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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 上 ) 計 畫 主 持 人 : 許 幸 惠 協 同 主 持 人 : 林 賢 治 台 灣 省 諮 議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序 序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積 極 展 開 接 收 臺 灣 的 準 備 工 作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民 政 府 飭 令 :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著 改 制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正 式 成 立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臺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並 全 面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國 民 政 府 為 因 應 臺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乃 決 定 在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尚 未 公 佈 前, 先 行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會, 並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頒 佈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以 為 臨 時 省 議 會 之 依 據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員 各 縣 市 議 會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共 計 五 十 五 名, 蔡 鴻 文 先 生 名 列 其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民 國 前 二 年 生,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人, 為 本 省 土 生 土 長 的 政 壇 耆 宿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幼 聰 穎 過 人, 氣 宇 軒 昂,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這 些 與 生 俱 來 的 人 格 特 質 就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成 功 的 基 本 要 素 早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接 受 日 本 教 育, 青 年 時 期,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修 習 農 科, 矢 志 為 臺 灣 農 業 盡 一 份 心 力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畢 業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先 後 任 職 於 沙 鹿 庒 設 場 外 埔 庒 設 場, 潛 心 研 究 農 業, 從 事 改 良 稻 種 之 栽 培 以 及 振 興 地 方 農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然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會 走 上 從 政 之 路, 吾 人 認 為, 旣 非 家 世 背 景, 亦 非 大 環 境 使 然, 而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人 格 特 質 造 就 的 吾 人 指 出,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人 正 直 負 責 熱 情 善 待 朋 友 勤 走 基 層 服 務 鄉 親 熱 心 公 益, 這 些 人 格 特 質 和 行 為 模 式 均 是 一 個 政 治 人 物 必 備 的 所 以, 蔡 鴻 文 先 生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天 生 的 政 治 人 物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加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這 是 他 的 政 治 生 涯 的 新 里 程 碑 自 此 以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開 展 了 輝 煌 的 政 治 事 業, 和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總 統 李 登 輝 先 生 建 立 了 密 切 的 政 治 關 係 和 深 摯 的 友 誼 ; 同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是 國 民 黨 刻 意 提 攜 和 栽 培 的 省 籍 政 治 人 物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當 選 臺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爾 後, 共 蟬 連 八 屆 省 議 員, 計 三 十 一 年 有 餘,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卸 下 省 議 會 議 長 職 務, 回 歸 平 淡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政 期 間 擔 任 過 副 議 長 二 屆 議 長,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離 開 政 壇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先 後 受 聘 為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的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總 統 李 登 輝 先 生 的 總 統 府 資 政, 襄 贊 中 樞, 輔 弼 國 政, 建 樹 良 多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最 為 人 稱 道 的 事 蹟, 莫 過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勸 退 當 時 的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參 選 第 八 屆 總 統 大 選, 消 弭 了 國 民 黨 遷 台 四 十 年 來 相 當 嚴 重 的 一 次 政 治 危 機 三 月 政 爭 常 言 道 : 時 勢 造 英 雄, 但 是, 吾 人 認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了 不 起 的 政 治 事 業, 是 時 勢 造 英 雄 和 英 雄 造 時 勢 相 互 結 合 形 成 的, 實 為 難 能 可 貴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美 麗 島 事 件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美 國 和 中 共 建 交, 均 是 對 國 民 黨 統 治 的 嚴 峻 考 驗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離 開 政 壇, 不 知 是 命 運 使 然, 亦 或 是 一 種 急 流 勇 退 的 明 智 抉 擇 不 論 是 哪 一 個 原 因, 蔡 鴻 文 先 生 能 毅 然 決 然 的 離 開 政 壇, 甘 於 平 淡, 做 一 個 尋 常 百 姓, 亦 是 一 種 不 凡 的 氣 度 和 胸 襟 中 國 古 聖 老 子 有 云 : 功 成 名 遂 身 退, 天 之 道 蔡 鴻 文 先 生 實 當 之 而 無 愧 綜 觀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政 的 三 十 多 年, 可 以 說 是 國 民 黨 統 治 臺 灣 最 穩 固 的 時 期, 是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等 各 方 面 均 有 長 足 進 步 的 時 期,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是 國 民 黨 刻 意 提 拔 的 省 籍 政 治 人 物, 因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政 治 歷 程, 可 以 說 是 一 部 活 的 臺 灣 地 方 自 治 發 展 史, 其 所 見 證 的 參 與 的 政 治 2

序 活 動, 是 研 究 臺 灣 地 方 政 治 的 重 要 史 料 此 次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蒐 集 蔡 鴻 文 先 生 省 議 員 生 涯 的 提 和 質 詢, 並 附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和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表, 以 表 彰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臺 灣 政 治 發 展 的 貢 獻, 並 為 研 究 臺 灣 政 治 發 展 提 供 彌 足 珍 貴 的 史 料 本 史 料 的 編 纂, 因 卷 帙 浩 繁, 缺 失 和 謬 誤 之 處 難 免, 祁 望 各 方 不 吝 恵 予 指 正 不 勝 感 激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4

凡 例 凡 例 一 本 書 內 容 依 序 分 為 (1) 小 傳 ;(2) 提 ;(3) 質 詢 ;(4) 附 錄 等 四 部 份, 其 中 小 傳 和 附 錄 為 本 書 編 者 整 撰 寫 而 成, 其 餘 二 部 份 係 將 傳 主 在 省 議 會 任 公 職 期 間 之 提 和 質 詢, 依 會 期 分 別 整 而 成 二 本 書 除 小 傳 和 附 錄 外, 其 餘 內 容 均 為 史 料 檔 性 質 其 中 提 部 份, 依 會 期 的 屆 次 和 提 的 時 程, 依 序 排 列 出 來, 並 以 獨 立 標 題 標 出 提 以 大 致 說 明 其 內 容 至 於 質 詢 部 份, 則 依 會 期 屆 次 依 序 排 列 出 來 讀 者 可 從 提 和 質 詢 的 時 程 和 內 容, 了 解 臺 灣 地 方 自 治 的 發 展 歷 史 三 本 書 材 料 基 本 上 援 引 自 省 議 會 秘 書 處 所 編 之 省 議 會 之 各 屆 次 大 會 專 ( 特 ) 輯, 原 書 之 錯 字 誤 排, 在 本 書 編 者 能 力 範 圍 內 盡 量 予 以 更 正 復 因 各 省 議 會 大 會 專 輯 係 在 不 同 年 代 編 成, 體 例 未 必 完 全 統 一, 因 此, 本 史 料 的 編 纂 亦 尊 重 原 始 材 料, 體 例 不 予 更 動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2

目 次 目 次 序 1 凡 例 1 目 次 1 一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1 二 提 47 (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一 般 平 民 生 活 47 請 政 府 極 力 支 持 農 工 商 業 保 持 物 價 平 衡 並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促 進 全 省 工 業 化 以 安 定 民 生 47 為 請 准 組 設 林 會 以 便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林 務 工 作 48 為 請 確 定 省 林 務 機 構 名 稱 並 對 林 務 之 行 政 業 務 同 時 並 重 49 為 各 縣 農 會 及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經 營 業 務 應 明 確 劃 分 以 免 糾 紛 而 便 工 作 50 日 據 時 代 強 制 農 會 認 購 之 勸 業 大 券 及 各 種 債 券 請 政 府 迅 予 交 涉 償 還 51 關 于 青 菓 檢 驗 場 縣 市 政 府 統 購 集 中 管 51 建 議 省 政 府 將 糧 食 局 四 十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次 糧 食 生 產 貸 款 還 穀 價 款 希 提 高 補 足 52 請 政 府 早 日 解 決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駐 軍 問 題 以 利 兒 童 之 勉 學 53 為 補 救 失 學 青 年 請 增 設 大 學 及 夜 間 學 校 54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法 政 學 院 54 請 省 府 於 南 投 縣 籌 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儲 育 人 才 55 完 成 臺 中 港 早 日 打 回 大 陸 暢 銷 島 產 繁 榮 中 部 56 請 籌 建 橫 貫 公 路 以 利 交 通 而 便 貨 暢 其 流 並 供 軍 事 及 文 化 需 用 56 請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迅 速 改 建 雲 林 縣 斗 六 火 車 站 以 防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57 (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重 建 肺 結 核 療 養 院 繼 續 防 治 以 解 救 患 者 58 請 省 政 府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應 於 彰 化 市 創 設 省 立 結 核 病 療 養 所 以 便 患 者 就 醫 而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59 為 體 恤 平 地 山 胞 經 濟 之 困 苦 請 政 府 規 定 有 限 期 間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有 限 之 烟 酒 60 請 財 政 廳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或 鄉 鎮 公 所 補 助 縣 市 鄉 鎮 農 會 經 費 額 數 明 定 公 佈 以 利 加 強 農 會 業 務 60 本 省 官 商 合 銀 行 業 務 亟 待 積 極 整 頓 各 地 分 設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作 合 分 配 撙 節 費 用 提 高 收 益 標 準 俾 作 繁 榮 公 營 事 業 之 先 導 61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製 訂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以 符 均 平 政 策 而 求 社 會 安 定 63 建 議 政 府 准 將 公 益 團 體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免 除 課 稅 64 請 將 現 行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改 為 初 級 四 年 高 級 二 年 俾 收 更 大 效 率 而 切 合 實 際 之 用 65 請 政 府 將 三 年 制 中 等 學 校 改 為 四 年 制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66 請 政 府 從 速 建 設 商 學 院 以 培 養 專 門 技 術 人 才 66 2

目 次 本 年 第 七 屆 全 省 運 動 大 會 請 在 屏 東 舉 行 67 為 充 實 省 立 農 學 院 設 備 擬 請 省 府 指 撥 專 款 添 建 該 院 圖 書 館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以 利 教 學 68 為 省 立 農 學 院 增 設 畜 牧 獸 醫 系 及 農 田 水 利 系 培 養 專 才 以 應 本 省 及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祖 國 農 業 建 設 之 需 要 69 為 改 善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70 為 改 善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住 丘 陵 地 人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71 建 議 政 府 興 築 臺 中 縣 內 埔 鄉 七 塊 厝 壹 號 貳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71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築 臺 中 縣 內 浦 鄉 七 塊 厝 二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防 萬 一 以 利 民 生 72 請 政 府 迅 予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處 以 安 民 生 73 請 政 府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地 方 以 利 民 生 73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分 水 執 行 機 關 以 資 天 旱 時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74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分 水 機 構 專 責 分 水 事 宜 75 請 政 府 於 本 省 中 部 地 區 設 置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以 利 中 部 自 來 水 廠 水 質 化 驗 75 請 省 府 早 日 築 設 大 甲 溪 北 岸 六 塊 厝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策 安 全 76 請 政 府 確 立 保 護 工 業 政 策 遵 循 合 合 法 途 徑 兼 顧 生 產 與 消 費 雙 方 利 益 擬 訂 施 政 計 劃 以 防 紊 亂 與 流 弊 76 請 政 府 儘 量 利 用 省 內 所 有 工 業 設 備 加 強 生 產 俾 便 供 應 政 府 及 軍 部 之 用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還 可 以 拯 救 本 省 當 前 工 業 界 之 危 機 78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建 議 省 政 府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地 方 建 設 亞 麻 紡 織 工 廠 以 利 農 村 經 濟 78 為 建 設 臺 灣 趨 於 工 業 化 亟 須 訂 定 整 個 工 業 計 劃 歡 迎 僑 胞 投 資 法 79 請 政 府 在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新 設 鳳 梨 工 廠 80 建 議 政 府 迅 將 香 蕉 檢 驗 場 收 歸 各 縣 市 政 府 管 81 請 加 強 本 省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81 為 請 鐵 路 管 局 改 善 發 售 通 勤 學 生 定 期 乘 車 票 法 以 減 輕 學 生 負 擔 82 建 議 政 府 撤 銷 鐵 路 局 分 支 機 構 84 (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確 立 青 果 產 銷 合 政 策 作 為 有 計 畫 之 外 銷 以 爭 取 外 匯 安 定 果 農 生 活 85 (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農 會 毛 猪 運 銷 轉 發 價 款 請 豁 免 印 花 稅 87 為 運 出 縣 外 毛 猪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地 以 充 畜 產 增 殖 獎 勵 及 防 疫 經 費 而 資 增 加 毛 猪 生 產 圖 絕 疫 氛 88 建 議 政 府 准 予 農 會 信 用 部 受 會 員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俾 利 吸 收 游 資 加 強 農 會 組 織 89 為 期 農 業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一 元 化 請 政 府 將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預 算 內 之 農 林 推 廣 費 撥 交 鄉 鎮 市 農 會 以 資 事 業 發 展 90 為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應 繳 地 價 實 物 統 各 地 農 會 承 俾 與 會 員 多 聯 繫 機 會 而 收 指 導 宏 效 90 ( 五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4

