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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維護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維護單位 : 商品精算處 分紅保單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PLS2) ( 一 ) 生存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安泰人壽全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PLS3) ( 一 ) 生存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1

2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安泰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PWL) 安泰人壽分紅養老保險 (PE) ( 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二級殘廢保險金 ( 一 ) 滿期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2

3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安泰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PNEL)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 (PDDW)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 一 ) 生存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本公司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一 ) 重大疾病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特定傷病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 三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重大疾病 特定傷病 生命末期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 四 )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五 ) 完全殘廢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 重大疾病 特定傷病 生命末期 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 重大疾病 特定傷病 生命末期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第十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3

4 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安泰人壽得意一生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PWLA)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生存保險金 ( 四 )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主張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之約定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本公司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定期壽險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豐富養老保險 (XEB/SXEB) ( 一 ) 滿期保險金 ( 二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4

5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安泰人壽家順定期壽險 (SPMA/B)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安泰人壽高枕無憂定期壽險 (JTL)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5

6 安泰人壽新定期壽險 (XTL)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安泰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XTR)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

7 安泰人壽傳家遞減定期壽險 (SPMC) 安泰人壽安世代定期壽險 (SPMD/E)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全殘扶助保險金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定期生死合險 7

8 安泰人壽富貴定期保本保險 (XTLB) ( 一 ) 滿期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安泰人壽鈞安保本保險 ( 甲型 RMPA) 安泰人壽鈞安保本保險 (RMPB)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般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 除外責任 意外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殘 滿期保險金 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一般非意外殘廢保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要保人若同為受益人之一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其他受險金益人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般意外殘廢保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殘廢保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或殘廢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一般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非意外身故保險金及一般非意外殘廢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一般非意外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8

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一般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一般非意外殘廢保險金 因第三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終身壽險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 (XRLD)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9

10 ( 三 ) 二級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健康險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NHSD) ( 一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 三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四 ) 出院居家療養保險金 ( 五 ) 長期住院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三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流產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妊娠毒血症 妊娠高血壓 妊娠糖尿病 產後大出血 子癎前症 子癎症, 不在此 10

11 安泰人壽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 (PHSI) 限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 二 )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險金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 三 ) 出院療養保險金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 四 ) 手術醫療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依本契約 ( 五 ) 代替外科手術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之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金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六 ) 抗排斥藥物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事由所引致之醫療費用不負第八條至第十五條 即保險範圍 ( 一 ) 至 ( 七 )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 九 ) 之各項保險金給付責任: ( 八 ) 急診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或自殺未遂 ) ( 九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 十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四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六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七 精神疾病 八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引致之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 葡萄胎 毒血症 產後大量出血之住院治療 11

12 安泰人壽新住院醫療定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期健康保險附約 (HSRN) 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2.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3.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 二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二 )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流產或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治療性流產 ( 三 ) 經診斷符合下列情形之剖腹產 : (1) 產程過長 ( 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 於第一產程潛伏期初產婦超過二十小時 經產婦超過十四小時者, 或第一產程活動期子宮頸開口超過二小時仍未再擴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二小時胎頭仍未下降者 ) (2) 胎兒窘迫 ( 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 胎兒心跳嚴重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度測定值少於 PH7.2) (3) 胎兒體重四 000 公克以上 (4) 胎兒水腦症 (5) 多胞胎 (6) 胎位不正 ( 額位 臀位或橫位者 ) (7)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8) 骨盆嚴重變形 九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十 先天性疾病 ( 詳附表二 ) 十一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型 三 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12

13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 僅得就前述各項實支實付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 與本項定額給付之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擇一申請給付 ( 三 )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 定額給付 ) ( 四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實支實付 )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其裝設於保險期間內僅以一次為限, 其費用以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之十倍金額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妊娠毒血症 9. 先兆性流產 10. 妊娠劇吐症 11. 萎縮性胚胎 12.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13

14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f. 高齡產婦 ( 第一胎超過三十五歲 ) g. 兩次 ( 不含 ) 以上的剖腹產或曾有子宮上段剖腹生產 h. 產道傳染病不適合自然產者 9 其他醫療因素必須行剖腹產經本公司醫師認定者 ( 四 )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安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安泰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 ( 一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二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三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 14

15 安泰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PCM) 安泰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甲型 ) (HIAA) ( 四 )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 五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六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八 ) 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 ( 一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二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三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四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五 )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 六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八 ) 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 九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十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十一 ) 祝壽保險金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三 )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 四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五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桑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無保險金受益權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 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5

16 ( 六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七 )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八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九 ) 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 十 ) 免繳續期保險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6

17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17

18 安泰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乙型 ) (HIAB)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三 )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 四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 五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六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七 )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八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九 ) 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 十 ) 免繳續期保險費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18

