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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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和 谐 健 康 发 (2014) 79 号 签 发 人 : 上 官 清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上 报 2013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的 报 告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根 据 贵 会 下 发 的 保 险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10) 第 7 号 )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保 险 公 司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通 知 ))( 统 信 部 函 (2014) 88 号 ), 我 公 司 已 完 成 2013 年 度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报 告, 现 将 报 告 呈 报 贵 会 审 阅 特 此 报 告 附 件 :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2013 年 度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主 题 词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报 告 承 办 : 王 晓 燕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年 4 月 28 日 印 发

2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报 告

3 重 要 提 示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信 息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2-

4 目 录 一 公 司 简 介...4 二 财 务 会 计 信 息...5 三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信 息 四 产 品 经 营 信 息 五 偿 付 能 力 信 息... 六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信 息 四... 四 七 其 他 信 息

5 一 公 司 简 介 ( 一 ) 法 定 中 英 文 名 称 及 缩 写 中 文 全 称 : 和 谐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文 简 称 : 和 谐 健 康 英 文 全 称 : Hexie Health Insurance Co.,Ltd. ( 二 ) 注 册 资 本 : 31 亿 元 人 民 币 ( 三 ) 注 册 地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天 府 大 道 北 段 966 号 天 府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 号 楼 8 层 ( 囚 ) 成 立 时 间 : 公 司 以 发 起 方 式 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 正 式 设 立 ( 五 )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区 域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准,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是 : 1 各 种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的 健 康 保 险 业 务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业 务 2 与 国 家 医 疗 保 障 政 策 配 套 受 政 府 委 托 的 健 康 保 险 业 务 3 与 健 康 保 险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及 代 理 业 务 4 与 健 康 保 险 有 关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5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资 金 运 用 业 务 6 开 展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经 营 区 域 : 经 保 监 会 批 准, 省 级 分 公 司 己 开 业 十 三 家 分 别 为 上 海 分 公 司 江 苏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浙 江 分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河 北 分 公 司 山 东 分 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 湖 北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福 建 分 公 司 安 徽 分 公 司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上 官 清 ( 七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

6 一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 财 务 报 表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资 产 附 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货 币 资 金 6 1,904,220,829 2,421,873,350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7 4,227,749,318 2,843,811,662 买 入 返 岱 金 融 资 产 122,394, ,000! 业 收 利 息 8 57,419,760 48,459,009 l 坐 收 保 货 225, ,623 J~ 收 分 保 账 款 Jili 收 分 保 未 到 WJ 责 任 准 备 金 23,195 应 收 分 保 长 WJ 他 m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2,392 保 户 质 jfj1 贷 款 9 140,432,427 22,974,737 定 期 存 款 10 9,880,000,000 4,123,652,5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6,777,474 贷 款 反 应 收 款 项 11 3,850,000,000 1,300,000,000 民 期 股 权 投 资 12 39,733,999 35,751,355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000, ,000,000 固 定 资 产 14 5,959,940 6,503,884 在 ílt 工 程 15 72,001,525 无 形 资 产 16 14,084,049 18,571,177 其 他 资 产 ,026,644 33,302,106 资 产 总 计 21,290,271,942 11,082,544,941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5 -

7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附 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负 债. 卖 出 囚 购 金 融 资 产 433,000,000 预 收 保 费 16,984,577 96,008,463 应 付 手 续 tv}. 佣 金 32,068,965 41,462,447 应 付 分 i~ 账 款 29,119 29,119 Jd 付 职 工 薪 酬 19 5,948,277 6,722,731 1 业 交 悦 货 20 21,044,196 1,733,675 应 付 赔 付 款 16,029,117 5,408,974 { 民 户 ii 击 金 及 投 资 款 21 18,528,643,627 8,620,839,740 未 到 JgJ 责 任 准 备 金 22 35,807,372 2,843,982 未 ì)~ 赔 款 准 备 金 22 36,481,992 4,159,749 l 主 )gj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22 16,951, ,062,412 Jt 他 负 Wi 23 35,708, ,901,621 负 债 合 计 18,745,697,303 9,628,172,913 所 有 者 权 益. 实 收 资 本 13 3,100,000,000 2,100,000,000 资 本 公 积 18,154 累 计 亏 损 (555,425,361) (645,646,126)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544,574,639 1,454,372,028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21,290,271,942 11,082,544,941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i't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íjl 成 部 分

8 2 利 润 表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项 目 附 注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1,331,835, ,187,765 己 赚 { 果 货 98,914,191 21,687,548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919,838 24,296,786 减 分 出 仰 货 (65,452) (8,428) 提 取 未 到 期 货 任 准 备 金 32,940,195 2,600,810 投 资 收 益 25 1,504,491, ,687,240 公 允 价 的 变 动 ( 损 失 )1 收 益 26 (291,133,122) 74,818,314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27 19,563,696 5,994,663 二 营 业 支 出 (1,242,344,595) (541,445,272) i 且 { 里 金 (2,289,051 ) (2,859,379) 赔 付 支 出 28 (142,379,706) (3,028,812) 提 取 (~ 阶 责 任 准 备 金 29 93,788,782 (2,909,200) i 成, j1f! 回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2,392) (60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0 (21,166,220) (2,846,445) 手 续 货 及 佣 金 支 出 31 (5,538,977) (2,351,278) 业 务 及 管 理 货 32 (145,244,231 ) (125,800,842)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33 (1,019,510,000) (397,727,002)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800) (3,921,708) 三 营 业 丰 IJj 闰 I( 亏 损 ) 89, {331,257,50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858, ,398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29,180) (48,139) 四 利 润 I( 亏!9l) 总 额 (330,664,248} 减 : 所 l~j 税 费 用 34 五 净 利 润 I( 亏 损 ) (330,664,248} 六 其 他 综 合 ( 亏 损 )1 收 益 35 (18,154) 2,979,004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0,202,611 {327,685,244}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1f,t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 7 -

9 - s

10 4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累 计 亏 损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12 年 1 月 1 日 1,000,000,000 (2,960,850) (314,981,878) 682,057,272 本 1F 月 1 减 变 ï;lj 金 额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1,100,000,000 1,100,000,000 汀, 亏 损 (330,664,248) (330,664,248)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979,004 2,979, 年 12 月 31 日 2,100,000,000 18,154 (645,646,126) 1,454,372, 年 1 月 1 日 2,100,000,000 18,154 (645,646,126) 1,454,372,028 才 '~if: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股 东 技 入 资 本 1,000,000,000 1,000,000,000 净 利 润 90,220,765 90,220,765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8,154) {18,15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00,000,000 (555,425,361} 2,544,574,639 后 ßfj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9-

11 ( 二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公 司 基 本 的 况 根 据 巾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并 经 巾 [ 司 保 险 l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保 监 会.. )( 保 IKi 发 改 2005] 1172 号 ) 批 准, 和 i 皆 { 也 f,ji 保 险 股 份 何 限 公 司 ( 原 " 硝 福 德 他 胶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于 2006 年 l 月 12 日 山 深 圳 ftii 尚 福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等 5 á 草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成 立. 本 公 司 成 立 u.t.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亿 元, 注 册 地 址 是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新 金 桥 路 28 号 新 金 桥 大 反 25 峻 2010 jl; 2 月, 根 据 巾 国 i~ 监 会 关 于 硝 福 德 ilv,ji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的 1tt 复 ))( 保 监 发 号 ). 本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 和 i 皆 他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1 月 5 日, 木 公 司 取 得 更 名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弓 : : , 2010 年 3 月, 根 据 巾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硝 福 ti~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仪 转 让 批 复 )) ( 保 监 发 改 [2009] 1404 号 ). 深 圳 市 瑞 福 tl~~ 挺 自 有 限 公 司 等 5 家 公 司 将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100 艳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安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安 111 财 产 险..) 和 巾 乒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乒 投 资..) 股 权 转 让 后, 安 邦 财 产 险 持 有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弘 巾 乒 投 资 符 有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 00% 2010 jjö 5 月, 根 据 中 国 保 山 会 关 于 平 liì 皆 促 股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f.j ttt 复 ))( 保 lki 发 2010] 5:H 号 ).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刑 至 人 民 币 10 亿 元, Jt 巾, 安 丹 : 财 产 险 件 有 997 百 万 j 段, 占 总 股 本 99. 7%: 巾 乒 投 资 将 有 3 百 万 l 段, 占 总 股 本 o. : 悦 2011 年 12 月, 根 据 中 国 i~ 监 会 关 于 安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团 化 改 组 的 批 复 )) ( 似 li~i 发 :l7 号 ), 安 邦 财 产 险 更 名 为 安 fl\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安 邦 集 团 " ), 继 续 将 有 本 公 司 99. 7% 的 股 份 2012 年 12 月, 根 据 中 国 i~~ 监 会 关 于 和 i 皆 他 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tttw) ( 保 监 发 2012] 1178 号 ), 本 公 司 tl 册 资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21 亿 元, 其 中, 安 判 l 集 团 忖 有 2,093.7 百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99.7%: 中 乒 投 资 持 有 6. :1 百 万! 役, 占 总 股 本 O. : 悦 201:1 jl; 12 月, 根 据 巾 固 保 监 会 关 于 和 ì~ 健 康 保 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w) (ml 监 到 可 号 ).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31 亿 元, 其 中, 安 邦 集 团 持 有 3,090.7 百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99. 7%: 巾 乒 投 资 持 有 9.3 百 7JJ 役, 占 总 股 木 0.3% 2011 jf. 9 月,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和 滔 他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i1 所 ) 的 批 W) ( 保 监 发 改 号 ). 本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变 更 为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天 府 大 i1! 北 段 966 号 天 府 国 际 金 副 1 中 心 1 号 楼 7 8 层. 木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网 为 各 种 人 民 币 和 l 外 币 的 健 康 保 险 业 务 意 外 伤 在 保 险 业 务, 与 回 家 医 疗 保 阳 政 策 配 套 受 政 府 委 托 的 他 康 保 险 业 务, 与 健 康 保 险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业 务 及 代 理 业 务, 与 { 应 康 保 险 布 关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的 的 资 金 运 用 业 务, 中 网 仇 :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才 二 财 务 报 农 l 扫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 tttìil 报

