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Similar documents
Ps22Pdf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內容,請查照

Sector ― Subsector

2

假 冒 為 皇 族 後 裔 企 業 大 亨 或 是 帥 哥 美 女, 透 過 網 路 等 交 友 管 道 結 識 高 學 歷 單 身 異 性, 以 結 婚 為 由 詐 騙 對 方 匯 款 2 富 孀 遺 產 贈 與 詐 騙 (Dying Widow Scam): 假 借 罹 癌 富 孀 臨 死 前

青春の B 格 i20 水立方摄影展作品集锦


区 域 活 动 进 入 中 班 我 们 区 域 的 设 置 和 活 动 材 料 都 有 所 变 化, 同 时 也 吸 引 孩 子 们 积 极 的 参 与 学 习 操 作 区 的 新 材 料 他 们 最 喜 欢, 孩 子 们 用 立 方 块 进 行 推 理 操 作 用 扑 克 牌 进 行 接 龙 游

<D0A1B0E02E707562>

02廖美玉.doc

卷 首 语 你 们 的 研 究 有 什 么 用 这 是 笔 者 在 复 旦 大 学 从 事 医 学 人 类 学 教 学 和 研 究 的 五 年 中 所 遇 最 多 看 似 简 单 实 则 重 要 的 问 题 之 一 作 为 文 化 人 类 学 和 应 用 人 类 学 的 交 叉 学 科, 医 学 人

- 2 -

02 教宗榮休專輯 這是祂的船 教宗從不是獨自為伯多祿的船掌舵 梵蒂岡電臺訊 教宗本篤十六世2月27日主持牧 職內最後一次周三例行公開接見活動 普世教會齊集 圍繞在這位伯多祿繼承人身旁 教宗對每一個語言都 不陌生 因為教宗說的是基督愛的語言 為此 教宗 本篤十六世在這一天 以包括義大利語在內的12種

1980 ( ) 1980,, 1980, 1982,,, 1985,, 20 10,,, ( ) , , 1982, (1901) (1902) ( ), ( 1500 ) 70,, 1995, 25 4, 20, (henri2 etta Harrison),

1 引言

CW 8 PG 1.qxd

CONTENTS 大 环 保 绿 色 杂 志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Administrator 主管 Sponsor 主办 Edit/publish 编辑 / 出版 Address 社址 Adviser 顾问 4 >> 速览 6 >> 关注 2015 Dec. 第 12 期 (


第 2 期 温 佳 伟 等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应 用 的 影 响 因 素 及 改 善 策 略 以 江 苏 省 为 例 0 务 管 理 软 件 的 普 及 率 较 低 因 此, 研 究 影 响 合 作 社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应 用 的 主 要 因 素, 不

No Petrus Ramus 3 John Donne Thomas Adams John Cotton Thomas Hooker Anthony van Dyck 5 Grand Tour p See Perry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art for art art for meaning Vladmir Propp Roland Barthes,

Vol 53_Sep_Oct 2013 (Read-Only)

untitled

4 而 筆 者 想 要 藉 著 探 討 古 提 雷 茲 的 解 放 神 學 (A Theology of Liberation) 一 書, 來 深 入 的 了 解 解 放 神 學 的 本 質, 更 以 2013 年 出 版 的 與 貧 困 者 同 行 : 與 保 羅 法 默 醫 生 和 神 父 古

Set the Error Covariances of PR and PRO Free Path Diagram Lisrel Output RS SE SS SC MI TV PC TO EF FS End of Problem

267322(Chi).indb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内 容 发 展 新 模 块 高 速 肉 鸡 加 工 - 现 在 加 工 能 力 可 达 到 13,500 只 / 小 时 整 合 后 的 莫 斯 科 分 支 机 构 Chelny

untitled

2018 NPC KNOX CLASSIC SCORES WITH OVERALLS.xlsx

^Jv UNIVERSITY ^^^LIBRARY SYSTEM/^^

Microsoft Word - 中国地级市市长职位升迁的经济逻辑分析.doc

自 自 序 序 睽違母校二十四載 利用工作之餘重返學術殿堂再進修 皓首窮經探討中國 文學 觀照古典詩之變遷 亦不忘對這片土地文化的熱愛 對臺灣詩人下註腳 本論文得以完成 感謝之人甚多矣 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許清雲老師 沒有 老師鉅細靡遺地批改 本論文難以達到目前論述的深度 沒有老師的引導 難以 激發我

201432(7) 83% 17% 188 2~3 2.2 户用沼气脱硫效果现状 % ~

夏 威 夷 最 佳 旅 游 时 间 夏 威 夷 最 佳 旅 游 时 间 1 夏 威 夷 的 迷 人 海 滩 可 爱 岛 海 滩 2 波 普 海 滩 公 园 (Poipu Beach Park): 全 美 最 佳 海 滩 2 利 德 盖 特 海 滩 公 园 ( Lydgate Beach Park)

論 文 名 稱 : 運 用 模 糊 多 準 則 決 策 於 資 產 證 券 化 總 頁 數 :88 信 用 增 強 機 構 之 選 擇 校 ( 院 ) 所 組 別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商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時 間 及 提 要 別 :100 學 年 度

ebook_list_201411_R4 copy

好未来资料库

Rijst, Pasta, Bami & Meel Art Rijst Golden Globe Baal 20 Kg 金球牌米 ( 希臘 ) 大袋 20 公斤 Art Rijst Chinese Amigo Baal 20 Kg 中餐用米大袋 20 公斤 Art. 10

穨園藝治療概論.PDF

2006 BME format

Transcription:

台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 上 ) 計 畫 主 持 人 : 許 幸 惠 協 同 主 持 人 : 林 賢 治 台 灣 省 諮 議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序 序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積 極 展 開 接 收 臺 灣 的 準 備 工 作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民 政 府 飭 令 :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著 改 制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臺 灣 省 政 府 正 式 成 立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臺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並 全 面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國 民 政 府 為 因 應 臺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乃 決 定 在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尚 未 公 佈 前, 先 行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會, 並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頒 佈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臺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以 為 臨 時 省 議 會 之 依 據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員 各 縣 市 議 會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共 計 五 十 五 名, 蔡 鴻 文 先 生 名 列 其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民 國 前 二 年 生,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人, 為 本 省 土 生 土 長 的 政 壇 耆 宿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幼 聰 穎 過 人, 氣 宇 軒 昂,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這 些 與 生 俱 來 的 人 格 特 質 就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成 功 的 基 本 要 素 早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接 受 日 本 教 育, 青 年 時 期,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修 習 農 科, 矢 志 為 臺 灣 農 業 盡 一 份 心 力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畢 業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先 後 任 職 於 沙 鹿 庒 設 場 外 埔 庒 設 場, 潛 心 研 究 農 業, 從 事 改 良 稻 種 之 栽 培 以 及 振 興 地 方 農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然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會 走 上 從 政 之 路, 吾 人 認 為, 旣 非 家 世 背 景, 亦 非 大 環 境 使 然, 而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人 格 特 質 造 就 的 吾 人 指 出,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人 正 直 負 責 熱 情 善 待 朋 友 勤 走 基 層 服 務 鄉 親 熱 心 公 益, 這 些 人 格 特 質 和 行 為 模 式 均 是 一 個 政 治 人 物 必 備 的 所 以, 蔡 鴻 文 先 生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天 生 的 政 治 人 物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加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這 是 他 的 政 治 生 涯 的 新 里 程 碑 自 此 以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開 展 了 輝 煌 的 政 治 事 業, 和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總 統 李 登 輝 先 生 建 立 了 密 切 的 政 治 關 係 和 深 摯 的 友 誼 ; 同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是 國 民 黨 刻 意 提 攜 和 栽 培 的 省 籍 政 治 人 物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當 選 臺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爾 後, 共 蟬 連 八 屆 省 議 員, 計 三 十 一 年 有 餘,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卸 下 省 議 會 議 長 職 務, 回 歸 平 淡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政 期 間 擔 任 過 副 議 長 二 屆 議 長,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離 開 政 壇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先 後 受 聘 為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的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總 統 李 登 輝 先 生 的 總 統 府 資 政, 襄 贊 中 樞, 輔 弼 國 政, 建 樹 良 多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最 為 人 稱 道 的 事 蹟, 莫 過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勸 退 當 時 的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參 選 第 八 屆 總 統 大 選, 消 弭 了 國 民 黨 遷 台 四 十 年 來 相 當 嚴 重 的 一 次 政 治 危 機 三 月 政 爭 常 言 道 : 時 勢 造 英 雄, 但 是, 吾 人 認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了 不 起 的 政 治 事 業, 是 時 勢 造 英 雄 和 英 雄 造 時 勢 相 互 結 合 形 成 的, 實 為 難 能 可 貴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美 麗 島 事 件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美 國 和 中 共 建 交, 均 是 對 國 民 黨 統 治 的 嚴 峻 考 驗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離 開 政 壇, 不 知 是 命 運 使 然, 亦 或 是 一 種 急 流 勇 退 的 明 智 抉 擇 不 論 是 哪 一 個 原 因, 蔡 鴻 文 先 生 能 毅 然 決 然 的 離 開 政 壇, 甘 於 平 淡, 做 一 個 尋 常 百 姓, 亦 是 一 種 不 凡 的 氣 度 和 胸 襟 中 國 古 聖 老 子 有 云 : 功 成 名 遂 身 退, 天 之 道 蔡 鴻 文 先 生 實 當 之 而 無 愧 綜 觀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政 的 三 十 多 年, 可 以 說 是 國 民 黨 統 治 臺 灣 最 穩 固 的 時 期, 是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等 各 方 面 均 有 長 足 進 步 的 時 期,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是 國 民 黨 刻 意 提 拔 的 省 籍 政 治 人 物, 因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政 治 歷 程, 可 以 說 是 一 部 活 的 臺 灣 地 方 自 治 發 展 史, 其 所 見 證 的 參 與 的 政 治 2

序 活 動, 是 研 究 臺 灣 地 方 政 治 的 重 要 史 料 此 次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蒐 集 蔡 鴻 文 先 生 省 議 員 生 涯 的 提 和 質 詢, 並 附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和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表, 以 表 彰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臺 灣 政 治 發 展 的 貢 獻, 並 為 研 究 臺 灣 政 治 發 展 提 供 彌 足 珍 貴 的 史 料 本 史 料 的 編 纂, 因 卷 帙 浩 繁, 缺 失 和 謬 誤 之 處 難 免, 祁 望 各 方 不 吝 恵 予 指 正 不 勝 感 激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4

凡 例 凡 例 一 本 書 內 容 依 序 分 為 (1) 小 傳 ;(2) 提 ;(3) 質 詢 ;(4) 附 錄 等 四 部 份, 其 中 小 傳 和 附 錄 為 本 書 編 者 整 撰 寫 而 成, 其 餘 二 部 份 係 將 傳 主 在 省 議 會 任 公 職 期 間 之 提 和 質 詢, 依 會 期 分 別 整 而 成 二 本 書 除 小 傳 和 附 錄 外, 其 餘 內 容 均 為 史 料 檔 性 質 其 中 提 部 份, 依 會 期 的 屆 次 和 提 的 時 程, 依 序 排 列 出 來, 並 以 獨 立 標 題 標 出 提 以 大 致 說 明 其 內 容 至 於 質 詢 部 份, 則 依 會 期 屆 次 依 序 排 列 出 來 讀 者 可 從 提 和 質 詢 的 時 程 和 內 容, 了 解 臺 灣 地 方 自 治 的 發 展 歷 史 三 本 書 材 料 基 本 上 援 引 自 省 議 會 秘 書 處 所 編 之 省 議 會 之 各 屆 次 大 會 專 ( 特 ) 輯, 原 書 之 錯 字 誤 排, 在 本 書 編 者 能 力 範 圍 內 盡 量 予 以 更 正 復 因 各 省 議 會 大 會 專 輯 係 在 不 同 年 代 編 成, 體 例 未 必 完 全 統 一, 因 此, 本 史 料 的 編 纂 亦 尊 重 原 始 材 料, 體 例 不 予 更 動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2

目 次 目 次 序 1 凡 例 1 目 次 1 一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1 二 提 47 (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一 般 平 民 生 活 47 請 政 府 極 力 支 持 農 工 商 業 保 持 物 價 平 衡 並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促 進 全 省 工 業 化 以 安 定 民 生 47 為 請 准 組 設 林 會 以 便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林 務 工 作 48 為 請 確 定 省 林 務 機 構 名 稱 並 對 林 務 之 行 政 業 務 同 時 並 重 49 為 各 縣 農 會 及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經 營 業 務 應 明 確 劃 分 以 免 糾 紛 而 便 工 作 50 日 據 時 代 強 制 農 會 認 購 之 勸 業 大 券 及 各 種 債 券 請 政 府 迅 予 交 涉 償 還 51 關 于 青 菓 檢 驗 場 縣 市 政 府 統 購 集 中 管 51 建 議 省 政 府 將 糧 食 局 四 十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次 糧 食 生 產 貸 款 還 穀 價 款 希 提 高 補 足 52 請 政 府 早 日 解 決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駐 軍 問 題 以 利 兒 童 之 勉 學 53 為 補 救 失 學 青 年 請 增 設 大 學 及 夜 間 學 校 54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法 政 學 院 54 請 省 府 於 南 投 縣 籌 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儲 育 人 才 55 完 成 臺 中 港 早 日 打 回 大 陸 暢 銷 島 產 繁 榮 中 部 56 請 籌 建 橫 貫 公 路 以 利 交 通 而 便 貨 暢 其 流 並 供 軍 事 及 文 化 需 用 56 請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迅 速 改 建 雲 林 縣 斗 六 火 車 站 以 防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57 (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重 建 肺 結 核 療 養 院 繼 續 防 治 以 解 救 患 者 58 請 省 政 府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應 於 彰 化 市 創 設 省 立 結 核 病 療 養 所 以 便 患 者 就 醫 而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59 為 體 恤 平 地 山 胞 經 濟 之 困 苦 請 政 府 規 定 有 限 期 間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有 限 之 烟 酒 60 請 財 政 廳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或 鄉 鎮 公 所 補 助 縣 市 鄉 鎮 農 會 經 費 額 數 明 定 公 佈 以 利 加 強 農 會 業 務 60 本 省 官 商 合 銀 行 業 務 亟 待 積 極 整 頓 各 地 分 設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作 合 分 配 撙 節 費 用 提 高 收 益 標 準 俾 作 繁 榮 公 營 事 業 之 先 導 61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製 訂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以 符 均 平 政 策 而 求 社 會 安 定 63 建 議 政 府 准 將 公 益 團 體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免 除 課 稅 64 請 將 現 行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改 為 初 級 四 年 高 級 二 年 俾 收 更 大 效 率 而 切 合 實 際 之 用 65 請 政 府 將 三 年 制 中 等 學 校 改 為 四 年 制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66 請 政 府 從 速 建 設 商 學 院 以 培 養 專 門 技 術 人 才 66 2

目 次 本 年 第 七 屆 全 省 運 動 大 會 請 在 屏 東 舉 行 67 為 充 實 省 立 農 學 院 設 備 擬 請 省 府 指 撥 專 款 添 建 該 院 圖 書 館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以 利 教 學 68 為 省 立 農 學 院 增 設 畜 牧 獸 醫 系 及 農 田 水 利 系 培 養 專 才 以 應 本 省 及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祖 國 農 業 建 設 之 需 要 69 為 改 善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70 為 改 善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住 丘 陵 地 人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71 建 議 政 府 興 築 臺 中 縣 內 埔 鄉 七 塊 厝 壹 號 貳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71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築 臺 中 縣 內 浦 鄉 七 塊 厝 二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防 萬 一 以 利 民 生 72 請 政 府 迅 予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處 以 安 民 生 73 請 政 府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地 方 以 利 民 生 73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分 水 執 行 機 關 以 資 天 旱 時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74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分 水 機 構 專 責 分 水 事 宜 75 請 政 府 於 本 省 中 部 地 區 設 置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以 利 中 部 自 來 水 廠 水 質 化 驗 75 請 省 府 早 日 築 設 大 甲 溪 北 岸 六 塊 厝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策 安 全 76 請 政 府 確 立 保 護 工 業 政 策 遵 循 合 合 法 途 徑 兼 顧 生 產 與 消 費 雙 方 利 益 擬 訂 施 政 計 劃 以 防 紊 亂 與 流 弊 76 請 政 府 儘 量 利 用 省 內 所 有 工 業 設 備 加 強 生 產 俾 便 供 應 政 府 及 軍 部 之 用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還 可 以 拯 救 本 省 當 前 工 業 界 之 危 機 78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建 議 省 政 府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地 方 建 設 亞 麻 紡 織 工 廠 以 利 農 村 經 濟 78 為 建 設 臺 灣 趨 於 工 業 化 亟 須 訂 定 整 個 工 業 計 劃 歡 迎 僑 胞 投 資 法 79 請 政 府 在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新 設 鳳 梨 工 廠 80 建 議 政 府 迅 將 香 蕉 檢 驗 場 收 歸 各 縣 市 政 府 管 81 請 加 強 本 省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81 為 請 鐵 路 管 局 改 善 發 售 通 勤 學 生 定 期 乘 車 票 法 以 減 輕 學 生 負 擔 82 建 議 政 府 撤 銷 鐵 路 局 分 支 機 構 84 (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確 立 青 果 產 銷 合 政 策 作 為 有 計 畫 之 外 銷 以 爭 取 外 匯 安 定 果 農 生 活 85 (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農 會 毛 猪 運 銷 轉 發 價 款 請 豁 免 印 花 稅 87 為 運 出 縣 外 毛 猪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地 以 充 畜 產 增 殖 獎 勵 及 防 疫 經 費 而 資 增 加 毛 猪 生 產 圖 絕 疫 氛 88 建 議 政 府 准 予 農 會 信 用 部 受 會 員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俾 利 吸 收 游 資 加 強 農 會 組 織 89 為 期 農 業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一 元 化 請 政 府 將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預 算 內 之 農 林 推 廣 費 撥 交 鄉 鎮 市 農 會 以 資 事 業 發 展 90 為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應 繳 地 價 實 物 統 各 地 農 會 承 俾 與 會 員 多 聯 繫 機 會 而 收 指 導 宏 效 90 ( 五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4

目 次 為 鼓 勵 開 墾 大 安 溪 水 災 地 區 使 之 復 舊 為 耕 地 應 請 政 府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貸 放 低 利 資 金 以 利 增 產 業 91 請 政 府 確 定 鄉 鎮 教 育 經 費 標 準 百 分 比 不 得 少 於 鄉 鎮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卅 五 以 充 裕 教 育 經 費 發 展 教 育 92 大 甲 天 冷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籌 劃 興 建 大 安 溪 卓 蘭 水 庫 以 裕 水 源 增 益 生 產 93 請 政 府 補 助 大 安 溪 水 三 十 甲 圳 災 害 復 舊 工 程 費 94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臺 中 縣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所 關 聯 之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95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臺 中 縣 下 次 要 河 川 防 堤 修 復 工 程 費 96 為 農 會 停 青 果 業 務 後 因 青 果 合 作 社 未 遵 政 令 請 省 府 迅 即 派 員 督 導 履 行 藉 免 糾 紛 96 請 林 產 管 局 臺 中 縣 大 肚 山 一 帶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98 請 省 府 繼 續 修 築 臺 中 漁 港 以 裕 民 生 99 為 大 安 溪 水 災 被 害 道 路 橋 樑 修 復 工 程 費 請 政 府 核 撥 專 款 補 助 100 ( 六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各 水 利 會 所 有 地 水 等 地 目 變 更 准 予 放 寬 並 准 補 申 報 以 維 水 利 秩 序 101 請 政 府 改 善 農 會 代 鄉 鎮 公 庫 102 請 政 府 改 定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利 率 以 利 農 民 週 轉 102 為 政 府 對 農 會 各 種 稅 捐 負 擔 應 請 改 善 103 建 議 製 造 業 營 業 稅 應 就 生 產 地 課 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亦 應 向 生 產 地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繳 納 藉 以 充 實 當 地 縣 市 庫 收 以 利 地 方 自 治 之 推 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進 104 請 建 議 政 府 免 征 公 有 土 地 契 稅 106 請 政 府 減 免 專 供 農 業 獸 力 車 牌 照 稅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107 請 政 府 飭 令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包 括 酒 菸 公 賣 局 凡 配 售 農 民 物 資 應 一 律 透 過 農 會 107 請 政 府 指 撥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售 與 省 農 會 作 為 公 及 農 產 品 加 工 廠 地 址 以 發 展 業 務 108 請 政 府 修 建 大 甲 溪 南 岸 大 南 堤 防 以 期 防 患 增 產 安 民 109 建 議 政 府 營 建 大 安 橋 溪 鐵 橋 以 西 雙 寮 堤 防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110 為 建 議 准 將 各 溪 分 水 經 費 政 府 負 擔 111 建 議 呈 請 行 政 院 賜 准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仍 遵 照 臺 灣 省 政 府 令 規 定 經 營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112 為 建 議 糧 食 局 降 低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114 建 議 農 復 會 及 糧 食 局 對 各 縣 市 原 有 肥 料 配 合 設 備 賜 予 補 助 及 協 助 其 復 工 115 請 政 府 修 改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選 舉 規 則 以 健 全 農 會 選 舉 115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從 速 成 立 一 具 有 權 威 作 用 的 扶 植 農 會 決 策 機 構 116 建 議 政 府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農 民 組 織 科 117 建 議 政 府 增 設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俾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117 請 農 林 廳 迅 速 修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118 請 政 府 修 改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以 利 農 會 業 務 118 請 省 府 核 定 補 助 各 級 農 會 經 費 標 準 飭 地 方 政 府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119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將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經 費 列 入 省 縣 市 政 6

目 次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年 度 預 算 以 利 糧 食 增 產 120 建 議 政 府 將 農 產 品 價 格 授 權 與 農 會 合 評 定 以 期 公 允 而 利 發 揮 農 會 組 織 121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核 撥 省 農 會 本 ( 四 十 三 ) 年 度 推 廣 業 務 經 費 七 十 二 月 份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利 推 行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122 請 政 府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積 極 扶 持 自 耕 農 以 保 持 耕 者 有 其 田 制 度 之 成 果 123 ( 七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後 不 能 如 時 繳 納 地 價 至 被 撤 銷 耕 權 不 無 冤 抑 請 予 放 寬 124 營 造 廠 等 業 申 請 稅 項 證 明 卡 請 改 各 地 公 庫 或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以 簡 化 手 續 俾 利 便 民 124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四 大 公 司 股 息 發 放 法 交 鄉 鎮 農 會 125 請 政 府 迅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學 院 以 宏 作 育 人 才 125 請 政 府 將 台 中 省 立 農 學 院 改 設 擴 充 為 中 正 大 學 或 中 正 農 業 大 學 以 資 紀 念 領 袖 之 豐 功 偉 績 而 應 社 會 之 殷 切 需 要 129 請 臺 糖 公 司 對 發 給 蔗 農 各 種 款 項 應 透 過 合 作 金 庫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代 發 130 東 西 橫 貫 公 路 乃 此 次 勘 查 之 新 線 為 東 西 經 濟 貫 通 之 動 脈 具 有 反 共 抗 俄 時 代 性 之 價 值 應 請 政 府 從 速 決 定 以 利 國 防 交 通 經 濟 及 資 源 開 發 131 為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後 不 能 如 時 繳 納 地 價 至 被 撤 銷 耕 權 不 無 冤 抑 請 予 放 寬 132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四 大 公 司 股 息 發 放 法 交 鄉 鎮 農 會 133 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臺 糖 公 司 對 發 給 蔗 農 各 種 款 項 應 透 過 合 作 金 庫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代 發 133 東 西 橫 貫 公 路 乃 此 次 勘 查 之 新 線 為 東 西 經 濟 貫 通 之 動 脈 具 有 反 共 抗 俄 時 代 性 之 價 值 應 請 政 府 從 速 決 定 以 利 國 防 交 通 經 濟 及 資 源 開 發 133 ( 八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34 請 轉 國 防 部 對 於 農 民 畑 地 被 戰 車 訓 練 損 害 農 作 物 補 償 費 早 日 撥 付 以 安 民 生 134 關 於 農 田 灌 溉 抽 水 機 用 電 為 配 合 農 產 物 成 本 應 亟 予 減 輕 電 費 以 勵 生 產 135 關 於 旱 災 農 作 物 失 收 影 響 生 計 請 政 府 體 恤 施 以 補 救 法 136 為 貫 澈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確 切 指 導 民 營 工 廠 並 發 展 臺 灣 茶 葉 請 存 續 茶 葉 公 司 茶 林 互 養 良 制 俾 鼓 勵 人 民 投 資 工 業 137 為 改 進 魚 市 場 業 務 扶 植 漁 業 建 議 修 定 本 省 魚 市 場 管 規 則 提 請 公 決 138 請 將 臺 中 清 水 段 公 路 迅 即 舖 裝 高 級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軍 民 交 通 141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42 ( 九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准 小 地 主 設 寄 籍 者 依 據 本 籍 地 按 照 規 定 收 囘 耕 地 俾 利 耕 作 142 請 糧 食 局 體 察 山 頂 鄉 村 實 行 拋 售 食 米 以 惠 民 困 143 請 糧 食 局 對 雜 作 肥 料 及 經 濟 困 難 農 戶 准 予 貸 放 144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度 二 期 作 受 水 災 蟲 害 風 害 嚴 重 損 失 懇 將 四 十 五 年 8

目 次 第 一 期 作 肥 料 稻 穀 全 部 惠 貸 以 恤 民 艱 而 利 增 產 144 ( 十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省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修 改 戡 亂 時 期 竊 盜 犯 贓 物 犯 保 安 處 分 條 例 第 三 五 六 各 條 條 文 俾 合 刑 旨 適 度 糾 正 少 年 犯 罪 145 請 將 水 泥 普 遍 配 售 農 民 以 供 修 建 堆 肥 舍 猪 舍 及 設 置 稻 穀 晒 場 147 建 議 農 林 廳 將 大 南 種 苗 繁 殖 場 所 需 肥 料 交 當 地 農 會 統 籌 申 請 並 分 配 147 ( 十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迅 速 調 整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俾 正 本 清 源 澄 清 吏 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以 匡 時 弊 俾 達 成 反 攻 復 國 大 業 ( 民 字 第 21 22 24 48 74 76 80 81 83 92 99 125 150 號 修 正 合 併 ) 148 鄉 鎮 農 會 事 長 對 農 村 情 況 較 為 明 瞭 應 為 鄉 鎮 租 佃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150 建 議 政 府 注 意 夏 季 衛 生 多 量 儲 備 藥 品 以 應 突 襲 病 患 151 關 於 戰 時 生 活 的 節 約 殊 不 澈 底 建 議 速 為 改 善 以 正 風 氣 152 建 議 防 治 田 野 與 城 市 鄉 鎮 間 之 鼠 應 同 時 期 舉 行 俾 收 宏 效 153 請 政 府 核 准 省 農 會 進 口 農 藥 廉 配 農 民 應 用 以 加 強 防 治 病 蟲 害 而 利 增 產 153 為 請 政 府 准 免 取 農 會 信 用 部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使 用 支 票 以 符 實 際 俾 裕 農 村 金 融 發 展 農 村 經 濟 154 為 行 政 院 外 滙 貿 易 審 議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香 蕉 輸 日 臨 時 措 施 省 農 會 尚 未 奉 准 核 准 參 加 出 口 應 請 修 正 以 增 加 蕉 農 收 益 確 保 農 會 改 進 成 果 請 公 決 156 請 建 議 省 府 撤 消 臺 灣 省 政 府 調 節 煤 焦 產 銷 法 暨 臺 灣 省 煤 業 調 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節 委 員 會 俾 資 產 銷 兩 方 自 發 展 而 期 減 輕 各 消 費 用 戶 負 擔 157 為 延 長 興 建 臺 中 縣 大 安 溪 北 岸 雙 寮 堤 防 至 海 岸 止 俾 能 消 除 建 興 西 岐 兩 里 之 洪 患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160 電 導 抽 水 機 為 補 助 農 田 灌 溉 不 可 缺 乏 之 器 具 為 配 合 農 產 物 成 本 亟 應 減 輕 電 費 而 利 生 產 160 促 請 政 府 扶 助 公 民 營 廠 場 及 小 型 民 營 工 業 注 重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以 提 高 生 產 效 能 161 請 將 糧 食 局 所 有 屑 ( 死 ) 米 配 售 原 委 託 之 鄉 鎮 農 會 或 指 定 工 廠 以 利 業 務 162 建 議 政 府 開 闢 沿 海 岸 新 生 海 埔 地 及 開 發 山 地 資 源 以 發 展 本 省 經 濟 163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以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164 請 政 府 製 發 牛 籍 證 章 及 畜 牛 遷 出 證 章 以 為 標 幟 165 農 業 生 產 遞 年 均 有 增 加 若 僅 靠 人 力 耕 耘 似 屬 有 限 應 提 倡 機 耕 加 強 生 產 165 放 寬 漁 民 承 領 漁 船 法 及 發 展 遠 洋 漁 船 166 為 健 全 農 村 經 濟 建 議 將 農 產 品 價 格 授 權 農 會 評 定 較 為 準 確 而 能 顧 及 一 般 生 產 者 之 成 本 167 為 建 議 政 府 將 全 省 各 縣 市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重 新 通 令 委 託 縣 市 農 會 經 營 168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家 畜 市 場 管 規 則 並 將 盈 餘 項 下 撥 出 一 部 份 交 與 當 地 縣 市 農 會 為 防 疫 或 獎 勵 家 畜 增 產 經 費 169 請 政 府 正 式 確 定 本 省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法 規 或 實 施 法 切 實 輔 導 並 協 助 各 級 農 會 積 極 有 關 工 作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10

目 次 精 神 以 謀 農 產 更 見 增 加 農 民 生 活 改 善 增 強 反 共 抗 俄 力 量 而 固 國 本 170 請 速 舖 設 臺 中 縣 豐 勢 路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交 通 172 請 速 撥 款 搶 修 大 甲 溪 長 庚 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173 為 請 臺 灣 省 交 通 處 鐵 路 管 局 增 闢 大 甲 至 臺 中 間 柴 油 車 行 駛 以 利 沿 海 旅 客 乘 車 174 為 便 利 進 出 口 運 輸 及 繁 榮 本 省 經 濟 促 請 政 府 提 早 完 成 臺 中 港 之 修 建 工 程 175 ( 十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扶 植 民 營 企 業 將 鳳 梨 罐 頭 外 銷 損 失 予 以 補 貼 176 建 議 政 府 急 起 加 強 輔 導 民 營 企 業 發 展 本 省 經 濟 177 ( 十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建 議 政 府 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遷 設 中 部 或 設 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以 配 合 省 政 並 利 訴 訟 178 請 政 府 從 速 頒 行 三 七 五 租 約 收 回 或 續 訂 處 法 以 利 地 政 並 便 遵 守 180 請 政 府 加 強 國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以 利 民 生 181 請 政 府 對 農 民 正 產 物 以 外 如 副 產 品 小 麥 馬 鈴 薯 等 准 免 課 征 綜 合 所 得 稅 181 請 政 府 應 將 省 立 農 學 院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度 起 改 為 大 學 以 廣 作 育 人 才 當 否 請 公 決 182 ( 十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重 視 兒 童 福 利 事 業 增 加 私 立 托 兒 機 構 補 助 經 費 使 全 省 兒 童 能 蒙 受 實 惠 183 1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體 察 實 際 將 師 範 畢 業 教 員 縮 短 服 役 期 間 以 免 影 響 國 民 教 育 184 建 議 政 府 對 於 本 省 家 畜 市 場 免 征 稅 捐 俾 利 扶 植 185 建 議 政 府 對 於 本 省 蔬 菜 市 場 免 征 稅 捐 俾 利 扶 植 186 請 政 府 修 改 四 十 七 年 師 範 畢 業 生 免 試 保 送 升 學 師 範 大 學 補 充 規 定 之 第 六 項 以 符 實 際 187 請 政 府 將 陽 明 山 計 畫 被 拆 除 大 楊 國 校 全 部 及 公 館 國 校 教 育 三 間 迅 予 設 法 撥 給 補 償 以 利 興 建 而 重 教 育 187 為 配 合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上 游 生 產 經 濟 發 展 及 省 府 疏 遷 中 部 百 業 繁 榮 已 成 為 本 省 政 治 中 心 計 亟 應 儘 速 開 闢 臺 中 港 以 資 發 展 工 商 業 189 ( 十 五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臨 時 大 會 臨 時 動 議 本 會 代 表 全 省 同 胞 竭 誠 擁 護 總 統 發 佈 緊 急 處 分 命 令 並 請 全 省 民 眾 發 揮 潛 力 徹 底 推 行 重 建 災 區 方 190 為 本 省 中 南 部 八 七 水 災 各 地 農 民 寄 存 農 會 倉 庫 田 賦 地 價 肥 料 換 穀 等 公 糧 受 災 流 失 或 變 質 損 失 甚 重 請 轉 函 省 政 府 轉 飭 糧 食 局 妥 籌 解 決 覈 實 核 銷 以 示 恤 念 而 惠 災 黎 提 請 公 決 191 為 八 七 瓊 安 魯 依 絲 各 次 災 區 所 有 農 戶 已 繳 在 指 定 倉 庫 之 田 賦 穀 肥 料 換 穀 等 或 貯 留 在 家 換 肥 稻 穀 及 存 繳 賦 穀 應 分 別 准 其 轉 賬 納 賦 或 從 寬 降 低 檢 收 標 準 或 准 以 現 金 抵 繳 以 恤 災 黎 而 示 政 府 寬 大 192 緊 急 建 議 政 府 倡 導 新 克 難 增 產 精 神 迅 即 發 給 退 伍 官 兵 義 胞 軍 眷 遺 族 等 貸 款 輔 導 從 事 大 批 毛 猪 增 產 以 安 定 物 價 爭 取 外 匯 而 利 國 計 民 生 193 12

目 次 為 發 展 本 省 農 業 機 械 化 運 動 對 曳 引 機 代 耕 工 作 如 無 營 利 行 為 者 請 免 征 稅 以 利 增 產 195 為 八 七 水 災 之 後 地 方 民 生 凋 敝 工 商 業 界 資 金 復 受 外 匯 吸 收 頭 寸 影 響 週 轉 至 感 不 靈 整 個 社 會 經 濟 顯 呈 困 寂 應 請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令 飭 臺 銀 透 過 各 商 業 銀 行 放 寬 貸 款 活 躍 社 會 經 濟 促 進 災 區 重 建 成 果 196 ( 十 六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臨 時 大 會 臨 時 動 議 為 臺 中 縣 萬 豐 國 校 環 境 特 殊 關 係 省 道 來 往 觀 瞻 請 省 方 核 列 專 款 補 助 整 修 校 舍 以 善 過 往 觀 感 197 為 請 將 省 立 臺 北 市 第 一 工 業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改 為 省 立 臺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夜 間 部 198 ( 十 七 )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四 里 住 民 於 陽 明 山 計 劃 致 所 有 交 通 道 路 均 被 斷 絕 建 議 有 關 機 關 迅 即 設 法 開 闢 道 路 以 利 民 生 198 為 台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里 等 四 里 自 來 水 工 程 因 陽 明 山 計 劃 而 受 影 響 致 未 設 施 自 來 水 之 楊 厝 吳 厝 海 風 三 里 地 方 負 擔 款 請 政 府 轉 飭 有 關 機 關 退 還 199 建 議 河 川 公 地 之 管 放 租 請 改 縣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單 位 主 以 策 河 防 安 全 201 請 政 府 轉 飭 水 利 局 將 大 甲 溪 南 岸 豐 榮 農 田 水 利 會 下 溪 洲 圳 取 入 口 以 西 沿 下 游 築 造 五 百 公 尺 堤 防 以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202 建 議 政 府 迅 飭 林 產 管 局 修 復 八 仙 山 林 場 鐵 道 以 維 交 通 203 為 南 投 縣 埔 里 通 往 小 埔 社 之 營 運 鐵 路 於 八 七 水 災 遭 受 沖 毀 影 響 1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貨 運 交 流 及 旅 客 通 行 建 議 儘 速 修 復 204 ( 十 八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請 省 政 府 在 鄉 鎮 區 公 所 建 設 課 編 制 員 額 內 特 准 增 加 農 務 人 員 員 額 以 利 公 所 派 駐 在 鄉 鎮 區 農 會 配 合 推 展 轄 內 合 作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藉 以 提 高 農 業 生 產 及 改 善 農 民 生 活 205 敦 請 政 府 實 施 高 年 次 役 男 緩 召 並 提 高 徴 召 役 男 眷 屬 安 家 費 及 輔 導 就 業 207 請 政 府 實 現 基 層 民 生 建 設 達 成 人 民 溫 飽 人 人 安 居 樂 業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的 社 會 207 請 政 府 促 進 推 行 戰 時 生 活 運 動 轉 移 社 會 風 氣 208 請 將 臺 中 縣 神 岡 鄉 新 庄 村 環 境 衛 生 工 程 改 善 示 範 區 排 水 溝 工 程 迅 請 完 成 209 請 政 府 以 全 力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人 民 生 活 210 省 立 臺 中 農 學 院 改 制 為 大 學 後 應 請 增 設 文 法 學 院 210 請 政 府 促 進 發 揚 民 族 文 化 普 遍 實 施 初 中 義 務 教 育 增 設 各 種 職 業 技 藝 學 校 以 擴 大 就 業 機 會 212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建 大 安 溪 廍 子 堤 防 以 維 地 方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212 請 增 築 大 甲 溪 南 岸 堤 防 及 補 強 原 有 丁 壩 以 策 安 全 213 請 政 府 早 日 完 成 既 定 之 大 甲 溪 多 目 標 開 發 計 劃 謀 求 地 方 繁 榮 214 請 政 府 輔 助 民 營 小 工 業 增 進 勞 工 福 利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以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215 請 政 府 加 強 農 漁 業 政 策 俾 提 高 增 產 以 自 給 自 足 安 定 經 濟 216 請 將 豐 原 神 岡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面 以 促 進 地 面 繁 榮 216 14

目 次 請 政 府 將 清 水 梧 棲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以 利 交 通 217 請 政 府 將 后 里 大 甲 間 公 路 舖 設 柏 油 路 以 利 交 通 217 請 政 府 對 臺 中 縣 八 七 水 災 受 害 橋 樑 尚 未 重 建 工 程 繼 續 撥 款 補 助 完 成 218 請 政 府 將 東 勢 吊 橋 及 尖 峰 公 路 大 甲 溪 過 水 橋 改 建 為 完 整 水 泥 橋 以 利 交 通 218 請 政 府 早 日 將 台 中 縣 東 勢 吊 橋 改 建 為 永 久 性 大 橋 以 利 交 通 繁 榮 地 方 俾 發 展 國 家 經 濟 建 設 219 ( 十 九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將 八 一 災 害 地 區 速 予 設 法 繼 續 築 造 防 砂 工 程 以 保 水 土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20 請 政 府 從 速 籌 建 陽 明 山 計 劃 環 場 排 水 溝 並 將 神 岡 大 雅 沙 鹿 清 水 鎮 地 區 排 水 系 統 統 籌 規 劃 以 維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21 ( 二 十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為 本 省 大 甲 溪 下 游 臺 中 縣 三 塊 厝 堤 防 上 游 丁 壩 壩 身 太 低 居 民 時 受 威 脅 為 確 保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請 政 府 准 予 增 高 及 延 長 法 : 請 政 府 派 員 詳 測 加 以 改 善 其 興 建 經 費 請 列 入 五 一 年 度 預 算 內 222 ( 廿 一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撥 款 採 購 預 防 小 兒 麻 痺 症 口 服 液 體 疫 苗 配 給 嬰 兒 服 用 以 維 國 民 健 康 223 請 政 府 迅 速 派 員 勘 察 臺 中 縣 大 里 溪 等 處 下 游 沿 岸 受 災 損 毀 之 堤 防 並 請 編 列 預 算 從 速 修 築 225 請 政 府 制 止 有 關 洋 菇 生 產 等 專 營 合 作 社 以 免 與 農 民 發 生 業 務 糾 1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紛 225 請 政 府 取 消 強 制 搭 配 氰 氮 化 鈣 肥 料 俾 利 合 施 肥 226 ( 廿 二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提 為 救 恤 災 黎 請 政 府 提 高 災 民 救 濟 款 項 以 示 政 府 德 意 227 請 政 府 制 訂 中 小 學 遠 足 旅 行 法 以 策 學 生 安 全 228 ( 廿 三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開 放 山 地 保 留 地 以 使 平 地 人 民 得 高 度 發 揮 耕 作 能 力 228 請 政 府 協 助 臺 中 縣 整 頓 霧 峯 鄉 市 容 以 壯 觀 瞻 229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稅 收 全 部 劃 歸 縣 市 鄉 鎮 征 課 以 裕 基 層 公 庫 收 入 而 利 地 方 建 設 230 請 政 府 迅 即 完 成 臺 中 縣 東 勢 鎮 水 源 地 ( 南 平 里 ) 大 甲 溪 堤 防 之 修 建 以 使 該 鎮 東 安 中 寧 北 興 三 里 230 請 政 府 迅 即 修 建 臺 中 縣 主 要 河 川 堤 防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31 請 政 府 規 劃 大 肚 溪 水 利 工 程 加 強 臺 中 縣 梧 棲 鎮 內 農 田 灌 溉 增 加 作 物 生 產 232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對 葛 樂 禮 颱 風 各 水 利 會 受 災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之 搶 修 復 舊 迅 撥 專 款 救 濟 232 請 政 府 規 劃 中 部 工 業 區 以 利 外 資 僑 資 設 廠 增 加 國 民 就 業 機 會 233 請 政 府 體 卹 農 民 生 活 飭 令 糧 食 局 停 止 隨 賦 征 購 稻 穀 234 請 糧 食 局 提 高 肥 料 配 銷 等 委 託 業 務 手 續 費 以 維 農 會 業 務 235 請 糧 食 局 准 免 強 制 收 回 包 裝 硫 酸 錏 肥 料 之 尼 龍 袋 俾 便 農 民 領 肥 料 237 請 政 府 飭 令 糧 食 局 減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237 請 政 府 保 障 主 要 農 作 物 之 最 低 價 格 以 促 進 生 產 238 16

目 次 請 糧 食 局 適 時 足 量 撥 配 肥 料 如 因 特 殊 情 形 延 誤 撥 配 肥 料 時 間 應 請 免 收 息 穀 239 請 政 府 在 沿 海 地 區 普 植 防 風 林 以 保 農 作 生 長 240 請 政 府 儘 速 完 成 臺 中 縣 福 德 松 柏 兩 漁 港 建 設 以 利 漁 業 增 產 240 請 政 府 研 擬 輔 導 人 民 發 展 副 業 整 套 計 劃 以 繁 榮 農 村 經 濟 241 請 政 府 訂 定 法 實 施 農 業 集 體 共 同 經 營 242 請 政 府 准 各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普 設 夜 間 部 使 失 業 青 年 獲 得 接 受 教 育 機 會 242 本 省 日 據 時 代 參 加 高 普 考 及 格 人 員 學 歷 應 請 政 府 予 以 明 確 認 定 243 ( 廿 四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廣 闢 財 源 興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實 現 三 民 主 義 之 大 同 社 會 244 請 政 府 體 恤 災 區 實 際 情 形 對 於 貸 款 興 建 住 宅 規 格 酌 予 放 寬 245 請 政 府 葛 樂 禮 風 災 整 地 款 項 准 予 延 長 清 償 年 限 並 減 低 利 率 245 請 政 府 就 存 外 匯 大 量 引 進 最 新 技 術 機 器 以 發 展 本 省 工 業 246 請 政 府 對 劃 定 工 業 地 區 用 地 倘 非 建 築 作 為 他 用 地 准 予 自 買 賣 登 記 247 請 政 府 早 日 興 建 土 城 真 子 堤 防 確 保 該 二 村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48 建 議 政 府 飭 糧 食 局 放 寬 與 本 省 各 鄉 鎮 農 會 訂 立 之 委 託 倉 庫 經 收 保 管 加 工 合 約 條 件 藉 勉 承 農 會 涉 訟 影 響 正 常 業 務 發 展 249 請 政 府 准 許 農 用 肥 料 自 買 賣 以 符 自 經 濟 原 則 251 請 政 府 取 銷 糧 區 制 度 恢 復 糧 食 自 買 賣 採 購 252 請 公 路 局 在 后 豐 大 橋 裝 設 燈 光 照 明 以 維 交 通 安 全 252 請 公 路 局 拓 寬 臺 中 縣 境 內 縱 貫 線 大 安 大 甲 兩 溪 橋 以 利 交 通 253 1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迅 修 台 中 港 發 展 中 部 對 南 北 交 通 而 利 反 攻 時 期 運 輸 253 請 政 府 嚴 行 保 存 古 跡 維 護 名 勝 並 簡 化 出 入 境 手 續 發 展 本 省 觀 光 事 業 254 為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早 日 興 建 達 見 水 庫 以 利 發 展 國 家 經 濟 255 請 省 府 撥 款 救 濟 桃 園 縣 永 安 國 校 員 生 車 禍 259 建 議 政 府 維 持 甘 蔗 包 作 業 者 原 課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率 以 解 民 困 260 ( 廿 五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嚴 令 各 級 地 政 機 關 對 於 人 民 聲 請 土 地 權 利 移 轉 變 更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消 滅 等 各 項 登 記 之 件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經 審 查 收 件 後 隨 時 登 記 於 登 記 簿 不 得 積 壓 以 保 人 民 產 權 261 請 將 臺 中 縣 立 東 勢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升 格 為 省 立 培 養 森 林 工 業 專 才 配 合 經 建 事 業 發 展 262 ( 廿 六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特 惠 補 助 臺 中 縣 大 安 鄉 災 區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費 以 免 千 戶 災 黎 負 債 而 安 民 生 263 請 政 府 速 即 頒 佈 本 省 馬 達 三 輪 貨 車 管 法 俾 資 便 民 264 請 政 府 尅 速 撥 款 十 萬 元 補 助 臺 中 縣 政 府 配 合 地 方 重 建 食 水 嵙 溪 九 房 堤 防 以 利 增 產 而 安 民 生 264 請 政 府 將 省 立 臺 中 一 中 翁 子 分 部 獨 立 設 校 以 利 臺 中 縣 學 生 升 學 266 ( 廿 七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七 次 大 會 提 為 使 公 平 課 稅 請 刪 除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並 提 高 薪 資 所 得 稅 起 征 點 及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寬 減 額 以 示 公 允 267 請 政 府 修 正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查 帳 準 則 第 七 十 四 條 有 關 18

目 次 旅 費 申 報 條 文 268 為 汽 車 運 輸 違 章 ( 警 ) 罰 鍰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不 予 承 認 為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請 財 政 廳 轉 飭 各 稅 捐 處 確 實 改 善 以 利 本 業 營 運 269 請 政 府 改 進 藍 色 申 報 法 以 收 稅 收 改 革 實 效 269 為 台 中 縣 因 豪 雨 成 災 損 失 慘 重 請 省 府 迅 速 撥 專 款 興 修 各 處 堤 防 道 路 橋 樑 及 水 土 保 持 區 域 以 期 復 原 而 利 生 產 270 請 政 府 早 日 修 復 大 甲 溪 東 勢 堤 防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271 請 糧 食 局 對 於 委 託 鄉 鎮 農 會 業 務 費 用 提 前 撥 付 以 利 週 轉 271 ( 廿 八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八 次 大 會 提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迅 依 國 民 大 會 所 通 過 之 臨 時 條 款 頒 訂 中 央 級 民 意 代 表 增 選 暨 補 選 條 例 以 利 補 選 272 請 政 府 簡 化 各 種 法 令 切 實 便 民 以 期 工 作 效 率 提 高 而 使 國 民 知 法 守 法 273 請 政 府 鼓 勵 人 才 下 鄉 加 速 三 民 主 義 模 範 省 之 建 設 274 請 政 府 善 於 利 用 保 留 地 及 邊 際 土 地 以 盡 地 利 而 裨 民 生 275 為 響 應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請 政 府 提 倡 音 樂 教 育 人 才 以 宏 音 樂 功 能 276 請 政 府 鋪 設 臺 中 縣 沙 鹿 至 公 館 一 段 柏 油 路 面 以 利 交 通 277 請 政 府 尅 速 開 闢 臺 中 港 以 利 運 輸 而 裨 本 省 中 部 經 濟 發 展 278 請 政 府 修 建 臺 中 縣 烏 日 火 車 站 以 利 客 貨 運 輸 280 ( 廿 九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九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在 台 中 市 臺 中 國 校 附 近 闢 一 地 下 通 道 或 架 設 天 橋 以 策 該 校 學 生 上 學 放 學 行 路 安 全 280 請 政 府 迅 將 東 勢 工 業 職 校 昇 格 為 省 立 以 符 工 業 教 育 為 先 政 策 而 1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利 造 就 經 建 人 才 281 建 議 政 府 俯 順 輿 情 對 臺 灣 省 檢 驗 局 維 持 現 狀 仍 該 委 託 本 省 承 以 利 本 省 農 產 品 檢 驗 工 作 282 ( 三 十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十 次 大 會 提 為 烏 溪 北 岸 堤 防 南 勢 附 堤 因 年 久 失 修 建 議 政 府 迅 速 設 法 修 復 以 確 保 人 命 財 產 283 建 議 政 府 增 列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人 事 管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款 以 符 實 際 284 請 糧 食 局 改 善 肥 料 包 裝 保 持 品 質 並 免 收 繳 尼 龍 袋 保 證 金 以 紓 農 艱 285 請 政 府 統 一 推 動 獎 勵 養 豬 事 業 及 重 視 產 銷 計 劃 以 利 農 家 副 業 發 展 285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舖 設 臺 中 縣 東 坑 道 路 柏 油 路 面 286 請 政 府 將 臺 中 縣 立 新 社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改 為 省 立 綜 合 中 學 造 就 人 才 287 請 政 府 充 實 山 地 國 校 人 事 及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289 請 政 府 尅 速 重 建 臺 中 港 以 利 對 外 運 輸 289 ( 卅 一 ) 省 議 會 第 四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對 本 省 離 島 地 方 建 設 考 察 獻 言 291 請 政 府 迅 速 採 取 措 施 制 止 香 港 政 府 強 迫 大 陸 逃 港 難 胞 遣 返 大 陸 匪 區 以 違 反 人 道 正 義 背 棄 國 際 救 濟 難 民 原 則 307 三 質 詢 309 (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09 (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314 20

目 次 (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319 ( 四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326 ( 五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33 ( 六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340 ( 七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345 ( 八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373 ( 九 ) 臨 時 省 議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388 ( 十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394 ( 十 一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437 ( 十 二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質 詢 447 ( 十 三 )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462 ( 十 四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473 ( 十 五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506 ( 十 六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質 詢 520 ( 十 七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質 詢 537 ( 十 八 )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質 詢 551 ( 十 九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質 詢 570 ( 廿 十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質 詢 577 ( 廿 一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大 會 質 詢 593 ( 廿 二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七 次 大 會 質 詢 609 ( 廿 三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八 次 大 會 質 詢 617 ( 廿 四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九 次 大 會 質 詢 623 ( 廿 五 ) 省 議 會 第 三 屆 第 十 次 大 會 質 詢 634 四 附 錄 646 2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 一 )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表 646 ( 二 ) 蔡 鴻 文 宗 長 鴻 相 莊 六 十 春 666 ( 三 ) 台 灣 省 議 會 三 十 五 年 序 667 ( 四 ) 照 片 集 錦 669 22

一 小 傳 蔡 鴻 文 先 生 小 傳 第 一 章 家 世 背 景 一 農 家 子 弟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日 據 時 期 明 治 四 十 三 年, 也 就 是 民 國 前 二 年, 公 元 1910 年 9 月 21 日 農 曆 8 月 18 日 出 生 於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公 館 庒 四 八 九 番 地 小 農 家 蔡 鴻 文 先 生 故 居 在 日 據 時 期 稱 之 為 台 中 廳 大 肚 上 堡 牛 駡 頭 街 公 館 庄 四 八 九 番 地 依 據 蔡 鴻 文 先 生 哲 嗣 長 公 子 蔡 裕 芳 先 生 的 描 述, 這 座 故 居 是 乙 座 三 合 院 舊 厝, 它 有 二 道 大 門, 第 二 道 門 進 去 左 邊 有 二 層 水 塔, 上 層 過 濾 塔, 因 為 公 館 是 紅 土 山 莊, 從 大 水 池 運 回 的 紅 水, 經 過 濾 處 後 變 為 清 水, 庭 上 是 舖 中 塊 石 頭, 古 時 候 水 泥 很 貴, 所 以 只 有 用 自 然 石 材, 正 面 是 大 廳, 土 造 房 屋 ( 土 角 堆 成 ) 而 以 木 板 隔 間, 擺 設 神 明 公 媽 在 帖 上, 中 間 有 八 仙 桌, 兩 側 有 一 對 交 椅, 正 身 旁 右 側 為 大 房, 左 側 是 二 房, 這 祖 厝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建 設 清 泉 岡 飛 機 場 時 被 拆 除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父 親 蔡 登 公, 母 親 陳 謹 蔡 登 公 先 生 在 故 鄉 沙 鹿 鎮 公 館 里 是 個 篤 實 的 農 家 人, 擔 任 過 公 館 里 的 保 正, 保 正 乙 職 等 同 於 現 在 的 里 長 蔡 登 公 先 生 育 有 五 子 : 蔡 本 蔡 東 榮 蔡 生 旺 蔡 泉 流 蔡 鴻 文, 祖 籍 福 建 省 晋 江 縣 二 十 八 都 青 陽 市 蔡 鴻 文 先 生 是 蔡 登 公 先 生 之 幼 子, 是 蔡 家 遷 移 來 台 灣 的 第 六 代 二 啟 蒙 教 育 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幼 聰 穎 過 人, 器 宇 軒 昂, 雖 出 身 保 正 之 家, 並 無 沾 染 紈 絝 子 弟 的 氣 息, 反 而 能 矢 志 自 許, 苦 其 心 志,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民 國 五 年 ( 大 正 五 年,1916 年 ) 三 月, 牛 駡 頭 公 學 校 設 公 館 分 教 場,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三 哥 生 旺 四 哥 泉 流 同 入 公 館 分 教 場 接 受 啟 蒙 教 育, 教 師 為 台 籍 人 士 廖 雅 雲 先 生, 係 台 北 師 範 首 屆 畢 業 生 爾 後, 牛 駡 頭 街 改 稱 為 清 水 街, 牛 駡 頭 公 學 校 亦 改 稱 為 清 水 公 學 校 民 國 六 年, 公 館 分 教 場 獨 立 為 肚 蜂 公 學 校, 校 長 為 日 本 人 北 原 守 一, 級 任 老 師 亦 為 日 本 人 川 村 秀 德 肚 蜂 公 學 校 後 來 又 改 名 為 清 水 第 三 公 學 校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啟 蒙 教 育 日 籍 老 師 除 了 川 村 秀 德 外, 還 有 校 長 手 塚 廣 長 兼 級 任 老 師 和 五 六 年 級 的 級 任 老 師 北 原 靜 子 民 國 十 一 年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升 入 清 水 第 一 公 學 校 補 習 科, 後 補 習 科 改 為 高 等 科 高 等 科 級 任 老 師 川 村 秀 德 特 別 重 視 學 生 的 品 德 教 育, 對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的 立 身 處 世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三 養 成 教 育 :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民 國 十 三 年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清 水 第 一 公 學 校 補 習 科 畢 業, 同 年 四 月,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農 科, 校 長 為 日 本 人 柳 川 艦 藏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當 時 是 全 台 灣 第 一 所 農 林 學 校, 也 是 唯 一 的 一 所 農 林 學 校, 所 以, 全 台 灣 想 讀 農 科 的 青 年 學 生 都 群 集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因 此, 要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當 時 報 名 考 試 的 人 有 八 百 多 名 學 生, 最 後 只 錄 取 八 十 名 所 以, 在 當 時 能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台 灣 學 生, 一 定 是 真 材 實 學, 可 以 說 是 台 灣 最 菁 英 的 學 生 依 據 蔡 鴻 文 先 生 生 前 所 作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口 述 歷 史 訪 問 記 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老 師 絶 大 多 數 是 日 本 籍 的, 只 有 少 數 台 灣 籍 的 老 師, 老 師 們 的 教 學 2

一 小 傳 態 度 都 非 常 認 真, 也 非 常 關 心 學 生 的 一 切, 連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就 業, 老 師 也 會 主 動 地 幫 忙 介 紹 工 作 學 校 的 課 程 除 了 一 般 專 業 課 程 外, 還 有 軍 事 教 育 課 程 軍 事 教 育 課 程 是 當 時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教 育 下 的 產 物, 課 程 都 是 軍 人 來 教 授 的, 重 視 紀 律 服 從 責 任 榮 譽 和 團 結 等 軍 人 人 格 養 成 教 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還 有 一 項 重 要 的 學 習 活 動, 就 是 農 場 實 習 農 場 的 實 習 課 程, 一 方 面 讓 學 生 有 印 證 課 本 知 識 的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體 力 的 勞 動, 是 強 化 學 生 體 魄 的 最 好 機 會 所 以, 農 場 實 習 雖 然 辛 苦, 但 是, 獲 益 良 多 依 據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口 述 歷 史 訪 問 記 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一 項 最 出 色 的 運 動 項 目 就 是 野 球 ( 棒 球 ) 當 時 的 棒 球 隊 是 台 灣 人 日 本 人 和 高 砂 族 三 個 民 族 聯 合 組 成 的, 總 計 有 四 次 代 表 台 灣 赴 日 本 參 加 日 本 高 校 野 球 試 合 ( 即 日 本 高 中 棒 球 聯 賽 ), 進 軍 大 阪 的 甲 子 園 球 場,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是 獲 得 亞 軍, 名 揚 東 瀛, 轟 動 日 本 此 外,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啦 啦 隊 的 表 現, 也 令 甲 子 園 球 場 的 觀 眾 嘆 為 觀 止, 留 給 日 本 人 非 常 深 刻 的 印 象 除 了 棒 球 揚 名 日 本 之 外,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也 是 當 時 全 台 灣 最 有 名 的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曾 榮 獲 全 台 灣 的 冠 軍, 代 表 台 灣 到 日 本 東 京 明 治 神 宮 運 動 埸 參 加 比 賽, 而 明 治 神 宮 運 動 場 的 網 球 賽, 就 好 像 是 甲 子 園 球 場 棒 球 比 賽 一 樣, 是 全 日 本 最 有 名 的, 明 治 神 宮 的 網 球 賽 是 日 本 網 球 運 動 的 聖 地 所 以,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網 球 隊 能 參 加 明 治 神 宮 的 網 球 賽, 可 以 說 是 無 上 的 光 榮 之 事 至 於 在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一 般 生 活 起 居,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訪 問 記 錄 中 也 提 到, 他 說 : 當 我 進 入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時 候, 全 校 只 有 兩 科 : 農 科 和 林 科 農 科 的 學 生 一 屆 差 不 多 是 四 五 十 人, 而 林 科 才 一 二 十 人 我 那 一 屆 的 同 學, 總 數 約 七 十 餘 人, 除 了 山 胞 ( 當 時 日 本 人 稱 之 為 高 砂 族 ) 四 人, 日 本 人 五 人 之 外, 其 他 都 是 台 灣 人 因 為 大 家 都 住 在 學 寮 裡, 二 十 人 一 間, 大 約 共 有 十 間, 而 每 間 屋 裡 有 四 頂 蚊 帳, 差 不 多 五 個 人 睡 在 一 起 蔡 鴻 文 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先 生 認 為 : 因 為 一 起 生 活 讀 書, 感 情 就 是 這 樣 培 養 出 來 的 而 且, 除 了 與 自 己 同 屆 同 學 的 交 情 好, 情 誼 之 深 外, 和 前 後 幾 屆 的 學 長 學 弟 之 間, 感 情 也 很 深 厚 因 此, 以 後 大 家 出 社 會 了, 情 份 不 減, 也 是 嘉 農 人 能 相 互 提 攜 協 助 的 原 因 蔡 鴻 文 先 生 十 五 歲 考 進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修 習 農 科, 自 此 矢 志 自 許, 術 德 兼 修, 養 成 日 後 踏 實 耐 勞 勤 奮 不 懈 剛 直 堅 毅 之 性 格 四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對 台 灣 農 業 的 貢 獻 蔡 鴻 文 先 生 非 常 懷 念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的 學 生 生 涯, 對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深 厚 的 感 情, 也 對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有 很 高 的 評 價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訪 問 記 錄 裡, 他 指 出 : 日 據 時 期, 全 台 灣 的 州 立 職 業 學 校, 只 有 台 北 工 業 學 校 ( 現 為 台 北 工 專 ) 台 中 商 業 學 校 ( 現 為 台 中 商 專 ) 與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這 三 所 學 校, 號 稱 台 灣 的 三 大 職 業 學 校, 為 台 灣 栽 培 了 不 少 人 才, 而 其 中 我 們 嘉 農 的 畢 業 生, 算 是 對 台 灣 貢 獻 最 大 的 為 什 麼 呢? 主 要 是 因 為 台 灣 是 以 傳 統 農 業 為 主 要 生 產 方 式 的 社 會, 工 商 的 發 展, 是 最 近 二 三 十 年 的 事 過 去 台 灣 的 農 林 業, 算 是 創 造 財 富 的 主 力 部 門, 更 何 況 民 以 食 為 天, 人 不 能 一 天 不 進 食, 這 樣 農 業 當 然 是 過 去 台 灣 最 重 要 的 產 業 而 我 們 嘉 農 正 是 為 栽 培 農 林 特 別 是 農 業 人 才 為 目 的 的 學 校, 自 然 而 然, 嘉 農 的 畢 業 生, 對 台 灣 農 業 的 發 展, 尤 其 是 基 層 方 面 的 發 展, 扮 演 了 最 主 要 的 角 色, 付 出 了 最 大 最 多 的 心 力, 這 是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的, 這 樣 的 貢 獻, 自 然 是 其 他 學 校 望 塵 莫 及 的 因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說 : 嘉 農 學 生 的 出 路 都 非 常 好, 各 方 面 都 搶 著 要, 畢 業 之 後 的 工 作 都 有 穩 定 的 保 障 像 農 科 的 畢 業 生, 大 多 擔 任 鄉 鎮 公 所 的 產 業 技 士, 也 有 不 少 人 進 入 各 地 的 製 糖 株 式 會 社, 農 林 科 的 畢 業 生 則 大 部 份 都 進 入 林 務 局 我 自 己 在 畢 業 之 後 就 去 當 過 四 年 的 產 業 技 士 4

一 小 傳 五 嘉 農 對 嘉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訪 問 記 錄 裡 也 提 到 一 段 嘉 農 和 嘉 中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封 塵 往 事, 這 是 在 當 時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學 校 管 制 度 下 所 發 生 的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事 件 蔡 鴻 文 先 生 提 到 :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有 實 習 課 程, 工 作 很 辛 苦, 有 時 候 更 得 扛 水 肥, 弄 得 全 身 臭 氣 而 當 時 的 嘉 中 學 生, 沒 有 這 種 課 程, 不 必 吃 這 苦 頭, 他 們 居 然 歧 視 嘉 農 的 學 生, 不 但 把 我 們 當 笑 話 看, 還 喊 我 們 farmer( 農 夫 ), 日 子 一 久, 雙 方 就 產 生 敵 意, 終 於 釀 成 學 生 打 群 架 的 場 面 有 一 回, 兩 邊 學 生 撞 在 一 起, 一 言 不 合, 大 打 出 手, 情 況 非 常 激 烈, 居 然 打 死 一 名 嘉 中 的 日 本 籍 學 生 這 名 嘉 中 學 生 的 父 親 是 嘉 義 的 刑 事 ( 警 察 ), 發 生 了 這 種 事, 當 然 不 會 善 罷 干 休, 鬧 得 很 厲 害, 一 定 要 嚴 懲 我 們 嘉 農 的 學 生, 聽 說 還 揚 言 要 以 命 扺 命 最 後 經 過 校 長 柳 川 力 爭, 仲 裁 結 果, 凡 是 參 加 群 毆 的 學 生, 有 的 被 記 申 誡, 有 的 記 警 告, 或 是 被 停 學 關 禁 閉, 然 而 並 沒 有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不 然 在 當 時 殖 民 地 體 制 之 下, 我 們 台 灣 人 一 定 是 吃 虧 的 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第 二 章 服 務 鄉 梓 一 沙 鹿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民 國 十 六 年 ( 昭 和 二 年,1927 年 )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畢 業 於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第 六 屆 農 科, 同 年 四 月, 岳 父 林 貢 介 荐 至 台 中 州 沙 鹿 庒 役 場 擔 任 勸 業 主 任, 這 個 職 務 相 當 於 現 今 的 鎮 公 所 建 設 課 長, 當 時 沙 鹿 庒 役 場 庒 長 為 陳 添 丁 先 生, 岳 父 林 貢 擔 任 助 役, 相 當 於 鎮 公 所 秘 書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任 職 沙 鹿 庒 役 場 時 搬 到 沙 鹿 居 住,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 昭 和 十 年,1935 年 ) 五 月, 奉 調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因 職 務 變 動 遷 居 外 埔 鄉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開 始 任 職 沙 鹿 庒 役 場 時, 即 做 許 多 村 民 服 務 自 此 服 務 人 民 的 工 作 就 成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志 業, 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邁 向 成 功 的 基 礎 和 動 力 二 覓 得 良 緣 民 國 十 九 年 ( 昭 和 五 年,1930 年 )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農 曆 十 一 月 十 日 ), 蔡 鴻 文 先 生 二 十 一 歲 時, 與 林 貢 先 生 之 養 女 玉 齡 小 姐 締 結 良 緣, 婚 禮 盛 況, 為 人 稱 頌 蔡 鴻 文 先 生 岳 父 林 貢 先 生 當 時 擔 任 沙 鹿 庒 役 場 助 役, 看 到 蔡 鴻 文 先 生 年 輕 有 為, 非 常 賞 識 他 ; 但 是, 林 貢 先 生 雖 已 婚 有 家 庭, 然 而 並 無 子 女 ; 於 是, 林 貢 先 生 就 把 胞 姐 的 女 兒 過 繼 給 自 己 當 養 女, 然 後 再 許 配 給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媳 婦, 促 成 了 一 對 佳 人 才 子 結 婚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玉 齡 女 士 鶼 鰈 情 深, 相 敬 如 賓, 家 庭 和 諧 圓 滿 這 一 切 實 應 歸 功 於 林 貢 先 生 眼 光 獨 到, 選 擇 正 確 三 走 上 從 政 之 路 6

一 小 傳 蔡 鴻 文 先 生 任 職 於 外 埔 庒 役 場 時, 深 受 當 時 外 埔 庒 長 柴 田 清 的 提 攜 和 照 顧, 在 政 治 上, 對 蔡 鴻 文 先 生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任 內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為 鄉 賢 父 老 賞 識 和 提 拔, 於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 昭 和 十 一 年,1936 年 ) 被 推 荐 當 選 為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 即 現 今 之 信 用 合 作 社 ) 常 務 監 事, 同 時 辭 去 外 埔 庒 役 場 勸 業 主 任 職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任 職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期 間, 潛 心 研 究 農 業, 從 事 改 良 稻 種 之 栽 培 以 及 振 興 地 方 農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奉 令 參 加 台 灣 產 業 組 合 協 會 所 的 第 五 期 金 融 高 等 講 習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 昭 和 十 三 年, 1938 年 ) 三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赴 日 本 考 察 農 會 及 合 作 社 業 務 及 組 織, 學 習 相 關 的 新 知 識, 為 期 一 個 月 同 年 十 月, 獲 鄉 親 支 持 當 選 為 沙 鹿 街 協 議 會 員 ( 即 現 今 的 鎮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 這 個 時 期,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家 人 居 住 公 館 的 祖 厝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兼 任 沙 鹿 昭 和 製 糖 會 社 的 原 料 委 員, 要 負 責 勸 募 農 友 種 植 製 糖 原 料 甘 蔗, 以 增 加 糖 的 產 量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努 力 擘 劃 經 營, 昭 和 製 糖 會 社 的 業 績 非 常 好, 營 業 額 令 人 稱 羨 當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非 常 熱 忱 地 服 務 鄉 親, 所 以, 家 裡 經 常 來 了 許 多 農 友, 於 傍 晚 時 聚 集 在 間 仔 ( 客 廳 ) 吃 茶 聊 天,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夫 人 玉 齡 女 士 也 非 常 歡 迎 接 待 這 些 農 友 鄉 親 來 家 裡 閒 話 家 常 長 此 以 往, 無 形 之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這 些 農 友 鄉 親 的 良 好 互 動, 造 就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後 從 政 的 基 本 支 持 群 眾 從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開 始, 即 勤 走 基 層 服 務 鄉 親 熱 心 公 益, 在 地 方 上 非 常 地 活 躍, 而 且 為 人 正 直 負 責 熱 情 善 待 朋 友, 博 得 親 朋 好 友 的 敬 重 和 支 持 民 國 三 十 一 年 ( 昭 和 十 四 年, 1939 年 ) 四 月 六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去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常 務 監 事 乙 職, 轉 任 專 務 事, 其 職 位 相 當 於 現 今 信 用 合 作 社 之 經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處 世 態 度 及 行 政 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能 力 為 當 時 信 用 組 合 長 日 本 人 大 岡 泰 曉 所 賞 識, 所 以, 給 予 蔡 鴻 文 先 生 更 重 要 的 職 務, 以 增 加 其 歷 練 的 機 會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更 加 努 力 認 真 地 工 作, 庶 幾 不 辜 負 長 官 的 賞 識 和 提 拔 同 年 十 二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台 中 州 農 會 議 員, 使 得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農 友 鄉 親 更 緊 密 地 結 合 在 一 起, 服 務 農 友 鄉 親 也 更 為 深 入 和 全 面, 同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廣 泛 地 獲 得 農 友 鄉 親 的 支 持 和 推 崇, 從 此 漸 露 頭 角, 人 生 事 業 也 更 廣 闊 了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 昭 和 十 九 年,1944 年 ) 二 月 十 五 日, 沙 鹿 信 用 組 合 改 組 為 沙 鹿 街 農 業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金 融 事 業 部 部 長 翌 年,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昭 和 二 十 年,1945 年 )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台 灣 光 復,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人 生 事 業 又 要 邁 向 一 個 新 里 程 碑 了 四 父 子 親 情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夫 人 玉 齡 女 士 共 育 有 子 女 六 人, 長 子 裕 芳 ( 民 國 二 十 年 生 ) 長 女 月 嬌 ( 民 國 二 十 二 年 生 ) 次 女 月 姿 (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生 ) 參 女 月 仙 (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生 ) 次 子 裕 宗 ( 民 國 三 十 一 年 生 ) 肆 女 月 華 (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生 ) 其 中 以 長 子 蔡 裕 芳 和 父 母 親 的 感 情 特 別 深 厚, 蔡 裕 芳 先 生 說 : 我 出 生 以 來, 除 了 在 台 北 求 學 及 當 兵 期 間 外, 一 直 與 父 母 親 住 在 一 起, 期 間 有 六 十 年 以 上, 晨 昏 相 聚, 每 天 所 發 生 的 事 都 會 提 出 來 談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三 月 逝 世 後, 蔡 裕 芳 先 生 憶 及 台 灣 光 復 前, 他 們 父 子 間 的 一 件 往 事, 娓 娓 道 來, 感 人 肺 腑 : 民 國 三 十 年, 我 們 遷 到 沙 鹿 街 仔, 街 角 是 天 公 廟 -- 沙 鹿 鎮 民 的 信 仰 中 心, 離 學 校 只 有 一 百 多 公 尺, 可 說 是 為 了 我 們 小 孩 方 便 上 學 而 選 擇 的 家 我 於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畢 業 沙 鹿 南 國 民 學 校, 考 上 了 淡 水 中 學, 先 父 帶 到 淡 水 註 冊, 住 於 學 寮 當 時 去 淡 水 先 坐 火 車 到 台 北 要 六 小 時, 再 換 成 淡 水 線 再 坐 一 小 時, 要 一 整 天 的 時 間 記 得 先 父 要 回 去 時, 8

