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L-CPP-OBP-TP-P03-05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規 劃 委 外 服 務 案 92 年 4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細 部 流 程 規 劃 之 第 一 次 報 告 版 次 :1.02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六 日
目 錄 1. 九 十 二 年 度 創 新 E 化 服 務 規 劃 總 論... 1 1.1 創 新 E 化 服 務 規 劃 緣 起 與 背 景... 1 1.2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服 務 對 象... 1 1.3 規 劃 目 標... 1 1.4 規 劃 架 構... 2 1.4.1 創 新 e 化 服 務 各 年 度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2 1.4.2 規 劃 架 構 參 考... 2 1.5 規 劃 方 法... 2 1.5.1 領 域 知 識 充 實... 2 1.5.2 業 務 需 求 分 析... 3 1.5.3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4 1.6 規 劃 步 驟... 5 1.6.1 準 備 階 段... 5 1.6.2 評 估 階 段... 7 1.6.3 規 劃 階 段... 8 1.7 規 劃 內 容... 10 1.7.1 九 十 二 年 度 內 容 與 範 圍... 10 1.7.2 第 一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 10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i
1.7.3 第 二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 12 1.7.4 第 三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 12 1.8 適 用 對 象... 12 1.9 國 外 E 化 服 務... 12 1.9.1 觀 光 服 務... 13 1.9.2 求 才 服 務... 16 1.9.3 醫 療 服 務... 19 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23 2.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概 述... 23 2.1.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24 2.1.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25 2.1.3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25 2.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27 2.2.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27 2.2.2 服 務 使 用 者... 28 2.2.3 服 務 提 供 者... 28 2.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28 2.3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29 2.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29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ii
2.3.2 相 關 產 業... 33 2.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37 2.3.4 觀 光 服 務 使 用 者... 40 2.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42 2.4.1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42 2.4.2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43 2.4.3 網 路 購 物... 44 2.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44 2.5.1 觀 光 局 業 務 組... 44 2.6 流 程 分 析... 54 2.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54 2.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56 2.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57 2.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57 2.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57 2.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59 2.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59 2.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59 2.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59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iii
2.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60 2.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60 2.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60 2.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60 2.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61 2.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61 2.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61 2.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61 2.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61 2.10.1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61 2.10.2 住 宿 預 訂... 62 2.10.3 導 覽 服 務 的 預 約... 62 2.10.4 遊 樂 區 門 票 預 購... 63 2.10.5 物 品 採 購... 63 2.10.6 整 體 分 析... 63 2.11 建 議... 64 2.11.1 階 段 性 發 展 建 議... 64 2.11.2 其 他 建 議... 66 2.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66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iv
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68 3.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概 述... 68 3.1.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68 3.1.2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69 3.1.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69 3.2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70 3.2.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71 3.2.2 服 務 使 用 者... 71 3.2.3 服 務 提 供 者... 72 3.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72 3.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72 3.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73 3.3.2 相 關 產 業... 85 3.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87 3.3.4 服 務 使 用 者... 88 3.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92 3.4.1 求 才 登 記 情 境... 92 3.4.2 求 才 搜 尋 情 境... 93 3.4.3 求 職 登 記 情 境... 94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v
3.4.4 求 職 搜 尋 情 境... 94 3.4.5 國 家 考 試 與 民 間 証 照 相 關 考 試 公 告... 94 3.4.6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95 3.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96 3.5.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96 3.5.2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97 3.6 流 程 分 析... 98 3.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98 3.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102 3.6.3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104 3.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107 3.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107 3.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107 3.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108 3.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108 3.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110 3.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110 3.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111 3.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112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vi
3.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112 3.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112 3.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112 3.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113 3.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113 3.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113 3.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113 3.10.1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方 式... 113 3.10.2 創 新 e 化 服 務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正 確 性 高... 114 3.10.3 關 聯 機 關... 114 3.10.4 人 才 庫 系 統 成 熟 度 考 量... 114 3.10.5 經 費 預 算... 114 3.10.6 人 力 編 制... 115 3.10.7 修 法 配 合... 115 3.11 建 議... 115 3.11.1 第 一 階 段 規 劃 重 點... 115 3.11.2 第 二 階 段 規 劃 重 點... 116 3.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116 4.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117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vii
4.1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概 述... 117 4.1.1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118 4.1.2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118 4.1.3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119 4.2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119 4.2.1 戶 政 服 務... 119 4.2.2 服 務 使 用 者... 120 4.2.3 服 務 提 供 者... 120 4.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120 4.3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121 4.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121 4.3.2 服 務 使 用 者... 127 4.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128 4.4.1 民 眾 線 上 登 錄 申 請 資 料... 129 4.4.2 民 眾 線 上 繳 付 規 費... 129 4.4.3 查 驗 相 關 憑 證... 129 4.4.4 更 新 戶 籍 資 料... 129 4.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129 4.5.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130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viii
4.5.2 業 務 內 容... 131 4.5.3 業 務 表 單... 138 4.5.4 業 務 申 辦 程 序... 140 4.5.5 業 務 量 統 計... 140 4.5.6 外 部 機 關 對 戶 政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141 4.5.7 戶 政 機 關 對 外 機 關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144 4.6 流 程 分 析... 144 4.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144 4.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150 4.6.3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154 4.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157 4.7.1 網 路 申 辦 之 障 礙... 157 4.7.2 異 地 申 辦 之 障 礙... 158 4.7.3 存 留 正 本 紙 本 佔 空 間... 158 4.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158 4.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158 4.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160 4.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161 4.9 戶 政 E 網 通 計 畫 現 況 分 析... 161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ix
4.9.1 便 民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161 4.9.2 戶 役 政 業 務 異 地 申 辦 服 務... 162 4.10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162 4.10.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162 4.10.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163 4.10.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164 4.10.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164 4.10.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164 4.10.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164 4.10.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165 4.10.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165 4.11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165 4.11.1 整 體 可 行 性 分 析 標 準... 165 4.11.2 配 合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完 成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166 4.11.3 全 面 性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之 提 供 服 務... 166 4.12 建 議... 167 4.12.1 階 段 性 發 展 建 議... 167 4.12.2 其 他 建 議... 169 4.13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169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
5.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170 5.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概 述... 170 5.1.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目 的... 171 5.1.2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目 標... 171 5.1.3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內 容... 171 5.2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175 5.2.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176 5.2.2 服 務 使 用 者... 176 5.2.3 服 務 提 供 者... 176 5.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176 5.3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177 5.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177 5.3.2 相 關 產 業... 184 5.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184 5.3.4 服 務 使 用 者... 190 5.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195 5.4.1 醫 療 疑 問 諮 詢 ( 病 症 諮 詢 系 統 ) 與 衛 生 教 育... 195 5.4.2 醫 院 診 所 門 診 資 訊 查 詢 與 掛 號 預 約... 195 5.4.3 線 上 預 防 接 種 通 知 / 防 癌 篩 檢 通 知... 196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i
5.4.4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通 報... 197 5.4.5 轉 診 及 互 通 檢 查 檢 驗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198 5.4.6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199 5.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200 5.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 5.5.2 中 央 健 保 局... 203 5.6 流 程 分 析... 205 5.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205 5.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206 5.6.3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211 5.6.4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211 5.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214 5.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214 5.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214 5.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215 5.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218 5.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218 5.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218 5.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219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ii
5.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220 5.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220 5.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221 5.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221 5.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221 5.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221 5.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222 5.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222 5.10.1 單 一 網 路 掛 號 中 心... 222 5.10.2 台 灣 e 醫 院 的 衛 生 保 健 資 訊, 醫 療 諮 詢... 223 5.10.3 慢 性 病 服 藥 領 藥 回 診 通 知 :... 223 5.10.4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223 5.10.5 運 用 共 通 平 台 整 合 通 報 系 統... 223 5.10.6 運 用 共 通 平 台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鍵 定 作 業 流 程... 224 5.10.7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傳 給 當 事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單 位... 224 5.11 建 議... 224 5.11.1 優 先 建 置 項 目... 224 5.11.2 第 二 階 段... 224 5.11.3 第 三 階 段... 226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iii
5.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226 附 件 一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才 求 職 比 較 資 料... 227 附 件 二 青 輔 會 登 記 表... 230 附 件 三 勞 委 會 登 記 表... 237 附 件 四 衛 生 署 統 計 資 料... 241 附 件 五 衛 生 署 開 發 之 公 用 性 系 統... 250 附 件 六 健 保 業 務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253 附 件 七 跨 機 關 資 料 分 享 與 傳 送 一 覽 表... 258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iv
圖 目 錄 圖 1 規 劃 步 驟 階 段 圖... 5 圖 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範 圍 圖... 27 圖 3 觀 光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29 圖 4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30 圖 5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39 圖 6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圖... 43 圖 7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圖... 43 圖 8 網 路 購 物 情 境 分 析 圖... 44 圖 9 旅 行 業 申 請 籌 設 註 冊 登 記 流 程 圖... 51 圖 10 觀 光 旅 館 籌 設 申 請 流 程 圖... 52 圖 11 民 宿 登 記 流 程 參 考 圖... 53 圖 12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流 程 圖... 55 圖 13 民 眾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流 程 圖... 56 圖 14 觀 光 局 台 灣 觀 光 資 訊 網 系 統 架 構 圖... 59 圖 15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示 意 圖... 64 圖 16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範 圍 圖... 71 圖 17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73 圖 18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74 圖 19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75 圖 20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76 圖 21 考 選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77 圖 22 銓 敘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78 圖 23 人 事 行 政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80 圖 24 教 育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82 圖 25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84 圖 26 中 華 民 國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88 圖 27 求 才 登 記 情 境 圖... 93 圖 28 求 才 搜 尋 情 境 圖... 93 圖 29 求 職 登 記 情 境 圖... 94 圖 30 求 職 搜 尋 情 境 圖... 94 圖 31 國 家 考 試 院 與 民 間 証 照 相 關 考 試 公 告 情 境 圖... 95 圖 32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情 境 圖... 95 圖 33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圖... 99 圖 34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圖... 100 圖 35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圖... 101 圖 36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圖... 102 圖 37 未 來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103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v
圖 38 未 來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104 圖 39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106 圖 40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107 圖 41 勞 委 會 網 頁 服 務 與 集 中 資 料 庫... 109 圖 42 全 省 勞 委 會 就 業 服 務 系 統 示 意 圖... 109 圖 43 戶 政 服 務 範 圍 圖... 119 圖 44 戶 政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121 圖 45 戶 政 行 政 層 級 圖... 122 圖 46 縣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圖... 123 圖 47 整 體 服 務 情 境 圖... 129 圖 48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2 圖 49 死 亡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4 圖 50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5 圖 51 遷 徙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6 圖 52 更 改 姓 名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7 圖 53 初 補 換 領 身 份 證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8 圖 54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38 圖 55 現 行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流 程 圖... 145 圖 56 現 行 出 生 通 報 及 出 生 登 記 流 程 圖... 147 圖 57 現 行 遷 入 登 記 流 程 圖... 149 圖 58 改 善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151 圖 59 改 善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152 圖 60 改 善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153 圖 61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155 圖 62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156 圖 63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157 圖 64 戶 役 政 系 統 架 構 圖... 160 圖 65 衛 生 醫 療 與 保 險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175 圖 66 醫 療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177 圖 67 行 政 院 所 屬 衛 生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示 意 圖... 178 圖 68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180 圖 69 台 大 醫 院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183 圖 70 台 灣 醫 學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185 圖 71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等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187 圖 72 財 團 法 人 預 防 醫 學 基 金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188 圖 73 衛 生 教 育 與 醫 療 疑 問 諮 詢... 195 圖 74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與 保 險 情 境 圖... 196 圖 75 線 上 預 防 接 種 通 報 情 境 圖... 197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vi
圖 76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通 報 情 境 圖... 198 圖 77 轉 診 及 互 通 檢 查 檢 驗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情 境 圖... 199 圖 78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情 境 圖... 200 圖 79 現 行 掛 號 流 程 圖... 206 圖 80 未 來 線 上 掛 號 與 請 款 流 程 圖... 207 圖 81 未 來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圖... 208 圖 82 未 來 出 生 登 記 與 通 報 服 務 圖... 209 圖 83 未 來 電 子 病 例 與 轉 診 轉 檢 服 務 圖... 210 圖 84 未 來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圖... 211 圖 85 門 診 掛 號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212 圖 86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213 圖 87 出 生 通 報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214 圖 88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網 路 架 構 圖... 217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vii
表 目 錄 表 1 各 國 觀 光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13 表 2 各 國 求 才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16 表 3 各 國 醫 療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19 表 4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23 表 5 觀 光 關 係 者 彙 總 表... 33 表 6 國 內 旅 遊 分 析 表... 40 表 7 國 外 旅 遊 分 析 表... 42 表 8 台 灣 上 網 人 口 統 計 表... 58 表 9 目 前 家 中 的 連 網 方 式... 58 表 10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68 表 11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彙 總 表... 85 表 12 求 職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89 表 13 求 才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89 表 14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105 表 15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106 表 16 各 機 關 服 務 對 象... 111 表 17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117 表 18 關 係 者 彙 總 表... 127 表 19 戶 政 業 務 目 的 說 明 表... 131 表 20 北 市 十 四 個 戶 所 九 十 一 年 度 業 務 量 統 計 表... 140 表 21 外 機 關 使 用 戶 政 資 料 分 析 表... 141 表 22 戶 政 機 關 對 外 機 關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表... 144 表 23 出 生 登 記 角 色 表... 148 表 24 遷 徙 登 記 角 色 表... 149 表 25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154 表 26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155 表 27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156 表 28 外 機 關 戶 籍 謄 本 使 用 表... 166 表 29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170 表 30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彙 總 表... 184 表 31 服 務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190 表 32 民 國 九 十 年 度 醫 事 人 力 依 類 別 專 業 類 別 統 計 表 數 據... 194 表 3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數... 194 表 34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版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195 表 35 衛 生 署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內 容 表... 201 表 3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彙 編 表... 204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viii
