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或是居民, 必須於 30 天內通知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請開戶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十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於銀行金融國際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者, 其銷售對象以非中華民國居住為限 ( 十三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合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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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7 頁 基金概況 ( 一 ) 9.(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 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為新臺幣捌拾億元整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為捌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核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為 5,964,000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 ) 十. 經理公司名稱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三 )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依基金孳息收入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經理公司將定期監控基金的配息金額與配息率, 評估調整之必要, 以避免分配過度侵蝕本金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配息組成項目, 可於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 四 ) 本基金將受到各種風險的影響, 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第 19 頁至第 21 頁及第 27 頁至第 32 頁 ( 五 ) 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之基金, 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做為計價幣別,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美元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美元為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定之 此外投資人亦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 六 ) 本基金無法保證基金淨資產價值必定上升 基金淨資產價值以及資產帶來的收益金額, 可能使基金淨值不升反跌, 投資人可能不會看到基金淨值上升, 投入的資金 ( 扣除申購手續費之後 ) 亦可能無法完全收回 本基金並未針對報酬率或償還資金一事, 向投資人提出任何保證或承諾, 亦不保證保本或退還資金 投資人應考量投資本基金的風險, 並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七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八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 九 ) 最大可能損失 :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投資風險可能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於任一時點均可能漲或跌, 故基金投資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或任一部分之投資金額 ( 十 )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 十一 ) 本基金不接受具有美國聯邦所得稅 (US federal income taxes) 所指之美國應稅身份之人士申購 如稅籍身份資料申報虛偽不實, 可能會遭受美國法律的懲處 ; 一旦開戶人的稅籍身份改變且成為

2 美國公民或是居民, 必須於 30 天內通知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請開戶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十二 ) 本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於銀行金融國際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者, 其銷售對象以非中華民國居住為限 ( 十三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合作金庫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3 封裏 經理公司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號 13 樓 網址 電話 (02) 發言人 甘展偉 職稱 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services@tcb-am.com.tw 基金保管機構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QS Investors, LLC 地址 880 Third Avenue 7th Floor New York, NY 網址 電話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 地址 香港中環金融街 8 號國際金融中心 2 期 68 樓 (68/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陳賢儀 事務所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國際貿易大樓 27 樓 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73 頁 ) 索取方法 分送方式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或電洽經理公司索取, 或逕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下載

4 目錄 基金概況... 4 ( 一 ) 基金簡介... 4 ( 二 ) 基金性質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四 ) 基金投資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 六 ) 收益分配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十三 ) 收益分配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62

5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 二 ) 公司組織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四 ) 營運情形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遠期外匯結算參考 線性差補方法 補充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書

6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1.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規定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捌拾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2.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捌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 5,964,000 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換算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之計算方式,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收盤匯率換算成美元後, 除以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3.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4.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成立條件本基金成立日為 105 年 1 月 22 日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6.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7.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8. 投資地區及標的第 4 頁

7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請參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9. 基本投資方針及 範圍簡述所列內容 9.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i)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所謂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外國權益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equity) 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 本基金以 NAREIT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之歸類為依據 若 NAREIT 將其歸為等同 REITs 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 ii)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iii)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iv)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v)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 : 日本 新加坡 澳大利亞 紐西蘭 英國 法國 德國 瑞典 挪威 比利時 芬蘭 荷蘭 義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丹麥 奧地利 希臘 愛爾蘭 瑞士 美國 加拿大 香港 以色列 盧森堡 中國 南韓 馬來西亞 泰國 越南 菲律賓 印尼 印度 墨西哥 巴西 智利 阿根廷 哥倫比亞 秘魯 南非 俄羅斯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埃及 卡達 沙烏地阿拉伯 土耳其 匈牙利 捷克及波蘭等國家或地區 第 5 頁

8 vi)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股息股票, 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殖利率 ( 股息 / 股價 ) 高於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市場平均水準 ( 含本數 ) 之股票 市場平均水準係指過去十二個月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成份股之平均年殖利率 本基金持有後, 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最後一個營業日, 更新前一季市場平均水準資訊, 並就本基金所持股票, 依各該股票前一季最後一個營業日之股價檢視其殖利率是否高於市場平均水準 ( 含本數 ) 4)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 i)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ii) 投資於高股息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符合前述規定之股票, 如因其殖利率依前述第 3) 款規定更新檢視之結果, 致本基金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 iii)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4)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ii) 本基金單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事時 :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B.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C. 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D. 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6) 俟前述第 5) 之 ii 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4) 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第 6 頁

9 (4)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10.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投資組合之建置, 係以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為評量標準, 主要投資於全球高股息股票, 根據全球總體經濟與各國企業獲利情況及產業成長表現, 分析出當前產業趨勢及景氣循環類股 透過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並結合海外顧問對於全球主要國家之市場及投資工具特性進行分析, 執行質化和量化投資策略, 選出較優質且具配息題材之股票, 做為本基金最佳之投資組合, 並強調股票長期表現主要來自企業獲利穩定的成長, 藉以達到降低風險 ( 下檔保護機制 ) 提供穩定報酬並以追求長期資本增長目標 1) 配息股票之篩選策略 (High dividend tactic) 本基金以過去十二個月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成分股之平均年股利率 ( 股息 股價 ) 為投資組合股利率之目標, 因此在標的股票之選股, 仍會以每股現金流量為選股之考量, 即當每股現金流量為正數時, 則考慮列入本基金之投資組合, 但若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現金股利停止發放之情況時, 則基金經理人將調整投資組合 此外, 本基金亦可能投資特別股股票, 以期維持本基金之股息收益 2) 量化和質化投資策略 (Quantitative & Qualitative analysis): i) 量化分析 : 以基本面為指標, 掌握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及主要產業方向, 以本益比 (Price-to-Earnings Ratio) 股票淨值比 (Price-to-Book Ratio) 等方式, 找出中長期有增值空間的投資標的 ii) 質化分析 : 在動能選股策略上, 投資團隊選擇具有競爭優勢的公司, 如擁有優秀的管理團隊 公司治理妥善 穩健的財務狀況 市場 / 產業定位優越 營運性質佳 合宜的股東權益報酬率等, 透過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訪談或追蹤, 過濾出優質之潛在投資標的, 並選擇合理的投資價位, 建構基金投資組合 3) 波動管理的選股聚焦流程 (Investment Process) 結合海外顧問 QS Investors 全球化投資觀點, 深厚的研究投資團隊資源, 倚重多位知名投資管理大師之在 財務獲利能力 市場波動 基本面評估 等三個面向所使用之選股要件, 過濾潛在投資標的, 達到波動管理的目標 該等選股要件如下 : i) 財務體質健全 : 財務體質健全的股票且具備良好獲利能力, 追求資本利得成長並降低投資組合波動度 ii) iii) 市場低敏感度 : 選擇具低敏感度的股票 ( 包括地理 經濟及個股波動度 ), 能在市場震盪或下跌時提供下檔保護的股票 具吸引力的基本面 : 多面向評估選擇具基本面吸引力的股票, 具投資價值 ( 預估 PE EV/EBITDA) 預期營收調整或成長性, 結合基本面分析, 提供投資組合具有更佳的投資報酬 4) 定期彈性調整部分投資組合 (Particular review) 為避免經常調整投資組合成分股, 造成週轉率過高 交易成本增加而影響投資組合績效, 採取定期彈性調整投資組合, 經理經理人將每季進行投資組合檢討, 第 7 頁

10 當投資標的之營運前景轉差 或經理人發現更具潛力的投資標的 或公司配息為符合市場利率水準, 則將於一個月內, 進行投資組合之調整 (2) 投資特色 1) 全球布局, 兼具股息收益及資本成長投資 本基金投資區域為全球, 投資國家包括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 總數超過 40 個國家, 可有效分散投資單一國家或區域之風險, 基金選股邏輯兼具質化 ( 基本面 ) 分析 量化 ( 動能 ) 選股及股息率等指標, 從中挑選兼具資本成長契機及股息收益潛力之投資標的 2) 股票入息投資特色 本基金以過去十二個月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成分股之平均年股利率 ( 股息 股價 ) 為本基金投資組合股利率之目標, 基金投資著眼於具股票入息特質的國內外股票 3) 攻守兼備之投資策略 高股息之企業不僅代表公司獲利及現金流較穩定, 公司對資金的使用也較有效率, 現金股利為公司實際發放給股東的現金, 故對投資者而言, 發放高股息之企業公司經營透明度較高 ; 投資於高股息股票, 當市場處於空頭時, 不管股價如何變動, 仍可收取股利, 而當股票價格上漲時, 除了股利外, 尚可獲取資本利得 11.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主要主要投資於高股息股票, 且六成投資股票殖利率 ( 股息 / 股價 ) 高於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市場平均水準 ( 含本數 ) 之股票, 屬全球一般股票型基金, 適合可接受中等級風險程度並追求穩定報酬之投資人 (2) 本基金屬 RR4 風險收益等級,(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針對基金之價格波動風險程度及投資標的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 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收益等級 ),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全球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RR3 RR4 RR5 股票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 第 8 頁 RR3 RR4 RR5 RR4 RR5

11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多重資產型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第 9 頁

12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3)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投資 12.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8 日開始銷售, 自銷售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金額 13.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14.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i)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ii)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15. 最低申購金額 (1) 募集期間 :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為美元叁佰元整, 但已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或透過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 不在此限 (2) 成立後, 本基金之各類受益權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以定時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毎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包括 A 類型及 B 類型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叁佰元整 ( 目前美元無開放定時定額扣款方式 ); 3) 但若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帳戶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 或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再投資本基金者, 或經授權經理公司以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者, 或與經理公司因專案活動另有約定者, 其申購金 第 10 頁

13 額得不受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16.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開戶或首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i) 自然人客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以及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居留證 統一證號基資表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記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居留證, 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 客戶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如檢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者, 須檢附本人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並經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向受益人以電話查證或以函證方式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 得辦理開戶 ii) iii)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提供法人登記文件或主管機關登記證照 核准成立 備案或其他登錄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 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構登記之證明文件 客戶授權由受雇人辦理開戶者, 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 受雇人並應檢附客戶出具之授權書正本及提示受雇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外國受益人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 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文件 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應以函證方式確認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係屬授權開戶, 並得要求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iv)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經理公司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第 11 頁

14 17. 買回開始日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18.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19. 買回價格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計算之 20.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1)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費用如下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費用 ( 歸入本基金之資產 ); 短線交易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係指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2)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案例一 : 申購人於 104 年 7 月 2 日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淨值為 10 元, 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104 年 7 月 5 日申請買回, 假設 104 年 7 月 6 日之淨值為 11 元 因持有基金未滿 7 日 (5-2=3),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0* 買回單位淨值 11 元 *0.01% = 1 元 ( 原 1.1 元, 取整數位數, 小數點後第 1 位四捨五入後為 1 元之短線交易費用 2) 案例二 : 申購人於 104 年 7 月 2 日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淨值為 10 元, 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104 年 7 月 10 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滿 7 日 (10-2=8),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21.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22. 經理費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總金額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應於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滿六個月後, 以每季季底前第十個營業日為其認定基準, 確認達前開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 且於每季終了前於網站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之例假日 嗣後如因本基金投資比例及其休假日變更, 仍從其公告規定 本基金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點零 (2.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 ( 承銷股票 ) 存 第 12 頁

15 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3. 保管費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捌 (0.2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4.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25. 是否分配收益 ( 二 ) 基金性質 (1)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日 ( 含 ) 後, 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第 (4) 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1) 就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稅後利息收入及子基金收益分配等為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 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 並預計於每季檢視下季收益分配水準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 ) 則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 若有未分配之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六 )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3 頁 ) (4)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1.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4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第 13 頁

16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3.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本次為首次募集 ( 三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1.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事項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 第 14 頁

17 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1)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接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第 15 頁

18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9)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i)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ii)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iii)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iv)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v)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第 16 頁

