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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e-mail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建 議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Yahoo 信 箱, 以 免 漏 失 信 息 ) ( 二 ) 倘 有 報 考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前 e-mail 或 來 電 詢 問,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與 否 之 爭 議, 概 以 報 名 系 統 之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所 列 是 否 取 得 流 水 碼 為 依 據 ( 三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後, 於 審 核 期 間 如 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之 e-mail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未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責 任 自 負 ( 四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查 詢, 如 : 備 審 資 料 及 應 核 驗 文 件 上 傳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應 考 證 查 詢 列 印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多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二 報 名 費 : 依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考 試 項 目 收 取 費 用 考 試 項 目 報 考 身 分 基 本 費 筆 試 審 查 面 試 一 般 考 生 500 300/ 科 500 500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350 210/ 科 350 350 ( 減 繳 30% 報 名 費 ) 金 額 及 說 明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一 ) 音 樂 系 需 另 加 主 修 面 試 費 2000 元 ( 二 ) 各 系 所 組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依 訂 定 之 考 試 項 目 及 筆 試 科 目 數 收 取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者, 請 依 面 試 通 知 單 內 之 帳 號 繳 費 ( 最 遲 須 於 面 試 前 入 帳 完 成 )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退 費 條 件 說 明 100 元 300 元 不 予 退 費 繳 費 後 提 出 申 請 減 繳 或 免 繳 逾 時 繳 費 溢 繳 ( 同 帳 號 重 覆 繳 費 )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信 用 卡 繳 費 金 額 錯 誤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後 不 符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上 傳 不 齊 全 相 片 不 符 規 定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者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及 七 條 身 分 報 考 並 取 得 應 考 證 號 碼 者 全 部 部 份 項 目 缺 考 或 未 錄 取 繳 納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費 用 者 因 所 繳 款 項 已 入 帳, 原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系 統 業 已 註 銷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因 已 完 成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 繳 費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原 繳 之 報 名 費 ( 不 含 銀 行 手 續 費 ) 扣 除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後,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辦 理 結 束 時, 以 支 票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取 號 時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由 本 校 統 一 處 理, 不 需 另 行 申 請 退 費 * 如 欲 修 改 地 址,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因 校 務 帳 務 作 業 因 素, 退 費 支 票 請 配 合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前 兌 現 三 報 名 步 驟 ( 取 號 繳 費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視 需 要 而 定 ) 列 印 應 考 證 )

取 號 繳 費 報 考 者 不 需 購 買 簡 章, 請 於 取 號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登 錄 報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填 寫 選 擇 身 分 別 考 生 姓 名 E-mail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班 別 後, 選 擇 ATM 及 臨 櫃 繳 款 者 取 得 銀 行 代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後 立 即 線 上 付 款 取 號 後, 請 登 入 報 名 登 錄 ( 含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 完 成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步 驟, 方 為 報 名 成 功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位 輸 入 方 式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19651009YA *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依 據,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所 組 用 如 擬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需 重 新 取 號 繳 費 *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系 所 組, 系 所 面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請 考 生 自 行 酙 酌,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此 要 求 系 所 更 換 ( 筆 ) 面 試 時 間 或 退 費 * 取 號 時 選 錯 身 分 別 或 選 錯 繳 費 方 式 之 考 生, 不 論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均 須 再 次 取 號 繳 費 逾 時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登 錄 報 名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 一 )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需 1 小 時 入 帳 1. 持 土 地 銀 行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2. 持 土 地 銀 行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3. 使 用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跨 行 轉 帳 非 約 定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注 意 是 否 確 實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 二 )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約 需 4 小 時 入 帳, 請 提 醒 行 員 即 時 入 帳 1. 限 於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不 收 手 續 費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台 匯 款 2. 填 寫 土 地 銀 行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款 ( 範 例 如 下 圖 示 ) 存 款 憑 條 帳 號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存 入 金 額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金 額 存 戶 欄 填 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404 專 戶 存 繳 人 備 註 欄 填 寫 報 考 人 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繳 款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三 ) 信 用 卡 繳 費 ( 中 低 收 考 生 因 需 事 先 申 請 故 不 適 用 ): 每 筆 交 易 需 自 付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步 驟 圖 示 詳 見 附 錄 * 銀 行 入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為 免 延 誤 後 續 各 報 名 步 驟, 請 於 取 號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費, 刷 卡 成 功 與 否 請 自 行 洽 詢 發 卡 銀 行 步 驟 如 下 : 1. 取 號 時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確 定 進 入 本 校 線 上 收 款 系 統 詳 閱 注 意 事 項 後 點 選 確 認 2. 輸 入 卡 號 有 效 年 月 及 檢 核 碼 有 些 信 用 卡 銀 行 會 要 求 輸 入 網 路 刷 卡 密 碼 或 3D 驗 證 碼 ( 需 事 先 向 發 卡 銀 行 完 成 申 請 ) 3. 