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委 託 題 目 :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與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廠 商 :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蔣 大 中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 本 研 究 係 針 對 美 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委 託 題 目 :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與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廠 商 :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蔣 大 中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 本 研 究 係 針 對 美 國"

Transcription

1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103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與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研 究 執 行 期 間 : 自 103 年 11 月 4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受 委 託 單 位 :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2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委 託 題 目 :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與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廠 商 :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蔣 大 中 研 究 報 告 摘 要 : 本 研 究 係 針 對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詳 細 了 解, 以 分 析 該 制 度 引 進 我 國 之 影 響 美 國 的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源 起 於 1984 年 Hatch-Waxman 法 案, 該 法 案 之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程 序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與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等 自 該 法 案 施 行 以 來, 發 生 相 當 多 爭 議, 美 國 國 會 迺 於 2003 年 就 該 法 案 進 行 大 幅 度 的 修 法, 該 次 修 法 解 決 Hatch-Waxman 法 案 施 行 近 20 年 以 來 的 部 分 爭 議, 但 仍 存 有 部 分 未 決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特 別 針 對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項 目 應 /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以 及 登 錄 制 度 下 之 爭 議 問 題 ( 例 如 消 除 登 錄 ) 進 行 詳 細 的 探 討, 接 著 針 對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的 爭 議 為 闡 述 說 明, 並 就 現 行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運 作 下 仍 存 在 之 問 題 為 分 析, 最 後 回 歸 到 我 國 的 現 行 制 度 面, 分 析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引 進 我 國 可 能 產 生 或 必 須 克 服 的 問 題, 並 給 予 具 體 建 議

3 目 錄 第 壹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2 第 貳 章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登 錄 相 關 實 務 以 及 相 關 爭 議... 4 第 一 節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介 紹... 4 第 一 項 藥 品 之 登 錄... 5 第 二 項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與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8 第 三 項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第 四 項 Section 505(b)(2) 之 上 市 申 請 (Paper NDA) 第 二 節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範 實 施 現 況 及 執 行 情 形 第 一 項 可 登 錄 的 事 項 及 活 性 成 分 的 認 定 第 二 項 登 錄 不 實 漏 列 誤 列 之 處 罰 救 濟 或 相 關 訴 訟 第 三 項 消 除 登 錄 的 相 關 法 律 程 序 說 明 及 相 關 判 決 第 四 項 小 結 第 參 章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Hatch-Waxman Act 之 爭 議 問 題 探 討 第 一 節 修 法 前 之 爭 議 問 題 暨 修 法 前 後 差 異 比 較 第 一 項 橘 皮 書 可 登 錄 事 項 之 爭 議 第 二 項 FDA 就 橘 皮 書 登 錄 之 審 查 與 ANDA/Section 505 (b)(2) 申 請 人 提 起 反 訴 之 權 限 第 三 項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次 數 第 四 項 ANDA 或 Section 505(b)(2) 提 出 申 請 後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及 專 利 權 人 之 法 定 期 限 第 五 項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相 關 爭 議 問 題 第 六 項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如 受 通 知 人 未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學 名 藥 廠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得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第 七 項 逆 向 和 解 協 議 第 二 節 修 法 後 仍 存 在 之 爭 議 與 問 題 第 一 項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得 否 移 轉 第 二 項 不 同 劑 型 與 劑 量 之 學 名 藥 分 別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89 第 三 項 原 廠 授 權 學 名 藥 (Authorized Generics) 第 四 項 主 張 未 構 成 專 利 侵 權 之 Paragraph IV 之 法 律 效 果 再 思 考 I

4 第 五 項 第 一 位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ANDA 申 請 者 須 待 原 開 發 藥 廠 起 訴 始 能 得 知 第 六 項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對 公 共 利 益 可 能 造 成 之 損 害 第 七 項 修 法 後 有 阻 礙 創 新 之 虞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肆 章 國 內 學 名 藥 廠 與 擁 有 專 利 之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美 國 專 利 訴 訟 案 例 分 析 第 一 節 國 內 學 名 藥 廠 在 美 國 被 訴 概 況 第 二 節 具 體 案 例 第 一 項 Par Pharmaceuticals, Inc. and Alkermespharma Ireland Ltd.v. TWi Pharmaceuticals, Inc 第 二 項 Takeda Pharmaceutical Co., et al. v. TWi Pharmaceuticals, Inc 第 伍 章 生 物 製 劑 第 一 節 美 國 的 生 物 製 劑 產 品 價 格 競 爭 與 創 新 法 案 第 二 節 BPCIA 與 Hatch-Waxman Act 之 差 異 說 明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陸 章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看 待 橘 皮 書 及 專 利 連 結 政 策 問 題 應 有 之 視 角 第 二 節 具 體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項 我 國 專 利 法 應 新 增 擬 制 侵 權 規 定 第 二 項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第 三 項 藥 政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實 質 審 查 提 出 登 錄 申 請 之 專 利 第 四 項 不 實 登 錄 之 救 濟 第 五 項 停 止 發 證 期 間 第 六 項 學 名 藥 廠 之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第 七 項 暫 時 許 可 制 度 第 八 項 Section viii 聲 明 之 制 度 設 計 第 九 項 美 國 法 上 Section 505(b)(2) 之 制 度 第 十 項 原 廠 授 權 學 名 藥 於 我 國 法 之 規 範 第 三 節 總 結 附 件 1: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表 ( 節 錄 ) 附 件 2: 橘 皮 書 檢 索 頁 面 II

5 附 件 3:FDA 表 3542a 表 3542 附 件 4:21 U.S.C. 355 標 題 21: 食 品 與 藥 品 第 9 章 : 聯 邦 食 品 藥 品 與 化 妝 品 法 規 第 5 節 : 藥 品 與 醫 療 器 材 A 部 : 藥 品 與 醫 療 器 材, 第 355 條 新 藥 ( Title 21-Food and Drugs, Chapter 9-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Subchapter V-Drugs and Devices, Part A-Drugs and Devices 355 New Drugs) 附 件 5:42 U.S.C. 262 標 題 42: 公 眾 健 康 與 福 利 第 6A 章 : 公 眾 健 康 服 務 第 2 節 : 一 般 權 力 與 責 任 F 部 : 生 物 產 品 與 臨 床 實 驗 室 之 授 權 F-1 部 : 生 物 產 品, 第 262 條 生 物 產 品 之 規 範 (Title 42-The Public Health and Welfare, Chapter 6A-Public Health Service, Subchapter II-General Powers And Duties, Part F-Licensing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Clinical Laboratories, subpart 1-biological products 262. Regulation of biological products) 附 件 6: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與 訴 訟 研 討 會 簡 報 中 文 翻 譯 版 III

6 第 壹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分 為 六 章, 主 要 研 究 內 容 分 布 於 第 貳 章 至 第 陸 章 第 貳 章 係 就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Orange Book)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登 錄 相 關 實 務 以 及 相 關 爭 議, 透 過 研 究 美 國 相 關 法 規 判 決 與 分 析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進 行 詳 細 的 研 究 與 建 構 本 章 首 先 就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下 包 括 藥 品 登 錄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與 Section 505(b)(2) 之 上 市 申 請 為 討 論, 接 著 特 別 針 對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實 施 現 況 及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研 究, 尤 其 是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人 就 橘 皮 書 登 錄 所 應 提 交 之 資 料 應 登 錄 與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類 型 進 行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究 與 分 析 就 登 錄 不 實 的 部 分 則 以 登 錄 不 實 態 樣 之 具 體 分 析 相 關 規 定 救 濟 方 式 與 實 際 案 例 作 為 研 究 面 向 至 於 消 除 登 錄 (Delisting), 同 樣 先 從 相 關 法 律 程 序 規 定 著 手 進 行 研 究, 接 著 特 別 以 三 個 與 消 除 登 錄 法 規 發 展 相 關 之 重 要 判 決 為 具 體 說 明 第 參 章 則 以 Hatch-Waxman Act 於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之 爭 議 問 題 為 研 究 主 軸, 特 別 著 重 於 橘 皮 書 可 登 錄 事 項 不 實 登 錄 之 救 濟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次 數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等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並 以 相 關 報 告 文 獻 與 比 較 修 法 前 後 之 法 規 作 為 主 要 之 研 究 基 礎, 其 中 並 特 別 針 對 近 年 來 在 美 國 引 起 廣 泛 討 論 之 逆 向 和 解 議 題 為 論 述 接 著 再 探 究 修 法 後 仍 未 解 決 之 問 題, 並 以 此 作 為 第 陸 章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之 基 礎 第 肆 章 就 國 內 學 名 藥 廠 與 擁 有 專 利 之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美 國 專 利 訴 訟 部 分, 首 1

7 先 說 明 目 前 我 國 學 名 藥 廠 於 美 國 因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而 被 原 開 發 藥 廠 控 以 專 利 侵 權 之 概 況, 接 著 再 就 目 前 一 審 法 院 已 做 出 判 決 之 案 件 為 簡 要 介 紹 與 說 明 由 於 第 貳 章 至 第 肆 章 所 論 述 之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僅 針 對 小 分 子 藥 品, 屬 於 大 分 子 藥 品 之 生 物 製 劑 專 利 連 結 與 登 錄 則 另 闢 專 章 說 明, 列 於 第 伍 章 第 陸 章 則 以 第 貳 至 第 伍 章 所 研 究 之 內 容 為 基 礎, 針 對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提 出 檢 討, 並 點 出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於 我 國 未 來 立 法 時 可 能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爭 議, 並 進 一 步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論 文 共 分 為 六 章, 概 述 如 下 : 第 壹 章 緒 論 : 說 明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架 構 第 貳 章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登 錄 相 關 實 務 以 及 相 關 爭 議 : 首 先 就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為 說 明, 接 著 特 別 針 對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上 可 登 錄 的 事 項 及 活 性 成 分 的 認 定 登 錄 不 實 漏 列 誤 列 之 處 罰 救 濟 或 與 該 核 准 上 市 藥 品 的 相 關 訴 訟, 以 及 消 除 登 錄 為 詳 盡 的 論 述 與 說 明 第 參 章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Hatch-Waxman Act 之 爭 議 問 題 探 討 : 首 先 直 接 討 論 數 個 Hatch-Waxman Act 修 法 前 之 爭 議 問 題, 並 比 較 其 修 法 前 後 之 差 異, 其 中 並 包 含 逆 向 和 解 議 題 之 探 討 ; 接 著 再 以 探 究 修 法 後 仍 未 解 決 之 爭 議 問 題 作 結 第 肆 章 國 內 學 名 藥 廠 與 擁 有 專 利 之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美 國 專 利 訴 訟 案 例 分 析 : 本 章 涵 蓋 我 國 學 名 藥 廠 目 前 於 美 國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而 被 原 開 發 藥 廠 控 以 專 利 侵 權 之 概 況, 以 及 兩 個 一 審 法 院 已 做 出 判 決 之 具 體 案 件 說 明 2

8 第 伍 章 生 物 製 劑 : 本 章 主 要 內 容 為 生 物 製 劑 法 規 之 介 紹, 以 及 生 物 製 劑 之 生 物 相 似 性 產 品 可 替 代 產 品 與 小 分 子 藥 品 之 學 名 藥 規 範 上 的 差 異 第 陸 章 綜 合 分 析 與 建 議 : 本 章 就 未 來 我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立 法 面 向 提 出 將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具 體 建 議 3

9 第 貳 章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登 錄 相 關 實 務 以 及 相 關 爭 議 第 一 節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介 紹 所 謂 的 專 利 連 結 係 指 將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審 查 程 序 與 其 參 考 之 原 廠 專 利 藥 的 專 利 有 效 性 資 訊 加 以 連 結, 以 藉 此 確 認 該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申 請 是 否 有 侵 害 原 開 發 藥 廠 專 利 權 的 疑 慮 1, 確 保 學 名 藥 不 會 因 在 藥 品 的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上 市 而 被 控 侵 權 敗 訴, 進 而 面 臨 藥 品 被 回 收 銷 毀, 造 成 患 者 用 藥 供 給 斷 絕 所 生 的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2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最 早 乃 見 於 美 國 1984 年 制 定 之 藥 價 競 爭 及 專 利 期 間 回 復 法 (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 即 著 名 的 Hatch-Waxman Act( 以 下 提 及 該 法 規 均 一 律 以 Hatch-Waxman Act 稱 之 ), 然 於 該 法 施 行 約 20 年 後, 美 國 聯 邦 貿 易 委 員 會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以 下 簡 稱 FTC ) 於 2002 年 提 出 一 份 關 於 在 該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下 藥 廠 間 實 務 運 作 問 題 的 報 告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並 就 Hatch-Waxman Act 運 作 下 之 漏 洞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因 此 美 國 食 品 藥 品 管 理 局 (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以 下 簡 稱 FDA ) 於 2003 年 提 出 Final Rule on Generic Drugs 3, 該 規 則 並 於 同 年 8 月 18 日 開 始 施 行 ; 美 國 國 會 同 樣 於 2003 年 通 過 Medicare 1 陳 蔚 奇, 論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於 我 國 實 行 之 妥 適 性,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6,2010 年 2 黃 慧 嫻, 專 利 連 結 (Patent Linkage) 藥 品 研 發 與 競 爭 之 阻 力 或 助 力? 談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程 序 與 專 利 權 利 狀 態 連 結 之 發 展 ( 上 ), 科 技 法 律 透 析, 第 21 卷 第 02 期, 頁 26,2009 年 2 月 3 即 21 C.F.R

10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 ( 以 下 簡 稱 2003 MMA), 其 中 即 涵 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修 正, 以 解 決 過 去 Hatch-Waxman Act 施 行 下 的 問 題 4 經 過 修 法 後, 整 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橘 皮 書 上 藥 品 之 登 錄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與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180-day Exclusivity)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間 (30-month stay) 與 Section 505(b)(2) 之 上 市 申 請,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第 一 項 藥 品 之 登 錄 由 於 藥 品 安 全 性 的 要 求, 在 Hatch-Waxman Act 立 法 前, 不 論 是 專 利 新 藥 或 是 學 名 藥 都 必 須 經 過 臨 床 試 驗 不 斷 確 認 藥 品 的 療 效 與 安 全 性, 如 此 一 來 市 面 上 所 能 選 擇 的 藥 品 自 然 相 當 少, 即 使 是 學 名 藥, 其 研 發 成 本 與 專 利 新 藥 相 較 下 亦 無 法 產 生 明 顯 差 距 而 將 成 本 上 的 差 異 反 映 在 藥 價 上 在 橘 皮 書 建 立 後, 學 名 藥 廠 得 藉 橘 皮 書 中 所 登 錄 之 專 利 新 藥 的 藥 品 療 效 安 全 性 與 專 利 資 訊, 免 去 如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所 應 進 行 的 大 規 模 臨 床 試 驗, 僅 須 提 供 包 括 生 體 相 等 性 (bioequivalent, BE) 等 資 訊 之 實 驗 報 告 5, 而 以 較 簡 易 的 程 序 加 速 其 上 市, 此 即 Hatch-Waxman Act 之 下 的 簡 易 新 藥 申 請 程 序 ( Abbreviate New Drug Application, 簡 稱 ANDA), 大 幅 減 省 學 名 藥 的 試 驗 成 本 並 加 速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審 查 依 據 Hatch-Waxman Act 的 規 定, 原 開 發 藥 廠 向 FDA 提 出 專 利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New Drug Application, 簡 稱 NDA) 時, 除 了 藥 品 療 效 安 全 性 等 與 取 得 藥 品 4 廖 柏 豪, 論 專 利 連 結 與 資 料 保 護 對 我 國 醫 藥 產 業 之 影 響,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6,2013 年 5 陳 昭 華 鐘 鏡 湖 張 乃 文 鄭 耀 誠, 新 藥 監 視 期 資 料 專 屬 及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對 學 名 藥 上 市 之 影 響, 基 因 體 醫 學 研 發 創 新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頁 237, 元 照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5

11 上 市 許 可 相 關 之 資 料 以 外, 尚 須 提 出 與 該 藥 品 相 關 的 專 利 資 訊 6, 包 括 專 利 號 碼 專 利 保 護 期 限 等, 待 FDA 核 准 該 藥 品 之 上 市 許 可, 且 與 該 藥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亦 經 過 FDA 之 形 式 審 查 認 屬 可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FDA 將 核 發 該 藥 品 之 上 市 許 可, 並 將 與 該 藥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資 訊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若 NDA 仍 在 審 核 中 而 有 相 關 藥 品 或 專 利 資 訊 需 補 充, 得 隨 時 提 出 修 正 (amendment); 若 核 准 後 原 開 發 藥 廠 擬 變 更 該 已 取 得 藥 證 之 藥 品 本 身 或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亦 應 提 交 變 更 後 的 專 利 資 訊 予 FDA, 此 稱 為 補 充 (supplement) 7 此 外, 由 於 新 藥 的 上 市 申 請 與 專 利 之 申 請 本 為 不 同 的 程 序, 若 與 該 藥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於 提 出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後 始 經 美 國 專 利 與 商 標 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以 下 簡 稱 USPTO) 核 准 公 告, 藥 廠 得 在 該 相 關 專 利 核 准 後 30 日 內 向 FDA 補 提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8, 以 供 FDA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若 逾 期 ( 即 相 關 專 利 核 准 後 30 日 內 ) 未 提, 將 來 若 發 生 Paragraph IV 之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將 無 法 享 有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利 益 9 綜 上 所 述, 若 以 NDA 申 請 日 作 為 基 準 點, 在 申 請 時 已 獲 USPTO 核 准 之 相 關 專 利 應 於 申 請 時 提 出 給 FDA, 若 在 FDA 審 核 中 尚 有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需 補 充, 一 樣 要 再 以 修 正 提 出 給 FDA 在 FDA 審 核 完 畢 給 予 NDA 申 請 人 新 藥 上 市 許 可 後, 若 有 與 該 新 藥 相 關 之 專 利 獲 得 USPTO 之 核 准,NDA 持 有 人 (NDA holder) 應 於 專 利 核 准 後 30 日 內 向 FDA 請 求 登 錄 該 專 利, 否 則 若 日 後 發 生 Paragraph IV 之 專 利 侵 權 爭 議,FDA 即 不 因 此 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拘 束 另 外, 若 該 相 關 專 利 係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後 才 獲 得 核 准, 原 開 發 藥 廠 仍 得 6 21 U.S.C. 355(b);Id. 355(c); 21 C.F.R (h). 7 補 充 (supplement) 的 內 容 規 定 於 21 C.F.R (b) Efficacy supplement, 由 其 可 補 充 之 項 目 觀 之, 並 不 包 含 相 關 專 利 之 新 增, 僅 涵 蓋 既 有 專 利 資 訊 之 補 充 8 21 C.F.R (c)(2)(ii). 9 FTC, Biovail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ve), avali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6

12 於 專 利 核 准 後 30 日 內 登 錄 該 專 利, 只 是 FDA 就 該 早 於 專 利 登 錄 提 出 之 ANDA 核 發 上 市 許 可, 並 不 會 受 到 30 個 月 之 拘 束 ; 設 若 該 專 利 登 錄 後 仍 有 其 他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在 此 情 況 下,FDA 就 該 晚 於 專 利 登 錄 提 出 之 ANDA 核 發 上 市 許 可, 即 受 30 個 月 之 拘 束 上 述 藥 廠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由 FDA 統 整 後 列 於 具 相 同 藥 效 之 核 准 藥 品 目 錄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在 昔 日 僅 有 紙 本 可 以 查 詢 的 年 代, 該 目 錄 的 封 面 為 橘 色 的, 因 此 又 被 泛 稱 為 橘 皮 書, 如 今 已 可 透 過 FDA 之 網 站 直 接 查 詢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藥 品 專 利 資 訊 除 了 原 開 發 藥 廠 必 須 在 提 出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時 提 交 該 藥 品 之 專 利 資 訊 外, 由 於 橘 皮 書 建 立 的 目 的 之 一 在 於 提 供 醫 師 藥 劑 師 或 消 費 者 評 估 是 否 選 擇 具 同 等 療 效 學 名 藥 的 依 據, 因 此 橘 皮 書 中 也 包 括 學 名 藥 的 療 效 安 全 性 等 藥 品 資 訊, 亦 即 所 有 經 過 FDA 許 可 上 市 之 藥 品, 均 須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10 此 外,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的 建 立 使 學 名 藥 廠 得 透 過 檢 索 橘 皮 書 及 早 進 行 迴 避 他 人 專 利 權 的 預 防 措 施, 對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而 言, 由 於 FDA 於 審 查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時 將 一 併 形 式 審 查 如 專 利 到 期 日 等 資 訊, 若 學 名 藥 廠 不 擬 透 過 Paragraph IV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亦 可 發 揮 防 止 侵 害 原 開 發 藥 廠 專 利 權 之 功 能 ; 此 外, 由 於 所 有 經 過 FDA 核 准 上 市 之 藥 品 均 須 登 錄 與 藥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於 橘 皮 書 上, 因 此 橘 皮 書 上 的 公 開 資 訊 即 得 作 為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學 名 藥 廠 間 發 生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時 的 有 力 參 考 資 料 11 關 於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範 實 施 現 況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參 本 章 第 二 節 10 John R. Thomas, Pharmaceutical Patent Law 15 (2nd ed. 2010). 11 黃 慧 嫻, 淺 析 美 國 藥 品 上 市 審 查 程 序 之 專 利 連 結 機 制 及 期 實 施 對 我 國 可 能 的 影 響 ( 上 ), 科 技 法 律 透 析, 第 18 卷 第 6 期, 頁 4,2006 年 6 月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13 第 二 項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與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根 據 Hatch-Waxman Act 之 規 定, 學 名 藥 廠 於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時, 由 於 其 援 引 原 開 發 藥 廠 所 提 交 之 藥 品 安 全 性 等 資 料, 因 此 其 必 須 提 出 四 種 證 明 其 一 或 是 排 除 已 受 專 利 保 護 使 用 方 法 之 聲 明, 始 符 合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之 要 件 若 學 名 藥 廠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第 一 位 成 功 取 得 上 市 許 可 者 將 可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之 一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ANDA) 之 證 明 (Certification)/ 聲 明 (Statement) 所 謂 學 名 藥 (generic drugs), 依 照 美 國 FDA 的 定 義, 係 指 不 論 就 劑 型 安 全 性 藥 品 強 度 給 藥 途 徑 品 質 與 服 用 後 產 生 效 果 的 特 性 等 各 方 面, 均 與 原 開 發 新 藥 相 同 之 藥 品, 學 名 藥 就 如 同 是 原 開 發 新 藥 的 複 製 版 本 12 ( They are copies of brand-name drugs and are the same as those brand name drugs in dosage form, safety, strength, route of administration, quality,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nded use. ),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所 須 提 出 之 證 明 / 聲 明 係 規 定 於 21 U.S.C. 355 (j) 以 下, 即 簡 易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簡 稱 ANDA), 以 下 將 就 證 明 / 聲 明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Paragraph I 至 IV 四 種 證 明 (certification): 依 21 U.S.C. 355(j)(2)(A)(vii) 之 規 定, 學 名 藥 廠 於 提 出 ANDA 申 請 時, 須 提 出 下 列 四 種 證 明 其 中 一 種 : 12 FDA,Understanding Generic Drugs, available at GenericDrugs/default.htm (last visited Dec. 9, 2014). 8

14 1 Paragraph I: 被 援 引 的 原 廠 藥 無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2 Paragraph II: 被 援 引 的 原 廠 藥 雖 有 相 關 專 利, 但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已 屆 滿 3 Paragraph III: 被 援 引 的 原 廠 藥 尚 在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惟 FDA 將 在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屆 滿 後 始 核 准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4 Paragraph IV: 被 援 引 的 原 廠 藥 雖 仍 有 相 關 專 利 保 護, 惟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藥 廠 主 張 該 專 利 權 無 效, 或 其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害 相 關 專 利 權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證 明 或 聲 明 後, 學 名 藥 即 與 專 利 藥 品 產 生 連 結 13, 其 得 否 獲 得 上 市 許 可, 除 藥 品 本 身 的 療 效 與 安 全 性 外, 亦 取 決 於 其 是 否 具 有 專 利 侵 權 之 疑 慮, 在 FDA 之 審 查 權 限 與 範 圍 下, 由 於 Paragraph I 的 情 況 係 無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FDA 無 從 形 式 審 查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申 請 是 否 有 侵 權 疑 慮 ; 至 於 Paragraph II, 則 因 相 關 專 利 已 無 專 利 權 之 保 護, 自 無 侵 害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權 之 疑 慮, 因 此 只 要 該 學 名 藥 之 安 全 性 與 療 效 獲 得 FDA 認 可 並 符 合 相 關 申 請 程 序,FDA 將 直 接 發 出 藥 證 予 學 名 藥 廠 ; 至 於 Paragraph III 與 Paragraph IV 均 係 在 原 廠 藥 仍 在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提 出 ANDA, 此 兩 種 證 明 的 差 異 就 在 於, 以 Paragraph III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學 名 藥, 雖 然 FDA 將 發 給 學 名 藥 廠 暫 時 許 可 (tentative approval), 但 該 學 名 藥 仍 須 等 到 原 廠 專 利 藥 品 之 專 利 保 護 期 經 過,FDA 始 核 發 終 局 許 可 (final approval), 學 名 藥 始 得 上 市 販 售, 因 此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學 名 藥 廠 間 也 不 會 產 生 如 同 Paragraph IV 的 侵 權 爭 議 至 於 Paragraph IV, 由 於 學 名 藥 廠 係 主 張 專 利 無 效 或 未 侵 害 所 援 引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權, 其 上 市 申 請 之 提 出 即 被 擬 制 為 對 原 開 發 藥 廠 專 利 權 之 挑 戰, 為 了 在 保 障 原 開 發 藥 廠 權 利 與 鼓 勵 學 名 藥 提 前 上 市 的 政 策 間 取 得 平 衡,Paragraph IV 在 13 陳 蔚 奇, 同 前 註 1, 頁 6 9

15 制 度 設 計 上 透 過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給 予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誘 因, 同 時 也 賦 予 學 名 藥 廠 於 其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獲 得 FDA 接 受 後 20 日 內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專 利 權 人 的 義 務 14,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得 知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證 明 並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45 日 內 提 出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該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許 可 程 序 將 自 專 利 權 人 或 原 開 發 藥 廠 接 獲 學 名 藥 廠 之 通 知 日 起 算 而 自 動 停 止 個 月 以 待 法 院 判 決 之 作 成, 以 確 認 該 學 名 藥 是 否 侵 權 在 Paragraph III 與 Paragraph IV 的 程 序 中, 均 有 所 謂 的 暫 時 許 可, 按 21 U.S.C. 355(j)(5)(B)(iv) 關 於 暫 時 許 可 之 定 義, 其 係 FDA 用 以 通 知 ANDA 申 請 人 其 申 請 案 符 合 21 U.S.C. 355(j)(2)(A) 之 要 件, 但 其 尚 無 法 取 得 終 局 許 可, 理 由 在 於 該 申 請 案 尚 未 符 合 21 U.S.C. 355(j)(5)(B) 之 要 件, 即 該 學 名 藥 所 援 引 之 藥 品 尚 存 有 專 屬 權 期 間, 因 此 提 出 ANDA 之 學 名 藥 廠 仍 須 待 FDA 核 發 終 局 許 可 始 得 於 市 場 上 販 售 學 名 藥 根 據 FDA 進 一 步 的 解 釋 16,FDA 之 所 以 核 發 暫 時 許 可 給 申 請 人, 係 為 等 到 所 有 與 相 關 專 利 侵 權 爭 議 ( 例 如 一 審 法 院 作 成 學 名 藥 廠 不 侵 權 的 判 決 ) 資 料 專 17 屬 權 或 市 場 專 屬 權 之 爭 議 均 獲 得 解 決 後, 才 會 核 發 終 局 許 可 予 學 名 藥 廠 另 外, 根 據 WTO 2003 年 執 行 杜 哈 公 衛 宣 言 第 六 段 之 決 議, 美 國 已 表 明 不 會 利 用 暫 時 許 可 之 制 度 進 口 藥 品 ; 至 於 以 美 國 FDA 之 暫 時 許 可 出 口 學 名 藥 品 至 其 他 國 家, 由 於 美 國 專 利 法 並 未 參 照 2005 年 之 TRIPS 協 定 修 正 草 案 進 行 修 法, 以 暫 時 許 可 出 口 藥 品 欠 缺 法 律 基 礎, 因 此 美 國 境 內 之 學 名 藥 廠 無 法 因 取 得 U.S.C. 355(j)(2)(B)(ii), Id. 355(j)(2)(B)(iii) U.S.C. 355(c)(3)(C). 16 FDA, Drugs@FDA Glossary of Terms,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3, 2014). 17 在 FDA 的 Drugs@FDA Glossary of Term 網 頁 上, 關 於 暫 時 許 可 之 說 明 僅 述 及 專 屬 權 (exlusivity), 專 屬 權 包 含 資 料 專 屬 權 與 市 場 專 屬 權, 因 此 本 文 於 此 增 補 說 明 之 關 於 此 部 分 之 原 文 謹 列 如 下 以 供 參 考 :" FDA delays final approval of the generic drug product until all patent or exclusivity issues have been resolved. A tentative approval does not allow the applicant to market the generic drug product." 10