一 小 傳 我 眼 淚 不 禁 流 落, 也 看 到 先 父 拿 手 帕 在 擦 拭 淚 水, 這 是 一 段 父 子 情 深 的 往 事 五 台 灣 光 復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昭 和 二 十 年,1945 年 ) 八 月 十 五 日,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台 灣 光 復,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蔡 鴻 文 先 生 協 助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台 灣 的 工 作, 並 妥 善 保 護 公 有 財 產 同 時, 亦 卸 下 台 中 州 農 會 議 員 職 務 台 灣 光 復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開 始 選 舉 活 動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沙 鹿 農 業 會 會 長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當 選 台 中 縣 農 業 會 事, 事 長 為 洪 火 煉 適 時, 國 民 政 府 開 始 在 台 灣 從 事 政 治 建 設 和 地 方 自 治 工 作,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開 始 步 入 其 多 彩 多 姿 的 政 治 生 涯 台 灣 光 復 後, 國 民 政 府 積 極 展 開 接 收 台 灣 的 準 備 工 作 至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國 民 政 府 共 完 成 了 五 州 (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 三 廳 ( 台 東 花 蓮 港 澎 湖 ) 十 一 市 五 十 一 郡 二 支 廳 六 十 七 街 一 百 九 十 七 庒 的 接 收 工 作, 並 展 開 行 政 區 域 的 重 劃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國 民 政 府 飭 令 :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著 改 制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同 時 任 命 魏 道 明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委 員 兼 主 席 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正 式 成 立 台 灣 省 政 府 成 立 後,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遂 成 為 台 灣 省 政 治 上 的 首 要 任 務 綜 計 迄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有 關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方 共 二 十 七 最 後, 行 政 院 通 過 之 方 係 將 台 灣 省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為 五 省 轄 市 十 六 縣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九 月 八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公 布 施 行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行 政 區 調 整 方 十 二 條, 將 台 灣 省 劃 分 為 台 北 基 隆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等 五 省 轄 市, 暨 台 北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彰 化 台 中 南 投 嘉 義 雲 林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台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十 六 縣 其 中 台 中 縣 計 轄 豐 原 東 勢 大 甲 清 水 沙 鹿 梧 棲 等 六 鎮, 暨 大 里 霧 峰 太 平 烏 日 內 埔 ( 民 國 四 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十 四 年 改 稱 后 里 ) 神 岡 大 雅 潭 子 石 岡 新 社 外 埔 大 安 龍 井 大 肚 和 平 等 十 五 鄉, 合 計 二 十 一 鄉 鎮, 四 十 三 萬 五 千 四 百 九 十 五 人, 面 積 二 千 零 五 十 一 點 六 一 六 四 平 方 公 里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台 灣 省 依 據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之 縣 參 議 會 組 識 暫 行 條 例 暨 市 參 議 會 組 識 條 例, 籌 設 縣 市 參 議 會, 縣 市 參 議 員 均 區 域 及 職 業 團 體 產 生 各 縣 市 參 議 會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十 五 日 先 後 成 立, 縣 市 參 議 員 任 期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當 選 為 台 中 縣 參 議 會 參 議 員, 職 業 團 體 ( 農 會 ) 選 出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縣 地 方 自 治, 省 政 府 公 布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依 據 綱 要 規 定 : 縣 市 設 縣 市 議 會, 縣 市 議 會 議 員 縣 市 公 民 選 舉 之 台 灣 省 政 府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開 始 第 一 屆 縣 市 議 員 選 舉 於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各 縣 市 參 議 員 之 任 期 乃 延 至 各 縣 市 第 一 屆 議 會 成 立 之 日 為 止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担 任 縣 參 議 會 參 議 員 任 期 屆 滿, 並 未 再 參 加 縣 議 員 選 舉, 而 專 職 沙 鹿 鎮 農 會 常 務 事 及 合 作 社 事 會 主 席 兼 經 這 一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摯 友 陳 清 得 葉 子 楓 介 紹, 加 入 國 民 黨, 是 為 其 政 治 事 業 之 轉 捩 點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政 府 實 施 三 七 五 減 租, 於 全 省 各 地 成 立 地 租 委 員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適 時 服 務 於 農 會, 躬 逢 盛 事, 晝 夜 不 息 全 力 對 地 主 進 行 說 服 宣 傳 勸 導 工 作, 使 得 台 中 縣 的 土 地 改 革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10

一 小 傳 第 三 章 議 壇 耆 宿 一 當 選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加 入 中 國 國 民 黨, 使 其 政 治 事 業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同 時 服 務 的 面 向 更 擴 及 全 省 民 國 四 十 年 二 月, 台 中 縣 農 會 奉 令 改 制, 與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分 治,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台 中 縣 農 會 事 長, 同 時 卸 任 沙 鹿 鎮 農 會 常 務 事 這 一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深 受 國 民 黨 中 央 器 重, 委 以 其 他 職 務, 俾 借 重 其 長 才 :(1) 奉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委 員 會 派 任, 擔 任 台 中 縣 農 會 第 一 屆 事 會 黨 團 書 記 ;(2) 應 聘 為 軍 人 之 友 社 台 中 縣 分 社 事, 兵 役 協 會 事 ( 前 者 事 長 為 林 鶴 年, 後 者 為 李 晨 鐘 );(3) 政 府 實 施 三 七 五 減 租, 應 聘 為 台 中 縣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委 員,(4) 當 選 台 灣 省 合 作 金 庫 事 ( 事 長 為 李 連 春 ) 台 灣 光 復 後, 於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五 月 一 日 成 立 台 灣 省 議 會, 省 議 會 全 省 各 縣 市 參 議 會 選 舉 省 參 議 員 三 十 名 組 成, 省 參 議 員 的 選 舉 是 間 接 選 舉 省 參 議 會 置 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一 人, 省 參 議 員 以 無 記 名 投 票 互 選 之 省 參 議 員 任 期 原 規 定 為 兩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嗣 因 大 陸 政 治 動 盪, 奉 中 央 指 示, 准 予 延 長 至 臨 時 省 議 會 成 立 時 為 止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台 灣 省 奉 准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並 全 面 調 整 行 政 區 域 中 央 政 府 為 因 應 台 灣 省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乃 決 定 在 省 縣 自 治 通 則 尚 未 公 布 前, 先 行 成 立 臨 時 省 議 會, 並 於 民 國 四 十 年 九 月 頒 佈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規 程, 以 為 臨 時 省 議 會 之 依 據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仍 然 採 取 間 接 選 舉 方 式, 各 縣 市 議 會 選 出 議 員 五 十 五 人, 於 民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成 立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任 期 原 定 為 二 年, 自 第 二 屆 起 改 為 三 年, 並 改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所 以, 省 參 議 會 自 1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五 月 舉 行 首 次 大 會, 至 民 國 四 十 年 舉 行 末 次 大 會 為 止, 共 歷 時 五 年 六 個 月 有 餘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參 加 競 選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並 獲 鄉 親 縣 議 員 支 持 當 選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正 式 成 立, 共 有 五 十 五 位 省 議 員, 黃 朝 琴 林 頂 立 分 別 當 選 正 副 議 長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的 會 址 在 今 日 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當 時 的 省 議 會 就 存 在 派 系, 有 議 長 黃 朝 琴 派 和 副 議 長 林 頂 立 派 於 林 頂 立 先 生 當 時 經 營 全 民 日 報 ( 日 後 全 民 日 報 經 濟 時 報 和 民 族 日 報 三 報 合 併 改 稱 為 現 今 的 聯 合 報 ),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中 部 分 社 主 任, 就 是 這 個 關 係 使 得 蔡 鴻 文 先 生 隸 屬 林 頂 立 派 當 時 林 頂 立 派 的 主 要 人 物 為 李 建 和 黃 成 金 劉 濶 才 陳 萬 和 林 生 財 當 時 台 中 縣 所 選 出 的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除 蔡 鴻 文 先 生 外, 還 有 陳 水 潭 ( 日 後 擔 任 過 台 中 縣 長 ) 和 林 雲 龍 ( 林 獻 堂 的 兒 子 )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台 中 縣 農 會 事 長 身 份,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赴 日 經 濟 考 察 團, 考 察 日 本 農 業 發 展, 蒐 集 相 關 農 業 經 濟 新 知 識, 歸 國 後 建 議 政 府 實 施 農 業 機 械 化 等 多 項 農 業 發 展 方, 可 說 是 對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貢 獻 了 許 多 心 力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政 府 為 強 化 農 會 組 織 功 能, 並 採 用 權 能 區 分 制 度, 台 中 縣 農 會 於 該 月 作 組 織 上 的 變 動, 農 會 事 長 黃 金 泉 擔 任, 蔡 鴻 文 應 聘 為 總 幹 事, 負 責 縣 農 會 的 經 營 和 執 行 業 務, 亦 即 農 會 總 幹 事 負 責 實 際 的 執 行 工 作 二 蟬 聯 省 議 員 第 二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於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五 月 二 日 舉 行, 省 議 員 改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亦 改 為 三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度 獲 台 中 縣 鄉 親 的 支 12

一 小 傳 持, 以 三 萬 三 千 二 百 九 十 二 票 的 高 票 數 成 功 連 任 臨 時 省 議 員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政 府 為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的 發 展, 成 立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促 進 委 員 會, 是 為 開 發 中 部 地 區 的 長 程 計 劃, 期 以 多 角 經 營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繁 榮 地 方 碩 彥 推 舉 李 晨 鐘 為 促 進 委 員 會 的 主 任 委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常 務 委 員 爾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針 對 中 部 地 區 開 發 的 需 求, 配 合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促 進 委 員 會 的 企 劃, 在 歷 屆 省 議 會 中 多 所 建 議 質 詢 和 提, 爭 取 興 建 德 基 水 庫 發 電 廠 及 台 中 港 的 建 設 造 福 桑 梓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台 灣 省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四 萬 二 千 三 百 六 十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五 月, 受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派 任 為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幹 事, 參 與 省 議 會 黨 團 運 作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日, 黃 朝 琴 謝 東 閔 當 選 正 副 議 長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五 月, 臨 時 省 議 會 會 址 遷 到 台 中 縣 霧 峰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中 央 政 府 正 式 公 布 改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為 第 一 屆 台 灣 省 議 會 自 當 選 第 三 屆 臨 時 省 議 員 開 始, 蔡 鴻 文 先 生 更 受 到 國 民 黨 高 層 的 栽 培 和 重 視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一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為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第 四 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同 年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奉 調 國 民 黨 革 命 實 踐 研 究 院 台 灣 省 經 濟 建 設 問 題 研 究 會 第 一 期 受 訓, 院 長 為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 五 月, 當 選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台 中 縣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委 員 ( 之 前 於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就 當 選 第 三 屆 委 員, 此 屆 委 員 為 連 任 )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奉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派 任, 為 台 灣 省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副 書 記 ; 十 一 月, 臨 時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會 因 臨 時 省 議 會 更 名 省 議 會 而 改 組, 蔡 鴻 文 先 生 奉 派 擔 任 第 一 屆 台 灣 省 議 會 黨 團 幹 事 兼 副 書 記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台 灣 省 第 二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1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次 獲 鄉 親 支 持, 以 三 萬 三 千 三 百 五 十 五 票 成 功 連 任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二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黃 朝 琴 謝 東 閔 分 別 連 任 正 副 議 長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灣 省 第 三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度 以 六 萬 五 千 三 百 八 十 七 票 的 高 票 數 蟬 聯 省 議 員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三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委 員 會 委 員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三 月, 受 國 民 黨 栽 培, 奉 調 國 防 研 究 院 第 七 期 受 訓 十 個 月, 受 訓 期 間 參 加 國 防 研 究 院 主 的 考 察 旅 行, 訪 問 菲 律 賓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等 地, 增 廣 見 聞, 獲 益 良 多 第 三 屆 省 議 會 於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成 立, 議 員 任 期 亦 三 年 改 為 四 年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本 來 預 定 於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四 月 舉 行, 但 是, 為 了 要 與 第 六 屆 縣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投 票, 因 此, 第 三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延 長 一 年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和 第 六 屆 縣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投 票, 蔡 鴻 文 先 生 繼 續 獲 鄉 親 支 持, 以 六 萬 五 千 六 百 五 十 四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高 票 蟬 聯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後, 蒙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召 見, 徵 詢 省 議 會 近 況 及 改 進 之 意 見 後 被 提 名 為 副 議 長, 襄 佐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主 持 省 議 會 關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提 名 競 選 副 議 長, 哲 嗣 長 公 子 蔡 裕 芳 先 生 回 憶 如 下 : 我 ( 蔡 裕 芳 先 生 ) 與 林 頂 立 先 生 陪 同 他 ( 蔡 鴻 文 先 生 ) 赴 瑞 芳 鎮 拜 訪 李 建 和 議 員, 共 進 午 餐, 一 方 面 聊 及 過 去 林 頂 立 派 的 往 事, 一 方 面 承 諾 支 持 隨 後 沿 途 拜 訪 省 議 員 多 人, 有 的 明 在 而 拒 見, 有 的 熱 烈 歡 迎, 表 示 支 持 之 意, 終 於 在 六 月 二 日 以 高 票 當 選 為 第 四 屆 省 議 會 副 議 長, 協 助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主 持 省 議 會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中 央 政 府 做 出 新 規 定, 凡 是 擔 任 民 意 代 表 者 不 得 兼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職 務, 於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毅 然 率 先 辭 去 台 中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職 務 溯 自 14

一 小 傳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台 中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乙 職 迄 今, 在 職 十 四 年 又 六 個 月, 親 手 苦 心 經 營 農 會, 業 績 居 全 省 之 冠 當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卸 農 會 總 幹 事 乙 職 時, 全 縣 農 友 依 依 不 捨, 為 感 念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農 會 傑 出 的 貢 獻 和 政 績, 特 為 鑄 銅 像 乙 座, 以 誌 紀 念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二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第 十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同 年 四 月,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侯 補 委 員 三 領 導 省 議 會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蔣 經 國 先 生 奉 命 擔 任 行 政 院 長 並 組 織 新 內 閣, 六 月 一 日, 行 政 院 特 任 謝 東 閔 先 生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其 議 長 職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代 蔡 裕 芳 先 生 回 憶 說 :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被 行 政 院 任 命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適 時,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在 東 京 考 察, 我 即 聯 絡 先 父 回 台, 一 下 飛 機, 即 省 議 會 秘 書 長 洪 樵 榕 先 生 接 往 南 投 受 天 宮 秘 密 商 量 組 閣 人 事, 建 設 廳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民 政 廳 長 許 新 枝 先 生 社 會 處 長 陳 時 英 先 生 等 均 為 縣 長 任 滿 者 謝 東 閔 先 生 六 月 五 日 上 任 後, 先 父 為 省 議 會 代 議 長, 一 肩 挑 起 省 議 會 重 大 責 任 該 年 六 月 六 日, 行 政 院 長 蔣 經 國 先 生 親 訪 省 議 會, 與 代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晤 談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本 應 於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屆 滿,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應 於 是 年 四 月, 嗣 因 我 國 退 出 聯 合 國 後, 中 央 政 府 為 求 政 治 改 革, 計 劃 中 央 公 職 人 員 增 額 選 舉, 為 配 合 此 一 措 施,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延 至 六 十 二 年 二 月 一 日 屆 滿, 致 使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亦 順 延 至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與 第 七 屆 縣 長 選 舉 同 時 舉 行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代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九 萬 零 三 百 四 十 四 票 的 高 票 數 連 任 成 功 翌 年 (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 二 月 一 1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日, 第 五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議 長, 副 議 長 為 魏 綸 洲 先 生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委 員 ;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獲 國 民 黨 主 席 蔣 經 國 先 生 提 名 為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省 議 會 議 長, 復 又 榮 任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使 其 政 治 事 業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第 五 屆 省 議 員 本 應 於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屆 滿, 嗣 因 各 方 反 應, 延 至 是 年 十 一 月 方 才 選 舉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與 第 八 屆 縣 市 長 第 九 屆 縣 市 議 員 及 第 八 屆 鄉 鎮 縣 轄 市 長 同 時 舉 行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第 六 屆 台 灣 省 議 員 選 舉, 蔡 鴻 文 先 生 再 次 獲 得 鄉 親 支 持, 以 七 萬 零 九 百 四 十 一 票 連 任 成 功 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魏 綸 洲 先 生 成 功 連 任 第 六 屆 正 副 議 長 關 於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的 選 舉, 蔡 裕 芳 先 生 指 出 :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任 滿 改 選, 當 時 國 民 黨 勢 力 龐 大, 提 名 時 特 別 在 強 勢 縣 市 禮 讓 席 次 給 黨 外 人 士, 在 台 中 縣 禮 讓 一 席, 造 成 林 漢 周 洪 振 宗 等 黨 外 人 士 極 力 爭 取, 結 果 二 人 均 高 票 當 選, 反 而 使 連 任 多 次 的 國 民 黨 籍 老 議 員 陳 新 發 飲 恨 落 選 國 民 黨 原 本 禮 讓 八 席, 結 果 黨 外 人 士 有 二 十 二 人 當 選, 可 說 是 國 民 黨 的 一 大 敗 筆 當 選 省 議 員 的 黨 外 人 士 有 林 義 雄 張 俊 宏 等 後 來 參 與 美 麗 島 事 件 的 要 角, 他 們 日 後 都 成 為 民 進 黨 的 核 心 幹 部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時, 黨 外 省 議 員 先 是 拒 絕 省 主 席 主 持 典 禮, 後 又 以 省 議 員 宣 誓 的 誓 詞 不 當 而 不 宣 誓, 砲 聲 隆 隆, 最 後 終 於 順 利 選 任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為 第 六 屆 省 議 會 議 長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特 別 的 一 年 這 一 年 的 五 月 二 十 日 蔣 經 國 先 生 謝 東 閔 先 生 宣 誓 就 職 中 華 民 國 第 六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這 是 先 總 統 蔣 公 中 正 於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逝 世 後, 蔣 經 國 正 式 成 為 國 家 領 導 人 ; 同 時, 副 總 統 謝 東 閔 先 生 也 是 第 一 位 台 籍 副 總 統 此 外, 這 一 年 也 是 令 台 灣 人 民 悲 憤 的 一 年 16

一 小 傳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美 國 總 統 卡 特 宣 佈, 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正 式 承 認 中 共 政 權, 並 與 我 國 斷 絶 外 交 關 係 是 年 二 月, 國 民 黨 舉 行 十 一 屆 二 中 全 會,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高 雄 美 麗 島 事 件 發 生 後, 隔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美 麗 島 事 件 被 告 省 議 員 林 義 雄 家 中 突 遭 重 大 變 故,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指 示 : 立 即 保 釋 林 義 雄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率 副 議 長 魏 綸 洲 前 往 慰 問 蔡 鴻 文 先 生 領 導 省 議 會 期 間, 除 致 力 於 省 政 工 作 外, 亦 從 事 國 民 外 交, 敦 親 睦 鄰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省 議 會 議 長 身 份, 率 團 赴 美 國 訪 問, 經 維 吉 尼 亞 州 印 地 安 那 州 密 蘇 里 州 等 八 月 一 日, 訪 問 團 抵 美 國 首 都 華 盛 頓 並 拜 會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事 長 丁 大 衛 四 日, 代 表 台 灣 省 與 維 吉 尼 亞 州 締 結 姐 妹 省 五 日, 訪 問 團 抵 洛 杉 磯, 七 日, 抵 舊 金 山, 接 受 僑 團 設 宴 歡 迎 八 日, 轉 往 舊 金 山 市 政 府 訪 問 九 日, 訪 問 團 結 束 在 美 國 訪 問 返 國 十 三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向 國 民 黨 中 常 會 報 告 訪 美 經 過 十 一 月 七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接 受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州 贈 與 榮 譽 州 務 卿 狀 民 國 七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出 席 國 民 黨 第 十 二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四 月 六 日, 當 選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五 月 一 日, 省 議 會 舉 行 成 立 三 十 五 週 年 紀 念 大 會,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全 體 議 員 同 仁 共 申 慶 祝, 並 出 版 圖 文 並 茂 的 台 灣 省 議 會 三 十 五 年 專 刊 四 功 成 身 退 第 六 屆 省 議 員 任 期, 按 規 定 於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屆 滿, 是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舉 行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之 選 舉,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七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選 舉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讓 賢, 提 掖 後 進, 並 未 參 加 該 次 省 議 員 選 舉 第 七 屆 省 議 員 成 立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交 卸 議 長 職 務, 功 成 身 退, 光 榮 結 束 長 達 1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三 十 一 年 省 議 員 的 生 涯 論 者 認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議 長, 領 導 省 議 會 期 間, 與 省 政 府 相 輔 相 成, 和 衷 共 濟, 為 省 政 建 設 全 民 福 祉, 努 力 不 懈, 貢 獻 殊 多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於 台 中 港 之 闢 建, 以 及 大 甲 溪 流 域 之 綜 合 開 發, 更 是 不 遺 餘 力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又 竭 力 爭 取 行 使 覆 議 權, 以 及 審 議 省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規 程 和 編 制 員 額 等 二 項 屬 於 議 會 之 職 權, 亦 為 議 員 同 仁 津 津 樂 道 至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主 持 議 事 公 正 無 私, 果 斷 穩 健, 把 握 原 則, 要 求 議 會 同 仁 注 意 服 裝 儀 容, 保 持 紳 仕 風 度, 並 經 常 提 醒 發 言 講 話 免 大 聲, 有 效 最 要 緊 之 問 政 念, 更 堪 為 今 日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及 從 事 公 職 者 之 借 鏡 綜 觀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省 議 員 生 涯, 從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當 選 台 灣 省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省 議 員 開 始, 連 任 八 屆, 至 第 四 屆 省 議 員 獲 國 民 黨 提 名 和 議 會 同 仁 之 支 持 擔 任 副 議 長 並 在 議 長 謝 東 閔 先 生 榮 任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後, 奉 令 代 議 長, 第 五 六 屆 省 議 會 時, 復 順 利 蟬 聯 議 長 其 間 共 歷 經 九 位 省 主 席, 並 創 下 服 務 省 議 會 三 十 一 年 之 光 榮 紀 錄 蔡 鴻 文 先 生 卸 下 省 議 會 議 長 職 務, 離 開 政 壇 後, 隔 年 (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 元 月 四 日,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特 聘 為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 七 十 一 年 特 聘 字 第 一 號 聘 書 ), 繼 續 借 重 蔡 鴻 文 先 生 之 長 才 和 經 驗, 襄 佐 國 政 18

一 小 傳 第 四 章 事 業 有 成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戮 力 黨 國 服 務 民 眾, 成 就 非 凡, 然 而 在 事 業 經 營 方 面, 亦 是 企 業 的 翹 楚 蔡 鴻 文 先 生 自 民 國 二 十 三 年 起 先 後 與 好 友 創 或 參 與 領 導 經 營 的 事 業 計 有 :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全 民 日 報 社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國 泰 保 險 關 係 企 業 台 中 大 飯 店 台 灣 日 報 社 弘 越 國 際 關 係 企 業 等 單 位 台 灣 以 農 立 國, 不 僅 盛 產 稻 米, 亦 是 水 果 王 國, 蔡 鴻 文 先 生 投 資 的 第 一 個 事 業 就 是 和 水 果 有 關 民 國 三 十 五 年 六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投 資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產 製 鳳 梨 罐 頭, 甚 受 大 陸 上 海 地 區 商 人 的 歡 迎 二 年 後,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產 製 竹 筍 茡 薺 罐 頭 也 外 銷 至 歐 美 的 中 國 餐 廳, 非 常 受 歡 迎, 業 績 裴 然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泉 泰 特 產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購 建 烏 日 分 工 廠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創 立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當 選 為 首 任 董 事 長 蔡 裕 芳 先 生 青 年 時 也 曾 到 其 先 父 蔡 鴻 文 先 生 創 立 的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服 務 台 灣 罐 頭 聯 營 公 司 事 業 鳳 梨 洋 菇 蘆 筍, 三 階 段 的 發 展, 為 國 家 賺 了 不 少 外 匯 在 罐 頭 製 造 業 的 研 究 發 展 方 面,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下 了 番 苦 功 民 國 五 十 六 年 十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親 赴 日 本 與 北 海 製 罐 株 式 會 社 簽 訂 中 日 技 術 合 作 合 約, 提 升 品 質, 擴 展 外 銷 市 場 在 金 融 事 業 方 面, 早 在 民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召 集 中 部 碩 彥 籌 設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獲 省 政 府 核 准 成 立, 十 月 十 四 日 在 台 中 市 召 開 座 談 會, 決 定 發 起 人 選 並 即 展 開 籌 備 工 作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四 月 七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舉 行 創 立 會, 決 定 資 本 額 新 台 幣 伍 拾 萬 元 正, 通 過 章 程 等,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推 為 常 務 董 事, 陳 萬 為 首 任 董 事 長 是 年 八 月 一 日, 在 台 1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中 民 族 路 四 十 五 號 開 始 營 業, 十 月 設 立 五 個 分 公 司 而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日 後 也 成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政 治 活 動 的 中 心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原 任 總 經 吳 在 琨 先 生 辭 職, 蔡 鴻 文 先 生 應 聘 為 兼 任 總 經, 負 責 實 際 的 金 融 業 務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第 六 屆 董 事 長, 成 為 公 司 實 際 負 責 人 為 讓 公 司 制 度 權 責 分 明, 是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辭 卸 總 經 職 務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領 導 下, 業 務 蒸 蒸 日 上, 成 長 快 速 為 因 應 未 來 金 融 事 業 的 拓 展, 民 國 六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新 建 十 層 大 廈 落 成, 請 台 灣 省 主 席 陳 大 慶 剪 綵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一 月, 台 中 區 合 會 儲 蓄 公 司 改 制 為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蔡 鴻 文 先 生 任 董 事 長, 繼 續 領 導 銀 行 向 前 邁 進 直 至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卸 下 董 事 長 職 務, 改 任 名 譽 董 事 長 為 止, 蔡 鴻 文 先 生 計 擔 任 董 事 長 乙 職 凡 二 十 五 載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的 創 立 和 成 長, 可 以 說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苦 心 經 營 一 點 一 滴 完 成 的,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所 有 事 業 中 的 代 表, 也 表 徵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是 一 位 傑 出 的 企 業 家, 對 台 灣 金 融 事 業 的 發 展, 作 出 了 了 不 起 的 貢 獻 在 事 業 的 投 資 方 面,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五 十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與 林 頂 立 先 生 蔡 萬 春 先 生 共 同 創 立 國 泰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公 司, 是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開 業, 蔡 鴻 文 先 生 並 當 選 第 一 屆 董 事 爾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陸 陸 續 續 又 和 蔡 萬 春 昆 仲 等 人 共 同 創 立 一 些 事 業 於 念 不 合, 蔡 鴻 文 先 生 最 終 完 全 退 出 與 蔡 萬 春 昆 仲 創 立 之 事 業, 而 將 全 部 心 力 放 在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的 經 營 和 發 展 關 於 和 蔡 萬 春 先 生 之 合 夥 事 業, 蔡 裕 芳 先 生 論 說 : 民 國 五 十 年 政 府 開 放 設 立 保 險 公 司, 當 時 因 服 刑 的 林 頂 立 先 生 保 釋, 其 好 友 相 聚 籌 備 國 泰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資 本 金 二 千 萬, 林 頂 立 派 省 議 員 主 體 集 資, 但 是 資 金 不 足, 蔡 萬 春 20

一 小 傳 先 生 攬 尾, 不 足 額 全 部 他 本 人 出 資 當 時, 於 林 頂 立 先 生 身 份 尚 有 問 題,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出 名 申 請 設 立, 因 此, 我 父 親 是 名 義 上 的 創 始 人 公 司 成 立 後 林 頂 立 先 生 任 董 事 長, 蔡 萬 春 先 生 為 副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這 是 國 泰 事 業 機 構 的 開 始 後 來, 又 陸 續 設 立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國 泰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國 泰 塑 膠 工 業 公 司 國 泰 建 設 公 司 國 泰 海 運 公 司, 先 父 都 有 投 資, 擔 任 常 務 董 事 董 事 等 職 後 來, 蔡 萬 春 先 生 身 體 違 和, 兄 弟 分 家, 先 父 逐 漸 脫 離 在 這 裡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先 父 任 國 泰 信 託 公 司 常 務 董 事 時, 指 責 蔡 辰 男 董 事 長 的 授 信 件 未 依 規 定 處, 而 多 次 以 追 認 方 式 處, 因 而 退 出 董 事 會 翌 年, 台 北 市 十 信 金 融 風 暴 發 生 時, 國 泰 信 託 被 波 及, 多 位 常 務 董 事 均 被 處 限 制 出 境, 查 封 財 產, 先 父 倖 免 於 難 此 外,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九 月 被 推 舉 為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董 事 長 台 灣 農 林 公 司 是 政 府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政 策, 開 放 民 營 的 公 司,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苦 心 經 營 下, 健 全 組 織 制 度, 拓 展 行 銷 管 道, 使 公 司 體 質 更 加 優 良, 不 僅 轉 虧 為 盈, 利 潤 更 加 成 長 後 來, 在 公 司 上 軌 道 之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把 農 林 公 司 董 事 長 乙 職 交 給 省 議 員 陳 根 塗 先 生 省 議 員 陳 根 塗 先 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知 音 好 友, 情 同 手 足, 為 人 隨 和 2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第 五 章 公 益 志 工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一 生 也 投 注 了 許 多 心 力 於 公 益 事 業, 完 成 了 服 務 人 群 造 福 社 會 的 抱 負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事 的 公 益 事 業 舉 其 犖 犖 者 有 :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低 能 兒 教 育 院 一 九 五 年 代, 菲 律 賓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事 長 蔡 文 華 先 生, 鑒 於 旅 居 台 灣 和 菲 律 賓 的 柯 蔡 宗 親, 同 大 陸 閩 南 地 區 遷 徒 移 民, 尋 根 溯 源, 血 脈 相 通, 乃 懇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及 蔡 炳 焜 宗 長, 共 同 發 起 組 織 宗 親 會 於 是 在 台 灣 的 柯 蔡 宗 親 首 先 在 台 中 糖 廠 成 立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選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事 長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公 所 破 土 典 禮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公 所 落 成 剪 綵 繼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成 立 後, 在 台 北 基 隆 新 竹 苗 栗 嘉 義 雲 林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澎 湖 台 東 花 蓮 宜 蘭 等 地 方, 先 後 成 立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每 個 地 區 宗 親 會 的 成 立 大 會, 歷 任 菲 律 賓 宗 親 總 會 均 會 派 慶 賀 團 參 加, 並 在 財 務 上 給 予 支 援 於 這 一 股 血 濃 於 水 的 宗 親 情 誼, 互 相 激 盪, 彼 此 勉 勵, 所 以, 至 今 台 灣 各 縣 市 已 有 二 十 餘 個 宗 親 會 組 織, 而 多 數 地 區 的 宗 親 會 都 有 自 己 的 會 所, 此 點 應 歸 功 於 菲 律 賓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總 會 歷 任 執 事 們 的 遠 見 和 魄 力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蔡 顯 祖 宗 長 又 在 台 灣 邀 請 蔡 鴻 文 先 生 以 及 蔡 登 山 宗 長 成 立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藉 以 聯 絡 世 界 各 地 區 的 宗 親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先 後 擔 任 第 三 四 屆 事 長, 在 其 任 內 籌 得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雜 誌 基 金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 用 以 發 行 刊 物 至 今 該 刊 物 之 發 行 已 歷 二 十 餘 年, 且 從 未 間 斷 於 雜 誌 的 發 行, 使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都 能 互 通 聲 氣, 密 切 連 繫, 共 謀 宗 族 之 發 展 22

一 小 傳 自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當 選 台 中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事 長 開 始, 至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缷 任 為 止, 蔡 鴻 文 先 生 共 擔 任 二 十 六 年 事 長 今 天, 蔡 鴻 文 先 生 雖 已 往 生, 宗 親 人 士 為 表 彰 其 不 凡 的 情 操 和 對 宗 親 會 的 了 不 起 貢 獻,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推 舉 為 永 久 名 譽 事 長, 並 塑 立 銅 像 於 台 中 濟 陽 公 所 以 供 宗 親 懷 念 關 於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被 推 舉 擔 任 第 三 屆 事 長 的 第 三 屆 第 一 次 常 年 大 會 上, 蔡 鴻 文 先 生 致 詞 時 說 道 : 我 們 揭 櫫 追 求 的 目 標 是 : 發 揚 中 華 民 族 固 有 倫 道 德, 倡 導 敦 親 睦 鄰, 創 造 健 全 有 秩 序 的 家 庭, 教 忠 教 孝, 使 下 一 代 子 孫, 人 人 皆 有 健 全 的 人 格, 向 上 進 取 的 精 神, 做 個 堂 堂 正 正 清 清 白 白 的 好 國 民 在 社 會 方 面, 要 守 信 守 法 和 睦 人 群, 有 熱 心 捨 己 為 人 的 精 神 在 家 庭 方 面, 要 長 幼 有 序, 敬 老 尊 賢, 孝 順 父 母, 友 愛 兄 弟, 而 以 倫 道 德 觀 念 為 做 人 的 基 本 條 件 所 以 宗 親 會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創 造 繁 榮 安 和 樂 利 富 強 康 樂 的 社 會 在 我 們 族 內, 個 個 互 相 勉 勵, 努 力 進 取, 以 個 人 的 成 就 感 來 啟 發 宗 親 大 家 共 同 學 習, 以 宗 親 的 成 功, 引 以 為 榮, 然 後 擴 及 社 會, 苟 人 人 能 修 身 齊 家, 維 持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大 家 和 衷 共 濟, 同 心 一 德, 國 家 自 然 興 旺 富 強 為 了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的 長 遠 發 展,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事 長 任 內, 自 己 捐 款 並 募 款, 購 買 台 北 市 吉 林 路 一 一 三 號 做 為 總 會 會 所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總 會 的 擘 劃 經 營 可 以 說 是 盡 心 盡 力, 其 精 神 感 召 全 宗 親, 垂 範 來 者, 令 人 永 遠 懷 念 和 敬 佩 其 次,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完 全 無 私 地 貢 獻 於 國 家 社 會 的 一 項 有 特 殊 意 義 的 公 益 事 業 為 了 維 護 中 韓 之 傳 統 友 誼, 促 進 兩 國 文 化 教 育 交 流 為 目 的,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一 月 五 日, 教 育 部 邀 請 宋 時 選 張 敏 鈺 張 建 邦 蔡 鴻 文 陳 水 逢 黃 金 臣 高 忠 信 胡 心 照 孔 秋 泉 等 九 位 先 生, 假 教 育 部 舉 行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2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會 籌 備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推 選 蔡 鴻 文 先 生 兼 召 集 人, 王 廣 亞 先 生 為 籌 備 會 總 幹 事, 推 舉 蔡 鴻 文 李 煥 秦 孝 儀 王 昇 宋 時 選 李 元 簇 張 建 邦 陳 水 逢 孔 秋 泉 張 敏 玉 高 忠 信 洪 建 全 陳 茂 榜 蔡 辰 男 王 廣 亞 等 十 五 人 為 董 事, 另 聘 辜 振 甫 先 生 為 監 察 人, 基 金 目 標 為 壹 仟 萬 元 同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在 教 育 部 召 開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會 中 進 行 修 正 捐 助 組 織 章 程 年 度 工 作 計 劃 及 預 算 等 除 第 一 次 籌 備 會 議 推 舉 之 十 五 位 董 事 外, 另 加 推 舉 趙 聚 鈺 劉 侃 如 高 昌 倫 林 秋 山 等 四 人 為 董 事, 共 計 董 事 十 九 位, 並 一 致 通 過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董 事 長, 王 廣 亞 先 生 為 秘 書 長, 呈 奉 教 育 部 台 ( 六 七 ) 高 字 三 四 一 三 二 號 函 准 予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基 金 會 向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妥 財 團 法 人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設 立 登 記, 當 時 已 籌 募 到 基 金 新 台 幣 參 佰 伍 拾 萬 元 正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積 極 奔 走 下, 民 六 十 九 年 至 七 十 一 年 基 金 會 經 再 度 向 企 業 界 人 士 協 調 籌 募 基 金 增 加 至 捌 佰 萬 元 正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一 月, 第 二 屆 董 監 事 會 改 選, 並 設 置 副 董 事 長 一 席 暨 常 務 董 事 七 席 ( 均 董 事 中 推 選 產 生 ), 監 察 增 加 至 五 席 暨 設 顧 問 十 九 人, 使 基 金 會 的 組 織 和 運 作 更 加 完 善 和 順 暢 同 時, 基 金 會 所 欲 籌 募 的 基 金 目 標 新 台 幣 壹 仟 萬 元 也 很 快 就 實 現 了 至 今, 基 金 會 還 完 整 地 保 存 新 台 幣 壹 仟 萬 元 正 的 基 金 依 據 財 團 法 人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章 程 之 規 定, 基 金 會 每 年 召 開 董 事 會 議 乙 次, 每 乙 年 與 韓 方 之 對 口 機 構 韓 中 教 育 基 金 會 輪 流 召 開 聯 席 會 議 及 中 韓 學 者 會 議 各 乙 次 至 民 國 七 十 五 年 為 止, 聯 席 會 議 已 召 開 九 次, 兩 國 學 者 會 議 共 舉 八 屆 ; 另 基 金 會 於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邀 請 國 內 學 者 專 家, 赴 南 韓 出 席 中 韓 反 共 研 討 會 議 ;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及 七 十 二 年 基 金 會 副 董 事 長 陳 水 逢 先 生 赴 南 韓 舉 行 中 正 講 座 共 二 次 ;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至 七 十 四 學 年 度 先 後 核 發 各 大 學 之 韓 籍 留 華 學 生 獎 學 金 共 十 五 次 24

一 小 傳 至 於 在 出 版 刊 物 方 面, 基 金 會 在 每 次 聯 席 會 議 和 學 者 會 議 之 後, 均 編 印 出 版 專 輯 和 年 刊, 以 傳 承 文 獻 歷 史, 承 先 啟 後 此 外, 為 增 進 兩 國 人 民 對 兩 國 領 袖 之 景 從, 先 後 譯 印 朴 正 熙 大 統 領 之 政 治 想 與 行 動 哲 學 蔣 公 嘉 言 錄 蔣 經 國 評 傳 等 書 籍, 俾 中 韓 兩 國 教 育 文 化 交 流 工 作, 隨 會 務 之 發 展 而 日 益 精 進 設 立 和 主 持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可 說 是 一 件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工 作, 只 有 付 出, 談 不 上 什 麼 任 何 好 處 蔡 鴻 文 先 生 從 不 自 我 標 榜 愛 國, 但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忠 勤 為 國 服 務, 不 存 私 心, 才 是 真 正 的 愛 國 者 世 人 以 政 治 地 位 為 籌 碼 而 謀 私 家 私 益 者, 不 知 凡 幾, 然 而,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協 助 政 府 促 進 國 家 文 化 交 流, 敦 睦 邦 交 而 解 囊 斥 資, 設 立 和 主 持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實 難 能 可 貴 最 後, 要 談 一 談 蔡 鴻 文 先 生 早 年 捐 資 創 設 的 低 能 兒 童 教 育 院, 它 可 以 說 是 今 日 殘 障 福 利 的 先 驅 依 據 蔡 裕 芳 先 生 的 回 憶, 蔡 鴻 文 先 生 捐 資 創 設 低 能 兒 教 育 院 是 為 了 圓 逢 甲 大 學 吳 孝 焜 教 授 的 心 願 吳 教 授 有 一 個 低 能 智 障 的 兒 子, 所 以, 他 就 很 熱 心 地 向 政 府 爭 取 補 助 低 能 智 障 兒 的 教 育 當 時,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省 議 會 議 長, 因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請 省 議 會 在 南 投 縣 所 在 地 的 草 屯 鎮 烏 溪 橋 的 左 邊 山 上 找 一 塊 地, 做 為 設 立 教 養 院 的 基 地 於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就 向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爭 取 一 些 補 助 款, 並 對 外 募 款, 成 立 一 個 基 金 來 設 立 教 養 院, 名 為 草 屯 啟 智 教 養 院 草 屯 啟 智 教 養 院 蔡 鴻 文 先 生 擔 任 董 事 長, 負 責 招 募 企 業 來 贊 助 教 養 院 ; 至 於 吳 教 授 則 負 責 院 內 教 育 工 作 和 事 務 性 工 作 草 屯 啟 智 教 養 院 是 屬 於 私 人 性 質 的, 大 約 經 營 了 五 六 年, 頗 具 規 模 之 後, 就 捐 贈 給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政 府 接 手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樂 善 好 施, 慷 慨 解 囊, 濟 貧 助 困, 不 落 人 後, 關 懷 殘 障 2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同 胞, 設 立 草 屯 啟 智 教 養 院, 更 是 充 分 地 體 現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仁 者 愛 人 的 風 範 和 無 私 無 我 的 偉 大 胸 襟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投 注 的 公 益 事 業 絕 不 僅 於 前 述 的 三 項 但 是, 就 前 述 的 三 項 公 益 事 業 而 言, 世 界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是 對 宗 族 的 貢 獻 ; 財 團 法 人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是 對 國 家 的 頁 獻 ; 草 屯 啟 智 教 養 院 是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宗 族 國 家 和 社 會, 一 個 人 的 一 生 能 對 這 三 者 做 出 貢 獻, 必 是 具 有 至 高 尚 的 宗 教 家 的 大 愛 精 神 不 言 而 喻, 蔡 鴻 文 先 生 是 擁 有 了 大 愛 精 神 26

一 小 傳 第 六 章 三 月 政 爭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晚 年, 最 為 人 所 稱 道 的 事 蹟, 莫 過 於 勸 退 當 時 的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參 選 第 八 屆 總 統 大 選, 消 弭 了 國 民 黨 遷 台 四 十 年 來 相 當 嚴 重 的 一 次 政 治 危 機 這 事 件 發 生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故 名 之 為 三 月 政 爭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國 民 大 會 選 舉 第 八 屆 正 副 總 統, 國 民 黨 提 名 現 任 總 統 兼 黨 主 席 李 登 輝 先 生 總 統 府 祕 書 長 李 元 簇 先 生 為 正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但 是, 國 民 黨 內 部 對 正 副 總 統 選 舉 有 不 同 意 見, 並 有 部 份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欲 連 署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祕 書 長 蔣 緯 國 為 另 一 組 正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因 此, 造 成 政 局 動 盪, 社 會 不 安, 人 心 浮 動 國 民 黨 內 部 對 總 統 大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面 臨 分 裂, 造 成 了 所 謂 三 月 政 爭 最 後, 經 多 方 人 士 的 居 中 協 調,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正 式 表 明 辭 退 總 統 大 選 後, 三 月 政 爭 才 平 安 落 幕 當 時 坊 間 多 謂 林 洋 港 先 生 能 無 條 件 退 出 總 統 大 選, 從 而 消 弭 一 場 空 前 未 有 的 政 爭, 應 歸 功 於 國 民 黨 的 八 大 老 ( 黃 少 谷 袁 守 謙 陳 立 夫 辜 振 甫 李 國 鼎 倪 文 亞 謝 東 閔 蔣 彥 士 ) 的 努 力 協 調 所 致 其 實, 真 正 關 鍵 人 士 幕 後 功 臣 就 是 時 任 總 統 府 國 策 顧 問 的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三 月 政 爭 平 安 落 幕 之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功 成 身 退, 把 止 息 政 爭 的 功 勞 歸 給 國 民 黨 的 八 大 老 後 來 新 聞 媒 體 不 斷 採 訪 內 幕, 蔡 鴻 文 先 生 居 中 勸 退 林 洋 港 先 生 的 政 壇 秘 辛 才 逐 漸 傳 開, 成 為 關 心 政 治 之 人 士 耳 熟 能 詳 的 秘 聞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國 時 報 有 一 篇 專 訪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報 導 在 這 篇 專 訪 報 導 裡, 蔡 鴻 文 先 生 娓 娓 道 來, 談 他 為 何 自 發 性 地 去 拜 會 司 法 院 長 林 洋 港 先 生, 對 其 反 應 民 間 對 總 統 大 選 的 看 法 和 觀 感, 並 道 出 林 洋 港 先 生 對 政 局 的 期 望 和 折 衝 過 程, 以 及 最 後 陪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至 司 法 院 探 望 林 洋 港 2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院 長, 終 至 功 成 圓 滿 的 經 過 茲 將 專 訪 報 導 登 錄 於 後 : 記 者 : 請 問 老 議 長 為 何 要 參 加 總 統 選 舉 勸 退 協 調 工 作? 是 不 是 李 總 統 方 面 拜 託 你 這 麼 做? 蔡 鴻 文 : 我 這 麼 做, 完 全 出 自 於 自 發 性 的, 李 總 統 並 没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請 求, 而 我 之 所 以 會 北 上 拜 會 林 院 長, 主 要 是 最 近 因 正 副 總 統 選 舉 的 紛 擾, 以 造 成 民 間 無 比 的 憂 心, 有 太 多 的 朋 友 包 括 政 界 工 商 界, 大 家 認 為 這 樣 發 展 下 去 實 在 很 不 好, 政 局 不 安 定, 社 會 治 安 亂, 一 定 會 造 成 經 濟 衰 退, 社 會 浮 動 與 不 安, 所 以 要 求 我 向 林 洋 港 院 長 勸 一 勸 以 大 局 安 定 為 第 一 優 先, 而 我 也 覺 得 有 道, 與 林 洋 港 院 長 相 交 數 十 年, 所 以 主 動 拜 會 他 談 一 談 記 者 : 請 問 這 二 天 你 會 談 協 調 過 程 如 何? 蔡 鴻 文 : 我 是 八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司 法 院 拜 會 林 院 長, 與 他 談 了 一 個 多 鐘 頭, 除 反 映 民 間 對 最 近 政 局 發 展 的 憂 心 看 法 和 安 定 的 期 望 外, 也 直 言 執 政 黨 中 常 會 及 中 央 委 員 會 既 以 提 名 李 登 輝 主 席 競 選 總 統, 則 林 院 長 不 宜 再 候 選, 再 候 選 則 有 違 紀 之 處, 這 麼 做 是 不 對 的, 林 院 長 則 認 為 是 否 違 紀, 尚 有 爭 議 之 餘 地 林 院 長 對 於 所 謂 整 合 過 程 的 一 些 事 情, 但 未 見 李 主 席 在 中 常 會 的 重 要 談 話 中 具 體 回 應, 起 初 是 認 為 應 該 在 未 來 有 進 一 步 的 宣 示, 更 能 使 國 家 朝 民 主 化 進 步, 我 則 勸 他 說 李 主 席 身 為 國 家 元 首 在 中 常 會 的 重 要 談 話, 以 包 含 目 前 政 局 發 展 的 大 方 向, 總 不 能 一 條 一 條 講 的 露 骨 啊! 記 者 : 林 院 長 反 映 非 主 流 派 希 望 具 體 回 應 的 是 什 麼 事? 蔡 鴻 文 : 例 如 整 合 過 程 中 非 主 流 派 中 有 人 所 提 希 望 五 月 二 十 日 總 統 就 職 後 不 兼 黨 主 席, 宣 佈 改 為 內 閣 制, 以 及 對 宋 楚 瑜 宋 心 濂 蘇 28

一 小 傳 志 誠 等 三 位 的 職 務 調 整, 但 我 則 說 政 治 要 大 方, 相 信 李 總 統 會 好 好 處 的, 如 不 附 加 條 件 而 是 無 條 件, 反 而 更 磊 落 在 一 個 多 鐘 頭 會 談 中, 林 院 長 未 下 決 心, 我 乃 轉 往 行 政 院 於 中 午 時 刻 會 見 李 煥 院 長, 也 談 一 個 鐘 頭, 李 院 長 也 認 為 國 家 元 首 的 話 不 能 講 得 太 白, 尤 其 事 關 憲 政 大 計 及 國 家 執 政 黨 的 體 制, 是 有 需 要 從 長 詳 細 計 議 的, 李 主 席 的 重 要 談 話 應 以 包 括 這 些 內 容 所 以 李 院 長 要 我 勸 林 院 長 不 要 堅 持 記 者 : 九 日 的 過 程 如 何? 蔡 鴻 文 : 早 上 八 點 李 元 簇 秘 書 長 到 我 台 北 家 裡 看 我, 九 時 許 我 再 度 至 司 法 院 看 林 院 長, 林 院 長 在 經 過 一 番 思 慮 以 後, 原 則 上 已 同 意 不 再 堅 持, 他 並 拿 一 封 要 寫 給 滕 國 大 的 信 給 我 看, 表 示 已 有 所 決 定, 原 本 約 好 下 午 四 時 在 謝 東 閔 資 政 外 雙 溪 的 家 宣 佈 此 事, 但 中 午 因 八 大 老 竭 誠 邀 林 洋 港 至 台 北 賓 館 與 會, 也 就 提 早 宣 佈, 我 則 於 下 午 三 時 許 至 總 統 府 拜 會 李 總 統, 李 總 統 已 獲 悉 林 院 長 的 轉 變, 要 我 陪 他 去 拜 會 林, 起 初 林 院 長 堅 持 他 要 到 總 統 府, 我 則 說 不 妨 去 林 的 官 邸, 最 後 折 衷 在 司 法 院 見 面, 再 來 你 們 都 知 道 了 記 者 : 您 對 此 事 有 何 感 觸, 李 總 統 有 無 表 示? 蔡 鴻 文 : 一 切 都 為 了 國 家 和 社 會 安 定 為 優 先, 林 院 長 這 位 老 朋 友 能 以 大 局 為 重 不 堅 持 候 選, 也 很 值 得 敬 佩 的, 相 信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都 有 非 常 正 面 的 價 值, 我 很 高 興 能 盡 一 份 綿 薄 之 力, 而 李 總 統 也 很 高 興, 一 直 說 謝 謝, 辛 苦 了 在 訪 問 過 程 中, 蔡 老 議 長 家 中 電 話 不 斷, 中 央 黨 部 秘 書 長 也 來 電 向 他 致 意 說 救 了 我 們 國 家, 蔡 老 議 長 連 說 : 不 敢 當 2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中 國 時 報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星 期 六 在 同 一 天 的 另 一 篇 聯 合 報 的 專 訪 報 導 中, 道 出 了 成 功 勸 退 林 洋 港 院 長 關 鍵 乃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跟 林 洋 港 院 長 說 : 不 要 被 煽 動 利 用 的 話, 這 些 話 林 洋 港 院 長 都 聽 進 去 了, 可 說 是 一 語 驚 醒 夢 中 人 茲 將 這 篇 專 訪 登 錄 於 後 : 記 者 : 兩 天 來 跟 林 洋 港 院 長 晤 談, 擔 任 勸 退 的 角 色 動 機 何 在? 蔡 鴻 文 : 主 要 是 有 不 少 企 業 界 人 士 向 我 反 映, 台 籍 人 士 如 王 玉 雲 陳 水 逢 陳 重 光 等 多 跟 我 聯 繫, 盼 能 出 面 勸 退 林 院 長, 我 則 難 過 總 統 大 選 兩 組 人 馬, 弄 得 民 心 不 安 政 局 不 穩 定, 有 人 嚷 著 要 移 民, 才 義 不 容 辭 出 面 跟 林 院 長 晤 談 記 者 : 是 出 於 私 人 禮 貌 性 拜 訪, 還 是 奉 指 示 前 往 蔡 鴻 文 : 完 全 出 於 自 願, 李 煥 院 長 也 沒 有 央 託 我, 我 跟 林 院 長 私 交 不 錯 嘛 記 者 : 你 跟 林 院 長 私 交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建 立 的? 蔡 鴻 文 : 林 院 長 出 任 雲 林 縣 黨 部 主 委 時, 我 是 上 級 指 導 員, 他 出 任 省 建 設 廳 長 省 主 席 都 是 我 在 議 長 任 內 向 經 國 先 生 推 薦 的, 有 一 二 十 年 老 交 情 記 者 : 能 否 透 露 晤 談 經 過 協 調 過 程? 蔡 鴻 文 : 我 前 天 上 午 就 跟 林 院 長 晤 談, 林 院 長 也 透 露 軍 系 人 馬 資 深 國 代 都 跟 他 接 觸 及 商 議, 同 時 認 為 內 閣 制 與 總 統 制, 及 二 宋 一 蘇 人 事 調 動, 這 兩 件 事 情 李 總 統 在 國 事 談 話 均 未 講 明, 他 不 滿 意, 希 望 李 總 統 能 當 面 講 清 楚, 我 就 上 述 情 形 跟 李 煥 院 長 交 換 意 見, 李 院 長 強 調, 總 統 為 一 國 元 首, 不 能 說 得 太 露 骨, 畢 竟 內 閣 制 或 總 統 制 及 憲 法 等 問 題, 不 是 李 總 統 一 人 所 能 更 動 30

一 小 傳 的 我 極 力 規 勸 林 院 長 為 黨 國 著 想, 不 要 太 堅 持, 談 政 治 要 大 方 一 點, 不 要 談 任 何 條 件, 經 過 這 一 番 點 破, 林 院 長 答 應 聲 明 退 選 記 者 : 林 院 長 退 選 真 得 不 談 任 何 條 件? 蔡 鴻 文 : 林 院 長 一 無 所 求 記 者 : 整 合 成 功 主 要 關 鍵 何 在? 蔡 鴻 文 : 跟 林 院 長 說 : 不 要 被 煽 動 利 用 的 話, 他 聽 進 去 了 (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聯 合 報, 記 者 唐 福 春 特 稿 ) 關 於 三 月 政 爭, 為 何 蔡 鴻 文 先 生 會 義 無 反 顧 地 積 極 投 入 勸 退 林 洋 港 院 長 競 選 總 統? 蔡 裕 芳 先 生 的 看 法 是 : 先 父 ( 蔡 鴻 文 先 生 ) 是 受 過 日 本 教 育 的 明 治 人 在 日 本 明 治 人 是 象 徵 著 義 氣 的 風 骨, 我 父 親 認 為, 既 然 在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通 過 提 名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為 黨 的 總 統 候 選 人, 全 黨 就 應 該 全 力 支 持, 任 何 人 不 能 以 候 選 而 不 競 選 的 方 式 來 擾 亂, 否 則 將 來 黨 對 各 項 選 舉 的 提 名 作 業 應 如 何 處? 黨 的 威 信 和 紀 律 如 何 維 持? 因 此, 黨 的 同 志 應 維 持 黨 的 紀 律 和 信 譽, 國 家 才 有 前 途 其 次 是 關 於 林 洋 港 院 長 退 出 總 統 大 選 是 否 有 交 換 條 件, 蔡 裕 芳 先 生 亦 描 述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說 法 : 林 洋 港 院 長 在 深 思 熟 慮 後 告 知 我 ( 蔡 鴻 文 先 生 ) 退 選 好 了, 而 且 要 在 今 天 ( 三 月 九 日 ) 下 午 四 點 鐘 到 謝 東 閔 副 總 統 的 住 家, 向 媒 體 宣 佈 林 洋 港 院 長 的 退 選 是 沒 有 任 何 交 換 條 件 的 蔡 裕 芳 先 生 繼 續 指 出 : 我 的 父 親 曾 提 出 林 洋 港 院 長 擔 任 行 政 院 長 或 國 民 黨 主 席, 但 是, 林 洋 港 院 長 答 謝 我 的 父 親 說, 這 個 時 候 當 行 政 院 長 不 是 時 候, 當 國 民 黨 主 席 更 是 不 宜, 如 果 李 總 統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就 讓 我 繼 續 做 司 法 院 長 好 了 所 以, 林 洋 港 院 長 宣 佈 退 出 總 統 大 選 是 沒 有 任 何 條 件 的 至 於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初, 坊 間 傳 說 林 洋 港 院 長 退 選 的 條 件 是 李 總 統 做 乙 任 總 統 之 後, 下 一 任 總 統 就 禮 讓 給 3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林 洋 港 院 長 來 做 當 時, 我 的 父 親 雖 然 臥 病 在 床, 但 意 識 很 清 楚 我 親 口 向 父 親 說, 坊 間 報 章 最 近 有 這 樣 的 傳 說, 請 問 父 親, 到 底 當 時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條 件 我 的 父 親 很 明 白 地 跟 我 說, 確 實 沒 有 這 樣 的 條 件 在 當 時 只 有 這 樣 的 看 法, 李 總 統 認 為 適 宜 的 話, 就 林 洋 港 繼 續 擔 任 司 法 院 院 長 好 了, 其 他 並 無 任 何 條 件 的 此 外, 關 於 三 月 政 爭, 大 家 感 到 有 趣 的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和 林 洋 港 院 長, 三 者 的 私 交 關 係 如 何? 在 蔡 鴻 文 先 生 三 十 年 又 兩 個 月 的 省 議 員 任 內, 歷 經 九 位 省 主 席, 在 他 擔 任 兩 屆 省 議 會 議 長 任 內, 歷 經 謝 東 閔 先 生 林 洋 港 先 生 和 李 登 輝 先 生 三 位 省 主 席 所 以,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洋 港 院 長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於 公 私 兩 方 面 都 有 交 情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洋 港 院 長 最 早 結 縁 是 在 謝 東 閔 先 生 擔 任 省 主 席 時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六 月, 謝 東 閔 先 生 被 任 命 為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和 當 時 擔 任 代 議 長 的 蔡 鴻 文 先 生 研 商 省 府 小 內 閣 人 事, 決 定 林 洋 港 先 生 擔 任 建 設 廳 長, 也 開 始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洋 港 先 生 接 觸 和 互 動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林 洋 港 先 生 台 北 市 長 入 主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依 據 蔡 裕 芳 先 生 的 口 述, 也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大 力 推 薦 的 結 果 蔡 裕 芳 先 生 回 顧 說 :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三 月, 國 民 大 會 順 利 地 選 出 第 六 任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副 總 統 謝 東 閔 先 生, 於 是,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人 事 必 須 另 做 安 排, 當 時 以 內 政 部 長 林 金 生 先 生 接 任 省 主 席 的 呼 聲 最 高 後 來, 有 一 次 在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後,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召 見 副 總 統 謝 東 閔 和 我 父 親, 詢 問 何 人 接 任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較 為 妥 適, 我 的 父 親 報 告 蔣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說, 現 任 的 台 北 市 長 林 洋 港 已 經 擔 任 市 長 兩 年 了, 而 且 林 洋 港 先 生 在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長 任 內 表 現 優 異, 和 省 議 會 互 動 良 好, 學 經 歷 俱 優, 應 該 是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的 最 佳 人 選 兩 個 星 期 之 後 的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上, 黨 中 央 所 提 出 來 的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人 選 居 然 是 林 洋 港 先 生 我 的 父 親 後 來 跟 我 說, 32

一 小 傳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上 坐 在 隔 鄰 的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徐 慶 鍾 先 生 說 : 那 也 是 安 呢?( 意 指 人 選 怎 麼 會 是 林 洋 港 先 生 ), 不 是 已 經 內 定 李 登 輝 政 務 委 員 了 嗎? 我 的 父 親 心 裡 有 數, 只 簡 單 地 回 答 林 洋 港 先 生 也 是 不 錯 的 林 洋 港 先 生 擔 任 省 主 席 後, 台 北 市 長 李 登 輝 先 生 接 任 林 洋 港 先 生 在 省 主 席 任 內 表 現 優 異, 政 績 斐 然, 和 省 議 會 的 關 係 也 很 好, 府 會 關 係 均 建 立 在 坦 誠 之 上, 尤 其 林 洋 港 先 生 答 覆 省 議 員 的 質 詢, 都 是 知 無 不 言 的 誠 懇 態 度, 蔡 鴻 文 先 生 印 象 特 別 深 刻 尤 其 林 洋 港 先 生 對 議 會 職 權 非 常 尊 重, 使 得 省 議 會 更 加 發 揮 了 民 意 機 關 監 督 制 衡 的 功 能, 提 高 省 政 建 設 的 品 質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林 洋 港 先 生 因 工 作 上 的 互 動 而 相 知 甚 深, 培 養 出 良 好 的 感 情 和 深 厚 的 友 誼 蔡 鴻 文 先 生 曾 經 告 訴 記 者 說, 他 跟 林 洋 港 先 生 的 交 情, 可 以 用 靠 俗 ( 河 洛 語 ) 來 形 容, 彼 此 間 說 話 不 必 客 套, 如 親 兄 弟 般 剖 腹 相 交, 任 何 事 有 不 妥 時, 都 可 帶 責 駡 的 口 吻 也 不 以 為 忤 (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工 商 時 報 記 者 李 竝 光 台 北 報 導 ) 所 以, 有 人 說,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林 洋 港 先 生 的 知 遇 之 恩, 是 讓 林 洋 港 先 生 能 很 快 地 接 受 蔡 鴻 文 先 生 利 弊 得 失 的 分 析 說 辭, 而 毅 然 決 然 宣 佈 退 出 總 統 大 選 至 於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李 登 輝 先 生 的 接 觸 是 始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台 灣 省 政 府 改 組, 省 主 席 林 洋 港 先 生 高 升 內 政 部 長, 省 政 府 主 席 李 登 輝 先 生 接 任 然 而, 是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七 屆 省 議 會 成 立, 蔡 鴻 文 先 生 卸 下 議 長 職 務, 結 束 了 三 十 多 年 的 省 議 員 生 涯 所 以, 蔡 鴻 文 先 生 和 李 登 輝 先 生 於 府 會 的 關 係 而 共 事 的 時 間 可 以 說 是 不 到 一 個 月 雖 然 蔡 鴻 文 先 生 離 開 省 議 會, 退 出 政 壇, 李 登 輝 先 生 在 省 主 席 任 內 ( 民 國 七 十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至 七 十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 卻 經 常 拜 訪 蔡 鴻 文 先 生, 借 重 他 在 省 議 會 的 經 驗 和 政 治 上 的 人 脈, 處 許 多 問 題, 兩 人 也 因 而 結 識 成 為 好 朋 友 但 是, 論 及 兩 者 感 情 的 深 厚, 卻 不 可 以 和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林 洋 港 先 生 兄 弟 般 的 感 情 同 日 而 語 雖 3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然 如 此, 李 登 輝 先 生 對 蔡 鴻 文 先 生 居 中 協 調, 平 息 政 爭, 特 別 表 示 感 激 之 意, 直 誇 蔡 鴻 文 先 生 : 功 勞 最 大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李 登 輝 先 生 就 職 第 八 任 總 統 後, 禮 聘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總 統 府 資 政, 輔 佐 國 政 34

一 小 傳 第 七 章 人 生 哲 學 一 嚴 以 律 己 寬 以 待 人 蔡 鴻 文 先 生 農 家 子 弟 出 身, 無 顯 赫 之 豪 門 背 景, 從 基 層 做 起, 苦 幹 實 幹, 一 步 一 腳 印 地 往 上 爬, 終 於 在 政 商 兩 界 建 立 了 為 人 稱 道 的 功 業 人 生 如 此, 顯 示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為 人 處 世 道 德 修 養 上 必 有 過 人 之 處, 否 則, 必 定 無 法 建 立 如 此 了 不 起 的 功 業 綜 觀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一 生, 可 以 嚴 以 律 己, 寬 以 待 人 做 為 其 待 人 處 世 的 根 本 思 想 蔡 鴻 文 先 生 無 論 公 私 生 活 常 以 行 己 恭 接 眾 和 自 勉 而 做 人 做 事 則 常 抱 持 著 心 志 要 苦 意 趣 要 樂 氣 度 要 宏 言 動 要 勤 的 態 度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於 自 己 的 人 生 和 未 來, 都 抱 持 著 重 誠 實 重 道 德 的 態 度 立 身 行 事, 他 認 為, 這 樣 才 能 使 自 己 的 發 展 立 足 於 穩 固 的 基 礎 之 上 蔡 鴻 文 先 生 指 出, 只 要 我 ` 秉 持 著 誠 實 的 態 度, 自 然 容 易 贏 得 別 人 的 信 任, 只 要 得 到 信 任, 事 業 的 推 展 就 一 定 更 加 順 暢, 而 且 自 己 心 安 得, 俯 仰 之 間, 無 愧 於 天 而 以 道 德 行 事, 更 會 培 養 自 己 的 責 任 感, 對 任 何 事 都 能 負 責 盡 職, 就 不 會 懈 怠, 可 以 堅 持 到 底, 因 此 無 論 擔 任 什 麼 樣 的 工 作, 必 然 有 始 有 終, 這 樣 必 然 使 自 己 擬 定 的 目 標 能 夠 順 利 達 成 蔡 鴻 文 先 生 強 調, 任 何 事 業 的 成 功 順 利, 絕 對 是 眾 志 成 城, 獨 木 絕 對 難 撐 大 局, 因 此, 自 己 也 就 應 該 認 識 到 熱 心 服 務, 誠 懇 助 人 的 重 要 性 這 樣 做, 不 但 使 自 己 享 受 到 助 人 的 快 樂, 而 且 也 使 自 己 的 事 業 發 展 更 順 利 當 然, 所 謂 熱 心 服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指 出, 一 定 要 是 有 限 度 的, 一 定 要 在 合 情 合 合 法 的 範 圍 內, 不 要 做 濫 好 人, 這 樣 才 不 會 受 到 無 妄 之 災 然 而, 做 人 為 什 麼 要 誠 懇 呢? 蔡 鴻 文 先 生 說, 因 為 做 人 誠 懇, 就 有 朋 友, 永 遠 都 不 孤 獨 人 把 自 己 關 閉 起 來 的 時 候, 千 愁 萬 慮 都 會 湧 上 心 頭, 惟 3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有 服 務 人 群, 人 才 會 忘 了 自 己, 才 有 擁 有 真 正 的 快 樂 誠 懇 待 人, 心 靈 就 會 安 靜 蔡 鴻 文 先 生 也 常 自 我 要 求 和 勉 勵 年 輕 人 在 工 作 崗 位 上, 一 定 要 有 倫 觀 念 蔡 鴻 文 先 生 強 調, 所 謂 倫 觀 念, 就 是 要 有 敬 老 尊 賢 的 觀 念 和 態 度, 這 一 點 對 年 輕 氣 盛 的 青 年 最 重 要 因 為 我 們 要 知 道, 不 論 什 麼 時 代, 什 麼 環 境, 人 的 社 會 是 絕 對 不 會 改 變 的, 這 就 是 人 生 經 驗 的 積 累 和 傳 遞 年 輕 人 也 許 有 新 的 知 識 新 的 看 法, 但 是, 欠 缺 歷 練 和 智 慧, 往 往 莽 撞 行 事, 或 是 不 尊 重 前 輩, 自 以 為 是 這 樣 的 態 度, 必 定 會 使 自 己 ` 在 開 創 前 程 時 遭 受 不 必 要 的 打 擊 和 挫 折 如 果 能 有 虛 心 的 態 度, 有 倫 觀 念, 自 然 會 得 到 前 輩 賞 識 和 愛 護, 亳 不 吝 惜 地 將 經 驗 和 教 訓 傾 囊 相 授, 如 此 必 定 會 使 自 己 少 走 許 多 冤 枉 路 對 於 一 生 都 在 政 商 界 工 作 的 蔡 鴻 文 先 生 而 言, 人 不 可 能 八 面 玲 瓏, 也 不 可 能 十 全 十 美, 而 認 為 自 己 的 一 生 是 以 良 心 做 事, 以 道 德 負 責, 並 時 時 以 此 箴 言 自 我 要 求 和 惕 勵 二 當 仁 不 讓 功 成 身 退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能 成 就 了 不 起 之 事 業,, 受 許 多 人 的 推 崇 和 景 仰, 與 其 當 仁 不 讓, 功 成 身 退 的 思 想 人 格 有 關 所 謂 當 仁 不 讓 是 指 對 國 家 社 會 人 民 有 益, 有 時 候 可 能 對 自 己 未 必 有 利, 甚 至 有 所 損 失 的 事, 一 定 做, 亳 不 猶 豫 而 所 謂 功 成 身 退 是 指 任 務 事 情 完 成 之 後, 絕 不 居 功 誇 耀 彰 顯 自 己 標 榜 自 我, 而 是 以 恢 宏 的 氣 度 謙 遜 的 態 度, 悄 然 退 居 幕 後, 甚 至 完 全 退 出 茲 登 錄 蔡 瑞 榮 ( 前 台 中 柯 蔡 宗 親 會 事 長 前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 在 追 悼 蔡 鴻 文 先 生 逝 世 的 一 篇 文 章 追 憶 世 界 柯 蔡 宗 親 總 會 永 久 名 譽 會 長 蔡 鴻 文 宗 長 的 片 段, 來 表 彰 蔡 鴻 文 先 生 當 仁 不 讓, 功 成 身 退 的 36

一 小 傳 美 德 一 對 社 會 : 凡 認 識 蔡 先 生 的 人 都 知 道 蔡 先 生 對 社 會 的 觀 念, 完 全 支 配 在 服 務 的 信 心 下 他 不 是 狹 隘 的 功 利 主 義 者, 而 他 的 基 本 哲 學 是 一 種 社 會 價 值 論 他 一 生 服 務 的 範 圍 是 多 元 的, 他 具 有 捨 己 為 人 的 天 性, 為 社 會 求 得 最 大 量 的 福 利 他 為 學 術 為 公 眾 之 進 步 幸 福 而 服 務, 這 至 上 的 德 行, 在 國 人 心 中 留 下 不 可 磨 滅 的 印 象 他 的 服 務 出 於 熱 心, 公 正 無 私, 他 的 服 務 具 前 瞻 性 又 有 行 政 效 率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先 生 從 沙 鹿 街 協 議 會 員 邁 入 參 政 之 途 光 復 後 即 參 與 民 主 政 治 活 動, 可 說 是 台 灣 實 施 民 主 選 舉 的 見 證 人, 尤 其 在 省 議 會 創 下 服 務 三 十 一 年 的 光 榮 紀 錄, 成 為 省 府 的 風 雲 人 物 此 間, 他 為 省 政 建 設 全 民 福 祉 努 力 奉 獻, 多 所 建 樹 四 十 年, 他 當 選 台 中 縣 農 會 事 長 時, 早 就 看 出 農 會 在 地 方 中 具 舉 足 輕 重 的 力 量, 有 效 發 揮 派 系 整 合 功 能, 於 他 的 熱 心 服 務, 深 得 民 眾 信 服 愛 戴, 他 領 導 台 中 紅 派 時, 實 力 如 日 中 天 晚 年 尤 大 力 培 植 菁 英, 獎 掖 後 進, 此 傳 賢 的 氣 度 為 大 眾 所 敬 重 先 生 樂 善 好 施, 慷 慨 解 囊, 濟 貧 助 困, 從 不 後 人, 他 更 關 懷 殘 障 同 胞, 早 年 曾 捐 資 創 設 低 能 兒 童 教 育 院, 可 謂 今 日 殘 障 福 利 之 先 驅 先 生 自 青 年 時 期 即 展 現 卓 越 的 才 華, 在 企 業 界 飛 躍 騰 達 先 後 創 領 導 經 營 的 公 司 行 號 機 構 團 體, 包 羅 財 經 文 教 農 業 慈 善 福 利 等 各 層 面 的 運 作 發 展, 這 些 皆 出 於 大 我 的 社 會 觀 我 為 人 人 的 服 務 觀, 對 地 方 建 設 民 生 樂 利 有 關 事 項, 貢 獻 匪 淺 先 生 屢 次 出 錢 出 力, 不 惜 以 百 萬 千 萬 鉅 額 捐 輸 若 干 大 學 及 學 術 3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單 位, 其 善 行 義 舉, 嘉 惠 四 方 二 對 國 家 : 先 生 不 自 我 標 榜 愛 國, 但 他 忠 勤 為 國 服 務, 不 存 私 心, 才 是 真 正 的 愛 國 者 世 人 以 政 治 地 位 為 籌 碼 而 謀 私 家 利 益 的, 滔 滔 皆 是, 然 先 生 為 協 助 政 府 促 進 國 家 文 化 交 流, 敦 睦 邦 交 而 解 囊 斥 資, 設 立 中 韓 文 化 基 金 會 ; 又 為 政 經 界 文 化 界 親 自 出 馬 數 十 次, 遠 赴 美 國 締 結 姊 妹 ( 省 ) 州 ; 代 表 出 國 宣 慰 僑 胞 留 學 生, 出 席 世 亞 盟 會 議, 足 跡 遍 及 世 界 各 大 都 會 先 生 為 黨 團 服 務 將 近 半 世 紀 之 久, 退 出 議 壇 後 仍 擔 任 國 策 顧 問 總 統 府 資 政 七 十 九 年 三 月 間, 他 居 間 調 節 折 衝 國 民 黨 高 層 政 爭, 扮 演 魯 仲 連 角 色, 此 事 一 時 傳 為 美 談, 其 影 響 力 使 政 壇 人 士 對 先 生 有 全 新 的 評 價, 再 次 肯 定 他 的 威 望 先 生 一 生 戮 力 黨 國, 是 政 壇 的 大 老 ; 領 導 經 營, 是 企 業 的 翹 楚 ; 熱 心 公 益, 是 仁 者 的 典 範 ; 蒙 總 統 知 遇, 擔 任 要 職, 是 宗 族 的 光 耀 先 生 積 善 成 德, 福 壽 雙 全 如 今, 他 已 走 過 豐 富 的 人 生, 然 而, 他 的 精 神 永 存 人 心 深 處 晚 輩 涉 筆, 閉 目 思 維, 先 生 的 音 容 笑 貌 如 懸 在 胸 際 ; 先 生 的 風 采 典 型, 如 映 照 跟 前 先 生 的 包 容 如 江 海 納 百 川, 先 生 的 胸 襟, 汪 汪 若 萬 頃 波 濤 謙 光 中 流 露 至 誠, 是 先 生 對 人 的 感 化 ; 不 為 而 後 有 為 的 凌 峭 風 骨, 啟 迪 濁 世, 是 民 主 運 動 的 一 盞 明 燈 雲 山 蒼 茫, 江 水 洗 蕩, 先 生 的 德 化 如 山 高 如 水 長, 先 生 的 行 誼, 足 以 為 人 效 法 後 世 子 孫 當 善 繼 先 人 之 志 善 述 先 人 之 事, 以 慰 我 鄉 族 耆 碩 在 天 之 靈, 以 發 揚 光 大 我 祖 之 流 風 遺 澤 蔡 鴻 文 先 生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接 受 台 灣 日 報 記 者 白 慈 飄 專 訪 時 說 了 那 麼 一 段 話 : 只 要 是 我 該 做 的 事, 我 都 會 去 做, 從 政 多 年, 有 很 38

