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遵守状况评估(HRCA)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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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感贵 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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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速 查 手 册 QUICK CHECK
2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速 查 手 册 目 录 英 文 版 2006 年 6 月 定 稿, V1.1.4 版 本 中 译 版 2006 年 11 月 初 稿 A. 雇 用 行 为 1. 强 迫 劳 动 2. 童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3. 非 歧 视 4. 结 社 自 由 5. 工 作 场 所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6. 雇 佣 和 工 作 条 件 B. 社 区 影 响 1. 安 全 2. 土 地 管 理 3. 环 境 健 康 与 安 全 4. 腐 败 与 贿 赂 5. 公 司 产 品 与 销 售 行 为 C. 供 应 链 管 理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
3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速 查 手 册 使 用 指 南 什 么 是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HRCA)?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HRCA) 是 为 帮 助 公 司 检 查 其 经 营 活 动 对 雇 员 当 地 居 民 及 其 他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潜 在 的 侵 犯 行 为 而 设 计 的 一 种 诊 断 工 具 自 1999 年 起, 丹 麦 人 权 研 究 中 心 (DIHR) 的 人 权 与 商 业 项 目 就 开 始 着 手 开 发 该 评 估 方 法 这 项 研 究 是 丹 麦 人 权 研 究 中 心 丹 麦 工 业 联 合 会 (DI) 丹 麦 发 展 中 国 家 工 业 化 基 金 会 (IFU) 等 三 个 机 构 的 合 作 项 目, 并 得 到 了 丹 麦 政 府 (DANIDA) 的 支 持 合 作 目 的 是 为 了 建 立 起 一 个 能 广 泛 适 用 于 各 类 公 司 的 工 具, 帮 助 他 们 解 决 经 营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人 权 问 题 该 评 估 工 具 是 如 何 开 发 的? 根 据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66 年 颁 布 的 两 个 公 约 (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和 公 民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 以 及 80 多 个 其 它 主 要 的 人 权 条 约 和 公 约, 该 评 估 工 具 设 计 了 一 个 包 含 350 多 个 问 题 涉 及 1000 多 项 人 权 指 标 的 数 据 库 2005 年, 该 工 具 的 快 速 检 查 法 以 网 络 程 序 的 形 式 首 次 发 布, 并 允 许 每 个 公 司 选 择 修 改 数 据 库 中 的 信 息, 以 便 适 用 于 其 业 务 类 型 与 经 营 领 域 根 据 公 司 用 户 和 人 权 组 织 的 反 馈, 评 估 工 具 的 标 准 和 指 标 每 年 都 会 有 所 更 新, 以 确 保 该 评 估 工 具 能 解 决 公 司 遇 到 的 各 种 现 实 问 题, 并 反 映 出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发 展 与 变 化 什 么 是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快 速 检 测 法?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快 速 检 测 法 约 涉 及 到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数 据 库 中 10% 的 问 题, 并 与 公 司 经 营 必 须 考 虑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些 人 权 问 题 相 关 该 检 测 法 由 若 干 发 展 援 助 机 构 合 作 开 发, 以 便 让 公 司 和 投 资 基 金 评 估 进 行 涉 及 主 要 人 权 议 题 的 概 括 评 估 快 速 检 测 法 是 更 为 庞 大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电 脑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后 者 包 含 更 广 的 人 权 议 题 和 详 细 的 指 引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浏 览 快 速 检 测 法 中 涵 盖 了 哪 几 种 违 规 情 况? 快 速 检 测 法 所 涵 盖 的 违 规 情 况 涉 及 如 下 三 个 方 面 : 1. 雇 佣 行 为 涉 及 个 人 可 以 为 公 司 所 雇 佣 的 权 利 以 及 个 人 谋 求 公 司 雇 佣 的 权 利 ; 2. 社 区 影 响 涉 及 容 易 为 公 司 行 为 和 公 司 产 品 所 影 响 的 个 人 社 会 权 利 ( 包 括 政 治 文 化 地 理 意 义 上 的 社 会 ); 3. 供 应 链 管 理 涉 及 容 易 为 商 业 合 作 伙 伴 的 经 营 活 动 影 响 的 个 人 权 利, 这 些 个 人 可 能 是 雇 员 当 地 居 民 或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中 如 何 看 待 国 际 法 和 国 家 法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出 发 点 是 国 际 的 人 权 法, 但 有 一 个 前 提, 那 就 是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的 国 家 法 律 或 本 评 估 工 具 提 及 的 国 际 标 准 中 最 严 格 的 一 个 快 速 检 测 法 中 的 每 个 问 题 都 参 考 了 专 门 的 国 际 法 和 有 关 的 国 际 指 南, 并 在 相 应 的 问 题 中 做 了 引 用 这 些 被 引 用 的 国 际 法 的 内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4
4 容 都 是 特 别 针 对 国 家 而 言 的, 因 此 工 具 对 所 引 用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适 当 修 改, 以 便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评 估 工 具 还 引 用 了 不 同 人 权 机 构 研 究 机 构 和 其 它 独 立 团 体 的 指 南, 只 要 这 些 内 容 能 够 为 公 司 的 人 权 问 题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人 权 标 准 与 商 业 是 否 有 关? 无 论 是 从 政 治 的 角 度 看, 还 是 从 学 术 的 角 度 看, 人 权 领 域 已 经 得 到 了 很 好 的 发 展, 联 合 国 国 家 机 构 和 国 际 机 构 等 大 量 不 同 的 组 织 不 断 推 出 一 些 条 约 和 公 约 国 际 法 决 议 和 报 告, 提 出 人 权 领 域 的 权 利 和 标 准 但 是 绝 大 多 数 的 标 准 及 其 应 用 一 直 以 来 都 是 为 政 府 而 设 计, 而 不 是 为 公 司 而 设 计 的 为 确 保 我 们 专 门 针 对 公 司 的 对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解 释 能 够 为 公 司 和 人 权 组 织 接 受, 我 们 在 欧 盟 的 资 助 下 开 展 了 为 期 一 年 的 意 见 征 询 共 有 来 自 欧 盟 10 个 国 家 的 80 家 公 司 和 人 权 组 织 参 加 了 意 见 征 询 每 个 征 询 小 组 有 一 名 商 业 代 表 和 一 名 人 权 代 表 来 评 估 同 一 项 权 利 议 题, 以 确 保 最 终 的 标 准 和 指 标 不 仅 能 够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和 经 济 情 况, 还 可 以 体 现 出 社 区 / 权 利 的 利 益 我 能 肯 定 该 评 估 是 可 行 的 吗? 在 该 评 估 工 具 的 整 个 开 发 过 程 中, 研 究 者 得 到 了 大 量 有 关 公 司 和 商 业 组 织 的 信 息, 从 而 确 保 开 发 工 作 能 够 不 断 地 得 到 商 业 团 体 的 实 质 利 益 与 需 求 的 指 引 特 别 是, 壳 牌 国 际 (Shell International) 承 担 起 评 估 工 具 试 验 公 司 的 任 务 实 地 试 验 在 两 家 截 然 不 同 的 壳 牌 公 司 进 行 : 一 家 是 设 在 人 权 状 况 总 体 较 差 的 国 家 的 壳 牌 公 司, 另 一 家 是 设 在 种 族 冲 突 环 境 中 的 壳 牌 公 司 2005 年, 对 快 速 测 试 法 的 深 入 试 验 在 壳 牌 国 际 和 葛 兰 特 富 公 司 中 实 施 我 应 如 何 开 始 使 用 该 快 速 检 测 法? 该 快 速 检 测 法 有 28 个 主 要 问 题 和 240 项 对 应 指 标 在 每 个 问 题 后 面, 您 会 看 到 关 于 该 问 题 的 叙 述 性 描 写, 其 所 参 考 的 国 际 法, 一 系 列 推 荐 指 标 以 及 备 选 项 ( 是, 否, 需 要 进 一 步 关 注, 不 适 用, 不 知 道 ) 我 们 建 议 您 先 阅 读 问 题 和 叙 述 性 段 落, 然 后 回 答 推 荐 指 标 的 问 题, 再 回 答 主 要 问 题 什 么 是 推 荐 指 标? 推 荐 指 标 是 为 了 帮 助 您 判 断 贵 公 司 是 否 遵 守 快 速 测 试 法 中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而 专 门 设 计 的 指 南 在 评 估 工 具 中 共 有 三 种 类 型 的 指 标 : 政 策 类 程 序 类 和 表 现 类 政 策 指 标 主 要 是 看 公 司 在 主 要 问 题 所 提 到 的 人 权 议 题 上 是 否 有 相 关 的 政 策 或 导 则 程 序 指 标 是 为 了 弄 清 公 司 是 否 有 适 当 完 整 的 程 序 来 贯 彻 有 关 政 策 表 现 指 标 则 是 为 了 确 认 公 司 的 执 行 情 况 在 您 回 答 快 速 检 测 法 的 主 要 问 题 之 前, 应 当 在 回 答 主 要 问 题 前 先 思 考 一 下 有 关 政 策 程 序 和 表 现 指 标, 这 对 评 估 的 有 效 性 至 关 重 要 尽 管 您 一 开 始 会 觉 得 指 标 的 数 量 过 多, 但 备 选 项 的 设 计 已 经 提 供 了 足 够 的 灵 活 性 因 此, 在 初 步 熟 悉 了 该 工 具 之 后, 您 应 该 可 以 毫 不 费 力 地 迅 速 地 回 答 所 有 指 标 我 对 指 标 的 回 答 和 主 要 问 题 有 何 关 联? 对 每 个 公 司 而 言, 该 评 估 工 具 每 项 指 标 的 关 联 性 和 重 要 性 随 其 所 在 行 业 风 险 国 家 以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5
5 及 经 营 模 式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考 虑 到 上 述 特 点 以 及 工 具 的 灵 活 性, 该 评 估 工 具 允 许 您 来 决 定 指 标 的 关 联 性 和 比 重, 以 及 对 您 来 说 这 些 指 标 是 如 何 与 主 要 问 题 相 关 联 的 一 般 而 言, 您 可 以 肯 定 作 答 的 问 题 越 多, 贵 公 司 在 主 要 问 题 上 人 权 遵 守 的 情 况 很 可 能 就 越 好 如 果 您 不 能 肯 定 作 答 全 部 的 问 题, 也 并 不 一 定 说 明 贵 公 司 未 能 符 合 人 权 遵 守 的 要 求 不 过, 您 应 该 尽 量 去 理 解 指 标 所 指 的 问 题, 并 努 力 思 索 贵 公 司 是 否 基 本 上 达 到 了 这 些 要 求 举 个 例 子, 对 于 一 个 具 体 问 题, 如 果 除 了 一 个 指 标 外 的 所 有 指 标 您 都 能 回 答 对 ( 表 示 遵 守 ), 而 且 贵 公 司 采 取 了 另 外 的 办 法 去 满 足 这 一 指 标, 那 么 您 就 应 该 在 这 个 指 标 旁 边 写 上 贵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办 法, 然 后 就 可 以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回 答 对 ( 表 示 遵 守 ) 反 之, 如 果 您 对 所 有 指 标 的 回 答 都 是 否 ( 没 遵 守 ), 却 在 主 要 问 题 上 回 答 是 ( 遵 守 ), 那 么 您 应 该 质 疑 自 己 的 答 案, 或 是 写 出 您 的 解 释 为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的 所 有 指 标 与 你 们 的 商 业 行 为 都 没 有 相 关 性? 对 于 那 些 因 贵 公 司 缺 乏 信 息 而 无 法 作 答 的 指 标, 您 可 以 选 择 未 知 项 但 是, 您 能 回 答 的 指 标 越 多, 最 后 得 出 的 评 估 结 果 的 可 信 度 也 就 越 高 如 何 使 用 备 选 项? 是 / 否 和 真 / 假 : 您 可 以 选 择 该 选 项 如 果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某 个 问 题 或 说 法 我 们 鼓 励 您 尽 可 能 在 回 答 主 要 问 题 时 使 用 是 / 否, 回 答 指 标 时 使 用 真 / 假 这 样, 您 就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监 控 和 测 评 该 评 估 的 结 果 以 及 贵 公 司 每 年 所 取 得 的 进 步 要 求 进 一 步 关 注 : 您 可 以 选 择 该 选 项 如 果 贵 公 司 正 在 着 手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如 正 在 完 善 某 个 问 题 或 指 标 但 尚 未 完 成, 或 者 如 果 选 项 里 没 有 您 想 要 的 答 案 不 适 用 : 您 可 以 选 择 该 选 项 如 果 问 题 或 指 标 与 贵 公 司 的 经 营 没 有 关 联, 因 为 该 问 题 仅 适 用 于 其 他 行 业 或 者 国 家 而 使 得 无 信 息 : 您 可 以 选 择 该 选 项 如 果 您 缺 少 回 答 该 问 题 或 指 标 的 必 须 信 息 关 于 我 公 司 的 表 现, 红 黄 绿 三 种 颜 色 的 分 数 意 味 着 什 么? 红 色 分 数 表 示 公 司 在 某 个 问 题 上 未 能 遵 守 人 权 规 定, 在 咨 询 公 司 律 师 或 有 关 顾 问 并 得 到 专 门 指 导 后, 您 应 该 立 刻 采 取 行 动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补 救 黄 色 分 数 说 明 您 意 识 到 了 问 题, 并 且 正 在 着 手 解 决 问 题 的 过 程 中, 但 是 您 仍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表 现, 直 到 变 成 绿 色 最 后, 绿 色 分 数 表 示 贵 公 司 完 全 符 合 问 题 中 所 描 述 的 规 定 通 过 快 速 测 试 法 是 否 能 保 证 公 司 完 全 遵 守 人 权 规 定? 该 快 速 测 试 法 是 一 个 为 公 司 人 员 或 投 资 者 设 计 的 自 我 评 估 工 具 尽 管 该 快 速 测 试 法 涵 盖 了 大 量 重 要 的 人 权 问 题, 但 它 仍 不 能 被 视 为 全 部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替 代 工 具, 也 不 能 被 视 为 外 部 审 核 工 具 为 了 改 进 结 果, 我 们 大 力 支 持 公 司 在 使 用 快 速 测 试 法 发 现 问 题 后 能 够 与 当 地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展 开 对 话, 并 请 第 三 方 进 行 独 立 审 核, 以 确 保 当 地 居 民 所 关 注 的 所 有 问 题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注 意 和 充 分 的 解 决 尽 管 不 能 保 证 完 全 遵 守 人 权 规 定, 但 您 所 能 遵 守 的 评 估 工 具 中 的 条 目 越 多, 您 就 可 以 对 贵 公 司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越 有 信 心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6
