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Transcription

1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司 法 官 科 目 : 民 法 96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第 二 次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一 甲 為 A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派 駐 他 縣 市 之 工 地 主 任, 為 A 公 司 營 運 之 需 要, 甲 自 民 國 90 年 起 在 B 營 行 設 立 甲 存 帳 戶, 並 將 印 章 存 摺 支 票 簿 長 期 交 A 公 司 總 經 理 ( 亦 為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 乙 保 管 使 用, 支 票 付 款 所 需 資 金 全 由 乙 負 責 籌 措 民 國 93 年 間 為 供 A 公 司 營 運 之 用 甲 曾 出 面 向 B 銀 行 貸 款, 並 與 B 銀 行 簽 訂 授 信 約 定 書, 留 存 印 鑑, 借 期 屆 滿 B 銀 行 順 利 收 回 借 款 民 國 94 年 7 月 間, 乙 為 取 得 A 公 司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在 甲 不 知 情 之 情 形 下, 使 用 甲 之 印 章 乙 甲 之 名 義 向 B 銀 行 申 情 貸 款 500 萬 元, 乙 並 使 用 A 公 司 之 印 章, 以 A 公 司 為 貸 款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B 銀 行 職 員 以 甲 留 存 之 印 鑑 核 對 後, 即 予 核 貸, 貸 款 金 額 撥 入 甲 在 B 銀 行 之 甲 存 帳 戶 後, 即 由 乙 領 取 作 為 清 償 A 公 司 債 務 之 用 借 款 返 還 期 限 屆 至, 因 公 司 週 轉 不 靈, 乙 無 法 籌 措 資 金 支 應 試 問 B 銀 行 得 對 何 人 基 於 何 種 法 律 關 係 請 求 返 還 借 款? 搶 分 關 鍵 : 測 驗 考 生 對 於 表 見 代 理 與 法 人 權 利 能 力 之 法 令 限 制, 保 成 廖 毅 老 師 所 編 著 之 民 法 ( 總 則 編 ) 整 合 式 案 例 研 習 一 書, 幾 乎 完 全 涵 蓋, 相 信 可 讓 同 學 獲 取 高 分 得 分 技 巧 : 須 熟 悉 表 見 代 理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公 司 法 第 十 六 條 的 相 關 問 題 擬 答 : B 銀 行 是 否 得 基 於 表 見 代 理 請 求 甲 返 還 借 款, 分 析 如 下 : 題 示 之 五 百 萬 借 貸, 不 知 情 之 甲 並 未 授 與 代 理 權 予 乙, 故 為 無 權 代 理 但 問 題 是 本 題 是 否 構 成 民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條 前 段 由 自 己 之 行 為 表 示 以 代 理 權 授 與 他 人 之 授 權 通 知 之 授 與 代 理 權 表 見 代 理 而 使 甲 須 對 B 銀 行 負 授 權 人 責 任 按 表 見 代 理 之 要 件 有 四 : 代 理 人 為 無 權 代 理 權 利 外 觀 之 存 在 本 人 之 可 歸 責 性 相 對 人 之 正 當 信 賴 ( 即 相 對 人 須 善 意 且 無 過 失 ) 就 授 權 通 知 之 授 與 代 理 權 表 見 代 理 而 言, 一 般 印 章 之 交 付, 並 不 構 成 足 夠 之 權 利 外 觀 存 在, 最 高 法 院 七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六 五 七 號 判 例 由 自 己 之 行 為 表 示 以 代 理 權 授 與 他 人 者, 對 於 第 三 人 應 負 授 權 人 之 責 任, 必 須 本 人 有 表 見 之 事 實, 足 使 第 三 人 信 賴 該 他 人 有 代 理 權 之 情 形 存 在, 始 足 當 之 ( 參 看 本 院 六 十 年 臺 上 字 第 二 一 三 號 判 例 ) 我 國 人 民 將 自 己 印 章 交 付 他 人, 委 託 該 他 人 辦 理 特 定 事 項 者, 比 比 皆 是, 倘 持 有 印 章 之 該 他 人, 除 受 託 辦 理 之 特 定 事 項 外, 其 他 以 本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任 何 法 律 行 為, 均 須 由 本 人 負 表 見 代 理 之 授 權 人 責 任, 未 免 過 苛 原 審 徒 憑 上 訴 人 曾 將 印 章 交 付 與 呂 某 之 事 實, 即 認 被 上 訴 人 就 保 證 契 約 之 訂 立 應 負 表 見 代 理 之 授 權 人 責 任, 自 屬 率 斷 參 照 ; 惟 本 題 若 斟 酌 先 前 甲 之 印 章 已 有 與 B 銀 行 長 期 往 來 的 紀 錄, 認 定 具 有 足 夠 之 權 利 外 觀 存 在, 似 亦 具 有 相 當 理 由 惟 若 仍 認 定 未 具 有 足 夠 之 權 利 外 觀 存 在 或 B 銀 行 係 善 意 有 過 失, 本 題 仍 屬 狹 義 的 無 權 代 理, 若 甲 拒 絕 承 認 時 (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條 第 一 項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代 理 人 之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非 經 本 人 承 認, 對 於 本 人 不 生 效 力 參 照 ),B 銀 行 得 適 用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他 人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善 意 之 相 對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之 規 定 向 乙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目 前 實 務 見 解 係 履 行 利 益 的 損 害 賠 償,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二 七 二 號 判 決 無 權 代 理 人 之 責 任, 係 基 於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規 定 而 發 生 之 特 別 責 任, 相 對 人 依 該 條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不 得 超 過 相 對 人 因 契 