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新增Microsoft Word 文件 _2_
|
|
- 钏铁司 燕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計 畫 名 稱 ) 少 子 化 與 刑 事 規 制 之 研 究 母 體 權 與 胎 兒 權 的 衝 突 與 調 和 計 畫 類 別 : 個 別 型 計 畫 計 畫 編 號 : NSC H 執 行 期 間 :96 年 08 月 01 日 至 97 年 07 月 31 日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志 潔 共 同 主 持 人 : 王 敏 銓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李 怡 萱 謝 其 達 成 果 報 告 類 型 (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規 定 繳 交 ): 精 簡 報 告 處 理 方 式 : 得 立 即 公 開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31 日
2 目 次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關 鍵 詞 壹 前 言 問 題 背 景 目 的 與 重 要 性 1 貳 研 究 方 法 2 參 結 果 與 討 論 2 一 全 球 出 生 率 趨 勢 與 台 灣 現 況 3 二 胎 兒 權 及 母 體 權 5 三 胎 兒 權 及 母 體 權 衝 突 的 國 外 實 務 現 況 與 趨 勢 15 四 胎 兒 權 及 母 體 權 衝 突 的 我 國 實 務 現 況 與 趨 勢 18 五 限 制 母 體 權 所 產 生 憲 法 上 及 施 行 上 疑 義 30 肆 結 論 46 伍 參 考 文 獻 46 II
3 中 文 摘 要 少 子 化 浪 潮 衝 擊 國 家 與 社 會 結 構, 如 何 提 升 人 口 的 成 長 與 素 質, 將 為 我 國 政 府 在 未 來 20 年 內 須 面 臨 的 挑 戰 法 律 作 為 國 家 制 度 的 一 環, 如 何 回 應 少 子 化 危 機 並 兼 顧 人 權 的 保 障, 亦 將 成 為 台 灣 立 法 與 司 法 單 位 必 須 思 索 的 課 題 在 國 家 意 識 到 少 子 化 危 機 後, 為 確 保 兒 童 能 健 康 成 長, 其 介 入 兒 童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方 式 將 多 面 且 多 元, 介 入 的 時 間 點 也 可 能 逐 漸 提 前 台 灣 自 2005 年 起, 於 菸 害 防 制 法 草 案, 以 行 政 罰 來 管 制 孕 婦 的 成 癮 性 行 為, 並 著 手 修 改 優 生 保 健 法 對 墮 胎 的 要 件 加 設 限 制, 而 疾 管 局 亦 擬 自 2007 年 起 強 制 孕 婦 進 行 愛 滋 檢 驗 據 此 發 展 趨 勢, 本 研 究 預 測, 未 來 國 家 會 發 展 其 他 更 重 的 干 預 手 段 來 介 入 胎 兒 和 母 體 的 關 係 而 在 這 些 草 案 及 立 法 呼 聲 下, 現 階 段 台 灣 對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的 處 遇 現 況 究 竟 如 何? 若 未 來 以 刑 事 手 段 來 避 免 母 親 成 癮 行 為 傷 害 胎 兒 生 命 及 健 康, 是 否 為 妥 適 之 立 法? 如 否, 應 以 何 種 政 策 為 宜? 這 些 議 題 乃 本 研 究 計 畫 關 切 之 核 心 由 於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刑 事 司 法 中, 孕 婦 的 成 癮 行 為 如 屬 施 用 毒 品, 在 刑 事 審 判 上 可 能 因 其 懷 孕 而 受 有 不 利 之 量 刑 結 果, 本 研 究 亦 希 望 對 此 進 行 質 化 與 判 決 統 計 之 研 究 另 外, 因 美 國 以 刑 事 追 訴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但 引 發 的 憲 法 與 人 權 保 障 爭 議 也 不 斷, 本 研 究 將 同 時 檢 討 美 國 法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的 得 失, 藉 此 反 思 國 內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權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本 土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及 性 別 的 角 度, 論 述 我 國 在 少 子 化 浪 潮 下 未 來 應 有 的 刑 事 政 策 與 立 法, 以 調 和 可 能 產 生 的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權 衝 突 爭 議 關 鍵 字 : 少 子 化, 刑 事 規 制, 胎 兒 權, 母 體 權,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實 證 研 究 III
4 Abstract Applying Criminal Sanctions against Prenatal Drug Abuse to Ensure Healthy Babie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s of Women and the Rights of the Fetus under the Trend of Population Falling Taiwan's population structure has undergone a great change over the last few decades. From 1952 to 2005, Taiwan's annual birth rate fell from 4.66 percent to 0.91 percent. To face the challenge of population falling, government exercises a new policy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population. By claiming fetal rights, Taiwan Congress tries to apply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gainst women s inappropriate prenatal behaviors such as smoking. To prevent the fetus from HIV-effected,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Executive Yuan in Taiwan claimed that since 2007, all pregnant women should receive HIV testing. According to those actions, this research believes that in the near future, Taiwan government might apply criminal sanction to drug addicted pregnant women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fetus and to reduce the infant mortality rate. Similar actions have been taken by many states in the U.S. since 1980s. Prosecuting drug-abused mother raises the issu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women rights and fetus rights. Those who support criminalizing women s prenatal drug abuse or forcing them into medical test or treatment believe that those actions are necessary to ensure infants health. Opponents of punitive policies argue that such policy deprives women of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to privacy and personal autonomy. This research will first apply a critical analysis to the U.S. experience of prosecuting pregnant women. Moreover, this research will use case study as well as empirical research to find how drug-abused mothers have been treated or sentenced in the medical institute an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Taiwan. This research, furthermore, will apply feminist approach to rethink the payment of using criminal punishment to protect fetal rights. Finally, this research wants to propose an alternative and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hat helps women both overcome their substance abuse problems and achieve healthy outcomes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children under the trends of population falling. Key words: population falling, criminal sanction, fetus right, women right, prenatal drug abuse IV
5 壹 前 言 問 題 背 景 目 的 與 重 要 性 一 少 子 化 趨 勢 下 兒 童 健 康 權 受 重 視 : 兒 童 健 康 權 被 公 認 為 現 代 福 利 國 家 憲 法 的 重 要 價 值, 由 於 兒 童 心 智 及 身 體 均 未 發 育 完 全, 因 此 現 代 國 家 對 於 有 害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行 為, 多 以 公 共 利 益 維 護 之 觀 點, 介 入 本 屬 親 權 管 教 的 私 領 域 1 我 國 過 去 法 不 入 家 門 的 概 念, 隨 著 社 會 型 態 的 改 變 以 及 法 治 制 度 的 健 全, 逐 漸 受 到 修 正 不 論 在 社 會 福 利 法 方 面 ( 兒 童 福 利 法 在 2003 年 與 少 年 福 利 法 合 併 修 正 為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 或 刑 事 處 罰 方 面 ( 積 極 以 傷 害 罪 或 傷 害 致 死 罪 起 訴 虐 童 者 ), 國 家 以 法 律 介 入 對 兒 童 的 保 護, 比 較 過 去 積 極 許 多 這 樣 的 趨 勢, 在 近 年 來 尤 為 明 顯 除 了 傳 媒 發 達, 揭 發 兒 童 受 虐 比 例 提 高 外,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我 國 的 生 育 率 正 嚴 重 下 降 ( 台 灣 育 齡 婦 女 生 育 數 1950 年 代 為 5 人, 到 2003 年 為 1.4 人, 至 2004 年 則 降 至 1.3 人, 比 美 國 的 2.0 人, 法 國 的 1.9 人 偏 低 許 多 2 ), 少 子 化 將 衝 擊 國 家 財 政 及 經 濟, 人 力 資 源 的 稀 少 可 貴, 將 為 我 國 政 府 在 未 來 20 年 內 須 面 臨 的 挑 戰, 而 法 律 制 度 如 何 回 應 少 子 化 潮 流, 亦 將 成 為 立 法 與 司 法 單 位 必 須 思 索 的 課 題 二 從 兒 童 權 到 胎 兒 權 國 家 意 識 到 少 子 化 危 機 後, 為 確 保 兒 童 能 健 康 成 長, 其 介 入 兒 童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方 式 將 多 面 且 多 元, 介 入 的 時 間 點, 也 可 能 逐 漸 提 前 當 中 可 能 的 手 段 包 括 授 益 性 質 的 政 策, 如 鼓 勵 生 育 提 高 兒 童 福 利 等, 但 也 有 以 行 政 的 管 制 或 刑 事 的 處 罰, 來 干 預 親 權 人 對 兒 童 的 管 教 撫 養 方 式 與 照 顧 若 少 子 化 的 危 機 不 見 改 善, 國 家 還 可 能 提 早 干 預 時 間 至 胎 兒 階 段, 以 限 縮 墮 胎 範 圍 或 干 預 懷 孕 婦 女 的 行 為 等 方 式, 來 確 保 胎 兒 的 生 命 與 健 康 我 國 立 法 上 對 兒 童 健 康 權 的 維 護 始 於 民 國 1993 年 修 正 公 佈 施 行 的 兒 童 福 利 法, 根 據 該 法 第 31 條 之 規 定 : 父 母 養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之 人, 應 禁 止 兒 童 吸 煙 飲 酒 嚼 檳 榔 施 用 毒 品 迷 幻 物 品 或 管 制 藥 品 或 有 其 他 有 害 身 心 健 康 之 物 質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供 應 前 項 之 物 質 予 兒 童 2005 年 年 初, 社 會 爆 發 一 連 串 虐 童 案 件 ( 如 : 邱 小 妹 人 球 案 ), 幼 兒 健 康 成 長 的 權 利 受 到 社 會 高 度 關 注 同 時 間, 基 於 菸 害 對 兒 童 的 危 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擬 修 正 菸 害 防 制 法, 擴 大 保 障 對 象 及 於 未 出 生 的 胎 兒, 規 定 孕 婦 不 得 吸 煙, 違 者 應 接 受 戒 煙 教 育, 否 則 應 接 受 新 台 幣 2000 元 以 上,10000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並 得 連 續 處 罰 ( 見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11 條 及 28 條 ), 引 發 各 界 的 討 論 此 立 法 趨 勢, 不 難 看 出 我 國 政 府 積 極 保 障 兒 童 健 康 權 之 用 心, 然 而 國 家 提 早 至 胎 兒 階 段 便 使 用 介 入 的 手 段, 其 中 隱 涵 的 問 題 卻 非 僅 以 保 障 胎 兒 和 兒 童 之 名, 即 可 完 全 正 當 化 菸 1 施 慧 玲, 論 國 家 介 入 親 權 行 使 之 法 理 基 礎 - 以 兒 童 人 權 為 中 心 價 值 的 論 證 體 系, 家 庭 法 律 社 會 學 論 文 集, 頁 (2004) 2 今 年 新 生 兒 僅 20 萬, 人 口 提 前 零 成 長,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6 年 10 月 31 日 ) 1
6 害 防 制 法 草 案 目 前 乃 是 以 行 政 手 段 干 涉 孕 婦 的 吸 煙 行 為, 該 草 案 雖 仍 在 審 理 中, 但 我 們 並 不 能 排 除, 國 家 在 不 久 的 未 來, 可 能 以 更 激 烈 的 手 段 管 制 懷 孕 婦 女 的 身 體 與 行 為, 比 如 : 以 刑 事 立 法 處 罰 吸 毒 酗 酒 或 抽 煙 的 孕 婦, 達 到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的 目 的 三 母 親 自 主 權 與 胎 兒 權 之 衝 突 在 國 家 以 保 護 胎 兒 為 名, 對 孕 婦 進 行 刑 事 干 預 與 處 罰 時, 婦 女 權 (the rights of women) 與 胎 兒 權 (the right of fetus) 將 面 臨 嚴 重 的 衝 突 國 家 以 保 護 胎 兒 為 由 處 罰 孕 婦, 孕 婦 卻 可 能 因 為 國 家 的 過 度 干 涉 而 選 擇 終 止 妊 娠 因 此, 胎 兒 權 到 底 應 如 何 定 義? 哪 些 情 況 下 的 胎 兒 權 利 應 受 保 護? 保 護 這 些 胎 兒 健 康 是 否 必 須 動 用 刑 事 處 罰? 何 種 政 策 有 可 能 三 贏 的 結 果? 這 是 筆 者 進 行 本 研 究 計 畫 的 背 景 及 動 機 用 刑 事 立 法 起 訴 孕 婦 的 吸 毒 行 為, 在 美 國 已 屢 見 不 鮮, 但 其 引 發 關 於 憲 法 人 權 及 隱 私 權 保 障 的 爭 議 也 始 終 不 斷 筆 者 曾 就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2001 年 所 作 之 芙 更 森 氏 v. 查 爾 斯 敦 市 一 案 引 為 文 探 討, 該 文 著 重 在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對 行 政 搜 索 的 界 定, 以 及 查 爾 斯 敦 市 藉 由 對 孕 婦 產 檢 篩 檢 出 吸 毒 孕 婦 進 而 發 動 刑 事 逮 捕 及 訴 追 等 問 題, 進 行 分 析 與 討 論 3 然 而, 本 研 究 計 畫 認 為, 除 了 刑 事 搜 索 部 分 對 人 權 的 侵 害 之 外,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定 義 亦 需 進 一 步 釐 清 此 外, 婦 女 是 否 因 為 懷 孕 就 必 須 喪 失 某 程 度 的 身 體 自 主 權? 美 國 法 上 以 刑 事 處 罰 吸 毒 孕 婦 的 政 策, 是 否 收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在 芙 更 森 一 案 後, 該 政 策 是 否 有 其 他 新 的 發 展? 我 國 在 菸 害 防 制 法 草 案 後, 有 無 可 能 跟 隨 美 國 法 發 展, 開 始 以 刑 事 來 規 制 孕 婦 的 行 為? 果 真 如 此 立 法, 在 我 國 將 可 能 面 臨 哪 些 問 題? 筆 者 已 於 今 年 度 發 表 子 宮 裡 的 戰 爭 一 文 4, 希 望 引 發 大 眾 對 於 少 子 化 與 刑 事 規 制 的 關 切, 並 希 望 對 上 述 議 題 作 更 完 整 的 分 析 與 實 證 研 究 四 政 策 與 立 法 建 議 : 比 較 制 度 性 別 思 考 與 本 土 之 實 證 研 究 在 台 灣 以 菸 害 防 制 法 草 案 的 行 政 罰 來 管 制 孕 婦 的 成 癮 性 行 為, 並 著 手 修 改 優 生 保 健 法 對 墮 胎 的 要 件 加 設 限 制 之 後, 本 研 究 預 測, 國 家 有 可 能 開 始 發 展 其 他 更 重 的 干 預 手 段, 來 介 入 胎 兒 和 母 體 的 關 係 此 外,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刑 事 司 法 中, 孕 婦 的 成 癮 行 為 如 屬 施 用 毒 品, 在 刑 事 審 判 上 亦 可 能 受 有 不 利, 本 研 究 希 望 藉 由 對 刑 事 判 決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於 同 樣 的 成 癮 行 為 案 件 中, 孕 婦 的 特 殊 生 理 狀 況 是 否 致 使 其 在 刑 事 司 法 上, 受 有 較 重 於 一 般 成 癮 被 告 之 刑 藉 由 檢 討 美 國 法 行 之 有 年 的 刑 事 司 法, 反 思 國 內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權 的 問 題, 並 對 本 土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以 性 別 與 刑 法 的 謙 抑 性, 分 析 我 國 在 應 對 少 子 化 浪 潮 下 的 刑 事 政 策 與 立 法 希 望 能 調 和 婦 女 權 益 國 家 權 力 和 胎 兒 權 利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並 針 對 未 來 相 關 的 立 法 或 修 法 方 向 提 供 建 議 3 林 志 潔, 性 別 種 族 與 美 國 憲 法 第 四 修 正 案 之 最 新 爭 議 - 芙 更 森 氏 v. 查 爾 斯 敦 市,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81 期, 頁 (2002) 4 林 志 潔, 子 宮 裡 的 戰 爭 母 體 權 與 胎 兒 權 之 衝 突, 法 令 月 刊, 第 57 卷 第 12 期, 頁 (2006) 2