目 次 為 鼓 勵 開 墾 大 安 溪 水 災 地 區 使 之 復 舊 為 耕 地 應 請 政 府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貸 放 低 利 資 金 以 利 增 產 業 91 請 政 府 確 定 鄉 鎮 教 育 經 費 標 準 百 分 比 不 得 少 於 鄉 鎮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卅 五 以 充 裕 教 育 經 費 發 展 教 育 92 大 甲 天 冷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籌 劃 興 建 大 安 溪 卓 蘭 水 庫 以 裕 水 源 增 益 生 產 93 請 政 府 補 助 大 安 溪 水 三 十 甲 圳 災 害 復 舊 工 程 費 94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臺 中 縣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所 關 聯 之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95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臺 中 縣 下 次 要 河 川 防 堤 修 復 工 程 費 96 為 農 會 停 青 果 業 務 後 因 青 果 合 作 社 未 遵 政 令 請 省 府 迅 即 派 員 督 導 履 行 藉 免 糾 紛 96 請 林 產 管 局 臺 中 縣 大 肚 山 一 帶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98 請 省 府 繼 續 修 築 臺 中 漁 港 以 裕 民 生 99 為 大 安 溪 水 災 被 害 道 路 橋 樑 修 復 工 程 費 請 政 府 核 撥 專 款 補 助 100 ( 六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各 水 利 會 所 有 地 水 等 地 目 變 更 准 予 放 寬 並 准 補 申 報 以 維 水 利 秩 序 101 請 政 府 改 善 農 會 代 鄉 鎮 公 庫 102 請 政 府 改 定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利 率 以 利 農 民 週 轉 102 為 政 府 對 農 會 各 種 稅 捐 負 擔 應 請 改 善 103 建 議 製 造 業 營 業 稅 應 就 生 產 地 課 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亦 應 向 生 產 地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繳 納 藉 以 充 實 當 地 縣 市 庫 收 以 利 地 方 自 治 之 推 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進 104 請 建 議 政 府 免 征 公 有 土 地 契 稅 106 請 政 府 減 免 專 供 農 業 獸 力 車 牌 照 稅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107 請 政 府 飭 令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包 括 酒 菸 公 賣 局 凡 配 售 農 民 物 資 應 一 律 透 過 農 會 107 請 政 府 指 撥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售 與 省 農 會 作 為 公 及 農 產 品 加 工 廠 地 址 以 發 展 業 務 108 請 政 府 修 建 大 甲 溪 南 岸 大 南 堤 防 以 期 防 患 增 產 安 民 109 建 議 政 府 營 建 大 安 橋 溪 鐵 橋 以 西 雙 寮 堤 防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110 為 建 議 准 將 各 溪 分 水 經 費 政 府 負 擔 111 建 議 呈 請 行 政 院 賜 准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仍 遵 照 臺 灣 省 政 府 令 規 定 經 營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112 為 建 議 糧 食 局 降 低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114 建 議 農 復 會 及 糧 食 局 對 各 縣 市 原 有 肥 料 配 合 設 備 賜 予 補 助 及 協 助 其 復 工 115 請 政 府 修 改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選 舉 規 則 以 健 全 農 會 選 舉 115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從 速 成 立 一 具 有 權 威 作 用 的 扶 植 農 會 決 策 機 構 116 建 議 政 府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農 民 組 織 科 117 建 議 政 府 增 設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俾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117 請 農 林 廳 迅 速 修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118 請 政 府 修 改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以 利 農 會 業 務 118 請 省 府 核 定 補 助 各 級 農 會 經 費 標 準 飭 地 方 政 府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119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將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經 費 列 入 省 縣 市 政 6

目 次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年 度 預 算 以 利 糧 食 增 產 120 建 議 政 府 將 農 產 品 價 格 授 權 與 農 會 合 評 定 以 期 公 允 而 利 發 揮 農 會 組 織 121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核 撥 省 農 會 本 ( 四 十 三 ) 年 度 推 廣 業 務 經 費 七 十 二 月 份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利 推 行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122 請 政 府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積 極 扶 持 自 耕 農 以 保 持 耕 者 有 其 田 制 度 之 成 果 123 ( 七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後 不 能 如 時 繳 納 地 價 至 被 撤 銷 耕 權 不 無 冤 抑 請 予 放 寬 124 營 造 廠 等 業 申 請 稅 項 證 明 卡 請 改 各 地 公 庫 或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以 簡 化 手 續 俾 利 便 民 124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四 大 公 司 股 息 發 放 法 交 鄉 鎮 農 會 125 請 政 府 迅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學 院 以 宏 作 育 人 才 125 請 政 府 將 台 中 省 立 農 學 院 改 設 擴 充 為 中 正 大 學 或 中 正 農 業 大 學 以 資 紀 念 領 袖 之 豐 功 偉 績 而 應 社 會 之 殷 切 需 要 129 請 臺 糖 公 司 對 發 給 蔗 農 各 種 款 項 應 透 過 合 作 金 庫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代 發 130 東 西 橫 貫 公 路 乃 此 次 勘 查 之 新 線 為 東 西 經 濟 貫 通 之 動 脈 具 有 反 共 抗 俄 時 代 性 之 價 值 應 請 政 府 從 速 決 定 以 利 國 防 交 通 經 濟 及 資 源 開 發 131 為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後 不 能 如 時 繳 納 地 價 至 被 撤 銷 耕 權 不 無 冤 抑 請 予 放 寬 132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四 大 公 司 股 息 發 放 法 交 鄉 鎮 農 會 133 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臺 糖 公 司 對 發 給 蔗 農 各 種 款 項 應 透 過 合 作 金 庫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代 發 133 東 西 橫 貫 公 路 乃 此 次 勘 查 之 新 線 為 東 西 經 濟 貫 通 之 動 脈 具 有 反 共 抗 俄 時 代 性 之 價 值 應 請 政 府 從 速 決 定 以 利 國 防 交 通 經 濟 及 資 源 開 發 133 ( 八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34 請 轉 國 防 部 對 於 農 民 畑 地 被 戰 車 訓 練 損 害 農 作 物 補 償 費 早 日 撥 付 以 安 民 生 134 關 於 農 田 灌 溉 抽 水 機 用 電 為 配 合 農 產 物 成 本 應 亟 予 減 輕 電 費 以 勵 生 產 135 關 於 旱 災 農 作 物 失 收 影 響 生 計 請 政 府 體 恤 施 以 補 救 法 136 為 貫 澈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確 切 指 導 民 營 工 廠 並 發 展 臺 灣 茶 葉 請 存 續 茶 葉 公 司 茶 林 互 養 良 制 俾 鼓 勵 人 民 投 資 工 業 137 為 改 進 魚 市 場 業 務 扶 植 漁 業 建 議 修 定 本 省 魚 市 場 管 規 則 提 請 公 決 138 請 將 臺 中 清 水 段 公 路 迅 即 舖 裝 高 級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軍 民 交 通 141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42 ( 九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准 小 地 主 設 寄 籍 者 依 據 本 籍 地 按 照 規 定 收 囘 耕 地 俾 利 耕 作 142 請 糧 食 局 體 察 山 頂 鄉 村 實 行 拋 售 食 米 以 惠 民 困 143 請 糧 食 局 對 雜 作 肥 料 及 經 濟 困 難 農 戶 准 予 貸 放 144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度 二 期 作 受 水 災 蟲 害 風 害 嚴 重 損 失 懇 將 四 十 五 年 8

目 次 第 一 期 作 肥 料 稻 穀 全 部 惠 貸 以 恤 民 艱 而 利 增 產 144 ( 十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省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修 改 戡 亂 時 期 竊 盜 犯 贓 物 犯 保 安 處 分 條 例 第 三 五 六 各 條 條 文 俾 合 刑 旨 適 度 糾 正 少 年 犯 罪 145 請 將 水 泥 普 遍 配 售 農 民 以 供 修 建 堆 肥 舍 猪 舍 及 設 置 稻 穀 晒 場 147 建 議 農 林 廳 將 大 南 種 苗 繁 殖 場 所 需 肥 料 交 當 地 農 會 統 籌 申 請 並 分 配 147 ( 十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迅 速 調 整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俾 正 本 清 源 澄 清 吏 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以 匡 時 弊 俾 達 成 反 攻 復 國 大 業 ( 民 字 第 21 22 24 48 74 76 80 81 83 92 99 125 150 號 修 正 合 併 ) 148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對 農 村 情 況 較 為 明 瞭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50 建 議 政 府 注 意 夏 季 衛 生 多 量 儲 備 藥 品 以 應 突 襲 病 患 151 關 於 戰 時 生 活 的 節 約 殊 不 澈 底 建 議 速 為 改 善 以 正 風 氣 152 建 議 防 治 田 野 與 城 市 鄉 鎮 間 之 鼠 應 同 時 期 舉 行 俾 收 宏 效 153 請 政 府 核 准 省 農 會 進 口 農 藥 廉 配 農 民 應 用 以 加 強 防 治 病 蟲 害 而 利 增 產 153 為 請 政 府 准 免 取 農 會 信 用 部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使 用 支 票 以 符 實 際 俾 裕 農 村 金 融 發 展 農 村 經 濟 154 為 行 政 院 外 滙 貿 易 審 議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香 蕉 輸 日 臨 時 措 施 省 農 會 尚 未 奉 准 核 准 參 加 出 口 應 請 修 正 以 增 加 蕉 農 收 益 確 保 農 會 改 進 成 果 請 公 決 156 請 建 議 省 府 撤 消 臺 灣 省 政 府 調 節 煤 焦 產 銷 法 暨 臺 灣 省 煤 業 調 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節 委 員 會 俾 資 產 銷 兩 方 自 發 展 而 期 減 輕 各 消 費 用 戶 負 擔 157 為 延 長 興 建 臺 中 縣 大 安 溪 北 岸 雙 寮 堤 防 至 海 岸 止 俾 能 消 除 建 興 西 岐 兩 里 之 洪 患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160 電 導 抽 水 機 為 補 助 農 田 灌 溉 不 可 缺 乏 之 器 具 為 配 合 農 產 物 成 本 亟 應 減 輕 電 費 而 利 生 產 160 促 請 政 府 扶 助 公 民 營 廠 場 及 小 型 民 營 工 業 注 重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以 提 高 生 產 效 能 161 請 將 糧 食 局 所 有 屑 ( 死 ) 米 配 售 原 委 託 之 鄉 鎮 農 會 或 指 定 工 廠 以 利 業 務 162 建 議 政 府 開 闢 沿 海 岸 新 生 海 埔 地 及 開 發 山 地 資 源 以 發 展 本 省 經 濟 163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以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164 請 政 府 製 發 牛 籍 證 章 及 畜 牛 遷 出 證 章 以 為 標 幟 165 農 業 生 產 遞 年 均 有 增 加 若 僅 靠 人 力 耕 耘 似 屬 有 限 應 提 倡 機 耕 加 強 生 產 165 放 寬 漁 民 承 領 漁 船 法 及 發 展 遠 洋 漁 船 166 為 健 全 農 村 經 濟 建 議 將 農 產 品 價 格 授 權 農 會 評 定 較 為 準 確 而 能 顧 及 一 般 生 產 者 之 成 本 167 為 建 議 政 府 將 全 省 各 縣 市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重 新 通 令 委 託 縣 市 農 會 經 營 168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家 畜 市 場 管 規 則 並 將 盈 餘 項 下 撥 出 一 部 份 交 與 當 地 縣 市 農 會 為 防 疫 或 獎 勵 家 畜 增 產 經 費 169 請 政 府 正 式 確 定 本 省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法 規 或 實 施 法 切 實 輔 導 並 協 助 各 級 農 會 積 極 有 關 工 作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10

