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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查核及複查說明會 簡報人 : 李易軒建築師日期 :105 年 5 月 20 日 1

2 簡報內容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作業說明貳 公安複查項目叁 公共安全複查項目法令依據及檢討要項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伍 104 年度複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比率統計表陸 複查不符合原因柒 結語 2

3 一 工作規定說明 作業說明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市府交付複檢場所名單 作業內容作業時間作業說明 本會排定複檢建築師名冊及場所文件, 交付市府備查 前月 10 日以前 前月 20 日以前 受檢場所資料上網前月 25 日以前將受檢場所資料公佈於本會網站 調印受檢場所申報書及整備複查相關資料 市府發文通知受檢場所 專業檢查機構 專業檢查人員 複查人員依規定至現場檢查並作記錄 ( 交通工具 相機捲尺 建築技術規則等自備 ) 製作初查結果清冊 圖說 光碟送市府驗收 按月將複查結果輸入 建築物資訊系統 (含新北市政府資訊系統) 前月 25 日以前 當月 5 日以前 當月 10 至 25 日, 最遲可調整至當月 25 日 並依排定時間 地點 項目檢查, 當場作記錄 次月 20 日以前 次月 30 日以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抽出次月複查場所名單, 交付本會 ( 每月複查數量以 件為原則, 但市府得作增減或調整 ) 該文件內容包含複檢場所編號 地址 電話 該複檢場所委託專業檢查人或機構名稱地址 電話 排撿時間 本會複檢人員名單 ( 本會安排複檢建築師與受檢場所, 原則以相鄰區位之案件安排予同一位複檢建築師, 每人每次 7 件為原則 ) 由派駐新北市工務局之行政人員執行調印書圖 資料輸入 表單整備 連絡協調 初驗等相關行政作業 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發文通知 本會並協助以電話通知受檢場所及專業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 複檢人員於當月 1 至 5 日, 先至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領取受檢場所相關文件資料後, 於排定檢查當日逕行前往受檢場所依規定項目確實檢查, 並當場作成檢查記錄表或與申報不相符原因證明書, 並拍照存證, 檢查記錄表所載事項必須詳細清楚, 不合格項目應敘明違反之法規與條文, 照片應清晰 ( 檢查日期亦可由複檢建築師與受檢場所人員自行協調, 但必須於當月 27 日前檢查完畢, 並將記錄三日內送出 ) 本會於次月 20 日以前, 檢具當月複檢之資料提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驗收 : 1. 複查結果清冊乙式 2 份 2. 統計結果說明書乙式 2 份 : 含複查場所分類統計表 不合格比率統計表 不合格項目比率統計等 3. 檢查記錄表乙份 4. 資料光碟 2 份 : 內含複查結果清冊 統計結果說明書及不合格案件之相片電子檔等 5. 發票 本會於次月 30 日以前, 上網將當月複查結果輸入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 3 資訊系統 及新北市政府 建築物使用管理資訊系統

4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作業說明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 工作範圍 ( 一 ) 依規定日期提交複查場所排檢表, 其內容包括每日複查場所之場所編號 地址 電話, 該複查場所委託專業檢查人或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排檢時間 本會複查人員名單 ( 二 ) 派員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之複查場所排檢表 執行日期及時間地點, 依規定項目至複查場所執行現場複查, 並作為複查紀錄表, 複查不相符原因說明書 ( 法令依據 ) 及拍照存證 ( 三 ) 依規定時程彙整複查結果 製作清冊 分類統計圖說 光碟, 提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四 ) 本會行政人員一名派駐新北市政府, 執行調印書圖 資料輸入 表單整備, 聯絡協調 初驗等相關行政作業 4

5 三 作業流程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市府交付辦理複查場所名單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協同 ) 主持人 完成排檢時程表送交市府備查 市府調印受檢場所申報書及整備複查相關資料 受檢場所資料上網 市府發文通知受檢場所 專業檢查機構 專業檢查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協同 ) 主持人 與申報書不符 檢查記錄表不相符原因說明書 複查人員至市府領取受檢場所相關文件後逕行至現場複查 與申報書相符 檢查記錄表 製作複查結果清冊 分類統計 圖說 光碟送市府 複查結果輸入內政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 (含新北市政府資訊系統) 5

6 四 申報案件複查作業方式與執行原則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一 ) 執行複查作業之基本原則 1. 按計畫日程執行複查 複查人員倘因故無法按排定日期出勤或有應行迴避情形者, 應事先向公會反應, 由公會調派其他人員代理 2. 複查人員必須親自到場執行複查 3. 複查不合格事項, 務請現場拍照存證 4. 複查結果必須在複查後三天內繳交 5. 書面記錄 人 事 時 地 物 物請詳細填載 ( 二 ) 執行複查作業應帶工具與文件 : 1. 建築師公會核發之複查人員識別證 2. 複查行程表及公文 3. 申報書原卷 4. 捲尺 數位相機, 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書籍 5. 檢查紀錄表 防火避難設施類記錄表 (1 式 1 份 ) 設備安全類檢查記錄表 (1 式 1 份 ) 簽證不實原因說明書 (1 式 1 份 ) 6