約 有 效 所 得 利 益 之 程 度 是 在 原 契 約 中 如 就 契 約 債 務 履 行 不 能 或 不 為 履 行 等 應 給 付 違 約 金 有 特 別 約 定, 且 該 約 定 之 違 約 金 屬 損 害 賠 償 額 預 定 性 質 者, 相 對 人 向 無 權 代 理 人 請 求 之 賠 償 額 自 應 以 該 預 定 額 數 為 限, 不 得 更 請 求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之 損 害 賠 償 同 院 九 十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九 二 三 號 判 決 按 無 權 代 理 人 之 責 任, 係 基 於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規 定 而 發 生 之 特 別 責 任, 祇 要 相 對 人 係 屬 善 意, 即 不 知 自 命 代 理 人 無 代 理 權, 縱 使 相 對 人 因 過 失 而 不 知, 無 共 7 頁 第 1 頁

2 權 代 理 人 仍 應 負 其 責 任 ; 又 相 對 人 依 該 法 條 規 定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不 得 超 過 相 對 人 因 契 約 有 效 所 得 利 益 之 程 度, 易 言 之, 相 對 人 得 請 求 履 行 利 益 之 給 付 參 照 B 銀 行 得 依 據 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請 求 乙 返 還 借 款 理 由 如 下 : 連 帶 保 證 人, 實 務 見 解 認 為 其 與 主 債 務 人 係 屬 連 帶 債 務 人, 可 適 用 連 帶 債 務 之 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連 帶 債 務 之 債 權 人, 得 對 於 債 務 人 中 之 一 人 或 數 人 或 其 全 體, 同 時 或 先 後 請 求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給 付 之 規 定, 最 高 法 院 四 十 五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四 二 六 號 判 例 保 證 債 務 之 所 謂 連 帶, 係 指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負 同 一 債 務, 對 於 債 權 人 各 負 全 部 給 付 之 責 任 者 而 言, 此 就 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連 帶 債 務 之 文 義 參 照 觀 之 甚 明 故 連 帶 保 證 與 普 通 保 證 不 同, 縱 使 無 民 法 第 七 百 四 十 六 條 所 揭 之 情 形, 亦 不 得 主 張 同 法 第 七 百 四 十 五 條 關 於 檢 索 抗 辯 之 權 利 參 照 問 題 在 於 何 人 應 負 連 帶 保 證 人 責 任? 按 法 人 ( 公 司 ) 雖 然 有 權 利 能 力, 但 受 有 法 令 上 限 制 與 性 質 上 限 制, 民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法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內, 有 享 受 權 利 負 擔 義 務 之 能 力 但 專 屬 於 自 然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不 在 此 限 參 照 ; 而 公 司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公 司 除 依 其 他 法 律 或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得 為 保 證 者 外, 不 得 為 任 何 保 證 人 一 般 即 解 為 係 對 於 公 司 權 利 能 力 之 法 令 上 限 制, 因 而 該 保 證 契 約 並 不 成 立 ( 釋 字 第 五 十 九 號 解 釋 依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公 司 除 依 其 他 法 律 或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以 保 證 為 業 務 者 外, 不 得 為 任 何 保 證 人 公 司 負 責 人 如 違 反 該 條 規 定, 以 公 司 名 義 為 人 保 證, 既 不 能 認 為 公 司 之 行 為, 對 於 公 司 自 不 發 生 效 力 參 照 ) 故 B 銀 行 不 得 對 A 公 司 要 求 負 連 帶 保 證 人 責 任, 僅 能 依 據 公 司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公 司 負 責 人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時, 應 自 負 保 證 責 任, 如 公 司 受 有 損 害 時, 亦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向 乙 要 求 負 連 帶 保 證 人 責 任 實 務 見 解 原 認 為 亦 可 依 據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他 人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善 意 之 相 對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之 規 定 向 乙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最 高 法 院 四 十 八 年 台 上 字 第 一 九 一 九 號 判 例 被 上 訴 人 公 司 非 以 保 證 為 業 務, 其 負 責 人 違 反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以 公 司 名 義 為 保 證,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五 十 九 號 解 釋, 其 保 證 行 為 應 屬 無 效, 則 上 訴 人 除 因 該 負 責 人 無 權 代 理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而 受 損 害 時, 得 依 民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規 定 請 求 賠 償 外, 並 無 仍 依 原 契 約, 主 張 應 由 被 上 訴 人 負 其 保 證 責 任 之 餘 地 參 照 ; 惟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一 年 第 十 次 決 議 宣 告 此 判 例 不 再 援 用, 