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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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投 新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 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投資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 標的異動批註條款台灣人壽五年定期 123 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動批註條款重大疾病保險金除外責任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死亡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未逐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之等稱之毒品 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間 )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1/239
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239
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特別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險金的責任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未逐 ) 醫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3/239
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4/239
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意外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加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5/239
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事故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239
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手術慰問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7/239
8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失能扶助金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主約規定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8/239
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9/239
1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治療 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補充保險金及 日額型住院 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 10/239
1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105) 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規定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11/239
1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12/239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1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3/239
1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 投資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14/239
1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民幣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15/239
1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16/239
1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 1. 年金給付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7/239
18 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 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金采久久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 1. 年金給付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 1. 年金給付額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一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18/239
1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金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責任及不負第二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7. 祝壽保險金未遂 )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金稱之毒品 9.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利給付項目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 本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情形不在此限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準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1. 子宮外孕 19/239
20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 2. 葡萄胎 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 3. 前置胎盤 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4. 胎盤早期剝離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 5. 產後大出血 率致本險解約金 )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20/239
21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台灣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者, 本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給付項目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1/239
2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安心首護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2/239
2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3.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4. 豁免保險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尊龍一世終身壽險 ( 實物給付型 ) 1. 殯葬實物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殯葬實物給付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4.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5. 豁免保險費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23/239
2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受益人如已請求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 就已發生之殯葬實物給付費用應先扣除之, 如有不足, 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 台灣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新永保安康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2. 完全失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3.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生存保險金 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5.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6.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7.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8.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9. 長期住院保險金 10. 住院手術保險金 11.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12.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13.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14. 豁免保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三十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三十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三十條之責任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 24/239
25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非因意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本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能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滿期保險費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七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 25/239
2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金 行使之限制條件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得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 本契約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台灣人壽幸福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健康吉利金 5. 滿期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傷害醫療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同依附之契約 26/239
2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般 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 金 癌症照護保險金 滿期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常愛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好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常保幸福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台灣人壽澳利雙享澳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27/239
2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健康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新超金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28/239
2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富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 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重大燒 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重大疾病 二至六級失能之豁免保險費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失能之豁免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或失能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 身故或失能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 29/239
3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日額給付型 :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30/239
3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31/239
3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2.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 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 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 32/239
33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失能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世紀醫療保險附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約保險金 特別加護保險金 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雜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責任 金 特別雜費保險金 健康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增值保險金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33/239
3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34/239
3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未遂 ) 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增值保險金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35/239
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 36/239
3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37/239
3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 38/239
3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 39/239
4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新住院日額型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健責任 康增值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40/239
4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 41/239
4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 險金 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 42/239
4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 險金 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43/239
