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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 錄 祝 賀 與 鼓 勵 1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 序 7 永 遠 會 長 獻 辭 13 會 長 獻 辭 17 常 務 副 會 長 獻 辭 23 理 事 長 獻 辭 27 本 會 簡 介 31 應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32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34 歷 屆 名 譽 職 銜 及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36 簡 介 54 章 程 55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61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77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規 範 78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行 規 80 房 地 產 交 易 稅 務 責 任 82 房 地 產 交 易 的 基 本 手 續 及 費 用 85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88 其 他 資 料 95 建 築 工 程 資 料 ( 私 人 建 房 面 積 及 數 量 ) 96 公 共 房 屋 興 建 進 度 及 准 許 使 用 日 98 論 壇 主 講 及 各 界 撰 文 101 主 講 對 房 地 產 發 表 的 文 章 吳 在 權 - 澳 門 住 房 市 場 及 其 政 策 研 議 102 劉 永 誠 - 澳 門 房 地 產 市 場 趨 勢 及 相 關 政 策 114 龐 啟 富 - 解 決 置 業 問 題, 政 府 業 界 青 年 三 方 有 責 118 宋 宇 - 經 濟 房 屋 流 入 私 人 市 場 之 弊 端 123 廖 沛 霖 - 澳 門 房 地 產 政 策 檢 討 及 建 議 125 黃 偉 雄 - 特 別 印 花 稅 有 利 樓 市 長 遠 發 展 128 各 界 人 仕 撰 文 徐 國 誠 - 賀 會 慶 祝 論 壇 成 功 130 中 國 銀 行 澳 門 分 行 青 年 協 會 - 澳 門 房 地 產 市 場 展 望 132 澳 門 國 際 銀 行 - 本 澳 樓 市 未 來 走 勢 分 析 137 陳 家 輝 - 澳 門 房 地 產 政 策 與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142 正 和 策 略 研 究 會 - 經 屋 轉 售 應 該 封 還 是 不 封 147 劉 成 昆 - 關 於 現 階 段 澳 門 公 屋 發 展 的 幾 點 思 考 154 戴 安 娜 - 澳 門 商 業 房 地 產 奏 城 市 交 樂 兼 論 澳 門 房 地 產 開 發 與 政 府 統 籌 158 許 浚 - 人 本 主 義 的 居 享 樂 園 - 澳 門 未 來 城 市 建 設 及 文 化 發 展 166 陳 卓 華 - 論 澳 門 房 屋 政 策 及 新 城 規 劃 170 澳 門 生 產 力 暨 科 技 轉 移 中 心 - 房 地 產 業 及 國 際 管 理 系 統 認 證 179 田 亮 - 淺 談 政 府 樓 市 政 策 的 連 續 性 及 前 瞻 性 186 劉 紹 滿 - 當 局 不 應 放 鬆 遏 制 高 樓 價 決 心 188 施 家 倫 - 政 府 應 定 立 長 遠 的 房 屋 政 策 191 李 玉 培 - 關 於 經 濟 房 屋 的 幾 點 淺 見 194 陳 俊 拔 - 淺 探 澳 門 現 行 房 屋 政 策 196 吳 紹 康 - 對 澳 門 房 屋 政 策 的 一 些 淺 見 198 鄺 達 財 - 澳 門 房 地 產 發 展 前 景 將 會 更 加 美 好 202 梁 華 - 當 前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及 未 來 的 主 要 影 因 素 203 黃 燦 文 - 創 新 思 路, 理 性 發 展 宏 觀 調 控 下 澳 門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思 考 與 探 索 206 梁 桂 萍 - 淺 談 房 屋 問 題 210 柯 慶 耀 - 宏 觀 調 控 是 房 地 產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的 重 要 手 段 214 黃 健 中 - 澳 門 房 地 產 未 來 發 展 的 正 確 路 向 226 陸 惠 德 - 經 屋 政 策 要 照 顧 夾 心 階 層 利 益 229 蔡 穗 聲 - 珠 三 角 : 一 個 烏 托 邦 的 實 現 231 朱 建 蘭 - 澳 門 的 地 產 政 策 與 經 濟 發 展 探 索 233 郭 德 亮 - 香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及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發 展 為 澳 門 借 鏡 235 潘 志 明 - 政 策 打 擊 短 炒 有 效, 樓 市 長 遠 健 康 發 展 238 澳 門 概 況 簡 述 241 澳 門 地 圖 及 輕 軌 未 來 規 劃 242 澳 門 路 大 型 基 建 及 待 批 項 目 246 政 府 各 機 構 電 話 名 錄 250 銀 行 電 話 名 錄 259 律 師 樓 電 話 名 錄 262 會 員 名 錄 271 鳴 謝 280 編 輯 委 員 會 名 錄 280 贊 助 我 會 經 費 禮 品 人 仕 名 錄 280

目 錄 目 錄

祝 賀 與 鼓 勵 祝 賀 與 鼓 勵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先 生 接 見 本 會 會 長 吳 在 權 及 其 新 閣 成 員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先 生 送 贈 紀 念 品 鼓 勵 本 會 由 永 遠 會 長 畢 明 代 表 接 受, 會 長 吳 在 權 陪 同 2 3

祝 賀 與 鼓 勵 祝 賀 與 鼓 勵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譚 伯 源 先 生 勉 勵 本 會 為 澳 門 房 地 產 健 康 發 展 多 作 貢 獻 本 會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吳 福 先 生 充 份 肯 定 本 會 過 去 的 成 績 並 對 本 會 未 來 的 會 務 發 展 寄 予 厚 望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仕 堯 冀 與 本 會 加 強 溝 通 使 政 府 行 政 決 策 能 更 切 合 現 實 行 政 立 法 兩 會 成 員 本 會 名 譽 會 長 陳 明 金 先 生 表 示 在 有 關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及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對 本 會 所 收 集 和 反 映 的 意 見 有 很 大 參 考 價 值, 冀 望 本 會 繼 續 發 揮 相 關 作 用 4 5

