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 環境行為研究 Environment-Behavior Research in Architecture 主題一:研究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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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更新過程中 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張志松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技正 公務人員建築工程類科考試及格公務人員都市計畫技術類科考試及格專門職業都市計畫技師考試及格專門職業建築師考試及格 2014/3/26

2 2 簡報大鋼 前言建築與土地使用相關法令建管相關程序規定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室內裝修相關程序規定昇降設備與遊樂設施相關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規定其他建築管理相關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結語

3 壹 前言 3

4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 一 重建 : 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 重新建築, 住戶安置,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 前言 二 整建 : 係指改建 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 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三 維護 : 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但都市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 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 第 14 條

5 都市更新獎勵 前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 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 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 一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 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 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 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 除不計入容積外, 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 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 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 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前四款容積獎勵後, 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 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

6 6

7 7

8 8

9 9

10 10 建築 本法所稱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 4 條 )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為營業爐 水塔 瞭望臺 招牌廣告 樹立廣告 散裝倉 廣播塔 煙囪 圍牆 機械遊樂設施 游泳池 地下儲藏庫 建築所需駁崁 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 機械停車設備 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 ( 建築法第 7 條 )

11 本法所稱建造, 係指左列行為 : 前言 一 新建 : 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二 增建 : 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但以 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 應視為新建 三 改建 : 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 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 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 修建 : 建築物之基礎 樑柱 承重牆壁 樓地板 屋架及屋頂, 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建築法第 9 條

12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 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 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 建築法第 25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依左列規定, 分別處罰 : 一 擅自建造者, 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 擅自使用者, 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 並得封閉其建築物, 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 擅自拆除者, 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建築法第 86 條

13 違章處理 如何分辨是不是合法建築物? (1/2)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建築法第 25 條 本法施行前,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 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 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96 條

14 我的房子是合法的嗎?

15 合法建築物文件 違章處理

16 違章處理 如何分辨是不是合法建築物?(2/2) 建築物既經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並依土地法規定建物登記具絕對效力, 故該建物所有權登記證明可直接作為認定合法房屋之依據..., 該合法面積應依產權登記為準 88 年 8 月 12 日 88 北府工使字第 號函

17 違章處理 合法建築物文件

18 違章處理 如何認定合法建築物?(1/2) 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 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 且無擅自新建 修建 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 一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 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 但有發布實施禁建者, 以禁建日期為準 ( 二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 以北部區域計畫 70 年 2 月 15 日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點

19 違章處理 如何認定合法建築物?(2/2) ( 三 ) 內政部指定地區 : 1. 內政部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之原臺北縣全縣行政區域內 1 至 12 等則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鎮 三芝鄉 板橋市 新莊市 新店市 樹林市 三峽鎮 土城市 金山鄉內各類則土地 : 以 為準 指定 13 至 26 等則 田 地目土地, 應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2. 原瑞芳鎮 : 依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函, 以 為準 ~~ ( 四 ) 原板橋市 三重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新莊市 蘆洲市等部份區域 : 依臺灣省政府建水字第 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以 發布實施日期為準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點

20 違章處理合法建築物文件

21 違章處理 如何申請合法建築物?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應備具下列文件 : ( 一 ) 申請書 ( 二 ) 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 : 1. 地籍圖謄本 2. 土地登記謄本 ( 三 ) 內政部 臺八九內營字第 號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 :1. 建築執照 2. 建物登記證明 3.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 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 完納稅捐證明 6.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 戶口遷入證明 8.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 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前項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3 點

22 貳 建築與土地使用相關法令 22

23 23 營建法規體系架構

24 24 區計法 都計法 建築法之關係 區計法與都計法關係 a. 區計法 #11( 區計發布都計須變更者應限期辦理 ) b. 區細則 #9/ 都通 #13( 都計內容應與區計配合 ) b. 都通 #13 / 區細則 #9 ( 都市計畫內容與建設時序, 應與區域計劃相配合 ) 區計法與建築法關係 a. 實區建管法 #13.#14.#15( 公眾 / 公有建築 / 山坡地建築 ) b. 建築法 #3 (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 都計法與建築法關係 a. 都計法 #40( 都計發布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 ) b. 建築法 #3( 建築法適用於都計地區 )

