 處 理 池 內 之 蓄 水, 具 有 清 淤 之 功 能, 不 可 隨 意 打 開 孔 蓋 7. 為 保 持 各 處 理 單 元 水 域 系 統 內 一 定 水 位 高 度, 其 通 水 聯 絡 管 徑 內 應 隨 時 定 期 檢 查 是 否 有 淤 積 現 象 8. 每 日 每 週 及 每 月 作 業 應 檢 視 清 理 與 紀 錄 之 各 項 設 施 狀 況, 應 確 實 執 行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與 管 理 為 提 昇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能 力, 除 應 依 據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表 列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方 法 外, 其 訓 練 管 理 重 點 至 少 應 : 電 力 故 障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值 班 人 員, 並 電 洽 電 力 公 司 及 電 力 修 護 員 工 緊 急 修 理 機 械 故 障 時, 設 備 必 需 停 止 操 作, 俟 機 械 修 復 後 始 可 重 新 操 作 水 災 發 生 時, 各 單 元 處 理 系 統 水 域 應 避 免 超 負 荷 現 象 產 生 其 處 理 原 則 應 先 關 閉 入 流 流 量 水 閥 及 電 源, 溢 流 管 道 應 保 持 通 暢 同 時 避 免 河 ( 溪 ) 水 回 流, 亦 應 關 閉 放 流 設 施 之 流 量 閥 其 他 天 然 或 人 為 災 害 如 風 災 地 震 火 災 爆 炸 及 人 為 災 害 會 對 管 線 電 器 系 統 等 造 成 破 壞, 故 此 類 災 害 發 生 後 操 作 人 員 應 檢 視 各 項 設 備 損 壞 情 況, 對 於 最 能 影 響 處 理 程 序 之 設 備 應 予 優 先 處 理 5.15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為 防 範 意 外 災 害 事 故 的 發 生, 平 時 除 應 做 好 環 安 衛 工 作 外, 並 應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使 能 迅 速 適 切 對 事 故 發 生 做 好 緊 急 處 理 人 工 溼 地 處 理 工 程 可 能 遭 遇 之 意 外 災 害 事 件 有 天 然 災 害 ( 地 震 颱 風 豪 雨 ) 與 意 外 事 故 等, 針 對 緊 急 應 變 宜 之 規 劃 與 注 意 事 項, 敘 述 如 下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系 統 規 劃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之 應 變 防 災 措 施 規 劃, 主 要 是 針 對 澇 災 防 治 為 主, 係 指 防 範 降 雨 以 及 上 游 河 川 等 自 然 現 象 因 素 所 帶 來 過 量 之 水 量 於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內, 引 起 人 工 溼 地 場 域 發 生 水 患 之 緊 急 應 變 防 災 措 施 為 主 CW3-22

445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後, 發 現 者 應 立 即 疏 散 相 關 人 員, 並 迅 速 透 過 有 線 及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依 據 通 報 程 序 儘 速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再 者, 動 員 必 要 人 員 採 取 適 當 救 災 及 復 原 措 施, 為 保 留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之 完 整 性, 應 蒐 集 彙 整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利 於 後 續 調 查 其 緊 急 應 變 整 體 流 程, 則 如 圖 所 示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措 施 規 劃 原 則 1.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建 置 上, 雖 然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水 患, 但 可 以 降 低 地 區 性 週 圍 洪 災 之 風 險 2. 人 工 溼 地 在 規 劃 防 洪 或 排 水 系 統 措 施 設 計 上, 應 有 防 澇 災 整 體 應 變 性 考 量 災 害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緊 急 應 變 首 先 著 重 於 預 先 預 防 措 施, 其 重 點 包 括 : 完 整 且 集 中 管 理 之 檔 案 系 統 工 作 人 員 對 意 外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訓 練 預 防 性 及 重 要 維 修 設 備 零 件 與 備 品 之 庫 存 預 警 系 統 備 妥 處 理 意 外 事 故 應 有 之 設 備 系 統 操 作 之 完 整 資 料 與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之 連 繫 成 立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 為 避 免 災 害 之 發 生, 施 工 中 及 運 轉 階 段 之 作 業 人 員 應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進 行 作 業 另 外, 為 防 範 施 工 期 間 可 能 發 生 之 天 然 災 害 或 施 工 危 害 事 件, 承 包 營 造 單 位 應 成 立 工 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以 因 應 不 時 之 需, 由 工 地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各 分 包 商 協 議 組 成, 並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相 輔 相 成,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工 作 組 織 職 掌 如 表 CW3-23

446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事 故 察 覺 事 故 確 認 廠 內 通 報 系 統 第 一 階 段 應 變 可 否 立 即 YES 搶 救 NO 請 求 再 度 支 援 第 二 階 段 應 變 可 否 有 效 NO 可 否 影 響 YES NO 啟 動 預 警 系 統 廠 外 支 援 災 害 搶 救 及 復 原 環 保 局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醫 院 電 力 公 司 自 來 水 公 司 YES 第 三 階 段 應 變 通 知 附 近 民 眾 相 關 單 位 災 害 搶 救 及 復 原 圖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CW3-24

447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表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工 作 組 織 編 組 名 稱 工 作 職 掌 緊 急 應 變 中 1. 協 調 調 度 相 關 人 員, 迅 速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2. 統 籌 運 用 調 度 下 達 決 策 指 令 心 3. 隨 時 掌 握 緊 急 狀 況 及 處 理 情 形, 適 時 反 應 予 決 策 指 揮 中 心 4. 緊 急 狀 況 處 置 情 形 彙 整, 並 檢 討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聯 絡 組 1. 依 據 各 組 提 出 之 需 求, 聯 絡 可 提 供 支 援 之 單 位 2. 聯 絡 協 調 協 力 廠 商, 進 行 相 關 配 合 措 施 搶 救 組 1. 盡 一 切 可 能 保 護 設 備, 使 其 避 免 遭 到 災 害 波 及 2. 使 損 壞 之 設 備 恢 復 運 轉, 將 災 害 降 至 最 低 1. 迅 速 針 對 緊 急 狀 況 處 置, 防 止 災 害 持 續 擴 大 滅 災 組 2. 緊 急 應 變 所 需 器 材 ( 如 砂 包 抽 水 機 發 電 機 等 ) 調 度 運 用 3. 狀 況 解 除 後 現 場 整 理 及 復 原 救 護 組 1. 受 傷 人 員 現 場 緊 急 急 救 及 處 置 2. 將 受 傷 人 員 後 送 至 相 關 醫 療 院 所 1. 設 置 封 鎖 區 管 制 人 員 出 入 資 訊 2. 環 境 污 染 狀 況 檢 測 組 3. 緊 急 應 變 技 術 及 資 訊 提 供 4. 緊 急 事 故 災 害 情 況 蒐 集 彙 整, 協 助 調 度 中 心 下 達 決 策 指 令 天 然 災 害 應 變 : 應 以 防 止 颱 風 天 然 災 害 擴 大 為 目 的, 至 少 應 包 括 工 作 : 1. 有 可 能 被 風 吹 走 之 可 能 之 材 料 或 設 備, 均 應 捆 綁 後 並 移 至 安 全 場 所 2. 颱 風 季 節 來 臨 成 立 防 颱 防 洪 任 務 編 組 表 及 實 施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之 說 明,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如 防 颱 小 組 進 入 戒 備 狀 態, 並 排 定 日 夜 輪 值 人 員, 密 切 連 繫 傳 遞 氣 象 情 報, 注 意 颱 風 動 態 及 隨 時 檢 查 防 颱 防 洪 設 施 3. 動 員 全 體 人 員 從 事 現 場 巡 查, 確 認 無 待 加 強 之 事 項 4.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除 防 颱 小 組 外, 其 他 人 員 機 具 材 料 之 疏 散 撤 移 計 畫 等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主 要 以 颱 風 或 水 災 為 主, 當 颱 風 或 連 續 豪 雨 時, 可 能 造 成 設 備 損 壞 及 淹 水 之 情 形 因 此, 在 颱 風 來 臨 時 需 正 確 掌 握 氣 象 情 報 及 備 妥 設 備 器 材 ( 如 移 動 抽 水 機 臨 時 發 電 機 管 線 等 ),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有 關 人 工 溼 地 現 地 處 理 之 水 災 及 颱 風 處 理 程 序 請 詳 圖 CW5-25

448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事 前 情 報 收 集 氣 象 情 報 低 窪 地 區 掌 握 準 備 應 變 器 材 砂 包 堆 置 防 颱 準 備 事 前 防 範 工 作 颱 風 應 變 措 施 災 後 處 理 圖 颱 風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程 序 建 立 事 故 通 報 程 序 與 追 蹤 緊 急 事 故 與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架 構 為 圖 , 應 建 立 通 報 流 程 以 便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確 實 地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並 求 得 最 快 最 有 效 率 之 協 助 與 支 援 相 關 作 業 主 管 及 主 要 工 程 人 員 均 應 要 求 受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或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之 課 程, 以 確 實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並 依 所 擬 定 之 計 畫 追 蹤, 其 內 容 存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表 2.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表 3. 相 關 照 片 4. 緊 急 救 援 單 位 之 報 告 5. 相 關 單 位 往 來 函 件 及 備 忘 錄 CW5-26

449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通 報 專 線 :xxxxxxx 傳 真 相 關 督 導 單 位 電 話 :0X-xxxxxxx 通 報 縣 市 警 察 局 分 局 電 話 :xx -xxxxxxx 分 局 電 話 :xx -xxxxxxx 監 造 單 位 :XXXX 通 報 專 線 :xx -xxxxxxx 傳 真 縣 市 消 防 局 電 話 : xx -xxxxxxx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事 業 單 位 勞 委 會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縣 市 勞 工 局 報 備 系 統 通 報 工 務 所 ( 安 管 中 心 ) 通 報 專 線 : xx -xxxxxxx 救 援 系 統 中 華 電 信 電 話 :xx -xxxxxxx 台 電 公 司 電 話 : xx -xxxxxxx 中 油 區 營 業 處 電 話 :xx-xxxxxxx 自 來 水 公 司 電 話 : xx -xxxxxxx 電 話 :xx -xxxxxxx 通 報 醫 療 單 位 榮 總 醫 院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災 害 事 故 發 現 者 醫 院 電 話 :xx -xxxxxxx 圖 緊 急 事 故 與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施 工 階 段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應 變 1. 預 報 警 報 應 隨 時 注 意 氣 候 預 報, 當 氣 象 局 發 布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超 大 豪 雨 預 報 後 8 小 時 內, 完 成 防 颱 或 防 洪 措 施 (1) 工 程 場 址 內 非 固 定 設 備 暫 時 拆 除 並 運 離 防 汛 區 CW5-27