19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1)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12)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3)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4)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5)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6)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7)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四 ) 基金投資 1.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5 頁 基金概況 ( 一 ) 基金簡介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由質量分析方式先過濾出潛在投資標的 經由投資團隊每日晨會 週會及月會等內部投資會議結論制定出股票備選庫, 並結合美盛資產管理集團 ( 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海外投資顧問 QS Investors) 全球研究資源確認景氣循環與市場趨勢, 撰寫內部投資分析報告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內部投資分析報告 集團內外研究資源等資訊, 與投資組合之限制 ( 包括內部及法令限制 ), 結合自身之專業判斷, 於股票備選庫中精選出兼具中長期投資價值之股票, 搭配其他具潛力個股, 提交投資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討論後進入投資組合 ; 基金經理人每日按投資會議之結論與其自身專業判斷調整其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人於買賣有價證券前依據 第 17 頁

20 投資分析報告填寫投資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交付基金經理人複核, 如遇執行結果與投資決定有差異時, 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投資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定期就基金績效與投資展望進行分析討論, 提出建議並徹底執行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本基金交易過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基金經理人依據內部投資會議之分析結果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報告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及契約內容,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等內容 本步驟由報告書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基金經理人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交易後每月應由報告人 ( 或基金經理人 ) 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張仲平學歷 : 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財務工程碩士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系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經歷 : 合庫全球新興市場基金經理人 (107/1/1~ 迄今 )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經理人 (105/1/22~ 迄今 ) 合庫投信股票投資部研究員 (104/10~105/1) 施羅德投信投資部經理 (100/9~10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期貨自營部專員 (97/7~100/9) 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且根據前述基金之決策過程, 擬定投資決定書, 且其投資決定書需經由基金經理人簽名負責, 再經由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 並交付執行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張仲平先生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擔任本基金經理人 (5) 基金經理人管理其他基金之情形 : 1) 本基金經理人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同時為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及 合庫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之基金經理人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如下 :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投資標的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投資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第 18 頁

21 2)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投資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處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應作成投資決定書交交易員執行, 惟需隨時觀察市場交易狀況, 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析及決策後調整之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 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4.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 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本基金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為 QS Investors (1) QS Investors 為美盛環球資產管理投資所屬集團成員之一, 其所屬美盛環球資產 管理集團 (Legg Mason, Inc., 簡稱 美盛 ) 美盛自 1899 年成立, 總部設立 於美國巴爾的摩, 專注於資產管理業務已超過 100 年的歷史, 全球員工約 3400 名, 共設有 31 個辦公室, 遍及全球各地, 管理資產達 7,138 億美元 (* 資料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 ) (2) QS Investors 成立於 1999 年, 團隊成員擁有平均超過 20 年的產業經驗,38 位投 資專業經理人,2014 年 6 月成為美盛集團旗下投資經理一員, 全球股票和多重資 產策略總管理資產 228 億美元 (*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 提供服務的對象遍及國際 融機構與政府機構 法人與個人 資產管理機構, 包括共同基金管理與專戶資產 等 (3) QS Investors 專注於價值型股票及全球主動型股票, 主要透過 由上而下 的宏 5. 基金運用之限制 觀焦點策略, 涵蓋環球市場的主動型股票 聰明貝他系數 具流通性的另類投資 和量身訂造方案 依投資策略分類, 可分為主動式投資策略 波動率管理策略及 股票收益型投資策略 ; 依產品別分類可分為成長型 價值型 高股利型 大 中 小型等多元性股票基金, 涵蓋類型廣泛且深入美國及全球投資市場之各類產業研究, 提供投資人國際級的資產管理服務 註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第 19 頁

22 6)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該券應取具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定,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不受前開信用評等限制 : i)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ii) iii) iv)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v)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 第 20 頁

23 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本基金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第 21 頁

24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述 5) 款所稱各基金,10) 13) 及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前述 (1) 各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1) 所列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6.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i) 本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並不得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安排之情事 ii) iii) iv) 本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之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本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本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表決權者, 得不受前開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股票表決權者 b) 本經理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條件者, 本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本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2 本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c) 本經理公司除依 a) 規定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本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v) 本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 第 22 頁

25 vi) vii) 其股數應計入前第 iv) 款之第 b) 及 c) 點之股數計算 本經理公司依前述 iv)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本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本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iv) 款之第 b) 及 c) 之股數計算 2) 本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2) 國外部分 : i) 收到各基金出席股東會通知書時, 應予以登記, 記錄其開會時間, 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ii) 上市 上櫃公司採行股東會電子投票, 則本經理公司以電子投票方式執行股東會之表決權 ; 若上市 上櫃公司未採行電子投票而需親自出席股東會時, 應製作指派書並指派負責該公司研究之研究人員, 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 若該研究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 應另行指派適當人員出席 依法未達出席標準者, 本經理公司投資研究處則將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歸檔備查 iii) 收到股東會出席證時, 核對無誤後交由代表人收執 iv) 股東會中任何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應先作成決議經投資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裁決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v) 上述決議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vi) 如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有持股不符合規定成數標準或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 該議案應作成評估報告經呈報董事會依其決議辦理 vii)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 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上市 ( 櫃 ) 公司股東常 ( 臨時 ) 會報告表 記載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之書面報告呈報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viii) 前述有關表決權行使之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紀錄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本經理公司得要求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提供協助, 本經理公司將盡可能行使投票權, 惟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本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行使投票權, 而係透過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採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 2) 作業程序 : i)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文件送交經理公司 ii)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如透過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本經理公司則採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 7. 基金參與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國內部分 : 1) 處理原則 : 第 23 頁

26 i)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本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本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原則上本經理公司得不出席行使表決權 ; 或可透過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ii)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本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出席行使表決權之處理方法 i) 本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 投票決議屬前述 1) i) 但書情形者, 並應於各該次受益人會議後, 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 陳報經理公司董事會 ii) 本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資料,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iii) 本經理公司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應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 3)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出席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i) 收到各子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通知書時, 應予以登記, 記錄其開會時間, 並交由相關人員處理 ii) iii) iv) 由各基金經理人代表子基金, 出席受益人會議及行使表決權 基金經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應指派適當人員出席並經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核准 收到受益人會議出席證時, 核對無誤後交由代表人收執 受益人會議中任何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應先作成決議經投資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裁決後, 送交出席者據以行使表決權 v)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 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記載開會及行使表決權經過之書面報告呈報部門主管 ( 或權責主管 ) vi) (2) 國外部分 : 前述有關表決權行使之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紀錄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1) 出席行使表決權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得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必要時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程序 : i)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應即通知保管機構及本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ii) 本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 將本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之受益人會 第 24 頁

27 8.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 議之受益人出席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以行使表決權 9.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請參閱第 119 頁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 (1)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 i) 美國自從 1960 年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法案, 開始了美國各州不動產投資信託法令具體化的序幕, 初期在法令上只允許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1967 年開放抵押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促使 REITs 規模快速成長 1986 年美國國會通過稅制改革方案給予 REITs 稅賦優惠且開放 REITs 得為內部管理後, 大幅降低委外管理的資訊不對等與道德風險問題, 使 REITs 全面復甦, 開始了 90 年代擴張期, 以優異的報酬風險關係和穩定的現金股利贏得龐大退休基金的青睞, 促進了美國以及後期全球 REITs 的發展 美國的 REIT 發展成熟, 資產類型多元, 截至 2014/12 的指數權重來看,REIT 各類型資產比重中, 以住宅 ( 約 17%) 商用辦公大樓( 約 14%) 倉儲( 約 6.0%) 購物中心 ( 約 26%) 工業廠房及混合型( 約 16%) 醫療型( 約 17%) 旅館( 約 8%) 為主 ii) 亞洲國家 REITs 處於起步階段, 因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力道超越美國, 將使得亞洲地區證券化商品未來走勢呈現一片欣欣向榮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亞洲國家 年市場規模以高達 10% 的年複合成長 日本相對前景看好, 日本商用不動產已結束長期年下跌, 商辦空置率持續下滑價格開始止跌回升, 且收益率較日本十年期公債高出 2.5% 以上, 預估商用辦公室租金成長率在加速成長中 住宅與零售則將在底部整理後開始溫和成長 在新加坡方面, 預期辦公室空置率將降低, 租金收入緩增 另外, 香港證監會於 2005 年 6 月發佈經修訂的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允許內地或海外房地產商將其在內地的房地產項目以 REITs 形式到香港上市 同時, 該守則將 REITs 的最高負債比例由總資產的 3 5 % 提升到 4 5 %, 排除了香港相對於新加坡等其他亞洲國家作為 REITs 中心的弱勢地位, 這也引來海外資金對內地優質的商業地產的虎視眈眈 香港 REITs 市場雖然比新加坡發展稍晚, 但其整體的商業房地產規模遠比新加坡市場大 目前, 已經在香港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各有自己的代表性, 例如領匯代表的是香港特區政府房委會資產的一種私有化融資工具 ; 泓富代表了大型香港房地產商套現部份其持有香港物業的例子 ; 而越秀 REITs 則是第一家以內地為主題的房地產投資信託 香港 2013 商辦租金經過連七季衰退後見底,2014 租金各區成長約 5-8%, 九龍東最高 中環最低,2015 預估成長 0-5%, 中環商辦成長最高 空置率持續維持低位, 新增供給亦維持低水位 iii) 證券化泛指金融機構將承作放款所獲之債權透過彙總組合 資產轉移 群組擔保以及承銷發行等架構, 轉換成證券型態, 並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給投資大眾之交易過程 籌募資金的方法由原本的間接金融轉成直接金融, 亦即有價證券化 一般而言, 資產證券化可依其標的之性質來區分為兩類, 一為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MBS) 二為資產擔保證券 (Asset Backed Security 簡稱 ABS) ABS 與 MBS 間投資層稍有不同,ABS 由於其投資期限較短, 普獲商業銀行及共同基金等投資者所喜愛 ;MBS 雖不乏商業銀行 年金基金 投資基金及一般個人等投資者, 然主要以業界間之相互投資為主 MBS 相對政府債券有較高之殖利率, 且大部份由具公信力之擔保機構如 GNMA FNMA 或 FHLMC 作為擔保, 信用評等幾乎等同美國公債, 部分標的甚至優於 AAA 級券, 並且流動性僅次於政府債券, 買賣價差小, 故頗受投資銀行 保險公司 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避險基金之青睞 美國市場概況在美國, 有將近一半的房貸都證券化成 MBS, 並於次級房貸市場上流通交 第 25 頁

28 易 截至 2013 年第 3 季底美國在外流通之不動產抵押債券規模為 5.8 兆美元 美國證券化之發端, 可回溯至 1938 年成立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FNMA) 之設立 當時加州等新興地區人口湧入, 導致住宅貸款需求之暢旺, 使當地金融機構提供之資金難以滿足貸款需求, 形成資金慢性緊迫之狀態 為解決此問題, 聯邦議會決議設立 FANNIE MAE, 用以收購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將其持有之住宅貸款出售予 FANNIE MAE, 藉以調度資金支應民眾貸款 而 FANNIE MAE 則以發行債券之方式調度收購住宅貸款所需之資金, 此即證券化之雛形 MBS 係由具公信力之聯邦政府機構如 GSEs(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等作為擔保發行證券, 以強化信用, 提高證券銷售, 由 GSEs 所擔保之房貸證券稱為 AgencyMBS 所謂 GSEs 係是指 GNMA FNMA 及 Freddie Mac 等 1930 年代成立 FNMA(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稱為 Fannie Mae) 以其低成本資金收購如 FHA(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或 VA(Veterans Affairs) 擔保的抵押房貸債權 到 1968 年 FNMA 分成二個機構為 FNMA 與 GNMA 當銀行將承做之相似條件之房貸送至 GSEs, 並通過 GSEs 要求之信用評等規定, 這些特性相近的房貸就集合並發行為 MBS MBS 依照不動產類型, 可分為 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簡稱 CMBS) 與 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簡稱 RMBS) 兩者的不同在於資產池中抵押貸款標的之不動產標的是商業用或住宅用的差異 1970 年代末至 1980 年代初期, 超高利率更進一步促進證券化發展, 證券化的對象不再侷限於住宅貸款, 其他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債權 消費者貸款 電腦租賃債權等已被廣泛納入 將住宅抵押貸款以外之授信債券予以證券化之金融商品, 泛稱為資產擔保證券 (ABS), 其中具代表性者包括汽車貸款證券及信用卡債權證券 資產擔保證券之歷史較短, 其中汽車貸款之證券化始自 1985 年, 而信用卡債權等之證券化則係 1987 年以後之產物 歐洲市場概況證券化起源於美國市場, 而後逐步向英國 加拿大 澳洲 日本發展, 美國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領導者, 發展最健全之市場 ; 其餘重要的市場則包括了 :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日本 澳洲 香港 新加坡 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區 整體交易狀況仍以美國最為活絡, 歐洲市場次之 相同於美國市場之特型為 MBS 市場發行量依舊大幅領先 ABS 市場, 顯示其市場需求相較 ABS 市場具備發行誘因, 次級市場流動性也較佳 以 ABS 而言, 汽車貸款證券化市場依舊獨占鰲頭, 其次為租賃貸款證券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本基金之總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3)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四 ) 所列 6.(2) 及 7.(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23 頁及第 23 頁 ) 10. 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及美元為計價貨幣, 申購價金應依其申購類別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支付之 申購人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另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 26 頁