一 小 傳 多 的 朋 友, 大 家 都 希 望 國 家 好 社 會 進 步 這 些 都 是 我 的 責 任 三 天 下 為 公 蔡 鴻 文 先 生 有 一 種 人 格 思 想 特 質, 對 一 個 在 政 商 界 有 了 不 起 成 就 和 輝 煌 事 業 的 人 而 言, 是 非 常 地 難 能 可 貴 的, 就 是 天 下 為 公 的 人 格 思 想 特 質 環 顧 當 今 台 灣 政 商 界, 政 治 世 家 和 家 族 事 業 比 比 皆 是, 習 以 為 常, 見 怪 不 怪, 反 而 會 覺 得 蔡 鴻 文 先 生 天 下 為 公 的 行 事 風 格 是 違 反 潮 流 不 識 時 務 殊 不 知, 正 是 天 下 為 公 的 人 格 思 想 特 質, 造 就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崇 高 偉 大 的 人 格, 足 以 垂 範 後 世, 令 人 景 仰 蔡 鴻 文 先 生 出 身 台 中 縣 基 層 農 會, 不 僅 長 期 領 導 台 中 縣 農 會, 亦 是 台 中 縣 地 方 政 治 派 系 紅 派 的 掌 門 人, 領 導 紅 派 多 年 蔡 鴻 文 先 生 接 近 群 眾, 服 務 鄉 親, 親 和 力 極 佳, 熱 心 公 益, 公 正 無 私, 民 眾 信 服, 故 長 期 獲 鄉 親 愛 護 和 支 持, 每 次 選 舉 必 穩 操 左 劵 雖 然 如 此, 蔡 鴻 文 先 生 並 不 驕 傲 自 滿, 內 心 不 充 滿 私 心, 反 而 公 正 不 阿, 無 為 而 治 蔡 鴻 文 先 生 晚 年 大 力 提 攜 和 栽 培 後 起 菁 英, 不 遺 餘 力, 在 仕 途 得 意 之 餘, 知 所 進 退, 毅 然 決 然 將 領 導 權 移 交 給 晚 輩 菁 英, 其 傳 賢 不 傳 子 的 恢 宏 氣 度, 尤 為 大 眾 所 敬 仰, 媒 體 曾 予 大 幅 報 導, 稱 蔡 鴻 文 先 生 為 紅 派 掌 門 人 或 政 壇 教 父 亦 名 符 其 實 蔡 鴻 文 先 生 急 流 勇 退 天 下 為 公 的 情 懷, 使 紅 派 之 薪 火 有 傳 承, 世 代 有 交 替, 領 導 有 才 幹, 實 為 後 人 樹 立 良 好 典 範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推 崇 蔡 鴻 文 先 生 誠 懇 待 人, 公 正 處 事 洵 非 溢 美 之 辭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知 遇 於 先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和 故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先 總 統 蔣 中 正 先 生 曾 多 次 召 見 蔡 鴻 文 先 生, 閒 話 家 常 ; 而 故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和 蔡 鴻 文 先 生 亦 有 深 厚 的 情 誼, 不 次 拔 擢 擔 任 黨 政 要 職, 且 以 鴻 文 兄 相 稱 謝 東 閔 先 生 於 省 主 席 任 內, 不 幸 手 掌 被 郵 包 炸 斷, 而 且 眼 睛 受 傷, 身 體 違 和 3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適 時, 故 總 統 蔣 經 國 先 生 有 意 徵 召 蔡 鴻 文 先 生 轉 任 台 灣 省 政 府 主 席, 於 一 次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之 後 召 見 蔡 鴻 文 先 生, 徵 求 擔 任 省 主 席 職 務, 蔡 鴻 文 先 生 誠 懇 地 告 以 無 行 政 經 驗, 且 在 省 議 會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省 政 府 國 家 建 設 更 為 有 利, 予 與 謙 辭 婉 謝, 並 另 荐 賢 能 召 見 結 束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國 民 黨 秘 書 長 張 寶 樹 先 生 表 示, 請 代 為 說 項, 張 秘 書 長 說 : 人 家 求 之 不 得, 您 偏 偏 不 要 實 為 蔡 鴻 文 先 生 人 格 特 質 的 最 佳 寫 照 民 八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蔡 鴻 文 先 生 捐 贈 新 台 幣 壹 仟 萬 予 逢 甲 大 學 創 校 三 十 週 年 紀 念 大 樓 興 建 基 金, 德 澤 廣 被, 永 世 誌 念 蔡 鴻 文 先 生 並 勉 勵 逢 甲 人 : 虛 心 求 學, 多 充 實 知 識, 做 人 要 公 公 正 正, 做 事 要 實 實 在 在 此 話 不 僅 永 遠 成 為 逢 甲 人 的 座 右 銘, 亦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一 生 的 縮 影 中 國 古 聖 老 子 有 云 : 功 成 名 遂 身 退, 天 之 道 蔡 鴻 文 先 生 實 當 之 而 無 愧 四 天 行 健 君 子 以 自 強 不 息 蔡 裕 芳 先 生 指 出, 我 的 父 親 ( 蔡 鴻 文 先 生 ) 憑 著 農 村 子 弟 一 股 苦 幹 實 幹 的 精 神 與 毅 力, 最 基 層 一 步 一 步 地 努 力 奮 鬥, 從 沙 鹿 街 役 場 主 任 台 灣 省 議 會 議 長 到 總 統 府 資 政, 一 生 可 以 說 是 克 勤 克 勞 堅 苦 卓 絕 自 強 不 息 蔡 鴻 文 先 生 堅 苦 卓 絕 的 精 神 與 自 強 不 息 的 鬥 志, 除 了 天 賦 之 外, 實 與 後 天 客 觀 環 境 之 鍛 鍊 和 自 我 要 求 有 莫 大 之 關 連 蔡 鴻 文 先 生 回 憶 青 年 時 期 在 嘉 義 農 林 學 校 讀 書 時 說 : 在 嘉 農 的 時 間, 雖 然 才 短 短 的 三 年, 但 卻 是 我 生 命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階 段 在 這 段 時 間 裡, 我 一 個 無 知 的 青 少 年 成 長 茁 壯, 而 且 經 過 教 育, 在 精 神 肉 體 上 都 獲 得 高 度 的 栽 培 與 鍛 鍊, 使 我 進 入 社 會 之 後, 能 夠 有 充 足 的 實 力 面 對 各 種 挑 戰, 從 事 各 種 工 作, 都 是 在 嘉 農 的 時 期 培 育 出 40

一 小 傳 來 的 學 校 畢 業 後, 蔡 鴻 文 先 生 進 入 社 會, 歷 練 了 各 種 工 作 和 職 務, 亦 造 就 了 蔡 鴻 文 先 生 堅 毅 不 拔 的 性 格 蔡 鴻 文 先 生 指 出, 回 想 在 嘉 農 求 學 生 涯 的 訓 練, 在 各 個 工 作 崗 位 上 努 力 以 赴 的 情 況, 可 以 說 是 各 有 苦 樂 而 使 我 能 夠 略 有 所 成, 對 社 會 國 家 都 有 棉 薄 的 貢 獻, 最 主 要 當 然 是 靠 著 師 長 友 朋 前 輩 的 愛 護 提 攜, 而 我 自 己 也 抱 持 著 心 志 要 苦, 意 趣 要 樂, 氣 度 要 宏, 言 動 要 勤 的 態 度, 恆 常 以 行 己 恭, 接 眾 和 自 勉, 盡 心 盡 力, 不 敢 懈 怠, 這 樣 更 使 得 自 己 事 業 的 發 展, 能 在 大 家 的 幫 助 下, 更 為 順 暢 在 自 我 要 求 方 面, 蔡 鴻 文 先 生 所 下 的 功 夫, 更 是 令 人 敬 重 和 效 法, 有 如 天 體 運 行, 恆 常 有 序, 日 月 星 辰, 各 得 其 所 民 國 八 十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台 灣 日 報 記 者 白 慈 飄 專 訪 當 時 總 統 府 資 政 蔡 鴻 文 先 生 的 報 導, 蔡 鴻 文 先 生 談 到 自 己 的 養 生 哲 學, 其 意 境 就 是 天 行 健, 君 子 以 自 強 不 息 的 精 神 茲 登 錄 該 篇 專 訪 報 導 於 後, 以 彰 顯 蔡 鴻 文 先 生 日 常 生 活 的 自 律 工 夫 一 體 動 腦 動 規 律 生 活 的 養 生 哲 學 大 概 是 第 二 屆 中 興 文 藝 獎 吧, 在 台 中 市 舊 中 山 堂 的 頒 獎 典 禮 上, 我 很 榮 幸 獲 得 當 時 省 議 長 蔡 鴻 文 先 生 頒 發 一 枚 小 說 獎 章, 蔡 議 長 站 在 我 面 前 的 身 影 高 大 堂 皇, 當 燈 光 照 著 他 的 臉, 他 黧 黑 膚 色 透 出 的 樸 實, 親 和 中 難 卻 的 嚴 謹, 曾 在 我 的 腦 中 留 下 了 清 晰 的 印 象 將 近 二 十 年 後 的 今 天, 我 竟 有 幸 來 到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銀 蔡 先 生 的 會 客 室, 向 蔡 先 生 請 益 養 生 之 道 省 議 長 時 代, 中 年 的 蔡 先 生, 現 在 應 該 是 高 年 了, 但 是 他 看 起 來 毫 無 老 態, 當 他 從 董 事 長 公 室 步 出 會 客 室 時, 我 一 眼 看 見 當 年 蔡 議 長 的 臉 影, 他 除 了 清 瘦 了 一 些, 簡 直 沒 有 什 麼 改 變, 就 連 那 親 和 中 的 嚴 謹, 即 使 如 今 貴 為 總 統 資 政 也 與 我 當 年 給 我 的 印 象 一 致 二 飲 食, 規 律 作 息 4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想 是 長 久 以 來 擔 任 議 長 要 職, 以 及 身 兼 多 家 企 業 老 闆, 養 成 明 快 思 慮, 蔡 資 政 對 答 簡 潔 流 暢, 他 先 談 飲 食 的 養 生 之 道, 他 的 三 餐 完 全 遵 守 醫 生 開 的 健 康 食 譜 三 分 之 一 飯, 三 分 之 一 青 菜, 三 分 之 一 佐 料, 少 澱 粉 少 甜 食 也 忌 太 鹹 後 者 是 蔡 資 政 為 減 輕 腎 臟 負 荷, 前 者 是 蔡 資 政 患 有 糖 尿 病, 二 十 多 年 前 就 檢 查 出 來 了 因 而 他 遵 守 醫 生 指 示, 用 飲 食 控 制 糖 尿 病, 連 三 餐 後 水 果 都 絕 少 糖 分, 早 餐 一 顆 葡 萄 柚, 午 餐 一 斤 芭 樂 打 成 汁 喝, 晚 餐 為 番 茄 或 蓮 霧 我 的 糖 尿 病 控 制 得 很 好, 血 糖 一 直 維 持 在 一 百 到 一 百 二 之 間, 體 重 也 以 前 的 八 十 五 公 斤 減 到 七 十, 我 一 百 七 十 七 公 分 高, 七 十 公 斤, 應 該 是 想 的 蔡 資 政 微 笑 道 他 的 坐 姿 端 正, 即 使 坐 著, 胸 膛 也 一 逕 挺 得 直 直 在 中 區 企 銀 這 個 他 主 掌 行 務 的 金 融 王 國 裏, 他 確 實 讓 訪 客 感 受 到 他 的 威 儀 蔡 資 政 平 常 酬 宴 大 概 不 少, 那 麼 大 概 有 時 也 不 免 要 打 破 平 日 飲 食 規 律 吧? 我 問 酬 宴 上 我 是 挑 食 的, 不 該 吃 的 就 不 吃, 連 酒 都 只 飲 一 小 杯, 也 只 在 高 興 的 時 候, 一 口 都 不 多 喝 蔡 資 政 說 美 食 美 酒 當 前, 該 捨 即 捨, 這 般 毅 力, 怕 不 是 多 數 人 做 的 到 吧 因 為 糖 尿 病 而 嚴 守 飲 食 規 律, 反 而 獲 得 了 更 大 的 健 康, 人 生 許 多 事 情 何 嘗 不 是 如 此, 優 點 可 能 變 成 弱 點, 存 乎 一 心 之 運 用 罷 了 睡 眠 方 面, 蔡 資 政 也 極 有 規 律, 晚 間 九 點 就 寢, 早 晨 五 點 起 床, 是 蔡 資 政 長 久 以 來 的 習 慣, 晚 上 九 點 後 不 接 電 話, 一 定 就 寢 聽 蔡 資 政 這 樣 說, 我 暗 自 不 安, 常 常 夜 晚 突 然 想 起 什 麼, 或 突 然 有 悠 閒 心 情 要 與 人 談 話, 我 的 電 話 不 知 多 少 次 擾 了 人 家 的 睡 眠, 多 虧 人 家 寬 懷, 沒 有 罵 我 咧 42

一 小 傳 九 點 就 寢 就 九 點 入 睡 嗎? 會 不 會 胡 思 亂 想? 不 會! 我 是 說 睡 就 睡, 蔡 資 政 笑 出 來, 他 的 笑 聲 宏 亮, 顯 出 內 心 的 愉 快, 我 不 把 白 天 的 事 帶 進 夜 晚 的 睡 眠 來 夜 裡 的 充 足 睡 眠 後, 早 上 五 點 起 床, 前 往 高 爾 夫 球 場 打 球 蔡 資 政 在 高 爾 夫 草 坪 上, 已 經 揮 桿 三 十 年, 這 項 運 動 也 是 他 唯 一 的 運 動 每 天 固 定 打 九 洞, 兩 個 小 時 足 夠, 七 點 半 回 家 洗 個 熱 水 澡, 說 到 洗 澡, 蔡 資 政 特 別 強 調 少 衣 多 浴, 他 一 天 至 少 洗 浴 兩 次, 有 時 三 次, 洗 浴 可 以 促 進 血 液 循 環, 增 進 新 陳 代 謝, 還 可 保 持 顏 面 光 潔, 頭 腦 清 醒 呢 八 點 多 鐘 上 班, 然 後 開 始 一 天 的 工 作 身 體 檢 查, 是 蔡 資 政 不 曾 忽 略 的, 他 每 年 固 定 到 國 泰 醫 院 做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一 般 人 都 知 道, 只 可 惜 像 蔡 資 政 這 樣 身 體 力 行 的 不 多 聽 蔡 資 政 談 了 這 許 多 身 體 養 身 方 法, 我 頗 有 領 悟, 健 康 如 同 事 業,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才 能 獲 得 的 一 不 但 要 體 動, 還 要 腦 動 與 蔡 資 政 的 交 談 中, 我 具 體 而 微 的 感 知 蔡 資 政 年 輕 的 心 事 實 在 平 常 日 子 裡, 蔡 資 政 即 不 輕 言 老, 也 不 依 老 賣 老, 如 此, 真 的 就 可 以 保 持 不 老 他 來 銀 行 上 班, 是 真 正 視 察 業 務, 每 日 帳 目, 必 親 自 過 目, 當 日 存 入 款 多 少, 放 出 款 多 少, 都 一 清 二 楚 回 到 家, 自 身 事 物, 也 都 親 自 處, 絕 不 假 手 他 人, 及 連 衣 物 也 自 己 收 拾, 無 須 夫 人 代 勞 躬 身 各 種 事 物,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活 動 了 身 體, 也 運 用 了 腦 力, 譬 如 衣 物 己 收 拾, 就 會 去 記 起 什 麼 衣 服 放 在 哪 一 個 衣 櫃 子 的 哪 一 個 地 方, 無 形 中 就 運 用 了 記 憶 力 蔡 資 政 說, 人 體 有 如 河 流, 體 能 腦 力 皆 需 不 斷 運 4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動 激 盪, 才 能 保 持 生 機, 一 旦 停 下 來, 就 像 一 灘 止 水, 生 機 會 很 快 的 衰 退 蔡 資 政 這 一 番 話, 的 確 提 供 了 老 人 們 一 帖 不 老 妙 方, 老 人 最 大 敵 人 就 是 時 間 多, 不 知 如 何 打 發, 腦 海 裡 盡 積 存 著 褪 色 的 往 事 其 實 老 人 體 力 雖 然 遜 色 於 青 壯, 但 經 驗 豐 富, 思 慮 周 到, 是 一 個 可 開 發 的 人 力 資 源, 若 是 可 能, 似 可 考 慮 二 度 就 業, 如 若 不 然, 也 可 從 事 公 益 事 業 我 想 起 家 鄉 那 位 石 雕 老 農 陳 淵, 從 事 一 甲 子 的 農 事, 於 七 十 歲 時 退 休 下 來, 刻 石 頭 作 樂, 不 意 竟 刻 出 了 生 命 的 另 一 個 春 天, 如 今 八 十 餘 歲 了, 猶 樂 此 不 疲, 他 的 作 品 廣 為 各 界 收 藏, 已 經 是 有 票 房 的 藝 術 家 了 哩 老 畫 家 楊 啟 東, 年 逾 八 十, 走 起 路 來, 要 我 這 個 學 生 在 後 面 追, 他 不 許 人 家 說 他 老, 因 為 他 還 要 畫 好 幾 十 年 高 齡 女 性 其 實 也 可 以 學 習 他 們 現 階 段 社 會, 環 保 慈 善 都 還 要 更 多 的 人 投 入, 高 齡 女 性 只 要 一 般 體 能 即 可 勝 任 不 願 從 事 公 益 事 業, 那 麼 進 修 也 可 以, 現 在 台 灣 各 縣 市 政 府 都 有 設 長 青 學 院, 教 導 老 人 唱 歌 畫 畫 樂 器 彈 奏, 年 輕 時 候 沒 有 機 會 學 習, 壯 年 又 得 為 養 家 勞 碌 的 人, 老 人 接 受 這 些 新 的 事 物, 山 窮 水 盡 疑 無 路 不 懷 野 心, 純 為 排 遣 時 光, 說 不 定 像 那 石 雕 老 農 柳 暗 花 明 又 一 村 呢 中 晚 年 的 蔡 鴻 文 先 生 事 業 有 成, 財 力 雄 厚, 但 是, 日 常 生 活 仍 然 簡 樸 恬 淡, 平 日 作 息 規 律, 起 居 嚴 謹, 從 中 養 成 剛 強 堅 毅 之 性 格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省 議 會 主 持 會 議 時, 要 求 同 仁 注 意 服 裝 保 持 紳 士 風 度, 經 常 提 醒 人 講 話 免 大 聲, 有 效 最 要 緊, 此 律 己 整 飭 之 態 度, 足 為 從 事 公 職 者 之 借 鏡 又 如 說 國 語, 遇 生 字 詞 就 當 用 台 語 日 語 注 音 強 記, 上 台 時 自 能 流 利 順 暢 即 此 一 事 可 見 其 學 習 之 努 力 孔 子 說 : 其 為 人 也, 發 憤 忘 食, 樂 以 忘 憂, 不 知 44

一 小 傳 老 之 將 至, 正 是 蔡 鴻 文 先 生 之 寫 照 五 鴻 相 莊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蔡 鴻 文 先 生 與 夫 人 林 玉 齡 女 士 歡 渡 鑽 石 婚 紀 念 日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贈 送 玉 潤 松 貞 賀 匾 一 面 以 示 祝 賀 ; 副 總 統 李 元 簇 先 生 亦 親 赴 台 中 蔡 鴻 文 先 生 邸 第 面 致 賀 忱, 並 贈 送 鴻 相 莊 六 十 載 文 鴛 對 嫴 八 千 春 對 聯 乙 幅 ;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蔣 彥 士 亦 送 鴛 侶 齊 眉 賀 匾 乙 幅 為 祝 賀 ; 其 他 政 界 人 士, 親 朋 好 友 及 台 中 市 宗 親 均 紛 往 慶 賀 在 台 中 大 飯 店 狀 元 樓 的 慶 祝 餐 會 中, 政 界 人 士 上 台 致 賀 詞, 均 稱 讚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國 家 社 會 地 方 家 庭 之 努 力 貢 獻 及 提 拔 栽 培 後 進 之 情 台 中 區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員 工 合 唱 團 亦 以 歌 聲 唱 頌 表 達 敬 愛, 全 體 家 屬 也 合 唱 甜 蜜 家 庭, 氣 氛 溫 馨 感 人, 並 長 公 子 蔡 裕 芳 先 生 致 謝 詞, 會 場 並 佈 滿 各 界 送 來 的 鮮 花 及 六 層 大 蛋 糕, 蔡 鴻 文 先 生 家 屬 特 別 提 供 六 十 年 前 結 婚 舊 照 片 供 與 會 者 瀏 覽 蔡 鴻 文 先 生 在 接 受 大 家 祝 賀 開 心 之 餘 透 露 : 他 和 夫 人 生 的 六 個 子 女, 全 是 吃 母 奶 長 大, 從 來 不 用 牛 奶 蔡 鴻 文 先 生 對 夫 人 辛 苦 哺 育 子 女, 一 再 流 露 感 恩 之 情, 鶼 鰈 情 深, 令 人 欽 羡 蔡 鴻 文 先 生 平 日 忙 於 公 務, 家 裡 的 一 切 均 夫 人 主 持, 結 婚 六 十 又 四 年, 二 人 相 敬 如 賓, 極 少 爭 吵, 充 分 印 證 : 一 個 有 成 就 的 男 人, 其 背 後 必 有 一 位 偉 大 的 女 人 蔡 鴻 文 先 生 夫 人 林 玉 齡 女 士 是 一 位 典 型 的 賢 妻 良 母, 蔡 鴻 文 先 生 終 其 一 生 能 無 後 顧 之 憂 地 為 事 業 衝 刺, 實 應 歸 功 於 夫 人 的 懿 德 風 範 蔡 鴻 文 先 生 生 前 為 國 內 政 經 界 元 老, 功 在 黨 國, 熱 心 公 益, 事 業 有 成, 為 人 克 己 復 禮, 謙 沖 自 牧, 子 孫 孝 賢, 家 庭 極 為 圓 滿, 堪 為 我 國 儒 家 修 身 齊 家 治 國 平 天 下 的 楷 模 4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46

二 提 二 提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一 般 平 民 生 活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劉 金 約 號 碼 平 抑 物 價 安 定 一 般 平 民 生 活 總 字 第 一 七 五 號 經 建 字 第 五 十 五 號 一 查 本 省 物 價 如 米 與 布 工 資 與 日 常 必 需 品 的 高 低 懸 殊 二 農 工 貧 困 階 級 經 年 埋 頭 苦 幹, 豐 年 而 不 免 於 飢 寒, 疾 病 無 力 延 醫 購 藥 三 平 民 尤 以 農 工 階 級 之 憔 悴 已 甚, 亟 應 迅 予 考 慮 有 效 法, 以 紓 民 困 法 請 政 府 迅 予 統 制 日 常 必 需 品 廉 價 配 售 民 眾 審 查 意 見 併 一 四 二 號 討 論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送 請 政 府 切 實 請 政 府 極 力 支 持 農 工 商 業 保 持 物 價 平 衡 並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促 進 全 省 工 業 化 以 安 定 民 生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二 五 二 號 經 建 字 條 七 十 六 號 請 政 府 極 力 支 持 農 工 商 業 保 持 物 價 平 衡 並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促 進 全 省 工 業 化 以 安 定 民 生 4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現 時 本 省 民 生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無 論 任 何 階 級 生 活 都 受 壓 迫, 雖 然 政 府 實 行 三 七 五 減 租 政 策, 因 一 般 物 價 太 貴, 無 法 補 救 就 中 醫 藥 品 及 衣 服 類 價 格 尤 為 高 昂 長 此 以 往, 勢 必 影 響 於 治 安 問 題 亟 望 政 府 保 持 物 價 平 衡, 毋 令 擅 自 提 高 價 格 一 面 積 極 建 設 未 完 成 之 水 利 工 程, 以 圖 農 作 物 之 增 產, 並 請 省 政 府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營 企 業 團 體, 促 進 全 省 工 業 化 同 時, 對 於 成 品 儘 量 輸 出 外 國, 以 冀 獲 得 外 滙, 一 則 可 以 救 濟 失 業 者, 二 則 可 以 增 加 政 府 之 歲 收 如 是 則 民 生 問 題 可 以 迎 刃 而 解 決 矣 法 請 政 府 保 持 物 價 之 平 衡, 並 調 撥 低 利 資 金 貸 予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以 救 一 般 失 業 者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請 准 組 設 林 會 以 便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林 務 工 作 提 人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二 二 號 經 建 字 第 四 號 為 請 准 組 設 林 會 以 便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林 務 工 作 查 本 省 土 地 面 積 為 三 五 九 六 三 二 四 公 頃, 農 地 有 八 六 四 六 四 六 公 頃, 僅 佔 全 面 積 二 四 %, 其 餘 百 分 之 七 十 六, 均 為 森 林 保 續 用 地, 從 事 林 業 人 員 眾 多, 可 以 想 見 又 省 政 府 最 近 准 予 租 地 造 林 面 積 達 二 萬 四 仟 餘 公 頃, 承 租 林 地 之 人 士 亦 復 不 少, 林 地 內 以 前 作 間 作 者 均 極 眾 多, 其 他 農 業 漁 業 工 業 商 業 人 士, 均 有 農 會 漁 會 工 會 商 會 之 組 成, 獨 林 會 尚 付 缺 如, 處 此 剿 匪 抗 俄 之 大 時 代 中, 極 需 加 強 組 織, 動 員 全 體 力 量, 聯 絡 各 林 業 人 員 之 情 感, 以 48

二 提 協 助 政 府, 推 進 政 令, 指 導 會 員, 推 進 林 業, 並 為 各 會 員 種 籽 樹 苗 之 介 紹 分 配, 使 林 務 工 作 得 以 合 發 展, 而 期 達 成 建 國 目 標 法 一 請 省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比 較 農 會 法 令, 擬 定 林 會 法, 轉 請 准 予 組 設 二 會 員 資 格 : 1. 民 有 林 地 所 有 者, 2. 高 級 林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人 員,3. 贊 同 林 會 組 織 人 員,4. 租 地 造 林 人,5. 木 材 工 業 公 會, 木 材 商 業 公 會 會 員 ;6. 國 有 林 地 之 前 間 作 者 三 會 員 : 上 列 二 項 2 3 目 人 員 為 普 通 會 員,4 6 兩 目 人 員 為 特 別 會 員, 普 通 會 員 年 繳 會 費 會 員 按 照 情 形 分 別 規 定 繳 納 會 費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切 實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元, 數 目 請 政 府 規 定, 特 別 為 請 確 定 省 林 務 機 構 名 稱 並 對 林 務 之 行 政 業 務 同 時 並 重 提 人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二 三 號 經 建 農 字 第 五 號 為 請 確 定 省 林 務 機 構 名 稱 並 對 林 務 之 行 政 業 務 同 時 並 重 一 查 森 林 為 本 省 之 生 命 線, 造 林 保 林 均 為 當 務 之 急 林 務 工 作, 其 業 務 包 含 甚 多, 自 不 應 偏 重 於 林 產 管, 亟 應 將 省 林 產 管 局, 變 更 名 稱, 名 稱 確 定, 始 可 確 定 業 務 工 作 二 再 查 本 省 在 日 據 時 代 末 期, 為 搜 刮 物 質, 不 惜 破 壞 本 省 森 林 事 業, 而 濫 加 砍 伐, 以 供 戰 爭 消 耗, 造 林 經 費 雖 已 極 度 緊 縮, 約 仍 佔 林 產 處 分 費 平 均 百 分 之 二 十 三 光 復 初 期, 本 省 造 林 經 費, 仍 在 此 項 標 準 上 下, 近 年 來 造 林 經 費 更 形 支 絀, 4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甚 至 已 降 至 林 產 處 分 費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並 且 不 能 於 需 要 造 林 時 期 撥 發, 更 無 論 植 伐 平 衡 矣 三 查 本 省 自 光 復 前 後, 及 二 二 八 事 變 時, 國 有 林 野 被 莠 民 盜 伐 濫 墾, 破 壞 甚 巨 加 以 近 年 來, 社 會 日 趨 複 雜, 民 生 尚 未 安 定, 故 違 反 森 林 法 仍 然 甚 多, 亟 應 對 林 政 費 用 增 加, 以 資 保 護 國 家 資 源 法 1. 林 產 管 局 應 改 為 林 務 局 或 山 林 局, 並 確 定 其 業 務 俾 資 展 佈 2. 明 年 ( 四 十 一 年 ) 造 林 費, 最 少 應 佔 林 產 處 分 費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並 按 照 造 林 需 要 時 期 撥 發 以 免 失 時 3. 林 政 費 應 按 照 實 際 需 要 查 酌 增 加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切 實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各 縣 農 會 及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經 營 業 務 應 明 確 劃 分 以 免 糾 紛 而 便 工 作 提 人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二 四 號 經 建 農 字 第 六 號 為 各 縣 農 會 及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經 營 業 務 應 明 確 劃 分 以 免 糾 紛 而 便 工 作 查 縣 之 農 會 及 青 果 運 銷 合 作 社, 其 設 立 : 一 為 復 興 農 村 安 定 地 方, 一 為 扶 助 蕉 農, 但 現 各 縣 之 農 會 及 該 合 作 社, 因 經 營 香 蕉 業 務, 爭 取 群 眾, 及 因 過 去 香 蕉 運 銷 事 宜, 係 青 菓 組 合 承, 再 該 組 合 後 合 併 於 農 會, 現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又 係 前 青 菓 組 合 人 員 組 成, 關 係 財 產 業 務 劃 分 未 能 明 白, 以 致 常 發 生 糾 紛, 致 使 地 方 增 50

二 提 多 不 必 要 之 麻 煩, 並 失 卻 設 立 之 主 旨 法 省 主 管 廳 處 迅 速 對 各 縣 農 會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財 產 業 務 加 以 詳 明 劃 分, 並 加 限 制, 以 杜 糾 紛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日 據 時 代 強 制 農 會 認 購 之 勸 業 大 券 及 各 種 債 券 請 政 府 迅 予 交 涉 償 還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林 生 財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七 四 號 經 建 字 第 五 十 四 號 日 據 時 代 強 制 農 會 認 購 之 勸 業 大 券 及 各 種 債 券 請 政 府 迅 予 交 涉 償 還 查 農 會 在 日 據 時 代, 曾 受 日 政 府 強 制 認 購 之 各 種 債 券, 其 數 額 甚 鉅, 為 維 護 政 府 及 銀 行 之 威 信 計, 請 早 日 洽 請 日 政 府 清, 而 使 農 會 能 及 早 收 回 此 款, 以 利 業 務 推 展 法 建 議 政 府 迅 予 設 法 交 涉 償 還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迅 速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關 于 青 菓 檢 驗 場 縣 市 政 府 統 購 集 中 管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劉 金 約 號 碼 關 于 青 菓 檢 驗 場 縣 市 政 府 統 購 集 中 管 總 字 第 一 七 八 號 經 建 農 字 第 十 二 號 5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因 現 有 之 各 檢 驗 場 農 會, 與 青 菓 運 銷 合 作 社, 時 常 發 生 產 權 及 搶 購 之 糾 紛, 致 業 務 上 未 能 順 利 進 展, 影 響 蕉 農 損 失 甚 鉅, 其 原 因 如 左 : ( 一 ) 現 有 青 菓 檢 驗 場 ( 集 貨 場 ) 係 農 會 與 青 菓 社 同 在 一 處, 分 別 設 立 使 用, 以 致 弊 端 百 出, 糾 纏 不 休 ( 二 ) 因 政 府 劃 定 青 菓 聯 合 運 銷 法, 以 暫 定 每 年 外 銷 總 額 應 以 省 農 會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青 菓 聯 社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八 十 計 算, 而 不 視 實 際 生 產 數 量, 隨 時 作 合 調 整, 使 農 會 產 量 過 剩, 而 青 菓 社 產 量 不 足 配 銷 而 生 矛 盾 法 一 請 政 府 將 所 有 檢 驗 場 悉 數 價 購, 委 縣 市 政 府 統 一 管 二 如 不 能 統, 請 征 詢 蕉 農 意 見, 根 據 所 委 代 團 體, 迅 准 其 增 設 檢 驗 場 三 請 政 府 應 視 實 際 生 產 數 量, 再 作 合 調 整 外 銷 比 率 四 根 據 農 會 與 合 作 社 合 併 大 綱, 請 政 府 撤 銷 青 菓 社, 以 平 息 無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切 實 謂 糾 紛 至 其 業 務 准 農 會, 其 所 有 合 債 務, 准 農 會 在 一 定 期 間 中 所 得 外 銷 香 蕉 盈 餘 項 下 攤 償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併 臨 時 動 議 ( 保 留 ) 建 議 省 政 府 將 糧 食 局 四 十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次 糧 食 生 產 貸 款 還 穀 價 款 希 提 高 補 足 提 人 潘 福 隆 黃 業 蔡 鴻 文 蕭 秀 利 陳 萬 陳 海 永 黃 運 金 陳 文 石 馬 有 岳 連 署 人 52

二 提 號 碼 總 字 第 三 五 八 號 經 建 糧 字 第 五 號 建 議 省 政 府 將 糧 食 局 四 十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次 糧 食 生 產 貸 款 還 穀 價 款 希 提 高 補 足 查 本 次 糧 食 局 生 產 貸 款, 即 民 國 卅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發 放, 而 元 金 每 壹 百 元 日 息 五 分 之 計 算, 若 滯 納 者, 每 天 以 貳 角 計 算, 限 至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二 月 底, 本 息 估 穀 返 還 繳 清 之 但 糧 食 局 之 結 價, 每 壹 千 臺 斤 即 新 台 幣 四 百 四 十 四 元 整, 此 價 是 以 保 障 農 戶, 最 低 額 而 結 價 為 原 則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乃 期 限 依 時 結 價, 至 於 結 價 當 時, 每 壹 千 臺 斤 時 價 達 五 百 六 十 多 元, 因 糧 食 局 之 結 價, 每 千 臺 斤 以 最 低 額 四 百 四 十 四 元 者, 實 有 損 失 農 戶 之 利 益 不 尠 是 故 懇 請 政 府 提 高 補 足 法 建 議 省 政 府, 應 照 還 穀 時 市 價 結 價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迅 速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早 日 解 決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駐 軍 問 題 以 利 兒 童 之 勉 學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林 雲 龍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二 五 六 號 教 字 第 四 十 八 號 請 政 府 早 日 解 決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駐 軍 問 題 以 利 兒 童 之 勉 學 查 本 省 現 時 各 地 方 都 有 國 軍 駐 在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學 校 當 局, 不 得 不 採 取 臨 時 法, 對 於 學 生 之 上 課 分 作 上 下 午 兩 班, 影 響 兒 童 功 課 至 鉅 亟 望 政 府 早 日 設 法 籌 建 營 舍, 儘 量 收 容 國 軍, 俾 使 準 備 反 攻 大 陸 5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法 請 政 府 早 日 建 設 營 舍, 儘 量 收 容 國 軍 審 查 意 見 併 總 字 第 九 號 討 論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送 請 政 府 負 責 與 國 防 部 會 商 為 補 救 失 學 青 年 請 增 設 大 學 及 夜 間 學 校 提 人 林 頂 立 連 署 人 陳 海 永 蔡 鴻 文 號 碼 為 補 救 失 學 青 年 請 增 設 大 學 及 夜 間 學 校 總 字 第 二 七 八 號 教 字 第 五 十 一 號 本 省 光 復 以 來, 中 學 學 生 人 數 日 增, 大 陸 淪 陷 後, 來 臺 學 生 亦 復 不 少, 因 此 年 來 中 學 畢 業 學 生 欲 求 升 學 者, 本 省 現 有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實 無 法 大 量 容 納, 致 失 學 者 幾 達 十 之 八 九, 益 以 職 業 部 門 有 限, 復 不 能 全 部 安 插 就 業, 是 以 閑 散, 形 成 對 於 現 實 之 不 滿, 易 受 不 良 之 煽 惑, 而 誤 入 歧 途, 政 府 似 應 及 時 補 救, 增 設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加 及 設 備 財 力, 亦 應 擇 要 增 設, 同 時 利 用 原 有 學 校 設 備, 普 遍 設 立 夜 間 學 校, 使 有 志 求 學 者, 免 向 隅 之 歎 學 就 業 者, 乃 得 深 造 之 良 機 法 一 提 請 政 府 迅 即 籌 備 增 設 二 教 育 廳 確 查 失 學 人 數 及 下 年 度 中 學 畢 業 人 數 或 參 照 分 佈 情 審 查 意 見 併 總 字 第 廿 號 討 論 形, 分 別 增 加 大 學 及 夜 校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法 政 學 院 54

二 提 提 人 張 芳 夑 連 署 人 高 順 賢 黃 成 金 黃 運 金 蔡 鴻 文 林 瑞 昌 號 碼 請 政 府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法 政 學 院 總 字 第 三 五 一 號 教 字 第 六 十 二 號 一 為 配 合 政 府 養 成 行 政 人 才, 儲 備 為 收 復 大 陸 之 用, 及 解 決 大 量 失 學 失 業 青 年 學 徒 之 困 難 二 現 本 省 除 臺 灣 大 學 外, 農 工 師 範 各 設 有 學 院, 獨 法 政 尚 無 設 學 院, 而 社 會 上 需 要 法 政 人 才, 並 不 亞 於 農 工 人 材 三 法 律 行 政 之 技 術 研 究 及 論 探 求, 需 要 長 時 間, 現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肄 業 者, 只 一 年, 高 中 畢 業 者 二 年, 時 間 短 促, 不 能 充 分 修 得 法 政 智 識, 以 應 社 會 服 務 之 需 要 四 行 政 專 科 設 立 當 時, 政 府 財 政 支 絀, 且 無 校 舍, 今 校 舍 已 解 決, 經 費 亦 編 入 預 算, 成 立 學 院, 無 需 多 額 經 費 法 一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省 立 法 政 學 院, 設 法 律 行 政 兩 系 二 師 資 不 足 時, 可 臺 灣 大 學 法 商 學 院 兼 任 審 查 意 見 併 總 字 第 廿 號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請 省 府 於 南 投 縣 籌 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儲 育 人 才 提 人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陳 海 永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二 六 號 教 字 第 廿 一 號 請 省 府 於 南 投 縣 籌 設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以 儲 育 人 才 查 南 投 縣 建 縣 尹 始, 百 政 俱 待 舉, 目 前 最 感 覺 困 難, 而 急 需 者, 莫 如 儲 育 人 才, 興 學 校, 除 南 投 設 高 中 另 外, 再 則 南 投 山 地 居 多, 必 需 以 農 林 為 建 縣 之 本, 故 地 方 人 士 多 要 求 於 5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埔 里 速 建 高 職 校, 以 利 學 生 就 讀, 而 儲 育 人 才 法 請 省 府 提 前 於 埔 里 建 設 高 農 職 校, 以 造 就 人 才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完 成 臺 中 港 早 日 打 回 大 陸 暢 銷 島 產 繁 榮 中 部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劉 金 約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七 七 號 經 建 字 交 第 十 五 號 完 成 臺 中 港 早 日 打 回 大 陸 暢 銷 島 產 繁 榮 中 部 一 臺 中 港 與 大 陸 僅 隔 一 衣 帶 水, 在 本 省 與 大 陸 距 離 最 短, 交 通 最 便 二 日 據 時 代, 對 該 港 已 花 費 鉅 資 與 相 當 時 日, 具 有 可 觀 規 模, 惟 光 復 後 失 修, 逐 漸 荒 廢, 幾 不 堪 用, 殊 屬 遺 憾 三 該 港 之 完 成, 與 反 攻 大 陸 及 暢 銷 島 內 產 品, 具 有 相 當 關 聯, 亟 應 早 付 實 現 法 請 政 府 設 法 早 日 完 成 臺 中 港 審 查 意 見 本 與 六 十 一 號 合 併 討 論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酌 情 請 籌 建 橫 貫 公 路 以 利 交 通 而 便 貨 暢 其 流 並 供 軍 事 及 文 化 需 用 提 人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總 字 第 一 二 五 號 經 建 交 字 第 十 二 號 請 籌 建 橫 貫 公 路 以 利 交 通 而 便 貨 暢 其 流 並 供 軍 事 及 文 化 需 用 56

二 提 查 橫 貫 公 路, 為 本 省 東 西 唯 一 交 通 幹 線, 若 能 暢 通, 不 僅 貨 暢 其 流, 山 地 物 資 可 以 開 發 利 用, 其 軍 事 及 文 化 方 面 之 價 值 尤 大 刻 不 容 緩 過 去 已 經 完 成 三 分 之 二, 至 今 尚 未 能 繼 續 完 成, 惟 其 經 費, 似 非 縣 府 所 能 完 全 負 擔 法 擬 請 省 府 統 籌 兵 工 築 建, 提 前, 確 定 經 費, 早 日 完 成 審 查 意 見 本 與 八 十 三 號 合 併 討 論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分 期 請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迅 速 改 建 雲 林 縣 斗 六 火 車 站 以 防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提 人 陳 海 永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邱 智 生 號 碼 總 字 第 三 五 五 號 經 建 交 字 第 三 十 二 號 請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迅 速 改 建 雲 林 縣 斗 六 火 車 站 以 防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一 查 斗 六 車 站 自 民 國 三 十 年 大 地 震 災 害, 臨 時 假 建 設 至 今, 經 過 十 年 之 久, 破 損 不 堪 且 斗 六 現 為 雲 林 縣 政 府 所 在 地, 來 往 旅 客 增 多, 現 有 之 狹 小 斗 六 車 站, 實 不 敷 使 用 二 斗 六 車 站 係 假 建 築 停 車 地 點, 與 車 站 不 對, 以 致 上 下 旅 客 不 便, 而 有 危 險 之 虞 經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交 通 處 設 計 完 成, 認 定 有 改 造 之 必 要, 應 請 早 日 完 成, 以 防 危 險, 而 利 交 通 法 請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迅 速 進 行 建 設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量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5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提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重 建 肺 結 核 療 養 院 繼 續 防 治 以 解 救 患 者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雲 龍 陳 水 潭 號 碼 民 字 第 七 四 號 為 建 議 省 政 府 重 建 肺 結 核 療 養 院 繼 續 防 治 以 解 救 患 者 一 查 臺 中 縣 新 社 鄉, 在 日 據 時 代, 以 該 鄉 適 合 于 肺 結 核 病 之 療 養, 因 設 醫 療 機 構 於 此, 迨 光 復 接 收 後, 改 為 縣 市 肺 結 核 療 養 所, 以 供 防 治, 孰 料 該 所 不 幸 于 去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夜 間, 忽 遭 火 毀, 以 致 一 切 設 備 等, 均 歸 灰 燼, 至 堪 惋 惜 二 按 肺 結 核 一 疾, 俗 稱 為 亡 國 病 者, 兹 以 吾 國 肺 癆 患 者 為 數 特 多, 而 本 省 對 該 項 治 療 之 專 科 醫 院, 設 立 既 少, 即 公 立 醫 院 亦 復 無 多, 日 據 時 僅 臺 北 松 山 與 本 縣 ( 臺 中 ) 新 社 兩 所 而 已 三 兹 以 本 省 邇 來 人 口 驟 增, 而 肺 結 核 患 者 亦 日 益 增 多, 若 無 增 設 專 科 醫 院, 勢 難 收 容, 且 國 民 之 健 康, 將 受 巨 大 之 影 響 四 美 援 會 農 復 會 為 協 助 建 設 臺 灣, 不 遺 餘 力, 人 民 感 戴 已 深, 深 望 更 進 一 步 為 人 民 之 健 康 而 設 想, 特 撥 專 款 重 建 該 療 養 所, 以 資 防 治 而 息 蔓 延, 否 則 罹 疾 病 人, 散 在 鄉 間, 傳 染 病 菌, 誠 一 大 恐 怖 也 五 近 間 臺 北 嘉 義 臺 南 等 地, 均 政 府 設 置 結 核 防 治 專 院, 為 使 鄰 近 縣 市 病 者 便 於 醫 治, 而 防 患 於 未 然, 並 期 撲 滅 癆 疾 工 作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應 請 從 速 重 建 該 所, 至 切 殷 望 法 一 請 省 政 府 撥 款 重 建 二 請 農 復 會 撥 款 補 助, 俾 早 觀 厥 成 58

二 提 審 查 意 見 合 併 提 第 四 十 號 審 查, 地 點 再 擬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省 政 府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應 於 彰 化 市 創 設 省 立 結 核 病 療 養 所 以 便 患 者 就 醫 而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提 人 周 天 啟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林 生 財 游 蘇 鴦 呂 世 明 號 碼 民 字 第 九 號 請 省 政 府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應 於 彰 化 市 創 設 省 立 結 核 病 療 養 所 以 便 患 者 就 醫 而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一 結 核 病 是 一 種 慢 性 傳 染 病, 其 多 侵 襲 有 為 青 壯 年, 為 此 消 耗 國 力 甚 鉅 據 專 家 稱, 本 省 結 核 病 患 者, 總 數 達 十 五 萬 人 左 右, 每 年 死 亡 於 結 核 病 者, 約 有 一 萬 五 千 人, 其 比 率 之 高, 已 成 為 本 省 最 嚴 重 問 題 二 本 省 現 有 兩 所 結 核 病 防 治 院, 其 全 部 設 備, 尚 不 足 以 容 納 三 百 名 患 者, 僅 達 死 亡 數 的 五 千 分 之 一, 實 與 想 的 設 備 標 準, 相 差 很 遠, 殊 足 令 人 感 嘆! 三 兹 以 人 民 生 命 攸 關, 應 與 軍 事 並 重, 優 先 予 以 增 加 建 設, 以 保 國 民 健 康 建 設 地 點, 應 特 加 慎 重, 譬 如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或 偏 在 一 地 方, 因 路 途 遠 涉, 徒 使 患 者 加 重 負 擔, 抑 且 影 響 病 者 治 療 失 時, 以 後 犧 牲 不 少 國 民 之 生 命, 在 所 難 免, 惟 就 中 未 因 一 少 時 致 死, 亦 適 足 以 增 加 病 者 之 苦, 至 於 需 要 多 費, 而 無 法 負 擔 之 人 民, 祗 有 坐 以 待 斃, 所 謂 遠 水 不 救 近 火, 實 屬 言 之 不 謬 四 目 前 對 於 推 行 各 種 防 癆 工 作,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自 不 待 言, 但 5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同 時 亦 要 推 行 治 療 業 務, 應 將 患 者, 予 以 隔 離 治 療, 俾 免 病 毒 蔓 延, 以 杜 病 源 五 兹 依 上 述 情 形, 擬 請 省 政 府 在 於 中 部 地 區 ( 彰 化 最 適 合 交 通 最 便 利 ), 增 設 結 核 病 療 養 所, 俾 便 患 者 隔 離 治 療, 杜 絕 蔓 延,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法 送 請 省 政 府 於 下 次 編 列 追 加 預 算 為 體 恤 平 地 山 胞 經 濟 之 困 苦 請 政 府 規 定 有 限 期 間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有 限 之 烟 酒 提 人 陳 修 福 連 署 人 潘 福 隆 馬 有 岳 林 瑞 昌 號 碼 財 字 第 四 十 六 號 為 體 恤 平 地 山 胞 經 濟 之 困 苦 請 政 府 規 定 有 限 期 間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有 限 之 烟 酒 山 胞 向 來 經 濟 困 苦, 生 活 程 度 甚 為 低 劣, 因 而 目 前 尚 無 法 購 用 公 賣 烟 酒, 是 故 對 於 山 胞, 尚 未 達 到 一 般 程 度 以 前, 特 准 其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以 作 自 家 應 用, 以 濟 山 胞 之 貧 乏 法 一 暫 准 許 一 定 數 量 自 耕 自 製 自 釀 自 用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二 私 菸 酒 買 賣 部 份 嚴 格 取 締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請 財 政 廳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或 鄉 鎮 公 所 補 助 縣 市 鄉 鎮 農 會 經 費 額 數 明 定 公 佈 以 利 加 強 農 會 業 務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劉 金 約 號 碼 財 字 第 四 十 七 號 60

二 提 請 財 政 廳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或 鄉 鎮 公 所 補 助 縣 市 鄉 鎮 農 會 經 費 額 數 明 定 公 佈 以 利 加 強 農 會 業 務 查 本 省 農 會, 係 為 謀 發 展 農 業 生 產, 增 進 農 民 利 益, 改 善 農 民 經 濟 文 化 地 位 而 成 立 者, 即 過 去 所 業 務, 係 協 助 政 府 農 業 推 廣, 圖 謀 糧 食 增 產, 其 功 績 不 少 惟 現 下 農 會, 具 有 熱 誠, 欲 推 行 業 務, 而 限 於 資 金, 不 能 推 展 者 甚 多 查 其 預 算 來 源, 除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以 外, 並 無 其 他 財 源, 可 資 挹 注, 故 未 能 完 成 良 好 計 劃 所 幸 政 府 曾 指 示 縣 府 對 協 助 政 府 糧 食 增 產 及 農 業 推 廣 確 有 成 績 之 農 會, 應 予 酌 量 補 助, 但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年 度 所 列 預 算 數 為 限 等 因, 經 省 府 公 佈 有 兹 以 本 縣 ( 臺 中 ) 在 四 十 年 度, 並 無 受 政 府 或 公 所 之 補 助, 該 項 條 文 竟 成 口 頭 虛 惠, 因 此 各 地 方 政 府 公 所, 雖 欲 予 補 助, 而 限 於 去 年 無 從 根 據, 以 致 愛 莫 能 助 法 請 財 政 廳 按 照 各 縣 市 鄉 鎮 耕 作 面 積, 製 訂 補 助 額 明 定 公 佈, 以 便 遵 循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參 考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本 省 官 商 合 銀 行 業 務 亟 待 積 極 整 頓 各 地 分 設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作 合 分 配 撙 節 費 用 提 高 收 益 標 準 俾 作 繁 榮 公 營 事 業 之 先 導 提 人 林 壁 輝 連 署 人 郭 秋 煌 陳 海 永 劉 濶 才 馬 有 岳 黃 宗 焜 邱 智 生 劉 金 約 周 天 啟 蕭 秀 利 李 建 和 高 順 賢 陳 修 福 廖 裕 紛 張 李 德 和 潘 福 隆 林 頂 立 張 芳 夑 林 瑞 昌 黃 堯 白 金 泉 林 生 財 蔡 鴻 文 陳 萬 梁 許 春 菊 劉 朝 四 蕭 敦 仁 劉 傳 來 6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號 碼 財 字 第 四 十 九 號 本 省 官 商 合 銀 行 業 務 亟 待 積 極 整 頓 各 地 分 設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作 合 分 配 撙 節 費 用 提 高 收 益 標 準 俾 作 繁 榮 公 營 事 業 之 先 導 一 查 本 省 官 商 合 銀 行 資 本, 大 抵 以 官 股 居 多, 約 佔 百 分 之 八 十, 而 金 融 為 經 濟 之 樞 紐, 應 為 省 營 事 業 之 表 率, 積 極 先 加 整 頓 二 整 頓 要 道, 宜 從 撙 節 開 支, 提 高 純 益 著 手 乃 本 省 官 商 合 各 家 銀 行, 現 在 各 地 所 設 事 處 及 分 行 林 立 綜 錯, 不 但 營 業 競 相 爭 持, 且 在 各 地 分 設 一 處, 不 論 創 設 施 及 經 常 開 支, 俱 徒 添 許 多 消 耗, 馴 致 每 年 淨 益 無 多, 如 在 偌 小 市 鎮, 同 時 即 有 各 行 之 事 處, 甚 在 一 小 市 區 同 行 同 地 分 設 兩 個 以 上 之 事 處 三 查 日 據 時 代 全 省 各 銀 行 之 分 支 機 構 僅 有 七 十 餘 處, 目 前 擴 張 至 二 百 餘 處, 浪 費 財 力 至 鉅, 致 使 利 息 不 能 降 下, 可 謂 得 不 償 失 四 金 融 為 財 經 之 命 脈, 切 忌 壟 斷 操 縱, 亟 宜 力 謀 同 一 銀 行 而 在 全 省 全 面 配 置 密 絡 之 機 構 法 一 各 行 分 設 各 地 之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就 當 地 人 口 及 經 濟 情 形 預 計 社 會 需 要, 核 定 應 設 個 數, 務 除 重 複 爭 持 的 現 象 二 各 行 在 同 地 現 有 數 個 之 事 處 之 撤 設, 如 各 行 不 能 妥 協, 則 以 抽 籤 定 之 三 同 行 同 地 之 多 餘 事 處,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以 外 之 分 行 及 事 處, 應 一 律 撤 銷 四 各 行 每 期 結 算, 應 請 政 府 嚴 格 審 核, 將 其 盈 餘 應 責 成 儘 量 繳 62

二 提 納 省 庫 審 查 意 見 提 大 會 討 論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製 訂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以 符 均 平 政 策 而 求 社 會 安 定 提 人 高 順 賢 連 署 人 張 芳 夑 蔡 鴻 文 黃 堯 號 碼 財 字 第 五 十 一 號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製 訂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以 符 均 平 政 策 而 求 社 會 安 定 一 本 省 自 光 復 迄 今 已 達 八 載, 其 間 機 關 之 成 立, 與 合 併 或 改 組, 所 見 不 鮮, 新 成 立 者, 往 往 僅 有 公 室, 而 無 職 員 宿 舍, 故 不 得 不 私 自 設 法, 致 使 奉 公 守 法 者, 反 而 無 安 身 之 所 二 機 關 與 機 關 之 間, 甚 至 在 同 一 機 關 之 中, 房 屋 分 配 不 均 之 事, 所 在 皆 有 比 如 人 少 而 住 寬 敞 之 宿 舍, 人 多 則 侷 促 於 一 隅 三 查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不 但 既 接 管 日 據 時 代 之 房 屋, 更 以 餘 力 所 及, 添 建 宿 舍, 誠 行 政 機 關 所 望 塵 莫 及 者 四 住 為 人 生 四 大 要 素 之 一, 自 大 陸 淪 陷, 本 省 各 地 房 荒, 已 形 成 一 嚴 重 之 問 題 洵 以 今 日 公 教 人 員 之 待 遇, 僅 能 維 持 最 低 之 生 活, 實 無 能 力 擔 負 房 屋 五 因 之 甲 機 關 職 員 向 乙 機 關 職 員 借 住 宿 舍 者, 為 數 非 少 而 一 旦 人 事 更 動, 則 糾 紛 隨 起, 甚 至 有 涉 訟 於 法 庭, 而 經 年 不 能 解 決 者, 時 有 所 聞 其 影 響 反 共 抗 俄 之 精 神, 至 深 且 大 六 重 以 不 均 為 禍 亂 之, 當 今 國 家 政 策, 力 求 均 衡, 比 如 改 善 6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農 工 漁 鹽 及 山 胞 之 生 活, 與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之 同 工 同 酬, 及 食 物 配 給 之 按 人 口 計 算, 皆 所 以 求 均 平 之 原 則 惟 獨 公 教 人 員 住 宿 問 題, 尚 未 見 有 均 平 合 之 法 七 爰 查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曾 有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之 初 步 計 劃, 將 所 有 日 產 房 屋 加 以 調 查, 分 別 編 號 ( 今 各 公 產 宿 舍 尚 曾 有 信 義 和 平 等 字 號 ), 再 分 官 階 與 人 數 分 配 之, 惜 未 實 現 應 請 政 府 就 此 法, 採 取 存 精 去 莠 之 原 則, 而 製 定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以 求 均 衡 分 配, 而 提 高 公 教 人 員 之 工 作 情 緒, 完 成 反 攻 大 陸 之 使 命 法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製 訂 統 一 分 配 公 教 人 員 宿 舍 法 ( 比 照 食 物 配 給 法 )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准 將 公 益 團 體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免 除 課 稅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馬 有 岳 號 碼 財 字 第 五 十 五 號 建 議 政 府 准 將 公 益 團 體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免 除 課 稅 查 公 教 人 員 所 得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免 除 課 稅, 而 公 益 團 體 ( 例 如 農 會 ) 之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則 須 課 稅, 未 免 有 厚 彼 而 薄 此 之 嫌, 殊 欠 合, 應 請 政 府 迅 予 改 善 法 請 政 府 將 公 益 團 體 員 工 實 物 配 給, 准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免 除 課 稅 64

二 提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請 將 現 行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改 為 初 級 四 年 高 級 二 年 俾 收 更 大 效 率 而 切 合 實 際 之 用 提 人 陳 水 潭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劉 傳 來 賴 森 林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一 號 請 將 現 行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改 為 初 級 四 年 高 級 二 年 俾 收 更 大 效 率 而 切 合 實 際 之 用 一 查 現 行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為 初 高 級 各 三 年, 似 無 切 合 實 際 之 用 二 初 級 雖 謂 進 高 級 之 一 階 段, 惟 高 中 部 錄 取 人 數 既 少, 且 初 級 畢 業 後, 無 力 上 進 之 學 生, 為 數 極 多 三 初 級 三 年 過 短, 畢 業 生 體 格 尚 未 發 達, 所 習 課 程 過 低, 處 事 能 力 既 差, 又 不 能 為 地 方 幹 部 人 才 四 而 且 初 級 畢 業 生, 年 紀 尚 輕, 思 想 未 定, 易 染 社 會 不 良 習 俗 五 如 能 延 長 一 年, 當 可 涵 養 更 多 實 力, 亦 可 補 救 上 列 各 項 缺 點, 而 達 到 學 以 致 用 之 目 標 六 一 方 面 可 緩 和 升 入 高 級 部 之 競 爭 七 高 級 部 學 生 大 部 份 係 準 備 進 專 科 或 大 學 者, 將 初 級 改 為 四 年, 高 級 改 為 二 年, 其 所 習 中 等 課 程, 仍 與 舊 制 相 同, 亦 不 超 過 六 年 學 制 法 一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 包 括 職 業 學 校 ) 一 律 改 為 四 年 制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改 為 二 年 制 送 請 省 府 轉 教 育 部 研 討 修 改 中 等 學 校 學 制 6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教 育 廳 轉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將 三 年 制 中 等 學 校 改 為 四 年 制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三 號 請 政 府 將 三 年 制 中 等 學 校 改 為 四 年 制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一 現 在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錄 取 學 生 數 目 相 差 甚 遠,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無 出 路 二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三 年 過 短, 畢 業 生 體 格 尚 未 發 達, 所 習 課 程 過 低, 處 事 能 力 既 差, 又 不 能 自 謀 生 計 三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年 紀 太 差, 教 育 期 間 過 短, 思 想 未 定, 易 染 社 會 不 良 習 俗, 不 能 為 地 方 幹 部 人 材 四 如 能 延 長 一 年, 可 補 救 上 列 缺 點, 並 可 緩 和 升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競 爭 法 一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律 改 為 四 年 制 ( 不 分 中 學 或 職 業 學 校 )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可 依 照 原 三 年 制, 或 改 為 二 年 制 亦 可 審 查 意 見 本 併 入 卅 一 號 審 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從 速 建 設 商 學 院 以 培 養 專 門 技 術 人 才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陳 水 潭 游 蘇 鴦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三 號 請 政 府 從 速 建 設 商 學 院 以 培 養 專 門 技 術 人 才 查 本 省 培 養 專 科 以 上 人 才 之 高 等 學 府, 於 農 有 臺 大 農 學 院 及 省 立 66

二 提 農 學 院, 於 工 有 臺 大 之 工 學 院, 及 省 立 工 學 院 與 省 立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於 商 則 僅 有 臺 大 法 學 院 之 商 業 系, 既 未 分 系 設 院, 又 無 獨 立 之 學 院, 或 專 科 學 校, 以 致 全 省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暨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有 志 習 商 之 青 年, 因 商 業 系 招 生 名 額 有 限, 及 其 報 考 條 件 苛 刻, 且 招 收 學 生 考 試 之 科 目 暨 評 分 標 準, 仍 照 文 法 學 院 一 般 學 系 之 標 準 處, 並 未 顧 及 高 級 商 業 職 校 教 學 科 目 妥 為 權 衡, 致 使 具 有 相 當 基 礎 之 商 職 畢 業 生, 徒 抱 向 隅 之 感 政 府 若 要 培 養 國 家 高 級 商 業 人 才 者, 此 際 應 另 設 之 商 科 學 院, 俾 便 收 容 有 志 深 造 高 等 商 業 智 識 之 青 年, 亦 可 以 供 將 來 反 攻 大 陸 之 用 按 現 時 中 部 地 方 最 高 學 府, 臺 中 市 只 有 省 立 農 學 院 一 校 而 已, 以 歷 史 地 文 化 人 口 氣 候 風 俗 觀 之, 中 部 地 區 至 少 需 要 再 增 加 一 個 高 等 學 府, 儘 量 收 容 好 學 青 年 為 宜, 倘 能 將 現 在 省 立 臺 中 商 職 學 校 變 更 為 商 學 院 者, 尤 為 簡 單, 蓋 該 校 地 面 寬 廣, 教 室 十 足, 內 容 充 實, 設 備 完 善, 具 有 提 升 為 學 院 之 最 好 條 件, 請 政 府 斟 酌 地 方 實 情, 將 省 立 臺 中 商 職 學 校, 提 升 為 商 學 院, 或 在 適 當 地 址, 另 設 學 院, 亦 無 不 可 法 請 政 府 斟 酌 本 省 文 化 水 準, 及 時 設 立 商 科 學 院, 培 養 專 科 人 才, 倘 能 將 現 在 省 立 臺 中 商 職 學 校 提 升 者, 尤 為 簡 單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酌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本 年 第 七 屆 全 省 運 動 大 會 請 在 屏 東 舉 行 提 人 林 壁 輝 潘 福 隆 蕭 秀 利 陳 文 石 李 建 永 陳 海 永 連 署 人 廖 裕 紛 李 建 和 梁 許 春 菊 6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黃 成 金 黃 業 蔡 鴻 文 陳 萬 劉 金 約 林 瑞 昌 陳 皆 興 劉 朝 四 郭 秋 煌 劉 濶 才 陳 修 福 蘇 東 芳 邱 智 生 尤 明 哲 陳 漢 周 游 蘇 鴦 白 金 泉 高 順 賢 林 生 財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八 號 本 年 第 七 屆 全 省 運 動 大 會 請 在 屏 東 舉 行 一 查 本 省 各 界 運 動 大 會, 以 南 北 兩 部 輪 流 舉 行, 惟 北 部 每 屆 初 冬 天 氣 嚴 寒, 且 屬 雨 期, 非 但 影 響 日 程, 而 且 影 響 選 手 情 緒, 不 能 發 揮 其 優 越 之 成 績, 故 以 十 月 間 在 北 部 舉 行 省 運 動 會, 甚 不 適 宜 二 兹 以 屏 東 地 區, 每 屆 初 冬 氣 候, 仍 甚 温 和, 且 不 下 雨, 至 於 運 動 場 之 設 備 已 具 規 模, 若 再 稍 事 整 與 擴 充 為 充 實 省 立 農 學 院 設 備 擬 請 省 府 指 撥 專 款 添 建 該 院 圖 書 館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以 利 教 學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陳 水 潭 游 蘇 鴦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四 號 為 充 實 省 立 農 學 院 設 備 擬 請 省 府 指 撥 專 款 添 建 該 院 圖 書 館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以 利 教 學 查 省 立 農 學 院, 為 本 省 中 部 培 育 農 林 專 門 人 才 唯 一 學 府, 年 來 教 訓 措 施 及 學 風 日 有 長 足 進 步, 現 有 學 生 已 增 至 七 百 餘 名, 而 圖 書 館 竟 付 缺 如, 男 女 生 宿 舍 尤 感 不 敷, 通 學 生 已 達 五 百 餘 名 之 多, 往 返 費 時, 於 教 學 實 習, 俱 受 影 響, 為 適 應 該 院 迫 切 需 要, 故 提 請 建 議 省 府 指 撥 專 款 新 臺 幣 兩 百 萬 元, 建 築 圖 書 館 一 幢,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三 幢, 以 資 充 實 而 利 教 育 68

二 提 法 請 政 府 指 撥 專 款 交 予 該 院 建 築 圖 書 館 一 幢, 及 男 女 生 宿 舍 三 幢, 以 資 教 學 之 充 實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省 立 農 學 院 增 設 畜 牧 獸 醫 系 及 農 田 水 利 系 培 養 專 才 以 應 本 省 及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祖 國 農 業 建 設 之 需 要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陳 水 潭 游 蘇 鴦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十 五 號 為 省 立 農 學 院 增 設 畜 牧 獸 醫 系 及 農 田 水 利 系 培 養 專 才 以 應 本 省 及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祖 國 農 業 建 設 之 需 要 一 省 立 農 學 院 為 本 省 唯 一 之 高 等 農 業 教 育 機 構, 現 有 五 系, 均 係 植 物 生 產 部 門, 而 動 物 生 產 部 門 則 付 缺 如, 為 配 合 臺 省 及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祖 國 畜 牧 事 業 之 進 展, 急 須 培 養 此 項 人 才, 以 應 需 要 二 本 省 農 田 水 利 建 設, 素 稱 發 達, 且 需 才 孔 亟, 為 配 合 此 項 建 設, 並 預 計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要 派 遣 專 才 到 祖 國 開 拓 農 地, 需 要 農 院 增 加 農 田 水 利 系, 實 屬 刻 不 容 緩 三 本 省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志 願 升 學 者 日 眾, 而 原 有 大 專 學 校 無 法 容 納, 為 使 有 志 農 林 事 業 之 青 年, 得 有 升 學 機 會, 並 應 農 村 基 層 之 需 要, 增 設 此 兩 學 系, 更 屬 必 要 法 一 請 政 府 斟 酌 本 省 農 業 實 情, 及 考 慮 反 攻 大 陸 成 功 後 之 農 業 改 進 問 題, 此 際 應 將 省 立 臺 中 農 學 院, 增 設 畜 牧 獸 醫 及 農 田 水 利 系, 培 養 專 才 6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二 前 項 經 費, 應 請 政 府 預 備 金 項 下 指 撥 專 款, 交 予 該 院 建 設, 俾 便 早 日 實 施, 以 資 充 實 農 業 技 術 人 材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改 善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提 人 林 雲 龍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逢 源 王 開 運 陳 水 潭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三 十 一 號 為 改 善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一 臺 中 縣 清 水 鎮 東 山 吳 厝 及 海 風 等 四 里, 位 於 大 肚 山 丘 陵 也 帶, 該 地 居 民 約 有 五 百 餘 戶, 歷 來 飲 水, 均 仰 賴 于 降 雨, 以 雨 水 儲 於 蓄 水 池, 而 供 食 用, 不 但 不 合 衛 生, 且 有 礙 健 康 尤 甚 而 且 一 遇 天 旱, 雨 水 乾 涸, 不 得 不 以 牛 車 向 距 離 十 華 里 之 遠 處 地 方 搬 運 飲 水, 該 處 居 民 嘗 盡 千 辛 萬 苦, 亟 望 當 局,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改 善 其 生 活 二 該 處 隣 接 地 方, 如 沙 鹿 鎮 轄 公 館 公 明 西 勢 三 里, 地 勢 與 該 處 相 同, 而 自 來 水 工 程, 業 經 著 手 施 設, 且 將 完 成 三 該 處 自 來 水 施 設 工 程, 曾 省 府 派 員 勘 查, 並 屢 經 臺 中 縣 政 府 與 臺 中 縣 議 會, 建 議 撥 款 補 助 興 工 法 請 建 設 廳 及 農 復 會 補 助 施 設 工 程 所 需 費 用 三 分 之 二, 以 便 從 速 興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70

二 提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改 善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住 丘 陵 地 人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水 潭 林 雲 龍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八 號 為 改 善 清 水 鎮 東 山 等 四 里 居 住 丘 陵 地 人 民 飲 水 問 題 請 撥 款 補 助 施 設 自 來 水 以 利 民 生 一 清 水 鎮 東 山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里, 位 於 大 肚 山 丘 陵 地 帶, 該 區 住 民 約 有 五 百 餘 戶, 飲 食 用 水, 均 仰 給 于 降 雨, 然 後 以 水 池 蓄 水, 留 供 飲 用, 頗 不 合 于 衛 生, 且 有 礙 於 健 康 ; 及 天 旱 時, 則 全 面 缺 水, 須 向 遠 離 十 華 里 外, 以 牛 車 搬 運, 備 嘗 艱 辛 二 查 該 區 之 南 方 沙 鹿 鎮 轄 公 館 公 明 西 勢 等 里, 環 境 相 同, 而 自 來 水 施 設 工 程, 行 將 完 成, 故 對 該 區 之 施 設, 以 護 居 民 之 健 康, 亦 難 稍 緩, 應 請 政 府 迅 予 施 設, 以 資 改 善, 而 利 民 生 三 至 於 該 區 之 自 來 水 新 設 工 程, 屢 經 臺 中 縣 政 府 會 同 縣 議 會 建 議 去 後, 並 經 省 府 派 員 實 地 調 查 各 在 法 請 建 設 廳 及 農 復 會 補 助 三 分 之 二 撥 款 興 審 查 意 見 併 提 卅 一 號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興 築 臺 中 縣 內 埔 鄉 七 塊 厝 壹 號 貳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7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提 人 林 雲 龍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逢 源 王 開 運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三 十 二 號 建 議 政 府 興 築 臺 中 縣 內 埔 鄉 七 塊 厝 壹 號 貳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一 查 臺 中 縣 內 越 鄉 七 塊 厝 一 二 號 堤 防 線 尾, 于 民 國 卅 二 年 七 月 間, 因 洪 水 汜 濫, 而 沖 失 泰 安 國 校 教 室 及 民 間 房 屋 田 畑 等, 為 數 至 鉅 二 該 堤 防 壹 號 長 六 公 尺, 貳 號 長 二 公 尺, 以 地 勢 之 關 係 及 過 去 之 經 驗, 興 築 工 程, 誠 屬 刻 不 待 緩 三 該 鄉 居 民, 以 該 堤 防 有 迫 切 興 建 之 需 要, 屢 陳 政 府 鑒 核 實 情, 迅 予 建 設, 以 防 萬 一 並 經 臺 中 縣 政 府 會 同 縣 議 會, 請 省 府 設 法 興 築 各 在 法 請 省 府 在 本 年 內 撥 款 興 築 一 號 六 公 尺, 二 號 二 公 尺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築 臺 中 縣 內 浦 鄉 七 塊 厝 二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防 萬 一 以 利 民 生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雲 龍 陳 水 潭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六 號 請 政 府 從 速 修 築 臺 中 縣 內 浦 鄉 七 塊 厝 二 號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防 萬 一 以 利 民 生 一 查 臺 中 縣 內 浦 鄉 七 塊 厝 二 號 堤 防 線 尾, 於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七 月 間, 因 洪 水 汜 濫, 致 泰 安 國 校 教 室, 及 民 間 房 屋 田 畑 被 沖 毀 者, 損 失 甚 巨 二 該 堤 防 線 尾 在 地 上, 有 若 該 區 居 民 之 咽 喉 要 點, 因 聯 呈 政 72

二 提 府, 俯 視 實 情, 懇 請 緊 急 修 築, 以 防 萬 一, 而 利 民 生 等 情, 當 經 臺 中 縣 政 府 會 同 縣 議 會 轉 請 設 法 善 處 各 在 三 兹 以 該 堤 防 之 築 設, 刻 已 不 容 再 緩, 應 請 政 府 從 速 撥 款 修 建, 以 利 民 生 法 請 省 府 在 本 年 度 撥 款 築 造 一 號 六 公 尺 二 號 二 公 尺, 以 防 萬 一 審 查 意 見 併 卅 二 號 提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迅 予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處 以 安 民 生 提 人 林 雲 龍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逢 源 陳 水 潭 王 開 運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三 十 六 號 請 政 府 迅 予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處 以 安 民 生 查 大 甲 溪 下 流 南 岸 高 美 堤 防, 於 數 年 前, 被 洪 流 沖 斷 後, 迄 未 修 復, 兹 以 崩 潰 地 方, 為 該 堤 防 最 重 要 之 處 ( 長 度 約 一 七 公 尺 ), 水 勢 猛 急, 致 高 美 高 南 高 東 高 北 高 西 等 里 居 民, 約 五 千 餘 人 之 生 命 財 產, 無 以 保 障, 均 感 禍 患 無 窮, 應 請 急 速 修 復, 以 安 民 心 法 請 建 議 省 府 水 利 局 早 日 修 復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地 方 以 利 民 生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雲 龍 陳 水 潭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九 號 7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修 復 大 甲 溪 高 美 堤 防 缺 潰 地 方 以 利 民 生 一 查 大 甲 溪 下 流 南 岸 高 美 堤 防, 於 數 年 前, 被 洪 流 沖 斷 後, 缺 潰 地 方 尚 未 修 復, 兹 以 該 處 為 堤 防 最 重 要 者 ( 長 約 一 七 公 尺 ) 二 該 堤 防 自 遭 缺 潰 後, 水 勢 猛 衝 貫 注, 以 致 高 美 高 南 高 東 高 北 高 西 等 里 居 民 五 千 人, 生 命 財 產 毫 無 保 障, 咸 感 貽 禍 無 窮, 應 請 政 府 迅 予 修 復, 以 重 民 生 法 建 議 省 府 水 利 局 顧 及 利 害, 早 日 施 行 修 復 工 程 審 查 意 見 併 卅 六 號 提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分 水 執 行 機 關 以 資 天 旱 時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提 人 林 雲 龍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逢 源 陳 水 潭 王 開 運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三 十 七 號 建 議 政 府 設 置 分 水 執 行 機 關 以 資 天 旱 時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查 本 省 各 地 方 旱 災 時, 各 溪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曾 省 水 利 局 主 持 核 定 調 配, 惟 過 去 多 係 經 有 關 方 面 商 討 後, 不 但 有 誤 時 效, 且 影 響 農 作 物 甚 大, 應 請 設 置 分 水 執 行 機 關, 負 責 依 法 解 決 分 水 任 務 法 一 請 省 府 設 置 分 水 機 構, 其 費 用 省 府 負 擔 二 該 機 構 主 管 人 員, 承 省 府 之 命, 並 受 當 地 縣 長 之 指 揮 與 監 督 三 公 廳 縣 府 撥 供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74

