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 的 檢 驗 ; 但 是, 安 倍 第 二 次 組 閣 以 來, 日 本 股 市 大 幅 上 升 則 是 事 實 如 同 筆 者 在 本 刊 去 年 8 月 號 專 欄 所 分 析, 安 倍 領 導 的 自 民 黨 能 夠 贏 得 去 年 7 月 的 參 議 院 改 選, 安 倍 經 濟 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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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 成 澤 事 件 顯 示 金 正 恩 企 圖 推 動 沒 有 張 成 澤 的 張 成 澤 路 線, 中 共 雖 會 對 北 韓 略 施 壓 力, 但 不 會 變 更 確 保 北 韓 政 權 存 續 的 政 策 北 韓 金 正 恩 政 權 處 決 張 成 澤 事 件 之 背 後 林 賢 參 金 正 恩 關 門 打 小 孩, 讓 中 共 顏 面 盡 失 南 韓 國 家 情 報 院 於 2013 年 12 月 3 日, 最 先 透 露 北 韓 領 導 人 金 正 恩 姑 丈 副 國 防 委 員 長 張 成 澤 疑 似 中 箭 落 馬, 其 兩 名 親 信 早 於 11 月 間 已 被 公 開 處 決 12 月 9 日, 北 韓 中 央 電 視 台 播 放 張 成 澤 於 8 日 召 開 的 北 韓 勞 動 黨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當 眾 被 捕 的 畫 面, 並 且 迅 即 於 12 日 遭 到 機 關 槍 掃 射 的 殘 酷 手 法 處 決, 引 發 各 方 震 驚, 憂 心 朝 鮮 半 島 將 再 度 陷 入 不 安 身 為 北 韓 老 大 哥 的 中 共 當 局, 雖 然 以 朝 鮮 內 部 事 務 為 由 予 以 冷 處 理, 但 是, 外 交 部 長 王 毅 卻 於 13 日 15 日, 分 別 與 俄 羅 斯 外 長 拉 夫 羅 夫 (Sergei Lavrov) 美 國 國 務 卿 凱 瑞 (John Kerry) 舉 行 電 話 會 談, 強 調 重 啟 六 方 會 談 的 急 迫 性 ; 中 共 的 六 方 會 談 主 談 代 表 武 大 偉 亦 趕 赴 莫 斯 科 進 行 磋 商, 凸 顯 中 共 對 此 事 件 的 謹 慎 態 度 張 成 澤 曾 於 2012 年 8 月 中 旬 率 領 五 十 多 人 代 表 團 訪 問 北 京, 北 京 當 局 則 安 排 張 成 澤 下 榻 於 中 方 用 以 接 待 外 國 元 首 級 的 釣 魚 臺 國 賓 館 訪 問 期 間, 張 成 澤 出 席 與 中 共 合 作 的 北 韓 羅 先 經 濟 貿 易 區 和 黃 金 坪 威 化 島 經 濟 區 開 發 合 作 聯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分 別 與 當 時 的 中 共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等 高 層 進 行 會 談, 雙 方 討 論 北 韓 今 後 推 進 經 濟 改 革, 以 及 中 共 對 北 韓 經 濟 改 革 提 供 援 助 等 方 案 由 於 北 韓 與 中 共 合 作 開 發 羅 先 等 經 貿 特 區 議 題, 係 金 正 日 生 前 於 2011 年 5 月 和 8 月, 在 張 成 澤 陪 同 下 兩 次 訪 問 北 京 時, 與 中 共 所 達 成 的 協 定 因 此, 張 成 澤 持 續 推 動 與 中 共 經 貿 合 作, 應 是 執 行 金 正 日 的 遺 命, 張 成 澤 也 被 中 方 期 待 能 夠 扮 演 北 韓 的 鄧 小 平 角 色 不 意, 張 成 澤 卻 被 北 韓 軍 事 法 庭 指 控 賣 國, 以 50 年 為 期 向 外 國 ( 暗 指 中 共 ) 賤 價 出 售 羅 先 經 濟 貿 易 區 地 皮 與 礦 藏 資 源 而 遭 到 殘 酷 肅 清, 讓 北 京 顏 面 盡 失 金 正 恩 政 權 迅 速 處 決 被 視 為 親 中 派 的 張 成 澤 事 件, 是 否 影 響 中 共 與 北 韓 的 關 係 發 展 至 今 仍 受 到 矚 目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關 係 學 院 教 授 朱 峰, 在 接 受 紐 約 時 報 訪 談 時 表 示 : 中 國 把 改 革 北 韓 經 濟 的 希 望 寄 託 在 他 ( 張 成 澤 ) 身 上 這 次 整 肅 事 件 是 個 非 常 不 祥 的 徵 兆 不 過, 南 韓 國 家 情 報 院 指 出, 張 成 澤 事 件 並 非 北 韓 領 導 階 層 之 政 策 路 線 鬥 爭, 而 是 內 部 各 山 頭 爭 奪 權 益 所 致, 亦 即 張 成 澤 為 首 的 勞 動 黨 行 政 部 所 屬 54 部, 掌 握 北 韓 軍 方 獲 取 外 匯 之 水 產 煤 炭 等 礦 物 資 源 出 口 事 業, 導 致 軍 總 政 治 局 長 崔 龍 海 聯 合 對 張 成 澤 不 滿 之 組 織 指 導 部 國 家 安 全 保 衛 部, 向 金 正 恩 告 發 進 讒 言, 最 終 爆 發 此 一 血 腥 肅 清 事 件 由 於 金 正 恩 上 台 後, 接 連 實 施 長 程 火 箭 試 射 與 第 三 次 核 武 試 爆, 凸 顯 中 共 無 力 管 控 北 韓 對 外 強 硬 姿 態 的 事 實, 讓 中 共 顏 面 盡 失 或 許 因 為 如 此, 才 會 讓 金 正 恩 於 2011 年 底 接 班 迄 今, 始 終 無 緣 親 訪 北 京 因 此, 筆 者 大 膽 判 斷, 張 成 澤 事 件 固 然 導 因 於 黨 內 利 益 爭 奪, 但 其 背 後 仍 難 掩 金 正 恩 藉 機 清 除 張 成 澤 等 親 中 勢 力 之 意 圖, 並 且 向 中 共 傳 遞 : 金 正 恩 才 是 北 韓 的 唯 一 統 治 者 是 中 共 與 北 韓 打 交 道 的 唯 一 對 象, 以 及 北 韓 內 部 事 務 不 容 外 力 插 手 之 訊 息 在 張 成 澤 被 捕 後 的 12 月 9 日, 北 韓 如 期 與 中 共 簽 署 由 張 成 澤 穿 針 引 線 所 建 立 的 咸 鏡 北 道 穩 城 經 濟 開 發 特 區 的 協 定, 即 可 證 實 北 韓 推 動 與 中 共 經 濟 合 作 的 路 線, 並 未 受 到 張 成 澤 事 件 之 影 響 換 言 之, 金 正 恩 企 圖 推 動 沒 有 張 成 澤 的 張 成 澤 路 線, 持 續 與 中 共 進 行 經 濟 合 作 中 共 外 交 政 策 遭 到 北 韓 綁 架 自 2002 年 10 月, 由 北 韓 秘 密 開 發 核 武 所 引 發 第 二 次 朝 鮮 半 島 危 機 以 降, 中 共 所 採 取 對 朝 鮮 半 島 政 策 之 目 標, 不 外 以 下 幾 項 : 一 確 保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與 穩 定, 以 利 中 共 實 現 和 平 崛 起 所 需 之 周 邊 戰 略 環 境 二 以 分 而 治 之 的 手 法, 維 持 南 北 韓 分 立 的 現 狀, 並 確 保 作 為 其 國 防 安 全 緩 衝 地 帶 之 北 韓 政 權 的 持 續 存 在 三 實 現 朝 鮮 半 島 無 核 化, 以 避 免 刺 激 南 韓 日 本, 甚 至 臺 灣 進 行 核 武 開 發, 並 削 弱 美 國 在 東 亞 區 域 建 構 飛 彈 防 禦 系 統 的 正 當 化 四 透 過 主 導 六 方 會 談, 強 化 其 為 負 責 任 大 國 的 形 象, 進 而 掌 握 建 構 東 北 亞 區 域 安 全 機 制 的 主 導 權, 削 弱 美 國 在 日 韓 駐 軍 之 正 當 性 五 拉 攏 南 韓 以 分 化 美 韓 日 韓 關 係, 以 利 其 主 導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統 一 進 程, 並 確 保 統 一 朝 鮮 政 權 之 親 中 屬 性 在 確 保 周 邊 和 平 與 穩 定 的 國 家 戰 略 指 導 下, 第 一 二 項 即 成 為 北 京 對 北 韓 政 策 之 最 優 先 目 標, 其 餘 三 項 目 標, 都 是 服 從 於 前 兩 項 之 次 要 目 標 其 中, 當 第 三 項 北 韓 開 發 核 武 有 破 壞 前 兩 項 目 標 之 虞 時, 其 政 策 之 重 要 性 可 能 升 高, 但 依 然 不 會 高 於 前 兩 項 目 標 尤 其 是, 中 共 將 美 國 推 動 的 重 返 亞 洲 或 戰 略 再 平 衡, 視 為 圍 堵 或 遏 制 中 共 發 展 的 策 略, 而 使 北 韓 在 中 共 地 緣 戰 略 上 的 重 要 性 更 是 水 漲 船 高 例 如, 中 國 現 代 國 際 關 係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任 衛 東 在 人 民 日 報 旗 下 之 環 球 時 報 撰 文 表 示 : 美 國 的 最 大 戰 略 利 益 是 破 壞 中 國 與 北 韓 關 係, 如 此 便 能 將 北 韓 當 作 對 付 中 國 的 新 冷 戰 戰 略 前 線 就 因 為 中 共 將 北 韓 政 權 的 存 續 視 為 其 國 防 安 全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才 導 致 中 共 對 東 北 亞 政 策 遭 到 北 韓 弱 者 的 恐 嚇 策 略 ( 參 閱 筆 者 在 本 刊 102 年 5 月 號 之 論 述 ) 所 綁 架 金 正 恩 於 2011 年 底 執 掌 北 韓 金 氏 王 朝 後, 接 連 實 施 長 程 火 箭 試 射 第 三 次 核 武 試 爆 重 新 啟 動 寧 邊 核 設 施, 以 及 再 度 實 施 長 程 火 箭 試 射, 並 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 透 過 勞 動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全 體 會 議 決 議, 提 出 同 時 進 行 經 濟 建 設 與 核 武 開 發 之 新 戰 略 方 針 此 外, 北 韓 國 防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4 月 18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中 強 調, 非 核 化 是 北 韓 的 目 標, 但 包 括 美 國 等 世 界 各 國 在 未 全 面 非 核 化 之 前, 北 韓 絕 不 退 讓 由 此 可 知, 北 韓 擁 核 的 決 心 與 立 場 十 分 堅 定 對 於 金 正 恩 政 權 之 強 硬 路 線, 中 共 則 以 贊 成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提 出 對 北 韓 制 裁 之 號 決 議 案 作 為 回 應, 並 且 透 過 媒 體 發 布 題 為 交 通 運 輸 部 要 求 有 關 單 位 執 行 聯 合 國 制 裁 朝 鮮 決 議 的 通 知, 以 及 由 國 有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宣 布 關 閉 北 韓 外 貿 銀 行 之 帳 戶 等 措 施, 似 乎 展 現 出 中 共 依 據 安 理 會 決 議 對 北 韓 實 施 制 裁 行 動 6 月 間, 剛 結 束 與 中 共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莊 園 會 談 後 的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在 訪 談 節 目 早 安 美 國 中 表 示, 中 共 當 局 擔 心 北 韓 政 權 會 出 現 崩 潰, 故 從 過 去 以 來, 始 終 包 容 北 韓 的 極 端 作 為, 但 中 共 深 知 朝 鮮 半 島 緊 張 關 係 的 嚴 重 性, 故 將 採 取 更 強 硬 的 措 施 處 理 北 韓 核 武 問 題 惟 美 國 國 會 研 究 處 於 9 月 13 日 發 表 的 研 究 報 告 中 指 出, 中 共 雖 然 會 對 北 韓 施 加 必 要 的 壓 力, 但 不 會 從 根 本 上 變 更 確 保 北 韓 政 權 存 續 的 政 策 安 倍 內 閣 的 安 保 三 支 箭 彰 顯 追 求 日 本 成 為 正 常 化 國 家 的 企 圖, 雖 已 向 前 跨 出 一 大 步, 但 要 修 改 憲 法 第 9 條 仍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日 本 安 倍 晉 三 內 閣 制 定 新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與 決 策 機 制 安 倍 晉 三 於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成 為 日 本 戰 後 第 二 位 卸 任 首 相 再 度 組 閣 的 政 治 人 物 揭 櫫 要 找 回 日 本 ( 日 本? 取???) 的 安 倍 在 組 閣 後, 自 詡 其 內 閣 為 突 破 危 機 內 閣, 宣 示 其 首 要 任 務 在 於 提 振 經 濟 景 氣, 讓 日 本 經 濟 脫 離 通 貨 緊 縮, 以 擺 脫 進 入 第 三 個 失 落 的 十 年 之 困 境 為 圖 日 本 經 濟 再 生, 安 倍 內 閣 提 出 由 大 膽 的 放 寬 金 融 管 制 政 策 擴 大 政 府 公 共 支 出, 以 及 吸 引 企 業 投 資 之 經 濟 成 長 戰 略 等 三 大 框 架 ( 三 支 箭 ) 所 構 成 而 被 稱 為 安 倍 經 濟 學 (Abenomics) 的 處 方 箋 在 安 倍 接 二 連 三 地 射 出 安 倍 經 濟 學 三 支 箭 滿 週 年 之 際, 對 於 安 倍 三 支 箭 活 絡 日 本 經 濟 的 成 效, 褒 貶 不 一, 且 仍 有 待 時

2 間 的 檢 驗 ; 但 是, 安 倍 第 二 次 組 閣 以 來, 日 本 股 市 大 幅 上 升 則 是 事 實 如 同 筆 者 在 本 刊 去 年 8 月 號 專 欄 所 分 析, 安 倍 領 導 的 自 民 黨 能 夠 贏 得 去 年 7 月 的 參 議 院 改 選, 安 倍 經 濟 學 的 經 濟 政 策 效 果, 應 是 重 要 原 因 再 加 上 安 倍 執 政 滿 週 年 後, 其 內 閣 支 持 率 仍 維 持 在 50% 以 上 的 水 準, 顯 示 日 本 民 眾 對 安 倍 的 經 濟 政 策, 仍 抱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期 待 創 設 日 本 版 的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與 國 家 安 全 局 除 了 復 興 經 濟 之 外, 第 二 次 安 倍 內 閣 要 優 先 處 理 的 另 一 項 施 政 焦 點, 就 是 強 化 日 本 的 外 交 與 安 保 體 制, 以 因 應 日 益 險 峻 的 周 邊 戰 略 環 境 變 化, 主 要 是 中 共 崛 起 北 韓 持 續 開 發 核 武 美 中 權 力 消 長, 以 及 美 國 國 力 相 對 衰 退 所 衍 生 對 日 本 安 全 承 諾 之 可 信 度 基 於 此, 安 倍 賡 續 第 一 次 內 閣 時 代 所 採 用 以 日 美 同 盟 為 主 軸 的 價 值 觀 外 交 路 線, 企 圖 透 過 強 化 日 本 自 衛 隊 戰 力 ( 增 加 防 衛 預 算 ) 與 日 美 同 盟 防 衛 合 作 所 構 成 的 軍 事 嚇 阻 力, 以 及 與 其 他 民 主 國 家 在 外 交 上 的 合 縱 連 橫 ( 價 值 觀 同 盟 ), 牽 制 中 共 以 實 力 變 更 區 域 權 力 結 構 現 狀 的 企 圖 為 能 實 現 其 戰 略 構 想, 並 予 以 明 確 化, 安 倍 從 國 內 政 治 層 面 翻 新, 甚 至 開 創 日 本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之 新 的 決 策 機 制 與 戰 略 規 劃 去 (2013) 年 2 月 14 日, 安 倍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由 首 相 安 倍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之 創 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學 者 專 家 會 議 決 議, 俾 便 檢 討 創 設 模 仿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NSC) 之 日 本 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國 安 會 ) 11 月 27 日, 日 本 國 會 通 過 創 設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會 議 相 關 法 案, 翌 月 4 日, 隸 屬 於 首 相 官 邸 之 日 本 版 國 安 會 正 式 掛 牌 運 作 日 本 版 國 安 會 的 組 織, 依 據 事 態 緊 急 度 之 不 同, 分 成 平 時 必 要 時, 以 及 緊 急 時 等 三 個 不 同 組 織 構 成 首 先, 是 每 兩 週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由 首 相 官 房 長 官 外 務 以 及 防 衛 大 臣 所 構 成 的 平 時 機 制 四 大 臣 會 議 ( 外 加 副 首 相 ); 其 次, 當 出 現 有 必 要 派 遣 自 衛 隊 以 及 審 議 防 衛 計 畫 大 綱 等 情 形 時, 除 了 前 述 四 位 國 務 大 臣 之 外, 再 加 總 務 財 務 經 濟 產 業 國 土 交 通 等 大 臣, 以 及 國 家 公 安 委 員 長 等 九 大 臣 會 議 ; 當 發 生 緊 急 事 態 時, 則 由 首 相 官 房 長 官, 以 及 首 相 事 前 所 指 定 之 官 僚 出 席 緊 急 會 議 其 後, 國 安 會 直 屬 負 責 情 報 分 析 與 立 案 之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局, 亦 在 今 年 1 月 7 日 成 立 成 員 共 有 67 名 的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局, 其 首 任 局 長 是 由 深 獲 安 倍 信 賴 的 前 外 務 次 官 現 任 內 閣 參 與 谷 內 正 太 郎 出 任 ( 谷 內 同 時 獲 聘 為 內 閣 特 別 顧 問 ), 兩 位 副 局 長 則 由 兩 位 現 任 內 閣 官 房 助 理 副 長 官 外 務 省 出 身 的 兼 原 信 克 及 防 衛 省 出 身 的 高 見 澤 將 林 出 任 ; 而 負 責 實 際 業 務 的 審 議 官 則 分 別 由 第 一 次 安 倍 內 閣 時 代 之 首 相 秘 書 官 外 務 省 出 身 的 林 肇, 防 衛 省 地 方 協 力 局 副 局 長 前 田 哲, 以 及 航 空 自 衛 隊 少 將 長 島 純 等 三 人 出 任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局 下 設 有 綜 合 戰 略 情 報 同 盟 友 好 國 中 共 與 北 韓 其 他 區 域 等 6 個 部 門, 分 別 由 防 衛 省 3 位 外 務 省 2 位 警 察 廳 1 位 官 僚 出 任 部 門 主 管 ; 其 中, 首 席 綜 合 部 門 主 管 為 防 衛 省 日 米 防 衛 協 力 課 長 增 田 和 夫, 戰 略 部 門 主 管 為 防 衛 省 沖 繩 防 衛 局 企 劃 部 長 赤? 