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 876B 版 ( 适用于 BSP&B2B 销售 ) 一 一般规定 1.1 本条件适用于由川航实际承运及使用川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 运的 使用川航国内运输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 以及与川航签有子 舱位销售协议, 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川航国内航线运输 1.2 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对外公布的舱位与价格销售, 自觉遵 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 不得违规销售 1.3 客票类别按电脑中公布的客票类别要求填写 特殊运价的客票类 别以业务通告为准 1.4 如客票有 " 不得签转 / 变更 / 退票 " 限制条件, 销售单位在出售客票时 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 并在客票 " 签注栏 " 填入 " 不得签转 / 变更 / 退票 " 等限制条件, 避免发生投诉 1.5 签转 指改变承运人 " 变更 " 指在相同承运人的前提下, 改变航程 / 服务等级 / 子舱位 / 乘机日期 / 时间 / 航班等 " 改期 " 指在承运人 航程 舱 位等级 子舱位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乘机日期 / 时间 / 航班 1.6 子舱位 指在 F C Y 舱下根据票价区间的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 舱位, 如公务舱子舱位 J 经济舱子舱位 T W H M 舱 等 1.7 小舱位 指在各子舱位下根据票价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 如 H 舱的小舱位是 H1 H2 H3,M 舱的小舱位是 M1 M2 M3 等 1.8 小舱位 的退 改规定与所属大舱位一致, 但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 1.9 除票价另有规定外,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 之日的次日零时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客票全部未使用, 客
票有效期自填开客票之日起, 一年内运输有效 ;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 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1.10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 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 在本条件中未涉及的内容, 按照 川航旅客 /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执行 1.11 本规定自 2014 年 3 月 30 日零时开始出票 以 2014 年 3 月 30 日零时旅行起执行 1.12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条件 保留最终解释权 二 票价 2.1 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 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 如遇票价调整, 已出售的客票, 票款不做变动 ; 如旅客自愿改期 / 变更, 改期 / 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2.2 各舱位价格均为实收价, 一律填开实付票价, 具体价格以电脑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2.3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按头等舱(F)/ 公务舱 (C)/ 经济舱 (Y) 公布正常票价的 50% 计算 ; 儿童 ( 含无成人陪伴儿童 )/ 婴儿票价分别按头等舱 / 公务舱 / 经济舱正常票价的 50% 和 10% 计算 三. 定座和出票 3.1 F/I/C/J/I/Y 舱允许全程填开 OPEN 票, T/W/H 舱全程第一航段不允许填开 OPEN 票, 后续航段允许 除有相关特殊规定外, 其它子舱位不允许填开 OPEN 票 3.2 团队客票不允许填开 OPEN 客票 3.3 出票时限: 以订座系统标注的出票时限为准
3.4 儿童( 含无人陪伴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不能填开 OPEN 客票 ; 在 F/C/Y 舱订座时,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 F 或 C 或 Y+CHD( 无人陪伴儿童为 UM)/INF/DF( 或 GM 或 JC)" 3.5 儿童购票, 无论在专用舱位 (F/C/Y 舱 ) 或其它折扣舱位订座, 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 CHD 字样, 方可减免燃油附加费 民航发展基金 儿童客票的退票及变更按实际订座舱位及票价使用条件执行 无人陪伴儿童仅限川航直属售票部门或经川航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处办理 3.6 为确保儿童旅客航空运输安全, 单独出票的儿童 ( 除无成人陪伴儿童外 ) 必须有成人陪伴, 一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名儿童, 且儿童购买的客票服务等级必须与成人一致, 并在儿童客票订座编码中采用 OSI 3U ADT 成人票号 注明成人旅客完整的 13 位客票号码 与团队同行的儿童必须以团队形式订座, 占用团队配额出票, 不得单独出票, 否则视为违规出票 3.7 婴儿客票销售必须做申请, 必须与成人客票同一订座记录 每一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名婴儿, 同时, 只能有一名婴儿享受按 F/C/Y 舱票价 10% 计算的票价, 不占座 超过一名时, 超过的婴儿须单独占座, 按儿童票价计收费用 3.8 N 舱作为经济舱 3 折点运价及 3 折以下散客替代舱位使用 ; 即 : (1) N 舱作为经济舱 3 折点运价时, 客票类别项 :N (2) N 舱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项则填写 Y+ 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 即 YN 3.9 X 舱作为团队 散客替代舱位销售 即 :
(1) X 舱作为团队销售时, 客票类别为 YGV+ 折扣率 ( 单程 )/RT( 往返 ) (2) X 舱作为散客替代舱位销售时, 若销售 3 折 ( 含 ) 以上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项按该运价所对应的舱位客票类别代码填写 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项则填写 Y+ 实际订座舱位字母代码, 即 YX 四. 签转 4.1 除有特殊规定外,F/C/Y 舱正常票价客票, 允许自愿签转, 但应按同舱同价原则办理, 如 F/C/Y 舱自愿签转至其他承运人存在票价差额时, 且只能在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呼叫中心办理 即 : (1) 使用 F/C/Y 舱正常票价客票, 允许自愿签转至其他承运人, 若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川航票价, 需补齐差额后进行签转 ; 若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川航票价, 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 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另外,F/C/Y 舱正常票价客票自愿签转其他承运人, 需按航班 / 日期变更规则及标准收取变更费 (2) 其他承运人旅客自愿签转至川航: 若川航适用票价高于其他承运人票价, 需补齐差额后方能签转至川航 4.2 在 F/C/Y 舱订座的儿童 / 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 或 C 或 Y+CHD 或 INF 或 DF 或 GM 或 JC 时, 允许免费签转, 但必须符合同舱同价原则 无陪儿童不得自愿签转 4.3 在 F/C/Y 舱其他子舱位订座的客票不允许自愿签转, 旅客要求自愿签转, 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4.4 团队旅客不得自愿签转 4.5 非自愿签转按照 川航旅客\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执行 五. 自愿改期 / 变更