450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2) 工 程 場 址 內 各 項 材 料 機 具 及 設 備 綑 紮 集 中, 並 運 離 防 汛 區, 包 含 施 工 圍 籬 挖 土 機 具 模 板 材 料 防 滲 材 料 上 下 樓 梯 重 要 運 轉 機 具 ( 可 拆 卸 式 ) 不 耐 水 淹 之 設 備 等 (3) 依 疏 散 路 線 疏 散 人 員 與 機 具 (4)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前, 發 動 工 區 所 有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5) 成 立 防 颱 ( 防 災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各 小 組 成 員 應 密 切 留 意 工 區 現 地 狀 況, 並 隨 時 掌 握 颱 風 動 向 或 降 雨 情 況 2.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通 報 災 害 事 故, 並 迅 速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通 報 與 傳 遞 災 情,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1) 緊 急 通 報 事 項 之 要 領 有 : 何 種 事 故 災 害 事 故 災 害 嚴 重 程 度 發 生 地 點 ( 現 場 名 稱 工 程 標 號 ) 發 生 時 間 現 場 狀 況 ( 含 現 況 已 採 行 處 理 措 施 人 員 傷 亡 情 況 等 ) (2) 通 報 支 援 單 位 : 通 知 各 外 援 單 位 之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救 災 如 警 察 局 消 防 隊 醫 療 單 位 交 通 大 隊 管 線 單 位 勞 檢 單 位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等 3. 避 難 疏 散 (1) 疏 散 範 圍 含 災 區 及 可 能 受 災 區 (2) 警 告 及 指 導 施 工 人 員 與 民 眾 避 難 疏 散, 並 派 員 警 戒 之, 禁 止 非 救 難 人 員 進 入 災 區 (3) 交 通 管 制 疏 導 指 揮 4. 災 害 搶 修 (1) 為 避 免 工 區 二 次 災 害 再 次 發 生,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防 護 措 施 (2) 工 地 現 場 或 涉 及 鄰 近 電 力 自 來 水 瓦 斯 電 信 等 維 生 管 線 若 遭 損 壞 時, 應 先 行 管 制 以 避 免 災 情 擴 大, 並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修 復 (3) 除 工 地 現 場 工 程 搶 修 外, 若 涉 及 鄰 近 公 共 設 施 損 壞, 如 道 路 橋 樑 路 燈 行 道 樹 等, 應 協 助 搶 修 CW5-28

451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4) 若 鄰 近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私 人 設 施 涉 及 損 壞, 應 迅 速 鑑 定 建 築 物 及 其 他 設 施 損 害 程 度 並 作 緊 急 防 護 處 理 5. 傷 患 緊 急 處 理 : (1) 傷 患 : 應 儘 速 將 傷 患 送 達 最 近 之 醫 療 院 所 救 治, 並 通 知 家 屬 到 場, 以 及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就 醫 事 宜 (2) 死 亡 : 宜 查 明 確 認 屍 體 身 分 後, 通 知 家 屬 到 場, 並 報 請 檢 察 官 驗 屍, 俟 檢 察 官 出 具 驗 屍 證 明 後, 將 屍 體 交 由 家 屬 領 回 處 理 (3) 後 續 賠 償 : 甲 方 ( 業 主 ) 應 監 督 丙 方 ( 施 工 單 位 ) 與 傷 患 ( 罹 難 ) 家 屬 達 成 和 解 丙 方 應 負 責 所 有 醫 療 及 補 償 費 用 丙 方 應 協 助 傷 患 請 領 保 險 給 付 6. 維 持 交 通 運 輸 通 暢 : 應 掌 握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及 路 線, 執 行 救 災 人 員 及 物 資 之 輸 送 (1) 災 害 時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疏 導 (2) 動 員 運 輸 工 具 協 助 運 送 人 員 及 救 援 物 資 7. 災 區 污 染 防 治 : 施 工 單 位 應 對 災 區 環 境 污 染 採 取 有 效 的 防 治 措 施, 並 防 止 污 染 危 害 繼 續 擴 大 8. 支 援 救 災 規 劃 : 復 原 作 業 1. 災 後 復 原 (1) 施 工 單 位 應 儘 速 提 出 復 原 ( 重 建 ) 計 畫, 經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後, 並 請 業 主 核 備 (2) 監 造 單 位 應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完 成 復 原 或 重 建 工 作 (3) 施 工 單 位 應 彙 整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處 理 經 過 及 災 害 之 影 響, 並 檢 討 防 災 應 變 體 系, 做 為 日 後 防 災 應 變 之 參 考 2. 災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1)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後 發 動 工 區 所 有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2) 成 立 災 害 後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環 境 污 染 事 宜 (3)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應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並 勘 查 災 區 現 況, 要 求 施 工 單 位 立 即 整 頓 環 境, 進 行 工 區 週 邊 排 水 溝 垃 圾 堆 ( 場 ) 公 廁 戶 外 CW5-29

452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公 共 場 所 廢 棄 物 淤 泥 之 清 理 及 針 對 環 境 衛 生 較 差 地 區 實 施 環 境 消 毒 噴 藥 工 作 (5) 隨 時 掌 握 災 後 工 區 災 情 調 查 結 果, 並 於 彙 整 陳 報 業 主 ( 甲 方 ) 核 備 (6)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辦 理 結 果 彙 整 陳 報 業 主 ( 甲 方 ) 核 備 其 他 施 工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及 業 主 等 三 方, 宜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以 強 化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之 處 理 能 力 完 工 後 注 意 事 項 緊 急 應 變 1. 預 報 警 報 應 隨 時 注 意 氣 候 預 報, 當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或 超 大 豪 雨 預 報 後 8 小 時 內, 完 成 防 颱 或 防 洪 措 施 (1) 場 址 內 不 耐 水 淹 之 各 項 機 具 設 備 應 即 運 離 防 汛 區 (2) 關 閉 進 流 出 流 閘 門, 以 免 洪 水 倒 灌 入 處 理 設 施 內 (3)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來 臨 前, 動 員 志 工 及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4) 成 立 防 颱 ( 防 災 )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各 小 組 成 員 應 密 切 留 意 場 址 狀 況, 並 隨 時 掌 握 颱 風 動 向 或 降 雨 情 況 2. 災 情 蒐 集 及 通 報 依 據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通 報 災 害 事 故, 並 迅 速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即 時 通 報 與 傳 遞 災 情,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1) 緊 急 通 報 事 項 之 要 領 有 : 何 種 事 故 災 害 事 故 災 害 嚴 重 程 度 發 生 地 點 ( 現 場 名 稱 ) 發 生 時 間 現 場 狀 況 ( 含 現 況 已 採 行 處 理 措 施 是 否 有 人 員 傷 亡 情 況 等 ) (2) 通 報 支 援 單 位 : 通 知 各 外 援 單 位 之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CW5-30

453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復 原 作 業 1. 災 後 復 原 (1)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應 儘 速 提 出 復 原 計 畫, 經 業 主 核 定 後 儘 速 辦 理 之 (2)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應 彙 整 災 害 ( 危 害 事 件 ) 發 生 之 原 因 處 理 經 過 及 災 害 之 影 響, 並 檢 討 緊 急 應 變 體 系, 做 為 日 後 緊 急 應 變 之 參 考 2. 事 故 後 之 環 境 處 理 (1) 於 颱 風 或 雨 季 後 發 動 所 有 志 工 及 操 作 維 護 人 員 參 與 環 境 整 理 行 動 (2) 成 立 災 害 ( 危 害 事 件 )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污 染 或 危 害 場 址 之 事 宜 (3)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應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勘 查 場 址 狀 況, 並 整 頓 環 境, 使 場 址 能 早 日 回 復 水 直 徑 化 之 現 地 處 理 功 能 (5) 隨 時 掌 握 場 址 災 情 調 查 結 果, 並 彙 整 陳 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備 查 事 故 災 害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宜 將 辦 理 結 果 彙 整 陳 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核 備 其 他 操 作 維 護 單 位 宜 培 訓 專 業 人 員, 以 強 化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之 處 理 能 力 圖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示 意 圖 CW5-31

454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圖 緊 急 應 變 之 救 援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5.16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與 管 理 要 點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除 了 淨 化 水 質 改 善 污 水 水 體 以 外, 亦 提 供 人 類 之 環 境 教 育 機 會 尤 其 是 對 人 工 溼 地 營 造 環 境 之 認 識 價 值 與 澄 清 觀 念 的 過 程, 培 養 民 眾 與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自 然 環 境 在 地 文 化 環 境 間, 有 相 互 關 懷 關 心 的 技 能 與 態 度,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民 眾 對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意 識 對 於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作 業, 應 包 括 以 下 態 度 : CW5-32

455 第 五 章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人 工 溼 地 之 水 質 淨 化 機 制, 要 有 正 確 觀 念 教 育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人 工 溼 地 之 永 續 經 營 與 教 育 解 說 服 務, 要 有 正 確 維 護 操 作 管 理 知 識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應 建 立 民 眾 對 棲 息 於 人 工 溼 地 內 生 物 物 種 管 理, 要 有 正 確 控 制 態 度 與 行 動 尤 其 是 對 於 生 物 外 來 物 種 抑 制 觀 念 態 度, 在 教 育 訓 練 上, 應 : 1. 要 能 夠 增 進 民 眾 對 於 外 來 物 種 影 響 的 認 識 與 認 知 2. 要 能 夠 建 立 一 套 生 態 監 測 機 制 3. 要 擬 定 管 制 外 來 物 種 管 理 辦 法 4. 要 推 動 相 關 研 究, 以 增 進 外 來 種 知 識 CW5-33