12 2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依 照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 准 则 一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ì1t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3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ii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3 年 度 的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 估 计 (J) 会 计 年 度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l 月 l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3) 外 币 折 算 外 币 交 易 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 日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入 账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IIJ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HPJ 饲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为 购 建 符 合 借 款 费 用 资 木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木 化 JUl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汇 兑 差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j 例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HP 邦 l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在 现 金 流! 在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4)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库 存 现 金, 可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以 及 持 有 的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JUJ[íf!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13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 估 计.( 续 ) (5) 金 融 资 产 (a)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于 初 始 确 认 U'j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fai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Jt)J 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炸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取 决 于 本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排 有 意 图 和 抖 有 能 力 (j)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i;lj 计 入 当 朋 191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ftt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JUH 员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为 交 易 j(rj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于 初 始 确 认 H 才 被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盐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JUJ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将 有 目 的 为 短 JUJ 内 th 佳 的 金 融 资 产 另 一 种 金 融 资 产 在 购 入 时 山 本 公 司 指 定 为 边 过 损 益 表 反 映 Jt 公 允 价 值 变 i;lj0 本 公 司 米 将 有 任 何 在 购 入 时 U[J 被 确 认 为 通 过 损 益 表 反 Uj~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金 融 资 产 (i i)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周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定 Jt)J 仔 款 仔 H1 资 本 保 证 金 保 户 质 JiIl 贷 款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归 入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投 资 和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等. ( i i i 可 供 山 信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岱 金 融 资 产 包 抓 初 始 确 认 1I1U[J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B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它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iv) 持 有 至 到 JUJ 投 资 t# 有 3! 到 期 投 资 是 拍 到 月 1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管 理 层 有 r9j 确 意 图 和 自 ie 力 持 有 至 到 JUl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b)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和 l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于 本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技 公 允 价 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监 且 Jt 变 动 ìt 入 当 JUH 员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M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tb1!i 在.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ìt 入 非 rhfì 确 认 金 额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己 终 止 或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布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转 移 111,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金 融 资 产 ( 续 ) (b)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相 计 盐 ( 续 ) 以 公 允 价 { 且 ìh'ît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J 日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手 11 可 供 th t 些 金 融 资 产 依 照 公 允 价 值 ill 行 后 续 计 辰, 但 在 -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Jt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W{ì+ 茧 的 仪 益 :I: 具 投 资, 核!!<< 成 木 计 量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持 有 至 到 JUJ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讼, 以 摊 余 成 本 ìt.j 国 io - 12-

14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最 且 Jt 变 动 ìl 入 当 JVJ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ìi 入 当 期 损 直 在. 在 资 产 捋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以 及 在 处 置 M 产 生 的 处 置 损 益, ìt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减 { 在 1~ 拈 己, 及 外 币 货 币 11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宣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仪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J 桌 直 接 ìl 入 所 有 者 仪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料 '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阵 有 期 间 技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己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ìi 入 当 JUI 损 益 (0) 金 融 资 产 减 lñ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Jt 变 动 ìt- 入 当 m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1<.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ìft~ 值 的 计 挺 减 值 准 备 以 摊 余 成 本 ìt" 茧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饺 Bi 计 未 米 现 金 流 旱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米 米 信 用 损 失 ) 砚 W.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i 主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jo 页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到 损 疏 当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仅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th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己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B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JUJ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己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IH 位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JVJ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到 自 接 计 '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茧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其 账 而 价 值 超 过 按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ifr[ 盘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 在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减 倪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的 部 分

15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l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金 融 资 产 ( 续 ) (d) 金 融 资 产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 (i)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i/'[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 (jj)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 或 者 (i i j)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仪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丁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Jt 账 面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对 价 以 及 原 自 接 计 入 负 f~ 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ìf 额 之 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t91 益 (e)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布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在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fb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怕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鼠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巾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垃 折 现 法 等 采 用 { 占 值 技 术 时, 尽 可 能 最 大 程 度 使 用 市 场 参 数, 减 少 使 用 与 本 公 司 特 定 相 关 的 参 数 (6)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保 费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以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应 收 款 项 以 实 际 发 生 额 减 去 坏 账 准 备 后 的 净 颁 列 示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当 1 字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时, 根 据 其 预 计 未 米 现 金 流 呈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问 ; 账 准 备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非 Jfi: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t(l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t 虫 ' 信 IIJ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账 款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应 计 挠 的 坏 账 准 备 e - 14-

16 4.1R1l! 会 ìl' 政 策 手 11 会 计 i,'jìt-( 续 ) (7) -l."j~jijji: 仪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掐 :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m 股 仪 投 资. 本 公 司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以 及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没 仪 投 资 (a)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是 指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其 实 施 拉 :M. tl[j 有 权 决 定 其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l 能 据 以 从 Jt 经 营 活 动 中 获 取 利 益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则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当 j 到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ìíe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也 同 时 予 以 考 虑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在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拨 照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金 额 列 示,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J1i.f 咒 益 法 调 整 号 后 进 行 合 并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l 幻 ~jj 民 权 投 资 投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盐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h) 合 自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木 公 司 与 其 他 方 对 其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 联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公 司 对 其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具 有 亚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木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ìf 入 当 期 损 益. :!1 相 应 i 用 增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本 公 司 按 应 享 有 成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冷 损 fi!i 份 额 确 认 当 j 饲 投 资 损 益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以 长 m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而 价 值 以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民 则 j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h 限, 但 本 公 司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义 务 且 符 合 成 有 事 项 准 则 所 规 定 的 预 计 负 债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并 作 为 预 计 负 债 核 算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在 :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的 恼 况 下, 放 mh 于 股 比 WIJìI.n 应 半 有 或 11<. 担 的 部 分 直 拨 ìl 入 资 本 公 积 被 投 资 单 位 分 派 的 和 ú; 间 或 现 金 股 利 于 宣 告 分 派 时 按 照 本 公 司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之 间 未 实 现 的 内 部 交 易 括 1fi!i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 然 后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其 中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部 分, 相 应 的 未 实 现 损 失 不 予 抵 销 - 15-

17 1 lr 要 会 il 政 策 和 会 it 估 计 ( 续 ) (7)~J!IJ 股 权 投 资 ( 续 ) (c) 其 他 氏 JUI 股 权 投 资 Jt 他 本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成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1 茸 的 民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8)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根 据 保 险 法 规 定, 本 公 司 按 照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银 行, 除 本 公 司 洁 算 H I 用 于 消 偿 债 务 外,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20% 能 取 保 证 金, 并 在 入 符 合 中 因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9)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运 输 工 具 计 算 机 及 电 子 设 备 以 及 办 公 设 备 等 购 置 或 新 边 的 固 定 资 产 技 取 得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it 量 11 才 的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在 栩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知 的 计 量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木 : 对 于 被 笛 换 的 部 分, 终 JI: 确 认 其 账 面 价 值 : 所 有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it 入 当 JUI 损 益 固 定 资 产 折 日 采 月 1 年 限 平 均 法 并 依 托 入 账 价 值 减 去 预 计 沟 残 值 后 在 fíij 计 f<ëji] 寿 命 内 计 键 X>ji 十 m 了 减 {(L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贝 IJ:(E 未 来 期 间 依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依 据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折 日 在 页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 使 用 寿 命? 争 残 值 'f- 及 年 折 旧 斗 : 列 示 如 l 下 : 预 计 使 川 寿 命 预 计 i 争 残 ili 率 ~F 折 IA 率 计 算 机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5 年 5 年 5 年 5% 5% 5% 19% 19% 19%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JIJ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1 折 旧 方 法 予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自 费 减 去 处 fj. 费 川 l 低 于 原 账 面 价 值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JIJ 孰 低 的 金 额 列 示 公 允 价 的