表 37 門 診 掛 號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211 表 38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213 表 39 出 生 通 報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213 表 40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227 表 41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才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227 表 42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輔 導 就 業 人 數 比 較 表... 229 表 43 求 才 登 記 表... 230 表 44 求 職 登 記 表... 232 表 45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登 記 表... 235 表 46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職 表... 237 表 47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才 登 記 表... 239 表 48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241 表 49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歷 年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242 表 50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台 灣 地 區 昂 揚 或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統 計 表... 243 表 51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急 性 病 床 與 慢 性 病 床 服 務 統 計 數 量 ( 住 院 人 日 ) 表... 244 表 52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臺 灣 地 區 護 產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病 床 數 暨 人 員 數 表... 245 表 53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246 表 54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臺 灣 地 區 縣 市 別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概 況 列 表... 247 表 55 男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248 表 56 女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249 表 57 健 保 業 務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253 表 58 文 件 使 用 者 與 跨 機 關 列 表... 258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xix
1. 九 十 二 年 度 創 新 e 化 服 務 規 劃 總 論 1.1 創 新 e 化 服 務 規 劃 緣 起 與 背 景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目 標 在 於 充 分 運 用 資 訊 和 通 訊 科 技, 一 方 面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創 新 政 府 的 服 務, 一 方 面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品 質, 支 援 政 府 再 造, 邁 向 全 民 智 慧 型 政 府 為 推 動 跨 機 關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推 動 執 行 之 政 府 整 合 服 務 單 一 入 口 計 畫 方 案, 期 望 未 來 能 建 構 完 成 一 個 以 顧 客 導 向 為 主 軸 的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提 供 簡 易 便 捷 又 有 效 率 的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讓 民 眾 體 驗 網 路 替 代 馬 路 的 好 處, 同 時 帶 動 國 內 軟 體 產 業 技 術 昇 級, 創 造 軟 體 業 產 值, 達 到 三 贏 的 目 的 本 規 劃 案 依 循 政 府 整 合 服 務 單 一 入 口 計 畫 方 案 的 宗 旨, 運 用 創 新 e 化 服 務 精 神 與 前 瞻 思 維, 創 造 符 合 各 界 需 求 之 電 子 化 政 府 創 新 e 化 服 務 為 目 標 本 規 劃 案 攸 關 政 府 效 能 提 升 民 眾 滿 意 與 否, 需 由 專 業 與 經 驗 兼 備 之 團 隊 來 承 擔 本 專 案 團 隊 之 策 略 以 政 府 之 願 景 為 指 導 原 則, 完 整 地 考 量 政 府 單 位 民 眾 與 企 業 等 在 各 創 新 e 化 服 務 層 面 的 需 求, 並 且 融 入 企 業 流 程 改 造 精 神, 以 期 建 立 現 代 化 高 效 率 環 境, 提 高 國 家 競 爭 力 本 案 之 創 新 e 化 服 務 建 置 規 劃 是 針 對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訂 出 九 十 二 年 度 兩 項 及 四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優 先 建 置 項 目 本 報 告 書 主 要 說 明 九 十 二 年 度 四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智 慧 型 掛 號 暨 保 險 的 規 劃 方 案 及 相 關 溝 通 計 畫, 並 針 對 建 置 規 劃 階 段 期 間, 工 作 圈 成 員 組 織 及 相 關 對 外 溝 通 事 宜 詳 細 描 述 1.2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服 務 對 象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基 本 服 務 對 象 是 全 體 國 民 惟 針 對 個 別 的 服 務 項 目 或 許 有 條 件 限 制, 為 使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涵 蓋 面 更 完 整, 並 提 供 民 眾 及 機 關 人 員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 且 於 建 置 完 成 後, 推 出 宣 傳 推 廣 方 案, 讓 民 眾 及 機 關 能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電 子 化 政 府 及 本 服 務 應 用 內 容 1.3 規 劃 目 標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規 劃 是 由 民 眾 立 場 出 發, 整 合 現 有 資 源, 開 創 一 嶄 新 局 面 本 規 劃 目 標 詳 細 勾 勒 出 具 體 建 置 事 項, 包 括 作 業 流 程 訊 息 交 換 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
術 應 用 系 統 法 令 修 改 等 等 本 規 劃 可 作 為 內 部 專 案 成 員 取 得 服 務 規 劃 及 建 置 共 識 文 件, 且 讓 後 續 建 置 廠 商 瞭 解 本 服 務 計 畫 目 標 相 關 範 圍 及 規 劃 建 置 內 容, 並 作 為 系 統 開 發 建 置 之 藍 圖 1.4 規 劃 架 構 1.4.1 創 新 e 化 服 務 各 年 度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服 務 流 程 前 置 作 業 進 行 2)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展 開 3) 服 務 流 程 各 階 段 工 作 的 實 行 4) 細 部 流 程 規 劃 及 須 交 付 報 告 產 出 1.4.2 規 劃 架 構 參 考 1) 企 業 流 程 再 造 (BPR) 2) 資 策 會 軟 體 開 發 導 引 SDG 2.0 3) 資 策 會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導 引 ISPG 為 資 策 會 整 理 歷 年 軟 體 規 劃 開 發 建 置 及 測 試 及 大 型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維 運 的 導 引 1.5 規 劃 方 法 創 新 服 務 規 劃 之 工 作 主 要 可 分 三 階 段, 其 所 使 用 之 規 劃 方 法 1.5.1 領 域 知 識 充 實 創 新 服 務 項 目 領 域 充 實 之 方 法, 以 下 幾 點 說 明 : 1.5.1.1 資 料 蒐 集 來 源 1) 網 際 網 路 網 際 網 路 為 取 得 資 訊 最 容 易 之 方 法, 可 從 各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瞭 解 其 組 織 架 構 及 業 務 職 掌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法 規 業 務 資 料 項 ( 網 路 電 子 表 單 ) 2) 訪 談 藉 由 訪 談 主 管 首 長 有 助 取 得 政 策 面 之 資 訊, 作 為 將 來 規 劃 之 方 向, 與 基 層 業 務 人 員 或 資 訊 人 員 進 行 訪 談 對 需 求 細 節 有 極 大 的 幫 助 3) 基 本 知 識 書 籍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
從 教 科 書 中 獲 得 全 盤 之 知 識, 對 於 所 分 析 之 領 域 較 有 學 理 依 據 4) 相 關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5) 相 關 計 畫 擷 取 最 新 相 關 新 聞, 使 規 劃 之 內 容 不 至 於 與 現 實 脫 軌 探 討 相 關 執 行 中 或 規 劃 中 之 計 畫, 擷 取 經 驗 及 知 識, 使 規 劃 工 作 事 半 功 倍 1.5.1.2 分 析 方 式 1.5.2 業 務 需 求 分 析 使 用 服 務 範 圍 圖 (Context Diagram)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以 所 需 規 劃 之 主 體 為 中 心, 藉 由 資 料 流, 向 外 尋 找 關 聯 物 體, 描 述 其 服 務 之 範 圍 創 新 服 務 項 目 主 要 提 供 之 業 務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先 蒐 集 業 務 相 關 資 料, 進 而 進 行 分 析 : 1.5.2.1 資 料 蒐 集 與 進 行 訪 談 蒐 集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掌 蒐 集 業 務 項 目 及 目 的 蒐 集 業 務 表 單 蒐 集 業 務 關 聯 細 節 蒐 集 業 務 流 程 蒐 集 業 務 需 求 蒐 集 業 務 相 關 法 規 蒐 集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蒐 集 現 有 資 訊 軟 硬 體 1.5.2.2 分 析 方 法 與 服 務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訪 談, 蒐 集 業 務 現 況, 包 括 機 關 單 位 之 組 織 職 掌 業 務 內 容 業 務 關 聯 性 業 務 流 程 相 關 法 規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環 境 等 資 料, 對 於 所 蒐 集 之 業 務 資 訊, 分 析 其 業 務 需 求 作 業 需 求 表 單 項 目 需 求 以 及 法 規 面 之 需 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
1.5.2.2.1 分 析 需 求 項 目 彙 整 分 析 所 有 關 鍵 人 員 的 需 求 項 目, 並 定 義 那 些 是 需 要 或 期 望 的 彙 整 分 析 重 要 議 題 及 潛 在 問 題 並 加 入 相 關 關 鍵 人 員 參 與 討 論, 可 使 用 簡 報 操 作 劇 本 劇 本 審 查 雛 型 系 統 模 型 模 擬 或 新 技 術 展 示 等 方 法, 交 換 意 見 及 澄 清 重 大 議 題 1.5.2.2.2 訂 定 需 求 優 先 次 序 將 需 求 加 以 分 類, 例 如 : 功 能 性 與 非 功 能 性 衍 生 性 與 非 衍 生 性 易 變 性 與 非 易 變 性 等 類 別 同 時, 可 依 照 需 求 之 分 類 結 果, 來 進 行 相 對 應 之 使 用 者 的 分 類, 以 協 助 進 一 步 瞭 解 需 求 相 關 問 題 按 照 需 求 項 目 對 相 關 關 鍵 人 員 之 相 對 利 益 成 本 與 風 險, 來 計 算 與 排 列 客 戶 需 要 項 目 之 優 先 次 序 1.5.2.2.3 定 義 需 求 驗 證 與 確 認 的 要 求 1.5.3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1.5.3.1 資 料 蒐 集 指 派 適 當 人 選 審 查 並 確 認 需 求 規 格 規 劃 如 何 對 需 求 文 件 進 行 驗 證 與 確 認 分 析 現 有 之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分 析 資 料 項 分 析 資 訊 流 程 1.5.3.2 分 析 方 法 使 用 物 件 導 向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以 利 將 來 系 統 開 發 容 易 維 護 簡 單 建 立 操 作 概 念 及 劇 本 建 立 必 要 功 能 的 定 義 分 析 需 求 及 彙 整 與 製 作 需 求 規 格 審 查 需 求 規 格 確 認 需 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
1.6 規 劃 步 驟 規 劃 步 驟 分 三 個 主 要 階 段 : 準 備 階 段 評 估 階 段 以 及 規 劃 階 段 ( 本 案 不 包 含 建 置 部 份 ) 準 備 評 估 規 劃 建 置 現 況 分 析 機 關 相 關 計 畫 分 析 組 織 架 構 職 掌 分 析 業 務 內 容 流 程 分 析 資 訊 環 境 分 析 法 規 分 析 跨 機 關 協 調 確 認 Stakeholder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闡 明 服 務 遠 景 舉 辦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評 估 準 則 制 訂 政 策 性 準 則 快 速 交 付 準 則 服 務 可 見 度 準 則 整 合 複 雜 度 準 則 基 礎 建 設 準 則 業 務 量 準 則 國 外 經 驗 準 則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制 訂 跨 機 關 業 務 與 流 程 分 析 跨 機 關 業 務 關 聯 分 析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流 程 關 聯 分 析 組 織 及 資 源 需 求 分 析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服 務 流 程 可 行 性 資 訊 技 術 可 行 性 相 關 法 規 可 行 性 細 部 應 用 系 統 分 析 流 程 設 計 介 面 設 計 資 料 設 計 共 通 平 台 關 聯 分 析 訊 息 交 換 標 準 分 析 詮 釋 資 料 分 析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創 新 服 務 工 作 計 畫 相 關 變 革 計 畫 推 動 計 畫 經 費 計 畫 營 運 建 議 圖 1 規 劃 步 驟 階 段 圖 1.6.1 準 備 階 段 準 備 階 段 工 作 包 含 現 況 分 析 跨 機 關 協 調 工 作 服 務 項 目 評 估 準 則 訂 定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訂 定 等 主 要 四 項 工 作, 其 中 現 況 分 析 包 括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掌 分 析 相 關 業 務 內 容 與 流 程 分 析 資 訊 環 境 成 熟 度 分 析 等 工 作 項 目 1.6.1.1 現 況 分 析 在 進 行 規 劃 創 新 服 務 之 前, 對 服 務 相 關 機 關 組 織 業 務 資 訊 應 用 及 正 進 行 或 將 進 行 之 相 關 計 畫 等 現 況, 必 須 先 做 必 要 的 瞭 解, 以 利 後 續 創 新 服 務 之 設 計 不 致 重 複 或 偏 離 方 向, 其 詳 細 分 析 內 容 包 括 : 1) 機 關 進 行 之 相 關 計 畫 瞭 解 2)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掌 分 析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
3) 相 關 業 務 內 容 與 流 程 分 析 4) 資 訊 環 境 成 熟 度 分 析 5) 相 關 法 規 分 析 1.6.1.2 跨 機 關 協 調 工 作 創 新 e 化 各 項 服 務 之 特 性 為 整 合 跨 機 關 之 服 務, 在 整 個 創 新 服 務 產 出 過 程 中, 需 藉 助 不 同 機 關 的 不 斷 溝 通 與 協 調, 使 規 劃 之 服 務 為 可 行 且 為 實 際 之 需 求 其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與 步 驟 如 下 : 1) 確 認 服 務 相 關 關 係 者 (Stakeholders) 2) 組 成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確 認 工 作 成 員 機 關 各 所 需 扮 演 之 角 色 3) 闡 明 服 務 願 景, 使 相 關 關 係 者 瞭 解 服 務 未 來 之 發 展 4) 舉 辦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6.1.3 服 務 項 目 評 估 準 則 訂 定 依 據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五 年 三 十 六 項 服 務 之 規 劃, 其 建 置 範 圍 及 順 序 雖 已 確 定, 然 而, 各 服 務 項 目 經 詳 細 分 析, 以 及 考 量 時 程 及 環 境 等 限 制 條 件, 將 對 預 計 執 行 之 創 新 e 化 服 務 加 以 衡 量 並 建 議 其 順 序, 其 評 估 準 則 包 括 : 1) 策 略 性 準 則 原 已 透 過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評 估 且 確 定 之 創 新 服 務 項 目 及 範 圍 2) 快 速 交 付 性 準 則 評 估 此 服 務 項 目 是 否 簡 單 易 行, 可 藉 由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評 估 相 關 組 織 及 使 用 者 資 訊 環 境 或 法 規 準 備 就 緒 之 程 度 3) 服 務 可 見 度 準 則 評 估 此 服 務 項 目 是 否 有 效 益, 是 否 真 正 能 滿 足 民 眾 對 政 府 電 子 化 服 務 之 需 求, 評 估 其 服 務 對 民 眾 政 府 或 企 業 之 效 益 程 度 4) 整 合 複 雜 度 準 則 評 估 此 項 服 務 之 提 供 所 需 整 合 之 介 面 難 易 程 度 5) 基 礎 建 設 準 則 評 估 此 項 服 務 是 否 為 其 他 服 務 之 基 礎 建 設, 分 析 其 服 務 項 目 間 之 依 賴 性, 是 否 為 必 要 優 先 建 置 之 項 目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
6) 業 務 量 準 則 評 估 此 項 服 務 是 否 為 政 府 機 關 負 載 較 重 之 業 務, 可 透 過 電 子 化 服 務 改 善 流 程 以 達 最 大 之 效 率 7) 國 外 經 驗 準 則 藉 由 評 估 國 外 是 否 已 有 此 項 服 務 提 供, 可 參 考 決 定 此 項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與 必 行 性 1.6.1.4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訂 定 1.6.2 評 估 階 段 創 新 服 務 主 要 目 的 為 滿 足 民 眾 在 與 政 府 機 關 事 務 相 關 的 各 項 需 求, 對 於 民 眾 使 用 該 服 務 之 滿 意 度 評 估 考 量, 在 此 訂 定 各 相 關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以 利 作 為 服 務 建 置 之 依 據, 其 詳 細 訂 定 內 容 請 參 見 電 子 化 政 府 指 標 報 告 1.6.2.1 跨 機 關 業 務 與 流 程 需 求 分 析 在 完 成 準 備 階 段 工 作 後, 對 進 入 評 估 階 段 將 有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果, 瞭 解 各 關 聯 機 關 之 組 織 資 訊 系 統 及 其 他 現 況 後, 將 可 對 跨 機 關 業 務 之 關 聯 性 流 程 活 動 改 變 狀 況 所 需 資 源 進 行 評 估 1) 跨 機 關 業 務 關 聯 分 析 跨 機 關 業 務 關 聯 分 析, 分 析 內 容 包 括 服 務 相 關 之 業 務 法 規 組 織 等, 過 程 中 發 現 問 題 與 需 求, 針 對 遭 遇 之 問 題 藉 由 跨 機 關 協 調 工 作 進 行 討 論 與 溝 通 協 調 2)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分 析 創 新 服 務 流 程 之 細 節 活 動 內 容 輸 出 入 項 目 激 發 之 觸 媒, 藉 由 此 分 析 工 作 可 定 義 出 各 活 動 內 容 所 需 負 責 之 機 關 或 資 訊 系 統, 有 助 於 將 來 機 關 職 責 之 界 定 3) 流 程 關 聯 分 析 對 於 跨 機 關 流 程 進 行 詳 細 分 析 工 作, 將 流 程 再 造 方 法 引 入, 設 計 規 劃 流 程 圖 4) 組 織 及 資 源 配 置 需 求 分 析 創 新 服 務 特 性 為 提 供 跨 機 關 之 服 務, 因 此, 牽 涉 到 組 織 分 工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
權 限 等 問 題, 必 須 清 楚 的 定 義 流 程 中 各 機 關 之 分 工 此 分 析 工 作 將 詳 細 界 定 服 務 各 項 功 能 內 容 及 功 能 負 責 機 關, 分 析 結 果 將 有 助 於 各 機 關 人 力 預 算 軟 硬 體 設 備 預 算 之 安 排 1.6.2.2 服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可 從 服 務 流 程 資 訊 技 術 相 關 法 規 等 三 個 方 向 考 量,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1) 服 務 流 程 可 行 性 服 務 流 程 可 針 對 流 程 簡 化 程 度 對 民 眾 方 便 程 度 對 業 務 人 員 方 便 程 度 流 程 所 需 跨 機 關 數 目 等 與 流 程 相 關 因 素 考 量 2) 資 訊 技 術 可 行 性 資 訊 技 術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包 含 系 統 流 程 複 雜 度 與 原 資 訊 系 統 相 容 性 新 資 訊 技 術 導 入 評 估 資 訊 技 術 建 置 成 本 等 因 素 考 量 3) 法 規 可 行 性 1.6.3 規 劃 階 段 相 關 法 規 的 評 估 因 素 有 法 規 適 用 性 法 規 修 改 程 度 跨 機 關 相 關 法 規 配 套 措 施 等 部 分 考 量 在 完 成 評 估 階 段 工 作, 選 定 可 行 備 選 服 務 項 目 後, 可 進 入 規 劃 實 際 可 行 之 工 作 計 畫 規 劃 項 目 包 括 : 應 用 系 統 規 劃 平 台 需 求 規 劃 訊 息 交 換 標 準 規 劃 詮 釋 資 料 規 劃 工 作 時 程 規 劃 變 革 計 畫 規 劃 推 動 計 畫 規 劃 維 運 計 畫 規 劃 等 工 作 1.6.3.1 應 用 系 統 分 析 設 計 對 於 創 新 服 務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系 統 進 行 細 部 流 程 資 料 系 統 介 面 之 分 析 設 計, 其 進 行 方 式 如 1.5.4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所 述, 主 要 以 物 件 導 向 分 析, 以 UML 表 示 法 產 出 分 析 文 件, 內 容 包 括 : 1) 流 程 分 析 設 計 2) 介 面 分 析 設 計 3) 資 料 分 析 設 計 1.6.3.2 平 台 關 聯 分 析 創 新 e 化 服 務 是 在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之 下 提 供 給 民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
眾 或 企 業 便 民 之 服 務, 每 項 服 務 應 該 與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透 過 介 接 標 準 訂 定 一 個 符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規 範 的 介 接 方 式, 以 便 相 容 於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在 此 依 據 各 項 服 務 所 需 的 認 證 等 級 安 全 等 級 相 關 協 定 及 服 務 模 式 整 理 出 關 聯 表 作 為 細 部 規 格 需 求, 同 時, 提 供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整 合 服 務 之 參 考 1.6.3.3 訊 息 交 換 標 準 分 析 各 創 新 e 化 服 務 之 間 與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之 間, 甚 至 使 用 到 平 台 的 服 務, 例 如, 電 子 支 付 單 一 簽 入 等, 對 於 其 間 之 資 料 交 換 或 訊 息 交 換 格 式 標 準, 必 須 根 據 其 服 務 流 程 協 定 及 不 同 類 型, 並 作 為 訂 定 資 料 交 換 XML 綱 要 標 準 之 依 據 加 以 列 表 整 理, 1.6.3.4 詮 釋 資 料 分 析 創 新 服 務 整 合 跨 機 關 之 服 務, 所 牽 連 之 表 單 資 料 項 目 繁 多, 對 於 不 同 機 關 之 資 料 項 目 需 定 義 資 料 說 明 及 統 一 格 式 1.6.3.5 擬 定 實 施 計 畫 1) 創 新 服 務 計 畫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就 其 分 析 規 劃 結 果, 訂 定 階 段 性 工 作 事 項 內 容 應 負 責 之 機 關 單 位 應 完 成 之 時 程 2) 變 革 計 畫 定 義 變 革 管 理 之 相 關 活 動, 對 於 其 可 能 改 變, 加 以 衡 量 其 影 響 後, 針 對 影 響 部 分 設 計 相 關 獎 勵 制 度, 以 和 緩 變 革 帶 來 的 衝 擊 3) 推 動 計 畫 4) 經 費 計 畫 請 參 考 推 動 實 施 計 畫 報 告 對 於 各 項 創 新 服 務 之 建 置, 對 建 置 創 新 服 務 應 用 系 統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服 務 關 聯 機 關, 提 出 經 費 之 建 議, 其 內 容 包 括 軟 體 硬 體 設 備 其 他 週 邊 網 路 設 備 等 經 費 5) 營 運 方 式 建 議 對 於 不 同 的 考 量, 例 如 技 術 議 題 預 算 議 題 政 策 考 量 等 因 素, 建 議 此 創 新 服 務 項 目 之 營 運 方 式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
1.7 規 劃 內 容 1.7.1 九 十 二 年 度 內 容 與 範 圍 九 十 二 年 度 四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智 慧 型 掛 號 暨 保 險 的 規 劃 方 案 及 相 關 溝 通 計 畫, 並 針 對 建 置 規 劃 階 段 期 間, 工 作 圈 成 員 組 織 及 相 關 對 外 溝 通 事 宜 詳 細 描 述 1.7.2 第 一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 接 續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創 新 服 務 具 體 範 圍 報 告 書 中 明 確 指 出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智 慧 型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及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範 圍 與 其 具 體 服 務 事 項 本 規 劃 報 告 書 的 服 務 範 圍 有 下 列 諸 項 : 1.7.2.1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1) 戶 政 資 料 主 動 更 新 : 當 民 眾 在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後, 由 於 個 人 資 料 變 動 後 將 會 牽 涉 到 後 續 相 關 機 關 資 料 變 更 問 題 例 如 : 民 眾 在 線 上 變 更 姓 名 後, 系 統 將 會 主 動 更 新 戶 政 體 系 資 料 庫, 以 及 更 新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資 料 2) 新 生 兒 登 記 服 務 : 新 生 兒 登 記 主 要 將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的 文 件 電 子 化, 在 新 生 兒 初 生 後 及 傳 送 電 子 出 生 證 明 至 戶 政 機 關, 由 戶 政 機 關 通 知 父 母 辦 理 新 生 兒 線 上 登 記, 並 觸 發 辦 理 戶 籍 謄 本 與 兒 童 健 保 手 冊 等 相 關 程 序 3) 結 婚 註 冊 登 記 服 務 : 透 過 網 路 化 與 電 子 認 證 機 制, 使 更 改 配 偶 欄 位 資 料 自 動 化, 以 節 省 民 眾 親 自 現 場 辨 理 的 時 間, 增 加 申 辦 程 序 便 利 性 4) 離 婚 註 冊 登 記 服 務 : 透 過 電 子 認 證 機 制 加 以 網 路 化, 更 改 配 偶 欄 位 資 料, 以 節 省 民 眾 親 自 現 場 辨 理 的 時 間, 增 加 申 辦 程 序 便 利 性 1.7.2.2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1) 線 上 掛 號 系 統 的 提 供 : 雖 然 已 經 有 許 多 的 大 型 醫 療 院 所 已 經 提 供 線 上 掛 號 的 功 能, 然 而 仍 有 為 數 可 觀 的 醫 療 院 所 並 未 有 線 上 掛 號 的 服 務, 為 加 速 此 項 電 子 化 服 務 的 推 行, 應 先 行 發 展 建 置 一 個 標 準 的 線 上 掛 號 系 統, 提 供 給 仍 未 建 置 的 醫 療 院 所 使 用, 尤 其 是 地 區 級 以 上 的 大 型 醫 療 院 所 應 優 先 採 用, 如 此 一 來 可 以 加 速 其 電 子 化 服 務 的 建 置 流 程, 也 減 少 各 自 開 發 不 同 系 統 後 所 需 要 的 整 合 工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
作 2) 線 上 掛 號 系 統 的 整 合 : 對 於 現 有 數 個 醫 療 院 所 自 行 開 發 建 置 的 線 上 掛 號 系 統 應 加 以 規 劃 整 合, 如 此 才 能 作 到 一 個 窗 口 上 線 就 能 完 成 所 有 掛 號 手 續 的 設 計 理 念 例 如 : 本 來 預 定 掛 某 一 醫 院 的 某 一 科, 但 是 該 院 該 科 已 經 額 滿, 這 項 服 務 就 可 以 自 動 引 導 使 用 者 轉 掛 其 他 醫 院 相 同 的 科 目 3) 諮 詢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 民 眾 並 非 都 能 夠 在 身 體 感 到 有 所 不 適 之 時, 就 知 道 自 己 的 問 題 屬 於 哪 一 科, 因 此 就 醫 諮 詢 資 料 庫 或 機 制 的 建 立, 可 以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在 掛 號 時 的 疑 惑, 更 可 以 減 少 因 為 看 錯 醫 生 所 照 成 的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4) 院 所 系 統 和 保 險 業 系 統 之 連 結 : 建 立 醫 療 院 所 電 子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未 來 將 可 以 和 保 險 業 者 系 統 連 線, 以 方 便 民 眾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之 相 關 事 宜 1.7.2.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1) 政 府 就 業 機 會 的 整 合 : 將 政 府 相 關 之 軍 公 教 人 才 需 求 提 供 便 利 的 系 統 即 時 輸 入 需 求 職 缺, 其 中 包 含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聘 任 人 員 工 讀 生 義 工 及 志 工 臨 時 人 員 或 是 其 它 相 關 工 作 機 會, 可 以 讓 有 需 求 之 民 眾 線 上 即 時 的 找 到 相 關 信 息, 並 提 出 申 請 2) 與 民 間 相 同 服 務 整 合 : 實 務 上, 不 論 國 內 外 已 經 有 不 少 的 人 力 仲 介 機 構 提 供 相 似 的 服 務 若 能 有 效 的 結 合 利 用 這 些 民 間 資 源, 將 使 服 務 的 規 劃 建 置 更 有 效 率, 也 可 避 免 與 民 爭 利 所 帶 來 的 不 必 要 爭 議 ; 然 而 與 民 間 資 源 的 整 合 中, 亦 需 考 慮 到 公 平 性, 以 避 免 不 同 民 間 業 者 間 厚 此 薄 彼 的 爭 議 3) 公 開 各 種 考 試 : 建 立 考 試 資 料 庫, 供 民 眾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民 間 專 業 職 技 證 照 相 關 考 試 資 訊 如 : 考 試 的 科 目 時 間 考 試 資 格 等 4) 建 立 各 種 技 職 訓 練 資 料 庫 : 民 眾 可 查 閱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的 技 能 職 業 訓 練 服 務, 查 詢 相 關 技 職 訓 練 資 訊 1.7.2.4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1) 整 合 創 新 e 化 中 的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服 務 提 供 完 整 的 各 類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路 線 圖 和 相 關 資 訊 ( 如 班 次 時 刻 表 票 價 等 ) 是 民 眾 高 度 重 視 的 項 目, 其 牽 涉 機 關 相 當 廣 泛 包 含 有 交 通 部 鐵 路 局 各 航 空 公 司 各 縣 市 公 車 處 台 北 市 捷 運 局 民 間 客 運 業 者 銀 行 ( 未 來 的 高 雄 捷 運 局 高 速 鐵 路 局 ) 等 2) 不 同 主 題 的 諮 詢 功 能 提 供 : 一 個 友 善 的 使 用 者 介 面 的 系 統 設 計, 可 以 方 便 使 用 者 迅 速 而 有 效 的 找 到 所 需 的 資 訊, 也 將 大 幅 增 加 使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
用 率 對 於 旅 行 這 樣 的 主 題, 每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思 考 切 入 點, 可 能 是 從 旅 行 的 天 數 預 算 地 點 旅 行 性 質 時 間 等 各 式 各 樣 的 想 法, 如 何 讓 不 同 的 思 考 切 入 點, 都 能 在 系 統 介 面 上 找 到 相 對 應 的 入 口, 將 是 服 務 設 計 上 的 一 大 考 驗 3) 建 立 民 間 相 關 服 務 整 合 機 制 : 不 論 國 內 外, 已 經 有 不 少 的 民 間 線 上 旅 遊 網 提 供 相 似 的 部 分 服 務, 有 些 著 重 於 機 票 或 飯 店 的 預 訂 有 些 著 重 於 旅 遊 行 程 的 規 劃 及 套 裝 行 程 的 銷 售 若 能 建 立 民 間 相 關 服 務 整 合 機 制, 透 過 系 統 平 台 邀 請 民 間 業 者 加 入, 將 能 有 效 的 結 合 並 利 用 民 間 資 源, 使 服 務 的 規 劃 建 置 更 有 效 率, 也 可 避 免 與 民 爭 利 所 引 發 的 疑 慮 4) 行 銷 機 制 的 建 立 : 在 觀 光 旅 遊 中, 各 地 均 有 當 地 之 名 物 產 特 色 產 品 或 是 相 關 文 物 產 品 建 立 線 上 採 購 服 務, 不 但 可 以 推 廣 地 方 特 色, 增 加 地 方 財 源, 並 且 可 以 便 利 所 有 使 用 者 不 需 到 當 地 即 可 購 買 相 關 產 品 透 過 宅 配 或 郵 務 系 統 的 實 體 配 送 服 務, 即 可 完 整 建 置 行 銷 機 制 1.7.3 第 二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 1) 關 鍵 需 求 分 析 2) 實 體 資 料 關 係 3) 集 中 / 分 散 式 架 構 4) 系 統 架 構 5) 功 能 需 求 1.7.4 第 三 次 報 告 內 容 (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 1) 功 能 性 需 求 2) 非 功 能 性 需 求 3) 系 統 管 理 需 求 1.8 適 用 對 象 1.9 國 外 e 化 服 務 1) 本 專 案 成 員 與 業 主 2) 後 續 開 發 建 置 系 統 廠 商 3) 相 關 業 界 的 各 個 參 與 單 位 以 下 針 對 各 國 e-service 發 展 狀 況 分 析 彙 整 如 下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
1.9.1 觀 光 服 務 表 1 各 國 觀 光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澳 洲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www.atc.net.au trade events online ATC 每 年 都 會 協 調 並 參 與 許 多 的 澳 洲 旅 遊 局 (Australian 澳 洲 旅 遊 局 於 1999/2000 年 www.australia.com 旅 遊 網 站, 將 全 澳 國 際 貿 易 事 件, 可 Tourist 以 8890 萬 澳 元 聯 邦 中 央 州 及 地 經 由 此 處 得 知 相 關 的 事 件 Commission) 成 立 於 的 經 費, 在 報 章 雜 誌 電 方 旅 遊 委 員 會 網 站, 與 加 入 計 畫 的 video library ATC 將 澳 洲 的 景 1987, 隸 屬 於 視 各 類 出 版 業 者 產 品 依 照 地 色 城 市 人 們 的 聯 邦 政 府, 品 登 廣 告, 強 區 旅 遊 產 品 類 別 生 活 方 式 或 野 生 澳 洲 旅 遊 局 烈 促 銷 政 府 所 等 特 性 分 門 別 類 放 動 物 等 的 影 像 檔 將 在 未 來 的 提 供 的 服 務 置 於 放 置 的 資 料 包 放 在 網 路 上, 使 用 三 年 以 一 億 1999 年 本 網 站 括 該 公 司 基 本 資 者 經 過 註 冊 後, 可 五 千 萬 澳 元 網 頁 到 訪 率 比 料 標 誌 產 品 概 以 利 用 關 鍵 字 搜 促 銷 澳 洲 旅 上 年 增 加 述 影 像 圖 片 如 尋 之 遊, 發 展 一 套 166%, 在 1999 果 業 者 參 加 加 強 image library ATC 提 供 澳 洲 美 顧 客 關 係 年 已 經 有 220 級 行 銷 計 畫, 則 除 麗 景 色 的 圖 片, 使 管 理 系 統 個 國 家 人 民 進 了 可 以 獲 得 以 上 服 用 者 經 過 註 冊 (Customer 入 網 站 閱 覽 一 務 之 外, 還 可 在 讀 後, 需 付 一 筆 版 權 Relationship 費 用, 便 可 以 使 用 Management 千 九 百 萬 頁 次 旅 遊 資 訊, 預 者 搜 尋 時 優 先 顯 示 預 先 閱 覽 並 這 些 圖 片 Systems), 計 2000 年 網 頁 可 連 結 至 業 者 自 設 australia.com 提 供 8 種 不 同 的 語 把 目 前 網 路 言 版 本, 提 供 如 住 資 料 庫 單 向 宿 飲 食 天 氣 等 傳 輸 方 式 改 資 訊, 建 議 觀 光 客 良 為 一 對 一 到 訪 率 將 達 二 千 四 百 萬 頁 次 之 網 站 本 網 站 有 中 ( 繁 簡 體 ) 日 義 德 法 西 葡 八 種 語 言 版 本, 們 如 何 計 劃 他 們 的 澳 洲 行 雙 向 互 動 溝 通 模 式 系 含 括 世 界 主 要 使 用 語 言 meetings.aust 提 供 觀 光 客 一 些 統, 將 原 先 只 設 有 video library ralia 澳 洲 相 關 的 資 能 在 旅 遊 服 與 image library, 訊, 如 何 時 有 國 際 務 中 心 才 能 擁 有 超 過 七 萬 張 澳 會 議 展 覽 或 澳 洲 享 有 的 櫃 檯 洲 旅 遊 景 點 等 影 像 當 地 特 殊 節 慶 活 諮 詢 服 務 搬 資 料, 讓 業 者 以 最 動 上 網 際 網 路 優 惠 價 格 取 得 這 些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
