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筆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筆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1 頁 ~ 第 30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筆 試 口 試 報 名 簡 章 公 告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筆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筆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 ~ 筆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筆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1 頁 ~ 第 30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筆 試 口 試 報 名 簡 章 公 告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筆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筆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Transcription

1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暨 口 試 簡 章 筆 試 內 容 : 詳 見 第 1~30 頁 口 試 內 容 : 詳 見 第 31~35 頁 主 辦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報 名 郵 寄 信 箱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 ( 請 自 行 下 載,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列 印, 不 另 行 發 售 ) 查 詢 專 線 : (05) 分 機 傳 真 : (05)

2 ~ ~ ~ 筆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筆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1 頁 ~ 第 30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筆 試 口 試 報 名 簡 章 公 告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筆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筆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以 實 際 公 告 日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期 為 準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並 備 齊 報 ( 一 ) 名 文 件 連 同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500 元 郵 政 匯 票,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 一 )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筆 試 考 場 地 點 公 告 ( 二 )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筆 試 准 考 證 查 詢 (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筆 試 ( 六 ) 公 告 筆 試 測 驗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 一 )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筆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 五 ) ( 五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一 )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 二 )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二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1.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2.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請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3 筆 試 簡 章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參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1 肆 甄 審 筆 試 及 評 分 方 式 伍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2 陸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2 柒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2 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與 准 考 證 寄 發 2 玖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3 拾 筆 試 內 容. 3 拾 壹 公 告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拾 貳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拾 肆 答 案 卡 劃 記 注 意 事 項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附 表 一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8 附 表 二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9 附 表 三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附 表 四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11 附 表 五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3 附 錄 一 各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14 附 錄 二 100 年 至 104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含 精 神 科 ) 合 格 名 單 30

4 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7 條 之 1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科 別 組 別 ( 一 ) 一 般 內 科 組 一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 二 ) 精 神 科 組 ( 三 ) 兒 科 組 ( 一 ) 一 般 外 科 組 二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 二 ) 婦 產 科 組 參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二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三 依 報 考 資 格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參 加 專 科 護 理 師 ( 以 下 稱 專 師 ) 訓 練 課 程 ( 其 課 程 包 括 學 科 訓 練 及 臨 床 訓 練, 二 者 合 計 訓 練 期 間, 至 少 六 個 月, 至 多 十 二 個 月 ) 前, 自 專 科 或 大 學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者, 應 具 備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下 稱 護 理 師 年 資 ) 三 年 以 上 ; 護 理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1 專 師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之 證 明 影 本 2 護 理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並 應 檢 具 最 高 護 理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二 ) 符 合 就 讀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之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 以 下 稱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 且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公 告 之 訓 練 醫 院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其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符 合 專 師 訓 練 課 程 規 定 者, 於 入 學 就 讀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前,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但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入 學 就 讀 者, 得 以 專 師 訓 練 期 間 外 之 護 理 師 年 資 併 計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1 研 究 所 各 科 目 修 課 學 分 及 格 證 明 2 訓 練 醫 院 臨 床 訓 練 證 明 ( 三 ) 符 合 美 國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歐 盟 等 與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國 家 完 成 訓 練, 且 持 有 其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具 備 護 理 師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 所 應 檢 具 之 專 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與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外 國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四 以 上 所 述 護 理 師 年 資, 以 在 我 國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並 經 執 業 登 記 者 為 限 工 作 年 資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逕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列 印 個 人 之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執 業 年 資 資 料 證 明, 以 供 備 查 1

