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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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文件 (4)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 年 9 月 27 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佳 主任 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各位委员 :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省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 ) (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 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 先后赴中山 东莞 珠海 韶关等地开展调研, 并征求省人大财经委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的意见 在调研 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 法制委员会 法 - 1 -

2 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对修正案草案再次作了修改, 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财经委 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1 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 42 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 66 名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9 月 8 日, 法工委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会, 对修正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出台时机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等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建议的基础上,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经 9 月 13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形成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 经 9 月 19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决定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 一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增加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作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效预防和惩处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 重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 2 -

3 等作出规范 : 一是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以及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作出规定 二是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按时足额拨付, 以及专户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是强化落实建设资金 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提交和审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规定依法不予批准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 对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 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在一年内出台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具体办法 上述内容分别作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三 为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戒力度, 建议对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 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度, 以及限制享受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等内容作出规定 该条作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此外, 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抵触, 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请予审议 - 3 -

4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 2.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论证会的情况报告 3.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 4 -

5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基金会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 增加一款, 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三条 :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提取现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 5 -

6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 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依法不予批准 六 删除第四十条第二款 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 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 ; 建立拖欠 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 对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 用人单位工作场 - 6 -

7 所等地点予以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工商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 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 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 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 招投标 生产许可 履约担保 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 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八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八条 :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九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 逃匿或者转移 隐藏 销毁证据等行为, 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四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8 十一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将其中的 一万元 修改为 二千元 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 十三 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 ) 和相关条款中的 劳动保障部门 修改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 建设 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中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修改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外,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8 -

9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对照稿 ) (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 )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基金会, 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 第五条增加一款, 作为该条第二款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 根据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结合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用工实际情况, 鉴于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实践中执行情况不尽相同, 建议删除本条, 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明确 ) 三 第八条修改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用人单位前三个月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平均数确定 : - 9 -

10 ( 一 ) 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 二 ) 劳动合同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按照半年 年结算的劳动报酬, 无固定支付周期和支付标准的一次性收入, 以及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排除项目, 不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考虑到调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用人单位计发工资有较大影响, 建议对本条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 ) 四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5 日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自然月届满后 15 日内支付工资 二 增加一款, 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 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约定不明确, 是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

11 原因之一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增加规定双方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的内容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 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短, 不能满足企业考核计算工资的时间需要, 另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长, 应该再短一些, 还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意行为, 不应过多干涉, 鉴于各方面对该规定存在较大分歧, 建议暂不增加相关内容 ) 五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各方面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结清工资时限存在较大分歧, 尚需研究论证, 建议删除本条 ) 六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 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 ; 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 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 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日工资额乘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 日工资以小时工资乘以八小时确定 ( 鉴于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日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比较清晰,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做法也较为一致, 建议删除本条 )

12 七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垫付临时生活费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月最低工资为基数, 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已垫付的临时生活费应在经营者支付拖欠工资时先予扣除 ( 鉴于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制度已经实施了较长时间, 各方面在处置相关事件时积累了较多较好的经验, 建议对本条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修改 ) 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 减少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议总结我省实践经验, 参考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拆分为四条, 对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等分别作出规定, 完善有关制度内容 本条是对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的规范, 概括性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实名制用工管理中的责任 ) 四八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三条 : 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以银行转账方

13 式支付工资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应当将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不得提取现金,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 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 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 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 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 应当督促建设

14 项目施工企业 ( 含施工总承包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 ) 依法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支付工资, 并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用工实名制 工资支付专户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 减少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议总结我省实践经验, 参考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拆分为四条, 对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等分别作出规定, 完善有关制度内容 本条对专户管理制度及其重点环节作了原则性规定 ) 九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同时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修改为 : 建设单位 ( 业主 )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 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 ( 业主 ) 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15 总承包人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 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或劳务作业发包人 )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 专业工程承包人或劳务作业承包人 ) 违法分包 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 由总承包人或者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实施了较长时间, 变更执法主体存在一定争议, 为使条例贯彻实施有更好的连续性, 建议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修改 ) 五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依法不予批准 (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 减少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议总结我省实践经验, 参考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拆分为四条, 对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等分别作出规定, 完善有关制度内容 本条是对落实建设资金的规范, 并明确工资支付专用账

16 户的开立属于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 六十 删除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将第二款 修改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按照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规定及时查处 ( 鉴于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已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删除本条 ) 十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鉴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已对申请支付令制度作出规定, 为避免重复, 建议删除本条 ) 七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修改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 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 ; 建立拖欠 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 对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工商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 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 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

17 资审批系统 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 招投标 生产许可 履约担保 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 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 为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戒力度, 建议增加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 将失信记录纳入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并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增加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等各方面对欠薪企业严格限制的内容, 使失信企业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 八十二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八条 :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日期前虽未届满, 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义务, 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前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支付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 建议作适当完善和补充, 并将增加的内容作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 的条款 ) 九十四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过程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人员有拒绝调查 可能逃匿或者转移 隐藏 故意销

18 毁证据等情形行为, 依法可以商请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必要时联合办案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 为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 建议作适当完善和补充, 并将增加的内容作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 的条款 ) 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四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促使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落实到位, 建议对应前文增加未实行上述制度的法律责任条款 ) 十一十三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二条, 修改为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拒绝 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二 ) 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 三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

19 另行制定 (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 减少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议总结我省实践经验, 参考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拆分为四条, 对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等分别作出规定, 完善有关制度内容 本条是对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的要求 ) 十三十五 将条例中所有的 住建 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修改为 交通运输 第六条第一款中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 ) 和相关条款中的 劳动保障部门 修改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 建设 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中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修改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文字性修改 ) 此外,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全文对照 ) ( 斜体下划线为删去内容,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基金会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条例执行 ( 为使条例与上位法一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作适当完善 )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

