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论研究 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逻辑起点的地位,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社会现象赖以存在的 根基 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研究亦不例外,它涵盖了区域法治的概念内涵 必要性与可行性 合法性 与合理性 区域法治发展的各种基础 发展模式( 道路) 发展动力( 机制) 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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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 Jan. 2014 / No. 1 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 一个初步的研究构架 夏锦文 [ 摘 要] 随着区域科学的兴起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成为法治国家建设领域 中一个全新的论题,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区域法治发展理论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 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也是在形成基础上构建的 加强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 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之双重意义 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上,区域法治发展的 研究应当从本体论 价值论 方法论三个维度进行 区域法治发展理论将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 [ 关键词] 区域法治发展;法理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 当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随 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区域发展问题,诸如区域经济发展问题 区域 教育发展问题 区域社会发展问题 区域文化发展问题 区域民俗发展问题均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核 心问题之一,也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所关注的重大实际问题与理论问题 区域法治亦不例外 从我国 法治进程的历史与现实来看,区域法治的形成是政治 经济 行政区划 区位 资源 制度 观念 历史 人口 文化 风俗 信息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每个社会因素的作用都 是不同的,从而造成区域法治发展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 长期的 区域法治的完善程度对于我国 实现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 战略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从区域法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出发,将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内涵 客观基础 发展模式等本体 论问题作为逻辑起点,进而对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依归 多重功能 存在问题等价值论问题进行深入 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利于区域法治事业发展的科学的方法论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 试图构建起区域法治发展基本理论的研究框架 从学科角度而言,本文实际上是想初步尝试对区域 法治发展进行宏观的法理学思考,长远目标是构建 区域发展法理学 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25009 本文是江苏省高校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 模式 途径与政策研究 ( 项目批准号:2010ZDIXM037) 和江苏省高校优势学 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PAPD) 的阶段性成果 073

一 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论研究 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逻辑起点的地位,它所要探究的是一定的社会现象赖以存在的 根基 区域法治发展的本体研究亦不例外,它涵盖了区域法治的概念内涵 必要性与可行性 合法性 与合理性 区域法治发展的各种基础 发展模式( 道路) 发展动力( 机制) 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构成 了这一论题的思想发源和理论基石 ( 一) 概念内涵研究 分析区域法治,首先要从区域的概念着手 对此,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可谓先行其道,对区域 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作出了各个层面的界定 例如,1922 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经济区 划委员会认为: 所谓区域,应该是国家的一个特殊的经济上尽可能完整的地区 这种地区由于自然 特点 以往的文化积累和居民及其生产活动能力的结合而成为国民经济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① 又 如,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 E. M. Hoover)1970 年对区域的定义,颇为学界知晓且影响较广: 区域 是基于描述 分析 管理 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型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 它可 以按照内部的同性质或功能一体化原则划分 ② 再如,我国有经济学家认为,区域或经济区域的概 念,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 一国国内的经济区域;超越国家界限由几个国家构成的世界经济区 域;几个国家部分地区共同构成的经济区域 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域这一概念表明的是一国经济范 围内划分的不同的经济区 ③这些定义以不同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了区域的本质含义,并 为其他学科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目前区域已经是一个为各门学科广泛使用的范畴,并不断被注入新的 丰富的内涵 例如,社会 学中的 区域,是指一种 具有共同语言 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 ;经济学中的 区 域,则指 人们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构成要素的,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 体 ;地理学认为,区域是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行政学观点则将区域视为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等 等 ④ 综合各学科来看,现代区域科学上所指向的 区域,一般是指跨越于主权国家或行政区划的, 在经济 政治 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共同性和固有特点( 即区域性问题) 的地域共同体 而对于区域法治来说,由于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任务是解决如何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 力的法治保障,因此,这里的区域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纯法律意义上的区域 有学者 认为,这一意义上的区域,即法治区域,一般是指 在主权国家管辖和支配的特定领域,通过 法的主 治 ( Rule of law) 而形成的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它包含立法 执法 守法和培育法治理念等诸多 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体 ⑤在这个意义上, 法治中国 这一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 意义和时代价值 ⑥ 二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或可称为行政性区域 这时的区域法治就基本上 页 页 页 074 ① [ 苏] 克尔日查诺夫斯基 Г. М. 编: 苏联经济区划问题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 82 页 ② [ 美] 艾德加 M 胡佛 弗兰克 杰莱塔尼: 区域经济学导论,郭万清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 年,第 239 ③ 陈秀山 张可云: 区域经济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年,第 1 页 ④ 不同学科对区域的不同解释,请参见朱容: 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7 ⑤ 丁同民 李宏伟 王运慧: 法治区域构建论 中原经济区法治建设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 39 ⑥ 参见夏锦文: 法治中国 概念的时代价值,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 年第 5 期

与 依 法 治 省 ( 或 法 治 江 苏 法 治 浙 江 等 等 ) 依 法 治 市 依 法 治 县 的 内 涵 和 要 求 相 一 致 三 是 经 济 发 展 意 义 上 的 区 域, 或 可 称 为 经 济 性 区 域 如 我 国 的 长 三 角 区 域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渤 海 经 济 区 京 津 冀 三 角 区 长 珠 潭 经 济 区, 等 等, 它 们 都 是 能 够 担 当 某 种 专 业 化 分 工 职 能 的 尽 可 能 完 整 的 经 济 区, 具 有 跨 行 政 区 划 的 特 点 四 是 综 合 区 位 意 义 上 的 区 域, 或 可 称 为 综 合 性 区 域 如 我 国 的 ( 西 部 ) 大 开 发 战 略 振 兴 ( 东 北 ) 老 工 业 基 地 促 进 ( 中 部 ) 地 区 崛 起 等 发 展 战 略 的 区 域, 都 是 在 国 家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中 深 受 关 注 的 大 区 域 或 特 大 区 域, 既 有 跨 行 政 区 划 的 特 点, 又 综 合 了 大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以 及 社 会 状 况 的 特 点 与 发 展 需 求 五 是 跨 国 界 意 义 上 的 区 域, 或 可 称 为 国 际 性 区 域 如 欧 盟 东 盟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区 等 跨 国 家 的 具 有 某 种 共 性 和 固 有 特 点 的 地 域 统 一 体 ( 二 ) 必 要 性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1.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1) 内 在 原 因 : 法 治 发 展 的 渐 进 性 众 所 周 知, 与 法 治 有 关 的 一 切 智 识 与 经 验, 是 由 长 期 反 复 的 法 治 实 践 累 积 而 成, 法 治 发 展 具 有 渐 进 性 诸 如 法 律 道 德 习 惯 制 度 思 潮 文 化 等 一 切 社 会 现 象 都 是 以 一 种 累 积 式 渐 进 性 发 展 的 方 式 而 得 以 逐 渐 形 成 的 正 如 哈 耶 克 所 言 : 只 有 依 据 这 一 累 积 性 发 展 的 框 架 和 在 此 框 架 内, 人 的 理 性 才 能 得 到 发 展 并 成 功 的 发 挥 作 用 1 法 律 法 治 法 律 文 化 法 治 发 展 等 关 键 词, 其 产 生 与 沿 革 都 不 是 断 裂 的, 应 当 具 有 持 续 性 传 承 性, 不 能 中 断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正 好 符 合 了 我 国 法 治 道 路 的 渐 进 性 发 展 规 律, 体 现 了 事 物 循 序 渐 进 的 发 展 方 向 尽 管 中 国 作 为 一 个 单 一 制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必 须 强 调 政 权 制 度 和 法 律 的 统 一 性, 但 我 们 更 不 能 忽 视 中 国 是 一 个 大 国, 不 同 区 域 的 主 体 有 着 不 同 的 法 权 要 求 因 此, 中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应 当 以 一 种 新 的 法 治 理 念 为 基 础, 即 区 域 性 的 规 则 共 治 2 这 种 理 念 的 基 本 要 点 是 : 中 国 的 法 治 实 践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区 域 化 的 规 则 共 治 模 式, 并 且 在 这 种 理 念 的 指 导 下, 首 先 允 许 形 成 不 同 经 济 生 活 区 域 的 不 同 程 度 不 同 形 式 的 共 治 秩 序, 然 后 才 能 够 逐 步 实 现 整 个 社 会 层 面 的 秩 序 转 换 这 一 理 念 充 分 考 虑 了 中 国 的 国 情 与 地 情, 也 符 合 中 国 当 代 法 治 建 设 的 特 点 诚 如 有 学 者 指 出 : 对 于 中 国 这 样 的 文 明 古 国 和 有 着 自 己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的 中 国 人 来 说, 在 充 分 考 虑 传 