16 暫 時 許 可 而 將 學 名 藥 出 口 至 其 他 國 家 惟 有 文 章 指 出, 即 使 學 名 藥 所 援 引 之 藥 品 仍 在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暫 時 許 可 得 允 許 學 名 藥 廠 於 美 國 境 外 之 經 濟 條 件 落 後, 且 面 臨 重 大 公 共 衛 生 問 題 的 國 家 進 行 學 名 藥 品 銷 售 ( 例 如 治 療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的 藥 品 ), 然 美 國 境 內 之 銷 售 則 是 被 禁 止 的 18, 就 此, 根 據 FDA 於 2012 年 7 月 23 日 所 發 佈 之 新 聞 19, 雖 然 取 得 暫 時 許 可 之 藥 品 不 得 於 美 國 境 內 販 售, 但 是 透 過 美 國 總 統 愛 滋 病 緊 急 救 援 計 畫 ( President's Emergency Plan for AIDS Relief, 簡 稱 PEPFAR), 治 療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的 抗 反 轉 錄 病 毒 藥 品 (antiretroviral drugs) 得 透 過 PEPFAR 於 美 國 境 外 販 售 ( 二 ) Section viii 聲 明 (statement): 依 21 U.S.C. 355(j)(2)(A)(viii) 20 規 定, 若 學 名 藥 廠 係 針 對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method of use patent) 提 出 聲 明, 即 聲 明 該 申 請 上 市 許 可 學 名 藥 之 用 途 ( 適 應 症 )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不 同 而 無 侵 權 問 題 ( 如 圖 1 所 示 ) 由 於 提 出 section viii 聲 明 之 學 名 藥 未 涉 及 專 利 侵 權 之 爭 議, 因 此 只 要 符 合 要 件 及 相 關 申 請 程 序 之 規 定,FDA 將 於 審 查 完 畢 後 立 即 許 可 該 學 名 藥 上 市, 惟 由 於 此 聲 明 與 該 學 名 藥 所 援 引 之 原 廠 藥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有 效 性 無 涉, 亦 不 涉 及 侵 權 爭 議, 因 此 不 須 如 同 Paragraph IV 般, 藉 由 給 予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鼓 勵 學 名 藥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故 學 名 藥 廠 獲 得 上 市 許 可 後, 將 無 法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18 Generics and Biosimilars Initiative, What is tentative approval and how does it affect generics?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3, 2014). 19 FDA, FDA: More than 150 antiretroviral drugs available through PEPFAR for worldwide HIV/AIDS relief,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27, 2014). 20 "if with respect to the drug for which investigation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A) were conducted information was filed under paragraph (1) or subsection (c) of this section for a method of use patent which does not claim a use for which the applicant is seeking approval under this subsection, a statement that the method of use patent does not claim such a use." 11

17 獨 占 權 21 Section viii 之 具 體 主 張 方 式 則 規 定 於 21 C.F.R (a) 與 (a)(12)(iii), 由 於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資 訊 中, 只 要 是 登 錄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即 應 一 併 登 錄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 patent use code),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係 用 以 分 類 藥 品 之 適 應 症, 例 如 U-1 為 具 避 孕 功 能 者 (Prevention of Pregnancy) U-161 為 用 以 抑 制 膽 固 醇 於 病 人 體 內 進 行 生 物 合 成 之 方 法 (Method of Inhibiting Cholesterol Biosynthesis in a Patient) 22 因 此 提 出 section viii 聲 明 者, 須 向 FDA 提 出 提 議 標 示 (proposed label) 23, 該 標 示 必 須 刪 除 已 有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標 示 資 訊 或 將 已 有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標 示 資 訊 排 除, 反 應 於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上, 即 允 許 學 名 藥 廠 得 將 原 開 發 藥 廠 針 對 該 藥 品 之 適 應 症 自 其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中 排 除 (carve out) 至 於 排 除 已 有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之 標 示 資 訊 或 自 其 中 排 除 是 否 將 違 反 ANDA 申 請 之 相 同 標 示 要 求? 就 ANDA 申 請 人 所 提 出 之 未 受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 適 應 症 ) 而 言, 只 要 該 學 名 藥 之 藥 品 安 全 性 藥 效 與 其 援 引 之 新 藥 相 較 之 下 非 較 劣, 即 不 違 反 相 同 標 示 之 要 求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詳 參 附 件 1 23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C.F.R (a)(7). 12

18 圖 1:Section viii 聲 明 示 意 圖 針 對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學 名 藥 廠 是 否 須 要 提 出 Paragraph I-IV 四 種 證 明 其 中 一 種, 以 及 section viii 聲 明, 抑 或 是 僅 提 出 其 中 一 種 即 符 合 規 定?FDA 目 前 認 為 兩 者 互 斥, 亦 即 僅 能 提 出 其 中 一 種, 學 名 藥 廠 不 得 就 同 一 方 法 專 利 提 出 Paragraph I 至 IV 其 中 一 種 證 明 及 section viii 聲 明 25 ; 惟 有 學 者 認 為, 閱 讀 Paragraph I 至 IV 四 種 證 明 與 section viii 聲 明 的 條 文 ( 即 355(j)(2)(A)(vii) 與 355(j)(2)(A)(viii) 間 ), 由 於 兩 個 條 文 間 的 連 接 詞 為 and 而 非 or, 因 此 二 者 須 一 併 提 出, 可 能 的 組 合 則 是 Paragraph I 與 section viii, 或 是 Paragraph IV 與 section viii, 前 者 係 因 無 相 關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後 者 則 是 該 學 名 藥 之 使 用 方 法 ( 適 應 症 ) 並 未 侵 害 所 援 引 原 廠 藥 之 相 關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因 此 就 二 者 是 否 須 一 併 提 出, 抑 或 是 須 擇 一 提 出, 學 者 認 為 立 法 者 應 為 明 確 的 立 法 26 ; 至 於 實 務 運 作 方 面, 若 FDA 認 為 學 名 藥 廠 之 ANDA 內 容 不 符 規 定, 例 如 學 名 藥 廠 25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19 提 出 section viii 聲 明, 但 FDA 認 為 應 改 成 Paragraph IV 證 明, 或 是 學 名 藥 廠 同 時 提 出 section viii 聲 明 與 Paragraph IV 證 明,FDA 認 為 不 妥,FDA 將 要 求 ANDA 申 請 人 進 行 修 正, 惟 實 務 上 似 尚 未 發 生 ANDA 申 請 人 堅 持 同 時 提 出 Paragraph I-IV 之 證 明 與 section viii 聲 明 而 與 FDA 發 生 爭 執 的 案 例 惟 即 使 FDA 允 許 學 名 藥 廠 以 section viii 聲 明 將 受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排 除 而 進 行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學 名 藥 廠 仍 不 因 此 免 於 受 到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主 張 侵 權 之 風 險, 若 發 生 專 利 侵 權 爭 訟,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仍 可 透 過 暫 時 限 制 令 (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簡 稱 TRO) 或 暫 時 禁 制 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 簡 稱 PIO) 之 聲 請 而 阻 止 學 名 藥 品 之 銷 售 二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係 指 第 一 個 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而 獲 准 上 市 的 學 名 藥, 在 其 學 名 藥 首 次 上 市 後 180 天 內 FDA 將 不 會 再 核 准 相 同 的 學 名 藥 上 市, 該 學 名 藥 廠 得 保 有 180 天 獨 占 市 場 的 利 益, 此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學 名 藥 廠 間 的 良 性 競 爭, 使 之 為 了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而 競 先 投 入 試 驗 研 發, 此 外, 也 透 過 獨 占 權 賦 予 經 濟 上 的 誘 因 27, 鼓 勵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藥 品 專 利, 經 由 此 挑 戰 機 制 排 除 不 應 受 到 專 利 保 護 之 藥 品 專 利 就 此, 以 下 將 就 學 名 藥 廠 之 通 知 義 務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認 定 取 得 起 算 時 點 及 其 失 權 事 由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 學 名 藥 廠 之 通 知 義 務 Hatch-Waxman Act 規 定, 申 請 人 若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ANDA, 其 負 有 於 27 陳 昭 華 鐘 鏡 湖 張 乃 文 鄭 耀 誠, 同 前 註 5, 頁

20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後 通 知 專 利 權 人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義 務, 該 通 知 之 法 定 期 限, 針 對 ANDA 申 請 人 規 定 於 21 U.S.C. 355(j)(2)(B)(ii)(I), 該 規 定 要 求 ANDA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資 料 予 FDA, 且 FDA 接 受 該 申 請 案 後 之 20 日 內, 由 ANDA 申 請 人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專 利 權 人 28 ( 二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認 定 針 對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係 以 提 出 ANDA 申 請 之 藥 品 個 數 為 基 礎 或 係 以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個 數 為 基 礎 核 發, 以 及 若 有 多 個 Paragraph IV 申 請 人 時, 應 如 何 認 定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first applicant), 以 及 若 同 時 有 多 位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時,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應 如 何 分 配 的 問 題, 將 於 以 下 簡 要 說 明 1. 以 產 品 認 定 (product-by-product) 由 於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規 定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認 定 方 式, 因 此 2003 年 修 法 前 FDA 曾 採 用 以 學 名 藥 援 引 之 相 關 專 利 個 數 (patent-by-patent) 為 基 礎 核 發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方 式, 以 鼓 勵 更 多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專 利 以 提 早 進 入 市 場 ( 此 修 法 前 爭 議 之 論 述 詳 參 第 參 章 第 一 節 第 五 項 之 說 明 ) 然 現 行 法 係 以 提 出 ANDA 之 產 品 個 數 認 定 (product-by-product)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亦 即 就 同 一 學 名 藥 品 只 有 第 一 個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始 得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29, 然 若 係 不 同 劑 型 劑 量 之 學 名 藥, 由 於 仍 屬 不 同 產 品, 因 此 仍 得 以 不 同 的 劑 型 或 劑 量 分 別 提 出 數 個 主 張 Paragraph IV 的 ANDA, 並 得 分 別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30 至 於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則 係 指 第 一 個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ANDA 申 請, 且 其 提 U.S.C. 355(j)(2)(B)(iii) U.S.C. 355(j)(5)(B)(iv)(I). 30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21 供 之 資 料 已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有 要 求 而 足 以 進 行 上 市 核 准 審 查 之 人, 亦 可 稱 該 人 為 第 一 個 實 質 完 成 (substantially complete) 申 請 之 人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於 存 在 多 個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之 適 用 若 有 多 個 申 請 者 同 時 均 為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first applicant), 為 達 成 鼓 勵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廠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與 促 成 學 名 藥 提 早 上 市 之 目 的, 在 此 情 況 下, 此 多 個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得 共 同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並 以 第 一 位 上 市 者 的 上 市 日 期 為 起 算 日 32, 此 即 共 享 銷 售 獨 占 權 (shared exclusivity) 33 的 概 念 ( 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取 得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對 學 名 藥 廠 起 訴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屆 滿, 或 是 在 30 個 月 期 間 內, 一 審 法 院 作 出 對 學 名 藥 廠 有 利 的 判 決 的 情 況 下, 第 一 個 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而 獲 准 上 市 的 學 名 藥,FDA 在 180 天 內 將 不 會 再 核 准 相 同 的 學 名 藥 上 市, 該 學 名 藥 廠 得 保 有 180 天 獨 占 市 場 的 利 益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對 學 名 藥 廠 起 訴 或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屆 滿 的 情 況 下,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於 FDA 審 查 完 成 後 即 可 獲 得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此 在 現 行 法 規 運 34 作 下 並 無 疑 義, 然 過 去 FDA 曾 在 1994 年 10 月 施 行 的 登 錄 規 則 中 規 定,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授 與 必 須 符 合 成 功 防 禦 原 則 (successful defense), 即 Paragraph IV 的 主 張 者 必 須 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成 功 說 服 法 院 系 爭 專 利 無 效 或 是 其 學 名 藥 未 U.S.C. 355(j)(5)(B)(iv)(II)(bb). 32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449, 年 10 月 施 行 的 21 C.F.R (c)(1), 參 自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22 侵 權, 始 能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FDA 認 為 須 採 成 功 防 禦 原 則 之 理 由 在 於, 若 學 名 藥 廠 未 被 起 訴 ( 即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對 學 名 藥 廠 起 訴 的 情 況 ), 以 法 院 判 決 起 算 (court-decision trigger) 35 之 起 算 方 式 無 法 適 用, 如 此 一 來, 因 為 僅 適 用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銷 售 首 日 作 為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起 算 時 點,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即 可 自 行 決 定 何 時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若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聯 手, 例 如 透 過 逆 向 和 解 或 其 他 契 約 之 約 定 延 後 或 不 開 啟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之 起 算, 由 於 FDA 必 須 等 到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經 過 始 得 許 可 其 他 學 名 藥 上 市,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得 將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銷 售 首 日 無 限 延 期, 此 舉 將 導 致 其 他 學 名 藥 無 法 進 入 市 場 之 時 間 延 長, 或 甚 至 無 法 進 入 市 場 36 ; 至 於 學 名 藥 廠 尚 未 取 得 有 利 判 決 的 情 況, 若 僅 因 30 個 月 期 滿 即 給 予 包 含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上 市 許 可,FDA 亦 認 為 學 名 藥 廠 會 容 易 受 到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利 誘 而 共 同 聯 手 阻 止 或 延 後 其 他 學 名 藥 廠 進 入 市 場 的 時 間 然 此 規 則 卻 被 法 院 認 為 嚴 重 違 背 Hatch-Waxman Act 鼓 勵 學 名 藥 儘 早 進 入 市 場 的 立 法 意 旨, 因 此 最 終 FDA 取 消 成 功 防 禦 原 則 之 規 定 39 40, 故 自 此 之 後, 只 要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對 學 名 藥 廠 起 訴, 或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屆 至, 即 使 並 未 存 有 對 第 一 家 提 出 Paragraph IV 申 請 之 學 名 藥 廠 有 利 之 判 決,FDA 仍 可 逕 行 核 准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之 ANDA 並 給 予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學 名 藥 廠 於 取 得 藥 證 後 即 可 將 其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惟 其 亦 可 等 待 專 利 侵 權 訴 35 FDA 採 成 功 防 禦 原 則 的 時 點 是 2003 年 修 法 之 前, 因 此 當 時 仍 適 用 以 法 院 判 決 起 算 (court-decision trigger) 的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起 算 方 式 36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2002). 38 Mova Pharmaceutical Corp. v. Shalala, 140 F.3d 1060, 46 USPQ 2d 1385 (D.C. Cir. 1998). 39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2002);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關 於 FDA 原 認 為 第 一 個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若 未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盡 一 切 努 力 取 得 有 利 判 決, 將 可 能 容 易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聯 手 延 後 或 阻 止 其 他 學 名 藥 廠 進 入 市 場 的 憂 慮, 已 在 2003 年 修 法 後 透 過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失 權 事 由 之 增 定 加 以 處 理 17

23 訟 之 法 院 判 決 作 成 或 是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41, 以 確 認 原 廠 藥 相 關 專 利 之 有 效 性 或 其 提 出 ANDA 之 行 為 是 否 構 成 專 利 侵 權, 否 則 其 若 貿 然 於 專 利 侵 權 爭 訟 結 果 未 定 或 不 知 是 否 構 成 侵 權 的 情 況 下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一 旦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敗 訴 或 學 名 藥 上 市 後 才 被 控 侵 權, 因 學 名 藥 廠 已 將 侵 權 產 品 上 市 販 售, 將 可 能 必 須 面 對 鉅 額 的 損 害 賠 償, 但 其 等 待 期 間 仍 須 注 意 不 要 造 成 失 權 事 由 之 成 就 ( 就 失 權 事 由 之 論 述, 詳 參 ( 五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事 由 ) ( 四 )180 天 之 起 算 時 點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起 算 時 點, 依 現 行 21 U.S.C. 355 (j)(5)(b)(iv) 規 定, 係 FDA 核 准 上 市 後 的 銷 售 首 日 42, 即 ANDA 申 請 人 於 獲 得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後, 將 該 學 名 藥 上 市 之 首 日 180 天 的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起 算 時 點 於 2003 年 修 法 前 曾 發 生 爭 議, 但 修 法 後 僅 餘 FDA 核 准 上 市 後 的 銷 售 首 日 一 種 起 算 時 點, 過 去 的 爭 議 已 告 終 結 關 於 此 修 法 前 之 爭 議 詳 參 第 參 章 第 一 節 第 五 項 之 說 明 ( 五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事 由 為 避 免 原 開 發 藥 廠 為 了 維 持 自 己 在 市 場 上 的 獨 占 利 益 而 與 取 得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學 名 藥 廠 達 成 協 議 不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販 售, 因 而 導 致 其 他 學 名 藥 均 無 法 取 得 上 41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對 學 名 藥 廠 起 訴 的 情 況 下,FDA 是 否 發 給 第 一 位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並 不 受 學 名 藥 廠 是 否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影 響, 但 確 認 之 訴 之 結 果 卻 可 能 與 失 權 事 由 起 算 時 點 相 關, 關 於 失 權 事 由 之 說 明, 詳 參 ( 五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事 由 U.S.C. 355(j)(5)(B)(iv):"if the application contains a certification described in paragraph (2)(A)(vii)(IV) and is for a drug for which a first applicant has submitted an application containing such a certification,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effective on the date that is 18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first commercial marketing of the drug (including the commercial marketing of the listed drug) by any first applican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459; Narinde Banait, Authorized Generics: Antitrust Issues and the Hatch-Waxman Act 3 (Nov.4, 2005),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10, 2014). 18

24 市 許 可 的 情 況, 國 會 於 2003 年 特 別 針 對 Hatch-Waxman Act 中 的 Paragraph IV 增 加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事 由 (forfeiture of 180-day exclusivity period), 若 符 合 失 權 的 要 件, 學 名 藥 廠 之 獨 占 權 即 失 其 效 力,FDA 將 可 核 發 藥 證 予 第 二 家 學 名 藥 廠 及 後 續 其 他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學 名 藥 廠 43 該 失 權 事 由 整 理 如 下 44 : 1. 與 學 名 藥 上 市 時 點 相 關 之 失 權 事 由 45 : 若 下 列 兩 類 時 點 發 生 前 學 名 藥 仍 未 上 市 販 售, 即 產 生 失 權 效 果, 並 以 發 生 在 後 者 作 為 認 定 失 權 的 時 點 : (1) 下 列 兩 個 時 點 視 何 者 發 生 於 前 : A. 取 得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後,75 天 內 未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販 售 ; B. 提 出 上 市 許 可 申 請 後,30 個 月 內 未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販 售 (2) 下 列 三 個 時 點 發 生 後 75 日 內 : A. 若 法 院 就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或 由 ANDA 申 請 人 所 提 之 確 認 之 訴 作 成 對 ANDA 申 請 人 有 利 之 判 決 ( 即 系 爭 專 利 無 效 或 ANDA 申 請 人 未 構 成 侵 權 ), 該 判 決 因 當 事 人 均 未 上 訴 而 登 錄 為 終 局 確 定 判 決 ; B.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或 確 認 之 訴 之 當 事 人 達 成 經 法 院 簽 署 之 相 關 專 利 無 效 或 學 名 藥 廠 不 侵 權 之 和 解 命 令 或 雙 方 合 意 之 判 決 (a court signs a settlement order 43 李 素 華, 從 公 共 衛 生 之 觀 點 論 醫 藥 專 利 權 之 保 護 與 限 制,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頁 49,2006 年 ;Narinde Banait, supra note 42, at 3;Matthew Avery, Continuing Abuse of the Hatch-Waxman Act by Pharmaceutical Patent Holders and the Failure of the 2003 Amendments, 60 HSTLJ 171, 186 (2008) U.S.C. 355(j)(5)(D) U.S.C. 355(j)(5)(D)(i)(I). 19

25 or consent decree), 該 和 解 命 令 或 判 決 並 被 登 錄 為 終 局 判 決 (enters a final judgment) 46 ; C. 原 開 發 藥 廠 撤 回 相 關 專 利 之 登 錄 茲 舉 一 例 說 明 之, 若 A 學 名 藥 廠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提 出 申 請 後 之 30 個 月 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設 若 FDA 於 2016 年 5 月 1 日 發 給 A 學 名 藥 廠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那 麼 即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算 75 日, 即 2016 年 7 月 15 日, 惟 因 提 出 申 請 後 之 30 個 月 時 間 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早 於 2016 年 7 月 15 日, 因 此 即 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 作 為 第 一 類 時 間 之 基 準 點, 接 著 再 以 之 與 第 二 類 時 間 比 較 何 者 為 後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於 2016 年 5 月 10 日 撤 回 相 關 專 利 之 登 錄, 自 此 日 起 算 75 日 為 同 年 7 月 24 日, 與 第 一 類 時 間 2016 年 6 月 30 日 相 較 之 下,2016 年 7 月 24 日 晚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因 此 2016 年 7 月 24 日 即 為 學 名 藥 廠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效 發 生 時 點, 即 A 學 名 藥 廠 必 須 在 2016 年 7 月 24 日 前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販 售, 否 則 將 失 去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2. 其 他 失 權 事 由 規 定 : (1) 撤 回 申 請 (withdrawal of application) 47 :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主 動 撤 回 其 申 請, 或 FDA 之 審 查 者 認 為 該 申 請 者 不 符 合 核 發 Paragraph IV 藥 證 之 條 件 或 要 求, 而 作 成 要 求 該 申 請 者 撤 回 其 申 請 之 決 定 U.S.C. 355(j)(5)(D)(i)(I)(bb)(BB) In an infringement action or a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described in subitem (AA), a court signs a settlement order or consent decree that enters a final judgment that includes a finding that the patent is invalid or not infringed U.S.C. 355(j)(5)(D)(i)(II). 20

26 (2) 修 改 證 明 (amendment of certification) 48 : 該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雖 符 合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要 件, 但 其 主 動 修 改 ( 例 如 原 提 出 Paragraph IV 的 申 請, 後 改 成 Paragraph I 的 申 請 ) 或 撤 回 其 申 請 (3) 無 法 於 提 出 申 請 後 30 個 月 內 取 得 暫 時 許 可 (failure to obtain tentative approval) 49 : 若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未 能 於 申 請 後 30 個 月 內 取 得 FDA 之 暫 時 許 可, 原 則 上 其 將 失 去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即 使 未 來 其 仍 可 能 取 得 上 市 之 許 可, 但 該 許 可 不 包 含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 除 非 未 能 取 得 暫 時 性 許 可 之 原 因 係 因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後 發 生 與 許 可 核 准 與 否 相 關 之 事 件, 始 得 阻 卻 此 失 權 條 件 之 成 就 (4) 該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與 其 他 申 請 者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達 成 違 反 競 爭 法 規 之 協 議 (agreement with another applicant, the listed drug application holder, or a patent owner) 50 : 若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與 其 他 申 請 者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簽 訂 之 協 議 被 FTC 或 檢 察 總 長 (Attorney General) 起 訴 主 張 違 反 競 爭 法 規, 且 當 事 人 並 未 對 FTC 之 違 反 競 爭 法 規 之 終 局 決 定 主 張 不 服, 或 該 訴 已 由 法 院 做 出 違 反 競 爭 法 規 之 終 局 判 決 且 當 事 人 未 上 訴 (5)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於 證 明 中 所 提 之 所 有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相 關 專 利 期 間 均 屆 至 (expiration of all patents) 51 若 第 一 位 成 功 取 得 Paragraph IV 上 市 許 可 者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屆 至, 或 失 權 條 件 成 就,FDA 即 可 核 發 上 市 許 可 給 後 續 提 出 申 請 之 學 名 藥 廠, 惟 後 續 取 得 許 可 之 學 名 藥 廠 也 無 法 擁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因 此 將 可 能 發 生 多 家 學 名 藥 U.S.C. 355(j)(5)(D)(i)(III) U.S.C. 355(j)(5)(D)(i)(IV) U.S.C. 355(j)(5)(D)(i)(V) U.S.C. 355(j)(5)(D)(i)(VI). 21

27 廠 同 時 取 得 上 市 許 可 的 情 況 第 三 項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學 名 藥 廠 之 所 以 在 原 廠 藥 之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對 該 原 廠 藥 提 出 專 利 權 無 效 或 未 侵 害 專 利 權 的 挑 戰, 係 為 了 取 得 提 前 進 入 市 場 的 優 勢 與 伴 隨 該 優 勢 而 來 的 利 益, 此 舉 對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影 響 甚 鉅, 因 此 在 學 名 藥 廠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V 的 上 市 申 請 並 獲 得 FDA 許 可 進 行 審 查 後, 申 請 人 即 應 在 20 日 內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專 利 權 人 52, 受 通 知 者 必 須 在 受 通 知 後 的 45 天 內 決 定 是 否 對 該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侵 害 專 利 權 的 訴 訟, 一 旦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在 45 天 期 間 內 起 訴,FDA 對 於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核 准 將 依 Hatch-Waxman Act 自 動 延 後 至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為 止, 該 停 止 期 間 最 長 達 30 個 月 (30-month stay) 53,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起 算 時 點 為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54 如 此 一 來, 在 涉 及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情 況 下 55, 學 名 藥 廠 除 非 在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屆 滿 或 是 在 30 個 月 期 間 內, 法 院 作 出 對 學 名 藥 廠 有 利 的 判 決 始 可 能 獲 得 FDA 之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上 市 許 可 56 ; 至 於 原 廠 藥 之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若 於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內 屆 至, 學 名 藥 廠 仍 可 取 得 上 市 許 可, 惟 其 無 法 獲 得 180 天 之 銷 售 獨 占 權, 若 此 時 有 多 家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上 市 申 請,FDA 得 准 許 多 家 學 名 藥 廠 之 學 名 藥 上 市 有 認 為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其 實 如 同 法 院 的 禁 制 令 57, 因 為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學 名 藥 廠 不 可 能 取 得 藥 證, 原 開 發 藥 廠 得 繼 續 獨 占 市 場, 此 依 法 自 動 停 止 核 發 U.S.C. 355(b)(3)(Section 505 (b)(2) application); Id. 21 U.S.C. 355(j)(2)(B)(ANDA). 53 蘇 建 智,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制 度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頁 15,2004 年 U.S.C. 355(c)(3)(C)(Section 505(b)(2)application); Id. 355(j)(5)(B)(iii)(ANDA). 55 另 外,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並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經 過 45 天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起 訴 學 名 藥 廠 的 情 況 下, 學 名 藥 廠 亦 可 在 FDA 就 ANDA 審 核 完 成 後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56 李 素 華, 同 前 註 43, 頁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28 藥 證 之 規 定, 對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而 言 甚 至 比 獲 得 法 院 之 禁 制 令 更 為 有 利, 原 開 發 藥 廠 完 全 無 庸 對 法 院 提 出 任 何 聲 請,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於 其 接 獲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證 明, 並 對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時 即 自 動 開 啟,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因 伴 隨 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原 開 發 藥 廠 可 能 因 此 獲 有 利 益 針 對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其 實 在 2003MMA 施 行 前, 曾 存 有 原 開 發 藥 廠 透 過 獲 得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方 式 擴 張 其 專 利 權 權 利 保 護 範 圍 之 問 題 58, 因 而 引 發 爭 議 與 批 評, 此 將 於 第 參 章 第 一 節 第 三 項 詳 細 探 究 之 第 四 項 Section 505(b)(2) 之 上 市 申 請 (Paper NDA) 59 新 藥 研 發 流 程 ( 參 下 列 圖 2) 之 初 始 係 從 約 5000 至 種 化 合 物 (compounds) 中 篩 選 出 新 的 有 效 標 的 化 合 物 或 新 成 分, 接 著 進 行 臨 床 前 試 驗 (preclinical testing), 於 此 階 段 透 過 電 腦 模 擬 與 動 物 試 驗, 找 出 對 抗 目 標 疾 病 的 化 合 物, 此 階 段 所 篩 選 出 的 化 合 物 將 降 至 約 250 種, 經 過 完 整 的 臨 床 前 試 驗 階 段 以 後, 藥 廠 即 可 向 FDA 提 出 進 行 人 體 臨 床 試 驗 的 申 請, 藥 廠 必 須 提 出 臨 床 試 驗 階 段 進 行 的 計 畫 以 及 前 階 段 生 物 作 用 藥 品 療 效 藥 理 試 驗 與 毒 性 試 驗 報 告 的 文 件, 由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簡 稱 IRB)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開 始 進 行 人 體 臨 床 試 驗 (clinical trials), 進 入 人 體 臨 床 試 驗 階 段 的 化 合 物 或 成 分 約 僅 剩 5 種, 經 過 人 體 試 驗 階 段 之 藥 品 安 全 性 療 效 等 檢 驗 後, 藥 廠 最 終 將 對 FDA 提 出 1 種 化 合 物 或 成 分 之 NDA 上 市 許 可 申 請 60 整 個 藥 品 研 發 的 流 程 平 均 耗 時 可 長 達 15 年, 甚 至 更 久, 期 間 的 研 發 費 用 則 高 達 10 幾 億 美 元 然 除 了 最 終 提 出 NDA 的 1 種 化 合 物 或 成 分 外, 整 個 藥 品 研 58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在 Hatch-Waxman Act 立 法 前 稱 為 Paper NDA, 立 法 後 改 列 於 Hatch-Waxman Act 之 Section 505 (b) (2) 而 得 名 60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0, 2014). 23