19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19

20 安泰人壽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HID)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三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四 ) 完全殘廢保險金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除外責任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領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 20

21 ( 五 ) 生存保險金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由於前項第一款及本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等級程度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除外責任 ( 二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及本契約條款第十六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及本契約條款第十六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21

2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22

2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23

24 安泰人壽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HIF)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一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除外責任 ( 一 )] ( 二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主張第三十條 ( 三 )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第二項後段之約定 ( 四 ) 急診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五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六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七 )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 除外責任 ( 二 )] ( 八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門 ( 急 ) 診診療或接受手術診療者, 本公司不 ( 九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 十 ) 健康增值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 十一 )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 十二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 ( 急 ) 診診療或接受手術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本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24

25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25

26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26

27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豁免附約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保險費豁免附約條款 (WP) 安泰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WPA) 失能豁免保險費 身故, 殘廢時,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之一致成失能者, 本公司不負前條保險費豁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自殘 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三 原子或核子能設備所造成之爆炸 灼燒或輻射 前項各款情形, 可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規定退還之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投資型商品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優質理財變額萬能壽險 (NUL) ( 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且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27

28 安泰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 (FFVA) 安泰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 (FPVA) 安泰人壽聚富變額萬能壽險 (AUT)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依要保人或受益人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退還予要保人 ( 一 ) 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無 ( 二 ) 年金給付 ( 一次年金 分期年金 連生與遺族年金 ) ( 一 ) 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無 ( 二 ) 年金給付 ( 一次年金 分期年金 連生與遺族年金 ) ( 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且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適用保險單條款 ( 三 ) 祝壽保險金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約定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依要保人或受益人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退還予要保人 28

29 安泰人壽外幣計價聚富變額萬能壽險 (AUF) 安泰人壽外幣計價致富變額年金保險 (AFVA) 安泰人壽致富變額年金保險 (APVA) ( 一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且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亦不適用保險單條款 ( 三 ) 祝壽保險金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約定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依要保人或受益人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退還予要保人 ( 一 ) 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無 ( 二 ) 年金給付 ( 一次年金 分期年金 連生與遺族年金 ) ( 一 ) 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無 ( 二 ) 年金給付 ( 一次年金 分期年金 連生與遺族年金 ) 意外險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安心寶意外傷 ( 一 )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致傷害而接受治療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29

30 害保險附約 (NAI) 安泰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 保險金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其他受益 ( 三 )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人不適用本附約第卅一條第二項之約定, 即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領身故保險金 ( 四 )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 重大傷燙傷或接受治療時, 本公司仍依本附約第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而接受治療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 一 ) 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三 ) 骨折醫療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四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0

31 安泰人壽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附加條款安泰人壽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附加條款安泰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傷殘時,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旅行平安險 31

32 安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 (TA-ADD) 安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TA-MR) 安泰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TA-OHS) ( 一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傷害醫療保險金 ( 一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 二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無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32

33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 33

34 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以任何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安泰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 (QTA-ADD) ( 一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金 34

35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安泰人壽快易保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QTA-MR)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無 安泰人壽快易保旅行平 ( 一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35

36 安保險海外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QTA-OHS) ( 二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36

37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以任何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而門診或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37

38 團體險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GTL)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自投保後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安泰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部份殘廢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GPAD) 意外部份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附表一所列各項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部份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附表一所列部份殘廢程度之一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部份殘廢保險金 的責任 38

39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GDDB) 安泰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GADD)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三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一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39

40 安泰人壽職業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GOPA) 安泰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GMR/GMRS) 安泰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團體傷害保險 (GAHI) ( 一 )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 ( 二 ) 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 一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 三 ) 骨折醫療保險金 ( 四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無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蒙受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意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意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0

41 安泰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SHS) ( 一 ) 每日病房費用實支實付本公司對下列各款所引致之住院醫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手術費用實支實付 1. 自殺及自致之行為 醫院雜費實支實付 2.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 二 ) 或住院醫療日額給付 3. 犯法及拒捕之行為 二者擇一給付, 但投保社保負額型者無 4. 懷孕 ( 但懷孕期間所發生之合併症不在此限 ) 及分娩 日額給付之選擇 5. 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及天生畸形治療 6. 牙齒治療及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7. 屈光或眼鏡及助聽器之裝配 8. 一般體格檢查 療養及靜養 9. 精神病 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及吸食毒品或迷幻劑 10. 性病及愛滋病 11. 避孕及絕育手術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本公司對下列各款所引致之住院醫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安泰人壽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HI) 1. 自殺及自致之行為 2.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3. 犯罪行為 4. 懷孕 ( 但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 子宮外孕 葡萄胎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產後大量出血 子癇前兆症 子癇症 毒血症不在此限 ) 及分娩 5. 美容手術 外科整形及身體內外先天畸形矯治 6. 牙齒治療及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41