21 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 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 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 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海关 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 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并 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2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 ( 一 ) 工资的分配形式 项目 标准及其确定 调整办法 ; ( 二 ) 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三 ) 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 ( 四 ) 工资的代扣 代缴及扣除事项 ; ( 五 ) 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 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 周 日 小时工资制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 周 日 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一

23 个月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 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 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约定不明确, 是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增加规定双方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

24 ( 一 )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 二 )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 ; ( 三 ) 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代扣的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 支付周期 支付对象姓名 工作时间 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代扣 代缴 扣除项目和数额, 实发工资数额,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 ; 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 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

25 平均工作天数确定 ; 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 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看护假 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 一 )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 二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 三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 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6 第二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 一 )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 ( 二 )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 ( 三 ) 当选代表出席乡 ( 镇 ) 以上政府 党派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

27 ( 四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 ( 五 )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 ( 六 ) 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假释 取保候审 监外执行期间, 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 未提供劳动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 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 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 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 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28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流动性大, 劳动时间长度相差很大, 且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班组等多个管理环节, 为能保证工资发放到个人, 同时避免冒用工人名义以追讨欠薪为名追讨工程款等行为, 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增加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的规定, 并明确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责任 )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提取现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

29 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 为保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我省近年先后出台了 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 在工人工资专户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 1 月,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对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结合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为使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 同时考虑 营改增 之后分包单位的账目合规要求, 本条对专户管理制度及重要环节作了规定, 明确了专户内资金的使用要求 补足责任和结清工资后的归属等内容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依法不予批准 (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是确保建设工程领域工人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重要制度, 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进施工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接建设

30 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开立工资支付专户, 这也是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位的基础, 应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予以审查 同时, 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增加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落实资金来源的要求 ) 第三十五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 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六三十三条建设单位 ( 业主 )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 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 ( 业主 ) 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 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 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七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 ; 不能清偿的, 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八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 停

31 产,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最长三十日 ) 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 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 解散或者撤销的, 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 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 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 ; 已向社会公布的, 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四十一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因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人力资

32 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二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不得弄虚作假 阻碍 拒绝 第四十三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 设立举报投诉信箱,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 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 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 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鉴于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已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删除本款 ) 第四十四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 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 ; 建立拖欠 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

33 度, 对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工商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被列入拖欠 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 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 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 招投标 生产许可 履约担保 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 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 为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戒力度, 建议增加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 将失信记录纳入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并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增加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等各方面对欠薪企业严格限制的内容, 使失信企业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 第四十五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 不当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有

34 权向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 ( 一 ) 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 ( 二 )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三 ) 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 ( 四 ) 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四十八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采取逃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如等到工资支付日到来时再行处置往往已无法扭转局面, 用人单位可能已无可执行财产, 劳动者

35 的损失将更难挽回, 为使劳动者及时领取劳动报酬, 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产生更大的损失, 增加相关处置规定 )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 逃匿或者转移 隐藏 销毁证据等行为, 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力度,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办案和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 ) 第五十四十五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的,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 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 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 工作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36 第五十二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 二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 )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四 ) 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 五 ) 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五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促使增加的第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关于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落实到位, 增加未实行上述制度的法律

37 责任条款 ) 第五十五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一 ) 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 ( 二 )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三 ) 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六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根据 2012 年修订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处罚幅度作相应修改 ) ( 一 ) 拒绝 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二 ) 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 ( 三 ) 经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五十七五十一条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 致使劳动

38 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 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事件 ; 未到现场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 ; ( 二 ) 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 ( 三 ) 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十条规定提出的处理建议的 ; ( 四 ) 发生群体性事件, 未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五十九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

39 ( 二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三 ) 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 )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 : 各种形式的工资 (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工资 技能工资等 ) 奖金 津贴 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 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 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 计划生育奖, 丧葬费 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 二 )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2. 中班 夜班 高温 低温 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

40 3. 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三 ) 最低工资, 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四 ) 拖欠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五 ) 克扣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 六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一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 ( 为使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增加规定省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有关具体办法的内容 ) 第六十三五十六条本条例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41 附件 1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省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 ) (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 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 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 先后赴中山 东莞 珠海 韶关等地开展调研, 并征求省人大财经委 省法制办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的意见 在调研 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对修正案草案再次作了修改, 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财经委 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1 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 42 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 66 名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

42 众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的回复情况看,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修改意见 ; 省人大代表邵军 谢可滔 谢松 苏志团提出了修改意见, 欧国伟 温惠等代表无意见 ;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法制办, 省检察院等单位无意见 ; 广州 深圳 东莞 汕头 梅州 揭阳 珠海等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云安区 新丰县 金平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意见, 河源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 梅县区 榕城区人大常委会, 小榄镇人大无意见 ;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 以及宋儒亮 江华 林振华 徐嵩 何培华 周联合等立法咨询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 李华南等无意见 ; 社会公众侯玲玲 焦娟 黄静 马晓威提出了修改意见 现将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已采纳的意见 1. 关于适用范围 省人大代表邵军建议参考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条例第二条关于用人单位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已采纳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已作出规定 2. 关于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情形规定 中山大学 嘉应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建议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者约定不明确

43 的情形作出更清晰的规定 已采纳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已作出规定 3. 立法咨询专家宋儒亮建议提出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不够清晰, 涉及多个单位, 不易执行 已采纳 鉴于建设工程领域情况比较复杂, 为使条例更加严谨, 建议对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作原则性规定, 同时要求省政府在一年内制定具体办法, 以促进有关制度的落实到位 (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 第十二条 ) 4. 广州市人大经济委员会提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 ( 劳务费 ) 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分包单位无须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已采纳 为使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 删去征求意见稿中较细的规定,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省政府在一年内出台具体办法 (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 5. 广州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提出, 地方性法规规定公示工资支付表, 有可能违反上位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 建议删除 已采纳 考虑到企业管理模式不尽一致, 条例已经授权省政府出台具体办法, 对工资支付程序不再作出具体规定

