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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文件 (3) 关于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佳 主任 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 各位委员 :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稿 ) (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 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海洋渔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法制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 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省编办, 省人大农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交通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渔业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法制办,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 以及 4 个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3 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67 位立 1

2 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经 4 月 17 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提出了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 ) (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 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表决前评估会, 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出台时机 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同时, 委托 9 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经 4 月 20 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将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 一 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二稿第三条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 为明确划定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规范, 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 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 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 为明确相关部门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职责, 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 :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渔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 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纳入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 2

3 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四 为规范处理水产品抽查检测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增加规定 : 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 ;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五 鉴于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和处罚方式有所不同, 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的水产品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予以处罚 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条 六 为加重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 在草案修改二稿 法律责任 一章中提高了部分处罚额度的下限 此外, 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 行政法规不抵触, 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二稿, 请予审议 3

4 附件 : 关于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 ) 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4

5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 ) ( 三审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 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 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 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符合保障人的健康 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 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 5

6 平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农业 林业 卫生 工商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禁止生产 经营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水产品和水产苗种 第六条 质量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溯源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 如实采集 保存 记录追溯信息, 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6

7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 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 第八条 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 技术等服务, 宣传 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 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 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举报奖励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 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 第十一条 产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 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 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 7

8 质量, 防治产地环境污染, 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 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 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 合理布局养殖生产, 科学确定养殖规模 第十二条 产地环境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 监测和安全评价, 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区域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 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 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 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 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 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生产者要求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在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 采集 捕捞活动, 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 采集 捕捞水产品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 科学控制养殖密度, 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水 8

9 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 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 应当采取净化措施, 经处理仍 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 应当停止养殖 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 第十五条 生产指导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推广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引导水产品标准化生产 第十六条 引导帮助 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其成员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水产品标准化生产, 合理安排养殖密度, 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帮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进行自律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苗种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 经营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有固定的生产场地, 水源充足, 使用符合标准的养殖用水, 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生产水产苗种 第十八条 苗种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负责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9

10 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 应当经检疫合格, 取得检疫合格证后, 方可离开产地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 应当经检疫合格, 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投放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 第十九条 投入品经营监管 渔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 产品规格 数量 保质期 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购销时间 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经营者, 还应当记录许可证编号 生产批号 购销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条 合理使用投入品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 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按照规定的用量 次数 方法和安全间隔期, 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 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 使用假冒 劣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 ; ( 二 )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 ( 三 ) 使用人用药品, 超剂量 超范围使用渔药, 使用过期渔药, 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 ; ( 四 ) 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 底质改良剂 ; ( 五 )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 10

11 ( 六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产品生产记录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如实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水产苗种来源以及检疫合格证编号 ; ( 二 )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等渔业投入品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 停用日期 ; ( 三 ) 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 ( 四 ) 水产品收获 捕捞日期 ; ( 五 ) 水产品销售日期 去向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水产品生产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不得提前销毁记录 禁止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检测责任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合格的, 出具合格证明 ;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 自行检测的, 应当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 技术人员, 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促进无公害水产品发展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扩大水产品无公害产地规模, 鼓励 11

12 水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标志, 指导规范使用认证标志, 引导通过网络媒体 专业展会等推广宣传获得认证标志的水产品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包装标识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应当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 产地 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 ; 使用添加剂的, 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产地证明 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者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 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 其他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 可以以生产者提供的水产品产地及个人相关信息的书面记录作为产地证明, 或者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水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禁止出具虚假的产地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产地信息 第四章 水产品经营 12

13 第二十七条 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禁止在水产品包装 贮存 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水产品的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 不得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需要冷藏保鲜的水产品贮存 运输时, 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运送鲜 冻水产品, 应当使用具有冷藏 防尘等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 第二十八条 入场销售证明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 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 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留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水产品销售者租赁仓库贮存 委托承运人运输水产品的, 还应当记录贮存服务提供者 承运人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 13

14 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 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明确水产品销售者安全管理责任, 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 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两款规定义务, 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场抽检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并根据水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其他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后,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 14

15 构应当在市场信息公示栏公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 并及时更新, 为消费者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禁止销售的范围 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产品 : ( 一 ) 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 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 二 )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渔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 三 ) 腐败变质 霉变生虫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 ( 四 ) 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 五 )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 ( 六 ) 被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 七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 八 )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 ( 九 ) 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或者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十 ) 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5