统 生 活 方 式 和 行 为 习 惯 基 础 上 的 制 度 转 型, 可 能 是 最 为 合 理 也 最 为 有 效 的 转 型 方 式 3 区 域 法 治 与 社 会 秩 序 经 济 水 平 的 渐 进 式 变 迁 相 呼 应, 使 现 代 化 程 度 不 同 的 区 域 形 成 了 各 自 不 同 的 治 理 模 式, 而 这 必 将 更 有 利 于 不 同 区 域 的 社 会 发 展 与 法 治 建 设 (2) 外 在 条 件 : 区 域 的 差 异 性 与 不 平 衡 性 经 济 学 家 已 经 发 现, 近 30 年 来, 以 及 未 来 的 100 年 内, 全 球 范 围 内 最 重 大 的 经 济 事 件 应 当 包 括 中 国 经 济 的 崛 起 而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经 济 现 象 就 是 农 村 劳 动 力 从 欠 发 达 地 区 跨 省 流 动 到 沿 海 地 区, 以 及 由 之 所 加 剧 产 生 的 中 国 区 域 与 城 乡 发 展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因 此, 对 中 国 问 题 的 理 解 应 当 被 放 置 在 两 个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背 景 之 下, 一 是 严 重 的 城 乡 分 割, 二 是 严 重 的 区 域 分 割 4 这 一 国 情 的 显 例 就 是 沿 海 与 内 地 的 差 距 与 非 对 称 性, 它 有 着 深 刻 的 历 史 原 因 与 当 代 条 件 当 我 们 上 溯 历 史 会 发 现, 沿 海 与 内 地 的 地 区 差 异, 并 非 现 代 才 有 的 现 象, 而 是 在 唐 宋 时 期 即 已 发 端 唐 代 以 后, 尤 其 宋 朝 时 期, 连 通 中 国 西 部 与 中 西 亚 大 陆 的 丝 绸 之 路 逐 渐 被 海 上 航 运 线 路 取 代 到 了 公 元 10 世 纪 宋 朝 时 期, 丝 绸 之 路 已 经 很 少 作 为 对 外 贸 易 的 途 径 与 之 相 对, 东 部 的 对 外 贸 易 则 日 渐 1[ 英 ] 哈 耶 克 : 自 由 秩 序 原 理 ( 上 册 ), 邓 正 来 译, 北 京 : 三 联 书 店,1997 年, 第 65 页 2 区 域 性 的 规 则 共 治 这 一 语 词 的 提 出, 请 参 见 魏 小 强 宫 宝 芝 主 编 :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理 念 方 法 及 实 践, 镇 江 : 江 苏 大 学 出 版 社,2008 年, 第 87 页 3尹 伊 君 : 社 会 变 迁 的 法 律 解 释,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2003 年, 第 449 页 4陆 铭 陈 钊 朱 希 伟 徐 现 祥 : 中 国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回 顾 与 展 望, 上 海 : 格 致 出 版 社,2011 年, 前 言, 第 2 页 075

兴 旺, 国 家 的 经 济 重 心 逐 渐 东 移, 沿 海 的 经 济 活 动 比 内 地 要 发 达 得 多 到 了 近 代, 由 于 洋 务 运 动 外 商 投 资 与 民 族 工 业 的 兴 起, 东 部 沿 海 集 聚 了 中 国 近 现 代 工 业 中 的 大 部 分,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社 会 开 放 程 度 人 民 生 活 水 准 明 显 高 于 内 地 尤 其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不 断 深 入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逐 渐 确 立, 沿 海 与 内 地 之 间 的 差 距 随 之 再 次 扩 大 这 种 持 续 扩 大 的 区 域 差 距, 在 中 国 不 仅 是 一 个 经 济 问 题, 更 是 一 个 社 会 问 题, 关 系 到 中 国 当 代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基 于 缩 小 地 区 差 异 的 考 虑, 我 国 于 2000 年 开 始 先 后 提 出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振 兴 东 北 等 老 工 业 基 地 和 中 部 崛 起 等 区 域 均 衡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建 设, 积 极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等 等 这 些 致 力 于 实 现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的 政 策,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落 后 地 区 实 现 长 期 的 经 济 增 长, 其 效 果 尚 待 时 日 检 验 但 是, 中 国 固 有 的 城 乡 差 距 地 区 差 距 不 仅 未 能 消 减, 近 几 十 年 来 反 而 呈 加 大 趋 势 这 是 由 于, 中 国 目 前 正 处 于 社 会 变 革 的 转 型 时 期, 各 地 方 在 经 济 文 化 城 市 建 设 等 各 个 方 面 均 有 差 异 性 与 不 平 衡, 这 使 我 国 的 法 治 进 路 充 满 了 复 杂 性 与 特 殊 性 1981 年 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到 : 我 国 国 家 大, 民 族 多, 各 地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的 发 展 是 不 平 衡 的 立 法 应 当 注 意 全 国 千 差 万 别 的 具 体 情 况, 避 免 一 刀 切 1 这 说 明 早 在 当 时, 人 们 就 已 经 意 识 到, 中 国 社 会 各 地 区 发 展 的 不 平 衡 性, 使 转 型 中 国 的 法 治 建 设 不 可 能 整 齐 划 一, 法 治 的 进 程 也 不 可 能 呈 现 出 齐 头 并 进 的 状 态, 而 是 必 然 在 具 有 统 一 性 与 协 调 性 的 同 时, 关 注 区 域 特 性 和 地 方 特 色, 或 者 说 地 情 2 2.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可 行 性 (1) 区 域 的 能 动 性 决 定 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可 能 性 我 国 虽 然 是 一 个 具 有 严 重 不 平 衡 发 展 现 实 的 国 家, 但 社 会 中 所 具 有 的 多 层 面 多 元 化 的 现 象 并 不 是 杂 乱 无 章 的 同 一 个 地 理 区 域 中 的 经 济 形 态 秩 序 样 式 文 化 内 容 思 想 传 统 法 治 化 水 平 往 往 是 比 较 类 似 的, 这 就 为 实 现 区 域 法 治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现 实 基 础 不 仅 如 此, 区 域 的 能 动 性 决 定 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可 能 性 众 所 周 知, 任 何 主 体 的 活 动 不 仅 受 到 客 观 世 界 的 制 约, 更 具 有 主 观 能 动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进 程 中, 区 域 的 能 动 性 主 要 是 指 各 区 域 在 国 家 法 治 化 区 域 法 治 化 过 程 中 所 发 挥 的 能 动 作 用 例 如, 在 区 域 立 法 方 面, 这 种 能 动 性 表 现 为 根 据 本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国 家 已 颁 布 的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 做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或 是 对 国 家 尚 未 立 法, 且 不 受 国 家 专 属 立 法 权 调 整 的 事 项 进 行 先 行 立 法 又 如, 区 域 性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政 法 治, 比 中 立 的 司 法 更 显 积 极 主 动 性, 力 图 灵 活 处 理 区 域 内 的 各 种 行 政 事 务 再 如, 即 使 是 以 被 动 消 极 中 立 为 重 要 特 性 的 司 法, 也 要 在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内, 根 据 地 情 和 区 域 实 际 开 展 能 动 司 法 这 些 都 反 映 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精 神 与 要 求, 不 仅 推 动 了 整 个 国 家 法 治 化 的 进 程, 也 为 区 域 法 治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宝 贵 的 经 验 (2) 区 域 建 设 发 展 的 成 效 为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奠 定 了 现 实 基 础 近 年 来, 我 国 一 些 经 济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已 经 率 先 提 出 了 开 展 区 域 建 设 的 问 题, 其 中 最 富 典 型 意 义 的 就 是 对 外 开 放, 它 具 有 空 间 渐 进 性 1979 年, 在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指 挥 下, 我 国 在 深 圳 珠 海 汕 头 和 厦 门 尝 试 设 置 经 济 特 区 1984 年, 中 央 政 府 又 将 开 放 政 策 扩 大 到 14 个 沿 海 城 市, 并 为 经 济 特 区 和 沿 海 开 放 城 市 制 定 了 特 殊 政 策 1988 年, 我 国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范 围, 采 取 沿 海 地 区 发 展 战 略, 把 长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和 闽 南 三 角 地 区 扩 大 为 对 外 开 放 的 一 个 大 三 角, 同 时 将 辽 东 半 岛 胶 东 半 岛 河 北 的 环 渤 海 湾 地 区 和 广 西 靠 近 北 部 湾 的 一 些 城 市 列 为 沿 海 开 放 区 20 世 纪 90 年 代, 我 国 继 续 实 施 这 一 战 略, 相 继 批 准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的 开 发 开 放, 增 设 浦 东 外 高 桥 天 津 港 深 圳 沙 头 角 和 福 田 等 1转 引 自 李 林 主 编 : 依 法 治 国 与 法 律 体 系 形 成,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2010 年, 第 22 页 2实 际 上, 纯 粹 完 整 意 义 上 的 法 治 ( 法 制 ) 统 一 性 只 能 在 小 型 国 家 真 正 实 现 ; 或 者, 充 其 量 也 应 建 立 在 同 质 性 很 高 差 异 性 很 小 的 国 家 076

保 税 区, 并 在 深 圳 特 区 建 立 保 税 生 产 资 料 市 场 不 仅 是 对 外 开 放 政 策 下 的 经 济 特 区, 中 国 其 他 区 域 的 开 发 与 发 展 同 样 经 历 了 由 东 向 西 由 南 往 北 由 沿 海 至 内 地 的 过 程 随 着 东 部 沿 海 战 略 的 实 施, 在 20 世 纪 90 年 代 中 后 期, 中 国 的 区 域 发 展 差 距 开 始 加 大 为 了 同 时 也 促 进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发 展, 我 国 在 世 纪 之 交 全 面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2003 年 开 始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2004 年 开 始 高 度 重 视 中 部 崛 起, 最 近 又 批 准 设 立 了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上 述 这 种 区 域 发 展 的 空 间 渐 进 是 我 国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取 向 不 断 调 整 稳 步 推 进 的 成 功 范 例, 为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奠 定 了 现 实 基 础 (3) 已 有 的 区 域 法 治 实 践 探 索 佐 证 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可 行 性 早 在 约 十 年 前, 我 国 一 些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省 市 区 县 已 经 率 先 提 出 了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的 问 题 例 如,2004 年 7 月, 法 治 江 苏 建 设 纲 要 颁 布 出 台, 并 被 称 为 全 国 第 一 部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纲 要 ; 2004 年 2 月, 上 海 徐 汇 区 也 提 出 了 营 造 良 好 的 区 域 法 治 环 境 的 目 标 ;2005 年 5 月,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九 省 ( 区 ) 地 方 税 务 局 通 过 协 商 制 定 的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地 方 税 务 合 作 协 议 中 也 提 出 了 坚 持 依 法 治 税, 强 化 税 收 征 管, 优 化 征 税 服 务, 营 造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法 治 公 平 文 明 的 税 收 环 境 等 有 关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区 域 法 治 概 念 1 又 如,2006 年 7 月, 辽 宁 黑 龙 江 吉 林 三 省 签 订 了 东 北 三 省 立 法 协 作 框 架 协 议, 从 此 开 始 了 我 国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中 的 立 法 协 作 ;2009 年, 北 京 天 津 等 五 省 市 签 署 环 渤 海 区 域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交 流 协 作 框 架 协 议, 对 此 后 环 渤 海 地 区 的 立 法 合 作 活 动 做 出 了 相 应 规 定, 等 等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在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方 面 也 已 经 颇 有 建 树, 取 