456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表 人 工 溼 地 操 作 維 護 自 主 管 理 表 紀 錄 日 期 : 紀 錄 時 間 : 天 氣 狀 況 : 填 表 人 員 :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檢 核 情 況 正 常 異 常 備 註 (1) 抽 水 馬 達 系 統 運 作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引 水 系 統 維 護 管 理 水 質 監 測 維 護 植 栽 維 護 管 理 生 態 管 理 現 地 環 境 清 理 維 護 (2) 引 水 管 路 水 工 結 構 硬 體 設 施 有 無 破 損 (3) 電 氣 儀 控 設 備 是 否 正 常 營 運 日 電 錶 讀 數 紀 錄 : (4) 進 流 口 處 有 無 垃 圾 阻 塞, 並 確 認 入 流 水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5) 出 流 口 處 放 流 水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6) 流 量 量 測 設 施 是 否 正 常 營 運 (7) 各 水 域 區 聯 絡 管 路 間 有 無 阻 塞 現 象 (8) 沉 澱 池 / 沉 砂 池 有 無 垃 圾 漂 浮 攔 污 柵 設 施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浮 油 自 動 脫 除 設 施 操 作 狀 況 : 正 常 異 常 進 流 口 處 日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 出 流 口 處 日 水 量 讀 數 紀 錄 : 狀 況 為 異 常 者, 宜 進 行 安 排 : 清 理 水 域 聯 絡 管 間 內 淤 積 動 作 (9) 記 錄 各 水 域 區 之 水 深 狀 況 沉 澱 池 / 沉 砂 池 : ; 其 他 : (1) 記 錄 場 區 入 流 口 處 之 日 水 質 監 測 調 查 (2) 記 錄 場 區 出 流 口 處 之 日 水 質 監 測 調 查 (3) 符 合 場 址 目 標 削 減 量 (1) 檢 查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狀 況 是 否 有 妨 礙 水 流 程 度 (2) 各 水 域 內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狀 況 是 否 正 常 (3) 陸 域 草 坪 及 護 坡 植 生 狀 況 是 否 生 長 良 好, 並 達 無 土 壤 裸 露 輿 定 期 修 剪 (1)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1) 園 區 內 步 道 廣 場 休 憩 設 施 及 公 共 設 施 是 否 維 持 營 運 良 好, 及 清 潔 乾 淨 (2) 園 區 內 清 掃 工 作 是 否 隨 時 收 集 垃 圾, 並 清 運 垃 圾 桶 內 垃 圾, 以 維 持 環 境 乾 淨 (3) 各 類 型 式 解 說 / 告 示 牌 維 持 良 好 溶 氧 : mg/l; 水 溫 : 酸 鹼 值 : ; 電 導 度 : ; 其 他 溶 氧 : mg/l; 水 溫 : 酸 鹼 值 : ; 電 導 度 : ; 其 他 目 標 值 : 實 際 值 : 削 減 量 : 目 測 水 域, 主 要 優 勢 水 生 植 物, 平 均 高 度 : CM 狀 況 為 異 常 者, 宜 進 行 安 排 : 砍 伐 ; 修 枝 ; 撈 除 ; 其 他 作 法 : 狀 況 為 異 常 者, 宜 進 行 安 排 : 補 植 ; 重 新 選 種 ; 其 他 作 法 : (4) 圍 籬 / 入 口 處 設 施 是 否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紀 錄 註 : 本 表 僅 提 供 共 通 之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項 目, 可 依 各 場 址 特 性 加 以 修 正 調 整 CW5-34

457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1. 瑞 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8/2,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細 部 設 計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細 部 設 計 初 稿, 台 北 縣 政 府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2. 王 永 珍,2008/4, 河 川 景 觀 暨 生 態 環 境 規 劃, 明 文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張 文 亮 童 心 欣 王 瑞 君 林 裕 彬 游 進 裕 倪 宏 坤 林 世 偉 陳 雅 芳,2007/12,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指 導 原 則 暨 評 鑑 計 畫 (EPA96-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6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4.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2007/12, 二 重 疏 洪 道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園 區 規 劃 及 基 本 設 計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整 體 規 劃 報 告 書, 台 北 縣 政 府 河 川 高 灘 地 維 護 管 理 所 5. 賴 明 洲,2007/12, 植 被 復 育 重 建 生 態 工 程, 明 文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陸 琦 陳 敏 嬌, 郭 宗 樓,2007/11, 人 工 溼 地 優 化 設 計 方 法 研 究, 中 國 大 陸 / 農 機 化 研 究, 第 11 期,pp 李 文 英,2007/06, 幾 種 常 見 溼 地 植 物 及 其 去 污 效 果, 中 國 大 陸 / 溼 地 科 學 與 管 理, 第 3 卷 第 2 期,pp 張 洪 剛, 洪 劍 明,2006, 人 工 溼 地 中 植 物 的 作 用, 中 國 大 陸 / 溼 地 科 學, 第 4 卷 第 2 期,pp 陳 銘 耀,2006, 水 生 植 物 人 工 濕 地 功 能 評 估 布 袋 蓮 大 萍 空 心 菜 大 安 水 蓑 衣, 大 葉 大 學 環 工 所 碩 士 論 文 10. 正 翔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6/3, 南 湖 雨 水 抽 水 站 晴 天 排 水 地 下 礫 間 接 觸 曝 氣 氧 化 試 辦 統 包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報 告 書 施 工 規 範,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11.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台 灣 分 公 司,2006/12, 各 縣 市 執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EPA95-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12. 張 文 亮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6/12,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EPA95-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13. 游 進 裕 曹 晴 薇 林 宗 岳 陳 健 誌,2006/12, 關 渡 人 工 礫 床 礫 間 接 觸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與 水 質 處 理 成 效 關 係 分 析,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保 護 學 會 學 刊,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二 期,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保 護 學 會 14. 陳 彥 璋 梁 文 盛 謝 蕙 蓮 林 鎮 洋,2006/12, 建 立 生 態 工 程 案 件 檢 核 評 估 作 業 A-1

45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95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 研 究 報 告 ) 15. 盧 惠 敏,2006, 環 境 生 態 規 劃 與 工 法 :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農 村 環 境, 建 築 情 報 季 刊 雜 誌 社 16. 吳 獻 凱,2006, 台 灣 水 生 植 物 對 水 質 淨 化 效 果 比 較 之 研 究,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7. 陳 有 祺,2005/04, 濕 地 生 態 工 程, 滄 海 書 局 出 版 18. 黃 智 鋒,2005/6, 水 生 植 物 在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作 用 之 探 討,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9. 台 灣 富 利 業 環 保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新 竹 市 客 雅 溪 流 域 南 門 溪 支 流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水 質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書 20. 本 橋 敬 之 助,2005, 藉 由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作 水 質 淨 化 的 實 例 - 其 效 果 與 問 題 點, 小 河 川 與 排 水 路 污 水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講 習 會 論 文 集 21.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台 灣 分 公 司,2005/12, 各 縣 市 執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綜 合 管 理 計 畫 (EPA94-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4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22. 張 文 亮 張 尊 國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5/12,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工 法 設 計 研 究 計 畫 (EPA94-U1G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4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23. 潘 志 如,2005/06, 礫 間 接 觸 氧 化 法 對 小 型 河 川 水 質 改 善 之 應 用, 逢 甲 大 學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4. 張 文 亮 張 尊 國 游 進 裕 林 裕 彬 徐 貴 新,2004/12, 淡 水 河 系 暨 重 點 河 川 運 用 生 態 工 法 提 昇 水 質 之 效 益 評 估,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3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書 25. 林 鎮 洋 ( 總 編 輯 ),2004/5, 生 態 工 法 技 術 參 考 手 冊, 明 文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 張 文 亮,1979/06, 布 袋 蓮 生 態 與 水 質 相 關 之 調 查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7. 張 文 賢 柯 淳 涵 張 睿 昇 林 幸 助 劉 淑 惠,2004/12, 建 立 人 工 溼 地 設 置 與 操 作 作 業 程 序 及 技 術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8.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2002/8 發 布 2003/9 修 正,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作 業 辦 法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管 字 第 0 九 二 00 三 六 八 四 四 0 號 令 修 正 ) 29. 劉 全 中,2001,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水 質 淨 化 技 術 的 工 藝 設 計, 中 國 大 陸 / 給 水 排 水 : Vol.27,No.8,pp A-2

459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30. 許 文 明,2001, 以 現 地 及 小 型 人 工 溼 地 探 討 數 種 水 生 植 物 淨 化 養 豬 廢 水 之 效 能 比 較, 屏 東 科 大 環 工 科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3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1/10, 建 築 物 基 礎 構 造 設 計 規 範 ( 內 政 部 台 (90) 內 營 字 第 號 ), 營 建 雜 誌 社 32. 陳 清 泉,2001/09,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原 理,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33. 劉 玉 雪,1997, 水 生 植 物 處 理 豬 糞 尿 廢 水 之 研 究, 淡 大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科 學 所 碩 士 論 文 34.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學 系,1999/02, 土 木 工 程 防 災 概 論, 藝 軒 圖 書 出 版 社 35. 中 國 土 木 水 利 工 程 學 會,1996/07, 土 方 工 程, 科 技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6. 施 劍 鎣 陳 弘 煜 王 前 智 張 弘 毅,1994, 布 袋 蓮 象 鼻 蟲 (Neochetina eichhorniae Warner) 之 寄 主 範 圍 及 偏 好 性, 中 華 昆 蟲 14: 水 土 保 持 局 中 華 水 土 保 持 學 會,1992/10, 水 土 保 持 手 冊 工 程 篇,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38. 彭 江 燕 劉 忠 翰,1998/06, 不 同 水 生 植 物 影 響 污 水 處 理 效 果 的 主 要 參 數 比 較, 雲 南 環 境 科 學, 第 17 卷 第 2 期,pp 台 灣 省 水 利 局,1978/12,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設 計 ( 下 冊 ) ( 第 三 版 ),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聯 合 委 員 會 特 刊 新 二 十 八 號 40. 荒 川 調 節 池 綜 合 開 發 事 業 - 彩 湖 宣 導 資 料,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關 東 地 方 整 備 局 荒 穿 上 流 工 事 事 務 所 41. 蔣 汝 國 郭 金 條 侯 福 分 (1998). 利 用 菸 砂 及 苦 茶 粕 防 除 水 稻 福 壽 螺 可 行 性 之 探 討, 臺 灣 省 菸 酒 公 賣 局 菸 葉 試 驗 所 研 究 彙 報,44: 廖 君 達,2003, 青 魚 在 福 壽 螺 生 物 防 治 上 的 應 用, 農 政 與 農 情,133: 張 文 重,1985, 金 寶 螺 之 生 態 研 究, 貝 類 學 報,11, 鄒 雯 漪,2003, 利 用 蘇 力 菌 素 防 治 福 壽 螺 之 病 理 探 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化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45. 張 文 亮 徐 玉 標,1979, 布 袋 蓮 之 生 態 防 除 與 利 用,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25, No.4, pp. 46. 黃 淑 美,1977, 布 袋 蓮 對 水 污 染 有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23, No.3,61pp. A-3

