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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開放式平衡型基金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之最高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伍拾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 : 伍億個單位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忠於您所託付的每一分錢

2 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群益平衡王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apital Value Balance Fund) 二 基金種類 : 平衡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之內容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 本基金無投資國外六 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募集新臺幣伍拾億元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首次核准募集伍億個單位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 本基金為平衡型基金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封 面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7~9 頁及 10~11 頁 投資主要主要包括 :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其他投資風險等其他投資風險等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包括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1. 群益投信理財網群益投信理財網 (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資訊觀測站 ( ( 1

3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本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長期持有本基金之受益人的權益或益或稀釋本基金之本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益或稀釋 獲利, 故, 本基金不歡迎 如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受益人 通知通知 方式重要訊息 : 1.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3.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方式向受益人通知者, 受益人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刊印日期 : 民國一 0 二年四月 2

4 封 裏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名 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六十九號十五樓 電話 :(02)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二三九號四樓 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六號十九樓之一 電話 :(07) 網 址 : 發 言 人 : 賴政昇總經理 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pokesman@mail.citfund.com.tw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壽路 3 號 1 樓電話 : 網址 : 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 郭慈容 簡明彥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二樓電話 :(02) 網址 :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經理公司或逕由經理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本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3

5 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目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4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4 四 基金投資 6 五 投資風險揭露 10 六 收益分配 11 七 申購受益憑證 11 八 買回受益憑證 13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4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16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18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22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基金存續期間 22 二 本基金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22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22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23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23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23 七 基金之資產 23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3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24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24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25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26 十三 收益分配 26 4

6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26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26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26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26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27 十九 基金之清算 27 二十 受益人名簿 28 廿一 受益人會議 28 廿二 通知及公告 28 廿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28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29 一 事業簡介 29 二 事業組織 31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38 四 營運情形 40 五 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之情形 45 六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45 肆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46 伍 特別記載事項 48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附錄一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附錄二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附錄三 )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附錄四 ) 五 其它依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 本公開說明書第肆部分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資產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 附錄五 ) 5

7 壹 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數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五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是否追加發行募集達首次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得經財政部證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 追加發行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 並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 六 ) 預訂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公司債 ( 包括可轉換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公司債 ( 包括可轉換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每季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2. 前款投資之股票, 其投資於符合本益比為二十五倍 ( 含 ) 以下或本益比在全體上市或上櫃公司前二分之一 ( 由低至高 ) 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暨除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之分類序號 類股以外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增資或承銷股票, 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投資股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3. 上述 1. 有關每季平均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台灣存託憑證及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得超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或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10%) 之規定, 其計算方式係指基金於每季終了之日 ( 即六月三十日 六月三十日 九月三十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 依該季每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台灣存託憑證及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 除以該季之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或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10%) 1

8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採穩健操作, 以債券與股票為資產配置的主要運用工具, 依據對景氣趨勢的研判, 決定最佳的股債投資比重, 在股票部位, 除基於價值選股考量鎖定低本益比績優股票之外, 投資同時分散在電子與非電子產業, 扣除契約所約定電子類股後之投資比率不得低於股票部位 50%, 並適時運用風險控管工具控管投資組合風險, 替投資人追求每年穩健成長報酬 2. 投資特色本基金同時著重資產配置與持股之均衡性, 並且兼顧穩健成長與價值投資, 適時地運用投資組合風險值 個股貝他值或期貨避險等工具控管投資組合風險, 以期降低整體投資組合之波動性, 在風險考量前提下, 幫受益人做適當的資產配置, 以追求每年合理穩健的報酬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適合穩健型投資人 2. 本基金採穩健資產配置操作, 股票 債券靈活調整, 選股上以價值投資概念為主, 並適時運用風險控管工具控管投資組合風險, 以追求長期穩健的投資報酬, 適合穩健型投資人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開始銷售, 其中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七日為本基金承銷期間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以承銷方式及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5.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銷售機構之代銷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本基金之銷售費用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銷售費率計算之 : 發 行 價 額 銷售費率 備 註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最高為 1.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未達 500 萬元者 最高為 1.2% 售策略, 在左述適用範圍內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未達 1,000 萬元者 最高為 1.0% 作適當之調整 新臺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最高為 0.8%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本基金成立日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申購金額以 元 為單位, 申購手續費另計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開戶時為因應防制洗錢需求, 經理公司認有必要需提出之證明文件 : (1) 客戶本人為自然人者 : 1 本國人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 ) 2 外國人 : 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3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備齊上述文件外, 並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4 若所提示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 須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方得辦理開戶 : ❶ 本人聲明書正本 ❷ 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證件影本 ❸ 經理公司佐以電話或函證方式查證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 2

