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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編號 05-03(103 年版編號 05-03) 依據 本局建照科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案例外牆裝飾柱若非設置於樑上時, 是否仍可依工作手冊圖例檢討設置 處理工作手冊編號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及免計樓地板面積之原則設置原則 雖未明定裝飾柱應設於樑上, 惟於結構柱 樑外設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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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_ 台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 未申辦使用執照, 致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 號函查報為違章建築, 須重新領照 二 本建築物業於 80 年 1 月 8 日前完工 ( 前於申請補照時除內部粉飾外, 均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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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 103 年第九次會議提案 提案單位 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提案一 無頂蓋僅有梁柱等支架類似花架之遮陽棚架構造物是否屬雜項 工作物非屬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提請討論 提案人 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本 所 於 殯 葬 園 區 原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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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維護過程中有關建管與使管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1) 基地位置圖 (2) 地盤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 建築物之平面 立面 剖面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 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5)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6) 直轄市 縣 (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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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 環境行為研究 Environment-Behavior Research in Architecture 主題一:研究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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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竹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書

The floor-to-floor height of each residential property on the 5th 12th, 15th 23rd, 25th & 26th Floor is 3.040m. The internal areas of the residential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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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 及特定專用區 ( 二 )( 供一 般商業使用 ) 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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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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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並落實政府各專業行政分工, 建請本府訂頒相關簡化作業規定, 以資便民 決議 : 原則同意簡化 ; 並請台南縣 市建築師公會研議相關草案送市府另組專案小組討論 提案三 : 有關本市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於縣市合併整合研訂時, 就原縣市合併前之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有關應留設騎樓地及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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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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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 具體規定

擬訂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強度 本案更新單元基地座落新北市新店區中華段 865 地號等 40 筆土地 依新北市政府 100 年 1 月 變更新店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 )( 第二階段 ) 書 其相關規定如下 :

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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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附表1:(一般列管項目)

第一章  緒論

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之一農民之認定, 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會同專家 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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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邀各位建築前輩來聽學術演講

Floor plans of residential properties in the development 發展項目的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 TOWER 1 3/F 第 1 座 3 樓 於 23 樓的建築物邊線 維修位置維修位置 Description 描述 Floor-to-floor 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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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 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 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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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承租高鐵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業空間之商店, 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規定 有關國軍左營醫院為免建築執照之建築物, 進行室內裝修時, 是否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許可證 室內裝修申請相關事宜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p 簡

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 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 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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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文件 一 依建築法規定委託建築師辦理, 並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免辦理現場勘查 ( 以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自動產生編碼需一致 ) 二 花蓮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檢附書圖文件及排列順序表 序號 屬性 文件名稱 ( 一 ) 基本文件 1-1 花蓮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會審查核表 說明 未檢附視同以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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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 ~2055 : I

金華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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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請人之姓名 住址及簽章 ( 二 ) 設計人之姓名 地址 營 ( 開 ) 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 三 ) 設計標的基地座落及使用用途 四 都市設計 建築 景觀設計書圖應包括設計目標 設計構想 設計內容及必要的地區環境分析 交通影響分析說明, 地區環境分析應視個案提出有關自然環境 交通 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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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計畫依各類型住宅區之不同, 分別規定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 一 第二種住宅區 ( 住 2): 除居住使用外, 許可為教育設施 社區遊憩設施 衛生及福利設施 通訊設施 日常服務業 自由職業之事務所 藝術創作工作室等無須倉儲 大型貨車出入且無公害 ( 包括空氣污染 噪音 高溫 廢水 ) 之行業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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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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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建造執照設計錯誤樣 態案例說明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會員座談會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謝課長志昌 104 年 10 月 2 日 1

前言 - 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 建照行政改進措施 抽查作業宣導 設計錯誤樣態案例 2

