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Transcription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 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 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 禁止在生产 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引导 督促生产者 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制止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包庇 放纵本地区 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或者阻挠 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 1

2 行为的, 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 本系统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 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 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 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 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 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 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 限期整顿 ;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2

3 ( 二 )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 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 ( 三 ) 查阅 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 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客观 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 要求其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 向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查询 ;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 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 ( 二 )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 三 )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二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 三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 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 四 ) 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 五 )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 3

4 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 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 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 退货 ;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 一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 二 )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 三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 更换 退货 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 ( 以下简称供货者 ) 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 更换 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 销售者之间,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 ) 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二 )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 三 )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 4

5 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 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 (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 )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 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5

6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损失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与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 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 保证, 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 保证的质量要求,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 生产工具, 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 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 保管 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责令停止使用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 ( 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 ) 的货值金额, 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隐匿 转移 变卖 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 扣押的物品的, 处被隐匿 转移 变卖 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 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包庇 放纵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 ( 二 )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 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三 ) 阻挠 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 情 6

7 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 阻碍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 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 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199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More information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种子 食用菌 ) ( 修订 )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 无违法所得且未给种子使用者和 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1 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试验 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 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 年 4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1EAD7BCBBAFCCF5C0FD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1EAD7BCBBAFCCF5C0FD2E646F63>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文件编号 :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号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2 年 3 月 15 日 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8 日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2001 年 12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南京市栖霞区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28 项 )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状态 行使层级 备注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维护法制统一,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备注 一行政审批共 1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子项 22 项 三行政强制共 项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给付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行政确认共 项 八行政奖励共 项 九行政监督共 2 项 十其他权力共 1 项 合计共 14 项子项共 22 项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More information

东台市 ( 单位全称 ) 行政审批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总数 常用权力 其中 权力 1 行政审批 2 行政处罚 24 24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5 行政给付 6 行政奖励 7 行政确认 8 行政裁决 9 行政征用 10 其 他 合 计 24 24 23 东台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状态备注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审计机关

河南省审计机关 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More information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03 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已经 2007 年 7 月 25 日国务院第 18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 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的责任, 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 配合,

More information

( ) %

( ) % 200923 2009 2009 200933 2009 35 ( 200728 ) 200922 15% ( 199338 ) 300 11 20 ( 2 ) 1 2-5 2-3 www.gxjs. com.cn2009525 2009 623 2009 68 1 2 2 3 3 4 5 6 7 8 9 10 11 4 12 主题词 : 2007 4 13 400 2 第一章总则 199338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 号 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业经 2002 年 4 月 3 日农业部第 5 次常务会议 2002 年 4 月 1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More information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 0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附件 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资质文件.cdr

资质文件.cdr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营业执照 6 组织机构代码证 7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国税登记证 8 地税登记证 9 我们的服务 您的安全 建峰特纺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资质文件 三 质量体系认证及其他认证资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书 4 ISO14001

More information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3 修正 )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2013-12-28 實施日期 2014-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主席令第 45 号 ) 2001 年 02 月 28 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公布, 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 年 2 月 28

More information

微软用户

微软用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 序号 职权名称 项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 年修正 ) 1 行政处罚 23020001 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 (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More information

An EU project implemented by BAFA. 中国出口管制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 中国的防扩散努力与实践...1...11...17...22...29...32 第二部分 : 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 41... 47... 52... 58... 63... 69... 85... 89... 94... 100... 110... 114... 117 第一部分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募集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4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8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 12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 16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18 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3]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3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 ( 含标准样品 ), 是指农业 工业 服务业以 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国 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发布日期 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4-06-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More information

2

2 2016 2 1 2 目录 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2 年 11 月 8 日 ) 3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45 7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014 年 10 月 23 日 ) 9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5 年 10 月 29 日 ) 100

More information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CE0C0ED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4D F736F F D20BCE0C0ED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附件 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 一 ) 责令改正 ; ( 二 ) 责令停止生产 营业 制造 出厂 修理 销售 使用 检定 测试 检验 进口 ; ( 三 ) 责令赔偿损失 ; ( 四 ) 吊销证书 ; ( 五 ) 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器具 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 证 ; ( 六 ) 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使用非法定