理 由 在 於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公 司 法 修 正 時 已 於 第 十 六 條 增 列 第 二 項 明 定 公 司 負 責 人 應 自 負 保 證 責 任, 故 本 則 判 例 不 再 援 用, 可 供 參 考 關 鍵 閱 讀 : 參 閱 王 澤 鑑, 民 法 總 則, 二 年 九 月 出 版, 頁 一 八 一 至 一 八 二 參 閱 王 澤 鑑, 債 法 原 理 一 基 本 理 論 債 之 發 生,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增 訂 版, 頁 三 六 至 三 六 三 參 考 閱 讀 : 廖 毅, 民 法 ( 總 則 編 ) 整 合 式 案 例 研 習,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版, 頁 二 一 至 二 二 四 七 至 四 七 四 相 似 度 95% 命 中 特 區 : 民 法 總 則 經 典 試 題 ( 李 致 斐 編 著 ), 第 四 章, 頁 命 中 率 90% 民 法 ( 總 則 編 ) 例 題 演 練, 第 肆 編, 第 二 章, 頁 頁 頁 命 中 率 75% 民 法 ( 債 各 編 ) 例 題 演 練, 第 3 章, 頁 202 命 中 率 20% 廖 毅, 民 法 ( 總 則 編 ) 整 合 式 案 例 研 習, 民 國 96 年 3 月 版, 頁 201~ ~474 相 似 度 95% 二 甲 將 其 A 地 設 定 抵 押 權 於 乙 後, 復 將 A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於 丙, 供 丙 在 其 上 興 建 B 屋 營 業 嗣 後 丙 向 丁 融 資 借 款, 遂 將 B 屋 設 定 抵 押 權 於 丁, 以 資 擔 保 在 地 上 權 及 抵 押 權 存 續 中, 丙 為 擴 共 7 頁 第 2 頁

3 大 營 業 在 B 屋 上 增 建 一 層 C 屋 試 問 :(25 分 ) 乙 實 行 抵 押 權 時, 得 否 將 B 屋 並 付 拍 賣 優 先 受 償? 丁 實 行 抵 押 權 時, 得 否 將 C 屋 及 A 地 之 地 上 權 併 付 拍 賣 優 先 受 償? 搶 分 關 鍵 : 測 驗 考 生 對 於 物 權 編 新 法 就 併 付 拍 賣 的 修 正, 保 成 廖 毅 老 師 所 編 著 之 擔 保 物 權 法 修 正 問 題 研 析 完 全 命 中! 可 喜 可 賀 得 分 技 巧 : 須 熟 悉 物 權 編 新 法 併 付 拍 賣 的 四 種 類 型 擬 答 :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與 併 付 拍 賣, 二 者 相 同 之 處 為 法 院 可 以 將 之 與 抵 押 物 合 併 拍 賣,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前 者, 法 院 就 其 賣 得 之 價 金 亦 可 優 先 受 償, 而 後 者, 法 院 就 其 賣 得 之 價 金 不 可 優 先 受 償, 合 先 敘 明 依 據 物 權 編 新 法 之 規 定, 乙 實 行 抵 押 權 時, 若 因 該 地 上 權 存 在 而 影 響 抵 押 權 人 的 換 價 ( 即 造 成 無 人 應 買 或 出 價 不 足 清 償 所 擔 保 之 債 權 額 ), 執 行 法 院 已 依 職 權 或 依 聲 請 除 去 該 地 上 權 而 後 拍 賣 ( 物 權 編 新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前 項 情 形, 抵 押 權 人 實 行 抵 押 權 受 有 影 響 者, 法 院 得 除 去 該 權 利 或 終 止 該 租 賃 關 係 後 拍 賣 之 參 照 ), 得 將 該 B 屋 併 付 拍 賣 理 由 如 下 : 地 所 有 人, 於 設 定 抵 押 權 後, 在 抵 押 之 土 地 上 營 造 建 築 物 者, 抵 押 權 人 於 必 要 時, 得 將 其 建 築 物 與 土 地 併 付 拍 賣, 但 對 於 建 築 物 之 價 金, 無 優 先 受 清 償 之 權 的 要 件 ( 該 條 要 求 實 行 抵 押 權 時, 土 地 與 建 築 物 須 同 一 人 所 有 ), 所 以 無 法 併 付 拍 賣 但 因 為 該 地 上 權 已 遭 執 行 法 院 除 去, 所 以 地 上 權 人 所 有 的 建 築 物, 將 無 土 地 的 利 用 權, 勢 必 會 遭 拍 定 人 訴 請 拆 屋 還 地, 對 於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並 非 好 事, 而 且 極 度 對 於 地 上 權 人 不 利 ( 此 時 若 能 併 付 拍 賣, 能 助 地 上 權 人 盡 量 拿 回 建 築 成 本 ), 所 以 物 權 編 新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增 列 第 二 項 前 項 規 定, 於 第 八 百 六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之 情 形, 如 抵 押 之 不 動 產 上, 有 該 權 利 人 或 經 其 同 意 使 用 之 人 之 建 築 物 者, 準 用 之 ( 註 1: 而 且 解 釋 上, 此 倂 付 拍 賣 並 不 以 建 築 物 之 存 在 會 影 響 抵 押 權 為 必 要, 參 閱 謝 在 全, 民 法 擔 保 物 權 之 新 風 貌, 法 學 叢 刊, 第 五 十 一 卷 第 四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頁 八 ), 可 資 參 照 丁 實 行 抵 押 權 時, 得 否 將 C 屋 及 該 地 上 權 併 付 拍 賣 優 先 受 償,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C 屋 : 應 視 該 增 建 之 C 屋 的 性 質 而 定 若 不 具 獨 立 性, 應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理 由 在 於 所 有 權 支 配 範 圍 = 抵 押 權 支 配 範 圍, 最 高 法 院 九 十 四 年 台 抗 字 第 六 五 六 號 裁 定 系 爭 第 四 層 建 物 既 無 使 用 上 之 獨 立 性, 縱 具 構 造 上 之 獨 立 性, 亦 僅 為 附 屬 建 物 附 屬 建 物 係 因 附 屬 於 原 有 建 築 物 而 合 為 一 體 使 用, 其 所 有 權 附 屬 於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所 有 權, 被 附 屬 之 原 有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範 圍 因 而 擴 張, 抵 押 權 之 範 圍 亦 隨 之 擴 張 是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及 於 附 屬 建 物, 聲 請 登 記 時, 雖 未 一 併 註 明, 要 