5 肆 甄 審 筆 試 及 評 分 方 式 一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共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階 段, 兩 者 皆 及 格 者 方 可 領 取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二 本 次 甄 審 筆 試 二 科 目, 以 科 目 總 成 績 計 算 平 均 60 分, 且 每 ㄧ 科 目 成 績 皆 達 50 分 者, 稱 筆 試 及 格 (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三 筆 試 及 格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口 試 ; 筆 試 及 格 之 效 期 保 留 二 年 伍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至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通 訊 報 名, 逾 時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陸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柒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一 將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排 列,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放 入 A4 大 小 的 信 封 內, 並 請 自 行 列 印 筆 試 簡 章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 附 表 一 ), 填 妥 各 欄 資 料 貼 於 信 封 袋, 以 利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二 應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費 用 : ( 一 ) 填 妥 筆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乙 份, 由 應 考 人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 二 ) 依 據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申 請 甄 審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筆 試 報 名 費 1,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填 寫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以 迴 紋 針 將 匯 票 夾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並 請 應 考 人 留 存 匯 票 收 據 ( 三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一 式 2 張 1 張 黏 貼 於 筆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另 1 張 黏 貼 於 筆 試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三 ) ( 四 ) 本 簡 章 參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所 定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五 ) 因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需 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應 考 服 務 欄 勾 選 三 報 名 後, 如 因 證 件 不 齊 受 訓 資 格 不 符 執 業 登 記 年 資 不 足 致 無 法 審 理 時, 其 涉 及 個 人 權 益 部 分,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一 律 計 算 至 105 年 5 月 9 日 ( 一 ) 止 ; 報 名 後, 若 經 查 證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資 格 五 為 利 於 聯 絡, 請 詳 填 報 名 表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六 每 袋 信 封 僅 限 1 人 報 名 1 項 考 試 使 用,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除 不 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退 費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與 准 考 證 寄 發 一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將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以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二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發 給 准 考 證, 不 符 資 格 者 退 回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444 元 ( 扣 除 開 立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普 通 掛 號 費 及 信 封 26 元 ) 2

6 三 若 應 考 人 遲 至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電 洽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05) 分 機 , 如 未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筆 試 時 之 相 同 2 吋 照 片 1 張, 於 考 試 當 日 中 午 12 時 30 分 起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 當 天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玖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為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其 時 間 表 如 下 :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科 ( 組 ) 別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節 次 時 間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預 備 鈴 第 二 節 13:05 13:10 ~14:40 15:25 15:30 ~17:00 --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二 筆 試 考 場 : 一 般 外 科 組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婦 產 科 組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置 於 新 北 市 ( 二 ) 考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14 時 公 布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三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9 時 至 12 時 於 考 場 入 口 處 公 布 詳 細 之 試 場 平 面 圖 試 場 分 配 表, 供 應 考 人 查 看 試 場 位 置,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 四 ) 如 遇 不 可 預 期 之 天 候 及 其 他 因 素, 請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考 場 所 在 地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辦 理 拾 筆 試 內 容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筆 試 內 容 之 範 圍 請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查 詢, 路 徑 : 首 頁 >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專 科 護 理 師 專 區 >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105 年 度 > 公 告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範 圍 如 下 : 一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 含 專 師 角 色 與 職 責 護 理 倫 理 與 醫 事 法 規 健 康 促 進 品 質 管 理 及 健 康 評 估 二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 含 進 階 藥 理 學 進 階 病 理 生 理 學 及 健 康 問 題 診 斷 與 處 置 拾 壹 公 告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一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公 布 筆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答 案 有 疑 義 者, 應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附 表 四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或 答 案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3

7 如 超 過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後, 本 小 組 將 提 報 疑 義 試 題 處 理 會 議 議 處 ;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試 題 審 查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拾 貳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公 布 筆 試 及 格 名 單, 並 個 別 郵 寄 筆 試 成 績 單, 筆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併 寄 參 加 口 試 考 試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筆 試 簡 章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試 將 申 請 表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時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乙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拾 肆 答 案 卡 劃 記 注 意 事 項 一 採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二 劃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劃 滿 方 格, 不 可 劃 記 不 全 ( 如 : 劃 半 格 劃 一 點 劃 一 線 等 ) 或 未 依 規 定 劃 記 ( 如 : 打 圈 打 勾 超 出 格 外 擦 拭 不 潔 劃 記 太 淡 等 ) 三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劃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四 應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處 作 記 號 五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毀 4