460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47. 洪 有 才,1963, 灌 溉 系 統 構 造 物 之 設 計 與 實 例 - 灌 溉 水 量 測 設 備 之 設 計 ( 二 ),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26-45pp. 48. 洪 有 才,1963, 灌 溉 系 統 構 造 物 之 設 計 與 實 例 - 灌 溉 水 量 測 設 備 之 設 計 ( 一 ),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29-37pp. 49. 王 豐 政,1987, 防 治 福 壽 螺 用 田 間 導 水 機 具 之 研 製,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 pp. 50. 林 秀 夫,1992, 防 除 福 壽 螺 用 真 空 消 除 機 之 研 製, 中 國 農 業 工 程 學 報,vol., 78-81pp. 51. 溫 清 光 王 友 增 ( 合 譯 ),1994, 廢 水 工 程 學 ( 上 下 冊 ), 大 行 出 版 社 52. Penfound, WM. T. & T. T. Earle The Biology of the water hyacinth. Ecol. Monog. 18: Barker, G. E., D. L., Sotten. & R. D. Bjackburn Feeding habits of the White Amur of water hyacinth. Hyacinth. Control. Journal. 12: Pheang, C. T. & I. Muschsin The possible use of Chinese Grass Crop for aquatic weed control. Biotrop Newsletter 11, Mitchell, D. S Aquatic vegetation and its use and control. 56. Vera, A., J. Sieera. & V. porras Preliminary results of some trials on the control of weeds in the irrigation system. 57. Nishiuchi, Y., Y. Shogaki & K. Yoschida Control effect of herbicide on water hyacinth. Bulletin of the Agricultural Chemical Inspection Station 15: Holm, L. G., L. W. Weldon. & R. D. Blackburn Aquatic weeds. Science.166: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政 府 資 公 開 / 相 關 法 規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Albrecht, E. A., Carreno, N. B. and Castro-Vazquez, A. (1999) A quantitative study of the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easonal onset of reproductive behaviour in the South American apple snail Pomacea canaliculata. J. Moll. Stud. 65, Hork, P., Weiser, J., Mikes, L. and Kolarova, L. (1996) The effect of Bacillus thuringiensis M-exotoxin on Trematode Ceracriae. J. Invertbr. Pathol. 68, Tsai, W. P., Benefit Evaluation for improvement of water quality of rivers using a gravel- packed reactor, Master's Thesis (in Chinese),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Taiwan. A-4

461 附 錄 A 參 考 資 料 63. U.S EPA, 2005/12. Handbook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An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Tools and Information for Implementing EPA S Management Guidelines) (EPA 832-B ). 64. U.S EPA, 2003/3. Voluntary Nation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EPA 832-B ). 65. U.S EPA, 2003/2. Handbook for Management of Onsite and Clustered (De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EPA 832-D ). 66. U.S EPA, 2002/2.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s Manual (EPA-625-R ). 67. Vymazal, J., The use of sub-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the Czech Republic: 10 years experience. Ecological Engineering, 18(5), Zhen, H. X., Ecological engineering techniques for lake restoration in Japan (Oct.29th, 2001-Apr. 27th, 2002), Individual Training Ecological Engineering Purification System Development, Dahab, M. F.; Surampalli, R. Y., Subsurface-flow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in the plains: five years of experience. Water Science Technology, 44(11-12), Varrier, S. M.; Dahab, M. F., Start-up performance of subsurface-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22, Crite, R. W.; Reed, S. C.; Bastin, R. K., Land treatment system for municipal and industrial wastes, McGraw-Hill, New York, USA. 72. Reed, S. C., Land treatment systems for municipal and industrial wastes, McGraw-Hill, ISBN: U.S EPA, Manual-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s 74. U.S. EPA, Design Manual: Constructed wetlands treatment of municipal wastewaters, EPA-625/R ,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Cincinnati, Ohio. 75. Bartoldus, 1999b. Standard guide for assessment of wetland functions.,astm Designation:E-1983~98,PA. 76. Price, T. and Probert, D., Role of constructed wetlands in environmentallysustainable developments. Applied Energy, 57 (2/3), p A-5

462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77. Ranjit S. Jadhav, Steven G. Buchberger., Effects of vegetation on flow through free water surface wetlands. Ecological Engineering, 5: Brix, H.,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Europe, Proceedinds: Wetland System i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Sydney, Australia. A-6

463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工 程 名 稱 : 監 造 單 位 : 表 1 施 工 計 畫 審 核 表 之 格 式 範 例 查 核 項 目 查 核 內 容 查 核 說 明 工 程 概 述 是 否 包 含 工 程 地 點 主 要 內 容 項 目 及 數 量 ; 地 質 研 判 工 程 位 置 工 程 期 限 與 範 圍 等 資 料 施 工 作 業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組 織 與 主 要 工 作 人 員 施 工 機 具 與 設 備 人 力 需 求 ; 採 購 計 畫 分 包 工 程 與 廠 商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順 序 施 工 方 法 及 是 否 在 本 計 畫 中 說 明 各 單 項 施 工 計 提 送 時 間 及 標 示 於 網 狀 圖 上 施 工 進 度 表 是 否 包 含 施 工 計 畫 網 狀 圖 及 預 定 施 工 作 業 進 度 表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施 工 設 施 計 畫 是 否 包 含 臨 時 水 電 施 工 架 鷹 架 安 全 網 施 工 電 梯 塔 吊 組 裝 等 各 單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有 符 合 審 查 要 點 之 規 定 查 核 結 果 查 核 意 見 監 造 單 位 工 程 名 稱 : 表 2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之 格 式 範 例 契 約 編 號 : 第 頁 共 頁 審 查 日 期 : / / 審 查 意 見 序 號 計 畫 之 頁 碼 或 圖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備 註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上 列 簽 章 欄 位,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層 級 核 章 B-1

464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3 監 造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第 頁 共 頁 工 程 名 稱 : 契 約 編 號 : 審 查 日 期 : 審 查 意 見 序 號 計 畫 之 頁 碼 或 圖 表 編 號 審 查 意 見 備 註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監 造 單 位 簽 章 欄 位, 應 由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負 責 人 或 授 權 人 員 核 章 參 考 資 料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班 教 材 B-2

465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4 雇 主 自 動 自 發 實 施 之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表 工 程 名 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 點 項 目 一 般 狀 況 及 墜 落 防 止 : 1. 人 員 進 入 工 地 一 律 佩 帶 安 全 帽 並 扣 帽 帶 檢 點 日 期 周 一 周 二 周 三 周 四 周 五 周 六 周 日 2. 安 全 圍 籬 張 貼 之 警 告 標 誌 及 夜 間 警 示 燈 設 置 3. 樓 板 之 開 口 開 挖 地 點 之 護 欄 警 告 標 示 等 4. 樓 梯 臨 時 防 護 欄 杆 設 置 情 形 5. 人 員 安 全 鎖 安 全 帶 配 掛 或 施 工 區 域 安 全 網 設 置 情 形 6. 夜 間 及 黑 暗 工 作 場 所 設 足 夠 之 照 明 及 警 戒 標 示 臨 時 用 電 : 7. 臨 時 用 電 之 保 險 絲 漏 電 斷 路 器 8. 橫 越 路 面 通 道 電 線 管 線 是 否 做 妥 保 護 或 架 高 9. 用 電 設 備 電 線 接 線 是 否 正 常 無 鬆 脫 或 發 熱 二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高 架 作 常 : 10. 施 工 架 是 否 已 做 好 護 欄 保 護 及 供 配 掛 安 全 帶 11. 預 防 墜 落 落 體 傷 人 措 施 ( 防 護 網 斜 伸 籬 ) 12. 工 作 台 走 道 與 梯 子 保 持 清 潔 牢 固 每 日 工 作 環 境 整 理 13. 收 工 前 特 別 檢 查 防 止 煙 蒂 火 花 火 源 引 發 之 火 災 14. 材 料 設 置 放 置 整 齊 穩 固, 不 妨 礙 人 機 通 行 15. 鷹 架 踏 板 上 積 土 若 超 過 15 公 分, 是 否 清 除 16. 一 般 垃 圾 及 工 程 垃 圾 是 否 分 類 整 理 處 理 良 好 17. 工 作 環 境 是 否 收 工 後 立 即 整 理 清 掃 乾 淨 日 期 追 蹤 改 善 處 理 情 形 ( 詳 細 說 明 不 合 格 部 份 之 處 理 對 策 以 便 次 日 追 蹤 ) B-3

466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工 程 名 稱 : 表 5 材 料 品 質 查 驗 紀 錄 表 材 料 名 稱 : 批 號 : 數 量 : 進 場 日 期 : 供 料 廠 商 : 材 料 應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 出 廠 證 明 試 驗 報 告 樣 品 型 錄 等 材 料 堆 置 地 點 : 查 驗 方 式 : 請 勾 選 駐 廠 檢 驗 型 錄 樣 品 審 核 工 地 現 場 檢 驗 材 料 試 驗 室 檢 驗 取 樣 數 量 : 取 樣 日 期 : 檢 試 驗 日 期 : 試 驗 機 構 名 稱 : 檢 試 驗 項 目 及 數 據 試 驗 項 目 : 合 格 值 : 試 驗 值 : 查 驗 結 果 : 合 格 同 意 使 用 不 合 格 隔 離 退 貨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改 善 後 減 價 收 受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數 量 不 足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材 料 堆 置 場 所 不 良 (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 其 他 : 監 造 單 位 : ( 簽 章 ) 承 包 商 : ( 簽 章 ) 備 註 : 材 料 品 質 查 驗 不 合 格 時, 填 寫 缺 失 改 善 追 蹤 表 B-4

467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編 號 : 工 程 名 稱 表 6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表 單 監 造 單 位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檢 查 日 期 限 定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缺 失 事 項 : 材 料,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施 工,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其 他, 項 目 :, 依 據 文 件 : 編 號 : 缺 失 情 形 :( 監 造 單 位 ) 缺 失 發 生 原 因 :(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填 寫 )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 執 行 改 善 單 位 填 寫 ) 改 善 複 檢 日 期 : 缺 失 改 善 成 果 確 認 ( 本 欄 由 監 造 單 位 填 寫 ) 改 善 結 果 確 認 : 改 善 完 成 未 完 成 改 善 ( 再 填 寫 本 表 ) 其 他 : 備 註 : 本 單 應 併 同 改 正 前 中 後 照 片 一 併 存 檔 承 攬 廠 商 : ( 核 章 ) 監 造 單 位 : ( 核 章 ) 表 7 不 合 格 品 改 善 追 蹤 一 覽 表 編 號 : 文 件 編 號 改 正 單 位 改 正 事 項 通 知 改 正 日 期 限 定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確 認 完 成 改 善 日 期 B-5

