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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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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2014 年 12 月
2 目 录 关 于 编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的 说 明... 5 第 一 篇 规 章 制 度... 6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工 作 条 例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落 实 二 级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章 程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和 廉 洁 自 律 的 规 定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预 算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项 目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预 算 支 出 控 制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二 财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办 理 若 干 经 济 业 务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核 算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往 来 款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的 若 干 规 定
3 1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车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二 资 产 管 理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年 度 清 查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工 作 职 责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归 还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汽 车 购 置 与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若 干 原 则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的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监 事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四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基 本 建 设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若 干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维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五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财 政 性 经 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设 备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4 六 专 项 和 科 研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科 研 经 费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费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图 书 出 版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七 合 同 管 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部 分 内 部 监 督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程 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上 报 会 计 报 表 和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第 二 篇 内 部 控 制 流 程 第 一 部 分 业 务 流 程 图 一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三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流 程 图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工 作 控 制 表 单 一 预 算 业 务 表 单 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表 单 三 基 建 修 缮 业 务 表 单 四 其 他 一 般 业 务 表 单 第 三 部 分 经 济 业 务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一 通 用 版 报 销 手 册 二 项 目 版 报 销 手 册
5 关 于 编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的 说 明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既 是 高 等 学 校 一 项 重 要 的 管 理 活 动, 又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推 动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下 高 等 学 校 治 理 的 基 石 实 施 好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对 于 提 高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水 平, 改 进 办 学 质 量 和 效 率,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需 要 从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原 理 与 高 校 的 实 际 相 结 合, 梳 理 业 务 流 程, 针 对 内 部 管 理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强 化 机 制 建 设, 将 制 衡 机 制 嵌 入 到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中 学 校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 财 会 [2012]21 号 )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牵 头,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基 建 管 理 处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图 书 馆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等 部 门, 通 过 认 真 学 习 广 泛 调 研 深 入 分 析,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梳 理 业 务 流 程, 总 共 形 成 了 从 单 位 层 面 到 预 算 财 务 收 支 资 产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政 府 采 购 专 项 和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等 七 个 业 务 层 面, 以 及 内 部 监 督 层 面 的 75 个 规 章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等 三 个 方 面 的 56 个 业 务 流 程 图, 预 算 业 务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基 建 修 缮 业 务 和 其 他 一 般 业 务 的 22 张 工 作 表 单, 以 及 通 用 版 和 项 目 版 2 个 财 务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为 了 将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更 加 广 泛 应 用 于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中, 特 将 相 关 内 容 汇 编 成 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1 月 5
6 第 一 篇 规 章 制 度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6
7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国 共 产 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第 五 届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2006 年 6 月 14 日 )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制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事 效 率 和 决 策 水 平, 使 党 委 常 委 会 更 加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一 会 议 的 组 织 1.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是 在 全 委 会 闭 会 期 间, 党 委 对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并 作 出 决 策 的 会 议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召 开 2.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副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3.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为 党 委 常 委 根 据 会 议 需 要 及 议 题 内 容, 有 关 单 位 和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列 席 会 议 的 相 关 阶 段 4.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方 能 举 行 ;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时,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5. 常 委 应 按 时 参 加 会 议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在 会 前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请 假 ; 如 会 前 已 审 阅 了 相 关 议 题 的 材 料, 可 以 发 表 书 面 意 见 6. 校 党 委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常 委 会 向 党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如 遇 重 大 问 题 可 随 时 召 开 二 会 议 的 议 事 范 围 1.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有 关 重 要 会 议 文 件 精 神 的 贯 彻 落 实 2. 学 校 办 学 方 向 理 念 思 路 定 位 以 及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的 制 订 和 调 整 7
8 3.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统 战 工 作 群 众 团 体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4. 审 定 通 过 全 校 性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和 以 学 校 名 义 出 台 的 各 项 文 件 5. 党 委 年 度 和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上 级 下 达 的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的 实 施 计 划 和 方 案 6. 处 级 干 部 的 任 免 决 定 调 动 奖 惩, 干 部 的 教 育 管 理 考 核 监 督 和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计 划 7. 审 定 批 准 学 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决 定 学 校 对 外 投 资 和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100 万 元 以 上 ) 8. 审 定 批 准 学 校 党 政 机 构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设 置 变 更 撤 销 9. 审 定 通 过 津 贴 医 疗 住 房 退 休 等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10. 审 定 通 过 办 学 资 源 的 重 大 调 配,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和 修 缮 项 目 以 及 国 内 外 重 要 合 作 交 流 事 项 11. 校 长 办 公 会 学 校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重 大 事 项 12. 需 要 由 常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三 议 题 的 确 定 和 准 备 1. 根 据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事 范 围, 各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等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向 校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由 校 分 管 领 导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该 议 题 2. 经 校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提 出 的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两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书 面 议 题 材 料 ( 纸 质 材 料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一 份 ) 送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由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是 否 列 入 讨 论 范 围 常 委 会 原 则 上 不 讨 论 临 时 议 题 3. 若 议 题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难 以 提 前 报 送 的, 可 在 开 会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直 接 带 到 会 场 4. 校 办 公 室 应 将 召 开 常 委 会 的 有 关 材 料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送 达 各 位 常 委 和 有 关 人 员 ; 各 位 常 委 应 在 会 前 认 真 审 阅 有 关 材 料, 以 提 高 议 事 质 量 和 效 率 8
9 5. 提 交 常 委 会 的 议 题 属 通 报 情 况 类 型 的 不 作 决 议 需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须 情 况 清 楚, 事 实 准 确, 分 析 到 位, 重 点 突 出 ; 议 题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充 分 沟 通 和 协 商 并 达 成 共 识 ; 对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可 供 选 择 的 建 议 方 案 6.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的 分 管 领 导 若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该 议 题 一 般 缓 议 四 讨 论 和 决 定 1.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问 题,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2. 党 委 常 委 和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学 校 发 展 建 设 的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同 志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或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常 委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未 到 会 常 委 的 书 面 意 见 不 计 入 票 数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常 委 本 人 或 家 属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当 事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五 议 定 事 项 的 督 促 与 落 实 1. 党 委 常 委 会 会 务 工 作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校 办 公 室 应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草 拟 整 理 工 作 党 委 常 委 会 纪 要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审 阅 后 签 发, 分 别 发 送 至 与 会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并 按 规 定 将 记 录 和 纪 要 归 档 2.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常 委 会 讨 论 研 究 作 出 决 定 后, 由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执 行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如 果 对 会 议 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保 留, 也 可 以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申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但 在 行 动 上 应 按 集 体 决 定 执 行, 不 得 公 开 表 示 不 同 意 见 3. 分 管 领 导 要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认 真 执 行 会 议 决 定, 协 调 解 决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4.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和 督 办, 并 将 落 实 情 9
10 况 及 时 向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报 告 5. 凡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确 需 复 议 的, 须 由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调 整 理 由 和 调 整 建 议, 经 党 委 书 记 同 意, 报 常 委 会 讨 论 复 议 6. 会 议 成 员 如 需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可 到 校 办 公 室 查 阅 ; 其 他 与 会 人 员 如 需 了 解 本 人 在 场 时 讨 论 事 项 的 会 议 记 录, 由 校 办 公 室 按 指 定 范 围 查 阅 后 告 知 结 果 会 议 成 员 如 需 到 档 案 室 查 阅 办 公 会 记 录, 需 列 出 所 查 阅 的 事 项 和 范 围, 经 书 记 书 面 批 准 后, 方 可 查 阅 六 附 则 1. 本 规 则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
11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校 党 委 发 号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市 委 关 于 三 重 一 大 (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事 项 必 须 由 集 体 讨 论 做 出 决 定 的 重 要 精 神, 按 照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党 委 ( 党 组 ) 实 施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三 重 一 大 是 指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一 )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凡 涉 及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均 属 重 大 决 策 的 范 畴,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要 会 议 和 文 件 精 神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情 况 ; 2.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发 展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和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 3.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 4. 涉 及 学 校 全 局 的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改 革 措 施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制 定 ; 5. 党 的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6.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预 算 的 制 定, 重 要 专 项 经 费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 7.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划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特 需 人 才 的 引 进 ; 学 生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相 关 政 策 ; 8.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及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的 规 划 设 置 和 调 整 ; 9.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和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政 策 ; 10. 学 校 党 政 机 关 和 全 校 性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人 员 的 编 制 和 调 整 ; 11. 全 校 性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订 和 废 除 ; 12.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予 和 全 校 性 的 奖 惩 事 项 ; 推 选 省 ( 部 )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予 及 奖 励 事 宜 ; 11
12 13. 工 资 待 遇 医 疗 住 房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调 整 ; 14. 重 大 案 件 涉 及 党 纪 政 纪 的 处 理 ; 15. 学 校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事 故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法 律 纠 纷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和 处 理 ; 16. 基 本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等 其 他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的 重 大 决 定 和 重 大 调 整 ; 17. 国 内 外 重 要 合 作 和 交 流 事 项 ; 18.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办 学 资 源 的 重 大 调 整,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产 权 确 定 和 变 更 ;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的 授 权 使 用 ; 19.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的 自 身 建 设 ; 20.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二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1. 学 校 中 层 正 副 处 级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 2.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选 拔 ; 3. 全 国 省 市 区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 4.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和 成 员 的 任 免 ; 5. 校 办 产 业 决 策 层 组 成 人 选 的 提 名 ; 6.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考 核 监 督 的 方 案 和 实 施 ; 7.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 三 )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不 动 产 购 置 ; 2. 超 过 50 万 元 的 房 屋 修 缮 以 及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等 项 目 ; 3. 国 内 外 合 资 合 作 的 重 大 项 目 ( 含 合 作 办 学 ) 及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 4. 学 校 大 型 庆 典 活 动 ; 5.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安 排 ( 四 )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1. 未 列 入 预 算 单 项 支 出 在 3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 万 元 ) 的 资 金 款 项 的 支 出 ( 未 列 入 预 算 单 项 支 出 在 10 万 元 至 30 万 元 的 资 金 款 项, 由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审 定 ); 12
13 2. 未 列 入 计 划 的 投 资 项 目 规 模, 融 资 的 项 目 规 模 和 偿 还 计 划 ; 3. 教 职 工 的 各 项 津 贴 福 利 奖 酬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 4. 学 校 对 外 重 大 合 同 的 审 批 签 订 ; 5. 受 赠 的 大 额 资 金 及 物 件 的 使 用 ; 6.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 一 ) 学 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除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外, 主 要 采 取 会 议 形 式 决 策, 会 议 形 式 主 要 为 校 党 委 全 委 会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闭 会 期 间, 常 委 会 行 使 党 委 全 委 会 职 权, 负 责 处 理 党 委 的 日 常 工 作 常 委 会 应 定 期 向 党 委 全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 二 ) 凡 列 入 学 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要 按 照 我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不 同 决 策 的 内 容, 分 别 由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按 有 关 程 序 讨 论 决 定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范 围 和 规 则, 按 照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全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和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的 通 知 ( 校 办 发 号 ) 执 行 ( 三 ) 民 主 程 序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提 交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经 过 必 要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论 证 1. 依 照 高 等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应 交 教 代 会 主 席 团 审 议 通 过 的 重 要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和 通 过 2.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 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听 取 委 员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学 术 事 项,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听 取 委 员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3
14 4. 依 照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书 记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应 由 书 记 办 公 会 审 议 的 重 要 党 务 工 作,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书 记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5. 依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离 休 干 部 工 作 二 级 管 理 责 任 制 实 施 细 则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定 期 召 开 双 月 座 谈 会 民 主 党 派 负 责 人 例 会 的 制 度,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征 询 离 休 干 部 和 党 外 人 士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6. 中 层 副 职 以 上 干 部 任 免,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处 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中 确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其 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召 开 各 种 形 式 的 听 证 会 论 证 会,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和 专 家 意 见, 深 入 进 行 论 证 和 协 调,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或 立 项 报 告 ( 四 ) 决 策 程 序 1. 议 题 的 确 定 和 准 备 (1) 根 据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议 事 范 围, 各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由 主 管 领 导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该 议 题 (2)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提 出 的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两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书 面 议 题 材 料 ( 纸 质 材 料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一 份 ) 送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讨 论 议 题, 校 长 办 公 会 由 校 长 确 定 讨 论 议 题, 原 则 上 不 讨 论 临 时 议 题 (3) 若 议 题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难 以 提 前 报 送 的, 可 在 开 会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直 接 带 到 会 场 (4) 校 办 公 室 应 将 有 关 材 料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送 达 各 位 与 会 人 员 ; 与 会 人 员 应 在 会 前 认 真 审 阅 有 关 材 料, 以 提 高 议 事 质 量 和 效 率 (5)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要 在 会 前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情 况 要 清 楚, 事 实 要 准 确, 分 析 要 到 位, 重 点 要 突 出 ; 议 题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经 过 充 分 的 沟 通 和 协 商 并 取 得 一 致 ; 对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可 供 选 择 的 建 议 方 案 14
15 (6)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的 主 管 领 导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一 般 情 况 下 该 议 题 缓 议 2. 事 项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成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 讨 论 干 部 问 题 时,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议 成 员 到 会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2)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学 校 的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同 志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主 持 会 议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应 在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发 表 意 见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未 到 会 人 员 的 书 面 意 见 不 计 入 票 数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推 荐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凡 前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决 策, 如 需 再 次 上 会 复 议, 必 须 有 1 人 动 议, 并 在 会 前 征 得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应 出 席 会 议 同 志 的 同 意, 否 则 不 得 复 议 凡 前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作 出 的 决 策, 如 需 再 次 上 会 复 议, 必 须 有 1 人 动 议, 并 在 会 前 征 得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应 出 席 会 议 同 志 的 同 意, 否 则 不 得 复 议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本 人 及 家 属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凡 提 交 的 议 题, 属 于 通 报 情 况 类 型 的 不 做 决 议, 属 于 事 项 决 定 类 型 的 应 以 决 议 的 形 式 公 布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必 须 根 据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分 工 和 职 责 明 确 实 施 的 具 体 负 责 人, 遇 到 分 工 和 职 责 交 叉 的, 必 须 明 确 一 名 班 子 成 员 牵 头 (7)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8)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情 况, 包 括 决 策 参 与 人 决 策 事 项 决 策 过 程 决 策 结 论 等, 要 以 会 议 通 知 议 程 记 录 纪 要 决 定 备 忘 录 等 形 式 留 下 文 字 性 资 料, 并 存 档 备 查 三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组 织 实 施 ( 一 ) 分 工 组 织 实 施 15
16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拒 绝 执 行 学 校 决 定 的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按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招 标 的,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程 序 进 行, 招 标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 二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1.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并 及 时 将 落 实 情 况 向 书 记 校 长 汇 报 2. 校 工 会 依 照 工 会 法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民 主 监 督, 除 依 法 保 密 外,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向 教 职 工 公 布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教 代 会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有 权 监 督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3.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按 照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违 反 三 重 一 大 集 体 决 策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并 对 造 成 后 果 的 事 项 要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4. 审 计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5.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应 列 为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四 责 任 追 究 ( 一 )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给 国 家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 1. 不 履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的 ; 2. 未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而 个 人 决 策, 事 后 又 不 通 报 的 ; 3. 未 向 领 导 集 体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而 造 成 错 误 决 定 的 责 任 人 ; 4. 执 行 决 策 后 发 现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能 够 挽 回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而 造 成 失 误 的 ( 二 )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依 据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明 确 集 体 责 任 个 人 责 16
17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三 ) 对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严 重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责 任 人, 根 据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依 法 依 纪 实 施 追 究 ( 四 ) 责 任 追 究 的 方 式 有 责 令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免 职 责 令 辞 职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等 五 其 他 ( 一 )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 二 )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三 ) 各 二 级 单 位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的 符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的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9 月 17
1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增 强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科 学 发 展 和 依 法 管 理 能 力, 促 进 学 院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并 依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院 是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的,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等 任 务 的 二 级 办 学 单 位 第 三 条 学 院 应 遵 循 教 育 发 展 和 学 校 管 理 规 律, 以 学 生 发 展 为 本 以 育 人 为 中 心,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水 平 的 提 升 第 四 条 学 院 应 在 学 校 领 导 下, 建 立 行 政 管 理 教 学 管 理 学 术 管 理 和 民 主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完 善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激 励 和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学 院 设 院 长 1 名, 原 则 上 设 副 院 长 3-5 名,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和 学 生 管 理 等 工 作, 其 中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由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兼 任 院 长 副 院 长 按 照 干 部 任 用 的 规 定 程 序 产 生 学 院 可 内 设 办 公 室 系 所 中 心 教 研 室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等 机 构 第 六 条 学 院 根 据 党 员 人 数 的 规 模 建 立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设 书 记 1 名, 根 据 学 院 规 模 和 需 要 设 副 书 记 1-2 名, 负 责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党 建 思 想 政 治 等 工 作 按 照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设 立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党 支 部 第 七 条 学 院 建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学 术 性 组 织 各 委 员 会 分 别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发 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等 工 作 负 有 指 导 或 评 估 咨 询 的 职 能 条 件 成 熟 的 学 院, 在 理 顺 各 类 学 术 性 组 织 功 能 职 责 的 基 础 上, 经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设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教 授 委 员 会 应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18
19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合 而 为 一, 一 并 履 行 三 个 委 员 会 的 功 能 职 责 第 八 条 学 院 建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设 立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发 挥 师 生 员 工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职 能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九 条 学 院 具 有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和 权 限, 并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监 督 考 核 与 评 估 ( 一 )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执 行 学 校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决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学 校 规 划, 制 定 并 落 实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 二 ) 负 责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领 导 学 院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开 展 工 作 ( 三 ) 负 责 完 成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类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制 定 与 实 施 各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推 进 教 学 改 革, 落 实 教 学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根 据 学 校 的 统 一 安 排 和 要 求, 负 责 实 施 本 院 各 类 学 生 的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日 常 管 理 奖 励 处 分 和 就 业 等 工 作 ( 四 ) 根 据 学 校 规 划,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和 科 技 推 广 工 作 ( 五 ) 负 责 学 院 的 人 事 人 才 工 作 根 据 学 校 计 划, 决 定 学 院 的 岗 位 设 置 人 才 引 进 院 聘 岗 位 的 聘 任 和 考 核 校 聘 岗 位 的 推 荐 与 基 础 考 核 安 排 所 属 教 师 境 内 外 的 访 学 培 训 和 进 修 等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决 定 学 院 教 职 工 的 奖 惩 等 事 宜 ( 六 ) 经 学 校 批 准, 负 责 对 外 合 作 办 学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等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 七 ) 根 据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学 校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财 务 预 算, 负 责 对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类 办 学 经 费 进 行 管 理 分 配 使 用 和 监 督 ( 八 ) 对 学 校 配 置 的 办 公 用 房 教 学 科 研 设 施 家 具 等 固 定 资 产, 负 有 按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责 任, 并 服 从 学 校 的 调 配 ( 九 ) 负 责 落 实 学 校 部 署 的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19
20 第 四 章 责 任 分 工 第 十 条 学 院 实 行 党 政 集 体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的 领 导 体 制,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对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负 有 共 同 责 任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等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和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学 院 行 政 班 子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党 政 之 间 既 要 合 理 分 工 明 确 职 责, 又 要 协 同 合 作 形 成 合 力, 形 成 相 互 配 合 协 调 运 转 的 工 作 机 制 党 委 ( 党 总 支 ) 开 展 工 作 时 要 主 动 征 求 院 长 的 意 见, 同 时 支 持 院 长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院 长 开 展 工 作 时 要 主 动 征 求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同 时 要 支 持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章 议 事 与 决 策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要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健 全 议 事 决 策 制 度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重 要 事 项 议 事 决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和 主 要 形 式, 在 学 院 党 政 职 权 范 围 内 具 有 最 高 决 策 权 第 十 三 条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正 副 书 记 正 副 院 长 以 及 工 会 主 席 等 组 成 涉 及 学 院 党 务 工 作 中 重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由 书 记 主 持 涉 及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中 重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由 院 长 主 持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学 院 相 关 人 员 列 席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由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议 事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涉 及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二 ) 涉 及 学 院 党 政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科 研 队 伍 骨 干 人 员 和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等 重 要 人 事 的 任 免 ( 三 ) 对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作 用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和 大 型 活 动 的 安 排 ( 四 )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经 费 支 出 和 单 笔 超 过 学 院 规 定 个 人 批 准 权 限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支 出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规 程 由 学 院 参 照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并 实 施 20
21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的 各 项 重 大 事 项 在 决 策 前, 应 经 过 必 要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论 证 涉 及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广 泛 征 询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涉 及 党 的 建 设 的 相 关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由 党 委 ( 党 总 支 ) 会 议 审 议 并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涉 及 学 院 学 术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由 相 关 学 术 性 组 织 审 议 ;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十 五 条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和 完 善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制 度 执 行 力 第 十 六 条 健 全 权 力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和 院 务 公 开 制 度 第 六 章 学 术 与 教 学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是 学 院 学 术 管 理 组 织, 履 行 学 院 的 相 关 学 术 管 理 职 责 第 十 八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院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学 术 审 议 与 咨 询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原 则 上 由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组 成, 学 院 院 长 为 委 员 ;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担 任 委 员 的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经 协 商 或 选 举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报 学 校 备 案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建 设 ; ( 二 ) 审 议 和 推 荐 上 报 重 大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和 学 术 奖 项 ; ( 三 ) 审 核 和 认 定 申 报 或 引 进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 ( 四 ) 审 议 师 资 队 伍 发 展 规 划, 对 人 才 建 设 提 出 建 议 ; ( 五 ) 选 拔 和 推 荐 学 术 带 头 人 及 学 术 骨 干 ; ( 六 ) 审 议 和 推 荐 新 增 学 位 点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基 地 等 ; ( 七 ) 受 理 学 术 争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指 导 和 促 进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和 授 予 等 工 作 的 审 议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21
22 任 由 院 长 担 任,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任 委 员, 其 他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通 过 协 商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报 学 校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根 据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审 定 培 养 方 案, 审 核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业 成 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或 不 授 予 学 位 的 初 步 意 见 ( 二 ) 负 责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位 点 负 责 人 的 遴 选 和 考 核 工 作 ( 三 )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过 程 中 的 争 议 问 题 和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四 ) 提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的 已 获 学 位 者 学 位 的 建 议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决 策 咨 询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由 院 长 担 任 主 任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其 他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经 协 商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并 报 学 校 备 案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学 院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对 教 改 方 向 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提 出 建 议, 并 指 导 和 督 促 教 改 方 案 的 执 行 ; ( 二 ) 指 导 和 审 议 学 院 的 各 专 业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 ( 三 ) 提 出 制 ( 修 ) 订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建 议, 督 促 教 学 计 划 的 执 行 ; ( 四 ) 制 定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保 障 体 系, 并 督 促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 ( 五 ) 对 完 善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和 教 学 管 理 措 施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六 ) 对 学 院 的 教 风 和 学 风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第 七 章 民 主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教 代 会 ) 是 学 院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学 院 教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的 机 构 学 院 教 代 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使 相 应 职 权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 鼓 励 师 生 员 工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团 体 和 民 主 党 派 成 22
23 员 在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中 的 作 用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6 月 23
2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落 实 二 级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校 党 委 发 号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实 行 科 学 民 主 的 决 策, 促 进 学 校 改 革 和 各 项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照 市 委 关 于 党 委 ( 党 组 ) 实 施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现 就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 二 级 学 院 直 属 单 位 )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简 称 三 重 一 大 )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基 本 要 求 ( 一 )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改 革 和 完 善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和 领 导 方 式, 积 极 推 进 校 务 公 开,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 二 ) 坚 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必 须 经 过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决 议 得 到 正 确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 三 )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尤 其 是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正 确 处 理 民 主 与 集 中 的 关 系, 带 头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保 证 权 力 正 确 行 使, 防 止 权 力 被 滥 用 二 事 项 内 容 学 校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的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主 要 包 括 : ( 一 ) 研 究 并 决 定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内 重 要 法 规 和 国 家 重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工 作 部 署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 二 ) 研 究 并 决 定 涉 及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事 项, 涉 及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三 )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单 位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骨 干 人 员 和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及 各 类 奖 惩 ( 四 ) 研 究 并 决 定 对 本 单 位 的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作 用 的 各 类 24
25 重 大 项 目 的 安 排 ( 五 ) 研 究 并 决 定 财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 指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单 笔 超 过 本 单 位 规 定 个 人 批 准 权 限 的 资 金 ) 的 使 用 原 则 ( 六 ) 研 究 并 决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各 二 级 单 位 党 委 ( 党 总 支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上 述 决 策 事 项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科 学 合 理 地 界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并 在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三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除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外, 应 由 领 导 班 子 以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的 形 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领 导 班 子 决 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要 做 到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程 序 化, 以 保 证 决 策 过 程 的 科 学 民 主 和 结 果 的 公 正 合 理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过 程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阶 段 : ( 一 ) 议 题 的 确 定 根 据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议 事 范 围,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议 题 会 前, 班 子 成 员 对 议 题 充 分 沟 通, 主 要 领 导 认 真 把 关 ( 二 ) 事 项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成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根 据 议 事 范 围, 会 议 由 本 单 位 党 总 支 书 记 或 行 政 正 职 支 持 2.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在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发 表 意 见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推 荐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的 25
26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本 人 及 家 属 (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其 他 亲 属 )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确 需 回 避 的,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7.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情 况, 包 括 决 策 参 与 人 决 策 事 项 决 策 过 程 决 策 结 论 等, 要 以 会 议 通 知 议 程 记 录 纪 要 决 定 备 忘 录 等 形 式 留 下 文 字 性 资 料, 并 存 档 备 查 ( 三 ) 事 项 的 组 织 实 施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经 领 导 班 子 决 策 后, 由 班 子 成 员 按 分 工 和 职 责 组 织 实 施 遇 有 分 工 和 职 责 交 叉 的, 由 领 导 班 子 明 确 一 名 班 子 成 员 牵 头 2. 个 人 对 集 体 决 策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保 留, 但 在 没 有 作 出 新 的 决 策 前, 应 无 条 件 执 行 同 时, 可 按 组 织 程 序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反 映 意 见 3.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由 领 导 班 子 重 新 作 出 决 策 ;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作 出 临 时 处 置 的, 应 在 事 后 及 时 向 领 导 班 子 报 告, 未 完 成 事 项 如 需 领 导 班 子 重 新 作 出 决 策 的, 经 再 次 决 策 后, 按 新 的 决 策 执 行 各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酝 酿 决 策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严 格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在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对 相 关 程 序 加 以 补 充 和 细 化 四 监 督 检 查 为 确 保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提 高 监 督 的 有 效 性, 应 整 合 各 方 力 量, 从 工 作 程 序 和 实 际 效 果 等 方 面 切 实 加 强 对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一 ) 班 子 成 员 应 根 据 分 工 和 职 责 及 时 向 领 导 班 子 报 告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将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列 入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述 职 述 廉 的 重 要 内 容 ( 二 ) 各 二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教 代 会 团 长 等 人 员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26
27 ( 三 ) 对 未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就 实 施 的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校 纪 检 部 门 组 织 部 门 报 告 ( 四 ) 各 二 级 单 位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情 况 是 各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校 纪 检 部 门 组 织 部 门 应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五 责 任 追 究 ( 一 )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给 国 家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 1. 不 履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的 ; 2. 未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而 个 人 决 策 的 ; 3. 未 向 领 导 班 子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而 造 成 错 误 决 定 的 责 任 人 ; 4. 执 行 决 策 后 发 现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能 够 挽 回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而 造 成 失 误 的 ( 二 )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依 据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明 确 集 体 责 任 个 人 责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三 ) 对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责 任 人, 根 据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依 法 依 纪 实 施 追 究 ( 四 ) 责 任 追 究 的 方 式 有 责 令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免 职 责 令 辞 职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等 ( 五 ) 责 任 追 究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出 具 体 的 符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的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校 党 委 审 核 备 案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3 月 27
2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沪 师 纪 监 (2009) 第 13 号 按 照 中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有 关 加 强 学 校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要 求,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各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工 作 的 监 督, 特 制 定 我 校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望 各 单 位 认 真 执 行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人 员 的 组 成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一 般 应 有 3-5 人 组 成, 由 党 政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成 员 可 由 书 记 纪 检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以 及 教 代 会 团 长 党 风 廉 政 特 邀 监 督 员 教 职 工 代 表 等 组 成 二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的 职 责 1. 各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要 对 本 单 位 财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每 学 期 末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 2. 对 学 院 财 务 审 批 权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重 点 对 超 过 院 长 审 批 权 限 需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3. 对 学 院 ( 包 括 下 属 系 部 门 ) 执 行 财 经 规 定 纪 律 的 情 况 加 强 监 督 ; 4. 每 年 年 底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教 代 会 或 教 职 工 大 会 报 告, 并 向 校 纪 委 监 察 处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5.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要 将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党 政 班 子, 提 请 班 子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由 党 政 班 子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作 出 批 评 和 纠 正 的 处 理, 对 管 理 上 的 薄 弱 环 节 采 取 健 全 完 善 制 度 的 措 施 6. 在 对 本 单 位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中, 向 审 计 部 门 提 供 在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7. 对 本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中 有 可 能 触 犯 法 纪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校 纪 委 监 察 处 三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1. 分 配 奖 励 政 策 方 案 和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是 否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情 况 ; 2. 有 否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坐 收 坐 支 擅 自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设 账 外 账 28
29 设 小 金 库 的 情 况 ; 3. 有 否 存 在 利 用 职 权 公 款 私 用 等 为 个 人 谋 利 的 情 况 ; 4. 经 费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 5. 学 院 的 财 经 运 行 情 况 是 否 按 规 定 向 教 职 工 报 告 ; 6. 本 单 位 干 部 群 众 关 注 的 其 他 经 济 项 目 的 运 行 情 况 各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应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在 工 作 中 认 真 履 行 好 自 己 的 职 责, 确 保 本 单 位 财 经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地 开 展 学 校 直 属 附 属 单 位 参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纪 委 办 监 察 处 2009 年 9 月 修 订 29
3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一 级 管 好 一 级, 一 级 向 一 级 负 责 的 工 作 原 则, 制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第 二 条 各 级 负 责 人 是 指 负 责 或 参 与 经 济 管 理 制 定 经 济 管 理 办 法 从 事 经 济 业 务 等 与 经 济 事 项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人 员 包 括 校 长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分 管 预 算 经 费 的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和 校 长 助 理 财 务 处 处 长 和 副 处 长 独 立 核 算 与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校 办 企 业 负 责 人 等 第 三 条 经 济 责 任 制 确 立 的 原 则 1. 通 过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校 级 层 面 的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由 学 院 的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各 二 级 学 院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由 部 门 和 其 他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确 定 其 二 级 单 位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2. 事 权 和 财 权 统 一 的 原 则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各 单 位 对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确 定 及 经 费 审 批 权 的 授 权, 要 按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进 行 3. 权 力 和 责 任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有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各 级 负 责 人 根 据 自 己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及 其 后 果 负 责 第 四 条 校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人 代 表, 具 有 全 面 领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各 项 财 经 工 作 的 法 定 权 力 二 了 解 和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经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合 理 有 效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领 导 职 责 三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计 划 财 务 收 支 计 划,10 万 元 以 下 ( 含 10 万 元 ) 预 算 追 加 项 目 的 审 批 四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和 自 筹 基 建 计 划 贷 款 计 划 办 学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计 划, 注 重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五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和 重 要 财 经 政 策 校 内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计 划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以 30
31 及 各 类 分 配 制 度 等 重 要 财 经 政 策, 由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通 过 后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六 保 证 学 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条 集 体 决 策 的 经 济 责 任 凡 属 领 导 集 体 决 策 的 经 济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参 与 决 策 的 人 员 应 签 署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会 签 单, 明 确 个 人 的 意 见 ( 同 意 弃 权 反 对 等 ) 第 六 条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协 助 校 长 全 面 领 导 财 务 工 作, 直 接 对 校 长 负 责 二 协 助 校 长 对 与 学 校 发 展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经 济 活 动 作 出 决 策 三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决 算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向 教 代 会 作 财 务 报 告 和 5 万 元 以 下 ( 含 5 万 元 ) 预 算 追 加 项 目 的 审 批 四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贷 款 计 划 重 大 的 经 济 合 同 或 协 议 五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经 济 分 配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六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校 内 收 费 项 目 年 度 筹 资 计 划 七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监 督 重 大 经 费 开 支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负 责 组 织 审 查 学 校 会 计 信 息 会 计 资 料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八 负 责 督 促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九 负 责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七 条 分 管 预 算 经 费 的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校 长 助 理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审 查 分 管 业 务 或 分 管 部 门 的 年 度 预 算,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并 在 审 查 后 的 预 算 方 案 上 签 字 二 负 责 领 导 各 分 管 业 务 部 门 按 照 年 度 综 合 预 算, 组 织 收 入, 安 排 支 出 严 格 控 制 预 算 计 划 之 外 的 支 出 三 按 其 分 工, 对 所 分 管 的 经 济 业 务 负 责, 并 进 行 审 批 或 授 权 审 批, 并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第 八 条 财 务 处 处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在 校 长 和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对 学 校 的 经 31
32 济 活 动 进 行 归 口 管 理, 并 对 财 务 处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二 依 法 履 行 财 务 管 理 职 责, 负 责 校 内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制 度 的 拟 定 完 善 和 实 施 工 作, 规 范 校 内 财 经 行 为 三 组 织 编 制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负 责 控 制 督 促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审 批 2000 元 以 下 ( 含 2000 元 ) 以 下 预 算 项 目 的 追 加 四 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经 济 决 策 程 序 审 查 各 项 业 务 落 实 督 促 学 校 各 项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 预 防 和 制 止 校 内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和 小 金 库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预 算, 对 各 类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和 预 测, 合 理 调 度 科 学 运 筹 学 校 资 金, 全 面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五 配 合 全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归 口 统 一 管 理, 认 真 履 行 财 务 处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责,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六 参 与 审 议 核 准 校 内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校 内 统 一 收 费 和 票 据 管 理,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监 督 和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七 组 织 对 全 校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进 行 业 务 领 导 和 指 导, 监 督 其 遵 守 国 家 和 学 校 制 定 的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制 度 第 九 条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协 助 处 长 开 展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履 行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财 务 管 理 职 责 二 参 与 校 内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规 范 校 内 财 经 行 为 第 十 条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对 本 核 算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资 料 财 务 信 息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负 全 面 责 任 二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学 校 统 一 制 订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接 受 学 校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以 及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经 济 监 督 三 实 施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学 院 实 施 由 分 管 副 院 长 院 长 授 权 以 及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控 制 的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 机 关 部 处 和 直 属 单 位, 实 施 由 部 处 长 ( 直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 32
33 分 管 校 领 导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授 权 限 额 以 下 的 单 笔 经 济 业 务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签 字 审 批 ; 等 于 或 超 过 授 权 限 额 的,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和 授 权 人 共 同 签 字 审 批 学 院 经 济 业 务 超 过 其 设 定 的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控 制 额 度 的, 还 应 由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签 字 四 按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要 求, 负 责 编 制 二 级 财 务 预 算, 并 保 证 其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其 预 算 的 执 行 接 受 校 财 务 处 的 稽 查 和 指 导 五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各 类 收 入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学 校, 对 本 单 位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全 责, 预 防 和 制 止 本 单 位 小 金 库 和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六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内 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经 济 分 配 办 法, 定 期 公 开 帐 目, 支 持 和 督 促 财 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七 对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政 策, 并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八 不 得 违 规 从 事 筹 资 投 资 等 活 动 ;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经 济 文 件 和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企 业 是 指 由 学 校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二 级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单 位 二 企 业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资 料 财 务 信 息 及 财 务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三 企 业 负 责 人 要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行 业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依 法 经 营 兼 顾 国 家 学 校 职 工 三 者 利 益 四 保 证 按 学 校 制 定 的 收 入 计 划,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学 校 费 利 和 返 还 工 资 等 五 对 学 校 投 入 的 国 有 资 产 有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六 制 定 有 关 经 营 目 标 决 策 预 算 和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等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程 序, 并 遵 照 执 行 校 办 企 业 的 一 般 经 营 决 策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 其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 形 式 包 括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3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 万 元 ) 的 由 董 事 会 通 过,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 30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经 营 性 资 产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实 施 33
34 七 不 得 违 规 从 事 筹 资 投 资 等 活 动 ;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经 济 文 件 和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第 十 二 条 授 权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授 权 人 要 对 自 己 所 授 的 审 批 权 负 总 责 2.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向 被 授 权 人 说 明 所 授 审 批 权 的 权 限 及 责 任 3.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对 被 授 权 人 进 行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4. 授 权 人 授 权 后, 要 对 被 授 权 人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每 学 期 要 检 查 经 费 审 批 的 情 况, 监 督 其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5. 发 现 被 授 权 人 在 行 使 审 批 权 时, 存 在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或 不 正 确 行 使 审 批 权 的 情 况 时, 有 权 提 出 纠 正 的 要 求 ; 对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授 权 人 有 权 提 出 收 回 授 权 的 要 求 6.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行 使 权 力,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年 度 预 算, 在 授 权 书 规 定 的 额 度 内 行 使 审 批 权 ; 严 格 遵 守 关 于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制 度, 在 大 额 度 资 金 集 体 讨 论 的 起 点 数 以 下 行 使 审 批 权 7. 被 授 权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管 经 费 的 运 行 状 况 及 后 果 负 直 接 经 济 责 任 8. 被 授 权 具 有 经 费 审 批 权 的 校 院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国 家 的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了 解 并 掌 握 学 校 事 业 运 行 规 律 和 财 经 工 作 规 律 9. 被 授 权 人 要 自 觉 接 受 授 权 人 单 位 经 济 监 督 小 组 和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经 费 收 入 支 出 审 批 工 作 的 质 询 检 查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10. 经 费 审 批 授 权 需 签 订 授 权 书, 一 式 四 份 ( 财 务 处 本 单 位 授 权 人 被 授 人 ) 授 权 书 应 明 确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限, 包 括 授 权 项 目 审 批 限 额 及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等 将 授 权 书 ( 一 份 ) 及 被 授 人 的 签 名 印 鉴 递 交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责 任 的 追 究 一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处 罚 条 例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触 犯 刑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34
35 关 处 理 二 对 违 反 国 家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三 对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四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学 校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追 究 其 个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5
36 附 件 :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二 级 学 院 ) 财 务 处 :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管 理 的 规 定, 经 院 务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自 年 月 日 起, 进 行 以 下 授 权 审 批 : 编 号 经 费 项 目 1 教 学 业 务 费 分 管 副 院 长 院 长 财 经 监 督 组 长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2 学 科 建 设 费 3 论 文 答 辩 费 4 学 生 活 动 费 5 教 育 劳 务 费 6 夜 大 学 经 费 7 学 院 会 务 费 学 院 ( 盖 章 ) 年 月 日 36
37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机 关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 财 务 处 :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管 理 的 规 定, 自 20 年 月 日 起, 对 单 笔 经 济 业 务 超 过 ( 含 ) 授 权 额 度 时, 须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方 可 至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事 宜 序 号 被 授 权 部 门 授 权 金 额 被 授 权 人 授 权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37
3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章 程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财 经 工 作 的 管 理, 保 证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使 我 校 的 财 经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地 发 展, 为 我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教 育 事 业 的 战 略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资 金 保 证,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章 程 第 二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在 校 长 领 导 下, 贯 彻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对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进 行 研 究 论 证 以 及 权 限 内 财 经 事 项 的 审 批 的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组 织 机 构 : 组 长 : 学 校 校 长 副 组 长 : 学 校 纪 委 书 记 分 管 ( 或 协 管 )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成 员 : 校 办 主 任 纪 委 副 书 记 ( 监 察 处 长 ) 审 计 处 长 财 务 处 长 等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财 务 处 小 组 成 员 的 任 免 增 补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在 进 行 专 业 项 目 的 论 证 时,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和 调 研 第 四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一 研 究 学 校 重 大 财 经 政 策 的 制 定 调 整 和 修 改, 并 拟 定 具 体 文 件,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 二 本 着 在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坚 持 前 瞻 精 致 收 支 平 衡 突 出 重 点 讲 求 绩 效 的 原 则, 审 议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组 织 和 监 督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三 组 织 审 定 学 校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分 配 政 策,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机 制, 必 要 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有 关 内 容 四 对 追 加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项 目 延 期 进 行 预 论 证 和 权 限 内 的 审 定 1. 追 加 或 新 设 单 个 项 目 预 算 超 过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超 过 30 万 元 的, 预 论 证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2. 严 格 控 制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的 调 整,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38
39 的, 应 当 按 照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论 证 后, 上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重 大 金 额 还 需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3. 审 议 项 目 延 期 的 情 况, 对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延 期 项 目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五 对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自 筹 基 建 计 划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要 财 经 事 项 预 论 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六 审 议 学 校 大 额 贷 款 还 贷 融 资 计 划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和 经 济 协 议, 并 对 学 校 的 信 贷 活 动 进 行 论 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七 审 议 学 校 的 教 育 收 费 治 理 小 金 库 等 相 关 财 经 工 作, 必 要 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八 研 究 审 议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及 校 长 办 公 会 委 托 的 其 它 财 经 事 项 第 五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一 般 采 取 工 作 会 议 方 式 研 究 审 议 决 定 有 关 事 项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一 般 每 三 个 月 召 开 1 次 工 作 会 议, 根 据 议 题 的 情 况 和 紧 急 程 度, 也 可 临 时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第 六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一 般 情 况 下 要 求 小 组 成 员 全 体 出 席, 遇 到 紧 急 的 事 项 无 法 全 体 出 席 时, 需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能 做 出 决 定 或 决 议, 对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问 题 还 必 须 征 求 未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意 见 第 七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及 会 议 纪 要 整 理 等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第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9
4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依 据 与 目 的 为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强 化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高 学 校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财 政 部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预 [2011]285 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 财 会 [2012]21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概 念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 以 下 简 称 绩 效 评 价 ) 是 学 校 根 据 设 定 的 绩 效 目 标, 运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价 方 法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标 准, 对 预 算 管 理 收 支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等 内 容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的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和 客 观 的 评 估 第 三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主 体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由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绩 效 评 价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规 范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重 点 应 当 注 重 绩 效 管 理 中 的 PDCA(PDCA 即 Plan 计 划 Do 执 行 Check 检 查 和 Action 处 理 ) 各 个 环 节,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二 )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标 准 统 一 资 料 可 靠, 依 法 公 开 并 接 受 监 督 ( 三 ) 分 级 分 类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由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评 价 对 象 的 特 点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 四 ) 绩 效 相 关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与 相 应 的 绩 效 指 标 挂 钩 第 五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主 要 依 据 ( 一 )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学 校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发 展 规 划 ; ( 三 ) 二 级 单 位 职 能 职 责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四 ) 二 级 单 位 申 报 的 预 算 相 关 材 料 批 复 的 二 级 单 位 预 算 ; 40
41 ( 五 ) 二 级 单 位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 ( 六 ) 二 级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管 理 情 况 ; ( 七 ) 审 计 部 门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八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二 章 绩 效 评 价 的 范 围 对 象 和 内 容 第 六 条 评 价 适 用 范 围 凡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所 有 经 济 活 动 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评 价 对 象 评 价 分 为 二 级 学 院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其 它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三 类 第 八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基 本 内 容 绩 效 评 价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就 以 下 部 分 内 容 或 全 部 内 容 对 二 级 单 位 实 施 评 价 工 作, 具 体 评 价 内 容 由 每 年 的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 一 )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在 预 算 编 制 过 程 中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沟 通 协 调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编 制 与 资 产 配 置 是 否 相 结 合 与 具 体 工 作 是 否 相 对 应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的 额 度 和 开 支 范 围 执 行 预 算, 进 度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等 问 题 ; 决 算 编 报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 二 ) 收 支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收 入 是 否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财 务 部 门 提 供 收 入 的 有 关 凭 据,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印 章 和 票 据 等 ; 发 生 支 出 事 项 时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各 类 凭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的 情 形 ( 三 )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管 理 资 产 并 明 确 使 用 责 任 ; 是 否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处 置 资 产 ( 四 )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对 项 目 严 格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招 投 标 控 制 机 制 ; 是 否 存 在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套 取 项 目 资 金 的 情 形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项 目 建 设 相 关 档 案 41
42 ( 五 )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明 确 合 同 管 理 的 责 任 ; 是 否 明 确 应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活 动 范 围 和 条 件 ; 是 否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行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合 同 纠 纷 协 调 机 制 ( 六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建 设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情 况 以 及 经 济 信 息 的 编 报 情 况 等 第 九 条 评 价 周 期 绩 效 评 价 以 财 政 年 度 为 周 期, 一 年 评 价 一 次 外 部 环 境 经 济 活 动 或 管 理 要 求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重 估 第 三 章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和 工 作 方 案 第 十 条 受 评 单 位 首 先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内 容 撰 写 绩 效 报 告 进 行 自 评, 绩 效 报 告 应 当 依 据 充 分 内 容 完 整 数 据 准 确 分 析 透 彻 逻 辑 清 晰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在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成 立 由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以 及 监 察 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的 工 作 小 组, 必 要 时 邀 请 项 目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对 二 级 单 位 的 自 评 报 告 及 其 所 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一 ) 资 料 审 核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对 被 评 价 单 位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二 )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对 评 价 对 象 绩 效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对 象 的 特 点 可 采 取 现 场 评 价 非 现 场 评 价 以 及 现 场 评 价 和 非 现 场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价 ( 三 ) 完 成 绩 效 评 价 在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运 用 相 关 评 价 方 法 对 绩 效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形 成 评 价 结 论 第 十 二 条 评 价 报 告 撰 写 和 提 交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阶 段 : ( 一 ) 撰 写 报 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规 定 的 文 本 格 式 和 要 求, 撰 写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 二 ) 提 交 报 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组 织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的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评 价 总 结 与 结 果 反 馈 42
43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整 理 归 纳 分 析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将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被 评 价 二 级 单 位, 作 为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和 安 排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评 价 结 果 较 好 的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在 校 内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并 相 应 增 加 其 下 一 年 度 的 预 算 ; 评 价 结 果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可 以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也 可 以 相 应 核 减 其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二 级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对 绩 效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进 一 步 完 善 管 理 办 法, 逐 步 调 整 和 优 化 本 单 位 预 算 支 出 结 构, 合 理 配 置 各 项 资 源, 使 学 校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10 月 43
4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财 务 处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完 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坚 持 以 全 面 性 重 要 性 制 衡 性 适 应 性 为 原 则, 以 提 高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为 目 标, 从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岗 位 职 责 与 交 接 印 章 管 理 电 算 化 操 作 等 方 面, 不 断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提 升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水 平 第 三 条 财 务 处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的 工 作 机 制,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内 部 在 岗 位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经 济 业 务 办 理 及 流 程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状 况, 对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岗 位 职 责 用 印 管 理 电 算 化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财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维 护 财 务 安 全 和 财 经 纪 律 第 二 章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第 四 条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是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方 面, 财 务 处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坚 持 以 审 批 与 经 办 分 离 会 计 与 出 纳 分 离 钱 与 物 分 管 为 要 求, 以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为 原 则, 明 确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实 施 相 应 的 分 离 措 施,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五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现 金 财 物 的 收 支 进 出, 必 须 有 两 个 ( 或 以 上 ) 岗 位 经 办 ; ( 二 )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至 少 需 要 两 人 经 办, 使 下 级 受 上 级 监 督, 上 级 受 下 级 牵 制 ; ( 三 ) 对 属 于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权 限 审 批 和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规 定 如 预 算 编 报 与 执 行 决 算 编 报 等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必 须 经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先 行 讨 论 论 证 决 定,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44
45 委 常 委 会 同 意, 财 务 处 方 可 执 行 第 六 条 内 部 稽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账 务 稽 核 货 币 资 金 稽 核 固 定 资 产 稽 核 预 算 稽 核 工 资 稽 核 税 务 稽 核 及 其 他 方 面 稽 核 ( 一 ) 账 务 稽 核 内 容 主 要 是 对 会 计 凭 证 和 会 计 账 簿 的 审 核 与 检 查, 具 体 包 括 : 1. 经 济 业 务 须 按 规 定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审 核 制 单 与 记 账 复 核 人 员 相 分 离, 会 计 科 目 金 额 摘 要 必 须 准 确 恰 当 ; 2. 记 账 凭 证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应 该 合 乎 规 定 齐 全 真 实 及 手 续 必 须 完 备 ; 3. 应 加 盖 的 戮 记 及 编 号 等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相 关 人 员 的 签 章 是 否 齐 全 ; 4. 记 账 凭 证 编 号 是 否 连 续, 有 无 重 编 缺 号 情 况 ; 5. 未 归 档 的 会 计 凭 证 流 转 程 序 是 否 按 规 定 执 行 ; 6. 是 否 按 规 定 对 待 审 核 凭 证 进 行 记 账, 是 否 按 规 定 打 印 有 关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 7. 各 账 簿 的 启 用 装 订 保 管 立 卷 移 交 等 手 续, 办 理 是 否 完 备 ; 8. 各 账 簿 的 保 存 方 法 及 放 置 地 点, 是 否 妥 善 ; 9.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销 毁, 是 否 依 照 规 定 期 限 及 手 续 办 理 ( 二 ) 货 币 资 金 稽 核 主 要 是 对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付 款 印 鉴 管 理 保 险 箱 等 方 面 的 稽 核 与 控 制, 具 体 包 括 : 1. 库 存 现 金 是 否 每 日 按 时 检 查 库 存 现 金 与 账 务 现 金 相 符 情 况, 现 金 是 否 妥 善 保 存, 按 规 定 放 置 在 保 险 箱 内, 严 禁 单 据 抵 充 ; 2. 通 过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网 银 转 账 支 付 的 对 方 单 位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付 款 金 额 与 记 账 凭 证 所 列 对 方 单 位 银 行 账 号 与 付 款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付 款 时 是 否 进 行 双 人 复 核 制 度, 空 白 票 据 的 购 买 领 用 管 理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 银 行 印 鉴 管 理 是 否 恰 当, 开 票 盖 印 鉴 章 是 否 分 离 ; 银 行 存 款 的 未 达 账 编 制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经 专 人 复 核 ; 办 理 的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并 且 有 效 合 同 或 凭 证 ; 3. 保 险 箱 应 安 置 在 安 全 并 有 监 控 防 盗 措 施 场 所, 确 保 监 控 防 盗 措 45
46 施 正 常 运 行 ; 保 险 箱 须 由 专 人 保 管, 明 确 责 任, 应 使 用 密 码 开 启, 关 闭 时 应 拨 动 密 码 锁, 钥 匙 与 密 码 分 开 放 置 ; 保 险 箱 里 应 该 存 放 与 本 单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重 要 空 白 票 证 银 行 印 鉴 等 其 他 如 借 款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严 禁 存 放 与 本 单 位 无 关 的 或 属 私 人 性 质 的 物 品 ; 保 险 箱 内 应 保 持 整 洁 干 净, 物 品 摆 放 有 序 ( 三 ) 固 定 资 产 稽 核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务 余 额 是 否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表 相 一 致 ( 四 ) 预 算 稽 核 是 指 预 算 的 编 制 审 批 下 达 和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预 算 数 据 的 录 入 是 否 经 专 人 复 核 ( 五 ) 工 资 稽 核 是 指 工 资 是 否 按 人 事 处 的 通 知 核 算, 工 资 代 发 代 扣 项 目 是 否 按 各 部 门 学 院 的 书 面 通 知 核 算, 支 付 发 放 金 额 是 否 准 确 ( 六 ) 税 务 稽 核 是 指 对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按 照 税 务 规 定 实 行 纳 税 核 算 并 办 理 缴 税, 核 对 税 务 开 票 与 账 务 核 算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七 ) 其 他 方 面 稽 核 是 指 除 以 上 方 面 稽 核 外, 需 要 监 督 稽 核 的 内 容 第 三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交 接 第 七 条 财 务 处 各 岗 位 根 据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为 原 则,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职 责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以 全 员 岗 位 职 责 为 目 标 ( 见 附 件 一 ), 尽 职 守 则,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坚 持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第 八 条 全 体 财 务 人 员 应 按 照 财 务 处 学 习 守 则 创 新 和 谐 的 工 作 原 则, 注 重 职 业 操 守, 树 立 严 谨 作 风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熟 悉 业 务 制 度, 爱 岗 敬 业 刻 苦 钻 研,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会 计 人 员 要 以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为 会 计 业 务 基 本 工 作 要 求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以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第 九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人 员 倡 导 形 成 信 息 畅 通 上 下 联 动 互 信 和 谐 的 工 作 机 制 与 氛 围, 使 彼 此 有 制 约 上 下 有 监 督, 杜 绝 上 级 人 员 授 46
47 意 指 使 或 强 令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违 法 违 规 会 计 事 项, 杜 绝 会 计 人 员 间 串 通,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现 象 第 十 条 财 务 处 考 核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履 行 情 况, 并 作 为 其 晋 升 晋 级 聘 任 专 业 职 务 表 彰 奖 励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财 务 处 人 员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行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向 上 级 机 关 反 映 并 建 议 吊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是 指 会 计 人 员 因 调 动 离 职 或 岗 位 职 责 变 化 而 将 有 关 工 作 和 各 项 会 计 资 料 交 给 继 任 者 的 过 程, 是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必 须 坚 持 事 前 有 准 备 事 中 有 监 督 事 后 有 负 责 的 工 作 原 则 ( 一 ) 事 前 有 准 备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必 修 将 已 经 受 理 但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经 济 业 务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尚 未 登 记 的 账 目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并 加 盖 经 办 人 印 章 ; 整 理 好 应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了 事 项 和 遗 留 问 题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列 明 应 该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公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薄 发 票 文 件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内 容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移 交 时, 应 将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问 题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向 接 替 人 员 介 绍 清 楚 ( 二 ) 事 中 有 监 督 按 规 定 确 定 监 交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交 接 相 应 业 务 按 照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点 收, 具 体 要 求 是 : 1. 现 金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不 得 短 缺 ; 2.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不 得 遗 漏 ; 3.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相 符, 如 有 未 达 账 项, 应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4.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账 有 关 账 户 的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5. 对 重 要 实 物 要 实 地 盘 点, 对 余 额 较 大 的 往 来 账 户 要 与 往 来 单 位 个 人 核 对 ; 6. 公 章 收 据 空 白 支 票 发 票 科 目 印 章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等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 47
48 7. 对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要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的, 需 进 行 操 作 确 认 相 关 数 字 正 确 无 误 后, 方 可 交 接 ( 三 ) 事 后 有 负 责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相 关 信 息 如 交 接 日 期 相 关 说 明 或 意 见 等, 并 将 移 交 清 册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一 份 存 档 ; 移 交 后 移 交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章 印 章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加 强 财 务 处 部 门 各 类 印 章 管 理, 明 确 印 章 数 量 使 用 范 围 使 用 程 序 并 坚 持 分 类 专 人 保 管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措 施 与 要 求 ( 见 附 件 二 ), 维 护 印 章 使 用 严 肃 性, 确 保 印 章 安 全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财 务 处 印 章 分 为 对 外 的 公 章 内 部 使 用 的 公 章 和 代 为 保 管 使 用 的 公 章 三 类 对 确 应 工 作 需 要 新 增 印 章 而 刻 制 的, 须 经 财 务 处 长 同 意 后,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各 类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处 各 类 印 章 由 专 人 保 管 责 任 到 人 的 原 则, 使 用 印 章 均 应 在 使 用 范 围 内 按 相 应 程 序 使 用, 不 得 超 越 范 围 未 涵 盖 的 印 章 使 用 范 围, 须 由 财 务 处 长 或 其 授 权 者 签 字 后 方 可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对 外 印 章 应 当 建 立 用 印 申 请 单 ( 见 附 件 三 ) 和 用 印 登 记 制 度, 由 印 章 管 理 人 ( 又 称 监 印 人 ), 负 责 用 印 登 记 本 的 填 制 管 理 工 作, 填 写 登 记 相 关 用 印 人 员 的 姓 名 单 位 用 印 事 由 联 系 方 式 等 相 关 信 息 年 度 终 了, 将 用 印 单 用 印 登 记 本 等 用 印 资 料 按 财 务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 归 档 具 体 用 印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用 于 财 务 处 向 学 校 及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报 送 各 类 资 料 文 件 通 知 等, 由 财 务 处 长 或 其 授 权 的 处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的 用 印 单 申 请 用 印 ( 二 ) 学 校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请 或 消 费 结 题,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处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审 核 其 预 算 编 制 决 算 报 表 数 据 的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后, 凭 其 出 具 同 意 用 印 的 用 印 单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印 章 用 印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的 印 章,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授 权 预 算 管 理 科 后 用 印 ( 三 ) 对 外 出 具 的 有 关 收 费 证 明, 由 收 费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核 查 学 费 收 缴 情 况 后, 凭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的 用 印 单 用 印 48
49 ( 四 ) 对 外 用 于 证 明 的 财 务 档 案 复 印 件, 在 查 阅 与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一 致 后, 在 用 印 登 记 本 上 登 记 后 用 印 ( 五 ) 对 向 银 行 出 具 的 师 生 员 工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证 明, 由 相 关 科 室 的 科 长 签 字 的 用 印 单 用 印 ( 六 ) 用 于 师 生 员 工 出 国 审 批 的 资 料, 根 据 相 关 经 费 的 预 算, 由 负 责 预 算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后 用 印 ( 七 ) 需 向 学 校 申 请 学 校 各 类 印 章 的, 须 由 财 务 处 长 或 其 授 权 的 处 领 导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用 印 单 上 签 字 同 意 后 用 印 ( 八 ) 其 他 情 况 需 用 印 章 的, 须 由 财 务 处 长 或 其 授 权 的 处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后 用 印 第 十 六 条 监 印 人 必 须 亲 自 用 印, 用 印 前 须 按 上 述 要 求 审 查 需 用 印 文 件 的 相 关 信 息, 审 核 用 印 申 请 单,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用 印 盖 印 时 要 求 图 章 清 晰 端 正, 位 置 适 当 ( 一 般 应 盖 在 文 件 的 落 款 与 日 期 之 间, 跨 年 压 月 处 ), 并 保 存 好 用 印 依 据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监 印 人 对 印 章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准 随 意 放 置 印 章, 妥 善 保 存, 以 防 遗 失, 如 有 遗 失 要 立 即 向 财 务 处 处 长 报 失, 并 视 情 况 书 面 向 校 办 公 室 和 保 卫 处 报 告 一 般 不 得 将 印 章 携 带 出 单 位 办 公 室 使 用 对 监 印 人 不 按 规 定 用 印, 因 监 印 人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印 章 遗 失 等, 均 属 工 作 失 职 行 为, 可 追 究 当 事 人 和 监 印 人 的 责 任 第 五 章 财 务 电 算 化 操 作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电 算 化 操 作 是 财 务 处 人 员 日 常 工 作 与 进 行 财 务 核 算 的 基 础, 需 要 对 电 算 化 操 作 软 件 及 其 权 限 的 设 置 操 作 规 程, 会 计 核 算 的 账 务 设 置 等 方 面 进 行 规 范 财 务 处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通 过 应 用 相 关 软 件, 以 大 平 台 大 数 据 为 目 标, 实 现 财 务 核 算 与 操 作 的 信 息 化 便 利 化 第 十 九 条 财 务 处 处 长 作 为 对 各 操 作 应 用 软 件 权 限 设 置 的 总 负 责 人,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与 岗 位 职 责, 设 置 各 层 级 操 作 人 员 的 权 限, 各 层 级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本 人 权 限 职 责 开 展 工 作, 保 守 操 作 密 码 对 因 工 作 需 要 新 增 变 更 权 限 可 向 上 一 级 权 限 负 责 人 或 财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各 财 务 系 统 具 体 授 权 与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如 下 : 49
50 ( 一 ) 财 务 核 算 系 统 由 处 长 管 理 所 有 人 员 的 权 限 设 置, 分 管 副 处 长 协 助 管 理 所 管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权 限 设 置, 操 作 人 员 在 职 责 权 限 内 操 作 使 用 系 统 ; ( 二 )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由 处 长 授 权 分 管 副 处 长 管 理 全 系 统 的 权 限 设 置 维 护 并 与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与 使 用 ; ( 三 ) 工 资 核 算 系 统 由 处 长 授 权 工 资 核 算 岗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该 系 统 的 权 限 设 置 并 对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操 作 与 使 用 ; ( 四 ) 津 贴 上 报 系 统 由 处 长 授 权 结 算 管 理 岗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该 系 统 的 权 限 设 置 并 对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操 作 与 使 用 ; ( 五 ) 学 生 收 费 系 统 由 处 长 授 权 分 管 学 生 收 费 工 作 处 领 导, 管 理 该 系 统 的 权 限 设 置 并 由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操 作 与 使 用 ; ( 六 ) 经 费 查 询 系 统 由 处 长 授 权 相 关 人 员 对 查 询 系 统 的 维 护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财 务 电 算 化 系 统 按 保 密 性 安 全 性 要 求,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相 应 网 络, 做 好 外 网 与 内 网 的 衔 接 安 全, 并 由 学 校 信 息 化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服 务 器 未 经 同 意 和 监 督,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直 接 打 开 数 据 库 文 件 进 行 操 作, 不 允 许 随 意 增 删 改 数 据 源 程 序 和 数 据 库 文 件 结 构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务 处 电 算 化 操 作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备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证 书, 按 照 专 机 专 用 的 原 则 使 用 计 算 机, 在 职 责 权 限 内 进 行 操 作, 不 得 使 用 相 关 计 算 机 处 理 与 本 工 作 不 相 关 的 事 务, 安 全 使 用 外 来 读 存 储 设 备 各 操 作 人 员 做 好 相 应 电 子 信 息 的 存 储 备 份 保 管 工 作, 妥 善 保 管 好 存 储 在 计 算 机 硬 盘 及 其 它 存 储 介 质 中 的 数 据, 将 日 常 与 重 要 的 财 务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建 立 起 电 子 信 息 档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财 务 核 算 系 统 中 科 目 控 制 码 等 基 础 性 数 据 的 设 置 需 在 处 长 的 监 督 下, 由 专 人 办 理,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会 计 审 核 制 单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规 定 并 结 合 软 件 操 作 要 求, 填 制 项 目 科 目 摘 要 附 件 张 数 等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后 打 印 并 由 复 核 人 员 进 行 复 核 记 账 第 二 十 三 条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根 据 职 责 与 授 权, 按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系 统 中 项 目 冻 结 开 启 超 支 额 度 反 登 帐 等 相 关 功 能, 由 专 人 按 月 新 建 会 计 期 50
51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一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附 件 二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印 章 一 览 表 附 件 三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印 章 使 用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0 日 51