16 第三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 ) 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使用的渔业投入品 养殖水体进行抽样检验 ; ( 三 )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 )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 ( 五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风险预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渔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 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纳入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确保消除风险隐患 在可能出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时期, 或者对存在高风险的水产品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 16

17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六条 监测和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 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 指导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或者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 ;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三十七条 复检 被抽检人对水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对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不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联动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 17

18 制,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 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 跨省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 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第四十条 信息管理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 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行政处罚情况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督促市场开办者公开检验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机制, 及时通过现场展示牌 网站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不良信息记录, 并可以通报水产品行业协会 : ( 一 ) 因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 二 ) 水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 ( 三 ) 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四 ) 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

19 第四十二条 违反苗种检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的, 或者未经检疫投放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野生水产苗种的, 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投入品使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 或者使用人用药品, 超剂量 超范围使用渔药, 使用过期渔药的, 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 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予以监督销毁 ; 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未建立生产记录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的, 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记录渔药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 停用 19

20 日期, 或者记录不完整 不真实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质量检测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贮存 运输监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贮存 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运输被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 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予以监督销毁 ;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记录制度的, 未保存或者提供销售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20

21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八条 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允许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未按照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禁售水产品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的水产品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妨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阻挠 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 抽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21

22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二 ) 未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 ; ( 三 ) 未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 ; ( 四 ) 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 ( 五 ) 未按规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造成损失的 ; ( 六 ) 隐瞒和延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水产品疫情报告的 ; ( 七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名词定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渔业投入品, 是指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 包括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 水质改良剂 底质改良剂等产品 水质改良剂, 是指用于改善水体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底质改良剂, 是指用于改善养殖水体塘泥 底土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22

23 第五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3

24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 ) (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内容, 括号内楷体为注释说明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 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 是指来源于渔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 植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符合保障人的健康 安全的要求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作精确规定, 明确对个体 市场的要求, 考虑到本条例所规范的 水 24

25 产品生产经营者 已包含了个体生产经营者 企业等主体, 同时在 水产品经营 一章也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作出了规范,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 人 修改为 人体, 为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建议不作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款 :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 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 安全的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捕捞业的规定, 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已对捕捞水产品涉及的捕捞管理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议不再重复 同时, 本条例水产品生产 水产品经营等章节的相关规定也一样适用于捕捞水产品的生产 经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但是,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 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 25

26 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 禁止使用炸鱼 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 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考虑到由政府统一协调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更为妥当, 建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关于加大财政投入 培育管理人员的规定, 按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 ( 试行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一般情况下, 地方性法规不对预算经费 专项资金作出规定 建议不作修改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水产 26

27 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 加强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的加强监督管理 ( 考虑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涉及生产 销售等各环节, 渔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管专业部门, 还有卫生 工商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共同参与才有可能保证监管职责的落实, 明确由政府统一协调推进更为妥当, 因此, 建议将关于监管体系的规定调整至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农业 林业 卫生 工商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 农业 修改为 畜牧 兽医, 考虑到水产品属于农产品的一种, 农业主管部门除畜牧 兽医的职能外, 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其他相关职能, 为表述全面, 建议保留农业主管部门的提法 ) 第五条 生产销售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禁止生产 经营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水产品和水产苗种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的 27

28 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 从国家到省, 尚无专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主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和水产行业标准中, 因此, 建议本条例不再另设单独的标准要求, 而是执行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更为符合实际工作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 考虑到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个体 企业等, 其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应按照相关商事主体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建议在此不再另设制度规定 ) 第六条 质量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标准制定的规定, 考虑到本条主要规范的是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职责, 负责监督 组织 协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等环节执行标准 同时, 关于标准的制定, 有关上位法对此已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 建议不再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一条 :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 28

29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 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 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 农业 食品 营养 生物 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食品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 对地方特色食品,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 29

30 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 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本企业适用, 并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 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 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 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 30

31 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第七条 溯源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推动实施动态监测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 如实采集 保存 记录追溯信息, 确保障水产品可溯源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 追溯信息 修改为 原始信息, 考虑到对追溯体系建设的规范, 指向的一般是追溯信息, 且追溯信息的提法更具有针对性, 建议不作修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办发 [2015]95 号 ): ( 十三 ) 推进互联互通 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 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 ) 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 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符合水产品特点的质量安全追溯技术 第八条 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31