6 我 可 以 在 哪 里 找 到 关 于 该 评 估 工 具 的 更 多 内 容? 关 于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目 标 和 进 展 的 更 多 信 息 可 以 查 阅 为 更 好 的 商 业 实 践 建 立 的 工 具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M.Jungk,2003) 关 于 企 业 责 任 的 论 述, 以 及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理 论 基 础 的 解 释 可 以 查 阅 企 业 人 权 责 任 范 畴 的 界 定 (M.Jungk,2001) 这 些 小 册 子 可 直 接 向 丹 麦 人 权 研 究 中 心 定 购 ( 联 系 电 话 : ), 或 通 过 人 权 商 业 项 目 的 网 站 ( 获 取 另 外, 该 网 站 还 提 供 快 速 检 测 法 的 浏 览 和 在 线 使 用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7
7 雇 佣 行 为 A.1 强 迫 劳 动 A.1.1 该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了 所 有 必 须 的 措 施 以 确 保 其 没 有 参 与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 包 括 抵 债 劳 动 负 债 担 保 强 迫 囚 禁 劳 动 奴 役 惩 役 或 贩 卖 人 口 ), 或 没 有 从 任 何 强 迫 劳 动 中 获 利? 涉 及 强 迫 劳 动 和 惩 役 所 制 约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和 满 足 生 存 标 准 的 权 利 该 公 司 必 须 确 保 没 有 使 用 强 迫 劳 动, 即 借 助 惩 罚 性 的 威 胁 来 迫 使 雇 员 接 受 其 非 自 愿 的 工 作, 公 司 也 必 须 确 保 没 有 签 订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从 使 用 强 迫 活 动 中 (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 获 得 利 益 涉 嫌 强 迫 劳 动 的 公 司 通 常 强 迫 工 人 加 班, 贩 卖 人 口, 或 者 强 迫 负 债 担 保 如 果 公 司 在 工 人 拒 绝 超 时 加 班 时 采 取 将 工 人 锁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克 扣 工 资, 体 罚, 或 开 除 等 方 式 来 威 胁 工 人, 则 可 以 视 为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加 班 行 为 贩 卖 人 口 和 强 迫 负 债 担 保 两 种 情 况 往 往 会 一 并 发 生 贩 卖 人 口 是 指 通 过 威 胁 强 迫 胁 迫 或 欺 骗 的 手 段 将 他 人 从 其 生 活 的 地 区 招 募 或 诱 拐 到 血 汗 工 厂, 并 迫 使 其 劳 动 的 行 为 贩 卖 人 口 常 常 是 没 有 得 到 当 事 人 同 意 的, 至 少 是 在 贩 卖 过 程 的 某 个 阶 段, 没 有 得 到 当 事 人 的 允 许 由 于 大 多 数 受 害 者 是 被 劝 说 或 被 欺 骗 的, 因 此 在 贩 卖 过 程 的 最 初 阶 段, 强 迫 现 象 并 不 明 显 但 是,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受 害 人 很 可 能 会 遭 到 强 迫, 如 暴 力 威 胁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让 受 害 人 负 债 没 收 证 件 和 拖 延 工 资 被 贩 卖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因 为 负 有 债 务 而 被 控 制 因 为 他 们 亏 欠 公 司 债 款, 而 成 为 抵 债 劳 工, 被 绑 定 在 工 作 中 这 些 公 司 是 人 贩 子 或 招 聘 中 介, 他 们 声 称 已 经 为 工 作 支 付 了 保 证 金 在 一 些 抵 债 劳 动 的 实 例 中, 所 有 的 负 债 劳 动 力 在 偿 还 债 务 前, 都 成 为 了 抵 押 物 债 务 人 因 为 得 不 到 收 入 所 以 也 永 远 不 能 偿 清 债 务 在 另 一 些 实 例 中, 债 务 人 的 工 作 表 面 上 看 来 可 用 于 偿 债, 但 通 过 账 目 造 假 和 提 高 利 息, 债 务 人 想 付 清 所 有 的 债 务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支 付 最 低 工 资 ( 也 可 参 考 最 低 工 资 问 题 部 分 ), 工 人 为 了 基 本 生 活 开 销 被 迫 从 公 司 借 钱 或 预 支 工 资, 工 人 也 会 由 此 而 背 负 债 务 这 些 债 务 和 不 断 预 支 的 需 要 将 他 们 牢 牢 栓 在 工 厂 当 儿 童 被 迫 偿 还 其 父 母 或 其 他 亲 属 所 欠 债 务 ( 或 所 谓 的 所 欠 债 务 ) 时, 负 债 担 保 也 会 对 儿 童 造 成 影 响 在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聚 集 的 地 方, 公 司 需 要 多 加 注 意 行 业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强 迫 劳 动 或 抵 债 劳 动 的 状 况 许 多 国 家 都 有 流 动 性 强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由 于 工 作 环 境 恶 劣 和 工 资 较 低 等 各 种 原 因, 工 人 常 会 从 一 个 公 司 转 到 另 一 个 公 司 为 防 止 工 人 流 动, 某 些 公 司 向 新 雇 员 收 取 相 当 于 工 人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押 金 如 果 工 人 在 合 同 期 前 离 开, 公 司 则 会 没 收 抵 押 金 因 此, 即 使 工 作 环 境 比 较 恶 劣, 外 来 工 会 也 不 愿 丢 掉 他 们 的 押 金 而 一 直 干 到 合 同 期 满 为 止 为 避 免 涉 及 债 务 抵 押 问 题, 公 司 应 该 确 保 在 雇 员 开 工 前 就 已 经 与 所 有 雇 员 签 署 了 雇 佣 合 同, 确 保 雇 用 合 同 的 公 平 和 透 明, 并 为 雇 员 所 了 解 即 使 公 司 自 己 没 有 直 接 参 与 强 迫 劳 动, 但 如 果 靠 临 时 职 业 中 介 供 应 商 商 业 伙 伴 或 政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8
8 府 官 员 ( 见 关 于 供 应 链 管 理 问 题 部 分 ) 使 用 了 被 强 迫 劳 动 的 受 害 者 或 从 中 获 利, 则 公 司 仍 被 视 为 违 反 了 非 强 迫 劳 动 的 权 利 公 司 应 该 意 识 到 它 的 雇 员 中 可 能 包 括 那 些 迫 于 惩 役 和 债 务 约 束 而 遭 到 贩 卖 的 个 体 因 为 在 很 多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都 有 很 大 的 地 下 劳 动 力 市 场, 公 司 会 间 接 地 遇 到 这 样 的 问 题, 和 / 或 无 意 识 地 支 持 了 这 种 问 题 的 继 续 有 时 可 能 需 要 一 些 专 门 措 施 以 帮 助 被 贩 卖 的 人 逃 离 惩 役 和 债 务 抵 押 的 境 况 关 于 更 多 有 关 如 何 解 决 强 迫 劳 动 和 抵 债 劳 动 中 的 不 同 问 题 的 指 南 和 指 导, 请 参 考 完 整 版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1. 公 司 有 政 策 禁 止 负 债 担 保 强 迫 非 自 愿 加 班 强 迫 囚 禁 劳 动 和 贩 卖 劳 动 力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2. 公 司 确 保 劳 动 合 同 的 公 平 透 明, 并 让 工 人 明 白 合 同 内 容 3. 在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后, 所 有 工 人 可 被 允 许 离 开 公 司 4. 在 完 成 轮 班 任 务 后, 所 有 工 人 可 被 允 许 离 开 工 场 5. 公 司 须 通 过 适 当 的 调 查 以 确 保 不 使 用 涉 嫌 贩 卖 人 口 负 债 担 保 或 拐 骗 行 为 的 中 介 和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劳 动 力 6. 公 司 (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聘 中 介 ) 不 向 工 人 索 要 招 聘 或 受 聘 费, 从 而 工 人 不 必 亏 欠 公 司 ( 或 中 介 ) 的 债 务, 也 不 需 要 通 过 劳 动 来 抵 债 7. 公 司 支 付 工 人 足 以 维 生 的 工 资, 从 而 工 人 不 需 要 为 生 活 基 本 开 销 所 迫 而 预 支 工 资, 并 陷 入 一 个 恶 性 循 环 8. 公 司 不 能 扣 发 工 资, 或 以 扣 发 工 资 相 威 胁, 强 迫 工 人 加 班 ( 或 工 作 ) 工 资 应 定 期 及 时 发 放 9. 公 司 不 应 通 过 威 胁 或 强 制 手 段 强 迫 雇 员 非 自 愿 加 班 ( 或 工 作 ) 10. 公 司 不 能 使 用 监 狱 劳 工, 除 非 法 院 已 经 判 定 囚 禁 人 有 罪, 并 且 囚 禁 人 在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管 下 自 愿 劳 动 11. 公 司 不 应 要 求 工 人 存 放 押 金 在 公 司 处 12. 工 人 和 劳 工 组 织 确 认 该 公 司 遵 守 工 人 非 强 迫 劳 动 的 权 利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9
9 [ 以 上 问 题 基 于 下 列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4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8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b) 项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0 年 ) 第 11 款 第 2 项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强 迫 劳 动 和 奴 役 劳 动 公 约 (29 号 公 约,1930 年 ), 第 2.2 款 c 项 第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废 除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105 号 公 约,1957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劳 动 基 本 原 则 与 权 利 宣 言 (1998 年 ) 第 2 款 b 项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6 款 ] A.1.2 公 司 是 否 制 止 扣 押 雇 员 的 身 份 证 旅 行 证 明, 以 及 其 它 重 要 的 个 人 证 件? 涉 及 强 迫 劳 动 和 惩 役 所 制 约 的 权 利 以 及 自 由 迁 徙 的 权 利 扣 押 旅 行 证 件 和 身 份 证 是 一 种 限 制 雇 员 自 由 迁 徙 权 利 的 不 合 理 的 行 为, 如 果 公 司 未 能 应 雇 员 要 求 及 时 返 还 其 证 件 证 明, 可 能 迫 使 工 人 不 得 不 继 续 为 公 司 从 事 劳 动 扣 押 重 要 的 个 人 证 件 同 样 也 可 以 限 制 个 人 向 其 他 公 司 申 请 工 作 的 能 力, 以 及 限 制 个 人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的 行 动 自 由 和 离 开 该 国 的 权 利 在 一 些 国 家, 雇 员 要 获 得 公 司 签 发 的 离 职 信 才 能 结 束 与 公 司 的 雇 佣 关 系, 因 此, 如 果 公 司 拒 不 签 发 离 职 信, 则 也 可 能 导 致 强 迫 劳 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司 通 过 扣 押 这 些 重 要 文 件, 使 雇 员 不 能 离 开 公 司 或 到 其 他 地 方 工 作 1. 教 导 那 些 负 责 收 集 公 司 雇 员 个 人 信 息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扣 留 雇 员 的 旅 行 证 件 和 身 份 证 2. 公 司 管 理 者 不 得 扣 留 工 人 的 个 人 旅 行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3. 为 防 止 文 件 的 遗 失 毁 坏 误 放, 公 司 可 以 复 印 ( 或 手 抄 ) 雇 员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信 息, 但 不 得 扣 留 证 件 原 件, 哪 怕 只 有 很 短 的 时 间 4. 公 司 的 文 件 记 录 可 以 证 实, 任 何 时 候 当 雇 员 需 要 离 职 信 以 便 到 其 他 地 方 就 职 时, 公 司 都 能 立 刻 为 其 出 具 离 职 信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4 款 和 第 13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8 款 和 第 12 款 第 2 条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7 年 ) 第 8 款 第 21 款 和 第 39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废 除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105 号 公 约,1957 年 ) 第 2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间 接 强 迫 劳 动 建 议 书 ( 第 35 号 建 议 书,1930 年 ) 第 3 款 ]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0
