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建維護過程中有關建管與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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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階段之 建築管理規定說明 主講人 : 張志松

2 簡報綱要 一 前言 二 建築物身分 : 合法建築 / 違章處理 三 都市更新 / 整建維護項目 四 整建維護補助 : 外牆變更修繕 ( 老屋拉皮 )/ 増設電梯 五 建築物安全 : 變更使用 / 室內裝修 / 公共安全 / 消防安全 六 結語

3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 一 重建 : 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 重新建築, 住戶安置,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 二 整建 : 係指改建 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 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三 維護 : 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但都市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 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 第 14 條 前言

4 都市更新獎勵 前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 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 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 一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 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 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 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 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 除不計入容積外, 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 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 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 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 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前四款容積獎勵後, 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 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

5 建築? 是甚麼?

6 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 4 條 )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為營業爐 水塔 瞭望臺 招牌廣告 樹立廣告 散裝倉 廣播塔 煙囪 圍牆 機械遊樂設施 游泳池 地下儲藏庫 建築所需駁崁 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 機械停車設備 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 ( 建築法第 7 條 ) 6

7 建築物使用管理 建照核發 施工管理 使用執照 使用管理 違規使用公共安全室內裝修 違章建築 無障礙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 廣告招牌管理 7

8 我的房子是合法的嗎?

9 什麼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0 什麼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11 違章處理 如何分辨是不是合法建築物? (1/2)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建築法第 25 條 本法施行前,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 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 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96 條

12 違章處理 合法建築物文件

13 違章處理 如何分辨是不是合法建築物?(2/2) 建築物既經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並依土地法規定建物登記具絕對效力, 故該建物所有權登記證明可直接作為認定合法房屋之依據..., 該合法面積應依產權登記為準 88 年 8 月 12 日 88 北府工使字第 號函

14 違章處理 合法建築物文件

15 違章處理 如何認定合法建築物?(1/2) 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 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 且無擅自新建 修建 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 一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 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 但有發布實施禁建者, 以禁建日期為準 ( 二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 以北部區域計畫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點

16 違章處理 如何認定合法建築物?(2/2) ( 三 ) 內政部指定地區 : 1. 內政部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之原臺北縣全縣行政區域內 1 至 12 等則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鎮 三芝鄉 板橋市 新莊市 新店市 樹林市 三峽鎮 土城市 金山鄉內各類則土地 : 以 為準 指定 13 至 26 等則 田 地目土地, 應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2. 原瑞芳鎮 : 依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函, 以 為準 ~~ ( 四 ) 原板橋市 三重市 泰山鄉 五股鄉 新莊市 蘆洲市等部份區域 : 依臺灣省政府建水字第 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以 發布實施日期為準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2 點

17 違章處理合法建築物文件

18 違章處理 如何申請合法建築物?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應備具下列文件 : ( 一 ) 申請書 ( 二 ) 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 : 1. 地籍圖謄本 2. 土地登記謄本 ( 三 ) 內政部 臺八九內營字第 號函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 :1. 建築執照 2. 建物登記證明 3.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 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 完納稅捐證明 6.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 戶口遷入證明 8.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 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前項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 3 點

19 既存違章建築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 不影響公共安全者, 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1 條 (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 違章處理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 一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 二 )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20 既存違章建築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占用防火間隔 ( 二 ) 占用防火巷 ( 三 ) 占用騎樓 ( 四 )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 五 ) 占用開放空間 四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1 條 (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 違章處理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 並以一次為限

21 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 違章處理 (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 施工中或新建造或拆除重建者之違章建築 : 一 施工中 : 指工程結構尚未完成或現場有工人 機具 施工材料 廢料 現場有施工行為者 二 新建造之違章建築 : 指本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以後擅自建造者 三 於本表修正施行日前, 業經認定屬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章建築者 四 拆除重建者 100 年 5 月 26 日北府工拆字第 號公發布

22 本市有哪些整建維護補助? 有哪些限制? 申請手續如何?

23 整建維護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項目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第 2 點

24 整建維護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 (1/2) 申請規模 ( 一 ) 一般地區 : 位於本市都市計畫區域內, 符合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及下列各款規定之ㄧ : 1 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連續達五棟以上 2 三層樓以上雙拼式建築物二棟以上 3 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 二 ) 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 至少以一棟之合法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新北市政府 100 年 3 月 10 日北府城更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25 整建維護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補助 (2/2) ( 三 ) 增設昇降設備 :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 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四 五層樓集合住宅建築物, 僅申請增設昇降設備補助者, 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 設計內容應符合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所訂之昇降設備, 且應於竣工時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新北市政府 100 年 7 月 28 日北府城更字第 號公告

26 幢 v.s 棟 整建維護 幢 : 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 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 棟 : 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用語定義

27 整建維護 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之義務 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 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 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具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切結書, 切結前述有關事項 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第 9 點

28 整建維護 公寓大廈管理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提昇居住品質,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規約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 條 第 3 條

29 外牆變更 / 修繕是什麼? 有哪些規定? 申請手續如何?