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 ( 一 ) 建築法第 34 條 :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專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 二 ) 85 年 12 月 27 日訂頒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試辦要點 ( 三 ) 86 年 4 月 1 日起, 實施試辦簽證制度 4 月至 12 月每件辦結縮短為 8 日, 縮短 9.2 日 審圖人員由 10 人縮短為 4 人 87 年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第 4 期革新楷模 ( 四 ) 87 年 7 月 24 日訂頒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正式實施 ( 五 ) 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在圖說證件齊全下縮短辦理天數 : 1.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 3 日內簽核 2.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 7 日內簽核 3.6-14 層 7 日內簽核 4.15 層以上 10 內簽核 3

建照行政改進措施 4

建照核發流程調整 取消複審制度 縮短辦理天數 項目非供公眾供公眾備註 建築法規定 10 天 30 天 執行方式 10 天 15 天 不含會辦時間 5

管控辦理時程 建立查核確認表 : 案件情況辦理時程備註 涉及會辦者 圖說文件齊全者 2 日內簽會 5 日內簽核 不含會辦時間 規定項目審查不符者 2 日內一次通知改正 通知改正者 : 合計共計 4 日改正工作天 未依期限辦理者加強督導 6

業界交流宣導 法令教育訓練 1 次 / 週 建管業務座談會 7

辦理進度透明化 執照線上陳核系統建置完成, 提供即時最新進度查詢 (http://163.29.241.127/search/case?kind=a01) 另亦可洽臨櫃人員查詢陳核進度, 專線 :07-3368333ext.2283 實施櫃台輪值制, 提供建築執照業務諮詢服務 8

抽查作業宣導 9

辦理依據 :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抽查業務督導事項辦理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高雄市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抽查方式 : ( 一 ) 主管建築機關 ( 下稱本局 ) 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 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第 5 點之規定抽查, 抽查方式以電腦隨機抽樣辦理, 必要時本局得視情況指定抽查 ( 二 ) 建照案件, 設計建築師事務所 ( 下稱設計人 ) 得自行申請本局辦理抽查 10

抽查作業本局於每月 5 號前, 造冊列出前一個月建照案應辦理抽查之案件, 並於當月 20 號前完成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圖說及報告書 之簽證項目抽查 建築設計部分由本局進行抽查, 地基調查及結構設計部分由本局委託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進行抽查, 綠建築設計部分由本局委託專家或機關 ( 構 ) 學校或團體進行抽查 11

抽查結果之確認 (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第三點第四款 ) 設計人 技師與本局進行抽查結果確認時, 如有爭議, 由本局於次月底前召開建築技術會議研議 並副知本局施工管理單位列管, 未釐清前, 禁止申報工程勘驗或竣工查驗 不符附表一記點規定 ( 高雄市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第三點 )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 相關文件 圖說缺漏, 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 由本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 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 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 補檢討後仍符合者, 不在此限 抽查記點確認會議請建築師親自到場說明釐清 12

附表一簽證案件經抽查後, 相關文件 圖說缺漏, 或建築設計有不符下列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 由本局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 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 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 補檢討後仍符合者, 不在此限 項次項目一建蔽率 容積率 二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 ( 如日照 陰影 屋頂突出物 落物曲線距離 女兒牆等 ) 三碰撞距離 四停車空間 裝卸位 五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 六綠化設施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 七出入口 走廊 通道 ( 路 ) 或坡道 八樓梯 安全梯 梯廳 步行距離 九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 防火避難 十昇降機 緊急用昇降機 緊急進口 十一防火間隔 十二通風 採光及綠建築基準 十三防空避難 屋頂避難平台 避雷設備及防災處理中心 十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十五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十六臨接道路限制 十七建築設備 十八雨遮 入口雨遮 遮陽板 陽台 欄杆 花台 露台 窗台 十九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二十其他本局會議決議或認定必要者 13