10 A.2. 童 工 与 未 成 年 工 A.2.1 公 司 是 否 遵 守 最 小 用 工 年 龄 标 准? 涉 及 受 教 育 权 利 工 作 权 利 和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儿 童 享 有 受 教 育 的 基 本 权 利, 在 其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前, 不 得 雇 用 儿 童 工 作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龄 和 被 雇 佣 的 最 低 年 龄 都 是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来 决 定 的 但 是, 依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ILO) 的 标 准, 被 雇 佣 的 最 小 年 龄 不 能 低 于 15 岁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国 政 府 规 定 的 雇 佣 最 小 年 龄 或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龄 要 大 于 15 岁, 则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要 求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低 于 15 岁 的 要 求, 则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标 准 即 使 某 个 孩 子 比 规 定 的 最 小 雇 佣 年 龄 大, 公 司 也 必 须 建 立 一 个 体 制, 确 保 不 干 扰 到 儿 童 的 学 习 和 受 教 育 的 义 务 本 段 所 提 到 的 禁 令 并 非 是 不 让 公 司 提 供 合 法 的 职 业 培 训, 或 为 未 成 年 工 提 供 技 术 教 育 项 目 可 是, 不 能 打 着 这 类 培 训 的 幌 子 来 雇 用 未 成 年 工 假 装 学 徒, 并 支 付 低 于 成 年 工 的 工 资, 却 让 他 们 承 担 与 成 年 工 相 当 的 工 作 且 未 能 为 他 们 提 供 教 育 培 训 真 正 的 学 徒 培 训 项 目 是 对 儿 童 有 教 育 作 用 且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一 般 通 过 学 校 项 目 的 渠 道 组 织 ( 或 由 劳 动 部 长 劳 工 组 织 来 监 管 ), 公 司 不 得 因 学 徒 培 训 干 扰 儿 童 的 义 务 教 育 在 少 数 情 况 下,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政 府 可 以 将 雇 佣 的 最 低 年 龄 定 为 14 岁, 但 这 必 须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第 138 号 公 约 相 符, 并 且 必 须 先 征 询 雇 员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的 意 见 要 想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依 循 国 家 法 律, 公 司 必 须 先 检 查 确 认 国 家 法 律 是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38 号 公 约 相 符 ( 该 公 约 请 参 见 : 1. 公 司 有 关 于 最 小 用 工 年 龄 明 确 的 政 策, 该 政 策 应 与 国 家 法 律 相 符, 但 不 得 小 于 15 岁 2. 在 公 司 雇 用 应 聘 者 前, 应 要 求 应 聘 者 提 供 出 生 证 明 或 其 他 正 式 的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以 核 实 其 年 龄 3. 公 司 的 招 聘 经 理 应 了 解 在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国 经 常 出 现 的 假 证 件 的 类 型, 并 能 够 辨 别 证 件 的 真 伪 4. 在 那 些 出 生 证 明 并 不 常 用 或 者 多 数 都 是 假 的 国 家 公 司 应 制 定 一 套 评 估 年 轻 应 聘 者 年 龄 的 步 骤, 如 根 据 平 均 身 高 或 对 历 史 事 件 的 了 解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5. 公 司 应 当 对 当 地 的 学 校 及 入 学 儿 童 的 年 龄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1
11 状 况 有 详 尽 了 解, 以 确 保 不 雇 用 未 超 过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的 儿 童 6. 当 工 作 会 影 响 当 事 人 受 教 育 权 利 时, 公 司 不 应 雇 用 年 龄 小 于 18 岁 的 工 人 7. 公 司 不 得 将 学 徒 当 作 劳 动 力 的 主 要 部 分, 学 徒 项 目 是 有 期 限 的, 并 且 通 过 学 校 项 目 的 渠 道 组 织 ( 或 由 劳 动 部 长 或 劳 工 组 织 监 督 ) 此 类 项 目 应 对 学 生 有 教 育 意 义, 而 且 不 得 妨 碍 儿 童 的 义 务 教 育 8. 公 司 往 年 的 雇 员 情 况 记 录, 可 证 明 公 司 没 有 雇 用 童 工 9. 当 地 非 政 府 组 织 (NGOs) 和 学 校 证 实 公 司 没 有 雇 用 童 工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4 款 和 第 26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89 年 ) 第 32 款 第 2 条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公 约 (138 号 公 约,1973 年 ) 第 3 款 ] A.2.2. 如 果 公 司 认 识 到 其 正 雇 用 学 龄 儿 童, 公 司 是 否 能 够 保 证 该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或 辅 导, 而 不 是 匆 忙 地 将 儿 童 解 雇? 涉 及 受 教 育 权 利 工 作 权 利 和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如 果 公 司 发 现 其 已 经 雇 用 了 法 定 年 龄 以 下 的 雇 员, 则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进 行 补 救 社 会 救 助 的 缺 失 与 贫 困 是 导 致 孩 童 出 外 打 工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简 单 地 开 除 童 工 可 能 会 使 他 们 的 生 活 状 况 进 一 步 恶 化, 从 而 迫 使 他 们 从 事 更 加 危 险 的 工 作 卖 淫 流 落 街 头 或 者 挨 饿 所 以, 公 司 应 当 努 力 使 童 工 接 受 教 育 并 帮 助 他 们 完 成 从 工 作 到 上 学 的 转 变 公 司 也 可 以 考 虑 与 其 他 有 类 似 情 况 的 当 地 公 司 合 作, 共 同 解 决 童 工 问 题 更 多 关 于 补 救 性 童 工 教 育 的 指 南 与 最 佳 实 践, 请 参 考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完 整 版 1. 公 司 为 童 工 的 父 母 监 护 人 哥 哥 或 姐 姐, 或 者 其 他 家 族 中 的 成 年 成 员 提 供 工 作 机 会 2. 公 司 建 立 学 徒 机 制 ( 或 其 他 类 似 方 法 ) 来 保 障 童 工 在 获 得 基 本 教 育 的 同 时 也 获 得 工 作 经 验 与 经 济 支 持 3. 非 政 府 组 织 与 当 地 社 区 代 表 证 实 公 司 没 有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2
12 在 发 现 童 工 后 草 率 处 理 问 题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6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13 款 第 1 条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89 年 ) 第 28 款 第 1 条 第 32 款 ; 社 会 政 策 ( 基 本 宗 旨 和 准 则 ) 公 约 (117 号 公 约,19615 年 ) 第 3 款 ] A.2.3 公 司 是 否 能 保 证 不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安 全 和 精 神 的 有 害 工 作? 涉 及 强 迫 劳 动 和 惩 役 所 制 约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工 作 权 利 和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公 司 不 应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危 害 其 健 康 安 全 和 精 神 的 有 害 工 作, 并 且 还 应 尽 量 确 保 公 司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此 类 劳 动 中 ( 参 见 供 应 链 管 理 部 分 的 问 题 ) 谋 利 国 家 政 府 负 责 界 定 那 些 被 认 为 对 未 成 年 人 有 毒 有 害 的 工 种, 公 司 必 须 参 照 经 营 所 在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作 为 指 导 原 则 关 于 此 类 有 害 工 种 的 国 际 导 则, 公 司 需 参 看 附 在 问 题 后 的 指 标 这 些 指 标 源 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的 190 号 公 约 有 些 政 府 可 以 制 定 一 些 例 外 条 款, 允 许 16 岁 以 上 的 工 人 从 事 某 些 被 认 为 有 害 的 工 作, 但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前 提 :a) 咨 询 有 关 工 人 组 织 和 雇 员 组 织 ;b)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安 全 及 精 神 受 到 保 护 ;c)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在 工 作 前 得 到 专 门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公 司 应 当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在 这 一 方 面 的 所 有 例 外 条 款, 但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前 提 才 能 实 施 本 问 题 所 涉 及 的 禁 止 内 容 不 应 与 最 小 用 工 年 龄 标 准 混 淆 不 管 工 作 有 害 与 否, 公 司 都 应 该 遵 守 最 小 用 工 年 龄 的 要 求 ( 见 最 小 用 工 年 龄 的 问 题 部 分 ) 1. 公 司 有 政 策 或 指 南 说 明 什 么 样 的 工 种 因 为 对 18 岁 以 下 工 人 的 健 康 安 全 或 精 神 有 毒 有 害 而 被 禁 止 有 关 说 明 应 包 括 以 下 指 标 中 的 所 有 相 关 元 素 2. 公 司 不 允 许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从 事 可 能 对 其 有 心 理 情 绪 或 性 侵 犯 的 工 作, 也 不 允 许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0 号 建 议 书 第 11 条 第 3 款 a 项 ) 3. 公 司 不 能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在 地 下 水 下 高 空 或 狭 窄 厂 所 从 事 劳 动, 也 不 允 许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0 号 建 议 书 第 11 条 第 3 款 b 项 ) 4. 公 司 不 能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使 用 危 险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工 具, 不 能 让 其 手 工 搬 运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3
13 重 物, 也 不 允 许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190 号 建 议 书 第 11 条 第 3 款 c 项 ) 5. 公 司 不 能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在 接 触 危 害 性 物 质 制 剂 或 生 产 工 艺 的 环 境 中 工 作, 不 能 让 其 在 对 健 康 有 害 的 高 温 嘈 杂 的 环 境 中 工 作, 也 不 允 许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 国 际 劳 动 组 织 第 190 号 建 议 书 第 11 条 第 3 款 d 项 ) 6. 公 司 不 能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从 事 长 时 间 或 通 宵 的 劳 动, 不 能 不 合 理 地 让 工 人 局 限 在 一 个 狭 窄 的 工 场 中, 也 不 允 许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 国 际 劳 动 组 织 第 190 号 建 议 书 第 11 条 第 3 款 e 项 ) 7. 青 年 工 人 应 接 受 体 检, 以 确 保 其 能 够 承 担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77 号 公 约 第 2 款 第 1 条,1946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第 78 号 公 约 第 2 款 第 1 条,1946 年 ) 8. 管 理 层 应 表 明 他 们 意 识 到 有 关 18 岁 以 下 工 人 工 作 的 上 述 限 制 性 要 求 9. 工 人 代 表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证 明 企 业 没 有 雇 用 18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从 事 不 利 于 其 健 康 安 全 教 育 或 精 神 发 育 的 工 作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4 款 第 23 款 第 24 款 和 第 25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89 年 ) 第 32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公 约 (182 号 公 约,1999 年 ) 第 3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建 议 书 (190 号 建 议 书,1999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准 许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建 议 书 (146 号 公 约,1973 年 ) 第 6 部 分 ] A.3 非 歧 视 A.3.1 公 司 是 否 确 定 其 补 偿 政 策 福 利 计 划 和 聘 用 决 策 都 是 依 据 相 关 客 观 的 标 准 来 制 订 的? 涉 及 非 歧 视 权 利 工 作 权 利 和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歧 视 包 括 基 于 个 人 特 点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区 别 排 斥 或 偏 爱, 如 性 别 年 龄 国 籍 种 族 肤 色 信 仰 阶 级 语 言 智 力 或 身 体 缺 陷 所 属 组 织 观 点 健 康 状 况 ( 含 艾 滋 病 ) 婚 姻 状 况 性 倾 向 出 生 文 化 社 会 与 政 治 特 征 等 这 些 歧 视 对 个 人 的 雇 用 机 会 来 说 会 带 来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4
