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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4

目 录 一 制 度 篇 ( 一 ) 部 门 规 章 1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2015 年 第 25 号 令 ) ( 1 ) ( 二 ) 政 策 文 件 1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 号 ) (11)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 (20) 3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投 资 2014 2724 号 ) (28) 4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推 进 开 发 性 金 融 支 持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投 资 2015 445 号 ) (33) 5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的 实 施 意 见 ( 发 改 农 经 2015 488 号 ) (35) 6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推 介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投 资 2015 805 号 ) (41) 7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运 用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通 知 ( 发 改 投 资 2015 823 号 ) (47) 8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法 规 2015 1508 号 ) (50) 1

9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扩 大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铁 路 的 实 施 意 见 ( 发 改 基 础 2015 1610 号 ) (53) 10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投 资 2015 2860 号 ) (58) 11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76 号 ) (62) 12 关 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2 号 ) (67) 13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操 作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13 号 ) (71) 14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4 96 号 ) (85) 15 关 于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4 156 号 ) (92) 16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214 号 ) (176) 17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215 号 ) (185) 18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指 引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21 号 ) (191) 19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库 2015 124 号 ) (198) 20 关 于 印 发 PPP 物 有 所 值 评 价 指 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金 2015 167 号 ) (199) 21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建 设 运 营 示 范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4 153 号 ) (205) 22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指 导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5 9 号 ) (208) 2

23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5 111 号 ) (213) 24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浙 江 省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融 资 建 设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浙 发 改 法 规 2014 570 号 ) (219) 二 项 目 篇 1 浙 江 省 列 入 国 家 发 改 委 PPP 推 介 库 项 目 名 单 ( 第 一 批 ) (224) 2 浙 江 省 列 入 国 家 发 改 委 PPP 推 介 库 项 目 名 单 ( 第 二 批 ) (229) 3 浙 江 省 2015 年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名 单 ( 第 一 批 ) (241) 4 浙 江 省 2015 年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名 单 ( 第 二 批 ) (279)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第 25 号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业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 徐 绍 史 财 政 部 部 长 : 楼 继 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 陈 政 高 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 杨 传 堂 水 利 部 部 长 : 陈 雷 人 民 银 行 行 长 : 周 小 川 2015 年 4 月 25 日 1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运 营,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保 护 特 许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能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环 境 保 护 市 政 工 程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的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是 指 政 府 采 用 竞 争 方 式 依 法 授 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分 担, 约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和 范 围 内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并 获 得 收 益,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者 公 共 服 务 第 四 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保 护 各 方 信 赖 利 益, 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发 挥 社 会 资 本 融 资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优 势,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效 率 ; ( 二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强 化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协 商 合 作 ; ( 三 ) 保 护 社 会 资 本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特 许 经 营 持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 四 ) 兼 顾 经 营 性 和 公 益 性 平 衡,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 ( 一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者 投 资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期 限 届 满 移 交 政 府 ; ( 二 )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者 投 资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拥 有 并 运 营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期 限 届 满 移 交 政 府 ; ( 三 ) 特 许 经 营 者 投 资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并 移 交 政 府 后, 由 政 府 授 予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运 营 ; ( 四 )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六 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应 当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所 提 供 公 2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需 求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投 资 回 收 期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最 长 不 超 过 30 年 对 于 投 资 规 模 大 回 报 周 期 长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 可 以 由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部 门 与 特 许 经 营 者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约 定 超 过 前 款 规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国 土 环 保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能 源 金 融 安 全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相 关 领 域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规 章 政 策 制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国 土 环 保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价 格 能 源 金 融 监 管 等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各 有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负 责 统 筹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并 组 织 协 调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订 立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政 府 授 权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提 出 部 门 ) 可 以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以 及 有 关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议 等, 提 出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等 专 项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等, 并 且 建 设 运 营 标 准 和 监 管 要 求 明 确 项 目 提 出 部 门 应 当 保 证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和 连 续 性 第 十 条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项 目 名 称 ; ( 二 )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 三 )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投 资 总 额 实 施 进 度, 以 及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标 准 等 基 本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 ( 四 ) 投 资 回 报 价 格 及 其 测 算 ; ( 五 ) 可 行 性 分 析, 即 降 低 全 生 命 周 期 成 本 和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效 率 的 分 析 估 算 等 ; 3

( 六 )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框 架 草 案 及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 ( 七 )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选 择 方 式 ; ( 八 ) 政 府 承 诺 和 保 障 ; ( 九 )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资 产 处 置 方 式 ; ( 十 ) 应 当 明 确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提 出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特 许 经 营 可 行 性 评 估, 完 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或 者 开 展 物 有 所 值 评 估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二 条 特 许 经 营 可 行 性 评 估 应 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全 生 命 周 期 成 本 技 术 路 线 和 工 程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可 能 的 融 资 方 式 融 资 规 模 资 金 成 本, 所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效 率, 建 设 运 营 标 准 和 监 管 要 求 等 ; ( 二 ) 相 关 领 域 市 场 发 育 程 度,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运 营 能 力 状 况 和 参 与 意 愿 ; ( 三 ) 用 户 付 费 项 目 公 众 支 付 意 愿 和 能 力 评 估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提 出 部 门 依 托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建 立 的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会 同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环 保 水 利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认 为 实 施 方 案 可 行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职 责 分 别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项 目 提 出 部 门 综 合 各 部 门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部 门 审 定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作 为 实 施 机 构 负 责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有 关 实 施 工 作, 并 明 确 具 体 授 权 范 围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机 构 根 据 经 审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应 当 通 过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竞 争 方 式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者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标 准 和 监 管 要 求 明 确 有 关 领 域 市 场 竞 争 比 较 充 分 的, 应 当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者 第 十 六 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或 谈 判 文 件 中 载 明 是 否 要 求 成 立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第 十 七 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公 平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管 理 经 验 专 业 能 力 融 资 实 力 以 及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作 为 特 许 经 营 者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与 参 与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制 定 投 融 资 方 案 4

特 许 经 营 者 选 择 应 当 符 合 内 外 资 准 入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依 法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示 第 十 八 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与 依 法 选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者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需 要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的,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与 依 法 选 定 的 投 资 人 签 订 初 步 协 议, 约 定 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注 册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并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应 当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 ( 二 ) 特 许 经 营 方 式 区 域 范 围 和 期 限 ; ( 三 ) 项 目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股 东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股 权 转 让 等 ; ( 四 ) 所 提 供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和 标 准 ; ( 五 ) 设 施 权 属, 以 及 相 应 的 维 护 和 更 新 改 造 ; ( 六 ) 监 测 评 估 ; ( 七 ) 投 融 资 期 限 和 方 式 ; ( 八 ) 收 益 取 得 方 式, 价 格 和 收 费 标 准 的 确 定 方 法 以 及 调 整 程 序 ; ( 九 ) 履 约 担 保 ; ( 十 ) 特 许 经 营 期 内 的 风 险 分 担 ; ( 十 一 ) 政 府 承 诺 和 保 障 ; ( 十 二 ) 应 急 预 案 和 临 时 接 管 预 案 ; ( 十 三 )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项 目 及 资 产 移 交 方 式 程 序 和 要 求 等 ; ( 十 四 ) 变 更 提 前 终 止 及 补 偿 ; ( 十 五 ) 违 约 责 任 ; ( 十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十 七 ) 需 要 明 确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约 定 特 许 经 营 者 通 过 向 用 户 收 费 等 方 式 取 得 收 益 向 用 户 收 费 不 足 以 覆 盖 特 许 经 营 建 设 运 营 成 本 及 合 理 收 益 的, 可 由 政 府 提 供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包 括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相 关 的 其 它 开 发 经 营 权 益 第 二 十 条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应 当 明 确 价 格 或 收 费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机 制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价 格 或 收 费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予 以 确 定 和 调 整 第 二 十 一 条 政 府 可 以 在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中 就 防 止 不 必 要 的 同 类 竞 争 性 项 目 5