目 錄 目 錄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 序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 序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全 詩 賞 析 名 句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寒 士 俱 歡 顏, 風 雨 不 動 安 如 山 出 自 唐 代 詩 人 杜 甫 的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作 : 杜 甫 年 代 : 唐 八 月 秋 高 風 怒 號, 卷 我 屋 上 三 重 茅 茅 飛 渡 江 灑 江 郊, 高 掛 罥 長 林 梢, 下 飄 轉 沉 塘 坳 南 村 群 童 欺 我 老 無 力, 忍 能 對 面 為 盜 賊 公 然 抱 茅 入 竹 去, 唇 焦 口 燥 呼 不 得, 歸 來 倚 杖 自 歎 息 俄 頃 風 定 雲 墨 色, 秋 天 漠 漠 向 昏 黑 布 衾 多 年 冷 似 鐵, 驕 兒 惡 臥 踏 裡 裂 床 頭 屋 漏 無 干 處, 雨 腳 如 麻 未 斷 絕 自 經 喪 亂 少 睡 眠, 長 夜 沾 濕 何 由 徹!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寒 士 俱 歡 顏, 風 雨 不 動 安 如 山! 嗚 呼! 何 時 眼 前 突 兀 見 此 屋, 吾 廬 獨 破 受 凍 死 亦 足! 賞 析 唐 肅 宗 上 元 二 年 (761) 的 春 天, 杜 甫 求 親 告 友, 在 成 浣 花 溪 邊 蓋 了 一 座 茅 屋, 總 算 有 了 一 個 棲 身 之 所 不 料 到 了 第 二 年 八 月, 大 風 破 屋, 大 雨 又 接 踵 而 至 詩 人 長 夜 難 眠, 感 慨 萬 千, 寫 下 了 這 篇 膾 炙 人 口 的 詩 篇 詩 寫 的 雖 是 自 己 的 數 間 茅 屋, 表 現 的 卻 是 憂 國 憂 民 的 情 感 這 首 詩 可 分 為 四 節 第 一 節 五 句, 句 句 押 韻, 號 茅 郊 梢 坳 五 個 開 口 呼 的 平 聲 韻 腳 傳 來 陣 陣 風 聲 八 月 秋 高 風 怒 號, 卷 我 屋 上 三 重 茅 勢 迅 猛 風 怒 號 三 字, 音 宏 大, 猶 如 秋 風 咆 哮 一 個 怒 字, 把 秋 風 擬 人 化, 從 而 使 下 一 句 不 僅 富 有 動 作 性, 而 且 富 有 濃 烈 的 感 情 色 彩 詩 人 好 不 容 易 蓋 了 這 座 茅 屋, 剛 剛 定 居 下 來, 秋 風 卻 怒 吼 而 來, 卷 層 層 茅 草, 使 得 詩 人 焦 急 萬 分 茅 飛 渡 江 灑 江 郊 的 飛 字 緊 承 上 句 的 卷 字, 卷 的 茅 草 沒 有 落 在 屋 旁, 卻 隨 風 飛 走, 飛 過 江 去, 然 後 分 散 地 雨 點 似 地 灑 在 江 郊 : 高 掛 罥 長 林 梢, 很 難 弄 下 來 ; 下 飄 轉 沉 塘 坳, 也 很 難 收 回 來 卷 飛 渡 灑 掛 罥 飄 轉, 一 個 接 一 個 的 動 態 不 僅 組 成 一 幅 幅 鮮 明 的 圖 畫, 而 且 緊 緊 地 牽 動 詩 人 的 視 線, 撥 動 詩 人 的 心 弦 詩 人 的 高 明 之 處 在 於 他 並 沒 有 抽 象 地 抒 情 達 意, 而 是 寓 情 意 於 客 觀 描 寫 之 中 這 幾 句 詩 所 表 現 的 場 景 是 : 一 個 衣 衫 單 薄 破 舊 的 乾 瘦 老 人 拄 著 杖, 立 在 屋 外, 眼 巴 巴 地 望 著 怒 吼 的 秋 風 把 他 屋 上 的 茅 草 一 層 又 一 層 地 卷 了 來, 吹 過 江 去, 稀 裏 嘩 啦 地 灑 在 江 郊 的 各 處 他 對 大 風 破 屋 的 焦 灼 和 怨 憤 之 情, 不 能 不 激 讀 心 靈 上 的 共 鳴 第 二 節 五 句 這 是 前 一 節 的 發 展, 也 是 對 前 一 節 的 補 充 前 節 寫 灑 江 郊 的 茅 草 無 法 收 回, 除 此 以 外, 還 有 落 在 平 地 上 可 以 收 回 的 茅 草, 但 卻 被 南 村 群 童 抱 跑 了 欺 我 老 無 力 五 字 宜 著 眼, 如 果 詩 人 不 是 老 無 力, 而 是 年 當 壯 健 有 氣 力, 自 然 不 會 受 這 樣 的 欺 侮 忍 能 對 面 為 盜 賊, 意 思 是, 群 童 竟 然 忍 心 在 他 的 眼 前 做 盜 賊 但 其 實, 這 不 過 是 表 現 了 詩 人 因 老 無 力 而 受 欺 侮 的 憤 懣 心 情 而 已, 決 不 是 真 的 給 群 童 加 上 盜 賊 的 罪 名, 要 告 到 官 府 裏 去 辦 罪 所 以, 唇 焦 口 燥 呼 不 得, 也 就 無 可 奈 何 了 用 詩 人 又 呈 吳 郎 一 詩 中 的 話 說, 這 正 是 不 為 困 窮 寧 有 此, 詩 人 如 果 不 是 十 分 困 窮, 就 不 會 對 大 風 刮 走 茅 草 那 麼 心 急 如 焚 ; 群 童 如 果 不 是 因 為 他 十 分 困 窮, 也 不 會 冒 著 狂 風 抱 走 那 些 並 不 值 錢 的 茅 草 這 一 切, 是 結 尾 的 伏 線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寒 士 俱 歡 顏 的 崇 高 願 望, 正 是 從 四 海 困 窮 的 現 實 基 礎 上 產 生 出 來 的 歸 來 倚 杖 自 歎 息 總 收 一 二 兩 節 詩 人 大 約 是 一 聽 到 北 風 狂 叫, 就 擔 心 蓋 得 不 夠 結 實 的 茅 屋 發 生 危 險, 因 而 就 拄 杖 出 門, 直 到 風 吹 屋 破, 茅 草 無 法 收 回, 這 才 無 可 奈 何 地 走 回 家 中 倚 杖, 當 然 又 與 老 無 力 照 應 自 歎 息 中 的 自 字, 下 得 很 沉 痛, 詩 人 如 此 不 幸 的 遭 遇 只 有 他 自 己 在 歎 息, 未 引 別 人 的 同 情 和 幫 助, 則 世 風 的 淡 薄, 就 意 在 言 外 了, 因 而 他 歎 息 的 內 容, 也 就 十 分 深 廣 當 他 自 己 風 吹 屋 破, 無 處 安 身, 得 不 到 別 人 的 同 情 和 幫 助 的 時 候, 分 明 聯 想 到 類 似 處 境 的 無 數 窮 人 8 9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 序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 序 第 三 節 八 句, 寫 屋 破 又 遭 連 夜 雨 的 苦 況 俄 頃 風 定 雲 墨 色, 秋 天 漠 漠 向 昏 黑 兩 句, 用 飽 蘸 濃 墨 的 大 筆 渲 染 出 暗 淡 愁 慘 的 氛 圍, 從 而 烘 托 出 詩 人 暗 淡 愁 慘 的 心 境, 而 密 集 的 雨 點 即 將 從 漠 漠 的 秋 空 灑 向 地 面, 已 在 預 料 之 中 布 衾 多 年 冷 似 鐵, 驕 兒 惡 臥 踏 裏 裂 兩 句, 沒 有 窮 困 生 活 體 驗 的 作 是 寫 不 出 來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不 僅 是 寫 布 被 又 舊 又 破, 而 是 為 下 文 寫 屋 破 漏 雨 蓄 勢 成 的 八 大, 是 因 為 他 們 的 痛 苦 和 幸 福 的 根 子 深 深 地 伸 進 了 社 會 和 歷 史 的 土 壤 裏, 因 為 他 是 社 會 時 代 人 類 的 器 官 和 代 表 杜 甫 在 這 首 詩 裏 描 寫 了 他 本 身 的 痛 苦, 但 他 不 是 孤 立 地 單 純 地 描 寫 他 本 身 的 痛 苦, 而 是 通 過 描 寫 他 本 身 的 痛 苦 來 表 現 天 下 寒 士 的 痛 苦, 來 表 現 社 會 的 苦 難 時 代 的 苦 難 他 也 不 是 僅 僅 因 為 自 身 的 不 幸 遭 遇 而 哀 歎 而 失 眠 而 大 聲 疾 呼, 在 狂 風 猛 雨 無 情 襲 擊 的 秋 夜, 詩 人 腦 海 裏 翻 騰 的 不 僅 是 吾 廬 獨 破, 而 且 是 天 下 寒 士 的 茅 屋 俱 破 杜 甫 這 種 熾 熱 的 憂 國 憂 民 的 情 感 和 迫 切 要 求 變 革 黑 暗 現 實 的 崇 高 理 想, 千 百 年 來 一 直 激 動 讀 的 心 靈, 併 發 生 過 積 極 的 作 用 月, 天 氣 並 不 冷, 正 由 於 床 頭 屋 漏 無 干 處, 雨 腳 如 麻 未 斷 絕, 所 以 才 感 到 冷 自 經 喪 亂 少 睡 眠, 長 夜 沾 濕 何 由 徹 兩 句, 一 縱 一 收 一 縱, 從 眼 前 的 處 境 擴 展 到 安 史 之 亂 以 來 的 種 種 痛 苦 經 歷, 從 風 雨 飄 搖 中 的 茅 屋 擴 展 到 戰 亂 頻 繁 殘 破 不 堪 的 國 家 ; 一 收, 又 回 到 長 夜 沾 濕 的 現 實 憂 國 憂 民, 加 上 長 夜 沾 濕, 詩 人 自 然 不 能 入 睡 何 由 徹 和 前 面 的 未 斷 絕 照 應, 表 現 了 詩 人 既 盼 雨 停, 又 盼 天 亮 的 迫 切 心 情 而 這 種 心 情, 又 是 屋 破 漏 雨 布 衾 似 鐵 的 艱 苦 處 境 激 發 出 來 的 於 是 詩 人 由 個 人 的 艱 苦 處 境 聯 想 到 其 他 人 的 類 似 處 境, 水 到 渠 成, 自 然 而 然 地 過 渡 到 全 詩 的 結 尾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寒 士 俱 歡 顏, 風 雨 不 動 安 如 山, 前 後 用 七 字 句, 中 間 用 九 字 句, 句 句 蟬 聯 而 下, 而 表 現 闊 大 境 界 和 愉 快 情 感 的 詞 如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歡 顏 安 如 山 等 等, 又 聲 音 宏 亮, 從 而 構 成 了 鏗 鏘 有 力 的 節 奏 和 奔 騰 前 進 的 氣 勢, 恰 切 地 表 現 了 詩 人 從 床 頭 屋 漏 無 干 處 長 夜 沾 濕 何 由 徹 的 痛 苦 生 活 體 驗 中 迸 發 出 來 的 奔 放 的 激 情 和 火 熱 的 希 望 這 種 奔 放 的 激 情 和 火 熱 的 希 望, 詠 歌 不 足 以 表 達, 所 以 詩 人 發 出 了 由 衷 的 感 歎 : 嗚 呼! 何 時 眼 前 突 兀 見 此 屋, 吾 廬 獨 破 受 凍 死 亦 足! 詩 人 的 博 大 胸 襟 和 崇 高 理 想, 至 此 表 現 得 淋 漓 盡 致 本 詩 作 抒 發 的 情 懷 與 范 仲 淹 的 岳 陽 樓 記 中 先 天 下 之 憂 而 憂, 後 天 下 之 樂 而 樂 抒 發 的 情 懷 基 本 一 致 俄 國 著 名 文 學 評 論 家 別 林 斯 基 曾 說 : 任 何 一 個 詩 人 也 不 能 由 於 他 自 己 和 靠 描 寫 他 自 己 而 顯 得 偉 大, 不 論 是 描 寫 他 本 身 的 痛 苦, 或 描 寫 他 本 身 的 幸 福 任 何 偉 大 詩 人 之 所 以 偉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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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遠 會 長 獻 辭 永 遠 會 長 獻 辭 本 澳 輕 軌 系 統 工 程 將 於 年 內 動 工, 建 成 後 將 會 融 入 珠 三 角 整 個 軌 道 交 通 網 路, 未 來 需 要 繼 續 與 內 地 各 方 面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隨 著 區 域 合 作 逐 步 開 展, 尤 其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項 目 拓 展 澳 門 企 業 的 發 展 市 場, 本 土 的 填 海 造 地 舊 區 重 整 也 激 活 內 部 商 環 境, 自 由 行 政 策 為 澳 門 帶 來 每 年 數 千 萬 人 次 的 旅 客, 市 場 規 模 已 不 僅 僅 是 50 多 萬 人 口 和 20 多 平 方 公 里 土 地, 衝 破 了 原 有 的 購 買 力 和 市 場 規 模 將 珠 三 角 地 區 打 造 成 世 界 級 經 濟 市 圈 已 成 為 國 策 之 一, 未 來 澳 門 有 必 要 爭 取 條 件 跟 上 發 展 最 後, 藉 著 此 次 慶 典 的 機 遇, 我 與 同 業 們 互 相 勉 勵, 未 來 本 會 將 繼 往 開 來,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和 操 守, 促 進 和 諧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健 康 發 展, 將 本 行 業 做 得 永 遠 會 長 畢 明 更 好,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優 良 服 務, 為 澳 門 及 祖 國 作 出 更 大 貢 獻, 祝 願 同 業 們 與 我 們 攜 手 共 同 努 力, 為 澳 門 的 房 地 產 業 創 造 美 好 的 明 天! 彈 指 一 揮 間, 喜 迎 來 了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成 立 十 七 周 年 會 慶 暨 第 九 屆 理 監 事 就 職 典 禮 我 深 感 榮 幸 能 夠 連 任 八 屆 的 會 長, 在 這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衷 心 感 謝 各 位 同 寅 一 直 以 來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鼓 勵 從 事 房 地 產 行 業 多 年, 見 證 著 澳 門 及 房 地 產 業 的 興 衰, 澳 門 由 一 個 純 樸 的 小 城 市 演 變 成 今 日 五 光 十 色 的 市, 除 有 賴 旅 遊 博 彩 業 的 帶 動 外, 房 地 產 業 對 繁 榮 澳 門 的 經 濟 亦 有 著 重 要 的 推 動 作 用 本 會 成 立 多 年 來, 得 到 全 體 會 員 和 同 業 的 擁 護 和 支 持 俗 語 說 : 取 之 於 斯 用 之 於 斯 因 此, 本 會 一 向 積 極 密 切 關 注 與 房 地 產 相 關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法 律 法 規, 適 時 向 政 策 建 言 獻 策 在 房 地 產 業 界 扮 演 與 政 府 溝 通 的 橋 樑,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發 展 澳 門 經 濟 回 歸 以 來, 澳 門 在 祖 國 的 支 持 下 過 得 熱 鬧 歡 騰 先 後 完 成 了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法 立 法, 獲 國 務 院 批 核 澳 門 填 海 造 地 361 公 頃,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出 席 澳 門 回 歸 十 周 年 慶 祝 活 動, 以 及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首 次 蒞 澳, 出 席 中 葡 論 壇 第 三 屆 部 長 級 會 議, 更 贈 送 澳 門 一 對 大 熊 貓 開 開 心 心 14 15

永 遠 會 長 獻 辭 永 遠 會 長 獻 辭 16 17

會 長 獻 辭 會 長 獻 辭 社 會, 爭 取 業 界 權 益, 為 本 會 未 來 的 發 展 打 下 堅 實 的 基 礎! 在 此, 除 向 畢 明 前 會 長 致 以 崇 高 的 敬 意 之 外, 與 此 同 時, 更 藉 此 日 子 向 特 別 行 政 區 現 屆 行 政 長 官 上 屆 行 政 長 官 及 各 政 府 部 門 中 央 註 澳 機 構 本 會 創 會 會 長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榮 譽 會 長 名 譽 會 長 法 律 顧 問 義 務 核 數 師 顧 問 以 及 友 會 同 業 先 進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傳 媒 朋 友 等 對 本 會 歷 年 的 大 力 支 持 與 鼓 勵 表 達 最 衷 心 及 最 誠 摯 的 感 謝! 光 陰 似 箭, 歲 月 如 梭,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不 經 不 覺 成 立 十 七 年, 本 會 從 無 到 有, 從 開 始 到 今 天, 一 直 堅 持 以 愛 祖 國 愛 澳 門,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促 進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為 宗 旨, 積 極 開 展 會 務 在 十 七 年 的 不 平 凡 的 奮 鬥 里 程 中 發 揮 房 地 產 業 對 經 濟 金 融 社 會 民 生 的 重 要 性, 為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乃 至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貢 獻 了 一 份 堅 實 力 量 ; 同 時, 更 承 擔 配 合 澳 門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和 諧 市 民 安 居 樂 業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會 長 吳 在 權 尊 敬 的 各 位 來 賓 女 士 先 生 們 : 大 家 好! 首 先 請 讓 我 代 表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對 在 座 各 位 撥 冗 蒞 臨 參 加 本 會 十 七 週 年 慶 典 暨 第 九 屆 理 監 事 就 職 典 禮 表 示 熱 烈 的 歡 迎 及 由 衷 的 謝 意! 同 時, 更 衷 心 感 謝 上 屆 會 長 畢 明 先 生 在 的 重 大 責 任, 可 謂 任 重 而 道 遠! 房 地 產 業 界 的 宗 旨 與 責 任, 與 房 地 產 的 屬 性 與 功 能 息 息 相 關 房 地 產 屬 性, 首 先 是 使 用 價 值, 具 體 而 言 是 居 住 用 途, 凡 是 有 人 的 地 方, 必 須 要 解 決 居 住 的 問 題, 房 地 產 的 發 展 正 是 立 足 於 滿 足 廣 大 居 民 對 安 居 的 需 求 其 次, 房 地 產 的 另 一 屬 性 則 指 交 換 價 值, 具 體 而 言 是 投 資 增 值, 尤 其 在 低 利 率 高 通 脹 的 環 境 下, 房 地 產 更 具 有 避 免 資 金 貶 值 的 效 果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房 地 產 需 求 將 依 政 治 穩 定 和 諧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人 口 增 長 等 因 素 而 被 推 高, 供 需 關 係 更 是 房 地 產 價 格 的 最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目 前, 由 於 美 國 等 國 家 實 行 量 化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導 致 世 界 範 圍 內 的 熱 錢 不 斷 增 多, 因 此, 更 進 一 步 推 高 世 界 各 地 房 地 產 價 格, 內 地 如 此, 香 如 此, 澳 門 也 是 如 此 過 去 十 七 年 裡 兢 兢 業 業 的 履 職, 帶 領 本 會 及 仝 人 多 年 來 凝 聚 會 員 力 量, 積 極 拓 展 會 務 參 與 18 19

