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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 午 12:00 貳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陳 教 務 長 朝 圳 記 錄 : 葉 秀 敏 肆 出 ( 列 )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伍 主 席 報 告 : 一 本 校 執 行 100-101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到 年 底 將 告 一 段 落, 由 於 大 家 的 努 力, 本 校 獲 得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101 年 度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獲 補 助 經 費 5,000 萬 元, 將 自 今 年 4 月 1 日 起 開 始 執 行 二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的 教 師 研 習 營 已 舉 辦 多 年, 全 校 卻 仍 有 部 分 新 進 教 師 未 曾 參 加 過, 本 處 擬 於 近 日 公 告 名 單 請 各 系 所 轉 知 所 屬 新 進 教 師 務 必 參 加,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教 師 研 習 營 邀 請 的 講 者 都 是 一 時 之 選, 希 望 院 長 及 系 主 任 也 能 一 起 參 加 以 起 帶 頭 作 用 三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及 各 系 所 103~106 學 年 度 課 程 修 訂, 主 要 為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實 務 能 力, 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各 系 於 修 訂 定 課 程 時, 應 至 少 訂 定 單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的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目 前 由 獸 醫 系 社 工 系 生 技 系 及 時 尚 系 等 四 系 先 實 施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其 他 系 所 依 計 畫 逐 年 實 施, 先 實 施 之 系 所 由 於 有 些 法 令 尚 無 法 完 全 配 合, 教 務 處 會 盡 最 大 努 力 來 協 助 系 所 推 動,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將 作 為 未 來 修 法 之 依 據 四 國 際 化 為 未 來 之 大 趨 勢, 各 種 境 外 專 班 學 生 人 數 應 盡 量 維 持, 以 使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保 持 在 11,000~12,000 之 間, 除 了 一 般 招 生 管 道 外, 有 賴 國 際 學 院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共 同 努 力 拓 展 ; 雙 語 教 學 及 全 英 文 授 課 應 成 為 常 態, 各 系 於 徵 聘 教 師 時, 全 英 文 授 課 能 力 應 列 為 必 要 條 件 五 本 校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去 年 報 到 率 雖 達 70% 以 上, 如 果 今 明 兩 年 報 到 率 未 達 70% 以 上 將 被 教 育 部 減 招, 請 各 系 所 盡 量 與 上 榜 學 生 聯 繫, 鼓 勵 其 到 校 報 到 陸 各 組 工 作 報 告 :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一 本 校 業 獲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101 年 度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共 計 獲 補 助 經 費 5,000 萬 元 感 謝 各 單 位 的 通 力 配 合 與 協 助, 使 本 校 能 獲 此 殊 榮! 二 訂 於 本 (101) 年 5 月 9-11 日 於 圖 書 館 一 樓 大 廳 辦 理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期 中 成 果 發 表 會, 並 於 5 月 10 日 假 圖 書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計 畫 自 我 評 鑑 會 議, 各 計 畫 請 持 續 準 備 成 果 展 相 關 事 宜 三 本 校 申 請 彈 性 薪 資 之 教 師 共 計 5 位,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 召 開 彈 性 薪 資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審 議 合 格 之 教 師 共 有 3 位 配 合 教 育 部 之 函 文 審 查 通 知, 將 於 本 (101) 年 4 月 9 日 前 報 部 複 審, 俟 審 核 通 過 後, 發 給 教 師 彈 性 薪 資 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成 長 研 習 會 第 1 場 於 3 月 26 日 辦 理, 講 題 為 共 享 教 材 之 設 計 技 術, 由 中 正 大 學 游 寶 達 教 授 主 講, 參 與 人 數 29 人 第 2 場 次 於 3 月 30 日 下 午 1:30 於 電 算 中 心 微 型 教 室 辦 理, 邀 請 美 國 達 融 國 際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首 席 訓 練 師 葉 雯 霞 博 士 主 講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領 導 力 - 因 材 施 教, 良 好 師 生 互 動 五 本 學 期 開 始 執 行 菁 英 計 畫, 為 準 備 國 際 認 證 的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 雅 思 及 托 福 ), 開 拓 自 己 的 未 來, 願 意 接 受 培 訓 成 為 優 秀 的 雙 語 人 才 所 開 設 的 英 語 菁 英 班, 已 於 3/24 日 開 班 授 課, 目 前 招 募 近 20 位 本 校 英 文 程 度 達 多 益 400 分 以 上 同 學 培 訓, 經 過 一 學 年 訓 練 課 程, 預 計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達 雅 思 6.5 級 分 ( 托 福 79 分, 舊 制 550 分 ), 符 合 國 外 學 校 申 請 標 準, 成 為 交 換 學 生, 提 升 國 際 化 六 為 提 升 教 學 助 理 管 考 與 執 行 成 效, 將 於 4 月 16 日 開 放 教 學 助 理 評 量 填 寫, 敬 請 系 辦 轉 通 知 聘 有 教 學 助 理 之 教 師 上 網 填 寫 另 3 月 份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報 告 已 開 放 填 寫, 時 間 為 3 月 20 日 至 4 月 10 日, 亦 請 系 辦 通 知 教 學 助 理 上 網 填 寫, 網 址 為 http://ta.npust.edu.tw 七 本 校 已 提 出 申 請 101 學 年 度 補 助 技 專 校 院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計 畫,101 學 年 度 申 請 39 位 員 額 ( 可 執 行 1404 鐘 點 數 ), 金 額 146 萬 元 101-1 各 學 院 分 配 員 額 如 下 表 請 各 單 位 宣 導 鼓 勵 老 師 聘 請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申 請 時 數 不 足 時 由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分 配 鐘 點 數 學 院 101-1 學 院 分 配 員 額 101-1 學 院 分 配 鐘 點 數

農 學 院 12 216 工 學 院 10 180 管 理 學 院 8 144 人 文 學 院 6 108 國 際 學 院 1 18 獸 醫 學 院 2 36 合 計 39 702 八 多 功 能 微 型 教 室 已 驗 收 完 畢, 具 備 微 型 教 室 遠 距 教 學 視 訊 會 議 功 能, 教 室 內 設 置 8 支 攝 影 機 可 以 全 程 錄 影, 錄 影 完 成 後 可 於 教 學 資 源 中 新 網 頁 下 載 錄 影 檔, 歡 迎 老 師 多 加 利 用, 教 室 使 用 狀 況 與 預 約 系 統 正 建 置 中, 完 成 後 將 可 由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網 頁 查 看 教 室 使 用 情 況 與 預 約 使 用 教 室 九 100 學 年 化 學 微 積 分 英 文 及 日 文 等 科 目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教 師, 計 有 4 名 聘 期 屆 滿, 目 前 共 有 化 學 13 名 微 積 分 18 名 英 文 18 名 日 文 7 名 前 來 應 徵,4 月 辦 理 新 聘 專 案 計 畫 教 學 教 師 作 業 另 依 據 專 案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辦 理 每 年 一 度 專 案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註 冊 組 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論 文 只 要 交 三 本 即 可, 分 存 各 系 教 務 處 及 圖 書 館 即 可 二 英 ( 外 ) 語 實 務 統 計 ( 一 ) 本 校 日 四 技 100-2 學 期 在 校 生 全 年 級 及 畢 業 班 學 生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及 英 檢 CEF A2 級, 統 計 至 101.3.28 止, 其 中 各 學 院 準 畢 業 生 計 405 名 學 生 仍 未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畢 業 門 檻, 較 上 年 度 同 期 559 人, 減 少 154 人, 畢 業 班 成 長 近 8%, 統 計 各 學 院 至 101.3.28 止 如 下 表 列 : 院 別 項 目 別 日 四 技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符 合 日 四 技 通 過 外 語 比 例 CEF A2 級 以 上 比 例 畢 業 班 全 年 級 畢 業 班 全 年 級 本 學 期 上 同 期 本 學 期 上 同 期 本 學 期 上 同 期 本 學 期 上 同 期 農 學 院 75% 70% 41% 43% 59% 47% 33% 37% 工 學 院 69% 52% 34% 28% 53% 30% 25% 22%

管 理 學 院 81% 77% 42% 44% 69% 59% 36% 38%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83% 75% 42% 46% 76% 54% 39% 41% 國 際 學 院 100% 50% 5% 14% 100% 50% 5% 14% 獸 醫 學 院 88% 55% 77% 52% 合 計 76% 68% 40% 40% 62% 47% 34% 33% ( 二 ) 本 校 100-2 學 期 於 101.2.25 舉 辦 英 檢 多 益 團 體 測 驗, 統 計 各 學 院 報 名 人 數 及 通 過 人 數 ( 大 學 部 及 碩 ( 博 ) 士 班 ), 如 下 表 列 : 學 制 大 學 部 碩 ( 博 ) 士 班 合 計 項 別 報 名 人 數 報 名 人 數 報 名 人 數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a 通 過 率 (%) 通 過 英 檢 CEF A2 級 b 通 過 率 (%)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a 通 過 率 (%) 通 過 英 檢 CEF A2 級 b 通 過 率 (%)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a 通 過 率 (%) 通 過 英 檢 CEF A2 級 b 通 過 率 (%) 30 21 70 9 30 31 23 74.19 17 54.84 61 44 72.13 26 42.62 28 20 71.43 8 28.57 1 1 100 0 0 29 21 72.41 8 27.59 40 34 85 23 57.50 12 11 91.67 10 83.33 52 45 86.54 33 63.46 37 28 75.68 19 51.35 0 0 0 0 0 37 28 75.68 19 51.35 1 1 100 1 100 3 3 100 3 100 4 4 100 4 100 1 0 0 0 0 3 3 100 2 66.67 4 3 75 2 50 合 計 137 104 75.91 60 43.80 41 75 82 32 64 187 145 77.54 92 49.20 100.12.24 395 335 84.81 246 62.28 91 75 82.42 61 67.03 486 410 84.36 307 63.17 100.11.19 191 139 72.77 92 48.17 49 42 85.71 37 75.51 240 181 75.42 129 53.75 100.10.22 128 92 71.88 51 39.84 50 44 88 35 70 178 136 76.4 86 48.31 100.9.24 172 128 74.42 68 39.53 68 55 80.88 41 60.29 240 183 76.25 109 45.42 備 註 : a - 通 過 外 語 實 務 (225 分 為 不 分 聽 力 :110 分 與 閱 讀 :115 分 ; * 表 示 內 含 通 過 CEFA2 級 人 數 ) b - 通 過 CEFA2 級 (225~545 分 為 分 聽 力 :110 分 與 閱 讀 :115 分 以 上 ) 三 統 計 資 料 調 查 ( 一 )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立 台 灣 師 大 建 置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師 生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庫, 有 關 100 學 年 度 大 一 及 大 三 學 生 問 卷 調 查 自 101.3 至 101.6 止, 說 明 會 於 101.3.23 在 中 山 大 學 召 開, 屆 時 通 知 各 系 配 合 辦 理 ( 二 ) 教 育 部 為 瞭 解 各 大 專 校 院 對 於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684 號 解 釋 所 作 因 應 對 策 與 執 行 績 效, 來 函 要 求 學 校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以 e-mail 傳 送 檢 核 表