52 附 件 一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为 不 断 加 强 财 务 处 内 部 岗 位 的 责 任, 提 高 财 务 处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财 务 处 内 部 岗 位 职 责 按 照 各 岗 位 的 功 能 设 置, 具 体 人 员 安 排 按 照 岗 位 的 工 作 量, 在 坚 持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分 离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一 人 多 岗 一 岗 多 人 一 处 级 班 子 :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负 责 财 务 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二 预 算 管 理 岗 : 1.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预 算 编 制 相 关 工 作 2. 负 责 下 达 经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3. 负 责 财 政 业 务 平 台 的 预 算 资 金 申 请 工 作 4. 负 责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工 作 5. 负 责 经 费 项 目 的 新 建 工 作 三 审 核 制 单 岗 : 1. 认 真 审 核 好 每 张 与 经 济 业 务 有 关 的 原 始 凭 证,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 详 见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包 括 原 始 凭 证 的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经 费 审 批 签 名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按 财 务 制 度, 原 始 凭 证 需 要 二 人 以 上 认 可, 经 主 管 领 导 经 手 人 同 意 签 名 ), 按 资 金 来 源 及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制 作 记 帐 凭 证 2. 负 责 审 核 各 类 内 部 转 账 单 固 定 资 产 和 材 料 的 出 入 库 单 各 类 应 交 税 费 明 细 以 及 每 月 工 资 清 单 等,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制 作 记 帐 凭 证 52
53 3. 审 核 银 行 存 款 入 账 单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到 账 通 知 书, 按 照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并 根 据 各 经 济 业 务 要 求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或 在 开 具 相 应 票 据 后, 制 作 记 账 凭 证 ( 转 为 账 务 管 理 岗 职 责 ) 4. 协 助 出 纳 人 员 核 对 每 天 现 金 收 支 余 账 务, 并 为 第 二 天 开 展 正 常 的 会 计 工 作 做 好 准 备 四 工 资 核 算 岗 : 1. 会 同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的 发 放 通 知, 按 照 实 有 职 工 人 数 和 离 退 休 人 数 核 算 工 资, 及 时 上 报 财 政, 按 财 政 核 发 的 正 确 数 计 算 工 资 汇 总 表, 及 时 准 确 提 供 工 资 明 细 资 料 每 月 根 据 人 事 处 劳 动 工 资 科 提 供 的 工 资 调 整 情 况 调 整 相 应 数 据 后 准 确 及 时 的 输 入 各 种 款 项 的 原 始 数 据, 并 生 成 在 职 教 工 离 休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征 地 养 老 人 员 的 工 资 汇 总 表 制 作 工 资 发 放 清 单, 工 资 存 档 清 单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清 单 等, 交 审 核 人 员 审 核 制 单 后 - 将 生 成 的 数 据 交 银 行 进 卡 2. 负 责 学 校 返 聘 人 员 校 内 人 员 津 贴 发 放, 将 网 上 上 传 的 数 据 与 纸 质 文 档 进 行 审 核 并 定 期 交 审 核 人 员 审 核 制 单 后 将 发 放 数 据 交 银 行 进 银 行 卡 3. 做 好 每 年 的 养 老 金 医 疗 保 险 金 失 业 保 险 金 等 基 数 的 调 整 工 作 4. 做 好 新 进 教 工 以 及 人 员 调 转 的 相 关 工 作 联 系 银 行 为 新 教 工 办 理 银 行 卡, 按 照 人 事 处 发 出 的 人 员 调 出 通 知, 开 出 工 资 转 移 单, 根 据 转 出 教 工 的 实 际 工 资, 准 确 填 列 供 给 关 系 转 移 证, 随 即 停 发 下 个 月 的 工 资 对 于 违 反 工 资 政 策 的 要 予 以 制 止 5. 作 为 教 职 工 工 资 数 据 管 理 员, 具 体 负 责 : 每 月 定 期 更 新 网 站 上 教 职 工 工 资 的 数 据 ; 受 理 教 职 工 工 资 查 询 系 统 用 户 密 码 的 挂 失 工 作 ; 更 新 职 工 工 资 标 准 的 公 告 ; 拟 定 职 工 工 资 的 说 明, 交 网 络 管 理 员 发 布 于 财 务 处 网 站 发 布 ; 及 时 回 答 留 言 板 中 关 于 教 职 工 工 资 等 相 关 事 宜 的 贴 子 6. 加 强 工 资 内 控 管 理, 协 调 与 人 事 处 的 工 作 五 公 积 金 管 理 岗 : 53
54 1.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的 公 积 金 政 策, 每 年 及 时 准 确 地 为 教 职 工 办 理 公 积 金 的 调 整 公 积 金 结 存 单 的 发 放, 办 理 全 校 公 积 金 的 核 算 汇 缴 调 整 等 工 作 2. 对 新 进 人 员 凭 人 事 处 劳 动 工 资 科 提 供 的 名 单, 开 列 新 户 并 纳 入 新 缴 3. 对 辞 职 调 出 等 人 员 的 公 积 金 的 封 存 和 转 出, 做 好 教 职 工 公 积 金 台 账 的 登 记 年 检 和 封 管 工 作 4. 配 合 本 校 教 职 工 离 ( 退 ) 休 人 员 办 理 购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及 相 关 公 积 金 的 支 付 手 续 等 六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岗 : 1. 负 责 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的 审 核 工 作 2. 负 责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3. 负 责 进 口 设 备 采 购 论 证 的 管 理 工 作 4. 负 责 国 库 直 接 支 付 项 目 的 审 核 工 作 5. 负 责 参 与 校 内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七 学 生 收 费 岗 : 1. 负 责 通 过 银 行 卡 向 学 生 收 取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学 杂 费 的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收 据 发 放 到 相 关 学 院 2. 负 责 学 生 收 费 有 关 数 据 的 备 份 工 作 3. 负 责 学 生 收 费 信 息 的 查 阅 工 作, 将 欠 费 学 生 的 信 息 通 知 学 院 教 务 处 学 工 部 4. 负 责 学 生 银 行 卡 的 相 关 工 作 5. 每 年 分 别 在 5 月 15 日 11 月 15 日 前, 会 同 教 务 处 的 通 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正 确 核 算 本 专 科 学 生 助 学 金, 根 据 软 件 生 成 的 学 生 助 学 金 发 放 汇 总 表 助 学 金 发 放 清 单 等 交 会 计 科 制 单, 进 入 学 生 银 行 卡 拟 定 学 生 津 贴 奖 学 金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补 贴 发 放 的 通 知 交 超 级 管 理 员 于 财 务 处 网 站 发 布 通 知 ; 及 时 回 答 留 言 板 中 关 于 学 生 缴 费 补 贴 发 放 等 相 关 事 宜 的 贴 子 6. 负 责 学 生 奖 学 金,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助 研 费 等 各 类 津 补 贴 的 网 上 54
55 数 据 上 传 信 息 以 及 相 应 纸 质 文 档 的 审 核, 并 及 时 交 审 核 人 员 审 核 制 单 后 将 发 放 数 据 交 银 行 后 进 学 生 银 行 卡 与 7. 负 责 行 政 性 收 费 的 统 计 上 缴 财 政 等 工 作 八 校 园 卡 结 算 管 理 岗 : 1. 负 责 学 校 校 园 卡 账 务 的 核 对 清 理 对 账 和 结 算 工 作 2. 负 责 新 设 校 园 卡 充 值 结 算 点 的 审 核 工 作 九 税 务 管 理 岗 : 1. 负 责 个 人 所 得 税 扣 缴 的 审 核 工 作 2. 负 责 学 校 各 类 税 收 的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每 月 按 各 税 种 分 别 核 对 税 务 开 票 金 额 与 账 务 记 账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后, 确 定 各 税 种 应 计 提 的 应 交 税 金 后 交 审 核 人 员 记 账 3. 负 责 职 工 收 入 超 过 12 万 元 的 收 入 申 报 管 理 工 作 4. 按 照 国 家 的 税 务 政 策, 做 好 税 务 方 面 的 解 答 和 宣 传 工 作 5. 负 责 税 务 年 检 工 作, 协 助 做 好 有 关 税 务 的 各 项 检 查 工 作 十 会 计 复 核 岗 1. 稽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审 核 记 帐 凭 证 和 原 始 凭 证 的 数 据 是 否 一 致 2. 复 核 记 账 凭 单, 查 核 记 账 凭 单 是 否 有 附 件 及 张 数, 会 计 科 目 ( 含 总 账 和 明 细 账 ) 的 运 用 是 否 正 确, 借 贷 方 向 是 否 正 确, 出 账 单 位 是 否 正 确 十 一 现 金 收 付 岗 : 1. 承 担 学 校 资 金 基 建 账 户 学 校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账 户 上 师 出 国 培 训 中 心 账 户 的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根 据 不 同 账 户 中 业 务 的 发 生, 分 别 进 行 现 金 收 支 操 作 和 管 理 2.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现 金 凭 证, 进 行 现 金 收 付 款 业 务 ; 做 好 校 内 稿 费 困 难 补 助 校 园 卡 销 户 款 医 药 费 报 销 等 日 常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并 及 时 填 写 事 后 制 单 汇 总 表 交 审 55
56 核 制 单 人 员 记 账 3. 每 天 工 作 结 束 后, 根 据 会 计 科 打 印 的 现 金 出 纳 表, 核 对 现 金 的 库 存 数,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4. 根 据 日 常 业 务 及 现 金 需 要 及 时 做 好 现 金 解 款 和 提 备 用 金 工 作, 安 排 好 日 常 现 金 库 存, 不 允 许 库 存 现 金 超 限 额 5. 保 管 好 本 岗 位 管 理 的 现 金 及 金 库 保 险 箱 钥 匙 十 二 银 行 收 付 岗 : 1.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银 行 收 付 款 记 帐 凭 证 和 原 始 凭 证, 办 理 好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的 银 行 结 算 业 务 2. 负 责 外 汇 银 行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收 付 工 作 3. 负 责 大 额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双 重 复 核 工 作 4. 根 据 已 经 办 理 的 收 付 款 凭 证, 核 对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和 银 行 收 付 对 账 单, 对 未 达 帐 项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5. 严 格 保 管 和 按 规 定 程 序 签 发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等 银 行 结 算 票 据 做 到 不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无 台 头 支 票 无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的 支 票 6. 负 责 空 白 支 票 的 领 用 作 废 的 登 记 工 作 和 保 管 好 各 类 银 行 票 据 7. 负 责 公 务 卡 的 管 理 工 作 8. 保 管 好 印 鉴 空 白 支 票 金 库 及 保 险 箱 的 钥 匙 工 作 十 三 出 纳 管 理 岗 位 : 1. 负 责 学 校 日 常 使 用 货 币 资 金 的 调 度, 确 保 资 金 的 安 全 2. 负 责 学 校 大 额 现 金 收 付 的 预 约 和 现 金 发 放 的 协 调 等 工 作 3. 负 责 银 行 存 款 未 达 帐 项 的 复 核 工 作 4. 负 责 银 行 借 款 资 金 的 记 录 合 同 的 保 管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工 作 5. 负 责 通 过 银 行 各 类 票 据 支 付 的 复 核 及 印 鉴 盖 章 工 作 6. 负 责 保 管 学 校 的 空 白 支 票 印 鉴 银 箱 和 金 库 的 钥 匙 等 工 作 十 四 办 公 室 管 理 岗 : 1. 负 责 财 务 处 日 常 办 公 室 行 政 事 务 2. 负 责 财 务 处 各 类 会 议 的 准 备 工 作 56
57 3. 负 责 财 务 处 文 史 档 案 的 保 管 工 作 4. 负 责 财 务 处 网 络 的 日 常 维 护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5. 负 责 对 学 校 各 类 新 增 收 费 项 目 报 批 备 案 工 作, 办 理 物 价 审 批 及 专 控 审 批 工 作 6. 负 责 学 校 转 发 的 来 信 核 实 信 访 等 工 作 十 五 票 据 管 理 岗 : 1. 严 格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收 据 的 管 理 办 法, 做 好 学 校 各 类 票 据 购 买 登 记 领 用 收 回 和 保 管 工 作 2. 定 期 了 解 已 领 用 票 据 的 使 用 情 况, 按 期 催 收 收 回 票 据 审 核 已 使 用 票 据 的 核 销 情 况 十 六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岗 : 1.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检 查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2. 会 同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协 调 全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工 作 3.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布 置, 完 成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清 查 登 记 填 报 等 工 作 4.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布 置, 做 好 学 校 经 营 性 单 位 的 产 权 登 记 变 更 注 销 等 的 年 检 工 作 5. 负 责 编 制 国 有 资 产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等 报 表 6.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和 材 料 的 对 账 工 作 十 七 账 务 管 理 岗 : 1. 负 责 账 务 核 算 系 统 的 记 账 数 据 备 份 以 及 日 常 维 护 等 工 作 2. 负 责 往 来 款 相 关 账 目 的 清 理 工 作 以 及 暂 付 款 的 催 收 清 理 工 作 3. 负 责 编 制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的 报 表 并 送 达 相 关 部 门 4. 负 责 八 项 收 入 统 计 上 缴 财 务 等 工 作 5. 负 责 账 务 查 阅 工 作 6. 负 责 账 薄 打 印 的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核 对 学 校 五 险 一 金 的 缴 付 情 况, 应 交 金 额 与 实 际 缴 纳 57
58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如 何 表 述 ) 十 八 项 目 管 理 岗 : 1. 负 责 各 类 专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工 作 2. 负 责 协 调 专 项 经 费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的 相 关 工 作 3. 负 责 专 项 经 费 结 余 结 转 资 金 的 相 关 工 作 4. 根 据 项 目 编 码 规 则, 按 照 项 目 类 别 与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设 置 经 费 编 码 并 管 理 项 目 编 码 设 置 的 合 规 性 十 九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岗 : 1. 负 责 协 助 指 导 项 目 申 请 人 合 理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对 已 批 复 或 签 订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项 目 提 供 从 到 款 通 知 到 具 体 项 目 经 费 分 配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通 报 经 费 使 用 建 议 预 算 调 整 决 算 编 制 外 部 沟 通 协 调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2. 会 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政 策 咨 询 业 务 培 训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技 术 市 场 登 记 税 费 减 免 等 相 关 工 作 3.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档 案 的 整 理 和 项 目 库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二 十 财 务 决 算 管 理 岗 :( 与 账 务 管 理 岗 的 关 系?) 1. 负 责 各 类 收 入 类 经 费 的 对 账 工 作 2. 负 责 学 校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三 公 经 费 的 汇 总 统 计 年 终 报 表 的 汇 总 工 作 二 十 一 档 案 管 理 岗 : 1. 每 天 整 理 上 一 工 作 日 的 记 账 凭 单 序 号, 将 现 金 银 行 转 帐 三 块 凭 单 合 并 为 一, 查 核 记 账 凭 单 是 否 连 续 编 号 2.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做 好 当 年 度 及 以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会 计 档 案 立 卷 保 管 工 作 3.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档 案 的 立 卷 保 管 调 阅 制 度 4. 做 到 妥 善 保 管, 存 放 有 序, 查 找 方 便,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和 保 密 制 度 不 随 意 堆 放 丢 失 和 毁 损 58
59 5. 会 计 档 案 按 月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按 序 号 编 册, 盖 上 装 订 人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章 遇 到 凭 证 缺 号 要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6. 负 责 会 计 档 案 查 阅, 不 经 领 导 批 准, 会 计 档 案 一 律 不 外 借 二 十 二 基 建 等 账 户 会 计 岗 : 1. 负 责 学 校 基 建 财 务 的 会 计 工 作 2. 负 责 与 基 本 建 设 相 关 的 合 同 预 审 核 工 作 3. 负 责 其 他 独 立 法 人 账 户 的 会 计 工 作 二 十 三 稽 核 岗 : 1. 负 责 开 展 财 务 处 涉 及 的 各 经 济 活 动 的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从 预 算 管 理 收 支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资 产 管 理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管 理 等 方 面, 上 述 方 面 的 内 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检 查 各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工 作, 对 业 务 流 程 定 期 梳 理, 查 找 其 中 的 风 险 点, 结 合 风 险 评 估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优 化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59
60 附 件 二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印 章 一 览 表 类 别 印 章 名 称 枚 数 保 管 人 使 用 范 围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1 王 浩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 二 ) 1 陈 三 德 1 王 浩 对 外 印 章 内 部 印 章 1 李 庆 明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收 款 专 用 章 2 蒋 方 闻 1 董 民 生 1 陈 三 德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1 王 浩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1) 1 李 平 ( 美 术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2) 1 钱 珍 珍 ( 外 宾 楼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3) 1 钱 珍 珍 ( 学 思 园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4) 1 唐 良 ( 迎 宾 楼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5) 1 体 育 王 莹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6) 1 外 宾 楼 钱 珍 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7) 1 学 思 园 钱 珍 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8) 1 桃 李 居 秦 树 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9) 1 周 珽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专 用 章 (10) 1 后 勤 王 宁 1 沈 露 琳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专 用 章 主 要 用 于 对 银 行 的 付 款 业 务 或 相 关 证 明 业 务, 不 得 用 于 与 银 行 签 订 贷 款 合 同 1 康 惠 红 1 李 庆 明 印 鉴 私 章 主 要 用 于 对 银 行 的 付 款 业 务 或 相 关 证 明 业 务, 不 得 用 于 与 银 行 签 订 贷 款 合 同 1 陈 三 德 账 号 章 3 沈 露 琳 用 于 在 购 买 及 使 用 银 行 各 类 业 务 凭 证, 如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汇 票 等 或 为 外 单 位 付 款 提 供 我 方 付 款 账 号 信 息 账 号 章 1 楼 明 明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积 金 专 用 章 1 王 蕾 主 要 用 于 学 校 职 工 公 积 金 提 取 汇 缴 转 入 销 户 时, 提 交 建 设 银 行 办 理 公 积 金 业 务 柜 台 相 关 单 据 时 用 账 号 章 13 宋 梅 账 号 章 1 康 惠 红 基 建 财 务 专 用 章 1 沈 露 琳 基 建 印 鉴 私 章 1 李 庆 明 学 费 证 明 专 用 章 1 蒋 方 闻 学 费 证 明 专 用 章 1 董 民 生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业 务 章 1 周 珽 仅 用 于 财 政 性 资 金 往 来 相 关 业 务 的 证 明, 除 此 之 外 的 任 何 对 外 经 济 业 务 该 章 均 不 得 使 用 银 行 收 讫 章 1 康 惠 红 用 于 完 成 银 行 收 款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银 行 付 讫 章 1 沈 露 琳 银 行 付 讫 章 1 康 惠 红 银 行 付 讫 章 1 宋 梅 现 金 收 讫 章 (1) 1 燕 丽 娟 现 金 收 讫 章 (2) 1 康 惠 红 现 金 收 款 核 销 章 (1) 1 燕 丽 娟 现 金 收 款 核 销 章 (2) 1 康 惠 红 现 金 付 讫 章 (1) 1 燕 丽 娟 现 金 付 讫 章 (2) 1 康 惠 红 委 托 保 管 上 海 上 师 职 业 培 训 中 心 发 票 专 用 章 1 王 浩 主 要 用 于 财 务 处 向 校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报 送 下 达 文 件 资 料 通 知 等,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课 题 经 费 资 料, 向 上 级 及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资 料, 以 及 对 外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对 外 证 明 的 财 务 档 案 复 印 件, 对 银 行 出 具 的 师 生 员 工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证 明 等 主 要 用 于 财 务 处 对 外 收 费 开 具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及 各 类 学 费 收 据 盖 章 主 要 用 于 财 务 处 对 外 开 具 上 海 市 服 务 业 统 一 发 票 和 增 值 税 发 票 时 盖 章 用 于 基 建 账 户 开 具 的 各 类 付 款 凭 证 的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汇 票 等, 以 及 基 建 财 务 所 需 开 具 的 各 类 票 据 用 于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夜 大 学 生 开 具 的 学 费 证 明 用 于 完 成 银 行 付 款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用 于 完 成 现 金 收 款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用 于 完 成 现 金 收 款 后 票 据 的 核 销 用 于 已 经 完 成 现 金 收 款 业 务 的 记 账 凭 证 原 始 凭 证 60
61 附 件 三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印 章 使 用 申 请 单 财 务 处 用 印 申 请 单 编 号 :( 流 水 号 ) 财 务 处 : 因, 经 我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使 用 财 务 处 公 章 枚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私 章 枚, 现 由 同 志 前 来 办 理 ( 如 事 项 内 容 多, 可 附 页 ) 部 门 负 责 人 ( 或 业 务 分 管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内 部 印 章 使 用 申 请 单 编 号 :( 流 水 号 ) 财 务 处 办 公 室 : 因, 同 意 使 用 财 务 处 公 章 枚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私 章 枚, 现 由 同 志 前 来 办 理 ( 如 事 项 内 容 多, 可 附 页 ) 部 门 负 责 人 ( 或 业 务 分 管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61
6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和 廉 洁 自 律 的 规 定 审 计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遵 守 本 工 作 规 定,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自 觉 接 受 工 作 纪 律 的 约 束,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水 平 一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审 计 工 作, 忠 于 职 守, 克 已 奉 公, 勤 奋 工 作 ; ( 二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依 法 审 计, 应 当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 ( 三 )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者 审 计 事 项 有 厉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 ( 四 ) 对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工 作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 五 ) 不 得 从 事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组 织 利 益 内 部 审 计 职 业 荣 誉 的 活 动 ; ( 六 ) 应 诚 实 地 为 组 织 服 务, 不 做 任 何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的 事 ; ( 七 )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人 际 交 往 技 能, 妥 善 处 理 好 组 织 内 外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事 关 系 ; 不 断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二 廉 洁 自 律 的 工 作 规 定 ( 一 ) 审 计 组 长 对 审 计 组 的 廉 政 工 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其 职 责 是 : 进 点 前 对 全 组 人 员 进 行 廉 政 教 育, 增 强 审 计 人 员 的 廉 政 意 识 ; 进 驻 后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宣 传 廉 政 规 定, 取 得 支 持 和 配 合, 并 按 廉 政 规 定 认 真 执 行 ; 出 点 前 检 查 审 计 组 执 行 廉 政 规 定 及 审 计 纪 律 情 况, 主 动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 出 点 后 总 结 廉 政 工 作 情 况, 并 如 实 向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 二 )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私 自 在 校 内 某 些 职 能 部 门 兼 职, 如 担 任 会 计 或 编 制 工 程 预 决 算 等, 一 经 发 现, 做 违 反 审 计 工 作 纪 律 处 理 ( 三 ) 审 计 人 员 要 自 觉 树 立 清 正 廉 洁 的 良 好 形 象,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廉 政 规 定, 在 工 作 中 做 到 十 不 准 1. 不 准 参 加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审 时 审 计 公 务 的 宴 请 ; 2. 不 准 参 加 公 款 支 付 的 营 业 性 的 歌 厅 舞 厅 等 高 级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 3. 不 准 收 受 被 审 计 单 位 赠 送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因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拒 收 的 必 须 及 时 交 处 领 导, 再 由 处 领 导 统 一 交 校 纪 委 办 ; 4. 不 准 借 工 作 之 机 公 费 旅 游 ; 62
63 5. 不 准 住 高 档 豪 华 宾 馆 ; 6.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无 偿 占 有 或 借 用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物, 不 得 在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 7. 不 准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出 安 排 自 己 亲 属 的 要 求, 特 殊 情 况 应 由 组 织 出 面 联 系 ; 8. 不 准 接 受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任 何 名 义 给 予 的 加 班 费 资 金 补 贴, 不 得 享 受 被 审 计 单 位 职 工 的 福 利 品 或 象 征 性 交 钱 的 物 品, 不 收 取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介 绍 费 ; 9. 不 准 隐 瞒 变 更 查 出 的 违 纪 违 规 事 实, 不 得 提 交 内 容 虚 假 的 审 计 报 告 ; 10. 不 准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未 经 批 准 审 计 组 名 义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商 谈 审 计 事 项 处 理 意 见, 严 禁 以 权 谋 私 索 贿 受 贿 ( 四 ) 规 范 委 托 审 计 1. 按 学 校 规 定 需 要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实 施 的 相 关 项 目 审 计 过 程 中, 要 严 守 工 作 规 范, 凡 金 额 较 大 的 大 型 审 计 项 目,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选 择 质 优 价 廉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实 施 2. 在 委 托 审 计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校 审 计 处 和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相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宴 请 旅 游 邀 请 和 钱 物 及 有 价 证 券 3. 凡 是 收 取 的 审 计 协 办 费 均 需 按 学 校 规 定, 通 过 转 帐 方 式 划 入 校 财 务 处 帐 号, 并 按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明 收 明 支 ( 五 ) 加 强 教 育 监 督 和 检 查 审 计 处 处 长 对 所 属 审 计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落 实 审 计 组 的 廉 政 责 任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应 当 对 处 内 人 员 加 强 教 育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执 行 本 规 定 好 的 审 计 人 员 应 进 行 表 扬,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必 须 纠 正,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除 按 违 纪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外, 并 视 情 节 追 究 有 关 直 接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本 规 定, 自 二 〇 〇 四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00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和 廉 洁 自 律 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63
64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预 算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64
6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预 算 管 理 行 为, 充 分 发 挥 预 算 的 分 配 和 监 督 职 能, 强 化 预 算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和 预 算 执 行 的 约 束 力, 合 理 配 置 办 学 资 源, 提 高 学 校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和 促 进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等 各 项 事 业 的 有 序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分 校 级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和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两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校 级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一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精 神 1.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应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大 收 大 支 的 要 求, 把 学 校 的 各 项 收 入 及 各 项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统 一 管 理 各 项 财 政 资 金 和 其 他 各 项 资 金 ( 校 产 暂 可 以 单 独 预 算 ) 2.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应 根 据 大 口 径 的 范 围, 既 要 反 映 我 校 资 金 收 支 全 貌, 又 要 有 利 于 掌 握 和 控 制 学 校 收 支 总 体 规 模 预 算 应 与 会 计 核 算 保 持 统 一 口 径, 以 便 及 时 分 析 考 核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3.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应 体 现 大 管 理 的 职 能, 通 过 校 级 预 算 和 所 属 各 级 部 门 预 算, 加 强 对 各 级 ( 包 括 各 校 区 ) 资 金 收 支 管 理, 明 确 各 级 经 济 责 任 制, 形 成 规 范 和 有 序 的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二 预 算 管 理 的 机 制 1.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机 制 统 一 领 导 是 指 学 校 预 算 由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 分 级 管 理 是 指 按 照 一 级 管 好 一 级, 一 级 向 一 级 负 责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工 作 原 则, 预 算 经 费 实 行 归 口 分 级 管 理 2. 预 算 经 费 归 口 分 级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归 口 内 容 为 : 1) 本 专 科 教 学 业 务 费 课 程 建 设 费 实 验 实 习 费 等 由 教 务 处 归 口 管 理 ; 2) 研 究 生 培 养 费 学 位 点 建 设 费 研 究 生 三 助 费 等 由 研 究 生 院 归 口 管 理 ; 3) 本 专 科 生 奖 学 金 学 生 活 动 费 帮 困 基 金 勤 工 俭 学 费 辅 导 员 津 贴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费 学 费 减 免 就 业 指 导 费 等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归 口 管 理 65
66 4) 人 才 建 设 费 师 资 培 训 费 职 工 培 训 费 人 员 经 费 ( 按 收 入 分 配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 等 由 人 事 处 归 口 管 理 ; 5)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重 点 学 科 科 研 学 术 会 议 等 经 费 由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归 口 管 理 ; 6) 内 涵 建 设 经 费 央 财 建 设 经 费 由 发 展 规 划 与 内 涵 建 设 办 公 室 归 口 管 理 ; 7)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经 费 归 口 信 息 办 管 理 ; 8) 室 内 外 修 缮 经 费 各 类 家 具 购 置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后 勤 承 包 经 费 等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归 口 管 理 ; 9) 实 验 室 设 备 购 置 更 新 维 护 保 养 经 费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费 维 护 保 养 经 费 等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归 口 管 理 3. 预 算 管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1) 强 化 预 算 责 任 意 识, 加 强 预 算 归 口 管 理, 增 强 预 算 刚 性 要 求 ; 2) 根 据 预 算 经 费, 安 排 年 度 工 作 和 活 动, 不 能 突 破 预 算 ; 3) 预 算 经 费 在 年 内 没 有 按 计 划 使 用 部 分, 要 查 找 原 因, 预 算 经 费 在 年 内 没 有 使 用 完 的, 全 部 予 以 收 回, 若 确 需 继 续 使 用, 应 重 新 申 报 批 准 后 纳 入 下 一 年 度 的 预 算 ; 4) 对 于 年 底 之 前 进 行 突 击 用 钱 的 予 以 严 格 审 查 ; 5) 每 年 在 作 调 整 预 算 追 加 预 算 时 要 有 经 费 限 额 ; 6) 预 算 经 费 既 要 强 调 经 济 效 益, 又 要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三 预 算 编 制 的 原 则 预 算 编 制 的 总 原 则 是 在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坚 持 前 瞻 精 致 收 支 平 衡 突 出 重 点 讲 求 绩 效 的 原 则 预 算 编 制 的 具 体 原 则 为 : 1. 编 制 收 入 预 算 时, 要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谨 慎 的 原 则 在 编 制 收 入 预 算 时, 既 要 考 虑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的 增 加 和 收 入 的 增 长, 又 要 尽 量 核 实 收 入, 避 免 赤 字 隐 患 在 无 法 核 实 的 情 况 下, 对 或 有 收 入 项 目 谨 慎 计 算 2. 编 制 支 出 预 算 时, 要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突 出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模 和 方 向 的 体 现, 统 筹 兼 顾, 突 出 重 点 就 是 要 体 现 出 预 算 年 度 学 校 整 体 的 事 业 目 标 1)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吃 饭 和 发 展 的 问 题 在 确 保 基 本 人 员 经 费 开 支 和 必 须 的 正 常 运 行 开 支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安 排 事 业 发 展 支 出, 突 出 教 学 科 研 这 一 中 心 任 务,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的 增 长 比 例 应 高 于 学 校 平 均 增 长 比 例 2) 设 备 购 置 和 修 缮 项 目 安 排 要 统 筹 规 划, 突 出 重 点, 逐 年 解 决 66
67 3) 对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要 坚 持 审 慎 原 则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确 立, 必 须 结 合 学 校 财 力, 经 过 充 分 论 证, 确 属 必 须 可 能 的 项 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方 可 立 项 4) 正 确 地 处 理 好 校 级 预 算 和 部 门 预 算 的 整 体 与 局 部 之 间 的 统 一 关 系, 校 级 预 算 以 总 体 协 调 部 门 预 算 为 基 础, 以 建 立 项 目 库 为 抓 手, 实 现 对 预 算 管 理 的 细 化 与 导 向 作 用 5) 学 校 支 出 预 算 中 要 保 留 一 定 的 预 备 费 ( 机 动 费 ), 以 用 于 解 决 当 年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开 支, 预 备 费 的 安 排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支 出 的 5% 3. 推 进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要 将 绩 效 理 念 融 入 预 算 管 理 全 过 程 将 可 测 度 的 内 容, 量 化 其 经 费 预 算 的 目 标 ; 将 可 改 善 的 内 容, 通 过 系 统 持 续 透 明 的 方 式, 改 善 预 算 执 行 的 程 序 ; 通 过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的 机 制, 将 经 费 的 配 置 更 加 科 学 化 ; 完 善 预 算 的 评 价 机 制, 明 确 其 预 算 经 费 责 任 的 归 属 使 绩 效 预 算 与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监 督 一 起 成 为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逐 步 建 立 预 算 编 制 有 目 标 预 算 执 行 有 监 控 预 算 完 成 有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有 反 馈 反 馈 结 果 有 应 用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四 学 校 预 算 按 年 编 制, 预 算 年 度 为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五 预 算 编 制 和 审 批 程 序 部 门 预 算 的 编 制 和 审 批 程 序 为 两 上 两 下 根 据 学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具 体 发 展 计 划,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编 制 具 体 年 度 收 支 计 划,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根 据 各 学 院 部 门 的 具 体 收 支 计 划, 提 出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经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党 委 常 委 会 ( 可 授 权 委 托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下 同 ) 审 定 后, 向 市 教 委 上 报 一 上 预 算,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机 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二 上 预 算 控 制 数 后, 学 校 根 据 预 算 控 制 数 编 报 正 式 预 算, 经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后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学 校 取 得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即 为 预 算 执 行 的 依 据 六 预 算 的 执 行 分 析 和 调 整 ( 一 ) 预 算 的 执 行 为 了 保 证 学 校 预 算 的 执 行, 维 护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权 威 性, 必 须 做 到 : 1.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职 权 利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在 校 长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的 财 务 审 批 制 度, 统 一 组 织 学 校 预 算 的 执 行 2.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67
68 收 入 是 预 算 的 基 础, 积 极 组 织 合 法 收 入 是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首 要 任 务 学 校 在 政 策 上 要 放 开 灵 活, 支 持 鼓 励 各 单 位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应 取 得 的 收 入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足 额 地 上 缴 学 校 3. 合 理 控 制 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学 校 支 出 预 算 一 旦 经 过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后, 财 务 处 就 按 照 预 算 和 事 业 需 求, 及 时 合 理 地 拨 付 资 金 给 所 属 部 门, 使 其 顺 利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在 收 入 资 金 到 位 的 前 提 下, 按 事 业 发 展 的 顺 序 安 排 支 出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将 需 要 将 下 拨 的 经 费, 在 学 校 下 达 预 算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下 达 到 子 项 目, 保 证 子 项 目 在 年 度 内 正 常 运 行 三 个 月 后 未 下 达 的,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将 由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视 情 况 扣 减 相 应 预 算 指 标 4. 加 强 预 算 分 析 和 控 制, 确 保 年 度 预 算 收 支 平 衡 预 算 控 制 包 括 事 前 控 制 过 程 控 制 和 事 后 控 制 事 前 控 制 就 是 要 在 预 算 正 式 执 行 前, 加 强 事 前 事 业 计 划 的 安 排 和 管 理, 并 制 定 各 种 预 算 控 制 指 标 过 程 控 制 就 是 要 求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和 分 析, 及 时 掌 握 预 算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确 保 按 计 划 完 成 预 算 进 度,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反 馈 到 相 关 部 门,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事 后 控 制 就 是 要 求 预 算 执 行 终 了, 编 制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报 告, 找 出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改 进 措 施, 以 促 进 预 算 管 理 水 平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 二 ) 预 算 的 调 整 为 了 保 证 学 校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权 威 性, 预 算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时, 可 由 学 校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的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进 行 调 整 ( 三 ) 预 算 的 分 析 1. 每 年 度 的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和 决 算 由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在 财 力 上 保 证 学 校 发 展 每 个 阶 段 的 重 点, 增 加 预 算 的 计 划 性 透 明 性 和 重 大 决 策 的 程 序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2.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使 用 资 金, 对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每 月 按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预 算 项 目 和 预 算 科 目 的 执 行 进 度 表, 并 形 成 分 析 报 告 并 对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类, 建 立 预 警 机 制 : 执 行 正 常 为 绿 色 报 告, 有 超 预 算 倾 向 为 黄 色 警 报, 接 近 超 预 算 为 红 色 警 报, 超 出 预 算 为 黑 色 警 报 68
69 3. 对 学 校 突 发 的 经 济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调 查 分 析, 提 出 解 决 的 办 法, 提 交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审 定 4. 每 年 编 制 的 预 算 和 调 整 预 算, 均 要 有 预 算 编 制 和 调 整 预 算 的 说 明 5. 月 度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应 同 时 分 送 校 长 书 记 和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各 一 份, 以 便 校 领 导 从 宏 观 上 掌 握 学 校 的 经 济 活 动, 并 为 校 领 导 作 出 经 济 决 策 出 谋 划 策 ( 四 )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报 告 年 度 终 了 后, 财 务 处 必 须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编 制 各 项 资 金 年 度 决 算,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汇 总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报 告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要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说 明 充 分 报 送 及 时 总 结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经 验,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措 施, 为 下 年 度 预 算 的 编 制 打 下 基 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报 告 须 报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第 二 部 分 :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一 适 用 对 象 二 级 部 门 是 指 纳 入 学 校 部 门 总 预 算 内,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由 各 级 责 任 人 负 责 归 口 经 费 的 责 任 部 门, 包 括 各 二 级 学 院 机 关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二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目 标 事 先 分 解 和 反 映 二 级 部 门 资 金 的 使 用 状 况, 进 一 步 提 高 二 级 部 门 的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强 化 二 级 部 门 资 金 的 使 用 监 督, 落 实 其 承 担 本 部 门 经 费 使 用 的 责 任,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三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是 事 先 体 现 各 二 级 部 门 某 一 年 度 或 某 一 时 期 的 工 作 思 路,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要 综 合 各 项 收 入 来 源 和 支 出 用 途, 紧 跟 学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思 路 和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高 地 教 学 科 研 的 发 展 以 及 各 二 级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各 类 资 金,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编 制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统 一 管 理 二 级 部 门 经 费, 保 证 二 级 部 门 的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四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原 则 1 预 算 的 编 制 要 贯 彻 稳 妥 可 靠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总 原 则 各 二 级 部 门 编 制 预 算 必 须 贯 彻 学 校 部 门 预 算 总 原 则 精 神, 收 入 预 算 坚 持 积 极 稳 妥 原 69
70 则, 各 项 支 出 预 算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资 金 来 源,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等 原 则 2 预 算 的 执 行 要 维 护 预 算 权 威 性 的 原 则 部 门 预 算 一 旦 确 立, 就 具 有 约 束 力, 具 有 指 挥 本 部 门 经 济 活 动 的 刚 性 权 威, 未 经 规 定 程 序,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3 预 算 的 分 析 要 实 行 绩 效 评 价 的 原 则 各 二 级 部 门 必 须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的 考 核 管 理, 构 建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进 行 预 算 分 析,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五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要 求 1 预 算 编 制 采 用 零 基 预 算 法 各 二 级 部 门 编 制 预 算 一 般 采 用 零 基 预 算 法, 即 编 制 预 算 不 受 往 年 基 数 的 影 响, 对 各 项 收 入 支 出 采 用 定 员 定 额 的 方 法 确 定 ;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视 财 力 按 轻 重 缓 急 安 排 项 目 支 出 一 些 常 规 性 的 收 支, 经 财 务 部 门 同 意 可 按 基 数 法 编 制 2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要 在 充 分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详 细 掌 握 本 部 门 的 基 础 性 资 料, 如 教 职 工 人 员 状 况 学 生 结 构 资 源 分 布 等, 分 解 落 实 各 预 算 资 金 的 要 求, 实 行 两 上 两 下 的 办 法,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预 算 3 逐 步 建 立 项 目 库 项 目 库 是 指 根 据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经 过 必 要 的 论 证 和 评 审 后 择 优 筛 选 的 项 目 储 备, 是 对 申 请 项 目 预 算 支 出 进 行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管 理 的 数 据 仓 库, 是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除 不 可 预 见 的 特 殊 紧 急 项 目 外, 原 则 上 只 有 纳 入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项 目 才 能 安 排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资 金 具 体 包 括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和 硬 件 建 设 类, 并 将 项 目 按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排 序, 应 急 项 目 可 进 行 临 时 调 整 顺 序 各 二 级 部 门 必 须 建 立 项 目 库,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各 自 负 责 的 项 目 库 进 行 归 类 六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编 制 ( 一 ) 收 入 预 算 二 级 部 门 的 收 入 预 算 分 为 学 历 生 学 费 收 入 非 学 历 生 学 费 收 入 住 宿 费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款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1 学 历 生 学 费 收 入 主 要 是 指 具 有 学 历 学 生 的 学 费 收 入, 包 括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学 费 委 培 研 究 生 学 费 夜 大 学 学 生 学 费 等 该 预 算 由 各 学 院 会 同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编 制 2 非 学 历 学 生 学 费 收 入 主 要 是 指 各 二 级 部 门 利 用 学 校 各 类 资 源 举 办 的 各 类 培 训 班 进 修 班 的 学 费 收 入 该 预 算 由 各 学 院 会 同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交 流 处 编 制 70
71 3 住 宿 费 收 入 仅 指 纳 入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的 住 宿 费 收 入 该 预 算 由 财 务 处 协 同 学 工 部 等 部 门 编 制 4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利 润 及 返 回 工 资 等 收 入 主 要 是 指 学 校 各 附 属 单 位 利 用 学 校 资 源, 而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给 学 校 的 款 项, 包 括 校 办 产 业 上 缴 利 润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利 润 或 管 理 费 回 收 工 资 回 收 水 电 费 等 该 预 算 由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财 务 处 编 制 5 其 他 收 入 是 指 未 纳 入 上 述 1-4 项 收 入, 而 应 纳 入 学 校 总 体 预 算 的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周 边 房 租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等 其 中 周 边 房 租 收 入 由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编 制, 利 息 收 入 由 财 务 处 编 制 ( 二 ) 支 出 预 算 二 级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分 为 人 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以 及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等 1 人 员 经 费 人 员 经 费 按 照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核 定 的 人 数 和 标 准 计 算 编 制 2 公 用 经 费 按 照 学 校 制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计 算 编 制 3 项 目 经 费 应 从 项 目 库 中 挑 选 出, 项 目 预 算 必 须 有 详 细 的 预 算 细 目, 大 额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及 专 家 论 证 制 度 其 中 : 1. 学 院 的 维 持 性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本 专 科 教 学 业 务 费 研 究 生 培 养 费 学 位 点 建 设 费 学 生 活 动 费 以 及 研 究 生 三 助 费, 在 预 算 布 置 工 作 时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测 算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控 制 数, 学 院 根 据 职 能 部 门 测 算 的 控 制 汇 总 数 在 上 报 预 算 前 按 学 院 业 务 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费 以 及 学 生 经 费 项 目 编 制 综 合 预 算 2. 项 目 库 实 行 预 算 会 签 制 度 在 项 目 申 报 时 须 填 制 统 一 的 预 算 申 报 表 格 各 项 目 的 建 立 需 由 相 关 学 院 或 职 能 部 门 牵 头, 并 组 织 会 签, 根 据 会 签 意 见 调 整 预 算 后 纳 入 项 目 库 评 审 程 序 在 二 级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中 应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的 预 备 费 ( 机 动 费 ), 以 用 于 解 决 当 年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不 可 预 见 性 开 支 通 常 的 情 况 下, 预 备 费 安 排 额 度 不 超 过 总 预 算 支 出 的 5% 七 预 算 编 制 的 审 批 程 序 学 院 预 算 应 经 过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由 财 务 处 提 交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通 过 机 关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的 预 算, 在 经 各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讨 论,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由 财 务 处 提 交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通 过 71
72 八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调 整 ( 一 ) 预 算 的 执 行 为 了 保 证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执 行, 维 护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权 威 性, 必 须 做 到 : 1.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原 则 在 第 一 经 济 责 任 人 统 一 领 导 下, 坚 持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的 财 务 审 批 制 度, 统 一 组 织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的 执 行 二 级 部 门 的 财 务 管 理 要 接 受 学 校 统 一 领 导, 遵 守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二 级 部 门 的 收 入 是 预 算 的 基 础, 积 极 组 织 合 法 收 入 是 预 算 管 理 的 首 要 任 务 二 级 部 门 对 应 取 得 的 收 入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及 时 足 额 地 收 缴 入 帐 并 在 组 织 收 入 的 过 程 中, 监 督 各 项 收 入 来 源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有 否 截 留 占 用 挪 用 或 拖 欠 3. 合 理 控 制 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在 财 务 开 支 方 面, 必 须 合 理 安 排 好 事 业 发 展 支 出 要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方 针, 大 力 挖 掘 潜 力, 增 收 节 支,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4. 加 强 预 算 控 制 和 分 析, 确 保 年 度 预 算 收 支 基 本 平 衡 预 算 控 制 包 括 事 前 控 制 过 程 控 制 和 事 后 控 制 事 前 控 制, 首 先 要 在 预 算 正 式 执 行 前, 需 采 取 各 种 管 理 手 段 和 方 法, 制 定 各 种 预 算 控 制 指 标, 同 时 加 强 事 前 事 业 计 划 的 安 排 和 管 理 过 程 控 制 是 要 求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定 期 检 查 和 分 析, 采 取 先 进 管 理 手 段, 及 时 掌 握 预 算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要 积 极 培 植 财 源, 严 格 控 制 支 出, 根 据 变 化 了 的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预 算 以 达 到 新 的 收 支 平 衡, 使 收 支 计 划 的 实 现 进 入 有 效 控 制 状 态 原 则 上 按 照 时 间 进 度 与 执 行 进 度 相 一 致, 若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低 于 时 间 进 度 的 80%, 需 在 下 月 5 日 前 将 相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汇 总 后 于 每 月 6 日 前 集 中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将 视 情 况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为 预 算 执 行 异 常 情 况 的, 将 视 情 况 扣 除 部 分 预 算 额 度 事 后 控 制 是 要 求 预 算 执 行 终 了, 编 制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报 告, 找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改 进 措 施, 以 促 进 预 算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要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说 明 充 分 报 送 及 时, 为 下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的 编 制 打 72
73 下 基 础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报 告 送 财 务 处, 以 便 学 校 编 制 总 体 的 年 度 财 务 情 况 分 析 ( 二 ) 预 算 的 调 整 预 算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时, 二 级 部 门 可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收 入 预 算 后, 应 当 相 应 调 增 或 调 减 支 出 预 算, 维 持 收 支 基 本 平 衡 在 总 支 出 超 支 10%, 或 单 项 经 费 超 支 20% 的, 必 须 书 面 作 出 说 明, 经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或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本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自 2014 年 7 月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6 月 73
7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提 高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促 进 学 校 依 法 治 校, 更 好 地 提 供 本 校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服 务,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29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如 下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一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的 主 体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校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部 署,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财 务 处 开 展 相 关 日 常 工 作 二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根 据 办 法 第 七 条 和 细 则 的 规 定, 我 校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分 为 主 动 公 开 和 依 申 请 公 开 : ( 一 ) 主 动 公 开 1. 财 务 状 况 :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情 况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接 收 和 执 行 情 况 受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等 2.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3. 教 育 收 费 : 教 育 收 费 规 章 制 度 项 目 及 标 准 4. 其 他 事 项 : (1)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需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事 项 ; (2) 学 校 明 确 需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事 项 ( 二 ) 依 申 请 公 开 : 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三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的 途 径 程 序 和 时 限 ( 一 ) 主 动 公 开 1. 对 财 务 状 况 的 相 关 内 容,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网 等 方 式 主 动 公 开 在 预 算 批 复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学 校 网 站 作 为 主 要 信 息 公 开 载 体,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预 算 表 支 出 预 算 表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在 决 算 批 复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学 校 网 站 作 为 主 要 信 息 公 开 载 74
75 体,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收 入 决 算 表 支 出 决 算 表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2. 对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内 容, 通 过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和 财 务 处 网 站 汇 编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在 指 定 地 点 提 供 查 阅 等 方 式 主 动 公 开 在 相 关 制 度 颁 布 和 工 作 流 程 制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学 校 网 站 作 为 主 要 信 息 公 开 载 体, 主 动 公 开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3. 对 教 育 收 费 的 相 关 内 容, 通 过 财 务 处 网 站 及 相 关 通 知 公 告 方 式 主 动 公 开 每 学 年 开 学 10 天 前, 将 学 校 网 站 作 为 主 要 信 息 公 开 载 体, 主 动 公 开 教 育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4. 对 其 他 事 项 的 相 关 内 容, 视 情 况 选 择 方 式 主 动 公 开 ( 二 ) 依 申 请 公 开 : 按 照 指 南 的 要 求, 由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受 理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三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的 监 督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的 公 开, 接 受 上 级 部 门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教 职 工 在 校 学 生 和 社 会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本 校 未 依 法 履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可 以 向 本 校 监 察 处 反 映, 也 可 以 向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反 映 四 附 则 本 办 法 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解 释 权 归 校 办 公 室 财 务 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 月 1 日 75
76 附 件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信 息 网 上 查 询 实 施 方 案 为 积 极 配 合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提 高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对 教 职 工 工 资 学 生 缴 费 和 部 门 预 算 经 费 实 行 网 上 查 询, 具 体 查 询 方 案 如 下 : 一 教 职 工 工 资 查 询 系 统 本 系 统 主 要 提 供 我 校 在 职 在 册 的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查 询, 用 户 可 通 过 财 务 处 网 站 链 接 或 者 登 陆 教 师 信 息 门 户 进 行 查 询 1 查 询 方 法 : 进 入 师 大 主 页, 点 击 教 师 信 息 门 户 进 行 登 陆, 点 击 职 工 工 资 查 询 项 目 进 行 查 询, 点 击 当 月 记 录 后 会 具 体 显 示 工 资 明 细 2. 数 据 更 新 : 每 月 工 资 发 放 后, 发 布 工 资 发 放 公 告, 及 时 更 新 网 站 上 的 教 职 工 工 资 数 据 咨 询 电 话 二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本 系 统 主 要 提 供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预 算 指 标 下 达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1. 查 询 方 法 : 进 入 财 务 处 主 页, 点 击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学 校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进 行 登 录 2. 数 据 更 新 : 在 当 年 度 预 算 指 标 下 达 后, 每 年 度 更 新 数 据 咨 询 电 话 三 经 费 明 细 查 询 系 统 本 系 统 主 要 提 供 各 二 级 单 位 预 算 经 费 专 项 经 费 ; 教 职 工 各 纵 向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课 程 建 设 费 等 项 目 经 费 的 拨 入 支 出 情 况 的 查 询 1. 开 户 : 已 实 行 分 级 授 权 的 各 部 处 学 院 的 第 一 签 字 人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直 接 进 行 网 上 查 询 除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确 需 开 通 网 上 账 务 查 询 的, 请 填 写 好 申 请 网 上 开 通 经 费 查 询 表,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并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交 财 务 处 301 室 4 号 窗 口 2. 查 询 方 法 : 进 入 财 务 处 主 页, 点 击 经 费 明 细 查 询, 通 过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或 者 使 用 给 定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陆 系 统 后, 可 通 过 切 换 年 份 进 行 该 年 度 的 经 费 明 细 查 询 系 统 还 提 供 导 出 功 能 本 系 统 仅 限 校 内 访 问, 用 户 可 76
77 在 校 外 通 过 VPN 系 统 访 问 3. 数 据 更 新 : 由 系 统 自 动 同 步, 一 般 同 步 间 隔 为 一 天 4. 密 码 挂 失 : 填 写 申 请 网 上 开 通 经 费 查 询 表,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并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交 财 务 处 301 室 4 号 窗 口 四 留 言 咨 询 系 统 为 配 合 上 述 三 个 查 询 系 统 的 顺 利 运 行, 在 财 务 处 网 站 还 设 置 了 留 言 板 业 务 导 览 等 版 块, 用 户 可 通 过 财 务 处 主 页 联 系 我 们 - 留 言 咨 询 进 行 提 问 和 互 动, 财 务 处 会 及 时 给 予 答 复 五 本 方 案 实 施 起 始 日 期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77
7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4 月 1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大 对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实 施 重 要 督 办 内 容, 以 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市 教 委 系 统 部 门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沪 教 委 财 号 ) 的 精 神, 经 学 校 研 究, 特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办 法 一 加 强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范 围 凡 是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均 应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即 所 有 项 目 编 号 以 A 和 B 开 头 的 经 费 二 明 确 责 任 主 体 所 有 经 费 预 算 归 口 部 门 ( 学 院 ) 为 预 算 经 费 执 行 的 责 任 主 体 1. 预 算 经 费 直 接 由 本 部 门 ( 学 院 ) 使 用 的, 该 部 门 ( 学 院 ) 为 预 算 经 费 的 直 接 责 任 单 位 ; 2. 经 费 下 拨 到 子 项 目 的, 部 门 ( 学 院 ) 为 该 预 算 经 费 的 监 管 部 门 ( 学 院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预 算 经 费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三 预 算 下 拨 的 时 限 规 定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需 要 将 经 费 下 拨 到 子 项 目 的, 应 当 在 学 校 下 达 预 算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下 达 到 子 项 目, 保 证 子 项 目 在 年 度 内 正 常 运 行 一 个 月 后 未 下 达 的,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将 由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按 照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重 新 报 批 四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报 告 制 度 原 则 上 按 照 时 间 进 度 与 执 行 进 度 相 一 致, 若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低 于 时 间 进 度 的 80%, 需 在 下 月 5 日 前 将 相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汇 总 后 于 每 月 6 日 前 集 中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将 视 情 况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为 预 算 执 行 异 常 情 况 的, 将 视 情 况 扣 除 部 分 预 算 额 度 五 建 立 预 算 调 整 机 制 ( 除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外 ) 1.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导 致 原 预 算 项 目 无 法 执 行 时, 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书 面 报 告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相 关 经 费 根 据 预 算 编 制 程 序 重 新 安 排 2.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导 致 预 算 项 目 需 变 更 建 设 内 容 的, 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变 更 的 原 因 和 变 更 的 详 细 预 算 内 容 等 材 料 书 面 报 告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职 能 部 78
79 门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可 调 整 预 算 六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考 核 制 度 对 积 极 推 进 预 算 执 行 的 部 门 ( 学 院 ),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将 根 据 其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奖 励 对 推 进 预 算 执 行 不 力 的 部 门 ( 学 院 ), 将 视 情 况 回 收 相 应 经 费, 并 减 少 下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七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和 经 费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财 务 处 将 不 断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和 经 费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的 功 能, 使 预 算 执 行 的 信 息 及 时 正 确 地 传 递 到 部 门 ( 学 院 ) 项 目 负 责 人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4 月 1 日 79
8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项 目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5 月 31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校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库 项 目 预 算 的 编 制 质 量, 促 进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事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央 本 级 项 目 库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财 预 [2002]358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市 本 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 沪 财 预 [2005]74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项 目 库 是 指 根 据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经 过 必 要 的 论 证 和 评 审 后 择 优 筛 选 的 项 目 储 备, 是 对 申 请 项 目 预 算 支 出 进 行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管 理 的 数 据 仓 库 纳 入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项 目 应 是 已 做 好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一 经 预 算 批 复 后 即 可 组 织 实 施 的 项 目 第 三 条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是 针 对 学 校 预 算 中 安 排 的 一 次 性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学 校 根 据 项 目 支 出 的 性 质 设 立 教 学 类 项 目 库 科 研 类 项 目 库 硬 件 建 设 类 项 目 库 信 息 化 建 设 类 项 目 库 综 合 保 障 类 项 目 库 以 及 其 它 类 项 目 库 第 四 条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科 学 论 证 原 则 申 报 的 项 目 应 是 已 进 行 科 学 严 格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评 审 程 序 的 项 目 ( 二 ) 择 优 筛 选 原 则 根 据 项 目 的 轻 重 缓 急 预 期 效 益 大 小 及 受 益 影 响 范 围 等 综 合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项 目 安 排 的 先 后 顺 序 ( 三 ) 滚 动 管 理 原 则 学 校 项 目 库 储 备 今 后 3-5 年 内 需 实 施 的 项 目, 按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进 行 滚 动 管 理 跨 年 度 实 施 的 项 目 应 在 3 个 预 算 年 度 内 滚 动 安 排 资 金 ( 四 ) 追 踪 问 效 原 则 学 校 和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执 行 全 过 程 实 施 追 踪 问 效, 逐 步 建 立 项 目 预 算 安 排 与 执 行 结 果 有 机 联 系 的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项 目 库 是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除 不 可 预 见 的 特 殊 紧 急 项 目 外, 原 则 上 只 有 纳 入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项 目 才 能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第 六 条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职 责 : ( 一 ) 学 校 财 务 处 的 工 作 职 责 财 务 处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相 关 职 责, 具 体 如 下 : 1 制 定 学 校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80
81 2 受 理 和 审 查 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牵 涉 到 多 部 门 合 作 的 项 目 申 报, 提 出 项 目 审 核 意 见 ; 3 组 织 成 立 项 目 库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4 组 织 项 目 库 的 项 目 清 理 工 作 5 组 织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二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1 受 理 和 审 核 所 归 口 管 理 范 围 内, 各 单 位 提 出 的 项 目 申 请 ; 2 具 体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范 围 内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工 作 ; 3 对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 4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择 优 筛 选 后 申 报 纳 入 项 目 库 ; 5 开 展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三 ) 项 目 需 求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1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和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提 出 支 出 项 目,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 2 提 供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确 保 申 报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3 向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报 项 目 申 请, 配 合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项 目 论 证 和 评 审 工 作 ; 4 配 合 财 务 处 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第 七 条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依 据 项 目 与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紧 密 程 度 关 联 度 和 事 业 经 费 的 收 支 计 划 等 情 况, 对 项 目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评 审, 评 审 意 见 分 为 通 过 暂 缓 退 回 和 否 决 等 四 种 结 果, 仅 对 评 审 意 见 为 通 过 的 项 目 纳 入 项 目 库 管 理 第 八 条 一 次 性 项 目 预 算 支 出 须 从 项 目 库 中 选 取,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一 经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任 何 归 口 部 门 和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追 加 变 更 终 止 等 调 整 预 算 的, 必 须 按 照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九 条 逐 步 建 立 项 目 库 项 目 执 行 指 标 评 价 体 系, 通 过 项 目 审 计 等 程 序 进 行 事 中 绩 效 跟 踪 和 事 后 绩 效 评 价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办 法,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0 年 5 月 31 日 81
8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预 算 支 出 控 制 的 规 定 ( 试 行 ) 按 照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的 办 学 方 针, 根 据 市 级 预 算 支 出 定 额 标 准 的 通 知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如 下 学 校 的 支 出 控 制 制 度 一 办 公 费 用 按 照 部 门 工 作 人 数 确 定 部 门 办 公 费 用 总 定 额, 其 中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费 用 支 出 人 均 不 高 于 6000 元 / 年, 教 学 科 研 业 务 人 员 办 公 费 用 支 出 人 均 不 高 于 2000 元 / 年 办 公 费 用 实 行 部 门 总 额 控 制 二 修 缮 工 程 1. 办 公 用 房 业 务 用 房 按 每 平 米 不 高 于 1000 元 的 修 缮 标 准, 在 6 年 内 一 般 不 重 复 装 修 装 修 包 括 房 屋 区 域 内 拆 除 管 道 铺 设 强 弱 电 系 统 ( 包 括 灯 具 ) 消 防 系 统 安 保 系 统 墙 体 施 工 地 面 铺 设 吊 面 铺 设 门 窗 安 装 和 卫 生 洁 具 2. 室 外 修 缮 工 程 同 一 路 段 在 6 年 内 一 般 不 重 复 修 缮, 包 括 道 路 修 缮 地 下 管 网 改 造 等 三 设 备 添 置 1. 电 脑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台 式 电 脑 支 出 标 准 不 高 于 6000 元 / 台, 笔 记 本 电 脑 支 出 标 准 不 高 于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不 含 实 验 用 电 脑 ): (1)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用 电 脑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2 台 ( 其 中 笔 记 本 电 脑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1 台 ), 以 部 门 控 制 总 量 (2)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其 中 属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用 电 脑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2 台,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用 电 脑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1.5 台, 其 中 笔 记 本 电 脑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1 台 (3) 在 添 置 过 程 中, 若 预 算 经 费 批 量 一 次 购 买 计 算 机 5 套 以 上, 则 需 经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论 证 批 准 同 意 后, 设 备 部 门 才 可 通 过 相 关 程 序 采 购 (4) 以 同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 仅 指 A 与 B 的 财 政 性 经 费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在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复 购 置 计 算 机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2. 打 印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激 光 打 印 机 支 出 标 准 不 高 于 5000 元 / 台, 喷 墨 打 印 机 支 出 标 准 不 高 于 2500 元 / 台, 针 式 打 印 机 支 出 标 准 不 高 于 3000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不 含 实 验 用 打 印 机 ): 82
83 (1)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用 打 印 机 不 得 超 过 1.5 台, 以 部 门 控 制 总 量 (2)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其 中 属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用 打 印 机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1.5 台,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用 打 印 机 人 均 不 得 超 过 1 台 (3) 在 添 置 过 程 中, 若 预 算 经 费 批 量 一 次 购 买 打 印 机 5 套 以 上, 则 需 经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论 证 批 准 同 意 后, 设 备 部 门 才 可 通 过 相 关 程 序 采 购 (4) 以 同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 仅 指 A 与 B 的 财 政 性 经 费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在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复 购 置 打 印 机 3. 复 印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不 高 于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除 特 殊 部 门 外,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复 印 机 不 超 过 2 台,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复 印 机 不 超 过 3 台 4. 普 通 扫 描 仪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不 高 于 2000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除 特 殊 部 门 外,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普 通 扫 描 仪 不 超 过 2 台,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普 通 扫 描 仪 不 超 过 5 台 5. 传 真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不 高 于 2500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除 特 殊 部 门 外,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传 真 机 不 超 过 3 台,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传 真 机 不 超 过 10 台 6. 碎 纸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不 高 于 2000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除 特 殊 部 门 外,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碎 纸 机 不 超 过 1 台,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碎 纸 机 不 超 过 3 台 7. 投 影 仪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不 高 于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除 由 学 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的 教 室 会 议 室 等 固 定 安 装 的 设 备 外,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投 影 仪 不 超 过 1 台,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投 影 仪 不 超 过 3 台 8. 照 相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高 档 数 码 相 机 不 高 于 元 / 台, 数 码 相 机 不 高 于 4000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照 相 机 不 超 过 2 台, 特 殊 83
84 部 门 ( 如 宣 传 部 等 )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照 相 机 不 超 过 5 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不 再 新 增 照 相 机 9. 摄 像 机 单 台 支 出 标 准 : 数 码 摄 像 机 不 高 于 元 / 台 部 门 配 置 标 准 : 一 般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研 单 位 工 作 用 摄 像 机 1 台, 特 殊 部 门 ( 如 宣 传 部 等 ) 教 学 单 位 工 作 用 摄 像 机 不 超 过 2 台 ( 不 含 实 验 室 用 摄 像 机 ),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不 再 新 增 摄 像 机 四 科 学 研 究 1. 学 校 设 立 的 课 题 ( 含 校 级 科 研 优 青 课 程 建 设 等 ), 除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设 立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津 贴 外, 一 般 校 级 文 科 课 题 不 超 过 1.5 万 元, 校 级 理 工 科 课 题 不 超 过 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科 研 用 材 料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调 研 成 果 发 表 和 出 版 专 家 咨 询 外 聘 成 员 劳 务 以 及 市 内 差 旅 网 络 通 讯 接 待 等 费 用 2. 高 端 人 才 科 研 启 动 费, 除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设 立 科 研 人 员 津 贴 外, 年 科 学 研 究 经 费 不 超 过 5 万 元 ( 不 含 重 大 课 题 ), 主 要 用 于 科 研 用 材 料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调 研 成 果 发 表 和 出 版 专 家 咨 询 外 聘 成 员 劳 务 以 及 市 内 差 旅 网 络 通 讯 接 待 等 费 用 其 余 作 为 添 置 科 研 用 设 备 改 善 办 公 环 境 设 备 以 上 标 准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具 体 执 行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在 管 理 中 进 行 控 制 如 已 经 超 过 上 述 配 置 标 准 的, 实 施 部 门 间 调 剂 或 报 废 不 更 新 措 施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11 月 27 日 84
8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委 第 17 号 令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是 指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是 指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处 经 校 党 委 会 授 权 依 法 对 本 校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的 目 的, 是 有 利 于 保 证 学 校 预 算 的 执 行, 促 进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五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预 算 管 理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预 算 编 制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及 编 制 和 审 批 的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全 国 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规 定, 预 算 编 制 是 否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预 算 编 制 的 严 肃 性 公 开 性 怎 样 ; ( 二 )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按 规 定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预 算 中 是 否 坚 持 稳 健 原 则, 支 出 预 算 是 否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等 原 则, 有 无 赤 字 预 算 ; ( 三 ) 预 算 调 整 有 无 确 需 调 整 的 原 因 及 明 确 的 调 整 项 目 数 额 措 施 和 有 关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程 序, 是 否 报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定 后 执 行 ; ( 四 )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第 六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收 入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应 当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各 项 收 支,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款 和 其 他 收 入, 是 否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 ( 二 ) 应 当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拖 欠 等 问 题 或 设 置 帐 外 帐 小 金 库 等 问 题 ; ( 三 )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各 项 收 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范 围 的 标 准, 有 无 擅 自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等 乱 收 费 乱 集 资 等 问 题 ; ( 四 ) 各 项 收 入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金 管 理 是 否 合 规 第 七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支 出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85
86 ( 一 )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事 业 支 出 经 营 支 出 自 筹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是 否 按 计 划 执 行, 有 无 超 计 划 开 支 虚 列 支 出 和 以 领 代 报 等 问 题,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专 款 专 用 ; ( 二 ) 各 项 支 出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的 开 支 标 准, 有 无 虚 报 虚 列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财 物 动 用 事 业 经 费 搞 基 本 建 设 和 其 它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 ( 三 ) 各 项 支 出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帐 实 不 符 等 问 题 ; 往 来 款 项 是 否 严 格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有 无 长 期 挂 帐 和 被 其 它 单 位 和 个 人 占 用 等 问 题, 有 无 利 用 过 渡 性 科 目 隐 瞒 收 支 或 直 接 列 支 等 问 题 ; ( 四 ) 各 项 支 出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如 何, 有 无 损 失 浪 费 等 问 题 第 八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进 行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收 入 预 算 的 执 行 预 算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如 何, 与 计 划 有 何 差 异, 有 无 赤 字, 如 与 计 划 差 异 较 大 或 出 现 赤 字, 原 因 何 在 ; ( 二 ) 学 校 为 保 证 预 算 的 完 成 采 取 了 哪 些 加 强 管 理 增 收 节 支 的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 三 )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真 实 合 法 合 理,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合 规, 有 无 重 大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 ( 四 ) 预 算 执 行 的 效 果 如 何, 经 费 自 给 率 预 算 收 支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生 均 支 出 增 减 率 怎 样 第 九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的 方 式 及 时 间 应 当 是 : ( 一 ) 事 前 参 与 : 在 编 制 预 算 期 间, 应 当 主 动 了 解 并 要 求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预 算 编 制 的 情 况, 积 极 提 出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为 事 中 和 事 终 审 计 打 下 基 础 ( 二 ) 事 中 审 计 : 每 年 十 月 份 对 当 年 9 月 份 以 前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结 果 进 行 审 计 或 审 计 调 查, 检 查 预 算 收 支 进 度,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事 终 审 计 : 每 年 初 对 上 年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结 果 进 行 审 计, 全 面 评 价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第 十 条 审 计 机 构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时, 有 权 要 求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限 期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有 关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的 规 定 办 法 和 制 度 ; ( 二 ) 学 校 审 查 批 准 的 预 算 ; 86
87 ( 三 )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及 批 准 文 件, 预 算 管 理 台 帐 等 ; ( 四 ) 被 审 年 度 的 会 计 凭 证 帐 册 会 计 报 表 等 ; ( 五 ) 被 审 年 度 编 制 的 财 务 决 算 和 财 务 报 告 ; ( 六 ) 与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的 其 它 资 料, 如 收 费 依 据 等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机 构 在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事 中 和 事 后 审 计 时, 应 当 按 照 <<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细 则 >>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87
88 88
89 二 财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89
9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办 理 若 干 经 济 业 务 的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原 始 凭 证 以 及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的 管 理, 统 一 报 销 标 准 与 程 序, 使 学 校 的 财 务 工 作 更 趋 于 规 范, 根 据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素 及 要 求 第 二 条 原 始 凭 证 是 证 明 经 济 业 务 已 经 发 生,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并 用 作 记 账 原 始 依 据 的 一 种 凭 证, 它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重 要 资 料, 一 般 是 指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所 获 取 的 发 票 收 据 支 付 凭 证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的 书 面 材 料 等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必 须 取 得 或 者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并 及 时 送 交 会 计 机 构, 以 保 证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第 三 条 原 始 凭 证 的 七 要 素 1. 凭 证 的 名 称 ; 2.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3.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的 姓 名 ; 4.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 5.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如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 6.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位 和 金 额 ; 7. 若 原 始 凭 证 为 收 据, 必 须 印 有 财 政 局 监 制 章 ; 若 原 始 凭 证 为 发 票 的, 必 须 印 有 全 国 统 一 发 票 监 制 章 或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监 制 章 第 四 条 原 始 凭 证 的 要 求 1. 原 始 凭 证 所 填 列 的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和 数 字, 必 须 是 真 实 发 生 的,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 原 始 凭 证 应 完 整 真 实, 不 得 乱 涂 乱 画 毁 损 2. 记 载 的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位 金 额 应 具 体 清 晰, 不 能 过 于 笼 统, 对 于 无 法 开 具 明 细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按 规 定 附 相 应 清 单 凡 填 有 大 写 和 小 写 金 额 的 原 始 凭 证, 大 写 与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 3. 除 发 票 和 收 据 本 身 具 备 复 写 功 能 的 外, 一 式 几 联 的 发 票 和 收 据, 必 须 用 双 面 复 写 纸 一 次 套 写 完 成 ; 4. 为 了 如 实 反 映 原 始 凭 证 记 录 的 实 际 情 况, 原 始 凭 证 不 能 涂 改 挖 补, 如 果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退 回 并 由 开 出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开 出 单 位 的 公 章 90
91 5.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除 上 海 市 范 围 内 使 用 税 控 收 款 机 卷 式 发 票 外, 其 他 原 始 凭 证 需 加 盖 公 章 ( 公 章 是 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和 特 定 用 途, 能 够 证 明 单 位 身 份 和 性 质 的 印 鉴, 如 : 业 务 公 章 财 务 专 用 章 发 票 专 用 章 结 算 专 用 章 等 ) 从 个 人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 代 收 的 公 用 事 业 费, 还 应 加 盖 收 讫 章 或 收 银 小 票 6.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又 简 称 自 制 凭 证, 是 指 由 本 单 位 内 部 经 办 业 务 的 部 门 或 个 人 ( 包 括 财 会 部 门 本 身 ) 在 执 行 或 完 成 某 项 经 济 业 务 时 所 填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需 规 范 填 写 各 项 内 容, 不 得 伪 造 自 制 劳 务 费 原 始 凭 证 不 能 有 任 何 地 方 的 涂 改 第 三 章 原 始 凭 证 的 报 销 规 定 第 五 条 单 张 原 始 凭 证 上 均 须 有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以 及 经 费 开 支 渠 道 多 张 原 始 凭 证 应 分 类 整 理 黏 贴 在 原 始 凭 证 黏 贴 单 上, 按 报 销 汇 总 表 上 栏 目 分 类 填 写, 并 由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每 笔 业 务 必 须 有 两 人 以 上 确 认 第 六 条 报 销 时 应 当 写 明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开 设 讲 座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开 展 课 题 调 研 等, 并 按 规 定 附 上 所 需 的 明 细 清 单 不 得 报 销 私 人 性 质 的 票 据, 如 私 人 车 辆 的 检 测 费 家 庭 住 房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家 庭 使 用 的 电 话 费 家 庭 成 员 发 生 各 类 费 用 ( 如 机 票 火 车 票 等 ) 等 凡 在 本 市 组 织 的 活 动, 应 出 具 在 本 市 活 动 的 相 关 证 明, 如 会 议 通 知 邀 请 函 等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办 会 议 的, 需 提 供 明 细 费 用 清 单, 以 及 参 会 人 员 的 全 部 名 单, 由 我 校 举 办 承 办 会 议 的, 需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不 能 用 白 条 充 当 原 始 凭 证 白 条 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开 具 的 没 有 固 定 格 式 的 不 具 备 规 定 内 容 未 经 财 政 或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使 用 的 非 正 式 原 始 凭 证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收 据 ( 除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结 算 票 据 外 ) 仅 做 为 付 款 依 据, 不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第 八 条 通 过 本 单 位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办 理 本 单 位 内 部 经 济 业 务 转 账 的, 需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的 若 干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本 校 职 工 发 生 的 各 类 因 公 出 国 费 用, 需 先 持 各 类 原 始 凭 证 至 国 交 处, 因 公 出 国 机 票 由 国 交 处 统 一 购 买,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由 国 交 处 根 据 标 准 核 定 额 度, 其 他 因 公 出 国 取 得 的 会 议 注 册 费 图 书 发 票 等 按 报 销 当 日 汇 率 据 实 报 销 ; 本 校 学 生 出 国 游 学 等 出 国 费 用 的 报 销, 应 持 原 始 凭 证 至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处 91
92 签 字 因 公 出 国 的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参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在 国 内 取 得 的 国 外 原 始 凭 证, 报 销 时 应 附 相 应 付 款 凭 证, 如 银 行 回 单 信 用 卡 原 始 账 单, 能 提 供 当 日 汇 率 的 按 业 务 发 生 当 日 汇 率 计 算, 不 能 取 得 的 按 报 销 当 日 汇 率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职 工 因 公 借 款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往 来 款 项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执 行, 借 款 后 三 个 月 内 用 合 法 完 整 的 发 票 等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冲 账 第 十 二 条 本 校 教 职 工 学 生 因 公 赴 外 地 出 差 报 销 需 依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进 行 办 理 ; 因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的 本 市 出 差, 应 依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妥 善 保 管 各 类 原 始 凭 证, 通 过 交 通 卡 充 值 发 票 统 一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本 校 教 职 工 通 过 公 务 卡 结 算 发 生 的 各 类 经 济 业 务, 报 销 时 需 附 刷 卡 凭 条,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款 项 的 归 还 第 十 四 条 修 缮 项 目 必 须 附 有 项 目 结 算 单, 超 过 2 万 元 的 维 修 工 程 须 出 具 审 计 部 门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通 过 现 金 报 销 或 转 入 对 私 银 行 卡 的 经 济 业 务,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手 册 要 求 的 规 定, 单 张 发 票 或 收 据 金 额 在 5000 元 以 下 的, 由 财 务 审 核 人 员 审 定 ; 单 张 发 票 或 收 据 金 额 在 5000 元 至 元, 由 出 纳 主 管 审 定 ; 单 张 发 票 或 收 据 金 额 在 元 以 上 的, 须 经 财 务 处 领 导 同 意 方 可 签 字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当 年 发 生 业 务 取 得 的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尽 量 在 该 年 度 内 报 销, 若 确 实 不 能 在 当 年 度 内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原 则 上 只 可 延 长 到 下 年 度 6 月 底 第 十 七 条 遗 失 原 始 凭 证 的, 分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处 理 : 1. 对 于 已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收 取 并 开 具 的 原 始 凭 证 遗 失 需 退 款 的, 报 销 人 员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由 财 务 处 确 认 已 收 到 款 项 的,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可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2.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遗 失 的, 除 原 先 由 财 务 处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的 暂 借 款, 可 凭 开 具 原 始 凭 证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公 章 后 可 作 为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向 财 务 处 办 理 冲 账 手 续 外, 一 般 不 得 报 销 3. 外 埠 出 差 遗 失 火 车 票 或 飞 机 票 的, 一 律 不 得 报 销 第 四 章 学 生 费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活 动 经 费 为 学 校 按 一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预 算 安 排, 主 要 用 于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学 生 助 学 帮 困 奖 励 以 及 组 织 学 生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经 费 在 列 明 参 加 学 92
93 生 活 动 的 学 生 清 单 前 提 下, 同 意 在 每 次 学 生 活 动 中 按 生 均 30 元 ( 含 ) 以 下 的 食 品 客 饭 允 许 在 学 生 活 动 经 费 中 开 支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助 研 勤 工 俭 学 等 费 用 发 放 通 过 学 校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传, 纸 质 版 交 财 务 处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银 行 转 账 至 学 生 银 行 卡 第 五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所 获 取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如 发 现 虚 假 原 始 凭 证 ( 如 虚 假 发 票 虚 假 行 程 单 等 ), 财 务 处 将 予 以 没 收, 并 加 盖 作 废 章 对 疑 似 故 意 非 法 获 取 虚 假 票 据 虚 报 调 研 费 的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如 查 实 将 作 严 肃 处 理, 违 规 资 金 应 予 追 回, 并 视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93
9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核 算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实 现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核 算 在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和 我 校 各 类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指 的 会 计 核 算, 是 进 行 对 会 计 科 目 业 务 摘 要 预 算 控 制 码 等 方 面 作 出 规 范 会 计 政 策 选 用 账 簿 设 置 等 广 义 的 会 计 核 算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财 会 字 [1996]19 号 ) 和 我 校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章 会 计 核 算 的 结 构 体 系 第 三 条 财 务 处 是 学 校 一 级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内 设 会 计 科 出 纳 科 预 算 管 理 科 奉 贤 综 合 科 和 校 园 卡 结 算 中 心 负 责 学 校 经 费 的 统 一 管 理 与 核 算 学 校 经 营 收 支 由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参 照 本 细 则 负 责 具 体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应 根 据 上 海 市 教 委 统 一 要 求, 使 用 指 定 财 务 软 件,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设 定 专 门 的 部 门 编 号 经 费 项 目 编 码 会 计 科 目 和 预 算 控 制 码 进 行 电 算 化 管 理 第 五 条 我 校 采 用 以 项 目 为 主 线, 辅 之 以 归 属 部 门, 配 合 预 算 控 制 码 进 行 余 额 控 制, 并 选 择 对 应 会 计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具 有 预 算 核 算 有 机 结 合 的 特 点 一 部 门 编 号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共 数 据 机 构 编 码 标 准, 将 二 级 单 位 分 为 学 院 机 关 党 务 部 门 机 关 行 政 处 室 直 属 单 位 附 属 单 位 及 其 他 单 位 六 大 类 编 号 设 置 为 三 位, 第 一 位 分 别 为 表 示 每 一 大 类 二 项 目 经 费 编 码 项 目 经 费 采 用 位 的 编 码 形 式,X-XXXX-XX-XXXXXX ( 一 ) 第 一 位 用 以 明 确 经 费 来 源 及 其 性 质 1 事 业 经 费, 包 括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收 入 事 业 支 出 与 事 业 经 费 关 联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A 表 示 2 专 款 经 费, 包 括 专 款 收 入 专 款 支 出 与 专 款 经 费 关 联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B 表 示 3 科 研 经 费, 包 括 科 研 经 费 收 入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与 科 研 经 费 关 联 的 其 他 94
95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C 表 示 4 其 他 收 支, 包 括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支 出 与 其 他 经 费 关 联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D 表 示 5 代 管 经 费, 是 指 代 为 管 理 的 经 费, 如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委 托 代 为 管 理 的 各 类 款 项, 包 括 党 费 团 费 学 生 会 会 费 等, 以 及 与 代 管 经 费 关 联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E 表 示 6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按 规 定 提 取 设 置 的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净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基 金 医 疗 基 金 等, 以 及 与 专 用 基 金 关 联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F 表 示 7 其 他 应 付 款,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应 付 暂 收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款 项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G 表 示 8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各 项 应 收 暂 付 款 项 该 类 经 费 用 字 母 I 表 示 ( 二 ) 第 三 至 六 位 用 以 明 确 经 费 经 济 业 务 用 途 经 费 按 经 济 业 务 用 途 分 类, 主 要 分 为 事 业 经 费 和 其 他 经 费 用 四 位 编 号 表 示, 前 二 位 表 示 经 济 业 务 用 途 大 类, 后 二 位 表 示 某 一 大 类 中 的 小 类, 其 中 事 业 经 费 根 据 上 海 市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口 径, 分 为 维 持 性 经 费 和 项 目 经 费, 编 号 从 01 至 89 表 示 ; 其 他 经 费 参 照 事 业 经 费 进 行 编 码 管 理, 如 果 无 法 对 应, 则 可 从 90 开 始 按 实 际 用 途 设 置 编 号 1 维 持 性 经 费 : 维 持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所 必 需 的 经 费, 编 号 从 01 至 19 表 示 其 中 : (1) 01 表 示 教 育 事 业 经 费 (2) 02 表 示 科 研 事 业 经 费 (3) 03 表 示 行 政 管 理 经 费 (4) 04 表 示 后 勤 保 障 经 费 (5) 05 表 示 离 退 休 经 费 2 项 目 经 费 : 按 其 是 否 经 常 发 生 可 分 为 经 常 性 项 目 和 一 次 性 项 目, 编 号 从 20 至 89 表 示 (1) 经 常 性 项 目 是 指 预 算 单 位 为 维 持 其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而 持 续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以 及 具 有 普 遍 性 且 支 出 标 准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项 目 经 常 性 项 目 按 其 用 途 可 分 为 学 生 经 费 购 书 经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房 屋 租 赁 费 交 通 费 学 科 建 设 经 常 经 费 信 息 化 运 行 经 费 设 备 维 护 经 费 课 程 及 教 材 建 设 经 常 经 费 95
96 研 究 生 教 育 经 费 师 资 培 训 建 设 经 费 科 研 经 常 经 费 等 等, 编 号 从 20 至 59 表 示 (2) 一 次 性 项 目 是 指 不 是 持 续 性 发 生 经 济 业 务 的 项 目, 一 般 在 三 年 以 内 完 成 的 项 目, 即 除 经 常 性 项 目 之 外 的 项 目 一 次 性 项 目 按 其 用 途 可 分 为 科 研 建 设 经 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信 息 化 建 设 经 费 大 型 科 研 设 备 购 置 费 其 他 设 备 购 置 经 费 大 型 修 缮 经 费 实 验 室 建 设 经 费 两 基 两 辅 建 设 经 费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费 人 才 建 设 经 费, 编 号 从 60 至 89 表 示 ( 三 ) 第 八 至 九 位 用 以 明 确 项 目 设 立 年 份 根 据 经 费 的 取 得 时 间 结 合 学 校 的 预 算 经 费 编 制 情 况, 明 确 经 费 的 年 份, 09 代 表 以 前 年 度 项 目, 00 代 表 每 年 都 安 排 的 维 持 性 经 费, 具 体 年 份 代 表 项 目 设 立 年 费, 如 10 代 表 2010 年 ( 四 ) 第 十 一 至 十 六 为 项 目 流 水 编 号 三 会 计 科 目 及 预 算 控 制 码 ( 一 ) 会 计 科 目 会 计 科 目, 按 照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改 革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设 置, 明 细 会 计 科 目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增 删 主 要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收 入 和 支 出 五 个 会 计 要 素 进 行 分 类 和 设 置 ( 二 ) 预 算 控 制 码 预 算 控 制 码, 是 会 计 核 算 和 预 算 管 理 的 结 合, 结 合 项 目 编 码 会 计 科 目 的 设 置 及 预 算 控 制 的 要 求, 所 有 预 算 控 制 的 经 费 分 成 以 下 的 控 制 项 : 事 业 经 费 专 款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经 营 收 支 代 管 经 费 专 用 基 金, 其 中, 事 业 经 费 又 分 成 人 员 经 费 绩 效 工 资 公 用 经 费 ( 包 括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 公 务 用 车 公 务 出 国 公 务 接 待 会 议 费 市 内 差 旅 费 离 退 休 人 员 费 用 学 生 经 费 等 科 研 经 费 还 应 当 根 据 科 研 情 况 单 独 设 立 科 研 经 费 的 精 细 控 制 项 控 制 项 可 用 控 制 码 来 表 示, 并 根 据 经 济 业 务 的 情 况 予 以 增 删 第 三 章 附 则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颁 布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6
97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往 来 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日 常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减 少 资 金 占 用, 规 范 往 来 款 款 项 办 理 使 用,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及 相 关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往 来 款 项 是 学 校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第 二 章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管 理 第 三 条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主 要 是 指 高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经 营 活 动 而 应 收 未 收 暂 时 垫 付 或 预 付 给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停 留 在 结 算 过 程 中 的 资 金,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中, 应 收 票 据 和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因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等 而 应 当 收 取 但 尚 未 收 到 的 科 研 经 费 经 营 收 入 等 ; 预 付 账 款 是 指 学 校 因 开 展 工 作 而 预 付 给 供 应 单 位 的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维 修 预 付 款 设 备 物 资 购 置 借 款 等 ; 其 他 应 收 款 是 指 除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职 工 预 借 的 差 旅 费 拨 付 给 内 部 有 关 部 门 的 备 用 金 等 ( 以 下 将 预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统 称 为 暂 付 款 项 ) 第 四 条 对 全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夜 大 学 学 生 研 究 生 的 学 费 ( 含 重 新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费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的 学 费 ), 以 及 学 生 住 宿 费 等 应 收 款 项, 财 务 处 按 规 定 实 行 明 细 账 管 理, 定 期 将 欠 费 名 册 通 知 相 关 学 院 第 五 条 暂 付 款 项 管 理 基 本 要 求 ( 一 ) 暂 付 款 项 须 有 经 费 预 算 及 资 金 来 源, 经 审 批 后 可 预 付 或 预 借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等 公 用 性 支 出 的 费 用 ( 二 ) 暂 付 款 项 实 行 一 事 一 借, 限 次 借 款, 限 时 清 理 的 原 则 ( 三 ) 暂 付 款 项 的 经 办 人 应 当 为 本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学 生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非 本 校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经 办 人 办 理 借 款 ( 四 ) 学 校 公 款 不 得 私 借 第 六 条 暂 付 款 项 的 支 付 97
98 ( 一 ) 各 部 门 或 项 目 因 业 务 需 要 ( 如 购 物 出 差 等 原 因 ), 须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暂 付 款 单 ( 一 式 三 联 ) 向 财 务 处 申 请 借 款 借 款 单 上 需 详 细 写 明 借 款 的 用 途, 借 款 的 方 式 ( 如 银 行 付 款 现 金 支 票 等, 银 行 付 款 需 要 写 明 对 方 单 位 的 全 名 和 对 方 单 位 的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 借 款 大 小 写 金 额 一 致, 不 允 许 涂 改 对 于 暂 付 款 金 额 超 过 元 的 ( 除 备 用 金 外 ), 须 提 供 该 笔 费 用 的 执 行 预 算 清 单 和 必 要 的 附 件 ( 二 )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各 部 门 在 财 务 处 账 上 的 借 款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0 笔, 每 个 经 办 人 在 财 务 处 账 上 的 借 款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 笔 ( 三 ) 各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向 财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提 取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用 金, 备 用 金 在 年 底 必 须 归 还, 如 有 需 要 第 二 年 再 借 科 研 项 目 一 般 不 能 借 备 用 金 ( 四 ) 每 年 度 12 月 20 日 之 后 一 般 不 再 办 理 暂 付 款 支 付 手 续 第 七 条 暂 付 款 项 的 核 销 暂 付 款 项 的 经 办 人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暂 付 款 的 核 销, 各 部 门 财 务 员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催 促 经 办 人 办 理 暂 付 款 的 核 销 ( 一 ) 暂 付 款 核 销 的 审 批 一 般 情 况 下, 暂 付 款 核 销 的 审 批 签 字 程 序 与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的 审 批 程 序 一 致 经 书 面 征 得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级 次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对 暂 付 款 支 付 后 取 得 的 发 票, 其 承 载 的 信 息 与 暂 付 款 的 金 额 经 费 用 途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等 信 息 一 致 时, 可 由 第 一 级 负 责 人 签 字 审 批 即 可 ( 二 ) 暂 付 款 冲 销 时 间 暂 付 款 项 一 般 限 定 三 个 月 之 内 冲 账, 如 三 个 月 之 内 不 能 冲 账, 向 财 务 处 说 明 情 况, 但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如 因 客 观 原 因 需 延 长 借 款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原 因, 并 经 部 门 领 导 或 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 三 ) 冲 销 用 的 原 始 凭 证 与 暂 付 款 项 的 用 途 应 当 一 致 第 八 条 暂 付 款 项 的 清 理 及 处 罚 措 施 ( 一 ) 财 务 处 定 期 进 行 暂 付 款 清 理, 并 在 财 务 处 网 站 上 进 行 通 报 ( 二 ) 对 超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借 款, 财 务 处 将 书 面 通 知 借 款 人 所 属 学 院 或 部 门, 各 部 门 在 收 到 催 款 单 后 应 当 协 助 财 务 处 进 行 催 款 在 催 款 单 送 达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答 复 者, 财 务 处 将 视 金 额 大 小, 逐 期 从 其 个 人 收 入 中 扣 除, 直 到 扣 清 为 止, 在 未 还 清 借 款 以 前, 该 经 办 人 将 不 得 再 办 理 借 款 业 务 ( 三 ) 本 校 教 职 工 办 理 离 退 休 调 离 停 薪 留 职 等 手 续 时, 须 归 还 借 款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离 校 手 续 98