25 25 1. 意義 :VS. 區 #3 係指基地地理 人口 資源 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 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2. 目的 :VS. 區 #11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佈, 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 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公共福利 3. 功能 區域計畫意義 目的及功能 投資有適當之區位 / 都市與鄉村的均衡發展 / 區域間之平衡發展 / 都市人口之合理分佈 / 土地合理使用與全國管理 / 重大實質建設區位的指引協調 / 天然資源之開發與保育 / 區域公共設施之整合

26 2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結構 VS. 區 #15 /2 都市土地 : 實施都市計畫之土地或依都計法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 VS. 區細 #12. 一 非都市土地 :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 其使用依區計法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VS. 區細 #12. 二

27 27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結構 VS. 區 #15 /2

28 28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 實區建管法適用範圍 VS. 區管 #2.#3.#7 以依區計法劃定之 10 種使用區及 18 種使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依 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照 建築基地管制 1. 活動斷層線通過管制規定 VS. 區管 #4 a. 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b. 建築物高度不得 >2F 簷高不得 >7m, 並限作自用農舍 (ΣFA<495 m2 / 基地 A <10 %耕地 A/ 最大基層 A>330 m2 ) 或自用住宅使用 2. 臨公路距離 VS. 區管 #11 3. 退縮建築規定 VS. 區管 #11 4. 以 私設通路 連接之規定 VS. 區管 #11 施工及使用管理 VS. 區管 #13 供 公眾或公有建物 之建造及使用依建築法規定 山坡地開發管理 VS. 區管 #14. 非都 #53 除依 實區建管法 外, 另依 山坡地建管法 及 非都規則

29 29 法源規定 VS. 非都 #53 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規定外, 並依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規定 建築法之管理 非都市土地建築管理 1. 建築許可 依據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管辦法 #3/ 建築法 CH2.#24~#40/ 縣市建管各項自治條例 2. 基地管制 依據 : 建築線依實區建管法 #11/ 建築基地最小寬度 深度 ( 縣市畸零地自治條例 ) 3. 施工管理 依據 : 建築法 #CH5/ 縣市建管各項自治條例 4. 使用管理 依據 : 建築法 #CH6/ 縣市建管各項自治條例

30 30 非都市土地建築管理 其他法規之管理 1. 山坡地建築管理 -- 依據 : 建築法 / 山坡地建管辦法 / 技則 CH13 2. 規劃設計方面 ---- 依據 : 建築技術規則 3.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不得建築規定 VS. 非都 #53 a. 1 8 等則田地目土地, 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 一律不准建築 b 等則田地目土地 及 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 除興建自用農舍 發展交通 設立學校 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 一律不准建築

31 31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架構

32 32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 實施都市計畫階段之容積 建築基地面積 容積率 =FA 2. 核發建照階段之容積 a. 綜合設計鼓勵 :ΣFA=FA+ΔFA+ΔFAo(ΔFA=S I) S: 開放空間 I: 鼓勵係數 b. 停車空間獎勵 :ΣFA=FA+ΔFA c. 實施都計地區容積獎勵規定 d. 配合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獎勵規定

33 33 建築管理與都市設計實施程序及內容 /3

34 34 建築管理與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關係

35 35 1. 定義 : 都市設計規定 就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活動 交通動線 建築及構造物之配置 造型與外觀 開放空間 都市景觀等事項, 予以規劃設計以塑造都市風格與提升生活品質 2. 功能 : a. 表達都市獨特風格 b. 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c. 支持都市活動空間模式 d. 創造都市公共空間 3. 應辦理都市設計者 VS. 都通 #8 a. 新市鎮 b. 新市區建設區 c. 舊市區更新區 d. 名勝古蹟紀念建物周圍 e. 高鐵高速公路即區計指定道路 1 km範圍 f. 其他主要計畫指定地區應辦者