( 三 ) 101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3 月 份 填 報 作 業, 資 料 庫 開 放 時 間 (101.3.1 至 101.4.30 止 ), 101.2.17 於 台 中 烏 日 南 山 人 壽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召 開 全 區 說 明 會, 校 內 說 明 會 於 101.2.29 召 開, 本 組 於 101.3.8 通 知 各 系 所 於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101.3.1 至 101.4.2 止 ) 上 網 填 報 學 生 人 數 依 101.3.15 為 基 準, 統 計 如 下 表 列 : 學 制 二 技 四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日 間 部 1 7,221 1,437 181 進 修 部 1,254 601 合 計 1 8,475 2,038 181 總 計 10,695 上 年 度 同 期 5 8,416 2,023 158 (100.3.15) 總 計 10,602 ( 四 ) 填 報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日 間 部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100-1 學 期 休 退 學 異 動 人 數 統 計 ( 五 ) 統 計 本 校 獸 醫 系 95 至 100 學 年 度 各 年 級 學 生 人 數, 以 配 合 副 校 長 室 提 供 記 者 參 用 四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 一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作 業, 訂 於 101.2.20 至 101.3.5 止 受 理 申 請, 通 知 各 系 ( 所 ) 轉 知 學 生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計 5 名 碩 士 生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組 彙 整 各 系 所 之 審 查 資 料 轉 陳 教 務 長 校 長, 業 於 101.3.15 核 定, 計 錄 取 3 名 ( 二 ) 另 本 校 校 長 為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本 校 博 士 班, 以 其 母 親 之 名 設 置 獎 學 金, 於 101.3.29 召 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獎 學 金 審 查 會 議 獎 勵 逕 修 讀 本 校 博 士 班 獲 獎 人 數 計 1 名, 獎 學 金 10 萬 元, 計 給 獎 一 年, 獲 獎 者 須 於 轉 入 本 校 博 士 班 後 之 第 一 年 始 得 領 取 該 獎 學 金 五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申 請 補 助 ( 一 ) 本 校 101 年 度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尚 未 接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文, 基 於 本 校 為 鼓 勵 多 數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目 前 有 8 名 博 士 生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1 名 獲 補 助, 其 餘 7 名 正 審 查 中 ( 二 ) 本 校 101 年 度 申 請 國 科 會 補 助 研 究 生 出 席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截 至 目 前

計 5 位 研 究 生 (1 位 博 士 生 4 位 碩 士 生 ) 申 請 六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 一 ) 本 校 100-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業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備 查, 依 決 議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 二 ) 於 101.1.11 通 知 各 系 訂 定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表 及 指 定 選 修 學 分, 俾 利 本 組 彙 整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除 農 園 系 植 醫 系 木 設 系 環 工 系 生 機 系 幼 保 系 及 獸 醫 系 等 7 系 暫 緩 訂 定 外, 其 餘 19 系 皆 有 訂 定 七 輔 系 申 請 作 業 ( 一 ) 100-2 學 期 計 3 名 學 生 提 出 ( 二 ) 各 系 為 訂 定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其 輔 系 指 定 應 修 科 目 配 合 修 正, 其 中 提 出 修 正 者 計 10 系, 新 增 者 計 4 系 八 國 內 交 換 生 作 業 為 利 本 校 與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等 6 校 推 動 101 學 年 度 國 內 交 換 生 作 業 事 宜, 依 作 業 時 程 於 101.4.16 前 提 供 101 學 年 度 各 校 開 放 系 所 名 額 及 基 礎 課 程 參 考 表 等 資 料 九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 一 ) 為 配 合 101.4.18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擬 提 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及 修 讀 條 件 輔 系 指 定 應 修 讀 科 目 及 修 讀 條 件 等 法 案 ( 二 )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新 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係 食 品 科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十 行 事 曆 程, 為 因 應 未 來 朝 跨 院 系 所 成 立 學 位 學 程 作 規 劃, 擬 訂 定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準 則 作 為 學 程 設 置 依 據 ( 一 ) 本 校 101 學 年 行 事 曆 草 案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3 月 8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10036311 號 函 ( 如 附 錄 1)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擬 依 據 來 函 說 明 一 所 示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大 學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18 小 時 為 1 學 分, 請 依 規 定 妥 為 安 排 應 屆 畢 業 班 第 2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規 劃 畢 業 班 上 課 週 數 ( 二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班 上 課 日 數 擬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由 14 週 調 整 為 18 週, 101 學 年 行 事 曆 草 案 詳 如 附 錄 2 為 考 量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或 就 業, 擬 請 第 2 學 期 教 授 畢 業 班 課 程 之 老 師, 於 期 末 考 後 3 天 內 上 網 登 錄 學 期 成 績 並 列 印 紙 本 簽 章 後 擲 註 冊 組, 非 畢 業 班 仍 維 持 7 天 ( 三 ) 經 查 國 內 各 校 畢 業 典 禮 日 期,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 學 院 ) 共 計 11 所, 其 中 除 高 雄 餐 旅 學 校 安 排 於 星 期 五 (102 年 6 月 21 日 ) 外, 其 餘 皆 預 計 安 排 於 102 年 6 月 上 旬 或 中 旬 之 星 期 六 舉 行 十 一 提 前 畢 業 異 議 案 函 文 回 覆 有 關 時 尚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學 生 家 長 因 特 殊 因 素 申 請 其 子 女 提 前 畢 業 乙 案 十 二 學 籍 ( 一 ) 審 核 100-2 學 期 博 士 班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畢 業 資 格 ( 食 品 2 位 生 資 所 1 位 ) 並 製 發 口 試 委 員 聘 書, 共 計 18 位 ( 校 內 5 位, 校 外 13 位 ) ( 二 ) 核 算 100-2 學 期 碩 博 士 班 學 分 費 ( 碩 士 1,436 筆, 博 士 181 筆 ), 提 供 資 料 給 出 納 組 製 作 繳 費 單 ( 三 ) 100-2 學 期 跨 校 修 課 學 生 計 46 人 ( 他 校 學 生 計 13 人 本 校 學 生 計 33 人 ) ( 四 ) 100-2 學 期 學 生 註 冊 未 完 成 繳 費 計 42 位 ( 五 ) 列 印 100-2 學 期 班 級 名 條 發 給 各 系, 並 裝 訂 成 冊 ( 六 ) 通 報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陸 生 資 料 至 陸 生 聯 招 會 網 站 ( 七 ) 100-1 學 期 日 間 部 畢 業 人 數 計 216 人, 各 學 制 統 計 如 下 表 列 : 學 制 日 二 技 日 四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畢 業 人 數 1 82 126 7 合 計 216 ( 八 ) 100-2 學 期 日 間 部 各 項 原 因 退 學 人 數 計 75 人, 各 學 制 統 計 如 下 表 列 : 各 項 原 因 日 二 技 日 四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3

死 亡 1 自 動 退 學 1 2 1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1 20 31 1 逾 期 未 註 冊 3 8 轉 學 3 十 三 成 績 作 業 合 計 1 30 42 2 ( 一 ) 100-2 學 期 學 生 成 績 計 分 冊 於 101.3.15 通 知 各 系 轉 發 各 授 課 老 師 ( 二 ) 為 配 合 100-2 學 期 畢 業 典 禮 頒 發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業 優 良 獎, 印 發 100-2 學 期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班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學 業 成 績 前 三 名, 於 101.3.5 通 知 各 系 予 確 認 ( 三 ) 審 核 100-2 學 期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 四 ) 100-2 學 期 學 生 申 請 停 修 課 程 自 101.3.26 開 始 申 請, 截 至 目 前 計 69 位 申 請 十 四 統 計 申 請 成 績 單 證 書 及 學 籍 表 件 ( 一 ) 101 年 3 月 學 生 申 請 中 文 成 績 單 計 1,067 份, 其 中 機 器 繳 費 自 動 印 出 55 份 機 器 繳 費 人 工 補 印 107 份 出 納 組 收 費 人 工 列 印 中 文 成 績 單 905 份, 自 動 投 幣 機 印 量 占 申 請 成 績 單 5% ( 二 ) 統 計 100 年 度 及 101 年 至 3 月, 自 動 投 幣 機 各 月 份 占 申 請 成 績 單 百 分 比 如 下 表 列 : 100 年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 分 比 (%) 54 52 79 67 80 69 28 20 4 11 14 44 101 年 月 份 62 15 5 ( 三 ) 101 年 至 3 月 份 學 生 申 請 英 文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統 計 如 下 表 列 : 月 份 英 文 成 績 單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英 文 在 學 證 明 書 1 57 5 9 15 2 91 10 38 3 3 64 9 10 3 ( 四 ) 101 年 至 3 月 學 生 申 請 各 項 學 籍 表 件, 統 計 如 下 表 列 : 月 份 畢 業 證 明 修 業 證 明 學 生 證 更 改 姓 名 更 改 住 址