目 次 精 神 以 謀 農 產 更 見 增 加 農 民 生 活 改 善 增 強 反 共 抗 俄 力 量 而 固 國 本 170 請 速 舖 設 臺 中 縣 豐 勢 路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交 通 172 請 速 撥 款 搶 修 大 甲 溪 長 庚 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173 為 請 臺 灣 省 交 通 處 鐵 路 管 局 增 闢 大 甲 至 臺 中 間 柴 油 車 行 駛 以 利 沿 海 旅 客 乘 車 174 為 便 利 進 出 口 運 輸 及 繁 榮 本 省 經 濟 促 請 政 府 提 早 完 成 臺 中 港 之 修 建 工 程 175 ( 十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扶 植 民 營 企 業 將 鳳 梨 罐 頭 外 銷 損 失 予 以 補 貼 176 建 議 政 府 急 起 加 強 輔 導 民 營 企 業 發 展 本 省 經 濟 177 ( 十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遷 設 中 部 或 設 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以 配 合 省 政 並 利 訴 訟 178 請 政 府 從 速 頒 行 三 七 五 租 約 收 回 或 續 訂 處 法 以 利 地 政 並 便 遵 守 180 請 政 府 加 強 國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以 利 民 生 181 請 政 府 對 農 民 正 產 物 以 外 如 副 產 品 小 麥 馬 鈴 薯 等 准 免 課 征 綜 合 所 得 稅 181 請 政 府 應 將 省 立 農 學 院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度 起 改 為 大 學 以 廣 作 育 人 才 當 否 請 公 決 182 ( 十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重 視 兒 童 福 利 事 業 增 加 私 立 托 兒 機 構 補 助 經 費 使 全 省 兒 童 能 蒙 受 實 惠 183 1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體 察 實 際 將 師 範 畢 業 教 員 縮 短 服 役 期 間 以 免 影 響 國 民 教 育 184 建 議 政 府 對 於 本 省 家 畜 市 場 免 征 稅 捐 俾 利 扶 植 185 建 議 政 府 對 於 本 省 蔬 菜 市 場 免 征 稅 捐 俾 利 扶 植 186 請 政 府 修 改 四 十 七 年 師 範 畢 業 生 免 試 保 送 升 學 師 範 大 學 補 充 規 定 之 第 六 項 以 符 實 際 187 請 政 府 將 陽 明 山 計 畫 被 拆 除 大 楊 國 校 全 部 及 公 館 國 校 教 育 三 間 迅 予 設 法 撥 給 補 償 以 利 興 建 而 重 教 育 187 為 配 合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上 游 生 產 經 濟 發 展 及 省 府 疏 遷 中 部 百 業 繁 榮 已 成 為 本 省 政 治 中 心 計 亟 應 儘 速 開 闢 臺 中 港 以 資 發 展 工 商 業 189 ( 十 五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臨 時 大 會 臨 時 動 議 本 會 代 表 全 省 同 胞 竭 誠 擁 護 總 統 發 佈 緊 急 處 分 命 令 並 請 全 省 民 眾 發 揮 潛 力 徹 底 推 行 重 建 災 區 方 190 為 本 省 中 南 部 八 七 水 災 各 地 農 民 寄 存 農 會 倉 庫 田 賦 地 價 肥 料 換 穀 等 公 糧 受 災 流 失 或 變 質 損 失 甚 重 請 轉 函 省 政 府 轉 飭 糧 食 局 妥 籌 解 決 覈 實 核 銷 以 示 恤 念 而 惠 災 黎 提 請 公 決 191 為 八 七 瓊 安 魯 依 絲 各 次 災 區 所 有 農 戶 已 繳 在 指 定 倉 庫 之 田 賦 穀 肥 料 換 穀 等 或 貯 留 在 家 換 肥 稻 穀 及 存 繳 賦 穀 應 分 別 准 其 轉 賬 納 賦 或 從 寬 降 低 檢 收 標 準 或 准 以 現 金 抵 繳 以 恤 災 黎 而 示 政 府 寬 大 192 緊 急 建 議 政 府 倡 導 新 克 難 增 產 精 神 迅 即 發 給 退 伍 官 兵 義 胞 軍 眷 遺 族 等 貸 款 輔 導 從 事 大 批 毛 猪 增 產 以 安 定 物 價 爭 取 外 匯 而 利 國 計 民 生 193 12

目 次 為 發 展 本 省 農 業 機 械 化 運 動 對 曳 引 機 代 耕 工 作 如 無 營 利 行 為 者 請 免 征 稅 以 利 增 產 195 為 八 七 水 災 之 後 地 方 民 生 凋 敝 工 商 業 界 資 金 復 受 外 匯 吸 收 頭 寸 影 響 週 轉 至 感 不 靈 整 個 社 會 經 濟 顯 呈 困 寂 應 請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令 飭 臺 銀 透 過 各 商 業 銀 行 放 寬 貸 款 活 躍 社 會 經 濟 促 進 災 區 重 建 成 果 196 ( 十 六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臨 時 大 會 臨 時 動 議 為 臺 中 縣 萬 豐 國 校 環 境 特 殊 關 係 省 道 來 往 觀 瞻 請 省 方 核 列 專 款 補 助 整 修 校 舍 以 善 過 往 觀 感 197 為 請 將 省 立 臺 北 市 第 一 工 業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改 為 省 立 臺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夜 間 部 198 ( 十 七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四 里 住 民 於 陽 明 山 計 劃 致 所 有 交 通 道 路 均 被 斷 絕 建 議 有 關 機 關 迅 即 設 法 開 闢 道 路 以 利 民 生 198 為 台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里 等 四 里 自 來 水 工 程 因 陽 明 山 計 劃 而 受 影 響 致 未 設 施 自 來 水 之 楊 厝 吳 厝 海 風 三 里 地 方 負 擔 款 請 政 府 轉 飭 有 關 機 關 退 還 199 建 議 河 川 公 地 之 管 放 租 請 改 縣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單 位 主 以 策 河 防 安 全 201 請 政 府 轉 飭 水 利 局 將 大 甲 溪 南 岸 豐 榮 農 田 水 利 會 下 溪 洲 圳 取 入 口 以 西 沿 下 游 築 造 五 百 公 尺 堤 防 以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202 建 議 政 府 迅 飭 林 產 管 局 修 復 八 仙 山 林 場 鐵 道 以 維 交 通 203 為 南 投 縣 埔 里 通 往 小 埔 社 之 營 運 鐵 路 於 八 七 水 災 遭 受 沖 毀 影 響 1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貨 運 交 流 及 旅 客 通 行 建 議 儘 速 修 復 204 ( 十 八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請 省 政 府 在 鄉 鎮 區 公 所 建 設 課 編 制 員 額 內 特 准 增 加 農 務 人 員 員 額 以 利 公 所 派 駐 在 鄉 鎮 區 農 會 配 合 推 展 轄 內 合 作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藉 以 提 高 農 業 生 產 及 改 善 農 民 生 活 205 敦 請 政 府 實 施 高 年 次 役 男 緩 召 並 提 高 徴 召 役 男 眷 屬 安 家 費 及 輔 導 就 業 207 請 政 府 實 現 基 層 民 生 建 設 達 成 人 民 溫 飽 人 人 安 居 樂 業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的 社 會 207 請 政 府 促 進 推 行 戰 時 生 活 運 動 轉 移 社 會 風 氣 208 請 將 臺 中 縣 神 岡 鄉 新 庄 村 環 境 衛 生 工 程 改 善 示 範 區 排 水 溝 工 程 迅 請 完 成 209 請 政 府 以 全 力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人 民 生 活 210 省 立 臺 中 農 學 院 改 制 為 大 學 後 應 請 增 設 文 法 學 院 210 請 政 府 促 進 發 揚 民 族 文 化 普 遍 實 施 初 中 義 務 教 育 增 設 各 種 職 業 技 藝 學 校 以 擴 大 就 業 機 會 212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建 大 安 溪 廍 子 堤 防 以 維 地 方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212 請 增 築 大 甲 溪 南 岸 堤 防 及 補 強 原 有 丁 壩 以 策 安 全 213 請 政 府 早 日 完 成 既 定 之 大 甲 溪 多 目 標 開 發 計 劃 謀 求 地 方 繁 榮 214 請 政 府 輔 助 民 營 小 工 業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以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215 請 政 府 加 強 農 漁 業 政 策 俾 提 高 增 產 以 自 給 自 足 安 定 經 濟 216 請 將 豐 原 神 岡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面 以 促 進 地 面 繁 榮 216 14

目 次 請 政 府 將 清 水 梧 棲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以 利 交 通 217 請 政 府 將 后 里 大 甲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以 利 交 通 217 請 政 府 對 臺 中 縣 八 七 水 災 受 害 橋 樑 尚 未 重 建 工 程 繼 續 撥 款 補 助 完 成 218 請 政 府 將 東 勢 吊 橋 及 尖 峰 公 路 大 甲 溪 過 水 橋 改 建 為 完 整 水 泥 橋 以 利 交 通 218 請 政 府 早 日 將 台 中 縣 東 勢 吊 橋 改 建 為 永 久 性 大 橋 以 利 交 通 繁 榮 地 方 俾 發 展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219 ( 十 九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將 八 一 災 害 地 區 速 予 設 法 繼 續 築 造 防 砂 工 程 以 保 水 土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20 請 政 府 從 速 籌 建 陽 明 山 計 劃 環 場 排 水 溝 並 將 神 岡 大 雅 沙 鹿 清 水 鎮 地 區 排 水 系 統 統 籌 規 劃 以 維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21 ( 二 十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為 本 省 大 甲 溪 下 游 臺 中 縣 三 塊 厝 堤 防 上 游 丁 壩 壩 身 太 低 居 民 時 受 威 脅 為 確 保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請 政 府 准 予 增 高 及 延 長 法 : 請 政 府 派 員 詳 測 加 以 改 善 其 興 建 經 費 請 列 入 五 一 年 度 預 算 內 222 ( 廿 一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撥 款 採 購 預 防 小 兒 麻 痺 症 口 服 液 體 疫 苗 配 給 嬰 兒 服 用 以 維 國 民 健 康 223 請 政 府 迅 速 派 員 勘 察 臺 中 縣 大 里 溪 等 處 下 游 沿 岸 受 災 損 毀 之 堤 防 並 請 編 列 預 算 從 速 修 築 225 請 政 府 制 止 有 關 洋 菇 生 產 等 專 營 合 作 社 以 免 與 農 民 發 生 業 務 糾 1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紛 225 請 政 府 取 消 強 制 搭 配 氰 氮 化 鈣 肥 料 俾 利 合 施 肥 226 ( 廿 二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提 為 救 恤 災 黎 請 政 府 提 高 災 民 救 濟 款 項 以 示 政 府 德 意 227 請 政 府 制 訂 中 小 學 遠 足 旅 行 法 以 策 學 生 安 全 228 ( 廿 三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開 放 山 地 保 留 地 以 使 平 地 人 民 得 高 度 發 揮 耕 作 能 力 228 請 政 府 協 助 臺 中 縣 整 頓 霧 峯 鄉 市 容 以 壯 觀 瞻 229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稅 收 全 部 劃 歸 縣 市 鄉 鎮 征 課 以 裕 基 層 公 庫 收 入 而 利 地 方 建 設 230 請 政 府 迅 即 完 成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水 源 地 ( 南 平 里 ) 大 甲 溪 堤 防 之 修 建 以 使 該 鎮 東 安 中 寧 北 興 三 里 230 請 政 府 迅 即 修 建 臺 中 縣 主 要 河 川 堤 防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31 請 政 府 規 劃 大 肚 溪 水 利 工 程 加 強 臺 中 縣 梧 棲 鎮 內 農 田 灌 溉 增 加 作 物 生 產 232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對 葛 樂 禮 颱 風 各 水 利 會 受 災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之 搶 修 復 舊 迅 撥 專 款 救 濟 232 請 政 府 規 劃 中 部 工 業 區 以 利 外 資 僑 資 設 廠 增 加 國 民 就 業 機 會 233 請 政 府 體 卹 農 民 生 活 飭 令 糧 食 局 停 止 隨 賦 征 購 稻 穀 234 請 糧 食 局 提 高 肥 料 配 銷 等 委 託 業 務 手 續 費 以 維 農 會 業 務 235 請 糧 食 局 准 免 強 制 收 回 包 裝 硫 酸 錏 肥 料 之 尼 龍 袋 俾 便 農 民 領 肥 料 237 請 政 府 飭 令 糧 食 局 減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237 請 政 府 保 障 主 要 農 作 物 之 最 低 價 格 以 促 進 生 產 238 16