99 第 三 章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的 管 理 第 九 条 应 付 款 项 管 理 应 付 款 项 是 指 学 校 因 购 买 材 料 物 资 等 应 当 支 付 而 尚 未 支 付 的 各 种 款 项, 包 括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如 应 付 未 付 的 货 款 等 应 付 款 项 须 按 照 相 关 经 济 业 务 的 资 料 进 行 记 载 应 付 票 据 应 当 建 立 备 查 薄 登 记 管 理 第 十 条 预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管 理 预 收 账 款 是 指 学 校 按 照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预 收 的 款 项 ; 其 他 应 付 款 是 指 除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已 经 收 到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应 付 及 暂 收 款 项, 如 代 收 款 预 收 款 及 其 他 暂 存 款 ( 以 下 将 预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统 称 为 暂 存 款 项 ) 暂 存 款 项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对 于 超 过 1 年 的 无 法 偿 付 的 暂 存 款, 应 当 记 入 其 他 收 入 学 院 部 门 及 个 人 在 外 有 经 济 活 动 并 有 账 款 收 入 的, 应 该 持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等 资 料 预 先 向 财 务 处 备 案, 财 务 处 在 收 到 该 款 项 后 可 以 及 时 入 账 一 个 月 内 未 有 经 办 人 核 实 的 款 项, 作 无 主 账 款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代 管 款 项 管 理 代 管 款 项 是 指 学 校 接 受 委 托 或 代 为 管 理 的 款 项, 包 括 学 生 代 办 费 代 扣 款 押 金 保 证 金 等 1. 学 生 代 办 费 管 理 学 生 代 办 费 的 收 取 必 须 按 照 自 愿 事 先 告 知 不 盈 利 为 原 则, 相 关 账 目 应 当 及 时 结 清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应 当 设 立 各 类 代 办 费 明 细 台 账, 定 期 与 财 务 处 账 目 进 行 核 对 定 期 清 理 代 办 费 实 行 多 退 少 不 补, 缺 额 部 分 由 学 院 部 门 业 务 费 补 足, 不 得 再 向 学 生 补 收 一 般 情 况 下, 代 办 费 在 年 终 时 结 清 2. 代 扣 款 的 管 理 从 职 工 工 资 中 代 为 扣 除 的 社 会 保 障 金, 实 行 分 类 别 核 算, 与 支 付 的 款 项 定 期 核 对 年 终, 应 当 详 细 列 出 尚 未 结 算 的 各 类 代 扣 款 余 额 明 细 3. 押 金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各 类 押 金 保 证 金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收 取, 退 回 押 金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办 理 退 款 一 般 应 当 通 过 银 行 退 回 原 单 位, 如 是 个 人 交 的 押 金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退 回 到 个 人 银 行 卡 99
100 4. 其 他 代 管 款 项 管 理 对 于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委 托 代 办 管 理 的 各 类 款 项, 如 党 费 团 费 学 会 ( 协 会 ) 会 费 个 人 住 房 维 修 基 金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个 人 应 当 建 立 明 细 台 账, 定 期 与 财 务 处 核 对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4 年 10 月 100
10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提 高 货 币 资 金 运 行 效 率 和 使 用 效 益, 按 照 上 海 市 深 化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和 有 关 资 金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程 序,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管 理 范 围 :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零 余 额 账 户 以 及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各 类 货 币 资 金 第 三 条 管 理 内 容 : 对 学 校 经 济 业 务 的 所 有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支 进 行 管 理 控 制 和 监 督 第 二 章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入 管 理 第 四 条 财 政 拨 款 资 金 根 据 财 政 批 复 的 预 算 ( 含 八 项 收 入 ), 对 通 过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资 金, 按 季 分 月 通 过 财 政 业 务 平 台 编 制 用 款 计 划,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第 五 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资 金 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实 现 收 入 并 上 缴 财 政 后, 及 时 通 过 财 政 业 务 平 台 编 制 用 款 计 划,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资 金 第 六 条 其 他 收 入 的 资 金 学 校 的 其 他 各 项 收 入 必 须 依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上 海 市 财 政 物 价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和 程 序 执 行 相 关 收 入 应 当 及 时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进 行 统 一 核 算, 不 得 截 留 转 移, 私 设 小 金 库 第 三 章 货 币 资 金 的 支 出 管 理 第 七 条 货 币 资 金 支 出 形 式 有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无 现 金 支 付 现 金 支 付 和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等 第 八 条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是 指 将 所 有 财 政 性 资 金 全 部 集 中 到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再 由 国 库 通 过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形 式 进 行 支 付 的 手 段 一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是 指 根 据 学 校 经 济 业 务, 由 财 政 部 门 开 具 支 付 令, 通 101
102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直 接 将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 商 品 和 劳 务 供 应 者 ) 或 用 款 单 位 学 校 涉 及 下 列 项 目 的 支 付 必 须 要 通 过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1. 纳 入 财 政 统 发 范 围 的 人 员 工 资 津 补 贴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助 款 2. 非 集 市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支 出,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等, 具 体 根 据 当 年 度 预 算 批 复 确 定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支 付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政 性 资 金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制 度 执 行 3.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 4. 其 他 按 规 定 应 纳 入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范 围 的 各 类 支 出 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是 指 依 据 学 校 的 经 济 业 务, 由 财 政 部 门 授 权, 自 行 开 具 支 付 令,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将 资 金 支 付 到 供 应 商 或 收 款 人 账 户 实 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支 出 包 括 未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购 买 支 出 和 零 星 支 出, 支 付 形 式 包 括 公 务 卡 支 付 零 余 额 支 付 和 其 他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1. 公 务 卡 支 付, 是 指 我 校 职 工 用 于 日 常 公 务 支 出 和 财 务 报 销 的 支 付 详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 零 余 额 支 付, 是 指 学 校 按 照 预 算 计 划 每 月 申 请 用 款 额 度, 市 财 政 批 复 后 将 额 度 下 拨 到 学 校 零 余 额 账 户 学 校 根 据 预 算 项 目 使 用 支 付 的 一 种 方 法 3. 其 他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形 式 其 他 授 权 支 付 是 指 未 使 用 公 务 卡 零 余 额 支 付 的 购 买 支 出 和 零 星 支 出 三 无 现 金 支 付, 是 指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发 生 支 付 时, 为 了 减 少 相 关 的 现 金 风 险,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缩 短 报 销 人 员 的 等 候 时 间, 在 报 销 过 程 中 不 再 以 支 付 现 金 为 报 销 手 段, 而 将 报 销 金 额 直 接 支 付 到 报 销 人 的 银 行 卡 中 的 一 种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对 于 聘 用 期 超 过 半 年 的 劳 务 费 学 生 各 类 津 补 贴 学 生 医 疗 费 报 销 等 均 应 通 过 薪 资 平 台 上 传 发 放 四 现 金 支 付, 是 指 在 资 金 支 付 过 程 中 不 能 采 取 转 账 公 务 卡 支 付 或 无 现 金 支 付 方 式 结 算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等 所 发 生 的 支 付 方 式 该 项 支 出 单 笔 金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000 元 一 般 包 括 临 时 聘 请 的 专 家 费 监 考 费 抚 恤 金 以 及 小 额 零 星 支 出 等 五 银 行 存 款 支 付, 是 指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买 商 品 和 服 务 等 所 发 生 各 项 支 出, 学 校 根 据 合 同 协 议 的 规 定, 由 各 二 级 部 门 申 办 需 要 银 行 办 理 银 行 支 票 电 汇 转 账 银 行 本 票 等 方 式 的 支 出 第 三 章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102
103 第 九 条 财 务 处 将 每 天 收 到 的 资 金 应 当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每 天 存 放 在 保 险 箱 中 的 备 用 金 不 得 超 过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十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银 行 存 款 间 资 金 的 调 度, 需 经 财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不 得 利 用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开 展 任 何 有 风 险 的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新 设 银 行 账 户, 应 当 由 财 务 处 二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先 行 到 拟 开 户 银 行 实 地 察 看,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后,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并 按 照 程 序 向 教 委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待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后 开 设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2014 年 1 月 1 日 103
10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学 校 收 费 行 为, 防 止 乱 收 费 现 象,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的 收 费 政 策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管 理 等 工 作 事 项 的 审 批 检 查 清 理 工 作 财 务 处 为 学 校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在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学 校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二 级 单 位 的 收 费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正 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各 部 门 向 学 校 上 报 收 费 申 请 前, 必 须 经 本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研 究 同 意, 并 且 落 实 具 体 收 费 经 办 人 台 账 保 管 人 任 何 单 位 ( 含 学 院 部 门 ) 或 个 人 不 得 自 定 项 目 任 意 变 更 收 费 范 围 和 收 费 标 准 第 四 条 新 增 教 育 收 费 项 目, 由 收 费 学 院 ( 部 门 ) 提 出,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持 有 效 收 费 文 件 到 财 务 处 登 记 备 案,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或 报 有 关 上 级 部 门 同 意 后 才 可 进 行 收 费, 并 列 入 学 校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第 五 条 校 内 各 单 位 设 立 收 费 项 目 或 已 经 批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都 要 履 行 先 批 准 备 案 后 公 示 再 收 费 的 审 批 手 续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由 各 收 费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必 须 注 明 收 费 项 目 的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对 象 收 费 用 途 收 费 方 法 及 收 费 依 据 (1) 举 办 非 学 历 培 训 班 收 取 培 训 费 性 质 的 收 费,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批 准 备 案 ; (2) 其 他 收 费, 由 财 务 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报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批 准, 或 报 市 教 委 市 物 价 局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批 准 2.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能 收 费 3. 收 费 使 用 的 票 据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进 行 购 买 保 存 领 用 核 销 等 管 理 第 二 章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04
105 第 六 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是 指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在 其 公 务 活 动 和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以 外, 应 社 会 或 公 众 要 求 履 行 某 一 特 定 职 责, 提 供 某 一 特 定 服 务 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物 价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所 需 收 取 的 费 用 我 校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包 括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报 名 考 试 费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第 七 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夜 大 学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由 市 物 价 局 核 定,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费 由 学 校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原 则 确 定 学 费 住 宿 费 按 学 年 收 取, 实 行 先 交 费 后 注 册 的 原 则 第 八 条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收 费 管 理 1. 新 学 年 开 学 前, 学 生 将 应 交 费 用 足 额 存 入 指 定 的 银 行 卡 中, 财 务 处 通 过 银 行 和 收 费 系 统 进 行 转 帐 扣 费, 扣 款 交 费 成 功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放 收 据 2. 学 生 应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报 到 时 交 齐 学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后, 方 可 注 册 如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交 齐 有 关 费 用, 应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得 到 学 校 认 可, 否 则 视 为 无 理 欠 费, 不 能 注 册, 学 校 有 权 暂 停 为 其 提 供 正 常 的 学 习 生 活 等 服 务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享 受 的 各 种 奖 学 金 学 费 减 免 等, 财 务 处 在 接 到 有 关 部 门 的 通 知 审 核 无 误 后, 先 作 发 放, 再 作 扣 费 处 理 抵 补 其 欠 交 的 费 用 3. 学 生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后, 如 因 故 退 学, 在 开 学 修 读 两 周 之 内 的 办 理 手 续 的, 由 学 院 依 规 定 计 算 应 退 还 本 学 期 学 费, 超 出 两 周 的 不 予 退 还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按 其 实 际 入 住 月 份 计 算 应 退 住 宿 费 ( 每 学 年 住 宿 费 按 10 个 月 计 算 ) 缴 清 费 用 的 学 生 因 故 休 学, 其 费 用 原 则 上 不 退, 复 学 时 结 算,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并 经 学 生 处 批 准 后 按 规 定 退 费 4. 学 生 转 专 业 一 律 按 新 跟 班 级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费 学 生 复 学 降 级 等 一 律 按 原 学 费 标 准 缴 费 5. 学 生 必 须 缴 清 所 有 费 用, 方 可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九 条 经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夜 大 学 的 学 费 实 行 学 分 制 收 费,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所 交 纳 的 学 费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实 行 学 年 制 的 学 费 总 额 ; 学 生 当 年 所 交 纳 的 学 费 可 根 据 选 取 学 分 所 需 的 费 用 收 取 改 按 学 分 制 后, 可 以 对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需 要 重 新 学 习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生 收 取 学 费, 学 费 标 准 不 得 超 过 原 来 学 习 该 门 课 程 的 费 用 标 准, 学 院 要 保 证 学 生 能 够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重 新 学 习 的 课 程, 严 禁 只 收 费 不 教 学 第 十 条 自 费 来 华 留 学 生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收 费 管 理 105
106 1. 国 家 有 规 定 的,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暂 无 规 定 的, 暂 由 学 校 按 照 教 育 成 本 补 偿 的 原 则 确 定, 并 在 招 生 简 章 中 公 示 2. 新 生 入 学 以 外 币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财 务 处 一 律 按 解 入 银 行 后 由 银 行 确 认 入 账 的 人 民 币 金 额 记 账 和 开 具 收 据 3. 已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学 生 因 故 退 学 转 学 休 学 复 学 等, 由 对 外 汉 语 学 院 或 国 际 交 流 处 等 办 学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负 责 费 用 的 结 算, 财 务 处 按 照 相 应 书 面 材 料 收 取 或 退 还 实 际 款 项 ( 以 人 民 币 为 结 算 币 种 ) 第 三 章 代 办 服 务 性 收 费 第 十 一 条 代 办 性 收 费 是 指 学 校 为 方 便 学 生 学 习 和 生 活, 在 学 生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为 提 供 服 务 而 代 收 代 付 的 相 关 费 用 代 收 费 必 须 遵 循 事 先 告 知 自 愿 必 要 和 按 合 理 成 本 收 费 的 原 则 不 得 强 行 统 一 收 取 代 办 性 收 费, 也 不 得 在 学 生 缴 纳 学 费 时 合 并 收 取, 并 应 及 时 据 实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不 得 在 代 办 收 费 中 加 收 任 何 费 用 经 常 发 生 的 代 办 性 收 费 具 体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代 办 性 收 费 的 具 体 管 理 细 则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首 次 为 学 生 办 理 需 统 一 使 用 的 学 生 手 册 学 生 证 校 徽 校 园 卡 毕 业 证 等 各 类 证 册 卡, 不 收 取 费 用 学 生 因 遗 失 损 坏 上 述 证 册 卡 的, 经 办 部 门 可 按 成 本 收 费 第 十 三 条 服 务 性 收 费, 是 指 各 部 门 学 院 在 正 常 教 学 之 外 为 在 校 学 生 以 及 校 外 人 员 单 位 提 供 自 愿 选 择 的 非 教 学 的 服 务 而 收 取 的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服 务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1. 向 在 校 学 生 收 取 的 上 机 上 网 复 印 等 各 项 服 务 性 费 用,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以 向 财 务 处 报 备 批 准 的 为 准, 即 时 发 生 即 时 收 取, 不 与 学 费 合 并 统 一 收 取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不 在 学 费 外 额 外 收 取 服 务 费 未 经 批 准 实 施 收 费 的, 追 究 经 办 人 员 与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责 任 如 需 变 更 收 费 标 准, 应 向 财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2. 其 他 服 务 项 目, 如 实 验 室 对 外 使 用 体 育 场 馆 课 外 开 放 公 共 浴 室 等, 可 适 当 收 取 费 用, 但 费 用 项 目 和 费 用 标 准 须 按 规 定 报 批, 经 批 准 备 案 后 方 可 实 施 3. 向 校 外 人 员 和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费 标 准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在 服 务 场 所 公 示 并 实 施 106
107 第 十 五 条 各 类 考 试 报 名 费 统 一 使 用 由 财 务 处 从 教 育 考 试 院 购 买 的 专 用 票 据, 收 费 部 门 按 规 定 领 用, 收 费 时 向 每 名 交 费 学 生 出 具 收 据, 收 到 的 费 用 要 及 时 解 入 财 务 处, 收 费 结 束 后, 将 已 使 用 的 专 用 收 据 的 存 根 联 和 未 使 用 的 专 用 收 据 及 时 交 财 务 处, 并 将 收 费 名 单 和 使 用 专 用 收 据 的 明 细 情 况 以 电 子 和 纸 质 文 件 形 式 报 给 财 务 处, 以 便 财 务 部 门 通 过 非 税 系 统 完 成 报 名 考 试 费 的 网 上 上 缴 工 作 收 费 上 缴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负 责 考 试 报 名 组 织 工 作 的 部 门 同 财 务 部 门 按 照 考 试 院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考 试 院 办 理 收 费 票 据 的 核 销 手 续 第 四 章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要 在 校 园 内 通 过 公 示 栏 校 园 网 等 形 式 向 学 生 公 示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依 据 以 及 投 诉 电 话 等, 主 动 接 受 学 生 家 长 和 社 会 的 查 询 监 督 学 校 必 须 在 招 生 简 章 中 和 入 学 通 知 书 中 注 明 学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他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第 十 七 条 代 办 服 务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必 须 在 服 务 场 所 ( 点 )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第 五 章 收 费 票 据 及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应 到 市 物 价 部 门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并 亮 证 收 费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收 入 必 须 按 时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支 出 由 上 级 部 门 预 算 核 拨 第 二 十 条 本 专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夜 大 学 学 生 完 成 缴 费 后, 学 校 将 开 具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学 杂 费 专 用 收 据 或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票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类 收 费 收 入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送 缴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隐 瞒 截 留 挪 用 坐 支 或 私 分 收 费 收 入, 不 得 私 设 小 金 库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4 年 10 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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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附 件 : 代 办 性 收 费 的 具 体 管 理 细 则 为 规 范 代 办 性 收 费 的 管 理 行 为, 下 面 对 经 常 发 生 的 代 办 性 收 费 的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作 如 下 规 定 : 1. 本 专 科 新 生 的 教 材 费, 财 务 处 预 收 后 由 书 刊 经 营 部 统 一 代 办, 按 实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 大 学 二 年 级 以 后 财 务 处 不 再 预 收 教 材 费 2. 代 办 新 生 校 园 一 卡 通 预 充 值 费, 若 在 银 行 卡 内 自 动 扣 缴 成 功, 校 园 一 卡 通 将 予 以 充 值 相 应 金 额 ; 扣 款 不 成 功 的 新 生, 则 不 予 充 值, 需 自 行 充 值 后 方 可 使 用 3. 代 办 军 训 服 装 和 体 育 运 动 服 装, 实 行 自 愿 原 则, 先 行 预 存, 若 需 代 办, 可 在 入 校 后 凭 校 园 卡 领 取 上 述 服 装 未 交 款 的 学 生 若 需 领 取 服 装, 可 以 现 场 付 费 后 领 取 服 装 若 不 需 要 代 办, 可 在 报 到 当 天 至 所 在 学 院 填 写 不 需 要 学 校 代 办 " 代 办 项 目 " 的 确 认 书, 学 校 会 将 已 收 取 的 上 述 款 项 退 入 银 行 卡 内, 否 则 作 同 意 代 办 处 理 4. 高 校 大 学 生 的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一 般 在 每 年 末 代 扣 或 代 收, 学 校 在 收 取 款 项 后, 统 一 向 上 海 市 医 保 中 心 缴 纳 上 海 市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费 用, 相 关 缴 费 凭 证 由 市 医 保 中 心 统 一 发 送 到 学 校 后, 由 学 院 转 发 凡 在 校 期 间 不 愿 意 参 保 的 学 生 请 本 人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参 保 确 认 单, 由 财 务 处 进 行 退 费 5. 新 生 宿 舍 床 上 用 品 和 日 用 品 由 学 生 自 主 购 买, 也 可 以 在 新 生 报 到 网 上 自 行 点 击 选 购 报 到 当 天 可 以 到 寝 室 楼 附 近 领 取 或 拆 零 购 买 109
11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统 一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完 整 及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财 政 部 关 于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告 等 会 计 核 算 的 专 业 书 面 材 料, 它 是 记 录 和 反 馈 经 济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在 单 位 的 经 济 管 理 工 作 中, 会 计 档 案 具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 是 查 证 作 用, 供 事 后 查 考 某 个 会 计 事 项 的 具 体 处 理 过 程 及 是 否 正 确 的 书 面 证 明 ; 二 是 史 料 作 用, 总 结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与 教 训 的 重 要 资 料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做 好 会 计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是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的 一 个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一 财 务 处 必 须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的 立 卷 归 档 保 管 查 阅 和 销 毁 等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妥 善 保 管 有 序 存 放 方 便 查 阅 严 防 毁 损 散 失 和 泄 密 会 计 档 案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由 财 务 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二 会 计 凭 证 经 过 会 计 核 算 人 员 审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计 算 机 内 登 记 入 账 会 计 凭 证 及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在 第 二 天 下 班 前 及 时 移 送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第 三 天 上 午 将 按 照 记 账 凭 证 的 顺 序 整 理, 查 找 缺 漏 会 计 资 料, 如 有 会 计 资 料 未 及 时 移 送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的, 应 当 在 第 三 天 内 将 相 应 会 计 资 料 插 入 相 应 记 账 凭 证 内 ;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第 四 天 下 班 前 进 行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作 废 的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等 重 要 会 计 资 料 应 当 装 订 在 当 月 末 的 会 计 档 案 内 三 为 了 便 于 查 阅, 装 订 成 册 的 会 计 凭 证 应 当 加 具 封 面,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凭 证 的 所 属 时 期 种 类 张 数 和 起 讫 号 数 等 四 为 了 防 止 拆 毁 已 经 装 订 成 册 的 会 计 凭 证, 应 在 装 订 处 加 粘 封 签, 并 由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或 装 订 人 员 ) 签 章 五 对 于 数 量 过 多 的 原 始 凭 证, 如 批 量 发 放 签 收 单 银 行 对 账 单 批 量 银 行 回 单 等 可 以 单 独 装 订 保 管, 并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与 此 相 对 应 的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编 号, 同 时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注 明 附 件 另 订 和 原 始 凭 证 名 称 及 编 号, 以 备 查 考 六 各 种 账 簿 在 更 换 新 账 以 后, 应 将 旧 账 归 入 会 计 档 案 如 是 活 页 账 簿 必 须 加 以 装 订, 按 顺 序 编 写 页 码, 并 要 与 订 本 账 一 样 加 具 扉 页,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时 期 和 计 算 机 登 记 人 员 姓 名 等, 并 且 要 加 盖 公 章 110
111 七 会 计 报 表 应 按 顺 序 编 号, 年 终 合 订 归 档 保 存 八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包 括 存 储 在 计 算 机 硬 盘 中 的 会 计 数 据 以 其 他 磁 性 介 质 或 光 盘 存 储 的 会 计 数 据 和 计 算 机 打 印 出 来 的 书 面 形 式 的 会 计 数 据 等 要 做 好 防 磁 防 火 防 潮 湿 和 防 尘 工 作, 重 要 会 计 档 案 应 备 双 份, 存 放 在 档 案 馆 和 财 务 处 两 个 地 点 九 学 校 各 核 算 单 位 使 用 的 会 计 软 件, 其 全 套 档 案 资 料 以 及 软 件 程 序 视 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保 管 期 截 止 该 软 件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重 大 更 改 之 后 的 五 年 采 用 磁 性 介 质 保 管 的 会 计 档 案 要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定 期 进 行 复 制, 防 止 由 于 磁 性 介 质 损 坏, 而 使 会 计 档 案 丢 失 十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财 务 处 应 将 装 订 成 册 的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整 理 分 类,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清 册 十 一 财 务 处 的 档 案 室 只 保 留 近 四 年 ( 含 当 年 ) 的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超 过 四 年 的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应 及 时 整 理 向 校 档 案 馆 办 理 书 面 移 交 十 二 校 内 会 计 档 案 的 查 阅 1. 查 阅 会 计 档 案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都 须 进 行 查 账 登 记, 并 由 财 务 处 专 人 负 责 查 阅 查 阅 会 计 档 案 的 人 员, 调 阅 时 须 在 凭 证 抽 取 处 插 上 凭 证 查 阅 卡, 以 便 于 凭 证 及 时 归 位 ; 并 严 禁 在 会 计 档 案 上 涂 画 拆 封 和 抽 换 2. 会 计 档 案 不 得 外 借, 外 单 位 或 校 内 各 部 门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原 始 凭 证 等 会 计 档 案 时, 经 财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复 制 在 提 供 原 始 凭 证 复 制 件 时, 应 当 在 专 设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调 阅 原 始 凭 证 通 知 单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单 ) 上 作 勾 选 标 记, 并 由 提 供 人 员 和 收 取 人 员 共 同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3. 各 学 院 的 院 长 可 查 阅 该 学 院 各 项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院 长 授 权 签 字 者 可 查 阅 其 签 字 期 间 的 签 字 项 目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若 其 他 人 员 需 查 阅 学 院 的 经 费, 须 持 院 长 或 院 长 授 权 签 字 者 签 发 的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或 财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查 阅 4. 各 部 处 长 可 查 阅 该 部 处 各 项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部 处 长 授 权 签 字 者 可 查 阅 其 签 字 期 间 的 签 字 项 目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若 其 他 人 员 需 查 阅 部 处 的 经 费, 须 持 部 处 长 或 部 处 长 授 权 签 字 者 签 发 的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或 财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查 阅 5. 各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查 阅 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 若 其 他 人 员 需 查 阅 项 目 经 费, 须 持 该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或 财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查 阅 111
112 6. 审 计 部 门 ( 包 括 内 部 审 计 和 外 来 审 计 ) 查 阅 账 务, 须 凭 审 计 通 知 书 就 其 列 明 的 审 计 范 围 执 行 查 阅 7. 纪 委 部 门 ( 包 括 校 内 纪 委 和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纪 委 ) 查 阅 账 务, 须 凭 通 知 单 查 阅 账 务 ; 校 外 纪 检 监 察 和 公 检 法 部 门 单 位 查 阅 账 务 的, 须 凭 介 绍 信 和 通 知 单 前 来 查 账 ; 若 其 查 阅 内 容 属 保 密 性 质 的, 可 在 阅 后 将 通 知 书 返 还 8. 经 学 校 纪 委 会 议 同 意, 各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可 查 阅 本 单 位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9.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和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可 直 接 查 阅 学 校 账 务, 各 分 管 校 领 导 可 直 接 查 阅 其 分 管 部 门 的 各 项 经 费 10. 除 上 述 具 体 列 明 的 情 况 外, 校 内 各 部 门 若 需 查 阅 原 始 凭 证 的, 由 校 财 务 处 有 关 科 室 安 排 其 查 阅 账 务 记 录, 并 持 上 述 会 计 人 员 开 具 的 通 知 单, 到 档 案 馆 或 财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查 阅 11. 财 务 处 处 内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查 阅 原 始 凭 证 等 会 计 档 案, 若 需 借 出 档 案 室 的, 应 当 在 专 设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查 阅 ( 借 阅 ) 会 计 档 案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并 由 提 供 人 员 和 收 取 人 员 共 同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其 查 阅 的 账 务, 仅 供 财 务 处 内 部 分 析 使 用 十 三 会 计 档 案 的 销 毁 按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起 实 施 十 五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4 年 6 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112
113 附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调 阅 原 始 凭 证 通 知 单 财 务 处 档 案 室 : 兹 因 事 项, 由 ( 单 位 / 部 门 ) ( 姓 名 ) 等 到 贵 室 查 阅 年 月 日 号 等 会 计 凭 证 ( 账 册 ), 请 予 以 配 合 单 位 / 部 门 ( 盖 章 ): 负 责 人 签 名 : 财 务 处 会 计 核 算 经 办 人 员 签 名 ( 盖 章 ): 年 月 日 如 需 复 印 件, 请 在 此 处 勾 选 签 收 人 :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档 案 管 理 负 责 人 签 名 : 财 务 处 档 案 管 理 经 办 人 签 名 : 113
11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发 票 收 据 ( 以 下 简 称 票 据 ) 的 管 理 和 财 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防 止 票 据 管 理 中 的 违 纪 事 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票 据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形 式 制 成 写 明 有 付 出 一 定 货 币 金 额 业 务 的 凭 证, 这 里 泛 指 各 种 用 于 结 算 的 发 票 和 收 据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事 业 法 人 范 围 内 票 据 的 领 购 开 具 保 管 和 核 销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校 使 用 的 票 据 应 向 市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购, 经 批 准 后 到 指 定 地 点, 凭 核 定 的 上 海 市 收 费 票 据 购 印 证 和 发 票 购 用 印 制 簿 统 一 领 购 印 制 上 海 市 收 费 票 据 购 印 证 和 发 票 购 用 印 制 簿 只 限 本 校 使 用, 不 得 私 自 转 让 出 售 涂 改 和 伪 造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自 购 票 据 和 自 行 印 制 票 据 进 行 收 费 行 为 第 四 条 校 财 务 处 是 本 校 票 据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设 票 据 专 管 员, 负 责 对 票 据 的 购 印 登 记 保 管 发 放 内 部 领 用 及 注 销 等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财 务 处 对 校 内 各 单 位 票 据 的 领 用 实 行 二 级 管 理, 各 单 位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票 据 的 领 用 保 管 和 核 销 管 理 工 作, 指 定 人 员 若 有 变 更, 须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备 案, 同 时 办 理 票 据 管 理 交 接 手 续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借 用 票 据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开 具 票 据 所 收 款 项 必 须 及 时 全 额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核 算 第 二 章 票 据 的 申 领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与 外 单 位 发 生 往 来 业 务 需 开 具 票 据, 原 则 上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会 计 人 员 开 具, 款 项 直 接 进 入 相 关 账 户 如 因 业 务 需 要 借 用 票 据 的, 一 律 采 取 领 用 证 制 度, 必 须 事 先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申 领 单 ( 见 附 件 二 ), 经 本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签 批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交 财 务 处 审 核 后 根 据 业 务 量 核 定 领 用 数 量, 办 理 领 用 手 续 如 需 开 具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发 票 换 取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 见 附 件 四 ) 114
115 第 七 条 领 用 票 据 要 当 面 清 点, 查 验 票 据 是 否 有 缺 页 漏 页 重 号, 确 认 无 误 后, 在 票 据 发 放 登 记 本 上 签 收 第 三 章 票 据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第 八 条 票 据 应 按 规 定 的 范 围 使 用, 不 得 混 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具 体 操 作 按 照 关 于 上 海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 详 见 附 件 一 )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开 具 票 据 时 必 须 按 号 码 顺 序 全 部 联 次 一 性 次 复 写 打 印, 不 得 跳 号 或 空 号, 务 必 做 到 票 款 相 符 开 票 人 开 票 日 期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大 小 写 金 额 交 费 单 位 名 称 等 栏 目 齐 备,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并 有 收 款 人 签 章 一 张 票 据 如 有 两 个 以 上 项 目, 须 分 别 填 写 各 单 位 开 具 票 据 和 收 取 现 金 的 工 作,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必 须 由 两 个 人 同 时 分 别 操 作 第 十 条 因 填 写 错 误 而 作 废 的 票 据, 应 注 明 作 废 字 样, 并 完 整 保 存 其 各 联, 不 得 私 自 销 毁 如 发 生 票 据 丢 失, 应 及 时 通 过 市 级 媒 体 声 明 作 废, 并 查 明 原 因,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由 校 财 务 处 报 告 市 财 政 局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票 据 领 用 票 据 后 一 律 不 得 转 让 出 借 或 代 开, 不 得 拆 本 使 用 若 交 由 其 他 人 员 开 具,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发 票 收 据 授 权 委 托 书 ( 见 附 件 三 )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领 用 票 据, 可 在 财 务 处 核 定 的 领 用 范 围 和 数 量 内 滚 动 使 用, 每 本 票 据 使 用 期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三 个 月 第 十 三 条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要 加 强 本 单 位 收 费 票 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单 位 票 据 管 理 人 员 要 正 确 使 用 和 妥 善 保 管 领 用 的 票 据, 及 时 登 记 收 费 票 据 的 申 领 使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定 期 清 理 和 向 学 校 财 务 处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收 费 收 入 须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不 得 坐 支 截 留 和 滥 用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解 缴 的,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财 务 处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票 据 一 律 按 照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的 规 定 存 放 和 保 管, 不 得 私 自 损 毁 已 开 具 的 票 据 存 根 联 和 票 据 登 记 簿, 在 规 定 保 管 期 满 后, 登 记 造 册,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查 验 后 销 毁 第 十 五 条 对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的 具 体 规 定 : 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填 开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时 开 具 发 票 未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一 律 不 准 开 具 发 票 的 规 定, 发 票 一 般 不 预 开,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尽 量 要 求 合 作 方 115
116 将 款 项 先 汇 入 我 校 银 行 账 户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预 开 的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二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手 续 时,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承 诺 书 ( 承 诺 书 到 财 务 处 领 取 或 财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 见 附 件 五 ),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并 到 主 管 部 处 审 批, 凭 承 诺 书 完 整 的 项 目 合 同 到 财 务 处 核 验 后 预 开 发 票 三 项 目 负 责 人 预 开 发 票 后, 必 须 督 促 合 作 方 将 款 项 及 时 足 额 汇 入 我 校 银 行 账 户, 款 到 后 入 科 研 项 目 或 其 它 相 关 账 户 ; 如 合 作 方 因 故 不 能 将 款 项 及 时 汇 入 我 校 银 行 账 户 的, 应 要 求 合 作 方 退 回 预 开 发 票, 并 交 回 财 务 处, 注 销 作 废 ; 不 能 足 额 汇 款 的, 应 将 预 开 发 票 退 回 交 财 务 处, 按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重 新 给 对 方 开 具 发 票 四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的 责 任 人 必 须 为 校 内 项 目 负 责 人 凡 已 预 开 了 发 票 在 规 定 时 间 没 有 到 账 的, 此 后 一 般 将 不 再 对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科 研 项 目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五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期 限 一 般 为 当 月, 对 超 过 期 限 款 项 仍 未 转 入 学 校 账 户 或 未 收 回 预 开 发 票, 又 未 及 时 说 明 情 况 的, 学 校 将 处 以 一 定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将 依 据 承 诺 书 从 项 目 经 费 或 部 门 基 金 中 直 接 划 转 违 约 金 具 体 计 算 口 径 如 下 : (1) 跨 月 但 不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的, 违 约 金 = 所 开 发 票 金 额 的 1%; (2) 跨 月 并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但 少 于 一 个 月 的, 违 约 金 = 所 开 发 票 金 额 的 3%; (3) 跨 月 并 超 过 一 个 月 但 少 于 三 个 月 的, 违 约 金 = 所 开 发 票 金 额 的 5%; (4) 跨 月 并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违 约 金 = 所 开 发 票 金 额 的 10% 六 上 海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简 称 结 算 票 据 ) 原 则 上 也 不 预 开, 确 定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经 批 准 也 须 填 写 承 诺 书, 确 保 款 项 在 有 效 时 限 内 到 账, 违 约 处 理 方 式 比 照 第 五 条 执 行 七 在 财 务 处 同 意 开 具 票 据 的 情 况 下, 经 办 人 须 事 先 和 付 款 方 沟 通 确 定 所 开 票 据 的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内 容 金 额 等 具 体 事 宜, 开 出 之 后 将 一 般 不 予 调 换 ( 注 : 财 政 性 资 金 开 具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政 资 金 收 款 确 认 书 ; 横 向 经 费 原 则 上 开 具 发 票 ;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金 往 来 款 项 可 开 具 结 算 票 据 ) 第 四 章 票 据 的 核 销 第 十 六 条 票 据 使 用 完 毕 必 须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票 据 核 销 手 续 已 使 用 票 据 经 财 务 处 专 门 负 责 人 员 审 验 合 格 后 进 行 核 销, 并 交 回 票 据 核 销 后, 方 能 再 116
117 在 核 定 的 领 用 范 围 和 数 量 内 领 用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在 财 务 年 终 结 账 日 前, 无 论 所 借 票 据 是 否 用 完, 都 必 须 到 财 务 处 核 销 或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第 五 章 票 据 的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处 定 期 对 票 据 进 行 检 查, 核 对 收 发 结 存 数 是 否 相 符 ; 收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超 过 规 定 期 间 尚 未 注 销 的 票 据, 要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催 缴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校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通 报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为 加 强 票 据 管 理 的 力 度, 学 校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定 期 对 财 务 处 票 据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财 务 处 应 配 合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院 系 部 门 领 用 的 票 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其 使 用 核 销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票 据 管 理 法 规, 导 致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交 少 交 款 项, 将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定 领 取 使 用 缴 款 核 销 的, 财 务 处 有 权 暂 停 该 部 门 的 票 据 领 用 权 利, 待 整 改 后 再 予 发 放 若 发 现 损 ( 撕 ) 毁 票 据 或 擅 自 销 毁 发 票 存 根 联,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书 面 汇 报, 包 括 票 据 使 用 内 容 金 额 收 取 现 金 的 结 算 情 况 及 尽 可 能 提 供 完 整 的 旁 证 材 料, 当 事 人 还 须 递 交 书 面 检 查, 学 校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作 出 一 定 的 经 济 或 行 政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将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014 年 10 月 附 件 : 1. 关 于 上 海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申 领 单 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发 票 收 据 授 权 委 托 书 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发 票 换 取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5.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承 诺 书 117
118 附 件 一 关 于 上 海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财 政 部 [2010]111 号 文 之 规 定, 上 海 市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启 用 上 海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规 范 本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细 则 一 下 列 行 为 可 以 开 具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1. 暂 收 款 项 由 本 单 位 暂 时 收 取, 在 经 济 活 动 结 束 后 需 退 还 原 付 款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构 成 本 单 位 收 入 的 款 项, 如 工 程 押 金 定 金 出 国 保 证 金 及 其 他 暂 时 收 取 的 各 种 款 项 等 2. 代 收 款 项 由 本 单 位 代 为 收 取, 在 经 济 活 动 结 束 后 需 付 给 其 他 收 款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构 成 本 单 位 收 入 的 款 项, 如 代 收 教 材 费 水 电 费 电 话 费 等 3. 本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之 间 部 门 与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且 不 构 成 本 单 位 收 入 的 款 项 4. 学 校 向 个 人 收 取 的 各 项 合 理 性 代 办 费 用 5. 由 上 级 部 门 委 托 本 单 位 承 办 的 各 类 会 务 费 用 ( 须 附 委 托 本 单 位 承 办 的 相 关 文 件 ) 6. 取 得 具 有 横 向 资 金 分 配 权 部 门 ( 包 括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委 国 家 出 版 基 金 委 等 ) 拨 付 的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7.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不 作 为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的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二 下 列 行 为 不 得 开 具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本 单 位 按 照 自 愿 有 偿 的 原 则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其 收 费 属 于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应 当 依 法 使 用 税 务 发 票, 不 得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1. 信 息 咨 询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成 果 转 让 和 技 术 服 务 收 费 ; 2. 组 织 由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愿 参 加 培 训 会 议 的 收 费, 以 及 组 织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来 华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员 提 供 境 内 服 务 等 收 取 的 国 际 交 流 服 务 费 ; 3. 创 办 刊 物 出 版 书 籍 并 向 订 购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4. 会 费 收 入 ; 5.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 118
119 6. 开 展 其 他 经 营 服 务 性 的 收 费 ; 7.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三 各 单 位 应 将 已 使 用 的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在 经 济 业 务 结 束 后 及 时 归 还 财 务 处 票 据 管 理 部 门, 并 不 得 转 让 出 借 代 开 买 卖 销 毁 涂 改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不 得 超 范 围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四 各 单 位 要 加 强 本 部 门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严 格 按 照 往 来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领 取 使 用 和 管 理 票 据 自 觉 接 受 财 务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学 校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章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五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4 月 28 日 119
120 附 件 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申 领 单 日 期 : 年 月 日 领 用 部 门 领 用 票 据 种 类 领 用 票 据 数 量 票 据 使 用 用 途 预 计 开 票 金 额 预 计 使 用 期 限 票 据 开 具 人 员 领 用 票 据 号 码 部 门 负 责 人 : 票 据 领 用 人 : 120
121 附 件 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发 票 收 据 授 权 委 托 书 经 年 月 日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将 的 发 票 收 据 的 开 具 工 作 委 托 给 票 据 号 码 自 到 共 份 授 权 人 与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如 下 : 1.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授 权 人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的 要 求, 将 上 述 内 容 进 行 授 权, 并 对 自 己 所 授 权 委 托 负 总 责 (2)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向 被 授 权 人 说 明 所 授 权 的 权 限 及 责 任 (3)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对 被 授 权 人 进 行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发 票 收 据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等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4) 授 权 人 授 权 后, 要 对 被 授 权 人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定 期 要 检 查 票 据 的 开 具 情 况, 监 督 其 开 具 的 合 法 性 规 范 性 完 整 性 (5) 发 现 被 授 权 人 在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时, 存 在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或 不 正 确 开 具 票 据 的 情 况 时, 有 权 提 出 纠 正 的 要 求 ; 对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授 权 人 有 权 提 出 收 回 授 权 的 要 求 2.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严 格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的 规 定 (2) 被 授 权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对 所 做 的 上 述 工 作 负 直 接 经 济 责 任 (3)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及 其 他 财 经 法 规 (4) 要 自 觉 接 受 授 权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纠 正 授 权 人 ( 签 名 ): 被 授 权 人 ( 签 名 ): 学 院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121
122 附 件 四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开 具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发 票 换 取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根 据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普 通 发 票 的 公 告 (2012 年 第 3 号 ) 精 神,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委 托 学 院 ( 部 门 ) 开 具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的, 收 费 项 目 内 容 必 须 是 学 费 代 办 费 住 宿 费 报 名 费 等 现 因 本 学 院 ( 部 门 ) 业 务 需 要, 对 发 票 发 票 换 取 凭 证 的 开 具 作 如 下 的 授 权 委 托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将 的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发 票 换 取 凭 证 的 开 具 工 作 委 托 给 票 据 号 码 自 到 共 份 授 权 人 与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如 下 : 1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授 权 人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的 要 求, 将 上 述 内 容 进 行 授 权, 并 对 自 己 所 授 权 委 托 负 总 责 (2)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向 被 授 权 人 说 明 所 授 权 的 权 限 及 责 任 (3)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对 被 授 权 人 进 行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等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4) 授 权 人 授 权 后, 要 对 被 授 权 人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定 期 要 检 查 票 据 的 开 具 情 况, 监 督 其 开 具 的 合 法 性 规 范 性 完 整 性 (5) 发 现 被 授 权 人 在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时, 存 在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或 不 正 确 开 具 票 据 的 情 况 时, 有 权 提 出 纠 正 的 要 求 ; 对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授 权 人 有 权 提 出 收 回 授 权 的 要 求 2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严 格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的 规 定 (2) 被 授 权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对 所 做 的 上 述 工 作 负 直 接 经 济 责 任 (3)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文 件 及 其 他 财 经 法 规 (4) 要 自 觉 接 受 授 权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纠 正 授 权 人 ( 签 名 ): 被 授 权 人 ( 签 名 ): 122 学 院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123 附 件 五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承 诺 书 因 工 作 需 求, 我 申 请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份, 为 保 证 学 校 利 益 不 受 损 失, 根 据 学 校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的 规 定, 我 承 诺 如 下 : 一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具 体 内 容 : 合 作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金 额 (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期 限 一 般 为 当 月, 每 月 25 号 后 不 再 开 票,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注 明 ) 二 我 承 诺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作 为 款 项 未 及 时 到 帐 的 违 约 金 上 缴 学 校 三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后, 我 保 证 督 促 合 作 方 将 款 项 及 时 足 额 汇 入 我 校 银 行 账 户 ; 如 合 作 方 因 故 不 能 将 款 项 及 时 汇 入 我 校 银 行 账 户 的, 我 保 证 要 求 合 作 方 退 回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并 交 回 财 务 处, 注 销 作 废 ; 如 不 能 足 额 汇 款 的, 我 保 证 将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退 回 交 财 务 处, 按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重 新 给 对 方 开 具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四 对 超 过 期 限 款 项 仍 未 转 入 学 校 账 户 或 未 收 回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又 未 及 时 说 明 情 况 的, 我 同 意 财 务 处 暂 停 本 人 办 理 预 开 发 票 ( 结 算 票 据 ) 的 手 续 学 院 ( 单 位 )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科 技 处 或 社 科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 盖 章 ): 承 诺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123
12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保 证 专 用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充 分 发 挥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遵 循 先 提 后 用 专 款 专 用 收 支 平 衡 原 则,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第 二 章 专 用 基 金 的 设 置 与 管 理 第 三 条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医 疗 基 金 食 堂 平 抑 基 金 及 其 他 专 用 基 金 第 四 条 对 确 需 要 新 设 立 或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设 立 的, 应 当 明 确 专 用 基 金 使 用 方 向 有 相 应 的 计 提 标 准 并 符 合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对 符 合 专 用 基 金 申 请 标 准 的, 需 向 财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后, 纳 入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并 设 定 项 目 与 会 计 科 目, 在 相 应 科 目 中 核 算,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设 定 规 定 和 相 应 标 准 计 提 专 用 基 金 金 额, 纳 入 专 用 基 金 核 算,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第 六 条 各 专 用 基 金 经 费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授 权 归 口 管 理 专 人 负 责 的 原 则, 专 用 基 金 明 确 归 口 使 用 部 门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经 费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 不 能 归 口 使 用 部 门 的, 经 费 负 责 人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第 七 条 基 金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责 人 要 加 强 对 专 用 基 金 支 出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和 标 准 使 用, 不 得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支 出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日 常 的 专 用 基 金 经 费 支 出, 对 不 符 合 支 出 范 围 或 超 标 准 支 出 的 业 务, 有 权 拒 绝 受 理 第 八 条 财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各 基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分 析 基 金 使 用 情 况 与 发 展 状 况, 对 于 长 期 挂 账 资 金 规 模 严 重 萎 缩 现 又 无 设 置 必 要 的, 与 相 应 部 门 及 经 费 负 责 人 协 商 后 依 照 相 应 程 序, 报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予 以 结 转 核 销 第 三 章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第 九 条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主 要 用 于 学 校 本 专 科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勤 工 助 学 学 费 减 免 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124
125 第 十 条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的 计 提 标 准 根 据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高 校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足 额 提 取 4%-6% 的 经 费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以 不 低 于 事 业 收 入 的 4% 或 不 低 于 学 费 收 入 的 10%, 计 提 本 年 度 的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总 金 额 并 编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的 预 算 安 排 与 核 算 在 计 提 的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总 金 额 下, 编 制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勤 工 助 学 的 预 算 具 体 金 额, 设 置 相 应 经 费 项 目, 在 专 用 基 金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下 分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勤 工 助 学 各 明 细 科 目 分 别 核 算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的 使 用 与 结 转 经 费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校 奖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勤 工 助 学 的 相 关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好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经 费 惠 及 学 生,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年 底 根 据 各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如 有 结 余,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章 医 疗 基 金 第 十 三 条 医 疗 基 金 是 用 于 核 算 提 取 学 生 医 疗 费 用 和 学 校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的 日 常 医 疗 费 用 收 支 以 及 在 校 生 校 外 门 急 诊 费 用 支 出 第 十 四 条 医 疗 基 金 的 提 取 医 疗 基 金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核 定 的 生 均 经 费 计 提, 该 经 费 一 般 为 每 年 年 初 根 据 在 校 生 人 数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请 的 学 生 医 疗 补 助 经 费 通 过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在 计 提 医 疗 基 金 明 细 科 目 中 核 算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基 金 的 支 出 内 容 和 核 算 医 疗 基 金 的 支 出 主 要 是 日 常 医 疗 服 务 支 出 和 在 校 学 生 校 外 门 急 诊 费 用 等 1. 日 常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支 出 是 指 主 要 用 于 服 务 在 校 学 生 门 急 诊 教 职 工 离 退 休 等 人 员 医 疗 服 务 发 生 的 日 常 医 疗 用 品 药 物 采 购 材 料 费 等 支 出, 但 不 得 用 于 门 诊 专 家 劳 务 咨 询 费 用 等 通 过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在 医 疗 基 金 药 品 医 疗 用 品 等 科 目 中 核 算 2. 在 校 生 校 外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的 支 出, 是 经 校 医 院 审 核 学 生 在 校 外 就 医 费 用 后,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准 予 报 销 的 金 额 通 过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在 学 生 校 外 门 急 诊 费 明 细 科 目 中 核 算 第 十 六 条 医 疗 基 金 的 收 入 内 容 和 核 算 医 疗 基 金 的 收 入 主 要 为 医 保 返 还 以 及 收 取 的 医 疗 费 用 中 的 自 费 部 分 等 125
126 1. 医 保 返 还 是 指 学 校 医 院 为 教 职 工 离 退 休 等 人 员 就 医 时 应 由 医 保 支 付 部 分, 医 保 返 还 上 述 医 疗 支 出 款 项 收 入 通 过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在 医 保 返 还 明 细 科 目 中 核 算 2. 医 疗 费 用 中 的 自 费 部 分 是 指 学 校 医 院 为 教 职 工 离 退 休 等 人 员 就 医 时 应 当 向 就 医 人 员 收 取 的 自 费 挂 号 费 自 费 药 品 费 以 及 一 次 性 杂 费 等 通 过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在 医 保 自 费 收 入 明 细 科 目 中 核 算 第 十 七 条 医 疗 基 金 的 结 余 处 理 年 末,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一 般 没 有 结 余, 如 有 结 余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发 生 超 支 的,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以 医 疗 基 金 项 目 余 额 为 基 础,50% 由 学 校 事 业 经 费 列 支,50%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请 学 生 医 疗 经 费 超 支 弥 补 第 十 八 条 医 疗 基 金 中 的 药 品 采 购 折 扣 和 药 品 管 理 药 品 采 购 过 程 中 收 到 的 让 利 与 折 扣 折 让 费 用, 按 照 17% 税 率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以 不 含 税 金 额 扣 减 税 费 附 加 费 后 冲 减 进 药 支 出 ; 校 医 院 要 建 立 药 品 的 验 收 入 库 和 领 用 制 度, 并 建 立 药 品 仓 库 材 料 账 册,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药 品 账 实 相 符 第 五 章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福 利 费 食 堂 平 抑 基 金 和 其 他 基 金 第 十 九 条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即 按 照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一 定 比 例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提 取 转 入, 用 于 本 单 位 职 工 的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集 体 福 利 待 遇 等 的 资 金 第 二 十 条 福 利 费 是 指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计 提 标 准, 在 事 业 支 出 中 计 提 教 职 工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福 利 费 财 务 处 设 置 教 职 工 福 利 费 离 休 人 员 福 利 费 退 休 人 员 福 利 费 三 个 项 目, 并 在 福 利 费 下 设 置 教 职 工 离 休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三 个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相 应 的 经 费 由 归 口 部 门 按 照 年 度 编 制 预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堂 价 格 平 抑 基 金 是 指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计 提 标 准, 在 事 业 支 出 中 计 提, 用 于 稳 定 食 堂 的 价 格 财 务 处 设 置 相 应 的 项 目 和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平 抑 基 金 的 规 定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其 他 基 金 是 指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确 需 提 取 并 设 置, 符 合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原 则 的 基 金 类 型 其 他 基 金 包 括 中 泽 敏 朱 雯 胡 葆 琳 等 属 于 奖 助 学 基 金 以 及 绿 化 基 金 等, 财 务 处 设 置 相 应 的 项 目 和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经 费 负 责 人 按 照 基 金 的 相 关 规 定 使 用 经 费 第 六 章 专 用 基 金 的 绩 效 考 核 与 监 督 管 理 126
127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专 用 基 金 经 费 使 用 纳 入 经 费 使 用 部 门 的 绩 效 考 核 范 畴, 将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的 专 用 基 金 作 为 所 在 部 门 的 年 度 财 务 绩 效 考 核 重 要 部 分, 注 重 对 日 常 支 出 以 及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的 评 价, 加 强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和 效 益 第 二 十 四 条 财 务 处 将 对 专 用 基 金 支 出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与 指 导, 提 出 意 见 ;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与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将 提 出 意 见 并 要 求 整 改, 相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并 及 时 做 出 整 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 月 127
12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内 差 旅 费 管 理,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根 据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沪 财 行 [2014]9 号 ),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校 教 职 工 及 学 生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是 指 出 差 人 员 临 时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公 务 出 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其 中,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内 凭 据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第 二 章 差 旅 费 审 批 及 借 款 规 定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出 差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经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 严 格 差 旅 费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差 旅 费 支 出 规 模 ; 严 禁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方 式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五 条 本 校 师 生 因 公 出 差 事 宜, 按 以 下 规 定 审 批 : ( 一 ) 教 职 工 在 校 学 生 因 公 国 内 出 差, 需 填 写 上 海 师 大 出 差 报 告 单, 经 各 单 位 分 管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三 人 及 以 上 团 组 出 差, 还 需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集 体 出 访 备 案 表, 备 案 表 一 式 两 份 报 校 办 备 案 ; ( 二 ) 教 职 工 因 公 发 生 的 国 内 进 修, 除 按 上 述 办 法 审 批 外, 还 应 经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 ( 三 ) 本 校 教 职 工 调 动 工 作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审 批 第 六 条 出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特 殊 情 况 需 差 旅 费 借 款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借 款 经 办 人 为 本 校 教 职 工, 学 生 离 退 休 人 员 及 非 本 校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经 办 人 办 理 借 款 ; ( 二 ) 借 款 人 应 本 着 合 理 必 需 的 原 则,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暂 付 款 单 ( 一 式 三 联 ) 向 财 务 处 申 请 借 款 ; ( 三 ) 借 款 人 返 校 后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至 财 务 处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未 及 时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不 得 办 理 下 次 差 旅 费 借 款 第 三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七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出 差 人 员 因 公 到 常 驻 地 以 外 地 区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八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下 表 : 级 别 交 通 工 具 司 局 级 正 教 授 等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其 余 人 员 火 车 ( 含 高 铁 动 车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轮 船 ( 不 包 括 旅 游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飞 机 船 ) 包 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128
129 司 局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出 差, 因 工 作 需 要, 随 行 一 人 可 乘 坐 同 等 级 交 通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九 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 响 公 务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选 乘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第 十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报 销 规 定 : ( 一 ) 按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凭 据 报 销, 订 票 费 经 批 准 发 生 的 签 转 或 退 票 费 凭 据 报 销 ; ( 二 ) 乘 坐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的, 每 人 每 次 可 以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一 份 所 在 单 位 统 一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保 险 的, 不 再 重 复 购 买 ; ( 三 )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需 提 供 往 返 票 据, 仅 单 程 票 据 或 行 程 不 连 续 的, 如 无 法 说 明 情 况,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 ( 四 ) 出 差 人 员 购 买 电 子 客 票 乘 坐 飞 机 的, 报 销 时 凭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并 盖 有 售 票 单 位 财 务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或 电 子 机 票 及 登 机 牌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燃 油 附 加 费 可 以 凭 据 报 销 第 四 章 住 宿 费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差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入 住 宾 馆 ( 包 括 饭 店 招 待 所, 下 同 ) 发 生 的 房 租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住 宿 费 参 照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分 地 区 制 定 的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 见 附 表 ), 因 季 节 原 因 导 致 的 住 宿 费 价 格 波 动, 其 具 体 浮 动 标 准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发 布 第 十 三 条 司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住 单 间 或 标 准 间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在 职 务 级 别 对 应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限 额 内, 选 择 安 全 经 济 便 捷 的 宾 馆 住 宿 第 十 四 条 住 宿 费 报 销 规 定 : 住 宿 费 在 标 准 限 额 内 凭 发 票 据 实 报 销, 超 限 额 标 准 的,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五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是 指 对 出 差 人 员 在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给 予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按 规 定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分 地 区 制 定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 见 附 表 ) 进 行 核 定 第 十 七 条 伙 食 补 助 费 报 销 规 定 : ( 一 ) 教 职 工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以 住 宿 费 为 凭 据 报 销, 按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后, 不 再 另 外 报 销 出 差 地 发 生 的 餐 费 食 品 费 等 ; ( 二 ) 教 职 工 赴 外 地 调 研 当 天 返 回 的, 凭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报 销 当 天 伙 食 补 助 费 ; ( 三 ) 在 校 学 生 因 公 赴 外 地 出 差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标 准 减 半 报 销 ; ( 四 ) 教 职 工 到 外 单 位 进 行 科 研 合 作 调 查 研 究 采 风,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的, 按 标 准 报 销, 超 过 15 天 的, 从 第 16 天 起 按 标 准 减 半 ; ( 五 )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目 的 地 的 标 准 报 销 ; ( 六 )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伙 食 的, 不 实 行 包 干 办 法 出 差 人 员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回 我 校 如 实 申 报, 每 人 每 天 在 标 准 范 围 内 凭 缴 费 凭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六 章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八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是 指 出 差 人 员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129
130 第 十 九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报 销 规 定 : ( 一 )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返 校 后 按 缴 费 凭 据 在 标 准 范 围 内 报 销 ; ( 二 ) 出 差 时 间 在 15 天 以 内 的 按 每 人 每 天 80 元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超 过 15 天, 从 第 16 天 起 按 标 准 减 半 ; ( 三 ) 因 出 差 发 生 的 往 返 上 海 北 京 的 机 场 火 车 站 轮 渡 码 头 等 的 市 内 差 旅 费 ( 仅 指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的 ), 如 果 其 费 用 超 过 80 元 的, 可 据 实 报 销, 但 据 实 报 销 后 不 再 发 给 当 天 的 市 内 差 旅 包 干 费 ; ( 四 ) 按 市 内 交 通 费 标 准 包 干 报 销 后, 不 再 单 独 报 销 出 差 地 发 生 的 出 租 车 费 轮 渡 费 等 ; ( 五 ) 未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的, 超 支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七 章 会 议 差 旅 费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报 销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的 出 差 人 员 需 提 供 由 主 办 单 位 出 具 的 会 议 通 知 或 培 训 通 知, 并 按 以 下 规 定 报 销 : ( 一 ) 举 办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培 训 期 间 的 食 宿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由 会 议 培 训 举 办 单 位 按 规 定 统 一 开 支, 往 返 会 议 培 训 地 点 的 差 旅 费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 ( 二 ) 举 办 单 位 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报 销 ; ( 三 ) 会 议 主 办 方 收 取 的 会 议 注 册 费 资 料 费 等, 可 凭 据 按 实 报 销 属 于 游 览 或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开 支 由 个 人 自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工, 探 亲 费 用 报 销 范 围 包 括 :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报 销 标 准 : 乘 飞 机 火 车 的 一 律 按 普 通 硬 座 最 低 票 价 报 销 ( 年 满 五 十 周 岁 并 连 续 乘 火 车 四 十 八 小 时 以 上 的, 可 报 硬 席 卧 铺 票 ); 长 途 公 共 汽 车 及 其 他 民 用 工 具, 按 票 据 实 报 销 ; 轮 船 按 四 等 舱 报 销 中 转 时 间 超 过 24 小 时 以 上 的, 可 按 住 宿 费 标 准 凭 据 报 销 单 身 教 职 工 可 每 年 报 销 一 次 探 望 父 母 的 路 费 已 婚 教 职 工 可 每 年 报 销 一 次 探 望 配 偶 的 路 费 已 婚 教 职 工 可 每 四 年 报 销 一 次 探 望 父 母 的 路 费, 在 本 人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与 按 国 家 规 定 比 例 计 算 的 津 贴 之 和 ) 的 30% 以 内 的 由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方 可 由 学 校 报 销 除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探 亲 期 间 的 其 它 一 切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市 区 域 内 因 公 外 出 一 般 不 安 排 住 宿, 因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住 宿 的, 应 报 经 单 位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后,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报 销 住 宿 费 第 八 章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差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开 支 差 旅 费,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下 级 单 位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转 嫁 第 二 十 五 条 住 宿 费 机 票 支 出 等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卡 或 银 行 转 账 结 算,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最 迟 于 免 息 还 款 日 前 七 个 工 作 日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因 教 学 科 研 需 要, 邀 请 校 外 人 员 参 与 教 学 科 研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按 我 校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九 章 监 督 管 理 130
131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内 控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差 旅 费 预 算 及 规 模 控 制 负 责, 相 关 领 导 财 务 人 员 等 对 差 旅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出 差 不 按 规 定 开 支 和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人 员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在 出 差 期 间 接 受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宴 请 游 览 和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不 得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单 位 无 出 差 审 批 制 度 或 出 差 审 批 控 制 不 严 的 ; ( 二 ) 虚 报 冒 领 差 旅 费 的 ; ( 三 ) 擅 自 扩 大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 ( 五 ) 转 嫁 差 旅 费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根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 对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3 月 31 日 附 : 差 旅 住 宿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表 单 位 : 元 省 份 住 宿 费 标 准 伙 食 补 助 费 标 准 部 级 司 局 级 其 他 人 员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大 连 吉 林 黑 龙 江 上 海 江 苏
132 浙 江 宁 波 安 徽 福 建 厦 门 江 西 山 东 青 岛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深 圳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13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 市 内 差 旅 费 指 学 校 教 职 工 学 生 因 工 作 培 训 需 要, 在 上 海 市 内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轨 道 交 通 出 租 车 轮 渡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二 条 采 用 公 交 卡 方 式 办 理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事 项 : 1.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因 公 需 市 内 出 差, 可 预 先 使 用 相 关 经 费 购 置 公 共 交 通 卡 购 买 数 量 和 金 额, 可 根 据 各 学 院 部 门 的 发 生 市 内 出 差 的 情 况, 按 照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的 经 费 审 批 规 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2. 各 学 院 部 门 应 建 立 公 交 卡 报 销 保 管 领 用 等 管 理 制 度, 设 立 公 交 卡 管 理 登 记 簿 和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 具 体 格 式 附 后 ) 3. 各 学 院 部 门 应 由 财 务 员 办 理 公 交 卡 报 销 业 务, 并 可 根 据 相 关 单 位 发 生 市 内 出 差 的 频 繁 情 况, 由 各 系 教 研 室 科 室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人 员 作 为 日 常 保 管 者, 向 财 务 员 申 领 公 共 卡, 在 公 交 卡 管 理 登 记 簿 上 记 录 申 领 相 关 内 容, 并 明 确 其 保 管 责 任 4. 师 生 员 工 因 公 市 内 出 差, 可 事 先 向 相 关 保 管 人 员 领 取 公 共 交 通 卡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及 时 将 公 交 卡 和 发 生 的 出 租 车 公 交 车 等 市 内 差 旅 费 票 据 交 保 管 人 员, 在 出 租 车 发 票 等 相 关 票 据 背 面 写 明 市 内 出 差 事 由 和 路 线, 并 在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中 记 录 市 内 出 差 的 相 关 内 容 收 回 的 出 租 车 公 交 车 等 市 内 差 旅 费 票 据, 由 各 部 门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保 管 五 年, 销 毁 时 应 经 负 责 人 同 意 5. 公 交 卡 保 管 人 应 注 意 交 通 卡 的 余 额, 在 余 额 即 将 不 足 时, 通 过 财 务 员 向 经 费 审 批 人 申 请 补 足 余 额, 并 以 充 值 时 取 得 的 发 票 作 为 报 销 依 据 办 理 公 交 卡 充 值 时, 经 费 审 批 人 员 应 检 查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使 用 情 况, 符 合 本 规 定 的, 可 办 理 公 交 卡 充 值 业 务 6. 公 交 卡 所 在 部 门 的 经 费 审 批 人 为 公 交 卡 管 理 的 责 任 人 责 任 人 应 定 期 检 查 公 交 卡 管 理 登 记 簿 和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以 监 控 公 交 卡 的 使 用 情 况 公 交 卡 管 理 登 记 簿 和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参 照 会 计 账 册 的 保 存 期 限, 应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保 存 五 年 7. 财 务 处 等 相 关 部 门 定 期 到 各 学 院 部 处 检 查 公 交 卡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并 对 使 用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8. 实 行 通 过 公 交 卡 办 理 市 内 出 差 业 务 的 单 位, 一 般 不 再 另 行 报 销 出 租 车 133
134 公 交 车 等 市 内 差 旅 费 特 殊 情 况 经 财 务 处 相 关 人 员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办 理 报 销 市 内 差 旅 费 第 三 条 采 用 非 公 交 卡 方 式 办 理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事 项 : 指 未 通 过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办 理 公 交 卡, 其 报 销 时 必 须 详 细 填 写 市 内 出 差 报 销 单, 写 明 每 次 行 程 的 具 体 路 线 和 金 额 使 用 交 通 卡 支 付 的 出 租 车 发 票 不 予 报 销 附 :1 公 交 卡 管 理 登 记 簿 具 体 格 式 如 下 : 部 门 : 财 务 员 : 日 期 申 领 单 位 公 交 卡 卡 号 充 值 前 余 额 充 值 金 额 充 值 后 余 额 申 领 人 签 名 2 公 交 卡 使 用 登 记 簿 具 体 格 式 如 下 部 门 : 公 交 卡 卡 号 : 保 管 人 : 日 期 用 途 充 值 使 用 金 额 余 额 经 办 人 签 名 134
13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的 若 干 规 定 根 据 财 政 部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号 ) 文 件 的 精 神, 为 准 确 反 映 会 计 核 算 信 息,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校 内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作 如 下 规 定 一 内 部 转 账 是 指 学 校 内 部 各 单 位 之 间 由 于 发 生 经 济 业 务 往 来 而 需 要 划 转 相 应 经 费 的 事 项 二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的 规 定 1.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应 当 是 已 经 发 生 费 用 的 经 济 业 务 ; 2.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需 要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转 账 单 或 批 量 内 部 转 账 汇 总 表, 经 转 出 单 位 和 转 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注 明 转 出 转 入 项 目 编 码 和 详 细 转 账 事 由, 并 附 已 经 发 生 费 用 的 结 算 清 单 或 实 际 已 列 支 出 的 明 细 清 单 3. 批 量 转 账 的 需 填 写 批 量 汇 总 审 批 表, 并 将 邮 件 发 至 财 务 处 邮 箱 三 可 以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的 业 务 范 围 1. 涉 及 经 营 收 入 的 内 部 转 账 ( 即 转 入 以 H 开 头 的 项 目 ) (1) 向 接 待 中 心 国 教 中 心 迎 宾 楼 桃 礼 居 等 单 位 结 算 餐 费 住 宿 费 ; (2) 向 会 议 中 心 结 算 会 场 费 ; (3) 向 文 摘 转 入 的 编 辑 服 务 费 办 理 该 类 业 务 转 账 时, 须 由 转 入 单 位 提 供 详 细 的 结 算 清 单, 且 相 关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各 单 位 不 能 向 有 关 单 位 预 付 费 用 2. 涉 及 需 经 费 分 成 的 内 部 转 账 ( 即 转 入 以 D-0901 开 头 的 项 目 ) (1) 实 验 室 测 试 费 收 入 (2) 服 务 性 收 入 办 理 该 类 业 务 转 账 时, 须 由 转 入 单 位 提 供 转 账 经 费 的 事 由 和 费 用 的 结 算 标 准, 通 过 其 他 商 品 与 服 务 支 出 科 目 核 算 该 经 费 划 转 后, 每 半 年 按 照 确 定 的 分 配 办 法 将 分 配 的 经 费 下 达 到 相 关 单 位 3. 涉 及 各 学 院 单 位 间 经 济 业 务 往 来 的 内 部 转 账 (1) 各 单 位 因 聘 用 人 才 派 遣 人 员, 而 向 人 事 处 划 转 相 应 的 工 资 社 保 费 加 班 费 津 贴 费 等, 内 部 转 账 时 应 附 相 关 人 员 的 费 用 清 单, 转 帐 时 使 用 同 一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135
136 (2) 因 校 内 举 行 评 比 等 原 因, 需 向 校 内 各 单 位 划 转 各 种 奖 励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时 应 附 奖 励 费 用 的 清 单, 转 帐 时 使 用 同 一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3) 因 经 费 的 归 口 管 理, 各 单 位 向 经 费 归 口 部 门 结 转 垫 付 的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时 应 当 附 已 经 垫 付 费 用 的 详 细 记 录 或 结 算 单, 未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能 预 先 结 转 四 不 予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的 业 务 1. 经 费 归 口 部 门 因 分 派 任 务 或 经 费 分 解, 向 各 单 位 结 转 经 费 的, 应 当 设 立 子 项 目, 并 指 定 子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予 内 部 转 账 经 费 归 口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设 立 的 子 项 目 经 费 具 有 监 管 的 责 任 2. 由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承 担 的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三 助 费 等, 由 学 工 部 研 工 部 统 一 制 作 清 单, 通 过 网 上 薪 资 平 台 提 交 财 务 处 统 一 发 放, 该 类 经 费 不 予 办 理 内 部 转 账 3. 各 单 位 间 发 生 的 零 星 经 济 业 务 往 来, 一 般 应 当 在 承 担 经 费 的 项 目 中 直 接 报 销 列 支, 不 通 过 内 部 转 账 办 理 五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财 务 处 2014 年 3 月 25 日 136
137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公 务 接 待 工 作, 根 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与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文 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公 务 是 指 出 席 会 议 考 察 调 研 学 习 交 流 检 查 指 导 等 公 务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各 机 关 部 处 学 院 直 属 和 附 属 单 位 的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活 动 第 四 条 公 务 接 待 应 当 坚 持 有 利 公 务 务 实 节 俭 严 格 标 准 简 化 礼 仪 高 效 透 明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以 下 接 待,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牵 头, 安 排 相 应 校 级 领 导 出 席 : ( 一 ) 接 待 来 校 视 察 指 导 工 作 的 领 导 重 要 嘉 宾 ; ( 二 ) 各 类 校 级 重 要 会 议 签 约 与 庆 典 等 仪 式 活 动 ; ( 三 ) 其 他 经 校 领 导 批 示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牵 头 的 接 待 活 动 除 上 述 规 定 以 外, 其 他 公 务 接 待 由 相 关 二 级 单 位 牵 头 ; 如 有 关 活 动 内 容 涉 及 学 校 多 个 二 级 单 位, 可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协 调 第 六 条 公 务 接 待 要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制 度, 由 接 待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对 能 够 合 并 的 公 务 接 待 统 筹 安 排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和 来 访 人 员 一 律 不 予 接 待 公 务 活 动 结 束 后,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接 待 清 单, 并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签 第 七 条 公 务 接 待 应 根 据 节 约 简 朴 的 接 待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安 排 交 通 住 宿 餐 饮 等 接 待 事 宜, 严 控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接 待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暂 作 如 下 规 定 : ( 一 ) 住 宿 需 要 安 排 接 待 对 象 住 宿 的, 接 待 单 位 可 以 提 供 帮 助, 来 访 人 员 住 宿 费 应 当 回 单 位 报 销 住 宿 用 房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学 校 宾 馆, 若 137
138 学 校 宾 馆 客 房 无 法 满 足 接 待 需 要 的, 应 就 近 安 排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接 待 省 部 级 干 部 可 以 安 排 普 通 套 间 接 待 单 位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 二 ) 餐 饮 接 待 对 象 一 般 应 自 行 用 餐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一 般 只 安 排 一 次 工 作 餐, 工 作 餐 标 准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0 元 /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陪 餐 人 数, 接 待 对 象 在 10 人 以 内 的, 陪 餐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 人 ; 超 过 10 人 的, 不 得 超 过 接 待 对 象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工 作 餐 供 应 家 常 菜, 不 得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得 提 供 香 烟 和 高 档 酒 水, 不 得 使 用 私 人 会 所 高 消 费 餐 饮 场 所 ( 三 ) 交 通 接 待 来 访 团 体 涉 及 的 交 通 出 行 活 动 应 当 安 排 集 中 乘 车, 合 理 使 用 车 型, 严 格 控 制 随 行 车 辆 ( 四 ) 其 它 一 般 不 安 排 接 待 对 象 校 外 的 参 观 游 览 活 动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不 得 超 标 准 接 待,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和 与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参 观, 不 得 组 织 到 营 业 性 娱 乐 健 身 场 所 活 动, 不 得 安 排 专 场 文 艺 演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八 条 公 务 接 待 经 费 纳 入 三 公 经 费 管 理 范 畴 接 待 单 位 应 按 照 学 校 财 经 纪 律 要 求 履 行 严 格 的 经 费 预 算 报 销 决 算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的 接 待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第 九 条 学 校 按 年 度 组 织 公 开 公 务 接 待 登 记 备 案 情 况, 接 受 师 生 监 督 第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公 务 接 待 中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经 查 实,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党 纪 行 政 责 任, 并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3 月 17 日 138
139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516 号 )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4 号 ) 以 及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共 同 讨 论 制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各 类 公 务 经 费 来 源 的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访 问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 境 ) 培 训 在 严 肃 预 算 监 督 的 框 架 中,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组 团 的 公 务 经 费 第 一 章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和 计 划 管 理 第 一 条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应 该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的 预 算 管 理 ( 一 )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要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总 额 ( 二 )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要 加 强 预 算 硬 约 束 在 核 定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预 算 内, 精 简 节 约 地 执 行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地 安 排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团 组 如 果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需 要 安 排 特 殊 的 临 时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团 组, 必 须 事 先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二 条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组 团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 一 )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应 该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的 规 定, 根 据 本 部 门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际 要 求 安 排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计 划, 严 格 履 行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计 划 的 报 批 制 度, 有 效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团 组 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严 格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的 规 定 ( 二 )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组 团 应 该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139
140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 三 ) 所 有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计 划 及 其 预 算 必 须 在 上 一 年 年 末 报 学 校 党 委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国 际 交 流 处 根 据 学 校 党 委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决 定 严 肃 审 批 管 理, 凡 是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或 没 有 预 算 管 理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第 三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预 算 经 费 的 标 准,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相 关 单 位 的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和 下 属 单 位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相 关 费 用 第 四 条 学 校 应 该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访 团 组 应 该 事 先 填 报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和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见 附 件 2),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分 别 出 具 审 签 意 见,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第 五 条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应 该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严 控 经 费 规 模, 严 格 计 划 执 行 各 职 能 部 处 二 级 学 院 和 附 属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计 划 外 或 营 利 性 出 国 培 训 地 项 目, 也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质 无 实 质 内 容, 仅 仅 是 参 观 考 察 等 一 般 性 出 国 培 训 的 项 目 第 六 条 如 果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的 项 目 由 国 ( 境 ) 外 承 办 机 构 实 施, 双 方 应 该 签 订 有 效 的 培 训 协 议, 明 确 培 训 执 行 机 构 培 训 地 点 培 训 时 间 和 培 训 费 用 的 明 细 支 出 项 目 第 七 条 由 国 ( 境 ) 外 方 资 助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的, 各 单 位 不 得 重 复 支 付 根 据 培 训 协 议 的 条 款, 外 方 对 费 用 开 支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规 定 的, 参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执 行 外 方 资 助 经 费 140
141 不 足 以 弥 补 规 定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开 支 标 准, 由 各 组 团 单 位 补 足 其 费 用 差 额 部 分 第 九 条 培 训 团 组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所 属 单 位 我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第 十 条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的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号 )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赴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培 训 项 目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经 费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应 该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项 目 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成 果 共 享 机 制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国 际 交 流 处 应 该 及 时 在 政 务 公 开 栏 公 布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项 目 的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财 务 处 和 审 计 处 等 部 门 应 该 对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项 目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财 务 处 和 审 计 处 应 该 建 立 健 全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团 组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评 估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的 绩 效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处 理 机 制 学 校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应 该 对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行 前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凡 是 违 反 以 下 规 定 的 团 组 或 个 人, 除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外,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无 预 算 或 未 经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同 意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项 目 的 ; 141
142 ( 二 ) 虚 报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项 目 ( 天 数 人 数 和 地 点 ), 套 取 出 国 访 问 ( 培 训 ) 经 费 的 ; ( 三 ) 违 规 扩 大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 ( 四 ) 擅 自 提 高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五 ) 使 用 虚 假 发 票 报 销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费 用 的 ; ( 六 )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期 间 存 在 铺 张 浪 费 公 款 旅 游 行 为 的 ; ( 七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3 月 20 日 附 件 1: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细 则 附 件 2: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142
143 附 件 1: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细 则 1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的 经 费 概 念 解 释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在 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与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2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的 概 念 解 释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 包 括 短 期 ) 是 指 各 单 位 选 派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到 国 外 进 行 90 天 以 内 ( 不 含 90 天 ) 的 业 务 培 训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培 训 费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其 中, 培 训 费 是 指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用 于 授 课 翻 译 场 租 资 料 课 程 设 计 对 口 业 务 考 察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等 在 国 外 培 训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费 用 3 国 际 旅 费 的 执 行 (1)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人 员 应 该 优 先 选 择 由 中 国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国 际 航 线,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该 事 先 报 经 单 位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2)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选 择 优 惠 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3)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购 买 机 票 和 火 车 票, 必 须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批 同 意 机 票 款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通 过 公 务 卡 143
144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学 校 财 务 处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4)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需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5) 学 校 局 级 以 上 人 员 可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以 上 所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 销 (6)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4 城 际 交 通 的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 来, 应 该 事 先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核 未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未 经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核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 国 人 员 的 旅 程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5 住 宿 费 的 安 排 出 国 人 员 应 该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校 级 或 副 校 级 在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之 内 安 排 住 宿, 校 级 以 下 安 排 经 济 性 标 准 房 间 如 国 际 邀 请 方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该 严 格 把 关,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费 用 标 准 的, 须 事 先 报 经 财 务 部 门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经 批 准, 住 宿 费 可 据 实 报 销 如 果 国 际 邀 请 方 安 排 住 宿, 必 须 事 先 注 明 或 说 明 6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的 安 排 (1)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 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中 国 的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 食 费 和 144
145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3) 国 际 邀 请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取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4)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宴 请 如 果 确 实 需 要 答 谢 宴 请, 应 该 事 先 连 同 出 国 访 问 ( 培 训 ) 计 划 一 并 报 批, 宴 请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国 家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5) 不 得 使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6) 出 访 用 餐 应 该 提 倡 节 俭 7 赠 送 和 收 受 礼 品 的 规 定 (1)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批 同 意,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不 求 奢 华 (2)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和 任 何 方 式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互 赠 礼 品 或 纪 念 品 8 回 国 后 的 费 用 报 销 凭 有 效 票 据 填 报 由 团 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的 国 外 费 用 报 销 单 ( 具 体 表 格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和 金 额 等, 并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9 辅 助 费 用 报 销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和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报 销 根 据 到 访 国 要 求, 出 国 访 问 ( 培 训 ) 人 员 必 须 购 买 保 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财 务 处 和 国 际 交 流 处 批 准 后, 按 照 到 访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10 财 务 处 的 核 销 管 理 财 务 处 必 须 根 据 审 批 的 具 体 规 定 对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访 问 ( 培 训 ) 团 组 的 经 费 核 销 管 理 对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团 组 提 交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费 用 的 明 145
146 细 票 据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经 费, 不 得 核 销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的 开 支 146
147 附 件 2: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序 号 一 亚 洲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 蒙 古 美 元 朝 鲜 美 元 韩 国 首 尔 釜 山 济 州 美 元 光 州 西 归 浦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日 本 东 京 日 元 大 阪 京 都 日 元 福 冈 札 幌 长 崎 名 古 屋 日 元 其 他 城 市 日 元 缅 甸 美 元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兰 堡 拉 合 尔 卡 拉 奇 美 元 奎 达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斯 里 兰 卡 美 元 马 尔 代 夫 美 元 孟 加 拉 美 元 伊 拉 克 美 元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美 元 也 门 萨 那 美 元 亚 丁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阿 曼 美 元 伊 朗 美 元 科 威 特 美 元 沙 特 阿 拉 伯 利 雅 得 美 元 吉 达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148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28 巴 林 美 元 以 色 列 美 元 巴 勒 斯 坦 美 元 文 莱 美 元 印 度 新 德 里 加 尔 各 答 美 元 孟 买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不 丹 美 元 越 南 河 内 美 元 胡 志 明 市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柬 埔 寨 美 元 老 挝 美 元 马 来 西 亚 美 元 菲 律 宾 美 元 印 度 尼 西 亚 美 元 东 帝 汶 美 元 泰 国 曼 谷 美 元 宋 卡 美 元 清 迈 孔 敬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新 加 坡 美 元 阿 富 汗 美 元 尼 泊 尔 美 元 黎 巴 嫩 美 元 塞 浦 路 斯 美 元 约 旦 美 元 土 耳 其 安 卡 拉 美 元 伊 斯 坦 布 尔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叙 利 亚 美 元 卡 塔 尔 美 元 香 港 港 币 澳 门 港 币
149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62 台 湾 美 元 二 非 洲 63 马 达 加 斯 加 塔 那 那 利 佛 美 元 塔 马 塔 夫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喀 麦 隆 美 元 多 哥 美 元 科 特 迪 瓦 美 元 摩 洛 哥 美 元 阿 尔 及 利 亚 美 元 卢 旺 达 美 元 几 内 亚 美 元 埃 塞 俄 比 亚 美 元 厄 立 特 里 亚 美 元 莫 桑 比 克 美 元 塞 舌 尔 美 元 肯 尼 亚 美 元 利 比 亚 美 元 安 哥 拉 美 元 赞 比 亚 美 元 几 内 亚 比 绍 美 元 突 尼 斯 美 元 布 隆 迪 美 元 莱 索 托 美 元 津 巴 布 韦 美 元 尼 日 利 亚 阿 布 贾 美 元 拉 各 斯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毛 里 求 斯 美 元 索 马 里 美 元 苏 丹 美 元 贝 宁 美 元 马 里 美 元 乌 干 达 美 元
150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95 塞 拉 里 昂 美 元 吉 布 提 美 元 塞 内 加 尔 美 元 冈 比 亚 美 元 加 蓬 美 元 中 非 美 元 布 基 纳 法 索 美 元 毛 里 塔 尼 亚 美 元 尼 日 尔 美 元 乍 得 美 元 赤 道 几 内 亚 美 元 加 纳 美 元 坦 桑 尼 亚 达 累 斯 萨 拉 姆 美 元 桑 给 巴 尔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刚 果 ( 金 ) 美 元 刚 果 ( 布 ) 美 元 埃 及 美 元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美 元 博 茨 瓦 纳 美 元 南 非 比 勒 陀 尼 亚 约 翰 内 斯 堡 美 元 开 普 敦 美 元 德 班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纳 米 比 亚 美 元 斯 威 士 兰 美 元 利 比 里 亚 美 元 佛 得 角 美 元 科 摩 罗 美 元 南 苏 丹 美 元 马 拉 维 美 元 三 欧 洲 126 罗 马 尼 亚 布 加 勒 斯 特 美 元 康 斯 坦 察 美 元
151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28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马 其 顿 美 元 斯 洛 文 尼 亚 欧 元 波 黑 美 元 克 罗 地 亚 美 元 阿 尔 巴 尼 亚 美 元 保 加 利 亚 美 元 俄 罗 斯 莫 斯 科 美 元 哈 巴 罗 夫 斯 克 美 元 叶 卡 捷 琳 堡 圣 彼 得 堡 美 元 伊 尔 库 茨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立 陶 宛 美 元 拉 脱 维 亚 欧 元 爱 沙 尼 亚 欧 元 乌 克 兰 基 辅 美 元 敖 德 萨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阿 塞 拜 疆 美 元 亚 美 尼 亚 美 元 格 鲁 吉 亚 美 元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比 什 凯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塔 吉 克 斯 坦 美 元 土 库 曼 斯 坦 美 元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塔 什 干 美 元 撒 马 尔 罕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白 俄 罗 斯 美 元 哈 萨 克 斯 坦 阿 斯 塔 纳 美 元 阿 拉 木 图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摩 尔 多 瓦 美 元 波 兰 华 沙 美 元