9 1 由法人代表人辦理 : 登記證明文件暨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授權由受雇人辦理 : ❶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❷ 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❸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❹ 受雇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❺ 經理公司佐以函證方式查證確認授權開戶之事實, 並得要求提示文件之正本 3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對於 臨櫃 + 現金交付 客戶之身分確認, 應依前述 1. 條件確實核驗, 並留存確認記錄及交易記錄憑證 3. 拒絕申購之情況 : 於確認客戶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身分如有下列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客戶之申購 : (1) 客戶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客戶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者 ; (3) 客戶所提供文件資料有可疑 模糊不清, 且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5) 客戶申購或採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十七 ) 開始買回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轉換者, 得不受上述短線交易之限制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該部份買回費用本基金現行為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本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上述之短線交易限制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98 年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98 年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 7 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98 年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 7 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 3

10 買回費用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 廿一 ) 本基金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 廿二 ) 經理費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每年百分之一點二 (1.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廿三 ) 保管費 1.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其他因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成本與費用, 及一切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之費用等 ( 廿四 ) 保證機構 : 本基金係 平衡型 基金, 非保證之保本型基金, 無須保證機構 ( 廿五 )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 本基金之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十八條之一 十八條之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 )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 89 年 8 月 7 日 (89) 台財證 ( 四 ) 第 號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係依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本信託契約先由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簽署後呈請金管會核准,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均應於其營業所備置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影本各乙份, 受益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參閱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外, 受益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即成為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載明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 並由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2. 本基金本次發行為首次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經理本基金 2.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3. 經理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 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經紀商 銀行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事宜 5.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6.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 載明雙方 4

11 權利與義務 7.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 送投信顧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8. 經理公司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 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或其他方式傳送予基金銷售機構及申購人 9.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10. 經理公司應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 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 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 並保留稽核軌跡, 備供查核 1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12. 經理公司對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如有違反, 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13.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14.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由經理公司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並公告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保管機構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2. 有關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 三 ) 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1.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本誠實信用原則,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發行 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 2.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發行 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時,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3.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 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 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5.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修正發布前, 已於銀行 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與前項規定資格條件不符者, 應於上開準則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 ( 即 96/12/12 前 ) 完成補正, 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8.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與經理公司簽訂銷售契約, 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9. 銀行 信託業 證券經紀商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修正發布前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應於上開準則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 ( 即 96/12/12 前 ) 補正之 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除對原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扣款外, 不得受理新增申購 10. 基金銷售機構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 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或其他方式傳送予申購人 11.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基金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5

12 12.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13.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或買回條件 14.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及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15.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基金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 除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 其它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16.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7.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 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 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 並保留稽核軌跡, 備供查核 18.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其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 應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 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19.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20. 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 其保存方式及期限,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1. 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投信投顧公會所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2.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 並由經理公司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向本公會申報並公告 23.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後, 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 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九 )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之內容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資料及權限基金經理人資料及權限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公司經營本基金, 皆依照嚴謹的投資決策過程, 主要在投資分析 決策 執行及檢討各層面均能貫徹週延縝密的專業精神, 並透過定期客觀的檢討, 以改善投資績效 此外, 本公司交易流程力求作業標準化 電子化 書面化, 並嚴格劃分責任歸屬, 以防止人為疏失造成的風險 投資決策過程及其運作方式如下 : (1) 投資分析 : 其執行者為全體研究團隊成員,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2) 投資決定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3) 投資執行 : 其執行者為交易員, 並經基金經理人及權責主管核閱 (4) 投資檢討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閱 6

13 投資研究團隊 資產配置 總經 產業產業 個別公司狀況之研究分析 建立投資建議總表 依投資政策會結論決定資產配置 投資經理人 績效檢討 績效檢討 資產配置 投資組合投資組合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投資標的之檢討 投資經理人 建立投資組合 股票部位固定收益部位 篩選投資標的 評估系統性風險 評估投資價值 決定避險比例 確定持股比例 完成投資組合 交易部 債券部 交易執行 系統自動檢測投資組合是否符合交易契約限制及內控 執行下單 完成投資或交易執行表 2. 群益平衡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學經歷 : 基金經理 林皇瑞 主要學 / 經歷台灣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群益平衡王基金經理 ( ~ 迄今 ) 群益投信投研部研究員 ( ) 台證證券顧問產業研究員 ( ) 3. 最近三年擔任該基金之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 歷任基金經理起迄 呂健良 98/9/23 100/3/31 陳沅易 97/4/17 98/9/22 4. 基金經理人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5.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1)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執行反向買賣時, 除經理公司內控制度所訂特殊情形外, 應有書面正當理由 (2)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進行買賣決定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3) 採用集中交易制度, 將投資標的交付交易員執行交易, 使投資決策與交易分別獨立 (4) 書面申請程序由經理人提出, 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部執行交易 註 : 本基金基金經理人林皇瑞君未管理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 ( 三 )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四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 櫃檯買賣第二類之股票,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 7

14 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4)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前揭次順位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應符合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16)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8) 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9) 投資於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20)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21)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任一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3)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24)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伍億元 ; (25) 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26) 除股票指數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27)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28)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29) 不得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 ; (30)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部分, 經理公司不得計收經理費 ; (31)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32)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8