468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表 8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核 表 工 程 名 稱 查 驗 性 質 施 工 查 驗 檢 驗 停 留 點 查 驗 申 請 日 期 檢 查 位 置 查 核 日 期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細 項 及 標 準 查 核 結 果 檢 查 情 形 一. 承 包 商 自 主 檢 查 記 錄 二. 安 全 告 示 牌 是 否 設 置 內 容 是 否 更 新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驗 三. 圍 籬 或 其 他 設 施 : ( 一 ) 圍 籬 1.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2. 是 否 設 置 警 示 燈 ( 閃 光 燈 ) 3. 是 否 維 持 清 潔 油 漆 是 否 剝 落 4. 是 否 損 壞 ( 二 ) 其 他 設 施 ( 交 通 錐 紐 澤 西 護 欄 拒 馬 警 示 帶 ) 1. 是 否 依 規 定 數 量 設 置 並 排 列 整 齊 2. 是 否 維 持 人 車 通 行 空 間 3. 夜 間 是 否 設 置 警 示 燈 四. 工 地 環 境 衛 生 : ( 一 ) 工 區 範 圍 內 : 1. 材 料 機 具 是 否 堆 置 整 齊 2. 地 面 是 否 積 水 油 污 污 泥 垃 圾 隨 意 丟 棄 等 污 染 嚴 重 3.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洗 車 設 備 及 沈 澱 設 備 4. 是 否 於 工 區 內 完 成 車 輛 機 具 等 之 沖 洗 作 業 5. 就 近 利 用 之 填 方 是 否 違 規 棄 置 於 工 區 範 圍 外 6. 污 水 是 否 溢 流 工 區 範 圍 外 7. 污 水 排 放 是 否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 二 ) 工 區 範 圍 外 : 1. 維 護 範 圍 內 之 路 面 及 排 水 溝 是 否 損 壞 2. 維 護 範 圍 內 之 路 面 是 否 散 佈 污 泥 垃 圾 散 落 物 3. 是 否 堆 置 工 程 材 料 廢 棄 物 4. 是 否 維 持 排 水 暢 通 5. 施 工 機 具 如 需 暫 停 路 邊, 是 否 設 置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B-6

469 附 錄 B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參 考 文 件 表 8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核 表 ( 續 )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細 項 及 標 準 查 核 結 果 檢 查 情 形 五.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振 動 防 制 : ( 一 ) 是 否 燃 燒 融 化 產 生 塵 煙 之 物 質 ( 二 ) 是 否 適 時 灑 水 避 免 產 生 塵 土 ( 三 ) 是 否 採 低 噪 音 及 低 振 動 之 機 具 設 置 ( 四 ) 施 工 噪 音 是 否 符 合 營 建 工 程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六. 廢 棄 土 及 廢 棄 物 : ( 一 ) 是 否 交 由 專 業 機 構 ( 業 必 入 會 ) 處 理 ( 二 )500 立 方 以 上 工 程 棄 土 計 畫 是 否 送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 三 ) 是 否 棄 置 於 計 畫 指 定 地 點 ( 四 ) 載 運 時 是 否 超 載 是 否 加 裝 遮 蓋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工 地 環 境 清 潔 安 衛 設 施 查 驗 七. 交 通 維 持 : ( 一 ) 是 否 依 規 定 分 段 或 分 單 元 逐 段 施 工 是 否 ( 二 ) 是 否 依 規 定 維 持 人 車 通 行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是 否 ( 三 )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標 誌 標 線 是 否 ( 四 ) 夜 間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照 明 設 施 是 否 ( 五 ) 維 持 人 行 之 通 道 是 否 平 整 無 坑 洞 無 水 流, 如 有 尚 待 施 是 否 工 之 孔 洞 樹 穴 是 否 有 良 好 之 遮 蓋 隔 離 及 警 示 ( 六 ) 是 否 設 置 供 人 行 之 橫 向 隔 板, 隔 板 是 否 平 整 穩 固 防 滑 是 否 ( 七 ) 維 持 車 行 之 道 路 是 否 平 整, 覆 工 板 是 否 防 滑 是 否 ( 八 ) 現 場 是 否 依 規 定 設 置 指 揮 人 員 是 否 八. 其 他 : ( 一 ) 施 工 材 料 儲 存 及 堆 置 影 響 交 通 及 勞 工 通 行 作 業 是 否 ( 二 ) 拆 除 模 板 有 無 適 當 之 處 理 及 堆 置 是 否 ( 三 ) 開 挖 土 方 堆 置 或 處 理 妥 當 是 否 ( 四 ) 開 挖 區 周 邊 有 妥 切 之 警 示 及 安 全 措 施 ( 安 全 欄 杆 或 警 示 措 是 否 施 等 ) ( 五 ) 作 業 人 員 戴 安 全 帽 是 否 ( 六 ) 高 架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安 全 帶 安 全 索 及 安 全 網 ) ( 七 ) 電 焊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護 目 鏡 面 盾 口 罩 手 套 ) ( 八 ) 破 碎 機 作 業 有 妥 當 之 防 護 措 施 ( 耳 塞 手 套 護 目 鏡 ) ( 九 ) 近 高 壓 電 路 作 業 之 警 示 防 護 措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管 制 ( 十 ) 發 電 機 變 電 站 設 置 圍 籬 警 示 設 施 妥 當 ( 十 一 ) 電 器 設 備 發 電 機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及 接 地 線 ( 十 二 ) 作 業 場 所 配 置 必 要 之 滅 火 設 備 ( 十 三 ) 工 區 人 員 進 出 有 妥 當 之 管 制 ( 十 四 ) 工 區 有 良 好 之 通 風 及 有 害 氣 體 (CO H 2 S GAS O 2 ) 監 測 ( 十 五 ) 工 區 施 工 有 良 好 之 照 明 ( 十 六 ) 工 區 施 工 有 充 足 之 排 水 措 施 ( 十 七 ) 工 區 施 工 有 良 好 之 通 訊 設 施 ( 有 線 及 無 線 電 話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B-7

470

471 附 錄 七 97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報 告

472

473 97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報 告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附 錄 七 -1

474 97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報 告 壹 部 門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貳 執 行 機 構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參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摘 要 : 一 計 畫 項 數 經 費 人 力 分 析 本 年 度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共 執 行 1 項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經 費 共 計 3,320 千 元, 共 投 入 人 力 12 人, 詳 如 下 表 : 經 費 人 力 研 究 計 畫 計 畫 參 與 人 力 研 究 性 質 項 數 經 費 ( 千 元 )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專 科 其 他 基 礎 研 究 1 3, 一 重 要 成 果 效 益 ( 一 ) 前 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為 了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水 域 環 境, 在 順 應 世 界 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與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淨 化 水 體 水 質 興 起 之 下, 期 在 國 內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完 成 前, 可 進 行 污 染 量 減 量 措 施,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目 的 因 此 著 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流 域 及 海 洋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從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其 中 一 項 計 畫 之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歷 程, 可 瞭 解 到, 應 用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即 以 水 質 淨 化 削 減 污 染 為 主 軸, 以 現 地 取 材 節 省 能 源 為 考 量, 並 結 合 環 境 生 態 體 系, 使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之 技 術, 不 但 具 有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效 果, 同 時 改 善 河 川 沿 岸 景 觀, 附 加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和 環 境 教 育 之 效 益 然 而, 依 據 環 保 署 的 推 動 策 略,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廣 為 採 用 現 地 處 理 型 式 -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要 建 立 其 基 本 可 廣 為 運 用 工 程 手 冊, 是 整 個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脈 絡 的 一 環, 也 是 從 理 念 推 廣 到 經 驗 落 實 的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透 過 現 有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並 結 合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可 補 強 過 去 推 動 的 缺 漏 不 足 之 處, 再 配 合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結 合, 經 過 系 統 化 整 理, 將 現 有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政 策, 邁 進 建 立 國 內 完 整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 即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 標 準 作 業 附 錄 七 -2

475 程 序 之 特 色, 並 透 過 此 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促 使 國 內 於 後 續 推 動 全 面 落 實 現 地 處 理 方 式, 有 助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減 緩 河 川 污 染,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政 策 推 動 之 極 重 要 的 助 益 因 此, 環 保 署 透 過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釐 定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1)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2)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臺 灣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亦 即 稱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可 以 提 供 國 內 之 相 關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 二 ) 計 畫 之 成 果 及 效 益 經 彙 整 現 地 處 理 相 關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資 料, 與 召 開 兩 次 手 冊 撰 寫 草 案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擬 定 撰 寫 關 於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冊 章 節 內 容, 以 作 為 未 來 環 保 署 推 動 地 方 政 府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公 共 建 設 時, 提 供 顧 問 工 程 公 司 等 民 間 單 位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參 考 使 用, 並 透 過 辦 理 2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之 本 計 畫 執 行, 則 有 以 下 3 點 結 果, 提 供 參 考 :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撰 寫 內 容, 分 別 匯 整 監 測 國 內 場 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及 國 內 外 資 料 蒐 集, 依 據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階 段 擬 定 五 個 章 節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並 經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舉 辦 結 論 作 參 考 修 改 2. 在 2 場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議 上, 對 於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提 出 應 朝 向 3 個 共 同 目 標 著 手 進 行, 即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 在 推 廣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宣 導 與 意 見 交 流 上, 透 過 台 北 地 區 與 嘉 義 地 區 舉 辦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機 會, 讓 相 關 從 事 工 程 人 員 有 機 會 瞭 解 手 冊 內 容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肆 執 行 機 構 各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事 實 報 告 暨 自 評 : 一 全 程 結 束 之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事 實 報 告 表 ( 表 1-1) 二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事 實 報 告 表 ( 表 1-2) 三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自 評 表 ( 表 1-3) 伍 執 行 機 構 公 務 統 計 資 料 : 一 年 度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一 覽 表 ( 表 1-4) 二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及 訓 練 統 計 表 ( 表 1-5) 三 科 技 計 畫 年 度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產 出 統 計 表 ( 表 1-6) 陸 問 題 與 建 議 一 上 年 度 建 議 改 進 意 見 執 行 情 形 ( 表 1-7) 二 本 年 度 之 問 題 與 建 議 附 錄 七 -3