44 6.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余额归 开户人 所有修改为归 开户单位 所有 已采纳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已作出规定 7. 省律协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建议删除新增的条款 : 拖欠 克扣工资的失信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前, 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在经营中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已采纳 考虑到该条执行难度较大, 缺乏监管主体, 且如果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限制高消费情形的, 可以按照司法解释执行, 暂不增加该内容 8. 暨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社会公众候玲玲等提出, 对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处罚主体, 出现多个部门, 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局面, 建议修改 已采纳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已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9. 关于增加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规定 有公众提出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应当有更具体的配套政策, 才能实行, 建议增加规定, 确保可执行性 已采纳 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六十二条, 规定省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 二 未采纳的意见

45 1.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约定在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才发放上月工资, 如法定是 15 日, 劳动者普遍要一个半月后才能领到工资, 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欠薪, 劳动者损失较大, 处理难度也加大, 建议缩短为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0 日 未采纳 从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看, 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短, 不能满足企业考核计算工资的时间需要, 另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长, 应该再短一些, 还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意行为, 不应过多干涉, 鉴于各方面对该规定存在较大分歧, 建议对此暂不作出规定 2. 广东海洋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工资构成较为复杂以及多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 企业当日结清并支付工资存在一定的困难 建议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限以计算劳动者工资, 如三日 未采纳 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各方面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结清工资时限存在较大分歧, 尚需研究论证, 建议暂不修改 3. 省人大代表苏志团提出, 施工人员包括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只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并为其办理或者登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领取工资, 似有不当, 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并为其办理或者登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领取工资

46 未采纳 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形式多样, 企业管理模式不尽一致, 界定用人单位存在一定争议, 笼统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出现扯皮推诿等情形, 建议明确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 分包单位负责身份信息登记和工资账户登记办理事项, 分工明确, 能够更好地落实 4. 暨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议在修正案中增设关于工资保证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相关条文 未采纳 根据调研中反馈的意见, 结合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用工实际情况, 鉴于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实践中执行情况不尽相同, 建议暂不增加相关内容, 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明确 关于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建议再经过一段时间实践 再作调研论证, 待全面修订条例时再考虑作出规定 5. 省人大代表谢松建议根据 公司法 破产企业法 相关规定, 在条例中增加企业破产中职工工资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优先受偿权 ; 韶关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议参考香港 雇佣条例 规定, 增加规定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了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外, 还应支付欠薪的利息 ; 广东海洋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议增加发生气象灾害 治疗职业病时的工资支付规定 ; 省法学会立法公众参与和评估中心建议根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劳动者过错赔偿幅度作出限制性规定 ; 省律协立法公众参与和评估中心提出增加病伤假期工资的具体规定

47 未采纳 工资优先受偿权已有上位法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单位加付赔偿金也已作出规定, 其余条款与欠薪直接关系不大, 且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鉴于本次以修正形式修改条例, 修改重点是预防和整治欠薪, 建议根据立法内容的轻重缓急, 待全面修订时再予考虑 法委 法工委 2016 年 9 月 19 日

48 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 的意见 一 中山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 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5 日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修改建议 : 增加这一款, 实际上可能产生一种提示作用, 提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 改变或不执行 工资至少按月支付一次 制度 这个条款没有必要, 工资支付周期如果没有约定短于一个月支付的, 按照法律规定肯定会被推定为按月支付, 这个推定不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示的规定 ( 二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49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劳动者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经劳动者本人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并经在施工现场公示后, 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劳动者工资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施工的, 分包单位应当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分包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确认 公示后, 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资总额划入分包单位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由分包单位将劳动者工资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划拨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比例拨付的人工费少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其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修改建议 : 1. 关于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 本次修改增加了很多关于建设工程的工资保障性规定, 大部分是对工程承包商 分包商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本条这部分规定, 是对合同约定的直接要求, 而合同法是国家大法, 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 且即使规定了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为将来即使发现相关合同没有这些规定, 任何法院和行政

50 部门均不可能因此评价或谴责 处罚相关各方 这个条款本身先天不足, 还不如删去 2. 关于 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其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 这句话令人费解, 看不懂 所谓 在其应付工程款中, 这个 其 是指谁? 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付工程款 又是怎么回事? 本句话仅仅针对依法分包施工下工资支付情形而言? 如果是, 则应当改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其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但按照上下文理解, 本句话似乎是要回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划拨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比例拨付的人工费少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的规定, 处理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款项支付关系, 故目前的规定有点费解 ( 三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 : 建设单位 ( 业主 )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 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责令建设单位 ( 业主 ) 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 垫付款项与已支付的款项总额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总额为限, 垫付资金在工程结算时抵扣工程款 删除第二款

51 第三款修改为 : 违法分包 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付劳动者工资 修改建议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 : 直接写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付劳动者工资 不是更好吗? 为什么要加上这个责令程序? 加上这个程序, 意味着 违法分包 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在劳动者要求垫付时有借口不直接垫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需要到行政部门投诉并获得责令文书后才能要求垫付, 这样累赘的程序对劳动者不利, 且浪费公共资源 强烈建议删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 这个前提 二 华南理工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第十二条 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5 日, 修改为 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的第 15 日 理由 : 周期届满后 15 日 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 改为 第 15 日 更加明确 ( 二 ) 在第五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 五十九条, 内容为 : 第五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致使

52 用人单位因拖欠 克扣工资问题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 :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等, 均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因工资支付问题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应有相应惩罚性规定 三 暨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 ( 业主 ) 修改为 建设单位 ( 业主或者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 理由如下 : 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六条在指称 建设单位 时, 括号中注明的是 业主或者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的 建设单位 的含义与该处的含义相同, 因此应该使用相同的表述, 避免实践中产生漏洞 ( 二 )1 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经营控制人在经营中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经营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即删去 在经营中 2. 建议进一步明确 高消费行为 的定义, 并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款的相关程序 理由如下 : 1. 限制这些责任人的高消费不应当仅限于 经营中, 还应