會 長 獻 辭 會 長 獻 辭 房 地 產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更 具 有 產 業 功 能, 對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具 有 關 鍵 作 用 在 國 內,2003 年 國 務 院 第 18 號 文 件 國 務 院 關 於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的 通 知 中 就 已 明 確 指 出 : 房 地 產 業 關 聯 度 高, 帶 動 力, 已 經 成 為 國 民 經 濟 的 支 柱 產 業 在 本 澳, 房 地 產 業 更 是 澳 門 傳 統 的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之 一, 無 論 建 造 業 運 輸 業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業 乃 至 銀 行 金 融 業 等 多 行 業 均 與 之 緊 密 相 關, 房 地 產 業 對 促 進 本 澳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到 不 可 忽 視 的 功 能 與 作 用 相 關 的 諸 如 土 地 法 及 民 法 典 中 的 分 層 所 有 權 法 律 制 度 租 務 法 律 制 度 物 業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及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的 法 律 制 度 登 記 法 典 市 建 築 法 律 制 度 不 動 產 評 估 制 度 等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工 作, 完 善 本 澳 法 制 近 幾 年 來,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欣 欣 向 榮, 這 是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繁 榮 的 有 力 體 現, 尤 其 是 博 彩 業 開 放,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澳 門 特 區 實 行 個 人 遊 政 策 等, 促 使 博 彩 收 入 持 續 高 速 增 長, 居 民 收 入 亦 持 續 增 加, 括 房 地 產 業 在 內 的 各 行 各 業 也 受 到 帶 動, 房 地 產 在 澳 門 產 業 鏈 中 的 重 要 性 也 有 增 無 減 雖 然 如 此, 但 在 面 對 社 會 中 基 層 及 夾 心 中 產 階 層 等 群 體 對 居 住 的 需 求 上, 當 局 實 更 應 立 足 於 市 場 供 需 這 一 根 本 要 旨 目 前, 社 會 上 廣 泛 討 論 有 關 公 共 房 屋 領 域 下 之 經 濟 房 屋 的 准 入 資 格 收 入 上 下 限 轉 售 等 問 題, 而 當 局 似 乎 仍 未 有 確 切 立 場 於 此, 本 人 認 為, 當 局 應 立 足 於 經 濟 房 屋 之 公 共 性, 即 福 利 性 質, 將 公 共 房 屋 與 自 由 房 地 產 投 資 市 場 嚴 格 劃 分 開, 立 法 規 範 公 共 性 的 經 屋 不 流 入 自 由 投 資 市 場, 如 此 方 能 真 正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 對 此 的 詳 盡 論 述, 請 參 見 本 人 發 表 於 2011 年 5 月 17 日 市 民 日 報 的 專 論 論 經 濟 房 屋 姓 公 不 姓 私 的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 當 局 更 應 藉 此 契 機, 廣 泛 諮 詢 各 界 意 見 研 究 分 析 各 地 經 驗, 結 合 本 澳 自 身 環 境 人 口 條 件 等 因 素, 制 定 長 遠 的 房 屋 政 策, 在 有 充 分 調 查 及 數 據 支 持 的 實 證 研 究 基 礎 上, 擬 定 長 遠 的 可 持 續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及 其 建 造 比 例, 滿 足 弱 勢 群 體 夾 心 中 產 階 層 等 家 團 的 居 住 需 求, 科 學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平 穩 健 康 發 展 另 外, 澳 門 作 為 一 個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一 切 社 會 事 務 均 需 要 相 應 的 法 制 基 礎, 行 政 當 局 應 社 會 是 一 個 整 體, 每 個 人 對 社 會 有 著 一 份 責 任, 在 面 對 本 澳 當 前 比 較 突 出 的 住 房 問 題 上, 澳 門 的 房 地 產 業 界 更 應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正 如 溫 家 寶 總 理 在 今 年 兩 會 前 連 續 第 三 年 與 網 友 在 線 交 流 時 指 出 ( 房 地 產 商 ) 也 應 該 流 著 道 德 的 血 因 此, 藉 會 慶 之 機, 本 會 舉 辦 澳 門 房 地 產 趨 勢 及 相 關 政 策 探 索 論 壇, 廣 邀 社 會 賢 達 各 界 先 進 就 長 遠 房 屋 政 策 房 地 產 發 展 前 景 等 問 題 出 謀 獻 策, 期 特 區 政 府 廣 納 意 見, 兼 聽 則 明, 進 而 擬 定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整 體 房 屋 政 策 乃 至 公 共 房 屋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在 政 策 法 制 等 各 層 面 多 管 齊 下, 以 我 國 唐 代 詩 人 : 杜 甫 膾 炙 人 口 名 詩 茅 屋 為 秋 風 所 破 歌 之 安 得 廣 廈 千 萬 間, 大 庇 天 下 寒 士 俱 歡 顏, 風 雨 不 動 安 如 山 心 繫 民 情 家 國 胸 懷, 凝 聚 社 會 民 心, 確 保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成 就 德 政 善 政, 譜 寫 一 國 兩 制 高 度 自 治 偉 大 篇 章! 各 位 嘉 賓, 各 位 會 員, 本 人 相 信, 隨 著 國 家 政 策 大 力 支 持 十 二 五 規 劃 建 設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各 項 措 施 的 落 實 橫 琴 開 發 的 逐 步 深 化, 括 輕 軌 及 珠 澳 大 橋 等 大 型 基 建 的 陸 續 開 展, 澳 門 將 有 序 推 進 落 實 國 家 賦 予 之 定 位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促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的 目 標, 社 會 保 持 穩 定 經 濟 更 加 繁 榮 人 口 持 續 增 長 居 民 收 入 穩 步 提 高, 房 地 產 必 將 持 續 穩 健 發 展, 在 積 極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的 基 礎 上, 房 地 產 業 界 必 然 面 向 光 明 與 可 喜 的 發 展 前 景 最 後, 再 一 次 感 謝 各 位, 並 祈 盼 今 後 繼 續 支 持 及 指 導 我 會, 使 我 會 與 大 家 一 堅 定 信 心, 團 結 一 致, 把 握 眼 前 大 好 機 遇, 積 極 配 合 社 會 進 步, 為 促 進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的 壯 大 以 及 澳 門 社 會 持 續 發 展 繁 榮 而 不 懈 努 力! 積 極 展 開 相 關 房 地 產 法 律 法 規 的 檢 討 修 訂 工 作 除 目 前 正 審 議 中 的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舊 區 重 整 制 度 等 法 案 外, 當 局 更 應 積 極 加 強 修 訂 20 21

會 長 獻 辭 會 長 獻 辭 22 23

常 務 副 會 長 獻 辭 常 務 副 會 長 獻 辭 本 會 歷 年 承 蒙 特 區 政 府 及 各 有 關 部 門 鼎 力 支 持, 各 名 譽 職 銜 人 仕 及 社 會 賢 達 關 心 和 指 導 傳 媒 界 大 力 協 助 日 前 亦 順 利 選 舉 新 一 屆 領 導 架 構, 順 利 選 出 第 九 屆 理 監 事 會 成 員, 更 先 後 獲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博 士 運 輸 工 務 司 劉 仕 堯 司 長 及 經 濟 財 政 司 譚 伯 源 司 長 撥 冗 接 見, 並 充 分 肯 定 本 會 過 往 的 貢 獻, 對 本 會 寄 予 厚 望, 冀 往 後 加 強 溝 通 未 來, 本 會 將 持 續 密 切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以 人 為 本, 發 展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等 施 政 理 念, 在 房 地 產 範 疇 履 行 作 為 業 界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橋 樑 作 用, 推 動 會 員 和 同 業 加 深 認 識 政 府 的 各 類 與 房 地 產 相 關 的 政 策 法 規 和 措 施, 又 同 相 關 機 構 合 辦 講 座 及 研 討 會, 探 討 本 澳 房 地 產 業 發 展 的 前 景 和 路 向 繼 續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同 業 組 織 互 訪 交 流, 溝 通 信 息, 商 議 銷 合 作 展 望 未 來, 本 會 作 為 支 柱 經 濟 中 房 地 產 業 的 一 個 群 體, 定 當 團 結 全 體 會 員 和 同 業, 群 策 常 務 副 會 長 胡 家 儀 群 力, 繼 續 依 循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理 念 及 方 針 政 策, 開 拓 創 新 思 維, 與 時 並 進, 努 力 工 作 以 建 設 明 天 的 美 好 澳 門 光 陰 荏 苒, 歲 月 如 梭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會 商 會 經 已 走 過 十 七 個 寒 暑, 與 澳 門 經 濟 共 同 成 長 本 會 自 1994 年 成 立 以 來, 堅 持 愛 國 愛 澳,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促 進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的 發 展 及 為 澳 門 社 會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的 創 會 宗 旨 同 時, 本 會 亦 積 極 參 與 本 行 業 相 關 之 法 律 法 規 諮 詢 及 介 紹 會, 括 市 建 築 總 章 程 行 政 篇 修 訂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研 究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津 制 度 新 城 填 海 區 規 劃 市 建 築 法 律 制 度 建 築 擴 建 工 程 計 劃 審 批 準 則 及 行 政 程 序 土 地 法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制 度 諮 詢 會 工 廈 活 化 說 明 會 等 現 時,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制 度 已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房 屋 局 正 全 面 展 開 各 項 工 作 這 將 是 確 保 房 地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提 升 從 業 員 專 業 素 質, 令 業 界 投 資 及 小 業 主 能 得 到 法 律 保 障 的 重 要 一 環 除 了 規 範 和 監 督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資 格 行 為 操 守 外, 更 要 設 立 清 晰 的 處 罰 機 制, 務 求 令 發 牌 制 度 有 效 落 實 和 執 行 專 業 資 格 的 認 證 及 規 範 化 是 必 然 趨 勢, 本 會 亦 在 此 呼 籲 會 員 同 業 等 必 須 自 律 誠 信, 堅 持 操 守, 除 關 注 澳 門 房 地 產 發 展 外, 更 心 繫 祖 國, 關 心 國 家 大 事 24 25

常 務 副 會 長 獻 辭 常 務 副 會 長 獻 辭 26 27

理 事 長 獻 辭 理 事 長 獻 辭 回 顧 達 十 年 之 理 事 長 工 作, 多 謝 全 體 理 監 事 同 寅 的 通 力 合 作 和 支 持, 會 務 尚 能 緊 跟 社 會, 順 利 展 開 今 後 會 務 工 作 文 娛 康 體 活 動 為 副, 主 要 繼 續 團 結 業 界, 並 關 注 與 本 行 業 息 息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行 政 措 施 及 指 引 等 加 強 與 各 界 的 學 術 交 流 和 研 討, 例 如 : 近 期 的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經 濟 房 屋 的 建 造 及 出 售 制 度 和 規 範 樓 花 買 賣 法 律 制 度 等 更 要 與 時 並 進, 善 用 十 二. 五 和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等 的 契 機, 把 握 寶 貴 發 展 的 機 遇 為 一 國 兩 制, 五 十 年 不 變,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澳 人 治 澳 經 吳 在 權 會 長 的 授 意, 本 會 當 再 加 強 與 青 年 人 才 和 活 化 本 會 屬 會 中 介 人 協 會 的 會 務 工 作, 藉 以 承 先 啟 後, 薪 火 相 傳 承 先 啟 後 薪 火 相 傳 理 事 長 黃 志 鈞 歲 月 鎏 金, 今 天 是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十 七 周 年 會 慶 的 日 子, 自 1994 年 創 會 以 來, 在 最 後 我 們 會 一 如 既 往, 在 吳 在 權 會 長 領 導 之 下, 上 下 一 心 繼 續 努 力, 同 時 更 加 希 望 繼 續 得 到 社 會 各 界 人 仕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務 使 會 務 百 尺 竿 頭, 更 進 一 步! 前 會 長 畢 明 領 導 之 下, 不 屈 不 撓 努 力 不 懈, 經 歷 了 嚴 冬 十 年, 見 證 了 回 歸 雙 慶 的 家 國 情 懷, 今 天 的 澳 門 一 片 欣 欣 向 榮 驀 然 回 首, 滄 桑 風 雨 中, 我 會 也 曾 出 版 了 澳 門 房 地 產 投 資 手 冊 及 協 辦 了 香 九 八 房 地 產 博 覽, 冀 能 走 出 去, 引 進 來 今 天 畢 明 會 長 功 成 身 退, 我 會 同 寅 永 遠 懷 念 您! 並 誠 摯 地 敦 聘 為 永 遠 會 長, 並 體 現 其 領 導 有 方 今 天 正 是 本 會 踏 入 十 八 周 年 的 日 子, 新 一 屆 的 吳 在 權 會 長, 積 近 四 十 年 之 房 地 產 經 驗 創 會 至 今, 悉 心 會 務, 團 結 同 業, 誠 為 本 會 之 中 流 砥 柱 定 海 神 針, 今 當 仁 不 讓 眾 望 所 歸 業 界 精 英, 既 要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議 會 成 員 更 站 高 看 遠 大 局 為 重, 關 心 全 民 福 祉, 可 謂 任 重 道 遠 創 會 之 初, 理 監 事 成 員 為 數 三 十 有 六, 今 第 九 屆 之 理 監 事 成 員 己 達 一 百 零 四 人, 特 別 是 次 換 屆, 吸 納 了 一 批 工 商 界 青 年 才 俊, 老 中 青 一 爐 共 冶 希 望 能 為 房 地 產 業 界 和 澳 門 社 會 的 和 諧 穩 定, 可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28 29