得 了 较 为 丰 富 的 成 功 经 验 例 如, 美 国 自 19 世 纪 开 始, 直 到 20 世 纪 六 七 十 年 代 的 西 部 开 发 过 程, 就 是 以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法 令 为 重 要 推 动 力 的, 这 些 法 律 对 促 进 美 国 的 区 域 发 展 起 到 了 纲 领 性 的 作 用 ; 英 国 也 是 一 个 区 域 发 展 差 异 较 为 突 出 的 国 家, 对 此, 英 国 政 府 颁 布 了 多 项 法 律, 在 这 些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一 系 列 解 决 区 域 问 题 的 区 域 政 策 ; 德 国 更 是 具 有 重 视 解 决 区 域 失 衡 的 历 史 传 统, 推 行 均 衡 发 展 的 区 域 战 略, 并 将 实 行 均 衡 区 域 发 展 写 进 宪 法, 使 德 国 的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具 备 了 坚 实 的 法 律 基 础 ; 在 经 济 建 设 上 取 得 重 大 成 就 的 日 本, 其 有 关 地 区 经 济 振 兴 的 立 法 比 欧 美 国 家 还 要 完 善, 为 了 实 现 全 国 各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实 施 以 国 土 综 合 平 衡 发 展 为 目 标 的 地 区 振 兴 政 策, 并 为 政 策 的 执 行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法 治 环 境 ; 韩 国 也 建 立 了 比 较 系 统 的 区 域 发 展 法 律 体 系, 巴 西 欧 盟 也 为 解 决 区 域 间 冲 突 差 异 做 出 了 巨 大 的 努 力,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效, 等 等 可 见,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都 有 自 己 的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过 程, 推 动 区 域 化 的 法 治 发 展 绝 不 仅 仅 是 我 国 的 个 别 现 象 或 特 殊 决 策, 而 是 具 有 全 球 普 遍 意 义 的 富 有 现 实 性 的 基 本 做 法 ( 三 ) 合 法 性 与 合 理 性 研 究 1.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是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法 治 作 为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制 度 建 构, 应 当 具 备 宽 覆 盖 度 的 层 次 体 系 在 各 地 利 用 区 域 法 治 来 因 地 制 宜 地 解 决 区 域 问 题 时, 区 域 法 治 之 极 富 先 行 性 创 新 性 的 尝 试, 是 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建 设 的 时 代 之 需 和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先 行 是 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可 行 之 策 现 实 之 举 早 在 上 世 纪, 就 有 学 者 提 出 : 用 好 用 足 地 方 立 法 权 乃 地 方 所 需, 国 家 所 望 2 2.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是 区 域 科 学 发 展 的 结 果 在 当 今 社 会, 随 着 全 球 化 和 地 区 化 的 并 行 发 展, 全 球 主 义 和 区 域 主 义 共 同 崛 起, 使 区 域 科 学 不 断 向 深 度 和 广 度 发 展, 从 而 导 致 区 域 经 济 区 域 政 治 区 域 社 会 区 域 文 化 区 域 生 态 以 及 区 域 历 史 区 域 行 政 等 研 究 的 开 展 与 深 入, 区 域 法 1参 见 丁 同 民 李 宏 伟 王 运 慧 : 法 治 区 域 构 建 论 中 原 经 济 区 法 治 建 设 研 究, 第 45 页 2李 步 云 主 编 : 立 法 法 研 究, 长 沙 :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98 年, 第 101 页 077

治 研 究 也 必 将 提 上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的 重 要 日 程 1 3.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是 我 国 法 治 发 展 的 基 本 形 式 与 手 段 20 世 纪 50 年 代, 区 域 主 义 以 一 种 国 际 关 系 理 论 的 形 态 得 以 产 生 2 如 今, 学 者 们 已 基 本 达 成 共 识, 推 进 国 家 法 治 既 要 重 视 法 治 的 统 一 性, 又 要 关 注 法 治 建 设 在 不 同 区 域 的 差 异 性 与 特 殊 性, 重 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现 实 性 和 紧 迫 性 近 些 年 来, 西 部 区 域 长 三 角 区 域 沿 海 经 济 区 域 等 都 在 积 极 探 索 完 善, 并 以 其 成 功 经 验 表 明, 区 域 法 治 是 国 家 法 治 在 一 定 区 域 的 表 现 形 式, 是 实 现 法 治 国 家 和 法 治 社 会 的 重 要 基 础 总 体 而 言, 区 域 法 治 是 在 一 国 主 权 管 辖 范 围 内, 通 过 具 有 区 域 特 征 的 法 律 治 理 而 形 成 的 具 有 良 法 秩 序 的 治 理 模 式 并 且 一 国 内 的 各 个 法 治 区 域 之 间 有 着 共 同 的 基 础 与 目 标, 彼 此 联 系, 且 将 各 自 的 规 则 制 度 经 验 融 入 到 整 个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的 大 局 中 4. 区 域 法 治 是 国 家 法 治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展 开, 是 根 据 区 域 不 同 的 自 然 环 境 经 济 基 础 意 识 传 统 民 俗 习 惯 等 因 素 实 施 法 治 治 理, 形 成 区 域 特 色 的 法 治 运 行 模 式, 也 可 以 说 是 治 国 理 政 的 区 域 模 式, 体 现 了 国 家 法 治 统 一 性 基 础 上 的 区 域 法 治 特 殊 性, 以 及 国 家 法 治 整 体 性 基 础 上 的 区 域 法 治 自 主 性 个 别 性 ( 四 ) 发 展 基 础 研 究 1.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经 济 社 会 基 础 法 律 与 经 济 社 会 的 关 系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的 重 要 内 容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从 唯 物 辩 证 法 和 唯 物 史 观 出 发, 科 学 的 揭 示 了 经 济 社 会 基 础 与 上 层 建 筑 的 关 系, 这 一 原 理 成 为 马 克 思 主 义 者 分 析 一 切 社 会 的 历 史 的 法 律 的 文 化 的 观 念 的 现 象 的 理 论 根 基 根 据 这 一 原 理, 经 济 社 会 基 础 是 法 律 的 决 定 力 量, 是 法 律 的 基 础, 法 律 是 建 立 在 相 应 的 深 刻 的 经 济 根 源 基 础 之 上 的 马 克 思 说 : 只 有 毫 无 历 史 知 识 的 人 才 不 知 道, 君 主 们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能 不 服 从 经 济 条 件, 并 且 从 来 不 能 向 经 济 条 件 发 号 施 令 无 论 是 政 治 立 法 或 市 民 的 立 法, 都 只 是 表 明 和 记 载 经 济 关 系 的 要 求 而 已 3 马 克 思 还 指 出 : 先 有 交 易, 然 后 才 由 交 易 发 展 为 法 律 4 因 此,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也 是 区 域 经 济 和 区 域 社 会 发 展 的 本 质 要 求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经 济 社 会 基 础, 是 支 撑 构 成 区 域 法 治 系 统 并 推 动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各 种 自 然 的 经 济 的 社 会 的 必 要 因 素 的 总 和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重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之 一, 就 是 要 因 地 制 宜, 因 势 利 导, 各 展 所 长, 优 势 互 补, 形 成 与 区 域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法 治 区 域 这 就 要 求 在 一 定 的 区 域 范 畴 内, 依 据 区 域 现 有 的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状 况 资 源 禀 赋 等, 充 分 发 挥 区 域 的 条 件 优 势, 并 将 其 转 化 为 法 治 优 势, 形 成 区 域 法 治 特 色, 促 进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例 如, 区 域 所 处 的 地 理 位 置 土 壤 和 气 候 矿 藏 等 自 然 资 源, 是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重 要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之 一 为 了 对 水 源 土 地 森 林 矿 藏 能 源 等 具 有 稀 缺 性 分 布 不 均 衡 性 的 资 源 进 行 保 护, 不 少 地 方 加 强 了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方 面 的 立 法 例 如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草 原 管 理 办 法 内 蒙 古 草 原 管 理 办 法 广 州 市 白 云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办 法 沈 阳 市 林 业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甘 肃 省 矿 产 储 量 管 理 条 例 云 南 省 珍 贵 树 种 保 护 条 例 等 等 2.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理 论 基 础 对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问 题 的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着 眼 于 对 现 实 问 题 的 探 究 意 识, 体 现 了 研 究 内 容 的 现 实 面 向 问 题 意 识 与 实 践 意 义 对 此, 西 方 思 想 家 法 学 家 们 有 卓 越 的 贡 献, 对 我 们 启 迪 颇 深 例 如, 基 1参 见 文 正 邦 付 子 堂 : 区 域 法 治 建 构 论 西 部 开 发 法 治 研 究,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6 年, 第 3 页 2参 见 郑 先 武 : 新 区 域 主 义 理 论 : 渊 源 发 展 与 综 合 化 趋 势, 欧 洲 研 究 2006 年 第 1 期 3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4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72 年, 第 121 122 页 4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19 卷,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72 年, 第 432 页 078

于 地 域 和 文 化 特 殊 性 研 究 法 律 问 题 的 原 初 例 子 有 : 吉 尔 兹 提 出 的 法 律 是 一 种 地 方 性 知 识 的 论 断 1 人 们 同 时 也 认 为, 法 学 研 究 离 不 开 法 律 实 践, 没 有 法 学 的 法 律 实 践 是 盲 目 的, 而 不 与 产 生 于 实 践 的 各 种 问 题 相 交 融 的 纯 粹 的 法 学, 是 空 洞 的 2 美 国 学 者 布 莱 克 指 出, 法 律 是 政 府 的 社 会 控 制, 或 者 说 它 是 国 家 和 公 民 的 规 范 性 生 活 法 律 是 一 个 量, 而 且 法 律 的 量 随 时 间 和 空 间 而 变 化, 变 化 跨 世 纪 年 代 年 月 日, 甚 至 一 天 内 不 同 的 时 刻 法 律 的 量 的 变 化 也 存 在 于 所 有 社 会 地 区 社 区 邻 里 家 庭 和 各 种 关 系 之 中 像 法 律 的 量 一 样, 法 律 的 样 式 也 随 着 时 间 和 空 间 而 变 化 它 因 地 区 年 代 社 会 团 体 之 不 同 而 异 变 它 还 随 关 系 法 律 环 境 法 庭 和 案 件 的 不 同 而 变 化 ; 因 社 会 生 活 的 分 层 形 态 文 化 组 织 性 和 社 会 控 制 而 变 化 3 这 就 明 确 地 指 出 了 法 律 的 区 域 性 问 题 亚 里 士 多 德 的 良 法 之 治 理 论 可 谓 享 誉 中 外, 他 指 出 : 邦 国 虽 有 良 法, 要 是 人 民 不 能 全 部 遵 循, 仍 然 不 能 实 现 法 治 法 治 应 包 含 两 重 含 义 : 已 成 立 的 法 律 获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而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定 得 良 好 的 法 律 4 我 们 认 为, 良 法 之 治 在 中 国 这 样 一 个 大 国 之 下 的 解 读, 应 当 是 规 范 严 谨 结 构 合 理 部 门 齐 全 内 部 和 谐 整 体 实 施 有 序 推 进 等, 其 中 包 括 了 法 治 的 区 域 性 与 渐 进 性 前 苏 联 著 名 法 学 家 雅 维 茨 指 出 : 如 果 法 的 规 定 不 能 在 人 们 和 他 们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中, 在 社 会 关 系 中 得 到 实 现 的 话, 那 法 就 什 么 都 不 是 立 法 者 的 话 和 法 官 的 决 定 不 是 结 束, 只 不 过 是 达 到 一 种 社 会 结 果 的 手 段 如 果 法 不 在 实 际 关 系 中 实 现 的 话, 就 歪 曲 了 它 的 本 质 5 同 样 的 认 识 还 有 美 国 大 法 官 霍 姆 斯 的 名 言 : 法 律 的 生 命 不 在 于 逻 辑, 而 在 于 经 验 6 此 外, 富 勒 提 出 的 法 治 八 项 原 则, 有 一 项 是 法 律 的 可 行 性 ; 庞 德 更 是 指 出 : 法 律 的 生 命 乃 在 于 它 的 适 用 和 实 施 7 而 积 累 法 律 适 用 的 经 验 探 索 法 律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端 赖 具 体 区 域 的 法 治 实 践 与 发 展 我 国 学 者 对 法 治 的 区 域 性 特 征 也 有 明 确 的 表 述 : 我 们 知 道,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的 法 律 并 不 是 单 一 的, 特 别 是 大 的 或 多 民 族 的 国 家 它 们 往 往 是 一 国 多 制, 如 在 我 国 古 代 有 国 家 法 和 宗 族 法 ; 古 代 罗 马 有 市 民 法 和 万 民 法 ; 欧 洲 在 中 世 纪 有 教 会 法 与 世 俗 法 之 分, 后 者 中 又 有 王 室 法 城 市 法 和 庄 园 法 之 分 ; 英 国 有 普 通 法 与 衡 平 法 ; 在 现 代 社 会 国 内 有 国 家 法 与 民 间 法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的 法 也 往 往 有 多 种, 如 我 国 有 大 陆 法 香 港 法 澳 门 法 和 台 湾 法 8 这 就 指 出 了 诸 如 我 国 这 样 疆 域 比 较 辽 阔 的 国 家, 在 法 治 上 必 然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域 性 特 征 3.