目 次 請 糧 食 局 適 時 足 量 撥 配 肥 料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延 誤 撥 配 肥 料 時 間 應 請 免 收 息 穀 239 請 政 府 在 沿 海 地 區 普 植 防 風 林 以 保 農 作 生 長 240 請 政 府 儘 速 完 成 臺 中 縣 福 德 松 柏 兩 漁 港 建 設 以 利 漁 業 增 產 240 請 政 府 研 擬 輔 導 人 民 發 展 副 業 整 套 計 劃 以 繁 榮 農 村 經 濟 241 請 政 府 訂 定 法 實 施 農 業 集 體 共 同 經 營 242 請 政 府 准 各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普 設 夜 間 部 使 失 業 青 年 獲 得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242 本 省 日 據 時 代 參 加 高 普 考 及 格 人 員 學 歷 應 請 政 府 予 以 明 確 認 定 243 ( 廿 四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廣 闢 財 源 興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之 大 同 社 會 244 請 政 府 體 恤 災 區 實 際 情 形 對 於 貸 款 興 建 住 宅 規 格 酌 予 放 寬 245 請 政 府 葛 樂 禮 風 災 整 地 款 項 准 予 延 長 清 償 年 限 並 減 低 利 率 245 請 政 府 就 存 外 匯 大 量 引 進 最 新 技 術 機 器 以 發 展 本 省 工 業 246 請 政 府 對 劃 定 工 業 地 區 用 地 倘 非 建 築 作 為 他 用 地 准 予 自 買 賣 登 記 247 請 政 府 早 日 興 建 土 城 真 子 堤 防 確 保 該 二 村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48 建 議 政 府 飭 糧 食 局 放 寬 與 本 省 各 鄉 鎮 農 會 訂 立 之 委 託 倉 庫 經 收 保 管 加 工 合 約 條 件 藉 勉 承 農 會 涉 訟 影 響 正 常 業 務 發 展 249 請 政 府 准 許 農 用 肥 料 自 買 賣 以 符 自 經 濟 原 則 251 請 政 府 取 銷 糧 區 制 度 恢 復 糧 食 自 買 賣 採 購 252 請 公 路 局 在 后 豐 大 橋 裝 設 燈 光 照 明 以 維 交 通 安 全 252 請 公 路 局 拓 寬 臺 中 縣 境 內 縱 貫 線 大 安 大 甲 兩 溪 橋 以 利 交 通 253 1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迅 修 台 中 港 發 展 中 部 對 南 北 交 通 而 利 反 攻 時 期 運 輸 253 請 政 府 嚴 行 保 存 古 跡 維 護 名 勝 並 簡 化 出 入 境 手 續 發 展 本 省 觀 光 事 業 254 為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早 日 興 建 達 見 水 庫 以 利 發 展 國 家 經 濟 255 請 省 府 撥 款 救 濟 桃 園 縣 永 安 國 校 員 生 車 禍 259 建 議 政 府 維 持 甘 蔗 包 作 業 者 原 課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率 以 解 民 困 260 ( 廿 五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嚴 令 各 級 地 政 機 關 對 於 人 民 聲 請 土 地 權 利 移 轉 變 更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消 滅 等 各 項 登 記 之 件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經 審 查 收 件 後 隨 時 登 記 於 登 記 簿 不 得 積 壓 以 保 人 民 產 權 261 請 將 臺 中 縣 立 東 勢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升 格 為 省 立 培 養 森 林 工 業 專 才 配 合 經 建 事 業 發 展 262 ( 廿 六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特 惠 補 助 臺 中 縣 大 安 鄉 災 區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費 以 免 千 戶 災 黎 負 債 而 安 民 生 263 請 政 府 速 即 頒 佈 本 省 馬 達 三 輪 貨 車 管 法 俾 資 便 民 264 請 政 府 尅 速 撥 款 十 萬 元 補 助 臺 中 縣 政 府 配 合 地 方 重 建 食 水 嵙 溪 九 房 堤 防 以 利 增 產 而 安 民 生 264 請 政 府 將 省 立 臺 中 一 中 翁 子 分 部 獨 立 設 校 以 利 臺 中 縣 學 生 升 學 266 ( 廿 七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七 次 大 會 提 為 使 公 平 課 稅 請 刪 除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並 提 高 薪 資 所 得 稅 起 征 點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寬 減 額 以 示 公 允 267 請 政 府 修 正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查 帳 準 則 第 七 十 四 條 有 關 18

目 次 旅 費 申 報 條 文 268 為 汽 車 運 輸 違 章 ( 警 ) 罰 鍰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不 予 承 認 為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請 財 政 廳 轉 飭 各 稅 捐 處 確 實 改 善 以 利 本 業 營 運 269 請 政 府 改 進 藍 色 申 報 法 以 收 稅 收 改 革 實 效 269 為 台 中 縣 因 豪 雨 成 災 損 失 慘 重 請 省 府 迅 速 撥 專 款 興 修 各 處 堤 防 道 路 橋 樑 及 水 土 保 持 區 域 以 期 復 原 而 利 生 產 270 請 政 府 早 日 修 復 大 甲 溪 東 勢 堤 防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71 請 糧 食 局 對 於 委 託 鄉 鎮 農 會 業 務 費 用 提 前 撥 付 以 利 週 轉 271 ( 廿 八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八 次 大 會 提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迅 依 國 民 大 會 所 通 過 之 臨 時 條 款 頒 訂 中 央 級 民 意 代 表 增 選 暨 補 選 條 例 以 利 補 選 272 請 政 府 簡 化 各 種 法 令 切 實 便 民 以 期 工 作 效 率 提 高 而 使 國 民 知 法 守 法 273 請 政 府 鼓 勵 人 才 下 鄉 加 速 三 民 主 義 模 範 省 之 建 設 274 請 政 府 善 於 利 用 保 留 地 及 邊 際 土 地 以 盡 地 利 而 裨 民 生 275 為 響 應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請 政 府 提 倡 音 樂 教 育 人 才 以 宏 音 樂 功 能 276 請 政 府 鋪 設 臺 中 縣 沙 鹿 至 公 館 一 段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交 通 277 請 政 府 尅 速 開 闢 臺 中 港 以 利 運 輸 而 裨 本 省 中 部 經 濟 發 展 278 請 政 府 修 建 臺 中 縣 烏 日 火 車 站 以 利 客 貨 運 輸 280 ( 廿 九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九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在 台 中 市 臺 中 國 校 附 近 闢 一 地 下 通 道 或 架 設 天 橋 以 策 該 校 學 生 上 學 放 學 行 路 安 全 280 請 政 府 迅 將 東 勢 工 業 職 校 昇 格 為 省 立 以 符 工 業 教 育 為 先 政 策 而 1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利 造 就 經 建 人 才 281 建 議 政 府 俯 順 輿 情 對 臺 灣 省 檢 驗 局 維 持 現 狀 仍 該 委 託 本 省 承 以 利 本 省 農 產 品 檢 驗 工 作 282 ( 三 十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十 次 大 會 提 為 烏 溪 北 岸 堤 防 南 勢 附 堤 因 年 久 失 修 建 議 政 府 迅 速 設 法 修 復 以 確 保 人 命 財 產 283 建 議 政 府 增 列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人 事 管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款 以 符 實 際 284 請 糧 食 局 改 善 肥 料 包 裝 保 持 品 質 並 免 收 繳 尼 龍 袋 保 證 金 以 紓 農 艱 285 請 政 府 統 一 推 動 獎 勵 養 豬 事 業 及 重 視 產 銷 計 劃 以 利 農 家 副 業 發 展 285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舖 設 臺 中 縣 東 坑 道 路 柏 油 路 面 286 請 政 府 將 臺 中 縣 立 新 社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改 為 省 立 綜 合 中 學 造 就 人 才 287 請 政 府 充 實 山 地 國 校 人 事 及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289 請 政 府 尅 速 重 建 臺 中 港 以 利 對 外 運 輸 289 ( 卅 一 ) 省 議 會 第 四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對 本 省 離 島 地 方 建 設 考 察 獻 言 291 請 政 府 迅 速 採 取 措 施 制 止 香 港 政 府 強 迫 大 陸 逃 港 難 胞 遣 返 大 陸 匪 區 以 違 反 人 道 正 義 背 棄 國 際 救 濟 難 民 原 則 307 三 質 詢 309 (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09 (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314 20

目 次 (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319 (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326 ( 五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33 ( 六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340 ( 七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345 ( 八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373 ( 九 ) 臨 時 省 議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388 ( 十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94 ( 十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437 ( 十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447 ( 十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462 ( 十 四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473 ( 十 五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506 ( 十 六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520 ( 十 七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537 ( 十 八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質 詢 551 ( 十 九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570 ( 廿 十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577 ( 廿 一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質 詢 593 ( 廿 二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七 次 大 會 質 詢 609 ( 廿 三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八 次 大 會 質 詢 617 ( 廿 四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九 次 大 會 質 詢 623 ( 廿 五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十 次 大 會 質 詢 634 四 附 錄 646 2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 一 )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表 646 ( 二 ) 蔡 鴻 文 宗 長 鴻 相 莊 六 十 春 666 ( 三 ) 台 灣 省 議 會 三 十 五 年 序 667 ( 四 ) 照 片 集 錦 669 22

一 小 傳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第 一 章 家 世 背 景 一 農 家 子 弟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日 據 時 期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也 就 是 民 國 前 二 年, 公 元 1910 年 9 月 21 日 農 曆 8 月 18 日 出 生 於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公 館 庒 四 八 九 番 地 小 農 家 蔡 鴻 文 先 生 故 居 在 日 據 時 期 稱 之 為 台 中 廳 大 肚 上 堡 牛 駡 頭 街 公 館 庄 四 八 九 番 地 依 據 蔡 鴻 文 先 生 哲 嗣 長 公 子 蔡 裕 芳 先 生 的 描 述, 這 座 故 居 是 乙 座 三 合 院 舊 厝, 它 有 二 道 大 門, 第 二 道 門 進 去 左 邊 有 二 層 水 塔, 上 層 過 濾 塔, 因 為 公 館 是 紅 土 山 莊, 從 大 水 池 運 回 的 紅 水, 經 過 濾 處 後 變 為 清 水, 庭 上 是 舖 中 塊 石 頭, 古 時 候 水 泥 很 貴, 所 以 只 有 用 自 然 石 材, 正 面 是 大 廳, 土 造 房 屋 ( 土 角 堆 成 ) 而 以 木 板 隔 間, 擺 設 神 明 公 媽 在 帖 上, 中 間 有 八 仙 桌, 兩 側 有 一 對 交 椅, 正 身 旁 右 側 為 大 房, 左 側 是 二 房, 這 祖 厝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建 設 清 泉 岡 飛 機 場 時 被 拆 除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父 親 蔡 登 公, 母 親 陳 謹 蔡 登 公 先 生 在 故 鄉 沙 鹿 鎮 公 館 里 是 個 篤 實 的 農 家 人, 擔 任 過 公 館 里 的 保 正, 保 正 乙 職 等 同 於 現 在 的 里 長 蔡 登 公 先 生 育 有 五 子 : 蔡 本 蔡 東 榮 蔡 生 旺 蔡 泉 流 蔡 鴻 文, 祖 籍 福 建 省 晋 江 縣 二 十 八 都 青 陽 市 蔡 鴻 文 先 生 是 蔡 登 公 先 生 之 幼 子, 是 蔡 家 遷 移 來 台 灣 的 第 六 代 二 啟 蒙 教 育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幼 聰 穎 過 人, 器 宇 軒 昂, 雖 出 身 保 正 之 家, 並 無 沾 染 紈 絝 子 弟 的 氣 息, 反 而 能 矢 志 自 許, 苦 其 心 志,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民 國 五 年 ( 大 正 五 年,1916 年 ) 三 月, 牛 駡 頭 公 學 校 設 公 館 分 教 場,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三 哥 生 旺 四 哥 泉 流 同 入 公 館 分 教 場 接 受 啟 蒙 教 育, 教 師 為 台 籍 人 士 廖 雅 雲 先 生, 係 台 北 師 範 首 屆 畢 業 生 爾 後, 牛 駡 頭 街 改 稱 為 清 水 街, 牛 駡 頭 公 學 校 亦 改 稱 為 清 水 公 學 校 民 國 六 年, 公 館 分 教 場 獨 立 為 肚 蜂 公 學 校, 校 長 為 日 本 人 北 原 守 一, 級 任 老 師 亦 為 日 本 人 川 村 秀 德 肚 蜂 公 學 校 後 來 又 改 名 為 清 水 第 三 公 學 校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啟 蒙 教 育 日 籍 老 師 除 了 川 村 秀 德 外, 還 有 校 長 手 塚 廣 長 兼 級 任 老 師 和 五 六 年 級 的 級 任 老 師 北 原 靜 子 民 國 十 一 年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升 入 清 水 第 一 公 學 校 補 習 科, 後 補 習 科 改 為 高 等 科 高 等 科 級 任 老 師 川 村 秀 德 特 別 重 視 學 生 的 品 德 教 育, 對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的 立 身 處 世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三 養 成 教 育 :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民 國 十 三 年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清 水 第 一 公 學 校 補 習 科 畢 業, 同 年 四 月,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農 科, 校 長 為 日 本 人 柳 川 艦 藏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當 時 是 全 台 灣 第 一 所 農 林 學 校, 也 是 唯 一 的 一 所 農 林 學 校, 所 以, 全 台 灣 想 讀 農 科 的 青 年 學 生 都 群 集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因 此, 要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當 時 報 名 考 試 的 人 有 八 百 多 名 學 生, 最 後 只 錄 取 八 十 名 所 以, 在 當 時 能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台 灣 學 生, 一 定 是 真 材 實 學, 可 以 說 是 台 灣 最 菁 英 的 學 生 依 據 蔡 鴻 文 先 生 生 前 所 作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口 述 歷 史 訪 問 記 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老 師 絶 大 多 數 是 日 本 籍 的, 只 有 少 數 台 灣 籍 的 老 師, 老 師 們 的 教 學 2