29 ( 五 ) 投資風險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的分散投資程度可能有限 極少數發行機構的證券, 可能在本基金的資產中佔有較高比例 ( 但在法規的許可範圍內 ), 或者本基金集中投資若干市場類股的程度高於多元化基金 此一情況可能影響本基金的績效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股票投資的相關風險包括股價的大幅波動, 而短期投資中, 股價波動的影響可能更加明顯 一家或多家公司表現衰退或停滯不前, 可能隨時對本基金的整體績效造成負面影響 股票市場可能因為政治 法規 經濟 市場與特定個股的情勢發展等而產生大幅上下波動 面對此情況, 市場上不同類股將產生不同的反應, 市值分類的變動, 亦可能導致個股在某段期間內的波動性產生變化 本基金持有這類證券的時間可能極短, 通常會導致成本增加 本基金亦投資成長型股票, 其波動性相較於大盤可能較高, 對於經濟 政治與市場發展以及發行機構特定資訊也可能有所不同的反應 成長型股票的波動性通常高於其他股票, 短期波動性尤其如此 相對於獲利, 這類股票的價格亦可能高於大盤水準, 因此成長型股票的獲利成長若有變化, 股價亦可能波動較大 3.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的流動性將受限於其投資證券的交易量 流動性降低將影響特定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 同時整個市場或若干海外市場, 可能對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帶來負面壓力 更重要的是, 若本基金為因應流動性的需求, 必須以影響成本最低之情況下出售特定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或是因特定的經濟 / 企業事件必須出售證券時, 因流動性降低導致無法順利出售本基金持有之證券 因交易量 交割期間與過戶程序, 使本基金可能受到部分限制或所有投資證券的流動性 如果市場失去流動性 錯失若干投資機會, 或是操作能力因贖回壓力而受限, 本基金可能無法執行買進或賣出的決策 缺乏流動性的情況, 亦可能導致特定證券出售價格遠低於公平價值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外匯管制風險 投資國家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 管制風險, 將造成本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2) 匯率變動之風險 1) 匯率管制 稅務 所得來源直接扣稅 (deduction at source) 措施 經濟與貨幣政策等相關規定若有變動, 均將對本基金投資造成影響 任何有價證券之投資, 本基金資產淨值可能上下波動, 波動程度視影響資本市場的因素而定 基金投資地區中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相對較嚴格 此外, 無論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均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係以新臺幣與美元計價, 因此當各投資國之貨幣對美元之匯率 或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可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若經理公司依據避險政策, 為某項交易的匯率風險進行避險, 則本基金無法保證這類避險作業完全有效, 仍將承擔若干貨幣風險 3)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與美金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 第 27 頁

30 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5.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指某國由於經濟 政治或地緣政治, 無法履行財務責任 外交與政治情勢的發展, 包括政治方面迅速的負向變化 社會動盪不安 區域衝突 恐怖主義與戰爭, 皆可能影響經濟 產業 證券與貨幣市場, 以及本基金投資項目的價值 這類因素極難預測, 甚至無法預測, 本基金進行投資時亦難以將其列入考量 本基金投資於全球, 惟每個國家在這方面的風險可能各有不同 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臺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6.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 是指固定收益證券的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可能違約, 即無法準時償還證券的本金並支付利息, 或是無法履行合約義務 交易對手風險是指交易對手無法履行承諾 ( 付款 交付證券 還款等 ) 的風險, 以及違約風險 此一風險與基金暴險部位交易對手的品質有關 金融工具的交割 / 交付, 或是衍生性金融工具合約, 尤其可能產生虧損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式商品 )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 使得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市場 ( 如政治 經濟或社會之變動 ; 匯率 利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期貨信託基金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 ) 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等風險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指數股票型基金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投資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的好處就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產品發行初期可能因為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其流動性 2)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 ETF 主要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追蹤標的指數追求與指標相反的報酬率, 然而因為複利的關係, 就算該反向型 ETF 完全追蹤了指標的每日反向變動, 仍無法完全複製該指數的完全反向報酬, 因此, 反向型 ETF 可能無法提供基金對所持有部位長期完全避險的效果 3) 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追蹤商品指數成分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需注意投資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也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其主要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 折溢價風險及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風險 4)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 第 28 頁

31 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2) 投資債市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若債券市場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1) 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2) 次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較, 享有較高之利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僅優於發行銀行之股東, 次於發行銀行之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風險 3) 無擔保公司債本基金基於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於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將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公司狀況有惡化之虞,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惟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致使無法順利出售, 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上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除前述 (3)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因不動產投資信託是以共同基金方式組成, 其投資標的多為不動產本身, 除不動產市場本身價格波動風險外, 因為流動性低, 多以封閉型為限, 而封閉型基金則有產生市價與淨值間折溢價之風險 若為開放型者, 通常會有買回時間 數量或其他限制之可能 因為共同基金型態, 另須承擔專業經理公司投資判斷正確與否之風險 (5)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除前述 (4) 所載之受益證券風險外, 由於投資標的為不動產, 同時尚須承擔房地產市場波動之風險 (6) 海外存託憑證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聯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他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須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第 29 頁

32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7)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1) 信用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 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佳, 可能無法履約 2) 時間風險 : 權證價格含內在價值 ( 標的股票市價 - 履約價格 ) 及時間價值 ( 權證市價 - 內在價值 ), 愈接近權證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 價格波動風險 : 權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 且權證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 ( 跌 ) 幅來計算, 但因權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8) 參與憑證 參與憑證 ( 此為嵌入式衍生工具 ), 讓投資者可間接投資在若干設有複雜或限制性進入規定的新興國家市場上市的證券, 因此, 參與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另須承受交易對手風險, 即發行該等憑證的經紀 交易商或銀行不履行其根據憑證所約定責任的風險 (9)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係指非屬於單一國家之跨國性金融組織 ( 例如亞洲開發銀行 歐洲理事會開發銀行或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 ) 來台所募集以新臺幣計價之債券 此類國際金融組織通常為特定目的而設立, 例如亞洲開發銀行其設立宗旨為促進亞太地區之經濟成長及合作, 因此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通常債信極佳 曾在台灣發行過新臺幣債券之國際金融組織, 大多數信用評等皆高於我國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違約風險較低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證券相關商品為槓桿工具, 並能為投資人帶來不成比例之收益與損失 該策略的執行, 取決於基金經理人是否能判斷此投資機會 基金經理人對於策略之判斷與執行, 具不確定因素, 且基金經理人之決定未必為本基金帶來利潤 故無法保證基金經理人將能夠確定或執行此策略 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與直接投資證券及其他傳統投資之風險不同, 甚至可能更高 投資人應體認證券相關商品牽涉槓桿操作, 並將增大本基金績效表現之波動性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本基金未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11. 其他投資風險 (1) 價格風險 本基金一旦開始進行投資, 其淨資產價值立即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 進而導致基金淨資產價值上下波動 本基金投資組合可能受到每日價格變動的影響 而這些價格變動, 可能來自投資標的本身的因素, 以及一般總體環境的影響 (2) 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會受到市場風險的影響 影響本基金投資之評價, 包含各項影響證券與證券相關商品市場的因素, 例如經濟活動 資本市場價格與交易量的波動 利率 匯率或是政府政策 稅法或其他任何相關當局政策的改變, 以及其他可能對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 特定類別或所有類別 ( 包括股票 債券市場與貨幣 ) 產生負面影響的政治與經濟發展 (3) 營運風險 第 30 頁

33 營運風險是指交易風險, 以及可能導致本基金蒙受損失的後檯或行政問題風險 相關風險的成因可能是疏忽 證券處理程序失效 電腦系統問題或人為錯誤 此外, 某些市場的當局監管 法制周延程度, 不如大多數的國際市場, 因此本基金在此類市場的託管與清算相關服務, 風險有可能偏高 (4) 評價風險 在特定情況下因缺乏交易量而無法進行交易, 致難以評估資產在市場上正確的公平價值 此時到期金融工具或在市場上出售時獲得的金額不如預期, 導致投資組合蒙受損失, 因而影響對基金的資產淨值評價 (5) 暫時的防禦性策略的相關風險 基金經理人若認為市場或經濟情勢未必有利於投資人, 可能將本基金資產一部分投資於優質的短期固定收益工具 ( 在法規所允許之限制內 ), 以及約當現金工具 這可能屬於短期 抗跌考量的策略 基金經理人可能採取該等策略以維持本基金流動性 這類投資有時候可能造成報酬下滑 在此情況下, 本基金未必能達到預期之投資目標 (6) 運用 滬港通 交易機制之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 : 滬港通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共同推出全新的跨境交易機制, 其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可能隨法令變更而異動 交易機制監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等不確定性風險, 亦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2) 額度限制 : 現行規定滬港通之每年跨境交易總額度港股通為 2500 億元人民幣, 滬股通 3000 億元人民幣, 每日跨境交易額度為滬股通 130 億元人民幣, 港股通 105 億元人民幣 一旦當日或當年度之額度使用完畢, 若中國證監會未如預期再新增額度上限, 投資者將面臨無法透過滬港通進行股票買入, 但仍然可以進行賣出, 屆時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將產生一定限制 3) 暫停交易 當前述滬港通之當日或當年度額度使用完畢, 且未再新增額度上限時, 將面臨當日或當年度無法即時透過滬港通買入大陸 A 股之風險, 屆時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將產生一定限制 待本基金取得 QFII 投資額度後, 即便滬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仍有其他管道可投資大陸有價證券,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4) 可交易日期差異 : 滬港通只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均為交易日 而且兩地的銀行在款項交割日均營業時才會開放, 所以可能出現上海交易所為正常交易日, 但滬港通不開放交易之情況 故在滬港通不交易期間, 本基金可能須承受透過滬港通交易所持有之大陸 A 股價格波動及無法及時買賣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 : 現行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在滬港通進行交易之個股, 可能因法令變動 個股經營變動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等原因, 被調出滬港通之可交易標的, 屆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經理公司將密切關注香港與中國大陸之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符合資格之股票名單 6) 強制賣出 : 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 第 31 頁

34 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滬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情形 7) 交易對手風險 : 在滬港通進行股票賣出時, 賣方須在交易日前將欲出售的股票轉移至保管銀行或券商, 同時, 交割款項將於交易次一日回到賣方帳戶, 因此賣方可能面臨保管銀行或券商無法履約之交易對手風險 惟目前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評選辦法與程序,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及本基金擬採行優化交易制度, 能大幅降低交易對手風險並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 i) 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 ( 例如 : 證券商業務人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構發生違規事項 ( 例如 : 無償債能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欺詐等不當行為 ),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規定, 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貨交易所 ) 上買賣的產品, 但滬股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證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之產品, 因此經由滬港通進行之交易,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ii) 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 證券公司被撤銷 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 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 償付 或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根據中國大陸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範圍僅涵蓋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而滬股通係透過香港券商進行交易, 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 故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上海證券交易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i)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ii)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iii)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將採用 iii) 優化交易制度, 後續本基金將視現行法令規範及市場運作情形, 在同步考量交易效率 成本及風險下, 調整交易方式 惟因前述各類方式均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將可能承受營運風險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 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並面臨價格波動之風險 (7) 投資大陸地區之稅務風險根據中國財政部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聯合頒佈 關於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 對 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之收益, 暫免徵收 10% 的企業所得稅 另, 根據大陸地區 企 第 32 頁