7 貳 研 究 方 法 一 文 獻 蒐 集 及 整 理 : 本 研 究 的 文 獻 蒐 集 將 分 成 立 法 文 獻 與 學 術 文 獻 兩 部 分, 於 立 法 部 分, 本 研 究 將 對 我 國 兒 童 權 及 胎 兒 權 相 關 的 立 法 過 程 進 行 蒐 集, 並 瞭 解 不 同 時 期 之 我 國 人 口 政 策 演 變 於 學 術 文 獻 部 分, 本 研 究 將 分 為 國 外 學 術 文 獻 與 國 內 學 術 文 獻 在 國 外 學 術 文 獻 部 分, 將 以 美 國 法 為 主, 日 本 法 為 輔, 蒐 集 與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或 胎 兒 權 保 障 有 關 的 學 術 著 作 期 刊 論 文 或 實 證 分 析, 瞭 解 他 國 刑 事 政 策 的 趨 勢 與 得 失 而 在 台 灣 文 獻 部 分, 本 研 究 除 蒐 集 國 內 學 者 之 著 作 及 相 關 出 版 文 獻 外, 相 關 媒 體 報 導 可 反 映 社 會 對 少 子 化 與 母 體 成 癮 行 為 的 看 法, 本 研 究 亦 一 併 蒐 集 整 理 之 二 實 證 研 究 及 調 查 本 研 究 擬 並 採 量 化 與 質 化 之 研 究 方 式, 分 析 目 前 我 國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在 公 共 衛 生 及 刑 事 司 法 中 的 處 遇 在 量 化 研 究 方 面, 本 研 究 將 檢 索 我 國 判 決 上 對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的 量 刑, 並 對 醫 院 產 檢 部 門 女 子 監 獄 及 看 守 所 進 行 相 關 田 野 調 查 在 質 化 研 究 方 面, 將 選 取 特 定 的 成 癮 孕 婦 個 案 進 行 深 度 探 索, 以 提 供 本 研 究 更 完 整 的 脈 絡 三 比 較 美 國 法 之 經 驗 : 除 透 過 網 路 資 料 庫 系 統 瞭 解 美 國 法 對 孕 婦 成 癮 行 為 的 起 訴 及 處 罰 之 現 狀 外, 本 研 究 擬 赴 國 外 相 關 單 位 如 美 國 醫 院 司 法 部 及 獄 政 單 位 考 察, 以 利 研 究 之 進 行 與 比 較 四 自 性 別 角 度 觀 察 與 分 析 : 由 於 胎 兒 權 的 保 障 容 易 與 母 體 之 自 由 權 產 生 衝 突, 因 而 此 議 題 亦 同 時 引 發 性 別 的 相 關 論 爭 本 研 究 將 自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的 觀 點 分 析 所 得 之 實 證 資 料, 論 證 以 調 和 為 本 研 究 的 取 向 參 結 果 與 討 論 一 全 球 出 生 率 趨 勢 與 台 灣 現 況 : ( 一 ) 全 球 出 生 率 趨 勢 : 增 加 漸 趨 緩 慢, 已 開 發 國 家 呈 現 人 口 逆 成 長 據 聯 合 國 統 計 表 示, 目 前 地 球 人 口 總 數 已 超 過 六 十 五 億 大 關, 總 體 趨 勢 雖 仍 呈 現 持 續 增 加, 但 增 長 幅 度 已 大 不 如 前, 而 針 對 全 球 各 地 人 口 增 長 做 一 比 較, 可 發 現 目 前 未 開 發 國 家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口 增 長 幅 度 依 然 驚 人, 但 已 開 發 國 家, 包 含 德 國 義 大 利 韓 國 與 日 本 等 國 家 5, 人 口 成 長 緩 慢, 甚 至 已 經 呈 現 死 亡 率 大 於 出 生 率 的 人 口 逆 成 長 現 象 據 聯 合 國 與 人 類 學 家 預 估, 全 球 人 口 大 約 會 成 長 至 一 百 億 人, 並 於 2025 年 呈 現 全 球 出 生 率 小 於 死 亡 率, 即 全 球 人 口 負 成 長 的 情 況 5 U.N. Econ.& Soc. Council,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The 2006 Revision, Highlights, 1-5, ST/ESA/SER.A/261/ES (2007). 3
8 6 目 前 世 界 上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2.75 個 小 孩, 至 2050 年 則 降 至 平 均 生 育 2 個 小 孩 7, 人 口 爆 炸 的 隱 憂 將 逐 漸 被 少 子 化 的 問 題 所 取 代 OECD 研 究 顯 示 8, 一 個 國 家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後 ( 台 灣 已 於 1993 年 達 到 ) 的 數 十 年 間, 實 質 GDP 成 長 率 將 降 低 0.25~0.75%, 和 台 灣 一 樣 快 速 老 化 的 韓 國 也 預 估, 因 為 人 口 老 化,2000 至 2050 年 之 間, 韓 國 平 均 GDP 成 長 率 將 只 有 2.9%, 遠 低 於 目 前 5% 的 水 準 故 目 前 各 國 皆 針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進 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研 究, 主 要 以 如 何 提 升 生 育 率 與 培 養 優 質 人 口 為 其 宗 旨 ( 二 ) 台 灣 出 生 率 趨 勢 : 人 口 負 成 長 提 前 到 來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9 : 台 灣 的 生 育 率 從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的 千 分 之 二 十 滑 落 到 九 十 年 代 的 千 分 之 十 ; 從 數 量 來 看 新 生 兒 數 從 二 十 萬 人 下 降 至 十 萬 人 ; 死 亡 率 部 份 平 均 維 持 每 年 千 分 之 六 10 目 前 尚 有 千 分 之 四 的 自 然 人 口 年 增 加 率 然 而, 民 國 96 年 2 月 竟 然 出 現 首 次 單 月 負 成 長 11 據 經 建 會 表 示 12 : 台 灣 人 口 負 成 長 將 會 比 預 估 的 民 國 111 年 還 提 早 到 來, 台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已 迫 在 眉 睫 ; 另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於 2004 年 對 國 人 所 作 的 國 人 對 婚 姻 及 生 育 態 度 調 查 顯 示 調 查 發 現 13, 目 前 歲 之 適 婚 國 人, 有 高 達 四 成 以 上 尚 未 結 婚, 且 對 於 已 生 育 第 一 胎 的 結 婚 國 人, 其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意 願 僅 有 五 成 一, 不 願 再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乃 由 於 經 濟 因 素 及 養 育 經 費 高 昂 1. 台 灣 人 口 政 策 的 轉 變 : 重 質 量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大 環 境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亦 造 成 人 口 政 策 的 變 化, 從 六 十 年 代 初 期 兩 個 孩 子 恰 恰 好, 一 個 孩 子 不 嫌 少, 男 孩 女 孩 一 樣 好 呼 籲 節 育 的 政 策, 轉 變 成 注 重 質 與 量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以 提 高 出 生 率 與 確 保 優 質 人 口 為 政 策 方 針 民 國 95 年 制 定 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更 以 保 護 胎 兒 及 兒 童 為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14, 列 舉 相 關 基 本 理 念 如 6 How to deal with a falling population,, The Economist, 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January 25, 2008). 7 U.N. Econ.& Soc. Council, supra note 5,at 5. 8 楊 艾 俐, 少 子 化 衝 擊 - 娃 娃 不 見 了, 天 下 雜 誌, 第 334 期, 頁 (2005) 9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出 生 率 統 計 資 料,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5 日 ) 10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死 亡 率 統 計 資 料,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5 日 ) 11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九 十 六 年 二 月 統 計 資 料 : 全 台 灣 總 人 口 為 , 比 一 月 份 的 少 了 378 人, 成 長 率 為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5 日 ) 12 人 口 危 機 擬 修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C0%AD%D7%A4H%A4f%ACF%B5%A6%BA%F5%BB%E2.doc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13 國 民 健 康 局 人 口 與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國 人 對 婚 姻 與 生 育 態 度 電 話 調 查,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14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前 言 : 人 口 為 國 家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其 組 成 素 質 分 布 發 展 及 遷 徙 等 面 向, 關 係 國 家 之 發 展 與 社 會 之 福 祉 基 於 國 家 對 社 會 各 年 齡 性 別 族 群 之 人 口 及 自 然 環 境 之 關 懷, 人 口 政 策 應 以 合 乎 人 權 及 人 民 福 利 為 原 則 為 追 求 環 境 保 護 之 永 續 發 展 及 萬 物 共 生 之 願 景, 並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之 目 標, 增 進 國 民 生 活 福 祉, 特 訂 定 本 綱 領 4
9 下 : 一 實 施 人 口 教 育, 培 養 尊 重 生 命 情 操, 促 進 家 庭 功 能, 營 造 有 利 生 育 養 育 之 環 境, 推 動 嬰 幼 兒 照 顧 及 保 護 責 任 二 強 化 生 育 保 健, 提 升 國 民 體 能, 改 善 國 民 營 養, 推 動 身 心 健 康,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及 品 德 水 準, 加 強 文 化 建 設, 並 發 展 多 元 教 育, 提 升 國 民 就 業 能 力 三 建 立 完 整 社 會 安 全 網, 提 供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族 及 其 他 弱 勢 者 之 完 善 社 會 福 利 四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落 實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之 平 衡, 並 實 施 國 土 規 劃, 促 進 人 口 合 理 分 布 五 衡 量 國 內 人 口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所 需, 訂 定 適 宜 之 移 民 政 策 根 據 此 等 綱 領, 內 政 部 亦 開 始 著 手 於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制 定, 據 2007 年 出 爐 的 草 案 15, 關 於 少 子 化 的 具 體 措 施 主 要 為 育 兒 津 貼 與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一 名 子 女 家 庭 每 月 2000 元, 兩 名 子 女 家 庭 3000 元, 三 名 子 女 家 庭 5000 元 ; 財 政 評 估 可 從 零 歲 補 助 到 六 歲, 但 為 公 平 起 見, 實 施 日 起 可 溯 自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少 子 化 問 題 的 對 策 為 政 策 主 軸 保 護 兒 童 及 胎 兒 的 立 法 趨 勢 : 禁 止 危 害 胎 兒 行 為 除 了 積 極 宣 導 補 助 外, 為 了 更 進 一 步 落 實 優 質 人 口 的 考 量,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修 法 加 強 對 於 胎 兒 及 兒 童 的 保 護, 如 2003 年 通 過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中, 增 修 孕 婦 不 得 為 危 害 胎 兒 發 育 之 行 為 ;2006 年 出 爐 之 生 育 保 健 法 草 案 中, 對 於 人 工 流 產 的 規 定 由 寬 鬆 轉 趨 於 限 制, 新 增 添 婦 女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者 於 人 工 流 產 前, 須 有 三 天 的 猶 豫 期 限, 並 經 過 相 關 人 員 的 輔 導 諮 商 後, 方 可 為 之 17 ;2007 年 通 過 之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法, 明 定 孕 婦 亦 不 得 吸 菸 18, 與 預 計 於 2007 年 孕 婦 產 檢 強 制 驗 愛 滋 的 相 關 報 導 19, 可 見 國 家 採 取 限 制 孕 婦 行 為 的 方 式, 以 確 保 健 康 的 人 口 二 胎 兒 權 及 母 體 權 : ( 一 ) 胎 兒 權 的 承 認 與 演 變 : 20 胎 兒 權 的 討 論 的 興 起 在 於 胎 兒 有 權 利 生 存 (right- to- life) 之 思 潮, 主 張 胎 兒 就 如 同 獨 立 的 個 體 享 有 與 一 般 人 同 等 的 權 利, 而 與 母 體 權 相 衝 突 的 便 是 母 體 15 鼓 勵 多 生 規 畫 津 貼 生 育 3 胎 最 高 月 領 2.3 萬,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16 以 人 口 問 題 以 推 動 落 實 為 關 鍵 字 搜 尋,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17 生 育 保 健 法 草 案 第 11 條 18 菸 害 防 制 法 12 條 19 孕 婦 明 年 起 將 強 制 驗 愛 滋,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20 M. Todd Parker, A Changing of the Guard: The Propriety of Appointing Guardians for Fetuses, 48 ST. LOUIS U. L.J. 1419, 1427 (2004). 5
10 的 墮 胎 自 由 權 與 成 癮 自 由 權, 重 視 母 體 的 選 擇 權 (choice), 這 兩 種 衝 突 利 益 的 界 限 如 何 劃 分 是 近 年 來 極 具 爭 議 的 問 題, 本 文 認 為 應 回 歸 母 體 與 胎 兒 的 生 物 本 質 探 討, 並 輔 與 相 關 哲 學 倫 理 學 觀 點 加 以 界 定, 以 求 最 合 適 之 點 1. 歷 史 演 進 : 胎 兒 權 的 興 起 與 醫 學 的 進 步 及 菸 草 的 使 用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連 性, 菸 草 從 美 洲 開 始 發 展, 原 本 是 當 地 的 原 住 民 使 用 菸 草 作 為 儀 式 或 醫 療 之 用, 接 著 隨 著 哥 倫 布 之 旅 進 口 到 歐 洲 從 15 世 紀 開 始, 菸 草 的 消 費 量 不 斷 穩 定 成 長 中 至 18 世 紀 時, 菸 草 已 經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的 一 環, 也 成 為 許 多 文 化 的 一 部 份 21 而 反 煙 的 浪 潮 亦 隨 著 菸 草 業 的 興 盛, 而 逐 漸 壯 大 第 一 波 的 反 菸 浪 潮 開 始 於 年, 當 時 由 於 婦 權 尚 未 高 漲, 所 以 婦 女 吸 菸 多 受 到 爭 議 與 譴 責, 故 在 許 多 州 都 禁 止 婦 女 在 公 眾 吸 煙, 而 此 時 有 醫 學 研 究 顯 示, 懷 孕 婦 女 吸 菸 會 造 成 胎 兒 心 跳 加 速 22 第 二 波 的 反 菸 浪 潮 開 始 於 1950 年 中 期,1960 至 1970 年 代, 由 於 經 濟 與 社 會 階 級 的 變 換, 婦 女 取 得 較 為 平 等 的 社 會 地 位, 婦 女 運 動 開 始 崛 起, 主 要 包 含 女 性 有 決 定 生 育 的 權 利, 而 造 成 1960 年 後 全 美 生 育 率 下 降 且 未 婚 懷 孕 青 少 年 懷 孕 的 比 率 增 加, 吸 菸 婦 女 人 口 亦 增 加, 故 此 時 有 關 婦 女 吸 菸 的 議 題 逐 漸 被 重 視, 並 且, 越 來 越 多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吸 菸 會 導 致 肺 炎 或 是 心 臟 病, 國 家 相 關 的 官 方 報 告 議 亦 正 式 出 爐 政 府 開 始 要 求 菸 商 標 示 尼 古 丁 於 菸 品 上, 並 於 1965 年 公 佈 聯 邦 菸 品 標 示 法 與 廣 告 法 並 每 年 要 求 相 關 主 關 單 位 提 供 該 年 菸 表 標 示 與 廣 告 管 理 方 式 在 1964 年 之 後, 隨 著 婦 女 肺 癌 的 比 率 逐 漸 升 高, 婦 女 吸 菸 對 於 健 康 與 胎 兒 的 影 響, 已 形 成 一 種 公 共 議 題 23 且 1960 年 代 著 名 的 沙 利 竇 邁 (Thalidomide) 事 件 發 生 後, 打 破 當 時 的 醫 學 認 為 母 體 的 胎 盤 是 全 方 位 的 保 衛 者, 可 以 阻 擋 一 切 由 外 界 來 污 染, 例 如 藥 物, 更 加 深 對 於 胎 兒 保 護 的 必 要 性 1970 年 代 之 後, 由 於 超 音 波 的 出 現, 使 得 人 們 可 以 一 窺 子 宮 內 的 情 形, 此 時 反 菸 團 體 亦 將 觸 角 衍 伸 到 反 墮 胎 的 議 題 上, 美 國 癌 症 協 會 (American cancer society) 及 美 國 肺 臟 協 會 (American lung association) 利 用 超 音 波 圖 像 推 出 一 系 列 遊 說 標 語, 例 如 吸 菸 會 影 響 母 體 與 胎 兒 (Smoking Can Affect the two of you) 及 訴 求 活 生 生 的 胎 兒 及 充 滿 菸 害 的 子 宮 (lifelike fetuses and smoke-filled wombs) 24, 而 是 胎 兒 權 的 概 念 逐 漸 清 晰, 並 且 推 動 反 墮 胎 運 動 的 進 行 2. 美 國 法 例 及 判 決 : 從 Homles 大 法 官 對 於 母 體 與 胎 兒 不 可 分 的 思 潮 (the unborn child [i]s a part of the mother ) 25 轉 向 對 胎 兒 的 全 面 保 護, 為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21 菸 草 的 歷 史, 22 Brandt, Allan M., Recruiting Women Smokers: the Engineering of Consent, JAMWA 51(1-2), at Nathanson, Disease Prevention as Social Change: Toward a Theory of Public Hleath, Population & Development Review 22(4),at Laury Oaks, SMOKING &PREGNANCY: THE POLITICS OF FETAL PROTECTION,143-45(2001) 25 Dietrich v. Inhabitants of Northampton, 138 Mass. 14, 17 (1884)(citing from Nora Christie Sandstad, Pregnant Women an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a Feminist Examination of the Trend to Eliminate Women s Right During Pregnancy, LAW & INEQ.171,174. (forthcoming Winter. 2008)) 6