7 四 申報案件複查作業方式與執行原則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三 ) 複查工作記錄 1. 防火避難設施類複查情形記錄表 (1) 複查人員簽章 (2) 複查結果不符原因概述, 應敘明樓層 位置 空間名稱 數量 面積 材質 構造等資訊 不能含糊敘述 局部裝修材料不符規定 等類似情形 (3) 複查結果勾選 與簽證申報內容相符 之欄項, 備註 欄內不能再載明不符規定之相關字詞 (4) 若礙於複查時間有限, 申報範圍不及全面者, 請於 備註 欄內敘明實際複查範圍 (5) 備註欄內資料勾選及填註說明 ( 含現況負責人是否與原申報人相符, 現況使用類組是否與原申報書相符, 現況是否停 歇業 ) (6) 受檢場所用印簽章 (7) 簽證檢查人簽章 ( 如未到場請註明 ) (8) 複查日期 複查場所名稱 地址填註 7

8 2. 設備安全類複查情形記錄表 (1) 複查人員簽章 (2) 請務必確認申報場所是否為 查核對象, 複查結果與申報內容不符者, 請於 不符原因 欄項內勾註, 無適當選填欄項者, 請於 備註 欄內說明 (3) 受檢場所用印簽章 (4) 簽證檢查人簽章 ( 如未到場請註明 ) (5) 複查日期 複查場所名稱要填註 3. 複查結果不相符原因說明書 (1) 對於複查不合格案件, 不合格事項均應拍照存證 照片內容務求清晰明確 ( 數位相機有瀏覽功能 ) (2) 不相符原因說明書 係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管科公共安全專案小組審議或據為行政處分之參考, 照片電子檔案並請交代清楚 8

9 受檢場所簽章 9

10 貳 公安複查項目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10

11 火避難設施10 緊急進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 第 109 條設備安全叁 公共安全複查項目法令依據法令檢討要項 類別項次檢查項目法令依據防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類1 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7 條 第 78 條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第 82 條 第 83 條 第 84 條 第 87 條 7 直通樓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 第 93 條 第 94 條 第 95 條 第 98 條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 3 內部裝修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4 避難層出入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 6 走廊 ( 室內通路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 8 安全梯 ( 含特別安全梯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 第 96 條 第 97 條 第 102 條 9 屋頂避難平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 類11 昇降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 第 107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 15 空調風管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5 條 12 避難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 第五章 第 21 條 第 25 條 13 緊急供電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 條 14 特殊供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16 燃燒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 第 80 條 11

12 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類複查要領 項次檢查項目 1 防火區劃 檢查要領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1. 防火區劃之面積範圍 ( 含 10 層以下 11 層以上 挑空部分 室內梯連通範圍等 ) 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構造 ( 含防火性能 門扇尺度 開啟方向 免用鑰匙 自動關閉裝置 自動防火捲門之附設門扇尺度等 ) 是否符合規定? 3. 火樓板是否為連續完整面, 其與建築物外牆交接處之構造是否符合規定? 4. 防火區劃之配線 風管等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是否符合規定? 5. 特定用途空間 ( 如 A1 或 D2 類組之觀眾席 C 類生產線部分 D3 或 D4 類組之教室 體育館 零售市場 停車空間 B3 類組之廚房 ) 防火區劃符合規定? 6.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 昇降機道及梯廳 防災中心是否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且其防火時效符合規定? 7.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部分 地下使用單元面積及與地下通道間之防火區劃是否符合規定? 8.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2

13 項次檢查項目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檢查要領 1.A D B1 B2 B4 F1 H1 等類組及 300 m2以上之 B3 組 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是否以不燃材料建造? 2. 區劃或分隔無窗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是否以不燃材料建造? 3.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3

14 項次檢查項目檢查要領 1. 受檢場所是否已領有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且其現況格局核與室內裝修竣工圖說相符? 2. 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各類組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 ( 含 11 層以上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地下層與地下工作物 無窗戶居室 地下建築物 )? 3. 挑空部分 電扶梯間 安全梯之樓梯間 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內部裝修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設置公 3 材料共廁所 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 其裝修材料是否為耐燃一級? 4. 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 其裝修材料是否為耐燃一級? 5. 居室空間是否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及排煙設備, 室內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6.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4

15 項次檢查項目 4 避難層出入口 檢查要領 1.6 層以上, 或 A B D E F G 及 H1 類組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600m2者, 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 是否在避難層開設 2 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其中至少 1 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其他各處可開向寬 1.5m 以上之避難通路 2.A1 類組之出入口是否為外開門? 3.A1 B1 B2 D1 D2 類組出入口之總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且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2m, 高度不得小於 1.8m; 其他建築物 ( 住宅除外 ) 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 1.2m, 高度不得小於 1.8m 4.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 2 處, 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m2者應增設 1 處, 且出入口寬度均不得小於 3m 5.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5

16 項次檢查項目 5 6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走廊 ( 室內通路 ) 檢查要領 1.A1 B1 B2 D1 D2 類組之出入口總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且每處出入口寬度, 不得小於 1.2m, 並應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2. 前項出入口之防火門是否無封閉 阻塞 加設栓鎖或遭拆除損壞情形? 3.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D3 D4 D5 類組之教室走廊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 即二側有居室者, 寬度 2.4m 以上 ; 單側有居室者, 寬度 1.8m 以上 )? 2.F1 類組走廊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 即二側有居室者, 寬度 1.6m 以上 ; 單側有居室者, 寬度 1.2m 以上 )? 16

17 項次檢查項目 6 走廊 ( 室內通路 ) 檢查要領 3. 其他類組建築物, 走廊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 即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m2以上 ( 地下層時為 100m2以上 )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 寬度 1.6m 以上 ; 單側有居室者, 寬度 1.2m 以上 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m2者 ( 地下層時為未滿 100m2 ), 走廊寬度應為 1.2 m 以上 ]? 4.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 其坡度是否未超過十分之一, 且未設置臺階? 5. 連接直通樓梯之共同走廊是否未遭封閉或阻塞, 且其牆壁及樓地板是否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 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其若擺設物品應以可移動之非固定式物品為限, 其剩餘空間之通路淨寬度, 至少應達原設計寬度之半, 並應符合 則設編 92 有關走廊寬度之規定 ) 6.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7