14 负 面 的 影 响, 或 者 即 使 被 录 用 也 会 在 工 作 中 得 不 到 公 正 的 待 遇 歧 视 分 为 直 接 性 和 间 接 性 直 接 性 歧 视 是 指 公 司 根 据 某 一 特 殊 群 体 的 个 人 特 点 而 制 定 政 策 行 动 或 程 序 对 这 一 群 体 实 施 不 好 的 区 别 对 待 为 避 免 直 接 性 歧 视, 公 司 必 须 在 所 有 的 雇 佣 政 策 聘 用 条 件 和 雇 员 利 益 方 面 公 平 对 待 工 人, 如 提 升 定 岗 培 训 和 报 酬 间 接 性 歧 视 是 指 公 司 的 政 策 程 序 和 行 为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一 些 人 造 成 负 面 的 影 响, 即 便 这 些 政 策 程 序 和 行 为 看 上 去 不 带 有 任 何 偏 见 避 免 间 接 歧 视 的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减 少 政 策 被 有 区 别 地 对 待 的 可 能, 确 保 依 据 有 关 的 客 观 因 素 ( 如 优 点 经 历 任 务 技 能 等 ) 做 出 聘 用 决 定, 且 在 整 个 决 策 过 程 中 保 持 一 致 当 雇 员 或 应 聘 者 的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 如 宗 教 信 仰 个 人 观 点 年 龄 家 庭 环 境 等 ) 与 职 位 要 求 无 关 时, 公 司 应 避 免 收 集 此 类 信 息 这 也 可 以 有 一 些 例 外 如 果 该 职 位 对 职 业 资 格 真 有 特 殊 要 求, 公 司 可 正 当 地 要 求 雇 员 提 供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例 如, 政 治 党 派 在 招 聘 时 需 要 对 候 选 人 的 政 治 信 仰 提 出 限 制 但 是, 此 类 例 外 比 较 少 见, 大 多 数 公 司 一 般 是 不 会 遇 到 的 但 如 果 真 是 出 于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的 需 要, 公 司 向 应 聘 者 询 问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则 不 视 为 歧 视 雇 员 的 报 酬 必 须 符 合 同 工 同 酬 的 要 求, 并 且 工 人 之 间 存 在 的 报 酬 差 异 应 根 据 客 观 的 工 作 指 标 来 决 定 由 于 工 人 的 收 入 水 平 也 与 他 的 晋 升 和 培 训 机 会 相 关, 公 司 应 注 意 因 自 身 偏 见 而 给 不 同 雇 员 不 同 的 晋 升 机 会 有 关 具 体 的 歧 视 问 题 以 及 如 何 处 理 歧 视 造 成 的 困 境, 请 参 阅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完 整 版 1. 公 司 有 政 策 确 保 雇 佣 定 岗 报 酬 晋 升 培 训 惩 罚 退 休, 以 及 终 止 合 同 等 决 定 都 是 基 于 客 观 因 素 而 做 出 的, 与 工 人 的 性 别 年 龄 国 籍 种 族 肤 色 信 仰 阶 级 语 言 智 力 或 身 体 缺 陷 所 属 组 织 观 点 健 康 状 况 ( 含 艾 滋 病 ) 婚 姻 状 况 性 倾 向 出 生 公 民 身 份 社 会 身 份 或 政 治 身 份 无 关 2. 公 司 有 办 法 确 保 以 非 歧 视 的 方 式 为 工 人 提 供 企 业 福 利 和 服 务, 如 病 假 休 假 住 房 卫 生 保 健 交 通 等 3. 职 位 要 求 应 能 明 确 界 定, 供 全 部 招 聘 经 理 使 用, 且 内 容 不 断 更 新, 以 确 保 雇 员 的 雇 佣 和 晋 升 机 会 都 是 基 于 该 职 位 所 要 求 的 技 能 资 格 和 经 验 4. 招 聘 广 告 不 应 涉 及 与 招 聘 无 关 的 特 征, 如 种 族, 除 非 出 于 宣 传 机 会 平 等 的 需 要 5. 公 司 不 应 询 问 应 聘 者 的 婚 姻 状 况, 是 否 有 生 育 的 打 算, 以 及 需 要 照 顾 的 家 庭 成 员 人 数 这 类 问 题 这 类 问 题 常 常 会 导 致 公 司 避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5
15 免 聘 请 女 性, 因 为 公 司 担 心 女 雇 员 在 家 庭 中 的 责 任 会 影 响 工 作 6. 公 司 不 应 要 求 应 聘 者 或 雇 员 做 怀 孕 检 测 流 产 或 签 署 不 怀 孕 的 协 议 7. 公 司 有 方 法 确 保 工 资 根 据 客 观 因 素 计 算, 并 且 在 执 行 中 没 有 歧 视 行 为 8. 工 资 记 录 表 明 公 司 对 同 等 工 作 量 给 予 无 差 异 的 报 酬 9. 公 司 提 供 适 当 的 条 件, 让 残 疾 工 人 获 得 工 作 机 会 10. 公 司 提 供 培 训 项 目 的 机 会, 相 应 的 指 导 应 是 可 获 得 的 没 有 歧 视 的, 以 帮 助 工 人 获 得 不 同 层 次 职 位 所 需 的 资 格 11. 招 聘 经 理 需 接 受 公 司 非 歧 视 政 策 的 有 关 培 训 12. 工 人 可 以 通 过 投 诉 机 制 来 反 映 歧 视 行 为, 工 人 对 熟 悉 有 关 规 定 13. 公 司 有 个 人 或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公 司 非 歧 视 标 准 和 政 策 的 遵 守 情 况 14. 工 人 代 表 证 实 公 司 雇 佣 行 为 不 存 在 歧 视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1 款 第 2 款 和 第 23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a 项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1 款 第 1 项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同 酬 公 约 (100 号 公 约,1951 年 )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歧 视 ( 就 业 和 职 业 ) 公 约 (111 号 公 约,1958 年 ) 第 1 款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21 款 第 22 款 和 第 41 款 ; 组 织 权 利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公 约 ( 第 98 号 公 约,1949 年 ) 第 1 款 ] A.3.2. 公 司 是 否 着 力 维 护 一 个 尊 重 文 化 体 察 雇 员 需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涉 及 工 作 权 利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参 与 文 化 生 活 的 权 利 和 非 歧 视 权 利 非 歧 视 性 和 多 样 性 原 则 不 仅 应 当 运 用 于 雇 员 福 利, 也 应 当 体 现 在 整 体 工 作 的 氛 围 和 环 境 中 公 司 会 发 现 少 数 民 族 雇 员 女 性 雇 员, 或 其 它 族 裔 雇 员 思 想 信 仰 或 文 化 常 因 遭 受 压 制 不 能 有 效 表 达, 除 非 公 司 有 政 策 确 保 一 个 平 等 的 工 作 环 境 类 似 地, 公 司 还 会 遇 到 其 它 一 些 情 况, 即 雇 员 在 文 化 上 的 自 由 表 达 如 穿 戴 具 有 文 化 象 征 的 服 饰, 可 能 会 在 工 作 厂 所 引 发 冲 突 在 面 对 一 个 文 化 / 信 仰 关 系 异 常 紧 张 的 外 部 环 境 时,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特 殊 的 手 段, 在 内 部 创 造 一 个 信 任 包 容 的 环 境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6
16 公 司 可 能 也 会 发 现, 由 于 政 府 对 一 些 特 殊 文 化 节 日 的 不 认 可, 雇 员 们 被 剥 夺 了 参 加 这 些 节 日 的 权 利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地 的 政 府 仅 以 主 导 文 化 为 官 方 文 化, 那 么 公 司 不 应 当 以 此 为 限, 而 应 该 调 整 自 身 的 政 策 以 确 保 来 自 其 它 文 化 群 体 的 雇 员 有 同 等 机 会 参 与 他 们 文 化 中 的 独 特 的 活 动 公 司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对 于 决 定 退 出 所 属 的 少 数 团 体 或 反 对 所 在 少 数 团 体 的 一 些 行 动 原 则 或 价 值 的 雇 员 所 受 到 的 骚 扰 或 歧 视 公 司 须 确 保 所 有 雇 员 能 平 等 参 与 公 司 在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的 活 动, 同 时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培 训 项 目 尊 重 文 化 的 多 样 性 1. 公 司 福 利 和 休 假 政 策 应 尊 重 不 同 文 化 或 信 仰 节 日 的 庆 祝 活 动 2. 公 司 培 训 项 目 应 尊 重 文 化 性 别 的 多 样 性 3. 公 司 培 训 手 册 和 文 字 材 料 不 使 用 任 何 例 子 或 说 明 对 人 群 进 行 典 型 化 或 分 类 4.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且 不 增 加 意 外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企 业 应 允 许 雇 员 在 工 作 场 所 穿 民 族 服 装 5. 工 人 代 表 和 雇 员 确 认 工 作 环 境 是 尊 重 文 化 且 非 歧 视 的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23 款 和 第 27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26 款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1965 年 ) 第 1 款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 款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0 年 ) 第 7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歧 视 ( 就 业 和 职 业 ) 公 约 (111 号 公 约,1958 年 )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社 会 政 策 ( 基 本 目 标 和 标 准 ) 公 约 (117 号 公 约,1962 年 ) 第 14 款 e 项 ;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国 际 文 化 合 作 原 则 宣 言 (1966 年 ) 第 1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具 有 家 庭 责 任 的 男 女 劳 动 公 约 (156 号 公 约,1981 年 ) 第 3 4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分 娩 保 护 公 约 (183 号,2000 年 )] A.4. 结 社 自 由 A.4.1 公 司 是 否 认 识 到 工 人 具 有 结 社 自 由 的 权 利, 包 括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涉 及 和 平 集 会 以 及 结 社 自 由 的 权 利 出 于 维 护 自 身 雇 佣 权 益 的 目 的, 工 人 应 被 允 许 根 据 意 愿 自 由 结 社 公 司 必 须 尊 重 工 人 组 织 的 角 色, 并 允 许 其 发 挥 职 能 而 不 予 干 涉 在 不 侵 害 公 司 的 合 法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也 应 该 允 许 工 人 组 织 获 取 所 需 的 信 息 资 源 和 设 施 来 行 使 其 代 表 职 能 公 司 还 应 尊 重 工 人 集 体 谈 判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7
17 的 权 利, 这 包 括 尊 重 关 于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的 解 释 与 应 用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之 类 的 集 体 谈 判 规 定 无 论 如 何 公 司 都 不 应 因 雇 员 维 护 权 利 提 出 申 诉 加 入 联 合 行 动 或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而 采 取 解 雇 歧 视 等 措 施 一 些 国 家 准 许 排 他 性 的 协 议 ( 排 外 性 雇 佣 协 议 ), 该 协 议 是 指 若 要 为 某 一 公 司 工 作, 工 人 须 成 为 某 一 特 定 工 会 的 成 员 尽 管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都 视 这 类 协 议 违 反 了 工 人 的 权 利, 但 在 一 些 国 家 中, 相 关 行 为 会 被 视 为 合 法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虽 然 尚 无 定 论, 但 不 予 推 荐 即 使 公 司 自 身 能 够 尊 重 雇 员 自 由 结 社 的 权 利, 工 会 成 员 仍 被 非 工 会 成 员 视 为 叛 徒, 因 为 工 会 的 行 动 一 向 被 当 作 有 损 就 业 稳 定 的 行 为 因 此, 工 会 成 员 在 工 作 场 所 中 可 能 会 受 到 更 大 的 来 自 非 工 会 成 员 的 肢 体 损 伤 和 语 言 侮 辱 的 风 险 这 类 行 为 也 有 可 能 为 政 府 所 容 忍 或 支 持 公 司 应 该 意 识 到 并 非 所 有 雇 员 都 会 支 持 成 立 工 会, 工 会 成 员 不 仅 有 可 能 遭 到 雇 主 的 阻 挠,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遭 到 自 己 同 事 的 骚 扰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司 会 被 要 求 采 取 专 门 的 应 对 措 施 以 确 保 营 造 一 个 有 利 于 实 现 结 社 自 由 权 利 的 环 境 有 关 工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的 各 种 问 题, 请 参 见 2005 年 发 行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体 系 完 整 版 1. 公 司 有 政 策 承 认 工 人 结 社 自 由 的 权 利 2. 公 司 承 认 以 集 体 谈 判 为 目 的 而 成 立 的 工 人 组 织 3. 公 司 不 应 因 雇 员 行 使 自 身 权 利 参 加 工 会 活 动 或 举 报 可 疑 的 违 法 行 为, 而 对 雇 员 采 取 报 复 性 的 歧 视 或 敌 对 行 为 4. 公 司 参 与 集 体 谈 判, 并 就 工 作 环 境 工 资 待 遇 争 端 解 决 内 部 关 系 等 问 题, 定 期 与 工 人 代 表 进 行 磋 商 5. 公 司 给 工 人 代 表 印 发 当 前 的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使 各 方 容 易 了 解 将 要 磋 商 的 条 款 6. 公 司 允 许 工 人 代 表 出 于 履 行 自 身 职 责 目 的 查 阅 公 司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与 公 司 谈 判 查 明 公 司 在 相 关 问 题 上 的 表 现 7. 公 司 准 许 工 人 代 表 出 于 履 行 职 责 目 的 接 触 公 司 雇 员 以 及 使 用 公 司 设 施 8. 公 司 在 近 期 有 影 响 雇 员 雇 用 状 况 的 变 动 时, 如 合 并 和 停 业, 应 向 雇 员 提 供 合 理 通 知 9. 谈 判 期 间, 公 司 不 应 采 取 不 适 当 的 手 段, 将 雇 员 调 离, 或 实 行 其 他 强 迫 性 策 略 对 工 人 代 表 的 协 商 努 力 进 行 不 当 的 干 涉 10. 公 司 不 能 使 用 武 力 来 反 对 罢 工 胁 迫 工 人 干 涉 雇 员 履 行 自 身 权 利 的 自 由 11. 公 司 尽 力 保 护 工 会 工 人 避 免 受 到 非 工 会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8