36 叁 建管相關程序規定 36

37 建築管理業務架構 建築物使用管理 變更使用公安檢查室內裝修 無障礙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 廣告招牌管理 公寓 使用類組建造行為以外之變更 公安申報聯合稽查昇降設備機械遊樂設施 室內裝修申請 認定排拆 違章建築 實質 程序 拆除 37

38 38 建築法管制架構與內容 /2 立法精神 為實施建築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 #1

39 39 建築法管制架構與內容 /2

40 40 建築法管制內容 /5

41 41 建築法管制 適用範圍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政部指定地區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建築物建 #4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 # 公有建築物建 #6 政府機關 / 公營事業機構 / 自治團體 / 具紀念性之建築物 建築物主要構造建 #8 為基礎 / 主要樑柱 / 承重牆壁 / 樓地板 / 屋頂之構造 建築行為建 #9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雜項工作物建 #7 建築設備建 #10 建築行為人 a. 起造人 #12 b. 設計人及監造人 #13 c. 承造人 #14

42 4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為供公眾工作 營業 居住 遊覽 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建築法第五條 )

43 4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44 44 建築物的 主要構造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為基礎 主要樑柱 承重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建築法第八條 ) 承重牆 : 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 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 技規第 1 條第 25 款 ) 帷幕牆 : 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 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 風力外, 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 第 26 款 )

45 45 建築物的 防火避難設施 及建築物設備 建築物的 防火避難設施 包括 出入口 走廊 樓梯 ( 技規 CH4 第 條 ) 排煙設備 ( 技規第 100 條 )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用昇降機 ( 技規第 條 ) 緊急進口 ( 技規第 108 條 ) 防火間隔 ( 技規第 110 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 建築法第十條 )

46 46 建築基地管制 /7 1. 基地 & 建築線建 #42 基地 & 建築線應連接, 接連 Wmin 由主管機關規定 但建物周圍有廣場 / 永久性之空地者, 安全上無礙,W 得不受限 2. 基地地面規定建 #43 建物 FL>GL> 臨接路面, 但排水無礙者, 不在此限 設有騎樓者, 其地面不得與鄰接騎樓地面高低不平 但因地勢關係, 不在此限 3. 危險建築基地禁限建規定建 #47 易受海潮 海嘯侵襲, 洪水氾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 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 主管機關應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47 47 何謂畸零地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1~3 面積狹小 : 建築基地 W D< 法規規定 地界曲折 : 基地界線曲折不齊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 基地線與建築線斜交角度 <60 />120 /Δ / 基地為三角形者 畸零地規定建 #44. 建築畸零地管制內容 /2

48 48 建築界線管制內容 /2 建築線 : 建 #48 已公告道路境界線, 為建物之建築界線, 用以管制建物位置界線上之鉛直面 1. 指示建築線北建 #12. 都 #17 a. 都市土地 :b. 非都土地 : 2. 指定建築線 a. 細計未發布者 : 都 #17 b. 面臨現有巷道北建 # 12 c. 未闢道路兩旁建 # d. 申請私設巷道之基地 3. 免指示建築線基地面臨兩側水溝已興闢完成之道路者, 可申請

49 49 建築界線管制內容 退縮建築規定建 #48

50 50 建築界線管制內容 /2 退讓建築規定 a. 依建法 : 未開闢或拓寬之道路兩旁建築者, 應申請指定建築線退讓 建 #49 於道路交叉口 面臨河湖 / 廣場等地申請建築, 應依法退讓 建 #50 b. 依實區 : 基地鄰接道路寬度 6m 者, 應退讓 3m 建築 區 #11 突出建築線規定建 #51 建物不得突出建築線, 例外 紀念性 公益上短期需要且無礙交通

