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九十五年度春季核保、理賠人員研修班報名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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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一 Ο 五 年 度 秋 季 理 賠 人 員 研 修 班 報 名 簡 章 一 班 別 : 理 賠 專 論 班 ( 本 次 僅 在 台 北 地 區 開 班, 各 班 別 以 開 設 一 班 為 限 ) 二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襄 陽 路 1 號 6 樓 教 室 ( 國 泰 人 壽 台 北 訓 練 處 ) 三 上 課 時 間 :1.105 年 7 月 27 日 至 105 年 8 月 25 日 止, 晚 上 6:30 至 9:30, 理 賠 專 論 班 十 堂 三 十 小 時 2. 上 課 內 容 詳 如 第 四 項 四 開 班 之 科 目 講 師 時 數 及 日 期 如 下 表 : 班 別 科 目 名 稱 ( 課 程 內 容 ) 講 師 上 課 時 數 上 課 日 期 理 賠 專 論 班 理 賠 理 論 與 實 務 彭 振 芳 五 堂 課 每 堂 三 小 時 7/27 8/3 8/10 8/17 每 星 期 三 8/24 理 賠 醫 務 常 識 陳 沂 榛 五 堂 課 每 堂 三 小 時 7/28 8/4 8/11 8/18 每 星 期 四 8/25 五 講 師 簡 介 : 姓 名 性 別 學 歷 公 司 單 位 職 稱 著 作 彭 振 芳 男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畢 新 光 人 壽 台 北 服 務 中 心 理 賠 服 務 課 經 理 陳 沂 榛 女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新 光 人 壽 專 任 醫 師 六 上 課 用 書 如 下 表 : 請 於 開 課 前 自 行 向 出 版 單 位 購 買 科 目 名 稱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單 位 理 賠 理 論 1. 人 身 保 險 理 賠 理 論 與 實 務 呂 廣 盛 等 十 一 人 合 著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與 實 務 2. 人 身 保 險 理 賠 實 務 王 正 偉 等 修 訂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1. 臨 床 醫 學 概 論 洪 敏 元 華 杏 出 版 機 構 理 賠 醫 務 2. 保 險 醫 學 與 實 務 連 振 祥 等 九 人 合 著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常 識 3. 簡 易 解 剖 生 理 學 陳 牧 君 編 譯 合 記 出 版 社 各 科 書 籍 皆 採 用 最 新 版 本 ; 本 學 會 出 版 之 書 籍 購 買 方 式, 請 至 學 會 書 坊 查 看 七 報 名 費 用 :1. 會 員 三 千 元 2. 非 會 員 三 千 五 百 元 ( 學 生 及 團 體 會 員 公 司 之 員 工 比 照 會 員 報 名 費 ; 會 員 公 司 之 認 定 以 會 員 專 區 > 會 員 統 計 表 之 團 體 名 稱 為 準 ) 八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1 日 止 ( 未 滿 25 人 不 開 班, 額 滿 為 止 ) 繳 費 日 期 : 同 報 名 日 期 凡 報 名 人 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6-1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2 九 報 名 手 續 :1. 本 研 修 班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請 至 課 程 專 區 > 線 上 報 名 ; 報 名 資 料 之 欄 位 請 填 寫 詳 細, 並 請 避 免 使 用 Yahoo hotmail pchome 等 入 口 網 站 信 箱, 以 利 相 關 通 知 寄 送 2. 請 於 規 定 之 繳 費 期 限 內, 依 線 上 報 名 後 網 頁 產 生 之 金 額 及 虛 擬 帳 號 繳 納 報 名 費, 以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學 生 身 份 報 名 者 需 檢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圖 檔,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至 本 學 會 服 務 信 箱 以 審 核 身 分 本 學 會 為 辦 理 研 修 班 相 關 作 業,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為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用, 並 得 提 供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資 料 之 使 用 不 同 意 提 供 者,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尚 祈 見 諒 十 注 意 事 項 :1. 上 課 證 於 第 一 堂 課 發 給 學 員, 請 學 員 上 課 時 務 必 攜 帶 上 課 證 ( 無 上 課 證, 謝 絕 旁 聽 ) 2.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取 得 有 關 規 定, 請 參 照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2 年 11 月 7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之 保 險 業 招 攬 及 核 保 理 賠 辦 法 第 十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及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辦 法 ( 如 附 件 ) 3. 