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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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2 商品名稱 核准或備查日期 文號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壽險主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BSPRTL BSPTL 友邦人壽減額定期壽險 (A 型 ) 友邦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94 年 9 月 23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95 年 12 月 1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身故或完全殘廢 給付 當年度保險金額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身故或完全殘廢 給付 保險金額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 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退還保價值準備金於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 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退還保價值準備金於應得之人

2 NACLE 97 年 2 月 5 日美壽台字第友邦人壽幸福 號函備查 100 還本終身保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險 生存還本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繳費期滿之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 本公司自次一保單年度該保單年度屆滿之翌日起, 於每一保單年度始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生存還本保險金 至被保險人身故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 ( 含一百歲當次 ) 為止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周年日, 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 並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之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與 累積已繳保險費 取高者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之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 未領取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現值 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上述之 身故保險金 時, 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本商品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3 97 年 12 月 31 日美壽台字友邦人壽滿意第 號函備查 SPRTLAD 貸減額定期壽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險 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之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與 累積已繳保險費 取高者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之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 未領取之生存還本保險金現值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上述之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款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 一般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身故保險金 二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給付前款 一般身故保險金 外, 另按被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4 險人身故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前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除給付前款 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 外, 另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 意外傷害完全殘廢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自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完全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5 JPNWL 友邦人壽福康終身壽險 98 年 4 月 21 日美壽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中所列兩款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但若身故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小於身故當時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 累積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 累積已繳保險費 取高者給付 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件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但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小於診斷確定當時之 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6 單價值準備金 或 累積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 累積已繳保險費 取高者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下表所列之金額 保單當年度保險金額年度 1-2 累積已繳保險費 3 50% 基本保額 4~ 100% 基本保額 JIWL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萬事 號函備查 OK 終身壽險 105 年 02 月 0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死 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司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身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力即行終止 金之責任 若被保險人身故當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時,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準備金或 累積已繳保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險費總和 高於上述之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條 身故保險金 時, 則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 累積已繳保險費總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和 取其高者給付之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訂立本契約時, 以保險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年齡未達十六歲之未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力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退還達十六歲前死亡者, 本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或應得之人 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年利率 2.25%, 依據年複

7 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該保單條款附表一中所列兩款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 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上述之 完全殘廢保險金 或 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 高於上述之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則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 取其高者給付之 但若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年利率 2.25%,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8 JTL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平安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 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9 WLROPP A 101 年 04 月 23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好得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意傷害還本終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身保險 號函暨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壽險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 重大傷殘保險金 及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保險金者 或因第二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保險金者, 本契約

10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BMWL 102 年 04 月 0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友安 105 年 04 月 01 日依 105 年 3 心終身保險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訂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 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11 RSP 103 年 01 月 14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友福 號函備查臨門還本養老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身故當時之 基本保額 之二倍 二 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身故當時 累積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一倍 本契約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前項第三款 累積已繳保險費 將改以身故當時之保單經過年度數乘以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適用之年繳保險費費率 ( 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 所計得之金額 保單經過年度數未滿一週年者, 以一週年計算, 但最多以原保單面頁所載繳費年期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 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2 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身故當時之 未領取年度生存保險金總額 及 未領取賀歲保險金總額 之和 二 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完全殘廢後, 本公司按下列三者最大值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 基本保額 之二倍 二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 累積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一倍 本契約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前項第三款 累積已繳保險費 將改以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經過年度數乘以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適用之年繳保險費費率 ( 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 所計得之金額 保單經過年度數未滿一週年者, 以一週年計算, 但最多以原保單面頁所載繳費年期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

13 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最大值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 未領取年度生存保險金總額 及 未領取賀歲保險金總額 之和 二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經診斷確定完全殘廢,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度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時 基本保額 的百分之十八給付一次 年度生存保險金, 給付期間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賀歲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八十歲及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前述保單週年日當時 基本保額 的百分之十八給付一次 賀歲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賀歲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 疾病 或 意外傷害事故 經診斷符合