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文 化 基 础 美 国 法 学 家 马 克 斯 韦 伯 曾 言 : 任 何 一 项 事 业 的 背 后, 必 然 存 在 着 一 种 无 形 的 精 神 力 量 ; 尤 为 重 要 的 是, 这 种 精 神 力 量 一 定 与 该 项 事 业 的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有 密 切 的 渊 源 9 中 国 也 有 学 者 指 出 : 法 治 的 存 续, 不 仅 要 靠 制 度 建 设, 而 且 还 要 靠 一 种 新 型 的 法 律 文 化, 一 种 为 政 治 家 法 官 和 所 有 公 民 所 共 同 信 奉 的 法 律 文 化 这 种 文 化 使 人 们 有 这 样 一 种 信 念, 法 律 应 当 得 到 遵 守, 没 有 人 能 够 例 外, 掌 权 者 更 不 能 例 外 10 这 些 表 明 了 区 域 法 治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必 须 以 文 化 为 重 要 基 础 正 如 1[ 美 ] 克 利 福 德 吉 尔 兹 : 地 方 性 知 识 : 事 实 与 法 律 的 比 较 透 视, 邓 正 来 译, 梁 治 平 主 编 : 法 律 的 文 化 解 释, 北 京 : 三 联 书 店,1998 年, 第 126 页 2[ 德 ] 卡 尔 拉 伦 茨 : 论 作 为 科 学 的 法 学 的 不 可 或 缺 性, 赵 阳 译, 比 较 法 研 究 2005 年 第 3 期 3参 见 [ 美 ] 唐 纳 德 J 布 莱 克 : 法 律 的 运 作 行 为, 唐 越 苏 力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年, 第 2 6 页 4[ 古 希 腊 ] 亚 里 士 多 德 : 政 治 学, 吴 寿 彭 译,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1997 年, 第 199 页 5[ 前 苏 联 ] 雅 维 茨 :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哲 学 和 社 会 问 题, 朱 景 文 译, 沈 阳 : 辽 宁 人 民 出 版 社,1989 年, 第 170 页 6[ 美 ] 霍 姆 斯 : 普 通 法, 冉 昊 姚 中 秋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6 年, 第 1 页 7[ 美 ] 罗 斯 科 庞 德 : 法 理 学 第 一 卷, 邓 正 来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年, 第 359 页 8严 存 生 : 法 的 一 体 与 多 元, 北 京 : 商 务 印 书 馆,2008 年, 第 171 172 页 9[ 德 ] 马 克 斯 韦 伯 : 新 教 伦 理 与 资 本 主 义 精 神, 黄 晓 京 彭 强 译,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年, 译 者 序 言, 第 3 页 10 刘 军 宁 : 共 和 民 主 宪 政, 上 海 : 上 海 三 联 书 店,1998 年, 第 170 页 079

一 位 俄 国 法 学 家 指 出 的 那 样 : 可 以 确 信, 大 多 数 人 的 行 为 标 准 并 不 是 法 律, 而 是 文 化 ( 一 般 文 化 和 法 律 文 化 ), 因 为 他 们 并 不 知 道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也 从 未 熟 悉 过 法 律 1 文 化 是 国 家 民 族 的 血 脉 与 灵 魂, 几 千 年 来, 中 华 民 族 在 浩 瀚 史 诗 中 累 积 了 深 厚 的 文 化 传 统 和 强 烈 的 文 化 认 同 文 化 是 法 治 的 重 要 支 柱,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必 须 有 理 性 的 文 化 ( 包 括 区 域 文 化 ) 作 为 支 撑 和 基 础 区 域 文 化, 涵 盖 了 富 有 该 区 域 特 色 的 价 值 观 念 风 俗 习 惯 人 文 历 史 传 统, 并 常 以 一 种 遗 传 基 因 的 作 用 方 式, 深 刻 影 响 着 本 区 域 人 们 的 心 理 素 质 思 维 方 式 与 价 值 观 念, 使 之 深 深 打 上 本 区 域 本 民 族 的 文 化 和 历 史 特 点 的 烙 印, 从 而 影 响 区 域 法 治 的 发 展 区 域 自 身 独 特 的 无 法 替 代 的 历 史 人 文 资 源 兼 具 传 承 与 创 新 意 义, 是 区 域 法 治 的 文 化 特 色, 也 是 发 挥 区 域 比 较 优 势 的 重 要 条 件 近 年 来, 历 史 人 文 资 源 的 空 间 集 聚 特 征 日 益 明 显 2 文 化 基 础 在 塑 造 区 域 整 体 形 象, 增 加 区 域 法 治 的 文 化 内 涵 提 升 区 域 文 化 品 味 方 面 有 显 著 的 强 化 作 用, 能 有 效 提 高 区 域 法 治 的 实 力 与 竞 争 力 同 时, 法 律 也 能 有 效 保 护 区 域 内 的 文 化 资 源, 包 括 历 史 人 文 遗 产 例 如, 西 安 是 我 国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西 安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条 例 的 制 定, 有 力 促 进 了 西 安 市 独 具 特 色 的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在 保 护 区 域 独 特 的 历 史 人 文 资 源 方 面 发 挥 了 强 有 力 的 作 用 因 此,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应 当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文 化 研 究 和 区 域 法 治 文 化 比 较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文 化 机 理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地 缘 文 化 特 征 等 研 究 ;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文 化 认 同 区 域 人 文 资 源 区 域 风 俗 习 惯 区 域 价 值 观 念 与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关 联 研 究,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的 文 化 机 理 研 究 ( 五 ) 发 展 模 式 ( 道 路 ) 研 究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笔 者 在 研 究 世 界 范 围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多 样 化 模 式 时, 概 括 了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三 种 模 式 : 即 内 发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外 发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混 合 型 法 制 现 代 化 3 学 界 一 般 认 为, 法 律 发 展 的 道 路 主 要 有 两 条 : 一 是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的 自 然 演 进 型 法 律 发 展 之 路, 另 一 种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政 府 推 进 型 法 律 发 展 之 路 同 时, 国 内 外 已 经 有 了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和 研 究 的 丰 富 经 验, 其 中 一 个 最 值 得 重 视 的 经 验 就 是 重 视 并 实 行 科 学 有 效 严 密 的 发 展 目 标 例 如, 美 国 本 土 的 开 发, 就 是 由 东 部 向 西 部 推 进 的 ; 而 日 本 的 北 海 道 开 发 英 国 的 地 区 开 发 德 国 为 实 现 区 域 平 衡 发 展 而 进 行 的 立 法, 也 明 显 具 有 分 层 次 渐 进 式 的 特 点 4 根 据 这 些 研 究, 同 时 结 合 区 域 研 究 的 具 体 情 况, 可 以 进 行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模 式 或 道 路 的 研 究 ( 六 ) 发 展 动 力 ( 机 制 ) 研 究 对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动 力 和 动 力 机 制 的 分 析, 既 要 吸 收 法 制 现 代 化 研 究 领 域 关 于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动 力 机 制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5 还 要 借 鉴 区 域 经 济 学 领 域 关 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动 力 与 动 力 机 制 的 研 究 成 果 这 里 的 动 力 机 制, 有 内 生 和 外 生 动 力 两 种 其 中, 最 根 本 最 本 质 的 动 力 可 以 借 用 区 域 经 济 学 上 的 聚 集 概 念, 即 法 治 要 素 经 济 要 素 文 化 要 素 社 会 要 素 在 区 域 空 间 上 的 聚 集, 是 区 域 产 生 的 根 本 原 因, 也 是 推 动 区 域 法 治 的 根 本 动 力 6 1[ 俄 ]B. B. 拉 扎 列 夫 主 编 : 法 与 国 家 的 一 般 理 论, 王 哲 等 译,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99 年, 第 404 页 2朱 容 : 法 治 建 设 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成 都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2007 年, 第 73 页 3参 见 夏 锦 文 : 论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多 样 化 模 式, 法 学 研 究 1997 年 第 6 期 4参 见 文 正 邦 : 区 域 法 治 深 化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中 崭 新 的 法 治 形 态, 甘 肃 社 会 科 学 2008 年 第 6 期 5参 见 夏 锦 文 : 中 国 诉 讼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动 力 机 制 (1840 1949), 南 京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人 文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1994 年 第 4 期 ; 夏 锦 文 :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革 命 的 动 力, 法 学 评 论 2001 年 第 2 期 6参 见 王 建 廷 :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动 力 与 动 力 机 制,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年, 第 130 页 080

