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内容 (67) ( 二 ) 批发市场食品监管信用分类规范 (68) ( 三 ) 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71) ( 四 )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5) 五 大型商超创建工作规范 ( 一 ) 公示制度规范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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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标准 (01) 二 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测评细则 ( 食品流通监管 ) (03) 三 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 ( 一 ) 农贸市场创建公示制度 1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08) 2 食品安全公示牌内容 (10) 3 食品安全公示牌样本 (12) ( 二 ) 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5) ( 三 )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及规范 1 南京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规范 (17) 2 南京市农贸市场快检室管理制度 (22) ( 四 )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1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的实施意见 (26) 2 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33)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0) 4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自律十项制度 (55) 四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创建工作规范 ( 一 )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创建公示制度 1 食品(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66)

2 2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内容 (67) ( 二 ) 批发市场食品监管信用分类规范 (68) ( 三 ) 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71) ( 四 )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5) 五 大型商超创建工作规范 ( 一 ) 公示制度规范 (76) ( 二 ) 信用分类规范 (77) ( 三 ) 生鲜商品食品安全自检规范 (79) ( 四 )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80) 六 食杂店创建工作规范 ( 一 ) 食杂店创建公示制度 1 关于落实食杂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的通知 (92) 2 食品安全公示牌内容 (94) 3 食品安全公示牌样本 (95) ( 二 ) 食杂店食品监管信用分类规范 (96) ( 三 ) 食杂店食品安全制度 1 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工作规程 (99) 2 食杂店散装食品销售规范 (153) 3 食杂店现场制售食品规范 (159) 4 食杂店设置食品安全员规范 (175) 5 食杂店食品流通单位自律制度 (178) 七 2016 年流通食品创建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推进表 (185)

3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标准 围绕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 工作为中心目标, 推进实施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范文件, 促进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 引导督促食品 ( 农产品 ) 市场开办者改善市场条件, 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构建食品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提升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创建示范标准及要求 : 1 制度建设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市场准入 日常管理 信息公示 问题食品处理 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告等制度 配备专 ( 兼 )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市场内经营户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量化分级情况如实公示 2 亮证经营 市场内固定门店 固定摊位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并将其悬挂在门店 摊位显要位置, 明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有条件的市场应集中统一公示场内摊贩证照信息 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 索证索票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 逐批次索取由供货单位提供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检测报告,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 查验重点食用农产品 ( 包括肉类 禽类 ) 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预包装食品应索取 票证通 票据或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销货票据 有条件的市场可由市场主办者集中统一建档管理 4 购销记录 批发市场内经营者的所有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包括鲜肉 禽类 ) 全部建立购销台帐, 如实记录购销食品 ( 食用农产品 ) 的品名 产地 数量 流向 购销方姓名 电话等内容 市场内食用农产 1

4 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保留载有产品名称 产地 数量 供货商及联系方式 进货时间等内容的发票 票据 5 协议入场 市场开办者应审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明确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 分户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 经营者进货时要与批发户或生产厂家签定协议,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召回 退货和赔偿义务 6 质量承诺 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 食用农产品 ) 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 整理 保鲜 包装 储存 销售散装熟食 腌菜等要有防尘 防蝇设施, 工具 设备等符合要求 7 划行规市 市场内经营区域合理布局, 划行规市,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应做到家禽区 肉类区 水产区 果蔬区 自产自销区五区分离, 标志牌醒目 美观, 规格统一 摊位 柜台按不同经营品种需要统一制作 家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物理隔离, 配套有独立的通风 冲洗等设施, 定期消毒并记录 8 环境保洁 市场通道畅通, 场内空间宽敞明亮, 地面墙面坚固平整, 整洁卫生, 场内无积水, 物品摆放整齐 场内经营户应自备垃圾器具, 不得随意乱丢垃圾, 市场内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 做到定时打扫, 随时保洁, 垃圾清运及时 9 信息公示 建立信息公示栏, 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监管部门监管信息 快速检测信息 日常管理信息等内容 10 农残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立快速检测室, 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有效开展快检工作 规范化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也必须设立快速检测室, 定期开展快检工作 2

5 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测评细则 ( 食品流通监管 ) 合计分 指标名称测评要点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式分值 1) 制定食品经营示范单位 ( 店 ) 创建方案, 得 2 分 查看资料 实地查看 产业发展政策引导 20% 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和连锁超市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创建为食品经营示范单位, 每个镇 ( 街道 ) 分别创建 3 户以上食品经营示范店 2) 按照方案创建程序 步骤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得 1 分 3) 按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任务, 得 2 分 4) 按时上报示范创建相关信息资料, 得 1 分 5) 严格创建标准, 得 4 分 抽查 2 家示范单位 ( 店 ),1 家不符合创建标准扣 2 分 1) 建立包括检查方案计划 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情况和检查各阶段情况总结的监督检查档案, 得 10 分 3 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 过程监管 1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巡查和抽查, 监管覆盖率达到 100% 2 监督检查档案记录完整齐备 1 监管对象底数清, 全部建立监管档案 2 建立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议 3 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覆盖率达 100%, 对风险高 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经营者每年巡查 2 次以上 2) 监督检查 巡查和抽查有检查记录 抽查一次监督检查档案, 检查记录缺一家次扣 1 分, 得 10 分 3) 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 100%, 得 5 分 每缺一个百分点扣 1 分 4) 检查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得 5 分 抽查一次监督检查档案, 检查问题未处理每次扣 1 分 1) 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摸底 统计 汇总, 有经营单位名录, 底数准确, 得 6 分 2) 全部建立监管档案, 信息资料完整齐备, 得 6 分 对照业户名录抽查 4 份监管档案, 未建档 1 户次扣 1 分, 信息资料不全 1 次扣 0.5 分 3) 建立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名录, 评定结果有公示, 得 6 分 4) 每季度召开风险会商会议, 会议资料齐全, 得 6 分 查看资料 查看资料