14

內政部 104.6.5 台內營字第 1040804295 號令修正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為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文, 自 105.1.1 生效 五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 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抽查 : ( 一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 二 )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三 ) 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 四 ) 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 五 )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ㄧ者, 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 ( 一 ) 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二 ) 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 七 依第五點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 其綠建築設計 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建築物規定及結構計算書, 應列為必要抽查項目, 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 ( 構 ) 學校或團體辦理抽查

設計錯誤樣態案例 15

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 公共利益

新 增建案之申請書 建築概要 欄填寫有誤 ( 僅建築面積 設計建蔽率及設計容積率為一宗基地內全部合計, 其餘填寫當次申請資料 ) 16

緊接鄰地之外牆開設門窗或設置陽台時, 其外牆或陽台開口距離境界線未達 1 公尺, 或未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應自基地退縮淨寬 1.5 公尺, 基地內 2 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 3 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否則應改為防火構造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之 1) 17

( 僅 ) 面臨超過 12 公尺以上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 未依規定將地面層之停車空間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 ) 18

圖說未依規定彌封或擺放圖袋有誤, 書類文件未依規定順序排列 雜項工程造價未依造價標準表之單價計算者, 未於圖面說明工程造價之單價分析 學校及工廠類等新 增建未檢討該基地 ( 一宗基地 ) 內所有之建築物 ( 含已領有使用執照及未申請建築物 ) 之面積計算表 建築師未於圖面之自主檢查表上簽名 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及 61 條規劃車道 19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第一 ~ 四類建築之抽查案件統計類別如下 : 一. 住宅建築物類型 : 1. 單棟透天或農舍 ( 單一建照 ) 2. 連棟透天 ( 基地分割 合併分照申請 ) 3. 連棟透天 ( 一宗基地 共照申請 ) 4. 高層集合住宅 ( 開放空間 容移 ) 二.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類型 : 1. 廠房 ( 公有 私有 ) 2. 辦公空間 學校 3. 公共建築 4. 其他 20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第一 ~ 四類建築之抽查案件統計其中常見錯誤如下 : 1. 陽台深度檢討 ( 區隔 封牆 開口 ) 2. 室內居室採光檢討 ( 室內淨深 10 米以上 ) 3. 防火間隔及防火時效檢討 ( 正面及側面留設 開口 ) 4. 同一層不同使用類別未做區隔 ( 店鋪 停車與住宅 ) 5. 過梁投影面積檢討 6. 停車空間檢討 ( 面積計算 共照 ) 7. 門廊計入建築及容積檢討 8. 共同壁檢討 9. 室內扇型樓梯檢討 10. 緊急升降梯廳 戶外安全梯 11. 其他 ( 立面欄杆 屋頂水箱等 ) 21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1. 陽台深度檢討第 1 條三 建築面積 :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 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 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 ; 每層陽臺面積之和, 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 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 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二十 露臺及陽臺 :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 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22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1. 陽台深度檢討第 38 條設置於露臺 陽臺 室外走廊 室外樓梯 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 不得小於一 一 公尺 ; 十層以上者, 不得小於一 二 公尺 第 45 條二 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 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 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 不在此限 三 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 開口或陽臺, 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 23

案例說明 ( 第 01 條 ): 陽台突出外牆面超過 2 公尺部分未符合法規 24

案例說明 ( 第 38 條 ): 欄杆高度未符合規定 25

案例說明 ( 第 45 條 -2): 陽台距地界不足 1 公尺設置開口不符合規定 地界線 無空間名稱 26

案例說明 ( 第 45 條 -2): 地界線 無空間名稱 太大不合理應標示為昇降機預留管道間 二樓正面陽台左側開口距地界未達 1 公尺, 未封閉 27

案例說明 ( 第 45 條 -2): 陽台距地界不足 1m 無空間名稱 無空間名稱 陽台後側非實牆 28

案例說明 ( 第 45 條 -3): 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窗口, 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少於 2m 29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2. 室內居室採光檢討第 1 條十九 居室 : 供居住 工作 集會 娛樂 烹飪等使用之房間, 均稱居室 三十五 無窗戶居室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 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第 40 條 : 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第 41 條 : 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 其採光面積依左列規定 : 二 住宅之居室, 寄宿舍之臥室 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30