media.australi a.com 提 供 8 種 不 同 語 言, 超 過 10000 種 不 同 的 旅 遊 網 頁, 讓 觀 光 客 能 得 到 在 澳 洲 最 棒 的 旅 行 方 式 為 促 銷 產 品 所 需 之 旅 遊 相 關 之 文 字 相 片 影 片 等 資 料 此 外, 還 有 現 成 的 套 裝 幻 燈 片 節 目 錄 影 帶 地 圖 卡 片 集 供 業 者 選 用 美 國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etravel 計 劃 的 任 務 是 促 進 聯 邦 政 府 內 部 etravel Program 目 前 還 沒 有 具 體 的 網 站 服 的 機 關 效 率 經 由 Management 共 通 自 動 的 方 式 Office(PMO) 務 但 可 以 至 http://egov.gsa. 將 現 存 之 旅 遊 管 理 資 源 充 實 其 內 為 etravel 的 gov 查 看 負 責 小 組, 直 etravel 最 新 的 容 並 且 統 一 管 接 對 The 狀 態 理, 因 此 各 機 關 可 President s 使 用 聯 邦 政 府 的 通 用 旅 遊 管 理 系 Management Agenda 報 統, 處 理 的 程 序 也 告, 最 上 層 的 將 會 簡 化 成 更 便 機 關 為 宜 更 有 效 率 的 運 general 作, 並 保 證 會 定 期 Services 的 更 新 Administratio n(gsa) GSA 選 擇 了 Northrop Grumman Mission Systems(NG MS) 與 Carlson Wagonlit Government Travel Inc. 兩 家 公 司 簽 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
了 10 年 的 契 約, 共 提 供 了 45 million 美 金, 希 望 它 們 能 提 供 點 對 點 與 聯 邦 政 府 機 關 線 上 的 旅 遊 管 理 服 務 ( 就 實 作 而 言 ), 預 計 將 能 減 少 在 旅 遊 管 理 上 50% 的 花 費 新 加 坡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ecitizen-tra 班 機 資 訊 班 機 航 線 時 刻 由 Ministry of 主 要 為 提 供 新 vel Town 表 購 物 與 用 餐 的 Transport 負 加 坡 國 人 出 國 相 關 資 訊 責 旅 遊 的 申 請 服 航 遊 資 訊 連 接 到 新 加 坡 郵 輪 中 心 務 與 即 時 相 關 訊 息, 非 為 吸 SARS 資 訊 連 接 到 新 加 坡 政 府 SARS 相 關 網 站 引 外 國 觀 光 客 的 網 站 領 事 館 服 務 依 照 不 同 的 服 務 連 結 至 新 加 坡 外 交 部 護 照 / 簽 證 申 請 連 結 到 新 加 坡 外 交 部 或 告 訴 人 民 如 何 申 請 護 照 新 加 坡 至 海 外 申 請 人 民 想 去 海 外 的 相 關 申 請 網 站 香 港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Discover Hong Kong 有 行 前 須 知 購 物 香 港 旅 遊 發 萬 象 美 食 天 堂 展 局 觀 光 覽 勝 文 化 歷 史 尋 禮 盛 事 表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的 首 要 使 命, 是 要 推 廣 香 港 為 全 球 提 供 很 仔 細 的 購 物 中 心 觀 光 市 集 熱 門 景 點 廟 宇 等 的 線 上 地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
演 互 動 園 地 會 議, 經 貿, 媒 體 往 內 地 交 通 熟 識 的 旅 遊 目 的 地, 提 升 旅 遊 業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貢 獻 提 供 五 種 不 同 的 語 言 ( 簡 體 中 文 繁 體 中 文 日 文 韓 文 英 文 ) 加 拿 大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Travel at Travel in 給 予 在 國 內 旅 行 Department 提 供 方 便 單 Home and Canada 的 建 議 並 且 會 連 of Foreign 一 窗 口 但 大 量 Abroad 結 到 加 拿 大 的 知 名 博 物 館 美 術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的 旅 遊 相 關 資 訊 給 加 拿 大 的 館 國 家 公 園 地 Trade 方 名 勝 等 Travel Abroad 出 國 旅 遊 的 相 關 資 料 可 能 會 遭 遇 的 問 題 危 機 入 境 需 知 等 人 民 未 來 將 會 增 加 主 題 式 旅 遊 的 地 圖 和 小 孩 子 旅 遊 的 內 容 ( 這 是 目 前 最 Living Abroad 工 作 讀 書 回 國 國 外 養 老 等 的 相 關 問 題 與 資 料 多 人 尋 問 的 議 題 ) 1.9.2 求 才 服 務 表 2 各 國 求 才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加 拿 大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Canada(HRDC)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
Employment Electronic Service Labour Exchange (ELE) Foreign Worker Services Job Bank Job Bank for Employers ELE 是 一 個 電 子 HRDC 化 求 職 求 才 的 服 務, 幫 助 民 眾 尋 找 適 合 的 工 作 ; 尋 找 適 合 此 工 作 的 人 才 提 供 免 費 且 全 年 無 休 的 線 上 工 作 配 對 服 務 (job matching); ELE 使 用 加 拿 大 世 界 著 名 的 National Occupations Classification (NOC) 系 統 來 進 行 雇 主 需 求 與 人 才 配 對 服 務 提 供 技 術 移 民 就 Citizenship 提 供 24 小 時 的 業 資 訊 藉 此 人 才 and 的 移 入, 幫 助 公 司 Immigration 線 上 資 訊 與 服 務 目 前 網 站 獲 得 新 商 業 契 機 Canada(CIC) 上 提 供 線 上 服 與 HRDC 務 有 : 地 址 變 更 服 務 查 詢 按 鍵 狀 態 服 務 提 供 全 國 性 ( 加 拿 HRDC 大 境 內 ) 的 工 作 覽 表 的 電 子 化 服 務 提 供 雇 主 發 佈 求 才 資 訊 到 Job Bank HRDC 線 上 服 務 ; 每 年 大 約 有 300,000~500,0 00 個 新 工 作 公 布 ; 平 均 每 個 時 間 點 有 超 過 30,000 個 工 作 被 閱 讀 ; 每 天 有 超 過 2,000 個 新 工 作 發 佈 提 供 快 速 免 費 且 全 年 無 休 的 線 上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
Labor Market Information Service 提 供 區 域 / 社 區 的 HRDC 詳 細 工 作 市 場 資 訊 提 供 特 定 的 工 作 市 場 的 趨 勢 與 機 會 的 分 析 與 人 力 仲 介 業 者 合 作, 包 括 業 界 教 育 界 以 及 地 方 或 省 政 府 確 保 民 眾 獲 得 有 品 質 的 工 作 市 場 資 訊 提 供 線 上 資 訊 服 務, 也 有 提 供 紙 本 產 品 服 務 美 國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OPM)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細 項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Recruitment One-Stop 提 供 聯 邦 政 府 工 作 的 資 訊 給 求 職 負 責 機 關 : Office of 2003/03 完 成 初 步 的 建 構 及 者 的 線 上 服 務 : 包 Personnel 服 務 上 線 使 用 括 線 上 工 作 搜 尋 線 上 投 送 履 Management (OPM) 後 續 的 建 置 仍 持 續 進 行 歷 應 徵 者 資 料 分 此 項 創 新 於 2003/08/04 完 析 以 及 線 上 查 詢 2003/01 啟 成 USAJOBS 狀 態 及 結 果 通 知 動, 至 今 已 投 的 升 級 並 上 線 入 480 萬 美 元 來 幫 助 加 速 聯 邦 任 用 程 序 自 動 化 澳 洲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and Workplace Relations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限 制 Australian JobSearch 為 一 免 費 的 負 責 機 關 : 根 據 ANZ Internet Jobs 缺 少 業 界 企 業 的 Job Search 線 上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Department of Survey 的 調 查, 在 2001 參 與 (JobSearch 提 供 給 求 職 者 雇 Employment and ~2002 年 度,JobSearch 瀏 覽 器 輸 入 行 數 ) 主 工 作 網 (job Workplace 網 站 平 均 每 天 約 公 布 的 限 制 以 及 數 據 network) 的 成 員 以 及 Relations 47,000 的 職 缺, 約 佔 了 機 下 載 檔 案 的 限 職 業 仲 介 業 者 使 用 經 費 : 建 置 經 費 38% 線 上 公 布 的 職 缺, 制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 求 職 : 提 供 全 國 有 3100 萬 澳 幣, 網 頁 存 取 率 大 約 為 9 百 預 計 成 本 1 年 內 萬 個 頁 面 / 每 週 失 業 員 工 恐 無 法 負 擔 網 路 存 取 成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
40,000 個 工 作 機 會, 回 收 另 外 還 有 同 時, 社 會 福 利 也 因 為 可 藉 由 職 業 地 點 JobSearch 的 使 用 便 利 求 職 求 才 的 服 務 以 區 域 號 碼 以 及 關 鍵 字 站 的 費 用 為 1466 及 縮 短 任 用 程 序 而 顯 著 來 查 詢 資 訊 每 20 分 萬 澳 幣, 另 外 還 的 增 加 鐘 更 新 一 次 有 其 他 維 護 教 履 歷 建 檔 : 允 許 求 職 育 訓 練 等 費 用 約 者 在 網 上 註 冊 並 建 履 1996 萬 澳 幣 歷 來 進 行 工 作 配 對, 並 提 供 給 潛 在 雇 主 閱 讀 求 職 者 可 經 由 E-mail 電 話 服 務 或 是 簡 訊 來 獲 知 配 對 結 果 刊 登 求 才 資 訊 : 提 供 給 雇 主 或 是 職 業 仲 介 來 刊 登 求 才 資 訊 求 才 : 幫 助 雇 主 依 據 求 才 條 件 來 篩 選 應 徵 履 歷 並 透 過 E-mail 來 進 行 後 續 的 聯 絡 工 作 harvest trail: 此 一 服 務 室 設 計 給 那 些 尋 找 季 節 性 工 作 的 民 眾 職 業 專 區 (specialized sub-site): 提 供 資 訊 業 政 府 國 防 等 職 缺 的 資 訊, 以 及 提 供 給 畢 業 生 和 相 關 活 動 的 資 訊 本 網 站 安 全 等 級 的 限 制 資 源 獲 得 的 發 展 限 制 1.9.3 醫 療 服 務 表 3 各 國 醫 療 e 化 服 務 一 覽 表 加 拿 大 :Health Canada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Canada Health 提 供 線 上 醫 療 資 Health Canada 於 2002 年 5 月 31 日 正 式 上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
Portal Service Transformation Service Improvement Initiative 訊 的 存 取 服 務, 最 終 目 標 為 提 供 一 站 式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此 項 創 新 乃 為 配 Health Canada 合 聯 邦 政 府 的 服 務 策 略 願 景, 提 供 一 個 服 務 管 道 的 整 合 服 務 此 項 創 新 的 目 的 Health Canada 乃 在 於 確 認 與 報 告 民 眾 滿 意 度 的 量 化 的 進 步 線 服 務, 為 孩 童 婦 女 了 年 人 乃 至 旅 遊 者 提 供 相 關 醫 療 的 資 訊, 旋 即 獲 選 為 政 府 最 受 歡 迎 的 的 政 策 之 一 從 2000 年 5 月 至 2003 年 1 月, 網 頁 點 選 數 由 28,155/ 每 月 攀 升 至 319, 111/ 每 月 ; 同 一 統 計 時 間, 參 觀 人 數 也 由 1,313 人 次 / 每 月 至 14,385 人 次 / 每 月 此 項 創 新 服 務 已 被 確 認, 由 Health Canada 繼 續 探 索 是 否 有 服 務 整 合 或 是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會 ( 例 如 : 電 子 醫 療 資 料 TeleHealth 服 務 以 及 疾 病 管 理 局 的 電 子 註 冊 服 務 ) 為 完 成 增 進 部 門 服 務 的 改 善, 有 六 項 主 要 的 服 務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服 務 包 括 : Canada Health Netwrok, it s your Health publicatios, Pest Management 1-800 Information System, Non-Insured Health Benefits Drug Exception Centre, Health Canada s General Enquiries Lines, and the 24/7 Emergency Call Management System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
HC Online Web Site Privacy and Security Strengthening the Federal Identity Communicating with Canadian Health Canada 網 Health Canada 站 包 含 了 大 量 的 資 訊 以 及 超 過 80,000 人 次 / 每 月 的 造 訪 人 數 為 了 配 合 政 府 線 上 資 訊 服 務 提 供 的 政 策,Health Canada 乃 進 行 網 站 再 造 的 計 畫, 為 提 供 民 眾 有 邏 輯 且 一 致 的 網 站 資 訊 以 及 服 務 為 了 推 廣 e-health Health Canada 線 上 服 務,Health Canada 警 覺 自 己 扮 演 一 個 個 人 醫 療 資 料 的 保 管 人 角 色, 因 此, 非 常 警 慎 的 看 待 這 個 公 信 力 的 議 題 從 新 設 計 網 站 以 Health Canada 配 合 政 府 的 Common Look and Feel( 為 加 拿 大 政 府 詮 釋 資 料 標 準 ) 策 略 E 服 務 相 關 的 推 廣 Health Canada 工 作 Health Canada 網 站 上 線 使 用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網 站 在 造 計 畫 仍 持 續 進 行 為 了 維 持 民 眾 與 此 私 人 醫 療 資 訊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關 係,Health Canada 乃 更 新 其 隱 私 政 策 程 序 並 展 開 員 工 訓 練 已 於 2002 年 12 月 完 成 網 站 轉 化 工 作 On-going project 美 國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
Consolidated Health Informatics 採 用 現 存 之 醫 HHS 療 資 訊 交 換 標 準 ( 包 括 辭 彙 以 及 訊 息 ), 使 聯 邦 醫 療 體 系 的 機 關 都 能 在 共 同 的 資 訊 技 術 架 構 下 使 用 相 同 的 表 示 方 法 建 立 政 府 部 門 的 醫 療 IT 委 員 會 確 認 24 各 目 標 領 域 的 資 料 與 訊 息 標 準 4 個 訊 息 以 及 1 個 辭 彙 標 準 以 應 用 於 政 府 部 門 ; 仍 有 其 他 的 辭 彙 標 準 正 在 審 核 中 共 有 23 個 聯 邦 機 關 / 部 門 參 與 並 同 意 在 其 醫 療 IT 架 構 上 使 用 相 同 的 標 準 定 期 與 產 業 界 會 面 英 國 :Department of Health 服 務 名 稱 服 務 內 容 組 織 與 資 源 應 用 與 成 效 最 佳 範 例 National Health NHS 為 僅 針 對 Department of Service(NHS) 病 人 需 求 的 服 Health Direct 務, NHS Direct 乃 擴 展 至 一 全 國 性 的 醫 療 診 所 服 務 主 要 之 目 的 乃 是 透 過 全 年 無 休 的 電 話 服 務 提 供 護 士 長 幫 助 以 及 建 議 透 過 NHS Direct call center 以 及 診 所 的 經 驗, 來 幫 助 發 展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如 NHS Choice, NHS Professional 目 前 NHS Direct 每 各 月 約 處 理 50 萬 通 電 話 服 務, 而 NHS Direct On-line 每 月 莫 約 處 理 50 萬 個 線 上 交 易 ; 使 NHS Direct 可 能 成 為 世 上 最 大 的 e-health 服 務 隨 著 NHS Direct 電 話 核 心 服 務 的 需 求 增 加,NHS Direct Online 將 會 扮 演 更 吃 重 的 角 色 來 負 責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醫 療 資 訊 以 及 建 議 NHS Direct 資 訊 服 務 未 來 將 計 畫 建 置 一 全 國 性 的 數 位 電 視 平 台 (digital TV platforms) 此 計 畫 預 計 於 2004 年 開 始 建 置, 將 會 提 供 病 症 與 醫 療 健 康 生 活 旅 遊 醫 療 資 訊 醫 療 與 安 全 建 議 以 及 詳 細 的 地 方 NHS 服 務 ( 包 括 診 療 時 間 ) 的 資 訊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
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2.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概 述 依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SSF-07 創 新 服 務 具 體 範 圍 暨 流 程 設 計 報 告 與 SSF-14 創 新 e 化 服 務 圖 解 中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內 容, 作 為 本 文 的 範 圍 與 規 劃 範 疇 本 報 告 遵 循 該 規 劃 報 告 書 的 服 務 範 圍 與 精 神,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若 原 規 劃 範 疇 有 不 適 用 之 處, 加 以 解 釋 若 優 先 次 序 有 調 整 之 處, 則 詳 細 說 明 之 以 下 先 針 對 本 報 告 所 提 的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服 務 項 目 作 一 個 彙 總 整 理, 並 於 此 次 報 告 ( 第 一 次 報 告 ) 和 之 後 的 報 告 探 討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和 需 求, 以 期 於 期 末 產 出 一 份 完 整 的 需 求 建 議 書 表 4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資 料 格 式 的 統 一 交 換 標 準 的 制 定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共 同 觀 光 資 源 查 詢 效 益 觀 光 服 務 基 本 建 設 資 料 格 式 統 一 化 後, 資 料 整 合 方 便 加 快 新 的 觀 光 系 統 開 發 與 整 合 建 立 觀 光 資 源 資 訊 交 換 便 利 跨 機 關 資 料 交 換 標 準 系 統 整 合 容 易 增 加 系 統 擴 充 性 觀 光 服 務 基 本 建 設 資 料 庫 Schema 統 一 加 快 系 統 整 合 與 擴 充 維 護 容 易 維 護 成 本 降 低 避 免 重 複 建 置 資 料 避 免 觀 光 資 料 重 複 提 供 民 眾 由 單 一 入 口 網 民 眾 可 由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查 詢 各 站, 即 可 查 尋 全 國 觀 光 縣 市 所 提 供 觀 光 資 料 資 訊 導 覽 預 約 提 供 民 眾 旅 遊 景 點 導 覽 預 約 服 務 民 眾 可 以 線 上 預 約 有 提 供 導 覽 服 務 的 單 位, 例 如 故 宮 博 物 院 國 家 公 園 等 等 民 眾 與 機 關 可 以 減 少 紙 本 往 返,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
縮 短 申 請 時 程 與 簡 化 程 序 住 宿 預 約 提 供 民 眾 線 上 訂 房 服 務 線 上 即 時 預 約, 節 省 時 間 門 票 預 售 提 供 民 眾 遊 樂 區 門 票 線 上 預 售 服 務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線 上 獲 知 空 房 狀 況, 節 省 電 話 查 詢 空 房 時 間 線 上 直 接 付 款, 節 省 轉 帳 確 認 等 程 序 預 先 購 買 門 票, 避 免 排 隊 等 待 觀 光 活 動 資 訊 的 內 容 管 增 加 各 縣 市 觀 光 活 動 曝 光 率, 吸 理 引 觀 光 客 前 往 參 與 民 眾 透 過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即 可 獲 知 全 國 的 觀 光 活 動 民 眾 可 自 行 規 劃 旅 遊 行 民 眾 藉 由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即 可 完 程 成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藉 由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與 建 議 行 程, 推 廣 比 較 不 知 名 的 觀 光 景 點,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宣 導 旅 遊 應 知, 加 強 國 人 旅 遊 知 識 藉 由 提 供 套 裝 行 程 資 訊, 增 加 中 小 型 旅 行 社 曝 光 率 物 品 採 購 民 眾 可 上 網 採 購 特 產 線 上 採 購 特 產 2.1.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促 進 農 漁 業 發 展 在 觀 光 產 業 中, 交 通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然 而 住 房 觀 光 資 訊 提 供 行 程 規 劃 等 也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環 節 目 前 各 縣 市 已 經 開 始 提 供 境 內 的 觀 光 資 訊, 政 府 在 觀 光 倍 增 計 畫 中 亦 著 手 規 劃 各 式 各 樣 的 旅 遊 路 線, 將 觀 光 資 訊 預 約 系 統 ( 旅 館 預 訂 遊 樂 區 門 票 預 購 ) 交 通 查 詢 暨 購 票 服 務 以 及 觀 光 產 品 採 購 系 統 加 以 有 效 整 合, 將 提 供 給 民 眾 一 種 完 全 不 同 的 便 利 感 受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為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服 務 之 指 定 類 別 旅 遊 e 櫃 檯 四 個 服 務 中 的 第 一 個, 其 主 要 目 的 為 提 供 一 個 便 利 的 單 一 入 口 服 務, 讓 民 眾 查 詢 各 種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以 及 預 約 旅 館 或 觀 光 活 動 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
隨 著 我 國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再 加 上 週 休 二 日 風 潮, 觀 光 旅 遊 儼 然 已 經 成 為 我 國 民 眾 重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因 此 與 旅 遊 相 關 之 交 通 服 務, 亦 成 為 交 通 旅 遊 服 務 之 重 點 目 前 已 經 有 許 多 旅 遊 網 站 或 聯 盟 提 供 相 關 住 宿 服 務 風 景 區 資 訊 查 詢 與 預 定 服 務, 但 是 網 站 種 類 甚 多 品 質 亦 難 以 保 證, 並 且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亦 多 片 段 而 零 散, 更 遑 論 是 面 面 俱 到 地 提 供 所 有 旅 遊 排 程 所 必 須 顧 及 的 事 項, 因 此 一 般 民 眾 仍 需 要 費 時 查 詢, 甚 至 必 須 在 撥 打 無 數 通 電 話 之 後, 才 能 夠 將 行 程 訂 妥 ; 就 算 是 參 加 旅 行 社 行 程, 仍 然 必 須 自 己 花 費 相 當 多 時 間 且 經 由 各 式 管 道 來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過 程 麻 煩 且 又 欠 缺 效 率, 往 往 增 加 了 民 眾 在 安 排 行 程 時 的 不 便 與 困 擾 因 此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目 的 即 是 在 彙 整 這 些 龐 雜 的 資 訊 成 為 單 一 入 口 服 務, 增 加 民 眾 旅 遊 便 利 性, 創 造 觀 光 旅 遊 風 氣, 創 造 觀 光 景 點 就 業 人 口, 提 供 相 關 景 點 特 產, 協 助 推 廣, 加 速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2.1.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本 服 務 的 目 標 依 期 程 可 分 近 期 及 遠 期 目 標 : 近 期 目 標 整 合 所 有 的 公 有 觀 光 資 源 建 置 各 公 有 遊 客 中 心 招 待 所 之 導 覽 及 門 票 預 約 預 購 系 統, 再 以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民 眾 交 易 整 合 民 間 業 者 的 旅 遊 產 品 暨 服 務, 為 民 眾 提 供 最 方 便 且 最 節 省 時 間 之 觀 光 旅 遊 食 衣 住 行 安 排 與 預 定 服 務 協 助 民 眾 完 成 觀 光 行 程 的 細 部 規 劃 遠 期 目 標 藉 由 豐 富 的 資 訊 與 簡 便 的 預 定 流 程, 有 效 振 興 國 人 國 內 觀 光 旅 遊 的 風 氣, 帶 動 地 方 鄉 鎮 繁 榮 刺 激 國 內 農 漁 產 品 之 銷 售 成 長 增 進 國 外 人 士 至 國 內 觀 光 的 意 願 讓 我 國 能 夠 善 用 寶 島 本 身 在 自 然 與 人 文 上 的 優 勢, 從 無 煙 囪 工 業 中 獲 得 更 多 商 業 契 機, 並 讓 更 多 民 眾 的 經 濟 獲 得 更 好 的 提 昇 2.1.3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本 項 服 務 乃 是 為 提 供 民 眾 查 詢 及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暨 預 定 行 程 所 需 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
飯 店 遊 樂 場 所 門 票 的 單 一 入 口 服 務 本 服 務 之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2.1.3.1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藉 由 建 構 一 整 合 各 地 方 旅 遊 資 源 的 中 央 系 統, 以 整 合 公 有 觀 光 資 源 與 民 間 業 者 之 旅 遊 產 品, 供 使 用 者 出 發 前 檢 視 導 覽, 並 且 以 跨 地 方 的 方 式 安 排 建 議 行 程, 進 行 線 上 訂 房 或 購 票, 同 時 整 合 地 方 特 產 銷 售 定 點 租 車 旅 遊 保 險 旅 遊 糾 紛 處 理 消 費 者 保 護 等 各 類 服 務 2.1.3.2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除 了 民 眾 自 行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之 外, 更 可 以 結 合 政 府 與 旅 行 業 者 共 同 規 劃 各 類 的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例 如 : 文 化 之 旅 美 食 之 旅 生 態 之 旅 等 等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 在 這 些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中 亦 可 含 入 特 約 旅 館 預 約 餐 廳 預 約 觀 光 活 動 的 預 約 等 等 2.1.3.3 觀 光 行 程 建 議 本 服 務 乃 是 一 高 度 開 創 性 的 創 新 性 服 務, 特 色 在 於 可 提 供 跨 縣 市 之 擴 大 觀 光 活 動 及 套 票 行 程 建 議, 並 整 合 消 費 者 從 事 旅 遊 的 一 連 串 資 訊 與 消 費 行 為 整 合 在 單 一 窗 口, 不 僅 方 便 民 眾 行 程 安 排, 更 可 藉 由 旅 遊 行 程 保 險 等 平 台 服 務, 以 保 障 民 眾 之 權 益 ; 亦 可 擴 大 農 漁 產 品 線 上 訂 購 至 地 方 小 吃 及 漁 獲 特 產, 以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及 促 進 各 地 方 鄉 鎮 之 繁 榮 2.1.3.4 地 方 文 物 及 特 產 訂 購 在 觀 光 旅 遊 中, 各 地 均 有 當 地 之 名 物 產 特 色 產 品 或 是 相 關 文 物 產 品 建 立 線 上 採 購 服 務, 不 但 可 以 推 廣 地 方 特 色, 增 加 地 方 財 源, 並 且 可 以 便 利 所 有 使 用 者 不 需 到 當 地 即 可 購 買 相 關 產 品 透 過 宅 配 或 郵 務 系 統 的 實 體 配 送 服 務, 即 可 完 整 建 置 行 銷 機 制 2.1.3.5 整 合 旅 遊 e 櫃 檯 的 其 他 三 項 服 務 對 於 民 眾 而 言, 只 要 使 用 此 一 服 務, 就 能 一 目 瞭 然 各 種 觀 光 旅 遊 資 源, 且 直 接 排 程 預 定, 所 節 省 下 來 個 別 查 詢 的 時 間, 將 會 與 現 在 的 情 況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別, 而 本 服 務 更 須 進 一 步 整 合 旅 遊 e 櫃 檯 的 其 他 三 項 服 務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整 合 服 務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生 態 管 制 區 域 之 入 園 證 入 山 證 申 請, 將 能 產 生 更 大 的 綜 效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6
2.1.3.6 客 戶 服 務 為 提 供 民 眾 更 完 善 的 服 務 以 及 解 決 在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所 碰 到 的 問 題, 客 戶 服 務 的 提 供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亦 是 在 規 劃 本 服 務 時 所 需 考 量 的 重 要 事 項 之 一 2.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本 章 節 主 要 在 描 述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服 務 範 圍, 避 免 服 務 範 圍 無 限 制 的 向 外 擴 充 主 要 關 係 圖 如 圖 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範 圍 圖 以 下 就 各 部 分 做 更 詳 盡 之 說 明 政 府 觀 光 相 關 單 位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遊 樂 區 業 者 服 務 運 作 狀 況 行 程 安 排 與 建 立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整 合 服 務 門 票 資 訊 管 理 訂 票 資 訊 民 眾 行 程 安 排, 門 票 訂 購, 訂 房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護 照 申 請 資 訊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行 程 查 詢, EMail 回 覆 旅 遊 行 程 安 排 與 建 立 旅 行 業 者 訂 房 資 訊 管 理 入 園 證 入 山 證 申 請 資 訊 生 態 管 制 區 域 之 入 園 證 入 山 證 申 請 旅 館 業 者 圖 2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範 圍 圖 2.2.1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即 本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行 程 規 劃 住 宿 預 訂 門 票 預 購 等 服 務 項 目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7
2.2.2 服 務 使 用 者 一 般 民 眾, 為 本 服 務 的 主 要 使 用 者, 透 過 本 服 務 民 眾 可 以 由 單 一 的 入 口 網 站 - 電 子 化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完 成 旅 遊 行 程 的 規 劃 訂 購 車 票 住 宿 預 訂 遊 樂 區 門 票 訂 購 等 等 2.2.3 服 務 提 供 者 民 間 業 者 : 包 括 旅 行 業 者 旅 館 業 者 和 遊 樂 區 業 者, 主 要 利 用 本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行 程 規 劃 系 統 旅 館 訂 位 系 統 遊 樂 區 門 票 預 售 系 統 以 及 產 品 訂 購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給 一 般 民 眾 創 新 e 化 相 關 服 務 : 經 由 結 合 創 新 e 化 相 關 的 服 務, 包 括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服 務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生 態 管 制 區 域 之 入 園 證 入 山 證 申 請, 創 造 一 個 無 縫 式 的 服 務 2.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主 要 負 責 本 服 務 的 觀 光 套 裝 行 程 的 規 劃 建 置 觀 光 資 源 的 建 立 以 及 本 服 務 的 營 運 相 關 機 關 包 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各 縣 ( 市 ) 政 府 觀 光 局 或 建 設 局 觀 光 課 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8
2.3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推 廣 企 劃 人 文 資 源 娛 樂 資 源 市 場 行 銷 資 訊 服 務 行 程 服 務 自 然 資 源 導 覽 服 務 觀 光 推 廣 與 顧 客 服 務 觀 光 資 源 風 景 區 管 理 法 規 旅 行 社 觀 光 法 規 觀 光 相 關 法 規 觀 光 服 務 觀 光 服 務 業 餐 飲 業 旅 行 遊 樂 業 法 規 運 輸 業 護 照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規 觀 光 事 務 公 共 行 政 旅 館 / 觀 光 旅 館 農 委 會 退 輔 會 行 政 院 觀 光 推 動 小 組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組 縣 市 政 府 觀 光 相 關 單 位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第 四 科 高 雄 市 建 設 局 第 六 科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圖 3 觀 光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此 圖 說 明 與 本 服 務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和 相 關 領 域 以 下 章 節 將 針 對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做 一 個 簡 要 說 明 2.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2.3.1.1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我 國 觀 光 事 業 於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開 始 萌 芽, 四 十 九 年 九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准 於 交 通 部 設 置 觀 光 事 業 小 組, 五 十 五 年 十 月 改 組 為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六 月 再 改 組 為 觀 光 事 業 局, 六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正 式 成 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綜 理 規 劃 執 行 並 管 理 全 國 觀 光 事 業 之 發 展 2.3.1.1.1 組 織 架 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9
主 要 與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相 關 的 組 別 為 企 劃 業 務 技 術 國 民 旅 遊 四 組 九 十 一 年 度 法 定 編 制 員 額 204 人, 預 算 職 員 149 人 ; 而 所 屬 十 一 個 管 理 處 編 制 員 額 682 人, 預 算 員 額 317 人 圖 4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2.3.1.1.2 組 織 職 掌 1) 觀 光 事 業 之 規 劃 輔 導 及 推 動 事 項 2) 國 民 及 外 國 旅 客 在 國 內 旅 遊 活 動 之 輔 導 事 項 3) 民 間 投 資 觀 光 事 業 之 輔 導 及 獎 勵 事 項 4) 觀 光 旅 館 旅 行 業 及 導 遊 人 員 證 照 之 核 發 與 管 理 事 項 5)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之 培 育 訓 練 督 導 及 考 核 事 項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0