18 項次檢查項目檢查要領 1. 直通樓梯非經檢討符合現行法令有關規定, 不得封閉或阻塞 2. 建築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3.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4. 建築物之樓梯及平臺之淨寬是否符合規定? 5.A1 B2 類組之樓梯總寬度是否符合規定? 6. 受檢場所是否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 且其樓面居室任一 7 直通樓梯點至兩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是否符合規定? 7.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是否符合規定? 8. 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其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是否未與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9.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8

19 項次檢查項目檢查要領 1.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是否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符合耐燃一級? 2.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 是否裝設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且不得設置門檻, 其寬度不得小於 90cm?( 但以室外走廊連接戶外安全梯者, 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 3.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安全梯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 8 ( 含特別而依法得免檢討? 安全梯 ) 4. 特別安全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是否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 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管道間之維修孔, 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5. 特別安全梯間及排煙室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 其與其他開口之間距是否達 90cm以上? 6.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 或自陽臺 排煙室進入特別安全梯間之出入口, 其防火門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19

20 項次檢查項目檢查要領 8 9 安全梯 ( 含特別安全梯 ) 屋頂避難平台 7. 特別安全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是否為固定窗? 8. 排煙室是否未遭拆除 不當隔間 堆置雜物或變更使用? 9.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1. 建築物在 5 層以上之樓層供 A1 B1 及 B2 組使用者, 是否依規定設置屋頂避難平臺, 且其面積符合規定? 2. 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是否未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 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 3. 屋頂避難平臺之女兒牆上方是否無設置廣告招牌阻礙逃生功能情事? 4. 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是否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且開設之門窗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5.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 20 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21 項次 檢查項目 檢查要領 10 緊急進口 1. 建築物在 2 層以上, 第 10 層以下之各樓層, 其面臨道路或寬度 4m 以上之通路之外牆面是否設有緊急進口或替代性窗戶 開口 2. 緊急進口或替代性窗戶 開口之構造 尺度及間距是否符合規定, 且其外觀無廣告招牌或鐵窗等固定式設施封閉或阻塞? 3. 受檢場所是否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放寬檢討標準, 或其現況符合建造當時法令規定而依法得免檢討? 21

22 二 建築物設備安全類複查要領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項次檢查項目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檢查要領 1. 是否依規定申領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且檢查申報當時未逾使用期限? 2. 是否依新北市政府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1. 樓高 2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是否裝設避雷設備? 2. 避雷針是否已遭拆除或損壞? 或確因既存違建致無法檢查? 1. 是否依法設置蓄電池或全自動發電機設備, 且設備未遭拆除或損壞, 配線接續正常? 2. 該項設備是否因需進入住宅單元致無法檢查? 3. 該項設備是否經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合格, 得免重複檢查? 22

23 項次 4 特殊供電檢查項目 檢查要領 1. 受檢場所是否屬 A1 類組建築物或主體用途附設 A1 類組之場所, 且觀眾席面積在 200m2以上者? 舞台 2. 舞臺配電盤前面是否無活線露出情形? 3. 更衣室之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 2.5m 者, 是否加裝燈具護罩? 4. 簾幕馬達為電刷型者其外殼是否為全密閉型? 1. 電影院之放映室之燈具是否裝置護罩? 電影院 2. 電影院之放映室是否依規定設置整流器 變阻器 變壓器, 且其整流器 變壓器有設置護罩? 1. 廣告招牌之規模是否屬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樹立廣告或招牌廣告? 廣告招 2. 各組室外廣告招牌燈是否裝置非接地電源切斷之開關 ( 漏電斷牌 ( 燈 ) 路器 )? 航空障礙灯 游泳池 3. 廣告燈塔之鐵架 金屬外殼是否接地? 應設置光源俯角 15 度以上 360 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灯, 是否拆除或損壞 1. 受檢場所是否為室內游泳池? 2. 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是否裝設漏電斷路器? 23

24 項次檢查項目 5 空調風管 6 燃燒設備 檢查要領 1. 貫通防火區劃牆壁之風管是否裝設防火閘門 ( 板 )? 2. 該項設備是否確因過度室內裝修致無法檢查? 1. 裝置在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時, 是否在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面上 30 公分範圍內依規定開口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或其有效開口大於規定值? 2. 連接供氣管路之橡皮管長度是否未過超過 1.8 公尺, 且未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3. 電氣點火裝置是否裝設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4.B1 B4 D1 F1 等類組建築物設有鍋爐設備者 ( 電熱鍋爐除外 ), 是否委託開專業人員簽署 新北市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空間通風情形檢查紀錄表? 24

25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防火區劃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防火區劃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平面區劃 : 防火構造建築物十層以下部分其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按每 1500 平方公尺 ( 非防火構造每 1000 平方公尺 )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 二 ) 用途區劃 : 建築物用途供集會堂 演藝場使用之觀眾席部分, 或體育館 停車空間 學校教室 工廠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時, 應以具有一小時 ( 非防火構造半小時 )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 三 ) 垂直區劃 : 建築物內之挑空部份 電扶梯間 安全梯之樓梯間 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份, 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 四 ) 貫穿部之區劃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 應在貫穿部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25

26 ( 一 ) 防火構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 1500 m2以上, 應按每 1500 m2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二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者 ( 如自動灑水 ), 區劃面積可增加至 3000 m2 26