與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不 生 影 響 且 此 附 屬 建 物 究 於 抵 押 權 設 定 登 記 前 所 建, 抑 於 其 後 所 建, 在 所 不 問 參 照 物 權 編 新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本 文 以 建 築 物 為 抵 押 者, 其 附 加 於 該 建 築 物 而 不 具 獨 立 性 之 部 分, 亦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亦 作 相 同 之 規 定 若 具 有 獨 立 性, 且 為 從 物, 一 般 認 為 設 定 後 增 加 之 從 物 亦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民 法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主 物 之 處 分, 及 於 從 物 與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及 於 抵 押 物 之 從 物 與 從 權 利 參 照, 實 務 見 解 請 參 考 最 高 法 院 八 十 八 年 台 上 字 第 四 八 五 號 判 決 所 有 人 於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外 另 行 增 建 者, 如 增 建 部 分 與 原 有 建 築 物 無 任 何 可 資 區 別 之 標 識 存 在, 而 與 之 作 為 一 體 使 用 者, 因 不 具 構 造 上 及 使 用 上 之 獨 立 性, 自 不 得 獨 立 為 物 權 之 客 體, 原 有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範 圍 因 而 擴 張, 以 原 有 建 築 物 為 擔 保 之 抵 押 權 範 圍 亦 因 而 擴 張 倘 增 建 部 分 於 構 造 上 及 使 用 上 已 具 獨 立 性, 即 為 獨 立 之 建 築 物 苟 其 常 助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效 用, 而 交 易 上 無 特 別 習 慣 者, 即 屬 從 物, 而 為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所 及 若 增 建 部 分 已 具 構 造 上 之 獨 立 性, 但 未 具 使 用 上 之 獨 立 性 而 常 助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效 用 者, 則 為 附 屬 物 其 使 用 上 既 與 原 有 建 築 物 成 為 一 體, 其 所 有 權 應 歸 於 消 滅 ; 被 附 屬 之 原 有 建 築 物 共 7 頁 第 3 頁

4 所 有 權 範 圍 因 而 擴 張, 抵 押 權 之 範 圍 亦 同 是 從 物 與 附 屬 物 雖 均 為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所 及, 惟 兩 者 在 概 念 上 仍 有 不 同 ; 惟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當 影 響 到 一 般 債 權 人 之 共 同 擔 保 時, 僅 得 將 之 併 付 拍 賣, 但 抵 押 權 人 無 優 先 受 償 權 如 此 一 來, 可 確 保 主 物 / 從 物 在 法 律 上 同 一 命 運, 又 不 會 讓 抵 押 權 人 享 有 超 過 其 設 定 抵 押 權 時 所 預 期 以 外 之 利 益 而 影 響 到 一 般 債 權 人 之 受 償 機 會, 亦 可 供 參 考 若 具 有 獨 立 性, 且 非 從 物, 此 時 法 院 得 否 就 C 屋 併 付 拍 賣? 實 務 見 解 似 認 為 可 以 適 用 現 行 民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辦 理 強 制 執 行 事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十 二 項 ( 三 )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設 定 抵 押 權 後, 抵 押 人 於 土 地 上 營 造 建 築 物 或 於 原 建 築 物 再 行 擴 建 或 增 建 者, 除 應 認 為 係 抵 押 物 之 從 物, 或 因 添 附 而 成 為 抵 押 物 之 一 部 者 外, 執 行 法 院 於 必 要 時 得 就 原 設 定 抵 押 權 部 分 及 其 營 造 擴 建 或 增 建 部 分 分 別 估 定 價 格, 並 核 定 其 拍 賣 最 低 價 額 後 一 併 拍 賣 之 但 抵 押 權 人 就 營 造 擴 建 或 增 建 部 分, 無 優 先 受 償 之 權 參 照 ; 惟 筆 者 淺 見, 就 文 義 解 釋 而 言, 修 正 前 之 民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係 針 對 土 地 抵 押, 而 非 建 物 抵 押, 欲 直 接 適 用, 似 乎 牽 強, 但 因 為 本 例 與 現 行 民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所 規 範 的 案 例 類 似 ( 本 例 為 獨 立 的 建 物 與 獨 立 的 建 物 現 行 民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為 獨 立 的 土 地 與 獨 立 的 建 物 ), 似 以 類 推 適 用 現 行 民 法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較 為 妥 當, 物 權 編 新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但 書 以 建 築 物 為 抵 押 者, 其 附 加 於 該 建 築 物 而 不 具 獨 立 性 之 部 分, 亦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但 其 附 加 部 分 為 獨 立 之 物, 如 係 於 抵 押 權 設 定 後 附 加 者, 準 用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亦 作 相 同 之 規 定 該 地 上 權 按 基 地 利 用 權 是 否 為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之 從 權 利? 