列 印 刷 卡 成 功 網 頁 留 存 * 若 取 號 後 未 能 立 即 完 成 繳 費, 請 至 取 號 系 統 查 詢 取 得 之 帳 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進 行 繳 費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繳 費 入 帳 後, 才 可 上 傳 照 片 ; 完 成 上 傳 照 片 後, 才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上 傳 之 照 片, 將 作 為 應 考 證 列 印 及 未 來 錄 取 入 學 後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入 學 後 如 需 更 換 學 生 證 照 片,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重 製 工 本 費 請 以 本 人 最 近 二 年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限 使 用 身 分 證 護 照 或 學 ( 碩 ) 士 班 脫 帽 畢 業 照 等 證 件 用 照 片 )jpeg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檔 案 格 式 及 大 小 請 參 閱 網 頁 說 明 考 生 上 傳 不 符 規 定 之 照 片 ( 如 生 活 照 背 景 有 其 他 物 品 或 非 人 物 圖 片 ),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自 行 修 正 ; 報 名 截 止 後 仍 未 修 正 者, 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不 另 通 知 登 錄 方 式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姓 名 中 有 特 殊 字 需 系 統 造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先 將 該 字 輸 入 *,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查 詢 及 列 印 作 業 * 報 名 時 須 設 定 密 碼,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號 ( 係 報 名 完 成 之 依 據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可 於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查 詢, 請 務 必 妥 善 留 存 * 倘 已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但 至 系 統 關 閉 時 仍 未 能 順 利 完 成 登 錄 者, 可 於 報 名 送 件 截 止 時 間 前, 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補 登 錄,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應 再 次 上 網 確 認,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 如 考 區 或 選 考 科 目 ) 誤 植, 請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 列 印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網 頁, 手 改 簽 名 後 立 即 傳 真 至 07-5252920 逾 期 因 後 續 試 務 相 關 作 業 因 素, 不 再 受 理 修 改 報 考 資 料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除 工 作 年 資 依 上 傳 之 相 關 證 件 另 行 核 算 外,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正 本 均 需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驗 證 * 系 所 考 試 方 式 如 規 定 需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完 成 資 料 審 核 表 者, 亦 需 再 至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取 得 流 水 號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連 絡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及 e-mail 為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用,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訊 通 知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延 誤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繫 或 未 讀 取 郵 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一 ) 更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連 絡 資 料 : 1. 放 榜 前 : 請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e-mail 等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3.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已 繳 費 但 未 成 功 報 考 ):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強 烈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可 加 快 上 傳 速 度 * 請 依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相 關 說 明,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至 上 傳 系 統 將 備 審 資 料 及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存 成 pdf 檔 ( 副 檔 名 須 為 小 寫.pdf) 分 別 上 傳 上 傳 完 成 後, 請 再 次 檢 閱 各 項 pdf 檔 ( 資 料 正 確 性 方 向 及 解 析 度 ), 並 至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確 認 是 否 上 傳 成 功, 如 有 檔 案 漏 失,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各 項 資 料 均 可 重 複 上 傳 更 新, 請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上 網 補 正,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列 印 通 知 單 ( 應 考 證 )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出 現 錯 誤, 請 先 確 認 姓 名 或 資 料 是 否 有 特 殊 字 需 要 造 字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網 頁 沒 有 反 應, 請 將 網 頁 設 定 為 不 封 鎖 快 顯 視 窗 * 若 資 料 無 法 上 傳,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交 寄 ;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確 認 收 件 狀 態 唯 本 校 採 線 上 審 查 作 業,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放 榜 後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斟 酌 * 本 項 考 試 考 生 備 審 資 料 以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系 統 所 存 之 檔 案 為 準, 並 以 此 提 供 系 所 審 查 ; 上 傳 系 統 關 閉 後 概 不 受 理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之 抽 ( 補 ) 件 * 考 生 需 於 開 放 列 印 應 考 證 後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之 考 生, 應 於 考 前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持 該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直 接 至 試 場 教 室 應 試 * 未 帶 應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論 處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 強 烈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網 頁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可 加 快 上 傳 速 度 ) 資 料 項 目 方 式 報 考 所 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備 審 資 料 請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學 歷 切 結 書 ( 視 學 歷 而 定 )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07-5252920 再 郵 寄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七 條 身 分 報 考 者, 請 將 切 結 書 內 規 定 之 檢 附 資 料 依 次 序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兩 份 ( 影 本 即 可 ), 連 同 切 結 書 ( 正 本 ) 一 併 寄 繳 推 薦 信 ( 彌 封 ) 郵 寄 ( 一 ) 切 結 書 推 薦 信 寄 繳 方 式 :( 不 另 通 知 補 寄,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查 詢 收 件 狀 態 ) 1. 掛 號 郵 寄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市 郵 政 59-70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2. 自 行 送 件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後 將 資 料 裝 入,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 收 件 時 間 : 週 一 至 五 上 班 日 9:00-17:00),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06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 二 )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請 依 報 考 學 歷 ( 力 ) 上 傳 資 料 : 報 考 學 歷 ( 力 ) 別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應 上 傳 學 歷 ( 力 ) 資 料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免 上 傳 ) 依 報 名 時 輸 入 之 報 考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各 項 程 序 即 可,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2. 