42 7. 屈光或眼鏡及助聽器之裝配 8. 一般體格檢查 療養及靜養 9. 精神病 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及吸食毒品或迷幻劑 10. 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 (AIDS)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 (GCA/GCAI)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 (GDI) ( 一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二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三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 四 )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 五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六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一 ) 全部失能保險金 ( 二 ) 部份失能保險金 ( 三 ) 復健門診醫療保險金 ( 四 ) 復健住院醫療保險金 ( 五 ) 傷殘裝置保險金 無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全部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自殺 ( 包括自殺未遂 ) 犯罪行為 毆鬥行為( 正當防衛不在此限 ) 麻醉或酗酒所致事故 二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三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之爆炸 灼熱或輻射 四 從事車輛競賽 特技表演 潛水 滑水 滑雪 駕駛滑翔機具 跳傘 角力 摔角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賽馬 拳擊之行為 五 吸食毒品 迷幻劑或興奮劑等違法藥品, 精神官能症 精神分裂等精神病症 六 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 (AIDS) 七 懷孕或分娩, 但因懷孕或分娩所致之合併症狀而致全部失能者, 不在此限, 惟其免責期 42

43 間自懷孕事實終止日起算滿三個月後始行開始 安泰人壽團體失能傷害保險 (GADI) 安泰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GOH)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事人員愛滋病健康保險 (AIDS) 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失能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 一 ) 因職業災害所致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 本公司不負 ( 二 ) 殘廢保險金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 三 ) 醫療中不能工作之補償或終結工資補償感染愛滋病毒保險金無 安泰人壽慈濟髓緣團體人壽暨住院醫療保險 (GBMT)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 43

44 ( 三 ) 住院醫療保險金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安泰人壽團體信用卡持卡人意外傷害保險 (GCHA) ( 一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第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八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對下列各款所引致之住院醫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 懷孕 ( 但懷孕期間所發生之合併症不在此限 ) 及分娩 二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及天生畸形治療三 牙齒治療及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 屈光或眼鏡及助聽器之裝配 五 一般體格檢查 療養及靜養 六 精神病 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及吸食毒品或迷幻劑 七 性病 八 避孕及絕育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44

45 安泰人壽消費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GBAD) 安泰人壽消費借貸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GBTL) ( 一 ) 意外身故保險金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一 ) 身故保險金 ( 二 ) 完全殘廢保險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45

46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安泰人壽新學生暨教職員團體傷害保險 (CPI) 安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 (NGHS) ( 一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三 ) 意外傷殘扶助保險金 ( 四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一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二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三 ) 手術保險金 ( 四 ) 手術看護保險金 ( 五 ) 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 ( 六 ) 雜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 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接受醫療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被保家庭成員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致成之傷害或疾病, 本公司概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 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或該項企圖 ) 二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 精神病或精神分裂 酒精中毒 吸食或施打毒品或迷幻劑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 但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被保家庭成員之住院及醫療與下列情形有關時, 不得申請本保險給付 : 46

47 ( 七 ) 長期住院補助金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或任何挑選手術或天生畸形矯正 安泰人壽團體倍數型意外傷害保險 (GMA) ( 一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二 ) 殘廢保險金 ( 三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二 牙齒治療或手術, 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鑲牙裝設義齒 四 體格檢查 療養 特別護理或靜養 五 先天性疾病,( 請詳見 先天性疾病 疾病名稱明細表 ) 六 人工受孕手術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按第八條 第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47

48 安泰人壽義齒贋復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安泰人壽加護病房費用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安泰人壽住院前後門診費用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安泰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安泰人壽剖腹產手術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義齒贋復費用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剖腹產手術保險金 無無無無無 安泰人壽骨折未住院醫療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48

49 安泰人壽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無 ( 一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二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三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安泰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癌 ( 四 ) 癌症門診手術治療保險金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五 ) 癌症住院手術治療保險金 (GCN/GCNI/GCNA) ( 六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八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九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一 ) 罹患癌症保險金安泰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癌 ( 二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三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GCW/GCWI/GCWA) ( 四 ) 癌症門診手術治療保險金 無 無 49

50 安泰人壽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NHS) ( 五 ) 癌症住院手術治療保險金 ( 六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七 )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 八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九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一 )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二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 三 )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 四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五 ) 燒燙傷中心費用保險金 ( 六 ) 或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上開義齒之給付, 其義齒贋復及贋復時所需之牙橋費用, 本公司僅就其實際所發生之費用給付, 每顆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其裝置之相關費用, 亦在給付範圍內, 且義齒贋復相關費用併入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併入後之總額不得超過因同一次事故所得申領之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限額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50

51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51

52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52

53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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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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