51 51 建築界線管制內容 /2

52 52 建築管制許可架構 /2

53 53 建築管制許可架構 /2

54 54 建築執照分為 : 建 #28(#29 規費 / 工本費 ) a. 雜項執照 b. 建造執照 ( 規費 - 建物 / 雜項造價收取 1/1000, 變更設計部分 /1000 ) c. 使用執照 / 變更使用執照 ( 工本費 ) d. 拆除執照 ( 免費 ) 建築許可內容 建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 使用 拆除 擅自建造, 處造價 50/1000 罰鍰, 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建物 擅自使用, 處造價 50/1000 罰鍰, 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 有建 #58 情事之一, 並得封閉其建築物, 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擅自拆除, 處 1 萬元 罰鍰, 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55 55 建築許可內容 主管機關之建管人員 僅依職責審查, 進行審核許可, 而 起造人 設計監造人 承造人 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 應分別 依法負責

56 56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 /5

57 57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 /5

58 58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 /5

59 59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 /5

60 60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 /5

61 61 建築施工管理 /4

62 62 建築施工管理 /4

63 63 建築施工管理 /4

64 64 建築施工管理 /4

65 65 勘驗申請程序 /7

66 66 勘驗申請程序 /7

67 67 勘驗申請程序 /7

68 68 勘驗申請程序 /7

69 69 勘驗申請程序 /7

70 70 勘驗申請程序 /7

71 71 勘驗申請程序 /7

72 72 申報勘驗建 #56 違反 - 建 #56 處罰 - 建 #87 處起造人 9000 元 罰鍰, 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隨時勘驗 &58 條情事建 #58 a. 勒令停工事項 : 施工責任管理 妨礙都計 / 區計 / 危害公安 / 妨礙公交 / 公衛 / 主要構造與圖說不符 / 違反本法及其他 b. 監造人發現之處置建 #61

73 73 施工責任管理 妨礙變更後之都計或區計之處置建 #59 情況 剛掛號申請 : 按變更後都市計畫規範, 重新申請執照 未申報開工 : 期限內 (6 個月內 ) 辦理變更設計 完成至基礎 : 准完成至一樓後, 申領使照 超出一層樓 :( 外牆超出 1m. 建柱 2.5 m ) 准完成該樓後, 申領使照 完成至一半 : 立即停工按原核照標準辦理變更或申領使照 建造完成領得使照 政府未通知取得前 : 得為原來使用 / 妨礙較輕使用 依據都計發布規定 : 拆除改建 / 停止使用 / 恢復原狀 承造. 監造應負之賠償責任建 #60 a. 承造人應負之賠償責任 b. 承造人 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74 74 建築工程損鄰處理 1. 依法負責 : 起造人 / 設計人 / 監造人 / 承造人, 如侵害他人財產 / 肇致危險 / 傷害他人時, 應視其情形, 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 #26 2. 危害公安處置 : 有建 #58 情事之一, 得封閉其建物, 限期修改 / 強制拆除之 建 #58 3. 承造人職責 :a. 專任人員應先確檢, 並通知監造人鑑定 b. 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監造人職責 : a. 鑑定不危公安 : 經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協調賠償後, 准予繼續動工 b. 鑑定危及公安 : 通知起 / 承加強防護措施, 至安全無虞後, 報核備並協賠後准予續工 5. 建築主管機關職責 :a. 通知起. 承. 監勒令停工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 b. 受理爭議之處理 c. 認定各行為人責任 d. 監督修復工作 6. 司法機關 : 針對起造人 承造人 監造人, 民 / 刑事責任裁判

75 75 建築使用管理

76 76 建築物使用執照

77 77 使用執照審查過程 /2 使用執照審查過程建 #70 a. 一般程序 : 工程完竣後, 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 + 監造人申請使照 其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 建物主要設備等與圖說相符者 發給使用執照, 不相符者 一次通知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 一般 10 日內查驗完竣 / 公眾 20 日 ) b. 承 監無法或不會同時 無正當理由, 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而拒不會同 / 無法會同者, 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78 78 使用執照審查過程 /2