正 洋, 情 報 部 門 主 管 為 警 察 廳 借 調 內 閣 情 報 調 查 室 的 白 井 利 明 出 任, 同 盟 友 好 國 部 門 主 管 為 駐 美 大 使 館 負 責 安 保 業 務 之 外 務 省 官 僚 船 越 健 裕, 中 共 與 北 韓 部 門 主 管 為 外 務 省 日 美 安 保 條 約 課 長 鯰 博 行, 其 他 區 域 部 門 主 管 為 防 衛 省 廣 報 課 長 伊 藤 茂 樹 為 強 化 支 援 日 本 政 府 決 策 之 情 報 蒐 集 能 力, 創 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學 者 專 家 會 議 原 本 提 議 以 美 國 中 央 情 報 局 (CIA) 為 範 本, 設 置 國 家 情 報 局, 但 最 終 並 沒 有 實 現, 而 改 以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局 的 形 式 出 現 制 定 戰 後 日 本 首 份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戰 略 新 成 立 的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會 議 於 去 年 12 月 17 日, 通 過 被 戲 稱 為 安 倍 內 閣 安 保 三 支 箭 的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戰 略 平 成 26 年 度 以 降 防 衛 計 畫 大 綱 ( 下 稱 : 新 防 衛 大 綱 ) 中 期 防 衛 力 整 備 計 畫 ( 平 成 26 年 度 至 平 成 30 年 度 ) 等 三 份 文 件 安 倍 內 閣 於 去 年 9 月 10 日, 成 立 由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北 岡 伸 一 ( 召 集 人 ) 等 8 位 學 者 專 家 所 構 成 的 安 全 保 障 與 防 衛 力 懇 談 會, 研 究 草 擬 日 本 首 份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戰 略, 以 作 為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之 基 本 方 針 安 倍 於 9 月 12 日 在 首 次 會 議 上 致 詞 表 示, 在 日 本 面 臨 日 益 嚴 苛 的 國 際 戰 略 環 境 下, 有 必 要 從 長 期 的 觀 點 評 估 日 本 的 國 家 利 益, 安 倍 內 閣 將 從 立 基 於 國 際 協 調 主 義 之 積 極 的 和 平 主 義 立 場 出 發, 積 極 為 確 保 世 界 和 平 與 穩 定 及 繁 榮 做 出 貢 獻, 並 依 據 此 一 思 維, 擬 定 以 外 交 與 防 衛 政 策 為 核 心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作 為 國 家 安 保 政 策 之 指 針 其 次, 安 倍 表 示, 防 衛 力 量 乃 是 維 護 國 家 和 平 的 具 體 表 現, 為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有 必 要 因 應 安 保 環 境 變 化, 修 改 防 衛 計 畫 大 綱, 並 且 落 實 防 衛 力 量 之 整 備, 以 強 化 日 本 的 安 全 態 勢 在 經 過 7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以 及 實 務 官 僚 的 參 與 作 業 所 提 出 的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戰 略, 依 該 戰 略 基 本 方 針 所 擬 定 的 新 防 衛 計 畫 大 綱, 以 及 五 年 期 防 衛 力 整 備 計 畫, 經 過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會 議 確 認 後 公 布 實 施 此 次 由 倡 導 脫 離 戰 後 體 制 邁 向 美 麗 國 家 找 回 日 本 的 安 倍 內 閣 所 主 導 制 定 全 文 達 32 頁 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 下 稱 : 文 件 ), 彰 顯 安 倍 內 閣 追 求 成 為 正 常 化 國 家 的 企 圖 心 檢 視 全 文 可 知, 文 件 乃 是 依 循 一 般 戰 略 途 徑 加 以 研 擬, 由 基 本 理 念 國 家 利 益 之 界 定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目 標 之 設 定 國 家 安 全 所 面 臨 的 課 題 對 應 措 施 之 擬 定, 其 範 圍 不 侷 限 於 外 交 與 防 衛, 廣 及 國 政 整 體, 並 且 明 確 規 定 要 依 據 環 境 變 化 而 進 行 彈 性 修 改 在 基 本 理 念 方 面, 文 件 指 出, 戰 後 日 本 始 終 堅 持 和 平 國 家 道 路, 澈 底 實 施 專 守 防 衛, 不 發 展 成 為 威 脅 他 國 的 軍 事 大 國, 並 且 遵 守 非 核 三 原 則 ; 其 次, 日 本 與 美 國 發 展 同 盟 關 係, 也 深 化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合 作 關 係, 實 現 日 本 及 亞 太 區 域 的 和 平 與 安 全, 其 中 包 括 將 透 過 支 援 開 發 中 國 家 與 全 球 規 模 問 題 之 解 決,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穩 定 與 繁 榮 做 出 貢 獻 ; 第 三, 日 本 從 和 平 國 家 的 立 場 出 發, 與 聯 合 國 等 國 際 組 織 進 行 合 作, 積 極 對 國 際 社 會 活 動 做 出 貢 獻, 特 別 是 聯 合 國 維 持 和 平 活 動 (PKO) 該 文 件 將 維 持 日 本 之 主 權 與 獨 立 領 土 保 全 確 保 國 民 生 命 財 產 的 安 全 維 持 以 自 由 與 民 主 主 義 為 基 本 的 和 平 與 安 全, 視 為 國 家 利 益 之 優 先 順 位 ; 強 化 自 由 貿 易 體 制 之 穩 定 透 明 度 高 的 國 際 環 境, 以 及 維 持 與 擁 護 自 由 民 主 主 義 基 本 人 權 的 尊 重 法 律 支 配 等 普 遍 價 值 與 規 範 的 國 際 秩 序, 也 是 日 本 的 國 家 利 益 所 繫 為 維 護 日 本 國 家 利 益, 文 件 提 示 以 下 三 項 途 徑 : 第 一, 強 化 必 要 的 軍 事 嚇 阻 力, 防 止 日 本 直 接 受 到 威 脅, 萬 一 受 到 威 脅, 也 能 加 以 排 除 ; 第 二, 強 化 日 美 同 盟 間 以 及 區 域 夥 伴 間 的 信 賴 合 作 關 係 推 動 實 際 安 保 合 作, 以 改 善 亞 太 區 域 安 保 環 境, 防 止 對 日 本 直 接 威 脅 之 發 生 ; 第 三, 透 過 不 斷 的 外 交 努 力 與 進 一 步 提 供 人 員 的 貢 獻, 強 化 植 基 於 普 遍 價 值 與 規 範 的 國 際 秩 序, 發 揮 解 決 紛 爭 的 主 導 性 角 色 此 外, 在 亞 太 區 域 安 保 環 境 的 威 脅 與 課 題 方 面, 文 件 明 確 地 點 出, 增 強 核 武 飛 彈 戰 力 不 斷 進 行 挑 釁 的 北 韓, 以 及 企 圖 以 實 力 變 更 東 海 與 南 海 現 狀 的 中 共, 已 然 成 為 國 際 社 會 之 憂 慮 事 項 為 因 應 日 本 所 面 臨 的 國 家 安 全 威 脅, 文 件 從 整 體 規 劃 上 提 出, 強 化 經 濟 力 技 術 力 外 交 力 防 衛 戰 力, 以 提 高 日 本 在 安 保 領 域 之 強 韌 力, 做 為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構 想 之 核 心, 並 且 從 積 極 的 和 平 主 義 出 發, 推 動 以 日 美 同 盟 為 主 軸, 擴 大 與 各 國 的 協 調 關 係 其 中, 有 關 自 衛 隊 戰 力 建 構 方 面, 將 從 各 軍 種 統 合 運 用 的 視 角 來 看, 優 先 建 構 重 要 的 功 能, 以 整 備 高 實 效 的 綜 合 防 衛 戰 力, 達 到 彈 性 且 立 即 反 應 的 統 合 運 用 之 需 求, 從 平 時 即 建 構 無 縫 接 軌 的 對 應 武 力 攻 擊 或 大 規 模 自 然 災 害 等 所 有 事 態 的 綜 合 性 防 衛 體 制 對 於 來 自 中 共 挑 戰 方 面, 文 件 指 出, 針 對 中 共 企 圖 以 實 力 變 更 現 狀 之 嘗 試, 日 本 不 採 取 升 級 事 態 的 作 法, 要 求 中 方 自 我 克 制 的 同 時, 持 續 以 冷 靜 且 堅 定 的 態 度 加 以 對 應, 並 在 政 經 金 融 安 保 文 化 人 員 交 流 等 所 有 領 域, 持 續 建 構 雙 邊 戰 略 互 惠 關 係 其 中, 特 別 重 要 的 是, 持 續 促 使 中 共 遵 守 國 際 規 範, 以 及 提 高 軍 事 透 明 度 至 於 北 韓 的 威 脅, 文 件 強 調 將 與 相 關 國 家 緊 密 地 合 作, 依 據 六 方 會 談 共 同 聲 明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決 議, 要 求 北 韓 採 取 邁 向 非 核 化 等 具 體 措 施 離 修 改 憲 法 第 9 條 仍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貫 穿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戰 略 之 核 心 概 念, 乃 是 立 基 於 國 際 協 調 主 義 之 積 極 的 和 平 主 義 去 年 9 月 26 日, 安 倍 在 聯 合 國 大 會 上 強 調, 有 鑑 於 世 界 權 力 均 衡 改 變 與 技 術 革 新 所 衍 生 跨 越 國 境 的 新 威 脅, 任 何 國 家 的 安 全 保 障, 已 無 法 只 依 賴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的 一 國 和 平 主 義 而 獲 得, 為 維 護 本 國 的 安 全, 必 須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和 平 建 構 活 動 安 倍 公 開 承 諾, 今 後 日 本 將 從 積 極 的 和 平 主 義 立 場 出 發, 積 極 參 與 以 聯 合 國 PKO 為 主 的 集 體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為 確 保 世 界 的 和 平 穩 定 及 繁 榮 而 做 出 貢 獻 包 括 中 共 在 內 的 外 國 勢 力, 乃 至 於 部 分 日 本 媒 體 質 疑, 安 倍 內 閣 的 新 安 保 戰 略 是 為 日 本 行 使 集 體 自 衛 權 解 禁, 甚 至 是 為 修 改 憲 法 第 9 條 鋪 路 安 倍 以 及 自 民 黨 確 實 積 極 倡 議 修 改 憲 法 第 9 條, 但 在 現 階 段, 日 本 國 內 朝 野 政 黨 間 之 共 識 不 足, 以 及 民 意 支 持 度 不 夠, 雖 然 支 持 修 改 的 聲 音 已 較 過 去 為 多, 但 反 對 的 聲 浪 依 然 蓋 過 贊 成, 要 修 改 第 9 條, 顯 然 仍 有 一 大 段 路 要 走 ( 作 者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東 亞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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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兩 岸 如 何 避 免 衝 突 增 強 互 信 與 強 化 和 平, 可 先 結 束 敵 對 狀 態, 接 著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最 終 簽 署 平 等 協 定 王 張 會 後 兩 岸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之 困 境 與 可 行 性 探 討 李 華 彥 壹 前 言 2013 年 10 月 初 的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開 啟 了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的 新 階 段 不 僅 我 國 前 副 總 統 APEC 經 貿 代 表 蕭 萬 長 與 大 陸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互 以 先 生 稱 呼 對 方, 陸 委 會 主 委 王 郁 琦 與 國 台 辦 主 任 張 志 軍 甚 至 互 稱 官 銜, 打 破 過 去 不 對 等 不 承 認 的 立 場 ; 王 張 會 甚 至 還 達 成 共 識, 未 來 將 建 立 常 態 化 的 聯 繫 溝 通 機 制, 甚 至 不 排 除 以 類 似 熱 線 方 式 進 行 視 訊 會 議 然 與 此 同 時, 大 陸 進 行 的 軍 事 演 習 中, 牆 上 掛 的 卻 是 對 臺 灣 軍 用 作 戰 地 圖, 顯 示 兩 岸 在 朝 低 階 政 治 互 相 承 認 的 階 段 發 展 中, 軍 事 敵 意 與 衝 突 仍 是 臺 海 雙 方 必 須 面 對 的 嚴 肅 挑 戰 ; 因 此, 兩 岸 如 何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將 成 為 王 張 會 後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的 熱 點 議 題 貳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建 構 的 困 境 綜 言 之, 兩 岸 在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過 程 中, 面 臨 政 治 軍 事 與 誠 信 等 面 向 的 障 礙 : 一 兩 岸 政 治 障 礙 從 胡 錦 濤 要 確 立 兩 岸 統 一 前 政 治 關 係, 就 可 理 解 兩 岸 政 治 定 位,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政 治 目 標 的 矛 盾, 這 是 兩 岸 面 臨 的 最 大 政 治 障 礙 ( 一 ) 兩 岸 政 治 定 位 矛 盾 兩 岸 在 1992 年 以 口 頭 達 成 九 二 共 識, 以 此 做 為 雙 方 往 來 的 政 治 基 礎 然 隨 著 兩 岸 關 係 持 續 朝 由 經 而 政 的 發 展 方 向, 一 中 各 表 將 不 可 避 免 面 臨 兩 岸 政 治 定 位 的 困 境 一 中 也 好 一 國 也 罷, 哪 一 中 哪 一 國 才 是 兩 岸 政 府 的 政 治 大 難 題 我 國 憲 法 認 定, 世 界 上 只 有 一 個 中 國, 就 是 中 華 民 國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序 言 中 則 申 明 臺 灣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神 聖 領 土 的 一 部 分 同 時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亦 規 定 :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是 包 括 臺 灣 同 胞 在 內 的 全 中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義 務 此 處 所 謂 的 國 家, 也 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北 京 領 導 人 迄 今 不 曾 對 中 華 民 國 存 在 的 事 實 有 過 正 面 回 應, 這 便 形 成 雙 方 政 治 定 位 的 困 難 北 卡 羅 來 納 州 戴 維 森 學 院 教 授 任 雪 麗 (Shelley Rigger) 指 出 : 臺 灣 民 眾 目 前 比 較 能 接 受 的 是 九 二 共 識, 談 論 一 個 中 國 是 有 毒 的 (toxic) 字 眼, 臺 灣 民 眾 的 接 受 度 很 低, 改 變 說 法 會 帶 來 風 險 政 大 教 授 童 振 源 也 認 為, 兩 岸 存 在 嚴 重 的 主 權 衝 突, 兩 岸 人 民 的 互 信 及 互 諒, 才 能 創 造 兩 岸 最 終 的 政 治 解 決 方 式 對 於 兩 岸 未 來 究 竟 該 如 何 透 過 政 治 談 判 來 界 定 中 華 民 國 存 在 的 事 實 與 兩 岸 的 特 殊 關 係, 更 需 要 尊 重 臺 灣 人 民 的 意 願 與 選 擇 顯 然, 兩 岸 政 治 定 位 的 衝 突, 讓 北 京 陷 入 未 來 雙 方 在 何 種 政 治 定 位 下 進 行 統 一 的 困 境 ( 二 ) 兩 岸 政 治 目 標 矛 盾 兩 岸 均 堅 持 自 身 的 主 權, 使 得 雙 方 政 治 目 標 存 在 不 可 化 解 的 結 中 共 想 要 藉 著 以 經 促 政 以 民 逼 官, 逐 步 達 到 兩 岸 政 治 統 一 的 企 圖 然 而, 臺 灣 方 面 卻 試 圖 讓 經 濟 歸 於 經 濟, 消 去 雙 方 經 貿 關 係 與 政 治 統 一 之 間 的 連 結 ; 換 句 話 說, 臺 灣 期 望 藉 助 大 陸 的 市 場 穩 住 自 身 經 濟 發 展 的 陣 腳, 達 到 鞏 固 政 治 主 權 獨 立 的 政 治 目 標 易 言 之, 臺 灣 在 兩 岸 關 係 上 的 政 治 目 標, 就 是 和 平 發 展 維 持 現 狀 馬 英 九 總 統 曾 明 確 指 出, 他 任 內 不 會 與 中 國 大 陸 談 判 任 何 有 關 統 一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多 次 呼 籲 北 京 要 正 視 現 實, 因 此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沒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臺 北 會 配 合 北 京 統 一 的 政 治 意 願 ; 另 一 方 面, 也 很 難 想 像 北 京 會 同 意 在 原 則 性 問 題 有 歧 異 的 情 形 下, 同 意 簽 署 兩 岸 和 平 協 定 與 建 立 臺 海 軍 事 互 信 不 過, 王 張 會 如 果 是 大 陸 承 認 中 華 民 國 的 開 端, 那 未 來 兩 岸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障 礙 將 減 少, 和 平 協 議 簽 訂 的 機 會 將 大 增 二 兩 岸 軍 事 目 標 難 以 和 諧 兩 岸 領 導 人 都 曾 談 及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建 立, 雙 方 軍 方 智 庫 專 家 與 學 者 也 多 次 針 對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為 主 題 發 表 可 行 性 與 具 體 措 施 意 見 然 而, 理 論 歸 理 論, 一 旦 觸 及 現 實 層 面 便 難 以 落 實 特 別 是 兩 岸 軍 事 處 於 安 全 困 境 的 情 況 下, 很 難 協 調 雙 方 的 軍 事 安 全 目 標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兩 岸 軍 事 目 標 在 下 列 兩 個 主 要 方 面 的 矛 盾 與 衝 突 : ( 一 ) 雙 方 軍 隊 任 務 衝 突 中 國 大 陸 以 軍 事 威 脅 臺 灣 已 長 達 60 年, 儘 管 我 政 府 積 極 穩 定 兩 岸 和 平 情 勢, 但 同 時 也 為 最 壞 的 情 況 作 打 算, 因 此 仍 積 極 向 外 尋 求 防 衛 武 器, 建 立 小 而 精 小 而 強 自 我 防 衛 國 家 力 量, 以 對 抗 共 軍 的 軍 事 威 脅 另 一 方 面, 中 共 解 放 軍 的 任 務 之 一, 在 於 必 要 時 以 武 力 消 滅 國 軍, 完 成 北 京 統 一 的 神 聖 使 命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當 然 不 願 意 臺 灣 因 增 強 防 衛 力 量 而 抵 銷 北 京 的 軍 事 威 脅 能 力 所 以 在 可 見 的 未 來, 除 非 雙 方 達 成 有 利 於 北 京 一 方 的 政 治 協 議, 否 則 在 彼 此 誰 都 不 願 對 自 身 任 務 妥 協 的 情 況 下, 很 難 建 立 起 兩 岸 的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 二 ) 雙 方 協 商 條 件 衝 突 兩 岸 在 軍 事 互 信 方 面 所 設 定 的 條 件 也 互 有 衝 突 ; 首 先, 大 陸 要 求 一 中 原 則, 並 且 第 三 國 不 得 介 入 為 互 信 協 商 前 提 對 此, 臺 灣 則 認 為 沒 有 美 國 的 介 入, 對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協 商 便 失 去 信 心 ; 馬 英 九 總 統 多 次 強 調, 臺 美 堅 強 穩 固 的 安 全 關 係, 對 兩 岸 和 解 環 境 的 促 成, 具 有 重 要 相 關 性 其 次, 限 武 是 軍 事 互 信 的 重 要 環 節 兩 岸 對 於 撤 飛 彈 應 該 是 和 平 之 因, 還 是 協 議 之 果, 彼 此 看 法 衝 突 馬 英 九 總 統 多 次 公 開 呼 籲 大 陸 撤 除 對 臺 的 飛 彈 部 署, 兩 岸 才 有 可 能 協 商 簽 署 和 平 協 議, 但 目 前 北 京 的 認 知 是, 臺 獨 運 動 實 力 依 然 強 勁, 而 且 民 進 黨 或 有 重 新 執 政 的 可 能, 因 此 必 須 部 署 飛 彈 作 為 軍 事 嚇 阻 的 手 段 因 此, 在 兩 岸 各 自 都 有 政 治 計 算 與 內 部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壓 力 的 考 量 下, 至 今 雙 方 對 自 身 立 場 都 沒 有 鬆 動 的 跡 象, 大 陸 仍 然 增 加 對 臺 飛 彈 部 署, 臺 灣 則 想 方 設 法 引 進 飛 彈 防 禦 與 長 程 預 警 雷 達 系 統, 並 建 立 有 效 嚇 阻 能 力 三 兩 岸 政 治 互 信 嚴 重 不 足 一 般 分 析 家 認 為 兩 岸 關 係 由 經 而 政 的 深 化 方 面 進 展 不 大, 是 因 意 識 形 態 和 政 治 作 祟, 但 是 美 國 著 名 的 中 國 問 題 專 家 唐 耐 心 (Nancy Bernkopf Tucker) 認 為 在 此 一 持 續 運 作 不 良 的 過 程 中, 他 們 忽 略 了 一 個 極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 互 不 信 任 大 陸 軍 事 科 學 院 臺 海 軍 事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白 光 煒 在 2013 年 10 月 所 舉 行 的 首 屆 兩 岸 和 平 論 壇 中 也 指 出, 兩 岸 商 談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一 直 難 有 突 破, 究 其 原 因 在 於 兩 岸 政 治 互 信 不 足