6 指标名称测评要点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式分值 5) 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覆盖率达 100%, 得 6 分 对风险高 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经营者每年巡查 2 次以上, 对照分级名录, 抽查 4 份监管档案, 发现 1 处不符合扣 1 分 查看资料 实地查看 查看资料 风险防控专项整治 6789 根据相关文件开展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 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大中型商场 连锁超市专项整治 ; 农村市场专项整治 ; 校园周边专项整治 ; 婴幼儿食品 乳制品 豆制品 食用油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 ; 进口食品专项整治 1) 落实上级部署安排的食品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和检查, 有方案或计划, 得 5 分 2) 专项整治工作有记录有总结, 得 5 分 3)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送整治信息资料, 得 5 分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1)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得 5 分 4 2) 建立农产品市场和经营超市监督管理档案, 得 5 分 食用农产品监管 信用建设 准入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1 建立落实与农产品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 2 严格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 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建立并实施准入制度 2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 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 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建立 3) 组织农产品市场和经营超市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检测人员培训, 得 5 分 4) 市场和大型超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设置检测室, 得 5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3 分 5) 市场开办者和超市制定并落实食用农产品检测 准入 退市 销毁等管理制度, 得 10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2 分 6) 市场开办者和超市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和各项质量安全制度, 得 5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3 分 7) 批发市场入场经营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入规定, 规范使用 一票通, 得 5 分 1) 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得 2 分 2)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得 2 分 3) 信用档案建立规范, 得 2 分 4) 制定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实行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信用分类分级管理, 得 2 分

7 5 指标名称测评要点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式分值 食品 四小 治理 责任制度 治理要求 5) 将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 得 2 分 6) 按时完成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各阶段任务, 得 2 分 7) 按照要求在相关媒体公示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得 2 分 8) 根据风险分类 信用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得 2 分 9) 实行信用动态管理, 根据经营者申请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评级, 得 2 分 10) 在被评价单位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用信息公示牌, 得 2 分 1 坚持 疏堵结合, 规范发展, 制定 1) 制定食品摊贩和小食品店整治规范工作计划或方案, 得 20 分摊贩管理办法 2) 有整治规范工作记录和总结, 得 20 分 2 鼓励支持小食品店 小摊贩不断改善 3)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送整治规范工作信息资料, 得 20 分经营条件, 引导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1) 掌握辖区市场及市场内摊贩底数和基本情况, 得 15 分 小摊贩整治 1 对市场内的小摊贩加强监管, 监管覆盖率达到 90% 以上 小食品店整治 1 开展小食品店集中治理, 对 五无 ( 无生产厂家 无生产日期 无保质期 无食品生产许可 无食品标签 ) 食品和过期食品进行整治 主体合法 1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有效许可证或纳入管理, 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2) 制定小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或计划, 得 15 分 3)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行监管, 对市场内的小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 90% 以上, 有阶段性情况总结, 得 20 分 1) 掌握辖区小食品店底数和基本情况, 得 30 分 2) 制定小食品店整治规范工作方案或计划, 得 30 分 3)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小食品店集中治理, 有阶段性情况总结, 得 40 分 1) 许可申办档案资料齐全, 得 10 分 2) 许可程序合法, 标准明确, 得 5 分 3) 将小食品店和食品摊贩纳入监管范围, 得 5 分 4) 食品经营者持证 亮证经营, 得 10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2 分 5) 食品经营者具备相应经营发证条件, 得 10 分 1 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以法定代表 1) 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 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人负首要责任 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任 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得 20 分, 存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在 1 项问题扣 5 分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查看资料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查看资料 查看资料 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

8 6 指标名称测评要点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式分值 过程责任 追溯机制 追溯机制 行为合规 集中交易管理 追溯制度建立和落实 追溯制度建立和落实 品安全责任制度 2 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得 20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5 分 1 食品经营者强化过程控制, 确保场地环境 设施设备 卫生条件 流程布局 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 食品经营者强化过程控制和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存在 1 项问 2 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题扣 5 分任管理 进货查验 索证索票 经营记录 员工健康 培训教育等制度 1 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依法管理 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落实食品流通领域一票通追溯制度 2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3 食品批发 大型商场 ( 超市 ) 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落实食品流通领域一票通追溯制度 2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3 食品批发 大型商场 ( 超市 ) 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1)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依法管理, 有监管档案, 得 25 分 2)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依法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得 25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5 分 实地查看 查看资料 实地查看 1) 对各类经营主体进行统计汇总, 底数准确, 得 5 分查看资料 2) 制定落实一票通追溯制度实施方案, 得 5 分查看资料 3) 按照要求全面落实一票通追溯制度, 得 10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2 分实地查看 4) 制定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方案或计划, 得 2.5 分查看资料 5) 按时完成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信息化管理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 有阶段工作情况总结, 得 5 分 6)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规范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得 5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2 分 7) 制定推行食品批发单位 大型商超电子追溯管理工作方案或计划, 得 2.5 分 8) 按时完成食品批发单位 大型商超电子追溯管理阶段性工作任务, 有阶段工作情况总结, 得 5 分 查看资料 实地查看 查看资料 查看资料

9 指标名称测评要点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式分值 9) 食品批发单位 大型商超规范开展电子化追溯管理, 得 5 分, 存在 1 项问题扣 2 分 实地查看 10) 按照市局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得 5 分查看资料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1) 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 得 10 分 安全管理 业务培训 1 对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 40 小时 2) 培训累计时间每年不少于 40 小时, 得 20 分, 随机抽查各类经营主体各一个 应培训人员未培训 1 人扣 5 分, 培训课时少于 40 小时扣 2 分 3) 培训记录完整, 得 10 分 7 管理机构 1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地查看

10 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推动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 现就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统一思想,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在食品经营企业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目的, 广大食品企业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大幅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知情监督水平 企业员工的懂法守法自觉性, 对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 结合当前监管新要求,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二 统一内容, 全面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是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品安全信息等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示, 便于社会监督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 一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部分, 包括各级监管部门按 食品安全法 要求督促企业制定的 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 许可证正本及其副页 )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信息; 二是监管部门制定的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监管人员电话 等 ) 三 统一形式, 大力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各级监管部门要指导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 一是公示牌尺寸, 统一规定最小尺寸为 1m 2m, 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 8

11 比例放大 二是公示牌材质, 公示牌的材质要耐用防潮, 需动态更新的公示内容 ( 如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告知书等 ) 采用透明塑料资料盒固定在公示牌对应位置, 既保证信息动态更新 又保持公示牌整齐划一 三是公示牌位置, 公示牌要悬挂在企业大门口醒目位置, 保证企业员工 监管人员 社会公众能无障碍获取公示信息, 有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官网制作信息公示页面, 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四 统一行动, 突出抓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各区食药监局负责统一辖区内企业公示牌内容 颜色 字体 字号, 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条款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 区食药监局负责督促企业公示牌的制作和悬挂, 监督企业动态更新公示内容, 并在日常监管中监督企业按照公示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区局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时, 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9