1 9 6 18 3 7 2 14 16 105 10 10 3 20 8 46 8 4 課 務 組 一 本 組 將 於 101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30 在 電 算 中 心 IB105 教 室, 召 開 修 訂 103-106 學 年 度 系 本 位 - 校 定 課 程 工 作 坊, 敬 請 各 系 所 踴 躍 參 加 二 103 至 106 學 年 度 新 課 程 修 訂 時 程 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路 上, 請 各 系 依 時 程 辦 理 三 開 排 課 選 課 作 業 ( 一 ) 101 年 3 月 2 日 ~7 日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選 課 確 認 ( 二 ) 101 年 3 月 7 日 召 開 網 路 教 學 暨 網 路 教 學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 三 ) 排 訂 101 學 年 度 第 1 2 學 期 校 院 定 課 程 ( 四 ) 101 年 3 月 15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院 定 必 修 課 程 教 學 委 員 會 ( 五 ) 101 年 3 月 28 日 召 開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 六 ) 101 學 年 度 開 排 課 作 業 至 5 月 18 日 截 止 請 各 所 把 握 作 業 時 間 四 專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 一 ) 統 計 100 學 年 度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 二 ) 統 計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五 考 試 測 驗 ( 一 ) 辨 理 100-2 學 年 度 TOEIC 考 試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考 試 日 期 2012/02/25 2012/03/24 2012/04/28 2012/05/26 報 名 期 間 2011/12/01~12/30 2012/01/09~02/24 2012/03/01~03/30 2012/04/02~04/27 目 前 報 名 人 數 已 截 止 報 名 已 截 止 報 名 238 總 報 名 人 數 189 333 尚 未 截 止 報 名 尚 未 開 放 報 名 六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一 ) 101 年 3 月 14 日 配 合 職 訓 局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99 學

年 度 第 2 期 共 5 案 100 學 年 度 第 1 期 共 3 案 經 費 查 核 事 宜 ( 二 ) 提 報 101 學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共 5 案 計 畫 書 ( 三 ) 通 知 各 系 填 列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校 外 實 習 統 計 資 料 ( 四 ) 101 年 3 月 5 日 3 月 12 日 3 月 19 日 及 3 月 26 日, 舉 辦 四 場 量 身 訂 做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工 作 坊 ( 五 ) 101 年 03 月 05 12 19 26 日 邀 請 高 醫 黃 淑 玲 老 師 講 授 4 場 次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工 作 坊, 與 會 人 員 共 132 人 ( 六 ) 規 劃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中 山 大 學 實 施 基 礎 能 力 普 測 ( 中 文 英 文 ) 事 宜 (4 月 23~27 日 預 試,6 月 11~15 日 正 式 施 測 ) ( 七 ) 配 合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協 助 認 證 評 分 及 提 供 教 師 佐 證 資 料 事 宜 ( 八 ) 填 報 100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資 料 庫 課 務 相 關 資 料 ( 九 ) 調 查 各 系 所 101 年 度 教 室 待 修 及 擬 購 教 具 相 關 事 宜 綜 合 業 務 組 一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本 組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本 校 將 於 5 月 5-6 日 辦 理 四 技 統 測 招 生 考 試 6 月 3 日 辦 理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敬 請 配 合 辦 理 二 研 究 所 招 生 業 務 - 碩 士 一 般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一 )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招 生 自 2 月 15 日 至 2 月 29 日 報 名 共 1787 人 線 上 報 名,1607 人 完 成 繳 費 ( 二 )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專 班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分 台 北 考 區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計 4 間 試 場, 屏 東 考 區 ( 本 校 工 學 院 ) 計 12 間 試 場 ( 三 ) 筆 試 日 期 101 年 4 月 7 日 請 各 學 院 推 薦 教 師 共 28 名 擔 任 監 試 人 員 當 天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出 席 ( 四 ) 101 年 4 月 9 日 至 4 月 10 日 於 行 政 大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進 行 閱 卷, 請 各 命 題 老 師 如 期 完 成 三 研 究 所 招 生 業 務 - 博 士 班 招 生 03/12 召 開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討 論 招 生 簡 章 草 案 內 容, 預 訂 於 04/10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四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業 務 ( 一 ) 101 學 年 度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志 願 填 寫 說 明 會 於 03/12 03/14 03/15

分 別 於 朝 陽 科 大 ( 中 區 ) 高 海 科 大 ( 南 區 ) 及 台 北 科 大 ( 北 區 ) 舉 行, 本 組 均 派 員 配 合 辦 理 招 生 宣 導 ( 二 ) 101 學 年 度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於 03/30 上 午 10:00 由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本 校 招 生 50 名, 錄 取 50 名 ( 機 械 車 輛 資 管 企 管 森 林 獸 醫 食 品 幼 保 時 尚 餐 旅 等 10 系 各 招 收 5 名 ), 俟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會 資 料 送 達 後, 逕 行 寄 發 註 冊 通 知, 各 系 不 另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五 四 技 入 學 招 生 業 務 ( 一 ) 2 月 20 日 至 高 雄 旗 美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博 覽 會 ( 二 ) 2 月 21 日 至 雲 林 揚 子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博 覽 會 ( 三 ) 2 月 22 日 至 台 北 金 甌 女 中 招 生 宣 導 博 覽 會 ( 四 ) 郵 寄 台 北 私 立 東 山 高 中 10 份 簡 介 供 參 ( 五 ) 郵 寄 台 北 私 立 南 港 高 工 10 份 簡 介 供 參 參 ( 六 ) 郵 寄 嘉 義 市 私 立 興 華 中 學 40 份 簡 介 供 參 ( 七 ) 郵 寄 國 立 淡 水 商 工 50 份 簡 介 供 參 ( 八 ) 3 月 6 日 至 彰 化 鹿 港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博 覽 會 ( 九 ) 3 月 13 日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 十 ) 3 月 20 日 至 雲 林 大 成 高 中 招 生 宣 導 博 覽 會 ( 十 一 )3 月 22 日 寄 發 101 學 年 度 高 中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學 生 資 料, 共 計 844 份 六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招 生 業 務 ( 一 ) 編 列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屏 東 考 區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經 費 ( 二 ) 製 作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屏 榮 高 中 及 屏 東 高 中 試 場 平 面 圖 ( 三 ) 通 知 各 系 所 及 單 位 協 助 推 薦 101 學 年 度 四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監 試 人 員 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生 招 生 業 務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註 冊 之 經 費 補 助 款 84 萬 元, 教 育 部 預 計 4 月 份 撥 付 作 業, 已 通 知 系 上 於 5 月 30 日 前 核 銷 完 畢 八 國 中 學 生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技 職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辦 理 國 中 學 生 技 職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本

校 將 請 綜 合 業 務 組 蔡 正 發 教 授 兼 組 長 及 休 保 系 徐 錦 興 教 授 負 責 縣 內 6 所 國 中 進 行 宣 導 並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二 ) 已 辦 理 場 次 說 明 如 下 表 : 時 間 學 校 名 稱 參 加 對 象 101 年 2 月 17 日 九 如 國 中 九 年 級 家 長 約 30 人 101 年 2 月 17 日 里 港 國 中 九 年 級 師 生 101 年 2 月 18 日 新 埤 國 中 九 年 級 師 生 101 年 2 月 22 日 新 埤 國 中 九 年 級 師 生 101 年 3 月 16 日 九 如 國 中 九 年 級 師 生 101 年 3 月 20 日 里 港 國 中 九 年 級 家 長 約 15 人 101 年 3 月 21 日 滿 州 國 中 九 年 級 師 生 及 學 生 家 長 各 一 場 101 年 3 月 28 日 高 泰 國 中 九 年 級 家 長 約 20 人 進 修 推 廣 部 一 請 各 系 所 於 學 生 休 學 前 應 詳 加 輔 導 了 解, 於 確 認 後 再 送 出 二 進 修 部 尚 有 部 分 學 生 學 費 未 繳 交, 請 各 系 再 協 助 催 收 三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的 外 語 實 務 通 過 率 偏 低, 進 修 部 將 於 近 日 安 排 座 談 會 以 瞭 解 同 學 狀 況 四 本 校 城 區 部 仍 有 教 室 可 供 碩 專 班 上 課 之 用, 請 各 系 所 多 加 利 用 五 學 籍 : ( 一 )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可 畢 業 生, 四 技 40 人, 碩 專 班 43 人, 合 計 83 人 ( 二 )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在 學 學 生 至 3 月 底, 四 技 1142 人, 產 專 班 116 人, 碩 專 班 612 人, 共 計 現 有 在 學 學 生 1870 人 六 課 務 : ( 一 )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各 系 校 定 及 院 定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授 課 時 段 及 授 課 科 目 已 完 成 開 課 ( 二 ) 請 各 系 所 提 供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修 推 廣 部 課 程 若 有 停 開 併 班 拆 班 更 換 課 教 師 或 教 室 之 異 動 通 知 ( 三 ) 公 告 並 宣 導 鼓 勵 學 生 參 與,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進 修 部 開 設 之 英 文 進 階 課 程