8 拾 伍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一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傳 訊 舞 弊 行 為 (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1 夾 帶 交 換 傳 遞 答 案 或 含 有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2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與 考 試 內 容 有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3 供 他 人 窺 伺 抄 襲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4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5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伺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 三 )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試 場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則 勒 令 出 場, 如 未 達 本 要 點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五 )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四 )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後 仍 攜 帶 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或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書 寫 劃 記 翻 閱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逾 20 分 鐘, 應 考 人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5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或 離 場 經 警 告 不 聽,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六 )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透 明 桌 墊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電 子 及 通 訊 功 能 ( 如 : 計 算 器 行 動 電 話 影 音 播 放 器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之 物 品 或 其 他 有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置 於 桌 面 上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七 ) 應 考 人 攜 帶 入 場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或 隨 身 攜 帶 之 手 錶, 若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安 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惟 臨 時 置 物 區 物 品 保 管 之 責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5

9 ( 八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申 請 或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由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三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 准 考 證 未 帶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由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2 由 應 考 人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惟 抵 達 規 定 試 場 時 超 過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考 人 入 座,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應 考 人 身 分, 否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四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作 答 前 應 先 行 確 認 試 題 本 所 列 之 科 目 是 否 正 確 試 題 本 是 否 完 整, 並 於 試 題 本 之 准 考 證 號 欄 內 書 寫 准 考 證 號 若 試 題 本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科 別 科 目 不 符 等 問 題,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 未 提 出 異 議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另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二 ) 應 考 人 未 於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或 答 案 卡 非 採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劃 記 不 明 顯 擦 拭 不 潔 污 損 等, 導 致 電 腦 判 讀 系 統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計 分, 其 責 任 自 負 ; 破 壞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標 示 或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將 標 示 或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應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6

10 ( 二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1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2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3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三 ) 應 考 人 將 試 題 本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惟 特 殊 狀 況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依 本 要 點 六 其 他 事 項 ( 二 ) 規 定 議 處 ( 四 ) 應 考 人 已 交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應 考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各 科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成 績 0 分 為 限 ( 二 ) 應 考 人 如 有 本 要 點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爭 議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任 務 小 組 會 議 依 其 情 節 審 議 ( 三 )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所 屬 機 構 究 辦 ( 四 )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要 點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於 應 考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向 試 務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11 8 附 表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地 址 : 應 考 人 姓 名 : 縣 市 市 區 鄉 鎮 里 村 街 路 電 話 : 樓 段 號 弄 巷 樓 號 ( 郵 遞 區 號 ) ( 郵 遞 區 號 ) 請 勾 選 報 考 科 ( 組 ) 別 內 科 :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寄 交 :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內 附 : 一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二 報 名 表 ( 附 表 二 ) 三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 附 表 三 ) 四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五 報 考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含 執 業 異 動 資 料 ) 注 意 : 一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請 依 照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整 放 入 信 封 內 二 每 袋 信 封 僅 限 1 人 報 名 1 項 考 試 使 用,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本 封 袋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郵 寄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四 寄 件 前 請 再 檢 查 報 考 科 ( 組 ) 別 是 否 勾 選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齊 全,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五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5 月 9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貼 郵 票 處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 寄 件 前 請 再 檢 查 郵 資 是 否 貼 足