一 小 傳 態 度 都 非 常 認 真, 也 非 常 關 心 學 生 的 一 切, 連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就 業, 老 師 也 會 主 動 地 幫 忙 介 紹 工 作 學 校 的 課 程 除 了 一 般 專 業 課 程 外, 還 有 軍 事 教 育 課 程 軍 事 教 育 課 程 是 當 時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教 育 下 的 產 物, 課 程 都 是 軍 人 來 教 授 的, 重 視 紀 律 服 從 責 任 榮 譽 和 團 結 等 軍 人 人 格 養 成 教 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還 有 一 項 重 要 的 學 習 活 動, 就 是 農 場 實 習 農 場 的 實 習 課 程, 一 方 面 讓 學 生 有 印 證 課 本 知 識 的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體 力 的 勞 動, 是 強 化 學 生 體 魄 的 最 好 機 會 所 以, 農 場 實 習 雖 然 辛 苦, 但 是, 獲 益 良 多 依 據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口 述 歷 史 訪 問 記 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一 項 最 出 色 的 運 動 項 目 就 是 野 球 ( 棒 球 ) 當 時 的 棒 球 隊 是 台 灣 人 日 本 人 和 高 砂 族 三 個 民 族 聯 合 組 成 的, 總 計 有 四 次 代 表 台 灣 赴 日 本 參 加 日 本 高 校 野 球 試 合 ( 即 日 本 高 中 棒 球 聯 賽 ), 進 軍 大 阪 的 甲 子 園 球 場,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是 獲 得 亞 軍, 名 揚 東 瀛, 轟 動 日 本 此 外,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啦 啦 隊 的 表 現, 也 令 甲 子 園 球 場 的 觀 眾 嘆 為 觀 止, 留 給 日 本 人 非 常 深 刻 的 印 象 除 了 棒 球 揚 名 日 本 之 外,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也 是 當 時 全 台 灣 最 有 名 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曾 榮 獲 全 台 灣 的 冠 軍, 代 表 台 灣 到 日 本 東 京 明 治 神 宮 運 動 埸 參 加 比 賽, 而 明 治 神 宮 運 動 場 的 網 球 賽, 就 好 像 是 甲 子 園 球 場 棒 球 比 賽 一 樣, 是 全 日 本 最 有 名 的, 明 治 神 宮 的 網 球 賽 是 日 本 網 球 運 動 的 聖 地 所 以,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隊 能 參 加 明 治 神 宮 的 網 球 賽, 可 以 說 是 無 上 的 光 榮 之 事 至 於 在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一 般 生 活 起 居,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訪 問 記 錄 中 也 提 到, 他 說 : 當 我 進 入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時 候, 全 校 只 有 兩 科 : 農 科 和 林 科 農 科 的 學 生 一 屆 差 不 多 是 四 五 十 人, 而 林 科 才 一 二 十 人 我 那 一 屆 的 同 學, 總 數 約 七 十 餘 人, 除 了 山 胞 ( 當 時 日 本 人 稱 之 為 高 砂 族 ) 四 人, 日 本 人 五 人 之 外, 其 他 都 是 台 灣 人 因 為 大 家 都 住 在 學 寮 裡, 二 十 人 一 間, 大 約 共 有 十 間, 而 每 間 屋 裡 有 四 頂 蚊 帳, 差 不 多 五 個 人 睡 在 一 起 蔡 鴻 文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先 生 認 為 : 因 為 一 起 生 活 讀 書, 感 情 就 是 這 樣 培 養 出 來 的 而 且, 除 了 與 自 己 同 屆 同 學 的 交 情 好, 情 誼 之 深 外, 和 前 後 幾 屆 的 學 長 學 弟 之 間, 感 情 也 很 深 厚 因 此, 以 後 大 家 出 社 會 了, 情 份 不 減, 也 是 嘉 農 人 能 相 互 提 攜 協 助 的 原 因 蔡 鴻 文 先 生 十 五 歲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修 習 農 科, 自 此 矢 志 自 許, 術 德 兼 修, 養 成 日 後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剛 直 堅 毅 之 性 格 四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對 台 灣 農 業 的 貢 獻 蔡 鴻 文 先 生 非 常 懷 念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學 生 生 涯, 對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深 厚 的 感 情, 也 對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很 高 的 評 價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訪 問 記 錄 裡, 他 指 出 : 日 據 時 期, 全 台 灣 的 州 立 職 業 學 校, 只 有 台 北 工 業 學 校 ( 現 為 台 北 工 專 ) 台 中 商 業 學 校 ( 現 為 台 中 商 專 ) 與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這 三 所 學 校, 號 稱 台 灣 的 三 大 職 業 學 校, 為 台 灣 栽 培 了 不 少 人 才, 而 其 中 我 們 嘉 農 的 畢 業 生, 算 是 對 台 灣 貢 獻 最 大 的 為 什 麼 呢? 主 要 是 因 為 台 灣 是 以 傳 統 農 業 為 主 要 生 產 方 式 的 社 會, 工 商 的 發 展, 是 最 近 二 三 十 年 的 事 過 去 台 灣 的 農 林 業, 算 是 創 造 財 富 的 主 力 部 門, 更 何 況 民 以 食 為 天, 人 不 能 一 天 不 進 食, 這 樣 農 業 當 然 是 過 去 台 灣 最 重 要 的 產 業 而 我 們 嘉 農 正 是 為 栽 培 農 林 特 別 是 農 業 人 才 為 目 的 的 學 校, 自 然 而 然, 嘉 農 的 畢 業 生, 對 台 灣 農 業 的 發 展, 尤 其 是 基 層 方 面 的 發 展, 扮 演 了 最 主 要 的 角 色, 付 出 了 最 大 最 多 的 心 力, 這 是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的, 這 樣 的 貢 獻, 自 然 是 其 他 學 校 望 塵 莫 及 的 因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說 : 嘉 農 學 生 的 出 路 都 非 常 好, 各 方 面 都 搶 著 要, 畢 業 之 後 的 工 作 都 有 穩 定 的 保 障 像 農 科 的 畢 業 生, 大 多 擔 任 鄉 鎮 公 所 的 產 業 技 士, 也 有 不 少 人 進 入 各 地 的 製 糖 株 式 會 社, 農 林 科 的 畢 業 生 則 大 部 份 都 進 入 林 務 局 我 自 己 在 畢 業 之 後 就 去 當 過 四 年 的 產 業 技 士 4

一 小 傳 五 嘉 農 對 嘉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訪 問 記 錄 裡 也 提 到 一 段 嘉 農 和 嘉 中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封 塵 往 事, 這 是 在 當 時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學 校 管 制 度 下 所 發 生 的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事 件 蔡 鴻 文 先 生 提 到 :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有 實 習 課 程, 工 作 很 辛 苦, 有 時 候 更 得 扛 水 肥, 弄 得 全 身 臭 氣 而 當 時 的 嘉 中 學 生, 沒 有 這 種 課 程, 不 必 吃 這 苦 頭, 他 們 居 然 歧 視 嘉 農 的 學 生, 不 但 把 我 們 當 笑 話 看, 還 喊 我 們 farmer( 農 夫 ), 日 子 一 久, 雙 方 就 產 生 敵 意, 終 於 釀 成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場 面 有 一 回, 兩 邊 學 生 撞 在 一 起, 一 言 不 合, 大 打 出 手, 情 況 非 常 激 烈, 居 然 打 死 一 名 嘉 中 的 日 本 籍 學 生 這 名 嘉 中 學 生 的 父 親 是 嘉 義 的 刑 事 ( 警 察 ), 發 生 了 這 種 事, 當 然 不 會 善 罷 干 休, 鬧 得 很 厲 害, 一 定 要 嚴 懲 我 們 嘉 農 的 學 生, 聽 說 還 揚 言 要 以 命 扺 命 最 後 經 過 校 長 柳 川 力 爭, 仲 裁 結 果, 凡 是 參 加 群 毆 的 學 生, 有 的 被 記 申 誡, 有 的 記 警 告, 或 是 被 停 學 關 禁 閉, 然 而 並 沒 有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不 然 在 當 時 殖 民 地 體 制 之 下, 我 們 台 灣 人 一 定 是 吃 虧 的 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第 二 章 服 務 鄉 梓 一 沙 鹿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民 國 十 六 年 ( 昭 和 二 年,1927 年 )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畢 業 於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第 六 屆 農 科, 同 年 四 月, 岳 父 林 貢 介 荐 至 台 中 州 沙 鹿 庒 役 場 擔 任 勸 業 主 任, 這 個 職 務 相 當 於 現 今 的 鎮 公 所 建 設 課 長, 當 時 沙 鹿 庒 役 場 庒 長 為 陳 添 丁 先 生, 岳 父 林 貢 擔 任 助 役, 相 當 於 鎮 公 所 秘 書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任 職 沙 鹿 庒 役 場 時 搬 到 沙 鹿 居 住,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 昭 和 十 年,1935 年 ) 五 月, 奉 調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因 職 務 變 動 遷 居 外 埔 鄉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開 始 任 職 沙 鹿 庒 役 場 時, 即 做 許 多 村 民 服 務 自 此 服 務 人 民 的 工 作 就 成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志 業, 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邁 向 成 功 的 基 礎 和 動 力 二 覓 得 良 緣 民 國 十 九 年 ( 昭 和 五 年,1930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農 曆 十 一 月 十 日 ), 蔡 鴻 文 先 生 二 十 一 歲 時, 與 林 貢 先 生 之 養 女 玉 齡 小 姐 締 結 良 緣, 婚 禮 盛 況, 為 人 稱 頌 蔡 鴻 文 先 生 岳 父 林 貢 先 生 當 時 擔 任 沙 鹿 庒 役 場 助 役, 看 到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輕 有 為, 非 常 賞 識 他 ; 但 是, 林 貢 先 生 雖 已 婚 有 家 庭, 然 而 並 無 子 女 ; 於 是, 林 貢 先 生 就 把 胞 姐 的 女 兒 過 繼 給 自 己 當 養 女, 然 後 再 許 配 給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媳 婦, 促 成 了 一 對 佳 人 才 子 結 婚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玉 齡 女 士 鶼 鰈 情 深, 相 敬 如 賓, 家 庭 和 諧 圓 滿 這 一 切 實 應 歸 功 於 林 貢 先 生 眼 光 獨 到, 選 擇 正 確 三 走 上 從 政 之 路 6