( 四 )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網 路 加 退 選 時 間 為 101 年 2 月 20 日 至 2 月 25 日 除 特 殊 情 形 者, 如 : 延 修 生 復 學 生 超 修 等, 需 用 人 工 加 退 選 課 單 外, 其 他 一 律 需 利 用 網 路 加 退 選, 並 採 人 工 鍵 入 選 課 維 護 系 統, 預 計 於 3 月 4 日 至 3 月 7 日 進 行 選 課 確 認 ( 五 ) 100 學 年 辦 理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校 園 考 試 日 期 分 別 為 3 月 24 日 4 月 28 日 及 5 月 26 日 七 成 績 : ( 一 )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二 分 之 一 學 分 數 連 續 二 次 退 學 者 共 計 8 名 ( 二 )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審 核, 於 加 退 選 完 畢 後 進 行 審 查 ( 三 ) 100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基 本 資 料 大 專 校 院 公 務 定 期 統 計 報 表 報 送 作 業 及 技 職 校 院 課 程 資 源 填 報 均 如 期 填 報 完 畢 八 綜 合 業 務 : ( 一 ) 100-1 學 年 度 碩 專 班 收 支 概 算, 學 校 學 分 費 收 入 為 21,140,350 元, 學 校 收 入 計 11,914,370 元, 系 所 收 入 總 計 為 7,879,578 元 ( 二 ) 本 校 三 系 所 ( 農 園 系 食 品 系 農 企 系 ) 與 合 作 高 職 合 作 廠 商 訂 於 3 月 9 日 14:30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 三 ) 第 31 期 農 園 生 產 與 精 緻 熱 帶 農 業 科 海 青 班 已 於 3 月 1 日 註 冊 入 學, 已 完 成 學 籍 登 錄 及 選 課 事 宜 ( 四 ) 第 2 期 馬 來 西 亞 專 班 - 水 產 繁 養 殖 與 應 用 科 訂 於 3 月 20 註 冊 入 學, 已 完 成 學 籍 登 錄 及 選 課 事 宜 ( 五 ) 核 算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師 鐘 點 ( 六 ) 製 作 100-1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期 收 支 概 算 表 ( 七 ) 本 部 大 學 部 ( 含 社 工 在 職 專 班 ) 於 4 月 3 日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停 課 一 日 ( 校 慶 運 動 會 補 假 ),4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清 明 節 為 國 定 假 日, 依 規 定 放 假 一 日 柒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一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檢 核 與 修 正 本 校 各 學 院 及 各 系 ( 所 ) 教 育 目 標 核 心 能 力 及 課 程 與 核 心 能 力 對 應 檢 核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1 及 1-1), 請 討 論 提 案 二 本 校 各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 所 ) 選 修 課 程 新 增 停 開 或 更 名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2), 請 討 論 提 案 三 本 校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系 ( 所 ) 申 請 必 選 修 課 程 改 以 英 語 授 課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3), 請 討 論 提 案 四 資 訊 管 理 系 100 學 年 度 擬 新 增 設 精 緻 農 業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技 術 設 計 學 程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4), 請 討 論 提 案 五 國 際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院 定 必 修 及 動 疫 所 與 獸 醫 系 課 程 規 劃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5), 請 討 論 提 案 六 企 管 系 林 永 順 老 師 申 請 食 品 企 業 經 營 組 織 理 論 管 理 管 理 學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專 題 及 食 品 行 銷 等 5 門 課 程 網 路 教 學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6), 請 討 論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列 為 自 評 佐 證 照 案 執 行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七 修 訂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成 績 者 ( 或 其 他 相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者 ), 免 修 101~104 英 文 聽 講 練 習 及 大 一 英 文 (1) 和 (2) 之 規 定, 請 討 論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提 案 八 原 隸 屬 農 學 院 之 水 生 動 物 專 科 獸 醫 師 學 程 及 免 疫 科 技 應 用 學 程 改 隸 屬 獸 醫 學 院 案, 請 討 論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照 案 執 行 提 案 九 擬 增 訂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草 案 ( 如 附 件 1), 請 討 論 提 案 十 擬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 如 附 件 2) 與 國 外 大 學 辦 照 案 通 過 並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附 帶 決 議 : 請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委 託 專 案 教 師 翻 譯 本 法 規 以 供 外 籍 生 參 考 一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修 正 案 照 案 通 過, 並 自 101 一 100.11.1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於 100.12.27 報 請 教 育 部, 業 經 教 育 部 101.1.2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00238743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後 准 予 備 查, 須 修 正 之 條 文 內 容, 提 下 次 教 務 會 議 補 提 程 序 作 業 二 為 配 合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於 101.1.11 通 知 大 學 系 各 系 擬 訂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表 及 指 定 選 修 學 分, 俾 利 本 組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三 依 據 附 帶 決 議,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將 於 4/30 前 完 成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翻 譯, 供 外 籍 學 生 參 考 一 依 法 規 審 查 程 序, 其 中 學 則 與 國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修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3)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如 附 件 4)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 如 附 件 5)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6)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 如 附 件 7-9) 及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如 附 件 10) 等 7 項 法 案, 請 討 論 提 案 十 一 擬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遴 選 及 獎 勵 辦 法 ( 如 附 件 11), 請 討 論 提 案 十 二 擬 修 訂 本 校 教 學 意 見 評 量 實 施 要 點 為 教 學 意 見 評 量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案 ( 如 附 件 12), 請 討 論 提 案 十 三 擬 修 訂 本 校 網 路 教 學 開 課 作 業 要 點 ( 如 附 件 13), 請 討 論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二 其 他 法 規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並 依 其 審 查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照 案 通 過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等 4 項 法 案, 提 報 101.1.3 第 49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依 法 規 審 查 程 序, 另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二 修 正 後 法 規 皆 上 網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告 各 院 週 知, 請 各 院 依 據 本 法 修 正 所 屬 遴 選 辦 法, 並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送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遴 選 作 業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擬 俟 本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意 見 評 量 實 施 完 畢 後, 針 對 本 學 年 教 學 意 見 評 量 不 佳 教 師 安 排 時 間, 實 施 輔 導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依 決 議 照 案 執 行 提 案 十 四 擬 修 訂 本 校 績 優 網 路 教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依 決 議 照 案 執 行 學 課 程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 如 附 件 14), 請 討 論 提 案 十 五 有 關 體 育 游 泳 課 程 教 授 及 補 救 教 學 調 整 案 ( 附 件 15-16), 請 討 論 一 游 泳 補 救 教 學 班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緩 議, 請 體 育 室 再 檢 討 相 關 執 行 細 節 後 再 提 案 討 論 經 體 育 室 101.01.03 室 務 會 議 決 議 自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第 2 學 期 之 體 育 課 程 修 正 教 學 內 容, 以 游 泳 課 程 為 主 球 類 運 動 為 輔 辦 理, 並 經 101.01.11 簽 准 調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 案 十 六 擬 修 訂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請 討 論 二 游 泳 教 學 實 施 細 整 游 泳 教 學 授 課 檢 測 及 評 分 標 則 第 七 條 修 正 案 準, 再 經 體 育 室 101.02.02 室 務 照 案 通 過, 並 自 100 會 議 及 101.02.08 召 開 之 100 學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體 育 教 學 小 實 施 ( 如 附 件 15) 組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統 一 授 課 內 容 及 評 分 標 準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後 通 過 ( 如 附 件 16) 一 函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並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11 月 8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1000201308 號 說 明 : 研 究 所 之 師 資 生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該 科 之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輔 系 課 程 後, 明 訂 開 立 學 分 證 明 之 單 位 二 本 案 經 本 中 心 100 年 11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唯 時 效 因 素, 並 先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捌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無 異 議, 准 予 備 查 玖 討 論 事 項 會 議 討 論 前 主 席 徵 得 所 有 出 席 人 員 同 意 : 所 有 屬 於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之 提 案, 均 經 過 詳 細 之 討 論, 各 系 所 亦 已 依 據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建 議 修 改 相 關 內 容, 不 需 再 做 實 質 審 查, 准 予 備 查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校 各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 所 ) 更 名 新 增 或 停 開 選 修 課 程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1), 請 備 查 說 明 :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國 際 學 院 食 品 科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訂 定 及 課 程 規 劃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2), 請 討 論 說 明 :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野 保 所 101 學 年 度 起 畢 業 學 分 數 調 降 至 30 學 分 ( 如 傳 閱 附 件 3)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野 保 所 依 100 年 自 評 委 員 於 學 生 學 習 與 輔 導 項 目 之 建 議, 針 對 該 所 學 生 延 畢 原 因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擬 調 整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畢 業 學 分 為 34 學 分 ( 必 修 10 學 分, 選 修 24 學 分 ), 擬 調 整 為 30 學 分 ( 必 修 10 學 分, 選 修 20 學 分 ), 自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二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社 會 工 作 系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應 考 社 工 師 資 格, 擬 增 開 心 理 學 (1) ( 必 修 2 學 分 ), 追 認 99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99-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畢 業 必 修 學 分 由 98 學 分 增 加 為 100 學 分, 選 修 應 修 34 學 分 改 為 應 修 32 學 分,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變 )( 如 傳 閱 附 件 4),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五 條 第 五 項 中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包 括 下 列 五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五 學 科 四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二 社 工 師 應 考 資 格 領 域 分 類 中 心 理 學 為 3 學 分,99-102 課 程 院 定 必 修 心 理 學 為 2 學 分, 為 補 其 不 足, 本 系 擬 於 第 三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增 開 心 理 學 (1) 2 學 分 課 程 三 社 工 系 於 100 年 11 月 16 日 17 日 及 22 日 針 對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舉 辦 四 場 說 明 會, 由 系 主 任 課 程 暨 教 學 改 善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及 班 級 導 師 共 同 主 持, 並 完 成 學 生 同 意 書 簽 署 四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序 號 課 程 名 稱 修 別 學 分 數 開 課 班 級 備 註 1 心 理 學 (1) 必 修 2 四 技 三 上 新 增 : 符 合 核 心 能 力 : 1. 具 備 人 類 行 為 與 環 境 互 動 之 能 力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應 用 外 語 系 外 語 實 習 必 修 課 程 0 學 分 異 動 為 2 學 分, 追 認 99 說 明 :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99-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畢 業 必 修 學 分 由 94 學 分 增 加 為 96 學 分, 選 修 36 學 分 改 為 34 學 分,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變 )( 如 傳 閱 附 件 5), 請 討 論 一 101 年 3 月 26 日 由 系 主 任 課 程 委 員 及 班 級 導 師 共 同 主 持 針 對 大 學 部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舉 辦 說 明 會, 並 完 成 學 生 同 意 書 簽 署 二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獸 醫 學 系 擬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將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診 療 實 習 ( 專 題 討 論 1) 必 修 2 學 分, 改 為 1 學 分 案, 追 認 99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如 傳 閱 附 件 6), 請 討 論 說 明 :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診 療 實 習 ( 專 題 討 論 1) 必 修 2 學 分 改 為 1 學 分, 為 維 持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不 變, 擬 於 大 學 部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增 必 修 課 程 校 外 實 習 必 修 1 學 分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擬 修 訂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 如 附 件 1), 請 討 論 說 明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三 條 暨 教 育 部 (83) 高 字 016508 號 函 規 定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三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條 暨 教 育 部 (83) 高 字 016508 則 因 於 號 函 規 定 95.08.16 修 正, 第 二 十 三 條 改 為 大 學 學 分 計 算, 為 避 免 因 母 法 修 正 而 沿 用 錯 誤 條 例, 擬 刪 除 內 文 條 項 本 會 由 教 務 長 課 務 組 組 本 會 由 教 務 長 課 務 組 組 第 四 條 長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各 長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學 院 院 長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八 軍 訓 室 主 任 體 育 室 主 任 育 室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教 育 組 部 進 修 教 育 組 組 長 各 學 院 組 長 各 學 院 學 生 代 表 乙 名 學 生 代 表 乙 名 組 成 之 組 成 之 擬 增 列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為 委 員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外 語 實 務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案 ( 如 附 件 2),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擬 增 列 多 益 口 說 (TOEIC Speaking) 乙 項 測 驗, 列 入 外 語 實 務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通 過 門 檻, 通 過 標 準 由 應 用 外 語 系 訂 定 之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第 5 目 由 具 公 信 力 之 語 言 測 驗 機 構 舉 辦 多 益 普 級 (TOEIC Bridge) 多 益 口 說 (TOEIC Speaking) 英 語 測 驗 及 在 校 內 舉 辦 之 大 專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或 多 益 普 級 英 語 測 驗 (TOEIC Bridge): 通 過 標 準 由 應 用 外 語 系 訂 定 之 由 具 公 信 力 之 語 言 測 驗 機 構 在 校 內 舉 辦 之 大 專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或 多 益 普 級 英 語 測 驗 (TOEIC Bridge): 通 過 標 準 由 應 用 外 語 系 訂 定 之 因 應 企 業 界 越 來 越 要 求 英 語 口 說 人 才