18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ìl 估 计 ( 续 ) (9) 固 定 资 产 ( 续 ) 当 固 定 资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fjíjjyj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tjj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员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J~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ìt 入 当 JYlt 员 益 (10) 在 ill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饺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计 量 实 际 成 本 包 i,m 筑 成 木 安 装 成 本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为 使 在 这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在 ill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III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H 自 次 月 起 开 始 讨 提 折 旧 (11 )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包 i?iìl 算 机 软 f'l 等, 以 成 本 减 去 累 ìl 摊 销 后 的 汀 ' IB'IJ 在 示 购 入 的 软 件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入 账, :jf:j 在 预 ìl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子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st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12) 民 期 待 摊 费 用 l~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经 营 f1l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及 其 它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山 本 朔 和 以 后 各 JYJ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预 ìl 受 益 lyl 间 分 JYJ 平 均 摊 的, 并 以 实 际 支 出 减 去 织 ìj 摊 销 后 的 冷 额 列 耳 之 (13) 资 产 减 值 固 定 资 产 在 边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七 二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于 资 产 负 债 农 日 存 在 i 成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 且 测 试 i 成 1Ïi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J~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ìl 徒 减 值 准 备 :jj 计 入 减 的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货 用 后 的 净 郁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米 现 金 流 茧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19\ 资 产 为 基 础 w 觉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t 且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ilre 入 的 Jrt 小 资 产 m 合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如 果 在 以 后 期 间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也 不 予 转 回

19 (14) 保 险 合 同 (a) 保 险 合 同 的 定 义 本 公 司 对 承 保 的 合 同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或 ~I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本 公 司 对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阶 的 合 同, 且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 单 独 计 茧 的, 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进 行 分 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ìt. 垦 的,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本 公 司 将 整 个 合 同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不 重 大, 本 公 司 将 Jt 确 认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以 保 险 风 险 同 质 的 合 同 m 合 为 基 础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l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支 付 重 大 附 加 利 益 的, 即 认 定 该 保 险 风 险 豆 大, 但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除 外 其 巾, 附 加 利 益 指 保 险 人 {E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超 过 不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的 金 额 合 同 的 签 发 对 本 公 司 和 交 易 对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没 有 可 辨 认 的 \j~ 响 的, 表 明 此 炎, 合 同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b)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fll 计 盐 (j)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本 公 司 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并 承 担 相 应 保 险 责 任 与 保 险 合 同 栩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 盘 时 确 认 保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饺 照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实 际 收 到 的 保 费 金 额 确 认 为 预 收 保 费, 待 I~ 费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满 足 后 转 为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如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收 取 保 费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当 期 应 收 取 的 i~ 货 确 定 当 JYIi~ 费 收 入 : 如 l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性 收 取 i!,f; 费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一 次 性 应 收 取 的 保 费 确 定 当 WIi' 且 费 收 入 对 于 非 寿 防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费 总 额 确 定 当 JYJ 保 费 收 入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木 公 司 依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ìhì 确 定 应 返 还 投 保 人 的 金 额 作 为 退 保 费. ìl 入 当 朋 {H 益

20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ìl-jm 十 ( 续 ) (14) 保 险 合 同 ( 续 ) (b)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ìi 监 ( 续 ) (ii)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指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日 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出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已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或 佣 金 支 出 赔 付 成 本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以 及 提 取 的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等 赔 付 成 本 包 括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赔 款 给 付 以 及 在 m! 击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律 师 资 诉 讼 费 损 失 检 验 费 相 关 现 赔 人 员 薪 酬 等 理 赔 费 用, 和 在 取 得 保 险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和 l 佣 金 -)j: 于 发 生 H 们,- 入 当 JUJ 损 益 木 公 司 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j~ 费 收 入 的 当 则,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HH~ 费 和 应 向 再 保 险 钱 受 人 摊 囚 的 分 j~ 费 用, 计 入 当 } 钢 损 益 木 公 司 在 确 定 支 付 赔 付 款 项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理 赔 费 用 而 冲 减 原 保 险 合 同 栩 应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当 JUJ,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攘 受 人 摊 困 的 赔 付 成 本, 计 入 当 j 羽 损 益,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 且 准 备 金 余 额. (i i i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木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农 日 计 itt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分 别 HJ 米 到 JYJ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组 成, 可 分 为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和 才 ló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在 本 财 务 1fl."& 巾.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i 主 JUI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列 报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未 到 那 赔 款 准 备 金 列 恨 l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米? 是 木 公 司 将 主 要 险 种 中 具 有 相 同 性 别 缴 费 期 间 及 频 率 保 险 JUJ 间 等 情 况 的 所 有 i* 单 作 为 一 个 计 量 单 元, 以 保 险 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 古 训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最 版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HÍI1IH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预 JUJ 米 米 现 金 iíiëtb 与 预 期 米 米 现 金 流 入 的 &. 额. np 预 期 米 米 汀 ' 现 金 if,[ 山 其 中.flíiJUJ 未 来 现 金 i/'ulhi1 本 公 司 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必 市 的 合 理 观 念 流 LH. 主 要 包 f;!;: ( i)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承 诺 的 保 证 利 益, 包 掐 死 亡 给 小 I 残 疾 给 付 疾 病 给 付 生 (f. 给 付 满 姆 j 给 付 等 : (j i) 保 险 合 同 的,11 一 保 证 利 益 :(i i i) 管 理 保 险 合 同 或 处 理 相 关 赔 付 必 市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拍 { 果 单 维 持 费 用 理 赔 货!IJ 等 预 JUJ 米 米 现 金 流 入 指 木 公 司 为 承 担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流 入, 包 括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收 费 木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îjijn.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Ii 确 定 flíijuj 米 来 净 现 金 i/'whf.j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21 4 重 要 会 il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保 险 合 同 ( 续 ) (b)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盘 ( 续 )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边 际 因 素 并 单 独 计 盐,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将 ì1i 际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如 有 首 日 损 失, 计 + 入 当 m 损 益 ì1i 际 因 素 包 括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风 险 边 际 是 指 为 应 对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jfjï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 剩 余 边 际 是 为 了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而 确 认 的 ì1i 际 准 备 金, 于 保 险 合 同 书 1)Itfì 确 认 日 确 定, 在 整 个 保 险 JVJ 间 内 摊 俏 剩 余 边 际 的 后 续 il-: 量 与 预 计 未 米 现 金 流 合 理 估 计 ' 相 关 (t~ 准 备 金 -1'11 风 险 边 际 相 对 独 立, 有 关 假 设 变 化 不 影 响 剩 余 边 际 后 续 il 量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本 公 司 对 相 关 未 米 现 金 流 血 ; 进 行 折 f 见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计 最 货 币 11') 间 价 的 所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在 提 取 各 项 原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本 公 司 技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原 ;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再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ijfe 量 分 别 估 计..Jl 将 从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摊 回 的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米 到 J\l1 责 任 准 备 金 计 茧 的 各 种 假 设 (i)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与 负 债 f1l\ 金 流 111 期 限 和 风 险 相 当 的 市 场 利 率 确 定 刷 子 计 算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随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预 期 产 生 的 未 来 投 资 收 益 率 确 定 用 于 ihï 未 到 JVJ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ii)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经 验 和 未 来 的 发 展 变 化 趋 势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值, 分 别 作 为 直 11 死 亡 发 生 率 疾 病 发 生 41 伤 残 率 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TI 假 设 ilh 坦 率 假 设 和 费 用 假 设 未 来 费 用 水 平 对 通 货 膨 胀 反 应 敏 感 的,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费 用 假 设 11,) 考 虑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以 及 本 公 司 费 用 控 制 的 影 响 本 公 司 在 计 量 未 到 IJJVJ 责 任 叶 i 备 金 时 预 测 米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JVI 间 为 整 个 保 险 JVJfñJ 0-20-