一 小 傳 蔡 鴻 文 先 生 任 職 於 外 埔 庒 役 場 時, 深 受 當 時 外 埔 庒 長 柴 田 清 的 提 攜 和 照 顧, 在 政 治 上, 對 蔡 鴻 文 先 生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任 內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為 鄉 賢 父 老 賞 識 和 提 拔, 於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 昭 和 十 一 年,1936 年 ) 被 推 荐 當 選 為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 即 現 今 之 信 用 合 作 社 ) 常 務 監 事, 同 時 辭 去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職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任 職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期 間, 潛 心 研 究 農 業, 從 事 改 良 稻 種 之 栽 培 以 及 振 興 地 方 農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奉 令 參 加 台 灣 產 業 組 合 協 會 所 的 第 五 期 金 融 高 等 講 習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1938 年 )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赴 日 本 考 察 農 會 及 合 作 社 業 務 及 組 織, 學 習 相 關 的 新 知 識, 為 期 一 個 月 同 年 十 月, 獲 鄉 親 支 持 當 選 為 沙 鹿 街 協 議 會 員 ( 即 現 今 的 鎮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 這 個 時 期,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家 人 居 住 公 館 的 祖 厝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兼 任 沙 鹿 昭 和 製 糖 會 社 的 原 料 委 員, 要 負 責 勸 募 農 友 種 植 製 糖 原 料 甘 蔗, 以 增 加 糖 的 產 量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努 力 擘 劃 經 營, 昭 和 製 糖 會 社 的 業 績 非 常 好, 營 業 額 令 人 稱 羨 當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非 常 熱 忱 地 服 務 鄉 親, 所 以, 家 裡 經 常 來 了 許 多 農 友, 於 傍 晚 時 聚 集 在 間 仔 ( 客 廳 ) 吃 茶 聊 天,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夫 人 玉 齡 女 士 也 非 常 歡 迎 接 待 這 些 農 友 鄉 親 來 家 裡 閒 話 家 常 長 此 以 往, 無 形 之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這 些 農 友 鄉 親 的 良 好 互 動, 造 就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從 政 的 基 本 支 持 群 眾 從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開 始, 即 勤 走 基 層 服 務 鄉 親 熱 心 公 益, 在 地 方 上 非 常 地 活 躍, 而 且 為 人 正 直 負 責 熱 情 善 待 朋 友, 博 得 親 朋 好 友 的 敬 重 和 支 持 民 國 三 十 一 年 ( 昭 和 十 四 年, 1939 年 ) 四 月 六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去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乙 職, 轉 任 專 務 事, 其 職 位 相 當 於 現 今 信 用 合 作 社 之 經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處 世 態 度 及 行 政 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能 力 為 當 時 信 用 組 合 長 日 本 人 大 岡 泰 曉 所 賞 識, 所 以, 給 予 蔡 鴻 文 先 生 更 重 要 的 職 務, 以 增 加 其 歷 練 的 機 會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更 加 努 力 認 真 地 工 作, 庶 幾 不 辜 負 長 官 的 賞 識 和 提 拔 同 年 十 二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台 中 州 農 會 議 員, 使 得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農 友 鄉 親 更 緊 密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服 務 農 友 鄉 親 也 更 為 深 入 和 全 面, 同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廣 泛 地 獲 得 農 友 鄉 親 的 支 持 和 推 崇, 從 此 漸 露 頭 角, 人 生 事 業 也 更 廣 闊 了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 昭 和 十 九 年,1944 年 ) 二 月 十 五 日,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改 組 為 沙 鹿 街 農 業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金 融 事 業 部 部 長 翌 年,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昭 和 二 十 年,1945 年 )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台 灣 光 復,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人 生 事 業 又 要 邁 向 一 個 新 里 程 碑 了 四 父 子 親 情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夫 人 玉 齡 女 士 共 育 有 子 女 六 人, 長 子 裕 芳 ( 民 國 二 十 年 生 ) 長 女 月 嬌 ( 民 國 二 十 二 年 生 ) 次 女 月 姿 (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生 ) 參 女 月 仙 (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生 ) 次 子 裕 宗 ( 民 國 三 十 一 年 生 ) 肆 女 月 華 (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生 ) 其 中 以 長 子 蔡 裕 芳 和 父 母 親 的 感 情 特 別 深 厚, 蔡 裕 芳 先 生 說 : 我 出 生 以 來, 除 了 在 台 北 求 學 及 當 兵 期 間 外, 一 直 與 父 母 親 住 在 一 起, 期 間 有 六 十 年 以 上, 晨 昏 相 聚, 每 天 所 發 生 的 事 都 會 提 出 來 談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三 月 逝 世 後, 蔡 裕 芳 先 生 憶 及 台 灣 光 復 前, 他 們 父 子 間 的 一 件 往 事, 娓 娓 道 來, 感 人 肺 腑 : 民 國 三 十 年, 我 們 遷 到 沙 鹿 街 仔, 街 角 是 天 公 廟 -- 沙 鹿 鎮 民 的 信 仰 中 心, 離 學 校 只 有 一 百 多 公 尺, 可 說 是 為 了 我 們 小 孩 方 便 上 學 而 選 擇 的 家 我 於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畢 業 沙 鹿 南 國 民 學 校, 考 上 了 淡 水 中 學, 先 父 帶 到 淡 水 註 冊, 住 於 學 寮 當 時 去 淡 水 先 坐 火 車 到 台 北 要 六 小 時, 再 換 成 淡 水 線 再 坐 一 小 時, 要 一 整 天 的 時 間 記 得 先 父 要 回 去 時, 8

一 小 傳 我 眼 淚 不 禁 流 落, 也 看 到 先 父 拿 手 帕 在 擦 拭 淚 水, 這 是 一 段 父 子 情 深 的 往 事 五 台 灣 光 復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昭 和 二 十 年,1945 年 ) 八 月 十 五 日,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台 灣 光 復,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蔡 鴻 文 先 生 協 助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台 灣 的 工 作, 並 妥 善 保 護 公 有 財 產 同 時, 亦 卸 下 台 中 州 農 會 議 員 職 務 台 灣 光 復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開 始 選 舉 活 動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沙 鹿 農 業 會 會 長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當 選 台 中 縣 農 業 會 事, 事 長 為 洪 火 煉 適 時, 國 民 政 府 開 始 在 台 灣 從 事 政 治 建 設 和 地 方 自 治 工 作,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開 始 步 入 其 多 彩 多 姿 的 政 治 生 涯 台 灣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積 極 展 開 接 收 台 灣 的 準 備 工 作 至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國 民 政 府 共 完 成 了 五 州 (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 三 廳 ( 台 東 花 蓮 港 澎 湖 ) 十 一 市 五 十 一 郡 二 支 廳 六 十 七 街 一 百 九 十 七 庒 的 接 收 工 作, 並 展 開 行 政 區 域 的 重 劃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民 政 府 飭 令 :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著 改 制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同 時 任 命 魏 道 明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委 員 兼 主 席 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正 式 成 立 台 灣 省 政 府 成 立 後,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遂 成 為 台 灣 省 政 治 上 的 首 要 任 務 綜 計 迄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有 關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方 共 二 十 七 最 後, 行 政 院 通 過 之 方 係 將 台 灣 省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為 五 省 轄 市 十 六 縣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八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公 布 施 行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調 整 方 十 二 條, 將 台 灣 省 劃 分 為 台 北 基 隆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等 五 省 轄 市, 暨 台 北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彰 化 台 中 南 投 嘉 義 雲 林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台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十 六 縣 其 中 台 中 縣 計 轄 豐 原 東 勢 大 甲 清 水 沙 鹿 梧 棲 等 六 鎮, 暨 大 里 霧 峰 太 平 烏 日 內 埔 ( 民 國 四 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十 四 年 改 稱 后 里 ) 神 岡 大 雅 潭 子 石 岡 新 社 外 埔 大 安 龍 井 大 肚 和 平 等 十 五 鄉, 合 計 二 十 一 鄉 鎮, 四 十 三 萬 五 千 四 百 九 十 五 人, 面 積 二 千 零 五 十 一 點 六 一 六 四 平 方 公 里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台 灣 省 依 據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之 縣 參 議 會 組 識 暫 行 條 例 暨 市 參 議 會 組 識 條 例, 籌 設 縣 市 參 議 會, 縣 市 參 議 員 均 區 域 及 職 業 團 體 產 生 各 縣 市 參 議 會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十 五 日 先 後 成 立, 縣 市 參 議 員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當 選 為 台 中 縣 參 議 會 參 議 員, 職 業 團 體 ( 農 會 ) 選 出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縣 地 方 自 治, 省 政 府 公 布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依 據 綱 要 規 定 : 縣 市 設 縣 市 議 會, 縣 市 議 會 議 員 縣 市 公 民 選 舉 之 台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開 始 第 一 屆 縣 市 議 員 選 舉 於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各 縣 市 參 議 員 之 任 期 乃 延 至 各 縣 市 第 一 屆 議 會 成 立 之 日 為 止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担 任 縣 參 議 會 參 議 員 任 期 屆 滿, 並 未 再 參 加 縣 議 員 選 舉, 而 專 職 沙 鹿 鎮 農 會 常 務 事 及 合 作 社 事 會 主 席 兼 經 這 一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摯 友 陳 清 得 葉 子 楓 介 紹, 加 入 國 民 黨, 是 為 其 政 治 事 業 之 轉 捩 點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政 府 實 施 三 七 五 減 租, 於 全 省 各 地 成 立 地 租 委 員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適 時 服 務 於 農 會, 躬 逢 盛 事, 晝 夜 不 息 全 力 對 地 主 進 行 說 服 宣 傳 勸 導 工 作, 使 得 台 中 縣 的 土 地 改 革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10