32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提供水产品安全信息 技术等服务, 宣传 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引导和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科学防治疫病, 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认识, 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有关部门明确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考虑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不仅仅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还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 第十条 举报奖励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 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举报奖励的方法 数额, 考虑到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主要由各市 县按照自身的工作情况 财政政策等进行安排, 不适宜在法规中作统一规定 ) 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 32

33 第十一条 产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 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 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防治产地环境污染, 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推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 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建设, 根据水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 合理安排布局养殖生产布局, 科学确定养殖规模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的 生产布局 修改为 生产区域, 考虑到生产布局包括了区域 养殖品种等方面, 涉及的内容比生产区域更多, 为表述准确, 建议修改为 合理布局养殖生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禁止在水源地养殖, 考虑到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 ( 四 ) 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 建议不再重复 ) 第十二条 产地环境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对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进行调查 监测和安全评价, 对养殖用水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33

34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区域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 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 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为明确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规范, 建议恢复原草案的相关规定, 并予以细化, 增加划定的参考因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 定期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 依据监测结果划定贝类生产区域类型, 并予以公告 ( 按照省海洋渔业厅的意见, 目前只有重点海区开展了贝类划型, 并不是所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都开展此项工作, 建议修改 ) 贝类生产区域的水环境和贝类因严重污染在短期内难以改善的, 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闭该生产区域, 停止已有的贝类生产活动, 禁止采集 ( 按照省海洋渔业厅的意见, 考虑到贝类生产区域的关闭也包含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生产区域中, 建议不再重复规定 ) 第十四条 生产者要求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在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 采集 捕捞活动, 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 采集 捕捞水产品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 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 的 34

35 定义, 考虑到水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 主要采取的是排除法, 除依法划定的禁止生产区域外, 都可以进行水产品的养殖 采集 捕捞活动, 而具体的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主要按照具体的水产品品种进行选择, 已属于具体的水产品生产技术实施范畴, 不适宜在条例中作统一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养殖密度行业标准, 考虑到水产品的种类繁多, 不同种类的行业标准也各有不同, 目前暂无专门的养殖密度行业标准, 且养殖密度与具体的养殖环境有关, 情况较为复杂, 不适宜在条例中作统一规定 )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 科学控制养殖密度, 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 考虑到本款是对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的规定, 第三款是对水产品养殖用水的规定, 为理清逻辑顺序, 建议修改 ) 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水产品生产者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 应当采取净化措施, 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 应当停止养殖 ( 为表述一致, 建议修改 ) 第十五条 产地环境保护 造成水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 污染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及时消除污染 ;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35

36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考虑到关于水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治理和赔偿规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更为具体, 建议不再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 或者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 第十五六条 生产指导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推广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引导水产品标准化生产 第十六七条 引导帮助 水产品行业协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其成员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行水 36

37 产品标准化生产, 合理安排养殖密度, 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记录渔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病害发生和防治情况等, 帮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进行自律教育和管理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以与本章关于水产品生产 用药记录的规定相一致 ) 第十七八条 苗种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 经营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有固定的生产场地, 水源充足, 使用符合标准的养殖用水, 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生产水产苗种 第十八九条 苗种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负责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 应当经检疫合格, 取得检疫合格证后, 方可离开产地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 应当经检疫合格, 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投放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 第二十十九条 投入品经营监管 渔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 产品规格 数量 保质期 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购销时间 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 渔药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经营者, 还应当记录许可证编号 生产批号 购销台账保存期应当不 37

38 得少于二年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二十一条 合理使用投入品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渔 药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 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按照规定的用量 次数 方法和安全间隔期, 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二条 禁止行为 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 使用假冒 劣质的渔药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 ; ( 二 )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 ( 三 ) 使用人用药品, 超剂量 超范围使用渔药, 使用过期渔药, 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 ; ( 四 ) 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 底质改良剂 ; ( 五 )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 ( 六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三条 水产品生产记录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水产苗种来源以及检疫合格证编号 ; 38