79 肆 建築物使用用途管制及構造與設備之維護

80 80 什麼情況下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原則變更 #3 都市計畫土地非都市土地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建造行為以外變更之內容變更 #8 a. 主要構造變更 : 建物之基礎 / 樑柱 / 承重牆壁 / 樓地板等變更 b. 防火區劃變更 : 防火區劃範圍 / 構造 / 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c. 防火避難設施 : d. 消防設備變更 : 供公眾使用 / 經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 e. 停車空間變更 : 停車空間之汽車 / 機車車位之變更 f. 與原使用不合變更 : 分戶牆 / 外牆 / 開放空間 / 其他認定項目

81 81 變更使用規定 建物變更使用類組 / 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變更,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 #73 建築物變更使用, 應以整層為之 建 #73 局部變更變更 #5

82 建築物變更使用 公共安全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 其規模符合附表所定要件者, 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申請人如仍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新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工務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6 點 建築物建造行為以外之構造變更行為,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 一 ) 樑 柱穿孔 ( 二 ) 小樑變更 ( 三 ) 梯級變更 ( 四 ) 非安全梯之樓梯變更 ( 五 ) 申請專有部分之樓地板變更, 該戶 ( 該層 ) 變更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且在該戶 ( 該層 ) 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下者 前項變更,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送請本府工務局審查同意後, 始得為之 :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8 點

83 建築物變更使用 公共安全

84 得免辦變使附表所定要件 公共安全

85 違章建築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1/5) 二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 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 圖說憑辦 : ( 一 ) 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 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以下簡稱本編 ) 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 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得暫緩拆除 ( 二 ) 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 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 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 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86 違章建築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2/5) ( 三 ) 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 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 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 免檢討此項 ( 四 ) 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 ( 防火巷 ) 增建物 ( 五 ) 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 六 ) 騎樓之違建者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87 違章建築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3/5) ( 七 ) 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使用項目舉例表 ) 之 B 類 I 類各組及醫院 療養院 長期照護機構 養謢機構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 育嬰中心 幼稚園 托兒所, 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緩降機 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 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 ( 各類用途 ), 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 尺寸標示 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並敘明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88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4/5) 三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 R.C 牆或磚牆封閉切結不使用, 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 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 一 ) 天井違建 ( 二 ) 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 尺寸標示 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並敘明, 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89 違章建築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5/5) 四 非前二點範圍之違章建築, 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並於申請案核准變更時, 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 隨同執照副本檢送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 五 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 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 ; 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認定, 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六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 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舉者, 列為優先強制拆除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90 什麼叫 變更使用?-- 變更使用的類型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 : 一 建築物之 ( 主要構造 ) 基礎 樑柱 承重牆壁 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 防火區劃範圍 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 防火避難設施 : ( 一 ) 直通樓梯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數量 步行距離 總寬度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 寬度及高度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 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 二 )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 三 ) 緊急進口構造 排煙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用昇降機 屋頂避難平臺 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 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 建築物之分戶牆 外牆 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90

91 公共安全

92 公共安全

93 什麼情況下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公共安全 例如 : 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 店舖, 如果想作為 辦公室 住家 使用時, 因為 使用類組 變更 例如 : 將 1 2 樓兩戶打通變為 1 戶涉及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等變更時, 即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94 伍 室內裝修相關程序規定 94

95 95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 指除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 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96 96 分戶牆 : 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24 款 ) 分間牆 : 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23 款 ) (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1. 依技術規則第 1 條第 20 款規定, 分間牆 係指 分隔建築物內部 空間之牆壁 是第 86 條所稱分間牆之認定, 應以固定於地板並 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 2. 至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 上 1.2 公尺但未通達天花板高度者, 其裝修材料應依第 88 條規定辦 理 分戶牆及分間牆