12 食品安全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部分, 包括监管部门按 食品安全法 要求督促企业制定的 食品安全承诺书 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信息 ; 二是监管部门制定的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方便群众参与监管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举措并要求各食品经营企业将公示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便于社会监督 一 食杂店公示信息内容 (1) 营业执照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从业人员健康证 ; (4) 食品经营公开承诺书 ;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等级 ; (7)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二 商场超市公示信息内容 (1) 营业执照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食品经营公开承诺书 ;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 食品安全负责人 管理员信息 ; (6)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等级 ; (7)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10

13 三 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公示信息内容 (1) 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 ; (2)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 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 (4) 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 (5)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公示栏 ; (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 ; (7) 食品监管部门 网格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8) 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四 流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1) 守信 ( 简称 A 级 ); (2) 基本守信 ( 简称 B 级 ); (3) 失信 ( 简称 C 级 ); (4) 严重失信 ( 简称 D 级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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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一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客观 公平 公正 审慎原则 ( 二 ) 以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 三 ) 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 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辅助标准 第二条经营者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分为 笑脸 平脸 哭脸 三种卡通标识进行量化评级, 笑脸 (A 级 ) 平脸(B 级 ) 哭脸 (C 级 ) 三个等级 第三条笑脸 (A 级 ) 等级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 在评定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确定为守信等级 ( 一 ) 在监督检查时, 未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 二 ) 无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 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生, 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 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情节较轻 危害不大 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 三 ) 无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记录 第四条平脸 (B 级 ) 等级 : 在评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确定为一般失信等级 ( 一 )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情节轻微的 ( 二 ) 被处以警告或其他较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哭脸 (C 级 ) 等级经营者在评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确定为较重失信等级 15

18 ( 一 ) 在监督检查时,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情节较重的 ( 二 )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 三 ) 故意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非法添加 弄虚作假,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 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未立即停止该产品销售的, 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每季度评定一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评定标准, 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经营者信用等级不得上调 经营者信用等级的上调, 必须在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时间内, 经过重新评定, 信用等级达到更高信用标准的, 可在原信用等级的基础上, 上调一个等级, 不得越级提升 第七条相关监督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 发现评定结果不恰当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 16

19 南京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 以下简称 检测室 ) 建设工作, 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城市要求, 市场举办者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快速检测, 配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施, 配备检测人员, 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范 一 检测室建设的范围本市农贸市场 二 检测室建设的标准 ( 一 ) 基本条件 1. 外观标识 建设独立 面积适宜的检测室, 设置在市场的显要位置, 并有明显的标识 对外免费开放的检测室, 应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 2. 设施布局 检测室分区合理, 配置空调 冰箱 电脑 办公桌 文件柜 检测设备 仪器 试剂 药品等设施 3. 环境卫生 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保持工作台 地面的卫生 ( 二 ) 管理要求 4. 机构设置 市场主办方应设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管理部门 5. 制度上墙 检测室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并上墙公示 6. 人员素质 检测室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检测人员工作时应穿 17

20 着白色检测工作服 ( 三 ) 检测要求 7. 检测设备 市场主办方应结合自身特点, 配置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 检测设备按要求保管, 并定期维护 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 且在保质期内 8. 检测项目 市场主办方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 当地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季度 ( 或月 ) 检测计划 主要做好农药残留 甲醛 吊白块 二氧化硫 亚硝酸盐 双氧水 硼砂等污染物检测 9. 检测数量 检测室原则上应在每个工作日开展检测 城区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 30 批次以上, 农村农贸市场每天检测 15 批次以上 ( 四 ) 检测程序 10. 检测时间 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原则上应在交易高峰前进行 11. 样品抽取 抽检采用随机方式, 由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食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当场进行封样编号, 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12. 检测标准 样品检测由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13. 后续处理 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举办者依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并拍照留档, 书面通知上游采购商, 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由市场主办方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 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 18

21 测 14. 结果公示 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 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 便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参考, 接受社会监督 15. 数据录入 农贸市场必须将每日的检测结果和后续处理数据进行整理记录, 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综合信息平台等数据系统, 并进行汇总分析 16. 资料保管 检测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 各项制度 检测仪器说明书 统计报表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 指定专人登记, 定期存档 ( 五 ) 其他要求 17. 检测室符合消防 防盗 防灾等其他规定 三 检测室建设的组织管理 ( 一 ) 市场主办方管理职责农产品市场应当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通过进场前或者对进场经营者的随机快速检测, 检验食品质量安全是否可靠 完善快速检测计划制定 抽样 检测 记录 公示 后处理等程序, 严格责任, 加强日常管理, 完善工作机制, 有效发挥快速检测手段作用 ( 二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1. 扶持市场快速检测队伍建设 组建快速检测专业培训专家团队, 加强对市场快速检测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建设, 探索建立快速检测岗位认证制度, 积极争取财政和政策支持, 加强市场专业快检队伍的建设 2. 推进检测信息公示共享 注重研究完善快速检测信息公示, 发挥群众监督, 提高快速检测的威慑力 ; 附件 :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19

22 附件 :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项目序号内容标准要求 一 基本条件 1 外观标识 2 设施布局 建设独立 面积适宜的检测室, 设置在市场的显要位置, 并有明显的标识, 对外免费开放的检测室, 应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 分区合理, 配置空调 冰箱 电脑 办公桌 文件柜 检测设备 仪器 试剂 药品等设施 3 环境卫生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保持工作台 地面的卫生 4 机构设置设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管理部门 二 管理要求 5 制度上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并上墙公示 6 人员素质 7 检测设备 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检测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白色检测工作服 配置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 检测设备按要求保管, 并定期维护 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 且在保质期内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 8 种 三 检测要求 8 检测项目 9 检测数量 制定相应的季度 ( 或月 ) 检测计划 主要做好农药残留 甲醛 吊白块 二氧化硫 亚硝酸盐 双氧水 硼砂等污染物检测, 批发市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 抗生素 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 原则上应在每个工作日开展检测 农批市场实行批批检测, 城区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 30 批次以上, 农村农贸市场每天检测 15 批次以上 10 检测时间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 四 检测程序 11 样品抽取 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食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当场进行封样编号, 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12 检测标准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20