二 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论研究 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论研究,意味着一定的社会主体对区域法治这一社会现象和法治形态的评 价 选择及其价值取向 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价值定位与价值选择,外在价值取向与价值追求,体现 了区域法治蕴含的基本精神 ( 一) 区域法治发展自身的价值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法律史的各个 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 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 的主要活动 ①那么,何为价值? 对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认为, 价值 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 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② 并且,价值是表征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客 体关系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 ③ 法的价值,通常涵盖了公平 正义 权利 秩序 自 由等各种价值形态 区域法治发展也要体现并实现这些价值,同时,我们有必要将区域法治发展的 自身价值,重点投放在更能体现区域特性的方面,比如,局部与整体 地方与中央 本土与域外之间的 价值关系 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自身价值问题上,首先要防止两个观念上的误区:一是国家整体主义, 二是地方中心主义 前者无法正确的解释和解决地方法与中央法的冲突,后者则过于强调地方法治 的重要性,忽略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④ 因此,应当正确处理两对价值范畴的冲突与协调:一是统一与特殊,即 国家法治统一性 与 区 域法治特殊性 的关系;二是整体与自主,即 国家法治整体性 与 区域法治自主性 的关系 由此 我们认为,区域法治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特殊性,以及国家法治整 体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自主性 个别性 1. 统一与特殊 区域法治建设应当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下,以区域不同的自然环境 人文环境 经济特点等为 基础,采取不同的规则和法律制度安排,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运行模式,以协调区域内各种法律关 系,促进区域法治发展 区域法治建设既有国家法治建设的共性,又有其鲜明的区域特性 区域特 殊性是区域法治发展的生命力 在良好的法治状态下,区域内每个主体既能服从于统一的法律规则,又能使其个体意志得到充 分尊重,从而形成既体现区域特色,又具备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 能达成这种状态的,只有区域法 治 区域法治发展体现了 统一中的特殊 这一价值内涵和发展方式 从法治的具体内容来看,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内容包括区域的立 法 执法 司法 守法和普法等环节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 法律体系都是共性与个性 普遍性与 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因此,区域法治与国家法治的互动关系是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方面与全面的关 系 个体与全体的关系 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治则是区域法治的有机统一, 二者是相互促进 相辅相成 协调发展 共同前进的互动过程 ① [ 美]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年,第 5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9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年,第 406 页 ③ 参见公丕祥主编: 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78 页 ④ 参见黄文艺: 认真对待地方法治, 法学研究 2012 年第 6 期 081

2. 整 体 与 自 主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既 要 维 护 国 家 整 体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也 要 维 护 区 域 内 的 特 殊 利 益 第 一,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是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任 何 值 得 被 称 之 为 法 律 制 度 的 制 度, 必 须 关 注 某 些 超 越 特 定 社 会 结 构 和 经 济 结 构 相 对 性 的 基 本 价 值 在 这 些 价 值 中, 较 为 重 要 的 有 自 由 安 全 和 平 等 所 有 法 律 制 度 都 主 张 上 述 价 值 应 当 服 从 有 关 公 益 方 面 的 某 些 迫 切 需 要 的 考 虑, 而 赋 予 公 益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则 在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组 织 中 相 去 甚 远 尽 管 社 会 秩 序 因 社 会 和 经 济 制 度 的 特 定 性 质 不 同 而 呈 现 出 不 同 的 表 现 形 式, 我 却 依 然 相 信, 一 种 完 全 无 视 或 根 本 忽 视 上 述 基 本 价 值 中 任 何 一 个 价 值 或 多 个 价 值 的 社 会 秩 序, 不 能 被 认 为 是 一 种 真 正 的 法 律 秩 序 1 第 二,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必 须 体 现 区 域 的 自 主 性, 维 护 区 域 内 的 特 殊 利 益 法 的 整 个 运 行 过 程 实 际 上 就 是 地 各 种 利 益 进 行 衡 称 选 择 取 合 并 通 过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这 些 不 同 利 益 进 行 权 限 性 规 范 性 调 整 的 过 程 2 而 克 服 区 域 内 的 利 益 冲 突, 调 整 区 域 内 的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离 不 开 区 域 法 治 的 保 障 现 代 区 域 法 治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整 体 性 与 自 主 性 一 方 面, 现 代 区 域 法 治 的 根 本 属 性 之 一 就 是 整 体 性 在 法 治 的 土 壤 中, 离 开 整 体 性 的 区 域 是 缺 乏 生 存 根 基 的 在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与 发 展 进 程 中, 法 治 是 以 整 体 中 的 自 主 这 一 方 式 来 陆 续 构 建 的 每 一 个 具 体 环 节 的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只 有 在 以 整 体 性 的 统 帅 之 下, 才 能 获 得 完 整 的 性 质 另 一 方 面, 现 代 区 域 法 治 的 灵 魂 就 是 自 主 性, 它 使 法 治 充 满 了 生 机 与 活 力 顾 名 思 义, 自 主 性 即 自 己 当 家 作 主 具 体 而 言, 区 域 法 治 的 自 主 性, 是 指 在 我 国 统 一 的 主 权 国 家 内, 在 国 家 版 图 具 有 整 体 性 的 基 础 上, 作 为 各 构 成 部 分 的 区 域 单 位 以 及 各 利 益 主 体 同 时 具 有 自 治 自 立 的 属 性 3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整 体 推 进, 要 依 赖 法 治 的 每 一 个 具 体 环 节 和 领 域 波 斯 纳 在 论 述 法 的 整 体 性 问 题 时 说 : 与 整 体 问 题 相 比, 零 碎 问 题 的 价 值 并 不 小, 而 且 从 有 用 性 上 看, 也 同 样 具 有 根 本 性 ; 它 们 只 是 比 较 狭 窄 而 已 4 通 常 来 说, 如 果 没 有 区 域 法 治 的 努 力 建 设, 就 不 会 有 整 体 意 义 上 的 国 家 法 治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离 开 具 体 的 法 治, 那 种 宏 大 而 高 扬 的 法 治 只 不 过 是 引 起 空 气 振 动 的 口 号 而 已 5 ( 二 )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价 值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价 值, 决 不 仅 仅 在 于 其 自 身 的 价 值, 更 在 于 它 与 社 会 发 展 稳 定 和 谐 之 间 的 特 殊 效 用 关 系, 是 需 要 与 满 足 的 关 系 1. 协 调 区 域 内 的 利 益 关 系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重 要 价 值 之 一, 就 是 对 区 域 内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的 平 衡 与 协 调 没 有 利 益 协 调 就 没 有 区 域 的 和 谐 稳 定, 也 就 没 有 区 域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社 会 关 系 之 所 以 不 和 谐, 深 层 次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利 益 的 失 衡 6 尤 其 我 国 正 处 于 变 革 与 转 型 之 中, 这 种 变 革 涉 及 到 经 济 基 础 社 会 格 局 文 化 意 识 等 多 个 方 面, 反 映 了 社 会 中 各 种 利 益 主 体 的 不 同 需 求, 更 使 区 域 中 的 利 益 关 系 呈 现 出 多 元 化 的 趋 势 而 克 服 区 域 内 的 利 益 冲 突, 促 进 区 域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就 必 然 需 要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和 发 展 来 保 障 2. 促 进 区 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为 一 种 全 新 的 发 展 观, 其 发 展 目 标 是 实 现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资 源 持 续 利 用 环 境 不 断 改 善 生 态 良 性 循 环 等 等, 要 求 对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社 会 生 活 方 式 都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和 转 变 然 而, 无 论 是 自 然 资 源 还 是 人 类 的 物 质 生 产 活 动, 都 以 一 定 的 自 然 区 域 为 空 间 载 体, 都 具 有 空 1[ 美 ]E 博 登 海 默 : 法 理 学 法 律 哲 学 与 法 律 方 法, 邓 正 来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年, 第 345 页 2[ 英 ] 詹 姆 斯 : 法 律 原 理, 关 贵 森 等 译,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 社,1990 年, 第 276 页 3张 义 清 : 现 代 区 域 法 治 的 整 体 性 与 自 主 性, 理 论 界 2006 年 第 5 期 4[ 美 ] 波 斯 纳 : 法 理 学 问 题, 苏 力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4 年, 序 言 5贺 卫 方 : 走 向 具 体 法 治, 现 代 法 学 2002 年 第 1 期 6张 敏 杰 : 利 益 关 系 的 调 整 与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2005 年 第 3 期 082

间 依 附 性, 这 使 可 持 续 发 展 具 有 明 显 的 区 域 空 间 性 及 区 域 特 征, 以 及 由 之 产 生 的 区 域 差 异 性 而 且,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不 仅 以 区 域 内 的 资 源 人 口 经 济 环 境 文 化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协 调 发 展 为 基 础, 还 要 求 区 域 协 调 城 乡 协 调 局 部 与 整 体 的 统 一 时 间 上 的 持 续 与 空 间 上 的 公 平 而 要 达 到 这 些 要 求, 就 必 须 采 用 法 治 手 段, 即 通 过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使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得 以 有 效 实 施 具 言 之, 区 域 法 治 手 段 能 渗 透 于 行 政 管 理 市 场 运 行 国 民 意 识 等 诸 多 领 域 中, 从 而 对 区 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其 一, 区 域 法 治 的 稳 定 性 使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得 以 长 期 稳 定 有 效 的 实 施 典 型 表 现 就 是 区 域 立 法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并 且 法 律 法 规 的 稳 定 性 能 满 足 可 持 续 发 展 政 策 和 机 制 稳 定 实 施 的 基 本 要 求 其 二, 区 域 法 治 调 整 对 象 的 广 泛 性 为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撑 在 一 个 法 治 区 域 里,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能 力 最 强 调 整 范 围 最 广, 能 将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各 个 子 系 统 纳 入 法 治 的 调 整 范 围, 影 响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全 领 域 和 全 过 程 其 三, 区 域 法 治 的 强 制 性 为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有 效 的 法 治 秩 序 运 用 法 律 系 统 解 决 外 部 性 有 一 个 很 大 的 优 点, 在 这 个 系 统 下, 受 害 者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承 担 着 执 行 法 律 的 责 任, 而 不 是 依 靠 政 府 来 确 保 不 发 生 外 部 性 很 明 显, 这 个 系 统 更 有 效, 因 为 受 害 者 比 政 府 更 愿 意 弄 清 有 害 事 件 是 否 发 生 1 在 区 域 建 设 中, 人 们 通 过 法 律 机 制 依 法 管 理 可 持 续 发 展 事 务, 对 危 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行 为 予 以 有 效 制 止 乃 至 制 裁, 从 而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良 好 法 治 秩 序 其 四, 法 治 的 规 范 性 为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实 现 机 制 其 五, 区 域 法 治 的 特 殊 性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区 域 性 的 内 在 要 求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必 须 体 现 区 域 特 性, 区 域 法 治 的 重 要 价 值 之 一, 就 是 能 积 极 发 挥 其 主 动 性 特 色 性 的 优 势, 将 国 家 法 治 具 体 化 和 地 方 化, 解 决 区 域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特 有 问 题, 并 为 国 家 法 治 积 累 经 验 3. 