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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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银行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指南 第一条总则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持有中国信用卡的持卡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 可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2017 年 12 月 1 日后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的持卡人可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从未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客户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 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且激活后任意消费可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若您在此期间内持有多张符合赠送保险条件的信用卡, 中国银行仅赠送一份您持有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中获赠保险额度最高的那一张信用卡下对应的保险增值服务 保障项目 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 适用条款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款条款 ) 银行卡盗用保险( 适用条款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 航班延误保险( 适用条款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 (C) 款条款 ) 行李损失保险( 适用条款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 适用条款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条款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起期 : 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期间, 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满足消费条件的银行记账日 15 个工作日内, 最早不早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零时 保险期间止期 : 至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为止 :1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2 持卡人要求取消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之时 ;3 中国银行赠送持卡人更高保险金额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时 投保说明 中国银行已将保险事宜对被保险人进行了公告, 凡参加该保险的全部被保险人均了解保障

2 内容 ( 包括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 ) 且同意由我们统一办理保险事项 如果持卡人投保信息有误, 包括但不限于 : 身份证不为 15 或者 18 位, 或不符合身份证的证件号规则 身份证前两位是错误的省份代码或姓名中有不允许出现的字符等, 保险公司将客户错误数据转交至中国银行, 该部分客户无法生成相应保单 请客户联系中国银行进行信息更正后, 保险公司按中国银行重新传输的日期为该客户进行投保 投保取消及保险凭证下载 持卡人可访问中银保险公司网站 : 点击 银行卡保险增值服务 功能菜单, 提供被保险人保险凭证查询下载服务和取消投保功能 根据页面提示信息录入 持卡人姓名 持卡人证件号码 验证码 后, 点击 确认查询 可下载保险凭证, 点击 取消保险申请, 选择取消投保功能, 否则即视为同意获赠保险 如持卡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不同意获赠保险, 其父母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取消投保, 否则即视为同意获赠保险 取消保险还可通过拨打中国银行客服 申请办理 第二条保险方案介绍 公共交通意外险失卡购物保盗用所覆盖赔火车 ( 含行李损失障保险航空意航班延误保险保险产品付地铁 轻轮船汽车保险 (30 外保险 (72 轨 ) 天 ) 小时 ) 航班延误超过 1 小时后, 元顶级及每高端信年 2000 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 ( 单次赔万 200 万 200 万 20 万 50 万 5 万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 偿限额用卡年累计赔付上限 3000 元 1000 元 ) 航班延误超过 2 小时后, 5000 元白金信每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 ( 单次赔 5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5 万 2 万用卡年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 偿限额年累计赔付上限 1000 元 1000 元 ) 航班延误超过 3 小时后, 2000 元金卡等每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 ( 单次赔级信用 200 万 2 万 1 万年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 偿限额卡年累计赔付上限 500 元 1000 元 ) 航班延误超过 3 小时后, 普卡等每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 级信用 100 万 1 万 5000 元年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 卡年累计赔付上限 500 元注 : 航班于原定起飞时间前 12 小时之前 ( 包括 12 小时 ) 被取消, 造成旅程延误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国银行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中顶级及高端信用卡当前仅限于 : 长城美国运通卡 ( 申请代码 0206) 中国银行无限信用卡 中国银行长城钻石信用卡与长城世界之极信用卡套卡 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授信管理办法 (2017 年版 ) 要求, 已满 13 周岁至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顶级及高端信用卡持卡人公共交通意外险中火车 ( 含地铁 轻轨 ) 轮船意外险保额均为 50 万元 第三条 保险产品介绍 一 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 / 和连带被保险人 ( 以下统称 被保险人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被保险人所 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 保险金应扣减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 简称 评定标准 ) 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乘积 ) ( 三 )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 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宫产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七 ) 疾病 ; ( 八 )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 九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十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 ( 十一 ) 恐怖袭击 ; ( 十二 )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或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5 ( 五 )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 具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赔偿处理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 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5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 银行卡盗用保险 保险责任

6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于处于有效期内的符合保险单载明条件的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 小时内的下列损失,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银行卡因被他人盗刷 盗用 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 ( 二 ) 银行卡被他人在银行及 ATM 机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 ( 三 ) 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 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 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 ( 四 ) 银行卡被他人在互联网络进行消费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偿 对于银行卡因上述原因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和重新置卡的工本费, 保险人亦负责赔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 ( 二 )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 银行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 ( 三 ) 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 小时以外的损失 ; ( 四 ) 银行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条例, 导致的资金损失 ; ( 五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 故意行为 ; ( 六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七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资金被盗期间产生的利息 ( 包括透支利息 ) 和滞纳金 ; ( 二 ) 依据法律 银行卡章程 有关协议及其他文件规定应由发卡银行或其他单位承担的任何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家人 亲属及家庭雇员 寄居人员持被保险银行卡而发生的损失 ; ( 四 )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 病毒袭击而造成的损失 ;

7 ( 五 ) 除银行挂失费 重新置卡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 ( 六 )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 或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 七 ) 各种间接损失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索赔申请 ; ( 二 ) 发生保险事故的银行卡复印件或虚拟卡与实体卡关联关系证明 ; ( 三 )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四 ) 挂失书面凭证 ; ( 五 ) 损失清单或账表 ; ( 六 )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申请赔偿金额达 5000 元以上的需提供公安刑侦部门 三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 ( 七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航班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 由于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航空管制等原因, 导致航班延误且延误持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的, 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至该次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为止 若被保险人改签其他替代航班, 则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至替代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和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较早者为止 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为联程航班 ( 多个起飞时间 ), 则延误时间按照起飞时间延误较长者计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 由于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航空管制等原因, 导致航班在原定起飞时间前 12 小时之后取消的,