系 所 規 定 應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1) 僅 未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者,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者,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同 等 學 力 ( 附 註 ) 國 外 ( 境 外 ) 學 歷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應 上 傳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應 上 傳 及 格 證 書 (6)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者, 應 上 傳 證 書, 並 附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應 上 傳 證 書, 並 附 五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2. 專 班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專 班 考 試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1.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暨 考 選 部 歷 年 來 舉 辦 之 各 類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2. 依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67289 號 函 示,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肄 業 學 歷 者, 現 階 段 無 法 認 定 為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因 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法 條 於 104 年 9 月 29 日 公 布 修 訂, 本 項 配 合 刪 除 )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所 屬 系 所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要 求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1)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學 位 證 書 另 需 上 傳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學 位 證 書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另 需 繳 交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4) 本 簡 章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需 考 生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 以 上 資 料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2. 系 所 規 定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以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含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考 如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請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傳 表 件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先 准 予 報 考,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註 冊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得 以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報 考,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2. 專 班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詳 見 專 班 考 試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 三 ) 以 在 職 身 分 ( 含 在 職 專 班 ) 報 考, 請 上 傳 下 列 資 料 :

資 料 別 應 上 傳 資 料 學 歷 ( 力 ) 證 件 依 持 報 考 學 歷 ( 力 ) 相 關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上 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檔 案 1.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專 職 年 資, 非 現 職 部 份 得 以 離 職 證 明 書 ( 須 載 明 在 職 起 訖 年 月 )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替 代, 但 月 投 保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公 告 之 最 低 薪 資 額 規 定 2.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得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件 使 用,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服 務 ( 專 職 ) 年 資 3.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應 加 註 財 政 部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上 市 上 櫃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可 免 填 ), 考 生 本 人 如 為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人 請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或 營 業 稅 籍 證 明 4. 兼 職 或 工 讀 或 以 工 時 ( 鐘 點 ) 計 算 之 資 歷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5. 義 務 役 或 U 志 願 役 U 年 資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系 所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未 規 定 者 免 上 傳 1. 報 考 在 職 生 ( 非 在 職 專 班 生 ) 考 試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其 他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2. 僑 生 及 外 國 生 未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回 流 教 育 之 各 學 制 班 別, 惟 屬 專 案 核 准 之 班 別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其 他 事 項 : ( 一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程 序 : 1. 至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 請 勿 繳 費 ) 於 核 准 前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因 已 入 帳 無 法 受 理 申 請, 需 再 次 取 號 並 繳 費 2.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件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3. 於 取 號 期 間, 將 已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憑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鄰 里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附 ), 傳 真 至 07-5252920 資 料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傳 真 後 3 小 時 ( 下 午 17:00 後 傳 真 者, 請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登 錄 ), 即 可 持 申 請 免 繳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此 時 繳 費 ),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上 網 時 間 如 仍 無 法 上 網 登 錄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與 本 項 考 試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7)5252000 轉 2141 2148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特 殊 協 助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方 式 傳 真 至 07-5252920, 俾 便 依 狀 況 安 排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但 最 多 以 延 長 20 分 鐘 為 限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4) 特 殊 桌 椅

本 校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將 參 酌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意 見 核 定 3. 患 有 聽 覺 下 肢 情 緒 等 障 礙 癲 癇 或 重 大 疾 病 ( 如 心 臟 病 血 友 病 糖 尿 病 等 ) 等 非 上 列 服 務 對 象 之 考 生, 可 向 本 校 報 備, 但 若 有 使 用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仍 須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報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4. 凡 未 依 本 簡 章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於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僅 提 供 行 動 及 輔 具 等 試 場 服 務 ( 三 ) 現 役 軍 人 在 營 預 官 及 常 備 兵 教 師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身 分 人 員, 其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外 國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認 定,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 五 ) 本 項 考 試 放 榜 後, 未 錄 取 者 其 報 名 或 審 查 等 資 料 於 試 務 作 業 全 部 結 束 後 銷 毁 ; 錄 取 生 資 料 由 本 校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存 查 一 年 後 逕 予 處 理, 不 予 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