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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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人壽團體保險 各商品最高及最低預定附加費用率詳下列各表 ( 同一商品不區分年齡皆採同一預定附加費用率 ) 商品名稱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 包含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及 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奉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融第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 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 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 : 傷害醫療保險金 日額型 : 傷害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2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2/76

3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甲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 3 % ) 3/76

4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乙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 傷害門診津貼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接受傷害門診治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接受傷害門診治療時, 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4%(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 備金 3 % ) 4/76

5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丙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4%(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 ) 5/76

6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丁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 3 % ) 6/76

7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戊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 3 % ) 7/76

8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己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99 年 04 月 1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0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號令修正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25% ( 不含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L=30%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8/76

9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失能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全部失能保險金 身故返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成 全部失能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自殺 ( 包括自殺未遂 ) 自殘 犯罪行為 二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酒精中毒, 精神官能症 精神分裂等精神病症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4%(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9/76

10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奉准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台財保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重大疾病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 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 3%) 10/76

11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台財保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 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 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 11/76

12 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 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 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 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 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 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12/76

13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 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 事故特別準備金 3%) 13/76

14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住院醫療日額 加護病房日額 出國住院醫療日額 出院療養日額 住院門診費用 手術費用 14/76 台財保第 號中壽商一字第 號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 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5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 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 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 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 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 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 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 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15/76

16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 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 3%) 16/76

17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台財保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病房與膳食費用 醫療雜費 醫師診查與會診費 外科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 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7/76

18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 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 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 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 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 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 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18/76

19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 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 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 3%) 19/76

20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甲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乙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丙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丁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戊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己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庚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辛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壬型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76

21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甲型 : 住院前後一週門診保險金 乙型 : 救護車保險金 丙型 : 加護病房保險金 丁型 : 傷害急診治療保險金 戊型 : 外科手術住院醫療增額補償保險金 己型 : 生育保險金 庚型 :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辛型 : 重大手術保險金 壬型 : 所得補償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甲型 丙型 戊型 庚型及壬型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25% ( 不含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L=30%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乙型 丁型 己型及辛型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4%(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21/76

22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台財保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4% ~ 25%( 不含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4% ~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22/76

23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台財保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甲型 : 二至十一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乙型 :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二至十一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除外責任 ( 原因 )( 甲型 )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至十一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不保事項 ( 甲型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4% ~ 25%( 不含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4% ~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23/76

24 中國人壽團體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預定附加費用率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傷害醫療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 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 事故特別準備金 3%) 24/76

25 中國人壽團體重大疾病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預定附加費用率 25/76

26 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 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26/76

27 海外突發疾病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生之門診或住院費用,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27/76

28 預定附加費用率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28/76

29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 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29/76

30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0/76

31 中國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 / 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31/76

32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 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32/76

33 中國人壽團體門診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門診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 不負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醫療 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保險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33/76

34 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34/76

35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5/76

36 中國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門診手術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36/76

37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37/76

38 中國人壽團體留院觀察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留院觀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醫院留院觀察者, 本 公司不負給付留院觀察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醫院留院觀察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留院 觀察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 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 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38/76

39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 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 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 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 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 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 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 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 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 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8%( 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 3%) 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 3%(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39/76

40 中國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於 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 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0/76

41 中國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實支實付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 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於 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 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 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燒燙傷病房增額補償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1/76

42 中國人壽團體加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二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42/76

43 中國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中壽商二字第 號中壽商一字第 號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 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 3 % ) 43/76

44 中國人壽團體貸款意外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6 年 06 月 02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44/76

45 中國人壽貸款償還團體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台財保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保單條款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4% ~25%( 不含重大事 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4%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45/76

46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0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傷 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 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非以醫療為目的之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及選擇性手術或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矯正,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形手術不在此限 二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四 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健康檢查 療養 或靜養 五 自起保日或復效日起一年內懷孕之流產或分娩, 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46/76

47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4 年 04 月 08 日台財保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保險金 手術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 函修正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傷 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 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非以醫療為目的之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及選擇性手術或外觀可見天生畸形矯正,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形手術不在此限 二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四 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健康檢查 療養 或靜養 五 自起保日或復效日起一年內懷孕之流產或分娩, 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 六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47/76

48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 ( 乙型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3 年 08 月 17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病房費用日額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出院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48/76

49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49/76

50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50/76

51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51/76

52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6 年 06 月 19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中壽商一字第 號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52/76

53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台財保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 傷害醫療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53/76

54 中國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1 年 05 月 11 日台財保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傷病補償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本契約生效以前已經發生之事故 二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4.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54/76

55 中國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保誠總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 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 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2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8%(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55/76

56 中國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80 年 01 月 08 日台財融第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金管保理字第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及文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 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 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56/76

57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57/76

58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8/76

59 中國人壽團體剖腹生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剖腹生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59/76

60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60/76

61 中國人壽免辦加保 退保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之異動 - 免辦加保 退保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中壽商發字第 號中壽商一字第 號 61/76

62 中國人壽被保險人異動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之異動 - 以勞保之加 退保生效日或次月之始日為準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62/76

63 中國人壽合家歡團體住院醫療限額健康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 金管保品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住院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63/76

64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 ( 含 ) 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64/76

6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事故特 別準備金 3%) 65/76

66 中國人壽團體殘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發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 不負給付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 保險費 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3.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30%( 不含重大 事故特別準備金 3%) 66/76

67 中國人壽被保險人異動生效方式批註條款 ( 甲型 ) (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日期及 文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中壽商ㄧ字第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被保險人之異動 - 加 退保期限及加 退保生效方式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67/76

68 中國人壽被保險人異動生效方式批註條款 ( 乙型 ) (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日期及 文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中壽商ㄧ字第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被保險人之異動 - 加 退保生效方式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68/76

69 中國人壽被保險人異動申請方式批註條款 (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日期及 文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中壽商ㄧ字第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中壽商ㄧ字第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被保險人之異動 - 申請方式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69/76

70 中國人壽團體全天候商務平安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 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 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70/76

71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海外突發疾病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海外突發疾病而門診 急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 急診或住院醫療及住院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 急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 急診或住院醫療及住院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71/76

72 預定附加費用率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3%~28%(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72/76

73 金 3%) 73/76

74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門診手術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適用附加之主契約規定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不得高於總保險費 25% ( 不含重大事故 特別準備金 3%) 且不得低於總保險費 15% (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74/76

75 中國人壽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及文號 :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5% ( 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3%) 75/76

76 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中壽商一字第 號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 ( 除外責任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 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 含 ) 之團體, 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2.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L=18%~25%( 不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 3 % ) 76/76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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