4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44/239
4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45/239
4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稱之毒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 46/239
4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 定投資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 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註條 註條款 款 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生命尊嚴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主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保單價值加值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47/239
4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 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 保單價值加值金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 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鴻運人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珍愛一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金鑽一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鑫全利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守富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 的再投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交 易計價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 的 ( 六 ) 批註條款 標的 ( 六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八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九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十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 標到期基金 ( 一 ) 批註條款 目標到期基金 ( 一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 48/239
4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標到期基金 ( 三 ) 批註條款目標到期基金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附約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 台灣人壽終身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手術保險金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49/239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5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50/239
5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扶愛微型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富加享還本保險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級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51/239
52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住院手術保險金 住院手術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看護金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負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 52/239
5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豁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健健美美元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喜洋洋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五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一般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從主契約約定 53/239
5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撥回投資標的 ( 六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七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身故除外責任 ( 一 )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 從主契約約定 註條款 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 從主契約約定 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單借款成數變更批註條款 從主契約約定 台灣人壽新窩心 200 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長期除外責任 ( 一 ) 照顧分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長期照顧狀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態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 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 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54/239
5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台灣人壽 Go 實在醫療帳戶終身健康保險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任 日額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未遂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55/239
5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56/239
5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愛美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加值給付金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樂生活遞延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樂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返還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項保險金的責任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未遂 ) 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 57/239
5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58/239
5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59/239
6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增愛十全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 本公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照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照護保險金 及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免保險費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60/239
61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增福成雙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及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效, 本公司將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者, 本公司能保險金 失能生活扶助保不負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險費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1/239
6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民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62/239
6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加值給付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 63/239
6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樂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提領金額 3. 終身收入金額 4.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限為同一人 ) 台灣人壽鑫富人生變額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64/239
65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3.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金額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的責任 :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金額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取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65/239
6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 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 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 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 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 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 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 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新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大發鑫利變額萬能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66/239
67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加值給付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樂活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身故保證費用不分被保險人之性別 年齡採用同一費率, 有保險年齡小者貼補保險年齡大者之情形 )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商品身故保證費用不分被保險人之性別 年齡採用同一費率, 有保險年齡小者貼補保險年齡大者之情形 ) 67/239
6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十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轉換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的 ( 五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一陸旺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OIU)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8/239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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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LEGORA ( 實支實付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或住院日額保險金二者擇一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門診特定處置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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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項目 :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依據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維護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維護單位 : 商品精算處 分紅保單 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安泰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PLS2) ( 一 ) 生存保險金 ( 二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三 )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655B6B5AB4FC049B6B5A5D8A1D0A9D3AB4FBD64B3F2BB50A4A3AB4FA8C6B6B55F E30322E32395F2E646F63>
人壽保險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 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
More information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1~2 商品名稱 核准或備查日期 文號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壽險主約 : 代號中文名稱核准日期文號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BSPRTL BSPTL 友邦人壽減額定期壽險 (A 型 ) 友邦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94 年 9 月 23 日美壽精字第 94036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 104 年 95 年 12 月 1 日美壽精字第 95061 號函備查 104 年 08 月 04
More information4-11預定附加費用率:
4-11 預定附加費用率 : 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原則, 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一 附加費用率 A. 傳統型人壽保險附加費用率 ( 代表年齡 ) 附加費用率最險名 5 歲 65 歲 35 歲低及最高值 ( 或最低年齡 ) ( 或最高年齡 )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台灣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台灣人壽富加享還本保險台灣人壽常保幸福定期壽險台灣人壽澳利雙享澳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More information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C577B3DFA677B164C2E5C0F8BE69A6D1AB4FC0495F39375F5FA5D2A441ABAC5F2E646F63>