二 提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分 水 機 構 專 責 分 水 事 宜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雲 龍 陳 水 潭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七 號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分 水 機 構 專 責 分 水 事 宜 一 本 省 各 地 天 旱 時, 各 溪 灌 溉 水 量 之 分 配, 原 省 水 利 局 主 持 核 定 調 處 二 惟 以 過 去 遇 事 每 多 聽 有 關 方 面 陳 後, 始 得 提, 費 時 費 事, 又 失 時 效, 影 響 農 作 生 產 甚 多 三 故 應 設 立 分 水 執 行 機 構, 負 責 解 決 分 水 事 宜, 藉 收 宏 效 法 一 請 省 府 設 置 分 水 機 構, 該 機 構 經 費 省 府 負 擔 二 該 機 關 主 管 人 員 承 省 府 之 命, 並 受 當 地 縣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三 公 處 所 縣 府 供 給 審 查 意 見 併 卅 七 號 提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於 本 省 中 部 地 區 設 置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以 利 中 部 自 來 水 廠 水 質 化 驗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二 號 請 政 府 於 本 省 中 部 地 區 設 置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以 利 中 部 自 來 水 廠 水 質 化 驗 本 省 中 部 ( 包 括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苗 栗 縣 ) 各 地 自 來 水 廠, 不 下 二 十 餘 單 位, 每 月 例 須 檢 驗 水 質 二 次 或 三 次 不 等, 每 次 均 應 派 遣 專 人 携 帶 水 樣, 送 往 臺 北 市 建 設 廳 北 7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部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或 臺 南 市 建 設 廳 南 部 水 質 中 心 檢 驗 室 化 驗 ( 彰 化 以 南 屬 南 部 以 北 屬 北 部 ), 時 間 人 力 財 力 均 不 經 濟, 亟 應 予 以 改 善 法 請 政 府 於 本 省 中 部 適 當 地 點, 籌 設 中 心 水 質 檢 驗 室, 以 利 便 中 部 各 自 來 水 廠 化 驗 水 質, 藉 重 飲 水 衛 生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省 府 早 日 築 設 大 甲 溪 北 岸 六 塊 厝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策 安 全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陳 水 潭 林 雲 龍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七 號 請 省 府 早 日 築 設 大 甲 溪 北 岸 六 塊 厝 堤 防 延 長 工 程 以 策 安 全 查 大 甲 溪 北 岸, 現 已 築 堤 者, 有 六 塊 厝 及 南 埔 兩 堤 防, 然 其 中 間, 尚 有 四 百 公 尺, 未 經 築 堤, 每 遇 洪 水, 則 田 園 受 災, 不 計 其 數 兹 以 該 未 築 防 處, 地 勢 稍 高, 復 以 水 勢 猖 獗, 自 南 至 北, 洪 流 貫 注, 以 致 下 游 東 安 南 庄 南 埔 等 村 ( 居 民 約 三 百 五 十 餘 戶, 人 口 三 千 六 百 餘 人 ), 時 有 生 命 財 產 之 不 測, 良 田 波 影, 人 民 何 能 安 居 樂 業, 且 該 堤 在 未 築 前, 而 設 南 埔 堤 防, 勢 必 加 重 災 害, 應 請 政 府 顧 及 實 際, 早 日 施 設 延 長 工 程, 以 策 安 全 法 請 省 政 府 顧 視 實 際, 早 日 築 造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請 政 府 確 立 保 護 工 業 政 策 遵 循 合 合 法 途 徑 兼 顧 生 產 與 消 費 雙 方 利 益 擬 訂 施 政 計 劃 以 防 紊 亂 與 流 弊 76

二 提 提 人 林 壁 輝 黃 宗 焜 林 湯 盤 王 雲 龍 陳 逢 源 郭 秋 煌 連 署 人 李 建 和 何 傳 高 順 賢 劉 朝 四 王 開 運 蔡 鴻 文 劉 金 約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三 十 一 號 請 政 府 確 立 保 護 工 業 政 策 遵 循 合 合 法 途 徑 兼 顧 生 產 與 消 費 雙 方 利 益 擬 訂 施 政 計 劃 以 防 紊 亂 與 流 弊 目 下 各 方 高 唱 保 護 工 業 政 策, 立 意 至 善, 為 省 方 主 管 機 關, 迄 未 制 定 全 盤 計 劃, 未 有 整 個 政 策, 遇 有 局 部 廠 商 有 所 請 求, 動 輒 施 行 禁 止 進 口, 罔 顧 消 費 大 眾 利 益, 使 工 業 者 暴 利 操 縱, 形 成 財 富 不 均, 不 獨 施 政 紊 亂, 且 經 人 員, 乘 隙 佈 弄, 一 憑 個 人 好 惡, 危 害 整 個 國 家 經 濟, 莫 此 為 甚! 法 一 請 政 府 擬 具 保 護 工 業 施 政 方, 送 本 會 審 議 二 內 容 應 顧 到 八 百 萬 消 費 大 眾 福 利 三 內 容 包 括 左 記 各 項 保 護 政 策 : 1. 保 護 關 稅 ( 除 非 奢 侈 品 不 應 禁 止 進 口 ) 2. 工 業 資 金 的 融 通 ( 長 期 低 利 貸 款 ) 3. 重 要 工 業 的 獎 勵 4. 工 業 專 利 權 及 商 標 的 保 護 5. 集 中 科 學 力 量, 強 化 工 業 試 驗 6. 扶 植 工 業 協 進 團 體 7. 舉 工 業 技 術 教 育 四 強 化 及 刷 新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積 極 推 行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7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儘 量 利 用 省 內 所 有 工 業 設 備 加 強 生 產 俾 便 供 應 政 府 及 軍 部 之 用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還 可 以 拯 救 本 省 當 前 工 業 界 之 危 機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六 十 三 號 請 政 府 儘 量 利 用 省 內 所 有 工 業 設 備 加 強 生 產 俾 便 供 應 政 府 及 軍 部 之 用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還 可 以 拯 救 本 省 當 前 工 業 界 之 危 機 查 向 來 本 省 工 業 用 品, 大 抵 國 外 進 口, 為 此 每 年 流 出 國 外 財 幣, 數 額 頗 鉅, 請 政 府 斟 酌 地 方 實 情, 凡 省 內 既 設 工 廠, 無 論 軍 需 工 業 與 普 通 工 業, 應 儘 量 擴 充 其 設 備, 圖 謀 增 產, 一 面 政 府 及 軍 部 必 需 品, 亦 應 儘 量 向 省 內 各 工 廠 採 購,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亦 可 以 拯 救 本 省 當 前 工 業 界 之 危 機 法 請 政 府 儘 量 利 用 省 內 所 有 工 業 設 備, 加 強 生 產, 庶 幾 政 府 與 軍 部 必 需 品, 方 免 向 國 外 購 入, 可 以 逕 送 省 內 各 工 廠 訂 購, 藉 以 防 止 財 幣 之 流 出, 還 可 以 助 成 本 省 工 業 之 發 展 審 查 意 見 併 七 十 六 號 提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建 議 省 政 府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地 方 建 設 亞 麻 紡 織 工 廠 以 利 農 村 經 濟 提 人 林 生 財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周 天 啟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七 十 九 號 請 建 議 省 政 府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地 方 建 設 亞 麻 紡 織 工 廠 以 利 農 村 經 濟 一 亞 麻 係 紡 織 工 業 之 重 要 原 料, 彰 化 縣 下 一 帶 係 亞 麻 之 重 要 產 地, 如 能 在 該 地 設 廠 紡 織, 並 加 以 推 廣, 則 對 於 農 村 經 濟 之 78

二 提 繁 榮, 關 係 至 為 重 要 而 欲 領 導 農 業 進 入 工 業 化, 尤 需 從 此 著 手 二 因 亞 麻 耕 作 係 利 用 水 稻 休 閑 之 期 裏 作, 或 甘 蔗 之 間 作, 對 農 村 經 濟 上, 具 有 建 設 之 意 義 大, 故 一 般 農 戶 均 樂 於 下 種 譬 如 四 四 一 年 度 溪 洲 工 場, 所 受 農 戶 請 求 承 種 面 積 有 一 萬 甲 之 多, 惟 因 受 分 配 面 積 嚴 格 限 制, 致 工 場 本 身 殊 難 於 分 配 計 本 省 西 部 兩 期 作 田 約 三 一 萬 甲 餘, 其 中 約 二 五 % 所 得 利 用 種 植 亞 麻, 則 每 年 耕 種 亞 麻 面 積, 可 有 七 八 萬 甲 之 多, 加 以 再 配 和 甘 蔗 之 間 作 二 三 萬 甲, 則 本 省 共 計 可 種 亞 麻 面 積, 為 十 萬 甲 之 鉅 如 能 配 和 以 亞 麻 紡 織 廠, 則 其 將 來 前 途, 在 本 省 產 業 中, 所 佔 地 位 之 重 要 意 義, 殊 為 可 觀 也 法 請 政 府 鼓 勵 民 間 在 彰 化 縣 溪 洲 地 方 建 設 亞 麻 紡 織 工 廠, 並 對 亞 麻 農 業, 加 以 獎 勵 推 廣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建 設 臺 灣 趨 於 工 業 化 亟 須 訂 定 整 個 工 業 計 劃 歡 迎 僑 胞 投 資 法 提 人 林 生 財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周 天 啟 號 碼 經 乙 字 第 八 十 號 為 建 設 臺 灣 趨 於 工 業 化 亟 須 訂 定 整 個 工 業 計 劃 歡 迎 僑 胞 投 資 法 一 本 省 農 業 生 產 方 法, 現 尚 停 滯 於 利 用 人 力 和 獸 力 的 階 段, 地 方 財 力 猶 低, 但 如 改 用 機 器 農 墾, 不 獨 機 器 工 業 應 先 振 興, 7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人 力 之 出 路 更 預 謀 其 處, 是 臺 灣 工 業 化 為 當 務 之 急 二 建 設 工 業, 固 賴 巨 額 之 資 本, 政 府 除 應 就 省 內 之 情 況 施 財 經 有 力 政 策, 刺 激 並 鼓 勵 游 資 投 入 工 業 建 設 外, 對 於 吸 收 華 僑 來 臺 投 資 一 事, 誠 宜 全 力 爭 取, 勿 使 僑 資 流 向 日 港 各 地, 如 卅 九 年 間 以 格 於 運 入 物 資 之 限 制, 阻 塞 十 餘 億 美 元 於 海 外, 貽 誤 本 省 工 業 前 途 三 海 外 華 僑 慘 淡 經 營, 在 當 地 經 濟 界 多 有 成 就, 然 目 下 處 境 極 苦, 備 受 排 擠, 數 十 年 來 國 運 坎 坷, 未 能 揚 威 海 外, 予 以 保 護, 今 當 優 予 招 容, 庶 免 國 人 財 力 永 在 外 人 控 制 之 下 法 一 請 政 府 擬 訂 振 興 工 業 整 個 計 劃, 向 華 僑 宜 傳 歡 迎 投 資 二 在 海 外 組 設 指 導 機 構, 隨 時 協 助 華 僑 來 臺 投 資 三 訂 定 來 臺 建 設 資 金 結 匯 法, 務 除 阻 難 與 虧 損 過 甚 之 弊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在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新 設 鳳 梨 工 廠 提 人 陳 萬 劉 金 約 連 署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經 甲 字 第 四 十 四 號 請 政 府 在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新 設 鳳 梨 工 廠 一 查 鳳 梨 為 熱 帶 之 佳 果, 其 罐 頭 製 品, 輸 出 國 外, 最 受 國 際 人 士 歡 迎, 年 年 獲 得 外 匯 不 少 而 南 投 縣 鳳 梨 適 地 尤 多, 南 投 方 面 ( 包 括 草 屯 中 寮 ) 現 在 栽 培 面 積, 約 近 七 百 甲, 年 產 量 四 百 三 十 餘 萬 公 斤, 名 間 方 面 ( 包 括 集 集 水 裡 坑 竹 山 ), 現 在 栽 培 面 積 五 百 餘 甲, 年 產 量 亦 達 四 百 五 十 餘 萬 公 斤 唯 80

二 提 裝 罐 工 廠, 僅 有 南 投 一 廠, 因 工 作 能 力 及 地 關 係 所 限, 僅 能 收 容 南 投 方 面 產 量, 名 間 方 面 出 產, 則 均 須 運 往 二 水 工 廠 加 工, 故 在 運 搬 費 時, 及 果 實 損 害 方 面, 農 民 實 受 莫 大 之 損 失 為 保 持 果 實 新 鮮, 以 維 本 省 鳳 梨 信 譽 計, 亦 須 予 以 考 慮 二 再 查 名 間 方 面, 因 自 然 關 係, 鳳 梨 栽 培 面 積, 年 年 增 加, 三 年 之 後, 可 能 增 至 七 百 餘 甲 之 狀 態, 年 產 將 達 六 百 五 十 餘 萬 公 斤, 可 能 裝 製 罐 頭 十 三 萬 餘 箱, 足 夠 供 應 一 工 廠 之 原 料, 而 且 搬 運 上 有 集 集 線 之 利 便, 工 廠 設 置, 不 但 關 係 南 投 縣 之 產 業 發 展, 就 獲 得 外 匯 以 強 國 富 民 而 言, 亦 關 係 至 鉅 法 請 政 府 在 名 間 鄉 新 設 鳳 梨 製 罐 廠, 以 圖 特 產 工 業 化 及 維 護 民 生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迅 將 香 蕉 檢 驗 場 收 歸 各 縣 市 政 府 管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林 生 財 馬 有 岳 號 碼 經 甲 字 四 十 八 號 建 議 政 府 迅 將 香 蕉 檢 驗 場 收 歸 各 縣 市 政 府 管 查 本 省 各 地 香 蕉 檢 驗 場, 收 歸 各 縣 市 政 府 管 一, 前 經 省 參 議 會 決 議, 送 請 省 府 在, 聞 省 府 業 經 批 准, 惟 未 公 佈 實 施 法 請 政 府 迅 即 公 佈 實 施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迅 速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加 強 本 省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8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提 人 蔡 鴻 文 梁 許 春 菊 連 署 人 請 加 強 本 省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林 生 財 陳 文 石 游 蘇 鴦 劉 金 約 邱 智 生 號 碼 經 甲 字 第 五 十 一 號 畜 產 為 本 省 農 業 之 基 本 產 業, 而 且 每 年 生 產 貢 獻 農 村 經 濟, 及 政 府 稅 收 頗 多 惟 因 本 省 地 域, 屬 於 熱 帶, 各 種 獸 疫, 易 於 發 生 流 行, 尤 其 戰 爭 時 期 以 後, 猪 瘟 猪 丹 毒 及 其 各 種 獸 疫 流 行 影 響 畜 產 事 業 至 深 且 鉅 年 來 經 農 林 廳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積 極 從 事 防 治 工 作, 已 收 相 當 成 效, 惟 尚 未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請 省 政 府 加 強 本 省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以 利 發 展 畜 牧 事 業, 藉 以 安 定 農 村 經 濟 法 一 增 置 獸 醫 技 術 人 員, 各 縣 市 現 設 置 獸 醫 不 足, 縣 市 政 府 儘 量 增 加 員 額, 鄉 鎮 公 所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一 人 至 三 人, 藉 以 加 強 防 疫 工 作 二 加 強 防 治 工 作, 繼 續 施 行 防 治 撲 滅 猪 猪 丹 毒, 及 其 他 獸 疫 預 防 注 射 工 作 三 加 強 屠 畜 檢 驗 工 作, 保 護 省 民 健 康, 及 防 止 獸 疫 蔓 延, 應 予 加 強 屠 畜 檢 驗 工 作 四 發 給 補 償 費, 嚴 格 處 病 畜, 為 澈 底 防 杜 疫 病 之 傳 播, 以 利 獸 疫 防 治 工 作 計, 應 編 列 補 償 費, 以 收 買 傳 染 病 畜, 予 以 滅 燒 燬 消 毒, 以 防 止 病 毒 傳 播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請 鐵 路 管 局 改 善 發 售 通 勤 學 生 定 期 乘 車 票 法 以 減 輕 學 生 負 擔 82

二 提 提 人 林 湯 盤 連 署 人 劉 金 約 蔡 鴻 文 號 碼 交 字 第 二 十 三 號 為 請 鐵 路 管 局 改 善 發 售 通 勤 學 生 定 期 乘 車 票 法 以 減 輕 學 生 負 擔 查 鐵 路 管 局 最 近 規 定, 通 勤 學 生 購 用 定 期 票, 須 於 寒 暑 假 終 了 前 一 日 繳 回, 俟 下 學 期 開 學 時, 再 行 申 請, 揆 其 原 意, 以 為 在 假 期 中, 學 生 無 須 到 校, 自 可 不 用 定 期 票, 其 實 假 期 中 間, 學 生 仍 須 時 常 到 校, 請 教 問 題, 每 星 期 至 少 亦 有 一 二 次 來 往, 如 不 准 使 用 定 期 票, 則 必 購 用 普 通 客 票, 殊 非 學 生 所 能 負 擔 或 者 路 局 以 為 學 期 結 束, 學 生 或 轉 學 或 畢 業, 將 來 定 期 票 收 回 不 易, 恐 滋 流 弊, 實 則 站 務 車 務 人 員, 如 能 嚴 密 查 驗, 並 請 學 校 負 責 協 助, 倘 不 繳 回 定 期 票, 則 予 扣 發 轉 學 或 畢 業 證 書, 已 足 防 止, 何 必 貪 圖 省 事, 增 加 大 多 數 學 生 之 不 便 又 路 局 對 于 非 每 日 通 學 之 學 生, 概 不 發 售 定 期 票, 此 對 家 住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學 生, 固 屬 當 然, 但 有 一 部 家 住 他 地, 而 借 宿 於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親 友 家 中, 雖 非 每 日 通 學, 然 每 星 期 亦 須 返 回 原 住 地 一 次, 其 每 月 往 返 數 次, 購 用 普 通 客 票 所 費, 較 之 全 月 定 期 票 票 價 大 鉅, 顯 亦 不 堪 負 擔 對 于 此 種 學 生, 路 局 方 面 似 應 予 以 變 通, 一 併 優 待 至 於 學 生 購 得 定 期 票 而 不 每 日 使 用, 在 路 局 方 面, 並 無 損 失, 倘 有 轉 讓 他 人 用 情 事, 儘 可 按 章 從 嚴 處 罰, 不 必 因 噎 廢 食, 有 失 服 務 宗 旨 當 此 推 行 便 民 運 動 之 時, 凡 此 情 形, 宜 亟 改 善 法 一 請 路 局 規 定, 凡 在 學 通 勤 學 生, 概 准 購 用 全 年 定 期 票, 每 三 個 月 換 購 一 次, 倘 非 離 校, 在 假 期 中, 亦 准 使 用, 不 予 收 回 二 凡 家 住 他 處, 而 暫 時 借 宿 學 校 所 在 地 者,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併 准 發 售 定 期 票, 以 資 優 待 8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建 議 政 府 撤 銷 鐵 路 局 分 支 機 構 提 人 蔡 鴻 文 連 署 人 建 議 政 府 撤 銷 鐵 路 局 分 支 機 構 一 撤 銷 竹 東 工 程 隊 林 生 財 馬 有 岳 號 碼 交 字 第 三 十 二 號 查 鐵 路 局 工 務 處 內 置 工 務 段 九 處, 配 置 技 術 人 員 充 足, 能 就 地 管 各 段 所 轄 之 工 程, 惟 自 置 竹 東 工 程 隊 以 來, 所 有 全 省 各 地 工 程 費 用, 領 款 須 往 竹 東, 費 時 不 尠 又 現 在 臺 北 站 第 三 月 臺 之 工 程, 因 為 技 術 人 員 充 足, 並 無 須 再 派 該 工 程 隊 兼, 為 顧 全 實 際 與 節 省 經 費, 該 工 程 隊, 應 予 撤 銷 二 工 務 處 督 導 區 工 務 處 內 設 置 工 務 段 九 處, 又 再 置 督 導 區, 甚 感 機 構 繁 複, 猶 屋 上 架 屋, 加 重 經 費 負 擔 不 尠, 應 各 段 主 管 負 責 督 導, 以 便 統 一 事 權, 而 節 省 經 費, 故 督 導 區 無 設 置 之 必 要 三 材 料 處 購 料 委 員 會 因 為 材 料 處 內 置 採 購 課, 處 有 關 採 購 事 項, 為 此 並 無 須 置 購 料 委 員 會 法 請 政 府 對 於 鐵 路 局 之 工 程 隊 工 務 處 督 導 區 購 料 委 員 會 等 機 構, 應 予 撤 銷 審 查 意 見 歸 併 交 通 五 人 小 組 調 查 研 究, 儘 量 簡 化 機 構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84

二 提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確 立 青 果 產 銷 合 政 策 作 為 有 計 畫 之 外 銷 以 爭 取 外 匯 安 定 果 農 生 活 提 人 林 生 財 蔡 鴻 文 尤 明 哲 郭 雨 新 劉 金 約 馬 有 岳 號 碼 農 字 第 二 號 請 政 府 確 立 青 果 產 銷 合 政 策 作 為 有 計 畫 之 外 銷 以 爭 取 外 匯 安 定 果 農 生 活 一 臺 灣 省 青 果 產 聯 營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以 逾 一 年, 未 能 達 到 分 工 合 作 想, 糾 葛 事 件, 屢 見 層 出, 每 次 開 會, 意 見 不 一, 爭 端 甚 多, 毫 無 成 果 二 查 青 果 產 聯 營 委 員 會 成 立 之 前, 有 運 輸 小 組 之 設, 在 產 地 均 輸 出 工 會 向 生 產 團 體 自 採 購, 在 外 銷 均 運 輸 小 組 統 籌, 毫 無 競 銷 搶 購 或 糾 紛 情 事, 而 聯 營 委 員 會 之 現 況 反 不 及 運 輸 小 組, 應 請 政 府 針 對 癥 結, 做 正 本 清 源 之 澈 底 解 決, 以 矯 弊 害 三 本 省 青 果 為 五 大 農 產 品 之 一, 過 去 外 銷, 每 年 獲 得 外 匯 美 金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現 因 政 府 對 青 果 外 銷 缺 乏 完 整 性 之 政 策, 致 果 農 惶 惑 不 安, 非 特 影 響 生 產, 即 外 銷 方 面, 亦 難 擴 展 四 自 去 年 以 來, 發 生 所 謂 青 果 糾 紛 事 件, 完 全 植 因 於 青 果 合 作 社 企 圖 壟 斷 獨 占 所 造 成, 而 政 府 所 定 政 策, 未 能 針 對 現 實, 部 分 人 士 偏 聽 單 方 面 私 見, 予 以 左 袒, 亦 為 加 重 糾 紛 之 一 因 8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五 青 果 合 作 社 妄 倡 產 銷 一 元 化 論 調, 乃 係 因 襲 日 人 據 臺 時 唆 吸 省 人 膏 血 之 故 智, 本 省 數 十 萬 果 農, 迄 今 猶 有 餘 痛, 咸 恨 之 刺 骨, 此 種 暴 政, 寧 堪 重 演 六 本 省 農 產 物 如 米 茶 甘 藷 花 生 等 均 可 自 運 銷, 何 以 青 果 獨 須 採 取 統 制 式 之 一 元 化 運 銷, 毋 乃 違 情 悖 七 本 省 青 果 外 銷 市 場, 僅 只 日 本 香 港 兩 處, 尤 以 日 本 為 最 大 銷 路, 約 佔 輸 出 額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日 本 方 面, 為 控 制 外 匯, 對 於 每 年 進 口 量, 經 有 定 額 限 制, 而 本 省 出 口 價 格, 係 政 府 核 定, 運 輸 工 具 如 火 車 輪 船, 其 日 程 亦 政 府 排 定, 足 見 青 果 外 銷, 自 有 一 定 程 序, 絕 不 致 發 生 因 競 銷 而 貶 價 情 事 八 日 本 戰 敗 後, 盟 軍 曾 命 令 頒 布 事 業 獨 占 禁 止 法, 故 在 日 本 欲 使 青 果 運 銷 一 元 化, 絕 無 可 能, 是 以 觀, 本 省 青 果 外 銷, 既 無 一 元 化 之 可 能, 如 若 限 定 產 地 必 須 一 元 化, 無 異 施 果 農 以 嚴 重 壓 迫, 將 何 以 翕 服 輿 情 法 請 政 府 採 納 下 列 法, 確 定 青 果 產 銷 合 政 策, 付 請 實 施 一 廢 止 臺 灣 省 青 果 聯 合 產 銷 法, 同 時 撤 銷 臺 灣 省 青 果 產 銷 聯 營 委 員 會, 並 廢 止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第 七 條 二 請 臺 灣 區 生 產 管 委 員 會 設 立 青 果 產 銷 小 組, 規 定 左 列 業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請 政 府 指 派 : 1. 青 果 產 銷 之 籌 劃 事 項 ; 2. 核 定 產 地 青 果 價 格 及 外 銷 售 價 事 項 ; 3. 外 銷 信 用 狀 登 記 事 項 ; 4. 核 定 每 班 輪 應 行 集 貨 數 量 事 項 ; 5. 車 輛 船 位 之 接 洽 及 配 運 事 項 ; 86

二 提 6. 卸 車 報 關 裝 船 結 匯 之 證 明 事 項 ; 7. 其 他 有 關 香 蕉 外 銷 事 項 ; 三 外 銷 青 果, 准 青 果 公 會 會 員 自 向 生 產 團 體 採 購, 但 價 格 應 經 生 管 會 青 果 產 銷 小 組 核 定 四 外 銷 准 省 農 會, 省 青 果 合 作 社 聯 合 社 暨 省 青 果 出 口 公 會 自 處, 憑 信 用 狀 向 生 管 會 青 果 產 銷 小 組 登 記 五 憑 信 用 狀 登 記 之 順 序, 生 管 會 青 果 產 銷 小 組 核 定 搬 運 日 期 及 搬 運 數 量 六 青 果 產 地 必 須 有 二 家 ( 至 少 應 農 會 及 青 果 合 作 社 二 家 ) 以 上, 集 貨 及 檢 驗 工 作, 使 果 農 有 所 比 較 抉 擇, 以 保 持 青 果 合 價 格, 保 障 果 農 生 活 七 產 地 檢 驗 廠, 應 政 府 收 為 公 有, 歸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公 所 管, 青 果 合 作 社 及 農 會 自 報 驗, 設 收 為 公 有, 實 有 困 難, 應 准 各 單 位 自 行 設 立 檢 驗 廠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一 二 對 八 出 貨 比 率 取 銷 ; 二 其 餘 問 題 組 織 小 組 研 究, 復 會 時 提 會 決 定 三 小 組 委 員, 除 正 副 議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餘 議 長 指 派 五 人 組 織 之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四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農 會 毛 猪 運 銷 轉 發 價 款 請 豁 免 印 花 稅 8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一 號 請 政 府 對 農 會 毛 猪 運 銷 轉 發 價 款 請 豁 免 印 花 稅 法 建 議 財 政 廳 採 納 豁 免 重 貼 印 花, 以 資 加 強 農 會 運 銷 業 務 查 農 會 毛 猪 運 銷, 乃 係 協 助 政 府 推 行 政 策, 而 為 會 員 謀 福 利 者, 惟 其 應 領 價 款, 須 鄉 鎮 農 會 向 省 農 會 領 取 同 時 依 照 印 花 稅 法, 貼 用 印 花 千 分 之 四, 而 鄉 鎮 農 會 於 轉 發 會 員 時, 復 須 按 照 分 發 款 項, 再 貼 印 花 千 分 之 四, 似 此 情 形, 非 惟 貼 用 印 花 有 重 複 之 嫌, 抑 且 加 重 會 員 負 擔, 進 而 影 響 毛 猪 供 應, 殊 非 淺 鮮 ; 應 請 政 府 顧 視 實 際 情 形, 豁 免 重 貼 印 花, 俾 利 農 會 業 務 之 推 行, 而 期 毛 猪 產 量 增 加, 供 應 裕 如 審 查 意 見 一 其 內 毛 猪 運 銷 一 句 修 正 為 毛 猪 共 同 運 銷 二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為 運 出 縣 外 毛 猪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地 以 充 畜 產 增 殖 獎 勵 及 防 疫 經 費 而 資 增 加 毛 猪 生 產 圖 絕 疫 氛 提 人 郭 雨 新 陳 水 潭 蔡 鴻 文 白 金 泉 陳 萬 邱 智 生 林 生 財 黃 宗 焜 張 李 德 和 郭 秋 煌 李 茂 炎 劉 朝 四 游 蘇 鴦 劉 傳 來 陳 海 永 蘇 東 芳 林 璧 煇 高 順 賢 潘 福 隆 呂 世 明 李 萬 居 陳 皆 興 號 碼 財 字 第 三 四 號 為 運 出 縣 外 毛 猪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地 以 充 畜 產 增 殖 獎 勵 及 防 疫 經 費 而 資 增 加 毛 猪 生 產 圖 絕 疫 氛 法 生 產 地 縣 市 毛 猪 運 出 供 應 他 縣 市 屠 宰 之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88

二 提 地 縣 市, 以 資 充 作 畜 產 增 殖 及 防 疫 經 費 一 查 毛 猪 生 產 地 之 農 民 生 活, 專 賴 養 猪 所 得 收 入, 惟 是, 常 因 猪 疫 發 生 而 死 亡, 影 響 農 戶 經 濟 極 鉅, 雖 各 縣 市 對 家 畜 防 疫 工 作, 儘 力 注 重 設 施, 總 以 財 力 所 限, 未 能 充 發 揮 該 項 工 作, 故 各 縣 市 仍 有 猪 瘟 發 生 狀 態 二 按 高 雄 縣 四 十 一 年 度 毛 猪 生 產 頭 數 一 六 五 三 一 七 頭, 除 縣 內 屠 宰 頭 數 六 六 一 四 頭, 其 餘 一 四 七 三 頭, 即 運 出 供 應 他 縣 市 屠 宰, 其 他 如 嘉 義 臺 南 雲 林 台 中 等 各 縣 市 之 運 出 數 目, 亦 相 當 可 觀, 則 運 入 之 縣 市, 不 勞 而 得 毛 猪 屠 宰 稅 頗 鉅, 若 運 出 縣 外, 毛 猪 屠 宰 稅 一 部 分 還 原 生 產 地 充 作 增 產 獎 勵 及 家 畜 防 疫 經 費, 不 獨 藉 以 增 加 毛 猪 之 生 產, 亦 可 撲 滅 猪 瘟 疫 之 良 好 效 果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准 予 農 會 信 用 部 受 會 員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俾 利 吸 收 游 資 加 強 農 會 組 織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一 二 號 建 議 政 府 准 予 農 會 信 用 部 受 會 員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俾 利 吸 收 游 資 加 強 農 會 組 織 法 建 議 政 府 放 寬 其 限 制 查 農 會 設 信 用 部 金 融 業 務, 旨 在 為 謀 會 員 便 利, 暨 獎 勵 存 款, 推 行 節 約 儲 蓄 及 靈 活 金 融 為 目 的 惟 此 次 財 政 當 局, 命 令 農 會 與 會 員 間 往 來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不 得 一 節, 影 響 金 融 業 務, 至 深 8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且 鉅 茲 為 加 強 農 會 組 織, 圖 謀 會 員 便 利 起 見, 請 政 府 放 寬 此 項 限 制, 俾 利 業 務 推 展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大 會 決 議 照 財 政 組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期 農 業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一 元 化 請 政 府 將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預 算 內 之 農 林 推 廣 費 撥 交 鄉 鎮 市 農 會 以 資 事 業 發 展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二 號 為 期 農 業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一 元 化 請 政 府 將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預 算 內 之 農 林 推 廣 費 撥 交 鄉 鎮 市 農 會 以 資 事 業 發 展 法 請 政 府 將 縣 市 鄉 鎮 公 所 所 編 農 林 推 廣 費 交 縣 市 鄉 鎮 農 會 一 各 鄉 鎮 農 會 之 農 業 生 產 指 導 經 費, 均 靠 各 該 農 會 之 經 濟 經 營 兩 部 門 之 分 擔 與 撥 補, 因 財 力 有 限, 未 能 盡 量 發 揮 其 效 能 二 至 於 為 謀 合 一 元 化 起 見, 將 鄉 鎮 公 所 縣 市 政 府 與 鄉 鎮 縣 市 農 會 劃 分 職 責, 鄉 鎮 公 所 縣 市 政 府 限 於 農 業 行 政, 其 指 導 事 業 委 鄉 鎮 縣 市 農 會, 並 將 該 經 費 撥 交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保 留 為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應 繳 地 價 實 物 統 各 地 農 會 承 俾 與 會 員 多 聯 繫 機 會 而 收 指 導 宏 效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五 號 為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應 繳 地 價 實 物 統 各 地 農 會 承 90

二 提 俾 與 會 員 多 聯 繫 機 會 而 收 指 導 宏 效 法 建 議 糧 食 局 俯 念 實 情, 委 各 地 農 會 經 收, 如 農 會 倉 庫 不 足, 請 政 府 設 法 補 助 增 建 一 關 於 此 次 政 府 推 行 實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農 民 承 領 耕 地, 應 繳 地 價, 為 數 不 少, 此 乃 農 民 血 汗 凝 成 者 該 項 手 續, 應 農 民 自 己 組 成 之 農 會 承, 俾 利 聯 繫, 而 獲 還 元 農 戶 二 農 民 在 過 去 有 利 用 農 會 設 施 之 良 好 習 慣, 且 農 會 為 農 民 之 家, 反 之, 糧 商 志 在 牟 利, 自 與 農 民 利 害 相 反, 若 委 糧 商 經, 農 民 吃 虧 必 多, 殊 非 當 局 愛 護 農 民 之 道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大 會 提 為 鼓 勵 開 墾 大 安 溪 水 災 地 區 使 之 復 舊 為 耕 地 應 請 政 府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貸 放 低 利 資 金 以 利 增 產 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二 八 號 為 鼓 勵 開 墾 大 安 溪 水 災 地 區 使 之 復 舊 為 耕 地 應 請 政 府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貸 放 低 利 資 金 以 利 增 產 業 法 請 政 府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按 每 甲 土 地 貸 放 低 利 資 金 六 千 元, 限 四 年 期 歸 還, 以 第 一 年 期 無 息, 第 二 年 期 至 第 四 年 期 以 銀 行 利 息 半 額 貸 款 分 期 歸 還 查 本 ( 四 十 二 ) 年 八 月 中 旬 因 颱 風 侵 襲 本 島, 中 南 部 均 遭 慘 重 之 9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損 失, 尤 以 臺 中 縣 之 大 安 溪 為 水 災 泛 濫, 而 被 流 失 耕 地 二 八 甲 九 七 一 二, 埋 沒 耕 地 二 九 二 甲 九 四 九 三, 茲 以 居 民 於 受 災 後 乏 資 開 墾, 為 期 鼓 勵 原 耕 人 復 舊 原 耕 地, 以 利 增 產 計, 應 請 政 府 迅 採 有 效 措 施, 設 法 資 助, 並 轉 飭 土 地 銀 行 貸 予 長 期 低 利 資 金, 藉 獲 早 日 墾 植, 而 利 增 產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確 定 鄉 鎮 教 育 經 費 標 準 百 分 比 不 得 少 於 鄉 鎮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卅 五 以 充 裕 教 育 經 費 發 展 教 育 提 人 朱 榮 貴 蔡 鴻 文 周 天 啟 號 碼 教 字 第 三 五 號 請 政 府 確 定 鄉 鎮 教 育 經 費 標 準 百 分 比 不 得 少 於 鄉 鎮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卅 五 以 充 裕 教 育 經 費 發 展 教 育 法 一 請 政 府 確 定 鄉 鎮 教 育 經 費 標 準 百 分 比, 不 得 少 於 鄉 鎮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二 各 縣 市 教 育 經 費 不 足, 應 請 省 政 府 補 助, 俾 能 以 修 建 校 舍 三 國 民 學 校 校 舍 不 足, 應 予 增 進 竹 造 校 舍, 應 予 改 進 駐 軍 騰 讓 後 之 教 室, 應 予 修 復, 並 予 設 備 一 查 對 縣 立 國 民 學 校 現 係 規 定 公 設 備 修 建 費 所 在 地 鄉 鎮 縣 轄 市 公 所 負 擔, 教 育 人 員 薪 餉 縣 政 府 負 擔, 惟 鑒 於 現 下 鄉 鎮 縣 市 公 所, 多 有 財 源 困 難 之 感 二 因 可 靠 之 稅 源, 均 歸 於 省 縣, 而 鄉 鎮 縣 轄 市 祇 賴 於 戶 稅 及 省 補 助 金 而 已, 致 對 於 國 民 學 校 公 設 備 修 建 費 之 按 期 撥 支, 多 予 延 滯, 尤 其 於 需 多 量 以 木 材 竹 材 土 角 建 築 國 民 學 校 課 室 92

二 提 者 之 鄉 鎮 縣 轄 市 公 所, 則 因 其 年 年 修 建 費 為 額 龐 大, 而 無 法 供 輸, 遂 致 有 危 及 校 舍 事 件 發 生, 是 乃 熟 聞 三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正 在 推 行, 但 以 鄉 鎮 國 校 校 舍 尚 多 不 足 使 用, 致 未 能 容 納 全 數 學 齡 兒 童, 因 而 實 行 二 部 制, 此 項 二 部 制 大 不 合 想, 使 初 級 各 班 學 生, 每 日 就 學 僅 限 于 上 午, 甚 至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在 學 校 時 間, 實 際 僅 有 二 三 小 時, 影 響 課 業 甚 大, 而 其 餘 時 間, 均 歸 浪 費, 再 如 國 民 學 學 舍, 尚 有 竹 造 者, 至 為 危 險, 亦 應 予 改 建 四 國 校 駐 軍 騰 讓 後, 教 室 亟 待 修 復, 如 臺 中 縣 屬 國 校 駐 軍 佔 用 校 舍 部 份, 現 共 計 二 四 九 間 之 多, 蒙 政 府 代 建 營 房, 預 期 於 明 ( 四 三 ) 年 元 月 前 可 能 竣 工, 經 駐 軍 使 用 日 久, 騰 出 後 破 損 之 房 舍, 急 須 修 繕, 並 須 添 置 課 桌 椅 等 設 備, 如 能 單 式 授 課, 尤 資 國 民 教 育 進 展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籌 劃 興 建 大 甲 大 安 溪 天 冷 卓 蘭 水 庫 以 裕 水 源 增 益 生 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請 省 政 府 從 速 籌 劃 興 建 大 甲 大 安 溪 號 碼 建 字 第 十 五 號 天 冷 卓 蘭 水 庫 以 裕 水 源 增 益 生 產 法 請 省 政 府 迅 速 派 員 勘 查, 並 請 農 復 會 協 助, 俾 早 日 興 建 查 本 縣 大 甲 溪 大 安 溪 是 屬 傾 斜 急 流 河 川, 每 遇 大 雨, 洪 水 暴 漲, 隨 即 汎 濫, 人 畜 被 沖 流 失, 其 害 甚 大, 而 旱 期 水 流 斷 絕, 豐 榮 大 屯 大 甲 后 里 苑 裡 儲 水 區 域, 均 乏 水 灌 溉, 殊 以 為 憂 茲 9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為 千 年 大 計, 為 防 汎 及 充 裕 水 源 而 利 農 田 增 產 繁 榮 農 村 經 濟 起 見, 對 此 擁 有 一 萬 數 千 甲 廣 大 面 積 之 灌 溉 用 水 問 題, 農 民 莫 不 深 切 關 心, 望 儘 速 解 除 水 荒, 建 設 大 甲 溪 大 安 溪 水 庫 各 一 計 劃, 俾 灌 溉 裕 如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調 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補 助 大 安 溪 水 三 十 甲 圳 災 害 復 舊 工 程 費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建 字 第 十 六 號 請 政 府 補 助 大 安 溪 水 三 十 甲 圳 災 害 復 舊 工 程 費 法 請 政 府 體 察 該 地 方 災 情 慘 重, 無 法 自 力 更 生, 于 四 十 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予 以 補 助 全 額 工 程 費 查 本 ( 四 二 )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暴 風 雨 沖 毀 大 安 溪 社 尾 堤 防, 波 及 大 甲 水 利 會 之 三 十 甲 幹 線 及 各 支 線 等 圳 路, 計 一 四 六 二 二 公 尺, 頓 遭 沖 失, 致 原 灌 溉 八 五 六 公 頃 之 農 田, 無 水 供 應, 且 流 失 及 埋 沒 之 田 地, 日 前 均 在 復 舊 中, 然 該 區 農 民 因 耕 地 被 流 失, 致 生 活 極 度 困 苦, 無 法 負 擔 工 程 等 費, 雖 將 流 失 之 耕 地 進 行 整, 重 新 開 墾, 但 缺 乏 地 上 表 土, 尚 無 法 成 田 可 耕, 為 欲 造 成 表 土 及 灌 溉 殘 存 耕 地 計, 擬 將 該 灌 溉 圳 路 予 以 復 舊, 但 工 程 費 經 核 算 需 新 臺 幣 一 一 四 七 六 元 之 鉅, 非 地 方 水 利 會 所 能 負 擔, 故 請 政 府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俾 其 迅 速 復 舊, 而 為 國 家 增 產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94

二 提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臺 中 縣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所 關 聯 之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建 字 第 十 七 號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臺 中 縣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所 關 聯 之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法 一 請 政 府 迅 速 米 粉 寮 排 水 工 程 二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在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一 查 臺 中 縣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係 包 括 鹿 寮 南 北 溪 及 米 粉 寮 溪 等 線, 而 滙 於 秀 水 村 合 流 出 海, 現 在 鹿 寮 南 北 溪 之 排 水 及 各 種 工 程, 甚 為 完 善, 居 民 均 稱 讚 政 府 德 政 宏 大, 嗣 因 米 粉 寮 溪 即 將 開 墾, 而 附 帶 山 林 治 水 工 程, 亦 亟 須 同 時 興 之 必 要,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之 嘆, 為 此 懇 請 林 產 管 局 繼 續 對 於 米 粉 寮 治 水 工 程 二 復 以 清 水 地 方 排 水 工 程, 分 為 鹿 寮 及 米 粉 寮 二 幹 線, 滙 合 於 秀 水 村, 其 中 鹿 寮 線 ( 鹿 寮 至 出 海 ) 一 線, 經 於 四 十 年 開, 迄 今 各 項 構 造 物 與 橋 樑 等 工 程, 均 已 先 後 完 成 至 於 米 粉 寮 至 秀 水 之 一 小 段, 前 因 土 地 問 項 尚 未 妥, 致 不 能 同 時 開 工, 現 土 地 亦 經 已 收 買 完 竣, 且 下 湳 子 方 面 之 居 民, 時 常 敦 促 開, 以 策 安 全, 即 因 米 粉 寮 溝 公 路 橋 北 方 之 路 基, 近 公 路 局 填 高 二 公 尺 多, 致 湳 子 附 近, 一 遇 雨 期, 洪 流 被 其 阻 塞, 一 帶 田 地 房 屋 即 均 遭 水 浸, 貽 害 莫 測, 若 不 迅 將 該 排 水 溝 工 程, 予 以 製 鑿, 則 地 方 恐 惶 不 安, 因 鑒 及 此, 是 懇 請 政 府 迅 速 舉, 以 固 民 安, 為 禱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9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臺 中 縣 下 次 要 河 川 防 堤 修 復 工 程 費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建 字 第 十 八 號 請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臺 中 縣 下 次 要 河 川 防 堤 修 復 工 程 費 法 次 要 河 川 必 須 修 復 尚 多, 擬 將 最 重 要 而 必 須 於 明 年 兩 期 前 修 復 者 計 五 件 ( 堤 長 一 二 六 公 尺, 護 岸 二 六 公 尺, 丁 壩 兩 座 ), 計 需 款 一 七 一 五 元, 除 普 通 工 五 八 七 二 工, 擬 發 動 義 務 勞 働, 可 節 省 工 程 費 四 九 九 一 二 元 外, 尚 需 一 二 一 五 八 二 元, 請 政 府 體 察 縣 財 政 予 以 撥 補, 俾 便 興 工 一 本 年 度 颱 風 為 虐, 本 縣 下 主 要 河 川 姑 不 論, 次 要 河 川 多 被 沖 壞, 亟 待 修 復, 查 臺 中 縣 會 第 二 屆 第 二 次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切 實, 件 計 有 二 十 一 件 ( 堤 長 四 一 二 一 公 尺 護 岸 一 五 五 公 尺 丁 壩 兩 座 ), 需 款 達 四 二 七 元 二 臺 中 縣 河 川 旣 設 堤 防 護 岸, 長 度 實 冠 於 本 省, 其 他 縣 市 須 維 持 經 費 孔 急, 實 以 一 縣 現 時 財 政 殊 難 擔 負 者, 但 不 得 坐 視 觀 望, 任 災 臨 民 生 三 經 臺 中 縣 府 歷 次 詳 盡 研 討 結 果, 擇 最 要 五 件, 會 臺 中 縣 政 府 呈 請 省 府 核 撥 經 費 以 利 興 修 在 四 擬 請 公 決, 轉 請 省 府 核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農 會 停 青 果 業 務 後 因 青 果 合 作 社 未 遵 政 令 請 省 府 迅 即 派 96

二 提 員 督 導 履 行 藉 免 糾 紛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四 號 為 農 會 停 青 果 業 務 後 因 青 果 合 作 社 未 遵 政 令 請 省 府 迅 即 派 員 督 導 履 行 藉 免 糾 紛 法 一 請 省 府 迅 即 派 員 督 導 青 果 合 作 社 切 實 履 行 ( 四 二 ) 府 祕 機 字 第 九 七 號 令 二 飭 令 限 期 移 交 農 會 經 青 果 業 務 人 員, 及 清 包 裝 材 料 費 檢 驗 設 備 價 款 檢 驗 場 屋 之 租 費 三 飭 令 限 期 提 撥 市 場 管 費 百 分 之 四 十, 以 踐 前 約 而 利 業 務 一 省 府 本 年 十 月 以 ( 四 二 ) 府 祕 機 字 第 九 七 四 號 令 : 農 會 於 十 月 十 日 起 停 止 青 果 集 貨 報 檢 包 裝 運 輸 等 業 務 並 將 十 月 十 日 以 前, 將 經 青 果 業 務 人 員 及 設 備, 移 交 當 地 青 果 社 接 管 或 供 合 作 社 使 用 農 會 當 經 如 示 遵, 而 合 作 社 除 青 果 業 務 即 利 益 部 分 及 鄉 鎮 人 員 外, 至 縣 級 人 事 與 設 備 代 價, 迄 推 諉 不 遵, 致 農 會 處 上 甚 感 困 難, 詳 請 如 左 : 1. 人 事 : 農 會 十 月 十 日 奉 令 停 業 務, 後 縣 府 召 開 農 會, 與 青 果 社 有 關 人 事 及 檢 驗 場 等 諸 設 備, 包 裝 材 料 交 接 座 談 會 釐 訂, 十 月 底 以 前, 將 農 會 經 青 果 業 務 人 員, 移 交 完 竣 至 現 在 除 檢 驗 場 部 份 從 事 人 員 外, 凡 縣 級 農 會 青 果 業 務 人 員, 均 未 接 受, 因 農 會 改 組 在 即, 倘 不 迅 予 解 決, 勢 必 影 響 移 交 業 務, 至 於 從 業 人 員 生 活, 更 成 問 題 2. 包 裝 材 料 之 受 買 之 農 會, 所 有 青 果 包 裝 材 料, 業 經 點 交 青 果 社 使 用, 而 青 果 社 至 今 未 能 照 同 意 條 件 清 繳 價 款, 影 響 農 會 財 政 不 少, 請 政 府 飭 令 迅 即 繳 清 該 款 9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3. 檢 驗 設 備 之 價 款 : 檢 驗 場 屋 及 諸 設 備 遵 照 政 府 命 令, 當 地 政 府 會 同 青 果 社 農 會, 估 價 青 果 社 受 買 限 期 交 款, 至 今 仍 未 交 款, 懇 請 政 府 飭 令 其 早 日 清 還 該 價 款 4. 檢 驗 場 屋 之 租 費 : 農 會 遵 守 法 令, 將 檢 驗 場 屋 設 備 等, 租 與 合 作 社, 至 今 仍 未 繳 毫 釐, 懇 請 政 府 飭 令 其 如 約 繳 納 5. 市 場 管 費 百 分 之 四 十 之 提 撥 : 查 農 會 所 經 濟 事 業, 均 負 生 產 指 導 經 費 分 擔 之 責, 而 青 果 業 務 分 擔 金 之 提 撥, 全 賴 香 蕉 盛 出 期 之 收 入, 今 奉 令 自 十 月 十 日 起, 停 止 青 果 業 務, 是 則 本 年 度 應 提 撥 之 分 香 金, 已 無 着 落, 而 青 果 社 應 行 提 撥 之 市 場 管 費, 因 政 府 未 明 文 規 定 提 撥 方 法, 故 青 果 社 遲 遲 未 撥, 以 致 影 響 農 會 之 生 產 指 導 業 務 懇 請 政 府 飭 令 青 果 社, 應 將 各 檢 驗 場 別 每 月 之 實 際 檢 驗 數 量 計 款 按 規 定 策 出 之 數 額, 於 每 翌 月 五 日 以 前 撥 交 農 會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調 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林 產 管 局 臺 中 縣 大 肚 山 一 帶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一 五 號 請 林 產 管 局 臺 中 縣 大 肚 山 一 帶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法 請 政 府 鑒 核 趕 速 臺 中 縣 大 肚 山 一 帶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查 本 ( 四 二 ) 年 六 月 間 之 驟 雨 洪 流, 沖 毀 龍 井 鄉 山 腳 附 近 民 房 及 牲 畜, 災 情 之 慘 重, 為 歷 年 來 所 僅 見, 究 係 大 肚 山 一 帶 山 林 被 灌 伐 及 開 墾 山 畑, 致 地 皮 脆 弱 之 因 素, 為 永 遠 計, 若 非 及 早 造 林, 及 水 土 保 持 等 事 業, 則 年 年 洪 水 將 可 重 演 災 害, 故 請 林 產 管 98

二 提 局 大 肚 山 一 帶 之 水 土 保 持 事 業, 以 蘇 民 困, 並 可 收 一 勞 永 逸 宏 效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省 府 繼 續 修 築 臺 中 漁 港 以 裕 民 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五 號 請 省 府 繼 續 修 築 臺 中 漁 港 以 裕 民 生 法 請 政 府 編 成 四 十 三 年 度 預 算 時, 計 上 臺 中 漁 港 繼 續 修 建 工 程 費 一 二 萬 元, 以 資 完 成 漁 港 工 程 一 查 本 省 西 部 地 廣 人 眾, 而 海 面 擁 有 多 量 漁 類, 祇 以 北 自 新 竹, 南 至 高 雄 之 間, 漫 長 海 岸, 在 過 去 因 無 漁 港 設 備 以 致 中 部 地 區 漁 業, 不 能 發 達, 而 南 北 部 之 漁 船 來 此 海 面 捕 魚 者, 亦 無 處 可 以 避 息, 殊 感 不 便, 其 對 民 食 供 應 之 虧 缺, 自 屬 難 免 二 政 府 有 鑒 於 此, 自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計 上 一 百 三 十 五 萬 元 預 算 興 建 臺 中 漁 港 工 程, 政 府 有 此 英 斷, 萬 民 莫 不 鼓 掌, 稱 該 一 百 三 十 五 萬 元 修 繕 挖 泥 船, 化 了 四 十 餘 萬 元 外, 其 餘 款 額 充 作 碼 頭 附 近 之 第 一 期 挖 泥 工 程 費 ( 挖 泥 七 萬 立 方 公 尺 ) 及 其 他 初 階 段 工 程 費 之 用, 業 已 完 成 百 分 之 九 十 三 現 在 碼 頭 北 防 堤 波 冷 藏 倉 庫 高 壓 電 氣 施 設 等, 均 已 完 成 具 備, 此 後 尚 須 利 用 此 等 既 成 設 備, 繼 續 從 事 疏 濬 與 修 築 工 作, 此 乃 完 成 漁 港 之 必 要 條 件, 亦 即 以 最 少 經 費, 收 最 大 功 效 之 法, 不 然, 不 獨 功 虧 一 簣, 且 已 化 去 四 十 餘 萬 元 修 完 成 之 挖 泥 船, 亦 必 毀 壞, 其 損 失 之 巨, 無 庸 贅 述 9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四 為 此, 實 有 繼 續 興 工 程 必 要 本 縣 對 該 計 劃 及 必 須 經 費 如 下 :1 第 二 期 航 路 挖 濬 工 程 費 四 十 萬 元 ;2 冷 凍 庫 增 設 費 及 陸 上 供 水 設 備 共 二 十 萬 元 ;3 防 沙 林 種 植 費 十 萬 元 及 北 防 波 堤 修 費 五 十 萬 元, 計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此 額 龐 大, 照 本 縣 現 下 財 政 實 無 法 捻 出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大 安 溪 水 災 被 害 道 路 橋 樑 修 復 工 程 費 請 政 府 核 撥 專 款 補 助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交 字 第 九 號 為 大 安 溪 水 災 被 害 道 路 橋 樑 修 復 工 程 費 請 政 府 核 撥 專 款 補 助 法 大 安 溪 水 災, 沖 毀 橋 樑 道 路, 急 待 修 復 之 工 程 費, 經 調 查 設 計 需 款 一 四 九 八 元, 懇 請 轉 請 政 府 鑒 核 賜 准 專 補 助, 以 應 急 需 一 本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大 安 溪 洪 水 暴 漲, 堤 防 崩 潰, 生 命 塗 炭, 村 落 變 為 廢 墟, 釀 成 巨 災, 公 路 沖 壞, 橋 樑 流 失, 交 通 杜 塞, 地 方 困 苦 殊 甚 二 現 救 濟 雖 告 一 段 落, 但 復 舊 工 程 經 臺 中 縣 政 府 派 員 實 地 查 勘, 計 應 修 復 道 路 及 橋 樑 共 需 新 臺 幣 一 四 九 八 元 之 鉅, 至 前 項 公 路 橋 樑 之 修 復, 甚 屬 切 要, 惟 臺 中 縣 政 府 及 兩 該 鄉 鎮 財 源 支 絀 無 法 應 付 三 懇 請 公 決 轉 請 政 府 體 查, 特 准 惠 賜 核 撥 補 助 復 舊 工 程 費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會 同 該 縣 政 府 調 查 協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100

二 提 臨 時 省 議 會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大 會 提 請 政 府 對 各 水 利 會 所 有 地 水 等 地 目 變 更 准 予 放 寬 並 准 補 申 報 以 維 水 利 秩 序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民 字 第 三 八 號 請 政 府 對 各 水 利 會 所 有 地 水 等 地 目 變 更 准 予 放 寬 並 准 補 申 報 以 維 水 利 秩 序 法 建 議 政 府 體 念 實 情 特 准 放 寬 並 准 補 申 報 一 各 地 水 利 委 員 會 所 有 地 地 目 水 之 廢 水 路 或 堤 防 一 部 出 租 農 民 開 墾, 悉 為 水 路 較 深 者, 須 經 長 時 期 改 良, 方 能 成 耕 而 受 保 護 之 益, 而 私 有 田 地 崩 壞 出 租, 地 質 不 佳, 故 收 成 不 多, 因 此, 所 收 租 賦 寥 寥 無 幾, 但 為 顧 及 將 來 需 該 水 路 堤 防 擴 大 設 施 時, 可 隨 時 收 回 利 用 二 因 有 一 部 無 知 民 眾, 為 圖 以 飽 獎 金 私 利, 依 據 臺 灣 省 獎 勵 檢 舉 匿 報 土 地 則 法, 密 報 檢 舉, 假 便 強 迫 將 廢 水 溝 或 堤 防 一 部 出 租 地 分 割 為 地 目 田 或 畑, 而 徵 收 賦 稅, 恐 影 響 將 來 灌 溉 排 水 設 施 及 阻 碍 糧 食 增 產, 為 維 護 水 利 秩 序 計, 請 政 府 斟 酌 地 方 情 形, 予 以 訂 合 的 法, 並 准 該 民 等 補 申 報 手 續 三 至 於 農 民 申 請 畑 圃 餘 水 灌 溉 地, 因 水 利 會 餘 水 不 能 按 期 供 給 灌 溉, 將 難 隨 便 將 地 目 變 更, 然 而 不 申 請 地 目 變 更, 即 遭 檢 舉, 務 請 政 府 對 此 類 似 情 形, 准 予 放 寬 或 准 其 自 行 申 請 10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參 考, 並 從 輕 予 以 處 罰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據 地 政 局 何 局 長 說 明 : 變 更 地 目 依 法 應 立 即 申 報 各 地 水 利 會, 所 有 變 更 部 分, 如 未 被 人 檢 舉 可 准 補, 否 則 依 法 應 予 二 倍 之 田 賦 額 之 罰 鍰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改 善 農 會 代 鄉 鎮 公 庫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九 號 請 政 府 改 善 農 會 代 鄉 鎮 公 庫 法 一 鄉 鎮 公 庫, 一 律 農 會 代, 以 利 農 民 完 稅 二 鄉 鎮 公 所 提 款, 應 於 前 一 日 通 知 農 會 三 對 遙 遠 鄉 鎮 繳 款 日 期, 應 延 長 三 日 至 五 日 鄉 鎮 公 庫 農 會 代, 原 為 便 利 農 民 完 稅, 樹 立 公 庫 收 支 制 度, 兹 為 促 進 功 能 起 見, 特 將 現 行 困 難 問 題 提 出 檢 討, 請 政 府 予 以 改 善 審 查 意 見 送 省 政 府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農 會 代 鄉 鎮 公 庫, 是 不 合 大 會 決 議 送 省 政 府 研 究 ( 在 場 人 數 四 十 名,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修 改 為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者, 十 七 票, 贊 成 修 改 為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者 八 票, 贊 成 維 持 審 查 意 見 者 十 二 票 ) 請 政 府 改 定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利 率 以 利 農 民 週 轉 102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一 號 請 政 府 改 定 農 會 信 用 部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利 率 以 利 農 民 週 轉 法 請 政 府 將 農 會 信 用 部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利 率 重 新 訂 定 一 財 政 廳 規 定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會 信 用 部 份 存 款 利 率, 應 與 行 庫 一 律 相 同, 若 然, 則 農 會 向 行 庫 借 款 轉 貸 農 民 時, 須 負 擔 印 花 手 續 費 旅 費 等 開 支, 虧 損 莫 大, 致 不 敢 向 行 庫 借 款 轉 貸 農 民, 農 民 需 用 資 金 時, 每 苦 無 處 呼 籲 二 日 據 時 代 行 庫 放 款 利 率 與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會 信 用 部 差 額 約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故 農 村 資 金 不 致 倒 依 都 市 三 行 庫 利 率 若 與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會 信 用 部 相 同, 則 農 村 資 金 流 入 都 市, 殆 屬 無 法 避 免, 目 前 此 種 現 象, 已 不 斷 發 生, 極 須 採 取 對 策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現 在 農 會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存 放 款 業 務, 純 屬 代 性 質, 應 與 各 行 庫 同 利 率, 實 有 欠 合, 故 請 政 府 改 善, 以 利 運 營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政 府 對 農 會 各 種 稅 捐 負 擔 應 請 改 善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五 二 號 為 政 府 對 農 會 各 種 稅 捐 負 擔 應 請 改 善 法 現 在 農 會 所 負 擔 一 切 稅 捐, 請 政 府 通 令 一 律 免 徵, 俟 農 會 每 年 結 算 收 入 確 有 盈 餘 時, 予 以 課 征 農 會 為 非 營 利 之 公 益 法 人, 經 政 府 明 令 解 釋 其 事 業 之 經 營, 悉 依 10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照 法 令, 目 前 農 會 對 於 營 業 稅 所 得 稅 房 捐 及 特 別 戶 稅 等 均 有 法 令 規 定 應 減 應 免, 而 現 在 之 執 行 為 不 減 不 免, 甚 至 逐 年 加 重 課 征, 因 此 農 會 不 勝 負 荷, 頻 頻 呼 籲, 亳 無 結 果, 視 法 令 為 具 文, 特 再 鄭 重 提 出, 請 求 政 府 詳 加 考 慮, 予 以 減 免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問 題 複 雜,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在 場 人 數 四 十 六 人, 二 十 四 票 通 過 ) 建 議 製 造 業 營 業 稅 應 就 生 產 地 課 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亦 應 向 生 產 地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繳 納 藉 以 充 實 當 地 縣 市 庫 收 以 利 地 方 自 治 之 推 進 提 人 林 世 南 許 金 德 賴 森 林 林 永 樑 郭 雨 新 翁 新 臺 許 世 賢 張 芳 夑 陳 火 土 蔡 鴻 文 陳 長 壽 王 宋 瓊 英 李 建 和 洪 掛 林 金 聲 黃 祺 祓 游 蘇 鴦 劉 金 約 盧 繼 竇 林 生 財 黃 業 張 炎 清 江 金 彰 劉 傳 來 林 全 義 號 碼 財 字 第 六 號 建 議 製 造 業 營 業 稅 應 就 生 產 地 課 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亦 應 向 生 產 地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繳 納 藉 以 充 實 當 地 縣 市 庫 收 以 利 地 方 自 治 之 推 進 法 一 修 正 現 行 營 業 稅 稽 征 規 則 第 廿 四 條 為 : 製 造 業 廠 商 不 論 其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于 總 公 司 或 製 造 廠 ( 場 ), 其 使 用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向 各 該 廠 ( 場 ) 所 在 地 之 稅 務 機 關 領 用, 其 設 有 分 支 機 構, 且 其 資 本 及 營 業 係 獨 立 者, 得 向 各 該 分 支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稅 務 機 關 領 用 104

二 提 二 各 製 造 業 不 論 其 行 銷 產 物 之 選 擇 為 何 處, 分 支 機 構 有 多 少, 其 總 機 構 應 一 律 設 立 於 生 產 製 造 之 廠 場 所 在 地, 並 向 廠 場 所 在 地 申 報 繳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一 地 方 自 治 係 以 縣 市 為 推 進 單 位, 其 經 營 之 唯 一 財 源, 則 為 爭 取 合 之 稅 課 收 入 二 營 業 稅 係 以 營 業 行 為 為 課 征 對 象, 無 可 非 議, 但 不 必 限 制 其 繳 納 營 業 稅 地 點 為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地, 如 用 消 費 觀 點 認 為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地 點, 亦 即 消 費 地 點, 實 則 消 費 者 並 非 完 全 住 於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地, 且 交 易 成 立, 交 貨 地 點 亦 多 在 製 造 廠 所, 故 向 營 業 行 為 發 生 地 點 繳 納 營 業 稅, 並 無 適 當 及 充 分 之 三 製 造 業 之 廠 場 所 在 地 各 縣 市, 對 各 該 廠 場 貢 獻 極 大, 諸 如 治 安 建 設 衛 生, 以 及 員 工 子 弟 教 育, 均 廠 場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負 擔, 倘 其 產 物 銷 售, 他 縣 市 獲 得 稅 課 收 入, 則 屬 不 勞 而 獲, 而 廠 場 所 在 地 縣 市, 只 見 付 出, 殊 欠 公 平 四 應 就 生 產 地 課 征, 前 曾 臺 中 縣 政 府 建 議, 省 府 得 依 照 財 政 收 入 劃 分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營 業 稅 總 收 入 百 分 之 十 得 省 統 籌 分 配 補 助 財 源 偏 枯 縣 市, 然 而 請 補 助 實 是 不 易, 且 補 助 數 額 較 上 項 稅 課 收 入 相 差 太 遠, 是 照 營 業 稅 所 應 就 生 產 地 繳 納, 於 情 於 極 為 切 合 五 再 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應 向 各 該 營 業 總 機 構 繳 納, 法 有 明 文 規 定, 但 總 機 構 設 立 地 點, 法 令 均 無 限 制, 因 此 各 營 業 人, 尤 以 製 造 業 為 最, 常 將 製 造 廠 址 設 於 遠 隔 之 他 縣 下, 而 總 機 構 設 於 另 一 市 內, 因 製 造 廠 場 不 發 生 營 業 行 為, 當 地 稽 征 機 關 無 法 令 依 據, 對 其 就 近 加 以 控 制, 而 總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稽 征 機 10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關 因 人 力 物 力 所 限, 未 便 經 常 赴 製 造 廠 場 實 地 調 查, 以 致 隱 匿 逃 漏 情 事, 在 所 難 免, 對 庫 收 影 響 極 深 且 鉅 六 製 造 業 若 在 其 生 產 製 造 之 廠 場 所 在 地 設 立 總 機 構, 並 向 當 地 稽 征 機 關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及 申 報 繳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可 以 防 杜 偷 漏 稅 捐, 並 平 衡 各 縣 市 財 政 收 入, 至 各 製 造 業 如 因 利 於 產 物 行 銷, 可 任 意 在 他 縣 市 設 立 事 處, 則 對 其 營 業 並 不 因 上 項 限 制 遭 受 影 響 七 並 查 國 民 經 濟 之 發 達, 應 重 視 均 勻 分 配 全 國 人 民 之 稅 課 負 擔, 及 生 活 享 受, 應 力 求 一 致, 兹 各 項 稅 課 幾 均 為 市 區, 得 天 獨 厚, 縣 鄉 窮 苦 不 堪, 實 非 良 好 現 象, 為 發 達 國 民 經 濟, 充 實 縣 庫 收 入, 用 利 地 方 自 治 之 推 進, 應 請 政 府 慎 重 考 慮 採 納 施 行, 則 惠 及 全 民 利 益 莫 大 焉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本 曾 經 本 會 迭 次 建 議 政 府 修 改 稅 法, 並 未 合 解 決, 惟 為 使 各 縣 市 之 財 政 獲 得 合 之 分 配, 在 技 術 上 仍 應 詳 慎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授 權 駐 委 會 研 究 處 請 建 議 政 府 免 征 公 有 土 地 契 稅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六 五 號 請 建 議 政 府 免 征 公 有 土 地 契 稅 法 請 政 府 准 免 征 收 公 有 土 地 契 稅 或 減 輕 罰 鍰 查 農 民 承 領 公 有 土 地, 自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起 課 征 契 稅 在 嗣 後 對 于 民 有 耕 地 之 放 領, 則 無 課 征 該 項 契 稅, 實 有 不 合, 現 在 農 民 生 106

二 提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活 雖 有 改 善, 但 經 濟 普 遍 陷 於 困 難, 據 聞 公 有 土 地 征 收 契 稅, 各 縣 市 參 差 不 一, 亦 有 尚 未 征 收 該 項 契 稅 者, 而 且 逾 期 罰 鍰 課 征 百 分 之 三 十, 國 民 享 受 同 一 權 利, 應 負 同 一 義 務, 免 予 征 收 該 項 契 稅, 使 農 民 安 居 樂 業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對 於 公 有 土 地 征 收 契 稅, 業 經 行 政 院 規 定 准 免 征 收 大 會 決 議 ( 財 字 第 六 六 號 提 併 本 ) 送 請 政 府 請 政 府 減 免 專 供 農 業 獸 力 車 牌 照 稅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七 一 號 請 政 府 減 免 專 供 農 業 獸 力 車 牌 照 稅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法 請 省 政 府 修 改 使 用 牌 照 稅 征 收 細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獸 力 車 每 輛 七 十 元, 專 供 農 業 上 應 用 者 一 律 減 為 四 分 之 一 課 征 專 供 農 業 用 獸 力 車, 乃 農 家 主 要 耕 作 用 具, 亳 無 其 他 生 息, 擬 請 政 府 免 除 其 牌 照 稅, 以 減 輕 農 民 之 負 擔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飭 令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包 括 酒 菸 公 賣 局 凡 配 售 農 民 物 資 應 一 律 透 過 農 會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九 八 號 請 政 府 飭 令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包 括 酒 菸 公 賣 局 凡 配 售 農 民 物 資 應 一 律 透 過 農 會 10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法 請 政 府 通 飭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暨 菸 酒 公 賣 局 等 遵 照 過 去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配 售 物 資, 均 經 商 人 之 手, 使 商 人 坐 獲 中 間 利 潤, 而 徒 然 增 重 農 民 負 擔, 為 符 合 國 父 分 配 社 會 化 之 主 旨, 上 述 物 資 應 透 過 農 會 配 給 農 民, 以 資 簡 捷, 而 利 農 民 審 查 意 見 財 字 第 一 四 及 一 五 號 提 暨 財 願 字 第 四 七 號 請 願 併 本 提 大 會 討 論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財 願 字 第 四 七 號 請 願 之 內 容 意 旨 與 本 及 第 一 四 一 五 兩 提 之 意 旨 相 反, 故 提 請 大 會 決 定 大 會 決 議 本 及 財 字 第 一 四 一 五 號 提 暨 財 願 字 第 四 七 號 請 願, 先 交 七 人 小 組 詳 細 研 究, 並 限 於 五 日 內 擬 定 處 法 提 會 討 論, 小 組 委 員 議 長 指 定 請 政 府 指 撥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售 與 省 農 會 作 為 公 及 農 產 品 加 工 廠 地 址 以 發 展 業 務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建 字 第 二 號 請 政 府 指 撥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售 與 省 農 會 作 為 公 及 農 產 品 加 工 廠 地 址 以 發 展 業 務 法 一 請 政 府 特 撥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售 予 省 農 會 二 省 農 會 以 股 票 及 實 物 債 券 承 購 三 如 有 不 足 之 數, 分 期 攤 還 一 現 坐 落 於 本 市 中 正 東 路 三 段 一 六 號 之 工 礦 公 司 臺 北 機 械 廠, 地 近 火 車 路, 交 通 極 便, 即 將 開 放 民 營 二 省 農 會 址 內 現 雖 設 有 碾 米 工 廠, 唯 因 離 火 車 路 較 遠, 每 包 米 108