22 1 m 宴 会 计 政 策 和 l 会 计 估 计 ( 续 ) ( 14) 保 险 合 同 ( 续 ) (b)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ìl 盘 ( 续 )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包 括 已 发 生 己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米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理 赔 货 用 刊 i f 在 金 等 木 公 司 考 虑 保 险 风 险 的 性 质 和 分 布 赔 款 发 展 模 式 经 验 数 据 等 因 素, 以 最 终 赔 付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恭 础, 同 时 考 虑 相 关 边 际 因 素, 采 用 案 均 赔 款 法 链 衍 ; 法 等 方 法 ìj'.m 己 发 生 己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l 已 发 生 米 W. 奈 米 Ik 赔 款 准 备 金 木 公 司 以 米 米 必 f7ii 发 生 的 理 赔 费 用 的 合 理 估 i 十 余 额 为 基 础 ìhj: 理 \~l 自 费 用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在 评 估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i 确 定 充 足 蚀, 如 果 评 估 显 示 根 据 预 估 的 未 米 现 金 流,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账 面 价 值 有 不 足, 将 调 整 相 关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任 何 变 化 将 计 入 当 WH 员 益 保 险 合 同 1Ii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转 销 相 关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余 额, 计 - 入 当 Wl 损 益 (c)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虽 ; 本 公 司 将 所 承 保 合 同 中 分 拆 出 的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冉 l 米 边 过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合 同 确 定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非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负 债 +t 入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1 主 照 公 允 价 的 进 行 初 ~tl 确 认. jj: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ìl 量 木 公 司 管 理 这 些 作 保 险 合 同 所 收 取 的 包 括 保 单 管 理 费 等 费 川.'] 二 本 公 司 提 t'bf 供 理 服 务 的 m 间 内 确 认 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的 利 息 支 th 是 指 炫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给 保 户 的 收 放 利 息 支 出 金 额 按 照 保 户 储 金 本 金 保 险 期 限 手 u 月 1 交 公 布 的 结 11 利 率 ü11 确 定 (15)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丰 i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手 u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等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H 于 职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确 认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jj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和 费 用 本 公 司 的 {E 职 职 工 参 加 J1-H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及 管 理 的 职 工 社 会 保 附 体 系. 包 括 养 老 lk 医 疗 保 险 i:t1ji 公 积 金 及 其 他 社 会 m 附 制 度 除 此 以 外, 本 公 司 并 无 其 他 重 大 职 工 嗣 利 浓 谐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投 规 定 的 缴 费 基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且 在 不 超 过 上 限 的 基 础 上 提 取 保 险 费 及 公 积 金, 并 向 劳 动 手 u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缴 纳, 相 应 的 支 出 ìl' 入 当 JVI 成 本 或 费 )lj

23 4 j 且 要 会 计 -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ìt-( 续 ) (1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刷 Iì 边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i 革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Jj 革 延 所 得 税 负 fmm 据 资 产 和 1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li:t: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如 亏 损, 悦 同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ìl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如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巾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j 且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布 或 1M 尝 该 负 债 WJ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ì-l-lîf 0 Ij 单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i 且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本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lJ 米 抵 如 可 抵 如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tu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i 成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同 H 才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边 延 所 得 税 负 1m 以 抵 销 后 的 J 争 额 列 示 2 (i)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启 Ji 革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本 公 司 内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 (ii) 本 公 司 内 该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J1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m 所 得 税 负 { 贵 的 法 定 仪 利. (17) 保 险 a 阳 基 金 本 公 司 披 RR ir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i~ 监 会 令 ' 第 2 号 ) 缴 纳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 (i)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的 0.15% 缴 纳,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依 照 保 费 的.05% 缴 纳 : (ii) 短 JUJ( 注 1 隶 保 险 按 照 当 年 保 费 的 0.8% 缴 纳, 长 期 健 康 保 险 tii!\l{f~ 费 的 O. 15% 缴 纳 : (iii) 非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依 照 当 年 保 贺 的 0.8% 缴 纳,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何 保 证 收 益 的, f 主 照 当 年 1 果 费 的 0.08% 缴 纳 : 无 aìíe 收 放 的, 饭!\l{ 当 年 保 费 的 0.05% 缴 纳 当 保 险 { 圳 市 基 金 达 到 总 资 产 的 1% 时, 暂 停 缴 纳 (18) 收 入 确 认 收 入 基 于 以 下 方 法 确 认 : 保 货 收 入 { 果 费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i 市 见 附 注 4 (14)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l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收 入 确 认 ( 续 )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包 含 各 项 投 资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股 息 收 入 分 红 收 入 以 及 除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等 11J 于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 ìl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rld 之 外 的 己 实 现 利 得 成 损 失 公 允 价 值 变 z;!jl 员 ~d - 22-

24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族 是 指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fill 等 公 允 价 值 变 71IJ 形 成 的! 当 it 入 当 WH 员 益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JU 也 'Iv. 务 收 入 包 括 上 述 收 入 以 外 的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收 入 (I9) 租 赁 对 于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若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布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与 报 酬 实 质 上 仍 III tb 租 方 承 担 的 租 赁 为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但 货 的 租 金 支 tj\{f 舰 赁 m 内 放 I! 明 直 线 法 ii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20)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 在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构 成 关 联 刀 (21) 分 部 信 息 木 公 司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并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公 司 内 同 H 忖 的 足 下 列 条 们 的 组 成 部 分 : (i)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11]: (ii) 本 公 司 管 现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JUH 虫 : (i i i) 本 公 司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说 : 量 等 有 关 会 it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的 经 济 特 征, 并 且 满 足 - 定 条 件 的. 部 911J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本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拓 展 各 项 业 务, 将 公 司 整 体 作 为!Y! 一 分 部 管 现, 无 市 单 独! 披 Fd 分 部 信 息 4 亟 宴 会 训 政 策 平 11 会 if' (, 'j 计 ( 续 ) (22) 或 有 :j)uiíl 主 且 有 负 1M} 走 出 过 去 发 生 的 事 件 ifiï 产 生 的, 且 该 事 件 的 布 在 只 有 通 过 木 公 司 不 能 完 全 控 制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米 米 不 确 定 事 件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米 确 认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义 务 或 有 负 债 还 可 以 指 山 过 去 发 生 的 事 件 所 导 致 的 当 前 责 任.m 囚 i 主 责 任 导 致 的 经 济 资 源 流 :11 并 非 可 能 或 该 责 任 的 数 额 无 法 被 可 靠 it 最 而 不 予 确 认 或 有 负 债 不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而 在 财 务 1f}. 农 附 ä 巾 予 以 J 皮 碍 因 过 去 的 经 营 行 为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当 地 l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的 流 lf~. 且 其 金 额 能 够 可 某 计 量 H L 确 认 为 f!íiit 负 债 预 it'ih fþíj 主!!~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挝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1: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米 米 现 金 流 :11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 医 l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所 进 行 的 折 现 还 原 而 导 致 的 预 计 负 债 账 而 价 值 的 增 加 金 额, 确 认 为 利 息 费 用 于 资 产 负 债 农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以 反 映 当 前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23)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本 公 司 恨 据 历 史 经 验 和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对 未 米 事 工 目 的 合 理 预 期, 对 所 采 11] 的 重 要 会 计 的 it 乎 n 关 键 判 断 进 行 将 续 的 评 价

25 (a) 保 险 混 合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并 在 财 务 报 告 日 进 行 必 要 的 复 核. 本 公 司 对 原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首 先, 根 据 产 品 特 征 判 断 产 品 是 否 能 够 分 拆 对 于 能 够 分 拆 的 产 品 将 其 拆 分 为 保 险 部 分 和 非 保 险 部 分 其 次, 对 于 不 能 进 行 分 拆 的 产 品,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是 否 转 移 保 险 风 险 再 次.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的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是 否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最 后,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其 中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如 下 : 对 于 非 年 金 保 单, 以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24.