若 為 肯 定, 自 為 抵 押 權 效 力 所 及, 民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抵 押 權 之 效 力, 及 於 抵 押 物 之 從 物 與 從 權 利 參 照 目 前, 通 說 多 對 於 民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的 從 權 利 從 寬 解 釋, 即 不 僅 指 本 質 上 的 從 權 利 ( 例 如 需 役 地 所 有 權 設 定 抵 押 時, 效 力 即 及 於 地 役 權, 民 法 第 八 百 五 十 三 條 地 役 權 不 得 由 需 役 地 分 離 而 為 讓 與, 或 為 其 他 權 利 之 標 的 物 參 照 等 ), 尚 包 含 本 質 上 雖 非 從 權 利, 但 抵 押 物 存 在 上 所 必 須 的 權 利 ( 例 如 基 地 利 用 權 即 為 抵 押 之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之 從 權 利, 因 為 要 保 全 建 物,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與 基 地 利 用 權 具 有 不 可 分 離 的 關 係, 而 且 不 論 基 地 利 用 權 是 否 具 有 讓 與 性 ) 然 上 述 對 於 民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從 權 利 的 從 寬 解 釋, 不 僅 與 文 意 未 盡 相 符, 且 會 影 響 建 築 物 基 地 利 用 權 之 擔 保 效 用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為 謀 平 衡, 物 權 編 新 法 於 第 八 百 七 十 七 條 之 一 增 訂 以 建 築 物 設 定 抵 押 權 者, 於 法 院 拍 賣 抵 押 物 時, 其 抵 押 物 存 在 所 必 要 之 權 利 得 讓 與 者, 應 併 付 拍 賣 但 抵 押 權 人 對 於 該 權 利 賣 得 之 價 金, 無 優 先 受 清 償 之 權, 準 此, 民 法 第 八 百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的 從 權 利 於 物 權 編 新 法 施 行 後 應 回 歸 條 文 之 文 意 解 釋 為 宜 關 鍵 閱 讀 : 參 閱 謝 在 全, 民 法 擔 保 物 權 之 新 風 貌, 法 學 叢 刊, 第 五 十 一 卷 第 四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頁 八 參 閱 謝 在 全, 民 法 物 權 ( 中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修 訂 二 版, 頁 四 三 六 五 七 二 至 五 七 三 參 考 閱 讀 : 廖 毅, 擔 保 物 權 法 修 正 問 題 研 析,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初 版 再 刷, 頁 九 九 至 一 完 全 命 中! 三 甲 男 與 前 妻 生 下 丙 女 與 丁 女 後, 前 妻 死 亡, 而 民 國 92 年 元 旦 與 乙 女 結 為 夫 妻, 乙 女 於 結 婚 一 個 月 前, 繼 承 其 兄 一 棟 套 房, 值 480 萬 元, 其 中 有 20 萬 元 的 遺 產 稅 因 無 現 金, 由 甲 男 婚 後 薪 資 所 得 代 為 繳 納 甲 男 結 婚 時, 已 有 銀 行 存 款 60 萬 元 丙 女 長 大 後, 與 戊 男 依 法 結 婚 甲 男 為 丙 女 的 出 嫁 送 嫁 妝 100 萬 元 現 金 丙 女 與 戊 男 於 婚 後 生 下 A 男 與 B 女 丙 女 唯 恐 繼 母 乙 女 繼 承 相 當 多 甲 男 的 財 產, 偽 造 有 利 於 戊 男 的 遺 囑, 但 於 甲 男 死 亡 前, 為 乙 女 所 識 破 丁 女 對 乙 女 懷 恨 在 心, 因 而 重 大 侮 辱 乙 女, 被 甲 男 認 為 不 孝, 而 表 示 不 得 繼 承 其 財 產 甲 男 於 共 7 頁 第 4 頁

5 婚 後 第 四 年 死 亡, 此 時 其 銀 行 存 款 從 婚 前 之 60 萬 元 累 積 到 960 萬 元 乙 女 為 家 庭 主 婦, 此 時 其 財 產 為 婚 前 所 繼 承 之 值 480 萬 元 之 套 房 即 由 該 屋 婚 後 出 租 所 得 之 租 金 80 萬 元 試 問 : 甲 男 死 亡 時, 甲 女 與 乙 女 各 有 多 少 財 產? 甲 男 所 留 下 之 財 產, 應 如 何 繼 承? 搶 分 關 鍵 : 本 題 應 先 處 理 甲 男 乙 女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之 問 題, 處 理 後 進 一 步 進 入 甲 男 之 繼 承 問 題 應 掌 握 的 重 點 有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三 十 條 之 一 之 適 用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將 婚 前 財 產 於 婚 後 所 生 孳 息 視 為 婚 後 債 務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條 之 代 位 繼 承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五 條 之 失 權 事 由, 與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七 十 三 條 之 歸 扣 擬 答 甲 男 乙 女 之 財 產 關 係 結 婚 時 甲 乙 並 未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五 條 之 規 定, 應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甲 男 死 亡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之 原 因 之 一,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三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後, 如 有 剩 餘,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應 平 均 分 配 ( 但 下 列 財 產 不 在 此 限 : 一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無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 二 慰 撫 金 ) 甲 乙 之 剩 餘 財 產 如 何 分 配 甲 男 之 婚 後 財 產 甲 男 以 婚 後 薪 資 代 為 繳 納 乙 女 之 遺 產 稅 債 務 20 萬 元, 故 甲 男 對 乙 女 有 20 萬 元 債 權 甲 男 死 亡 時, 其 存 款 由 婚 前 之 60 萬 元 累 積 至 960 萬 元, 故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其 增 加 之 婚 後 財 產 有 900 萬 元 依 上 所 述, 甲 男 之 財 產 中, 作 為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標 