二 提 上 下 火 車 處 需 工 資 七 角, 負 擔 頗 重, 若 將 碾 米 廠 移 至 臺 北 機 械 廠 址, 則 可 減 少 工 資, 廉 價 供 給 消 費 米 三 省 農 會 需 要 附 設 農 機 具 工 廠, 製 造 標 準 農 具, 售 與 農 民, 以 促 進 農 業 機 械 化 四 省 農 會 被 征 收 土 地 達 一 五 甲 所 得 股 票 及 實 物 債 券 約 值 三 百 餘 萬 元, 正 苦 無 處 投 資 五 臺 北 機 械 廠 如 售 與 私 人, 何 如 售 與 非 營 利 團 體 之 省 農 會, 以 增 進 農 民 福 利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政 府 參 考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工 礦 公 司 即 將 開 放 民 營, 政 府 無 權 指 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修 建 大 甲 溪 南 岸 大 南 堤 防 以 期 防 患 增 產 安 民 提 人 蔡 鴻 文 李 卿 雲 何 金 生 號 碼 建 字 第 五 五 號 請 政 府 修 建 大 甲 溪 南 岸 大 南 堤 防 以 期 防 患 增 產 安 民 法 將 修 建 大 甲 溪 南 岸 堤 防 費 用 列 入 四 十 三 年 度 預 算 一 查 大 甲 溪 源 起 於 本 縣 八 仙 山 中, 為 轄 內 眾 水 滙 合 最 大 溪 流, 其 流 經 豐 原 鎮 神 岡 鄉 一 帶, 對 農 田 灌 溉 裨 益 鉅 大, 惟 沿 途 懸 崖 峭 壁, 如 遇 豪 雨 暴 漲, 汎 濫 成 災, 屢 發 生 損 害 慘 劇, 良 田 千 甲, 居 民 數 萬, 生 命 財 產 時 受 威 脅, 為 防 患 未 然, 屢 經 瀝 情 陳 請 政 府 提 前 捻 建 丁 壩 橫 堤, 疏 阻 鉅 流, 而 安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二 後 有 水 利 當 局 派 員 調 勘 編 造 預 算, 擬 定 去 年 當 完 成 工 程, 嗣 10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因 預 算 緊 縮, 或 以 不 急 要 為, 該 工 程 致 之 暫 予 緩, 未 得 保 障 生 靈 財 產 之 安 全 三 查 該 大 甲 溪 流 為 本 省 首 一 鉅 流, 每 遇 狂 風 暴 雨, 一 水 成 災, 時 有 所 聞, 莫 不 關 注, 所 謂 不 急 要 一 節, 確 有 查 之 不 詳 之 嫌, 該 工 程 興 建 之 急 要, 實 不 能 再 延 緩, 為 對 防 患 而 杜 禍 根 計, 須 速 予 修 築 堤 防 丁 壩 為 良 策, 是 以 請 政 府 將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本 ( 四 三 ) 年 度 預 算 提 前 興 工 而 安 民 生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政 府 調 查 ( 建 字 第 五 六 七 九 號 併 入 本 )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因 四 十 三 年 度 預 算 未 有 列 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營 建 大 安 橋 溪 鐵 橋 以 西 雙 寮 堤 防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提 人 蔡 鴻 文 李 卿 雲 號 碼 建 字 第 六 二 號 建 議 政 府 營 建 大 安 橋 溪 鐵 橋 以 西 雙 寮 堤 防 以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法 懇 請 政 府 將 築 造 雙 寮 堤 防 經 費 編 列 本 年 度 預 算, 以 便 提 前 築 造 一 查 大 安 溪 於 去 ( 四 二 ) 年 八 月 受 妮 娜 颱 風 侵 襲, 致 洪 水 汎 濫, 南 岸 堤 防 被 沖 潰, 而 地 岸 農 田 亦 被 流 失 三 十 餘 公 頃, 其 情 形 慘 重, 為 眾 所 共 知, 究 其 原 因, 係 該 溪 地 岸 鐵 路 橋 及 下 流 地 域 之 堤 防 尚 未 築 造 之 所 致 二 為 此 地 方 人 民, 經 將 是 情 聲 請 水 利 當 局 予 以 修 造, 蒙 轉 飭 臺 中 工 程 處, 派 員 實 測 完 竣, 聞 為 防 止 災 害 計, 該 堤 防 須 應 延 長 二 千 餘 公 尺, 方 能 保 全 三 惟 現 下 颱 風 氣 節 將 近, 倘 若 長 此 不, 一 旦 山 洪 暴 發, 則 該 110

二 提 地 方 下 流 方 面 有 六 村 里, 住 家 一 千 餘 尺, 人 口 六 千 餘 人, 農 田 一 千 五 百 餘 公 頃, 勢 必 受 洪 水 侵 蝕 之 虞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政 府 ( 建 字 第 六 三 號 併 入 本 )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四 十 三 年 度 已 列 入 預 算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建 議 准 將 各 溪 分 水 經 費 政 府 負 擔 提 人 蔡 鴻 文 為 建 議 准 將 各 溪 分 水 經 費 政 府 負 擔 號 碼 建 字 第 六 四 號 法 建 議 政 府 自 四 十 三 年 度 起 列 入 預 算, 水 利 局 補 助 半 額, 有 關 縣 ( 市 ) 政 府 負 擔 半 額, 俾 利 分 水 工 作 順 利 一 查 因 農 田 灌 溉 水 不 足, 從 民 國 卅 九 年 開 始 溪 流 分 水 調 查, 並 逕 行 試 分 水 調 節 以 來, 年 年 需 要 該 分 水 工 作 經 費 甚 鉅, 該 經 費 依 照 試 分 水 率, 皆 暫 有 關 各 水 利 委 員 會 分 攤, 但 在 上 游 水 利 會 均 以 未 受 益 而 拒 不 負 擔 二 惟 關 於 主 要 河 流 之 灌 溉 調 節 分 配, 使 有 關 水 利 委 員 會 間 用 水 量 能 有 效 得 合 利 用, 則 可 防 止 農 民 糾 紛, 為 求 達 到 上 下 游 水 量 合 平 均 分 配, 免 除 人 民 糾 紛, 並 策 保 安 計, 極 應 請 政 府 善 為 處, 俾 利 地 方 安 寧 及 增 產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政 府 研 究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四 十 三 年 度 預 算 已 編 就, 無 法 列 入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11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建 議 呈 請 行 政 院 賜 准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仍 遵 照 臺 灣 省 政 府 令 規 定 經 營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二 六 號 建 議 呈 請 行 政 院 賜 准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仍 遵 照 臺 灣 省 政 府 令 規 定 經 營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法 農 會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實 有 重 大 意 義, 應 請 行 政 院 賜 准 農 會 依 照 臺 灣 省 政 府 過 去 先 後 規 定 下 列 原 則 : 一 農 會 受 會 員 委 託, 或 採 購 會 員 所 產 毛 猪 加 工 屠 售 業 務 出 售 對 象, 應 予 限 制 二 農 會 採 購 非 會 員 所 產 毛 猪 加 工 屠 售, 其 配 售 對 象, 應 以 會 員 為 限, 不 得 配 銷 與 非 會 員 三 農 會 毋 須 商 業 登 記 四 不 必 加 入 屠 宰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五 應 依 法 繳 納 屠 宰 稅, 並 在 指 定 屠 宰 場 屠 宰 一 查 臺 灣 省 政 府 前 以 肆 貳 府 財 一 字 第 一 八 一 號 通 知 臺 灣 省 商 會 聯 合 會, 略 以 呈 奉 行 政 院 核 示, 農 會 僅 可 受 託 或 採 購 會 員 所 產 毛 猪 運 銷 市 場 或 受 託 採 購 非 會 員 所 產 毛 猪 供 銷 會 員, 如 購 毛 猪 自 行 屠 宰, 逕 向 市 場 運 銷 或 向 會 員 供 銷, 已 超 越 農 會 法 定 任 務 之 外, 應 予 限 制 等 因 二 查 各 農 會 在 過 去 日 據 時 代 及 本 省 光 復 以 還, 先 後 已 毛 猪 屠 宰 加 工, 零 售 業 務, 非 但 謀 取 會 員 售 猪 利 益, 且 純 為 社 會 服 務 性 質, 並 非 營 利 行 為, 在 生 產 消 費 稅 收 民 食 各 方 面, 均 有 裨 益, 況 且 農 會 該 項 業 務, 兼 可 減 除 商 人 中 間 剝 削, 112

二 提 謀 取 社 會 福 利, 有 利 於 民 生 主 義 政 策 之 推 行 三 依 據 前 實 業 部 公 佈 之 各 省 市 獎 勵 農 產 通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 本 通 則 所 稱 農 產, 凡 農 作 物 園 藝 作 物 蠶 絲 畜 產 水 產 農 村 副 業 產 品 及 與 改 良 農 產 有 關 之 農 具 等 均 屬 之, 可 證 毛 猪 為 一 種 農 產 品 又 據 農 會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及 本 省 農 會 合 作 合 併 法 實 施 大 綱 第 二 章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以 及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第 二 章 第 六 條 第 五 六 廿 一 廿 六 款 之 規 定, 非 但 毛 猪 加 工 運 銷 業 務, 係 屬 農 會 職 責 範 圍, 且 為 達 成 農 會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之 目 的, 自 屬 農 會 應 之 業 務 四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肉 類 零 售 業 管 規 則, 不 僅 亳 無 限 制 該 項 從 業 者 之 對 象 或 資 格, 又 按 屠 宰 稅 法 第 二 條 凡 屠 宰 牲 畜 無 論 自 用 或 出 售, 均 應 征 收 屠 宰 稅 之 規 定, 判 其 法 義, 則 無 論 任 何 人 亦 均 可 自 報 稅 屠 宰, 故 農 會 毛 猪 加 工 宰 售 業 務, 亦 與 各 種 法 規 之 規 定, 亳 無 牴 觸, 且 無 危 害 社 會 公 安 或 不 法 行 為 五 各 地 農 會 徇 農 民 之 要 求, 並 受 政 府 有 關 機 關 之 倡 導, 毛 猪 宰 售 業 務 之 需 要 動 機 與 其 及 事 實 舉 列 如 左 : 1. 農 民 養 猪 終 年 辛 苦 所 得 無 幾, 且 多 不 夠 成 本, 而 屠 商 每 頭 毛 猪 可 獲 宰 售 利 益 竟 達 三 乃 至 一 元 不 等, 則 兩 者 享 受 利 益 太 不 平 等, 尤 其 是 售 與 屠 商 或 豬 販 之 豬 款, 常 遭 賴 欠 或 拖 倒 2. 屠 商 貪 圖 利 益, 罔 顧 人 民 生 活, 並 蔑 視 政 府 法 令, 往 往 不 照 規 定 價 格 標 準 正 常 營 業, 反 而 壓 低 猪 價 抬 高 肉 價 操 縱 市 場, 剝 削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並 逃 漏 稅 捐 11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3. 基 于 上 述 弊 害, 曾 有 農 民 或 國 防 部 省 政 府 縣 市 政 府 等 一 再 要 求 農 會 該 項 業 務, 農 會 均 詳 查 事 實, 證 明 確 有 此 種 業 務 之 必 要, 乞 政 府 權 衡 輕 重, 重 加 考 慮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為 建 議 糧 食 局 降 低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提 人 郭 雨 新 蔡 鴻 文 林 永 樑 號 碼 農 字 第 四 一 號 為 建 議 糧 食 局 降 低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減 輕 農 民 負 擔 法 一 請 政 府 降 低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為 二 比 一 二 農 戶 提 領 肥 料 時, 免 先 繳 三 成 現 穀 一 查 肥 料 換 穀 係 以 過 去 每 千 臺 斤 四 五 百 元 左 右 之 穀 價 折 換, 現 在 穀 價 已 漲 至 二 倍 半 以 上, 而 比 例 仍 依 舊 不 予 調 整, 農 民 受 損 至 巨, 為 顧 及 影 響 生 產 及 農 民 福 利 計, 請 將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按 現 行 價 格 予 以 調 整 二 宜 蘭 雖 為 本 省 三 大 產 米 區 之 一, 但 氣 候 不 佳, 常 因 災 害 損 失 極 重, 近 年 來 因 稻 熱 病 及 天 雨 連 綿, 而 使 糧 穀 發 芽 之 情 形 甚 重, 而 農 民 以 此 項 糧 穀 送 繳 肥 料 穀 時, 糧 食 局 不 予 收 納, 致 有 欠 繳 情 事, 此 項 欠 繳 利 息 之 高, 實 駭 人 聽 聞, 有 四 十 一 年 二 期 欠 二 六 八 七. 九 公 斤 穀, 至 今 計 算 息 穀 高 達 五 一 八 七. 六 五 公 斤 者 ( 總 計 七 八 七 五. 五 五 公 斤 ) 又 四 十 一 年 一 期 欠 六 七 三 公 斤 者, 利 息 已 高 至 一 六 三 五. 三 九 公 斤 ( 總 計 二 三 八. 八 九 公 斤 ) 四 年 二 期 欠 一 一 八 四. 七 公 斤 者, 利 息 已 至 三 七 八. 一 一 公 斤, 四 二 年 一 期 欠 114

二 提 三 三 二. 六 公 斤 者, 利 息 已 四 九. 一 公 斤, 此 項 利 息 之 壓 搾 農 民, 莫 不 叫 苦 連 天, 均 感 難 以 喘 息, 亟 應 解 救 審 查 意 見 農 字 第 四 二 四 三 號 提 併 入 本,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農 復 會 及 糧 食 局 對 各 縣 市 原 有 肥 料 配 合 設 備 賜 予 補 助 及 協 助 其 復 工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四 八 號 建 議 農 復 會 及 糧 食 局 對 各 縣 市 原 有 肥 料 配 合 設 備 賜 予 補 助 及 協 助 其 復 工 法 請 專 建 議 農 復 會 及 糧 食 局, 應 對 原 有 肥 料 調 合 設 備 之 縣 市 農 會, 予 以 補 助 及 協 助 修 復, 以 利 農 民 參 酌 使 用 增 產 報 國 查 最 近 幾 年 來, 肥 料 種 類 及 名 稱 非 常 複 雜, 不 識 字 之 農 民, 往 往 不 知 調 合 手 續, 以 致 施 肥 時 常 發 生 錯 誤, 有 碍 稻 作, 妨 碍 增 產, 損 失 莫 大 應 請 將 原 有 各 縣 市 農 會 之 肥 飼 料 調 合 設 備 一 律 協 助 其 修 復, 以 利 農 民 就 近 利 用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政 府 轉 請 農 復 會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修 改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選 舉 規 則 以 健 全 農 會 選 舉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五 九 號 請 政 府 修 改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選 舉 規 則 以 健 全 農 會 選 舉 法 選 舉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 其 連 記 名 額 為 會 員 代 表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暨 第 七 條 其 連 記 名 額 為 監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等 字 樣, 請 予 刪 11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除 選 舉 規 則 第 三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 會 員 代 表 及 監 事 之 選 舉 連 記 名 額 為 三 分 之 一, 致 派 別 紛 歧, 對 立 之 地 方 各 派, 均 得 參 加, 結 果 鬥 爭 激 烈, 各 持 意 見, 不 能 合 作, 影 響 會 務 之 推 進 至 大 ; 例 如 總 幹 事 之 產 生, 須 獲 三 分 之 二 選 票 方 能 當 選, 但 以 各 派 意 見 不 一, 至 今 無 法 選 出 單 位, 竟 達 三 十 餘 單 位 之 多 應 請 改 為 全 部 連 記 法 投 票, 使 最 受 群 眾 支 持 之 候 選 人 獲 票 最 多 而 當 選, 免 發 生 無 謂 爭 執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從 速 成 立 一 具 有 權 威 作 用 的 扶 植 農 會 決 策 機 構 提 人 蔡 鴻 文 林 仁 和 號 碼 農 字 第 六 一 號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從 速 成 立 一 具 有 權 威 作 用 的 扶 植 農 會 決 策 機 構 法 一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從 速 成 立 一 所 具 有 權 威 作 用 的 扶 植 農 會 政 策 機 構, 此 項 機 構 因 各 級 農 會 改 組 伊 始, 諸 種 問 題 急 得 解 決 二 請 中 央 及 省 政 府 農 林 廳 財 政 廳 糧 食 局 社 會 處 農 復 會 內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省 農 會 臺 中 農 學 院 臺 大 農 學 院 等 有 關 負 責 人 參 加 決 策 此 次 農 會 改 進, 中 央 暨 省 政 府 以 最 大 人 力 財 力 推 行, 第 一 步 改 組 工 作 業 經 順 利 完 成, 今 後 如 何 繼 續 加 強 輔 導, 使 人 才 自 立, 經 費 自 足, 業 務 自 營, 再 進 而 發 揮 組 織 功 能, 達 成 改 進 之 目 的 目 前 政 府 有 關 各 部 對 改 進 後 各 級 農 會 財 稅 糧 食 代 配 銷 等 各 項 問 題 及 116

二 提 農 業 推 廣 生 產 指 導 文 化 福 利 等 事 業, 亟 應 共 同 確 立, 統 一 扶 植 農 會 政 策, 避 免 各 自 為 政, 從 而 解 決 農 會 工 作 上 各 種 之 困 難 問 題, 積 極 扶 植 農 會 正 常 發 展, 目 前 政 府 對 農 會 輔 導 工 作 雖 極 力 推 行, 然 未 有 專 門 決 策 機 構, 仍 嫌 意 志 力 量, 不 能 集 中 審 查 意 見 農 字 第 六 四 號 提 併 入 本,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農 民 組 織 科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六 二 號 建 議 政 府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農 民 組 織 科 法 一 省 府 速 行 頒 訂 縣 市 政 府 農 民 組 織 科 編 制 規 程 二 電 飭 各 縣 市 政 府 限 於 本 年 上 半 年 度 設 立 完 成 查 全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農 會 事 務 人 員, 祗 共 五 十 餘 人, 且 類 多 兼 糧 食 或 農 林 事 務, 以 全 省 農 會 會 員 之 眾 多, 農 會 任 務 之 艱 巨, 誠 感 困 難 重 重, 農 會 改 進 後 之 指 導 監 督 機 構 及 人 員, 似 有 亟 待 加 強 之 必 要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政 府 增 設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俾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六 三 號 建 議 政 府 增 設 農 事 小 組 技 術 指 導 員 俾 利 推 行 指 導 事 業 法 一 每 農 事 小 組 或 兩 小 組 設 置 技 術 指 導 員 一 名, 每 月 津 貼 三 百 元 左 右 11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二 轉 請 省 政 府 商 請 農 復 會 協 助 實 施 查 農 事 小 組 係 農 會 之 基 層 組 織, 可 謂 在 改 進 後 之 農 會 極 重 要 地 位, 如 果 農 事 小 組 基 礎 不 鞏 固, 影 響 整 個 農 會 業 務 推 進 及 農 民 生 活 甚 鉅, 農 事 小 組 健 全 與 否, 對 於 本 省 農 會 之 前 途 有 極 重 大 之 關 係, 惟 這 次 改 進 法, 對 農 事 小 組 特 別 重 視, 亟 待 設 置 技 術 指 導 員 專 責 指 導 小 組 會 員, 使 農 事 小 組 為 教 育 農 民 之 唯 一 良 好 機 構 之 橋 樑, 始 能 達 到 農 會 成 為 農 民 自 有 自 享 自 營 之 境 地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農 林 廳 迅 速 修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六 七 號 請 農 林 廳 迅 速 修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法 請 農 林 廳 迅 速 修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以 資 共 守 查 省 政 府 農 林 廳 於 卅 九 年 曾 頒 行 各 級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一 種, 用 意 至 善, 未 克 切 實 實 行, 農 會 改 進 後 實 行 總 幹 事 制, 原 訂 農 會 人 事 管 法 或 有 未 盡 適 合 之 處, 目 前 各 地 農 會 改 組 伊 始, 為 避 免 糾 紛 計, 亟 宜 建 立 新 人 事 制 度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府 大 會 決 議 修 正 通 過 送 請 政 府 ( 修 正 部 份 及 法 中 農 林 廳 三 字 刪 除 ) 請 政 府 修 改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以 利 農 會 業 務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六 八 號 118

二 提 請 政 府 修 改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以 利 農 會 業 務 法 一 改 進 法 第 卅 六 條 規 定 農 會 設 總 幹 事 一 人, 應 改 為 必 要 時 得 設 副 總 幹 事 一 人 二 改 進 法 第 廿 七 條 規 定 : 農 事 小 組 正 副 組 長 任 期 一 年, 應 改 為 二 年 三 改 進 法 第 廿 九 條 規 定 : 提 出 監 事 及 會 計 師 聯 署 之 稽 核 報 告 內 及 會 計 師 聯 署 六 字, 請 予 刪 除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實 施 後, 發 見 下 列 不 符 實 際 及 加 重 農 會 負 擔 事 項, 應 請 加 以 修 正 : 一 改 進 後 農 會 權 能 劃 分, 事 長 不 常 駐 會 公, 僅 總 幹 事 一 人 負 責 主 持, 在 業 務 較 為 繁 雜 之 農 會, 確 屬 難 以 策 劃 周 密, 應 請 增 訂 必 要 時 得 設 副 總 幹 事 一 人, 以 資 輔 弼 二 農 事 小 組 正 副 組 長 任 期 規 定 一 年 殊 嫌 太 短, 為 期 使 其 切 實 負 起 組 訓 農 民 任 務 起 見, 實 有 予 以 延 長 任 期 之 必 要 三 農 會 稽 核 報 告, 如 必 須 會 計 師 聯 署, 則 每 次 延 聘 會 計 師 費 用 至 少 須 壹 千 元 以 上, 徒 增 農 會 負 擔, 應 請 取 消, 仍 監 事 提 出 核 稽 報 告, 以 資 節 省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府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請 省 府 核 定 補 助 各 級 農 會 經 費 標 準 飭 地 方 政 府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七 號 請 省 府 核 定 補 助 各 級 農 會 經 費 標 準 飭 地 方 政 府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法 一 請 省 政 府 規 定 補 助 農 會 經 費 最 低 標 準 11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二 請 政 府 通 令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遵 照 編 列 補 助 農 會 年 度 預 算 一 查 農 會 法 第 卅 八 條 之 規 定, 農 會 經 費 之 來 源 第 八 款 政 府 補 助 費 限 於 用 作 生 產 指 導 及 文 化 福 利 事 業, 應 列 於 省 縣 ( 市 ) 歲 出 預 算 二 按 月 交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農 會 經 費, 並 無 整 個 計 劃 標 準 與 制 度, 致 農 會 指 導 事 業 無 安 穩 可 靠 之 經 費 三 農 會 因 本 身 收 入 甚 少, 經 費 困 難, 用 於 會 員 教 育 及 生 產 指 導 方 面 經 費 頗 感 不 足, 影 響 對 農 民 服 務 之 效 率, 較 之 日 據 時 代 予 以 充 分 經 費 協 助, 農 業 指 導 人 員 達 一 萬 三 千 名, 情 形 相 差 甚 殊, 其 他 文 化 福 利, 徒 成 空 論 四 近 日 報 載, 政 府 將 舉 八 千 萬 元 低 利 農 貸, 以 扶 植 農 會, 德 意 可 感, 唯 其 根 本 扶 植 法, 仍 應 請 將 農 會 經 費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俾 有 固 定 預 算, 以 利 業 務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省 府 酌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將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經 費 列 入 省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年 度 預 算 以 利 糧 食 增 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七 一 號 建 議 省 政 府 准 將 本 省 各 級 農 會 生 產 指 導 事 業 經 費 列 入 省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年 度 預 算 以 利 糧 食 增 產 法 一 此 項 經 費 除 依 據 改 進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法 第 七 章 第 卅 八 條 第 七 項 應 准 各 鄉 鎮 市 區 農 會 募 集 收 入 外, 同 條 第 八 項 應 列 入 省 120

二 提 市政府歲出預算 二 請政府通令各縣市政府逐年公布此項事業經費數字以為依 據 而利推行 一 查農業為本省經濟之基礎 本省農產 年來雖有增加 然尚 未達到想地步 值此反攻前夕 似有加強生產指導改進之 必要 二 各級農會應生產指導及文化福利等推廣業務 於農會法 及改進本省各級農會暫行法均有明文規定 本省各級農會 雖均具有相當規模 然其經濟基礎異常薄弱 推行該項業務 深感困難 政府雖曾給予若干補助 然以數字過少 收效甚 微 應予加強補助 以利增產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酌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與農會合評定以期公允而利發揮農 會組織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政府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與農會合評定以期公允而利發揮農 號碼 農字第七二號 會組織 法 建議政府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農會評定以利發揮農會組織 查政府為適應本省實際情形 自去年十月一日起 對於臺灣省各 級農會徹底改進 欲使農會成為農民真正的家 今後對政府實施 耕者有其田成果保持及推行地方自治的成敗 亦靠農會是否全力 的改善 農民的生活是否得到進展農產增加及農村繁榮 須視農 12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會之組職是否健全 要完成此一神聖使命 故改進後的新農會 完全農民負責 但在智力 能力 財力 比較缺乏之處 亟待 政府與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 加以指導外 進而將農民有關農產 品價格與一般工業生產品同樣農會調查其生產成本費後 評定標 準價格 俾充分發揮其組織效能 使新農會成為農民經濟的發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省政府准核撥省農會本 四十三 年度推廣業務經費七 十 二月份一百五十萬元以利推行生產指導事業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省政府准核撥省農會本 四十三 年度推廣業務經費七 十 號碼 農字第七三號 二月份一百五十萬元以利推行生產指導事業 法 該會所擬計劃經費全年度三百萬元 除上半年已成過去 應照前 農會以三十萬元重編預算外 下半年七 十二月份之一百五十萬 元 請准核准撥付 一 查省農會對推廣業務經費 過去省府雖有若干補助 然 其數字過少 收效甚微 本年度本省各級農會改組完成後 該會為加強推行 曾擬具四三年度全省各級農會推廣事業所 需經費額及事業計劃書電呈省府核准補助有 二 據悉該項經費全年度計三百萬元 而經省府僅補助之一 六 月份三十萬元 數字相差懸殊 當無法按照計劃實施 三 查農會推廣至為重要 是項經費應准核撥 俾利指導生產改 進農業 122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省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扶持自耕農以保持耕者有其田制度之成 果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扶持自耕農以保持耕者有其田制度之成 號碼 農字第七七號 果 法 一 發放低利生產資金 二 平衡物價 使與低廉之產品看齊 三 儘量減少各種稅捐 以減輕農民負擔 四 加強指導農業生產技術 以確保增產 五 及時供應足夠肥料 以提高單位面積之生產量 六 舉農業災害保險 以補償農民意外損失 七 獎勵耕地交換分合 以節省工作勞力 八 檢定標準農機具 指導農民使用 以促進農業機械化 耕者有其田制度實施後 農民雖已獲得土地 然在經營上之技術 資金等問題 尚待政府予以解決 以防止農民因資金無著 出賣 既得土地 產生第二地主 而失卻耕者有其田之真義 現政府雖 決定撥款三千萬元貸放自耕農 尚嫌杯水車薪 僅暫時解決其一 端 其餘各項困難問題 仍待政府協助解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12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臨時省議會 第二屆第二次大會提 為農民承領耕地後不能如時繳納地價至被撤銷耕權不無冤抑請予 放寬 提 人 蔡 鴻 文 為農民承領耕地後不能如時繳納地價至被撤銷耕權不無冤抑請予 號碼 民字第三二號 放寬 法 請政府酌情 查農民不能及時繳納地價 至被撤銷耕權為數極多 考其原因大 部分為家貧或因罹疾病或人口死亡之慘事 以致無法繳納 請政 府俯念民情 放寬納期 一面視其情節輕重 將過去已繳之地價 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沒收 藉示警戒 再將該土地重新放與原領人 耕作 免使地方上不肖之徒 從中操縱圖利 庶使一般忠實人民 得安居樂業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酌情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營造廠等業申請稅項證明卡請改各地公庫或鄉鎮公所核發以簡 化手續俾利便民 提 人 蔡 鴻 文 營造廠等業申請稅項證明卡請改各地公庫或鄉鎮公所核發以簡 化手續俾利便民 124 法 請政府研究 號碼 財字第一二號

二 提 一 營造廠等業申請稅項證明卡 現稽征機關證明 查稅款是 鄉鎮公所指定之公庫徵收 該庫當然明瞭納稅義務人是否 完稅 似該機關出具證明為適合法 二 政府為扶持工商業之進展 應盡量與之簡便 此後請改公 庫或鄉鎮公所發給證明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修改四大公司股息發放法交鄉鎮農會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三七號 建議政府修改四大公司股息發放法交鄉鎮農會 法 請政府研究 一 為實施耕者有其田耕地徵收地主應搭配四大公司股票每年股 息發放均在第一商業銀行 二 惟被征收地主或小地主多住於鄉村 而第一商業銀行在鄉鎮 並無普遍設立 至洽領該股息而費多額車費及時間 深感不 便 三 為體恤人民之財力人力計 請改為鄉鎮農會 比較便民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請政府迅將地方行政專科學校改為學院以宏作育人才 提 人 張芳燹 陳萬福 李萬居 游蘇鴦 陳皆興 林頂立 賴森林 林世南 劉金約 郭雨新 黃祺祓 蔡鴻文 12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許 金 德 陳 火 土 林 仁 和 蕭 秀 利 許 世 賢 李 建 和 黃 業 郭 石 頭 周 百 鍊 林 生 財 林 王 少 華 劉 濶 才 劉 傳 來 黃 宗 焜 潘 福 隆 劉 朝 四 黃 運 金 梁 許 春 菊 高 贏 清 陳 萬 胡 丙 申 吳 三 連 葛 良 拜 號 碼 教 字 第 一 五 號 請 政 府 迅 將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學 院 以 宏 作 育 人 才 法 一 將 台 灣 省 立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改 為 學 院, 其 校 名 及 現 有 科 系 如 何 訂 正, 謹 擬 定 如 左 : 並 希 抉 擇 1. 名 稱 :( 一 ) 台 灣 省 立 法 政 學 院 ;( 二 ) 台 灣 省 立 行 政 學 院 ;( 三 ) 台 灣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2. 系 別 :( 一 ) 行 政 學 系 ;( 二 ) 財 政 學 系 ;( 三 ) 地 政 學 系 ;( 四 ) 會 計 統 計 系 ;( 五 ) 法 律 學 系 ;( 六 ) 合 作 學 系 ;( 七 ) 社 會 學 系 ; ( 八 ) 工 商 管 學 系 二 四 十 四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查 本 在 前 省 參 議 會 時 期, 曾 於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參 議 員 洪 火 鍊 丁 瑞 彬 楊 陶 等 提 議 : 請 政 府 提 升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為 行 政 學 院 以 養 成 優 秀 行 政 幹 部 人 才, 當 經 同 月 第 十 次 會 議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四 十 一 年 一 月, 復 第 一 屆 臨 時 省 議 會 議 員 張 芳 燹 高 順 賢 黃 運 金 黃 成 金 蔡 鴻 文 林 瑞 昌 等 提 議 : ( 原 提 號 碼 總 字 第 三 五 一 號, 教 字 第 六 二 號 ) 認 為 省 立 地 方 行 政 專 科 學 校 校 舍 設 備 及 經 費, 既 經 解 決, 為 儲 備 健 全 人 才, 應 即 改 為 法 政 學 院, 又 經 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 送 請 政 府 基 於 上 列 兩, 足 證 該 校 改 院 問 題, 叠 經 提 請 政 府 在, 於 此 可 知 本 省 人 士 對 地 方 行 政 人 才 教 育 之 重 視, 已 126

二 提 非 一 日 茲 更 列 舉 將 該 校 改 院 重 要 於 次 : 一 該 校 成 立 已 逾 五 年, 擴 充 改 善, 業 增 至 八 科 二 十 四 班, 歷 年 所 招 新 生, 本 省 子 弟 錄 取 比 率, 年 有 增 加, 四 十 二 年 秋 已 增 至 百 分 之 四 九. 七 四, 畢 業 學 生 計 有 一 五 六 九 人, 其 中 本 省 子 弟 亦 與 年 俱 增, 四 十 三 年 秋 已 增 至 四 九. 三 三, 幾 均 及 總 額 之 半, 其 經 政 府 分 發 各 機 關 服 務 者, 遍 佈 全 省, 認 真 負 責, 咸 寄 好 評, 所 聘 教 授, 均 為 積 學 之 士, 其 不 厭 不 倦 之 精 神, 尤 足 稱 道, 一 切 設 備 並 已 日 臻 完 善, 宏 具 規 模, 允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設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標 準, 應 即 將 該 校 從 速 改 院 二 總 統 昭 示 : 復 國 建 國, 是 長 期 艱 鉅 工 作, 尤 須 要 有 建 國 能 力, 方 可 復 國, 國 父 遺 教 中 云 : 建 設 事 業, 不 僅 要 與 破 壞 時 代 持 同 一 犧 牲 主 義, 並 且 需 要 一 絕 大 學 問, 欲 求 此 種 建 設 學 問, 必 須 假 以 時 期, 或 十 年 或 六 七 年 之 苦 心 研 究, 方 能 應 用 查 行 政 專 校 之 創 立, 係 以 本 省 淪 陷 多 年 行 政 人 才 缺 乏, 為 適 應 當 時 需 要, 乃 以 速 成 方 式, 設 民 政 財 政 計 政 地 政 四 科, 按 學 生 資 格 肄 業 一 年 或 二 年, 原 為 權 宜 之 計 現 該 校 已 增 至 八 科, 其 中 且 有 五 科 已 改 為 三 年 制, 而 課 程 編 制 又 與 教 育 部 規 定 大 學 課 程 標 準 吻 合, 應 即 順 成 章, 再 延 長 一 年 納 入 學 制 正 軌, 則 教 材 排 列, 得 以 充 裕, 學 生 素 質 自 然 提 高, 以 期 符 合 教 育 部 長 張 其 昀 先 生 主 張 : 學 術 一 體, 研 究 與 應 用 同 流 並 進 之 旨, 而 免 有 急 於 近 功 之 譏 三 行 政 專 校 既 係 配 合 本 省 需 要, 培 養 地 方 行 政 幹 部, 以 執 行 政 令 業 務 為 職 志, 任 務 至 為 重 現 本 省 除 台 灣 大 學 係 屬 國 立 外, 農 工 師 範 各 均 設 有 學 院, 獨 法 政 或 行 政 學 院 尚 付 缺 如, 12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而 推 行 地 方 自 治, 樹 立 民 主 制 度, 需 要 有 政 治 法 律 修 養 之 專 門 人 才 者, 實 尤 重 於 農 工 目 前 自 中 國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獲 准 復 校 或 新 進 建 立 者 事 例 正 多, 為 扶 植 本 省 培 養 行 政 才 能 惟 一 之 學 府, 建 立 百 年 樹 人 之 丕 基, 尤 應 配 合 政 府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將 該 校 改 為 學 院, 此 不 僅 可 以 減 少 本 省 子 弟 學 費 負 擔, 且 更 足 以 增 加 青 年 接 受 完 全 高 等 教 育 之 機 會 四 以 言 經 費 : 該 校 現 有 二 十 四 班, 教 室 二 十 一 間, 每 班 平 均 每 週 上 課 二 十 八 小 時, 則 全 校 上 課 僅 七 十 二 小 時, 而 現 有 教 室 則 可 供 上 課 一 小 時 之 應 用, 若 改 院 僅 多 一 年, 以 上 課 時 數 與 教 室 伸 算, 尚 可 無 須 遽 增 經 費 添 建 教 室, 至 他 項 設 備, 在 一 二 年 內 亦 敷 應 用, 在 此 不 增 加 政 府 負 擔 原 則 下, 而 能 收 得 改 院 之 實 效, 則 尤 應 積 極 推 動 策 劃, 將 該 校 予 以 從 速 改 院 五 該 校 現 有 普 通 行 政 財 務 行 政 會 計 統 計 土 地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工 商 管 合 作 八 科, 實 為 現 在 國 家 健 全 社 會 組 織, 發 展 社 會 經 濟, 保 障 社 會 安 全 不 可 或 少 之 專 業 教 育 各 國 對 此 類 皆 於 大 學 及 研 究 中 設 立 科 系, 或 單 獨 設 立 學 院, 近 年 以 來, 各 國 行 政 技 術 與 行 政 水 準 之 所 以 日 漸 提 高, 其 重 要 因 素, 當 亦 在 此 本 省 行 政 專 校 所 設 各 科, 尤 以 土 地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合 作 及 工 商 管 等, 在 目 前 大 專 學 校 中 尚 屬 首 創, 為 提 高 學 生 專 業 知 能, 以 期 更 適 應 於 建 設 之 實 際 需 要 計, 尤 應 將 該 校 改 成 獨 立 學 院 同 仁 等 忝 持 民 意, 盱 衡 全 局, 用 特 賡 續 前, 再 行 提, 為 地 方 計, 為 學 生 計, 擬 請 大 會 即 予 通 過, 送 請 政 府 迅 速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128

二 提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台中省立農學院改設擴充為中正大學或中正農業大學以 資紀念領袖之豐功偉績而應社會之殷切需要 提 人 林金聲 游蘇鴦 陳和錦 劉傳來 陳 萬 高贏清 賴森林 吳三連 劉朝四 陳逢源 盧繼竇 張炎清 陳振茂 林永樑 黃廖素娥 蕭秀利 翁新臺 潘福隆 朱萬成 許金德 張振生 林全義 陳火土 王宋瓊英 劉金約 郭石頭 蔡鴻文 徐灶生 洪 何金生 林生財 黃運金 號碼 掛 江金彰 郭雨新 教字第六三號 請政府將台中省立農學院改設擴充為中正大學或中正農業大學以 資紀念領袖之豐功偉績而應社會之殷切需要 法 建議政府採納施行(另附計劃草 存會 備供參考) 一 查臺中地處衝要 交通便利 風景優美 學校林立 教育發 達 故臺中市素有文化城之稱 近年以來 各級教育 普遍 發展 而中等教育發展尤速 每屆暑假 中部青年投考大專 學校者 竟有數千人 然現有大專學校 不能適量收容 致 使青年失學 遂成為最嚴重之問題 故中部設置大學 久為 社會之殷切要求 因此 應迎合實際之需要 以便發展教 育之大業 而利鞏固立國之大本 二 我國向來 以農立國 而本省經濟基礎 更建築于農業 且臺中一帶又為本省農業之中心地區 所需各類人才 自應 就地大量培育 以廣建設 臺中省立農學院 設置既久 規 12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模宏大 成績輝煌 各科教師 原又多屬專家 就以擴充為 中正大學 或中正農業大學 培才建國 以資紀念 領袖之 豐功偉績 實為簡易而切要之舉 應請政府 早日促其實現 不宜容緩了事 審查意見 請省府四十五學年度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佚成功大學開後 請臺糖公司對發給蔗農各種款項應透過合作金庫各鄉鎮市農會 代發 提 人 劉傳來 胡丙申 劉金約 陳萬福 蔡鴻文 林生財 請臺糖公司對發給蔗農各種款項應透過合作金庫各鄉鎮市農會 號碼 農字第三七號 代發 法 請臺糖公司主人員研究具體方法實施 一 農會為農民唯一之人民團體 改進後之農會純為農民經營 而蔗農均為農會會員 而且與農會均有密切之往來 二 推廣農作物為農會之使命 對于蔗作如無農會協助推廣 絕 無今日之成果 為此本省糖業有今日之業績 不能忽視農會 之功勞 三 農會均設在各鄉鎮之中心地點 又有事處 交通便利 惟 依照現情 臺糖發放之各種款項 大部分係在廠內自行 唯有一小部分委託代行代發 故各蔗農均感覺不便 各地 均要求經農會代發 為此 對于須要發放農民之各種款項 如能委託農會代法 可謂最為便民 而且可以節省人力物力 130

二 提 四 各鄉鎮農會雖不是臺銀指定之縣庫代行庫 但均代鄉鎮 公庫 且均金庫保證 故對于信用問題 絕不成問題 五 現在各鄉鎮應收之國省縣稅及縣府應撥各所屬機關之各項經 費薪津等均遵照 臺灣省各級公庫聯繫法 透過金庫轉 解撥發 故臺糖公司應發糖款透過金庫經鄉鎮農會代表 在 法規上及技術上絕無不合之處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東西橫貫公路乃此次勘查之新線為東西經濟貫通之動脈具有反共 抗俄時代性之價值應請政府從速決定以利國防交通經濟及資源開 發 提 人 蔡鴻文 何金生 東西橫貫公路乃此次勘查之新線為東西經濟貫通之動脈具有反共 號碼 交字第一七號 抗俄時代性之價值應請政府從速決定以利國防交通經濟及資源開 發 法 請政府採納並從速興工 一 本省東西橫貫公路 前所選定之計劃有南北兩線 因工程費 預算甚鉅 政府財力有限 致遲遲未能實現 二 按東西橫貫公路 無論在國防 經濟 交通 山地資源開發 等方面 都有極大之價值 這次勘查之新線 係延大甲溪之 東勢 谷關 達見 經合觀山至太魯閣 與過去選定延濁水 溪霧社起經合觀山至太魯閣之北線 略有不同 因達見附 13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近正計劃建一大水庫 設立發電廠 可發電四十萬基羅 發 電量為遠東第一 而對水利灌溉 涵養水源等 獲助甚多 將來建築水庫 亦需要先建公路至達見 再將該線延長到花 蓮 原來東勢至谷關有既設路線 則較經濟 乃為一舉數得 且大甲溪河流穩定 為全省第一 將來路線之保養 亦較容 易 並且在翻越合觀山時 發現新路線一條 海拔二 六八 公尺 比原勘之北線海拔二 七一九公尺 約低二百公尺 興工上方便不少 新線比原北線工程費可節省一千餘萬之 譜 條件優異 如大甲溪電源建廠成功後 下游檯中港為工 商漁港之建港 自然可促其完成 三 又聞政府目下決策 擬在明年中開發擁有三大事業區之大甲 溪 大安溪一帶 如大雪山林產區 省府已正式核定實施 每年以生產五萬立方公尺計算 可伐七十五年之木材 產量 豐厚 綜上各事業 皆互相脣齒相依相關 連公路一舉興建 則其他就容易附隨能得早日開發 而中部之發展振興大有厚 望 四 新線直接可與中豐(中壢 豐原)公路連接 國防上價值頗高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農民承領耕地後不能如時繳納地價至被撤銷耕權不無冤抑請予 放寬 提 人 132 蔡 鴻 文 號碼民字第三二號

二 提 為農民承領耕地後不能如時繳納地價至被撤銷耕權不無冤抑請予 放寬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酌情 決 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 建議政府修改四大公司股息發放法交鄉鎮農會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政府修改四大公司股息發放法交鄉鎮農會 審查意見 號碼 財字第三七號 送請政府研究 請臺糖公司對發給蔗農各種款項應透過合作金庫各鄉鎮市農會 代發 提 人 劉傳來 胡丙申 劉金約 陳萬福 蔡鴻文 林生財 請臺糖公司對發給蔗農各種款項應透過合作金庫各鄉鎮市農會 號碼 農字第三七號 代發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決 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 東西橫貫公路乃此次勘查之新線為東西經濟貫通之動脈具有反共 抗俄時代性之價值應請政府從速決定以利國防交通經濟及資源開 發 提 人 蔡鴻文 何金生 號碼 交字第一七號 13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東西橫貫公路乃此次勘查之新線為東西經濟貫通之動脈具有反共 抗俄時代性之價值應請政府從速決定以利國防交通經濟及資源開 發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決 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 臨時省議會 第二屆第三次大會提 鄉鎮農會事長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員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三二號 鄉鎮農會事長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員 法 請建議政府修改鄉鎮級租佃委員會組織法 關於農民租佃之糾紛 多屬於鄉鎮間之事 而鄉鎮級農會均無擔 任租佃委員之職 致使對此項工作 未能充分協助 擬請依照縣 級租佃委員組織法 以鄉鎮農會事長為當然租佃委員之職 以利工作進行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審查意見 說 明 據地政局沈局長說明 俟鄉鎮農會改組時照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轉國防部對於農民畑地被戰車訓練損害農作物補償費早日撥付 以安民生 134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請轉國防部對於農民畑地被戰車訓練損害農作物補償費早日撥付 號碼 民字第三六號 以安民生 請省政府轉呈國防部迅即撥付 法 查大肚山一帶軍事訓練損害農作物經部隊會同鄉鎮公所數次調查 在 當時屢次發表一定有最低限度賠償 迄今數年 尚未實現 現軍事訓練繼續進行 又繼續被損者無統計 因此附近農民生活 將發生影響 特再建議政府 將轉呈國防部 早日撥款賠償 以安民生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國防部採納施行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關於農田灌溉抽水機用電為配合農產物成本應亟予減輕電費以勵 生產 提 人 蔡 鴻 文 關於農田灌溉抽水機用電為配合農產物成本應亟予減輕電費以勵 號碼 建字第二六號 生產 法 請建議政府即時恢復打折優惠 查本省電力公司 自日據時代 因抽水機用電 係用以灌溉農田 水利者 均給以減輕電費之優待 迨至本省光復後 仍繼續照 而且再度減輕 可見政府對農田水利增產重視之至意 今因經濟 部通知 對減輕電費在調整電價時 已將以往所有折扣優待法 一律取消 一般農民聞悉 甚感憂慮 1.農民對農作物之自然 灌溉 自勿須計其成本 如位居圳水末端以及較遠之耕地 大多 13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利用電動抽水機補救 歷年以來 電力公司均照往昔收費無異 故缺水地帶之耕地收穫並不稍遜其他水源富足之肥沃水田 而得 有輝煌增產成績 實應歸功於電力公司電費優待之培植 今一旦 徒增電費 致使一般農民難計成本 恐懼猶豫惶惑終日 以致怨 言嘖嘖 2.本年奇旱為空前未有 幸人民利用抽水機施以灌溉 勉力播種插秧 均獲有今日收成之結果 設使一任電費調整取消 優待 而農民以成本關係 裹足不前 任其田地荒廢 則後果較 之增收微利電費 利害無損及國家增產計 對電力公司農田灌溉 之抽水機電費優待 應予保持 依照前例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 (修正部份 法內 建議 二字刪除 於 請 字上加一 促 字 )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關於旱災農作物失收影響生計請政府體恤施以補救法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二號 關於旱災農作物失收影響生計請政府體恤施以補救法 法 一 請政府對此次之旱災 應迅速飭有關機關切實會同鄉鎮公所 實地調查 並重視基層之意見 俾利減免稅捐 二 請糧食局迅即會同鄉鎮農會 實地調查此次旱災當中農民施 肥情形 至既施肥數量 請予以全額補助 三 請糧食局繼續欠缺糧食農戶 貸放米糧 本年遍地奇旱 為十年來所少見 農民已失去收成憑依 惶惶終 日 顧慮此後生計問題及應納稅捐之苦惱 其情至為可憫 應迅 136

二 提 速設法予以補救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貫澈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確切指導民營工廠並發展臺灣茶葉請 存續茶葉公司 茶林互養 良制俾鼓勵人民投資工業 提 人 林仁和 劉濶才 黃宗焜 黃運金 何禮棟 陳長壽 張芳夑 林全義 李卿雲 劉傳來 盧繼竇 林端珍 張炎清 李建和 陳火土 高贏清 葛良拜 江金彰 洪 掛 許金德 朱萬成 張振生 郭石頭 陳萬福 潘福隆 林世南 劉朝四 林生財 黃 梁許春菊 游蘇鴦 胡丙申 黃廖素娥 蔡鴻文 陳皆興 何金生 林永樑 周百鍊 業 林金聲 號碼 農字第三五號 為貫澈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確切指導民營工廠並發展臺灣茶葉請 存續茶葉公司 茶林互養 良制俾鼓勵人民投資工業 法 一 請在政府輔導民營期間 仍准農林公司茶葉分公司經營原屬 林木林地 二 所有培植砍伐 應悉照政府命令 一 臺茶公司在公營時期 所有茶山之培植養育 原係採取 茶 林互養 制度 其意義在農業培植上 仍因本省地天候特 殊 可以四週林木 防禦颱風之襲擊 可以抵擋雨季而保持 其水土 在經濟運營上 數十年來 向施茶林兼植 充分利 用地力 可以截長補短 互相補益 13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二 以往因茶欉培植較速 乃以其收益充作造林 是為 以茶養 林 階段 迨造林部分成功 又轉以其收益 以推廣植茶 是為 以林養茶 階段 兩者彼此互養 固為一獨得運營之 制度 三 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 為一種溫和之土地改革 我政府自始 即明告 將盡量輔導開放之民營公司 保護地主土地資本 所轉投之工業資本 為有利之發展 今林管局忽於開始分售 之時 即欲將茶林分割 貽害臺茶經營 誠非淺鮮 良因該 公司在公營時期 政府放租茶園 達 70%以上 所餘部分 不過 20% 倘再硬性分割茶林 既不是 以林養茶 其在 管運營 尤多困難 況在茶園之林山 林木 為數甚少 佔全省林野面積 只及 2% 誠然微不足道 如仍授與民營 公司經營 所有培植砍伐 自能悉照林業法令 當無碍 於林管局對於造林或水土保持之管監督也 四 茶業為本省特產 歷年外銷 爭取外匯甚鉅 亟宜強化扶植 促進生產 存續原有 茶林互養 良制 極盡輔導民營工廠 為是 審查意見 送大會討論 大會決議 尚待研究 為改進魚市場業務扶植漁業建議修定本省魚市場管規則提請公 決 提 人 138 李建和 劉金約 黃宗焜 林生財 黃祺祓 張振生 劉朝四 蔡鴻文 洪 林仁和 掛

二 提 林 金 聲 江 金 彰 黃 業 林 永 樑 賴 森 林 陳 振 茂 陳 火 土 郭 石 頭 胡 丙 申 陳 長 壽 陳 和 錦 林 端 珍 盧 繼 竇 潘 福 隆 高 贏 清 蕭 秀 利 李 萬 居 何 金 生 潘 新 臺 朱 萬 成 梁 許 春 菊 游 蘇 鴦 吳 三 連 號 碼 農 字 第 三 六 號 為 改 進 魚 市 場 業 務 扶 植 漁 業 建 議 修 定 本 省 魚 市 場 管 規 則 提 請 公 決 法 一 請 刪 去 本 省 漁 市 場 管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原 文 消 費 市 鄉 鎮 魚 市 場 當 地 市 政 府 或 市 鎮 鄉 公 所 主, 會 同 省 或 縣 漁 會 組 織 魚 市 場 管 委 員 會 經 營 之 改 為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當 地 漁 會 及 經 營 魚 市 場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士 糾 集 資 金 組 織 公 司 經 營 之 其 他 與 本 法 牴 觸 各 條 條 文, 亦 併 應 本 此 原 則, 分 別 予 以 修 正 二 魚 市 場 應 即 開 放 民 營, 投 資 者 準 備 充 分 資 金 與 專 門 人 才 妥 為 運 營, 承 和 市 場, 依 法 繳 付 租 金 及 稅 款, 並 受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之 監 督 査 本 省 消 費 地 漁 市 場, 自 民 國 四 十 年 改 組 以 還, 於 經 營 管, 均 未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五 六 年 來, 弊 竇 叢 生, 亟 宜 改 制, 俾 以 扶 植 漁 業, 茲 列 舉 其 於 下 : 一 現 行 管 委 員 會 組 織 為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混 合 體, 所 需 資 本, 主 機 關 與 農 會 各 負 擔 一 半, 並 非 法 人, 非 官 非 商, 體 制 失 宜, 於 法 無 據, 自 不 能 為 權 利 義 務 之 主 體 二 因 之 現 有 各 於 市 場 所 用 人 員 之 身 分, 既 不 能 取 得 公 營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資 格, 亦 非 商 營 行 號 之 從 業 員, 不 獨 無 一 定 之 編 制, 13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更 無 管 職 工 之 準 則, 形 成 為 地 方 派 系 角 逐 相 爭 之 場 所, 使 任 事 者, 莫 能 專 心 服 務, 而 每 當 地 方 首 長 選 舉 後, 竟 成 為 酬 傭 私 人 之 收 容 所, 恩 怨 是 非, 不 一 而 足, 誠 為 人 士 糾 紛 之 淵 藪 三 魚 市 場 之 經 費 於 編 制 與 人 事 之 無 定, 在 編 造 預 算 決 算 時, 僅 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各 主 任 委 員, 類 係 地 方 機 關 首 長, 兼 任 者, 既 無 暇 顧 及 場 內 業 務, 對 財 務 之 運 用, 亦 屬 茫 然, 不 知 所 措, 一 任 少 數 人 員, 予 取 予 求, 所 有 浪 費 貪 污, 竟 成 為 合 法 之 報 銷, 此 乃 財 務 上 困 厄 模 糊 處 四 査 各 魚 市 場 管 委 員 會, 每 月 定 期 開 會 一 次, 各 委 員 既 非 專 業 人 士, 發 言 不 切 要 領, 爭 報 銷, 爭 用 人, 對 於 拍 賣 運 輸 儲 藏 付 款 等 業 務 中 心, 無 力 改 進, 徒 使 歲 月 蹉 跎, 而 直 接 生 產 之 漁 民, 常 因 魚 貨 拍 賣 後 收 款 困 難, 乃 魚 市 場 以 半 官 半 商 姿 態, 經 常 利 用 一 切 勢 力, 逮 捕 漁 民, 充 公 魚 貨, 其 官 僚 落 伍 之 作 風, 久 為 漁 民 之 詬 病, 此 為 業 務 上 之 不 合 處 基 於 上 述 各 點, 可 知 現 行 之 魚 市 場 實 為 畸 形 之 機 構, 對 政 府 稅 收, 無 補 益 之 處, 對 漁 民 亦 僅 盡 剝 削 之 能 事, 至 於 調 節 盈 虛, 平 衡 價 格, 更 是 無 力 達 成, 若 非 澈 底 改 革, 實 為 本 省 民 治 史 上 之 汙 點, 亦 為 漁 民 之 桎 梏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修 正 通 過 ( 修 正 部 份 : 法 內 消 費 地 魚 市 場 當 地 下 加 漁 會 及 三 字 ) 140

二 提 請將臺中清水段公路迅即舖裝高級柏油路面以利軍民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一 號 請將臺中清水段公路迅即舖裝高級柏油路面以利軍民交通 法 請省政府於四十四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計畫 一 査中部與北部往來之旅客及貨物 如利用汽車載運 均取道 清水臺中段公路 既可短路程 且自清水至台北公路又係高 級路面 故該段公路交通量至為頻繁 汽車往來如織 實為 中部重要交通路線 二 該路沿途甚多軍事機關 如清水空軍發動機廠 降落傘工廠 空軍被服廠 公館機場 民航站 裝甲兵學校 空軍第三飛 機廠暨駐軍等 各該機關車輛均經常往來該段道路 故又為 重要軍用道路 三 臺中至清水段公路 全長三二 六公里 其中自臺中至陳平 厝間 在日據時代已舖有高級(水泥)路面 陳平厝至清水二 五公里則為碎石路面 因土質乾鬆 且往來汽車甚多 致車輛過處 塵土飛揚 遮天蔽日 不但有碍衛生 且以視 線不清 行車安全 亦受影響 四 為保障交通安全及保持公共衛生起見 該段公路實有迅速舖 裝高級柏油路面之必要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審查意見 說 明 舖裝全省高級路面工程經費 現正商請美援 如獲同意 按自明 年起分四年完成 臺中清水段公路 係編為第二年工程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14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鄉鎮農會事長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員 提 人 蔡 鄉鎮農會事長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員 鴻 文 號碼 民意第卅二號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審查意見 說 明 據地政局沈局長說明 俟鄉鎮農會改組時照 決 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 臨時省議會 第二屆第四次大會提 請政府准小地主設寄籍者依據本籍地按照規定收囘耕地俾利耕作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准小地主設寄籍者依據本籍地按照規定收囘耕地俾利耕作 號碼 民字第二二號 法 為補救小地主租約期滿能得收囘耕地 按 四四 府民地督字第 二五七七號令規定中 末段修改為 但出租人住所或本籍地距離 其耕地過於遙遠 依通常情形 縱獲准許收囘 顯仍不能自耕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等 以使寄居遠鄉小地主能囘本籍地收囘耕 地耕作 以符扶植自耕農政策 依照台灣省政府 四四 府民地督字第二五七七號令規定 能收 囘自耕審核之標準 為 出租人能自耕之認定 以出租人本人及 142

二 提 其配偶與同一戶內之直系血親必須具有體力勞働之條件外 並須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為限 一 農業學校畢業者 二 從事 農場工作有經驗者 三 過去曾經從事耕作者 四 現在從 事體力勞工者 但出租人住所距離其耕地過於遙遠 依通常情形 縱獲准許收囘 顯仍不能自耕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等 出租 人之住所 並無明記為寄籍住所 或是本籍住所 惟因小地主依 三七五租約已出租期中未能收囘 因無工作 為生活計而出他鄉 者 依戶籍法不得不寄籍手續 故該住所只用寄籍住所為標準 而核定 視作不在地主不能收囘耕地者 受虧太多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審查意見 說 明 據地政局何副局長說明 該項法係行政院所核者 當時所謂 住所 並不論於本籍或寄籍 但事實上核各時 須出租人 檢呈戶籍謄本 對於遙遠程度甚難作具體規定 且現四十三年換 約已大部完竣云云 本應送省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體察山頂鄉村實行拋售食米以惠民困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七號 請糧食局體察山頂鄉村實行拋售食米以惠民困 法 請政府將山頂鄉村 列入拋售對象區域 政府為抑平米價 將全省城市及鎮所在地實施拋售米 對鄉村均 視為米榖生產地區 惟鄉村內如居住在山頂耕作山畑 非生產米 穀 村民全賴購米者 且數年來被旱災所迫陷於困苦 應迅速 14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救濟 請糧食當局體察實情 予以增加拋售該區域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 修正部分 及法內 山頂鄉村下加 缺糧地區 四字 審查意見 說 明 修正 山頂鄉村中如非缺糧 卽無需拋售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對雜作肥料及經濟困難農戶准予貸放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一七號 請糧食局對雜作肥料及經濟困難農戶准予貸放 法 請糧食局研究貸放法 以分期攤還 一 糧食局分配雜作肥料 定為繳納現款 惟經濟困難農戶不能 提領 致影響生產 二 現時雜作極為普及 請糧食局研究對雜作肥料准予貸放法 俾收增加生產之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民國四十四年度二期作受水災蟲害風害嚴重損失懇將四十五年第 一期作肥料稻穀全部惠貸以恤民艱而利增產 提 人 蔡 民國四十四年度二期作受水災蟲害風害嚴重損失懇將四十五年第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一八號 一期作肥料稻穀全部惠貸以恤民艱而利增產 144 法 請糧食局體察農情 民國四十五年一期作肥料稻穀惠予全部貸

二 提 放 以利增產 歷年水稻肥料繳納稻穀 規定預繳三成 餘七成政府貸放 已 往均照繳無異 四十四年因受種種災害威脅 減收情形為歷年所 罕見 一般人民普遍陷於生活困難 設使四十五年一期作肥料稻 穀不能得到全部貸放 必須先繳三成稻穀 則無餘糧維持生活 焉能顧及本期糧食之生產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臨時省議會 第二屆第五次大會提 建議省政府轉請中央修改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三 五 六各條條文俾合刑旨適度糾正少年犯罪 蔡 鴻 文 盧 繼 竇 提 人 胡 丙 申 梁許春菊 建議省政府轉請中央修改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黃 業 號碼 民字第一五號 三 五 六各條條文俾合刑旨適度糾正少年犯罪 法 一 請修正戡亂時期竊盜犯 贜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擬增 訂初犯或輕微過失犯 或在學學生之竊盜犯 贜物犯 得從 輕宣付保護管束 二 請修正同條例第五條對於宣告處分感化教育期 應予明告當 事人 三 請修正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對於宣告教育處分期限改為三年 14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以 下, 其 執 行 感 化 教 育 期 間 已 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而 確 已 悛 改 者, 得 免 予 繼 續 執 行 又 同 條 第 二 項 對 於 延 長 感 化 教 育, 並 請 予 以 刪 除 一 查 戡 亂 時 期 竊 盜 犯 贜 物 犯 保 安 處 分 條 例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少 年 犯 罪, 不 論 累 犯 初 犯 以 及 是 否 在 學, 均 令 一 律 強 制 感 化 教 育 三 年, 似 有 輕 重 失 妥, 與 本 條 例 立 法 意 旨 在 於 懲 慣 犯 之 目 的 相 違 背 良 以 是 種 少 年, 生 上 適 在 變 化 時 期, 極 易 發 生 衝 動, 如 使 之 與 一 般 慣 犯 同 地 受 感 化 教 育, 適 資 予 染 習 竊 盜 惡 習 與 技 巧 之 機 會, 尤 以 在 學 少 年 失 去 正 規 教 育, 貽 誤 一 生 前 途 為 大 至 於 若 干 貧 困 失 學 青 年 或 已 無 父 母, 或 需 幫 助 家 庭 生 計, 如 令 入 感 化 教 育 三 年, 更 足 以 增 加 其 困 苦,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益 以 目 下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無 多, 容 量 有 限, 倘 不 能 確 施 感 化 教 育, 亦 適 足 以 戕 害 少 年 也 二 保 護 管 束 制 度 為 現 代 良 法 美 制, 殊 不 宜 輕 予 放 棄 刑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立 法 之 意 旨, 而 一 律 施 以 感 化 教 育 三 該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宣 告 感 化 教 育 處 分, 應 毋 庸 諭 知 處 分 期 間, 對 於 少 年 犯 之 心 靈 殊 過 事 威 脅, 似 宜 予 以 明 白 宣 告, 俾 知 悛 過 有 期 四 該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宣 告 感 化 教 育 均 為 期 三 年, 至 少 須 受 感 化 教 育 滿 二 年 以 上, 經 為 認 無 繼 續 執 行 者, 方 准 免 予 執 行, 對 於 初 犯 及 輕 微 犯 或 在 學 學 生 不 盡 妥 善, 已 如 前 述, 至 於 是 否 悛 改 從 良, 殊 非 在 一 種 有 控 制 環 境 所 能 完 全 覺 察 而 確 定 者, 故 對 於 延 長 感 化 教 育 期 限, 似 應 刪 去, 以 免 發 生 流 弊 146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並本會向立法院請願 請將水泥普遍配售農民以供修建堆肥舍猪舍及設置稻穀晒場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九號 請將水泥普遍配售農民以供修建堆肥舍猪舍及設置稻穀晒場 法 一 農會會員向各鄉鎮農會申請需要數量 應檢附計劃表 然後 農會彙集向水泥公司申請 二 請政府體察實情 惠予實施 省下各縣市農戶 所有堆肥舍 猪舍因上峯補助修建棟數寥寥有 限 而農民鑒於增加堆肥可節用化學肥料 建築猪舍 可以增加 猪隻生產 前者能減少外滙支出 後者能爭取外滙的收入 故此 農戶紛紛自建堆肥舍及猪舍為數甚多 但每破損時 因不易購到 水泥 而一任其倒塌 此為農村中重大的損失 又如在稻穀收刈 期 大部份因缺水泥 無法設置晒場 致使每年之損失甚鉅 如 前項法能得解決 卽免農民購買高價水泥的耗費 以謀農民福 利 審查意見 一 建設組審查意見 本移請水泥分配研究小組審查 二 水泥研究小組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水泥研究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農林廳將大南種苗繁殖場所需肥料交當地農會統籌申請並 分配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三七號 14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建議農林廳將大南種苗繁殖場所需肥料交當地農會統籌申請並 分配 法 請農林廳糧食局體察實情 交農會 一 林廳直接向糧食局肥運處申請 而大南種苗繁殖場直接提 領 該場換肥稻穀全部農會代收保管 至該農會對糧局報 表常常發生困難 二 為簡化該場領肥暨便利農會與該場結帳起見 擬請將該場所 需肥料交當地農會統籌申請撥交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臨時省議會 第三屆第一次大會提 建議政府迅速調整公教員工待遇俾正本清源澄清吏治提高行政效 率以匡時弊俾達成反攻復國大業 民字第 21 22 24 48 74 76 80 81 83 92 99 125 150 號修正合併 提 人 王新順 郭秋煌 郭雨新 陳 筆 江文清 張振生 黃 堯 何甘棠 林蔡素女 陳大拔 蔡錦棟 賴榮木 蔡鴻文 陳天佑 號碼 民字第二一號 建議政府迅速調整公教員工待遇俾正本清源澄清吏治提高行政效 率以匡時弊俾達成反攻復國大業 民字第 21 22 24 48 74 76 80 81 83 92 99 125 150 號修正合併 148 法 一 調整原則

二 提 1. 實 物 配 給 部 份, 不 拘 員 工 官 等, 一 律 限 配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人 口, 以 維 最 低 生 活 2. 公 教 人 員 薪 金 依 官 等 官 俸 表 金 額 三 倍 折 付 臺 幣, 保 持 差 級 二 公 教 人 員 休 假, 應 另 給 付 旅 費, 以 符 實 際 三 眷 屬 津 貼 房 租 津 貼 職 務 加 給 醫 藥 津 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生 育 補 助 費 均 應 針 對 最 低 需 要 予 以 提 高 四 實 物 配 給, 如 領 實 物 應 免 費 送 達, 或 聽 其 自 領 取 代 金 五 公 教 人 員 調 職, 應 給 付 其 眷 屬 旅 費 六 調 整 經 費, 請 裁 撤 駢 枝 機 構 及 冗 員 並 緊 縮 講 習 費, 印 刷 費, 差 旅 費 等 糜 費 七 山 地 及 偏 僻 縣 份 或 地 區 應 給 加 成 八 出 差 旅 費 標 準, 應 予 合 調 整 查 目 下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不 獨 不 夠 生 活, 且 失 公 平, 揆 其 原 因, 乃 對 於 最 低 生 活 與 官 等 兩 項 待 遇, 未 能 兼 籌 並 顧 同 時 加 以 考 慮, 以 致 畸 輕 畸 重, 如 高 官 等 家 屬 較 少 之 人 員, 其 待 遇 反 不 及 多 家 屬 低 官 等 之 收 入, 即 使 家 屬 相 等, 其 收 入 亦 相 差 無 幾, 以 此 待 遇, 誠 不 足 維 持 官 常 官 規, 輕 則 虛 報 旅 費 車 馬 費 或 兼 職 以 維 生 活, 甚 則 利 用 職 務 枉 法 舞 弊, 馴 致 政 治 腐 敗,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百 事 生 弊 動 搖 政 治 根 本, 不 言 而 喻 自 公 教 人 員 實 施 休 假, 固 為 政 府 德 政, 乃 今 日 之 公 教 人 員 貧 困 異 常, 苟 有 休 假 時 間, 而 乏 休 憩 優 遊 旅 費, 亦 屬 枉 然, 則 現 訂 眷 屬 津 貼 房 屋 津 貼 職 務 加 給 醫 藥 補 助 費,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生 育 補 助 費 給 付 金 額 均 距 實 際 支 出 相 差 太 甚, 幾 同 虛 有 其 名, 允 宜 針 對 實 際 需 要 予 以 提 高 再 則 實 物 配 給 方 面, 如 燃 料 部 份, 14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或鼓勵燃用煤油 或定配焦煤 均以政府掌握物資多寡為取捨 罔顧公教人員實際生活環境之需要 年來一再更換 徒增炊具設 備之糜費 甚至硬性規定領用實物 迫使公教人員不得不賤售 承運商人坐收漁利與剝削 言下令人痛心 此外 如現行差旅費標準 亦嫌不符實際 對於確實推行公務 之人員 守法者唯有吃虧貼用 狡頑者則出於加報日數以彌補 甚至虛構事報領旅費 均不足為訓 再如公教人員遇有調遷 非出於自身之意志 而其家屬又必隨任遷居 以致公教人員視調 差為懲罰 若干主管亦有以此為制裁 俱見失當 至於調任偏僻 地區 一般公教人員更視為畏途 現行加成之數 亦不足以鼓勵 均宜加以調整提高 雖則以現在財政狀況 似不足以全面整 然政府確具決心 未嘗不可裁撤若干駢枝機構或冗員以及龐大旅行費以為挹注 良 以健全人事與確具制度而為行政要圖 尤以前者更屬重要 所謂 徒法不能以自行 是故調整公教人員待遇 誠為當務之急 不宜有所迂緩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鄉鎮農會事長對農村情況較為明瞭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 員 提 人 蔡 鴻 文 鄉鎮農會事長對農村情況較為明瞭應為鄉鎮租佃委員會當然委 員 150 號碼 民字第三五號

二 提 法 請政府修改鄉鎮級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增農會事長為該 會委員之名額 鄉鎮農民基層組織 所選出之事長 深明一般農民 對租佃紛 爭因果 如賦予調解任務自較易達成任務 良以租佃委員會係一 專設機構 以職責關係致未能過問與充分協助 擬請修正縣級租 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以鄉鎮農會事長為當然租佃委員之職 以 利工作進行 審查意見 保留 審查意見 說 明 農會事長具有農民身份 可在自耕農或佃農名額內競選擔任之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注意夏季衛生多量儲備藥品以應突襲病患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七一號 建議政府注意夏季衛生多量儲備藥品以應突襲病患 法 一 請衛生處對夏令較易發生各種疾病 遍令全省衛生機構作預 防宣傳提高人民警覺 二 衛生處應嚴密注意病源並先分發各縣市衛生院應用藥品以備 緊急需要 本省醫學設備及治療預防工作 年來經本省衛生處不斷的努力 人民獲益至深 本年夏季流行性感冒普遍威脅全省患者凡達百餘 萬人 死亡人數亦不少 當時衛生機構以突來病患 手足失措 應付困難 頗引起人民的不滿 當此夏季時期自更易發生各種疾 病 衛生機構應嚴密注意事先作各項藥品之儲存 以分發各縣市 15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衛生院備作應急之需 以免臨時週章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 修正部份 中 夏令衛生 改為經常 審查意見 說 明 各種傳染病各季均可能發生故予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關於戰時生活的節約殊不澈底建議速為改善以正風氣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七二號 關於戰時生活的節約殊不澈底建議速為改善以正風氣 法 一 省府通令各縣市在村里民大會時議定賀金賻儀不得超過政府 規定之原則 二 公教人員及團體以及公私營廠場各主管機關於動員月會議 定賀金賻儀數目 互相遵守 三 鄉鎮公所應力倡集團結婚以資節約 一 人民婚喪喜慶各種慶祝法 政府為勵行戰時節約 曾三令 五申勸告人民勿過事舖張 惜多未能秉承實行 甚至較前更 見奢華 忽視戰時公約的宗旨 二 公教人員公私營團體機構人員收入微薄 每因碍於人情面子 每次賀金多者二百元 少者數十元不等 彼此均不甘人後互 相激進馴至成為一種習尚 致使每月所入除支各種應酬費所 餘下已是無幾 焉足以仰事俯畜 此種不良風氣亟應予改善 三 政府對婚喪喜慶雖三令五申 未生實效 此後應公教人員 以身作則 並經縣市政府通告鄉鎮公所倡導集團結婚等並於 152

二 提 舉行鄉里民大會時該會依照政府命令斟酌情形分別厘訂各 項祝賀送禮數字 只能減低不能超過 公教人員及團體並公 私營廠場各主管單位著所屬者報明備查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防治田野與城市鄉鎮間之鼠應同時期舉行俾收宏效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七三號 建議防治田野與城市鄉鎮間之鼠應同時期舉行俾收宏效 法 建議政府防治野鼠應飭省衛生處同時施行清除城市 一 田野鼠害防治能成功 年可節省糧食約廿萬噸數字龐大至足 驚人 現經農林廳糧食局 農復會三機構配合訂於本年十一 月施行 二 鼠患能傷害農作物既如此之烈 而其對城市鄉鎮間人民住戶 嚙食物資為患 當亦不遜於田畑農作物之損失 若徒於田野 間施以清除工作 而忽略城市方面的清除將使鑽類轉移營流 竄於田野之間 故必須同時施以根治的計劃 建議政府對鼠 患之防治不論城市田野均應同期施行 冀收宏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核准省農會進口農藥廉配農民應用以加強防治病蟲害而利 增產 提 人 蔡鴻文 朱萬成 張振生 號碼 財字第四六號 15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核准省農會進口農藥廉配農民應用以加強防治病蟲害而利 增產 法 請省府特准省農會進口物資種類增列農藥一項 准予進口 並核 撥所需外滙 一 查本省農戶為防治農作物及家畜家禽病蟲害所需各種藥劑 為數甚巨 農林廳及糧食局雖曾進口美援農藥 但仍不 敷供應 至市面上所售則嫌價格奇昂 農民不勝負擔 均殷 望農會統籌進口廉價配售 以利增產 二 省農會過去申請進口物資 省政府委員會第一九八次會議決 議 僅准該會進口農機具及種子二項 農藥未獲列入 應請 政府增列農藥一種 藉以充分供應農民需求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請政府准免取農會信用部甲種活期存款使用支票以符實際 俾裕農村金融發展農村經濟 提 人 蔡 鴻 文 為請政府准免取農會信用部甲種活期存款使用支票以符實際 朱 萬 成 張 振 生 號碼 財字第四七號 俾裕農村金融發展農村經濟 法 為貫澈合作社與農會合併及改進農會之政策 加緊完成反共抗俄 大業計 應請政府迅將農會信用部予以解釋 視為信用合作社 准予得為支票付款人 或正式修改票據法 俾裕農村金融 資助 發展農村經濟 154 查自政府通令取締農會信用部甲種活期存款使用支票後 凡