35 ( 六 ) 收益分配 1. 分配之項目 業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投資 A 股所獲得之股息需徵收預扣所得稅, 一般適用稅率為 10% 本基金將提撥源自中國之股息及利息須繳納之 10% 稅額, 此稅額亦可能影響基金之報酬率 本基金可能因投資中國證券而須繳納在中國徵收之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對基金淨值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 中國之稅務法律 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 而該等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故存在大陸地區稅務風險 (1)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日 ( 含 ) 後, 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1) 就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稅後利息收入及子基金收益分配等為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 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 並預計於每季檢視下季收益分配水準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 ) 則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 若有未分配之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2. 分配之時間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3. 給付之方式 (1)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每月分配之情形,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即得分配 ; 惟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2)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 B 類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獨立專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3)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受益人持有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數乘以每單 第 33 頁

36 位分配金額, 並於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 但每月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4)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等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 (3) 項但書之規定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4. 每月配息之範例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 第 34 頁

37 (1)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 : 月配息 可收益收益表 ( 月 )- 範例 資產負債報告書 ( 範例 )- 新台幣計價 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資產 單位 : 新台幣元 銀行存款 50,000,000 股票 - 按市價計算 1,500,000,000 短期票券 100,000,000 應收發行受益憑證款 97,440,000 應收利息 105,000 應收股利 1,100,000 資產合計 1,748,645,000 負債 應付買入證券款 10,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20,000,000 應付經理費 449,731 應付保管費 62,962 負債合計 30,512,693 淨資產合計 1,718,132,307 淨資產 -A 類型新臺幣 ( 基準幣別新臺幣 ) 687,252,923 淨資產 -A 類型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687,252,923 發行在外單位數 -A 類型新臺幣 62,477,500.0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A 類型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淨資產 -B 類型新臺幣 ( 基準幣別新臺幣 ) 1,030,879,384 淨資產 -B 類型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30,879,384 發行在外單位數 -B 類型新臺幣 98,180,000.0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B 類型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資本帳戶內容 基金 1,606,575,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228,000,000 未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168,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51,557,307 資本帳戶合計 1,718,132,307 第 35 頁

38 可分配收益表 ( 月 )( 範例 )-B 類型新台 幣計價 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 單位 : 新台幣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外幣股利收入 1,000, 外幣利息收入 4, 收入合計 1,004, 經理費 596, 保管費 85, 其他費用 3, 費用合計 684, 加 ( 減 ):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6,320, 未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3,920,0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0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2,720, 假設期末全數分配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320,000/98,180,000.0=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當月配息 ) 淨值 : =10.50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配息 ) 淨值 :11.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淨投資收益 32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32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320, 貸 : 銀行存款 320, 第 36 頁

39 (2)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 : 月配息 可收益收益表 ( 月 )- 範例 資產負債報告書 ( 範例 )- 美金計價 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資產 單位 : 新台幣元 銀行存款 50,000,000 股票 - 按市價計算 1,500,000,000 短期票券 100,000,000 應收發行受益憑證款 97,440,000 應收利息 105,000 應收股利 1,100,000 資產合計 1,748,645,000 負債 應付買入證券款 10,000,000 應付買回受益憑證款 20,000,000 應付經理費 449,731 應付保管費 62,962 負債合計 30,512,693 淨資產合計 1,718,132,307 淨資產 -A 類型美金 ( 基準幣別新臺幣 ) 687,252,923 淨資產 -A 類型美金 ( 美金計價 ) 21,476, 發行在外單位數 -A 類型美金 1,952,500.0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A 類型美金 ( 美金計價 ) 淨資產 -B 類型美金 ( 基準幣別新臺幣 ) 1,030,879,384 淨資產 -B 類型美金 ( 美金計價 ) 32,214, 發行在外單位數 -B 類型美金 3,000,000.0 每單位平均淨資產 -B 類型美金 ( 美金計價 ) 資本帳戶內容 基金 1,606,575,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228,000,000 未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168,000,000) 累積淨投資收益 51,557,307 第 37 頁

40 資本帳戶合計 1,718,132,307 可分配收益表 ( 月 )( 範例 )- B 類型美金計價 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 單位 : 美金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外幣股利收入 600, 外幣利息收入 2, 收入合計 602, 經理費 350, 保管費 50, 其他費用 2, 費用合計 402, 加 ( 減 ):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800, 未實現資本利得 ( 損失 ) (400,000.00) 減 : 本年度已分配收益 0.00 期末可分配收益餘額 600, 若期末全數分配 ( 不配到本金 )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600,000.00/3,000,000.0= 假設期末決議分配 ( 超過的部份 即表示涉及本金分配 )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當月配息 ) 淨值 : =10.29 備註 : 每單位分配金額為 元, 包含每單位 元 ( 不屬於本金分配 ) 與每單位 元 ( 本金分配 )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不配息 ) 淨值 :11.00 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資本利得 538,922 本期發放投資收益 811,078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35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350, 貸 : 銀行存款 1,350, 第 38 頁

41 ( 七 ) 申購受益憑證 1.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 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向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或受益人本人名義之匯款證明, 申購書及開戶文件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前開期間屆滿後, 如有未銷售完畢之受益權單位, 欲申購者得續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申購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申購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3) 申購截止時間 :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 傳真交易或網路交易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止, 若申購價金未於申購當日存入基金專戶且兌現者, 該筆申購交易無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申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2.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i)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ii)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美元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5)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第 39 頁

42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為避免臨櫃直接收受投資人申購基金之申購價金可能衍生洗錢 偽鈔等相關風險, 經理公司臨櫃將不接受現金申購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 ( 新戶含開戶約定書 投資適性評估暨風險預告書 / 風險預告書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 交付經理公司, 且申購人應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除下述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美元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或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美元計 3. 受益憑證之交付 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經理公司亦得製作確認單交付予申購人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當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 第 40 頁

43 開說明書揭露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買回受益憑證 1.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填妥買回申請書 ( 加蓋原留印鑑 ;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須親自簽名 ) 及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為之 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3) 買回截止時間 :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 傳真交易或網路交易者, 申請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時止,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截止時間為準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 轉申購比照前述時間辦理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4) 本基金之買回程序依 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2.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 ( 含短線交易費用 ) 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5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6) 有關 短線交易 之定義及費用, 請參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2 頁 基金概況 ( 一 ) 第 41 頁

44 20 之說明 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基金保管機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項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6.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5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1.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第 42 頁

45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0%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8% 申購手續費 ( 註 1) 買回費用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之 現行為零 短線交易費用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為短線交易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2 頁 基金概況 ( 一 ) 20. 之說明 但以定時定額扣款方式申購 本基金同類型受益憑證買回再轉申購, 或 A 類型受益憑證與 B 類型受益憑證相互轉換者, 不適用短線交易之規範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不超過新臺幣 50 元 每次預估新臺幣 100 萬元 ( 註 2)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 3) 註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之費率, 經理公司得依公司之銷售策略做適當之調整 註 2: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 3: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2)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 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 2)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於申請買回時, 自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金中扣 除 3) 除前述外, 其餘項目於發生時給付 3.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第 號函 99 年 12 月 22 日 (99)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若受益人為法人, 以下第 1) 至 3) 點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 第 43 頁

46 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i)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ii) iii) iv) 更換經理公司者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終止信託契約者 v)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vi) vii) (2) 召開程序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事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他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 第 44 頁

47 ( 十 ) 基金之資訊揭露 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i)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ii) 終止信託契約 ; iii)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1. 依法令及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限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或其代表人通訊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 第 45 頁

48 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i)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限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c)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d)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e)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f)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i)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j)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k)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l)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ii)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a)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基金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iii)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上述 i) ii) 公告之事項則刊登於報紙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前述 1 之 (2) 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取得方法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第 46 頁

49 ( 十一 ) 基金運用狀況 1.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基金投資明細表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 47 頁

50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 ( 新投資比例 ( 仟股 ) ( 原幣 ) 台幣佰萬元 ) (%) 台積電 台灣證券交易所 CAN IMPL BK COMM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BCE INC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TORONTO-DOM BANK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GENWORTH MI CANA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NIPPON TELEGRAPH 東京證券交易所 3 5, K''S HOLDINGS COR 東京證券交易所 10 1, SONY FINANCIAL H 東京證券交易所 5 2, ROYAL DUTCH SH-A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CISCO SYSTEMS 美國那斯達克 MICROSOFT CORP 美國那斯達克 AMGEN INC 美國那斯達克 APPLE INC 美國那斯達克 BROADCOM INC 美國那斯達克 PCCW LTD 香港證券交易所 CHOW TAI FOOK JE 香港證券交易所 YUE YUEN IND 香港證券交易所 HYSAN DEV 香港證券交易所 DIRECT LINE INSU 倫敦證券交易所 LEGAL & GEN GRP 倫敦證券交易所 TAYLOR WIMPEY PL 倫敦證券交易所 WILLIAM HILL 倫敦證券交易所 ANNALY CAPITAL M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AT&T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VALERO ENERGY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BOEING CO/THE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LOCKHEED MARTIN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MCDONALDS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PFIZER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GAP INC/THE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WALMART INC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IBM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CEDAR FAIR L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KOHLS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CNA FINL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CVS HEALTH CORP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 ENAGAS SA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VENTURE CORP LTD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MAPLETREE NORTH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ROCHE HLDG-GENUS 瑞士歐洲證券交易所 BAYER AG-REG 德意志證券交易所 註 : 以上所列為投資金額佔基金淨資產 1% 以上者 第 48 頁

51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2.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走勢圖 資料期間 :105/1/22~107/9/30 資料來源 :Lipper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走勢圖 資料期間 :105/1/22~107/9/30 資料來源 :Lipper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 49 頁

52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走勢圖 資料期間 :105/1/22~107/9/30 資料來源 :Lipper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走勢圖 資料期間 :105/1/22~107/9/30 資料來源 :Lipper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1) 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台幣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註 : 本基金於 105 年 1 月 22 日成立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 年度 B 類型收益分配金額 註 : 本基金於 105 年 1 月 22 日成立 第 50 頁

53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年度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註 : 本基金於 105 年 1 月 22 日成立 105 年成立尚未滿一年無提供年度報酬率 2) 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年度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美元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美元 註 : 本基金於 105 年 1 月 22 日成立 105 年成立尚未滿一年無提供年度報酬率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 - 最近五年 - - 最近十年 - -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1 月 22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資料來源 :Lipper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07 年 9 月 30 日 項目 / 期間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A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 B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 - 最近五年 - - 第 51 頁

54 最近十年 - - 基金成立日 (105 年 1 月 22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資料來源 :Lipper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NA NA NA 2.16% 2.30% ( 註 : 本基金於 105 年 1 月 22 日成立 ) 4.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之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 5.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6.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 十二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第 52 頁

55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一 )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1. 本基金定名為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二 )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 頁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 ( 三 )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各類型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11.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第 53 頁

56 ( 四 ) 受益憑證之申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計算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7.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 ( 新戶含開戶相關申請書 ) 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 其它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除第 9 項 第 10 項 第 11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8. 證券經紀商經投資人同意, 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證券經紀商經投資人同意,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 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 辦理投資人申購款項收付 9.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0.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美元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1.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 54 頁

57 12.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1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 同一幣別 不同級別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1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6.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再投資本基金, 或透過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 其申購得不受下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A.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B.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A.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叁佰元整, 超過叁佰元者, 以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B.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叁佰元整, 超過叁佰元者, 以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五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4.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六 )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 七 ) 基金之資產 1.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 第 55 頁

58 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3.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4.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5.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6.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 1 第 56 頁