若 無 法 開 班 成 功, 將 於 最 先 開 班 的 該 週 內 另 行 通 知 ( 除 因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開 班 外, 一 但 報 名 繳 費 恕 難 申 請 退 費, 並 請 按 時 上 課, 學 會 亦 會 另 發 通 知 學 員 ) 6-2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3 ( 附 件 ) 修 正 保 險 業 招 攬 及 核 保 理 賠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8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條 之 三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保 險 業 招 攬 人 員,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二 為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業 務 員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指 為 保 險 業 依 核 保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從 事 評 估 危 險 並 簽 署 應 否 承 保 之 人 第 4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保 險 業 理 賠 人 員, 指 為 保 險 業 依 保 險 契 約 與 理 賠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從 事 保 險 賠 款 或 給 付 理 算 並 簽 署 應 否 賠 償 之 人 第 5 條 保 險 業 應 建 立 其 內 部 之 招 攬 核 保 及 理 賠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第 6 條 保 險 業 訂 定 其 內 部 之 業 務 招 攬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至 少 應 包 含 並 明 定 下 列 事 項 : 一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資 格 招 攬 險 種 在 職 訓 練 獎 懲 及 權 利 義 務 二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酬 金 與 承 受 風 險 及 支 給 時 間 之 連 結 考 核, 招 攬 品 質 招 攬 糾 紛 等 之 管 理 三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代 收 保 險 費 之 收 費 作 業 送 金 單 或 收 據 之 領 用 收 費 時 間 及 繳 回 等 管 理 四 依 行 銷 通 路 別 及 其 特 性 訂 定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五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應 充 分 瞭 解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事 項,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1.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 至 少 應 包 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方 式 ; 若 為 法 人 時, 為 法 人 之 名 稱 代 表 人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2. 要 保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與 受 益 人 之 關 係 ; 3.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基 本 資 料 ( 二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是 否 符 合 投 保 之 條 件 ( 三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投 保 目 的 及 需 求 六 保 險 商 品 適 合 度 政 策,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 一 ) 要 保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其 所 繳 交 保 險 費 係 用 以 購 買 保 險 商 品 ( 二 ) 要 保 人 投 保 險 種 保 險 金 額 及 保 險 費 支 出 與 其 實 際 需 求 具 相 當 性 ( 三 ) 要 保 人 如 係 投 保 外 幣 收 付 之 保 險 商 品 時, 應 瞭 解 要 保 人 對 匯 率 風 險 之 承 受 能 力 ( 四 ) 要 保 人 如 係 投 保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應 考 量 要 保 人 之 投 資 屬 性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並 確 定 要 保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投 資 型 保 險 之 投 資 損 益 係 由 其 自 行 承 擔, 且 不 得 提 供 逾 越 要 保 人 財 力 狀 況 或 不 合 適 之 商 品 七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有 誠 實 填 寫 招 攬 報 告 書 之 義 務,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 一 ) 招 攬 經 過 ( 二 ) 被 保 險 人 工 作 年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三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是 否 投 保 其 他 商 業 保 險 ( 四 ) 家 中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者 ( 五 ) 身 故 受 益 人 是 否 指 定 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若 否, 應 說 明 原 因 ( 六 ) 其 他 有 利 於 核 保 之 資 訊 八 保 險 業 或 其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業 務 人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 一 ) 以 未 具 保 險 業 招 攬 人 員 資 格 者 為 招 攬 ( 二 ) 對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以 錯 價 放 佣 或 其 他 不 當 折 減 保 險 費 之 方 法 為 招 攬 ( 三 ) 以 誇 大 不 實 引 人 錯 誤 之 宣 傳 廣 告 以 不 同 保 險 公 司 之 契 約 內 容 作 不 當 比 較 或 其 他 不 當 之 方 法 為 招 攬 ( 四 ) 使 用 未 經 保 險 業 同 意 之 文 宣 廣 告 簡 介 商 品 說 明 書 及 建 議 書 等 文 書 為 招 攬 ( 五 ) 慫 恿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違 反 告 知 義 務 或 以 不 當 之 手 段 唆 使 要 保 人 辦 理 退 保 轉 保 縮 小 保 額 繳 清 展 期 或 貸 款 等 行 為 6-3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4 ( 六 ) 酬 金 支 付 對 象 與 要 保 書 所 載 招 攬 人 員 不 同 ( 七 ) 挪 用 或 侵 占 保 險 費 ( 八 ) 未 確 認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對 保 單 之 適 合 度 ( 九 ) 其 他 損 