二 提 以 甲 種 存 款 於 農 會 之 會 員 及 贊 助 會 員, 均 有 普 遍 之 反 應, 其 實 情 如 次 : 一 農 會 信 用 部 為 農 村 唯 一 金 機 機 構, 遠 自 日 據 時 期, 多 有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經 數 十 年 之 歷 史, 存 戶 無 不 稱 便, 政 府 一 旦 取 制 止, 形 成 徒 使 農 村 逐 一 仰 靠 現 鈔 交 易, 非 但 不 便, 且 其 授 受 過 程 中, 不 甚 安 全, 並 以 文 明 國 家 減 少 交 易 過 程 中 之 通 貨 流 通 原 則 與 養 成 國 民 良 好 信 用 制 度 論, 亦 屬 不 合 二 農 會 係 自 卅 八 年 間 合 併 合 作 社, 依 照 行 政 院 臺 四 十 六 內 一 七 號 令 核 示 : (1) 查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與 合 作 社 於 卅 八 年 間 實 行 合 併, 旨 在 避 免 當 時 農 會 與 合 作 社 業 務 紛 爭, 故 所 有 鄉 鎮 信 用 合 作 社 均 經 併 入 農 會 ( 下 略 ) 及 同 令 ( 四 )( 前 略 ) 農 會 信 用 部 經 營 業 務 性 質 與 信 用 合 作 社 相 同 ( 下 略 ) 之 規 定, 自 可 比 照 信 用 合 作 社 或 兼 營 信 用 合 作 社 甲 種 活 期 存 款 使 用 支 票, 如 一 旦 禁 止, 無 異 破 壞 農 村 合 作 事 業 與 農 會 改 進 成 果 至 深 且 鉅 三 農 會 信 用 部 之 母 體, 原 係 信 用 合 作 社, 僅 以 奉 令 合 併 農 會 改 變 名 義, 其 實 際 業 務, 仍 與 過 去 完 全 相 同, 且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亦 均 有 明 白 規 定, 比 照 合 作 社 負 其 責 任, 因 而 信 用 部 援 照 合 作 社 例, 實 無 不 可, 而 是 票 據 法 未 照 時 代 潮 流 之 演 變 事 實 與 實 際 需 要 加 以 修 改 而 已, 又 農 會 信 用 部 或 信 用 合 作 社 儲 蓄 合 會 等, 均 屬 平 民 金 融 業 而 同 樣 使 用 支 票, 依 憲 法 第 七 及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人 民 一 律 平 等 享 受 自 權 利 之 原 則 及 其 經 過 事 實 論, 應 政 府 依 照 立 法 程 序 即 行 修 改 符 合 現 情 之 票 據 法, 至 屬 合 15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行政院外滙貿易審議委員會核定之香蕉輸日臨時措施省農會尚 未奉准核准參加出口應請修正以增加蕉農收益確保農會改進成果 請公決 張 振 生 朱 萬 成 提 人 蔡 鴻 文 為行政院外滙貿易審議委員會核定之香蕉輸日臨時措施省農會尚 號碼 財字第四八號 未奉准核准參加出口應請修正以增加蕉農收益確保農會改進成果 請公決 法 一 請省政府建議行政院外滙貿易審議委員會修正輸日香蕉臨時 措施法 准省農會得比照青果聯社出口香蕉比率出 口 二 在未修正前請先准該會自出口 一 本省光復後香蕉輸日省農會即以生產團體產地運銷供蕉 及輸出業務 至民國四十二年依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 法之規定 將產地運銷業務劃歸青果合作社統一 省農 會仍依法繼續出口業務 歷年輸出 為數甚多 對國家 及蕉農權益不無貢獻 惟去 四五 年行政院外滙貿易審議 委員會核定之香蕉輸日臨時措施 自四十五年十月起至本年 三月底止 屆滿後又復延長至八月底止 其出口分配比率 對省農會均無分配 未得參加輸出 似有抑制代表農民 生產團體之嫌 156

二 提 二 查香蕉輸日業務 初為臺灣省農會及青果合聯社兩生產 團體 並與青果公會合組青果產銷聯營委員會共同聯營 是 農會與青果聯社等兩者地位相同 所享權利自應平等 在現 行國家整個調節制度下 應使其盡力為國家為農民之利益對 外發展運銷 而奉核定之臨時措施 僅對青聯社及青果公會 分配比率 竟置農會於不顧 顯有偏頗 政府歷年來對增進 農民福利 確保農會改進成果 已有賢明決策與決心 自應 平等待遇 以示扶植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建議省府撤消臺灣省政府調節煤焦產銷法暨臺灣省煤業調節 委員會俾資產銷兩方自發展而期減輕各消費用戶負擔 提 人 李 建 和 許 金 德 蔡 鴻 文 王 天 賜 號 藍 茂 松 碼 建字第七七號 請建議省府撤消臺灣省政府調節煤焦產銷法暨臺灣省煤業調節 委員會俾資產銷兩方自發展而期減輕各消費用戶負擔 法 請即撤消臺灣省政府調節煤焦產銷法及臺灣省煤業調節委員 會 以資開放煤焦 自買賣 俾各有發展之機會 而期可配合 四年經建計劃之需要 一 煤調會自身並無生產亦無消費 係煤焦買賣機構 現在社會 之進步 業已進入 生產 與消費直接關係階段 實現高速 度之配售 以消滅中間買賣之加價 用來提高員工之福利 而期減低產品售價 俾以達成自經濟原則與煤焦正常經濟 15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政 策 上 最 低 要 求 之 最 終 目 的, 如 此, 該 會 乃 是 妨 碍 買 賣 之 機 構 二 煤 調 會 為 產 銷 中 間 機 構, 抽 取 大 量 手 續 費, 又 高 價 配 給 器 材, 既 無 省 庫 撥 款 開 支, 據 聞 尚 有 數 百 萬 元 之 盈 餘, 連 同 一 年 間 之 開 銷 二 千 萬 元, 純 出 自 生 產 者 及 用 戶 應 享 或 應 免 而 來, 在 此 自 經 濟 下, 實 不 容 存 在 三 煤 調 會 站 在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成 為 隔 膜, 對 於 軍 公 用 煤, 不 准 雙 方 直 接 買 賣, 實 有 碍 於 產 銷 雙 方 建 立 情 感, 使 各 方 與 煤 礦 業 者 造 成 敵 對 現 象 四 煤 調 會 對 於 煤 礦 業 者 所 生 產 煤 炭, 並 予 以 運 輸 管 制, 迫 使 生 產 者 無 法 自 立 配 運, 應 聽 命 該 會 分 配, 致 業 者 雖 擁 有 大 量 存 煤, 而 部 份 中 小 工 廠 却 無 法 獲 煤, 如 斯 業 者, 因 存 煤 所 受 週 轉 資 金 之 欠 靈, 及 用 戶 亦 因 運 煤 不 暢, 影 響 生 產, 孰 應 受 其 咎, 此 乃 因 煤 調 會 握 有 管 運 權 之 流 弊 五 四 十 二 年 間 美 國 煤 業 專 家 蘇 魯 門 華 爾 士 兩 位, 曾 向 我 政 府 建 議 務 須 撤 消 煤 業 管 制, 嗣 政 府 遂 於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公 佈 撤 消 煤 業 管 制, 實 施 自 競 爭 制 度, 使 各 業 者 減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品 質 改 進 技 術 等, 故 無 論 產 銷 雙 方, 均 可 自 選 擇 貨 品, 搏 得 大 多 數 雙 方 讚 譽, 回 顧 其 撤 消 管 制 結 果, 固 然 業 者 年 生 產 量 自 二 一 萬 噸 提 至 二 四 萬 噸, 一 時 循 著 自 競 爭, 造 成 低 價 黑 市, 並 且 用 戶 可 任 其 選 擇 採 購 適 質 得 量 之 煤, 此 乃 是 撤 消 管 制 可 達 及 六 觀 諸 鄰 邦 日 本 曾 經 施 行 煤 炭 管 制 一 次, 結 果 背 道 而 馳, 於 一 九 四 九 年 即 予 撤 消 管 制, 並 公 佈 煤 礦 業 合 化 臨 時 措 置 158

二 提, 其 目 的 在 輔 導 煤 礦 安 定 生 產 並 增 加 消 費 量, 結 果 見 效, 年 生 產 量 自 管 制 時 三 千 萬 噸 提 高 至 四 六 五 二 萬 噸 ( 一 九 五 六 年 ), 造 成 最 高 生 產 紀 錄, 此 乃 是 管 制 政 策 無 法 刺 激 增 產 一 種 具 體 證 明 以 此 借 鏡, 欲 求 臺 煤 增 產 以 配 合 第 二 個 四 年 經 建 計 劃 最 後 一 年, 即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需 量 四 二 萬 噸 起 見, 自 應 撤 消 煤 炭 管 制 與 煤 調 會 機 構, 任 其 自 競 爭, 刺 激 生 產, 方 可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七 查 現 在 每 月 生 產 已 達 廿 五 萬 噸 之 關, 對 於 省 內 用 煤 不 僅 可 期 平 衡, 當 且 有 剩 餘, 此 乃 為 撤 消 煤 調 會 及 半 管 制 半 自 制 度 之 時 機, 今 後 方 可 有 增 產 之 餘 地 八 煤 調 會 在 名 義 上 雖 屬 省 府, 又 受 經 安 會 工 業 委 員 會 及 經 濟 部 之 直 接 指 揮, 再 以 本 身 係 三 級 機 構, 權 限 又 小, 對 本 省 煤 價 未 能 依 成 本 作 機 動 之 調 整, 又 造 成 徵 購 價 洽 購 價 泥 紙 價 市 價 等 四 種 價 格, 使 用 戶 負 擔 不 公 平, 而 任 其 他 民 營 工 業 未 能 獲 得 平 均 發 展 機 會, 實 有 欠 公 允 復 又 少 收 購 資 金, 煤 產 過 剩 時 則 無 力 收 購, 至 煤 荒 時 又 鮮 存 煤 拋 售, 因 而 有 煤 調 會 為 一 無 權 無 能 無 錢 之 多 頭 機 構 之 譏, 實 覺 有 失 去 原 來 設 立 之 目 的 與 本 身 之 任 務 九 產 銷 兩 方 在 自 經 濟 原 則 下 自 行 交 易, 應 倣 照 各 國 開 放 自 例, 宜 速 加 撤 消 所 有 阻 碍 生 產 制 度 與 機 構, 以 便 趕 上 國 際 水 準, 提 高 生 產 力 量 審 查 意 見 本 併 建 字 第 三 六 號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15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為延長興建臺中縣大安溪北岸雙寮堤防至海岸止俾能消除建興 西岐兩里之洪患以保人民生命財產 提 人 蔡 鴻 文 李 雅 正 為延長興建臺中縣大安溪北岸雙寮堤防至海岸止俾能消除建興 號碼 建字第四九號 西岐兩里之洪患以保人民生命財產 法 建議政府派員勘察興築大安溪北岸雙寮堤防至海岸止工程 編列 四十六年度預算 臺中縣大安溪北岸鐵道橋以西 向無堤防之設 居民因恐洪水 為害 損及生命財產 終日恐惶憂形於色 嗣經請求政府蒙撥鉅 款興築計長三千七百公尺之堤防 此人民解除隱患心 擴大增 產成果頗佳 事因四十五年八月下旬至九月上旬間豪雨傾盆 洪 流暴漲 致建興 西岐二里之耕地竟成澤國 流失不下十二 三 公頃有餘 被砂石埋沒者 約五十餘公頃 查受害原因該溪南岸 於四十二年建有濤留灞 致每年雨期之洪水 趨向北岸汜濫 雖 有新建三千七百公尺之堤防 尚感鞭長莫及 惟建興 西岐二里 耕地計有五百餘公頃 居民三百餘戶 人口三千二百餘人 仍受 洪患威脅 若確保該二里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須延長興築該堤 防至海岸方克有濟 審查意見 本併建字第四六號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電導抽水機為補助農田灌溉不可缺乏之器具為配合農產物成本亟 應減輕電費而利生產 160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電導抽水機為補助農田灌溉不可缺乏之器具為配合農產物成本亟 號碼 建字第四七號 應減輕電費而利生產 法 一 請政府體察缺水地域 農民私設電導抽水機灌溉農作物電費 即時恢復以前所有折扣優待 而利增產 二 請政府對缺水地域電導抽水機灌溉獎勵及電費補助 抽水機為一般農民普遍利用作為缺水時灌溉農作物 必需之器 具 遠在日據時代為利增產起見 對抽水機灌溉用電均給以減輕 電費的優待 光復後政府對此更為重視 且再減輕歷行已久 農 民稱便 更加踴躍增產 如此後開發海埔新生地 不易受到圳水 灌溉之地點較多 亦必須使用抽水機吸激井水引灌溉稻田 兹以 四十三年政府調整電費 將前所有折扣優待法 一律取消 致 農民感覺照實計費與農產品收穫之成本相形無益 而趨於節電缺 水之害 對增產有莫大的影響 應飭電力公司凡關農田灌溉用之 抽水機電費優待須予保持 照前法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促請政府扶助公民營廠場及小型民營工業注重改善勞工生活增進 勞工福利以提高生產效能 提 人 蔡 鴻 文 促請政府扶助公民營廠場及小型民營工業注重改善勞工生活增進 號碼 建字第五一號 勞工福利以提高生產效能 法 一 必須賴國外輸入接濟工業用的原料建議政府放寬外滙以資便 16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利購入 二 促請政府隨時調查廠場的生產量 如有退縮情形應予生產資 金的貸放以資補救 三 請政府派員視導廠場福利設施萬一於遭受損害時如何禦防 一 工廠本身的發展以原料不虞缺乏及運用得法為主體 本省對 原料的供應除農產品加工生產外 其他都甚稀少 必須仰賴 國外輸入接濟此點 須要政府特別予以注意及輔導 二 民營工廠及小型民營工業 每因資金不足而至生產退縮發生 虧損及業務衰落在所難免 蓋為各民營工廠前途一大隱憂有 碍本省工業之推行 對此切望政府放寬生產資金 不時予以 貸放俾資救濟 三 關於廠場員工福利如團體及勞工保險目前尚未能普及似此良 好的福利法須政府嚴密輔導其成 醫藥治療方面大小型場 多因業務關係不能設立萬一受到重傷的工人 不能當時救 急 待展轉送達廠外醫院或因時間延誤而致不治身死 此點 亟待政府設法輔助其成立 至小型廠場勿須此項設備者其特 約之公立醫院須予以特別優待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將糧食局所有屑 死 米配售原委託之鄉鎮農會或指定工廠以 利業務 提 人 蔡 鴻 文 請將糧食局所有屑 死 米配售原委託之鄉鎮農會或指定工廠以 162 號碼 農字第二五號

二 提 利業務 法 一 請糧食局將委託農會及廠商碾製所生屑 死 米以公平合 價格配售原委託農會及廠商 以利業務 二 請糧食局體察實情迅予實施 糧食局委託農會及指定工廠加工稻谷之副產品屑 死 米 均 該局指定價格全部配售各該農會或指定工廠轉售用戶 數年來 頗稱順利 但自四十五年二期起 突改為標售法 致發生困 難之現象 例如本四十六年四月間標售屑米 因不達底價 重行 招標 結果第二次投標最高價格比前次為較低 查其原因 無非 屑米儲存越久 被蛀蟲侵蝕 終至蛀粉廢物 消失商品價值 影 響該批屑米 尚未完全售出 致使優良飼料 商品 變為劣等品 不但損失國有物資至鉅 倘再不出售 恐變蛀粉時 而責令各農 會或指定工廠賠償好糙米者 則受託者 當蒙虧累不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開闢沿海岸新生海埔地及開發山地資源以發展本省經濟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政府開闢沿海岸新生海埔地及開發山地資源以發展本省經濟 號碼 農字第二六號 法 一 請政府重視開闢沿海岸新生海埔地及開發山地 迅即派技術 人員實地勘察 分別土宜地利 輔導退除役兵士及失業者墾 田種植 以利提高糧食增產 16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二 請農林 建設 民政廳 地政 水利 糧食局予以技術輔導 並貸放長期資金 三 請政府列入四十六年度事業計劃及編列預算 一 本省沿海岸海埔新生地 充其量而開發 經年後可能將一片 荒蕪不毛之地一變而為無數良田 不獨有大量增產貢獻 且 能輔導退除役兵士開墾就業機會 另方面可救濟隱藏失業者 的工作 一舉數得 應即速計劃進行 二 大甲溪開發之兩岸突出地帶 可依形勢儘力利用墾田種植 至東西橫貫公路開闢後連綿二 多公里 可儘量利用荒地 之土宜 鑒別需要 普遍種植農產物 其增產數量當至龐大 建議政府提早實施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設置農事小組技術指導員以利推行指導事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二八號 建議政府設置農事小組技術指導員以利推行指導事業 法 一 鄉鎮農會每一農事小組或兩小組設置技術指導員一名 每月 津貼三百元左右 二 轉請省政府商請農復會協助實施 農會改進工作 以農事小組處於基層首要組織 設使基礎不能鞏 固 則一同農會業務 難收良好的表現 為針對爭取農村繁榮及 技術的進展 亟待設置技術指導員專事指導小組會員 使農事小 組成為教育農民唯一良好機構之橋樑 冀能達到農會成為農民自 164

二 提 有自享自營之境地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製發牛籍證章及畜牛遷出證章以為標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二九號 請政府製發牛籍證章及畜牛遷出證章以為標幟 法 一 為加強保護耕牛充裕耕作動力 庶使農產增加 以促成四年 經建之計劃 但以前保護耕牛法 僅在牛角上燒烙印號 似嫌易生弊竇 應予改善 二 擬提議製發牛籍證章及畜牛遷出證兩種 以加強識別之管 三 請農林廳列入四十六年度事業計劃 並編列預算 農業振興 端賴耕牛動力殊多 故保障耕牛繁殖及飼養多寡與影 響農產之增加 無不息息攸關 當兹四年經建計劃的開始 預計 糧食增產較之第一期經建計劃為多 但為配合此一政策 對保護 耕牛 防止私宰 確保農村主要動力 實為當前急務 查過去管 耕牛法僅在牛角上燒烙印號 似嫌易生弊竇 據聞有藉詞將 烙印毀銷 以無籍牛隻掉換有籍耕牛供人屠宰 此足表現過去烙 印法尚有疏漏 為謀切實保護耕牛 極應在此法以外再加製 發牛籍證章加強識別 以杜掉換供人屠宰之弊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農業生產遞年均有增加若僅靠人力耕耘似屬有限應提倡機耕加強 16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生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農業生產遞年均有增加若僅靠人力耕耘似屬有限應提倡機耕加強 號碼 農字第三十號 生產 法 一 請政府以貸款方式 展限十年貸予農民購置耕耘機器 二 請四十六年度列入事業計劃 並編列獎勵耕耘機貸放款預算 本省農業仰賴政府培植與輔導農民技術上的配合工作 如農田去 雜去偽 病蟲害防治 土宜施肥的技術 種子改良等 始克遞年 增產 但此後響應政府第二期經建計劃之農產生產數字 若僅靠 全部人力耕耘 尚不能達到增產再增產的目標 應積極倡導農業 機械化 以機器耕耘來代替勞力 使農民以工作輕鬆度發生興趣 再以餘力推廣間作輪作等複種方法 而增加土地利用 獲至單位 面積的增產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放寬漁民承領漁船法及發展遠洋漁船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三一號 放寬漁民承領漁船法及發展遠洋漁船 法 一 建議政府將承領漁船保證人取銷 改為以承領漁船為抵押分 期還本時間延長 如承領漁民無法償還價款 可將漁船收回 另行放領 二 請多造大型漁船放領 166 一 沿海一帶漁民終歲辛勞 對生活的改進仍感難盡仰事俯畜的

二 提 責任 雖政府德政頻施 倡導漁者有其船 實施漁船放領 受實惠的漁民固多 而其承領漁船不惜將領到的漁船作為抵 押品條件 換取保證 迨漁船領到後 又因還本時間太短 於無力清償時 又須向保證人妥商應付 終而逼使將漁船抵 押清償 失去唯一憑依的生活 考其原因 實因受保證限制 束縛太嚴 而有此不良現象發生 此點應即放寬法 以符 實際 二 近海漁船捕撈較易 且近年來放領漁船亦多屬小型 僅可在 近海工作 故近海漁業至為發展 但為擴大漁業改進漁民生 活 必須發展遠洋漁業 興建大型漁船放領漁民 一面積極 訓練漁業技術的人才 對本省漁業生產方有希望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健全農村經濟建議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農會評定較為準確而能顧 及一般生產者之成本 提 人 蔡 鴻 文 為健全農村經濟建議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農會評定較為準確而能顧 號碼 農字第三二號 及一般生產者之成本 法 一 建議政府將農產品價格授權農會評定 以免農民受損 二 農會將監事 農事小組長 篤農家若干人組織農產品價 格評定委員會 從事 三 該委員會組織規程 請政府公佈實施 政府為繁榮農村 扶植農民 針對需要情形促漸改善 而農民對 16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增產貢獻 亦屢具成效 惟以農產品種類繁多 農民每於出售時 多不能達到其成本 遭受此種困難很為普遍 如無妥應付 則農 民以得不償失 引起恐慌心 為預防影響農民增產興趣及農村 經濟健全計 建議政府對農民有關農產品價格 授權農會調查其 生產成本費後 評定標準價格 使農民有所依據 鞏固農會組織 效能 成為農民經濟的發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建議政府將全省各縣市蔬菜批發市場重新通令委託縣市農會經 營 提 人 蔡 鴻 文 朱 萬 成 為建議政府將全省各縣市蔬菜批發市場重新通令委託縣市農會經 號碼 農字第三三號 營 法 請政府通令將蔬菜市場委縣市農會經營 以符合改進扶植農會 之定旨 查政府為輔導農會之健全 曾自四十二年頒佈改進農會暫行 法 自實施以來 受各有關機關之協助 爾來農會業務日臻繁榮 各級農會深感政府之德政 唯省轄市因先天條件不足 以致財政 較為困難 影響農會業務推行 依照過去縣市蔬菜批發市場 多 數均農會經營 事關法令通 依照去年頒布之市場管規則 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當地縣市政府委託縣市農會經營或縣 市政府與縣市農會組織管委員會經營 以致縣市政府均組織 168

二 提 管委員會者多未能委託農會經營 致使農會業務減少 未能做 為生產者福利者 且農會反而負擔巨額之利 查是項業務如委託 農會經營 縣市政府其收入並無影響 其財產係公有者依照市 場管埋費收入 1/5 繳庫 且符合政府扶植農會宗旨 而且可將盈 餘部份還元農村 以利增產 提高民生活 發展農村經濟 俾利 增進農會業務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修改家畜市場管規則並將盈餘項下撥出一部份交與當 地縣市農會為防疫或獎勵家畜增產經費 提 人 蔡 鴻 文 朱 萬 成 建議政府修改家畜市場管規則並將盈餘項下撥出一部份交與當 號碼 農字第三四號 地縣市農會為防疫或獎勵家畜增產經費 法 請政府修改家畜高場管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設立之宗旨 並 規定將家畜市場盈餘項下撥百分之廿為當地縣市農會做為防疫及 家畜增產經費 以還元農村 以利家畜增產 查本省家畜市場管規則第一條述明市場之使命 但管規則第 十三條市場收入管費限於事業及擴充設備經費外 對於防疫增 產經費未經列入 有違背第一條之定旨 曾建議農林廳奉核未便 採納在 事關家畜增產 並配合市場設立之使命 敬請增列其 目的 俾免脫離家畜市場設立之宗旨 極待提早修改之必要 以 利增產 16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正 式 確 定 本 省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法 規 或 實 施 法 切 實 輔 導 並 協 助 各 級 農 會 積 極 有 關 工 作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精 神 以 謀 農 產 更 見 增 加 農 民 生 活 改 善 增 強 反 共 抗 俄 力 量 而 固 國 本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農 字 第 三 七 號 請 政 府 正 式 確 定 本 省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法 規 或 實 施 法 切 實 輔 導 並 協 助 各 級 農 會 積 極 有 關 工 作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精 神 以 謀 農 產 更 見 增 加 農 民 生 活 改 善 增 強 反 共 抗 俄 力 量 而 固 國 本 法 一 切 實 劃 分 農 業 行 政 及 農 業 推 廣 之 事 權, 確 定 農 業 行 政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農 業 推 廣 各 級 農 會, 前 者 以 行 政 性 農 業 業 務, 後 者 限 教 育 性 農 業 及 有 關 業 務, 包 括 農 事 家 政 及 四 健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以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精 神, 為 之 基 本 原 則, 避 免 對 農 民 補 助 性 之 業 務, 除 注 意 生 產 教 育 並 兼 及 公 民 教 育 二 臺 灣 省 政 府 農 林 廳 應 設 立 一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輔 導 組,( 簡 稱 為 推 廣 輔 導 組 ) 下 分 二 小 組, 將 現 有 之 推 廣 新 聞 小 組 併 入 並 另 設 一 技 術 小 組, 調 用 現 有 農 產 特 產 畜 產 及 農 民 組 織 等 科, 技 術 人 員 各 一 至 二 人, 從 事 教 育 性 工 作 之 設 計, 並 專 責 輔 導 臺 灣 省 農 會 全 省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至 上 述 各 科 仍 有 關 行 政 性 業 務 三 各 縣 政 府 應 輔 導 並 協 助 有 關 縣 農 會 各 該 縣 內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各 鄉 鎮 公 所 應 與 鄉 鎮 農 會 合 作 有 關 工 作, 鄉 鎮 170

二 提 農 會 應 附 設 XX 鄉 鎮 農 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此 中 心 初 設 立 時, 當 為 一 公 處 所, 以 後 可 求 擴 充 作 為 農 民 教 育 與 推 廣 活 動 之 中 心 四 各 級 農 會 應 成 立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輔 導 委 員 會, 延 攬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及 熱 心 農 業 人 士 參 加, 定 期 開 會, 以 輔 導 有 關 工 作 五 各 級 政 府 應 依 據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改 進 暫 行 法 之 規 定, 就 現 下 事 業 經 費 或 另 加 籌 措 經 費, 以 編 列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撥 供 各 級 有 關 農 會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同 時 就 劃 分 行 政 性 及 教 育 性 事 權 後, 可 節 餘 之 人 力 至 少 派 員 一 人 ( 指 縣 及 鄉 鎮 級 而 言 ) 常 川 駐 在 有 關 農 會, 輔 助 有 關 教 育 性 工 作, 鄉 級 農 業 推 廣 人 員, 應 採 分 區 指 導 並 兼 全 鄉 鎮 本 人 特 長 專 業 科 目 之 教 育 性 工 作 責 任 六 有 關 法 規 或 詳 細 實 施 法, 應 臺 灣 省 政 府 農 林 廳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速 即 擬 訂, 並 送 省 議 會 下 次 大 會 審 議 後, 正 式 公 佈 全 省 普 遍 施 行 之 一 農 業 推 廣 為 一 種 教 育 性 事 業, 本 省 以 往 大 都 與 農 業 行 政 混 合, 而 視 為 農 業 行 政 之 一 部 份, 雖 對 農 業 增 產 有 所 貢 獻, 奈 多 偏 重 行 政 性 及 補 助 性 之 事 業, 尚 缺 乏 培 養 農 民 自 發 自 動 之 精 神,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教 育 性 之 實 際 效 果 此 外, 過 去 有 關 農 業 推 廣 之 對 象 為 成 年 農 民, 且 多 屬 生 產 教 育, 而 無 公 民 教 育 之 內 容, 有 加 改 進 並 增 家 政 推 廣 與 農 村 青 年 指 導 工 作 之 必 要 二 自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起, 本 省 陸 續 推 行 四 健 會 組 織 及 農 事 推 廣 教 17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育之示範工作以來各方面對於有關農會在各級政府及農復會 補助下業推廣之教育性效果甚為重視 惟至今本省農業 推廣教育制度 尚未法制化 且限於少數縣份鄉鎮 三 歐美各國及日本對於業推廣教育工作 不遺餘力 均 政府制定法規正式公布 積極施行 是以成績卓著 而為其 他國家所注目 我國國民政府曾於民國二十二年頒布 農業 推廣規程 惟時經二十餘年 為適合本省實際情況起見 農復會曾於民國四十四年八月提出加強並改進臺灣省各級農 會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計劃方 經政府同意實施 但該 計劃方 未經政府明令公布 且內容有須補充修正之處 應政府正式訂定 臺灣省農業推廣教育工作法規 或 實施法 送省議會審議後明令公布 以便全省普遍施 行 庶免農業行政與農業推廣事權不分之弊 如此農產必可 見增加 農家生活也多改善 誠為增強反共抗俄力量 鞏固 國本之急迫大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切實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速舖設臺中縣豐勢路柏油路面以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五五號 請速舖設臺中縣豐勢路柏油路面以利交通 法 一 便客旅客及運輸 請政府於本年內舖設高級路面 二 請列入本年度預算 172 一 臺中縣豐原起點至東勢 程長達十三公里 每日早晚客貨

二 提 運汽車往復 每二 三分的間隔即有一次 其交通之頻繁且 與各大城市相比 二 為配合橫貫公路暨大甲溪綜合開發 大雪山林業開發施展工 程之運輸的便利及快速 該豐勢路舖設高級路面 實當務之 急 三 豐勢路兩旁村落商店頗密 以客貨運車終日連密奔馳 致塵 土飛揚 遮天蔽日 幾無間息 人民叫苦連天 不但有碍環 境衛生 且以視線不清 行車安全亦受影響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速撥款搶修大甲溪長庚橋以免發生危險而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李 雅 正 請速撥款搶修大甲溪長庚橋以免發生危險而利交通 法 一 請政府從速派員實地勘察後撥款補助搶修 號碼 交字第五六號 二 請列入本四十六年度省預算 一 大甲溪長庚橋為臺中縣石岡鄉 東勢鎮及苗粟縣屬卓蘭鎮之 交通孔道 每日行旅頻繁 為數至鉅 二 該兩縣三鄉鎮不下三萬餘人 須賴長庚橋來往 但此橫貫 吊 橋 架設於卅年前 以年久失修 至橋樑均呈現腐壞 行旅 過往 深具戒心 誠恐稍一不慎 就有失足的危險 即於本 年間不幸釀成慘禍的事 就有數起 該處居民視為畏途 無 不矚望政府迅速予搶修 以保行旅安全 17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調查 為請臺灣省交通處鐵路管局增闢大甲至臺中間柴油車行駛以利 沿海旅客乘車 提 人 蔡 鴻 文 李 雅 正 為請臺灣省交通處鐵路管局增闢大甲至臺中間柴油車行駛以利 號碼 交字第五九號 沿海旅客乘車. 法 一 於海線行駛之柴油車自大甲經王田至臺中 免經彰化 間每 日早晚四班 時間路局自行訂定 二 行車須在清水沙鹿龍井大肚烏日等停車 以利沿站旅客上下 臺灣省鐵路管局為便利旅客 增加柴油車行駛於山線 每日有 長短途數次之多 在中部來說 居住於山線之旅客 往返旅行感 到非常之便利 唯海線迄今尚無柴油車行駛 凡在沿海居住之旅 客 實屬不便 海線非但無柴油車行駛 且原有之定班火車班次 亦感過少 且大甲及清水 沙鹿 龍井 大肚 烏日等鄉鎮之旅 客 往返臺中 大多數均乘火車 因海線車少關係 每日乘車均 受到車上擁擠不堪之苦 並且必須在彰化換車 既麻煩而又費時 間 實感不便 在光復前 大甲至臺中 經王田 之班車 每 日有四次對開班車 斯時海線居民往返臺中非常便利 值此旅客 日漸增多之時 應開闢大甲 臺中線柴油班車以利旅客 實為至 要 審查意見 174 送請政府研究

二 提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為便利進出口運輸及繁榮本省經濟促請政府提早完成臺中港之修 建工程 提 人 蔡 鴻 文 為便利進出口運輸及繁榮本省經濟促請政府提早完成臺中港之修 號碼 交字第一 九號 建工程 法 促請政府儘速修建臺中港 並將配合大甲溪綜合開發編列四十六 年度預算 一 本省農產物及農產加工品 中部以氣候溫和 生產量冠於全 省 而輸出口岸須長達數百公里之鐵路轉運 殊感耗費過 重 故對於興建臺中港期望甚殷 二 臺中港修建工程過去不能著手進行因政府經濟困難 現在該 港既列屬大甲溪綜合開發內 經費方面早有預算 若謂飄砂 問題對於港的維護上增加困難 但可密植海岸地區防風林 並延長港口防波堤 三 臺中港修建資金數字雖屬龐大 假如比較擴大鐵路所費資金 大約相同 開闢新鐵路較修建臺中港為難 因鋪設路軌 需 要拆卸在鐵路兩旁之都市房屋 犧牲本省現最缺乏之耕地 並如何過山 過河 而工程長達四百公里 但臺中港之修建 僅在一個地區施工 不妨害其他城市及交通問題 其利益高 過新開鐵路 港灣既成 中部物資可源源輸出 不須再假道 基 高兩港 每年節省南北間陸運運費自屬不貲 不但建立 了中部農工商業之繁榮而於全省經濟上之貢獻亦復不少 促 17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對大甲溪開發計劃中提前修建臺中港以符民眾期望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調查 臨時省議會 第三屆第二次大會提 建議政府扶植民營企業將鳳梨罐頭外銷損失予以補貼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二二號 建議政府扶植民營企業將鳳梨罐頭外銷損失予以補貼 法 一 請外貿會將四十六年六月至十一月底銷往歐美地區之鳳梨罐 頭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五箱 虧損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三 萬三千九百六十三元七角五分補貼 二 請政府將鳳梨輸出保留外滙法 改自四十六年六月一日 起實施 保留外滙二十五 以資補救 一 政府扶植民營企業鳳梨罐頭外銷 去年夏季鳳梨罐頭生產以 前 廠方卽預料到國際價格下跌 勢將引起虧損 當時曾允 諾協助解決出口困難 但要求廠方按照原訂計劃開工製造 總計六月至十二月底銷往歐美地區之鳳梨罐頭達二九九 九 七五箱 每箱平均售價FOB四 四一美金 合新臺幣一一 六 二八元 但實際成本每箱為一五七 七三元 相差四 四五元 廿九萬餘箱共虧損一二 四三三 九六三 七五元 二 外貿會於去年十二月間訂頒鳳梨輸出保留外滙法 自去年 十一月起實施 但不承認以前十一月出口鳳梨罐頭的損失 176

二 提 廠方認為殊欠合 有失政府威信 請政府體念實情 惠予 補貼二十九萬餘箱 虧損新臺幣一二 四三三 九六三 七 五元 或保留外滙廿五 改自四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以資補救 設使政府不顧其困難 一任浮沉 萬一倒閉 對 本省經濟的隱患 又必加深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研究法 建議政府急起加強輔導民營企業發展本省經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二三號 建議政府急起加強輔導民營企業發展本省經濟 法 一 應省設立一外滙貿易輔導中心機構 加強輔導 二 請政府確立補貼制度 以防重大虧損 三 請政府針對物價指數 折合提高外滙牌價 一 臺灣省為反共復國的基地 地小人多 更以國民經濟微弱 費能力有限 民營企業為求合生產 若不力行競爭外銷 而縱在一個省內彈丸之地謀出路 則必至生產過剩 對本身 發生了經濟危機 故作進一步的打開外銷途徑的着想 卽可 為國家爭取外滙 又能為民營企業作擴大的發揮 但以外滙 的請求 民營與公營之間申請常常不能平均 甚至有時因外 滙頭寸短少 民營企業根本難得分配 歸納來講 現在外滙 貿易機構歸中央財政部主 有時或處於分配困難 未能兼 顧省民營企業之需求 茲為發展本省工業 宜速設立臺灣省 外滙貿易中心機構 專與財政部密切聯繫 而為民營企業的 17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跳板 二 民營企業生產成品往往因國外市場價格遽變 遭遇重大虧損 無法支持 甚至存貨多銷路無的困苦 此點請政府確立補貼 制度 以防倒閉 三 本省物價雖有波動 尚無積極直線上昇的驚人情況 但是民 營企業者株守現行外滙公佈的價格之下 對原料像牛步一樣 的慢慢漲高 成本當亦隨之日漸壯大 而政府雖高喊低利貸 款的救助 但兌現很少 失效則多 企業處此困難時期 欲 罷不能 政府宜亟予提高外滙牌價 以解除此種危機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省政府迅速研究 臨時省議會 第三屆第三次大會提 建議政府將臺灣高等法院遷設中部或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配合省政並利訴訟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政府將臺灣高等法院遷設中部或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號碼 民字第三號 以配合省政並利訴訟 法 一 建議政府轉請司法行政部轉令臺灣高等法院遷設中部 以配 合省政 二 如臺灣高等法院遷設臺中確有困難 應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 其院址可以利用現在籌設中之臺中地方法院員林分 178

二 提 庭 庭 址 一 臺 灣 省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各 機 構 均 遷 中 部, 是 後 進 行 法 治 自 應 集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中 一 地, 始 足 資 配 合, 故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遷 設 中 部 實 屬 必 要 二 查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之 管 轄 區 域, 為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基 隆 宜 蘭 花 蓮 等 地 方 法 院 之 上 訴 件,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管 轄 台 南 嘉 義 高 雄 屏 東 臺 東 澎 湖 等 六 地 方 法 院 之 上 訴 件, 該 高 等 法 院 及 分 院, 因 管 轄 範 圍 過 廣, 受 件 繁 多, 不 勝 負 擔 又 查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中 部 四 縣 市, 人 口 達 一 百 五 十 萬, 年 來 件 日 增, 而 上 訴 臺 北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之 件, 亦 遞 增 不 已, 高 院 傳 訊 訴 訟 當 事 人 往 返 跋 涉, 所 費 不 貲, 一 班 資 力 較 差 之 當 事 人 一 遭 第 一 審 敗 訴, 因 無 資 力 上 訴 臺 北 高 等 法 院, 不 得 不 捨 棄 上 訴 權 者, 不 可 勝 數, 如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遷 設 中 部, 或 設 立 高 等 法 院 分 院, 以 應 實 際 需 要, 且 如 將 接 近 中 部 之 地 方 法 院 上 訴 件, 均 劃 歸 臺 中 高 等 法 院 分 院 管 轄, 則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臺 南 高 等 法 院 分 院 件 之 負 荷, 亦 可 隨 之 減 輕 三 茲 查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現 有 籌 設 員 林 地 方 分 庭 之 舉 ( 已 近 實 施 階 段, 省 政 府 並 決 定 輔 助 款 項 ), 惟 該 處 第 一 審 之 件, 已 有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可 予 受, 且 員 林 與 台 中 相 近 咫 尺, 數 十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地 院 分 庭 之 設, 可 予 從 緩, 而 利 用 該 處 改 設 高 等 法 院 分 院, 則 更 為 實 切 審 查 意 見 說 明 據 八 月 廿 六 日 新 生 報 第 三 版 新 聞 版 報 導, 政 府 業 已 決 定 在 中 縣 設 立 分 庭, 本 已 無 建 議 之 必 要, 應 予 保 留 17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大會決議 通過 反對保留者十五票 贊同保留者零票 反對保留者多數 本乃通過 請政府從速頒行三七五租約收回或續訂處法以利地政並便遵 守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從速頒行三七五租約收回或續訂處法以利地政並便遵 號碼 民字第二九號 守 法 請政府從速訂頒租約期滿收回自耕及繼續承租之具體法 通令 各縣市政府切實執行 政府為安定農村經濟計劃 於民國卅八年施實耕地三七五減租政 策 業佃雙方均能共體時艱 遵守法令 農村安定 社會繁榮 此為有目共睹 中外有口皆碑之德政 迨租約期滿後 省府曾於 民國四十四年二月通令業佃申請收回自耕暨繼續承租法 一時業佃爭執心聳動 社會不安 惟現在業已解決 農村社會 漸復安定 惟實施訂約當時 尚有部分因故未即簽訂租約 而延 至卅九年以後 始行簽訂或新訂租約 部分在前記申請收回 或續訂時尚未期滿 故未通受 但迄今租約期已有屆滿或逾 期者 亦復不尠 事關業佃因收入戶稅更改綜合所得稅其標準 政府未頒處法 故申請或詢問鄉鎮公所皆被以未奉指令 俟 請示後再行受 而影響業佃雙方權益不淺 查推行耕地三七五 減租 乃政府既定國策 租期屆止 似應早行擬具體處法 通令各縣市政府執行 俾免臨亂慌張 庶減租成果得以確保 審查意見 180 送請政府研究

二 提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加強國民就業輔導工作以利民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三 號 請政府加強國民就業輔導工作以利民生 法 一 請政府加強輔導國民就業工作 期能全面就業 以達人盡其 才 並利民生國計 二 無謀生能力者 政府應予救濟以維社會安定 一 現在本省人口日增 到處人浮於事 謀生困難 而搶殺欺 詐等件層見疊出 深為社會之一大隱患 其重大原因無非 謀生不易 覓職困難 為生計所迫 挺而走險 造成今日不 良社會風氣 建議政府積極輔導就業 二 又人民生活日蹙 雖有特殊技能而無用武之地 尤其身無謀 生能力者 如殘廢痼疾者應予救濟而安社會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對農民正產物以外如副產品小麥馬鈴薯等准免課征綜合所 得稅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對農民正產物以外如副產品小麥馬鈴薯等准免課征綜合所 號碼 財字第一六號 得稅 法 請政府飭財稅機關對農民課征農產品綜合所得稅 除依法征收田 賦租穀或代金兩次外 其如裏作副產 請勿計入綜合所得稅課征 18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標準內 農民為爭取生產貢獻政府 推行農業政策 終日勞作不遺餘力 而對於副產品 如小麥 馬鈴薯等農產品運銷國外或內銷各工廠 時 須按照其價款繳納百分之一 農產物綜合所得稅 查農民已 每年既已繳納田賦租穀或代金兩次 該項已列入綜合所得稅之 內 其裹作物 農民似可暫時休息 以充分勞力應付下期的工作 嗣因政府為擴大生產 充裕軍糧民食計 鼓勵農民於稻穀或甘薯 早田部分 收成後 再利用土地空閑時間 栽種其他副產品 農民為遵循政府增產之至意 以終歲無休無息之努力耕作 並且 生產成本甚高 利益無幾 而財稅機關對於農作副產品 再加以 課征綜合所得稅 實屬有重複之舉 但農民以所付出勞力及成本 代價 如果得不償失 因此何至放棄裹作 則影響農作增產至鉅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應將省立農學院於民國四十八年度起改為大學以廣作育人 才當否請公決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應將省立農學院於民國四十八年度起改為大學以廣作育人 號碼 教字第一四號 才當否請公決 法 一 臺灣省立農學院應改為省立大學 名稱另行決定 分設農學 院 學院 文法學院 以廣作育人才 二 促請政府應迅予決定 並即開始籌備 三 四十八年度省經費預算之編列 應將省立農學院改設大學之 182

二 提 經費 列入省預算 四 副本抄呈教育部 一 查臺灣省立農學院設有農藝學系 森林學系 農化學係 植 物病蟲害系 農業經濟學系 園藝學系 農業教育學系 化 學系 植物學系 畜牧獸學系等十學系 其化學系之設 即 係準備改大學後學院所設之學系 為配合政府著重科學教 育 設立學院尤為需要 設備方面亦無困難 總統前曾 諭示 今後對於國文教育應予注意 以發揚國粹及民族精神 又為配合進行民主制度 宏揚法治精神 並為收復大陸後培 養新進政法人才起見 應設立文法學院 以應實際需要 二 臺南工學院早已應地方要求 改為成功大學 中部迄今尚無 公立之大學 本會前於第二屆第五次大會決議 建議政府將 省立農學院改設大學一 政府迄未 本年臺中市議會 及臺中彰化縣議會等 均一致決議 請政府速將省立農學院 改設大學 足見地方一致之需要 現省政中心又遷中部 設 立大學 更不容緩 應即促請政府 應將省立農學院於民國 四十八年度起改設大學 以廣作育人才 審查意見 併教字第十一號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臨時省議會 第三屆第四次大會提 請政府重視兒童福利事業增加私立托兒機構補助經費使全省兒童 18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能蒙受實惠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重視兒童福利事業增加私立托兒機構補助經費使全省兒童 號碼 民字第三 號 能蒙受實惠 法 請政府於四十八年度起增列托兒所補助經費 本省托兒機構 依據社會工作報告全省已達一百所 經常受托初 生滿一個月至未滿六足歲之兒童一萬餘名 對兒童福利事業確已 在積極進行 惟托兒機構大部分均為熱心社會福利公益人士籌資 創設 個人經濟有限 故經濟拮據 設備仍欠完善 對兒童身心 發展及其教養均有極大影響 勢須仰賴省府補助 必能充實設備 妥善保育 然試觀四十七年度政府預算僅列有托兒所補助費七萬 元 乃以此額平均分配 每所僅能得七百餘元 如何能言充實改 善設施 希望政府能注重兒童福利事業 正視實際需要 增加托 兒機構補助費 使托兒機構確能充實改善設備 俾受托兒童得以 蒙受實惠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體察實際將師範畢業教員縮短服役期間以免影響國民教育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體察實際將師範畢業教員縮短服役期間以免影響國民教育 184 法 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號碼 民字第五 號

二 提 一 師範畢業之教員 擔任最重要第二國民教育工作 按兵役法 第四十二條男教員當該緩召 惟據聞將召訓師範畢業教員兩 年(此乃指民國四十五年以後畢業三年服務期滿者) 倘開始 實行召訓 此兩年間即全省可能出缺數千名教員 如以代課 教員(無師範畢業者)充用者 勢將影響國民教育之正常發展 二 查最近師範畢業者 在校中已受相當嚴格的軍事訓練 故無 需再長期召訓 應縮短召訓期間 而能加強其軍事技能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對於本省家畜市場免征稅捐俾利扶植 提 人 蔡 鴻 文 朱 萬 成 建議政府對於本省家畜市場免征稅捐俾利扶植 法 建議政府將家畜市場之稅捐援照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號碼 財字第一 號 規定免征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卅一日以(四二)財一字第 三六六 四號致高雄市政府函 查生產者直接出售毛豬及農會 代會員共同運銷毛豬 經規定免課營業稅外 至其他各項豬隻 交易概無免課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規定 均應照章課征 查本省 家畜市場設立 旨在便利家畜交易 提高增產之目的 一面調節 獸肉供應及價格 並補助家畜增產及防疫 而依照臺灣省家畜市 場管規則第十三條 家畜市場得向貨主就成交總貨值收取管 費 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十五 並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前 18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項管費作為經營業務及充實設備之用 應照規定盈餘所得全部 用於本事業 不予分配股息紅利者 援照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十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 免征各項稅捐 俾利扶植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對於本省蔬菜市場免征稅捐俾利扶植 提 人 蔡 鴻 文 朱 萬 成 建議政府對於本省蔬菜市場免征稅捐俾利扶植 法 建議政府將本省蔬菜市場之稅捐援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免征 查本省各地蔬菜批發市場 依照財政廳(四七)一二 三 財一字 號碼 財字第一一號 第一三五七二號函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該事業不合於所得稅 法第六條 並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自應依法 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本省蔬菜批發市場規則第十四條 得向貨主就成交總貨值中收取管費 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 五 並不得另收其他人何費用 前項管費作為經營業務及充實 設備之用 如有剩餘縣市政府轉報本府核定 專用於發展蔬菜 增產事業 應照規定該盈餘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 不予分配者 援照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十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免征稅捐 以符實 際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186

二 提 請政府修改四十七年師範畢業生免試保送升學師範大學補充 規定之第六項以符實際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修改四十七年師範畢業生免試保送升學師範大學補充 號碼 教字第二三號 規定之第六項以符實際 法 一 本年度師範畢業生之保送甄選 其服務考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請按其實得分數計算 勿任意核減 二 請依照四十五年度教育廳所公佈師範生免試保送升學師大實 施要點 以鼓勵進取之志 各校對教員考核 均極端重視與審慎 在國校方面而言設有考核 委員會 依照教員考核法進行初核工作 再校長複核 在縣 市政府方面 以督學平日視導之成績為依據 而國民教育股與 教育科之綜合歸納整後 送人事審查 最後轉成縣市長核定分 數 似此慎密之考核 以十足客觀與正確 並非泛泛可比 焉有 寬嚴不等之弊 且經縣市政府核定分數 間有申請保送時 再降 至九十分計算 如此未免有失縣市政府之威信 而且師範生有以 著作 或特殊表現而獲得九十分以上之服務成績實為極少 使有 蟾宮折桂不易之感 而影響與鼓勵全部師範生之服務情緒 建 議教育廳於四十八年度師範生保送甄選時 服務考績能按其 實分數計算 較為正確而實際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教字第二四 二五號提併本送請政府研究 請政府將陽明山計畫被拆除大楊國校全部及公館國校教育三間迅 18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予設法撥給補償以利興建而重教育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將陽明山計畫被拆除大楊國校全部及公館國校教育三間迅 號碼 教字第四 號 予設法撥給補償以利興建而重教育 法 請政府將新建學校校地及教室用地出價購買 並請迅予設法核撥 補償費限期興建 一 四十五年因陽明山計畫拆除大楊國校全部及公館國校教室三 間 依照同年十一月七日有關省縣市各單位在臺中縣政府會 議室會議補償問題紀錄 木造 磚造按坪計價之規定 列具 計畫 重建工程書等 臺中縣政府報建設廳 經答復須以 成本估計 嗣以四六 五 一 改為成本計算在報請建設廳 審核 經建設廳於四十六年七月十日以建土字第二一一八九 號函復 認為大致上無不合 其餘部分縣府自行核 經臺中縣政府於四十六年七月卅一日呈請省政府撥款 一在 遷延補償 迄未撥下 二 嗣於四十六年九月間臺中縣政府函報建設附件 教育廳簽 還縣府 以省主計處認為估價須照舊折算 經縣府根據四十 五年十一月七日會議議決(主計處派黃國模先生出席) 並抄 錄全部紀錄簽請教育廳不得照舊折算 三 四十七年十二月教育廳以四七 一二 一八教四字第 五一 九四號函囑列面積計算表逕呈省政府撥款 縣府現政照指示 中 四 查大楊及公館國校教室拆除 僅計房屋價值 因土地係國有 地 未得補償地價 但新建學校校地及教室須另出價購買 188

二 提 該項地價須省方予以補助 五 四十五年物價指數較低時 因一再遷延 公文計算價格已經 無法購買指定物品(當時每間教室三萬五千元 現在須五萬 元) 六 查該兩校靜候補償費撥下興建 不料公文旅行及各項的折衝 迄已事經二年 除仍未獲償款到手興建 致使兒童無教室就 學 請盡力設法購地及速建 以利教育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配合大甲溪綜合開發上游生產經濟發展及省府疏遷中部百業繁 榮已成為本省政治中心計亟應儘速開闢臺中港以資發展工商業 提 人 蔡 鴻 文 為配合大甲溪綜合開發上游生產經濟發展及省府疏遷中部百業繁 號碼 交字第一四號 榮已成為本省政治中心計亟應儘速開闢臺中港以資發展工商業 法 一 該港飃砂湖差 經專家認無多大妨碍 應請與上開發一併 重視 同時進行 二 先開闢臺中港為國際港 以溝通中部對外貿易 繼而興建工 廠 以發展經濟事業 一 大甲溪綜合開發上游土地 遠達宜蘭 花蓮兩縣境界 連綿 廣濶 儲存巨大林藏及可供生產土地 到處皆是 且中部生 產量冠諸全省 年年遞增 東豐鐵路現已通車 此後對上游 物資可源源暢達 在省內交通建設堪稱便利 而對外貿易則 僅靠基 高兩港吐納 兩地距離頗遠 既不方便 又多耗運 18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費 故對大甲溪開發之下游臺中港 應速開闢為國際港 以 利對外貿易 二 省府疏遷中部 使中部成為本省政治中心 人口較前突增 市景較前繁榮 百業亦猛進 因此臺中港更屬重要 建議政 府興建該港 實為當務之急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臨時動議 本會代表全省同胞竭誠擁護 總統發佈緊急處分命令並請全省民 眾發揮潛力徹底推行重建災區方 動 議 人 蔡鴻文 張振生 陳大拔 陳筆 梁許春菊 本會代表全省同胞竭誠擁護 總統發佈緊急處分命令並請全省民 眾發揮潛力徹底推行重建災區方 上月七日本省中南部發生六十年來未有之水災及八月十五日屏東 發生之震災 人民財產與國家經濟 均遭受嚴重損失 政府為加 速推進災後重建工作 俾使社會經濟 迅速復原 人民生活重獲 安定 總統特於今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發佈緊急處 分命令 緊急處分事項九項 並規定自命令發佈之日起 至四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施行有效期間 際此反共抗俄緊急備戰時 期 遭此重大變故 誠屬國家與地方之不幸 於我政府及各地 軍隊及時緊急搶救 無數災黎得免於難 交通運輸得以迅速恢復 190

二 提 值茲重建工作積極展開之時 誠非我全國同胞與政府推誠合作群 策群力不為功 我 總統痌瘝在抱 並發揮劍及履及之精神 作 此緊急處分 具見 領袖之忠誠為國 疼愛人民 我全省民眾自應 體仰 領袖意旨 本會除代表全省同胞竭誠擁護外 並盼我全省同 胞發揮潛力 協助政府徹底有效推行災區重建方 以期災區之 重建復興迅速實現 大會決議 一致通過 為本省中南部八七水災各地農民寄存農會倉庫田賦地價肥料換穀 等公糧受災流失或變質損失甚重請轉函省政府轉飭糧食局妥籌解 決覈實核銷以示恤念而惠災黎提請公決 動 議 人 蔡鴻文 林生財 朱萬成 江文清 張振生 為本省中南部八七水災各地農民寄存農會倉庫田賦地價肥料換穀 等公糧受災流失或變質損失甚重請轉函省政府轉飭糧食局妥籌解 決覈實核銷以示恤念而惠災黎提請公決 法 請轉函省政府轉飭糧食局分區清查覈實核銷 一 本省農民所繳各項田賦地價肥料換穀等公糧 歷年來為響應 政府號召 率先繳寄各地農會經收倉庫 俟後陸續轉賬 手續 以示倡導 蔚為農民踴躍納稅之良好風氣 二 此次八七水災 各地農民在災害發生前 繳寄農會倉庫田賦 地價肥料換穀等公糧 受災流失及變質數量 據初部調查約 計稻穀一 二五 五二 六五公斤 糙米一三 八六六 八 公斤之多 經農會以天災地變為不可抗力之損害 分 呈糧食機關實地清查准予核銷 惟聞糧食局以未轉賬為 19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拒不承認 並宜稱應受寄存農會或寄存農民自行負責 殊 屬於情於均有未當 三 查農民率先繳寄各項公糧 原為響應政府號召踴躍納稅 農 會代收寄存亦係為政府及會員服務 平時均能陸續依照規定 轉賬手續 其尚有部分未轉賬 乃因田賦征實通知單 延至八月三 四日始行發出 及本期肥料未能依時運達轉配 以致不克及時正式收繳糧食機關 似推諉卸責任 如竟責成 農會賠補 未免有悖情 各農會亦復無此力量 勢將引起 農會與農民及糧政機關間之重大糾紛 並致加重虧損瀕於絕 境 誠屬無辜 若災民重行繳納 不但爾後對於繳納各項 賦稅咸將裹足不前 且以劫後餘生 更屬無法負擔 有失政 府救助德意 亟應妥籌解決 以會災黎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為 八七 瓊安 魯依絲 各次災區所有農戶已繳在指定倉 庫之田賦穀肥料換穀等或貯留在家換肥稻穀及存繳賦穀應分別准 其轉賬納賦或從寬降低檢收標準或准以現金抵繳以恤災黎而示政 府寬大 動 議 人 蘇振輝 林蔡素女 陳筆 張振生 蔡鴻文 為 八七 瓊安 魯依絲 各次災區所有農戶已繳在指定倉 庫之田賦穀肥料換穀等或貯留在家換肥稻穀及存繳賦穀應分別准 其轉賬納賦或從寬降低檢收標準或准以現金抵繳以恤災黎而示政 府寬大 192 法 一 凡各農戶在 八七 災變以前所有繳付糧食局指定倉庫之賦

二 提 穀或換肥穀等 應請糧食局承認轉賬抵繳田賦 二 凡各農戶貯留在家換肥稻谷或存將繳納稅谷 應請糧食局從 寬降低檢收標準 或准以現金折繳田賦 以恤民困 查此次 八七 豪雨成災 嗣復 瓊安 魯依絲 颱風相繼來 襲 災區遍及各地 哀鴻遍野 受害之烈 為六十年來所僅見 邇以災區農戶前此曾將應繳稻穀 依照向習繳存糧食局指定倉 庫 俾以存抵賦額或換肥等 詎糧食局開付各農戶賦單或對各指 定收穀倉庫過賬過遲 又適遇災變 若干倉庫有損失 據聞糧食 局對於前述農戶持有指定倉庫收據 呈抵田賦之事實不予認抵轉 賬繳納賦穀或換肥穀等 殊不合 良以指定倉庫雖非正式稅征 機關 卻有代表糧食局檢收賦穀之身分 否則各農戶亦不敢逕予 繳存也 復各農戶貯留備以換肥之稻穀或存繳田賦之稻穀 因受 水災影響存穀品質不無損害 如糧食局仍依以往檢收標準 則無 數農戶將於不可抗力之災後 又受若干損失 情殊可恤 亦應從 寬降低檢收標準或准以現金折繳 以示政府寬大 大會決議 併前送請政府 緊急建議政府倡導新克難增產精神迅即發給退伍官兵義胞軍眷遺 族等貸款輔導從事大批毛猪增產以安定物價爭取外匯而利國計民 生 動 議 人 黃堯 蔡鴻文 程冠珊 陳天佑 潘福隆 緊急建議政府倡導新克難增產精神迅即發給退伍官兵義胞軍眷遺 族等貸款輔導從事大批毛猪增產以安定物價爭取外匯而利國計民 生 19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法 緊 急 建 議 政 府 積 極 推 廣 毛 猪 增 產, 外 銷, 迅 即 另 撥 鉅 額 貸 款, 發 給 退 伍 官 兵 及 大 陳 金 門 來 臺 義 胞, 三 軍 軍 眷 遺 族 等, 配 合 其 原 屬 各 輔 導 管 機 構, 農 林 廳 派 定 專 家, 倡 導 新 克 難 增 產 精 神, 輔 導 從 事 長 期 大 批 增 產 毛 猪, 廣 增 猪 源 以 安 定 物 價, 爭 取 外 匯, 而 利 國 計 民 生 一 查 政 府 毛 猪 外 銷 以 來, 每 年 可 爭 取 外 匯 三 百 萬 美 元, 且 確 已 繁 榮 農 村 造 福 農 民, 在 管 制 肉 市 及 產 地 增 廣 猪 源, 亦 漸 成 效, 尤 於 此 次 中 南 部 水 災 禁 屠 後, 猪 源 當 更 穩 定, 行 政 院 亦 經 確 定 再 行 外 銷 之 決 策 二 本 年 七 月 間 糧 食 局, 物 資 局 農 林 廳, 經 省 府 分 工 增 產 貸 款 及 運 銷 職 責, 其 增 產 貸 款 法 固 佳, 惟 其 對 象 僅 限 農 戶 未 必 妥 善, 本 省 一 般 毛 猪 飼 戶 固 多 屬 農 民, 因 其 養 猪 目 的 在 收 集 猪 糞 以 作 堆 肥, 近 年 台 糖 公 司 亦 推 行 養 猪, 其 主 要 用 意 亦 在 此, 其 次 目 的 為 副 產, 四 十 八 年 以 來 肉 價 陸 續 增 漲, 期 間 猪 源 短 欠 固 或 有 之, 但 一 般 飼 戶 農 民 經 濟 寬 裕 或 飼 料 無 缺, 不 即 急 求 脫 售, 或 待 漲 高 價 格 後 脫 售, 因 而 猪 源 時 感 不 足, 亦 為 一 主 要 因 素, 此 次 增 產 對 象 仍 全 屬 農 民, 雖 可 略 增 猪 源, 尚 待 嚴 確 統 計 以 作 實 證, 但 將 來 猪 源 仍 全 操 在 原 有 飼 戶 之 農 民, 即 其 脫 售 緩 急 仍 控 制 於 農 戶 之 手, 其 對 外 銷 之 前 途, 仍 難 求 樂 觀 三 查 堯 於 第 四 次 大 會 即 提 建 議, 增 產 毛 猪 推 廣 菲 日 港 之 外 銷, 發 給 貸 款 輔 導 金 門 來 臺 義 胞 及 三 軍 軍 眷 遺 族, 從 事 養 猪, 經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在, 今 政 府 雖 已 確 定 增 產 推 廣, 實 不 應 僅 限 農 戶, 應 推 廣 至 退 伍 官 兵 大 陳 金 門 來 臺 194

二 提 義胞三軍軍眷及遺族 發給貸款輔導從事養猪 仿效三軍克 難精神 大事飼養以增猪源 使原有飼戶目睹已有對抗競爭 之新對象 既示藉以改善退伍官兵義胞軍眷生活 亦將緩和 猪價漲高之情勢 四 應請政府即撥專用鉅款 配合各退伍官兵義胞軍眷遺族等原 有之管機構 派定專家輔導 從事大批養猪生產 倡導新 克難精神 舉凡猪舍糞便池坑之建設 亦應貸款輔導之 並 撥軍區空地或墾荒山地 從事播種番薯作為飼料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為發展本省農業機械化運動對曳引機代耕工作如無營利行為者請 免征稅以利增產 動 議 人 朱萬成 林生財 梁許春菊 江文清 蔡鴻文 為發展本省農業機械化運動對曳引機代耕工作如無營利行為者請 免征稅以利增產 法 請財政廳迅速通令各地稅捐稽征處 對於台糖公司各廠曳引機代 耕服務 免征一切稅金 包括營業稅 印花稅 防衛捐等 俾台 糖公司及時恢復代耕工作 以慰民望 一 查利用曳引機耕耘土地 為農業機械化運動中之主要項目 既可把握農時解決勞工缺乏 賦可改良土地增加農業生產 近年以來 此項工作於省政當局之倡導 業有輝煌之成就 例如台糖公司每年為農民代耕服務 面積均在一 五 公 頃以上 成效顯著 深為各地農民所歡迎 二 近據各地農民反應 以台糖公司所曳引機代耕服務工作 19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業已停止 其原因乃於四十六年六月間財政部據財政 廳查報 以臺糖公司農民機耕 既有收取費用 故予以課征 營業稅 而台糖公司以該項代耕服務 不特僅按直接成本計 價 管費用並未加入計算收費 且另訂有各項優待法 是以每年貼用費用至鉅 如在繳納營業等稅 則額外費用時 無法負擔 故除一方面向財政部申請免稅外 一方面暫將應 繳稅金算入成本之內 向農民收取 以免發生稅務糾紛 惟 此項免稅問題拖延逾年 而財政廳亦派員到各廠查帳 得悉 代耕工作確無營利行為 但免稅命令仍遲遲未見下達 糖業 公司以此項法外負擔稅金 無論公司或農民負擔俱不合 不得已乃於本年六月通知各廠 在稅金問題未解決前 一律停止曳引機代耕服務工作 三 查農業機械化運動 既為省政當局所倡導 且據聞現本省對 於農墾機械進口 亦有免稅之優待 其目的不外在鼓勵農民 利用機械耕作 以提高生產 確保國家農業資源 故對於並 無營利行為之台糖公司曳引機代耕工作 爰提議免征收稅 金 以免與政府獎掖農業機械化運動之政策相悖 而利增產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為 八七 水災之後地方民生凋敝工商業界資金復受外匯吸收頭 寸影響週轉至感不靈整個社會經濟顯呈困寂應請政府轉請中央令 飭臺銀透過各商業銀行放寬貸款活躍社會經濟促進災區重建成果 動 議 人 196 陳茂榜 許振乾 江文清 藍茂松 蔡鴻文

二 提 為 八七 水災之後地方民生凋敝工商業界資金復受外匯吸收頭 寸影響週轉至感不靈整個社會經濟顯呈困寂應請政府轉請中央令 飭臺銀透過各商業銀行放寬貸款活躍社會經濟促進災區重建成果 法 一 請省政府轉請中央令飭臺灣銀行透過各商業銀行 對工商業 界放寬貸款 二 銀行貸款期限 應予延長 並簡化手續 溯自 八 七 豪雨成災 繼以數次颱風或地震 全省各縣幾皆 遭受損害 地方凋零 物資損失奇重 工商業界營運所受影響不 言而喻 邇近又因菸酒部分加價 貨物所得各稅之率 亦略有調 整 馴致物價因故上漲 民間暗息遂順勢步昇 而數月來復因各 業申請外匯繳交頭寸甚巨 以致整個工商業界頓覺資金週轉失 靈 窒息經濟 凡百活動情況十分嚴重 倘不及早對工商業放寬 貸款 勢將誘使借入暗利經營 今後不獨促使物價更加上騰 倒 閉背信種種現象亦將接踵而來 貽害整個社會經濟更不堪設想 也 為今後計 應請政府轉請中央飭臺銀撥出鉅款 透過各行 庫著實對工商界放寬貸款數額 期限及簡化各種手續 否則銀行 存戶亦將提款流入暗利矣 大會決議 通過 送請省政府 省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臨時動議 為臺中縣萬豐國校環境特殊關係省道來往觀瞻請省方核列專款補 19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助整修校舍以善過往觀感 提 人 蔡鴻文 為臺中縣萬豐國校環境特殊關係省道來往觀瞻請省方核列專款補 教臨字第二二號 助整修校舍以善過往觀感 法 省政府指撥專款補助 查臺中縣萬豐國校地適在省府走廊 中外貴賓絡繹於途 往返均 經該校門前 而該校校舍年久失修 縣鄉又以財源枯渴 無力修 補 瘡痍滿目 有礙觀瞻 影響國際聲譽至深且鉅 尤以校舍東 邊數間更加破爛不堪 不但日晒風括 且尚有倒塌之虞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請將省立臺北市第一工業職業補習學校改為省立臺北工業專科 學校附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夜間部 提 人 陳大拔 蔡鴻文 梁許春菊 許金德 為請將省立臺北市第一工業職業補習學校改為省立臺北工業專科 教字第五號 學校附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夜間部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提 為臺中縣清水鎮東山吳厝楊厝海風等四里住民於陽明山計劃致 198

二 提 所有交通道路均被斷絕建議有關機關迅即設法開闢道路以利民生 提 人 蔡鴻文 為臺中縣清水鎮東山吳厝楊厝海風等四里住民於陽明山計劃致 號碼 民字第一一三九號 所有交通道路均被斷絕建議有關機關迅即設法開闢道路以利民生 法 請政府轉請有關機關 迅予開闢寬六公尺之道路 以利民生 一 台中縣清水鎮東山 吳厝 楊厝 海風等四里住民 於陽 明山計劃工程 致自民國四十五年七月間所有交通路均被斷 絕 於今數年 該住民等為顧及生活計 難免以危險之坑溝 或崎嶇之山道充為交通路線 因此對於生產物之運輸銷售極 感不便 致使貨物棄置或腐爛 尤其以飲食水之搬運延日費 時 因不繼而鬧水荒 二 為解決該民等生活及保持生產物之價值 最少限度應依附圖 計劃圖 存會 開闢交通路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迅速 大會決議 送請省政府 為台中縣清水鎮東山里等四里自來水工程因陽明山計劃而受影響 致未設施自來水之楊厝 吳厝 海風三里地方負擔款請政府轉飭 有關機關退還 提 人 蔡鴻文 為台中縣清水鎮東山里等四里自來水工程因陽明山計劃而受影響 號碼 建字第三 二一號 致未設施自來水之楊厝 吳厝 海風三里地方負擔款請政府轉飭 19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有 關 機 關 退 還 法 該 未 獲 實 惠 之 三 里 人 民 負 擔 金 額, 請 政 府 轉 飭 主 單 位 迅 請 設 法 退 還 一 清 水 鎮 東 山 自 來 水 工 程,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為 第 一 期 工 程, 其 工 程 費 二 六 五 一 一 四 六 元, 民 過 四 十 四 年 為 第 二 期 工 程, 期 工 程 費 六 八 七 六 八 七 七 元, 二 期 合 計 九 四 八 二 二 八 五 三 元, 農 復 會 及 省 庫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外, 餘 二 分 之 一 地 方 負 擔 及 各 負 擔 四 七 四 一 一 四 二 六 元 二 為 第 二 期 工 程 竣 工 後, 擬 將 續 建 第 三 期 工 程 建 設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三 里 管 線 工 程, 當 中 嗣 因 陽 明 山 計 劃 不 僅 停 工 興 建, 且 東 山 里 以 設 之 一 部 分 管 線 亦 須 拆 除, 至 該 里 一 部 份 獲 有 自 來 水 之 受 益 外, 其 餘 吳 厝 楊 厝 海 峰 等 三 里 均 未 得 受 益 三 前 述 第 一 二 期 工 程 地 方 負 擔 款 四 七 四 一 一 四 二 六 元 正, 除 鎮 公 所 負 擔 一 九 七 二 六 九 元 外, 其 餘 額 二 七 七 九 三 三 元 均 係 東 山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四 里 里 民 每 人 負 擔 五 十 元, 統 籌 而 興 建 及 東 山 里 八 五 一 二 二 元, 吳 厝 里 八 八 二 元, 楊 厝 里 七 三 五 五 六 元, 海 風 里 三 二 一 五 三 元 四 第 三 期 自 來 水 工 程 既 受 陽 明 山 計 劃 影 響 而 停 止 興 建 之 吳 厝 楊 厝 海 風 等 未 得 受 益 之 三 里 負 擔 款 一 九 一 九 七 一 三 元, 應 請 退 還 審 查 意 見 保 留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200

二 提 建議河川公地之管放租請改縣市政府建設局單位主以策河 防安全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河川公地之管放租請改縣市政府建設局單位主以策河 號碼 建字第三 七三號 防安全 法 請政府為配合八 七水災河川重建 速將河川公地管放租業務 明令移縣市建設局統一 以保河川安全 一 河川公地與一般公地不同 關係公共之安全甚鉅 諸如河川 公地內高莖作物之禁止種植 係建設局負責監督取締 故 河川公地必應建設局管 以利專一監督 二 關於河川內砂石之採取 核准監督業務 向建設局 何處應採砂石 何處不應採取砂石 在在莫不與核准人民之 承租公地有關 自應建設局統一管 以免核定區域紛歧 易滋糾紛 三 堤防 橋樑之保護及限制堤腳橋邊之開墾 亦為建設局管 範圍 是河川公地自應建設局統一管 俾耕地及堤防 橋樑保護之安全 能互為兼顧 四 河川土地依法不能放領僅能放租 而租金收入 除經征收管 費外 前並曾以 四二 一 三一府民地丁字第二四六 九號令飭須一律充為防泛 防洪經費 另如耕作河川公地農 戶之土地受益費亦與堤防護之設備有關 在在莫非建設局 設施支配 故亦應統一建設局管 以專責成 五 河川法線內土地 依規定不能登錄升科 所依據者多為河川 法 而非土地法 蓋河川區域變動不居 此種土地之管方 20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法必須特殊化 此在地政科以土地臺帳登記簿均無記載 故 與地政單位甚少關聯 應河川業務單位管 六 河川圖幅 係為水利單位所特製保管 比例尺幅頁裝訂等方 法均與地政之管方法不同 其使用方法亦屬迥異 當應 建設局一貫管 以資熟手 七 河川區域適用水利有關法規 此種法規非地政部門可諳悉 蓋 省府尚有種種解釋 非地政部門所可明瞭 是河川公地自 應在水利法範圍內予以監督管 要非地政部門所可僭越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轉飭水利局將大甲溪南岸豐榮農田水利會下溪洲圳取入口 以西沿下游築造五百公尺堤防以保障生命財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轉飭水利局將大甲溪南岸豐榮農田水利會下溪洲圳取入口 號碼 建字第三 七五號 以西沿下游築造五百公尺堤防以保障生命財產 法 請政府轉飭水利局派員勘查後編列預算逐造 一 緣有大甲溪流域南岸下溪洲圳取入口地點原屬低陷 原無防 洪設施 歷經溪流變位水勢日增南移直迫南岸 數年前又築 豐原通后里水泥過水橋擋塞砂石 河床隨勢疊高水位高超近 毗田地 水勢無法向中流宣洩 每遇洪水軌遭損害和威脅 曾被流失田園厝宅不少 省水利局數年前曾用搶修方法築造 水箭一座 以禦當時燃眉之急 惠民之德憶憶難忘 二 不幸本年八月七日遭受洪水將原有長期失修水箭沖毀 經下 202

二 提 溪洲圳沿下游沖毀 輪灌營造物流失 田園厝宅數以千計 住民在生死不測之中 豐原致神岡鄉近千甲綠地變成澤國之 鄉 號哭之聲逃避無路之慘 筆墨難於形容 三 現在尚被威脅人命財產 計有豐原至神岡水田九八 公頃 住戶一 二 戶 人口約九千人 公路四千公尺 工廠店 舖二十五棟 學校兩所 浮復地 國有地 五十甲 橋樑二 十座 下溪洲圳路工程設施 下溪洲輪灌工程等皆處在嚴重 威脅之中 寢食俱廢甚感恐惶 復耕重建乏力 請早日設壩 築提 以救燃眉之急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迅飭林產管局修復八仙山林場鐵道以維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五七號 建議政府迅飭林產管局修復八仙山林場鐵道以維交通 法 請政府飭林管局將該鐵道迅予修復 一 查林產管局八仙林林場鐵路 遠自日據時代不獨為林場本 身搬運木材需要 而所開鑿架設擁有悠久歷史 且負有和平 鄉及新社鄉山地交通 對於地方之繁榮與國家增產貢獻至 鉅 於臺灣光復後 該林場經營生產銳展 人口亦突增 居民從事開發生產而維民生 為此白冷至土牛間之鐵路為山 產運搬及山間居民日常出入所必經之要津 再該林場經常協 助居民運搬香蕉 稻穀 生活必需品 剩餘農產物等等 這 次 八七 水災白冷圳遭受災害 重建工程運搬所需資材均 20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賴此鐵路 不但能爭取時效 且節省人財力 該鐵路迄未修 復 且聞似有予以撤廢之議 該地住民聞悉 莫不驚惶 為 今後農業增產安定國家經濟部憂慮軍需民食之供應 該鐵路 亟應修復 存則利多 廢則弊大 二 該鐵路可添成國防副線 倘若東關路被破壞時 確難隨時修 復 對數萬員工及物資運輸大有影響 除此下線路最安全可 靠外 別無他計 審查意見 送請省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南投縣埔里通往小埔社之營運鐵路於八七水災遭受沖毀影響貨 運交流及旅客通行建議儘速修復 提 人 蔡 鴻 文 為南投縣埔里通往小埔社之營運鐵路於八七水災遭受沖毀影響貨 號碼 農字第四 七八號 運交流及旅客通行建議儘速修復 法 一 該段路基被沖毀而各橋身尚無損壞 修復不致困難 附近居 民為生產品利於運銷 保持農村繁榮起見 自願以義務勞動 約五千工天 協助政府完成此一工作 二 據現狀估計修復該段路基 保持農村繁榮 實屬輯要 請政 府轉飭有關機關派員勘查後 提早施行 查南投縣埔里通往小埔社之營運鐵路 乃該處沿路住民二千餘 戶 人口約二萬餘人 每年生產之農產品 如香蕉 鳳梨 樹薯 猪隻 雜谷等價值不下數百萬元 過去農村繁榮人民生活改觀 均賴此鐵路對外運銷之功效 204