6) 天 然 及 文 化 觀 光 資 源 之 調 查 與 規 劃 事 項 7) 觀 光 地 區 名 勝 古 蹟 之 維 護, 及 風 景 特 定 區 之 開 發 管 理 事 項 8) 觀 光 旅 館 設 備 標 準 之 審 核 事 項 9) 地 方 觀 光 事 業 及 觀 光 社 團 之 輔 導, 與 觀 光 環 境 之 督 促 改 進 事 項 10) 國 際 觀 光 組 織 及 國 際 觀 光 合 作 計 畫 之 聯 繫 與 推 動 事 項 11) 觀 光 市 場 之 調 查 及 研 究 事 項 12) 國 內 外 觀 光 宣 傳 事 項 13) 其 他 有 關 觀 光 事 項 2.3.1.2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第 四 科 2.3.1.2.1 組 織 架 構 台 北 市 負 責 觀 光 相 關 業 務 的 單 位 為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第 四 科 2.3.1.2.2 組 織 職 掌 1) 觀 光 遊 憩 相 關 業 務 2) 船 舶 運 輸 業 管 理 事 項 3) 觀 光 遊 憩 開 發 與 督 導 4) 觀 光 企 劃 行 銷 2.3.1.3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第 六 科 2.3.1.3.1 組 織 架 構 2.3.1.3.2 組 織 職 掌 高 雄 市 負 責 觀 光 相 關 業 務 的 單 位 為 高 雄 市 建 設 局 第 六 科 掌 理 觀 光 事 業 規 劃 管 理 等 事 項 2.3.1.4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國 家 公 園 組 2.3.1.4.1 組 織 架 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包 括 綜 合 計 畫 組 都 巿 計 畫 組 新 市 鎮 建 設 組 國 家 公 園 組 國 民 住 宅 組 建 築 管 理 組 公 共 工 程 組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1
環 境 工 程 組 道 路 工 程 組 建 築 工 程 組 企 劃 組 管 理 組 工 務 組 財 務 組 土 地 組 材 料 組 而 國 家 公 園 組 主 掌 國 家 公 園 的 觀 光 相 關 事 宜, 可 以 提 供 觀 光 行 程 相 關 規 劃 與 建 置 2.3.1.4.2 組 織 職 掌 1) 掌 理 觀 光 事 業 規 劃 管 理 等 事 項 2) 台 灣 的 國 家 公 園 3) 各 都 會 公 園 網 站 2.3.1.5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第 四 處 2.3.1.5.1 組 織 架 構 退 輔 會 第 四 處 主 管 農 林 機 構, 統 合 休 閒 農 業 森 林 遊 樂 區 等 相 關 業 務 2.3.1.5.2 組 織 職 掌 1) 督 導 附 屬 農 林 機 構 ( 榮 民 森 林 保 育 處 及 武 陵 福 壽 山 清 境 彰 化 嘉 義 屏 東 花 蓮 台 東 八 處 農 場 )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2) 統 合 附 屬 農 林 機 構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開 發 經 營 棲 蘭 明 池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武 陵 福 壽 山 清 境 嘉 義 高 雄 東 河 遊 憩 區 3) 督 導 附 屬 農 林 機 構 加 強 造 林 綠 化 生 態 保 育 及 水 土 保 持 國 土 保 安 工 作 4) 督 導 附 屬 農 林 機 構 照 顧 安 置 榮 民, 提 昇 農 業 技 能, 發 展 精 緻 農 業 2.3.1.6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2.3.1.6.1 組 織 架 構 主 要 以 森 林 育 樂 組 主 管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相 關 業 務 2.3.1.6.2 組 織 職 掌 1) 森 林 經 營 計 畫 林 業 資 源 之 保 育 利 用 開 發 等 計 畫 之 研 擬 森 林 資 源 調 查 2) 森 林 管 理 保 護 林 業 行 政 3) 保 安 林 經 營 管 理 上 游 集 水 區 之 治 理 林 道 與 林 業 工 程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維 護 管 理 4) 造 林 之 調 查 規 劃 育 苗 及 撫 育 國 有 林 與 公 有 林 之 管 理 林 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2
物 處 分 民 營 林 業 及 林 產 工 商 業 之 輔 導 5)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規 劃 開 發 管 理 與 經 營 及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等 事 項 2.3.1.7 各 相 關 機 關 分 析 彙 總 以 下 整 理 觀 光 相 關 機 關, 且 說 明 所 負 責 任 內 容 如 下 : 表 5 觀 光 關 係 者 彙 總 表 2.3.2 相 關 產 業 類 別 關 係 者 責 任 內 容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負 責 協 調 其 他 關 聯 機 關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行 協 辦 機 關 關 聯 機 關 2.3.2.1 旅 行 業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高 雄 市 建 設 局 縣 市 觀 光 相 關 單 位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國 家 公 園 組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退 輔 會 縣 市 農 漁 會 負 責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負 責 配 合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對 流 程 規 劃 廠 商 提 供 規 劃 建 議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下 屬 機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服 務 專 案 管 理 研 考 會 負 責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專 案 監 控 專 案 品 質 旅 行 業 之 定 義 在 國 內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 條 第 8 款 : 旅 行 業 指 為 旅 客 代 辦 出 國 及 簽 證 手 續 或 安 排 觀 光 旅 客 旅 遊 食 宿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而 收 取 報 酬 之 事 業 2.3.2.1.1 產 業 特 性 旅 行 業 之 特 性 主 要 有 兩 個 來 源 其 一 是 源 於 服 務 業 的 特 性 ; 其 二 是 產 生 於 其 在 旅 行 業 相 關 產 業 中 居 中 之 結 構 地 位 茲 分 述 如 下 : 1) 源 於 服 務 業 的 特 性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3
旅 行 業 的 商 品 乃 是 勞 務 的 提 供, 旅 遊 從 業 人 為 必 須 以 其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適 時 適 地 的 服 務 旅 客 2) 居 間 服 務 之 地 位 旅 行 業 無 法 單 獨 生 產 製 造 其 商 品, 必 須 受 到 上 游 事 業 ( 如 交 通 住 宿 餐 飲 風 景 遊 樂 區 及 觀 光 管 理 單 位 ), 行 業 本 身 競 爭 及 行 銷 通 路 之 牽 制, 加 上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文 化 等 影 響 而 塑 造 商 品 的 特 性 2.3.2.1.2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3 年 7 月 台 灣 旅 行 社 統 計 報 表 顯 示 台 觀 旅 行 社 至 92 年 七 月 為 止 綜 合 旅 行 社 為 81 家, 甲 種 旅 行 社 1706 家, 乙 種 旅 行 社 106 家 2.3.2.1.3 產 業 資 訊 化 概 況 目 前 旅 行 業 的 管 理 系 統 主 要 有 科 威 資 訊, 目 前 全 省 已 經 有 超 過 400 餘 家 旅 行 社 使 用 科 威 旅 行 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台 宇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目 前 亦 有 400 多 家 旅 行 社 採 用 其 旅 遊 業 管 理 系 統 與 目 前 旅 行 社 家 數 約 2000 家 其 比 例 並 不 高 2.3.2.2 觀 光 旅 館 業 與 旅 館 業 我 國 政 府 把 旅 館 分 為 兩 大 類, 及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及 觀 光 旅 館, 所 謂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即 是 依 照 興 建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建 築 及 設 備 標 準 要 點 所 設 立 的 旅 館 ; 而 觀 光 旅 館 則 是 依 照 台 灣 地 區 觀 光 旅 館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所 設 立 的 旅 館 所 謂 旅 館 業, 指 觀 光 旅 館 業 以 外, 對 旅 客 提 供 住 宿 休 息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相 關 業 務 之 營 利 事 業 2.3.2.2.1 產 業 特 性 旅 館 出 售 的 商 品 是 由 空 間 時 間 和 服 務 所 組 成 的, 旅 館 商 品 與 一 般 商 品 最 主 要 的 不 同 在 於 其 生 產 受 限 制 無 法 搬 運 建 置 成 本 高 顧 客 重 視 服 務 品 質 等 等 因 此 要 讓 旅 館 保 持 最 高 的 銷 售 量, 除 了 環 境 設 備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莫 過 於 服 務 好 的 服 務 讓 每 位 旅 客 感 覺 到 非 常 愉 快, 成 為 永 遠 的 客 人, 不 但 去 而 復 反, 並 且 會 不 斷 創 造 新 的 客 源, 這 才 是 旅 館 經 營 目 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4
2.3.2.2.2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3 年 6 月 一 般 旅 館 家 數 房 間 數 員 工 人 數 統 計 報 表 顯 示 台 灣 旅 館 至 92 年 六 月 為 止 合 法 旅 館 為 2498 家, 共 有 90743 間 房 間, 員 工 共 計 25357 人 ; 而 非 法 旅 館 為 706 家, 共 有 23603 間 房 間, 員 工 共 計 5683 人 根 據 2003 年 6 月 觀 光 旅 館 房 間 數 及 家 數 總 表 顯 示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部 份 至 92 年 六 月 為 止 為 61 家, 共 有 18579 間 房 間 ; 觀 光 旅 館 為 25 家, 共 有 3120 間 房 間 最 近 由 於 台 灣 地 區 觀 光 旅 館 因 受 到 SARS 疫 情 嚴 重 影 響, 客 房 總 平 均 住 用 率 為 二 二 %, 與 九 十 一 年 同 期 五 九 % 比 較, 大 幅 下 滑 三 七 % 又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及 一 般 觀 光 旅 館 之 平 均 住 用 率, 與 九 十 一 年 同 期 比 較, 分 別 減 少 三 六 四 七 % 及 減 少 四 五 七 % 其 中 台 北 地 區 之 觀 光 旅 館 影 響 最 大, 平 均 住 用 率 減 少 五 三 八 %, 尤 其 客 源 以 團 體 旅 客 為 主 之 觀 光 旅 館 影 響 更 甚 台 灣 地 區 觀 光 旅 館 本 國 籍 住 宿 旅 客 為 一 五 九 一 八 七 人, 與 九 十 一 年 同 期 二 六 六 二 六 人 比 較, 減 少 四 七 四 三 九 人, 其 中 風 景 地 區 減 少 最 多, 為 二 四 三 六 八 人 又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及 一 般 觀 旅 館 本 國 籍 住 宿 旅 客, 與 九 十 一 年 同 期 比 較, 分 別 減 少 四 八 七 一 人 及 減 少 六 五 六 八 人 2.3.2.2.3 產 業 資 訊 化 概 況 2.3.2.3 休 閒 事 業 目 前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觀 光 旅 館 的 資 訊 化 程 度 高 其 主 要 的 系 統 包 括 訂 房 管 理 系 統 櫃 檯 接 待 系 統 櫃 檯 出 納 系 統 房 務 管 理 系 統 會 員 管 理 系 統 等 ; 而 一 般 旅 館 或 民 宿 通 常 為 家 族 是 經 營, 因 此 其 資 訊 化 程 度 低 休 閒 產 業 定 義 為 : 舉 凡 提 供 人 們 從 事 休 閒 時 所 需 之 相 關 產 品 或 服 務 之 企 業, 皆 可 謂 之 為 休 閒 產 業 而 若 將 休 閒 產 業 依 其 性 質 加 以 分 類, 則 可 分 為 :(1) 一 般 娛 樂 事 業 ;(2) 觀 光 遊 憩 事 業 ( 休 閒 事 業, 王 昭 正 著 ) 2.3.2.3.1 產 業 特 性 休 閒 產 業 本 身 即 為 一 種 複 合 體 的 概 念, 不 但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且 牽 涉 層 面 複 雜 其 特 性 除 了 具 有 一 般 服 務 業 的 特 性 之 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5
並 有 其 產 業 本 身 的 特 性, 包 括 消 費 經 驗 短 暫 強 調 名 聲 與 形 象 銷 售 通 路 多 樣 性 相 關 事 業 相 互 依 賴 產 品 易 被 模 仿 重 視 淡 季 的 促 銷 活 動 等 特 質 2.3.2.3.2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由 於 休 閒 旅 遊 觀 光 設 施 的 不 足, 使 得 大 部 分 的 遊 客 集 中 在 幾 個 較 著 名 的 遊 憩 地 區, 譬 如 阿 里 山 日 月 潭 墾 丁 陽 明 山 太 魯 閣 等, 致 使 遊 客 過 度 集 中, 遊 憩 品 質 低 下 再 加 上 管 理 法 規 的 不 夠 完 備, 導 致 違 法 的 遊 憩 區 到 處 林 立, 更 使 國 內 的 旅 遊 品 質 雪 上 加 霜 1998 年 起, 政 府 實 施 隔 週 休 二 日 之 政 策, 國 民 休 閒 旅 遊 時 間 增 加, 遊 憩 需 求 也 隨 之 大 增, 更 突 顯 國 內 的 遊 憩 設 施 及 觀 光 景 點 的 嚴 重 不 足 2.3.2.3.3 產 業 資 訊 化 概 況 2.3.2.4 觀 光 遊 樂 業 依 據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 條 第 11 款,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觀 光 遊 樂 設 施 之 營 利 事 業 主 要 可 分 為 展 覽 場 所 娛 樂 場 所 運 動 場 所 以 及 主 題 樂 園 ( 觀 光 學 概 論, 楊 明 賢 著 ) 2.3.2.4.1 產 業 特 性 觀 光 遊 樂 業 是 吸 引 國 內 外 觀 光 人 口 的 主 要 產 業 之 一, 其 中 主 題 樂 園 更 是 吸 引 遊 客 的 主 要 場 所, 例 如 : 美 國 的 迪 士 尼 樂 園 因 此 就 主 題 樂 園 為 例 分 析 其 特 性, 其 特 性 包 括 巨 大 風 險 與 投 資 專 業 的 規 劃 團 隊 建 置 過 程 複 雜 市 場 週 期 與 變 動 性 大 代 表 性 主 題 設 立 以 及 商 品 擴 充 ( 觀 光 學 概 論, 楊 明 賢 著 ) 2.3.2.4.2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我 國 觀 光 遊 樂 業 於 70 年 代 開 始 進 入 快 速 發 展 階 段, 例 如 : 六 福 村 野 生 動 物 園 亞 歌 花 園 等 ; 以 及 後 來 陸 續 建 立 的 劍 湖 山 世 界 九 族 文 化 村 等 等 而 近 期 發 展 則 傾 向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的 建 立, 例 如 : 六 福 村 野 生 動 物 園 改 建 另 外 政 府 為 提 升 遊 樂 業 達 國 際 水 準, 以 增 加 國 人 休 閒 空 間 以 及 吸 引 國 外 觀 光 客, 亦 積 極 推 動 月 眉 世 界 馬 拉 灣 花 蓮 海 洋 世 界 等 大 型 主 題 樂 園 的 建 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6
2.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2.3.3.1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2.3.3.1.1 組 織 宗 旨 2.3.3.1.2 組 織 沿 革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係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為 非 營 利 目 的 之 公 益 社 團, 已 凝 聚 國 內 觀 光 事 業 資 源, 促 進 我 國 濟 繁 榮, 造 福 全 民 為 最 終 宗 旨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係 於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根 據 政 府 成 立 觀 光 協 會 的 方 案, 邀 集 政 府 觀 光 相 關 單 位 於 當 年 11 月 29 日 正 式 成 立 主 要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觀 光 宣 傳, 並 協 調 觀 光 事 業 有 關 各 行 各 業 的 不 同 立 場 意 見 與 利 害 關 係, 改 善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環 境, 為 謀 求 我 國 觀 光 業 整 體 福 利 的 非 營 利 機 構 2.3.3.1.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2.3.3.1.4 組 織 功 能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設 立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設 董 事 35 人, 監 察 11 人, 於 董 事 中 互 推 常 務 董 事 13 人, 監 察 中 互 推 常 務 監 察 人 1 人, 由 常 務 董 事 中 推 選 董 事 長 1 人, 副 董 事 長 3 人 主 要 任 務 有 七 : 1) 提 供 獎 學 金 培 養 觀 光 人 才 與 師 資 2)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在 國 際 間 辦 理 推 廣 宣 傳, 加 強 國 際 青 年 交 流, 促 進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3)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中 華 美 食 展, 及 觀 光 與 美 食 人 才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觀 光 服 務 與 中 華 美 食 品 質 4)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設 置 我 國 海 外 各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觀 光 客 招 徠 及 國 際 相 關 組 織 交 流 5)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及 觀 光 社 團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6) 研 擬 相 關 可 行 方 案, 提 供 政 府 決 策 參 採 7) 接 受 中 外 旅 客 申 訴, 協 詢 尋 遺 失 物, 及 旅 客 權 益 受 損 投 訴 協 助 2.3.3.1.5 組 織 活 動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7
舉 辦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台 北 中 華 美 食 旅 展 等 國 際 級 大 型 旅 展 2.3.3.2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 2.3.3.2.1 組 織 宗 旨 2.3.3.2.2 組 織 沿 革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 以 結 合 戶 外 遊 憩 學 術 研 究 及 實 務 技 術, 提 倡 正 當 戶 外 活 動 以 提 高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為 宗 旨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主 要 在 促 進 遊 憩 品 質 之 提 升 及 遊 憩 事 業 之 發 展 2.3.3.2.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 設 理 事 二 十 一 人, 候 補 理 事 五 人, 監 事 七 人, 候 補 監 事 二 人 理 事 會 社 常 務 理 事 七 人, 由 理 事 互 選 之 另 外 本 會 為 便 於 會 務 之 推 進, 得 由 全 體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票 選 理 事 長 一 人,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監 事 會 設 常 務 監 事 一 人, 由 監 事 互 選 之 本 會 並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2.3.3.2.4 組 織 功 能 1) 聯 繫 國 內 外 戶 外 遊 憩 相 關 之 人 員 及 機 構, 共 同 促 進 遊 憩 品 質 之 提 升 及 遊 憩 事 業 之 發 展 2) 辦 理 戶 外 遊 憩 空 間 之 規 劃 設 計 事 宜 3) 辦 理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之 研 究 事 宜 4) 出 版 戶 外 遊 憩 相 關 之 期 刊 或 書 籍 5) 舉 辦 或 參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講 習 班 展 示 會 觀 摩 考 察 及 旅 遊 活 動 6) 其 他 有 關 戶 外 遊 憩 事 項 2.3.3.2.5 組 織 活 動 中 華 民 國 戶 外 遊 憩 學 會 主 要 活 動 包 括 : 1) 造 訪 休 閒 遊 憩 相 關 學 校 科 系 2) 舉 辦 座 談 會 3) 舉 辦 研 討 會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8
4) 國 內 相 關 學 ( 協 ) 會 交 流 5) 國 外 相 關 學 ( 協 ) 會 交 流 6) 國 內 外 參 訪 活 動 2.3.3.3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2.3.3.3.1 組 織 宗 旨 2.3.3.3.2 組 織 沿 革 提 高 旅 遊 品 質, 保 障 旅 遊 消 費 者 權 益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旅 行 業 品 保 協 會 )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十 月, 是 一 個 由 旅 行 業 組 織 成 立 來 保 障 旅 遊 消 費 者 的 社 團 公 益 法 人 旅 行 業 品 保 協 會 現 有 會 員 旅 行 社, 總 公 司 有 1730 家, 分 公 司 有 574 家, 合 計 2304 家, 約 佔 台 灣 地 區 所 有 旅 行 社 總 數 九 成 2.3.3.3.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圖 5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2.3.3.3.4 組 織 功 能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39
1) 促 進 旅 行 業 提 高 旅 遊 品 質 2) 協 助 及 保 障 旅 遊 消 費 之 權 益 3) 協 助 會 員 增 進 所 屬 旅 遊 工 作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4) 協 助 推 廣 旅 遊 活 動 5) 提 供 有 關 旅 遊 之 資 訊 服 務 6) 管 理 及 運 用 會 員 提 撥 之 旅 遊 品 質 保 障 金 7) 對 於 旅 遊 消 費 者 因 會 員 依 法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旅 遊 契 約 所 致 損 害 或 所 生 欠 款, 就 所 管 保 障 金 依 規 定 予 以 代 償 8) 對 於 研 究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者 之 獎 助 9) 受 託 辦 理 有 關 提 高 旅 遊 品 質 之 服 務 2.3.3.3.5 組 織 活 動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主 要 活 動 為 : 1) 金 質 旅 遊 獎 ( 金 旅 獎 ): 舉 辦 目 的 為 鼓 勵 旅 行 業 創 新 旅 遊 產 品, 供 消 費 者 選 擇,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以 達 到 提 昇 旅 遊 品 質 之 目 的 2) 品 保 國 民 旅 遊 之 友 獎 : 舉 辦 目 的 為 鼓 勵 旅 遊 相 關 行 業 配 合, 達 到 提 昇 旅 遊 品 質 之 目 的 2.3.4 觀 光 服 務 使 用 者 以 下 引 用 數 據 的 資 料 來 源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故 鄉 市 場 調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做 的 九 十 年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2.3.4.1 主 要 使 用 者 - 國 內 旅 遊 國 內 旅 遊 是 指 個 人 離 開 日 常 生 活 圈 到 國 內 某 地 從 事 旅 遊 活 動 ( 包 括 遊 憩 度 假 商 ( 公 ) 務 兼 旅 遊 宗 教 性 旅 行 探 訪 親 友 健 身 運 動 度 假 生 態 旅 遊 會 議 度 假 等 ) 或 至 生 活 圈 內 的 遊 憩 據 點 從 事 旅 遊 活 動, 時 間 不 超 過 一 年 者 ( 含 當 日 來 回 ) 表 6 國 內 旅 遊 分 析 表 統 計 項 目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非 主 要 對 象 類 別 職 業 別 ( 比 率 )* 軍 公 教 專 業 人 員 事 務 工 作 人 員 94% 主 管 經 理 人 家 管 生 產 相 關 86% 退 休 農 林 漁 牧 72%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0
教 育 程 度 專 科 ( 比 率 )* 大 學 習 慣 與 偏 好 ( 比 率 )* 觀 賞 自 然 景 觀 94% 國 高 中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68.2%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年 齡 層 20~39 歲 43.8% 12~19 歲 40~49 歲 性 別 男 51.2% 女 48.8% 87% 國 小 及 以 下 68.4% 20% 遊 樂 園 活 8% 動 運 動 型 活 動 35.5% 50 歲 以 上 20.7% 旅 遊 方 式 自 行 規 劃 88.1% 學 校 機 關 10.8% 旅 行 社 1.1% 公 司 宗 教 交 通 工 具 自 用 汽 車 機 車 住 宿 方 式 當 日 來 回 65.4% 遊 覽 車 火 車 客 運 62% 旅 館 親 友 家 22.9% 飛 機 計 程 車 出 租 汽 車 其 他 34.8% 露 營 其 他 11.7% 3.2% 旅 遊 天 數 一 天 62% 兩 天 22% 三 天 以 上 16% 旅 遊 資 訊 來 源 未 曾 索 取 67.4% 電 視 親 友 同 事 報 章 同 學 旅 遊 叢 書 雜 誌 21% 網 路 觀 光 政 府 單 位 旅 行 社 其 他 註 :* 表 示 此 統 計 項 目 為 比 率 不 為 此 項 目 的 百 分 比 11.6% 以 下 針 對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統 計 項 目 做 說 明 : 1) 旅 遊 方 式 : 由 此 分 析 表 可 以 發 現 目 前 國 人 的 旅 遊 規 劃 主 要 仍 以 個 人 規 劃 為 主, 而 自 行 參 加 旅 行 社 的 行 程 不 到 2% 2) 交 通 工 具 : 主 要 仍 以 自 行 開 車 或 機 車 為 主,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者 為 輔 3) 住 宿 方 式 : 主 要 以 當 日 來 回 為 主, 旅 館 住 宿 為 輔 4) 旅 遊 天 數 : 此 項 目 可 與 住 宿 方 式 作 比 較, 即 可 發 現 國 內 旅 遊 天 數 仍 以 一 天 為 主, 因 此 造 成 住 宿 比 例 偏 低 5) 旅 遊 資 訊 來 源 : 主 要 從 周 遭 的 親 友 同 事 同 學 取 得 旅 遊 資 訊,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1
而 從 網 路 或 政 府 觀 光 單 位 取 得 的 旅 遊 資 訊 反 而 異 常 的 少 2.3.4.2 次 要 使 用 者 - 國 外 旅 遊 國 外 旅 遊 是 指 個 人 離 開 日 常 生 活 圈 到 國 外 某 地 從 事 旅 遊 活 動 ( 包 括 遊 憩 度 假 商 ( 公 ) 務 兼 旅 遊 宗 教 性 旅 行 探 訪 親 友 健 身 運 動 度 假 生 態 旅 遊 會 議 度 假 等 ) 表 7 國 外 旅 遊 分 析 表 統 計 項 目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非 主 要 對 象 類 別 年 齡 層 20~49 歲 67% 50 歲 以 上 25.2% 19 歲 以 下 7.8% 性 別 男 58.6% 女 41.4% 職 業 別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專 科 大 學 旅 遊 行 程 安 排 主 管 經 理 人 服 務 暨 售 貨 人 員 ; 家 庭 管 理 學 生 51.6% 技 術 員 退 休 人 員 事 務 工 作 軍 公 教 32.1% 專 業 人 員 16.3% 生 產 未 就 業 待 業 農 林 漁 牧 73.7% 國 中 以 下 20.7%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6% 團 體 旅 行 社 75.6% 自 行 安 排 16.3% 購 買 自 由 行 8.1% 2.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統 計 項 目 為 旅 遊 行 程 安 排, 由 此 分 析 表 可 以 發 現 目 前 國 人 的 國 外 旅 遊 規 劃 主 要 是 以 為 團 體 或 旅 行 社 為 主, 而 自 行 安 排 者 次 之 本 章 節 主 要 針 對 三 種 情 境 :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以 及 網 路 購 物 加 以 說 明 2.4.1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各 縣 市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人 員 1. 規 劃 人 員 輸 入 觀 光 活 動 資 料 各 縣 市 觀 光 資 訊 既 有 系 統 2. 更 新 觀 光 活 動 資 料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2
圖 6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圖 由 於 目 前 國 內 從 中 央 至 地 方 的 觀 光 網 站 皆 以 建 立, 因 此 本 情 境 主 要 在 結 合 各 個 政 府 相 關 的 觀 光 網 站, 將 中 央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以 及 各 縣 市 觀 光 活 動 整 合, 讓 民 眾 可 以 從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得 知 各 縣 市 的 相 關 活 動 各 縣 市 觀 光 活 動 規 劃 人 員 輸 入 新 的 觀 光 活 動 資 訊, 服 務 將 自 動 更 新 各 項 觀 光 活 動, 提 供 給 民 眾 一 個 即 時 的 觀 光 活 動 資 訊 2.4.2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旅 館 / 公 有 住 宿 觀 光 旅 館 遊 樂 區 3.2. 不 提 供 線 上 訂 房, 電 話 連 絡 訂 房 規 劃 個 人 行 程 的 民 眾 3.1. 提 供 線 上 訂 房, 直 接 線 上 訂 房 1. 民 眾 規 劃 個 人 觀 光 行 程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5. 線 上 購 票 或 導 覽 預 約 2. 若 須 購 票, 透 過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服 務 訂 購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服 務 4. 若 需 付 費, 線 上 付 費 金 融 機 構 圖 7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圖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使 本 服 務 主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民 眾 可 依 服 務 所 建 議 的 行 程, 完 成 旅 遊 規 劃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 1) 民 眾 從 電 子 化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登 入, 連 結 至 旅 遊 e 櫃 檯 之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規 劃 其 個 人 旅 遊 行 程 2) 若 民 眾 需 要 購 買 車 票 則 由 創 新 e 化 的 另 一 項 服 務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整 合 服 務 提 供 購 票 服 務 3) 民 眾 若 需 訂 房, 可 由 本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訂 房 資 訊 選 取 旅 館, 若 旅 館 提 供 線 上 訂 房 系 統, 則 可 直 接 線 上 完 成 訂 房, 若 不 提 供 線 上 訂 房 服 務, 則 民 眾 亦 可 由 透 過 本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使 用 電 話 訂 房 4) 對 於 繳 費, 民 眾 可 使 用 線 上 交 易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3
5) 民 眾 若 需 購 買 遊 樂 區 門 票 或 預 約 導 覽 服 務, 亦 可 透 過 本 服 務 線 上 購 票 或 預 約 6)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完 成 2.4.3 網 路 購 物 5. 送 貨 4. 取 貨 物 流 倉 儲 3. 物 品 宅 配 民 眾 上 網 購 買 特 產 1. 民 眾 上 網 採 購 物 品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物 品 上 架 供 應 商 2. 線 上 付 費 金 融 機 構 圖 8 網 路 購 物 情 境 分 析 圖 民 眾 旅 遊 回 來 後, 可 透 過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購 物 服 務 購 買 觀 光 文 物 和 特 產 民 眾 選 取 欲 購 買 的 產 品 並 執 行 訂 購 服 務 與 付 款 後, 服 務 依 據 民 眾 所 訂 購 的 物 品 透 過 宅 配 將 物 品 送 至 民 眾 所 指 定 的 地 址 個 人 行 程 規 劃 情 境 分 析 : 1) 民 眾 上 網 採 購 文 物 和 特 產 2) 完 成 線 上 付 費 3) 服 務 通 知 物 流, 配 送 民 眾 採 購 物 品 4) 宅 配 公 司 至 倉 儲 中 心 取 貨 5) 宅 配 公 司 將 物 品 送 給 民 眾 2.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2.5.1 觀 光 局 業 務 組 2.5.1.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4
主 管 旅 館 業 與 旅 行 業 的 相 關 工 作 2.5.1.2 業 務 內 容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行 業 及 領 隊 導 遊 人 員 之 管 理 輔 導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行 業 執 照 之 核 發 旅 行 業 導 遊 與 領 隊 人 員 甄 訓 及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推 廣 國 人 國 內 旅 遊 觀 光 社 團 業 務 之 輔 導 推 動 輔 導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台 北 中 華 美 食 展 活 動 2.5.1.3 業 務 表 單 2.5.1.3.1 旅 行 業 旅 行 業 相 關 的 表 單 申 請 主 要 分 成 三 項 : 1) 申 請 籌 設 註 冊 登 記 (1) 旅 行 業 籌 設 登 記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旅 行 業 籌 設 登 記 申 請 書 全 體 發 起 人 及 經 理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有 限 公 司 籌 設 發 起 人 經 理 人 名 冊 (2) 旅 行 業 註 冊 登 記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旅 行 業 註 冊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表 ( 外 國 人 )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 外 國 人 ) 切 結 書 (3) 旅 行 業 開 業 申 請 表 格 旅 行 業 開 業 申 請 書 2) 申 請 分 公 司 設 立 (1)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書 經 理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分 公 司 經 理 人 名 冊 (2) 旅 行 業 註 冊 登 記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5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註 冊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表 切 結 書 (3) 旅 行 業 開 業 申 請 表 格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開 業 申 請 書 3) 變 更 登 記 (1) 種 類 負 責 人 董 監 事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 外 國 人 )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監 事 名 冊 ( 外 國 人 )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名 冊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經 理 人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旅 行 業 換 領 執 照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辦 妥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名 稱 資 本 額 組 織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 外 國 人 ) 旅 行 業 換 領 執 照 申 請 書 (3) 股 權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旅 行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名 單 ( 外 國 人 )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經 理 人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旅 行 業 辦 妥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6