12 附 表 二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內 科 : 報 考 科 ( 組 ) 別 出 生 日 期 一 般 內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民 國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郵 寄 地 址 成 績 單 同 准 考 證 寄 送 地 址 郵 寄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公 ): 電 話 ( 宅 ): 聯 絡 方 式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緊 急 連 絡 人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科 系 ) 報 考 資 格 ( 可 複 選 ) 現 職 工 作 年 資 姓 名 : 電 話 :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大 學 專 科 其 他 ( 如 : 高 職 ) 中 華 民 國 字 號 : 護 理 師 證 書 相 片 黏 貼 處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學 校 名 稱 :, ( 系 ) 所 學 校 名 稱 :, 系 學 校 名 稱 :, 科 學 校 名 稱 : 參 加 專 師 訓 練 課 程 ( 包 括 學 科 訓 練 及 臨 床 訓 練, 二 者 合 計 訓 練 期 間, 至 少 六 個 月 ) 訓 練 醫 院 編 號 ( 見 註 1): 醫 院 名 稱 : 就 讀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之 專 師 學 位 學 程, 且 完 成 臨 床 訓 練 訓 練 醫 院 編 號 ( 見 註 1): 醫 院 名 稱 : 於 我 國 專 師 制 度 相 當 之 國 家 完 成 訓 練, 且 持 有 其 證 明 文 件 規 定 者 外 國 Certified Nurse Practitioner, 證 照 號 碼 : 國 別 : 發 照 機 構 : 科 別 : 證 照 期 限 : 1. 任 職 醫 療 機 構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序 號 ( 見 註 2):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名 稱 : 醫 院 分 院 任 職 其 他 醫 院 名 稱 : 任 職 診 所 名 稱 : 目 前 未 於 醫 療 機 構 任 職 2. 任 職 部 門 : 職 稱 : 3. 任 職 科 別 : 一 般 內 科 精 神 科 兒 科 一 般 外 科 婦 產 科 其 他, 請 說 明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逕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列 印 個 人 之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執 業 年 資 資 料 證 明, 以 供 備 查 ) 統 計 共 : 年 應 考 服 務 試 場 需 特 殊 安 排 或 服 務 需 求 者 ( 例 如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說 明 確 認 資 料 簽 名 欄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本 表 報 名 者 請 親 自 以 藍 ( 黑 ) 色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不 得 潦 草, 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必 須 詳 實 並 與 所 附 證 件 內 容 相 符, 如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私 章 簽 名 : ( 請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完 整, 如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不 符 筆 試 報 名 費 未 繳 或 報 名 信 封 之 郵 戳 日 期 逾 時 等 因 素, 即 不 予 受 理 若 經 查 報 名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者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之 資 格 註 1: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之 編 號 欄 填 寫 註 2: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序 號 欄 填 寫 9

13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附 表 三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報 名 表 件 黏 貼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相 片 黏 貼 處 正 面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反 面 10

14 附 表 四 ~1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准 考 證 號 碼 :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或 答 案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同 一 道 試 題 或 答 案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資 料 ( 三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繕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超 過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試 題 審 查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1

15 附 表 四 ~2 應 試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試 題 更 正 為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其 他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12

16 附 表 五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 組 ) 別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專 科 護 理 通 論 進 階 專 科 護 理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本 表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申 請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四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填 寫 清 楚 五 申 請 時 請 繳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六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13

17 附 錄 一 各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105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南 市 立 安 南 醫 院 委 託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 內 科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林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天 成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天 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壢 新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 內 科 外 科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 外 科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 外 科 )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14

18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永 和 耕 莘 醫 院 ( 外 科 ) 衛 生 福 利 部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內 科 外 科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衛 生 福 利 部 桃 園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 內 科 外 科 )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4 年 11 月 1 日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15

19 104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 內 科 )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若 瑟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 內 科 )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103 年 11 月 1 日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南 療 養 院 ( 精 神 科 ) 107 年 12 月 31 日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聖 母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 內 科 外 科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內 科 外 科 ) 16

20 103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三 民 院 區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經 營 ) 寶 建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寶 建 醫 院 林 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林 新 醫 院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永 和 耕 莘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南 醫 院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及 其 板 橋 院 區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北 醫 院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17

21 102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慈 濟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郭 綜 合 醫 院 105 年 12 月 31 日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新 樓 醫 院 備 註 :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其 中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行 天 宮 醫 療 志 業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院 松 德 院 區 辦 理 之 訓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練 課 程 為 內 科 ( 精 神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松 德 院 區 科 組 ) 臨 床 實 習 課 程 18

22 101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天 成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天 晟 醫 院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秀 傳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19

23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及 婦 幼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壢 新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臺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 松 德 院 區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20

24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資 格 效 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郭 綜 合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21

25 100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振 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國 泰 醫 院 總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天 晟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壢 新 醫 院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22

26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秀 傳 社 團 法 人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埔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北 港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郭 綜 合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台 南 分 院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新 樓 醫 院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阮 綜 合 醫 院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善 工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23

27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會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24

28 99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9-1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9-2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復 健 醫 學 中 心 99-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99-4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臺 安 醫 院 99-5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99-6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9-7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99-8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99-9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衛 生 署 雙 和 醫 院 ( 委 託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興 建 經 營 ) 臺 北 縣 立 醫 院 及 其 板 橋 院 區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汐 止 分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壢 新 醫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復 健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林 新 醫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分 院 25

29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斗 六 院 區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本 院 )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26