二 提 教育方面 學生亦利用此一交通路線通學 近年來該處教育水準 逐漸提高 可見該線鐵路之存廢與二萬多民眾休戚相關甚鉅 自 八七水災後 鐵路路基沖毀 交通阻塞 致生產品堆積不易運出 學生通學更感困難 如不積極修復 對農村生產 經濟 教育有 莫大的威脅 以利弊所在 建議政府速予修復 審查意見 並農字第四 七七號推請江文清 葉炳煌 蕭添財三議員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大會提 請省政府在鄉鎮區公所建設課編制員額內特准增加農務人員員額 以利公所派駐在鄉鎮區農會配合推展轄內 合作農業推廣教育 工作藉以提高農業生產及改善農民生活 提 人 蔡 鴻 文 請省政府在鄉鎮區公所建設課編制員額內特准增加農務人員員額 號碼 民字第一 二五號 以利公所派駐在鄉鎮區農會配合推展轄內 合作農業推廣教育 工作藉以提高農業生產及改善農民生活 法 一 在 臺灣省農業推廣教育實施法 未經省政府公佈實施以 前請省政府參酌各鄉鎮區之農業人口數及耕地面積之多寡 重新調配各鄉鎮區公所建設課之編列員額而特准其增加農務 人員二至三名 俾能抽派二名以上之農務人員駐在各鄉鎮區 農會配合農業推展教育工作 二 目前與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合約農業推廣教育工作 20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之 二 一 七 個 鄉 鎮 區 中, 已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鄉 鎮 區 公 所 經 有 抽 派 一 或 二 名 農 務 人 員 至 各 鄉 鎮 區 農 會 擔 任 農 事 指 導 員 職 務 對 這 既 成 事 實, 請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通 令 禁 止 公 所 隨 便 調 回 其 曾 派 人 員, 以 免 阻 礙 正 在 熾 烈 展 開 之 本 項 工 作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係 一 種 在 農 村 展 開 之 社 會 教 育, 亦 是 校 外 的 農 民 教 育, 它 有 包 括 農 事 四 健 及 家 政 三 部 份 工 作 即 以 成 年 農 民 農 村 青 年 少 年 及 農 村 婦 女 為 指 導 對 象 數 年 來 本 項 新 事 業 繼 承 農 復 會 之 技 術 上 與 經 濟 上 之 協 助, 各 級 政 府 主 管, 農 會 執 行, 目 前 農 民 已 在 生 產 經 濟 健 康 以 及 公 民 教 育, 各 方 面 顯 有 相 當 進 步 各 級 農 會 與 鄉 鎮 區 公 所 合 作 推 行 本 項 事 業, 當 須 一 批 優 秀 的 推 廣 指 導 員 經 常 下 鄉 與 農 民 接 觸 施 教, 藉 以 傳 授 新 技 術 新 智 識 或 新 方 法 本 省 農 業 人 口 約 佔 總 人 口 數 之 一 半, 且 耕 地 面 積 亦 甚 為 廣 大, 為 期 擴 大 推 廣 教 育 範 圍, 急 需 增 加 推 廣 指 導 員 人 數, 尤 以 農 事 推 廣 教 育 部 份 為 甚 一 於 農 民 熱 烈 歡 迎 接 受 農 事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農 事 研 究 班 農 有 自 願 參 加 組 成 班 數 愈 多, 教 育 內 容 又 多 岐 複 什, 而 鄉 鎮 區 農 會 本 身 財 政 之 絀, 無 法 多 聘 人 員, 除 公 所 增 加 農 務 人 員 並 派 至 農 會 配 合 分 擔 工 作 以 外, 似 無 較 妥 對 策 二 各 鄉 鎮 區 自 開 農 事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邇 來 鄉 鎮 區 公 所 經 已 酌 視 實 際 需 要, 各 派 出 一 至 二 名 農 務 人 員 至 農 會 配 合 推 行 惟 最 近 鄉 鎮 長 改 選 後, 少 數 單 位 隨 意 擬 已 將 其 派 駐 人 員 調 回 公 所 此 舉 不 獨 有 阻 礙 工 作 本 身, 更 且 影 響 各 該 員 工 作 情 緒, 亟 應 糾 正, 又 農 復 會 及 省 級 負 責 機 關 團 體, 曾 對 這 批 指 導 員 時 加 就 職 前 及 專 業 訓 練, 如 公 所 隨 便 調 回, 難 免 有 206

二 提 很大的損失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敦請政府實施高年次役男緩召並提高徴召役男眷屬安家費及輔導 就業 提 人 蔡 鴻 文 敦請政府實施高年次役男緩召並提高徴召役男眷屬安家費及輔導 號碼 民字第一 五四號 就業 法 一 敦請政府體察轉請國防部採納 二 請政府增編安家費預算及輔導就業 一 政府為軍事上之必要確保兵源 對適齡役男徴集 惟高年次 因家庭負擔重鉅 例如十九年生次政府已採納建議將免徴 請政府考慮高年次役男二十至二十三年生次役男緩召 以利 在家鄉從事增產工作 二 現有徴召役男眷屬安家費籌劃財源逐年提高 以安慰眷屬 三 眷屬或後備軍人申請營業執照者 請政府優先核發 以得從 業機會及團體廠場員工保留底缺及優先輔導就業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研究 修正部份 修正為 敦請政府提高應徵召役男眷屬安家費及 輔導就業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實現基層民生建設達成人民溫飽人人安居樂業實現三民主 20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義的社會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實現基層民生建設達成人民溫飽人人安居樂業實現三民主 號碼 民字第一一 號 義的社會 法 請政府計劃後逐年普遍實施 一 查政府為實現基層民生建設 達成人民溫飽人人能得安居樂 業 實現真正民生主義的明朗社會 在本省若干縣就鄉鎮三 四處村里為實驗區 實施基層民生建設以來 頗得良好褒讚 請政府將擴大鄉鎮數及計劃普遍全省付諸實施 二 各級政府之各項措施及建設配合基層民生建設 以收宏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促進推行戰時生活運動轉移社會風氣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一二九號 請政府促進推行戰時生活運動轉移社會風氣 法 一 請政府釐定戰時生活運動推行項目 通令各屬機關場廠開會 及村里民大會時 訂定公約履行 二 婚喪以簡單節約為原則 倡導鄉鎮舉集團結婚 三 宣導我國傳統道德 以教育及宣導方式導入良好社會風氣 一 人民婚喪喜慶關於慶祝法 政府為恐人民過事鋪張 曾經 三令五申的勸告 昔未秉承實行 甚至較前更見奢華 忽視 戰時公約的宗旨 二 政府必須再釐訂戰時生活運動推行項目 通令各屬機關場廠 208

二 提 以身作則及村里民大會時訂定公約 切實履行 三 婚喪隨不良風氣轉移益見浪費 應積極倡導鄉鎮集團結婚 以資節約 喪事以簡單為原則不多事鋪張 四 轉移良好之社會風氣 必須將我國傳統道德以透過教育方式 及開會時多予宣導 使慢慢引導轉入好好的風氣與習慣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請將臺中縣神岡鄉新庄村 環境衛生工程改善示範區 排水溝工 程迅請完成 提 人 蔡 鴻 文 請將臺中縣神岡鄉新庄村 環境衛生工程改善示範區 排水溝工 號碼 民字第一一七三號 程迅請完成 法 請政府轉請建設廳編列預算 補助工程完成 一 臺中縣神岡鄉新庄村位大肚山麓 民國四十九年度省政府以 批准核定為 臺中縣環境衛生工程改善示範區 接受政府 材料補助 從事家戶衛生工程改善施工將近完竣 惟因天然 地勢形成自然需要 亟需建築鄉村大型排水溝 以資排洩 而確保衛生改善成果 二 該鄉經函請臺灣省衛生實驗所要求 併即請派員測量 設計 繪圖等完畢 該項工程費總計新台幣四十萬元 獲該 實驗所復函稱 以商請省公共工程局同意 於五十年度內 補助三分之一經費 餘地方負擔 請政府迅予編列預算 後撥款 俾利配合進行 20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以全力平抑物價安定人民生活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二 七七號 請政府以全力平抑物價安定人民生活 法 請政府把握主要物資的適當存儲量 以利適時平抑物價 一 社會安寧必須經濟安定而來 人民生活在經濟安定下 才 能安居樂業 本省自政府各項施政以來 年年逐步進展 惟 各項物價 米 糖 步步猛升 其他各項物資也不斷直線微 升 不無影響人民生活 其中尤以貧民 工人 漁民 農民 更受莫大威脅 政府如無適當之措施來全力平抑物價 恐難 予安定人民生活 而發生社會不良之因果 二 請政府調查主要物資及把握其存儲數量 適時平抑以安定民 生 審查意見 本併財字第二 七六號提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立臺中農學院改制為大學後應請增設文法學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一五號 省立臺中農學院改制為大學後應請增設文法學院 法 行政院決定省立臺中農學院改制為大學 該除教育部已決定於 臺中農學院現有學系為基礎 擴展為學院及農學院外 其另一 待設之學院應設文法學院 以研究人文科學及培養法政人才 奠 210

二 提 立 民 主 法 治 宏 基 一 查 臺 灣 省 臨 時 會 議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大 會 決 議, 請 政 府 將 臺 灣 省 立 農 學 院 改 設 正 式 大 學 乙, 該 經 臺 灣 省 政 府 擬 具 方 呈 送 行 政 院 核 示 在 現 政 院 業 經 同 意, 在 臺 灣 中 部 設 立 一 所 省 立 大 學, 准 省 立 農 學 院 擴 展 改 制, 以 農 學 院 現 有 學 系 為 基 礎, 暫 擴 展 為 學 院 及 農 學 院, 另 一 學 院 擬 將 法 商 學 院 納 入 或 設 其 他 學 院, 交 臺 灣 省 政 府 考 慮 酌 奪 等 情 二 省 立 臺 中 農 學 院 改 設 大 學, 除 政 府 已 決 定 設 立 農 兩 學 院 外, 另 一 待 設 之 學 院, 應 設 置 文 法 學 院 為 宜, 其 如 下 : 1. 總 統 曾 諭 令 今 後 教 育 應 注 意 發 揚 國 文 教 育, 以 宏 揚 國 粹 精 神, 並 對 孔 孟 等 先 賢 學 院 之 闡 揚 與 研 究, 以 抑 止 共 黨 邪 說 謬 論, 以 及 人 文 哲 等 科 學 之 研 究, 文 學 院 之 設 實 為 必 要 次 查 民 主 政 治 時 代 法 政 人 才 之 培 養, 無 論 在 今 日 之 臺 灣 及 反 攻 大 陸 後, 全 國 政 法 人 才 之 需 要 大 量 培 養, 已 作 今 後 復 國 建 國 之 需 求, 尤 為 迫 切 之 事, 法 學 院 之 亟 需 設 立 亦 刻 不 容 緩 2. 查 工 等 學 院 之 設, 因 設 備 費 用 過 鉅, 臺 中 農 學 院 目 前 教 室 及 實 驗 室 有 限, 改 大 學 後 設 有 學 院, 設 備 既 需 擴 充, 所 費 自 必 鉅 大, 因 農 學 院 改 為 大 學, 經 費 不 多, 其 應 另 設 之 一 學 院, 如 設 立 文 法 學 院, 一 方 面 適 應 時 需, 另 一 方 面 文 法 學 院 之 設, 其 設 備 亦 不 致 太 多, 實 為 易 舉 之 事, 本 教 育 部 呈 行 政 院 意 見 對 省 立 法 商 學 院, 應 維 持 現 狀 不 作 歸 併 考 慮, 故 農 學 院 改 大 應 設 之 另 一 學 院 自 應 另 設 文 法 學 院 為 宜 21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3.當否請公決送政府採擇施行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促進發揚民族文化普遍實施初中義務教育增設各種職業技 藝學校以擴大就業機會 提 人 蔡鴻文 請政府促進發揚民族文化普遍實施初中義務教育增設各種職業技 號碼 教字第五 七 號 藝學校以擴大就業機會 法 一 請政府延長國民義務教育 以初中為義務教育 二 各職業學校附有各項專業補習學校 予貧寒子弟就讀機會 並輔導其就業 查我國為發揚民族文化 應以國民教育為基礎做起 現在國民義 務教育實施以來 人民不但水準提高 文化 經濟也隨而向上進 步 鑒於先進國家義務教育 均高中教育進而大專教育 我國 應將國民教育普遍提高至初中義務教育 請政府慎重考慮 俾下 一代國民能負起國家之重要任命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從速修建大安溪廍子堤防以維地方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提 人 蔡鴻文 請政府從速修建大安溪廍子堤防以維地方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法 請政府從速派員調查設計編列預算後修建 212 號碼 建字第三 二九號

二 提 查大安溪下流南岸 及臺中縣外埔鄉廍子村一帶 因於民國四十 七年間被水沖流 損失莫大 迄今尚未設法修建堤防 附近數百 戶之住民及約六百甲之耕地 每遇暴雨 民心不安 如風前之燈 若不從速派員勘查設計 一遇洪水 其損失將不堪設想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增築大甲溪南岸堤防及補強原有丁壩以策安全 提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三 號 請增築大甲溪南岸堤防及補強原有丁壩以策安全 法 請政府迅予派員勘查後編列預算實施 一 臺中縣下溪洲三村毗鄰大甲溪南 原無防水設施 附近村 落居民數萬 田園數千甲 近年來因七星山崩塌及建造尖峰 公路水泥過水橋而阻塞砂石 因之河床日高 每逢洪水 附 近居民之生命財產輒被其害 水利當局雖關切愛護 黎民於 數年前以搶修方式築造丁壩一座 稱為大湳堤防 以禦當時 燃眉之急 但該丁壩年久失修 復遭去年八 七水災洪患猛 襲 幾乎沖毀家屋 田產 公有建設 損失莫大 政府雖亟 謀八 七災區重建 但以財政困難 故重建僅在豐原鎮大湳 附近利用兵工築造堤防三七五公尺 至丁壩修復及過水橋上 下重要之處 則未建築堤防 因之附近居民仍在洪患威脅生 死莫測之中 二 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計 請政府亟需迅予補強原有丁壩 並 增建過水橋上下處堤防五 公尺 以安民心 而利增產 21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早日完成既定之大甲溪多目標開發計劃謀求地方繁榮 提 人 蔡鴻文 號碼 建字第三 三二號 請政府早日完成既定之大甲溪多目標開發計劃謀求地方繁榮 法 請政府重視已調查資料及依據該項資料所釐定計劃分期復諸實 施 一 大甲溪多目標開發 政府非常重視 在中央已成立經濟部水 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專責 經費時多年 派員調查搜集 資料 編造計劃後建議政府 其開發主要是興建水庫 以達 成發電 灌溉 防洪 運輸等 近以利用該溪流終點沿海一 帶之廣闊海埔地及臺中港原有優良之工 商 漁業港再加以 都市建設 此一措施不獨增進了北自新竹 南迄嘉義整個中 部三百餘萬人口之經濟發展 對全省繁榮之基礎 貢獻殊大 二 財政部前嚴部長曾偕安全分署長前往勘察 中央方面甚關注 此開發 已經詳細調查並編造計劃 逐年付諸實施 三 臺中港開發屬於大甲溪多目標開發的重要部份工程 對飃砂 問題 政府曾聘國外專家來臺勘察 認為該港有莫大經濟價 值 無論如何困難 均有方法解決 開發費消耗絕不至落空 將來必有更大利益貢獻民眾 請政府重視此開發 迅予實施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14

二 提 請政府輔助民營小工業增進勞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以發展地方經 濟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輔助民營小工業增進勞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以發展地方經 號碼 建字第三 九八號 濟 法 一 請政府輸入接濟工業用的原料及放寬外匯 以利便購入 二 請政府放寬生產資金及時貸放 三 請政府強化福利施設改善勞工生活 一 工廠本身的發展以原料不虞缺乏及運用得法為主體 本省對 原料的供應除農產品加工生產外 其他都甚稀少 必須仰賴 國外輸入接濟 此點請政府特別予以注意及輔導 二 民營工廠及小型民營工廠 每因資金不足而至生產退縮 發 生虧損及業務衰落在所難免 蓋為各民營工廠前途一大隱 憂 有礙本省工業之推行 對此切望政府放寬生產資金及時 貸放 俾資救濟 三 關於場廠員工福利團體及勞工保險 目前尚未能普及 請政 府嚴密輔導其成 醫藥治療方面 大小型場廠未能普遍設立 醫務室 萬一受到傷害工人不能當場救急 待輾轉送達場廠 外醫院或時間延誤而不治身死 請政府設法輔助其成立 至 小型廠場可利用附近醫院特約就醫 並須予以特別優待 四 促進廠場興建或租借房屋給勞工住用及強化福利機構 改善 勞工生活 俾能提高生產及福利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1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加強農漁業政策俾提高增產以自給自足安定經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一號 請政府加強農漁業政策俾提高增產以自給自足安定經濟 法 請政府擬定加強農業 漁業推行政策 逐年推行 一 查本省為一孤島 耕作面積有限 目前一千餘萬人口之食糧 問題 如再無有縝密之計劃及化學改良 實現機械化 提高 生產時 恐怕發生嚴重之後果 二 農業部份 加強改良農作物品種及耕作技術 實現農業機械 化 注重防治病蟲害 發展天然肥料 三 漁業部份 獎勵漁撈及魚塭養殖 請政府增加動力漁船及漁 具貸放 原有漁港予以修建充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將豐原神岡間公路舖設柏油路面以促進地面繁榮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三二號 請將豐原神岡間公路舖設柏油路面以促進地面繁榮 法 請政府派員勘查並編列預算迅速施工 一 豐原至陽明山機場段之中山路係屬公路 亦為臺中縣交通要 道 全線計長六 八公里 歷年來均委省公路局代保養 每年撤舖砂石約需新台幣十萬元左右 另地方發動義務勞 動 填土 除草 採石供應及補植行路樹 以其鞏固路基 路面維持交通 216

二 提 二 歷年來人口增加交通繁什 且因陽明山機場設在毗鄰 不但 部隊進駐增加 即外賓亦常有光臨 據估計每日行經該路之 軍公私車輛約八 車次以上 致近二年來路基路面之損壞 較往年為烈 而經費又不足資保養 該路線已呈坎坷不平 灰塵飛揚 為求行車安全計亟需迅予舖設柏油路面以促進地 方繁榮 審查意見 併三十一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清水 梧棲間公路舖設柏油路以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三三號 請政府將清水 梧棲間公路舖設柏油路以利交通 法 請政府派員勘查並編列預算從速施工 查公路局臺中經過東海大學公路至梧棲以舖設柏油路 梧棲至清 水僅四公里餘尚未舖設柏油 該路線軍政機關林立 又為通達臺 中港要路 請將原有路基再加舖設柏油路面以環繞全線 俾利交 通及繁榮地方經濟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后里大甲間公路舖設柏油路以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三四號 請政府將后里大甲間公路舖設柏油路以利交通 法 請政府派員勘查並編列預算儘速施工 21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查豐原至大甲公路除豐原至后里鄉鄉公所只已舖設柏油路面 后 里至大甲 十二公里 尚未舖設 該路不但經濟軍事上價值至 重 且為山線通達海岸線主要公路 請將原有路基再為延長舖設 柏油路面 以利交通及繁榮地方經濟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對臺中縣八 七水災受害橋樑尚未重建工程繼續撥款補助 完成 提 人 蔡鴻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三五號 請政府對臺中縣八 七水災受害橋樑尚未重建工程繼續撥款補助 完成 法 請政府將八 七水災重建經費專款撥補縣府繼續完成 查臺中縣係遭受八 七之慘重地區 道路橋樑損失極大 政府為 重視災區重建均列入修復工程 而重建時期鐵限本年六月底結 束 本縣被列入橋樑尚未重建部份有埔子一號橋等四三座 其所 需經費約五 三八三 元 鑒於縣財政難予充分利用 如 無省府撥款補助 其完成工程 則此類橋樑將來施修 橋基及橋 邊堆土漸毀 不但影響交通安全 所受損失更大 工程費亦必因 而隨增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東勢吊橋及尖峰公路大甲溪過水橋改建為完整水泥橋以 218

二 提 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將東勢吊橋及尖峰公路大甲溪過水橋改建為完整水泥橋以 號碼 交字第六 三六號 利交通 法 請政府派員勘查並編列預算動工改建 一 查大甲溪溪流廣大 為穿過該溪之交通量甚鉅 就東勢方面 而言 橫貫公路 大雪山林業開發 電力開發 通達苗栗縣 鄉鎮 車輛不絕 現有吊橋狹小 又溪下另有過水橋 每遇 暴雨就遭沖毀 交通受阻 僅利用吊橋 一時車輛阻塞往往 數小時不能暢通 二 尖峰公路 豐原至后里間 大甲溪過水橋每遇暴雨就不能通 車 必須經過數鄉鎮之物資及客貨運也無法暢銷 不但經濟 軍事上受阻 亟有迅速改建之必要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研 修正部份 東勢吊橋併入三十七號 其第一點刪除 部份 東勢吊橋及 五字刪除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早日將台中縣東勢吊橋改建為永久性大橋以利交通繁榮地 方俾發展國家經濟建設 提 人 蔡鴻文 請政府早日將台中縣東勢吊橋改建為永久性大橋以利交通繁榮地 號碼 交字第六 三六號 方俾發展國家經濟建設 法 請將改建經費列入五十一年度預算撥交公路局 限期興建俾發展 21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經濟建設繁榮地方而利交通 查東勢大橋跨大甲溪 形勢衝要 為東勢一帶鄉鎮以及谷關等處 通往豐原 臺中之要道 實為橫貫公路之咽喉 有關大甲溪資源 之綜合開發達見 谷關等發電工程之建設 大雪山生產木材之輸 出以及聯勤倉庫補給之調度 均以該吊橋之交通是賴 該吊橋所 具軍事經濟之價值 當非一般橋樑所可比擬 惟該吊橋建於日據 時代歷時將近三十年 經歷年颱風之侵損 加之年久失修 已超 過保固安全年限 時不堪負荷原設計之載重 且橋面全係木板舖 設 大部均已腐朽 其寬度又僅可供單線行駛 是以目前車輛交 通 端賴該吊橋旁之便橋維持 然該便橋每逢豪雨 即遭沖毀 時修時毀 不唯歷年所耗修復費用甚鉅 而因交通阻有形之浪費 人力物力固已巨大 而其無形中所影響於經濟建設諸事業之進展 受損價值 更無法價估計 但在該便橋沖毀期間 為使交通不致 中斷 不得已仍在該搖搖欲墜之吊橋上冒險行駛 既感擁塞 而 安全尤屬堪虞 況今後東勢一帶經濟建設事業日漸趨發展 商業 亦日漸繁榮 客貨運輸益形頻繁 交通量倍增於往昔 而東勢吊 橋之重建 實為當前之急務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二屆第二次大會提 請政府將 八 一 災害地區速予設法繼續築造防砂工程以保水 220

二 提 土及人民生命財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將 八 一 災害地區速予設法繼續築造防砂工程以保水 號碼 建字第三 一九號 土及人民生命財產 法 請政府轉飭林務局等有關單位速行調查 並編列預算即時 一 去年 八 七 水災中南部損害嚴重 後雖政府積極進行 重建工作 已告完成 但不幸今年復遭到 八 一 雪莉猛 襲 災害亦大 惟 八 一 重建工作除主要交通道路橋樑 部份略告完成外 如亟應建設之主要防砂工程迄未見開始進 行 例如 八 七 水災後 築造之防砂工程 新社鄉之三 嵙坑 大嵙坑 煙塵坑 復受 八 一 沖毀之部份基礎 工程 亟需修復補強 以防整個崩毀 及 八 一 受災害 新建之防砂工程 新社鄉之水井仔 鳥銃頭 大嵙坑 崑山 食水嵙 應援照 八 七 重建之例繼續速予築造 二 前項亟待建設之防砂工程 多位於靠山鄉鎮地區 為免使山 崩地陷 影響所及村落破壞田佃淹沒流失等 慘情令人難以 忍睹 且轉瞬明年雨期屆臨 而是項防砂工程若不於事前設 法築造完成 倘洪水為患 其對於水土及人民生命財產之損 害後果恐更慘重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酌情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從速籌建陽明山計劃環場排水溝並將神岡大雅沙鹿清水鎮 地區排水系統統籌規劃以維人民生命財產 22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從速籌建陽明山計劃環場排水溝並將神岡大雅沙鹿清水鎮 號碼 建字第三 四一號 地區排水系統統籌規劃以維人民生命財產 法 請政府飭有關機關派員勘察編列預算 從速興建 自政府實施陽明山計劃完成整個建設後 對排水工程竟未有做有 系統之計劃 按實際情形應劃一集水總匯 將之導入連接環繞 之山麓鄉鎮 大雅 神岡 沙鹿 清水鎮 排水溝 以資疏導 只設置一排水溝不足疏導 致一區洪水 各該要衝地區鄉鎮各村 落盡成澤國 為維該地人民生命財產計 建議政府對該陽明山之 排水溝與環繞山麓鄉鎮地區排水系統統一規劃 並速賜興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二屆第三次大會提 為本省大甲溪下游臺中縣三塊厝堤防上游丁壩壩身太低居民時受 威脅為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請政府准予增高及延長法 請政府 派員詳測加以改善其興建經費請列入五一年度預算內 提 人 蔡 鴻 文 為本省大甲溪下游臺中縣三塊厝堤防上游丁壩壩身太低居民時受 號碼 交字第三 四七號 威脅 為確保生命財產安全請政府准予增高及延長法 請政 府派員詳測加以改善其興建經費請列入五一年度預算內 222 大甲溪三塊厝堤防上游之丁壩 自陽明山計劃實施後 以前緩衝

二 提 水勢之樹木及山佃悉役夷為平地 致與多處山區瀉水路匯為一線 急流直瀉 當前年八 七水災及去年雪莉颱風時 洪水山區下 沖 其衝力較之往昔何止數倍以上 波及丁壩 農田被淹沒達二 百餘甲 水位超越該壩一公尺之餘 水勢洶湧湍流 有如萬馬奔 騰 致該處居民飽受威脅 惶惶不可終日 冒險扶老攜幼避難山 坡 其困苦慘狀 非筆墨能以表達 該處居民以至能波及之鄰區 鄉鎮 無不可忘政府早日將該丁壩堤防增高二公尺 延長壩面二 百八十七公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二屆第五次大會提 請政府撥款採購預防小兒麻痺症口服液體疫苗配給嬰兒服用以維 國民健康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撥款採購預防小兒麻痺症口服液體疫苗配給嬰兒服用以維 號碼 民字第一 六 號 國民健康 法 一 請政府自上年度起按本省每年出生人口約四十萬計算編列專 款二百萬元或向世界兒童基金會申請補助 二 衛生機關統籌批向外國進口預防小兒麻痺症口服液體疫苗 免費或半價配給出生嬰兒服用 一 小兒麻痺症遺害驚人 一經罹患 輕則殘廢 重則死亡 死 22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亡 者 固 為 人 父 母 痛 心, 國 家 蒙 受 人 口 損 失, 殘 廢 者 則 成 終 身 不 治, 其 於 本 人 精 神 何 堪, 而 於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影 響 亦 大 二 根 據 本 省 衛 生 機 關 統 計 年 來 小 兒 麻 痺 一 症 罹 患 與 死 亡 率 遞 有 增 加, 其 確 實 數 字 附 後 三 世 界 衛 生 專 家 為 根 治 斯 症 經 不 斷 研 究, 近 曾 發 明 有 預 防 小 兒 麻 痺 症 口 服 液 體 疫 苗, 用 法 簡 單, 價 格 便 宜, 每 人 份 不 過 新 臺 幣 四 至 五 元, 經 實 驗 效 果 顯 著 且 無 不 良 反 應, 日 本 也 已 開 始 實 行 配 給 四 市 上 雖 有 注 射 疫 苗, 然 需 三 次 以 上 方 克 有 效, 每 次 三 十 五 元, 誠 非 貧 困 及 子 女 又 多 的 家 庭 所 能 負 擔, 倘 易 口 服 不 僅 用 法 簡 單, 了 無 痛 苦, 不 特 極 經 濟, 且 可 收 宏 效 五 以 本 省 罹 患 此 症 比 率 之 高, 本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原 則, 亟 應 迅 採 措 施 即 時 防 治, 而 所 費 無 多, 有 利 於 民 族 幼 苗 健 康, 社 會 經 濟 豈 止 以 道 里 計 年 別 患 者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四 十 四 年 四 十 五 年 四 十 六 年 四 十 七 年 四 十 八 年 四 十 九 年 五 十 年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四 七 八 一 九 八 三 三 二 七 六 七 四 八 五 六 七 五 八 三 七 四 八 四 一 九 六 二 四 七 二 六 三 二 八 三 224

二 提 請政府迅速派員勘察臺中縣大里溪等處下游沿岸受災損毀之堤防 並請編列預算從速修築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迅速派員勘察臺中縣大里溪等處下游沿岸受災損毀之堤防 號碼 建字第三 四號 並請編列預算從速修築 法 一 請政府迅飭水利局派員勘查 二 該項復舊工作請編列五十三年度預算 臺中縣轄大里溪 草湖溪 霧峰鄉霧峰溪匯流於沿岸下游 源於 民國三十六年間曾築建堤防一段七百餘公尺 不幸於民國四十八 年 八七 水災為害 該堤防崩潰無存 該段堤防包括霧峰鄉五 福村 烏日鄉溪壩 東園兩村 地幅遠繞三鄉之廣 其中良田 美地 不下數百公頃 一夜之間面目全非 變成坎坷不平之地 災情慘重 附近一帶住民隨之流離失所 該處人民曾經數次陳情 復舊 迄無復文 現該地一片荒蕪 工程浩大 自非一般貧苦農 民所能到 對此數百公頃之土地 數年來之生產損失 實屬不 眥 建議政府俯念流離失所的災民及爭取生產的土地 早日設法 予以復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制止有關洋菇生產等專營合作社以免與農民發生業務糾紛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制止有關洋菇生產等專營合作社以免與農民發生業務糾紛 號碼 農字第四 二三號 22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法 請政府依照政令予以制止 本省人口不斷激增而耕地有限 農民為爭增產 從事裏作 間作 無不努力以赴 以配合經建政策 再無隙地能發展之時 經農會 作有計劃培植洋菇指導經營將近二 三年 於五十年度財茁壯起 來 生產量激增以可有六十萬箱輸出國外爭取外匯 此點可說是 農民努力與農會輔導得宜 獲到成果的貢獻 該項洋菇推廣及產 銷業務 目前已成為農會中心工作 因為農會是農民自營 自享 的 所以配合工作不但有系統 而且非常的順利 根據多方調查 報告 有部份商人策劃成立有關洋菇生產運銷合作社 企圖操縱 謀取厚利 不但違反產銷計劃之一元化 勢必與農會發生衝突 影響生產力量 並與行政院臺四九丙字第六三 號令指定 凡 在農會已之業務不得成立專營合作社之規定不符 請重申行政 院前令禁止另設洋菇生產合作社 以利洋菇產銷事業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取消強制搭配氰氮化鈣肥料俾利合施肥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五九號 請政府取消強制搭配氰氮化鈣肥料俾利合施肥 法 請政府將該項肥料准免搭配 改以自申請將換穀比率降低 獎 勵領用 俾利施肥合化 貢獻農村經濟 查各地有旱田 水田 濕田 土壤化學反應有酸性 鹽基性或中 性之別 故其施用肥料亦應選擇最適合之種類 以利合施肥貢 226

二 提 獻增產 並減少生產成本 增加收入為上策 然因糧食局利年來 未加以考慮 竟將氰氮化鈣肥料一律搭配換穀 以致一部分耕地 不適合施用該肥料之農戶 不獨施用未見效果 反而有害作物 不敢施用 將該肥以廉價出售 農戶受虧甚多 大部份農民怨言 嘖嘖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提 為救恤災黎請政府提高災民救濟款項以示政府德意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 六八號 為救恤災黎請政府提高災民救濟款項以示政府德意 法 建議政府修訂現行法 增加救濟款項 以恤災黎 本省地處海隅 每年颱風 水患 地震等不可抗力災變頻仍 人 民財物生命屢有損失 而受災者 恆多家境貧寒清苦無告 政府 雖於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以財社字第二七五七號令頒救災災 民法 然實施已久 年來物價指數陡漲 所訂救濟標準為數至 微 死亡者僅給卹一千元 失蹤者七百元 重傷者五百元 住屋 全毀四百元 半毀二百元 區區之數 亡者不敷買薄棺 傷者不 足求醫療 住屋倒毀更遑論資以修葺 為示政府德意 應請調整 增加 以卹災黎際遇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22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制訂中小學遠足旅行法以策學生安全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三六號 請政府制訂中小學遠足旅行法以策學生安全 法 請政府參照左列內容詳為制訂法令頒施行 1.中小學生旅行 遠足 以自參加為原則 不得強制 2.初中學生旅行應於當日往返 不得在外隔宿 3.國校學生以遠足為限 當日往返 4.不論旅行 遠足 其目的地應含有教育意義之參觀或採集與教 學有關之標本為限 5.每五十人應有二至三位之教職員負責率領照顧以策安全 查本省中小學校每於春 秋兩季舉學生旅行 遠足 調劑身心 陶冶德性 寓意甚佳 然以每有草率 率領教師既少 參加 學生又多 不免照顧欠週 恆有發生意外情事 致令家長憂心如 焚 如宜蘭縣女子國校學生在臺北集體中毒 即屬一例 為策安 全 擬請政府制定法 令頒施行 以免社會多所詬病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大會提 請政府開放山地保留地以使平地人民得高度發揮耕作能力 228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 三二號 請政府開放山地保留地以使平地人民得高度發揮耕作能力 法 請政府早日開放山地保留地 放租平地人民 所收租金充作山地 建設基金 本省山地保留地至為廣袤 此等保留地原屬極可利用之山區 惜 乎山地同胞疏於耕作 不知利用 致令荒廢 如臺中縣和平鄉鄰 近東勢鎮之山地保留地 即屬一例 該鎮鎮民向以種植蔬果山產 為生 於耕地不多 剩餘勞力無形耗費 雖有心開發山地保留 地 苦為法令限制 此等地帶長期保留 實為國家之損失 尤以 今日之本省人口逐年增加 平地土地利用已呈飽和之時 亟須早 日開放 庶幾人盡其才 地盡其利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保留 請政府協助臺中縣整頓霧峯鄉市容以壯觀瞻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請政府協助臺中縣整頓霧峯鄉市容以壯觀瞻 法 一 列為都市計劃區 拓寬市區街道 民字第一一四三號 二 以長期低利貸款方式協助當地居民改建新式樓房 自省府遷移中以後 臺中縣霧峯鄉成為本省第二政治中心 且地 處臺中至中興新村道上 為訪問省府之國際貴賓 知名之士必經 之地 省府既籌為拓展該線公路 對於該鄉所在地之市容不整 街道狹窄 亦當不予忽視 擬請以貸款方式協助居民改建新式樓 房店舖 以使市容澈底整頓 而壯觀瞻 22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地方稅收全部劃歸縣市鄉鎮征課以裕基層公庫收入而利 地方建設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將地方稅收全部劃歸縣市鄉鎮征課以裕基層公庫收入而利 號碼 財字第二 四六號 地方建設 法 一 所有地方稅全部劃歸縣市鄉鎮征收 其運用亦歸當地政府 自行編列預算送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報省核備 除有浪費或不 急之務外 省府應尊重當地政府議會權責 不予刪減 二 貧瘠縣份所需補助 省庫撥補 一 於省府控制綦嚴 現下縣市鄉鎮財政之困難 已臨山窮水 盡程度 民選之政府首長受制於經費無着 對地方建設一籌 莫展 雖然年年列有一筆可觀預算 但除人事費之外 所餘 已經無幾 似此實與地方自治原旨相違背 二 地方稅收為當地人民繳納 本乎取之於民 用之於民原則 應歸當地政府統籌征課運用 此不僅可使納稅人樂於繳 納 對於促進地方建設 亦蒙沾裨益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迅即完成臺中縣東勢鎮水源地(南平里)大甲溪堤防之修建 以使該鎮 東安 中寧 北興 三里 230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迅即完成臺中縣東勢鎮水源地(南平里)大甲溪堤防之修建 號碼 建字第三 四號 以使該鎮 東安 中寧 北興 三里 法 請政府飭令省水利局規劃 於今年雨季之前修建完成 臺中縣東勢鎮水源地(位於南平里)大甲溪堤防 自 八 七 水 災沖毀後 已有部份修建 惟未全部填復舊觀 該鎮 東安 中寧 北興 三里里民 不惜辛勞終年開拓 沿線河川地 已成沃土 種植雜糧 果蔬 對於農業增產貢獻良多 為確保此 等河川地之安全 與鎮民汗血積聚成果 應請政府完成修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迅即修建臺中縣主要河川堤防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五號 請政府迅即修建臺中縣主要河川堤防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法 一 請政府飭令水利局作通盤之調查規劃 二 寬籌財源分年作有效之整建 臺中縣轄區遼闊 大安 大甲 大肚三溪主流橫貫全境 其他次 要河川交錯多至數十條 因堤防失修 每屆汎期民眾莫不憂心慄 慄 加以河床日高 若干低窪地帶 雨水稍降輒被淹沒 年前之 八 七 去年之葛樂禮颱風帶來豪雨鑄成之洪禍 於今猶瘡 痍滿目 為保轄境數萬項良田不致流失 與近七十萬居民生命財 產安全 所有主次要河川 擬請政府寛籌經費迅即修建 以減人 民損失 而蘇地方元氣 23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規劃大肚溪水利工程加強臺中縣梧棲鎮內農田灌溉增加作 物生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規劃大肚溪水利工程加強臺中縣梧棲鎮內農田灌溉增加作 號碼 建字第三 六號 物生產 法 同 臺中縣梧棲鎮適當大肚溪尾 於水利疏於施設 該鎮農田每因 雨期則積水難以宣洩 亢旱則無水可以灌溉 千戶農民看天吃飯 苦不堪言 且該鎮土地肥沃 不亞鄰區 如再不予興修 多數良 田勢成荒漠 為保農田利用價值而安人民生活 擬請政府迅即興 修該處水利工程 以利灌溉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建議省政府對葛樂禮颱風各水利會受災灌溉排水工程之搶修復 舊迅撥專款救濟 提 人 蔡鴻文 為建議省政府對葛樂禮颱風各水利會受災灌溉排水工程之搶修復 號碼 建字第三 一四號 舊迅撥專款救濟 法 請省府迅予籌措專款 予以補助 一 查葛樂禮颱風侵襲本省 造成空前災害 尤以中部大甲農田 232

二 提 水利會轄內之甲安地區為最 本會同仁於災後曾組團考察災 區 慰問災黎 對災情之慘重至為瞭然 據悉大甲水利會灌 溉 排水工程損害概估即達六三 餘萬元 甲安地區之灌溉 系統俱毀於瞬息之間 對農業增產影響之大 不可言喻 (該 會損怙情形如附表) 二 復查水利會之財源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普通會費收入 經此巨 災 受彖會員均有賴政府暨社會施予救濟 不克繳納會費 因而水利會收入銳減 業務幾陷癱瘓狀態 省府本年度灌溉 排水工程補助經費 初僅列五百萬元(後再增至八百萬) 而 大甲水利會應行搶修及復舊工程費即達五百餘萬元 祗獲省 府撥款補助一三六萬元(損失佔全省第一位) 其餘差額之大 部 省府如不再加以補助 罹災會員實無法負擔苛重之會費 故亟待政府增加補助款額 藉期早日完成重建 以利增產 審查意見 本併第三 一 號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規劃中部工業區以利外資僑資設廠增加國民就業機會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八二號 請政府規劃中部工業區以利外資僑資設廠增加國民就業機會 法 依據大甲溪綜合開發計劃區內實施規劃 一 本省南部工業區業已分別規劃完成 對於有意投資設廠之外 人僑胞咸稱便利 而唯獨中部尚未規劃 二 中部土地肥沃 物產豐富 無論動力 給水與人力 供應均 所無處 將來臺中港興建完成以後 對內 對外交通更為便捷 23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三 中部人烟稠密 工資廉宜 如設工業區後 不僅可安置多數 人民就業 對於勞務輸出 地方繁榮建設同深利賴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體卹農民生活飭令糧食局停止隨賦征購稻穀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一號 請政府體卹農民生活飭令糧食局停止隨賦征購稻穀 法 一 立即命令廢止隨賦征購稻穀法 二 自本季起停止征購 所列預算撥充農貸 一 本省自實施耕者有其田後 田賦歸農民繳納 於耕地面 積太少 平均每一農戶僅有水田 六六公頃 旱田 四 二公頃 除食用及繳納田賦外 所剩無幾 如加隨賦征購 勢需仰自市場 以今日農民之貧困情形 實屬無力負擔 二 本省自上年賦額提高後 較之往昔增加百分之十三 供應軍 公教糧已有餘額 殊無需求諸征購 況除賦額之外 糧食局 得自公地租穀 放領地租 收購節餘損耗 肥料換穀 放領 耕地地價稻穀軍公教員工節餘糙米 報繳超出碾率餘米 收 回貸放稻作小農食米 肥料 棉布 豆餅換穀 生產貸款折 收穀 農民購置抽水機及水利設施貸款折收穀 噴霧(粉)機 脫穀機 耕耘機貸款折收穀等多至二十種 根據該局本年度 施政計劃重點報告 可達稻穀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九公 噸 糙米三萬二千三百十九公噸 無論就掌握糧食與外銷均 有餘額 無須賴自隨賦征購之稻穀彌補 234

二 提 三 前定隨賦征購稻穀法 旨在防止大戶存糧過豐 於青黃不 接時期操縱市價 乘機哄抬 今則已如上述 大戶不復存在 此項隨賦征購自無繼續必要 四 鑒旅以往隨賦征購情形 糧食局向農民征購價格甚有不及成 本 而於拋售時 則高過市價 該局為一政府機構 類此情 形 以控制糧食 豈是政府之本意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提高肥料配銷等委託業務手續費以維農會業務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三號 請糧食局提高肥料配銷等委託業務手續費以維農會業務 法 照現行費率調整一倍 農會承糧食局配銷肥料手續費 自民國四十二年第一期稻作調 整至今 已有十年之久未經調整(以往為每年期調整一次) 十年 來各項物價逐漸上漲(如四十二年調整當時之工資為每日十二 元 現則每日三十元 增加指數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之鉅) 並因配 肥期間拖延 增加配肥數量 又因配售尿素尾化成氮磷肥料(含有 肥分較多) 而逐漸減少 以致承農會成本提高 至其他委託業 務如豆餅 豆粉 食鹽等各項業務成本 亦同樣提高不少(詳如附 表) 因而影響農會經濟至鉅 故請糧食局體念農會經營困難 迅 予調整各項委託業務手續費 以利業務推行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酌情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3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政 府 委 託 事 業 手 續 費 調 查 檢 討 表 註 :1. 本 表 係 以 主 要 業 務 加 以 檢 討 2. 物 價 指 數 係 依 據 省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臺 灣 省 物 價 統 計 月 報 ( 第 十 五 期 ) 所 載 之 臺 北 市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而 算 出 3. 依 據 初 步 調 查 上 列 各 種 業 務 之 實 際 成 本 增 加 情 形 略 與 上 列 物 資 指 數 相 符 4. 食 鹽 經 數 量 47,726 公 噸 係 47 年 度 經 數 量 236

二 提 請糧食局准免強制收回包裝硫酸錏肥料之尼龍袋俾便農民領肥料 提 人 蔡 鴻 文 請糧食局准免強制收回包裝硫酸錏肥料之尼龍袋俾便農民領肥料 號碼 農字第四 四號 法 照臺糖公司配售庶農肥料法 請免予收回包裝袋 糧食局所配肥料中 限於包裝硫酸錏之尼龍袋應強制收回 凡農 戶提領該項肥料應預先繳足包袋保證金 每只新臺幣五元 俟肥 料使用後將袋繳還時 始將保證金及收購包袋價款併還 否則應 自備包袋就地改裝 將原裝之尼龍袋繳還收購 因此農戶嘖有煩 言 影響配肥工作至鉅 `為便民計 請糧食局仿照臺糖公司配售 蔗農肥料 不論任何種類 均連包袋配付不予收回法 准免強 制收回包袋 俾便農戶領肥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飭令糧食局減肥料換穀比率以減輕農民負擔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七號 請政府飭令糧食局減肥料換穀比率以輕減農民負擔 法 依據農民應得利益及肥料成本核定比率 並於價格降低時 機動 調整 一 本省採取肥料換穀政策 既而控制肥料買賣 再以原始商業 行為與農民交換稻穀 此等情形 早為人所詬病 農民尤多 23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怨言 二 施行之初 以進口及省產肥料價格昂貴 核定每斤肥料換穀 一 二公斤 爾後經本會力爭 始行降低為每斤肥料換穀 九公斤 此一標準實施至今已有四年之久 在此期中無論進 口與省產肥料價格迭有下降 即以需用量多達七十餘萬噸之 硫酸錏而言 四年來已自每公噸四千二百五十元 而三千七 百元 而三千二百元 而今年之二千七百元 下降率達百分 之六十三 五 而換穀仍維原定標準 殊欠公平合 三 糧食局為一政府機構 迥異於營利事業單位 審查意見 併第四 五號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保障主要農作物之最低價格以促進生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六號 請政府保障主要農作物之最低價格以促進生產 法 一 規定米穀 甘藷 小麥 花生 大豆 玉米 油菜及蔗糖等 之最低價格 如其價格低於所規定之最低價格者 政府按 最低價格收購 按當時市價售賣 二 規定最低價格要顧及農民收益與糧食增產 三 規定之最低價格與一般市價(正常狀態)之距離不宜相差過多 四 規定補貼法 五 現行法中 對稻穀收購價格與以實物或貸款收回稻穀之價 格 要與正常狀態下之一般市價相同 238 一 米穀 甘藷 小麥 花生 大豆 玉米 油菜及蔗糖等農作

二 提 物 為軍糧 民食及家禽牲畜飼料所需 為確保及促進軍糧 民食及家禽牲畜飼料之生產量 必須提高農民增產興趣 及 確保農民收益 為提高農民增產興趣 及確保農民收益 必 須將上提農作物規定最低價格 加以保障 又米穀及雜糧生 產及價格 互有關係與影響 兩者必須同時規定予以保障 二 現政府對糧食採取依法征收及征購糧食與實物換穀及貸款收 回稻穀兩種方式 以掌握大量糧食 把握以量制價 故規定 最低保障價格 於糧價穩定及糧食管無影響 三 為促進農村副業 以繁榮農村經濟 必須提高農民對雜糧生 產興趣 並確保農民對雜糧之收益 故對雜糧規定最低保障 價格 亦屬必需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適時足量撥配肥料如因特殊情形延誤撥配肥料時間應請 免收息穀 提 人 蔡鴻文 請糧食局適時足量撥配肥料如因特殊情形延誤撥配肥料時間應請 號碼 農字第四 八號 免收息穀 法 一 請糧食局以後撥配肥料 應適時與足量 以免延誤農時 二 如因運輸等情形拖延配肥時 應請免收息穀 查糧食局每期撥配肥料 恆因拖延至收刈前農戶始獲領到 尚且 不能足量撥配 既誤農時 復須照收息穀 殊欠公平 因而農民 諸多怨言 爾後請糧食局除適時足量撥配外 並免除因緩配再征 23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收息谷 以輕農民負擔 而利增產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在沿海地區普植防風林以保農作生長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一八號 請政府在沿海地區普植防風林以保農作生長 法 請政府責令各沿海鄉公所切實遵行 並列為公共造產成績考評之 重要項目 將來林木成長砍伐售得價款 充為鄉鎮公庫收入 本省地處海島 風力特強 農作物生長不易 尤以沿海地帶為最 為保護此等農作 應劃定地段責令各鄉鎮公所充植防風林 以禦 強勁風力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儘速成臺中縣福德松柏兩漁港建設以利漁業增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三二號 請政府儘速成臺中縣福德松柏兩漁港建設以利漁業增產 法 同 臺中縣海岸綿長 北起大安 南迄梧棲 沿海縣民多賴漁業為生 惟具規模之漁港尚付缺如 無論作業 避風 起卸魚貨均感不便 雖現有福德 构柏兩處 然其施設仍嫌因陋就簡 不敷需要 擬 請政府於臺中港尚未興築之前 先將該兩處漁港完成應有施設 以利漁業生產 240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參考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研擬輔導人民發展副業整套計劃以繁榮農村經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四八號 請政府研擬輔導人民發展副業整套計劃以繁榮農村經濟 法 一 請政府責成有關機關對本省可資發展副業作一普遍調查 敦 聘專家研擬整套發展計劃 二 請中央轉令駐外使領館切實調查國際市場需要 本省可供外 產品 三 政府專設機構統籌產銷 以專事權 四 政府籌措一筆資金 以長期低利貸給生產者 一 本省土地利用已呈飽和狀態 更人口遞年增加 為解決人 民生計 非謀副業發展不可 二 過去政府雖然訂有計劃 俱屬零星瑣碎之擬議 並非整套 法專一機關主其事 故而成果不彰 如養猪計劃雖略有成就 然飼料昂貴 往往不夠成本 外銷香港則頻受剝削 致農民 無利益可言 其他畜飼雞鴨亦是同樣情形 三 以本省勞力之充沛 工資之低廉 氣候之宜和 物產之豐富 實為發展副業之良好環境 已往坐失時機 責任在政府推廣 不力 今後為解決民生 為在國際市場爭一席地 允宜急起 直追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4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訂定法實施農業集體共同經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四九號 請政府訂定法實施農業集體共同經營 法 一 提高各種農作物之示範田 示範圃面積 並以共同經營為原 則 二 擴大各種作物增產競賽面積 並以共同栽培方式減低生產成 本 三 集體共同經營採種田 採種圃 四 擴大並強化農業推展教育基層組織 如農事研究班 四健作 業組 農事改進班等 一 年來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如土地改革 農地重劃 興修水利 增配肥料 共同防治病蟲害 實施農業機械化 改良品種 耕作投術等對於農業增產 確收顯著成效 二 惟人口急遽增加 農戶耕作面積竟見縮小 生產成本提高 兼業農戶逐增 又為一顯然事實 因此一般小農戶耑賴農業 生產所得實不足以維生計 如再飼耕牛或是耕耘機則無論成 本 管 產量 均有嚴重影響 為使農業經營步上企業化 擬請訂定法實施共同經營 以收成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准各中等以上學校普設夜間部使失業青年獲得接受教育機 會 242

二 提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准各中等以上學校普設夜間部使失業青年獲得接受教育機 號碼 農字第五 五九號 會 法 同 本省中等以上學校 尤以普通中學之擁擠 已為普遍現象 國校 與初中畢業學生及其家長 恆為升學問題而徒增煩惱 馴致有惡 性補習等畸現象 惟其原因為各校容量有限所致 並非純為選擇 學校而競爭 然政府限於財力 又無法大量設校 而失學之國校 與初中畢業生尚在稚年 不能成就 賦閑在家 不僅徒增家長麻 煩 且恆因青春活力無發洩與對世事了無經驗 致走入歧途 淪為太保 太妹 此種情形不勝枚舉 為挽救莘莘學子與權宜當 前政府財力之困据情形 應請政府准各中等以上學校就現有設備 普設夜間部 使失學與已就業青少年均獲接受教育機會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省日據時代參加高普考及格人員學歷應請政府予以明確認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七七號 本省日據時代參加高普考及格人員學歷應請政府予以明確認定 法 普考及格者相當於高中畢業 高考及格者相當於大學畢業 省民於日據時代 曾應日本官方所普通考試及高等考試 其學 歷程度原日本官方認定普考及格相等於五年制之高中畢業 高考 及格相等於大學畢業 本省自民國三十四年光復後 持有此等考 試及格人員之學歷程度 政府尚無明確規定 使彼等獲服公職 24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毋致失業或參加選舉 擬請政府對此等學歷程度予以比照認定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大會提 請政府廣闢財源興社會福利事業實現三民主義之大同社會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一 五號 請政府廣闢財源興社會福利事業實現三民主義之大同社會 法 一 請政府加強遺產稅之征課 就其征得稅額提成列為社會救濟 事業專款 興養老院 育幼院 大量收容老弱鰥寡與貧苦 無靠孤兒 二 發動社會捐贈 充做社會福利事業專款 以為救濟病殘貧苦 之需 一 社會福利事業之興 實為安定社會之力量與維持社會秩序 之首要工作 若諸先進國家 養老院 育幼院之林立使老有 所終幼有所養 不僅于社會井然有序 而人生之樂趣亦然 而生 對於人類互助精神之促進 亦深具教育意義 二 本省經濟繁榮社會進步 然世風日下人心多趨勢利 固有道 德因而淪喪在先 賢聖哲遺訓置諸腦後 政府雖曾力倡 奈 何響應吾人 且公庫空虛 各地雖設有收容機構僅屬點綴而 已 即以冬令救濟貧民每戶僅的二 三元以此區區 寧非杯 水車薪 244

二 提 三 為顯示三民主義之大同社會 社會福利事業亟宜全力推進 使老幼生養有所 即病殘貧苦亦獲有救 挽囘日下世風 發 揚固有道德 且互助合作精神亦可因而樹立 四 以遺產稅額提成充作專款 乃本取自社會 用於社會之旨 含意至為深遠 審查意見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 修正部分 法中 加強遺產稅之課征 就其征得稅額提成 十六字刪除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體恤災區實際情形對於貸款興建住宅規格酌予放寬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二 三九號 請政府體恤災區實際情形對於貸款興建住宅規格酌予放寬 法 同 政府所訂災區住宅貸款綦嚴 而其規格不合需要 往往獲貸六成 後建築規格偶有不合 即被收回或拒貸另外四成 以致工程半途 而廢 公私均蒙損失 政府既為佈施德政 惠及災黎 今後對於 此等住宅貸款應請將規格放寬 以符實際用途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葛樂禮風災整地款項准予延長清償年限並減低利率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財字第二 四 號 請政府葛樂禮風災整地款項准予延長清償年限並減低利率 法 一 償還年限請加倍放寬為一年者改為二年 24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二 利息減低為百分之 一 違約金降為百分之 二 一 年前葛樂禮颱風侵境災情慘重 政府為體恤災黎艱難 曾 整地貸款 作為重劃及埋沒流失耕地之重建資金 以桃園 新竹 苗栗 臺中 南投等縣為對象 1.埋沒稻田之貸款甲種 每公頃貸款二千元以下者 分一年 二期 乙種 二至三千元者 分一年半三期 丙種 三 至四千元者 分兩年四其平均清還 2.流失稻田之貸款甲種 四千元以下者 分二年四期 乙種 四千至八千元者 分為三年六期 丙種 八千至一萬二 千元者 分四年八期平均償還 3.貸款利率按照日息百分之 三計算 逾期則自違約日 起至償還日止按日計收百分之 八違約金 二 查災區被埋沒或流失稻田 除整地復耕亟需資金外 其餘種 子 肥料 工資 灌溉 設施等 因需大量資金 且經復耕 後之田地初期收成不佳 非一 二年後不能復其元氣 今貸 款年限 既短利息又重 實為災民所難負擔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就存外匯大量引進最新技術機器以發展本省工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請政府就存外匯大量引進最新技術機器以發展本省工業 法 一 就政府掌握適量貸予各公營事業單位 作為更新設備資金 以利公營事業出售民營工作之推行 246 財字第三 三九號

二 提 二 准許民營廠商以產品外銷換取之外匯 大量引進技術 機器 以便生產增加 提高品質 拓展外銷市場 維持國際信譽 一 本省於年來在政府積極輔導下 對外貿易出超 所存外匯 增加 惟此等外匯 倘不加以利用 例如銀行之爛頭寸 而 內則增加發行貨幣 亦非調度之道 二 為此等積存外匯有效運用 發揮其功能 應即引進最新技術 機器 從事工業設備之更新 以使產品增加而臻精良 三 本省公營事業繁多 當局早有出售民營之議 但遲遲未實現 者 非政府之無意 乃鮮有人問津 其因在於此等公營事業 居多接收日產 設備既極簡陋 生產技術亦落人後 縱然標 得 終必虧蝕殆盡 故為出售工作順利 或為整頓公營事業 應請政府將所掌握外匯 適量貸予公營事業單位更新設備資 金 四 以今日之國際市場而言 純賴價廉物美 始能制勝 倘能墨 守舊法 不僅既得市場將致不保 而成本徒高 自身亦將難 以生存 政府控制外匯 僅准民營廠商進口原料 殊不合 應請達量鼓勵民營廠商 大量引進技術與機器 庶幾市場得 以拓展賺進更多外匯 採取將利求利政策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請政府對劃定工業地區用地倘非建築作為他用地准予自買賣登 記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四 號 24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對劃定工業地區用地倘非建築作為他用地准予自買賣登 記 法 請政府對劃定工業地區域內之土地 移轉准予放寬限制 一 政府頒訂工業用地劃定區域 旨在優先選擇工業設廠用地 就發展本省工業言 可為設計周全 二 惟目前設廠未能普及 所劃土地除設廠用途外 規定一概不 准買賣轉移登記 倘如自耕農因需清債務或交換耕地時 亦限於法令不克如願 殊有影響耕作自權 三 為使此等劃定土地之靈活使用 應請政府准予凡未設廠土地 而卻惟耕作不作其他建築者 放寬其轉移買賣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早日興建土城真子堤防確保該二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六八號 請政府早日興建土城真子堤防確保該二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法 請政府列入五十五年預算 並即時興建 一 台中縣外埔鄉土城 真子兩村位於大安溪火炎三南住有五百 六十七戶三千七百六十五居民 耕地面積私有者有六百零 四 河川地與國有地一百六十甲 二 自慘遭 八一 八七 水災流失七十五甲土地後 繼又於 前年痛罹葛樂禮洪患流失四百三十七甲 此等土地雖經政府 貸款 大部業已復墾成田 但因未建堤防 且河床砂石日見 淤積 一旦洪患再度逞威 則不僅難保復墾成田耕地 即兩 248

二 提 村居民生命財產亦將赴諸洪流 村民每念及此 無不忐忑不 安 為保民命財產請政府迅籌財源着速興建堤防 三 本曾於本會三屆首次大會通過並經省府以 52 11 15 建水 字號第七二六七九號覆文稱已飭編列計畫俟報後再及今又 以二年有餘豈一項計劃須擬數年不成 顯為負責當局工作不 力 應請省府嚴飭迅籌 審查意見 本併建字第三 四二號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飭糧食局放寬與本省各鄉鎮農會訂立之委託倉庫經 收保管加工合約條件藉勉承農會涉訟影響正常業務發展 提 人 蔡 鴻 文 建議政府飭糧食局放寬與本省各鄉鎮農會訂立之委託倉庫經 號碼 農字第四 五五號 收保管加工合約條件藉勉承農會涉訟影響正常業務發展 法 一 請糧食局加倍提高各承委託業務農會基本補助費為每期 二 元 一年兩期計四 元 合約書第十八條 二 請糧食局對現行保管費未滿五十萬公斤者 每百公斤 一五元提高為 三元 五十萬公斤以上者 其超過五十萬 部分 每公斤 一二元提高為 二四元 合約書十九 條 三 請糧食局就現行加工費每一 公斤蓬萊米二 三 元提 高為五 元 在萊糙米二 六八元提高為五 元 合 約書第二十條 四 請糧食局委託各鄉鎮農會碾裝之稻穀碾率 就現行規定每隔 24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二 年 是 碾 一 次, 改 為 每 隔 五 年 試 驗 一 次, 並 將 現 行 規 定 碾 率 決 定 後, 各 承 農 會 實 際 碾 率 有 超 過 規 定 之 輾 率 時, 其 超 出 米 額 應 農 會 限 期 報 繳 糧 食 局 驗 收, 折 稻 穀 按 價 計 發 獎 勵 金 給 農 會 一 節, 改 為 其 超 出 米 額 即 碾 餘 米 屬 於 農 會 所 有, 農 會 自 處, 藉 勉 發 生 糾 紛, 農 會 涉 訟, 並 為 農 會 經 濟 收 益 合 約 書 第 十 五 條 查 本 省 各 鄉 鎮 農 會 承 糧 食 局 委 託 倉 庫 代 稻 穀 經 收 保 管 加 工 業 務, 始 於 日 據 時 代, 本 省 光 復 後 沿 用 該 法, 但 為 求 雙 方 權 益 合 情 化, 曾 糧 食 局 擬 訂 台 灣 省 糧 食 局 委 託 倉 庫 稻 穀 經 收 保 管 加 工 合 約 一 種, 明 確 劃 分 權 益, 交 承 農 會 簽 定, 沿 用 至 今, 各 承 農 會 咸 以 所 收 費 用 低 微 外, 對 加 工 稻 穀 碾 率 之 決 定 與 超 超 碾 率 之 碾 餘 米 處 法 條 件 苛 嚴, 倘 不 放 寬, 勢 將 糾 紛 迭 起, 是 為 雙 方 爭 執, 九 而 未 獲 解 決 之 懸, 年 來 因 農 會 改 選 地 方 派 系 傾 軋 趨 於 嚴 重, 檢 舉 之 風 日 熾, 致 有 去 五 十 三 年 一 年 中 全 省 鄉 鎮 農 會 為 碾 餘 米 涉 訟 農 會 達 四 十 餘 單 位 之 多, 使 農 會 耗 費 鉅 額 訴 訟 費 用, 且 因 涉 訟 牽 連, 致 而 人 心 惶 惶, 無 暇 顧 及 農 會 會 務, 影 響 正 常 發 展 至 鉅, 是 乃 碾 米 處 方 法 未 臻 完 善 所 致, 糧 食 局 鑒 於 事 態 嚴 重, 曾 於 本 五 十 四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頒 布 命 令 轉 飭 全 省 各 承 委 託 倉 庫 業 務 農 會 自 動 查 明 補 報 上 年 以 後 各 年 期 末 報 繳 之 碾 餘 米, 動 員 全 力 積 極 推 動, 已 故 亡 羊 補 牢 之 法, 而 治 本 之 道 在 於 為 使 合 修 改 合 約 中 有 關 碾 餘 米 處 條 文, 藉 收 一 勞 永 逸 之 效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250

二 提 請政府准許農用肥料自買賣以符自經濟原則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五六號 請政府准許農用肥料自買賣以符自經濟原則 法 一 請政府取銷肥料換穀制度 二 准許農用肥料在市場自買賣 一 肥料換穀政策實施以來 因其規定綦嚴而失公平原則 一般 反應其劣 且憑一紙命令 使糧食局成為肥料托辣斯 剝奪 肥料商人生機 亦屬違背自經濟原則 二 因該政策之實施 農民所需肥料不能自選擇 完全仰賴交 易所得 置習慣 土壤 適用與否於不顧 甚有運輸受阻而 誤農時 倘為恢復自買賣 則生產者可無受種種限制與阻 礙 三 糧食局不論購自國外產肥料價格 連年迭有巨幅下降 而肥 料換穀比率並無調整 致使辛苦耕作農民蒙受雙重損失 殊 不公平而不合 四 糧食局為政府機構之一 迴異於營利事業單位 調劃糧食盈 虛始為本務 但竟捨此每挾政府力量以行剝削農民且動輒以 換穀為手段 除肥料外尚有所謂棉布 豆餅 生產貸款 抽水機 噴霧機 耕耘機 脫穀機等之不下十餘種之多 顯 然違背民主原則與交易常態 即本身職責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5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請政府取銷糧區制度恢復糧食自買賣採購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五七號 請政府取銷糧區制度恢復糧食自買賣採購 法 一 本省為一彈丸之地 在全國各省區中最小之一省份 總面積 不過三萬五千九百六十一平方公里 尚且交通暢便 將之劃 為七個糧區殊無意義 何況各地生產消費大致平衡 二 本省氣候溫和 南北收成期間差距不大 無虞有青黃不接情 事發生 三 交通暢便 糧食局握有充裕糧源 隨時可以調撥支援 無懼 糧商大戶操縱哄抬 且自實施耕者有其田後 多屬小農 大 地主已成歷史名詞 人為的糧食上漲絕不可能發生 四 過去大陸之設糧區 除為調節盈虛之外 尚有對敵對匪實施 經濟封鎖作用 今日台灣情形不同 設此籓籬實屬多餘 徒 然勞商勞農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公路局在后豐大橋裝設燈光照明以維交通安全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七九號 請公路局在后豐大橋裝設燈光照明以維交通安全 法 同 后豐大橋通車數年 邇因運輸量突增 夜間行車亦川流不息 措 乎該橋並無照明設備 夜行車輛短視該橋為畏途 為交通安全 減少車禍發生 擬請公路局迅予裝設燈光以利交通 252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公路局拓寬臺中縣境內縱貫線大安大甲兩溪橋以利交通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八 號 請公路局拓寬臺中縣境內縱貫線大安大甲兩溪橋以利交通 法 請省府列入五十五年度預算 並於年底以前進行拓寬工程 一 公路縱貫線大安 大甲二溪橋建於日據時代年久失修 橋面 宰挾 不能配合目前交通需要 行旅殊感不便 二 照目前交通量已十倍於往昔 尤以一旦反攻大陸 軍事行動 開始 運輸必極頻繁 為便於暢通無阻亟待拓寬 以利軍民 運輸 三 年來警備總部晝間雖有派員負責管制 夜間則付厥如 似此 情形極易發生車禍 四 即以配合觀光事業發展而言 類似此等孔道如此狹窄之單行 道 過往人士每須延候過橋亦予人以惡劣印象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迅修台中港發展中部對南北交通而利反攻時期運輸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一二五號 請政府迅修台中港發展中部對南北交通而利反攻時期運輸 法 請政府編列預算迅籌修建 臺中港於日據時代曾於當時相等於美金五千萬元之日幣修建為漁 25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商工業港口 規模宏偉基礎良好 光復後於政府忽視該港建設 以無經濟價值為詞而未繼續進行 僅於每年預算中列數十萬元作 為調查費用 一任荒廢至屬可惜 今時機緊迫情形不同倘加修建 在運用上既可分擔基高兩港客貨運輸之擁擠 而於反攻時期更可 作為軍運良港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嚴行保存古蹟維護名勝並簡化出入境手續發展本省觀光事 業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嚴行保存古蹟維護名勝並簡化出入境手續發展本省觀光事 號碼 交字第六一三一號 業 法 一 擇定若干古蹟名勝觀光事業委員會編印精美說明詳為介紹 二 古蹟整修應以不破壞原狀為原則 三 所有出入境手續應再簡化並延長逗留時日便利觀光人士遊覽 四 所有接待導遊人真應予專業訓練以使遊客賓至如歸 一 觀光事業現被列為各國重要收益 視為無煙囪設備收入 本 省年來亦極重視 所以遊客蒞止年在六萬以上 二 遊客之目的 不外對其事業有助考察友憑弔古蹟 遊覽名勝 以性質分後者 尤為多數此文以瑞士 羅馬終年遊客絡繹於 途為實例 蓋瑞士之美 在於環境整巧奪天工 風光旖旎 堪誇天下 即以所植牧草亦修剪如罩綠羢氈賞心悅目 使人 留連忘返 羅馬之為古城為義人向有保存古蹟癖好千百年前 254

二 提 之建築 雖是斷垣殘壁及今仍可窺其一般而亦不令新的建築 總以配合與能襯托古蹟之肅穆莊嚴為主 本省開發雖然始自 明末清初歷時不過三數百年 然亦不少可為人所憑弔之古蹟 惜乎多被破壞 縱有修葺亦非原狀 而天然勝景遍佈各地向 無整頓 一任荒蕪 為吸引遊客應加保存維護並增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為建議政府當局早日興建達見水庫以利發展國家經濟 蔡 鴻 文 李 卿 雲 動 議 人 洪 掛 賴 榮 木 陳 新 發 為建議政府當局早日興建達見水庫以利發展國家經濟 法 一 大甲溪綜合開發計劃為一多目標開發計劃亟應請政府排除萬 難早日興建完成 二 請政府當局全力推動該計劃之實施 設法自籌資金或商洽友 好國家能以長期低利方式貸款或供應所需機器資材設備 三 灌溉工程費用受益農民負擔 能力所及分年償還已解決 設籌資經問題 一 查大甲溪綜合開發計劃 係民國四十三年七月間在臺灣省臨 時省議曾第三屆第一次大會中多數議員提通過 建議政 府尅速實施大甲溪綜合開發計劃 經濟部於同年十月接准省 政府轉送該項建議後 即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大甲溪開發計劃 委員會負責推動工作 經數年之規劃研究 始於四十八年完 25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成 定 報 告, 並 作 周 密 經 濟 分 析, 認 為 達 見 水 庫 興 建 完 成 之 後, 流 域 廣 大 地 區, 得 以 普 遍 灌 溉 之 利, 年 可 增 產 糙 米 七 萬 六 百 公 噸 而 發 電 防 洪 等 效 益, 亦 極 為 優 厚, 應 列 為 優 先 開 發 二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於 定 報 告 完 成 後, 即 向 前 美 國 開 發 貸 款 基 金 會 申 請 貸 款, 經 該 曾 審 核 認 為 合 可 行, 乃 於 民 國 五 十 年 六 月 決 定 貸 款 四 干 萬 美 元, 作 為 興 建 達 見 水 庫 工 程 資 金, 中 美 兩 國 政 府 並 於 華 盛 頓 正 式 簽 約,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於 獲 准 貸 款 後, 即 與 日 本 政 府 洽 妥 以 十 年 分 期 付 款 法 採 購 發 電 機 等 設 備 計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萬 美 元, 其 他 所 需 經 費 亦 經 向 美 援 相 對 基 金 洽 貸, 並 臺 電 公 司 自 籌 一 部 份 經 費, 至 於 大 甲 溪 下 游 灌 溉 工 程 費, 則 決 定 當 地 受 益 農 戶 負 擔, 於 此 臺 電 公 司 乃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準 備 工 程, 先 後 投 於 達 見 水 庫 計 畫 各 項 調 查 研 究, 鑽 探 及 其 他 準 備 工 作 經 費 共 達 新 臺 幣 二 億 四 千 餘 萬 元 三 嗣 於 五 十 一 年 初 美 國 援 華 公 署 前 署 長 郝 樂 遜 突 建 議 將 達 見 水 庫 計 劃 中 埧 高 降 低 三 公 尺 並 取 消 輔 埧 而 以 節 省 之 經 費 同 時 充 為 開 發 下 游 青 山 發 電 廠 計 劃, 此 建 議 經 我 政 府 一 再 考 慮 後 予 以 同 意, 但 五 十 二 年 春 美 國 國 際 開 發 總 署 派 遣 電 力 考 察 團 ( 美 籍 電 力 專 家 十 一 人 ) 來 華 重 新 研 究 五 個 月, 其 考 察 報 告 認 為 達 見 水 庫 工 程 龐 大 需 費 浩 繁, 故 建 議 應 優 先 建 立 火 力 發 電 廠, 地 方 民 眾 獲 悉 此 議 曾 向 本 會 請 願 並 向 省 政 府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農 復 會, 美 援 會, 美 國 國 際 開 發 總 署 援 華 公 署 等 陳 情 及 向 立 法 院 請 願 申 請 中 美 政 府 間 之 合 約 必 須 信 守, 對 該 工 程 計 劃 必 須 迅 付 實 施, 以 利 本 省 之 經 濟 發 展, 旋 經 中 美 兩 國 政 府 一 再 磋 商, 協 定 將 全 部 達 見 工 程 分 兩 階 級 完 成, 即 先 興 建 下 達 256