5 參 兩 岸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之 可 行 方 案 分 析 既 然 兩 岸 在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方 面, 存 在 諸 多 問 題 與 困 境, 那 麼 如 何 突 破 障 礙 並 提 出 一 套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措 施 建 議, 就 成 為 學 者 們 研 究 此 一 議 題 的 最 大 價 值 與 研 究 貢 獻 對 此, 他 山 之 石 具 有 攻 玉 之 效, 大 部 分 學 者 將 歐 洲 等 國 家 的 實 際 經 驗 與 主 流 思 想 予 以 歸 納, 並 選 擇 性 地 運 用 在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建 構 上 一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階 段 劃 分 中 共 政 法 大 學 副 教 授 李 群 英 與 我 方 學 者 趙 哲 一 同 樣 認 為, 建 構 兩 岸 政 治 軍 事 互 信 要 經 歷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兩 岸 軍 事 衝 突 的 避 免 ; 第 二 階 段 為 兩 岸 政 治 互 信 的 確 立 ; 第 三 階 段 則 為 兩 岸 和 平 安 全 機 制 的 確 立 其 他 學 者 論 及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規 劃, 也 與 上 述 內 容 相 去 不 遠, 但 在 階 段 劃 分 方 面, 則 基 於 對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認 知 的 不 同, 因 而 觀 點 各 異 歸 納 學 者 有 關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階 段 劃 分 的 觀 點 可 知, 有 些 以 難 易 度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的 指 標 ; 其 他 大 部 分 學 者 則 混 雜 衝 突 避 免 信 心 建 立 與 強 化 和 平 等 措 施 儘 管 提 出 許 多 具 參 考 價 值 的 意 見, 但 由 於 並 未 清 楚 區 分 此 三 類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界 線 的 不 同, 進 而 提 出 一 套 具 有 系 統 性 的 措 施, 因 而 抵 銷 了 在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建 構 的 可 行 性 可 見 如 何 以 由 易 而 難 並 按 照 衝 突 避 免 建 立 信 心 與 強 化 和 平 步 驟, 建 構 務 實 可 行 的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誠 為 兩 岸 軍 事 關 係 發 展 的 一 大 難 題 二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措 施 種 類 我 國 國 防 部 曾 於 2002 年 國 防 白 皮 書 當 中 主 張,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措 施 應 涵 蓋 :( 一 ) 宣 示 性 措 施, 如 宣 布 解 除 戒 嚴 終 止 戡 亂 和 平 解 決 爭 端 之 態 度 ;( 二 ) 透 明 性 措 施, 如 公 布 國 防 報 告 書 預 告 演 習 ;( 三 ) 溝 通 性 措 施, 如 建 置 熱 線 軍 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交 流 軍 事 人 員 互 訪 ;( 四 ) 海 上 安 全 措 施, 如 海 上 安 全 協 定 海 上 共 同 救 援 通 報 ;( 五 ) 限 制 性 措 施, 減 少 外 島 駐 軍 機 艦 不 越 過 海 峽 中 線, 不 部 署 針 對 性 武 器 ;( 六 ) 查 證 性 措 施, 互 派 觀 察 員 設 置 預 警 站 幾 乎 所 有 論 及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的 專 家 學 者, 都 按 照 上 述 措 施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段 復 初 根 據 政 治 實 務 界 與 學 界 對 於 信 心 建 立 模 式 的 觀 點, 歸 納 出 臺 海 間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三 種 主 要 類 型 :( 一 ) 意 思 表 示 性 作 為 : 包 括 宣 示 通 知 與 情 報 交 換 等 措 施 ;( 二 ) 避 免 誤 判 性 作 為 : 包 括 溝 通 會 商 驗 證 等 措 施 ;( 三 ) 行 為 規 範 性 作 為 : 包 括 行 為 規 則 相 互 接 近 方 式 與 彼 此 限 制 等 措 施 我 國 國 防 部 2002 年 所 提 的 軍 事 互 信 措 施, 頗 符 合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需 求, 但 由 於 沒 有 規 劃 步 驟 與 政 策 執 行 順 序, 且 對 當 時 兩 岸 應 有 的 共 同 政 治 基 礎 略 而 不 論, 因 此 執 行 起 來 問 題 重 重, 大 陸 方 面 甚 至 毫 無 回 應 三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建 構 條 件 根 據 國 際 上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經 驗, 以 及 兩 岸 政 治 關 係 特 點, 兩 岸 軍 事 安 全 互 信 機 制 可 本 著 先 易 後 難, 敏 感 度 由 低 到 高, 累 積 共 識 的 原 則 進 行 務 實 可 行 的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應 可 歸 納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需 要 耐 心 與 劃 分 階 段 我 國 學 者 蔡 瑋 指 出, 互 信 是 一 個 長 期 發 展 的 過 程, 需 要 耐 心 智 慧 與 毅 力, 因 此 兩 岸 都 不 宜 急 於 求 成 大 陸 在 1998 年 有 關 臺 灣 問 題 白 皮 書 當 中 強 調, 解 放 軍 對 臺 動 武 的 條 件 之 一 是 臺 灣 對 統 一 問 題 採 取 久 拖 態 度 直 到 胡 錦 濤 上 台 後, 改 為 願 意 等 後, 果 然 等 到 兩 岸 關 係 大 幅 和 緩 在 建 構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上, 兩 岸 更 需 要 耐 心, 以 不 焦 不 躁 的 態 度, 逐 一 化 解 雙 方 在 政 治 與 軍 事 上 的 難 題, 方 有 可 能 最 終 簽 署 和 平 協 議 畢 竟, 和 平 協 議 並 非 過 渡 性 協 議, 因 此 需 要 慢 工 細 活 的 態 度 以 對 福 建 省 臺 灣 研 究 會 研 究 員 董 玉 洪 即 指 出, 兩 岸 關 係 隔 絕 近 60 年, 長 期 處 於 敵 對 狀 態, 彼 此 缺 乏 理 解 與 了 解 ; 儘 管 目 前 兩 岸 往 來 密 切, 但 互 相 防 範 猜 疑 的 心 理 仍 然 存 在, 因 此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的 努 力 去 化 解 ( 二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需 有 政 治 基 礎 馬 英 九 總 統 指 出,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需 要 有 政 治 的 基 礎 中 共 各 代 領 導 人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一 中 原 則 為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政 治 基 礎 顯 示 兩 岸 領 導 人 都 認 為, 軍 事 互 信 應 有 共 同 的 政 治 基 礎 在 這 方 面,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可 劃 分 若 干 階 段 實 施, 惟 各 階 段 必 須 有 其 政 治 基 礎, 方 能 在 兩 岸 皆 具 誘 因 的 情 況 下, 透 過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達 成 最 終 建 構 永 久 和 平 的 目 標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院 陳 孔 立 教 授 也 主 張, 互 信 是 一 個 逐 漸 累 積 的 過 程, 因 而 政 治 互 信 可 以 在 信 心 建 立 措 施 的 過 程 中 逐 步 提 升 強 化 因 此 他 認 為, 政 治 互 信 需 要 分 步 驟 達 成, 以 免 過 高 的 政 治 互 信 要 求, 損 害 軍 事 互 信 的 推 展 臺 灣 研 究 院 院 長 劉 國 琛 甚 至 主 張, 兩 岸 互 信 可 循 基 礎 性 互 信 成 長 性 互 信 與 融 合 性 互 信 等 三 個 層 級, 逐 步 化 解 敵 意, 增 進 共 識 換 句 話 說, 兩 岸 可 以 目 前 一 中 各 表 的 政 治 基 礎 作 為 雙 方 第 一 階 段 的 政 治 基 礎, 並 在 未 來 轉 換 階 段 時, 建 構 更 高 層 級 的 政 治 共 識, 作 為 雙 方 下 一 階 段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政 治 基 礎 ( 三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應 由 易 而 難 西 方 學 者 羅 傑 費 雪 (Roger Fisher) 與 卡 爾 巴 柏 主 張, 涉 案 各 方 不 妨 把 衝 突 的 原 因 先 細 分 為 小 的 組 成 部 分, 然 後 再 逐 一 處 理 這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建 構 雙 方 互 信 的 良 好 策 略 從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的 發 展 歷 程 內 容 中 可 知, 臺 海 的 軍 事 互 信 並 非 不 存 在, 只 是 需 要 更 系 統 性 更 制 度 性 的 實 施 因 此, 在 雙 方 都 有 強 烈 意 願 的 基 礎 上, 可 以 透 過 逐 步 強 化 的 方 式, 由 易 而 難 地 達 到 最 終 簽 署 和 平 協 議 的 目 標 這 方 面, 前 立 委 帥 化 民 將 軍 提 出 可 以 從 非 傳 統 安 全 領 域 做 起 ; 白 光 煒 則 建 議 由 二 軌 對 話 做 起 ( 四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應 從 有 到 無 德 斯 嘉 汀 (Marie-France Desjardins) 表 示, 在 信 心 建 立 之 初, 僅 採 取 若 干 必 要 性 簡 單 及 適 度 的 措 施 即 可, 並 不 需 要 非 得 從 裁 軍 或 是 限 武 做 起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的 建 立 亦 然, 先 從 已 經 在 做 或 可 以 做 的 項 目, 逐 步 推 廣 擴 張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並 進 一 步 建 構 起 正 式 制 度, 方 為 務 實 有 效 之 道 單 方 面 要 求 對 方 去 做 暫 時 無 法 或 根 本 行 不 通 的 行 為, 不 僅 對 軍 事 互 信 毫 無 意 義, 反 而 增 加 兩 岸 間 的 衝 突 與 敵 意 這 方 面, 臺 灣 要 求 大 陸 必 須 先 撤 飛 彈, 北 京 則 要 求 臺 灣 放 棄 向 外 軍 購, 都 是 在 設 置 障 礙 而 不 是 建 構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務 實 之 道, 是 從 雙 方 各 自 已 經 在 做 的 單 邊 性 軍 事 互 信, 發 展 成 為 雙 邊 性 措 施 同 時, 循 衝 突 避 免 信 心 建 立 與 強 化 和 平 的 方 向 邁 進, 以 免 因 好 高 騖 遠 反 而 產 生 揠 苗 助 長 的 效 應 ( 五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應 從 廣 至 狹 兩 岸 在 廣 義 性 軍 事 互 信 方 面, 特 別 是 經 濟 與 社 會 層 面 的 措 施 不 但 已 經 展 開, 且 獲 致 許 多 重 大 成 效 這 為 雙 方 進 行 狹 義 性 軍 事 互 信 提 供 良 好 的 基 礎, 因 此 臺 海 雙 方 應 將 經 濟 性 的 社 會 性 的 交 流 機 制, 衍 生 至 純 軍 事 安 全 範 疇, 發 揮 其 外 溢 功 能 事 實 上, 許 多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機 制, 甚 至 可 以 作 為 軍 事 互 信 協 議 的 參 照 基 礎, 如 此 不 僅 能 降 低 政 治 阻 力, 同 時 也 能 與 其 他 國 家 利 益 面 向 有 效 整 合 ( 六 )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需 要 第 三 方 過 渡 性 協 助 在 極 度 缺 乏 互 信 的 情 況 下, 兩 岸 要 獨 力 進 行 並 建 構 起 符 合 雙 方 利 益 的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如 果 不 是 不 可 能 的 話, 難 度 也 非 常 高 因 此, 第 三 方 中 立 客 觀

6 角 色 的 參 與 及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將 有 助 於 缺 乏 互 信 基 礎 的 兩 造, 在 有 保 證 人 的 情 況 下, 放 下 懷 疑 猜 忌, 並 透 過 諸 般 軍 事 互 信 措 施, 逐 步 強 化 彼 此 的 信 任 基 礎 因 此, 大 陸 將 領 劉 繼 賢 在 2013 年 首 屆 兩 岸 和 平 論 壇 中 強 調,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不 能 有 第 三 者 插 手 時, 我 國 學 者 蔡 瑋 仍 主 張 臺 灣 在 美 國 參 與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有 信 心 與 大 陸 進 行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商 談 筆 者 認 為, 兩 岸 可 在 初 級 階 段 讓 華 盛 頓 介 入, 以 減 少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的 障 礙 ; 一 旦 雙 方 進 入 中 程 階 段 後, 則 由 兩 岸 單 獨 進 行 下 去 肆 結 語 如 何 按 照 避 免 衝 突 增 強 互 信 與 強 化 和 平 等 三 個 階 段, 同 時 依 照 建 立 政 治 基 礎 由 易 而 難 由 有 而 無 等 原 則, 整 合 與 篩 檢 專 家 學 者 各 家 意 見, 建 構 一 套 具 有 系 統 性 且 可 行 性 的 政 策 規 劃, 似 乎 更 有 助 於 兩 岸 未 來 永 續 性 的 和 平 與 發 展 從 目 前 看 來, 兩 岸 關 係 持 續 和 緩 增 溫, 但 雙 方 發 展 前 途 變 數 仍 多, 挑 戰 的 嚴 峻 也 不 容 小 覷 如 何 避 戰 致 和 有 待 兩 岸 人 民 以 更 大 利 益 為 著 眼, 以 更 高 智 慧 化 解 歧 見 兩 岸 未 來 政 治 關 係 選 項 的 開 放 性, 有 助 於 雙 方 能 以 更 大 彈 性 務 實 地 推 動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共 創 永 保 和 平 永 續 發 展 的 前 程 由 於 需 要 長 時 間 逐 步 建 立 兩 岸 互 信, 因 此 有 必 要 務 實 劃 分 階 段, 設 定 雙 方 皆 可 達 成 的 階 段 性 目 標, 逐 步 進 行 北 京 大 學 教 授 陳 星 便 提 議, 兩 岸 可 以 合 作 為 起 點, 逐 步 鞏 固 政 治 互 信, 並 延 續 兩 岸 互 信, 以 達 最 終 和 平 目 標 值 得 注 意 的 是,2005 年 在 與 連 戰 先 生 進 行 歷 史 性 的 會 面 後,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倡 議, 在 九 二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儘 速 恢 復 兩 岸 平 等 協 商, 其 中 包 括 正 式 結 束 敵 對 狀 態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達 成 平 等 協 定 此 一 說 法, 同 時 兼 顧 兩 岸 關 係 由 易 而 難, 並 劃 分 各 個 階 段 目 標, 也 就 是 先 結 束 敵 對 狀 態, 接 著 建 立 軍 事 互 信, 最 終 簽 署 平 等 協 定 此 外,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告 臺 灣 同 胞 書 30 週 年 紀 念 大 會 上 強 調, 要 在 九 二 共 識 基 礎 上, 擴 大 兩 岸 經 濟 文 化 社 會 交 流, 並 解 決 臺 灣 國 際 適 當 地 位 問 題, 最 終 達 成 和 平 統 一 目 標 因 此, 目 標 是 否 能 達 成 姑 先 不 論, 胡 錦 濤 的 上 述 兩 項 主 張 誠 屬 務 實 理 性, 也 與 作 者 們 在 有 關 兩 岸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可 行 性 的 條 件 方 面 的 見 解 相 符, 因 此 值 得 兩 岸 政 府 作 為 推 動 軍 事 互 信 機 制 時 之 政 策 參 考 ( 作 者 為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助 理 教 授 )