建 设 必 要 合 理 的 财 政 补 贴 有 关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提 供 等 内 容 作 出 承 诺, 但 不 得 承 诺 固 定 投 资 回 报 和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需 要 依 法 办 理 规 划 选 址 用 地 和 项 目 核 准 或 审 批 等 手 续 的, 有 关 部 门 在 进 行 审 核 时, 应 当 简 化 审 核 内 容,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缩 短 办 理 时 限, 对 于 本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已 经 明 确 的 事 项, 不 再 作 重 复 审 查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协 助 特 许 经 营 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为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提 供 财 务 顾 问 融 资 顾 问 银 团 贷 款 等 金 融 服 务 政 策 性 开 发 性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差 异 化 信 贷 支 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可 达 30 年 探 索 利 用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质 押 贷 款, 支 持 利 用 相 关 收 益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通 过 设 立 产 业 基 金 等 形 式 入 股 提 供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资 本 金 鼓 励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公 司 进 行 结 构 化 融 资,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票 据 和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等 国 家 鼓 励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采 用 成 立 私 募 基 金,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等 方 式 拓 宽 投 融 资 渠 道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探 索 与 金 融 机 构 设 立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引 导 基 金, 并 通 过 投 资 补 助 财 政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支 持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第 三 章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履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按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要 求 的, 应 当 根 据 协 议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第 二 十 七 条 依 法 保 护 特 许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干 涉 特 许 经 营 者 合 法 经 营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执 行 有 关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投 融 资 安 排, 确 保 相 应 资 金 或 资 金 来 源 落 实 6

第 二 十 九 条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涉 及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有 关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的, 应 当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建 设 条 件 和 建 设 标 准 第 三 十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和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提 供 优 质 持 续 高 效 安 全 的 公 共 产 品 或 者 公 共 服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定 期 对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设 施 进 行 检 修 和 保 养, 保 证 设 施 运 转 正 常 及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资 产 按 规 定 进 行 移 交 第 三 十 二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的 事 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并 应 当 建 立 和 落 实 相 应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机 构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特 许 经 营 者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维 修 保 养 过 程 中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归 档 保 存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严 格 履 行 有 关 义 务, 为 特 许 经 营 者 建 设 运 营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提 供 便 利 和 支 持,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政 府 换 届 部 门 调 整 和 负 责 人 变 更, 不 得 影 响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履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法 规 定, 综 合 考 虑 政 府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和 债 务 风 险 状 况, 合 理 确 定 财 政 付 费 总 额 和 分 年 度 数 额, 并 与 政 府 年 度 预 算 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相 衔 接, 确 保 资 金 拨 付 需 要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修 改, 或 者 政 策 调 整 损 害 特 许 经 营 者 预 期 利 益, 或 者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要 求 特 许 经 营 者 提 供 协 议 约 定 以 外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应 当 给 予 特 许 经 营 者 相 应 补 偿 第 四 章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三 十 七 条 在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协 议 内 容 确 需 变 更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协 商 一 致 基 础 上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如 协 议 可 能 对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的 存 续 债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债 权 人 同 意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涉 及 直 接 融 资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后 确 有 必 要 延 长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经 充 分 评 估 论 证, 协 7

商 一 致 并 报 批 准 后, 可 以 延 长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内, 因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一 方 严 重 违 约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特 许 经 营 者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协 议 约 定 义 务, 或 者 出 现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的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情 形 的, 在 与 债 权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的, 政 府 应 当 收 回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协 议 约 定 给 予 原 特 许 经 营 者 相 应 补 偿 第 三 十 九 条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终 止 或 提 前 终 止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设 施 资 料 档 案 等 的 性 能 测 试 评 估 移 交 接 管 验 收 等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终 止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对 该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继 续 采 用 特 许 经 营 方 式 的,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重 新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者 因 特 许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重 新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者 的,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原 特 许 经 营 者 优 先 获 得 特 许 经 营 新 的 特 许 经 营 者 选 定 之 前, 实 施 机 构 和 原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预 案, 保 障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持 续 稳 定 提 供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公 共 利 益 保 障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特 许 经 营 者 执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产 品 或 服 务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监 管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并 依 法 加 强 成 本 监 督 审 查 县 级 以 上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对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第 四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对 特 许 经 营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得 以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为 名 违 法 增 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或 审 批 环 节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定 期 对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分 析,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并 建 立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按 照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对 价 格 或 财 政 补 贴 进 行 调 整 的 机 制, 保 障 所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将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作 为 监 测 分 析 和 绩 效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第 四 十 四 条 社 会 公 众 有 权 对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向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投 8

诉, 或 者 向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特 许 经 营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特 许 经 营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组 成 以 及 职 责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将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特 许 经 营 者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及 其 变 更 或 终 止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所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监 测 分 析 和 绩 效 评 价 经 过 审 计 的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等 有 关 信 息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公 开 有 关 会 计 数 据 财 务 核 算 和 其 他 有 关 财 务 指 标, 并 依 法 接 受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第 四 十 六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区 域 内 所 有 用 户 普 遍 地 无 歧 视 地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不 得 对 新 增 用 户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第 四 十 七 条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按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障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正 常 提 供 第 四 十 八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的,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持 续 稳 定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第 六 章 争 议 解 决 第 四 十 九 条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就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履 行 发 生 争 议 的,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的, 应 当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并 遵 照 执 行 第 五 十 条 实 施 机 构 和 特 许 经 营 者 就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以 共 同 聘 请 专 家 或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达 成 一 致 的, 应 当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并 遵 照 执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有 陈 述 申 辩 的 权 利, 并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第 五 十 二 条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争 议, 当 事 各 方 在 争 议 解 决 过 程 中,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义 务, 保 证 公 共 产 品 或 公 共 服 务 的 持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特 许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严 重 危 9

害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拒 不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终 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的, 应 当 依 法 收 回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十 五 条 实 施 机 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干 预 特 许 经 营 者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特 许 经 营 者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不 良 行 为 建 立 信 用 记 录, 纳 入 全 国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对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依 法 予 以 曝 光,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前 依 法 已 经 订 立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的,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10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2014 6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加 强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在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等 重 点 领 域 进 一 步 创 新 投 融 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资 本 特 别 是 民 间 资 本 的 积 极 作 用 为 此, 特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打 破 行 业 垄 断 和 市 场 壁 垒, 切 实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建 立 公 平 开 放 透 明 的 市 场 规 则, 营 造 权 利 平 等 机 会 平 等 规 则 平 等 的 投 资 环 境, 进 一 步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特 别 是 民 间 投 资,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调 结 构 补 短 板, 服 务 国 家 生 产 力 布 局, 促 进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 二 ) 基 本 原 则 实 行 统 一 市 场 准 入, 创 造 平 等 投 资 机 会 ; 创 新 投 资 运 营 机 制, 扩 大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途 径 ;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向 和 方 式, 发 挥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完 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发 挥 价 格 杠 杆 作 用 二 创 新 生 态 环 保 投 资 运 营 机 制 ( 三 ) 深 化 林 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国 有 林 区 和 国 有 林 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森 林 经 营 和 采 伐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森 林 科 学 经 营 深 化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稳 定 林 权 承 包 关 系, 放 活 林 地 经 营 权, 鼓 励 林 权 依 法 规 范 流 转 鼓 励 荒 山 荒 地 造 林 和 退 耕 还 林 林 地 林 权 依 法 流 转 减 免 林 权 流 转 税 费, 有 效 降 低 流 转 成 本 ( 四 ) 推 进 生 态 建 设 主 体 多 元 化 在 严 格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生 态 建 设 和 保 护,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 林 场 ) 专 业 大 户 林 业 企 业 等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投 资 生 态 建 设 项 目 对 社 会 资 本 利 用 荒 山 荒 地 进 行 植 树 造 林 的, 在 保 障 生 态 效 益 符 合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发 展 林 下 经 济 森 林 旅 游 等 生 态 产 业 11