( 一 ) 责令改正 ; ( 二 ) 责令停止生产 营业 制造 出厂 修理 销售 使用 检定 测试 检验 进口 ; ( 三 ) 责令赔偿损失 ; ( 四 ) 吊销证书 ; ( 五 ) 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器具 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 证 ; ( 六 ) 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使用非法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 年 8 月 25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行为的处罚,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 2015 0510 号 当事人 : 开源塑业科技 ( 南通 ) 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00400021738 住所 :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高新产业园区沿江路 82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宏 委托代理人 : 王帅 经营范围 : 塑胶制品 ( 手机塑料机壳 手机按键 汽车塑料 按键 高密度线路板 ) 塑胶管道的研究 开发 生产, 并提供 相配套的技术服务

More information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促进资金融通,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 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 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 所称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审慎经营,

More information

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特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

More information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More information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英文译本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03.10.28 实施日期 2004.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证券法规/ 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法规分类号】

【法规分类号】 法规分类号 4050011987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计量局 颁布日期 1987/02/01 实施日期 1987/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量法类 文号 题注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More information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保护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 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产业 公安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30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0CCB7A8D0DED5FDB0B8A3A8C1F9A3A9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More information

( 二 )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 三 ) 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 ( 四 )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 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五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 六 ) 含有淫秽 迷信 恐怖 暴力 丑恶的内容 ; ( 七 ) 含有民族

( 二 )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 三 ) 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 ; ( 四 )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 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五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 六 ) 含有淫秽 迷信 恐怖 暴力 丑恶的内容 ; ( 七 ) 含有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 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2 号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决定 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28 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More information

ICS 01.1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XXXXX XXXX 标签符合性测试通用技术规范 General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for label conformance testing ( 征求意见稿 )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目 次 目 次... I 标签符合性测试通用技术规范... 1 1

More information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20180401287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E32057R0M CN-00215E32057R0M 的认证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20180401288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 年 11 月 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网络运行安全

More information

“全国质量知识竞赛”试题暨知识读本

“全国质量知识竞赛”试题暨知识读本 一 单项选择题 1. 产品质量法 规定, 伪造产品产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有违法所得的 (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A.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B.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D.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 产品质量法 中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8)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9) ( 二 ) 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0) ( 三 ) 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12) ( 四 ) 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13) ( 五 ) 计量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14)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ä¸fiä¸ı导论觃颂é£�åfi†æ³Łè§—15勃é™�缩å⁄‘盋

Microsoft PowerPoint - ä¸fiä¸ı导论觃颂é£�åfi†æ³Łè§—15勃é™�缩å⁄‘盋 食品法典与法规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主讲人 : 能静 nengjing@zjut.edu.cn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第一节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学习重点 : 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内容 ; 熟悉产品质量法 对违标违法案例能进行分析处理 教材 : 食品标准与法规 周才琼主编,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一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 P45 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irect Selling Regulation Overall _Chinese_.doc

Microsoft Word - Direct Selling Regulation Overall _Chinese_.doc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 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防止欺诈,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 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 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 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 ( 以下简称消费者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 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防止欺诈,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 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 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 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 ( 以下简称消费者

More information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明确其职责, 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 正确制定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维护金融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More information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关于发布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 准 (206 版 ) 的通知 京建发 206 20 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集团 ( 总公司 ): 根据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京建法 2007 825 号 ) 和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京建法 205 2 号 ) 的规定, 结合近几年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1999 年 10 月 31 日 (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修正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修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 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第八条国家实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 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 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第八条国家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经 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

More information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总局令第 155 号 ) 第 155 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 4 月 23 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2013 年 11 月 15 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 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 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摘自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More information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 2013 年第 2 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已经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主席 项俊波 2013 年 1 月 6 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 运营 维护和使用网络, 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 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的方针,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 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 运营 维护和使用网络, 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 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的方针,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 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5A48524D B4A46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BBE1BCC6B7A8>

<4D F736F F D205A48524D B4A46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BBE1BCC6B7A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 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七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2 月 11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 文化部令第 57 号 )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 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 权益, 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 有序地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More information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 0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7B4B2BBD5FDB5B1BEBAD5F9CCF5C0FD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7B4B2BBD5FDB5B1BEBAD5F9CCF5C0FD2E646F63>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修正 ) 法规分类号 C111067199702 标题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修正 )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5/09/28 实施日期 1995/1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市场 物价管理 文号 题注 (1995 年 9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8 月 13

More information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More information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长城保护条例 (2006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10 月 1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6 号公布,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 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 包括长城的墙体 城堡 关隘 烽火台 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