29 發 過 程 亦 對 候 選 之 化 合 物 或 成 分 投 入 高 額 的 研 發 成 本, 並 取 得 試 驗 之 數 據 或 資 料 仍 具 有 應 用 價 值, 若 後 續 有 人 擬 進 行 候 選 化 合 物 或 成 分 之 研 發, 似 無 庸 使 之 重 新 進 行 NDA 申 請 之 試 驗 流 程, 現 有 的 試 驗 成 果 應 得 被 更 充 分 的 應 用, 在 此 種 想 法 下 產 生 了 Section 505(b)(2) 的 上 市 申 請 程 序 Section 505(b)(2) 申 請 係 針 對 與 NDA 產 品 有 些 微 差 異 者, 因 此, 其 不 歸 類 為 NDA 產 品 也 不 歸 類 為 ANDA 一 般 而 言,Section 505(b)(2) 申 請 案 用 於 下 列 產 品 的 上 市 許 可 61 : 新 劑 型 (new dosage formulation):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為 膠 囊,Section 505(b)(2) 申 請 為 錠 劑 新 適 應 症 (new indication):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治 療 病 況 A,Section 505(b)(2) 申 請 為 治 療 病 況 B 改 變 活 性 成 分 劑 量 (change strength of the drug substance):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為 20 毫 克 錠 劑 投 藥 2 個 錠 劑,Section 505(b)(2) 申 請 為 單 一 40 毫 克 錠 劑 新 投 藥 途 徑 (changed route of administration):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為 吸 入 投 藥, 而 Section 505(b)(2) 申 請 為 非 吸 入 投 藥 改 變 投 藥 療 程 (changed dosing regimen):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為 每 日 3 次, 而 Section 505(b)(2) 申 請 為 每 日 1 次 不 同 活 性 成 分 (different active ingredient): 例 如 改 變 鹽 酯 或 異 構 物 的 種 類 取 代 組 合 藥 品 中 的 一 成 分 為 另 一 成 分 (swap of one active ingredient in a 61 Shashank Upadhye, Generic Pharmaceutical Patent and FDA Law (2014 ed.). 24

30 combination drug for another): 例 如 已 上 市 藥 品 為 X+Y 的 組 合, 而 Section 505(b)(2) 申 請 以 Z 取 代 Y 要 求 從 處 方 藥 變 更 為 非 處 方 藥 (request to switch from prescription to over-the-counter (OTC) status) Section 505(b)(2) 申 請 可 基 於 部 分 上 市 產 品 的 已 公 開 資 料, 這 也 是 Section 505(b)(2) 申 請 曾 被 稱 為 Paper NDA 之 原 因 ; 然 而, 其 也 必 須 提 出 申 請 上 市 產 品 不 同 於 NDA 申 請 的 之 安 全 性 與 療 效 資 料 上 開 已 公 開 資 料 的 來 源 包 括 (1) 已 公 開 的 資 訊, 例 如 討 論 過 去 已 進 行 的 臨 床 試 驗 動 物 試 驗 等 的 文 獻 ;(2)FDA 過 去 已 發 現 的 安 全 性 及 療 效 資 料, 但 申 請 人 嘗 試 由 這 些 過 去 已 發 現 的 安 全 性 及 療 效 資 料 作 改 變 62 關 於 Section 505(b)(2) 申 請 所 須 提 出 的 證 明 或 聲 明 規 定 於 21 U.S.C. 355(b)(A) 與 355(b)(B), 前 者 為 四 種 證 明, 後 者 為 切 割 受 專 利 保 護 使 用 方 法 之 聲 明, 其 內 容 與 學 名 藥 ANDA 之 Paragraph I-IV 證 明 與 section viii 聲 明 之 內 容 完 全 相 同 簡 言 之, 雖 然 學 名 藥 之 ANDA 與 Section 505(b)(2) 申 請 提 出 產 品 之 性 質 並 不 同, 但 簡 化 之 程 序 實 際 上 係 相 同 的, 後 續 關 於 提 出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通 知 義 務 通 知 之 法 定 期 限 為 20 日 遭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以 專 利 侵 權 為 由 起 訴 之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以 及 提 起 反 訴 ( 登 錄 不 實 的 救 濟 ) 與 確 認 之 訴 (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45 日 內 起 訴 ) 之 規 定 均 相 同 Id. a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 關 於 Section 505(b)(2) 申 請 是 否 有 四 種 證 明 / 聲 明 之 適 用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通 知 義 務 通 知 之 法 定 期 限 為 20 日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等 規 定 之 適 用, 詳 參 以 下 法 條 : 1. 四 種 證 明 / 聲 明 :21 U.S.C. 355(b)(2)(A); Id. 355(b)(2)(B) 2.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通 知 義 務 :21 U.S.C. 355(b)(3)(A) 3. 通 知 之 法 定 期 限 為 20 日 :21 U.S.C. 355(b)(3)(B)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21 U.S.C. 355(c)(3)(C) 5. 提 起 反 訴 :21 U.S.C. 355(c)(3)(D)(ii), 關 於 反 訴 之 說 明, 詳 參 本 章 第 二 節 第 三 項 二 消 除 登 錄 (Delisting) 之 程 序 6.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21 U.S.C. 355(c)(3)(D)(i), 關 於 確 認 之 訴 之 說 明, 詳 參 第 參 章 第 一 節 第 六 25

31 惟 應 注 意, 自 21 U.S.C. 355 之 體 系 觀 之, 由 於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僅 於 21 U.S.C. 355(j)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規 範 64, 因 此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應 無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相 關 規 定 之 適 用, 故 即 使 以 Paragraph IV 證 明 提 出 Section 505(b)(2) 申 請, 該 申 請 獲 得 FDA 核 准 後 仍 無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係 ANDA 申 請 者 所 獨 有 Section505(b)(2) 之 申 請 性 質 上 實 為 新 藥, 因 此 其 雖 無 ANDA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規 定 之 適 用, 若 其 申 請 人 成 功 取 得 上 市 許 可, 該 申 請 人 仍 可 享 有 與 新 藥 申 請 人 相 同 之 待 遇, 例 如 同 新 藥 申 請 人 享 有 專 屬 權 65, 即 新 成 分 新 藥 享 有 5 年 專 屬 權 孤 兒 藥 享 有 7 年 專 屬 權 含 有 先 前 已 核 准 的 活 性 成 分 但 有 新 的 臨 床 研 究 的 藥 品 享 有 3 年 專 屬 權 及 小 兒 科 用 藥 享 有 原 專 屬 權 再 加 6 個 月 的 專 屬 權 66 圖 2: 新 藥 研 發 流 程 示 意 圖 在 對 於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有 一 個 簡 要 全 面 的 認 識 後, 接 下 來 將 特 別 針 對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進 行 詳 細 的 說 明 項 64 至 於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僅 於 21 U.S.C. 355(j)(5)(iv) 規 範 之, 在 Section 505(b)(2) 申 請 之 相 關 條 文 無 法 找 到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規 定 65 Shashank Upadhye, supra note 61, at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0, 2014). 26

32 第 二 節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橘 皮 書 登 錄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範 實 施 現 況 及 執 行 情 形 新 藥 申 請 人 提 出 NDA 申 請 並 經 核 准 後,FDA 會 將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除 了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外, 尚 有 藥 品 安 全 性 與 療 效 等 資 訊 2005 年 後,FDA 亦 每 年 出 版 橘 皮 書 (Annual Edition) 及 每 月 補 充 版 (Cumulative Supplement) 的 文 本 及 電 子 檔, 每 年 的 橘 皮 書 即 係 FDA 詳 列 所 有 藥 品 之 安 全 性 及 療 效 資 訊, 而 每 月 補 充 版 則 提 供 FDA 新 核 准 藥 品 藥 品 之 相 關 修 正 補 充 治 療 相 等 性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專 利 資 訊 更 新 及 專 屬 權 等 資 料, 另 外 也 建 構 得 以 電 子 方 式 搜 尋 的 網 站 67, 可 用 活 性 成 分 (Active Ingredient) 商 品 名 稱 (Proprietary Name) 申 請 人 姓 名 (Applicant Holder) 申 請 號 (Application Number) 及 專 利 (Patent) 等 條 件 搜 尋, 該 網 站 每 日 更 新 學 名 藥 及 相 關 專 利 資 料, 每 月 更 新 新 藥 之 資 料 68 第 一 項 可 登 錄 的 事 項 及 活 性 成 分 的 認 定 一 Hatch-Waxman Act 根 據 21 U.S.C 355 (b)(1)(g) 69 規 定,NDA 申 請 人 應 向 FDA 提 出 申 請 上 市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以 供 FDA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且 根 據 法 條 文 義, 申 請 人 是 應 ("shall") 向 FDA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之 專 利 號 碼 與 專 利 到 期 日, 在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判 決 ( 關 於 此 判 決 詳 參 本 節 第 二 項 ) 中, 法 院 亦 認 為, 根 據 法 條 文 義, 67 FDA, Orange Book: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 網 站 頁 面 詳 參 附 件 2) 68 FDA,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 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s (Orange Book),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14, 2014); 廖 柏 豪, 同 前 註 4, 頁 U.S.C. 355(b)(1)(G):" the applicant shall file with the application the patent number and the expiration date of any patent which claims the drug for which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the application or which claims a method of using such drug " 27

33 NDA 持 有 人 有 義 務 (obligation) 登 錄 相 關 專 利 70, 而 FDA 的 責 任 則 在 於 公 開 NDA 持 有 人 所 提 供 之 專 利 資 訊 71 雖 然 依 法 條 文 義 NDA 持 有 人 有 登 錄 相 關 專 利 之 義 務, 但 是 依 現 行 法 並 無 關 於 未 盡 登 錄 義 務 之 處 罰 72, 可 能 產 生 的 法 律 效 果 也 僅 在 與 Paragraph IV 相 關 之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發 生 時,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無 法 以 未 登 錄 專 利 所 涵 蓋 之 藥 品 取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利 益 而 已 關 於 何 者 屬 應 登 錄 之 專 利,21 U.S.C 355 (b)(1)(g) 73 規 定 之 要 件 為 :(1) 請 求 該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藥 品 或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之 專 利, 且 該 專 利 為 (2) 若 有 人 在 未 取 得 專 利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就 該 藥 品 為 製 造 使 用 或 銷 售, 該 專 利 之 相 關 權 利 人 因 此 得 主 張 專 利 侵 權 因 此, 符 合 上 述 兩 要 件 者 即 屬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二 FDA 制 定 登 錄 規 則 ( 一 ) 制 訂 登 錄 規 則 之 背 景 雖 然 Hatch-Waxman Act 就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有 所 規 範, 但 實 務 運 作 上 尚 無 法 據 以 進 行 登 錄, 因 此 Hatch-Waxman Act 授 權 FDA 制 訂 登 錄 規 則 1994 年 10 月 3 日,FDA 制 定 新 藥 申 請 相 關 規 則, 其 中 即 包 括 所 有 新 藥 申 請 人 或 NDA 持 有 人 應 提 供 之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在 該 規 則 中,FDA 即 闡 明 專 利 連 結 之 目 的 在 於 - 禁 止 主 管 機 關 於 該 藥 品 之 所 有 相 關 專 利 失 效 或 保 護 期 間 屆 至 前 為 學 名 藥 之 藥 證 核 准, 除 非 學 名 藥 廠 能 夠 證 明 其 學 名 藥 未 侵 害 專 利 權 或 該 專 利 權 無 效 74 在 2003 年 6 月 18 日,FDA 發 布 新 登 錄 規 則, 就 登 錄 事 項 方 面, 主 要 在 於 70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296 F.3d 227, 235 (Fed. Cir. 2002). 71 Id. at Natalie M. Derzko, The Impact of Recent Reform of the Hatch-Waxman Scheme on Orange Book Strategic Behavior and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45 IDEA 165, 221 (2005) U.S.C. 355(b)(1)(G):" any patent which claims the drug for which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the application or which claims a method of using such drug and with respect to which a claim of patent infringement could reasonably be asserted if a person not licensed by the owner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use, or sale of the drug." 74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Regulations; Patent and Exclusivity Provisions, 59 Fed. Reg (October 3,1994),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28

34 透 過 明 訂 應 登 錄 專 利 及 不 應 登 錄 專 利 限 縮 登 錄 之 範 圍, 並 提 出 更 詳 細 之 專 利 登 錄 宣 誓 聲 明, 該 聲 明 係 用 以 宣 誓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之 登 錄 均 合 乎 法 定 要 求, 倘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刑 事 處 罰, 以 減 少 不 當 登 錄 之 情 事,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75 其 後 並 有 多 次 修 76 正, 以 下 就 最 新 版 之 登 錄 規 則 為 析 論 ( 二 ) 登 錄 規 則 相 關 內 容 1. 表 a 須 登 載 之 項 目 FDA 發 布 21 C.F.R. 314 規 則, 詳 列 各 新 藥 提 出 NDA 上 市 申 請 所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Application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 其 中 第 (a) 規 定, 向 FDA 提 出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之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出 專 利 資 訊, 俾 便 FDA 得 於 橘 皮 書 登 錄 專 利 資 訊 第 (b) 進 一 步 規 範 必 須 提 出 及 不 能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 而 第 (c) 規 定, 提 出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NDA) 或 Section 505(b)(2) 77 申 請 之 人, 必 須 以 表 a 提 出 所 應 提 出 之 資 訊 表 3542 中, 須 提 出 新 藥 申 請 號 新 藥 試 驗 委 託 者 名 稱 新 藥 品 名 新 藥 活 性 成 分 新 藥 劑 量 (strength) 新 藥 劑 型 (dosage form) 新 藥 核 准 日 美 國 專 利 號 公 告 日 (issue date) 到 期 日 (expiration date) 專 利 權 人 基 本 資 料 代 表 人 基 本 資 料 若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新 藥 為 原 料 藥 (drug substance; 即 活 性 成 分 ) 藥 品 (drug product; 即 調 配 物 (formulation) 或 組 合 物 (composition)) 或 使 用 方 法 (method of use),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表 3542a; 復 按 (ii) 之 規 定 於 該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核 准 後 30 日 內, 申 請 人 須 再 提 出 表 3542,FDA 將 根 據 表 3542 進 行 橘 皮 書 登 錄, 若 該 專 利 資 訊 之 聲 明 不 完 整, 或 經 FDA 形 式 審 查 後 認 非 屬 得 登 錄 之 適 格 專 利,FDA 將 不 登 錄 此 類 專 利 資 訊 若 有 相 關 專 利 權 係 於 提 出 NDA 申 請 後 獲 得 FDA 核 准 前 取 得, 該 NDA 申 請 人 須 於 取 得 該 專 利 權 後 30 日 內 向 FDA 就 該 申 請 案 以 表 3542a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75 Natalie M. Derzko, supra note 72, at 更 新 日 期 為 2014 年 4 月 1 日 77 有 關 Section 505(b)(2) 申 請 之 說 明, 詳 參 第 貳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項 29

35 資 訊 更 正 之 修 正 78 ; 在 FDA 核 准 NDA 申 請 後, 若 該 NDA 持 有 人 擬 變 更 調 配 物 (formulation) 增 加 新 的 適 應 症 ( 包 括 改 變 用 藥 的 方 式 ) 改 變 劑 量, 或 就 關 於 該 藥 (drug) 藥 品 (drug product) 或 任 何 使 用 方 法 (method of use) 有 任 何 變 更, 均 須 向 FDA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之 補 充 (Supplement) 79, 該 補 充 仍 須 以 表 3542a 表 3542 提 出 2.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申 請 人 須 以 宣 誓 書 方 式 提 出 專 利 資 訊 至 於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則 包 括 : (1) 原 料 藥 專 利 (drug substance patent), 即 活 性 成 分 (active ingredient): 申 請 人 應 僅 提 出 請 求 與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 申 請 中 或 已 核 准 ) 中 活 性 成 分 相 同 的 原 料 藥 專 利 關 於 請 求 與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中 活 性 成 分 相 同 之 多 形 體 (polymorph) 專 利, 申 請 人 應 該 在 宣 誓 書 中 保 證 申 請 人 具 有 試 驗 數 據, 說 明 含 該 多 形 體 的 藥 品 產 品 的 表 現 與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中 的 藥 品 產 品 相 同 所 謂 多 形 體 係 相 同 活 性 成 分 但 具 不 同 物 理 型 態 的 物 質, 其 包 括 具 不 同 結 晶 結 構 不 同 水 合 物 (water-of-hydration) 溶 劑 化 物 及 無 晶 型 式 的 化 合 物 80 至 於 一 化 合 物 之 異 構 物 ( 鏡 像 異 構 物 或 立 體 異 構 物 ) 鹽 類 或 酯 類 專 利 81 82, 在 實 務 上 亦 可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其 條 件 為 該 專 利 之 請 求 項 請 求 (claim) 藥 品 且 專 利 持 有 人 聲 稱 專 利 為 真 C.F.R (d)(1) C.F.R (d)(2). 80 Applications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 Patent Submission and Listing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30-Month Stays on Approval of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Certifying That a Patent Claiming a Drug Is Invalid or Will Not Be Infringed, 68 Fed. Reg (June 18, 2003). 81 關 於 鹽 類 與 酯 類 專 利,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藥 的 活 性 成 分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簡 稱 API) 是 無 法 單 就 其 本 身 為 使 用, 其 必 須 與 其 他 分 子 結 合 始 可 使 用, 而 該 與 活 性 成 分 結 合 之 分 子 有 助 於 穩 定 活 性 成 分 (stabilize the API) 或 調 配 活 性 成 分 (formulate the API), 因 此 專 利 權 人 可 能 會 以 活 性 成 分 與 分 子 之 結 合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例 如 化 合 物 之 鹽 類 酯 類 專 利 即 屬 之 參 自 Shashank Upadhye, supra note 61, at 就 鹽 類 酯 類 專 利 可 否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此 乃 實 務 操 作 問 題,Shashank Upadhye 所 著 之 法 規 釋 義 書 籍 (Generic Pharmaceutical Patent and FDA Law) 也 未 說 明 鹽 類 酯 類 及 化 合 物 之 異 構 物 ( 鏡 像 異 構 物 或 立 體 異 構 物 ) 專 利 可 否 登 錄 83 此 為 詢 問 美 國 實 務 律 師 之 結 論 30

36 (2) 藥 品 產 品 專 利 (drug product patent) : 調 配 物 與 組 合 物 (formulation and composition) 申 請 人 應 僅 提 出 請 求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 申 請 中 或 已 核 准 ) 中 之 藥 品 產 品 的 專 利 實 務 上, 該 藥 品 產 品 專 利 可 涵 蓋 各 種 組 合 物 (composition) 組 合 (combination) 或 製 劑 (preparation) 專 利 ; 其 為 特 定 的 藥 品 製 劑, 包 括 原 料 藥 / 藥 品 活 性 成 分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例 如 其 他 活 性 成 分 安 定 劑 溶 劑 或 ph 緩 衝 劑 等 (3)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method-of-use patent): 申 請 人 應 僅 提 出 描 述 於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 申 請 中 或 已 核 准 ) 中 的 適 應 症 或 其 他 使 用 情 況 的 專 利 申 請 人 應 分 別 指 明 每 ㄧ 申 請 案 中 的 使 用 方 法 及 其 相 關 的 專 利 針 對 已 核 准 的 申 請 案, 提 出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的 申 請 人 應 在 核 准 標 籤 (label) 中 特 別 指 出 對 應 到 專 利 的 使 用 方 法 (4) 方 法 界 定 物 (product-by-process) 專 利 :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亦 可 登 錄, 但 有 其 限 制,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登 錄 的 條 件 為 須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證 明 該 物 具 有 新 穎 性, 蓋 就 方 法 界 定 物 而 言, 其 仍 為 物 的 專 利, 具 新 穎 性 者 理 應 為 該 物 而 非 該 方 法 ; 而 該 規 則 亦 規 定 得 登 錄 者 僅 限 於 方 法 界 定 物, 排 除 製 成 該 藥 品 方 法 專 利 之 登 錄 (5) 醫 療 器 材 專 利 : 至 於 醫 療 器 材 專 利, 亦 可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惟 其 條 件 限 於 醫 療 器 材 中 的 活 性 成 分 或 藥 品 產 品 為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案 ( 申 請 中 或 已 核 准 ) 中 之 活 性 成 分 或 藥 品 產 品 美 國 FDA 認 同 藥 品 遞 送 裝 置 及 其 相 關 的 包 裝 ( 為 NDA 核 准 事 項 的 一 部 份 ) 係 核 准 的 藥 品 產 品 不 可 或 缺 的 部 份, 因 此, 在 實 務 上 認 為 符 合 藥 品 產 品 之 定 義 84 如 判 斷 醫 療 器 材 專 利 是 否 可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須 先 判 斷 是 否 該 專 利 請 求 藥 物 84 FDA,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For Nasal Aerosols And Nasal Sprays For Local Action 7 (2003); FDA, MDI Draft Guidance (1998) ( MDIs and 31

37 遞 送 系 統 的 任 何 部 份 或 其 用 途, 其 為 FDA 之 NDA 許 可 所 不 可 或 缺 者 ; 另 再 考 慮 如 該 藥 品 產 品 被 製 造 使 用 或 販 賣 後, 是 否 會 對 該 專 利 構 成 侵 權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依 規 定, 製 程 專 利 (process patents) 包 裝 (package) 代 謝 物 (metabolites) 及 中 間 物 (intermediates) 不 得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FDA 強 調, 所 謂 包 裝 並 非 指 最 終 核 准 劑 型 (finished dosage form), 而 係 指 以 瓶 罐 或 其 他 容 器 包 裝 而 言, 如 此 包 裝 並 不 得 為 專 利 登 錄 事 項 ; 而 如 藥 片 膠 囊 或 藥 水 等 最 終 劑 型 之 專 利 均 仍 得 進 行 登 錄 86 至 於 代 謝 物, 其 係 活 性 物 質 在 人 體 體 內 作 用 所 分 解 出 之 物 質, 並 非 活 性 物 質, 故 不 須 登 錄 87 就 中 間 物 而 言, 其 為 製 程 中 物 質 (in-process product), 而 非 最 終 藥 品 產 品 之 物 質 或 成 分, 亦 無 須 登 錄 登 錄 方 式 FDA 之 登 錄 方 式 原 則 上 按 個 別 專 利 (patent-by-patent basis) 進 行 登 錄, 而 非 登 錄 各 請 求 項 (claim-by-claim basis) 89, 主 要 理 由 在 於 FDA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或 資 源 進 行 各 請 求 項 之 審 查 ; 因 此 只 要 該 專 利 請 求 該 藥 品 或 該 藥 品 之 使 用 方 法 (any patent which claims the drug/ a method of using such drug), 該 專 利 即 得 DPIs are complex units, the quality and reproducibility of which can be better ensured by appropriate controls of all components (active ingredients, excipients, device components, protective packaging) used in the drug product.... ); Id. at ( The valve should repeatedly dispense the aerosolized drug in discrete, accurate, small doses in the desired physical for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valve and its compatibility with other drug product components should be thoroughly investigated before initiating critical clinical and/or bioequivalence studies. ). 85 Terry G. Mahn, Michael A. Siem, and Elizabeth M. Flanagan, Orange Book Listing Opportunities for Drug-Device Combinations, 9 PLIR 1500 (2011). 86 Applications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 Patent Submission and Listing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30-Month Stays on Approval of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Certifying That a Patent Claiming a Drug Is Invalid or Will Not Be Infringed, 68 Fed. Reg (June 18, 2003). 87 Id. at Id. a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38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惟 此 僅 為 原 則, 究 應 登 錄 專 利 或 應 登 錄 請 求 項 仍 應 視 個 案 狀 況 而 定,FDA 並 不 強 制 要 求 NDA 申 請 人 須 登 錄 各 請 求 項, 但 若 遇 特 殊 情 況, 例 如 該 專 利 僅 有 一 請 求 項 時, 則 須 登 錄 請 求 項 另 外, 針 對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登 錄 規 則 即 規 定 須 登 錄 各 請 求 項 90, 舉 例 而 言, 有 一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包 括 兩 個 請 求 項, 其 一 對 應 至 FDA 核 准 之 使 用 方 法, 其 一 則 否, 在 此 情 況 下,NDA 申 請 人 被 要 求 須 提 供 具 體 的 專 利 資 訊 予 FDA, 因 此 必 須 登 錄 請 求 項 此 規 定 的 理 由 在 於 Hatch-Waxman Act 允 許 學 名 藥 廠 透 過 section viii 將 學 名 藥 之 使 用 方 法 自 受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排 除, 因 此 必 須 透 過 具 體 登 錄 請 求 項 的 方 式,FDA 始 可 得 知 學 名 藥 廠 之 section viii 聲 明 是 否 排 除 某 請 求 項 所 請 求 之 使 用 方 法 登 錄 不 實 21 C.F.R (f) 規 定, 任 何 人 均 得 就 專 利 資 訊 登 錄 之 正 確 性 相 關 性 或 有 無 資 訊 欠 缺 為 爭 執, 只 要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 即 FDA) 不 當 登 錄 或 登 錄 錯 誤 之 理 由, 主 管 機 關 即 會 通 知 NDA 持 有 人 確 認 其 專 利 資 訊 的 之 正 確 性 或 登 錄 事 項 是 否 有 所 遺 漏 ; 惟 主 管 機 關 不 自 行 更 改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除 非 NDA 持 有 人 自 行 撤 回 登 錄 或 就 其 登 錄 提 出 修 正 FDA 認 為, 此 項 規 定 就 已 足 夠, 蓋 依 立 法 者 之 原 意 及 其 本 身 之 行 政 能 力, 其 不 願 亦 無 法 加 重 其 行 政 角 色 之 負 擔, 因 此 其 不 須 實 質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之 事 項, 此 主 張 亦 獲 得 法 院 之 支 持 92 就 登 錄 不 實 之 詳 細 論 述, 詳 參 本 節 第 二 三 項 C.F.R (b). 91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U.S.C. 355(b)(1)(G); 21 C.F.R (h); AaiPharma Inc., 296 F.3d at