15 2. 前項第 (7) 款至第 (14) 款 第 (16) 款至第 (24)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一項及第九項各款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或因信託契約修訂, 致有本條第一項及第九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經理公司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規定,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經理公司受僱人員代表為之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 (0.5%) 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 ( 以下簡稱外部人員 ) 出席股東會 5 經理公司應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6 經理公司依上述 4 情形指派外部人員出席股東會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 並予以明確記載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經營, 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9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受僱人員或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2) 經理公司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3)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4)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5)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 1.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9

16 2. 主要投資證券投資市場,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3. 證券投資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其避險方法 : 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4. 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五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及上櫃股票流動性不足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涵蓋上市及上櫃股票, 由於國內股市表現常受到各種不同類型主流類股牽動, 當特定主流類股形成, 在大幅吸引投資人目光的情況下, 將造成市場資金集中化的效應, 台股往往因此和該主流類股呈現亦步亦趨的連動性, 而經理公司基於長期穩健的操作原則, 將適度分散投資比重於有價證券的各類股, 因而當台股短期出現上述走勢時,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國內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國內股市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本經理公司雖已力求挑選各投資目標, 但上述景氣循環波動仍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 三 ) 流動性風險 1. 因本基金得投資於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上櫃股票多屬於中小型企業, 具有資本額小 股價變動幅度較大 成交量較上市股票低的特性, 且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營運風險較高, 因此可能會有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2. 我國債券市場交易不夠活絡, 即便是政府公債仍有變現不易的風險 ; 當市場行情不佳時, 短期間可能有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 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為國內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因此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情況可能使證券價格產生波動 此外, 國內外政經情勢及利率調整等因素, 亦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有價證券之價格,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不考慮產品類型之下, 以金融機構為保證機構而擔保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另,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使本基金在進行交易活動時, 有一套透明 客觀又兼具安全性之投資流程, 經理公司依定性分析及定量分析並參考信用之評等, 服務品質 資訊提供 以及交易保密能力等進行交易對象評估, 但不表示信用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無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不適用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 買賣斷債券 之風險 : 10

17 買賣斷債券為支付價款以獲取債券之所有權, 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而有漲跌, 因此買斷的一方必須承擔利率上揚所產生價格波動之風險, 及因流動性或信用不佳產生之風險 2. 投資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許多可投資國之債市尚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 次順位公司債 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受償順位僅優先於發行公司股東剩餘財產分配權, 次於發行公司其他債權, 債權相對較無保障, 故有發行公司因財務結構不健全致使本息部份或全部無法獲得償還之風險 4. 投資 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5. 投資 可轉換公司債 之風險 : 由於 可轉換公司債 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6. 投資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之風險 : 投資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 指數型基金 之風險, 雖然非系統風險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分散, 但是仍有系統風險 7. 投資 臺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臺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原掛牌市場的個股價格具有連動性, 將可能遭到該掛牌股票市場之系統風險而產生波動 其個股財務揭露與審查, 所遵循的法令與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亦不同, 故存在資訊揭露不夠透明的風險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避險需要之目的, 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其中 : 1. 從事 期貨交易 之風險包括, 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 因欠缺交易對手而無法交易 買賣價差過大或市場行情劇烈變動之流動性風險 ; 在市場預期與交易氣氛影響下可能產生之基差風險 ; 以及在期貨契約轉倉時可能產生價格不同之轉倉風險等 2. 從事 選擇權交易 之風險包括, 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 因欠缺交易對手而無法交易 買賣價差過大或市場行情劇烈變動之流動性風險 ; 標的價格變動或標的波動度變動造成選擇權價格變動之風險 ; 以及選擇權距到期日所剩時間縮短而產生選擇權價格下降之風險等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無出借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不適用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皆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其最大的可能損失為本金之減損 六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1)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2)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3) 如申購金額超過本基金最高得發行之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11

18 2. 申購地點 : (1) 投資人 首次 向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有關投資人辦理開戶手續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內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之內容 (2) 欲申購本基金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申請申購書件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PM 17:00) 止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 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的之金額, 並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及成立日後, 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及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2. 申購價金之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除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外,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轉入本基金帳戶或交付經理公司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本基金帳戶 ; 如以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申購價金時, 前述票據未能於申購當日兌現者, 申購無效或改以該票據於本基金帳戶兌現日為申購日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3. 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本基金帳戶當日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 如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且金融機構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本基金專戶者, 經理公司始得以申購當日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本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申購人於週一至週五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 不含 ) 以前, 以經理公司電子交易系統申購基金且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者, 經理公司應以指示金融機構扣足申購價金之日的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逾上述時間或適逢例假日, 則視為次一營業日申購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轉換基準日為 99 年 3 月 1 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確認單予申購人 4.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12