152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62 革 但 斯 克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德 国 柏 林 汉 堡 欧 元 慕 尼 黑 欧 元 法 兰 克 福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荷 兰 海 牙 欧 元 阿 姆 斯 特 丹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意 大 利 罗 马 欧 元 米 兰 欧 元 佛 罗 伦 萨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比 利 时 欧 元 奥 地 利 欧 元 希 腊 欧 元 法 国 巴 黎 欧 元 马 赛 斯 特 拉 斯 堡 尼 斯 里 昂 欧 元 其 他 城 市 欧 元 西 班 牙 欧 元 卢 森 堡 欧 元 爱 尔 兰 欧 元 葡 萄 牙 欧 元 芬 兰 欧 元 捷 克 美 元 斯 洛 伐 克 欧 元 匈 牙 利 美 元 瑞 典 美 元 丹 麦 美 元 挪 威 美 元 瑞 士 美 元 冰 岛 美 元 马 耳 他 欧 元 塞 尔 维 亚 美 元
153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96 黑 山 欧 元 英 国 伦 敦 英 镑 曼 彻 斯 特 爱 丁 堡 英 镑 其 他 城 市 英 镑 四 美 洲 200 美 国 华 盛 顿 美 元 旧 金 山 美 元 休 斯 顿 美 元 波 士 顿 美 元 纽 约 美 元 芝 加 哥 美 元 洛 杉 矶 美 元 夏 威 夷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加 拿 大 渥 太 华 多 伦 多 卡 尔 加 里 蒙 特 利 尔 美 元 温 哥 华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墨 西 哥 墨 西 哥 美 元 蒂 华 纳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西 巴 西 利 亚 美 元 圣 保 罗 美 元 里 约 热 内 卢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牙 买 加 美 元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美 元 厄 瓜 多 尔 美 元 阿 根 廷 美 元 乌 拉 圭 美 元 智 利 圣 地 亚 哥 美 元 伊 基 克 美 元 安 托 法 加 斯 塔 阿 里 卡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哥 伦 比 亚 波 哥 大 美 元
154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229 麦 德 林 美 元 卡 塔 赫 纳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巴 多 斯 美 元 圭 亚 那 美 元 古 巴 美 元 巴 拿 马 美 元 格 林 纳 达 美 元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美 元 秘 鲁 美 元 玻 利 维 亚 美 元 尼 加 拉 瓜 美 元 苏 里 南 美 元 委 内 瑞 拉 美 元 海 地 美 元 波 多 黎 各 美 元 多 米 尼 加 美 元 多 米 尼 克 美 元 巴 哈 马 美 元 圣 卢 西 亚 美 元 阿 鲁 巴 岛 美 元 哥 斯 达 黎 加 美 元 五 大 洋 州 及 太 平 洋 岛 屿 251 澳 大 利 亚 堪 培 拉 帕 斯 布 里 斯 班 美 元 墨 尔 本 悉 尼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新 西 兰 美 元 萨 摩 亚 美 元 斐 济 苏 瓦 美 元 楠 迪 美 元 其 他 城 市 美 元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美 元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美 元 马 绍 尔 群 岛 美 元
155 序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号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262 瓦 努 阿 图 美 元 基 里 巴 斯 美 元 汤 加 美 元 帕 劳 美 元 库 克 群 岛 美 元 所 罗 门 群 岛 美 元 法 属 留 尼 汪 美 元 法 属 波 利 尼 西 亚 美 元
156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车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校 公 务 车 配 备 与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推 进 公 务 车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参 照 上 海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车 配 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集 中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市 教 育 系 统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公 务 车, 是 指 由 学 校 出 资 购 置, 为 学 校 各 类 公 务 活 动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动 车 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为 : 我 校 各 机 关 部 处 学 院 直 属 及 附 属 单 位 机 动 车 车 辆 的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第 四 条 公 务 车 辆 配 备 更 新 应 按 节 俭 节 能 环 保 适 用 的 原 则, 选 择 小 排 量 低 能 耗 经 济 型 的 国 产 汽 车, 并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品 牌 和 自 主 创 新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第 五 条 学 校 公 务 车 辆 根 据 各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配 置 正 局 级 干 部 按 职 数 配 置, 副 局 级 干 部 按 职 数 的 0.8 比 例 系 数 配 置 轿 车 配 置 标 准 为 局 级 领 导 : 排 气 量 1.8 升 ( 含 ) 以 下 价 格 18 万 元 ( 含 ) 以 内 ; 处 级 单 位 : 排 气 量 1.8 升 ( 含 ) 以 下 价 格 15 万 元 ( 含 ) 以 内 各 单 位 目 前 使 用 的 车 辆 如 达 到 报 废 要 求, 一 般 原 则 上 不 再 更 新 配 置 新 车, 如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配 车 须 报 学 校 同 意, 方 可 更 新 或 调 拨 第 六 条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高 于 配 置 标 准 配 备 一 般 公 务 车 的 须 经 学 校 同 意, 报 市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转 报 市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同 时 报 同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备 案 第 七 条 公 务 车 使 用 管 理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资 产 处 财 务 处 设 备 处 后 勤 实 业 中 心 和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范 围 参 与 管 理 第 八 条 公 务 车 使 用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节 能 环 保 集 约 使 用 保 障 公 务 的 原 则 运 行, 不 得 固 定 或 变 相 固 定 使 用 公 务 车 应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调 度 使 用 : 1. 公 务 车 使 用 须 办 理 用 车 申 请 和 审 批 手 续 严 格 车 辆 使 用 登 记, 根 据 情 况 合 理 调 度, 提 高 车 辆 使 用 效 率 ; 2. 严 禁 公 车 私 用, 不 得 将 小 型 公 务 车 用 于 职 工 个 人 婚 丧 喜 庆 探 亲 访 友 度 假 休 闲 接 送 亲 友 学 习 驾 驶 等 非 公 务 活 动, 不 得 对 外 出 租 出 156
157 借 ; 3. 处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不 得 使 用 公 务 车 上 下 班 ( 大 中 型 普 通 客 车 除 外 ); 4. 局 级 领 导 因 升 职 调 离 等 原 因 离 开 学 校 转 任 到 其 它 单 位 工 作, 不 得 从 学 校 随 带 随 调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 5. 公 务 车 一 般 不 得 驶 离 本 市 区 域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驶 离 本 市 区 域 的, 须 事 先 报 请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同 意, 并 严 格 履 行 外 出 登 记 和 返 沪 核 销 手 续 5. 所 有 公 务 车 辆 在 完 成 公 务 活 动 后, 应 停 放 在 学 校 指 定 的 停 放 区 域 节 假 日 期 间 没 有 公 务 活 动 的 公 务 车 辆, 一 律 在 校 内 停 放 第 九 条 公 务 车 辆 保 管 和 使 用 部 门 应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公 务 用 车 的 日 常 事 务,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建 立 车 辆 行 驶 记 录 车 辆 里 程 统 计 驾 驶 员 工 作 量 考 核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安 全 管 理 等 制 度 规 范 ; 2. 负 责 车 辆 涉 及 的 路 桥 费 油 费 维 修 费 车 辆 保 险 等 各 类 费 用 的 审 核 和 报 销 工 作 ; 3. 定 期 审 核 和 统 计 公 务 车 各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 4. 定 期 检 查 公 务 车 维 修 保 养 情 况 ; 5. 负 责 公 务 车 的 年 检 购 置 和 车 辆 保 险 的 购 买 工 作 6. 及 时 处 理 公 务 车 涉 及 的 安 全 事 故 和 突 发 事 件 第 十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公 务 车 辆, 可 以 提 出 报 废 ( 转 籍 ) 更 新 申 请 : 1.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8 年 ; 2. 行 驶 里 程 超 过 25 万 公 里 ; 3. 机 械 和 电 气 严 重 损 坏, 一 次 性 修 复 价 值 超 过 车 价 的 50% 以 上 ; 4.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已 不 符 合 安 全 节 能 环 保 要 求, 必 须 强 制 性 报 废 的 车 辆 第 十 一 条 车 辆 达 到 更 新 年 限 或 行 驶 里 程, 但 仍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因 领 导 干 部 提 职 调 任 等 原 因 提 前 更 新 第 十 二 条 车 辆 申 购 审 批 购 置 与 处 置 工 作 流 程 参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汽 车 购 置 与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公 务 车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三 公 经 费 统 一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如 下 : 157
158 1. 公 务 车 配 置 责 任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公 务 车 配 备 更 新 标 准 编 制 数 量 现 有 车 辆 使 用 状 况 和 实 际 需 求 等 因 素, 编 制 车 辆 配 备 更 新 计 划 按 照 核 定 的 车 辆 编 制 下 达 的 预 算 和 政 府 采 购 要 求, 及 时 完 成 公 务 车 配 置 更 新 ; 2. 公 务 车 保 管 和 使 用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公 务 活 动 的 总 体 安 排, 申 报 公 务 车 运 行 基 本 预 算 ( 包 括 车 辆 维 修 费 通 行 费 汽 油 费 保 险 费 年 检 费 等 ), 作 为 学 校 安 排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 3.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和 学 校 财 经 纪 律 有 关 规 定, 全 面 落 实 定 点 采 购 定 点 保 险 定 点 维 修 定 点 加 油 定 点 处 置 制 度, 严 格 履 行 经 费 预 算 报 销 决 算 手 续, 规 范 公 务 车 经 费 使 用 4. 公 务 车 实 行 单 车 成 本 核 算, 与 公 务 车 有 关 的 配 置 和 运 行 经 费, 一 律 按 照 单 车 明 确 车 辆 基 本 状 况 用 车 部 门 时 间 事 由 地 点 里 程 油 耗 维 修 等 费 用,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公 务 用 车 情 况 定 期 公 布 制 度 建 立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完 善 用 车 管 理 技 术 手 段 通 过 校 园 网 宣 传 栏 等 方 式, 定 期 公 布 公 务 用 车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师 生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公 务 用 车 中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经 查 实,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党 纪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158
159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改 进 会 风, 规 范 程 序, 提 高 效 率, 保 证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根 据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各 机 关 部 处 学 院 和 直 属 单 位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第 三 条 会 议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规 范 简 朴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精 简 会 议 数 量,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压 缩 会 议 时 间 第 二 章 会 议 分 类 和 审 批 第 四 条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审 批 第 五 条 学 校 会 议 分 类 如 下 : A 类 会 议 依 据 党 章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举 行 的 会 议 ; B 类 会 议 以 学 校 名 义 召 开,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的 各 类 会 议 ; C 类 会 议 二 级 单 位 或 职 能 部 门 召 开 的 各 类 会 议, 包 括 小 型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评 审 会 等 D 类 会 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召 开 和 各 类 学 术 会 议 ( 含 讲 座, 下 同 ), 包 括 本 校 学 术 会 议 本 市 学 术 会 议 全 国 学 术 会 议 和 海 内 外 与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第 六 条 学 校 会 议 按 以 下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A 类 会 议 按 照 党 章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等 执 行 B 类 会 议 由 学 校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和 同 意 C 类 会 议 由 二 级 单 位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和 同 意 D 类 会 议 由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和 同 意 第 三 章 会 议 经 费 管 理 第 七 条 会 议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和 项 目 预 算, 并 单 独 列 示 159
160 第 八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统 一 组 织 的 会 议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参 会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原 则 上 由 参 会 代 表 回 单 位 报 销, 如 需 由 学 校 会 议 经 费 中 承 担 的, 在 预 算 经 费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须 提 前 报 会 议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第 九 条 会 议 经 费 在 预 算 控 制 额 度 内, 应 于 会 前 编 制 会 议 执 行 预 算,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一 般 参 照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三 四 类 会 议 的 标 准 学 术 会 议 还 需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A B C 类 会 议 经 费 可 以 在 部 门 预 算 会 议 费 中 列 支,D 类 会 议 原 则 上 由 举 办 者 从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的 会 议 费 预 算 中 列 支 第 十 一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在 标 准 以 内 据 实 报 销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出 席 人 员 清 单 费 用 清 单 合 同 等 资 料, 由 财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对 未 列 入 计 划, 或 者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超 预 算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会 议 费 支 付 按 照 上 海 市 以 及 学 校 财 务 报 销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校 内 转 账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第 四 章 会 议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在 每 学 期 初 以 一 定 方 式 预 告 校 级 重 要 会 议 的 主 题 和 时 间, 并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每 周 会 议 安 排 办 法 发 布 每 周 会 议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举 办 大 型 会 议, 需 于 会 前 一 周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大 型 会 议 活 动 申 报 表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核 与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的 会 议 如 涉 及 国 ( 境 ) 外 单 位 或 人 员 参 加 的, 须 报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核 并 经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第 十 六 条 会 议 原 则 上 在 校 内 召 开 涉 及 跨 校 区 会 议 的, 尽 可 能 采 用 信 息 视 频 会 议 等 形 式 召 开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第 十 七 条 按 照 谁 分 管, 谁 出 席 的 原 则, 合 理 设 定 会 议 出 席 对 象, 减 少 陪 会 加 强 部 门 协 同, 明 示 会 议 时 长 160
161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的 会 议 如 需 邀 请 相 关 校 领 导 参 加, 应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协 调 和 安 排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各 单 位 不 得 直 接 向 校 领 导 呈 送 邀 请 出 席 会 议 的 公 文 请 柬 等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应 对 举 办 的 各 类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进 行 登 记, 并 通 过 一 定 方 式, 定 期 公 布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师 生 监 督 第 二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举 办 会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经 查 实, 严 肃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党 纪 政 纪 责 任, 并 予 以 通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附 属 单 位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1 月 161
162 162
163 二 资 产 管 理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163
16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维 护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规 范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运 作, 确 保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促 进 我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2]488 号 ) 以 及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3]30 号 )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 包 括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即 学 校 的 国 有 ( 公 共 ) 财 产 包 括 通 过 国 家 各 项 经 费 拨 款 形 成 的 资 产 ; 学 校 通 过 科 研 横 向 开 发 各 类 办 班 收 入 等 形 成 的 资 产 ;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运 用 学 校 各 项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 接 受 捐 赠 和 按 照 国 家 法 规 确 认 为 归 属 学 校 的 资 产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表 现 形 式 为 :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本 校 资 产 购 置 验 收 入 库 维 护 保 管 等 日 常 管 理, 负 责 本 校 资 产 的 账 卡 管 理 清 查 登 记 统 计 报 告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办 理 本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处 置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事 项 的 报 批 手 续 ; 负 责 本 校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的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 负 责 本 校 存 量 资 产 的 有 效 利 用,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共 享 共 用 和 公 共 研 究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 参 与 基 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对 本 校 拟 开 办 经 营 项 目 资 产 的 登 记 ; 对 投 入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实 施 经 营 性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考 核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其 报 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范 围 及 其 职 责 164
165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体 制 校 财 务 处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图 书 馆 基 建 处 是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 以 下 称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由 其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 各 学 院 各 单 位 按 学 校 的 要 求 管 理 使 用 好 学 校 各 项 资 产 第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范 围 : ( 一 ) 财 务 处 : 负 责 全 校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价 值 的 核 算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各 种 存 款 有 价 证 券 对 外 投 资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避 免 呆 帐 坏 帐 ( 二 ) 资 产 管 理 处 : 负 责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土 地 除 交 通 工 具 外 的 一 般 设 备 等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管 理 ( 三 )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负 责 专 用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及 相 关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 ( 四 ) 图 书 馆 : 负 责 全 校 图 书 期 刊 资 料 ( 包 括 学 院 资 料 室 图 书 ) 的 管 理 ( 五 ) 基 建 处 : 负 责 新 建 工 程 立 项 竣 工 验 收 办 理 竣 工 后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等 第 六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在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二 ) 制 定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的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并 监 督 实 行 ( 三 )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提 交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决 策 ( 四 ) 做 好 各 类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明 细 帐,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确 保 管 理 对 象 的 帐 卡 物 相 符 负 责 办 理 资 产 的 购 置 调 配 转 让 报 损 报 废 等 经 费 审 核 工 作 和 资 产 登 记 工 作 ( 五 ) 负 责 组 织 学 校 的 资 产 清 查 资 产 评 估 产 权 登 记 产 权 界 定 资 产 统 计 报 告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六 ) 组 织 实 施 国 有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调 剂 闲 置 资 产, 组 织 学 校 各 类 物 资 的 招 标 采 购, 参 与 基 建 竣 工 验 收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165
166 ( 七 ) 参 与 学 校 拟 开 办 的 经 营 项 目 认 证, 办 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申 报 工 作,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八 ) 建 立 无 形 资 产 的 登 记 和 专 项 管 理 制 度 ( 九 )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使 用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学 院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使 用 学 校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并 负 有 直 接 管 理 责 任 的 学 院 和 单 位, 其 使 用 的 学 校 各 类 资 产, 所 有 权 一 律 归 属 学 校 所 有 ( 二 )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并 确 定 一 名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将 资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单 位 和 个 人,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政 策 同 时 应 针 对 本 单 位 管 理 对 象 的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并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三 ) 配 合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资 产 明 细 帐 卡, 做 好 各 类 资 产 的 保 管 工 作, 定 期 与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核 对, 做 到 帐 卡 物 相 符 ; 负 责 本 单 位 实 物 资 产 的 申 购 领 用 保 管 报 废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四 ) 协 助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本 单 位 资 产 的 清 查 登 记 工 作 ( 五 ) 资 产 管 理 员 由 各 单 位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调 动 时 必 须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后 方 可 离 岗 人 员 调 动 和 交 接 情 况 应 及 时 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经 营 性 单 位 在 做 好 上 述 工 作 的 同 时, 还 应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 一 ) 负 责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 二 ) 协 助 制 定 学 校 产 业 政 策 ( 三 ) 采 取 措 施, 建 立 制 度, 确 保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 四 ) 维 护 学 校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权 ( 五 )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要 求 向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各 类 报 表 第 三 章 资 产 的 登 记 及 使 用 管 理 第 八 条 资 产 的 登 记 是 指 : 学 校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对 应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向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取 得 占 用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认 可 的 行 为 ; 对 各 类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的 企 业 或 实 体 进 行 资 产 166
167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等 产 权 登 记, 依 法 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 行 为 ; 对 校 内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占 有 使 用 各 类 资 产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统 计, 以 确 认 占 有 使 用 关 系,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学 校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每 年 接 受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产 权 登 记 年 检 工 作 第 十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定 期 会 同 各 使 用 对 学 校 资 产 状 况 进 行 清 查 登 记 做 到 摸 清 家 底 帐 帐 相 符, 帐 卡 相 符 帐 实 相 符,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第 十 一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及 材 料 耐 用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应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验 收 入 库 借 用 领 用 保 管 制 度, 修 缮 养 护 制 度, 使 用 情 况 档 案,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制 度 等 第 十 二 条 对 各 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及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应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及 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对 使 用 学 校 名 称 ( 简 称 字 样 ) 的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及 校 内 各 单 位 团 体 个 人, 应 严 格 审 查 资 格 资 信, 逐 一 登 记, 并 定 期 检 查 清 理 对 因 使 用 学 校 名 称 ( 简 称 字 样 ) 而 损 害 学 校 权 益 的, 依 法 收 回 使 用 权, 并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各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单 位 要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发 挥 资 产 的 最 大 使 用 效 益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和 行 政 部 门 实 际 需 要, 核 定 资 产 使 用 种 类 数 量 对 使 用 效 率 较 低 的 资 产, 按 我 校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长 期 闲 置 的 资 产, 除 按 我 校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进 行 调 剂, 拒 绝 调 剂 的, 将 缓 拨 减 拨 或 停 拨 有 关 经 费 第 四 章 资 产 处 置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对 外 捐 赠 报 废 报 损 以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依 据 国 资 事 发 [1995]106 号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市 教 委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67
168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处 置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土 地 和 车 辆 的 处 置,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以 及 单 位 价 值 或 者 批 量 价 值 在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的 资 产 的 处 置,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规 定 限 额 以 下 的 资 产 的 处 置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主 管 部 门 将 审 批 结 果 定 期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学 校 各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单 位 无 权 直 接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需 要 报 损 报 废 的 资 产, 必 须 按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批 复 是 学 校 财 务 处 安 排 下 一 年 度 有 关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项 目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并 作 为 调 整 相 关 会 计 账 目 的 依 据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第 十 九 条 实 物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由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隶 属 关 系 逐 级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处 置 申 请 ( 二 ) 填 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申 请 表 ( 三 ) 单 批 处 置 资 产 在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 含 一 万 元 ),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须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三 名 以 上 ( 含 三 名 ) 技 术 人 员 签 署 的 鉴 定 意 见 ; 单 批 处 置 资 产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须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和 校 长 分 别 审 批 同 意 后,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 四 ) 对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的 仪 器 及 单 台 ( 件 ) 超 过 5 万 元 以 上 的 资 产 处 置 须 报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五 ) 对 已 经 学 校 审 批 的 待 处 置 资 产, 报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除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外 的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应 全 部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由 财 务 处 通 过 非 税 系 统 上 缴 国 库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由 各 企 业 用 于 自 身 的 技 术 改 造 设 备 更 新, 或 根 据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严 禁 任 何 单 168
169 位 和 个 人 将 国 有 资 产 的 处 置 收 入 私 存 私 分 或 挪 作 他 用 第 五 章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与 报 告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化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资 产 变 动 信 息 录 入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本 单 位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和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状 况, 是 学 校 编 制 和 安 排 预 算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预 算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报 告 是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格 式 内 容 及 要 求,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定 期 做 出 报 告 同 时, 对 占 用 学 校 资 产 的 变 动 结 存 情 况 和 使 用 效 益 做 出 分 析 说 明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与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维 护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有 依 法 完 成 其 占 有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归 口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将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是 一 种 互 相 协 调 互 相 配 合 的 系 统 管 理 工 程, 归 口 和 分 级 管 理 部 门 从 计 划 购 置 保 管 使 用 维 修 报 损 报 废 到 变 卖 出 售 转 让 都 必 须 认 真 严 格 切 实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各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好 坏 将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和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校 属 各 单 位 对 占 有 使 用 管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报 相 关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 一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 ( 二 ) 擅 自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 ( 三 )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 五 ) 未 履 行 职 责 要 求, 资 产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 169
170 ( 六 ) 不 如 实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登 记, 帐 卡 物 不 符, 不 及 时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隐 匿 真 实 情 况 的 ; ( 七 ) 对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的 资 产, 不 认 真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履 行 投 资 者 权 益 收 缴 资 产 占 用 费 的 第 三 十 条 在 核 清 事 实 明 确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追 究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处 理 有 以 下 形 式 : 提 醒 批 评 责 令 改 正 责 任 赔 偿 扣 发 工 资 冻 结 当 事 人 的 经 费 使 用 指 标 缓 拨 或 停 拨 当 事 部 门 的 应 拨 经 费 校 内 行 政 或 党 纪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认 真 执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并 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扬 和 物 质 奖 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校 属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各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分 类 资 产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监 督 执 行 170
17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68 号 )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 号 ) 上 海 市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沪 财 教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以 及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组 成 1.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机 构, 主 任 由 校 领 导 担 任, 委 员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其 职 责 : 制 定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制 订 固 定 资 产 的 配 备 及 使 用 标 准 ; 审 批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调 配 ; 对 大 额 度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由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后 报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 对 各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等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设 在 财 务 处, 其 职 责 :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维 护 ; 拟 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标 准 ; 完 善 相 关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明 确 相 关 职 责 等 2.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财 务 处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价 值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图 书 馆 基 建 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承 担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管 理 的 内 容 分 别 是 :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专 业 设 备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等 实 物 管 理 ), 资 产 处 ( 家 具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锅 炉 电 梯 等 实 物 管 理 ), 基 建 处 协 助 资 产 管 理 处 做 好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的 实 物 管 理 ( 含 在 建 工 程 ), 图 书 馆 ( 图 书 资 料 的 实 物 管 理 ), 其 余 类 别 在 固 定 资 产 产 生 后 再 明 确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各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须 建 立 与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订 的 标 准 相 对 应 的 实 物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3.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各 学 院 部 门 需 对 其 管 理 的 固 定 资 产 制 订 相 171
172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队 伍, 包 括 明 确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设 立 专 兼 职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各 单 位 必 须 对 专 用 设 备 的 管 理 和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建 立 健 全 专 用 设 备 的 操 作 维 修 保 养 检 验 等 管 理 制 度 ; 技 术 复 杂 精 密 度 高 的 专 用 设 备 的 操 作 人 员, 应 在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第 二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范 围 分 类 与 计 价 折 旧 第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概 念 和 分 类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及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及 以 上 ), 能 够 独 立 使 用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六 大 类 :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档 案 ;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1.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执 行 起 点 单 位 价 值 为 : (1)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通 用 设 备 ;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起 点 单 位 价 值 元 及 以 上 (2) 专 用 设 备 起 点 单 位 价 值 元 及 以 上 (3) 图 书 档 案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不 计 起 点 单 位 价 值 2.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 年 ( 不 含 1 年 )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主 要 是 指 不 易 移 动 的 大 批 家 具 用 具 类 ( 以 一 个 独 立 单 元 空 间 的 家 具 用 具 为 准 ) 3.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不 同 的 使 用 寿 命 适 用 不 同 的 折 旧 率 且 可 以 分 别 确 定 各 自 原 价 的, 应 当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4. 购 建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不 能 够 分 清 购 建 成 本 中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部 分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的, 应 当 全 部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 能 够 分 清 购 建 成 本 中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部 分 与 土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的, 将 其 中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原 先 已 列 入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中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继 续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5.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是 指 学 校 的 博 物 馆 展 览 馆 纪 念 馆 科 技 馆 的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172
173 6. 图 书 是 指 纳 入 学 校 图 书 馆 资 料 室 公 共 阅 览 室 的 统 一 管 理 的 藏 书 期 刊 特 种 文 献 资 料 缩 微 资 料 视 听 资 料 磁 盘 光 盘 资 料 等, 供 查 询 阅 览 的 图 书 ; 档 案 是 指 获 取 具 有 记 载 历 史 技 术 资 料 且 有 保 存 价 值, 需 要 长 期 保 存 的 档 案 资 料 7. 家 具 用 具 是 指 学 校 业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家 具 用 具, 如 床 台 桌 椅 凳 沙 发 柜 架 厨 卫 用 具 等, 办 公 家 具 列 入 此 核 算 8. 被 服 装 具 是 指 学 校 业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被 服 装 具, 如 被 服 床 上 装 具 室 内 装 具 室 外 装 具 等 9. 特 种 用 途 动 物 是 指 生 命 周 期 10 年 以 上 长 期 保 护 的 不 被 人 为 造 成 死 亡 的 特 种 动 物, 如 动 物 良 种 观 赏 动 物 警 用 动 物 助 残 动 物 劳 作 性 动 物 等 10. 特 种 用 途 植 物 是 指 名 贵 树 木 生 命 周 期 5 年 以 上 的 名 贵 花 卉 等 11. 一 经 确 认 其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与 管 理, 其 属 性 原 则 上 不 予 变 更 第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1.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以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同 类 或 类 似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比 例 对 总 成 本 进 行 分 配, 分 别 确 定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成 本 2.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包 括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至 交 付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必 要 支 出 需 经 审 价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专 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审 价 报 告 确 定 的 金 额, 并 经 市 ( 区 ) 发 改 委 或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计 价 3.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或 增 建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因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或 增 建 等 原 因 而 延 长 其 使 用 年 限 或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的, 其 成 本 按 照 原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指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账 面 余 额 减 去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账 面 余 额 后 的 净 值, 下 同 ) 加 上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或 增 建 发 生 的 支 出, 再 扣 除 固 定 资 产 拆 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4. 以 融 资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按 照 租 赁 协 议 或 者 合 同 确 定 的 租 赁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途 中 保 险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等 确 定 173
174 5. 接 受 捐 赠 无 偿 调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捐 赠 方 提 供 价 值 凭 据 的, 其 成 本 按 照 有 关 价 值 凭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加 上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等 确 定 ; 没 有 相 关 价 值 凭 据 的, 其 成 本 比 照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等 确 定 ; 没 有 相 关 凭 据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也 无 法 可 靠 取 得 的, 该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 名 义 金 额 是 未 经 评 估 机 构 估 价 也 没 有 相 关 参 考 材 料 而 确 定 的 价 值, 一 般 以 1 元 入 账, 下 同 ) 入 账 6.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可 以 根 据 实 价, 亦 可 估 价 入 账 7. 置 换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按 置 换 实 物 的 原 值 或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8.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转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其 成 本 按 评 估 价 值 或 者 合 同 价 值 计 价 9.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有 价 值 证 明 的, 其 成 本 按 照 价 值 证 明 提 供 的 价 值 计 价 ; 无 价 值 证 明 的, 按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根 据 估 价 报 告 提 供 的 价 值 计 价 ; 同 类 或 类 似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无 法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入 账 10. 已 交 付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估 计 价 值 入 账, 待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后 再 进 行 调 整 第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1.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是 指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为 弥 补 固 定 资 产 损 耗, 按 照 确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提 取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反 映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在 当 期 办 学 过 程 中 的 折 耗 学 校 应 当 对 除 下 列 各 项 资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 (1)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2) 动 植 物 ; (3) 图 书 档 案 ; (4) 以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提 足 折 旧 后, 无 论 能 否 继 续 使 用, 均 不 再 计 提 折 旧 ;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也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已 提 足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规 范 管 理 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1)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或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折 旧 方 法 一 经 确 定, 一 般 不 予 变 更 174
175 (2) 固 定 资 产 的 应 折 旧 金 额 为 其 取 得 成 本,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不 考 虑 预 计 净 残 值 (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年 限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确 定 (4)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以 财 务 入 账 日 期 为 基 准 开 始 计 提, 并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不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 当 月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照 提 折 旧, 从 下 月 起 不 提 折 旧 (5)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减 去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过 程 中 的 变 价 收 入 后 的 净 增 加 值, 增 计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对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进 行 扩 建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的, 应 按 照 扩 建 费 用 计 价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增 值 处 理 对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进 行 大 修 改 造 或 者 装 修, 不 发 生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的, 一 般 不 对 其 原 值 做 出 调 整, 明 显 改 善 和 提 高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可 按 照 大 修 改 造 或 者 装 修 费 用 计 价, 对 固 定 资 产 作 增 值 处 理 重 新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折 旧 年 限 的, 应 当 重 新 计 算 折 旧 额 (6) 固 定 资 产 因 增 加 减 少 附 件 涉 及 原 成 本 增 加 和 减 少 的, 应 当 按 照 重 新 确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重 新 计 算 剩 余 折 旧 年 限 的 折 旧 额 (7) 以 暂 估 价 值 入 账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暂 估 价 值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办 理 竣 工 核 价 或 中 介 估 价 后, 按 实 际 核 价 或 估 价 调 整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重 新 计 算 剩 余 折 旧 年 限 的 折 旧 额 (8) 留 有 质 保 金 的 固 定 资 产, 质 保 期 满 因 固 定 资 产 质 量 有 问 题 等 原 因 未 支 付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相 应 调 减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余 额, 并 重 新 计 算 折 旧 额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增 减 变 动 管 理 第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申 购 使 用 规 定 如 下 : 1. 需 要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学 院 或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根 据 需 要 购 置 的 实 物 分 别 向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或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申 请, 一 般 不 能 自 行 采 购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自 行 采 购 的, 需 要 说 明 情 况, 经 职 能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2. 对 超 过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件 设 备, 需 要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购 买 后 要 进 行 使 用 跟 踪 调 查, 查 看 使 用 效 率 175
176 3. 各 学 院 和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有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权 利, 学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有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检 查 的 权 利 4.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物 每 年 清 理 检 查 一 次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和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实 施 5. 凡 是 注 册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的 所 有 汽 车, 不 管 其 经 费 来 源, 都 应 当 纳 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的 管 理 登 记 和 入 账 车 辆 使 用 单 位 对 每 辆 汽 车 建 立 台 账, 台 账 中 要 设 立 车 辆 的 静 态 ( 如 汽 车 的 型 号 排 量 牌 照 等 ) 和 动 态 ( 如 每 年 行 使 公 里 数 每 年 运 输 费 用 等 ) 指 标, 相 关 数 据 每 年 1 月 20 日 前 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六 条 购 入 调 入 和 自 制 自 建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验 收, 属 于 技 术 设 备 的 还 应 会 同 技 术 部 门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据 发 票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或 基 建 项 目 交 付 使 用 验 收 单 据 等 凭 证, 填 制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通 知 单, 办 理 有 关 入 库 财 务 报 销 和 使 用 单 位 领 用 等 手 续 第 七 条 接 受 捐 赠 或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接 收 和 交 接 手 续, 并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交 接 单 发 票 或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盘 亏 报 告 单 等 凭 证, 填 制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通 知 单, 办 理 有 关 入 库 财 务 入 账 和 使 用 单 位 领 用 手 续 第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报 损 转 移 和 捐 赠 规 定 如 下 : 对 需 要 报 废 报 损 转 移 和 捐 赠 ( 以 下 简 称 : 处 置 ) 的 固 定 资 产 ( 图 书 除 外 ) 具 体 流 程 为 : 1. 使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学 院 部 门 把 需 要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书 面 上 报 相 应 的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并 提 出 需 要 处 置 的 理 由 需 要 处 置 的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由 基 建 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报 告 2.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根 据 学 院 部 门 上 报 的 情 况, 对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符 合 处 置 年 限 以 及 实 物 资 产 的 毁 损 程 度 进 行 审 核, 对 同 意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材 料,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部 门 分 管 校 领 导, 由 校 领 导 审 批 3. 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的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清 单, 由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提 交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其 上 报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4.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各 批 待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汇 总 报 会 计 事 务 所 进 行 评 估, 由 会 计 事 务 所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转 移 或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需 要 评 估, 但 须 与 对 方 单 位 签 订 转 移 或 捐 赠 协 议, 签 订 转 移 或 捐 赠 协 议 176
177 要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定 5. 根 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校 领 导 的 同 意 批 示,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将 其 纳 入 待 报 废 6. 在 每 年 一 次 上 报 财 政 局 进 行 办 理 处 置 程 序 时, 由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行 文 报 送 教 委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财 政 局 审 批 7. 对 财 政 局 批 准 同 意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委 托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组 织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财 务 处 设 备 和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或 资 产 处 组 成 联 合 处 置 组 ( 对 大 型 设 备 处 置 需 要 专 家 参 加 ), 对 需 要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变 价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变 价 处 理 可 以 选 择 多 家 处 理 公 司 进 行 报 价 处 理, 然 后 由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公 室 进 行 筛 选, 选 择 收 入 处 理 金 额 最 高 的 公 司 进 行 处 理, 所 有 原 始 记 录 都 要 保 存 备 案 8. 对 财 政 局 批 准 处 置 的 车 辆, 向 车 辆 管 理 所 办 理 车 辆 报 废 手 续 9. 固 定 资 产 变 价 收 入,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和 所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资 产 评 估 费 技 术 鉴 定 费 交 易 手 续 费 等 ) 后 的 余 额, 上 缴 市 级 财 政 国 库, 纳 入 一 般 预 算 管 理 第 四 章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管 理 第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是 指 在 日 常 行 政 工 作 或 业 务 活 动 中 对 所 需 及 占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施 不 间 断 的 管 理 及 核 算, 包 括 从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预 算 计 划 采 购 验 收 入 库 登 记 入 账 领 用 发 出 到 维 修 保 养 处 置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实 物 管 理 和 财 务 核 算 第 十 条 在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中,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分 类 核 算, 审 核 固 定 资 产 预 算 并 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算 编 制 计 划 采 购 验 收 入 库 登 记 保 管 领 用 发 出 维 修 保 养 调 拨 处 置 等 具 体 管 理, 并 负 责 分 类 进 行 实 物 量 核 算,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某 些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也 可 委 托 资 产 占 用 单 位 承 担 ; 技 术 部 门 参 与 专 用 设 备 的 维 修 保 养 和 技 术 鉴 定 ;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杜 绝 浪 费 第 十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预 算 及 购 置 计 划 既 要 从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又 要 注 意 节 约, 要 根 据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备 情 况 及 使 用 标 准 合 理 配 置,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固 定 资 产, 防 止 积 压 浪 费 对 按 规 定 实 行 统 一 采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要 提 供 详 细 的 使 用 目 的 并 写 明 详 尽 的 功 能 等 要 求 177
178 第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账 卡 领 用 处 置 清 查 盘 点 等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使 用 部 门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办 理 本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它 物 品 的 领 用 保 管 清 点 等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验 收 入 库 及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须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并 记 入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按 物 登 卡 凭 卡 记 账 ; 已 入 库 存 的 固 定 资 产, 要 按 照 各 类 资 产 的 使 用 说 明 和 存 放 要 求 进 行 保 管, 填 写 保 管 单 位 并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固 定 资 产 未 经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准 领 用 或 调 换 第 十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对 配 备 给 个 人 工 作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或 物 品, 要 建 立 领 用 交 还 制 度, 并 督 促 使 用 人 爱 护 所 用 资 产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时, 应 在 其 办 理 所 用 资 产 交 还 手 续 后, 方 可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和 使 用 部 门 应 定 期 对 账, 使 账 实 账 卡 账 账 保 持 一 致 每 年 对 本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查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有 数 与 账 面 结 存 数 是 否 相 符,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使 用 维 修 等 情 况 是 否 正 常 对 清 查 盘 点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查 明 原 因, 说 明 情 况, 编 制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盘 亏 表,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经 国 管 局 或 本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第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在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的 情 况 下, 出 租 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 1. 固 定 资 产 的 出 租 出 借, 报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审 核, 再 由 学 校 行 文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2.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局 批 准 后, 由 实 物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的 形 式 确 定 出 租 的 价 格,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评 审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的 办 法 确 定 出 租 的 价 格 拟 较 长 期 出 租 出 借 固 定 资 产 的,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3.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由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与 承 租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4.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和 所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资 产 评 估 费 技 术 鉴 定 费 交 易 手 续 费 等 ) 后 的 余 额, 上 缴 市 级 财 政 国 库, 纳 入 一 般 预 算 管 理 178
179 第 五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加 强 对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行 为 及 其 收 入 的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检 查 第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单 位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未 按 照 规 定, 擅 自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 2. 未 按 规 定 申 报, 擅 自 对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 借 的 ; 3. 串 通 作 弊, 暗 箱 操 作, 违 规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 借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考 核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收 集 资 料 访 谈 等 手 段 对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进 行 考 核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共 分 二 个 方 面 :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考 核 指 标 详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详 见 附 件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解 释 附 件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10 月 179
180 附 件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序 号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三 级 指 标 权 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化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机 制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制 度 建 设 领 导 重 视 程 度 10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重 视 程 度 管 理 员 及 其 待 5 遇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精 细 化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出 租 固 定 资 产 管 出 借 管 理 情 理 和 使 用 的 况 具 体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工 作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5 员 待 遇 定 期 清 点, 做 到 账 卡 物 15 相 符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15 率 完 好 率 高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5 管 理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管 理 5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10 员 业 务 能 力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工 作 积 极 10 主 动 性 总 分 100 内 涵 说 明 是 否 根 据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符 合 本 部 门 的 管 理 细 则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管 理 的 总 体 情 况, 执 行 学 校 和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重 大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等 ; 分 管 领 导 支 持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开 展 工 作 程 度 专 职 :5 分 ; 兼 职 :3 分, 不 设 :0 分 1.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 2. 管 理 员 享 有 工 作 补 贴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对 使 用 维 修 报 废 转 让 情 况 有 记 录, 年 终 有 全 面 清 点 记 录 不 存 在 大 型 设 备 闲 置 和 低 使 用 率 情 况 ; 不 存 在 人 为 损 坏 设 备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手 续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手 续 熟 悉 本 部 门 资 产 的 详 细 情 况, 包 括 所 有 资 产 所 在 位 置 使 用 年 限 待 报 废 年 限 等 积 极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的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及 时 做 好 新 资 产 的 验 收 入 账 工 作 及 时 组 织 好 资 产 的 报 修 报 废 报 失 申 请 工 作 自 评 180
181 181
18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是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保 证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物 资 条 件 为 了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教 高 [2000]9 号 文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即 在 主 管 副 校 长 领 导 下 实 行 校 院 实 验 室 三 级 管 理, 校 级 管 理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以 下 简 称 设 备 处 ) 负 责, 院 和 实 验 室 都 必 须 在 主 管 副 院 长 实 验 室 主 任 领 导 下, 指 派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必 须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从 学 校 具 体 实 际 出 发, 挖 掘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潜 力, 充 分 利 用, 防 止 盲 购 积 压 损 毁 丢 失 等 事 故,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在 教 学 科 研 等 项 工 作 中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第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是 一 门 科 学, 各 级 领 导 和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充 分 重 视 应 选 派 政 治 思 想 好, 工 作 负 责, 并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要 在 业 务 进 修 技 术 考 核 及 晋 级 等 方 面 关 心 他 们,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对 管 理 工 作 业 绩 显 著 者, 应 予 以 表 扬 和 奖 励,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乃 至 严 重 失 职 者 应 予 以 批 评 赔 偿 损 失 或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章 计 划 管 理 第 五 条 各 实 验 室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要 根 据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教 学 实 验 内 容 和 科 研 任 务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和 财 力 的 可 能, 分 别 轻 重 缓 急 制 定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力 求 把 仪 器 设 备 经 费 用 在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年 度 计 划 应 在 上 年 度 4 月 底 以 前 申 报 在 当 年 第 一 季 度 学 校 经 费 指 标 下 达 后 再 作 一 次 全 面 的 调 整 第 六 条 计 划 外 临 时 申 购 的 仪 器 设 备, 在 自 行 落 实 经 费 后, 需 按 学 校 规 定 填 报 固 定 资 产 申 购 单, 并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然 后 按 照 采 购 程 序 进 行 购 置 第 七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应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按 照 保 证 需 要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根 据 经 费 与 物 资 情 况 提 出 申 请 计 划 经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后 交 设 备 处 汇 总 平 衡 后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批 准 后 由 采 购 供 应 科 设 备 管 理 科 按 计 划 执 行 182
183 第 八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单 价 10 万 元 以 上, 含 10 万 元 ) 的 购 置,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条 例 进 行 凡 申 购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按 照 财 政 部 的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师 大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九 条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请 外 单 位 加 工 制 造 或 改 制 ), 必 须 由 实 验 室 填 报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申 请 单, 并 对 技 术 设 计 的 科 学 性, 可 行 性 及 经 济 合 理 性 进 行 论 证, 经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后 并 由 设 备 处 复 核 同 意 后, 进 行 试 制, 试 制 结 束, 经 技 术 鉴 定 合 格, 予 以 验 收 入 帐, 作 为 实 验 室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同 样 的 管 理 第 三 章 采 购 与 验 收 管 理 第 十 条 全 校 各 学 院 所 中 心 申 购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由 设 备 处 统 一 采 购, 各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购 买, 否 则 财 务 部 门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采 购 员 根 据 已 批 准 的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计 划, 分 别 轻 重 缓 急, 按 照 设 备 处 关 于 加 强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的 规 定 的 精 神 进 行 招 标 邀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申 购 单 位 必 须 将 品 名 规 格 数 量 型 号 用 途 制 造 厂 家 可 代 用 或 通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等 填 写 清 楚, 以 免 误 购 造 成 损 失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财 经 纪 律 和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廉 洁 奉 公, 力 争 少 花 钱, 多 办 事, 办 好 事 第 十 三 条 凡 新 增 添 的 教 学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自 制 调 入 捐 赠 ), 都 必 须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入 帐, 然 后 发 给 申 购 单 位 使 用 第 十 四 条 验 收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等 与 订 购 单 相 符, 质 量 性 能 指 标 合 格, 零 配 件 说 明 书 数 码 产 品 的 出 厂 机 号 及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齐 全 如 果 发 现 破 损 短 缺 性 能 指 标 达 不 到 说 明 书 要 求 等 情 况, 应 向 供 货 或 运 输 单 位 提 出 退 换 或 办 理 赔 偿 补 偿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验 收 必 须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技 术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管 理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不 断 提 高 设 备 完 好 率, 使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可 用 状 态 第 十 七 条 各 院 所 中 心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必 须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要 制 订 操 作 规 程, 健 全 使 用 和 维 修 保 养 制 度,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183
184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设 备 处 重 点 抓 好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为 此, 各 学 院 ( 所 中 心 ) 的 领 导 管 理 及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对 这 些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具 体 要 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及 信 息 资 料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选 派 工 作 负 责, 业 务 能 力 较 强 的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和 管 理 对 上 机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分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技 术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准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要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应 做 到 随 时 保 养 和 维 修,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应 做 到 定 期 检 测 和 检 修, 防 止 障 碍 性 事 故 的 发 生, 并 做 好 维 护 维 修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不 得 自 行 拆 改, 如 确 需 拆 改, 需 经 实 验 室 主 任 报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并 报 设 备 处 备 案 对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拆 改, 必 须 经 设 备 处 同 意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拆 改 完 成 后 要 由 设 备 处 会 同 专 业 人 员 验 收 第 五 章 经 济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做 好 技 术 管 理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经 济 管 理, 提 高 设 备 的 使 用 率, 使 仪 器 设 备 充 分 发 挥 效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务 处 和 设 备 处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每 半 年 至 少 核 对 一 次, 要 求 账 账 相 符 设 备 处 学 院 实 验 室 三 级 对 账 核 查 工 作,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要 求 账 物 相 符 第 二 十 三 条 要 加 强 对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协 作 共 用 管 理,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并 制 订 合 理 的 收 费 标 准 ( 包 括 收 取 必 要 的 折 旧 费 等 ) 第 二 十 四 条 要 努 力 避 免 仪 器 设 备 的 积 压 和 浪 费 对 长 期 不 投 入 使 用 和 不 及 时 验 收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查 明 原 因, 采 取 措 施, 对 确 系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积 压 和 浪 费 的, 应 追 查 责 任, 进 行 处 理, 并 及 时 做 好 这 些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使 用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确 因 技 术 落 后 损 坏 等 原 因 不 能 修 复 使 用 或 维 护 维 修 费 用 过 高 等 无 修 理 价 值 的 仪 器 设 备, 可 申 请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必 须 按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价 收 入 有 偿 调 拨 收 入, 统 一 由 设 备 处 办 理 手 续, 由 校 财 务 处 收 款, 并 作 主 动 增 加 拨 入 经 费 处 理, 184
185 不 得 转 作 预 算 外 收 入 或 学 校 基 金 收 入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服 务 的 收 入, 属 于 应 补 偿 预 算 支 出 的 部 分 和 收 取 的 折 旧 费, 亦 作 主 动 增 加 拨 入 经 费 处 理, 而 其 纯 收 入 可 纳 入 学 校 基 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关 于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与 管 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管 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及 多 余 物 资 的 处 理, 器 材 遗 失 损 坏 赔 偿 的 处 理 等 参 见 另 外 制 订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或 办 法 185
186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家 具 是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办 公 和 生 活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本 物 资, 为 加 强 家 具 类 资 产 的 管 理, 明 确 职 责,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36 号 令 ) 以 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账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修 改 稿 ) 等 相 关 条 例,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家 具 资 产 指 各 种 经 费 渠 道 购 置 或 调 入 捐 赠 自 制 的 用 于 办 公 与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等, 耐 用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且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木 制 钢 木 结 构 皮 制 等 桌 椅 床 柜 沙 发 台 架 等 用 品 属 于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畴 的, 统 一 纳 入 学 校 家 具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第 三 条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在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实 行 学 校 和 各 相 关 单 位 两 级 管 理 模 式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家 具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将 在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校 财 务 处 的 指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各 学 院 单 位 对 所 用 家 具 进 行 使 用 管 理 ; 各 相 关 部 门 应 有 一 名 主 管 领 导 分 管 本 单 位 的 家 具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家 具 采 购 计 划 资 产 处 置 的 审 批 财 产 清 查 的 审 查 等 工 作, 并 指 定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家 具 资 产 验 收 入 账 财 产 清 查 资 产 调 拨 及 其 账 务 调 整 处 置 的 前 期 工 作 等 第 四 条 家 具 资 产 的 购 置 和 管 理, 必 须 贯 彻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从 各 单 位 的 实 际 需 求 出 发, 合 理 配 置, 充 分 利 用, 防 止 盲 购 积 压 损 毁 丢 失 等 现 象 的 发 生 ;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爱 护 家 具 资 产,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家 具 资 产 在 学 校 的 各 项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和 生 活 等 工 作 中 发 挥 其 最 大 的 效 用 第 五 条 各 级 领 导 和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充 分 重 视 家 具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应 选 派 热 爱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并 具 有 相 应 职 业 能 力 的 人 员 负 责 家 具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要 在 业 务 进 修 技 术 培 训 及 考 核 等 方 面 对 其 予 以 支 持,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提 升 科 学 管 理 的 效 果 186
187 第 二 章 购 置 计 划 管 理 第 六 条 购 置 计 划 制 定 需 要 购 置 家 具 的 单 位, 无 论 是 列 入 学 校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还 是 各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的 采 购 项 目, 须 在 学 校 每 年 度 的 财 政 预 算 项 目 申 报 期 中 一 并 申 报 下 一 年 度 家 具 购 置 计 划, 并 填 写 家 具 购 置 申 请 表, 详 细 说 明 需 购 置 家 具 的 用 途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要 求 安 置 地 点 以 及 经 费 预 算 经 费 来 源 原 有 家 具 处 置 等 内 容, 制 作 专 用 家 具 的, 申 请 部 门 还 需 提 供 详 细 图 纸 和 技 术 要 求 所 有 购 置 计 划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汇 总 第 七 条 购 置 计 划 审 批 资 产 管 理 处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年 度 家 具 购 置 预 算 经 费, 在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列 入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的 项 目 并 编 制 全 校 家 具 分 类 购 置 计 划 上 报 学 校 批 准 执 行 家 具 购 置 计 划 确 定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追 加 计 划,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追 加 的 家 具, 需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根 据 经 费 情 况, 本 着 先 急 后 缓, 保 证 重 点 的 原 则, 报 请 学 校 同 意 后 给 予 审 核 落 实 第 八 条 购 置 计 划 执 行 对 于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列 入 家 具 年 度 购 置 计 划 的 项 目,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在 预 算 金 额 内 按 照 采 购 条 例 要 求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 对 于 超 预 算 购 置 的 项 目, 其 超 额 部 分 需 由 申 请 单 位 落 实 资 金 来 源 后 再 予 以 继 续 执 行 用 科 研 经 费 部 门 发 展 基 金 或 自 筹 经 费 等 经 费 渠 道 购 置 家 具, 购 置 前 均 应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批, 并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组 织 采 购 或 委 托 采 购, 否 则 财 务 部 门 将 不 予 报 销 第 三 章 验 收 入 账 管 理 第 九 条 家 具 交 付 时, 将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采 购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并 凭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到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入 帐 手 续, 未 办 理 入 帐 手 续, 财 务 处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条 家 具 资 产 入 账 分 类 标 准 ( 一 ) 对 于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含 )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家 具, 或 者 单 位 价 值 未 达 到 1000 元,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同 批 采 购 金 额 超 过 5000( 含 ) 元 的 同 类 家 具,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 二 ) 对 于 单 价 在 1000 元 以 下 或 同 一 批 次 同 类 家 具 采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187
188 5000 元 的 家 具 资 产, 不 纳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范 畴 ( 三 ) 对 于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的 家 具 资 产, 凭 发 票 和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进 行 报 账, 并 纳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 对 于 未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要 求 的 家 具 资 产, 凭 发 票 报 账,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留 存 第 四 章 日 常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全 校 家 具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建 立 学 校 家 具 总 账 和 各 类 明 细 账, 以 及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 二 ) 负 责 组 织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核 对 工 作, 确 保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 三 ) 负 责 全 校 各 部 门 新 增 家 具 的 计 划 汇 总 报 批 购 置 验 收 办 理 出 入 库 手 续 ( 四 ) 办 理 在 用 家 具 的 调 配 报 损 报 废 处 置 ( 五 ) 负 责 家 具 的 库 房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负 责 家 具 使 用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 ( 一 ) 无 论 是 否 列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范 围, 所 有 家 具 资 产 的 管 理 要 求 完 全 一 致 ( 二 ) 指 定 部 门 的 账 物 管 理 责 任 人, 建 立 部 门 分 账, 确 保 家 具 安 全 完 整 ( 三 ) 配 合 学 校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核 对 工 作 ( 四 ) 负 责 本 部 门 每 年 新 增 家 具 购 置 计 划 的 申 报 ( 五 ) 负 责 检 查 本 部 门 家 具 的 损 坏 情 况 并 及 时 维 护 报 修 ( 六 ) 办 理 家 具 的 领 用 移 动 报 失 报 损 报 废 手 续 第 五 章 调 拨 ( 转 移 ) 报 废 遗 失 ( 损 毁 )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家 具 资 产 的 调 拨 ( 转 移 ) 管 理 ( 一 ) 调 拨 ( 转 移 ) 的 家 具 必 须 是 因 为 本 单 位 正 常 调 整 而 闲 置 多 余 或 已 不 适 用 于 本 单 位 使 用 要 求 的 家 具 设 备 ( 二 ) 已 确 定 调 拨 ( 转 移 ) 的 家 具 设 备, 应 填 写 家 具 调 拨 单 和 固 定 资 产 转 移 单,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调 出 和 调 入 双 方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后, 188
189 由 调 出 部 门 将 相 关 家 具 设 备 移 交 调 入 单 位,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完 成 家 具 资 产 账 目 调 整 ( 三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将 家 具 设 备 调 出 至 校 外 部 门 或 个 人, 一 经 发 现,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责 令 追 回 ; 对 确 已 无 法 追 回 者, 除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外, 还 将 按 照 具 体 情 况 在 该 单 位 下 一 个 家 具 购 置 年 度 的 结 算 经 费 中 按 照 原 价 扣 除 相 应 的 金 额 以 补 偿 损 失, 扣 除 部 分 由 该 单 位 负 责 缴 纳 ; 同 时 对 于 上 述 情 况,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上 报 学 校, 建 议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家 具 资 产 的 报 废 管 理 ( 一 ) 报 废 的 家 具 设 备 必 须 是 因 为 非 人 为 因 素 或 非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已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且 无 维 修 价 值 的 家 具 设 备 ( 二 )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的 6 月 集 中 接 受 报 废 申 请, 并 由 各 部 门 自 行 保 管 所 申 请 报 废 家 具 至 集 中 处 理 时 段 后 予 以 处 理 ( 三 ) 所 有 申 请 报 废 的 家 具 设 备 在 提 交 报 废 申 请 单 的 同 时, 须 保 留 原 物, 在 相 关 部 门 完 成 报 废 审 核 和 残 值 评 估 后 方 可 由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处 置 对 于 原 物 已 不 存 在 的 家 具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不 接 受 报 废 申 请, 并 将 按 家 具 资 产 遗 失 ( 损 毁 )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家 具 资 产 的 遗 失 ( 损 毁 ) 管 理 ( 一 ) 对 于 所 有 非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的 有 账 无 物 的 家 具 资 产 都 将 按 照 遗 失 ( 损 毁 ) 予 以 认 定 ( 二 ) 对 于 因 使 用 单 位 人 为 因 素 或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家 具 资 产 遗 失 ( 损 毁 ) 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在 该 单 位 下 一 个 家 具 购 置 年 度 的 家 具 采 购 结 算 经 费 中 扣 除 相 应 的 金 额 以 补 偿 损 失 ( 扣 除 部 分 由 该 单 位 负 责 缴 纳 ): 1 家 具 设 备 购 置 一 年 内 的 按 原 值 计 算 2 家 具 设 备 购 置 一 年 以 上 的, 每 年 按 原 值 扣 除 10% 折 旧 后 计 算 3 折 算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原 值 的 50% 4 对 于 家 具 设 备 局 部 遗 失 ( 损 毁 ) 的, 按 照 遗 失 ( 损 毁 ) 部 分 相 应 计 算 5 对 于 能 够 维 修 恢 复 原 状 的, 按 照 维 修 费 计 算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非 因 使 用 部 门 原 因 发 生 的 家 具 资 产 调 拨 行 为 或 非 因 使 用 部 门 责 任 造 成 家 具 资 产 报 废 和 遗 失 ( 损 毁 ) 的 情 况, 将 由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189
190 第 六 章 家 具 设 备 维 修 第 十 七 条 各 使 用 部 门 应 及 时 检 查 家 具 设 备 的 使 用 状 况, 并 提 请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正 常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以 免 因 为 疏 于 维 护 和 保 养 而 造 成 的 家 具 设 备 的 损 毁 第 十 八 条 由 于 非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的 家 具 设 备 正 常 损 坏 的, 由 使 用 部 门 报 请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维 修 第 十 九 条 由 于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的 家 具 设 备 非 正 常 损 坏 的, 使 用 单 位 要 查 明 原 因, 并 追 究 当 事 者 责 任, 在 办 理 赔 偿 手 续 且 赔 偿 金 到 位 后, 报 批 维 修 第 二 十 条 若 使 用 单 位 有 大 批 量 的 正 常 维 修 或 保 养 申 请, 须 于 每 年 的 5 月 份 之 前 提 交, 以 便 主 管 部 门 在 暑 假 内 安 排 实 施 第 七 章 家 具 资 产 清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为 科 学 管 理 家 具 资 产,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减 轻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量,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实 行 条 码 系 统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将 根 据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家 具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工 作, 清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账 账 核 对 账 物 核 对 及 其 附 属 信 息 的 核 对 1 各 学 院 在 每 年 的 5 月 份 对 本 单 位 的 家 具 资 产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并 将 自 查 结 果 上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 各 机 关 部 处 等 单 位 每 年 11 月 份 对 本 单 位 的 家 具 资 产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并 将 自 查 结 果 上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2 资 产 管 理 处 将 在 每 年 的 6 月 对 学 院 的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 每 年 12 月 份 对 各 机 关 部 处 等 单 位 的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与 各 单 位 的 自 查 结 果 相 对 照, 做 出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对 比 报 告 3 资 产 管 理 处 将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对 全 校 的 家 具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普 查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将 根 据 以 上 各 种 家 具 资 产 清 查 方 式 的 结 果 对 各 使 用 单 位 的 家 具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作 出 评 估 和 评 比, 并 予 以 相 应 的 奖 惩 190
191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资 产 管 理 处 2012 年 11 月 191
19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 转 移 ) 办 法 1 调 拨 ( 转 移 ) 的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是 闲 置 多 余 或 已 不 适 用 于 原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办 公 用 途 的 仪 器 设 备 2 对 于 因 教 学 或 科 研 任 务 变 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多 余 器 材, 先 填 写 闲 置 仪 器 设 备 清 单, 并 及 时 上 报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以 下 简 称 设 备 处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力 求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避 免 浪 费 3 已 确 定 调 拨 ( 转 移 )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填 写 物 资 调 拨 单 或 固 定 资 产 转 移 单,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双 方 领 导 签 字 后, 由 调 出 部 门 将 所 附 的 零 配 件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随 同 仪 器 一 起 移 交 调 入 ( 转 移 ) 单 位 4 校 外 捐 赠 须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和 填 写 捐 赠 登 记 表,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同 意 5 对 于 擅 自 将 仪 器 调 出 学 校 的 部 门, 设 备 处 有 权 责 令 追 回,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对 于 确 已 无 法 追 回 者, 除 补 办 校 级 调 拨 ( 转 移 ) 手 续 外, 还 应 按 具 体 情 况 在 下 年 度 该 学 院 ( 所 中 心 ) 或 单 位 的 设 备 经 费 中 扣 除 相 应 的 金 额, 以 补 偿 损 失 6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 转 移 ), 除 办 理 正 常 调 拨 ( 转 移 ) 申 请 外, 还 要 写 出 调 拨 ( 转 移 ) 论 证 报 告, 经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专 家 组 论 证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方 能 调 拨 ( 转 移 ) 第 二 条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办 法 1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范 围 : 已 经 达 到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报 废 年 限,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报 废 : (1) 属 于 技 术 落 后, 能 耗 高, 效 率 低, 已 淘 汰 产 品 ; (2) 零 件 严 重 磨 损 性 能 明 显 下 降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无 修 理 价 值 的 仪 器 设 备 ; (3) 设 备 老 化, 购 买 不 到 维 修 配 件, 无 法 修 复 以 及 无 修 理 价 值 的 仪 器 设 备 ; 192
193 (4) 教 学 或 科 研 中, 由 于 解 剖 分 析 仪 器 结 构 而 造 成 损 坏 的 仪 器 设 备 ; (5) 由 于 自 然 事 故 而 损 坏 的 仪 器 设 备 2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程 序 : (1)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报 废 申 请,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单, 报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2) 报 废 申 请 单 上 交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审 核, 经 由 仪 器 维 修 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鉴 定, 认 定 确 属 报 废 设 备 的, 由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报 上 级 领 导 批 准 (3) 凡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处 理, 必 须 由 设 备 处 将 设 备 回 收, 统 一 处 理 (4)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报 废, 除 办 理 正 常 报 废 申 请 外, 还 要 写 出 报 废 论 证 报 告, 经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专 家 组 论 证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方 能 报 废 第 三 条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办 法 参 照 以 上 条 款 执 行 193
19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年 度 清 查 办 法 学 校 在 用 的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是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都 是 国 家 的 财 产, 是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人 人 都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为 了 切 实 加 强 对 在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杜 绝 和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不 良 流 失,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事 故, 保 持 巩 固 和 发 展 现 有 的 设 备 管 理 成 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建 立 清 查 组 织 1 清 查 指 导 小 组 :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以 下 简 称 设 备 处 ) 领 导 及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成 员 组 成 2 清 查 工 作 小 组 : 由 设 备 处 与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组 成 在 组 长 带 领 下, 对 学 院 机 关 行 政 和 其 他 部 门 开 展 设 备 普 查 或 抽 查 第 二 条 设 备 清 查 时 间 1 定 于 每 年 的 五 月 份 对 学 院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清 查 2 定 于 每 年 的 十 一 月 份 对 机 关 行 政 及 其 他 部 门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清 查 第 三 条 设 备 清 查 方 式 1 自 查 : 各 单 位 在 接 到 设 备 处 的 设 备 清 查 通 知 后, 由 主 管 领 导 和 设 备 管 理 员 负 责 将 任 务 布 置 到 每 一 位 设 备 保 管 人 在 保 管 人 上 网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组 织 一 次 抽 查, 并 按 要 求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自 查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到 设 备 处 2 普 查 : 在 各 单 位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设 备 处 将 组 织 设 备 清 查 小 组 有 计 划 地 对 每 一 个 单 位 轮 流 开 展 一 次 设 备 普 查, 也 就 是 对 设 备 清 单 上 的 每 一 台 仪 器 设 备 都 要 进 行 一 次 过 筛 式 的 检 查 普 查 结 果 将 全 部 存 档 备 查 3 抽 查 : 在 各 单 位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按 比 例 在 设 备 清 单 内 随 机 抽 取 一 定 数 量 的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以 衡 量 该 单 位 设 备 自 查 结 果 的 可 靠 性 程 度 经 过 普 查 并 得 到 认 可 的 单 位 主 要 以 抽 查 为 主 第 四 条 设 备 清 查 内 容 1 帐 帐 核 对 : 设 备 管 理 员 必 须 以 设 备 处 的 设 备 清 单 为 准, 与 本 单 位 的 设 备 帐 目 一 笔 一 笔 地 进 行 核 对, 做 到 帐 帐 相 符, 如 有 出 入, 必 须 及 时 与 设 备 处 联 系, 找 出 原 因 并 予 以 更 正 194
195 2 帐 物 核 对 : 设 备 管 理 员 在 帐 帐 相 符 的 前 提 下, 可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帐 物 核 对 帐 物 核 对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 (1) 设 备 编 号 (2) 设 备 名 称 (3) 规 格 型 号 ( 含 数 码 产 品 的 出 厂 机 号 ) (4) 附 件 第 五 条 设 备 补 查 1 普 查 或 抽 查 时, 帐 物 不 明 必 须 补 查 的 几 种 情 况 : (1) 将 设 备 借 给 协 作 单 位 (2) 保 管 人 出 差 在 外 (3) 因 故 暂 时 未 找 到 2 补 查 方 式 : (1) 派 人 前 往 核 对 (2) 出 差 归 来 核 对 (3) 找 到 后 核 对 (4) 多 方 多 次 查 找 无 结 果, 申 请 报 失 第 六 条 报 告 清 查 结 果 1 结 果 汇 总 : (1) 帐 帐 相 符 情 况 (2) 帐 物 相 符 情 况 (3) 设 备 管 理 情 况 (4) 设 备 保 管 情 况 2 结 果 分 析 : (1) 管 理 现 状 (2) 肯 定 成 绩, 找 出 问 题 (3) 努 力 方 向 3 结 果 报 告 : (1) 上 报 主 管 校 长 (2) 通 报 各 单 位 领 导 第 七 条 设 备 清 查 奖 惩 1 设 备 管 理 : (1) 表 扬 : 帐 务 管 理 清 楚 无 差 错 ; 每 一 台 设 备 都 落 实 保 管 人 195
196 (2) 奖 励 : 帐 物 普 查 或 多 次 抽 查 各 项 指 标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3) 批 评 : 帐 务 管 理 混 乱 无 序 ; 设 备 未 落 实 保 管 人 ; 普 查 或 多 次 抽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2 设 备 保 管 : (1) 表 扬 : 责 任 心 强, 设 备 齐 全 无 丢 失 ; 设 备 有 固 定 放 置 地 点 ; 设 备 借 用 或 移 交 手 续 齐 全 (2) 奖 励 : 帐 物 普 查 或 多 次 抽 查 各 项 指 标 全 部 合 格 (3) 批 评 : 因 责 任 心 差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设 备 人 为 损 坏 或 丢 失 196
197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增 强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爱 护 国 家 财 产 的 责 任 心 和 自 觉 性,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管 理,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妥 善 处 理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事 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损 失 事 故 中, 学 校 将 本 着 批 评 教 育 吸 取 教 训 改 进 工 作 为 主 的 原 则 处 理 凡 因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的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均 应 予 以 赔 偿 在 处 理 上,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的 全 部 部 分 或 免 于 赔 偿 第 二 章 赔 偿 界 限 第 三 条 由 于 下 列 主 观 原 因 发 生 事 故,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和 物 品 的 损 坏 丢 失, 应 核 价 赔 偿 1 不 听 从 指 导,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不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操 作 ; 2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动 用 开 启, 甚 至 拆 改 仪 器 设 备 ; 3 未 经 专 门 技 术 培 训, 对 性 能 尚 无 全 面 了 解, 对 操 作 规 程 尚 不 熟 悉, 草 率 动 用 仪 器 设 备 ; 4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指 导 马 马 虎 虎, 操 作 粗 心 大 意, 纠 正 不 及 时 ; 5 部 门 管 理 混 乱 或 个 人 保 管 不 善 ( 如 外 借 装 修 搬 迁 工 作 调 动 或 退 休 时 设 备 未 移 交 ) 等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的 ; 6 其 他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而 造 成 的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的 损 坏 丢 失 第 四 条 由 于 下 列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了 仪 器 设 备 和 各 类 物 品 的 损 坏 丢 失, 经 有 关 人 员 鉴 定 证 实, 由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不 予 赔 偿 : 1 按 照 或 遵 照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但 因 实 验 操 作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 包 括 仪 器 检 修 试 运 行 等 ), 使 得 损 坏 具 有 不 可 预 见 性 ; 2 因 仪 器 设 备 或 物 品 本 身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年 久 器 械 疲 劳 而 接 近 损 坏 程 度, 在 正 常 使 用 时 发 生 的 损 坏 ; 3 经 过 批 准, 试 用 非 常 见 仪 器 设 备 或 试 行 新 的 实 验 操 作 方 法, 虽 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仍 未 能 避 免 的 损 坏 ; 4 由 于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 如 突 遇 停 电 停 水 等 ) 造 成 的 意 外 损 坏 ; 197
198 5 凡 经 公 安 局 ( 派 出 所 ) 认 定 的 被 盗 被 抢, 以 及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第 五 条 损 坏 丢 失 仪 器 设 备 的 事 故, 属 于 多 人 或 单 位 集 体 责 任 的, 应 根 据 各 人 责 任 的 大 小 和 态 度, 分 别 给 予 适 当 的 批 评 或 处 分, 并 分 担 赔 偿 金 额 第 三 章 赔 偿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第 六 条 因 责 任 事 故 损 坏 丢 失, 或 借 用 后 不 归 还 的 仪 器 设 备 : 1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一 年 内 按 原 值 赔 偿 ; 2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一 年 以 后, 每 年 按 原 值 10% 折 旧 后 赔 偿 ; 3 赔 偿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原 值 的 10% 第 七 条 对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局 部 损 坏 丢 失 的, 应 该 按 以 下 方 式 计 价 赔 偿 : 1 损 坏 丢 失 零 配 件, 只 计 算 零 配 件 的 价 值 ; 2 局 部 损 坏 的 仪 器 设 备 尚 能 修 理, 恢 复 功 能, 则 计 算 修 理 费 四 处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因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及 各 类 物 品 的 损 坏, 首 先 应 该 责 令 当 事 人 进 行 认 真 检 查,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适 当 的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使 其 提 高 认 识, 吸 取 教 训 第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后,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材 料 物 品 及 低 值 器 具 等 损 坏 丢 失, 由 实 验 室 主 任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院 ( 所 中 心 )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赔 偿 方 式 : 1 由 财 务 处 从 学 院 ( 部 门 ) 发 展 基 金 ( 部 门 业 务 费 ) 中 一 次 性 扣 除 应 赔 偿 款 额 赔 偿 款 将 补 充 校 常 规 设 备 经 费, 继 续 用 于 设 备 购 置 ; 2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的, 由 使 用 或 保 管 单 位 全 额 承 担 维 修 费 3 学 院 ( 部 门 )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内 部 的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赔 第 十 二 条 由 于 不 爱 护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及 各 类 物 品,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严 198
199 重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发 生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推 诿 责 任 或 损 失 重 大, 后 果 严 重 者, 除 经 济 上 赔 偿 外, 还 应 给 予 一 定 行 政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199
20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管 理 办 法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是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为 了 在 新 形 势 下 切 实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杜 绝 和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妥 善 处 理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事 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请 各 单 位 参 照 执 行 第 一 条 报 失 申 请 1 各 院 系 实 验 室 校 部 机 关 及 其 他 单 位 如 发 现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按 要 求 及 时 填 写 上 海 师 大 固 定 资 产 报 失 申 请 单, 并 要 求 每 台 设 备 必 须 附 上 一 份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统 一 制 定 的 上 海 师 大 固 定 资 产 报 失 报 告 ( 可 在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 如 多 台 设 备 同 时 存 在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 同 一 人 保 管 同 一 地 点 放 置 同 一 原 因 丢 失 ) 的, 经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同 意 后 允 许 只 附 上 一 份 报 失 报 告 2 仪 器 设 备 如 被 盗 被 抢, 当 事 人 要 及 时 报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以 便 及 时 组 织 侦 察 或 调 查 3 当 事 人 必 须 按 要 求 如 实 详 细 填 写 报 失 报 告, 说 明 丢 失 的 原 因 寻 找 过 程 及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二 条 报 失 报 告 的 调 查 1 设 备 管 理 员 收 到 当 事 人 的 报 失 申 请 和 报 失 报 告 后, 必 须 对 报 告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具 体 情 况, 弄 清 事 故 性 质 并 将 调 查 情 况 上 报 主 管 院 长 或 有 关 领 导 2 主 管 院 长 或 有 关 领 导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后, 上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3 学 校 报 失 申 请 审 核 小 组 对 报 失 报 告 进 行 调 查 询 问 和 分 析, 然 后 进 行 责 任 认 定,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当 事 人 或 单 位 按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报 告 将 退 回 重 写 4 仪 器 设 备 被 盗 被 抢 的, 必 须 附 有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案 件 受 理 或 处 理 情 况 的 证 明 意 见 第 三 条 报 失 责 任 认 定 1 管 理 责 任 : (1) 设 备 丢 失 发 生 在 现 任 管 理 员 任 职 期 间, 而 设 备 帐 目 无 法 反 映 该 200
201 设 备 的 确 切 保 管 人 无 法 明 确 说 明 该 设 备 丢 失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原 因 (2) 现 任 管 理 员 上 任 时, 接 收 的 设 备 帐 目 清 楚, 后 因 管 理 不 善 ( 如 在 接 到 主 管 领 导 指 示 后, 没 有 主 动 通 知 出 国 调 离 退 休 教 师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或 拖 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等 ) 造 成 设 备 帐 目 管 理 处 于 混 乱 状 态 (3) 现 任 管 理 员 上 任 时, 因 历 史 原 因 造 成 设 备 帐 目 无 人 管 理 各 种 设 备 无 人 保 管 的 混 乱 状 态, 在 经 过 两 年 以 上 时 间 的 清 理 整 顿 后, 设 备 帐 目 管 理 仍 处 于 混 乱 状 态 (4) 现 任 管 理 员 无 视 学 校 规 定, 没 有 认 真 执 行 一 年 一 次 的 设 备 自 查, 导 致 设 备 丢 失 后 原 因 不 明 2 保 管 责 任 : (1) 对 负 责 保 管 的 设 备 因 校 内 出 借 无 手 续 校 外 出 借 未 经 院 系 部 处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最 后 导 致 无 法 追 回 而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2) 对 负 责 保 管 的 设 备 因 某 种 原 因 乱 堆 乱 放 乱 丢 乱 扔 而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3) 对 负 责 保 管 的 设 备 在 调 离 退 休 或 出 国 前 因 没 有 主 动 提 出 移 交 或 接 到 移 交 通 知 后 仍 未 移 交 而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4) 对 负 责 保 管 的 设 备 因 保 管 不 善 ( 如 外 带 出 差 遗 失 私 拿 回 家 遭 窃 无 防 范 性 开 放 式 存 放 等 )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5) 在 未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将 设 备 调 出 校 外 或 当 垃 圾 扔 掉 当 废 品 卖 掉, 造 成 设 备 流 失 或 损 失 第 四 条 处 理 方 法 1 对 下 列 因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设 备 丢 失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除 必 要 的 批 评 教 育 外, 必 须 核 价 赔 偿 : (1) 遗 失 (2) 外 借 丢 失 (3) 保 管 不 善 (4) 自 行 处 置 (5) 管 理 混 乱 (6) 乱 堆 乱 放 2 对 下 列 因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设 备 丢 失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可 免 于 赔 偿 : (1) 防 范 到 位, 仍 遭 盗 窃 201
202 (2) 因 突 发 事 故 自 然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设 备 丢 失 (3) 其 他 具 体 的 客 观 原 因 3 对 发 生 丢 失 事 故 后, 能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寻 找 追 查 以 尽 量 挽 回 损 失, 并 主 动 如 实 报 告 情 况, 配 合 调 查, 认 识 态 度 较 好 并 有 具 体 整 改 措 施 的 人 员 或 单 位, 可 酌 情 减 轻 处 罚 4 对 不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且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推 诿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还 应 由 当 事 人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甚 至 给 予 一 定 的 行 政 处 分 5 对 金 额 较 大 的 丢 失 事 故, 将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6 有 确 切 证 明 因 野 蛮 施 工 造 成 的 设 备 丢 失, 由 报 失 单 位 会 同 协 调 施 工 的 后 勤 保 障 部 门 或 基 建 部 门 与 施 工 单 位 接 洽 解 决 有 关 责 任 问 题 将 报 送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处 理 第 五 条 赔 偿 金 额 计 算 办 法 参 照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202