97 室裝辦法第 2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98 室裝辦法第 2 條

99 建築物室內裝修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亦同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公共安全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 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 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 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發布

100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1/3) 公共安全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除下表 ( 十 ) 至 ( 十四 ) 所列建築物, 及建築使用類組為 B-1 B-2 B-3 組及 I 類者外, 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 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101 公共安全

10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3/3) 公共安全 一 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 層數 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二 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 三 除本表 ( 三 )( 九 )( 十 )( 十一 ) 所列各種建築物外, 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 1.2 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 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四 本表 ( 十三 )( 十四 ) 所列建築物, 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103 什麼是 防火材料? 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的施工或裝潢材料,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可分為下列幾種 : 不燃材料 : 混凝土 磚或空心磚 瓦 石料 鋼鐵 鋁 玻璃 玻璃纖維 礦棉 陶瓷品 砂漿 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 熔化 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火板 : 木絲水泥板 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材料 : 耐燃合板 耐燃纖維板 耐燃塑膠板 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防火時效 : 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 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阻熱性 :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 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 能在一定時間內, 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 技術規則第 1 條 )

104 現行法令對室裝材料有哪些限制?

105 建築物室內裝修簡化規定 公共安全 申請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 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 准予進行施工一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 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層以上樓層, 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

106 本辦法第 33 條簡化審查原則 11 層以上各樓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1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A 戶 B 戶 10 層以下各樓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3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樓板挑空或室內梯貫通之樓層, 室內裝修面積應累加合計檢討 地下室各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3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107

108 108 建築物室內裝修程序 /2

109 109 建築物室內裝修程序 /2

110 陸 昇降設備與遊樂設施相關規定 110

111 111 昇降設備與機械遊樂設施管理 所稱機械遊樂設施, 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 藉由動力操作運轉, 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 : 一 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 : 指雲霄飛車 單軌電車 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 二 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 : 指旋轉馬車 咖啡杯 飛行塔 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 三 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 : 指纜車 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 ( 鍊 ) 懸吊運動之設施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

112 112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 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 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 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 不在此限 三 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 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應使機道外之人 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 二 )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 不得超過二處 ( 三 ) 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 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 其他設備及構造, 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1 項

113 113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建築物昇降設備 :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 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經檢查通過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114 114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2

115 115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2

116 116 昇降設備無障礙設計規定 /3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3.4 昇降設備 )

117 陸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規定 117

118 118 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建 #77 a. 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b.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c. 供公眾使用建築應定期申報 d.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經內政部認可亦同 e. 檢查簽證結果,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119 公共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建築法第 77 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 以下簡稱申報人 ),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 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120 120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121 121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2 01. 防火區劃 A 按 1500 平方公尺, 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 (F60A) 以上之阻熱性

122 122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2

123 防火區劃 B

124 124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0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D 類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 D 類 B-1 組 B-2 組 B-4 組 F-1 組 H-1 組 總樓地板面積為三 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 不在此限 ( 技規 86)

125 125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4 03. 內部裝修材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 : 室內裝修, 指除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 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126 126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4

127 127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4

128 128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4

129 129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2 04. 避難層出入口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 ) 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 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 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 通路設有頂蓋者, 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並應接通道路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寬度不得小於一 二公尺, 高度不得小於一 八公尺

130 130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2 04. 避難層出入口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 ) 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 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 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 通路設有頂蓋者, 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並應接通道路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寬度不得小於一 二公尺, 高度不得小於一 八公尺

131 131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05. 避難層以外出入口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 ) D-2 組者, 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寬 27 公分計算值 ; 地面層以下之樓層,27 公分應增為 36 公分 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 ( 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 )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每處出入口寬度, 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並應裝設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132 132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06. 走廊 ( 室內通路 )

133 133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07. 直通樓梯

134 134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08. 安全梯 ( 建技 97)

135 135 檢查簽證項目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10. 緊急進口

136 136 檢查簽證項目 ( 設備安全類 ) 05. 空調風管 06. 燃氣設備建築物安裝天然氣 煤氣 液化石油氣 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之燃氣用具 供氣管路及排煙設備等