53 当包括实际生活中, 这样才能起到制约的作用 2. 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 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 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行为 这一规定既有助于保证企业的责任资产, 避免企业资金被任意挥霍, 从而为工资支付提供有力保障 ; 同时又可以对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震慑, 督促其尽快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但是, 该款并未对 高消费行为 作出明确定义 这方面, 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 ) 的相关规定 若干规定 第三条明确规定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 ) 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 ) 在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 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 三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 ;( 四 ) 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 ) 旅游 度假 ;( 七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 )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

54 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予准许 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 可以使人们对受限制的高消费行为有更明确的认识, 达到更好的震慑效果 同时, 该款对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的相关程序也未加以规定, 缺乏实际操作性 : 第一, 何人有权以及如何启动限制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高消费行为的程序 ; 第二, 哪些部门有权签发限制消费令 ; 第三, 如确因经营必需而不得不实施被该款禁止的高消费行为时, 是否规定相应程序做例外处理等 这方面的规定亦可参考 若干规定 中的详细规定 ( 三 )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如下 : 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制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均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可能带来多头管理的问题 多头管理问题长期以来受到人们诟病, 容易出现要么多头重复管理, 要么多头不管 互相推诿的尴尬局面 用工实名制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都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 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建议由该部门专门行使这

55 一行政职权, 修改后职权清晰, 权责明确, 有利于实践中贯彻执行 ( 四 ) 建议在 条例修正案草案 ) 中增设关于工资保证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的相关条文 理由如下 : 2016 年 1 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下称 意见 ) 提出, 要健全工资支付的监控和保障制度, 其中特别提出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 在建筑市政 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 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同时, 意见 还指出, 应当 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 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 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工资保证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都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相关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劳动者即使在企业拖欠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情况下, 仍然可以从工资保证金 欠薪保障金等

56 渠道中获得部分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费, 有效解决劳动者 ( 特别是农民工 ) 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 ( 五 ) 建议在 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部分增设一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当优先受理 优先开庭 及时裁决 快速结案 理由如下 : 原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时,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但是, 对于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 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没有做出规定 尽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救济途径, 但在 工资支付条例 中将救济途径列明, 还是有利于帮助那些通过自行阅读 条例 寻求救济的劳动者, 使他们清楚自己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 另外, 国务院在 意见 中提出, 应当及时解决欠薪争议案件 因此, 在救济条款中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当优先受理 优先开庭 及时裁决 快速结案, 符合国务院 意见 的精神和要求, 有利于

57 农民工欠薪争议案件的及时解决 四 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一 关于 草案修改稿 的总体评价我们认为,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是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变化所做出的一次劳动法上的重大调整 这是我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不断深化改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完善我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是建设法治广东的具体落实 从 草案修改稿 的内容来看, 这些修正和调整大部分是必要的和适合的 我们全力支持相关内容的修改 但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修订整体来看, 草案修改稿 还在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有些新问题需要考虑进去, 希望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二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草案修改稿 ) 制定依据的问题原条文 : 第一条 : 为规范工资支付,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58 制定本条例 建议修改为 : 第一条 : 为规范工资支付,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修改理由 : 现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当时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为 劳动法 如今, 随着 2008 年 劳动合同法 的实施, 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重担主要由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共同承担 更为重要的是,2008 年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 的诸多条文起到了对 劳动法 相关条文的更新和替代作用 因此, 我省如今在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时, 应当将 劳动合同法 增加为地方立法的依据 三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适用主体的问题原条文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条例执行

59 建议修改为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基金会等组织 (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条例执行 修改理由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作为落实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的地方立法, 应当尊重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为了进一步应对我国劳动关系形态复杂化和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的需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 :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鉴于此, 在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时也理应将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基金会加入用人单位范畴 此外, 也可以考虑效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的立法范式, 加入 等组织 作为兜底条款, 从而更好应对多元化 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形态 四 关于工资支付法律原则的问题原条文 : 第四条 :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 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60 标准 建议修改为 : 第四条 : 工资支付实行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 按时足额 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 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修改理由 : 工资和劳动力的交换乃劳动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环节, 也是劳动法制度调整范畴的重中之重 工资支付制度在劳动法中具有劳动基准法地位 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是 劳动法 中工资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省在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时, 强调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尤为重要 一方面,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贫富差距问题在全国较为严重, 为缩小我省的贫富差距, 保证社会和谐, 有必要切实发挥好以 按劳分配 为原则的工资支付制度对社会分配的调解作用 另一方面, 我省作为劳动力需求大省, 政府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聘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现象在我省较为突出 派遣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核心问题集中体现为同工不同酬 因此, 为了实现劳动派遣行业的健康 科学发展, 也有必要在工资支付制度中强调 同工同酬 原则 五 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时工会参与的问题

61 原条文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 ( 一 ) 工资的分配形式 项目 标准及其确定 调整办法 : ( 二 ) 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三 ) 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 ( 四 ) 工资的代扣 代缴及扣除事项 : ( 五 ) 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建议修改为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 ( 一 ) 工资的分配形式 项目 标准及其确定 调整办法 : ( 二 ) 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 ( 三 ) 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 ( 四 ) 工资的代扣 代缴及扣除事项 : ( 五 ) 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修改理由 :

62 第一,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正在从单个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 这既是应对多元化 复杂化劳动关系形态的现实需求, 也是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改革的呼唤 工会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也是集体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关键环节, 其在解调劳动争议 化解劳动纠纷 提高劳动者企业管理参与度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 现行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综上, 强化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过程中的参与作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 六 关于工资支付形式的问题原条文 : 第十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 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建议修改为 : 第十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 不得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修改理由 :