39 第 二 項 登 錄 不 實 漏 列 誤 列 之 處 罰 救 濟 或 相 關 訴 訟 一 登 錄 不 實 (Improper Listing) 之 態 樣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 登 錄 不 實 之 態 樣 及 影 響 NDA 申 請 人 於 向 美 國 FDA 提 出 新 藥 上 市 許 可 申 請 時, 應 一 併 提 交 與 該 藥 品 或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有 關 之 專 利 資 訊 93, 此 資 訊 將 於 FDA 核 准 藥 品 上 市 後 列 於 橘 皮 書 94 然 由 於 FDA 對 於 登 錄 之 資 訊 不 為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NDA 之 申 請 人 可 能 就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為 不 實 登 錄, 其 可 能 之 態 樣 有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improper refusal to list patents) 或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improper listing of patents) 兩 種 情 形 95,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之 : 1.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就 所 謂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而 言, 係 指 依 照 21 U.S.C 355(b)(1) 相 關 規 定,NDA 持 有 人 應 向 FDA 提 交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卻 未 提 交, 導 致 相 關 專 利 未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情 形, 此 種 情 況 在 NDA 持 有 人 與 專 利 權 人 非 同 一 人 時 較 容 易 發 生, 即 NDA 持 有 人 未 將 專 利 權 人 與 藥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如 此 可 能 導 致 專 利 權 人 無 法 獲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利 益 2.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至 於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之 情 形 係 指,NDA 申 請 人 於 提 出 核 准 藥 品 (approved drug) 之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時, 可 能 將 不 符 合 規 定 或 與 該 核 准 藥 品 無 關 ( 該 U.S.C. 355(b)(1) U.S.C. 355(c)(2). 95 AaiPharma Inc., 296 F.3d at

40 專 利 未 請 求 ) 之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如 此 一 來,ANDA 申 請 人 於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時, 若 其 學 名 藥 之 相 關 專 利 即 包 含 該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NDA 申 請 人 即 可 藉 此 延 遲 ANDA 之 核 准 達 至 多 30 個 月 的 時 間 因 此, 若 將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將 可 能 延 遲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且 實 務 上 亦 不 乏 原 開 發 藥 廠 利 用 FDA 不 實 質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而 以 不 當 登 錄 手 段 阻 止 學 名 藥 廠 進 入 市 場 之 案 例, 此 種 情 況 除 影 響 學 名 藥 廠 之 利 益 外, 同 時 也 影 響 消 費 者 提 前 近 用 便 宜 學 名 藥 之 利 益, 影 響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之 落 實 ( 二 ) 登 錄 不 實 之 相 關 規 定 就 登 錄 不 實 之 情 形,FDA 雖 無 法 就 相 關 專 利 為 實 質 審 查, 惟 其 仍 得 為 形 式 審 查, 根 據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案, 與 FDA 是 否 負 有 實 質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正 確 性 責 任 之 法 規 範 為 21 U.S.C 355(b)(1) 355 (c)(2) 355(d)(6) 355(e)(4) 以 及 21 C.F.R (f) 96 按 21 U.S.C 355(d)(6) 與 355(e)(4) 之 規 定,NDA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時 若 未 依 登 錄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專 利 資 訊,FDA 得 拒 絕 核 准 該 NDA 申 請, 亦 得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依 限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或 聲 明 其 NDA 申 請 未 被 任 何 專 利 請 求, 若 未 依 限 補 正,FDA 將 撤 銷 其 NDA 之 核 准 但 依 據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案 審 理 之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解 釋, 此 二 規 定 仍 應 解 為 FDA 僅 有 形 式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之 權 限 與 責 任, 關 於 此 判 決, 詳 參 下 列 ( 三 ) 實 例 說 明 至 於 21 C.F.R (f) 則 規 定, 若 有 任 何 人 擬 爭 執 橘 皮 書 中 專 利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欠 缺 相 關 性 或 主 張 有 漏 列 或 誤 列 相 關 專 利 等 情 形, 其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FDA, FDA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將 通 知 NDA 申 請 人 持 有 人 確 認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是 否 應 更 正 或 撤 回, 但 是 否 更 正 或 撤 回 仍 取 決 於 NDA 申 請 人 持 有 人,FDA 並 不 會 主 動 進 行 專 利 資 訊 之 變 更 96 Id. 35

41 ( 三 ) 實 例 說 明 以 下 將 分 別 就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或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兩 種 情 形 分 別 以 實 例 說 明 之 : 1.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為 應 登 錄 卻 未 登 錄 專 利 態 樣 之 重 要 判 決, 其 中 並 包 含 法 院 對 於 FDA 是 否 負 有 維 護 橘 皮 書 登 錄 正 確 性 責 任 之 看 法, 簡 要 說 明 本 案 如 下 : (1) 本 案 事 實 : 在 2001 年 7 月 10 日,AaiPharma 公 司 取 得 美 國 6, 258, 853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853 號 專 利 ), 該 專 利 是 一 與 被 廣 為 使 用 之 抗 憂 鬱 劑 ( anti-depressant)prozac 活 性 成 分 相 同 之 之 多 形 體 專 利 (polymophic; 該 專 利 並 非 Prozac 活 性 成 分 之 專 利, 而 是 與 Prozac 活 性 成 分 相 同 但 物 理 狀 態 不 同 的 多 形 體 專 利, 二 者 為 不 同 的 專 利 ),Prozac 係 Eli Lilly &Company( 以 下 簡 稱 Lilly) 所 製 造 之 產 品, 而 Lilly 原 本 就 Prozac 所 取 得 之 專 利 ( 非 853 號 專 利, 係 與 Prozac 相 關 之 專 利 97 ) 將 於 2001 年 8 月 2 日 到 期, 因 此 有 多 家 學 名 藥 廠 正 摩 拳 擦 掌 準 備 等 Prozac 之 相 關 專 利 到 期 日 一 過, 便 立 刻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因 此 AaiPharma 急 於 在 取 得 USPTO 核 准 後 30 日 內 將 853 號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以 獲 得 與 登 錄 相 關 之 利 益 由 於 僅 有 NDA 持 有 人 有 權 將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因 此 AaiPharma 請 求 Lilly 登 錄 853 號 專 利, 但 遭 Lilly 拒 絕 ;AaiPharma 因 而 發 函 給 FDA, 請 FDA 通 知 Lilly 登 錄 853 號 專 利, 其 並 建 議 若 Lilly 仍 拒 絕 登 錄,FDA 有 責 任 進 行 登 97 從 該 判 決 中 看 不 出 來 是 何 種 專 利, 只 知 是 與 Prozac 產 品 相 關 之 專 利 36

42 錄, 惟 FDA 在 收 到 AaiPharma 的 函 後, 其 處 理 方 式 也 僅 是 通 知 Lilly, 要 求 其 確 認 853 號 專 利 是 否 與 Prozac 相 關 而 屬 應 登 錄 之 專 利,FDA 並 於 通 知 中 明 確 告 知, 除 非 Lilly 主 動 要 求 登 錄 853 號 專 利, 否 則 FDA 將 不 會 有 進 一 步 動 作,Lilly 並 未 因 此 登 錄 853 號 專 利, 其 對 FDA 之 回 覆 亦 無 法 自 案 件 相 關 卷 宗 資 料 中 發 現 AaiPharma 因 此 對 FDA 起 訴, 並 聲 請 法 院 核 發 命 令 要 求 FDA 將 853 號 專 利 登 錄 為 Prozac 之 相 關 專 利 針 對 此 訴 訟,FDA 主 張 根 據 Hatch-Waxman Act, 關 於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其 僅 為 一 個 單 純 的 行 政 角 色 (purely ministerial role), 其 任 務 僅 止 於 將 NDA 持 有 人 提 供 之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並 公 開 之, 其 並 無 維 護 橘 皮 書 登 錄 正 確 性 之 責 任, 一 審 法 院 認 同 FDA 之 主 張, 而 以 AaiPharma 就 該 案 無 勝 訴 之 合 理 可 能 性 為 由 駁 回 其 聲 請 AaiPharma 針 對 該 法 院 之 決 定 上 訴 至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2)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之 判 決 :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於 本 案 中 認 知 到, 只 要 該 專 利 請 求 (claim) 已 核 准 藥 品, 即 使 AaiPharma 非 NDA 持 有 人, 仍 可 因 此 享 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利 益, 惟 因 欠 缺 有 效 強 制 NDA 持 有 人 ( 即 Lilly) 將 所 有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規 定 或 方 法, 因 此 即 使 Lilly 不 當 拒 絕 將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AaiPharma 對 NDA 持 有 人 Lilly 也 沒 有 任 何 強 制 其 登 錄 之 救 濟 方 式, 僅 能 受 有 正 當 性 悲 傷 (legitimate grievance) 至 於 AaiPharma( 非 NDA 持 有 人 ) 得 否 要 求 FDA 主 動 將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則 涉 及 FDA 是 否 負 有 確 保 橘 皮 書 正 確 性 責 任 之 爭 議,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認 為 首 先 應 從 立 法 者 原 意 進 行 解 釋 以 確 認 之,FDA 認 為, 根 據 21 U.S.C. 355(c)(2) 98, 98 AaiPharma Inc., 296 F.3d at 238 ("[I]f the holder of an approved [new drug] application could not file patent information [for a patent claiming the new drug] because... no patent had been issued when an application was filed or approved, the holder shall file such information... not later than thirty days 37

43 是 NDA 持 有 人 負 有 登 錄 所 有 相 關 專 利 之 義 務, 而 FDA 於 此 程 序 應 僅 為 被 動 之 角 色 ;AaiPharma 則 認 為, 根 據 該 法 條, 是 FDA 有 責 任 要 確 保 所 有 相 關 專 利 均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就 此, 法 院 認 為, 立 法 者 之 原 意 應 從 該 法 律 整 體 觀 之, 由 於 與 355(d)(6) 355(e)(4) 之 規 定 可 能 有 所 矛 盾, 因 此 應 認 為 立 法 者 之 原 意 並 不 明 確 ; 法 院 認 為, 接 下 來 就 必 須 探 究 FDA 對 其 自 身 角 色 之 解 釋 是 否 有 誤 根 據 355(d)(6),FDA 應 在 NDA 申 請 人 未 依 355(b)(1) 的 規 定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時, 拒 絕 核 准 該 NDA,AaiPharma 就 此 規 定 解 釋 認 為,FDA 有 權 就 NDA 申 請 人 是 否 提 出 所 有 應 登 錄 之 相 關 專 利 進 行 審 查, 但 法 院 認 為 AaiPharma 之 解 釋 並 不 恰 當, 因 為 該 規 定 係 在 NDA 申 請 人 完 全 未 提 出 任 何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且 未 聲 明 其 申 請 未 被 任 何 專 利 所 請 求 的 情 況 下,FDA 始 有 權 因 此 拒 絕 核 准 NDA 至 於 355(e)(4) 則 規 定, 若 NDA 持 有 人 未 於 接 獲 FDA 通 知 其 未 依 355(c)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後 的 30 日 內 進 行 補 正,FDA 將 撤 回 其 NDA 之 核 准 AaiPharma 就 此 規 定 解 釋 認 為,FDA 可 通 知 NDA 持 有 人 進 行 相 關 專 利 之 補 正, 且 在 NDA 持 有 人 未 依 限 補 正 時 撤 回 許 可 就 此 解 釋, 法 院 認 為, 應 依 循 上 述 關 於 355(d)(6) 之 一 貫 解 釋, 係 僅 在 NDA 申 請 人 完 全 無 法 提 出 任 何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且 未 聲 明 其 申 請 未 被 任 何 專 利 所 請 求 的 情 況 下,FDA 始 得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依 限 補 正, 否 則 即 撤 回 許 可 因 此 法 院 認 為, 即 使 21 U.S.C. 355(c)(2) 之 法 條 規 定 未 臻 明 確, 但 根 據 法 律 之 整 體 解 釋,FDA 不 須 實 質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之 正 確 性, 其 僅 是 形 式 審 查 NDA 申 請 人 或 持 有 人 是 否 有 依 法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或 聲 明 其 申 請 並 未 被 任 何 專 利 所 請 求, 所 以 AaiPharma 之 解 釋 均 不 足 採, 其 不 得 要 求 FDA 主 動 將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因 此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維 持 一 審 原 判 after the date the patent involved is issued. Upon the submission of patent information under this subsection, the [FDA] shall publish it."). 38

44 就 此 判 決 結 果,AaiPharma 向 最 高 法 院 聲 請 核 發 移 審 令 (certiorary), 但 遭 最 高 法 院 拒 絕, 該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之 判 決 乃 告 確 定 2.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就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之 情 況, 在 提 出 Paragraph III 之 ANDA 時, 例 如 甲 藥 廠 就 A 新 藥 登 錄 有 X Y 兩 個 相 關 專 利, 兩 專 利 的 到 期 日 均 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在 同 年 1 月 1 日 ( 兩 專 利 到 期 日 前 ) 有 一 學 名 藥 廠 乙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II 之 A 藥 學 名 藥 ANDA, 然 在 FDA 核 准 該 ANDA 前, 甲 藥 廠 另 行 於 2014 年 5 月 1 日 將 剛 獲 核 准 之 Z 專 利 登 錄 為 A 藥 之 相 關 專 利, 在 此 情 況 下,FDA 即 無 法 許 可 乙 於 2014 年 6 月 30 日 後 即 將 其 學 名 藥 上 市 ; 至 於 Paragraph IV 之 情 況, 在 2003 年 修 法 前 曾 有 原 開 發 藥 廠 利 用 可 多 次 取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規 範 漏 洞,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之 Paragraph IV 上 市 申 請 仍 由 FDA 審 核 中, 原 開 發 藥 廠 即 可 藉 由 登 錄 新 專 利 迫 使 學 名 藥 廠 必 須 再 提 一 次 Paragraph IV 之 上 市 申 請, 原 開 發 藥 廠 即 可 在 接 獲 學 名 藥 廠 之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因 起 訴 學 名 藥 廠 而 再 次 獲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就 上 述 情 況, 將 有 兩 個 ( 分 別 涉 及 Paragraph IV 與 Paragraph III)FTC 曾 於 2003 年 修 法 前 對 原 開 發 藥 廠 起 訴 之 具 體 案 例 說 明 ( 具 體 案 例 置 於 二 登 錄 不 實 之 救 濟 ( 三 ) 反 競 爭 法 之 適 用 以 下, 惟 在 現 行 法 的 規 範 下, 關 於 登 錄 不 實 之 救 濟 手 段 除 有 適 用 反 競 爭 法 之 可 能 性 外, 主 要 是 透 過 反 訴 救 濟 ) 二 登 錄 不 實 之 救 濟 ( 一 )FDA 無 實 質 審 查 專 利 資 訊 之 責 任 發 生 不 實 登 錄 之 情 事 時,FDA 除 可 要 求 NDA 申 請 人 更 正 或 確 認 相 關 專 利 資 39

45 訊 外,FDA 是 否 有 責 任 確 保 橘 皮 書 登 載 專 利 之 正 確 性 則 有 爭 議 FDA 認 為 自 21 U.S.C. 355(j)(7)(A)(ii) 和 (iii) 之 規 定 觀 之, 由 於 專 利 資 訊 之 修 訂 核 准 期 間 僅 有 三 十 日, 此 期 間 顯 然 無 法 就 專 利 資 訊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其 無 處 理 更 正 刪 除 不 實 登 錄 或 進 一 步 實 質 審 查 專 利 資 訊 之 責 任 此 外,FDA 並 無 配 置 專 家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之 工 作, 若 由 FDA 自 行 實 質 審 查 可 能 造 成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准 駁 速 度 更 加 緩 慢, 因 此 FDA 認 為, 就 專 利 資 訊 之 爭 議 交 由 具 有 經 驗 與 專 家 之 法 院 審 查 應 屬 較 理 想 之 權 限 分 配 99 在 AaiPharma Inc. v. Tompson 案 中, 第 四 巡 迴 法 院 亦 對 於 FDA 是 否 應 確 保 所 有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 均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作 出 判 斷, 其 最 終 認 定 除 非 國 會 進 行 修 法, 否 則 FDA 並 無 確 保 橘 皮 書 登 錄 專 利 資 訊 正 確 性 的 責 任 100 其 義 務 僅 在 確 認 NDA 申 請 人 已 提 出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以 進 行 登 錄, 及 登 錄 之 資 訊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等 形 式 審 查 項 目 101, 關 於 該 判 決 之 詳 細 說 明 詳 參 本 項 一 登 錄 不 實 (Improper Listing) 之 態 樣 及 相 關 規 定 ( 三 ) 實 例 說 明 此 外, 雖 然 在 提 出 NDA 申 請 時,FDA 會 要 求 NDA 申 請 人 宣 誓 (verify) 其 所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為 正 確 且 完 整 的, 否 則 NDA 申 請 人 若 故 意 且 明 知 仍 為 不 實 陳 述 (willfully and knowingly false statement), 其 願 受 偽 證 罪 之 刑 事 處 罰 102, 然 法 規 與 實 務 運 作 上 卻 未 曾 發 生 針 對 不 實 登 錄 以 刑 事 處 罰 之 案 例 103 至 於 2012 年 7 月 施 行 之 學 名 藥 廠 規 費 法 案 (A Generic Drug User Fee 99 Applications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 Patent Submission and Listing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30-Month Stays on Approval of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Certifying That a Patent Claiming a Drug Is Invalid or Will Not Be Infringed, 68 Fed. Reg AaiPharma Inc., 296 F.3d at Id. at C.F.R (c)(2)(Q); 參 FDA 表 3542a 表 3542( 附 件 3) 103 此 為 詢 問 美 國 律 師 之 結 論 40

46 Act), 該 法 案 允 許 FDA 向 ANDA 申 請 人 收 取 費 用, 其 所 增 加 之 收 益, 將 用 於 加 速 FDA 之 審 查 程 序, 並 聘 雇 專 利 律 師 審 查 及 分 析 專 利 相 關 問 題, 同 時 由 該 專 業 律 師 處 理 任 何 與 FDA 有 關 之 專 利 訴 訟 104 ( 二 ) 登 錄 不 實 之 救 濟 關 於 登 錄 不 實 之 救 濟,2003 年 Hatch-Waxman Act 修 正 後, 增 訂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得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所 提 起 的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命 令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橘 皮 書 上 專 利 資 訊 之 相 關 規 定 105 ( 詳 參 本 節 第 三 項 ) 惟 就 目 前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觀 之, 於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命 令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專 利 資 訊 者, 僅 有 Avanir Pharmaceuticals, Inc. v. Actavis South Atlantic LLC. 及 Novo Nordisk A/S v. 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 兩 個 案 件 就 Avanir 案, 目 前 一 審 法 院 認 定 學 名 藥 廠 並 未 侵 權, 惟 系 爭 專 利 仍 屬 有 效, 一 審 法 院 並 指 示 雙 方 當 事 人 就 法 院 是 否 應 核 准 消 除 系 爭 專 利 登 錄 之 聲 請, 根 據 法 院 目 前 之 認 定 提 出 書 狀 說 明 應 否 核 准 之 理 由, 該 判 決 之 審 理 程 序 目 前 仍 在 進 行 中, 因 此 尚 無 法 得 知 法 院 最 終 是 否 以 命 令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消 除 系 爭 專 利 之 登 錄 106 在 Novo Nordisk 案 中, 學 名 藥 廠 Caraco 主 張 專 利 資 訊 所 記 載 之 3 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僅 其 中 1 個 被 Novo 所 擁 有 的 系 爭 專 利 所 請 求, 於 該 案 中, 法 院 將 爭 點 集 中 於 21 U.S.C. 355(j)(5)(C)(ii) 之 反 訴 標 的 是 否 包 括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之 更 正 或 刪 除 ( 就 此 案 之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本 節 第 三 項 ) 其 他 關 於 登 錄 不 實 之 案 件, 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被 控 侵 權 之 學 名 藥 廠 係 提 104 Michael Vincent Ruocco, Brand Name or Generic?A Case note on 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v. Novo Nordisck, 33 J. Nat'l Ass'n Asmin. L. Judiciary 341, ( 2013) U.S.C. 355(c)(3)(D)(i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5)(C)(ii)(ANDA). 106 Avanir Pharmaceuticals, Inc. v. Actavis South Atlantic LLC, 2014 WL (D.Del., 2014); Id. 574 Fed.Appx. 940, C.A.Fed.(Del.,2014). 41

47 起 登 錄 不 實 構 成 專 利 權 濫 用 (misuse) 之 反 訴, 而 未 主 張 以 法 院 命 令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更 正 或 撤 回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專 利 資 訊 ( 三 ) 反 競 爭 法 之 適 用 由 上 述 可 知, 目 前 學 名 藥 廠 可 能 之 救 濟 途 徑 僅 有 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學 名 藥 廠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並 無 主 動 開 啟 一 個 請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更 正 或 撤 回 登 錄 之 訴 訟 程 序 之 權 利, 學 名 藥 廠 在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的 情 況 下, 除 透 過 FDA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確 認 之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救 濟 手 段? 在 2003 年 Hatch-Waxman Act 修 法 前, 由 於 當 時 尚 無 反 訴 之 規 定, 加 上 原 開 發 藥 廠 得 重 複 取 得 三 十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因 此 FTC 曾 於 其 2002 年 研 究 報 告 中 指 出, 當 時 唯 一 得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不 當 登 錄 之 機 制 為 反 競 爭 法 107 FTC 亦 曾 於 修 法 前 針 對 美 國 原 開 發 藥 廠 Biovail 和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以 下 簡 稱 BMS) 之 不 實 登 錄 行 為 起 訴 並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達 成 和 解 (consent order), 以 下 將 簡 要 說 明 兩 個 案 子 Biovail 案 Biovail Corporation( 以 下 簡 稱 Biovail ) 是 一 間 製 造 原 廠 藥 與 學 名 藥 品 之 公 司,Tiazac 則 是 本 案 系 爭 藥 品, 該 藥 品 是 Biovail 公 司 銷 售 量 最 大 的 藥 品 Andrx Pharmaceuticals, Inc. ( 以 下 簡 稱 Andrx ) 是 一 間 學 名 藥 廠, 在 1998 年 1 月 22 日,Andrx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Tiazac 藥 品 之 ANDA 給 FDA 在 Andrx 提 出 ANDA 時, 與 Tiazac 相 關 的 專 利 中, 只 有 美 國 第 5,529,791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791 號 專 利 )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隨 後 Biovail 主 張 Andrx 之 Tiazac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107 Michael Vincent Ruocco, supra note 104, at FTC, Biovail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ve), avali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42

48 侵 害 791 號 專 利 而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Biovail 之 起 訴 因 此 啟 動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於 2000 年 3 月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Andrx 之 Tiazac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害 791 號 專 利 後,FDA 隨 即 核 發 暫 時 許 可 給 Andrx DOV Pharmaceuticals, Inc.( 以 下 簡 稱 DOV ) 擁 有 美 國 6,162,463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463 號 專 利 ), 及 本 案 之 系 爭 專 利, 該 專 利 是 一 個 diltiazem 的 獨 特 配 方 ( 與 Biovail 的 Tiazac 藥 品 具 有 相 同 的 活 性 成 分 ) USPTO 於 2000 年 12 月 19 日 核 准 DOV 之 463 號 專 利,DOV 於 2001 年 1 月 12 日 將 463 號 專 利 專 屬 授 權 予 Biovail 然 而,Biovail 早 在 2001 年 1 月 8 日 將 463 號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且 Biovail 其 實 已 知 悉 該 已 上 市 之 Tiazac 的 成 分 並 未 被 463 號 專 利 所 請 求,463 號 專 利 應 無 法 被 認 定 與 Tiazac 相 關, 而 且 Biovail 亦 知 悉, 在 其 取 得 DOV 就 463 號 專 利 之 專 屬 授 權 前, 其 不 能 將 463 號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由 於 Biovail 在 FDA 對 Andrx 核 發 Tiazac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許 可 前 將 463 號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因 此 導 致 FDA 無 法 核 發 Tiazac 學 名 藥 的 上 市 許 可 給 Andrx 就 此 結 果,Andrx 首 先 尋 求 DOV 公 司 之 授 權, 但 DOV 公 司 以 其 與 Biovail 係 簽 訂 專 屬 授 權 契 約 為 由 拒 絕 授 權 予 Andrx Andrx 因 此 向 FDA 提 出 消 除 463 號 專 利 登 錄 之 請 求 (petition),fda 雖 認 為 463 號 專 利 其 實 與 Biovail 已 核 准 之 Tiazac 藥 品 不 相 關, 而 要 求 Biovail 就 該 登 錄 進 行 確 認, 但 FDA 實 無 審 查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妥 適 性 之 權 限, 因 此 Biovail 仍 得 聲 明 : 基 於 與 Biovail 藥 品 Tiazac 之 關 連 性, Biovail 確 認 463 號 專 利 為 具 登 錄 適 格 之 專 利 而 拒 絕 消 除 463 號 專 利 之 登 錄 因 此 Andrx 只 好 再 次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Biovail 亦 於 法 定 期 間 內 對 Andrx 起 訴,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因 而 再 度 自 動 開 啟 針 對 Biovail 登 錄 463 號 專 利 之 行 為,FTC 認 為 Biovail 因 評 估 Andrx 之 學 名 藥 一 旦 進 入 市 場, 第 一 年 就 會 侵 蝕 Biovail 之 Tiazac 原 廠 藥 40% 的 獲 利, 對 於 43

49 Biovail 而 言 確 為 一 大 威 脅, 因 此 Biovail 登 錄 463 號 專 利 實 為 阻 止 Andrx 及 後 續 其 他 藥 廠 之 學 名 藥 進 入 市 場, 以 免 其 收 益 被 嚴 重 侵 蝕, 因 此 FTC 認 為 Biovail 之 行 為 無 正 當 性 而 違 反 Clayton Act 第 7 條 與 FTC Act 第 5 條,FTC 據 此 起 訴 Biovail, 但 最 終 與 Biovail 達 成 訴 訟 上 和 解 BMS 案 在 BMS 案 中,BMS 公 司 在 1995 年 於 其 cisplatin 產 品 經 核 准 後, 登 錄 兩 個 相 關 專 利 於 橘 皮 書 - 美 國 4,177,263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263 號 專 利 ) 及 美 國 4,339,437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437 號 專 利 ) 1995 年 5 月 26 日,ANDA 申 請 人 提 出 Paragraph III 之 ANDA, 亦 即 請 求 FDA 在 263 號 專 利 及 437 號 專 利 到 期 後 (1996 年 11 月 4 日 ) 核 發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許 可 BMS 因 此 意 識 到, 在 263 號 專 利 及 437 號 專 利 到 期 後,cisplatin 產 品 之 相 關 市 場 將 會 出 現 競 爭 者, 所 以 BMS 在 1996 年 10 月 8 日 USPTO 核 准 美 國 5,562,925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925 號 專 利 ) 後, 立 即 於 30 日 內 向 FDA 提 出 該 專 利 之 橘 皮 書 登 錄 申 請,BMS 主 張 925 號 專 利 係 263 號 專 利 與 437 號 專 利 之 衍 生 專 利, 該 專 利 順 利 地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依 據 Hatch-Waxman Act 之 規 定, 當 BMS 登 錄 925 號 專 利 後, 即 使 263 號 專 利 與 437 號 專 利 期 間 屆 滿,FDA 也 不 得 依 Paragraph III 核 發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許 可 給 ANDA 申 請 人 因 此 學 名 藥 廠 只 能 改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BMS 亦 在 收 到 學 名 藥 廠 通 知 後 45 天 的 法 定 期 間 內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地 方 法 院 及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均 認 為 925 號 專 利 根 本 是 263 號 專 利 與 437 號 專 利 之 顯 著 型 雙 重 專 利 而 不 具 專 利 有 效 性, 因 此,FTC 認 為,BMS 並 非 基 於 合 理 善 意 (reasonably and in good faith) 信 賴 925 號 專 利 具 有 效 性, 蓋 其 用 以 與 263 號 專 利 及 437 號 專 利 區 別 之 隔 離 光 線 之 文 字 僅 用 以 保 存 藥 品, 其 專 利 之 結 109 FTC,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Administrative), avali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44