( 五 ) 推 动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市 场 化 在 电 力 钢 铁 等 重 点 行 业 以 及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 污 染 治 理 等 领 域, 大 力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通 过 委 托 治 理 服 务 托 管 运 营 服 务 等 方 式, 由 排 污 企 业 付 费 购 买 专 业 环 境 服 务 公 司 的 治 污 减 排 服 务, 提 高 污 染 治 理 的 产 业 化 专 业 化 程 度 稳 妥 推 进 政 府 向 社 会 购 买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建 立 重 点 行 业 第 三 方 治 污 企 业 推 荐 制 度 ( 六 ) 积 极 开 展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试 点 推 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试 点, 建 立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规 范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污 染 减 排 和 排 污 权 交 易 加 快 调 整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实 行 差 别 化 排 污 收 费 政 策 加 快 在 国 内 试 行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制 度, 探 索 森 林 碳 汇 交 易, 发 展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市 场,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者 参 与 碳 配 额 交 易, 通 过 金 融 市 场 发 现 价 格 的 功 能, 调 整 不 同 经 济 主 体 利 益, 有 效 促 进 环 保 和 节 能 减 排 三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运 营 农 业 和 水 利 工 程 ( 七 ) 培 育 农 业 水 利 工 程 多 元 化 投 资 主 体 支 持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专 业 大 户 农 业 企 业 等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投 资 建 设 农 田 水 利 和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允 许 财 政 补 助 形 成 的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资 产 由 农 业 用 水 合 作 组 织 持 有 和 管 护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以 特 许 经 营 参 股 控 股 等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具 有 一 定 收 益 的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社 会 资 本 愿 意 投 入 的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要 积 极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 八 ) 保 障 农 业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合 理 收 益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或 运 营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和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的, 与 国 有 集 体 投 资 项 目 享 有 同 等 政 策 待 遇, 可 以 依 法 获 取 供 水 水 费 等 经 营 收 益 ; 承 担 公 益 性 任 务 的, 政 府 可 对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护 经 费 等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并 落 实 优 惠 政 策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或 运 营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等, 可 依 法 继 承 转 让 转 租 抵 押 其 相 关 权 益 ; 征 收 征 用 或 占 用 的,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 九 ) 通 过 水 权 制 度 改 革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加 快 建 立 水 权 制 度, 培 育 和 规 范 水 权 交 易 市 场,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水 权 交 易 流 转 方 式, 允 许 各 地 通 过 水 权 交 易 满 足 新 增 合 理 用 水 需 求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等 方 式 优 先 获 得 新 增 水 资 源 使 用 权 ( 十 ) 完 善 水 利 工 程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深 入 开 展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进 一 步 促 进 农 业 节 水 水 利 工 程 供 非 农 业 用 水 价 格 按 照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优 质 优 价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合 理 制 定, 并 根 据 供 水 成 本 变 化 及 社 会 承 受 能 力 等 适 12

时 调 整, 推 行 两 部 制 水 利 工 程 水 价 和 丰 枯 季 节 水 价 价 格 调 整 不 到 位 时, 地 方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财 政 性 资 金, 对 运 营 单 位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四 推 进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运 营 市 场 化 ( 十 一 ) 改 革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模 式 推 动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事 业 单 位 向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的 企 业 化 管 理 转 变 鼓 励 打 破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分 散 运 营 模 式, 实 行 规 模 化 经 营, 降 低 建 设 和 运 营 成 本,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推 进 市 县 乡 镇 和 村 级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按 行 业 打 包 投 资 和 运 营, 鼓 励 实 行 城 乡 供 水 一 体 化 厂 网 一 体 投 资 和 运 营 ( 十 二 ) 积 极 推 动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投 资 补 助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城 镇 供 水 供 热 燃 气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处 理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公 园 配 套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停 车 设 施 等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政 府 依 法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经 营 者 政 府 可 采 用 委 托 经 营 或 转 让 经 营 转 让 (TOT) 等 方 式, 将 已 经 建 成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转 交 给 社 会 资 本 运 营 管 理 ( 十 三 ) 加 强 县 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按 照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的 要 求, 把 有 条 件 的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发 展 为 中 小 城 市, 支 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增 强 吸 纳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的 能 力 选 择 若 干 具 有 产 业 基 础 特 色 资 源 和 区 位 优 势 的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推 行 试 点, 加 大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 十 四 ) 完 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价 格 机 制 加 快 改 进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价 格 形 成 调 整 和 补 偿 机 制, 使 经 营 者 能 够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实 行 上 下 游 价 格 调 整 联 动 机 制, 价 格 调 整 不 到 位 时, 地 方 政 府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财 政 性 资 金 对 企 业 运 营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五 改 革 完 善 交 通 投 融 资 机 制 ( 十 五 ) 加 快 推 进 铁 路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用 好 铁 路 发 展 基 金 平 台,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扩 大 基 金 规 模 充 分 利 用 铁 路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政 策, 以 开 发 收 益 支 持 铁 路 发 展 按 照 市 场 化 方 向, 不 断 完 善 铁 路 运 价 形 成 机 制 向 地 方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放 开 城 际 铁 路 市 域 ( 郊 ) 铁 路 资 源 开 发 性 铁 路 和 支 线 铁 路 的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按 照 构 建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保 障 投 资 者 权 益, 推 进 蒙 西 至 华 中 长 春 至 西 巴 彦 花 铁 路 等 引 进 民 间 资 本 的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鼓 励 按 照 多 式 衔 接 立 体 开 发 功 能 融 合 节 约 集 约 的 原 则, 对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周 边 车 辆 段 上 盖 进 行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 十 六 ) 完 善 公 路 投 融 资 模 式 建 立 完 善 政 府 主 导 分 级 负 责 多 元 筹 资 13

的 公 路 投 融 资 模 式, 完 善 收 费 公 路 政 策,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多 渠 道 筹 措 建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逐 步 建 立 高 速 公 路 与 普 通 公 路 统 筹 发 展 机 制, 促 进 普 通 公 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十 七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水 运 民 航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探 索 发 展 航 电 结 合 等 投 融 资 模 式, 按 相 关 政 策 给 予 投 资 补 助,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航 电 枢 纽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港 口 内 河 航 运 设 施 等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盈 利 状 况 较 好 的 枢 纽 机 场 干 线 机 场 以 及 机 场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等 投 资 建 设, 拓 宽 机 场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六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强 能 源 设 施 投 资 ( 十 八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电 力 建 设 在 做 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移 民 安 置 和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业 主 招 标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常 规 水 电 站 和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在 确 保 具 备 核 电 控 股 资 质 主 体 承 担 核 安 全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核 电 项 目 投 资,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核 电 设 备 研 制 和 核 电 服 务 领 域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风 光 电 生 物 质 能 等 清 洁 能 源 项 目 和 背 压 式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进 入 清 洁 高 效 煤 电 项 目 建 设 燃 煤 电 厂 节 能 减 排 升 级 改 造 领 域 ( 十 九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电 网 建 设 积 极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跨 区 输 电 通 道 区 域 主 干 电 网 完 善 工 程 和 大 中 城 市 配 电 网 工 程 将 海 南 联 网 Ⅱ 回 线 路 和 滇 西 北 送 广 东 特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等 项 目 作 为 试 点,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分 布 式 电 源 并 网 工 程 储 能 装 置 和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 二 十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油 气 管 网 储 存 设 施 和 煤 炭 储 运 建 设 运 营 支 持 民 营 企 业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等 参 股 建 设 油 气 管 网 主 干 线 沿 海 液 化 天 然 气 (LNG) 接 收 站 地 下 储 气 库 城 市 配 气 管 网 和 城 市 储 气 设 施, 控 股 建 设 油 气 管 网 支 线 原 油 和 成 品 油 商 业 储 备 库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铁 路 运 煤 干 线 和 煤 炭 储 配 体 系 建 设 国 家 规 划 确 定 的 石 化 基 地 炼 化 一 体 化 项 目 向 社 会 资 本 开 放 ( 二 十 一 ) 理 顺 能 源 价 格 机 制 进 一 步 推 进 天 然 气 价 格 改 革,2015 年 实 现 存 量 气 和 增 量 气 价 格 并 轨, 逐 步 放 开 非 居 民 用 天 然 气 气 源 价 格, 落 实 页 岩 气 煤 层 气 等 非 常 规 天 然 气 价 格 市 场 化 政 策 尽 快 出 台 天 然 气 管 道 运 输 价 格 政 策 按 照 合 理 成 本 加 合 理 利 润 的 原 则, 适 时 调 整 煤 层 气 发 电 余 热 余 压 发 电 上 网 标 杆 电 价 推 进 天 然 气 分 布 式 能 源 冷 热 电 价 格 市 场 化 完 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价 格 政 策, 研 究 建 立 流 域 梯 级 效 益 补 偿 机 制, 适 时 调 整 完 善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环 保 电 价 政 策 14