二 經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案 由 :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第 2 梯 次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各 系 ( 所 ) 教 材 名 稱 申 請 / 異 動 / 刪 除,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101 年 3 月 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及 101 年 3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二 教 材 名 稱 申 請 : 農 學 院 木 材 設 計 系 江 吉 龍 老 師 ( 教 材 名 稱 : 家 具 設 計 ) 農 學 院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施 玟 玲 老 師 ( 教 材 名 稱 : 細 胞 凋 亡 ) 三 教 材 名 稱 異 動 : 獸 醫 學 院 動 物 疫 苗 科 技 研 究 所 鍾 曜 吉 老 師, 原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課 程 名 稱 為 動 物 疫 苗 應 用 與 施 行, 但 此 課 程 將 於 101 年 暑 假 才 開 設, 擬 將 申 請 教 育 部 教 材 認 證 課 程 更 改 為 細 胞 生 物 學 四 教 材 名 稱 刪 除 :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績 優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評 審 會 議 通 過 工 學 院 黃 馨 慧 ( 車 輛 動 力 學 ) 申 請 教 育 部 教 材 認 證 案, 黃 老 師 於 101 年 2 月 提 請 刪 除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校 網 路 教 學 開 課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 如 附 件 3), 請 討 論 說 明 : 網 路 教 學 開 課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每 門 網 路 授 課 課 程 兩 學 年 內 每 門 網 路 授 課 課 程 兩 學 年 內 有 義 務 申 請 教 育 部 數 位 教 材 有 義 務 申 請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數 位 教 材 認 證 相 關 補 助 課 程 ( 教 材 ) 認 證, 申 請 者 得 費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經 費 項 下 支 申 請 教 育 部 數 位 教 材 認 證 補 付 之 助 費, 該 項 經 費,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經 費 項 下 支 付 之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案 由 : 本 校 績 優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 如 附 件 4), 請 討 論 說 明 : 績 優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評 審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申 請 教 育 部 課 程 / 教 材 認 證 課 申 請 教 育 部 課 程 / 教 材 認 證 課 程, 由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議 課 程, 由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審 查, 報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審 查,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補 助, 每 門 課 程 教 請 校 長 核 定 補 助, 每 門 課 程 最 材 最 多 補 助 製 作 費 兩 次 ; 通 過 多 補 助 教 材 製 作 費 兩 次, 該 項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 教 材 認 經 費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經 費 項 下 證,1/3 指 標 達 A+ 級, 可 補 助 支 付 之 11 萬 元 ;1/3 指 標 達 A 級 可 補 助 9 萬 元, 以 上 經 費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經 費 項 下 支 付 之 授 課 教 師 有 協 助 本 校 接 受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相 關 評 鑑 或 訪 視 之 義 務 第 五 條 課 程 申 請 時 已 獲 獎 金 補 助 者 又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教 材 認 證, 每 門 課 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授 課 教 師 有 協 助 本 校 接 受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相 關 評 鑑 或 訪 視 之 義 務 課 程 申 請 時 已 獲 獎 金 補 助 者 又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教 材 認 證, 每 門 課 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授 課 教 師 有 協 助 本 校 接 受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相 關 評 鑑 或 訪 視 之 義 務 第 五 條 部 分 條 文 併 自 第 四 條, 原 條 文 刪 除 第 五 條 經 評 審 績 優 之 課 程, 簽 請 校 長 經 評 審 績 優 之 課 程, 簽 請 校 長 原 條 文 更 改 核 准 後, 依 評 審 結 果 之 獎 勵 方 核 准 後, 依 評 審 結 果 之 獎 勵 方 條 序 為 第 五 式 於 公 開 場 所 公 開 表 揚 式 於 公 開 場 所 公 開 表 揚 條 第 六 條 每 位 教 師 每 門 審 核 通 過 之 每 位 教 師 每 門 審 核 通 過 之 原 條 文 更 改 網 路 授 課 與 網 路 輔 助 網 路 授 課 與 網 路 輔 助 條 序 為 第 六 教 學 課 程 於 獲 頒 補 助 後, 教 學 課 程 於 獲 頒 補 助 後, 條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接 受 獎 勵 且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接 受 獎 勵 且 課 程 內 容 必 須 再 經 由 下 列 課 程 內 容 必 須 再 經 由 下 列 會 議 依 序 審 查 : 系 務 會 議 會 議 依 序 審 查 : 系 務 會 議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暨 品 質 管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會 暨 品 質 管 理 代 表 會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理 代 表 會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經 審 查 程 序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經 審 查 程 序 通 過 後, 始 得 開 授 後, 始 得 開 授 第 七 條 本 要 點 依 序 經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本 要 點 依 序 經 網 路 教 學 委 員 原 條 文 更 改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條 序 為 第 七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備 查 並 追 溯 自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進 修 推 廣 部 案 由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期 成 績 更 改 申 請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申 請 成 績 更 改 如 下 : 老 師 姓 名 更 改 科 目 更 改 原 因 學 生 學 號 / 原 成 績 更 改 後 成 績 葉 信 平 河 川 生 態 學 成 績 登 錄 遺 漏 B9813036/0 分 77 分 陳 岷 莘 體 育 ( 有 氧 舞 蹈 ) 成 績 登 錄 遺 漏 B9614024/0 分 87 分 學 生 遺 漏 填 寫 分 巫 昌 陽 休 閒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組 名 單 造 成 填 寫 成 績 時 未 登 錄 E9964054/0 分 83 分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訂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5), 請 追 認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11 月 8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1000201308 號 函 辦 理 二 研 究 所 之 師 資 生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該 科 之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輔 系 課 程 後, 明 訂 開 立 學 分 證 明 之 單 位 三 修 訂 條 文 如 附 件 一 四 本 案 經 本 中 心 100 年 11 月 28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唯 時 效 因 素, 並 先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提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五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1000207966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六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修 訂 原 因 名 稱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培 育 中 等 1. 修 訂 要 點 名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稱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2 依 教 育 部 100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實 施 要 點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年 11 月 8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1000201308 號 函 之 修 正 意 見 修 訂 欲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學 科 欲 擔 任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學 科 1. 修 正 文 字 內 ( 領 域 群 科 ) 教 師, 應 修 ( 領 域 群 科 ) 教 師, 應 修 容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規 定 之 畢 專 門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規 定 之 2. 依 教 育 部 100 學 分 數 如 欲 以 該 學 科 ( 領 學 分 數 如 欲 以 該 學 科 ( 領 年 11 月 8 日 域 群 科 ) 分 發 實 習 者, 另 域 群 科 ) 分 發 實 習 者, 另 台 中 ( 二 ) 字 第 需 具 備 相 關 系 ( 所 ) 輔 系 或 雙 需 具 備 相 關 學 系 輔 系 或 雙 1000201308 主 修 資 格 就 讀 研 究 所 之 師 主 修 資 格 就 讀 研 究 所 之 師 號 函 之 修 正 資 生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於 資 生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於 意 見 修 訂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該 科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該 科 之 3. 研 究 生 修 習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之 輔 系 課 程,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輔 系 課 程, 等 大 學 部 輔 系 得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同 同 具 備 相 關 學 系 ( 含 輔 系 ) 課 程, 不 得 培 育 該 科 相 關 系 ( 所 ) 認 定 之 資 格 列 入 畢 業 學 之, 並 開 具 學 分 證 明, 等 同 分, 為 利 就 具 備 相 關 系 ( 所 )( 含 輔 系 ) 之 讀 研 究 所 之 資 格 師 資 生 修 習 第 三 點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對 應 該 科 相 關 培 育 學 系 之 輔 系 課 程, 擬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會 同 培 育 該 科 相 關 系 ( 所 ) 認 定 之, 並 開 具 學 分 證 明, 等 同 具 備 相 關 學 系 ( 含 輔 系 ) 之 資 格