27 ( 五 ) 各種電氣 給排水 消防 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之牆壁時, 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 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六 ) 建築物自第 11 層以上部分, 應按樓地板面積每 100 至 500 平方公尺 ( 依裝修部位與材料之不同 ),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防火門常閉式未設置開啟後可自行關閉, 或常開式未設置可隨時關閉並利用煙感器連動等法自動關閉裝置 2. 防火門把損壞 3. 防火門材料不符規定 4. 防火牆或防火門被拆除 5. 防火區劃面積不符規定 6. 未使用防火材料填塞 7. 大門出入口未設置防火門 8. 防火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9. 對於防火區劃定義認識不清, 以無此項設施規避檢查與簽證 27

28 ( 三 ) 垂直區劃 : 建築物內之挑空部份 電扶梯間 安全梯之樓梯間 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份, 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 四 ) 貫穿部之區劃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 應在貫穿部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 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五 ) 各種電氣 給排水 消防 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之牆壁時, 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 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28

29 建築物自第 11 層以上部份之規定 : ( 一 ) 每 100 m2範圍內應區劃 ( 二 ) 自樓地板面起 1.2m 以上之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每 200 m2範圍內應區劃 ( 三 )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 ( 包括底材 ) 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每 500 m2範圍內應區劃 ( 四 ) 備有自動滅火設備者, 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 1/2 29

30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防火避難設施類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 ( 公共集會 ) D 類 ( 休閒文教 ) B1( 娛樂場所 ) B2( 百貨商場 ) B4( 旅館 ) F1( 醫療照護 ) H1( 宿舍安養 ) 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餐飲場所 ) 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其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 不在此限 ( 二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 ( 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場所 ) 之廚房,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 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三 ) 無窗戶居室 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使用易燃材料 2. 未提出防火材料證明 3. 未提示材料耐燃等級或等級不符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30

31 ( 一 ) 工廠及辦公室皆無限制 ( 二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 D 類 B-1 組 B-2 組 B-4 組 F-1 組 H-1 組 總樓地板面積 >300 m2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 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 不在此限 ( 三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 應以具有 1hr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 其天花板及牆面裝修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31

32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內部裝修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內部裝修材料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學校建築物等為例, 內部裝修材料規定如次 ( 修正 ): 建築物類組 ( 別 )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空間 通達地面之走廊 直通樓梯 D3( 國小校 )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D4( 國中以上 )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3( 兒童福利 )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H1( 宿舍安養 )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地下層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無窗戶之居室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十一層以上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32

33 ( 二 )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內部裝修料得不受限制 : 1.11 層以上部分 無窗戶居室與 I 類者除外, 按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或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2. 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 三 ) 按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之規定 : 內部裝修材料 均為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改善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未附防火材料證明 ( 特別是防火漆材料證明提示 ) 2. 使用易燃材料 3. 未提示材料耐燃等級或等級不符 33

34 ( 一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88 條規定 ( 二 )11F 以上部份裝修,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83 條規定 ( 三 ) 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室內裝修材料不受限制 34

35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避難層出入口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避難層出入口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6 層以上, 或建築物為 A B D E F G H-1 類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 500 m2以上 ( 不含樓梯與電梯間 ), 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 開設二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 二 )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每處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 住宅除外 ) ( 三 )A-1 B-1 B-2 D-1 D-2 類組使用之建築物, 其避難層出入口總寬度有依樓地板面積計算之規定 ; 且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 四 ) 避難層依規定應設置二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者, 其中另一處常被封閉或雜物阻塞, 均應維持暢通與拍照 35

36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未設安全門或寬度不足 2. 安全門開啟方向不符規定 3. 未設二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4. 出入口寬度不足 ( 特別是 B1 類及 D1 類 ) 5. 違建部分出入口認定為避難層出入口 ( 室內原有外牆未拆除之出入口寬度不足 ) 36

37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防火避難設施類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檢查注意要項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一 ) 非在避難層供 B-1 B-2 D-1 D-2 類組使用之建築物, 其通達當層避難走廊通道或直通樓梯間之總寬度亦有依使用樓地板面積計算之規定 ; 且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二 ) 其他出入口之防火等級與其構造區劃牆面或分間牆面相同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未設安全門或寬度不足 2. 出入口不符防火等級規定 3. 出入口寬度不足 ( 特別是 B1 類及 D1 類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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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防火避難設施類 走廊 ( 室內通路 ) 檢查注意要項 : 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D3( 國小校舍 ) D4( 國中以上校舍 ) D5( 補習班 ) 類組供教室使用部分,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其走廊寬度應在 240 公分以上 ; 單側有居室者, 走廊寬度應在 180 公分以上 2. 其他建築物, 如 F3 類組 ( 兒童福利 ) H1( 宿舍 ) 等類組,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其走廊寬度應在 160 公分以上 ; 單側有居室者, 走廊寬度應在 120 公分以上 ; 同一樓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m2以下 ( 地下層時為 100 m2以下 ), 不論單雙側有居室, 均為 1.2 公尺以上 3.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走廊寬度, 依建造當時法令規定檢討即可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走廊寬度足 2. 走廊或通路封閉 3. 走廊或通路阻塞 4. 走廊兩側裝修材料耐燃等級不符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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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31( 商場之室內通路 ) 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左表規定 :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 兩側均有店鋪之通 其他通路寬度 路寬度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一千平方公尺以下 三公尺以上 二公尺以上 三千平方公尺以下 四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六公尺以上四公尺以上 #133( 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 ) 市場之出入口不得少於二處, 其地面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平方公尺者應增設一處 前項出入口及市場內通路寬度均不得小於三公尺 41