63 第一, 近年来, 我省有用人单位通过采取向劳动者发放实际价值远低于工资价格的代金券 实务等方式抵扣部分劳动报酬的事件 这在本质上均为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对此, 我省在修订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时, 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 此外, 现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八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七条均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以 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草案修改稿 ) 第五十四条也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行为模式中再次明晰违法行为的类型, 确定违法行为的边界 从而使得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更为完整和科学 七 关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时基本生活保障和绩效平衡的问题原条文 : 第十条第四款 :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建议修改为 : 第十条第四款 :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 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64 修改理由 : 工资是大多数劳动者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 实行年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获取工资的劳动者也不例外 但是, 由于年薪制和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一般和劳动者的绩效挂钩 一方面, 在年薪制和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 劳动者最终能否按约定全额完成劳动任务往往在一个月内难以评定 另一方面, 劳动者又需要每月获得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来维持生计 因此, 应当在劳动者每月获取一定数量劳动报酬的合理需求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最终绩效确定劳动报酬的薪酬制度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平衡机制 我们认为, 应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的基础上, 由用人单位每月预付一定数额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从而兼顾劳动者维持生计的需求和用人单位合理实施绩效考核的需要 八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时工资清算的时间问题原条文 : 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议修改为 : 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修改理由 : 现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要求用人单位在劳

65 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当日结清并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工资 这种时间维度上的立法要求, 一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严格捍卫, 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用人单位较为苛刻的义务 我们认为, 鉴于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继续性不完全性, 硬性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当日清算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法律要求恐难全面实施 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可执行性以及可实施性 若不考虑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 而一味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将不可避免地有损法律制度的尊严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以及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并未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清算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时间期限作出规定, 而是统以类似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的规定, 这显然不利于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及时获得已付出劳动所对应之劳动报酬 借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似乎更具有科学性 鉴于此我们建议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作以上修改 九 关于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问题原条文 : 第三十六条 : 建设单位 ( 业主或者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 应

66 当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对建设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未按照约定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者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款项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开户银行应当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做好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 使用 销户以及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开办工作, 加强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其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出现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建议修改为 : 第三十六条 : 开户银行应当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做好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 使用 销户以及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开办工作, 加强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其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出现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修改理由 : 删除第一 第二款, 其理由是 草案修改稿 第三十七条规定 :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

67 请时, 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 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未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进场施工 该条已将 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同时规定 未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进场施工 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 不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的可能性 另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从逻辑上讲, 只要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 建设单位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的法律责任即可 因而, 该条第一 第二款的规定显得多余 十 关于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的问题原条文 : 第五十五条 :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修改为 :

68 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理由 : 结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修改稿草案 ) 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来看, 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不完整的情形 : 修改稿草案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由此可知, 建设单位至少负有 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法律义务 然而, 在 修改稿草案 法律责任一章中却未对建设单位设置任何的法律责任 修改稿草案 仅对建设单位的行为模式进行设置, 却未对法律后果做出规定, 明显存在瑕疵 鉴于此, 我们建议在 修改稿草案 第五十五条中加入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 广州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69 一 总体意见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存在的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因此, 修正案绝大部分篇幅在于从制度细节落实 完善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和配套措施 如此大篇幅的针对该问题进行立法, 这在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或各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中尚属首例 修正案中修正 完善 确立的多项制度, 如强制要求承包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 按月考核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建立企业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限制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行为等都极具开创意义和现实价值, 也彰显出立法者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频发的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情形的决心 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提升劳动者在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面前的议价能力,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总体来讲, 我们认为修正案切中社会现实痛点, 有利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劳资纠纷,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化解潜在社会矛盾, 各项制度及配套措施也是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 二 具体意见 ( 一 ) 第三十四条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建议修改为 :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70 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户管理 理由 : 语言表述不够简洁流畅 ( 二 ) 第三十五条 1. 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 应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都相对较长, 在整个工期内, 市场行情是不断变化的, 人工费也会随之起伏, 人工费比例占整个工程款的比例也会出现波动 尤其是当人工费用市场价值上升时, 合同的明确约定有可能成为阻碍提高劳动者工资和人工费比例的障碍 因此, 建议增加弹性条款或删除明确二字, 授予相关主体调整人工费比例的权限 理由 : 保留应对市场变化的余地, 建立人工费的动态调节机制, 防止适得其反成为依据市场行情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障碍 2. 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进行考核, 如果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施工, 此时的工作量考核工作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来做的话, 恐怕不太现实 该条第三款没有对工作量考核的问题作出直接规定, 但是却要求 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编制工资支付表, 那么前款规定程序即第二款规定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劳动者工作量并 是否继续适用于第三款, 恐怕需要进一步考虑和解释

71 理由 :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考核工作量的程序要求在存在分包单位的情况下是否继续适用 ; 如适用, 考核主体是否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 如考核主体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是否具有可行性 现有规定不够严谨, 需要继续完善 3. 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第二 三款都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表, 从监督承包单位 分包方及时 全额支付工资的角度来说, 这项举措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 有些劳动者未必愿意将工资收入公之于众, 因为这毕竟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通过地方性法规直接强制要求公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表, 有可能违反上位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性规定 可以考虑删除公示工资支付表的规定或从保护劳动者隐私的角度进行一定的调整 理由 : 尊重 保护劳动者财务隐私, 避免违反上位法 ( 三 ) 第三十六条 1. 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按照约定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者 修改为 未按照规定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者 理由 : 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义务来自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的规定, 即地方立法的规定, 而非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2. 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第二 三款都提到了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议修改为 项目施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或删除 当地

72 理由 : 当地 的表述不够清晰且不属于法律用语 下文也多次出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如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等, 但均未加地点限制, 从行文的一致性角度考虑, 添加或不添加地点限制应做统一 ( 四 ) 第三十七条建议 : 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句 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 修改为 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指标之一进行审查 理由 : 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六 嘉应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 1. 原文规定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 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5 日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修改建议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 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 15 日 ; 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 应当提前至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修改理由 :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工资支付时间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时的表述不甚清楚 最近