7 大 陸 劃 定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係 依 循 毛 澤 東 的 持 久 戰 略 三 階 段 理 論, 雖 可 能 加 劇 該 地 區 之 緊 張 情 勢, 卻 能 提 供 大 陸 期 待 之 戰 略 空 間 從 持 久 戰 論 中 共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王 瑋 琦 壹 前 言 2013 年 11 月 23 日, 中 國 大 陸 正 式 發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航 空 器 識 別 規 則 公 告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該 公 告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不 僅 分 別 與 日 本 南 韓 和 我 國 的 識 別 區 有 部 分 重 疊, 還 提 出 將 對 闖 入 所 設 定 空 域 的 航 空 器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衛 措 施 北 京 單 方 面 的 舉 動 引 起 美 日 韓 澳 與 我 國 的 抗 議, 譴 責 北 京 破 壞 現 狀 雖 然 東 協 國 家 並 無 公 開 回 應, 但 也 都 密 切 關 注 北 京 的 後 續 動 作 有 關 大 陸 單 方 面 公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之 事, 國 內 外 的 專 家 學 者 大 多 從 國 際 關 係 的 角 度 軍 事 能 力 或 民 族 主 義 的 途 徑 進 行 分 析, 提 供 許 多 相 當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的 觀 點 然 而, 大 多 數 學 者 專 家 都 以 單 一 事 件 的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往 往 忽 略 中 共 領 導 人 在 國 家 戰 略 一 脈 相 承 的 事 實, 致 使 從 西 方 觀 點 看, 大 陸 片 面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改 變 了 東 海 現 狀 ; 惟 站 在 大 陸 立 場 以 觀, 識 別 區 則 是 捍 衛 主 權 的 行 動, 誠 如 淡 江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所 教 授 趙 春 山 所 認 為, 應 從 中 共 整 體 國 家 發 展 戰 略 思 維 解 讀 東 海 的 劃 區 舉 動 作 者 認 為 如 果 從 中 共 戰 略 的 角 度 審 視, 或 許 更 能 解 釋 北 京 看 似 魯 莽 的 行 徑, 同 時 也 可 藉 此 預 估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貳 中 共 軍 事 戰 略 與 持 久 戰 本 文 是 將 重 點 擺 在 北 京 對 於 涵 蓋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與 心 理 的 對 敵 戰 略 有 關 這 一 點,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矛 盾 論 認 為 在 鬥 爭 過 程 中, 必 須 詳 實 客 觀 評 估 敵 我 強 弱 態 勢, 並 據 以 提 出 克 敵 致 勝 的 策 略 ; 特 別 是 相 對 較 弱 的 一 方, 若 能 保 持 戰 略 耐 心, 隨 著 戰 爭 過 程 中 彼 此 力 量 的 消 長 調 整 作 戰 方 針, 仍 能 贏 得 最 後 的 勝 利 可 以 說, 北 京 相 當 善 於 也 慣 於 打 持 久 戰 一 中 共 的 持 久 戰 略 中 共 第 一 代 領 導 人 毛 澤 東 在 論 持 久 戰 一 文 中, 主 張 要 根 據 敵 我 強 弱 相 對 態 勢, 特 別 是 在 敵 強 我 弱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相 對 採 取 戰 略 撤 退 戰 略 相 持 與 戰 略 反 攻 三 個 階 段, 才 能 在 敵 我 力 量 彼 消 我 長 的 情 況 下, 從 求 生 存 逐 步 轉 變 為 求 勝 利 其 中, 所 謂 的 力 量 並 非 單 指 軍 事 能 力, 還 包 括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所 結 合 的 整 體 力 量 換 句 話 說, 在 綜 合 國 力 遜 於 敵 人 時, 面 對 敵 軍 的 進 攻, 不 宜 正 面 對 抗, 必 須 進 行 戰 略 撤 退, 以 保 持 自 己 的 力 量 ; 當 雙 方 力 量 相 等 時, 就 應 該 停 止 撤 退, 改 以 陣 地 戰 的 方 式 與 敵 人 抗 衡 ; 一 旦 敵 軍 的 力 量 比 自 己 衰 弱, 就 立 刻 展 開 反 攻, 澈 底 殲 滅 敵 軍 有 生 力 量, 獲 致 戰 爭 最 後 的 勝 利 目 前 共 軍 由 於 積 極 進 行 正 規 作 戰 部 隊 的 現 代 化 工 程, 因 此 比 過 去 更 加 強 調 正 規 作 戰,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共 軍 放 棄 毛 澤 東 持 久 作 戰 的 戰 略 指 導 方 針 相 反 地, 在 綜 合 國 力 的 較 量 上, 北 京 仍 然 以 辯 證 法 的 矛 盾 律 作 為 進 行 國 際 鬥 爭 的 戰 略 指 導 方 針 最 新 的 例 子 就 是 中 共 中 央 總 書 記 習 近 平 2013 年 12 月 3 日 在 主 持 歷 史 唯 物 主 義 基 本 原 理 和 方 法 論 第 十 一 次 集 體 學 習 時 強 調 : 推 動 全 黨 學 習 歷 史 唯 物 主 義 基 本 原 理 和 方 法 論,, 努 力 把 馬 克 思 主 義 哲 學 作 為 自 己 的 看 家 本 領, 提 高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此 外, 瞭 望 周 刊 的 一 篇 評 論 文 章 也 指 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戰 略 方 針 宜 採 辯 證 統 籌 古 為 今 用 主 動 運 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2013 年 8 月 習 近 平 拍 板 決 定 宣 布 劃 設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其 實 是 將 資 源 之 爭 演 變 為 戰 略 之 爭 二 強 權 的 攻 守 易 勢 從 中 共 的 戰 略 三 階 段 以 觀, 過 去 由 於 與 美 國 日 本 之 間 的 力 量 相 比, 大 陸 無 論 在 政 治 經 濟 軍 事 與 社 會 心 理 都 處 於 明 顯 弱 勢 的 地 位, 因 此 務 實 地 採 取 戰 略 撤 退 的 策 略 華 盛 頓 單 方 面 與 東 京 達 成 和 約, 並 在 1972 年 將 琉 球 群 島 連 同 釣 魚 臺 ( 行 政 管 理 權 ) 交 給 日 方, 北 京 雖 然 反 對 卻 也 無 可 奈 何 中 共 第 二 代 領 導 人 鄧 小 平 訪 問 日 本 並 接 受 記 者 採 訪 時 指 出, 雙 方 應 擱 置 爭 議 共 同 開 發, 主 權 爭 議 可 由 下 一 代 去 解 決 但 若 對 照 大 陸 過 去 為 主 權 不 惜 一 戰 的 姿 態, 此 一 維 持 現 狀 的 決 定 可 視 為 是 一 種 戰 略 撤 退 大 陸 學 者 郭 震 遠 即 指 出,1972 年 中 日 建 交 時 和 1978 年 簽 訂 中 日 友 好 和 平 條 約 時, 大 陸 以 中 日 關 係 大 局 為 重, 此 後 對 於 日 本 在 釣 魚 臺 的 大 小 動 作, 都 只 是 做 出 被 動 反 應 隨 著 改 革 開 放 效 果 日 益 擴 張, 大 陸 自 2009 年 起 取 代 德 國, 成 為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出 口 國, 隔 年 則 取 代 日 本 成 為 僅 次 於 美 國 的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教 授 胡 鞍 鋼 估 算, 按 匯 率 法 計 算 預 計 2020 年 前 大 陸 GDP 總 量 將 超 過 美 國, 相 當 美 國 的 1 到 1.7 倍 ; 到 2030 年 時, 則 不 論 按 何 種 算 法, 大 陸 GDP 總 量 都 相 當 於 美 國 2 倍 左 右 經 濟 帶 動 軍 事 軍 事 帶 動 經 濟,2020 年 大 陸 達 到 真 正 的 富 國 強 兵, 鄰 近 國 家 不 得 不 配 合 大 陸 的 政 策 在 前 景 看 好 的 情 況, 中 共 十 八 大 後, 北 京 對 自 身 國 力 已 有 重 新 認 識, 即 身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三 兆 美 元 外 匯 存 底 擁 有 航 母 海 空 軍 現 代 化 初 具 雛 形, 因 此 有 必 要 讓 美 日 了 解, 擁 有 強 權 地 位 的 北 京 不 會 再 因 經 濟 發 展 而 妥 協 換 句 話 說, 大 陸 整 體 國 力 的 提 升 讓 中 共 領 導 人 有 了 擴 大 區 域 影 響 力 的 念 頭, 進 而 挑 戰 美 國 在 東 亞 地 區 的 霸 權 地 位 另 一 方 面, 隨 著 美 國 國 力 衰 退, 只 能 把 美 軍 從 第 一 島 鏈 逐 漸 退 到 第 二 島 鏈, 最 終 甚 至 可 能 退 到 二 戰 之 前 的 太 平 洋 中 線, 也 就 是 以 夏 威 夷 為 主 要 的 海 空 軍 基 地, 而 太 平 洋 左 半 部 將 是 大 陸 海 空 軍 的 勢 力 範 圍 三 被 迫 戰 略 相 持 當 下 大 陸 崛 起 成 為 區 域 強 權 的 事 實, 正 如 鄧 小 平 所 期 望, 逐 漸 在 綜 合 國 力 上 與 美 日 相 抗 衡 對 此, 北 京 努 力 把 握 在 到 2020 年 這 段 戰 略 機 遇 期 期 間, 加 速 經 濟 與 軍 事 方 面 的 改 革 對 北 京 而 言, 最 好 的 戰 略 環 境 就 是 維 持 現 狀, 因 為 時 間 站 在 大 陸 這 一 方 然 而, 日 本 2012 年 9 月 單 方 面 宣 布 將 釣 魚 臺 國 有 化, 提 前 讓 大 陸 面 對 此 一 侵 略 行 為 從 過 去 一 年 來 大 陸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可 以 觀 察 到 其 針 鋒 相 對 式 的 戰 略 相 持 作 為 不 僅 在 國 際 法 層 面 進 行 對 抗, 還 實 際 派 出 機 艦 進 入 釣 魚 臺 周 邊 海 域, 並 對 日 方 民 間 船 隻 進 行 驅 離 尤 其 在 涉 及 領 土 和 主 權 爭 議 時, 習 近 平 展 現 的 手 腕 更 為 強 硬 不 過, 中 共 仍 想 方 設 法 讓 釣 魚 臺 的 情 勢 回 到 主 權 爭 議 狀 態, 顯 示 北 京 不 希 望 在 實 力 未 成 熟 之 前 就 被 迫 攤 牌 2013 年 12 月 3 日, 習 近 平 對 來 訪 的 美 國 副 總 統 拜 登 便 意 有 所 指 地 表 示, 中 美 對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穩 定, 肩 負 著 重 要 責 任 新 型 大 國 關 係 確 是 大 陸 與 既 存 強 權 和 平 共 存 最 好 的 戰 略 選 擇 澳 洲 雪 梨 大 學 教 授 袁 勁 東 表 示, 大 陸 宣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意 味 著 中 共 外 交 的 基 本 戰 略 已 由 過 去 的 韜 光 養 晦 轉 變 為 有 所 作 為 宣 布 ADIZ 應 該 被 視 為 習 近 平 領 導 集 體 正 在 制 定 新 的 外 交 安 全 戰 略 框 架, 意 味 著 大 陸 將 積 極 應 對 外 部 挑 戰 ; 但 若 從 戰 略 三 階 段 的 角 度 以 觀, 則 顯 示 北 京 正 在 擴 大 戰 略 相 持 的 戰 略 效 果, 因 為 如 果 不 劃, 等 於 在 國 際 間 默 認 釣 魚 臺 是 日 本 的 領 土 大 陸 現 在 把 被 日 本 壓 過 來 的 防 空 識 別 區 往 外 推, 就 是 一 種 反 擊 與 擴 張 勢 力 版 圖 的 動 作 四 戰 略 相 持 與 東 海 ADIZ 根 據 香 港 亞 洲 週 刊 的 報 導,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是 由 習 近 平 親 自 拍 板 定 案 北 京 此 一 戰 略 相 持 策 略, 對 於 美 日 韓 與 我 國 係 屬 意 圖 改 變 區 域 現 狀

8 的 挑 釁 行 動 ; 儘 管 大 陸 強 調 戰 略 的 防 禦 性 質, 但 在 戰 術 層 面 則 採 取 攻 勢 作 為 華 盛 頓 卡 內 基 國 際 和 平 基 金 會 亞 洲 項 目 負 責 人 包 道 格 認 為, 大 陸 宣 布 劃 設 防 空 識 別 區 不 至 於 引 發 直 接 對 抗, 但 是 適 時 地 改 變 了 地 理 影 響 的 範 圍 邁 阿 密 大 學 教 授 瓊 托 伊 費 爾. 德 雷 爾 也 認 為, 切 香 腸 是 大 陸 戰 略 政 策 的 重 心, 此 種 策 略 推 進 得 非 常 緩 慢, 因 此 很 難 判 定 日 本 或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應 該 對 什 麼 目 標 作 出 強 烈 回 應 奇 科 哈 倫 則 指 出, 大 陸 近 年 來 在 周 邊 海 域 和 空 域 步 步 為 營, 用 小 碎 步 代 替 大 跨 步, 一 步 步 將 自 己 的 控 制 範 圍 向 外 擴 大, 而 這 樣 的 戰 略 讓 日 本 無 法 招 架 日 本 政 策 研 究 院 副 教 授 道 下 德 成 也 認 為, 中 國 一 直 試 圖 創 造 一 個 既 定 事 實, 一 步 一 個 腳 印, 這 是 非 常 聰 明 的 戰 術 我 們 現 在 可 能 很 重 視 它, 但 一 段 時 間 過 後, 也 許 就 把 它 忘 之 腦 後 了 對 於 大 陸 戰 略 相 持 階 段 的 戰 術 作 為 的 認 知, 並 非 僅 限 於 美 日 兩 國 的 專 家 印 度 學 者 布 拉 馬. 切 拉 尼 也 將 大 陸 的 策 略 目 的, 在 一 步 棋 幾 步 走 步 步 為 營 改 變 現 狀, 從 而 建 立 實 際 軍 事 存 在, 最 終 不 費 一 槍 一 炮 震 懾 對 手 接 受 中 國 領 土 主 張 ; 同 時, 這 一 以 守 為 攻 的 策 略 還 將 戰 爭 罪 責 轉 嫁 到 對 手 身 上, 公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就 是 大 陸 用 這 種 高 明 段 數, 謀 求 東 海 的 一 部 分 甚 至, 大 陸 國 防 大 學 教 授 張 召 忠 以 包 心 菜 策 略 來 論 北 京 的 戰 略, 亦 即 先 對 領 土 提 出 主 張, 然 後 多 重 守 護 這 塊 區 域, 從 而 拒 絕 他 國 進 入 這 種 方 法 穩 步 推 進, 以 智 克 敵, 可 以 成 功 創 造 新 事 實 這 種 辦 法 總 是 先 製 造 爭 議, 再 透 過 侵 入 主 張 該 地 區 的 管 轄 權, 然 後 延 長 侵 入 的 時 間 和 頻 率, 建 立 實 際 軍 事 存 在, 最 終 使 對 手 按 大 陸 的 方 案 達 成 協 議 我 國 軍 方 的 報 告 也 認 為, 大 陸 劃 設 此 一 空 域 的 目 的 為 :( 一 ) 將 釣 魚 臺 劃 入, 對 外 宣 示 擁 有 釣 魚 臺 之 主 權, 及 確 保 其 東 海 之 海 洋 經 濟 利 益 ;( 二 ) 藉 此 挑 戰 美 國 長 年 主 導 之 區 域 安 全 機 制, 展 現 實 質 作 為, 進 而 掌 握 東 海 空 域 ;( 三 ) 奠 定 爾 後 東 海 主 權 爭 議, 訴 諸 國 際 社 會 仲 裁 之 法 源 依 據 ;( 四 ) 使 對 進 入 此 區 域 之 美 日 偵 搜 機 艦, 執 行 反 制 作 為 更 具 正 當 性 與 法 理 依 據 ;( 五 ) 藉 此 反 應 對 美 日 等 國 長 期 對 其 實 施 空 中 電 偵 之 不 滿 ;( 六 ) 展 現 其 向 外 擴 張 之 前 推 戰 略, 包 括 戰 術 預 警 及 反 應 縱 深 此 外, 美 國 戰 略 與 國 際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高 級 副 總 裁 邁 克 爾. 