20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是 指 能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又 不 属 于 材 料 范 围, 并 且 需 要 在 学 校 内 部 参 照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各 类 机 电 仪 器 设 备 第 二 条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与 固 定 资 产 同 等 重 要, 应 严 格 管 理 学 校 在 经 费 预 算 和 拨 款 时 要 与 固 定 资 产 设 备 经 费 分 别 下 达 和 核 算, 以 确 保 教 学 需 要 第 三 条 各 院 ( 系 ) 申 购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应 先 到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办 理 与 申 购 固 定 资 产 同 样 的 手 续 手 续 齐 全 后 由 采 购 供 应 科 或 奉 贤 校 区 设 备 管 理 科 归 口 采 购 验 收 报 帐 各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采 购 第 四 条 校 级 管 理 部 门 及 院 设 备 管 理 员 应 建 立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计 算 机 帐 目 管 理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除 应 做 好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使 用 外, 还 应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的 不 同 情 况, 有 计 划 地 定 期 地 进 行 帐 物 核 对 工 作, 保 证 帐 物 经 常 一 致 第 五 条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的 借 用 调 拨 报 废 等 其 它 条 款 均 参 照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203
20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加 强 对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科 学 管 理, 既 避 免 断 档 脱 节, 又 防 止 积 压 浪 费, 做 到 物 尽 其 用,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 以 下 简 称 物 品 )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物 品 的 管 理 必 须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分 工 管 理 专 人 负 责 合 理 调 节 节 约 使 用 的 原 则, 对 物 品 的 计 划 采 购 保 管 使 用 和 回 收 都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做 到 验 收 严 肃 认 真, 进 出 手 续 清 楚, 定 期 核 对 帐 物, 经 常 保 持 帐 帐 相 符 帐 物 相 符 第 三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要 配 备 工 作 负 责, 廉 洁 奉 公, 并 具 有 一 定 业 务 能 力 的 人 员 担 任 物 品 供 应 管 理 和 帐 务 处 理 工 作 要 经 常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业 务 培 训, 使 他 们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为 教 学 科 研 做 好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第 四 条 学 校 领 导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经 常 对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进 行 勤 俭 节 约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的 教 育 对 于 管 理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人 员, 应 该 表 扬 与 奖 励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违 反 制 度 的 失 职 人 员, 应 该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本 人 对 错 误 认 识 的 程 度, 给 予 适 应 的 批 评 或 处 分 第 二 章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购 置 第 五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物 品 (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 是 指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等 各 方 面 使 用 的 不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类 物 品 材 料 : 指 一 次 性 使 用 后 即 消 耗 或 不 能 复 原 的 物 资, 如 各 种 金 属 非 金 属 的 原 材 料 燃 料 试 剂 等 低 值 品 : 指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又 不 属 于 材 料 范 围 的 用 具 设 备, 如 低 值 仪 器 仪 表 工 具 量 具 科 教 器 具 等 易 耗 品 : 指 容 易 破 碎 或 消 耗 的 物 资 ( 有 的 单 价 可 能 超 过 固 定 资 产 最 低 价 格 界 限 ), 如 玻 璃 器 皿 元 件 零 配 件 等 第 六 条 物 品 的 购 置 必 须 制 订 计 划 学 校 各 学 院 ( 所 中 心 ) 实 验 室 204
205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的 需 要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供 应 科 提 出 物 品 需 求 计 划, 采 购 供 应 科 汇 总 后 根 据 库 存 情 况, 制 定 各 类 物 品 采 购 计 划 编 报 物 品 购 置 计 划 时, 对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用 途 必 须 填 写 清 楚, 如 因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差 错, 其 责 任 由 编 报 单 位 负 责 第 七 条 采 购 物 品 原 则 上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以 下 简 称 设 备 处 ) 采 购 供 应 科 负 责 办 理, 采 购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熟 悉 市 场 供 求 信 息, 根 据 上 级 领 导 批 准 的 计 划 进 行 工 作, 努 力 争 取 物 优 价 廉, 及 时 采 购, 保 证 供 应 各 实 验 室 计 划 外 急 需 的 零 星 专 用 物 品, 在 采 购 供 应 科 同 意 和 指 导 下 也 可 自 己 负 责 购 置, 以 免 影 响 教 学 科 研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八 条 物 品 入 库 前 必 须 及 时 认 真 组 织 验 收,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对 贵 重 稀 缺 进 口 物 品, 使 用 部 门 应 指 派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协 助 保 管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中 发 现 数 量 短 缺 或 质 量 不 合 格 应 立 即 向 供 货 或 运 输 单 位 提 出, 及 时 办 理 补 退 或 索 赔 手 续 第 三 章 材 料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的 保 管 第 九 条 根 据 集 中 管 理 合 理 布 局 方 便 领 用 的 原 则, 我 校 设 立 各 类 物 品 仓 库 物 品 的 保 管 力 求 科 学 化, 同 时 做 到 存 放 有 序 零 整 分 开, 帐 物 对 应, 便 于 收 发 和 检 查 第 十 条 使 用 单 位 一 般 不 设 库 房, 但 为 了 方 便 使 用, 对 常 用 的 和 专 用 的 物 品 可 限 量 备 用, 对 贵 重 稀 缺 通 用 性 强 的 物 品 要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登 记 使 用 情 况 对 于 机 电 仪 等 各 类 低 值 品, 各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帐 册, 由 专 人 管 理 对 两 用 物 资 应 特 别 加 强 管 理, 领 用 时 签 名, 各 学 院 ( 所 中 心 ) 要 定 期 核 查 第 十 一 条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应 努 力 学 习 业 务, 熟 悉 各 类 材 料 的 性 能 和 用 途, 做 好 常 用 物 资 的 主 动 供 应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物 品 的 验 收 和 领 用 制 度,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物 品 一 律 拒 绝 入 库 并 请 示 领 导, 力 求 妥 善 解 决 使 用 单 位 领 用 物 品 必 须 经 院 ( 系 ) 实 验 室 主 任 批 准 各 单 位 在 领 用 材 料 时, 应 详 细 填 写 材 料 调 拨 单 ( 四 联 单 ) 至 采 购 供 应 科 材 料 仓 库 打 印 领 料 单, 各 仓 库 按 领 料 单 发 货 采 购 供 应 科 按 月 将 各 单 位 领 用 材 料 及 金 额 打 印 清 单 后 返 回 院 ( 所 中 心 ) 实 验 室, 以 便 各 单 位 及 时 掌 握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205
206 第 十 三 条 仓 库 对 库 存 物 品, 每 季 度 分 批 自 查 帐 物, 每 学 期 核 对 帐 物 一 次, 年 底 要 全 面 清 点,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对 于 盘 亏 的 物 品 应 查 明 原 因 填 表 报 设 备 处 和 财 务 处, 经 领 导 审 批 后 作 为 帐 务 调 整 依 据 第 十 四 条 各 仓 库 及 各 实 验 室 多 余 和 积 压 物 资 要 造 册 上 报, 争 取 调 拨 处 理, 对 于 破 损 失 效 变 质 的 物 品 应 及 时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采 购 供 应 科 以 及 设 备 处 领 导 要 定 期 抽 查 在 用 物 品 的 管 理 情 况, 各 院 ( 所 中 心 ) 每 年 对 在 用 物 品 要 作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金 银 等 稀 贵 材 料 的 保 管 各 单 位 对 金 银 等 稀 贵 材 料 的 领 用,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贯 彻 专 项 使 用 结 余 缴 回 的 原 则, 防 止 浪 费 损 失 领 用 稀 贵 材 料 需 经 院 一 级 领 导 批 准 用 后 余 料 必 须 及 时 退 回 仓 库, 并 办 理 退 料 手 续, 仓 库 重 新 登 记 入 帐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物 品 应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领 用 和 管 理 第 四 章 帐 务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集 中 掌 握 分 级 负 责 管 理 的 要 求, 对 各 部 门 设 置 帐 务 的 要 求 如 下 : 1 财 务 处 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关 科 目 分 别 设 置 总 帐, 并 按 采 购 供 应 科 仓 库 和 一 级 分 类 目 录 设 置 一 级 分 类 帐, 对 各 类 物 品 的 增 减 变 化 进 行 金 额 记 录 2 设 备 处 应 设 置 与 财 务 处 对 口 的 一 级 分 类 帐 进 行 金 额 记 录, 并 设 置 二 级 分 类 分 户 帐, 进 行 有 数 量 有 金 额 的 记 录 帐 目 实 行 计 算 机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单 据 都 必 须 有 负 责 人 制 单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验 收 人 发 货 人 ) 的 签 章, 帐 及 凭 证 单 据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任 意 涂 改 第 二 十 条 对 财 务 处 理 手 续 要 求 如 下 : 1 购 入 和 调 入 的 物 品, 由 经 手 人 分 别 填 写 验 收 单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后 向 财 务 处 报 帐 2 使 用 单 位 领 退 物 品, 应 分 别 填 写 调 拨 单 或 退 料 单 仓 库 物 品 每 月 的 进 出 数 量 和 金 额, 记 帐 员 应 在 每 月 20 日 前 汇 总 造 表 经 设 备 供 应 科 领 导 审 查 后 报 财 务 处 记 帐 3 报 损 报 废 调 出 校 外 物 品, 须 经 保 管 使 用 单 位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设 备 处 和 财 务 处 处 理 有 关 帐 务 ; 有 价 调 拨 的 物 资, 统 一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办 理 收 款, 作 自 动 增 加 拨 入 经 费 处 理 206
207 第 二 十 一 条 必 须 建 立 严 格 的 物 品 管 理 检 查 制 度 设 备 处 与 财 务 处 每 月 核 对 帐 目, 做 到 帐 帐 相 符 设 备 处 有 关 领 导 要 定 期 抽 查, 发 现 帐 物 或 帐 帐 不 符 必 须 查 清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207
20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是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及 行 政 办 公 任 务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各 使 用 部 门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护 检 修 及 校 验 工 作 是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可 用 状 态 的 必 要 措 施 第 二 条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仪 器 维 修 科 ( 以 下 称 仪 修 科 ) 负 责 全 校 实 验 室 及 部 分 行 政 办 公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工 作, 奉 贤 校 区 的 设 备 维 修 事 宜 由 设 备 处 下 辖 的 奉 贤 综 合 管 理 科 受 理 第 三 条 维 修 工 作 主 要 采 取 方 式 : 自 修 ( 各 实 验 室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及 小 修 ); 送 修 ( 仪 器 送 仪 修 科 修 理 ); 上 门 修 ( 笨 重 或 不 易 搬 动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维 修 人 员 上 门 修 理 ); 外 请 修 ( 约 请 校 外 修 理 人 员 来 校 修 理 ); 外 送 修 ( 仪 器 设 备 送 校 外 修 理 ) 第 四 条 各 类 损 坏 或 出 现 故 障 的 仪 器 设 备, 首 先 要 立 足 本 单 位 自 行 修 理 本 单 位 确 实 无 力 修 复, 则 由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或 使 用 人 员 将 仪 器 设 备 送 往 仪 修 科 修 理 或 请 修 理 人 员 上 门 修 理 各 单 位 送 修 设 备 需 先 填 写 送 修 申 请 单, 经 本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 修 理 费 二 万 元 以 上 由 单 位 正 职 签 字 同 意 ), 报 送 仪 修 科 不 填 写 送 修 申 请 单 将 不 予 受 理, 无 仪 器 设 备 编 号 的 仪 器 设 备 一 般 不 予 修 理 第 五 条 凡 需 请 校 外 维 修 人 员 来 校 修 理 或 送 往 校 外 修 理 的 仪 器 设 备, 同 样 必 须 先 到 仪 修 科 接 修 室 办 理 报 修 手 续, 填 写 修 理 单, 经 仪 修 科 同 意 后 ( 协 助 仪 修 科 共 同 实 施 仪 器 维 修 ) 方 可 实 施 第 六 条 凡 属 厂 方 保 修 期 内 的 仪 器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时, 实 验 室 人 员 可 直 接 或 通 过 设 备 采 购 人 员 与 厂 方 售 后 服 务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以 求 及 时 修 复 在 保 修 期 内, 但 由 于 保 修 卡 丢 失 导 致 需 支 付 修 理 费 用 的, 修 理 费 由 各 部 门 自 己 承 担 第 七 条 各 实 验 室 及 使 用 部 门 在 学 期 末 尾 时 应 对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作 一 次 全 面 的 检 查, 及 时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损 坏 的 仪 器 要 及 时 组 织 技 术 力 量 自 修 或 送 修 仪 修 科 要 全 面 了 解 情 况, 指 导 各 实 验 室 和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维 修 工 作, 并 积 极 承 担 技 术 复 杂 的 维 修 任 务, 保 证 新 学 期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第 八 条 凡 属 教 学 科 研 使 用 的 空 调 机 冰 箱 去 湿 机 等 制 冷 设 备 以 208
209 及 计 算 机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等 发 现 损 坏 后, 各 实 验 室 人 员 不 可 自 行 向 外 送 修 或 请 人 来 校 修 理, 有 关 的 修 理 业 务 一 律 由 仪 修 科 统 一 管 理 第 九 条 仪 器 维 修 费 主 要 用 于 保 证 实 验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转, 专 业 研 究 室 和 研 究 所 维 修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承 担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修 理 费 用 各 独 立 办 学 或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维 修 仪 器 设 备 的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大 精 仪 器 ) 的 耗 材 应 由 使 用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第 十 条 凡 违 反 学 校 相 关 采 购 规 定 自 行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采 购 单 位 承 担 售 后 服 务 及 维 修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行 政 办 公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或 损 坏 时 的 维 修 费 用 原 则 上 自 行 解 决 学 校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209
21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工 作 职 责 为 了 保 证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加 强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的 科 学 管 理 和 合 理 使 用,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率, 防 止 丢 失 或 积 压 浪 费, 根 据 国 家 教 委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要 求, 在 各 学 院 机 关 各 部 处 后 勤 等 部 门 设 立 设 备 管 理 岗 位, 由 一 名 同 志 担 任 兼 职 设 备 管 理 员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的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第 一 条 负 责 保 管 本 单 位 所 属 仪 器 设 备 的 帐 及 设 备 验 收 报 废 报 失 转 移 调 拨 的 原 始 单 据, 负 责 指 导 本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条 每 学 年 定 期 与 本 部 门 各 设 备 保 管 人 进 行 一 次 帐 物 的 核 对 第 三 条 及 时 做 好 本 部 门 新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入 帐 及 发 放 工 作 第 四 条 及 时 做 好 本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的 报 修 报 废 报 失 申 请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设 备 管 理 员 如 果 因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与 新 任 设 备 管 理 员 认 真 办 理 好 帐 及 原 始 单 据 的 交 接 手 续 新 人 员 一 经 确 定, 立 即 上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备 案 210
21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归 还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特 制 订 以 下 管 理 办 法 : 第 一 条 必 须 归 还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范 围 1 用 国 家 学 校 部 门 经 费 或 科 研 经 费 等 公 款 购 置 的 一 切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仪 器 设 备 2 由 校 外 调 入 国 内 外 赠 送 或 实 验 室 自 制 的 仪 器 设 备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的 人 员 范 围 1 离 休 退 休 教 职 员 工 ; 2 因 公 或 因 私 出 国, 或 在 国 内 外 进 修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以 上 的 教 职 员 工 ; 3 离 岗 离 职 人 员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归 还 办 法 1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在 接 到 人 事 处 的 离 校 通 知 后, 必 须 主 动 与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机 关 部 处 领 导 ) 取 得 联 系, 了 解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移 交 手 续 的 具 体 事 项 2 部 门 负 责 人 (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机 关 部 处 领 导 ) 要 积 极 协 助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与 本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取 得 联 系, 指 导 帮 助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及 时 到 设 备 管 理 员 处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的 移 交 工 作 经 设 备 管 理 员 确 认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已 经 将 原 使 用 保 管 的 仪 器 设 备 全 部 移 交 或 归 还 给 本 单 位 后,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离 校 手 续 单 上 要 求 部 门 盖 章 的 方 框 内 写 上 设 备 已 全 部 归 还 的 批 语 并 签 名 3 主 管 设 备 的 院 长, 或 机 关 部 处 长 要 主 动 关 心 支 持 本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的 工 作, 共 同 做 好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仪 器 设 备 的 移 交 工 作,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4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在 看 到 部 门 负 责 人 书 写 的 设 备 已 全 部 归 还 的 批 语 和 签 名, 并 且 在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中 查 询, 确 认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已 经 没 有 任 何 设 备 后, 应 当 场 为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办 理 好 有 关 的 离 校 手 续, 并 且 将 该 教 职 工 的 信 息 从 管 理 系 统 中 删 除 5 教 师 退 休 后,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经 所 在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在 办 理 完 仪 器 设 备 归 还 手 续 后, 以 借 用 的 方 211
212 式 继 续 使 用 这 些 仪 器 设 备 6 退 休 教 师 在 继 续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过 程 中, 要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保 养 或 保 管 如 发 生 丢 失, 必 须 及 时 报 告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并 说 明 原 因 学 校 将 根 据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赔 偿 规 定 酌 情 处 理 在 每 年 一 次 学 校 设 备 检 查 时, 必 须 自 觉 配 合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做 好 帐 物 的 核 查 工 作 212
21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汽 车 购 置 与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校 汽 车 的 统 一 管 理, 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特 制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汽 车 购 置 与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第 一 条 汽 车 申 购 审 批 购 置 凡 使 用 学 校 经 费 或 使 用 学 校 控 购 指 标 购 置 汽 车, 按 以 下 进 程 操 作 : 1 购 车 单 位 必 须 首 先 落 实 经 费 并 向 校 办 申 请 购 买 专 项 控 制 商 品 指 标 2 校 办 核 准 后 由 财 务 处 送 市 教 委 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3 市 教 委 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资 产 处 ( 或 用 车 单 位 ) 实 施 购 置 手 续 4 购 置 完 成 后, 凭 购 买 专 项 控 制 商 品 审 批 通 知 单 机 动 车 购 置 发 票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产 权 登 记 证 到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5 财 务 处 凭 购 买 专 项 控 制 商 品 审 批 通 知 单 资 产 处 ( 或 用 车 单 位 ) 购 买 机 动 车 购 置 发 票 和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予 以 报 销 第 二 条 汽 车 处 置 1 所 有 资 产 属 于 学 校 的 汽 车 在 变 价 出 售 时,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操 作 : (1) 先 由 需 变 价 出 售 汽 车 的 部 门, 以 书 面 报 告 形 式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2)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按 规 定 流 程 报 批, 市 教 委 和 财 政 批 准 后,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与 变 价 出 售 汽 车 的 部 门 共 同 聘 请 专 业 评 估 公 司 进 行 变 价 评 估 (3) 变 价 评 估 结 果 报 财 务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必 要 时 须 征 得 市 教 委 和 国 资 委 的 同 意 后, 方 能 进 行 变 价 出 售 变 价 出 售 后 所 得 款 项 返 回 学 校 ( 原 由 学 校 经 费 购 置 的 返 回 学 校, 由 部 门 自 筹 经 费 购 置 的 返 回 部 门 ) (4) 凭 变 价 出 售 单 机 动 车 变 更 更 新 证 明 和 买 卖 合 同 到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财 务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销 账 手 续 2 汽 车 报 废 : 所 有 在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入 账 的 汽 车 在 报 废 前,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操 作 : 213
214 (1) 由 需 报 废 汽 车 的 部 门, 填 写 报 废 申 请 单 后 报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2)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按 报 废 设 备 规 定 流 程 报 批, 市 教 委 和 财 政 批 准 后, 由 有 关 部 门 有 价 回 收 (3) 凭 机 动 车 报 注 销 更 新 证 明 废 回 收 证 明 和 报 废 结 算 单 到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财 务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销 账 手 续 第 三 条 汽 车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检 查 1 建 立 汽 车 档 案 2 定 期 开 展 汽 车 专 项 自 查 和 抽 查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214
21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若 干 原 则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上 海 市 属 高 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沪 教 委 国 资 (2009)49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一 五 期 间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财 [2007]1 号 )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上 海 市 属 高 校 企 业 制 定 会 计 政 策 指 引 (2008 年 颁 布 ) 教 育 部 关 于 积 极 发 展 规 范 管 理 高 校 科 技 产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技 发 [2005]2 号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校 产 业 规 范 化 建 设 中 建 高 校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技 发 [2006]2 号 ) 上 海 市 教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市 属 高 校 产 业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组 建 高 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的 意 见 ( 沪 教 科 [2007]12 号 ) 的 精 神, 提 出 如 下 原 则 规 定 一 总 原 则 1 保 值 增 值 目 标 责 任 制 原 则 由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依 法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承 担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根 据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下 达 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率, 对 所 属 企 业 进 行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2 学 校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原 则 由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对 学 校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管 理 根 据 资 产 使 用 性 质 采 用 租 赁 等 形 式 保 证 学 校 的 合 理 收 益, 由 其 而 形 成 的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纳 入 校 财 务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3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与 绩 效 挂 钩 原 则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各 级 次 企 业 的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应 根 据 薪 酬 与 绩 效 挂 钩 的 原 则, 制 定 各 层 次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和 薪 酬 制 度 4 经 营 支 出 与 经 营 收 入 配 比 原 则 在 开 展 有 偿 服 务 和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正 确 归 集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能 直 接 归 集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合 理 分 摊 在 此 基 础 上, 学 校 资 产 财 务 审 计 等 部 门 根 据 各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配 比 原 则, 对 一 些 215
216 服 务 成 本 确 定 合 理 补 偿 办 法 二 人 事 管 理 原 则 5 编 制 与 岗 位 一 致 原 则 从 事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中 层 管 理 干 部 人 事 关 系 转 到 现 工 作 所 在 单 位, 保 持 编 制 与 岗 位 一 致 ; 其 他 人 员 通 过 协 商 一 次 性 解 决 编 制 与 岗 位 一 致 问 题, 现 有 后 勤 校 产 编 制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流 向 学 校 其 它 部 门 6 各 类 学 校 编 制 人 员 与 学 校 经 济 关 系 固 化 原 则 理 清 资 产 经 营 和 服 务 部 门 人 员 与 学 校 的 经 济 关 系, 包 括 人 员 工 资 全 额 拨 付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增 资 额 学 校 补 贴 一 半 人 员 大 病 长 病 假 精 神 疾 病 及 奉 贤 校 区 并 入 人 员 等 与 学 校 的 工 资 分 担 和 返 还 关 系, 固 化 并 严 格 执 行 所 属 企 业 中 有 学 校 代 发 的 人 员 经 费 ( 不 包 括 学 校 缴 纳 的 四 金 ) 应 计 入 企 业 成 本, 全 额 返 回 学 校 7 行 政 职 级 隐 含 原 则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行 政 职 级 隐 含, 涉 及 到 国 家 及 本 市 工 资 待 遇, 实 行 保 留 档 案 工 资, 待 离 开 公 司 岗 位 后 恢 复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岗 位 聘 任 制, 同 岗 同 酬 8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的 本 校 富 余 在 编 人 员 优 先 录 用 原 则 校 企 因 改 制 和 关 停 并 转 等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无 法 安 置 的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的 富 余 人 员,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进 行 转 岗 培 训, 并 优 先 录 用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的 本 校 富 余 在 编 人 员 三 财 务 管 理 原 则 9 财 务 管 理 逐 级 委 派 原 则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设 财 务 部, 由 学 校 委 派 资 产 公 司 的 财 务 总 监, 具 体 负 责 领 导 财 务 部 开 展 工 作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对 所 属 企 业 的 管 理 以 产 权 为 纽 带, 建 立 健 全 对 所 属 企 业 委 派 会 计 人 员 的 选 拔 聘 用 制 度 业 务 考 核 制 度 岗 位 轮 换 制 度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等, 对 各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进 行 业 务 管 理 及 指 导, 所 属 企 业 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自 觉 地 接 受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统 一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学 校 后 勤 实 业 中 心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接 受 学 校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监 督 10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原 则 216
217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实 施 预 算 管 理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核 心, 以 成 本 控 制 为 目 的, 并 分 解 落 实, 分 清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注 重 对 投 入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分 配 使 用, 成 本 控 制 与 保 值 增 值 同 步 考 核 11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建 立 清 晰 的 经 济 责 任 体 系, 实 行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授 权 制, 明 确 财 务 审 批 授 权 人 与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限 责 任 明 确 投 资 者 经 营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责 任, 按 照 风 险 与 收 益 均 衡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等 原 则, 建 立 财 务 决 策 制 度, 明 确 决 策 规 则 程 序 权 限 和 责 任 等, 规 范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行 为,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四 学 校 资 源 使 用 原 则 12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原 则 对 经 营 型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和 相 关 附 属 设 施 ) 的 原 值 和 市 场 价 值 进 行 准 确 评 估, 全 面 作 价 委 托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进 行 经 营 和 管 理 由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负 责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保 值 增 值 内 涵 包 括 资 源 折 旧 资 源 收 益 和 资 源 维 护 等 费 用 13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租 赁 合 同 管 理 原 则 对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出 租 和 回 收 实 行 统 一 归 口 管 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中 的 有 形 实 物 资 产, 在 保 证 教 学 和 学 生 生 活 的 基 础 上, 由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进 行 租 赁 收 益 管 理 属 于 基 本 保 障 必 需 的 公 益 性 资 产, 在 明 确 资 产 原 值 和 市 值 后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通 过 契 约 化 管 理, 合 同 规 定 先 收 后 补 14 服 务 成 本 合 理 补 偿 原 则 对 经 营 性 资 产 和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服 务 成 本 补 偿,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对 经 营 性 资 产 服 务 的 成 本 补 偿, 采 用 学 校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支 付 使 用 费 用 对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服 务 成 本 补 偿, 应 在 服 务 项 目 的 全 成 本 核 算 基 础 上, 保 本 微 利, 明 确 利 润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15 水 电 等 费 用 分 担 原 则 委 托 给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进 行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资 产 产 生 的 水 电 支 出, 由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统 一 收 取 后, 全 额 缴 付 给 学 校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其 它 职 能 部 门 通 过 合 同 租 赁 方 式 租 借 给 外 单 位 使 用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产 生 的 水 电 支 出, 217
218 由 租 赁 部 门 负 责 回 收 水 电 费 属 于 后 勤 保 障 的 公 益 性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水 电 费 用, 以 协 议 的 方 式 解 决, 其 中 由 后 勤 保 障 部 门 租 赁 给 外 单 位 经 营 的, 产 生 的 水 电 费 应 全 额 上 缴 学 校 五 经 济 分 配 与 考 核 原 则 16 投 资 回 报 原 则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对 出 资 企 业 享 有 投 资 收 益 权 与 所 属 企 业 签 订 相 应 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协 议 书 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协 议 17 绩 效 考 核 原 则 学 校 对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对 下 属 企 业 负 责 人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考 核 测 算 依 据 为 (1)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正 式 上 报 财 务 预 算 报 告,(2) 每 月 的 国 资 快 报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及 综 合 数 据, (3)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自 测 结 果 18 基 薪 +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原 则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负 责 人 采 用 基 薪 + 绩 效 工 资 的 分 配 制 度, 条 件 成 熟 的 企 业 可 实 施 年 薪 制 超 额 完 成 部 分 实 行 超 额 奖 励 政 策 六 附 则 19 本 原 则 规 定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执 行 20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本 原 则 规 定 生 效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指 导 相 关 具 体 工 作 的 开 展 218
219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的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为 规 范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的 财 务 管 理, 明 确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财 务 管 理 的 要 求, 依 据 学 校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若 干 原 则 规 定 ( 试 行 ) [ 校 发 (2009)20 号 ] 的 指 导 思 想,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学 校 的 资 产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财 务 管 理 行 为 包 括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 和 由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的 全 资 控 股 或 拥 有 实 质 性 控 制 权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所 属 企 业 ) 的 财 务 管 理 行 为 其 他 资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财 务 管 理 行 为 适 用 学 校 的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资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财 务 管 理 逐 步 实 行 财 务 逐 级 委 派 制,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法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化 改 制 要 求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资 产 管 理 等 制 度 第 三 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应 实 行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授 权 制, 一 般 由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一 般 指 股 东 会, 下 同 ) 授 权, 授 权 应 以 签 订 授 权 责 任 书 为 限, 明 确 财 务 审 批 授 权 人 与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限 责 任 第 四 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企 业 应 规 范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控 制 投 资 项 目 的 立 项 ( 须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决 策 审 批 实 施 和 处 置 ( 包 括 责 任 追 究 ) 等 环 节, 以 及 利 用 闲 置 流 动 资 金 进 行 短 期 投 资 理 财, 应 按 相 关 程 序 批 准, 并 把 好 投 资 风 险 关, 保 证 投 资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效 益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组 建 或 增 资 投 资 企 业, 应 报 请 高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委 员 会 或 职 能 部 门 ) 核 准, 并 由 学 校 批 准 ; 所 属 企 业 对 外 的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包 括 资 产 转 让 兼 并 破 产 拍 卖 必 须 经 其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批 准, 并 报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备 案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企 业 应 重 视 加 强 对 往 来 款 的 管 理 及 清 理, 加 强 商 业 信 用 管 理, 降 低 财 务 风 险, 明 确 催 收 目 标 与 责 任, 夯 实 资 产, 减 少 坏 帐 损 失, 加 速 资 金 周 转, 保 障 企 业 现 金 流 第 五 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一 般 不 得 为 其 非 控 股 企 业 提 供 借 款 或 担 保, 若 确 需 提 供 担 保 的, 应 报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219
220 第 六 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实 施 预 算 管 理, 在 编 制 好 业 务 预 算 资 本 预 算 筹 资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金 额 汇 总 即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预 算 主 要 由 资 产 负 债 预 算 表 和 利 润 预 算 表 现 金 流 量 预 算 表 等 反 映 在 企 业 生 产 成 本 和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预 算 中 应 包 括 学 校 代 发 的 在 编 事 业 编 制 职 工 工 资 部 分 占 用 学 校 资 源 费 用 等, 并 明 确 列 示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的 预 算 应 在 当 年 一 月 底 之 前 编 制, 并 在 第 一 季 度 经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审 定, 报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备 案 第 七 条 实 行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企 业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按 每 季 或 每 半 年 进 行 分 析, 寻 找 实 际 收 支 与 预 算 收 支 的 差 异 并 分 析 原 因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的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定 期 报 董 事 会, 其 所 属 企 业 将 分 析 报 告 报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备 案 第 八 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根 据 董 事 会 审 定 的 预 算, 向 学 校 签 订 资 产 回 报 协 议, 作 为 考 核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业 绩 标 准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对 其 出 资 企 业 享 有 投 资 收 益 权, 与 所 属 企 业 签 订 相 应 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协 议 书 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协 议, 并 作 为 所 属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业 绩 考 核 标 准 第 九 条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根 据 经 济 活 动 的 需 要,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评 估 等, 按 照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由 学 校 审 计 机 构 统 一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审 计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各 单 位 自 理 第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颁 布 后 生 效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0 年 5 月 220
221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公 司 ) 及 所 投 资 的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所 属 企 业 )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监 督, 确 保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规 范 高 效 有 序 运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公 司 法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上 海 市 属 高 等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系 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和 制 度, 结 合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所 属 企 业 是 指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的 全 资 控 股 或 拥 有 实 质 性 控 制 权 的 子 公 司 第 三 条 资 产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应 遵 循 本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若 所 属 企 业 按 自 身 行 业 特 点 及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的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包 括 公 司 章 程 ), 必 须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范 围 之 内, 同 时 报 资 产 公 司 备 案 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第 四 条 资 产 公 司 对 所 属 企 业 的 管 理 以 产 权 为 纽 带,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有 权 对 各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进 行 业 务 管 理 及 指 导, 所 属 企 业 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自 觉 地 接 受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所 属 企 业 的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的 任 免 和 职 责 各 所 属 企 业 必 须 设 立 会 计 机 构, 应 根 据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配 备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聘 用 由 企 业 最 高 决 策 层 最 终 决 定,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所 属 企 业 的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业 务 考 核 提 出 建 议 待 时 间 成 熟 时 再 制 定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的 委 派 制 度 第 六 条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机 构 职 责 : 所 属 企 业 除 法 定 的 会 计 帐 册 外, 不 得 另 立 会 计 帐 册, 对 企 业 的 资 金,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存 储, 严 禁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各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在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领 导 下 依 法 建 立 有 序 的 财 务 管 理 及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体 系, 应 建 立 及 不 断 完 善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资 金 结 算 的 管 理 控 制, 收 入 成 本 费 用 的 内 部 控 制, 会 计 核 算 及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税 收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稽 核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内 部 经 济 责 任 制,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内 部 经 营 考 核 体 系 221
222 会 计 帐 册 的 保 管 销 毁 必 须 按 会 计 法 和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财 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章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和 市 教 委 的 要 求, 目 前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统 一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执 行, 会 计 核 算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按 已 制 定 的 各 企 业 企 业 会 计 政 策 执 行 ; 各 企 业 对 拥 有 被 投 资 企 业 20% 至 50% 之 间 权 益 的, 对 其 长 期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如 发 生 资 产 减 值, 应 按 企 业 会 计 政 策 制 定 的 八 大 减 值 准 备 标 准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第 四 章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资 产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实 行 全 面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并 分 解 落 实, 分 清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注 重 对 投 入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分 配 使 用, 对 投 入 产 出 比 的 过 程 控 制, 不 仅 是 提 高 企 业 运 营 效 率, 也 是 对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业 绩 评 价 的 要 求, 详 见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如 下 : 1 根 据 资 产 公 司 对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所 属 企 业 向 资 产 公 司 书 面 报 告 当 年 度 的 财 务 预 算 草 案 预 算 案 按 照 上 海 市 国 有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报 表 格 式 及 相 关 要 求 编 制 2 在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正 式 预 算 案 3 各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的 主 要 指 标 应 由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4 上 报 资 产 公 司 的 预 算 案 应 由 所 属 各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或 总 经 理 签 字 同 意 第 五 章 财 务 决 策 与 审 批 权 限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经 营 者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责 任, 按 照 风 险 与 收 益 均 衡 不 相 容 职 务 分 离 等 原 则, 建 立 财 务 决 策 制 度, 明 确 决 策 规 则 程 序 权 限 和 责 任 等, 规 范 企 业 重 大 经 营 行 为,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资 产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应 实 行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授 权 制, 明 确 财 务 审 批 授 权 人 与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限 责 任 222
223 第 六 章 资 产 管 理 第 十 条 库 存 现 金 管 理 现 金 出 纳 必 须 做 到 日 清 日 结, 当 日 清 点 库 存 现 金, 不 得 挪 用 现 金 坐 支 和 以 白 条 抵 库 现 金 支 取 必 须 持 合 法 凭 据 并 通 过 公 司 审 批 程 序, 超 过 现 金 结 算 起 点 的 应 通 过 银 行 划 转 严 禁 私 设 小 金 库 第 十 一 条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 一 ) 所 属 企 业 银 行 账 户 必 须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开 设 和 使 用, 且 仅 供 本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收 支 结 算 使 用, 严 禁 出 借 账 户 供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严 禁 为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代 收 代 支 转 账 套 现 ( 二 ) 所 属 企 业 所 有 银 行 账 户 及 其 用 途 报 资 产 公 司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应 收 款 项 管 理 ( 一 ) 各 所 属 企 业 需 根 据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适 合 本 单 位 财 务 特 点 及 管 理 要 求 的 应 收 款 项 及 预 付 款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并 将 其 报 送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备 案 ( 二 ) 各 所 属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预 付 款 的 管 理 和 清 理 工 作, 实 行 定 期 清 理 对 账 催 收 制 度, 将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落 实 到 责 任 人, 与 公 司 负 责 人 考 核 挂 钩 ; ( 三 ) 企 业 发 生 因 清 理 追 收 不 力, 造 成 坏 账 甚 至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依 情 节 轻 重 和 损 失 大 小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予 以 经 济 和 行 政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损 失 巨 大 的,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资 产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所 属 企 业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必 须 办 理 出 入 库 手 续, 建 立 管 理 台 账, 进 行 分 类 核 算 对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应 设 置 数 量 金 额 式 明 细 账 进 行 核 算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人 员 应 定 期 会 同 资 产 保 管 员 进 行 财 务 清 查, 财 产 清 查 盘 点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财 务 核 销 所 属 企 业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主 要 包 括 坏 账 损 失 存 货 损 失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损 失 等 损 失, 应 及 时 予 以 核 实, 查 清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照 已 制 定 的 企 业 会 计 政 策 做 好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账 务 处 理 工 作 ; 同 时 企 业 对 预 计 可 能 发 生 损 失 的 资 产, 经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证 据 证 明 223
224 确 实 发 生 事 实 损 失, 或 有 确 凿 的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资 产 的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发 生 了 实 质 性 且 不 可 恢 复 的 灭 失, 根 据 有 关 认 定 程 序, 核 准 权 限, 应 及 时 办 理 报 批 财 务 核 销 手 续 认 定 的 程 序 及 核 准 权 限 核 销 的 减 值 准 备 所 对 应 的 单 笔 资 产 原 价 或 资 金 2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报 资 产 公 司 批 准 ; 核 销 的 减 值 准 备 所 对 应 的 单 笔 资 产 原 价 或 资 金 超 过 2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报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对 资 产 损 失 限 额 以 上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财 务 核 销 事 项, 报 市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转 报 市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报 经 资 产 公 司 或 上 级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的 具 备 资 产 核 销 条 件 的 资 产, 应 及 时 做 好 减 值 准 备 核 销 帐 务 处 理 并 做 好 帐 销 案 存 备 案 工 作 各 企 业 对 已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应 及 时 积 极 与 税 务 局 沟 通 争 取 申 报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第 十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 固 定 资 产 正 常 报 废 的, 需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据, 单 笔 资 产 净 值 2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报 资 产 公 司 批 准 ; 单 笔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20 万 元 的, 报 市 教 委 批 准 第 七 章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规 范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控 制, 具 体 包 括 投 资 项 目 的 立 项 决 策 审 批 实 施 和 处 置 ( 包 括 责 任 追 究 ) 等 环 节, 把 好 投 资 风 险 关, 保 证 投 资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效 益 建 立 年 度 财 务 分 析 制 度, 及 时 全 面 掌 握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从 而 保 证 投 资 资 产 的 安 全 提 高 投 资 收 益 第 十 八 条 资 产 公 司 投 资 组 建 或 增 资 投 资 企 业, 应 报 请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批 准 ; 所 属 企 业 对 外 的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包 括 股 权 转 让 兼 并 破 产 拍 卖 必 须 经 资 产 公 司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级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风 险 投 资 业 务 风 险 投 资 业 务 是 指 企 业 从 事 的 价 值 波 动 较 大 经 营 风 险 较 高 易 发 生 较 大 损 失 的 涉 及 金 融 及 衍 生 品 交 易 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股 票 基 金 债 券 ( 不 包 括 国 债 ) 及 权 证 等 衍 生 品 投 资 ; 2 外 汇 金 融 期 货 及 衍 生 品 商 品 期 货 及 衍 生 品 交 易 ; 3 委 托 理 财 等 业 务 224
225 第 八 章 借 款 与 担 保 第 二 十 条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不 得 为 其 非 控 股 企 业 提 供 借 款 或 担 保 关 联 方 之 间 借 款 和 担 保 的 累 计 金 额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所 持 有 该 企 业 股 权 所 对 应 净 资 产 的 50%, 单 笔 担 保 金 额 或 借 款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所 持 该 企 业 股 权 所 对 应 净 资 产 的 25%, 净 资 产 应 以 最 近 一 次 该 企 业 经 过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准,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资 源 占 用 费 ( 以 双 方 协 议 为 准 ) 加 强 大 额 资 金 往 来 的 审 批, 关 注 资 金 流 向, 控 制 资 金 投 入 项 目 的 风 险 第 九 章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属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 包 括 合 并 分 立 转 让 注 册 资 本 变 动 重 大 投 融 资 对 外 担 保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员 工 薪 酬 财 务 预 算 利 润 分 配 ) 等, 报 资 产 公 司 审 核 确 认 后, 再 按 有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执 行 涉 及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须 向 学 校 经 营 性 委 员 会 报 告 第 十 章 投 资 回 报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产 公 司 对 所 属 企 业 的 管 理 以 产 权 为 纽 带, 享 有 投 资 收 益 权 资 产 公 司 按 照 股 权 比 例 实 行 按 投 资 比 例 占 税 后 未 分 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或 定 额 包 干 的 形 式 实 行 投 资 回 报 管 理 ( 与 公 司 章 程 一 致 ), 并 与 所 属 企 业 签 定 相 应 的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协 议 所 属 企 业 中 有 学 校 代 发 的 人 员 经 费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应 及 时 返 回, 税 后 利 润 应 不 包 含 该 部 分 人 员 经 费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统 计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定 期 编 制 真 实 完 整 正 确 的 财 务 报 告 结 合 目 前 市 教 委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及 教 育 部 科 技 发 展 中 心 高 校 产 业 处 的 要 求 : 所 属 企 业 应 定 期 向 资 产 公 司 编 制 统 计 报 告 及 上 报 统 计 报 告 及 其 他 财 务 信 息 资 料,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国 有 企 业 财 务 月 度 报 表 ( 月 度 终 了 8 日 内 ) *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及 年 度 上 海 市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情 况 表 ( 年 度 ) *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校 办 产 业 统 计 年 报 ( 年 度 ) * 往 来 款 的 明 细 清 单 ( 年 度 ); 对 于 资 产 抵 押 担 保 诉 讼 票 据 225
226 贴 现 未 到 期 合 同 的 情 况 等 或 有 事 项 等 表 外 事 项 随 同 统 计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第 十 二 章 中 介 机 构 聘 用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产 公 司 及 所 属 企 业 根 据 经 济 活 动 的 需 要, 聘 用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评 估 等, 按 照 市 教 委 审 计 处 的 要 求 :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由 学 校 审 计 机 构 统 一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审 计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各 单 位 自 理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制 定 解 释 修 改 权 归 资 产 公 司 各 所 属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资 产 公 司 颁 布 的 财 务 指 令 通 知 等 文 件, 对 文 件 精 神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接 到 有 关 文 件 之 日 起 5 天 内 向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递 交 书 面 意 见, 资 产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收 到 文 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4 年 6 月 6 日 226
227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公 司 ) 及 其 所 属 全 资 控 股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所 属 企 业 ) 的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建 立 以 预 算 目 标 为 中 心 的 责 权 体 系 促 进 企 业 科 学 管 理, 合 理 有 效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保 障 各 项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推 进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考 核, 根 据 沪 国 资 委 评 价 [2011]189 号 关 于 推 进 市 国 资 管 理 企 业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预 算 年 度 与 会 计 年 度 一 致 第 三 条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预 算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 一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及 职 责 分 工 二 组 织 实 施 及 工 作 流 程 : 经 营 目 标 的 计 划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审 批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分 析 预 算 调 整 ; 三 明 确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预 算 管 理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 四 对 资 产 公 司 和 所 属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控 制 分 析 监 督 和 考 核 第 四 条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基 本 原 则 一 重 要 性 原 则 : 企 业 领 导 应 高 度 重 视 和 充 分 认 识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 二 积 极 稳 健 原 则 : 在 认 真 总 结 上 年 财 务 决 算 基 础 上, 充 分 考 虑 今 年 的 增 减 变 化, 按 照 积 极 稳 健 原 则 编 制 预 算 三 综 合 性 原 则 : 在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推 进 过 程 中, 需 要 将 企 业 内 部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与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有 机 融 合 协 调 运 作, 最 终 实 现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四 坚 持 权 责 明 确 对 等 切 实 可 行 原 则, 强 化 预 算 执 行 及 考 核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的 责 任 机 构 及 职 责 分 工 第 五 条 预 算 管 理 的 责 任 机 构 由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 资 产 公 司 本 部 及 所 属 企 业 ) 资 产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资 产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 和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构 成 的 三 级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第 六 条 资 产 公 司 本 部 及 所 属 企 业 为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单 位 业 务 涉 及 的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分 析 控 制 等 工 作, 并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227
228 要 求, 做 好 公 司 预 算 的 综 合 平 衡 协 调 分 解 控 制 考 核 工 作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及 执 行 结 果 承 担 责 任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 一 负 责 本 单 位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的 编 制 上 报 控 制 分 析 和 考 核 工 作 ; 二 负 责 将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预 算 指 标 层 层 分 解 落 实 到 各 环 节 和 各 岗 位 ; 三 负 责 按 照 授 权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预 算 ; 四 负 责 研 究 解 决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发 展 实 际,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或 追 加 方 案 的 建 议 财 务 部 门 为 预 算 工 作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第 七 条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拟 订 年 度 预 算 的 目 标 和 政 策, 制 定 预 算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和 办 法, 审 议 平 衡 预 算 方 案, 组 织 下 达 预 算, 协 调 解 决 预 算 编 制 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组 织 检 查 考 核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督 促 公 司 完 成 预 算 目 标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由 资 产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八 条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是 资 产 公 司 本 部 及 所 属 企 业 预 算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确 定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审 批 年 度 预 算 方 案 及 其 调 整 方 案 第 九 条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在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预 算 的 编 制 审 查 汇 总 上 报 下 达 报 告 和 日 常 监 控 等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 一 负 责 资 产 公 司 本 部 及 资 产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预 算 的 编 制 ; 二 在 所 属 企 业 配 合 下,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做 好 总 预 算 的 综 合 平 衡 协 调 编 制 审 查 汇 总 报 送 及 下 达 工 作 ; 三 跟 踪 监 督 和 控 制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财 务 预 算 与 实 际 执 行 的 差 异 及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管 理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 四 分 析 和 考 核 资 产 公 司 本 部 及 所 属 企 业 的 预 算 完 成 情 况 ; 五 审 核 和 编 制 公 司 财 务 总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 六 协 调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编 制 和 执 行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第 三 章 预 算 管 理 的 内 容 228
229 第 十 条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围 绕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核 心, 全 面 控 制 公 司 经 济 活 动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一 业 务 预 算 : 反 映 预 算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预 算, 包 括 销 售 或 营 业 预 算 业 务 成 本 预 算 税 金 预 算 期 间 费 用 预 算 投 资 收 益 预 算 营 业 外 收 支 预 算 等 二 资 本 预 算 : 公 司 在 预 算 期 内 进 行 资 本 性 投 资 活 动 的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预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预 算 和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预 算 三 对 外 筹 资 预 算 : 对 外 筹 资 预 算 是 公 司 在 预 算 期 内 需 要 新 借 入 的 长 短 期 借 款 对 原 有 借 款 还 本 付 息 的 预 算 四 财 务 预 算 : 在 编 制 好 业 务 预 算 资 本 预 算 对 外 筹 资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金 额 汇 总 即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预 算 主 要 由 资 产 负 债 预 算 表 和 利 润 预 算 表 现 金 流 量 预 算 表 等 ;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除 本 年 数 外, 应 有 相 对 应 的 上 年 执 行 数 第 四 章 财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程 序 和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编 制 程 序 : 每 年 年 初 所 属 企 业 在 编 制 上 年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本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预 算 报 告 可 从 市 国 资 委 网 站 下 载,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预 算 报 表 表 式 编 制 说 明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书 预 算 调 整 情 况 说 明 提 要 企 业 预 算 报 告 有 一 个 从 上 到 下, 从 下 到 上 的 编 制 过 程 具 体 的 编 制 程 序 如 下 : 一 下 达 目 标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预 算 目 标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经 营 预 算 目 标, 提 出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方 案, 下 发 各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一 编 制 上 报 各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按 照 公 司 下 达 的 预 算 目 标 和 预 算 编 制 方 案,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编 制 本 单 位 预 算 方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二 审 查 平 衡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各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的 预 算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汇 总, 提 出 综 合 平 衡 的 建 议, 并 及 时 将 编 制 预 算 的 有 关 情 况 向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在 审 查 平 衡 过 程 中,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应 进 行 充 分 协 调, 对 发 现 229
230 的 问 题 提 出 初 步 调 整 的 意 见, 并 通 知 有 关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修 正 三 审 议 批 准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在 有 关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修 正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出 资 产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预 算 报 告, 报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对 于 不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或 者 预 算 目 标 的 事 项, 应 责 成 有 关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做 出 修 订 调 整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根 据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后 的 预 算 方 案 ( 草 案 )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下 达 执 行 预 算 报 告 经 董 事 会 审 批 后, 以 资 产 公 司 名 义 正 式 行 文 下 达 各 项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各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将 经 核 准 的 预 算 方 案 做 好 目 标 分 解 层 层 落 实 工 作 第 五 章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检 查 和 调 整 第 十 三 条 预 算 执 行 月 度 分 析 :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财 务 部 应 利 用 财 务 报 表 监 控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每 月 向 公 司 领 导 提 供 预 算 的 执 行 进 度 执 行 差 异 及 其 对 公 司 预 算 目 标 的 影 响 等 信 息, 促 进 公 司 预 算 目 标 的 完 成, 同 时 报 送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第 十 四 条 预 算 执 行 检 查 : 1 资 产 公 司 对 所 属 企 业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资 产 公 司 将 会 不 定 期 的 对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或 集 中 检 查 2 中 期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年 度 中 期, 资 产 公 司 组 织 企 业 对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检 查 第 十 五 条 预 算 调 整 : 预 算 具 有 严 肃 性, 正 式 下 达 执 行 的 财 务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1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中 发 生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及 出 现 偏 差 较 大 的 重 大 项 目, 应 当 由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向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阐 述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析 客 观 因 素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对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造 成 的 影 响 程 度, 提 出 财 务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2 资 产 公 司 对 出 现 偏 差 较 大 的 项 目 应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属 企 业 查 找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经 营 管 理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必 须 调 整 预 算 时, 应 及 时 编 制 上 报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及 调 整 后 的 年 度 预 算, 由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按 照 授 权 审 批 程 序 组 织 审 批 230
231 第 六 章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制 和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第 十 六 条 次 年 年 初, 企 业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编 制 的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以 及 年 度 中 期 批 准 修 订 的 财 务 预 算 与 全 年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按 照 年 报 决 算 相 关 要 求 编 制 上 年 决 算 报 告, 并 准 备 年 报 审 计, 按 照 审 计 后 的 年 报 数 据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编 制 的 决 算 分 析 报 告 中 应 有 预 算 决 算 和 前 一 年 度 对 比 数 据, 并 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文 字 说 明, 对 决 算 与 预 算 数 字 出 入 较 大 的 项 目, 应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并 写 明 原 因, 对 预 算 外 的 大 笔 支 出 应 附 通 过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征 得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的 资 料 第 七 章 绩 效 考 核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公 司 设 置 绩 效 考 核 机 构 组 织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绩 效 考 核 机 构 使 用 的 测 算 依 据 取 自 所 属 企 业 正 式 上 报 财 务 预 算 报 告 每 月 的 国 资 快 报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及 综 合 数 据 和 所 属 企 业 自 测 结 果 综 合 结 果 汇 报 主 管 审 核 领 导 资 产 公 司 总 经 理 以 及 所 属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第 十 八 条 次 年 年 初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及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企 业 正 式 上 报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数 据 及 综 合 数 据 对 企 业 负 责 人 全 年 的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考 评 第 十 九 条 预 算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资 产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和 所 属 企 业 董 事 会 以 考 核 结 果 为 参 考, 根 据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负 责 人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决 定 所 属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薪 酬 财 务 管 理 部 也 将 为 各 级 会 计 人 员 的 奖 励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制 度 由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自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 年 7 月 20 日 231
232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公 司 ) 委 派 董 事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规 范 委 派 董 事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行 为 方 式, 保 证 委 派 董 事 在 公 司 管 理 中 的 决 策 作 用, 实 现 委 派 董 事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资 产 公 司 投 资 的 控 ( 参 ) 股 企 业 第 二 章 董 事 任 免 第 三 条 委 派 董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认 真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与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 2.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能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公 司 权 益 并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3. 熟 悉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有 效 的 履 行 职 责 ; 4. 具 有 群 众 基 础 或 在 某 一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产 公 司 不 予 委 派 1.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因 犯 有 贪 污 贿 赂 侵 占 财 产 挪 用 财 产 罪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或 者 因 犯 罪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 3. 曾 担 任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厂 长 经 理, 并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4. 曾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5. 个 人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6. 公 司 监 事 或 现 任 国 家 公 务 员 ; 232
233 7. 直 系 血 亲 姻 亲 中 有 人 在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或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重 要 职 务 的 ; 8.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市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担 任 董 事 的 第 五 条 董 事 由 资 产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会 建 议, 经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同 意, 出 任 或 免 去 董 事 之 职 第 六 条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经 委 派 可 连 任 第 七 条 委 派 董 事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资 产 公 司 予 以 解 职 1. 犯 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 2.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3. 不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 4. 不 履 行 董 事 职 责,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第 八 条 委 派 董 事 辞 职 时 须 提 前 1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资 产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经 经 资 产 公 司 批 准 且 所 在 公 司 无 异 议 通 过 后 生 效 第 三 章 董 事 权 限 第 九 条 委 派 董 事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代 表 资 产 公 司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在 会 议 上 代 表 资 产 公 司 发 表 意 见, 对 表 决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2. 委 派 的 董 事 有 向 董 事 长 提 出 召 开 董 事 会 的 建 议 权 ; 3. 为 了 查 询 或 调 查 董 事 会 的 专 项 工 作, 董 事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档 案 文 件 或 约 见 公 司 经 营 人 员 了 解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财 务 情 况 ; 4.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董 事 会 委 托 执 行 公 司 业 务 第 十 条 委 派 的 董 事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本 办 法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公 司 和 派 驻 企 业 权 益 ; 2. 董 事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取 贿 赂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收 入, 不 得 侵 占 公 司 财 产 ; 233
234 3. 董 事 不 得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或 者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自 己 或 他 人 ; 不 得 将 公 司 财 产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设 账 户 存 储 ; 不 得 以 公 司 资 产 为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 4. 委 派 的 董 事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或 者 从 事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活 动, 除 公 司 董 事 会 同 意 外, 不 得 同 其 他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5. 委 派 的 董 事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将 亲 属 或 朋 友 安 排 在 公 司 重 要 岗 位 或 领 导 岗 位 上 ; 6. 委 派 的 董 事 不 得 泄 漏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在 其 任 期 结 束 或 在 任 期 内 被 解 除 职 务 后 仍 然 有 效, 直 至 该 秘 密 成 为 公 开 信 息 第 三 章 工 作 规 范 第 十 一 条 董 事 在 董 事 会 召 开 前 就 议 题 征 求 资 产 公 司 意 见, 涉 及 股 东 方 的 重 大 事 项 须 由 资 产 公 司 征 求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董 事 在 董 事 会 议 上 须 正 确 表 达 资 产 公 司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维 护 资 产 公 司 利 益 的 同 时 考 虑 企 业 的 发 展 第 十 三 条 董 事 在 出 席 董 事 会 后 须 将 会 议 情 况 及 发 表 的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与 会 议 通 过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文 件 一 并 送 资 产 公 司 存 档 第 四 章 董 事 奖 惩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工 作 出 色 的 董 事, 资 产 公 司 在 考 评 后 参 照 关 于 对 参 股 企 业 实 施 业 绩 考 核 与 奖 惩 的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实 施 奖 励 第 十 五 条 不 遵 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董 事 工 作 规 范 的, 视 为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资 产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董 事 职 务 第 十 六 条 委 派 董 事 一 年 内 连 续 二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在 一 年 内 因 故 四 次 未 亲 自 参 加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视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资 产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董 事 职 务 第 十 七 条 委 派 董 事 在 执 行 职 权 时 超 越 权 限 没 有 遵 守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违 反 本 办 法 致 使 公 司 遭 受 损 失 的, 董 事 应 当 进 行 赔 偿 234
235 第 十 八 条 任 期 未 满 而 擅 自 离 职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董 事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试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二 〇 235
236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监 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资 产 公 司 ) 委 派 监 事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规 范 委 派 监 事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行 为 方 式, 保 证 委 派 监 事 在 公 司 管 理 中 的 决 策 作 用, 实 现 委 派 监 事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资 产 公 司 投 资 的 控 ( 参 ) 股 企 业 第 三 条 委 派 的 监 事 以 财 务 监 督 为 核 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资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派 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财 务 活 动 及 产 权 代 表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确 保 资 产 公 司 资 产 及 其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第 二 章 监 事 任 免 第 四 条 委 派 监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 1. 熟 悉 并 能 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2. 具 有 财 务 会 计 审 计 或 者 宏 观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比 较 熟 悉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3. 坚 持 原 则, 廉 洁 自 持, 忠 于 职 守 ; 4.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和 文 字 撰 写 能 力, 并 具 备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资 产 公 司 不 予 委 派 1.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2. 因 犯 有 贪 污 贿 赂 侵 占 财 产 挪 用 财 产 罪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或 者 因 犯 罪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 236
237 3. 曾 担 任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监 事 或 厂 长 经 理, 并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4. 曾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三 年 ; 5. 个 人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6.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或 财 务 负 责 人 ; 7. 直 系 血 亲 姻 亲 中 有 人 在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或 财 务 负 责 人 ; 8.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市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担 任 监 事 的 第 六 条 监 事 由 资 产 公 司 委 派 或 更 换, 并 依 法 办 理 任 免 手 续 第 七 条 监 事 任 期 三 年, 可 连 派 连 任, 但 在 同 一 公 司 连 任 不 得 超 过 二 届 第 八 条 委 派 监 事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资 产 公 司 予 以 解 职 1. 犯 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 2.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3. 不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 4. 不 履 行 监 事 职 责,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的 第 九 条 委 派 的 监 事 可 以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提 出 辞 呈 经 资 产 公 司 批 准 且 所 担 任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无 异 议 后 生 效 第 三 章 监 事 权 限 第 十 条 委 派 的 监 事 与 公 司 是 监 督 和 被 监 督 的 关 系, 不 参 与 不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和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委 派 监 事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代 表 资 产 公 司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在 会 议 上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2.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237
238 3. 对 董 事 会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4.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和 经 营 状 况, 验 证 财 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第 十 二 条 委 派 的 监 事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本 办 法 和 其 他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公 司 和 派 驻 企 业 利 益 ; 2. 委 派 的 监 事 不 得 接 受 公 司 的 任 何 馈 赠, 不 得 参 加 由 公 司 安 排 组 织 或 者 支 付 费 用 的 宴 请 娱 乐 旅 游 出 行 等 活 动 ; 3. 不 得 在 公 司 中 为 自 己 亲 友 或 者 其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不 得 接 受 公 司 的 任 何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不 得 在 公 司 报 销 任 何 费 用 ; 4. 监 事 必 须 对 检 查 报 告 内 容 保 密, 并 不 得 泄 露 派 驻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在 其 任 期 结 束 或 在 任 期 内 被 解 除 职 务 后 仍 然 有 效, 直 至 该 秘 密 成 为 公 开 信 息 第 三 章 工 作 规 范 第 十 三 条 监 事 在 参 加 监 事 会 或 列 席 董 事 会 之 前 就 议 题 征 求 资 产 公 司 意 见, 涉 及 股 东 方 的 重 大 事 项 须 由 资 产 公 司 征 求 资 产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监 事 在 监 事 会 议 上 须 正 确 表 达 资 产 公 司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积 极 维 护 资 产 公 司 权 益 第 十 五 条 监 事 在 出 席 监 事 会 后 须 将 会 议 情 况 及 发 表 的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与 会 议 通 过 的 监 事 会 决 议 等 文 件 一 并 送 资 产 公 司 存 档 第 四 章 监 事 奖 惩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工 作 出 色 的 监 事, 资 产 公 司 在 考 评 后 参 照 关 于 对 参 股 企 业 实 施 业 绩 考 核 与 奖 惩 的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实 施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不 遵 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监 事 工 作 规 范 的, 视 为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资 产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监 事 职 务 第 十 八 条 委 派 监 事 一 年 内 连 续 两 次 不 能 亲 自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视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按 规 定 程 序 予 以 撤 换 238
239 第 十 九 条 在 执 行 监 事 职 权 时, 未 能 发 现 和 制 止 公 司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经 营 行 为, 监 事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任 职 尚 未 结 束 的 委 派 监 事, 对 因 其 擅 自 离 职 使 资 产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试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资 产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239
240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简 称 本 公 司 ) 会 计 核 算,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沪 教 委 财 [2011]67 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市 属 高 校 企 业 统 一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其 他 各 项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二 会 计 年 度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四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本 公 司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记 账 基 础 本 公 司 在 对 会 计 要 素 进 行 计 量 时, 一 般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若 采 用 重 置 成 本 可 变 现 净 值 现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应 当 保 证 所 确 定 的 会 计 要 素 金 额 能 够 取 得 并 可 靠 计 量 五 外 币 业 务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 中 间 价 )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记 账,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种 外 币 账 户 分 别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与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进 行 处 理 : 1.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并 将 折 算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六 现 金 等 价 物 本 公 司 将 同 时 具 备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确 定 240
241 为 现 金 等 价 物 七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和 权 益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本 公 司 取 得 持 有 金 融 资 产 和 承 担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将 其 划 分 为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应 收 款 项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等 2.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时 确 定, 在 该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处 置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2)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4)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241
242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指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让 与 或 交 付 给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行 方 以 外 的 另 一 方 ( 转 入 方 ) 本 公 司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并 确 认 产 生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4.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对 于 期 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的 可 收 回 性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的,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除 上 述 两 项 以 外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再 对 这 些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按 照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具 体 计 提 比 例 如 下 :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0% 1 年 --2 年 10% 2 年 --3 年 30% 3 年 --5 年 60% 5 年 以 上 100%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期 末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则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42
243 (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期 末 如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认 定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八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及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存 货 发 出 时 按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2)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 一 次 摊 销 法 3.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4.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期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后, 按 存 货 的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提 取 或 调 整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一 般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销 售 费 用 及 相 关 税 金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分 类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 以 及 其 他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准 备 持 有 超 过 一 年 的 股 权 投 资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计 量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243
244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在 合 并 ( 购 买 )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合 并 ( 购 买 )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合 并 成 本, 在 合 并 ( 购 买 ) 日 按 照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因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上 述 通 过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无 形 资 产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1)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变 动 的 处 理 :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在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或 承 担 的 部 分,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增 加 或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2) 损 益 确 认 成 本 法 下,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外, 本 公 司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账 面 净 利 润 的 基 础 上 考 虑 : 被 投 资 单 位 与 244
245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按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或 摊 销 额 以 及 有 关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金 额 等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 对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予 以 抵 销 等 事 项 的 适 当 调 整 后, 按 持 股 比 例 确 认 应 享 有 或 应 负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或 净 亏 损 在 本 公 司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亏 损 时,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以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为 限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冲 减 长 期 应 收 项 目 等 的 账 面 价 值 最 后, 经 过 上 述 处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企 业 仍 承 担 额 外 义 务 的,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盈 利 的,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按 与 上 述 相 反 的 顺 序 处 理, 减 记 已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余 额 恢 复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及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1) 本 公 司 对 未 形 成 控 制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 (2) 对 子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合 营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详 见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十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本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指 同 时 满 足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和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条 件 的,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终 止 确 认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否 则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其 中,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245
246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 投 资 者 投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融 资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3.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及 分 类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率 如 下 表 :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20 年 5%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15 年 5% 机 械 设 备 10 年 5% 运 输 设 备 5 年 5% 办 公 设 备 5 年 5% 电 子 设 备 5 年 5%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办 法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经 相 应 审 批 程 序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的 改 变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详 见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十 一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的 计 价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包 括 在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必 要 支 出, 如 工 程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职 工 薪 酬 待 安 装 设 备 的 价 值 安 装 费 用 工 程 试 运 转 净 损 益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的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次 月 起 开 始 计 提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246
247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3.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详 见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十 二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本 公 司 自 行 建 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本 公 司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净 残 值 率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自 用 时,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将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用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时,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将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转 换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转 换 时, 以 转 换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入 账 价 值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详 见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十 三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主 要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资 产, 主 要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商 标 及 专 利 权 专 有 技 术 及 软 件 等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相 关 支 出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方 法 和 期 限 本 公 司 于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划 分 为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摊 销 本 公 司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与 以 前 估 计 不 同 的, 应 当 改 变 摊 销 期 限 本 公 司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摊 销, 按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3. 研 究 与 开 发 支 出 本 公 司 研 究 与 开 发 支 出 根 据 其 性 质 以 及 研 发 活 动 最 终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247
248 是 否 具 有 较 大 不 确 定 性,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自 行 研 究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其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否 则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3)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前 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开 发 支 出 不 得 在 以 后 期 间 确 认 为 资 产 已 资 本 化 的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列 示 为 开 发 支 出, 自 该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转 为 无 形 资 产 4.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详 见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十 四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本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支 出 但 受 益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 租 赁 费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良 支 出 等 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已 不 符 合 资 产 的 定 义, 则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十 五 资 产 减 值 1. 适 用 范 围 : 对 子 公 司 联 营 公 司 合 营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和 商 誉 2. 资 产 减 值 迹 象 : 本 公 司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 (1)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2) 本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本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本 公 司 计 算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4) 有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248
249 (5)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6) 本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7) 其 他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3.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应 当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因 本 公 司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都 应 当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4.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应 当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5.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资 产 的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应 当 在 未 来 期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以 使 该 资 产 在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净 残 值 ) 6.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十 六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资 产 支 出 及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并 计 入 该 资 产 的 成 本 当 购 建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停 止 资 本 化, 其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对 于 为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专 门 借 款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对 于 为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249
250 十 七 职 工 薪 酬 本 公 司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外,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应 的 产 品 成 本 劳 务 成 本 资 产 成 本 及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职 工 薪 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十 八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即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1)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2)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4)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2. 提 供 劳 务, 应 分 别 按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地 估 计,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3)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4)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如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地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当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250
251 在 与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和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予 以 确 认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十 九 经 营 租 赁 1 本 公 司 租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资 产 出 租 方 承 担 了 应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2 本 公 司 出 租 资 产 所 收 取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确 认 为 租 赁 收 入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 如 金 额 较 大 的, 则 予 以 资 本 化,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间 内 按 照 与 租 赁 收 入 确 认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本 公 司 承 担 了 应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收 入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收 入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配 二 十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对 所 得 税 进 行 核 算,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存 在 差 异 的,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谨 慎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当 期 或 以 前 期 间 形 成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 或 资 产 ),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纳 ( 或 返 还 ) 的 所 得 税 金 额 计 量 ; 对 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本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已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当 预 计 到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时,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除 企 业 合 并 直 接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确 认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产 生 的 所 得 税 外, 251
252 本 公 司 将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作 为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二 十 一 利 润 分 配 1. 本 公 司 以 当 年 税 后 净 利 润 弥 补 历 年 亏 损 后 按 10% 比 率 计 提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本 公 司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累 计 额 为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2. 本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后,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3. 本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后 所 余 的 税 后 利 润,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是 否 分 配 二 十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1. 合 并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本 公 司 将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子 公 司 采 用 与 本 公 司 一 致 的 会 计 期 间 与 会 计 政 策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合 并 范 围 内 各 公 司 之 间 所 有 重 大 的 交 易 与 往 来 及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利 润 予 以 抵 销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及 当 期 净 损 益 中 不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3. 报 告 期 内 增 加 或 减 少 子 公 司 的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 (1)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3. 处 置 子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252
253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011 年 09 月 15 日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53
254 254
255 四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255
256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学 校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和 安 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基 建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一 设 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财 务 规 定 1.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房 屋 大 型 修 缮 ( 房 屋 修 缮 主 要 指 连 续 使 用 年 限 在 15 年 以 上 的 房 屋, 或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鉴 定 属 于 危 险 性 房 屋 的 维 修 ) 项 目 可 参 照 执 行 2.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 依 法 合 理 及 时 筹 集 使 用 建 设 资 金 ; 做 好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的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控 制 监 督 和 考 核 工 作,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成 本, 减 少 资 金 损 失 和 浪 费,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3. 设 立 新 基 建 项 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超 预 算 概 算 的, 参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但 须 明 确 切 实 可 行 的 经 费 来 源 ( 若 是 自 筹 经 费, 应 注 明 自 筹 渠 道 ) 4. 学 校 基 建 项 目 支 出 实 行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分 别 由 基 建 处 长 分 管 基 建 校 领 导 校 长 三 级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具 体 审 批 额 度 由 上 一 级 领 导 书 面 授 权 确 定 5. 学 校 一 级 财 务 机 构 做 好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概 预 算 建 设 内 容, 做 好 账 务 设 置 和 账 务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对 基 本 建 设 活 动 中 的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存 货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及 时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 及 时 掌 握 工 程 进 度, 定 期 进 行 财 产 物 资 清 查 ; 按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基 建 财 务 报 表 6. 学 校 基 建 项 目 的 财 务 控 制, 应 按 照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的 上 海 市 市 级 建 设 财 力 项 目 财 务 监 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聘 请 财 务 监 理, 对 项 目 实 行 从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复 后 至 通 过 政 府 审 计 及 竣 工 决 算 期 间, 全 过 程 的 造 价 审 核 与 咨 询 资 金 监 控 财 务 管 理 投 资 控 制 ( 含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审 核 ) 及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二 使 用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经 费 的 规 定 256