8 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乘机手续 ; ( 二 ) 被保险人在购买预定搭乘航班的机票时, 已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 三 ) 机场关闭 战争 ( 不论宣战与否 ) 内战 起义 罢工 劫机 外敌入侵 军事行动 暴动 骚动, 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 四 ) 因被保险人航班延误导致未能顺利搭乘后续接驳交通工具 ; ( 五 ) 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 ( 六 ) 国家机关的司法 行政等行为 ; ( 七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 八 ) 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 ( 九 ) 被保险人的航班于原定起飞时间前 12 小时之前 ( 包括 12 小时 ) 被取消 赔偿处理 ( 一 ) 对于每次航班延误,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单次赔偿限额 ;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 二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索赔申请; 2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机票原件或复印件或网络订单截屏; 5 飞行承运人或机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包括航班延误或取消原因 航班

9 延误或取消时间等信息 ; 6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 行李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时托运的行李, 但不包括下列财产 : ( 一 ) 眼镜 隐形眼镜 假牙 义肢 助听器 ; ( 二 ) 现金 证券 票据 软件 数据 文件资料 ; ( 三 ) 录像 摄影 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 珠宝首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时,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托运期间 因火灾 爆炸 盗窃以及交通意外事故发生损失或整件丢失, 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非托运的行李或被保险人将托运行李置留在飞机承运人或飞机承运人的代理人处 ; ( 二 ) 机场关闭 战争 ( 不论宣战与否 ) 内战 起义 罢工 劫机 外敌入侵 军事行动 暴动 骚动, 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 三 ) 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 ( 四 ) 国家机关的司法 行政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 扣留 检疫 隔离 征收或销毁等行为 赔偿处理

10 ( 一 ) 对于每次事故, 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但以单次赔偿限额为限 ; 在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 二 )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 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的, 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索赔申请 ; 2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机票原件或复印件或网络订单截屏 ; 5 行李托运凭证及由航运公司或机场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损失或丢失的证明文件正 本 ( 须说明损失或丢失的原因 损失程度等情况 ) 五 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使用处于有效期内且符合保险单载明的条件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货款购买的物品, 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物品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古币 古玩 字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 金银 珠宝 玉器 钻石及制品 首饰等珍贵财物 ; ( 二 )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文件 书籍 账册 图表 技术资料 电脑软件及资料,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三 ) 食品 烟酒 化妆品及其它日用消耗品, 各种交通工具 养殖及种植物 ; ( 四 )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物品 ; ( 五 ) 便携式电脑 无线通讯工具 笔 打火机 手表 摄影摄像器材 各种磁带 磁盘 影音激光盘 ; ( 六 ) 二手物品 非法物品 违禁用品 非法占用的财产 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 ( 七 ) 置于任何违章建筑 危险建筑 未竣工建筑 临时建筑中的物品 保险责任

11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妥善存放于被保险人居住的住宅室内时, 由于下 列原因造成损坏或灭失的, 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雷击 台风 龙卷风 暴风 暴雨 洪水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 崖崩 突发性滑坡 地面突然下陷 ; ( 三 ) 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的盗窃或抢劫 责任有效期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 为 30 天, 自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刷卡支付货款购买保险标的之时起至第 31 日 对应的时间止, 但责任有效期不得超过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寄居人员 雇佣人员的违法行为 故意行为, 以及在保 险标的保管 存放 使用 运输等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或过失 ; ( 二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骚乱 暴动 ; ( 三 ) 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及次生灾害 ; ( 五 ) 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 ( 六 ) 保险标的因工艺不善 原材料缺陷 设计错误 包装不善引起的任何损失, 以及 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燃 自然损耗 ; ( 七 ) 保险标的因使用过度 电压不稳 短路 断路 漏电 自身发热 烘烤等原因造 成本身的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保险标的在维修 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 ( 二 ) 不影响保险标的性能使用的任何外观损失 ;

12 ( 三 ) 应由保险标的制造商 供应商或经销商 承运人承担赔偿的损失, 或邮寄过程 中的损失 ; ( 四 ) 保险标的在随行托运或邮寄过程中的任何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借 转让或赠与他人后, 保险标的发生的任何损失 ; ( 六 ) 任何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 ( 七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无明显盗窃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 ; ( 二 )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抢劫 ; ( 三 )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寄居人员 雇佣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 ; ( 四 ) 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盗窃 第四条 赔偿 一 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 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并以人民币赔偿 二 中银保险在收到索赔材料并确认保险责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计算应赔付的保险金, 并在随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持卡人, 同时支付保险金 灭 三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 第五条 保险单查询 持卡人可访问中银保险公司网站 : 点击 银行卡保险增值 服务 功能菜单, 即可查询并下载电子保险凭证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产品所有有关延误时间的界定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3 因履行本保险产品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应提交至北京市仲裁委 员会并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因仲裁引起 的律师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 ) 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八条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报案 客服电话 : 以上内容仅供持卡人了解产品特点时参考使用, 实际保障条件和内容, 请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款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C 款 ) 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条款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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