476 表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事 實 報 告 表 (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人 填 寫 ) 領 域 別 : 水 質 保 護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計 畫 名 稱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審 議 編 號 EPA-97-U1G 計 畫 期 程 97 年 03 月 至 97 年 12 月 全 程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97 年 度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執 行 機 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壹 緣 起 與 研 究 任 務 目 標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自 民 國 91 年 起, 為 了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水 質 創 造 優 質 水 域 環 境, 在 順 應 世 界 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潮 流, 與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淨 化 水 體 水 質 興 起 之 下, 期 在 國 內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完 成 前, 可 進 行 污 染 量 減 量 措 施, 落 實 環 境 保 育 目 的 因 此 著 手 推 動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研 擬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流 域 及 海 洋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之 水 質 維 護 改 善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從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其 中 一 項 計 畫 之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技 術 的 歷 程, 可 瞭 解 到, 應 用 河 川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即 以 水 質 淨 化 削 減 污 染 為 主 軸, 以 現 地 取 材 節 省 能 源 為 考 量, 並 結 合 環 境 生 態 體 系, 使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之 技 術, 不 但 具 有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效 果, 同 時 改 善 河 川 沿 岸 景 觀, 附 加 環 境 生 態 保 育 和 環 境 教 育 之 效 益 然 而, 依 據 環 保 署 的 推 動 策 略,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廣 為 採 用 現 地 處 理 型 式 - 人 工 溼 地 與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要 建 立 其 基 本 可 廣 為 運 用 工 程 手 冊, 是 整 個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脈 絡 的 一 環, 也 是 從 理 念 推 廣 到 經 驗 落 實 的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透 過 現 有 各 案 例 場 址 的 實 際 工 程 建 置 經 驗, 並 結 合 實 際 監 測 與 勘 查 資 料, 可 補 強 過 去 推 動 的 缺 漏 不 足 之 處, 再 配 合 自 然 淨 化 理 論 與 工 程 實 務 結 合, 經 過 系 統 化 整 理, 將 現 有 推 動 現 地 處 理 政 策, 邁 進 建 立 國 內 完 整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 即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管 理 等 階 段 )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特 色, 並 透 過 此 一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促 使 國 內 於 後 續 推 動 全 面 落 實 現 地 處 理 方 式, 有 助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建 設 完 成 前, 減 緩 河 川 污 染, 改 善 河 川 水 質 政 策 推 動 之 極 重 要 的 助 益 因 此, 環 保 署 透 過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委 辦 計 畫 執 行, 釐 定 以 下 兩 個 主 要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 (1).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擬 定 ; (2).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擬 定 建 立 兩 冊 臺 灣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亦 即 稱 為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提 供 國 內 之 相 關 規 劃 者 設 計 者 施 工 管 理 者 維 護 操 作 者 與 政 府 公 部 門 單 位 在 運 用 作 法 上 有 原 則 性 依 據 附 錄 七 -4

477 貳 研 究 內 容 組 織 架 構 及 預 期 成 果 效 益 一 研 究 內 容 組 織 架 構 : 二 預 期 成 果 效 益 : (1). 提 出 一 冊 具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包 括 多 項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工 程 方 法 機 電 設 備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重 點 與 監 工 重 點 驗 收 重 點 及 維 護 操 作 等 資 料 編 撰, 以 供 國 內 礫 間 處 理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之 規 畫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操 作 之 使 用 參 考 (2). 提 出 一 冊 具 本 土 性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包 括 工 程 設 計 參 數 及 附 錄 七 -5

478 工 程 方 法 規 劃 及 細 部 設 計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重 點 與 監 工 重 點 驗 收 重 點 及 維 護 操 作 等 資 料 資 料 編 撰, 以 供 國 內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之 規 畫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維 護 操 作 之 使 用 參 考 (3). 藉 由 辦 理 2 場 次 講 習 教 育 機 會, 讓 國 內 學 者 各 相 關 學 術 及 研 究 單 位 之 經 驗 與 技 術 分 享 交 流, 提 供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在 規 畫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與 操 作 維 護 程 序 內 容, 提 升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層 次, 並 推 廣 與 增 進 相 關 技 術 與 觀 念 參 研 究 人 力 經 構 參 與 人 員 學 歷 年 資 計 畫 職 稱 游 進 裕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生 物 及 農 業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水 土 資 源 組 博 士 13 主 持 人 張 文 亮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戴 維 斯 分 校 水 土 空 氣 資 源 博 士 17 協 同 主 持 人 馮 逸 品 中 原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碩 士 8 編 審 委 員 郭 龍 朗 台 灣 下 水 道 協 會 理 事 10 編 審 委 員 廖 萬 里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10 編 審 委 員 盧 朝 陽 前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退 休 ) 17 編 審 委 員 莊 德 豐 美 國 Auburn University 環 境 工 程 博 士 8 編 審 委 員 施 上 粟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博 士 8 編 審 委 員 林 宗 岳 逢 甲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學 士 12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陳 健 誌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碩 士 6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王 瑞 君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工 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9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倪 宏 坤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自 然 資 源 與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3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肆 主 要 技 術 能 力 在 國 上 之 地 位 評 估 伍 歷 年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 包 括 資 本 支 出 : 土 地 建 物 儀 器 設 備 其 他, 經 費 支 出 : 人 事 材 料 其 他 ; 儀 器 設 備 超 過 100 萬 元 以 上 者, 請 另 列 表 說 明 名 稱 功 能 及 使 用 績 效 ) 項 目 金 額 ( 單 位 : 元 ) 說 明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顧 問 專 任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人 事 費 774,935 專 任 助 理 勞 工 公 提 儲 金 租 金 油 資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按 日 計 資 酬 金 專 家 審 查 出 席 費 專 家 審 查 差 旅 費 教 育 講 習 會 費 專 業 務 費 2,235,065 家 討 論 會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物 品 材 料 與 儀 器 維 護 費 一 般 事 務 雜 支 費 及 國 內 地 區 旅 運 費 行 政 管 理 費 總 計 3,220, ,000 行 政 管 理 費 附 錄 七 -6

479 陸 歷 年 成 果 及 運 用 情 形 一 論 文 ( 發 表 之 論 文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國 內 外 刊 物 名 稱 ) 1. 論 文 名 稱 :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工 法 淨 化 河 川 水 質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推 動 時 間 :2008/06 地 點 : 中 國 大 陸 武 漢 刊 物 名 稱 : 第 一 屆 海 峽 兩 岸 人 工 溼 地 研 討 會 二 技 術 移 轉 ( 成 果 或 技 術 名 稱 移 轉 對 象 及 概 略 情 形 )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成 果 移 轉 至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三 技 術 推 廣 ( 成 果 或 技 術 名 稱 推 廣 對 象 及 概 略 情 形 ) 針 對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工 程 執 行 人 員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別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於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於 嘉 義 縣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共 9 位 國 內 對 兩 本 手 冊 審 閱 內 容 專 精 學 者, 進 行 宣 導 說 明 該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四 專 利 ( 成 果 或 技 術 名 稱 核 准 國 籍 及 應 用 績 效 ) 五 業 界 合 作 成 效 ( 成 果 或 技 術 名 稱 合 作 對 象 及 概 略 情 形 ) 六 技 術 提 昇 程 度 ( 成 果 或 技 術 名 稱 及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前 後 技 術 能 力 之 差 異 ) 七 人 才 培 訓 柒 成 效 評 估 ( 技 術 面 經 濟 面 社 會 面 整 合 績 效 ) 1. 擬 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針 對 章 節 安 排, 及 內 容 具 體 實 務 性, 分 別 在 97 年 6 月 19 日 與 10 月 14 日 召 開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2. 在 兩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針 對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除 了 技 術 面 之 工 程 作 法 作 適 宜 度 修 改 建 議 以 外, 對 於 該 兩 本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為 : (1). 應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應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應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主 要 擬 定 有 五 個 章 節, 分 別 是 : (1). 第 一 章 總 則 - 為 工 程 技 術 基 本 入 門 觀 念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為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建 置 前,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應 對 場 址 環 境 作 基 本 調 查 工 作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3).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為 工 程 建 置 技 術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施 工 監 造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竣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維 護 操 作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4. 為 了 促 進 國 內 各 界 對 擬 定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瞭 解 和 經 驗 交 流, 舉 辦 兩 次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分 別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於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於 嘉 義 縣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共 9 位 國 內 對 兩 本 手 冊 審 閱 內 容 專 精 學 者, 進 行 宣 導 說 明 該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捌 檢 討 與 建 議 1.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有 鑑 國 內 相 關 場 址 建 置 較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為 少, 且 維 護 操 作 營 運 時 間 累 積 年 度 較 短, 因 此 建 議 應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附 錄 七 -7

480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以 使 該 手 冊 更 趨 合 宜 工 程 興 建 與 維 護 操 作 上 使 用 2.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技 術 作 為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作 法 日 趨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並 且 技 術 日 趨 成 熟, 然 人 工 溼 地 的 效 益 除 了 作 為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以 外, 其 生 態 效 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是 值 得 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上, 須 要 長 期 監 測 需 要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再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在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成 效 所 帶 來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評 估 填 表 人 : 游 進 裕 聯 絡 電 話 : #210 FAX: 附 錄 七 -8

481 表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事 實 報 告 表 (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人 填 寫 ) 壹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領 域 別 : 水 質 保 護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計 畫 名 稱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審 議 編 號 EPA-97-U1G 計 畫 期 程 97 年 03 月 至 97 年 12 月 全 程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97 年 度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執 行 機 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壹 計 畫 目 的 主 要 內 容 ( 一 )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 二 ) 完 成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 三 ) 完 成 1 場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及 2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貳 計 畫 經 費 與 人 力 一 計 畫 經 費 項 目 金 額 ( 單 位 : 元 ) 說 明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顧 問 專 任 助 理 勞 健 保 費 人 事 費 774,935 專 任 助 理 勞 工 公 提 儲 金 租 金 油 資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按 日 計 資 酬 金 專 家 審 查 出 席 費 專 家 審 查 差 旅 費 教 育 講 習 會 費 專 業 務 費 2,235,065 家 討 論 會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物 品 材 料 與 儀 器 維 護 費 一 般 事 務 雜 支 費 及 國 內 地 區 旅 運 費 行 政 管 理 費 210,000 行 政 管 理 費 總 計 3,220,000 二 人 力 類 別 姓 名 學 歷 現 任 職 務 在 本 研 究 計 畫 內 擔 任 之 具 體 工 作 性 質 項 目 及 範 圍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生 物 及 農 業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水 土 資 源 組 博 士 台 大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計 畫 督 導 與 執 行 撰 寫 參 考 手 冊 內 容 協 同 張 文 亮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戴 維 斯 台 大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附 錄 七 -9