中國人壽歡喜安康醫療養老保險甲 乙型 (97) BNROPHIA+B ( 住院日額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額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之等待期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份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B773BCD6ACA1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B0D3AB7EBBA1A9FA5F >
中國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CNHRL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 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More informationCV n ( ) PV 5 = 0.85 PV PV C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 PV : 第 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n: 繳費年期, n < n + 5, n + 5 < < 111, = 111 C 適用商品: 全球人壽新安家幸福定期壽險 MLP/MLQ 全球人壽
4-3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 並選擇至少一 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資料提供單位 : 商品研發處 依據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 九一 0 七一二四五九號函令, 不分紅人壽保險單得不適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五八四六號函 人壽保險單最低解約金計算公式 4-3.1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一
More information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14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01
More information第五十五期~ 47 ~ 一般而言,除外原因的目的主要有:一 排除故意行為(第一款);保險制度旨在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可預料之危險,故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引致保險事故發生之行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二 維護公序良俗(第二 三款);犯罪行為為違背善良風俗且非法之所許,自應將此類保險事故排除於保險制
第五十五期~ 46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除外責任 釋義( 上) 呂廣盛壹 前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二 七年上半年的統計,保險申訴案件以健康保險爭議居多,次為傷害保險之爭議;而依爭議的原因包括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 違反告知義務 事故發生原因認定等,而此四者約佔全部申訴案件的六 % 可見健康保險的除外責任,對保險公司的形象 經營條件及商品送審的資格,皆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值此產險業即將開始販售健康保險之刻,產險業者對於現行示範條款除外責任的認識,當有其意義且刻不容緩
More information<A8BEC0F9A650B77EA4F1B8FB E786C73>
興農 永安防癌終身醫療險附約 A 型 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 新終身防癌健康險附約 新癌症終身健康險附約 1. 2. 2. 2. () 理賠限額限額 36 萬限額 36 萬無理賠上限 ( 採費調整機制 ) 限額 45 萬限額 36 萬 (1) 癌症身故 3 萬元 3 萬元 富邦 富邦 遠雄 -5- 障 (2) 第一次罹患癌症 3 萬元 9 萬元第 1-2 年 :12.5 萬元第 21 年 ~:18.75
More information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等八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 1.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本附約之 保險金額 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所載比率給付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中國人壽安健手術終身保險附約 LEGOBB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 重大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特定處置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More information0401優活年年
臺 灣 金 控 集 團 聰 方案 方案說明 方案 松柏長青 年年發 歲的王小姐選擇投保方案 樂活人生 + 年年發 方案 方案 珍愛人生 + 年年發 保 長青守護 + 年年發 年年發還本 終身保險 保險金額 萬元 繳費年期 6年 松柏長青終身 醫療健康保險 額 住院醫療日 元, 年 繳費年期 運用 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 每年領回的生存金支應健康保險 的續期保險費 自第8 保單年度 起即可完全用生存金支應續期保
More information使用原則:
南山產物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 甲型 ) 附加條款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2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6 1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www.nanshangeneral.com.tw,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南山產物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 甲型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More information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B9CEC5E9A440A67EA977B4C1A6EDB07CC2E5C0F8A4E9C342B5B9A549AB4FC049AAFEACF F >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 疾病 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係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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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及相關說明 強制分紅保單 一 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 假設被保險人 x 歲投保, 第 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 D s x k 1 (r i) PV mean x k 2 (q x 1 - Q x+ 1 ) ( S PV x ) D : s x s 其中 Dx 0, 1, 且 第 保險單年度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金額 r: 保險單紅利分配年利率, 以台灣銀行 第一銀行與合作金庫每月初
More information國泰產物好安心個人傷害保險 ( 條款編號 : C 10121D)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火災事故身故保險金 火災事故殘廢保險金 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事故殘廢保險金 (103)
( 保單黏貼處, 請蓋騎縫章 ) 296 (02) 27551299 16 4 (02) 25779288 845 16 (03) 378-6188 239 11 (04) 23051532 146 6 (07) 286-0345 服務 ( 申訴 ) 專線 :0800-036599 按 2 每日 8:30-21:00 本公司專人服務 ( 承保 理賠服務 ) 21:00- 翌日 8:30 委外專人服務
More information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之 突發疾病 而必須在海外住院 門診或急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
安達產物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 乙型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107.06.01 安達商字第 1070289 號函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More information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 1 郵政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 住院保險金 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More information客戶申訴及24小時服務專線: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客戶申訴及 24 小時服務專線 :0800-053588 兆豐產物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99 年 4 月 16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50980 號函核准 102 年 5 月 3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宣告利率 NBISE 南山人壽四季得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29 ABISE 南山人壽月月澳利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P.30 TISL 南山人壽月月高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保險 P.31 ISDA3 南山人壽幸福多利 3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32 UISDA3 南山人壽幸福美利
宣告利率 UL2FP 南山人壽添運萬能終身壽險 P.9 UL 南山人壽鴻運萬能終身壽險 P.10 UULFP 南山人壽財運外幣萬能終身壽險 P.11 ERM 南山人壽豐沛一生 ( 躉繳 ) 變額壽險 P.12 OPT 南山人壽登峰造極變額壽險 P.13 ISDA 南山人壽鑫多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14 UISDA 南山人壽鑫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P.15 BUISDA
More information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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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 : 商品科更新日期 :104.03.02 國泰產物個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投保的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為準,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除精神疾病外,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 一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
More information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TO: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 - 台新 守護安心 專案 < 守護平安 永保安心 > 先生 / 小姐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員 : 台新銀行代理招攬服務專線 : 名稱 主要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安達產物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 500 萬 三年期安心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1,000 萬 123 個人搭乘國內非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增額保險金及失能增額保險金
More information條款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陽人壽安心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More information新光人壽資訊公開
第 1 頁, 共 40 頁 序號發言日期 108.01.01 發言時間 資料日期 :108 年 01 月維護單位 : 商品開發部 符合條款 事實發生日 108.01.01 停賣商品名稱 險別代號 販賣日期 停賣日期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DVA 97.01.31 108.01.01 新光人壽防癌護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G2A 97.09.25 108.01.01 新光人壽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 D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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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675C540A45BA45BC2E5C0F8B2D7A8ADAB4FC0495F484B345F >
遠雄人壽守護久久醫療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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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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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3130B449A8B9A448B9D8AEFCA57EACF0B56FAF65AF66BA5BB74EA57EB6CBAE60C2E5C0F8A4E9C342AB4FC049AAFEACF9204F48525F >
OHR1050727 1/6 富邦人壽海外突發疾病暨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海外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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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 (以下簡稱穩賺100壽險) 備查文號 民國102年04月26日 巴黎(102)壽字第04006號 修訂文號 民國104年08月04日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令修正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專案代碼 VFHU0C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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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VMwa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LC 團體保險說明會 Group Insurance Presentation 期間 : 2018/01/01-2018/12/31 Mercer Taipei * 為協助 VMware 員工了解公司提供之團險計劃, 摘要彙整以下說明作為參考 本公司盡力確保內容之正確性, 但如本說明之文字敘述有不清楚或不正確之處, 以貴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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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採個別商品揭露最高與最低之費用率 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 原則, 並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及 高保額保件 費率折扣依據 93.09.29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0132 號函之規定, 其計算公式與相關說明已報主管機關, 且依本公司核保規定及各保 險單特性辦理 1.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1) 集體彙繳保件之保費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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