11 (1) 1892 年 至 1973 年 禁 止 墮 胎 法 案 開 始 出 現 26 :ROE 案 出 現 此 時 各 州 已 逐 漸 出 現 禁 止 婦 女 墮 胎 的 法 案 主 要 禁 止 墮 胎 的 依 據 在 於 州 對 於 27 未 出 生 的 潛 在 生 命 享 有 利 益 應 值 保 護, 直 至 1973 年 ROE 案 出 現 後, 正 式 確 立 28 此 種 未 出 生 生 命 為 國 家 的 重 要 利 益 應 予 保 護, 本 案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觀 念 雖 然 尚 未 清 晰 描 述, 卻 確 立 母 體 墮 胎 權 為 隱 私 權 的 一 環 而 不 再 僅 是 Griswold v. Connecticut 案 中 所 認 的 一 種 半 影 式 的 權 利 29, 並 採 取 區 分 懷 孕 時 點 對 於 墮 胎 進 行 限 制 的 見 解,ROE 案 的 出 現 平 衡 婦 女 與 胎 兒 的 權 利, 並 認 為 保 護 潛 在 的 生 命 為 國 家 之 正 當 利 益, 而 賦 予 國 家 介 入 懷 孕 婦 女 與 胎 兒 之 間 的 關 係 的 正 當 化 基 礎 30, 然 在 該 案 之 後, 多 數 州 並 沒 有 依 循 ROE 案 的 見 解, 仍 採 取 胎 動 (quickening) 作 為 禁 止 墮 胎 的 始 點 31 (2) 1973 年 至 2004 年 : 州 法 院 對 於 胎 兒 權 利 從 生 命 權 擴 張 到 健 康 權 ROE 案 中 原 本 只 說 明 未 出 生 的 胎 兒 生 命 權 為 國 家 的 重 要 利 益, 爾 後 各 州 依 此 判 決 的 要 旨 將 對 於 胎 兒 的 保 護 擴 張 到 健 康 權 的 保 障, 如 1984 年 State v. Horne. 案 32, 南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撤 銷 一 名 男 子 對 於 其 妻 之 胎 兒 的 殺 嬰 行 為, 由 於 嬰 兒 並 非 人, 故 無 法 處 罰 在 此 案 之 後, 法 院 對 於 人 的 定 義 做 重 新 解 釋, 認 為 包 含 未 出 生 的 生 命, 以 作 為 下 次 同 樣 犯 罪 論 罪 之 基 礎 33, 亞 利 桑 那 州 則 對 於 傷 害 胎 兒 而 後 胎 兒 活 產 給 予 起 訴, 即 依 循 所 謂 born alive 法 則 34, 其 後 大 多 數 州 都 依 據 此 法 則 ( 如 肯 塔 基 南 加 州 密 蘇 里 德 州 等 ) (3) 2004 年 迄 今 : 聯 邦 UCCA 法 案 制 定 在 未 制 定 UCCA 法 案 之 前, 聯 邦 法 院 對 於 州 法 院 胎 兒 權 保 護 的 見 解 都 抱 持 反 對 的 立 場, 然 在 UCCA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規 範 第 三 人 ( 不 含 懷 孕 婦 女 ) 對 於 胎 兒 的 傷 害 需 受 到 聯 邦 法 的 處 罰, 明 定 不 論 於 懷 孕 的 任 何 階 段, 第 三 人 中 止 母 體 妊 娠 的 行 為, 除 經 婦 女 合 法 同 意 之 外, 皆 為 獨 立 的 犯 罪 37, 並 且, 美 國 目 前 至 少 已 有 27 州 採 取 對 於 第 三 人 侵 害 胎 兒 的 行 為, 縱 使 將 來 胎 兒 死 產, 母 親 仍 可 請 求 賠 償 之 立 26 See id. at Roe v. Wade, 410 U.S. 113, 93 S.Ct See id: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29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30 Roe, supra note Rosalind Pollack Petchesky, ABORTION AND WOMAN'S CHOICE: THE STATE, SEXUALITY, AND REPRODUCTIVE FREEDOM, (rev. ed. 2000). 32 State v. Horne, 319 S.E.2d 703 (S.C. 1984);See supra note 21,at See supra note 25,at Vo v. Superior Court In and For County of Maricopa,836 P.2d 408 (Ariz. Ct. App. 1992) 35 See supra note 25,at Unborn Victims of Violence Act (UVVA) of 2004, 18 U.S.C (2006) 37 林 志 潔, 前 揭 註 4, 頁
12 法 38, 將 非 以 死 產 為 限 的 限 制 去 除 由 此 可 知, 在 聯 邦 法 上 胎 兒 權 的 範 圍 有 逐 漸 擴 大 的 趨 勢 3. 德 國 法 例 : 胎 兒 權 為 憲 法 上 的 權 利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任 何 人 均 有 生 命... 不 受 侵 害 之 權 利 此 之 任 何 人 是 否 包 括 胎 兒?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於 1975 年 第 一 個 關 於 墮 胎 的 判 決 中, 基 於 對 納 粹 政 權 於 不 值 得 存 活 之 生 命 的 滅 絕 (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 ) 最 終 解 決 ( Endlösung ) 以 及 肅 清 ( Liquidierung ) 等 概 念 的 反 省, 強 調 對 於 人 性 尊 嚴 及 生 命 之 尊 重, 明 確 宣 示 在 母 體 子 宮 內 孕 育 中 的 生 命, 也 同 樣 可 以 獨 立 的 生 命 的 地 位 待 之, 並 受 其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的 保 護 我 國 法 例 : 承 認 胎 兒 權, 但 是 否 屬 憲 法 層 級 尚 有 爭 議 我 國 憲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及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障, 其 中 人 民 是 否 含 胎 兒 在 內,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並 未 有 相 關 解 釋, 故 僅 能 從 各 法 條 規 定 歸 納 : (1) 民 法 角 度 : 胎 兒 生 命 健 康 權 之 承 認 依 我 國 民 法 第 6 條 規 定 : 人 之 權 利 能 力, 始 於 出 生, 終 於 死 亡 ; 同 法 第 7 條 規 定 : 胎 兒 以 將 來 非 死 產 者 為 限, 關 於 其 個 人 利 益 之 保 護, 視 為 既 已 出 生 ; 第 1166 條 亦 明 文 : 胎 兒 為 繼 承 人 時, 非 保 留 其 應 繼 分, 他 繼 承 人 不 得 分 割 遺 產 胎 兒 關 於 遺 產 之 分 割, 以 其 母 為 代 理 人 故 對 於 胎 兒 權 利 能 力 取 得 之 始 點, 學 說 可 分 為 附 停 止 條 件 說 及 附 解 除 條 件 說 兩 種 40, 前 說 係 認 為 如 胎 兒 於 母 體 內 時 受 到 他 人 侵 害, 則 於 出 生 之 後, 得 溯 及 至 受 侵 害 之 時 主 張 權 利 ; 後 說 則 認 為 於 胎 兒 受 侵 害 時 起, 即 可 主 張 權 利, 如 其 後 出 生 後 為 死 產, 才 產 生 解 除 效 果, 為 一 限 制 的 權 利 能 力 可 知 我 國 民 法 對 於 胎 兒 之 權 利 有 所 保 護, 可 主 張 侵 權 行 為 等 主 張, 接 近 美 國 born alive rule (2) 刑 法 角 度 : 胎 兒 生 命 權 之 承 認 但 尚 未 擴 及 胎 兒 健 康 權 我 國 刑 法 第 271 條 規 定 : 殺 人 者, 處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但 胎 兒 究 竟 何 時 才 該 當 本 條 之 保 護 客 體, 學 說 上 迭 有 爭 議, 主 要 學 說 有 一 部 露 出 說 全 部 露 出 說 獨 立 呼 吸 說 等 41, 而 由 於 我 國 最 高 法 院 20 年 上 字 第 1092 號 判 例 乃 採 獨 立 呼 吸 說 之 見 解 42, 故 可 知 實 務 上 認 為 縱 使 於 懷 胎 時, 因 他 人 的 侵 害 而 造 成 胎 兒 死 亡 的 結 果, 並 不 該 當 刑 法 271 條 之 殺 人 罪 而 刑 法 277 條 以 下 的 傷 害 罪, 亦 已 獨 立 的 人 作 為 規 範 對 象, 故 傷 害 胎 兒 目 前 亦 不 成 立 刑 法 上 之 罪 我 國 刑 法 唯 一 可 能 關 於 胎 兒 的 保 護 規 定 在 於 第 288 條 以 下 的 墮 胎 罪 相 關 規 38 同 前 註 39 憲 法 保 障 胎 兒 生 命 權 之 基 礎 何 在?- 德 國 法 哲 學 者 何 斯 特 (R. Hoerster) 的 反 動, 視 野,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12 月 26 日 ) 40 王 澤 鑑, 對 於 未 出 生 者 的 保 護, 民 法 學 說 與 判 例 研 究 ( 四 ) (1998) 41 黃 仲 夫, 刑 法 精 義, 頁 499 (2005) 42 過 失 致 人 死 之 罪, 係 以 生 存 之 人 為 被 害 客 體, 故 未 經 產 生 之 胎 兒, 固 不 在 其 列, 即 令 一 部 產 出 尚 不 能 獨 立 呼 吸, 仍 屬 母 體 之 一 部 分, 如 有 加 害 行 為, 亦 只 對 於 懷 胎 婦 女 負 相 當 罪 責 8
13 定, 然 而 學 說 上 對 於 墮 胎 罪 所 要 保 護 的 法 益 並 無 統 一 之 見 解 43, 其 略 可 分 為 危 害 胎 兒 說 危 害 懷 胎 婦 女 說, 以 及 危 害 胎 兒 及 懷 孕 婦 女 等 三 種 法 益 如 採 取 危 害 胎 兒 說 則 可 推 知 刑 法 對 於 胎 兒 權 有 所 保 護, 然 於 刑 法 288 至 290 條 婦 女 自 行 墮 胎 與 受 婦 女 同 意 之 墮 胎 並 無 未 遂 犯 的 規 定, 故 墮 胎 未 遂 並 不 處 罰 ; 而 僅 在 刑 法 291 條 未 受 囑 託 或 同 意 下 墮 胎 才 有 未 遂 犯 之 規 定 故 可 推 知 刑 法 僅 對 胎 兒 生 命 權 有 所 規 定 並 不 及 於 胎 兒 健 康 權 (3) 行 政 法 角 度 : 承 認 胎 兒 健 康 權 與 胎 兒 生 命 權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31 條 : 孕 婦 不 得 吸 菸 酗 酒 嚼 檳 榔 施 用 毒 品 非 法 施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為 其 他 有 害 胎 兒 發 育 之 行 為 任 何 人 不 得 強 迫 引 誘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使 孕 婦 為 有 害 胎 兒 發 育 之 行 為 ;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2 條 :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不 得 吸 菸 孕 婦 亦 不 得 吸 菸 對 於 孕 婦 行 為 部 分 雖 未 有 相 關 罰 鍰 規 定, 但 對 於 第 三 人 的 行 為 有 所 規 範, 可 知 該 立 法 有 胎 兒 權 的 內 涵 ( 二 ) 胎 兒 權 於 我 國 法 上 的 地 位 : 美 國 法 與 德 國 法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定 位 係 屬 於 一 種 憲 法 上 權 利, 已 如 上 述, 然 而 我 國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定 位 究 竟 為 何? 憲 法 上 權 利 亦 或 僅 為 一 法 律 上 的 利 益? 此 問 題 會 牽 涉 到 將 來 與 母 體 權 衝 突 時 的 判 斷, 其 相 關 學 說 整 理 如 下 : 1. 法 律 上 權 利 : 胎 兒 的 生 命 以 法 律 層 次 保 護 即 可, 萬 不 可 賦 予 胎 兒 基 本 權 地 位 以 對 抗 第 三 人, 以 免 將 孕 婦 及 腹 中 胎 兒 以 法 律 加 以 分 割, 有 違 自 然 與 人 倫 基 礎 44 且 就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範 對 於 胚 胎 生 命 所 賦 予 的 保 護, 並 不 等 於 已 出 生 的 人 45 主 張 胚 胎 在 法 律 上 應 受 等 同 於 人 保 障 的 論 述, 只 是 出 於 對 於 胚 胎 的 道 德 情 感 而 賦 予 胚 胎 法 律 上 一 定 的 保 護, 而 不 是 出 於 對 於 胚 胎 本 身 權 利 主 體 的 地 位 所 衍 生 的 保 護 46 倘 若 孕 婦 的 利 益 與 胎 兒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法 益 相 反 時, 賦 予 胎 兒 權 利 主 體 的 地 位, 將 使 孕 婦 受 到 低 於 人 的 保 護 有 鑑 於 胎 兒 尚 未 出 生, 是 否 存 活 亦 未 可 知, 但 孕 婦 無 論 從 任 何 標 準 來 看, 均 是 一 個 活 生 生 的 人, 基 於 對 孕 婦 的 尊 重, 未 出 生 的 胎 兒 不 應 該 享 有 等 同 於 人 的 保 護, 故 仍 應 以 出 生 作 為 保 護 胎 兒 的 起 點 47, 或 以 擬 似 權 利 主 體 之 概 念, 保 障 無 法 被 界 定 為 人, 但 又 不 適 合 於 被 客 體 化 的 重 要 法 益, 承 認 胚 胎 具 有 階 段 性 之 權 利 能 力 憲 法 上 權 利 : 論 者 試 從 我 國 憲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工 作 權 及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護 導 出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然 而 憲 法 僅 明 文 生 存 權 而 非 生 命 權, 生 存 權 之 範 圍 43 黃 仲 夫, 前 揭 註 41, 頁 吳 庚, 憲 法 解 釋 與 應 用, 頁 143 (2003) 45 雷 文 玫, 解 構 我 國 胚 胎 保 護 規 範 體 系 發 現 父 母 生 育 自 主 的 地 位,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33 卷 第 4 期, 頁 9 (2004) 46 雷 文 玫, 人 類 胚 胎 的 法 律 地 位 : 為 何 人 類 胚 胎 不 應 該 是 權 利 主 體?,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集 刊, 第 19 卷 第 1 期, 頁 54 (2007) 47 同 前 註, 頁 同 前 註, 頁 66 9
14 49 是 否 包 含 生 命 權 殊 值 討 論, 而 依 歷 屆 大 法 官 見 解 皆 將 生 命 權 與 生 存 權 做 相 同 解 釋, 而 有 學 者 認 生 命 權 基 於 其 為 所 有 基 本 權 的 最 基 礎 且 其 防 禦 性 大 於 受 益 性 質, 並 不 能 僅 以 憲 法 15 條 所 導 出, 生 命 權 可 謂 係 一 種 不 待 憲 法 明 文 保 障 之 權 利, 或 是 可 由 憲 法 15 條 與 憲 法 22 條 共 同 導 出 50 而 生 命 權 保 障 是 否 包 含 胎 兒, 可 依 下 列 依 據 推 導 出 : (1) 人 性 尊 嚴 : 生 命 權 與 身 體 健 康 權 乃 屬 固 有 權 之 一 種, 不 待 憲 法 明 文 保 障, 人 民 即 應 享 有, 國 家 即 應 保 障 51, 且 此 所 指 之 人 民, 包 含 胎 兒 嬰 幼 兒 及 成 年 人 52, 故 胎 兒 及 嬰 幼 兒 的 身 體 健 康 權 可 由 人 性 尊 嚴 所 導 出 而 依 據 我 國 相 關 大 法 官 解 釋, 人 性 尊 嚴 為 憲 法 的 基 本 價 值 53, 且 許 玉 秀 大 法 官 於 釋 字 第 594 號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亦 認 為 胎 兒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在 於 憲 法 對 於 生 存 權 的 保 障 54 (2) 基 本 國 策 : 我 國 憲 法 基 本 國 策 章 第 156 條 規 定 : 國 家 為 奠 定 民 族 生 存 發 展 之 基 礎, 應 保 護 母 性, 並 實 施 婦 女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雖 一 般 認 為 此 乃 方 針 規 定, 並 不 能 藉 此 導 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請 求 權, 但 基 本 國 策 仍 得 作 為 釋 憲 依 據 與 違 憲 審 查 之 標 準, 對 於 國 家 公 權 力 有 其 拘 束 力 55 (3) 國 際 條 約 : 我 國 雖 非 聯 合 國 之 會 員, 但 依 照 我 國 憲 法 第 141 條 之 規 定,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應 本 於 獨 立 自 主 之 精 神,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尊 重 條 約 及 聯 合 國 憲 章, 積 極 主 動 適 用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或 相 關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特 別 是 憲 法 未 明 文 規 定 的 固 有 權 56 故 我 國 保 障 胎 兒 及 嬰 幼 兒 身 體 健 康 權 之 法 源 依 據, 亦 可 來 自 於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U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 及 聯 合 國 兒 童 人 權 公 約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據 此 維 護 胎 兒 及 嬰 幼 兒 之 身 體 健 康 (4) 小 結 : 依 我 國 通 說, 胎 兒 權 的 保 護 係 基 於 人 性 尊 嚴 而 來, 屬 於 憲 法 上 保 障 的 權 利 ( 三 ) 胎 兒 地 位 的 形 成 : 既 然 法 律 承 認 胎 兒 權 的 存 在, 接 著 必 須 確 定 權 利 主 體 的 地 位 何 時 形 成, 試 分 析 如 下 : 1. 生 物 學 上 的 界 定 : 懷 孕 的 過 程 可 分 三 個 時 段 (trimester), 即 經 過 接 合 子 胚 胎 胎 兒 等 三 個 過 49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194 號 263 號 476 號 50 李 震 山, 多 元. 寬 容 與 人 權 保 障 : 以 憲 法 未 列 舉 權 之 保 障 為 中 心, 頁 22-23(2007) 51 李 震 山, 論 生 命 科 技 與 生 命 尊 嚴, 人 性 尊 嚴 與 人 權 保 障 論 文 集, 頁 101(2000) 52 康 育 斌, 論 胎 兒 與 嬰 幼 兒 健 康 權 之 保 護 以 菸 害 防 制 立 法 芻 議 為 中 心, 兒 童 福 利 期 刊, 第 4 期, 頁 46,(2004) 53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號 解 釋 文 54 對 胎 兒 的 保 護, 也 就 是 孕 育 中 成 長 中 生 命 的 保 護, 來 自 憲 法 對 生 存 權 的 保 障, 生 存 權 的 保 障 不 是 從 已 經 生 存 才 開 始, 不 只 是 避 免 生 命 不 能 存 續, 而 是 必 須 從 創 造 生 命 開 始, 對 創 造 生 命 的 保 障, 就 是 支 持 孕 育 中 的 生 命 有 成 形 的 權 利 ( 反 映 生 命 價 值 的 絕 對 性 ) 55 康 育 斌, 前 揭 註 52, 頁 康 育 斌, 前 揭 註 52, 頁 46-47; 林 昱 梅, 論 我 國 對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中 兒 童 社 會 權 之 立 法 落 實, 律 師 雜 誌, 第 278 期, 頁 14 (2002) 10