50 構 與 263 號 專 利 及 437 號 專 利 之 結 構 並 無 任 何 差 別, 且 該 功 能 已 於 1967 年 之 文 獻 出 現,BMS 顯 非 基 於 善 意 將 925 號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該 專 利 之 登 錄 係 用 以 阻 止 學 名 藥 進 入 相 關 市 場 與 之 競 爭, 其 行 為 已 違 反 競 爭 法 規,FTC 據 此 起 訴 BMS, 但 最 終 與 BMS 達 成 訴 訟 上 和 解 3. 小 結 : 上 述 兩 案 例 均 發 生 於 2003 年 修 法 前, 按 現 行 法 規 之 規 定, 原 開 發 藥 廠 已 無 法 取 得 多 次 的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因 此 是 否 仍 有 反 競 爭 法 之 適 用 有 待 商 榷, 且 自 修 法 後, 就 目 前 蒐 集 之 資 料 而 言, 也 未 見 FTC 再 以 不 當 登 錄 為 由 對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起 訴 之 案 例 第 三 項 消 除 登 錄 的 相 關 法 律 程 序 說 明 及 相 關 判 決 一 消 除 登 錄 介 紹 如 上 所 述,FDA 原 則 上 僅 就 NDA 申 請 人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為 形 式 審 查, 其 不 審 查 該 相 關 專 利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在 Hatch-Waxman Act 規 範 下 也 未 設 置 再 次 審 查 所 登 錄 專 利 妥 適 性 之 獨 立 機 構,FDA 亦 不 介 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學 名 藥 廠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就 橘 皮 書 登 錄 之 爭 議 若 有 人 質 疑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專 利 之 正 確 性 或 妥 適 性 時, 其 須 先 提 交 不 同 意 該 登 錄 或 其 認 為 何 專 利 應 登 錄 之 書 面 理 由 予 FDA, 之 後 FDA 將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確 認 其 登 錄 之 正 確 性, 但 仍 須 NDA 持 有 人 自 行 撤 回 或 修 改 該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料,FDA 之 通 知 不 具 任 何 強 制 更 正 或 刪 除 之 效 果, 其 亦 不 主 動 修 改 該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料 110 在 1984 年 之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賦 予 除 NDA 申 請 人 持 有 人 以 外 之 人 提 C.F.R (f). 45

51 出 消 除 登 錄 請 求 之 權 利, 實 務 上 亦 認 為 法 規 上 並 無 關 於 第 三 人 或 FDA 得 進 行 消 除 橘 皮 書 上 登 錄 之 法 源 依 據, 加 上 修 法 前 原 開 發 藥 廠 可 取 得 多 個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因 而 產 生 不 少 關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浮 濫 登 錄 或 不 實 登 錄 之 爭 議, 故 2003 MMA 即 增 訂 學 名 藥 廠 得 藉 由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order)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橘 皮 書 上 登 錄 之 規 定, 以 下 將 就 此 法 規 為 較 詳 細 之 說 明 二 消 除 登 錄 之 程 序 ( 一 )2003 MMA 增 訂 得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反 訴 主 張 消 除 登 錄 之 規 定 在 2003 年 修 法 前,Hatch-Waxman Act 並 未 限 定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次 數, 因 此 原 開 發 藥 廠 經 常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ANDA 申 請 後, 將 額 外 的 (additional) 專 利 登 錄 在 橘 皮 書 上 以 獲 得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以 延 長 其 新 藥 於 市 場 上 的 獨 占 期 間, 且 在 某 些 案 例 中 顯 示, 該 專 利 與 該 藥 品 或 該 藥 品 之 使 用 方 法 根 本 無 關 連 性 而 屬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惟 在 FDA 不 實 質 審 查 藥 品 與 專 利 間 關 連 性 的 情 況 下, 即 使 有 藥 廠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認 為 該 專 利 不 應 被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也 只 能 透 過 書 面 通 知 FDA, 再 由 FDA 通 知 NDA 持 有 人 確 認 該 專 利 是 否 為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若 屬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NDA 持 有 人 即 應 更 正 或 撤 回 之 ; 然 是 否 更 正 或 撤 回 該 專 利 之 登 錄, 仍 完 全 取 決 於 NDA 持 有 人,FDA 之 通 知 不 具 任 何 更 正 或 刪 除 該 不 當 登 錄 專 利 之 效 果, 因 此 引 發 許 多 爭 議 與 討 論,FTC 甚 至 於 2002 年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嚴 正 指 出 該 爭 議, 並 提 出 修 法 建 議 111, 因 此 國 會 於 2003 年 即 針 對 Hatch-Waxman Act 施 行 約 20 年 來 之 部 分 爭 議 與 漏 洞 為 修 正 2003 年 修 法 後 增 定 反 訴 (counterclaim) 之 規 定,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對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申 請 人 得 於 該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登 錄 於 橘 皮 111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iv-v (2002). 46

52 書 上 之 專 利 資 訊, 惟 此 反 訴 不 得 單 獨 提 起 112, 亦 不 可 主 張 損 害 賠 償 113, 因 此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ANDA 申 請 人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亦 僅 能 通 知 FDA 某 專 利 之 登 錄 有 不 當 之 處, 再 由 FDA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確 認, 但 FDA 同 樣 不 會 主 動 進 行 專 利 資 訊 之 更 正 或 刪 除 ( 二 ) 專 利 曾 被 要 求 消 除 登 錄 之 標 誌 (Patent Delist Request Flag) 114 除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要 求 消 除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外, 原 開 發 藥 廠 也 可 能 主 動 要 求 FDA 將 已 登 錄 之 相 關 專 利 從 橘 皮 書 上 消 除,FDA 將 以 該 專 利 是 否 影 響 ANDA 申 請 人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而 為 是 否 消 除 登 錄 之 判 斷, 若 該 專 利 與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取 得 無 關,FDA 將 消 除 該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 若 該 專 利 將 影 響 ANDA 申 請 人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取 得,FDA 將 不 消 除 該 專 利, 而 是 在 橘 皮 書 上 之 已 要 求 消 除 登 錄 (Delist Requested) 欄 位 上 添 加 Y(Yes) 的 標 誌, 以 表 示 該 專 利 之 登 錄 已 被 要 求 消 除 115 ( 三 ) 消 除 登 錄 與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取 得 之 衝 突 當 專 利 資 訊 被 NDA 持 有 人 移 除 時, 由 於 將 產 生 無 相 關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情 況 ( 即 Paragraph I 證 明 之 情 形 ), 學 名 藥 廠 必 須 將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所 提 之 證 明 由 Paragraph IV 改 為 Paragraph I 在 ANDA 申 請 的 情 況 下, 若 ANDA 申 請 人 原 先 係 提 出 Paragraph IV, 其 原 本 可 能 獲 得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將 U.S.C. 355(c)(3)(D)(i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5)(C)(ii)(ANDA) U.S.C. 355(c)(3)(D)(ii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5)(C)(iii)(ANDA). 114 FDA, Orange Book Data Files,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115 Donald O. Beers, Kurt R. Kars, Generic and Innovator Drugs:A Guide to FDA Approval Requirement 14-21(8 th ed. 2014). 47

53 因 修 改 證 明 為 Paragraph I 而 喪 失 116 此 爭 議 在 Ranbaxy Laboratories Ltd. v. Leavitt(FDA) 案 ( 關 於 此 判 決 之 說 明 詳 參 三 消 除 登 錄 之 相 關 判 決 ) 浮 上 檯 面, 起 初 FDA 認 為, 因 系 爭 專 利 之 登 錄 已 被 消 除,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取 得 基 礎 既 已 不 存 在, 該 權 利 亦 應 隨 之 消 滅,FDA 因 此 要 求 學 名 藥 廠 Ranbaxy 與 Teva 刪 除 Paragraph IV 之 證 明,Ranbaxy 與 Teva 不 服 該 決 定 而 提 起 訴 訟, 於 該 案 中, 法 院 認 為 若 學 名 藥 廠 已 提 交 Paragraph IV 之 ANDA, 消 除 已 登 錄 專 利 之 效 果 將 會 剝 奪 ANDA 申 請 人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如 此 將 減 少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已 登 錄 專 利 之 誘 因, 而 與 Hatch-Waxman Act 的 立 法 目 的 相 左, 故 Ranbaxy 的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不 應 受 專 利 消 除 登 錄 之 影 響 該 判 決 作 成 後,FDA 亦 改 變 其 原 本 之 認 定 在 2008 年 7 月,FDA 在 對 學 名 藥 廠 Cobalt 的 降 血 糖 藥 (Acarbose)ANDA 之 決 定 函 中 提 到, 其 同 意 Ranbaxy 案 之 見 解, 即 NDA 持 有 人 即 使 消 除 該 相 關 專 利 之 登 錄, 亦 不 影 響 ANDA 申 請 人 可 能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機 會, 且 FDA 更 認 為, 不 限 於 在 請 求 消 除 登 錄 專 利 之 反 訴 中, 在 任 何 時 點 下,NDA 持 有 人 主 動 消 除 相 關 專 利 之 登 錄 均 應 考 量 該 登 錄 是 否 將 影 響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取 得, 或 是 否 將 因 此 剝 奪 已 取 得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學 名 藥 廠 的 權 利, 若 移 除 該 相 關 專 利 將 影 響 第 一 個 以 Paragraph IV 提 起 ANDA 申 請 者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該 相 關 專 利 仍 會 保 留 至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到 期 為 止 Cynthia H. Zhang, Innovator vs. Generic: The Interplay of Patent Delisting and 180-Day Market Exclusivity, 5 Trends In Bio/pharmaceutical Industry 16, 17 (2009). 117 FDA, Letter Decision, Determination of Acarbose 180-Day Exclusivity, Docket No. FDA N ,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1, 2014). 48

54 三 消 除 登 錄 之 相 關 判 決 以 下 將 就 消 除 登 錄 之 相 關 重 要 判 決 進 行 簡 要 的 分 析 與 說 明 ( 一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v. Thompson and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2002) 118 : 此 判 決 涉 及 ANDA 或 Secit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權 主 動 起 訴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消 除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1. 本 案 之 重 要 性 : 美 國 聯 邦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 簡 稱 CAFC) 於 本 案 認 定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賦 予 ANDA 申 請 人 得 主 動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消 除 已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專 利 之 權 利, 但 基 於 法 院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固 有 之 裁 量 權, 法 院 得 於 合 法 提 起 之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命 令 消 除 專 利 之 登 錄 CAFC 此 見 解 後 來 亦 於 2003MMA 中 進 一 步 明 文 化 為 ANDA 或 Seciton 505(b)(2) 申 請 人 得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消 除 專 利 登 錄 之 規 定 2. 本 案 事 實 : 原 開 發 藥 廠 Bristol-Myers Squibb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BMS) 為 已 核 准 上 市 藥 品 BuSpar 之 NDA 持 有 人, 該 藥 品 含 有 buspirone hydrochloride, 係 用 以 治 療 躁 鬱 症 之 藥 品, 其 並 為 美 國 4,182,763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763 號 專 利 ) 所 請 求 (claim),bms 也 將 763 號 專 利 登 錄 為 BuSpar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763 號 專 利 將 118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v. Thompson, 268 F.3d 1323 (2001). 49

55 於 2000 年 11 月 21 日 到 期, 因 此 學 名 藥 廠 Mylan 便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II 之 ANDA 申 請, 其 計 畫 於 2000 年 11 月 22 日 凌 晨 零 時 ( 即 763 號 專 利 到 期 日 後 ) 即 刻 將 其 buspirone 學 名 藥 上 市 惟 在 763 號 專 利 到 期 前 幾 小 時,BMS 持 甫 經 USPTO 核 准 之 美 國 6,150,365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365 號 專 利 ) 向 FDA 申 請 登 錄 該 專 利 為 BuSpar 之 相 關 專 利, 因 此 FDA 只 能 暫 緩 對 Mylan 與 其 他 提 出 申 請 之 學 名 藥 廠 之 發 證 程 序,Mylan 與 其 他 學 名 藥 廠 立 刻 以 書 面 通 知 FDA 該 365 號 專 利 僅 與 BuSpar 成 分 之 代 謝 物 相 關, 而 與 BuSpar 之 成 分 無 關, 因 此 不 應 將 該 專 利 登 錄 為 BuSpar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Mylan 並 提 出 section viii 之 聲 明 );FDA 接 獲 該 通 知 後 亦 要 求 BMS 進 行 確 認 並 提 出 說 明,FDA 接 受 BMS 之 回 覆 說 明 ( 即 Mylan 對 第 365 號 專 利 做 了 錯 誤 解 讀, 該 專 利 與 BuSpar 成 分 具 關 連 性 ), 因 此 該 專 利 即 屬 已 登 錄 專 利 在 此 情 況 下,Mylan 若 擬 提 前 於 365 號 專 利 到 期 將 其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就 四 種 證 明 而 言, 其 僅 能 提 出 Paragraph IV, 但 Mylan 不 提 出 Paragraph IV, 反 而 對 BMS 與 FDA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declaratoty litigation), 其 主 張 365 號 專 利 為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因 此 請 求 法 院 核 發 暫 時 禁 制 令 命 BMS 消 除 365 號 專 利 之 登 錄, 並 命 令 FDA 許 可 Mylan 之 ANDA, 就 此 訴 訟, 一 審 法 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認 為 應 給 予 Mylan 救 濟, 其 認 定 365 號 專 利 屬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並 核 發 Mylan 所 請 求 之 暫 時 禁 制 令 就 此 結 果,BMS 上 訴 至 CAFC(FDA 未 上 訴 ) 3. CAFC 之 判 決 : 由 於 Mylan 提 起 該 確 認 之 訴 的 目 的 在 於 取 得 法 院 之 暫 時 禁 制 令, 因 此 CAFC 119 就 此 上 訴 即 進 入 核 發 暫 時 禁 制 令 與 否 之 4 要 件 衡 量 針 對 第 1 個 要 件 - 勝 訴 119 即 (1) 勝 訴 之 合 理 可 能 性 ( 即 提 出 聲 請 者 將 獲 得 勝 訴 的 可 能 性 );(2) 若 未 發 給 暫 時 禁 制 令, 是 否 50

56 之 合 理 可 能 性,CAFC 認 為, 現 行 法 律 ( 即 Hatch-Waxman Act 與 專 利 法 ) 均 未 賦 予 Mylan 權 利 以 提 起 訴 訟 的 方 式 消 除 橘 皮 書 上 登 錄 之 專 利, 因 此 Mylan 根 本 無 權 提 起 本 件 訴 訟 ; 惟 CAFC 認 為, 由 於 法 院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具 有 固 有 之 裁 量 權, 因 此 法 院 得 於 合 法 提 起 之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命 令 消 除 專 利 之 登 錄 Mylan 就 CAFC 之 判 決 結 果 向 最 高 法 院 聲 請 核 發 移 審 令, 但 遭 最 高 法 院 拒 絕, 該 CAFC 之 判 決 乃 告 確 定 ( 二 )Ranbaxy Laboratories Ltd. v. Leavitt(FDA) 120 本 判 決 涉 及 之 爭 議 為 消 除 登 錄 與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取 得 之 衝 突 1. 本 案 之 重 要 性 : D.C. 巡 迴 法 院 於 本 案 中 認 定,FDA 以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擬 挑 戰 之 專 利 已 被 NDA 持 有 人 消 除 登 錄 為 由, 要 求 已 提 出 Paragraph IV ANDA 之 申 請 人 刪 除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決 定 與 Hatch-Waxman Act 之 條 文 與 架 構 不 符, 且 該 解 釋 將 降 低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專 利 之 誘 因, 與 立 法 目 的 不 符, 因 此 FDA 要 求 ANDA 申 請 人 刪 除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決 定 不 當 因 為 此 判 決 結 果,FDA 後 續 面 對 NDA 持 有 人 要 求 消 除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時, 其 改 採 該 消 除 登 錄 是 否 影 響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為 標 準 作 為 准 駁 之 依 據, 而 不 再 僅 因 NDA 持 有 人 之 要 求 即 消 除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2. 本 案 事 實 : 將 產 生 不 可 回 復 之 損 害 ;(3) 衡 量 核 發 暫 時 禁 制 令 與 否 所 可 能 帶 來 之 困 境 ;(4) 暫 時 禁 制 令 之 核 發 對 公 眾 可 能 造 成 之 衝 擊 120 Ranbaxy Laboratories Ltd. v. Michael O. Leavitt,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et al., 469 F.3d 120 (D.C. Cir. 2006). 51

57 原 開 發 藥 廠 Merck 公 司 為 已 核 准 上 市 藥 品 simvastatin 之 NDA 持 有 人, 該 藥 品 並 以 Zocor 為 名, 其 係 用 以 降 低 膽 固 醇 之 藥 品, 並 為 美 國 4,444,784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784 號 專 利 ) RE 36,481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481 號 專 利 ) 與 RE 36,520 號 專 利 ( 以 下 簡 稱 520 號 專 利 ) 所 請 求,Merck 也 將 此 三 個 專 利 登 錄 為 Zocor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Teva 與 Ranbaxy 兩 家 學 名 藥 廠 均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且 因 兩 家 藥 廠 係 提 出 不 同 劑 型 的 simvastatin 學 名 藥, 因 此 均 可 能 分 別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其 均 對 481 號 專 利 與 520 號 專 利 主 張 Paragraph IV, 至 於 784 號 專 利, 因 其 已 即 將 到 期 ( 專 利 到 期 日 為 2005 年 12 月 ), 因 此 兩 家 藥 廠 均 主 張 Paragraph III 就 兩 家 藥 廠 之 Paragraph IV ANDA,Merck 並 非 選 擇 對 兩 家 藥 廠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其 反 而 是 請 求 FDA 消 除 481 號 專 利 與 520 號 專 利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登 錄, 結 果, 在 21 C.F.R (a)(12)(viii)(B) 的 規 定 下,FDA 要 求 Teva 與 Ranbaxy 刪 除 Paragraph IV 之 證 明, 兩 家 藥 廠 因 此 失 去 取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資 格 Teva 與 Ranbaxy 因 此 請 求 FDA 重 新 登 錄 481 號 專 利 與 520 號 專 利, 並 核 准 其 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上 市 許 可 FDA 函 覆 拒 絕 該 請 求, 其 理 由 在 於, 若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且 NDA 持 有 人 未 選 擇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反 而 是 要 求 消 除 登 錄 的 話, 那 麼 將 可 促 成 更 多 的 學 名 藥 廠 進 入 市 場 ( 因 為 沒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若 有 多 家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Paragraph I 之 ANDA,FDA 也 不 受 限 制 而 得 許 可 所 有 的 學 名 藥 廠 推 出 其 學 名 藥 ) Teva 與 Ranbaxy 就 FDA 要 求 Teva 與 Ranbaxy 刪 除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決 定 提 起 訴 訟, 一 審 判 決 認 為 FDA 之 決 定 與 Hatch-Waxman Act 藉 由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鼓 勵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立 法 目 的 相 悖,FDA 剝 奪 學 名 藥 廠 可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機 會, 因 此 一 審 法 院 判 決 FDA 之 決 定 不 當,FDA 因 此 提 起 52

58 上 訴, 該 上 訴 由 D.C. 巡 迴 法 院 審 理 3. D.C. 巡 迴 法 院 之 判 決 : 在 本 案 之 審 理 中,D.C. 巡 迴 法 院 認 為 就 FDA 之 決 定 是 否 正 確 之 爭 議, 應 探 究 立 法 者 之 原 意 就 此,Ranbaxy 主 張,21 U.S.C. 355(j)(5)(B)(iv) 賦 予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之 權 利, 且 FDA 之 決 定 將 減 低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之 誘 因 Teva 則 認 為, 根 據 判 決 先 例,FDA 之 決 定 與 Hatch-Waxman Act 之 文 字 架 構 與 立 法 目 的 均 不 一 致, 理 由 在 於, 判 決 先 例 中 曾 明 確 否 定 FDA 以 成 功 防 禦 原 則 作 為 得 否 起 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之 要 件, 因 為 Hatch-Waxman Act 根 本 無 此 要 求, 而 且 如 此 一 來 增 加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取 得 之 難 度, 實 為 法 無 明 文 之 限 制, 因 此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即 使 未 被 起 訴, 仍 應 在 ANDA 審 查 通 過 後 賦 予 其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回 到 本 案,FDA 之 決 定 等 同 要 求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人 都 必 須 進 入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始 能 取 得 擁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資 格, 與 判 決 先 例 所 揭 示 之 要 旨 顯 有 未 合 FDA 則 抗 辯,Hatch-Waxman Act 根 本 未 針 對 本 案 之 爭 議 有 任 何 明 文 規 範, 而 且 FDA 僅 為 一 行 政 機 關, 其 無 權 也 無 法 實 質 審 查 NDA 持 有 人 消 除 登 錄 之 動 機, 因 此 其 僅 係 依 照 21 C.F.R (a)(12)(viii)(B) 的 規 定 行 事 D.C. 巡 迴 法 院 完 全 認 同 Teva 與 Ranbaxy 之 主 張, 因 此 其 認 為 一 審 判 決 並 無 違 誤 而 維 持 之, 該 判 決 最 終 因 FDA 未 上 訴 而 告 確 定 53

59 ( 三 )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 v. Novo Nordisk A/S. 121 本 案 涉 及 之 爭 點 為 ANDA 之 申 請 人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之 消 除 登 錄 反 訴 之 訴 訟 標 的 是 否 包 含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1. 本 案 之 重 要 性 : 針 對 ANDA 申 請 人 得 否 以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更 正 或 刪 除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之 爭 點, 最 高 法 院 於 本 案 明 確 提 出 肯 定 見 解, 因 此 解 決 了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是 否 屬 於 反 訴 標 的 之 爭 議, 但 本 案 同 時 也 反 映 出 因 該 反 訴 規 定 之 文 義 缺 乏 明 確 性 而 導 致 如 本 案 爭 議 之 情 況 2. 本 案 事 實 : 原 開 發 藥 廠 Novo 是 原 廠 藥 Prandin 之 製 造 商, 該 藥 品 是 以 repaglinide 增 加 胰 島 素 分 泌 而 用 以 治 療 糖 尿 病, 關 於 Prandin,FDA 核 准 了 三 個 治 療 糖 尿 病 之 使 用 方 法, 其 一 是 repaglinide 之 單 一 使 用 ; 其 二 是 repaglinide 與 metformin 之 組 合 使 用 ; 最 後 則 是 repaglinide 與 thiazolidinediones (TZDs) 之 組 合 使 用, 但 是 Novo 擁 有 之 美 國 專 利 RE 37,035( 以 下 簡 稱 375 號 專 利 ) 僅 請 求 repaglinide 之 化 合 物 本 身 美 國 專 利 6,677,358( 以 下 簡 稱 358 號 專 利 ) 僅 請 求 repaglinide 與 metformin 之 組 合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針 對 repaglinide 之 單 一 使 用 repaglinide 與 thiazolidinediones(tzds) 之 組 合 使 用,Novo 之 專 利 無 法 請 求, 因 此 Caraco 擬 推 出 其 他 兩 種 未 被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請 求 之 使 用 方 法 學 名 藥,Caraco 首 先 以 Paragraph IV 提 起 ANDA,Caraco 亦 依 法 通 知 專 利 藥 廠 Novo,Novo 接 獲 通 知 後 即 於 45 日 內 對 Caraco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121 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 et al. v. Novo Nordisk A/S. et al., 132 S.Ct 1670 (S. Ct. 2012). 54

60 Caraco 並 另 行 以 section viii 提 出 其 學 名 藥 之 使 用 方 法 並 未 被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所 請 求 之 聲 明, 在 FDA 就 Caraco 之 section viii 聲 明 ANDA 仍 在 審 查 的 過 程 中, Novo 即 以 其 專 利 請 求 三 種 FDA 核 准 之 使 用 方 法 為 由 更 改 其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因 此 Caraco 所 提 出 之 提 議 標 示 (proposed label) 即 與 Novo 更 改 後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重 疊,FDA 無 法 依 section viii 聲 明 發 給 Caraco 上 市 許 可,Caraco 因 此 在 Novo 對 其 因 Paragraph IV 所 提 起 之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以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Novo 更 正 其 就 Prandin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因 為 Novo 所 擁 有 之 專 利 僅 請 求 一 個 使 用 方 法,Novo 更 改 後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為 不 當 之 登 錄 就 Caraco 之 反 訴, 一 審 法 院 做 成 對 Caraco 有 利 之 即 決 判 決 (summary judgment), 但 Novo 就 此 判 決 上 訴 至 聯 邦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 以 下 簡 稱 CAFC) 後, 一 審 原 判 決 遭 廢 棄,CAFC 廢 棄 原 判 決 之 理 由 在 於 該 反 訴 規 定 之 文 義 是 在 該 專 利 並 未 請 求 一 個 使 用 該 藥 品 之 核 准 方 法 ( the patent does not claim... an approved method of using the drug ) 的 情 況 下 才 得 以 反 訴 更 正 該 專 利 資 訊, 但 在 本 案 中, 系 爭 專 利 仍 請 求 一 個 已 核 准 之 使 用 方 法, 只 是 非 請 求 全 部 之 已 核 准 使 用 方 法, 因 此 不 得 以 反 訴 請 求 更 正 ; 此 外, 反 訴 的 標 的 並 不 包 括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因 為 其 非 NDA 申 請 人 須 依 21 U.S.C. 355(b) 355 (c) 所 應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因 此 非 屬 反 訴 之 標 的 就 此 CAFC 之 二 審 判 決,Caraco 向 最 高 法 院 聲 請 移 審 並 獲 最 高 法 院 受 理 3.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 就 ANDA 之 申 請 人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更 正 或 刪 除 已 登 錄 專 利 資 訊 之 反 訴, 該 反 訴 之 標 的 是 否 包 含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之 爭 議, 最 高 法 院 在 審 酌 該 反 訴 規 定 之 立 法 意 旨 後 認 為,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亦 屬 反 訴 之 標 的, 因 此 ANDA 之 申 請 人 得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之 最 高 法 院 做 成 此 結 論 之 理 由 如 55

61 下 說 明 首 先, 針 對 the patent does not claim... an approved method of using the drug 究 應 如 何 解 釋 的 爭 議,Novo 解 釋 未 涵 蓋 一 個 ( not claim... an ) 意 指 未 涵 蓋 任 一 個 ( not claim... any ); Caraco 解 釋 未 涵 蓋 一 個 ( not claim... an ) 為 未 涵 蓋 特 定 的 一 個 ( not claim... a particular one ) 就 此 爭 議,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未 涵 蓋 一 個 ( not claim... an ) 的 意 思 解 釋 其 實 並 不 一 定, 兩 者 的 解 釋 都 可 能 發 生, 須 視 當 時 之 情 境 而 定, 但 是 解 釋 section viii 存 在 之 意 義 可 以 得 知, Caraco 解 釋 始 為 正 確 之 解 釋, 因 為 立 法 者 認 為, 既 然 FDA 可 以 核 准 未 受 專 利 保 護 之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一 個 獲 得 專 利 保 護 之 使 用 方 法 自 不 排 斥 其 他 非 實 施 該 專 利 使 用 方 法 之 學 名 藥 存 在 於 市 場 上, 因 此 若 該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所 包 含 之 使 用 方 法 非 該 相 關 專 利 所 限 定 之 特 定 的 一 個, 自 屬 不 當 之 登 錄 而 可 被 要 求 更 正 接 著, 針 對 反 訴 規 定 中 之 專 利 資 訊 (patent information) 是 否 包 含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之 爭 議,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該 法 規 既 未 就 專 利 資 訊 為 定 義,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應 屬 之 至 於 Novo 抗 辯 主 張, 所 謂 專 利 資 訊 應 以 21 U.S.C. 355(b) 355 (c) 規 定 所 應 提 出 之 專 利 資 訊 為 限, 即 專 利 號 碼 與 專 利 到 期 日,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並 不 屬 之, 但 最 高 法 院 認 為,21 U.S.C. 355(b) 355 (c) 之 規 定 是 針 對 NDA 申 請 之 程 序, 就 反 訴 規 定 中 之 專 利 資 訊 解 釋 應 採 較 廣 之 解 釋, 即 該 法 規 整 體 架 構 規 範 下 可 被 提 供 之 專 利 資 訊 均 屬 之, 因 此 Novo 之 抗 辯 無 理 由, 學 名 藥 廠 得 以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correct or delete) 該 範 圍 過 廣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最 高 法 院 因 此 將 該 CAFC 之 二 審 判 決 廢 棄 並 發 回 CAFC,CAFC 之 更 審 判 決 122 認 為 原 一 審 法 院 命 令 Novo 須 依 其 命 令 之 內 容 更 正 Prandin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122 Novo Nordisk A/S. et al., v.caraco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Ltd, et al., 688 F.3d 766 (Fed. Cir. 2012). 56