73 的工作日 需要有明确的时间点来界定起算 同时把 最近的工作日 换成 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 更加容易理解 ( 二 ) 原文规定 :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修改建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除外 修改理由 :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是按照月工资制结算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第二款却未加区分地一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均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这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形成冲突 为此, 可以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作为例外进行规定 ( 三 ) 增加的第三十四条 1. 原文规定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修改建议 : 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

74 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账户管理 修改理由 : 此款表述对 专户 与 银行账户 混为一谈, 专户 可理解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司或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而 银行账户 只指由银行设立的银行账户 因此, 为了避免歧义, 应前后统一为 账户 ( 三 ) 原文规定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修改建议 : 工程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修改理由 : 此款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限制在 商业银行, 这不合理, 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竞争, 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造成歧视 因此,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应仅仅只限于银行, 也可以是非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 四 ) 增加的第三十五条 1. 原文规定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修改建议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对工程款中的工资支付所占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

75 资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修改理由 : 此款中对 人工费 的含义表述不明, 其可能包括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 出差补贴等 因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保障的是工资支付, 对其他非工资的人员费用, 不是立法保障的问题, 应予舍弃 ( 五 ) 原文规定 :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划拨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比例拨付的人工费少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其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修改建议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划拨劳动者工资, 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比例拨付的工资少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补足 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其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修改理由 : 同上 ( 六 ) 增加的第三十六条原文规定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开户银行应当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做好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 使用 销户以及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开办工作, 加强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其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出现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76 修改建议 : 开户银行应当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做好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 使用 销户以及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开办工作, 加强对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确保其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资 修改理由 : 去掉了开户银行的义务 对于银行本身本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此项报告义务, 同时对银行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银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金额的变动无法实际掌握 举例来说, 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下个月 ( 将不用一个月 ) 工程即将完工, 将支付的工资数额会少于上个月工资, 此时算不算是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出现资金不足 的情况? 而此时, 要求银行进行报告没有必要 因此, 增加银行的义务, 既不合法, 也不合理 ( 七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原文规定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 ( 业主 )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 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责令建设单位 ( 业主 ) 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 垫付款项与已支付的款项总额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总额为限, 垫付资金在工程结算时抵扣工程款 修改建议 : 其中的 款项总额 应明确指的是什么款项总额? 修改理由 : 款项总额 语意不明, 指的是 工资款项总额, 还是 工程款款项总额, 或其他, 在条文中应加以明确

77 七 韩山师范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就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的必要性, 本基地认为, 制定该条例确有必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动者的队伍不断壮大, 因此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便成为的一大社会问题 工资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生活问题和切身利益, 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精神, 要以建筑市政 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 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 健全源头预防 动态监管 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自律 政府依法监管 社会协同监督 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 2020 年, 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对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东省为适应上述 意见 的要求, 以及更好地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 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问题的地方实际情况, 需进行相应的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和规范 根据 意见 的原则和指导精神, 也为了从制度上更好地解决广东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工资支付问题, 更好地保障广东省的劳资关系和社会稳定, 需要修改原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条例 ( 修改建议稿 ), 条例 结合广东省实际, 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

78 式等方面积极充分贯彻了 意见 中的要求和指导精神 基于以上认识, 本基地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 关于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议在第二款增加一句 : 工资支付日期按前款规定支付 理由 该款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规定, 当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时, 工资支付日期一般也不明确 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那么工资支付日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 关于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议在第二款增加一句 : 但临时聘请的日 小时工资制用工的除外 理由 虽然本条第一款已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然而实际上, 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 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日 小时工资制的用工方式依然存在, 为维护日 小时工资制劳动者的权益, 应当给予特殊处理, 采取以现金方式及时结清工资, 避免流动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延续过长而引发讨薪事件 三 关于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第一句 : 工程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建议修改为 : 工程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以单位名义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79 理由 因本款后文规定 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因此应当对开户人加以明确规定, 避免以个人名义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导致账户余额归属不明问题的出现 四 关于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第二句 :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提取现金 建议将 不得提取现金 删去, 并在其后增加一句 : 对于日 小时工资制劳动者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需支付工资金额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提取, 所支付工资应如实登记入账, 并附相关工资发放 领取凭证 理由 因实践中, 工程施工过程当中, 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实行日 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给予特殊处理, 就应当完善相应的工资支付流程, 防止工资款挪作他用 五 关于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十五条, 建议在第二款 第三款最后增加一句 : 对实施日 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工资支付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流程按前述规定 理由 上文已建议将日 小时工资制的用工形式的情形纳为工程施工工资支付情形之一, 因此对该用工形式的工资支付应当完善支付流程, 做到公开 透明 六 关于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 拖欠 克扣工资的失信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前, 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

80 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在经营中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建议修改为 : 拖欠 克扣工资的失信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前, 对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制高消费措施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处理 理由 劳动者工资及时结清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生活问题, 更甚至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政治问题, 对于拖欠 克扣工资的失信企业, 在其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前, 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影响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仅应当在经营中限制高消费行为, 也应当对上述人员的日常生活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杜绝企业有能力支付工资而不支付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对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有具体规定, 可作为参照 七 关于条例中相关条款出现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改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 (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审议通过组建, 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

81 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 年 3 月 31 日, 第十一届国务院成立的第 13 天, 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挂牌 八 广东海洋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修正案 对工资支付关注只局限于建设工程领域, 关注面太狭窄 工资支付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的确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拖欠问题, 但这并不是工资支付条例唯一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各种违反工资支付条例, 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需要工资条例加以规范, 如用人单位扣押工资作押金的问题 ; 拖延结算工资的问题 此外,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 一些涉及到工资支付的规定也应当及时纳入工资支付条例,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 : 在隔离期间,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类规定应当纳入工资支付条例, 使工资支付条例更加完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对于特定天气条件下停止工作, 其工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此类问题也经常引发纠纷和社会关注, 支付条例应当填补此类空白 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 二 ) 建议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克扣工资作为押金的问题并