七 推 进 信 息 和 民 用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 二 十 二 ) 鼓 励 电 信 业 进 一 步 向 民 间 资 本 开 放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尽 快 修 订 电 信 业 务 分 类 目 录 研 究 出 台 具 体 试 点 办 法,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宽 带 接 入 网 络 建 设 和 业 务 运 营, 大 力 发 展 宽 带 用 户 推 进 民 营 企 业 开 展 移 动 通 信 转 售 业 务 试 点 工 作, 促 进 业 务 创 新 发 展 ( 二 十 三 ) 吸 引 民 间 资 本 加 大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力 度 支 持 基 础 电 信 企 业 引 入 民 间 战 略 投 资 者 推 动 中 国 铁 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引 入 民 间 资 本, 实 现 混 合 所 有 制 发 展 ( 二 十 四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国 家 民 用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完 善 民 用 遥 感 卫 星 数 据 政 策,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研 制 发 射 和 运 营 商 业 遥 感 卫 星, 提 供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服 务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卫 星 导 航 地 面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八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社 会 事 业 投 资 力 度 ( 二 十 五 ) 加 快 社 会 事 业 公 立 机 构 分 类 改 革 积 极 推 进 养 老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等 领 域 符 合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为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立 机 构 改 革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国 有 单 位 培 训 疗 养 机 构 转 变 为 养 老 机 构 ( 二 十 六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加 大 社 会 事 业 投 资 力 度 通 过 独 资 合 资 合 作 联 营 租 赁 等 途 径, 采 取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尽 快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各 地 在 编 制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以 及 有 关 专 项 规 划 时, 要 统 筹 规 划 科 学 布 局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各 级 政 府 逐 步 扩 大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等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各 类 经 营 主 体 平 等 参 与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范 围 ( 二 十 七 ) 完 善 落 实 社 会 事 业 建 设 运 营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落 实 非 营 利 性 教 育 医 疗 养 老 体 育 健 身 文 化 机 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一 律 免 征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一 律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十 八 ) 改 进 社 会 事 业 价 格 管 理 政 策 民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执 行 与 公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价 格 政 策 养 老 机 构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按 居 民 生 活 类 价 格 执 行 除 公 立 医 疗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本 15

服 务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的 价 格 政 策 执 行 外, 其 他 医 疗 养 老 服 务 实 行 经 营 者 自 主 定 价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实 行 自 主 定 价,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政 策 由 地 方 政 府 按 照 市 场 化 方 向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九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机 制 ( 二 十 九 )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在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环 境 生 态 保 护 基 础 设 施 等 领 域, 积 极 推 广 PPP 模 式, 规 范 选 择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增 强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能 力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财 政 补 贴 制 度, 切 实 控 制 和 防 范 财 政 风 险 健 全 PPP 模 式 的 法 规 体 系,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运 行 鼓 励 通 过 PPP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源, 变 现 资 金 要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 三 十 ) 规 范 合 作 关 系 保 障 各 方 利 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尽 快 发 布 标 准 合 同 范 本, 对 PPP 项 目 的 业 主 选 择 价 格 管 理 回 报 方 式 服 务 标 准 信 息 披 露 违 约 处 罚 政 府 接 管 以 及 评 估 论 证 等 进 行 详 细 规 定, 规 范 合 作 关 系 平 衡 好 社 会 公 众 与 投 资 者 利 益 关 系, 既 要 保 障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又 要 保 障 经 营 者 合 法 权 益 ( 三 十 一 ) 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和 监 督 机 制 政 府 和 投 资 者 应 对 PPP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政 策 风 险 商 业 风 险 环 境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等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完 善 合 同 设 计, 健 全 纠 纷 解 决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建 立 独 立 透 明 可 问 责 专 业 化 的 PPP 项 目 监 管 体 系, 形 成 由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资 者 社 会 公 众 专 家 媒 体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监 督 机 制 ( 三 十 二 ) 健 全 退 出 机 制 政 府 要 与 投 资 者 明 确 PPP 项 目 的 退 出 路 径, 保 障 项 目 持 续 稳 定 运 行 项 目 合 作 结 束 后, 政 府 应 组 织 做 好 接 管 工 作, 妥 善 处 理 投 资 回 收 资 产 处 理 等 事 宜 十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的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三 十 三 )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向 政 府 投 资 主 要 投 向 公 益 性 和 基 础 性 建 设 对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的 生 态 环 保 农 林 水 利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社 会 事 业 等 重 点 领 域, 政 府 投 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支 持,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投 资 四 两 拨 千 斤 的 引 导 带 动 作 用 ( 三 十 四 ) 改 进 政 府 投 资 使 用 方 式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政 府 投 资 优 先 支 持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的 项 目, 根 据 不 同 项 目 情 况, 通 过 投 资 补 助 基 金 注 资 担 保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方 式,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抓 紧 制 定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安 排 行 为 16

十 一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 三 十 五 ) 探 索 创 新 信 贷 服 务 支 持 开 展 排 污 权 收 费 权 集 体 林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购 买 服 务 协 议 预 期 收 益 集 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质 押 贷 款 等 担 保 创 新 类 贷 款 业 务 探 索 利 用 工 程 供 水 供 热 发 电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等 预 期 收 益 质 押 贷 款, 允 许 利 用 相 关 收 益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对 民 间 资 本 举 办 的 社 会 事 业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 三 十 六 ) 推 进 农 业 金 融 改 革 探 索 采 取 信 用 担 保 和 贴 息 业 务 奖 励 风 险 补 偿 费 用 补 贴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互 助 信 用 农 业 保 险 等 方 式, 增 强 农 民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 林 场 ) 专 业 大 户 农 林 业 企 业 的 贷 款 融 资 能 力 和 风 险 抵 御 能 力 ( 三 十 七 )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的 积 极 作 用 在 国 家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加 大 对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支 持 力 度 努 力 为 生 态 环 保 农 林 水 利 中 西 部 铁 路 和 公 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等 重 大 工 程 提 供 长 期 稳 定 低 成 本 的 资 金 支 持 ( 三 十 八 ) 鼓 励 发 展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的 投 资 基 金 大 力 发 展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采 取 私 募 等 方 式 发 起 设 立 主 要 投 资 于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区 域 开 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先 进 制 造 业 等 领 域 的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政 府 可 以 使 用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在 内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通 过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等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 三 十 九 )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股 权 和 债 权 融 资 大 力 发 展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股 权 投 资 计 划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等 融 资 工 具, 延 长 投 资 期 限, 引 导 社 保 资 金 保 险 资 金 等 用 于 收 益 稳 定 回 收 期 长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基 础 产 业 项 目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项 目 采 用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方 式 通 过 债 券 市 场 筹 措 投 资 资 金 推 动 铁 路 公 路 机 场 等 交 通 项 目 建 设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证 券 化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支 持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依 规 发 行 债 券,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对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协 调 推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创 新 各 地 政 府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确 保 各 项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分 工, 抓 紧 制 定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加 快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同 时 要 加 强 宣 传 解 读, 让 社 会 资 本 了 解 参 与 方 式 运 营 方 式 盈 利 模 式 投 资 回 报 等 相 关 政 策, 进 一 17

步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投 资 积 极 性, 切 实 发 挥 好 投 资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关 键 作 用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本 指 导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促 检 查,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附 件 : 重 点 政 策 措 施 文 件 分 工 方 案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国 务 院 2014 年 11 月 16 日 18