23 13 后续处理 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举办者依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并拍照留档, 书面通知上游采购商, 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由市场主办方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 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测 14 结果公示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 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 15 数据录入 建议建立农贸市场综合信息平台等数据系统, 并进行汇总分析 五 其他要求 16 资料保管 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 指定专人登记, 定期存档 对重要的数据 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 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17 符合消防 防盗 防灾等其他规定 21

24 快检室管理制度 一 室内禁止吸烟, 保持安静, 不得喧哗谈笑,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 二 快检室有专人负责仪器 试剂和标本, 并应固定存放地点, 用毕后归还原处 三 实验仪器必须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注意养护 四 使用化学试剂要注意安全 在使用易燃或易爆溶剂 药品时, 应严格按规定操作, 严防事故发生 五 实验过程中, 快检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实验完结应切断电热设备电源, 并进行水 电 门 窗的安全检查 六 一切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保持实验室整洁 卫生 七 非检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快检室负责人职责 一 负责制定快检室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组织实施快检工作 三 汇总各种记录, 整理归档 ; 上报各种数据及材料 四 负责保管快检用的图书资料 技术资料和各种记录 五 负责试剂 仪器的请购 保管 保养 维修 六 负责试剂的配制 七 负责样品保管 分发 回收以及标本的保管 制作 八 负责组织有疑问食品的抽验 九 组织开展快检工作新方法 新技术的探讨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25 市场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一 加强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检测技能 二 上岗前应做好检测准备工作, 作业时应穿工作服, 佩戴工作标志 三 严格执行检测制度, 并按照检测流程开展检测工作, 规范抽样, 如实提供检测报告, 妥善保管检测样品, 公示检测结果, 并做好台账记录, 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 及时向领导报告, 并协助做好销毁工作 四 作业时态度和气, 礼貌用语, 服务周到, 提供复检服务 五 服从领导接受业务指导,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部门的业务培训 六 遵守市场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纪律 快检程序及管理制度 一 快检程序 1 检验者接受检品后, 应根据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项目表, 将样品按检验项目分类 2 按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样品进行制备, 每个样品至少处理 2 份 3 准备好检验试剂, 设备预热待用 4 按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测定, 同时进行记录, 检验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 当出现可疑样品时, 应重新制备样品并测定 6 测定完毕, 应及时清洗使用的用具, 清理操作台 二 管理要求 1 检验应遵循经济 快捷 方便 准确的原则; 2 操作认真 仔细, 严格按照规定或规范的要求进行 23

26 3 对可以样品进行汇总登记 4 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检验人员姓名 检验结果, 个人不得私自外传 不合格样品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不合格检测试验样品的管理工作 确保检测试验结果的可追朔性, 制定本办法 一 样品检测试验完毕, 发现不合格样品应及时报市场管理部负责人 二 市场管理部负责人通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同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停销售 三 摊位负责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 可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专业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法定检验 四 法定检验结果与快检结果一致的, 由管理人员和摊位负责人在 不合格样品登记本 签字确认后, 统一处理销毁 五 法定检验结果证明样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则应恢复相应食品销售 六 三个月内出现 3 次样品检测不合格的, 中止摊位负责人的市场经营资格 24

27 快检工作流程 取样 制样 留样 检测 合格 不合格 准入市场 提出异议 第三方复检 无异议 不合格 销毁 25

28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 ( 以下简称农产品 ) 监督管理, 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品质量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 通过加强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 农产品入市查验 农产品质量检验和不合格供货商退市, 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 工作目标 2017 年前, 在我市主要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在此基础上, 逐步在我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实施农产品准入管理, 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 三 农产品市场准入原则 ( 一 )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 必须具备产地证明 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 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 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 1. 县级以上农业 ( 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林业 海洋水产业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 乡 ( 镇 ) 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 2. 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 ; 3.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 4. 包装的农产品, 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 产地 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 ; 26

29 5. 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 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 二 )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 应当具备质量安全证明,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 1.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 ( 镇 ) 级政府 村民委员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 3. 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 ( 三 )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 检疫合格证明 ( 四 ) 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 五 )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 必须提供 产地证明 和 自检证明 ( 六 ) 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 但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或在摊位上挂牌明示 四 入市管理 ( 一 ) 入市登记市场开办方应当对首次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 经营者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 若有 ) 食品流通许可证 ( 若有 ) 联系方式 销售授权书( 三品一标 产品 ) 拟经营农产品品种等 农民自产自销登记主要包括 : 经营者身份证明 经营产品品种 联系方式等 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凡未在市场进行登记的, 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27

30 ( 二 ) 签订协议市场开办方应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 对经营者查验所经营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 建立进销台账,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方开展农产品检测, 发现所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对不合格农产品实施下架 退市 召回 销毁 公示等义务规定 ; 禁止经营的农产品规定 ; 市场开办方对经营者的管理规定 ; 退市规定 凡不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 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 三 ) 产品查验市场开办方应当对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查验, 凡发现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 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 四 ) 质量检验市场开办方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 检测不合格的, 禁止入市销售,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 对未取得质量安全证明的农产品, 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做到每批次 每品种必检 经检测合格的, 方可进入市场 2. 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3.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认证, 或者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 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 实行定期抽检 五 退市机制 ( 一 ) 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 供货商应承诺并履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 退货和赔偿义务 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不合格产品销毁 28

31 供货商退市制度 市场开办方对入市经营的农产品检验发现不合格的, 应当依据协议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销毁 ( 二 ) 凡在商场超市抽检一次不合格的 ( 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 最终结果为不合格, 并且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超出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 50% 及以上的 下同 ), 其供货商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商场超市销售, 两次不合格终生禁入该商场超市销售 ; 凡在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检一次不合格的, 其供货商一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 两次不合格的, 三年内不得进入该市场销售, 三次不合格的, 终生禁入该市场销售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供货商, 终生禁入我市市场 ( 三 )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检人, 同时告知市场开办方 市场开办方接到区局的通知后, 根据供货商的产品不合格次数和不合格项目, 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5 日内作出不合格产品供货商退市决定, 并书面通知供货商, 同时将退市决定在市场内予以公告 市场开办方在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进行公告的同时, 填写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供货商退市报告单 ( 见附件 ), 报当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供货商退市报告单 后, 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市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 四 ) 监管部门严格监督市场开办方实施入场检验 协议销毁 退市制度 对退市供货商要纳入 黑名单 管理, 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监管信用档案, 并在市场内进行通报 对市场开办方和供货商不按规定执行销毁 退市制度的, 由监管部门督促执行, 同时扣除市场开办方质量保证金, 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 管理责任 ( 一 ) 市场开办方责任 29