15 程, 於 研 究 發 現, 胚 胎 (embryo) 於 第 四 週 開 始 可 以 產 生 心 跳, 於 第 八 週 時 主 要 器 官 結 構 已 有 初 步 形 成, 對 於 外 界 刺 激 相 當 敏 感, 此 時 開 始 成 為 生 物 學 上 的 胎 兒 (fetus) 57 時 程 圖 如 下 圖 所 示 : ( 圖 1. 胚 胎 與 胎 兒 發 展 歷 程 圖, 單 位 : 週 ) 0 0 受 精 2 原 線 出 現 完 成 著 床 8-14 器 官 系 統 初 步 分 化 可 脫 離 母 體 獨 立 呼 吸 生 產 接 合 子 胚 胎 胎 兒 (Zygote) (Embryo) (Fetus) 2. 倫 理 學 上 的 界 定 在 倫 理 學 上, 胎 兒 何 時 可 以 稱 之 為 人, 係 依 照 胎 兒 何 時 具 有 位 格 (person) 而 定, 所 謂 位 格 即 是 指 能 在 道 德 社 群 中, 享 有 完 整 權 利 的 道 德 地 位, 而 區 分 標 準 有 下 列 幾 種 : (1) 生 命 原 則 : 由 Albert Schweitze 所 主 張, 他 認 為 具 有 生 的 意 志 的 所 有 的 有 機 體, 都 值 得 保 護 可 知 此 說 認 為 一 旦 受 精 之 後, 即 變 成 保 護 的 對 象 58 (2) 潛 力 原 則 : 此 說 由 John Noonan 所 倡 導, 其 認 為 胎 兒 的 發 展 就 像 兒 童 的 發 展 一 樣, 是 一 個 逐 漸 的 連 續 性 的 發 展 過 程, 由 於 胎 兒 從 母 體 接 收 了 遺 傳 密 碼, 使 胎 兒 成 為 一 種 自 我 進 化 的 存 在, 這 種 能 夠 攜 帶 人 類 遺 傳 密 碼 的 存 在 就 是 人 59 (3) 感 覺 原 則 : 此 說 由 Peter Singel 所 主 張, 一 些 反 對 流 產 的 人 們 強 調, 感 覺 是 道 德 地 位 的 主 要 原 則 感 覺 是 一 種 體 驗 能 力, 如 對 視 聽 嗅 或 其 他 知 覺 的 體 驗, 感 受 苦 樂 的 能 力 使 每 個 生 命 有 機 體 都 傾 向 於 趨 樂 避 苦, 故 只 要 胎 兒 開 始 產 生 感 覺 時, 就 應 該 視 為 人 而 有 所 保 護 60 (4) 人 格 原 則 : 由 Mary Anne Warren 為 代 表, 其 主 張 道 德 意 義 下 的 位 格 (person) 與 生 物 學 的 人 類 (human beings) 是 不 同 的 概 念, 且 主 張 胎 兒 發 展 過 程 中 僅 是 婦 女 身 體 的 一 部 分 區 分 位 格 的 標 準 在 於 是 否 具 有 理 性 為 分 界, 而 具 理 性 應 包 含 :1. 意 識, 特 別 是 感 受 痛 苦 的 能 力 ;2. 推 理, 發 展 成 的 解 決 新 的 複 雜 問 題 的 能 力 ; 57 Neil A. Campbell&Jane B. Reece, BIOLOGY 979 ( seventh edition2004). 58 肖 魏, 母 親 與 胎 兒 關 係 的 倫 理 爭 論,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 第 31 期, 頁 2 (2004) 59 同 前 註, 頁 3 60 同 前 註, 頁 4 11
16 3. 自 發 的 行 動, 相 對 獨 立 於 外 在 直 接 控 制 的 行 動 ;4. 溝 通 的 能 力, 不 論 以 什 麼 方 式 傳 達 不 特 定 種 類 的 訊 息 ; 以 及 5. 自 我 概 念 或 自 我 意 識 的 出 現 只 要 一 個 實 體 不 具 有 上 述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便 稱 不 上 是 具 有 位 格 者 須 有 感 覺 能 力 的 自 我 意 識 推 理 等 能 力, 才 表 明 已 經 成 為 社 會 生 物, 能 夠 去 愛 受 教 育 和 承 擔 道 德 責 任 而 可 享 有 生 命 權 利 61 下 圖 乃 以 簡 圖 表 示 倫 理 學 上 對 於 胎 兒 開 始 保 護 的 始 點 : ( 圖 2. 倫 理 學 上 胎 兒 保 護 始 點, 單 位 : 週 ) 0-2 生 命 原 則 潛 力 原 則 感 覺 原 則 人 格 原 則 3. 法 律 上 的 界 定 : (1) 美 國 法 見 解 : 由 ROE 案 中, 將 保 護 未 出 生 生 命 視 為 國 家 之 重 要 利 益, 以 及 2004 年 美 國 國 會 於 聯 邦 殺 胎 法 (UCCA) 中, 明 定 不 論 於 懷 孕 的 任 何 階 段 第 三 人 中 止 母 體 妊 娠 的 行 為, 皆 為 獨 立 的 犯 罪 ( 除 經 婦 女 合 法 同 意 之 外 ) 的 規 定 可 推 知, 美 國 見 解 改 變 成 自 懷 孕 的 最 初 期, 即 受 胎 時 便 有 胎 兒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62 (2) 德 國 法 上 見 解 :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於 1975 年 第 一 次 墮 胎 判 決 中, 區 分 胎 兒 的 始 點 係 利 用 所 謂 生 物 學 - 生 理 學 理 解 (biologisch-physiologischer Erkenntnis), 其 認 為 受 精 14 天 之 後, 便 開 始 生 命 的 連 續 過 程, 為 憲 法 上 所 保 護 的 人, 而 享 有 胎 兒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63 (3) 我 國 法 上 見 解 : 刑 法 288 條 至 292 條 規 定 墮 胎 的 相 關 刑 罰 規 定, 因 並 未 對 於 胎 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而 依 文 義 解 釋 而 言, 應 可 解 釋 一 旦 懷 孕 就 不 能 墮 胎 或 流 產, 故 胎 兒 應 係 指 受 胎 後 出 生 前 具 有 生 長 機 能 的 個 體, 而 受 胎 一 般 係 指 受 精 卵 著 床 於 子 宮 壁 時 為 判 斷 標 準 小 結 :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我 國 及 外 國 立 法 例 中 所 指 的 胎 兒 係 指 受 胎 起 即 受 保 護, 並 非 是 以 生 物 學 上 的 胎 兒 作 為 定 位, 而 是 以 生 物 學 上 胚 胎 加 胎 兒 的 階 段 ; 與 倫 理 學 上 的 生 命 原 則 與 潛 力 原 則 的 觀 點 較 為 相 似 ( 四 ) 母 體 權 : 主 要 探 討 墮 胎 自 由 權 與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權 擴 張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保 護, 必 然 對 於 產 生 母 體 自 主 決 定 權 產 生 壓 迫, 而 母 體 自 61 同 前 註, 頁 5 62 陳 愛 娥, 憲 法 對 於 未 出 生 胎 兒 的 保 護 作 為 基 本 權 保 護 一 例 來 觀 察,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第 58 期, 頁 69 (1997) 63 同 前 註, 頁 黃 仲 夫, 前 揭 註 41, 頁
17 主 決 定 權 65, 屬 於 人 格 權 隱 私 權 之 ㄧ 環, 而 有 各 式 樣 貌, 目 前 受 廣 泛 討 論 的 為 墮 胎 自 由 權 與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權 人 格 權 雖 非 我 國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之 權 利, 但 由 我 國 實 務 操 作 與 學 說 觀 之, 可 由 憲 法 22 條 所 導 引 出, 例 如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242 號 所 認 家 庭 權 362 號 的 婚 姻 自 由 399 號 的 姓 名 權 576 號 的 契 約 自 由 權 585 號 的 隱 私 權 587 號 的 子 女 有 知 悉 其 血 統 之 權 等 66, 皆 是 對 於 人 格 權 的 保 障 而 來 母 體 自 主 決 定 權, 關 係 婦 女 人 生 規 畫 與 生 活 秩 序 甚 鉅,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7 項 明 定 : 國 家 應 維 護 婦 女 之 人 格 尊 嚴, 保 障 婦 女 之 人 身 安 全,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促 進 兩 性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大 法 官 歷 來 皆 認 為 更 人 格 尊 嚴 之 維 護 與 人 身 安 全 之 確 保, 乃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所 揭 示, 並 為 我 國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念 67 可 知 婦 女 自 決 定 權 為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故 以 下 將 藉 助 我 國 判 決 解 釋 及 比 較 法 的 解 釋, 來 釐 清 此 墮 胎 自 主 權 與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權 的 內 涵 1. 墮 胎 自 由 權 : (1) 何 謂 墮 胎 自 主 權 及 承 認 與 否 : 我 國 實 務 上 承 認 我 國 曾 於 最 高 法 院 90 年 台 上 字 468 號 判 決 出 現 墮 胎 自 主 權 之 用 語, 似 可 承 認 有 墮 胎 自 主 權 的 存 在, 本 案 事 實 概 略 如 下 : 當 事 人 主 張 因 醫 院 過 失 造 成 錯 誤 之 檢 驗 結 果, 在 誤 認 胎 兒 係 正 常 之 情 況 下, 未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手 術, 當 事 人 因 而 產 下 患 有 唐 氏 症 無 肛 症 動 脈 導 管 閉 鎖 不 全, 為 多 重 重 度 障 礙 之 男 嬰, 故 主 張 其 生 育 自 主 權 與 墮 胎 自 主 權 遭 到 侵 害 對 於 懷 孕 婦 女 是 否 享 有 墮 胎 決 定 權, 本 案 地 院 與 最 高 法 院 採 行 不 同 見 解 68 A. 否 定 說 : 地 院 與 高 院 主 張 : 刑 法 第 288s 條 有 關 墮 胎 罪 之 規 定, 所 保 護 之 客 體 係 母 體 內 成 長 之 胎 兒, 故 墮 胎 罪 所 保 護 之 法 益 乃 在 於 胎 兒 之 生 命, 使 其 在 母 體 內 得 以 自 然 成 長, 直 至 成 熟 時 而 出 生 為 人 胎 兒 係 生 命 體, 為 一 種 具 有 人 格 之 重 要 法 益, 懷 胎 婦 女 本 人 對 於 是 否 讓 胎 兒 留 存 其 體 內 而 生 存 之 問 題, 涉 及 生 命 價 值 人 性 尊 嚴, 並 無 所 謂 自 我 決 定 權, 至 於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9 條 規 定 賦 予 部 分 得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事 由, 係 刑 法 墮 胎 罪 之 阻 違 法 事 由, 故 如 符 合 該 規 定 要 件 之 人 工 流 產 行 為, 即 可 阻 卻 違 法, 非 可 據 此 而 謂 憲 法 賦 予 婦 女 墮 胎 自 由 權 或 生 育 決 定 權, 而 認 為 當 事 人 主 張 無 據 69 B. 肯 定 說 : 最 高 法 院 則 認 為 按 刑 法 墮 胎 罪 所 保 護 之 客 體 固 為 在 婦 女 體 內 成 長 之 胎 兒, 該 婦 女 依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九 條 所 得 施 行 之 人 工 流 產 僅 屬 於 刑 法 墮 胎 罪 之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但 民 法 上 侵 權 行 為 之 被 害 客 體 為 權 利 或 利 益, 只 要 係 權 利 或 利 益, 即 得 為 侵 權 行 為 之 被 害 客 體, 此 與 刑 法 墮 胎 罪 之 保 護 客 體 為 何, 及 其 違 法 事 由 是 否 存 在, 李 震 山, 基 本 權 各 論 基 礎 講 座 (6)-- 生 命 權, 法 學 講 座, 第 22 期, 頁 6 (2003) 李 震 山, 前 揭 註 51, 頁 95 以 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372 號 解 釋 文 最 高 法 院 90 年 台 上 字 468 號 判 決,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同 前 註 13
18 實 屬 二 事 查 婦 女 已 妊 娠, 於 具 備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所 定 : 懷 孕 婦 女 施 行 產 前 檢 查, 醫 師 如 發 現 有 胎 兒 不 正 常 者,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醫 師 發 現 有 胎 兒 不 正 常 要 件 時, 法 律 即 課 醫 師 以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懷 孕 婦 女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義 務 70 (2) 墮 胎 自 由 權 屬 於 人 格 權 的 核 心 領 域 : 年 Griswold v. Connecticut 一 案 中 提 及 墮 胎 自 主 權 屬 隱 私 權 的 一 部, 是 存 在 Bill of Rights 的 半 影 領 域 (penumbras) 在 本 案 中, 按 照 Douglas 大 法 官 的 看 法, 隱 私 權 的 保 障 原 本 是 立 基 於 婚 姻 關 係 下 夫 妻 親 密 生 活 關 係 的 神 聖 性, 然 到 Eisenstadt 一 案 中 72,Brennan 大 法 官 更 明 確 地 指 出 : 隱 私 權 的 意 義, 首 先 就 在 於 已 婚 或 單 身 的 個 人, 對 於 是 否 要 生 育 小 孩 這 項 攸 關 個 人 重 大 影 響 的 問 題, 擁 有 不 受 政 府 無 端 干 擾 的 權 利, 屬 於 聯 邦 憲 法 第 十 四 修 正 案 中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我 國 關 於 隱 私 權 的 實 務 見 解 首 見 於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603 號, 其 昭 示 資 訊 隱 私 權 為 人 格 權 之 ㄧ 環, 其 內 涵 在 於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與 尊 重 人 格 自 由 發 展, 乃 自 由 民 主 憲 政 秩 序 之 核 心 價 值 隱 私 權 雖 非 憲 法 明 文 列 舉 之 權 利, 惟 基 於 人 性 尊 嚴 與 個 人 主 體 性 之 維 護 及 人 格 發 展 之 完 整, 並 為 保 障 個 人 生 活 私 密 領 域 免 於 他 人 侵 擾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自 主 控 制, 隱 私 權 乃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基 本 權 利, 而 受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 本 院 釋 字 第 585 號 解 釋 參 照 ), 其 中 包 含 個 人 自 主 控 制 其 個 人 資 料 之 資 訊 隱 私 權, 保 障 人 民 決 定 是 否 揭 露 其 個 人 資 料 及 在 何 種 範 圍 內 於 何 時 以 何 種 方 式 向 何 人 揭 露 之 決 定 權, 並 保 障 人 民 對 其 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有 知 悉 與 控 制 權 及 資 料 記 載 錯 誤 之 更 正 權, 屬 於 人 格 權 的 核 心, 需 受 嚴 格 的 審 查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 不 屬 人 格 權 之 核 心 但 仍 屬 憲 法 所 保 障 權 利 (1) 成 癮 行 為 之 定 義 與 判 準 : 成 癮 行 為 主 要 首 見 於 藥 品 或 物 質 之 濫 用 屬 於 精 神 疾 病 的 一 種,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1965 年 時, 依 照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ICD, 將 此 種 成 癮 現 象 認 為 係 一 種 藥 物 依 賴 (drug dependence), 並 將 其 定 義 成 : 具 有 生 命 之 個 體 與 某 種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必 須 藉 由 持 續 性 週 期 性 或 強 迫 性, 使 用 該 藥 物, 來 達 到 心 理 的 舒 快 感 受, 或 避 免 斷 癮 後 身 體 的 不 適 感 74 而 於 修 訂 第 十 版 (ICD-10) 中, 對 於 個 案 是 否 患 有 此 類 成 癮 症 候 群, 有 更 近 一 步 的 判 準, 即 只 要 符 合 三 項 以 上 下 述 之 症 狀, 即 屬 成 癮 症 候 群 75 : 70 同 前 註 71 Griswold v. Connecticut,381 U.S (1965). 72 林 建 中, 隱 私 權 概 念 之 再 思 考 關 於 概 念 範 圍 定 義 及 權 利 形 成 方 法,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995); 劉 后 安, 論 美 國 與 台 灣 墮 胎 法 律 制 度 合 法 性 研 究,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999) 73 參 照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603 號 理 由 書 74 胡 萃 玲, 藥 癮 復 原 者 的 藥 癮 歷 程 及 相 關 要 素 之 分 析 研 究 - 以 晨 曦 會 受 訪 者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10 (1997) 75 陳 嘉 雯, 創 傷 之 後 成 長 或 抑 制 心 理 歷 程 ~ 以 藥 物 成 癮 者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心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0-25(2003) 14