附 件 : 重 点 政 策 措 施 文 件 分 工 方 案 序 号 政 策 措 施 文 件 负 责 单 位 出 台 时 间 1 大 力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境 保 护 部 2014 年 底 2 推 进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试 点,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污 染 减 排 和 排 污 权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林 业 局 证 监 会 ( 其 中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牵 头 ) 2015 年 3 月 底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3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的 实 施 意 见,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形 式 的 水 权 交 易 流 转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节 水 供 水 重 大 水 利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证 监 会 2015 年 3 月 底 水 利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选 择 若 干 县 城 和 重 点 镇 推 行 试 点, 加 4 大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引 入 市 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2014 年 底 机 制 的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5 通 过 业 主 招 标 等 方 式,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常 规 水 电 站 和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能 源 局 2014 年 底 6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宽 带 接 入 网 络 建 设 和 业 务 运 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5 年 3 月 底 7 政 府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2015 年 3 月 底 8 创 新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财 政 部 2015 年 3 月 底 9 政 府 使 用 包 括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在 内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展 改 革 委 2015 年 3 月 底 10 完 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增 强 重 点 领 域 建 设 吸 引 社 会 投 资 能 力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2015 年 3 月 底 注 : 有 2 个 或 以 上 负 责 单 位 的, 排 在 第 一 位 的 为 牵 头 单 位 19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指 导 意 见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是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打 造 经 济 新 增 长 点 的 重 要 改 革 举 措 围 绕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在 能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环 境 保 护 农 业 林 业 科 技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教 育 文 化 等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广 泛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对 统 筹 做 好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防 风 险 工 作 具 有 战 略 意 义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的 要 求,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推 进 立 法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制 度, 规 范 流 程, 加 强 监 管, 多 措 并 举, 在 财 税 价 格 土 地 金 融 等 方 面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保 证 社 会 资 本 和 公 众 共 同 受 益,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和 开 发 性 政 策 性 金 融 等 多 元 融 资 渠 道,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的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提 高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与 效 率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共 同 抓 好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5 年 5 月 19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20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指 导 意 见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为 打 造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和 增 加 公 共 产 品 公 共 服 务 双 引 擎, 让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享 受 到 优 质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在 改 善 民 生 中 培 育 经 济 增 长 新 动 力, 现 就 改 革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大 力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 模 式,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重 大 意 义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是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的 重 大 创 新, 即 政 府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社 会 资 本, 双 方 按 照 平 等 协 商 原 则 订 立 合 同, 明 确 责 权 利 关 系, 由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政 府 依 据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资 本 支 付 相 应 对 价, 保 证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有 利 于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提 升 公 共 服 务 的 供 给 质 量 和 效 率,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 一 ) 有 利 于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实 现 政 企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的 境 内 外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和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公 共 服 务 涉 及 的 设 计 建 设 投 资 融 资 运 营 和 维 护 等 责 任, 政 府 作 为 监 督 者 和 合 作 者, 减 少 对 微 观 事 务 的 直 接 参 与, 加 强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社 会 管 理 市 场 监 管 绩 效 考 核 等 职 责, 有 助 于 解 决 政 府 职 能 错 位 越 位 和 缺 位 的 问 题, 深 化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二 ) 有 利 于 打 破 行 业 准 入 限 制, 激 发 经 济 活 力 和 创 造 力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可 以 有 效 打 破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各 种 不 合 理 限 制, 鼓 励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混 合 所 有 制 企 业 等 各 类 型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给 予 中 小 企 业 更 多 参 与 机 会, 大 幅 拓 展 社 会 资 本 特 别 是 民 营 资 本 的 发 展 空 间,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有 利 于 盘 活 社 会 存 量 资 本, 形 成 多 元 化 可 持 续 的 公 共 服 务 资 金 投 入 渠 道, 打 造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增 强 经 济 增 长 动 力 ( 三 ) 有 利 于 完 善 财 政 投 入 和 管 理 方 式,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下, 政 府 以 运 营 补 贴 等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对 价, 21

以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对 价 支 付 依 据, 并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财 政 中 期 规 划 和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能 够 在 当 代 人 和 后 代 人 之 间 公 平 地 分 担 公 共 资 金 投 入, 符 合 代 际 公 平 原 则, 有 效 弥 补 当 期 财 政 投 入 不 足, 有 利 于 减 轻 当 期 财 政 支 出 压 力, 平 滑 年 度 间 财 政 支 出 波 动, 防 范 和 化 解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二 总 体 要 求 ( 四 )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借 鉴 国 际 成 熟 经 验, 立 足 国 内 实 际 情 况, 改 革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和 投 入 方 式,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为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 五 ) 基 本 原 则 依 法 合 规 将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保 护 参 与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要 求, 确 保 项 目 规 范 实 施 重 诺 履 约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必 须 树 立 契 约 理 念, 坚 持 平 等 协 商 互 利 互 惠 诚 实 守 信 严 格 履 约 公 开 透 明 实 行 阳 光 化 运 作, 依 法 充 分 披 露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重 要 信 息, 保 障 公 众 知 情 权, 对 参 与 各 方 形 成 有 效 监 督 和 约 束 公 众 受 益 加 强 政 府 监 管, 将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标 社 会 目 标 和 社 会 资 本 的 运 营 效 率 技 术 进 步 有 机 结 合, 促 进 社 会 资 本 竞 争 和 创 新, 确 保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积 极 稳 妥 鼓 励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因 地 制 宜, 探 索 符 合 当 地 实 际 和 行 业 特 点 的 做 法, 总 结 提 炼 经 验, 形 成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发 展 模 式 坚 持 必 要 合 理 可 持 续 的 财 政 投 入 原 则, 有 序 推 进 项 目 实 施, 控 制 项 目 的 政 府 支 付 责 任, 防 止 政 府 支 付 责 任 过 重 加 剧 财 政 收 支 矛 盾, 带 来 支 出 压 力 ( 六 ) 发 展 目 标 立 足 于 加 强 和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形 成 有 效 促 进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的 制 度 体 系, 培 育 统 一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竞 争 有 序 监 管 有 力 的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市 场 着 力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积 极 引 进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存 量 项 目 改 造, 争 取 通 过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减 少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在 新 建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中, 逐 步 增 加 使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比 例 三 构 建 保 障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制 度 体 系 ( 七 ) 明 确 项 目 实 施 的 管 理 框 架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规 范 体 系, 实 施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进 一 步 完 善 操 作 指 南, 规 范 项 目 识 别 准 备 采 22

购 执 行 移 交 各 环 节 操 作 流 程, 明 确 操 作 要 求, 指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实 施 制 定 合 同 指 南, 推 动 共 性 问 题 处 理 方 式 标 准 化 制 定 分 行 业 分 领 域 的 标 准 化 合 同 文 本, 提 高 合 同 编 制 效 率 和 谈 判 效 率 按 照 预 算 法 合 同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96 号 ) 等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管 理 细 则, 规 范 选 择 合 作 伙 伴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资 本 的 合 法 权 益 ( 八 ) 健 全 财 政 管 理 制 度 开 展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统 筹 评 估 和 控 制 项 目 的 财 政 支 出 责 任, 促 进 中 长 期 财 政 可 持 续 发 展 建 立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成 本 财 政 管 理 和 会 计 制 度, 创 新 资 源 组 合 开 发 模 式, 针 对 政 府 付 费 使 用 者 付 费 可 行 性 缺 口 补 助 等 不 同 支 付 机 制, 将 项 目 涉 及 的 运 营 补 贴 经 营 收 费 权 和 其 他 支 付 对 价 等,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核 算,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在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中 进 行 反 映 和 管 理, 并 向 本 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报 告 存 量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转 型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过 程 中, 应 依 法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合 理 确 定 价 值, 防 止 公 共 资 产 流 失 和 贱 卖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政 府 依 法 获 得 的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约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分 成 等 公 共 收 入 应 上 缴 国 库 ( 九 ) 建 立 多 层 次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专 项 规 划 发 起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社 会 资 本 也 可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建 议 发 起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不 同 领 域 的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技 术 规 范, 加 强 对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和 价 格 的 监 管 建 立 政 府 公 众 共 同 参 与 的 综 合 性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事 前 设 定 绩 效 目 标 事 中 进 行 绩 效 跟 踪 事 后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的 全 生 命 周 期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将 政 府 付 费 使 用 者 付 费 与 绩 效 评 价 挂 钩, 并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调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确 保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依 法 充 分 披 露 项 目 实 施 相 关 信 息, 切 实 保 障 公 众 知 情 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十 )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价 格 改 革, 按 照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节 约 资 源 优 质 优 价 公 平 负 担 的 原 则, 加 快 理 顺 公 共 服 务 价 格 依 据 项 目 运 行 情 况 和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健 全 公 共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完 善 政 府 价 格 决 策 听 证 制 度,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资 本 公 众 和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确 保 定 价 调 价 的 科 学 性 及 时 披 露 项 目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成 本 变 化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等 信 息, 提 高 定 价 调 价 的 透 明 度 ( 十 一 )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推 进 相 关 立 法, 填 补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领 域 立 法 空 白, 着 力 解 决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运 作 与 现 行 法 律 之 间 的 衔 接 协 调 问 题, 明 确 政 府 出 资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出 资 性 质,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的 责 权 利 23