39 ( 二 )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等渔业投入品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 停用日期 ; ( 三 ) 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 ( 四 ) 水产品收获 捕捞日期 ; ( 五 ) 水产品销售日期 去向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不得提前销毁记录 禁止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考虑到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具体内容已包含用药记录, 即渔药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 停用日期, 为避免产生歧义, 建议修改, 并对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做相应修改 同时, 为明确记载事项具体内容, 建议在第一款第二项列举渔业投入品的主要种类 ) 第二十三四条 生产者检测责任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并可根据检测结果合格的, 出具合格证明 ;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 ( 考虑到检测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 为明确不同结果的处理要求, 建议修改 ) 自行检测的, 应当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 技术人员, 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39

4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 认证标志 水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条件的, 水产品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标志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考虑到水产品生产者申请认证标志主要是自愿的市场行为,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此的职责主要是鼓励和引导, 以发挥认证标志对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作用, 因此, 建议删除本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合并, 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第二十四六条 促进无公害水产品发展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扩大水产品无公害产地规模, 鼓励水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标志, 指导正确规范使用认证标志, 引导通过网络媒体 专业展会等推广宣传获得认证标志的水产品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前款规定的等认证标志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一款中关于鼓励申请认证标志的规定, 考虑到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标准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鼓励和提供指导 服务,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同时, 为规范表述, 建议删除 40

41 正确 同时, 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移作本条第二款 ) 第二十五七条 包装标识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应当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 产地 生产者 生产日期等内容 ; 使用添加剂的, 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二十六八条 产地证明 水产品生产企业或者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水产品, 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 其他水产品生产者生产的水产品, 可以以生产者提供的水产品产地及个人相关信息的书面记录作为产地证明, 或者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水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禁止出具虚假的产地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产地信息 第四章 水产品经营 第二十七九条 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禁止在水产品运输 包装 贮存 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 添加有毒有害物 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1

42 水产品的运输工具 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动植物检疫和防疫要求, 不得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需要冷藏保鲜的水产品运输 贮存 运输时, 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运送鲜 冻水产品, 应当使用具有冷藏 防尘 等符合食品安全保障要求的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理清包装 贮存 运输三者间顺序, 并对专用车辆的要求做细化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关于水产品冷链的贮存 运输规定, 考虑到已有国家标准对此作出具体要求, 建议不再重复 主要的国家标准有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 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 水产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 (GBT ) 水产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 (GBT ), 行业标准有 : 水产品保鲜储运设备安全技术条件 (SCT6041) 水产品低温冷藏设备和低温运输设备技术条件 (SCT9020) 等 ) 第三十二十八条 入场销售证明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的,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 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2

43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水产品投放市场前安全检测的规定, 或者修改关于提供产地证明等的无需进行抽样检验的规定, 考虑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为生产者和经营者, 对交易市场的要求应当依法 适当予以规定, 不适宜将保证质量安全的职责全部交由市场开办者承担, 本条的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 对水产品市场交易予以规范,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 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集中交易市场 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三者关系, 按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款 :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 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 含农贸市场 ) 建议不再重复 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市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或者代检, 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对进入该批 43

44 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已有明确规定, 建议不再重复 ) 第三十一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 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留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水产品销售者租赁仓库贮存 委托承运人运输水产品的, 还应当记录贮存服务提供者 承运人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水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 数量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三条 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的资格条件, 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明确水产品销售者安全管理责任, 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 为与国家具体的工作要求保持一致, 建议删除关于审查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 44

45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水产品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 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两款规定义务, 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四条 市场抽检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并根据水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其他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后,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验测结果, 并及时更新, 为消费者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参考 广东省食品安全 45

46 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四款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 公开管理职责, 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 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其他市场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制度, 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广东省商品市场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 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食品等其他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 农业 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定期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检测, 并提供方便 ; 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 第三十三五条 禁止销售的范围 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产品 : ( 一 ) 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 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 二 )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渔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 三 ) 腐败变质 霉变生虫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 ( 四 ) 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46

47 ( 五 )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 ( 六 ) 被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 七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 八 )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 ( 九 ) 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或者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十 ) 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二项的 渔药残留, 考虑到国家对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渔药残留等都已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者所指向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界定 腐败变质 感官性状异常, 此类概念在具体工作已有区别, 建议不再重复 关于咸鱼 虾酱, 相应标准有 咸鱼加工技术规范 (GB/T ) 虾酱 (SC/T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47

48 ( 二 ) 对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使用的渔业投入品 养殖水体进行抽样检验 ; ( 三 )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四 )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水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 ( 五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五八条 风险预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渔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 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纳入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 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确保消除风险隐患 在可能出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时期, 或者对存在高风险的水产品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 为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关系 明确相关部门的监测职责, 建议增加一款, 作为本条第一款 同时, 为理顺逻辑顺序, 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调整至此 ) 48