82 规定相应处罚 建议在第十条后增加一款, 作为第五款 :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保证金 管理费或者其他以防止劳动者违约或防止劳动者造成损失为目的的预付费用 理由 : 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一个月甚至两个月的工资作为押金防止劳动者违约的情形非常普遍 这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及时获得报酬的权利, 应当予以制止 但在实际生活中, 劳动者经常由于处在弱势地位, 对于此项违法行为敢怒不敢言 为了防范和打击用人单位采用此种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做法, 降低用人单位违法采用预收费用保证自身利益的意愿, 建议作此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对此行为的处罚 另一方面, 为防止用人单位变换名目, 规避法规规定收取此类费用, 建议条文除了对常见的几种收费名目进行列举之外, 还通过阐明任何以防止劳动者违约或防止劳动者造成损失为目的收取的费用,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名义, 都属于此类违法收费 此种规定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巧借名目规避法律 ( 三 ) 建议完善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支付期限规定 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理由 : 原 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只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83 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 在工资构成较为复杂, 或多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 企业当日结清并支付工资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限以计算劳动者工资 另一方面, 考虑到在很多情况下, 一旦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者就不再享有企业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的情况 结算期间, 劳动者将不得不自己承担食宿交通等费用, 这对于劳动者可能造成负担, 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过长的结算期刁难劳动者, 不宜将结算期间规定得太长 综合各方面意见, 建议将此项期间规定为三日内 ( 四 )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使条例更有可操作性 建议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款为 : 台风黄色 橙色 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 工作性质 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 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 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三款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列为甲类的传染病, 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 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理由 : 新增加的第二款与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

84 十条规定相衔接 但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并未规定避灾期间企业有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义务 应当明确避灾期间企业有正常支付工资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隔离期间,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新增加的第三款应当服从上位法要求, 故作此规定 ( 五 ) 对 修正案 提出的各项在建设工程领域防止欠薪的措施无意见 九 韶关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 ( 一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三条建议 : 第一款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政府应该逐步提高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 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 理由 : 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增强底层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的能力,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应加强宣传, 不断提高

85 ( 二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建议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理由 : 欠薪保障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不能及时支付时, 由主管部门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劳动者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拖欠工资是目前我省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具体而言, 是由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中支出一定比例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在发生欠薪且企业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使用欠薪保障基金为劳动者先行垫付工资 劳动者领取垫付的欠薪, 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将已经垫付部分的欠薪受偿权转让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垫付部分欠薪进行追偿 ( 三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九条建议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为职工方进行培训, 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加大对职工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有关集体议价技巧 策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 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生产经营信息 理由 : 地方政府在引导和管理当地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 要明确自身立场和定位, 一方面积极履行为职工方提供相

86 关法律咨询 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的职责, 特别是要加大对职工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有关集体议价技巧 策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 另一方面, 占据信息优势是协商代表为本方成员争取一个更为有利的均衡议价解的重要筹码 而劳资之间信息不对称, 劳方明显处于信息劣势, 故为降低劳方获取集体协商所需信息的成本, 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保密与披露机制, 并在干预过程中充分发挥信息搜集 发布以及必要的信息分析服务的作用 例如, 除了向职工方提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指导线 生活消费物价指数等宏观信息资料, 还要凭借其自身行政管理权力, 要求企业提供与协商有关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以为职工方合理确定一个最有利于自身福利实现的议价目标与方案奠定基础 ( 四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十四条建议 : 将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修改为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依法代扣的其他款项 理由 : 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在实践中常常有用人单位借此要求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不合理地扣除一些的款项, 如用人单位常以双方有明文约定为由从员工工资中扣取了履约保证金, 这一行为本质上就是收取保证金 变相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限制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87 ( 五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十五条建议 : 将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修改为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或履行证明赔偿费原因及数额均合理的手续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 : 对于诉诸法院的工资支付案件来说, 拖欠工资行为突出表现在因企业经营不善或歇业倒闭等情形下而发生的群体性拖欠, 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拖欠工资的案件不多, 但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却经常出现, 这与法规规定的有关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规定不无关系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而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条件仅仅是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而并没有说要征得劳动者同意或履行其他的手续 这项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中往往被用人单位利用来克扣员工工资 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 对于这种克扣多数采取了容忍态度, 这更导致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 因此, 规定更能保护劳动者的程序

88 ( 六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议 : 将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 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前, 分包单位应当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并为其办理或者登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领取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委托银行将施工人员工资定期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理由 : 为了防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按期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除了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或者登记个人银行账户外, 还要求其委托开户银行定期代发工资, 施工企业应于每月 30 日前向银行提交施工人员签字核对的工资表, 银行根据工资表向施工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 七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三十四条建议一 :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 工程施工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不得提取现金 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理由 : 增加 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是从源头上确保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里的资金只用于发放劳动者工资, 防止开户人转移财产, 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 建议二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

89 除了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外, 还要支付欠薪的利息 理由 : 可以参考香港 雇佣条例 规定 : 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 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 ( 八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三十七条建议一 : 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 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 未依法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未依法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进场施工 理由 : 如何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有严格的要求, 为了防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虚假开立工资专用账户骗取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施工, 应当在三十七条增加 依法 两个字 同时, 为了保证法条用语的一致性, 将本条最后一句话中的 开设 改为 开立 建议二 : 增加一条作为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向建筑企业强制收缴一定的工资垫偿费, 建立工资垫偿基金, 当企业出现无力支付工资 企业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等情形时, 劳动者可以请求该基金管理部门支付欠薪, 基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即垫付欠薪, 再由其向企业行使垫付工资的代位追偿权 理由 : 因工资垫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缴纳垫偿费形成垫偿基金, 再由基金支付欠薪, 因此也称为工资垫偿基金制度 与台湾 香港工资垫偿制度相同, 建筑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

