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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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傷害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一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 共同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死亡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或受有體傷,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僅就超過強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該汽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傷害三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 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責任險 ) 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 負賠償之責 意外事故發生時,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 因被保險人駕駛之他人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險契約已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失效而經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第三人賠付後再轉向被保險人追五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償時, 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財損責任險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第一產物一家 受有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僅就超過該汽一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人駕駛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車已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財損責任險 ) 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之主綜 份, 負賠償之責 二 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 合保險意外事故發生時, 因被保險人駕駛之他人汽車未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之賠償責任 保險, 或已投保但汽車所有人不同意使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賠償三 被保險人對其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 使用 租用 時, 本公司同意於保險金額範圍內賠償之 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本章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 事先四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 經本公司同意者, 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 並不受保險金額所致者 之限制 二 意外事故傷害保險 五 未經車主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二十一之一條規定, 駕駛汽車所致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及服用安非他命 大麻 海洛因 鴉片或服用 傷害 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章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三 個人責任保險 施打其他違禁藥物, 駕駛汽車所致者 七 因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參與罷工 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 死亡或八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從事教練車用途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 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 本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2 公司對被保險 九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致者 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被保險人飲酒後駕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十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十一 因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十二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意外事故傷害保險除外責任 ( 原因 ) 除第三條共同不保事項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 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 殘廢或死亡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個人責任保險除第三條共同不保事項外,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 本公司亦不予賠償 : 一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 船舶 ( 含水上機動車輛 ) 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3 第一產物女性綜合保險 三 被保險人因從事專門職業 商業交易 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保險商品的承保內容有以下五項 : ( 一 ) 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共同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各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 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種放射線之輻射 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四 因原金 ( 二 ) 第三人責任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三 ) 個人攜帶物品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損失保險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要保書上所載之居住處所外遭遇竊盜 搶奪或強盜之意外事故致個人攜帶物品受有損失, 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 個人攜帶物品 係指手提皮包 衣服 運動用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被保險人於外出時可以隨身攜帶之物品而言 ( 四 ) 費用補償保險 : 1. 急難救援費用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下列意外事故所產生之合理且實際之急難救援費用, 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搭乘航空器或船舶期間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行蹤不明者 (2) 被保險人在從事旅遊活動期間內, 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或因突發重大疾病, 致死亡 殘廢或傷害經旅遊當地合格登記的醫院或診所以書面證明須留置治療超過七日以上時, 其家屬或親友前往照顧傷情或處理善後事宜者 前項所稱 合理且實際費用之急難救援費用, 係指緊急搜索救援 食宿 交通 通訊 護照簽證及傷者或遺體或其骨灰運送回國等費用 2. 住院家事代勞費用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十七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住院期

4 第一產物女性綜合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間, 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 ( 包含炊煮 打掃或洗濯衣物等 ) 而產生之必須且實際之僱傭費用, 依照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給付 住院家事代勞費用 保險金 3. 喪葬費用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十七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因該意外事故而致死亡者, 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必須且實際的喪葬費用, 依照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 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 ( 五 )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第一產物女性綜合保險之傷害保險 ( 以下簡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稱本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本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 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其給付內容如下 : 一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 二 傷害醫療慰問金 : ( 一 )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係不完全骨折, 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列

5 第一產物火災意外事故傷害保險第一產物交通 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 眶骨 ( 含顴骨 )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 薦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 二 ) 顏面傷害醫療慰問金 : 被保險人若因遭遇主保險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顏面傷害, 致使顏面遺留 顯著醜型 而需住院整型重建者, 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外, 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顏面傷害醫療慰問金, 但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顯著醜型 係指在顏面部遺存雞卵大以上之瘢痕, 或五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 或直徑三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 ( 以他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 ) ( 三 ) 加護病房傷害醫療慰問金 : 被保險人若因遭遇主保險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 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 一般傷害醫療慰問金 外, 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 給付 加護病房傷害醫療慰問金, 但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在建築物內因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致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金 本保險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遭遇下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6 工具意外事故傷害保險 一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金的責任 故 ( 一 )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 ( 二 )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或駕駛營業用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 三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四 )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五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一產物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同主保險契約後, 加保第一產物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逐年辦理主保險契約自動續約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除外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被保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險人經營或執行業務之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唆使行為 三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被保險人在其居住之住宅, 因所有 使住宅之裝修 營繕或拆除 四 因所有 使用或管理之機動車輛或其用或管理之動產 不動產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 被保險人在居住之裝載物所引起之碰撞 燃燒或爆炸 五 因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住宅內因其行為所生之意外事故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 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六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七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八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除外責任對於下列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或代人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失 二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供居住之住宅及其所附之裝潢與