理 事 長 獻 辭 理 事 長 獻 辭 30 31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九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11-2014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何 鴻 燊 吳 福 義 務 核 數 師 張 少 東 榮 譽 會 長 馬 有 禮 許 世 元 鄺 達 財 義 務 會 計 師 鄭 堅 立 名 譽 會 長 顧 問 王 彬 成 何 超 瓊 何 猷 龍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何 蔣 棠 吳 立 勝 吳 志 良 吳 利 勳 吳 榮 恪 吳 驥 年 呂 強 光 李 明 光 李 志 強 林 金 城 林 潤 垣 林 炳 宏 林 德 華 姚 健 池 柯 為 湘 胡 文 新 馬 有 信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崔 世 昌 張 樂 田 梁 華 梁 安 琪 梁 竟 成 梁 蔭 沖 梁 維 特 梁 慶 庭 梁 文 耀 梁 頌 衍 許 文 帛 許 健 康 陳 明 金 陳 權 昌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健 業 黃 燦 文 王 世 流 古 嘉 豪 江 大 明 朱 德 才 吳 柱 邦 吳 聯 盟 巫 顯 祥 沙 利 士 林 昶 周 爵 姚 汝 祥 姚 開 唐 錫 根 區 同 恩 張 金 善 張 華 張 一 輝 梁 仲 虯 畢 根 畢 成 許 智 樂 郭 朝 隆 陳 德 勝 陳 樹 榮 陳 顯 棠 楊 達 夫 陸 曦 劉 永 年 劉 光 普 劉 錦 成 蔡 田 田 魏 永 皓 羅 安 達 羅 家 聰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葉 德 林 廖 澤 雲 廖 沛 霖 甄 瑞 權 鄞 榮 源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劉 藝 良 潘 志 明 蔡 穗 聲 鄭 志 強 蕭 德 雄 謝 思 訓 鍾 小 健 顏 延 齡 羅 掌 權 羅 啟 中 譚 伯 業 譚 志 煒 關 偉 霖 法 律 顧 問 歐 安 利 偉 鋒 安 文 娜 宋 治 勇 唐 曉 C.N. 律 師 事 務 所 32 33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九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11-2014 永 遠 會 長 創 會 會 長 畢 明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會 長 吳 在 權 常 務 副 會 長 胡 家 儀 副 會 長 黃 樹 森 李 廣 鴻 李 廣 志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何 嘉 倫 鄺 鍵 濠 理 事 長 黃 志 鈞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黃 紹 基 副 理 事 長 高 志 強 黃 浩 榮 柯 慶 耀 畢 志 健 楊 永 泰 林 鏡 全 謝 耀 華 黃 焯 楹 石 寶 德 吳 紹 康 鄭 建 東 何 凱 玲 福 利 部 部 長 廖 麗 瓊 康 樂 部 部 長 畢 潤 芬 總 務 部 部 長 陳 恆 杰 協 調 部 部 長 莫 英 杰 學 術 部 部 長 方 子 清 資 訊 部 部 長 周 可 安 福 利 部 副 部 長 楊 秉 忠 謝 耀 雄 鄭 廣 雄 李 麗 儀 吳 景 持 江 鳳 玲 康 樂 部 副 部 長 李 樂 勤 陳 偉 新 劉 俊 勇 岑 禮 權 梁 雲 月 林 德 盛 總 務 部 副 部 長 陳 景 培 劉 春 林 張 冠 波 李 惠 蘭 何 漢 華 趙 文 炎 協 週 部 副 部 長 張 若 詩 鍾 建 新 鄧 慧 凡 許 育 苗 歐 陽 廣 球 學 術 部 副 部 長 易 詠 詩 麥 炳 沛 梁 鳳 開 盧 健 恆 劉 國 焜 吳 家 裔 資 訊 部 副 部 長 畢 志 榮 黃 可 愛 洪 吉 民 鄺 春 發 何 偉 光 董 健 鴻 秘 書 長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許 慧 鉦 陳 寶 儀 青 年 部 部 長 陳 迎 金 青 年 部 副 部 長 吳 文 李 永 傑 鄭 晉 陞 莊 稼 民 吳 文 慧 陳 偉 斌 張 尤 斌 伍 偉 文 黃 嘉 穎 財 務 部 長 徐 少 珊 聯 絡 部 長 肖 澤 葵 財 務 部 副 部 長 彭 燕 芬 黃 少 群 聯 絡 部 副 部 長 張 欣 如 謝 耀 偉 陳 彩 玉 陳 麗 媚 陳 翠 虹 歐 陽 玉 弟 監 事 長 副 監 事 長 趙 康 池 曾 建 文 謝 卓 寰 林 志 輝 黃 潔 談 振 康 陳 植 群 蕭 燦 添 監 事 黃 偉 明 岑 一 峰 畢 美 珍 李 湖 添 伍 志 平 盧 棣 培 徐 秀 玲 梁 績 文 梁 煥 連 34 35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永 遠 會 長 會 長 吳 在 權 常 務 副 會 長 畢 明 創 會 會 長 胡 家 儀 副 會 長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黃 樹 森 李 廣 鴻 李 廣 志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何 嘉 倫 鄺 鍵 濠 36 37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理 事 長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黃 志 鈞 黃 紹 基 汪 雲 峰 許 慧 鉦 陳 寶 儀 副 理 事 長 財 務 部 部 長 財 務 部 副 部 長 高 志 強 黃 浩 榮 柯 慶 耀 畢 志 健 徐 少 珊 彭 燕 芬 黃 少 群 聯 絡 部 部 長 聯 絡 部 副 部 長 楊 永 泰 林 鏡 全 謝 耀 華 黃 焯 楹 肖 澤 葵 張 欣 如 謝 耀 偉 陳 彩 玉 石 寶 德 吳 紹 康 鄭 建 東 何 凱 玲 陳 麗 媚 陳 翠 虹 歐 陽 玉 弟 38 39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福 利 部 部 長 福 利 部 副 部 長 總 務 部 部 長 總 務 部 副 部 長 廖 麗 瓊 楊 秉 忠 謝 耀 雄 鄭 廣 雄 陳 恆 杰 陳 景 培 劉 春 林 張 冠 波 李 麗 儀 吳 景 持 江 鳳 玲 李 惠 蘭 何 漢 華 趙 文 炎 康 樂 部 部 長 康 樂 部 副 部 長 協 調 部 部 長 協 調 部 副 部 長 畢 潤 芬 李 樂 勤 陳 偉 新 劉 俊 勇 莫 英 杰 張 若 詩 歐 陽 廣 球 鍾 建 新 岑 禮 權 梁 雲 月 林 德 盛 鄧 慧 凡 許 育 苗 40 41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學 術 部 部 長 學 術 部 副 部 長 青 年 部 部 長 青 年 部 副 部 長 方 子 清 易 詠 詩 麥 炳 沛 梁 鳳 開 陳 迎 金 吳 文 李 永 傑 鄭 晉 陞 盧 健 恆 劉 國 焜 吳 家 裔 莊 稼 民 吳 文 慧 陳 偉 斌 資 訊 部 部 長 資 訊 部 副 部 長 張 尤 斌 伍 偉 文 黃 嘉 穎 周 可 安 畢 志 榮 黃 可 愛 洪 吉 民 鄺 春 發 何 偉 光 董 健 鴻 42 43

本 會 簡 介 -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應 屆 理 監 事 組 織 架 構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監 事 長 趙 康 池 副 監 事 長 監 事 曾 建 文 謝 卓 寰 林 志 輝 黃 偉 明 岑 一 峰 畢 美 珍 談 振 康 陳 植 群 李 湖 添 伍 志 平 盧 棣 培 蕭 燦 添 黃 潔 徐 秀 玲 梁 績 文 梁 煥 連 44 45

本 會 簡 介 -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一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1994-1996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厚 鏵 何 鴻 燊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羅 新 耀 名 譽 會 長 : 陳 繼 杰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何 榮 標 吳 利 勳 吳 榮 恪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開 姚 汝 祥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偉 基 張 鑫 善 區 同 恩 梁 慶 庭 梁 仲 陳 家 钂 陳 智 仁 陸 曦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友 獅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光 普 劉 本 立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第 二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1996-1998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厚 鏵 何 鴻 燊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羅 新 耀 羅 立 文 名 譽 會 長 : 陳 繼 杰 許 健 康 李 明 光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榮 恪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開 姚 汝 祥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金 善 張 偉 基 張 華 區 同 恩 梁 慶 庭 梁 仲 陳 家 钂 陳 智 仁 陳 權 昌 畢 根 陸 曦 許 智 樂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友 獅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光 普 劉 本 立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第 一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1994-1996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會 長 : 畢 明 副 會 長 : 徐 國 誠 吳 在 權 黃 樹 森 劉 品 良 胡 家 儀 張 華 許 健 康 理 事 長 : 曾 建 文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秘 書 長 : 黃 秋 成 副 秘 書 長 : 吳 聯 盟 財 務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聯 絡 部 長 : 黃 浩 榮 ( 兼 ) 副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胡 家 耀 福 利 部 長 : 盧 作 副 福 利 部 長 : 許 文 帛 蕭 燦 添 康 樂 部 長 : 蘇 香 玫 ( 兼 ) 副 康 樂 部 長 : 徐 達 明 黃 文 偉 總 務 部 長 : 石 得 根 副 總 務 部 長 : 謝 卓 寰 畢 志 健 協 調 部 長 : 吳 健 國 ( 兼 )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學 術 部 長 : 區 海 楨 副 學 術 部 長 : 招 銀 英 監 事 長 : 鄞 榮 源 副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監 事 : 黃 偉 明 第 二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1996-1998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會 長 : 畢 明 副 會 長 : 徐 國 誠 吳 在 權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劉 品 良 李 廣 鴻 理 事 長 : 曾 建 文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秘 書 長 : 黃 秋 成 副 秘 書 長 : 區 海 楨 吳 聯 盟 財 務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謝 卓 寰 李 淑 蓮 福 利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福 利 部 長 : 許 文 帛 黃 文 偉 康 樂 部 長 : 胡 家 耀 副 康 樂 部 長 : 徐 達 明 林 志 明 總 務 部 長 : 石 得 根 副 總 務 部 長 : 畢 志 健 謝 耀 華 協 調 部 長 : 汪 雲 峰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學 術 部 長 : 黃 志 鈞 副 學 術 部 長 : 招 銀 英 監 事 長 : 鄞 榮 源 副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監 事 : 黃 偉 明 46 47

本 會 簡 介 -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三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1998-2000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厚 鏵 何 鴻 燊 吳 福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羅 立 文 名 譽 會 長 : 陳 繼 杰 許 健 康 李 明 光 鄺 達 財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志 良 吳 榮 恪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金 善 張 偉 基 張 華 區 同 恩 梁 仲 梁 慶 庭 陳 明 金 陳 家 钂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畢 根 許 文 帛 許 智 樂 馮 志 強 黃 友 獅 黃 如 楷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劉 光 普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譚 伯 業 羅 家 聰 第 三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1998-2000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會 長 : 畢 明 副 會 長 : 徐 國 誠 吳 在 權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鄞 榮 源 理 事 長 : 曾 建 文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秘 書 長 : 黃 秋 成 副 秘 書 長 : 區 海 楨 吳 聯 盟 財 務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李 淑 蓮 福 利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福 利 部 長 : 招 銀 英 康 樂 部 長 : 謝 卓 寰 副 康 樂 部 長 : 胡 家 耀 謝 耀 偉 總 務 部 長 : 林 志 明 副 總 務 部 長 : 謝 耀 華 協 調 部 長 : 汪 雲 峰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學 術 部 長 : 黃 志 鈞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健 副 資 訊 部 長 : 胡 國 堅 畢 志 榮 第 四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00-2002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鴻 燊 吳 福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羅 立 文 名 譽 會 長 : 陳 繼 杰 許 健 康 李 明 光 鄺 達 財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志 良 吳 榮 恪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金 善 張 偉 基 張 華 區 同 恩 梁 仲 梁 慶 庭 陳 明 金 陳 家 钂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畢 根 許 文 帛 許 智 樂 馮 志 強 黃 友 獅 黃 如 楷 黃 漢 強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劉 光 普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譚 伯 業 羅 家 聰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第 四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00-2002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會 長 : 畢 明 常 務 副 會 長 : 吳 在 權 副 會 長 :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鄞 榮 源 李 廣 志 理 事 長 : 曾 建 文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秘 書 長 :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 黃 秋 成 吳 聯 盟 財 務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李 淑 蓮 福 利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福 利 部 長 : 區 海 楨 謝 耀 偉 康 樂 部 長 : 謝 卓 寰 副 康 樂 部 長 : 胡 家 耀 畢 美 珍 總 務 部 長 : 林 志 明 副 總 務 部 長 : 謝 耀 華 協 調 部 長 : 黃 紹 基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學 術 部 長 : 黃 志 鈞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健 副 資 訊 部 長 : 胡 國 堅 畢 志 榮 監 事 長 : 劉 品 良 副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監 事 : 黃 偉 明 監 事 長 : 劉 品 良 副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監 事 : 黃 偉 明 48 49