19 本公司現階段尚未開放 受益憑證得登載於受益人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 之保管劃撥帳戶 故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 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 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購價金無息返還給申購人 2.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 如未能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拾億元時 經理公 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 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 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 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一)買回程序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買回程序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開始接受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買回地點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或其買回代理 機構辦理買回 (1)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加蓋原留印鑑 本基金買回申請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買回收件機構 之營業處所 (2)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其代理買回手續或領取買回價金 並加蓋原留 印鑑之委託書 3.申請買回書件截止時間 (1)本基金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PM17 00 止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 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受益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1)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交易 (3)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 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4.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 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 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1.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買回代理機 構次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價金之內 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十八)買回費用 及 壹 一 (十九)買回價格 2.本基金如有依信託契約所訂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 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其買回價金之計算 應依本基金恢 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一般給付期限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13

20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 機構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及延遲給付買 回價金之情形時 買回價金算自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 價金 2.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 背書轉讓之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因給付買回價金所生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等費用 得自買回 價金中扣除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自 99 年 3 月 1 日轉換為無實體受益憑證 自轉換基準日後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形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 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 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1.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 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 金及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 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 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買回之價格 3.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含公告日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 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含恢復計 算買回價格日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 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全部季報 年度財務 報告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14

21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由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2% 保管費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2%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買回費用 ( 註二 ) 買回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三 ) 其他費用 ( 註四 ) (1)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 2% (2) 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之申購金額, 依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申購發行價額申購手續費率 100 萬元以下 : 最高為 1.5% 100 萬元 ( 含 ) 至 500 萬元 : 最高為 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最高為 1.0%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 最高為 0.8%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轉換者, 得不受上述短線交易之限制 (2) 其他買回費用本基金現行為零 (3) 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時, 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費用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每年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 清算費用等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者 即,( 買回淨值計算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7 個日曆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100 年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100 年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 7 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100 年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 7 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買回費用 ( 註三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四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所得稅及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個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法人須適用最低稅負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集事由 15

2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 定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1)更換經理公司者 (2)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3)終止信託契約者 (4)調增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5)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其他修正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召開程序 (1)依法律 命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 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得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 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 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有前項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 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以下列方式之一召開受益人會議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請求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前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受請求之 人應為是否召開之通知 如決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應自受益人請求提出日起七十五 日內召開受益人會議 (3)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 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示 並依原 留存簽名或印鑑式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3.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 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終止信託契約 變更本基金種類 (2)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3)受益人得親自或委託第三人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 發之委託書 加蓋原留印鑑 代理人之印鑑 載明授權範圍 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 件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4)受益人會議及書面決議之方式 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 揭露之資訊 之資訊內容 1.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 以公告代之 (2)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 人之事項 2.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16

23 (1)前 1.規定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之個股名稱及持股比例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報 (8)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 項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 訊揭露之方式 取得方法 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對受益人之通知及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 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公告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公告於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報 年報 1本基金之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3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1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3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4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5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所在地變更者 7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8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9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之個股名稱及合計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月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之個股名稱及合計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1每季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2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3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4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5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6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7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投資比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之情形 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之情形 8投資比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之情形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其他依有關法令 2.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1)依前(二)之 1.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依前(二)之 2.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二)之 1.及 2.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受益人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之通知 應以書面 掛號方式為之 4.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方式向受益人通知者 受益人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 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5.其他應揭露之訊息及取得方法 (1)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於營業時間內 應依本基金受益人請求閱覽或索取下列資料 1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17

24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之全部季報 年度財務 報告 (2)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 購人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 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 基金及指數股票型 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 載投資人取得指數 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 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 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 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 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本基金為平衡型基金 故不適用 十一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一)投資情形 投資情形 1.淨 1.淨資產總額之組 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成項目 金額及比 金額及比率 2.投資單一股票金額 2.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 基金淨資產價值百 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值百分之一以上 分之一以上者 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該股票之名稱 名稱 股數 股數 每股市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比 投資金額及比率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18

25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券金額占基金基金淨資產價資產價值百值百分之一之一以上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券之名稱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4. 基金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金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基金淨資產價資產價值百值百分之一分之一以上以上者, 應列示該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每單位淨值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本基金未持有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之受益憑證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各年各年度每單位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各年度基金淨資產價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報酬率 :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算之累計報酬報酬率 : 19

26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即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占平均基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率計算 群益平衡王基金年度 費用率 1.95% 1.85% 2.13% 1.75% 0.38%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資產價值報告書值報告書 投資明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公開資公開資訊觀測站訊觀測站之基金資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 ) ( 五 ) 最近年近年度及本公開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評等機構機構評等評等者, 應揭露揭露信用信用評等評等機構對基金之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本基金無信用評等機構 ( 七 ) 其他應揭露揭露事項 : 無 20

27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名稱 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apital Value Balance Fun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存續期間 本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伍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五億個單位 募集達首次淨發行總面額之百分 之九十五以上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 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 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 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 金受償權 收益人大會之表決權及其他本信託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 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受益憑證之發行 受益憑證之發行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 製實體證券 2.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 點以下第一位 3.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自 99 年 3 月 1 日轉換為無實體發行 不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 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 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 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 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21