7 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公共交通工具傷害保險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 動產之財物損失 三 因住宅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 發生意外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 四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允諾 要約或保證 下列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 未經許可或意圖犯罪侵入住宅者 ; 惟被保險人因正當防衛而致生之過失責任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三 與被保險人同居之親友 茲經雙方同意, 投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本附加家庭成員公共交通工具傷害保險 ( 以下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簡稱本附加險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搭乘公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 係保障被保險人於除外責任 ( 原因 ) 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亡時, 依本附加險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保險另增傷害醫療限金的責任 額條款及傷害醫療住院日額條款, 藉由保險的支付, 期能減輕被保險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需花費之費用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8 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火災意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在建築物內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因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二 在建築物內遭遇火災並因緊急避難之保險金 行為所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同主保險契約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住進登記合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 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 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9 條款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所稱 醫院 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 戒酒 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交通工具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致成死亡 殘廢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或駕駛營業用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被保險人於 假日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殘廢 而假日係指除外責任 ( 原因 ) 下列應放假之日開始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應放假日結束之次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日中午十二時止, 且關於時間之認定, 悉依台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金的責任 準, 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一 星期六 日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二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三 農曆除夕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五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民族掃墓節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七 勞動節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 九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十 國慶日

10 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居家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一百八十日以內, 因該事故而致死亡者, 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實際的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喪葬費用, 依照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 給付喪葬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補償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補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償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同主保險契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時, 要保人可就下列三種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型式擇一投保 :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

11 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 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係不完全骨折, 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 眶骨 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 薦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與住院慰問金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其給付內容如下 : 一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

12 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選擇型傷 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二 傷害醫療慰問金 :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醫療慰問金 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遭受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 傷害醫療慰問金 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係不完全骨折, 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 眶骨 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 薦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同主保險契約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家庭成員傷害保險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方式分為實支實付 住院日額, 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 得擇一適用

13 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本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就下列承保類別同時或分別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投保之 : 一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1. 班機延誤費用 2. 行李延誤或遺失任 : 一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費用 3. 旅遊文件重置費用 4. 行程縮短或活動取消損失 5. 劫機補償 6. 救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援探視處理費用二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三 信用卡旅遊責任保險致者 三 因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 因被保險人自殺 自殘 ( 包括未遂 ) 所致者, 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六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七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 沒收焚毀 充公 檢疫 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八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本契約所承保動產不包含下列項目 : 一 經本公司查明, 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二 金塊, 稀有或貴重錢幣, 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三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四 機動車輛 摩托車 水上航行器 飛機 或其馬達 設備及零件 ( 包含專供於其他使用之通訊設備 ) 五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六 現金 鈔票 支票 旅行支票 匯票 郵政匯票 郵票 有價證券 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七 植物或動物 八 金銀珠寶 骨董 藝術品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 一 承保動產遺失 遺忘 不明原因失蹤或不明原因損失 二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 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三 承保動產屬電機 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 因使用過度 電壓過高 搭線 短路 電弧或漏電而致承保動產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四 機械 電子或電路之故障, 或喪失功能 五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六 使用不當或過度, 自然耗損 變質 污染 縮小減損 漏損 蟲咬 銹損 腐蝕或固有瑕疵 七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延遲 沒收或毀損 八 被保險人 或其他與被保險人同居 或受託看管承保動產者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九 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但