14 第二條約定之 生命垂危 者, 得申請一次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的申請, 按第十三條所約定之金額給付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UE 103 年 03 月 31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友美 號函備查利外幣養老保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當年度保險金額 取其高者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年利率 3%,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除外責任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5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示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當年度保險金額 取其高者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經診斷確定完全殘廢,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6 RMB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金管保壽字第 友邦人壽人民號函核准幣定期壽險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年利率 3%,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 當年度保險金額 給付 滿期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 保險金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7 AMTL 103 年 10 月 3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友邦人壽安心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幸福定期壽險 號函暨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三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以本公司收齊喪葬費用保險金申請文件日為基準, 按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人民幣即期買入匯率換算所得金額為準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示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時之 保險金額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完全殘廢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

18 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或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或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9 AMRTL 103 年 10 月 3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安心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幸福減額定期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壽險 號函暨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或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或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

20 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UA 103 年 12 月 02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友利 號函備查長存外幣養老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保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1 LS WOWL 104 年 01 月 30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平準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終身壽險 104 年 05 月 08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增愛 號函備查一生增額終身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壽險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

22 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CCC 友邦人壽卡友 104 年 08 月 04 日友邦台字第利保險 號函備查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保險金 初次罹患重大傷病扶助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

23 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JI 友邦人壽活力 104 年 08 月 04 日友邦台字第寶貝還本保險 號函備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幼童重大傷病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意外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幼童重大傷病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24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MVP 友邦人壽超友 104 年 11 月 10 日友邦台字第心終身保險 號函備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殘廢扶助保險金 復健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 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保險金及第二十條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 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或 傷害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25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保險金及第二十條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輕度重大疾病 或 重度重大疾病 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保險金, 以及第二十條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WLDD 友邦人壽友保 105 年 04 月 29 日友邦台字第 110 重大疾病終 號函備查身保險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 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 傷害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意外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26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或 傷害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27 壽險附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MB TIB GIO JTLR 88 年 6 月 4 日美壽經字第 號函備查 91 年 3 月 6 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修訂 92 年 12 月 25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4 年 3 月 16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4 年 4 月 15 日美壽精字 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重大 94 年 12 月 7 日美壽精字燒燙傷附加條款 第 號函備查 95 年 1 月 1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84 年 8 月 4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85 年 7 月 16 日台財保第 號函修訂友邦人壽生命 87 年 5 月 27 日台財保第尊嚴提前給付 號函修訂批註條款 96 年 1 月 22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83 年 4 月 20 日台財保友邦人壽增加第 號函核准保險金額批註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條款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平安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定期壽險附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按經所附加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的 25% 同所附加之主契約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提前給付保險金 按經所附加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的 50% 給同所附加之主契約付, 所附加之保險契約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時, 需扣除本付加條款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 增加保險金額 於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第一個契約週年日申請, 按經所批註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 25% 增加保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附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同所附加之主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

28 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 於民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九十九年二月三日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附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 本

29 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30 傷害險主 / 附約 / 附加條款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ADB 81 年 1 月 24 日台財保第友邦人壽個人 號函核准傷害身故意外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保險 意外身故 - 給付 保險金額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ADBR 81 年 1 月 24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友邦人壽個人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傷害身故意外 保險附約 意外身故 - 給付 保險金額 ; 訂立本附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ADD 80 年 6 月 5 日台財融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友邦人壽個人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傷害保險 號函暨 104 年 意外身故 給付 保險金額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