62 屬 裁 量 權 之 濫 用, 其 理 由 在 於,FDA 之 橘 皮 書 登 錄 相 關 規 則 中 規 定, 原 開 發 藥 廠 負 有 就 藥 品 相 關 專 利 草 擬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並 將 其 提 交 給 FDA 之 責 任 ( 以 表 3542 提 出 ), 且 原 開 發 藥 廠 必 須 確 保 該 專 利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否 則 將 可 能 面 臨 偽 證 之 刑 責, 因 此 原 一 審 法 院 僅 得 以 命 令 要 求 Novo 更 正 Prandin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不 得 要 求 Novo 依 其 命 令 之 內 容 ( 即 Prandin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應 如 何 修 改 ) 進 行 更 正 第 四 項 小 結 在 2003 MMA 增 訂 學 名 藥 廠 得 透 過 反 訴 更 正 或 消 除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 前, 法 院 多 認 為 學 名 藥 廠 不 具 備 獨 立 請 求 FDA 更 正 或 消 除 已 登 錄 專 利 之 權 限, 法 院 表 示 FDA 就 橘 皮 書 之 登 錄 與 消 除 僅 扮 演 行 政 上 的 角 色, 因 此 FDA 的 義 務 僅 係 登 錄 藥 廠 提 供 之 專 利 資 訊, 其 並 不 負 有 對 專 利 登 錄 資 訊 為 實 質 判 斷 的 義 務, 因 其 不 具 審 查 專 利 之 資 源 與 專 業 人 力 123, 專 利 持 有 人 和 ANDA 申 請 人 就 申 請 專 利 範 圍 與 專 利 有 效 性 之 爭 議 應 於 專 利 訴 訟 中 解 決 後 為 防 止 原 開 發 藥 廠 濫 用 登 錄 制 度 及 不 實 登 錄 之 情 事 不 斷 發 生,2003 MMA 增 訂 反 訴 之 規 定, 使 學 名 藥 廠 得 挑 戰 已 登 錄 的 專 利 資 訊, 惟 法 規 增 訂 後, 以 反 訴 提 出 消 除 登 錄 的 案 例 並 不 多, 其 中 較 著 名 者 為 上 述 的 Novo 案, 該 案 係 關 於 專 利 之 使 用 方 法 在 2003MMA 的 規 範 下 是 否 屬 於 反 訴 之 標 的,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ANDA 申 請 人 得 提 起 反 訴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更 正 該 不 當 登 錄 之 專 利 用 途 編 號 ; 而 在 2014 年 的 Avanir Pharmaceuticals 案 中, 學 名 藥 廠 雖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消 除 系 爭 專 利 之 登 錄, 到 目 前 為 止, 該 案 之 一 審 法 院 僅 就 學 名 藥 廠 不 侵 權 與 系 爭 專 利 仍 具 有 效 性 作 出 判 斷, 但 該 法 院 尚 未 就 是 否 核 發 消 除 登 錄 之 命 令 作 出 決 定 123 Aaipharma Inc., 296 F.3d at 227; Watson Pharm., Inc. v. Henney, 194 F. Supp. 2d 442 (D. Md. 2001). 57

63 綜 合 上 述 判 決 而 論, 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就 學 名 藥 廠 以 反 訴 消 除 登 錄 而 言 仍 尚 未 累 積 足 夠 之 法 院 判 決, 因 此 以 反 訴 提 供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已 登 錄 專 利 之 方 式 是 否 確 實 對 學 名 藥 廠 有 所 助 益 仍 待 觀 察 此 外, 有 學 者 鑒 於 Novo 案 發 生 提 起 反 訴 標 的 之 爭 議, 建 議 立 法 者 應 為 更 明 確 之 修 正 124, 蓋 該 反 訴 規 定 之 增 訂 目 的 實 為 透 過 學 名 藥 廠 之 反 訴 挑 戰 強 化 橘 皮 書 專 利 資 訊 之 正 確 性 124 Colleen Kelly, The Balance Betwee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The Hatch-Waxman Act, the 2003 Amendments, and Beyond, 66 Food & Drug L.J. 57, 77 (2011). 58

64 第 參 章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Hatch-Waxman Act 之 爭 議 問 題 探 討 自 1984 年 Hatch-Waxman Act 施 行 以 來 約 20 年 的 時 間 內 引 起 相 當 多 的 爭 議 與 問 題,FTC 並 於 2002 年 7 月 特 別 針 對 Hatch-Waxman Act 法 規 中 關 於 學 名 藥 提 前 於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上 市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其 中 特 別 針 對 Paragraph IV 所 引 發 之 逆 向 和 解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以 及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等 問 題 提 出 其 觀 察 與 建 議 由 於 Hatch-Waxman Act 自 施 行 以 來 確 實 存 在 不 少 爭 議, 因 此 美 國 國 會 乃 針 對 部 分 爭 議 進 行 修 法,2003 年 12 月 8 日 美 國 布 希 總 統 簽 署 通 過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 即 2003 MMA), 該 法 案 內 容 包 括 1984 年 Hatch-Waxman Act 之 修 法, 其 中 第 11 章 的 標 題 為 : 近 用 得 以 負 擔 的 藥 品 (Access To Affordable Pharmaceuticals), 此 法 案 即 是 為 了 縮 短 學 名 藥 進 入 市 場 的 時 間 而 設 計, 國 會 制 定 此 法 案 的 基 本 原 則 係 為 降 低 原 開 發 藥 廠 透 過 策 略 性 的 手 段 或 Hatch-Waxman Act 之 法 規 漏 洞 延 遲 學 名 藥 進 入 市 場 之 動 機 125, 期 望 在 法 規 修 正 之 後, 學 名 藥 得 以 更 快 進 入 市 場, 使 大 眾 得 以 近 用 較 原 廠 專 利 藥 便 宜 之 藥 品 以 下 將 就 Hatch-Waxman Act 2003 年 修 法 前 後 之 差 異 作 說 明, 並 整 理 此 次 修 法 所 解 決 之 問 題 以 及 修 法 後 仍 存 在 之 問 題 125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65 第 一 節 修 法 前 之 爭 議 問 題 暨 修 法 前 後 差 異 比 較 本 節 將 針 對 1984 年 Hatch-Waxman Act 修 法 前 之 問 題 爭 議 與 修 法 後 之 法 規 適 用 情 況 為 說 明 此 外, 由 於 前 已 於 第 貳 章 進 行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介 紹, 於 此 節 中 若 有 重 複 之 部 分, 將 不 再 贅 述, 合 先 敘 明 第 一 項 橘 皮 書 可 登 錄 事 項 之 爭 議 一 修 法 前 關 於 應 登 錄 之 專 利,21 U.S.C 355 (b)(1)(g) 126 規 定 之 要 件 為 :(1) 請 求 該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藥 品 或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之 專 利, 且 該 專 利 為 (2) 若 有 人 在 未 取 得 專 利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就 該 藥 品 為 製 造 使 用 或 銷 售, 該 專 利 之 相 關 權 利 人 因 此 得 主 張 專 利 侵 權 因 此, 符 合 上 述 兩 要 件 者 即 屬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倘 有 專 利 未 符 合 前 述 要 件, 其 法 律 效 果 僅 係 不 能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不 能 使 用 Hatch-Waxman Act 下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以 及 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規 定 之 適 用, 蓋 未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專 利 無 法 與 學 名 藥 建 立 專 利 連 結, 然 而 該 藥 品 專 利 並 不 因 此 不 得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127 訟 儘 管 Hatch-Waxman Act 有 上 述 要 件 之 規 定, 但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就 得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專 利 類 型 作 出 限 制, 且 FDA 對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提 出 的 專 利 亦 不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原 開 發 藥 廠 不 論 是 否 符 合 前 述 要 件, 通 常 仍 會 將 與 該 藥 相 關 之 專 利 全 部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中, 以 享 有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下 之 利 益 如 此 一 來 即 產 生 浮 濫 U.S.C. 355(b)(1)(G):" any patent which claims the drug for which the applicant submitted the application or which claims a method of using such drug and with respect to which a claim of patent infringement could reasonably be asserted if a person not licensed by the owner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use, or sale of the drug." 127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66 登 錄 與 透 過 不 當 登 錄 藉 以 取 得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利 益 的 問 題 據 上 所 述, 應 登 錄 與 不 應 登 錄 專 利 之 不 明 確 實 與 重 複 取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息 息 相 關, 因 未 限 制 得 登 錄 之 專 利 類 型, 加 上 修 法 前 的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是 以 登 錄 之 專 利 個 數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因 此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只 要 在 FDA 核 准 學 名 藥 上 市 前 增 加 新 專 利 之 登 錄, 即 可 透 過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不 斷 延 後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日 期, 因 此 FTC 特 別 於 其 2002 年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較 容 易 遭 原 開 發 藥 廠 浮 濫 登 錄 或 不 當 登 錄 的 專 利 類 型 主 要 有 三 種 : 其 一 為 未 請 求 該 提 出 申 請 或 已 核 准 藥 品 或 該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之 專 利 128, 例 如 : 代 謝 物 專 利 (metabolite patents) 中 間 物 專 利 (intermediate patents) 多 形 體 專 利 (polymorph patents); 其 二 為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product-by-process patents); 最 後 則 是 構 成 雙 重 專 利 之 專 利 (patents that constitute double-patenting) 129 首 先 針 對 代 謝 物 專 利, 代 謝 物 係 人 體 代 謝 或 轉 換 藥 品 活 性 成 分 時 之 產 生 之 化 合 物, 因 此 通 常 是 代 謝 物 在 人 體 體 內 產 生 治 療 的 效 果, 而 非 活 性 成 分 本 身 ; 由 於 只 有 在 藥 品 進 入 人 體 體 內 並 因 代 謝 才 能 產 生 出 代 謝 物 專 利 所 請 求 之 化 合 物 (claimed compound), 所 以 只 有 服 藥 的 病 患 才 可 能 構 成 代 謝 物 專 利 之 直 接 侵 權, 原 開 發 藥 廠 無 法 對 學 名 藥 廠 主 張 直 接 侵 權, 通 常 會 主 張 引 誘 或 幫 助 侵 權 由 上 所 述 可 知, 代 謝 物 專 利 所 請 求 者 實 非 藥 品 或 藥 品 之 使 用 方 法, 而 是 藥 品 代 謝 後 之 化 合 物, 因 此 有 法 院 認 定 代 謝 物 專 利 並 未 請 求 已 核 准 之 藥 品 而 不 得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由 於 代 謝 物 專 利 可 否 登 錄 有 所 爭 議, FTC 因 此 認 為 應 由 FDA 以 登 錄 規 則 來 釐 清 或 確 認 之 130 就 中 間 物 專 利 而 言, 由 於 中 間 物 專 利 所 請 求 者 是 用 以 製 造 活 性 成 分 的 化 合 128 因 為 Hatch-Waxman Act 規 定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要 件 包 含 請 求 該 提 出 上 市 申 請 之 藥 品 或 藥 品 使 用 方 法 之 專 利, 所 以 才 歸 類 出 此 類 型 129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2002). 130 Id. at A

67 物 而 非 最 終 用 以 銷 售 之 藥 品, 因 此 就 中 間 物 專 利 是 否 請 求 申 請 中 或 已 核 准 之 藥 品 實 有 疑 義, 故 FTC 認 為 應 由 FDA 以 登 錄 規 則 來 釐 清 或 確 認 之 131 多 形 體 專 利 係 與 原 型 專 利 具 相 同 活 性 成 分 但 屬 不 同 物 理 型 態 的 物 質, 例 如, 一 藥 品 物 質 的 不 同 結 晶 型 式 概 括 稱 為 多 形 體, 以 及 具 不 同 水 合 物 (water-of-hydration) 的 藥 品 物 質 亦 稱 為 多 形 體 由 於 多 形 體 專 利 與 其 原 型 專 利 具 相 同 活 性 成 分, 僅 物 理 型 態 上 不 同, 因 此 就 橘 皮 書 登 錄 之 目 的 而 言, 爭 議 點 在 於 兩 專 利 是 否 只 要 登 錄 原 型 專 利 即 可 達 成 登 錄 之 目 的 ( 即 無 須 將 兩 專 利 均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 就 此,FTC 同 樣 認 為 應 由 FDA 以 登 錄 規 則 來 釐 清 或 確 認 之 132 至 於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主 張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不 應 登 錄 的 理 由 主 要 有 二, 首 133 先 是 認 為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無 法 被 歸 類 為 三 類 可 登 錄 專 利 之 任 一 類, 因 此 不 可 登 錄, 另 一 個 理 由 則 是 因 為 從 Hatch-Waxman Act 之 立 法 歷 程 可 知, 製 程 專 利 是 不 被 允 許 登 錄 的 專 利, 而 與 物 的 專 利 相 較 下,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與 製 程 專 利 其 實 較 為 類 似, 且 小 分 子 藥 品 之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範 圍 與 製 程 專 利 之 專 利 範 圍 相 同, 因 此 既 然 製 程 專 利 不 被 允 許 登 錄,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亦 應 為 相 同 處 理 就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可 否 登 錄 曾 引 發 爭 議, 有 法 院 認 為 只 要 該 方 法 界 定 物 專 利 具 新 穎 性, 如 此 一 來, 由 於 其 可 涵 蓋 到 產 品 專 利 無 法 涵 蓋 的 製 程, 仍 應 使 之 得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就 此 爭 議,FTC 同 樣 認 為 應 由 FDA 以 登 錄 規 則 來 釐 清 或 確 認 之 134 最 後 針 對 構 成 雙 重 專 利 之 專 利 得 否 登 錄 的 問 題, 雖 然 在 雙 重 專 利 之 相 關 規 定 要 求 下, 專 利 權 人 必 須 作 期 末 拋 棄 聲 明 (terminal disclaimer) 135,USPTO 131 Id. at A-41-A Id. at A 即 1. 原 料 藥 專 利 (drug substance patent), 即 活 性 成 分 (active ingredient);2. 藥 品 產 品 專 利 (drug product patent): 配 方 與 組 合 物 (formulation and composition);3.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method-of-use patent) 134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A-43-A44 (2002). 135 該 聲 明 即 專 利 權 人 願 拋 棄 較 晚 核 准 專 利 超 過 較 早 核 准 專 利 之 保 護 期 間, 因 此 兩 專 利 之 核 准 日 期 雖 前 後 不 同, 但 最 終 其 到 期 日 將 相 同 62

68 始 可 能 核 准 該 雙 重 專 利, 因 此 即 使 存 在 雙 重 專 利, 就 專 利 保 護 之 角 度 而 言, 並 不 會 使 較 晚 核 准 之 專 利 因 此 得 實 質 延 長 原 專 利 之 到 期 日 而 擴 張 對 原 專 利 之 保 護 範 圍 但 從 Hatch-Waxman Act 之 角 度 而 言,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於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ANDA 後 才 將 較 晚 核 准 的 專 利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在 學 名 藥 廠 原 提 出 Paragraph III 的 情 況, 將 迫 使 學 名 藥 廠 須 改 提 Paragraph IV; 即 使 在 學 名 藥 廠 原 提 出 Paragraph IV 的 情 況, 學 名 藥 廠 仍 須 再 提 一 次 Paragraph IV, 兩 個 情 況 都 將 使 原 開 發 藥 廠 得 藉 由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獲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甚 至 造 成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情 況, 因 此 引 發 爭 議 就 此 爭 議,FTC 同 樣 建 議 應 由 FDA 以 登 錄 規 則 來 釐 清 或 確 認 雙 重 專 利 得 否 登 錄 136 ; 至 於 多 個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問 題,FTC 也 在 該 2002 年 研 究 報 告 中 提 出 批 評, 詳 參 本 節 第 三 項 之 說 明 二 修 法 後 2003 年 FDA 新 藥 上 市 申 請 規 則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Part 314: Applications for FDA Approval to Market a New Drug) 為 解 決 應 登 錄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類 型 不 明 確 所 引 發 之 原 開 發 藥 廠 浮 濫 登 錄 及 不 當 登 錄 的 問 題, 即 於 該 規 則 中 明 訂 應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專 利 類 型, 關 於 應 登 錄 與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類 型, 規 定 於 21 C.F.R ,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為 (1) 原 料 藥 專 利 : 即 活 性 成 分, 包 括 多 形 體 異 構 物 水 合 物 及 鹽 類 等 ;(2) 藥 品 產 品 專 利 : 調 配 物 與 組 合 物 ;(3) 使 用 方 法 專 利 ;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則 包 括 製 程 專 利 包 裝 代 謝 物 及 中 間 物 就 此 部 分 已 於 第 貳 章 第 二 節 第 一 項 詳 為 說 明, 於 此 不 再 贅 述 至 於 雙 重 專 利 的 問 題 則 透 過 禁 止 多 次 取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規 定 處 理 第 二 項 FDA 就 橘 皮 書 登 錄 之 審 查 與 ANDA/Section 505 (b)(2) 申 請 136 FTC, Generic Drug Entry Prior to Patent Expiration: An FTC Study A-44 (2002). 63

69 人 提 起 反 訴 之 權 限 一 修 法 前 就 FDA 對 於 橘 皮 書 所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 是 否 有 實 質 審 查 權 限,FDA 認 為 其 並 無 主 管 可 專 利 性 相 關 事 項 之 權 限, 且 Hatch-Waxman Act 亦 未 授 予 FDA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之 權 限, 故 其 拒 絕 介 入 與 橘 皮 書 登 錄 內 容 相 關 之 爭 執 學 名 藥 廠 就 此 爭 議 雖 竭 力 主 張 FDA 應 就 所 登 錄 之 專 利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例 如 該 專 利 與 藥 品 之 關 連 性 ), 或 應 於 接 獲 第 三 人 通 知 所 登 錄 之 專 利 並 非 妥 適 時, 就 該 專 利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並 應 主 動 刪 除 或 修 正 應 不 應 登 錄 之 專 利, 惟 就 此 爭 議, 法 院 實 務 上 亦 普 遍 支 持 FDA 之 主 張, 即 認 為 FDA 的 責 任 並 不 在 於 確 保 專 利 登 錄 之 正 確 性, 僅 在 於 確 保 專 利 登 錄 形 式 上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及 主 管 機 關 之 登 錄 規 定 137 當 任 何 第 三 人 對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登 錄 事 項 妥 適 性 有 任 何 疑 義, 其 可 將 所 主 張 之 理 由 以 書 面 通 知 FDA, 但 FDA 僅 會 要 求 NDA 持 有 者 進 行 確 認, 除 非 NDA 持 有 者 自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所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FDA 並 不 主 動 修 正 或 刪 除 任 何 登 錄 之 資 訊 138 二 修 法 後 就 此 問 題, 實 務 上 向 來 認 為 囿 於 專 業 能 力 與 行 政 成 本 上 的 考 量,FDA 不 可 能 針 對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之 專 利 資 訊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因 此 修 法 並 未 就 此 為 任 何 改 變, 惟 新 增 學 名 藥 廠 得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要 求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修 正 或 刪 除 已 登 錄 之 專 利 資 訊,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第 貳 章 第 二 節 第 三 項 137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Id., at

70 第 三 項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次 數 一 修 法 前 在 Hatch-Waxman Act 規 範 下, 若 藥 廠 以 Paragraph IV 提 出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原 開 發 藥 廠 於 接 獲 提 出 申 請 之 藥 廠 通 知 後 45 日 內 以 35 U.S.C 271(e)(2) 規 定 主 張 其 構 成 專 利 侵 權 並 起 訴,FDA 對 於 ANDA 與 Section 505(b)(2) 的 上 市 核 准 將 會 自 動 自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收 受 通 知 日 起 延 遲 30 個 月 修 法 前, 由 於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限 定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次 數, 因 此 原 開 發 藥 廠 經 常 在 學 名 藥 廠 提 出 ANDA 申 請 後, 將 額 外 的 專 利 登 錄 在 橘 皮 書 上, 學 名 藥 廠 也 因 此 必 須 要 再 就 額 外 的 專 利 提 出 新 的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提 出 申 請 之 藥 廠 通 常 仍 係 以 Paragraph IV 的 方 式 提 出, 倘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再 次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FDA 對 於 此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之 審 查 程 序 又 將 自 動 延 遲 30 個 月 139, 如 此 一 來, 原 開 發 藥 廠 即 得 藉 此 手 段 一 再 延 遲 學 名 藥 進 入 市 場 的 時 間, 甚 至 延 遲 至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經 過 此 問 題 因 此 成 為 Hatch-Waxman Act 施 行 後 最 被 詬 病 之 處, 故 為 2003 MMA 擬 處 理 之 主 要 目 標 二 修 法 後 於 修 法 後,2003 MMA 不 再 允 許 上 述 修 法 前 多 次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情 況 發 生 ( 即 透 過 增 加 相 關 專 利 的 方 式 多 次 取 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計 算 基 準 改 為 產 品 而 非 相 關 專 利, 只 要 是 在 ANDA 或 Section 505(b)(2) 提 出 完 整 申 請 (substantially complete 140 ) 前 就 同 一 產 品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專 利, 僅 限 於 以 該 產 品 為 單 位 獲 得 一 次 停 止 發 證 期, 惟 該 登 錄 不 包 含 橘 皮 書 139 Id., at 就 是 否 屬 完 整 申 請 將 由 FDA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進 行 認 定, 其 意 指 該 申 請 所 具 備 之 資 料 已 足 使 FDA 進 行 實 質 上 市 許 可 審 查 65

71 之 修 正 及 補 充 141, 即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據 以 主 張 侵 權 之 專 利 未 於 ANDA 或 Section 505(b)(2) 完 整 申 請 提 出 前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或 是 在 取 得 專 利 核 准 後 未 於 30 日 內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142,FDA 對 於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之 核 准 將 不 因 此 停 止 30 個 月 143 此 修 正 係 為 解 決 原 開 發 藥 廠 透 過 製 造 多 個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的 方 式 不 當 延 遲 學 名 藥 上 市 的 問 題, 並 使 價 格 較 低 的 學 名 藥 得 以 盡 快 進 入 市 場 茲 舉 一 例 ( 參 下 列 圖 3) 簡 單 說 明, 甲 藥 廠 於 2013 年 10 月 1 日 獲 得 A 新 藥 之 上 市 許 可 並 將 P 專 利 登 錄 為 A 新 藥 之 相 關 專 利, 於 2014 年 3 月 1 日, 甲 另 將 一 A 新 藥 之 相 關 專 利 X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現 有 乙 學 名 藥 廠 於 2014 年 4 月 1 日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 藥 品 ANDA 並 獲 FDA 之 受 理 ( 屬 完 整 申 請 ), 若 甲 藥 廠 於 接 獲 乙 學 名 藥 廠 通 知 後 45 日 內 決 定 針 對 X 專 利 對 乙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FDA 對 於 乙 學 名 藥 廠 之 ANDA 核 准 將 自 其 接 獲 乙 通 知 之 日 起 延 後 30 個 月 始 得 發 證 ; 若 乙 學 名 藥 廠 係 於 2014 年 2 月 15 日 向 FDA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 藥 品 ANDA 並 獲 FDA 之 受 理, 若 甲 藥 廠 一 樣 決 定 針 對 X 專 利 對 乙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由 於 X 專 利 之 登 錄 晚 於 乙 學 名 藥 廠 之 ANDA 提 起 時 間,FDA 即 可 於 審 查 完 畢 後 逕 行 發 證 給 乙 學 名 藥 廠, 不 因 甲 於 乙 之 ANDA 提 出 後 登 錄 X 專 利 而 受 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之 限 制 141 該 補 充 係 指 藥 品 本 身 或 既 有 相 關 專 利 資 訊 之 補 充, 並 未 包 含 新 增 相 關 專 利, 詳 參 21 C.F.R (b) "Efficacy supplement" 142 FTC, Biovail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ve), avaliable at (last visited Dec. 15, 2014). 143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10, at ; 21 U.S.C. 355(c)(3)(C) (Section 505 (b)(2) application); Id. 355(j)(5)(B)(iii)(ANDA). 66

72 圖 3:30 個 月 停 止 發 證 期 示 意 圖 第 四 項 ANDA 或 Section 505(b)(2) 提 出 申 請 後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及 專 利 權 人 之 法 定 期 限 一 修 法 前 在 Hatch-Waxman Act 中 僅 規 定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須 於 提 出 學 名 藥 上 市 申 請 後 通 知 專 利 權 人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但 並 未 規 定 通 知 之 時 點, 更 未 規 定 通 知 之 期 限 144 因 此 FDA 即 自 行 以 通 知 寄 出 之 時 點 判 斷 何 人 為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證 明 之 申 請 人, 而 非 以 ANDA 或 Section 505(b)(2) 完 整 申 請 之 提 出 時 點 作 為 判 斷 基 準, 因 此 在 法 無 明 文 規 範 的 情 況 下,FDA 之 認 定 方 式 是 否 妥 適 即 產 生 爭 議 二 修 法 後 為 解 決 前 述 法 無 明 文 的 問 題,2003MMA 新 增 關 於 通 知 的 法 定 期 限 規 定, 法 144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73 案 規 定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資 料 予 FDA, 且 FDA 接 受 該 申 請 案 後 之 20 日 內 145, 由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通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專 利 權 人 146 第 五 項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相 關 爭 議 問 題 於 此 項 中 將 討 論 與 學 名 藥 廠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修 法 動 態, 其 中 包 含 180 天 之 起 算 時 點 與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認 定 多 人 取 得 時 應 如 何 分 配 等 爭 議, 其 中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失 權 事 由 之 新 增 亦 為 2003 MMA 之 修 法 重 點, 惟 此 主 題 因 已 於 第 貳 章 第 一 節 第 四 項 為 詳 細 說 明, 於 此 不 再 贅 述, 合 先 敘 明 一 180 天 之 起 算 時 點 ( 一 ) 修 法 前 根 據 Hatch-Waxman Act 之 規 定,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間 之 起 算 時 點 可 分 為 以 法 院 判 決 起 算 ( court-decision trigger ) 與 以 商 業 銷 售 起 算 (commercial-marketing trigger) 兩 種 147 前 者 是 指 該 ANDA 申 請 人 獲 法 院 判 決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權 或 相 關 專 利 無 效 之 時 ; 後 者 則 是 指 該 學 名 藥 首 次 上 市 銷 售 之 日 依 1984 年 Hatch-Waxman Act 之 規 定,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起 算 應 以 此 二 者 中 較 早 之 時 點 為 準 148 然 就 該 申 請 人 獲 法 院 判 決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權 或 相 關 專 利 無 效 時 所 指 涉 的 法 院 判 決 究 係 指 一 審 終 局 判 決, 或 須 為 確 定 判 決 乃 發 生 疑 義 FDA 所 制 訂 之 規 則 (1999 年 適 用 之 版 本 ) 對 於 法 院 判 決 (court-decision) 解 釋 如 下 149 : U.S.C. 355(b)(3)(B)(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2)(B)(ii)(I)(ANDA) U.S.C. 355(b)(3)(C)(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2)(B)(iii)(ANDA). 147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Id., at John R. Thomas, Pharmaceutical Patent Law 360 (1st ed. 2005). 68