14 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十 承保動產之產品瑕疵 缺陷設計 材料或施工錯誤 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十一 核子反應 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二 不可抗力之事故, 如地震 颱風及洪水等 十三 戰爭或任何侵略 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十四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 或任何間接損失 信用卡旅遊責任保險對於下列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 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三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 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 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 或因吸食 施打 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十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起訴時, 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保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 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 ( 含公共運輸工具 )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 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 給付保險金 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一 被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保險人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期間 二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交通工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 於機場內 四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所謂 公共運輸工具 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15 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海外全程保障附加條款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海外全程保障附加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單位於投保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信用卡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海外全程保障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任 條款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若二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於保障期間內, 在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 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之三十者, 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公五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司不負理賠之責 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若本公司已依本附加險約定賠付保險金時,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 本附加條款即不再另行賠付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單位於投保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信用卡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的犯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海外全程保障附加條款 ( 遠東國際商業銀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 行適用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 最低金額須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符合要保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單位活動資格, 並在活動網頁完成登錄 ), 若於保障期間內, 在中華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 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 若係公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

16 條款 ( 遠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東國際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商業銀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若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行適用 ) 本公司已依本附加險約定賠付保險金時, 本附加條款即不再另行賠付 第一產物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所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 詳附表 ) 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 於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燒燙傷, 本公司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後得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故, 經登記合格的醫同主保險契約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一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

17 物個人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

18 第一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 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從事旅遊活動因下列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受有共同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失時, 依旅遊當地之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不法行為所致者 二 戰爭 類似戰爭償責任, 並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被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其他類似武保險人於特定公共場所, 因自己行為疏忽或過失致第三人發生體傷 裝叛亂 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死亡或財物損害 本款所稱 特定公共場所 係指名勝古蹟 公園 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藝文機構 餐廳 旅館 ( 飯店 ) 或商號 ( 店鋪 ) 等不特定人得自由進者, 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出之區域 二 被保險人從事非競技 比賽 特技表演之休閒活動, 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任何人以獲得醫療為因疏忽或過失致第三人發生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2. 個人旅遊不便目的之旅遊 六 因任何政府 海關或執行公權力機關, 所為扣押 保險 : (1) 旅遊延誤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意沒收 焚燬 充公 檢疫 隔離 徵用或毀損所致者 外事故致使安排之旅遊行程延誤超過四個小時以上時, 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必須且合理的住宿 膳食及交通費用, 依照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十二小時,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行李延誤緊急需要所購置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二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其所搭乘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二十四小時,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則視為行李遺失 本公司除依行李延誤之規定賠償被保險人之費用外, 另行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三天 ( 七十二小時 ), 因行李遺失所需購買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 (3) 文件重置費用保險 : 被保險人之旅遊文件於旅遊活動中因遺失 遭竊 被劫等

19 所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時, 並於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 前項旅遊文件係指護照 簽證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備之文件, 但不包括機票 各種車 ( 船 ) 票 信用卡 旅行支票及現金 (4) 旅遊縮短或活動取消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 24 小時或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意外事故而取消或縮短旅遊行程, 致被保險人已預先支付之旅遊費用, 無法依旅遊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 請求一部份或全部費用之返還,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居住處所發生火災 水災 颱風 地震等意外及天災事故所致者 二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直系血親, 因死亡所致者 三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因突然罹患重病經醫師診斷後並須立刻住院治療者, 其中 : 1. 被保險人須連續住院達三日以上 2. 其他人須連續住院達七日以上 四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其他旅遊文件 ( 不包括機票 各種車 ( 船 ) 票 信用卡 旅行支票及現金 ) 於旅遊活動中遺失 五 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旅遊地區被宣佈為疫區 戰區或災區 但被保險人仍自願前往時,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5) 救援探視處理費用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外來突發事故或因突發重大疾病, 致死亡 殘廢或傷害經旅遊當地合格登記的醫院或診所以書面證明須留置治療超過七日以上時, 其家屬或親友前往照顧傷情或處理善後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且實際費用, 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 突發重大疾病, 係指於保險期間內爆發下列疾病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風濕性心臟病 先天性心臟病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栓塞 ) 等 所稱 合理且實際費用, 包括食宿 交通 通訊 護照簽證及傷者或遺體或其骨灰運送回國等費用 (6) 劫機補償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負補償之責 前項所稱 劫機, 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所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 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之情形