5.1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5.1.1 航班改期( 变更航班 日期 时间 ): 在客票有效期内 : (1)F 舱位免费改期 ; (2)I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 (3)C/J/I 舱位免费改期 ( 国际 地区航线国内段 I 舱参照本条执行 ); (4)Y/T/W/H 舱位免费改期 ;(5)M/G/S/L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6)Q/E/V/R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10% 的改期费 ;(7)K/N 舱位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 5.2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5.2.1 航班改期( 变更航班 日期 时间 ): 在客票有效期内 : (1)F/I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 (2)C/J/I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 国际 地区航线国内段 I 舱参照本条执行 );(3)Y/T/W/H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4)M/G/S/L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10% 的改期费 ;(5)Q/E/V/R 舱位改期每次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20% 的改期费 ; (6)K/N 舱位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 5.3 按 F/C/Y 舱票价计算的儿童,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 F 或 C 或 Y+CHD ( 无人陪伴儿童为 UM), 客票的航班 / 日期 / 时间变更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 免费改期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 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改期费
5.4 X 舱位若销售 3 折 ( 含 ) 以上运价, 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执行, 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为 YX 时, 则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5.5 N 舱位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为 YN 时, 则不得自愿改期 升舱 5.6 舱位等级变更或同等舱位变更前后票价不同, 按以下规定办理 : 5.6.1 从较低等级舱位变更为较高等级舱位, 收取票价差额作为舱位票价变更费 ; 从较高等级舱位改为较低等级舱位, 按自愿退票 重新购票办理 5.6.2 从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 须补齐舱位差价同时收取改期费 从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 允许变更, 按原有票价重出新票处理, 收取对应舱位改期费 5.6.3 客票航班/ 日期变更与舱位票价变更同时发生时, 则同时收取改期费和舱位票价变更费 5.6.4 子舱位变更后如再改期\ 变更, 按子舱位最近一次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 5.7 BSP&B2B&B2C 客票升舱 / 改期, 如采用退旧出新方式, 出票必须在同一渠道办理, 不得交叉备注票号, 如备注新票号为不同渠道出票, 旧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5.7.1 BSP 代理人客票改期或舱位 / 票价变更时, 须在新订客票上用 EI 指令注明原客票号码, 并在 退款信息单 后附新票已使用状态的票面信息, 打印新旧客票订座信息及退款信息单一并上交 BSP 结算中心
5.7.2 B2B 代理人客票改期或舱位 / 票价变更, 采用 OI 方式或退旧票换新票方式操作 ( 退旧票换新票方式须在 B2B 系统中备注新票票号, 改期费在退旧票时收取 ) 5.7.3 B2C 客票采用 OI 方式或退旧票换新票方式操作 ( 退旧票换新票方式须在 B2C 系统中备注新票票号, 改期费在退旧票时收取 ) 5.8 变更航程: 自愿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 特殊产品客票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 5.9 按 F/C/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 或 C 或 Y+ INF 或 DF 或 GM 或 JC 时, 允许免费改期 / 变更 5.10 团队旅客不得自愿改期/ 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经川航相关营业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 自愿退票 6.1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1)F 舱位免费退票 ; (2)I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5% 作为退票费 ; (3)C 舱位免费退票 ;(2)J/I/Y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5% 作为退票费 ( 国际 地区航线国内段 I 舱参照本条执行 );(3)T/W/H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10% 作为退票费 ; (4)M/G/S/L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20% 作为退票费 ;(5)Q/E/V/R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30% 作为退票费 ;(6)K/N 舱票价客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