关 系, 明 确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和 稳 定 的 政 策 预 期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立 足 当 地 实 际, 依 据 立 法 法 相 关 规 定, 出 台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规 章, 进 一 步 有 针 对 性 地 规 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运 用 四 规 范 推 进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实 施 ( 十 二 ) 广 泛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在 能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环 境 保 护 农 业 林 业 科 技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医 疗 卫 生 养 老 教 育 文 化 等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鼓 励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其 中, 在 能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环 境 保 护 市 政 工 程 等 特 定 领 域 需 要 实 施 特 许 经 营 的, 按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十 三 )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积 极 运 用 转 让 运 营 移 交 (TOT) 改 建 运 营 移 交 (ROT) 等 方 式, 将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存 量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转 型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改 造 和 运 营, 在 征 得 债 权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将 政 府 性 债 务 转 换 为 非 政 府 性 债 务, 减 轻 地 方 政 府 的 债 务 压 力, 腾 出 资 金 用 于 重 点 民 生 项 目 建 设 大 力 推 动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与 政 府 脱 钩, 进 行 市 场 化 改 制, 健 全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对 已 经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实 现 市 场 化 运 营 的, 在 其 承 担 的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已 纳 入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得 到 妥 善 处 置 并 明 确 公 告 今 后 不 再 承 担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职 能 的 前 提 下, 可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当 地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通 过 与 政 府 签 订 合 同 方 式, 明 确 责 权 利 关 系 严 禁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通 过 保 底 承 诺 等 方 式 参 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进 行 变 相 融 资 ( 十 四 ) 提 高 新 建 项 目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结 合 财 政 收 支 平 衡 状 况, 统 筹 论 证 新 建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并 进 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论 证, 保 证 决 策 质 量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收 费 定 价 机 制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风 险 分 配 基 本 框 架 和 所 需 要 的 政 府 投 入 等 因 素, 合 理 选 择 建 设 运 营 移 交 (BOT)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BOO) 等 运 作 方 式 ( 十 五 ) 择 优 选 择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对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对 价 的 项 目, 地 方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预 算 法 合 同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依 托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平 台, 及 时 充 分 向 社 会 公 布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综 合 评 估 项 目 合 作 伙 伴 的 专 业 资 质 技 术 能 力 管 理 经 验 财 务 实 力 和 信 用 状 况 等 因 素, 依 法 择 优 选 择 诚 实 守 信 的 合 作 伙 伴 加 强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环 节 的 监 督 管 理, 保 证 采 购 过 程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 十 六 ) 合 理 确 定 合 作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树 立 平 等 协 商 的 理 念, 按 照 权 24

责 对 等 原 则 合 理 分 配 项 目 风 险, 按 照 激 励 相 容 原 则 科 学 设 计 合 同 条 款, 明 确 项 目 的 产 出 说 明 和 绩 效 要 求 收 益 回 报 机 制 退 出 安 排 应 急 和 临 时 接 管 预 案 等 关 键 环 节, 实 现 责 权 利 对 等 引 入 价 格 和 补 贴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如 单 方 面 构 成 违 约 的, 违 约 方 应 当 给 予 对 方 相 应 赔 偿 建 立 投 资 补 贴 与 价 格 的 协 同 机 制, 为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回 报 创 造 条 件 ( 十 七 )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和 履 约 能 力 社 会 资 本 要 将 自 身 经 济 利 益 诉 求 与 政 府 政 策 目 标 社 会 目 标 相 结 合, 不 断 加 强 管 理 和 创 新, 提 升 运 营 效 率, 在 实 现 经 济 价 值 的 同 时, 履 行 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严 格 按 照 约 定 保 质 保 量 提 供 服 务,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 要 积 极 进 行 业 务 转 型 和 升 级, 从 工 程 承 包 商 建 设 施 工 方 向 运 营 商 转 变, 实 现 跨 不 同 领 域 多 元 化 发 展 ; 要 不 断 提 升 运 营 实 力 和 管 理 经 验, 增 强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能 力 咨 询 法 律 会 计 等 中 介 机 构 要 提 供 质 优 价 廉 的 服 务, 促 进 项 目 增 效 升 级 ( 十 八 )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持 续 有 效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和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逾 期 未 完 成 或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社 会 资 本 要 限 期 完 工 或 整 改,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赔 偿 损 失 健 全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依 法 积 极 协 调 解 决 争 议 确 需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延 长 合 同 期 限 以 及 变 更 社 会 资 本 方 的, 由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方 协 商 解 决, 但 应 当 保 持 公 共 服 务 的 持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项 目 资 产 移 交 时, 要 对 移 交 资 产 进 行 性 能 测 试 资 产 评 估 和 登 记 入 账, 并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核 算, 在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中 进 行 反 映 和 管 理 五 政 策 保 障 ( 十 九 ) 简 化 项 目 审 核 流 程 进 一 步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建 立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联 评 联 审 机 制, 提 高 审 查 工 作 效 率 项 目 合 同 签 署 后, 可 并 行 办 理 必 要 的 审 批 手 续, 有 关 部 门 要 简 化 办 理 手 续, 优 化 办 理 程 序, 主 动 加 强 服 务, 对 实 施 方 案 中 已 经 明 确 的 内 容 不 再 作 实 质 性 审 查 ( 二 十 ) 多 种 方 式 保 障 项 目 用 地 实 行 多 样 化 土 地 供 应, 保 障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对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项 目, 可 按 划 拨 方 式 供 地, 划 拨 土 地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建 成 的 项 目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性 质 不 变, 待 合 同 经 营 期 满 后, 连 同 公 共 设 施 一 并 移 交 政 府 ; 实 现 抵 押 权 后 改 变 项 目 性 质 应 该 以 有 偿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依 法 办 理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不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项 目, 以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租 金 收 入 参 照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以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以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作 为 出 资 人, 制 定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案, 经 市 县 25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二 十 一 ) 完 善 财 税 支 持 政 策 积 极 探 索 财 政 资 金 撬 动 社 会 资 金 和 金 融 资 本 参 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的 有 效 方 式 中 央 财 政 出 资 引 导 设 立 中 国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融 资 支 持 基 金,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方 参 与 项 目, 提 高 项 目 融 资 的 可 获 得 性 探 索 通 过 以 奖 代 补 等 措 施, 引 导 和 鼓 励 地 方 融 资 平 台 存 量 项 目 转 型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落 实 和 完 善 国 家 支 持 公 共 服 务 事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采 取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在 承 担 有 限 损 失 的 前 提 下, 与 具 有 投 资 管 理 经 验 的 金 融 机 构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并 通 过 引 入 结 构 化 设 计, 吸 引 更 多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 二 十 二 ) 做 好 金 融 服 务 金 融 机 构 应 创 新 符 合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特 点 的 金 融 服 务, 优 化 信 贷 评 审 方 式, 积 极 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提 供 融 资 支 持 鼓 励 开 发 性 金 融 机 构 发 挥 中 长 期 贷 款 优 势, 参 与 改 造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引 导 商 业 性 金 融 机 构 拓 宽 项 目 融 资 渠 道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运 营 主 体 在 资 本 市 场 通 过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定 向 票 据 等 市 场 化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鼓 励 项 目 公 司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等 鼓 励 社 保 资 金 和 保 险 资 金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创 新 运 用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股 权 投 资 计 划 项 目 资 产 支 持 计 划 等 多 种 方 式 参 与 项 目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走 出 去 项 目, 鼓 励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中 长 期 信 贷 支 持 依 托 各 类 产 权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为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多 元 化 规 范 化 市 场 化 的 退 出 渠 道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正 确 识 别 计 量 和 控 制 风 险,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原 则 支 持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融 资 六 组 织 实 施 ( 二 十 三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负 责 相 关 领 域 具 体 工 作, 加 强 对 地 方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财 政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政 策 沟 通 协 调 和 信 息 交 流,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教 育 科 技 民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农 业 商 务 文 化 卫 生 计 生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行 业 特 点, 积 极 运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探 索 完 善 相 关 监 管 制 度 体 系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已 有 规 划 和 各 地 实 际, 出 台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并 抓 好 落 实 ;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推 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落 地 实 施 ( 二 十 四 )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大 力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加 快 形 成 政 府 部 门 高 校 26