20 第一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附加個人旅遊傷害保險第一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附加個人旅遊傷害保險旅遊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海外旅遊不便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投保附加個人旅遊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附加險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發事故 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投保附加個人旅遊傷害保險旅遊傷害醫療同主保險契約 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需接受醫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就下列承保類別同時共同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要 或分別投保之 : 一 旅遊延誤保險 二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 三 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不法行為所致者 二 戰爭 類似戰爭 文件重置費用保險 四 旅遊縮短或活動取消保險 五 救援探視處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其他類似武理費用保險 六 劫機補償保險 裝叛亂 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遊 六 因任何政府或執行公權力機關, 所為

21 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傷害保險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 扣押 沒收 焚燬 充公 檢疫 隔離 徵用或毀損所致者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 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 三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因核子分裂或幅射作用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 船舶 ( 含水上機動車輛 ) 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因從事專門職業 商業交易 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 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九 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亡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係者, 不在此限 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除外責任 ( 原因 ) 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給付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金的責任

22 險附加 傷害保 險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三十七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且自診斷確定殘廢之日起屆滿三十天仍生存者,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全額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 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23 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主附被保險人同一意外事故身故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加護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火災意外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金的責任 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一 在建築物內因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在建築物內遭遇火災並因緊急避難之行為所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對於主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主保險契約 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而皆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 另行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住進登記合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實際住進加

24 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地震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護病房之日數, 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 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 醫院 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 戒酒 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交通工具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致成死亡 殘廢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或駕駛營業用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地震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地震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地震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25 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看護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食物中毒慰問保險 前項地震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之約定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看護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 需要長期看護狀態,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 詳附表 ) 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 於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燒燙傷, 本公司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後得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 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故,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26 金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海外活動期間, 因遭受同主保險契約 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第一產日以內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物個人險金外, 並責任保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海外活動期間增額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險附加前項海外活動期間增額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中傷害保有關 喪葬費險海外用保險金的給付 之約定 活動期 海外活動期間, 以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境內通關出境後至實間增額際返抵國門完給付附成通關檢查手續時為止 但單次海外活動連續日數超過 90 天, 或被加條款保險人返國前保險期間已先屆滿者, 本公司僅就發生於保險期間內且自被保險人出境日起算未超過 90 天之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 指台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 ( 原因 ) 物個人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特定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險附加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傷害保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內臟或腦損傷 脫臼險特定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27 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高速公路特定期間增額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高速公路特定期間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駕駛或乘坐行駛於中華民國境內國道高速公路之汽車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 自該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特定期間增額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致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期間增額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之約定 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於依法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 而致生之交通事故者, 本公司不給付特定期間保險金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假日因遭受意外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被保險人殘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 給付殘廢或身故保險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

28 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險附加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因該事故而致死亡者,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29 第一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實支實付型 ) 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實支實付型 ) 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本公司第一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害保險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 )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時, 要保人可就下列三種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型式擇一投保 :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

30 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型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 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日額型 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係不完全骨折, 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 眶骨 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 薦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 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與住院慰問金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其給付內容如下 : 一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

31 醫療保險金 二 傷害醫療慰問金 :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 傷害醫療慰問金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 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 傷害醫療慰問金 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係不完全骨折, 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 眶骨 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 指骨 14 天 3 蹠骨 趾骨 14 天 4 下顎 ( 齒槽醫療除外 )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 ( 包括胸椎 腰椎及尾骨 ) 40 天 11 骨盤 ( 包括腸骨 恥骨 坐骨 薦骨 )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 ( 一手或雙手 )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 7 踝骨 ( 一足或雙足 )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物個人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險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傷害保契約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險意外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32 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燒燙傷病房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支付緊急救護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給付項目以下列為限 : 一 救護車費用 二 急診費用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 ( 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等級表 ) 所列五項燒燙傷程度之一,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且實際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給付 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計算之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且實際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治療時, 被保險人若能證明該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 於登記合格醫院之燒燙傷專屬病房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專屬病房住院日數, 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的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

33 住院日額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顏面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不得超過九十日 同一傷害或引致的併發症必須住院兩次以上時, 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期間不足九十日者, 視為同一次住院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方式分為實支實付 住院日額, 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 得擇一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同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顏面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被保險人頭部 顏面部及頸部受損壞致遺存顯著醜形, 且於申請本保險金時仍存活者, 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顏面傷害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遺存顯著醜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係保障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依本契約的約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定, 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商品另增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藉由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保險的支付, 期能減輕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需花費之費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用 被保險人投保 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附加之 傷害醫療保險