482 主 持 人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手 冊 內 容 之 撰 稿 委 員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馮 逸 品 分 校 水 土 空 氣 資 源 博 士 中 原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碩 士 學 系 教 授 兼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台 北 市 環 境 技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銓 品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郭 龍 朗 -- 台 灣 下 水 道 協 會 理 事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廖 萬 里 盧 朝 陽 莊 德 豐 施 上 粟 林 宗 岳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 美 國 Auburn University 環 境 工 程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博 士 逢 甲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學 士 中 央 大 學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前 台 北 市 工 務 局 衛 工 處 副 總 工 程 司 ( 退 休 )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工 程 師 王 瑞 君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研 究 助 理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國 際 水 利 環 境 學 院 研 究 陳 健 誌 境 系 統 工 程 碩 士 工 程 師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自 然 台 灣 大 學 倪 宏 坤 資 源 與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所 碩 士 研 究 助 理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手 冊 之 編 審 委 員 資 料 蒐 集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講 習 會 辦 理 報 告 書 彙 整 資 料 蒐 集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講 習 會 辦 理 講 習 會 辦 理 報 告 書 彙 整 修 正 資 料 彙 整 統 計 講 習 會 辦 理 參 計 畫 已 獲 得 之 主 要 成 就 與 成 果 (out put)( 如 論 文 篇 數 技 術 移 轉 經 費 / 項 數 技 術 項 數 技 術 創 新 項 數 技 術 服 務 項 數 專 利 權 項 數 著 作 權 項 數 等 ) ( 一 ) 論 文 篇 數 ( 含 研 討 會 發 表 ) 共 計 1 篇 1. 張 文 亮 游 進 裕 魏 文 宜 王 瑞 君 林 宗 岳 倪 宏 坤,2008,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工 法 淨 化 河 川 水 質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推 動, 第 一 屆 海 峽 兩 岸 人 工 溼 地 研 討 會 肆 評 估 計 畫 主 要 成 就 及 成 果 之 價 值 與 貢 獻 (out come) 1.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撰 寫 內 容, 匯 整 監 測 國 內 場 址 相 關 數 據 資 料, 及 國 內 外 資 料 蒐 集, 依 據 總 則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階 段 擬 定 五 個 章 節 編 撰 工 程 手 冊, 並 經 二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舉 辦 結 論 作 參 考 修 改, 完 成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之 兩 本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2. 在 2 場 次 專 家 學 者 討 論 會 議 上, 對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撰 寫 目 標, 提 出 3 點 釐 定 內 容 附 錄 七 -10

483 , 即 :(1)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3. 在 推 廣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宣 導 與 意 見 交 流 上, 透 過 分 別 台 北 地 區 與 嘉 義 地 區 舉 辦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機 會, 讓 相 關 從 事 工 程 人 員 有 機 會 瞭 解 手 冊 內 容 而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伍 與 相 關 計 畫 之 配 合 無 陸 後 續 工 作 構 想 及 重 點 1. 由 於 兩 本 手 冊 為 新 編 製, 其 內 容 與 作 法 會 因 隨 著 技 術 更 新 而 會 有 所 變 化 與 異 動, 也 因 此 對 於 後 續 工 作 構 想 重 點, 可 朝 向 建 立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系 統, 尤 其 是 針 對 現 地 條 件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營 造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評 估 等 項,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中 央 單 位 對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推 動 之 各 項 效 益 上 使 用, 並 作 為 推 動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柒 檢 討 會 與 建 議 1.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有 鑑 國 內 相 關 場 址 建 置 較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為 少, 且 維 護 操 作 營 運 時 間 累 積 年 度 較 短, 因 此 建 議 應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以 使 該 手 冊 更 趨 合 宜 工 程 興 建 與 維 護 操 作 上 使 用 2.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技 術 作 為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作 法 日 趨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並 且 技 術 日 趨 成 熟, 然 人 工 溼 地 的 效 益 除 了 作 為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以 外, 其 生 態 效 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是 值 得 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上, 須 要 長 期 監 測 需 要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再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在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成 效 所 帶 來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評 估 填 表 人 : 游 進 裕 聯 絡 電 話 : #210 FAX: 附 錄 七 -11

484 表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效 益 自 評 表 (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人 填 寫, 再 由 主 管 部 會 署 初 核 ) 壹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領 域 別 : 水 質 保 護 計 畫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特 約 副 研 究 員 計 畫 名 稱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審 議 編 號 EPA-97-U1G 計 畫 期 程 97 年 03 月 至 97 年 12 月 全 程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97 年 度 經 費 0 億 3,220 千 元 執 行 機 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態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壹 計 畫 目 標 與 執 行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 如 有 差 異, 請 說 明 ) 符 合 貳 計 畫 已 獲 得 之 主 要 成 就 與 成 果 一 完 成 擬 定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針 對 章 節 安 排, 及 內 容 具 體 實 務 性, 分 別 在 97 年 6 月 19 日 與 10 月 14 日 召 開 兩 次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及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 草 案 ) 之 專 家 討 論 會 二 完 成 兩 次 專 家 討 論 會 舉 辦, 並 針 對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建 議, 除 了 技 術 面 之 工 程 作 法 作 適 宜 度 修 改 建 議 以 外, 對 於 該 兩 本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主 要 意 見 要 項 為 : 1. 應 釐 清 界 定 手 冊 使 用 對 象 與 手 冊 定 位 2. 應 釐 清 手 冊 內 對 於 使 用 技 術 之 名 詞 與 規 範 應 確 認 3. 應 釐 清 對 於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作 業 界 定 三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編 撰 內 容, 並 擬 定 出 五 個 章 節, 分 別 是 : 1. 第 一 章 總 則 - 為 工 程 技 術 基 本 入 門 觀 念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2. 第 二 章 調 查 規 劃 作 業 - 為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建 置 前, 規 範 從 事 相 關 工 程 人 員 應 對 場 址 環 境 作 基 本 調 查 工 作 之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3. 第 三 章 設 施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 為 工 程 建 置 技 術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4. 第 四 章 工 程 品 質 檢 核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施 工 監 造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5. 第 五 章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為 工 程 在 竣 工 驗 收 後 對 於 維 護 操 作 過 程 之 主 要 專 章 內 容 規 劃 四 為 了 促 進 國 內 各 界 對 擬 定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瞭 解 和 經 驗 交 流, 舉 辦 兩 次 場 教 育 講 習 會 分 別 在 97 年 11 月 4 日 於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理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在 97 年 11 月 13 日 於 嘉 附 錄 七 -12

485 義 縣 創 新 學 院 階 梯 教 室 舉 行 河 川 水 質 現 地 處 理 之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教 育 講 習 會, 邀 請 共 9 位 國 內 對 兩 本 手 冊 審 閱 內 容 專 精 學 者, 進 行 宣 導 說 明 該 兩 場 次 教 育 講 習 會, 共 計 有 133 人 次 參 加 參 計 畫 主 要 成 就 與 成 果 之 價 值 與 貢 獻 度 (out put) 一 完 成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兩 本 手 冊 二 兩 場 次 召 集 5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討 論 會 議, 完 成 共 計 五 個 章 節 內 容 之 兩 本 工 程 手 冊 三 過 辦 理 2 場 次 之 共 計 133 人 員 參 加 之 教 育 講 習 會, 推 廣 該 兩 本 手 冊 內 容 精 髓, 使 臺 灣 地 區 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技 術 在 工 程 品 質 規 範 上 有 所 依 據 肆 與 相 關 計 畫 之 配 合 程 度 無 伍 計 畫 經 費 的 適 足 性 與 人 力 運 用 的 適 善 性 計 畫 經 費 與 人 力 運 均 適 善 性 陸 後 續 工 作 構 想 及 重 點 之 妥 適 性 1. 由 於 兩 本 手 冊 為 新 編 製, 其 內 容 與 作 法 會 因 隨 著 技 術 更 新 而 會 有 所 變 化 與 異 動, 也 因 此 對 於 後 續 工 作 構 想 重 點, 可 朝 向 建 立 國 內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技 術 交 流 系 統, 尤 其 是 針 對 現 地 條 件 調 查 規 劃 設 計 營 造 施 工 操 作 維 護 監 測 評 估 等 項, 提 供 一 個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中 央 單 位 對 於 現 地 處 理 工 程 推 動 之 各 項 效 益 上 使 用, 並 作 為 推 動 政 策 參 考 依 據 柒 檢 討 會 與 建 議 1. 對 於 礫 間 處 理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有 鑑 國 內 相 關 場 址 建 置 較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為 少, 且 維 護 操 作 營 運 時 間 累 積 年 度 較 短, 因 此 建 議 應 再 累 積 國 內 新 建 置 與 維 護 操 作 資 料 的 蒐 集, 並 給 予 該 手 冊 內 容 逐 步 更 新, 以 使 該 手 冊 更 趨 合 宜 工 程 興 建 與 維 護 操 作 上 使 用 2. 對 於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國 內 對 於 應 用 人 工 溼 地 技 術 作 為 水 質 自 然 淨 化 作 法 日 趨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並 且 技 術 日 趨 成 熟, 然 人 工 溼 地 的 效 益 除 了 作 為 水 質 淨 化 改 善 以 外, 其 生 態 效 益 所 帶 來 的 成 效 更 是 值 得 在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上, 須 要 長 期 監 測 需 要 因 此 建 議 對 於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再 彙 整 人 工 溼 地 在 生 態 效 益 表 現, 以 瞭 解 人 工 溼 地 建 置 成 效 所 帶 來 環 境 生 態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名 : 填 表 人 : 王 瑞 君 聯 絡 電 話 : 主 管 部 會 評 估 意 見 : 主 管 簽 名 : 附 錄 七 -13

486 表 1-4 年 度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一 覽 表 ***** 請 依 領 域 別 編 序 號 ***** 序 號 原 計 畫 編 號 1 EPA-97-U1G 計 畫 名 稱 (n/n) n; 第 n 年 計 畫 N; 全 程 年 數 建 立 礫 間 處 理 與 人 工 溼 地 工 程 手 冊 計 畫 (1/1) 計 畫 領 域 計 畫 性 質 研 究 層 次 N; 新 增 O; 延 續 中 程 計 畫 編 號 國 建 計 畫 編 號 計 畫 人 力 人 年 計 畫 核 定 金 額 ( 千 元 ) 10 1 ( 上 ) 執 行 機 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暑 主 持 人 游 進 裕 註 ( 一 ) 計 畫 領 代 碼 : 01. 電 子 02. 資 訊 03. 電 信 04. 自 動 化 05. 機 械 06. 航 太 07. 光 電 08. 材 料 09. 化 工 10. 環 保 11. 紡 織 12. 資 源 13. 能 源 14. 原 子 能 15. 建 築 16. 運 輸 17. 生 物 與 生 技 18. 食 品 19. 醫 衛 20. 藥 品 21. 農 業 22. 林 業 23. 漁 業 24. 牧 業 25. 數 學 26. 物 理 27. 化 學 28. 氣 象 29. 人 文 社 會 30. 科 教 31. 共 通 性 32. 海 洋 33. 地 科 註 ( 二 ) 計 畫 性 質 :1. 研 究 發 展 類 2. 技 術 推 廣 類 3. 資 訊 服 務 類 4. 科 技 行 政 配 合 類 註 ( 三 ) 研 究 層 次 :( 上 ):1. 基 礎 ( 中 ):2 應 用 ( 下 )3. 技 術 發 展 4. 系 統 發 展 5. 雛 型 ( 其 他 ):9. 非 研 究 發 展 類 註 ( 四 ) 若 為 中 程 計 畫 編 號 與 國 建 計 畫 編 號 之 重 點 項 目, 請 填 寫 相 關 編 號 請 參 閱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或 國 家 建 設 六 年 計 畫 項 目 編 號 表 附 錄 七 -14