提 升 区 域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区 域 的 发 展 取 决 并 受 益 于 法 治 化,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是 区 域 科 学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与 关 键 因 素, 区 域 法 治 化 提 升 的 不 仅 仅 是 区 域 内 的 法 律 品 质, 更 是 区 域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是 区 域 内 富 有 潜 力 的 资 源 区 域 核 心 竞 争 力 是 区 域 优 势 的 集 中 表 现, 是 指 区 域 所 特 有 的, 在 资 源 生 产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法 律 环 境 等 各 个 方 面 与 其 他 地 区 相 比 具 有 较 大 竞 争 优 势, 且 不 易 被 其 他 地 区 所 模 仿 或 照 搬 的 综 合 能 力 与 素 质 为 了 提 高 区 域 核 心 竞 争 力, 必 须 提 高 区 域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尤 其 是 技 术 创 新 与 制 度 创 新 而 法 治 能 提 供 一 个 最 有 利 于 创 新 的 外 部 环 境 具 言 之, 法 治 能 够 弥 补 市 场 在 配 置 资 源 上 所 自 带 的 盲 目 性 局 域 性 随 机 性 等 弱 点, 加 强 法 律 制 度 的 供 给 和 安 排, 通 过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财 政 资 助 等 各 种 制 度, 激 励 技 术 创 新, 并 为 区 域 技 术 创 新 与 人 力 资 本 开 发 提 供 保 障 4. 提 供 区 域 发 展 的 良 好 环 境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不 仅 是 区 域 科 学 发 展 的 内 生 变 量 与 内 在 要 素, 也 是 区 域 发 展 的 外 部 环 境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能 为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有 序 的 社 会 环 境 竞 争 环 境 信 用 环 境 和 法 治 环 境,2 从 而 保 障 区 域 的 和 谐 稳 定 发 展 事 实 上, 我 国 许 多 地 区 都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制 定 了 一 大 批 促 进 区 域 有 序 化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减 少 了 社 会 矛 盾 与 冲 突, 并 使 已 经 发 生 的 纷 争 得 到 及 时 解 决, 对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的 行 为 给 予 有 效 制 裁, 为 区 域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 对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规 制, 维 护 了 合 理 有 效 公 平 的 竞 争 环 境 ; 通 过 区 域 法 治 的 力 量, 建 立 健 全 区 域 社 会 的 信 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将 一 切 信 用 活 动 纳 入 法 治 化 的 轨 道, 从 而 促 进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为 区 域 发 展 提 供 优 越 的 信 用 环 境 世 界 各 国 在 社 会 管 理 经 济 调 控 保 护 公 民 权 益 时 都 非 常 重 视 法 治 环 境 的 创 建 与 培 育 市 场 的 活 力 有 赖 于 建 立 起 保 护 法 律 权 力 的 环 境, 而 这 种 法 治 环 境 在 发 达 国 家 往 往 被 视 为 天 经 地 义 理 所 当 然 3 国 内 有 学 者 认 为, 一 1[ 美 ] 约 瑟 夫 斯 蒂 格 列 茨 : 政 府 经 济 学, 曾 强 等 译, 北 京 : 春 秋 出 版 社,1998 年, 第 244 页 2参 见 朱 容 : 法 治 建 设 与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第 40 页 3[ 美 ] 波 斯 纳 : 为 经 济 发 展 构 筑 法 制 框 架, 陈 炜 恒 译, 经 济 学 家 2003 年 第 1 期 083

个 区 域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主 要 体 现 在 区 域 信 誉 法 律 公 正 社 会 稳 定 正 气 昭 然 和 法 制 统 一 这 五 个 方 面,1 它 们 对 区 域 的 发 展 均 产 生 了 重 要 的 影 响 5. 实 现 区 域 与 国 家 的 一 体 化 发 展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价 值, 绝 不 限 于 局 部 意 义 上 的 区 域 社 会, 而 是 对 整 个 国 家 与 民 族 的 发 展 均 有 重 要 意 义 于 是 我 们 导 引 出 了 一 体 化 这 一 概 念, 它 指 多 个 原 来 相 互 独 立 的 国 家 或 区 域, 通 过 某 种 方 式 逐 步 结 合 成 为 一 个 单 一 实 体 的 过 程 2 一 体 化 过 程 涵 盖 了 经 济 政 治 法 律 文 化 等 各 个 方 面, 是 社 会 各 个 要 素 的 一 种 全 面 互 动 的 过 程 区 域 和 国 家 的 一 体 化 发 展, 既 是 各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的 内 在 需 要, 也 是 整 个 国 家 实 施 区 域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的 客 观 要 求 已 有 的 区 域 发 展 实 践 表 明, 只 有 通 过 法 治 的 保 障, 才 能 统 筹 区 域 内 部 的 协 调 发 展, 推 动 跨 区 域 间 的 合 作, 形 成 区 域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一 体 化 的 发 展 格 局 曾 有 学 者 指 出 : 各 种 不 同 的 个 体 如 何 组 成 一 个 和 谐 的 整 体, 必 须 要 有 事 物 的 组 织 法 则 与 运 行 法 则 3 法 治 区 域 往 往 跨 越 多 个 行 政 区 划, 涵 盖 无 数 市 场 主 体, 因 此 必 须 要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规 范 并 得 以 良 好 的 实 施 只 有 法 治, 才 能 使 各 个 社 会 主 体 既 有 个 体 自 由, 又 能 形 成 统 一 意 志, 并 服 从 于 整 体 性 的 规 则, 进 而 从 根 本 上 保 障 区 域 与 国 家 一 体 化 发 展 目 标 的 最 终 实 现 ( 三 ) 对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价 值 评 价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价 值 评 价 是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价 值 论 中 的 十 分 重 要 的 问 题, 因 为 全 部 价 值 问 题 都 是 与 主 体 的 价 值 判 断 价 值 选 择 紧 密 相 关 的, 没 有 区 域 法 治 的 价 值 评 价 就 没 有 区 域 法 治 的 价 值 理 论 而 所 谓 区 域 法 治 的 价 值 评 价 是 指 社 会 主 体 对 区 域 法 治 是 否 能 够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的 主 观 价 值 判 断, 也 是 区 域 法 治 的 价 值 在 主 体 意 识 中 的 反 映, 它 反 映 了 评 价 主 体 的 法 的 价 值 观 和 基 本 的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和 选 择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价 值 评 价 主 要 有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即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主 体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对 象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标 准 1.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主 体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主 体 是 指 由 谁 来 评 价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我 们 认 为, 评 价 的 主 体 是 人, 人 作 为 价 值 的 主 体 是 很 主 动 很 自 觉 的, 他 知 道 自 己 需 要 什 么 及 需 要 是 否 获 得 满 足, 并 可 作 出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价 而 且, 这 一 切 都 能 够 直 接 通 过 一 定 的 方 式 表 达 出 来, 并 能 在 不 同 主 体 之 间 进 行 交 流 和 传 播 4 在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中, 主 体 的 对 区 域 法 治 能 否 满 足 其 需 要 的 主 观 价 值 判 断, 归 根 到 底 是 由 人 来 做 出 的 尽 管 不 同 民 族 不 同 时 代 不 同 国 家 的 人 们, 由 于 其 法 律 价 值 观 与 思 想 观 念 的 不 同, 对 同 一 个 法 律 现 象 有 不 同 的 评 价, 但 人 所 具 有 的 类 本 质 决 定 了 人 类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必 然 存 在 着 一 些 共 同 的 基 本 的 价 值 追 求 和 价 值 准 则, 对 区 域 法 治 的 价 值 评 价 也 必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 性 而 区 域 内 一 定 的 民 族 一 定 的 阶 级 一 定 的 社 会 组 织 也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主 体, 其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统 法 律 观 念 经 济 和 政 治 地 位 决 定 了 它 们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具 有 共 同 的 价 值 理 想 和 价 值 观 念, 对 区 域 法 治 也 具 有 共 同 或 相 似 的 价 值 判 断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基 本 主 体 是 人, 他 们 根 据 其 对 区 域 法 治 的 认 识 法 律 生 活 经 验 和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对 区 域 法 治 现 象 是 否 满 足 其 地 方 性 特 殊 性 自 主 性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而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2.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对 象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对 象 是 评 价 什 么 的 问 题,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实 证 基 础, 它 包 括 一 定 区 域 内 的 法 与 法 治 的 全 部 现 实 及 其 秩 序 状 况 具 体 而 言,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对 象 包 括 : 区 域 法 治 发 1参 见 袁 曙 宏 : 社 会 变 革 中 的 行 政 法 治,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1 年, 第 407 页 2丁 同 民 李 宏 伟 王 运 慧 : 法 治 区 域 构 建 论 中 原 经 济 区 法 治 建 设 研 究, 第 91 页 3卓 泽 渊 : 法 治 国 家 论,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8 年, 第 431 页 4王 宏 维 : 社 会 价 值 : 传 统 与 驱 动,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95 年, 第 38 页 084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具 体 内 容 运 行 机 制 等 等 例 如,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应 当 是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实 现 区 域 内 经 济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生 态 彼 此 协 调 统 一 和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又 如,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指 要 为 了 形 成 稳 定 有 序 的 社 会 秩 序 协 调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促 进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与 社 会 协 调 且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诸 多 方 面 来 加 强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再 如,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运 行 机 制, 是 指 要 改 革 创 新 区 域 法 治 的 方 法 与 技 术, 增 强 区 域 法 治 的 前 瞻 性, 并 通 过 对 区 域 法 治 的 程 序 制 度 设 计 一 系 列 工 作 的 创 新, 实 现 区 域 法 治 的 民 主 化 与 科 学 化, 等 等 此 外, 社 会 主 体 的 法 治 思 想 法 律 意 识 法 律 行 为 也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3.