34 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給付附加條款 時, 被保險人若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者, 本公司僅給付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於 假日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殘廢 而假日係指同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下列應放假之日開始之前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該應放假日結束之次日中午十二時止, 且關於時間之認定, 悉依台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 一 每星期六 日 二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 農曆除夕 四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五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六 民族掃墓節 七 勞動節 八 端午節

35 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 ( 農曆五月五日 ) 九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十 國慶日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第一產物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同主保險契約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後 ( 以下簡稱主同主保契約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需接受醫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

36 險給付 外來突發事故 附加條 款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搭乘航空器遭受意外傷害除外責任 ( 原因 ): 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付保險金 金的責任 第一產物航空意外事 本保險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登上航空器至離開航空器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為止 ( 含上下航空器 ); 並不包含進入機場仍未登上航空器期間之行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為 航空器係指經政府許可登記, 供一般民眾購票乘坐之商用客機或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 故傷害保險 直昇機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 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第一產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物傷害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保險 ( 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人暨家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庭型 ) 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 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一產物傷害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同主保險契約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 保險 ( 個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

37 人暨家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庭型 ) 一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至六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三十七項殘廢程殘廢生度之一者, 且自診斷確定殘廢之日起屆滿三十天仍生存者, 本公司除活扶助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全額給付本附加保險金條款所約定之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加條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款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第一產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搭乘公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物傷害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保險 ( 個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人暨家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庭型 ) 公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共交通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工具意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外傷害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事故附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加條款給付 約定之適用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物傷害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保險 ( 個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

38 人暨家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火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庭型 )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災意外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傷害事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故附加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條款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限 一 在建築物內因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二 在建築物內遭遇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火災並因緊急避難之行為所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火災意外傷害事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第一產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物傷害列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保險 ( 個內致成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人暨家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殘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庭型 ) 交或身故保險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通工具金給付表 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意外傷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害事故係者, 不在此限 一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汽車期間發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加條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款故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或駕駛營業用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

39 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假日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第一產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假日因遭受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物傷害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被保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保險 ( 個險人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人暨家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庭型 ) 假保險金 ( 殘廢之保險金, 依主保險契約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日意外表 之比例計算 )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傷害事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故附加在此限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條款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第一產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物傷害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保險 ( 個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人暨家以內, 因該事故而致死亡者, 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實際的喪葬費用,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庭型 ) 喪依照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 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葬費用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四 不保事項被保險補償保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險金附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加條款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第一項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契約條款中有關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傷害保險 ( 個人暨家庭同主保險契約物傷害型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傷害保

40 保險 ( 個險 ( 個人暨家庭型 )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人暨家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庭型 ) 傷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害醫療金 保險給前項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載明並親自簽名於要保名冊上並經本公司同付附加意承保之人, 其範圍以主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限 條款 第一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意外身故殘廢增額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意外事故特定手術 茲經雙方約定,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 無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之傷害保險者, 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 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殘廢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殘廢等級計算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人者, 其給付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本附加險承保範圍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本附加險附表所列一至六級殘廢項目之一者, 本公司除依本附加險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增額殘廢或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其金額為要保人投保本附加險及其附加條款 ( 含本附加條款 ) 時應繳保險費總和之約定倍數, 不因保險期間內應繳保險費總和變動而變更 本公司給付增額殘廢或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後, 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內臟或腦損傷 脫臼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41 保險金 附加條 款 第一產物意外門診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術醫療 保險金 附加條 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 : 一 住院醫療日額 :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第一產物團體 天數給付, 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六十天為限 住院天數未超過三十天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者每日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 ; 住院天數超過三十天者, 超過部分每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住院醫療日額 日給付 住院醫療日額 之一點二五倍 二 加護病房日額 : 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 健康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加護病房治療時, 本公司依其實際在此限 險 ( 台灣加護病房天數, 每日給付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中油股份有限 十一天為限 三 出國住院醫療日額 :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 公司及其子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國, 因疾病或傷害在國外接受住院治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療時, 本公司依其實際在國外住院天數, 每日給付 出國住院醫療日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 司適用 ) 額, 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三十一天為限 四 出院療養日額 : 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療養, 本公司依該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次 住院醫療日額 給付天數, 每日給付 出院療養日額, 並於被 1. 子宮外孕 保險人出院後一次給付 2. 葡萄胎