19 A. 強 烈 慾 望 或 強 迫 感 想 要 使 用 此 藥 物 ; B. 無 論 是 開 始 使 用 停 止 使 用 或 用 量 方 面 都 難 以 克 制 ; C. 當 此 藥 物 ( 或 物 質 ) 一 但 停 止 使 用 時 會 產 生 嚴 重 的 戒 斷 症 候 群, 並 會 在 使 用 此 類 的 藥 物 或 物 質 減 緩 戒 斷 症 狀 ; D. 耐 藥 性 的 產 生 ; E. 因 使 用 精 神 作 用 物 質 及 藥 物 而 對 於 其 他 娛 樂 逐 漸 失 去 興 趣, 而 花 更 多 時 間 在 取 得 該 物 質 或 藥 品 ; F. 即 使 有 明 顯 危 害 身 體 之 現 象, 仍 持 續 使 用 該 物 質 或 藥 物 (2) 成 癮 行 為 是 否 為 憲 法 上 或 法 律 上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 就 憲 法 本 文 觀 之, 成 癮 自 由 並 不 屬 於 憲 法 第 7 至 18 條 明 文 保 障 中, 然 而 未 規 定 於 憲 法 明 文 中 的 權 利, 是 否 代 表 該 權 利 是 否 不 受 憲 法 的 保 障? 學 說 上 有 認 基 於 憲 法 之 寬 容 理 念 76 針 對 個 人 的 行 為 權 利 是 否 受 憲 法 上 保 障, 原 則 上 採 取 寬 認 的 態 度, 但 並 非 無 界 限 77 某 些 行 為 其 本 質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或 個 別 成 員 有 害, 自 始 即 被 排 除 在 憲 法 保 障 的 範 圍 之 外, 例 如 : 殺 人 放 火 竊 盜 搶 奪 吸 毒 販 毒 等 具 有 危 害 社 會 性 的 行 為 78 然 而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行 動 自 主 權 如 與 自 我 認 同 人 格 存 續 發 展 有 高 度 相 關 為 憲 法 保 障 的 權 利 79, 似 未 對 於 權 利 採 取 先 行 排 除 的 看 法, 而 是 區 分 為 憲 法 上 保 障 亦 或 是 法 律 上 保 障 給 予 不 同 的 限 制 然 而 若 採 取 前 說 認 為 權 利 有 界 限 的 見 解, 將 會 使 被 認 定 非 權 利 的 行 為 不 論 法 律 對 其 加 與 限 制 都 不 會 有 違 憲 的 疑 義, 且 認 定 的 標 準 亦 將 流 於 多 數 主 觀 是 否 合 理 存 有 疑 義? 故 應 認 為 從 寬 認 定 為 憲 法 上 權 利 再 由 憲 法 23 條 進 行 限 制 三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權 衝 突 國 外 實 務 現 況 與 趨 勢 : ( 一 ) 禁 止 婦 女 墮 胎 自 由 權 時 點 : 1. 美 國 法 見 解 : 1973 年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Roe v. Wade 一 案 中, 雖 承 認 胎 兒 權 如 上 述, 但 亦 確 認 州 法 對 於 限 制 婦 女 墮 胎 之 權 利 之 法 律 違 憲, 認 為 國 家 僅 基 於 重 大 利 益 時 方 可 對 於 婦 女 墮 胎 權 加 以 限 制, 並 確 立 以 下 原 則, 而 承 認 有 限 度 的 墮 胎 80 : (1)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內, 因 胎 兒 生 命 現 象 尚 不 明 顯, 故 可 將 墮 胎 之 決 定 及 其 執 行 保 留 給 孕 婦 之 醫 生 做 醫 療 上 判 斷 (2) 懷 孕 第 三 個 月 以 後, 基 於 對 婦 女 健 康 的 利 益, 州 政 府 可 限 制 婦 女 的 墮 胎 權 (3) 懷 孕 六 個 月 之 後, 由 於 胎 兒 具 存 活 能 力, 故 可 為 保 護 胎 兒 的 利 益 而 76 李 震 山, 前 揭 註 51, 頁 69 以 下 77 德 國 法 學 者 A. Kaufmann 言 寬 容 並 非 毫 無 界 限, 他 是 不 計 任 何 代 價 的 容 忍, 轉 引 自 同 前 註, 頁 李 建 良,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 一 ), 頁 79 (2003) 79 黃 昭 元, 車 速 限 制 與 行 為 自 主 權,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五 期, 頁 8-9(2003) 80 陳 愛 娥, 前 揭 註 62, 頁 69 15
20 限 制 甚 至 禁 止 婦 女 墮 胎 而 後 的 Pennsylvania v. Casey 81 案 亦 採 相 同 見 解 美 國 近 來 趨 勢 : 對 於 墮 胎 自 由 權 朝 向 限 縮 之 觀 點 最 近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於 Gonzales v. Carhart 83 一 案 中, 認 定 禁 止 懷 孕 中 期 墮 胎 法 案 (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 of 2003) 之 限 制 女 性 墮 胎 權 的 規 定 法 律 並 未 違 憲, 並 於 判 決 理 由 中, 明 白 宣 示 國 家 對 於 未 出 生 胎 兒 之 保 護 範 疇, 逐 漸 與 已 出 生 嬰 兒 趨 於 接 近, 由 此 可 推 論, 女 性 之 墮 胎 權 將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實 質 地 受 到 限 縮 美 國 國 會 乃 於 1996 年, 開 始 針 對 懷 孕 中 期 之 墮 胎 行 為, 制 定 訂 相 關 限 制 法 案, 但 直 至 2003 年, 始 正 式 通 過 生 效 主 要 產 生 爭 議 之 法 條, 為 系 爭 法 案 中, 針 對 懷 孕 第 二 期 所 實 施 之 intact dilation and evacuation (intact D&E) 墮 胎 方 法 的 限 制 立 法 者 認 為,intact D&E 墮 胎 法 乃 將 胎 兒 以 最 低 傷 害 可 能 性 之 方 法, 與 母 體 子 宮 加 以 分 離, 過 程 中 僅 會 針 對 胎 兒 身 體 較 難 取 出 之 部 位, 如 頭 蓋 骨 等 加 以 破 壞, 其 餘 身 體 部 分 則 盡 可 能 保 有 完 整 性, 其 與 先 將 胎 兒 於 母 體 子 宮 內 完 全 破 壞 後, 再 加 以 排 出 體 外 之 傳 統 D&E 墮 胎 法, 具 有 施 行 方 法 上 之 差 異 84 雖 然 數 個 地 方 及 高 等 法 院, 均 認 定 系 爭 法 案 違 憲, 但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卻 持 有 相 反 的 見 解, 表 示 由 於 系 爭 法 案 已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之 要 求, 且 在 存 有 其 他 替 代 墮 胎 方 法, 以 及 未 能 證 明 該 限 制 將 對 於 母 體 造 成 重 大 之 醫 療 風 險 程 度 之 下, 雖 然 欠 缺 母 體 健 康 除 外 條 款 之 設 計, 仍 不 會 對 於 母 體 墮 胎 權 產 生 實 質 重 大 的 障 礙, 因 而 駁 回 下 級 法 院 之 判 決 判 決 理 由 中, 最 高 法 院 對 於 懷 孕 中 胎 兒 的 法 律 地 位, 及 其 與 母 體 間 之 衝 突, 作 出 如 下 的 見 解 : (1) 不 論 是 否 可 脫 離 母 體 獨 立 存 活 之 胎 兒, 均 可 適 用 系 爭 法 案 : 因 為 依 照 一 般 常 理 及 科 學 理 論, 不 論 可 否 獨 立 存 活 之 胎 兒, 均 屬 於 存 活 的 個 體 (living organism) 於 胎 兒 可 獨 立 存 活 前, 普 遍 認 定 即 於 懷 孕 第 一 期 期 間, 國 家 不 得 對 於 婦 女 決 定 中 止 懷 孕 之 身 體 自 主 權, 加 諸 實 質 重 大 的 限 制, 然 而, 系 爭 法 案 所 限 制 之 墮 胎 方 法, 並 非 針 對 懷 孕 第 一 期 所 使 用 者, 故 與 前 案 中 對 於 第 一 期 墮 胎 權 之 確 立, 並 無 衝 突 (2) 針 對 系 爭 法 案 並 無 母 體 生 命 健 康 除 外 條 款 之 設 計, 最 高 法 院 亦 不 認 為 必 然 違 憲 :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有 任 何 僅 可 使 用 intact D&E 墮 胎 法, 否 則 將 造 成 母 體 生 命 之 重 大 風 險 之 情 形 ; 並 且, 女 性 仍 有 其 他 中 止 第 二 期 懷 孕 之 替 代 選 擇, 而 intact D&E 又 非 最 為 廣 泛 使 用 之 墮 胎 方 法, 因 此, 為 防 止 無 辜 生 命 免 於 殘 忍 及 非 人 性 之 醫 療 對 待, 以 及 保 護 醫 療 道 德 等 重 大 利 益, 系 爭 禁 止 使 用 intact 81 張 志 明,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與 德 國 最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墮 胎 判 決,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研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996) 82 黃 黌 宸, 憲 法 學 ( 上 ), 頁 437 ( 2007) 83 Gonzales v. Carhart,127 S. Ct (2007). 84 Id. 16
21 D&E 墮 胎 法 之 法 案, 並 無 違 憲 之 嫌, 應 予 以 維 持 惟 筆 者 認 為 無 母 體 生 命 健 康 除 外 條 款 的 設 計, 已 有 將 母 體 地 位 置 於 置 於 胎 兒 地 位 下 之 餘, 對 於 尚 未 出 生 之 保 護, 竟 然 高 於 完 全 之 人 體, 有 所 不 當 之 處 3. 德 國 法 上 見 解 :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於 1975 年 第 一 次 墮 胎 判 決 中 認 為, 胎 兒 生 命 權 凌 駕 於 婦 女 自 主 權, 因 此 墮 胎 行 為 違 憲, 故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218 之 a 條 規 定 允 許 在 懷 孕 起 12 週 之 內 墮 胎 違 憲 ; 然 而 於 第 二 次 墮 胎 判 決 中, 法 院 改 變 見 解, 認 為 考 慮 到 保 護 方 式 的 有 效 保 護 範 圍 的 適 當 後, 允 許 婦 女 在 懷 孕 的 前 三 個 月 經 過 諮 詢 計 畫 之 後,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墮 胎, 同 時 對 於 符 合 墮 胎 規 定 的 行 為 不 再 予 以 處 罰, 有 適 度 放 寬 對 於 墮 胎 的 限 制 85 ( 二 )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的 衝 突 : 1. 對 於 懷 孕 婦 女 成 癮 行 為 的 處 罰 態 度 : 美 國 法 上 對 於 胎 兒 權 的 保 護, 自 1962 年 後 開 始 由 保 護 虐 待 兒 童 衍 生 成 虐 待 胎 兒 及 兒 童, 於 1966 年 時,50 州 都 訂 定 有 虐 待 兒 童 的 相 關 法 令, 且 歸 屬 於 嚴 重 的 犯 罪 行 為 86, 而 在 1986 年, 由 聖 地 牙 哥 市 第 地 方 檢 察 官 開 始 提 起 第 一 件 公 眾 虐 待 胎 兒 的 案 件, 並 於 媒 體 上 發 表 聲 明, 胎 兒 自 從 其 受 精 的 那 一 刻 開 始, 父 母 就 應 該 加 以 保 護, 在 此 之 後, 胎 兒 逐 漸 被 各 州 檢 察 官 認 定 可 以 作 為 虐 待 兒 童 的 保 護 客 體 87 各 州 法 院 自 1977 年 之 後, 便 有 一 連 串 州 法 院 判 決 關 於 婦 女 因 使 用 毒 品 造 成 胎 兒 死 亡 者, 構 成 一 般 殺 人 罪, 或 因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增 高, 構 成 對 於 兒 童 虐 待 88, 至 1992 年 為 止, 美 國 已 有 150 名 婦 人 因 其 懷 孕 中 的 行 為 受 到 刑 事 追 訟 89 早 期 成 立 虐 待 胎 兒 的 案 件, 依 美 國 實 務 界 是 屬 於 較 為 極 端 的 案 件, 例 如 長 期 的 飲 酒 或 服 用 藥 物, 而 使 胎 兒 產 生 戒 斷 症 狀 ; 惟 在 1980 年 代, 法 院 開 始 對 於 僅 短 期 或 未 接 受 醫 師 指 示 的 孕 婦, 認 定 其 為 虐 待 胎 兒, 例 如 在 新 罕 布 夏 州 一 名 婦 女 被 控 告 忽 視 胎 兒 福 利, 而 被 判 繳 250 美 元 及 每 周 接 受 戒 酒 教 育 年 於 威 斯 康 辛 州, 一 位 婦 女 因 為 懷 孕 八 個 月 而 長 期 飲 酒 而 使 生 下 胎 兒 具 有 酒 精 中 毒 症 狀, 被 地 方 檢 察 官 起 訴 謀 殺 罪, 檢 察 官 並 認 為 法 院 應 當 判 決 罪 名 成 立, 以 利 於 使 婦 女 盡 到 保 護 胎 兒 之 義 務, 並 藉 此 教 育 大 眾 91 在 懷 孕 婦 女 吸 菸 方 面, 現 在 雖 仍 未 將 其 視 為 虐 待 胎 兒 的 一 環, 但 有 少 數 州 法 85 張 志 明, 前 揭 註 Laury Oaks, SMOKING &PREGNANCY: THE POLITICS OF FETAL PROTECTION, (2001). 87 Id. 88 See supra note 23, at 177;Whitner v. State, 492 S.E.2d 777 (S.C. 1997). 89 The Homicide by Child Abuse Conviction of Regina McKnight, 46 How. L.J. 363, 372 (2003). 90 Vigue, Doreen Indica, Woman Booked for Drinking, Boston Globe,1996,August 15,at B1,8(citing from Laury Oaks, SMOKING &PREGNANCY: THE POLITICS OF FETAL PROTECTION, (2001)). 91 Terry, Don., In Wisconsin, a Rarity of a Fetal-Harm Case: Attempted-Murder Charges for Alcoholic,New York Times,1996,August 17, at A6(citing from Laury Oaks, SMOKING &PREGNANCY: THE POLITICS OF FETAL PROTECTION,172-73(2001)). 17
22 院 判 決 認 為, 若 父 母 忽 視 其 將 小 孩 置 於 二 手 菸 的 環 境 中, 仍 有 可 能 構 成 虐 待 兒 童, 而 反 菸 運 動 者 目 前 更 積 極 推 動 將 懷 孕 婦 女 吸 菸 亦 納 入 虐 待 胎 兒 之 範 疇, 因 為 有 相 當 的 證 據 顯 示, 吸 菸 會 造 成 胎 兒 體 重 減 輕 與 早 產 的 機 率, 可 以 想 見 美 國 日 後 將 會 有 更 多 懷 孕 婦 女 因 為 吸 菸 而 被 起 訴 的 案 件 產 生 92 四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權 衝 突 我 國 實 務 現 況 與 趨 勢 : ( 一 ) 禁 止 婦 女 墮 胎 自 由 權 時 點 : 我 國 優 生 保 健 法 規 定, 為 求 提 高 人 口 素 質 93, 於 符 合 某 些 情 形 之 下, 懷 孕 婦 女 可 進 行 人 工 流 產, 其 主 要 規 定 於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10 條 94, 屬 於 刑 法 墮 胎 罪 的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95, 其 中 第 6 款 規 定 :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者 其 條 件 相 當 寬 鬆, 似 形 同 於 懷 孕 任 何 時 期 皆 可 以 進 行 墮 胎, 但 優 生 保 健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 人 工 流 產 應 於 妊 娠 二 十 四 週 內 施 行 但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者, 不 在 此 限, 於 懷 孕 6 個 月 之 後, 由 於 胎 兒 可 獨 立 存 活 的 機 率 很 大, 並 顧 及 母 體 生 命 健 康, 所 以 禁 止 墮 胎, 由 此 可 知, 我 國 僅 以 懷 胎 6 個 月 與 否 作 為 區 分 由 各 國 立 法 例 可 知, 對 於 墮 胎 自 由 係 採 取 寬 嚴 不 一 的 標 準, 若 以 受 墮 胎 時 點 及 原 因 區 分 寬 嚴 之 標 準, 可 區 別 美 國 德 國 與 我 國 法 例 如 下 圖 ( 圖 3. 墮 胎 法 例 的 嚴 格 程 度 ) 嚴 格 寬 鬆 德 國 法 美 國 法 : 懷 胎 三 個 月 前, 尊 重 母 體 決 定 自 由 我 國 法 : 因 優 生 保 健 法 要 件 較 寬 鬆, 六 個 月 前 尊 重 母 體 自 由 ( 二 ) 胎 兒 權 與 母 體 成 癮 行 為 自 由 的 衝 突 : 92 Laury Oaks, SMOKING &PREGNANCY: THE POLITICS OF FETAL PROTECTION,180-82(2001). 93 見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1 條 94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如 下 : 懷 孕 婦 女 經 診 斷 或 證 明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自 願,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 一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三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四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者 五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六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者 未 婚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禁 治 產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有 配 偶 者, 依 前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配 偶 之 同 意 但 配 偶 生 死 不 明 或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工 流 產 情 事 之 認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提 經 優 生 保 健 諮 詢 委 員 會 研 擬 後, 訂 定 標 準 公 告 之 95 此 處 應 認 為 屬 刑 法 第 21 條, 依 法 令 的 行 為 18
23 我 國 法 上 由 於 刑 法 對 於 人 的 定 義, 仍 採 取 獨 立 呼 吸 說 的 見 解, 已 如 上 述, 故 對 於 婦 女 之 成 癮 行 為 對 於 胎 兒 健 康 造 成 損 害 的 行 為 並 無 刑 事 處 罰, 但 本 文 是 從 有 關 胎 兒 跟 婦 女 成 癮 行 為 ( 因 我 國 對 於 吸 煙 行 為 與 飲 酒 並 無 刑 法 規 範, 故 以 吸 毒 為 主 ) 的 判 決 觀 察 我 國 實 務 的 態 度, 是 否 對 於 孕 婦 吸 毒 是 否 會 較 一 般 吸 毒 犯 在 量 刑 上 更 加 不 利, 及 其 理 由 上 是 否 將 懷 胎 作 為 一 量 刑 之 標 準, 故 吾 人 經 由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以 胎 兒 為 關 鍵 字, 搜 尋 民 國 89 年 1 月 1 日 至 97 年 7 月 31 日, 再 選 擇 以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為 案 由 之 案 件, 合 計 相 關 案 例 為 42 件, 找 出 與 胎 兒 相 關 的 毒 品 裁 判 判 決 如 下, 扣 除 與 孕 婦 吸 食 毒 品 無 關 案 件 後, 僅 剩 30 件, 而 由 判 決 內 容 分 析, 可 發 現 我 國 法 院 對 於 懷 胎 婦 女 在 量 刑 方 面, 有 考 量 其 懷 胎 狀 態, 而 為 量 刑 基 礎, 相 關 判 決 分 析 與 內 容 羅 列 如 下 : 1. 爰 審 酌 被 告 前 因 施 用 毒 品 經 二 次 觀 察 勒 戒 一 次 強 制 戒 治 後 猶 犯 本 罪, 其 對 毒 品 顯 已 具 相 當 之 依 賴 性 其 尿 中 驗 得 之 嗎 啡 濃 度 甚 高 可 見 其 施 用 之 量 甚 大, 有 吸 毒 販 毒 等 前 科, 其 於 懷 孕 二 月 之 時 不 顧 胎 兒 之 優 生 仍 施 用 海 洛 因, 其 施 用 毒 品 之 期 間 不 長, 坦 承 犯 行, 犯 罪 後 態 度 良 好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被 告 於 五 年 內, 猶 無 悔 改 之 意 再 為 本 件 犯 行, 被 告 施 用 毒 品, 除 戕 害 自 身 之 健 康 生 命 外, 且 依 偵 查 卷 宗 所 附 診 斷 証 明 書 所 載, 被 告 於 前 開 施 用 毒 品 期 間 已 懷 有 身 孕, 顯 對 胎 兒 衍 生 重 大 危 害, 自 應 受 相 當 之 刑 罰 制 裁, 始 符 社 會 正 義 且 被 告 更 經 懷 孕 生 子, 為 胎 兒 之 健 康, 衡 情 被 告 應 已 戒 絕 毒 害, 況 移 送 併 辦 之 部 分 與 前 開 經 起 訴 部 分 之 最 後 犯 罪 時 間, 相 距 約 五 月 之 久, 而 被 告 亦 自 承 : 伊 出 所 後 ( 指 待 產 出 所 ) 原 先 已 改 掉 此 惡 習, 但 後 來 因 心 情 不 好 才 又 施 用 等 語 ( 見 本 院 卷 第 二 三 頁 ) 觀 之, 被 告 此 部 分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之 犯 行, 顯 與 檢 察 官 起 訴 之 前 揭 部 分, 並 無 概 括 之 犯 意, 是 移 送 併 辦 之 部 分 與 本 件 應 無 連 續 犯 之 關 係, 非 屬 裁 判 上 一 罪, 本 院 自 無 從 就 移 送 併 辦 部 分 併 予 審 理, 此 部 分 應 退 由 檢 察 官 另 為 偵 辦 被 告 有 施 用 毒 品 前 科, 前 經 送 強 制 戒 治 期 滿, 經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後, 竟 不 知 愛 惜 生 命 及 健 康, 掌 握 自 新 機 會, 反 再 度 耽 溺 於 毒 品 中, 顯 見 其 意 志 不 堅 及 其 品 行 生 活 狀 況 智 識 程 度 犯 罪 動 機 於 懷 孕 期 間 竟 執 意 施 用 毒 品, 置 腹 中 無 辜 胎 兒 之 健 康 於 不 顧, 使 之 陷 入 不 可 預 知 之 危 險 當 中 及 犯 罪 後 先 係 否 認 施 用 海 洛 因, 後 始 坦 承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分 別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定 應 執 行 之 刑 判 決 確 定 後 執 行 前, 且 在 懷 孕 末 期 期 間 ( 被 告 自 承 於 94 年 9 月 17 日 分 娩 ), 更 變 本 加 厲, 再 犯 本 案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罪, 其 犯 行 已 非 僅 危 害 自 身 健 康, 更 禍 及 無 辜 胎 兒, 本 無 絲 毫 可 逭, 而 應 予 嚴 厲 懲 處, 惟 兼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911 號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74 號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462 號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2 年 度 訴 緝 字 第 40 號 19