(4) 地 址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切 結 書 ( 旅 行 業 變 更 ) 旅 行 業 換 領 執 照 申 請 書 (5) 分 公 司 地 址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切 結 書 ( 旅 行 業 變 更 ) 旅 行 業 換 領 執 照 申 請 書 (6) 總 公 司 經 理 人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名 冊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經 理 人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7) 分 公 司 經 理 人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分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分 公 司 經 理 人 名 冊 ( 旅 行 業 變 更 ) 新 任 負 責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股 東 經 理 人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旅 行 業 辦 妥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8) 公 司 章 程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辦 妥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9) 公 司 印 鑑 負 責 人 印 鑑 其 他 變 更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行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表 2.5.1.3.2 旅 館 業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7
旅 館 業 相 關 的 表 單 申 請 主 要 分 成 三 項 : 1) 觀 光 旅 館 (1) 觀 光 旅 館 籌 設 申 請 書 公 司 申 請 興 建 ( 國 際. 一 般 ) 觀 光 旅 館 設 備 說 明 書 觀 光 旅 館 籌 設 申 請 書 觀 光 旅 館 營 業 計 劃 書 提 要 觀 光 旅 館 財 務 計 劃 書 提 要 開 業 後 最 初 十 年 損 益 預 估 表 開 業 後 最 初 十 年 之 現 金 流 動 預 估 表 飯 店 各 樓 層 用 途 名 稱 面 積 間 數 統 計 表 ( 範 式 ) (2) 觀 光 旅 館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3) 觀 光 旅 館 業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工 作 人 員 申 請 書 (4) 觀 光 旅 館 客 房 訂 價 異 動 報 備 表 (5) 觀 光 旅 館 業 經 理 人 員 異 動 報 告 表 2) 一 般 旅 館 一 般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申 請 : 3) 民 宿 既 有 旅 館 基 本 資 料 表 既 有 旅 館 業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基 本 資 料 表 旅 館 業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專 用 標 識 補 換 發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補 換 發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房 價 變 更 申 請 書 旅 館 業 暫 停 ( 展 延 ) 營 業 申 報 書 委 託 書 民 宿 登 記 申 請 書 委 託 書 民 宿 登 記 案 件 審 查 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8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暫 停 ( 展 延 ) 經 營 申 請 書 補 換 發 登 記 證 申 請 書 2.5.1.4 業 務 申 辦 程 序 2.5.1.4.1 旅 行 社 申 請 籌 設 註 冊 登 記 流 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49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行政院研考會 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規劃 委外服務案 九十二年度創新 e 化服務規劃報告(第一次) (V1.02) 本文件智慧財產權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所有 非經授權 不得複製或轉載 頁 50
圖 9 旅 行 業 申 請 籌 設 註 冊 登 記 流 程 圖 此 流 程 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網 站 提 供 2.5.1.4.2 觀 光 旅 館 籌 設 申 請 流 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行政院研考會 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規劃 委外服務案 九十二年度創新 e 化服務規劃報告(第一次) (V1.02) 圖 10 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流程圖 此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提供 2.5.1.4.3 民宿登記流程 本文件智慧財產權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所有 非經授權 不得複製或轉載 頁 52
申 請 人 可 向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洽 詢 依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先 行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第 5 6 10 條 有 關 當 地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客 房 數 建 築 物 使 用 規 範 且 無 第 11 條 規 定 情 事 依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7 8 條 規 定, 進 行 建 築 物 之 設 施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改 善 填 具 申 請 書 表, 檢 附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13 條 文 件, 向 當 地 縣 ( 市 ) 政 府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依 第 16 條 規 定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限 期 補 正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初 核 申 請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 形 式 審 查 ) 未 依 限 補 件 或 補 件 仍 不 齊 全 依 限 補 件 齊 全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簽 會 建 管 消 防 都 計 地 政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農 業 原 住 民 等 相 關 機 關 審 核 ( 無 關 單 位 免 簽 會 ) 不 符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或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且 無 法 改 善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17 條 規 定 敘 明 理 由 書 面 駁 回 核 發 民 宿 登 記 證 ( 證 照 費 新 台 幣 一 千 元 ) 核 發 民 宿 專 用 標 識 ( 專 用 標 識 費 由 當 地 政 府 核 定 ) 2.5.1.5 業 務 量 統 計 圖 11 民 宿 登 記 流 程 參 考 圖 此 參 考 流 程 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網 站 提 供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3
截 至 2003 年 8 月 31 日 為 止 台 灣 旅 行 社 共 有 綜 合 旅 行 社 81 家, 甲 種 旅 行 社 1711 家, 乙 種 旅 行 社 106 家 總 計 1898 家 截 至 2003 年 6 月 為 止 台 灣 共 有 觀 光 旅 館 61 家, 房 間 總 數 18579 間 ; 一 般 觀 光 旅 館 25 家, 房 間 總 數 3120 間 ; 一 般 旅 館 2498 家, 房 間 總 數 90743 間 截 至 2003 年 6 月 為 止 民 宿 函 報 現 有 家 數 900 家, 申 請 家 數 307 家, 合 法 家 數 161 家, 合 法 房 間 數 710 間 2.5.1.6 跨 機 關 資 料 交 換 需 求 2.6 流 程 分 析 2.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對 於 旅 行 業 的 申 請 登 記 需 要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資 料 交 換 以 及 各 縣 市 地 政 事 務 所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資 料 交 換 在 旅 館 業 方 面 需 要 各 縣 市 地 政 事 務 所 土 地 所 有 權 資 料 交 換 2.6.1.1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目 前 觀 光 局 旅 遊 行 程 的 規 劃 和 建 立 並 未 透 過 旅 行 業 者, 皆 是 自 行 收 集 資 料, 並 規 劃 整 體 行 程 後, 藉 由 行 程 上 傳 系 統, 將 資 料 傳 送 至 資 料 庫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4
觀 光 局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流 程 承 辦 員 行 程 上 傳 系 統 承 辦 人 員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旅 遊 行 程 建 議 文 件 承 辦 人 員 輸 入 行 程 資 料 上 傳 至 觀 光 行 程 資 料 庫 2.6.1.2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圖 12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流 程 圖 民 眾 至 觀 光 局 網 站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的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由 於 觀 光 局 在 執 行 旅 館 住 宿 預 訂 服 務 的 規 劃 時, 碰 到 實 際 執 行 面 而 非 系 統 面 的 困 難 ; 例 如 : 不 與 民 爭 利 服 務 牽 涉 金 流 的 問 題, 其 收 益 部 分 該 如 何 處 理 等 問 題 ; 幾 經 思 量 後 先 將 提 供 旅 館 住 宿 預 訂 服 務 先 暫 停, 因 此 在 網 站 上 只 提 供 旅 館 聯 絡 方 式, 而 不 直 接 提 供 線 上 訂 房 的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5
民 眾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流 程 民 眾 觀 光 局 網 站 旅 館 輸 入 查 詢 條 件 ( 天 數, 地 區, 主 題 ) 系 統 讀 取 查 詢 條 件, 處 理 後 產 生 旅 遊 行 程 否 民 眾 決 定 行 程 是 顯 示 此 行 程 的 行 程 路 線, 行 程 特 色, 交 通 資 訊 查 詢 住 宿 資 料 是 否 系 統 顯 示 此 行 程 相 關 住 宿 資 訊 旅 遊 與 住 宿 相 關 資 訊 紀 錄 電 話 訂 房 處 理 電 話 訂 房 圖 13 民 眾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流 程 圖 2.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由 於 此 服 務 對 於 政 府 而 言 屬 於 新 的 業 務, 因 此 整 個 流 程 的 分 析 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6
訪 談 過 相 關 單 位, 並 經 過 需 求 分 析 與 設 計 後, 才 可 提 出 確 切 的 流 程 設 計 此 改 善 流 程 預 訂 於 創 新 e 化 第 二 次 報 告 中 提 出 2.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依 據 交 通 部 所 公 佈 的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條 旅 行 業 區 分 為 綜 合 旅 行 業 甲 種 旅 行 業 及 乙 種 旅 行 業 三 種 1) 綜 合 旅 行 業 甲 種 旅 行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外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外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2) 接 受 旅 客 委 託 代 辦 出 入 國 境 及 簽 證 手 續 (3) 招 攬 或 接 待 國 內 外 觀 光 旅 客 並 安 排 旅 遊 食 宿 及 交 通 2) 乙 種 旅 行 業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2) 招 攬 或 接 待 本 國 觀 光 旅 客 國 內 旅 遊 食 宿 交 通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3) 代 理 綜 合 旅 行 業 招 攬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國 內 團 體 旅 遊 業 務 前 三 項 業 務, 非 經 依 法 領 取 旅 行 業 執 照 者, 不 得 經 營 但 代 售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陸 上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不 在 此 限 由 此 條 文 可 知 本 服 務 若 提 供 套 裝 行 程 其 提 供 者 須 具 備 有 綜 合 旅 行 業 甲 種 旅 行 業 或 乙 種 旅 行 業 的 執 照, 否 則 不 得 推 出 此 行 程 2.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2.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2.8.1.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2.8.1.2 相 關 產 業 目 前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觀 光 旅 遊 網 站 皆 以 建 置, 其 資 訊 系 統 的 應 用 成 熟 度 高 ; 但 若 整 個 服 務 推 動 至 鄉 鎮 則 亦 會 碰 到 基 層 人 員 對 於 資 訊 系 統 不 夠 瞭 解, 而 造 成 推 動 困 難 旅 行 業 者 一 般 旅 館 資 訊 系 統 的 應 用 成 熟 度 較 低, 觀 光 旅 館 和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資 訊 系 統 的 應 用 成 熟 度 高 ; 因 此 觀 光 局 亦 期 望 能 夠 協 助 產 業 的 e 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7
2.8.1.3 服 務 使 用 者 依 據 資 策 會 電 子 商 務 應 用 推 廣 中 心 所 做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台 灣 上 網 人 口 已 經 達 到 867 萬 人, 而 家 庭 使 用 寬 頻 的 比 例 亦 達 到 60%, 因 此 使 用 者 的 資 訊 應 用 程 度 已 經 非 常 高, 因 此 如 何 推 出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亦 是 此 服 務 在 規 劃 時 所 需 考 量 的 重 點 表 8 台 灣 上 網 人 口 統 計 表 年 月 人 數 ( 萬 ) 2003 3 867 2002 12 859 2002 9 835 2002 6 808 2002 3 790 2002 12 782 資 料 來 源 : 資 策 會 ECRC FIND 網 站 註 : 紅 色 表 突 破 百 萬 表 9 目 前 家 中 的 連 網 方 式 連 網 方 式 2002 年 2001 年 ADSL( 非 對 稱 數 位 迴 路 ) 51% 30% 電 話 撥 接 (dial up) 43% 63% Cable Modem( 纜 線 數 據 機 ) 8% 10% 無 線 傳 輸 1% 1%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Internet 應 用 研 究 科 專 計 畫 / 資 策 會 ECRC-FIND 註 : 本 表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百 分 比 相 加 不 等 於 100%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8
2.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一 般 民 眾 Internet 觀 光 局 系 統 管 理 客 戶 端 Web Server 1 提 供 中 文 網 頁 Oracle 資 料 庫 Web Server 2 提 供 英 日 文 網 頁 圖 14 觀 光 局 台 灣 觀 光 資 訊 網 系 統 架 構 圖 觀 光 局 目 前 網 站 的 運 作 包 括 兩 台 Web 伺 服 器, 分 別 提 供 中 文 網 頁 和 英 日 文 網 頁 服 務 ; 而 此 系 統 使 用 的 資 料 庫 為 Oracle 在 管 理 端 部 分, 系 統 使 用 圖 形 化 的 介 面 提 供 管 理 員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資 料 的 輸 入 與 上 傳 2.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目 前 觀 光 局 的 對 於 觀 光 行 程 業 務 皆 以 電 腦 化, 其 可 使 用 管 理 介 面 透 過 網 路 從 觀 光 局 直 接 更 新 位 於 中 華 電 信 的 網 站 伺 服 器 的 資 料 庫 2.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2.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觀 光 局 對 本 服 務 提 出 其 看 法 :(1) 雖 此 服 務 情 境 單 純, 但 實 際 運 作 因 涉 及 商 業 機 制 與 金 流 服 務 費 收 益 等 問 題, 似 不 宜 由 政 府 單 位 執 行 ;(2) 若 納 入 創 新 e 化 中 人 力 如 何 配 置 ;(3) 不 與 民 爭 利 ;(4) 因 此 服 務 牽 涉 金 流 的 問 題, 其 收 益 部 分 該 如 何 處 理 ( 政 府 應 只 提 供 入 口, 不 提 供 金 流, 金 流 由 各 家 業 者 處 理 ) 因 此 觀 光 局 建 議 可 考 量 先 做 的 服 務 : 1) 公 民 營 遊 樂 區 門 票 的 預 售 ( 觀 光 局 主 管 之 觀 光 遊 樂 業 可 由 觀 光 局 主 辦, 其 他 觀 光 資 源 部 分 建 議 由 研 考 會 協 調 ) 2) 公 營 景 點 導 覽 解 說 預 約 3) 若 要 擴 展 至 民 間 遊 樂 區 時, 需 考 量 此 遊 樂 區 門 票 的 販 售 並 沒 有 人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59
數 與 容 量 的 限 制 另 外 觀 光 局 對 於 其 業 務 面 e 化 方 向 為 : 1) 觀 光 局 主 要 業 務 以 推 動 國 民 旅 遊 為 基 礎 進 而 吸 引 國 外 觀 光 客 至 台 灣 觀 光, 國 內 現 有 旅 遊 網 站 以 多 具 提 供 國 民 旅 遊 之 效 能, 因 此 如 何 輔 導 民 間 網 站 的 英 文 化 與 日 文 化 ( 因 日 本 觀 光 客 為 國 外 觀 光 客 的 大 宗 ) 將 是 發 展 重 點 2) 協 助 業 界 建 置 英 日 文 平 台 ( 訂 房 機 票 ) 3) 對 觀 光 產 業 ( 旅 行 業 觀 光 旅 館 業 等 ) 行 政 相 關 登 記 服 務 ( 如 從 業 人 員 登 記 異 動 等 ) 的 e 化 作 業 2.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目 前 政 府 從 中 央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以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都 各 自 維 護 其 觀 光 旅 遊 的 網 站, 各 縣 市 自 行 規 劃 其 建 議 行 程 觀 光 景 點 資 訊 觀 光 相 關 資 源 等 等, 民 眾 在 網 站 規 劃 行 程 時 需 要 至 各 縣 市 旅 遊 網 站 蒐 尋 觀 光 資 訊, 因 此 需 要 一 個 共 同 的 旅 遊 行 程 和 觀 光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整 合 所 有 的 資 源, 增 加 民 眾 便 利 性 另 外 觀 光 局 迫 切 e 化 的 項 目 為 1) 協 助 旅 行 社 e 化 2) 協 助 觀 光 旅 館 業 e 化 3) 旅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登 記 變 更 的 e 化 4) 導 遊 領 隊 的 e-learning, 亦 可 擴 展 至 全 民 觀 光 英 語 學 習 及 觀 光 旅 遊 常 識 注 意 事 項 之 線 上 學 習 2.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由 於 此 服 務 屬 於 新 政 府 的 服 務, 尚 未 有 相 關 表 單 因 此 其 表 單 需 求 亦 須 在 與 各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需 求 訪 談, 以 及 系 統 分 析 後 才 會 產 出 2.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觀 光 旅 遊 業 目 前 對 於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交 換 旅 館 訂 房 系 統 的 資 料 交 換 機 票 訂 購 資 料 交 換 門 票 訂 購 資 料 交 換 都 尚 未 訂 定 標 準, 因 此 訊 息 交 換 標 準 的 訂 定 是 觀 光 服 務 急 迫 需 求 之 一 2.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目 前 本 服 務 對 法 規 並 沒 有 特 殊 的 需 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0
2.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本 服 務 使 用 者 包 括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旅 行 業 旅 館 業 遊 樂 業 以 及 一 般 民 眾 等, 使 用 人 數 眾 多, 因 此 對 於 硬 體 網 路 速 度 系 統 架 構 ( 包 括 負 載 平 衡 容 錯 等 ) 等 皆 須 嚴 格 要 求, 避 免 執 行 效 率 差 和 系 統 發 生 問 題 停 擺 等 狀 況 發 生 2.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本 服 務 是 架 構 在 共 通 平 台 上 的 應 用 程 式, 其 可 透 過 平 台 的 統 一 認 證 與 授 權 的 機 制 達 到 單 一 簽 入 的 功 能 (Single Site On), 但 若 本 服 務 整 合 民 間 業 者, 包 含 旅 行 業 旅 館 業 航 空 業 等, 如 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亦 是 平 台 所 需 考 量 的 2.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由 於 此 服 務 整 合 的 對 象 包 含 政 府 機 關 和 民 間 業 者, 在 此 服 務 建 置 前 應 與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和 民 間 業 者 密 切 互 動, 說 明 整 體 系 統 架 構 與 需 求, 以 利 日 後 推 廣 而 建 置 後 的 推 廣 工 作 應 包 括 教 育 訓 練 技 術 轉 移 輔 導 建 置 等 等 2.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由 於 此 服 務 屬 於 分 散 式 架 構, 各 項 子 服 務 會 分 散 於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民 間 業 者 等 等, 因 此 系 統 整 合 網 路 連 線 環 境 資 訊 安 全 的 考 量 ; 目 前 研 考 會 共 通 平 台 亦 正 在 規 劃 中, 而 共 通 平 台 可 解 決 系 統 整 合 與 資 訊 安 全 環 境 面 的 問 題 ; 對 於 網 路 連 線 環 境, 目 前 台 灣 網 路 已 經 邁 向 寬 頻 網 路, 因 此 網 路 連 線 的 問 題 將 會 隨 著 寬 頻 網 路 的 發 展 而 解 決 2.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由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服 務 內 容 來 看, 本 服 務 主 要 包 括 觀 光 行 程 的 規 劃 住 宿 的 預 訂 導 覽 服 務 的 預 約 遊 樂 區 門 票 的 預 購 以 及 物 品 採 購 以 下 章 節 將 針 對 各 個 子 項 目 提 出 其 可 行 性 分 析 2.10.1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可 分 成 個 人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和 套 裝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兩 類 個 人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主 要 是 由 系 統 根 據 民 眾 所 輸 入 的 條 件, 例 如 : 旅 遊 地 區 天 數 主 題 等 等, 由 系 統 產 生 建 議 行 程 供 民 眾 參 考, 其 優 點 是 行 程 彈 性 大, 但 是 需 要 自 行 處 理 住 宿 交 通 等 問 題 而 套 裝 觀 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1
行 程 規 劃 則 是 由 旅 行 社 提 供, 經 由 專 門 規 劃 旅 遊 行 程 的 專 家, 規 劃 完 善 的 旅 遊 行 程, 包 括 交 通 飲 食 住 宿 以 及 旅 遊 活 動 等, 其 優 點 是 簡 便, 民 眾 只 須 選 擇 行 程 其 他 的 部 分 都 不 需 在 煩 惱, 相 反 的 其 行 程 的 彈 性 低 在 觀 光 行 程 規 劃 之 前 的 需 先 考 慮 其 基 本 建 設, 觀 光 行 程 是 由 觀 光 景 點 旅 館 觀 光 活 動 交 通 等 所 組 合 而 成 的, 因 此 在 行 程 規 劃 之 前 須 先 完 成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的 建 立, 所 以 需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建 置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格 式 的 統 一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交 換 標 準 的 制 定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維 護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2.10.2 住 宿 預 訂 影 響 住 宿 預 訂 的 因 素 很 多, 包 括 : 旅 館 行 銷 策 略 旅 館 加 盟 房 價 因 素 訂 房 系 統 金 流 問 題 營 運 因 素 由 於 政 府 所 扮 演 角 色 的 問 題, 住 宿 預 訂 會 包 含 商 業 機 制 與 金 流 服 務 費 收 益 等 問 題, 不 宜 由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避 免 產 生 與 民 爭 利 的 不 良 印 象 ; 因 此 住 宿 的 預 訂 可 能 傾 向 以 超 連 結 的 方 式 連 結 至 各 家 網 路 旅 行 社 或 旅 館, 直 接 在 這 些 網 站 預 訂 房 間 因 此 政 府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應 該 是 制 定 一 個 訂 房 訂 票 系 統 的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將 訂 房 訊 息 ( 訂 房 需 求 訊 息 訂 房 通 知 訊 息 訂 房 確 認 訊 息 等 ) 訂 票 訊 息 等 相 關 訊 息 標 準 化, 如 此 業 者 可 採 用 相 同 標 準, 加 速 產 業 資 訊 化 2.10.3 導 覽 服 務 的 預 約 導 覽 服 務 的 預 約 並 不 牽 扯 到 金 流 的 問 題, 因 此 只 要 解 決 通 知 管 道 的 問 題 和 網 站 整 合 即 可, 通 知 管 道 可 能 包 括 線 上 即 時 預 約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等 方 式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2
2.10.4 遊 樂 區 門 票 預 購 門 票 的 預 購, 包 含 了 金 流 的 問 題 票 務 問 題 以 及 需 求 問 題 ; 在 金 流 方 面 門 票 的 預 購 也 會 和 住 宿 預 訂 產 生 相 同 的 問 題, 即 政 府 角 色 定 位 的 問 題 在 票 務 問 題 方 面 需 要 解 決 票 的 配 送 票 得 種 類 ( 自 行 列 印 電 子 票 卡 智 慧 卡 等 ) 票 的 認 證 等 等 在 需 求 方 面 目 前 國 人 國 內 旅 遊 方 式 多 半 以 開 車 為 主, 旅 遊 行 程 多 為 臨 時 決 定, 而 且 目 前 遊 樂 區 的 門 票 並 無 數 量 的 限 制, 因 此 需 要 考 量 民 眾 訂 票 意 願 2.10.5 物 品 採 購 物 品 採 購 及 類 似 一 般 的 購 物 網 站, 主 要 差 別 為 其 商 品 焦 點 是 在 各 個 觀 光 景 點 的 特 產 與 文 物 其 主 要 問 題 在 於 商 品 定 位 金 流 以 及 物 流 的 問 題 2.10.6 整 體 分 析 1) 政 府 方 面 (1)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與 組 織 調 整 的 問 題 (2) 經 費 的 問 題 (3) 維 運 的 問 題 (4) 客 戶 服 務 的 問 題 : 實 際 運 作 單 位 分 散 客 戶 服 務 整 合 困 難 2) 民 間 方 面 (1) 市 場 區 隔 性 問 題 :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旅 遊 網 站 已 經 提 供 套 裝 行 程 規 劃 訂 房 門 票 訂 購 機 票 訂 購 保 險 等 服 務, 例 如 : 易 遊 網 ; 創 新 e 化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如 何 與 民 間 旅 遊 網 站 作 一 分 隔, 是 此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要 點 之 一 (2) 民 間 業 者 系 統 整 合 問 題 : 整 合 項 目 包 括 住 宿 預 約 ( 旅 館 業 ) 門 票 預 售 ( 遊 樂 業 ) 活 動 預 約 ( 旅 行 業 ) 3) 系 統 方 面 (1) 網 路 連 結 能 力 : 由 於 此 服 務 需 整 合 許 多 政 府 與 民 間 單 位, 各 單 位 之 間 的 網 路 連 結 速 度 不 一, 因 此 網 路 連 結 能 力 亦 是 此 服 務 需 要 考 量 的 問 題 (2) 資 訊 安 全 性 : 交 易 安 全 性 認 證 與 授 權 的 安 全 性 網 路 的 安 全 性 都 是 需 要 考 量 的 (3) 資 料 維 護 :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需 要 時 常 更 新, 以 維 持 其 即 時 性 有 效 性 以 及 公 正 性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3
2.11 建 議 2.11.1 階 段 性 發 展 建 議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的 建 置 應 由 基 礎 建 設 由 下 往 上 建 置, 如 下 圖 整 體 服 務 會 包 括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觀 光 活 動 導 覽 預 約 住 宿 預 約 門 票 預 售 物 品 採 購 以 及 旅 遊 行 程 的 規 劃 ; 而 相 關 的 其 他 服 務 為 機 票 車 票 的 訂 購, 以 及 交 通 相 關 資 源 等 等 地 方 文 物 暨 特 產 採 購 系 統 觀 光 活 動 導 覽 預 約 系 統 旅 遊 行 程 住 宿 預 約 系 統 門 票 預 售 系 統 機 票 車 票 預 約 系 統 交 通 資 源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圖 15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示 意 圖 因 此 建 置 時 程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2.11.1.1 第 一 階 段 跨 機 關 工 作 小 組 之 建 立 為 使 創 新 服 務 規 劃 完 善 且 將 來 能 順 利 進 行, 應 於 規 劃 階 段 即 組 成 跨 機 關 工 作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應 包 括 服 務 所 有 關 聯 機 關 與 單 位, 負 責 作 業 流 程 之 意 見 提 供, 協 調 溝 通 其 下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行, 修 訂 法 規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等 以 下 先 就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說 明 其 工 作 小 組 應 組 成 之 機 關 單 位 : 1) 觀 光 資 源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政 府 觀 光 相 關 機 關 林 務 局 退 輔 會 等 等 2) 觀 光 活 動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政 府 觀 光 相 關 機 關 3) 導 覽 預 約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旅 遊 中 心 公 有 遊 樂 區 等 等 4) 住 宿 預 約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觀 光 旅 館 旅 館 民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4
宿 以 及 公 有 住 宿 地 點 5) 門 票 預 售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公 有 遊 樂 區 民 營 遊 樂 區 6) 物 品 採 購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各 地 農 漁 會 物 流 業 者 7) 觀 光 行 程 服 務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觀 光 相 關 機 關 金 融 機 關 平 台 建 置 廠 商 旅 行 業 者 旅 館 業 者 2.11.1.2 第 二 階 段 完 成 創 新 服 務 基 礎 機 制 此 階 段 包 括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共 同 觀 光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建 置 導 覽 預 約 住 宿 預 約 門 票 預 售 基 本 元 件 的 建 置 整 體 建 設 規 劃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 由 於 目 前 的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分 散 在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各 縣 市 政 府 等 政 府 單 位, 並 且 各 相 關 單 位 之 間 的 資 料 格 式 並 未 統 一, 因 此 此 階 段 的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庫 主 要 著 重 在 建 置 一 個 共 同 的 資 料 庫 架 構, 讓 所 有 相 關 單 位 的 觀 光 資 源 資 料 一 致 性, 作 為 其 他 功 能 的 基 本 共 同 觀 光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建 置 : 基 於 目 前 中 央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以 及 各 縣 市 的 觀 光 網 站 皆 已 建 置, 但 各 項 觀 光 活 動 觀 光 景 點 資 源 等 等, 亦 分 散 至 各 個 政 府 觀 光 網 站, 此 查 詢 系 統 的 建 立 主 要 在 便 利 民 眾, 在 單 一 入 口 網 站 即 可 查 詢 全 台 灣 的 相 關 觀 光 資 訊 導 覽 預 約 住 宿 預 約 門 票 預 售 系 統 的 建 立 : 這 三 項 功 能 為 觀 光 行 程 暨 預 約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加 值 服 務, 當 完 成 前 兩 項 功 能 後, 此 系 統 僅 提 供 完 善 的 搜 尋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的 只 有 觀 光 資 訊 的 提 供, 而 此 三 項 功 能 建 立 後 則 可 提 供 民 眾 更 進 一 步 的 服 務, 民 眾 可 節 省 書 面 往 返 電 話 預 約 以 及 當 場 買 票 的 工 作 和 時 間, 增 加 旅 遊 的 便 利 性 整 體 建 設 規 劃 : 在 本 專 案 完 成 規 劃 後, 即 應 包 含 全 部 階 段 的 建 置 規 劃, 因 此 加 入 此 項 目 的 原 因 在 於 當 基 本 建 設 階 段 完 成 前, 下 一 階 段 建 置 計 畫 可 能 需 要 根 據 本 階 段 建 置 的 經 驗 作 一 調 整 和 檢 討, 讓 此 專 案 更 加 完 善 2.11.1.3 第 三 階 段 服 務 建 置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5