42 五 住院門診費用 : 3. 前置胎盤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接受住院治療所衍生前後二週內之 4. 胎盤早期剝離 有關門診時, 本公司依實際發生門診之次數, 每次給付 住院門診費 5. 產後大出血 用, 惟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十五次為限 6. 子癲前症 六 救護車費用 : 7. 子癇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受傷 生病需要使用救護車入住醫院 8. 萎縮性胚胎 或因治療需要而轉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實際使用救護車費用, 實支實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付給付 救護車費用, 最高給付以 1 萬元為限, 每一保單年度以給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付六次為限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七 手術費用 :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實際手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術部位, 依外科手術類別及住院醫療日額倍數表所列倍數, 給付 手精神健康 術費用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放射線治療 ( 含 X 光治療 鐳治療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或同位素治療 ) 時, 則依全身治療每次給付十倍之 住院醫療日額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之 手術費用, 局部治療每次給付五倍之 住院醫療日額 之 手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術費用 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手術費用 每次事故最高以給付五十倍之 住院醫療日額 為限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 ( 含 ) 以上手術時, 各項手術費用將分別計算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 ( 含 ) 器官以上手術時, 給付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較高一項手術類別倍數之 手術費用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次 ( 含 ) 以上手術時, 其 手術以上者 費用 給付以一次為限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以上七種給付方式, 必須先以 住院醫療日額 為基本項目, 再依要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保人需求選擇自行搭配, 並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

43 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一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 物團體住院醫療限額健康保險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司適用 )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44 第一產 物團體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45 傷害保險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三十七項殘廢程度之一者, 且自診斷確定殘廢之日起屆滿三十天仍生存者,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全額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一至六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一產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同主保險契約

46 物團體傷害保險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交通 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 給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住進登記合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 給付加護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醫院 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 戒酒 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本公司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同主保險契約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遇下列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47 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免辦加退保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 給付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 被保險人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二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為職業駕駛人執行職務或駕駛營業用車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被保險人加 退保之生效係以勞保之加 退保生效日為準, 倘於其具同主保險契約備被保險人資格之期間發生主保險契約及附加條款所載事故而應予給付保險金時, 受益人於申領保險金時須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書或其他證明之文件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比例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得選擇投保下列各款之重大燒燙傷給付保障, 但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得同時投保, 於投保第一款或第二款後, 始得加保第三款 : 一 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20%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10%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

48 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食物 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一 ), 本公司依主保險契約所載殘廢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定額保險金, 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 重大燒燙傷比例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如附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比例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燒燙傷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燒燙傷保險金中最高之保險金額 三 重大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二度或三度燒燙傷,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於登記合格醫院之燒燙傷專屬病房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專屬病房住院日數, 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的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同一傷害或引致的併發症必須住院兩次以上時, 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期間不足九十日者, 視為同一次住院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或第二級殘廢程度之一, 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 給付重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級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重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故,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

49 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海外活動期間增額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異動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 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並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海外活動期間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海外活動期間,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外, 並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海外活動期間增額殘廢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海外活動期間增額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之約定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附加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免辦加退保附加條款 ( 甲型 )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主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因該事故而致死亡者, 本公司就其所發生之實際的喪葬費用, 依照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 給付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

50 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仍受主保險契約條款中有關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約定之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 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同主保險契約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緊急救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支付緊急救護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給付項目以下列為限 : 一 救護車費用

51 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第一產物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二 急診費用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同主保險契約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第一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 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方式分為實支實付 住院日額, 被保險人於申請理賠時, 得擇一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意外傷害事故, 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支付緊急救護費用,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緊急救護費用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給付項目以下列為限 : 一 救護車費用 二 急診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在要保單位所指定的場所或舉辦的活除外責任 ( 原因 ) 動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幅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52 第一產物學生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第一產物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第一產物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 以下簡稱同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加保第一產物學生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條款第五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內給付 每一個人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之同主保險契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 ( 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等級表 ) 所列五項燒燙傷程度之一,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且實際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給付 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計算之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且實際接受皮膚移植手術治療時, 被保險人若能證明該治療與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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