的 之 婚 後 財 產 共 計 920 萬 元 乙 女 之 婚 後 財 產 乙 女 於 結 婚 前 繼 承 其 兄 套 房 一 棟 480 萬 元, 為 婚 前 財 產, 此 非 剩 餘 財 產 之 計 算 標 的 乙 女 所 負 之 遺 產 稅 債 務, 為 其 個 人 債 務, 由 夫 以 婚 後 薪 資 代 為 清 償, 故 乙 女 對 甲 男 負 有 20 萬 元 之 債 務, 惟 此 20 萬 元 債 務 係 婚 前 因 繼 承 而 生 之 遺 產 稅 債 務, 應 解 為 其 不 在 剩 餘 財 產 計 算 標 的 範 圍 內 乙 女 之 套 房 為 婚 前 財 產, 並 非 分 配 標 的, 其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生 之 孳 息 ( 即 租 金 ) 為 80 萬 元,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應 將 其 視 為 婚 後 財 產 依 上 所 述, 乙 女 之 財 產 中, 作 為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標 的 之 婚 後 財 產, 共 計 80 萬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三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乙 女 對 甲 男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係 甲 男 之 920 萬 扣 除 乙 女 之 80 萬 元 後 之 半 數, 為 420 萬 元 甲 男 死 亡 時, 甲 男 有 婚 前 至 婚 後 累 積 之 960 萬 元 存 款 對 乙 之 20 萬 元 債 權, 及 對 乙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義 務 420 萬 元 ( 積 極 財 產 扣 除 消 極 財 產 共 計 560 萬 元 ) 乙 女 有 80 萬 元 之 孳 息 480 萬 元 之 套 房 對 甲 之 20 萬 元 債 務, 與 對 甲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420 萬 元 甲 男 所 留 下 之 財 產 應 如 何 繼 承 甲 男 之 繼 承 人 乙 女 為 甲 男 之 配 偶, 為 其 繼 承 人 丙 女 為 甲 男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其 偽 造 遺 囑,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丙 女 喪 失 繼 承 權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條 之 規 定, 丙 女 喪 失 繼 承 權, 由 其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A B 代 位 繼 承 丁 女 為 甲 男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甲 男 對 其 表 示 失 權, 丁 女 是 否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而 失 權, 仍 須 符 合 對 被 繼 承 人 為 重 大 虐 待 或 侮 辱 之 要 件 丁 女 係 對 乙 女 重 大 侮 辱, 並 未 對 甲 男 有 虐 待 或 侮 辱 之 情 事, 故 宜 解 為 丁 女 並 未 失 權, 仍 為 甲 男 之 繼 承 人 甲 男 之 應 繼 遺 產 甲 男 有 累 積 之 存 款 960 萬 元 與 對 乙 女 之 20 萬 元 債 權, 扣 除 對 於 乙 女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義 務 420 萬 元, 應 繼 遺 產 為 560 萬 元 共 7 頁 第 5 頁

6 甲 男 生 前 因 丙 女 之 結 婚 贈 與 其 100 萬 元, 為 生 前 特 種 贈 與, 丙 雖 已 失 權, 但 A B 之 代 位 繼 承 係 承 襲 其 應 繼 分, 而 生 前 特 種 贈 與 為 應 繼 分 之 前 付, 故 應 歸 扣, 較 為 合 理 於 歸 扣 後, 應 繼 遺 產 共 計 660 萬 元 繼 承 人 之 應 繼 分 乙 女 丁 女 之 應 繼 分 各 為 三 分 之 一, 各 為 220 萬 元,A B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條 代 位 繼 承 甲 之 遺 產, 承 襲 丙 之 應 繼 分 後 A B 原 為 110 萬 元 之 應 繼 分, 但 扣 除 生 前 特 種 贈 與 之 100 萬, 故 A B 之 應 繼 分 各 為 60 萬 元 實 際 繼 承 所 得 乙 女 獲 得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債 權 420 萬 元 後, 甲 男 之 遺 產 為 540 萬 元 之 存 款 及 對 乙 女 之 20 萬 元 債 權, 計 560 萬 元 乙 女 丁 女 得 繼 承 220 萬 元,A B 各 繼 承 60 萬 元 參 考 書 籍 : 林 青 松, 民 法 身 分 法 經 典 試 題, 修 訂 三 版, 保 成 出 版 四 無 法 接 受 女 友 移 情 別 戀 之 甲, 一 時 想 不 開, 並 自 五 樓 頂 跳 樓 自 殺 位 於 一 樓 開 業 之 醫 師 乙 聽 到 撞 擊 聲 而 出 外 查 看 後, 緊 急 將 甲 送 回 其 診 所 救 治 其 急 救 過 程 中, 甲 求 死 心 意 堅 決, 一 直 要 求 乙 不 要 救 他 經 乙 之 急 救 與 治 療, 甲 之 身 體 逐 漸 恢 復 健 康 基 於 上 述 之 事 實, 試 就 下 列 不 同 之 情 狀, 附 理 由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若 乙 要 求 甲 支 付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是 否 有 理? 若 甲 主 動 前 往 乙 之 診 所, 向 乙 表 示 要 送 其 一 座 純 金 打 造 之 盾 牌 以 表 謝 意, 三 日 後 送 到 乙 見 甲 十 分 誠 意, 慨 然 允 受 不 料, 甲 當 晚 回 家 後, 後 悔 先 前 之 表 示, 其 是 否 有 權 拒 絕 交 付 純 金 盾 牌?(12 分 ) 若 甲 住 院 期 間, 乙 診 所 內 之 護 士 丙, 幫 甲 換 藥 時, 趁 機 竊 走 甲 之 手 錶 ( 市 價 8 萬 元 ), 並 將 之 以 10 萬 元 之 價 格 賣 給 不 知 情 的 丁, 丁 隨 即 不 知 去 向 試 問 : 甲 對 丙 可 否 主 張 10 萬 元 之 賠 償 或 返 還?(13 分 ) 搶 分 關 鍵 測 驗 考 生 對 於 無 因 管 理 與 不 法 管 理 的 相 關 概 念, 皆 為 保 成 廖 毅 老 師 上 課 時 一 再 強 調 之 概 念, 同 學 可 輕 鬆 得 分, 恭 喜 各 位 同 學! 