一 小 傳 第 三 章 議 壇 耆 宿 一 當 選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加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使 其 政 治 事 業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同 時 服 務 的 面 向 更 擴 及 全 省 民 國 四 十 年 二 月, 台 中 縣 農 會 奉 令 改 制, 與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分 治,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台 中 縣 農 會 事 長, 同 時 卸 任 沙 鹿 鎮 農 會 常 務 事 這 一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深 受 國 民 黨 中 央 器 重, 委 以 其 他 職 務, 俾 借 重 其 長 才 :(1) 奉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委 員 會 派 任, 擔 任 台 中 縣 農 會 第 一 屆 事 會 黨 團 書 記 ;(2) 應 聘 為 軍 人 之 友 社 台 中 縣 分 社 事, 兵 役 協 會 事 ( 前 者 事 長 為 林 鶴 年, 後 者 為 李 晨 鐘 );(3) 政 府 實 施 三 七 五 減 租, 應 聘 為 台 中 縣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委 員,(4) 當 選 台 灣 省 合 作 金 庫 事 ( 事 長 為 李 連 春 ) 台 灣 光 復 後,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成 立 台 灣 省 議 會, 省 議 會 全 省 各 縣 市 參 議 會 選 舉 省 參 議 員 三 十 名 組 成, 省 參 議 員 的 選 舉 是 間 接 選 舉 省 參 議 會 置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一 人, 省 參 議 員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互 選 之 省 參 議 員 任 期 原 規 定 為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嗣 因 大 陸 政 治 動 盪, 奉 中 央 指 示, 准 予 延 長 至 臨 時 省 議 會 成 立 時 為 止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並 全 面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中 央 政 府 為 因 應 台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乃 決 定 在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尚 未 公 布 前, 先 行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會, 並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頒 佈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以 為 臨 時 省 議 會 之 依 據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仍 然 採 取 間 接 選 舉 方 式, 各 縣 市 議 會 選 出 議 員 五 十 五 人, 於 民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成 立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任 期 原 定 為 二 年, 自 第 二 屆 起 改 為 三 年, 並 改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所 以, 省 參 議 會 自 1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五 月 舉 行 首 次 大 會, 至 民 國 四 十 年 舉 行 末 次 大 會 為 止, 共 歷 時 五 年 六 個 月 有 餘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參 加 競 選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並 獲 鄉 親 縣 議 員 支 持 當 選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正 式 成 立, 共 有 五 十 五 位 省 議 員, 黃 朝 琴 林 頂 立 分 別 當 選 正 副 議 長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的 會 址 在 今 日 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當 時 的 省 議 會 就 存 在 派 系, 有 議 長 黃 朝 琴 派 和 副 議 長 林 頂 立 派 於 林 頂 立 先 生 當 時 經 營 全 民 日 報 ( 日 後 全 民 日 報 經 濟 時 報 和 民 族 日 報 三 報 合 併 改 稱 為 現 今 的 聯 合 報 ),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中 部 分 社 主 任, 就 是 這 個 關 係 使 得 蔡 鴻 文 先 生 隸 屬 林 頂 立 派 當 時 林 頂 立 派 的 主 要 人 物 為 李 建 和 黃 成 金 劉 濶 才 陳 萬 和 林 生 財 當 時 台 中 縣 所 選 出 的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除 蔡 鴻 文 先 生 外, 還 有 陳 水 潭 ( 日 後 擔 任 過 台 中 縣 長 ) 和 林 雲 龍 ( 林 獻 堂 的 兒 子 )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台 中 縣 農 會 事 長 身 份,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赴 日 經 濟 考 察 團, 考 察 日 本 農 業 發 展, 蒐 集 相 關 農 業 經 濟 新 知 識, 歸 國 後 建 議 政 府 實 施 農 業 機 械 化 等 多 項 農 業 發 展 方, 可 說 是 對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貢 獻 了 許 多 心 力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政 府 為 強 化 農 會 組 織 功 能, 並 採 用 權 能 區 分 制 度, 台 中 縣 農 會 於 該 月 作 組 織 上 的 變 動, 農 會 事 長 黃 金 泉 擔 任, 蔡 鴻 文 應 聘 為 總 幹 事, 負 責 縣 農 會 的 經 營 和 執 行 業 務, 亦 即 農 會 總 幹 事 負 責 實 際 的 執 行 工 作 二 蟬 聯 省 議 員 第 二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於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五 月 二 日 舉 行, 省 議 員 改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亦 改 為 三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度 獲 台 中 縣 鄉 親 的 支 12

一 小 傳 持, 以 三 萬 三 千 二 百 九 十 二 票 的 高 票 數 成 功 連 任 臨 時 省 議 員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政 府 為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的 發 展, 成 立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促 進 委 員 會, 是 為 開 發 中 部 地 區 的 長 程 計 劃, 期 以 多 角 經 營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繁 榮 地 方 碩 彥 推 舉 李 晨 鐘 為 促 進 委 員 會 的 主 任 委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常 務 委 員 爾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針 對 中 部 地 區 開 發 的 需 求, 配 合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促 進 委 員 會 的 企 劃, 在 歷 屆 省 議 會 中 多 所 建 議 質 詢 和 提, 爭 取 興 建 德 基 水 庫 發 電 廠 及 台 中 港 的 建 設 造 福 桑 梓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台 灣 省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四 萬 二 千 三 百 六 十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五 月, 受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派 任 為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幹 事, 參 與 省 議 會 黨 團 運 作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日, 黃 朝 琴 謝 東 閔 當 選 正 副 議 長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五 月, 臨 時 省 議 會 會 址 遷 到 台 中 縣 霧 峰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中 央 政 府 正 式 公 布 改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為 第 一 屆 台 灣 省 議 會 自 當 選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開 始, 蔡 鴻 文 先 生 更 受 到 國 民 黨 高 層 的 栽 培 和 重 視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一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第 四 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同 年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奉 調 國 民 黨 革 命 實 踐 研 究 院 台 灣 省 經 濟 建 設 問 題 研 究 會 第 一 期 受 訓, 院 長 為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 五 月, 當 選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委 員 ( 之 前 於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就 當 選 第 三 屆 委 員, 此 屆 委 員 為 連 任 )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奉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派 任, 為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副 書 記 ; 十 一 月,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因 臨 時 省 議 會 更 名 省 議 會 而 改 組, 蔡 鴻 文 先 生 奉 派 擔 任 第 一 屆 台 灣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兼 副 書 記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台 灣 省 第 二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1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次 獲 鄉 親 支 持, 以 三 萬 三 千 三 百 五 十 五 票 成 功 連 任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二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黃 朝 琴 謝 東 閔 分 別 連 任 正 副 議 長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灣 省 第 三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度 以 六 萬 五 千 三 百 八 十 七 票 的 高 票 數 蟬 聯 省 議 員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三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委 員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三 月, 受 國 民 黨 栽 培, 奉 調 國 防 研 究 院 第 七 期 受 訓 十 個 月, 受 訓 期 間 參 加 國 防 研 究 院 主 的 考 察 旅 行, 訪 問 菲 律 賓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等 地, 增 廣 見 聞, 獲 益 良 多 第 三 屆 省 議 會 於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成 立, 議 員 任 期 亦 三 年 改 為 四 年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本 來 預 定 於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四 月 舉 行, 但 是, 為 了 要 與 第 六 屆 縣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投 票, 因 此, 第 三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延 長 一 年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和 第 六 屆 縣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投 票, 蔡 鴻 文 先 生 繼 續 獲 鄉 親 支 持, 以 六 萬 五 千 六 百 五 十 四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高 票 蟬 聯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後, 蒙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召 見, 徵 詢 省 議 會 近 況 及 改 進 之 意 見 後 被 提 名 為 副 議 長, 襄 佐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主 持 省 議 會 關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提 名 競 選 副 議 長, 哲 嗣 長 公 子 蔡 裕 芳 先 生 回 憶 如 下 : 我 ( 蔡 裕 芳 先 生 ) 與 林 頂 立 先 生 陪 同 他 ( 蔡 鴻 文 先 生 ) 赴 瑞 芳 鎮 拜 訪 李 建 和 議 員, 共 進 午 餐, 一 方 面 聊 及 過 去 林 頂 立 派 的 往 事, 一 方 面 承 諾 支 持 隨 後 沿 途 拜 訪 省 議 員 多 人, 有 的 明 在 而 拒 見, 有 的 熱 烈 歡 迎, 表 示 支 持 之 意, 終 於 在 六 月 二 日 以 高 票 當 選 為 第 四 屆 省 議 會 副 議 長, 協 助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主 持 省 議 會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中 央 政 府 做 出 新 規 定, 凡 是 擔 任 民 意 代 表 者 不 得 兼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職 務, 於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毅 然 率 先 辭 去 台 中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職 務 溯 自 14

一 小 傳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台 中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乙 職 迄 今, 在 職 十 四 年 又 六 個 月, 親 手 苦 心 經 營 農 會, 業 績 居 全 省 之 冠 當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卸 農 會 總 幹 事 乙 職 時, 全 縣 農 友 依 依 不 捨, 為 感 念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農 會 傑 出 的 貢 獻 和 政 績, 特 為 鑄 銅 像 乙 座, 以 誌 紀 念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二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第 十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同 年 四 月,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侯 補 委 員 三 領 導 省 議 會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蔣 經 國 先 生 奉 命 擔 任 行 政 院 長 並 組 織 新 內 閣, 六 月 一 日, 行 政 院 特 任 謝 東 閔 先 生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其 議 長 職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代 蔡 裕 芳 先 生 回 憶 說 :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被 行 政 院 任 命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適 時,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在 東 京 考 察, 我 即 聯 絡 先 父 回 台, 一 下 飛 機, 即 省 議 會 秘 書 長 洪 樵 榕 先 生 接 往 南 投 受 天 宮 秘 密 商 量 組 閣 人 事, 建 設 廳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民 政 廳 長 許 新 枝 先 生 社 會 處 長 陳 時 英 先 生 等 均 為 縣 長 任 滿 者 謝 東 閔 先 生 六 月 五 日 上 任 後, 先 父 為 省 議 會 代 議 長, 一 肩 挑 起 省 議 會 重 大 責 任 該 年 六 月 六 日, 行 政 院 長 蔣 經 國 先 生 親 訪 省 議 會, 與 代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晤 談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本 應 於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屆 滿,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應 於 是 年 四 月, 嗣 因 我 國 退 出 聯 合 國 後, 中 央 政 府 為 求 政 治 改 革, 計 劃 中 央 公 職 人 員 增 額 選 舉, 為 配 合 此 一 措 施,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延 至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一 日 屆 滿, 致 使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亦 順 延 至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與 第 七 屆 縣 長 選 舉 同 時 舉 行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代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九 萬 零 三 百 四 十 四 票 的 高 票 數 連 任 成 功 翌 年 (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 二 月 一 1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日, 第 五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議 長, 副 議 長 為 魏 綸 洲 先 生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獲 國 民 黨 主 席 蔣 經 國 先 生 提 名 為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省 議 會 議 長, 復 又 榮 任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使 其 政 治 事 業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本 應 於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屆 滿, 嗣 因 各 方 反 應, 延 至 是 年 十 一 月 方 才 選 舉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與 第 八 屆 縣 市 長 第 九 屆 縣 市 議 員 及 第 八 屆 鄉 鎮 縣 轄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第 六 屆 台 灣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次 獲 得 鄉 親 支 持, 以 七 萬 零 九 百 四 十 一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魏 綸 洲 先 生 成 功 連 任 第 六 屆 正 副 議 長 關 於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的 選 舉, 蔡 裕 芳 先 生 指 出 :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任 滿 改 選, 當 時 國 民 黨 勢 力 龐 大, 提 名 時 特 別 在 強 勢 縣 市 禮 讓 席 次 給 黨 外 人 士, 在 台 中 縣 禮 讓 一 席, 造 成 林 漢 周 洪 振 宗 等 黨 外 人 士 極 力 爭 取, 結 果 二 人 均 高 票 當 選, 反 而 使 連 任 多 次 的 國 民 黨 籍 老 議 員 陳 新 發 飲 恨 落 選 國 民 黨 原 本 禮 讓 八 席, 結 果 黨 外 人 士 有 二 十 二 人 當 選, 可 說 是 國 民 黨 的 一 大 敗 筆 當 選 省 議 員 的 黨 外 人 士 有 林 義 雄 張 俊 宏 等 後 來 參 與 美 麗 島 事 件 的 要 角, 他 們 日 後 都 成 為 民 進 黨 的 核 心 幹 部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時, 黨 外 省 議 員 先 是 拒 絕 省 主 席 主 持 典 禮, 後 又 以 省 議 員 宣 誓 的 誓 詞 不 當 而 不 宣 誓, 砲 聲 隆 隆, 最 後 終 於 順 利 選 任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為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議 長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特 別 的 一 年 這 一 年 的 五 月 二 十 日 蔣 經 國 先 生 謝 東 閔 先 生 宣 誓 就 職 中 華 民 國 第 六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這 是 先 總 統 蔣 公 中 正 於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逝 世 後, 蔣 經 國 正 式 成 為 國 家 領 導 人 ; 同 時, 副 總 統 謝 東 閔 先 生 也 是 第 一 位 台 籍 副 總 統 此 外, 這 一 年 也 是 令 台 灣 人 民 悲 憤 的 一 年 16