28 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 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 理 9.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受益憑證之簽 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十四)銷售價格 壹 一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及 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內容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基金之成立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二)基金性質 之內容 (二)基金之不成立 本基金已於 89 年 8 月 7 日 依台財證(四)字第 號核准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平衡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 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群益平衡王基金專戶 (二)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 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帳簿及紀錄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 互相獨立 (四)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1.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數取之買回手續費) 7.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1.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2.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期貨交易手續費等 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3.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4.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5.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 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 第三人負擔者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22

29 6.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 ( 一 ) 第 1. 至 4.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上述 ( 一 )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內容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予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七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 八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九 )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或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法令,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 十 )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承銷機構或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 十一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二 )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資產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三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23

30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 ( 十五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六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 十七 )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 十八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十九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且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任何不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雇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本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 五 )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六 )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七 )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八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九 ) 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僅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 )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24

31 (十一)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 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 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台洩漏予他人 (十二)本基金不成立時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 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三)除上開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壹 一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 述 及 壹 四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之內容 十三 十三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十四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十八)買回費用 壹 一 (十九)買回標格 及 壹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之內容 十五 十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之計算 1.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 算之 3.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資產之淨資產價值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請詳附錄五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之計算 1.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 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2.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1.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2.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3.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4.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 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 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 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 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1.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2.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3.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25

32 4. 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5. 保管機構於保管本基金資產期間被調降信用評等致不符證期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而經理公司最遲得於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之日起一年內, 檢具事證更換保管機構 ( 二 )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 3. 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者,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其內容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如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大會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 三 ) 信託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者, 得由受益人大會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 四 ) 除本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 2. 處分資產 ;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4. 分派剩餘財產 ;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 26

33 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關於清算之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九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廿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一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廿一 受益人會議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之內容 廿二 通知及公告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內容 廿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一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大會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大會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二 ) 信託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證期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大會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27

3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一)金管會核准 金管會核准日期 核准日期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 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90.9 十元 ~ 十元 迄今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 本 來 源 金 額 新 臺 幣 四 億 九 八十九年盈餘轉增 新 臺 幣 四 億九 千 仟 五 百 零 二 萬 資新臺幣六千五百 49,502,256 股 五 百 零 二 萬二 千 49,502,256 股 二 千 五 百 六 十 九十五萬九千四百 五百六十元 元 六十元 新 臺 幣 十 六 億 九十八年盈餘轉增 五 仟 三 百 三 十 資新臺幣十一億五 300,000,000 股 新臺幣三十億元 165,337,535 股 七 萬 五 千 三 百 千八百三十五萬二 五十元 千七百九十元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三)營業項目 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沿革 沿革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度募集之基金 分公司及子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公司之設立 董事 監察人或 監察人或主 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 要股東股權之移 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 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最 1.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度募集之基金: (1)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東方盛世基金 (2)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華夏盛世基金 (3)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印巴雙星基金 (4)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亞太中小基金 (5)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組合型基金 群益多利策略組合基金 (6)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東協成長基金 (7)一百年六月八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印度中小基金 (8)一百年八月十七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新興大消費基金 (9)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大中華雙力優勢基金 (10) 一百一年三月十三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債券型基金 群益亞洲新興市場債券基 金 (11) 一百一年六月六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國內股票型基金 群益台股指數基金 (12) 一百一年九月十一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債券型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基 金 2.最 2.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 度分公司及子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 無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28

35 3.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 監察人或主 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 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 移轉股權或更 股權或更換 (1)更 (1)更換部份 部份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監 有限公司董監事 董監事暨 5%大 5%大股東歷年轉讓 股東歷年轉讓明 年轉讓明細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變更日期 身 份 原姓名 新任姓名 96/05/08 董 事 可笵 狄亞茲 董監改選 96/05/08 董 事 另自覓人選改派 奧特曼 董監改選 96/05/08 董 事 賴政昇 福瑞興業 股 改派代表人 96/08/15 董 事 張婉貞 張志明 宏昇建設(股)改派代表人 96/08/15 董 事 劉致芬 楊淑惠 宏昇建設(股)改派代表人 98/01/15 董 事 奧特曼 98/05/04 董 事 里森屈特 100/10/27 董 事 張志明 林亞函 宏昇建設(股)改派代表人 100/11/01 董 事 狄亞茲 賈斯頓 德國商業銀行(股)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101/03/01 董 事 林亞函 吳川熺 宏昇建設(股)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101/12/13 董 事 吳川熺 胡景修 宏昇建設(股)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理 由 股份轉讓董事身分自然解除 董監補選 (2)股權 (2)股權移轉部份 股權移轉部份: 移轉部份: 1.95/04/20 主要股東蔡鏈豐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1,988,000 股 2.95/04/25 主要股東蘇協成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2,270,000 股 3.95/12/21 主要股東中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180,000 股 4.98/01/15 主要股東德商德意志普及投資有限公司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2,380,500 股 5.99/04/20 法人董事代表陳欽源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3,546 股 6.99/09/06 主要股東葉琦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4,500,000 股 7.99/09/08 主要股東葉志勇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2,658,700 股 4.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 度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 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九十七年第十一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榮獲 十年期中小型股基金 獎 群益店頭市場基金 榮獲 一年期上櫃型股基金獎 群益安家基金 榮 獲 一年期 三年期模組操作型基金獎 (2)九十七年第十一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榮獲 十年期中小型股基金 獎 群益店頭市場基金 榮獲 一年期上櫃型股基金獎 群益安家基金 榮 獲 一年期 三年期模組操作型基金獎 (3)九十八年第十二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榮獲 十年期中小型股基金 獎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29