26 4 亟 要 会 il 政 策,fj) 会 it- 估 计 ( 续 ) (23)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 续 ) (a) 保 险 混 合 合 同 分 拆 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 续 ) 风 险 比 例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们 与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占 :I;!: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的 1;'1: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x )0 侃 如 果 原 保 除 I~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在 保 险 期 间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时 点 大 于 等 于 5%. 贝 IJ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基 于 有 效 保 单 的 分 布 状 况 对 每 一 险 种 进 行 测 试, 如 果 准 备 金 占 比 一 半 以 上 保 单 i 国 过 测 试, 则 该 险 种 通 过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对 于 再 保 险 { 果 单, 木 公 司 在 全 面 理 解 再 保 险 保 巾 的 实 质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事 l 协 议 的 基 础 l 二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对 于 黑 而 易 见 满 足 转 移 最 大 保 险 风 险 条 件 的 再 保 险 保 单, 宣 按 步 IJ 定 为 再 保 险 合 同 : 对 于 其 他 再 保 险 保 单, 以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米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b)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公 允 价 fjï 指 在 公 平 交 易 而 非 被 迫 或 消 算 时,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自 愿 进 行 交 换 的 金 额 木 公 司 在 估 i:1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时 所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假 设 为 : 债 权 型 投 资 :Jffi 常 Jt 公 允 价 值 以 其 位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为 基 础 米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可 供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可 根 据 观 察 到 的 员 近 发 生 的 交 易 价 恪 或 者 可 比 较 投 资 的 嵌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或 当 市 场 不 活 跃 11-) 通 过 伯 伯 方 法 确 定 采 用 的 值 方 法 时, 尽 可 能 最 大 程 度 使 用 市 场 参 数, 包 括 收 益 率 由 线 等, 减 少 使 用 与 木 公 司 特 定 相 关 的 参 数 股 权 型 投 资 其 公 允 价 值 以 其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为 基 础 米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可 供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可 根 据 观 察 到 的 最 近 发 生 的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可 比 较 投 资 的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或 其 它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伯 伯 方 法 确 定 采 )fj fi'i 值 方 法 时, 尽 可 能 最 大 程 度 使 用 市 场 参 数, 减 少 使 用 与 木 公 司 特 定 相 关 的 参 数 x-t+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it" Jît:fl~ J 1 院 校 型 投 资, 以 Jtl& 木 减 减 fú 准 备 计 量 定 期 存 款 保 户 质 jll' 贷 款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买 入 返 偿 金 融 资 产 和 卖 :ij 回 归 J 金 融 资 产 : 资 产 负 债 农 上 D!~ 而 价 值 近 似 公 允 价 值 - 25-

27 4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l 会 计 估 计 ( 续 ) (23)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 续 ) (c) 所 得 税 在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很 多 交 易 和 l 事 项 的 最 终 税 务 处 理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在 计 键 所 得 税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需 要 作 出 判 断 本 公 司 基 于 对 预 期 的 税 务 检 查 项 目 是 否 箭 要 缴 纳 额 外 税 款 的 估 计 确 认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负 债 如 果 这 些 税 务 事 项 的 最 终 认 定 结 果 与 最 初 入 账 的 金 额 存 在 差 异, 该 差 异 将 对 作 出 上 述 最 终 认 定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5 税 项 本 公 司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其 税 率 列 示 如 下 :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营 业 税 应 纳 税 营 业 额 5% 6 货 币 资 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存 款 1,828,577,278 2,259,184,138 结 算 备 付 金 75,519, ,665,425 有 出 保 证 金 124,052 23,787 合 计 1,904,220,829 2,421,873,

28 7 交 易 做 金 融 资 产 2013 '1:12 月 31 日 2012 'F 12 月 31 日! 没 权 型 投 资 股 票 2,812,378,:\95 700,740,270 基 金 242,661,850 92,164,495 小 计 3,055,040, ,904,765 债 权 型 投 资 金 融 债.147,958, ,679,054 企 业 债 724,751,071 1,405,227,843 小 it 1,172,709,07:3 2,050,906,897 合 it 4,227,749,318 2,843,811,662 8 应 收 利 息 2013'1: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J 仔 款 利 息 21,743,050 16,242,597 应 收 债 权 型 投 资 利 息 :12,596,247 :12,066,238 应 收 保 护 质 f1j1 贷 款 利 息 3,013, ,174 其 他 66,792 合 计 57,419,760 48,459,009 9 保 户 质 jq' 贷 款 木 公 司 的 m 户 质 押 贷 款 均 以 投 保 人 的 保 Jjl ;J-J 质 仰, 且 贷 款 金 额 不 超 过 投 保 人 i'* 单 现 金 价 值 或 账 户 价 值 的 - 定 比 例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的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到 Juml 限 均 在,6 个 月 以 内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 同 ) 10 定 期 存 款 rrjjuiluj ~ti 3 个 月 至 1, 仨 ( 含 l 年 ) 4 年 至 5 年 ( 含 5 年 ) 5 年 以 上 合 il 201:1 年 12 月 :ll 日 9,880,000,000 9,880,000, 年 12 月 31 日 53,652,500 4,070,000,000 4,123,652,

29 11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资 产 支 排 计 划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合 计 2,500,000,000 1,350,000,000 3,850,000,000 1,300,000,000 1,300,000,000 于 2013 年 12 月 :ll 日,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包 括 安 邦 土 屋 铜 矿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和 安 邦 - 塔 拉 特 铅 铸 矿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上 述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的 期 限 均 为 5 年 期, f!íi 郑 j 收 益 率 为 6.72%, 均 由 偿 债 主 体 以 其 享 有 的 采 矿 仪 和 成 都 农 民 可 行 的 银 行 增 { 言 担 保 提 供 本 息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撒 销 的 抵 押 及 担 保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主 要 为 温 州 诸 永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该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的 期 限 为 3 年 期, 预 期 收 益 率 为 7.188%,)hü 偿 债 主 体 以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权 质 t 甲 方 式 提 供 担 保 12 içj~1 股 权 投 资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ir 12 月 31 日 联 营 企 业 无 公 开 报 价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a) 减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39,733,999 39,733,999 29,751,355 6,000,000 35,751,

30 12 l 主 lyli 股 权 投 资 ( 续 ) (a) 其 他 l 主 j 钢 股 权 投 资 被 投 资 公 司 名 称 2012 W 12 月 3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春 华 秋 实 ( 夭 冲 ) 1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1 日,n3,999 18,733,999 成 部 l 孚 德 夭 府 H. 业 有 (14,751,:155 限 公 司 (j) 29,751,355 15,000,000 和 i 皆 保 险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5,000,000 5,000,000 北 京 安 和 茄 邦 房 地 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l,ooυ 0,0υU 内 o 1,000,000 (14,751,355 35,751,355 18,733,999 39,733,999 (i) 2013 年 度, 木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成 都 厚 德 天 1ft 直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厚 德 天 府.. )15% 的 股 仪 迸 行 了 转 让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对 l 亨 德 天 府 的 表 决 仪 比 例 为 15%, 本 公 司 没 有 以 其 他 方 式 参 与!iX 影 响 厚 德 天 府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或 日 72 经 营 活 动, m 毕 德 夭 府 不 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故 将 其 作 为 其 他 长 jyj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13 存 ~H 资 本 保 证 金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1'Hil 资 本 保 证 金 披 H 坦 布 放 银 行 存 放 形 式 及 有 f 放 期 限 戈 IJ 分 的 明 细 如 下 : 存 放 银 行 得 放 形 式 rf.j: 皮 期 限 金 额 交 通 银 行 巾 因 述 设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边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合 计 定 期 存 款 5 lf- 220,000,000 定 期 存 款 12 个 月 60,000,000 定 期 1'!- 款 :51f 二 50,000,000 定 期 1f. 款 5 年 50,000,000 定 WJ 得 款 5 年 40,000, ,000, :1 年 12 月 25 日,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本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31 亿 元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资 本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 本 公 司 己 于 2014 年 l 月 补 存 了 存 th 资 本 保 证 金 Jtìt 人 民 币 2 亿 元 - 29-

31 1:1 在 th 资 本 保 证 金 ( 续 ) 2012 年 12 月 :11 日, 本 公 司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披!!~:rr: 放 银 行 在 放 形 式 及 布 放 期 限 划 分 ((.J'VJ 细 如 下 : 存 放 银 行 在 放 形 式 存 放 期 限 金 额 j{j 商 银 行 定 m 在 款 12 个 月 60,000,00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定 JUI 布 款 5 ip 50,000,000 中 国 ill 设 银 行 定 JUJ1f 款 51 手 50,000,000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511 二 40,000,000 合 计 200,000, 固 定 资 产 运 输 工 具 计 算 机 及 办 公 设 备 合 ì:1 屯 子 设 备 原 fft 2012 年 12 月 :11 日 1,505,708 10,886,204 2,90:1,408 15,295,:120 本 年 增 加 1 45 日, ,871 1,'1:10,51:1 本 年 减 少 (165,000) (18,950) (18:1,950) 201:1 年 12 月 :ll 日 1,505,708 11,179,846 :1,856,:129 16,541,88:1 累 计 折 Ifl 2012 年 12 月 :11 日 (1,:327,6:18) (5,880,980) (1,582,818) (8,791,4:J6) 本 1r: 计 提 (9:l,282) (1,410,:1:1:1) (452,94:1) (1,956,558) 本 {r:: 减 少 156,750 9,: , :1il 二 12 月 :11 日 (1,420,920) (7,134,563) (2,026,460) (10,581,943) 汀, 值 201:1 年 12 月 :11 日 84,788 4,045,283 1,829,869 5,959, 年 12 月 :11 日 178,070 5,005,224 1,320,590 6,503, :1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计 挺 的 折 旧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956,558 元 (2012 年 度 人 民 币 1,862,450 元 ), 计 入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本 公 司 无 lf[ 大 暂 时 闲 置 将 有 待 倍 所 有 权 受 限 >>.. 用 于 担 保 的 固 定 资 产 - 30-