一 小 傳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美 國 總 統 卡 特 宣 佈, 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正 式 承 認 中 共 政 權, 並 與 我 國 斷 絶 外 交 關 係 是 年 二 月, 國 民 黨 舉 行 十 一 屆 二 中 全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高 雄 美 麗 島 事 件 發 生 後, 隔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美 麗 島 事 件 被 告 省 議 員 林 義 雄 家 中 突 遭 重 大 變 故,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指 示 : 立 即 保 釋 林 義 雄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率 副 議 長 魏 綸 洲 前 往 慰 問 蔡 鴻 文 先 生 領 導 省 議 會 期 間, 除 致 力 於 省 政 工 作 外, 亦 從 事 國 民 外 交, 敦 親 睦 鄰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省 議 會 議 長 身 份, 率 團 赴 美 國 訪 問, 經 維 吉 尼 亞 州 印 地 安 那 州 密 蘇 里 州 等 八 月 一 日, 訪 問 團 抵 美 國 首 都 華 盛 頓 並 拜 會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事 長 丁 大 衛 四 日, 代 表 台 灣 省 與 維 吉 尼 亞 州 締 結 姐 妹 省 五 日, 訪 問 團 抵 洛 杉 磯, 七 日, 抵 舊 金 山, 接 受 僑 團 設 宴 歡 迎 八 日, 轉 往 舊 金 山 市 政 府 訪 問 九 日, 訪 問 團 結 束 在 美 國 訪 問 返 國 十 三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向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報 告 訪 美 經 過 十 一 月 七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接 受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州 贈 與 榮 譽 州 務 卿 狀 民 國 七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出 席 國 民 黨 第 十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四 月 六 日,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五 月 一 日, 省 議 會 舉 行 成 立 三 十 五 週 年 紀 念 大 會,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全 體 議 員 同 仁 共 申 慶 祝, 並 出 版 圖 文 並 茂 的 台 灣 省 議 會 三 十 五 年 專 刊 四 功 成 身 退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按 規 定 於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是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舉 行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之 選 舉,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七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讓 賢, 提 掖 後 進, 並 未 參 加 該 次 省 議 員 選 舉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成 立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交 卸 議 長 職 務, 功 成 身 退, 光 榮 結 束 長 達 1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三 十 一 年 省 議 員 的 生 涯 論 者 認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議 長, 領 導 省 議 會 期 間, 與 省 政 府 相 輔 相 成, 和 衷 共 濟, 為 省 政 建 設 全 民 福 祉, 努 力 不 懈, 貢 獻 殊 多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於 台 中 港 之 闢 建, 以 及 大 甲 溪 流 域 之 綜 合 開 發, 更 是 不 遺 餘 力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竭 力 爭 取 行 使 覆 議 權, 以 及 審 議 省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規 程 和 編 制 員 額 等 二 項 屬 於 議 會 之 職 權, 亦 為 議 員 同 仁 津 津 樂 道 至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主 持 議 事 公 正 無 私, 果 斷 穩 健, 把 握 原 則, 要 求 議 會 同 仁 注 意 服 裝 儀 容, 保 持 紳 仕 風 度, 並 經 常 提 醒 發 言 講 話 免 大 聲, 有 效 最 要 緊 之 問 政 念, 更 堪 為 今 日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及 從 事 公 職 者 之 借 鏡 綜 觀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省 議 員 生 涯, 從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當 選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省 議 員 開 始, 連 任 八 屆, 至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獲 國 民 黨 提 名 和 議 會 同 仁 之 支 持 擔 任 副 議 長 並 在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榮 任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後, 奉 令 代 議 長, 第 五 六 屆 省 議 會 時, 復 順 利 蟬 聯 議 長 其 間 共 歷 經 九 位 省 主 席, 並 創 下 服 務 省 議 會 三 十 一 年 之 光 榮 紀 錄 蔡 鴻 文 先 生 卸 下 省 議 會 議 長 職 務, 離 開 政 壇 後, 隔 年 (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 元 月 四 日,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特 聘 為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 七 十 一 年 特 聘 字 第 一 號 聘 書 ), 繼 續 借 重 蔡 鴻 文 先 生 之 長 才 和 經 驗, 襄 佐 國 政 18

一 小 傳 第 四 章 事 業 有 成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戮 力 黨 國 服 務 民 眾, 成 就 非 凡, 然 而 在 事 業 經 營 方 面, 亦 是 企 業 的 翹 楚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民 國 二 十 三 年 起 先 後 與 好 友 創 或 參 與 領 導 經 營 的 事 業 計 有 :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全 民 日 報 社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國 泰 保 險 關 係 企 業 台 中 大 飯 店 台 灣 日 報 社 弘 越 國 際 關 係 企 業 等 單 位 台 灣 以 農 立 國, 不 僅 盛 產 稻 米, 亦 是 水 果 王 國, 蔡 鴻 文 先 生 投 資 的 第 一 個 事 業 就 是 和 水 果 有 關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六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投 資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產 製 鳳 梨 罐 頭, 甚 受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商 人 的 歡 迎 二 年 後,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產 製 竹 筍 茡 薺 罐 頭 也 外 銷 至 歐 美 的 中 國 餐 廳, 非 常 受 歡 迎, 業 績 裴 然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購 建 烏 日 分 工 廠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創 立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當 選 為 首 任 董 事 長 蔡 裕 芳 先 生 青 年 時 也 曾 到 其 先 父 蔡 鴻 文 先 生 創 立 的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服 務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事 業 鳳 梨 洋 菇 蘆 筍, 三 階 段 的 發 展, 為 國 家 賺 了 不 少 外 匯 在 罐 頭 製 造 業 的 研 究 發 展 方 面,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下 了 番 苦 功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親 赴 日 本 與 北 海 製 罐 株 式 會 社 簽 訂 中 日 技 術 合 作 合 約, 提 升 品 質, 擴 展 外 銷 市 場 在 金 融 事 業 方 面, 早 在 民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召 集 中 部 碩 彥 籌 設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獲 省 政 府 核 准 成 立, 十 月 十 四 日 在 台 中 市 召 開 座 談 會, 決 定 發 起 人 選 並 即 展 開 籌 備 工 作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舉 行 創 立 會, 決 定 資 本 額 新 台 幣 伍 拾 萬 元 正, 通 過 章 程 等,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推 為 常 務 董 事, 陳 萬 為 首 任 董 事 長 是 年 八 月 一 日, 在 台 1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中 民 族 路 四 十 五 號 開 始 營 業, 十 月 設 立 五 個 分 公 司 而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日 後 也 成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政 治 活 動 的 中 心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原 任 總 經 吳 在 琨 先 生 辭 職, 蔡 鴻 文 先 生 應 聘 為 兼 任 總 經, 負 責 實 際 的 金 融 業 務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第 六 屆 董 事 長, 成 為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為 讓 公 司 制 度 權 責 分 明, 是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卸 總 經 職 務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領 導 下, 業 務 蒸 蒸 日 上, 成 長 快 速 為 因 應 未 來 金 融 事 業 的 拓 展, 民 國 六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新 建 十 層 大 廈 落 成, 請 台 灣 省 主 席 陳 大 慶 剪 綵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一 月,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改 制 為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蔡 鴻 文 先 生 任 董 事 長, 繼 續 領 導 銀 行 向 前 邁 進 直 至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卸 下 董 事 長 職 務, 改 任 名 譽 董 事 長 為 止, 蔡 鴻 文 先 生 計 擔 任 董 事 長 乙 職 凡 二 十 五 載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的 創 立 和 成 長, 可 以 說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苦 心 經 營 一 點 一 滴 完 成 的,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所 有 事 業 中 的 代 表, 也 表 徵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是 一 位 傑 出 的 企 業 家, 對 台 灣 金 融 事 業 的 發 展, 作 出 了 了 不 起 的 貢 獻 在 事 業 的 投 資 方 面,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五 十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與 林 頂 立 先 生 蔡 萬 春 先 生 共 同 創 立 國 泰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公 司, 是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開 業, 蔡 鴻 文 先 生 並 當 選 第 一 屆 董 事 爾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陸 陸 續 續 又 和 蔡 萬 春 昆 仲 等 人 共 同 創 立 一 些 事 業 於 念 不 合, 蔡 鴻 文 先 生 最 終 完 全 退 出 與 蔡 萬 春 昆 仲 創 立 之 事 業, 而 將 全 部 心 力 放 在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的 經 營 和 發 展 關 於 和 蔡 萬 春 先 生 之 合 夥 事 業, 蔡 裕 芳 先 生 論 說 : 民 國 五 十 年 政 府 開 放 設 立 保 險 公 司, 當 時 因 服 刑 的 林 頂 立 先 生 保 釋, 其 好 友 相 聚 籌 備 國 泰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資 本 金 二 千 萬, 林 頂 立 派 省 議 員 主 體 集 資, 但 是 資 金 不 足, 蔡 萬 春 20

一 小 傳 先 生 攬 尾, 不 足 額 全 部 他 本 人 出 資 當 時, 於 林 頂 立 先 生 身 份 尚 有 問 題,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出 名 申 請 設 立, 因 此, 我 父 親 是 名 義 上 的 創 始 人 公 司 成 立 後 林 頂 立 先 生 任 董 事 長, 蔡 萬 春 先 生 為 副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這 是 國 泰 事 業 機 構 的 開 始 後 來, 又 陸 續 設 立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國 泰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國 泰 塑 膠 工 業 公 司 國 泰 建 設 公 司 國 泰 海 運 公 司, 先 父 都 有 投 資,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董 事 等 職 後 來, 蔡 萬 春 先 生 身 體 違 和, 兄 弟 分 家, 先 父 逐 漸 脫 離 在 這 裡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先 父 任 國 泰 信 託 公 司 常 務 董 事 時, 指 責 蔡 辰 男 董 事 長 的 授 信 件 未 依 規 定 處, 而 多 次 以 追 認 方 式 處, 因 而 退 出 董 事 會 翌 年, 台 北 市 十 信 金 融 風 暴 發 生 時, 國 泰 信 託 被 波 及, 多 位 常 務 董 事 均 被 處 限 制 出 境, 查 封 財 產, 先 父 倖 免 於 難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九 月 被 推 舉 為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董 事 長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是 政 府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開 放 民 營 的 公 司,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苦 心 經 營 下, 健 全 組 織 制 度, 拓 展 行 銷 管 道, 使 公 司 體 質 更 加 優 良, 不 僅 轉 虧 為 盈, 利 潤 更 加 成 長 後 來, 在 公 司 上 軌 道 之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把 農 林 公 司 董 事 長 乙 職 交 給 省 議 員 陳 根 塗 先 生 省 議 員 陳 根 塗 先 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知 音 好 友, 情 同 手 足, 為 人 隨 和 2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第 五 章 公 益 志 工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一 生 也 投 注 了 許 多 心 力 於 公 益 事 業, 完 成 了 服 務 人 群 造 福 社 會 的 抱 負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事 的 公 益 事 業 舉 其 犖 犖 者 有 :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低 能 兒 教 育 院 一 九 五 年 代, 菲 律 賓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事 長 蔡 文 華 先 生, 鑒 於 旅 居 台 灣 和 菲 律 賓 的 柯 蔡 宗 親, 同 大 陸 閩 南 地 區 遷 徒 移 民, 尋 根 溯 源, 血 脈 相 通, 乃 懇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及 蔡 炳 焜 宗 長, 共 同 發 起 組 織 宗 親 會 於 是 在 台 灣 的 柯 蔡 宗 親 首 先 在 台 中 糖 廠 成 立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事 長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公 所 破 土 典 禮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公 所 落 成 剪 綵 繼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成 立 後, 在 台 北 基 隆 新 竹 苗 栗 嘉 義 雲 林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澎 湖 台 東 花 蓮 宜 蘭 等 地 方, 先 後 成 立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每 個 地 區 宗 親 會 的 成 立 大 會, 歷 任 菲 律 賓 宗 親 總 會 均 會 派 慶 賀 團 參 加, 並 在 財 務 上 給 予 支 援 於 這 一 股 血 濃 於 水 的 宗 親 情 誼, 互 相 激 盪, 彼 此 勉 勵, 所 以, 至 今 台 灣 各 縣 市 已 有 二 十 餘 個 宗 親 會 組 織, 而 多 數 地 區 的 宗 親 會 都 有 自 己 的 會 所, 此 點 應 歸 功 於 菲 律 賓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總 會 歷 任 執 事 們 的 遠 見 和 魄 力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蔡 顯 祖 宗 長 又 在 台 灣 邀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及 蔡 登 山 宗 長 成 立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藉 以 聯 絡 世 界 各 地 區 的 宗 親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先 後 擔 任 第 三 四 屆 事 長, 在 其 任 內 籌 得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雜 誌 基 金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 用 以 發 行 刊 物 至 今 該 刊 物 之 發 行 已 歷 二 十 餘 年, 且 從 未 間 斷 於 雜 誌 的 發 行, 使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都 能 互 通 聲 氣, 密 切 連 繫, 共 謀 宗 族 之 發 展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