137 申報期間與頻率相關規定 (1/3) 備註 :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 H-2 組別建築物, 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138 申報期間與頻率相關規定 (1/3) 備註 :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 H-2 組別建築物, 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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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149 行政處分規定 ( 建築法第 91 條 ) 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 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 未依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 規避 妨礙或拒絕依第 77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之檢查 複查或抽查者 四 未依第 77 條第 3 4 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 其所有權人 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50 柒 其他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150

151 151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 拆除許可管理 1. 拆除規定建 #28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2. 拆除管理之目的建 #3 建築拆除為何需要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3. 得不請領拆照例外規定建 #78 一定金額 規模, 免設計 / 監造 / 承造之建物 / 雜項工作物 建 #16 因實施都計 / 拓闢道路經主管機關通知拆除者 傾頹 / 毀壞有危險之虞須立即拆除 違反規定, 經主管機關通知強制拆除者

152 152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 違章建築之處置 /2 1. 違章建築係指都市計畫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 未經申請核准, 領得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或使用者, 通稱 違章建築 a. 實質違建 : 擅自建造, 未領得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 / 使用者, 經查有 #58 情事者 b. 程序違建 : 擅自建造, 未領得建造執照 / 使用執照擅自興工 / 使用者, 經查無 #58 情事, 僅程序疏失

153 153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 違章建築之處置 /2

154 154

155 -2 155

156 156 其他建築管理事項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 招牌廣告 : 固著於建物牆面上之電視牆 / 電腦顯示板 / 廣告看板 /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樹立廣告 : 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 / 屋頂之 廣告牌 ( 塔 ) 綵坊 牌樓 等廣告 免申請雜項執照規定 : 廣告 #3 a. 招牌廣告 : 正面式縱長 <2m 者 ; 側懸式縱長 <6m 者 b. 樹立廣告 : 設置於地面高度 <6m 者 ; 設置於屋頂高度 <3m 者 突出建築物牆面規定 : 廣告 #4 正面式招牌廣告 - 突出建物牆面 50cm 側懸式招牌廣告 - 突出建物牆面 1.5m, 並合下列規定, 但都計法令有規定, 從其規定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3m 位於車道上方者,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應在 4.6m 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 並應符合騎樓淨高之規定

157 消防安全 建照工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2) 建照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 表二 ) 3. 建照執照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4. 建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5. 本次申請建築圖副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6. 消防安全設備 ( 各項設備 ) 概要表 7. 消防圖說三份 ( 可先準備乙份審查, 待審查後提供三份圖說 ) 8.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容量計算書 9. 消防設備師證明文件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圖說部分超過 20 張以上者需另用卷宗夾整份裝訂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58 消防安全 建照工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審查 (2/2) 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現場勘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 ( 表三 )( 含所需檢附資料 : 設備師 ( 士 ) 或暫代設備師 ( 士 ) 證書 營造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執照 營造業登記證 )- 可為影本但須加蓋各證件大小章 3. 使用執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4. 建照執照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5. 建築物門牌號碼申請書 ( 戶政事務所 ) 6. 設備器材證明文件 7. 勘驗合格證明書 ( 表四 ) 8. 光碟一份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1) 消防竣工圖說 2 份 ( 需為 pdf 電子檔格式,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2) 設備測試報告書 ( 需為 pdf 電子檔格式,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3) 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 ( 電子檔,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現場會勘查驗核准

159 消防安全

160 變更使用建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2) 變更使用執照圖說審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 表二 ) 3.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4. 最新使用執造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5. 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 6. 消防安全設備 ( 各項設備 ) 概要表 7. 消防圖說三份 ( 可先準備乙份審查, 待審查後提供三份圖說 ) 8. 消防設備師證明文件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圖說部分超過 20 張以上者需另用卷宗夾整份裝訂 消防安全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61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 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 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第 6 條 第 9 條