18 工 人 的 骚 扰 12. 工 人 组 织 确 认 公 司 承 认 其 地 位, 允 许 他 们 接 触 雇 员 和 使 用 设 施, 并 真 心 参 与 集 体 谈 判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0 款 第 23 款 第 4 条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22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8 款 ; 促 进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154 号 公 约,1981 年 ) 第 5 款 第 2 条 ; 工 人 代 表 公 约 (135 号 公 约,1973 年 ) 第 1 款 第 2 款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48 款 至 第 52 款 ] A.4.2. 在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地, 如 果 不 允 许 成 立 工 会, 或 只 由 官 方 授 权 的 组 织 才 被 允 许, 公 司 是 否 有 其 他 措 施 来 确 保 雇 员 自 由 集 结 共 同 讨 论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问 题? 涉 及 和 平 集 会 以 及 结 社 自 由 的 权 利 在 一 些 国 家, 国 家 法 律 不 允 许 组 建 工 会 和 集 体 谈 判, 或 者 只 有 官 方 授 权 的 组 织 才 具 有 这 种 权 利 在 这 样 的 境 况 下, 公 司 仍 然 有 责 任 去 尊 重 雇 员 自 由 联 合 的 权 利, 并 确 保 其 他 方 式 的 工 人 集 会 工 人 代 表 可 被 允 许 此 外, 公 司 还 必 须 针 对 工 作 相 关 问 题 在 管 理 人 员 和 雇 员 之 间 设 立 顺 畅 的 交 流 和 协 商 渠 道 请 注 意, 上 述 的 替 代 性 措 施 仅 适 用 于 不 允 许 组 建 工 会 和 集 体 谈 判 的 国 家, 否 则 这 类 做 法 会 被 视 为 对 现 有 劳 工 组 织 的 取 代 或 阻 挠 1. 公 司 允 许 雇 员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可 以 自 由 讨 论 有 关 工 作 条 件 的 问 题 2. 会 议 室 可 用 于 仅 有 雇 员 参 加 的 会 议, 以 讨 论 工 资 和 工 作 环 境 等 问 题 3. 管 理 层 定 期 与 雇 员 代 表 会 面 商 讨 工 作 相 关 问 题, 并 愿 意 倾 听 雇 员 的 投 诉 4. 工 人 能 了 解 到 最 近 的 工 人 会 议 的 详 细 情 况, 会 后 有 会 议 记 录 及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5. 雇 员 证 实 获 得 机 会 出 席 有 关 工 作 条 件 的 会 议, 雇 员 代 表 能 定 期 与 管 理 层 会 面 讨 论 与 工 作 相 关 的 问 题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0 款 第 23 款 第 4 条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21 款 第 22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8 款 第 1 条 c 项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7 年 ) 第 26 款 a 项 第 40 款 ; 结 社 自 由 和 保 护 组 织 权 利 公 约 (87 号 公 约,1948 年 ) 第 2 款 至 第 5 款 ; 组 织 权 利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公 约 (98 号 公 约,1949 年 ) 第 1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款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19
19 和 第 57 款 ] A.5. 工 作 场 所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A.5.1. 公 司 是 否 保 证 为 雇 员 提 供 安 全 适 用 卫 生 的 工 作 设 施? 涉 及 个 人 安 全 与 自 由 的 权 利 和 健 康 权 利 公 司 必 须 提 供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设 施, 并 采 取 预 防 性 措 施 来 保 护 工 作 过 程 中 会 遇 到 潜 在 危 险 的 雇 员 实 际 安 全 措 施 的 种 类 以 及 数 量 依 所 属 行 业 及 公 司 自 身 情 况 而 不 同 作 业 的 地 点 以 及 弱 势 工 人 的 特 殊 情 况, 如 怀 孕 女 工, 也 应 考 虑 在 内 对 于 危 险 状 况 做 出 的 合 理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工 作 场 所 的 照 明 安 装 摄 像 头 安 装 财 务 保 险 设 备 增 加 非 武 装 保 安 人 数 在 极 端 的 情 况 下, 为 了 解 决 健 康 安 全 问 题, 停 工 也 是 必 要 的 公 司 也 需 要 建 立 一 套 应 急 预 案 制 度, 一 旦 预 防 措 施 失 效, 也 可 以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应 对 车 间 事 故 和 健 康 危 险 公 司 必 须 采 用 有 关 行 业 标 准 和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其 经 营 活 动 要 求 最 高 的 标 准 公 司 至 少 应 遵 守 以 下 依 据 国 际 劳 动 公 约 制 定 的 各 项 指 标 1. 公 司 制 定 有 效 的 健 康 安 全 预 防 与 补 救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且 与 行 业 国 家 和 国 际 标 准 相 符 2. 公 司 的 健 康 安 全 标 准 应 使 用 雇 员 能 看 得 懂 的 语 言 3. 公 司 制 定 相 关 纪 律 以 防 止 各 种 违 反 健 康 安 全 标 准 的 情 况 的 发 生 4. 公 司 需 对 事 故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并 调 整 有 关 程 序 以 防 止 类 似 问 题 的 再 度 发 生 5. 公 司 应 对 生 产 线 机 器 和 设 备 的 状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控, 以 确 保 其 安 全 正 常 运 转 6. 公 司 有 一 个 程 序 和 处 理 办 法 来 接 受 和 反 馈 有 关 健 康 安 全 的 投 诉, 如 任 命 一 个 健 康 安 全 的 代 表 或 委 员 会 7. 就 健 康 与 安 全 任 务 的 责 任 向 公 司 的 各 级 职 员 明 确 公 示, 并 建 立 责 任 监 控 体 系 8. 工 人 和 管 理 层 应 接 受 应 对 紧 急 情 况 的 培 训, 同 时 工 作 场 所 要 常 备 快 速 救 援 设 施 9. 紧 急 通 道 畅 通 无 阻 10. 所 有 的 工 作 场 所 都 配 有 功 能 完 备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紧 急 通 道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0
20 11. 维 护 工 作 厂 房 和 设 备, 并 保 证 其 清 洁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7 款 ) 12. 工 作 场 所 的 通 风 良 好 空 气 清 新 适 宜 该 行 业 的 生 产 要 求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8 款 ) 13. 工 作 场 所 温 度 适 宜 且 保 持 恒 定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0 款 ) 14. 工 作 场 所 采 光 充 足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8 款 ) 15. 为 所 有 工 人 提 供 清 洁 的 饮 用 水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2 款 ) 16. 公 司 提 供 数 量 足 够 的 清 洗 设 施 和 干 净 卫 生 的 洗 手 间, 并 对 相 关 设 施 进 行 适 当 的 维 护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3 款 ) 17. 公 司 为 工 人 提 供 足 够 的 适 宜 的 舒 适 的 座 椅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4 款 ) 18. 如 果 要 求 雇 员 穿 工 作 服, 则 公 司 提 供 适 当 的 用 于 更 换 存 放 和 烘 干 衣 服 的 设 施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5 款 ) 19. 公 司 为 雇 员 提 供 清 洁 卫 生 的 食 物 储 藏 设 施, 并 指 定 就 餐 区 域 (120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5 款 b 项 ) 20. 居 住 或 过 夜 的 设 施 要 干 净 卫 生, 并 能 满 足 工 人 的 基 本 需 要 (161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5 款 b 项 ) 21. 公 司 为 男 女 雇 员 提 供 清 洁 卫 生 的 洗 手 间 配 套 设 施 (161 号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第 13 款 ) 22. 特 别 关 注 怀 孕 妇 女 残 疾 雇 员 及 其 他 弱 势 工 人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23. 雇 员 可 以 获 得 有 关 公 司 健 康 安 全 的 信 息 24. 健 康 安 全 检 查 证 实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清 洁 舒 适 和 卫 生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5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21 款 第 22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b 项 第 12 款 第 2 条 b 项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1 款 第 1 条 f 项 ; ( 商 业 和 办 事 处 所 ) 卫 生 公 约 (120 号 公 约, 1964 年 ); 职 业 卫 生 设 施 公 约 (161 号 公 约,1985 年 ) 第 5 款 b 项 ] A.5.2. 公 司 是 否 给 雇 员 提 供 安 全 地 进 行 工 作 所 需 的 个 人 防 护 设 施 和 安 全 培 训?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1
21 涉 及 健 康 权 利 所 有 工 人 在 接 受 新 的 任 务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所 有 与 工 作 内 容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人 在 公 司 就 职 期 间, 公 司 还 须 定 期 对 其 进 行 健 康 安 全 培 训 以 确 保 工 人 了 解 最 新 的 情 况 并 能 安 全 地 开 展 工 作 一 般 来 讲, 工 人 不 应 接 触 有 害 的 工 作 过 程 化 学 品 其 它 物 质 或 技 术 但 是, 在 无 法 改 变 工 作 环 境 而 且 仍 然 需 要 执 行 此 项 任 务 时, 此 类 接 触 有 时 仍 不 可 避 免 如 果 实 在 没 有 办 法 改 变 工 作 环 境 以 避 免 接 触, 则 必 须 给 所 有 接 触 有 毒 物 质 和 环 境 的 工 人 提 供 所 需 的 全 套 防 护 用 品, 但 不 许 向 工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必 须 的 防 护 用 品 的 种 类 依 据 工 种 的 需 要 来 配 备, 可 以 包 括 特 殊 的 防 护 服 手 套 头 盔 护 目 镜 铁 靴 安 全 带 安 全 绳 等 公 司 不 应 将 负 担 重 或 开 销 大 作 为 不 给 工 人 提 供 适 当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的 理 由 1. 公 司 政 策 和 程 序 规 定, 给 所 有 的 雇 员 发 放 防 护 用 品, 并 根 据 各 工 种 的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2. 公 司 关 注 其 所 在 行 业 的 有 害 材 料 和 安 全 设 施 的 科 学 发 展, 以 确 保 公 司 采 取 的 措 施 能 够 在 该 行 业 存 在 危 险 的 生 产 过 程 中 提 供 适 当 的 保 护 3. 为 防 止 生 产 过 程 物 质 和 技 术 对 工 人 造 成 危 害, 应 对 所 有 工 人 进 行 保 护 这 类 危 害 包 括 感 觉 不 适 有 害 健 康 有 毒 容 易 造 成 伤 害 等 情 况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20 号 公 约 (1964 年 ) 第 17 款 ), 具 体 如 下 : A. 接 触 有 害 的 化 学 品 或 生 物 制 剂 B. 引 发 身 体 生 理 或 心 理 不 适 的 接 触 C. 置 身 于 强 噪 音 环 境 D. 置 身 于 有 毒 气 体 扩 散 物 烟 尘 瓦 斯 难 闻 气 味 或 其 它 空 气 污 染 环 境 E. 置 身 于 强 振 动 环 境 F. 置 身 于 放 射 性 环 境 G. 置 身 于 电 击 或 电 流 环 境 H. 接 触 火 焰 I. 接 触 易 燃 易 爆 制 剂 J. 接 触 冰 雪 或 其 它 湿 滑 表 面 K. 置 身 于 高 温 或 低 温 环 境 L. 置 身 于 有 高 空 落 物 的 环 境 ( 如 建 筑 工 地 或 采 油 井 台 ) M. 接 触 石 棉 煤 和 其 它 物 质, 吸 入 后 会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2