格 林 指 出, 大 陸 的 防 空 識 別 區 可 能 是 其 更 龐 大 的 反 介 入 / 區 域 拒 止 戰 略 的 一 部 分, 該 戰 略 旨 在 迫 使 美 軍 在 距 大 陸 海 岸 線 更 遠 的 地 方 活 動, 因 此, 這 應 被 視 為 大 陸 確 立 更 強 拒 止 能 力 以 及 在 海 洋 第 一 島 鏈 最 終 優 勢 地 位 的 努 力 的 一 部 分 儘 管 上 述 有 關 大 陸 現 行 採 取 的 策 略, 在 論 述 上 有 所 不 同, 但 均 指 向 北 京 戰 略 相 持 的 作 為 中 共 的 下 一 步 策 略 將 是, 努 力 說 服 該 地 區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至 少 默 認 大 陸 對 有 爭 議 空 域 的 主 權 美 國 邁 阿 密 大 學 的 兩 岸 問 題 專 家 金 德 芳 表 示 : 北 京 會 逐 漸 加 大 執 行 的 力 道 ; 日 本 將 不 斷 抗 議, 但 也 僅 止 於 此 情 勢 演 變 到 最 後, 日 本 可 能 會 疲 於 奔 命 ; 實 際 上 也 就 改 變 了 釣 魚 臺 的 現 狀 北 京 領 導 人 知 道, 只 要 國 內 不 出 重 大 差 錯, 時 間 和 全 球 趨 勢 就 是 有 利 於 他 們 的 淡 江 大 學 翁 明 賢 所 長 認 為, 中 共 維 護 第 一 島 鏈 的 戰 略 思 考, 是 從 東 海 到 南 海, 現 在 在 東 海 引 起 議 題, 未 來 可 能 也 在 南 海 比 照 這 樣 處 理, 因 此 中 共 會 在 此 時 片 面 宣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這 是 戰 略 考 量 的 一 個 試 金 石 大 陸 這 次 宣 布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一 方 面 要 解 構 日 本 對 釣 魚 臺 的 行 政 管 理 權, 另 一 方 面 則 要 重 建 大 陸 對 釣 魚 臺 的 空 中 管 轄 權 不 論 如 何, 大 陸 劃 設 ADIZ 之 目 的 和 結 果, 都 是 增 加 在 東 海 空 域, 特 別 是 釣 魚 臺 周 圍 空 域 的 軍 事 存 在, 與 日 美 空 軍 互 相 制 衡 參 結 語 對 於 大 陸 公 布 並 實 施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相 關 國 家 特 別 是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與 我 國 均 從 破 壞 現 狀 角 度 感 受 到 北 京 的 威 脅, 就 連 澳 大 利 亞 與 歐 盟 也 表 達 關 切 從 本 文 前 述 分 析 內 容 可 知, 大 陸 設 置 ADIZ 是 其 國 家 安 全 持 久 戰 略 中 戰 略 相 持 階 段 的 措 施, 其 目 的 在 於 劃 出 戰 略 相 持 線 以 抵 制 其 他 國 家 的 進 一 步 侵 略, 並 對 敵 方 進 行 戰 略 試 探 以 建 構 有 利 於 己 的 國 家 形 象, 同 時 也 滿 足 內 部 的 民 族 主 義 情 緒, 因 此 可 以 說 是 內 外 兼 具 短 期 與 長 期 兼 顧 戰 略 與 戰 術 效 果 兼 收 的 一 項 措 施 大 陸 自 宣 布 劃 定 東 海 防 空 識 別 區 以 來, 儘 管 使 該 地 區 緊 張 情 勢 加 劇, 甚 至 有 爆 發 軍 事 衝 突 危 險 的 可 能, 但 也 提 供 大 陸 身 為 區 域 強 權 應 有 的 戰 略 空 間 根 據 大 陸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洪 磊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 日, 共 有 19 個 國 家 和 3 個 地 區 的 55 家 航 空 公 司 向 大 陸 通 報 飛 行 計 畫 其 中 包 括 我 國 美 國 日 本 與 南 韓, 顯 示 國 際 規 範 仍 由 強 權 決 定 的 現 實 對 此, 我 們 不 應 以 靜 態 單 一 事 件 的 角 度 分 析 北 京 此 次 劃 界 的 作 為, 而 應 從 戰 略 三 階 段 的 動 態 發 展 進 行 長 時 期 的 觀 察 一 旦 北 京 完 成 全 面 性 的 戰 略 相 持 部 署, 亦 即 無 論 在 國 際 法 與 實 際 行 動, 加 上 將 東 海 南 海 甚 至 臺 海 等 主 權 爭 議 地 區 劃 入 防 空 識 別 區 後, 未 來 將 隨 著 力 量 的 持 續 增 長 而 採 取 更 加 具 有 攻 擊 性 的 戰 略 反 攻 作 為, 在 外 交 談 判 無 法 收 復 失 土 之 後, 採 取 軍 事 行 動 予 以 奪 回 先 前 陸 委 會 宣 布,2014 年 春 節 後 陸 委 會 主 委 王 郁 琦 將 訪 問 大 陸, 並 啟 動 王 張 會 互 訪 進 程, 顯 示 兩 岸 關 係 已 由 經 濟 文 化 與 社 會 等 範 疇 的 交 流 朝 向 政 治 領 域 發 展 ; 但 是 更 重 要 的 是, 兩 岸 如 何 在 互 不 否 認 治 權 的 情 況 下, 建 構 臺 海 軍 事 安 全 互 信 機 制, 以 擴 張 自 2008 年 以 來 的 兩 岸 和 平 紅 利 對 此, 特 別 是 大 陸 未 來 若 要 擴 張 其 ADIZ, 應 從 兩 岸 和 平 最 大 公 約 數 為 著 眼, 通 知 臺 灣 並 事 先 進 行 必 要 之 協 商, 讓 我 國 得 以 在 擁 有 處 理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情 況 下, 提 升 兩 岸 之 間 的 互 信, 避 免 因 誤 判 而 引 發 不 必 要 的 政 治 軍 事 衝 突 ( 作 者 為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院 副 教 授 暨 兩 岸 和 平 研 究 中 心 顧 問 )

9 土 坡 溝 壑 村 莊 窯 洞 果 園 和 枯 樹 林 不 斷 從 車 窗 外 飛 掠 而 過, 路 旁 難 得 看 到 人 影, 黃 土 高 原 上 的 隆 冬 總 是 這 般 寂 寥! 隆 冬 陝 北 延 安 行 凌 順 康 隆 冬 12 月 中 旬, 造 訪 陝 北 延 安 清 晨 8 點, 在 攝 氏 零 下 5 度 的 低 溫 中, 從 古 城 西 安 驅 車 出 發 巴 士 駛 出 城 區 以 後, 沿 著 包 茂 高 速 公 路 一 路 北 行, 駛 入 隆 冬 的 關 中 平 原 天 氣 很 好, 但 是 大 地 仍 被 一 層 濃 濃 的 霧 霾 籠 罩 著 ; 初 升 的 太 陽 宛 如 落 日 一 般, 看 起 來 像 個 火 紅 的 圓 餅 曠 野 裡 能 見 度 不 高, 山 河 大 地 到 處 都 是 灰 濛 濛 的 一 片, 所 有 景 物 都 只 能 依 稀 看 個 輪 廓 延 安 是 重 工 業 區, 空 氣 污 染 一 向 嚴 重, 入 冬 以 後 加 上 城 市 供 暖 和 農 村 燒 炕 多 燃 燒 生 煤, 以 及 黃 土 高 原 上 吹 來 的 風 沙, 使 整 個 關 中 地 區 的 空 氣 品 質 更 加 惡 化, 多 數 人 出 門 都 戴 著 口 罩, 防 寒 更 防 吸 入 過 多 空 氣 裡 的 懸 浮 物 車 行 兩 個 多 小 時, 來 到 宜 君 縣 時, 霧 霾 已 散 盡, 此 時 逐 漸 進 入 黃 土 高 原 地 帶, 暖 暖 的 冬 陽 高 掛 在 天, 四 野 景 物 晴 明 我 們 一 路 朝 黃 土 高 坡 延 伸, 只 見 土 坡 溝 壑 村 莊 窯 洞 果 園 和 枯 樹 林 不 斷 從 車 窗 外 飛 掠 而 過, 路 旁 難 得 看 到 人 影 ; 黃 土 高 原 上 的 隆 冬 總 是 這 般 寂 寥! 過 了 宜 君 縣, 來 到 黃 陵 縣, 此 時 也 進 入 此 行 的 主 要 目 的 地 延 安 市 境 內 延 安 市 位 於 陝 北 黃 土 高 原 的 中 部, 濱 臨 延 河, 鳳 凰 山 清 涼 山 寶 塔 山 三 面 環 抱 ; 北 接 榆 林, 南 臨 銅 川 西 安, 地 理 位 置 重 要, 早 在 春 秋 時 代 這 裡 就 是 北 狄 的 部 落, 秦 代 統 一 全 國 後 置 上 郡, 隋 代 設 膚 施 縣 和 延 安 郡, 明 清 時 置 延 安 府, 是 陝 北 經 濟 文 化 軍 事 和 交 通 的 中 心 延 安 在 中 國 近 代 史 上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歷 史 地 位, 它 是 中 共 工 農 紅 軍 二 萬 五 千 里 長 征 的 終 點, 以 及 中 共 1935 到 1947 年 的 根 據 地, 這 段 期 間 曾 在 此 召 開 過 多 次 重 大 的 會 議, 制 訂 了 赤 化 中 國 大 陸 的 路 線 和 策 略 大 陸 解 放 以 後, 中 共 當 局 始 終 都 把 這 裡 視 為 革 命 聖 地, 在 歷 來 的 各 種 運 動 中, 總 會 要 求 大 陸 民 眾 效 法 延 安 精 神 和 延 安 傳 統 中 共 當 局 近 年 大 力 推 廣 紅 色 旅 遊, 延 安 自 然 成 了 朝 聖 的 首 選 之 地, 每 年 總 有 成 千 上 萬 來 自 大 陸 各 地 的 黨 政 人 員 組 團 前 來, 已 然 成 為 陝 北 新 興 的 旅 遊 重 鎮 黃 帝 陵 黃 河 壺 口 瀑 布

10 希 望 海 峽 兩 岸 能 共 同 推 廣 並 創 新 中 華 固 有 文 化, 使 其 在 人 類 歷 史 的 長 河 中 寫 下 燦 爛 輝 煌 的 大 中 華 樂 章 印 象 大 陸 之 旅 時 傑 華 中 華 大 地, 錦 繡 山 河, 遊 子 常 思 故 園 情 民 國 38 年 江 河 翻 騰, 滾 滾 洪 流 淹 沒 整 個 大 地, 而 今 已 逾 一 甲 子 的 歲 月! 又 一 次 重 回 故 園, 少 小 離 家 老 大 回 的 滋 味 不 斷 湧 上 心 頭, 那 點 點 滴 滴 的 童 年 景 象 歷 歷 在 前, 鄉 親 土 親 的 兒 時 情 懷 憬 然 赴 目 往 事 如 煙, 人 生 如 戲, 齣 齣 動 人 心 弦, 幕 幕 感 人 肺 腑, 不 思 量, 自 難 忘! 今 日 的 大 陸 正 快 速 地 蛻 變, 變 得 新 舊 雜 陳, 在 大 都 市 裡 尤 其 變 得 紙 醉 金 迷 燈 紅 酒 綠, 雖 然 14 億 人 口 的 生 活 由 昔 日 之 赤 貧 轉 為 今 日 之 溫 飽, 窮 人 減 少, 富 人 增 多 了, 但 是 貧 富 的 差 距 越 來 越 大, 社 會 充 滿 對 立 和 不 安 在 政 治 上, 大 陸 依 然 是 一 黨 專 政, 一 切 共 產 黨 說 了 算, 傳 播 媒 體 也 是 一 條 鞭 一 言 堂, 甚 至 網 際 網 路 也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控 管 官 場 上 則 紅 包 文 化 盛 行, 從 地 方 到 中 央, 從 小 吏 到 高 官, 貪 污 風 氣 橫 行, 官 商 勾 結 嚴 重, 到 處 充 滿 逢 迎 拍 馬 請 託 關 說, 這 種 歪 風 見 怪 不 怪, 促 使 各 階 層 以 能 夠 靠 關 係 走 後 門 為 樂 而 所 謂 的 官 二 代 富 二 代 不 知 富 而 好 禮, 卻 是 自 我 膨 脹, 極 盡 炫 富 之 能 事, 猶 如 沐 猴 而 冠, 更 加 凸 顯 人 民 階 級 的 矛 盾 與 不 均 ; 此 種 現 象 至 今 仍 然 方 興 未 艾 文 革 在 中 國 近 代 歷 史 上 寫 下 空 前 反 常 的 紀 錄, 中 國 幾 千 年 來 大 量 的 珍 貴 文 物 在 這 場 大 災 難 中 遭 逢 亙 古 以 來 最 嚴 重 的 摧 毀, 就 連 人 性 價 值 觀 和 傳 統 生 活 方 式, 也 遭 受 嚴 重 的 打 擊 和 扭 曲 現 在, 打 倒 孔 家 店 的 口 號 已 湮 沒 在 歷 史 的 洪 流 中, 當 局 正 大 力 推 動 的 尊 孔 祭 孔 活 動, 民 間 的 巷 弄 裡 能 夠 聽 到 學 童 背 誦 弟 子 規 三 字 經 的 琅 琅 之 音, 學 界 也 乘 勢 興 起 孔 孟 的 經 典 學 說, 有 些 省 市 中 學 的 國 文 課 本 甚 至 採 用 臺 灣 編 撰 的 論 孟 章 節, 顯 示 儒 家 思 想 的 博 大 精 深 及 適 合 人 性 希 望 此 一 風 潮 真 能 帶 動 中 華 傳 統 文 化 的 復 興 近 幾 年 去 大 陸 探 親 旅 遊, 很 想 觀 看 傳 統 的 戲 曲 演 出, 奈 何 遍 尋 許 多 戲 院 電 影 院, 都 教 人 鎩 羽 而 歸, 傳 統 戲 曲 在 大 陸 似 乎 失 去 了 蹤 影 聽 說 鄉 間 仍 有 相 關 的 戲 劇 表 演 團 隊, 但 他 們 通 常 只 在 民 間 的 市 集 演 出, 演 出 的 場 所 不 是 劇 院, 而 是 早 年 農 業 社 會 臨 時 搭 棚 的 野 台 戲 縱 使 有 少 數 城 市 為 提 升 文 化 水 平 而 興 建 了 現 代 化 的 劇 院, 但 卻 鮮 少 有 藝 術 團 體 演 出, 通 常 是 空 在 那 兒 淪 為 蚊 子 館 ; 而 傳 統 的 劇 團 則 面 臨 經 營 困 難 乏 人 問 津 的 窘 境, 似 乎 免 不 了 走 上 被 社 會 淘 汰 的 命 運, 殊 為 可 惜! 綜 觀 大 陸 的 表 演 藝 術 界, 目 前 似 乎 還 處 在 傳 統 與 現 代 古 典 與 流 行 東 方 與 西 方 衝 突 對 立 的 時 期, 這 種 現 象 當 局 若 不 重 視, 將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傳 承 影 響 甚 鉅, 希 望 海 峽 兩 岸 能 共 同 推 廣 並 創 新 中 華 固 有 文 化, 使 其 在 人 類 歷 史 的 長 河 中 寫 下 燦 爛 輝 煌 的 大 中 華 樂 章 ( 作 者 為 前 國 風 曲 藝 團 團 長 )

11 民 法 修 正 後 之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係 專 屬 身 分 之 法 律 關 係, 其 他 機 關 機 構 已 無 權 代 位 行 使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簡 介 吳 榮 昌 按 民 法 夫 妻 財 產 制 目 前 分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及 約 定 財 產 制 二 種, 若 夫 妻 未 以 契 約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即 約 定 分 別 財 產 制 共 同 財 產 制 ), 除 民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則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但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須 於 法 定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才 有 適 用 之 餘 地, 此 是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第 1 項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所 負 債 務 後, 如 有 剩 餘,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應 平 均 分 配 但 下 列 財 產 不 在 此 限 : 一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無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二 慰 撫 金 之 規 定 另 所 謂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也 就 是 指 無 論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離 婚 婚 姻 遭 法 院 宣 告 無 效 婚 姻 被 法 院 撤 銷 夫 妻 雙 方 合 意 變 更 夫 妻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或 為 共 同 財 產 制 等 情 形 時 ; 亦 即 於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後, 時 效 未 消 滅 前, 夫 妻 任 一 方 主 張 將 夫 妻 各 自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後 債 務 後, 如 有 剩 餘, 則 雙 方 所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應 平 均 分 配 例 如 : 夫 妻 離 婚 後 雙 方 財 產 扣 除 負 債, 夫 剩 餘 600 萬 元, 妻 剩 餘 200 萬 元, 二 人 財 產 差 額 為 400 萬 元, 則 這 400 萬 元 依 上 揭 民 法 規 定 則 應 平 均 分 配, 因 此 妻 依 法 可 向 夫 請 求 200 萬 元 之 剩 餘 財 產 額 案 例 一 甲 夫 與 乙 妻 二 人 結 婚 前 後 並 未 約 定 何 種 夫 妻 財 產 制, 故 應 有 法 定 財 產 制 之 適 用 甲 夫 為 了 經 營 事 業 向 銀 行 借 500 萬 元, 嗣 後 週 轉 不 靈, 而 遭 銀 行 對 甲 夫 之 財 產 為 扣 押 後 仍 未 受 清 償, 銀 行 遂 依 民 法 第 1011 條 ( 刪 除 前 ) 第 242 條 規 定 向 法 院 聲 請 宣 告 甲 乙 夫 妻 財 產 制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並 代 位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解 析 在 民 法 第 1011 條 刪 除 之 前, 債 權 銀 行 是 可 以 透 過 上 述 法 律 規 定, 向 乙 妻 請 求 其 與 甲 夫 二 人 婚 後 之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的 一 半, 因 此 產 生 夫 債 妻 還 之 結 果 ; 惟 民 法 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 修 正 後, 已 刪 除 該 條 之 規 定, 同 時 認 為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係 因 夫 妻 身 分 關 係 而 生, 基 於 彰 顯 夫 妻 對 於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之 貢 獻, 故 性 質 上 具 有 身 分 上 之 專 屬 性 ; 因 此, 同 時 新 增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第 3 項, 明 定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以 避 免 夫 債 妻 還 或 妻 債 夫 還 之 情 形 發 生 案 例 二 甲 夫 與 乙 妻 結 婚 三 十 餘 年, 結 婚 時 並 未 約 定 何 種 夫 妻 財 產 制 日 前 甲 夫 因 意 外 死 亡 後 留 有 遺 產 1,500 萬 元, 而 乙 妻 於 甲 夫 死 亡 時 亦 有 財 產 500 萬 元, 假 設 夫 妻 雙 方 均 無 債 務, 國 稅 局 原 以 甲 夫 留 有 遺 產 1,500 萬 元 來 核 算 遺 產 稅, 試 問 乙 妻 欲 合 法 節 稅, 可 以 主 張 何 種 權 利? 解 析 按 夫 妻 一 方 死 亡 時, 因 為 夫 妻 間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隨 之 消 滅, 因 此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因 之 產 生, 並 與 遺 產 產 生 關 聯 ; 如 果 夫 妻 一 人 先 亡, 而 死 亡 之 一 方 剩 餘 財 產 較 多 時, 則 生 存 且 財 產 較 少 的 配 偶, 便 得 據 以 請 求 分 配 已 死 亡 之 配 偶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之 一 半 ; 因 此 已 死 亡 配 偶 即 甲 夫 之 遺 產 額 就 會 因 而 減 低, 甲 夫 之 繼 承 人 須 繳 納 的 遺 產 稅 額 也 就 隨 之 下 降 ; 故 生 存 配 偶 乙 妻 在 國 稅 局 申 報 甲 夫 遺 產 稅 時, 可 併 案 主 張 增 列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價 值, 並 自 遺 產 總 額 中 扣 除 之 本 例 中, 甲 夫 留 有 遺 產 1,500 萬 元, 嗣 經 乙 妻 於 甲 夫 遺 產 稅 申 報 案 件 中, 檢 具 證 明 主 張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使 甲 夫 之 遺 產 1,500 萬 元 額, 因 之 下 降 為 1,000 萬 元 ; 計 算 式 : 甲 夫 原 遺 產 1,500 萬 元 - ( 甲 夫 遺 產 1,500 萬 元 - 乙 妻 財 產 500 萬 元 ) 2 平 均 分 配 =1,000 萬 元 即 甲 夫 遺 產 申 報 額, 故 本 例 經 乙 妻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後, 甲 夫 之 遺 產 稅 額 便 可 依 法 有 據 降 至 1,000 萬 元, 而 合 法 達 成 節 稅 之 目 標 末 就 時 效 消 滅 問 題 說 明, 依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第 4 項 規 定 :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之 分 配 請 求 權,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時 起,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自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起, 逾 五 年 者, 亦 同 此 外, 目 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認 為,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是 由 生 存 配 偶 提 出, 如 有 時 效 爭 議, 亦 因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係 屬 身 分 專 屬 性 之 法 律 關 係, 應 由 其 他 繼 承 人 提 出 抗 辯, 稅 捐 機 關 無 權 行 使 ; 故 稅 捐 機 關 不 得 以 超 過 5 年 時 效, 而 於 遺 產 申 報 稅 額 核 定 案 件 中, 逕 予 駁 回 生 存 配 偶 所 行 使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之 主 張, 併 供 參 酌 ( 作 者 為 秉 誠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主 持 律 師 )