42 新北市政府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 旅館 法令適用時期說明 : 42

43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直通樓梯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直通樓梯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應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建築物 : 1.A-1 組及 F-1 組其病房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 2.H-1 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 且該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240 平方公尺者 3. 其他以外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 即第二層 ) 超過 400 平方公尺, 其他任一層超過 240 平方公尺者 4. 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 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 以上數值除 240 平方公尺減為 100 平方公尺外, 其餘減半 例如 : 非防火構造之工廠與倉儲類, 若二樓樓地板面積超過 200 平方公尺或三樓以上超過 100 平方公尺, 即應設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 二 )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三 ) 自樓面居室內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為下 : 1.A 類 B-1 B-2 B-3 及 D-1 組者, 不得超過 30 公尺 ;C 類者不超得過 70 公尺 2. 其餘以外用途之建築物, 不得超過 50 公尺 3. 非防火構造, 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 不論任何用途, 其步行距離均減為 30 公尺以下 43

44 ( 四 ) 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 例如 : 非防火構造之工廠與倉儲類, 在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 不得超過 30 公尺 ( 五 )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 梯級之尺寸, 應依下列規定 :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樓梯或其平台 迴轉半徑寬度不足 2. 未依規定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3. 樓梯被封閉隔離導致座數不足 4. 採易燃材料裝修 5. 部分樓梯被拆除 44

45 用途類別樓梯及平臺寬度 ( 一 ) 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 一點四零公尺以上 ( 二 ) 學校校舍 醫院 戲院 電影院 歌廳 演藝場 商場 ( 包括加工服務部等, 其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舞廳 遊藝場 集會堂 市場等建築物之樓梯 ( 三 )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一點四零公尺以上 一點二零公尺以上 ( 四 ) 第一 二 三款以外建築物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級高尺寸 十六公分以下 十八公分以下 二十公分以下 二十公分以下 級深尺寸 二十六公分以上 二十六公分以上 二十四公分以上 二十一公分以上 45

46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安全梯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安全梯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通達六層以上, 十四層以下或地下二層之各樓層, 應設置安全梯 ( 二 ) 安全梯之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 三 )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 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 並不得設置門檻 ; 其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 四 ) 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 五 )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 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 旅館客房, 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 不在此限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未裝設防火門或損壞 2. 不符安全梯設置規定 - 如未防火區劃 3. 梯間構造或使用裝修材料不符 4. 常閉式安全門未設自動關閉裝置 5. 防火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46

47 防火門 門檻 放寬規定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47

48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梯之區劃 48

49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防火門 / 窗使用規定要點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置場所 防火門窗性能 相關條文 ( 設計施工編 ) 1. 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79 條 2. 防火構造物用途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79 條之 1 3. 防火構造物垂直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79 條之 3 4. 不燃材料之非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0 條 5. 可燃材料之非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1 條 6. 非防火構造物用途區劃及垂直區劃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0B) 第 82 條 7. 高層 (11 層以上 ) 防火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3 條 8. 集合住宅分戶牆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6 條 9. 餐飲業廚房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6 條 10. 避難上無窗戶居室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7 條 11. 室內安全梯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B+30A) 第 97 條 12. 戶外安全梯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B+30A) 第 97 條 13.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B+30A) 第 97 條 14.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出入口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0B) 第 97 條 15. 防火構造物防火間隔 1 小時或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30B) 第 110 條 16. 地下建築物對外連接部份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181 條 17. 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20B) 第 182 條 18. 地下建築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02 條 19. 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41 條 20.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梯廳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42 條 21.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20B) 第 259 條 49

50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梯 防火避難設施類 特別安全梯 檢查注意要項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一 )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 應設置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 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 二 ) 通達四層以下供 A-1 B-1 及 B-2 組使用者之樓層, 應設置安全梯, 其中至少一座, 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 三 ) 通達五層以上供 A-1 B-1 及 B-2 組使用之樓層之直通樓梯, 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 四 ) 特別安全梯間及排煙室之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其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管道間之維修孔, 並不得開向樓梯間 ( 五 )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 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 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50

51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排煙室堆放雜物 2. 不符特別安全梯設置規定 - 如排煙室未防火區劃 3. 梯間構造或使用裝修材料不符 4. 常閉式安全門未設自動關閉裝置 5. 未裝設防火門或損壞 6. 梯間有風管或配管貫穿且未作防火填塞 51

52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屋頂避難平台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屋頂避難平台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 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 分層設置時, 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 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二 ) 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 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 三 ) 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四 ) 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屋頂避難平臺堆放雜物或設置廣告物 2. 屋頂避難平臺設置面積不足 52

53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緊急進口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防火避難設施類 緊急進口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 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且各層之外牆每 10 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不在此限 ( 二 )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 75 公分以上及高度 1.2 公尺以上, 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 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 80 公分以下, 且無柵欄, 或其他阻礙物者 ( 三 ) 設有緊急用昇降機之建築物, 得免設緊急進口 (92 年 8 月 20 日以前完成之建築物 ) ( 四 ) 應設之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 常被廣告物或招牌遮蔽, 亦無倒三角形之紅色識別標誌 53

54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未設緊急進口 如建築物擴大使用 2. 被廣告招牌或欄柵所阻塞或封閉 3. 緊急進口設置位置不符 - 如面向地界無通路 4. 緊急進口設置數量不足或開口大小不符 54