32 15 在 边 工 程 2012 年 2013 年 工 程 名 称 12 月 :ll 日 本 年 增 加 其 他 减 少 数 12 月 31 日 总 公 司 办 公 楼 72,000,000 72,000,000 其 他 15,756 (14,231) 1,525 合 计 72,015,756 (\4,231) 72,001, 无 形 资 产 2012 ljó 12 月 3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í-f: 摊 销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计 算 机 软 件 18,571,177 79,500 (4,566,628) 14,08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 抵 销 后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边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净 额 列 示 ~rj 下 : 2013 lf'12 月 31 日 2012 i 仨 12 月 :ll 日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列 示 泞, 额 4,929,153 (4,929,153) (2) 本 公 司 米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可 抵 如 暂 时 性 差 异 及 可 抵 如 亏 损 分 忻 如 下 : 2013 年 12 月 :ll 日 2012 lf'12 月 :11 日 可 抵 如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如 亏 损 311,487,: ,846, ,333,384 3,475, , 日 18, ,094,

33 17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续 ) (3) 未 确 认 边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可 抵 如 亏 损 之 到 JUI 日 分 布 如 下. 201:1'1'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1; 114,399, '1' 47,608, 年 37,210, '1' 2017'1; 174,846,005 :19'1,401, ,846, ,618, 其 他 资 产 201:1 年 12 月 :ll 日 2012'1'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a) 556,384,2:13 33,5:18,499 m 也 46, ,-151 小 ìi 556,130,488 :13,705,950 减 : 材 ; 账 准 备 (.103,814) (.103,8101) 合 计 556,026,644 33,302,106 (0)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 怜 分 忻 如 下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占 总 额 jlt 坏 账 目 t 占 总 额 比 金 额 例 备 金 额 {$iij 坏 账 准 备 1 '1' 以 内 ( 含 l 524,7:\6,51 :12,639,18 年 94% 7 97% l 到 2 年 ( 含 2 年 ) :10,918,977 6% 548,62:1 2% 5:1,155 2 到 3 年 ( 含 :1 年 348,023 0% 5:1,155 15,911 0% 15,911 :1 年 以 上 350,689 0% 350, ,778 1% :13-1,778 合 计 556,384,23 33,538, % 403, % 403,844 其 他 应 收 款 性 质 分 忻 如 l 下 : 应 收 股 权 转 让 款 项 应 收 代 垫 款 项 m 也 合 ìl 201:1'1'-12 月 31 日 515,000,000 38,800,000 2,584,23:1 556,384, 年 12 月 :ll 日 :lo,000,000 :1,5:18,499 33,538,

34 1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012 年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工 资 薪 酬 及 福 利 费 6,206,267 59,410,335 (59,821,231) 5,795,371 社 会 保 险 费 474,646 11,96 日,705 (12,358,666) 84,685 住 房 公 积 金 4,699,604 (4,699,604)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41, ,963 (265,560) 68,221 合 计 6,722,731 76,370,607 (77,145,061) 5,948, 应 交 税 费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应 交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l 19,633, ,469 应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617, ,214 其 他 79:3, ,992 合 ìt 21,044,196 1,733,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到 期 期 限 2013 if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l 年 以 内 ( 含 1 ip) 16:1,687 91,324 l 年 至 3 年 ( 含 3 年 ) 87,423,573 6,542,514 3 年 至 5 年 ( 含 5 年 ) l 日,408,275,422 8,614,205,902 5 年 以 上 32,780,945 合 计 18,528,643,627 8,620,839,740-33

35 22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2012 年 12 月 :11 日 本 年 本 年 减 少 额 m!j1l 额 赔 付 款 项 提 前 解 除 Jt 他 2013if: 12 月 :11 日 (2,813,9 日 米 到! 饲 责 任 准 备 金 2,843,982 :15, 自 07,372 2) :15,807,372 米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1,159,749 36,481,992 (4,15 日,7,19) 36,481,992 氏 师 1 他 l 占 阶 责 任 准 备 14:1,062,41 (121,231,26 (2,288,666 (6,167,65 金 2 3,576,560 6) 16,951, ,066,14 (125,391,01 (2,288,666 (9,011,63 合 计 3 75,865,924 5) 5) 89,240,751 本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米 到 JUIJUJ 限 情 况 如 l 下 : 201:1 年 12 月 :1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I if- 以 下 ( 含 1 il') 1 if- 以 上 l 年 以 下 ( 含 lif') lil' 以 上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15,807,372 2,843,982 米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36,481,992 4,147,126 {~J~I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豆 入 L 879,456 16,071, ,102,270 合 计 73,168,820 16,071, ,093,378 12,623 15,960,142 15,972,765 本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米 IÆ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IVJ 细 如 l 下 : 2013il 二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ll 日 己 发 生 己 报 告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告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理 赔 费 FfJ 准 备 金 合 计 1,1'12,:H8 :33,602,406 1,737,2:l8 36,481, ,959 :1,808, 日,08:3 4,159, Jt 他 负 i 击 应 付 保 险 i 果 附 基 金,1F 保 险 合 同 预 收 似 货 应 付 l 监 管 费 应 付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其 他 应 付 款 外 古 jl 单 位 应 付 证 券 清 算, 汰 Jt 他 合 计 2013 ir 12 月 31 日 18,242,483 12,208,000 2,971, , , ,951 1,173,599 35,708, if'12 月 :11 日 12,249, ,550,000 1,910,:H9 590, , ,000 1,542, ,901,

36 24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个 人 健 康 险 4,668,909 1,378,609 个 人 意 外 险 1,256,2:17 252,373 团 体 健 康 险 116,099,789 17,045,932 日 1 体 意 外 伤 害 险 9,894,90:1 5,619,872 合 ìt 131,919,838 24,296, 投 资 收 益 内 20υ 度 2012 年 1 主! 股 权 转 让 投 资 收 益 ( 附 注 12) 500,248,645 银 行 仔 款 利 息 收 入 492,080,:198 22,8:13,895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收 益 :145,353,441 22,202,702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收 益 105,992,640 14,891,601 买 入 返 岱 金 融 资 产 收 入 54,574,563 42,518,040 保 护 质 押 贷 款 利 息 :3,80:3,:3:18 150,17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收 益 2,437,198 5,:3:39,474 其 他 870 (248,645) 合 ìl 1,504,491, ,687,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损 失 )/ 收 益 201:3 il'! 立 2012 年 度 i 责 ~f. (32,541,493) 10,415,756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258,591,629) 64,402,558 合 计 (291,133,122) 74,81 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非 保 险 合 同 业 务 服 务 收 入 19,471,847 5,973,894 其 他 91,849 20,769 合 计 19,563,696 5,994,

37 28 赔 付 支 出 放 赔 款 内 容 划 分, 赔 付 支 出 列 示 自 11 下 :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满 j 钢 给 付 121,24 日, ,117 3'E 伤 医 疗 给 付 20,090,311 2,7<]7,120 赔 款 支 出 1,040,411 55,575 合 计 142,379,706 3,028, 提 取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按 准 备 金 性 质, 提 取 /( 转 回 )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净 额 的 I~J 细 如 下 年 度 2012 年 度 提 取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a) 32,322,24:\ 2,672,608 提 取 /( 转 回 ) 长 期 健 康 险 资 任 准 备 金 (I26,111,025) 236,592 合 il (93,788,782) 2,909,200 (a) 提 取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汀 ' 郁! 饺 内 容 主 IJ 分 的 明 细 如 下 :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989,389 (:l57,629)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29,793,699 2,902,970 理 赔 费 月 1 准 备 金 1,539, ,267 合 计 32,322,243 2,672,608 :\0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01:\ 年 度 2012 年 度 营 业 税 18,6:\5,201 2,527,789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04, ,942 教 育 费 附 加 l 559,114 77,896 其 他 667,445 6:l,818 合 计 21,166,220 2,846,