12 國 土 保 育 與 破 壞 環 境 保 護 案 件, 係 法 務 部 持 續 辦 理 的 重 點 業 務, 並 要 求 各 地 檢 署 對 此 類 案 件 從 速 從 嚴 偵 辦, 以 懲 效 尤 淺 述 法 務 部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與 國 土 保 育 之 作 為 陳 炎 輝 壹 從 看 見 臺 灣 深 化 國 土 保 育 理 念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第 50 屆 金 馬 獎 頒 獎 典 禮, 於 臺 北 市 國 父 紀 念 館 舉 行 金 馬 獎 是 我 國 於 51 年 間 創 立, 為 全 世 界 第 一 個 華 語 電 影 獎 項, 評 選 範 圍 涵 蓋 世 界 各 地 的 華 語 及 華 人 電 影, 為 華 語 影 壇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電 影 獎 項, 獎 勵 了 無 數 優 秀 的 華 語 影 片 及 電 影 工 作 者 本 屆 金 馬 獎 最 佳 紀 錄 片, 係 由 看 見 臺 灣 這 部 影 片 獲 獎 本 紀 錄 片 是 由 導 演 侯 孝 賢 監 製, 空 拍 攝 影 師 齊 柏 林 所 導 演 攝 影, 並 由 導 演 吳 念 真 為 該 影 片 旁 白 ; 透 過 飛 行 在 高 空 的 專 業 攝 影 設 備, 從 高 山 丘 陵 海 洋, 以 及 沿 岸 湖 泊 河 流 森 林 稻 田 魚 塭 城 市 等 景 觀, 讓 我 們 看 見 臺 灣 是 如 此 美 麗, 讓 國 人 以 未 曾 有 的 高 度 和 角 度, 體 會 這 片 土 地 的 美 麗 與 傷 痕 我 國 的 經 濟 結 構 在 民 國 50 年 間 逐 漸 發 生 變 化, 慢 慢 轉 向 以 農 業 培 養 工 業 謝 東 閔 先 生 於 61 年 間 接 任 臺 灣 省 主 席 之 後, 為 擴 大 外 銷 而 鼓 勵 家 庭 代 工, 積 極 倡 導 客 廳 即 工 廠 運 動, 中 小 企 業 隨 之 蓬 勃 發 展, 使 得 我 國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與 繁 榮 嗣 後 雖 歷 經 兩 次 石 油 危 機, 但 從 59 年 至 79 年 期 間, 我 國 經 濟 起 飛 高 速 成 長, 除 朝 向 高 科 技 工 業 發 展, 並 成 立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加 速 產 業 升 級, 以 優 厚 條 件 吸 引 廠 商 投 資 及 頂 尖 人 才 進 入, 研 發 生 產 電 子 資 訊 器 材 尖 端 精 密 設 備 奈 米 高 端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工 程 等 產 業, 讓 我 國 與 韓 國 香 港 新 加 坡 並 譽 為 亞 洲 四 小 龍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雖 是 有 目 共 睹, 但 也 存 在 不 少 隱 憂, 例 如 往 昔 缺 乏 環 境 保 護 概 念, 製 造 大 量 的 污 染 物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無 形 中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超 出 大 自 然 本 身 的 淨 化 能 力 ; 此 外, 人 為 不 當 地 開 發 山 坡 地 及 邊 坡 地, 未 落 實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導 致 一 下 大 雨 就 發 生 土 石 流 山 崩 落 石 等 災 情, 造 成 民 眾 生 命 危 害 與 財 產 損 失 簡 言 之, 臺 灣 國 土 環 境 的 敏 感 與 脆 弱 程 度, 已 隨 經 濟 發 展 與 都 市 開 發 而 日 益 加 劇 ; 然 而,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亦 須 重 視 國 土 保 育, 方 能 確 保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所 謂 永 續 發 展, 依 據 聯 合 國 環 境 與 發 展 會 議 之 定 義, 是 指 發 展 並 滿 足 當 代 的 需 求, 同 時 不 損 及 後 代 滿 足 其 本 身 需 求 的 能 力, 亦 即 永 續 發 展 是 建 構 在 環 境 保 護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會 公 義 三 個 基 礎 之 上 至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舉 凡 土 地 資 源 水 資 源 石 油 能 源 農 業 資 材 海 洋 資 源 環 境 保 護 健 康 風 險 教 育 訓 練 社 會 福 祉 城 鄉 發 展 經 濟 發 展 科 技 研 發 國 際 合 作 等, 皆 是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之 範 疇 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臺 灣, 接 連 三 天 在 中 南 部 降 下 超 過 2,800 公 釐 雨 量, 造 成 高 屏 地 區 嚴 重 災 情, 全 國 上 下 旋 即 投 入 受 災 地 區, 進 行 緊 急 搶 救 搶 險 搶 修, 與 救 援 救 助 等 工 作 ; 從 這 次 慘 痛 的 國 土 破 碎 經 驗, 讓 國 人 體 認 到 國 土 保 育 的 重 要 性 這 部 看 見 臺 灣 影 片 全 臺 首 映 會, 於 102 年 10 月 23 日 在 高 雄 巨 蛋 舉 行 後, 旋 即 於 30 日 在 臺 北 市 中 正 紀 念 堂 舉 辦 露 天 首 映 會, 總 統 夫 人 周 美 青 女 士 並 到 場 支 持 ;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亦 於 11 月 13 日, 邀 請 青 年 學 生 導 演 齊 柏 林 及 記 者 等 多 人, 一 同 觀 賞 此 一 臺 灣 首 部 的 空 拍 紀 錄 片, 江 院 長 對 於 影 片 中 破 壞 國 土 污 染 環 境 等 不 法 行 為 感 觸 良 多 行 政 院 旋 即 於 11 月 29 日 召 開 國 土 保 育 專 案 小 組 ( 下 稱 專 案 小 組 ) 會 議, 積 極 研 擬 各 項 具 體 短 中 長 期 行 動 方 案, 江 院 長 並 宣 示 : 國 土 保 育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政 府 必 須 硬 起 來, 以 鐵 腕 霹 靂 的 手 段, 強 制 執 行 各 項 國 土 保 育 政 策 貳 淺 述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之 刑 事 責 任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土 保 育 之 目 的, 均 在 改 善 國 人 生 活 品 質, 並 提 升 國 民 整 體 福 祉 ;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2 項 即 明 定 : 經 濟 及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應 與 環 境 及 生 態 保 護 兼 籌 並 顧 由 於 國 土 保 育 必 會 涉 及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於 1992 年 6 月 間 在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全 球 高 峰 會 議 時, 各 國 領 袖 即 達 成 多 項 重 要 決 議, 並 為 各 國 勾 勒 出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以 具 體 行 動 拯 救 地 球 之 藍 圖 我 國 身 為 地 球 村 的 一 分 子, 自 應 妥 善 規 劃 以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達 到 國 土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標 有 關 國 土 保 育 議 題, 專 案 小 組 已 列 出 : 盜 採 砂 ( 土 ) 石 超 抽 地 下 水 引 起 地 層 下 陷 破 壞 邊 坡 地 質 穩 定 及 生 態 發 展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河 川 污 染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與 非 法 排 倒 廢 水, 以 及 住 宅 社 區 緊 鄰 危 險 坡 地 等 16 項 問 題 為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與 福 祉, 維 護 環 境 資 源,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以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我 國 於 91 年 12 月 11 日 公 布 施 行 環 境 基 本 法, 該 法 第 3 條 並 明 定 : 基 於 國 家 長 期 利 益, 經 濟 科 技 及 社 會 發 展 均 應 兼 顧 環 境 保 護 但 經 濟 科 技 及 社 會 發 展 對 環 境 有 嚴 重 不 良 影 響 或 有 危 害 之 虞 者, 應 環 境 保 護 優 先 如 同 前 述, 行 政 院 專 案 小 組 已 列 出 當 前 國 土 保 育 問 題, 該 等 問 題 牽 涉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害 防 制 等 法 規 以 環 境 管 理 而 言, 涉 及 區 域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水 利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森 林 法 礦 業 法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等 規 範 ; 就 環 境 保 護 而 言, 涉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法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至 於 公 害 防 制 法 規 部 分, 如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等 據 中 央 社 102 年 12 月 10 日 報 導, 國 內 某 最 大 半 導 體 封 裝 廠, 因 大 量 排 放 污 染 物 且 廢 水 中 含 有 有 害 健 康 物 質, 嚴 重 影 響 附 近 水 體 品 質, 並 有 危 害 公 眾 健 康 之 虞,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40 條, 裁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 下 同 )60 萬 元 對 於 此 類 流 放 毒 物 之 犯 行, 我 國 刑 法 第 190 條 之 1 定 有 公 害 之 帝 王 條 款 規 範 : 凡 投 棄 放 流 排 出 或 放 逸 毒 物 或 其 他 有 害 健 康 之 物, 而 污 染 空 氣 土 壤 河 川 或 其 他 水 體, 致 生 公 共 危 險 者, 依 本 條 第 1 項 規 定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廠 商 事 業 場 所 負 責 人 或 監 督 策 劃 人 員, 因 事 業 活 動 而 犯 前 述 之 罪 者, 處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若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時, 依 第 3 項 規 定,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若 致 人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若 因 過 失 而 犯 第 1 項 之 罪, 處 6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5,000 元 以 下 罰 金 由 於 人 文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對 於 土 地 農 地 林 地 或 山 坡 地 之 利 用, 部 分 民 眾 過 於 重 視 經 濟 利 益, 以 致 過 度 開 發 或 不 當 運 用, 甚 至 任 意 棄 置 或 掩 埋 回 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造 成 生 態 環 境 無 法 回 復 之 危 害 以 未 經 許 可 提 供 土 地 回 填 堆 置 廢 棄 物 為 例,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46 條 規 定, 可 處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亦 曾 有 民 眾 在 公 有 林 區 或 私 人 山 坡 地, 未 經 同 意 而 擅 自 墾 殖 或 占 用, 該 等 未 經 同 意 而 濫 墾 之 行 為, 若 導 致 水 土 流 失 或 毀 損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與 維 護 設 施 時,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32 條 規 定, 可 處 6 月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時, 處 5 年 以 上 1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若 導 致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8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02 年 12 月 10 日, 彰 化 地 區 爆 發 不 肖 電 鍍 業 者 涉 嫌 放 流 毒 物 及 有 害 健 康 之 物, 經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依 刑 法 第 190 條 之 1 立 案 偵 辦 此 類 公 害 事 件,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排 放 廢 ( 污 ) 水, 有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農 漁 業 生 產 或 飲 用 水 水 源 之 虞 時, 負 責 人 應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並 於 3 小 時 內 通 知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 主 管 機 關 除 命 其 採 取 必 要 防 治 措 施 外,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命 其 停 業 或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若 未 立 即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或 未 遵 行 主 管 機 關 之 命 令,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時, 依 同 法 第 34 條 規 定, 可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5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致 重 傷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導 致 疾 病 者,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2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參 法 務 部 辦 理 國 土 保 育 具 體 作 為 國 土 保 育 工 作 需 要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同 攜 手 合 作, 行 政 院 專 案 小 組 已 針 對 前 述 16 項 問 題, 擬 妥 行 動 解 決 方 案, 包 括 建 立 潛 勢 觀 察 名 單, 敦 促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執 行, 要 求 業 者 限 期 改 善 倘 若 業 者 仍 不 改 善 者, 則 予 公 布 違 規 業 者 名 單, 或 將 業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甚 至 由 中 央 代 為 強 制 執 行 或 強 制 拆 除 為 進 行 目 標 管 理, 行 政 院 專 案 小 組 並 成 立 土 石 管 理 海 岸 及 山 坡 地 管 理 環 境 品 質 管 理 及 敏 感 地 區 開 發 管 理 四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由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署 負 責 ; 另 為 加 強 執 法 以 取 締 不 法, 特 成 立 加 強 執 法 分 組, 交 由 法 務 部 及 內 政 部 共 同 負 責