本 會 簡 介 -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五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02-2004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鴻 燊 吳 福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羅 立 文 名 譽 會 長 : 許 健 康 李 明 光 鄺 達 財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江 大 明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志 良 吳 榮 恪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金 善 張 偉 基 張 華 區 同 恩 梁 仲 梁 慶 庭 陳 明 金 陳 家 钂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畢 成 畢 根 許 文 帛 許 智 樂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漢 強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劉 光 普 謝 思 訓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譚 伯 業 羅 家 聰 第 五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02-2004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會 長 : 畢 明 常 務 副 會 長 : 吳 在 權 副 會 長 :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鄞 榮 源 李 廣 志 理 事 長 : 黃 志 鈞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 吳 健 國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黃 紹 基 秘 書 長 :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 區 海 楨 何 凱 玲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副 財 務 部 長 : 楊 永 泰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黃 芷 雲 福 利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福 利 部 長 : 謝 耀 偉 康 樂 部 長 : 畢 美 珍 副 康 樂 部 長 : 胡 家 耀 總 務 部 長 : 林 志 明 副 總 務 部 長 : 謝 耀 華 協 調 部 長 : 謝 卓 寰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學 術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麥 炳 沛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健 副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榮 周 可 安 監 事 長 : 曾 建 文 副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監 事 : 黃 偉 明 第 六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04-2006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崔 德 祺 何 鴻 燊 吳 福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許 世 元 鄺 達 財 名 譽 會 長 : 陳 明 金 許 健 康 李 明 光 梁 慶 庭 吳 榮 樂 廖 澤 雲 崔 世 平 馮 志 強 鄭 志 強 楊 俊 文 何 超 瓊 許 文 帛 何 猷 龍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江 大 明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志 良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金 城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高 開 賢 張 金 善 張 偉 基 張 華 區 同 恩 梁 仲 梁 華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畢 根 畢 成 許 智 樂 黃 如 楷 黃 漢 強 楊 允 中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劉 光 普 蔡 田 田 謝 思 訓 顏 延 齡 譚 志 煒 譚 伯 業 羅 家 聰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第 六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04-2006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會 長 : 畢 明 常 務 副 會 長 : 吳 在 權 副 會 長 :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鄞 榮 源 李 廣 志 理 事 長 : 黃 志 鈞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 吳 健 國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黃 紹 基 秘 書 長 :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 謝 耀 華 何 凱 玲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副 財 務 部 長 : 楊 永 泰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張 欣 如 福 利 部 長 : 林 志 明 副 福 利 部 長 : 楊 秉 忠 康 樂 部 長 : 畢 美 珍 副 康 樂 部 長 : 黃 潔 總 務 部 長 : 謝 卓 寰 副 總 務 部 長 : 高 志 強 協 調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林 鏡 全 學 術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麥 炳 沛 梁 鳳 開 資 訊 部 長 : 周 可 安 副 資 訊 部 長 : 黃 芷 雲 畢 志 榮 黃 可 愛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副 監 事 長 : 曾 健 文 畢 志 健 監 事 : 黃 偉 明 胡 家 耀 謝 耀 偉 林 志 輝 畢 美 50 51

本 會 簡 介 -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歷 屆 理 監 事 及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 本 會 簡 介 第 七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06-2008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何 鴻 燊 吳 福 崔 德 祺 榮 譽 會 長 : 張 祖 奇 許 世 元 鄺 達 財 名 譽 會 長 : 何 超 瓊 何 猷 龍 何 榮 標 吳 榮 恪 李 明 光 林 金 城 林 潤 垣 施 永 青 胡 文 新 馬 有 信 馬 有 禮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張 樂 田 梁 華 梁 竟 成 梁 慶 庭 許 文 帛 許 健 康 陳 明 金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健 業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葉 德 林 廖 澤 雲 劉 本 立 鄭 志 強 顏 延 齡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顧 問 : 王 彬 成 古 嘉 豪 江 大 明 何 榮 祥 吳 利 勳 吳 志 良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區 同 恩 張 金 善 張 華 張 一 輝 梁 仲 虯 畢 根 畢 成 許 智 樂 郭 朝 隆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劉 永 年 劉 永 誠 劉 光 普 蔡 田 田 謝 思 訓 羅 家 聰 譚 志 煒 譚 伯 業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第 七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06-2008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會 長 : 畢 明 常 務 副 會 長 : 吳 在 權 副 會 長 :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鄞 榮 源 李 廣 志 吳 健 國 理 事 長 : 黃 志 鈞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 黃 紹 基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蘇 香 玫 黃 浩 榮 盧 作 談 振 康 柯 慶 耀 何 嘉 倫 鄺 鍵 濠 秘 書 長 :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 何 凱 玲 許 慧 鉦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副 財 務 部 長 : 楊 永 泰 彭 燕 芬 聯 絡 部 長 : 伍 志 平 副 聯 絡 部 長 : 張 欣 如 林 志 輝 謝 耀 偉 福 利 部 長 : 高 志 強 副 福 利 部 長 : 楊 秉 忠 謝 耀 雄 康 樂 部 長 : 黃 芷 雲 副 康 樂 部 長 : 黃 潔 畢 潤 芬 陳 迎 金 總 務 部 長 : 謝 耀 華 副 總 務 部 長 : 李 永 傑 魏 永 皓 莫 英 杰 協 調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林 鏡 全 張 若 詩 學 術 部 長 : 曾 惠 儀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麥 炳 沛 梁 鳳 開 鄭 晉 陞 資 訊 部 長 : 周 可 安 副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榮 黃 可 愛 吳 文 李 湖 添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副 監 事 長 : 曾 建 文 畢 志 健 謝 卓 寰 監 事 : 黃 偉 明 胡 家 耀 畢 美 畢 美 珍 林 志 明 易 詠 詩 岑 一 峰 第 八 屆 名 譽 職 銜 芳 名 2008-2011 永 遠 榮 譽 會 長 : 何 鴻 燊 吳 福 榮 譽 會 長 : 許 世 元 鄺 達 財 名 譽 會 長 : 王 彬 成 何 超 瓊 何 猷 龍 何 榮 標 何 榮 祥 吳 立 勝 吳 利 勳 吳 榮 恪 李 明 光 林 金 城 林 潤 垣 胡 文 新 柯 為 湘 馬 有 信 馬 有 禮 高 開 賢 崔 世 平 崔 世 昌 ( 兼 ) 張 樂 田 梁 華 梁 安 琪 梁 竟 成 梁 蔭 沖 梁 維 特 梁 慶 庭 許 文 帛 許 健 康 陳 明 金 馮 志 強 黃 如 楷 黃 健 業 黃 燦 文 楊 允 中 楊 俊 文 葉 德 林 廖 澤 雲 鄞 榮 源 劉 永 誠 劉 本 立 鄭 志 強 蕭 德 雄 顏 延 齡 譚 伯 業 羅 掌 權 羅 中 法 律 顧 問 : 歐 安 利 大 律 師 偉 鋒 大 律 師 安 文 娜 大 律 師 宋 治 勇 大 律 師 ( 中 國 ) 義 務 核 數 師 : 崔 世 昌 ( 兼 ) 顧 問 : 古 嘉 豪 江 大 明 吳 志 良 吳 柱 邦 沙 利 士 巫 顯 祥 林 昶 姚 汝 祥 姚 開 姚 健 池 唐 錫 根 區 同 恩 張 金 善 張 華 張 一 輝 梁 仲 虯 畢 根 畢 成 許 智 樂 郭 朝 隆 陳 智 仁 陳 樹 榮 陳 權 昌 陳 顯 棠 陸 曦 劉 永 年 劉 光 普 蔡 田 田 謝 思 訓 魏 永 皓 羅 家 聰 譚 志 煒 第 八 屆 理 監 事 架 構 芳 名 2008-2011 創 會 會 長 : 林 偉 陳 心 雄 徐 國 誠 ( 備 註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會 長 : 畢 明 常 務 副 會 長 : 吳 在 權 副 會 長 : 黃 樹 森 胡 家 儀 李 廣 鴻 李 廣 志 吳 健 國 蘇 香 玫 理 事 長 : 黃 志 鈞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 黃 紹 基 副 理 事 長 : 陳 植 群 黃 浩 榮 盧 作 熹 談 振 康 柯 慶 耀 何 嘉 倫 鄺 鍵 濠 高 志 強 畢 志 健 秘 書 長 : 汪 雲 峰 副 秘 書 長 : 何 凱 玲 許 慧 鉦 財 務 部 長 : 徐 少 珊 副 財 務 部 長 : 彭 燕 芬 廖 麗 瓊 聯 絡 部 長 : 林 鏡 全 副 聯 絡 部 長 : 張 欣 如 謝 耀 偉 福 利 部 長 : 林 志 輝 副 福 利 部 長 : 楊 秉 忠 謝 耀 雄 康 樂 部 長 : 黃 焯 楹 副 康 樂 部 長 : 黃 潔 李 樂 勤 總 務 部 長 : 謝 耀 華 副 總 務 部 長 : 莫 英 杰 陳 恒 杰 陳 景 培 協 調 部 長 : 蕭 燦 添 副 協 調 部 長 : 梁 績 文 張 若 詩 伍 志 平 學 術 部 長 : 楊 永 泰 副 學 術 部 長 : 盧 棣 培 麥 炳 沛 梁 鳳 開 資 訊 部 長 : 周 可 安 副 資 訊 部 長 : 畢 志 榮 黃 可 愛 李 湖 添 洪 吉 民 青 年 部 長 : 何 嘉 倫 ( 兼 ) 副 青 年 部 長 : 吳 文 陳 迎 金 李 永 傑 畢 潤 芬 鄭 晉 陞 鄭 健 東 吳 紹 康 莊 稼 民 監 事 長 : 趙 康 池 副 監 事 長 : 曾 建 文 畢 志 健 謝 卓 寰 監 事 : 黃 偉 明 胡 家 耀 畢 美 畢 美 珍 林 志 明 易 詠 詩 岑 一 峰 52 53

本 會 簡 介 - 簡 介 章 程 - 本 會 簡 介 本 會 由 多 位 房 地 產 業 界 資 深 人 士 發,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八 月 廿 三 日 註 冊 登 記 為 非 牟 利 社 團 組 織, 並 於 翌 年 六 月 八 日 正 式 成 立, 轉 瞬 間 在 社 會 上 運 作 已 有 十 七 載 本 會 以 愛 國 愛 澳,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促 進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為 澳 門 社 會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為 宗 旨, 服 務 市 民 會 員 人 數 與 日 俱 增, 成 員 涵 蓋 與 房 地 產 業 界 相 關 行 業 的 各 界 精 英, 如 建 築 發 展 統 籌 策 劃 測 量 評 估 中 介 代 理 物 業 管 理 協 辦 投 資 居 留 申 請 等 此 外 與 社 會 關 係 日 益 密 切, 與 政 府 各 級 機 關 各 界 社 團 往 來 頻 密, 更 拓 展 至 北 京 內 蒙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中 山 順 德 花 珠 海 香 台 灣 及 英 國 等 地, 並 與 多 個 同 業 組 織 結 盟, 加 強 聯 系, 攜 手 共 進 十 七 年 來, 本 會 仍 堅 持 每 周 周 六 茶 聚, 為 業 界 會 員 搭 建 了 一 個 溝 通 互 動 平 台 ; 每 月 召 開 理 監 事 會 議, 跟 進 及 安 排 會 務 工 作 ; 定 期 為 會 員 提 供 一 些 參 考 數 據 資 料 ( 如 : 印 花 稅 興 建 及 審 批 中 的 樓 宇 數 據 ); 每 年 之 新 春 團 拜 會 慶 國 慶 團 年 等 皆 如 期 舉 行 聯 歡 慶 祝 ; 遵 章 每 年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一 次 ; 在 過 去 十 七 年 來, 每 兩 年 進 行 選 舉 一 次, 推 選 新 一 屆 理 監 事 會 成 員 在 完 善 會 內 事 務 的 同 時, 亦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慈 善 公 益 事 業, 括 公 益 金 的 慈 善 步 行 同 善 堂 的 沿 門 勸 捐 國 內 外 的 賑 災 籌 款 等 近 年 來, 本 會 更 致 力 於 配 合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各 個 不 同 階 段 的 施 政 方 針 及 澳 門 房 地 產 業 的 健 康 持 續 發 展, 亦 為 培 育 具 備 專 業 素 質 的 物 業 代 理 員 提 昇 產 品 質 素 而 盡 力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直 至 將 來, 本 會 將 一 如 既 往 繼 續 堅 守 承 擔 此 等 任 務 本 會 成 立 於 1994 年 6 月 8 日 愛 國 愛 澳,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促 進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為 澳 門 社 會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為 宗 旨 會 員 成 員 涵 蓋 與 房 地 產 業 界 相 關 行 業 的 各 界 精 英, 如 建 築 發 展 統 籌 策 劃 測 量 評 估 中 介 代 理 物 業 管 理 協 辦 投 資 居 留 申 請 等 本 會 每 逢 週 六 定 時 茶 聚, 以 促 進 業 界 及 會 員 本 身 之 間 的 溝 通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為 公 佈 的 目 的, 茲 證 明 上 述 社 團 的 修 改 章 程 文 本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存 放 於 本 署 的 社 團 及 財 團 存 檔 文 件 內, 檔 案 組 2 號 132/2005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會 定 名 為 : 澳 門 房 地 產 聯 合 商 會 ; 簡 稱 : 房 地 產 商 會 葡 文 為 :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英 文 為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Macau 第 二 條 - 本 會 宗 旨 :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堅 持 愛 祖 國 愛 澳 門, 維 護 同 業 權 益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促 進 團 結, 積 極 推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安 定 繁 榮 作 出 貢 獻 第 三 條 - 本 會 會 址 設 在 : 澳 門 新 口 岸 羅 理 基 博 士 大 馬 路 600 號 第 一 國 際 商 業 中 心 一 樓 P109-P110 室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四 條 - 凡 從 事 房 地 產 相 關 行 業 之 商 號 及 商 人 或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贊 同 並 願 意 遵 守 本 會 章 程, 均 可 申 請 為 本 會 會 員 第 五 條 - 本 會 會 員 分 商 號 會 員 及 個 人 會 員 兩 種, 其 入 會 資 格 如 下 : (1) 商 號 會 員 : 凡 領 有 澳 門 政 府 業 牌 照 之 商 號, 經 一 位 會 員 介 紹, 填 寫 入 會 申 請 表 格, 提 交 有 關 證 件 副 本 及 代 表 人 之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三 張, 經 理 事 會 批 准 後 方 得 成 為 會 員 商 號 會 員 需 委 派 一 人 為 代 54 55