32 各类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 对本市场经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 : 1. 建立与农产品市场准入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要建立经营者入市登记制度 农产品入市查验制度 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 不合格农产品销毁 供货商退市制度等 2. 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与所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 并严格落实协议条款,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 加强入市农产品的查验工作 加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依照准入原则和入市管理有关要求, 做好农产品经营者入市登记 查验等方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 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 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4. 按照有关规定配臵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 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建立检测规程和检测记录档案, 对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5.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建立市场内农产品质量信息 亮证经营和经营者信誉公示制度, 指导 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6. 市场开办方应加强市场管理, 及时制止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 ; 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 保管 仓储 运输等条件 ; 积极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 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 二 ) 经营者责任 1. 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 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 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产品 : (1)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30

33 (2) 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4)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5)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 经营者购入农产品时, 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 ( 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 ) 的经营资格, 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 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仔细验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 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购入农产品质量合格 (2)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农产品, 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数量 供货方及联系方式 进货时间等 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 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 名称 销售去向 数量等, 并出具有效销售凭证 (3) 进入市场的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销售专用凭证, 详细填写销售者 销售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 检测结果等内容 ( 三 ) 监管者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对入市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对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评估, 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监督退市制度的落实,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 建立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 属地监管原则, 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 突出重点品种 重点区 31

34 域, 全面落实各项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督促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 登记制度, 企业自律制度 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严格依法处理违法经营行为,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2. 建立定岗定责 责任到人的监管制度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 落实到岗到人, 前移监管关口, 在重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明确监管人员, 定岗定责, 并在市场显著位臵公示监管人员照片等信息 监管人员要重点监督市场开办方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市 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 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定期对市场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 ; 大型批发市场监管所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有条件的可设立检测室 ; 监管部门要监督市场开办方履行入市检测责任, 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合同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 4. 推行市场保证金制度 通过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 促使市场开办方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对消费者实行依申请 先行退付 和 假一赔十 制度, 对市场开办方未履行入市备案 查验 检验检测 退市机制等责任的, 依照协议扣除保证金, 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 5. 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 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 落实 协议准入 场地挂钩 等追溯管理制度 积极推动农产品经营者从规模化 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农产品 32

35 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履行管理责任 ( 一 ) 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 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 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 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 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 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 并立即向食药部门报告 ( 二 ) 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进货渠道 经营品种等信息,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 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 三 ) 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 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 2.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 3. 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 ; 不得销售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食品 ; 不得销售 三无 变质过期 有毒有害食品 ; 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及 贴牌 食品 ; 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 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 33

36 环境 ; 5. 协助食药部门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 对发现进场交易有重大问题的食品, 及时报告和协助食药部门处理 ; 6. 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 召回 退货协议 ; 7. 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 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 8. 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9. 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 销 存情况, 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 变质 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食药部门依法处理, 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10. 对入场销售的食品, 应签订 场厂挂钩 场地挂钩 协议而不签订的, 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 将其清除出场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 市场内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 严禁销售有毒 有害 污秽不洁 腐烂变质 霉变食物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 水产及其制品 二 定期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 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 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 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 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四 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 坚持每 34

37 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 ; 食品经营户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 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 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做好进货台账, 记录进货渠道 六 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 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七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 应具备防尘 防蝇 防鼠设施, 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 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 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 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 采取禁止销售措施, 以减轻危害, 消除影响, 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 根据消费者申诉 举报 市场检查等, 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 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 三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 退出市场 : ( 一 ) 腐烂变质 污秽不洁的; ( 二 )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 三 )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 四 ) 应当检验 检疫而未检验 检疫, 或检验 检疫不合格的 ; ( 五 ) 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劣充好 偷工减料的 ; ( 六 )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四 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 35

38 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 退出市场, 并向食品监管部门 报告, 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一 依法经营 礼貌待客 诚实守信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严禁欺行霸市 哄抬物价 二 持证上岗 挂牌经营, 经营户应持摊位号 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方可开展经营, 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 随时接受检查 三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 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死因不明的畜 禽上市, 猪肉及制品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 四 遵纪守法 严禁在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五 计量准确 明码标价, 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 六 规范经营秩序, 货物 用品 用具要摆放整齐, 严禁占道经营, 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 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 边摊 挤占公共通道 七 自觉维护市场设施, 严禁私自改表, 损毁市场设备 设施 不安规定用水用电, 严禁私自安装电表 水表 私自牵 搭电源线 架接水管 八 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 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危害公共安全,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 设备 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 九 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 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 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36

39 食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 经营户准入管理 1 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 营业执照 许可证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 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设备 3 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二 食品准入管理 1 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 鲜肉 活禽 ) 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 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 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 负责食品进货索证 索票查证工作, 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4 利用快速检测定期对市场食品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时上报报监督管理部门并实施退市处理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 统一思想, 建立一套严密规范 方便可行的进 销货管理制度 一 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 首先进行台账登记, 对 三无 商品 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 拒绝入场 ; 二 登记进销货台账, 必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 禁止出现虚登记 错登记, 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 三 登记台账过程中, 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 责令 37

40 追缴剩余的证件 ; 四 登记台账时, 不仅要检查有无 : 三证, 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 对生产日期 保质期 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 五 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 商品标准 要求介绍给消费者, 必要时, 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 六 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 1 不销售失效 变质商品; 2 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 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 不销售过期商品; 5 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销售的商品 七 在销售过程中, 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 并保存好, 以便投诉 ; 八 商品的销售数量, 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 九 进 销货台账工作, 必须常抓不懈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对采购的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 以下统称食品 ) 进行检查验收, 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 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 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 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 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 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温度 湿度条件的 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 38

41 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条件的食品, 应当拒绝收货, 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 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 包装应当清洁 形状完整, 无明显破损和受潮, 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 标签内容完整, 无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 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 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 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39

4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 商场 超市 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 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 含农贸市场 )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原则, 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 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以下简称销售者 )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 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汇 40

43 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加强监督管理, 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 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 方式 频次等, 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 设施 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 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 进货渠道 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 集中 41

44 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 保证其准确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 住所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 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 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 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 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 检验的肉类, 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 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42

45 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臵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 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 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项目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 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 ( 场 )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 ( 场 ) 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 更新设施 43

