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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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 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息計算所繳保險費之總和, 本公司按兩者間價值較高者給付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變額萬能壽險投 新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 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投資 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 標的異動批註條款台灣人壽五年定期 123 重大疾病保險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動批註條款重大疾病保險金除外責任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死亡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未逐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之等稱之毒品 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間 )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商品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1/239

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歲歲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239

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特別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險金的責任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手術看護保險金 門診手術未逐 ) 醫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3/239

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4/239

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意外傷除外責任 ( 原因 )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加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 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5/239

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 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定事故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保險附約 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239

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安心守護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手術慰問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7/239

8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失能扶助金責任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 或污染 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傷害保險免費擴增海外傷害身故保險給付及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傷害身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選擇附加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主約規定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8/239

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9/239

1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治療 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補充保險金及 日額型住院 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 10/239

1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105) 台灣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之批註條款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大都會國際人壽新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規定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定期提領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生存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除外責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11/239

1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二十九條之責任者, 本公司返還所繳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12/239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五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1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方式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3/239

1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第一次 投資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愛豐收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14/239

1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民幣計價 ) 台灣人壽飛揚中國人民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88 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人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民幣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的責任 : 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15/239

1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4. 保單價值加值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的自動平衡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八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16/239

1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發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發變額年金保 1. 年金給付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7/239

18 險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 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金采久久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享富 100 外幣變額 1. 年金給付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台灣人壽全利中國人民幣變 1. 年金給付額年金保險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一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鑫洋洋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18/239

1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除外責任( 一 ) 2. 特別病房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接受手術治療或致成金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不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責任及不負第二十七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7. 祝壽保險金未遂 )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金稱之毒品 9.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門診診療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利給付項目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 ( 本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歲者, 其新生兒先天性代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 ( 以情形不在此限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準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 1. 子宮外孕 19/239

20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 本保險可能發生累積所繳 2. 葡萄胎 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 3. 前置胎盤 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4. 胎盤早期剝離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 5. 產後大出血 率致本險解約金 )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20/239

21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台灣人壽一年期豁免保險費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ㄧ者, 本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給付項目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1/239

2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安心首護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2/239

2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愛豐收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3.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4. 豁免保險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尊龍一世終身壽險 ( 實物給付型 ) 1. 殯葬實物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殯葬實物給付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 4. 祝壽保險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5. 豁免保險費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殯葬實物給付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殯葬實物給付及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23/239

2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受益人如已請求本公司給付殯葬實物給付, 就已發生之殯葬實物給付費用應先扣除之, 如有不足, 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 台灣人壽增澳利澳幣增額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新永保安康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1.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的責任 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用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2. 完全失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3. 祝壽保險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計價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契約轉換 )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生存保險金 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5.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6.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7.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8.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9. 長期住院保險金 10. 住院手術保險金 11.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12.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13. 所繳保險費的返還 14. 豁免保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 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三十條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條款第三十條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條款第三十條之責任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 24/239

25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非因意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本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契約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能程度之ㄧ致契約終止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的責任 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滿期保險費 )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條款第三十七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長期住院保險金 住院手術保險金 意外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意外門診手術保險 25/239

2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一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及 特定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守護之愛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金 行使之限制條件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 不得適用之 : 一 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 本契約距保險期間屆滿日未滿一年 台灣人壽幸福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保險金 4. 健康吉利金 5. 滿期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傷害醫療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同依附之契約 26/239

2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般 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 金 癌症照護保險金 滿期 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台灣人壽常愛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好福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台灣人壽常保幸福定期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台灣人壽澳利雙享澳幣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 ( 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的責任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 27/239

2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健康加值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新超金采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2. 一般癌症保險金 3. 特定癌症看護保險金 4. 滿期保險金 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解約金, 亦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28/239

2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富養老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滿的責任 期保險金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 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彩意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重大燒 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燙傷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 金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 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 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 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重大疾病 二至六級失能之豁免保險費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失能之豁免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或失能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本附約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重大疾病 身故或失能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故意行為, 而致保險事故 但自本附約訂立或 29/239

3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 本附約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拒捕或越獄 三 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實支實付型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日額給付型 : 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其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30/239

3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31/239

3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2.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 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 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 金 32/239

33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失能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新世紀醫療保險附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約保險金 特別加護保險金 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雜費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責任 金 特別雜費保險金 健康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增值保險金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33/239

3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34/239

3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未遂 ) 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增值保險金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35/239