90 性质是以集合之资金担保工资之清偿的工资保障制度, 就目的而言, 该制度是为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提供担保, 就手段而言, 担保的资金是共济的, 其中心内容是企业担保和资金共济, 而重心在担保工资之清偿,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之功能, 旨在于雇主终止经营时, 纵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工资债权, 仍可籍由垫偿基金之设置, 作为工资保障之最后防线, 保障一定范围之积欠工资, 以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 换言之, 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 透过垫偿基金方式, 对工资债权提供清偿担保 ( 九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议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理由 : 目前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现象尤为严重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 95% 以上的职工是异地务工人员, 一旦发生大规模欠薪事件, 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目前我省部分地方采用基层政府或厂房业主垫付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建议增加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企业登记注册时, 根据注册资金和用工规模向政府部门缴纳一定的欠薪保证金, 如果出现欠薪情况, 先责成企业支付, 如果企业无力支付, 可由政府部门动用欠薪保证金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同时也要求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 十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四十六条建议 : 将 工资条例 四十六条中的 可以 改为 应当

91 即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 建立拖欠 克扣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对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 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 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 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工商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企业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当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 还应当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 理由 : 建立拖欠 克扣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完善信用监督机制, 有利于督促企业履行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将 可以 改为 应当 既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要求, 同时也能对拖欠 克扣工资企业形成压力, 督促其及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 十一 ) 关于 工资条例 第四十七条建议 :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 对拖欠 克扣工资的失信企业,5 年之内, 在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 招投标 生产许可 履约担保 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 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理由 : 增加对失信企业的限制期限, 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较长时间内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92 附件 2 关于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论证会的情况报告 为保障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民主性和可行性, 提高立法质量, 按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 的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两场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 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 专家论证会, 分别邀请了立法咨询专家 建筑领域专家和实务方面的专家, 对草案修改稿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同志主持, 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问题进行论证 : 一 工资支付期限是否合理 可行? 二 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相关内容, 包括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工资支付程序 工资支付专户监督责任 施工许可相关规定 垫付工资等条款, 是否合法 合理 可行? 能否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三 欠薪企业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 对欠薪企业的限制措施等规定, 是否合理 可行? 四 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有逃避或拒绝支付工资行为的处理条

93 款是否合理 可行? 现将上述问题的论证情况报告如下 : 一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邱秀芳建议将第十二条中 按照约定日期支付 修改为 在约定的日期内支付 詹礼愿提出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周期的表述不够明晰 董福荣认为第十二条中约定日期不得迟于 15 日太长, 最好 10 天 冯幼芬提出第十二条第二款 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实行月工资制, 因不同企业不同工种行业习惯不一样, 某些工种应建议由企业自行约定 戚国标认为, 针对第十二条中 实行月工资制 的表达, 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 但绩效工资有季度和年度等, 建议增加规定绩效工资依照企业约定的发放 徐嵩提出,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存在每月按时发放最低工资, 大头留到年尾发放的情况 经研究, 法委 法工委采纳了上述部分意见 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约定不明确, 是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的内容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 实践中执法部门和用人单位没有不同理解, 因工资存在不同计算方法, 规范支付周期是本条立法原意, 且条例执行十余年, 对习惯用语进行变需要慎重, 建议沿用原有概念 关于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等工资的支付时间, 与目前的规定不冲突,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存在计算的差异, 按照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的工资应当符合条例对支付时限的规定, 不按月计算的绩效

94 工资 节日福利 年终奖等其他形式的工资,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支付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 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短, 不能满足企业考核计算工资的时间需要, 另一部分意见认为 15 日时间太长, 应该再短一些, 还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意行为, 不应过多干涉, 鉴于各方面对该规定存在较大分歧, 建议暂不增加相关内容 二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工资支付程序 工资支付专户监督责任 施工许可相关规定 垫付工资等条款邱秀芳认为, 建设工程领域不仅应设置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还应当加入保证金及对金额的规定 詹礼愿提出, 有时无法核定必要用工的数额, 开账户意义不大 第三十五条中 按约定比例拨付的人工费少于劳动者工资总额, 在实践中很少会出现拨付的人工费少于工资总额的情况, 若有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董福荣认为, 工资支付主要问题出在包工头身上, 最好能利用实名制 专用账户直接将钱划给劳动者 冯幼芬认为, 第三十五条中人工费并不等同与工资, 但是否能真的分开存疑 李育银认为, 条例过于详细, 干预企业运作运营, 如备案等程序不适合建筑企业 陈兰认为,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企业来说, 专户使企业工作量增大, 几乎每天都要开户销户, 能否把在一个城市的所有工程放在那个城市开的同一个账户里 戚国标认为, 企业一年有 2000 多个合同, 不是账户越多越好, 而企业内部有工资账户, 一个账户内有

95 多个分项 田芹认为, 政府投资项目中, 财政支付周期太长, 政府拨款与工程进度脱节, 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发工资 政府工程款的拨付流程能否简化 公开, 或开专用窗口 有时是施工单位不做结算非业主不付款 关于工资支付流程, 戚国标 詹礼愿 李育银 徐嵩认为, 关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公示工资表的规定很难做到, 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 也容易造成矛盾 ; 刘善仕认为, 公示工资属于管理问题非法律问题, 规定过细 关于施工许可申请审查条件的规定, 詹礼愿认为, 将施工许可和银行账户挂钩是增加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经研究, 法委 法工委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 一是对论证稿中关于用工实名管理 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工资支付程序 专户监管职责等内容, 仅对重点环节作出规定, 删除制度的具体内容 程序内容和监管流程, 改为增加一条规定省政府在一年内制定上述制度的具体办法 (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 二是修改施工许可证审批的相关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 :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 依法不予批准 (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 三是对争议不大 需要进一步论证再作完善的垫付工资相关规定暂不作修改 关于工资支付保证金,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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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状况 以内蒙古东乌旗 青海省海晏县和广西省西林县为例 白文飞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对于提高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 发展和人口素质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题组旨在了解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现状 发现制约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诸多因素 并提出相应对策和 建议 教育经费 师资 撤并校 辍学率 二 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状况 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状况 四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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