46 设备和场所, 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 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 冷冻食用农产品的, 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 冷冻设施, 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 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 净菜上市 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 ( 一 )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 高毒农药, 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 二 )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 三 ) 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 ( 四 ) 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 ( 五 ) 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 ; ( 六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44

47 ( 七 )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 ( 八 )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 ( 九 ) 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 十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 十一 )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 ( 十二 )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或者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十三 ) 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 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 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 拍照 数据交换 电子表格等方式,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 应当定期检查库存, 及时清理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45

48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 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贮存日期 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 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 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 数量等信息 ; ( 二 )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 合格证明文件, 并建立进出货台账, 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贮存日期 出货日期 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 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 ( 三 )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污染, 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 四 ) 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 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 ( 五 )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 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 ( 六 )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 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 运输容器 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污染, 并符合 46

49 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 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 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 ;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 应当标注保质期 ;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 应当予以标明 ;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 明显, 不得含有虚假 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 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鲜活畜 禽 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 应当在摊位 ( 柜台 ) 明显位臵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 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 47

50 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 标示带 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 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 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并载明原产地,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 原产国 ( 地区 )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 生产批号 ;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 产地 目的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 分装时间 地点 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 因标签 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 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 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48

51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 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 方式和频次, 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 一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 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 二 )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 三 ) 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 ( 四 ) 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查阅 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 协议 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 ( 五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有权查封 扣押 监督销毁 ; ( 六 ) 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阻挠 干涉 第三十九条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 49

52 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并予以公布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 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 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 接受社会监督, 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销售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 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 ;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 4 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50

53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应当做到准确 及时 客观, 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在依法处理的同时, 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 查明原因 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 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 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 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 ( 二 )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 ( 三 )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的 ; 51

54 ( 四 )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 ( 五 ) 环境 设施 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 ( 六 )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 ( 七 )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 ( 八 )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 ; ( 九 )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 ( 十 )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 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 ( 十一 ) 未在醒目位臵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规定, 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 冷冻设施, 或者温度 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十一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52

55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十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第十二项规定,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 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第九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 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免予处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 53

56 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食用农产品, 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 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 指传统的种植 养殖 采摘 捕捞等农业活动, 以及设施农业 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 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 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 以及经过分拣 去皮 剥壳 干燥 粉碎 清洗 切割 冷冻 打蜡 分级 包装等加工, 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指依法设立 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 场地 设施 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54

57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 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 出现咳嗽 发热 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 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 排除病症或治愈后, 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保持手部清洁,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 污损, 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2 年 55

58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 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 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 2 次以上 ( 含两次 ) 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提出整改措施, 完善培训 考核的方式 五 培训 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 内容应当包括培训 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 地点 人员 方式 记录人等信息, 不得涂改或污损,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56

59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 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自律自查, 督促制度落实 ; ( 二 ) 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 ( 三 ) 制订 实施食品安全培训 考核计划 ; ( 四 ) 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 ( 五 ) 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 ( 六 )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 ( 七 )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57

60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 实施自查计划,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 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 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 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 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消费者 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 经营场所布局 制作工艺流程 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 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 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 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 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 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 计划 人员 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 不得涂改或污损, 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58

61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 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 确保清洗 消毒效果 二 食品销售经营 贮存场所内环境 ( 包括地面 排水沟 墙壁 天花板 门窗等 ) 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 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 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 食品销售经营 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 防鼠等措施, 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 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 专用标识 专人维护, 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 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 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 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 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因材质 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 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对人体安全 无害 八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 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 对象 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 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59

62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对采购的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 以下统称食品 ) 进行检查验收, 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 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 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 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 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 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温度 湿度条件的 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条件的食品, 应当拒绝收货, 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 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 包装应当清洁 形状完整, 无明显破损和受潮, 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 标签内容完整, 无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 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 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 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0

63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 不受污染 二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 具有与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 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 30 三 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 应当按照生熟分开 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 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 不得超限量堆积 挤压存放 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 设备的装载限量, 离墙离地 10cm 以上 六 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1

64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 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采取拒收 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 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 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 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 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 ; 对违法添加 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 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 并书面通知供货者, 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 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 应当先行赔付 五 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 方式 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2

6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 对涉及的食品 工具 设备等进行封存, 并自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 谎报 缓报 三 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 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 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 取证工作, 不得隐匿 伪造 毁灭有关证据 五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 批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 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3

66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 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 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 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 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 确保做到 账货相符 四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4

67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应悬挂于市场醒目位置, 便于社会监督 一 市场开办者公示信息内容 (1) 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 ; (2)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 (4) 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 (5)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公示栏 ; (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及处理结果信息 ; (7) 食品监管部门 网格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8) 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二 市场经营户公示信息内容 (1) 营业执照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从业人员健康证 ; (4) 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等级 ; (7)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65

68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立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 是促使市场开办者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经营者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以提升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社会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知情监督水平, 督促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 诚信经营自觉性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 内容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是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品安全信息等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示, 便于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 一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部分, 包括各级监管部门按 食品安全法 要求督促企业制定的 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 许可证正本及其副页 )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信息; 二是监管部门制定的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监管人员电话 等 ) 二 形式统一一是公示牌尺寸, 统一规定最小尺寸为 1m 2m, 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比例放大 二是公示牌材质, 公示牌的材质要耐用防潮, 需动态更新的公示内容 ( 如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告知书等 ) 采用透明塑料资料盒固定在公示牌对应位置, 既保证信息动态更新 又保持公示牌整齐划一 三是公示牌位置, 公示牌要悬挂在批发市场大门口醒目位置, 保证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经营户 监管人员 社会公众能无障碍获取公示信息, 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可在官网制作信息公示页面, 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66

69 三 实施统一各区食药监局负责统一辖区内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公示牌内容 颜色 字体 字号, 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条款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 ; 负责督促批发市场公示牌的制作和悬挂 ; 监督企业动态更新公示内容, 并在日常监管中监督企业按照公示内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原则上应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要求, 更换悬挂新的公示牌 67

70 批发市场食品监管信用分类规范 ( 试行 ) 第一条流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 ( 一 ) 守信 ( 以下简称 A 级 ); ( 二 ) 基本守信 ( 以下简称 B 级 ); ( 三 ) 失信 ( 以下简称 C 级 ); ( 四 ) 严重失信 ( 以下简称 D 级 ) 第二条 A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 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未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各次动态评定结果均为良好等级 ; ( 三 )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三条 B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未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综合评定结果为一般等级以上 ; ( 三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记录累计不超过 2 次 ; ( 四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 ( 或违法财物 ) 处罚累计不超过 2 次 ; ( 五 ) 因其违法宣传行为被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累计不超过 2 次 68