本 會 簡 介 - 章 程 章 程 - 本 會 簡 介 表, 如 代 表 人 有 變 更 時, 需 要 該 商 號 具 函 向 本 會 申 請 更 換 代 表 人 ( 注 : 申 請 為 商 號 會 員 之 商 號 名 稱 不 可 與 已 入 會 之 商 號 會 員 名 稱 相 同 ) (2) 個 人 會 員 : 凡 從 事 房 地 產 相 關 行 業 之 商 人 或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經 一 位 會 員 介 紹, 填 寫 入 會 申 請 表 格, 提 交 有 關 證 件 副 本 及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三 張, 經 理 事 會 批 准 後 方 得 成 為 會 員 第 六 條 - 會 員 權 益 及 福 利 (1)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 (2) 對 會 務 有 建 議 及 批 評 之 權 ; (3) 享 有 本 會 所 有 權 益 及 福 利 第 七 條 - 會 員 義 務 (1) 遵 守 會 章 及 決 議 ; (2) 積 極 參 加 本 會 各 項 會 務 及 活 動 ; 第 十 二 條 - 監 事 會 為 本 會 監 察 機 構,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成 員 括 : 監 事 長 一 人, 副 監 事 長 及 監 事 若 干 人, 但 必 須 為 單 數 由 監 事 會 成 員 互 選 產 生 監 事 會 負 責 監 察 日 常 會 務 工 作 及 核 查 收 支 項 目 第 十 三 條 - 設 常 務 理 事 會 負 責 理 事 會 休 會 期 間 之 工 作, 由 會 長 常 務 副 會 長 副 會 長 理 事 長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組 成, 由 會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十 四 條 - 本 會 為 推 動 及 發 展 會 務, 得 由 會 員 大 會 敦 聘 社 會 上 有 名 望 熱 心 人 士 為 本 會 各 級 榮 譽 職 銜 會 員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理 事 會 在 必 要 時 得 增 聘 上 述 各 級 榮 譽 職 銜 等 職, 提 請 會 員 大 會 追 認 第 十 五 條 - 本 會 為 拓 展 會 務, 得 附 設 屬 會 : 澳 門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聯 合 協 會 第 十 六 條 - 本 會 聘 用 辦 公 室 秘 書 等 職 員 處 理 日 常 具 體 事 務, 其 工 作 向 理 事 會 負 責, 會 長 常 務 副 會 長 副 會 長 理 事 長 及 監 事 長 直 接 負 責 其 請 辭 去 留 (3) 繳 納 入 會 基 金 及 會 費 第 八 條 - 會 員 積 欠 會 費 超 過 兩 年, 經 催 收 仍 不 繳 交, 作 自 動 退 會 論 第 九 條 - 會 員 如 有 違 反 會 章 或 破 壞 本 會 名 譽, 經 由 理 事 會 視 其 情 節 給 予 相 應 之 處 分, 嚴 重 處 予 開 除 會 籍, 其 所 交 之 基 金 及 各 項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十 條 - 會 員 大 會 為 本 會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 選 舉 會 員 大 會 主 席 理 事 會 及 監 事 會 成 員, 修 改 及 通 過 本 會 章 程, 檢 討 及 決 定 本 會 重 大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 理 事 會 為 本 會 常 務 執 行 機 構,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成 員 括 : 會 長 一 人 常 務 副 會 長 一 人 副 會 長 若 干 人 理 事 長 一 人, 常 務 副 理 事 長 一 人, 副 理 事 長 若 干 人 及 各 部 理 事, 由 理 事 會 成 員 互 選 產 生, 但 必 須 為 單 數 理 事 會 設 秘 書 財 務 聯 絡 福 利 康 樂 總 務 協 調 學 術 資 訊 青 年 等 部, 視 會 務 工 作 需 要 得 成 立 專 項 委 員 會 協 助 推 動 工 作 56 57

本 會 簡 介 - 章 程 章 程 - 本 會 簡 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 十 一 條 - 理 事 會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進 行 募 捐 及 籌 款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 本 章 程 經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後 生 效, 若 有 未 盡 完 善 之 處, 得 由 會 員 大 會 修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 本 章 程 解 釋 權 在 於 常 務 理 事 會 第 二 十 四 條 - 會 徽 : 本 會 之 會 徽 如 下 : 第 十 七 條 - 會 員 大 會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由 會 長 召 集 之, 須 有 半 數 以 上 之 會 員 出 席 方 為 有 效 在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下 之 任 何 一 項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 (1) 會 長 提 議 ; (2) 超 過 半 數 理 事 及 監 事 聯 署 ; (3) 超 過 三 分 二 會 員 聯 署 ; 以 上 會 議 表 決 事 項, 須 有 超 過 半 數 出 席 通 過 始 為 有 效, 但 法 律 規 定 除 外 第 十 八 條 - 會 員 大 會 如 遇 人 數 不 足, 則 依 照 開 會 時 間 順 延 一 小 時 後 作 第 二 次 召 集 召 開, 其 出 席 人 數 則 不 受 限 制, 但 表 決 事 項 須 有 出 席 人 數 四 分 之 三 通 過 始 為 有 效, 但 法 律 規 定 除 外 ( 本 章 程 已 經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之 第 八 屆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修 訂 通 過 )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於 第 一 公 證 署 第 十 九 條 - 理 事 會 及 監 事 會 會 議 每 月 舉 行 一 次, 分 別 由 理 事 長 或 監 事 長 召 集 之, 必 要 時 召 開 臨 時 理 事 或 監 事 會 議, 每 次 會 議 須 有 理 事 或 監 事 成 員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出 席 方 為 有 效 如 遇 人 數 不 足, 則 依 照 開 會 時 間 順 延 半 小 時 後 作 第 二 次 召 開, 其 出 席 人 數 則 不 受 限 制, 但 表 決 事 項 須 有 出 席 人 數 之 半 數 以 上 通 過 始 為 有 效 第 五 章 經 費 第 二 十 條 - 商 號 會 員 須 繳 納 入 會 基 金 澳 門 幣 伍 百 元 年 費 壹 百 元 ; 個 人 會 員 須 繳 納 入 會 基 金 貳 百 元 年 費 伍 拾 元 58 59