企 业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的 机 制 鼓 励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加 大 人 才 培 训 力 度, 开 展 业 务 人 员 培 训,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政 府 统 筹 内 部 机 构 改 革 需 要, 进 一 步 整 合 专 门 力 量, 承 担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推 广 职 责,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和 能 力 ( 二 十 五 ) 搭 建 信 息 平 台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切 实 履 行 规 划 指 导 识 别 评 估 咨 询 服 务 宣 传 培 训 绩 效 评 价 信 息 统 计 专 家 库 和 项 目 库 建 设 等 职 责, 建 立 统 一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公 开 透 明 有 序 推 进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是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的 重 要 意 义,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共 同 抓 好 落 实 财 政 部 要 强 化 统 筹 协 调,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和 跟 踪 分 析,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27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改 投 资 2014 272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 号 ) 有 关 要 求,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投 资, 增 强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能 力, 促 进 调 结 构 补 短 板 惠 民 生, 现 就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一 充 分 认 识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是 指 政 府 为 增 强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能 力 提 高 供 给 效 率,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购 买 服 务 股 权 合 作 等 方 式, 与 社 会 资 本 建 立 的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分 担 及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有 利 于 创 新 投 融 资 机 制, 拓 宽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渠 道, 增 强 经 济 增 长 内 生 动 力 ; 有 利 于 推 动 各 类 资 本 相 互 融 合 优 势 互 补, 促 进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发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 有 利 于 理 顺 政 府 与 市 场 关 系,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二 准 确 把 握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主 要 原 则 ( 一 ) 转 变 职 能, 合 理 界 定 政 府 的 职 责 定 位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对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政 府 要 牢 固 树 立 平 等 意 识 及 合 作 观 念, 集 中 力 量 做 好 政 策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市 场 监 管 和 指 导 服 务, 从 公 共 产 品 的 直 接 提 供 者 转 变 为 社 会 资 本 的 合 作 者 以 及 PPP 项 目 的 监 管 者 ( 二 ) 因 地 制 宜, 建 立 合 理 的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通 过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核 定 价 费 标 准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明 确 排 他 性 约 定 等, 稳 定 社 会 资 本 收 益 预 期 加 强 项 目 成 本 监 测, 既 要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性, 又 要 防 止 不 合 理 让 利 或 利 益 输 送 ( 三 ) 合 理 设 计, 构 建 有 效 的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按 照 风 险 收 益 对 等 原 则, 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间 合 理 分 配 项 目 风 险 原 则 上,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营 风 险 由 社 会 资 本 承 担, 法 律 政 策 调 整 风 险 由 政 府 承 担,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由 双 方 28

共 同 承 担 ( 四 ) 诚 信 守 约, 保 证 合 作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平 等 协 商 依 法 合 规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权 责 明 确 规 范 高 效 的 原 则 订 立 项 目 合 同 合 同 双 方 要 牢 固 树 立 法 律 意 识 契 约 意 识 和 信 用 意 识, 项 目 合 同 一 经 签 署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无 故 违 约 必 须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五 ) 完 善 机 制, 营 造 公 开 透 明 的 政 策 环 境 从 项 目 选 择 方 案 审 查 伙 伴 确 定 价 格 管 理 退 出 机 制 绩 效 评 价 等 方 面, 完 善 制 度 设 计, 营 造 良 好 政 策 环 境, 确 保 项 目 实 施 决 策 科 学 程 序 规 范 过 程 公 开 责 任 明 确 稳 妥 推 进 三 合 理 确 定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项 目 范 围 及 模 式 ( 一 ) 项 目 适 用 范 围 PPP 模 式 主 要 适 用 于 政 府 负 有 提 供 责 任 又 适 宜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公 共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类 项 目 燃 气 供 电 供 水 供 热 污 水 及 垃 圾 处 理 等 市 政 设 施,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交 通 设 施, 医 疗 旅 游 教 育 培 训 健 康 养 老 等 公 共 服 务 项 目, 以 及 水 利 资 源 环 境 和 生 态 保 护 等 项 目 均 可 推 行 PPP 模 式 各 地 的 新 建 市 政 工 程 以 及 新 型 城 镇 化 试 点 项 目, 应 优 先 考 虑 采 用 PPP 模 式 建 设 ( 二 ) 操 作 模 式 选 择 1. 经 营 性 项 目 对 于 具 有 明 确 的 收 费 基 础, 并 且 经 营 收 费 能 够 完 全 覆 盖 投 资 成 本 的 项 目, 可 通 过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采 用 建 设 运 营 移 交 (BOT)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移 交 (BOOT) 等 模 式 推 进 要 依 法 放 开 相 关 项 目 的 建 设 运 营 市 场, 积 极 推 动 自 然 垄 断 行 业 逐 步 实 行 特 许 经 营 2. 准 经 营 性 项 目 对 于 经 营 收 费 不 足 以 覆 盖 投 资 成 本 需 政 府 补 贴 部 分 资 金 或 资 源 的 项 目, 可 通 过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附 加 部 分 补 贴 或 直 接 投 资 参 股 等 措 施, 采 用 建 设 运 营 移 交 (BOT)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BOO) 等 模 式 推 进 要 建 立 投 资 补 贴 与 价 格 的 协 同 机 制, 为 投 资 者 获 得 合 理 回 报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3.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对 于 缺 乏 使 用 者 付 费 基 础 主 要 依 靠 政 府 付 费 回 收 投 资 成 本 的 项 目,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采 用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BOO) 委 托 运 营 等 市 场 化 模 式 推 进 要 合 理 确 定 购 买 内 容, 把 有 限 的 资 金 用 在 刀 刃 上, 切 实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三 ) 积 极 开 展 创 新 各 地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及 项 目 特 点, 积 极 探 索 大 胆 创 新, 通 过 建 立 合 理 的 使 用 者 付 费 机 制 等 方 式, 增 强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能 力, 并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PPP 模 式, 切 实 提 高 项 目 运 作 效 率 29

四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工 作 机 制 ( 一 ) 健 全 协 调 机 制 按 照 部 门 联 动 分 工 明 确 协 同 推 进 等 要 求, 与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协 调 推 进 机 制, 推 动 规 划 投 资 价 格 土 地 金 融 等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形 成 合 力, 保 障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 二 ) 明 确 实 施 主 体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的 相 关 要 求, 明 确 相 应 的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运 营 公 司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政 府 授 权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PPP 项 目 的 前 期 评 估 论 证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合 作 伙 伴 选 择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以 及 合 作 期 满 移 交 等 工 作 ( 三 ) 建 立 联 审 机 制 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可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PPP 项 目 的 联 审 机 制, 从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及 合 规 性 PPP 模 式 的 适 用 性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以 及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等 方 面, 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可 行 性 评 估, 确 保 物 有 所 值 审 查 结 果 作 为 项 目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规 范 价 格 管 理 按 照 补 偿 成 本 合 理 收 益 节 约 资 源 以 及 社 会 可 承 受 的 原 则, 加 强 投 资 成 本 和 服 务 成 本 监 测, 加 快 理 顺 价 格 水 平 加 强 价 格 行 为 监 管, 既 要 防 止 项 目 法 人 随 意 提 价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不 合 理 获 利, 又 要 规 范 政 府 价 格 行 为, 提 高 政 府 定 价 调 价 的 科 学 性 和 透 明 度 ( 五 ) 提 升 专 业 能 力 加 强 引 导, 积 极 发 挥 各 类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PPP 项 目 的 资 产 评 估 成 本 核 算 经 济 补 偿 决 策 论 证 合 同 管 理 项 目 融 资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提 高 项 目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项 目 管 理 的 专 业 性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效 率 加 强 PPP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培 养 专 业 队 伍 和 人 才 五 加 强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的 规 范 管 理 ( 一 ) 项 目 储 备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按 照 项 目 合 理 布 局 政 府 投 资 有 效 配 置 等 原 则, 切 实 做 好 PPP 项 目 的 总 体 规 划 综 合 平 衡 和 储 备 管 理 从 准 备 建 设 的 公 共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中, 及 时 筛 选 PPP 模 式 的 适 用 项 目, 按 照 PPP 模 式 进 行 培 育 开 发 各 省 区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建 立 PPP 项 目 库, 并 从 2015 年 1 月 起,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按 月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1) ( 二 ) 项 目 遴 选 会 同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及 时 从 项 目 储 备 库 或 社 会 资 本 提 出 申 请 的 潜 在 项 目 中 筛 选 条 件 成 熟 的 建 设 项 目,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并 提 交 联 审 机 制 审 查, 明 确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经 营 服 务 标 准 投 资 概 算 构 成 投 资 回 报 方 式 价 格 确 定 及 调 价 方 式 财 政 补 贴 及 财 政 承 诺 等 核 心 事 项 ( 三 ) 伙 伴 选 择 实 施 方 案 审 查 通 过 后, 配 合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实 施 机 30