49 第三十六七条 监测和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 对生产中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 指导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或者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暂停销售 ;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水产品生产者 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 ( 为明确抽查检测后的处理措施和抽查检测结果的效力, 建议增加规定, 作为本条第三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市 县级食 49

50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 ;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本条第二款的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修改为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有的建议明确检测和抽样的比例, 考虑到我省各地的经济 监管力量等差异较大, 不适宜作统一的硬性规定,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不得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 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并支付相关费用 ; 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第三十八条 ( 为理顺逻辑顺序, 建议将本条调整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七九条 复检 被抽检人对水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对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不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十八条 联动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50

51 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应急预案, 协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三十九条 跨省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 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 考虑到省际间的合作不仅限于执法, 更多的是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建议修改 ) 第四十二条 信息管理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 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行政处罚情况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督促市场开办者公开检验信息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 ) 第四十一三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不良信息记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机制, 及时通过市场现场展示牌 网站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不良信息记录, 并可以通报水产品行业协会 : 51

52 ( 一 ) 因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 二 ) 水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 ( 三 ) 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四 ) 其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 考虑到现场展示不局限于市场, 建议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遵纪守法的生产经营者建立激励机制的规定, 考虑到遵纪守法 守信经营是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其应自觉遵守 同时, 从目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推进而言, 守信激励的措施集中在日常监管 行政审批 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国有产权转让 土地出让 财政性资金安排 定期检验 评先评优 信贷安排等相关方面, 属于具体的行政监督管理, 由政府进行明确和具体实施较为妥当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发 号 ): 二 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 三 )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 四 )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 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 和 容缺受理 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 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 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应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 ( 五 )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 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 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加大扶持力度 在教 52

53 育 就业 创业 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 六 )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 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 在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 七 )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 税易贷 信易贷 信易债 等守信激励产品,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 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 八 )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 信用中国 网站进行公示, 在会展 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 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 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表彰诚信会员, 讲好行业 诚信故事 广东省也出台了 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 粤府 号 ) 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试行办法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3

54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统一法律责任罚款数额标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额度偏轻, 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高处罚额度, 考虑到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处罚需在上位法规定的种类 幅度范围内进行规定, 本章相关的法律责任设置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因此, 建议对处罚额度作修改, 提高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下限 ) 第四十二四条 违反苗种检疫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十八条规定, 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的, 或者未经检疫投放养殖场所 出售或者运输野生水产苗种的, 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五条 违反投入品使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二条规定,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 或者使用人用药品, 超剂量 超范围使用渔药, 使用过期渔药的, 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 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予以监督销毁,; 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 54

55 害的其他物质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为细化处罚下限, 建议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畜牧兽医部门, 考虑到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已明确规定 :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 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因此, 建议不作修改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修改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六条 未建立生产记录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三条规定,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记录不完整的, 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记录渔药的名称 来源 用法 用量和使用 停用日期, 未建立水产品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55

56 不真实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 处一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考虑到水产品生产记录已包含了用药记录的具体内容, 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关于用药记录的处罚规定, 为明确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 建议修改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为细化处罚下限, 建议修改 ) 第四十五七条 违反质量检测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四条规定, 水产品生产企业 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检测结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认证标志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水产品生产者冒用水产品质量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 56

57 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额度偏轻, 考虑到本条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致, 目前实践中也是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建议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 生产环节,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 市场销售环节,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出台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 第五十条第三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第十二项规定,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水产品标识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包装 标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考虑到本条规定在实践中既有可能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也有可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为避免与相关上位法冲突, 建议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 57

58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一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二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三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四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十六条 违反贮存 运输监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九条规定, 在贮存 运输 贮存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运输被包装物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 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能进行无害 58

59 化处理的, 予以监督销毁 ;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一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为细化处罚下限, 建议修改 ) 第五十一四十七条 违反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记录制度的, 未保存或者提供销售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二四十八条 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三条第一款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水产品产地证明 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允许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未按照要求提供并公开水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四十九条 销售禁售水产品法律责任 水产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第十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 59