30 98 年 度 專 科 護 理 師 訓 練 醫 院 名 單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98-1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98-2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其 復 健 醫 院 98-3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8-4 天 晟 醫 院 98-5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98-6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98-7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98-8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98-9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台 南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林 口 分 院 及 其 林 口 兒 童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27

31 編 號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28 醫 院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附 設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振 興 復 健 醫 學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辜 公 亮 基 金 會 和 信 治 癌 中 心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淡 水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 本 院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 斗 六 院 區 )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童 綜 合 醫 院 聖 保 祿 修 女 會 醫 院 中 山 社 團 法 人 中 山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壢 新 醫 院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汐 止 分 院

32 編 號 醫 院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臺 安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林 新 醫 院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斗 六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29

33 附 錄 二 100 年 至 104 年 度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 含 精 神 科 ) 合 格 名 單 本 附 錄 二 另 提 供 PDF 檔 置 於 簡 章 公 告 處, 考 生 可 查 詢 其 對 應 之 醫 院 序 號 欄 位 請 逕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路 徑 : 首 頁 >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專 科 護 理 師 專 區 >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105 年 度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暨 口 試 簡 章 項 下 瀏 覽 下 載 30

34 ~ ~ ~ 口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口 試 各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第 31 頁 ~ 第 35 頁 重 要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備 註 請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報 名 表 ( 附 表 六 ), 連 同 報 名 費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口 試 報 名 表 寄 發 口 試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及 准 考 證 ( 二 ) 新 台 幣 2,000 元 郵 政 匯 票,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 一 )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口 試 准 考 證 查 詢 ( 三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可 以 電 話 查 詢 ( 五 )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隨 准 考 證 一 併 通 知 ( 日 ) 公 告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1.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公 告 及 申 請 內 ( 外 ) 科 專 科 ( 五 ) 2.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護 理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請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七 ), ( 五 )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 二 ) 作 業 小 組 收,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發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四 )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35 口 試 簡 章 目 錄 壹 依 據 3 1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參 報 考 資 格 肆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伍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陸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申 請 補 發 捌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玖 口 試 內 容 及 評 分 方 式 拾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32 拾 壹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附 表 六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報 名 表 附 表 七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35

36 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7 條 之 1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貳 報 考 科 ( 組 ) 別 參 報 考 資 格 科 別 一 內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二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組 別 ( 一 ) 一 般 內 科 組 ( 二 ) 精 神 科 組 ( 三 ) 兒 科 組 ( 一 ) 一 般 外 科 組 ( 二 ) 婦 產 科 組 一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及 格 但 口 試 不 及 格 者 二 105 年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筆 試 及 格 者 肆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本 次 甄 審 口 試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通 訊 報 名, 逾 時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伍 通 訊 報 名 信 箱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陸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一 應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費 用 : ( 一 ) 填 妥 口 試 報 名 表 ( 附 表 六 ) 乙 份, 由 應 考 人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確 認 ( 二 ) 因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需 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應 考 服 務 欄 勾 選 ( 三 ) 依 據 內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申 請 甄 審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口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填 寫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以 迴 紋 針 將 匯 票 夾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並 請 應 考 人 留 存 匯 票 收 據 二 將 報 名 資 料 放 入 郵 局 購 買 小 型 信 封 內,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以 利 後 續 行 政 作 業 三 口 試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未 隨 函 一 併 繳 交 者, 視 同 報 名 手 續 不 全,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僅 限 報 考 一 科 組 為 原 則 ; 報 名 完 成 後, 應 考 人 未 辦 理 報 到 及 應 試,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五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1