59 所列 (1) 至 (3) 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3. 除前述 1 2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4.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 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2 頁 ) ( 十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1.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4 頁 )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三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5 頁 ) ( 十二 )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9.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5 頁 ) ( 十三 ) 收益分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25.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2 頁 ) ( 十四 ) 受益憑證之買回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2.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3.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 現行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4.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 57 頁

60 5.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6.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7. 經理公司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及國外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129 頁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2) 國外資產之價格計算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股票於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若參與憑證所連結股票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 ( 交易商 )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收盤價格, 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或買賣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 第 58 頁

61 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自各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5) 證券相關商品 : (a)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c)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3) 匯率兌換 : 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 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前述時間內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仍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5.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6.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 十六 ) 經理公司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 第 59 頁

62 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2.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4.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 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 並經金管會核准 ; 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 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 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 除有正當理由, 報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得拒絕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3.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4.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十八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第 60 頁

63 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3.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 十九 ) 基金之清算 1.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2.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2) 或 (4)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3. 信託契約係因基金保管機構有前述 ( 十八 ) 所列 1 (3) 或 (4) 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4.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5.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6.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7.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8.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9.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10.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 61 頁

64 ( 二十 ) 受益人名簿 1.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2.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 二十一 )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九 ) 所列 4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4 頁 ) ( 二十二 )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十 ) 所列 2. 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5 頁 ) ( 二十三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第 62 頁

65 經理公司概況 ( 一 )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10 月 31 日 年月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股數 ( 股 ) 金額股數 ( 股 ) 金額面額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股本來源 100/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資本額 101/ ,000, ,000,000 38,700, ,000,000 公司於九月辦理減資金額為 153,000,000 元, 並同時辦理增資金額為 240,000,000 元 103/ ,000, ,000,000 30,300, ,000,000 公司於十二月辦理減資金額為 184,000,000 元, 並同時辦理增資金額為 100,000,000 元 3. 營業項目 4. 沿革 : H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千元 ) ( 新臺幣元 ) 合庫台灣基金 , ,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 , , ,755 2,237, 合庫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 , 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南非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南非幣 , , , , , , , ,418 30, 第 63 頁

66 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 人民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澳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澳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人民幣 , ,527 59, , , , , , 合庫貨幣市場基金 ,347,957 23,793,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 美元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澳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澳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人民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TWD 不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TWD 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CNY 不配息 ) , , , ,159 70, , , ,574 84, , , , , , , , , , , , , ,320 57, , , , , ,443 24, , ,681 1,716, 第 64 頁

67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CNY 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USD 不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USD 配息 ) ,827 81, ,840 1,783, ,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1)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 101 年 4 月 3 日 : 原主要股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持有之股份 15,300,000 股移轉予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因股數全部轉讓, 故其指派代表人當選之董監事當然解任 101 年 5 月 4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何坤堂先生 胡光華先生 周叔璋先生擔任董事, 嗣再經董事會選任何坤堂先生擔任董事長 101 年 8 月 2 日 : 股東會補選楊智超先生擔任本公司監察人 102 年 1 月 1 日 : 董事周叔璋先生屆齡退休, 爰自 102 年 1 月 1 日解任, 新任董事待核派 102 年 2 月 27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林鴻琛先生擔任新任董事, 遞補原董事周叔璋先生屆齡退休之缺, 並原董事胡光華先生解任, 改派陳美足女士擔任董事 102 年 8 月 29 日 : 董事長何坤堂先生歸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退休,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蔡秋榮先生取代何坤堂先生擔任董事 102 年 8 月 30 日 : 經董事會選任蔡秋榮先生擔任董事長, 自 102 年 9 月 2 日生效 另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謝昌俤先生接任林鴻琛先生擔任董事 102 年 9 月 9 日 : 股東法商法國巴黎投資控股公司 (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S.A.) 改派 Mr. NG Kim Guan 取代 Mr. Jean Audibert 擔任董事 103 年 4 月 21 日 : 法商法國巴黎投資控股公司 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S.A. 將原持有合庫巴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全數改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原法商法國巴黎投資控股公司 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S.A. 代表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103 年 4 月 23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蔡秋榮先生 謝昌俤先生 陳美足女士 蘇佐政先生 楊智超先生擔任董事, 黃桂芬女士擔任監察人 嗣再經董事會推選蔡秋榮先生擔任董事長 103 年 5 月 27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許肇裕先生接任黃桂芬女士擔任監察人 103 年 12 月 1 日 : 董事謝昌俤先生解任, 新任董事待核派 103 年 12 月 22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游伯方先生擔 第 65 頁

68 任董事, 遞補原董事謝昌俤先生之缺 104 年 2 月 2 日董事陳美足女士解任, 新任董事待核派 104 年 2 月 6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袁中越先生擔任董事, 遞補原董事陳美足女士之遺缺 104 年 10 月 26 日 : 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蔡正容先生接任游伯方先生擔任董事 106 年 1 月 23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黃伯川先生接任蔡正容先生擔任董事 106 年 4 月 24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林柏裕先生 蘇佐政先生 黃伯川先生 黃鈴翠女士 黃源浩先生擔任董事, 許肇裕先生擔任監察人 嗣再經董事會推選林柏裕先生擔任董事長 106 年 6 月 26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周富玉女士接任許肇裕先生擔任監察人 107 年 1 月 29 日董事黃伯川先生解任, 新任董事待核派 107 年 7 月 30 日董事蘇佐政先生解任, 新任董事待核派 107 年 8 月 27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派徐錫漳先生接任黃玲翠女士擔任董事 107 年 10 月 31 日股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甘展偉先生及吳淑玲女士擔任董事, 遞補原黃伯川董事及蘇佐政董事解任之遺缺 2) 經營權之改變 : 法商法國巴黎投資控股公司 BNP Paribas Investment Partners S.A.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將原持有合庫巴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全數改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3) 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二 )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數量 股東結構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10 月 31 日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合計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30, ,300 持股比率 (%) 100% 0 0 0% 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第 66 頁

69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0,300, % 2. 組織系統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50 人 ) 107 年 10 月 31 日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10 月 31 日 部門名稱 投資研究處 (17 人 ) 一. 二. 三. 四. 五. 部門職掌制定投資策略 投資範疇 投資規範, 並建立投資管理系統 評估投資標的, 架構投資模組, 並管理投資組合 證券商之評估 遴選與合約之簽訂 根據投資研究分析作出投資決定, 交付執行並詳實記錄 其他與投資研究相關之事務及交辦事項 行銷業務處 (15 人 ) 財務暨管理處 ( 10 人 ) 一 研擬銷售策略, 預估及實現銷售目標 二 開發銷售通路及客戶, 簽訂銷售契約 三 客戶申訴處理與銷售後服務 四 研發 企劃 申請發行投資產品, 編輯廣告銷售文宣 五 制定基金發行計畫 公開說明書 信託契約, 評估遴選基金保管機構 六 基金事務作業 七 掌理公司專案管理及資訊作業系統服務 八 其他與行銷業務相關之事務及交辦事項 一 制訂與執行預算制度 會計制度 二 基金會計處理 淨值計算與公告 基金月 / 年報之編製及申報作業 三 公司會計事務 出納 資金調度 稅務 四 掌管公司人力資源事務 五 處理公司行政事務 六 董事會及股東會秘書事務 七 其他與財務暨管理相關之事務及交辦事項 第 67 頁

70 直銷業務 (3 人 ) 稽核部 ( 1 人 ) 一 直銷業務之拓展 二 直銷帳戶開戶與銷售後服務 一 辦理稽核業務之規劃 執行 管理及追蹤考核事項 二 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 辦理各單位之查核, 追蹤缺失改善情形 三 評估各單位執行內部控制之情形, 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其他外部檢查單位對本公司金融檢查及缺失事項之改善追蹤與回覆 四 其他與稽核相關之事務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 (1 人 ) 一 審閱法律文件, 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二 規劃並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 三 其他與法務暨法令遵循相關之事務及交辦事項 風險管理部 (1 人 ) 一 監控市場及信用風險, 以符合內部規定及限額之規範 二 強化風險管理工具 三 分析並報告績效評估結果 四 對可能影響公司旗下基金商品之市場及信用風險進行分析並做出適當評論 五 檢視作業風險並追蹤改善方案執行情形 六 其他與風險管理相關之事務及交辦事項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總經理甘展偉 % 代理投資長陳信嘉 % 財務長洪佩芳 % 行銷長林士穎 % 專案執行副總經理許志慶 % 法務暨法令遵循部主管 朱清松 % 稽核部主管張玉芬 % 風險管理部主管洪銘陽 % 主要經 ( 學歷 ) 合庫金控行政處處長 / 逢甲大學會計學系合庫投信股票投資部協理 /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土木系碩士 美國紐約大學管理碩士合庫投信會計部副總經理 /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在職專班碩士 合庫投信資訊暨專案管理部副總經理 / 淡江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碩士 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市場營銷部執行副總經理 / 美國國際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富達投信法遵部門主管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兆豐投信稽核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凱基銀行風險管理處經理 / 東海大學財務金融系碩士 107 年 10 月 31 日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第 68 頁

71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股份數持股額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股份持股數額比率 董事長林柏裕 年 30,300, % 30,300, % 董事甘展偉 年 30,300, % 30,300, % 董事徐錫漳 年 30,300, % 30,300, % 董事吳淑鈴 年 30,300, % 30,300, % 主要經 ( 學 ) 歷 107 年 10 月 31 日 備註 博望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合作金庫金融控股事兼總經理 / 美國休士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大學企業管理碩士人 合庫金控行政處處長 / 逢甲大學會計學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財務部協理兼合庫金控財務處處長 / 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 合庫金控法務處處長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 法國國立艾克斯馬 董事黃源浩 年 30,300, % 30,300, % 賽大學法學博士 監察人周富玉 年 30,300, % 30,300, %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 ( 股 ) 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司法遵暨法務處處長 / 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人資訊研究所碩士 ( 三 )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即 1.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林柏裕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甘展偉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徐錫漳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吳淑鈴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黃源浩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周富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100% 之股東 本公司之董事長 本公司之總經理 本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 本公司之監察人 關係說明 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本公司董事徐錫漳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第 69 頁

72 合作金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合銀行合庫金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定意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洢森整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合庫商銀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合庫資產管理公司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合庫金控同時為該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合庫商銀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合庫商銀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董事長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本公司董事長為該公司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 四 )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新臺幣千元 ) ( 新臺幣元 ) 合庫台灣基金 , ,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 , , ,755 2,237, 合庫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 , 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南非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南非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 人民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澳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澳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人民幣 , , , , , , , ,418 30, , ,527 59, , , , , , 合庫貨幣市場基金 ,347,957 23,793,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 新臺幣 , , , 第 70 頁

73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 美元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多元入息組合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澳幣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澳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新臺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新臺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人民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人民幣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A 類型 ( 累積 )- 美元 合庫標普利變特別股收益指數基金 B 類型 ( 配息 )- 美元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TWD 不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TWD 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CNY 不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CNY 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USD 不配息 ) 合庫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USD 配息 ) ,159 70, , , ,574 84, , , , , , , , , , , , , ,320 57, , , , , ,443 24, , ,681 1,716, ,827 81, ,840 1,783,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 ( 參第 140 頁 ) ( 五 ) 受處罰之情形 日期函號違規情形主要處分內容 106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金管會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 檢查, 發現缺失情事如下 : ( 一 ) 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分級, 客戶風險評估項目與 糾正 第 71 頁

74 公司規定不符 ( 二 ) 辦理舊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分級, 未落實審查作業 ( 三 ) 受理法人開戶, 未留存徵詢紀錄 ; 未註記法人客戶間之關連性及未辦理疑似洗錢交易監控 ( 六 )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第 72 頁

75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 經理公司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號 13 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臺北市館前路 77 號 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玉山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華泰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三信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瑞興商業銀行全省分支機構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臺中市自由路 2 段 38 號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號 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台北市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台北市松江路 87 號 4 樓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台中市中區重慶里市府路 59 號 台北市延平北路 2 段 133 號及 135 巷 2 號 臺北市堤頂大道 2 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1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B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號 13 樓 註 : 上述銷售機構得銷售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基金, 惟其銷售機構得自行決定是否銷售本 基金, 投資人欲申購前, 請先行確認 第 73 頁