30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是什麼? 要申請嗎?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 ~~ 建築法第 73 條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 : 一 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 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 變更供公眾使用者, 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建築法第 74 條

31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v.s 規約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 顏色 設置廣告物 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32 合法房屋之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本程序所稱修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建築物外牆修理, 建築物屋架或屋頂, 其中任何一種未有過半之修理 ~~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修繕處理程序第 2 點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建築物依本程序辦理修繕申請者, 如涉及建築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與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行為, 應另向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與室內裝修許可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修繕處理程序第 7 點

33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合法房屋之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建築物修繕前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向本府工務局 ( 使用管理科 ) 申請備查 ( 一 ) 申請書 ( 二 ) 修繕建築物位置 平面 立面 (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並註明尺寸高度 構造及面積 ) ( 三 )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 四 ) 施工計畫說明書 ( 含施工方式與修繕期程 ) ( 五 ) 前項申請人如有委任情事, 應檢具委託書 ( 六 ) 切結書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修繕處理程序第 7 點

34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手續怎麼辦? 建築物之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但應經本府工務局審查同意後, 始得為之 :( 一 ) ( 四 ) 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建築物之外牆變更 前項變更涉及改變原核准開放空間 水土保持設施 結構外審 都市設計審議等審查內容者, 應重新通過審核後始可辦理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10 點

35 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建築物 外牆變更應備文件 (1/2)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 一 ) 申請書 ( 二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或部分使用執照 ) 變更使用執照存根聯 ( 三 ) 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 但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同一者免檢附 ( 四 ) 檢附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建號全部 )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 五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或部分使用執照 ) 最後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之當層平面圖 地面一層平面圖 位置 ( 配置 )( 面積計算 ) 圖 ( 六 ) 建築師簽證表及設計圖說 ( 四份 ) 但涉及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或各項設備專業技師應簽證項目, 須併同檢附 ( 七 ) 建築師監造說明書 ( 八 ) 申請變更位置涉及共用部分者, 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並檢附該範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 九 ) 無涉及原核准開放空間 水土保持設施 結構外審 都市設計審議等說明書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8 點

36 總樓層數在五層以下建築物 外牆變更應備文件 (2/2)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 一 )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 開設門窗 開口 廢氣排氣口或陽臺規定 ) ( 二 ) 經建築師簽認, 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及構造安全無虞者 ( 三 ) 申請外牆變更之建築物, 該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依該規約或決議之內容辦理者 ( 四 ) 涉及防火區劃變更者應檢附建築師簽證之防火區劃安全檢討報告書 ( 五 ) 檢附申請樓層變更前建築立面圖乙份及變更後建築立面圖四份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10 點

37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v.s 招牌廣告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其管理並得簡化, 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 應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 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建築法第 97 條之 3

38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v.s 招牌廣告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 一 招牌廣告 : 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 電腦顯示板 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 樹立廣告 : 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 塔 ) 綵坊 牌樓等廣告 ~~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免申請雜項執照 : 一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 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 第 3 條

39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v.s 招牌廣告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位於車道上方者,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 前款以外者, 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 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 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4 條

40 外牆修繕 ( 老屋拉皮 )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v.s 招牌廣告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 應備具申請書, 檢同設計圖說,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其申請審查許可, 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 右下角或明顯處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期限屆滿後, 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 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5 條 第 10 條 第 12 條

41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1/5) 二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 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 圖說憑辦 : ( 一 ) 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 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以下簡稱本編 ) 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 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得暫緩拆除 ( 二 ) 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 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 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 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 地下層 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42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2/5) ( 三 ) 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 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 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 免檢討此項 ( 四 ) 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 ( 防火巷 ) 增建物 ( 五 ) 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 六 ) 騎樓之違建者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43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3/5) ( 七 ) 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使用項目舉例表 ) 之 B 類 I 類各組及醫院 療養院 長期照護機構 養謢機構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 育嬰中心 幼稚園 托兒所, 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緩降機 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 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 ( 各類用途 ), 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 尺寸標示 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並敘明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44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4/5) 三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 R.C 牆或磚牆封閉切結不使用, 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 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 一 ) 天井違建 ( 二 ) 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 尺寸標示 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並敘明, 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45 外牆變更 / 修繕 ( 老屋拉皮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違章建築 (5/5) 四 非前二點範圍之違章建築, 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並於申請案核准變更時, 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 隨同執照副本檢送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 五 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 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 ; 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認定, 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六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 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舉者, 列為優先強制拆除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46 增設電梯有哪些優惠? 有哪些限制? 申請手續如何?