22 引 发 呼 吸 疾 病 N. 置 身 于 强 光 或 烈 日 环 境 O. 接 触 危 险 设 备 ( 如 锯 床 压 榨 机 ) P. 接 触 铅 和 苯 Q. 接 触 香 烟 或 置 身 于 吸 烟 环 境 ( 如 酒 吧 或 餐 厅 ) R. 接 触 飞 溅 的 碎 片 颗 粒 或 火 花 S. 接 触 其 它 有 害 的 化 学 品 制 剂 或 威 胁 4.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安 全 工 具 要 考 虑 使 用 者 性 别 差 异 和 怀 孕 女 工 的 特 殊 需 要 5. 公 司 雇 员 有 权 知 道 公 司 在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存 在 的 风 险, 以 及 相 关 保 护 措 施 的 知 识 6. 在 雇 员 上 岗 前, 知 识 丰 富 的 专 家 以 简 洁 易 懂 的 语 言 向 雇 员 介 绍 如 何 使 用 工 作 环 境 中 遇 到 的 新 机 器 新 设 备 新 物 质 新 技 术 7. 工 人 定 期 接 受 新 的 培 训 来 更 新 其 知 识 和 技 术 8. 对 于 转 换 岗 位 的 雇 员, 在 重 新 上 岗 前, 应 有 知 识 丰 富 的 专 家 以 简 洁 易 懂 的 语 言 专 门 为 他 们 进 行 转 岗 培 训 9. 公 司 应 当 保 留 一 份 详 尽 的 培 训 记 录, 包 括 何 人 接 受 了 何 种 技 能 培 训, 具 体 培 训 形 式 和 内 容 是 什 么 ( 如 持 续 时 间, 教 学 方 法 ), 以 及 谁 培 训 的 ( 教 师 的 名 字 ) 10. 如 发 生 事 故, 公 司 要 对 事 故 进 行 评 估,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并 开 展 内 部 教 育 活 动, 提 醒 注 意 引 起 伤 害 事 故 行 为 的 危 险 11. 工 人 未 出 现 因 不 当 接 触 和 缺 乏 防 护 工 具 而 导 致 的 工 伤 和 疾 病 12. 雇 员 工 会 和 安 全 检 查 员 证 明 公 司 雇 员 接 受 了 足 够 的 培 训 并 得 到 工 作 所 需 的 防 护 用 品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5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25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b 项 第 12 款 第 2 条 b c 项 ;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公 约 (155 号 公 约,1981 年 ) 第 16 款 第 3 条 第 21 款 ; ( 商 业 和 办 事 处 所 ) 卫 生 公 约 (120 号 公 约,1964 年 ) 第 17 款 ] A.6. 雇 佣 和 工 作 条 件 A.6.1.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在 工 作 场 所, 包 括 决 定 和 执 行 惩 罚 措 施 的 时 候, 保 护 工 人 免 遭 肢 体 语 言 性 心 理 方 面 的 骚 扰 虐 待 或 威 胁?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3
23 涉 及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不 受 虐 待 及 其 它 残 酷 非 人 道 有 损 尊 严 的 对 待 及 惩 罚 的 权 利 在 世 界 上 的 许 多 国 家, 工 作 场 所 的 暴 力 问 题 不 断 涌 现 这 不 仅 给 受 害 者 带 来 身 心 伤 害, 还 会 造 成 效 率 下 降 投 诉 增 加 士 气 下 跌 雇 员 流 动 频 繁 旷 工 现 象 严 重 等 问 题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成 本 大 增 工 作 场 所 的 暴 力 行 为 有 许 多 种 类 型, 包 括 身 体 攻 击 体 罚 和 性 侵 犯 恐 吓 和 胁 迫 工 作 场 所 的 恐 吓 是 为 了 侵 犯 受 害 人 而 进 行 报 复 性 的 残 忍 的 侮 辱 性 的 行 为 这 种 恐 吓 不 仅 给 受 害 者 造 成 情 绪 上 的 压 力, 还 降 低 了 受 害 人 的 工 作 效 率, 因 为 受 害 人 为 避 开 侵 犯 者 和 寻 求 他 人 的 帮 助 的 问 题 上 不 得 不 投 入 一 定 的 时 间 性 骚 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故 意 的 未 经 允 许 的 非 情 愿 的 性 挑 逗 性 侵 犯 谈 论 与 性 有 关 的 话 题 讲 黄 色 笑 话 提 出 性 行 为 的 要 求 或 辅 助 行 为 淫 荡 的 目 光 挑 逗 的 口 哨, 以 及 有 同 性 恋 倾 向 的 个 人 所 带 来 的 言 行 上 的 性 骚 扰 为 了 保 护 工 人 免 遭 其 害, 公 司 必 须 执 行 防 范 性 政 策, 促 进 一 个 开 放 的 交 流 环 境, 提 供 教 育 培 训, 允 许 通 过 投 诉 机 制 对 工 人 上 报 的 事 件 展 开 全 面 的 调 查 并 作 出 反 馈 最 后, 惩 戒 性 的 措 施 是 需 要 的, 也 是 合 法 的, 但 是, 公 司 不 得 参 与 或 支 持 使 用 体 罚 身 心 迫 害 辱 骂 等 行 为 1. 公 司 发 布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暴 力 骚 扰 的 预 防 政 策, 告 知 每 位 雇 员 有 责 任 制 止 对 他 人 的 暴 力 威 胁 辱 骂 行 为 2. 公 司 有 一 个 机 制 来 接 受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暴 力 骚 扰 和 威 胁 问 题 的 投 诉, 能 足 以 处 理 各 种 类 型 的 工 作 场 所 不 当 行 为, 包 括 性 骚 扰 3. 公 司 迅 速 积 极 调 查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暴 力 骚 扰 威 胁 问 题 的 全 部 投 诉, 并 采 用 适 当 的 预 防 措 施 和 惩 戒 手 段 4. 管 理 者 经 培 训 后 懂 得 使 用 适 宜 的 管 理 技 巧, 如 正 当 的 惩 戒 措 施, 并 懂 得 制 止 骚 扰 暴 力 威 胁 和 虐 待 行 为 5. 公 司 及 时 解 决 工 作 场 所 中 可 能 导 致 虐 待 暴 力 骚 扰 行 为 的 压 力 和 紧 张 关 系 ( 如 种 族 间 的 紧 张 关 系 ) 6. 公 司 推 动 开 放 的 交 流 环 境, 并 设 立 一 个 阻 止 监 督 防 范 报 告 工 作 场 所 暴 力 事 件 的 问 题 解 决 小 组 7. 公 司 采 用 专 门 的 措 施 保 护 工 人 免 遭 来 自 外 部 人 员, 如 消 费 者 商 贩 和 客 户, 的 骚 扰 暴 力 威 胁 行 为 8. 当 有 确 凿 的 证 据 证 明 某 雇 员 有 暴 力 行 为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4
24 时, 公 司 向 政 府 机 关 报 告 有 关 当 事 人 9. 工 人 代 表 和 雇 员 证 明 公 司 采 用 适 当 的 措 施 去 保 护 雇 员 免 遭 骚 扰 虐 待 和 威 胁 行 为 的 危 害 10. 工 人 代 表 和 雇 员 证 明 公 司 在 实 施 惩 戒 决 定 时, 未 使 用 体 罚 身 心 压 迫 和 言 语 侮 辱 的 行 为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5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5 款 ; 国 际 公 民 与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1984 年 ) 第 2 款 第 1 条 第 4 款 第 10 款 ; 保 护 移 徙 劳 工 及 其 家 庭 公 约 (1990 年 ) 第 10 款 ] A.6.2. 公 司 是 否 有 倾 听 处 理 和 解 决 雇 员 不 满 的 各 项 机 制? 涉 及 工 作 权 利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以 及 隐 私 权 工 人 有 权 投 诉 工 作 场 所 中 遇 到 的 不 满, 且 不 会 因 此 遭 受 雇 主 的 报 复 或 偏 见 为 了 使 工 人 更 好 地 表 达 自 己 的 不 满, 公 司 必 须 与 工 人 组 织 / 工 人 代 表 建 立 和 保 持 有 效 的 投 诉 程 序, 工 人 可 以 提 出 与 工 作 场 所 相 关 的 问 题 投 诉 的 内 容 可 以 包 括 有 关 工 时 和 休 息 周 期 的 不 满 有 关 压 制 胁 迫 或 虐 待 的 报 告 公 司 必 须 按 照 预 设 的 投 诉 解 决 程 序 对 所 有 的 投 诉 进 行 适 当 调 查 任 何 提 出 投 诉 的 工 人 必 须 能 得 到 公 司 对 其 投 诉 的 调 查 结 果 以 及 是 否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通 报 如 果 该 工 人 不 同 意 该 决 定, 他 必 须 可 以 申 请 一 定 形 式 的 独 立 仲 裁 或 通 过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与 公 司 共 同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1. 公 司 同 意 工 人 代 表 提 出 的 公 正 听 证 的 要 求 2. 公 正 听 证 适 用 于 对 公 司 所 提 出 的 所 有 投 诉 3. 公 司 成 立 委 员 会 来 负 责 听 证 处 理 和 解 决 争 端, 委 员 会 应 有 相 当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代 表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58 款 ) 4. 工 人 了 解 公 司 的 投 诉 程 序 和 处 理,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匿 名 提 交 投 诉 5. 工 人 代 表 可 以 和 雇 员 以 其 参 加 任 何 关 于 投 诉 问 题 的 听 证 会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5
25 6. 记 录 表 明, 公 司 系 统 客 观 地 查 阅 每 份 投 诉 材 料 和 并 在 必 要 时 采 取 纠 正 行 动 7. 投 诉 程 序 没 有 歧 视, 并 需 要 考 虑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问 题, 如 性 骚 扰 8. 公 司 不 应 打 击 报 复 递 交 投 诉 材 料 的 工 人 9. 雇 员 和 工 人 代 表 证 明 他 们 能 使 用 投 诉 机 制, 该 机 制 能 以 公 正 系 统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他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3 款 至 第 25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b 项 ; 国 际 公 民 与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57 款 第 58 款 ; 公 司 内 工 人 冤 情 审 查 建 议 数 (130 好 建 议 书,1990 年 ) 第 2 款 ] A.6.3.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满 足 工 人 基 本 生 活 开 支 需 要 的 最 低 工 资? 涉 及 基 本 标 准 生 活 权 利 工 作 权 利 和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工 人 的 工 资 必 须 能 满 足 工 人 及 其 赡 养 对 象 的 基 本 生 活 开 销, 并 且 有 一 些 可 支 配 收 入 一 般 来 讲, 最 低 工 资 由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但 许 多 地 方 几 十 年 的 最 低 工 资 一 直 都 没 有 调 整 过, 不 管 有 无 通 货 膨 胀, 这 样 的 最 低 工 资 也 因 太 低 而 不 能 保 证 基 本 生 活 有 些 国 家 甚 至 都 没 有 最 低 工 资 的 相 关 立 法 因 此, 公 司 在 制 定 其 薪 酬 政 策 时, 不 能 单 纯 参 照 当 地 法 律, 而 必 须 努 力 制 定 一 个 能 确 保 所 有 工 人 及 其 赡 养 对 象 的 基 本 生 活 开 销 的 最 低 工 资 这 些 开 销 不 仅 包 括 食 物 住 房 和 水, 还 包 括 教 育 和 可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在 一 些 行 业, 工 资 是 全 部 或 部 分 计 件 支 付 给 工 人 计 件 工 资 的 构 成 必 须 经 认 真 估 算, 确 保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工 资 达 到 工 人 最 低 工 资 的 要 求 ; 确 保 每 件 产 品 单 价 不 能 过 低 ; 生 产 计 划 不 能 设 得 过 高, 避 免 工 人 为 达 到 生 产 计 划 而 无 偿 地 加 班 即 使 公 司 支 付 了 最 低 工 资, 它 还 应 该 想 办 法 监 督 旗 下 的 供 应 商 和 合 作 公 司 最 低 工 资 的 支 付 情 况 如 未 能 给 供 应 商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提 供 合 理 的 价 格, 则 公 司 会 可 能 引 起 低 工 资 的 现 象 并 侵 犯 了 供 应 商 工 人 的 人 权 对 于 更 多 有 关 最 低 工 资 计 算 的 内 容, 请 参 看 2005 年 出 版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完 整 版 1. 公 司 政 策 声 明, 工 人 能 拿 到 满 足 食 品 衣 服 和 住 房 基 本 需 要 的 最 低 工 资, 并 且 还 有 一 些 可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6
26 2. 公 司 知 道 经 营 所 在 国 家 的 最 低 工 资 是 否 可 以 满 足 基 本 生 活 及 可 自 由 支 配 收 入 的 需 要 3. 如 果 没 有 的 国 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或 如 果 国 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不 能 满 足 雇 员 及 其 赡 养 对 象 基 本 生 活 的 需 要, 公 司 与 当 地 工 会 非 政 府 组 织 其 它 公 司 或 负 责 管 理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对 话, 寻 求 关 于 当 地 合 适 工 资 标 准 的 建 议 4. 在 执 行 工 资 政 策 前, 公 司 与 工 会 代 表 集 体 商 议 后 得 出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5. 公 司 不 设 立 过 多 临 时 性 岗 位 作 为 避 免 支 付 给 工 人 全 额 工 资 和 福 利 的 一 种 方 法 6. 公 司 定 期 支 付 工 资, 不 以 惩 罚 手 段 的 名 义 扣 工 资, 或 在 未 经 法 律 授 权 和 雇 员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扣 款 7. 工 人 无 需 加 班 以 赚 取 最 低 工 资 8. 计 件 工 资 要 得 到 监 督, 以 确 保 整 个 收 入 达 到 最 低 工 资 的 要 求 9. 公 司 给 供 应 商 设 定 购 买 价 格 时, 要 考 虑 到 供 应 商 支 付 工 人 最 低 工 资 的 问 题 10. 工 人 代 表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证 明 公 司 支 付 给 工 人 最 低 工 资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3 款 至 第 25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a 项 第 11 款 第 1 条 ; 国 际 公 民 与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第 23 款 ; 消 除 所 有 形 式 的 妇 女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1 款 ; 保 护 外 籍 劳 工 及 其 家 庭 公 约 (1990 年 ) 第 10 款 ; 确 定 最 低 工 资 公 约 (131 号 公 约,1970 年 ) 第 3 款 ; 社 会 政 策 ( 基 本 目 标 和 标 准 ) 公 约 (117 号 公 约,1962 年 ) 第 5 款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之 原 则 三 方 宣 言 (1977 年 ) 第 34 款 ] A.6.4. 公 司 是 否 准 许 雇 员 每 年 有 带 薪 年 假 和 病 假, 以 及 为 照 顾 刚 出 生 或 刚 领 养 孩 子 的 父 母 亲 假 期? 涉 及 工 作 权 利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家 庭 生 活 权 利 和 健 康 权 利 公 司 必 须 根 据 经 营 所 在 国 政 府 ( 或 有 关 部 门 ) 的 规 定, 准 许 所 有 雇 员 有 带 薪 年 假 和 病 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标 准 要 求 公 司 每 年 要 准 许 所 有 雇 员 至 少 有 3 周 的 假 期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规 定 最 短 的 产 假 为 14 周, 虽 然 许 多 国 家 仍 达 不 到 这 个 要 求, 但 还 是 建 议 公 司 准 许 雇 员 有 14 周 的 产 假 如 果 国 家 法 规 要 求 多 于 14 周, 则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规 产 假 不 应 只 适 用 于 女 性, 如 果 夫 妻 希 望 分 享 产 假, 公 司 也 应 准 许 男 雇 员 休 假 照 顾 刚 出 生 或 刚 领 养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7