55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昇降設備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昇降設備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原則上檢查是否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及其使用有效期限是否逾期, 尤其自設者與客貨梯 ( 二 ) 其他昇降機之設置規定列舉如下 : 1.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 ( 電梯 ) 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 依設計施工編第一 六條規定, 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2. 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 二公尺之昇降機, 均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 不在此限 3. 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1)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 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應使機道外之人 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2)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 不得超過二處 (3) 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 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4. 其他設備及構造, 應依建築設備編 (108~132 條 ) 之規定 55

56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使用許可證逾期 2. 自設昇降設備無使用許可證證明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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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避雷設備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避雷設備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 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 火藥庫 可燃性液體倉庫 可燃性瓦斯倉庫等 ) 應按規定設有避電設備 ( 二 )(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 ): 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 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 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 三 )( 突針 ):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 尖端成圓錐體, 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 則銅棒外部應鍍錫 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廿五公分以下 ( 四 )( 避雷針支持棒 ): 避雷針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 應使用外徑廿五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一 五公厘以上者 ; 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者 ; 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者, 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 58

59 ( 五 )( 導線 ):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 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 但未達三十五公尺時, 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五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如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 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避雷針折斷或已被拆除 2. 導線銹蝕斷裂 59

60 四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緊急供電系統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緊急供電系統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緊急供電之設備 ): 建築物內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緊急廣播設備 3. 地下室排污水抽水機 4. 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 5. 排除因火災而產生濃煙之排煙設備 6. 避難與消防用專用昇降機 7. 緊急照明燈 8. 出口標示燈 9. 緊急用電源插座 60

61 ( 二 )( 緊急電源 ): 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 應依下列規定 : 1. 緊急用電器具平時可以接至蓄電池, 或交流低壓電源, 其總開關須有明顯之標示註明為緊急供電電源開關 2. 緊急電源應裝置切換開關, 當常用電源切斷時, 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 而當常用電源恢復時, 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 3. 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者, 應為自動充電型蓄電池附有減液警報裝置 過充放電防止裝置者 ; 或使用全自動發電機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 但均應在常用電源中斷後二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至緊急用電器具 4. 發電機應裝設適當開關或連鎖機件, 以防止向正常供電線路倒逆電流 5. 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 應為防火構造 6. 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 應設專用回路, 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註明為緊急供電開關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無緊急發電機或已被拆除 2. 發電機維護不良無法正常啟動 61

62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特殊供電系統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特殊供電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舞台之電氣設備 ): 凡裝設於舞台之電氣設備, 應依下列規定 : 1. 使用電壓應為 300 伏特以下 2. 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 後面如有活電露出, 應用牆 鐵板或鐵網隔開 3. 舞台燈之分路, 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 20 安培 4. 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 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5. 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 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 二 )( 電影院之特殊電氣規定 ): 1. 放映室燈應有燈具護罩, 室內並須裝設機械通風設備 2. 原則上放映室應專作放置放映機之用 整流器 變阻器 變壓器等應放置其他房間, 但有適當之護罩使整流器 變壓器等所發生之熱或火花不致碰觸軟版者, 不在此限 62

63 ( 三 )( 廣告招牌燈 ): 廣告招牌燈之裝設, 應依下列規定 : 1. 每一組廣告招牌燈外部, 均應裝設一可完全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開關 2. 廣告燈塔之鐵架 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 3. 每一廣告燈均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 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電源電壓 輸入電流, 以備日後檢查之用 ( 四 )( 航空障礙燈 ): 應設置光源俯角 15 度以上 360 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且無拆除或損壞 ( 五 )( 游泳池電氣設備 ):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 應依下列規定 : 1. 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 應使用絕緣變壓器, 其一次側電壓, 應為 300 伏特以下, 二次側電壓, 應為 150 伏特以下, 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 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 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2. 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3. 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63

64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舞台燈配電之分路電流大於 20 安培 2. 放映室燈具無護罩 3. 廣告招牌燈之鐵架未接地 4. 廣告招牌燈未以專用迴路安裝漏電斷路器 5. 廣告招牌燈無電壓 廠商等標示 6. 游泳池之電源未裝設漏電斷路器 7. 航空障礙灯被拆除或損毀 64

65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廣告招牌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1. 廣告招牌之規模是否屬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樹立廣告或招牌廣告? 2. 各組室外廣告招牌燈是否裝置非接地電源切斷之開關 ( 漏電斷路器 )? 3. 廣告燈塔之鐵架 金屬外殼是否接地?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各組室外廣告招牌燈未裝置非接地電源切斷之開關 2. 廣告燈塔之鐵架 金屬外殼未接地 (O) (X)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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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空調風管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空調風管 檢查注意事項 : ( 一 ) 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 如必需貫穿時, 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並應在防火牆兩側均設置符合規定之防火閘門 ( 二 ) 防火閘門應依下列規定 : 1.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防火門窗之規定 2.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 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3.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 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 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4. 發生事故時, 風管即使損壞, 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 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68

69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貫穿防火牆之風管未設置防火閘門 2. 貫穿防火牆之風管或配管線未作防火填塞 69

70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 燃氣設備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設備安全類 燃氣設備 檢查注意要項 : ( 一 ) 燃氣用具應裝置在建築物內空氣流通處所, 如空氣不足供應時, 應開設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 其有效面積不得小於燃氣用具輸入熱量之和以每小時一九四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計得之值 用通風管代替開口時, 通風管斷面積不得小於開口有效面積, 並不得小於七 五公分見方 ( 二 ) 燃氣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 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 橡皮管長度不得超過一 八公尺, 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 三 ) 燃氣用具接入供氣管路時, 應在接入處之上游管路裝設關閉閥, 其距離燃氣用具不得超過一 八公尺 ( 四 ) 燃氣用具裝有電氣點火裝置者, 應另裝有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70