24 衡 其 犯 後 於 本 院 初 訊 時 自 知 事 證 明 確, 未 為 無 謂 辯 解 而 坦 認 犯 行, 並 當 庭 宣 稱 決 心 不 再 吸 毒, 以 盡 人 母 照 護 幼 兒 之 責 任 等 一 切 情 狀, 從 輕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爰 審 酌 被 告 前 有 吸 用 第 二 級 毒 品 之 前 科 紀 錄, 經 觀 察 勒 戒 之 執 行 後, 仍 未 戒 除 毒 癮 而 再 行 施 用, 其 正 值 懷 胎 期 間, 竟 不 顧 惜 腹 中 胎 兒 之 健 康, 仍 續 續 施 用 傷 害 自 身 健 康 之 毒 品, 亦 生 危 害 於 胎 兒 之 生 命 安 全 及 其 犯 罪 後 坦 承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以 示 懲 儆 被 告 自 承 曾 任 護 士, 對 毒 品 危 害 及 優 生 保 健 當 有 更 深 認 識, 竟 染 上 毒 癮, 復 自 承 於 施 用 毒 品 期 間 懷 孕, 其 犯 行 已 非 僅 危 害 自 身 健 康, 更 禍 及 無 辜 胎 兒, 本 應 嚴 懲, 兼 衡 其 犯 後 於 本 院 初 訊 時 雖 猶 一 度 否 認 犯 行, 然 嗣 後 自 知 事 證 明 確, 無 從 狡 賴, 未 再 多 為 無 謂 辯 解 而 坦 認 犯 行, 並 自 稱 知 悉 懷 孕 後 未 再 施 用 毒 品, 此 後 為 保 護 胎 兒, 決 心 不 再 施 用 毒 品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各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定 其 應 執 行 刑, 以 示 懲 儆 猶 不 知 悔 改, 明 知 己 甫 於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服 刑 期 滿 出 獄 未 隔 幾 日 即 已 懷 孕, 仍 不 顧 肚 內 胎 兒 之 健 康, 復 基 於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之 概 括 犯 意 其 於 懷 孕 二 月 餘 之 時 猶 不 顧 肚 內 胎 兒 之 優 生 而 施 用 海 洛 因 ( 被 告 於 本 院 審 理 時 自 陳 已 懷 孕 五 月, 又 於 警 訊 中 陳 稱 已 知 己 懷 孕 並 以 此 辯 稱 不 會 再 吸 毒 云 云 ) 其 施 用 毒 品 可 謂 害 人 害 己 情 節 至 為 嚴 重 不 量 處 重 刑 以 令 其 入 獄 與 社 會 相 當 期 間 之 隔 離 無 法 令 其 戒 絕 毒 癮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其 所 犯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及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之 犯 行, 行 為 互 殊, 犯 意 互 異, 應 予 分 論 併 罰 爰 審 酌 被 告 多 次 施 用 毒 品, 卻 不 予 戒 除, 雖 屬 自 傷 行 為, 惟 其 於 懷 孕 期 間 猶 施 用 毒 品, 對 胎 兒 健 康 造 成 莫 大 影 響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以 示 儆 懲 且 於 明 知 己 身 已 懷 孕 仍 持 續 施 用 毒 品, 實 屬 漠 視 胎 兒 之 健 康, 及 其 犯 罪 之 自 我 麻 醉 動 機 手 段 所 生 自 我 戕 害 結 果 及 犯 罪 後 坦 承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爰 酌 被 告 懷 孕 後 仍 有 施 用 毒 品 行 為, 影 響 胎 兒 健 康, 其 非 法 施 用 毒 品 害 人 害 己, 危 害 國 民 健 康 至 深 且 鉅, 且 其 經 觀 察 勒 戒 後 後, 仍 無 法 戒 斷, 顯 然 自 制 力 甚 為 薄 弱, 施 用 次 數 時 間, 並 其 犯 罪 手 段 情 節 及 所 生 危 害 均 尚 非 重 大, 兼 衡 其 犯 罪 後 已 坦 承 犯 行, 態 度 尚 佳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訴 字 第 2336 號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4 年 度 簡 字 第 1987 號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3 年 度 訴 字 第 1281 號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訴 字 第 828 號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訴 字 第 189 號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訴 字 第 116 號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訴 字 第 28 號 20
25 所 示 之 刑, 以 資 懲 儆 被 告 施 用 毒 品 濫 用 藥 物 的 歷 史 不 短,85 年 間 就 有 違 反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的 紀 錄, 先 前 又 經 過 觀 察 勒 戒, 甚 至 進 行 強 制 戒 治 及 判 刑, 都 沒 有 辦 法 戒 除 對 毒 品 的 依 賴, 因 此 有 必 要 給 予 一 定 長 時 間 的 刑 罰, 讓 其 遠 離 誘 惑 並 戒 除 毒 癮 另 外, 審 酌 被 告 施 用 毒 品 的 時 間 於 懷 孕 期 間 仍 繼 續 施 用, 除 傷 害 自 己 外, 亦 傷 害 胎 兒 健 康, 於 審 理 中 坦 白 認 罪, 節 省 不 必 要 的 調 查 資 源 等 一 切 情 狀 於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三 日 甫 產 下 一 子, 而 該 日 前 後 被 告 均 有 施 用 毒 品 之 行 為, 業 據 其 供 明 在 卷, 其 不 知 戒 毒 反 一 再 施 用 毒 品, 嚴 重 影 響 胎 兒 身 體 健 康, 漠 視 胎 兒 拒 絕 接 受 毒 品 之 權 利, 惡 性 非 輕, 益 見 其 毒 癮 難 戒, 惟 考 量 本 件 施 用 毒 品 之 期 間 次 數, 且 被 告 坦 承 施 用 毒 品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以 資 懲 儆 爰 審 酌 被 告 曾 二 次 因 施 用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之 行 為, 經 執 行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後, 且 現 正 懷 胎 中, 仍 不 顧 自 身 及 胎 兒 健 康, 復 三 犯 本 件 之 罪, 顯 無 戒 斷 毒 品 之 決 心 犯 罪 手 段 施 用 次 數 所 生 危 害 事 後 尚 知 坦 承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被 告 已 無 施 用 第 一 級 毒 品 海 洛 因 等 語, 衡 諸 被 告 當 時 亦 已 懷 孕 達 三 十 三 週, 其 當 無 於 懷 孕 期 間 施 用 毒 品 海 洛 因 戕 害 腹 中 胎 兒 之 理? 被 告 上 開 所 辯, 應 堪 採 信 本 院 審 酌 被 告 前 經 觀 察 勒 戒, 於 懷 孕 期 間, 復 犯 本 件 之 罪, 戕 害 自 身 及 胎 兒 之 健 康, 顯 然 依 賴 毒 品 甚 深, 並 考 以 其 智 識 程 度 動 機 方 法 手 段 吸 用 次 數, 犯 後 坦 承 犯 行 具 有 悔 意, 態 度 尚 稱 良 好, 目 前 懷 胎 五 月 等 一 切 情 狀 核 被 告 甲 所 為, 係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之 施 用 第 二 級 毒 品 罪 被 告 持 有 甲 基 安 非 他 命 以 施 用, 其 持 有 之 低 度 行 為, 應 為 施 用 之 高 度 行 為 所 吸 收, 不 另 論 罪 爰 審 酌 被 告 犯 後 矢 口 否 認 犯 行, 態 度 不 佳, 未 見 悔 意, 並 曾 因 施 用 毒 品, 經 法 院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執 行 完 畢 後, 猶 未 知 警 惕 而 再 犯 本 案, 足 見 其 未 徹 底 戒 除 施 用 毒 品 之 惡 習, 且 自 承 於 行 為 當 時 已 懷 有 身 孕, 並 有 婦 產 科 診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一 紙 在 卷 可 稽, 竟 未 慮 及 將 對 腹 中 胎 兒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仍 執 意 於 懷 孕 過 程 中 施 用 毒 品, 惡 性 非 輕 爰 審 酌 被 告 所 犯 之 前 科 皆 與 毒 害 有 關, 且 本 案 係 被 告 於 停 止 強 制 戒 治 保 外 待 產 期 間 所 犯, 顯 見 其 罔 顧 自 身 及 胎 兒 健 康, 缺 乏 禁 絕 毒 害 決 心, 非 僅 戕 害 自 身 健 康 而 已, 及 其 犯 罪 動 機 目 的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訴 字 第 613 號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3 年 度 訴 字 第 511 號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3 年 度 易 字 第 362 號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2 年 苗 簡 字 第 338 號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訴 字 第 667 號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4 年 度 訴 字 第 396 號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6 年 度 嘉 簡 字 第 634 號 21
26 刑, 以 示 懲 儆 爰 審 酌 被 告 於 不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後 二 個 月 內, 即 又 再 施 用 毒 品, 並 無 戒 斷 改 過 之 心, 且 被 告 懷 有 身 孕, 絲 毫 未 曾 顧 及 胎 兒 之 健 康, 然 犯 後 坦 承 犯 行 之 良 好 態 度,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用 示 懲 儆 告 曾 有 多 次 施 用 毒 品 前 科, 素 行 不 佳, 其 犯 罪 之 動 機 及 目 的 在 於 追 求 刺 激, 持 有 毒 品 數 量 甚 多, 於 懷 孕 期 間 仍 繼 續 施 用 毒 品, 戕 害 胎 兒 健 康, 戒 毒 意 志 不 堅, 難 以 摒 棄 惡 習, 及 其 犯 後 坦 承 大 部 分 犯 行, 態 度 尚 佳 等 一 切 情 狀, 分 別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定 其 應 執 行 之 刑 非 法 吸 用 足 以 導 致 精 神 障 礙 及 生 命 危 險 之 成 癮 性 化 學 合 成 藥 物 惡 性 非 輕, 及 其 犯 罪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在 於 追 求 感 官 刺 激 現 懷 孕 四 月 猶 不 顧 胎 兒 健 康 施 用 毒 品 及 犯 罪 後 在 證 據 明 確 之 情 形 下, 猶 飾 詞 狡 辯, 不 知 悔 悟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審 酌 被 告 甫 經 毒 品 戒 斷 之 保 安 處 分 程 序, 仍 未 能 戒 除 毒 癮, 顯 見 其 意 志 不 堅, 有 違 政 府 訂 定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美 意, 且 戕 害 自 身 健 康 之 餘, 竟 無 視 腹 中 胎 兒 之 健 康, 於 懷 孕 期 間 施 用 毒 品 ( 被 告 甫 於 95 年 11 月 28 日 產 子, 其 先 後 2 次 到 庭 均 懷 抱 幼 子 前 來 ), 實 值 苛 責, 惟 姑 念 本 案 施 用 次 數 僅 有 1 次 犯 後 態 度 尚 佳 且 有 強 褓 中 之 幼 子 尚 待 撫 養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惟 被 告 竟 係 於 生 產 前 數 日 仍 有 施 用 毒 品 之 行 為, 完 全 不 顧 腹 中 胎 兒 之 染 毒 機 率, 再 衡 量 其 施 用 毒 品 及 其 施 用 時 間 之 長 短 此 犯 罪 本 質 並 無 損 害 他 人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定 其 應 執 行 之 刑 前 已 因 先 後 施 用 毒 品, 令 入 勒 戒 處 所 觀 察 勒 戒 及 強 制 戒 治, 猶 不 知 警 惕, 未 見 其 斷 絕 毒 癮 而 一 再 施 用, 顯 見 其 自 制 力 薄 弱, 且 未 衷 心 悛 悔, 漠 視 法 令 之 禁 制, 又 於 懷 胎 中 施 用 毒 品, 非 但 足 以 導 致 個 人 之 精 神 障 礙 性 格 異 常, 甚 至 造 成 自 己 及 胎 兒 之 生 命 危 險, 而 戕 害 一 己 及 胎 兒 之 身 心 健 康, 然 念 及 犯 後 坦 承 犯 行, 態 度 尚 稱 良 好 及 犯 罪 之 動 機 目 的 知 識 程 度 生 活 狀 況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依 其 所 述 現 懷 孕 八 月, 顯 見 其 上 揭 施 用 毒 品 時 已 懷 有 身 孕, 仍 不 顧 腹 中 胎 兒 健 康, 恣 意 施 用 毒 品, 及 被 告 坦 承 犯 行 犯 後 態 度 尚 屬 良 好 暨 其 犯 罪 之 動 機 目 的 手 段 國 中 肄 業 之 智 識 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以 資 儆 懲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0 年 度 易 字 第 222 號 115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89 年 度 易 字 第 344 號 116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1 年 度 訴 緝 字 第 1 號 117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0 年 度 易 緝 字 第 11 號 118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訴 字 第 934 號 119 臺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7 訴 字 417 號 120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6 年 度 易 字 第 358 號 121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7 年 度 訴 字 第 220 號 22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論 法 院 作 成 出 版 品 禁 止 發 行 裁 定 之 衡 量 標 準 - 以 日 本 實 務 及 學 說 討 論 為 中 心 - A Study on the Stardard of Issuing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Comparative with the Japanese Practice and Theory- 詹 融 潔 Jung-Chieh Chan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屏 東 地 區 孕 婦 實 施 胎 教 的 經 驗 歷 程 之 探 討 An Enquiry into Pregnant Women s Pre-natal Training Experiences at Pintung Area 研 究 生 : 莊 秀 全 撰 指 導 教 授 : 許 秀 月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與 羈 絆 的 靈 魂 共 舞 - 一 位 阿 茲 海 默 氏 症 患 者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的 生 命 經 驗 敘 事 研 究 Dances with the Fetters of Soul A Narrative Research on the Life Experience of an Alzheimer's Key Caregiver 研
More information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ore information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33 11 Vol. 3 3 No. 11 2 0 1 5 1 1 Hebei Law Science Nov. 2 0 1 5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5. 11. 010 1 2 1. 150040 2. 150080 DF51 A 1002-3933 2015 11-0085-16 The Judicial Trial Empirical Analysis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More informationFancis M. Deng War of Visions Conflict of Identities in the Suda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p. 422.