38 31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H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手 续 费 支 出 5,538,977 2,351,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及 福 利 费 76,370,607 61,197,282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15,406,938 12,552,322 租 赁 费 9,732,240 11,205,129 车 船 使 用 费 8,589,740 7,290,272 折 旧 及 摊 销 6,523,186 6,415,103 保 险 监 管 费 5,162,330 4,851,828 委 托 管 理 费 4,412,616 3,838,890 办 公 费 4,228,044 3,480,645 业 务 招 待 费 2,844,315 3,060,547 差 旅 费 2,547,527 3,437,231 开 办 费 2,466, ,316 物 业 管 理 费 639, ,440 其 他 6,321,:350 7,557,837 合 计 145,244, ,800,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万 白 色 险 利 息 支 出 714,368, ,087,479 万 能 险 手 续 费 支 出 304,861, ,337,441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利 息 支 出 277, ,218 其 他 2,280 40,864 合 计 1,019,510, ,727,

39 34 所 得 税 费 用 将 基 于 利 润 表 的 利 润 总 额 采 用 适 用 税 率 计 - 算 的 所 得 税 调 节 为 所 得 税 费 用 :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利 润 /( 亏 损 ) 总 额 90,220,765 (330,664,248) 按 25% 法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所 得 税 22,555,191 ( 日 2,666,062) 非 应 税 收 入 (874,302) (579,600) 不 得 如 除 的 成 本 费 用 和 损 失 577, ,645 当 期 未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77,871,845 (14,806,333) ; 当 期 未 确 认 /( 使 用 前 期 未 确 认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可 低 于 日 亏 损 (100,129,958) 97,236,350 所 得 税 费 用 35 其 他 综 合 ( 亏 损 )/ 收 益 2013 年 度 2012 年 1Jf. 可 供 出 111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益 金 额 4,088,452 减 : 前 期 ìj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当 期 转 入 损 益 的 净 额 (18,154) (1,109,448) 合 计 (18,154) 2,979,004-38

40 36 现 金 流 量 表 附 注 (1) 将 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净 利 润 /( 亏 J 员 ) 90,220,765 (:l30,664,248) 加 1: 资 产 i 成 值 准 备 2,800 3,921,708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1,956,558 1,862,450 无 形 资 产 j"lfi: 销.1,566,628 4,552,65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639,173 未 到!Yj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增 加 1/ ( 减 少 ) 32,910,195 2,600,810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附 加 /( 减 少 ) (93,786,390) 2,909,806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6,359 27,117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收 益 )/ 损 失 291,133,122 (71,818,311) 投 资 收 益 (1,159,137,652) (85,481,538)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增 加 (1,675,070,778) (2,499,703,53 I)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的 增 加 9,907,803,887 8,378,960,602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 附 加 )/ 减 少 7,088,888 (28,348,903) 经 营 性 应 非 JJííj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 (290,518,716) 419,319,03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泞, 额 7,117,205,666 5,795,774,119 (2)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汀 ' 变 动 情 况 201:1 年 度 2012 lf 三 l 支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末 余 额 1,904,220,829 2,421,873,350 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初 余 额 (2,421,873,350) (177,925,051)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J 争 增 加 额 ( ,521) 1,

41 37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1) 母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a) 母 公 司 基 本 悄 况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安 邦 集 团 中 国 北 京 投 资 设 立 保 险 企 业, 监 督 管 理 控 股 投 资 企 业 的 各 种 国 内 国 际 业 务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业 务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保 险 业 务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b)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及 其 变 化 2012 年 2013 í 在 12 月 3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12 月 31 日 安 邦 集 团 120 亿 元 120 亿 元 (c) 母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和 表 决 权 比 例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持 股 比 例 表 决 权 比 例 持 股 比 例 表 决 权 比 例 安 邦 集 团 % 日 咀 % % (2) 不 存 在 控 制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的 性 质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安 邦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安 1'1;! 去 产.. ) 安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安 邦 财 产 险..) 成 都 厚 德 天 耳 m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厚 德 天 府..)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成 都 农 商 行..) 与 本 公 司 同 受 母 公 司 控 制 与 本 公 司 同 受 母 公 司 控 制 受 本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重 大 影 响 受 本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重 大 影 响 - 40

42 :37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 续 ) (3) 关 联 交 易 本 公 司 主 要 关 联 交 易 如 下 : 关 联 方 交 易 内 容 支 付 安 邦 资 产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费 (a) 收 取 fj~1i1l 农 商 行 银 行 仔 款 利 息 收 入 (b) 与 安 邦 财 产 险 进 行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形 成 的 投 资 亏 损 Cc) 2013 年 度 1,112, ,1:l9, ,983, 年 度 3,515,138 12,339,376 (a) 2013 年 度. 本 公 司 与 安 邦 资 产 汀 立 了 和 i 皆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以 下 简 称 " 委 托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2013 年 l 月 l 日 始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在 投 资 指 引 的 规 范 下, 1:1 丁 巾 华 人 民 共 和 网 保 险 法 以 及 中 国 JU 也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保 险! 监 替 管 理 部 门 的 ' 有 关 规 定 所 限 定 的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范 围 之 内, 安 )1; 资 产 依 照 委 托 合 同 ::Ij: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对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资 金 进 行 专 业 化 投 资 运 作 及 相 关 管 理 本 公 司 核 照 委 托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率 向 安 邦 资 产 支 付 委 托 投 资 管 理. 费 (b)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度 在 成 都 农 商 行 新 增 存 入 协 议 在 款 亿 元, 支 取 协 议 存 款 5. 1 亿 元, 戳 至 201:l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在 成 都 农 商 行 存 入 的 协 议 存 款 余 额 为 98.8 亿 元 (2012 年 12 月 :n 曰 : 亿 元 ).2013iJ'l 主 木 公 司 确 认 上 述 协 议 在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为 人 民 币 468,00 日,278 元 (2012 年 度 : 人 民 币 11,571,921 元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木 公 司 在 fj: 直 在 jl 农 商 行 仔 入 的 活 期 存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003,294,404 元 (2012 年 12 月 :ll 日 : 人 民 币 11,118,554 元 ).2013 年 度, 本 公 司 收 取 的 成 都 农 商 行 活 JUJff 款 利 息, 收 入 为 人 民 币 l 刀,365 元 (2012 年 度 : 人 民 币 767,452 元 ) (c) 2013 年 度, 本 公 司 通 过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平 台 将 梅 有 的 200,319,181 股 招 商 银 行 股 票 转 让 给 安 邦 财 产 险 (2012 年 '1St.: 无 ), 形 成 投 资 亏 损 113,983,991 元 (2012 in 支 无 ), 并 从 安 邦 财 产 险 买 入 317,300,000 股 民 生 银 行 股 票 (2012 年 度 无 )

43 37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 续 ) (4)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项 余 额 关 联 方 名 称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活 期 存 款 成 都 农 商 行 1,003,294,404 11,448,554 定 期 存 款 成 都 农 商 行 9,880,000,000 4,070,000,000 应 收 利 息 成 击 jl 农 商 行 11,571,924 其 他 应 收 款 厚 德 天 耳 f(a) 38,800,000 30,000,000 其 他 应 付 款 应 付 安 邦 资 产 309, ,749 (a) 本 公 司 应 收 厚 德 天 府 款 项 主 要 为 代 垫 款 项 (5)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5,471,410 4,807,208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 及 公 司 章 程 中 列 明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8 风 险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面 临 各 种 保 险 风 险 和 l 金 融 风 险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识 别 评 估 控 制 报 告 预 警 和 监 督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或 风 险 组 合 等 措 施 防 范 风 险 并 制 定 解 决 方 案. 承 受 风 险 是 本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核 心 特 征, 开 展 业 务 将 不 可 避 免 地 丽 11 面 风 险 因 此, 本 公 司 的 目 标 是 力 求 保 持 风 险 和 回 报 的 平 衡, 并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财 务 状 况 的 潜 在 不 利 影 响 - 42-