6.2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取消定座 ( 以客票上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准 ): (1)F/I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10% 作为退票费 ; (2)C/J/I/Y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10% 作为退票费 ;( 国际 地区航线国内段 I 舱参照本条执行 ); (3)T/W/H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20% 作为退票费 ;(4)M/G/S/L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30% 作为退票费 ;(5)Q/E/V/R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的 40% 作为退票费 ;(6)K/N 舱票价客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 6.3 按 F/C/Y 舱票价计算的儿童,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 F 或 C 或 Y+CHD ( 无人陪伴儿童为 UM), 客票的退票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 ( 含 ) 之前,F/C 舱位免费退票 ;Y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5% 的退票费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2 小时内及起飞后,F/C/Y 舱位收取对应舱位公布运价 10% 的退票费 6.4 X 舱位票价客票若销售 3 折 ( 含 ) 以上运价, 按照该舱位客票类别所对应的规定退票 ; 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客票类别为 YX 时, 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6.5 N 舱位票价客票若销售 3 折以下舱位运价, 客票类别为 YN 时, 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机票款不退 6.6 使用 F/I/C/J/I/Y/T/W/H/M/G/S/L/Q/E/V/R/K/N 舱位订座的来回程及多航段散客客票的退票 :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按照单程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 若客票已部分使用, 剩余航段退票应扣除已使用航段的对应舱位公布运价后, 剩余航段票款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6.7 客票变更后再退票, 以变更后的新票退座时间为界定, 以新票对应舱位公布运价作为退票基数, 按第一次定座舱位对应退票费率计收退票费, 已收取的改期费不退 6.8 按 F/C/Y 舱票价计算的婴儿 /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 或 C 或 Y+ INF 或 DF 或 GM 或 JC 时, 免收退票费 6.9 旅客要求退票, 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 逾期不予办理 若客票已逾期, 票款 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七 特殊产品客票 7.1 客票类别: 特殊产品客票适用的客票类别项以业务通告为准 7.2 自愿签转/ 改期 / 变更 / 退票 : 7.2.1 明折明扣舱位: 使用 F/I/C/J/I/Y/T/W/H/M/G/S/L/Q/E/V/R/K/N 舱位订座的特殊产品散客客票, 其签转 / 改期 / 变更 / 退票规则按照当期 川航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 对应舱位规定办理 7.2.2 U 舱 : 7.2.2.1 使用 U 舱订座的特殊产品散客客票, 不得自愿签转 / 改期 / 变更 7.2.2.2 使用 U 舱位订座的特殊产品散客客票自愿退票 : 客票已使用航段按该航段 Y 舱全价从总票款中进行扣除 若没有剩余金额, 则仅退未使用航段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若客票有剩余金额或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未使用航段退票以各航段航班起飞日期为准, 按各航段分别计收退票费 : 提前三天及以上办理退票收取该航段 Y 舱全价 10% 的退票费 ; 提前一天至两天办理退票, 收取该航段 Y 舱全价 30% 的退票费 ; 起飞当天至航班离站时间以前办理退票, 收取该航段 Y 舱全
价 50% 的退票费 ; 未乘坐航段离站后提出退票, 该航段按已使用办理, 仅退航段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7.2.2.3 明折明扣和 U 舱组合含有特殊舱位 (U 舱 ) 的多航段客票 ( 含团队客票 ), 按各航段分别计收手续费从该客票总票款中进行扣除 在客票全部未使用的情况下, 不得单退其中任意航段, 否则按全程自愿退票处理 客票部分使用, 特殊舱位 (U 舱 ) 退票参照 U 舱特殊产品退票规则执行, 若特殊舱位 (U 舱 ) 未使用航段在离站后提出退票, 该航段按 Y 舱全价手续费从总票款中进行扣除, 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多航段客票 ( 含团队客票 ) 中的明折明扣舱位对应的退 改 签规则, 按对应的明折明扣舱位规则执行 7.2.3 D 舱 : 使用 D 舱订座的远期铺垫产品散客客票, 不得填开 OPEN, 不得自愿签转, 改期 / 变更 / 退票见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7.2.4 P 舱 : 使用 P 舱订座的头等舱产品客票, 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填开客票类别, 不得自愿签转, 改期 / 变更 / 退票见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7.2.5 A 舱 : 使用 A 舱订座的 高端经济舱 产品客票, 客票类别项为 YA, 不得填开 OPEN, 不得自愿签转, 改期 / 变更 / 退票见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八 团队客票自愿退票 8.1 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 不得单退其中任意航段 :(1) 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72 小时 ( 含 ) 以前取消定座, 收取全程票面总价 10% 的退票费 ;(2) 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 72 小时以内至始发航班规定
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 12 时 ( 含 ) 以前取消定座, 收取全程票面总价 30% 的退票费 ;(3) 在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 12 时以后至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 含 ) 以前取消定座, 收取全程票面总价 50% 的退票费 ; (4) 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提出退票, 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8.2 团队客票部分航段使用情况下的退票费: 应首先收取已使用航段的 Y 舱全价, 剩余航段的退座时间以剩余航段的首发航段时间为界定, 以全程票面总价为退票费计算基数, 按照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规定收取退票费 如没有剩余金额, 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 客票款不退 8.3 团体部分旅客自愿要求退票, 参照以上团队客票自愿退票规定执行 如果旅客退票后造成剩余旅客不成团, 则剩余旅客各航段需全部补齐 Y 舱全价后方予成行, 否则全体团队旅客做自愿退票处理 九 非自愿改期 / 变更 / 退票按照 << 川航旅客 \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 中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