* 20 70068 20 7 9 6 7 000 900 5 65 93 956 55 * YJC770059 0&ZD5 67 202 2 4 7 60 2005 6 2 68 Fancis M. Deng War of Visions Conflict of Identities in the Suda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p. 422. 70 2 3 820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综论5.doc
*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社 区 管 理 : 问 题 与 对 策 苗 鸿 欧 阳 志 云 王 效 科 宋 敏 ( 中 国 科 学 院 生 态 环 境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100085) 摘 要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社 区 管 理 中, 自 然 保 护 与 社 区 发 展 之 间 的 矛 盾 始 终 困 扰 着 保 护 区 的 管 理 者 和 社 区 居 民 建 立 自 然 保 护 区
More information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Investment Risks and its
More information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M J M M
N.W.J.E 1001-5558 2012 02-0115-14 C95 A 1945 N. W. Journal of Ethnology 2012 2 73 2012.No.2 Total No.73 1 2 56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1945. 2 1905. M.
More information2016 6 31 2016 6 138 SOUTH CHINA POPULATION No.6 2016 Vol. 31 General No. 138 1,2 1 (1 100081 2 130012) 31 C92-05 A 1004-1613 2016 06-0040-17 1992 1980 / 2016 2006 2016-10-21, 40 1956 8 6 1997 1957 3 8
More information美國和平教育歷程對台灣推動和平教育的啟示
1 http://www.ipb.org/pe/ 2 85 3 Horace Mann "great equalizer." 1780-1860 Common-School Movement 86 4 5 Christianity (socialism) (democracy) 87 6 Peace be with you (Genesis XLIII.23) Her ways are ways of
More information,,,,,,, :,,,,, ;,,,,,, : N = Y pr, dn N = dy Y - dpr pr, Y, N, pr,, (1),, ( : / ) :,, : t pr = e 1980 t = 1,t 9
() 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2005 5 No. 5 2005 (, 200433) [ ] 2005 2010, :,10-12 %,300 600,, :,;, [] [] C913. 2 ;F127 [] A [ ] 0257 0289 (2005) 05 0202 011,, 1980 1990,1988 2500,1995 8000,2003 9820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碩 士 論 文 澎 湖 縣 公 教 人 員 對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看 法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鄭 榮 龍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關 復 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謝 誌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我 終 於
More information'0604--志為護理-第二期論文.indd
李 惠 玲 林 淑 珊 * 張 秀 能 * 中 文 摘 要 對 接 受 生 殖 技 術 而 懷 孕 母 親 及 其 家 庭 而 言, 成 長 是 充 滿 期 待 和 喜 悅, 然 而 最 大 衝 擊 莫 過 於 在 得 知 不 健 康 後 驚 慌 與 無 所 適 從 本 篇 探 討 藉 由 人 工 受 孕 成 功 懷 有 雙 胞 母 親, 在 安 過 程 中 得 知 後 接 受 所 歷 之 壓 力
More information穨1-林聖欽.doc
1 39 92 11 Geographical Research No. 39, November. 2003 * The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study of the Taiwanese christening culture: A case of Xuei-gia-liau, Xuei-gia Bau, Yan-Shui-Gang Ting in Japanese Rule
More information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2001 12 1 1 2 < > 29 1 1999 3 2 < > 44 354 1991 4 5 1986 6 3 517-522 1993 < > 2000 < > 6 1 1998 4 2001 12 7 86-90 1994 < > 58 1997 4 8 < N > 60 4 105-1061985 9 6 27-34 6 100-101< > 44 19-211991 6 2001
More information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目的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碩 士 論 文 財 稅 資 訊 提 供 義 務 之 探 討 The Obiligation Of Government To Provide The Tax Information 指 導 教 授 : 張 文 郁 博 士 研 究 生 : 梁 盈 潔 中 華 民 國 一 三 年 九 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以 系 統 動 力 學 建 構 美 食 餐 廳 異 國 麵 坊 之 管 理 飛 行 模 擬 器 研 究 生 : 簡 蓮 因 撰 指 導 教 授 : 楊 碩 英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致 謝 詞 寫 作 論 文 的 過 程 是 一 段 充 滿 艱 辛 與 淚 水 感 動 與 窩 心 的 歷 程, 感 謝 這 一
More information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研 究, 蓋 稅 務 爭 訟 在 行 訴 訟 中 一 直 占 有 相 當 高 的 比 例, 惟 其 勝 訴 率 一 直 偏 低, 民 87 年 10 月 28 日 行 訴 訟 法 經 幅 修 正 後, 審 級 部 分 由 一 級 一
法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文 杰 博 士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ross-straits tax litigation 研 究 生 : 羅 希 寧 中 華 民 一 0 一 年 七 月 論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係 兩 岸 稅 務 爭 訟 制 度 之
More informationI
2005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2005 4 I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More information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法 定 健 康 檢 查 之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研 究 生 : 李 正 華 指 導 教 授 : 張 永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謝 詞 1977 至 1979
More information1997 8 (paparazzo) 1 8 10 2 2004 Von Hannover v. Germany 3 4 1 See DH-MM (2000) 007: Conference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Str
(celebrities) (public figures) (public officials) 89 2 1 1997 8 (paparazzo) 1 8 10 2 2004 Von Hannover v. Germany 3 4 1 See DH-MM (2000) 007: Conference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More information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71 日 本 規 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法 制 改 革 之 研 究 林 淑 馨 摘 要 一 前 言 二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意 涵 與 範 疇 三 日 本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發 展 與 法 規 制 訂 的 經 過 四 特 定 非 營 利 活 動 促 進 法 的 內 容 及 意 義 之 析 評 五 日 本 非
More informationBio-Industry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view Vol. 3, No. 2 壹 緒 論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我 國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及 法 制 規 範 唐 淑 美 摘 要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括 : 補 充 品 (Supplements)( 維 他 命 礦 物 質 草 藥 運 動 飲 料 特 殊 營 養 品 ) 天 然 及 有 機 食 品
More information1. 2. 3. 69 70 71 72 the Institution of Medicine 1. 2. 3. entire population 1. 2. 69 D. SHICKLE & I. HARVEY, SCREENING FOR CYSTIC FIBROSIS CARRIER STA
3.2 3.2.1 66 3.1.1 3.2.3 67 68 66 Philip M. Farrell et al., Newborn Screening for Cystic Fibrosis in Wisconsin: First Application of Population-based Molecular Genetic testing, 93 WIS MED J 415-21 (1994),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C1B5D8B5C4B1A3D5CFB9A6C4DCD3EBD6D0B9FAC5A9B4E5D1F8C0CFB1A3D5CFCCE5CFB5B5C4BDA8C9E820D6D3CBAED3B32E646F63>
土 地 的 保 障 功 能 与 中 国 农 村 养 老 保 障 体 系 的 建 设 钟 水 映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湖 北 武 汉 430072) 摘 要 : 农 民 被 赋 予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不 必 然 就 应 该 被 排 斥 在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的 体 系 之 外 土 地 并 不 能 够 承 担 也 不 该 承 担 农 村 养 老 保 障 的
More informationM M. 20
37 1 Vol. 37 No.1 2 0 1 6 1 TSINGHUA JOURNAL OF EDUCATION Jan. 2 0 1 6 4. 0 100872 1. 0 2. 0 3. 0 4. 0 4. 0 4. 0 G640 A 1001-4519 2016 01-0006 - 10 DOI 10. 14138 /j. 1001-4519. 2016. 01. 000610 11-12 18
More information1
1 * Modernity, Religion, and Magic: Governmentalityof a Local Temple By Ding-tzann Lii and Jieh-min Wu Keywords: modernity, folk religion, magic, governmentality, body, Foucault, Durkheim * NSC 93-2412-H-007-001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另 一 種 親 密 關 係 的 社 會 保 障 -- 女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之 探 究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Another Intimacy --- A Study on The Lesbian Family Life 研 究 生 : 葉 曉 穎 指 導 教 授 : 魏 書 娥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PowerPoint - Chapter 2 and 3
認 識 體 適 能, 健 康 及 身 心 健 康 By Mei-Yao Huang Ph.D 課 程 重 點 重 點 回 顧 何 謂 健 康 評 估 你 現 在 的 體 適 能 狀 況 Review 健 康 體 適 能 的 要 素 有 哪 些? 運 動 體 適 能 的 要 素 有 哪 些? 問 題 探 討 Define what is physical fitness? Define what is
More information2003 5,,,, 2,,, ;,, 3, ;,,,,,,,, 4,,,,,,,,,;,;,,, 5,, 6,,,,,,,, 7,, 8,,,, ;,,,, 9,,, 2 [] :20,2002,171 3 :, 1998,47 4,,, [ ] :,,2002,221 244 5,,, 6 3,
Ξ :,,,,,,,,, :,,,, :?,?????,,,,,; 1,,,,,,,,, Ξ 1 :, :,2002,199 93 2003 5,,,, 2,,, ;,, 3, ;,,,,,,,, 4,,,,,,,,,;,;,,, 5,, 6,,,,,,,, 7,, 8,,,, ;,,,, 9,,, 2 [] :20,2002,171 3 :, 1998,47 4,,, [ ] :,,2002,221
More information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百 善 孝 為 先? 奉 養 父 母 與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之 態 度 及 影 響 因 素 : 跨 時 趨 勢 分 析 Changes in attitude toward adult children's responsibilit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指 導 老 師 : 翁 志 遠 百 善 孝 為 先? 奉 養 父 母 與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之 態 度 及 影 響 因 素 : 跨 時 趨 勢 分 析 Changes in attitude toward adult children's responsibility to financially support and to live
More information附件1:
附 件 1: 全 国 优 秀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推 荐 表 单 位 名 称 : 西 南 大 学 论 文 题 目 填 表 日 期 :2014 年 4 月 30 日 数 学 小 组 合 作 学 习 的 课 堂 管 理 攻 硕 期 间 及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一 年 内 获 得 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成 果 作 者 姓 名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学 科 专
More information: 3 :,,,,,,, :, 2005, , 26,, ( ) ,,?,,?,,, OECD, , 20 90,,,,,, , 3178,, 25 %, 40 %? 2004 :,
: 3 :,,,,,,, :, 2005, 2005 7 21 2005, 26,, ( ) 2005 7 21,,?,,?,,,1995 2003 OECD, 112 115, 20 90,,,,,, 1990 2004 15 12 2569, 3178,, 25 %, 40 %? 2004 :,, GDP,2005, WTO,2001 GDP, 418 % 413 % 318 % 317 %,2005,,,,?
More information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03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
社 會 局 介 紹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社 會 上 每 一 個 弱 勢 民 眾 都 能 獲 得 生 命 的 尊 嚴 與 關 懷 為 建 構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網, 滿 足 民 眾 多 元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設 置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More information* * JJD
2012 5 * 110036 1926 1935 * 2009 2009JJD770023 132 1 Purple Roof Women s Shelter Foundation Women s Solidarity Foundation 2 2001 1980 1 Yesin Arat Feminist Islamist and Political Changes in Turkey Political
More information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宏 博 士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More information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A feasibility study of the Crisis Management Warning System in the River Example of Keelung River i Recently, because of the over development in the urban area and the natural geological nature,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10 2 P Y i t = my i t W Y i t 1000 PY i t Y t i W Y i t t i m Y i t t i 15 ~ 49 1 Y Y Y 15 ~ j j t j t = j P i t i = 15 P n i t n Y
* 35 4 2011 7 Vol. 35 No. 4 July 2011 3 Population Research 1950 ~ 1981 The Estimation Method and Its Application of Cohort Age - specific Fertility Rates Wang Gongzhou Hu Yaoling Abstract Based on the
More information2012 ( 2 ) ( )? ( )?????? ( ) 2 1 :http://book.163.com/special/pkhanhan/ :2
216 Evidence Science Vol.20 No.2 2012 * ; ; D915.13 A 1674-1226(2011)02-0216-16 Analysis of Han Han Ghost Gate Ev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 Chen Wei School of Law Beihang University 10019.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33-p0191-14skyd8.doc
第 20 卷 第 4 期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20 No.4 2014 年 8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ug. 2014 基 于 模 糊 层 次 分 析 法 的 政 府 干 部 胜 任 力 评 价 实 证 研 究 薛 琴 ( 南 京 工 程 学 院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江 苏 南 京,211167)
More information婚生推定制度與子女最佳利益
2 2004 12 1 1 92 4 12 92 4 12 A8 3 2 3 4 2 1063 2 589 1 3 186 2004 247 1 2 4 92 1643 STRPCR 93 1694 4 2004 12 5 6 5 1061 6 1062 5 7 8 7 270 2004 365 2002 8 1063 2 6 2004 12 legitimate 9 10 9 JOHN WITTE,
More information124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20 卷 第 2 期 2. 专 门 惩 戒 法 1931 年 6 月 8 日, 国 民 政 府 颁 行 了 公 务 员 惩 戒 法 [6] 该 法 共 二 十 八 条, 六 章, 包 括 通 则 惩 戒 处 分 审 议 程
第 20 卷 第 2 期 中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20 No.2 2014 年 4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14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法 官 惩 戒 程 序 研 究 李 凤 鸣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上 海,200042) 摘 要 : 自 清 末 修 律 以 来, 关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4.doc
水 陸 畢 陳 晚 明 飲 食 風 尚 初 探 蕭 慧 媛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摘 要 飲 食 是 人 類 維 持 與 發 展 生 命 的 基 礎 之 一, 飲 食 風 尚 會 隨 著 社 會 地 位 物 質 條 件 以 及 人 為 因 素 轉 移, 不 同 階 層 的 飲 食 方 式, 往 往 標 誌 著 他 們 的 社 會 身 分, 甚 至 反
More information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 专 题 研 究. 残 疾 人 就 业 / 表 1 高 等 院 校 残 疾 大 学 生 录 取 情 况 和 普 通 大 学 生 录 取 情 况 (2005 ~ 2013) 年 份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录
/ 专 题 研 究. 残 疾 人 就 业 / Monographic Study.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杨 立 雄 摘 要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难 的 问 题 存 在 已 久, 虽 然 近 些 年 来 政 府 和 残 联 采 取 多 项 手 段 鼓 励 残 疾 大 学 生 就 业, 但 是 在 残
More information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A 18 * A 18 A D035. 1 A 1674-2486 2015 02-0022 - 25 Bennett 1976 Cell 1977 Whyte 1974 * chennabo@ mail. sysu. edu / 12YJC840048 13YJA810002 985 22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More information35 2 2011 3 Vol. 35 No. 2 March 2011 83 Population Research * 2 100872 Birth Interval between First and Second Child and Its Policy Implications Liu Shuang Zou Mingru Abstract Using data of international
More information58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程 面 有 設 計 電 子 化 調 查 表 定 位 被 害 人 需 求 並 透 過 現 有 平 台 轉 介 參 考 日 本 禁 止 令 之 使 用 並 跨 轄 共 同 保 護 被 害 人 破 除 案 數 迷 失 並 引 入 其 他 客 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第 一 屆 博 碩 士 優 秀 論 文 競 賽 碩 士 論 文 獎 佳 作 ( 警 政 管 理 類 ) 第 57 ~ 78 頁 警 察 在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中 對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為 之 實 證 研 究 作 者 : 陳 昭 佑 指 導 教 授 : 許 福 生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日 本 警 察 被 害 人 保 護 流 程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More information壹、前言
DOH93-DC-1116 93 3 1 93 12 31 ... 1... 4... 6... 7... 8... 9... 13... 13 ()... 13 ()... 14 ()... 14... 16... 16... 16... 17... 18 1 ... 19... 24... 27... 29... 31... 31... 33... 34... 35... 36... 36 ()...