44 3R 风 险 管 理 ( 续 ) (l) (a) j 果 险 风 险 保 险 风 险 类 型 每 份 ( 果 单 的 风 险 在 于 承 保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平 jlfu 此 引 起 的 赔 付 金 额 的 不 确 定 性 从 每 份 j)j\!j! 的 根 本 性 质 来 否, 上 述 风 险 是 随 机 发 生 的, 从 而 无 法 预 计 对 于 按 照 概 率 理 论 进 行 定 价 和 计 tæ 准 备 的 保 单 组 合, 本 公 司 而 陆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实 际 赔 付 超 出 保 险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在 赔 付 频 率 戒 严 重 程 度 超 出 估 计 时 保 险 事 件 的 发 生 具 随 机 性, 实 际 赔 付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每 年 都 会 与 通 过 讨 方 法 lí 立 的 的 ìt 有 所 不 同 本 公 司 保 险 业 务 包 指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和 IHf 险 保 险 合 同 就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而 言, 传 染 病 生 活 方 式 的 巨 大 改 变 自 然 灾 害 和 意 外 事 故 均 为 可 能 增 加 l 整 体 索 赔 率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导 致 比 预 期 更 早 jjjì 更 多 的 索 赔 就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jfij 言, 不 断 改 善 的 医 学 水 平 和 社 会 条 件 有 助 于 延 长 寿 命, 是 最 重 姿 的 影 响 因 素 保 险 风 险 也 会 受 保 户 终 止 合 同 降 低 保 费 拒 绝 支 付 保 费 影 响, 即 保 险 风 险 受 保 单 符 有 人 的 行 为 和 决 定 影 响 本 公 司 通 过 承 保 策 略 再 保 险 安 排 和 索 赔 处 理 来 管 理 保 险 风 险 经 验 显 示 具 相 同 性 质 的 保 险 合 同 组 合 越 大, 实 际 发 生 和 l 预 期 假 设 的 偏 离 度 就 越 小 另 外, 一 个 更 加 分 散 化 的 组 合 受 组 合 中 的 任 何 子 细 合 变 化 影 响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本 公 司 已 经 ill 立 起 了 分 的 承 保 风 险 类 型 的 保 险 承 保 策 略, 并 在 每 个 类 型 的 保 险 风 险 中 保 持 足 够 数 量 的 保 单 总 量, 从 而 减 少 预 期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tfé 本 公 司 通 过 再 保 险 安 排 米 管 理 保 险 风 险 再 保 险 合 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分 散 了 保 险 风 险, 降 低 了 对 本 公 司 潜 在 损 失 的 影 响 因 为 存 在 因 再 保 险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再 保 险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而 产 生 的 信 用 风 险, 尽 管 本 公 司 已 ìt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这 并 不 会 解 除 本 公 司 对 保 户 承 拙 的 直 接 保 险 责 任 (h) 保 险 风 险 集 中 度 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均 * 源 于 巾 国 搅 内 本 公 司 2013 年 度 的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巾 41% 为 和 诺 附 加 门 急 诊 费 用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2012 年 度 : 6%) 201:1 年 度 的 赔 付 支 出 中 R2% 为 福 满 堂 护 理 保 险 (B 款 )(2012 年 度 : 0%)0 201:1 年 度 的 退 保 金 中 91% 为 福 满 堂 扩 : 理 保 Il(.t (B 款 )(2012 年 度 : 98%) - 43

45 :38 风 险 管 理 ( 续 ) (J) 保 险 风 险 ( 续 ) (c) 敏 感 性 分 析 KJ 饲 健 康 险 保 险 合 同 敏 感 性 分 忻 七 二 lyj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根 据 中 国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保 险 合 同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程 中 涉 及 的 觅 要 假 设 包 掐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迟 保 率 以 及 折 现 率 等 ih7- 过 假 设 变 动 对 税 前 利 润 的 2013 fj 三 12 月 31 日 t~1 响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提 高 10%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降 低 10% ill 保 率 提 高 10% ill 保,r 降 低 10% 折 现 E 丰 Ul'lJJn 50bp 折 现 率 减 少 50bp (373,969) 367,891 (2,88:3) 2, ,208 (819,202) (160,950) 122,203 54,532 (56,417) 1,341,242 (1,364,634) 非 王 F 险 保 险 合 同 敏 感 性 分 析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赔 款 金 额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自 可 能 影 响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假 设 水 平 的 变 动, 进 而 影 响 米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同 步 变 动 (2) 金 融 风 险 本 公 司 的 经 自 活 动 面 临 多 样 化 的 金 融 风 险 主 要 的 金 融 风 险 是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保 险 合 同 有 l 非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负 债 金 融 )xll 验 中 最 重 要 的 组 成 因 素 是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验 本 公 司 的 整 体 风 险 管 理 it. 划 侧 重 于 金 融 市 场 的 不 可 预 见 挡, :Jl 采 取 措 施 尽 最 减 少 对 其 财 务 业 绩 的 可 能 负 面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山 确 定 的 部 门 依 照 管 理 层 批 准 的 政 策 开 展, 通 过 与 本 公 司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的 紧 密 合 作 米 识 到 l 评 价 和 规 避 金 融 风 险 本 公 司 书 面 规 定 了 全 国 的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M.t 特 定 风 险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涵 盖 了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等 诸 多 方 面 本 公 司 在 法 仰 和 监 管 政 策 允 许 前 提 下, 通 过 适 当 的 多 样 化 投 资 组 合 来 分 散 金 融 风 险, 管 政 策 的 市 IJ 订 目 的 是 减 少 投 资 集 巾 于 任 何 特 殊 行 业 或 特 定 发 行 机 构 的 风 险 J:i 在 法 律 和 监.44-

46 38 风 险 管 理 ( 续 ) (2) 金 融 风 险 ( 续 ) (a)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因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动 而 使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受 利 率 风 险 影 响 较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布 款 和 债 权 型 投 资 利 率 的 变 化 将 对 本 公 司 整 体 投 资 回 报 产 生 豆 姿 影 响 由 于 大 部 分 f~~!'p.ðfl 向 保 户 提 供 保 证 收 益, 而 使 本 公 司 而 11 向 利 率 风 险 本 公 司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结 构 和 期 限 的 管 理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配 )j 寻 求 在 可 能 范 围 内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匹 利 率 风 险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闷 明 利 息 收 入 和 l 金 融 工 具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将 如 何 随 着 报 告 日 的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而 波 动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提 高 成 降 低 50 个 基 点, 当 所 有 其 他 交 量 保 持 不 变 且 不 考 虑 所 得 税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税 前 利 润 会 减 少 约 人 民 币 6,137,644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人 民 币 30,786,614 元 ) 或 附 加 约 6,256,585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曰 : 人 民 币 32,580,757 元 ) (b) 价 恪 风 险 价 格 风 险 主 要 1I1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股 权 型 投 资 价 恪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引 起! 股 权 型 投 资 的 价 格 取 决 于 市 场 本 公 司 面 临 的 价 格 风 险 因 中 国 的 资 本 市 场 相 对 不 稳 定 而 增 大 木 公 司 在 法 律 和 监 管 政 策 允 许 前 提 下, 通 过 适 当 的 多 样 化 投 资 组 合 来 分 散 价 恪 风 险, 上 述 法 律 和 监 管 政 策 的 制 订 目 的 是 减 少 投 资 集 巾 于 任 何 特 殊 行 业 或 特 定 发 行 机 构 的 风 险 于 201:1 年 12 月 :ll 日, 当 所 有 其 他 变 量 保 持 不 变 且 不 考 虑 所 得 税 影 响, 如 果 本 公 司 所 有 股 权 型 投 资 的 价 格 提 高 DJ( 降 低 l 侃, 由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股 权 型 投 资 囚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产 生 的 收 益 成 亏 损, 本 公 司 本 年 度 的 税 前 利 润 将 增 加 或 减 少 人 民 币 305,504,025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曰 : 当 年 的 税 前 利 润 将 增 加 或 减 少 人 民 币 79,290,477 元 )

47 38 风 险 管 理 ( 续 ) (2) 金 融 风 险 ( 续 ) (0)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交 易 的 一 方 或 某 金 融 工 具 的 发 行 机 构 因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而 使 另 外 一 方 险 ill 受 损 失 的 风 信 用 风 险 敞 口 若 不 考 虑 担 保 或 其 他 信 用 增 强 安 排, 本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金 额 代 表 其 最 大 信 用 风 险 做 口 担 保 及 其 他 信 用 增 强 安 排 本 公 司 符 有 的 买 入 返 笛 金 融 资 产 以 对 手 方 持 有 的 债 权 型 投 资 作 为 质 jljl. 当 对 手 方 i1i 约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获 得 该 质 jljl 物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保 单 持 有 人 签 订 的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合 同 和 保 单 合 同 的 条 款 利 l 条 件,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以 其 相 应 保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作 为 质 抑 本 公 司 的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及 债 权 计 划 投 资 均 山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或 质 押 信 用 质 盘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100% 的 非 政 策 性 银 行 金 融 债 信 用 评 级 为 AA 或 以 上 (2012 年 12 月 31 曰 : 100%)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 的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为 AA/A-l 或 以 上 (2012 年 12 月 :n 日 :82.95%) 本 公 司 大 部 分 银 行 存 款 是 存 放 在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或 资 产 充 足 率 超 过 8%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本 公 司 确 信 这 些 商 业 银 行 都 具 有 高 信 用 质 量 本 公 司 的 项 目 资 产 文 将 ìt 划 及 m 仪 计 划 投 资 100% 山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成 质 押 因 此, 本 公 司 认 为 与 债 权 型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存 w 资 本 保 证 金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相 关 的 信 用 风 险 将 不 会 对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的 财 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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