27 的 孩 子 推 荐 指 标 1. 依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企 业 每 年 至 少 准 许 雇 员 有 3 周 的 带 薪 假 期 (1970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32 号 公 约, 第 4 款 第 2 条 ) 2.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要 求, 公 司 政 策 规 定 提 供 带 薪 病 假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仅 提 供 有 限 保 护, 公 司 应 与 集 体 谈 判 中 的 工 会 代 表 工 人 和 当 地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协 商, 以 确 定 适 宜 的 带 薪 病 假 天 数 3. 公 司 不 能 强 迫 雇 员 用 假 期 来 顶 替 病 假 4. 依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企 业 政 策 允 许 女 性 雇 员 每 生 一 个 孩 子 至 少 有 14 周 的 产 假 (2000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83 号 公 约, 第 4 款 ) ( 生 育 保 护 公 约 建 议 产 假 延 长 到 18 周 ) 5. 公 司 准 许 雇 员 因 照 顾 最 近 收 养 的 孩 子 或 为 抚 养 孩 子 而 承 担 责 任 所 需 的 父 母 假 6. 兼 职 人 员 和 临 时 工 按 比 例 享 有 假 期 7. 工 人 代 表 和 工 会 证 明 所 有 员 工 每 年 享 有 带 薪 假 期 和 病 假, 及 为 照 顾 刚 出 生 或 刚 领 养 孩 子 的 父 母 假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记 录 对 此 予 以 确 认 [ 上 述 问 题 的 依 据 是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16 款 第 23 款 第 24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d 项 第 10 款 第 2 条 ; 消 除 所 有 形 式 的 妇 女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1 款 第 2 条 b c 项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5 款 ; 带 薪 年 休 假 公 约 ( 修 订 ) (132 号 公 约,1970 年 ) 第 4 款 第 2 条 ; 生 育 保 护 公 约 (183 号 公 约,2000 年 ) 第 4 款 ;] A.6.5. 公 司 是 否 确 保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为 48 小 时, 加 班 是 自 愿 的 不 经 常 的 且 每 周 不 超 过 12 小 时? 雇 员 工 作 期 间 是 否 能 够 有 合 理 的 休 息 换 班 期 间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休 息 时 间? 涉 及 工 作 权 利 及 获 得 适 当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 的 权 利 公 司 必 须 规 定 合 理 的 工 作 时 限, 让 工 人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休 息 和 娱 乐 依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一 般 工 商 业 公 司 雇 员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为 48 小 时, 但 商 业 公 司 雇 员 每 天 最 多 工 作 10 小 时, 工 业 公 司 雇 员 每 天 最 多 工 作 8 小 时 ( 此 外,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将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缩 短 到 40 小 时 )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8
28 只 有 在 例 外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延 长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限 ( 每 周 48 小 时 及 每 天 8 或 10 小 时 ) 在 执 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工 时 的 规 定 时, 公 司 应 参 考 国 家 法 律 列 出 的 例 外 情 况, 因 为 这 些 例 外 情 况 由 政 府 负 责 制 订, 一 些 管 理 或 机 要 岗 位 的 雇 员 可 能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要 超 过 48 小 时 加 班 应 为 自 愿 选 择 且 时 间 每 周 不 应 超 过 12 小 时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限 定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为 48 小 时, 则 每 周 加 班 时 间 仍 不 得 超 过 12 小 时 而 且, 加 班 不 能 是 经 常 性 的, 因 为 这 意 味 着 公 司 仅 因 为 应 对 意 外 情 况 例 外 情 况 和 短 期 赶 货 而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最 后, 加 班 应 按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酬 劳 除 了 对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的 规 定 外,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还 提 出, 每 工 作 7 天 必 须 有 不 少 于 连 续 24 小 时 的 休 息 时 间 对 于 那 些 位 于 高 层 管 理 岗 位 的 雇 员,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国 的 政 府 或 机 关 可 以 制 定 关 于 连 续 24 小 时 休 息 时 间 的 例 外 条 款 公 司 应 参 考 国 家 法 律 来 决 定 是 否 在 需 要 将 有 关 例 外 条 款 应 用 到 本 公 司 如 果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标 准 或 经 营 所 在 国 法 律 的 要 高 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规 定 的 每 周 48 小 时 工 作 时 限 或 休 息 时 间, 则 公 司 必 须 遵 照 国 家 法 律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当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业 标 准 低 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要 求 时, 公 司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的 要 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没 有 提 出 工 作 日 中 雇 员 休 息 时 间 的 一 般 标 准 但 是, 如 果 经 营 所 在 国 没 有 规 定 休 息 时 间 的 次 数 和 长 短, 则 我 们 建 议 公 司 每 4 小 时 给 工 人 半 小 时 的 时 间 用 餐 放 松 和 休 息 如 果 工 作 劳 动 强 度 大 机 械 重 复 性 强, 尤 其 是 当 有 必 要 防 止 因 重 复 劳 动 的 压 力 或 疲 劳 引 起 工 伤 事 故 时, 工 人 应 能 得 到 更 经 常 的 休 息 对 于 像 司 机 这 类 特 殊 工 作 群 体,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专 门 的 休 息 和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更 多 相 关 信 息 请 参 见 公 路 运 输 工 时 与 间 休 公 约 (153 号 公 约,1979 年 ) 1. 公 司 在 政 策 上 和 实 际 操 作 中 执 行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48 小 时 的 规 定 (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或 行 业 标 准 有 更 严 格 的 规 定, 则 工 作 时 限 还 可 以 缩 短 )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工 时 公 约 )(1 号 公 约,1919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商 业 ) 工 时 公 约, 第 3 4 款 (30 号 公 约,1930 年 )) 2. 公 司 确 保 加 班 行 为 是 自 愿 的, 非 经 常 性 的, 并 按 照 加 班 工 资 支 付 加 班 费, 每 周 加 班 时 间 不 超 过 12 小 时 3. 允 许 公 司 雇 员 至 少 每 工 作 7 天 就 有 1 天 连 续 24 小 时 的 休 息 ( 如 果 国 家 法 律 或 行 业 标 准 高 于 该 规 定, 则 雇 员 可 增 加 休 息 时 间 )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14 号 公 约,1921 年 )) 4. 公 司 雇 员 每 工 作 4 小 时 要 有 不 少 于 30 分 钟 的 休 息 时 间, 如 果 工 作 性 质 国 家 法 律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29
29 或 行 业 标 准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则 休 息 时 间 可 增 加 5. 公 司 尽 量 雇 用 足 够 数 量 的 工 人 以 使 雇 员 能 在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限 内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休 息 安 排 合 理, 确 保 工 人 在 交 接 班 休 息 时 不 需 要 拖 延 工 作 时 间 8. 公 司 正 朝 着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40 小 时 的 方 向 发 展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四 十 小 时 工 作 周 公 约 (47 号 公 约,1935 年 ) 9. 管 理 者 应 允 许 雇 员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随 时 使 用 卫 生 间, 而 不 论 是 否 在 工 作 休 息 期 间 10. 如 果 公 司 所 在 地 离 食 堂 较 远, 或 者 雇 员 在 用 餐 前 需 要 特 殊 准 备, 如 更 换 试 验 防 护 服, 则 应 允 许 额 外 时 间 让 雇 员 就 餐 11. 公 司 因 疲 劳 引 起 的 工 伤 事 故 不 超 过 行 业 同 类 水 平 12. 公 司 不 通 过 奖 励 雇 员 不 休 息 的 方 式 而 鼓 励 员 工 放 弃 休 息 时 间 13. 雇 员 证 明 公 司 每 天 定 时 提 供 休 息 时 间 以 便 员 工 用 餐 放 松 和 使 用 卫 生 间, 并 证 实 每 周 工 作 时 限 为 48 小 时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23 款 第 24 款 第 25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7 款 d 项 ; ( 商 业 和 办 事 处 所 ) 工 时 公 约 (30 号 公 约,1930 年 ) 第 3 4 款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工 时 公 约 (1 号 公 约,1919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14 号 公 约,1921 年 ) 第 2 款 第 1 条 ; ( 商 业 和 办 事 处 所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106 号 公 约,1957 年 ) 第 6 款 第 1 条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四 十 小 时 工 作 周 公 约 (47 号 公 约,1935 年 )] A.6.6. 当 搜 集 雇 员 个 人 信 息 或 执 行 监 督 措 施 时, 公 司 是 否 都 能 做 到 尊 重 雇 员 的 隐 私 权? 涉 及 隐 私 权 因 出 于 如 纳 税 医 疗 保 险 和 向 政 府 提 供 有 效 法 律 信 息 等 合 法 目 的, 公 司 不 可 避 免 要 收 集 雇 员 个 人 信 息 在 收 集 和 保 存 个 人 信 息 时, 公 司 必 须 保 证 数 据 采 集 出 于 合 法 目 的, 并 且 雇 员 了 解 其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用 处 雇 员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采 集 必 须 来 自 雇 员 本 人, 除 非 雇 员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示 同 意 透 过 第 三 方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几 乎 所 有 公 司 都 会 通 过 某 种 方 式 对 雇 员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监 督 形 式 是 多 样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0