案例說明 ( 第 40 條 ): 三樓後側臥室居室空間為間接日照採光, 不合理 31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2. 室內居室採光檢討第 42 條六 住宅區內建築物深度超過十公尺, 各樓層背面或側面之採光用窗或開口, 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32

案例說明 ( 第 42 條 -6): 無空間名稱 建築物深度逾 10 公尺,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至 42 條規定檢討採光風 33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3. 防火間隔及防火時效檢討第 86 條一 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第 110 條一 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 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 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34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3. 防火間隔及防火時效檢討第 110 條二 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 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 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 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 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35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3. 防火間隔及防火時效檢討第 110 條 36

案例說明 ( 第 97 條 ):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 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除面積在 1 平方公尺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 應與其他開口相距 90 公分以上 本案 M 棟編號 W9h 窗不符上開規定 37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2): 150cm 90 度外者 居室須檢討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 38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2): 地界線 距地界未達 1.5 公尺, 未設置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 39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2): 地界線 距離地界線 1.5m 以上未達 3m 之未標示半小時防火時效 W6=2*1.5m=3m 2 40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 A 戶與 B 戶挑空設計不合理 A 戶與 B 戶外牆間防火間隔距離未達 90cm ( 圖面為 86.5cm) 41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4. 同一層不同使用類別未做區隔第 96-1 條二 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 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 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 且地上二層僅供 D- 5 G-2 或 G-3 組使用, 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42

案例說明 ( 第 96-1 條 ): 2 層及 3 層申請不同用途類組使用未作區劃 43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5. 過梁投影面積檢討第 1 條三 建築面積 :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 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 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 ; 44

案例說明 ( 第 1 條 ): 110 條檢討 後側過樑 ( 結構性過樑 ) 之水平投影面積未計入建築面積 陽台翼牆檢討 45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6. 停車空間檢討 ( 面積計算 共照 ) 第 59-1 條一 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 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 得經起造人之同意, 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四 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時, 應規劃車道, 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第 60-1 條七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每輛停車空間 (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 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46

案例說明 ( 第 61 條 ): 停車位前方空間不足 5*6m 47

案例說明 ( 第 61 條 ): 停車位編號 9 停車角度超過 60 度, 停車位前深度 6 公尺部分寬度不足 5 公尺, 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規定不符 48

案例說明 ( 第 59-1 條 ): 後側未能停車之空間應以分間牆區劃用途, 並計入容積樓地板計算 49

案例說明 ( 第 59-1 條 ): 一樓室內停車空間需不同組類用途以分間牆區隔 50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7. 門廊計入建築及容積檢討第一條五 樓地板面積 :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 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七 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 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第 162 條 51

案例說明 ( 第 162 條 ): 本案容積樓地板面積未計入門廊面積計算,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5 7 款及第 162 條規定檢討 52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8. 共同壁檢討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共同壁 : 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 所共同使用以地界中心線上構築之牆 柱及樑之構造物 53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9. 室內扇型樓梯檢討第 33 條一 表第一 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 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 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 應符合各欄之規定, 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 不在此限 二 第三 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轉梯之規定設計 54

案例說明 ( 第 33 條 ): 扇形梯級未依 33 條檢討 55

案例說明 ( 第 33 條 ): 扇形梯級未依 33 條檢討梯寬 56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10. 緊急升降梯廳第 107 條 ( 三 ) 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 限設一處, 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第 79 條 -2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 昇降階梯間 安全梯之樓梯間 昇降機道 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57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10. 緊急升降梯廳 第 92 條走廊寬度 第 95 條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 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58