60 律 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 销售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水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销售的水产品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予以处罚 ( 考虑到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列举的违法情形, 按照渔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 涉及在不同环节 对不同情形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方式也不同, 因此, 建议修改, 主要明确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 不得销售 :( 一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二 ) 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三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四 ) 使用的保鲜剂 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五 )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停止销售, 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 60

61 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三 ) 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五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1

62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一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二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食品添加剂, 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三 ) 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四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五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 第五十条第三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第十二项规定,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 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妨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 阻挠 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 抽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62

63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五条 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二 ) 未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水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 ; ( 三 ) 未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 ; ( 二四 ) 不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不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 ( 三五 ) 未按规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造成损失的 ; ( 四六 ) 隐瞒和延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水产品疫情报告的 ; ( 五七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 为明确主管部门责任, 细化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情形, 建议修改 ) 第七章 附则 63

64 第五十二六条 名词定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渔业投入品, 是指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 包括渔药 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渔药 水质改良剂 底质改良剂等产品 水质改良剂, 是指用于改善水体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底质改良剂, 是指用于改善养殖水体塘泥 底土底质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 ( 为进一步明确底至改良剂的定义, 建议修改 ) 第五十三七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64

65 附件 关于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 二稿 ) 表决前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根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 试行 ),5 月 5 日上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草案修改二稿 ) (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 ) 表决前评估会, 邀请省人大代表 立法咨询专家 水产品质量安全实务工作者等就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法制委员会 农村农业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海洋渔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并听取了评估意见 同时, 委托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 嘉应学院 韩山师范学院 韶关学院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评估 现将表决前评估会和基地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总体评估意见评估一致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经过反复调研 征求意见 论证和修改, 立法目的明确, 逻辑清晰, 重点突出, 符合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 总结提升对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验做法, 依法明确对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的问题, 65

66 强化落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服务职责, 明确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规范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渔药使用要求, 细化水产品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的具体要求, 明确水产品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规范水产品经营制度, 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行为规范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法治化 规范化, 有利于强化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有利于促进社会加强监督 ( 一 ) 关于出台时机和条件评估普遍认为, 出台本条例符合当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依法促进和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 对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将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落实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 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 放心, 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目的和任务 我省出台专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符合我省是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的实际,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出台条例具备可行性, 是合理的 因此, 条例的出台是适应当前工作发展要求的, 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 出台时机是适宜的 ( 二 ) 关于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问题评估一致认为, 条例的制定贯彻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 反映了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 66

67 作的现实需求, 将有力地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主要是如何加强引导监督, 规范小 散水产品生产者规范生产和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 以提高生产 销售两个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水平, 需要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加大宣传普及力度, 加强部门协作, 切实执行制度规定 二 具体问题的评估意见 ( 一 ) 关于政府 渔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评估普遍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对渔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符合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的实际, 在总则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对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个系统性工作, 不仅仅涉及两个主要部门, 还有环保 工商等,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了建立监管协作机制 联动机制等, 有利于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部门履职和促进部门间沟通协作 同时, 有实务专家建议细化部门的分段管理阶段 明确运输环节监管的具体部门 ( 二 ) 关于渔业投入品监管和记录的制度评估一致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 渔业投入品使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投入品经营管理 使用规范 使用记录和禁止性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符合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规范化要求, 也有利于推动建立水产品追溯体系, 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自律和部门的监管, 措施明确到位 但在法规实施过程中, 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 67

68 和引导 ( 三 ) 关于水产品经营的制度评估一致认为, 水产品经营的制度规范对水产品的包装 贮存 运输作出规定, 符合水产品的产品特性和质量安全保障需要 对水产品经营的市场销售相关规定, 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规章的要求, 进货查验 销售记录 入场检验等制度具体可行, 明确水产品入市销售门槛, 从市场入口环节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有利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 四 ) 关于水产品监管的制度评估普遍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对渔业 食品药品监管 卫生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规范, 细化了监管措施 抽检要求 部门间和跨省联动机制, 其中, 明确了水产品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符合监管工作需要 ( 五 )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估普遍认为, 草案修改二稿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对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不明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适当提高了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列明监管部门不依法实施监管职责的违法情形, 符合过罚相当的要求, 同时也符合分段管理的实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不同要求 此外, 评估会和各基地还提出了一些意见, 建议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和表述 会后,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 68

69 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 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 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11 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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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解读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一 概览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 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法 与 国家安全法 反恐怖主义法 刑法 保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现行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1 2 二 条文解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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