71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無瓦斯洩漏自動偵測與警報系統 2. 無瓦斯洩漏自動斷路器 3. 連外通風開口面積不足 4. 使用橡皮管之長度太長 5. 大量用火之爐灶未設簡易滅火系統 71

72 肆 複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一 ) 原有合法建築物, 且維持原有用途者, 方可適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法令檢討 ( 可以使照 營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等核准設立或核准使用之當時日期認定 ) ( 二 ) 無經變更使用程序之卡拉 OK( 營登大部份為小吃店 ) 等之 B 類第一組及 D 類第一組 ( 可查詢內政部之建築物類組分類內容 ) 之場所, 避難層出入口須按最新規定 2 公尺寬度複查, 其他未經變更使用程序之現況場所均按最新技術規則法令檢討 ( 三 ) 一樓樓地板面積 <100m2者, 其內部裝修不受限 ( 技則 88 條 ) ( 四 ) 違建 ( 附著於合法建物 ) 其內部裝修須按現行法令檢討, 面積要與原合法建物合併檢討 ( 五 ) 設備類重點為檢查有無發電機等無須要求現場啟動或測試 ( 六 ) 廣告招牌燈參照申報人之規模再進行複查內容, 如現況未達查核標準, 但申報者勾選合格, 複查人可不必查核其內容, 逕行勾選與申報內容相符, 其餘項目同此模式 72

73 ( 七 ) 燃氣設備依使用目的標準查核, 如托兒所及幼稚園等類似之場所燃氣設備, 可免檢討 ( 八 ) 內部裝修材料, 如以防火漆塗佈時, 須檢附證明佐證 ( 九 ) 須注意進入排煙室四周是否為防火門及進入安全梯之門須為防火門 ( 一般業主易於營業後擅自變更而與原核准不符 ) ( 十 ) 如設有自動撒水及排煙設備 ( 兩者須一併設置 ), 其內部裝修才可不受限制 ( 十一 ) 緊急進口須注意窗戶尺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如外設有鐵窗, 鐵窗應留設同緊急進口大小以上尺寸供救災使用, 不可封閉或阻塞 ( 十二 ) 注意場所防火區劃有無破壞或更改之行為 ( 十三 ) 其他檢查項目, 則請依相關法令檢查 73

74 檢查紀錄簡圖 防火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簡圖 繪製注意要項 : ( 一 ) 圖示範圍應明確 1. 依申報實際使用範圍圖示, 包含擴大使用 ( 違規或違建 ) 部分, 並明確區分標示之 2. 用途 垂直 面積區劃之防火牆面, 包含大樓安全梯 電梯間等公共設施之區劃分隔情形均應標示, 尤其面積規模或用途在二個區劃區以上之場所, 應清楚標註各區劃區 ( 二 ) 圖示內容應充實 1. 防火區劃牆 內部分間牆 內部裝修 ( 如天花板 ), 均應表示構造之防火時效與材料耐燃等級, 設備安全設置位置標示 2. 防火門窗 各出入口 緊急進口 應依位置編號並標註寬度尺寸與開啟方向 3. 走廊 樓梯應標示寬度尺寸 ; 樓梯梯階踏步與上下方向一併註明 4. 主要空間用途名稱與非居室之用途應註明 74

75 ( 三 ) 圖示表示方式應清楚 1. 各空間實際使用大小與圖示相對大小儘量一致, 即圖面比例化 2. 夾層或挑空部分, 以虛線指引出或交叉線等有利於辨識之方式表示之 3. 屋頂避難平台以紅色單點線, 表示可供避難之平台範圍, 並用箭頭表示避難方向或路徑 4. 分層編號, 並視須要增加圖例或以文字配合符號加註說明之 常見 缺失態樣 列舉 : 1. 記錄簡圖與現場不符 2. 未依圖例標示 : 如尺寸 編號 防火材料等級 構造及設備安全符號等 3. 未檢附記錄簡圖 4. 記錄簡圖未標示擴大營業區域及違建範圍 5. 記錄簡圖內容不詳或欠缺 6. 以他棟建物記錄簡圖替代 ( 錯置 ) 75

76 伍 104 年度複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比率統計表 (103 年 10 月 ~104 年 6 月案件 104 年 9 月 ~104 年 10 月執行 ) 76

77 (103 年 10 月 ~104 年 9 月案件 104 年 11 月 ~104 年 12 月執行 ) 77

78 新北市政府 104 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執行案複查結果不合格項目比率統計圖 78

79 陸 複查不符合原因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項次 常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複查不符合原因 不合格原因例舉說明 未依實際使用範圍委託申報 受檢場所於申報後擅自裝修或改造, 因不諳法令致不符規定 動態事項之違規 1. 申報場所擴大鄰戶面積違規使用 ( 如補習班增加班舍 ) 2. 現場有室內梯連通地下室, 但僅檢查申報地面層, 專業檢查人亦未於檢查報告書之綜合意見欄內簽註說明 3. 擴建違章建築未納入檢查申報範圍, 專業檢查人亦未於檢查報告書之綜合意見欄內簽註說明 1. 受檢場所為舉辦展演活動或因應特殊節日需要, 臨時裝修或改造 2. 受檢場所因變更主管或負責人, 室內格局略作調整或變更 1. 安全梯之防火門或緊急用昇降機設置電磁鎖, 妨礙人員逃生避難或消防救災 2. 原核准為儲藏室擅自變更為包廂使用, 致步行距離 走廊寬度等不符規定 79