決 議 : 准 予 照 案 追 認 通 過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及 大 班 教 學 助 學 時 數 申 請 要 點 ( 如 附 件 6-11) 等 6 項 法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則 ( 如 附 件 6):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預 警,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及 輔 導 補 救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及 輔 導 補 救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另 第 三 十 條 訂 之 第 五 六 項 ( 二 )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 如 附 件 7):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預 警,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之 修 正 第 5 6 項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為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預 警 及 輔 導 補 救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業 於.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各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歷 年 學 業 各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歷 年 學 增 列 第 2 項 成 績 總 平 均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八 十 分 ( 含 ) 以 各 系 設 置 雙 或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百 分 之 上 或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百 分 主 修 應 訂 定 十 ( 含 ) 以 內 ( 各 系 有 更 嚴 格 之 十 ( 含 ) 以 內 ( 各 系 有 更 嚴 招 收 名 額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且 操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且 標 準 與 條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件, 須 提 教 得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系 為 加 修 者, 得 申 請 修 讀 其 他 系 為 加 務 會 議 通 系, 並 以 核 准 一 系 為 限 修 系, 並 以 核 准 一 系 為 限 過, 修 正 時 各 系 設 置 雙 主 修 應 訂 定 招 亦 同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收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新 增 條 文 本 辦 法 於 100.12.27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依 教 育 部 101.1.2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00238743 號 函 須 增 列 該 條 文 內 容, 原 第 15 條 條 次 向 下 遞 延, 補 提 程 序 作 業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原 第 15 條 條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次 向 下 遞 延 第 十 六 條 為 第 16 條, 修 正 時 亦 同 修 正 時 亦 同 文 字 內 容 不 變, 補 提 程 序 作 業 ( 三 )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如 附 件 8):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第 三 條 第 五 項 編 入 年 級 由 各 系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以 九 學 分 為 上 限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雙 聯 學 制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不 受 上 限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增 列 第 2 項 第 6 款 博 士 班 重 考 生 納 入 可 抵 免 學 分 範 疇 增 列 第 5 項 依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依 本 要 點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者, 其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 四 )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 如 附 件 9): 兩 校 修 業 時 間 修 習 學 分 數, 均 得 與 併 計, 由 於 雙 聯 學 制 入 學 研 究 生 留 臺 時 間 有 限, 擬 開 放 其 抵 免 學 分 不 受 上 限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名 稱 第 二 條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11 條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大 學 設 學 分 學 程 或 學 位 學 程, 本 辦 法 為 與 學 位 學 程 作 區 隔, 該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為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設 立 及 修 讀 辦 法 本 校 各 學 院 得 規 劃 開 設 跨 本 校 各 學 院 得 規 劃 開 設 跨 增 列 第 2 項 學 院 系 所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學 院 系 所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由 於 各 學 程 整 合 相 關 性 之 學 程, 開 設 科 整 合 相 關 性 之 學 程, 開 設 科 開 設 學 分 數 目 至 少 二 十 學 分, 其 中 跨 學 目 至 少 二 十 學 分, 其 中 跨 學 不 一, 為 避 院 學 程 須 於 其 他 學 院 修 滿 院 學 程 須 於 其 他 學 院 修 滿 免 學 生 誤 判 十 學 分 以 上, 學 程 課 程 及 學 十 學 分 以 上, 學 程 課 程 由 各 以 為 修 習 20 分 數 由 各 學 院 主 導 並 協 商 學 院 主 導 並 協 商 訂 定 之 學 分 即 可 取 訂 定 修 讀 要 點 規 定 之 得 學 分 學 程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證 明, 擬 於 條 文 內 容 明 確 規 範 第 三 條 課 程 規 劃 由 縱 向 之 基 礎 至 課 程 規 劃 由 縱 向 之 基 礎 至 增 列 第 2 項 進 階, 並 著 重 橫 向 之 系 統 整 進 階, 並 著 重 橫 向 之 系 統 整 對 於 學 程 設 合 與 應 用, 以 適 合 不 同 專 業 合 與 應 用, 以 適 合 不 同 專 業 置, 擬 增 訂 領 域 或 背 景 之 學 生, 經 提 院 領 域 或 背 景 之 學 生, 經 提 院 跨 院 系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學 程 設 置 準 實 施 ; 惟 新 增 課 程 仍 須 提 校 實 施 ; 惟 新 增 課 程 仍 須 提 校 則, 本 辦 法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須 受 其 規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學 程 設 置 或 終 止 實 施, 應 依 本 校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準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範, 故 增 列 之 ( 五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 如 附 件 10)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每 學 期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減 鐘 每 學 期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減 鐘 1. 依 據 人 事 室 點 計 算 : 點 計 算 : 101.3.6 核 准 一 副 校 長 教 學 總 三 一 副 校 長 教 學 總 三 簽 呈 辦 理 ( 如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處 長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館 長 主 任 秘 書 特 別 助 理 組 長 中 心 ( 室 )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處 長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館 長 主 任 秘 書 特 別 助 理 組 長 中 心 ( 室 ) 附 錄 3), 刪 除 一 級 單 位 副 主 管 核 減 鐘 點 時 數 主 任 及 場 ( 廠 ) 主 任 核 減 四 小 時 2, 增 列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各 一 級 單 位 副 主 管 核 減 兩 小 時 二 系 主 任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華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研 究 所 所 長 核 減 兩 小 時 三 兼 任 多 項 行 政 工 作, 至 多 核 減 四 小 時 四 擔 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之 指 導 教 師, 核 減 兩 小 時 主 任 及 場 ( 廠 ) 主 任 核 減 四 小 時 各 一 級 單 位 副 主 管 核 減 兩 小 時 二 系 主 任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華 語 文 中 心 主 任 ) 研 究 所 所 長 核 減 兩 小 時 三 兼 任 多 項 行 政 工 作, 至 多 核 減 四 小 時 四 擔 任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之 指 導 教 師, 核 減 兩 小 時 五 動 物 醫 院 各 分 科 主 任,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五 動 物 醫 院 各 分 科 主 任, 核 減 一 小 時 核 減 一 小 時 六 因 推 動 校 務 需 要, 兼 任 六 因 推 動 校 務 需 要, 兼 任 上 述 以 外 之 行 政 職 務 上 述 以 外 之 行 政 職 務 者, 得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者, 得 專 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准,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第 七 條 超 鐘 點 之 計 算 : 超 鐘 點 之 計 算 : 1. 僑 技 班 為 非 一 鐘 點 計 算 採 一 學 年 合 併 一 鐘 點 計 算 採 一 學 年 合 併 長 期 或 固 定 計 算, 採 計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之 修 課 人 數 計 算, 採 計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之 修 課 人 數 學 制, 應 視 為 特 殊 專 班, 教 二 專 任 教 師 鐘 點 核 計, 授 二 專 任 教 師 鐘 點 核 計, 授 師 兼 授 課 程 課 時 數 採 研 究 所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在 職 專 班 及 僑 技 班 ( 含 國 合 會 ) 及 特 殊 專 班 鐘 點 合 併 計 算 超 出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鐘 點 計 算 方 課 時 數 採 研 究 所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在 職 專 班 及 僑 技 班 ( 含 國 合 會 ) 鐘 點 合 併 計 算 超 出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鐘 點 計 算 方 式 : 研 究 所 及 大 可 超 支 時 數 與 特 殊 專 班 同, 經 修 正 後 擬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式 : 研 究 所 及 大 學 日 間 學 日 間 部 不 核 發 ; 唯 若 2. 國 際 碩 士 學 部 不 核 發 ; 唯 若 配 合 大 班 教 學, 且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則 核 發 增 加 鐘 點 時 數, 一 學 年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進 修 推 廣 部 者 一 學 年 以 六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在 職 專 班 僑 技 班 國 合 會 一 學 年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特 殊 專 班 一 學 年 以 十 小 時 為 限 配 合 大 班 教 學, 且 符 合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則 核 發 增 加 鐘 點 時 數, 一 學 年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進 修 推 廣 部 者 一 學 年 以 六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在 職 專 班 僑 技 班 國 合 會 一 學 年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 兼 授 特 殊 專 班 一 學 年 以 十 小 時 為 限 位 學 程 為 日 間 部 學 制, 目 前 國 際 學 院 規 劃 尚 有 5 個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已 呈 報 教 育 部 或 列 入 計 畫 報 部, 獲 核 准 後 亦 將 陸 續 招 生 ; 惟 考 量 課 程 皆 以 英 語 授 課 及 授 課 教 師 負 荷 沉 重, 若 兼 授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是 否 以 另 行 簽 准 方 式, 並 比 照 國 合 會 鐘 點 核 計, 一 學 年 以 超 支 8 小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 六 ) 大 班 教 學 助 學 時 數 申 請 要 點 ( 如 附 件 11) 時 為 限, 經 同 意 後 擬 於 101 學 年 度 實 施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點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六 十 人 ( 採 計 修 課 人 數 超 過 六 十 人 以 上, 1. 明 訂 修 課 人 加 退 選 確 定 後 之 修 課 人 給 予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時 數, 以 數 採 計 標 數 ), 給 予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時 下 式 計 算 之 準 時 間, 數, 以 下 式 計 算 之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 如 之 後 有 異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 ( 修 課 人 數 60) 動 增 減, 一 每 週 授 課 ( 修 課 人 數 60) 10 概 不 論 每 週 授 課 10 時 數 0.5 2. 修 訂 教 學 助 時 數 0.5 理 時 數 金 網 路 授 課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以 網 路 授 課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以 基 準 下 式 計 算 之 : 下 式 計 算 之 :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 每 週 助 學 時 數 = ( 修 課 人 數 30) ( 修 課 人 數 30) 每 週 授 課 每 週 授 課 10 10 時 數 0.5 時 數 0.5 經 上 述 算 式 計 算 教 學 助 理 可 領 助 學 金 額 ( 以 申 請 月 數 4.5 個 月 為 準 ) 低 於 1000 元 者, 以 1000 元 計 算 申 請 月 數 未 滿 4.5 個 月 者, 依 比 例 計 算 之 第 五 點 有 意 申 請 之 教 師, 應 先 至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管 理 系 統, 登 記 所 授 課 程 之 教 學 助 理 ; 教 學 助 理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依 據 大 班 教 學 助 學 金 申 請 流 程, 至 該 系 統 辦 理 申 請, 並 列 印 大 班 教 學 助 理 時 數 申 請 表, 送 各 系 所 單 位 收 齊 後 轉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彙 整 核 報 有 意 申 請 之 教 師, 可 逕 至 教 務 處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填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彙 整 核 報 因 應 大 班 教 學 助 理 時 數 金 申 請 線 上 化, 修 正 條 文 二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各 項 法 案 其 審 查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請 教 務 處 將 王 栢 村 研 發 長 及 國 際 學 院 裴 家 騏 院 長 對 於 本 案 說

明 一 第 ( 五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核 計 辦 法 中, 有 關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建 議 : 副 主 管 擔 任 的 工 作 量, 不 亞 於 任 何 一 個 組 長 或 中 心 主 任, 建 議 應 比 照 行 政 主 管 減 授 授 課 時 數 4 小 時, 並 建 議 能 夠 把 職 務 加 給 跟 減 授 授 課 時 數 同 步 考 慮, 送 秘 書 室 呈 請 校 長 再 考 量 提 案 十 五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 如 附 件 12),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進 修 推 廣 部 說 明 : 一 擬 將 進 修 推 廣 部 四 技 學 生 ( 含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一 學 分 之 規 定, 修 訂 為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八 學 分 因 教 務 處 已 將 四 年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修 訂 並 提 高 為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考 量 進 修 部 學 生 於 第 四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受 限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一 學 分 之 規 定, 致 需 延 畢 一 學 期 情 事 發 生 因 此 擬 比 照 教 務 處 做 法, 將 進 修 部 四 技 學 生 每 學 期 最 高 學 分 數 提 高 為 二 十 八 學 分 二 擬 刪 除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學 生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學 分 之 規 定 因 日 間 部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學 分 原 條 文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既 比 照 日 間 部, 與 原 條 文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學 分 有 所 衝 突, 因 此 應 予 修 正 三 學 生 選 課 辧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進 修 推 廣 部 之 學 生 ( 含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八 學 分,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於 日 間 上 課,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比 照 日 間 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學 分 ;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學 生 因 當 學 期 於 校 外 實 習 因 素, 其 選 課 不 受 本 條 款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之 限 制 進 修 推 廣 部 之 學 生 ( 含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者 ),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一 學 分,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於 日 間 上 課,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比 照 日 間 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學 分 ; 產 學 四 技 專 班 學 生 因 當 學 期 於 校 外 實 習 因 素, 其 選 課 不 受 本 條 款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之 限 制 比 照 日 間 部 修 改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最 高 學 分 上 限 為 28 學 分 二 本 案 建 議 追 溯 適 用 進 修 推 廣 部 現 已 在 校 的 學 生