76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茲聲明本公司謹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之規定, 發揚自律精神, 恪遵法令規定, 提昇商業道德, 建立市場紀律, 以保障客戶之權益, 共謀市場之發展, 促進經濟之繁榮, 並承諾信守會員自律公約之所有條款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聲明人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林柏裕 中華民國 年 9 月 3 0 日 第 74 頁

77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 75 頁

78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依公司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選定之 (2)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3) 本公司董事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2.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業務計畫之提案 2) 各項章則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3) 預算決算之審查 4) 盈餘分配及虧損撥補之擬定 5) 資本增減之擬定 6) 重大投資計畫與處分公司重要資產之審定 7) 子公司與分公司之設立及裁撤 8) 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 (2) 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合法賦予之職權總經理應依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3.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均能獨立行使職權 (2) 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3)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4)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本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之調查 2) 本公司簿冊文件 報表與紀錄之查核 3) 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之查核 4) 向股東會提出調查報告和意見 5) 按相關法令規定, 如有必要但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時, 監察人亦得召開股東會 6) 其他依照中華民國法令賦予之職權 (5) 監察人為辦理前項職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進行查核,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之揭露, 請參閱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 (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9 頁 ), 本公司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之名單, 納入控管 (2) 本公司秉持誠信原則, 妥適處理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並依相關規範辦理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 5.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每年二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三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 第 76 頁

79 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參考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6.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隸屬於董事會 依相關規範召開會議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 本公司風險管理機制原則如下 : 1) 應依各項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 監控公司營運風險 2) 應建立衡量及監控風險部位之管理機制, 以監控管理各項風險 3) 應考量整體曝險 自有資金及所管理資產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 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4) 公司對於任何事件或錯誤應當採取及時補正措施並全面的檢討後續改善方案, 以確保這類事件完全解決並預防再次發生 5) 本公司之各項業務及資訊交互運用或傳輸等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劃 (4)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ATCA) 美國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稱 FATCA ) 本法案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s) 與美國內地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 簽署 FFI 協定, 承諾並改進其內部流程和系統以能辨認並紀錄具美國身分 ( 含雙重國籍者 ) 帳戶所有人, 並協助提供資料予 IRS 及並針對不願配合之金融機構或帳戶持有人進行扣繳 本法案要求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當局申報美國人在境外所持有帳戶之特定資訊, 以防止逃避對美國之納稅義務 此外, 對於不遵守相關規定之事業或個人, 若有來自美國而付給該等對象之款項 ( 包含孳息或因出售或處分資產所產生之美國來源收入 ), 將被課以約百分之三十的懲罰性預扣稅 為配合遵守 FATCA 法令要求及保護基金受益人權益不受上述懲罰性預扣稅的影響,, 本公司可能會要求全部基金受益人提供其是否為美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公司可能會被要求透過代理人或服務提供者, 於合法範圍內, 向美國稅務當局報告基金受益人的持股或投資收益資訊, 並對未依法提供用以認定其稅籍之資訊或文件者 或不遵從 FATCA 的金融機構 或其他 FATCA 規範的情況, 適用懲罰性預扣稅或要求贖回 受益人應就其自身狀況向其稅務顧問尋求有關 FATCA 規範之建議, 特別是透過銷售機構或其他中間人持有基金的投資人更應確認該銷售機構或中間人遵循 FATCA 的狀況, 以確保自身的投資收益不會受到上述懲罰性預扣稅的影響 (5) 本公司訂有 經營績效獎金及員工酬勞提撥準則 績效獎金發給辦法 及 員工酬勞發給辦法, 以考量所有員工 ( 含基金經理人 ) 對公司整體營運財務貢獻度, 並納入員工有無違反相關法令 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 稽核缺失 客戶紛爭 有否確實執行客戶權益保護規定及服務品質等非財務指標, 做為評估依據 第 77 頁

80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條項條文條項條文 前言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明訂本基金名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稱 經理公司名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稱及基金保管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機構名稱 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明定本基金名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證券明定經理公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名稱 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明定基金保管, 本於信託關係, 機構名稱 擔任信託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信託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 第 78 頁

81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說明 第九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日 第九款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本基金受益憑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證採無實體發受益憑證之日 行 ; 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憑證爰修訂文字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總金額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例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第十七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一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十七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依本基金實務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作業修訂 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配合本基金投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資國外, 爰酌修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文字 之機構 第二十一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配合本基金投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資國外, 爰酌修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文字 構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明訂證券交易市場之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二十三款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 B 類型各計價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酌修文字 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配合本基金僅 B 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類型受益權單 第 79 頁

82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類別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說明 位可分配收益, 爰酌修文字 第三十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不分配收益 )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分配收益 ) 第三十一款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二款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指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三款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四款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五款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十九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明訂本基金各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類型受益權單分別為 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第三十款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第三十一款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明訂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第三十三款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明訂本基金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準受益權單位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為新臺幣計價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 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明定本基金名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稱及計價幣別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本基金存續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間為不定期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限, 爰刪除信託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契約範本部分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文字 第 80 頁

83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說明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規定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捌拾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明訂本基金各為等值新臺幣 元, 最低為計價幣別最高等值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淨發行受及面額 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 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新臺幣 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 刪除, 其後項次調整 ) 第二項本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併入第三條第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一項 壹拾元 第二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第三項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但如因有關法令或 第三項 第 81 頁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及首次發行總數揭露方式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配合本基金外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幣計價幣別僅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有美元, 爰修訂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文字 另明訂如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有關法令或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相關規定修正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追加募集規定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者, 從其規定 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

84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相關規 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追加募集 說明 第四項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僅限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利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 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四項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配合本基金外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幣計價幣別僅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有美元, 爰修訂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文字 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並配合本基金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分為各類型受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益憑證爰修訂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文字 ; 另增列召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開全體或跨類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型受益人會議規定之權利 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應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規定 第 82 頁

85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第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明定本基金受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益權單位數之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計算方式 另本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採無實體發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行, 爰刪除後段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換發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之規定 位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增列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之規定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各類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配合本基金受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益憑證採無實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體發行, 爰刪除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本項條文, 其後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項次依序調整 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配合本基金受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益憑證採無實應記載之事項 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爰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配合本基金受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益憑證採無實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體發行, 並以帳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簿劃撥方式交 第 83 頁

86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型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證予申購人 付受益憑證, 爰 修正部分文字 說明 第九項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酌修文字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 84 頁

87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該計價幣別之面額計算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一項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係以多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幣別發行, 故配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合修訂之 ; 並依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證券投資信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託事業於國內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募集投資以外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幣計價之有價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證券之證券投宜 資信託基金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 修訂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 計算 明訂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銷售價格之計算方式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 第三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配合本基金包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含各類型受益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權單位, 爰酌修金資產 文字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明訂申購手續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費上限 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五項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配合基金實務 第 85 頁

88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七項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務 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作業修訂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 其它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七項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依基金實務作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業及 證券投資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信託基金募集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發行銷售及其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申購或買回作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業程序 第十八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條內容修訂 酌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作文字修訂 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八項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九項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美元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 第八項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依 證券投資信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託基金募集發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行銷售及其申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購或買回作業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程序 第十八條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內容修訂 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九項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配合本基金外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幣計價受益權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單位為美元, 爰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酌修文字 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 第 86 頁

89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十一項 第十二項 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三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再投資本基金, 或透過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與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申購者, 其申購得不受下述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說明 ( 新增, 其後項次調整 ) 明訂本基金辦理本基金轉換之限制 第十一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配合本基金包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含各類型受益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權單位, 爰酌修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文字 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二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 幣別金額 ( 二 ) 1.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2. 明訂申購人每次單筆及定期定額申購之最低限額及其適用期間規定, 並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但書規定 第 87 頁

90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超過參仟元者, 以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叁佰元整, 超過叁佰元者, 以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叁佰元整, 超過叁佰元者, 以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第一項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 刪除 ) 第二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配合本基金受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益憑證採無實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刪除本項文字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配合本基金外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幣計價受益權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單位為美元, 爰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酌修文字 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 第 88 頁

91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本基金受益憑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行, 爰刪除受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憑證記載之規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定 保管機構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本基金受益憑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證採無實體發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行, 爰刪除本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項 其後項次調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整 單位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明定本基金專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戶名稱及簡稱 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 明訂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限於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分配 第 89 頁

92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息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說明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第一項 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 第一款 第 90 頁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本基金保管費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採固定費率 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

93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 刪除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一項第四款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本基金不辦理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短期借款, 爰刪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除本款, 其後款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次往前移列 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第一項 第五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一項第六款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本基金不辦理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短期借款, 爰修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訂文字 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四項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1.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 爰酌修文字 2.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第四項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明訂僅限於 B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類型各計價類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別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之受益人可享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有之收益分配 第 91 頁

94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說明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明訂僅 B 類型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各計價類別受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益權單位之受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 ( 二 ) 收益分配權 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 第三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配合本基金投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資外國有價證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券, 故增列 國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外受託保管機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構 之規定 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依證券投資信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託事業募集證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券投資信託基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金處理準則第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 16 條第 1 項之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規定修訂部分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 第 92 頁

95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 二 ) 款至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本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文字 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說明 酌修文字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明訂各類型受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益權單位於計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算合計金額時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均以新臺幣作人 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單位換算比率等資訊需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 93 頁

96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配合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之規定 2. 配合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爰修訂文字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酌修文字 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配合本基金投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資國外, 爰酌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修文字, 且本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基金保管費採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固定費率 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 第 94 頁

97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說明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配合本基金基供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金保管機構僅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各類型受擔任 B 類型各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計價類別受益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權單位收益分事務 配之給付人, 並非扣繳義務人, 爰酌修文字 第九項 第一款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第九項 第一款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明訂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分配收益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明定本基金投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資之基本方針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及範圍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 第 95 頁

98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於行投資 : 並依下列規範進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 1 目 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所謂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外國權益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equity)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equity) 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 本基金以 NAREIT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 新增 ) 同上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同上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第 96 頁

99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 2 目 第 3 目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之歸類為依據 若 NAREIT 將其歸為等同 REITs 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3.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 4 目 第 5 目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5.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第一項 第三款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高股息股票, 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殖利率 ( 股息 / 股價 ) 高於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市場平均水準 ( 含本數 ) 之股票 市場平均水準係指過去十二個月 MSCI 所有國家全球指數 (MSCI AC World INDEX) 成份股之平均年殖利率 本基金持有後, 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最後一個營業日, ( 新增 ) 同上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第 97 頁

100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更新前一季市場平均水準資訊, 並就本基金所持股票, 依各該股票前一季最後一個營業日之股價檢視其殖利率是否高於市場平均水準 ( 含本數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一項第四款 第 1 目 第 2 目 第 3 目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 1.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2. 投資於高股息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符合前述規定之股票, 如因其殖利率依前述第 ( 三 ) 款規定更新檢視之結果, 致本基金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 3.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第一項第一款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同上 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第一項 第五款 第 1 目 第 2 目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 四 )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本基金單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事時 : (1)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 第一項 第二款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同上 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第 98 頁

101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2)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 恐怖事件等 ) 法令政策改變 不可抗力之情事, 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3) 實施外匯管制, 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4) 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一項 第六款 俟前述第 ( 五 ) 款第 2 目所列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第一項 第三款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依本基金信託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契約內容修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訂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酌作文字修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訂 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第四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配合本基金投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資外國有價證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券, 故增列 國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外受託保管機 第 99 頁

102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包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需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八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 100 頁 說明 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構 之規定 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依本基金投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範圍修訂 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明訂本基金得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為避險需要或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標的及範圍 增列法令規定之但書 第七項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明訂本基金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事各種不同幣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別間之交易所風險 運用的匯率避險方式 第八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八項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明訂本基金僅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不得投資於國

103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二款融債券 ; 第二款券 ; 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3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說明 第八項第三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八項第三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本基金不辦理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短期借款爰刪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除但書文字 第八項第六款 除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外,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第八項第六款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配合金管會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 金管證之證券 ; 四字第 號函增訂除書規定 第八項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第八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依證券投資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託管理辦法第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10 條第 4 項規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定增訂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 第九款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 新增 )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金管會 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增訂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之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 101 頁