害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情 事 九 除 本 項 第 一 款 之 獎 懲 及 第 二 款 之 酬 金 與 承 受 風 險 及 支 給 時 間 之 連 結 考 核 等 事 項 外, 保 險 業 應 要 求 為 保 險 業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業 務 員 依 據 本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並 明 定 於 保 險 代 理 合 約 十 保 險 業 應 要 求 為 其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之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業 務 員, 應 符 合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及 保 險 代 理 合 約 之 約 定 十 一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保 險 業 應 要 求 業 務 往 來 保 險 經 紀 人 遵 行 下 列 事 項 : 一 符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及 業 務 往 來 合 約 之 約 定 二 不 得 以 保 險 費 折 讓 或 其 他 不 當 之 誘 因 向 要 保 人 推 介 保 險 商 品 三 不 得 有 其 他 損 害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情 事 第 7 條 保 險 業 訂 定 其 內 部 之 核 保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至 少 應 包 含 並 明 定 下 列 事 項 : 一 聘 用 核 保 人 員 之 資 格 職 掌 範 圍 在 職 訓 練 及 獎 懲 二 受 理 要 保 書 至 同 意 承 保 出 單 之 程 序 及 流 程 圖, 其 中 至 少 應 包 含 核 保 準 則 財 務 核 保 機 制 生 調 體 檢 標 準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權 限 再 保 險 安 排 等 三 瞭 解 並 評 估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需 求 及 適 合 度 之 政 策 : ( 一 ) 要 保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其 所 繳 交 保 險 費 係 用 以 購 買 保 險 商 品 ( 二 ) 評 估 要 保 人 投 保 險 種 保 險 金 額 及 保 險 費 支 出 與 其 實 際 需 求 已 具 相 當 性 ( 三 ) 要 保 人 如 係 投 保 外 幣 收 付 之 保 險 商 品 時, 已 評 估 要 保 人 對 匯 率 風 險 之 承 受 能 力 ( 四 ) 要 保 人 如 係 投 保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已 評 估 要 保 人 之 投 資 屬 性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並 已 評 估 要 保 人 確 實 瞭 解 投 資 型 保 險 之 投 資 損 益 係 由 其 自 行 承 擔, 且 不 得 提 供 逾 越 要 保 人 財 力 狀 況 或 不 合 適 之 商 品 四 評 估 保 險 金 額 保 險 費 與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收 入 財 務 狀 況 與 職 業 等 間 具 相 當 性 之 作 業 程 序 但 對 於 一 定 保 險 金 額 以 上 之 人 壽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及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則 應 逐 筆 落 實 查 證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收 入 財 務 狀 況 及 職 業 等 之 資 訊 或 文 件 是 否 合 理 可 信, 以 及 其 與 保 險 金 額 或 保 險 費 具 相 當 性 五 確 認 要 保 人 身 分 與 其 確 有 投 保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與 其 確 有 同 意 之 作 業 程 序 六 確 認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或 變 更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以 及 評 估 受 益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關 係 具 合 理 性 之 作 業 程 序 七 確 認 要 保 人 有 申 請 保 險 契 約 內 容 變 更 一 部 或 全 部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以 及 要 保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及 簽 章 之 作 業 程 序 八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 一 ) 未 具 核 保 人 員 之 資 格 執 行 核 保 簽 署 作 業 ( 二 ) 未 依 保 險 商 品 內 容 予 以 評 估 並 簽 署 承 保 ( 三 ) 無 正 當 理 由 對 特 定 承 保 對 象 施 以 不 公 平 待 遇 ( 四 ) 以 保 單 追 溯 生 效 方 式 承 保 但 依 國 際 慣 例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或 招 標 之 契 約 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未 確 實 審 閱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及 保 險 業 招 攬 人 員 之 簽 章 簽 署 或 填 報 內 容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或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業 務, 係 由 其 所 屬 保 險 業 務 員 招 攬 者, 保 險 業 務 員 未 於 要 保 書 上 簽 章 或 未 由 合 格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保 險 經 紀 人 簽 署 ( 六 ) 未 落 實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財 務 核 保 程 序 保 險 通 報 機 制 或 適 合 度 政 策, 或 未 保 留 執 行 保 險 通 報 查 詢 機 制 相 關 書 面 及 核 保 評 估 文 件 ( 七 ) 其 他 損 害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情 事 九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前 項 第 二 款 有 關 財 務 核 保 機 制 