此 階 段 包 括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系 統 的 建 置 物 品 採 購 系 統 的 建 置 以 及 規 劃 與 其 他 服 務 整 合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 在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建 置 後, 旅 遊 行 程 的 規 劃 可 說 是 水 到 渠 成, 旅 遊 行 程 只 需 將 第 二 階 段 的 各 項 功 能 整 合 後 即 可 完 成 物 品 採 購 系 統 的 建 置 : 由 於 本 系 統 其 獨 立 性 高, 因 此 可 獨 立 建 置, 但 考 慮 本 服 務 的 整 體 性, 所 以 將 其 至 於 本 階 段 建 置 相 關 服 務 整 合 階 段 : 旅 遊 e 櫃 檯 包 含 交 通 路 線 查 詢 與 購 票 服 務 護 照 申 請 服 務 生 態 管 制 區 域 之 入 園 證 入 山 證 申 請, 因 此 此 階 段 主 要 將 與 本 服 務 相 關 的 服 務 整 合 起 來 成 為 一 個 無 接 縫 的 單 一 服 務 2.11.1.4 第 四 階 段 服 務 推 廣 創 新 服 務 上 線 時, 工 作 小 組 需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推 廣 工 作, 對 民 眾 及 機 關 業 務 人 員 進 行 服 務 推 廣 及 宣 導, 可 透 過 電 視 網 路 宣 傳 單 或 其 他 各 類 媒 體, 對 民 眾 傳 遞 創 新 服 務 訊 息, 而 機 關 業 務 人 員 可 以 說 明 會 或 教 育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服 務 內 容 2.11.1.5 第 五 階 段 服 務 後 續 維 運 2.11.2 其 他 建 議 創 新 服 務 上 線 後, 工 作 小 組 推 選 各 項 服 務 權 責 機 關, 負 責 將 來 系 統 之 維 護 及 管 理 工 作 此 章 節 彙 整 訪 談 後 的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本 服 務 後 續 規 劃 的 參 考 1) 政 府 應 以 吸 引 國 外 觀 光 客 為 目 的, 建 置 英 日 觀 光 平 台, 並 由 研 考 會 執 行 後 台 維 運 2) 整 合 各 縣 市 觀 光 旅 遊 網 站 資 源 3) 成 立 專 門 團 隊, 負 責 此 服 務 的 維 運 4) 將 本 服 務 擴 大 為 建 立 集 中 式 的 觀 光 入 口 網 站 5) 本 服 務 應 避 免 涉 及 商 業 機 制 與 金 流 服 務 費 收 益 等 問 題 2.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1) 觀 光 學 - 理 論 與 實 際 ; 唐 學 斌 著 ; 豪 峰 出 版 社 ; 七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再 版 2) 九 十 年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 故 鄉 市 場 調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6
著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3)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 URL:http://202.39.225.136/indexc.asp ; 4) 最 新 旅 館 管 理 實 務 ; 潘 朝 達 著 ; 水 牛 出 版 社 ; 九 十 年 八 月 5) 觀 光 政 策 白 皮 書 6)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7) 旅 行 業 從 業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教 材 8) 易 飛 網 ;URL:http://www.ezfly.com/ 9) 易 遊 網 ;URL:http://www.eztravel.com.tw/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7
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3.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概 述 依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SSF-07 創 新 服 務 具 體 範 圍 暨 流 程 設 計 報 告 與 SSF-14 創 新 e 化 服 務 圖 解 中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內 容, 作 為 本 文 的 範 圍 與 規 劃 範 疇 指 引 本 報 告 遵 循 該 規 劃 報 告 書 的 服 務 範 圍 與 精 神,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若 原 規 劃 範 疇 有 不 適 用 之 處, 加 以 解 釋 若 優 先 次 序 有 調 整 之 處, 則 詳 細 說 明 之 經 過 本 專 案 的 服 務 評 選 後, 下 表 列 出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其 效 益 有 下 列 數 點 : 表 10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說 明 效 益 人 才 庫 整 合 求 職 才 人 力 銀 行 資 料 庫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政 府 與 企 業 可 登 記 求 才 表 與 搜 尋 求 職 人 員 人 才 資 源 透 通 共 享 豐 富 的 職 缺 與 人 才 供 給 搜 尋 範 圍 擴 大 與 內 容 更 豐 富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求 職 民 眾 可 登 記 求 職 表 搜 尋 範 圍 擴 大 與 內 容 更 豐 與 搜 尋 求 才 單 位 與 職 缺 富 職 才 媒 合 依 據 求 才 條 件 及 求 職 期 望 媒 合 篩 選 媒 合 成 功 機 會 增 加 協 助 人 事 初 審 篩 選 作 業 考 試 公 告 與 報 名 公 告 國 家 考 試 與 職 業 技 資 訊 透 明 公 開 能 評 鑑 考 試, 提 供 線 上 報 名 簡 單 易 行 報 名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公 告 與 報 名 公 告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線 上 報 名 3.1.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資 訊 透 明 公 開 報 名 簡 單 易 行 為 縮 短 人 力 市 場 供 需 落 差, 使 就 業 機 會 公 開, 人 才 技 能 透 明 化, 達 成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主 動 職 才 配 對 本 服 務 主 要 目 的 是 建 置 政 府 與 民 間 相 關 工 作 之 求 職 求 才 媒 合 機 制, 不 但 可 以 協 助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民 營 企 業 找 到 適 任 之 公 職 非 公 職 人 才, 也 可 以 協 助 民 眾 找 到 適 合 之 公 職 或 非 公 職 工 作, 實 質 的 降 低 失 業 率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8
透 過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與 考 試, 使 更 多 待 業 者 能 順 利 取 得 技 能 與 資 格, 縮 短 進 入 職 場 時 間, 提 供 勞 動 力, 增 加 生 產, 創 造 繁 榮 經 濟 3.1.2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本 服 務 的 目 標 可 細 分 近 期 及 遠 期 目 標 : 1) 近 期 目 標 (1) 建 立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關 職 缺, 軍 公 教 求 才 資 料 庫 : 提 供 便 利 的 資 訊 系 統, 即 時 輸 入 人 力 需 求, 由 政 府 民 間 各 機 構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及 求 才 條 件, 儲 存 於 資 料 庫 工 作 職 缺 包 含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聘 任 人 員 工 讀 生 義 工 及 志 工 臨 時 人 員 或 是 其 它 相 關 工 作 機 會 (2) 建 立 求 職 民 眾 履 歷 資 料 庫 : 凡 求 職 民 眾, 不 論 對 政 府 部 門 職 務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工 作 有 興 趣, 可 登 錄 其 履 歷 表 及 專 業 才 能 証 照 (3) 建 立 查 詢 機 制 : 公 開 政 府 與 民 間 機 關 所 需 之 人 才 資 料, 供 求 職 民 眾 查 詢 ; 或 公 開 求 職 者 資 格 履 歷 資 料, 供 機 關 查 詢 當 各 機 關 找 到 適 合 人 才, 則 可 以 立 刻 傳 送 面 試 通 知 或 錄 取 通 知 也 提 供 求 職 民 眾 線 上 即 時 查 詢 工 作 職 務 職 位 條 件 等 相 關 資 訊, 當 求 職 民 眾 找 到 適 合 職 務 則 可 以 立 刻 傳 送 履 歷 給 求 才 機 關, 請 求 面 試 或 審 閱 資 格 (4) 建 立 媒 合 機 制 : 透 過 媒 合 機 制 主 動 協 助 人 事 撮 合, 經 由 電 腦 做 初 審 工 作, 凡 通 過 配 對 者,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與 個 人, 準 備 後 續 複 試 2) 遠 期 目 標 (1) 公 開 各 種 考 試 資 料 庫 : 供 民 眾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民 間 專 業 職 技 證 照 相 關 考 試 資 訊, 如 : 考 試 的 科 目 時 間 考 試 資 格 等 (2) 建 立 各 種 技 職 訓 練 資 料 庫 : 民 眾 可 查 閱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的 技 能 職 業 訓 練 服 務, 查 詢 相 關 技 職 訓 練 資 訊 3.1.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3.1.3.1 人 才 庫 聯 合 現 有 專 業 專 才 人 才 庫 與 求 職 求 才 庫, 包 括 : 青 輔 會 求 職 求 才 庫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求 職 求 才 庫 人 事 行 政 局 求 才 庫 銓 敘 部 人 才 通 報 系 統 資 料 庫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69
專 家 資 料 庫 : 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資 料 庫 教 育 部 大 專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庫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師 服 務 遴 選 介 聘 資 料 庫 3.1.3.2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分 為 下 列 四 項 : 1) 求 才 登 記 : 求 才 單 位, 上 網 公 告 職 缺, 讓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化 2) 求 才 搜 尋 : 依 據 才 能 學 歷 等 條 件, 針 對 現 有 人 才 資 料 庫 做 人 力 搜 尋 3) 求 職 登 記 : 求 職 民 眾 可 以 上 網 登 記 個 人 履 歷 表,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4) 求 職 搜 尋 : 求 職 民 眾 可 以 針 對 自 己 的 興 趣 學 歷 專 長 行 業 條 件 來 搜 尋 適 當 的 職 務 5) 媒 合 機 制 : 由 系 統 做 初 步 篩 選, 減 輕 人 工 初 審 的 工 作 負 擔 3.1.3.3 考 試 資 訊 與 線 上 報 名 考 試 與 報 名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民 眾 獲 知 國 家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其 說 明 如 下 : 1) 公 告 報 考 公 / 教 職 資 訊 : 民 眾 可 以 很 快 的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教 職 考 試 民 間 社 團 職 業 証 照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以 便 利 民 眾 應 考 準 備 2) 線 上 報 名 與 繳 費 : 民 眾 可 以 容 易 的 取 得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民 眾 線 上 報 名 與 繳 費 3.1.3.4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與 報 名 資 訊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民 眾 獲 知 各 種 試 職 業 訓 練 的 資 訊, 其 說 明 如 下 : 1)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 民 眾 可 以 很 快 的 取 得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相 關 資 訊, 以 便 利 民 眾 生 涯 規 劃 準 備 2) 線 上 報 名 與 繳 費 : 民 眾 可 以 容 易 的 取 得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以 節 省 民 眾 報 名 與 繳 費 時 間 3.2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良 好 的 舉 才 與 媒 合 機 制, 可 以 使 人 力 資 源 發 揮, 不 但 可 以 協 助 民 間 企 業 政 府 部 門 找 到 適 任 之 稱 職 人 才, 也 可 以 協 助 民 眾 找 到 適 合 之 職 位 職 務, 實 質 的 降 低 失 業 率, 這 是 一 個 一 舉 數 得 的 電 子 化 服 務 項 目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0
本 項 創 新 服 務 所 涵 蓋 之 範 圍, 如 圖 16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範 圍 圖 所 示 主 要 以 現 有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考 試 舉 辦 單 位 人 力 仲 介 機 構 各 行 各 業 的 職 業 公 會 求 職 個 人 與 求 才 機 關 公 司 行 號 等 求 職 者 職 業 公 會 職 業 考 試 用 人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個 人 履 歷 表 求 才 條 件 說 明 表 求 才 資 訊 求 職 者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人 力 銀 行 職 業 訓 練 求 職 求 才 求 職 資 訊 用 人 單 位 人 力 銀 行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人 事 行 政 局 事 求 人 資 訊 大 專 教 師 資 料 庫 人 才 庫 工 商 登 記 人 才 庫 青 輔 會 考 試 銓 敘 記 錄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考 選 院 銓 敘 部 圖 16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範 圍 圖 3.2.1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本 服 務 對 民 眾 提 供 求 職 資 訊 職 業 訓 練 資 訊 及 各 種 考 試 資 訊 等 服 務 項 目 ; 對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民 營 企 業 提 供 人 才 庫, 讓 人 才 供 給 不 虞 匱 乏 3.2.2 服 務 使 用 者 舉 凡 求 才 政 府 機 關 公 民 營 企 業 或 求 職 民 眾 都 是 本 項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換 句 話 說, 整 個 勞 動 力 市 場, 不 論 勞 資 雙 方 也 都 是 本 服 務 的 使 用 人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1
3.2.3 服 務 提 供 者 政 府 機 關 如 :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青 輔 會, 勞 委 會 目 前 已 完 成 人 力 銀 行 的 設 立, 輔 以 事 求 人 及 人 求 事 的 查 詢 功 能 社 會 業 界 也 有 類 似 的 仲 介 服 務, 例 如 :104 人 力 銀 行 1111 人 力 銀 行 所 以 只 需 稍 加 整 合 的 工 作, 這 一 項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就 可 以 正 式 上 線, 服 務 政 府 民 間 企 業 及 一 般 民 眾 3.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本 服 務 相 關 聯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青 輔 會, 勞 委 會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教 育 部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等 有 關 機 關 的 詳 細 說 明, 請 參 考 下 一 章 節 :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關 係 者 分 析 3.3 政 府 求 才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圖 17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描 繪 出 與 求 才 求 職 主 題 相 關 的 所 有 關 係 單 位 組 織 與 人 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2
大 專 教 授 研 究 學 院 教 授 模 特 兒 訓 練 班 職 業 訓 練 所 演 員 訓 練 班 普 考 高 考 特 考 醫 師 建 築 師 律 師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語 文 補 習 班 會 計 師 學 校 教 師 駕 駛 補 習 班 任 用 考 試 ( 專 技 ) 資 格 類 考 試 短 期 技 能 培 訓 中 央 級 單 位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風 險 管 理 師 地 方 級 單 位 自 由 業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政 府 機 構 公 私 民 營 企 業 用 人 單 位 求 職 求 才 民 間 社 團 考 試 民 間 社 團 採 購 管 理 師 保 險 經 理 人 精 算 師 執 照 人 力 仲 介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行 政 主 管 體 系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傳 播 媒 體 鐵 路 工 會 網 路 仲 介 報 章 雜 誌 二 度 就 業 智 能 不 足 遊 民 原 住 民 特 殊 職 業 輔 導 中 年 失 業 前 科 犯 身 體 殘 障 離 婚 婦 女 求 職 者 學 校 畢 業 生 退 伍 除 役 生 海 外 留 學 生 失 業 / 待 業 者 轉 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退 輔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青 輔 會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中 輟 生 圖 17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此 圖 說 明 與 本 服 務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和 相 關 領 域 以 下 章 節 將 針 對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做 一 個 簡 要 說 明 3.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3.3.1.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3.3.1.1.1 組 織 架 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祕 書 副 主 委 中 部 辦 公 室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訓 練 局 勞 工 檢 查 處 勞 動 條 件 處 圖 18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3.3.1.1.2 組 織 職 掌 1) 勞 動 條 件 處 職 掌 (1) 關 於 勞 動 條 件 標 準 之 擬 訂 修 正 事 項 (2) 於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之 研 議 事 項 (3) 關 於 基 本 工 資 及 積 欠 工 資 之 保 護 事 項 (4) 關 於 推 動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基 準 之 指 導 事 項 (5) 關 於 童 工 女 工 與 技 術 生 之 特 別 保 護 事 項 (6) 關 於 推 動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之 督 導 事 項 2) 勞 動 檢 查 處 職 掌 (1) 關 於 勞 工 檢 查 之 規 劃 指 揮 督 導 抽 查 及 考 核 事 項 (2) 關 於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之 調 查 審 核 及 處 理 事 項 (3) 關 於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代 行 檢 查 事 項 (4) 關 於 事 業 單 位 自 動 檢 查 之 推 行 事 項 (5) 關 於 勞 工 檢 查 員 之 選 訓 及 考 核 事 項 3)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掌 (1) 承 保 處 : 加 退 轉 保 及 保 險 查 核 保 費 計 算 資 料 管 理 等 事 項 (2) 給 付 處 : 普 通 事 故 之 生 育 傷 病 殘 廢 老 年 死 亡 審 核 出 納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殘 廢 死 亡 及 醫 療 給 付 審 核 出 納 與 就 業 保 險 法 及 失 業 給 付 等 相 關 業 務 事 項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4
(3) 財 務 處 : 保 費 收 繳 欠 費 處 理 給 付 撥 付 保 險 基 金 保 管 運 用 等 事 項 (4) 受 託 業 務 處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5) 農 委 會 委 託 辦 理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核 發 等 事 宜 (6)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敬 老 福 利 津 貼 核 發 等 事 項 3.3.1.2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3.3.1.2.1 組 織 架 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訓 局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主 任 祕 書 外 勞 作 業 組 技 能 檢 定 組 就 業 輔 導 組 企 業 訓 練 組 公 共 訓 練 組 綜 合 規 劃 組 高 雄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台 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台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基 隆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台 北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中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桃 園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圖 19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3.3.1.2.2 組 織 職 掌 1) 關 於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及 就 業 促 進 之 綜 合 規 劃 事 項 2) 關 於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及 技 能 檢 定 機 構 之 管 理 評 鑑 事 項 3) 關 於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之 資 格 甄 選 及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發 證 事 項 4) 關 於 技 能 檢 定 之 實 施 督 導 及 統 一 發 証 事 項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5
5) 關 於 分 區 分 業 技 能 競 賽 之 輔 導 與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之 舉 辦 及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事 項 6) 關 於 職 業 訓 練 經 費 之 籌 措 及 核 議 事 項 7) 關 於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事 項 8) 關 於 外 國 人 聘 僱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事 項 9) 關 於 國 際 職 業 訓 練 技 術 交 流 合 作 之 推 動 事 項 10) 關 於 身 心 殘 障 者 之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輔 導 安 置 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追 蹤 管 理 事 項 11) 關 於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就 業 促 進 及 相 關 之 資 訊 研 究 分 析 及 管 理 事 項 12)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就 業 促 進 及 相 關 之 法 制 研 究 事 項 3.3.1.3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3.3.1.3.1 組 織 架 構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會 議 副 任 委 員 主 任 祕 書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單 位 青 年 職 訓 中 心 第 四 處 服 務 學 習 第 三 處 第 三 部 門 第 二 處 生 涯 發 展 第 一 處 創 業 輔 導 圖 20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3.3.1.3.2 組 織 職 掌 1) 第 一 處 青 年 創 業 輔 導 (1) 輔 導 青 年 創 業 (2) 輔 導 青 少 年 創 業 (3) 輔 導 婦 女 創 業 2) 第 二 處 促 進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1) 協 助 青 年 職 業 生 涯 發 展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6
(2) 增 進 青 年 工 作 經 驗 及 技 能 培 訓 (3) 強 化 青 年 就 業 服 務 3) 第 三 處 促 進 第 三 部 門 發 展 (1) 增 進 第 三 部 門 專 業 培 力 (2) 促 進 第 三 部 門 的 社 會 公 益 功 能 (3) 加 強 推 動 青 年 暨 NPO 與 國 際 接 軌 (4) 青 年 事 務 團 體 輔 導 聯 繫 4) 第 四 處 青 年 服 務 與 學 習 (1) 青 年 志 願 服 務 / 服 務 學 習 研 究 發 展 (2) 青 年 志 願 服 務 / 服 務 學 習 人 才 培 訓 及 教 材 研 發 (3) 青 年 志 願 服 務 / 服 務 學 習 推 廣 及 獎 勵 3.3.1.4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3.3.1.4.1 組 織 架 構 部 長 政 務 次 長 長 務 次 長 考 選 工 作 研 判 委 員 會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訓 練 委 員 會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考 資 格 審 議 委 員 會 題 庫 管 理 處 專 技 考 試 司 特 種 考 試 司 高 普 考 司 考 選 規 劃 司 圖 21 考 選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7
3.3.1.4.2 組 織 職 掌 3.3.1.5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掌 理 全 國 考 選 行 政 事 宜, 舉 凡 考 選 政 策 制 度 法 規 之 規 劃 及 研 議,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及 檢 覈 筆 試 ; 公 職 候 選 人 資 格 檢 覈 ; 檢 定 考 試 等, 均 屬 考 選 部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銓 敘 部 掌 理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之 銓 敘 保 險 撫 卹 退 休 及 人 事 法 制 等 事 項, 與 各 機 關 業 務 之 推 行,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之 維 護 及 士 氣 之 提 高, 均 息 息 相 關 銓 敘 部 全 體 同 仁 懍 於 職 責 所 在, 自 當 竭 盡 心 力, 與 有 關 機 關 密 切 協 調 合 作, 配 合 國 家 未 來 整 體 建 設 之 需 要, 致 力 於 人 事 法 制 的 整 建 與 銓 敘 業 務 的 革 新, 以 健 全 文 官 制 度 及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3.3.1.5.1 組 織 架 構 部 長 政 務 次 長 常 務 次 長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人 事 管 理 司 銓 審 司 法 規 司 圖 22 銓 敘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3.3.1.5.2 組 織 職 掌 銓 敘 部 係 依 民 國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佈 之 銓 敘 部 組 織 法, 於 民 國 十 九 年 一 月 六 日 在 南 京 成 立 其 後 歷 經 九 次 播 遷, 於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遷 至 臺 北 市 木 柵 溝 子 口, 即 銓 敘 部 之 現 址 依 銓 敘 部 組 織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銓 敘 部 掌 理 全 國 公 務 員 之 銓 敘 及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之 管 理 事 項 置 部 長 一 人, 綜 理 部 務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8
3.3.1.6 人 事 行 政 局 政 務 次 長 及 常 務 次 長 各 一 人, 輔 助 部 長 處 理 部 務 下 設 法 規 司 銓 審 司 特 審 司 退 撫 司 人 事 管 理 司 總 務 司 等 六 個 司, 參 事 室 秘 書 室 資 訊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統 計 室 政 風 室 等 七 個 室, 法 規 委 員 會 及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二 個 委 員 會, 另 為 因 應 臺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調 整, 於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設 銓 敘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 此 外,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條 例 設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隸 屬 銓 敘 部 銓 敘 部 設 有 人 才 通 報 系 統 (http://www.mocs.gov.tw/mocsk/index.asp 供 現 職 人 員 徵 求 調 職 資 料 輸 入, 機 關 徵 才 資 料 輸 入 ) 此 資 料 同 步 刊 登 於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及 銓 敘 部 網 際 網 路 人 事 行 政 局 成 為 行 政 院 常 設 機 關, 負 責 統 籌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之 人 事 行 政 惟 在 五 權 憲 法 架 構 下, 有 關 考 銓 業 務, 並 受 考 試 院 監 督 3.3.1.6.1 組 織 架 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79
圖 23 人 事 行 政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1) 企 劃 處 組 2) 人 力 處 第 一 科 (1) 下 列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 國 營 事 業 中 央 銀 行 蒙 藏 會 國 科 會 原 民 會 客 家 會 公 平 會 消 保 會 青 輔 會 直 轄 市 福 建 省 台 灣 省 省 諮 議 會 (2) 涉 及 法 制 之 地 方 通 案 性 業 務 (3) 委 託 外 包 專 案 (4) 人 力 評 鑑 專 案 3) 人 力 處 第 二 科 (1) 下 列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 行 政 院 及 院 外 機 關 內 政 外 交 國 防 財 政 法 務 經 濟 等 部, 僑 委 會 新 聞 局 海 巡 署 九 二 一 震 災 會 (2) 總 員 額 法 專 案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0
(3) 中 央 職 務 列 等 專 案 (4)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專 案 4) 人 力 處 第 三 科 (1) 下 列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主 計 處 人 事 局 文 建 會 衛 生 署 環 保 署 陸 委 會 經 建 會 研 考 會 農 委 會 勞 委 會 體 委 會 退 輔 會 中 選 會 故 宮 (2) 精 省 專 案 (3) 志 工 專 案 5) 人 力 處 第 四 科 (1) 行 政 院 所 屬 派 免 敘 薪 職 代 兼 職 借 調 (2) 人 力 處 第 五 科 (3) 行 政 院 所 屬 用 人 計 劃 考 試 分 發 請 任 請 免 6) 考 訓 處 (1) 差 勤 管 理 (2) 考 核 獎 懲 (3) 訓 練 進 修 7) 給 與 處 (1)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2) 公 營 事 業 待 遇 及 非 固 定 性 給 與 (3)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保 險 3.3.1.7 教 育 部 3.3.1.7.1 組 織 架 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1
行 政 院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訴 願 會 教 育 研 究 委 員 會 國 際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處 高 等 教 育 司 秘 書 室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學 生 軍 訓 處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顧 問 室 僑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人 事 處 中 等 教 育 司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會 計 處 總 務 司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法 規 會 政 風 處 體 育 司 大 陸 工 作 小 組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 統 計 處 社 會 教 育 司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中 央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訓 育 委 員 會 國 民 教 育 司 圖 24 教 育 部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3.3.1.7.2 組 織 職 掌 1) 高 等 教 育 司 (1) 掌 管 大 學 行 政 相 關 事 務 (2) 大 學 招 生 相 關 事 務 (3) 回 流 教 育 (4) 學 籍 學 歷 相 關 事 務 (5) 學 費 與 獎 助 相 關 事 務 2)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 (1)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務 (2) 設 學 改 制 相 關 事 務 (3) 職 業 證 照 相 關 事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2
(4) 綜 合 高 中 相 關 事 務 (5) 技 職 宣 導 相 關 事 務 3) 中 等 教 育 司 (1) 高 級 中 學 政 策 規 劃 事 項 (2) 高 級 中 學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事 項 (3) 師 範 校 院 系 所 設 立 變 更 及 停 辦 事 項 (4) 大 學 設 置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教 育 學 程 事 項 (5)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之 修 訂 及 釋 示 事 項 4) 體 育 司 (1)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2) 學 校 體 育 發 展 中 程 計 畫 (3)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中 程 計 畫 (4) 聯 賽 暨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5) 振 興 學 生 足 球 運 動 方 案 5) 社 會 教 育 司 (1) 規 劃 生 涯 學 習 體 系,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2) 建 立 社 會 教 育 網 路 輔 導 體 系, 辦 理 各 項 社 教 活 動 (3)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共 同 推 展 社 教 活 動 (4) 推 展 社 會 藝 術 教 育 活 動, 普 及 藝 術 欣 賞 人 口 (5) 增 進 語 文 研 究 成 果, 加 強 語 文 教 育 績 效 6) 國 民 教 育 司 (1) 國 教 政 策 (2) 國 教 法 規 (3) 教 改 計 畫 (4) 國 教 發 展 指 標 (5)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7) 國 際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處 (1) 學 術 合 作 相 關 事 務 (2) 外 國 學 生 相 關 事 務 (3) 國 際 會 議 相 關 事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3