36 (4)九十八年理柏台灣基金獎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榮獲 十年期台灣中小型公司股票基 金獎 (5)九十九年榮獲亞洲資產管理獎台灣區 最佳零售基金公司(Best Retail House) (6)九十九年榮獲理柏台灣基金獎 安家基金獲選為 三年期新台幣絕對報酬股票基金獎 (7)九十九年榮獲理柏台灣基金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十年期台灣股票基金獎 (8)一百年榮獲十四屆傑出基金金鑽獎葛萊美基金獲選為 一般類股一年期股基金獎 奧斯卡基金獲選為 三年期一般類股基金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上櫃股票型一 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五年期股基金獎 (9)一百年榮獲理柏台灣基金獎 平衡王基金獲選為 五年期靈活混合型基金獎 中小 型股基金獲選為 十年期中小型股基金獎 (10) 一百年榮獲 Smart 台灣基金獎 群益投信獲選為 台灣股票型基金團隊研究獎 創 新科技基金獲選為 科技類型基金獎 (11) 一百年榮獲亞洲資產管理雜誌 群益投信獲選為 台灣區最佳基金公司 (12) 一百一年榮獲亞洲資產管理雜誌 群益投信總經理獲選為 年度 CEO (13) 一百一年榮獲十五屆傑出基金金鑽獎店頭市場基金獲選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 獎 (14) 一百一年榮獲理柏台灣基金獎 亞太新趨勢平衡基金獲選 三年期混合型平衡基金 獎 二 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 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包括德國商業銀行(股)公司 光陽工業(股) 公司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中倫開發(股)公司 文倫開發(股)公司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股東結構 數 量 人 數 本國人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 持有股數(千股) 持股比例 其他法人 外國人 合 計 個人 機構 自然人 ,503 18,080 39, , % 10.94% 24.04% 0 100% 2.主要股東名單: 經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拾陸億伍仟參佰參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整 持股 5%以上之 股東組成如下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股) 持股比例 德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54, % 中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9,727,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901, %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15,901, %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30

37 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189, % (二)組織系統 1.組織結構 2.經理公司員工總人數 截至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共 161 人 3.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部 門 部 門 職 掌 (一)投研部 1.國內/外產業市場研究分析 2.投資決策 3.負責投資信託基金及受託款項之投資運用等事宜 4.為投資政策委員會及投資策略委員會之事務單位 5.有關投資技術之研究開發工作 6.有關新金融商品與投資工具之研究與投資操作事宜 (二)資產管理部 1.投資決策 2.業務招攬及徵信作業之協辦 3.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4.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5.全權委託契約變更或終止 6.全權委託違約處理 (三)新金融商品部 1.新金融商品之應用與風險控管 2.資產間價格風險評估與控管 3.資產配置策略之開發與應用 4.數量方法於投資組合管理之應用 5.產品規劃 (四)債券部 1.總體經濟研究分析 2.國內/外金融市場研究分析 3.投資決策 4.固定收益工具之分析及投資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31

38 部 門 部門職掌 5. 外匯工具之分析及投資 6. 資金調度作業 7. 信用風險評估與控管 ( 五 ) 交易部 ( 六 ) 投資理財部 ( 七 ) 國際部 ( 八 ) 企劃部 ( 九 ) 行銷服務部 ( 十 ) 會計部 ( 十一 ) 基金事務部 ( 十二 ) 管理部 1. 風險控管 2.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3. 交易往來券商之評估 1. 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 2. 全權委託投資之受理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3.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4. 客戶服務品質之規劃 5. 制定公司業務政策與方針 1. 產品先期規劃 2. 海外基金代理 3. 產品教育訓練 4. 產品導入後之追蹤管理 5. 資產市場之研究 1. 公司對外公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2. 廣告及行銷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3. 產品企劃 4. 電子交易平台之規劃與業務推廣 5. 公司整體業務支援 6. 公 私募基金送件作業及新種業務申請送件 1. 行銷通路開發及促銷方案擬訂 2. 行銷通路協調溝通及服務 3. 電子交易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4. 公司整體行銷策略執行 5. 客戶諮詢與申訴服務 6. 客戶服務及品質維護之規劃 1. 公司財務規劃 預算與管理 2. 公司資金收支控制與收益分析 3. 稅務與相關事宜 4.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每日對帳 交割與帳務處理 5.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每月 季 年報之製作 6.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不定期資料之統計與提供 7. 委任人查詢委託資產交易記錄及資產現況 8. 營業保證金相關事宜 9. 協辦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事宜 1. 受益憑證之製作及發行 2.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及管理 3. 股務事務處理管理 1. 庶務 事務工作之推行與運行 2. 辦公設備 用具 文具之採購及公司財產管理 3. 公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4. 公務車輛調度與管理 5. 協辦職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事宜 32