辦 法 :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後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並 追 溯 適 用 進 修 推 廣 部 現 已 在 校 學 生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擬 調 整 本 校 體 育 游 泳 課 程 及 修 正 本 校 游 泳 教 學 實 施 細 則 案 ( 如 附 件 13),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0 年 11 月 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修 正 本 室 游 泳 相 關 教 學 細 節 二 經 召 開 101.01.03 體 育 室 室 務 會 議 及 101.02.08 體 育 教 學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修 正 授 課 內 容 及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 一 ) 第 二 學 期 授 課 調 整 為 球 類 及 游 泳 課 程 教 授 ( 含 自 救 教 學 ), 評 分 標 準 為 球 類 成 績 30% 游 泳 成 績 60% 及 體 育 常 識 10%, 並 為 鼓 勵 同 學 於 課 餘 時 間 自 主 加 強 學 習 於 總 成 績 額 外 加 計 至 高 5 分 之 自 學 成 績 ( 二 ) 學 期 授 課 分 派 如 下 : 第 1 週 課 程 講 解 及 加 退 選 第 2 至 3 週 體 適 能 檢 測 及 體 育 常 識 教 授 第 4 至 6 週 綜 合 球 類 教 授 第 7 週 籃 球 術 科 測 驗 第 8 週 游 泳 基 礎 及 水 母 漂 教 學 第 9 週 期 中 考 體 育 常 識 學 科 測 驗 第 10 至 15 週 游 泳 教 學 第 16 至 17 週 游 泳 大 會 考 第 18 週 期 末 游 泳 補 考 ( 三 ) 配 合 游 泳 教 學 授 課 內 容 調 整, 修 正 本 校 游 泳 教 學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條 及 第 六 條,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下 :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水 中 自 救 能 力 及 游 泳 技 能, 大 學 部 ( 含 進 第 四 條 修 部 ) 一 年 級 學 生 以 原 班 授 課, 於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游 泳 教 學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水 中 自 救 能 力 及 游 泳 技 能, 大 學 部 ( 含 進 修 部 ) 一 年 級 學 生 以 原 班 授 課, 於 下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為 期 一 學 期 之 游 泳 教 學 1. 部 份 文 字 修 正 2. 刪 除 原 為 期 一 學 期 教 學 字 樣 為 統 一 教 學 目 標 與 評 量 標 為 統 一 教 學 目 標 與 評 量 標 1. 刪 除 期 末 準, 學 生 游 泳 成 績 佔 體 育 學 準, 學 生 於 期 末 需 進 行 徒 手 50 公 尺 測 第 六 條 期 成 績 60%; 評 量 內 容 包 含 以 任 一 姿 勢 ( 自 由 式 ) 完 成 五 驗 規 定,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三 大 部 分 十 公 尺 游 泳 測 驗 ; 評 量 內 容 改 以 游 泳 包 含 認 知 (10%) 情 意 成 績 佔 該