30 的, 可 以 是 周 期 性 的 绩 效 评 估, 也 可 以 使 用 电 脑 对 工 作 产 出 进 行 电 子 监 控 不 论 公 司 如 何 监 督 雇 员, 这 种 监 督 必 须 合 理 适 宜 以 及 确 实 出 于 经 营 的 需 要 公 司 手 册 必 须 准 确 描 述 公 司 如 何 监 督 雇 员, 说 明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或 随 机 检 查, 或 者 只 有 在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对 雇 员 的 不 当 行 为 有 合 理 怀 疑 时 才 能 进 行 监 督 有 关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也 应 有 所 界 定, 详 细 说 明 监 督 政 策 的 适 用 情 况 例 如, 是 不 是 只 要 雇 员 使 用 公 司 设 备 时 即 可 适 用 ( 例 如 雇 员 在 家 使 用 公 司 的 笔 记 本 电 脑 ), 还 是 只 有 雇 员 在 工 作 场 所 使 用 公 司 系 统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地 区 和 国 家 法 律 通 常 对 隐 私 问 题 有 严 格 规 定 所 有, 除 了 在 人 权 状 况 遵 守 评 估 中 的 问 题 外, 公 司 还 应 当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以 及 国 际 标 准 1. 公 司 有 明 确 的 隐 私 政 策, 详 细 说 明 其 搜 集 信 息 及 监 督 雇 员 的 措 施 2. 公 司 政 策 或 指 南 中 申 明 受 雇 雇 员 的 何 种 个 人 资 料 以 何 种 方 式 保 留, 存 放 的 地 点, 何 人 能 够 查 阅, 以 及 需 要 这 些 信 息 资 料 的 原 因 3. 公 司 告 知 雇 员 收 集 保 存 雇 员 个 人 信 息 的 目 的 4. 在 没 有 得 到 雇 员 事 先 书 面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不 得 试 图 从 与 雇 员 个 人 有 特 别 关 系 的 人 处 获 取 信 息, 如 配 偶 牧 师 医 生 或 律 师 5. 如 果 雇 员 被 锁 定 成 为 特 别 监 督 对 象, 公 司 应 通 知 其 本 人 6. 雇 员 意 识 到 公 司 对 各 个 工 作 场 所 的 监 督 7. 雇 员 可 查 看 公 司 收 集 到 的 所 有 关 于 自 身 的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通 过 监 控 得 到 的 信 息 数 据 8. 对 于 在 监 控 过 程 中 无 意 获 取 的 关 于 雇 员 的 个 人 信 息, 公 司 不 能 透 露 保 留 或 滥 用 9. 公 司 以 非 歧 视 的 方 式 完 成 数 据 收 集 和 监 控 工 作 10. 卫 生 间 或 更 衣 室 内 无 摄 像 头 或 其 他 监 视 设 施 11. 工 人 组 织 和 雇 员 证 明 公 司 的 监 督 行 为 尊 重 个 人 隐 私, 并 且 雇 员 被 告 知 各 种 监 督 行 为 12. 雇 员 证 实 公 司 只 要 求 雇 员 提 供 恰 当 的 个 人 信 息, 并 且 公 司 对 此 行 为 做 出 了 清 晰 解 释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12 款 ;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1
31 年 ) 第 17 款 ; 工 人 个 人 资 料 保 护 实 施 准 则 (1997 年 ) 第 5 节 第 6 节 第 14 条 第 12 节 第 2 条 b 项 ; 管 理 电 脑 处 理 个 人 资 料 指 导 原 则 (1990 年 ) 第 3 款 a 项 ; 隐 私 保 护 和 个 人 资 料 跨 界 流 通 的 指 南 (1980 年 ) 第 9 款 ] 社 区 影 响 B.1. 安 全 B.1.1. 公 司 保 安 队 伍 是 否 接 受 过 关 于 何 时 以 及 用 何 种 最 低 暴 力 方 式 介 入 安 全 问 题 的 培 训? 涉 及 个 人 生 存 自 由 和 安 全 的 权 利 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以 使 用 保 安 以 保 护 公 司 雇 员 及 财 产, 但 是 过 度 使 用 暴 力 会 侵 犯 受 害 者 的 自 由 与 人 身 安 全 权 一 般 来 说, 私 人 保 安 应 当 仅 以 防 御 性 和 预 防 性 方 式 解 决 安 全 问 题, 在 遇 到 安 全 纠 纷 的 情 况 下, 也 应 尽 量 使 用 非 暴 力 方 式 当 需 要 使 用 防 御 性 的 保 卫 措 施 时, 保 安 必 须 接 受 相 应 的 培 训, 使 其 在 遇 到 各 种 不 同 的 安 全 情 况 时 能 做 出 适 当 的 处 理 在 保 卫 安 全 时, 仅 仅 避 免 对 可 疑 对 象 使 用 致 命 措 施 仍 然 是 不 够 的, 因 为 在 逮 捕 嫌 疑 犯 或 危 险 人 物 时, 根 据 所 遇 到 的 风 险 程 度 和 行 为 类 型, 保 安 所 允 许 采 用 的 保 卫 措 施 是 不 同 的 拘 留 和 关 押 是 当 地 司 法 机 关 的 专 属 职 能, 公 司 保 安 绝 对 不 允 许 干 涉 这 一 职 能 最 后, 为 了 尊 重 社 区 成 员 的 言 论 自 由 和 和 平 集 结 自 由, 保 安 还 应 该 避 免 干 涉 社 区 成 员 组 织 的 抗 议 某 些 项 目 的 和 平 示 威 活 动 1. 公 司 政 策 手 册 明 确 规 定 保 安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2. 公 司 所 有 保 安 都 接 受 严 谨 的 培 训, 了 解 如 何 解 决 不 同 类 型 的 保 卫 问 题, 并 充 分 认 识 到 自 己 所 担 负 的 责 任 和 应 采 取 的 合 理 保 卫 行 为 3. 公 司 对 通 过 社 区 收 集 到 的 安 全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对 问 题 进 行 补 救, 并 对 事 件 做 好 记 录 4. 依 据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滥 用 暴 力 的 保 安 会 因 其 行 为 而 受 到 申 斥 惩 罚 或 解 雇, 并 将 其 事 件 上 报 给 有 关 政 府 机 关 5. 社 区 代 表 地 方 法 律 执 行 官 员 和 其 它 外 部 相 关 方 证 明 公 司 保 安 在 处 理 安 全 情 况 时 使 用 最 小 程 度 的 暴 力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2
32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3 款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第 6 款 第 1 条 第 9 款 第 1 条 ; 世 界 保 障 所 有 移 徙 劳 工 及 其 家 人 公 约 (1990 年 ) 第 16 款 第 4 条 ; 联 合 国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武 力 与 武 器 基 本 原 则 (1990 年 ) 第 款 ] B.2. 土 地 管 理 B.2.1 在 购 买 土 地 前, 公 司 是 否 与 所 有 相 关 团 体 ( 包 括 法 律 上 与 惯 例 上 的 土 地 所 有 者 ) 进 行 磋 商 以 事 先 达 成 共 识? 涉 及 财 产 权 享 有 足 够 住 宅 的 权 利 以 及 获 取 食 品 的 权 利 在 某 些 发 展 中 国 家, 土 地 并 不 属 于 法 定 土 地 所 有 者 并 且, 国 家 土 地 注 册 系 统 通 常 与 传 统 / 惯 例 上 的 合 法 土 地 所 有 体 系 并 存 本 地 人 可 能 缺 乏 相 关 文 件 证 明 其 对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以 及 / 或 者 他 人 可 能 持 有 非 法 的 有 冲 突 性 的 对 同 一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证 明, 但 根 据 殖 民 时 期 后 殖 民 时 期 的 条 约, 或 当 地 的 传 统 法 律, 他 们 仍 拥 有 这 块 土 地, 或 拥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国 家 自 身 就 是 土 地 的 非 法 所 有 者, 而 按 照 殖 民 时 期 或 后 殖 民 时 期 的 条 约, 这 些 土 地 实 际 上 是 属 于 原 住 民 的 公 司 通 过 剥 夺 本 地 人 人 权 的 方 式, 可 能 迫 使 本 地 人 向 公 司 出 售 他 们 的 土 地 比 如, 如 果 偷 猎 者 猎 杀 了 原 住 民 赖 以 生 存 的 动 物, 原 住 民 将 被 迫 离 开 或 出 售 他 们 的 土 地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某 些 弱 势 群 体, 如 单 身 女 性 老 年 妇 女 或 已 婚 妇 女, 常 常 被 剥 夺 了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在 未 经 他 们 允 许 或 法 律 准 许 的 情 况 下, 他 们 的 亲 戚 或 熟 人 就 变 卖 掉 了 他 们 的 土 地 但 当 地 条 规 并 不 认 可 或 保 障 她 们 的 权 益 尽 管 国 家 法 律 或 惯 例 的 规 定 可 能 不 同, 但 根 据 国 际 法, 夫 妻 双 方 有 权 平 等 享 有 土 地, 妇 女 有 权 管 理 土 地 和 持 有 契 约 若 在 购 买 前 不 经 详 细 调 查, 公 司 有 可 能 在 无 意 中 接 受 了 自 称 是 土 地 所 有 者 的 土 地 交 易, 而 其 土 地 其 实 是 不 正 当 地 从 真 正 所 有 者 那 里 获 得 的 因 此, 公 司 应 该 认 识 到, 根 据 国 际 或 本 地 人 土 地 权 利 的 规 定 或 根 据 在 殖 民 时 期 后 殖 民 时 期 当 地 居 民 和 政 府 间 签 订 的 条 约, 一 些 卖 家 可 能 并 非 真 正 是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所 有 的 土 地 交 易 中, 公 司 必 须 对 土 地 所 有 权 适 当 地 进 行 调 查, 并 在 购 买 土 地 前 与 所 有 有 关 团 体 进 行 协 商 在 与 原 住 民 处 理 土 地 相 关 问 题 时, 有 一 点 很 重 要, 即 强 调 因 为 这 一 群 体 在 历 史 上 曾 使 用 或 占 有 过 该 土 地 和 领 土, 因 此 他 们 将 受 到 国 际 法 的 特 殊 保 护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国 际 法 规 定 在 任 何 土 地 再 分 配 执 行 之 前, 他 们 都 可 以 自 由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出 让 所 有 土 地 如 需 了 解 更 多 有 关 原 住 民 如 何 处 理 土 地 的 问 题, 请 参 照 2005 年 出 版 的 人 权 遵 守 状 况 评 估 的 完 整 版 1.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包 括 殖 民 时 期 和 殖 民 后 期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3
33 的 条 约 以 及 当 地 的 法 律 和 习 惯, 公 司 制 定 一 套 办 法 确 认 土 地 所 有 权 2. 参 照 国 际 人 权 法 或 国 家 法 律 ( 选 择 有 利 原 告 的 法 律 ), 公 司 承 诺 澄 清 和 解 决 现 存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争 议 或 冲 突 问 题 3. 公 司 制 定 指 南 确 保 不 得 为 获 取 原 住 民 的 土 地 转 让 而 采 取 强 制 性 措 施 4. 公 司 指 南 规 定, 在 通 过 第 三 方 获 取 土 地 之 前, 公 司 与 所 有 相 关 方 ( 包 括 妇 女 ) 提 前 协 商, 并 需 获 得 他 们 在 自 由 及 知 情 情 况 下 达 成 的 共 识 5.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原 住 民 代 表 证 明 公 司 在 租 赁 或 购 买 土 地 时 尊 重 当 地 人 或 原 住 民 的 土 地 权 [ 上 述 问 题 基 于 以 下 原 则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第 17 款 和 第 25 款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79 年 ) 第 15 款 第 2 条 第 16 款 h 项 ; 原 住 民 及 部 落 民 族 公 约 (169 号 公 约,1989 年 ) 第 14 款 ] B.2.2. 公 司 能 否 保 证 没 有 参 与 不 当 的 强 迫 迁 居 行 动 或 从 其 中 获 利? 公 司 能 否 保 证 在 自 愿 迁 居 中 对 迁 移 居 民 进 行 足 够 的 补 偿? 涉 及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标 准 的 权 利 享 有 基 本 住 房 的 权 利 财 产 权 和 自 由 迁 徙 权 强 行 迁 居 必 须 只 能 由 政 府 执 行, 并 且 必 须 符 合 国 内 法 律 和 国 际 人 权 保 护 条 例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未 经 居 民 同 意 的 强 行 迁 居 行 为 仅 能 在 少 数 出 于 公 共 利 益 考 虑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准 许, 如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或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因 此, 强 行 迁 居 不 得 被 誉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私 人 开 发 所 采 用 一 旦 需 要 迁 居, 不 论 迁 居 者 是 否 自 愿, 公 司 都 应 对 迁 居 者 进 行 足 够 的 补 偿, 而 不 能 使 其 无 家 可 归 公 司 必 须 确 保 强 迫 迁 居 行 为 与 上 述 规 定 没 有 冲 突 对 于 自 愿 迁 居 的 情 况, 在 土 地 租 赁 或 购 买 前, 公 司 应 寻 求 与 当 前 住 户 进 行 对 话 协 商, 以 保 证 住 户 出 于 自 愿 而 迁 居, 且 得 到 相 当 的 土 地 和 房 屋 补 偿 即 使 土 地 交 易 是 通 过 中 间 人 ( 例 如 土 地 的 正 式 所 有 者 ) 或 政 府 来 实 施, 公 司 也 需 要 执 行 上 述 要 求 1. 公 司 有 相 应 的 程 序 来 确 保 其 没 有 同 谋 参 与 任 何 的 强 迫 迁 居 行 为, 除 非 这 种 迁 居 符 合 国 际 法 且 已 考 虑 过 所 有 其 他 可 替 代 措 施 2. 当 从 政 府 或 大 地 产 商 手 中 购 买 或 租 赁 土 地 时, 公 司 应 对 土 地 占 有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2006 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HRCA - Quick Check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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