13 對 於 破 壞 環 境 保 護 與 國 土 保 育 之 行 為, 法 務 部 及 檢 調 機 關 向 來 都 列 為 重 點 業 務, 從 不 曾 懈 怠 ;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地 檢 署 ) 偵 辦 案 件 涵 蓋 : 破 壞 國 土 傾 倒 廢 土 盜 採 砂 石 濫 伐 濫 墾 濫 種 濫 葬 及 濫 建 等 類 型 為 精 進 偵 辦 國 土 破 壞 案 件 技 巧, 臺 南 地 檢 署 已 聯 合 環 保 機 關 發 起 臺 南 地 區 環 境 犯 罪 防 制 結 盟 機 制, 高 雄 地 檢 署 更 成 立 環 保 犯 罪 查 緝 中 心 此 外,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並 訂 定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河 川 盜 ( 濫 ) 採 砂 石 執 行 方 案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環 保 犯 罪 案 件 執 行 方 案 檢 察 機 關 查 緝 森 林 盜 伐 執 行 方 案, 同 時 又 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建 立 加 強 取 締 中 央 管 河 川 砂 石 盜 採 案 件 之 雙 向 即 時 聯 繫 管 道, 以 便 迅 速 懲 治 不 法 歹 徒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國 土 保 育 及 環 境 保 護 攸 關 民 眾 生 命 生 活 財 產 之 安 全, 為 維 護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保 障 全 民 安 康 幸 福, 避 免 國 土 及 自 然 生 態 遭 到 人 為 不 法 破 壞, 有 效 遏 止 利 益 團 體 及 黑 道 介 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除 通 函 各 地 檢 署 成 立 國 土 保 育 犯 罪 查 緝 小 組, 以 積 極 有 效 之 作 為 查 緝 破 壞 國 土 犯 罪, 展 現 檢 察 機 關 從 嚴 追 訴 之 決 心 外, 並 於 102 年 12 月 6 日 召 開 國 土 保 育 犯 罪 查 緝 督 導 會 報, 邀 集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廉 政 署 等 單 位, 研 商 設 置 單 一 聯 絡 窗 口, 從 速 從 嚴 偵 辦, 並 速 偵 速 結 ; 偵 辦 國 土 保 育 犯 罪 案 件 時, 若 發 現 有 公 務 人 員 涉 入 並 涉 嫌 貪 瀆, 將 立 即 嚴 予 偵 辦 以 懲 效 尤 ( 作 者 為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專 員 )

14 公 務 機 關 擁 有 大 筆 個 人 資 料, 公 務 員 運 用 時 即 應 建 立 風 險 意 識, 以 免 遭 致 團 體 訴 訟 及 相 關 之 刑 事 責 任 追 究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務 探 討 公 務 機 關 篇 李 志 強 壹 前 言 隨 著 電 子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打 開 電 腦 或 手 機,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幾 乎 可 以 輕 易 搜 尋 到 任 何 資 訊, 自 然 也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在 內 從 國 際 發 展 的 趨 勢 來 看, 這 也 是 為 何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或 者 是 歐 盟,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越 趨 嚴 謹 之 主 因 公 務 機 關 擁 有 數 量 龐 大 的 個 人 資 料, 惟 恐 洩 漏 遭 致 責 任 追 究, 不 僅 公 文 書 使 用 許 多, 甚 至 不 問 原 由 一 律 拒 絕 提 供 所 持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曲 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簡 稱 個 資 法 ), 誤 以 為 個 人 資 料 只 能 保 管 而 不 能 合 理 利 用 為 避 免 發 生 上 述 情 事, 作 者 認 為 根 本 之 道, 即 是 公 務 機 關 應 清 楚 了 解 相 關 規 定 之 內 涵, 除 可 化 解 疑 慮 外, 並 達 到 保 護 人 格 權 免 受 侵 害, 以 及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合 理 利 用 等 多 重 目 的 有 感 於 此, 本 文 將 先 釐 清 重 要 概 念, 再 從 實 務 上 解 說 公 務 機 關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之 原 則 與 例 外 貳 概 念 釐 清 首 先 須 知 道, 不 論 是 公 務 機 關 或 非 公 務 機 關, 凡 是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應 以 尊 重 當 事 人 權 益 為 原 則,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且 不 得 逾 越 法 務 部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所 函 頒 總 計 182 項 特 定 目 的 之 範 圍 ; 公 務 機 關 在 一 般 業 務 上 較 常 用 者, 如 代 號 ( 下 同 )002 人 事 管 理 039 行 政 裁 罰 行 政 調 查 119 發 照 與 登 記, 若 查 無 符 合 項 目, 中 央 機 關 可 援 引 171 其 他 ( 內 部 單 位 管 理 公 共 事 務 監 督 行 政 協 助 及 相 關 業 務 ),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則 可 引 用 175 其 他 項 目 再 者, 個 人 資 料 的 三 種 行 為 態 樣 是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蒐 集 是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如 公 務 機 關 受 理 民 眾 填 具 之 申 請 文 件 即 為 直 接 蒐 集, 而 若 非 由 當 事 人 提 供 者 則 屬 間 接 蒐 集 ; 處 理 是 指 為 建 立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所 為 資 料 之 記 錄 輸 入 儲 存 編 輯 複 製 輸 出 連 結 或 內 部 傳 送, 如 影 印 民 眾 之 申 請 文 件 ; 利 用 是 指 將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為 處 理 以 外 之 使 用, 如 公 務 機 關 依 據 民 眾 之 申 請 核 發 證 明 書 參 實 務 探 討 本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精 神, 公 務 機 關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自 有 蒐 集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必 要,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或 處 理, 除 特 種 個 人 資 料 ( 指 醫 療 基 因 性 生 活 健 康 檢 查 及 犯 罪 前 科 ) 外, 應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 二 )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 三 )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為 釐 清 上 開 規 定, 以 下 重 點 說 明 法 務 部 相 關 解 釋 : 一 政 府 機 關 之 人 事 單 位, 基 於 人 事 管 理 或 公 務 聯 繫 業 務 推 動 之 目 的, 並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員 工 之 個 人 資 料, 無 須 再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二 財 政 部 為 發 給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金 而 蒐 集 中 獎 人 個 人 資 料, 係 為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並 基 於 稅 務 行 政 特 定 目 的 ; 又 利 用 註 冊 整 合 服 務 平 台 匯 入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者 個 人 資 料, 屬 於 對 個 人 資 料 特 定 目 的 之 利 用 三 各 地 衛 生 局 為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及 死 因 統 計 完 整 性 與 正 確 性 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且 屬 公 共 衛 生 之 特 定 目 的 四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向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 簡 稱 高 公 局 ) 蒐 集 個 人 車 行 紀 錄 資 料, 乃 基 於 刑 事 偵 查 之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要 件 五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為 執 行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義 務 強 制 執 行 之 法 定 職 務, 因 義 務 人 遷 離 戶 籍 地 或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使 執 行 人 員 無 從 掌 握 行 蹤, 故 向 醫 療 機 構 調 查 義 務 人 通 訊 地 址, 應 符 合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之 規 定 六 村 里 長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 如 民 政 社 會 行 政 政 令 宣 導 政 府 福 利 金 或 救 濟 金 給 付 行 政 選 舉 罷 免 及 公 民 投 票 行 政 ), 而 於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所 為 蒐 集 村 里 民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等 個 人 資 料 行 為, 並 設 置 村 里 聯 絡 電 話 簿, 乃 符 合 個 資 法 規 定 七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基 於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之 特 定 目 的, 執 行 國 有 財 產 法 相 關 法 規 之 法 定 標 售 業 務, 係 符 合 個 資 法 規 定 而 得 蒐 集 處 理 投 標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並 得 於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特 定 目 的 內 利 用 八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而 蒐 集 處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個 人 資 料, 係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且 基 於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警 政 特 定 目 的, 故 得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他 方, 作 為 當 事 人 進 行 後 續 損 害 賠 償 和 解 調 解 鑑 定 及 訴 訟 從 上 述 說 明 可 知, 公 務 機 關 基 於 特 定 目 的, 並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蒐 集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無 須 再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在 此 必 須 說 明, 所 稱 法 定 職 務, 係 指 下 列 法 規 中 所 定 公 務 機 關 之 職 務 :( 一 )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命 令 ( 二 ) 自 治 條 例 ( 三 ) 法 律 或 自 治 條 例 授 權 之 自 治 規 則 ( 四 ) 法 律 或 中 央 法 規 授 權 之 委 辦 規 則 此 外, 公 務 機 關 若 非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但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或 對 當 事 人 權 益 無 侵 害, 亦 屬 蒐 集 或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法 情 形 接 著 探 討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利 用 部 分,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並 與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相 符 然 最 易 滋 生 疑 義 者, 即 何 時 可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法 規 列 舉 下 列 情 形 得 為 之 :( 一 )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 二 )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 三 )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 四 )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 五 ) 公 務 機 關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為 統 計 或 學 術 研 究 而 有 必 要, 且 資 料 經 過 提 供 者 處 理 後 或 蒐 集 者 依 其 揭 露 方 式 無 從 識 別 特 定 之 當 事 人 ( 六 )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 七 )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法 務 部 相 關 重 要 函 釋 如 下 : 一 縣 市 政 府 為 協 助 轄 區 內 慈 善 團 體 ( 如 廟 宇 ) 發 放 敬 老 金, 單 純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之 老 人 名 冊, 因 屬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或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權 益 之 情 形, 即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並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二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就 其 保 有 之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以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藉 之 促 進 國 家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之 合 理 分 配, 乃 符 合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及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情 形, 自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15 三 公 立 學 校 為 達 成 教 育 或 訓 練 行 政 目 的, 自 得 於 榮 譽 榜 揭 示 學 生 姓 名, 且 無 需 過 度 遮 掩 姓 名, 否 則 亦 有 違 個 資 法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 意 旨 四 高 公 局 為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需 要, 提 供 刑 事 警 察 機 關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車 行 紀 錄 資 料 ( 含 車 號 經 過 時 間 經 過 地 點 等 ), 屬 符 合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之 情 形, 故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五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俾 以 執 行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可 認 符 合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且 非 屬 醫 療 法 所 定 無 故 洩 漏 之 情 形 六 村 里 長 如 於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村 里 民 聯 絡 資 料 時, 則 應 符 合 為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為 防 止 他 人 權 益 之 重 大 危 害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或 為 免 除 當 事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上 之 危 險 等 情 形 時, 始 得 為 之 七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基 於 人 事 管 理 之 特 定 目 的 所 蒐 集 之 加 班 資 料, 如 提 供 議 會 作 為 監 督 審 查 之 用, 係 屬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故 得 提 供 在 此 提 醒, 公 務 機 關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應 於 執 行 法 定 職 務 必 要 範 圍 內 為 之, 且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申 言 之, 公 務 機 關 所 採 取 之 方 法, 應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 適 當 性 ), 並 應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 必 要 性 或 侵 害 最 小 性 ), 且 造 成 之 損 害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 衡 量 性 或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 亦 即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之 要 求 肆 結 語 個 資 法 修 法 將 第 四 章 更 名 為 損 害 賠 償 及 團 體 訴 訟, 主 要 變 革 為, 當 同 一 原 因 事 實 造 成 多 數 當 事 人 權 利 受 侵 害 時,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經 被 害 當 事 人 20 人 以 上 書 面 授 與 訴 訟 實 施 權, 就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由 於 公 務 機 關 擁 有 大 量 個 人 資 料, 為 免 引 致 團 體 訴 訟 及 刑 事 追 究, 實 應 協 助 同 仁 建 立 風 險 意 識, 明 確 掌 握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原 則 與 例 外 並 落 實 執 行, 始 為 減 少 糾 紛 及 訟 源 之 上 策 ( 作 者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政 風 室 科 長 )