71 第四条 C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但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监督检查时,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综合评定结果为较差等级 ; ( 三 ) 不按规定召回 下架不合格产品 ; ( 四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处罚的记录累计 3 次以上 ; ( 五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 ( 或违法财物 ) 处罚累计 3 次以上 ; ( 六 ) 因其违法宣传行为被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累计 3 次以上 第五条 D 级企业 : 指在评定年度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在申请行政许可时,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事实 ; ( 二 ) 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 ( 三 ) 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 四 ) 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 ( 五 ) 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处以刑事处罚 第六条评定年度内, 食品药经营者在市监 质监 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无违法记录, 是否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因素 69

72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本年度 11 月 30 日起往前追溯 1 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在评定年度 5 月 30 日后取得经营许可的, 当年度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限 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 1 年 70

73 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 以下简称 检测室 ) 建立和规范化建设, 确保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以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以下检测室建设标准 一 基本条件 1. 检测室应设置在市场的显要位置, 并有明显的标识 对外免费开放的检测室, 应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 2. 检测室应独立设置, 面积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 且分区合理 ; 检验区与办公区应相对独立 3. 检测室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 防尘 防虫 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 工作台 地面整洁卫生 4 检测室应符合消防 防盗 防灾等规定 5 检测室应配备空调 冰箱 电脑 办公桌 文件柜 检测设备 仪器 试剂 药品等相应检验 储存 办公设施设备 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与市场经营品种相适应 6. 检测室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二 管理要求 7. 市场主办方应设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部门 8. 市场主办方应制定食用农产品检测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规程, 并予以公示 三 检测要求 9. 检测项目 市场主办方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 当地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季度 ( 或月 ) 检测计划 主要做好农药残留 甲醛 吊白块 二氧化硫 亚硝酸盐 双氧 71

74 水 硼砂等污染物检测 10 检测频次 市场主办方应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11. 检测数量 检测室原则上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开展抽检, 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农产品应实行批批检 四 检测程序 12. 检测时间 原则上应在交易高峰前进行 13. 样品抽取 抽检采用当场或随机方式, 由抽样人员对进场交易的蔬菜等在进场前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实行批批检测 当场检测 ; 或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食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当场进行封样编号, 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14. 检测标准 样品检测由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15. 后续处理 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举办者依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并拍照留档, 书面通知上游采购商, 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由市场主办方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 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测 15. 结果公示 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 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 便于采购方在选购时参考, 接受社会监督 16. 数据录入 批发市场必须将每日的检测结果和后续处理数据进行整理记录, 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综合信息平台等数据系统, 并进行汇总分析 17. 资料保管 检测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 各项制度 检测仪器说明书 统计报表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 指定专人登记, 定期存档 72

75 附件 :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项目序号内容标准要求 一 基本条件 1 外观标识 2 设施布局 建设独立 面积适宜的检测室, 设置在市场的显要位置, 并有明显的标识, 对外免费开放的检测室, 应设定相应信息公示标牌 分区合理, 配置空调 冰箱 电脑 办公桌 文件柜 检测设备 仪器 试剂 药品等设施 3 环境卫生保证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保持工作台 地面的卫生 4 机构设置设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管理部门 二 管理要求 5 制度上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并上墙公示 6 人员素质 7 检测设备 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检测人员工作时应穿着白色检测工作服 配置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 检测设备按要求保管, 并定期维护 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 且在保质期内 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 8 种 三 检测要求 8 检测项目 制定相应的季度 ( 或月 ) 检测计划 主要做好农药残留 甲醛 吊白块 二氧化硫 亚硝酸盐 双氧水 硼砂等污染物检测, 批发市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 抗生素 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 9 检测数量 原则上应在每个工作日开展检测 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实行批批检测 10 检测时间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 四 检测程序 11 样品抽取 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进场前或其经营场所 仓库的食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当场进行封样编号, 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12 检测标准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73

76 13 后续处理 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举办者依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并拍照留档, 书面通知上游采购商, 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由市场主办方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 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测 14 结果公示当天通过市场公示栏 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 15 数据录入 建议建立农贸市场综合信息平台等数据系统, 并进行汇总分析 五 其他要求 16 资料保管 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 指定专人登记, 定期存档 对重要的数据 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 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17 符合消防 防盗 防灾等其他规定 74

77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 ( 农产品 ) 批发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市场的食品 ( 食用农产品 ) 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 ( 兼职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市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 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二 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三 食品可追溯管理制度四 食品运输 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五 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 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六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七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八 食用农产品抽检管理制度九 食品召回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 十 相关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 十一 投诉受理制度 ; 十二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十三 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75

78 大型商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 一 大型商超公示信息内容 (1) 营业执照 ; (2)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食品经营公开承诺书 ;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 食品安全负责人 管理员信息 ; (6)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等级 ; (7)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二 大型商超公示牌样式 (1) 公示牌尺寸, 统一规定最小尺寸为 1m 2m, 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比例放大 ; (2) 公示牌样式 : 大型商超公示牌样式需统一, 详见附件 ; (3) 公示牌材质, 公示牌的材质要耐用防潮, 需动态更新的公示内容 ( 如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告知书等 ) 采用透明塑料资料盒固定在公示牌对应位置, 既保证信息动态更新 又保持公示牌整齐划一 三 大型商超公示牌位置 公示牌要悬挂在大型商超业入口或收银处等醒目位置, 保证企业员工 监管人员 社会公众能无障碍获取公示信息, 有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官网制作信息公示页面, 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76

79 大型商超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大型商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 ( 一 ) 守信 ( 以下简称 A 级 ); ( 二 ) 基本守信 ( 以下简称 B 级 ); ( 三 ) 失信 ( 以下简称 C 级 ); ( 四 ) 严重失信 ( 以下简称 D 级 ) 第二条 A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 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未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各次动态评定结果均为良好等级 ; ( 三 )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三条 B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未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综合评定结果为一般等级以上 ; ( 三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记录累计不超过 2 次 ; ( 四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 ( 或违法财物 ) 处罚累计不超过 2 次 ; ( 五 ) 因其违法宣传行为被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累计不超过 2 次 第四条 C 级 : 指具备法定条件, 但在评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 77