257 1. 基 建 财 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在 财 经 方 面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财 务 制 度, 保 护 国 家 基 建 资 金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2. 基 建 财 务 由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所 有 基 建 资 金 的 收 支 均 应 纳 入 校 财 务 处 管 理 基 建 项 目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随 意 挤 占 或 挪 用 3. 严 格 监 督 基 建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对 资 金 来 源 投 资 使 用 和 资 金 完 成 的 三 个 阶 段,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记 账 算 账 报 账 的 工 作, 认 真 编 制 凭 证 及 月 报 年 终 决 算 必 须 做 到 手 续 完 备 内 容 充 实 数 字 真 实 准 确 账 目 清 楚 按 期 报 账 4. 严 格 履 行 会 计 手 续,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5. 严 格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对 违 反 财 经 制 度 不 真 实 和 不 符 合 基 建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的 票 据 一 律 拒 绝 报 销 ; 发 现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时, 基 建 财 务 人 员 均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工 程 款 拨 付 手 续 : 1 收 款 单 位 与 合 同 签 证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而 又 缺 少 必 要 的 法 律 授 权 手 续 的 ; 2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超 工 程 进 度 或 超 工 程 造 价 付 款 的 ; 3 工 程 施 工 或 验 收 中 发 现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的 ; 4 建 设 单 位 ( 甲 方 ) 经 手 人 不 到 场, 由 施 工 单 位 ( 乙 方 ) 人 员 直 接 在 财 务 处 办 理 工 程 款 拨 付 手 续 的 6.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的 制 度 规 定, 坚 持 按 照 规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程 序 和 合 同 或 协 议 支 付 资 金,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中 确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方 式 要 符 合 财 政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会 计 内 部 控 制 1. 一 般 采 用 贷 记 凭 证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如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暂 付 款 项 领 取 支 票 者, 首 先 填 制 借 款 单, 写 清 日 期 用 途 预 算 金 额, 经 领 导 签 字 后 出 纳 方 可 签 发, 签 发 支 票 必 须 填 好 签 发 日 期 和 用 途,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不 得 涂 改 通 过 支 票 支 付 的 暂 借 款 单, 一 般 应 在 十 天 内 结 报 基 建 财 务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须 分 开 存 放, 设 专 人 保 管 2. 基 建 财 务 人 员 须 熟 悉 工 程 合 同 的 各 项 条 款, 对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财 务 内 容 约 定 和 规 定 负 责 审 查, 并 在 各 项 目 工 程 开 工 前 将 经 签 证 的 合 同 协 议 交 财 务 存 档 无 合 同 或 无 协 议 的 工 程 业 务, 财 务 一 律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款 257
258 和 结 算 3. 工 程 款 审 批 程 序 (1)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由 工 程 承 包 方 填 写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审 批 表 提 出 申 请 ; (2) 按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审 批 表 所 列 有 关 人 员 依 次 签 字 盖 章 ; (3) 根 据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的 权 限,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签 字 ; (4) 财 务 人 员 根 据 上 述 审 批 程 序 审 核 无 误, 办 理 工 程 款 拨 付 手 续 ; (5)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要 预 留 工 程 结 算 款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6) 根 据 资 产 处 提 供 的 水 电 费 单 据, 按 相 关 规 定 从 工 程 结 算 中 扣 回 水 电 费 ; (7) 征 地 报 建 勘 察 设 计 费 等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的 报 账 工 作, 由 基 建 规 划 处 与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7. 基 建 财 务 人 员 要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和 现 场 意 识, 经 常 深 入 基 建 规 划 处 各 科 室 和 施 工 现 场 了 解 掌 握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等 各 种 与 基 建 财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实 际 情 况, 力 争 做 到 跟 踪 到 位, 服 务 到 位, 管 理 到 位, 控 制 到 位, 减 少 损 失 和 浪 费,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8.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基 建 财 务 人 员 应 当 督 促 财 务 监 理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等 工 作, 并 根 据 批 复 的 竣 工 决 算 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和 资 产 移 交 等 工 作, 做 好 财 务 档 案 资 料 的 整 理 立 卷 和 上 交 建 设 项 目 已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但 超 时 限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应 当 根 据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际 投 资 暂 估 入 账, 转 作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四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会 计 核 算 规 定 1. 建 设 成 本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支 出 设 备 投 资 支 出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和 其 他 投 资 支 出 2.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建 筑 工 程 和 安 装 工 程 的 实 际 成 本, 其 中 不 包 括 被 安 装 设 备 本 身 的 价 值 以 及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施 工 企 业 的 预 付 备 料 款 和 预 付 工 程 款 3. 设 备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按 照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各 种 设 备 的 实 际 成 本, 包 括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不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和 为 生 产 准 备 的 不 够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工 具 器 具 的 实 际 成 本 258
259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是 指 必 须 将 其 整 体 或 几 个 部 位 装 配 起 来, 安 装 在 基 础 上 或 建 筑 物 支 架 上 才 能 使 用 的 设 备 ; 不 需 要 安 装 设 备 是 指 不 必 固 定 在 一 定 位 置 或 支 架 上 就 可 以 使 用 的 设 备 4.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分 摊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价 值 的 各 项 费 用 支 出, 包 括 :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土 地 征 用 及 迁 移 补 偿 费 土 地 复 恳 及 补 偿 费 勘 察 设 计 费 研 究 实 验 费 可 行 性 研 究 费 临 时 设 施 费 设 备 检 验 费 负 荷 联 合 试 车 费 合 同 公 证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费 ( 贷 款 ) 项 目 评 估 费 国 外 借 款 手 续 费 及 承 诺 费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 查 ) 费 招 投 标 费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费 诉 讼 费 律 师 代 理 费 土 地 使 用 税 耕 地 占 用 税 车 船 使 用 税 汇 兑 损 益 报 废 工 程 损 失 坏 账 损 失 借 款 利 息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器 材 处 理 亏 损 设 备 盘 亏 及 毁 损 调 整 器 材 调 拨 价 格 折 价 企 业 债 卷 发 行 费 用 航 道 维 护 费 航 标 设 施 费 航 测 费 其 他 待 摊 投 资 等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控 制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不 得 将 非 法 的 收 费 摊 派 等 计 入 待 摊 投 资 支 出 5. 建 设 项 目 在 建 设 期 间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待 摊 投 资, 冲 减 工 程 成 本 6. 其 他 投 资 支 出 是 指 按 项 目 概 算 内 容 发 生 的 构 成 基 本 建 设 实 际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7. 基 建 项 目 工 程 报 废, 必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报 废 单 项 工 程 的 净 损 失 经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作 增 加 建 设 成 本 处 理, 计 入 待 摊 投 资 8. 为 基 建 项 目 配 套 的 专 用 设 施 投 资, 包 括 专 用 道 路 专 用 通 讯 设 施 送 变 电 站 地 下 管 道 等, 产 权 归 属 学 校 的, 计 入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价 值 ; 产 权 不 归 属 学 校 的, 作 转 出 投 资 处 理, 冲 销 相 应 的 资 金 9. 基 建 收 入 是 指 在 基 本 建 设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索 赔. 违 约 金 等 收 入, 应 冲 减 工 程 成 本 五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的 规 定 1. 建 设 项 目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建 成, 项 目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时, 应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移 交 使 用 2.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时, 应 编 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建 设 周 期 长 建 设 内 容 多 的 项 目,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具 备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的, 可 259
260 编 制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建 设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后 应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总 决 算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应 由 财 务 监 理 签 字 审 定 3.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是 正 确 核 定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反 映 竣 工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的 文 件, 是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的 依 据 要 认 真 执 行 有 关 的 财 务 核 算 办 法,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实 事 求 是 地 编 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做 到 编 报 及 时, 数 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4. 学 校 应 在 项 目 竣 工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在 完 成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后 的 1 个 月 内 办 理 新 建 房 屋 固 定 资 产 手 续 5.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依 据, 主 要 包 括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调 整 及 其 批 准 文 件 ; 招 投 标 文 件 ( 书 ); 历 年 投 资 计 划 ;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的 项 目 预 算 ; 承 包 合 同 工 程 结 算 等 有 关 资 料 ; 有 关 的 财 务 核 算 制 度 办 法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上 级 单 位 报 批 6. 在 编 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前,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资 料 的 归 集 整 理 账 务 处 理 财 产 物 资 的 盘 点 核 实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偿, 做 到 账 账 账 政 账 实 账 表 相 符 各 种 材 料 设 备 工 具 器 具 等, 要 逐 项 盘 点 核 实, 填 列 清 单, 妥 善 保 管, 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不 准 任 意 侵 占 挪 用 7.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规 定 : ( 一 )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主 要 有 以 下 报 表 : 1. 封 面 2.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表 3.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表 4.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总 表 5.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明 细 表 ( 二 )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说 明 书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2. 会 计 账 务 的 处 理 财 产 物 资 清 理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清 偿 情 况 3. 基 建 结 余 资 金 等 分 配 情 况 4.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分 析 计 算 情 况 260
261 5.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及 决 算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建 议 6. 决 算 与 概 算 的 差 异 和 原 因 分 析 7. 需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六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财 务 处 和 基 建 规 划 处, 从 2013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10 月 261
262 附 件 1: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审 批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申 请 单 位 : 依 据 : 1. 合 同 编 号 : 2. 合 同 名 称 : 3. 其 他 文 件 : 内 容 : 金 合 同 金 额 ( 元 )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 额 上 期 末 累 计 已 付 金 额 代 表 : 本 期 申 请 金 额 年 月 日 工 程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甲 方 会 签 代 表 : 年 月 日 财 务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财 务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审 计 处 : 年 月 日 代 表 : 代 表 : 本 表 一 式 五 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2
263 263
26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保 证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规 及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基 建 项 目, 是 指 学 校 利 用 国 拨 自 筹 等 各 类 资 金 投 资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工 程, 以 及 在 已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上 进 行 改 善 设 施 功 能 扩 展 面 积 等 的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基 建 项 目 的 归 口 部 门 为 基 建 规 划 处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修 缮 项 目, 是 指 在 校 内 已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限 之 后 )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上 进 行 的, 以 恢 复 和 改 善 相 关 设 施 使 用 功 能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的 施 工 作 业, 以 及 为 改 善 环 境 提 高 设 施 使 用 效 率 所 新 增 的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房 屋 修 缮 土 建 工 程 水 电 改 造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校 园 绿 化 及 景 观 建 设 工 程 以 及 校 内 原 有 场 地 道 路 管 道 围 墙 等 室 外 维 修 工 程 修 缮 项 目 的 归 口 部 门 为 资 产 管 理 处 校 内 消 防 安 保 网 络 有 线 电 视 等 工 程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由 相 关 单 位 配 合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一 加 强 校 内 工 程 立 项 监 管 学 校 所 有 工 程 都 应 纳 入 工 程 项 目 库, 统 一 实 行 项 目 库 管 理 除 不 可 预 见 的 特 殊 紧 急 项 目 外, 原 则 上 只 有 纳 入 学 校 工 程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项 目 才 能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学 校 根 据 政 府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校 园 规 划, 结 合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财 务 能 力, 经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确 定 年 度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计 划,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未 列 入 年 度 基 建 修 缮 计 划 的 项 目 一 般 不 安 排 在 当 年 实 施, 对 确 因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在 落 实 资 金 来 源 的 前 提 下, 须 将 项 目 方 案 经 费 预 算 等 提 交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是 否 立 项 并 实 施 264
265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凡 有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不 论 资 金 来 源 ( 含 院 系 等 使 用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学 科 建 设 费 科 研 费 等 项 目 ), 均 需 向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立 项 申 请 凡 属 重 大 投 资 ( 融 资 ) 的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须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规 定 和 三 重 一 大 的 决 策 程 序, 在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经 校 基 建 修 缮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后, 提 交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二 加 强 工 程 招 投 标 监 管 学 校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对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有 关 招 投 标 规 定, 并 依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严 格 实 施,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严 禁 投 标 单 位 用 串 标 陪 标 等 不 正 当 的 竞 争 手 段 损 害 学 校 利 益 资 产 管 理 处 对 学 校 下 拨 的 日 常 维 修 经 费 使 用 负 总 责 要 制 订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集 体 议 事 程 序 化 操 作 的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监 管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在 与 中 标 单 位 或 承 建 单 位 签 订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合 同 时, 必 须 同 时 签 订 廉 政 协 议 安 全 协 议 一 旦 发 现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由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 一 旦 发 现 承 建 单 位 人 员 违 反 相 关 协 议, 则 将 该 施 工 单 位 列 入 黑 名 单 三 加 强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监 管 学 校 实 行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管 理 例 会 制 例 会 由 建 设 方 负 责 召 集,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审 计 使 用 单 位 等 部 门 人 员 参 加, 就 工 程 中 的 设 计 监 理 质 量 造 价 工 程 进 度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程 配 套 问 题 等 进 行 公 开 议 事 集 体 讨 论 凡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和 大 宗 材 料 重 要 设 备 的 确 定, 应 邀 请 主 管 校 领 导 基 建 规 划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监 察 处 财 务 处 的 负 责 同 志 集 体 审 议 1. 例 会 原 则 上 每 周 一 次,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变 更 2. 例 会 所 讨 论 的 内 容 和 结 果 需 作 详 细 记 录, 一 旦 形 成 决 定, 责 任 方 必 须 认 真 落 实, 任 何 个 人 或 单 位 都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决 定, 如 确 需 变 更 会 议 决 定, 应 经 例 会 集 体 讨 论 通 过 3.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施 工 监 理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施 工 监 理 人 员 要 深 入 现 场, 着 重 加 强 对 施 工 过 程, 尤 其 是 重 要 环 节 的 监 管, 落 实 对 施 工 结 果 的 检 测 和 质 量 评 定 265
266 4.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财 务 监 理 ( 含 投 资 监 理 )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财 务 监 理 在 实 行 跟 踪 审 计 时, 要 着 重 加 强 对 物 资 价 格 和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监 控, 如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要 及 时 向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5.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指 派 的 项 目 责 任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员 要 对 落 实 工 程 管 理 例 会 的 各 项 决 定 负 责, 并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作 和 监 理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6.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各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的 监 督, 尤 其 对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重 要 设 备 招 投 标 中 期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等 重 要 环 节 加 强 监 察, 对 违 反 规 定 违 反 程 序 的 做 法 要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及 时 纠 正 四 加 强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的 预 算 和 经 费 监 管 我 校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的 财 务 管 理 除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部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财 建 [2002]394 号 ) 外, 还 须 遵 守 如 下 规 定 : 1. 按 项 目 预 立 项 要 求,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部 门 在 听 取 使 用 方 意 见 后, 按 一 定 程 序 确 定 建 设 和 维 修 的 标 准 与 规 格, 经 专 家 论 证,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编 制 工 程 预 算 用 款 计 划 2. 基 建 项 目 实 行 总 投 资 控 制 基 建 项 目 总 投 资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征 地 费 建 筑 工 程 费 安 装 工 程 费 设 备 等 购 置 费 其 他 各 种 费 用 等 基 建 工 程 总 造 价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出 总 投 资 预 算, 如 确 需 修 改 标 准 规 格 和 调 整 预 算, 按 以 下 规 定 操 作 : (1) 因 工 程 变 化, 工 程 总 造 价 预 计 超 出 原 总 投 资 预 算 10% 以 上, 或 预 计 超 支 金 额 3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按 立 项 程 序 提 请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工 程 总 造 价 预 计 超 出 原 总 投 资 预 算 10% 以 下, 或 预 计 超 支 金 额 3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并 报 学 校 财 务 处 备 案 (2) 在 工 程 总 造 价 未 超 原 总 投 资 预 算 的 情 况 下 : 单 项 工 程 超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以 上, 由 分 管 基 建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审 核, 报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单 项 工 程 超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以 内, 由 分 管 基 建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审 定 3. 修 缮 项 目 严 格 实 施 预 算 控 制, 同 时 结 合 实 施 合 同 价 控 制 修 缮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预 算, 如 确 需 调 整, 需 经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并 报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修 缮 项 目 在 确 定 合 同 价 后, 因 工 程 变 化, 266
267 在 项 目 总 预 算 金 额 范 围 内, 预 计 超 出 合 同 价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由 分 管 修 缮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审 核, 并 报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预 计 超 出 合 同 价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分 管 修 缮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审 定 4.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经 费 应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批 准 的 基 建 项 目 用 款 计 划, 划 拨 至 基 建 专 用 账 户 ; 在 工 程 开 工 之 前, 要 确 保 相 应 的 资 金 到 位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时, 对 合 同 书 中 付 款 办 法 的 约 定 与 经 批 准 的 用 款 计 划 的 一 致 性 负 责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5. 预 算 金 额 超 过 2 万 元 的 所 有 工 程 按 最 终 生 效 的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结 算 五 加 强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1.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及 时 提 供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的 工 程 造 价 资 料, 审 计 处 积 极 配 合 并 负 责 组 织 内 部 审 计 或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审 计 2. 预 算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维 修 项 目 和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基 建 项 目, 都 要 实 行 跟 踪 审 价 3. 在 跟 踪 审 价 过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因 设 计 变 更 功 能 改 变 等 原 因 须 追 加 预 算, 应 及 时 通 知 项 目 审 计 人 员 审 计 人 员 如 发 现 造 价 异 常,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发 出 造 价 超 支 警 示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要 分 析 原 因,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4. 未 实 行 跟 踪 审 价 的 项 目, 在 审 计 报 告 未 确 认 最 后 造 价 前, 向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预 算 或 调 整 预 算 造 价 的 70% 5. 严 格 控 制 闭 口 合 同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签 订 闭 口 合 同,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7 个 工 作 日 向 审 计 处 进 行 咨 询, 并 提 供 书 面 资 料, 审 计 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审 计 咨 询 意 见 6. 工 程 变 更 应 当 遵 循 从 严 控 制 索 赔 相 伴 的 原 则, 以 达 到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缩 短 工 期 节 约 工 程 成 本 的 目 的 工 程 变 更 须 经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共 同 签 字 后 方 能 生 效 7. 工 程 签 证 是 增 加 工 程 造 价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学 校 应 明 确 工 程 管 理 管 理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施 工 单 位 财 务 监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在 工 程 签 267
268 证 中 的 职 权 和 分 工 相 关 部 门 应 严 格 签 证 制 度, 确 保 签 证 的 质 量, 杜 绝 不 实 及 虚 假 签 证 的 发 生 8.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采 取 联 合 签 证, 并 尽 量 在 工 程 管 理 例 会 或 现 场 解 决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须 进 行 临 时 签 证 的, 由 职 能 部 门 处 长 指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人 负 责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对 所 签 证 负 责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工 程 变 更 和 工 程 签 证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9. 单 项 2 万 元 以 内 ( 不 含 2 万 ) 的 零 星 小 修 抢 修 项 目,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付 款, 审 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务 指 导 ;2 万 10 万 元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自 审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 的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送 审 审 计 处 要 对 受 托 单 位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六 加 强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工 作 的 纪 律 要 求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从 事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要 求 : 1.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或 职 务 影 响,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建 设 工 程 2. 不 准 向 施 工 单 位 介 绍 家 属 或 亲 友 从 事 与 学 校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等 经 济 活 动 3. 不 准 介 绍 亲 属 和 亲 友 参 与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的 其 他 工 程 的 经 济 活 动 4. 不 准 在 施 工 设 计 监 理 供 货 等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本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各 种 费 用 5. 不 准 向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索 要 和 收 受 回 扣, 有 回 扣 或 商 业 折 扣 的 应 如 数 上 缴 学 校 6. 不 准 要 求 和 接 受 施 工 等 单 位 为 自 己 或 亲 友 提 供 装 修 房 子 旅 游 等 利 益 7. 不 准 擅 自 接 受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而 从 中 谋 取 私 利 ; 不 准 损 害 学 校 利 益, 徇 私 舞 弊, 为 对 方 和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8. 不 准 参 加 施 工 等 单 位 组 织 的 各 类 宴 请 和 娱 乐 等 活 动 9. 不 准 收 受 与 行 使 职 务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卡 和 礼 品, 无 法 拒 绝 的,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10. 不 准 个 人 决 定 应 由 集 体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准 泄 露 标 底 等 应 保 密 的 内 容 七 加 强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的 执 法 执 纪 监 察 268
269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应 对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的 重 要 环 节 及 工 作 程 序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察 对 不 按 规 定 办 事 玩 忽 职 守 弄 虚 作 假 贪 污 受 贿 和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以 及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等 行 为,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查 处 ;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要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并 按 照 党 风 廉 政 工 作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责 任 八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学 校 原 有 规 定 于 同 日 废 止 269
27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切 实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等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招 标 项 目, 是 指 各 级 立 项 部 门 通 过 的 各 类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修 缮 等 项 目, 并 且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 的 招 标 项 目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招 标 人, 是 指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受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托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投 标 人 是 指 响 应 工 程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商 等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是 通 过 事 先 发 布 招 标 条 件 和 要 求, 由 三 个 以 上 ( 含 三 个 ) 投 标 人 参 加 竞 争, 投 标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学 校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对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设 计 勘 察 施 工 监 理 主 要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采 购 等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第 四 条 所 有 参 与 招 投 标 的 人 员 必 须 做 到 公 正 廉 洁, 不 得 参 与 任 何 有 违 招 投 标 工 作 公 正 进 行 的 活 动 各 招 标 内 容 均 需 公 开 开 标, 即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在 场 情 况 下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宣 读 商 务 报 价 开 展 招 投 标 工 作 所 需 的 考 察 费 用 由 学 校 支 出 (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 考 察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单 位 的 宴 请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等 第 五 条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的 采 购 和 招 标 工 作 由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招 投 标 工 作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270
271 1. 审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所 编 制 的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方 案 ; 2. 审 查 招 标 进 度 计 划, 招 标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 3. 参 与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参 与 发 标 开 标 评 标 活 动 ; 4. 签 订 审 核 合 同 文 件 ; 5. 负 责 招 标 投 标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 6. 办 理 招 标 人 应 办 理 的 相 关 事 宜 第 六 条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一 般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实 行 代 理 招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泄 漏 应 当 保 密 的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 2. 策 划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投 标 方 案 ; 3.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编 制 标 底 : 4. 审 查 投 标 人 资 格 ; 5.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答 疑 组 织 发 标 开 标 评 标 ; 6. 编 制 评 标 报 告, 协 助 办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 7. 编 制 合 约 文 件, 协 助 招 标 人 定 标 第 七 条 预 算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工 程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设 备 材 料 等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但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公 开 招 投 标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施 工 总 承 包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法 招 标 一 般 应 在 施 工 图 完 成 并 经 审 图 公 司 审 核 后 才 能 实 施 招 标 2.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招 投 标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实 行 代 理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由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照 公 章 使 用 规 定 加 盖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印 章 后 生 效 3. 工 程 量 清 单 委 托 代 理 招 标 的 咨 询 公 司 或 项 目 财 务 监 理 编 制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生 效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的 质 量 加 强 管 理 协 调, 以 使 工 程 决 算 时 减 少 争 议 4.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评 标 专 家 在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评 标 按 照 规 定 在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经 专 家 组 评 标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中 标 单 位 经 公 示 后 由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同 时 向 未 中 标 单 位 发 未 中 标 通 知 271
272 5.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第 八 条 预 算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的 各 类 工 程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各 类 设 备 材 料 等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各 类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可 组 织 邀 请 招 投 标,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被 邀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一 般 为 3-5 家, 由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从 学 校 施 工 单 位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施 工 单 位 库 由 基 建 规 划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资 质 施 工 业 绩 等 条 件 推 荐, 经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库 按 年 度 更 新, 一 旦 发 现 有 施 工 单 位 涉 嫌 陪 标 串 标, 将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从 施 工 单 位 库 中 删 除 2. 由 招 标 代 理 负 责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评 标 专 家 在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经 专 家 组 评 标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中 标 单 位 经 公 示 后 由 建 设 单 位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同 时 向 未 中 标 单 位 发 未 中 标 通 知 3.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定 合 同 第 九 条 预 算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以 下 的 各 类 工 程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万 以 下 的 各 类 设 备 材 料 等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可 邀 请 组 织 商 务 比 价 商 务 比 价 一 般 以 合 理 低 价 中 标,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1. 被 邀 请 参 加 商 务 比 价 的 施 工 单 位 一 般 为 3-5 家, 由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从 学 校 施 工 单 位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 由 招 标 代 理 负 责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清 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报 价 单 密 封 后 送 至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由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中 标 施 工 单 位 3.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条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中 的 暂 定 项 目 及 暂 定 金 额, 应 由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及 总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组 成 招 标 主 体,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投 资 2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 万 元 ) 的 消 防 系 统 弱 电 工 程 等 专 业 工 程 实 行 在 专 业 招 标 网 上 公 开 招 投 标 1. 上 述 专 业 工 程 一 般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代 理 招 标 公 司 实 施, 招 标 文 件 由 代 理 招 标 公 司 编 制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照 公 章 使 用 规 定 加 盖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印 章 后 生 效 2. 评 标 专 家 在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及 相 应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272
273 经 专 家 组 评 标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评 标 后 由 招 标 代 理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未 中 标 通 知 书 3.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定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对 预 算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各 类 工 程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各 类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经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可 以 采 用 直 接 委 托 的 方 式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第 十 三 条 施 工 招 标 无 特 别 原 因 应 实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措 施 费 须 包 干 使 用, 合 同 外 签 证 的 计 价 原 则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应 注 明 第 十 四 条 采 购 品 牌 材 料 设 备 时 应 该 让 报 名 单 位 出 具 厂 方 或 省 ( 市 ) 级 及 以 上 总 代 理 商 对 经 销 商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授 权 书 第 十 五 条 招 投 标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资 料 要 及 时 收 集 归 档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信 息 表 报 名 表 领 取 资 审 登 记 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单 位 资 审 回 复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分 析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现 场 踏 勘 登 记 表 答 疑 文 件 答 疑 / 发 放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登 记 表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单 位 法 人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 含 光 盘 ) 回 标 分 析 报 告 询 标 来 往 函 件 抽 取 专 家 名 单 办 事 流 程 表 评 标 报 告 专 家 意 见 表 双 方 来 往 函 件 及 市 招 标 办 规 定 的 有 关 存 档 资 料 为 节 约 社 会 资 源, 所 有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原 则 上 提 交 一 正 四 副, 施 工 招 标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只 提 供 一 正 一 副, 定 标 后 根 据 需 要 请 中 标 单 位 酌 情 再 行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需 提 交 一 套 完 整 的 招 投 标 资 料 ( 原 件 ), 此 外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单 位 )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询 标 来 往 函 件 需 再 提 交 四 套 第 十 六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273
27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的 管 理 及 监 督, 依 据 国 家 及 上 海 市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工 程 变 更 是 对 施 工 图 内 容 的 调 整 必 须 充 分 做 好 开 工 前 的 图 纸 审 核 和 图 纸 交 底 工 作, 从 源 头 上 控 制 和 减 少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量 第 三 条 工 程 签 证 是 基 于 设 计 图 纸 变 更 以 外 的 施 工 事 实 的 记 录 和 核 定, 是 工 程 结 算 的 依 据 工 程 签 证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以 保 证 工 程 签 证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合 理 性 第 四 条 工 程 变 更 与 签 证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性 和 严 肃 性, 坚 持 有 利 于 工 程 项 目 功 能 提 升 质 量 优 化 投 资 合 理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工 程 变 更 的 条 件 第 五 条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图 纸 不 能 满 足 实 际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经 过 设 计 单 位 勘 察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确 认 必 须 修 改 的, 应 进 行 工 程 变 更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从 使 用 功 能 或 运 行 管 理 等 方 面 对 项 目 内 容 提 出 合 理 性 更 改 的, 应 进 行 工 程 变 更 第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对 按 原 施 工 图 无 法 满 足 现 场 施 工 要 求 提 出 设 计 修 改 的, 应 进 行 工 程 变 更 第 八 条 经 过 批 准 的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变 更 通 知 单 和 变 更 签 证 等, 应 作 为 工 程 结 算 和 审 计 的 依 据 第 三 章 工 程 变 更 的 程 序 第 九 条 工 程 变 更 必 须 坚 持 严 格 审 批 规 范 程 序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第 十 条 工 程 变 更 的 审 批 程 序 1.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274
275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变 更 要 求 征 询 设 计 单 位 可 行 意 见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施 工 监 理 评 估 方 案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规 范 性, 对 工 期 的 影 响 等 财 务 监 理 审 核 标 准 规 模 及 预 测 造 价 的 影 响 等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超 概 算 调 整 预 算 (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变 更 单 承 包 商 上 报 变 更 单 费 用 财 务 监 理 核 定 变 更 费 用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拒 签 变 更 费 用 会 签 实 施 变 更 如 属 建 设 单 位 对 建 设 功 能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非 正 常 变 更, 建 设 单 位 或 财 务 监 理 应 向 教 委 发 改 委 规 划 等 部 门 报 告,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变 更 2. 由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275
276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变 更 设 计 单 位 优 化 设 计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施 工 监 理 评 估 方 案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规 范 性, 对 工 期 的 影 响 等 财 务 监 理 审 核 标 准 规 模 及 预 测 造 价 的 影 响 等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变 更 单 承 包 商 上 报 变 更 单 费 用 财 务 监 理 核 定 变 更 费 用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拒 签 变 更 费 用 会 签 实 施 变 更 276
277 如 果 由 于 承 包 单 位 施 工 管 理 不 善 等 原 因, 设 计 方 为 了 弥 补 施 工 造 成 的 错 误 和 不 足, 而 导 致 的 工 程 变 更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3.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变 更 要 求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征 求 设 计 单 位 可 行 性 施 工 监 理 评 估 方 案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规 范 性, 对 工 期 的 影 响 等 财 务 监 理 审 核 标 准 规 模 及 预 测 造 价 的 影 响 等 超 概 算 责 任 方 自 行 承 担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调 整 预 算 (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设 计 变 更 单 承 包 商 上 报 变 更 单 费 用 财 务 监 理 核 定 变 更 费 用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拒 签 变 更 费 用 会 签 实 施 变 更 由 于 承 包 单 位 内 部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工 程 变 更, 承 包 单 位 应 认 真 核 定 变 更 的 性 质, 必 须 在 工 程 例 会 上 提 出, 并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变 更 相 关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变 更 须 经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277
278 监 理 单 位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共 同 签 字 后 生 效 第 四 章 工 程 签 证 的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签 证 内 容 中 必 须 明 确 签 证 的 原 因 位 置 尺 寸 数 量 材 料 人 工 机 械 台 班 等, 需 要 附 图 说 明 的 必 须 要 有 附 图, 做 到 表 述 明 确 字 迹 清 晰 书 写 规 范 签 证 原 因 充 足 签 证 工 程 量 准 确 计 量 单 位 与 清 单 相 符 第 五 章 工 程 签 证 的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签 证 须 在 工 程 现 场 或 工 程 例 会 上 进 行, 签 证 必 须 由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现 场 代 表 各 方 签 名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签 证 的 审 批 程 序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签 证 报 告 签 证 资 料 不 齐 全 施 工 监 理 对 计 量 审 核 技 术 工 期 影 响 财 务 监 理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原 合 同, 签 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不 符 合 原 合 同 拒 签 财 务 监 理 出 具 签 证 费 用 审 核 意 见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依 据 合 同 不 能 确 定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工 程 签 证, 由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现 场 代 表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监 理 工 程 师, 与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谈 判, 明 确 签 证 内 容 及 结 算 费 用, 各 方 会 签 后 报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分 管 处 长 审 核 盖 章 后, 流 转 到 各 相 关 单 位 留 存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工 程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工 程 签 证 的 具 体 落 实, 并 对 工 程 签 证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278
279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盲 目 变 更 签 证 或 不 按 程 序 审 批 者, 经 核 实 一 律 按 无 效 变 更 签 证 处 理, 并 追 究 责 任 人 相 应 的 经 济 行 政 或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试 行 如 本 办 法 中 相 关 条 款 与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则 按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基 建 修 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279
28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基 本 建 设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我 校 基 建 扩 建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的 审 计 监 督 与 管 理,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避 免 损 失 浪 费, 堵 塞 漏 洞, 努 力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国 家 教 委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第 二 条 审 计 范 围 : 凡 我 校 建 设 工 程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安 装 维 修 市 政 园 林 信 息 网 络 等 等 ), 无 论 经 费 来 自 何 种 渠 道, 也 无 论 由 何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 各 部 处 院 系 中 心 所 室 馆 社 团 厂 公 司 科 研 课 题 组 等 ) 实 施 建 设 管 理 的 建 设 工 程, 均 须 实 行 审 计 第 三 条 严 格 执 行 先 审 计 后 结 算 的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造 价 经 审 计 后, 审 计 处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报 告 单 并 加 盖 公 章, 学 校 各 级 及 相 关 财 会 人 员 凭 此 报 告 单 ( 复 印 件 无 效 ) 及 结 算 资 料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付 款 及 报 账 手 续 第 四 条 按 工 程 决 算 金 额 大 小 决 定 自 审 或 送 审 : 一 万 元 以 下 零 星 小 修 抢 修 工 程 项 目,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付 款 ; 一 万 元 以 上 至 十 万 元 ( 不 含 1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自 审 ;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送 审 无 论 自 审 还 是 送 审 项 目, 在 送 审 单 上 都 要 有 付 款 单 位 签 字 第 五 条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报 表 及 说 明 书 是 否 真 实 全 面 合 法 ; ( 二 ) 工 程 量 是 否 真 实, 定 额 套 项 是 否 恰 当 工 程 材 料 定 价 是 否 合 理, 计 取 各 项 费 用 及 执 行 文 件 选 用 定 额 版 本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 ( 三 ) 竣 工 决 算 的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各 项 清 理 工 作 是 否 全 面 彻 底 ; ( 四 ) 建 设 项 目 概 预 算 最 终 执 行 情 况 如 何 ; 第 六 条 审 计 处 在 对 建 设 程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时, 有 权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积 极 配 合,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审 计 处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报 表 和 资 料 : ( 一 ) 招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资 料 ; 项 目 批 准 建 设 的 有 关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280
281 历 次 调 整 概 算 文 件 ; ( 二 ) 工 程 施 工 总 分 包 合 同 补 充 合 同 或 施 工 协 议 书 ( 包 括 自 行 采 购 设 备 主 要 材 料 的 合 同 清 单 及 出 入 库 资 料 ); ( 三 ) 工 程 竣 工 图 纸 ( 全 套 ); ( 四 ) 设 计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单 ; ( 五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 六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及 签 证 ( 涉 及 工 程 造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 ( 七 ) 施 工 过 程 中 双 方 签 证 资 料 ; ( 八 )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 ( 九 ) 工 程 预 决 算 书 ( 加 盖 送 审 编 制 单 位 公 章 预 算 员 签 章 ) ( 十 ) 施 工 形 象 进 度 表 ; ( 十 一 ) 其 他 相 关 的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对 资 料 依 据 本 身 产 生 异 议, 审 计 部 门 可 不 予 受 理 或 暂 缓 审 计 进 入 审 计 程 序 后, 不 再 接 受 任 何 补 送 资 料 建 设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对 所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及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七 条 工 程 决 算 的 审 计 必 须 由 审 计 处 牵 头, 由 施 工 方 建 设 方 审 价 方 和 投 资 方 同 时 派 人 参 加 ; 第 八 条 审 计 处 从 受 理 审 计 项 目 后,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计 完 毕 ;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送 审 项 目 在 6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计 完 毕 为 保 证 财 务 处 当 年 入 账, 每 年 的 11 月 7 日 之 前 必 须 将 决 算 材 料 报 审 计 处, 逾 期 审 计 处 当 年 不 予 受 理 第 九 条 审 计 报 告 初 审 意 见 稿 返 回 甲 方 和 施 工 单 位, 反 馈 意 见 须 在 十 日 内 送 达 审 计 处, 以 便 进 一 步 复 核 与 协 调, 否 则 审 计 处 视 作 无 异 议, 随 即 出 具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签 闭 口 合 同 如 确 实 需 要 签 签 闭 口 合 同 的,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闭 口 合 同 是 一 种 双 方 承 担 风 险 的 合 同 ; ( 闭 口 合 同 的 特 点 适 用 于 工 程 风 险 和 工 程 规 模 不 太 大 的 工 程 项 目, 要 求 工 程 的 管 理 比 较 规 范 ; ( 二 ) 定 合 同 者 要 求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书 ; ( 三 ) 方 必 须 承 认 合 同 的 完 备 性 及 正 确 性 ; ( 四 ) 图 纸 工 程 量 ( 工 程 范 围 ) 主 要 材 料 单 价 明 确 ; 281
282 ( 五 ) 闭 口 合 同 要 附 有 协 议 书, 工 程 报 价 书 ; ( 六 ) 闭 口 合 同 价 即 工 程 结 算 价 审 计 处 只 接 受 闭 口 合 同 标 的 的 咨 询, 不 作 闭 口 合 同 的 决 算 审 计 第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基 本 建 设 扩 建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282
28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维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一 维 修 管 理 部 门 和 职 责 维 修 管 理 的 对 象 是 指 每 年 由 学 校 计 划 立 项 的 维 修 项 目 和 日 常 零 星 维 修 项 目 维 修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是 资 产 处 和 基 建 处 其 中 资 产 处 负 责 年 度 计 划 项 目 的 立 项 论 证 和 经 费 落 实, 基 建 处 负 责 项 目 施 工 零 星 维 修 项 目 由 资 产 处 负 责 管 理 二 维 修 项 目 申 报 规 定 ( 一 ) 计 划 项 目 的 申 报 规 定 1. 各 单 位 每 年 6 月 向 资 产 处 申 报 下 一 年 度 的 计 划 维 修 项 目 2. 由 资 产 处 牵 头 组 织 进 行 计 划 项 目 的 立 项 论 证 工 作 3. 拟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的 项 目, 报 校 修 缮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4. 向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申 报, 最 终 确 定 列 入 预 算 的 计 划 项 目 5. 各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日 期 申 报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到 年 度 计 划 项 目 中 因 工 作 需 要, 临 时 急 需 实 施 的 项 目, 须 由 单 位 单 独 提 出 申 报 由 本 单 位 的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字 后, 再 由 资 产 处 提 交 修 缮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安 排 ( 二 ) 零 星 项 目 的 申 报 规 定 1. 单 项 经 费 在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分 管 副 处 长 组 织 进 行 论 证 和 审 批 2. 单 项 经 费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须 在 分 管 副 处 长 组 织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交 处 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3. 单 项 经 费 在 三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需 报 修 缮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审 核 4. 单 项 经 费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实 行 公 开 招 投 标 并 请 监 理, 以 确 保 维 修 质 量 三 维 修 服 务 要 求 1. 无 论 维 修 项 目 大 小, 都 必 须 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进 行 规 范 操 作, 按 维 修 管 理 流 程 办 事 2. 接 到 报 修 任 务, 各 方 力 争 快 速 安 全 圆 满 地 完 成 急 修 任 务 项 目 管 理 方 和 施 工 队 伍 应 热 情 周 到,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3. 在 日 常 维 修 管 理 中, 必 须 大 力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基 建 维 修 党 风 廉 政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4. 申 报 维 修 项 目 联 系 电 话 : 徐 汇 校 区 奉 贤 校 区
284 维 修 服 务 监 督 电 话 : 徐 汇 校 区 奉 贤 校 区 修 建 科 联 系 电 话 : 徐 汇 校 区 奉 贤 校 区 零 星 修 理 联 系 电 话 : 徐 汇 校 区 奉 贤 校 区 或 通 过 综 合 保 障 服 务 平 台 报 修 资 产 管 理 处 2010 年 6 月 284
285 五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285
286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财 政 性 经 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 包 括 预 算 内 资 金 和 预 算 外 资 金 ) 采 购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细 则 一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范 围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专 项 经 费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拨 入 或 下 达 零 余 额 额 度 的 资 金 学 校 涉 及 的 经 费 主 要 有 : 1. 预 算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A 开 头 的 经 费 2. 专 款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B 开 头 的 经 费 3.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C 开 头 的 教 委 级 及 以 上 的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4. 其 他 财 政 性 资 金, 即 除 上 述 经 费 以 外, 通 过 财 政 下 拨 的 其 它 资 金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根 据 项 目 的 需 求, 也 可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实 施 二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政 府 采 购 有 集 中 采 购 和 分 散 采 购 二 种 模 式 ( 一 ) 集 中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由 财 政 部 门 公 布, 由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 具 体 目 录 参 见 每 一 年 度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公 布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 以 下 是 学 校 经 济 业 务 中 涉 及 较 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1. 电 子 集 市 竞 价 采 购 目 录 : 台 式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路 由 器 ( 单 价 2000 元 以 上 ) 服 务 器 磁 盘 阵 列 网 络 交 换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 含 速 印 机 ) 传 真 机 硒 鼓 ( 含 粉 盒 ) 投 影 机 ( 含 视 频 展 示 台 ) 嵌 入 式 分 体 式 空 调 机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电 梯 乘 用 车 客 车 ( 具 体 目 录 参 见 每 一 年 度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公 布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中 带 的 目 录 ) 从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电 子 集 市 通 过 议 价 反 拍 团 购 方 式 竞 价 采 购 2.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目 录 : 复 印 纸 数 据 库 软 件 防 病 毒 软 件 以 及 公 务 车 辆 的 加 油 保 险 维 修 服 务 等 ( 具 体 目 录 参 见 每 一 年 度 上 海 市 财 政 286
287 局 公 布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中 带 的 目 录 ) 实 行 定 点 采 购, 从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3. 一 般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 (1) 货 物 : 计 算 机 软 件 ( 是 指 预 算 金 额 5000 元 以 上 的 操 作 系 统 中 间 件 软 件 办 公 软 件 等 直 接 从 市 场 可 以 购 买 的 标 准 软 件 等 非 定 制 开 发 的 商 业 软 件 ) 锅 炉 数 码 印 刷 机 ( 是 指 集 成 高 速 打 印 复 印 印 刷 装 订 等 功 能 的 一 体 化 成 套 设 备 ) 其 他 空 调 机 30 万 元 以 上 不 间 断 电 源 20 万 元 以 上 医 疗 器 械 设 备 50 万 元 以 上 家 具 用 具 等 (2) 工 程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类 项 目,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安 装 等 各 类 工 程 (3) 服 务 :50 万 元 以 上 的 服 务 类 项 目, 包 括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监 理 咨 询 等 ) 印 刷 服 务 文 化 艺 术 服 务 体 育 服 务 会 议 和 展 览 服 务 会 计 服 务 审 计 服 务 资 产 评 估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车 辆 租 赁 空 调 与 电 梯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软 件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实 施 数 据 处 理 信 息 化 工 程 监 理 运 行 维 护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等 服 务 ) 法 律 服 务 培 训 服 务 等 服 务 集 中 采 购 的 详 细 目 录, 以 财 政 部 门 每 年 公 布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为 准 ( 二 ) 分 散 采 购 分 散 采 购 由 学 校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具 有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资 格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但 以 下 项 目 的 采 购 过 程 应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即 通 过 招 投 标 程 序 确 定 供 应 商 (1) 货 物 项 目 : 单 项 预 算 金 额 5 万 元 以 上 或 年 批 量 预 算 50 万 元 以 上, 包 括 除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 含 集 市 采 购 目 录 ) 外 的 所 有 货 物, 如 实 验 材 料 办 公 用 品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等 货 物 (2) 工 程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内 容 同 上 (3) 服 务 项 目 : 预 算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服 务 项 目 内 容 同 上 三 招 标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 )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达 到 以 下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项 目, 一 般 应 当 委 托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或 具 有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287
288 货 物 : 预 算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货 物 ; 工 程 : 预 算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工 程 ; 服 务 : 预 算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服 务 预 算 金 额 超 过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电 子 集 市 竞 价 采 购 和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目 录, 仍 应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依 法 组 织 公 开 招 标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采 购 方 式 的, 必 须 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获 得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的 批 准 ( 二 ) 政 府 采 购 的 其 他 招 标 方 式 1.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招 标, 对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以 下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单 位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三 方 及 以 上 的 招 标, 由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2. 货 比 三 家 ( 或 称 询 价 ), 对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以 下 货 物 工 程 服 务, 单 位 组 织 三 方 及 以 上 的 报 价 并 进 行 评 审 3.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经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确 定 为 单 一 来 源 后, 在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将 单 一 来 源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四 进 口 设 备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进 口 设 备, 除 鼓 励 进 口 设 备 外, 均 须 有 上 海 市 教 委 认 可 的 中 介 公 司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论 证 同 意 后,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批 准 后 实 施 采 购 程 序 五 校 内 实 施 采 购 的 部 门 ( 一 ) 货 物 类 1. 电 子 集 市 竞 价 采 购 目 录 货 物,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统 一 从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电 子 集 市 通 过 议 价 反 拍 团 购 方 式 竞 价 采 购 ;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目 录 内 的 货 物,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统 一 从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2. 一 般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内 的 专 用 设 备,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实 施 采 购 手 续 3. 一 般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内 的 家 具 用 具,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实 施 采 购 手 续 ( 二 ) 工 程 类 工 程 类 一 般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基 建 处 负 责 实 施 采 购 手 续 ( 三 ) 服 务 类 1.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目 录 内 的 车 辆 加 油 保 险 维 修 服 务,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统 一 从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电 子 集 市 直 购 288
289 2.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监 理 咨 询 等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车 辆 租 赁 空 调 与 电 梯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审 计 服 务 等 服 务,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基 建 处 审 计 处 按 其 业 务 管 辖 实 施 采 购 手 续 3. 其 他 服 务 类 项 目, 如 印 刷 服 务 文 化 艺 术 服 务 体 育 服 务 会 议 和 展 览 服 务 会 计 服 务 资 产 评 估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软 件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实 施 数 据 处 理 信 息 化 工 程 监 理 运 行 维 护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等 服 务 ) 法 律 服 务 培 训 服 务 等, 由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实 施 采 购 手 续 六 附 则 1. 上 级 文 件 若 有 新 的 规 定, 则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2.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23 日 289
29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为 了 规 范 家 具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学 校 采 购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家 具 采 购 质 量,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上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中 共 上 海 市 教 育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高 校 物 品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为 全 校 所 有 教 学 科 研 及 行 政 部 门 用 财 政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以 及 自 筹 资 金 采 购 的 单 件 或 批 量 家 具 第 三 条 立 法 原 则 家 具 采 购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原 则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公 正 原 则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提 倡 节 俭 充 分 调 研 追 求 效 益 第 四 条 采 购 必 须 遵 循 集 体 议 事 制, 充 分 听 取 相 关 人 员 及 专 家 的 意 见, 避 免 个 人 行 为 第 五 条 家 具 采 购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适 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规 定 第 六 条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采 用 任 何 方 式, 阻 挠 和 限 制 校 内 合 法 的 家 具 采 购 行 为 第 七 条 家 具 采 购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预 算 执 行 第 八 条 信 息 公 开 家 具 采 购 的 信 息 应 当 在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媒 体 上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并 接 受 学 校 纪 检 审 计 部 门 及 群 众 的 检 查 监 督 第 九 条 申 请 回 避 在 家 具 采 购 活 动 中,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必 须 回 避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申 请 其 回 避 第 十 条 监 管 部 门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是 负 责 对 家 具 采 购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部 门, 依 照 本 办 法 履 行 对 家 具 采 购 活 动 的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第 二 章 采 购 方 式 第 十 一 条 家 具 采 购 采 用 以 下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 ( 一 )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290
291 ( 二 )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 三 ) 委 托 中 介 组 织 招 标 采 购 第 十 二 条 批 量 价 值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家 具, 由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第 十 三 条 批 量 价 值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家 具, 由 学 校 负 责 招 投 标 的 职 能 部 门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招 投 标, 从 中 标 单 位 采 购 第 十 四 条 纳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中 的 家 具 商 品,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第 十 五 条 需 要 购 置 家 具 的 部 门, 须 根 据 购 置 要 求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申 请, 由 学 校 统 一 采 购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部 门 自 行 采 购 的 且 采 购 价 值 2 万 元 以 下 的, 须 经 过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方 可 自 行 采 购 第 十 六 条 购 买 价 值 1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单 件 家 具, 需 要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会, 通 过 后 方 可 购 买 第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不 得 采 取 化 整 为 零 拆 分 采 购 等 方 式, 逃 避 学 校 招 投 标 管 理 自 行 采 购 的, 原 则 上 三 个 月 内 购 置 金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超 过 此 限 额, 资 产 管 理 处 将 不 予 审 核 通 过 第 十 八 条 购 置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控 商 品, 申 请 人 需 填 写 专 控 商 品 申 请 表,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实 施 采 购 第 十 九 条 进 口 家 具 的 采 购, 按 照 采 购 办 法,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外 贸 公 司 进 行 采 购 ; 若 涉 及 到 敏 感 商 品 和 技 术, 用 户 必 须 签 订 最 终 用 户 最 终 用 途 承 诺 书 第 三 章 采 购 程 序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在 编 制 下 一 财 政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时, 应 当 将 该 财 政 年 度 家 具 采 购 的 项 目 及 资 金 预 算 列 出, 报 财 务 处 汇 总 部 门 预 算 的 审 批, 按 预 算 管 理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购 置 各 类 家 具, 各 部 门 应 先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购 置 申 请 单, 如 实 申 报 家 具 的 用 途 使 用 范 围 资 金 来 源 等 相 关 情 况, 经 部 门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家 具 采 购 审 批 权 限 : ( 一 ) 批 量 价 值 1 万 元 以 下 的 家 具 采 购,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采 购 291
292 ( 二 ) 批 量 价 值 1 万 元 及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家 具 采 购,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处 务 会 议 审 批 同 意 后 采 购 ( 三 ) 批 量 价 值 3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家 具 采 购,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资 产 管 理 处 根 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采 购 第 二 十 三 条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的,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表 后 统 一 采 购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的,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市 场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和 询 价 采 购 等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委 托 中 介 组 织 招 标 采 购 的, 按 照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四 章 采 购 合 同 第 二 十 六 条 凡 一 次 采 购 家 具 价 值 1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第 二 十 七 条 采 购 合 同 的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 家 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期 交 货 地 点 运 输 及 保 险 付 款 方 式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期 违 约 责 任 等 条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采 购 合 同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签 字,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查 后 盖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合 同 专 用 章 资 产 管 理 处 的 合 同 专 用 章 受 学 校 法 人 委 托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任 何 其 他 部 门 的 签 字 和 盖 章 均 无 效 第 二 十 九 条 合 同 生 效 后, 相 关 部 门 应 对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督 促 供 应 商 履 行 合 同, 切 实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第 五 章 付 款 报 销 / 经 费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各 部 门 应 每 年 编 制 采 购 计 划, 经 学 校 物 品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党 委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采 购 经 费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集 中 管 理, 使 用 要 有 计 划 和 报 告, 款 项 的 支 付 应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报 销 应 有 物 品 的 验 收 报 告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等 的 相 关 凭 证 292
293 第 三 十 二 条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折 扣 让 利 等 款 项, 应 首 先 用 于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确 属 难 以 用 于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的, 一 律 进 入 学 校 财 务 帐 内, 用 于 相 关 工 作, 不 得 由 部 门 坐 收 坐 支, 不 得 提 成 给 经 办 人 员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户 在 支 付 货 款 时 须 携 带 采 购 合 同,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无 误 在 采 购 合 同 上 盖 章 后 由 财 务 处 对 外 支 付 货 款 若 无 合 同 则 应 详 细 提 供 所 购 物 资 的 品 名 型 号 数 量 金 额 等 有 关 信 息 第 三 十 四 条 用 户 自 购 材 料 报 销 时 须 提 供 正 规 销 售 发 票, 发 票 上 必 须 由 商 家 具 体 写 明 购 买 物 资 的 品 名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不 得 笼 统 写 办 公 家 具, 家 具 等 发 票 须 有 二 人 签 名 发 票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加 盖 自 购 家 具 审 核 章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对 单 价 200 元 人 民 币 ( 含 ) 以 上,1000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家 具 需 办 理 低 值 物 品 登 记 手 续, 发 票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加 盖 自 购 材 料 审 核 章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用 户 在 国 外 自 行 采 购 的 零 星 物 资 报 销 时, 须 递 交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原 始 发 票, 详 细 说 明 采 购 物 资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金 额 用 途,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报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核 无 误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弄 虚 作 假 特 别 是 以 办 公 家 具 等 名 义 购 置 私 人 物 品 的 行 为, 不 管 其 经 费 来 源 一 律 拒 绝 报 销, 必 要 时 应 通 知 其 所 在 部 门 加 强 教 育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对 购 置 的 家 具 有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权 利, 资 产 管 理 处 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应 当 加 强 对 家 具 采 购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有 关 家 具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 二 ) 采 购 范 围 采 购 方 式 和 采 购 程 序 的 执 行 情 况 ; ( 三 ) 采 购 人 员 的 职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能 第 三 十 九 条 资 产 管 理 处 应 当 对 家 具 采 购 的 价 格 节 约 资 金 效 果 服 务 质 量 信 誉 状 况 有 无 违 法 行 为 等 事 项 进 行 考 核, 并 定 期 如 实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293
294 第 四 十 条 采 购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和 程 序 进 行 采 购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要 求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向 其 指 定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采 购 第 四 十 一 条 采 购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关 职 业 素 质 和 专 业 技 能,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业 岗 位 任 职 要 求 学 校 及 各 部 门 对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加 强 教 育 和 培 训 ; 对 采 购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工 作 实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状 况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采 购 人 员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继 续 任 职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对 家 具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有 权 控 告 和 检 举, 有 关 部 门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及 时 处 理 第 七 章 违 规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应 视 情 况 中 止 采 购 活 动 或 撤 销 合 同 或 停 止 支 付 有 关 款 项, 并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纪 律 责 任,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不 宜 在 家 具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或 不 宜 从 事 采 购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即 时 调 离 岗 位 第 四 十 五 条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凡 违 反 纪 律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学 校 利 益 受 损 的, 应 按 党 纪 政 纪 和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 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〇 一 四 年 三 月 五 日 294
29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设 备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和 物 品 的 采 购 工 作, 提 高 采 购 工 作 的 效 益, 推 进 我 校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现 就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等 采 购 的 监 管 工 作 做 出 以 下 规 定 : 一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的 领 导 与 组 织 1 设 备 处 成 立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正 副 处 长 采 购 供 应 科 科 长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科 长 和 处 办 公 室 主 任 组 成 2 小 组 负 责 开 展 各 类 设 备 采 购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包 括 制 定 采 购 工 作 的 政 策 和 规 定, 确 定 采 购 方 式 等 3 采 购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大 项 目 大 批 量 采 购 等 ) 应 由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二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1 各 类 经 费 ( 包 括 各 单 位 业 务 费 课 题 费 教 学 劳 务 费 等 ) 购 买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一 般 设 备 必 须 由 设 备 处 归 口 采 购, 学 校 其 他 部 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采 购 2 同 意 允 许 对 部 分 设 备 自 行 采 购 的 单 位,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并 承 担 售 后 服 务 的 责 任, 同 时 应 接 受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三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制 度 1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对 每 年 的 采 购 项 目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一 般 为 上 年 4 月 底 以 前 ) 按 要 求 申 报, 经 学 校 论 证 立 项 批 准 后 编 制 采 购 计 划, 然 后 由 设 备 处 统 一 采 购 2 对 临 时 性 随 意 性 的 申 报 项 目, 一 般 不 予 采 纳 3 对 计 划 外 的 设 备 项 目 ( 或 重 大 项 目 ) 必 须 直 接 报 主 管 校 长, 视 经 费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立 项 采 购 4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须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由 设 备 处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评 议 并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然 后 进 入 采 购 程 序 四 设 备 采 购 的 基 本 方 式 1 学 校 设 备 的 购 置 可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295
296 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多 种 方 式 2 凡 是 10 万 元 ( 医 疗 器 件 5 万 元 ) 含 及 以 上 的 单 件 和 批 量 设 备 的 采 购, 委 托 市 采 购 中 心 或 中 介 招 标 公 司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3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时, 应 在 市 场 调 研 多 方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由 采 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予 以 确 定, 或 者 在 与 申 购 单 位 讨 论 后 予 以 确 定 4 设 备 处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应 与 用 户 方 密 切 合 作, 向 用 户 方 提 供 详 尽 的 商 品 信 息 和 咨 询 服 务, 让 他 们 参 与 从 选 型 到 定 价 的 全 过 程, 做 到 操 作 透 明 及 时 沟 通, 提 高 用 户 的 满 意 程 度, 充 分 发 挥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五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程 序 1 凡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一 律 办 理 入 库 验 收 手 续 验 收 工 作 由 建 设 单 位 设 备 处 使 用 单 位 会 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2 验 收 应 以 合 同 条 款 或 样 品 为 依 据, 按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或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验 收 3 验 收 结 果 应 形 成 书 面 意 见, 单 价 或 批 量 价 值 超 过 10 万 元 ( 医 疗 器 件 5 万 元 ) 含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在 执 行 完 毕 后, 必 须 将 用 户 申 请 报 告 领 导 批 示 采 购 合 同 验 收 报 告 等 收 齐 整 理 好, 并 交 给 处 办 公 室, 由 专 人 保 管 对 于 无 须 另 行 签 定 合 同 的 采 购 项 目, 也 应 按 相 关 要 求 验 收, 有 关 文 件 应 及 时 归 档 并 认 真 保 管 4 验 收 的 物 品 应 按 要 求 登 记 入 帐 验 收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处 理 六 设 备 采 购 的 经 费 管 理 1 规 范 采 购 经 费 的 申 请 支 付 和 报 销 等 相 关 制 度 要 求 程 序 规 范 报 销 及 时 2 在 采 购 中 不 得 收 取 回 扣 和 好 处 费, 尽 量 争 取 以 优 惠 价 方 式 让 利 给 用 户 3 如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生 折 扣 让 利 等 款 项, 一 律 用 于 降 低 采 购 价 格 七 设 备 采 购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1 加 强 采 购 人 员 的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采 购 人 员 的 素 质, 使 其 明 确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纪 律, 自 觉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2 设 备 处 领 导 在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中 直 接 对 采 购 工 作 负 责 296
297 3 责 任 人 应 经 常 分 析 采 购 工 作 的 现 状 和 动 向, 经 常 找 采 购 人 员 谈 心 和 提 醒 4 对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操 作 的 行 为, 应 视 情 况 中 止 采 购 活 动 并 停 止 支 付 有 关 款 项, 并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纪 律 责 任 5 对 不 宜 在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或 不 宜 从 事 采 购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离 岗 位 6 接 到 举 报 和 反 映 应 及 时 调 查, 做 好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务 必 使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保 持 廉 洁 自 律, 顺 利 完 成 学 校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297
29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购 买 使 用 进 口 科 教 仪 器 设 备 是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重 要 保 障 在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的 具 体 工 作 中, 需 经 过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批 及 办 理 免 税 等 诸 多 环 节 为 规 范 并 加 强 该 方 面 工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及 海 关 法 规,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进 口 设 备 购 置 申 请 与 论 证 为 保 证 经 费 合 理 使 用, 提 高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率, 院 所 中 心 等 ( 用 户 单 位 ) 在 经 费 到 位 提 出 设 备 购 置 申 请 时, 均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按 规 定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进 入 采 购 程 序 第 二 条 选 择 供 应 商 及 谈 判 1 用 户 单 位 在 论 证 前 要 进 行 厂 商 的 调 研 工 作, 了 解 其 技 术 能 力 资 质 信 用 状 况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综 合 情 况, 并 将 情 况 提 供 给 设 备 处, 设 备 处 则 按 照 采 购 指 南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流 程, 进 行 招 标 等 操 作 2 招 标 等 工 作 结 束 后, 设 备 处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技 术 协 议, 协 议 中 须 注 明 标 的 配 置 价 格 ; 商 务 条 款 ; 售 后 服 务 等 细 则 第 三 条 办 理 进 口 批 件 和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1 进 口 批 件 和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由 设 备 处 负 责 申 请 办 理 按 国 家 规 定, 在 外 贸 合 同 签 订 前, 机 电 产 品 须 得 到 国 家 有 关 审 批 部 门 的 进 口 批 准, 按 进 口 类 别 需 分 别 办 理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登 记 表 进 口 配 额 证 明 进 口 许 可 证 等 2 外 贸 合 同 须 由 国 家 批 准 的 具 有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权 且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的 公 司 与 厂 商 签 约 方 有 效 第 四 条 付 款 事 项 1 外 贸 合 同 签 订 后, 用 户 单 位 需 按 合 同 金 额 的 100% 预 付 货 款 2 货 物 进 口 环 节 中 的 外 贸 代 理 费 银 行 费 海 关 监 管 费 报 关 仓 储 运 杂 费 等 都 由 用 户 单 位 承 担 最 终 费 用 以 发 票 实 际 结 算 为 准 第 五 条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证 明 的 办 理 1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是 国 家 对 教 育 科 研 事 业 的 特 定 减 免 税 政 策, 具 有 很 强 的 政 策 性 和 严 格 的 界 定 凡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免 税 范 围 内 的 科 教 用 品, 298
299 由 设 备 处 代 学 校 向 辖 区 海 关 或 其 主 管 单 位 申 报, 用 户 负 责 提 供 所 有 支 持 材 料, 必 要 时 用 户 单 位 需 配 合 共 同 去 海 关 办 理 2 进 口 科 教 用 品 的 免 税 范 围, 详 见 海 关 总 署 颁 布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规 定 以 及 关 于 执 行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税 收 暂 行 规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3 申 请 免 税 的 科 教 用 品 只 限 定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中 使 用, 不 得 擅 自 出 售 转 让 移 作 它 用 或 转 移 监 管 地 点 若 确 需 变 更, 必 须 先 由 设 备 处 报 海 关 批 准 违 反 海 关 法 规 可 能 招 致 严 重 法 律 后 果 4 海 关 批 复 后 出 具 科 教 用 品 免 税 证 明 免 税 与 否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海 关, 如 不 能 免 税, 用 户 单 位 需 另 付 关 税 及 增 值 税 款 第 六 条 报 关 与 提 运 通 常 情 况 下, 供 货 方 ( 或 厂 家 ) 会 在 外 贸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期 发 货 设 备 处 应 在 货 物 到 港 前, 准 备 好 相 应 的 进 口 批 件 免 税 证 明 等 报 关 文 件 交 外 贸 公 司 办 理 合 同 清 关 提 运 手 续 第 七 条 商 品 验 收 和 索 赔 1 到 货 前, 用 户 单 位 应 具 备 合 同 中 有 关 实 验 室 安 装 条 件 条 款 的 要 求 到 货 后 及 时 与 供 货 商 联 系 验 收 安 装 事 宜 2 验 收 时 首 先 应 按 合 同 开 箱 清 点 数 量, 然 后 再 根 据 合 同 中 的 技 术 协 议 逐 项 验 收 技 术 指 标 验 收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有 短 缺 破 损 或 质 量 问 题, 要 做 好 记 录 并 经 双 方 确 认 后 形 成 备 忘 录 第 八 条 文 件 归 档 进 口 设 备 档 案 应 有 以 下 内 容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外 贸 合 同 复 印 件 ( 包 括 合 同 条 款 设 备 清 单 技 术 协 议 备 忘 录 等 ) 进 出 口 货 物 征 免 税 证 明 复 印 件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结 算 清 单 复 印 件 商 检 索 赔 文 件 等 第 九 条 结 算 入 固 定 资 产 帐 外 贸 公 司 支 付 卖 方 合 同 全 部 款 项 后, 开 具 外 贸 专 用 发 票 向 学 校 结 算 设 备 处 及 时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入 帐 手 续 第 十 条 免 税 科 教 用 品 的 后 续 管 理 1 免 税 科 教 用 品 需 接 受 海 关 的 监 管, 海 关 会 定 期 对 辖 区 内 的 免 税 科 教 用 品 进 行 检 查 违 反 海 关 规 定, 后 果 将 十 分 严 重 ( 详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稽 查 条 例 ) 299
300 2 仪 器 设 备 类 的 监 管 期 一 般 为 五 年, 汽 车 的 监 管 期 一 般 为 八 年 监 管 期 内, 免 税 科 教 用 品 不 得 擅 自 出 售 转 让 移 作 他 用 或 转 移 监 管 地 点, 如 确 需 变 更 ( 包 括 校 内 用 户 单 位 之 间 的 变 更 ), 须 填 写 免 税 物 品 产 权 变 更 申 请 表, 报 海 关 审 批 3 监 管 期 满, 用 户 单 位 应 填 报 减 免 税 物 品 核 销 申 请 表, 由 设 备 处 向 海 关 申 报, 海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撤 除 监 管 4 科 教 用 品 监 管 期 满 后 不 能 自 行 解 除 监 管, 未 办 理 监 管 核 销 手 续 的 科 教 用 品, 无 论 是 否 在 监 管 期 限 内 都 不 得 自 行 报 废 出 售 转 让 或 移 作 他 用 300
301 301
302 六 专 项 和 科 研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302
30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加 强 学 校 的 内 涵 建 设,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上 级 单 位 下 拨 的 和 学 校 自 筹 的 满 足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具 有 专 门 的 指 定 用 途 或 特 殊 用 途 的 资 金 第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上 海 市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 即 内 涵 建 设 项 目, 含 十 大 工 程 和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专 项 资 金 部 门 预 算 中 经 常 性 专 项 和 一 次 性 专 项 等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原 则 : 统 一 规 划 突 出 重 点 专 款 专 用 节 俭 高 效 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申 报 预 算 编 制 项 目 执 行 等 具 体 负 责 一 般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 管 理 单 位 (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 分 管 校 长 的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管 理 模 式, 特 殊 项 目 的 审 批 权 限 需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六 条 财 务 处 是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复 核 资 金 拨 付 会 计 核 算 和 结 余 管 理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项 目 的 协 同 管 理, 负 责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的 论 证 与 审 核 监 督 预 算 执 行 绩 效 评 价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二 章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及 预 算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校 专 项 资 金, 均 实 行 申 报 管 理, 各 单 位 均 要 按 照 规 划 的 三 至 五 年 工 作 思 路, 建 立 项 目 库, 并 按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排 序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申 报 各 项 目 的 申 报 程 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对 各 自 负 责 的 项 目 库 进 行 归 类 项 目 申 报 时 应 根 据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和 开 展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可 分 为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和 硬 件 建 设 类 ( 十 大 工 程 专 项 分 为 通 用 类 和 修 购 类 ) 在 进 行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时, 应 成 立 以 项 目 负 责 303
304 人 为 主 的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小 组, 在 充 分 考 虑 专 项 资 金 的 性 质 和 项 目 实 施 各 方 面 的 前 提 下,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预 算 超 过 30 万 元 的 项 目 应 当 编 制 绩 效 预 算, 形 成 量 化 的 预 算 目 标, 并 附 上 预 计 目 标 说 明 等 ( 一 ) 项 目 预 算 科 目 1. 人 才 建 设 用 于 引 进 特 聘 和 培 养 一 流 科 学 家 学 科 领 军 人 才 紧 缺 人 才 优 秀 中 青 年 教 师, 建 设 双 师 ( 结 构 ) 团 队 及 学 生 培 养 等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 含 专 家 费 聘 用 津 贴 等 ), 以 及 重 大 科 研 成 果 ( 含 人 文 社 科 类 ) 和 教 学 成 果 的 奖 励 经 费 等 费 用 2. 修 缮 工 程 用 于 房 屋 及 室 内 外 的 大 型 修 缮 费 用, 应 当 编 制 详 细 的 修 缮 方 案 3. 设 备 工 程 用 于 实 验 室 建 设 教 学 科 研 的 设 备 更 新 与 添 置, 需 要 提 供 更 新 与 添 置 的 设 备 清 单 4. 网 络 及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网 络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费 用, 需 要 提 供 建 设 网 络 的 内 容 信 息 化 系 统 的 建 设 需 求 等 5. 国 际 交 流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国 际 交 流 费 用 6. 学 生 实 践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学 生 实 践 费 用 7. 专 用 材 料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专 用 材 料 等 费 用 8. 图 书 资 料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图 书 购 置 资 料 收 集 等 费 用 9.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费 用 以 及 引 进 人 才 的 科 研 启 动 费, 每 个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的 课 题 经 费 预 算, 部 门 预 算 中 每 个 课 题 经 费 预 算 不 得 高 于 5 万 元 该 费 用 按 照 课 题 制 的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参 照 上 海 市 科 研 计 划 课 题 预 算 编 制 要 求 的 说 明 ( 沪 科 合 [2009) 第 006 号 ) 和 国 家 重 要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上 海 市 地 方 匹 配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沪 科 合 [2009] 第 007 号 ) 等 上 海 市 科 研 经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学 校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文 件 执 行 10. 业 务 费 用 于 项 目 所 需 的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邮 电 费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租 赁 费 专 家 和 临 时 人 员 ( 含 助 研 ) 的 咨 询 劳 务 费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招 待 费 等 ( 二 ) 绩 效 预 算 的 目 标 绩 效 预 算 的 目 标 分 四 个 阶 段 的 目 标, 包 括 投 入 目 标 活 动 目 标 产 出 目 标 以 及 成 效 目 标 304
305 1. 投 入 目 标 主 要 指 投 入 项 目 所 需 的 资 源 政 策, 含 人 财 物 2. 活 动 目 标 主 要 是 指 开 展 项 目 的 具 体 内 容, 即 要 完 成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3. 产 出 目 标 主 要 是 指 通 过 实 施 项 目 而 产 出 的 有 形 可 量 化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目 标 4. 成 效 目 标 主 要 是 指 项 目 预 期 目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第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纳 入 学 校 总 体 预 算, 项 目 实 行 职 能 部 门 会 签 制 第 十 条 财 务 处 对 各 职 能 部 门 汇 总 的 项 目 预 算 审 核, 对 不 符 合 预 算 编 制 规 定 的 预 算, 予 以 退 回 审 核 通 过 后, 与 学 校 部 门 预 算 同 步 申 报 学 校 对 项 目 库 根 据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排 序, 若 遇 政 策 变 化 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变 革 时, 可 通 过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排 序 在 预 算 批 准 并 下 达 后, 进 行 立 项 及 拨 付 第 十 一 条 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开 展 情 况,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实 施 监 控, 监 控 办 法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另 行 制 订 第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一 经 审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也 不 分 拆 成 若 干 子 项 目 若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调 整 各 预 算 细 目 之 间 的 金 额, 须 按 预 算 编 制 的 程 序 逐 级 上 报 和 审 批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校 财 务 处 按 项 目 独 立 设 置 账 户, 分 项 管 理,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并 按 有 关 内 容 分 别 设 置 预 算 控 制 码 控 制 相 关 经 费 的 使 用 第 三 章 经 费 支 出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经 纪 律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在 核 准 的 预 算 范 围 内 按 预 算 细 目 合 理 使 用, 各 项 支 出 标 准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应 专 款 专 用, 专 项 管 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和 挤 占 专 项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支 付 罚 款 偿 还 债 务 捐 赠 赞 助 对 外 投 资 以 及 与 申 报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请 客 送 礼 滥 发 奖 金 补 贴 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支 出 第 十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经 费 使 用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严 格 按 照 已 批 复 的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并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第 十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中 出 国 经 费, 须 按 照 国 际 交 流 处 对 签 证 公 派 305
306 文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核 定 出 国 人 员 的 开 支 额 度 第 十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中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具 体 由 设 备 处 资 产 处 基 建 处 信 息 办 等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中 购 置 的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应 经 市 科 委 评 审 并 纳 入 本 市 科 技 研 发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资 源 共 享 购 置 50 万 元 以 上 的 信 息 设 备 仪 器, 应 经 市 经 济 与 信 息 委 评 审 并 纳 入 网 络,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条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纳 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统 一 管 理, 手 续 齐 全 后 方 可 报 销 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都 要 做 好 设 备 财 产 的 验 收 保 管 建 账 等 工 作, 并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原 则 上 实 行 当 年 经 费 当 年 使 用, 一 经 审 定 立 项 后, 应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预 算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资 金 使 用 方 向 和 内 容,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资 金 将 予 以 收 回,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使 用 的,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书 面 申 报 第 四 章 经 费 后 续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价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当 年 未 使 用 完 毕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书 面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结 余 资 金 可 结 转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收 回 的 结 余 资 金 须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各 单 位 一 般 不 得 要 求 提 前 垫 付 未 下 达 或 未 申 报 的 经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若 调 离 岗 位 或 学 校, 经 费 归 属 单 位 须 明 确 该 项 目 新 的 负 责 人 若 确 需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继 续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需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项 目 完 结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结 合 项 目 的 开 展 情 况, 对 项 目 的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编 制 相 关 报 表, 撰 写 项 目 报 告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按 照 有 关 程 序 对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主 要 从 项 目 的 投 入 活 动 产 出 成 效 等 方 面 进 行 ( 一 ) 投 入 : 主 要 评 价 批 准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经 费 预 算 以 及 预 期 目 标 等 ; ( 二 ) 活 动 : 主 要 评 价 预 算 执 行 的 情 况, 以 及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与 时 间 进 度 是 否 匹 配, 经 费 使 用 过 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制 度 等 ; 306
307 ( 三 ) 产 出 : 主 要 评 价 经 费 投 入 后 的 产 出 成 果 等 ; ( 四 ) 成 效 : 主 要 评 价 项 目 目 标 是 否 符 合 预 期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部 门 经 费 预 算 与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联 动 机 制,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对 部 门 预 算 进 行 绩 效 拨 款, 以 推 动 优 秀 项 目 经 验 的 总 结 与 推 广, 提 高 项 目 决 策 管 理 和 建 设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到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校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应 协 同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不 定 期 采 取 内 部 审 计 或 者 委 托 外 部 审 计 的 方 式 开 展 抽 查 工 作,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调 整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校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应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做 好 我 校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评 估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凡 与 上 级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执 行 上 级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对 应 条 款 如 学 校 出 台 专 门 针 对 部 分 专 项 资 金 更 为 具 体 的 规 章 制 度, 按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10 月 307