31 ADDR HI 友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81 年 5 月 7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80 年 06 月 05 日台財融友邦人壽傷害第 號函核准醫療保險金日 85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第額附加條款 號函修訂 87 年 7 月 2 日台財保第 用保險金給付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意外殘廢 給付 保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險金額 5%~100%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 重大燒燙傷 給付 保險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金額 25%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合計最高 250 萬, 並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以一次為限 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一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到六級級殘廢限 - 按月給付 保險金額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1% 保證給付 100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個月 每月給付金額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最高為 10 萬元, 並以賽或表演 一次為限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按月給付 保險金額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 1% 給付 6 個月 每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月合計給付金額最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為 10 萬元, 並以一次給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為限 意外身故 給付 保險金額 ; 訂立本附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意外殘廢 給付 保險金額 5%~100% 重大燒燙傷 給付 保險金額 25% 合計最高 250 萬, 並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事故住院 - 每日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上限 90 日 / 次 骨折未住院 ( 依骨折種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32 AHIR MR OPA 號函修訂 87 年 8 月 7 日台財保第 號函修訂 93 年 9 月 13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類 ) - 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50% 或 25 %或 12.5% 14 天 ~60 天 81 年 07 月 25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友邦人壽傷害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保險附約 83 年 5 月 30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85 年 9 月 10 日台財保第 號函修訂 87 年 8 月 7 日台財保友邦人壽個人第 號函修訂傷害保險醫療 93 年 9 月 13 日美壽精字保險金附加條款 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修訂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友邦人壽海外 88 年 2 月 12 日美壽精字旅行平安保險第 號函備查附加條款 89 年 1 月 10 日美壽精字 意外傷害事故就醫醫療 - 依實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給付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海外意外身故 給付 保險金額 海外意外殘廢 給付 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33 PT NPT 第 號函修訂 93 年 2 月 19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3 年 9 月 13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99 年 5 月 1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號令修正 88 年 10 月 2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93 年 2 月 19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3 年 9 月 13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友邦人壽大眾第 號函修訂運輸傷害保險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給付附加條款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99 年 5 月 1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號令修正 98 年 8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20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新大 號函備查眾運輸傷害保 99 年 9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險給付附加條款 號函備查 100 年 1 月 26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險金額 5%~100% 海外 : 台澎金馬以外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 - 給付 保險金額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 - 給付 保險金額 5%~100%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 給付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或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4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角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DMI SIBB HPA 88 年 1 月 13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 第 號函修訂友邦人壽重大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 92 年 5 月 30 日美壽精字第 號函核備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友邦人壽遺族 98 年 6 月 18 日依 98 年 4 月生活扶助保險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金附加條款 友邦人壽常青傷害保險 號函辦理 98 年 8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20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0 年 1 月 26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92 年 10 月 1 日台財保字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 第一至六級意外殘廢 ) 按經所附加之同所附加之主契約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的 1% 每月給付, 給付期限為 100 個月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金 按經所附加之保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的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1% 每月給付, 給付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為 6 個月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由或從事下列活動至成死亡 殘廢 重大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保險金付保險金的責任 : 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故意 重大傷殘保險金行為 傷害醫療保險金二 被保家庭成員 犯罪行為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三 被保家庭成員飲酒駕 ( 騎 ) 車, 金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

35 ANAD D 97 年 4 月 7 日美壽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金滿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意增額傷害保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險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 (1) 一般身故 : 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 (2) 意外傷害身故 : 給付保險金額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1) 一般第一級殘廢 : 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 (2) 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 : 給付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給付 5%-90% 保險金額 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家庭成員傷害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各項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第一級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第一級殘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二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36 10YPA 友邦人壽友安增額傷害保險 99 年 9 月 21 日報保險局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 : 給付保險金額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 : 給付保險金額 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 : 給付 5%-90% 保險金額 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及 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保險金的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各款情形未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37 NPBB R NDMI1 20A 97 年 8 月 1 日美壽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新常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青傷害醫療保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險附約 號函暨 104 年 97 年 8 月 1 日美壽台字友邦人壽全新第 號函備查重大傷殘補償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保險金附加條款 ( 甲型 )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訂 重大傷殘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 第一至六級意外傷害殘廢 ) 按經所附加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的 1% 每月給付, 給付期限為 120 個月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各款情形未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殘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醫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傷殘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醫療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角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38 NHPA 友邦人壽全新常青傷害保險 97 年 11 月 7 日美壽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的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家庭成員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家庭成員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SIBT 友邦人壽遺族 98 年 9 月 17 日友邦台字第 遺族生活撫恤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39 NAHIR 生活撫恤保險 號函備查金附加條款 99 年 3 月 8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99 年 5 月 1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號令修正 100 年 8 月 19 日友邦台字第友邦人壽新傷 號函備查害住院保險附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約 傷害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角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0 JADDR SPA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金安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心個人傷害保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險附約 友邦人壽如意常青傷害保險 號函暨 104 年 101 年 04 月 23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家庭成員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家庭成員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