本 會 簡 介 本 會 簡 介 60 61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本 會 活 動 本 會 活 動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主 禮 嘉 賓 為 新 會 址 啟 用 儀 式 剪 彩 澳 門 特 許 經 洽 談 會 2010 第 九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與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張 祖 榮 主 席 合 照 辛 卯 年 新 春 團 拜 第 九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盛 況 第 十 五 屆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展 覽 會 上 與 社 會 文 化 司 張 裕 司 長 合 照 62 63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本 會 活 動 本 會 活 動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第 五 屆 自 來 水 客 戶 聯 絡 小 組 之 2010 年 第 二 輪 會 議 主 禮 嘉 賓 為 澳 門 房 地 產 投 資 手 冊 發 行 儀 式 剪 彩 回 歸 日, 理 監 事 在 象 徵 溫 馨 團 聚 的 牌 樓 前 留 下 歷 史 的 見 證 本 會 理 監 事 在 慶 祝 54 周 年 國 慶 酒 會 上 合 照 2010 年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捐 款 2010 年 同 善 堂 捐 款 第 十 三 屆 中 國 東 西 部 合 作 與 投 資 貿 易 洽 談 會 上 合 照 64 65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座 談 會 及 課 程 座 談 會 及 課 程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協 會 舉 辦 的 普 通 話 課 程 四 厘 利 息 補 貼 講 解 會 電 腦 易 手 樓 盤 管 理 系 統 專 題 講 座 置 業 通 貸 款 服 務 座 談 會 預 防 及 遏 止 私 部 門 賄 賂 法 律 講 解 會 租 務 法 講 座 66 67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康 體 文 娛 康 體 文 娛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參 加 歡 迎 國 家 首 位 太 空 人 楊 利 偉 和 載 人 航 天 代 表 團 儀 式 2010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合 照 中 介 人 協 會 會 員 到 番 禺 參 觀 樓 盤 千 禧 國 慶 杯 乒 乓 球 比 賽 喜 氣 盈 盈 賀 雙 慶 會 慶 杯 乒 乓 球 比 賽 68 69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接 待 交 流 及 出 訪 接 待 交 流 及 出 訪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羅 馬 尼 亞 商 會 蒞 臨 拜 訪 澳 門 自 來 水 蒞 臨 拜 訪 大 豐 銀 行 蒞 臨 拜 訪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蒞 臨 拜 訪 澳 門 傳 媒 聯 合 會 及 澳 門 商 報 蒞 臨 拜 訪 70 71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接 待 交 流 及 出 訪 拜 訪 活 動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澳 門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行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唐 志 堅 先 生 應 邀 出 席 中 國 ( 古 鎮 ) 國 際 燈 飾 博 覽 會 開 幕 典 禮 拜 訪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賈 利 安 局 長 及 前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李 燦 峰 副 局 長 中 央 統 戰 部 全 國 工 商 聯 考 察 團 到 訪 拜 訪 前 任 澳 門 房 屋 局 鄭 國 明 局 長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領 導 蒞 會 訪 問 拜 訪 澳 門 勞 工 局 孫 家 雄 局 長 72 73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 拜 訪 活 動 拜 訪 活 動 - 會 務 歷 程 照 片 回 顧 拜 訪 澳 門 建 造 商 會 應 邀 出 席 在 廣 州 舉 行 理 想 人 生 精 品 展 銷 會 開 幕 典 禮 拜 訪 澳 門 中 華 總 商 會 應 邀 出 席 廣 東 ( 中 山 ) 第 六 屆 房 地 產 展 銷 會 澳 門 地 產 業 商 會 領 導 層 到 訪 拜 訪 澳 門 物 業 管 理 業 商 會 拜 訪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拜 訪 前 澳 門 統 計 局 暨 普 查 局 莫 苑 梨 代 局 長 拜 訪 澳 門 銀 行 公 會 拜 訪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訪 京 團 成 員 在 國 務 院 澳 辦 門 前 留 影 74 75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76 77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規 範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規 範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現 存 於 澳 門 的 法 律 體 系 的 公 證 及 物 業 登 記 制 度 已 規 範 不 動 產 的 交 易 程 序, 有 效 保 障 不 動 產 交 易 的 穩 定 性 安 全 性 及 高 透 明 度 為 進 一 步 保 障 消 費 的 合 法 權 益, 從 而 對 房 地 產 行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提 供 有 利 的 條 件, 特 區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動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制 度 的 制 訂 工 作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推 出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制 度 草 案 諮 詢 文 本, 向 各 界 進 行 為 期 四 十 五 天 的 諮 詢,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止 本 會 積 極 參 與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諮 詢 工 作,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配 合 政 府 落 實 科 學 施 政, 構 建 陽 光 政 策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律 草 案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經 行 政 會 完 成 討 論, 並 送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律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後,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律 現 階 段 仍 正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中 新 制 訂 的 法 律 草 案 建 議 現 正 從 事 中 介 業 務 的 公 司 或 自 然 人 企 業 主 及 經 紀, 須 申 領 房 地 產 中 介 人 准 照 及 房 地 產 經 紀 准 照, 以 規 範 房 地 產 中 介 活 動, 提 高 從 事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水 平, 進 一 步 保 障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與 消 費 的 合 法 權 益,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健 康 持 續 發 展 而 為 保 障 現 時 的 從 業 員, 草 案 內 亦 設 置 三 年 臨 時 准 照 作 過 渡 安 排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律 草 案 將 於 公 佈 後 滿 180 日 生 效, 同 時, 將 制 定 行 政 法 規 以 補 充 法 案 之 執 行 所 需 房 地 產 中 介 業 務 法 法 律 草 案 立 法 會 已 於 2 月 28 日 一 般 性 通 過 草 案 文 本 可 於 立 法 會 網 站 下 載 (http://www.al.gov.mo/cn/cn_main.htm) 78 79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行 規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行 規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第 一 條 凡 顧 客 睇 樓 時, 請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填 寫 睇 樓 登 記 表 第 二 條 物 業 買 賣 成 交, 買 賣 雙 方 須 按 成 交 價 各 付 百 分 之 一 (1%) 的 金 額 給 予 介 紹 之 房 地 產 公 司 作 為 服 務 費 1. 於 房 地 產 公 司 落 訂, 買 賣 雙 方 簽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買 賣 雙 方 各 先 付 服 務 費 半 數 給 予 房 地 產 公 司, 餘 下 之 服 務 費 於 律 師 樓 辦 理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或 於 發 展 公 司 轉 名 完 成 時 付 清 2. 若 賣 方 賠 訂 或 買 方 撻 訂, 買 賣 雙 方 仍 須 支 付 餘 下 之 服 務 費 3. 買 賣 雙 方 已 付 之 服 務 費, 無 論 任 何 原 因, 均 不 能 向 房 地 產 公 司 取 回, 除 非 因 律 師 樓 或 發 展 商 反 對 該 項 目 成 交 則 另 作 別 論 第 三 條 物 業 租 賃 成 交, 租 賃 雙 方 須 各 付 相 等 於 一 個 月 租 金 之 金 額 給 予 介 紹 之 地 產 公 司 作 為 服 務 費 第 五 條 經 房 地 產 公 司 引 介 睇 樓 後 兩 個 月 內, 相 關 顧 客 自 行 成 交, 交 易 雙 方 仍 要 繳 付 服 務 費 給 該 房 地 產 公 司 第 六 條 同 業 搭 盤, 各 自 收 取 本 身 顧 客 之 服 務 費 或 按 實 際 情 況 另 行 協 商, 但 必 須 事 前 聲 明 1. 同 業 間 一 經 引 介 對 方 顧 客, 事 後 於 兩 個 月 內 由 一 方 房 地 產 公 司 完 成 交 易, 仍 要 計 回 佣 金 給 搭 盤 之 同 業 2. 同 業 搭 盤 成 功, 辦 理 臨 時 合 約 手 續 應 在 業 主 委 託 之 房 地 產 公 司 進 行 第 七 條 代 理 整 幢 樓 盤 之 銷 售 及 市 場 推 廣 之 統 籌 策 劃 等 全 盤 服 務, 收 取 委 託 服 務 費 為 成 交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2%) 第 八 條 凡 房 地 產 物 業 交 易 未 按 本 行 規 辦 事, 因 而 出 現 糾 紛, 可 聯 絡 本 會 反 映 1. 於 房 地 產 公 司 落 訂, 租 賃 雙 方 簽 立 臨 時 租 賃 合 約 時, 租 賃 雙 方 各 先 付 服 務 費 半 數 給 予 房 地 產 公 司, 餘 下 之 服 務 費 於 租 賃 雙 方 簽 妥 正 式 租 約 時 付 清 2. 租 賃 雙 方 己 付 之 服 務 費, 均 不 能 向 房 地 產 公 司 取 回 第 四 條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之 轉 名 費 物 業 轉 移 稅 立 契 費 登 記 稅 及 律 師 樓 辦 理 過 契 等 費 用 由 買 方 負 責, 至 於 交 易 前 之 一 切 應 付 未 付 之 費 用 債 務 房 屋 稅 及 地 租 等 稅 項 由 賣 方 負 責 概 括 而 言, 由 買 賣 雙 方 各 自 負 責 應 付 之 部 份 80 81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交 易 稅 務 責 任 房 地 產 交 易 稅 務 責 任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財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4/2011 號 法 律 已 於 2011 年 5 月 4 日 生 效, 法 律 文 本 可 於 立 法 會 網 站 下 載 (http:// www.al.gov.mo/cn/cn_main.htm) 財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之 豁 免 二 零 零 八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表 示 為 了 更 好 地 使 廣 大 市 民 分 享 發 展 成 果, 實 行 一 系 列 短 期 稅 務 減 免 措 施, 括 未 擁 有 不 動 產 ( 括 工 商 業 及 居 住 單 位 ) 的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於 購 買 不 動 產 時, 可 獲 首 三 百 萬 元 的 不 動 產 轉 移 印 花 稅 的 豁 免 ( 僅 限 於 居 住 單 位 及 車 位 ), 隨 後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零 一 零 年 和 二 零 一 一 年 施 政 報 告, 對 未 擁 有 不 動 產 的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於 購 買 不 動 產 時, 繼 續 可 獲 首 三 百 萬 元 的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的 豁 免 ( 僅 限 於 居 住 單 位 ) 財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之 豁 免 的 法 律 摘 要 第 14/2010 號 法 律 2011 年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十 三 條 財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之 豁 免 一 對 於 經 由 第 4/2009 號 法 律 修 改 的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17/88/M 號 法 律 核 准 之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第 四 十 二 條 所 指, 以 有 償 方 式 移 轉 用 作 居 住 之 不 動 產 所 涉 及 之 須 徵 稅 之 文 件 文 書 及 行 為,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度 獲 豁 免 徵 收 其 涉 及 金 額 至 $3,000,000.00( 澳 門 幣 佰 萬 圓 整 ) 相 關 之 印 花 稅 二 獲 給 予 豁 免 的 取 得 人 應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自 然 人 成 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以 及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非 為 用 作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第 6/99/M 號 法 律 第 一 條 所 指 用 途 的 任 何 位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不 動 產 的 所 有 人, 但 不 妨 礙 下 款 規 定 的 適 用 三 擁 有 不 多 於 一 個 用 於 上 款 所 指 法 律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g) 項 所 指 用 途 的 不 動 產 如 符 合 上 款 所 指 條 件, 亦 可 受 惠 於 第 一 款 所 指 的 豁 免 四 為 適 用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所 有 人 是 指 以 任 一 被 印 花 稅 規 章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為 須 就 移 轉 作 徵 稅 的 文 件, 以 有 償 或 無 償 方 式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自 然 人, 不 論 其 有 無 在 物 業 登 記 局 作 出 取 得 登 記, 但 以 同 一 規 章 第 五 十 七 條 所 指 文 件 的 名 義 作 出 的 移 轉 除 外 五 如 所 取 得 財 產 的 價 值 超 出 第 一 款 所 指 金 額, 但 具 備 獲 給 予 豁 免 之 條 件, 則 就 超 出 的 部 份 以 印 花 稅 規 章 之 一 般 性 規 定 徵 稅 六 自 給 予 豁 免 之 日 計 三 年 內 非 基 於 繼 承 的 原 因 移 轉 有 關 不 動 產, 即 導 致 豁 免 失 效, 獲 豁 免 應 於 作 出 移 轉 之 前, 根 據 一 般 性 規 定 繳 納 應 徵 收 的 印 花 稅 七 經 出 示 財 政 局 發 出 的 旨 在 證 實 已 履 行 上 款 所 指 義 務 的 聲 明 書, 公 證 員 方 可 繕 立 與 享 有 稅 項 豁 免 之 不 動 產 移 轉 有 關 之 文 件 文 書 及 行 為 八 本 條 的 規 定 不 免 除 以 有 償 方 式 購 置 不 動 產 履 行 申 報 義 務, 亦 不 妨 礙 適 用 就 不 履 行 該 等 義 務 所 定 的 罰 則 取 消 不 動 產 中 間 移 轉 印 花 稅 根 據 第 4/2011 號 法 律, 由 2011 年 5 月 4 日, 取 消 因 中 間 移 轉 不 動 產 而 徵 收 之 0.5% 印 花 稅, 對 於 以 有 償 方 式 以 任 何 文 件 文 書 或 行 為 依 據 作 出 臨 時 或 確 定 移 轉 不 動 產, 統 一 按 照 新 修 定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第 42 條 之 累 進 稅 率 計 稅 不 動 產 中 間 移 轉 是 指 以 買 賣 預 約 合 同 文 件 文 書 或 行 為 作 依 據 的 不 動 產 移 轉 中 間 移 輚 須 徵 收 印 花 稅, 以 往 的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0.5%), 其 後 買 賣 雙 方 在 公 證 署 或 律 師 樓 簽 契, 把 業 權 正 式 由 賣 方 轉 到 買 方 時, 便 須 繳 納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0.5%) 以 外 的 餘 數 印 花 稅 4/2011 號 法 律 生 效 後, 規 定 取 消 不 動 產 中 間 移 轉 印 花 稅, 至 於 法 律 生 效 前 已 作 出 中 間 移 轉 取 得 不 動 產, 仍 處 於 法 定 30 日 申 報 期 內, 但 仍 未 申 報 結 算 及 繳 納 印 花 稅, 按 前 提 法 律 第 七 條 特 別 補 正 期 間 條 文, 以 中 間 移 轉 方 式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須 自 法 律 生 效 日 三 十 日 內 向 財 政 局 提 出 申 請 結 算,0.5% 稅 率 仍 適 於 結 算 及 繳 納 中 間 移 轉 印 花 稅, 法 律 規 定 之 特 別 補 正 期 屆 滿 後, 所 有 申 報 移 轉 不 動 產, 一 律 按 上 述 法 律 新 修 定 條 文, 以 第 17/88/M 號 法 律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第 42 條 之 累 進 稅 率 處 理 稅 款 之 結 算 申 請 第 4/2011 號 法 律 摘 要 第 六 條 過 渡 規 定 一 如 納 稅 主 體 就 中 間 移 轉 一 不 動 產 已 繳 納 按 0.5% 的 稅 率 計 得 的 印 花 稅, 只 要 合 同 的 買 賣 雙 方 及 標 的 沒 有 更 改, 則 在 確 定 取 得 該 不 動 產 時, 應 繳 納 該 納 稅 主 體 之 前 已 結 算 的 稅 款 與 因 確 定 取 得 該 不 動 產 而 應 繳 的 稅 款 兩 的 差 額 82 83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交 易 稅 務 責 任 地 產 交 易 的 基 本 手 續 及 費 用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二 如 納 稅 主 體 中 間 移 轉 一 不 動 產, 並 已 繳 納 按 附 於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17/88/M 號 法 律 的 印 花 稅 繳 稅 總 表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的 稅 率 計 得 的 印 花 稅, 只 要 合 同 的 買 賣 雙 方 及 標 的 沒 有 更 改, 以 及 維 持 移 轉 價 值, 則 在 訂 立 有 關 確 定 合 同 時 無 須 繳 納 稅 款 第 七 條 特 別 補 正 期 間 一 如 已 作 出 中 間 移 轉 但 取 得 人 未 結 算 及 未 繳 納 印 花 稅, 可 於 特 別 補 正 期 間 適 用 0.5% 的 稅 率 補 正 相 關 文 件 文 書 或 行 為 二 根 據 上 款 規 定 補 正 文 件 文 書 或 行 為, 須 由 利 害 關 係 人 自 本 法 律 生 效 之 日 三 十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該 期 間 屆 滿 後, 適 用 本 法 律 通 過 的 規 定 房 地 產 交 易 的 基 本 手 續 房 地 產 交 易 時, 買 賣 雙 方 帶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交 易 物 業 有 效 使 用 的 物 業 證 明 書, 或 物 業 登 記 書 面 報 告 書, 親 往 律 師 樓 簽 立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訂 明 交 易 的 細 則 及 雙 方 應 負 的 責 任, 同 時 交 付 大 訂 金, 如 買 賣 任 何 一 方 委 托 他 人 出 售 或 買 入 該 物 業, 應 出 示 有 關 的 授 權 書 鑑 證 本, 若 買 賣 任 何 一 方 為 社 團 或 有 限 公 司, 亦 應 出 示 有 關 有 效 使 用 的 社 團 或 公 司 登 記 書 面 報 告 書 簽 立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的 同 時, 可 辦 理 申 報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當 繳 納 不 動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後, 應 將 稅 單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交 回 有 關 律 師 樓, 由 律 師 樓 安 排 雙 方 簽 立 契 約 的 日 期 及 地 點 簽 立 契 約 可 在 本 澳 三 間 官 方 公 證 署 或 私 人 公 證 員 辦 理 凡 持 香 或 外 地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簽 立 契 約 時, 須 出 示 入 境 申 報 表 房 屋 稅 在 澳 門 的 所 有 房 屋, 除 法 例 豁 免 情 況 外, 根 據 第 19/78/M 號 法 律 每 年 均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房 屋 稅 ( 俗 稱 業 鈔 ) 對 於 新 建 成 的 樓 宇, 政 府 均 設 立 免 繳 房 屋 稅 期, 該 免 稅 期 由 使 用 准 照 發 出 日 之 翌 月 計 算, 座 落 於 澳 門 半 島 物 業 為 四 年, 而 座 落 於 仔 及 路 環 的 物 業 為 六 年 當 樓 宇 建 成 入 伙 後, 依 法 設 立 之 房 屋 估 價 常 設 委 員 會, 根 據 業 權 人 所 呈 報 各 獨 立 單 位 的 資 料, 評 估 各 單 位 每 年 的 租 值,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郵 寄 通 知 業 權 人, 倘 業 權 人 對 評 估 結 果 有 異 議 可 提 出 申 駁 同 時 若 物 業 有 出 租 重 估 或 定 期 性 調 整, 可 課 稅 收 益 便 會 有 變 動 房 屋 稅 在 免 稅 期 屆 滿 後 開 始 徵 收, 而 稅 款 按 房 屋 之 可 課 稅 收 益 ( 年 租 值 ) 計 算 根 據 第 1/2011 號 法 律 修 改 市 區 房 屋 稅 規 章, 市 區 房 屋 稅 稅 率 修 改 為 a) 對 非 出 租 房 屋 可 課 稅 收 益 適 用 的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六 ;b) 對 出 租 房 屋 可 課 稅 收 益 適 用 的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取 消 憑 單 印 花 稅, 非 出 租 市 區 房 屋, 其 租 值 減 除 百 分 之 十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費 後, 為 可 課 稅 收 益 凡 買 方 不 需 向 銀 行 貸 款, 雙 方 所 簽 立 的 契 約 稱 為 買 賣 契 而 買 方 需 向 銀 行 貸 款, 則 於 立 契 前, 銀 行 要 發 出 按 揭 信 給 律 師 樓, 列 明 貸 款 的 條 件 金 額 年 期 及 利 率 等, 以 使 載 入 契 約 內, 而 這 類 所 簽 立 的 契 約 稱 為 買 賣 按 揭 契 當 交 易 物 業 曾 向 銀 行 作 押 取 得 貸 款, 立 契 前 須 辦 理 銷 號 手 續 ( 即 取 消 按 揭 手 續 ), 而 該 手 續 只 需 由 銀 行 單 方 面 處 理 便 可 在 簽 立 契 約, 並 取 得 副 契 後, 應 將 副 契 送 往 物 業 登 記 局 辦 理 新 的 登 記 至 於 一 些 新 建 成 的 大 廈, 待 該 物 業 的 分 層 登 記 手 續 完 成 後 才 可 辦 理 簽 立 契 約 手 續, 而 在 這 手 續 未 完 成 前, 所 有 交 易 應 在 發 展 商 辦 理 轉 名 手 續 公 證 署 及 私 人 公 證 員 於 1990 年 之 前, 所 有 物 業 買 賣 契 約 按 揭 貸 款 契 約 授 權 書 及 公 司 之 開 立 轉 讓 及 取 消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簽 立 鑑 證 文 件 及 認 證 筆 跡 等 手 續, 必 須 在 澳 門 政 府 設 立 之 三 間 立 契 官 公 署 ( 現 稱 公 證 署 ) 辦 理 近 年 隨 著 物 業 交 易 數 量 的 大 量 增 加, 有 感 於 立 契 官 公 署 未 能 應 付 突 然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契 約 的 簽 立 往 往 要 排 期 一 至 兩 個 月 才 可 辦 理, 故 此 於 1990 年 開 始, 律 師 公 會 及 立 契 官 公 署 開 設 課 程, 培 訓 本 地 大 律 師 成 為 私 人 公 證 員, 其 職 能 與 政 府 立 契 官 相 等, 此 舉 可 大 大 減 輕 立 契 官 公 署 的 工 作 量 84 85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地 產 交 易 的 基 本 手 續 及 費 用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政 府 近 年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以 方 便 市 民 進 行 物 業 買 賣 造 契 手 續 市 民 可 到 任 何 一 間 公 證 署, 遞 交 有 關 樓 宇 及 買 賣 雙 方 資 料, 預 約 時 間,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造 契 納 稅 及 登 記 的 手 續 房 地 產 交 易 的 費 用 房 地 產 交 易 程 序 應 付 的 稅 項 及 費 用 一 般 如 下 1) 律 師 樓 :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見 證 費 買 賣 契 按 揭 契 買 賣 按 揭 或 按 揭 銷 號 律 師 費 2) 財 政 局 : 財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3) 公 證 署 / 私 人 公 證 員 : 立 契 稅 連 印 花 稅 副 契 費 按 揭 銷 號 稅 4) 物 業 登 記 局 : 領 取 物 業 證 明 書 或 物 業 登 記 書 面 報 告 書 費 用 買 賣 登 記 費 按 揭 登 記 費 及 按 揭 銷 號 登 記 費 86 87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2010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份 申 報 結 算 資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住 宅 單 位 的 統 計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m2) 積 (m2) 06-10 H 16 29,092 55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m2) 積 (m2) 01-05 H 211 42,999 111 11-20 H 98 30,727 45 青 洲 區 11-20 L 27 22,341 43 > 20 L 55 18,083 41 總 計 391 38,701 80 11-20 H 504 29,376 51 台 山 區 > 20 H 287 21,493 44 > 20 L 33 17,480 43 總 計 824 26,447 48 01-05 H 49 21,151 95 澳 門 06-10 H 4 14,733 45 黑 沙 環 及 祐 11-20 H 528 28,290 49 漢 區 11-20 L 16 21,292 53 > 20 H 373 22,960 42 > 20 L 218 16,884 42 總 計 1188 24,218 47 01-05 H 2,660 42,425 97 黑 沙 環 06-10 H 16 25,687 116 新 填 海 區 11-20 H 1,137 25,994 51 > 20 H 35 27,082 52 總 計 3848 39,260 83 澳 門 望 廈 及 水 塘 區 筷 子 基 區 林 茂 塘 區 高 士 德 及 雅 廉 訪 區 11-20 H 168 27,088 61 > 20 H 209 25,403 51 > 20 L 37 20,394 49 總 計 430 25,887 55 06-10 H 7 32,047 79 11-20 H 218 28,730 45 > 20 H 241 24,502 48 > 20 L 13 17,407 53 總 計 479 26,304 47 01-05 H 648 36,980 87 06-10 H 27 30,338 73 11-20 H 265 28,490 53 11-20 L 20 20,173 51 > 20 H 91 24,267 61 > 20 L 37 18,642 48 總 計 1088 33,851 74 01-05 H 385 31,541 100 11-20 H 40 34,800 68 11-20 L 10 24,209 51 > 20 H 150 31,646 71 > 20 L 254 20,317 55 總 計 839 29,272 79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局 88 89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m2) 積 (m2) 01-05 H 68 18,757 101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m2) 積 (m2) 01-05 H 88 23,616 85 01-05 L 117 34,353 56 06-10 L 6 28,741 68 新 口 岸 區 06-10 H 23 40,320 118 11-20 H 260 19,429 100 新 橋 區 11-20 H 116 28,339 63 11-20 L 206 20,993 45 > 20 H 214 25,742 85 總 計 585 23,159 93 > 20 H 69 24,700 44 > 20 L 691 19,426 45 總 計 1273 22,412 51 01-05 H 169 27,70 5 85 外 及 南 灣 湖 新 填 海 區 01-05 H 645 75,176 133 06-10 H 62 28,766 137 11-20 H 262 30,860 88 > 20 H 6 28,792 64 澳 門 沙 梨 頭 及 大 三 巴 區 01-05 L 30 27,468 61 11-20 L 221 22,296 45 > 20 H 24 21,771 57 > 20 L 339 19,219 45 總 計 783 23,220 55 澳 門 中 區 總 計 975 62,996 121 01-05 L 5 44,648 89 06-10 L 4 61,753 25 11-20 H 40 24,346 108 11-20 L 80 24,653 45 01-05 H 14 35,957 106 > 20 H 82 24,325 77 01-05 L 3 27,534 43 > 20 L 354 19,911 49 荷 蘭 園 區 11-20 H 25 31,957 80 11-20 L 53 25,109 51 總 計 565 22,379 57 01-05 H 238 55,787 67 > 20 H 128 26,566 72 01-05 L 41 28,248 68 > 20 L 411 23,542 56 總 計 634 25,303 61 下 環 區 11-20 H 107 24,261 56 11-20 L 225 22,581 44 東 望 洋 區 ( 松 山 區 ) 11-20 H 14 25,229 126 > 20 H 39 24,373 98 > 20 L 4 25,122 79 > 20 H 60 24,247 61 > 20 L 492 18,715 43 總 計 1163 30,651 51 總 計 57 24,669 104 90 91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房 地 產 交 易 統 計 數 據 - 房 地 產 業 務 概 況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m2) 積 (m2) 01-05 H 20 70,420 76 01-05 L 8 22,901 171 南 西 灣 及 主 11-20 H 107 42,226 125 澳 門 教 山 區 11-20 L 16 26,711 48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m2) 積 (m2) 01-05 H 33 83,812 171 北 安 及 大 潭 山 區 06-10 H 6 26,845 89 11-20 H 10 27,9 65 77 總 計 49 73,243 142 > 20 H 60 28,238 107 仔 01-05 L 25 33,033 78 > 20 L 99 21,171 60 總 計 310 35,068 95 澳 門 半 島 - 總 計 15432 34,893 70 仔 舊 城 及 馬 場 區 06-10 L 8 23,286 60 11-20 L 6 26,483 56 > 20 L 27 23,281 54 總 計 66 28,038 64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m2) 積 (m2) 06-10 H 6 35,569 86 海 洋 及 小 潭 山 區 11-20 H 296 30,339 109 > 20 H 24 25,844 102 總 計 326 30,103 108 01-05 H 1,219 56,475 114 06-10 H 258 26,863 103 仔 11-20 H 1,771 29,128 78 仔 中 心 區 11-20 L 32 24,832 46 > 20 H 70 28,438 54 總 計 3350 41,206 92 01-05 H 24 32,298 175 大 學 及 北 安 灣 區 06-10 H 6 38,050 192 11-20 H 243 21,410 77 總 計 273 24,107 88 仔 - 總 計 4064 39,530 93 平 均 樓 價 平 均 實 用 面 地 區 區 域 樓 齡 樓 宇 高 度 成 交 量 ($/m2) 積 (m2) 01-05 H 1,265 67,235 97 路 環 區 11-20 H 39 29,340 114 路 環 11-20 L 23 52,078 143 總 計 1327 65,561 98 路 環 - 總 計 1327 65,561 98 全 澳 - 總 計 20823 38,504 77 備 註 : 1. 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劃 分 區 域 的 方 式 分 區 及 只 作 統 計 用 途 2. 如 樓 齡 不 足 一 年, 以 一 整 年 計 3. 樓 宇 高 度 :(H) - 為 超 過 七 層 的 樓 宇 ;(L) - 為 屬 七 層 或 以 下 的 樓 宇 4. 為 遵 守 對 資 料 保 密 的 規 定, 各 區 成 交 量 少 於 3 宗 的 交 易 將 不 列 入 本 統 計 資 料 範 圍 5. 平 均 樓 價 是 根 據 納 稅 人 申 報 結 算 資 產 移 轉 印 花 稅 的 價 值 以 實 用 面 積 計 算, 遇 有 需 要 時, 財 政 局 得 對 該 不 動 產 進 行 估 價 92 93