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标 准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标 准, 是 指 主 体 对 区 域 法 治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时 所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的 尺 度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标 准 的 确 立, 体 现 了 评 价 主 体 对 区 域 法 治 的 应 然 状 态 的 把 握, 体 现 了 区 域 法 治 的 理 想, 是 区 域 法 治 调 整 目 标 的 进 一 步 展 开, 它 集 中 体 现 了 评 价 主 体 的 法 律 价 值 观 念 体 系 那 么,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有 哪 些 标 准 呢? 我 们 认 为,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标 准 体 系, 一 是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形 式 价 值 标 准, 二 是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实 体 价 值 标 准 其 中, 形 式 价 值 标 准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体 系 的 结 构 性 表 征, 而 实 体 价 值 标 准 则 是 区 域 法 治 价 值 评 价 体 系 的 功 能 性 表 征 形 式 价 值 标 准 与 实 体 价 值 标 准 在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进 程 中 体 现 了 运 行 与 实 效 结 构 与 功 能 进 路 与 目 标 的 统 一 1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形 式 价 值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 第 一, 完 备 的 地 方 性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这 是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的 基 础 和 社 会 治 理 的 基 本 依 据 这 里 的 完 备, 是 指 形 成 以 宪 法 为 中 心,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本 骨 架, 并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相 配 套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为 有 机 构 成 要 素 的, 内 部 和 谐 一 致 且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的 法 律 有 机 系 统 第 二, 具 体 明 确 操 作 性 强 的 法 律 规 范 从 区 域 法 治 的 意 义 上 说, 法 律 规 范 的 普 遍 性 明 确 性 与 肯 定 性, 能 为 人 们 提 供 具 有 很 强 操 作 性 的 具 体 的 行 为 方 式, 从 而 有 利 于 区 域 法 规 规 章 的 高 效 实 现 第 三, 社 会 治 理 和 运 作 的 程 序 化 第 四, 法 律 实 施 的 高 效 益 法 律 实 施 的 效 益 状 况 反 映 了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区 域 法 治 必 须 要 保 证 法 律 能 得 到 全 面 高 效 的 实 现, 从 而 切 实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营 造 稳 定 和 谐 的 社 会 秩 序 和 社 会 生 活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实 体 价 值 标 准, 主 要 包 括 : 第 一, 公 共 权 力 行 使 得 到 规 范 与 约 束 第 二, 保 障 和 维 护 公 民 权 利 及 其 个 人 自 由 发 展 第 三, 化 解 和 调 整 社 会 矛 盾 及 利 益 冲 突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中 应 当 建 立 一 系 列 的 调 整 和 化 解 利 益 冲 突 的 法 律 机 制 系 统, 如 利 益 冲 突 的 表 达 评 价 平 衡 补 偿 救 济 和 保 障 机 制, 等 等 第 四, 确 立 和 弘 扬 现 代 法 治 文 化 一 个 区 域 内 的 公 民 良 好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该 区 域 社 会 中 发 达 的 法 律 文 化, 是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的 思 想 基 础 与 重 要 标 志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的 终 极 目 标, 不 仅 是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立, 更 为 长 远 的 是 现 代 法 治 文 化 的 确 立 与 弘 扬 三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方 法 论 研 究 在 本 体 论 价 值 论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理 论 研 究 必 然 要 在 运 用 的 方 法 论 上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所 谓 方 法 论, 是 指 认 识 和 处 理 客 观 对 象 的 一 系 列 基 本 原 则 立 场 观 点 和 手 段 美 国 社 会 学 家 波 普 诺 曾 言 : 所 谓 方 法 论 就 是 知 识 借 以 产 生 发 展 的 过 程 体 系 没 有 方 法 论, 社 会 学 就 比 无 根 据 的 猜 测 强 不 了 多 少 2 1有 学 者 提 出 了 类 似 的 观 点, 认 为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的 基 本 价 值 要 素 包 括 了 形 式 价 值 要 素 和 实 体 价 值 要 素, 并 对 这 两 类 要 素 分 别 做 了 详 细 的 阐 述 参 见 朱 未 易 :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的 法 理 与 实 证 研 究, 南 京 : 东 南 大 学 出 版 社,2010 年, 第 10 12 页 2[ 美 ] 戴 维 波 普 诺 : 社 会 学, 刘 云 德 王 戈 译, 沈 阳 : 辽 宁 人 民 出 版 社,1987 年, 第 48 页 085

( 一 )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一 般 方 法 研 究 方 法 论 从 结 构 上 具 有 层 次 性, 是 一 个 多 层 次 的 体 系 由 于 法 治 与 区 域 法 治, 均 与 一 定 的 社 会 条 件 紧 密 相 关,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研 究 的 一 般 方 法, 可 以 分 为 二 个 不 同 的 层 次 : 法 学 研 究 的 传 统 方 法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系 统 1 1. 法 学 研 究 的 传 统 方 法 法 学 研 究 的 传 统 方 法, 主 要 有 哲 理 思 辨 的 方 法 历 史 的 方 法 实 证 分 析 的 方 法 比 较 的 方 法, 等 等 具 言 之, 第 一, 思 辨 哲 理 的 方 法 是 以 传 统 思 辨 哲 学 理 论 为 基 础, 强 调 抽 象 的 价 值 分 析 在 法 学 研 究 上 的 重 要 性, 以 考 察 一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规 则 价 值 分 析 包 括 价 值 认 知 价 值 评 价 与 价 值 选 择 等 等 第 二, 历 史 的 方 法 强 调 通 过 对 法 律 制 度 及 其 学 说 的 起 源 和 历 史 发 展 来 发 现 其 内 在 精 神, 认 为 法 律 就 像 语 言 风 俗 道 德 等 具 有 很 强 的 民 族 性, 具 备 历 史 的 传 统 特 征 与 生 命 力 第 三, 实 证 分 析 的 方 法 这 种 分 析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考 察 实 在 法 的 渊 源 结 构 和 规 则 等, 对 实 在 法 的 诸 要 素 做 逻 辑 上 的 分 析 第 四, 比 较 的 方 法 这 种 方 法 强 调 对 不 同 国 家 或 法 系 在 法 律 体 系 法 律 制 度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结 构 概 念 等 要 素 的 比 较 考 察, 从 而 指 出 法 律 的 共 通 性 以 及 差 异 性 2.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法 律 社 会 学 主 张 法 存 在 于 社 会 中, 社 会 生 活 是 法 的 基 础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又 可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即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论 基 本 方 法 与 具 体 方 法 第 一,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论, 是 要 指 出 社 会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在 这 个 学 科 运 用 的 特 别 意 义 社 会 学 的 发 展 已 有 了 很 长 的 历 史,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它 创 造 或 从 其 他 学 科 中 引 进 的 理 论 相 当 丰 富, 有 的 就 形 成 为 社 会 学 通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论, 如 功 能 主 义 现 象 学 结 构 主 义 系 统 论 等 不 同 的 方 法 论, 可 以 为 法 律 社 会 研 究 提 供 不 同 的 理 论 思 维 的 框 架 和 思 考 的 路 径 第 二,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指 法 律 社 会 学 在 研 究 中 对 法 律 现 象 所 关 注 的 角 度 和 方 式 而 言 的 与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论 相 比, 常 用 的 基 本 方 法 有 法 律 角 色 分 析 法 律 组 织 分 析 法 律 规 范 或 制 度 分 析 法 律 比 较 分 析 等 当 然, 这 些 方 法 有 时 在 研 究 中 是 交 叉 的 第 三,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具 体 方 法, 是 指 法 律 社 会 学 在 对 法 律 现 象 进 行 研 究 时 的 技 术 性 方 法, 如 社 会 调 查 方 法 社 会 实 验 方 法 社 会 统 计 分 析 方 法 等 这 三 个 方 面 的 方 法 构 成 了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方 法 论 系 统, 它 们 之 间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有 机 整 体 ( 二 )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类 型 研 究 国 内 外 不 少 学 者 在 研 究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时, 对 其 做 出 了 各 种 各 样 的 类 型 划 分 例 如, 以 民 族 为 划 分 标 准, 关 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区 域 法 治 ; 以 中 央 或 地 方 这 样 的 行 政 结 构 为 分 类 角 度, 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划 分 为 中 央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省 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县 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等 等 我 们 按 照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等 各 方 面 的 共 同 性 与 固 有 特 点, 将 我 国 当 前 的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划 分 为 行 政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经 济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和 综 合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2 1. 行 政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其 典 型 就 是 省 市 及 下 辖 区 县 等 同 一 行 政 区 划 内 的 法 治 发 展 策 略 我 们 将 其 称 为 行 政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相 当 于 法 治 江 苏 法 治 浙 江 依 法 治 市 依 法 治 县 等 的 内 涵 2. 经 济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如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环 渤 海 经 济 区 京 津 冀 三 角 区 长 珠 潭 经 济 圈 泛 珠 三 角 等 区 域 的 法 治 发 展 问 题 它 们 因 其 跨 行 政 区 划 而 使 这 类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与 发 展 问 题 具 有 重 要 的 社 会 价 值 与 发 展 意 义, 有 利 于 为 相 应 区 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治 保 障, 从 而 促 进 其 区 域 经 济 的 整 体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1参 见 李 瑜 青 : 法 律 社 会 学 导 论, 上 海 : 上 海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年, 第 27 30 页 2类 似 的 划 分 方 法, 参 见 文 正 邦 : 区 域 法 治 深 化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中 崭 新 的 法 治 形 态, 甘 肃 社 会 科 学 2008 年 第 6 期 086