47 電梯 ( 昇降設備 ) 是什麼? 要申請嗎?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為營業爐竈 水塔 瞭望臺 招牌廣告 樹立廣告 散裝倉 廣播塔 煙囪 圍牆 機械遊樂設施 游泳池 地下儲藏庫 建築所需駁崁 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 機械停車設備 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 ~~ 建築法第 7 條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本法所稱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 市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建築法第 4 條 第 25 條

48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執照? 是什麼碗糕?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 一 建造執照 : 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建, 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 : 雜項工作物之建築, 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 :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 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 : 建築物之拆除, 應請領拆除執照 建築法第 28 條

49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執照 要由誰申請?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 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 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 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備具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建築法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30 條

50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之放寬規定 (1/2)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 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 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三 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 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55 條第 2 項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51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之放寬規定 (2/2) 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 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 二 ) 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 三 ) 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 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 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 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 自 生效 )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 7 點

52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昇降設備構造規定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 一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 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 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 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 不在此限 三 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 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應使機道外之人 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 二 )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 不得超過二處 ( 三 ) 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 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 其他設備及構造, 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1 項

53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昇降設備無障礙設計規定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3.4 昇降設備 )

54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開始施工後可不可以修改?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 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 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不增加高度或面積, 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得於竣工後, 備具竣工平面 立面圖, 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 39 條

55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什麼時候要作完?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 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 核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 以開工之日起算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 得申請展期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 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 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建築法第 53 條

56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施工有狀況時怎麼辦?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 應於六個月內開工 ; 並應於開工前, 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 連同姓名或名稱 住址 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 應敘明原因, 申請展期一次, 期限為三個月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 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 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建築法第 54 條

57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完工後要辦什麼手續? 怎麼辦? 建築工程完竣後, 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直轄市 縣 ( 市 )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 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 其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 發給使用執照, 並得核發謄本 ; 不相符者, 一次通知其修改後, 再報請查驗 建築法第 70 條

58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使用執照申請 申請使用執照, 應備具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各件 : 一 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 直轄市 縣 ( 市 )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 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71 條 第 72 條

59 增設電梯 ( 昇降設備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建築物昇降設備 :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前項竣工檢查,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 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經檢查通過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 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 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60 建築物使用管理? 室內裝修管理?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61 建築物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定義 (1/2) 公共安全

62 建築物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定義 (2/2) 公共安全

63 什麼情況下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公共安全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 ~~ 例如 : 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 店舖, 如果想作為 辦公室 住家 使用時, 因為 使用類組 變更 例如 : 將 1 2 樓兩戶打通變為 1 戶涉及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等變更時, 即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 73 條

64 公共安全什麼情況下要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65 建築物變更使用 公共安全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 其規模符合附表所定要件者, 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申請人如仍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新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工務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6 點 建築物建造行為以外之構造變更行為,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 一 ) 樑 柱穿孔 ( 二 ) 小樑變更 ( 三 ) 梯級變更 ( 四 ) 非安全梯之樓梯變更 ( 五 ) 申請專有部分之樓地板變更, 該戶 ( 該層 ) 變更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且在該戶 ( 該層 ) 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下者 前項變更,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送請本府工務局審查同意後, 始得為之 :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第 8 點

66 得免辦變使附表所定要件建築物變更使用 公共安全

67 建築物室內裝修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 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 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 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發布 公共安全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亦同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68 什麼叫建築物室內裝修? 公共安全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 指除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

69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1/3) 公共安全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規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除下表 ( 十 ) 至 ( 十四 ) 所列建築物, 及建築使用類組為 B-1 B-2 B-3 組及 I 類者外, 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 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70 公共安全

71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規定 (3/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公共安全 一 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 層數 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二 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 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 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 三 除本表 ( 三 )( 九 )( 十 )( 十一 ) 所列各種建築物外, 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 1.2 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 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四 本表 ( 十三 )( 十四 ) 所列建築物, 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72 什麼是 防火材料? 指具有一定等級以上防火性能的施工或裝潢材料,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可分為下列幾種 : 不燃材料 : 混凝土 磚或空心磚 瓦 石料 鋼鐵 鋁 玻璃 玻璃纖維 礦棉 陶瓷品 砂漿 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 熔化 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耐火板 : 木絲水泥板 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耐燃材料 : 耐燃合板 耐燃纖維板 耐燃塑膠板 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防火時效 : 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 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阻熱性 :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 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 能在一定時間內, 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 技術規則第 1 條 )

73 現行法令對室裝材料有哪些限制?