构,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多 种 方 式, 公 平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管 理 经 验 专 业 能 力 融 资 实 力 以 及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的 社 会 资 本 作 为 合 作 伙 伴 ( 四 ) 合 同 管 理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和 社 会 资 本 依 法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明 确 服 务 标 准 价 格 管 理 回 报 方 式 风 险 分 担 信 息 披 露 违 约 处 罚 政 府 接 管 以 及 评 估 论 证 等 内 容 各 地 可 参 考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通 用 合 同 指 南 ( 见 附 件 2), 细 化 完 善 合 同 文 本, 确 保 合 同 内 容 全 面 规 范 有 效 ( 五 ) 绩 效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加 强 工 程 质 量 运 营 标 准 的 全 程 监 督, 确 保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质 量 效 率 和 延 续 性 鼓 励 推 进 第 三 方 评 价, 对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以 及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作 为 价 费 标 准 财 政 补 贴 以 及 合 作 期 限 等 调 整 的 参 考 依 据 项 目 实 施 结 束 后, 可 对 项 目 的 成 本 效 益 公 众 满 意 度 可 持 续 性 等 进 行 后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完 善 PPP 模 式 制 度 体 系 的 参 考 依 据 ( 六 ) 退 出 机 制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或 违 约 事 件 导 致 项 目 提 前 终 止 时,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要 及 时 做 好 接 管, 保 障 项 目 设 施 持 续 运 行, 保 证 公 共 利 益 不 受 侵 害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期 满 后, 要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移 交 形 式 移 交 内 容 和 移 交 标 准,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验 收 资 产 交 割 等 工 作, 妥 善 做 好 项 目 移 交 依 托 各 类 产 权 股 权 交 易 市 场, 为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多 元 化 规 范 化 市 场 化 的 退 出 渠 道 六 强 化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政 策 保 障 ( 一 ) 完 善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深 化 价 格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对 于 涉 及 中 央 定 价 的 PPP 项 目, 可 适 当 向 地 方 下 放 价 格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依 规 为 准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项 目 配 置 土 地 物 业 广 告 等 经 营 资 源, 为 稳 定 投 资 回 报 吸 引 社 会 投 资 创 造 条 件 ( 二 ) 加 强 政 府 投 资 引 导 优 化 政 府 投 资 方 向, 通 过 投 资 补 助 基 金 注 资 担 保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多 种 方 式, 优 先 支 持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的 项 目 合 理 分 配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优 先 保 障 配 套 投 入, 确 保 PPP 项 目 如 期 高 效 投 产 运 营 ( 三 ) 加 快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并 联 审 批 机 制, 在 科 学 论 证 遵 守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加 快 推 进 规 划 选 址 用 地 预 审 环 评 审 批 审 批 核 准 等 前 期 工 作 协 助 项 目 单 位 解 决 前 期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协 调 落 实 建 设 条 件, 加 快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 四 ) 做 好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财 务 顾 问 融 资 顾 问 银 团 31

贷 款 等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全 程 参 与 PPP 项 目 的 策 划 融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鼓 励 项 目 公 司 或 合 作 伙 伴 通 过 成 立 私 募 基 金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者 发 行 债 券 等 多 种 方 式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七 扎 实 有 序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一 ) 做 好 示 范 推 进 各 地 可 选 取 市 场 发 育 程 度 高 政 府 负 债 水 平 低 社 会 资 本 相 对 充 裕 的 市 县, 以 及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项 目,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大 力 宣 传, 发 挥 好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 选 取 部 分 推 广 效 果 显 著 的 省 区 市 和 重 点 项 目, 总 结 典 型 案 例, 组 织 交 流 推 广 ( 二 ) 推 进 信 用 建 设 按 照 诚 信 践 诺 的 要 求, 加 强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保 障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顺 利 推 进 政 府 要 科 学 决 策, 保 持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依 法 行 政, 防 止 不 当 干 预 和 地 方 保 护 ; 认 真 履 约, 及 时 兑 现 各 类 承 诺 和 合 同 约 定 社 会 资 本 要 守 信 自 律, 提 高 诚 信 经 营 意 识 ( 三 ) 搭 建 信 息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并 切 实 发 挥 好 信 息 平 台 的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可 以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搭 建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公 开 PPP 项 目 的 工 作 流 程 评 审 标 准 项 目 信 息 实 施 情 况 咨 询 服 务 等 相 关 信 息, 保 障 信 息 发 布 准 确 及 时 审 批 过 程 公 正 透 明 建 设 运 营 全 程 监 管 ( 四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大 力 宣 传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总 结 典 型 案 例,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通 过 舆 论 引 导, 培 育 积 极 的 合 作 理 念, 建 立 规 范 的 合 作 机 制, 营 造 良 好 的 合 作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市 场 和 社 会 资 本 的 合 力 作 用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是 创 新 投 融 资 机 制 的 重 要 举 措,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实 施 办 法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部 署, 认 真 做 好 PPP 项 目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等 工 作,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推 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顺 利 实 施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2014 年 12 月 2 日 3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推 进 开 发 性 金 融 支 持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改 投 资 2015 44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各 分 行 : 为 落 实 国 务 院 领 导 关 于 切 实 保 障 重 点 投 入 运 用 融 资 机 制 放 大 效 应 的 批 示 精 神,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创 新 重 点 领 域 投 融 资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投 资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0 号 ) 以 及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投 资 2014 2724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现 就 推 进 开 发 性 金 融 支 持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省 ( 区 市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推 进 PPP 工 作, 认 真 做 好 PPP 项 目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及 跟 踪 指 导 ;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破 除 行 业 垄 断, 积 极 营 造 良 好 合 作 环 境 ; 要 加 强 PPP 项 目 库 建 设, 坚 持 按 月 调 度 分 析, 加 快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二 各 省 ( 区 市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积 极 引 入 外 资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中 央 企 业 地 方 国 企 等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灵 活 运 用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贷 款 发 行 债 券 等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推 进 建 立 多 元 化 可 持 续 的 PPP 项 目 资 金 保 障 机 制 三 各 省 ( 区 市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开 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的 沟 通 合 作, 及 时 共 享 PPP 项 目 信 息 及 调 度 情 况, 协 调 解 决 项 目 融 资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快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等 前 期 工 作, 协 调 落 实 建 设 条 件, 为 融 资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创 造 条 件 四 开 发 银 行 充 分 发 挥 开 发 性 金 融 的 中 长 期 融 资 优 势 及 引 领 导 向 作 用, 积 极 为 各 地 的 PPP 项 目 建 设 提 供 投 资 贷 款 债 券 租 赁 证 券 等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并 联 合 其 他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以 银 团 贷 款 委 托 贷 款 等 方 式, 努 力 拓 宽 PPP 项 目 的 融 资 渠 道 五 开 发 银 行 积 极 提 供 规 划 咨 询 融 资 顾 问 财 务 顾 问 等 服 务, 提 前 介 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