生 調 體 檢 標 準 及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得 不 適 用 於 財 產 保 險 商 品 微 型 保 險 商 品 及 其 他 特 定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業 依 據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訂 之 財 務 核 保 機 制 與 生 調 體 檢 標 準 第 三 款 評 估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需 求 及 保 險 適 合 度 政 策 及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之 作 業 程 序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6-4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5 第 8 條 保 險 業 訂 定 其 內 部 之 理 賠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至 少 應 包 含 並 明 定 下 列 事 項 : 一 聘 用 理 賠 人 員 之 資 格 職 掌 範 圍 在 職 訓 練 及 獎 懲 二 受 理 申 請 理 賠 至 簽 署 理 賠 同 意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流 程 圖, 其 中 至 少 應 包 含 理 賠 處 理 費 用 之 報 支 及 帳 務 處 理 理 賠 之 調 查 評 估 及 理 算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權 限 再 保 險 攤 回 等 三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 一 ) 未 具 理 賠 人 員 之 資 格 執 行 理 賠 簽 署 作 業 ( 二 ) 未 依 保 險 商 品 內 容 予 以 評 估 並 簽 署 理 賠 ( 三 ) 其 他 損 害 保 戶 權 益 之 情 事 四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第 9 條 ( 刪 除 ) 第 10 條 保 險 業 招 攬 人 員, 應 符 合 保 險 代 理 人 管 理 規 則 或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資 格 條 件, 並 取 得 執 業 證 書 或 完 成 保 險 業 務 員 登 錄 程 序 第 11 條 保 險 業 對 於 其 所 屬 保 險 業 務 員 經 授 權 從 事 保 險 招 攬 行 為 或 保 險 業 依 保 險 代 理 合 約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其 業 務 員 執 行 招 攬 業 務, 應 避 免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致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受 有 損 害, 且 不 得 推 卸 其 依 法 應 負 之 賠 償 責 任 第 12 條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曾 修 習 保 險 相 關 學 科 合 計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以 上, 並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核 保 業 務 四 年 以 上, 而 其 中 至 少 一 年 係 在 國 內 從 事 者 二 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並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核 保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而 其 中 至 少 一 年 係 在 國 內 從 事 者 三 曾 任 保 險 業 理 賠 人 員, 並 在 國 內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核 保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國 內 外 保 險 學 會 保 險 研 究 機 構 或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有 案 並 具 聲 譽 卓 著 之 保 險 專 業 機 構 授 與 相 當 於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之 資 格, 並 在 國 內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核 保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五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者 六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聘 用 之 核 保 人 員 七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保 險 業 助 理 核 保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並 實 際 協 助 執 行 核 保 業 務 滿 二 年 者 第 13 條 保 險 業 理 賠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曾 修 習 保 險 相 關 學 科 合 計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以 上, 並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理 賠 業 務 四 年 以 上, 而 其 中 至 少 一 年 係 在 國 內 從 事 者 二 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並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理 賠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而 其 中 至 少 一 年 係 在 國 內 從 事 者 三 曾 任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並 在 國 內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理 賠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國 內 外 保 險 學 會 保 險 研 究 機 構 或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有 案 並 具 聲 譽 卓 著 之 保 險 專 業 機 構 授 與 相 當 於 保 險 業 理 賠 人 員 之 資 格, 並 在 國 內 實 際 協 助 處 理 理 