74 1. 已 無 法 上 訴 救 濟 之 終 局 確 定 判 決 ; 或 2. 考 量 Hatch-Waxman Act 為 使 學 名 藥 及 早 上 市 之 立 法 目 的 與 上 市 許 可 核 准 之 效 率, 若 下 列 事 件 發 生, 同 樣 視 為 (deem to be) 法 院 判 決, 而 得 以 該 事 件 之 發 生 時 點 作 為 起 算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時 點 : (1) 若 地 方 法 院 作 出 對 ANDA 申 請 人 有 利 之 判 決 ( 即 專 利 無 效 不 具 可 實 施 性 或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權, 以 下 同 ), 就 該 判 決 上 訴 期 間 已 屆 滿 且 原 告 未 上 訴, 該 上 訴 期 間 屆 滿 之 日 即 視 為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2) 若 地 方 法 院 作 出 對 ANDA 申 請 人 有 利 之 判 決, 該 判 決 雖 經 上 訴, 惟 上 訴 法 院 以 判 決 或 裁 定 駁 回 原 告 之 上 訴, 或 其 仍 認 同 地 方 法 院 之 判 決 而 維 持 原 判, 該 上 訴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或 判 決 之 日 即 視 為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3) 地 方 法 院 根 據 上 訴 法 院 發 回 之 意 旨, 改 變 其 原 本 對 ANDA 申 請 人 不 利 之 判 決 意 旨, 改 作 成 對 ANDA 申 請 人 有 利 之 判 決, 在 此 情 況 下, 該 地 方 法 院 的 更 審 判 決 登 錄 (enter) 之 日 即 視 為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根 據 以 上 所 述, 在 1999 年 時,FDA 之 解 釋 認 為, 若 僅 係 因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學 名 藥 廠 勝 訴, 並 不 當 然 得 起 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間, 就 此 解 釋,FDA 之 理 由 為 150 : (1) 在 只 有 地 方 法 院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的 情 況 下, 學 名 藥 廠 仍 較 容 易 與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進 行 逆 向 和 解 151, 或 以 其 他 契 約 約 定 延 後 或 不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進 而 延 後 或 阻 斷 後 續 學 名 藥 之 上 市 150 Id. 151 此 理 由 之 想 法 實 與 成 功 防 禦 (successful defense) 相 似, 在 學 名 藥 廠 尚 未 就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投 入 一 切 努 力 以 獲 得 確 定 勝 訴 判 決 前, 其 可 能 較 容 易 受 到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之 誘 惑 而 進 行 逆 向 和 解 或 以 其 他 契 約 約 定 延 後 或 不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69

75 (2) 避 免 學 名 藥 廠 在 仍 存 有 侵 權 風 險 的 情 況 下 即 冒 險 推 出 學 名 藥 在 2000 年 作 成 的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v. Shalala 152 案 中, 該 案 之 法 院 認 為 FDA 關 於 court-decision 之 解 釋 有 誤, 作 成 該 判 決 之 法 官 認 為 court-decision 之 解 釋 應 指 地 方 法 院 之 判 決, 且 有 法 官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只 要 學 名 藥 廠 認 為 其 被 認 定 為 侵 權 之 風 險 甚 低, 不 應 阻 止 其 推 出 學 名 藥, 因 為 確 定 判 決 之 做 成 時 點 可 能 遙 遙 無 期, 如 此 將 嚴 重 延 後 學 名 藥 廠 得 開 啟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期 之 時 點, 不 僅 第 一 位 提 出 Paragraph IV 申 請 者 之 學 名 藥, 後 續 請 者 之 學 名 藥 也 無 法 進 入 市 場,FDA 之 解 釋 不 啻 延 長 原 開 發 藥 廠 藥 品 獨 占 市 場 的 期 間, 並 影 響 學 名 藥 廠 與 社 會 大 眾 提 早 近 用 較 便 宜 學 名 藥 之 利 益 因 此,FDA 乃 修 改 其 見 解, 改 認 定 所 謂 該 ANDA 申 請 人 獲 法 院 判 決 學 名 藥 品 上 市 申 請 未 侵 權 或 相 關 專 利 無 效 之 判 決 應 包 含 所 有 有 利 學 名 藥 廠 之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因 此 自 此 之 後, 只 要 ANDA 申 請 人 獲 得 地 方 法 院 認 定 未 侵 權 專 利 無 效 或 專 利 不 具 可 實 施 性 之 有 利 判 決,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即 可 開 啟 ( 二 ) 修 法 後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起 算 時 點, 依 現 行 21 U.S.C. 355 (j)(5)(b)(iv) 規 定, 係 FDA 核 准 上 市 後 的 銷 售 首 日 153, 且 修 法 後 另 新 增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失 權 事 由 規 定, 就 修 法 後 之 起 算 時 點 與 失 權 事 由 規 定, 詳 參 本 文 第 貳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項 之 二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於 此 不 再 贅 述 152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v. Shalala, 81 F. Supp. 2d 30 (D.D.C. 2000) U.S.C. 355(j)(5)(B)(iv):"if the application contains a certification described in paragraph (2)(A)(vii)(IV) and is for a drug for which a first applicant has submitted an application containing such a certification,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effective on the date that is 18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first commercial marketing of the drug (including the commercial marketing of the listed drug) by any first applicant.";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10, at 459 ;Narinde Banait, supra note 42, at 3. 70

76 二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認 定 ( 一 ) 修 法 前 1. 以 專 利 認 定 (patent-by-patent) Hatch-Waxman Act 賦 予 第 一 位 主 張 Paragraph IV 並 獲 核 准 之 ANDA 申 請 人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然 由 於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其 認 定 之 方 法, 因 而 造 成 究 竟 應 以 提 出 ANDA 申 請 之 藥 品 為 單 位 主 張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抑 或 是 針 對 原 廠 藥 之 不 同 專 利 得 分 別 提 出 數 個 Paragraph IV 之 ANDA 而 得 分 別 享 有 180 天 之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爭 議 此 乃 涉 及 以 產 品 認 定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product-by-product) 或 以 專 利 認 定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patent-by-patent) 之 問 題 154 FDA 為 鼓 勵 更 多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專 利 提 早 進 入 市 場, 其 最 初 之 解 釋 係 以 專 利 認 定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然 依 此 解 釋 可 能 就 同 一 學 名 藥 創 造 出 多 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進 而 產 生 因 存 在 多 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而 延 遲 或 排 除 其 他 學 名 藥 廠 進 入 市 場 之 時 間 或 可 能 性 ; 且 學 名 藥 廠 可 能 濫 用 專 利 認 定 的 制 度 聯 手 進 行 市 場 壟 斷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於 存 在 多 個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之 適 用 在 同 一 天 有 多 個 完 成 Paragraph IV 申 請 之 ANDA 申 請 者 之 情 況 下, Hatch-Waxman Act 並 未 規 範 應 如 何 處 理 然 為 鼓 勵 學 名 藥 廠 勇 於 挑 戰 原 藥 廠 專 利,1994 年 至 2002 年 之 FDA 規 則 中 規 定, 同 一 天 提 出 Paragraph IV 並 符 合 申 154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Id. at

77 請 要 件 之 申 請 者 均 為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而 得 個 別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156 惟 此 規 定 可 能 產 生 多 個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並 因 而 降 低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之 價 值 ( 二 ) 修 法 後 修 法 後 即 改 以 提 出 ANDA 之 產 品 個 數 認 定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亦 即 就 同 一 學 名 藥 品 只 有 第 一 個 提 出 Paragraph IV 之 ANDA 申 請 者 始 得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157 ; 至 於 有 多 個 申 請 者 同 時 為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的 情 況, 多 個 第 一 位 申 請 者 得 共 同 享 有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並 以 第 一 位 上 市 者 的 上 市 日 期 為 起 算 日 158, 針 對 修 法 後 規 定 之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本 文 第 貳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項 之 二 學 名 藥 廠 之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於 此 不 再 贅 述 第 六 項 通 知 後 45 日 內 如 受 通 知 人 未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學 名 藥 廠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得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一 修 法 前 Hatch-Waxman Act 原 規 定,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是 否 將 因 提 出 藥 品 之 上 市 申 請 而 須 面 臨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將 取 決 於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是 否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45 日 內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而 定, 亦 即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只 能 被 動 等 待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提 起 訴 訟,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並 無 主 動 確 認 其 所 援 引 藥 品 之 相 關 專 利 是 否 無 效 或 其 提 出 藥 品 之 上 市 申 請 是 否 不 侵 權 的 權 利 因 此,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45 日 內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上 市 申 請 仍 由 FDA 繼 續 審 查, day generic drug exclusivity for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s, 64 Fed. Reg (1999) U.S.C. 355(j)(5)(B)(iv)(I). 158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78 若 FDA 作 成 核 准 上 市 之 決 定, 在 此 種 情 況 下,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將 可 能 在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販 售 後, 隨 時 面 臨 被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主 張 侵 權 的 風 險 159 二 修 法 後 為 避 免 獲 得 上 市 許 可 之 學 名 藥 廠 面 臨 隨 時 被 控 侵 權 之 風 險, 甚 至 進 而 導 致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於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中 敗 訴 後, 其 藥 品 被 迫 下 架 所 可 能 引 發 之 患 者 用 藥 問 題,2003 MMA 賦 予 ANDA 或 Section505(b)(2) 申 請 人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的 權 利 160 使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得 在 其 藥 品 上 市 前, 經 由 法 院 之 判 決 確 認 其 學 名 藥 申 請 之 藥 品 是 否 侵 害 原 廠 藥 之 相 關 專 利 及 原 廠 藥 相 關 專 利 之 有 效 性, 提 出 申 請 之 藥 廠 將 得 因 此 避 免 其 藥 品 於 核 准 上 市 後 被 控 侵 權 之 風 險 161 惟 該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的 訴 訟 成 本 仍 須 由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自 行 承 擔, 且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的 前 提 為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之 通 知 係 充 分 詳 細 告 知 原 開 發 藥 廠 與 專 利 權 人 其 所 援 引 之 資 訊 其 目 的 係 為 了 在 相 關 專 利 之 保 護 期 間 內 獲 得 於 市 場 上 製 造 使 用 或 銷 售 其 產 品 之 許 可 揭 露 其 產 品 的 必 要 資 訊 以 及 關 於 其 認 為 相 關 專 利 無 效 或 其 上 市 申 請 並 未 構 成 侵 權 之 理 由 162, 以 供 專 利 權 人 判 斷 是 否 提 起 侵 權 訴 訟 以 上 內 容 已 說 明 學 名 藥 廠 得 提 起 反 訴 或 確 認 之 訴 的 情 況, 本 文 於 此 以 表 格 簡 單 整 理 如 下 : 159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U.S.C. 355(c)(3)(D)(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5)(C)(i)(ANDA). 161 John R. Thomas, supra note 10, at 25, U.S.C. 355(b)(3)(D)(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Id. 355(j)(2)(B)(iv)(ANDA). 73

79 反 訴 確 認 之 訴 (counterclaim)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21 U.S.C. 355(c)(3)(D)(i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355(j)(5)(C)(ii) (ANDA) 21 U.S.C 355(c)(3)(D)(i)(Section 505(b)(2) application); 355(j)(5)(C)(i) (ANDA)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對 ANDA 或 Section 505(b)(2) 之 申 請 人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申 請 人 得 於 該 侵 權 訴 訟 中 提 起 反 訴 請 求 法 院 以 命 令 (order) 要 若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未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45 日 內 提 起 專 利 侵 權 訴 訟, ANDA 或 Section 505(b)(2) 申 請 人 得 提 起 確 認 之 訴 求 NDA 持 有 人 更 正 或 刪 除 登 錄 於 橘 皮 書 上 之 專 利 資 訊 不 可 主 動 提 起 可 主 動 提 起 第 七 項 逆 向 和 解 協 議 一 逆 向 和 解 (reverse payment settlement) 之 介 紹 所 謂 逆 向 和 解 係 指 在 專 利 侵 權 爭 訟 的 案 件 當 中, 由 於 訴 訟 雙 方 當 事 人 達 成 和 解 的 合 意, 因 此 雙 方 簽 定 和 解 契 約, 在 契 約 中 有 一 條 款 的 內 容 是 由 專 利 權 人 給 付 一 筆 約 定 價 額 的 金 錢 予 被 控 侵 權 人, 以 換 取 被 控 侵 權 人 在 約 定 期 間 內 不 在 市 場 上 推 出 其 產 品, 此 即 稱 為 逆 向 和 解 協 議 163 在 藥 品 專 利 侵 權 案 件 163 王 立 達, 限 制 競 爭 之 專 利 侵 害 和 解 : 尋 求 合 適 分 析 架 構, 全 國 律 師, 第 12 卷 第 1 期, 頁 56, 2008 年 1 月 74

80 當 中, 係 由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給 付 金 錢 予 被 其 指 控 侵 害 其 藥 品 專 利 權 之 學 164 名 藥 廠, 以 換 取 學 名 藥 廠 在 特 定 期 間 內 不 在 藥 品 市 場 上 推 出 學 名 藥 與 之 競 爭 ( 此 特 定 期 間 通 常 是 約 定 自 和 解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至 系 爭 藥 品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屆 至 為 止 165 ) 逆 向 和 解 之 所 以 特 殊,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在 於 其 付 款 方 向 與 一 般 專 利 侵 權 和 解 恰 好 相 反 166 ( 參 下 列 圖 4), 依 常 理 而 言, 侵 權 案 件 的 和 解 係 由 被 控 侵 權 的 一 方 支 付 和 解 金 予 原 告, 且 通 常 和 解 金 額 會 小 於 原 告 所 求 償 的 金 額 ( 雙 方 當 事 人 互 相 讓 步 ), 然 而 逆 向 和 解 卻 是 由 專 利 權 人 支 付 一 筆 和 解 金 予 被 控 侵 權 者, 弔 詭 之 處 就 在 於 被 控 侵 權 之 人 並 未 受 有 任 何 權 利 侵 害 並 致 損 害, 專 利 權 人 才 是 權 利 可 能 遭 侵 害 而 受 有 損 害 之 人, 但 專 利 權 人 卻 願 意 支 付 和 解 金 予 被 控 侵 權 之 人, 其 理 由 就 在 於 專 利 權 人 與 被 控 侵 權 之 人 達 成 在 特 定 期 間 內 被 控 侵 權 之 人 不 在 市 場 上 與 專 利 權 人 競 爭 的 條 件 此 特 性 也 引 起 競 爭 法 主 管 機 關 的 關 注, 蓋 此 協 議 既 然 約 定 其 中 一 方 退 出 競 爭 市 場, 即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法 的 違 反 167, 因 此 逆 向 和 解 存 在 的 最 重 要 爭 議 就 在 於, 其 是 否 不 當 的 削 弱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的 能 量 而 有 違 反 競 爭 法 之 可 能 性 168, 此 爭 議 除 引 發 學 說 上 的 討 論 外, 美 國 競 爭 法 主 管 機 關 FTC 對 逆 向 和 解 亦 施 以 高 度 的 關 注, 除 每 年 提 出 逆 向 和 解 案 件 的 觀 察 報 告 164 Bradley Graveline & Jennifer Driscoll-Chippendale, FTC v. Actavis: What Does It Mean for Reverse-Payment Settlements? (June 20, 2013), available at t-mean-for-reverse-payment-settlements/ (last visited Dec. 3, 2014). 165 In re 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 Antitrust Litigation, 544 F.3d 1323(Fed. Cir. 2008); In re Tamoxifen Citrate Antitrust Litigation, 466 F. 3d 187 (2d Cir. 2006), 轉 引 westlaw 在 Actavis 案 的 註 解 166 Marc G. Schildkraut, Patent Settlement and The Reverse Payment Fallacy, 71 ANTITRLJ 1033, 1036 (2004). 167 Sherman Act 1: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in the form of trust or otherwise,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or commerce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or with foreign nations, is declared to be illegal. 168 FTC v. Actavis, Inc., et al., 133 S. Ct (2013). 75

81 外, 亦 明 白 表 示 逆 向 和 解 有 違 反 競 爭 法 疑 慮 而 應 受 競 爭 法 管 制, 並 透 過 訴 訟 的 提 起 以 確 認 逆 向 和 解 之 違 法 性 圖 4: 付 款 方 向 圖 示 比 較 逆 向 和 解 之 所 以 常 見 於 醫 藥 專 利 侵 權 案 件 當 中, 除 了 研 發 經 費 高 昂, 原 開 發 藥 廠 想 當 然 爾 將 極 力 捍 衛 該 藥 品 專 利 之 有 效 性 外,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理 由 就 在 於 制 度 上 產 生 的 誘 因,Hatch-Waxman Act 中 學 名 藥 於 上 市 審 查 須 提 出 四 種 證 明 中 之 Paragraph IV 正 是 促 使 逆 向 和 解 在 醫 藥 專 利 侵 權 和 解 案 件 中 頻 繁 出 現 的 主 要 原 因 一 旦 學 名 藥 廠 提 起 Paragraph IV 的 學 名 藥 上 市 許 可 申 請, 第 一 家 主 張 成 功 並 獲 得 許 可 之 學 名 藥 廠 將 可 享 有 180 天 的 市 場 銷 售 獨 占 權,FDA 將 不 會 允 許 其 他 相 同 之 學 名 藥 在 此 期 間 內 進 入 市 場 販 售, 立 法 者 乃 透 過 此 獨 占 權 的 授 與 創 造 學 名 藥 廠 挑 戰 原 開 發 藥 廠 的 誘 因, 蓋 學 名 藥 具 有 促 進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落 實 的 正 面 影 響, 然 而 立 法 者 此 一 美 意 卻 也 成 了 逆 向 和 解 在 醫 藥 專 利 侵 權 爭 訟 中 頻 繁 出 現 的 原 因 因 為 180 天 的 市 場 銷 售 獨 占 權 僅 授 與 第 一 家 成 功 挑 戰 仍 在 專 利 保 護 期 間 內 藥 品 專 利 的 學 名 藥 廠, 原 開 發 藥 廠 只 要 能 夠 成 功 防 堵 該 獲 得 180 天 銷 售 獨 占 權 的 學 名 藥 廠 將 學 名 藥 上 市, 在 此 期 間 內, 市 場 上 將 無 其 他 藥 廠 得 與 該 原 開 發 藥 廠 或 專 利 權 人 競 爭, 否 則 一 旦 讓 學 名 藥 進 入 市 場 與 其 競 爭, 原 開 發 藥 廠 只 能 76

<4D F736F F D20D2D1D3D0B9FABCD2B1EAD7BCD2A9C6B7D1D0BEBFBCBCCAF5D6B8B5BCD4ADD4F2>

<4D F736F F D20D2D1D3D0B9FABCD2B1EAD7BCD2A9C6B7D1D0BEBFBCBCCAF5D6B8B5BCD4ADD4F2> 已 有 国 家 标 准 化 学 药 品 研 究 技 术 指 导 原 则 目 录 一 前 言 2 二 已 有 国 家 标 准 药 品 研 究 的 基 本 原 则 2 ( 一 ) 安 全 有 效 和 质 量 可 控 原 则 2 ( 二 ) 等 同 性 原 则 3 ( 三 ) 仿 品 种 而 不 是 仿 标 准 原 则 5 三 质 量 控 制 研 究 6 ( 一 ) 原 料 药 制 备 工 艺 研 究 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 註 冊 申 請 詳 情 公 布 後 要 求 修 訂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商 標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1790 1836 (PatentOffice) (SamuelLee) 1796 (BiliousPill) (Samuel H.P.Lee) (Bilious Pills) (SamuelLee) (SamuelH.P.Lee) (BiliousPills) (SamuelLee) (caveatemptor) (USP) 19 1820 11 (U.S. Pharmacopeia USP)

More information

* RRB *

* RRB * *9000000000RRB0010040* *9000000000RRB0020040* *9000000000RRB0030040* *9000000000RRB0040040* *9000000000RRC0010050* *9000000000RRC0020050* *9000000000RRC0030050* *9000000000RRC0040050* *9000000000RRC0050050*

More information

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指 导 原 则 编 号 : H G P H 9-1 吸 入 制 剂 质 量 控 制 研 究 技 术 指 导 原 则 二 〇 〇 七 年 九 月 目 录 一 概 述 2 二 吸 入 制 剂 的 分 类 3 三 质 量 控 制 研 究 3 ( 一 ) 吸 入 制 剂 质 量 控 制 的 主 要 指 标 和 参 数 3 ( 二 ) 气 雾 剂 4 ( 三 ) 喷 雾 剂 12 ( 四 ) 粉 雾 剂 14

More information

智慧財產合作平台規劃

智慧財產合作平台規劃 How Taiwa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ffected by and Cope with the U.S. Patent Linkage System 台 灣 製 藥 產 業 受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之 影 響 及 因 應 對 策 羅 麗 珠 總 經 理 Dec. 2 nd, 2014 @@ 1 簡 報 大 綱 背 景 Hatch-Waxman Act

More information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审批办法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审批办法 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运 动 员 的 身 心 健 康, 保 证 运 动 员 的 伤 病 得 到 及 时 安 全 的 治 疗, 保 障 运 动 员 公 平 参 与 体 育 运 动 的 权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参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和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国 际 标 准 的 有 关 条 款,

More information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2001 12 1 1 2 < > 29 1 1999 3 2 < > 44 354 1991 4 5 1986 6 3 517-522 1993 < > 2000 < > 6 1 1998 4 2001 12 7 86-90 1994 < > 58 1997 4 8 < N > 60 4 105-1061985 9 6 27-34 6 100-101< > 44 19-211991 6 2001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E3BDADB0C2CFE8D2A9D2B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5C4EA35D4C23239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5E3BDADB0C2CFE8D2A9D2B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5C4EA35D4C23239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浙 江 奥 翔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Zhejiang Ausun Pharmaceutical Co., Ltd. ( 住 所 : 浙 江 省 化 学 原 料 药 基 地 临 海 园 区 东 海 第 四 大 道 5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More information

p1-4.....p65

p1-4.....p65 == ==!"#$%&'(!"#$%&'(! "#$%&'(!=NN= !"#$%&'( == ==!"##$ 1!"#$%&'( 7!"#$%&' 15!"#$%&'()* 32!"#$%&'()* 38!"#$%#&'()* 42!"# 48!"#$ 56!"# 72!"#$%& 76! 78 ==!"#$%&'( =!"#$!"#$%&'()*+,!"#$%!"#$%&!"#$%&'()*+,-.!"#$!"#!"!"#$%&!"#$%&'()*!"#$%&'()*+,!"#$%&'()'*+,-!"#$%&'(!"#$%&'()*+,2003!"!"231!!"#$!"#$%

More information

上 述 四 種 聲 明 中, 關 於 Paragraph I 及 Paragraph II 聲 明,FDA 可 直 接 核 准 學 名 藥 的 ANDA 申 請, 核 發 藥 證, Paragraph III 聲 明 需 待 專 利 到 期 後 始 核 發 藥 證, 而 Paragraph IV 聲

上 述 四 種 聲 明 中, 關 於 Paragraph I 及 Paragraph II 聲 明,FDA 可 直 接 核 准 學 名 藥 的 ANDA 申 請, 核 發 藥 證, Paragraph III 聲 明 需 待 專 利 到 期 後 始 核 發 藥 證, 而 Paragraph IV 聲 資 料 來 源 :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196 期 (2015/4/1 出 版 ) 摘 要 美 國 專 利 連 結 制 度 中 專 利 登 錄 的 介 紹 與 探 討 * 朱 淑 尹 美 國 Hatch-Waxman 法 案 實 施 30 年 來, 至 2014 年, 學 名 藥 的 取 代 率 已 達 到 86%, 大 幅 降 低 美 國 消 費 者 及 美 國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支

More inform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代 码 :600267 公 司 简 称 : 海 正 药 业 浙 江 海 正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重 要 提 示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半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个

More information

LH_Series_Rev2014.pdf

LH_Series_Rev2014.pdf REMINDERS Product information in this catalog is as of October 2013. All of the contents specified herein are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due to technical improvements, etc. Therefore, please check

More information

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 IEMBA 3 ii 4W2H Who( ) When( ) What( ) Why( ) How much( ) How to do( ) iii Abstract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an be regard as one of the knowledge-intensive industries. Designing a sales promotion fo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大陸化粧品進口程序與法規1220(16K)

Microsoft Word - 大陸化粧品進口程序與法規1220(16K) 大 陸 化 粧 品 進 出 口 程 序 與 法 規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化 粧 保 養 品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出 版 日 期 :102 年 11 月 序 臺 灣 化 粧 保 養 品 產 業 近 年 來 外 銷 成 長 表 現 優 異, 外 銷 值 自 2007 年 新 臺 幣 59 億 元, 成 長 至 2012 年 新 臺 幣 110 億 元, 成 長 幅 度 達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林 * 說 來 類 例不 來 論 利 利 年來 理 說 行 北 93 年度 81 1 94 年度 17 2 93 年度 3 3 95 年度 9 4 年 * 林 律 理 律 律 1 行 力 不 利 2 北 93 年度 81 39 20 1 3 42 率 連 令 不 3 4 不 不 立 令 理 不 1 94 年度 810 5 不 不 20 1 3 若 若 不 異 理 例 利 量 若 律 若 利 不 利

More information

CA KPIF 2008 Nov. KFHP/KPIC Application Chinese Prospect

CA KPIF 2008 Nov. KFHP/KPIC Application Chinese Prospect KAISER PERMANENTE 之 個 人 和 家 庭 健 康 保 險 申 請 表 1 20 備 註 : 請 回 答 所 有 問 題, 並 僅 用 墨 水 筆 填 寫 或 用 打 字 機 打 出 您 應 該 只 有 在 理 解 各 問 題 並 同 意 所 提 供 的 回 答 後 再 簽 署 本 申 請 表, 即 使 是 經 紀 人 幫 助 您 申 請 也 應 如 此 若 您 對 完 成 本 申

More information

医 药 和 生 命 科 学 行 业 中 国 医 药 行 业 展 望 第 二 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章 现 代 医 学 起 源 传 统 中 医 药 : 敢 问 路 在 何 方? 5 第 二 章 非 处 方 药 市 场 : 迎 来 东 西 方 的 较 量 6 第 三 章 医 疗 器 械 孕 育 无 限 商 机 7 第 四 章 研 发 外 包 机 构 : 制 药 企 业 价 值 链 提 升 的

More information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杂 志 中 文 版 2012 年 第 1 期 总 第 65 期 我 国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缩 至 10 个 月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康 信 2012 年 会 圆 满 结 束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比 较 欧 洲 专 利 局 上 调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专 利 布 局 海 外 如 何 做 到 " 事 半 功 倍 "

More information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深 圳 翰 宇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8 月 第 一 节 重 要 提 示 释 义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More information

发行说明, 7.0.1 版

发行说明, 7.0.1 版 发 行 说 明 Websense Web Security Websense Web Filter 7.0.1 版 本 版 本 的 新 特 点 Websense Web Security 和 Websense Web Filter 的 7.0.1 版 本 均 已 本 地 化 为 以 下 语 言 : 法 语 德 语 意 大 利 语 日 语 葡 萄 牙 语 简 体 中 文 西 班 牙 语 繁 体 中 文

Mor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本 局 檔 號 領 取 香 港 年 考 度 試 及 評 通 核 告 局 請 各 與 考 學 校 委 派 職 員 中 學 文 憑 年 考 試 月 / 高 級 日 第 程 四 度 號 會 月 考 證 書 附 外 ), 夾 的 於 領 辦 取 公 單 時 到 間 本 ( 局 星 辦 期 事 一 處 ( 至 地 五 址 :: 上 香 港 )/ 灣 時 香 仔 港 軒 高 分 尼 級 至 詩 程 下 道 度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台 灣 農 村 製 酒 業 之 行 銷 策 略 - 以 金 玉 堂 企 業 社 為 例 Marketing Strategy Analysis Using SWOT for The Country Wi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A Case Study of Gin-Yu-Ton Company

More information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密 级 论 文 编 号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我 国 原 奶 及 乳 制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研 究 Study on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Raw Milk and Dairy Products in China 申 请 人 : 段 成 立 指 导 教 师 : 叶 志 华 研 究 员 张 蕙 杰 研 究 员 申 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先玉335 copy.doc