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20%) 技 能 (70%) 三 大 部 分 三 經 101.01.11 簽 核 裁 示 提 案 送 100-2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學 期 體 育 成 績 60% 2. 評 量 內 容 不 限 定 百 分 比 附 帶 決 議 : 請 體 育 室 參 考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巫 昌 陽 主 任 對 於 游 泳 教 學 之 建 議, 於 相 關 會 議 中 再 討 論, 以 持 續 改 進 教 學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巫 昌 陽 主 任 對 游 泳 教 學 之 建 議 如 下 : 一 第 二 學 期 授 課 內 容 建 議 由 球 類 及 游 泳 課 程 教 授 ( 含 自 救 教 學 ), 調 整 為 分 項 運 動 及 游 泳 課 程 教 授 ( 含 自 救 教 學 ), 授 課 內 容 有 關 體 育 常 識 部 分, 建 議 強 調 水 域 安 全 或 水 中 自 救 之 技 能 二 游 泳 課 程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頒 布 之 游 泳 池 管 理 規 範,15 歲 以 上 學 生 每 15 個 人 要 有 1 個 教 練, 游 泳 池 教 學 部 分 要 有 3 個 以 上 救 生 員 三 學 校 游 泳 池 亦 應 依 據 游 泳 池 管 理 規 範, 設 置 救 生 浮 具 救 生 繩 救 生 竿 浮 水 擔 架 以 及 人 工 呼 吸 器 四 體 育 室 有 一 個 專 任 的 游 泳 池 教 學 助 理, 他 應 該 要 把 這 些 資 訊 提 供 給 各 位 做 參 考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配 合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訂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及 外 國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 如 附 件 14-15),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 如 附 件 14):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具 外 國 國 籍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及 外 國 國 籍 外 國 學 生 第 二 項 定, 於 申 請 時 並 已 連 續 居 留 之 雙 重 國 籍 者, 自 內 政 部 許 來 臺 就 學 辦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亦 得 依 本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法 ( 以 下 簡 稱 八 年 內, 不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新 辦 法 ) 對 於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 入 學 本 校 雙 重 國 籍 者 一 申 請 時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分 別 設 有 不 籍 者, 應 自 始 未 曾 在 臺 同 規 範, 刪 除 設 有 戶 籍 原 條 文 第 2 二 申 請 前 曾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項, 配 合 新 辦 國 籍, 於 申 請 時 已 不 具 法 第 2 條 增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應 自 訂, 敘 明 不 同 類 型 申 請 人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之 身 分 定 義 民 國 國 籍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時 已 滿 八 年 三 前 二 款 均 未 曾 以 僑 生 身 分 在 臺 就 學, 且 未 於 當 學 年 度 接 受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第 二 條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由 外 國 政 前 項 所 稱 申 請 入 學, 以 本 校 所 1. 原 條 文 第 3 第 三 項 府 機 構 或 學 校 遴 薦 來 臺 就 訂 開 學 日 期 為 準 項 遞 移 至 第 學 之 外 國 國 民, 其 自 始 未 曾 7 項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經 教 育 部 2. 配 合 外 國 核 准, 得 不 受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學 生 來 臺 就 限 制 學 辦 法 增 訂 申 請 人 類 型, 適 用 雙 聯 學 制 入 學 者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六 年 八 年, 以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華 裔 外 國 第 四 項 擬 入 學 當 學 期 起 始 日 期 ( 二 籍 學 生, 依 其 本 身 條 件, 得 就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為 終 日 本 辦 法 或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計 算 之 辦 法 擇 一 申 請 入 學 如 同 時 以 僑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依 本 辦 法 所 獲 准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第 五 項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 所 稱 連 續 居 留, 指 外 國 學 生 每 曆 年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1. 原 條 文 第 4 項 遞 移 至 第 8 項 2. 配 合 新 辦 法 本 條 第 2 項 明 確 訂 定 起 算 日 期 配 合 新 辦 法 增 訂 本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海 外 及 連 續 居 留 定 義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具 外 國 國 籍 並 兼 具 中 華 民 國 第 六 項 國 籍, 且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二 月 一 日 前 已 提 出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得 依 原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不 受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配 合 新 辦 法 增 訂, 雙 重 國 籍 且 於 100 年 2 月 1 日 申 請 放 棄 我 國 國 籍 者, 得 不 受 第 2 項 限 制, 放 寬 申 請 門 檻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申 請 入 學, 以 本 校 前 項 所 稱 申 請 入 學, 以 本 校 所 1. 原 條 文 第 3 第 七 項 所 訂 開 學 日 期 為 準 訂 開 學 日 期 為 準 項 遞 移 至 第 7 項 2. 前 項 改 為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華 裔 外 國 第 八 項 籍 學 生, 依 其 本 身 條 件, 得 就 本 辦 法 或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擇 一 申 請 入 學 如 同 時 以 僑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依 本 辦 法 所 獲 准 入 學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原 條 文 第 4 項 遞 移 至 第 8 項 第 三 條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我 國 各 大 專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二 項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校 院 後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第 11 條 第 3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本 校 就 讀 入 項 規 定, 界 定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後 始 查 覺 者, 一 概 取 消 其 退 學 原 因, 非 學 本 校 就 讀 入 學 後 始 查 覺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此 類 型 遭 退 者, 一 概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明 文 件 學 學 生 得 依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如 因 未 註 冊 或 轉 學 者 第 三 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後, 其 於 就 第 三 項 學 期 間 許 可 在 臺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戶 籍 遷 入 登 記 歸 化 或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喪 失 外 國 學 生 身 分, 應 予 退 學 第 四 條 於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第 二 項 內, 有 本 國 學 生 未 招 足 情 形 者, 得 以 外 國 學 生 名 額 補 足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新 增 本 條 第 3 項, 明 定 恢 復 我 國 國 籍 身 分 者 應 予 退 學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增 訂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招 生 名 額, 不 含 未 具 第 三 項 正 式 學 籍 之 外 國 學 生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4 條 第 3 項 增 訂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依 據 新 辦 法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第 6 條 第 1 項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第 2 款 規 定, 驗 證, 或 由 原 修 業 學 校 提 出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新 增 或 由 原 (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之 外 國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修 業 學 校 提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出 ( 密 封 逕 寄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申 請 學 校 ) 及 或 同 等 學 力, 即 學 歷 ( 力 ) 證 明 及 成 績 單 得 不 經 驗 證 第 五 條 財 力 證 明 書 ( 由 金 融 機 構 提 財 力 證 明 書 (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一 項 出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七 款 力,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力 ) 第 3 款 規 定, 財 力 證 明 得 不 經 驗 證, 逕 由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申 請 費 申 請 費 本 校 申 請 費 為 美 金 20 元 或 新 臺 幣 700 元, 建 議 刪 除 申 請 費, 理 由 如 下 : 1. 大 多 數 申 請 人 反 應 匯 款 手 續 費 比 申 請 費 昂 貴 2. 駐 外 館 反 應 經 濟 較 落 後 國 家 甚 至 很 少 有 得 以 匯 款 的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部 分 地 區 申 請 人 而 言, 申 請 費 甚 為 昂 貴 3. 匯 款 或 匯 票 入 帳 須 經 由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銀 行 轉 匯 及 匯 兌 手 續, 每 筆 扣 除 約 新 台 幣 300 元 手 續 費, 不 甚 經 濟 98 至 100 年 度 申 請 費 共 收 入 新 台 幣 80,198 元 4. 外 館 推 薦 臺 灣 獎 學 金 及 國 合 會 獎 學 金 東 南 亞 獎 學 金 計 畫 之 申 請 人 不 須 繳 手 續 費, 對 其 他 申 請 人 似 乎 有 失 公 平 5. 藉 由 不 予 收 取 申 請 費 提 高 申 請 意 願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外 國 學 校 最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外 國 學 校 最 依 據 新 辦 法 高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除 海 外 臺 第 6 條 第 2 項 文 件, 除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所 發 灣 學 校 所 發 者 外, 應 依 教 育 規 定, 新 增 者 外, 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或 同 等 學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力 證 明 理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完 成 學 士 以 外 國 學 生 在 我 國 境 內 就 讀 外 上 學 位, 繼 續 申 請 入 學 碩 士 國 僑 民 學 校 或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程 者, 得 檢 具 我 國 各 學 校 附 設 之 雙 語 部 ( 班 ) 畢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業 者, 得 持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明 文 件, 依 前 條 規 定 申 請 入 依 前 條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不 受 學, 不 受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規 定 之 限 制 1. 第 6 條 第 1 項 遞 移 至 地 2 項 2. 原 辦 法 未 對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完 成 學 位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加 以 規 範, 配 合 新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新 增, 放 寬 此 等 文 件 得 不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方 合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情 理 第 六 條 外 國 學 生 在 我 國 境 內 就 讀 外 第 二 項 國 僑 民 學 校 或 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之 雙 語 部 ( 班 ) 畢 業 者, 得 持 該 校 畢 業 證 書, 依 前 條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不 受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經 審 核 通 過 核 准 入 學 之 外 國 經 審 核 通 過 核 准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已 於 學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醫 療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及 傷 害 保 險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四 個 月 效 期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證 明 文 件, 其 保 險 效 期 須 包 險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證 明 文 括 計 劃 在 華 留 學 期 間, 未 投 件 保 者 不 得 入 學 第 十 三 前 項 國 外 之 保 險 證 明, 應 經 條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第 二 項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原 條 文 第 1 項 遞 移 至 第 2 項 1.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改 訂 保 險 期 效 至 入 境 起 4 個 月 及 投 保 地 點 為 國 外 2. 母 法 並 無 未 投 保 者 不 得 入 學 之 規 定, 本 條 立 法 意 旨 在 於 尚 未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期 間, 使 學 生 身 體 健 康 安 全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之 保 障 ; 且 未 投 保 與 不 得 入 學 之 處 置 顯 失 均 衡, 有 違 比 例 原 則, 建 議 刪 除 依 據 新 辦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增 訂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學 位 或 學 分 所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學 位 或 學 分 所 依 據 新 辦 法 應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依 應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與 20 條 第 1 項 修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並 得 依 本 校 本 國 生 同, 並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訂 學 費 繳 納 外 國 籍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等 籍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等 辦 法 原 則, 刪 除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 一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之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與 本 國 生 同, 增 列 地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依 本 校 所 定 本 國 生 收 費 基 準 二 依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入 學 者, 依 協 議 規 定 辦 理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生, 由 本 校 擬 定 外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十 四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二 月 一 日 條 前 已 入 學 修 讀 學 位 或 學 分 之 第 二 項 外 國 學 生,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與 本 國 生 同 ( 二 ) 外 國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 如 附 件 15): 1 項 3 款 基 準 : 1.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與 本 國 生 相 同 2. 第 2 條 第 3 項 如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依 協 議 辦 理 3. 前 二 款 以 外 學 生 另 訂 收 費 基 準 依 據 新 辦 法 20 條 第 2 項 增 訂,100 年 2 月 1 日 前 入 學 之 學 生, 學 費 基 準 依 修 法 前 規 定 辦 理, 與 本 國 生 同 ;100 年 2 月 1 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依 修 法 後 學 費 基 準, 以 明 確 界 定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不 同 之 學 費 基 準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轉 學 本 校, 須 第 一 項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於 每 學 期 轉 第 七 款 學 申 請 期 限 前, 提 出 申 請 : 一 轉 學 申 請 表 乙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轉 學 本 校, 須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於 每 學 期 轉 學 申 請 期 限 前, 提 出 申 請 : 一 轉 學 申 請 表 乙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修 訂 第 5 條 第 1 項 將 刪 除 申 請 費 規 定, 本 要 點 擬 配 合 修 訂, 刪 除 第 1 項 第 7 款 申 請 費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三 申 請 轉 學 前 已 就 讀 學 校 三 申 請 轉 學 前 已 就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推 薦 書 二 份 四 推 薦 書 二 份 五 財 力 證 明 書 ( 經 駐 外 館 五 財 力 證 明 書 (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處 驗 證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 學 之 財 力 ) 六 本 校 要 求 之 其 他 文 件 六 本 校 要 求 之 其 他 文 件 七 申 請 費 七 申 請 費 第 十 三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學 位 或 學 分 所 條 應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比 照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規 定, 並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籍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學 位 或 學 分 所 應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或 學 分 費 與 本 國 生 同, 並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籍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等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二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三 通 過 後 自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開 始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八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訂 第 14 條 學 雜 費 規 定, 本 要 點 擬 配 合 修 訂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增 訂 本 校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準 則 草 案 ( 如 附 件 16),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自 101 學 年 度 新 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食 品 科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程, 因 應 未 來 朝 跨 院 系 所 成 立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規 劃, 擬 訂 定 跨 院 系 所 學 程 設 置 準 則 作 為 學 程 設 置 依 據 二 本 案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法 案 審 查 程 序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本 校 各 系 學 士 班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及 修 讀 條 件 訂 定 草 案 ( 如 傳 閱 附 件 7),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業 經 100 年 11 月 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備 查 二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依 100 年 11 月 1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自 101 學 年 起 實 施 三 各 系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及 修 讀 條 件 草 案, 除 農 園 系 植 醫 系 木 設 系 環 工 系 生 機 系 幼 保 系 及 獸 醫 系 等 7 系 暫 緩 訂 定 外, 其 餘 19 系 皆 已 訂 定 四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各 系 學 士 班 雙 主 修 應 修 學 分 及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表 列 : 農 學 院 工 學 院 院 別 系 別 應 修 學 分 招 生 名 額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森 林 系 42 5 養 殖 系 43 5 動 畜 系 46 5 農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41 5 生 技 系 非 ( 農 學 院 獸 醫 學 院 ) 等 其 他 學 院 45 5 食 品 系 50 10 機 械 系 40 10 土 木 系 40 20 工 學 院 45 5 水 保 系 非 ( 工 學 院 ) 其 他 學 院 45 5 車 輛 系 41 10 農 企 系 41 5-10 資 管 系 40 5 工 管 系 40 10 企 管 系 管 理 學 院 45 非 ( 管 理 學 院 ) 其 他 學 院 45 時 尚 系 42 3 餐 旅 系 42 5 應 外 系 62 5 社 工 系 54 5 休 保 系 40 5 熱 農 系 植 物 組 42 動 物 組 42 五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0 3

提 案 二 十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本 校 森 林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機 械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系 農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休 閒 運 動 保 健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等 10 系 及 新 增 水 產 養 殖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工 業 管 說 明 : 理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等 4 系 之 學 士 班 輔 系 指 定 應 修 讀 科 目 及 修 讀 條 件 ( 如 傳 閱 附 件 8), 請 討 論 一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未 修 畢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其 已 修 加 修 系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如 已 達 輔 系 規 定 得 准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二 因 應 各 系 訂 定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所 屬 輔 系 指 定 應 修 科 目 配 合 修 正 三 本 次 各 系 輔 系 課 程 異 動 情 形, 如 下 表 列 : 異 動 別 修 正 新 增 系 別 名 稱 森 林 系 食 品 系 機 械 系 土 木 系 車 輛 系 農 企 系 資 管 系 應 外 系 休 保 系 社 工 系 等 10 系 養 殖 系 生 技 系 熱 農 系 工 管 系 等 4 系 四 依 據 本 校 各 系 設 置 輔 系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辦 理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壹 拾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配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修 訂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 如 附 件 14), 請 討 論 說 明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說 明 如 下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本 校, 須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依 當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乙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本 校, 須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依 當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乙 份 二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條 次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或 由 原 修 業 學 校 提 出 (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以 即 將 畢 業 函 件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代 替, 唯 入 學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四 推 薦 書 二 份 五 健 康 證 明 書 乙 份 ( 由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詳 述 申 請 人 之 健 康 情 形 及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檢 查 ) 六 中 文 或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乙 份 七 財 力 證 明 書 ( 由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八 本 校 所 要 求 之 其 他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其 為 外 國 學 校 核 發 者, 除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所 發 者 外, 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於 原 課 程 外 需 增 修 至 少 12 個 畢 業 學 分, 其 外 加 科 目 由 各 系 另 行 訂 定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或 由 原 修 業 學 校 提 出 (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以 即 將 畢 業 函 件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代 替, 唯 入 學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四 推 薦 書 二 份 五 健 康 證 明 書 乙 份 ( 由 合 格 醫 師 出 具, 詳 述 申 請 人 之 健 康 情 形 及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檢 查 ) 六 中 文 或 英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乙 份 七 財 力 證 明 書 ( 由 金 融 機 構 提 出 具 備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密 封 逕 寄 申 請 學 校 ) 八 本 校 所 要 求 之 其 他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其 為 外 國 學 校 核 發 者, 除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所 發 者 外, 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2. 近 日 馬 來 西 亞 高 中 二 年 級 (Form5) 畢 業 學 生 希 望 能 申 請 本 校 於 今 年 就 讀 大 學 部, 此 類 學 生 以 往 必 須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就 讀 僑 生 先 修 部 一 年, 結 業 後 始 可 申 請 國 內 大 學 就 讀 若 依 上 述 認 定 標 準, 目 前 高 中 二 年 級 畢 業 學 生 得 逕 申 請 就 讀 國 內 大 學 3. 奉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指 示, 學 校 應 配 合 前 述 認 定 標 準, 訂 定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故 擬 於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第 5 條 增 訂 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