案例說明 ( 第 107 條 ): 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得由排煙室出入 ( 二座安全梯 ) 正確案例 59

案例說明 ( 第 79-2 86 97 條 ): 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防火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分戶 ) 安全梯未標示 60

案例說明 ( 第 38 條 ): 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61

案例說明 ( 第 38 條 ): 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62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20 條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 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 ( 火藥庫 可燃性液體倉庫 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 63

案例說明 ( 建築設備第 20 條 ): 建築物高度超過 20 公尺應設置避雷針 64

建築抽查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分析 引用法規條文介紹 : 工廠類建築物第 14 章第 272 條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辦公室 ( 含守衛室 接待室及會議室 ) 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第 273 條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65

案例說明 ( 第 144 條 ):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請載明 法定 或 自設,G.L 以上直接面向戶外之外牆 及窗戶, 標明外牆厚度 ( 不得小於 24 公分 ) 及依門窗圖補標示甲種防火窗 66

案例說明 ( 第 272 條 ): 1 樓各出入口之樓梯未計入建築面積 辦公室屬工廠之附屬設施, 未檢討附設比例, 67

案例說明 ( 第 273 條 ): 工廠類建築物 2 樓以上陽台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本案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14 章規定 68

案例說明 ( 第 95 97 條 ): 層數 6 樓應設置兩座安全梯, 3 樓以上室內隔間導致室內任一點未通達二座安全梯 安全梯間內通風管道維修口, 請依門窗圖標示防火設備防火時效 69

未完 待續 70

案例說明 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 未以計入樓地板面積之投影線檢討防火時效或開口面積 ( 非以退縮外牆計 ), 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 條規定 7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84-1,#101-1): 1.5 m 防火間隔 1.5 m 3 m 3 m 防火間隔 3 m 12 m 防火間隔 ( 鄰棟 ) 6 m 防火間隔 鄰地 道路寬度 6 公尺 計畫道路 外牆 ( 開口 ) 及屋頂, 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 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 不受 #84-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規範

案例說明 辦公室二層陽台面積不得大於該層樓地板面積 1/10( 非以 1/8 檢討 ), 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 73

案例說明 二層平面防火門未朝避難方向開啟, 不符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規定 若朝走廊方向開啟, 則走廊淨寬不足 74

案例說明 475 32 33 車位未依第 61 條規定於車道前方設置寬 5 公尺 ( 深度符合 ) 之空間 75

案例說明 地下二層 (5)Line 上 A line B line 柱間遺漏設計防火區劃設施 76

案例說明 2 層平面以上陽台設置門窗且實牆部分長度超過 45 公分 ( 涉做為居室使用 ), 設計不合理 77

案例說明 屋頂突出物設置廁所不符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之規定 78

案例說明 三層平面未檢討儲藏室面積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 1/8 之規定 79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1): A1 戶與 B1 戶防火間隔未達 3 公尺範圍內, 其牆上開口, 應裝設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80

案例說明 ( 第 110 條 -1): A2 戶與 B7 戶防火間隔未達 3 公尺範圍內, 其牆上開口 (A2 戶屋突一層 DW12-1) 應裝設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3m 屋突層不得設置起居室且路台不符合屋頂突出物用途 81

案例說明 A1~A5 B1~B5 E1~E5 戶主臥浴廁之外牆突出物與陽台相連結, 既無設置非中央空調主機, 應納入陽台面積檢討 雨遮過樑不應設置遮陽板 82

案例說明 承上案件 : 依橫向剖面圖 A3002, 其格柵設置不符本局 100 年 5 月 10 日技術會報會議紀錄提案二之結論 83

案例說明 未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36 條規定, 檢討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 無標示檢討 正確圖示 84

案例說明 B1 B2 E1 戶露台結構樑投影處應計入建築面積 85

案例說明 夾層外牆設置可開啟式門窗, 設計不合理 86

案例說明 雨遮頂版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不符內政部 100.4.15 台內營字第 10008022591 號令規定 內政部 100.4.15 台內營字第 10008022591 號令圖例 87