Microsoft Word - 先玉335 copy.doc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10-09/21/c_13522940.htm 2010-09-21 12:11:10 335 335 PH4CV 3 10 300 50 20 100 5 8 5 8 20 16 10 4 10 1/3 4 3 4 2 22 8 60 50 6 13 7 21 21 13 1 13 10 2 9 100 80 10 70 335

More information

AI-AUTO-011 Saflex® Advanced PVB - Color Interlayer (Chinese)

AI-AUTO-011 Saflex® Advanced PVB - Color Interlayer (Chinese) Saflex Saflex (PVB) / Saflex B Saflex PVB 96% Saflex PVB Saflex PVB Saflex Saflex PVB * RB47 367700 x x x x x RB47 377800 / x x x x x RB47 547800 x x x x x RB47 147800 x x x x x RB47 156100 x x x x RB47

More information

Print

Print HONG KONG PHARMACEUTICAL JOURNAL VOL 16 NO 1 (Supplement 1) Jan March 2009 ISSN 1727-2874 A Consolidated List of Poisons, Antibiotics and Dangerous Drugs Last update: February 2009 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VOL 18 NO 4 (Supplement 1) Oct - Dec 2011 ISSN 1727-2874 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Hong Kong The Practising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The Society of Hospital Pharmacists of Hong Kong HK$80.00

More information

rate extent (2-3) 40-50 physiological availability systematic availability bio-phase availability biological availability bioavailability 1977 FDA Bio

rate extent (2-3) 40-50 physiological availability systematic availability bio-phase availability biological availability bioavailability 1977 FDA Bio Drug Bioavailability and Therapeutic Effects 1. efficacy2. safety3. applicability4. uniformity (1) E = k 1 f (A, C, S) E A C S k 1 A E = k 2 f (C, S) k 2 ( ) bioavailability 191 rate extent (2-3) 40-50

More information

21 CFR 21 CFR (11.10(d) (i) (g) (b)) 21 CFR Botha Eloff IBM [1] 2

21 CFR 21 CFR (11.10(d) (i) (g) (b)) 21 CFR Botha Eloff IBM [1] 2 FDA 21 CFR 11 Agilent OpenLAB CDS 2.1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21 US FDA EU Eudralex 4 11 21 CFR 1997 1999 Agilent OpenLAB CDS 2.1 OpenLAB CDS LC GC LC/MS GC/MS A/D OpenLAB CDS OpenLAB CDS (SOP)

More information

课题调查对象:

课题调查对象: 1 大 陆 地 方 政 府 大 文 化 管 理 职 能 与 机 构 整 合 模 式 比 较 研 究 武 汉 大 学 陈 世 香 [ 内 容 摘 要 ] 迄 今 为 止, 大 陆 地 方 政 府 文 化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已 经 由 试 点 改 革 进 入 到 全 面 推 行 阶 段 本 文 主 要 通 过 结 合 典 型 调 查 法 与 比 较 研 究 方 法, 对 已 经 进 行 了 政 府

More information

Form: RWPRR401-B

Form: RWPRR401-B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 国 船 级 社 (2011 年 ) 通 函 第 81 号 总 第 145 号 2011 年 10 月 17 日 ( 共 4+26 页 ) 发 : 总 部 有 关 处 室 上 海 规 范 所 各 审 图 中 心 各 分 社 本 社 验 船 师 有 关 船 厂 产 品 制 造 厂 设 计 院 及 航 运 公 司 实 施 有 关

More information

* 1 1 2 3.. 4 5 6 7 1986 8 9 2 4 14 40 3 " " 1995 99% 2001 74.8% " " 1985 1994 2000 1986 1994 2000 2000 2003 1978 2001 44 32 条 4 " " " 1994 11 20% 85 90% 80 20 5 " " 6 100 1. 2. 3. 7 8 1 1849 trustee (receiver)

More information

黑面琵鷺2015

黑面琵鷺2015 PG10402-0124 104-01-01 104 年 度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族 群 生 態 研 究 及 其 棲 地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104 年 )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PG10402-0124

More information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ross-straits tax litigation 研 究 生 : 羅 希 寧 中 華 民 一 0 一 年 七 月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行 政 執 行 法 執 行 期 間 與 消 滅 時 效 法 制 之 關 係 委 託 研 究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文 郁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3 日 1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4 研 究 緣 起. 6 研 究 目 的..9 研

More information

1. 請 先 檢 查 包 裝 內 容 物 AC750 多 模 式 無 線 分 享 器 安 裝 指 南 安 裝 指 南 CD 光 碟 BR-6208AC 電 源 供 應 器 網 路 線 2. 將 設 備 接 上 電 源, 即 可 使 用 智 慧 型 無 線 裝 置 進 行 設 定 A. 接 上 電 源

1. 請 先 檢 查 包 裝 內 容 物 AC750 多 模 式 無 線 分 享 器 安 裝 指 南 安 裝 指 南 CD 光 碟 BR-6208AC 電 源 供 應 器 網 路 線 2. 將 設 備 接 上 電 源, 即 可 使 用 智 慧 型 無 線 裝 置 進 行 設 定 A. 接 上 電 源 1. 請 先 檢 查 包 裝 內 容 物 AC750 多 模 式 無 線 分 享 器 安 裝 指 南 安 裝 指 南 CD 光 碟 BR-6208AC 電 源 供 應 器 網 路 線 2. 將 設 備 接 上 電 源, 即 可 使 用 智 慧 型 無 線 裝 置 進 行 設 定 A. 接 上 電 源 B. 啟 用 智 慧 型 裝 置 的 無 線 Wi-Fi C. 選 擇 無 線 網 路 名 稱 "edimax.setup"

More information

USPTO Academic research Corporate needs Global/International Inventors Libraries News Media/Public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 USPTO e (ebusiness Ce

USPTO Academic research Corporate needs Global/International Inventors Libraries News Media/Public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 USPTO e (ebusiness Ce I 2002.03.27 2 http://www.uspto.gov/ http://www.wipo.org/ http://ipdl.wipo.int/ esp@cenet http://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 http://ep.espacenet.com/ http://www.cpo.cn.net/ 3 4 USPTO USPTO First time

More information

Important Notice SUNPLUS TECHNOLOGY CO. reserves the right to change this documentation without prior notic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SUNPLUS TECHNOLO

Important Notice SUNPLUS TECHNOLOGY CO. reserves the right to change this documentation without prior notic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SUNPLUS TECHNOLO Car DVD New GUI IR Flow User Manual V0.1 Jan 25, 2008 19, Innovation First Road Science Park Hsin-Chu Taiwan 300 R.O.C. Tel: 886-3-578-6005 Fax: 886-3-578-4418 Web: www.sunplus.com Important Notice SUNPLUS

More information

論述 a 1 A 爲 爲 Sabel 3 3 Sabel BV v. Puma AG, C.M.L.R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69

論述 a 1 A 爲 爲 Sabel 3 3 Sabel BV v. Puma AG, C.M.L.R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69 ** 6 2 1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ment TRIPS 16.2 16.3 6 2 2 23 1 12 62 1 94.10.20 * ** 1 2 6 2 TRIPS 16.3 68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94.12 論述 1940 1970 1989 43 a 1 A 爲 爲 Sabel 3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Marcia DeCouto J. Patricia K. Woolridge Cedar House,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Cedar House,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

Marcia DeCouto J. Patricia K. Woolridge Cedar House,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Cedar House, 41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1 PACIFIC AND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2 1981 7(1) (2) AND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 2. Michael J. Burns Ruby

More information

Umschlag_Primer_AIQ_final_Umschlag_Primer_AIQ_final.qxd

Umschlag_Primer_AIQ_final_Umschlag_Primer_AIQ_final.qxd USP 21 CFR Part 11 入 门 指 南 GxP cgmp PIC/S SOP www.agilent.com/chem/cn 安 捷 伦 科 技 版 权 所 有,2009 2009 年 1 月 1 日 中 国 印 刷 发 行 号 5990-3288CHCN 分 析 仪 器 验 证 和 系 统 认 证 ISO 17025 QA/QC GLP ICH FDA OECD GCP

More information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量測技術手冊

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量測技術手冊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Pro-active Reactive II . 1. 2 2.1.....2 2.2..2 2.2.1. 2 2.2.2. 3 2.2.3. 4 2.2.4.....5 2.2.5. 5 2.2.6 OHSAS 18001... 6 2.2.7 OHSAS 18002....7...12 3.1....12 3.2....14 3.3....16 3.3.1...1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doc 中 考 英 语 科 考 试 标 准 及 试 卷 结 构 技 术 指 标 构 想 1 王 后 雄 童 祥 林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研 究 院, 武 汉,430079, 湖 北 ) 提 要 : 本 文 从 结 构 模 式 内 容 要 素 能 力 要 素 题 型 要 素 难 度 要 素 分 数 要 素 时 限 要 素 等 方 面 细 致 分 析 了 中 考 英 语 科 试 卷 结 构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More information

Chn 116 Neh.d.01.nis

Chn 116 Neh.d.01.nis 31 尼 希 米 书 尼 希 米 的 祷 告 以 下 是 哈 迦 利 亚 的 儿 子 尼 希 米 所 1 说 的 话 亚 达 薛 西 王 朝 二 十 年 基 斯 流 月 *, 我 住 在 京 城 书 珊 城 里 2 我 的 兄 弟 哈 拿 尼 和 其 他 一 些 人 从 犹 大 来 到 书 珊 城 我 向 他 们 打 听 那 些 劫 后 幸 存 的 犹 太 人 家 族 和 耶 路 撒 冷 的 情 形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A THESI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GRADUATE INSTITUTE IN PUBLISHING NAN HUA UNIVERSITY THE OPERATION MODELS OF WRITERS PRESSES IN TAIWAN ADVISOR: PH.D. CHEN CHUN-JUNG GRADUATE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BB7BEB3CFD6D7B4D3EBD5FEB2DFC6C0C2DB2E646F63> 中 国 环 境 现 状 与 政 策 评 论 第 一 章 水 污 染 中 国 当 前 的 总 体 水 污 染 状 况 是 相 当 严 重 的, 尽 管 城 市 工 业 水 污 染 的 发 展 势 头 得 到 了 一 定 的 控 制, 但 以 生 活 污 水 和 农 村 化 学 品 流 失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面 源 污 染 又 呈 现 迅 速 上 升 的 欠 势, 而 且 更 加 难 以 控 制

More information

一 財 團 法 人 世 聯 倉 運 文 教 基 金 會 2016 CTW 物 流 論 文 獎 徵 選 辦 法 一 申 請 資 格 凡 全 國 各 界 之 物 流 人 才 於 當 年 度 或 前 一 年 度 所 完 成 且 未 經 公 開 出 版 ( 研 討 會 發 表 碩 博 士 論 文 視 作 未 經 公 開 出 版 ) 之 中 文 研 究 論 文 皆 可 報 名 參 加 ; 惟 同 篇 論 文 應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费洛蒙香水有用吗_费洛蒙香水正品价格_费洛蒙迷情香水有用吗_8180

费洛蒙香水有用吗_费洛蒙香水正品价格_费洛蒙迷情香水有用吗_8180 费 洛 蒙 香 水 有 用 吗 _ 费 洛 蒙 香 水 正 品 价 格 _ 费 洛 蒙 迷 情 香 水 有 用 吗 _8180 kiqqg.com http://kiqqg.com 费 洛 蒙 香 水 有 用 吗 _ 费 洛 蒙 香 水 正 品 价 格 _ 费 洛 蒙 迷 情 香 水 有 用 吗 _8180 没 有 特 别 显 著 地 肉 眼 可 见 的 变 化 ; 病 毒 和 其 他 病 原 体

More information

1.2 资 金 的 管 理 1.1 权 利 义 务 来 源 MOU 1.3 数 据 的 使 用 和 保 护 2 国 际 空 间 站 资 源 分 配 方 案 54

1.2 资 金 的 管 理 1.1 权 利 义 务 来 源 MOU 1.3 数 据 的 使 用 和 保 护 2 国 际 空 间 站 资 源 分 配 方 案 54 第 29 卷 第 12 期 全 球 科 技 经 济 瞭 望 Vol. 29 No. 12 2014 年 12 月 Globa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Outlook Dec. 2014 刘 阳 子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北 京 ) 摘 要 : 空 间 探 索 既 复 杂 艰 巨 又 耗 资 甚 大, 因 此, 世 界 各 国 无

More information

學 名 藥

學  名  藥 藥 品 組 新 手 上 路 手 冊 103 年 2 月 0 目 錄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概 述... 0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新 手 上 路... 2 新 藥 及 新 劑 型 新 使 用 劑 量 新 單 位 含 量 製 劑 查 驗 登 記 查 檢 表... 8 國 產 學 名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查 檢 表... 15 輸 入 學 名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查 檢 表... 18 生

More information

学 校 编 码 :10384 分 类 号 密 级 学 号 :X2007155130 UDC 厦 门 怡 福 养 生 健 康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创 业 计 划 王 韬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 郭 霖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厦 门 怡 福 养 生 健 康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创 业 计 划 A Business Plan for Xiamen Eve Health

More information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Food Culture National Kaohsiung Hospitality College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A Study of Postpartum Recuperation t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Food Culture National Kaohsiung Hospitality College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A Study of Postpartum Recuperation t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台 灣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Food Culture National Kaohsiung Hospitality College 碩 士 論 文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近 五 十 年 來 台 灣 閩 南 婦 女 產 後 月 內 飲 食 調 養 之 研

More information

一太郎 11/10/9/8 文書

一太郎 11/10/9/8 文書 24 12 28 EU ICH ICH DSUR DSUR EU E2F 20121228 1 ... 4 1.1... 4 1.2... 5 1.3 DSUR... 5 1.4 DSUR PSUR... 7 1.5 DSUR... 7... 7 2.1 DSUR... 7 2.2 DSUR... 8 2.3 DSUR... 8 2.4 DSUR... 9 2.5 DSUR... 9 2.6...

More inform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THE GEM )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HE STOCK EXCHANGE ) GEM has been positioned as a market designed to accommodate companies to which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46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47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46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47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1 ( 一 ) 成 立 時 間... 1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1 ( 三 ) 授 課 師 資... 2 ( 四 ) 行 政 人 員... 3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3 ( 六 ) 空 間 環 境... 12 ( 七 )

More information

闲 旅 游 现 已 成 为 城 市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重 要 部 分 袁 它 的 出 现 标 志 着 现 代 社 会 文 明 的 进 步 遥 据 国 外 学 者 预 测 袁 2015 年 左 右 袁 发 达 国 家 将 陆 续 进 入 野 休 闲 时 代 冶 袁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将

闲 旅 游 现 已 成 为 城 市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重 要 部 分 袁 它 的 出 现 标 志 着 现 代 社 会 文 明 的 进 步 遥 据 国 外 学 者 预 测 袁 2015 年 左 右 袁 发 达 国 家 将 陆 续 进 入 野 休 闲 时 代 冶 袁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将 第 29 卷 第 5 期 2014 年 10 月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渊 社 会 科 学 版 冤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渊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冤 Vol.29 No.5 Oct.2014 微 旅 游 研 究 综 述 赵 红 莉 渊 武 夷 学 院 旅 游 学 院 袁 福

More information

李颖.doc

李颖.doc 从 金 融 危 机 看 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经 营 的 变 革 方 向 李 颖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所, 北 京 100032) 摘 要 : 金 融 危 机 中 美 国 金 融 机 构 遭 受 重 创 的 自 身 原 因 是, 公 司 治 理 失 效 及 过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缺 乏 严 格 的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带 来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Bio-Industry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view Vol. 3, No. 2 壹 緒 論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Bio-Industry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view Vol. 3, No. 2 壹 緒 論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我 國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及 法 制 規 範 唐 淑 美 摘 要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括 : 補 充 品 (Supplements)( 維 他 命 礦 物 質 草 藥 運 動 飲 料 特 殊 營 養 品 ) 天 然 及 有 機 食 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Microsoft Word - (web)_F.1_Notes_&_Application_Form(Chi)(non-SPCCPS)_16-17.doc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More information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FADC0B3D3A2D2BDD2A9BCAFCDC5A3A8CCECBDF2A3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6C4EA33D4C23330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FADC0B3D3A2D2BDD2A9BCAFCDC5A3A8CCECBDF2A3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6C4EA33D4C23330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凯 莱 英 医 药 集 团 ( 天 津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洞 庭 三 街 6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使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录 常 见 缩 略 词 表 x 第 一 章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一 览 1.1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的 制 订 与 执 行 1-1 1.2 国 会 的 功 能 1-3 1.3 政 府 的 功 能 1-6 A.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USTR) 1-6 B. 商 务 部 (DOC) 1-8 C. 美 国 海 关 边 境 保 护 局 (CBP) 1-9 D. 农 业 部 (USDA)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 09\264\274\260]\263\370\276\311_PDF\252\251_)

(Microsoft Word - 2014 09\264\274\260]\263\370\276\311_PDF\252\251_) 聖 島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實 務 報 導 聖 島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S 1 6 卷 9 期 2014 年 9 月 www.saint-island.com.tw 本 期 報 導 標 題 : 受 僱 人 在 法 人 專 利 侵 權 的 責 任 歸 屬 - 兼 評 最 高 法 院 103 年 台 上 字 第 973 號 判 決

More information

112 Journal of Management & Operations September 2011, Number5/6, pp The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 actively engage in holding festival activ

112 Journal of Management & Operations September 2011, Number5/6, pp The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 actively engage in holding festival activ 111 2011 9 111-144 * *g8560019@yahoo.com.tw 112 Journal of Management & Operations September 2011, Number5/6, pp. 111-144 The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 actively engage in holding festival activities to

More information

6 4 6 5 5 2 2 3 1 2 3 1 6 6 6 6 5 5 5 2 2 4 126% * * GOLD COAST OFFICE. Cnr 2681 Gold Coast Highway and Elizabeth Avenue, Broadbeach Queensland 4218 PHONE 07 5531 8188 www.emandar.com.au Whilst every

More information

臺 灣 生 物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Taiwan Bioeconomy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gram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105 年 1 月 5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摘 要 生 物 經 濟 係 指 在 生 物 資 源 或 生 物 技 術 基 礎 上, 發 展 成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一 種 經 濟 型 態, 包 括 所 引 導

More information

9207H

9207H 78 第 1 卷 第 7 期 92 年 7 月 大 陸 智 慧 財 產 發 展 近 況 及 案 例 評 析 劉 江 彬 壹 前 言 在 2003 年 4 月 26 日 第 三 個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日 來 臨 之 際, 中 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別 選 出 了 七 個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案 例 向 社 會 公 布, 以 展 現 中 共 近 年 來 在 智 慧 財 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More information

I

I * *, I I...1...1...2 1987 1992...2 1992 1998...3 1997...3...4...4...9...10...10...11...14...17...17...19...19...20...20...25...27...27...27...28...28...28...28...30...30...32...32...33...33...34...35 II...37...37...37

More information

cs22008121685, page Normalize ( S2-16-LN085-CON )

cs22008121685, page Normalize ( S2-16-LN085-CON ) B1654 2008 85 2008 16 2008 85 2008 () 1 1.... B1658 2.... B1658 3.... B1658 4.... B1658 5. this Regulation these regulations... B1658 6. section regulation... B1660 7. subsection paragraph... B1660 8.

More information

QQGQ2.E Power Suppli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ncluding Ele... 1/10

QQGQ2.E Power Suppli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ncluding Ele... 1/10 QQGQ2.E232014 - Power Suppli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ncluding Ele... 1/10 QQGQ2.E232014 Power Supplie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ncluding Electrical Business Equipment - Component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8E2A9A4AA41B0C8B77EB654A9F6B67DA9F1ABE1A141BB4FC657AAF7BFC4AAF7BFC4AA41B0C8B77EA4A7B0D3BEF7BB50AC44BED420A6BFACB C >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8E2A9A4AA41B0C8B77EB654A9F6B67DA9F1ABE1A141BB4FC657AAF7BFC4AAF7BFC4AA41B0C8B77EA4A7B0D3BEF7BB50AC44BED420A6BFACB C >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後, 臺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商 機 與 挑 戰 Part I: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Chung Hua Shen 沈 中 華 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isty Chung Hua Shen 1 Chung Hua Shen 2 台 資 銀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歷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CFBEA9BDA1D3D1C9FABBAFD6C6D2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41B9C9B9C9C6B1B2A2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6C4EA33D4C238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CFBEA9BDA1D3D1C9FABBAFD6C6D2A9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41B9C9B9C9C6B1B2A2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6C4EA33D4C238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南 京 健 友 生 化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高 新 开 发 区 MA010-1 号 地 )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 1-1-1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研 究 楊 思 偉 臺 教 育 大 校 長 陳 盛 賢 臺 灣 師 範 大 教 育 系 博 士 候 選 江 志 正 臺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進 入 21 世 紀 的 今 日,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面 臨 最 重 大 的 挑 戰 而 其 主 要 理 由 不 僅 是 因 為 教 育 荒 廢 而 已, 更 因 為 在 高 度 經 濟

More information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 法 院 作 成 出 版 品 禁 止 發 行 裁 定 之 衡 量 標 準 - 以 日 本 實 務 及 學 說 討 論 為 中 心 - A Study on the Stardard of Issuing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Comparative with the Japanese Practice and Theory- 詹 融 潔 Jung-Chieh Chan

More information

2010 1 6 7 8 1990 9 瑏 瑠 2004 瑏 瑡 2007 瑏 瑢 2008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2009 8 19 2007 12 2000 2000 1985-2008 481 2006 12 19 2007 4 1 6

2010 1 6 7 8 1990 9 瑏 瑠 2004 瑏 瑡 2007 瑏 瑢 2008 6 7 8 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2009 8 19 2007 12 2000 2000 1985-2008 481 2006 12 19 2007 4 1 6 * 1 2 ADR ADR 3 4 10 5 1 2 3 4 5 * 2009 10 28-29 2009 9 1 2009 9 11 2009 7 28 2007 11 Stephen b. Goldber et al. Dispute Resolution Negotiation Mediation and Other Processes Aspen 2003. 8 1999 1999 6 1991

More information

- - - - 86

- - - - 86 2014 1,,,,,,, 210023-2009 09&ZD055 85 - - - - 86 2014 1 [1] 1996 13 [2] 1998 40 [3] 1996 87-94 [4] 2008 57-65 [1] [2] [3] [4] 87 [1] [2] [3] - - - - - - [1] 2005 124 [2] 2002 6 [3] 3 1981 96 100-101 8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More information

台灣地區同學

台灣地區同學 ACIC 台 灣 地 區 住 宿 家 庭 合 約 / 接 機 / 申 請 表 本 契 約 已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 付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為 五 日 ) 甲 方 ( 消 費 者 ) 姓 名 : 甲 方 ( 未 滿 18 歲 代 理 人 )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 國 民 身 分 證 : 電 話 : 電 話 : 住 居 所 : 住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澳 门 博 彩 业 近 年 发 展 及 研 究 综 述 刘 爽 摘 要 : 博 彩 业 是 澳 门 的 支 柱 产 业, 其 持 续 发 展 很 大 程 度 上 关 系 到 澳 门 特 区 的 经 济 繁 荣 与 社 会 稳 定 本 文 从 博 彩 产 业 研 究 博 彩 机 产 业 研 究 问 题 赌 博 与 负 责 任 博 彩 投 注 者 行 为 研 究 博 彩 业 员 工 与 人 力 资 源

More information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韓少功 革命後記 修訂版 飄風叢書③ 1 目 錄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 a departm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It furthers the University s objective of excellence in research, scholarship, and education by

More information

如 何 與 您 的 病 人 權 利 倡 導 者 聯 絡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者 想 要 對 您 的 權 利 的 可 能 侵 犯 提 出 投 訴, 請 與 本 手 冊 封 底 所 列 的 倡 導 辦 公 室 聯 絡 病 人 權 利 法 由 一 套 複 雜 且 不 斷 進 發 的 法 規

如 何 與 您 的 病 人 權 利 倡 導 者 聯 絡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者 想 要 對 您 的 權 利 的 可 能 侵 犯 提 出 投 訴, 請 與 本 手 冊 封 底 所 列 的 倡 導 辦 公 室 聯 絡 病 人 權 利 法 由 一 套 複 雜 且 不 斷 進 發 的 法 規 手 冊 精 神 健 康 護 理 院 所 中 個 人 的 權 利 遵 循 Lanterman-Petris-Short Act 法 案 批 准 C A L I F O R N I A D E P A R T M E N T O F Mental Health 如 何 與 您 的 病 人 權 利 倡 導 者 聯 絡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者 想 要 對 您 的 權 利 的 可 能 侵 犯

More information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150 5 * 71272026 60 200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1 / 62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3 64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5 66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7 68 Nankai Business Review 69 Mechanism of Luxury Brands Formation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nd Due Diligence M&A in China Prelude and Due Diligence A Case For Proper A Gentleman s Agreement? 1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mandatory under law? CRITICAL DOCUMENTS is driven by deal structure:

More information

致 謝 在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受 到 了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才 有 今 日 我 創 作 及 論 文 的 樣 貌 首 先 我 要 謝 謝 我 的 爸 媽, 知 道 我 自 小 就 喜 歡 塗 塗 畫 畫, 高 中 開 始 為 了 準 備 考 美 術 系 而 每 日 下 課 後 往 畫

致 謝 在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受 到 了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才 有 今 日 我 創 作 及 論 文 的 樣 貌 首 先 我 要 謝 謝 我 的 爸 媽, 知 道 我 自 小 就 喜 歡 塗 塗 畫 畫, 高 中 開 始 為 了 準 備 考 美 術 系 而 每 日 下 課 後 往 畫 東 海 大 學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學 位 創 作 論 述 風 景 變 奏 指 導 教 授 : 倪 再 沁 教 授 研 究 生 : 吳 冠 瑩 撰 西 元 2011 年 6 月 致 謝 在 研 究 所 這 段 期 間 受 到 了 許 多 人 的 幫 助, 才 有 今 日 我 創 作 及 論 文 的 樣 貌 首 先 我 要 謝 謝 我 的 爸 媽, 知 道 我 自 小 就 喜 歡 塗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费 用 报 表 67 专 用 帐 户 调 节 表 68 支 付 报 告 72 附 件 九 : 登 录 世 行 网 址 申 请 表 82 附 件 十 < 关 于 印 发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际 字 [20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费 用 报 表 67 专 用 帐 户 调 节 表 68 支 付 报 告 72 附 件 九 : 登 录 世 行 网 址 申 请 表 82 附 件 十 < 关 于 印 发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际 字 [20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与 支 付 手 册 目 录 页 码 一 财 务 管 理 4 1. 世 界 银 行 对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的 要 求 4 2. 项 目 财 务 报 告 5 3. 项 目 审 计 安 排 与 相 关 处 理 6 4. 世 界 银 行 新 金 融 产 品 8 5. 项 目 财 务 软 件 8 二 贷 款 支 付 10 1. 世 界 银 行 与 世 界

More information

医学科研方法

医学科研方法 医 学 科 研 方 法 主 讲 苏 秀 兰 细 胞 生 物 学 教 授 第 一 讲 绪 论 一 概 念 : 在 医 学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中, 运 用 科 学 的 实 践 和 理 论 思 维 的 技 巧, 充 分 发 挥 自 己 的 智 慧, 去 寻 找 观 念 世 界 与 现 实 世 界 之 间 的 联 系 或 规 律, 从 而 发 现 新 现 象, 提 出 新 理 论 的 手 段 二 医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我 國 鄉 鎮 市 行 政 區 劃 調 整 之 研 究 - 以 屏 東 縣 為 例 研 究 生 : 吳 英 磊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鄭 博 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摘 要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為 應 因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紛 紛 推 動 政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4 年 第 29 期 总 第 312 期 2014/08/15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广 州 - 重 庆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ongqing-Chengdu-Xi'an)

More information

ERP ERP ERP ERP ERP 13

ERP ERP ERP ERP ERP 13 20081521051 08 ) ERP 2012 05 06 ERP ERP ERP ERP ERP 13 Title Comprehensive Budget Management Related Issues Under the ERP Environment Research Abstract The overall budget management has been introduced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 SWOT 5 Abstract Today, the structures of domestic bus industry have been changed greatly. Many manufacturers enter into the field because of its lower threshold. All of these lead to aggravate drastically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