39 部 門 部 門 職 掌 (十三)資訊部 1.資訊系統規劃 設計及維護 2.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3.資料庫的安全/防毒/備份/復原計劃及執行 4.User ID 及系統和設備安全使用權限設定執行 5.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十四)人力資源室 1.人力及制度規劃 2.人員招募 遴選 任用與調遷 3.薪資與福利 4.績效訂定與追蹤管理 5.員工訓練與培育 6.員工諮詢 (十五)稽核室 1.執行年度計畫例行性查核 2.主管機關 政府基金 檢查單位之業務查核或專案查核 3.前一年度內控制度自行檢查作業彙整 4.協助各單位建置改善方案及杜絕機制 5.同業違規處分案例研討提醒 6.客戶糾紛或營業紛爭協辦及專案處理 7.跨部門作業諮商 8.公 私募基金申請案及新種業務申請送件審核 (十六)法令遵循室 1.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2.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 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 估執行情形 4.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內部控制制度編修 6.公 私募基金申請案及新種業務申請送件與彙整 (三 三)經理公司之總經理 經理公司之總經理 經理公司之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 總經理及各單位主 單位主管資料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持有本公司比率 主要經(學)歷 (股 數) 目前兼 任 其他公 司職務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碩士 匯豐中華投信執行副總 總經理 賴政昇 % 匯豐中華投信台灣基金經理人 聯邦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 --- 中華投信基金經理 富達投顧研究部資深分析師 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 投研部 專業副總 鍾景星 % 群益馬拉松基金經理人 群益創新科技基金經理 --- 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33

40 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新金融商品部專業協理債券部專業副總 群益真善美基金經理寶來投信研究部研究員菁英投顧研究部高級專員勤美投顧研究部副理永昌投信交易管理部襄理 雲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士 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人 群益創新科技基金經理 群益奧斯卡基金經理 群益長安基金經理 謝志英 % 群益葛萊美基金經理 群益平衡王基金經理 群益投信投研部資深研究員 金鼎概念基金經理人 金鼎投信研究部研究員 宏觀投顧高級研究員 成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群益台股指數基金經理人 群益安穩基金經理 群益安利基金經理 群益投信債券部研究員 呂鴻德 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 0% 群益投信債券部基金經理 富鼎投信投資處 富鼎優質債券基金經理 盛華投信基金部基金經理 盛華 6666 平衡基金經理人 富邦人壽財務部資金科副科長 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 群益亞洲新興債券基金經理人 群益多利策略組合基金經理人 群益多重資產組合基金經理人 張俊逸 % 群益多重收益組合基金經理 群益投信債券部基金經理 富鼎投信投資研究處國際投資組協理 保誠投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凱基投信投資管理基金經理 國際部葉書弘 % 台灣大學商研所碩士

41 群益華夏盛世基金經理人 副總經理 群益印巴雙星基金經理 群益安家基金經理 群益證券自營部副總裁 群益投信投研部基金經理 元大投顧資管部經理 交易部 專業經理 賴文哲 % 投資理財部 陳明輝 資深副總 40, % 行銷服務部 林慧玟 資深副總 0 0% 0 0% 企劃部 副總經理 會計部 管理部 方瀚卿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經貿組碩士 --- 建華投信交易執行部副理 逢甲大學統計系學士 --- 中華投信投理部專員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碩士 --- 聯邦投信行銷企劃部協理 中興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 德信投信企劃部經理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所碩士 蘇瑩娟 % 聯邦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協理 --- 中華投信研究部襄理 基金事務部 黃銘輝 專業經理 銘傳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所碩士 0 0% 陽信銀行信託部領組 --- 元大投信基金事務部副理 銘傳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研究所碩士 稽核室協理 張士杰 % 群益投信投研部風險控管副理 --- 群益投信法令遵循室副理 建華投信投資研究處副理 臺灣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法令遵循室 王品姍 法遵副理 0 0% 台中分公司 彭小芬 經 理 人 0 0% 高雄分公司 薛鴻彬 經 理 人 群益投信企劃部企劃襄理 --- 群益投信稽核室高級專員 玉山投信稽核處專員 國立中興大學管研所 EMBA --- 美商花旗銀行理專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 0 0% 群益投信高雄分公司行銷服務部業務副理 --- 第一商銀高雄中心區域中級辦事員 (四)本公司董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 事及監察人資料 監察人資料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選任時持有股份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 期 持股 持有股數 持股 主要經(學)歷 持股股數 比率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現在持有股份 35 比率