74 建築物室內裝修簡化規定 公共安全 申請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 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 准予進行施工一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 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層以上樓層, 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

75 本辦法第 33 條簡化審查原則 11 層以上各樓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1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A 戶 B 戶 10 層以下各樓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3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樓板挑空或室內梯貫通之樓層, 室內裝修面積應累加合計檢討 地下室各層, 室內裝修申請面積未達 300 m2者, 得依簡化程序申辦

76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公共安全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建築法第 77 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 以下簡稱申報人 ), 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 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77 申報期間與頻率相關規定 (1/3) 備註 :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 H-2 組別建築物, 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78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3/3) 項次檢查項目備註 ( 一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二 ) 設備安全類 1. 防火區劃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4.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 走廊 ( 室內通路 )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屋頂避難平臺 10. 緊急進口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特殊供電 5. 空調風管 6. 燃氣設備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 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 安全梯 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共安全

79

80 建照工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2) 建照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 表二 ) 3. 建照執照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4. 建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5. 本次申請建築圖副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6. 消防安全設備 ( 各項設備 ) 概要表 7. 消防圖說三份 ( 可先準備乙份審查, 待審查後提供三份圖說 ) 8.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容量計算書 9. 消防設備師證明文件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圖說部分超過 20 張以上者需另用卷宗夾整份裝訂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消防安全

81 建照工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審查 (2/2) 消防安全 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現場勘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 ( 表三 )( 含所需檢附資料 : 設備師 ( 士 ) 或暫代設備師 ( 士 ) 證書 營造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執照 營造業登記證 )- 可為影本但須加蓋各證件大小章 3. 使用執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4. 建照執照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5. 建築物門牌號碼申請書 ( 戶政事務所 ) 6. 設備器材證明文件 7. 勘驗合格證明書 ( 表四 ) 8. 光碟一份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1) 消防竣工圖說 2 份 ( 需為 pdf 電子檔格式,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2) 設備測試報告書 ( 需為 pdf 電子檔格式,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3) 設備監造及安裝之相關照片 ( 電子檔, 待查驗合格後提供 4 份圖說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現場會勘查驗核准

82 消防安全 變更使用建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1/2) 變更使用執照圖說審查 : 1. 委託書 ( 表一 ) 2.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 表二 ) 3.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需含本次工務局掛件流水號 ) 4. 最新使用執造影本 ( 加蓋建築師大小章 ) 5. 建築物變更用途概要 6. 消防安全設備 ( 各項設備 ) 概要表 7. 消防圖說三份 ( 可先準備乙份審查, 待審查後提供三份圖說 ) 8. 消防設備師證明文件 ( 加蓋設備師大小章 ) 圖說部分超過 20 張以上者需另用卷宗夾整份裝訂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83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消防安全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 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 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第 6 條 第 9 條

84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 消防安全 場 所 類 別 檢修規定 申報期限 1 車站 飛機埸大廈 候船室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2 期貨經紀業 證券交易所 金融機構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3 感化院 學校教室 補習班 訓練班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乙類場所 4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陳列館 史蹟資料館 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一次 十二月底前 5 寺廟 宗祠 教室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6 辦公室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7 集合住宅 寄宿舍每年一次十二月底前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85 消防安全 滅火消避設防難備搶逃救生設備 警報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 1. 滅火器 消防沙 1. 連結送水管 標示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 消防專用蓄水池 室外消防栓設備 4. 自動撒水設備 5. 水霧滅火設備 6. 泡沫滅火設備 3. 排煙設備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2. 避難器具 8. 乾粉滅火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電源插座 手動報警設備 1. 出口標示燈 3. 緊急廣播設備 8. 其他 5.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避難方向指示燈 3. 避難指標 1. 滑台 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 避難梯 3. 避難橋 2. 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 4. 救助袋 室內排煙設備 緩降機 6. 避難繩索 7. 滑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86 舒適 美觀 安全 唯一的道路

87 簡報完畢歡迎指教 建築物 使用管理問題 電話 : 轉 候教專線 : 分機 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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