37 柒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申 請 補 發 一 105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以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二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發 給 准 考 證, 不 符 資 格 者 退 回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944 元 ( 扣 除 開 立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普 通 掛 號 費 及 信 封 26 元 ) 三 若 應 考 人 遲 至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電 洽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05) 分 機 , 如 未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權 益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口 試 時 之 相 同 2 吋 照 片 1 張, 於 應 考 之 場 次 報 到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申 請 補 發 捌 口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口 試 日 期 :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依 准 考 證 所 示 之 日 期 為 準 應 考 人 試 場 分 配, 將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與 委 託 單 位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並 隨 機 方 式 分 配 試 場, 屆 時 將 於 准 考 證 寄 發 時 一 併 通 知, 並 於 口 試 當 日 張 貼 於 考 場 報 到 區 二 口 試 考 場 : 1. 考 場 地 點 : 義 大 醫 院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 地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角 宿 里 義 大 路 8 號 ) 2.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規 定 之 報 到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完 成 報 到, 報 到 後 請 依 試 務 人 員 安 排 至 等 候 區 及 由 試 務 人 員 帶 領 至 詢 答 區 接 受 口 試 已 完 成 應 試 者, 請 依 試 務 人 員 安 排 離 開 3. 為 維 護 口 試 公 平 性, 口 試 等 候 區 內 提 供 空 白 紙 一 張,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4. 考 前 一 日 15 時 起 於 考 場 入 口 處 公 布 考 場 配 置, 惟 各 區 內 不 開 放 查 看 5. 遇 有 不 可 預 期 之 天 候 及 其 他 因 素, 請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告 考 場 所 在 地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辦 理 6.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飲 料 食 品 報 章 雜 誌 防 蚊 液 筆 等 物 品 玖 口 試 內 容 及 評 分 方 式 一 口 試 內 容 包 括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評 估 病 史 詢 問 臨 床 推 理 與 決 策 溝 通 等 專 業 能 力 二 考 試 以 模 擬 臨 床 個 案 情 境 進 行, 應 考 人 於 進 入 詢 答 區 之 檢 查 室 前 2 分 鐘, 應 詳 細 閱 讀 檢 查 室 門 前 所 提 供 之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主 訴, 鈴 響 時, 自 行 進 入 考 場, 開 始 應 考 三 進 入 檢 查 室 後 依 病 患 主 訴 執 行 焦 點 式 病 史 訪 談 焦 點 式 健 康 評 估 及 臨 床 推 理 與 決 策, 並 依 評 估 結 果 向 口 試 委 員 解 釋 病 人 可 能 的 健 康 問 題 及 理 由, 對 病 人 解 釋 評 估 結 果 與 下 一 步 計 畫 或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在 執 行 身 體 健 康 評 估 時, 請 同 時 向 病 人 說 明 檢 查 目 的 項 目 及 部 位 四 每 一 應 考 人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於 考 試 開 始 及 結 束 各 按 鈴 1 次, 期 間 不 再 按 鈴 提 醒, 請 自 行 掌 握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試 進 行 中, 由 3 位 口 試 委 員 於 現 場 進 行 評 量, 口 試 過 程 全 程 錄 影 六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以 3 位 口 試 委 員 之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實 得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拾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公 告 口 試 及 格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公 布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站 ( 並 個 別 郵 寄 通 知 口 試 成 績 及 申 請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32

38 拾 壹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使 用 口 試 簡 章 附 表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提 出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應 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時 應 附 回 郵 信 封 乙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一 試 務 人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務 流 程 之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等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1.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2. 脅 迫 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3.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4. 電 子 傳 訊 或 夾 帶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 符 號 ) 之 物 件 等 舞 弊 行 為 5. 不 得 在 詢 答 區 飲 ( 嚼 )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再 犯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6.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報 到 區 辦 理 報 到 者 ; 報 到 後 擅 自 離 開 報 到 區 等 候 區 詢 答 區 ; 或 口 試 結 束 後 擅 自 離 開 者 ( 二 ) 應 考 人 於 各 區 不 得 攜 帶 具 有 傳 訊 功 能 之 物 品 ( 如 :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穿 戴 式 裝 置 等 ),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20 分, 惟 若 關 閉 物 品 各 項 功 能, 並 置 入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信 封 袋 內 後 彌 封, 則 不 以 扣 分 處 理 ; 但 應 考 人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擅 自 拆 開 信 封 或 使 用 該 物 品,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全 部 成 績 ( 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申 請 或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由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5 分 ( 四 )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要 點 二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已 達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時, 但 仍 有 影 響 試 務 公 平 顧 慮,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三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如 經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離 開 詢 答 區 前 仍 未 送 達 者, 扣 減 口 試 成 績 2 分 ( 二 ) 進 入 詢 答 區 不 可 自 備 攜 帶 紙 張 或 書 寫 劃 記 於 肢 體 上, 違 者 扣 減 其 口 試 成 績 2 分 四 其 他 事 項 : ( 一 )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至 0 分 為 限 ( 二 ) 應 考 人 如 有 本 要 點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或 口 試 委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爭 議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任 務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 三 )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所 屬 機 構 究 辦 ( 四 ) 應 考 人 對 於 違 反 本 要 點 之 行 為 有 疑 慮 需 進 一 步 說 明, 應 於 應 考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逕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向 試 務 主 任 申 訴 說 明,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3