二 提 見 發 電 工 程, 並 移 用 部 份 款 項 作 建 立 三 十 萬 瓦 的 火 力 發 電 廠 之 經 費, 俾 藉 於 較 短 期 間 增 加 更 多 電 力 供 應, 此 項 計 劃 經 於 五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中 美 政 府 雙 方 簽 約 完 竣 四 回 顧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准 省 議 會 建 議 進 而 策 劃 設 計, 又 經 一 再 變 更, 時 光 轉 瞬 十 年, 幸 在 臺 電 公 司 銳 意 對 於 三 個 發 電 工 程 逐 一 開 工 令 人 欣 慰 之 外, 茲 特 將 本 會 對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計 劃 應? 速 籌 措 資 金 付 諸 實 施 之 一 貫 主 張 重 述 於 下 ( 一 ) 下 達 見 水 力 發 電 廠 完 成 之 後 大 甲 溪 流 域 將 有 下 達 見, 谷 關 及 天 輪 三 大 水 力 發 電 廠, 其 終 期 容 量 合 計 達 六 十 四 萬 六 千 瓦, 故 上 游 之 蓄 水 計 劃 對 電 力 之 經 濟 價 值 極 高, 況 且 並 可 收 灌 溉 防 洪 之 效 益, 又 據 經 濟 分 析 達 見 水 庫 之 效 益 以 最 保 守 之 估 計, 尚 在 一. 三 - 一. 五 之 間 經 濟 效 益 至 為 優 越, 所 以 達 見 水 庫 仍 必 須 興 建 應 無 疑 義, 惟 完 成 達 見 大 埧 及 達 見 電 廠 所 需 工 程 經 費 約 在 一 億 美 元 而 其 籌 款 迄 未 解 決 ( 二 ) 達 見 水 庫 為 一 多 目 標 綜 合 計 劃 除 發 電 外 尚 有 灌 溉 防 洪 農 牧 商 港 等 效 益 尤 為 不 可 忽 視, 於 達 見 水 埧 之 建 設 對 全 盤 國 家 經 濟 之 貢 獻 殊 值 重 視 不 可 僅 以 發 電 一 項 推 論 其 經 濟 效 益 申 述 如 下 : (1) 水 力 發 電 係 利 用 天 然 水 資 源, 雖 於 電 廠 設 備 投 資 較 鉅, 一 旦 完 成 則 一 勞 永 逸, 國 家 之 無 窮 寶 藏 可 予 充 分 利 用 取 之 不 盡 用 之 不 竭, 又 其 維 持 費 用 及 發 電 成 本 亦 較 火 力 為 低, 蓋 以 燃 油 之 火 力 代 替 達 見 水 力 發 電 年 需 外 匯 八 百 餘 萬 元 之 進 口 燃 料 油, 若 以 煤 炭 為 燃 料 則 本 省 煤 藏 25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有 限, 據 估 計 最 多 僅 能 供 應 本 省 四 十 年 之 需, 原 藏 量 更 不 足 談, 倘 以 火 力 發 電 將 來 必 有 供 應 不 繼 之 一 日, 屆 時 燃 料 必 須 耗 用 大 量 外 匯, 對 我 國 際 收 支 勢 必 加 深 不 利, 況 如 非 常 時 期 航 運 中 斷 即 有 停 電 之 虞 (2) 據 歷 年 來 統 計 大 甲 溪 流 域 每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達 二 八 公 厘, 水 源 充 裕 實 居 世 界 二 三 位, 據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規 劃 委 員 會 水 利 局 及 農 復 會 等 之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灌 溉 效 益 為 一 比 一 七 二, 開 發 後 年 可 增 產 糙 米 七 萬 六 百 公 噸 五 十 二 年 春 曾 發 生 枯 旱, 大 甲 溪 流 域 農 田 五 萬 公 頃, 遭 遇 旱 害 者 多 達 二 萬 公 頃, 若 達 見 水 庫 完 成 後 自 可 避 免 莫 大 旱 災 損 失, 此 外 並 可 增 加 一 萬 一 千 公 頃 新 灌 溉 農 地 及 五 千 公 頃 海 埔 新 生 地, 並 使 日 月 潭 地 區 擴 大 灌 溉 作 用, 彰 化 雲 林 等 縣 一 帶 六 千 公 頃 農 田 亦 獲 增 加 灌 溉 之 效 (3) 本 省 地 環 境 河 流 湍 急, 雨 季 豪 雨 成 災, 尤 以 四 十 八 年 八 七 水 災 及 五 十 二 年 葛 樂 禮 颱 風 夾 帶 豪 雨 所 造 成 洪 災 損 失 之 慘 重, 而 今 猶 有 餘 悸, 大 甲 溪 區 自 谷 關 以 下 兩 岸 亦 時 遭 洪 災 自 不 可 忽 視, 如 水 庫 完 成 即 可 控 制 洪 汎, 其 功 能 可 使 下 游 一 帶 洪 水 降 低 二 公 尺, 消 弭 下 游 水 患,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其 價 值 更 非 金 錢 所 能 衡 量, 此 外 每 年 並 可 節 省 堤 防 修 建 費 用 約 新 臺 幣 四 百 餘 萬 元 (4) 大 甲 溪 綜 合 開 發 計 劃 包 括 臺 中 港 築 港 工 程 在 內, 此 一 據 有 工 商 漁 業 三 大 效 益 之 港 口 每 年 吞 吐 量 三 百 萬 公 噸 ( 最 終 目 標 八 百 萬 公 噸 ) 而 築 港 完 成 將 對 於 鐵 路 公 路, 258

二 提 負荷量之減輕及中部地區經濟之發展地方繁榮均有莫 大貢獻 (5)將來中部一帶可能形成一大工業地區 其所需工業用 水之供應亦有賴達見水庫之供應 (6)就整個國民經濟而言 本計劃之施行不但可以增加人 民就業機會並勢將鼓勵其他工業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 準 五 上述各點均在該計劃定報告中有詳細分析 確能證明達見 水庫計劃之經濟效益 惟所面臨困難係為所需資金之籌措問 題 若以增加國民就業及發展國家或地方經濟並加強反攻大 陸之力量言 則其直接之裨助 豈可以道里計 為特冀望政 府當局採納於最短期內興建完成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請省府撥款救濟桃園縣永安國校員生車禍 動 議 人 葉 寒 青 葉 炳 煌 粱許春菊 許 世 賢 張 王宋瓊瓔 鄭 大 洽 王 國 秀 許 新 枝 陳 興 盛 連署人 李 卿 雲 廖 秉 輝 陳 重 光 賴 榮 木 徐 堅 林蔡素女 白 世 維 蔡 鴻 文 洪 掛 李 源 棧 富 請省府撥款救濟桃園縣永安國校員生車禍 法 請省府迅撥款六四五 元特別救濟桃園縣永安國校因車禍 死傷員工 桃園縣永安國校員生等一百人於本月二十日旅行陽明山返抵士林 25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途中不幸翻車 造成二十九人死亡 七十一人重傷慘 連日各 報均有詳載不贅 查永安區係屬捕漁區 居民多以出海捕魚為業 生活異常貧困 現驟遭慘變 一般民眾莫不哀苦逾恆 心灰意冷 政府為安定民心 自應予以救濟 茲擬請省府在救濟費項下對每 一死亡員生家屬撥付特別救濟金一萬元 每一重傷者撥付特別救 濟金五千元 合計六四五 元 大會決議 修正通過 送請政府迅速 法修正為 請省府迅撥專款特別救濟桃園縣永安國校因車禍 死傷員生 末端 一萬元 每一重傷者撥付特別 救濟金五千元 合計六四五 元 等字均刪 建議政府維持甘蔗包作業者原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以解民困 動 議 人 王宋瓊瓔 蔡 鴻 文 粱許春菊 吳 泉 侒 黃高碧桃 張 振 生 建議政府維持甘蔗包作業者原課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以解民困 法 同 查甘蔗包作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向以其五%所得為課征標的 頃 聞財政廳以 53 5 25 財稅一字第五 八九八號令頒五十二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類似業比照表核定 該包作業者收入視同勞務所 得 而改以其二五% 所得為課征標的 稅率較諸以往竟達五借 之鉅 有失公平課稅之旨 況上項命令係於五十三年五月間發佈 應自發佈日起生效 以符法令 不溯既往之原則 令則規定溯 自五十二年度追征 實屬非是復查甘蔗包作業者素以協助政府推 260

二 提 廣種蔗為職志 一俟甘蔗收穫期則配合糖廠製糖之進度僱工採收 甘蔗一年一度所得無幾 若再提高為二五%課征 不但超過該包 作業者之負荷 而且勢必影響持原課征率 以蘇民困 而利蔗業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省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大會提 請政府嚴令各級地政機關對於人民聲請土地權利移轉變更他項權 利設定消滅等各項登記之件應依法令規定經審查收件後隨時登記 於登記簿不得積壓以保人民產權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嚴令各級地政機關對於人民聲請土地權利移轉變更他項權 號碼 民字第一 三九號 利設定消滅等各項登記之件應依法令規定經審查收件後隨時登記 於登記簿不得積壓以保人民產權 法 同 一 人民向政府之地政機關聲請土地權利之取得 設定 移轉 變更 消滅等登記之件 地政機關應即審查 如證明無誤 應隨時記載於收件簿 並立即登已於登記簿 此乃法有明文 規定 二 乃查地政機關間有入民聲請前項登記之件 雖於收件同時記 載於收件簿 卻未立即登記於登記簿 短者延壓數日 長者 延壓數月餘始登記於登記簿 似此不但抵觸法令 該登記簿 顯屬不正確 人民產權無從確保 例如 某甲產權已於當月 26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初旬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予某乙 並經收件 而地政機關予 以積壓 延至月底始登記於登記簿 此間第三者申請閱覽登 簿時 此項產權並無移動 仍為某甲所有 如第三者信以為 真與某甲發生債權關係 即將來第三者所蒙受損失 將無法 挽回 三 復查土地登記簿乃政府向人民保證具有公正效力之簿冊 地 政機關當無以人力所限而延宕 為確保人民產權 擬請 嚴令各級地政機關對來人民申請產權登記取得設定 移轉 變更 消滅 應隨到隨 不得積壓 審查意見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將臺中縣立東勢工業職業學校升格為省立培養森林工業專才配 合經建事業發展 提 人 蔡 鴻 文 請將臺中縣立東勢工業職業學校升格為省立培養森林工業專才配 號碼 教字第五 三八號 合經建事業發展 法 請自五十五學年度起改制為省立 一 東勢工職成立迄今已逾十一載 現有高級部十班 初級部七 班 設建築 伐木製材 全省僅有 製圖 汽車修護等科 及初級部土木科 此等科別均為配合經濟建設之重要行業 二 學生來自臺中 南投 苗栗 彰化 雲林等縣市 其中多數 為與林業有關之子弟 三 設備尚稱完善 如改省立後將益充實 且條件極佳 較之新 262

二 提 成立之省立瑞芳工職有過之而無不及 四 以臺中一縣之財力負擔兩所工校 另一所為沙鹿 容有未 逮 但於省方財政可無影響 蓋其全年經費僅為一百五十萬 五 就其所設科別分析 東勢工職與森林工業化有不可分離之關 係 大雪山林業公司近在咫尺 學生實習觀摩稱便 倘能進 一步促進建教合作 則將來學生就業亦可解決 六 本省教育既以職業教育為發展方向 擬請優先自東勢工職開 始 改制為省立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大會提 請政府特惠補助臺中縣大安鄉災區土地重劃工程費以免千戶災黎 負債而安民生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特惠補助臺中縣大安鄉災區土地重劃工程費以免千戶災黎 號碼 民字第一 四二號 負債而安民生 法 同 一 臺中縣甲安土地重劃區 為遭葛樂禮颱風肆虐之一千二百餘 公頃土地 此等土地於年前因受風災被流失或埋沒 政府關 懷災情慘重 除予救濟外 並決定土地重劃 二 當時政府派員勸導所有權人申請參加重劃 依法定程序應 26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農戶二分之一以上之申請 曾當眾宣布免收工程費無知農民 仰體政府救卹德意 遂樂意接受申請重劃 並向糧食局申請 貸款整地 每公頃達二 三萬元之多 三 詎政府近竟背信前言 既未考慮補助 復須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負擔工程費每公頃一萬二千元之重劃工程費 似此情形 實非巨災浩劫之後之貧困農民所能負擔 為卹民困 仍請政 府履行諾言 免予征收此項重劃工程費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速即頒佈本省馬達三輪貨車管法俾資便民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一五三號 請政府速即頒佈本省馬達三輪貨車管法俾資便民 法 同 政府於五十二年十月起禁止頒發機器三輪貨車牌照推其原因 不 外為保護汽車貨運業及維護交通安全為目的 然目下農村耕作既 使用機械化寧有產品搬運 仍以肩挑手提尤以一般鄉村及山區其 產品搬運非有機器三輪貨車不可 為此 凡非營業用之農家自用 機器三輪甘車牌照應請政府准予頒發 並制訂法律限制其使用地 區及載重庶幾 交通安全得以兼顧農作產品搬運亦得便利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尅速撥款十萬元補助臺中縣政府配合地方重建食水嵙溪九 264

二 提 房堤防以利增產而安民生 提 人 蔡 鴻 文 請政府尅速撥款十萬元補助臺中縣政府配合地方重建食水嵙溪九 號碼 建字第三 三五號 房堤防以利增產而安民生 法 同 一 查臺中縣石岡鄉九房村土名山下地方三面瀕臨食水嵙溪 擁 有水田五十餘公頃 居民三百餘均以務農為生 二 該溪發源於新社鄉馬力埔 容有臺地及山地六十餘平方公里 為擴大集水區域 每逢豪雨 頓即濁流滾滾 沖毀堤防田園 及損失人命等 釀成嚴重災害 三 因地勢關係 過去每年均有大小災害 其以民三十九年最為 慘重 旋經臺中縣政府撥款重建堤防長約三百公尺 始獲相 安 迨民四十八年八月七日及四十九年八月一日兩度水災 又遭空前災害 堤防以及大部份農田均被流失湮沒 民房多 幢亦因而流失 雖經地方民眾勉事修復及將災區農田復墾 詎今年八月十八 十九日瑪麗颱風帶來豪雨又告成災 所有 堤防再度悉數沖毀 致二十餘公頃農田流失及民房浸水等嚴 重災情 四 該鄉地狹人稠 為該縣最貧困農村 因連年飽受災害 致使 居民生計陷於困境 嚴重影響地方經濟繁榮及庶政推行 五 茲河床浮現 且災區形成一新支流 貫通昔日良田中央而下 倘不急速重建堤防則九戶山下一帶固將不保 勢將波及下遊 金星村一帶二百餘公頃農田及近千人口之生命財產 後果實 不堪設想 26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六 綜如上述為防患未然 擬請政府急速重建堅固堤防三百公尺 據所估計經費約為二十萬元 除請省府補助十萬元外 餘 縣府及地方配合重建 以期早日完成而安民生 審查意見 本併建字第三 二九號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省立臺中一中翁子分部獨立設校以利臺中縣學生升學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二六號 請政府將省立臺中一中翁子分部獨立設校以利臺中縣學生升學 法 請政府編列預算 自五十五學年度將省立鑾中一中翁子分部獨立 設校 一 本省各縣縣治所在地 均有省立完全中學之設置 惟臺中縣 治所在地豐原獨付闕如 似失權益均等 致使縣屬豐原 后 里 神岡 石岡 東勢 新社 和平等鄉鎮初中畢業學生升 學高中極感不便 勢非送至臺中市投考不可 幸而考取 則 不論通學 宿舍均須增加學生與家長時間 體力及金錢之損 失與負擔 二 據報載省的高中或分部 將自下學年度增加三五校 故對縣 治所在地未未設省立完全中學地區 應優先考慮增設 三 查省立臺中一中翁子分部設於臺中縣治豐原鎮轄區內 師資 素質 教學成績尚稱優良 每年畢業學生升學率 冠於其他 各校 深得地方人士讚揚 且該分部擁有校地四甲 環境幽 美交通稱便 極符獨立設置省立完全中學條件 故請政府自 五十年度起 獨立設校 以符地方厚望 266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七次大會提 為使公平課稅請刪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並提高薪資所得稅起 征點及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以示公允 提 議 人 蔡 鴻 文 為使公平課稅請刪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並提高薪資所得稅起 號碼 財字第二 一五號 征點及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以示公允 法 一 刪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條文 二 提高薪資所得稅起點及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一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公教人員實物代金及房租津 貼均得免扣薪資所得稅 公營事業員工 依照政府解釋 亦 適用前項規定免稅 二 政府為改革稅制 曾頒訂藍色申報制度 其立法主旨在於鼓 勵納稅人誠實繳稅 然依前條稅法規定 人員實物配給 公 營事業人員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既均可免稅 何以民營事業 員工則應課稅 顯屬不公 蓋所任職務固有不同 但為謀求 生活目的則一 更因稅負不分 無異鼓勵入民設法漏稅 此 又與政府推行藍色申報制度背道而馳 三 目前民營企業員工之待遇容或較之公營事業優厚 然大參數 之民營企業員工待遇極為菲薄 為期國民納稅達到公平原 26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則 前項稅法條文 似應刪除 四 政府如以實物代金及房租為生活所必須 為減輕小所得者稅 負 宜請將薪資所得稅起稅點及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予以提高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七十四條有關旅 費申報條文 提 人 蔡 鴻 文 提 請政府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帳準則第七十四條有關旅 號碼 財字第二 一六號 費申報條文 法 旅費之膳宿費凡定有日給標準 經向稅捐機關報齊後 應免取得 統一發票或收據 依照查帳準則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旅費支出 機關內出差膳 宿費應取得書有臺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且規定營利事業之 董事長 總經 廠長比照簡任公務員支給標準 其他職員比照 薦任公務員支給標準 但衡之目前公務員出差旅費標準 前者日 支八十元 後者日支七十元 因與實際需要相差懸殊 公務員以 少報多 籍資彌補 但一般企業講求效率 則無此現象 如以超 過者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企業而言 殊屬擾民 應准實支實報或 自定標準向稅捐機關報齊後 准免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268

二 提 為 汽 車 運 輸 違 章 ( 警 ) 罰 鍰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不 予 承 認 為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請 財 政 廳 轉 飭 各 稅 捐 處 確 實 改 善 以 利 本 業 營 運 提 人 陳 新 發 號 碼 財 字 第 二 一 七 號 為 汽 車 運 輸 違 章 ( 警 ) 罰 鍰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不 予 承 認 為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請 財 政 廳 轉 飭 各 稅 捐 處 確 實 改 善 以 利 本 業 營 運 法 請 財 政 廳 通 令 各 縣 市 稅 捐 處 對 是 項 罰 鍰 予 以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查 汽 車 運 輸 業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均 係 依 照 規 定 申 報, 惟 稅 捐 機 關 查 帳 時 對 政 府 警 察 公 路 管 機 關 實 際 開 支 之 違 章 ( 警 ) 罰 鍰, 一 律 不 予 承 認 為 營 業 費 用 開 支, 殊 欠 合, 應 改 善, 以 符 實 際, 而 恤 商 艱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轉 請 中 央 採 納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請 政 府 改 進 藍 色 申 報 法 以 收 稅 收 改 革 實 效 提 人 蔡 鴻 文 號 碼 財 字 第 二 一 八 號 請 政 府 改 進 藍 色 申 報 法 以 收 稅 收 改 革 實 效 法 請 政 府 釐 定 公 佈 藍 色 申 報 盈 餘 比 率 合 原 則 政 府 頒 訂 藍 色 申 報 制 度 法 美 意 良, 然 實 際 情 形 並 未 收 到 預 期 效 果, 究 其 原 因, 政 府 密 令 之 盈 餘 比 率 過 高, 幾 未 達 盈 餘 標 準 者, 無 論 各 科 目 財 務 分 析 是 否 合, 一 律 予 以 查 帳, 故 商 人 及 稅 捐 人 員 均 認 為 所 謂 藍 色 申 報, 可 達 盈 餘 標 準 而 免 查 帳 者 寥 寥 無 幾, 絕 大 部 份 僅 於 交 際 費 限 度 可 以 提 高 些 少 而 已, 似 此 藍 必 申 報 固 為 良 好 稅 制, 但 實 施 結 果, 並 未 收 到 預 期 效 果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26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台中縣因豪雨成災損失慘重請省府迅速撥專款興修各處堤防道 路橋樑及水土保持區域以期復原而利生產 提 人 蔡 鴻 文 為台中縣因豪雨成災損失慘重請省府迅速撥專款興修各處堤防道 號碼 建字第三 八號 路橋樑及水土保持區域以期復原而利生產 法 同 本年六月初旬因雨成災 台中縣受損甚重 農民損失不可數計 災後復原工作亟應從速計劃 惟以龐大經費殊非地方政府之財力 所能負荷 有賴省府通盤計劃全額補助 以期早日復原 茲就調 查所得亟應之河床堤防及道路橋樑與水土保持部分工作如 後 一 主要河川有六塊厝 雙寮 土城等堤防毀損約一百五十餘公 尺 請飭主管單位從速修復 二 次要河川雖為地方置哩 但以縣之財政日形艱困 正常支出 已感不敷 自無充分財源可資挹住 此次毀損部分 據調查 總工程費約需六百七十餘萬元之多 需請省府從寬考慮予以 全額補助而利修復 三 全縣道路橋樑損壞亦多 須重新興建修復者估需經費四百十 七萬元 四 山坡地帶水流湍急 原有水土保持工程多被沖毀 大部分沙 堤壩遭損壞 亟應修復 以保持水土績效 約需工程費四十 餘萬元 270

二 提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早日修復大甲溪東勢堤防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一 號 請政府早日修復大甲溪東勢堤防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法 同 一 大甲溪東勢堤防遭逢八七 八一 葛樂禮颱風等風水災害以 來 迄未修復 此次豪雨溪洪暴發 又被沖毀一百二十公尺 二 該堤防如不興修 將嚴重影響自來水場廠房及上游農田二百 甲 東豐大橋碼頭 中油公司加油站 河畔住民等之安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對於委託鄉鎮農會業務費用提前撥付以利週轉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七三號 請糧食局對於委託鄉鎮農會業務費用提前撥付以利週轉 法 一 請糧食局對委託農會稻穀加工及肥料運雜費用 於每期 開始時預付八成 其餘二成於結算時清付 二 各項手續費及獎金 於結束後一個月內核撥 查鄉鎮農會承糧食局委託稻穀加工 肥料配銷業務等項費用 均須於每期配銷或加工完畢後始獲發放 每期拖延達半年以上 承農會代墊款項均信用部透支 供銷部負擔鉅額利息 目前 各農會供銷部虧損情形嚴重 倘非及早設法改善 勢將無法經營 27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大會提 為建議省政府轉請中央迅依國民大會所通過之臨時條款頒訂中央 級民意代表增選暨補選條例以利補選 提 人 謝 清 雲 吳 泉 洝 蔡 鴻 文 陳 重 光 梁許 號碼 民字第一 六號 春菊 李 建 和 賴 森 林 為建議省政府轉請中央迅依國民大會所通過之臨時條款頒訂中央 級民意代表增選暨補選條例以利補選 法 同 溯自共匪倡亂 中央政府撥遷來臺,於政府勵精圖治 不獨使本 省成為反共抗俄之間強堡壘 且建立台灣為三民主義模範省 目 前匪偽政權 已至日暮途窮 瀕臨於崩潰之邊緣 反攻復國之機 運 迫在眉睫 我政府除在積極籌劃反攻之外 並積極整頓內政 去年第一屆國民大會期中所通過之臨時條款 除付予政府反攻之 全力外 對於自區中央民意代表之增選及補選 亦有所頒訂 272

二 提 惟未見中央政府有做任何之準備 現在行政院已頒佈將本省之臺 北市改制為院轄市 本會認為在未實施改制前 深望省政府轉請 中央政府迅予頒訂中央級民意代表增選及補選條例 以利憲政之 推行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簡化各種法令切實便民以期工作效率提高而使國民知法守 法 提 人 蔡 請政府簡化各種法令切實便民以期工作效率提高而使國民知法守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 一六號 法 法 一 請政府先自基本法著手修訂 而後及於施行細則之厘定 二 對於法條務求簡明 合 易行 俾人民易於瞭解 便於遵 守 三 凡不合於時代要求法令應即廢止 重訂 以資適應 一 法令為國家實現政策之方法 貴在簡明 合 易行 俾政 府人員有所準據 人民有所遵循 乃查我國法令 其繁瑣複 什 每至使人無所適從 而於法令之繁 人民對政府有所請 求或陳訴 恆是無門徑可尋 無要領可求 雖耗金錢人力 輾轉周折仍難或其結果 每於走投無路 迫得走窄路 攀人 情 以致請託 賄賂 投機取巧風氣日盛 少數不肖官員更 於複什法令手續繁復 混水摸魚 作威作福 致而政治風氣 日下 貪贓枉法罪惡事實時生 27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二 年來政府雖注意及此及從事整工作 然效果不彰 似嫌不 能適應需要 遠在二三十年前之法令照舊執行 造成甚多不 切實際不合實用 深為眾所詬病 如建築法即屬民國三十二 年九月頒行 距今有二十三年之久迄未重訂 以今日社會情 況變化 工業發展人可集中情形 亟待修改自無疑義 此不 過舉其一例而已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鼓勵人才下鄉加速三民主義模範省之建設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民字第一一二四號 請政府鼓勵人才下鄉加速三民主義模範省之建設 法 一 對願在鄉下服務青年 予已儘先升遷機會 二 每年在興建國民住宅基金下 撥助鄉鎮公所興建職員宿舍 三 充實鄉村國校級中等學校設備 及提高師資素質 使與都市 學校水準平衡 年來政府雖在號召人才下鄉從事地方建設 除訂定種種獎勵法 之外 更透過考試分發手段儘量使離開學校的青年到鄉村工作 無如仍不能收到預期效果 即使被分發者不得不去時 仍然是身 在農村心在都市 究其原因有三 一 在觀念上認為都市總比鄉村的出路廣多 前程遠大 二 地方經濟困難 精神與物質條件遠遜於都市 尤以住的問題 發生重重困難 三 於升學競爭激烈 子女升學不易 274

二 提 於有上項三種之現實因素 致一般有為青年不願到鄉村去 開創下找出路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善於利用保留地及邊際土地以盡地利而裨民生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五九號 請政府善於利用保留地及邊際土地以盡地利而裨民生 法 一 凡屬山地保留地優先分配山胞使用 並積極輔導山胞開發利 用 倘為山胞力量所不能開發利用者應另作妥善處 不應 任其長期荒廢 二 配合獎勵投資條件之修正 積極誘導私人資本及企業組織承 墾荒地 並於必要時予以技術及金融輔導 三 徹底整濫墾地 並清濫墾人之權利義務歸屬 以免阻礙 開發工作 一 本省幅員不過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在此三百力十萬公頃土地 上 平原謹及百分之二十四 三 約為八十餘萬公頃 其餘 百分之七十五 七均屬山地 其在海拔一千公尺以下的農林 片際土地約有一百三十餘萬公頃 其中可作農牧使用之山坡 地約為五十萬公頃 政府前為開發此等土地曾設山地農牧局 專司其事 惜乎五年來 尚無實際效果 二 開發農林邊際土地計劃所以不能順利實施 其一為政府鼓勵 私人投資政策不明確 法不積極 另一為此五十萬公頃山 坡地居多為人濫墾 致權力關係複雜 糾紛極多 使政府難 27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以整 三 本省耕地有限 而人口壓力日益嚴重 倘非早為籌謀 將來 恐有噬臍莫及之虞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為響應中華文化復興運動請政府提倡音樂教育人才以宏音樂功能 提 人 蔡 為響應中華文化復興運動請政府提倡音樂教育人才以宏音樂功能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九一號 法 一 創設五年制音樂專科學校 並鼓勵各公私大專院校設音樂系 二 指撥專款獎勵創作戰鬥音樂 三 嚴格審查音樂 肅清市儈 低級頹廢 墜落及一切有毒樂曲 並禁止各公共場所 廣播電臺 電視台演唱 一 據古籍 帝王世紀 記載 皇帝與蚩尤戰 至漳河而不能渡 乃命其樂師伶倫作 渡漳之歌 因而士氣大振 勇往直前 渡漳殺敵 遂獲大勝 從此一史實 說明音樂非為烟遊工具 而為戰鬥之利器 它是為戰鬥而生 為提高工作效率而存 二 總統 蔣公也曾說過 古今中外的音樂 都是起於軍事 上 古發明弓箭時候 因為箭發於弦而有硜硜之聲 於是人類才 發明琴瑟 更於手著 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 中痛陳今 日中國的音樂已陷入嚴重的危機 為了爭取顧客 力求吸引 群眾的視線 刺激群眾的情感 光怪陸離 把中國固有超逸 276

二 提 幽深崇高博大的特性喪失殆盡了 又說 在這反共抗俄戰 爭與革命建國事業中 我們一定要培養民族的正氣 鼓舞戰 鬥的精神 以發揚蹈厲的氣概 篤實光明的風度 貫道音樂 與歌曲 來交政頹廢的音樂和淫靡的歌曲 更不能讓商業化 的戲劇電影來降低音樂和歌曲的水準 並說 中央和地方 政府要特別籌劃 除中小學的音樂課程 大專的音樂系以外 每一縣市總要有一座音樂院 為國民演奏音樂和欣賞音樂的 場所 而大城市更要有設備完善的歌劇院 保持我們中國固 有的戲劇 加以改良 使其有助於國民倫教育與美育 三 我國素稱禮樂之邦 禮樂貫六藝之首 周代音樂鼎盛 堪稱 古希臘媲美且凌駕其上 自民國以來 音樂學校林立 造就 不少傑出人才 九一八 之後 抗敵歌曲相繼產生 表現 我中華民族雄偉堅強性格 抗戰軍興 民族的吼聲更是傳遍 每一角落 其餘振民心勵士氣克近其功能及豐碩貢獻 反觀 今日各級學校之於音樂教育 中小學校為升學競爭取消音樂 課程 大專院校之設音樂學系者寥寥無幾 而社會則盡為靡 靡之音所籠罩 不僅對音樂忘其功能 且將音樂淪為烟遊工 具或少數人的消遣品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鋪設臺中縣沙鹿至公館一段柏油路面以利交通 提 人 蔡 請政府鋪設臺中縣沙鹿至公館一段柏油路面以利交通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三 號 277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法 同 查臺中縣公館至沙鹿公路全長八公里餘 為中部縱貫公路幹線 來往車輛頻繁 近來交通流量尤大 惟迄未舖設柏油路面 行旅 每需繞道中清路 臺中至清水 殊感不便 為使臺中與海岸線交 通系統完整 請即飭公路局迅行籌劃鋪設柏油路面 以利交通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尅速開闢臺中港以利運輸而裨本省中部經濟發展 提 人 蔡 鴻 文 林 明 德 劉 金 約 吳 一 衛 洪 掛 莊 北 斗 賴 榮 木 徐 賴 陳 號碼 交字第六 八九號 堅 樹 旺 筆 請政府尅速開闢臺中港以利運輸而裨本省中部經濟發展 法 請政府依照大甲溪綜合開發計劃定分年編列預算興建 一 本省四面環海 屬海島經濟類型 入口密度僅次荷蘭 而其 增加率則居世界首位 為提高國民生活水準 增加國民所得 急應發展國際貿易 惟發展貿易之主要條件 必有良好港口 278

二 提 以 肩 負 起 貨 物 進 出 任 務 二 本 省 雖 有 基 隆, 高 雄 及 花 蓮 三 處 國 際 港, 其 實 對 外 貿 易 均 集 中 於 基 隆 與 高 雄, 惟 該 兩 港 處 於 本 省 南 北 兩 端, 貨 物 進 出 腹 地 不 符 想 三 鑒 於 本 省 經 濟 發 展 情 形, 基 高 兩 港 之 容 量, 即 使 將 來 再 事 擴 建 增 加 設 備, 仍 將 無 從 疏 運 對 外 貿 易 量, 而 花 蓮 港 僻 處 東 隅 限 於 地 環 境, 對 外 貿 易 量 難 期 有 重 大 貢 獻, 是 以 在 本 省 西 部 海 岸 闢 一 新 港, 良 屬 迫 不 急 待, 臺 中 港 位 於 中 部 地 點 適 宜, 且 為 避 免 入 口 畸 形 集 中, 亦 為 最 想 地 區 四 查 臺 中 港 之 興 建, 始 於 民 國 二 十 六 年 間, 時 適 本 省 鐵 路 運 輸 已 達 飽 和, 基 高 兩 港 吞 吐 量 尤 感 無 法 負 荷, 乃 有 中 部 築 港 之 議, 而 於 民 國 一 十 八 年 鳩 建, 嗣 因 日 本 在 太 平 洋 戰 事 失 利 遂 告 中 止, 光 復 後 出 我 政 府 接 收, 發 現 漂 沙 活 動, 有 技 術 上 之 困 難, 曾 審 慎 從 事 延 擱 續 建, 但 日 下 世 界 各 國 對 海 港 工 程 學 之 進 步 一 日 千 里, 本 港 有 關 工 程 計 劃 技 術 問 題, 於 技 術 上 已 獲 解 決 方, 港 口 亦 不 致 因 漂 沙 而 有 游 塞 之 虞 五 頃 聞 政 府 當 局 鑒 於 本 省 經 濟 建 設 加 速 進 展, 為 解 決 將 來 貿 易 量 之 增 加 而 使 進 出 貨 物 暢 通 運 輸, 有 擇 定 開 新 港 之 議, 以 疏 導 基 高 兩 港 吞 吐 量, 咸 認 以 其 另 闢 新 港, 雖 本 省 海 岸 線 綿 直, 恐 難 獲 一 條 件 優 於 臺 中 港 之 港 區, 況 臺 中 港 工 程 進 行 及 半, 若 為 繼 續 興 築, 不 僅 止 於 可 節 龐 大 建 港 經 費, 尤 於 時 效 可 提 前 完 成, 故 無 論 就 地 環 境, 港 口 功 能, 時 間, 經 費 等 各 方 面, 完 成 臺 中 港 之 建 設, 勝 於 另 闢 新 設 豈 可 以 道 里 計, 而 於 戰 時 軍 運 及 反 政 大 陸 以 後 對 內 運 輸 尤 所 利 賴 279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六 臺中港完成後 非獨減輕基 高兩港之運輸負荷 有裨中部 工 商 漁業之發達 即於國民就業機會 增加國民所得等 直 間接效益更難以統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送請政府研究 請政府修建臺中縣烏日火車站以利客貨運輸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交字第六 九六號 請政府修建臺中縣烏日火車站以利客貨運輸 法 同 一 臺中縣烏日火車站建於日據時代 年久失修已屆逾齡使用期 限 二 該站地處臺中市附郊 於年來臺中市發展極速 工廠 學 校 住宅 商店已經陸續建設於此 客貨運輸頻繁 現有站 址狹小顯已不敷應用 且自省府中遷以來 地形益為重要 非予擴建無法容納 為配合需要而利行旅及貨物運輪 請政 府於五十七年度編定預算重建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三屆第九次大會提 請政府在台中市臺中國校附近闢一地下通道或架設天橋以策該校 280

二 提 學生上學放學行路安全 提 人 蔡 請政府在台中市臺中國校附近闢一地下通道或架設天橋以策該校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二七號 學生上學放學行路安全 一 台中市臺中國校位臨中省要道臺中路 每日來往車輛數以萬 計 該校學童每日到校及放學 均須穿越該路安全堪虞 二 查臺中路為省有道交通頻繁 為該校數千學童行路安全 應 省府撥款闢一地下道或架設天橋 審查意見 送請政定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迅將東勢工業職校昇格為省立以符工業教育為先政策而利 造就經建人才 提 人 蔡 請政府迅將東勢工業職校昇格為省立以符工業教育為先政策而利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三一號 造就經建人才 法 同 一 臺中縣立東勢工業職校向以木工科稱著 原為配合大雪山林 場發展森林工業化而設 二 本省林木蘊藏極豐 木材加工製成各種傢具外銷 每年可獲 甚多外匯 尤有裨於經濟建設 該校所設科目 異於其他工 校 以木工為主 著眼點即在於充分配合利用天然資源 目 標極為正確 惟因縣庫支絀 教員人數既感不足 設備亦有 欠週全 倘為改制省立 則可在較充裕經費下發展 造就更 281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多接受木工教育人才 三 省府原允該校於五十五學年度政制 旋以經費不足 設備尚 待充實為未能實現 茲查該校設備已臻標準 且政府重新 檢討發展職業教育 主以工業教育為先 擬請政府自五十六 學年度起將該校昇格為省立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通過 建議政府俯順輿情對臺灣省檢驗局維持現狀仍該委託本省承以 利本省農產品檢驗工作 動 議 人 陳 筆 謝 清雲 王宋 瓊英 蔡 文玉 蔡 鴻文 黃 奇正 林 亮雲 賴 榮木 徐 享城 張 富 梁許 春菊 謝 貴 吳 一衛 陳 華宗 白 世雄 洪 掛 廖 秉輝 許 世賢 林 明德 莊 北斗 余陳 月瑛 陳 興盛 王 安順 陳林 雪霞 連 屬 人 建議政府俯順輿情對臺灣省檢驗局維持現狀仍該委託本省承以 利本省農產品檢驗工作 法 請省府轉請中央採納 一 查本省檢驗局成立歷史悠久 各種產品進出口檢驗業務 282

二 提 與本省省民關係密切 尤以近年來 本省各項特產品 如香 蕉 鳳梨 洋菇等產量激增 每年出口數額至鉅 省檢驗局 省府直接監督指揮如臂使指 運用至為靈活 並能配合業 務之需要 而擴充設備 增加人員 殊無遽形更張予以改轄 中央之必要 二 當此勵行精簡機構之際 如將省檢驗局劃歸中央 中央除須 增設此機構外 並須於省臺北市另設委託檢驗機構 實 徒增困擾 而不合實際 應仍維持現制為宜 至臺北市檢驗 業務 可委省檢驗局兼 以免多事更張 大會決議 通過 送請政府轉請中央採納 省議會第三屆第十次大會提 為烏溪北岸堤防南勢附堤因年久失修建議政府迅速設法修復以確 保人命財產 提 議 人 蔡 為烏溪北岸堤防南勢附堤因年久失修建議政府迅速設法修復以確 鴻 文 號碼 建字第三 八五號 保人命財產 法 同 查烏溪堤防南勢附堤 烏溪橋頭算起四公哩 自五十二年九月間 慘遭豪雨侵襲 因末重新改建 每逢溪洪暴漲威脅人命財產甚鉅 倘無早日設法改建 一旦豪雨成災後果難堪設想 妥以應請政府 早日設法派員勘查改建 以確保人命財產 283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調查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建議政府增列臺灣省各級農會人事管規程第十五條第四款以符 實際 提 人 蔡 建議政府增列臺灣省各級農會人事管規程第十五條第四款以符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一二號 實際 法 將臺灣省各級農會人事管規程第十五條遴聘資格增列第四款 現任各級農會各組課股部主管或專員任職相當 委任職務二十 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一 根據省政府令頒各級農會人事管規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 總幹事遴聘標準 1 應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高考及格 2 應為高級中學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相當委任職務三年以 上 3 曾於光復後任農會事長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且在任內 未發生虧損者 惟查具此資格者固不乏人 然農會業務繁什 經營困難 鮮有具此資格人員願意擔任斯職 尤以一般鄉鎮 農會更難物色人選 倘能增列 現任各級農會各組課股部主 管或專員 任職該會相當委任職務二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一款 則不僅物色人選容易 且可收駕輕就熟 獎勵上進敬 業樂業之效 二 農會業績優良 純賴認真經營 且有必經驗豐富之職員多方 策劃方克有濟 職員如能在農會中居職二十年者 必有其專 長 倘不予有升遷機會 終必使其灰心 對其個人前途影響 284

二 提 事小 而於整個農會事業影響則大 為健全農會組織增列該 款至為必要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糧食局改善肥料包裝保持品質並免收繳尼龍袋保證金以紓農艱 提 人 蔡 請糧食局改善肥料包裝保持品質並免收繳尼龍袋保證金以紓農艱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三七號 法 同 糧食局配售居多係以粗陋草袋包裝 容易發生潮濕 且經搬動即 致破漏損失不貲 或如儲存稍久則硬結變質 農戶嘖有煩言 咸 稱糧食局換穀準嚴格 而所配肥料則所包裝既不研究改良 品質 亦不保持 尚且若干肥料用尼龍袋裝 尚須先繳保證金每隻五元 按糖場免收保證金 運回途中破漏損又不賠償 罔顧農民利 益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統一推動獎勵養豬事業及重視產銷計劃以利農家副業發展 提 人 蔡 請政府統一推動獎勵養豬事業及重視產銷計劃以利農家副業發展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三八號 285

臺灣省參議會 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 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 法 一 將農復會 農林廳 糧食局三單位之獎勵養豬計劃事權 統 一式 即農復會 農林廳負責指導推廣養猾技術 飼 料配方 種豬改良 糧食局負責貸放資金 調製飼 料以廉價配售農戶 以使成本減低 二 運銷方面農復會 農林廳 糧食局聯合指導在各市鎮普設 家畜市場監督其業務 並推廣豬肉加工事業或輔導外銷 以 免中間剝削以維生產者合利潤 一 過去農復會 農林廳曾推行示範養猶計劃 糧食局亦綜合 養豬計劃 雖均有補助 貸款 貸放飼料等措施 然條件有 高低 多少 品質亦參差不一 於事權不獲統一 各自為 政 使養豬戶無所適從 致養豬事業推行諸多阻礙 二 過去三單位推行獎勵養豬 為無計劃生產 無計劃運銷 致 生產過剩 橫遭市場或屠商無扣重 退碼 殺價 養豬戶 虧累不堪 對養豬了無興趣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撥款補助舖設臺中縣東坑道路柏油路面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農字第四 六五號 請政府撥款補助舖設臺中縣東坑道路柏油路面 法 請省府補助工程費三分之一 並請省府同意大雪山林業公司負 擔三分之一 另三分之一臺中縣府負擔 編入五十八年度預算 中予以舖修 286

二 提 一 東坑道路全長六公里 自東勢至中坑止 早經臺中縣政府 交與大雪山林業公司管 沿途為福隆 隆興兩里住戶 居 民密集 乃該大雪山林業公司運材卡車來往頻繁 日達一百 五十輛之多 車輛通行時 灰塵飛揚 家戶至以為苦 而路 面所舖小石為碎石輾過 銳利無比 往往因行車壓力 非射 入住戶毀損門窗 則散落水田 刺傷農民手足 影響公共衛 生與人體安全甚大 二 在大雪山林業公司而言 因係運輸木材無須鋪設柏油路面 但該路為大雪山林業公司所經管 有關修護自應該公司 而況車輛通行 損及公共衛生與人體健康 三 為使此一工程順利進行 經費方面擬請大雪山林業公司及臺 中縣政府各分擔三分之一配合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將臺中縣立新社農業職業學校改為省立綜合中學造就人才 提 人 蔡 請政府將臺中縣立新社農業職業學校改為省立綜合中學造就人才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 八 號 法 同 一 臺中縣立新社農業職業學校 創於民國十八年 迄有三十八 年歷史 因該校所設學科適合地方需要 故學生班級遞年增 加 至民國四十八年增設高級部 成為新社 東勢 石岡 28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和 平 等 山 區 鄉 鎮 最 高 學 府, 歷 年 人 才 輩 出,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於 農 業 機 構 與 地 方 單 位 者 頗 多, 向 為 該 等 鄉 鎮 居 民 子 女 升 學 最 為 捷 便 學 校, 頃 聞 教 育 廳 為 配 合 明 年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擬 將 該 校 改 為 國 民 中 學, 擬 將 該 校 改 為 國 民 中 學, 則 今 後 莘 莘 學 子 升 學 勢 必 遠 走 台 中 豐 原 就 讀, 而 因 居 民 星 散 交 通 不 便 受 阻, 豈 異 農 村 山 區 青 年 升 學 無 路 二 該 校 具 有 悠 久 歷 史, 逐 年 充 實 設 備, 對 於 高 級 農 校 及 家 事 科 學 設 備 尤 為 充 足, 如 實 習 林 場 水 旱 田, 果 園 等 廣 達 二 十 甲, 家 事 科 設 備 尤 多 新 穎, 如 改 為 國 民 中 學 後, 則 不 但 不 能 地 盡 其 利, 甚 且 不 能 物 盡 其 用, 寧 非 可 惜 揆 諸 年 來 招 生 稍 有 困 難, 乃 受 升 學 主 義 影 響 因 該 區 缺 少 高 中, 致 使 有 志 青 年 不 得 不 向 外 發 展, 故 改 為 綜 合 中 學, 至 為 迫 切 三 顧 教 育 為 百 年 大 計, 以 政 府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各 鄉 鎮 普 設 國 民 中 學 情 形, 新 社 鄉 已 有 初 中 一 所, 全 鄉 人 口 不 足 四 萬, 似 無 兩 所 國 民 中 學 並 存 必 要, 如 將 該 校 改 為 綜 合 中 學, 更 可 容 納 東 勢 石 岡 和 平 等 鄉 鎮 五 所 國 民 中 學, 數 近 三 十 班 學 生 之 升 學, 為 久 遠 計, 尚 以 改 為 綜 合 中 學 為 上 策 四 該 校 自 創 設 以 迄 今 日 之 有 高 農 及 家 專 科, 均 為 地 方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出 錢 出 力, 為 國 家 造 就 人 才 為 下 一 代 學 業 前 途, 擬 請 政 府 將 之 改 為 省 立 綜 合 中 學, 以 裨 青 年 學 習 智 能 陶 冶 德 性 有 所 審 查 意 見 送 請 政 府 研 究 大 會 決 議 照 審 查 意 見 通 過 288

二 提 請政府充實山地國校人事及設備以利教學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五一 七號 請政府充實山地國校人事及設備以利教學 法 一 教員編制應與平地每班一 二人計列 設分班者每一分班應 有二人 二 服務山地教員獎勵金應提高 以安定其生活 激勵其服務情 緒 三 對於學校公費與設備費應予寬籌劃撥 以利教學進行 一 山地國校學區遼闊 交通不便且設備因陋就簡 為天然環境 之不利 加以教員待遇菲薄 師範畢業學生 除山地保送名 額限制其服務地點外 居多不願前往 二 於經費有限 平地國校多在每班編制人士一 二以上 而 在山地則每班級僅僅一人 且因學生住地星散 教室缺乏 各班級多屬複式教學 而設分班者 一位教師需兼顧數年即 誠難應付 遇有疾病或因事請假 因公出差 勢非停課不可 且山地文化水準低落 不易覓得代課人員 影響學生學業不 淺 三 更因公費用有限 每因公務聯繫 教職人員出差一次 即 無餘額購置設置 審查意見 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請政府尅速重建臺中港以利對外運輸 提 人 蔡 鴻 文 號碼 教字第六一一六號 28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請 政 府 尅 速 重 建 臺 中 港 以 利 對 外 運 輸 法 一 請 省 即 成 立 臺 中 港 重 建 委 員 會, 並 邀 請 中 央 有 關 部 會 參 加, 負 責 籌 劃 積 極 進 行 二 聘 請 建 港 專 家 設 計 規 劃 三 經 費 方 面 請 政 府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分 期 籌 措, 並 積 極 爭 取 國 際 貸 款 或 發 行 公 債 一 本 省 工 業 區, 分 置 南 北 兩 部, 而 水 電 充 足 物 產 豐 富, 人 力 充 沛, 工 資 低 廉, 氣 候 溫 和 乾 燥, 並 無 天 然 災 害 之 中 部 獨 付 厥 如, 為 利 用 此 等 優 越 條 件, 兼 為 防 空 疏 散, 南 北 兩 工 業 地 區, 實 不 可 再 行 增 加 其 密 度, 為 本 省 推 行 全 面 工 業 化, 重 建 臺 中 港 為 工 業 港 實 不 容 緩 二 本 省 內 陸 運 輸, 以 鐵 路 運 輸 為 主, 年 來 工 業 發 達, 農 產 增 加 及 對 外 貿 易 量 之 成 長 率, 鐵 路 運 輸 已 達 飽 和 狀 態, 固 擴 建 基 高 兩 港 或 新 闢 淡 水 港, 吞 吐 量 可 獲 增 加, 但 腹 地 運 輸 無 法 配 合 冰 於 事 無 濟, 況 中 部 七 縣 市 為 本 省 糧 倉 且 為 農 產 加 工 中 心, 其 產 品 多 供 輸 出 外 國, 必 須 仰 賴 鐵 路 運 輸, 至 基 高 兩 港, 如 為 解 決 陸 上 運 輸, 必 當 投 下 龐 大 資 金 與 埋 滅 相 當 廣 大 面 積 良 田 擴 建 縱 貫 鐵 公 路, 倘 如 台 中 建 港, 既 可 減 輕 鐵 路 運 輸 負 荷, 復 能 提 高 運 輸 能 力 三 政 府 在 淡 水 建 港, 雖 有 其, 然 與 台 中 重 建 港 口 相 較, 當 然 以 後 者 為 憂 就 建 港 必 具 條 件 言, 將 來 之 臺 中 港 可 獲 充 沛 之 水 電 供 應, 就 經 濟 效 益 言, 中 部 為 農 工 產 品 之 產 地, 交 通 便 利, 運 輸 費 用 可 以 節 省, 使 成 本 降 低, 就 建 港 經 費 言, 根 據 估 計 興 建 淡 水 港 需 費 四 十 一 億 元, 重 建 臺 中 港 為 四 十 二 290

二 提 億 相差不過一億元而已 但為國家百年大計著想 則此一 億元不算為多 就地方繁榮言 淡水偏處本省北隅 為一袋 形地帶 難期將來發展 而自臺北市改為院轄後 所有進出 口客貨必經北市 一切稅收等等利於本省者不多 就建港技 術言 本省四面環海 到處有季節風 與漂沙問題阻礙 淡 水必於本省北部亦不例外 而況經美 日專家研究 臺中港 之季節風與漂沙問題並無大礙 在技術上可以克服 且達見 水庫築成後 漂沙量可得減少 就天然條件言 本省每年自 四月至十一月 多有颱風侵襲 中部因有中央山脈屏障 鮮 有災害 而淡水位於北部適當颱風經過方向 即使將來建港 後 所有港灣設備 必難逃避損失之厄 就地方建設言 重 建臺中港為開發大甲溪之一環 為使此一開發計劃之整體性 及具體實現 臺中建港不僅攸關中部地方建設 且於國家長 期建設關係甚大 四 經費固屬龐大 但工程進行需時十五年 政府可分年編列預 算支付 或爭取國際貸款及發行公債籌措 問題解決並非過 份困難 審查意見 併六 八六號送請政府研究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省議會第四屆第四次大會提 對本省離島地方建設考察獻言 29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提 人 蔡 鴻 文 對 本 省 離 島 地 方 建 設 考 察 獻 言 政 府 情 形 檢 送 貴 會 議 長 對 本 省 離 島 地 方 建 設 考 察 獻 言 本 府 情 形 彙 復 表 省 府 六 三 三 二 五 府 民 秘 字 第 二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蔡 議 長 對 本 省 離 島 地 方 建 設 考 察 獻 言 情 形 彙 復 表 項 目 內 容 摘 要 情 形 丙 五 項 建 設 重 點 一 各 離 島 之 環 島 公 路 碼 頭 海 上 及 航 空 交 通, 政 府 應 做 整 個 計 畫 與 以 開 闢 修 建 二 各 離 島 地 地 區 之 水 電 問 題 應 協 調 有 關 機 關 迅 謀 解 決 三 輔 導 當 地 人 民 從 事 各 種 特 定 之 生 產 事 業, 改 善 並 安 定 人 民 生 產 四 蘭 嶼 山 胞 食 物 隻 改 良, 居 屋 隻 改 建, 以 及 勤 勞 增 產, 生 活 習 慣 等 應 注 意 續 已 照 所 提 五 點 原 則 分 別, 詳 細 情 形 見 後 面 個 別 問 題 292

二 提 予 加 強 五 宜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發 展 離 島 觀 光 事 業 丁 離 島 各 相 請 求 事 項 : 一 澎 湖 縣 望 安 鄉 人 事 方 面 : (1) 東 坪 西 坪 兩 村, 兩 島 遙 隔 交 通 不 變, 請 求 准 予 增 加 村 幹 事 一 名 (2) 請 提 高 離 島 加 給, 藉 以 鼓 勵 人 才 下 鄉 衛 生 教 育 方 面 : (1) 請 離 島 各 村 分 社 衛 生 室, 派 駐 保 健 護 產 人 員 該 鄉 現 轄 十 村, 已 有 村 幹 事 九 名, 為 顧 及 該 鄉 財 政 困 難, 該 兩 村 如 有 必 要 各 增 設 村 幹 事 一 人, 可 就 現 有 村 幹 事 員 額 內, 自 行 調 配 經 本 府 民 政 廳 (62)12 22 甲 自 第 二 七 三 八 號 函 澎 湖 縣 政 府 經 本 府 人 事 處 錄 劉 供 研 究 建 議 中 央 於 六 十 四 年 度 調 整 待 遇 時 參 考, 並 經 本 府 已 (62)9 26 省 人 丙 字 第 二 一 八 二 二 號 函 復 貴 會 本 府 衛 生 處 曾 於 (61)12 12 衛 一 第 二 三 四 六 三 號 函 復 澎 湖 縣 政 府, 須 事 先 設 法 依 規 定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報 省 核 議, 惟 該 縣 府 迄 未 29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經 該 處 以 (62)12 21 衛 一 第 一 二 二 一 七 六 號 再 含 澎 湖 縣 政 府 從 速 (2) 准 望 安 國 中 每 年 保 送 女 生 就 讀 護 學 校, 畢 業 後 返 鄉 服 務 建 設 水 利 方 面 : (1) 東 安 將 軍 二 導 電 力, 希 望 台 電 早 日 接 管 經 營 (2) 該 鄉 簡 易 自 來 水 請 予 改 善 有 關 澎 湖 縣 護 產 人 員 養 成 問 題, 經 商 得 農 復 會 同 意 協 助, 該 縣 選 送 當 地 國 中 畢 業 女 生 就 讀 護 產 學 校, 並 給 獎 學 金, 現 正 本 府 衛 生 處 與 農 復 會 及 澎 湖 縣 政 府 協 調 中 經 本 府 衛 生 處 將 情 以 (62)12 21 衛 一 字 第 三 一 八 六 六 號 函 復 貴 會 為 解 決 本 省 離 島 居 民 生 活 需 要, 及 減 輕 用 戶 電 費, 經 濟 部 經 依 據 本 府 建 議 研 擬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接 各 離 島 電 業 實 施 方 一 種 已 該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約 集 有 關 單 位, 會 商 可 行 之 接 條 件, 並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示 中, 如 奉 核 定, 即 可 實 施 業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以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逕 復 貴 會 有 本 府 建 設 廳 以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逕 復 貴 會, 六 294

二 提 十 三 年 度 本 府 經 補 助 改 善 澎 湖 離 島 缺 水 工 程 計 畫, 開 鑿 深 井 九 口, 但 為 包 括 望 安 及 七 美 兩 鄉, 而 萬 安 鄉 簡 易 自 來 水, 係 環 境 衛 生 實 驗 所 協 助 興 建, 已 函 請 澎 湖 縣 政 府 逕 洽 環 境 衛 生 實 驗 所 交 通 方 面 : (1) 該 相 建 築 碼 頭, 地 方 據 本 府 農 林 廳 漁 業 局 (63)2 21 漁 配 合 款 尚 欠 十 九 萬 三 字 第 六 六 一 三 函 復, 據 澎 湖 縣 元, 請 漁 業 局 補 助 政 府 以 (63)2 13 彭 府 德 建 甲 字 第 三 七 七 四 號 函 稱 : 該 相 潭 門 港 新 建 防 波 提 工 程, 地 方 配 合 款 向 二 信 借 款 本 息 一 九 二 六 六 七 六 元, 業 經 於 六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日 全 部 清 償 (2) 請 早 日 完 成 鋪 設 環 島 經 本 府 交 通 部 研 究 如 何 籌 措 財 柏 油 路 面 源 中 (3) 請 補 助 建 造 六 十 噸 級 本 府 交 通 處 經 以 (62)11 14 府 交 交 通 船 一 艘, 俾 便 海 秘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逕 復 貴 上 交 通 會 : 本 府 已 補 助 七 美 鄉 建 造 八 噸 級 交 通 船 一 艘, 在 目 前 財 政 狀 況 下, 無 法 補 助 第 二 艘 (4) 請 撥 贈 公 車 一 輛 本 府 交 通 處 業 於 (62)11 27 與 泰 29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和 汽 車 公 司 完 成 議 價 手 續, 並 函 請 審 計 部 同 意 中, 預 定 於 六 十 三 年 四 月 底 交 貨 後, 即 分 贈 使 用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有 警 察 方 面 : 二 澎 湖 縣 七 美 鄉 (1) 請 配 發 警 察 機 動 車 輛 經 本 府 警 務 處 函 據 澎 湖 縣 警 一 輛 察 局 函 復, 因 該 縣 財 政 拮 据, 俟 編 列 六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實 再 行 研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 (1) 請 派 專 家 測 勘 協 助 開 本 府 建 設 廳 經 已 函 請 礦 務 局 調 發 文 石 查, 協 助 該 鄉 並 以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人 事 方 面 : (1) 離 島 加 給 應 請 大 幅 度 本 府 人 事 處 已 錄 研 究 建 議 中 調 整 增 加 央 於 六 十 四 年 度 調 整 待 遇 時 參 考, 並 已 (62)9 26 省 人 丙 字 第 二 一 八 二 二 號 函 復 貴 會 民 政 社 教 方 面 : (1) 請 補 助 興 建 中 山 堂 本 經 本 府 教 育 廳 已 (62)10 19 教 四 字 第 六 二 三 六 號 函 澎 湖 縣 政 府 轉 請 七 美 鄉 公 所 擬 具 興 296

二 提 建 計 畫 報 省 核 (2) 請 省 府 撥 款 重 建 鄉 公 所 公 廳 交 通 方 面 : (1) 請 優 先 建 築 南 瀘 港 深 水 碼 頭 建 設 方 面 : (1) 請 水 利 局 開 墾 試 水 質 用 之 深 井 一 口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 (1) 南 港 直 通 琢 前 之 觀 光 道 路 請 撥 專 款 修 建 三 屏 東 縣 琉 水 電 方 面 : 本 經 本 府 民 政 廳 已 (62)9 13 甲 字 第 一 九 二 七 八 號 函 請 澎 湖 縣 政 府 轉 請 七 美 鄉 公 所, 將 重 建 地 點 規 模 經 費 概 算 來 源 等, 擬 具 重 建 計 畫 層 報 省 府 核 本 高 雄 港 務 局 已 擬 定 於 六 十 四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一 俟 核 定 即 可 規 劃, 高 港 局 並 將 於 定 期 內 派 員 前 往 勘 查, 以 便 著 手 規 劃 設 計, 經 本 府 已 (62)10 24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本 府 建 設 廳 已 函 請 水 利 局 派 員 調 查, 並 以 (62)12 1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本 經 本 府 交 通 處 函 請 澎 湖 縣 政 府 先 行 規 劃, 並 已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貴 會 29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球 鄉 (1) 該 鄉 發 電 廠, 請 政 府 盡 速 促 請 臺 電 公 司 及 早 完 成 接 管 工 作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接 各 離 島 電 業 經 濟 部 已 擬 具 實 施 方 一 種, 並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約 集 有 關 單 位 會 商 各 可 行 之 接 條 件, 並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示 中, 一 奉 核 定, 即 可 實 施, 將 來 各 離 島 地 區 供 電 時 間, 當 可 獲 致 改 善 電 費 必 降 低, 至 同 於 本 島 收 費 標 準 上 向 情 形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62)12 1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交 通 方 面 : (1) 請 撥 補 經 費 修 築 環 島 經 公 路 局 會 同 屏 東 縣 政 府 公 路 及 柏 油 路 面 工, 經 費 分 擔 部 份 計 二 七 五 萬 程 元, 已 列 入 六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初 稿, 並 經 本 府 已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富 貴 會 (2) 請 另 闢 建 漁 港 一 處 漁 業 局 已 預 定 於 六 十 四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擴 挖 該 港 外 泊 地, 並 修 建 碼 頭, 如 經 費 有 著, 當 可 予 以 實 施 改 善 本 府 農 林 廳 經 以 (62)10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298

二 提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 四 台 東 縣 綠 島 鄉 (1) 鳥 鬼 洞 等 名 勝 建 議 光 本 府 交 通 部 已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並 觀 局 列 為 光 觀 地 區, 輔 導 琉 球 鄉 公 所 申 請 補 助 公 共 並 予 投 資 造 產 基 金, 整 建 第 一 風 景 區, 建 設 涼 亭 公 廁 海 濱 步 道 釣 魚 台 等 公 共 設 施, 以 供 遊 客 遊 覽 至 於 大 規 模 投 資, 應 視 實 際 狀 況, 鼓 勵 民 間 興, 有 關 列 為 光 觀 部 分, 視 其 建 設 及 發 展 成 效 如 何, 本 府 再 行 核 前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貴 會 水 利 方 面 : (1) 希 望 省 府 早 日 施 工 興 本 本 府 已 列 入 整 建 計 畫, 俟 呈 建 南 寮 村 海 堤 及 公 館 奉 中 央 核 准 補 助 後, 即 可 實 施 村 海 堤 前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已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交 通 方 面 : (1) 環 島 公 路 尚 餘 最 後 一 本 公 路 局 擬 列 入 六 十 五 年 度 段 七 六 五 公 里, 請 預 算, 惟 須 該 縣 提 出 具 體 籌 撥 專 款 補 助 計 畫 時, 當 予 同 意 補 助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貴 會 (2) 請 政 府 採 納 花 蓮 港 務 漁 業 局 預 定 再 六 十 四 年 度 編 列 299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局 所 擬 擴 建 綠 島 漁 港 預 算, 計 畫 分 兩 年 配 合 台 東 縣 政 計 畫 方 早 日 實 施 府 共 投 資 七 六 萬 元, 予 以 擴 建, 一 俟 經 費 有 著, 當 可 付 諸 實 施, 有 關 擴 港 位 置 之 民 有 地 徵 收 工 作, 該 局 已 促 台 東 縣 政 府 迅 予 經 本 府 農 林 廳 (62)10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其 他 事 項 建 議 : (1) 一 擬 定 計 畫, 聘 請 專 本 府 農 林 廳 於 六 十 二 年 六 月 家 專 門 輔 導 養 鹿 事 起, 曾 多 次 派 員 至 該 島 視 察 輔 業 導, 為 配 合 光 關 事 業 發 展, 並 建 議 該 鄉 公 所 利 用 三 公 頃 之 公 用 地, 設 立 鹿 隻 牧 場, 現 台 東 縣 政 府 正 積 極 進 行 中 又 本 府 民 政 廳 並 以 公 共 造 產 方 式 配 合 給 予 貸 款 或 補 助, 經 以 (62)8 25 府 民 三 字 第 九 三 二 七 九 號 函 核 准 第 二 次 貸 款 七 元, 補 助 貸 款 三 八 元, 該 鄉 擇 地 圈 養 梅 花 鹿 四 頭, 以 增 加 地 方 財 富, 現 正 中 五 台 東 縣 蘭 交 通 方 面 : 嶼 鄉 (1) 開 元 港 第 二 期 工 程 請 蘭 嶼 開 元 港 第 一 期 工 程 交 通 300

二 提 省 府 從 速 籌 撥 專 款 續 處 所 屬 之 花 蓮 港 港 務 局 負 責 興 建 建, 約 耗 資 一 千 四 百 餘 萬 元, 為 充 分 發 揮 靠 泊 船 隻 功 能 起 見, 當 該 局 繼 續 負 責 完 成 第 二 期 工 程 前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貴 會 (2) 台 東 縣 政 府 計 劃 籌 建 本 府 交 通 處 經 以 (62)12 29 交 三 客 貨 兩 用 船 一 艘, 請 字 第 五 五 五 六 四 號 函 請 交 通 部 省 府 全 額 補 助 在 第 六 期 造 船 計 畫 基 金 下 貸 款 中 (3) 蘭 嶼 橫 貫 公 路 沿 途 多 本 六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已 無 法 補 為 礁 石 需 用 大 量 炸 藥 列, 擬 公 路 局 列 入 六 十 五 年 度 必 須 籌 建 橋 樑 四 座 請 預 算, 惟 仍 須 台 東 縣 政 府 提 省 府 專 補 助 出 計 畫 時, 當 予 同 意 補 助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八 六 五 號 函 復 貴 會 水 電 方 面 : (1) 請 實 施 農 村 電 化 對 於 本 省 山 地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之 農 村 電 化 工 程 擬 自 六 十 三 年 度 起, 分 十 五 年 完 成, 每 年 總 工 程 費 六 六 萬 元, 省 府 按 年 編 列 二 二 萬 元 預 算 補 助 又 據 查 經 濟 部 所 擬 定 之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接 各 離 島 電 業 實 施 方 第 七 條 301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關 於 現 尚 未 設 有 小 型 電 業 之 台 灣 省 各 離 島, 如 其 行 政 戶 數 業 已 達 供 電 離 島 中 行 政 戶 數 最 低 者 百 分 之 八 十, 且 在 一 戶 以 上 者, 台 電 應 即 籌 設 負 責 供 電, 蘭 嶼 鄉 現 有 之 戶 數 如 合 乎 規 定, 俟 該 實 施 方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後, 即 可 逕 向 台 電 申 請 供 電, 並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有 (2) 請 補 助 改 建 混 凝 土 水 圳 一 四 公 尺 其 他 方 面 : (1) 建 議 繼 續 改 善 蘭 嶼 山 胞 計 畫 列 第 三 期 四 年 計 畫 (2) 蘭 嶼 畜 牧 請 輔 導, 又 請 發 展 光 觀 事 業 本 當 請 台 東 縣 政 府 於 年 度 省 庫 山 地 水 利 工 程 申 請 補 助 時, 提 出 初 步 計 畫 申 請 分 期 改 善 並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62)11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本 府 民 政 廳 業 已 提 出 是 項 計 畫, 並 取 得 社 會 處 同 意 列 入 計 畫 本 府 農 林 廳 所 屬 之 林 務 局 經 會 同 關 山 林 區 管 處 派 員 勘 查, 擬 定 造 林 計 畫, 分 五 年 完 成, 全 部 經 費 林 務 局 負 擔, 前 經 該 處 以 302

二 提 戊 附 台 東 縣 政 府 九 項 建 議 一 請 早 日 籌 撥 專 款 興 建 卑 南 上 圳 二 請 改 善 南 迴 公 路 彎 道 及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三 請 早 日 籌 撥 專 款 擴 建 新 港 (62)12 23 農 秘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有 又 本 府 民 政 廳 為 配 合 光 觀 事 業, 並 擬 以 公 共 造 產 方 式 計 畫 先 種 植 椰 子 二 千 株, 所 需 苗 牧 業 已 運 至 該 鄉, 預 計 在 本 年 四 五 月 可 以 種 植 完 成 本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所 屬 之 水 利 局 規 劃 完 畢, 俟 該 局 提 出 報 告, 核 定 後, 即 可 實 施 前 經 本 府 建 設 廳 (62)12 4 建 四 字 第 一 五 三 五 四 四 號 函 復 貴 會 本 經 交 本 府 農 林 廳 山 地 農 牧 局 主 並 會 同 公 路 局 第 三 區 工 程 處 會 勘 後 專 本 經 農 林 廳 所 屬 之 漁 業 局, 曾 多 次 會 商 台 東 縣 政 府 及 花 蓮 港 務 局 設 法 予 以 善, 現 已 獲 得 農 復 會 同 意 在 中 央 補 助 加 速 農 村 建 設 重 要 措 施 第 三 期 計 畫 內 列 補 二 萬 元, 先 行 修 建 閘 門 一 座, 以 增 加 避 風 泊 地 一 二 平 方 公 尺 至 改 善 港 口 及 另 闢 泊 地 等 擴 建 計 畫, 尚 須 俟 水 工 試 驗 獲 致 可 行 方 後, 再 行 籌 措 經 303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費, 並 經 本 府 農 林 廳 (62)12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四 請 逐 年 補 助 產 業 道 路 專 款 已 開 闢 產 業 道 路 五 請 省 府 函 民 航 局 轉 洽 遠 東 航 空 公 司 增 加 飛 行 台 東 班 次 本 府 民 政 廳 業 已 根 據 台 東 縣 政 府 調 查 資 料 併 入 本 省 產 業 道 路 調 查 專 統 籌 計 畫 中 又 該 縣 蠶 業 專 業 區 在 池 上 鄉 ; 柑 桔 專 業 區 在 卑 南 鄉 均 已 列 有 開 闢 農 路 補 助 經 費 中, 並 經 農 林 廳 (62)12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復 貴 會 有 ( 一 ) 民 用 航 空 營 運 班 次, 係 民 航 局 依 據 各 地 區 空 運 業 績 情 況, 商 洽 民 航 公 司 開 闢 航 線, 台 東 縣 六 十 一 年 出 本 府 建 議 民 航 局 依 地 地 區 軍 公 商 各 界 隻 要 求 而 重 新 開 放 之 航 線, 在 國 內 航 運 空 運 業 績 尚 未 飽 和 狀 態 ( 二 ) 遠 東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對 國 內 航 線 以 逐 次 調 整 中, 據 悉 民 航 局 已 對 東 部 航 線 地 區 之 助 航 設 備 改 善 中, 將 來 對 臺 東 地 區 之 空 運 當 合 改 善, 本 經 本 府 以 (62)11 14 府 交 秘 ( 二 ) 字 第 一 七 304

二 提 八 六 五 號 函 逕 復 貴 會 六 請 省 府 促 有 關 單 位 協 調 三 家 電 視 公 司 速 向 交 通 部 租 用 電 信 局 微 波 電 路, 以 利 東 部 電 視 傳 播 七 請 規 劃 開 發 南 部 橫 貫 公 路 沿 線 山 地 保 留 地 八 請 省 府 從 速 解 決 各 地 鄉 村 醫 師 嚴 重 缺 乏 問 題 本 府 交 通 處 已 於 (62)12 26 交 三 字 第 五 四 四 八 號 函 轉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洽 對 於 南 部 橫 貫 公 路 沿 線 保 留 地 本 府 民 政 廳 正 在 調 查 規 劃, 並 照 區 分 用 途 配 合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促 進 其 改 善 利 用 又 山 地 農 牧 局 亦 已 於 六 十 二 年 度 釐 訂 南 部 橫 貫 公 路 土 地 利 用 調 整 與 改 進 農 業 發 展 計 畫, 並 經 本 府 農 林 廳 (62)12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逕 復 貴 會 有 至 於 光 觀 部 份 本 府 交 通 處 計 畫 列 入 六 十 四 年 度 預 算, 一 俟 工 作 年 度 開 始, 預 算 核 定 後 即 可 進 行 本 建 議 實 施 至 本 治 標 兩 項 法 經 採 取 如 次 之 措 施 :( 一 ) 治 本 方 面 : 本 府 現 能 繼 續 舉 山 地 籍 暨 離 島 地 區 醫 謢 人 員 養 成 計 劃, 最 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曾 訂 頒 解 決 台 灣 省 基 層 衛 生 機 關 醫 師 缺 乏 問 題 實 施 方 對 有 關 305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九 請 放 寬 鳳 梨 設 廠 標 準, 以 利 鳳 梨 生 產 縣 市 政 府, 以 各 衛 生 署 主 任 兼 醫 醫 師 養 成 問 題, 衛 生 署 與 本 府 正 會 同 有 關 部 會 協 調 中 ( 二 ) 治 標 方 面 : 本 府 人 事 處 經 以 (60)1 9 府 人 甲 字 第 六 五 五 一 三 號 令 各 師 出 缺 未 遴 補 者, 准 衛 生 署 現 職 人 員 代 主 任 職 務 行 政 業 務 並 准 約 聘 當 地 開 業 醫 師 負 責 處 醫 療 及 公 共 衛 生 等 工 作, 約 聘 醫 師 除 給 予 報 酬 外, 並 准 予 在 衛 生 所 醫 療 收 支 淨 益 款 內 提 撥 百 分 之 六 十 做 為 醫 師 獎 金 上 項 情 形 經 本 府 衛 生 處 (62)10 5 衛 一 字 第 三 一 八 六 六 號 函 復 貴 會 有 為 提 高 鳳 梨 罐 頭 在 國 內 市 場 之 品 質, 以 確 保 農 工 雙 方 之 利 益 經 濟 部 於 六 十 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曾 邀 請 農 復 會 等 有 關 單 位 開 會 檢 討, 認 為 欲 有 效 執 行 外 銷 鳳 梨 罐 頭 產 銷 計 畫, 新 設 外 銷 鳳 梨 罐 頭 工 廠, 應 加 農 務 條 件 限 制, 否 則 將 導 致 濫 設 新 廠, 增 加 鳳 梨 產 製 糾 紛, 因 此, 目 前 尚 不 能 取 消 其 限 制 經 本 府 農 林 廳 以 (62)12 23 農 秘 ( 二 ) 字 第 六 三 八 八 號 函 逕 復 貴 會 306

二 提 請政府迅速採取措施制止香港政府強迫大陸逃港難胞遣返大陸匪 區以反違反人道正義背棄國際救濟難民原則 提 人 蔡議員鴻文 請政府迅速採取措施制止香港政府強迫大陸逃港難胞遣返大陸匪 區以反違反人道正義背棄國際救濟難民原則 大會決議 通過 政府情形 為香港政府強迫遣返大陸逃港難胞一 我政府正酌情採取 適當措施中 覆請查照 省府六四 二 三府社五字第一一一 五一號函 307

臺 灣 省 參 議 會 臨 時 省 議 會 暨 省 議 會 時 期 史 料 彙 編 計 畫 蔡 鴻 文 先 生 史 料 彙 編 308

ISBN:986-00-4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