104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八項第十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第八項第九款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配合金管會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 金管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證投字第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 號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令之規定, 增訂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投資認購 ( 售 )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權證 認股權憑證及參與憑證之限制 第八項第十一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該券應取具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規定, 但投資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不受前開信用評等限制 : 第八項第十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明訂投資於無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擔保公司債應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符合之信用評百分之十 ; 等規定 1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2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3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第 102 頁

105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八項第十五款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第八項第十四款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增列指數股票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型基金之英文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縮寫 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第八項第十六款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第八項第十五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配合金管會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金管值之百分之二十 ; 證投字第 號令之規定, 增訂投資期信基金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限制 第八項第十七款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八項第十六款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第八項第十八款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八項第十七款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酌作文字修訂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第八項第十九款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第八項第十八款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配合本契約第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一條第三項定義修正 第八項第二十一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修訂 第 103 頁

106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八項第二十六款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第八項第二十五款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酌作文字修正 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第八項第二十九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二十八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酌作標點符號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修正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第八項第三十一款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八項第三十款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酌作文字修正 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八項第三十二款 本基金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新增 ) 依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訂,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第三十三款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 新增 )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內容增訂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九項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十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本條第八項各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 第九項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配合引用款次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調整, 爰酌修文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字 ; 另配合基金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管理辦法第 15 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條第 1 項規定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爰刪除後段文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字 額 第十項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配合本條第八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項內容調整文 第 104 頁

107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字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說明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一項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不予分配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不予分配,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日 ( 含 ) 後, 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 一 ) 就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稅後利息收入及子基金收益分配等為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 二 )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中華民國境外及中國以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明訂本基金 B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類型各計價類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別受益權單位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之可分配收益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相關規定 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第 105 頁

108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刪除 ) 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二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配合經理公司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基金收益分配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之計算方式, 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爰刪除之, 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下項次依序調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整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第三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 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 並預計於每季檢視下季收益分配水準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 ) 則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 若有未分配之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 新增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可能涉及本金 第四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由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第二十個營業日 ( 含 ) 前分配之, 如該次月無第二十個營業日者, 則應遞延至自該次月起算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屆滿之日 ( 含 ) 前分配之 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 第五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明訂本基金 B 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類型各計價類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別受益權單位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收益分配之時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點 公告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明訂本基金 B 第 106 頁

109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每月分配之情形,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即得分配 ; 惟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第六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合庫全球高股息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 B 類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獨立專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七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至基準日受益人持有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分配金額, 並於扣除相關匯費後, 匯入受益人之收益分配約定匯款帳戶 ; 但每月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 107 頁 說明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類型各計價類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之可分配收益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應經簽證會計後進行分配 ) 師覆核後, 始得分配, 惟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時, 應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各有分配收益類型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1. 明訂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名稱 2. 另明訂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存放方式及孳息應分別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1.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幣別, 爰修訂文字 2. 另明訂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收益分配未達一定門檻限制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

110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 B 類型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位,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 第八項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等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 ( 新增 ) 明訂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適用第 15 條第 7 項授權經理公司再申購之規定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貳點零 (2.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捌 (0.28%)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明定經理公司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之報酬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明定基金保管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機構之報酬 保 ( %) 之比率, 由經理管費採固定費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率 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第 108 頁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 1. 訂定受益人申請買回之時點 2. 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3. 訂定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111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申請為限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或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 除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 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單位之最低買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回受益權單位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數之限制 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 現行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明訂基金買回費用上限, 並明訂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本基金不辦理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短期借款, 爰刪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除本項, 其後項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次依序調整 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 第 109 頁

112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說明 ( 刪除 )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五項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本基金不辦理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短期借款, 爰刪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除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明訂本基金於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買回日起七個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營業日內給付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買回價金 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 110 頁

113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五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配合本基金受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益憑證採無實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體發行故刪除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後段文字 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 第 111 頁 本基金不辦理短期借款, 爰修正本項文字 明訂本基金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114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行為, 再予撤銷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說明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明訂本基金於買回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三項之匯率換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第 112 頁

115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淨資產價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及國外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資產之價格計算 : 1.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股票於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若參與憑證所連結股票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明訂本基金國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內外淨資產價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值之計算標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準 另後段規定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業已明訂於第 1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項爰予刪除 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第 113 頁

116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承銷商 ( 交易商 )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收盤價格, 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成交價 買價或買賣中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未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取自各外國基金管理機構對外公告之最近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5.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 114 頁 說明

117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取得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 115 頁

118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說明 第一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第一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 位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第 116 頁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明訂本基金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119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說明 本契約之終止,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部分文字 第 117 頁

120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 說明 第一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配合僅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權爰修訂文字 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事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他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明訂就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之規定及受益人定義 配合受益人會議決議事項僅係有關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等相關事項者, 僅須經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第 118 頁

121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第三十條幣制第三十條幣制 第一項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二項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上午十二點前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 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時, 則以當日前述時間內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全球外匯市場收盤匯率替代之, 如仍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收盤匯率為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一項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爰酌修文字 第二項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臺明訂基金資產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幣, 匯率換算標準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 119 頁

122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限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三項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 第一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三項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修訂通知方式, 並酌修文字 第 120 頁

123 合庫全球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範本 說明 第六項本條第二項第三 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訂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依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 放寬海外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正文字 第 121 頁

124 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 以下列示本基金預計投資外國地區 ( 國 ) 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 10% 以上者且合計達 50% 以上者之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 ( 一 ) 美國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主要進口產品 原油 電腦設備及零件 運輸設備 化學產品 機械 雜項製成品 初級金屬製品 石油及煤碳產品 成衣製品 電子設備及零組件 主要進口區域 主要出口產品 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韓國 沙烏地阿拉伯 英國 法國 印度 台灣 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民用航空器及其引擎及零件 運輸設備 電腦及電子產品 化學產品 機械 石油及煤碳產品 農產品 初級金屬製品 雜項製成品 食品 主要出口區域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巴西 韓國 荷蘭 香港 澳洲 法國 新加坡 比利時 瑞士 台灣 上表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根據 IMF 數據 2015 年全球經濟成長將由 3.3% 提高至 3.8%, 其中又以美國成長動能最強 由於美國就業市場持續改善有助於推動民眾收入和支出增長, 再加上油價下跌實質上等於收入增加, 將有利於消費力道擴充, 並進一步支撐經濟走強 ; 另外, 美國房市復甦空間仍大, 若能持續走強, 也是未來提振美國經濟重要依據 貨幣政策方面, 市場預期聯準會可能於今年年中之後進行升息, 但考慮到油價持續創低 通膨水準依舊溫和, 升息拉升的幅度會較小且較慢 預期在第一次升息後的兩年, 聯準會利率只會從目前 0.25% 提升至 2.5% 左右, 平均每次調升幅度僅 0.09%, 無論力道或時間都是歷年來最緩的一次, 對全球經濟與金融市場影響有限 企業獲利方面, 市場普遍對 2015 年的美國獲利成長預估約在 6~10% 不等 其中包括受惠景氣復甦及低油價消費產業 持續技術革新的科技產業及人口老年化趨勢攀升的健康醫療產業等, 獲利能力可望更勝一籌 未來展望 : 持續緩步成長 低通貨膨脹率 寬鬆貨幣政策為過去 3 年美國經濟之主要表徵, 亦為關注本年經濟展望之重要指標 整體而言, 美國經濟自去年下半年起漸有起色 ( 下半年實質 GDP 成長率達 3.4%, 優於上半年之 1.8%); 其中私人消費 企業固定投資及住宅投資等私部門需求為驅使成長之主要動力, 成功消弭聯邦政府支出減少之負面衝擊 以企業固定投資為例, 其去年上半年成長率為負 0.1%, 下半年則躍升至 5.3%, 顯示大眾對於景氣復甦抱持樂觀看法 美國聯準會去年 12 月份會議結果如市場預期升息一碼 (0.25%), 將基準利率調升至 0.5%~0.75%, 不但為過去一年來首度升息, 更是過去十年來第二次升息, 且本次會議上所有官員皆投下贊成票 由於通膨預期明顯上升, 根據點狀圖, 美國聯準會官員預期 2017 年將再升息三次, 每次升息一碼, 調性較原市場預期更為鷹派, 在此之前 9 月份會議時預估是升息兩次 隨著數據報喜, 聯準會同步上調經濟展望, 預估 2016 及 2017 年美國 GDP 年增率分別為 1.9%(9 月份時預估 1.8%) 及 2.1%(9 月份時預估 2.0%), 2016 及 2017 年美國通膨年增率 1.5%(9 月份時預估 1.3%) 及 1.9%, 並於 2018 年達到 2% 的通膨目標 然而, 實際情況仍需視經濟數據與新任總統川普於 1 月 20 日就任之後的財政刺激措施 企業減稅 擴大基礎建設的政策而定 此外, 美國勞工部發布數據顯示, 去年 12 月的就業報告, 新增 15.6 萬個工作, 連續第 75 個月增長, 失業率為 4.7%, 民間部門時薪增加到 26 美元, 年增 2.9% 創七年來的最大增幅, 2016 年全年新增 220 萬個工作, 平均每個月增 18 萬個, 少於 2015 年的月均 22.9 萬個, 也是自 2011 年以來表現最差的一年, 然仍足以帶動失業率來到低點, 逼近九年來最低點 (2) 主要產業概況 ( 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 ) 1) 汽車業 : 根據 J.D.Power 的預測,2016 年美國輕型車輛銷售預期將略高於 2015 年的紀錄, 大部分歸因於高優惠措施刺激零售銷售 分析師預估 2016 年汽車總銷量約為 1,740 萬輛到 1,750 萬輛之間, 與去年的 1,750 萬輛汽車銷量類似 J.D.Power 的汽車數據分析顯示,2016 年是零售銷售強 第 122 頁

125 勁與交易價格創紀錄歷史性地一年 根據 WardsAuto.com 卡車銷售佔 12 月份總車輛銷售的 64%, 此有助於推動美國輕型車輛平均成交價格至歷史新高 3 萬 5,309 美元 新車價格較 2015 年 12 月增加了 521 美元 ( 上漲 1.5%), 原因是消費者的需求從汽車轉向價格更高的卡車及休旅車等 J.D.Power 的 B 總經理指出在 2018 年, 汽車製造商將必須維持生產與價格原則以達成獲利 專家也表示雖有大量的租賃到期有助推動下一年的銷售, 然而較高利率和潛在較少的優惠措施等因素也將影響銷售 2) 化學工業 :2015 年美國化學工業面對嚴峻的經濟形勢 美元走強影響產品出口 貿易夥伴如巴西 日本和俄羅斯等國經濟隨世界經濟衰退而飄忽不定, 同時中國增長放緩 儘管如此, 美國化工協會 (ACC) 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 年化工行業在內需拉動下增長達到 3.8% 2018 仍成長 ACC 但增速將放緩到 3.1% 主要的有利因素包括消費持續增長 勞動力市場持續改善以及市場信心不斷增強 美國經濟復甦將促進汽車 建築材料和商用設備等行業的需求增長 其中, 基礎化學品 合成橡膠和特種化學品等化學領域的增長將最為突出 在某些化學品領域, 產品價格很可能持續下跌, 但即便如此, 美國工業仍會保持較強競爭力, 因為原料成本和天然氣價格也會同步下降 3) 電子軟體產業 : 全球軟體產業裏,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軟體出口國, 幾乎所有叫得出名字的軟體品牌, 例如微軟 甲骨文 (Oracle) IBM SAP 等, 均來自於美國 ; 統計美國軟體公司總營收約 4073 億美元, 其中微軟穩居美國第一大軟體公司, 營收約 657 億美元, 市佔率高達 16.1%, 甲骨文營收為 296 億美元, 營收成長率為 3.4%, 擊敗 IBM 成為美國第二大軟體商 4) 能源產業 : 美國能源資訊局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簡稱 EIA) 在最新短期能源展望報告中指出, 美國 2015 年的原油日產量將增長 7.4% 達到 931 萬桶, 但比 12 月份的預測少 1 萬桶 EIA 表示, 美國 2015 年的原油產量將超過 2014 年的水準, 但油價下跌將放慢產量增長速度, 許多石油商都因為油價下跌而削減勘探開採, 轉而將開採活動集中於已經擁有投產油井的區塊 價格方面,EIA 預估, 由於 OPEC 國家短期沒有減產意願, 加上包括北達科他州 德州等地的頁岩油資源產量增長, 今年西德州中級原油均價為每桶 美元, 而 12 月份的預期為 美元 EIA 還將布倫特原油 2015 年均價預估值由每桶 美元向下調降至 美元 但報告中也預估,2018 年西德州中級原油均價將回升至 71 美元, 布倫特原油則是回升至 75 美元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美元對台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不適用 2.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發行市場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 (US$ bn) 種類金額 (US$ bn) 紐約證券交易所 OTC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 2,424 2,286 19,573 22,081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Bloomberg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紐約證券交易 17, , ,318 14,535 NA NA 第 123 頁