3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 36/239

3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條款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二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37/239

3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保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 38/239

3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 39/239

4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新住院日額型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健責任 康增值保險金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40/239

4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 41/239

4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 險金 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 42/239

4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保險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 險金 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療保險金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 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 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 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 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日額型 )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住院病房保險金 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43/239

4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44/239

4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 45/239

4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稱之毒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 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 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 46/239

4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台灣人壽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變額萬能壽險定期定額提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 定投資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 標的扣除每月費用批註條 註條款 款 台灣人壽生命尊嚴批註條款生命尊嚴保險金 台灣人壽新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重大燒燙傷時, 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同附加主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的責任 : 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金 保單價值加值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47/239

4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 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 保單價值加值金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資產撥 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鴻運人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珍愛一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金鑽一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逍遙人生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鑫全利變額萬能 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守富人生變額萬能壽險投資標的異動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投資型保險商品指定投資標的扣取每月扣除額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標 的再投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指定交 易計價日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 的 ( 六 ) 批註條款 標的 ( 六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八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九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十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 標到期基金 ( 一 ) 批註條款 目標到期基金 ( 一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 ( 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 48/239

49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標到期基金 ( 三 ) 批註條款目標到期基金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附約住院日額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病房保險金 癌症療養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 台灣人壽終身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手術保險金特別處置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 49/239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5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50/239

51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扶愛微型傷害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三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富加享還本保險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級失能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51/239

52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門診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住院手術保險金 住院手術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看護金 豁免保險費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豁免保險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及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仍負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失能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一項 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 保單條款第十七條 保單條款第十八條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或 52/239

5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亦豁免保險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台灣人壽健健美美元終身防癌保本保險 台灣人壽喜洋洋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 ( 五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保險金年金給付 ( 甲型 ) 批註條款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一般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從主契約約定 53/239

5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撥回投資標的 ( 六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七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身故除外責任 ( 一 )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 從主契約約定 註條款 台灣人壽利率變動型保險商 從主契約約定 品增值回饋分享金月給付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外幣保險單借款成數變更批註條款 從主契約約定 台灣人壽新窩心 200 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長期除外責任 ( 一 ) 照顧分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長期照顧狀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態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 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 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 未遂 ) 54/239

55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台灣人壽 Go 實在醫療帳戶終身健康保險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醫院各項雜費及手術費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住院任 日額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未遂 ) 金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55/239

56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56/239

57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台灣人壽愛美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加值給付金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 ( 四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樂生活遞延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樂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返還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住院病房保險金 加護病房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保險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金 雜費保險金 特別處置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保險金 外科手術保險金 項保險金的責任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金 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未遂 ) 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 接受處置 57/239

5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或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58/239

59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 59/239

60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新增愛十全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重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 本公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照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照護保險金 及 豁免保險費 的責任 : 免保險費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60/239

61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增福成雙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及 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自始效, 本公司將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除外責任 ( 一 )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者, 本公司能保險金 失能生活扶助保不負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 險費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1/239

62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安心失能扶助保險金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民利中國人民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的責任 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滿期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享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 62/239

63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4. 加值給付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責任 : 之返還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 3. 祝壽保險金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4. 加值給付金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定外幣計價 )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 63/239

64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金采 100 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樂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提領金額 3. 終身收入金額 4.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限為同一人 ) 台灣人壽鑫富人生變額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64/239

65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3.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金額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人生外幣變額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險金的責任 : 2. 完全失能保險金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滿期保證金額或到期收益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金額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給付項目 )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或完全失能 公司所收取之款項均以美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元計價 ) 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本公司亦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65/239

66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 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 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 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 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 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 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 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 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富 100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新大發鴻利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大發鑫利變額萬能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加值給付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66/239

67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4. 加值給付金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給付項目 ) 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台灣人壽鑫樂活變額年金保險 台灣人壽鑫樂活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身故保證費用不分被保險人之性別 年齡採用同一費率, 有保險年齡小者貼補保險年齡大者之情形 )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 本商品身故保證費用不分被保險人之性別 年齡採用同一費率, 有保險年齡小者貼補保險年齡大者之情形 ) 67/239

68 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 撥回投資標的 ( 十二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轉換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萬能壽險 台灣人壽鑫富 88 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2. 完全失能保險金 3.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約定外幣計價 ) 台灣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 的 ( 五 ) 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一陸旺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OIU)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條款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但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增加基本保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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