80 項次 3 4 常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複查不符合原因 不合格原因例舉說明 動態事項之違規 申報書註記或標繪內容與現況不符 5 檢附不實文件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3. 於走廊 安全梯間 排煙室等逃生避難動線堆置貨品 雜物或桌椅, 妨礙人員逃生避難 4. 自動防火捲門下方擺設攤位 桌椅 1. 現場有自動撒水及排煙設備, 但緊急供電系統卻註明無此項設施 2. 現場樓梯遭封閉, 平面簡圖卻標繪成房間 3. 現場防火門內開, 申報書平面簡圖卻繪外開 4. 走廊實測寬度核與申報書標示尺寸明顯不符 5. 檢查申報當時,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已逾有效期限 6. 未依實際使用範圍檢查簽證 ( 如違建未納入檢查範圍 ) 1. 現場採用木貭材料裝修, 經查並無刷塗防火漆, 卻提出防火塗料出廠證明 2. 申報書卷附保險證明文件之保險期間或投保標的遭竄改, 核與現場提出之文件不符 3. 專業檢查人未親自到場檢查, 卷附編修過的數位相片 4. 申報書卷附之照片 檢查紀錄簡圖等所呈現之空間態樣核與現場有明顯差異 ( 沿用往年資料申報, 未詳實檢查 80 )

81 6 7 未依法令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覈實檢查 法令見解錯誤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1. 辦公大樓比照 15 層以上集合住宅, 只檢查 直通樓梯 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及 避難層出入口 等 4 項 2. 現場置有緊急發電機, 檢查報告書卻簽註 無此項設備 3. 依法應檢討 屋頂避難平臺 之場所簽註 免檢討 4.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 緊急發電機 等項目, 檢查報告書簽註 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權責 而未檢查 5. 設備安全類以 無電氣技術人員之檢驗報告 為由提列改善計畫, 未詳實檢查 6. 整幢醫院或國際觀光旅館申報, 空調風管 卻簽證 未貫穿防火區劃 1.B2 類組未檢討樓梯總寬度 ( 受檢場所設有 3 座直通樓梯, 擅自封閉其中 1 座 ), 誤以為 2 座樓梯為已足 2. 現場以木質櫥櫃兼做區隔室內空間之隔屏使用, 誤判為一般家具, 非屬室內裝修, 材料不受限制 3. 誤認為任何場所 ( 如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 區劃面積未達 100 m2者, 裝修材料均不受限制 4. 誤認設有自動撒水及排煙設備, 分間牆構造得不受限制 5. 誤認為任何居室空間 ( 如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11 層以上建築物等 ), 裝修材料均得以耐燃三級檢討 6. 受檢場所雖有自動撒水設備, 但無排煙設備, 室內裝修卻 81 簽註不受限制

82 8 檢查過程草率 疏忽, 未詳實檢查 1. 防火門關閉器嚴重鏽蝕 無法啟閉, 卻仍簽證合格 2. 避難動線堆積雜物, 按灰塵積垢研判, 非申報後才堆置, 卻辯稱係申報人於申報後擅自裝修改造 3. 樓高 5 層之建築物, 現況為直通樓梯, 但檢查報告書內載明 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都勾註合格 4. 局部室內裝修材料不符規定, 卻簽證合格 ( 如遭家具遮擋 室內梯之底板) 5. 相關設施設備未詳實檢查即簽註 無此項設備 6.B3 類組之廚房區劃不完整 ( 如送菜口未區劃 ) 7. 管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 周圍孔隙未填塞 8. 二樓以上樓層申報, 避難層出入口 未詳實檢查( 安全梯在避難層通往屋外之動線已遭違規變更使用 ) 9. 現況不合格之設施或設備, 其材質已呈現老舊態樣 ( 污漬 黃斑 斑駁等), 辯稱係申報人於申報後擅自裝修改造 10. 防火門未設置自動關閉裝置 11. 未察覺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已違規變更為居室使用 82

83 8 9 檢查過程草率 疏忽, 未詳實檢查 其他 ( 尚難歸責申報人或專業檢查人之原因 ) 12. 安全梯間之防火門擅自改為木門或玻璃門 13. 屋頂避難平台簽註 非申報人使用範圍 未檢查 14. 室內因不當隔間致步行距離或重複步距不合規定 15. 錯將消防排煙風管視為空調風管, 提列改善計畫 16. 緊急用昇降機無法通達申報樓層各居室空間 17. 違規 舞廳 之直通樓梯寬度未達 140 公分 18. 安全梯防火區劃牆壁破壞, 卻簽證合格 19. 屋頂避難平臺之面積未達二分之一 20. 廣告燈塔之鐵架及金屬外殼未設非接地電源切斷之開關 21. 緊急進口尺寸不合規定或其替代性窗戶遭廣告架遮擋 1. 因配合消防設備改善致不合建管法令規定 ( 如安全梯間設置排煙風管, 致樓梯淨高度不足 190 cm ) 2. 消費者之行為造成動態違規 ( 如美食街內用餐區之桌椅, 遭消費者任搬移至防火捲門下方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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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柒 結語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所有權人 / 使用人 #77. 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檢查簽證結果負責 專業機構 / 檢查人 主管建築機關 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91

9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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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2 1987.12) 1982 2 20 6 23 6 4 7 14 20 7 28 [1982]148 670 20 9 10 12 10037 1581 126 ( 1 ) 1983 1 17 2 4 2 25 83 20 3 21 4 70 9 11 4 3 11 21 [1983]127 12 1984 8 4 20 3 5 5 7 12 29 12 1985 1 14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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