30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管 理,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改 进 加 强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11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2012]1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6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1]12 号 ) 上 海 市 科 研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沪 财 教 [2013]67 号 ) 和 各 类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学 校 的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校 各 级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的 管 理, 包 括 两 大 类 : 学 科 基 地 类 和 课 题 类 经 费 来 源 分 两 类, 一 是 财 政 性 资 金, 二 是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通 过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拨 的 经 费 ;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利 用 学 校 学 科 优 势 承 担 各 类 项 目 而 获 得 的 经 费 不 属 于 学 科 基 地 类 和 课 题 类 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专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基 地 项 目, 如 没 有 具 体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三 条 管 理 职 责 学 校 是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体 制, 具 体 体 现 为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项 目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体 管 理 财 务 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的 管 理 内 部 审 计 和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 一 )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的 划 分 308
309 1. 学 科 基 地 类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各 类 学 科 建 设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知 识 服 务 平 台 智 库 建 设 及 重 大 项 目 的 学 校 配 套 项 目 等, 归 口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2. 课 题 类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1) 本 专 科 课 程 建 设, 归 口 教 务 处 (2) 研 究 生 课 程 建 设, 归 口 研 究 生 处 (3) 夜 大 学 课 程 建 设, 归 口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4) 科 研 启 动 费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类 项 目 部 分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归 口 人 事 处 (5) 纵 向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产 学 研 合 作 项 目, 归 口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6) 基 础 教 育 类 项 目, 归 口 基 础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7) 内 涵 建 设 项 目 中 属 于 课 题 制 管 理 的 项 目 以 及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项 目 预 算 中 涉 及 科 研 启 动 费 科 研 项 目 的, 归 口 发 展 规 划 与 内 涵 建 设 办 公 室 (8) 其 他 科 研 项 目, 暂 归 口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若 能 明 确 职 能 部 门 的, 归 口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二 ) 项 目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各 二 级 单 位 是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各 项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上 述 学 科 基 地 类 和 课 题 类 经 费, 在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归 口 管 理 下, 对 金 额 大 于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 的 项 目,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当 监 督 项 目 预 算 的 细 化 以 及 项 目 的 执 行 进 度 ( 三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体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负 责 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熟 悉 并 掌 握 有 关 财 政 法 律 法 规 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经 纪 律, 依 法 据 实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照 批 复 预 算 和 合 同 ( 任 务 书 ) 使 用 经 费, 接 受 上 级 和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四 ) 财 务 部 门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在 财 务 管 理 上, 财 务 处 内 部 设 置 的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人 员 对 项 目 预 算 的 编 制 经 费 的 使 用 起 指 导 作 用, 负 责 对 预 算 编 制 内 容 进 行 有 关 解 释 在 会 计 核 算 上, 财 务 处 按 照 项 目 的 预 算 细 目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根 据 会 309
310 计 科 目 核 算 项 目 经 费 ; 按 预 算 细 目 合 理 设 置 预 算 控 制 码, 控 制 相 关 经 费 的 使 用 ( 五 )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和 监 察 部 门 管 理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和 监 察 部 门 是 完 善 和 监 督 经 费 使 用 的 监 管 部 门, 对 其 要 行 使 审 查 和 监 督 权, 对 经 费 的 使 用 外 拨 等 情 况 有 权 实 行 监 管 第 四 条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管 理 模 式 各 项 目 经 费 从 申 报 预 算 使 用 到 决 算 的 全 过 程 实 行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分 管 校 领 导 的 三 级 或 四 级 授 权 控 制 管 理 模 式, 各 级 管 理 具 体 审 批 权 限 由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制 订,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章 申 报 及 合 同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申 报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均 实 行 预 算 申 报 管 理, 由 各 二 级 部 门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申 报 属 于 学 校 部 门 预 算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申 报, 其 申 报 时 间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学 校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一 上 财 政 预 算 时 间 未 纳 入 学 校 一 上 财 政 预 算 的 项 目, 下 一 年 度 学 校 不 再 安 排 经 费 各 项 目 的 申 报 程 序 按 照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第 六 条 非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的 合 同 管 理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应 该 与 对 方 单 位 签 订 业 务 承 揽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报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合 同 或 协 议 须 由 校 长 或 授 权 委 托 的 校 领 导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签 署, 并 使 用 统 一 的 规 范 文 本 各 学 院 不 得 擅 自 签 署 各 类 经 济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七 条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要 求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申 报 经 费 超 过 50 万 元 的 项 目,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的 方 针 政 策,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和 近 期 学 校 具 体 工 作 计 划 2. 符 合 公 共 财 政 要 求 和 财 政 资 金 供 给 的 范 围 3. 有 充 分 的 实 施 依 据 和 较 好 的 预 期 效 益 4. 有 明 确 的 项 目 目 标 组 织 实 施 计 划 和 科 学 合 理 的 项 目 预 算, 并 经 过 相 关 专 家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论 证, 具 备 较 好 的 组 织 实 施 条 件 310
311 第 三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八 条 编 制 项 目 申 报 预 算 项 目 申 报 时 应 当 按 规 定 科 学 合 理 实 事 求 是 地 编 制 项 目 预 算, 并 对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费 合 作 单 位 资 质 以 及 外 拨 资 金 进 行 重 点 说 明 第 九 条 编 制 项 目 执 行 预 算 1. 项 目 经 费 在 申 报 或 承 揽 成 功 后, 应 结 合 实 施 年 度 编 制 经 费 执 行 预 算, 其 内 容 要 与 申 报 预 算 时 的 口 径 一 致 大 额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应 在 职 能 部 门 的 组 织 领 导 下, 充 分 论 证 其 实 施 方 案,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涉 及 到 需 学 校 经 费 配 套 的 项 目,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根 据 要 求 编 制 预 算, 在 项 目 经 费 下 达 的 次 年 视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配 套 2. 项 目 经 费 的 执 行 预 算, 分 学 科 基 地 类 和 课 题 类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的 编 制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1) 学 科 基 地 类 教 委 及 以 上 学 科 基 地 : 根 据 项 目 立 项 时 管 理 部 门 或 下 达 部 门 批 准 的 预 算, 细 化 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经 费 执 行 预 算 表 作 为 执 行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时, 对 科 学 研 究 费 栏 可 设 立 子 课 题, 但 该 预 算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25%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根 据 预 算 金 额 编 报 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 专 项 ) 经 费 执 行 预 算 表, 财 务 处 对 各 子 课 题 实 行 单 独 建 账, 子 课 题 的 管 理 按 照 同 级 别 课 题 的 管 理 执 行 校 级 预 算 学 科 基 地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建 设 期 内, 根 据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年 度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时, 校 内 研 究 人 员 劳 务 费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20%, 学 生 助 研 费 校 外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劳 务 费 及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10%; 市 内 差 旅 费 电 信 网 络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三 项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包 干 经 费 ) 实 行 包 干 使 用 ( 凡 在 预 算 中 明 确 列 示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中 没 有 明 确 列 示 的, 包 干 经 费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15%) 以 上 几 类 经 费 的 预 算 明 细 需 报 归 口 部 门 备 案 校 级 预 算 学 科 基 地 一 般 不 再 设 立 子 课 题 和 安 排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学 科 基 地 建 设 中 确 需 安 排 出 国 经 费 的, 需 报 国 际 交 流 处 审 批, 并 纳 入 学 校 三 公 经 费 严 格 管 理 311
312 (2) 课 题 类 教 委 及 以 上 纵 向 课 题 : 教 委 及 以 上 纵 向 课 题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或 下 达 部 门 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以 项 目 立 项 时 管 理 部 门 或 下 达 部 门 批 准 的 预 算 为 准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 校 级 课 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如 实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时, 劳 务 性 费 用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30%; 包 干 经 费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30%, 或 不 超 过 10 万 元 两 者 中 较 小 的 一 个 来 确 定 横 向 课 题 :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中 有 编 制 预 算 的 按 预 算 执 行 对 于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中 没 有 编 制 预 算 的 横 向 课 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报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并 按 照 学 校 横 向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即 按 公 用 经 费 包 干 经 费 和 劳 务 费 三 项 经 费 管 理 其 中 包 干 经 费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项 目 经 费 的 30% 或 不 超 过 15 万 元 二 者 中 较 小 的 一 个 ; 劳 务 性 费 用 按 到 款 经 费 总 金 额 实 行 累 进 制 管 理 ( 见 表 一 ), 如 需 调 整 劳 务 性 费 用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项 目 总 经 费 的 50% 表 一 : 劳 务 性 费 用 的 控 制 额 度 级 数 到 款 经 费 额 级 距 劳 务 性 费 用 比 例 到 款 经 费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 含 % 万 元 ) 2 到 款 经 费 额 在 100 万 元 万 元 部 分 30% 3 到 款 经 费 额 超 出 200 万 元 部 分 20% 3.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编 制 中 间 接 费 用 的 规 定 (1) 管 理 费 : 教 委 及 以 上 纵 向 项 目 ( 不 含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按 照 科 研 经 费 总 金 额 的 5% 编 制 ; 横 向 课 题 的 管 理 费 按 照 科 研 经 费 总 金 额 的 8% 编 制 (2) 绩 效 支 出 : 预 算 编 制 中 有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要 求 的, 按 不 高 于 科 研 经 费 总 额 的 5% 编 制 4. 科 研 经 费 的 执 行 预 算 中 涉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报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统 一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支 出, 避 免 重 复 投 入 5. 科 研 经 费 的 执 行 预 算 须 报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对 编 报 的 312
313 执 行 预 算 进 行 必 要 的 审 核, 必 要 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对 不 符 合 预 算 编 制 规 定 的 预 算, 应 予 以 退 回 第 十 条 预 算 调 整 教 委 及 以 上 项 目 和 校 级 项 目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并 按 预 算 编 制 时 的 分 级 授 权 程 序 逐 级 上 报 审 批 和 备 案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的 调 整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进 行, 报 科 研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还 须 报 学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通 过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支 出 规 定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在 核 准 的 预 算 范 围 内 按 预 算 细 目 合 理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支 出 内 容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内 容 包 括 : 1. 设 备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2. 材 料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消 耗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元 器 件 试 剂 实 验 动 物 部 件 外 购 件 包 装 物 的 原 价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中 采 购 的 材 料 应 建 立 出 入 库 验 收 制 度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计 算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采 集 等 费 用 4. 差 旅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国 内 差 旅 费 等, 具 体 分 为 外 埠 差 旅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外 埠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 市 内 差 旅 费 是 指 因 公 市 内 出 差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涉 及 野 外 考 察 野 外 实 验 等 科 研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汽 油 费 等 将 一 事 一 议, 报 归 口 职 313
314 能 部 门 审 批 5. 会 议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研 讨 专 家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课 题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包 含 会 议 资 料 会 议 场 所 会 议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食 宿 等 费 用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6.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用 于 项 目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包 括 国 际 机 票 住 宿 费 和 境 外 公 杂 费, 以 及 外 籍 专 家 招 待 费 等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7. 劳 务 费, 指 直 接 参 加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以 及 引 进 人 才 和 课 题 组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校 内 人 员 劳 务 费 支 出 应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发 放 科 研 经 费 网 上 申 报 的 开 通 需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财 务 处 审 批, 支 出 要 与 项 目 进 展 同 步 其 中 劳 务 费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上 海 市 科 研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沪 财 教 号 ) 文 件 规 定, 研 究 生 助 研 劳 务 费 发 放 规 定 详 见 关 于 科 研 经 费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费 的 规 定 ( 试 行 ) ( 附 件 一 ) 8. 燃 料 动 力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9. 专 家 咨 询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所 在 课 题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10.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 含 图 书 购 置 经 费 )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包 括 打 印 复 印 印 刷 制 版 照 相 及 书 籍 购 买 费 等 各 项 费 用 其 中 出 版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详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图 书 出 版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 附 件 二 ) 11. 其 它 费 用, 是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12. 间 接 费 用, 指 承 担 单 位 在 组 织 实 施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以 及 绩 效 支 出 等, 其 中 绩 效 支 出 管 理 规 定 详 见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实 施 办 法 ( 附 件 三 ) 314
315 13. 外 协 科 研 经 费,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科 研 需 要 与 外 单 位 合 作 开 展 项 目, 而 向 外 单 位 划 拨 的 经 费 外 协 科 研 经 费 的 支 出 必 须 在 执 行 预 算 中 有 经 费 安 排, 并 签 订 相 关 合 作 协 议 经 学 校 审 批 备 案, 横 向 课 题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不 超 过 到 款 经 费 的 30% 外 协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详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附 件 四 ) 14. 校 级 科 研 经 费 横 向 课 题 中 的 包 干 经 费, 是 指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市 内 差 旅 费 电 信 网 络 通 讯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等 支 出 包 干 经 费 在 包 干 额 度 内 开 支, 超 支 部 分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15.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中 要 求 使 用 公 务 卡 的, 参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支 出 中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规 定 的,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支 出 禁 止 条 款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基 建 罚 款 还 贷 捐 赠 赞 助 对 外 投 资 以 及 与 科 研 项 目 无 关 的 支 出, 并 应 认 真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以 及 校 内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五 章 绩 效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经 费 分 析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对 经 费 使 用 进 行 分 析 ; 在 项 目 结 题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编 制 相 关 报 表 第 十 五 条 绩 效 评 价 学 校 的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和 监 察 部 门 可 实 施 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学 校 将 专 项 审 计 财 务 检 查 财 务 验 收 和 绩 效 评 价 等 结 果 作 为 绩 效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发 生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依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动 态 管 理 项 目 建 设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滚 动 发 展 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校 内 的 各 类 检 查 基 础 上, 对 完 成 情 况 好 的 项 目 予 以 鼓 励 ; 对 完 成 情 况 较 差, 甚 至 无 法 完 成 建 设 规 划 的 项 目 停 拨 建 设 经 费, 撤 消 建 设 任 务 第 十 七 条 负 责 人 变 更 管 理 315
316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若 调 离 学 校,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须 明 确 该 项 目 新 的 负 责 人 若 确 需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继 续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需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六 章 结 题 结 余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结 题 时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全 面 清 理 经 费 收 支 和 应 收 应 付 等 款 项, 暂 付 款 需 在 项 目 结 题 之 前 全 部 报 销 或 归 还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结 题 管 理 规 定 项 目 结 题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做 好 总 结, 编 制 项 目 决 算, 按 时 提 交 验 收 或 结 题 申 请, 无 特 殊 原 因 未 按 时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的, 按 不 通 过 验 收 处 理 项 目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验 收 或 结 题 审 查, 并 严 把 验 收 和 审 查 质 量 第 二 十 条 结 余 经 费 管 理 校 级 科 研 经 费 实 行 当 年 经 费 当 年 使 用 的 原 则 ; 纵 向 及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在 完 成 任 务 目 标 并 通 过 验 收 之 后, 对 其 结 余 经 费 ( 含 项 目 最 后 一 批 拨 款 经 费 ) 可 继 续 使 用 一 年, 如 仍 有 结 余, 学 校 将 在 符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对 结 余 经 费 进 行 统 筹 统 筹 经 费 全 部 用 于 学 校 的 科 研 活 动, 具 体 管 理 和 使 用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未 完 成 项 目 的 管 理 规 定 未 通 过 验 收 和 撤 项 的 项 目 其 结 余 资 金 按 原 渠 道 返 还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其 他 条 款 本 实 施 细 则 凡 与 上 级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按 上 级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施 时 间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316
317 第 二 十 四 条 解 释 部 门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317
31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科 研 经 费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费 的 规 定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调 动 研 究 生 参 与 科 学 教 学 实 践 的 积 极 性, 同 时 也 帮 助 生 活 贫 困 的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业, 参 照 兄 弟 院 校 的 成 功 经 验,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学 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为 规 范 管 理, 方 便 操 作, 原 则 上 以 学 期 为 单 位, 一 学 期 一 聘, 各 科 研 项 目 导 师 要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将 聘 用 名 单 进 行 申 报, 经 学 院 主 管 科 研 的 院 长 审 批, 报 科 研 项 目 归 口 部 门 备 案, 对 不 能 胜 任 或 不 宜 继 续 担 任 助 研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二 科 研 项 目 归 口 部 门 将 备 案 的 研 究 生 助 研 名 单 通 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根 据 名 单 建 立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发 放 清 册 三 参 加 助 研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要 严 格 履 行 工 作 责 任, 自 觉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认 真 完 成 科 研 劳 动 任 务, 服 从 管 理 四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津 贴, 根 据 研 究 生 实 际 参 与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量, 由 导 师 批 准, 在 导 师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科 研 经 费 内 支 付 由 财 务 处 按 月 发 放, 每 月 初 发 放 上 个 月 的 津 贴, 不 能 提 前 支 取 五 用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发 放 的 研 究 生 助 研 岗 位 工 作 劳 动 报 酬, 参 照 职 工 工 资 薪 金 上 报 流 程 六 学 院 其 他 岗 位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聘 用 研 究 生 进 行 助 研, 参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助 研 津 贴 由 聘 用 学 院 自 行 承 担, 但 每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必 须 将 助 研 学 生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备 案, 再 由 财 务 处 根 据 名 单 建 立 助 研 岗 位 发 放 清 册 七 学 校 内 涵 建 设 经 费 需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津 贴, 参 照 此 办 法 执 行 八 未 备 案 研 究 生 所 得 助 研 报 酬, 参 照 劳 务 费 标 准 发 放 九 本 规 定 从 2014 年 6 月 1 日 执 行 十 本 规 定 由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研 究 生 处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1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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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图 书 出 版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1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我 校 各 级 各 类 研 究 基 地 重 点 学 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的 使 用 效 益, 鼓 励 出 版 高 质 量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成 果,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2 对 各 级 各 类 研 究 基 地 重 点 学 科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应 该 在 学 科 和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时 根 据 预 出 版 著 作 成 果 的 数 量 和 批 次 做 出 明 确 的 经 费 预 算 3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将 根 据 与 出 版 著 作 的 篇 幅 体 量 等 适 当 分 层 次, 每 部 著 作 的 资 助 额 度 为 2-5 万 元, 多 卷 本 和 系 列 丛 书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出 版 经 费 4 根 据 著 作 种 类 和 不 同 出 版 社 的 要 求,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中 可 包 含 书 稿 费, 一 般 以 元 / 千 字 为 宜 5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报 销 时, 应 附 已 出 版 图 书 的 封 面 和 封 底 复 印 件 如 尚 未 出 版, 一 般 在 出 版 前 一 年 内, 先 通 过 向 财 务 处 暂 借 款 的 形 式 预 支 付 给 出 版 社, 但 办 理 暂 借 款 手 续 时 应 附 出 版 合 同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并 经 过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签 字, 待 图 书 出 版 后 凭 出 版 社 发 票 和 出 版 图 书 的 封 面 封 底 复 印 件 办 理 冲 账 手 续 6 图 书 出 版 费 用 报 销 或 冲 帐 时, 必 须 与 项 目 预 算 和 出 版 合 同 中 的 名 目 一 致, 即 出 版 社 所 开 具 发 票 名 目 必 须 为 图 书 出 版 费, 不 能 开 具 图 书 等 名 目 的 发 票 7 出 版 社 返 还 给 作 者 的 著 作 数 量 一 般 应 控 制 在 50 本 ( 套 ) 以 内 其 余 著 作, 应 由 作 者 自 行 处 理, 但 不 能 作 为 教 辅 材 料 卖 给 学 生 8 本 规 定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9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320
32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和 上 海 市 科 研 计 划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沪 财 教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就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的 发 放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适 用 于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 含 973 计 划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863 计 划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项 目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民 口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以 及 上 海 市 科 研 计 划 专 项 等 有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的 项 目 第 三 条 绩 效 支 出 是 指 承 担 课 题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安 排 的 相 关 支 出, 是 属 于 间 接 费 用 中 的 一 部 分,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由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项 目 绩 效 支 出 经 费, 由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预 算 及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在 经 费 入 账 时 计 提, 并 单 独 设 立 经 费 预 算 科 目 进 行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统 筹 绩 效 支 出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激 励 项 目 课 题 组 人 员 和 支 持 学 校 科 研 活 动 项 目 课 题 组 的 绩 效 支 出 发 放 须 在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重 贡 献 重 实 效 原 则, 结 合 科 研 人 员 实 绩 进 行 分 配, 发 放 对 象 为 参 与 项 目 实 际 研 究 工 作, 并 对 总 体 目 标 做 出 贡 献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绩 效 考 核 分 四 档 : 考 核 优 秀 的,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的 100% 分 配 给 课 题 组 ; 考 核 良 好 的,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的 85% 分 配 给 课 题 组 ; 考 核 合 格 的,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的 70% 分 配 给 课 题 组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绩 效 支 出 不 分 配 给 课 题 组 除 考 核 优 秀 外, 学 校 统 筹 的 绩 效 支 出 用 于 支 持 学 校 其 它 科 研 活 动 第 五 条 发 放 原 则 : 绩 效 支 出 根 据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次 发 放 ; 在 项 目 中 期 考 核 和 结 题 验 收 的 当 年 度 内 各 办 理 一 次,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流 程 申 请 发 放 973 计 划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学 计 划 研 究 项 目 等 的 预 算 分 前 两 年 和 后 三 年, 前 两 年 在 考 核 节 点 时 发 放 一 次, 后 三 年 在 结 题 验 收 时 再 发 放 一 次 321
322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则 根 据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及 预 算 情 况 进 行 个 别 调 整 和 申 请 第 六 条 发 放 流 程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执 行 情 况 和 预 算, 填 写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签 字 后 提 交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绩 效 考 核 分 为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绩 效 考 核 和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绩 效 考 核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绩 效 考 评 核 是 指 上 级 部 门 ( 甲 方 相 关 专 家 或 课 题 组 )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阶 段 性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与 评 价, 以 年 度 或 阶 段 绩 效 考 核 为 主 ;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绩 效 考 核 是 指 对 项 目 完 成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考 核 与 评 价 考 核 方 式 及 结 果 在 申 请 表 中 作 说 明 2.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 合 同 书 ) 预 算 书 对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盖 章, 并 报 送 学 校 财 务 处 3. 学 校 财 务 处 在 绩 效 预 算 额 内, 按 学 校 酬 金 领 取 业 务 流 程 发 放 绩 效 支 出 第 七 条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得 对 其 发 放 绩 效 支 出 : ( 一 ) 未 按 要 求 及 时 报 送 项 目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计 划 任 务 书 ( 合 同 书 ) 预 算 书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中 期 总 结 报 告 验 收 材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等 ; ( 二 )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人 员 经 费 预 算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等 重 要 事 项 的 调 整 未 按 要 求 提 前 报 批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项 目 未 按 合 同 进 度 执 行, 或 未 按 期 落 实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等 ; ( 四 )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等 以 及 其 他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的 行 为 ; 对 于 前 款 各 项 情 形, 绩 效 支 出 如 已 发 放 的, 学 校 有 权 追 回 第 八 条 如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对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另 有 管 理 办 法 或 规 定 的, 则 学 校 按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或 规 定 执 行 ; 其 它 科 研 项 目 如 有 绩 效 支 出 预 算,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九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行 第 十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2
32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和 学 术 讲 座, 是 高 等 院 校 与 国 内 外 学 术 界 进 行 合 作 交 流 拓 展 学 术 视 野 传 播 与 分 享 学 术 成 果 的 重 要 渠 道 为 了 鼓 励 支 持 和 规 范 我 校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加 强 对 学 术 会 议 和 学 术 讲 座 的 组 织 管 理,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沪 财 行 [2014]14 号 )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要 求, 结 合 学 术 会 议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凡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各 学 院 ( 部 门 ) 名 义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须 向 学 校 宣 传 部 国 际 交 流 处 ( 举 办 国 际 港 澳 台 学 术 会 议 )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申 报 备 案 宣 传 部 负 责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的 登 记 备 案 和 宣 传 报 道 ; 国 际 交 流 处 负 责 相 关 外 事 审 核 与 联 络 ;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负 责 业 务 管 理 和 会 议 资 源 的 后 期 管 理 二 学 术 会 议 管 理 1 学 术 会 议 的 分 类 各 学 院 ( 部 门 ) 召 开 学 术 会 议 应 精 简 高 效, 从 严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学 术 会 议 根 据 参 会 者 属 地 和 会 议 规 模 可 分 为 本 校 学 术 会 议 本 市 学 术 会 议 全 国 学 术 会 议 和 海 内 外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等 2 学 术 会 议 的 会 期 各 类 学 术 会 议, 会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天, 会 议 报 到 和 疏 散 时 间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天 3 学 术 会 议 的 人 数 应 严 格 控 制 参 加 各 类 学 术 会 议 的 人 数,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100 人,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0 人 ;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代 表 人 数 的 10% 以 内 4 学 术 会 议 的 举 办 地 点 由 学 校 各 学 院 ( 部 门 ) 组 织 和 举 办 的 本 校 学 术 会 议 原 则 上 要 求 不 出 校, 本 市 学 术 会 议 原 则 上 不 出 市, 全 国 学 术 会 议 和 海 内 外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原 则 上 也 不 能 出 市, 有 合 办 单 位 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但 不 能 选 择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地 方 召 开 323
324 5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1)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的 经 费, 原 则 上 由 举 办 者 从 已 经 安 排 会 议 费 预 算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中 自 行 解 决, 学 校 不 另 行 资 助 确 因 举 办 单 位 经 费 困 难 且 层 次 高 规 模 大 影 响 广 的 学 术 会 议, 经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批 准, 学 校 适 当 给 予 资 助 (2)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均 按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单 位 : 元 / 人 天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学 术 会 议 (3) 论 文 发 表 费 用 另 列, 其 具 体 标 准 可 根 据 其 会 议 论 文 收 录 情 况 论 文 集 出 版 印 刷 情 况 确 定 (4) 会 议 邀 请 的 重 要 专 家, 其 咨 询 费 发 放 应 凭 专 家 邀 请 函 副 本 和 专 家 咨 询 的 安 排 表, 其 具 体 标 准 可 参 照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执 行 (5)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中 外 籍 专 家 接 待 费 支 出, 参 照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外 宾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沪 财 行 号 )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主 要 包 括 住 宿 费 日 常 伙 食 费 宴 请 费 交 通 费 赠 礼 原 则 上 不 得 列 支 外 籍 专 家 来 华 国 际 旅 费, 如 确 需 由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中 承 担 外 籍 专 家 来 华 国 际 旅 费, 须 经 国 际 交 流 处 同 意 (6)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公 款 旅 游 及 与 会 议 内 容 无 关 的 参 观 活 动, 不 得 发 放 纪 念 品 及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物 品 会 议 召 开 地 代 表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住 宿 ; 工 作 人 员 除 必 须 住 会 的 以 外, 不 安 排 住 宿 (7) 如 会 议 安 排 在 校 内 举 行, 结 算 经 费 时, 由 会 议 举 办 者 提 供 会 议 结 算 清 单 ; 如 安 排 在 校 外 举 行 的, 应 与 相 关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并 由 对 方 提 供 结 算 明 细 清 单 6 学 术 会 议 申 报 与 审 核 (1) 每 年 3 月 为 各 学 院 ( 部 门 ) 集 中 通 过 校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向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申 报 当 年 度 学 术 会 议 计 划 时 间 纳 入 年 度 计 划 而 举 办 的 学 术 会 议, 校 宣 传 部 予 以 宣 传 报 道, 国 际 交 流 处 配 合 签 署 相 关 外 联 事 项 (2) 各 级 各 类 学 术 会 议 的 具 体 申 报 和 审 核 流 程 如 下 : 324
325 1 会 议 组 织 者 或 科 研 秘 书 登 录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会 议 的 时 间 地 点 名 称 主 题 和 主 要 内 容 等 相 关 信 息 2 学 院 ( 部 门 ) 相 关 负 责 人 对 学 术 会 议 的 主 题 和 内 容 等 进 行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3 宣 传 部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4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由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学 术 会 议 申 报 表 备 案 5 会 议 结 束 两 周 内, 会 议 举 办 者 再 登 录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会 议 信 息, 并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提 交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综 述 会 议 议 程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会 议 论 文 集 会 议 照 片 等 电 子 会 议 资 料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将 通 过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学 术 会 议 小 结 表 6 最 后, 会 议 举 办 者 将 通 过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的 上 述 电 子 会 议 资 书 面 稿 送 交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收 集 审 核 整 理 会 议 电 子 书 面 资 料, 统 一 归 档 7 对 于 举 办 国 际 或 者 海 峡 两 岸 学 术 会 议 的, 各 申 办 单 位 应 将 邀 请 与 会 人 员 的 姓 名 国 籍 护 照 号 码 与 会 身 份 等 通 过 系 统 及 时 填 写, 国 际 交 流 处 将 通 过 系 统 生 成 并 打 印 申 请 表,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立 项, 并 上 报 上 级 外 事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三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1 各 学 院 ( 部 门 ) 举 办 的 学 术 讲 座 均 需 提 前 通 过 校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向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申 报 2 学 术 讲 座 的 具 体 申 报 和 审 核 流 程 如 下 : (1) 申 报 人 或 科 研 秘 书 登 录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学 术 讲 座 时 间 地 点 报 告 人 报 告 主 题 和 主 要 内 容 等 相 关 信 息 ; (2) 学 院 ( 部 门 ) 学 院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学 术 讲 座 的 主 题 和 内 容 等 进 行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 (3) 宣 传 部 国 际 交 流 处 ( 有 境 外 人 士 参 与 )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备 案 核 实 (4) 学 术 讲 座 结 束 后, 讲 座 组 织 者 需 登 录 科 研 管 理 系 统 填 写 讲 座 综 述 等 资 料 信 息, 同 时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提 交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等 资 料 ; (5)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收 集 审 核 整 理 讲 座 电 子 资 料, 统 一 打 印 归 档 325
326 3 学 术 讲 座 的 专 家 咨 询 劳 务 费 发 放, 凭 邀 请 函 学 术 讲 座 安 排 表, 参 照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不 得 超 标 发 放 具 体 标 准 ( 税 后 ) 如 下 : (1) 副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2)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每 半 天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元 ; (3) 院 士 全 国 知 名 专 家 每 半 天 一 般 不 超 过 3000 元 (4) 其 他 人 员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5) 外 籍 专 家 劳 务 费 支 出, 参 照 标 准 执 行 四 实 施 本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自 2015 年 1 月 起 执 行 2005 年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举 办 学 术 研 讨 会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2008 年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2014 年 6 月 重 新 修 改 发 布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同 时 废 止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1 月 8 日 326
327 七 合 同 管 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327
32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指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由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代 表 学 校 与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各 机 关 部 处 学 院 和 直 属 单 位 第 二 章 合 同 的 归 口 管 理 与 审 批 第 四 条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由 校 长 统 一 领 导 分 管 校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负 责 实 施 第 五 条 除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外, 其 他 人 不 具 有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的 资 格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为 校 长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签 署 合 同 的 唯 一 形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办 理, 其 正 本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留 存, 副 本 由 被 授 权 人 保 管 第 六 条 根 据 各 职 能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不 同, 对 其 归 口 管 理 的 合 同 规 定 如 下 : ( 一 )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图 书 馆 校 医 院 后 勤 实 业 中 心 ( 二 )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热 力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处 ( 三 ) 建 筑 ( 含 基 建 修 缮 )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同 : 基 建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 四 ) 工 程 类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审 计 合 同 : 审 计 处 ( 五 ) 教 学 培 训 合 同 合 作 办 学 合 同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国 际 交 流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基 教 中 心 ( 六 ) 租 赁 合 同,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房 地 产 权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处 ( 七 ) 借 款 合 同, 对 外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合 同 : 财 务 处 ( 八 ) 科 技 ( 咨 询 开 发 转 让 服 务 外 协 ) 合 同, 出 版 合 同 : 科 技 处 社 科 处 基 教 中 心 ( 九 )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维 护 合 同 :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328
329 ( 十 ) 劳 动 人 事 合 同 : 人 事 处 ( 十 一 ) 学 校 内 涵 专 项 建 设 : 内 涵 办 ( 十 二 ) 赠 与 合 同, 其 他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意 向 书 协 议 书 : 学 校 办 公 室 第 七 条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必 须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审 批 : ( 一 )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明 确 项 目 联 系 人, 由 联 系 人 负 责 核 实 合 同 的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确 定 相 应 的 合 同 签 署 程 序 并 填 写 合 同 签 订 流 转 单,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流 转 单 上 签 署 对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意 见 ( 二 ) 获 得 校 长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的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经 过 集 体 研 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签 署 合 同 文 本 ; ( 三 ) 未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须 报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对 合 同 的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签 署 合 同 文 本, 项 目 联 系 人 作 为 合 同 联 系 人 在 合 同 文 本 签 字 ; ( 四 ) 需 经 校 领 导 审 批 的, 应 将 合 同 文 本 连 同 相 关 材 料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或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送 校 领 导 审 批 ; 报 请 审 批 合 同 必 须 提 交 合 同 文 本 会 议 纪 要 等 相 关 材 料, 说 明 拟 订 合 同 的 目 的 过 程 第 八 条 涉 及 学 校 预 算 内 经 费 的 合 同 ( 一 ) 标 的 金 额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合 同 必 须 由 校 长 签 署 ; ( 二 ) 标 的 金 额 100 万 元 ( 含 ) 至 500 万 元 的 合 同, 可 由 校 长 授 权 分 管 副 校 长 签 署 ; ( 三 ) 标 的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合 同, 可 由 校 长 授 权 实 施 项 目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署 ( 四 )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时, 补 充 合 同 的 金 额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10% 及 以 上 的, 须 由 原 合 同 签 署 人 的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第 九 条 涉 及 学 校 预 算 外 经 费 的 合 同, 如 标 的 金 额 超 过 30 万 元 ( 含 ) 须 经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 校 长 办 公 会 ) 审 定 同 意 方 可 签 署 第 十 条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签 署 基 建 修 缮 类 闭 口 合 同 若 确 有 需 要, 应 事 先 向 审 计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资 料,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并 出 具 同 意 意 见 书 后 方 可 签 订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十 一 条 订 立 合 同 尽 量 采 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的 示 范 文 本, 一 般 329
330 应 包 含 下 列 主 要 条 款 : ( 一 )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住 所 地 及 联 系 方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 ( 二 ) 标 的 ; ( 三 ) 数 量 质 量 ; ( 四 ) 价 款 酬 金 及 结 算 方 式 ; ( 五 ) 履 行 的 期 限 地 点 方 式 ; ( 六 ) 根 据 法 律 和 合 同 的 性 质, 以 及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必 须 订 立 的 条 款 ; ( 七 ) 违 约 责 任 ; ( 八 )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地 点 ; ( 九 ) 约 定 合 同 争 议 的 管 辖 地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与 外 界 达 成 业 务 往 来 意 向, 经 协 商 一 致, 除 即 时 清 结 者 外,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合 同 标 的 在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且 有 关 修 改 合 同 的 文 书 图 表 传 真 件 等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十 三 条 订 立 合 同 前 应 严 格 审 查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经 营 范 围 履 约 能 力 资 信 情 况 委 托 代 理 权 限 等, 并 注 意 收 集 保 存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招 投 标 的 项 目,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组 织 招 投 标, 并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 没 有 规 定 要 求 招 投 标 的, 但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并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纪 要 是 合 同 审 批 的 依 据,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全 面, 并 经 参 会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第 十 五 条 除 出 版 合 同 劳 动 人 事 合 同 外, 签 订 合 同 的 各 方 主 体 均 应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出 版 合 同 一 方 应 当 为 学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另 一 方 应 当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 学 校 与 个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或 人 事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应 当 为 学 校 聘 用 的 人 员 若 需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体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则 须 经 学 校 办 公 室 同 意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或 解 除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应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交 易 习 惯 履 行 通 知 协 助 保 密 等 义 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注 意 防 范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330
331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质 量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履 行 地 点 等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争 议 纠 纷 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积 极 与 对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或 发 现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的 情 况, 应 立 即 向 学 校 办 公 室 汇 报, 并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第 十 九 条 未 经 授 权, 任 何 个 人 和 部 门 均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如 需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按 前 述 流 程 报 请 审 批,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 一 ) 学 校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应 采 用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合 同 对 方,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 ( 二 )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和 回 复 应 符 合 公 文 收 发 的 要 求, 挂 号 寄 发 或 由 对 方 签 收, 寄 发 和 签 收 凭 证 作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 三 )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文 本 作 为 原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或 更 新 部 分 与 原 合 同 有 同 样 法 律 效 力, 纳 入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管 理 范 围 ; ( 四 ) 合 同 变 更 后, 合 同 编 号 不 予 改 变 第 五 章 合 同 文 本 的 保 管 第 二 十 条 合 同 文 本 原 件 学 校 至 少 应 持 二 份, 由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留 存, 合 同 复 印 件 在 办 理 经 济 业 务 结 报 时 由 财 务 处 分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经 办 部 门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应 妥 善 管 理 合 同 资 料, 对 工 程 等 合 同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图 表 等 重 要 原 始 资 料 应 建 立 出 借 领 用 制 度, 以 保 证 合 同 的 完 整 性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合 同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对 本 单 位 签 署 的 合 同 在 盖 章 生 效 后, 依 照 合 同 签 订 明 细 表 的 要 求, 按 年 份 ( 四 位 )+ 部 门 号 ( 三 位 )+ 流 水 号 进 行 顺 序 编 号 并 登 记 和 管 理 合 同 签 订 明 细 表 应 定 期 报 送 至 学 校 办 公 室 备 案, 学 校 办 公 室 有 权 查 阅 其 合 同 正 本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应 对 每 一 重 要 合 同 设 一 台 帐, 分 别 按 业 务 进 展 情 况 和 收 付 款 情 况 一 事 一 记, 以 便 与 财 务 部 门 对 账 ; 财 务 处 依 据 合 同 条 款 审 核 收 付 款 工 作 如 票 据 单 位 名 称 与 合 同 不 一 致, 且 没 有 相 应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应 当 拒 绝 受 理 331
332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关 部 门 应 定 期 将 履 行 完 毕 或 不 再 履 行 的 合 同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书 图 表 传 真 件 等 ) 按 合 同 编 号 整 理 并 存 档, 不 得 随 意 处 置 销 毁 遗 失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未 经 授 权 私 自 订 立 合 同 的, 或 者 在 订 立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因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学 校 损 失 的, 或 者 泄 露 合 同 秘 密 或 学 校 商 业 秘 密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 触 犯 法 律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应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在 本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前 签 订 的 合 同, 与 本 办 法 条 款 相 违 背 的, 须 经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除 同 意 继 续 执 行 到 合 同 期 满 外, 应 当 重 新 签 署 第 二 十 七 条 校 工 会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企 业 等 单 位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1 月 332
333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维 护 国 家 及 学 校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纵 向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科 研 外 协 项 目 合 同 指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 甲 方 ) 承 担 的 纵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 或 开 展 其 他 科 技 活 动, 以 下 简 称 依 托 项 目 ) 中 需 要 外 协 的 研 究 设 计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咨 询 服 务 等 活 动 中 与 校 外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乙 方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或 协 议, 下 同 ) 第 三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的 签 订 管 理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由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并 实 施 第 四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应 遵 循 合 理 自 愿 公 平 诚 信 的 原 则, 应 当 有 利 于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加 速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应 用 和 推 广, 有 利 于 维 护 学 校 的 利 益 和 声 誉 第 四 条 科 研 外 协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章 项 目 归 口 管 理 第 五 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为 科 研 外 协 项 目 的 主 管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科 研 外 协 技 术 项 目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为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的 执 行 单 位, 按 合 同 的 要 求,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保 障 外 协 项 目 按 时 全 面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学 院 要 结 合 依 托 项 目 研 究 任 务 目 标 的 需 要, 充 分 论 证 并 严 格 审 核 合 同 内 容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可 行 性 和 合 规 性 尤 其 要 对 外 协 单 位 的 资 质 履 行 合 作 ( 外 协 ) 任 务 能 力 业 务 相 关 性 经 济 合 理 性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以 防 风 险 第 七 条 项 目 实 行 合 同 管 理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签 订 第 八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的 签 订, 必 须 依 据 依 托 项 目 之 明 确 规 定 的 研 究 内 333
334 容 外 协 单 位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等 条 款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互 利 互 惠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九 条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文 本 格 式 一 般 采 用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部 关 于 科 技 合 同 的 格 式 编 写, 需 明 确 承 担 单 位 合 同 金 额 技 术 内 容 保 密 协 议 完 成 方 式 和 时 间 地 点 知 识 产 权 权 益 归 属 以 及 违 约 责 任 和 风 险 责 任 等, 具 体 内 容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增 减 我 校 应 享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及 其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责 任 由 双 方 合 理 分 担, 违 约 赔 偿 金 额 应 控 制 在 合 同 标 的 以 内 相 关 条 款 不 能 与 依 托 项 目 的 合 同 ( 项 目 任 务 书 ) 预 算 书 相 抵 触 第 十 条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的 主 要 类 型 : 1 合 作 研 究 类 合 同 : 我 校 与 校 外 科 研 单 位 合 作 申 请,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为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的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 包 括 科 技 支 撑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以 及 其 他 省 部 级 项 目 ), 在 正 式 批 复 的 项 目 任 务 书 ( 合 同 ) 中 明 确 约 定 协 作 单 位 和 经 费 预 算 的, 需 要 转 给 合 作 单 位 协 作 研 究 费 的 项 目 ( 课 题 ) 合 同 格 式 按 项 目 批 复 单 位 要 求 而 定, 但 是 协 作 单 位 不 得 变 更 2.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类 合 同 : 一 般 须 签 订 合 同, 根 据 依 托 项 目 的 预 算 来 确 定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的 要 求 和 单 位, 如 果 原 合 同 中 约 定 测 试 加 工 单 位 的, 必 须 与 约 定 的 测 试 加 工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没 有 约 定, 可 自 定 有 资 质 的 测 试 加 工 单 位 3. 技 术 开 发 或 技 术 服 务 类 合 同 : 一 般 指 除 1,2 外 的 其 他 研 究 设 计 开 发 咨 询 服 务 等 外 协 合 同 4. 单 一 加 工 软 件 购 置 原 材 料 购 买 等 不 是 外 协 科 研 项 目, 应 在 设 备 管 理 处 签 订,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学 校 设 备 采 购 等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5. 其 他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参 照 上 述 各 类 合 同 约 定 签 订 第 十 一 条 依 托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对 外 协 项 目 的 技 术 先 进 性 承 担 研 究 人 员 素 质 和 技 术 能 力 进 行 充 分 的 论 证 和 调 研 同 时, 要 认 真 调 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法 人 地 位 资 信 状 况 有 关 资 质 履 约 能 力 和 委 托 代 理 权 限 等 情 况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本 人 和 项 目 参 与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或 有 直 接 利 益 关 系 人 员 所 成 立 或 参 与 公 司 承 担 外 协 项 目 的 情 况 说 明, 并 对 外 协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科 研 外 协 合 同 金 额 一 般 控 制 在 依 托 项 目 到 位 经 费 30% 内, 若 有 334
335 特 殊 情 况, 可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提 高 比 例 付 款 次 数 原 则 上 在 二 次 以 上 并 留 有 不 低 于 10% 的 质 保 金, 待 合 同 验 收 并 使 用 一 定 时 间 后 拨 付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签 署 和 生 效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必 须 符 合 依 托 项 目 组 织 ( 委 托 )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受 依 托 项 目 条 款 约 束,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外 协 内 容 必 须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后,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签 章 并 加 盖 合 同 章 后 生 效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办 理 登 记, 同 时 由 双 方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是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内 容 的 主 审 和 监 督 执 行 单 位, 对 合 同 内 容 外 协 单 位 资 质 的 审 定 和 监 督 执 行 负 主 要 责 任 对 于 重 大 的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学 院 应 组 织 开 题 论 证, 并 形 成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和 经 费 预 算 谈 判 备 忘 录 ( 或 报 价 明 细 表 ) 第 十 五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须 附 依 托 项 目 的 合 同 书 ( 协 议 )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责 任 保 证 及 审 批 表 承 担 单 位 资 质 材 料 ( 金 额 在 5 万 元 及 以 上 合 同 ) 等 并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后, 方 可 办 理 外 协 经 费 的 审 批 和 签 章 手 续 依 托 项 目 的 计 划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书 中 没 有 明 确 此 次 外 协 内 容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附 合 理 说 明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审 批 程 序 是 : (1) 外 协 经 费 10 万 元 以 下 ( 含 ), 学 院 审 查 批 准 后 提 交 科 研 部 门 审 批 ; (2) 外 协 经 费 万 元 以 下 ( 含 ), 学 院 审 查 批 准 后, 由 科 研 部 门 会 同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等 部 门 审 核, 由 主 管 科 研 校 长 审 批 ; (3) 外 协 经 费 超 过 50 万 元, 在 履 行 上 述 程 序 后, 由 校 长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按 学 校 财 务 及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条 款 划 拨 科 研 外 协 项 目 合 同 经 费 第 十 八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后, 依 托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所 在 学 院 应 及 时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并 对 完 成 项 目 材 料 进 行 归 档,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的 经 费 结 算 第 十 九 条 外 协 科 技 合 同 的 变 更 中 止 或 撤 销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签 订 合 同 时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第 六 章 罚 则 335
336 第 二 十 条 在 科 研 活 动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借 科 研 外 协 之 名, 将 科 研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或 转 入 非 协 作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银 行 帐 户 不 具 法 人 资 格 的 学 校 下 属 单 位 擅 自 签 订 外 协 技 术 合 同 并 导 致 学 校 对 外 承 担 义 务 的, 应 补 偿 学 校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对 有 关 责 任 者,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处 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外 协 技 术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及 善 后 处 理 问 题 上, 由 于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遵 守 合 同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工 作 失 误, 导 致 学 校 义 务 增 加 权 利 减 少 和 丧 失 的, 学 校 将 对 有 关 责 任 者 予 以 处 理, 并 责 令 有 关 部 门 与 单 位 或 个 人 予 以 补 偿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如 有 与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国 家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5 月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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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第 三 部 分 内 部 监 督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338
339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健 全 我 校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规 范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和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要 按 照 依 法 治 教 从 严 管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促 进 学 校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防 范 风 险, 提 高 教 育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三 条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是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人 员 对 财 务 收 支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进 行 独 立 监 督 评 价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实 施 办 法, 实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设 置 独 立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即 设 立 与 财 务 处 同 级 的 审 计 处, 配 备 审 计 人 员,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二 章 组 织 和 领 导 第 五 条 审 计 处 对 本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 含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单 位 )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第 六 条 审 计 处 在 校 分 管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部 门 和 本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独 立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向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同 时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检 查 第 七 条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领 导 审 计 处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完 善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定 期 研 究 部 署 和 检 查 审 计 工 作, 听 取 审 计 处 的 工 作 汇 报, 及 时 审 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审 计 报 告, 督 促 审 计 意 见 和 审 计 决 定 的 执 行 ; ( 三 ) 支 持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并 提 供 经 费 保 证 和 工 作 条 件 ; ( 四 )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 五 ) 加 强 审 计 队 伍 建 设, 切 实 解 决 审 计 人 员 在 培 训 专 业 职 务 评 聘 339
340 和 待 遇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即 保 证 审 计 人 员 待 遇 不 低 于 同 级 财 务 人 员 脱 产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周 第 三 章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第 八 条 学 校 应 按 照 职 责 分 明 科 学 管 理 和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原 则 设 置 与 校 财 务 同 级 的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 并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专 职 人 员 编 制, 配 备 具 有 内 部 审 计 岗 位 资 格 的 审 计 人 员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经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同 意, 可 聘 请 特 约 审 计 人 员 和 兼 职 审 计 人 员 第 九 条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变 动 和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或 调 动, 应 事 先 征 求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审 机 构 的 意 见 第 十 条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保 证 审 计 业 务 质 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置 障 碍 和 打 击 报 复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岗 位 资 格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第 四 章 校 审 计 处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第 十 四 条 校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主 要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 一 )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 ( 二 ) 预 算 执 行 和 决 算 ; ( 三 ) 预 算 内 预 算 外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 四 ) 专 项 教 育 资 金 的 筹 措 拨 付 管 理 和 使 用 ; ( 五 )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 六 ) 建 设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 ( 七 )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 ( 八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健 全 有 效 及 风 险 管 理 ; ( 九 ) 经 济 管 理 和 效 益 情 况 ; ( 十 )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 340
341 ( 十 一 )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的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 ( 十 二 ) 主 管 校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校 审 计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第 十 六 条 校 审 计 处 在 履 行 审 计 职 责 时, 具 有 下 列 主 要 权 限 : ( 一 )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按 时 报 送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等 ; ( 二 ) 对 审 计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并 取 得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 ( 三 ) 审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等, 检 查 资 金 和 财 产, 检 查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和 资 料, 勘 察 现 场 实 物 ; ( 四 )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参 加 学 校 的 有 关 会 议, 召 开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 ( 六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做 出 临 时 的 制 止 决 定 ; ( 七 ) 对 可 能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有 权 采 取 暂 时 封 存 的 措 施 ; ( 八 ) 提 出 改 进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建 议 ; 对 模 范 遵 守 和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给 予 表 彰 的 建 议 ; 对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的 意 见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第 十 七 条 校 审 计 处 可 以 利 用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审 计 结 果 ; 内 部 审 计 的 审 计 结 果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提 供 给 有 关 部 门 第 五 章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校 审 计 处 要 根 据 学 校 的 中 心 任 务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部 署,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请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校 审 计 处 实 施 审 计, 要 组 成 审 计 组,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编 341
342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书 面 意 见 送 交 审 计 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处 要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及 其 效 果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审 计 处 在 审 计 事 项 结 束 后,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并 按 时 将 档 案 送 交 校 档 案 馆 管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校 审 计 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提 出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经 济 处 理 或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等 建 议, 报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校 主 管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会 计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 ( 二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有 关 文 件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 ( 三 ) 转 移 隐 匿 违 法 所 得 财 产 的 ; ( 四 )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 ( 五 ) 阻 挠 审 计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抗 拒 破 坏 监 督 检 查 的 ; ( 六 ) 拒 不 执 行 审 计 决 定 的 ; ( 七 ) 报 复 陷 害 审 计 人 员 或 检 举 人 员 的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校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二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三 )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 四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被 审 计 单 位 秘 密 的 以 上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342
343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00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00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法 律 责 任 同 时 废 止 343
34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程 序 为 使 我 校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更 具 有 条 理 性 和 规 范 性, 特 制 定 本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本 工 作 程 序 是 依 据 审 计 法 规 中 有 关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的 一 审 计 处 根 据 学 校 的 中 心 任 务 和 上 级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部 署, 由 财 务 审 计 主 管 拟 订 年 度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经 审 计 处 处 长 审 核 全 处 审 计 人 员 商 定 后,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二 审 计 处 根 据 批 准 的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审 计 委 托 书 确 定 审 计 事 项, 成 立 审 计 组, 确 定 审 计 组 长 主 审 人,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三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必 需 实 行 双 审 制, 通 过 各 种 审 计 方 法, 取 得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四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并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书 面 意 见 送 交 审 计 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五 审 计 处 处 长 对 审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学 校 分 管 审 计 工 作 的 校 级 领 导 审 批 六 审 计 处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及 其 效 果 七 审 计 处 在 审 计 事 项 结 束 后,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和 管 理 审 计 档 案 八 本 规 定,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程 序 同 时 废 止 344
345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实 行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促 进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为 加 强 对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这 些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满 或 调 任 转 任 轮 岗 辞 职 免 职 离 退 休 等 原 因 离 开 现 职 岗 位 前, 在 其 管 理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所 从 事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业 绩 以 及 其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负 的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原 国 家 教 委 第 24 号 令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中 央 纪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发 [1999]20 号 文 件 切 实 做 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0]16 号 ) 沪 办 [2000]11 号 文 件 以 及 教 育 部 教 财 [2000]21 号 沪 审 综 [2000]113 号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审 计 对 象 审 计 对 象 为 有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亦 称 经 济 责 任 人 经 济 责 任 人 是 指 机 关 各 行 政 部 门 正 职 包 括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职 院 系 行 政 正 职 包 括 主 管 财 务 的 副 职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负 责 人 以 及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其 他 领 导 干 部 第 三 条 审 计 内 容 审 计 内 容 为 评 价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是 根 据 学 校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来 确 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是 否 依 法 履 行 与 其 岗 位 相 应 的 管 理 职 责 ; ( 二 ) 经 济 责 任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 三 ) 资 金 筹 集 运 用 及 经 济 效 益 情 况 ; ( 四 ) 债 权 债 务 是 否 清 楚, 有 无 纠 纷 和 遗 留 问 题 ; ( 五 ) 国 有 资 产 是 否 安 全 完 整 保 值 增 值 ; ( 六 ) 经 济 决 策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有 效 ; ( 七 ) 有 关 内 控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 八 ) 个 人 遵 守 财 经 法 规 情 况 ; 345
346 ( 九 ) 应 当 审 计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条 审 计 时 间 范 围 审 计 时 间 范 围 应 当 包 括 领 导 干 部 整 个 任 期, 任 期 时 间 较 长 的, 审 计 的 时 间 范 围 应 当 不 少 于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第 五 条 审 计 主 体 建 立 党 委 领 导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参 加 审 计 部 门 实 施 的 工 作 格 局 审 计 处 因 审 计 力 量 不 足 时, 经 主 管 审 计 的 校 长 批 准, 由 组 织 部 门 和 审 计 处 共 同 委 托 社 会 审 计 组 织 进 行 学 校 的 预 算 必 须 保 证 实 施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时 所 必 需 的 经 费, 或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按 规 定 支 付 第 六 条 审 计 的 规 范 和 程 序 一 审 计 委 托 由 学 校 党 委 ( 党 委 常 委 会 ) 或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向 审 计 处 提 出 委 托 审 计 的 书 面 要 求 ; 如 属 正 常 离 任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应 在 干 部 离 任 前 提 出 审 计 委 托 二 审 计 准 备 审 计 处 在 接 到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委 托 书 后, 应 做 好 审 计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如 其 符 合 审 计 条 件, 应 在 审 计 实 施 前, 下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制 订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必 须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并 成 立 审 计 工 作 小 组, 确 定 主 审 人 员 名 单 346
347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一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和 牵 头 单 位 我 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由 纪 委 监 察 处 组 织 部 审 计 处 组 成 根 据 市 教 委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联 席 会 议 牵 头 单 位 为 校 组 织 部,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为 各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二 联 席 会 议 的 职 责 ( 一 ) 讨 论 商 定 负 有 经 济 责 任 的 处 级 以 及 处 级 以 下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年 度 计 划, 报 校 党 委 常 委 批 准 ( 二 ) 研 究 解 决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办 法 中 出 现 的 重 要 问 题 ( 三 ) 研 究 审 定 有 关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文 件 和 规 定 ( 四 ) 组 织 召 开 全 校 性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会 议 三 设 立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为 了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设 立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审 计 处,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派 处 级 干 部 参 加, 平 时 日 常 工 作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主 要 是 处 理 相 关 的 日 常 事 务 四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 一 ) 校 组 织 部 工 作 职 责 1. 负 责 提 出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年 度 计 划 名 单 ( 包 括 计 划 之 外 确 需 增 加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事 项 ) 交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商 定 2. 在 审 计 实 施 前, 负 责 做 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 主 要 是 找 被 审 计 的 领 导 干 部 谈 话 交 流 思 想 ); 向 审 计 处 提 交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委 托 书 3. 负 责 利 用 审 计 结 果, 对 被 审 计 的 校 处 级 以 及 处 级 以 下 领 导 干 部 的 晋 升 调 任 免 职 辞 职 解 聘 退 休 等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二 ) 校 纪 委 监 察 处 工 作 职 责 1. 负 责 对 处 级 以 及 处 级 以 下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案 件 线 索 进 行 调 查 2. 负 责 利 用 审 计 结 果, 对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或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级 以 及 处 级 以 下 领 导 干 部 给 予 处 理 ( 三 ) 校 审 计 处 工 作 职 责 347
348 1. 根 据 联 席 会 议 商 定 并 报 校 党 委 常 委 批 准 的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年 度 计 划, 依 法 实 施 审 计 2. 负 责 提 交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并 抄 送 联 席 会 议 及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3. 对 需 要 委 托 送 审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负 责 对 承 办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质 量 实 行 监 督 4. 负 责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四. 联 席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联 席 会 议 于 每 年 年 初 年 中 年 底 定 期 召 开, 并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开 348
349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校 党 委 发 [2012]13 号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切 实 加 强 对 我 校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监 督, 充 分 发 挥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在 监 督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提 高 监 督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综 合 运 用 监 督 成 果, 整 合 学 校 监 督 工 作 的 力 量, 形 成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监 督 合 力, 建 立 和 完 善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推 进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我 校 建 立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现 就 建 立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以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和 党 中 央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年 工 作 规 划 为 依 据,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按 照 以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为 重 点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要 求 加 强 学 校 的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要 重 点 加 强 对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对 学 校 各 级 组 织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制 度 纪 律 和 保 持 廉 洁 自 律 的 监 督 检 查 要 坚 持 职 能 部 门 在 监 督 工 作 中 各 负 其 责 和 协 作 配 合 的 原 则, 切 实 增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的 力 度, 为 努 力 建 设 高 素 质 的 干 部 队 伍 提 供 机 制 保 障 二 会 议 成 员 联 席 会 议 由 党 委 副 书 记 兼 纪 委 书 记 牵 头, 分 管 组 织 校 办 人 事 审 计 财 务 工 会 的 校 领 导 参 加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由 校 纪 委 办 监 察 处 组 织 部 校 办 人 事 处 审 计 处 财 务 处 工 会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根 据 会 议 研 究 的 内 容, 可 要 求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参 加 会 议 三 主 要 职 能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以 会 议 的 形 式, 沟 通 信 息, 交 流 情 况, 分 析 态 势, 研 究 问 题, 形 成 具 体 的 工 作 意 见 和 建 议 1. 分 析 学 校 各 级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上 海 市 有 关 加 强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文 件 规 定 和 讲 话 精 神 的 情 况 ; 2. 分 析 领 导 干 部 思 想 作 风 上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和 苗 头 性 倾 向 性 问 题,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和 办 法 的 建 议 ; 349
350 3. 分 析 学 校 在 权 力 规 范 运 行 的 监 督 上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提 出 完 善 制 度 和 机 制 建 设 的 建 议 ; 4. 交 流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的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研 究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的 建 议 ; 5. 根 据 上 级 部 署 或 学 校 的 实 际, 研 究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和 实 施 方 式 ; 6. 协 调 涉 及 多 部 门 的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四 工 作 方 式 1. 联 席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必 要 时 可 随 时 召 开 ; 2. 会 议 的 议 题 可 由 牵 头 领 导 与 相 关 领 导 协 商 后 确 定, 或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提 出, 经 纪 委 办 协 调, 并 经 牵 头 领 导 与 相 关 领 导 协 商 后 确 定 ; 3. 纪 委 办 负 责 会 议 召 开 的 具 体 组 织 工 作, 提 交 议 题 的 单 位 做 好 有 关 材 料 的 准 备 工 作 ; 4. 会 议 的 相 关 情 况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由 牵 头 校 领 导 向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汇 报 ; 5. 会 后, 各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要 及 时 沟 通 情 况,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推 进 各 项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落 实, 充 分 发 挥 联 席 会 议 的 作 用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3 月 350
35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上 报 会 计 报 表 和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目 的 为 加 强 对 学 校 二 级 ( 含 二 级 以 下 )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对 其 全 年 的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损 益 以 及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审 计 处 要 求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在 次 年 的 3 月 1 日 前 必 须 向 审 计 处 上 报 上 年 度 的 会 计 报 表 第 二 条 依 据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逐 步 对 学 校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制 度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包 括 : 在 校 财 务 处 之 外 进 行 独 立 会 计 核 算 的 二 级 法 人 单 位 及 非 法 人 单 位 第 三 条 审 计 方 式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制 度 分 两 种 方 式 实 施, 一 种 是 委 托 审 计, 一 种 是 按 审 计 处 年 度 计 划 实 施 的 审 计 第 四 条 审 计 的 程 序 和 范 围 审 计 处 接 受 校 领 导 的 委 托 或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按 规 定 程 序 做 出 计 划, 委 托 实 施 定 期 审 计 工 作 或 根 据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上 报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所 反 映 的 资 产 负 债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损 益 情 况, 审 计 处 有 针 对 性 的 做 出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根 据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实 施 对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的 审 计 工 作, 基 本 做 到 每 个 单 位 每 两 年 定 期 审 计 一 次 本 规 定,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上 报 会 计 报 表 和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351
35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总 则 一 为 了 规 范 审 计 行 为, 提 高 审 计 质 量, 明 确 审 计 责 任, 根 据 审 计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审 计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审 计 处 审 计 人 员 在 实 施 审 计 的 全 过 程 中 必 须 执 行 审 计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二 审 计 处 依 据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审 计 项 目 质 量 处 长 总 负 责 制, 主 审 和 协 审 分 别 承 担 其 相 应 的 责 任 三 审 计 处 在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项 目 计 划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实 施 审 计 项 目 所 需 的 时 间 经 费 和 人 员 要 求, 为 审 计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提 供 保 障 在 完 成 审 计 项 目 任 务 和 保 证 审 计 质 量 发 生 冲 突 时, 必 须 以 保 证 审 计 质 量 为 重 财 务 审 计 项 目 一 成 立 由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的 合 格 人 员 组 成 的 审 计 组, 在 确 定 审 计 组 组 长 主 审 人 审 计 组 成 员 及 其 分 工 时, 应 当 考 虑 其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二 审 计 组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应 由 审 计 组 长 或 主 审 人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方 案 重 要 或 重 大 项 目 的 审 计 方 案,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在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前, 安 排 适 当 的 人 员 和 时 间,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收 集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法 规 文 件 内 控 制 度 重 要 的 合 同 协 议 会 计 资 料 等 三 审 计 组 根 据 审 前 调 查 分 析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内 控 制 度 进 行 测 评, 制 定 审 计 目 标 审 计 重 点 以 及 所 采 用 的 主 要 审 计 方 法 四 内 审 人 员 可 采 用 审 核 观 察 监 盘 询 问 函 证 计 算 分 析 性 复 核 方 法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审 计 人 员 将 获 取 证 据 的 名 称 来 源 内 容 时 间 等 清 晰 完 整 地 记 录 在 工 作 底 稿 中, 必 要 时 由 证 据 提 供 者 签 名 或 盖 章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证 据 进 行 整 理, 审 计 组 长 对 审 计 证 据 加 以 复 核, 并 需 签 名, 确 保 审 计 证 据 的 充 分 性 相 关 性 和 可 靠 性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收 集 的 审 计 证 据 严 重 失 实, 或 者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审 计 证 据 的 行 为 承 担 352
353 责 任 审 计 组 组 长 应 当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未 收 集 审 计 证 据 或 者 审 计 证 据 不 足 以 支 持 审 计 结 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五 审 计 人 员 在 审 计 工 作 中 应 按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应 内 容 完 整 记 录 清 晰 结 论 明 确, 客 观 反 映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与 审 计 方 案 的 制 定 及 实 施 情 况, 并 包 括 与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和 建 议 有 关 的 所 有 重 要 事 项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 对 未 执 行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导 致 重 大 问 题 未 发 现 的,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隐 瞒 不 报 或 者 不 如 实 反 映 的, 以 及 审 计 查 出 的 问 题 严 重 失 实 的 承 担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实 行 审 计 组 长 主 审 一 般 审 计 人 员 的 分 级 复 核 制 度, 各 级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审 计 处 长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复 核 负 完 全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的 整 理 与 使 用 应 遵 照 内 部 审 计 具 体 准 则 的 要 求 六 审 计 项 目 主 审 人 应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当 客 观 完 整 清 晰 及 时 具 有 建 设 性, 并 体 现 重 要 性 原 则 审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复 核 与 分 发 按 照 内 部 审 计 具 体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审 计 组 集 体 讨 论 并 由 审 计 组 长 定 稿 审 计 组 组 长 应 当 对 审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审 计 处 长 对 一 般 问 题 的 审 计 报 告 加 以 审 定,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审 计 报 告 需 提 交 主 管 校 长 审 定,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七 审 计 组 集 体 讨 论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审 计 决 定 书, 由 审 计 处 处 长 定 稿,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对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上 级 部 门 本 单 位 财 经 制 度 的 财 务 收 支 需 要 依 法 给 以 处 理 的 除 应 当 对 审 计 事 项 做 出 评 价, 出 具 审 计 意 见 书 外, 还 应 当 做 出 审 计 决 定, 向 本 单 位 领 导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八 审 计 处 对 需 要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的 审 计 事 项, 根 据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实 施 后 续 审 计, 评 价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对 审 计 中 发 现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是 否 及 时 合 理 有 效 根 据 后 续 审 计 的 执 行 过 程 和 结 果,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及 学 校 适 当 的 管 理 层 提 交 后 续 审 计 报 告 九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审 计 的 项 目 ( 叫 外 审 项 目 ), 由 审 计 处 处 长 和 财 务 审 计 主 管 商 定, 确 定 资 质 高 信 誉 好 的 事 务 所 作 为 委 托 对 象 审 计 处 处 长 和 委 托 单 位 签 定 业 务 协 定 书 审 计 处 确 定 外 审 项 目 负 责 人, 353
354 参 与 外 审 的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审 计 处 处 长 和 财 务 审 计 主 管 参 与 审 计 中 发 现 重 要 问 题 的 商 讨, 并 对 外 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负 责 人 就 外 部 审 计 的 工 作 质 量 做 出 评 价 十 审 计 组 按 照 教 育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审 计 档 案 准 则 的 要 求, 整 理 审 计 档 案, 审 计 组 长 进 行 检 查 合 格 后 归 档 工 程 审 计 项 目 一 自 审 项 目 审 计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完 成 工 程 审 价 工 作 后, 必 须 由 另 一 位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复 核, 再 交 处 长 审 阅 盖 章, 然 后 才 能 出 具 审 价 ( 审 计 ) 报 告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要 对 审 计 结 果 或 审 计 报 告 中 的 核 减 核 增 原 因 核 减 率 负 责 二 外 审 项 目 1. 审 计 处 内 审 人 员 必 须 参 与 外 审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2. 对 送 审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审 计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和 关 键 性 谈 判 会 议 必 须 有 两 位 审 计 人 员 同 时 参 加, 并 及 时 向 处 长 汇 报 审 计 进 展 情 况, 必 要 时 处 长 应 亲 自 参 加 有 谈 判 商 会 议, 便 于 审 计 协 调 3. 接 受 审 计 处 委 托 的 审 价 ( 审 计 )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员, 必 须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4. 委 托 外 审 的 工 程 项 目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员 需 要 建 设 方 施 工 方 施 工 监 理 接 恰 事 项, 必 须 通 过 审 计 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目 的 审 计 员 后 才 能 办 理, 严 禁 审 计 员 单 独 与 乙 方 接 触 5. 外 审 审 计 员 决 定 审 计 的 工 作 内 容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场 合 内 进 行, 在 其 他 场 合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均 视 为 无 效 接 受 审 计 处 委 托 的 审 计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员 若 违 反 上 述 工 作 规 定, 造 成 学 校 或 单 位 损 失 的, 以 可 以 计 算 的 损 失 金 额 作 为 委 托 审 计 方 承 担 的 风 险 责 任 赔 偿 金 附 则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二 〇 〇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354
355 第 二 篇 内 部 控 制 流 程 第 一 部 分 业 务 流 程 图 一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355
356 1. 预 算 编 制 流 程 图 学 院 部 门 编 制 一 上 预 算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否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财 务 处 一 上 汇 总 整 理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初 审 整 理 统 筹 征 求 意 见 下 达 一 下 额 度 学 院 部 门 编 制 二 上 预 算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财 务 处 二 上 审 核 否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定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后 下 达 二 下 预 算 356
357 2 项 目 库 申 请 流 程 图 二 级 单 位 申 报 否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是 项 目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否 暂 缓 退 回 否 决 是 项 目 排 序 财 务 处 入 库 管 理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据 当 年 财 力 等 取 项 安 排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二 级 单 位 项 目 执 行 审 计 绩 效 跟 踪 评 价 下 一 年 项 目 滚 动 管 理 357
358 3 设 立 项 目 流 程 图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通 过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 必 要 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通 过 不 通 过 修 改 预 算 调 整 继 续 按 原 预 算 执 行 财 务 处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不 通 过 修 改 预 算 调 整 继 续 按 原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科 办 理 调 整 预 算 358
359 4. 预 算 拨 款 流 程 图 ( 对 内 ) (1) 总 预 算 拨 款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或 追 加 预 算 设 置 经 费 计 划 否 财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核 确 认 是 设 立 拨 款 项 目 拨 款 359
360 (2) 部 门 预 算 拨 款 拨 款 申 请 否 归 否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是 财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批 是 设 立 拨 款 项 目 拨 款 360
361 5 预 算 项 目 调 整 流 程 图 预 算 调 整 撰 写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报 告 通 过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 必 要 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不 通 过 继 续 按 原 预 算 执 行 或 修 改 预 算 调 整 通 过 财 务 处 领 导 审 核 不 通 过 继 续 按 原 预 算 执 行 或 修 改 预 算 调 整 通 过 预 算 科 办 理 调 整 预 算 361
362 6. 预 算 控 制 额 度 调 整 流 程 图 ( 对 内 )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修 改 否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 必 要 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否 是 财 务 处 分 管 处 长 审 核 是 调 整 预 算 额 度 362
363 7. 学 生 收 费 流 程 图 学 年 度 学 费 住 宿 费 辅 修 专 业 学 费 重 新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费 开 学 前 十 天 存 入 平 安 银 行 卡 登 录 电 子 支 付 平 台 存 入 平 安 银 行 卡 银 行 代 扣 成 功 通 过 支 付 宝 缴 费 成 功 银 行 代 扣 失 败 失 败 财 务 处 打 印 收 据 登 录 电 子 支 付 平 八 号 窗 口 台 是 否 通 过 支 付 宝 缴 费 363
364 8. 各 类 缴 款 流 程 图 缴 款 人 ( 部 门 ) 填 写 缴 款 单 至 审 核 制 单 窗 口 根 据 相 应 业 务 开 具 相 应 票 据 审 核 记 账 是 否 为 现 金 缴 费 否 是 至 缴 费 窗 口 缴 费 缴 费 结 束 364
365 9. 票 据 领 用 流 程 图 填 写 票 据 领 用 单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是 否 为 非 学 历 办 班 使 用 是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国 际 交 流 处 备 案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批 不 同 意 如 需 使 用, 直 接 交 财 务 处 开 具 票 据 同 意 票 据 开 具 人 是 否 为 首 次 是 签 订 开 具 票 据 承 诺 书 办 理 领 用 票 据 收 款 后 及 时 上 缴 财 务 处 及 时 归 还 ( 期 限 3 个 月 ) 并 核 销 365
366 10. 票 据 开 具 流 程 图 票 据 开 具 人 款 项 是 否 已 到 账? 否 是 财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填 写 预 开 发 票 承 诺 书 经 办 人 提 供 来 款 单 位 协 议 书 或 汇 款 凭 证 是 否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提 供 开 票 单 位 名 称 税 号 银 行 账 号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否 至 财 务 处 审 核 制 单 窗 口 审 核 根 据 相 应 业 务 开 具 相 应 票 据 366
367 11 外 来 款 项 确 认 流 程 图 票 据 开 具 人 提 供 来 款 单 位 协 议 书 或 汇 款 凭 证 至 2 号 窗 口 进 行 登 记 填 制 缴 款 单 款 项 到 账 通 知 经 办 人 确 认 款 项 填 写 是 否 为 学 科 建 设 或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编 制 执 行 预 算 否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签 发 下 达 预 算 书 确 认 入 账 或 下 达 预 算 367
368 12.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流 程 图 本 校 师 生 出 差 人 数 少 于 三 人 否 是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集 体 出 访 备 案 表 一 式 两 份 报 校 办 备 案 出 差 前 先 申 请, 填 写 上 海 师 大 出 差 报 告 单, 经 学 院 院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行 程 连 续 发 生 住 宿 并 获 取 发 票 否 是 需 填 特 殊 差 旅 费 申 请 表,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填 写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经 费 负 责 人 及 证 明 人 签 字 整 理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其 中 会 议 出 差 需 附 会 议 通 知 曾 提 前 借 款 是 否 提 供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暂 付 款 单 留 存 联 携 材 料 至 审 核 制 度 处 进 行 报 销 368
369 13. 报 销 流 程 图 报 销 人 发 生 真 实 合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取 得 合 法 的 票 据 根 据 业 务 类 型 的 不 同, 在 财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并 填 写 对 应 的 报 销 单 如,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报 销 汇 总 表, 支 付 凭 证 等 经 费 审 批 签 字 ( 区 分 经 费 来 源 及 性 质 ) 学 院 / 部 门 经 费 科 研 / 项 目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负 责 人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5 千 是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2 万 是 分 管 副 校 长 签 字 否 不 通 过 否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备 注 : 部 分 需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项 目 财 务 处 金 额 限 额 审 批 签 字 支 付 方 式 对 私 转 账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5 千 是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1 万 是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5 万 是 财 务 处 正 处 长 签 字 对 公 转 账 否 否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50 万 是 财 务 处 正 处 长 签 字 否 财 务 处 出 纳 科 科 长 签 字 财 务 处 处 长 签 字 特 殊 情 况 领 取 现 金 否 审 核 制 单 岗 位 审 核 通 过 报 销 结 束 369
370 14. 内 部 转 账 业 务 流 程 图 内 部 转 账 业 务 批 量 转 账 是 填 写 批 量 内 部 转 账 汇 总 表 否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转 账 单 填 写 批 量 汇 总 审 批 表, 并 将 邮 件 发 至 财 务 处 邮 箱 转 出 转 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附 已 经 发 生 费 用 的 结 算 清 单 或 实 际 已 列 支 支 出 的 明 细 清 单 交 财 务 处 审 核 制 单 370
371 15-1. 校 内 津 贴 ( 在 职 返 聘 外 聘 学 生 ) 上 传 流 程 财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校 内 津 贴 发 放 项 目 申 请 表 填 写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教 务 处 内 涵 办 人 事 处 等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送 行 政 楼 311 室, 王 老 师 开 通, 电 话 :62508 高 危 点 财 务 处 审 批 送 行 政 楼 301 室, 戴 老 师 开 通, 电 话 :62540 开 通 校 内 在 职 人 员 校 内 返 聘 人 员 津 贴 上 传 通 道 开 通 外 聘 人 员 津 贴 上 传 通 道 开 通 校 内 在 册 学 生 津 贴 上 传 通 道 将 申 请 表 及 发 放 人 员 清 单 交 学 院 部 门 财 务 员 操 作 上 传 由 经 费 负 责 人 操 作 上 传 371