103/5/26 研商建築物雨遮標示疑義及產權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 附圖 1 : 雨遮平面及剖面標示方式 水平裝飾板 虛線標示 50cm 外不得標示及登記雨遮 40cm 室內地坪 50cm 雨遮範圍 室內 雨遮頂版 ( 不得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 垂直裝飾板 20cm 窗 室內地坪 50cm 雨遮範圍 ( 不得設置空調設施 ) 標準層平面 雨遮頂版 ( 不得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 標準層剖面

103/5/26 研商建築物雨遮標示疑義及產權登記相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附圖 2 : 雨遮平面及剖面標示方式 雨遮投影線 出入口雨遮投影線 50cm 出入口雨遮範圍 50cm 200cm 50cm 雨遮範圍 室內 50cm 虛線標示 50cm 外不得標示及登記雨遮 雨遮範圍 出入口雨遮範圍 一樓平面

案例說明 A2 戶之安全梯直接開向居室, 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規定 未設置居室 A1 戶住宅類組未設置居室 ( 臥室 ), 顯不合理 90

案例說明 不合理設計施工 91

不合理設計施工 ( 一 ) 利用室內挑空設計增建擴大使用面積 一 集合住宅室內呈 L 形, 未規劃隔間, 不合理使用 二 中庭天井四周設雨遮 陽台, 為日後天井違建增添想像空間 三 電梯預留孔日後設置電梯可能不會申請雜項執照 四 一樓出入口未設門 五 各層由室內經由陽台再進入廚房不合理, 陽台應改為走廊計入建築面積

( 二 ) 將外牆落地窗拆除, 外陽台欄杆裝設窗戶成為外牆, 達到擴大室內空間的目的 二樓至五樓後方臥室設計過於狹窄, 預留日後房間落地窗拆除, 陽台拽欄杆加窗框, 擴大後房間之可能

103/3/19 建管業務座談會

( 三 ) 背面外牆設落地固定窗, 背面增建後取下落地固定窗即可往後增

一 建造 ( 雜項 ) 執照申請, 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 自民國八十七年起已實施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制度 技術部分授權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 建管機關只審查行政部分 此制實施後, 大幅縮短了建造 ( 雜項 ) 執照之申請流程 但相對的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責任也加重了 二 建管單位同仁除就規定項目審查外, 對於技術部分之法令, 僅需就 ( 有 )( 無 ) 檢討即可, 不應再作實質審查 否則同仁需負審查之責 三 建管單位應加強抽查作業, 簽證不實者移送懲處 以督促專業者用心於法令鑽研, 提昇作品品質 96

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之文件 ( 變更設計 ) 僅供參考項次應檢附之文件備註 1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2 執造加註事項表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4 開發許可許可文及報告書 都市設計許可文及報告書 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文及報告書 交通影響評估許可文及報告書 容積核定公文 容積移轉核定公文 電影院 (A1): 新聞處 新聞局許可函, 未檢附時會辦新聞處 國際觀光旅館 (B4): 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函 住宅區設旅館 (B4):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許可文 營業用游泳池 (D1): 基地面積須達 1500 m2 自來水公司之用水無匱乏公文 : 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有游泳池才須檢附 ( 池深達五十公分時, 視為 游泳池 認定辦理 ) 寺廟 教會 (E): 依據 89/7/12 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73663 號函釋辦理 保存區申請寺廟 (E): 會辦都發局 醫院 (F1): 衛生局 衛生署許可函, 未檢附時會辦衛生局 補習班 (D5): 教育局籌設許可文 ( 班舍總樓板面積 70m2 以上, 教室總樓板面積不少於 30m2)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儲存及販賣 (I): 消防機關許可文 設置哺乳室 (500 政府機關構 500 公營事業 1000 鐵路車站航空捷運 10000 佰或零售量販 ) 會辦本府衛生局先行查核 捷運影響範圍 : 未開挖地下室案件會辦捷運局, 開挖地下室案件檢附捷運局核准函 ( 變更設計涉及地下室深度增減亦同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鳳山水庫 ( 林園 大寮 小港 ) 阿公店水庫 ( 岡山 燕巢 田寮 ) 高屏溪 ( 整個山區 ) 都市計畫規定須辦理開發許可之基地才須檢附 建築基地位於本市都市設計地區才須檢附 1. 申請開放空間案件必須申請預審 ( 強制性 ) 2. 申請獎停案件起造人可申請預審 ( 非強制性 ) 都市計畫用地為港埠用地 大專以上學校用地 殯儀館用地 鐵路用地 垃圾 污水處理廠用地 體育場用地 機場用地等才須檢附採用容積移轉之案件才須檢附 水利局核定函文及水土保持報告 ( 簡易水保申報書 ) 山坡地建築應退縮 1.5M 人行步道 ( 技規 #263)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1