487 表 1-5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及 訓 練 統 計 表 部 門 計 畫 名 稱 : ( 請 財 團 法 人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營 事 業, 依 各 部 門 計 畫 別, 填 寫 當 年 度 該 組 織 之 人 才 培 訓 情 形 ) 人 員 ( 人 ) 補 助 經 費 ( 千 元 ) 在 職 進 修 在 職 研 習 在 職 訓 練 國 內 國 外 合 計 國 內 國 外 合 計 國 內 國 外 合 計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主 管 : 聯 絡 電 話 : 註 : 在 職 進 修 : 指 在 職 之 科 技 人 員, 為 應 科 技 發 展 或 社 會 變 遷 之 需, 提 高 其 研 究 及 技 術 的 能 力, 而 至 教 育 部 承 認 的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修 讀 學 位 或 取 得 文 憑 在 職 研 習 : 指 在 職 之 科 技 人 員, 為 開 發 新 工 作 或 解 決 實 際 問 題, 至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或 研 究 機 構 從 事 個 案 研 究 ; 或 因 學 習 使 用 新 設 備 機 器 等, 而 至 公 私 立 機 構 實 習 在 職 訓 練 : 指 在 職 之 科 技 人 員, 為 求 得 較 高 層 次 或 新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以 應 未 來 工 作 所 需, 而 參 與 各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或 委 託 其 他 公 私 機 構 辦 理 之 有 關 基 礎 專 業 管 理 等 方 面 課 程 之 訓 練 附 錄 七 -17

488 * 各 單 位 請 加 強 就 主 管 業 務 特 性 補 充 說 明 一 千 五 百 字 以 內 整 體 績 效 衡 量 報 告 ( 經 濟 面 或 非 經 濟 面 之 技 術 面 社 會 面 等 ) 表 1-6 科 技 計 畫 年 度 重 要 研 究 成 果 產 出 統 計 表 ( 係 指 該 年 度 產 出 之 成 果, 含 以 往 年 度 之 研 究 於 該 年 度 產 出 部 分 ) 發 表 地 點 類 型 期 刊 論 文 研 討 會 論 文 科 技 論 文 篇 數 技 術 移 轉 技 術 報 告 篇 國 內 國 外 類 型 經 費 項 數 技 術 創 新 篇 篇 篇 篇 篇 專 著 篇 篇 技 術 輸 入 技 術 輸 出 技 術 擴 散 千 元 項 技 術 服 務 篇 千 元 千 元 項 項 專 利 權 國 內 項 ( 核 准 ) 國 外 項 著 作 權 國 內 項 ( 核 准 ) 國 外 項 填 表 單 位 : 填 表 人 : 主 管 : 聯 絡 電 話 : 註 : 期 刊 論 文 : 指 在 學 術 性 期 刊 上 刊 登 之 文 章, 其 本 文 部 一 般 包 括 引 言 方 法 結 果 及 討 論, 並 且 一 定 有 參 考 文 獻 部 分, 未 在 學 術 性 期 刊 上 刊 登 之 文 章 ( 研 究 報 告 等 ) 與 博 士 或 碩 士 論 文,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研 討 會 論 文 : 指 參 加 學 術 性 會 議 所 發 表 之 論 文, 且 尚 未 在 學 術 性 期 刊 上 發 表 者 專 著 : 為 對 某 項 學 術 進 行 專 門 性 探 討 之 純 學 術 性 作 品 技 術 報 告 : 指 因 從 事 某 項 技 術 之 創 新 設 計 及 製 程 等 研 究 發 展 活 動 所 獲 致 的 技 術 性 報 告 並 未 公 開 發 表 者 技 術 轉 移 : 指 技 術 由 某 個 單 位 被 另 一 個 單 位 所 擁 有 的 過 程 我 國 目 前 之 技 術 移 轉 包 括 下 列 三 類 : 一 技 術 輸 入 二 技 術 輸 出 三 技 術 擴 散 技 術 輸 入 : 藉 僑 外 投 資 與 外 國 技 術 合 作 投 資 國 外 高 科 技 事 業 等 方 式 取 得 先 進 之 技 術 引 進 國 內 者 技 術 輸 出 : 指 直 接 供 應 國 外 買 主 具 生 產 能 力 的 應 用 技 術 設 計 顧 問 服 務 及 專 利 等 我 國 技 術 輸 出 方 式 包 括 整 廠 輸 出 對 外 投 資 對 外 技 術 合 作 及 顧 問 服 務 等 四 種 附 錄 七 -18

489 技 術 擴 散 : 指 政 府 引 道 式 的 技 術 移 轉 方 式, 即 由 財 團 法 人 國 營 事 業 或 政 府 研 究 機 構 將 其 開 發 之 技 術 擴 散 至 民 間 企 業 之 一 種 單 向 移 轉 ( 政 府 移 轉 民 間 ) 技 術 創 新 : 指 研 究 執 行 中 產 生 的 技 術, 且 有 詳 實 技 術 資 料 文 件 者 附 錄 七 -19

490 表 1-7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檢 討 ( 會 ) 建 議 改 進 意 見 執 行 情 形 概 要 表 建 議 改 進 意 見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附 錄 七 -20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绝妙故事

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on conviction3 5 1. / 2. 14 3. 2 2 3 4. 372 12 5. 6. 1 7. 1 2 i ii iii iv 8. 9. 1 12 2 2 i ii iii i ii iii 3 iv http://www.pcpd.org.hk v i ii iii 4 i ii i / ii 5 1. 2. 3. i ii iii iv v vi 4. 5. 6 6. 7.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智力测试故事

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More information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i) (ii) (iii) A. 123 2 3(1) (2) (i) 41 (ii) (iii) 121 4(3) (i) (ii) (iii) 123A 3 (a) 56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viii) (ix) (x) 4B(2)(d) (e) (f) (xi) (xii) (b) (a) (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06 查 詢 熱 線 :3187 5100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More information

奇闻怪录

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華 夏 盃 全 國 全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邀 請 賽 ( 華 南 賽 區 ) 晉 級 賽 比 賽 詳 情 : 一 比 賽 對 象 :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中 學 一 二 年 級 二 比 賽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小 學 組 小 一 級 小 二 級 小 三 級 小 四 級 小 五 級 小 六 級 時 間 13:10~1:20 13:10~1:20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1956 12 1955 101 1 1957 443 1956 237 s s i 39 424 401 iii 9 ix 31 iv 15 iii 2 Vi 46 i 24 VI iii 25 III i 7 III viii 9 I V 1 I vi 8 225 1480 I ii 10 IV viii 4 639 559 113 [ 384 322 ] III

More information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目 錄 001 第 一 講 道 法 自 然 養 生 首 先 要 找 對 方 向 003 健 身 不 同 於 健 體 006 隨 順 自 然 的 節 拍 008 調 和 的 重 要 013 吃 飯 的 講 究 017 飲 水 的 學 問 021 喝 適 合 自 己 的 茶 025 起 居 作 息 要 規 律 029 形 與 神 俱 靠 甚 麼 031 還 原 現 場 033 039 第 二 講 背 道

More information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作 出 發 者 : 劉 梓 淩 版 : 精 工 出 版 社 行 : 精 工 印 書 局 香 港 銅 鑼 灣 道 168 號 電 話 :2571 1770 2554 1247 傳 真 :2806 0974 2873 2412 網 二 O 一 一 年 址 :http://www.jingkung.com 初 版 版 權 所 有, 翻 版 必 究 如 未 獲 得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用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More information

就財務委員會委員審核2015至16年度開支預算所提出初步問題的答覆

就財務委員會委員審核2015至16年度開支預算所提出初步問題的答覆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DEVB(W)-2-c1.docx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DEVB(W)001 2007 陳 恒 鑌 159 - DEVB(W)002 0152 陳 偉 業 159 (4) 起 動 九 龍 東 DEVB(W)003 0701 陳 婉 嫻 159 (2) 文 物 保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ONGQI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LTD. I II III IV V VI ...7...10...11...13...13...14...15...15...21...32...50...53...54...56...56...56.59...61...61...66...69...72...74...74...75...75...75...77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II III IV V VI VII 28 29 30 31 32 33 1 1 2 2 3 4 3 4 0 5 5 6 6 7 2005 8 9 10 11 7 (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8 38 39 40 41 42 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apl/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需 要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書 目 錄 I. 撮 要 II. III. IV. 前 言 調 查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V. 調 查 方 法 VI. 調 查 結 果 VII. 分 析 及 討 論 VIII. 建 議 IX. 鳴 謝 I. 撮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與 挑 戰, 健 全 人 士 未 必 可 以 身 同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上).doc

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九龍城區議會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

Adobe Photoshop PDF

Adobe Photoshop PDF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6000 12000 8000 4000 8,592 6,860 9,368 7,703 8,472 10,510 9,422 12,299 10,493 13,944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2005 年 3 月 7 日 公 布 ) CCAR-60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已 经 2005 年 2 月 5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計 畫 編 號 :MOEAWRA0950422 新 店 溪 ( 含 南 北 勢 溪 ) 水 與 綠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先 期 規 劃 研 究 Bluepri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Ecology at The Hsin-Tien Stream (Includes Nan-shin and Pei-shin Stream) 委 託 機 關 : 經 濟 部

More information

標題

標題 伙 伴 倡 自 強 社 區 協 作 計 劃 指 引 匯 聚 社 區 不 同 力 量, 以 多 元 及 精 彩 模 式, 提 升 弱 勢 社 群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伙 伴 倡 自 強 社 區 協 作 計 劃 秘 書 處 2835 1383 [email protected] www.esr.gov.hk 協 助 弱 勢 社 群 自 力 更 生 及 融 入 社 會 目 錄 I.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新 约 圣 经 伴 读 约 翰 福 音 目 录 说 明..I 序 言 : 圣 经 中 神 圣 启 示 的 三 层.II 按 时 分 粮 的 原 则..VIII 纲 目 XI 第 一 章..1 第 二 章 13 第 三 章 25 第 四 章 37 第 五 章 49 第 六 章 61 第 七 章 73 第 八 章 85 第 九 章 97 第 十 章..109 第 十 一 章..121 第 十 二 章..13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