More information124 第十三期 Conflicts in the Takeover of the Land in Taiwan after the Sino-Japanese War A Case in the Change of the Japanese Names of the Taiwanese Peopl
123 戰後初期臺灣土地接收的糾紛 以更改日式姓名的臺人遭遇為例 124 第十三期 Conflicts in the Takeover of the Land in Taiwan after the Sino-Japanese War A Case in the Change of the Japanese Names of the Taiwanese People Abstract By Ho Fung-jiao
More information考試學刊第10期-內文.indd
misconception 101 Misconceptions and Test-Questions of Earth Science in Senior High School Chun-Ping Weng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Center Abstract Earth Science is a subject highly related to everyday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12-李若鶯.doc
論 莊 子 處 世 哲 學 的 基 本 功 忘 287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師 大 學 報 2003,15,287-307 論 莊 子 處 世 哲 學 的 基 本 功 忘 ] 李 若 鶯 摘 要 莊 子 哲 學 不 是 理 論 的 思 維 哲 學, 而 是 實 用 的 生 活 哲 學, 是 經 由 觀 照 人 生, 思 考 存 在 本 質, 歸 納 出 的 性 命 對 應 莊 子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82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資料(彙整).doc
目 錄 頁 次 壹 活 動 計 畫 表 1. 貳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報 告 軍 訓 室 2. 生 活 輔 導 組 4.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6. 住 宿 服 務 組 8.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12. 體 育 室 14.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16. 衛 生 保 健 組 18.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19.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21. 參 專 題 講 座 專 題 演 講
More information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代, 男 人 在 二 十 几 岁 早 已 成 家 立 业, 要 是 在 近 代, 男 人
我 国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IPO 效 应 存 在 性 检 验 及 原 因 分 析 姓 名 : 于 洋 指 导 教 师 : 黄 蕙 副 教 授 完 成 时 间 :2012 年 12 月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More information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考 察 團 員 名 單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內 政 部 郭 彩 榕 組 長 基 隆 市 政 府 ( 社 會 處 ) 施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內 政 部 姓 名 職 稱 : 郭 彩 榕 組 長 等 人 派 赴 國 家 : 美 國 出 國 期 間 :9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4 日 報 告 日 期 :99 年 2 月 9 日 1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 ) 2-1 p33 3-1 p78 3-2 p79 3-3 p80 3-4 p90 4-1 p95 4-2 p97 4-3 p100 4-4 p103 4-5 p105 4-6 p107 4-7 p108 4-8 p108 4-9 p112 4-10 p114 4-11 p117 4-12 p119 4-13 p121 4-14 p123 4-15 p124 4-16 p131 4-17 p133
More information, , 10, , %, % %; %, % %,2030,, 2., ,90%,
2011 6 108 Journal of 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No.6, 2011 Apr No.108,2011, 2011 4, ( 200020)!!!!!!!!!!!!!!!!!!!!!!!!!!!!!!!! :, : ; ; :C913.6 :A :1673-680X(2011)06-0005-12!!!!!!!!!!!!!!!!!!!!!!!!!!!!!!!!,,
More information1 * 1 *
1 * 1 * taka@unii.ac.jp 1992, p. 233 2013, p. 78 2. 1. 2014 1992, p. 233 1995, p. 134 2. 2. 3. 1. 2014 2011, 118 3. 2. Psathas 1995, p. 12 seen but unnoticed B B Psathas 1995, p. 23 2004 2006 2004 4 ah
More informationAnti-Abortion Controversy in South Dakota (8) U.S. Trend and Evelyn Grisse s Cause Yuumi Sasaki South Dakota reproductive rights anti-abortion legisla
Anti-Abortion Controversy in South Dakota (8) U.S. Trend and Evelyn Grisse s Cause Yuumi Sasaki South Dakota reproductive rights anti-abortion legislation election Evelyn Grisse 2006 2012 2016 2012 41
More informationAbstract Many health improvement projects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indigenous communities, mostly with the focus on dealing with alcoholism
2010 3 5-58 * ** The De-Spirited Drink Exploring the Capitalization Process of Indigenous Societies in Taiwan by Hsiao-Chuan HSIA Keywords: alcoholism, indigenous peoples, aboriginals,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Appendices (Chi) revised August 2014
附 錄 識 別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附 錄 I ( 第 1 頁, 共 5 頁 )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事 件 對 受 害 人 的 影 響 1. 自 卑 及 缺 乏 自 信 在 施 虐 者 持 續 斥 責 下, 受 害 人 會 慢 慢 接 受 負 面 評 語, 並 開 始 相 信 自 己 必 須 依 賴 施 虐 者 才 能 生 存 隨 着 時 間 過 去, 受 害 人 的 自 尊 和
More information% %
2014 20 2 POPULATION & DEVELOPMENT Vol. 20 No. 2 2014 430073 2010 C913 A 1674-1668 2014 02-0033 - 11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ir Integration into Urban Society SHI
More information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More information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ore information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More information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Abstract It is a long term burden for family with children of developmental delay. Therefore, parents in this situation have to adapt themselves to face long-term persistent stress. The aim of this study
More information受訪者編號: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計 畫 第 六 期 第 四 次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傅 仰 止 章 英 華 杜 素 豪 主 編 廖 培 珊 計 畫 編 號 :NSC 102-2420-H-001-007-SS2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參 與 教 授 傅 仰 止 計 畫 主 持 人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More informationMaster Dissertation of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Research on the Christian Charity Career in the Modern Times of Suzhou (18501937) Master Candidate:Wu Xiaodi Supervisor:Professor
More information甲 状 腺 眼 病 您 的 医 生 认 为 您 患 有 甲 状 腺 眼 病 这 是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您 体 内 的 免 疫 系 统 产 生 某 些 因 子 刺 激 眼 球 运 动 的 肌 肉 增 生, 导 致 眼 球 突 出 眼 睑 退 缩 复 视 视 力 下 降 和 眼 部 刺 激
NANOS Patient Brochure Thyroid Eye Disease Copyright 2015. North American Neuro-Ophthalmology Societ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se brochures are produced and made available as is without warranty and for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01憲法位階的環境權.doc
第 一 篇 憲 法 位 階 的 環 境 權 從 擁 有 環 境 到 參 與 環 境 決 策 摘 要 隨 著 環 境 課 題 的 崛 起, 環 境 權 的 字 眼 頻 頻 出 現, 民 間 要 求 將 環 境 權 列 入 憲 法, 學 界 亦 為 文 從 不 同 角 度 闡 揚 環 境 權 環 境 權 受 到 如 此 重 視, 固 然 是 國 內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的 表 徵 ; 然 而, 論
More information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DISSERTATION 学 院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专 业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题 目 届 别 2010 届 学 生 陈 炜 导 师 张 艳 莉 副 教 授 日 期 2010 年 4 月 A VALIDATION STUDY
More information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目 前 中 国 石 油 消 费 总 量 已 经 跃 居 世 界 第 二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大 国, 中 国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能 源 进 口 多 元 化, 鼓 励 替 代
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SINOPEC EDRI 2014.8 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目 前 中 国 石 油 消 费 总 量 已 经 跃 居 世 界 第 二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大 国, 中 国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能 源 进 口 多 元 化,
More information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改 革 之 研 究 楊 思 偉 臺 教 育 大 校 長 陳 盛 賢 臺 灣 師 範 大 教 育 系 博 士 候 選 江 志 正 臺 教 育 大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進 入 21 世 紀 的 今 日, 日 本 教 師 教 育 政 策 面 臨 最 重 大 的 挑 戰 而 其 主 要 理 由 不 僅 是 因 為 教 育 荒 廢 而 已, 更 因 為 在 高 度 經 濟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2\264\301\261\306\252\251970610\247\271\246\250.doc)
德 霖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民 國 97 年 6 月 物 業 管 理 產 業 證 照 所 需 知 識 之 系 所 學 門 歸 屬 剖 析 物 業 管 理 產 業 證 照 所 需 知 識 之 系 所 學 門 歸 屬 剖 析 凌 烽 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營 建 科 技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摘 要 本 文 主 要 剖 析 內 容, 是 以 大 陸 所 實 施 之 物 業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62 互 動 性 裝 置 藝 術 對 幼 保 系 學 生 壓 力 情 緒 療 癒 影 響 之 案 例 探 究 62 壹 緒 論 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根 據 財 團 法 人 董 氏 基 金 會 於 2008 年 1 對 大 學 生 主 觀 壓 力 來 源 與 憂 鬱 情 緒 相 關 性 研
幼 兒 教 保 研 究 期 刊 2015 第 15 期 61 互 動 性 裝 置 藝 術 對 幼 保 系 學 生 壓 力 情 緒 療 癒 影 響 之 案 例 探 究 陳 麗 媜 李 依 儒 陳 麗 安 盧 奕 帆 鍾 羽 芃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摘 要 現 今 大 學 生 因 面 臨 各 種 壓 力 而 經 常 產 生 憂 鬱 的 情 緒 適 當 的 壓 力 紓 解 及 良
More information/ J J J J See HUAN Q Z.
17 1 2018 2 2010 250100 2010 D0-05 X2 A 1671-7287 2018 01-0023-16 20 80 2009 1 2010 2 1. 2010 2012 2015 2017-12-10 1965-1. J. 2010 2 45-66. 2 2010 2016 100~ 150 39 72 23 2010 15 20 90 16 / 21 17 21 1 2
More information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目 錄 院 長 序 1 總 召 集 人 序 2 小 組 召 集 人 序 4 誌 謝 6 研 議 團 隊 7 執 行 摘 要 8 前 言 10 第 一 章 公 共 衛 生 之 定 義 與 範 疇 第 一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的 演 進 15 第 二 節 公 共 衛 生 概 念 下 健 康 的 定 義 17 ( 一 ) 生 理 心 理 和 社 會 18 ( 二 ) 平 等 與 正 義 19 第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34 2004 年 12 律 劉 * 類 狀 律 利 類 聯 參 不 陸 論 93.09.30 A 93.10.28 B 93.10.29 * 律 見 1 年 度 度 更 力 度 不 類 類 不 2 年 論 度 六 狀 律 利 六 參 立 行 料 料 參 錄 參 見 來 念 料 論 不 1 1 林 拠 3 類 度 行 六 2 兩 論 不 狀 律 利 類 說 ( ) 1. 若 類 念 年 老 罹
More information國立高雄大學數論位論文典藏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看 到 法 律 中 的 人 :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之 自 我 敘 事 See People in the Law:A Self-Narrative of Legal Knowledge Gaining Process of a Local Civil Servant Without
More information4 23,2004),,, (2002), 2000, 2000, , (2002) (2004), , , % ; 0 3, : (1) ; (2) 100 % ; (3
33 4 2009 7 Vol1 33, No1 4 July 2009 22 Population Research :, 2000 1. 22,, 2003 2000 1. 4,,,,,,,,?,,,? 3 ( ) 1 1990,, 1990,,, 1. 5 1. 6, (,2004 ; Cai,2008 ; Ret herford, 2004 ;, 2004 ; Zhang and Zhao,
More information項, 且 持 續 兩 週 : 心 情 是 悲 傷 無 望 的 ; 對 平 日 熟 悉 的 活 動 缺 乏 興 趣 ; 食 慾 體 重 驟 增 或 驟 減 ; 失 眠 ; 失 去 活 力 及 感 到 勞 累 ; 精 神 運 動 性 活 動 遲 滯 ; 無 價 值 感 或 罪 惡 感 ; 專 注 力 決
陳 巧 菱 陸 秀 芳 * 中 文 摘 要 本 文 乃 運 用 悲 傷 輔 導 技 巧 接 連 失 去 兩 親 生, 筆 者 從 中 瞭 解 失 去 親 人 產 生 人 身 心 影 響 與 家 庭 衝 突, 確 認 具 有 哀 傷 功 能 失 常 潛 在 危 險 性 自 殺 妥 協 性 家 庭 因 應 能 力 失 調 睡 眠 型 態 紊 亂 等 四 項 問 題, 透 過 鼓 勵 表 達 悲 哀 愧
More informationChamber of Commerce and Local Governanc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 A Case Study of Non-local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Chen Shengyong,Ma Bin Abstract: Since 1990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nzhou model
More informationC doc
No. C2004010 2004-7 No. C2004010 2004 7 16 1 No. C2004010 2004 7 16 2000 1990 1990 2000 ( ),, 2 / 2000 1990 1990 2000 ( ),, (1952-) 100871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Remove the Birth Spacing Policy Now,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期末報告_公開.doc
行 政 執 行 法 執 行 期 間 與 消 滅 時 效 法 制 之 關 係 委 託 研 究 案 成 果 報 告 書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張 文 郁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3 日 1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4 研 究 緣 起. 6 研 究 目 的..9 研
More information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ernment also provides national childcare system to empower French women to work outside of the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邱 貴 玲 摘 要 本 文 以 女 性 角 度 為 出 發 點, 探 討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定 位, 和 社 會 地 位 界 定, 如 何 影 響 各 國 家 庭 政 策 的 發 展 本 文 舉 出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3 個 國 家, 代 表 3 種 不 同 的 思 考 方 式, 及
More information67 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 60 ml/1.73 m 2 /min GFR CKD St. Peter, Schoolwerth, McGowan, & McClellan,
66 * 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2012 4 12 2012 8 6 2012 63,999 hemodialysis, HD 57,615 90 peritoneal dialysis, PD 6,384 10 2012 2002 * 103 4 23 103 12 23 104 1 15 100 18ES (07) 3121101 5564 wanchun0955@hotmail.com
More informationhttp / /yxxy. cbpt. cnki. net / % % %
2017 3 Mar. 2017 5 2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Vol. 5 No. 2 DOI 10. 15998 /j. cnki. issn1673-8012. 2017. 02. 006 230039 2011 2015 2016 G649. 21 A 1673-8012 2017 02-0037-11 2017-01-03 2015zdjy024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口試本封面.doc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劉 明 宗 博 士 台 灣 客 家 俗 諺 中 的 數 詞 研 究 研 究 生 : 謝 淑 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論 文 獎 助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助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More information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致 谢 文 学 是 我 们 人 类 宝 贵 的 精 神 财 富 两 年 半 的 硕 士 学 习 让 我 进 一 步 接 近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之 回 顧 與 前 瞻 71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之 回 顧 與 前 瞻 * 楊 開 煌 一 前 言 二 學 科 之 建 立 與 發 展 三 歷 史 的 回 顧 四 反 省 代 結 論 本 文 主 要 是 透 過 歷 史 的 回 顧 來 檢 討 在 台 灣 的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發 生 與 發 展 的 歷 程 本 文 作 者 以 個 人 親 與 的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Presentation
疫 苗 安 全 的 法 规 保 障 许 锐 恒 广 东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xuruiheng@cdcp.org.cn 2016.03 Update 2016.06 1 内 容 1. 疫 苗 接 种 和 疾 病 防 控 2. 疫 苗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3. 疫 苗 研 发 和 制 造 相 关 法 规 4. 疫 苗 储 运 和 流 通 相 关 法 规 5. 疫 苗 使 用 和 监
More informationTime Estimation of Occurrence of Diabetes-Related Cardiovascular Complications by Ching-Yuan Hu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
Time Estimation of Occurrence of Diabetes-Related Cardiovascular Complications by Ching-Yuan Hu Master of Science 2011 Institute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Macau Time Estimation of Occurrence
More information:1949, 1936, 1713 %, 63 % (, 1957, 5 ), :?,,,,,, (,1999, 329 ),,,,,,,,,, ( ) ; ( ), 1945,,,,,,,,, 100, 1952,,,,,, ,, :,,, 1928,,,,, (,1984, 109
2006 9 1949 3 : 1949 2005, : 1949 1978, ; 1979 1997, ; 1998 2005,,, :,,, 1949, :, ;,,,, 50, 1952 1957 ; ; 60 ; 1978 ; 2003,,,,,,, 1953 1978 1953 1978,,,, 100,,,,, 3,, :100836, :wulijjs @263. net ;,, :
More information10 ( ) ( ) [5] 1978 : [1] (P13) [6] [1] (P217) [7] [1] (P19) : : [1] [4] (P1347) (P18) 1985 : [1] (P343) 1300 : [1] (P12) 1984 :
27 3 ( ) Vol.27 No.3 2010 5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May 2010 ( 518060) : ; : ; : ; ; ; ; : F 127.9 :A :1000-260X(2010)03-0009-13 30 [2] : [2] (P381) 1979 : : [3] :197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