16 夫 妻 離 婚 為 取 得 子 女 之 監 護 權, 常 使 出 各 種 奧 步 或 撇 步, 法 條 修 正 後, 臨 訟 所 作 的 種 種 花 招 只 怕 會 適 得 其 反 而 失 去 監 護 權 破 碎 家 庭, 不 能 拿 孩 子 當 棋 子 了! 葉 雪 鵬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了 民 法 第 1055 條 之 1 的 法 條 修 正 案 各 媒 體 不 僅 大 篇 幅 報 導 這 項 修 法 的 經 過, 還 美 稱 這 是 善 意 父 母 條 款 的 修 法 過 去 有 些 在 社 會 頗 具 名 氣 的 富 豪 與 藝 人, 因 故 要 求 法 官 作 出 離 婚 的 判 決 在 法 院 判 決 以 前, 為 了 營 造 各 種 有 利 於 己 的 條 件, 不 免 會 使 出 各 種 奧 步 或 撇 步 ; 而 這 些 營 造 氣 氛 過 程 中 的 點 點 滴 滴, 都 成 為 媒 體 追 逐 的 新 聞 焦 點 這 次 修 法 的 緣 由, 部 分 是 與 這 些 新 聞 人 物 炒 作 離 婚 後 獲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的 奧 步 有 關 這 些 名 人 與 藝 人 在 裁 判 離 婚 的 程 序 中, 往 往 會 極 力 爭 取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過 去 甚 多 監 護 權 歸 屬 的 官 司, 法 官 通 常 側 重 孩 子 的 穩 定 性 作 為 最 佳 審 酌 的 原 則, 避 免 孩 子 換 了 新 環 境 而 難 以 適 應, 影 響 他 們 身 心 健 康 與 發 展 實 例 上 以 將 孩 子 判 歸 與 孩 子 同 住 的 父 或 母 者 居 多 破 碎 家 庭 與 孩 子 同 住 的 一 方, 在 明 瞭 實 例 上 這 種 判 決 經 常 出 現 以 後, 也 研 究 出 一 套 對 應 的 勝 訴 策 略, 亦 即 在 離 婚 訴 訟 尚 未 登 場 以 前, 或 者 在 訴 訟 繫 屬 中, 將 掌 握 中 的 孩 子 藏 匿 或 送 往 國 外, 不 與 另 一 方 見 面 ; 然 後 在 訴 訟 中 打 出 親 情 牌, 博 取 法 官 同 情, 以 便 提 高 監 護 權 的 勝 率 用 這 種 不 顧 孩 子 權 益, 只 當 作 自 己 勝 訴 的 棋 子 的 奧 步 一 再 出 現 後, 在 社 會 上 造 成 負 面 的 評 價 有 權 修 法 的 立 法 委 員 便 在 立 法 院 內 發 動 立 法 委 員 的 連 署, 提 案 修 法 來 導 正 這 次 修 正 的 民 法 第 1055 條 之 1 的 法 條, 是 85 年 9 月 25 日 公 布 增 訂 的, 同 時 也 修 正 同 法 第 1055 條 條 文, 內 容 係 規 定 夫 妻 離 婚 者,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依 協 議 由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任 之 未 為 協 議 或 協 議 不 成 者, 法 院 得 依 夫 妻 之 一 方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酌 定 之 所 為 協 議 如 果 不 利 於 子 女 者 : 法 院 得 依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請 求 或 依 職 權 為 子 女 之 利 益 改 定 之 增 訂 的 第 1055 條 之 1 則 規 定 : 法 院 為 這 些 酌 定 或 改 定 的 裁 判 時, 應 依 子 女 之 最 佳 利 益, 審 酌 一 切 情 狀, 參 考 社 工 人 員 之 訪 視 報 告, 尤 應 注 意 左 列 事 項 : 一 子 女 之 年 齡 性 別 人 數 及 健 康 情 形 二 子 女 之 意 願 及 人 格 發 展 之 需 要 三 父 母 之 年 齡 職 業 品 行 健 康 情 形 經 濟 能 力 及 生 活 狀 況 四 父 母 保 護 教 養 子 女 之 意 願 及 態 度 五 父 母 子 女 間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與 其 他 共 同 生 活 之 人 間 之 感 情 狀 況 新 修 正 的 第 1055 條 之 1 法 條, 除 保 留 上 面 所 列 五 款 法 院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以 外, 增 列 了 六 七 兩 款 的 注 意 事 項, 原 文 如 下 : 六 父 母 之 一 方 是 否 有 妨 礙 他 方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之 行 為 七 各 族 群 之 傳 統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除 此 之 外, 又 新 增 了 第 2 項 : 明 定 法 院 為 前 項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之 審 酌, 法 院 除 得 參 考 社 工 人 員 之 訪 視 報 告 或 家 事 調 查 官 之 調 查 報 告 外, 並 得 依 囑 託 警 察 機 關 稅 捐 機 關 金 融 機 構 學 校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或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之 適 當 人 士 就 特 定 事 項 調 查 之 結 果 認 定 之 新 增 的 第 1 項 第 6 款, 便 是 媒 體 讚 譽 的 善 意 父 母 原 則, 也 是 這 次 修 法 的 重 點 新 增 的 法 條 也 指 出, 法 官 在 作 出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護 權 歸 屬 以 前, 不 只 是 要 聽 取 專 業 官 員 社 工 人 員 的 訪 視 與 調 查 報 告 以 外, 必 要 時 也 應 該 自 己 進 行 調 查, 並 徵 詢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總 之, 一 切 要 以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作 為 指 標 那 些 並 非 基 於 子 女 的 利 益, 只 為 了 贏 得 官 司, 臨 訟 所 作 的 種 種 花 招, 在 法 院 廣 泛 與 詳 細 的 調 查 之 下, 必 定 無 所 遁 形 ; 一 旦 查 出 就 有 可 能 被 認 定 是 不 適 任 為 子 女 監 護 人 的 人, 而 敗 下 陣 來 (( 本 文 轉 載 自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務 部 法 治 視 窗 網 頁 ) )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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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 於 公 務 外 包 的 承 做 廠 商 應 有 嚴 格 的 查 核 機 制, 採 購 資 訊 系 統 及 設 備, 亦 應 防 範 是 否 已 被 植 入 竊 密 軟 體 情 報 工 作 委 外 的 風 險 王 俊 南 壹 事 件 簡 介 2013 年 6 月 5 日, 英 國 衛 報 刊 登 新 聞, 踢 爆 美 國 國 家 安 全 局 透 過 谷 歌 臉 書 等 大 型 電 信 網 路 公 司, 監 聽 民 眾 電 話 通 聯 以 及 監 控 網 路 資 訊, 引 起 世 人 關 注 6 月 9 日, 衛 報 應 消 息 來 源 要 求 透 露 他 的 身 分,29 歲 的 史 諾 登 是 前 美 國 中 央 情 報 局 的 技 術 助 理, 過 去 4 年 一 直 在 國 安 局 工 作, 也 曾 替 其 承 包 商 - 戴 爾 公 司 和 博 思 艾 倫 諮 詢 公 司 工 作 史 諾 登 在 國 安 局 夏 威 夷 辦 公 室 複 製 最 後 一 批 打 算 曝 光 的 文 件 後, 於 2013 年 5 月 20 日 飛 往 香 港 史 諾 登 表 示, 自 己 決 定 揭 發 美 國 政 府 最 高 機 密 代 號 稜 鏡 的 監 控 計 畫 細 節 前, 思 考 了 很 久 在 衛 報 網 站 刊 登 的 影 片 專 訪 中, 史 諾 登 說 : 國 安 局 打 造 一 種 機 制, 能 夠 截 取 幾 乎 所 有 事 情 民 眾 相 互 聯 繫 的 絕 大 多 數 內 容, 都 在 沒 有 鎖 定 目 標 的 情 況 下 自 動 被 汲 取 我 只 要 截 取, 就 可 以 取 得 你 的 電 郵 密 碼 手 機 紀 錄 信 用 卡 資 料 他 說 : 我 無 法 昧 著 良 心, 允 許 美 國 政 府 透 過 這 種 祕 密 打 造 的 大 規 模 監 控 機 器, 侵 犯 全 球 人 民 的 隱 私 網 路 自 由 和 基 本 自 由 6 月 13 日, 香 港 南 華 早 報 刊 登 史 諾 登 的 專 訪, 在 專 訪 中 他 說, 美 國 國 安 局 在 全 球 發 動 6 萬 多 起 駭 客 攻 擊, 中 國 大 陸 與 香 港 也 是 攻 擊 目 標 史 諾 登 表 示, 自 2009 年 以 來 美 國 國 安 局 一 直 在 入 侵 中 國 大 陸 和 香 港 的 電 腦, 包 括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政 府 及 私 人 機 構 政 商 界 人 士 和 學 生,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一 些 標 的 6 月 22 日, 美 國 聯 邦 檢 察 官 正 式 以 間 諜 罪 等 多 項 罪 名 控 訴 史 諾 登, 美 方 要 求 香 港 當 局 將 其 拘 捕, 擬 將 他 引 渡 回 美 受 審 中 共 批 判 美 國 對 其 實 施 網 路 攻 擊, 美 國 則 批 判 中 共 不 配 合 拘 捕 史 諾 登, 致 使 中 美 關 係 一 度 緊 張 6 月 23 日, 史 諾 登 在 維 基 解 密 網 站 工 作 人 員 的 幫 助 下, 搭 乘 俄 羅 斯 航 空 公 司 客 機 從 香 港 前 往 莫 斯 科 ; 但 由 於 其 護 照 已 被 美 國 註 銷, 且 均 被 他 申 請 政 治 難 民 庇 護 的 國 家 所 拒 絕, 使 其 滯 留 於 莫 斯 科 機 場 過 境 區 8 月 1 日, 史 諾 登 向 俄 羅 斯 提 出 政 治 庇 護 申 請, 俄 羅 斯 同 意 給 予 為 期 一 年 的 臨 時 難 民 身 分 目 前 他 已 進 入 俄 羅 斯 境 內, 藏 身 於 隱 密 的 安 全 處 所 美 國 嚴 詞 批 判 俄 羅 斯 政 治 庇 護 史 諾 登, 並 宣 布 取 消 兩 國 原 訂 於 9 月 初 在 莫 斯 科 舉 行 的 高 峰 會, 致 使 美 俄 關 係 惡 化 貳 影 響 分 析 在 對 內 影 響 方 面, 美 國 國 安 局 監 控 計 畫 曝 光 後, 國 家 安 全 與 個 人 隱 私 孰 輕 孰 重 的 問 題, 引 發 美 國 國 內 的 爭 論 一 份 由 華 盛 頓 郵 報 與 皮 尤 研 究 中 心 所 做 的 調 查 顯 示, 高 達 56% 的 美 國 人 力 挺 美 國 政 府 為 反 恐 監 控 電 話, 但 也 有 41% 民 眾 表 示 不 能 接 受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民 眾 對 政 府 監 控 電 子 郵 件 的 態 度 較 為 保 留, 有 52% 的 民 眾 不 同 意, 但 也 有 45% 民 眾 同 意 政 府 監 控, 以 利 阻 止 可 能 的 恐 怖 行 動 另 一 份 由 今 日 美 國 報 公 布 的 民 調 數 字 亦 顯 示, 美 國 社 會 對 史 諾 登 引 起 的 爭 議 看 法 不 一, 同 意 與 反 對 的 聲 浪 旗 鼓 相 當 近 期 發 布 的 一 份 民 意 調 查 顯 示,55% 的 美 國 民 眾 視 史 諾 登 為 揭 弊 者,34% 認 為 他 是 叛 國 者 美 國 國 安 局 現 已 強 化 對 類 似 職 位 系 統 操 作 員 的 安 全 查 核, 全 面 檢 討 作 業 方 式, 更 嚴 密 地 監 控 類 似 史 諾 登 的 承 包 公 司 雇 員, 並 對 最 高 機 密 情 報 的 取 得 程 序 從 嚴 管 理, 防 止 大 舉 洩 密 的 事 件 重 演 8 月 9 日, 為 恢 復 公 眾 的 信 任, 歐 巴 馬 宣 布 將 限 制 美 國 政 府 的 監 控 計 畫, 並 計 劃 與 國 會 合 作 改 革 自 2001 年 911 事 件 後 所 通 過 愛 國 者 法 中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第 215 節 ( 授 權 政 府 能 查 看 美 國 公 民 的 電 話 等 紀 錄 ), 推 動 海 外 情 報 監 聽 法 庭 的 改 革, 允 許 一 位 公 民 自 由 代 表 作 為 政 府 的 對 造, 以 提 出 反 面 論 證, 同 時 對 國 安 局 監 控 計 畫 提 供 進 一 步 內 容 ; 行 政 部 門 也 會 解 除 某 些 監 控 文 件 的 機 密 等 級, 並 指 派 外 部 專 家 協 助 確 保 在 國 家 安 全 和 人 民 隱 私 權 間 保 持 平 衡 預 料 前 述 措 施, 對 反 恐 效 能 應 有 所 衝 擊 在 對 外 影 響 方 面, 史 諾 登 爆 料 美 國 國 安 局 監 聽 計 畫 機 密, 破 壞 了 美 國 與 被 其 監 聽 國 家 間 的 關 係 與 互 信, 尤 其 是 原 本 與 其 關 係 日 益 緊 密 的 歐 盟 國 家, 也 擴 大 國 際 間 的 反 美 勢 力 參 對 我 方 啟 示 一 內 防 突 變 上 述 監 視 計 畫 並 非 由 高 層 官 員 向 媒 體 爆 料, 而 是 低 層 短 期 員 工 的 揭 發, 引 發 美 國 情 報 部 門 和 國 安 合 約 商 運 作 品 質 及 人 員 控 管 的 問 題, 凸 顯 美 國 將 國 防 與 情 報 工 作 外 包 私 人 公 司 的 風 險 從 分 析 情 報 到 訓 練 新 情 報 員, 這 些 原 本 由 公 務 員 執 行 的 工 作, 現 都 交 由 支 薪 包 商 來 做, 部 分 原 因 是 美 國 政 府 實 施 組 織 精 簡 審 計 人 員 發 現, 情 報 工 作 外 包 導 致 包 商 濫 用 情 報 的 風 險 大 增, 因 為 政 府 沒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監 督 包 商 由 於 政 府 組 織 精 簡, 我 方 目 前 也 有 許 多 公 務 部 門 將 部 分 工 作 委 由 合 約 外 包 公 司 處 理, 這 些 進 入 政 府 單 位 內 部 工 作 的 外 包 人 員, 是 由 外 包 公 司 聘 用 管 理, 各 單 位 除 以 合 約 要 求 外 包 公 司 做 好 其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工 作 外, 本 身 亦 應 有 核 對 複 查 機 制, 以 避 免 合 約 外 包 公 司 疏 忽, 防 範 對 岸 利 用 此 一 管 道 對 我 進 行 竊 密 或 實 體 破 壞 二 外 防 突 襲 史 諾 登 揭 露 的 美 國 政 府 監 控 細 節 顯 示, 國 防 製 造 商 在 進 口 任 何 得 以 對 外 傳 遞 敏 感 資 料 的 資 訊 設 備 時, 必 須 格 外 謹 慎 受 此 一 事 件 影 響, 俄 國 國 防 產 業 正 減 少 使 用 外 國 製 的 電 子 設 備, 負 責 監 督 俄 國 國 防 工 業 的 副 總 理 羅 戈 辛 表 示 : 我 們 必 須 堅 持, 海 軍 空 軍 和 裝 甲 車, 更 不 用 說 是 太 空 設 備 中 廣 泛 使 用 的 關 鍵 電 子 元 件, 都 必 須 由 俄 羅 斯 生 產 其 實, 為 防 範 中 共 網 攻, 美 國 早 已 明 文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不 得 採 購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的 資 訊 科 技 硬 體, 並 警 告 國 內 企 業 應 避 免 與 華 為 中 興 等 通 訊 公 司 進 行 貿 易 我 國 公 務 部 門 採 購 設 備 均 須 依 法 公 告 辦 理, 與 對 岸 有 關 係 的 民 間 企 業 獲 知 訊 息 後, 可 能 會 以 低 價 搶 標, 甚 至 得 標 後 在 這 些 設 備 當 中 置 入 軟 體 以 利 進 行 竊 密 或 破 壞 因 此, 政 府 部 門 採 購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裝 備 與 設 施 前, 應 先 做 好 安 全 評 估, 防 範 中 共 偽 裝 廠 商 對 我 滲 透 竊 密 三 依 法 行 政 據 華 盛 頓 郵 報 報 導, 在 小 布 希 總 統 任 內, 代 理 司 法 部 部 長 柯 米 等 高 層 官 員 曾 認 為 電 子 監 視 令 違 法 而 準 備 請 辭 ; 小 布 希 為 挽 留 他 們, 終 止 原 意 為 秘 密 蒐 集 外 國 情 報 但 已 跨 入 國 內 領 域 的 電 子 監 視 計 畫 不 過, 其 後 華 府 打 造 新 的 法 律 架 構, 使 得 小 布 希 和 繼 任 的 歐 巴 馬 能 夠 讓 此 一 情 報 蒐 集 計 畫 起 死 回 生, 而 且 擴 大 情 報 的 蒐 集 範 圍

20 在 國 家 安 全 與 新 聞 自 由 人 民 權 利 之 間, 如 何 平 衡? 最 佳 的 做 法 就 是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而 治 權 力 制 衡 防 止 濫 權 是 民 主 法 治 國 家 的 精 髓, 執 行 公 務 應 去 除 個 人 主 觀 偏 好, 如 果 認 為 有 必 要 執 行 的 事 務, 最 好 周 延 考 量 後 列 入 法 規 明 確 律 定, 使 相 關 人 員 有 所 依 循, 減 少 發 生 過 與 不 及 的 弊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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