162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 場所類別檢修規定申報期限 1 車站 飛機埸大廈 候船室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2 期貨經紀業 證券交易所 金融機構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3 感化院 學校教室 補習班 訓練班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乙類場所 4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陳列館 史蹟資料館 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5 寺廟 宗祠 教室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6 辦公室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7 集合住宅 寄宿舍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163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 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 1. 滅火器 消防沙 2. 室內消防栓設備 3. 室外消防栓設備 4. 自動撒水設備 5. 水霧滅火設備 6. 泡沫滅火設備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 乾粉滅火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手動報警設備 3. 緊急廣播設備 4.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4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 消防安全 滅火避設難備逃生設備 警報設備 1. 滅火器 消防沙 1. 出口標示燈 標示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 2. 避難方向指示燈 3. 室外消防栓設備 3. 避難指標 4. 自動撒水設備 1. 滑台 5. 水霧滅火設備 2. 避難梯 6. 泡沫滅火設備 3. 避難橋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4. 救助袋 2. 避難器具 8. 乾粉滅火設備 5. 緩降機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6. 避難繩索 2. 手動報警設備 7. 滑杆 3. 緊急廣播設備 8. 其他 緊急照明設備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5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 滅火消避設防難備搶逃救生設設備備 警報設備 1. 滅火器 消防沙 1. 連結送水管 標示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 2. 消防專用蓄水池 3. 室外消防栓設備 4. 自動撒水設備 5. 水霧滅火設備 6. 泡沫滅火設備 3. 排煙設備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2. 避難器具 8. 乾粉滅火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4. 緊急電源插座 2. 手動報警設備 1. 出口標示燈 3. 緊急廣播設備 8. 其他 5.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避難方向指示燈 3. 避難指標 1. 滑台 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 避難梯 3. 避難橋 2. 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 4. 救助袋 室內排煙設備 緩降機 6. 避難繩索 7. 滑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66 消防設備之設置規定

167

168

169 捌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169

170 170 建築技術技術規則 /3

171 171

172 172

173 173 綠建築

174 174 綠建築九大指標 /3

175 175 綠建築九大指標 /3

176 176 綠建築九大指標 /3

177 177 綠建築 /5

178 178 綠建築九大指標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建築物強化外殼部位熱性能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自 生效 搜尋 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建築管理編 網址 able&view=categorytable&categoryid=30&itemid=100

179 179 建築結構與構造 --

180 180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自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結構與構造 --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搜尋 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建築管理編 網址 able&view=categorytable&categoryid=30&itemid=100

181 181 無障礙環境 /4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82 182 無障礙環境 /4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83 183 無障礙環境 /4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84 184 無障礙環境 /4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85 185 無障礙環境 /8

186 186 無障礙環境 /8

187 187 無障礙環境 /8

188 188 無障礙環境 /8

189 189 無障礙環境 /8

190 190 無障礙環境 /8

191 191 無障礙環境 /8

192 192 無障礙環境 /7

193 193 無障礙環境 /7

194 194 無障礙環境 /7

195 195 無障礙環境 /7

196 196 無障礙環境 /7

197 197 無障礙環境 /7

198 198 無障礙環境 /7

199 199 無障礙環境 /9

200 200 無障礙環境 /9

201 201 無障礙環境 /9

202 202 無障礙環境 /9

203 203 無障礙環境 /9

204 204 無障礙環境 /9

205 205 無障礙環境 /9

206 206 無障礙環境 /9

207 207 無障礙環境 /9

208 208 無障礙環境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搜尋 內政部營建署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建築管理編 網址 able&view=categorytable&categoryid=30&itemid=100

209 伍 結語 209

210 整建 依法申請 維護 依規施作

211 舒適 美觀 安全 唯一的道路

212 簡報完畢 歡迎指教 建築物 使用管理問題 電話 : 轉 8945 候教專線 :

整建維護過程中有關建管與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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