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 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涉及整地者 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涉及整地者 興辦事業計畫許可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都內農業區農業局同意函變更回饋金繳興辦事業計畫案納證明 ) 1040216 本府農業局檢送行政院農委會 1040212 函示有關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休閒農場 - 應附 ( 經營計畫書 容許使用計畫書之行政審查事宜及同意書 )- 指休閒農業設施 興辦計畫書 同意申請函文 ( 都內農業區 ) 建築物多目標使用許可文及報告書建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設計之建築物才須檢附環境影響評估許可文及報告書 環保局環評認定函 另如位屬政府報編工業區者應再檢附 服務中心出具之設廠同意書 直轄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汙染事業文件 ( 經發局函文無會辦程序 ) 1040519 本府檢送 10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市政府重大投資案件第 34 次督導會報 會議紀錄辦理申請工廠類建造執照該二項目作為申請建造執照應附文件 8/25 實施 非都之丁種建築用地 ( 特農 一般農 鄉村區 ) 設置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 : 限於經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其依建築法規規定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 應檢附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核發之低污染事業文件 5 無自用農舍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農舍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 (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前取得免附 ) 主要容許作農舍使用 放流水同意書 ( 水利局搭排同意書 ( 內已含私人水體所有權人同意 ) 灌排系統( 另需補水利主 管機關核准 )) 主要 六龜 美濃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地質法規定 -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先送土地開發單位審查 氣象法規限制建築地區 前鎮區全區需附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查詢函 ( 範圍 ) 公共建築物 -- 無障礙證書 建築師無障礙勘檢證書或列指定抽查 6 建照 ( 戶數 ) 申請統計表 連照 (2 照以上 ) 申請 7 基地現場彩色照片 1. 必附文件 ( 變更設計免附, 但增加基地面積須檢附 ) 2. 須能看出基地全貌及面前道路, 注意不可有地上物 2