41 SRPA 友邦人壽樂福定期傷害保險 102 年 01 月 0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家庭成員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42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WLRPA 102 年 04 月 0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好意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人生傷害還本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終身保險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傷害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壽險滿期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及第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第二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 重大傷殘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或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或依第十九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保險金者 或因第二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43 TA 104 年 04 月 17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友邦人壽樂遊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保旅行平安保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險 號函暨 104 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及第十九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三 四款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AMR WLPA 友邦人壽樂遊保旅行平安保 104 年 04 月 17 日友邦台字險傷害醫療保第 號函備查險給付附加條款 友邦人壽快意 104 年 09 月 21 日友邦台字人生終身傷害第 號函備查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同投保主約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一款保險金的責任 : 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44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死 傷害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 重大傷殘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傷害醫療保險金任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心傷害醫療保險金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 祝壽保險金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 豁免保險費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保險金或依第二十三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45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6 健康險主 / 附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SI 友邦人壽住院手術醫療保險 81 年 10 月 30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手術醫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手術醫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47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

48 SIR 84 年 08 月 16 日台財保友邦人壽住院第 號函核准手術醫療保險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附約 住院手術保險金 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手術醫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手術醫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49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50 FIH 友邦人壽住院醫療保險 81 年 11 月 4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住院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返國住院保險金 身故 全殘保險金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 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列事故的住院或醫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家庭成員 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心神喪失所致之傷害 三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五 被保家庭成員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七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 ( 包括先天性疾病 ),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手術不在此限 八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 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十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十一 懷孕 生產 墮胎 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

51 FIHR 友邦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81 年 11 月 4 日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返國住院保險金 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 發症 但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不在此限 十二 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 十三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 (AIDS) 十四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52 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53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HIR 84 年 8 月 15 日台財保友邦人壽住院第 號函核准定額給付保險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六條第五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家庭成員於死 二 被保家庭成員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家庭成員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家庭成員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六條第五項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54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

55 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56 HR RPFH 友邦人壽住院定額給付保險附約居家療養附加條款 友邦人壽常安還本醫療保險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5 日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31 日依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8 日依 居家養老保險金 98 年 4 月 28 日金管保三字第 號函辦理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依 101 年 10 月 29 日保局 ( 壽 ) 字第 號函辦理 98 年 6 月 18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暨 104 年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同所附加之主契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 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三條與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 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 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與第十 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 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 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 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 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 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 型發育之虞

57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四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保險金之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成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或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保險金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59 10HI 友邦人壽黃金十年健康保險 98 年 11 月 20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本保險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而無解約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0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61 ROP50CAN 友邦人壽友康防癌保險 99 年 06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

62 JWLHI 友邦人壽新幸福安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5 年 01 月 01 日依 104 年 0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訂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而無解約金 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及第二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63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64 JNHIR 友邦人壽溫馨醫靠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00 年 10 月 21 日友邦台字第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重大手術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 專科醫師 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 專科醫師 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致成第一至六級殘廢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第一至六級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第一至六級殘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

65 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

66 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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