(4) 外 國 獎 學 金 甄 試 相 關 事 務 (5)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3.3.1.8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3.3.1.8.1 組 織 架 構 圖 25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3.3.1.8.2 組 織 職 掌 1) 統 籌 辦 理 輔 導 榮 民 就 業 就 醫 就 養 就 學 及 服 務 照 顧 等 各 項 工 作 2) 榮 民 就 業 就 醫 就 養 就 學 權 益 維 護 3) 退 除 給 與 4) 安 養 審 查 與 規 劃 5) 就 學 職 訓 規 劃 與 協 助 6) 農 業 經 營 7) 林 漁 業 經 營 8) 營 繕 工 程 經 營 3.3.1.9 各 相 關 機 關 分 析 彙 總 下 表 列 出 與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相 關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與 關 聯 機 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4
表 11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彙 總 表 類 別 關 係 者 責 任 內 容 主 管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關 聯 機 關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直 轄 市 教 育 局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同 業 公 會, 學 會 負 責 協 調 其 他 關 聯 機 關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行 負 責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負 責 配 合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對 流 程 規 劃 廠 商 提 供 規 劃 建 議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下 屬 機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服 務 專 案 管 理 研 考 會 負 責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專 案 監 控 專 案 品 質 3.3.2 相 關 產 業 3.3.2.1 人 力 仲 介 業 3.3.2.1.1 產 業 特 性 人 力 仲 介 顧 名 思 義 即 是 將 供 應 體 力 腦 力 技 術 或 服 務 等 之 勞 動 者 與 工 商 企 業 需 求 資 源 之 企 業 主 ( 或 雇 主 ) 雙 方, 進 行 媒 介 撮 合 或 自 海 外 申 請 引 進 勞 工 之 服 務 行 為 人 力 仲 介 業 依 服 務 對 象 區 分, 可 以 蓋 分 為 下 列 兩 大 類 : 1) 國 內 人 才 仲 介 : 是 推 薦 國 內 人 才 至 國 內 企 業 服 務 此 類 國 內 人 才 推 薦 的 服 務 範 疇 ; 一 般 來 講, 大 抵 集 中 於 白 領 基 層 員 工 ( 如 行 政 會 計 秘 書 企 劃 業 務 等 ) 各 式 技 術 人 才 管 理 人 才 與 中 高 幹 部 等 2) 外 藉 勞 工 引 進 :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就 業 服 務 法 後, 原 本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充 斥 的 景 象, 開 始 被 合 法 外 籍 勞 工 逐 漸 取 代, 此 項 新 政 策 的 開 放, 邁 向 另 一 個 新 紀 元 外 籍 勞 工 的 引 進, 屬 於 勞 委 會 管 理 的 業 務 3.3.2.1.2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5
廣 義 的 人 力 仲 介 相 關 的 產 業 有 下 列 數 項 : 1) 人 才 派 遣 類 事 業 : 人 才 派 遣 除 了 是 人 力 公 司 的 業 務 項 目 之 一, 如 展 示 小 姐 秘 書 資 料 輸 入 等, 更 散 見 於 多 種 行 業 的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中, 如 模 特 兒 經 紀 公 司 翻 譯 公 司 大 樓 社 區 管 理 公 司 等 在 服 務 業 務 掛 帥 的 現 代 社 會 中, 滿 足 各 種 需 求 的 服 務 型 態 組 織 不 斷 誕 生, 這 些 組 織 往 往 內 部 專 職 成 員 不 多, 卻 擁 有 一 大 批 從 外 尋 求 兼 職 的 專 業 人 才 或 以 件 計 費 以 時 計 薪 的 褡 配 人 員 2) 教 育 訓 練 類 事 業 : 此 又 可 分 成 二 類, 一 類 為 企 業 內 部 各 領 域 專 長 之 教 學, 如 行 銷 財 會 人 事 生 產 等, 另 一 類 則 為 針 對 人 性 本 質 與 潛 能 去 設 計 的 相 關 課 程 或 系 統 工 具, 如 成 功 領 導 學 卡 內 基 精 神 語 言 第 一 類 的 教 育 訓 練, 以 訓 練 各 領 域 之 專 才 為 主, 有 參 加 外 訓 課 程 者, 也 有 企 業 辦 訓 練 課 程 者 第 二 類 的 教 育 訓 練, 則 以 發 揮 個 人 潛 能, 讓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目 標 與 組 織 發 展 目 標 相 結 合 為 主, 此 類 系 統 性 成 功 工 具 的 傳 授, 幾 乎 全 來 自 國 外, 且 與 個 人 生 涯 組 織 發 展 有 密 切 關 係 在 此 一 育 才 大 領 域 中, 第 二 類 之 教 育 訓 練 尤 其 與 人 力 開 發 公 司 有 著 臍 帶 相 連 的 關 係, 因 為 個 人 潛 能 之 發 揮 與 人 格 特 質 相 關, 而 甄 選 人 才 時 也 須 參 考 人 格 特 質 3) 企 管 顧 問 類 事 業 : 企 業 內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往 往 只 是 整 體 經 營 策 略 下 的 支 援 性 策 略 當 企 管 顧 問 所 提 供 給 企 業 的 未 來 經 營 規 劃 或 診 斷 報 告 時, 就 會 影 響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的 方 向 與 方 式 在 此 前 提 下, 也 配 合 企 業 需 求, 為 其 尋 求 專 業 人 才, 以 順 利 企 業 人 事 發 展 4) 心 理 諮 商 類 事 業 : 行 為 科 學 研 究 的 發 達 與 統 計 學 電 腦 分 析 的 進 步, 讓 心 理 測 試 這 項 工 具, 成 為 近 幾 年 來 在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中 被 廣 泛 運 用 的 個 人 待 質 觸 媒 這 項 工 具 在 目 前 企 業 內 的 使 用 情 形, 大 致 可 分 成 以 下 五 種 : 職 位 分 析 人 才 甄 選 員 工 升 遷 人 際 溝 通 組 織 分 析 等 心 理 測 試 的 目 的, 無 非 是 希 望 能 達 到 適 才 適 位 之 目 的, 避 免 所 用 非 人, 其 跟 人 才 推 薦 的 關 係 自 然 密 不 可 分, 可 說 是 人 才 事 業 中 的 專 業 工 具 5) 求 才 廣 告 類 事 業 : 國 內 各 大 報 紙 如 : 中 時 聯 合 自 由 與 雜 誌 如 :Career 就 業 情 報 等, 於 每 日 每 期 都 有 登 載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司 行 號 的 求 才 資 訊 及 職 場 動 態 或 趨 勢 變 化, 及 形 形 色 色 的 求 才 廣 告 不 定 時 提 出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狀 況 與 變 遷 現 況, 進 而 提 醒 求 職 者 準 備 方 向 此 類 產 業 原 本 以 報 導 為 主, 進 年 來 因 為 加 強 客 戶 服 務, 不 乏 自 設 人 才 推 薦 部 門 者 或 提 供 人 事 煤 合 服 務, 這 種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6
跨 業 經 營 的 想 法, 無 非 可 一 方 面 幫 助 企 業 廣 告 求 才, 一 方 面 又 可 幫 企 業 推 薦 人 才, 以 加 強 該 公 司 服 務 成 面, 招 攬 更 多 業 務, 來 滿 足 企 業 人 才 之 需 求 3.3.2.1.3 產 業 資 訊 化 概 況 3.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不 論 傳 統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或 網 路 人 力 銀 行 都 以 電 腦 化, 使 用 功 能 強 大 的 個 人 電 腦 或 迷 你 電 腦 與 資 料 庫, 儲 存 職 缺 條 件 及 人 才 學 經 歷 資 料, 並 結 合 自 動 搜 尋 配 對 應 用 軟 體, 使 搓 合 工 作 更 有 效 率 3.3.3.1 中 華 民 國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3.3.3.1.1 組 織 宗 旨 3.3.3.1.2 組 織 沿 革 由 於 經 濟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高 失 業 率 已 成 了 先 進 國 家 的 共 同 問 題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除 展 開 失 業 救 濟 輔 導 及 提 供 就 業 媒 合 管 道 的 治 標 方 法 外,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經 由 活 絡 經 濟 以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的 治 本 之 道 ; 此 外 便 是 提 升 個 人 工 作 技 能, 學 習 第 二 第 三 專 長, 進 而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習 慣, 以 強 化 個 人 及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中 華 民 國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即 依 循 此 一 理 念, 致 力 於 整 合 社 會 各 項 資 源, 以 提 倡 終 身 學 習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為 成 立 宗 旨 中 華 民 國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組 織 沿 革 大 事 紀 : 民 國 90 年 4 月 開 始 籌 備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事 宜, 該 年 6 月 成 立 大 會 暨 第 一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於 三 軍 軍 官 俱 樂 部 舉 行, 內 政 部 發 函 核 准 成 立 民 國 91 年 2 月 開 始 籌 組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智 工 團 民 國 91 年 11 月 增 聘 任 皇 霖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張 穗 焜 為 理 事 3.3.3.1.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7
理 事 長 常 務 理 事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顧 問 監 事 圖 26 中 華 民 國 就 業 服 務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3.3.3.1.4 組 織 功 能 1) 協 助 振 興 地 方 特 色 經 濟 2) 創 造 便 利 合 理 學 習 環 境 3) 培 養 國 人 終 身 學 習 習 慣 4) 認 養 失 業 家 庭 學 童 5) 幫 助 失 業 人 口 就 業 3.3.3.1.5 組 織 活 動 年 度 例 行 行 活 動 有 : 1) 舉 辦 各 項 講 座 與 研 習 活 動, 激 發 國 人 終 生 學 習 習 慣 養 成 2) 結 合 教 育 界 與 企 業 界, 開 辦 建 教 合 作 專 技 課 程 及 實 習 3) 結 合 國 內 績 優 補 教 機 構, 開 辦 各 類 進 修 教 育 與 專 技 課 程 3.3.4 服 務 使 用 者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的 服 務 對 象 可 以 分 為 人 才 需 求 單 位 與 人 才 供 給 兩 方 面 來 探 討 高 素 質 的 人 才 一 向 是 臺 灣 最 大 的 資 產, 本 項 服 務 即 針 對 臺 灣 人 才 提 供 一 透 通 的 環 境, 使 職 缺 與 人 才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裡, 媒 合 成 功, 減 少 彼 此 等 待 的 機 會 成 本 根 據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89 年 12 月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就 業 狀 況 工 作 轉 換 與 工 作 經 驗 之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大 專 畢 業 已 就 業 青 年 尋 找 工 作 的 途 徑, 以 依 媒 體 廣 告 自 行 應 徵 者 占 33% 最 多, 透 過 就 業 資 訊 網 路 者 占 22% 次 之, 由 親 友 師 長 推 介 者 占 18% 又 次 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8
根 據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彙 整 以 下 表 12 求 職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與 表 13 求 才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顯 示 求 職 者 的 專 長 學 歷 與 求 才 者 需 求 的 專 長 學 歷 表 12 求 職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統 計 項 目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第 三 類 別 學 科 別 科 系 別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8,720 工 程 學 (38.1%) 人 4,066 人 文 學 (17.8%) 人 1,844 (8.1%) 人 1,988 人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1,839 人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126 人 註 : 依 據 青 輔 會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表 13 求 才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統 計 項 目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第 三 類 別 學 科 別 科 系 別 工 程 學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6,902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28.4%) 人 3,777 (19.0%) 人 醫 藥 及 衛 生 2,275 (9.4%) 人 2533 人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773 人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1258 人 行 業 別 商 業 8,541 人 工 商 服 務 業 7,277 人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註 : 依 據 青 輔 會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7,299 人 3.3.4.1 求 職 使 用 者 依 據 青 輔 會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以 及 求 職 青 年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合 計 求 職 人 數 共 有 20,792 人, 約 佔 當 年 大 專 畢 業 人 數 7% 依 據 勞 委 會 全 國 就 業 e 網 統 計 資 料, 單 日 新 增 求 職 個 案 最 高 約 6 萬 餘 人, 三 個 月 (92 年 6 月 至 8 月 ) 累 計 求 才 個 案 約 22 萬 餘 人 參 考 附 件 一 表 40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3.3.4.1.1 求 職 人 員 依 學 科 類 區 分 最 多 之 前 五 名 依 序 為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89
學 科 類 人 數 比 例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8,720 38.08% 工 程 學 4,066 17.75% 人 文 學 1,844 8.05% 數 學 及 電 算 機 科 學 1,387 6.06% 經 社 及 心 理 學 1,116 4.87%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3.3.4.1.2 求 職 人 員 依 科 系 區 分 最 多 之 前 十 名 依 序 為 : 專 長 科 系 人 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988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1,839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126 會 計 學 系 94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900 商 學 系 575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555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534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510 工 業 技 術 學 系 171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3.3.4.1.3 求 職 人 員 依 教 育 程 度 及 學 類 區 分 各 學 歷 登 記 求 職 最 多 之 學 類 依 序 為 : 教 育 程 度 專 長 學 科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工 程 學 類 自 然 科 學 類 經 社 及 心 理 學 類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類 工 程 學 類 自 然 科 學 類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類 工 程 學 類 人 文 學 類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類 工 程 學 類 數 學 及 電 算 機 科 學 類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0
心 建 檔 資 料 3.3.4.2 求 才 使 用 者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由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以 及 求 才 廠 商 自 行 線 上 登 錄, 合 計 就 業 機 會 共 有 24,272 人 次 但 由 於 廠 商 求 才 時, 一 個 就 業 機 會, 通 常 會 提 出 一 個 以 上 之 科 系 要 求, 或 只 要 相 關 科 系 均 可, 因 此, 十 月 至 十 二 月 有 就 業 機 會 19,854 人 次, 但 就 廠 商 所 提 科 系 總 數 統 計, 則 達 41,012 人 次 依 據 勞 委 會 全 國 就 業 e 網 統 計 資 料, 單 日 新 增 求 才 個 案 最 高 約 8 萬 餘 人, 三 個 月 (92 年 6 月 至 8 月 ) 累 計 求 才 個 案 約 28 萬 餘 人 另 外 參 考 附 件 一 表 41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才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3.3.4.2.1 就 業 機 會 依 學 類 區 分 最 多 之 前 五 名 依 序 為 : 學 科 類 人 數 比 例 工 程 學 6,902 28.43%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3,777 19.02% 醫 藥 及 衛 生 2,275 9.37% 自 然 科 學 1,993 8.217% 數 學 及 電 算 機 科 學 2,263 9.32%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3.3.4.2.2 就 業 機 會 依 科 系 區 分 學 科 類 最 多 之 前 十 名 依 序 為 : 人 數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2533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773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1258 外 國 語 系 1180 會 計 學 系 766 貿 易 行 銷 學 系 765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1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696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668 護 理 助 產 學 系 593 化 學 系 574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3.3.4.2.3 就 業 機 會 依 行 業 別 區 分 行 業 別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共 計 需 求 人 次 五 金 及 家 庭 日 商 業 國 際 貿 易 業 4,429 人 1,204 人 8,541 人 常 用 品 零 售 業 工 商 服 務 業 資 訊 服 務 業 2,656 人 顧 問 服 務 業 2,648 人 7,277 人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4,226 人 807 人 7,299 人 人 服 務 業 業 業 資 料 儲 存 及 處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製 造 業 518 人 485 人 3,526 人 理 設 備 製 造 業 造 業 金 融 保 險 及 不 人 身 保 險 業 1,022 人 銀 行 業 286 人 2,086 人 動 產 業 註 :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青 輔 會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青 年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建 檔 資 料 3.3.4.3 輔 導 就 業 或 仲 介 媒 合 成 果 3.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依 據 青 輔 會 輔 導 就 業 統 計 顯 示 媒 合 比 率 與 人 力 市 場 供 需 有 密 切 關 係 參 考 附 件 一 表 42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輔 導 就 業 人 數 比 較 表 整 合 各 界 現 有 人 力 銀 行 仲 介 機 制, 使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庫 更 健 全 完 整, 含 蓋 的 服 務 面 更 廣 泛 3.4.1 求 才 登 記 情 境 求 才 機 關 向 仲 介 單 位 登 記, 尋 求 適 當 人 才 1) 求 才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2
2) 求 才 機 關 對 於 求 才 條 件 與 資 格 的 資 料 建 立 求 才 登 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基 本 資 料 1. 基 本 資 訊 人 才 庫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提 出 人 才 條 件, 職 務, 職 位 內 容 2. 人 才 條 件 職 務, 職 位 記 錄 人 才 條 件 職 務, 職 位, 職 等, 銓 敘 圖 27 求 才 登 記 情 境 圖 3.4.2 求 才 搜 尋 情 境 求 才 機 關 向 仲 介 單 位 網 站 找 尋 人 才 1) 設 定 條 件, 搜 尋 求 才 2) 接 受 電 腦 系 統 初 步 媒 合 名 單 求 才 搜 尋 1. 人 才 條 件 用 人 機 關 提 出 人 才 條 件 搜 尋 人 才 資 料 庫 2. 適 當 人 選 人 才 庫 4. 適 當 人 選 系 統 自 動 媒 合 3. 人 事 資 料 圖 28 求 才 搜 尋 情 境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3
3.4.3 求 職 登 記 情 境 求 職 者 向 仲 介 單 位 登 記 個 人 履 歷 求 職 登 記 求 職 者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學 經 歷, 年 資, 希 望 待 遇, 行 業 別 1.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人 才 庫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學 經 歷, 年 資, 希 望 待 遇, 行 業 別 人 才 庫 圖 29 求 職 登 記 情 境 圖 3.4.4 求 職 搜 尋 情 境 求 職 者 向 仲 介 單 位 網 站 找 尋 職 缺 1) 設 定 條 件, 搜 尋 職 缺 2) 接 受 電 腦 系 統 初 步 媒 合 名 單 求 職 搜 尋 求 職 者 提 出 職 務, 待 遇 1. 職 務 待 遇 搜 尋 職 務 資 料 庫 2. 適 當 工 作 4. 適 當 職 缺 人 才 庫 系 統 自 動 媒 合 3. 人 事 資 料 圖 30 求 職 搜 尋 情 境 圖 3.4.5 國 家 考 試 與 民 間 証 照 相 關 考 試 公 告 1) 考 選 部 公 告 國 家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4
2) 民 間 學 會 及 職 業 公 會 公 告 職 業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3) 教 職 資 格 考 試 資 料 國 家 考 試 與 民 間 証 照 相 關 考 試 國 家 任 用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資 格 ˉ 1.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考 試 條 件, 職 務, 職 位 內 容 記 錄 政 府 機 關 或 民 間 代 辦 考 試 公 告 考 訊 科 目, 時 間 管 理 學 會 或 職 業 公 會 舉 辦 資 格 考 試 或 教 育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ˉ 2. 民 間 職 業 考 試 資 訊 時 間, 資 格 考 試 庫 教 育 局 老 師 資 格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ˉ 3. 教 職 資 格 考 試 圖 31 國 家 考 試 院 與 民 間 証 照 相 關 考 試 公 告 情 境 圖 3.4.6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1)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2)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辦 法 對 象, 時 間 ˉ 1.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資 訊 記 錄 政 府 機 關 職 業 訓 練 辦 法 對 象, 時 間,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辦 法 對 象, 時 間, ˉ 2. 技 職 訓 練, 時 間, 資 格 職 業 訓 練 庫 圖 32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職 業 訓 練 公 告 情 境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5
3.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3.5.1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3.5.1.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就 業 服 務 的 目 的, 在 促 進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使 求 才 者 找 到 所 需 的 人 才, 求 職 者 找 到 適 當 的 工 作, 協 助 國 民 充 分 就 業, 以 利 人 力 資 源 充 分 運 用 1) 健 全 就 業 服 務 法 制 體 系, 強 化 就 業 服 務 制 度 2) 完 成 台 灣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給 付 電 腦 化 作 業 及 系 統 連 線, 並 設 置 多 媒 體 就 業 資 訊 查 詢 站, 供 求 職 者 自 行 以 觸 摸 方 式 查 詢 就 業 訊 息 3) 建 立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制 度,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4) 為 加 強 宣 導 就 業 服 務,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及 辦 理 建 立 國 人 正 確 職 業 觀 念 活 動 5) 建 立 地 區 性 職 業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服 務 6) 建 立 與 發 展 適 合 國 人 使 用 之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及 推 廣 全 方 位 職 業 生 涯 多 媒 體 導 引 系 統 7) 積 極 辦 理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高 齡 者 被 資 遺 失 業 員 工 等 之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8)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9) 於 社 政 單 位 協 助 原 住 民 成 立 勞 動 合 作 社 後 配 合 補 助 必 備 之 機 具 設 備 10) 設 置 080 免 費 就 業 媒 合 專 線, 受 理 求 職 求 才 推 介 工 作 3.5.1.2 業 務 內 容 1)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1) 交 通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2)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3)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審 核 撥 付 (4)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5) 就 業 推 介 媒 合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2) 振 興 傳 統 產 業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3) 辦 理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辦 理 國 內 招 募 求 才 證 明 及 外 勞 轉 換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6
4)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獎 助 辦 法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審 核 撥 付 3.5.1.3 業 務 表 單 3.5.1.3.1 求 才 登 記 表 單 3.5.1.3.2 求 職 登 記 表 單 參 見 附 件 三 表 47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才 登 記 表 參 見 附 件 三 表 46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職 表 3.5.1.3.3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登 記 表 單 3.5.2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3.5.2.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參 見 附 件 二 表 45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登 記 表 青 輔 會 因 應 時 代 需 要, 朝 著 加 強 與 青 年 組 織 暨 第 三 部 門 合 作, 並 協 助 其 健 全 組 織 及 培 育 人 才 的 方 向 努 力, 以 順 應 全 球 化 自 由 化 之 趨 勢, 以 及 加 入 WTO 的 壓 力 及 近 年 來 我 國 社 經 變 遷 加 速 此 外, 高 等 教 育 快 速 擴 增, 雖 能 符 合 當 前 產 業 科 技 化 及 現 代 化 的 人 才 需 求, 但 因 勞 動 結 構 及 供 需 成 長 的 不 平 衡, 卻 也 為 青 年 人 力 資 源 之 運 用 帶 來 一 些 隱 憂 青 輔 會 的 業 務 項 目 有 下 列 數 點 : 1) 青 年 人 力 資 源 總 體 規 劃 2) 建 立 合 作 伙 伴 關 係 型 塑 公 民 社 會 3) 採 新 中 間 路 線 提 供 青 年 全 方 位 服 務 4) 加 強 第 三 部 門 人 才 培 訓 方 案 5) 強 化 青 年 創 業 輔 導 3.5.2.2 業 務 內 容 青 輔 會 近 一 年 的 業 務 內 容 如 下 : 1) 辦 理 工 讀 學 習 活 動 2) 協 助 非 營 利 組 織 國 際 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7
3) 積 極 參 與 全 球 公 民 社 會, 組 團 參 加 CIVICUS 年 會 4) 推 動 青 年 生 涯 發 展 方 案 5) 加 強 第 三 部 門 人 才 培 訓 方 案 6) 辦 理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7) 推 展 中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8) 促 進 志 工 國 際 交 流 9) 舉 辦 中 學 生 大 學 生 活 體 驗 營 隊 辦 理 青 ( 少 ) 年 創 意 休 閒 活 動 10) 強 化 青 年 創 業 輔 導 11) 推 動 新 時 代 婦 女 創 業 輔 導 - 飛 雁 專 案 12) 加 入 推 動 全 球 青 年 服 務 日 (GYSD) 3.5.2.3 業 務 表 單 3.5.2.3.1 求 才 登 記 表 單 3.5.2.3.2 求 職 登 記 表 單 參 見 附 件 二 表 43 求 才 登 記 表 參 見 附 件 二 表 44 求 職 登 記 表 3.6 流 程 分 析 3.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目 前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可 分 為 公 務 員 體 系 與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兩 大 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以 人 事 行 政 局 為 榜 樣 ;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以 青 輔 會 為 典 範 其 流 程 如 下 : 3.6.1.1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1)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求 才, 先 上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登 錄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2) 登 錄 求 才 資 格 銓 敘 職 等 與 專 業 條 件 3) 傳 真 具 官 印 的 求 才 表 4) 人 事 行 政 局 審 核 書 面 求 才 表 與 登 錄 的 電 子 求 才 表 5) 審 核 無 誤 則 公 告 求 才 表 內 容 於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8
< 現 行 >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求 才 機 關 人 事 行 政 局 開 始 於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登 錄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蓋 有 官 印 的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登 錄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審 核 機 關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傳 真 蓋 有 官 印 的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通 過 NO 通 知 補 正 YES 公 開 機 關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人 才 庫 結 束 圖 33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圖 3.6.1.2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1) 求 職 者 先 上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查 看 是 否 有 適 當 機 會 2) 求 職 者 搜 尋 適 當 機 會 3) 如 果 發 現 則 寄 送 證 書 與 資 格 文 件 給 求 才 機 關 並 主 動 聯 繫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99
< 現 行 >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求 職 者 求 才 機 關 開 始 查 看 人 事 行 政 局 事 求 人 網 站 找 到 適 當 職 缺 YES 寄 出 資 格 文 件 資 格 文 件 NO 等 待 通 知 離 開 結 束 圖 34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圖 目 前 沒 有 媒 合 機 制, 完 全 由 求 職 者 主 動 尋 找 3.6.1.3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1) 求 才 者 先 上 勞 委 會 全 國 就 業 e 網 登 錄 公 司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2) 向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投 遞 機 關 書 面 基 本 資 料, 以 備 查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0
3) 登 記 求 才 職 位 資 格 與 專 業 條 件 4) 於 人 才 庫 搜 索 適 當 人 選, 若 中 意 則 主 動 聯 繫 5) 媒 合 機 制 會 提 供 求 職 人 員 名 單, 以 供 使 用 < 現 行 >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求 才 機 關 仲 介 單 位 求 職 者 開 始 登 錄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求 才 條 件 審 核 書 面 資 料 : 1.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2. 勞 健 保 資 料 人 才 庫 搜 尋 人 才 媒 合 機 制 ( 批 次 作 業 ) 找 到 適 當 人 才, 主 動 聯 繫 職 缺 列 表 人 才 列 表 結 束 圖 35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圖 3.6.1.4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1) 求 職 者 先 上 勞 委 會 全 國 就 業 e 網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2) 求 職 者 詢 搜 索 適 當 人 選, 若 中 意 則 主 動 聯 繫 3) 於 人 才 庫 搜 索 適 當 職 務, 若 中 意 則 主 動 聯 繫 4) 媒 合 機 制 會 提 供 求 職 人 員 求 才 單 位 明 單, 以 供 使 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1