8 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申請書 3. 照片須為掛件前 3 日內拍攝 4 建築師須簽名蓋章, 加註未先行動工 起造人如為未成年 ( 未滿 20 歲 ) 或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時,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須檢附證明文件,EX 戶籍謄本 ) 設計人須簽名蓋章 加註結構使用程式 申請書之防火避難法規適用日期 103.11.26 9 公司登記事項卡 法人登記證書 政府機關首長派令影本 10 起造人名冊 起造人為 2 人以上才須檢附 (2 頁以上加騎縫章 ) 11 設計人名冊 監造人名冊 設計 監造人為 2 人以上才須檢附 12 建築物 ( 雜項工作物 ) 概要表 13 建築師委託書 起造人須蓋章 14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表 建築師須簽名蓋章 建造加註是否設置中央空調 如無電信設備可加註 變更設計加註是否先行動工 ( 附建造執照正本確認變更部分未勘驗或先行動工 ) 15 地基報告技師簽證負責表 1. 技師須簽名蓋章 4. 基地面積增加應附 2. 注意內政部許可日期 ( 有效期限為 3 年 )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含增建 ) 及 5 層以上建築物須檢附 4. 4 層以下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檢附 16 結構設計技師簽證負責表 1. 技師須簽名蓋章 2 注意內政部許可日期 ( 有效期限為 3 年 )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設計須檢附 4. 12 層 ( 含及 36 公尺 ) 以上建築物須由結構技師簽證,11 層 ( 含及未超過 36 公尺 ) 以下得由土木技師簽證 17 設備技師簽證負責表 有設置中央空調設備及空調機房才須檢附 機電設備空間設置原則 : 集中一處為原則, 分散設置於申請書及規約應表示 申報開工時檢具空氣調節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設備圖說備查 18 機械遊樂設施 ( 雜項執照 ) 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之設施, 並依該規定第四條檢附相關文件 19 地號表 ( 變更設計地號表 ) 土地在 2 筆以上及 1 筆土地有部分使用時才須檢附 ( 變更設計 : 分割. 合併 ) 3

20 土地登記謄本電子謄本有效期限為 3 個月, 向地政單位申請之紙本謄本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21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土地所有權人已歿, 而繼承人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才須檢附 22 建物登記謄本 1. 須檢附 建號全部 之登記謄本, 不可為 個人全部 2. 電子謄本有效期限為 3 個月, 向地政單位申請之紙本謄本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3. 申請增建建照才須檢附 4. 併案拆除 共同壁時須檢附 5. 注意有無其他登記事項 (EX 法院限制事項 ) 23 地籍圖謄本 電子謄本有效期限為 3 個月, 向地政單位申請之紙本謄本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2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部分使用範圍圖 設定之普通地上權人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設定同意書 25 私設通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同意書註明 : 僅同意供通行使用, 不計入基地面積 26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不可設計無共用行為 共同壁 ( 一跨柱內算不超過 6M 可以 ) 27 建築線指示 ( 定 ) 申請書 建築線有效期限為 8 個月 28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都市計畫外地區免檢附建築線指示 ( 定 ) 申請書時, 才須檢附 29 施工說明書 ( 建造應附外牆施工計畫書 ) 必附文件外牆施工計畫書 1041001 實施 30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及共用部分 專有部分圖說 建築物在 2 戶 ( 門牌 ) 以上時須檢附 注意範本最新為 103 年版 (0701 生效 ) 圖說部分共用 ( 綠色 ) 專有 ( 紅色 ) 部分著色 31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單張紙 ) 申請開放空間之建照案件須檢附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並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 (1030707 高市府工建字第 10334952900 號令訂定 _ 高雄市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辦法 #4) 32 原使用執照影本 1. 建築物申請增建建照須檢附 ( 全部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 2. 同一基地內已有建物須檢附 ( 全部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 33 原使用執照竣工圖 ( 增建或已有建築 ) 1. 建築物申請增建建物須檢附 ( 檢附最後一建築執照之地盤圖 現況圖 面積表, 及欲增建之建築物之平面圖 立面圖 ) 2. 同一基地內已有建物須檢附 ( 檢附最後一建築執照之地盤圖 現況圖 面積表 ) 34 建築法第 32 條規定之圖說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蓋建築師大小章 第 1 張圖加簽名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圖說 35 設計建築物挑空及夾層應檢附 A3 縮圖 含建物平面 結構平面 36 結構外審核准文件 105/1/1 外審案應完成細部設計後併相關書圖文件送審 37 結構計算書 4

38 地基調查報告書雜項執照免附 違建起造人切結書程序違建案件才須檢附 違建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書程序違建案件才須檢附 違建 施工進度表 1. 程序違建案件才須檢附 2. 須查核先行動工進度 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