賠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五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保 險 業 之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者 六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聘 用 之 理 賠 人 員 七 本 辦 法 發 布 生 效 前 已 取 得 保 險 業 助 理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證 書, 並 實 際 協 助 執 行 理 賠 業 務 滿 二 年 者 第 14 條 最 近 五 年 內 曾 經 涉 及 不 法 或 其 他 不 誠 信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顯 示 其 不 適 合 擔 任 保 險 業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者, 保 險 業 不 得 聘 用 之 ; 已 聘 用 者 應 解 任 之 第 15 條 同 時 具 有 核 保 及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擔 任 核 保 或 理 賠 人 員 保 險 業 理 賠 人 員 不 得 對 其 三 年 內 曾 核 保 簽 署 之 案 件 執 行 理 賠 審 核 或 簽 署 業 務 保 險 業 核 保 或 理 賠 人 員 不 得 對 其 曾 招 攬 之 案 件 執 行 核 保 或 理 賠 審 核 或 簽 署 業 務 第 16 條 保 險 業 應 每 年 對 其 核 保 及 理 賠 人 員 給 予 在 職 進 修 達 三 十 小 時 以 上, 以 提 升 其 專 業 技 能 第 17 條 保 險 業 應 確 實 執 行 其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所 訂 定 之 招 攬 核 保 及 理 賠 處 理 制 度 及 程 序 對 於 其 招 攬 核 保 及 理 賠 人 員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者, 保 險 業 應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警 告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置 第 18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6-5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6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核 保 人 員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辦 法 八 四 十 一 八 第 四 屆 第 十 次 理 監 事 會 通 過 八 九 八 十 七 第 六 屆 第 七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九 二 十 二 廿 五 第 七 屆 第 八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九 九 八 廿 六 第 九 屆 第 十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一 二 八 七 第 十 屆 第 十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一 三 八 十 四 第 十 一 屆 第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一 五 二 廿 四 第 十 一 屆 第 九 次 理 監 事 會 修 訂 一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協 助 保 險 業 核 保 人 員 理 賠 人 員 取 得 保 險 業 招 攬 及 核 保 理 賠 辦 法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2 年 11 月 7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及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之 資 格,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試 務 辦 理 : 本 會 為 辦 理 核 保 人 員 理 賠 人 員 測 驗, 負 責 辦 理 報 名 命 題 測 驗 閱 卷 評 分 等 有 關 事 宜 三 測 驗 時 間 : 每 年 分 春 秋 兩 季 各 舉 辦 一 次, 其 日 期 由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報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連 同 測 驗 規 則, 一 併 公 告 四 報 考 資 格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頒 給 之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並 有 大 專 以 上 或 大 專 以 上 同 等 程 度 者 皆 可 報 考 五 報 考 科 目 : 凡 符 合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者, 得 就 應 考 科 目 報 考 一 科 或 數 科 六 測 驗 科 目 : 測 驗 按 核 保 人 員 理 賠 人 員 舉 行 筆 試 1. 筆 試 科 目 如 左 : ( 一 ) 共 同 科 目 (1) 人 身 保 險 概 論 (2) 壽 險 經 營 (3) 保 險 法 規 ( 二 ) 專 業 科 目 (1) 核 保 理 論 與 實 務 (2) 核 保 醫 務 常 識 (3) 理 賠 理 論 與 實 務 (4) 理 賠 醫 務 常 識 2. 每 一 科 及 格 皆 予 保 留 3. 共 同 科 目 及 理 賠 專 業 科 目 皆 及 格 者, 取 得 本 會 人 壽 保 險 理 賠 人 員 資 格 並 頒 給 證 書 4. 共 同 科 目 及 核 保 專 業 科 目 皆 及 格 者, 取 得 本 會 人 壽 保 險 核 保 人 員 資 格 並 頒 給 證 書 七 凡 通 過 美 國 LOMA 及 ICA 考 試 通 過 第 一 科 第 二 科 及 格 者 可 檢 附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向 本 會 申 請 抵 免 本 測 驗 人 身 保 險 概 論 壽 險 經 營 等 科 目 八 本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第 一 科 人 身 保 險 概 論 第 二 科 壽 險 經 營 第 三 科 保 險 法 規 等 科 目 測 驗 內 容 同 本 會 所 舉 辦 的 人 壽 保 管 理 人 員 測 驗 的 相 對 科 目 九 本 辦 法 經 本 會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6 網 址 : / 研 修 班 專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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