126 所 OTC (2)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A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此外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 若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代表指數 紐約證券交易所 道瓊工業指數 交易時間週一 ~ 五 9:30~16:00 交割時間 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 ( 二 ) 英國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主要進口產品 主要進口區域 主要出口產品 電子機械產品 小客車 自動資料處理機 文具機器之零附件 積體電路微組件 機動車輛零配件 石油原油 鑽石 有線電話電報器具 黃金 航空器 渦輪噴射引擎 美國 德國 法國 愛爾蘭 荷蘭 比 / 盧 西班牙 義大利 瑞典 日本 電子機械產品 小客車 原油 醫藥製劑 自動資料處理機 渦輪噴射引 擎 其他航空零件 無線電話電報器具 鑽石 機動車輛零配件 積體電 路零組件 主要出口區域 德國 美國 法國 荷蘭 比 / 盧 義大利 中國 愛爾蘭 西班牙 挪威 日本 上表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國家經濟概況 私有企業是英國經濟的主體, 佔國內生產總值的 60% 以上 服務業是衡量現代國家發達程度的標準之 一 英國的服務業從業人口佔其就業總人口的 77.5%, 產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 63% 以上 英是歐盟中 能源資源最豐富的國家, 也是世界主要生產石油和天然氣的國家 主要能源有煤 石油 天然氣 核 能和水力等 鐵礦儲量為 27 億噸 煤的可採儲量達 46 億噸 石油儲量為 70 億噸 天然氣儲量達 億立方米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滿足本國 2600 萬電 氣用戶的國家 英國 12 月份服務業採購經理人指數 (PMI) 上升至 56.2, 創下 17 個月以來新高紀錄 該調查結果顯示, 英國 12 月份服務業的新商業交易之成長速度是自 2015 年 7 月以來成長最快速的月份, 新商業交易的內容包括市場行銷成功 新商品開始銷售 政府採購契約簽約 出口商機 企業併購等 英國 12 月 第 124 頁

127 份服務業面臨強大的成本壓力, 由於英鎊持續疲軟, 進口成本上升速度是 2011 年 4 月以來最快的月份 英國脫歐公投之後, 英鎊持續弱勢, 儘管最新的數據顯示, 英鎊貶值有利於刺激出口, 多數經濟學家卻相信,2018 年的英國經濟成長率將從 2017 年的 2.1% 減緩為 1.5% 在達成退出協議前, 英國會繼續留在歐盟, 脫歐帶來的巨變仍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展現出來 然而, 英國經濟轉弱, 加上英鎊波動加劇, 久而久之會導致英國的進口需求不振 此外, 脫歐會影響英國身為通往歐盟門戶的吸引力, 可能削弱其作為投資熱點的優勢 英國脫離歐盟之間將有甚麼新安排, 極難逆料, 勢必窒礙投資流入 外國公司為確保可以自由進入歐洲單一市場 ( 佔英國出口近 50%), 寧願在其他歐盟國家投資, 捨英國而去 因此, 在投資減少及消費呆滯的情況下, 則對於英國經濟 政治皆將造成負面的衝擊 (2) 主要產業概況 ( 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 ) 1) 農業 : (machine tool) 製造廠商遍及全英國, 但主要集中在西約克夏區 (WestYorkshire) 和東 西密德 蘭區 (West and East Midlands) 2) 化學相關工業 : 英國北海蘊藏豐富的石油與本身出產的天然氣皆是化學產業重要的資源, 以生產其他產業所需的化學原料, 如乙烯 (ethylene) 丙烷 (propylene) 苯 (benzene) 二甲苯 (paraxylene) 等, 作為生產塑膠與紡織業所需的材料 化學工業涵蓋甚廣, 相關產業包括有機 無機化學產品 配方化學品 (formulatedchemicals), 如油漆 肥皂 化妝品 特殊化學品 藥品與人造纖維等 化學工業發展主要依賴新生產技術的引進, 許多在英國境內世界級的研究中心紛紛致力發展新的製造程序, 如 程序強化 (processintensification): 在維持相同產能下, 顯著降低成本或減少化工廠面積, 進而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3) 航太國防工業 : 在全球排名前 100 大的製藥公司, 每 5 家公司就有 1 家在英國研發製藥, 同時在當地發展越來越蓬勃的生技業相輔相成之下, 使英國成為世界重要的醫藥發展中心 英國的生技業為全歐第一大, 以全球來看僅次於美國 目前全球銷量前 100 大的藥品中有四分之一為英國發明, 而且目前在歐洲銷售的藥品中有 45% 來自英國 在英國有近 1000 家生物科技公司, 其中三分之一者直接參與開發 製藥或銷售治療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 蘇格蘭的製藥業十分發達, 世界聞名的學術中心 RoslinInstitute 就是全球第一隻複製羊的發源地, 除此之外, 蘇格蘭地區每年約培育出英國 30% 的微生物系博士人員 4) 石油與天然氣產業 : 石油與天然氣產業受到油價暴跌的負面打擊, 但農業 航空運輸和石油消耗製造業將受益 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WC) 預測, 倘全球原油價格維持在每桶 50 美元的低價, 英國經濟規模 年約增加 1%, 在此情況下,2020 年之前就業人數也可能增加 90,000 人 隨著油價下跌, 英國家庭實際收入也隨之上升, 進而推動消費支出 鑒於經濟活動持續增加, 公司及個人所繳納的稅收收入將超過北海石油與天然氣的稅收損失,PWC 預估英國國庫收入也將因此提升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發行市場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 (US$ bn) 種類金額 (US$ bn) 第 125 頁

128 倫敦證券交易所 2,590 2,498 3,498 4,550 16,250 13,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票 (US$bn) 債券 (US$bn) 倫敦證券交易所 7, , ,286 2,392 9, ,196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2)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本益比 倫敦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1.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2. 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布 3. 董事長的變動需揭露以提醒投資大眾 4. 董監事及親屬交易證券須受 Criminal Justice Act (1993) 限制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倫敦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 交易系統 電子交易 交割作業交割時間 = t+5 ( 三 ) 香港 1.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主要進口產品 主要進口區域 主要出口產品 電動機械 設備及其零件 ; 核反應堆 鍋爐 機械及機械用具 ; 珍珠或養珠 寶石或半寶石 貴金屬 包貴金屬的金屬及其製品 ; 皮革製品 ; 鐘錶及其零件 ; 針織或鉤織服裝及衣服配件 ; 光學 攝影 電影攝影 量度 檢查 精密 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 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新加坡 美國 韓國 馬來西亞 印度 泰國 瑞士 設備及其零件 ; 珍珠或養珠 寶石或半寶石 貴金屬 包貴金屬的金屬及其製品 ; 皮革製品 ; 鐘錶及其零件 ; 針織或鉤織服裝及衣服配件 ; 光學 攝影 電影攝影 量度 檢查 精密 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 ; 玩具 遊戲及運動必需品 ; 非針織或鉤織服裝及衣服配件 ; 鞋履製品 第 126 頁

129 主要出口區域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印度 中華民國 德國 韓國 越南 新加坡 英國 上表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 香港為小且開放型的經濟體, 其經濟成長主要仰賴進出口表現, 而 2017 年的全球環境前景也將取決於各新興市場與美元貨幣間的走勢, 因此預期在美國持續升息與中國人民幣相對走低的關係下, 香港的挑戰將持續去年所面對的困難, 包括全球需求偏低 大國之間的貨幣戰爭與國際貿易關係轉變等, 預期今年仍有不確定 上表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 (4) 主要產業概況 ( 資料來源 : 海外市場經貿年報 ) 5) 消費性商品 : 香港為全球最大的電子消費品供應商之一, 尤其是視聽器材 此外, 香港的電子廠商亦是計算機 電子記事簿 袋裝電子字典的主要供應商 其最大的市場在於大陸地區及美國, 在各 186 項電子製品中以電子玩具 電訊 電話及通訊設備表現較佳 此外, 數碼及無線技術亦將是香港電子業的主要發展產品 6) 鐘錶業 : 香港鐘錶出口量雄踞全球首位, 出口總值則居全球第二位 金融風暴後市場需求疲軟, 香港鐘錶廠家接單量減少, 所幸主要的歐美市場仍保持穩定增長, 以及大陸市場需求增加, 故足以抵消東南亞業務額衰退並略有增長 而隨著技術的不斷提升, 香港在成錶生產方面亦佔了一席之地, 這個優勢仍將持續 鐘錶生產線北移珠三角多年, 已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生產配套, 各個部件和流程的供應商均雲集於此, 使得本來是競爭對手的台灣和韓國等地區的同業, 也得在此設廠生產, 角色隨之變為供應商, 令香港鐘錶在結合了台韓技術後, 質量遂得以提 7) 金融服務業 : 目前金融服務業對香港本地生產總值 (GDP) 的貢獻約為 16%, 金融服務業就業人口約 20 萬人 金融業是香港重要的經濟支柱, 是發展的重點 現時在全球最大的 100 家銀行中, 約有 70 家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 此外, 海外投資者也對香港金融市場充滿信心 香港亦具備有利金融業發展的市場環境 (5)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規定 (6)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1) 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香港證券交易所 1,973 2,118 2,476 4,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股票 ( 十億美元 ) 債券 ( 十億美元 ) 第 127 頁

130 香港證券交易所 21,914 29,919 2,476 1, (2) 最近兩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香港證券交易所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Bloomberg 在 1973 年股市大崩盤後, 港股投資者才注意到上市公司資料公開的重要性, 此時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SFC) 制定初步法令, 要求上市公司每年需公開其營運年報 1989 年底香港交易所開始要求上市公司須於最短時間內, 公佈足以影響股價的重要資訊, 公司的財務報表內容需充分揭露包括公司董事 高級主管 重要股東, 以及向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金額 且持股超過 10% 的大股東, 須於股權變動 5 日內通知證交所及該公司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交易所名稱 香港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30~12:00 ; 13:00~16:00 交易系統 電子交易 採公開競價方式, 由經紀商透過交易所自動對盤成交 交割作業交割時間 = t+2 第 128 頁

13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 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 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 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 第 129 頁

132 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第 130 頁

133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 第 131 頁

134 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第 132 頁

135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一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第 133 頁

136 遠期外匯結算參考 線性差補方法 補充說明 遠期外匯合約評價 - 線性差補法範例 假設甲基金於 2012/10/18 以避險為目的與 AA 外商銀行承作遠期外匯 USD3,000,000, 到期日為 2012/12/18, 遠期匯率 US$1/NT$29.24 其差補法計算說明如下 : 評價日 (2012/11/16): By Daily 按截至評價日遠期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進行評價 (1). 參考 11/16 日於 Bloomberg 取得之遠期匯率報價 (2). 到期日 (12/18) 落於 3W: 以及 1M: 之間 日期 2012/12/ /12/ /12/20 Bloomberg 報價 X 天數差異 (12/11-12/18) (12/11-12/20) 計算 X 為 分子 X = = 分母 (3). 認列遠期合約公平價值變動損失 第 134 頁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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