80 ( 一 ) 监督检查时,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 ( 二 )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 综合评定结果为较差等级 ; ( 三 ) 不按规定召回 下架不合格产品 ; ( 四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处罚的记录累计 3 次以上 ; ( 五 ) 因其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等值违法所得 ( 或违法财物 ) 处罚累计 3 次以上 ; ( 六 ) 因其违法宣传行为被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累计 3 次以上 第五条 D 级企业 : 指在评定年度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 ( 一 ) 在申请行政许可时, 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事实 ; ( 二 ) 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 ( 三 ) 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 ( 四 ) 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 ; ( 五 ) 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处以刑事处罚 第六条评定年度内, 食品药经营者在市监 质监 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无违法记录, 是否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因素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本年度 11 月 30 日起往前追溯 1 年为一个评定年度 在评定年度 5 月 30 日后取得经营许可的, 当年度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限 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 1 年 78

81 生鲜商品食品安全自检规范 一 自检范围 :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 定期对商超内销售的水果 蔬菜 肉品 水产 干货 熟食和现制现售的糕点 面包等生鲜食品进行自行抽样检测 二 自检方式 : 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检快检室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方式对生鲜食品进行抽检 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建立快检中心对生鲜食品进行集中自检 三 自检项目 : 主要分为农药残留检测 微生物检测 理化快检三个方面 四 自检计划 : 食品经营者需根据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状况, 结合不同季节和传统节日食品特点等情况制定生鲜食品自检计划和方案, 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五 不合格后处理 : 对自检不合格的食品,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需处置评估其危害性, 并及时暂停销售, 待供应商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上市 对现制现售自检不合格食品, 应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 六 运用分析 : 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公示栏 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自检结果, 便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参考, 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经营者需定期对抽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对主要问题和原因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9

82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 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二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三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四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 出现咳嗽 发热 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 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 排除病症或治愈后, 方可重新上岗 ( 五 )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保持手部清洁,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 六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 污损, 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2 年 80

83 二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二 )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三 ) 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 四 ) 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 2 次以上 ( 含两次 ) 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提出整改措施, 完善培训 考核的方式 ( 五 ) 培训 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 内容应当包括培训 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 地点 人员 方式 记录人等信息, 不得涂改或污损,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81

84 三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 二 ) 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 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自律自查, 督促制度落实 ; 2 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 3 制订 实施食品安全培训 考核计划 ; 4 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 5 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 6 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 7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 三 )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82

85 四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 实施自查计划,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二 ) 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 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 三 ) 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 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消费者 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 四 ) 经营场所布局 制作工艺流程 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 五 ) 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 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 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 六 ) 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 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 计划 人员 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 不得涂改或污损, 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83

86 五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 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 确保清洗 消毒效果 ( 二 ) 食品销售经营 贮存场所内环境 ( 包括地面 排水沟 墙壁 天花板 门窗等 ) 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 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 必要时进行消毒 ( 三 ) 食品销售经营 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 防鼠等措施, 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 四 ) 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 专用标识 专人维护, 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 五 ) 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 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 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 六 ) 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因材质 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 七 ) 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对人体安全 无害 ( 八 )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 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 对象 方法 频次和人员等内容, 保存时限不得少于 2 年 84

87 六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对采购的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 以下统称食品 ) 进行检查验收, 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 二 ) 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 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三 ) 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 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 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温度 湿度条件的 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 ( 载 ) 条件的食品, 应当拒绝收货, 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 四 ) 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 包装应当清洁 形状完整, 无明显破损和受潮, 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 标签内容完整, 无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 五 ) 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 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 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 六 )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85

88 七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 不受污染 ( 二 )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 具有与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 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 30 ( 三 ) 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 四 ) 应当按照生熟分开 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 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五 ) 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 不得超限量堆积 挤压存放 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 设备的装载限量, 离墙离地 10cm 以上 ( 六 ) 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 数量等相关信息 ( 七 )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86

89 八 散装食品 猪肉 牛羊肉销售规范 ( 一 )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 生鲜畜禽 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 ( 二 )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 工具 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应为安全 无毒 无异味 防吸收 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 易于清洁和保养 ; ( 三 ) 散装熟食需配备洗消设施设备, 应当配有洗手 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 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 ( 四 ) 散装食品在销售的容器 外包装上等显著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 ( 五 )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具有防蝇 防虫 防尘外罩, 并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 ( 六 ) 销售的猪肉 牛羊肉在销售显著位置展示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 ( 七 ) 按照食品贮存温度要求销售散装 猪肉 牛羊肉 ; ( 八 ) 改刀散装熟食 猪肉 牛羊肉销售时间控制在 24 小时内 87

90 九 现场制售食品制售规范 ( 一 ) 粗加工 切配 烹调 主食制作 餐用具清洗消毒 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 更衣室 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 项目和规模相适应, 符合分类要求 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 ( 二 ) 制作冷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 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 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食品集中备餐设置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 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 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 三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 原料处理 半成品加工 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 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 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 四 ) 用于盛放原料 半成品 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 用具, 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 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五 )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 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或距离 25m 以上 ) ( 六 ) 食品添加剂实行 五专 管理, 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及其来源等信息 88

91 十 不合格 过保质期食品处置制度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 过保质期食品处置制度, 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 二 ) 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采取拒收 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 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 三 ) 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经营, 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 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 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 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 ; 对违法添加 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 四 ) 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 并书面通知供货者, 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 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 应当先行赔付 ( 五 ) 建立不合格 过保质期食品处置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 方式 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89

92 十一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 一 )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二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 对涉及的食品 工具 设备等进行封存, 并自发现之时起 2 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 谎报 缓报 ( 三 ) 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 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 四 ) 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 取证工作, 不得隐匿 伪造 毁灭有关证据 ( 五 )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 批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 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90

93 十二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 一 ) 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 ( 二 ) 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 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 三 ) 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 确保做到 账货相符 ( 四 ) 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1

94 关于落实食杂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推动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 现就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统一思想, 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在食品经营企业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目的, 广大食品企业积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大幅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息知情监督水平 企业员工的懂法守法自觉性, 对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 结合当前监管新要求,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二 统一内容, 全面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是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产品安全信息等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示, 便于社会监督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 一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部分, 包括各级监管部门按 食品安全法 要求督促企业制定的 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 许可证正本及其副页 )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信息 ; 二是监管部门制定的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网格化监管责任人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 监管人员电话 等 ) 三 统一形式, 大力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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