42 職稱姓名選任日期 任 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 持有股數 持股 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持股股數 持股 比率 董事長陳欽源 年 180, % 601, % 董事賴政昇 年 180, % 601, % 董事賈斯頓 年 11,902, % 39,754, % 董事朱金龍 年 4,761, % 15,901, % 董事楊淑惠 年 2,431, % 8,122, % 董事胡景修 年 2,431, % 8,122, % 董事里森屈特 年 11,902, % 39,754, % 監察人張松雲 年 5,906, % 19,727, %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康乃爾大學企業管理碩士匯豐中華投信投研部副總經理富達投顧總經理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碩士匯豐中華投信執行副總經理聯邦投信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中華投信基金經理富達投顧研究部資深分析師英國劍橋大學數學系學士畢德國商業亞洲市場法人部主管東海大學企管系學士光陽工業管理部專員育達商職畢業宏昇建設 ( 股 ) 財務部專員台灣大學財務經融系畢宏泰企業金融及轉投資中心研究員德商德國商業銀行私人商務部營運長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增通盛 ( 股 ) 董事長特別助理群益證券 ( 股 ) 公共關係室資深副總裁華泰證券營業管理部協理 36

43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係指與經理公司有下列利害關係之公司 (一)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所稱 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 經理公司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經理 公司之持股總數 (三)上述(二)之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四)前開所指董事 監察人 包括法人董事 監察人及其指派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代表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37

44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關 有限公司與其關係人資料 日期 一0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基金經理與該公司債券部部門主管為配偶關係 長興化學工業(股)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為同一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為同一人 柏瑞證券信託(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投資經理與本公司交易部交易員為配偶關係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持股 5%以上之股東 2.董事 富泰建設(股)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台灣京濱化油器(股)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為同一人 良績實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宏偉建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東洋建蒼電機(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震輝實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德業實業(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福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持有本公司大股東吉順投資公司持股超過 50% 屬 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宏泰物業通路(股)公司 該公司董事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群和創業投資(股)公司 該公司法人董事與本公司法人董事為同一人 光星實業(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光達貿易(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台崎重車(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開發工業(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華洋企業(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與該公司法人董事 監察人為同一人 文倫開發(股)公司 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中倫開發(股)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及 5%以上大股東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法人董事代表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巨邦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監察人與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為同一人 德國商業銀行(股)公司 1.持有 5%以上之股東 2.董事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38

45 四 營運概況 39

46 40

47 41

48 最近二年度之資產負度之資產負債表 42

49 最近二年度之度之損益表 43

50 五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罰之情形 (一)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因金管會對經理公司私募基金業務專案檢查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3 條第 2 款 受金管會分別處糾正乙次及罰鍰新臺幣 12 萬元 (二)一百年八月三日因群益東協成長基金之文宣廣告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2 條 受金管會處糾正乙次 (三)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因與大陸地區機構業務往來辦理情形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2 條 受金管會處糾正乙次 (四)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因金管會對經理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3 條第 2 款 受金管會分別處糾正乙次及罰鍰新臺幣 12 萬元 (五)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本公司前基金經理人及本公司於配合金管會辦理投信事業基 金經理人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及其關係戶持股查核作業時 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 103 條第 1 款 第 104 條及第 111 條第 7 款 受金管會處以警告乙次 罰緩新台幣 120 萬及解除該前經理人職務 六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無 群益平衡王基金 2013Q1 44

51 肆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地址及電話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名稱 地址地址 電話 一 經理公司 ( 含分公司 ) 代號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 代銷機構 ( 含分公司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5 樓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一 (02) (04) (07) 代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910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樓 (02)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3 樓 (02) 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02)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02)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02) 凱基證券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明水路 700 號 7 樓 (02) 大華證券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許昌街 17 號 3 樓 (02) 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臺北市敦化北路 88 號 10 樓 (02) B01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 147 號 1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樓 (02)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1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樓 (02) 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11,13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14 樓 (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愛國東路 216 號 (02) 三 以特定金錢信託帳戶辦理之銀行 ( 含分支機構 ) 代號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004 臺灣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6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館前路 46 號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永綏街 7 號 (02) 第一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02)

52 008 華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開封街一段 33 號 (02) 彰化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高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0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臺中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04) 京城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南市西門路一段 506 號 4 樓 (06) 大臺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64 號 2 樓 (02)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1 樓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66 號 27 樓 (02) 三信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04) 聯邦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承德路一段 105 號 (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襄陽路 1 號 2 樓 (02) 元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4 樓 (02) 玉山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02) 萬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 188 號 5 樓 (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02) 安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45 號 2 樓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77 號 4 樓 (02)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地址 電話 一 經理公司 ( 含分公司 ) 代號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總公司臺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 證券商 ( 含分公司 ) 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5 樓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一 (02) (04) (07) 代號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910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臺北市松仁路 101 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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