得 分 技 巧 須 熟 悉 無 因 管 理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與 不 法 管 理 的 相 關 問 題 擬 答 乙 是 否 得 要 求 甲 支 付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分 析 如 下 : 本 例, 符 合 無 因 管 理 的 要 件 : 管 理 事 務 ( 本 例 為 積 極 的 救 人 行 為 ) 管 理 他 人 事 務 ( 本 例 為 甲 之 生 命 ) 為 他 人 管 理 事 務 ( 本 例 乙 主 觀 上 有 認 識 其 所 管 理 者 為 甲 的 事 務, 並 且 有 將 管 理 事 務 所 得 之 利 益 歸 屬 於 甲 的 意 思 ) 須 未 受 委 任, 並 無 義 務 而 且 管 理 事 務 的 承 擔 客 觀 上 雖 然 違 反 本 人 明 示 或 可 得 推 知 的 意 思, 但 因 為 本 人 的 意 思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所 以 不 予 尊 重, 法 律 仍 擬 致 為 不 違 反 本 人 明 示 或 可 得 推 知 的 意 思,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前 項 之 規 定, 如 其 管 理 係 為 本 人 盡 公 益 上 之 義 務, 或 為 其 履 行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或 本 人 之 意 思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者, 不 適 用 之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情 形, 管 理 人 管 理 事 務, 雖 違 反 本 人 之 意 思, 仍 有 前 項 之 請 求 權 參 照 本 例 仍 屬 正 當 的 無 因 管 理 / 適 法 的 無 因 管 理, 乙 得 依 據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管 理 事 務, 利 於 本 人, 並 不 違 反 本 人 明 示 或 可 得 推 知 之 意 思 者, 管 理 人 為 本 人 支 出 必 要 或 有 益 之 費 用, 或 負 擔 債 務, 或 受 損 害 時, 得 請 求 本 人 償 還 其 費 用 及 自 支 出 時 起 之 利 息, 或 清 償 其 所 負 擔 之 債 務, 或 賠 償 其 損 害 之 規 定 向 甲 請 求 必 要 的 醫 療 費 用 惟 通 說 認 為 無 因 管 理 人 並 無 報 酬 請 求 權, 理 由 在 於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未 有 明 文 規 定, 且 避 免 無 因 管 理 變 成 一 個 變 相 的 有 償 契 約 ; 惟 亦 有 學 者 主 張 無 因 管 理 人 於 職 業 範 疇 內 得 請 求 報 酬, 亦 可 供 參 考 乙 無 權 拒 絕 交 付 純 金 盾 牌 理 由 在 於 雖 然 通 說 認 為 無 因 管 理 人 並 無 報 酬 請 求 權, 但 亦 認 為 對 於 救 助 生 命 之 無 因 管 理 人 贈 與 係 屬 履 行 道 德 上 之 義 務 所 為 之 贈 與, 故 無 悔 約 撤 銷 共 7 頁 第 6 頁

7 權, 民 法 第 四 百 零 八 條 Ⅰ 贈 與 物 之 權 利 未 移 轉 前, 贈 與 人 得 撤 銷 其 贈 與 其 一 部 已 移 轉 者, 得 就 其 未 移 轉 之 部 分 撤 銷 之 Ⅱ 前 項 規 定, 於 經 公 證 之 贈 與, 或 為 履 行 道 德 上 義 務 而 為 贈 與 者, 不 適 用 之 參 照 甲 對 丙 可 否 主 張 10 萬 元 之 賠 償 或 返 還, 分 析 如 下 : 甲 不 得 對 丙 主 張 無 因 管 理 之 請 求 權, 理 由 在 於 丙 並 無 為 甲 管 理 事 務 之 意 思 甲 得 對 丙 主 張 民 法 第 九 百 五 十 六 條 惡 意 占 有 人, 或 無 所 有 意 思 之 占 有 人, 因 可 歸 責 於 自 己 之 事 由, 致 占 有 物 滅 失 或 毀 損 者, 對 於 回 復 請 求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之 損 害 賠 償, 但 因 為 民 法 第 二 百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揭 諸 之 完 全 賠 償 原 則, 僅 能 請 求 賠 償 損 害 八 萬 元 甲 得 對 丙 主 張 其 無 法 律 上 原 因 受 有 十 萬 價 金 利 益 之 不 當 得 利 返 還 請 求 權 (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條 參 照 ), 但 因 為 利 益 大 於 損 害, 以 損 害 為 準, 僅 能 請 求 返 還 八 萬 元 甲 得 對 丙 主 張 侵 害 所 有 權 之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 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參 照 ), 但 因 為 民 法 第 二 百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揭 諸 之 完 全 賠 償 原 則, 僅 能 請 求 賠 償 損 害 八 萬 元 為 避 免 鼓 勵 他 人 從 事 不 法 之 行 為, 債 編 新 法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修 正 時 增 訂 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前 項 規 定, 於 管 理 人 明 知 為 他 人 之 事 務, 而 為 自 己 之 利 益 管 理 之 者, 準 用 之, 據 此, 甲 對 丙 即 得 主 張 欲 享 有 管 理 事 務 所 得 之 利 益 ( 十 萬 元 ) 參 考 閱 讀 廖 毅, 民 法 債 編 講 義, 頁 一 至 一 五 一 六 至 一 七 四 二 至 四 三 完 全 命 中! 共 7 頁 第 7 頁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102_2 財 3B 債 各 期 末 考 試 題 ( 林 信 和 ) 註 一 : 不 參 看 法 典, 不 作 弊, 憑 自 己 的 實 力 作 答, 字 體 端 正 適 中 附 法 條 判 決 判 例 及 理 由 註 二 : 請 按 考 題 所 示 題 序 號 碼 逐 一 作 答 以 利 得 分! 請 善 用 暑 期 進 補 厚 植 根 基, 因 為 你 值 得! 一 請 教 幾 個 法 律 概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務 交 易 行 為 有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之 例 外 方 可 借 貸, 基 於 例 外 從 嚴 之 解 釋 方 法, 且 借 款 人 應 可 自 己 加 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例 外 條 件, 無 須 加 以 保 護 現 行 公 司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明 文 規 定 :