其 他 資 料 其 他 資 料 94 95

其 他 資 料 - 建 築 工 程 資 料 ( 私 人 建 房 面 積 及 數 量 ) 建 築 工 程 資 料 ( 私 人 建 房 面 積 及 數 量 ) - 其 他 資 料 2011 年 累 計 至 第 一 季 建 築 工 程 資 料 地 區 用 途 2010 年 第 一 季 與 2010 年 第 四 朵 與 2011 年 第 一 季 2010 年 第 一 季 2010 年 第 四 季 2011 年 第 一 季 比 對 2011 年 第 四 季 比 對 總 建 築 房 間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米 ) 數 量 總 建 築 房 間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米 ) 數 量 總 建 築 房 間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米 ) 數 量 總 建 築 房 間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米 ) 數 量 總 建 築 房 間 / 面 積 單 位 ( 平 方 米 ) 數 量 酒 店 165,752.0 795 135,243 614 22.56%29.48%165,752.0 795 酒 店 停 車 場 14,955.0 512 12,160 440 22.99%16.36%14,955.0 512 澳 門 住 宅 339,370.9 3,409 613,194 5,295-44.66%-35.62%280,973.6 3,560 20.78% -4.24% 商 業 18,857.9 169 32,621.0 173-42.19%-2.31%26,695.8 167-29.36%1.20% 寫 字 樓 918.1 9 7,246.0 14-87.33%-35.71%38,087.2 164-97.59%-94.51% 興 建 中 停 車 場 69,638.6 2,551140,507.0 4,772-50.44%-46.54%100,256.0 3,573-30.54%-28.60% 酒 店 1,903,843.0 11,224 1,909,594.0 11,224-0.30% 1,909,594.0 11,224-0.30% 其 他 地 區 酒 店 停 車 場 157,209.0 5,416 157,793.0 5,348-0.37%1.27%157,793.0 5,348-0.37% 1.27% 住 宅 624,408.6 3,03 509,953.0 2,90122.44%4.62%443,636.0 2,789 40.75% 8.82% 商 業 31,013.8 32 25,537.0 66 21.45%-51.52%30,404.729 2.00% 10.34% 寫 字 樓 246.4 1 0.0 0 246.4 1 停 車 場 195,937.6 5,782 155,569.0 3,700 25.95%56.27%182,356.9 5,355 7.45% 7.97% 酒 店 263,436.0 1,984 163,593.0 1,417 61.03%40.01%263,457.0 1,984 酒 店 停 車 場 39,268.0 1,617 25,663.0 746 53.01%116.76%39,268.0 1,617 澳 門 住 宅 2,410,599.4 18,759 2,142,948.0 15,926 12.49%17.79%1,805,169.5 18,091 33.54% 3.69% 商 業 257,369.2 825 241,553.0 855 6.55% -3.51%252,423.9 804 1.96% 2.61% 寫 字 樓 0.0 0 0.0 0 0.0 0 計 劃 中 停 車 場 584,715.4 19,569 548,792.0 18,227 6.55% 7.36%565,056.7 18,6593.48% 4.88% 酒 店 1,699,115.0 11,659 2,478,678.0 16,488-31.45%-29.29% 1,699,115.0 11,659 其 他 地 區 酒 店 停 車 場 221,400.0 5,511258,628.0 9,630-14.39%-42.77%221,401.0 5,511 住 宅 2,083,388.9 15,020 1,433,201.0 9,43745.37%59.16%1,460,140.7 13,273 42.68%13.16% 商 業 20,742.8 184 24,116.0 190-13.99%-3.16%24,089.9 206-13.89%-10.68% 寫 字 樓 6,407.0 2 523.0 1 1125.05% 100.00%6,407.0 2 停 車 場 637,073.5 17,780 379,811.0 9,139 67.73%94.55%585,801.4 15,866 8.75% 12.06% 資 料 來 源 :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提 供, 截 止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96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