3. 综 合 性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这 是 指 针 对 我 国 落 后 地 区 开 发 或 特 定 地 区 发 展, 并 以 实 施 我 国 区 域 开 发 和 发 展 战 略 为 背 景 的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如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促 进 中 部 地 区 崛 起 等 发 展 战 略 的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这 种 类 型 中 的 区 域, 一 般 是 现 今 在 国 家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中 深 受 关 注 的 大 区 域 或 特 大 区 域, 它 们 既 具 有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特 点, 又 综 合 了 具 有 许 多 共 性 且 相 对 稳 定 的 大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以 及 社 会 状 况 的 特 点 与 发 展 需 求 另 外, 以 发 展 程 度 为 标 准, 还 可 以 分 为 发 达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较 发 达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欠 发 达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落 后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并 开 展 研 究 同 时, 还 应 充 分 关 注 新 兴 区 域 的 法 治 发 展 研 究, 如 新 设 立 的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法 治 发 展 问 题 ( 三 )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比 较 研 究 1. 宏 观 层 面 的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比 较 研 究 比 较 研 究 向 来 是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 重 要 方 法 需 要 指 出, 这 里 的 比 较, 可 以 是 不 同 类 型 区 域 间 的 比 较, 也 可 以 是 相 同 类 型 区 域 间 的 比 较 如 珠 三 角 与 长 三 角 法 治 发 展 的 比 较 研 究 既 可 以 是 区 域 内 部 的 次 区 域 之 间 的 比 较, 如 江 苏 省 区 域 内 苏 南 苏 中 苏 北 的 法 治 发 展 比 较 研 究 ; 也 可 以 是 不 同 区 域 的 次 区 域 之 间 的 比 较, 如 江 苏 苏 州 和 浙 江 宁 波 之 间 的 比 较 研 究 以 上 种 种, 均 可 列 为 宏 观 层 面 的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比 较 研 究 2. 微 观 层 面 的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比 较 研 究 比 较 分 析 不 仅 已 被 运 用 于 区 域 间 或 区 域 内 的 宏 观 比 较, 更 被 引 入 有 关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微 观 考 察 中 例 如, 有 学 者 以 余 杭 成 都 和 香 港 法 治 建 设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公 共 治 理 为 例, 对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的 绩 效 测 评 体 系 模 式 进 行 了 比 较 分 析 具 体 而 言, 该 学 者 认 为,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的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的 构 建, 从 目 前 已 有 的 实 践 性 测 评 体 系 的 目 标 模 式 来 看, 产 生 了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价 值 取 向, 非 常 值 得 比 较 和 研 究 其 中, 一 种 是 我 国 大 陆 余 杭 成 都 等 城 市 为 代 表 的 法 治 指 数 测 评 模 式 这 一 测 评 模 式 有 两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特 征, 即 党 委 政 府 的 积 极 推 动 性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工 作 的 层 层 分 解 整 合 性 另 一 种 则 是 香 港 法 治 指 数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公 共 治 理 指 标 体 系 为 代 表 的 测 评 模 式, 它 同 样 具 有 两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特 征, 即 广 泛 的 民 主 参 与 性 地 方 治 理 状 况 的 主 客 观 性 1 ( 四 )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样 本 研 究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样 本 研 究, 其 实 质 就 是 个 案 研 究 实 证 研 究 田 野 调 查 研 究, 侧 重 经 验 分 析 对 样 本 的 研 究, 实 际 上 是 将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基 础 理 论 作 为 基 点 出 发, 涵 盖 区 域 的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等 法 治 的 各 个 方 面 例 如, 有 学 者 选 取 以 河 南 为 主 体 的 中 原 经 济 区 为 研 究 样 本, 从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与 法 治 建 设 的 内 在 关 联 为 角 度, 分 析 了 中 原 经 济 区 的 法 治 建 设 图 景 与 法 治 区 域 构 建 状 况 2 又 如, 有 学 者 以 西 部 开 发 法 治 研 究 为 视 角, 提 出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研 究 3 再 如, 有 学 者 对 程 序 型 法 治 的 湖 南 案 例 自 治 型 法 治 的 广 东 案 例 市 场 型 法 治 的 浙 江 案 例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考 察, 从 而 对 国 家 建 设 视 角 下 的 地 方 法 治 试 验 作 了 科 学 的 类 型 化 分 析 4 需 要 特 别 指 出 的 是, 我 们 在 这 里 提 出 的 样 本 研 究, 其 最 重 要 的 立 足 点, 就 是 江 苏 继 2004 年 江 苏 率 先 颁 布 出 台 全 国 第 一 部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纲 要 法 治 江 苏 建 设 纲 要 后, 在 2012 年 江 苏 的 区 域 1参 见 朱 未 易 : 地 方 法 治 建 设 的 法 理 与 实 证 研 究, 第 29 35 页 2参 见 丁 同 民 李 宏 伟 王 运 慧 : 法 治 区 域 构 建 论 中 原 经 济 区 法 治 建 设 研 究, 第 54 页 3参 见 文 正 邦 : 应 开 展 区 域 法 治 研 究 以 西 部 开 发 法 治 研 究 为 视 角, 法 学 2005 年 第 12 期 ; 孟 庆 瑜 赵 玮 玮 : 论 西 部 开 发 中 的 区 域 法 治 建 设,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2001 年 第 3 期 4参 见 周 尚 君 : 国 家 建 设 视 角 下 的 地 方 法 治 试 验, 法 商 研 究 2013 年 第 1 期 087

法治发展目标又确定为 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 人们认为,江苏作为中国东部发达的省级区域,应 当更好更快地推进法治发展 1. 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 发展目标的提出 2012 年 3 月 23 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上下发了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 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到 2015 年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江苏的法 治政府建设水平 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法制宣传工作水平 法治创建绩效五个 方面位居全国前列的目标 这一目标的提出是 两个率先 重要内容的体现,对江苏法治建设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认为,江苏这一法治建设先导区的创建工作体现在地方立法 依法行政 公正司 法和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 ① 2. 法治江苏建设在主要领域内的重大实践 目前,不少学者已经深入考察并梳理了法治江苏建设在主要领域内的一些重要实践做法,内容 涉及江苏地方的立法状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状况 非法集资治理状况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法 律援助状况 慈善法治状况 区( 县) 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刑事和解实证分析,等等 ② 3. 江苏区域法治发展的个案分析 即采用个案分析方法,展现江苏区县级政府在法治江苏建设上的创新性做法及取得的成就 如 对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评述 对扬中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解析 对南京市六合区检察 院阳光检察建设的阐释,等等 ③ ( 责任编辑:蔡道通) A Jurisprudential Review on Regional Rule of Law: A Preliminary Research Framework XIA Jin-wen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regional scien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 rule of law, the develop- ment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has constituted an essential part of as well as a new topic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s rule of law. The theory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is formed against the back- ground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China. The significance of strengthening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regional rule of law is twofold: to de- velop the theory of law and to help resolve the practical issues. When doing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we have to put emphasis on the ontological, axiological and methodological dimensions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can enrich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at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 regional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jurisprudence; ontology; axiology; methodology ①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 江苏法治发展报告 (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年,第 2 页 ②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 江苏法治发展报告 (2013), 专题报告 部分 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 江苏法治发展报告 (2013), 区域报告 部分 088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的 法 理 学 思 考 -- 一 个 初 步 的 研 究 构 架 作 者 : 夏 锦 文 作 者 单 位 : 扬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 中 国 法 律 文 化 与 法 治 发 展 研 究 中 心,225009 刊 名 : 南 京 师 大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英 文 刊 名 :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 期 ): 2014(1) 本 文 链 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njsdxb-shkxb20140100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