務 交 易 行 為 有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之 例 外 方 可 借 貸, 基 於 例 外 從 嚴 之 解 釋 方 法, 且 借 款 人 應 可 自 己 加 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例 外 條 件, 無 須 加 以 保 護 現 行 公 司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明 文 規 定 :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員 三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公 司 法 董 謙 老 師 解 題 一 試 述 公 司 貸 與 之 限 制? 若 公 司 違 反 規 定 之 貸 與, 其 融 資 是 否 有 效? 又 公 司 之 股 東 有 法 人 股 東 時, 得 否 貸 與 該 法 人 股 東? 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作 業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年 老 退 休 生 活, 不 宜 太 早 提 領, 爰 規 定 請 領 年 齡 為 60 歲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逾 15 年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又 年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cv075.doc

Microsoft Word - tcv075.doc 教 學 觀 摩 本 票 裁 定 若 干 法 律 問 題 之 研 究 編 目 : 民 事 法 壹 前 言 據 日 前 考 選 部 之 新 聞 稿, 變 動 中 的 律 師 司 法 官 考 試 將 刪 除 票 據 法 考 科 ( 註 1), 但 若 因 此 認 為 票 據 法 再 無 參 考 研 讀 價 值, 絕 對 是 過 於 速 斷 事 實 上, 票 據 法 規 範 票 據 權 利 的 得 喪 變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20011017_03.doc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document

document 研 商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查 證 方 式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署 第 2 辦 公 室 3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李 副 署 長 政 宗 記 錄 : 廖 杏 瑜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 五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內 政 部 1.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101) 勤 維 字 第 0009235 號 訂 定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附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局 長 蔡 得 勝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國 家 安 全 局 (101)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三等-行政法

Microsoft Word - 三等-行政法 99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民 政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戶 政 原 住 民 行 政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勞 工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體 育 行 政 法 制 商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法 律 政 風 財 經 政 風 科 目 : 行 政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6\374\260\323\252k\275m\262\337\303D.doc)

(Microsoft Word - \256\374\260\323\252k\275m\262\337\303D.doc) 期 中 考 海 商 法 練 習 題 一 選 擇 題 : 1. 下 列 關 於 海 商 法 船 舶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A) 須 供 航 行 之 用 (B) 在 海 上 或 與 海 相 通 之 水 面 航 行 (C) 須 為 我 國 藉 之 船 舶 (D) 在 水 面 或 水 中 航 行 2. 下 列 何 者 屬 海 商 法 之 船 舶?(A) 非 功 力 船 舶 者, 總 噸 位 須 滿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三、會計學理

三、會計學理 95 年 度 健 全 商 業 會 計 制 度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治 理 輔 導 計 畫 董 監 事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改 列 費 用 後 之 會 計 處 理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執 行 單 位 :( 財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壹 董 監 事 酬 勞 員 工 紅 利 改 列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