372 15-2. 校 内 津 贴 申 请 开 通 发 放 流 程 财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校 内 津 贴 发 放 项 目 申 请 表 填 写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送 审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教 务 处 内 涵 办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送 审 高 危 点 财 务 处 审 批 行 政 楼 301 室 戴 老 师, 电 话 : 开 通 外 聘 人 员 津 贴 上 传 通 道 开 通 校 内 在 册 学 生 上 传 通 道 学 院 或 部 处 财 务 员 上 传 经 费 负 责 人 本 人 上 传 372
373 16. 工 资 薪 金 核 算 流 程 图 设 立 新 项 目 申 报 资 金 到 位 或 预 算 批 复 填 制 预 算 执 行 表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下 达 设 立 通 知 财 务 处 审 批 不 通 过 退 回 职 能 部 门 修 改 通 过 交 预 算 科, 设 立 项 目 373
374 17. 公 积 金 办 理 流 程 (1) 新 增 或 转 入 人 员 公 积 金 办 理 : 无 公 积 金 账 户 新 员 工 提 供 身 份 证 号 公 积 金 专 网 申 请 开 户 获 得 个 人 公 积 金 账 号 经 办 劳 资 科 提 供 新 员 工 三 金 缴 纳 基 数 公 积 金 经 办 人 员 测 算 公 积 金 人 办 汇 及 交 员 理 缴 补 手 续 有 个 人 公 积 金 账 号 新 员 工 提 供 公 积 金 账 号 经 办 人 员 办 理 转 入 启 封 手 续 徐 汇 区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肇 嘉 浜 路 608 号 近 东 安 路 (2) 支 取 公 积 金 退 休 员 工 在 职 员 工 解 聘 及 离 沪 人 员 提 供 退 休 证 或 解 聘 书 经 办 人 员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开 具 公 积 金 提 取 证 明 退 休 或 离 职 离 沪 人 员 凭 公 积 金 提 取 证 明 及 相 关 材 料 自 行 前 往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办 理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3) 转 出 公 积 金 离 职 在 沪 人 员 提 供 新 单 位 的 公 积 金 账 号 或 解 聘 书 经 办 人 员 办 理 封 存 或 转 出 手 续 374
375 18. 校 外 人 员 支 取 劳 务 流 程 图 校 外 人 员 支 付 劳 务 费 是 否 为 长 期 否 财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并 填 写 支 付 凭 证 是 不 通 过 委 托 部 门 财 务 员, 通 过 外 聘 人 员 津 贴 系 统 上 传 详 见 申 报 工 资 发 放 流 程 ( 外 聘 ) 是 否 每 人 每 月 累 计 超 过 800 元 否 是 审 核 制 单 财 务 处 308 室 核 算 所 得 税 通 过 发 放 375
376 19.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申 报 各 学 院 及 基 层 单 位 填 上 师 大 返 聘 退 休 人 员 名 册 表 并 发 送 电 子 版 (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申 报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⑴ 是 上 海 户 口 ⑵ 是 上 海 市 退 休 的 人 员 到 人 事 处 308 室 盖 备 案 章 ( 返 聘 人 员 须 购 买 人 身 伤 害 意 外 保 险 后 才 盖 章 ) 将 盖 好 章 的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表 交 财 务 处 308 室 负 责 报 税 人 财 务 处 人 员 在 上 海 市 劳 动 保 障 网 上 申 报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五 天 后 在 网 上 查 询 是 否 申 报 成 功 将 申 报 情 况 通 知 申 请 部 门 376
377 20. 超 过 12 万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流 程 每 年 1 月 底 在 财 务 处 网 页 发 布 超 过 12 万 个 人 申 报 通 知 与 税 务 局 联 系 超 过 12 万 收 入 申 报 情 况 愿 自 行 申 报 的 愿 通 过 财 务 处 申 报 的 在 邮 局 或 网 上 取 得 申 报 表, 自 己 填 好 寄 到 税 务 局 ( 地 址 : 虹 桥 路 188 号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徐 汇 区 分 局 二 十 一 所 ) 到 财 务 处 308 室 填 申 报 表 每 年 3 月 31 日 以 前 必 须 完 成 申 报 工 作 个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收 入 年 已 交 个 税 等 信 息 每 年 3 月 底 以 前 必 须 完 成 申 报 工 作 377
378 21. 付 款 流 程 图 会 计 科 审 核 制 单 后 的 记 账 凭 证 是 否 属 于 银 行 付 款 否 是 由 报 销 老 师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签 字 后 至 9 号 窗 口 领 取 现 金 凭 证 传 递 至 出 纳 科, 银 行 出 纳 岗 位 分 类 整 理 待 付 银 行 出 纳 将 付 款 凭 证 分 类 为 网 银 支 付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平 安 805 及 农 行 4511 柜 面 转 账 支 付 出 纳 科 双 重 复 核, 盖 印 鉴 重 新 支 付 或 选 择 其 他 账 户 支 付 否 付 款 是 否 成 功 是 378 付 款 成 功, 网 银 即 时 到 账 进 卡, 零 余 额 平 安 805 及 4511 转 账 到 账 时 间 根 据 银 行 操 作 情 况 而 定
379 22. 支 付 外 汇 流 程 图 申 请 购 买 外 汇 是 否 购 买 现 汇 否 是 申 请 购 汇 的 学 院 部 门 准 备 如 下 资 料 : 与 境 外 关 联 方 达 成 相 关 事 项 的 书 面 协 议 对 方 收 款 的 发 票 或 附 有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的 预 借 款 暂 借 单 购 买 现 钞 则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带 齐 出 国 批 文 及 用 汇 单 至 财 务 处 出 纳 科 交 由 出 纳 科 初 审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复 核 申 购 者 将 上 述 资 料 带 至 财 务 处 交 由 出 纳 科 初 审 财 务 处 复 核, 并 填 列 境 外 汇 款 申 请 书 购 买 外 汇 申 请 书 及 外 汇 收 支 申 请 书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银 行 出 纳 开 具 支 票, 并 登 记 用 汇 单 及 支 票 相 关 资 料 申 请 者 在 登 记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确 认 申 请 者 带 着 上 述 文 件 前 往 银 行 换 汇 并 汇 至 关 联 方 申 请 者 于 每 月 25 号 前 带 着 银 行 回 单 前 往 财 务 处 冲 账 379
380 23. 公 务 卡 申 办 流 程 公 务 卡 申 办 首 次 申 请 办 理 公 务 卡 公 务 卡 遗 失 补 办 公 务 卡 有 效 期 到 期 携 带 本 人 工 作 证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的 复 印 件 ) 至 财 务 处 303 室 10 号 窗 口 办 理 等 待 银 行 核 发 公 务 卡, 公 务 卡 进 度 查 询 电 话 : 致 电 农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电 话 : 申 请 补 办, 收 到 新 卡 后 务 必 持 卡 至 财 务 处 303 室 10 号 窗 口 更 新 卡 号 若 您 卡 片 到 期 后 未 能 收 到 新 卡, 可 致 电 农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电 话 : 若 新 卡 号 与 原 卡 号 不 一 致, 收 到 新 卡 后 持 卡 至 财 务 处 303 室 10 号 窗 口 更 新 卡 号 收 到 公 务 卡, 开 卡 使 用 380
381 24. 银 行 卡 号 变 更 流 程 图 银 行 卡 ( 建 行 农 行 ) 遗 失 就 近 银 行 网 点 补 办 是 否 农 行 卡 否 校 园 卡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一 份 是 校 园 卡 银 行 卡 复 印 件 两 份 交 供 给 科 ( 综 合 楼 311 室 ) 交 出 纳 科 ( 综 合 楼 311 室 ) 381
382 25. 申 请 安 装 pos 机 流 程 图 使 用 部 门 向 财 务 处 提 出 安 装 申 请 财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财 务 处 向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银 行 审 核 通 过 1 按 要 求 填 写 协 议 书 等 资 料 2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人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复 印 件 银 联 审 批 ( 三 至 五 个 工 作 日 ) 装 机 培 训, 填 写 装 机 签 收 收 据 和 培 训 信 息 反 馈 表 382
383 26. 银 行 贷 款 流 程 图 借 新 还 旧 的 银 行 贷 款 向 银 行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并 承 诺 所 提 供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银 行 受 理 后 进 行 贷 前 调 查, 撰 写 调 查 报 告 同 时 进 行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业 务 审 批 并 获 得 授 信 额 度 按 合 同 约 定 还 本 付 息 或 到 期 承 兑 按 合 同 及 审 批 条 件 支 用 授 信 额 度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 信 用 无 担 保 ) 银 行 落 实 审 批 条 件 高 危 点 选 择 贷 款 银 行 高 危 点 新 增 银 行 贷 款 财 务 处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校 长 审 批 同 意 报 市 教 委 审 批 383
384 27.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流 程 图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是 否 涉 及 进 口 设 备 采 购 是 否 进 入 进 口 设 备 论 证 流 程 设 备 处 实 施 采 购 程 序 设 备 处 采 购 完 毕, 将 申 请 支 付 材 料 交 财 务 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是 否 属 于 集 市 采 购 是 财 政 授 权, 财 务 处 支 付 否 财 务 处 将 申 请 支 付 材 料 报 教 委 财 政 审 批,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依 据 财 政 对 账 单 ( 集 中 采 购 分 散 采 购 )/ 银 行 回 单 ( 集 市 采 购 ), 确 认 付 款 成 功, 财 务 处 做 账 384
385 28. 凭 证 传 递 流 程 图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制 作 记 账 凭 证 现 金 凭 证 其 他 凭 证 现 金 出 纳 进 行 收 付 工 作 复 核 分 类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柜 台 隔 日 支 付 非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网 银 当 日 支 付 粘 贴 银 行 回 单 财 务 主 管 稽 核 汇 总 送 档 案 室 档 案 室 装 订 凭 证 档 案 室 保 管 凭 证 385
386 29. 查 阅 凭 证 流 程 图 386
387 30 会 计 档 案 装 订 保 管 流 程 图 387
388 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388
389 1. 家 具 采 购 申 报 审 批 流 程 图 单 位 申 报 业 务 科 受 理 固 定 资 产 核 实 现 场 测 量 业 务 科 预 算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计 划 内 项 目 计 划 外 项 目 处 领 导 决 定 分 管 处 领 导 初 审 1~3 万 1 万 元 以 下 3 万 元 以 上 处 务 会 议 决 定 分 管 处 领 导 决 定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 科 室 组 织 实 施 ; 进 入 采 购 管 理 流 程 不 同 意,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理 由 ; 若 今 后 有 可 能 实 施, 进 入 项 目 库 备 案 389
390 2.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供 应 流 程 填 写 申 购 单,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精 贵 设 备 提 交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申 购 单 报 送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办 公 室 核 实 申 购 内 容 与 经 费 下 达 采 购 任 务 书 ( 专 项 需 由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同 意 ) 采 购 部 门 购 置 设 备 ( 政 采 招 标 比 价 等, 详 见 采 购 指 南 ) 信 息 反 馈 新 购 仪 器 设 备 入 库 仪 器 设 备 领 用 验 收 验 收 单 入 账 编 号 贴 标 签 财 务 报 账 390
391 3. 进 口 设 备 论 证 流 程 申 请 采 购 进 口 设 备 由 申 请 采 购 进 口 设 备 的 学 院 部 门 ( 下 称 项 目 联 系 人 ) 填 列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等 三 表 ( 联 系 财 务 处 沈 露 琳, ) 将 填 好 的 表 格 电 子 文 档 发 到 财 务 处 联 系 人 沈 露 琳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财 务 处 汇 总 后 发 至 上 海 健 生 招 标 公 司 否 是 申 请 表 填 写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通 知 项 目 联 系 人 参 加 评 审 答 辩, 答 辩 时 项 目 联 系 人 须 带 上 打 印 好 的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6 份 U 盘 ( 拷 贝 好 三 张 表 最 后 修 改 版 本 的 电 子 文 档 ) 笔 记 本 电 脑 ( 便 于 现 场 修 改 ), 带 上 专 家 评 审 费 ( 现 金 ), 交 上 海 健 生 招 标 公 司, 并 支 付 项 目 服 务 费 ( 评 审 后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 项 目 联 系 人 必 须 索 取 专 家 评 审 费 签 收 单 和 服 务 费 发 票, 事 后 凭 签 收 单 服 务 费 发 票 和 学 院 ( 部 门 ) 负 责 人 签 批 后 在 相 应 经 费 中 列 支 专 家 评 审 同 意 采 购 进 口 设 备, 项 目 联 系 人 必 须 将 经 专 家 签 名 的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和 其 他 二 张 表 一 并 交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将 评 审 同 意 的 材 料 报 校 办 出 正 式 行 文, 再 报 教 委 财 政 审 批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审 批 情 况 告 知 单 下 达, 由 设 备 处 实 施 采 购 程 序 391
392 4.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流 程 图 用 户 提 出 申 请 落 实 经 费 办 理 进 口 设 备 论 证 手 续 进 入 招 标 流 程 或 商 务 谈 判 签 订 技 术 商 务 合 同 委 托 外 贸 公 司, 签 订 外 贸 合 同 若 需 要, 报 上 海 市 机 电 进 出 口 办 公 室 审 批 办 理 海 关 进 口 免 税 材 料 用 户 验 收 结 算 入 固 定 资 产 帐 归 档 进 口 免 税 设 备 后 续 管 理 392
393 5. 中 外 文 图 书 采 购 流 程 图 文 献 资 源 预 订 书 目 装 入 采 访 系 统, 请 全 校 师 生 在 网 上 圈 选 或 送 院 系 相 关 教 师 圈 订 (10 天 ) 采 访 人 员 对 预 订 书 目 进 行 查 重 ( 题 名 责 任 方 式 或 ISBN) 并 依 据 本 馆 文 献 资 源 采 购 策 略 选 择 图 书 单 本 书 800 元 以 上 送 分 管 馆 长 审 定, 大 套 书 由 班 子 会 议 审 定 元 与 部 主 任 商 议 后 确 定 将 所 选 书 目 批 量 生 成 订 单 对 订 单 进 行 查 重, 根 据 图 书 馆 复 本 确 定 原 则 逐 条 确 定 复 本 采 访 人 员 将 订 单 通 过 发 送 给 图 书 供 应 商, 同 时 电 话 或 确 认 订 单 文 献 资 源 到 馆 后 由 验 收 人 员 根 据 清 单 逐 批 验 收 合 格 的 文 献 资 源, 由 收 登 人 员 进 行 系 统 收 登 不 合 格 的, 打 印 退 书 清 单, 退 供 应 商, 并 重 新 核 算 清 单 价 格 核 对 系 统 验 收 价 格 与 清 单 价 格, 通 知 图 书 供 应 商 按 实 洋 开 具 本 批 图 书 发 票, 由 部 主 任 和 采 购 人 员 共 同 在 发 票 反 面 签 字, 到 图 书 馆 财 务 处 报 账 ( 大 码 洋 图 书 由 分 管 馆 长 签 字 ) 收 登 完 成 的 图 书 送 交 393 编 目
394 6. 数 字 资 源 采 购 流 程 图 根 据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及 教 学 科 研 的 需 要, 根 据 图 书 馆 经 费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数 字 资 源 采 购 方 案 召 开 学 科 专 家 论 证 会, 讨 论 采 购 方 案 根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方 案 重 新 进 行 修 改, 并 提 交 班 子 会 议 决 议 新 购 数 据 库 测 试 并 试 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并 付 款 宣 传 推 广 新 购 数 字 资 源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394
395 7. 中 外 文 期 刊 采 购 加 工 流 程 图 以 前 一 年 度 期 刊 订 单 为 依 据, 在 征 求 阅 览 室 学 院 资 料 室 及 师 生 意 见 后, 修 订 并 确 定 当 年 期 刊 新 订 单 在 系 统 中 生 成 订 单, 并 发 送 给 供 应 商 ( 或 电 话 ) 订 购 根 据 期 刊 更 名 或 新 增 刊 情 况, 修 改 或 新 建 编 目 数 据 期 刊 到 馆 后, 签 收, 按 编 目 数 据 写 出 分 类 号 送 现 刊 当 年 现 刊 全 部 到 馆 后, 在 系 统 内 作 下 架 处 理 送 装 订 厂 装 订 装 订 完 成 返 回 后, 贴 条 码 磁 条 以 及 排 架 号 书 标, 典 藏 至 过 刊 阅 览 室 395
396 8. 声 像 资 料 采 购 加 工 流 程 图 视 听 中 心 提 交 荐 购 清 单 在 系 统 中 生 成 订 单, 将 订 单 发 送 给 供 应 商 ( 或 电 话 ) 订 购, 订 不 到 的 通 过 网 络 零 星 补 配 声 像 资 料 到 馆 后, 验 收, 看 是 否 有 外 在 损 坏 打 印 粘 贴 价 格 与 排 架 号 标 签 若 有 损 坏 联 系 供 应 商 调 换 系 统 收 登 编 目 ( 以 下 同 图 书 具 体 加 工 过 程 ) 典 藏 至 视 听 中 心 396
397 9. 中 外 文 图 书 验 收 工 作 流 程 图 拆 包 验 收, 根 据 到 书 清 单 核 对 书 名 复 本 数 单 价 附 件 等, 并 检 查 否 有 破 损 将 验 收 情 况 及 时 与 采 购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反 馈, 并 在 清 单 上 注 明 在 头 本 最 后 一 页 的 左 上 角 注 明 批 号 册 数 和 在 清 单 中 的 序 号 对 验 收 好 的 图 书 逐 本 粘 贴 磁 针 条 形 码 按 图 书 条 码 顺 序 进 行 排 列, 等 待 系 统 收 登 一 批 手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送 交 系 统 收 登 打 印 退 书 单, 并 交 由 采 购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联 系 解 397
398 10. 中 外 文 图 书 收 登 工 作 流 程 图 正 常 订 购 交 接 手 工 验 收 非 正 常 订 购 ( 如 零 购 赠 送 ) 进 入 系 统 订 购 验 收 子 模 块 进 入 赠 送 验 收 等 相 应 的 子 模 块 选 择 待 收 登 图 书 对 应 的 供 应 商, 添 加 验 收 批 次 号 ( 与 验 收 清 单 中 的 批 次 号 一 致 ) 通 过 ISBN 号 或 题 名 等 检 索 待 收 登 图 书 填 写 题 名 著 者 出 版 社 等 基 本 Marc 数 据 及 订 户 经 费 信 息, 同 时 分 配 财 产 号 与 条 码 号 若 未 检 索 到, 查 找 原 因, 若 为 非 订 单 文 献, 交 由 采 购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联 系 解 决 若 检 索 到, 核 对 复 本 数 价 格 等 基 本 信 息, 并 按 照 文 献 上 粘 贴 的 条 码 号 在 系 统 中 分 配 财 产 号 与 条 码 号 一 批 验 收 结 束 后, 送 编 交 接, 移 交 编 目 人 员 398
399 11. 中 外 文 图 书 编 目 加 工 流 程 图 交 接 已 收 登 图 书 选 取 待 编 目 的 文 献 批 次 marc 查 重 若 为 重 复 的, 合 并 Marc 数 据 并 添 加 复 本 信 息 若 为 新 书, 著 录 并 分 配 索 书 号 编 目 数 据 校 对 打 印 粘 贴 书 标 ( 索 书 号 ) 覆 膜, 移 交 典 藏 399
400 12. 中 外 文 图 书 典 藏 流 程 图 交 接 已 编 目 图 书 根 据 本 馆 新 书 分 配 细 则, 将 每 册 图 书 分 配 入 相 应 的 借 阅 室 打 印 分 配 清 单, 随 文 献 一 起 移 交 至 对 应 的 借 阅 室, 进 入 流 通 环 节 400
401 13. 图 书 剔 旧 工 作 流 程 图 制 定 剔 旧 规 划 : 先 剔 哪 个 库 第 二 向 该 库 工 作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向 读 者 了 解 需 求 下 库 了 解 藏 书 情 况 根 据 了 解 的 有 关 信 息 制 定 剔 旧 方 案 根 据 方 案 对 该 剔 旧 的 书 先 放 倒 在 书 架 上 请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过 目 请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并 批 准 剔 出 有 计 算 机 数 据 的 进 行 计 算 机 剔 旧 没 有 计 算 机 数 据 的 进 行 人 工 剔 旧 对 已 剔 旧 的 书 进 行 打 包 归 入 旧 书 藏 书 库 处 理 401
402 14.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对 外 申 报 流 程 图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 使 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固 定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设 备 处 资 产 处 图 书 馆 固 定 资 产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回 收 入 库, 并 出 具 收 条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高 危 点 财 务 处 行 文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将 审 批 同 意 的 处 置 申 请 表 评 估 报 告 上 报 教 委 国 资 办 财 政 局 审 批 报 废 实 物 由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财 务 处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竞 拍 ( 大 型 设 备 需 要 有 专 家 参 加 ) 高 危 点 回 收 残 值 ( 固 定 资 产 变 价 收 入 ) 上 缴 财 政 国 库 财 务 处 对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作 销 帐 处 理 402
403 15. 仪 器 设 备 报 修 流 程 图 待 修 仪 器 设 备 填 写 设 备 送 修 申 请 单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申 请 单 随 报 修 设 备 送 交 仪 器 维 修 科 审 核 受 理 报 修 申 请 接 收 待 修 仪 器 设 备 不 易 搬 动 设 备 预 约 上 门 修 理 设 备 两 周 内 修 复 或 反 馈 修 理 信 息 验 收 签 名 并 领 回 修 复 的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费 二 万 元 以 上 由 单 位 正 职 签 字 同 意 修 理 记 录 进 入 设 备 维 修 数 据 库 403
404 16.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内 部 流 程 图 使 用 单 位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申 请 使 用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受 理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申 请 仪 器 维 修 科 作 技 术 鉴 定 并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须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审 核, 由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学 校 国 资 办 申 请 资 产 评 估,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向 财 政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报 废 申 请 财 务 处 ( 国 资 办 ) 报 教 委 及 财 政 审 批 报 废 设 备 回 收 入 库, 并 出 具 收 条 报 废 设 备 拍 卖 或 废 品 公 司 比 价 收 购 回 收 残 值 ( 变 价 收 入 ) 财 务 处 入 帐 报 废 处 理 信 息 录 入 财 政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报 废 仪 器 设 备 销 账 处 理 404
405 17.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内 部 流 程 图 报 失 单 位 填 写 设 备 报 失 申 请 单 及 报 失 报 告 报 失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报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受 理 并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赔 偿 认 定 工 作 小 组 对 报 失 报 告 核 实 和 责 任 认 定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赔 偿 办 法 认 定 赔 偿 金 额 财 务 处 根 据 认 定 赔 偿 金 额 对 报 失 单 位 财 务 扣 款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将 报 失 的 仪 器 设 备 转 入 报 失 库, 统 一 报 教 委 和 财 政 审 批 405
406 18. 仪 器 设 备 校 际 调 拨 ( 捐 赠 ) 流 程 校 内 调 出 单 位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单 调 拨 单 由 调 出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受 理, 处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 作 有 价 或 无 价 调 拨 ) 捐 赠 设 备 须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和 捐 赠 登 记 表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同 意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须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校 外 调 入 单 位 经 办 人 员 与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学 校 国 资 办 报 市 教 委 和 财 政 审 批 仪 器 设 备 实 物 调 拨 仪 器 设 备 作 帐 务 调 拨 处 理 有 价 调 拨 款 项 进 学 校 财 务 帐 406
407 19. 仪 器 设 备 校 内 转 移 流 程 图 转 出 单 位 在 管 理 系 统 中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变 动 报 告, 然 后 打 印 并 提 交 变 动 报 告 设 备 领 用 人 和 部 门 管 理 员 签 字,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受 理 转 移 申 请 审 核 同 意 闲 置 多 余 或 修 复 整 合 设 备 由 处 设 备 调 配 小 组 统 一 调 配 设 备 转 移 此 类 设 备 不 做 更 新 依 据 设 备 校 内 帐 务 转 移 处 理 407
408 20. 新 建 ( 撤 销 ) 实 验 室 申 报 流 程 图 学 院 按 规 定 提 出 新 建 或 撤 销 实 验 室 申 请 报 告 实 验 室 管 理 科 受 理 申 请 报 告 教 务 处 提 出 意 见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审 核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并 提 出 意 见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同 意 学 校 正 式 发 文 建 立 或 撤 销 实 验 室 408
409 三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流 程 图 409
410 1. 基 本 建 设 办 理 流 程 图 410
411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流 程 图 ( 图 1) 411
412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流 程 图 ( 图 2) 412
413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流 程 图 ( 图 3) 413
414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流 程 图 ( 图 4) 414
415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流 程 图 ( 图 5) 进 度 控 制 流 程 415
416 3. 施 工 招 投 标 流 程 图 416
417 4. 设 计 招 投 标 流 程 图 417
418 5. 监 理 招 投 标 流 程 图 418
419 6. 修 缮 零 修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流 程 图 使 用 单 位 申 报 项 目 库 不 通 过 基 建 修 缮 领 导 小 组 踏 看 审 核 通 过 不 通 过 细 化 方 案 邀 请 咨 询 单 位 做 预 算 报 财 务 处 立 项 落 实 经 费 使 用 单 位 确 认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10 至 50 万 50 至 200 万 200 万 以 上 校 内 招 标 集 中 采 购 招 标 委 托 公 开 招 标 419
420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工 作 控 制 表 单 一 预 算 业 务 表 单 420
421 1. 二 级 学 院 预 算 编 制 表 单 位 编 码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内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 二 上 ) 申 报 书 ( 学 院 ) 1.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2. 表 一 基 本 资 料 3. 表 二 二 级 学 院 经 费 收 入 预 算 表 4. 表 三 二 级 学 院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表 5. 表 四 维 持 性 经 费 中 教 学 业 务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6. 表 五 公 务 出 国 ( 境 ) 访 问 培 训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7.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8. 表 七 其 他 维 持 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报 学 院 : ( 公 章 )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 签 字 ): 学 院 院 长 ( 签 字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421
422 学 院 2015 年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提 纲 为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质 量, 同 时 也 为 下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做 好 基 础 数 据 工 作,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详 细 编 写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单 位 总 体 概 况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基 本 概 况 包 括 人 员 的 总 量 与 构 成, 资 产 的 总 量 与 构 成, 工 作 职 能, 工 作 范 围 等 等 第 二 部 分, 单 位 预 算 概 况 包 括 预 算 收 支 的 总 体 情 况, 要 与 上 年 对 比 2 简 述 本 学 院 编 制 2015 年 预 算 的 具 体 思 路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及 工 作 重 心 3 收 入 情 况 分 析 要 具 体 分 析 到 收 入 的 明 细 项 目, 并 与 上 年 对 比, 分 析 收 入 的 增 减 变 化 原 因, 影 响 收 入 的 重 要 因 素 等 4 支 出 情 况 分 析 要 具 体 分 析 到 支 出 的 明 细 科 目 并 与 上 年 对 比, 分 析 支 出 的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及 原 因 5 简 述 本 学 院 二 级 部 门 分 配 方 案, 包 括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课 时 数 超 课 时 补 贴 标 准 以 及 其 他 津 贴 补 贴 发 放 标 准 等 6 对 上 一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分 析 一 要 与 预 算 进 行 对 比, 计 算 各 项 费 支 出 的 完 成 率, 并 分 析 和 说 明 原 因, 二 是 要 分 析 各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7 详 细 说 明 本 单 位 对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考 核 及 有 关 制 度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8 分 析 研 究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学 校 财 务 工 作 的 建 议 422
423 表 一 单 位 基 本 资 料 填 报 单 位 :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备 注 1 教 职 工 其 中 :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理 等 行 政 人 员 2 学 生 其 中 :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本 科 生 夜 大 生 其 他 学 生 3 实 验 室 注 明 实 验 室 名 称 和 数 量 4 计 算 机 5 复 印 机 6 照 相 机 7 公 务 车 辆 注 明 牌 照 号 8 其 他 大 型 设 备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3
424 表 二 二 级 学 院 经 费 收 入 预 算 表 填 报 单 位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分 配 序 号 收 入 项 目 单 价 人 数 比 例 预 算 金 额 上 年 预 算 收 入 备 注 收 入 合 计 一 学 院 维 持 性 经 费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的 额 度 二 教 学 劳 务 费 ( 一 ) 绩 效 工 资 经 费 按 照 2014 年 新 标 准 测 算 1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特 级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2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一 级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3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二 级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4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三 级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5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四 级 教 授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6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四 级 副 教 授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7 工 作 量 津 贴 - 校 聘 五 级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8 工 作 量 津 贴 - 院 聘 副 高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9 工 作 量 津 贴 - 院 聘 中 级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0 工 作 量 津 贴 - 院 聘 助 理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1 工 作 量 津 贴 - 正 处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2 工 作 量 津 贴 - 副 处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3 工 作 量 津 贴 - 一 级 科 员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4 工 作 量 津 贴 - 二 级 科 员 岗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5 工 作 量 津 贴 - 其 他 岗 位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6 工 作 量 津 贴 - 缺 编 补 贴 - 单 价 为 每 人 每 年 金 额 17 工 作 量 津 贴 - 机 动 附 加 补 贴 - 奉 贤 课 时 补 贴 18 其 他 - ( 二 ) 夜 大 学 费 -- 分 成 2015 年 起 并 入 教 学 劳 务 费, 不 再 单 立 账 户 ( 三 ) 研 究 生 学 费 -- 分 成 按 相 关 分 配 办 法 确 定 ( 四 ) 非 学 历 收 入 -- 分 成 通 过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的 各 类 非 学 历 学 费 收 入 ( 五 ) 其 他 收 支 项 目 -- 分 成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其 他 收 支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中 有 关 规 定 的 收 入 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经 费 按 照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的 分 配 办 法 确 定, 分 合 作 类 型 分 别 填 列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经 费 1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经 费 2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4
425 表 三 填 报 单 位 : 序 号 收 入 预 算 合 计 支 出 预 算 合 计 一 绩 效 工 资 经 费 内 容 学 院 维 持 性 经 费 教 学 劳 务 费 二 级 学 院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表 预 算 金 额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经 费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经 费 2 1 岗 位 津 贴 超 工 作 量 酬 金 节 日 费 等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费 ( 本 校 教 师 ) 发 展 基 金 合 计 备 该 栏 数 据 从 表 二 自 动 填 入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注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合 计 以 核 定 的 2014 年 额 度 为 限 仅 用 于 本 校 教 师 的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费, 计 入 绩 效 工 资 额 度 ( 该 预 算 额 度 应 当 小 于 研 究 生 论 文 集 答 辩 费 ( 校 外 ) 的 预 算 数, 且 生 均 论 文 答 辩 费 的 标 准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建 议 按 论 文 答 辩 学 生 数 博 士 每 生 一 般 不 超 过 2400 元, 硕 士 每 生 一 般 不 超 过 1600 元, 若 确 需 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内 说 明 情 况 ) 5 科 研 奖 励 ( 配 套 ) 二 公 用 经 费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1 教 学 业 务 费 - 学 院 维 持 性 经 费 中 的 教 学 业 务 费, 需 另 填 表 四, 且 数 据 通 过 表 四 自 动 填 列 2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3 人 才 建 设 经 费 外 事 经 费 外 籍 教 师 费 引 进 课 程 建 设 经 费 学 生 实 习 与 就 业 外 单 位 劳 务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其 他 运 行 成 本 三 学 生 经 费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1 学 生 助 学 金 学 生 活 动 费 研 究 生 资 料 费 包 括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困 难 补 助 等 ( 不 含 直 接 用 于 发 放 的 研 究 生 资 料 费 ) 指 直 接 用 于 发 放 的 研 究 生 资 料 费, 建 议 按 研 究 生 人 数, 博 士 一 般 不 超 过 800 元 / 年, 硕 士 一 般 不 超 过 600 元 / 年, 若 确 需 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需 在 备 注 栏 内 说 明 情 况 四 三 公 经 费 及 会 议 费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1 业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出 国 经 费 - 另 应 当 填 列 表 五 公 务 出 国 预 算 明 细 表 3 公 务 用 车 经 费 会 议 经 费 -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用 于 拥 有 学 校 牌 照 的 公 务 车 运 行 中 的 车 辆 加 油 保 险 维 修 费 用, 每 部 车 辆 的 预 算 经 费 一 般 不 超 过 元, 同 时 填 报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是 指 单 位 组 织 各 类 会 议 的 费 用 ( 含 教 代 会 干 部 会 议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等 ), 师 生 员 参 加 非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议 的 费 用, 请 在 差 旅 费 科 目 中 预 算 425
426 表 四 二 级 学 院 维 持 性 经 费 中 教 学 业 务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填 报 单 位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经 费 内 容 预 算 金 额 上 年 预 算 支 出 备 注 教 学 业 务 费 支 出 合 计 1 日 常 运 行 经 费 含 二 级 单 位 校 友 会 的 日 常 运 行 预 算, 无 需 单 独 编 制 预 算 指 维 持 学 院 正 常 运 行 所 需 的 经 费, 如 办 公 费 邮 电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印 刷 费 等 2 实 验 材 料 费 包 括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3 资 料 讲 义 印 刷 费 包 括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4 学 生 实 践 实 习 费 包 括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费 5 ( 校 外 ) 6 设 备 购 置 费 7 设 备 维 修 费 8 修 缮 费 9 培 训 费 10 图 书 资 料 购 置 费 用 于 校 外 专 家 的 研 究 生 论 文 答 辩 费 由 学 院 预 算 经 费 支 出,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设 备 购 置 由 学 院 预 算 经 费 支 出,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设 备 维 修 由 学 院 预 算 经 费 支 出,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室 内 外 工 程 修 缮 由 学 院 预 算 经 费 支 出, 用 于 教 师 的 培 训 费 由 学 院 预 算 经 费 支 出,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的 图 书 购 置 费 11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一 般 按 10% 预 留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6
427 表 五 公 务 出 国 ( 境 ) 访 问 培 训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金 额 单 位 : 元 出 访 预 算 出 访 预 计 出 访 序 号 出 访 团 组 名 称 出 访 地 国 际 国 外 城 际 人 数 时 间 合 计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培 训 费 其 他 旅 费 交 通 费 合 计 注 : 须 按 照 财 政 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516 号 )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4 号 ) 编 制 财 政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27
428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序 车 辆 牌 照 号 车 辆 型 号 汽 油 费 保 险 费 维 修 费 小 计 备 注 合 计 注 :1. 编 制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预 算 的 车 辆 的 行 驶 证 必 须 为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 若 某 辆 公 务 用 车 的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超 过 元, 则 须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各 项 经 费 的 经 费 来 源 单 位 : 元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8
429 表 七 学 院 其 他 维 持 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项 目 名 称 预 算 金 额 上 年 预 算 金 额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备 注 合 计 注 : 该 表 编 制 的 维 持 性 项 目 是 指 除 学 院 统 筹 经 费 以 外, 已 经 在 往 年 的 预 算 中 列 项 的 项 目 预 算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9
430 2.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表 单 位 编 码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内 二 级 部 门 预 算 ( 二 上 ) 申 报 书 ( 机 关 部 处 直 属 单 位 使 用 ) 1.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2. 表 一 单 位 基 本 资 料 3. 表 二 机 关 部 处 直 属 单 位 支 出 预 算 表 4. 表 三 日 常 性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5. 表 四 公 务 出 国 ( 境 ) 访 问 培 训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6. 表 五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7.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8. 表 七 学 生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填 报 单 位 : ( 公 章 )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 分 管 校 领 导 :( 签 字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430
431 2015 年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提 纲 为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质 量, 同 时 也 为 下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做 好 基 础 数 据 工 作, 请 各 单 位 认 真 详 细 编 写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书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单 位 总 体 概 况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基 本 概 况 包 括 人 员 的 总 量 与 构 成, 资 产 的 总 量 与 构 成, 工 作 职 能, 工 作 范 围 等 等 第 二 部 分, 单 位 预 算 概 况 包 括 预 算 支 出 的 总 体 情 况, 要 与 上 年 对 比 2 简 述 本 部 门 编 制 2015 年 预 算 的 具 体 思 路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3 支 出 情 况 分 析 要 具 体 分 析 到 支 出 的 明 细 科 目 并 与 上 年 对 比, 分 析 支 出 的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及 原 因 4 对 上 一 年 度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分 析 一 要 与 预 算 进 行 对 比, 计 算 各 项 费 支 出 的 完 成 率, 并 分 析 和 说 明 原 因, 二 是 要 分 析 各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5 详 细 说 明 本 单 位 对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的 考 核 及 有 关 制 度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6 分 析 研 究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学 校 财 务 工 作 的 建 议 431
432 表 一 单 位 基 本 资 料 填 报 部 门 :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备 注 1 教 职 工 2 车 辆 3 计 算 机 4 打 印 机 5 复 印 机 6 照 相 机 7 其 他 大 型 设 备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432
433 表 二 部 门 : 机 关 部 处 直 属 单 位 支 出 预 算 表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内 容 预 算 金 额 备 注 预 算 合 计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一 部 门 维 持 性 经 费 三 项 经 费 的 总 额, 按 人 均 定 额 计 算 该 栏 为 自 动 计 算, 无 需 手 工 录 入 1 日 常 性 运 行 经 费 此 处 通 过 填 写 表 三 日 常 性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自 动 填 入 2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除 校 办 资 产 管 理 处 外 单 位 的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经 费 在 该 项 目 内 编 制 预 算, 同 时 填 报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3 市 内 交 通 费 本 单 位 的 市 内 交 通 仅 在 此 处 填 列, 不 得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填 列 二 绩 效 工 资 组 成 部 分 是 指 本 部 门 为 开 展 工 作 而 所 需 的 用 于 发 放 本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的 津 贴 补 贴 等 1 学 校 下 拨 绩 效 工 资 由 人 事 处 编 制 预 算, 明 细 可 另 列 表 2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编 制 预 算, 明 细 可 另 列 表 3 其 他 部 门 填 报 绩 效 工 资 的, 须 有 人 事 处 批 准 的 报 告 除 此 以 外, 不 得 再 编 制 有 发 放 本 校 职 工 的 津 贴 补 贴 咨 询 费 加 班 费 等 项 目 的 预 算 三 一 般 维 持 性 项 目 经 费 指 本 部 门 为 开 展 工 作 而 所 需 的 维 持 性 项 目 经 费 1 学 生 经 费 含 学 生 助 学 金 勤 工 俭 学 帮 困 经 费 减 免 学 费 奖 学 金 学 生 活 动 费 等 从 学 生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自 动 填 列 其 他 项 目 中 不 得 再 有 学 生 经 费 的 支 出 2 3 四 三 公 经 费 及 会 议 费 仅 由 相 关 部 门 填 写 1 公 务 出 国 2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3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人 事 处 以 及 有 公 务 出 国 的 单 位 编 制 预 算, 同 时 填 报 表 四 公 务 出 国 预 算 明 细 表 是 指 专 用 学 校 班 车 的 购 置, 由 资 产 管 理 处 编 制 预 算, 同 时 填 报 表 五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明 细 表 是 指 专 用 学 校 班 车 的 运 行 预 算, 由 校 办 公 室 资 产 管 理 处 编 制 预 算, 同 时 填 报 表 六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4 会 议 费 是 指 单 位 组 织 各 类 会 议 的 费 用 ( 含 教 代 会 干 部 会 议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等 ), 师 生 员 参 加 非 本 单 位 组 织 的 会 议 的 费 用, 请 在 差 旅 费 科 目 中 预 算 由 校 办 公 室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国 际 交 流 处 以 及 有 举 办 会 议 的 单 位 编 制 预 算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33
434 表 三 日 常 性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职 工 人 数 : 人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标 准 预 算 备 注 日 常 性 运 行 经 费 小 计 办 公 费 2 印 刷 费 3 邮 寄 费 4 电 话 费 5 差 旅 费 6 专 用 材 料 费 7 图 书 资 料 购 置 费 8 其 他 费 用 表 四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34
435 公 务 出 国 ( 境 ) 访 问 培 训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序 号 出 访 团 组 名 称 出 访 人 数 预 计 出 访 时 间 出 访 地 合 计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际 交 通 费 出 访 预 算 金 额 单 位 : 元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培 训 费 其 他 合 计 注 : 须 按 照 财 政 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516 号 )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4 号 ) 编 制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35
436 表 五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序 号 购 置 车 辆 类 型 车 辆 型 号 拟 购 置 时 间 预 算 数 祼 车 价 购 置 税 车 辆 附 件 上 牌 费 小 计 备 注 单 位 : 元 合 计 注 : 编 制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预 算 时, 须 提 前 做 好 原 车 辆 的 报 废 处 置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36
437 表 六 部 门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预 算 明 细 表 单 位 : 元 序 号 车 辆 牌 照 号 车 辆 型 号 汽 油 费 保 险 费 维 修 费 小 计 备 注 合 计 注 :1. 编 制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费 预 算 的 车 辆 的 行 驶 证 必 须 为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 若 某 辆 公 务 用 车 的 运 行 维 护 费 预 算 超 过 元, 则 须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各 项 经 费 的 经 费 来 源 日 期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437
438 表 七 学 生 经 费 支 出 预 算 明 细 表 部 门 : 序 号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标 准 预 算 上 年 预 算 备 注 合 计 学 生 帮 困 助 学 经 费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经 费 本 专 科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硕 士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上 半 年 ) 硕 士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下 半 年 ) 博 士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上 半 年 ) 博 士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下 半 年 ) 硕 士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博 士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438
439 3.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名 ): 项 目 联 系 人 ( 签 名 ): 项 目 归 口 单 位 ( 盖 章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439
440 附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会 议 纪 要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项 目 申 报 表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1. 项 目 已 有 资 源 的 情 况 2. 项 目 实 施 的 条 件 3. 项 目 实 施 的 人 员 情 况 项 目 现 状 ( 包 括 人 员 情 况 ) 建 设 必 要 性 和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内 容 和 建 设 任 务 项 目 预 期 成 效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及 进 度 安 排 440
441 预 算 内 容 金 额 备 注 ( 注 明 预 算 内 容 的 细 目 ) 人 才 建 设 外 籍 专 家 学 生 实 践 设 备 添 置 专 用 材 料 项 目 预 算 图 书 资 料 因 公 出 国 列 明 团 组 名 称 人 数 会 议 费 专 指 组 织 会 议 其 他 合 计 申 报 学 院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归 口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1
442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人 事 处 社 科 处 或 科 技 处 教 务 处 职 能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研 究 生 处 国 际 交 流 处 442
443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项 目 预 算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用 途 概 述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产 地 ( 厂 商 ) 1 人 才 建 设 小 计 1-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2 外 籍 专 家 小 计 2-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3 学 生 实 践 小 计 3-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4 设 备 添 置 小 计 4-1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名 称 2 5 专 用 材 料 小 计 5-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项 目 排 序 443
444 6 图 书 资 料 小 计 6-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7 因 公 出 国 小 计 7-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8 会 议 费 小 计 8-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9 其 他 小 计 9-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合 计 注 :1. 第 二 列 支 出 项 目 栏, 属 人 才 建 设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类 支 出 项 目 的, 填 写 具 体 的 支 出 项 目, 如 人 才 引 进 人 才 培 养 *** 专 业 建 设 ; 属 货 物 采 购 的, 填 写 具 体 设 备 软 件 数 据 库 名 称 ; 属 国 际 交 流 学 生 实 践 或 其 他 的 支 出 项 目, 填 写 具 体 的 支 出 项 目 2. 第 三 列 支 出 用 途 概 述 栏, 一 般 只 需 填 写 支 出 的 具 体 用 途 ; 属 货 物 采 购 的, 填 写 设 备 型 号 规 格 或 数 据 库 教 学 软 件 的 版 本 号 除 货 物 采 购 的, 需 填 单 价 数 量, 其 他 支 出 项 目 无 需 填 单 价 数 量 444
445 4. 硬 件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硬 件 建 设 类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名 ): 项 目 联 系 人 ( 签 名 ): 项 目 归 口 单 位 ( 盖 章 ):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集 体 讨 论 会 议 纪 要 445
446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项 目 名 称 硬 件 建 设 类 项 目 申 报 表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位 置 校 区 楼 室 1. 项 目 已 有 资 源 的 情 况 2. 项 目 实 施 的 条 件 项 目 现 状 建 设 必 要 性 和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内 容 和 建 设 任 务 项 目 预 期 成 效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及 进 度 安 排 446
447 房 屋 修 缮 预 算 内 容 金 额 备 注 ( 注 明 预 算 内 容 的 细 目 ) 室 外 工 程 修 缮 专 用 设 备 更 新 专 用 设 备 添 置 项 目 预 算 家 具 更 新 家 具 添 置 另 附 详 细 申 请 表 另 附 详 细 申 请 表 网 络 及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其 他 合 计 申 报 学 院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项 目 归 口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7
448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资 产 管 理 处 基 建 规 划 处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职 能 部 门 会 签 意 见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448
449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硬 件 建 设 类 项 目 预 算 明 细 表 设 备 名 称 / 支 出 项 目 型 号 规 格 / 支 出 用 途 概 述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1 房 屋 修 缮 小 计 1-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2 室 外 工 程 修 缮 小 计 2-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3 专 用 设 备 更 新 小 计 3-1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名 称 2 4 专 用 设 备 添 置 小 计 4-1 设 备 名 称 设 备 名 称 2 5 家 具 更 新 小 计 项 目 排 序 449
450 5-1 家 具 名 称 家 具 名 称 2 6 家 具 添 置 小 计 6-1 家 具 名 称 家 具 名 称 2 7 网 络 及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小 计 7-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8 其 他 小 计 8-1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2 9 合 计 注 :1. 第 二 列 设 备 名 称 / 支 出 项 目 栏, 属 货 物 采 购 的, 填 写 具 体 设 备 软 件 数 据 库 名 称 ; 属 工 程 类 等 支 出 项 目 的, 填 写 具 体 的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项 目 名 称 可 为 设 计 费 修 缮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等 2. 第 三 列 型 号 规 格 / 支 出 用 途 概 述 栏, 属 货 物 采 购 的, 填 写 设 备 型 号 规 格 或 数 据 库 教 学 软 件 的 版 本 号 ; 属 工 程 类 等 支 出 项 目 的, 填 写 较 详 细 的 支 出 用 途 450
451 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表 单 451
452 1. 报 销 汇 总 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汇 总 审 批 表 报 销 单 位 : 20 年 月 日 附 件 : 张 业 务 类 型 金 额 用 途 经 费 编 号 办 公 用 品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图 书 资 料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印 刷 制 作 邮 寄 通 讯 交 通 差 旅 业 务 招 待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材 料 耗 材 领 款 人 签 字 : 其 他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小 写 合 计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财 务 审 核 金 额 付 款 方 式 : 公 务 卡 还 款 无 现 金 报 销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大 写 合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使 用 须 知 : 1. 本 表 格 为 普 通 版, 只 能 打 印 后 手 工 填 写, 建 议 使 用 自 动 版 请 在 对 应 项 目 签 字 后, 沿 虚 线 剪 裁 使 用 ; 2. 付 款 方 式 : 公 务 卡 还 款 指 支 付 给 公 务 卡, 无 现 金 报 销 指 支 付 给 职 工 农 行 卡 或 学 生 平 安 卡 ; 3. 支 付 外 单 位 劳 务 费 请 使 用 支 付 凭 证 或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传, 对 公 转 账 请 使 用 一 人 式 支 付 凭 证 汇 总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汇 总 审 批 表 报 销 单 位 : 20 年 月 日 附 件 : 张 费 用 名 称 金 额 用 途 经 费 编 号 办 公 用 品 费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图 书 资 料 费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印 刷 制 作 费 劳 务 讲 课 费 交 通 差 旅 费 邮 寄 通 讯 费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业 务 招 待 费 领 款 人 签 字 : 其 他 费 用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小 写 合 计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财 务 审 核 金 额 付 款 方 式 : 公 务 卡 还 款 无 现 金 报 销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大 写 合 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452
453 2. 一 人 式 支 付 凭 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支 付 凭 证 附 件 : 单 位 : 兹 付 单 位 / 同 志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 证 件 号 码 : ), 费 用, 总 计 ( 大 写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税 务 审 核 :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领 款 人 签 字 : 以 下 信 息 仅 在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时 填 写 :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客 户 名 称 : 付 款 方 式 :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 填 左 边 信 息 ) 客 户 账 号 :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开 户 行 :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使 用 须 知 : 1. 本 表 格 为 普 通 版, 需 打 印 后 手 工 填 写 ( 详 见 财 务 处 主 页 新 版 支 付 凭 证 使 用 指 南 ); 2. 证 件 号 码 一 栏, 校 外 人 员 填 写 身 份 证 号 外 籍 专 家 填 护 照 号, 企 业 填 写 税 务 登 记 号 ; 3. 付 款 方 式 : 无 现 金 报 销 指 支 付 给 个 人,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指 支 付 给 企 业 ; 4. 所 有 项 目 均 需 填 写, 并 在 对 应 项 目 签 字 并 沿 虚 线 剪 裁 后 使 用 ( 内 学 生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传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支 付 凭 证 附 件 : 单 位 : 兹 付 单 位 / 同 志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 证 件 号 码 : ), 费 用, 总 计 ( 大 写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税 务 审 核 :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领 款 人 签 字 : 以 下 信 息 仅 在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时 填 写 :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客 户 名 称 : 付 款 方 式 :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 填 左 边 信 息 ) 客 户 账 号 : 银 行 对 公 转 账 开 户 行 :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453
454 3. 多 人 式 支 付 凭 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支 付 凭 证 ( 税 前 算 税 后 ) 报 销 单 位 : 年 月 费 用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名 称 税 前 金 额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后 金 额 签 名 证 件 号 码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1 票 据 合 法 2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9 领 款 人 签 字 : 10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小 计 0.00 税 务 审 核 付 款 方 式 : 无 现 金 报 销 小 写 合 计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X X X X X X X X 财 务 审 核 金 额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大 写 合 计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说 明 : 本 自 制 凭 证 中 应 纳 税 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目 之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得 出 使 用 须 知 : 1. 本 表 格 为 自 动 套 用 格 式 版, 输 入 税 后 金 额 ( 实 际 支 付 ) 自 动 生 成 税 前 金 额, 启 用 宏 功 能 后, 可 自 动 生 成 大 写 金 额 ; 2. 本 表 格 除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前 金 额 外, 其 他 项 目 必 须 完 整 填 写, 其 中 证 件 号 码 校 外 人 员 填 写 身 份 证 号 传 ; 3. 本 表 格 需 签 名 签 字 部 分 均 需 打 印 后 手 写 并 沿 虚 线 剪 裁 后 使 用, 其 中 证 明 人 与 经 办 人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4. 本 表 格 中 通 过 公 式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仅 作 参 考, 具 体 缴 税 金 额 以 税 务 管 理 专 人 审 核 为 准 ( 外 籍 人 士 请 下 载 普 通 版 填 写, 校 内 学 生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支 付 凭 证 ( 税 前 算 税 后 ) 报 销 单 位 : 年 月 费 用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名 称 税 前 金 额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后 金 额 签 名 证 件 号 码 1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2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 签 ) 章 处 : 证 明 ( 经 办 ) 人 签 字 : 9 领 款 人 签 字 : 10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小 计 0.00 税 务 审 核 付 款 方 式 : 无 现 金 报 销 小 写 合 计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X X X X X X X X 财 务 审 核 金 额 领 款 人 工 号 / 学 号 : 大 写 合 计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说 明 : 本 自 制 凭 证 中 应 纳 税 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目 之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得 出 454
455 4.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明 细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本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承 诺 : 本 次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自 月 日 至 月 日 共 天 附 件 张 出 差 人 职 务 / 职 称 出 差 事 由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其 他 项 目 住 宿 费 月 日 出 发 地 月 日 到 达 地 金 额 天 数 金 额 天 数 金 额 内 容 金 额 财 务 审 核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经 费 负 责 人 盖 章 处 : 业 务 类 型 : 报 销 冲 账 共 计 金 额 小 写 合 计 大 写 合 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付 款 方 式 : 无 现 金 报 销 公 务 卡 还 款 证 明 人 签 字 : 领 款 人 工 号 : 领 款 人 签 字 : 领 款 人 银 行 卡 号 后 四 位 : 填 表 说 明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请 按 照 票 据 信 息 完 整 填 写, 市 内 交 通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仅 需 填 写 天 数 ( 往 返 上 海 北 京 的 机 场 火 车 站 轮 渡 码 头 等 的 市 1 内 差 旅 费 填 在 其 他 项 目 ) 出 差 行 程 应 连 续, 所 有 费 用 一 次 性 报 完 2 各 项 金 额 由 财 务 人 员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核 定 小 写 合 计 和 大 写 合 计 待 财 务 审 核 无 误 后 填 写 3 多 人 出 差 请 在 附 表 中 完 整 填 写 出 差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外 籍 人 员 需 附 护 照 复 印 件 如 为 单 人, 可 对 折 剪 裁, 将 附 表 用 于 粘 贴 原 始 凭 证 附 表 : 出 差 人 员 信 息 一 览 表 表 序 号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 职 称 备 注 说 明 : 请 完 整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学 生 在 职 务 / 职 称 中 注 明 填 写 学 生, 备 注 需 填 写 工 号 / 学 号 / 护 照 号 455
456 5. 内 部 转 账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转 账 单 部 门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转 出 部 门 部 门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转 入 部 门 年 月 日 第 一 联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转 账 联 转 账 金 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转 账 事 由 备 注 经 办 人 : 使 用 须 知 : 1 打 印 并 沿 虚 线 剪 裁 后 使 用 2 使 用 复 写 纸 进 行 两 联 复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转 账 单 部 门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年 月 日 转 出 部 门 转 入 部 门 第 二 部 门 名 称 联 项 目 名 称 及 代 码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转 账 金 额 转 账 事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留 存 联 备 注 经 办 人 : 456
457 6. 缴 款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缴 款 单 20 年 月 日 兹 有 单 位 / 同 志 缴 来 下 列 款 项 共 计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需 入 ( 单 位 / 经 费 编 号 ), 请 财 务 处 核 收 单 位 : 经 手 人 :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缴 款 单 20 年 月 日 兹 有 单 位 / 同 志 缴 来 下 列 款 项 共 计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 写 ), 需 入 ( 单 位 / 经 费 编 号 ), 请 财 务 处 核 收 单 位 : 经 手 人 : 457
458 三 基 建 修 缮 业 务 表 单 458
459 1. 项 目 合 同 审 批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承 包 单 位 或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服 务 单 位 合 同 内 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工 程 监 理 意 见 代 表 : 甲 方 会 签 年 月 日 投 资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投 资 监 理 意 见 代 表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审 计 处 意 见 :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代 表 : 代 表 : 本 表 一 式 五 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59
460 2. 工 程 项 目 月 报 审 批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形 象 进 度 描 述 施 工 单 位 申 报 工 作 量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工 程 监 理 意 见 代 表 : 年 月 日 甲 方 会 签 年 月 日 投 资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投 资 监 理 意 见 代 表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审 计 处 意 见 :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代 表 :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60
461 3. 工 程 项 目 付 款 审 批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申 请 单 位 : 依 据 : 1. 合 同 编 号 : 2. 合 同 名 称 : 3. 其 他 文 件 : 内 容 : 合 同 金 额 ( 元 )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 上 期 末 累 计 已 付 金 额 金 额 代 表 : 本 期 申 请 金 额 年 月 日 工 程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甲 方 会 签 : 代 表 : 年 月 日 投 资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投 资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审 计 处 审 核 意 见 : 审 计 处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本 表 一 式 五 份 年 月 日 461
462 4. 工 程 签 证 单 技 术 核 定 单 审 批 表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单 位 : 内 容 及 费 用 陈 述 : 工 程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代 表 : 年 月 日 甲 方 会 签 : 代 表 : 年 月 日 投 资 监 理 审 核 意 见 : 投 资 监 理 单 位 盖 章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盖 章 : 审 计 处 : 代 表 : 年 月 日 本 表 一 式 五 份 代 表 :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62
463 四 其 他 一 般 业 务 表 单 463
464 1. 干 部 外 出 请 假 销 假 报 告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外 出 请 销 假 报 告 单 姓 名 职 务 外 出 目 的 地 外 出 事 由 外 出 起 止 时 间 外 出 期 间 主 持 工 作 的 领 导 ( 正 职 外 出 需 填 写 ) 请 假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副 职 外 出 ) 年 月 日 分 管 ( 联 系 ) 校 领 导 意 见 ( 正 职 外 出 ) 年 月 日 备 案 情 况 年 月 日 销 假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请 销 假 需 本 人 签 字, 销 假 时 间 以 签 字 时 间 为 准 注 : 1. 外 出 前 一 周 备 案 ; 2. 处 级 正 职 干 部 报 告 单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交 学 校 办 公 室 党 委 组 织 部 ; 3 处 级 副 职 干 部 报 告 单 交 党 委 组 织 部 464
465 2. 集 体 外 出 登 记 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集 体 外 出 登 记 表 组 织 单 位 ( 盖 章 ) 外 出 事 由 外 出 起 迄 时 间 外 出 线 路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 外 出 期 间 带 队 负 责 人 联 系 方 式 外 出 人 数 填 表 人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注 :1. 外 出 包 括 离 沪 考 察 参 会 旅 游 等 ( 外 出 人 员 名 单 请 附 表 ); 2. 此 表 须 在 外 出 前 一 周 交 至 校 办 ( 行 政 楼 1005 室 ), 电 话 ; 3. 此 表 需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校 办 备 案, 一 份 作 财 务 报 销 凭 证 此 表 可 复 印 465
466 3. 出 差 审 批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出 差 报 告 单 填 表 日 期 :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出 差 人 姓 名 职 务 / 职 称 出 差 地 点 离 返 校 日 期 出 差 事 由 承 本 人 在 出 差 前 已 仔 细 阅 读 并 了 解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本 表 的 注 意 事 项, 承 诺 本 次 出 差 活 动 严 格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做 到 实 事 求 是, 不 虚 构 伪 造 出 差 行 程 及 内 容, 保 证 出 差 活 动 真 实 有 效, 提 供 的 票 据 合 法 诺 出 差 人 承 诺 ( 签 名 ): 学 院 ( 部 处 直 属 单 位 ) 意 见 : 审 批 单 位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1 本 表 应 在 出 差 前 填 写 申 报,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单 位 留 存, 一 份 报 销 时 送 财 务 处 ; 2 出 差 人 员 较 多 时 可 另 附 名 单, 校 内 人 员 超 过 两 人 时, 还 需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集 体 出 差 登 记 表, 并 至 校 办 备 案 ; 3 出 差 人 员 超 标 准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或 住 宿 的,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或 者 行 程 不 连 续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报 销 出 差 的 一 切 费 用 ; 4 本 表 需 各 单 位 党 政 负 责 同 志 在 审 批 栏 签 署 具 体 意 见 466
467 4.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授 权 委 托 书 申 请 表 编 号 : 申 请 部 门 : 申 请 时 间 : 申 请 委 托 时 限 : 申 请 委 托 事 由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申 请 部 门 负 责 人 : 申 请 委 托 权 限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 负 责 人 签 名 部 门 盖 章 ) 分 管 校 领 导 意 见 : 467
468 5.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设 备 申 请 单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申 请 文 件 名 称 申 请 文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金 额 采 购 项 目 所 属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所 属 项 目 金 额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申 请 理 由 盖 章 年 月 日 468
469 6. 引 进 人 才 购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引 进 人 员 购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学 位 及 取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得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职 评 定 从 事 专 业 政 治 面 貌 务 时 间 申 请 理 由 :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院 意 见 : 院 长 签 名 : 分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签 名 : 年 月 日 引 进 人 员 测 评 分 数 评 分 标 准 学 院 专 家 学 校 评 分 评 分 评 分 国 际 前 沿 分 / / 学 术 水 平 在 本 学 科 中 的 位 置 国 内 前 沿 7--8 分 / / 其 他 0--6 分 / / 分 / / 学 术 功 底 和 发 展 前 景 7--8 分 / / 5--6 分 / / 0--4 分 / / 攻 博 急 需 分 / 学 校 学 院 的 急 需 紧 缺 程 度 攻 硕 或 重 点 学 科 建 / 5--9 分 设 梯 队 建 设 1--5 分 / 总 分 校 人 事 小 组 意 见 : 人 事 处 处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 人 事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分 管 校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 财 务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 分 管 校 长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请 附 申 请 人 简 历 科 研 成 果 一 览 表 及 代 表 性 科 研 成 果 三 项 上 述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469
470 7. 合 同 签 订 流 转 单 合 同 签 订 流 转 单 合 同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拟 签 订 合 同 名 称 拟 签 订 合 同 主 要 内 容 拟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负 责 单 位 意 见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负 责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拟 流 转 单 位 流 转 单 位 1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流 转 单 位 2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流 转 单 位 3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0
471 8. 票 据 申 领 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申 领 单 日 期 : 年 月 日 领 用 部 门 领 用 票 据 种 类 领 用 票 据 数 量 票 据 使 用 用 途 预 计 开 票 金 额 预 计 使 用 期 限 票 据 开 具 人 员 领 用 票 据 号 码 部 门 负 责 人 : 票 据 领 用 人 : 471
472 第 三 部 分 经 济 业 务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一 通 用 版 报 销 手 册 472
473 Q: 怎 样 才 能 报 销? A: 首 先, 要 明 确 经 费 的 出 处 和 经 费 的 预 算 ; 其 次, 要 真 实 地 发 生 一 笔 合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 再 次, 要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 最 后, 得 到 经 费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这 样 就 能 报 销 了 Q: 怎 样 的 票 据 才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呢? A: 提 供 的 票 据 必 须 符 合 下 面 几 个 要 求 : 1. 票 据 的 取 得 途 径 真 实 合 理 ; 2. 票 据 内 容 必 须 和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相 对 应 ; 3. 票 据 未 经 挖 补 涂 改,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4. 票 据 记 载 的 要 素 齐 全 Q: 报 销 票 据 应 具 备 哪 些 要 素? A:1. 国 家 税 务 或 财 政 监 制 或 印 制 且 有 效 的 发 票 或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2. 购 买 单 位 名 称 日 期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规 格 单 价 金 额 等 票 据 内 容 填 制 完 整, 字 迹 清 晰 ; 3. 印 章 ( 销 货 单 位 的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 完 整 清 晰 ; 4. 勾 稽 关 系 准 确, 大 写 小 写 金 额 相 符, 各 联 次 复 写 纸 套 写 一 致 Q: 那 么 多 种 类 的 发 票, 我 如 何 识 别 真 伪 呢? A: 我 校 财 务 处 网 站 上 有 教 您 如 何 识 别 与 避 免 假 发 票 的 文 档, 您 可 以 下 载 了 解 但 最 好 的 方 式 还 是 通 过 正 规 渠 道 购 买 所 需 用 品,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Q: 票 据 的 种 类 有 哪 些? A: 票 据 主 要 分 为 两 类, 一 是 发 票, 由 税 务 统 一 监 制 ; 二 是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由 财 政 统 一 监 制 Q: 手 上 持 有 的 票 据 会 不 会 过 期? A: 当 年 票 据 可 报 销 至 次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但 最 好 是 取 得 票 据 后 及 时 报 销 473
474 Q: 上 师 大 内 部 出 具 的 票 据 能 报 销 吗? A: 不 能, 校 内 发 生 的 费 用 统 一 以 内 部 转 账 的 形 式 支 付, 需 填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转 账 单 并 附 详 细 的 结 算 清 单, 由 财 务 处 转 账 处 理 如 学 校 接 待 中 心 及 相 关 下 属 单 位 出 具 的 票 据 不 能 在 学 校 财 务 处 报 销 Q: 报 销 的 基 本 流 程 是 什 么? A: 报 销 的 流 程 简 单 说 如 下 : 1. 按 财 务 处 报 销 要 求, 先 核 查 每 张 发 票 是 否 真 实, 规 定 提 供 的 清 单 是 否 已 具 备, 每 张 发 票 背 面 是 否 有 经 办 人 签 字 ; 2. 从 财 务 处 网 站 下 载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汇 总 审 批 表 ; 3. 按 审 批 表 要 求 将 发 票 分 类 汇 总, 将 汇 总 金 额 按 类 别 填 写, 审 批 表 所 有 的 内 容 需 填 写 完 整 ; 4. 下 载 原 始 凭 证 粘 贴 单, 根 据 要 求 分 类 粘 贴 发 票 ; 5. 按 财 务 报 销 要 求, 需 签 字 的 应 先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 6. 将 整 理 完 毕 的 单 据 交 至 财 务 处 审 核 制 单 窗 口 ( 两 校 区 均 可 办 理 ), 审 核 无 误 后 制 单, 报 销 完 毕 Q: 有 哪 些 报 销 单, 有 什 么 作 用, 在 哪 里 可 以 找 到? A: 目 前, 我 校 共 有 8 种 常 用 报 销 单, 除 暂 借 款 凭 单 外, 其 余 均 可 在 财 务 处 主 页 ( 进 行 下 载 ( 财 务 处 将 不 定 期 更 新 内 容 和 样 式, 请 注 意 保 持 更 新 ) 1. 报 销 汇 总 审 批 表 : 用 于 汇 总 票 据 和 其 他 报 销 单 等 ; 2. 支 付 凭 证 : 用 于 支 付 外 单 位 人 员 劳 务 费 ( 一 人 式 或 多 人 式 ) 或 对 公 转 账 ( 一 人 式 ), 外 单 位 人 员 需 附 相 关 信 息 等 ; 3.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 用 于 汇 总 外 埠 出 差 或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 4. 出 差 报 告 单 : 用 于 各 学 院 部 门 对 本 校 教 职 工 学 生 外 地 出 差 的 审 批 ; 5. 缴 款 单 : 用 于 向 财 务 处 办 理 现 金 缴 款 或 银 行 入 账 手 续 ; 6. 内 部 转 账 单 : 用 于 校 内 单 位 之 间 的 款 项 往 来 ; 7. 原 始 凭 证 粘 贴 单 : 用 于 粘 贴 较 小 的 票 据, 如 交 通 卡 充 值 发 票 外 埠 出 差 火 车 票 等 ; 8. 暂 借 款 凭 单 : 用 于 暂 借 现 金 或 支 票 电 汇 等 474
475 Q: 自 制 报 销 单 有 普 通 版 和 电 子 版, 怎 么 选 择? A:1. 选 择 普 通 版 本 的 自 制 报 销 单, 请 下 载 打 印 后, 手 工 填 写 ; 2. 选 择 电 子 版 的 自 制 报 销 单, 可 在 计 算 机 上 填 写 该 版 本 具 有 自 动 生 成 大 小 写 合 计 金 额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功 能 在 初 次 使 用 时, 将 EXCEL 软 件 的 宏 安 全 级 别 设 为 低 具 体 操 作 如 下 : (1)EXCEL2003 版 本 的 : 下 载 凭 证 并 保 存 - 打 开 已 保 存 文 件 - 选 工 具 按 钮 - 选 宏 - 选 安 全 性 - 选 低 - 保 存 后 退 出 再 打 开 该 文 件 进 行 填 写 ( 部 分 电 脑 可 能 会 要 求 启 用 宏, 请 选 择 启 用 宏, 即 可 ); (2)EXCEL2007 及 以 上 版 本 : 下 载 凭 证 并 保 存 - 打 开 已 保 存 文 件 - 选 文 件 - 选 选 项 - 选 信 任 中 心 - 选 信 任 中 心 设 置 - 选 宏 设 置 - 选 启 用 所 有 宏 由 于 提 供 下 载 后, 不 同 的 软 件 可 能 显 示 出 不 同 的 效 果, 故 本 表 格 采 用 保 护 工 作 簿 的 形 式 自 动 套 用 格 式 版 本 只 有 必 要 的 单 元 格 才 能 进 行 数 据 录 入 另 外 为 了 符 合 财 务 装 订 的 规 范, 请 各 位 打 印 时, 务 必 设 定 为 A4 纸 一 页,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裁 剪 Q: 谁 是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经 费 负 责 人? A: 我 校 财 经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各 项 经 费 实 行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按 授 权 金 额 由 小 到 大 排 列 ( 从 左 到 右 ) 学 院 1 分 管 财 务 副 院 长 院 长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部 门 领 导 分 管 校 领 导 ( 协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 校 长 Q: 尚 未 获 得 票 据 或 因 公 出 差 而 需 预 先 用 钱 怎 么 办? A: 尽 量 采 用 公 务 卡 进 行 结 算, 无 法 使 用 公 务 卡 的 情 况 下, 可 采 用 暂 借 款 的 形 式,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暂 借 款 凭 单, 写 清 借 款 用 途,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可 预 支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账 ( 一 事 一 借, 同 一 笔 业 务 不 得 拆 分 为 多 笔 借 款, 借 款 人 必 须 为 我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不 得 超 过 借 款 次 数 ) 单 笔 借 款 在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需 要 附 上 预 算 1 使 用 学 生 经 费, 需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签 字 ; 使 用 研 究 生 经 费 和 相 关 研 究 生 科 研 经 费, 需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副 院 长 签 字 ( 具 体 由 各 学 院 自 己 安 排 ) 475
476 Q: 怎 么 进 行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款 项? A: 同 一 单 位 的 多 张 发 票 应 使 用 支 付 凭 证 ( 一 人 式 ) 进 行 汇 总, 并 需 相 关 负 责 人 及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收 款 方 完 整 的 户 名 账 号 及 开 户 行 等 信 息, 并 标 明 转 账 单 张 发 票 直 接 在 发 票 背 面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Q: 什 么 是 公 务 卡? 这 个 如 何 使 用? A: 公 务 卡 是 指 我 校 职 工 统 一 办 理 由 个 人 持 有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银 联 标 准 信 用 卡 主 要 用 于 日 常 公 务 支 出 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该 卡 也 可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使 用 公 务 卡 消 费 的, 应 在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后 三 天 至 公 务 卡 免 息 还 款 日 前 十 天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否 则 由 此 形 成 的 罚 息 和 滞 纳 金 由 本 人 承 担 财 务 处 网 站 上 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面 有 详 细 的 介 绍 Q: 账 务 报 销 或 冲 账 中 还 需 注 意 什 么 问 题? A:1.(1) 徐 汇 校 区 已 全 面 推 行 无 现 金 支 付, 单 张 报 销 单, 一 般 只 能 支 付 至 一 个 人, 即 一 人 一 表 因 业 务 需 要 需 领 取 现 金 的, 需 由 财 务 处 处 长 签 字, 当 现 金 报 销 金 额 超 过 10,000 元 时, 需 提 前 1 天 上 午 10 点 前, 向 财 务 处 出 纳 科 进 行 预 约, 预 约 电 话 : (2) 奉 贤 校 区 超 过 5,000 元, 提 前 1 天 下 午 2 点 前 预 约, 预 约 电 话 : 财 务 处 限 额 签 字 : 账 务 报 销 / 冲 账 时,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5,000 元 ( 含 ) 且 不 超 过 10,000 元, 需 财 务 处 出 纳 科 科 长 签 字 ; 单 张 发 票 超 过 10,000 元 ( 含 ) 当 日 累 计 进 卡 超 过 50,000 元 ( 含 ) 及 对 公 转 账 超 过 50 万 元 ( 含 ) 的, 需 财 务 处 处 长 签 字 3. 冲 账 注 意 事 项 : (1) 冲 账 票 据 内 容 应 与 暂 借 款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2) 一 般 应 于 借 款 后 三 个 月 内 冲 账 ; (3) 冲 账 时, 汇 总 审 批 表 或 票 据 上 应 注 明 冲 账 Q: 部 门 经 费 如 何 报 销 接 待 费? A: 按 照 厉 行 节 约 的 原 则, 除 仅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可 报 销 的 经 费 外, 其 他 部 门 经 费 均 不 可 报 销 接 待 费, 接 待 费 的 支 出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不 得 铺 张 浪 费 发 生 公 务 接 待 费 必 须 通 过 公 务 卡 办 理 476
477 Q: 怎 么 报 销 邮 寄 费 通 讯 费? A:1. 邮 寄 费 : 可 报 销 邮 费 快 递 费 等, 大 额 邮 寄 费 支 出 需 附 邮 寄 清 单, 或 由 邮 寄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2. 通 讯 费 : 部 门 经 费 可 报 销 本 单 位 的 固 定 电 话 费 用, 不 得 报 销 个 人 通 信 费 Q: 怎 么 报 销 书 费 资 料 印 刷 费 出 版 ( 发 行 ) 费? A:1. 实 体 店 购 买 的 图 书, 需 附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或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网 购 图 书 需 要 附 网 站 的 订 单 ; 2. 资 料 印 刷 : 需 要 提 供 印 刷 的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等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或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3. 出 版 ( 发 行 ) 费 : 需 出 版 ( 发 行 ) 合 同, 并 附 已 出 版 图 书 的 封 面 和 封 底 复 印 件 ( 需 有 图 书 刊 号 ), 且 发 票 名 目 必 须 为 图 书 出 版 费 ; 尚 未 出 版 的 以 借 款 形 式 办 理, 待 出 版 后 冲 账 Q: 报 销 办 公 用 品 ( 含 文 具 电 子 设 备 电 脑 耗 材 和 配 件 等 ) 有 哪 些 须 知? A:1. 购 买 电 子 设 备 : 超 过 1,000 元 ( 含 ), 需 至 设 备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一 般 应 委 托 由 设 备 处 负 责 采 购 ; 购 买 电 子 设 备 等 内 外 部 部 件, 属 于 升 级 的, 需 至 设 备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手 续 ; 属 于 维 修 的, 需 先 至 设 备 处 报 修, 经 维 修 科 鉴 定 后 再 作 处 理 2. 购 买 办 公 家 具 : 单 件 超 过 1,000 元 ( 含 ) 或 一 批 超 过 5,000 元 ( 含 ), 需 至 资 产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 3.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 在 百 货 公 司 超 市 采 购 或 通 过 网 络 购 物, 应 附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否 则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如 填 写 入 库 单 和 验 货 人 签 名 等 或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网 购 的 需 要 附 网 站 的 订 单 Q: 什 么 是 政 府 采 购? 哪 些 经 费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范 围? A: 简 单 的 说, 政 府 采 购 就 是 限 定 目 录 内 的 物 品 及 服 务 不 能 再 由 本 人 单 独 购 买, 而 由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 主 要 为 设 备 处 资 产 处 基 建 处 等 ) 按 特 定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购 买, 是 采 购 政 策 采 购 程 序 采 购 过 程 及 采 购 管 理 的 总 称 政 府 采 购 分 为 集 中 采 购 和 分 散 采 购, 属 于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 台 式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路 由 器 ( 单 价 2000 元 以 上 ) 服 务 器 磁 盘 阵 列 网 络 交 换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 含 速 印 机 ) 传 真 机 477
478 硒 鼓 ( 含 粉 盒 )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复 印 纸 数 据 库 软 件 防 病 毒 软 件 等 ; 属 于 分 散 采 购 的 为 :(1) 预 算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 货 物 项 目 ;(2) 预 算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 服 务 项 目 ;(3) 预 算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目 前, 我 校 政 府 采 购 涉 及 的 经 费 主 要 有 : 1. 预 算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A- 开 头 的 经 费 ; 2. 专 款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B- 开 头 的 经 费 ; 3.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即 经 费 项 目 编 号 以 C- 开 头 的 教 委 级 及 以 上 的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 4. 其 他 财 政 性 资 金, 即 除 上 述 经 费 以 外, 通 过 财 政 下 拨 的 其 它 资 金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根 据 项 目 的 需 求, 也 可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实 施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可 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财 政 性 经 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稿 ) Q: 我 要 采 购 一 台 电 脑 ( 打 印 机 数 码 相 机 等 ), 按 学 校 要 求 应 如 何 购 置 呢? A:1. 首 先 查 看 一 下 自 己 的 经 费 是 否 在 上 述 经 费 范 围 内, 若 属 政 府 采 购, 上 政 府 采 购 网 ( 2. 点 击 左 上 角 的 电 子 集 市, 将 出 现 政 采 产 品 界 面, 选 择 所 需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点 击 进 入, 选 择 参 数 选 项, 将 此 页 面 打 印, 注 明 经 费 来 源, 由 相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交 至 设 备 处 ; 3. 设 备 处 将 负 责 设 备 购 置, 有 什 么 问 题 也 会 和 您 联 系, 设 备 采 购 完 毕 后, 会 通 知 您 设 备 处 联 系 电 话 : ; 4. 此 流 程 仅 适 用 于 集 中 采 购 中 的 电 子 集 市 采 购 Q: 如 何 支 付 劳 务 讲 课 费? A: 校 内 劳 务 费 支 付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 : 统 一 发 放 柜 台 支 付, 需 缴 税 的 至 行 政 楼 308 室 核 税 ( 缴 税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法 规 执 行 ), 具 体 操 作 要 求 见 下 表 : 478
479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对 象 注 意 事 项 校 内 各 类 学 生 津 贴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01 室 1 号 窗 口,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放 (12 月 上 传 截 止 日 期 为 20 日 ) 2 统 一 发 放 ( 系 统 上 传 ) 柜 台 支 付 ( 支 付 凭 证 ) 外 聘 人 员 劳 务 费 3 聘 用 校 内 研 究 生 津 贴 4 返 聘 人 员 劳 务 费 校 内 职 工 津 贴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 含 外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临 时 工 外 校 学 生 外 籍 专 家 等 )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01 室 1 号 窗 口 通 过 返 聘 人 员 津 贴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11 通 过 在 职 人 员 津 贴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11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1. 讲 座 费 : 注 明 讲 座 人 姓 名 单 位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参 加 人 群, 所 在 部 门 盖 章 2. 外 籍 人 员 : 提 供 护 照 复 印 件 长 期 聘 用 还 需 提 供 聘 用 合 同 等 3. 实 习 指 导 费 : 一 对 一 注 明 学 生 与 带 教 老 师 Q: 什 么 是 会 议 费? 会 议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A: 会 议 费 是 指 学 校 组 织 的 为 举 办 大 型 庆 典 活 动 等 会 议 以 及 为 教 学 科 研 举 办 的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及 论 坛 等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等 报 销 时 还 需 附 会 议 通 知 或 邀 请 函 会 议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参 会 名 单 等, 会 议 结 束 后, 所 有 费 用 一 次 性 报 销 完 毕, 不 得 分 次 报 销 具 体 标 准 详 见 上 海 市 市 级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Q: 部 门 经 费 怎 么 报 销 市 内 差 旅 费? A: 一 般 通 过 交 通 卡 登 记 管 理, 交 通 卡 需 定 点 购 置 ; 因 特 殊 需 要 租 车 的, 需 附 租 车 合 同 或 协 议, 租 车 费 用 清 单, 租 车 费 用 一 次 性 报 销 2 首 次 使 用 或 需 新 增 发 放 项 目 前, 需 填 写 校 内 津 贴 发 放 项 目 申 报 表 并 按 在 财 务 处 备 案 的 名 单 签 字 认 可 后 申 请 开 通 3 在 每 学 期 期 初, 填 写 研 究 生 聘 用 备 案 表, 报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学 期 中 不 做 调 整 4 填 写 返 聘 退 休 人 员 名 册 报 财 务 处, 通 过 劳 动 局 备 案 后 可 进 行 发 放 479
480 Q: 新 的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出 台 后, 要 如 何 报 销 外 埠 差 旅 费 呢? A:( 一 ) 新 的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最 大 的 变 化 在 于 : 1. 出 差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 2.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自 然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 3.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标 准 报 销 ( 二 ) 外 埠 差 旅 费 报 销 流 程 : 1. 出 差 前, 至 学 院 填 写 出 差 报 告 单 ; 两 人 以 上 一 同 出 差 的, 还 需 在 出 差 前 填 写 集 体 出 差 登 记 表 ( 请 在 校 办 网 站 上 自 行 下 载 填 写 ) 并 至 校 办 备 案 ; 2. 出 差 归 来, 完 整 填 写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携 带 出 差 审 批 报 告 单 集 体 出 差 登 记 表 ( 集 体 出 差 的 ) 及 出 差 期 间 的 发 票 至 财 务 处 审 核 ( 三 ) 报 销 差 旅 费 的 注 意 事 项 : 1. 出 差 期 间 行 程 需 连 续, 报 销 飞 机 票 需 提 供 登 机 牌 ; 2. 参 加 会 议 等 学 术 活 动, 需 有 会 议 通 知 邀 请 函 等 相 关 凭 证 ; 3. 实 际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发 票 应 合 理 合 规, 在 出 差 期 间 内 ; 4. 外 埠 出 差 报 销 单 上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及 伙 食 补 助 费 由 财 务 处 老 师 核 定 5.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说 明 的, 填 写 特 殊 情 况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表, 财 务 处 据 实 处 理 关 于 各 类 费 用 的 标 准 及 详 细 解 释 请 参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Q: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费 用 该 怎 么 报 销? A: 根 据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其 实 出 国 报 销 也 是 件 很 简 单 的 事, 主 要 分 为 两 步 : 1. 出 国 前, 国 交 处 代 办 证 件 购 买 机 票 以 及 核 汇 : (1) 办 证 : 在 出 国 前, 应 先 通 过 国 际 交 流 处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证 件 市 政 府 批 文 等 ; (2) 核 汇 : 国 际 交 流 处 将 按 标 准 给 予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等 的 外 汇 核 准, 老 师 只 需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中 国 银 行 进 行 外 汇 兑 汇, 并 及 时 将 换 汇 水 单 交 至 财 务 处 进 行 核 销 ; (3) 购 买 机 票 : 一 般 由 国 交 处 统 一 购 买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自 行 购 买, 需 国 交 处 同 意 2. 归 国 后, 报 销 : 480
481 (1) 按 照 上 述 正 常 流 程, 回 国 后, 机 票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不 再 报 销 其 他 费 用 如 会 议 费 版 面 费 和 购 买 图 书 等 其 他 用 品 按 要 求 报 销 ; (2) 若 在 出 国 前 未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回 国 后, 至 国 际 交 流 处 补 办 核 汇 手 续, 不 再 另 报 当 地 发 生 的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等 ( 无 需 再 到 中 国 银 行, 直 接 人 民 币 结 算 ); 注 : 纳 入 学 校 三 公 经 费 严 格 管 理 Q: 外 国 发 票 如 何 报 销? 汇 率 如 何 确 定? A:1. 因 公 出 国 ( 境 ) 取 得 的 外 国 发 票, 按 照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报 销 方 法 处 理 ; 2. 在 国 内 通 过 电 子 商 务 或 汇 款 等 形 式 取 得 的 外 国 发 票, 应 附 原 始 付 款 凭 证 或 银 行 回 单 ; 3. 除 能 提 供 结 算 当 天 汇 率 的, 均 按 报 销 当 日 中 国 银 行 外 汇 牌 价 中 间 价 计 算 Q: 哪 些 费 用 需 要 附 合 同 等? A: 委 托 加 工 书 籍 出 版 等 1 万 元 及 以 上 需 附 合 同 ; 修 缮 2 万 元 及 以 上 需 附 合 同 审 计 报 告 等 证 明 材 料 ;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业 务, 除 即 时 清 洁 外 一 般 需 要 附 合 同 Q: 怎 样 查 询 经 费 使 用 明 细? A:1. 现 场 查 询 : 通 过 财 务 处 的 经 费 查 询 机, 凭 建 立 关 联 的 校 园 卡 查 询 ( 只 能 查 询 当 年 列 支 费 用 ) 2. 网 上 查 询 :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财 务 处 启 用 新 版 账 目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通 过 我 处 网 站 综 合 查 询 - 经 费 明 细 查 询 进 入, 通 过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后 即 可 查 询, 一 般 只 能 在 校 内 访 问 查 询, 在 校 外 访 问 需 通 过 VPN 服 务 进 行 ; Q: 怎 么 开 通 经 费 明 细 网 上 查 询 功 能? A: 已 实 行 分 级 授 权 的 各 部 处 学 院 的 第 一 签 字 人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专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直 接 进 行 网 上 查 询 ; 除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确 需 开 通 网 上 账 务 查 询 的, 请 填 写 好 网 上 查 询 申 请 表,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并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交 财 务 处 301 室 4 号 窗 口 Q: 作 为 科 研 经 费 负 责 人, 报 销 过 程 中 又 需 要 注 意 什 么 呢? A: 为 使 老 师 更 清 晰 报 销 中 的 诸 多 事 宜, 我 们 针 对 项 目 经 费 特 别 编 制 了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481
482 ( 项 目 经 费 版 ), 您 可 以 在 上 面 找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答 疑 报 销 过 程 中 遇 到 任 何 问 题, 可 通 过 财 务 处 主 页 ( 留 言 咨 询 栏 目 进 行 提 问, 或 来 电 咨 询, 咨 询 电 话 : ( 徐 汇 校 区 ); ( 奉 贤 校 区 ) 482
483 二 项 目 版 报 销 手 册 483
484 Q: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项 目 经 费 版 和 普 通 版 有 什 么 区 别? A: 项 目 经 费 版 是 在 普 通 版 的 基 础 上 专 门 针 对 项 目 经 费 报 销 中 常 见 问 题 进 行 了 归 纳 汇 总 后 的 特 别 版,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可 以 在 普 通 版 中 获 得 答 案 Q: 什 么 是 项 目 经 费? A: 项 目 经 费 简 而 言 之 就 是 以 项 目 形 式 存 在 的 各 类 经 费, 我 校 的 项 目 经 费 主 要 分 为 全 校 各 级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以 及 专 项 经 费 Q: 报 销 项 目 经 费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文 件 的 报 销 规 定 呢? A: 我 校 的 项 目 经 费 按 照 性 质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三 大 类 : 专 项 经 费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和 课 题 经 费 报 销 首 先 需 要 符 合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基 本 财 务 制 度, 然 后 要 符 合 各 类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专 门 实 施 细 则 或 办 法 其 中 : 专 项 经 费 应 当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涵 建 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执 行 ; 各 级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课 题 经 费 各 级 各 类 没 有 具 体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基 地 和 项 目 等 应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Q: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时, 需 携 带 哪 些 物 品? A: 带 好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本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校 园 卡, 或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授 权 可 办 理 报 销 业 务 的 经 办 人 校 园 卡 Q: 各 类 报 销 手 续 都 齐 全 了, 但 是 不 知 道 找 谁 签 字, 怎 么 办? A:1.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管 理 ( 所 在 ) 单 位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分 管 校 长 专 项 经 费 5 千 以 下 5 千 ( 含 )-2 万 ( 两 部 门 均 要 签 字 ) 2 万 及 以 上 学 科 建 设 科 研 经 费 5 千 以 下 无 5 千 ( 含 )-2 万 2 万 及 以 上 2. 其 他 审 批 事 项 : 484
485 市 内 差 旅 费 电 信 网 络 费 接 待 费 劳 务 费 3. 财 务 处 审 批 签 字 : 实 行 三 项 包 干 5 的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包 干 管 理 无 需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教 委 以 上 项 目 一 流 学 科 等 精 细 化 控 制 的 项 目 经 费 按 申 报 项 目 预 算 执 行 (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 无 需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 学 科 基 地 类 需 团 队 成 员 共 同 审 批 ) 领 取 现 金 单 张 发 票 金 额 单 张 发 票 金 额 超 过 1 万 以 上 当 日 累 计 进 卡 金 额 超 过 5 万 在 5 千 -1 万 借 款 超 过 限 额 对 公 转 账 金 额 50 万 及 以 上 签 字 人 正 副 处 长 出 纳 科 科 长 正 副 处 长 正 处 长 办 公 地 点 行 政 楼 305 或 307 行 政 楼 303 行 政 楼 305 或 307 行 政 楼 305 Q: 购 买 耗 材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软 件 等 报 销 前 需 要 办 什 么 手 续? A: 必 须 区 分 耗 材 和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质 和 金 额 : 1. 耗 材 是 指 单 价 在 1000 元 以 下, 不 需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的 易 耗 品, 如 打 印 纸 硒 鼓 等 (1) 在 百 货 公 司 超 市 采 购, 应 附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否 则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如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2) 通 过 网 络 购 物 的, 应 附 网 站 附 带 的 订 单 明 细 ; (3) 购 买 电 脑 内 外 部 部 件, 属 于 升 级 的, 需 设 备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手 续 ; 属 于 维 修 的, 需 先 至 设 备 处 报 修, 经 维 修 科 鉴 定 后 再 作 处 理 2. 仪 器 设 备 是 指 日 常 工 作 科 研 活 动 中 需 使 用 的, 金 额 较 大, 可 长 期 使 用 的 耐 用 品, 主 要 分 为 电 子 类 和 家 具 类 : (1) 电 子 类 设 备 单 价 在 1000 元 及 以 上, 一 般 委 托 设 备 处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 (2) 家 具 类 设 备, 单 价 在 1000 元 及 以 上, 批 量 5000 元 及 以 上, 需 至 资 产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 5 三 项 包 干 是 指 市 内 差 旅 费 ( 上 海 市 ) 电 信 网 络 费 接 待 费 包 干 的 市 内 差 旅 费 电 信 网 络 通 讯 费 额 度 用 于 购 置 本 市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的 公 共 交 通 卡 付 费 通, 不 再 另 行 报 销 出 租 车 费 公 共 交 通 车 费 等 市 内 差 旅 费 以 及 电 信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485
486 (3) 购 买 进 口 设 备 必 须 通 过 设 备 处 进 行, 且 需 通 过 规 定 的 程 序 3. 软 件 属 于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日 常 工 作 科 研 活 动 中 所 需 的 运 行 于 计 算 机 的 操 作 系 统 各 类 程 序, 运 行 于 手 机 等 各 类 客 户 端 以 及 开 发 建 设 的 网 站 外 购 的 单 价 在 1000 元 及 以 上 的, 需 至 设 备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手 续 委 托 开 发 的, 还 需 附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Q: 项 目 经 费 中 哪 些 内 容 需 要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A: 符 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财 政 性 经 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中 的 规 定,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及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均 需 要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 (1) 属 于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 台 式 计 算 机 便 携 式 计 算 机 路 由 器 ( 单 价 2000 元 以 上 ) 服 务 器 磁 盘 阵 列 网 络 交 换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 含 速 印 机 ) 传 真 机 硒 鼓 ( 含 粉 盒 )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复 印 纸 数 据 库 软 件 防 病 毒 软 件 等 ; (2) 预 算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 货 物 项 目 ; (3) 预 算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 服 务 项 目 ; (4) 预 算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Q: 如 何 报 销 购 买 图 书 资 料 印 刷 和 出 版 ( 发 行 ) 资 助 的 费 用? A:1. 购 买 图 书 : 需 要 区 分 购 买 途 径, (1) 实 体 店 购 买 的 图 书, 需 附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或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2) 网 购 图 书, 需 附 网 站 附 带 的 订 单 明 细 ; 2. 资 料 印 刷 : 需 提 供 销 售 方 提 供 的 清 单 ( 包 含 印 刷 的 内 容 单 价 数 量 等 要 素 ), 或 加 盖 销 售 方 公 章 的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等 ; 3. 出 版 资 助 : 需 出 版 ( 发 行 ) 合 同, 并 附 已 出 版 图 书 的 封 面 和 封 底 复 印 件 ( 需 有 图 书 刊 号 ), 且 发 票 名 目 必 须 为 图 书 出 版 费 ; 尚 未 出 版 的 以 借 款 形 式 办 理, 待 出 版 后 冲 账 Q: 外 拨 经 费 怎 么 报 销? A: 凭 经 费 接 收 单 位 票 据 项 目 预 算 或 外 协 合 同 报 销 486
487 项 目 类 别 教 委 以 上 纵 向 课 题 学 科 基 地 校 级 学 科 基 地 校 级 纵 向 课 题 横 向 课 题 外 拨 经 费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签 订 相 关 合 作 协 议 并 经 学 校 审 批 备 案 一 般 不 予 外 拨 一 般 不 予 外 拨 在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说 明 额 度 内,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签 订 相 关 合 作 协 议 并 经 学 校 审 批 备 案 不 超 过 到 位 经 费 的 30% Q: 如 何 发 放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A: 校 内 劳 务 费 支 付 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 : 统 一 发 放 柜 台 支 付, 柜 台 支 付 需 缴 税 的 至 行 政 楼 308 室 核 税 ( 核 税 标 准 按 国 家 法 规 执 行 ), 具 体 操 作 要 求 见 下 表 :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对 象 注 意 事 项 校 内 各 类 学 生 津 贴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01 室 1 号 窗 口,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放 (12 月 上 传 截 止 日 期 为 20 日 ) 6 统 一 发 放 ( 系 统 上 传 ) 外 聘 人 员 劳 务 费 7 聘 用 校 内 研 究 生 津 贴 通 过 无 现 金 发 放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01 室 1 号 窗 口 8 通 过 返 聘 人 员 津 贴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返 聘 人 员 劳 务 费 交 至 财 务 处 311 柜 台 支 付 ( 支 付 凭 证 ) 校 内 职 工 津 贴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 含 外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临 时 工 外 校 学 生 外 籍 专 家 等 ) 通 过 在 职 人 员 津 贴 系 统, 每 月 20 号 前 上 传, 打 印 并 签 字 后 交 至 财 务 处 311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1. 讲 座 费 : 注 明 讲 座 人 姓 名 单 位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参 加 人 群, 所 在 部 门 盖 章 2. 外 籍 人 员 : 提 供 护 照 复 印 件 长 期 聘 用 还 需 提 供 聘 用 合 同 等 3. 实 习 指 导 费 : 一 对 一 注 明 学 生 与 带 教 老 师 Q: 科 研 经 费 如 何 报 销 会 议 费? 6 首 次 使 用 或 需 新 增 发 放 项 目 前, 需 填 写 校 内 津 贴 发 放 项 目 申 报 表 并 按 在 财 务 处 备 案 的 名 单 签 字 认 可 后 申 请 开 通 7 在 每 学 期 期 初, 填 写 研 究 生 聘 用 备 案 表, 报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学 期 中 不 做 调 整 8 填 写 返 聘 退 休 人 员 名 册 报 财 务 处, 通 过 劳 动 局 备 案 后 可 进 行 发 放 487
488 A: 举 办 会 议 需 填 写 会 议 费 相 关 内 容 清 单, 说 明 预 算 的 各 种 会 议 与 项 目 ( 课 题 ) 任 务 的 相 关 性 和 必 要 性, 以 及 会 议 时 间 会 议 内 容 会 期 参 会 人 数 会 议 次 数 会 议 开 支 明 细 等 报 销 时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需 附 会 议 通 知, 并 连 同 票 据 一 次 性 报 销 完 毕 项 目 类 别 教 委 以 上 纵 向 课 题 学 科 基 地 校 级 学 科 基 地 校 级 纵 向 课 题 横 向 课 题 会 议 费 按 预 算 - 承 办 会 议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如 果 委 托 办 会, 需 提 供 合 同 结 算 清 单 以 及 会 议 签 到 清 单 等 相 关 材 料 Q: 科 研 经 费 能 为 学 生 等 交 学 费 吗? A: 科 研 经 费 不 能 交 学 费, 如 学 生 参 与 科 研 可 以 通 过 劳 务 费 形 式 补 助 学 生 Q: 新 的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出 台 后, 怎 么 报 销 外 埠 差 旅 费? A: 我 校 结 合 财 政 部 与 上 海 市 财 政 的 文 件 出 台 的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初 衷 是 为 了 便 于 教 师 进 行 报 销, 简 化 了 很 多 手 续 ( 如 无 需 票 据 直 接 核 算 餐 费 交 通 费 补 贴 等 ) 这 里 简 单 地 介 绍 需 要 取 得 何 种 材 料 或 办 理 何 种 手 续 以 便 顺 利 报 销 : 1. 出 差 前 审 批 : (1) 进 行 调 研 考 察 采 风 等 自 发 出 差 活 动, 应 先 填 写 出 差 审 批 报 告 单, 经 所 在 单 位 批 准 后, 方 能 进 行 出 差 活 动, 活 动 结 束 后, 连 同 相 关 票 据 一 起 报 销 ; (2) 参 加 会 议 或 者 受 邀 请 : 凭 会 议 通 知 或 者 邀 请 函, 活 动 结 束 后, 连 同 相 关 票 据 一 起 报 销 ; (3) 超 过 两 人 一 同 出 差, 还 需 在 出 差 前 填 写 集 体 出 差 登 记 表 并 至 校 办 备 案 ; 2.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 简 单 来 说 就 是 火 车 票 飞 机 票 长 途 客 车 船 票 等 (1) 必 须 行 程 连 续, 有 去 有 回, 行 程 不 连 续 或 遗 失 票 据, 将 无 法 报 销 ; (2)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务 或 职 称, 按 照 对 应 的 标 准 购 买 和 乘 坐,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 (3) 报 销 飞 机 票 时, 除 提 供 飞 机 票 或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外, 需 要 提 供 登 机 牌 ; (4) 不 得 私 车 公 用,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 如 野 外 考 察 等 ) 需 发 生 自 驾 差 旅 费, 则 需 在 出 差 前 至 职 能 部 门 审 批 3. 住 宿 费 : 根 据 国 家 出 台 的 相 关 规 定,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根 据 职 务 或 者 职 称 按 照 对 应 的 标 准 住 宿, 超 过 部 分 自 理 为 了 准 确 核 算, 请 在 开 具 住 宿 费 发 票 时, 尽 量 列 明 住 宿 天 数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而 无 法 取 得 发 票 的, 请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材 料 : 488
489 (1) 会 议 通 知 或 邀 请 函 注 明 : 住 宿 统 一 安 排, 费 用 全 免 ; (2) 接 待 单 位 主 动 承 担 : 由 接 待 方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4. 市 内 交 通 费 ( 出 差 当 地 城 市 内, 非 上 海 ): (1) 不 再 凭 发 票 报 销, 每 人 每 天 按 80 元 包 干 使 用, 从 第 16 天 起 减 半 ( 自 出 发 日 起 按 自 然 天 计 算 ); (2) 上 海 和 北 京 两 个 城 市, 往 返 各 自 机 场 火 车 站 轮 渡 码 头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凭 据 全 额 报 销, 但 是 不 再 给 予 当 天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补 助 其 他 城 市 按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5. 伙 食 费 : (1) 不 再 凭 发 票 报 销, 老 师 每 人 每 天 按 100 元 包 干 使 用, 学 生 每 人 每 天 按 50 元 包 干 使 用, 从 第 16 天 起 减 半 ( 自 出 发 日 起 按 自 然 天 计 算 ); (2) 会 议 通 知 或 者 邀 请 函 中 注 明 伙 食 统 一 安 排 的, 不 再 给 予 补 贴 ; (3) 向 接 待 单 位 缴 纳 伙 食 费 的, 按 照 票 据 金 额, 在 不 超 过 补 贴 总 额 的 范 围 内 实 报 实 销 Q: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费 用 该 怎 么 报 销? A: 根 据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其 实 出 国 报 销 也 是 件 很 简 单 的 事, 主 要 分 为 两 步 : 1. 出 国 前, 国 际 交 流 处 代 办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购 买 机 票 以 及 核 汇 : (1) 办 证 : 在 出 国 前, 应 先 通 过 国 际 交 流 处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市 政 府 批 文 等 ; (2) 核 汇, 国 际 交 流 处 将 按 标 准 给 予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等 的 外 汇 核 准, 老 师 只 需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中 国 银 行 进 行 外 汇 兑 汇, 并 及 时 将 换 汇 水 单 交 至 财 务 处 进 行 核 销 ; (3) 购 买 机 票 : 一 般 由 国 际 交 流 处 统 一 购 买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自 行 购 买, 需 国 际 交 流 处 同 意 2. 归 国 后, 报 销 : (1) 按 照 上 述 正 常 流 程, 回 国 后, 机 票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不 再 报 销 其 他 费 用 如 会 议 费 版 面 费 和 购 买 图 书 等 其 他 用 品 按 要 求 报 销 ; (2) 若 在 出 国 前 未 进 行 外 汇 兑 换, 回 国 后, 至 国 际 交 流 处 补 办 核 汇 手 续, 不 再 另 报 当 地 发 生 的 食 宿 费 公 杂 费 等 ( 无 需 再 到 中 国 银 行, 直 接 人 民 币 结 算 ) 注 : 在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科 研 项 目 和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中 如 要 安 排 因 公 出 ( 境 ) 事 项, 必 须 在 预 算 申 报 时 先 经 国 交 处 批 准, 纳 入 学 校 三 公 经 费 严 格 管 理 Q: 其 他 费 用 如 何 报 销? 如 培 训 费 修 缮 等? 489
490 A: 委 托 加 工 等 1 万 元 及 以 上 附 合 同 ; 修 缮 2 万 元 及 以 上 需 附 合 同 审 计 报 告 等 证 明 材 料 ; 培 训 费 需 说 明 培 训 用 途, 并 与 项 目 等 研 究 工 作 相 关 相 符 Q: 为 什 么 我 的 科 研 经 费 中 有 一 部 分 被 划 分 为 科 研 税 金? 我 该 如 何 使 用? A:(1) 产 生 原 因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国 家 对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收 入, 实 行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 简 称 营 改 增 ), 从 该 日 起, 我 校 涉 及 改 革 范 围 内 的 科 研 经 费 在 开 具 发 票 时, 统 一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并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将 发 票 上 税 金 部 分 被 划 分 为 科 研 税 金, 剩 余 部 分 划 分 为 科 研 收 入 (2) 使 用 方 法 : 由 于 增 值 税 的 独 特 性, 教 师 在 购 买 货 物 时, 应 向 供 货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发 票 开 具 后 180 天 内, 同 时 提 供 发 票 联 和 抵 扣 联 前 来 报 销, 才 可 根 据 税 额 不 同, 部 分 抵 扣 科 研 税 金 待 经 费 结 项 后, 根 据 科 研 税 金 余 额 上 缴 税 务 局 报 销 过 程 中 遇 到 任 何 问 题,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取 得 联 系 : ( 徐 汇 校 区 ); ( 奉 贤 校 区 )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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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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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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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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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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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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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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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