39 附 表 六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科 ( 組 ) 別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報 名 表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精 神 科 組 兒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通 訊 地 址 ( 成 績 單 郵 寄 地 址 ) 聯 絡 方 式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科 系 ) 現 職 筆 試 及 格 年 度 筆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得 免 填 )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公 ): 電 話 ( 宅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大 學 專 科 其 他 ( 如 : 高 職 ) 相 片 黏 貼 處 103 年 104 年 報 考 者 請 重 新 檢 附 105 年 1 月 以 後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學 校 名 稱 :, ( 系 ) 所 學 校 名 稱 :, 系 學 校 名 稱 :, 科 學 校 名 稱 : 報 名 序 號 : ( 考 生 勿 填 ) 1. 任 職 醫 療 機 構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序 號 ( 見 註 1 ): 任 職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名 稱 : 醫 院 分 院 任 職 其 他 醫 院 名 稱 : 任 職 診 所 名 稱 : 目 前 未 於 醫 療 機 構 任 職 2. 任 職 部 門 : 職 稱 : 3. 任 職 科 別 : 一 般 內 科 精 神 科 兒 科 一 般 外 科 婦 產 科 其 他, 請 說 明 工 作 年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照 後, 從 事 臨 床 護 理 師 工 作 年 資 ( 以 證 書 背 面 執 業 登 記 影 本 或 衛 生 福 利 資 部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之 執 業 登 記 證 明 資 料 為 準 ) 統 計 共 : 年 應 考 服 務 試 場 需 特 殊 安 排 或 服 務 需 求 者 ( 例 如 懷 孕 行 動 不 便 特 殊 狀 況 等 ),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說 明 確 認 資 料 本 表 報 名 者 請 親 自 以 藍 ( 黑 ) 色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正 楷 書 寫, 字 體 不 得 潦 草, 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必 須 詳 實, 簽 名 欄 如 有 塗 改 請 加 蓋 私 章 簽 名 : ( 請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完 整, 如 因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不 符 口 試 報 名 費 未 繳 或 報 名 信 封 之 郵 戳 日 期 逾 時 等 因 素, 即 不 予 受 理 若 經 查 報 名 資 料 不 實, 其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者 自 行 負 責, 並 取 消 應 考 與 及 格 之 資 格 註 1: 參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序 號 欄 填 寫 : ( 勿 填 ) 34

40 附 表 七 姓 名 105 年 度 內 ( 外 ) 科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 組 ) 別 一 般 內 科 組 內 科 : 兒 科 組 精 神 科 組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組 婦 產 科 組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理 由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前, 使 用 本 表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申 請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將 申 請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 640 雲 林 斗 六 郵 政 431 號 信 箱 衛 生 福 利 部 專 科 護 理 師 甄 審 作 業 小 組 收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三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報 考 科 ( 組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人 簽 章, 應 填 寫 清 楚 四 申 請 時 必 須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份 ( 貼 足 25 元 掛 號 回 郵 郵 資 並 寫 上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 否 則 不 予 回 覆 五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35

untitled

untitled 目 錄 一 關 於 性 與 精 神 健 康 1 二 什 麼 是 性 障 礙 3 三 什 麼 人 需 要 協 助 4 四 性 經 驗 的 發 展 與 形 成 6 五 影 響 性 生 活 品 質 的 因 素 14 六 如 何 面 對 伴 侶 的 性 問 題 29 七 關 於 性 的 迷 思 30 八 結 語 44 一 關 於 性 與 精 神 健 康 追 求 情 欲 是 人 的 天 性 性 能 夠 帶 給

More information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More information

1-8章.indd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More information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More information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More information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ore information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ore information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More information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