< 現 行 >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求 職 者 仲 介 單 位 求 才 機 關 開 始 登 錄 個 人 求 職 基 本 資 料 人 才 庫 搜 尋 職 缺 媒 合 機 制 ( 批 次 作 業 ) 找 到 適 當 職 缺, 主 動 聯 繫 履 歷 表 清 單 職 位 列 表 結 束 圖 36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圖 3.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目 前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都 已 網 路 化, 人 力 仲 介 作 業 流 程 已 有 固 定 流 程, 將 維 持 不 變 建 議 人 事 行 政 局 仿 照 現 行 志 工 人 員 媒 合 辦 法, 考 慮 增 加 約 聘 人 員 的 媒 合 機 制 3.6.2.1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1)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求 才, 以 機 關 憑 證 與 承 辦 員 憑 證 登 入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登 錄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2
2) 登 錄 求 才 資 格 銓 敘 職 等 與 專 業 條 件 < 未 來 >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求 才 機 關 人 事 行 政 局 開 始 於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登 錄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公 開 機 關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登 錄 求 才 條 件 與 職 缺 資 訊 人 才 庫 提 供 機 關 憑 證 與 承 辦 人 資 訊 (ID) 職 才 媒 合 機 制 履 歷 表 清 單 結 束 圖 37 未 來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3.6.2.2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流 程 1) 求 職 者 先 上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頁 查 看 是 否 有 適 當 機 會 2) 求 職 者 搜 尋 適 當 機 會 3) 求 職 者 以 個 人 憑 證 登 錄 公 務 員 履 歷 表, 利 用 系 統 媒 合 機 制 作 初 步 篩 選 配 對, 若 有 吻 合, 主 動 聯 繫 求 職 者 與 求 才 機 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3
< 未 來 >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求 職 者 人 事 行 政 局 求 才 機 關 開 始 搜 尋 職 缺, 主 動 聯 繫 求 職 機 關 人 才 庫 以 個 人 憑 證 登 錄 求 職 基 本 資 料 媒 合 機 制 ( 批 次 作 業 ) 履 歷 表 清 單 求 才 列 表 結 束 圖 38 未 來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職 服 務 3.6.2.3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與 現 行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相 同 3.6.2.4 非 公 務 員 體 系 的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3.6.3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與 現 行 求 才 服 務 流 程 相 同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在 於 分 析 各 項 服 務 之 細 部 作 業 內 容 以 及 該 負 責 之 角 色, 此 章 節 將 以 活 動 狀 態 表 及 活 動 狀 態 圖 表 示, 活 動 狀 態 表 中 之 縱 向 列 說 明 該 項 服 務 所 應 包 括 之 作 業 功 能, 橫 向 列 則 說 明 各 作 業 功 能 負 責 之 角 色, 交 會 處 說 明 負 責 各 作 業 項 目 之 輸 入 或 輸 出 內 容 ; 活 動 狀 態 圖 則 就 各 作 業 項 目 以 發 生 之 順 序 性 表 示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4
3.6.3.1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表 14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作 業 項 目 系 統 角 色 1.1 啟 動 求 才 登 記 求 才 機 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人 才 庫 系 統 求 職 民 眾 點 選 求 才 表 選 項 呼 叫 人 才 庫 系 統 之 服 務 1.2 法 人 憑 證 驗 證 1.3 呼 叫 求 才 表 服 務 2.1 啟 動 求 才 搜 尋 2.2 呼 叫 求 才 搜 尋 服 務 2.3 回 應 求 才 搜 尋 服 務 A 輸 入 法 人 憑 證 證 B 輸 入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求 才 表 A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驗 證 B.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呼 叫 ( 輸 入 ) 呼 叫 人 才 庫 系 求 才 搜 尋 統 之 服 務 輸 入 求 才 之 組 成 線 上 求 才 條 件 與 福 利 搜 尋 條 件 選 項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提 供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格 式 及 接 受 資 料 項 目 提 供 求 才 表 格 式 及 接 受 資 料 項 目 輸 入 求 才 搜 尋 條 件 訊 息 輸 出 搜 尋 結 果 訊 息 3 媒 合 結 果 回 應 服 務 接 受 配 對 信 函 輸 出 配 對 結 果 接 受 配 對 信 函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5
S/ I: 求 才 I: 法 人 憑 證 I: 求 才 條 件 O: 人 才 清 單 求 才 服 務 法 人 認 證 求 才 條 件 與 待 遇 回 應 搜 尋 結 果 登 記 或 搜 尋 搜 尋 I: 求 才 表 登 記 輸 入 求 才 表 登 記 完 成 圖 39 求 才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3.6.3.2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表 15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作 業 項 目 1.1 啟 動 求 職 登 記 系 統 使 用 者 角 色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人 才 庫 系 統 求 才 機 關 ( 求 職 民 眾 ) 輸 入 履 歷 表 選 項 呼 叫 人 才 庫 系 統 之 服 務 1.2 呼 叫 履 歷 表 服 務 輸 入 履 歷 表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提 供 履 歷 表 格 式 及 接 受 資 料 項 目 2.1 啟 動 求 職 搜 尋 呼 叫 ( 輸 入 ) 呼 叫 人 才 庫 系 求 職 搜 尋 統 之 服 務 2.2 呼 叫 求 職 搜 尋 服 務 輸 入 求 職 之 條 件 與 工 作 選 項 組 成 線 上 求 職 搜 尋 條 件 輸 入 求 職 搜 尋 條 件 訊 息 2.3 回 應 民 眾 所 搜 尋 服 務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輸 出 搜 尋 結 果 訊 息 3 媒 合 結 果 回 應 服 務 接 受 配 對 信 函 輸 出 配 對 結 果 接 受 配 對 信 函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6
S/ I: 求 職 I: 求 職 條 件 O: 職 務 清 單 求 職 服 務 求 職 條 件 與 地 區 回 應 搜 尋 結 果 登 記 或 搜 尋 I: 履 歷 表 搜 尋 登 記 輸 入 履 歷 表 登 記 完 成 圖 40 求 職 登 記 與 搜 尋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3.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無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3.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3.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3.8.1.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3.8.1.2 相 關 產 業 各 級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普 遍 接 受 人 事 行 政 局 事 求 人 功 能 網 業 青 輔 會 與 勞 委 會 的 服 務 對 象 較 相 似, 偏 重 於 與 公 民 營 企 業 相 關 的 行 業 其 中 求 才 項 目 以 商 品 行 銷 辦 公 室 文 書 製 造 業 作 業 員 為 大 宗 民 間 的 求 才 求 職 仲 介 網 路 公 司 相 當 多, 以 104 人 力 銀 行 最 具 知 名 度 該 公 司 是 業 界 公 認 的 先 驅 勞 委 會 曾 經 與 民 營 仲 介 公 司 商 討 合 作 機 制 與 人 才 庫 資 料 分 享, 但 因 立 場 與 經 營 理 念 差 異, 而 無 法 成 功 3.8.1.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7
3.8.1.4 服 務 使 用 者 3.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3.8.2.1 人 事 行 政 局 3.8.2.2 青 輔 會 3.8.2.3 勞 委 員 3.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勞 委 會 掌 管 全 國 勞 工 事 務, 建 議 由 勞 委 會 扮 演 主 要 推 動 角 色 協 調 統 籌 青 輔 會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退 輔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教 育 部 等 單 位 的 人 才 庫, 使 民 眾 可 能 享 有 資 料 透 通 的 好 處 全 國 求 才 求 職 民 眾 公 民 營 企 業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都 有 機 會 成 為 本 項 服 務 受 惠 使 用 者 事 求 人 資 料 庫 是 由 Windows 2000 SQL Server 以 及 ASP.Net 開 發 而 成 以 高 階 伺 服 器 為 主 機, 並 以 Sysbase 資 料 庫 做 為 資 料 主 檔 ; 另 外 以 微 軟 的 SQL Server 執 行 於 Windows NT 上, 做 為 網 頁 伺 服 器 的 資 料 庫, 提 供 求 職 求 才 查 尋 之 用 以 昇 陽 工 作 站 為 主 機, 以 資 料 庫 儲 存 求 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求 才 廠 商 主 檔 目 前 各 單 位 的 例 行 業 務 都 已 電 腦 化 下 圖 顯 示 勞 委 會 組 織 內 與 民 眾 使 用 相 同 系 統, 但 透 過 不 同 網 路 途 徑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8
服 務 關 係 圖 全 國 就 業 e 網 求 職 標 準 職 業 分 類 通 俗 職 業 分 類 求 才 媒 合 ( 線 上 事 後 ) Internet Intranet 面 對 面 服 務 求 職 求 才 者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圖 41 勞 委 會 網 頁 服 務 與 集 中 資 料 庫 勞 委 會 架 設 全 島 網 路 系 統 連 接 各 縣 市 地 區 5 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執 行 勞 保 業 務 與 就 業 服 務, 參 考 下 圖, 全 省 勞 委 會 就 業 服 務 系 統 示 意 圖 就 服 資 訊 系 統 &EJOB 作 業 關 係 圖 全 國 就 業 e 網 親 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就 業 資 訊 區 之 使 用 者 Internet 自 行 上 網 求 職 求 才 者 縣 市 政 府 就 服 據 點 人 員 Intranet 網 際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縣 市 政 府 就 服 據 點 防 火 牆 維 護 關 懷 清 結 就 業 服 務 三 合 一 資 料 庫 就 業 服 務 失 業 給 付 個 管 諮 商 津 貼 請 領 北 高 市 及 各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站 ) 圖 42 全 省 勞 委 會 就 業 服 務 系 統 示 意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09
3.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3.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3.9.1.1 人 才 庫 管 理 目 前 人 才 庫 分 散 於 各 個 職 責 單 位, 建 議 未 來 實 體 資 料 庫 逐 漸 合 併 統 一 維 運, 減 少 維 護 成 本, 並 使 人 才 庫 資 料 豐 富 與 多 樣 化 宣 傳 人 才 庫 的 內 含, 使 國 內 外 社 會 大 眾 廣 為 周 知, 此 處 的 人 才 庫 含 有 以 下 分 類 : 國 內 求 才 求 職 的 資 料, 包 含 公 務 員 教 師 及 民 間 求 才 求 職 專 門 專 業 人 才 庫, 例 如 :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公 共 工 程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員 社 會 志 工 的 資 料 海 外 高 科 技 人 才 3.9.1.2 交 換 訊 息 安 全 性 考 量 對 於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之 提 供 需 由 資 料 提 供 機 關 加 簽 憑 證, 以 確 保 資 料 之 可 靠 性, 加 簽 及 解 簽 服 務 為 必 須 之 功 能 共 通 平 台 在 資 料 傳 遞 過 程 中 也 需 要 統 一 定 訂 加 密 方 法 3.9.1.3 線 上 查 驗 電 子 憑 證 之 需 求 無 法 強 制 要 求 民 眾 民 營 企 業 提 供 電 子 憑 證 後 才 可 使 用, 但 為 表 示 求 職 求 才 者 負 責 態 度, 鼓 勵 彼 此 使 用 電 子 憑 證, 以 便 徵 信 3.9.1.4 電 子 支 付 之 需 求 網 路 上 小 額 付 款 之 可 能 性, 因 報 名 考 試 所 需 繳 付 之 報 名 費, 金 額 不 大, 應 能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付 款 方 式 3.9.1.5 求 職 求 才 資 訊 互 通 目 前 因 為 組 織 職 掌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不 一 樣, 每 個 機 關 單 位 都 只 有 特 定 對 象 的 記 錄 為 擴 大 人 才 數 目 與 職 位 的 總 數 量, 提 升 人 才 供 需 接 觸 機 會, 增 加 媒 合 機 率 目 前 迫 切 需 求 的 是 各 個 人 才 庫 需 要 開 放, 提 供 串 聯 查 詢 如 同 法 規 資 料 庫 的 串 聯, 於 一 網 頁 窗 口 可 查 法 務 部 資 料 庫 及 司 法 院 法 規 資 料 庫 以 下 表 16 各 機 關 服 務 對 象 說 明 各 機 關 提 供 人 才 庫 之 目 的 與 服 務 對 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0
特 色 : 表 16 各 機 關 服 務 對 象 機 關 單 位 業 務 目 的 說 明 青 輔 會 服 務 大 專 畢 業 青 年 回 國 留 學 生, 教 師 退 輔 會 服 務 退 役 軍 官 士 兵 勞 委 會 社 會 一 般 大 眾 與 公 民 營 企 業 銓 敘 部 具 備 公 務 員 資 格 者 人 事 行 政 局 具 備 公 務 員 資 格 者 軍 公 教 機 關 聘 雇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現 任 老 師 轉 調 或 聘 用 教 育 部 中 教 司 現 任 老 師 跨 縣 市 轉 調 3.9.1.6 求 職 考 試 與 職 業 訓 練 資 訊 公 告 需 求 3.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為 使 民 眾 得 到 即 時 的 政 府 任 用 考 試 與 專 技 考 試 資 料, 如 : 時 間 地 點 考 試 科 目 與 錄 取 員 額 等 資 訊, 需 要 聯 結 考 選 部 網 址 與 民 間 組 織 學 會 同 業 公 會 的 考 試 資 訊 相 聯 結 以 得 到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訊 息 及 專 技 考 試 資 訊, 以 縮 短 考 生 尋 找 相 關 資 訊, 提 高 應 考 準 備 為 讓 民 眾 得 到 短 期 職 業 訓 練 的 資 訊, 連 結 整 合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網 頁 青 輔 會 職 訓 公 告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網 頁 職 訓 公 告 是 必 要 的 求 職 求 才 作 業 流 程 十 分 簡 易, 但 資 訊 流 程 卻 具 挑 戰 性 使 用 者 於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要 能 查 看 多 個 資 料 庫 或 跨 資 料 庫 篩 選 資 料 透 過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服 務 可 以 方 便 求 職 查 詢, 但 實 際 應 徵 過 程 與 晉 用 掌 握 在 用 才 機 關, 無 法 透 過 網 站 服 務 加 以 統 一 或 簡 化 審 核 求 才 公 司 行 號 的 基 本 資 料, 以 免 不 良 企 業 利 用 公 器, 徵 得 職 員 從 事 不 法 或 危 險 工 作, 也 是 無 法 免 除 的 過 程 目 前 針 對 公 司 企 業 的 求 才 資 格 審 核, 多 以 書 面 資 料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等 ) 與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網 路 資 料 勾 稽 未 來 普 遍 使 用 公 司 法 人 IC 卡 憑 證 後, 應 可 免 去 上 述 書 面 查 核, 但 建 議 增 加 公 司 企 業 員 工 加 入 勞 健 保 動 態 分 析, 以 掌 握 員 工 異 動 狀 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1
3.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推 動 使 用 標 準 代 碼, 以 利 資 料 交 換 例 如 :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分 類 典 的 各 類 職 業 名 稱 代 碼, 中 文 標 準 碼, 政 府 關 機 的 代 碼 學 校 的 代 碼 學 歷 的 代 碼 等 現 行 求 職 表 或 求 才 表 的 內 容 差 異 性 大, 格 式 也 多 不 相 同, 此 關 係 到 各 家 內 部 電 腦 系 統 設 計, 短 期 內 要 使 用 統 一 的 表 格 可 能 性 很 低, 但 這 是 努 力 的 分 方 向 建 議 研 商 各 職 業 別 的 求 才 表 與 求 職 表 共 用 格 式 與 欄 位, 使 資 料 內 容 趨 於 一 致 有 了 共 用 欄 位 以 方 便 資 料 查 尋 與 分 享 3.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求 職 求 才 工 作 最 關 鍵 點 在 於 人 才 / 職 缺 庫 的 記 錄 數 量 與 公 開 性 人 才 / 職 缺 庫 資 料 必 須 要 共 享, 資 料 存 在 於 不 同 機 關 單 位, 但 對 使 用 者 而 言 要 具 備 高 度 透 通 性 透 過 共 通 平 台 新 的 訊 息 查 詢 機 制, 可 以 解 決 並 滿 足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3.9.4.1 交 換 方 式 無 資 料 交 換 之 需 要 線 上 查 詢 為 必 要 顯 示 資 料 方 式, 需 配 合 良 好 暢 通 之 網 路 頻 寬, 以 不 失 提 供 即 時 查 詢 之 原 意 3.9.4.2 資 料 格 式 一 致 性 3.9.4.3 中 文 碼 轉 碼 3.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跨 機 關 資 料 查 詢 時, 應 統 一 XML 格 式 進 行, 且 需 對 查 詢 資 料 訂 定 統 一 格 式 標 準 中 文 資 料 內 容 需 能 便 於 輸 入 顯 示 及 列 印 無 誤 之 要 求, 因 需 與 其 他 機 關 作 資 料 之 交 換, 對 於 外 機 關 及 民 眾 網 路 中 文 輸 入 顯 示 及 列 印, 亦 須 提 供 統 一 處 理 之 方 式 目 前 多 以 中 央 標 準 局 CNS11643 擴 編 修 訂 之 中 文 標 準 交 換 碼 為 主 求 職 者 基 本 資 料 的 隱 私 必 須 保 護, 非 經 個 人 同 意, 完 全 不 開 放 給 予 任 何 單 位 或 外 洩 目 前 沒 有 修 改 法 規 的 需 求 3.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各 單 位 內 部 有 獨 立 的 主 機 運 行 例 行 業 務, 機 關 內 部 有 對 外 的 網 際 網 路 通 道 與 對 外 的 區 域 網 路 維 持 網 際 網 路 暢 通 與 網 站 的 穩 定 將 是 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2
基 本 的 條 件 3.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利 用 平 台 身 份 認 證 功 能 : 1) 提 供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作 身 分 確 認 2) 提 供 求 才 單 位 的 商 業 登 記 與 營 業 行 項 目 3) 人 才 資 料 使 用 權 限 控 管 4) 訊 息 交 換 之 安 全 性 5)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線 上 支 付 6) 資 料 查 詢 交 換 之 需 求 3.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建 立 一 個 具 公 信 力 的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此 入 口 可 以 串 通 現 有 青 輔 會 勞 委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等 的 人 才 庫 教 導 民 眾 求 才 單 位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當 一 次 搜 尋 多 個 資 料 庫 時, 搜 尋 時 間 與 結 果 都 會 增 加 民 眾 需 有 正 確 使 用 習 慣 由 行 政 院 出 面, 經 濟 部 國 科 會 主 辦,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執 行, 與 全 球 各 地 玉 山 科 技 協 會 台 灣 產 業 科 技 推 動 協 會 公 關 公 司 及 駐 外 科 學 組 商 務 組 等 單 位, 結 合 海 外 各 地 社 團, 加 強 延 攬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產 業 專 家 來 台 服 務, 並 建 構 完 整 之 延 攬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網 路 資 訊 服 務 體 系, 促 成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來 台 加 入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服 務 3.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宣 告 共 通 平 台 的 機 制 與 安 全 行, 鼓 勵 各 單 位 配 合, 以 達 到 資 訊 供 享 目 的 3.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求 職 求 才 創 新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有 以 下 幾 點 : 3.10.1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方 式 結 合 現 有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庫 目 前 人 事 行 政 局 職 缺 資 料 庫 青 輔 會 人 才 庫 與 勞 委 會 人 才 庫 都 是 自 行 開 發 的 系 統 不 論 資 料 欄 位 代 碼 檔 或 資 料 結 構 都 不 相 同, 加 上 組 織 功 能 目 標 不 同, 目 前 更 本 沒 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3
資 料 庫 整 合 的 時 機 與 資 源 為 方 便 求 職 民 眾 與 求 才 機 關, 因 應 單 一 窗 口 的 需 要, 建 議 透 過 一 網 頁 搜 尋 機 制, 可 一 次 尋 找 現 有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務 機 關 職 缺 資 料 庫 青 輔 會 與 勞 委 會 的 人 才 庫 透 過 良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使 三 個 獨 立 的 資 料 庫, 如 同 形 成 一 個 大 的 人 才 庫 強 化 人 才 庫 中 高 科 技 人 才 數 量 為 政 府 與 廠 商 延 攬 海 外 高 科 技 人 才, 掌 握 海 外 人 才 資 料, 需 要 藉 重 海 外 各 社 團 的 資 訊 網, 讓 延 攬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的 訊 息 廣 為 周 知, 吸 引 先 進 國 家 高 科 技 人 才 主 動 登 錄 履 歷 到 人 才 庫 中 凡 是 有 願 意 加 入 e 化 政 府 求 才 求 職 的 民 間 網 路 仲 介 業 者, 創 新 e 化 服 務 的 求 才 求 職 網 頁 就 可 以 搜 尋 其 人 才 庫, 如 此 逐 漸 增 加 人 力 資 料 庫 的 數 目, 不 斷 擴 充 資 料 筆 數 與 內 容 3.10.2 創 新 e 化 服 務 求 才 求 職 資 料 正 確 性 高 為 避 免 不 肖 企 業 利 用 政 府 網 站 招 募 人 員, 從 事 不 法 情 事 或 撥 削 勞 工, 充 份 揭 露 民 間 企 業 的 官 方 登 記 資 料, 例 如 :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上 市 上 櫃 資 訊, 財 務 資 訊 及 經 營 團 隊 等, 以 徵 信 大 眾 對 於 個 人 方 面 則 要 求 正 確 戶 籍 資 訊 教 育 學 歷 資 訊 兵 役 資 訊 等 秉 持 目 前 審 核 從 嚴, 使 用 從 寬 的 原 則, 凡 是 於 政 府 網 站 出 現 的 公 司 企 業 都 是 正 派 經 營, 求 職 民 眾 可 以 放 心 任 職 3.10.3 關 聯 機 關 為 提 供 單 一 入 口 服 務 所 牽 連 之 機 關 ( 勞 委 會 青 輔 會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退 輔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教 育 部 縣 市 教 育 局 等 ), 需 充 分 溝 通 與 有 意 願 加 入, 配 合 調 整 現 行 作 業, 與 原 本 之 作 業 流 程 整 合, 規 劃 創 新 改 善 之 流 程 3.10.4 人 才 庫 系 統 成 熟 度 考 量 人 才 庫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建 制 以 達 成 熟 階 段, 將 來 原 單 位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可 能 作 微 幅 修 改, 此 為 影 響 服 務 可 行 性 之 關 鍵 因 素 3.10.5 經 費 預 算 為 提 供 創 新 之 服 務, 人 才 庫 擁 有 機 關 所 需 之 額 外 經 費 預 算 之 取 得, 為 服 務 可 行 之 關 鍵 之 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4
3.10.6 人 力 編 制 人 員 編 制 之 調 配 能 否 即 時 配 合 創 新 服 務 之 時 程, 為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要 點 3.10.7 修 法 配 合 3.11 建 議 無 修 法 必 要 目 前 政 府 機 關 的 求 才 求 職 工 作 都 受 限 於 組 織 職 掌 與 組 織 功 能, 技 術 面 的 人 才 仲 介 機 制 早 以 完 備, 但 缺 乏 中 長 程 的 具 體 做 法 指 引, 沒 有 整 體 的 人 力 供 需 規 劃 與 統 籌 協 調 機 制, 以 致 於 人 力 市 場 供 給 無 法 符 合 當 前 產 業 科 技 化 及 現 代 化 的 人 才 需 求 ; 勞 動 結 構 及 供 需 成 長 的 不 平 衡, 使 失 業 率 攀 升 期 盼 研 考 會 能 將 此 問 題 帶 到 更 高 層 級 討 論 解 決 方 案 建 議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成 立 跨 部 會 組 織 統 一 事 權, 研 擬 勞 動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及 供 需 成 長 不 平 衡 解 決 之 道, 不 要 疊 床 架 屋 新 增 單 位, 重 複 投 資 技 術 面 的 人 才 搜 尋 或 搓 合 機 制 從 改 善 學 校 教 育 入 手, 增 強 人 才 庫 的 素 質 與 專 長, 使 可 用 人 數 增 加 ; 提 供 充 足 職 業 教 育 機 會, 讓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得 到 第 二 專 長 與 謀 生 技 能 整 合 現 行 以 職 掌 功 能 為 主 的 事 權 分 類, 建 議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重 民 眾 的 立 場 思 考 求 才 求 職 的 方 便 與 效 率, 民 眾 的 一 份 履 歷 表 可 以 多 次 被 廣 泛 的 參 考, 同 理 一 份 求 才 表 可 以 普 遍 的 被 閱 覽 ; 透 過 整 合 人 才 庫 與 媒 合 機 制 才 能 達 成 良 好 透 通 性 3.11.1 第 一 階 段 規 劃 重 點 由 勞 委 會 領 軍, 統 一 事 權, 結 合 配 合 意 願 高 的 單 位 如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青 輔 會 人 事 行 政 局 作 為 第 一 階 段 的 整 合 參 與 對 象 建 立 就 業 來 得 速 網 頁, 透 過 共 通 平 台 串 聯 人 才 庫, 方 便 求 職 求 才 查 詢 逐 步 結 合 實 體 人 才 資 料 庫 的 管 理 與 維 運, 透 過 共 通 的 訊 息 表 格, 增 強 求 職 求 才 查 詢 與 媒 合 機 能, 使 人 事 審 查 工 作 減 輕 負 擔, 促 成 潛 在 機 會 持 續 由 行 政 院 辦 理 延 攬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活 動, 拓 展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網 路 資 訊 服 務 體 系, 邀 集 國 內 廠 商 與 海 外 各 地 社 團, 如 華 美 半 導 體 協 會 中 華 資 訊 網 路 協 會 北 美 台 灣 工 程 師 協 會 南 加 州 中 國 大 專 院 校 聯 合 校 友 會 台 美 生 物 科 技 協 會 等 社 團, 促 成 海 外 科 技 人 才 來 台, 加 入 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5
官 學 研 各 界 由 考 選 部 調 查 民 間 社 團, 如 : 風 險 管 理 學 會 中 華 採 購 管 理 協 會 保 險 公 會, 舉 辦 的 技 能 專 長 考 試 或 執 業 證 照 考 試, 納 入 考 試 資 料 庫, 統 籌 網 頁 顯 示 國 家 考 試 與 民 間 舉 辦 考 試 項 目 整 合 與 強 化 現 有 職 訓 教 育 機 會, 成 立 職 訓 教 育 資 料 庫, 包 含 勞 委 會 職 訓 課 程 青 輔 會 職 訓 課 程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贊 助 課 程, 明 白 說 明 此 類 課 程 適 合 對 象 與 相 關 就 業 機 會 經 建 會 人 力 規 劃 處 是 全 國 人 力 統 籌 規 劃 主 管 機 構 建 議 該 處 能 提 供 每 年 度 職 業 需 求 分 析 報 告, 使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單 位 及 職 訓 局 能 配 合 就 業 市 場 的 需 要, 辦 妥 在 校 生 的 就 業 輔 導 與 畢 業 後 的 職 業 訓 練 教 育 3.11.2 第 二 階 段 規 劃 重 點 配 合 自 然 人 憑 證 與 企 業 法 人 憑 證 的 普 及 化, 宣 導 使 用 線 上 認 證 機 制, 免 除 或 簡 化 針 對 企 業 法 人 審 查 書 面 證 照 書 表 作 業 進 一 步 檢 查 求 才 企 業 的 職 員 加 入 勞 健 保 記 錄, 是 否 正 常 或 異 動 頻 繁 3.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1) 青 輔 會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2) 人 事 行 政 局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3)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4) 考 選 部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5) 教 育 部 訪 談 會 議 記 錄 6)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分 類 典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版 各 類 職 業 名 稱 代 碼 及 工 作 內 涵 等 7) 求 職 管 道 與 資 訊 梁 興 南 中 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暨 會 員 服 務 組 主 任 委 員 8) 人 資 協 會 網 站 9) 全 國 就 業 e 網 站 10)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站 11) 台 北 縣 就 業 服 務 網 12) 104 人 力 銀 行 網 站 13) 92 年 度 行 政 院 海 外 人 才 訪 問 團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6
4.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4.1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概 述 依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SSF-07 創 新 服 務 具 體 範 圍 暨 流 程 設 計 報 告 與 SSF-14 創 新 e 化 服 務 圖 解 中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內 容, 作 為 本 文 的 範 圍 與 規 劃 範 疇 本 報 告 遵 循 該 規 劃 報 告 書 的 服 務 範 圍 與 精 神,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若 原 規 劃 範 疇 有 不 適 用 之 處, 將 加 以 說 明 解 釋 若 優 先 次 序 有 調 整 之 處, 則 另 補 充 說 明 之 以 下 列 出 建 議 可 行 之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及 效 益 說 明 : 表 17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效 益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目 前 申 辦 非 戶 政 機 關 之 業 務 服 務, 需 連 線 至 戶 政 機 關 下 載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至 磁 片, 再 持 該 磁 片 至 目 的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改 善 後 業 務 目 的 機 關 直 接 使 用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進 行 線 上 查 驗, 民 眾 無 須 先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提 供 民 眾 網 路 申 辦 出 生 登 記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人 員 在 網 路 上 進 行 線 上 查 驗 出 生 資 料, 民 眾 無 須 事 先 至 醫 療 院 所 取 得 出 生 資 料 來 自 各 醫 療 院 之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提 供 民 眾 網 路 申 辦 遷 徙 登 記, 包 括 遷 入 遷 出 或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之 業 務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事 員 可 藉 由 網 路 線 上 查 驗 遷 徙 登 記 所 需 憑 簡 化 民 眾 申 辦 機 關 服 務 之 步 驟 減 輕 機 關 紙 本 文 件 留 存 之 負 擔 提 供 民 眾 一 站 式 服 務 正 確 出 生 人 口 統 計 減 輕 機 關 紙 本 文 件 留 存 之 負 擔 避 免 資 料 重 複 輸 入 問 題 提 供 民 眾 遷 徙 登 記 一 站 式 服 務 減 輕 機 關 紙 本 文 件 留 存 之 負 擔 使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籍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7
證, 民 眾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提 供 戶 政 以 外 各 機 關 戶 籍 地 址 變 更 訊 息 通 知 及 資 料 更 新 地 址 資 料 一 致 4.1.1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目 的 戶 政 資 料 記 載 人 從 出 生 至 死 亡, 生 命 過 程 中 所 有 重 要 里 程 碑, 舉 凡 就 學 結 婚 遷 居 等 重 要 資 料, 可 藉 由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方 式, 使 其 在 法 律 上 具 有 權 利 與 義 務 戶 政 機 關 掌 理 全 國 民 眾 戶 籍 資 料, 故 素 有 庶 政 之 母 稱 號, 提 供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民 眾 詳 盡 之 戶 籍 資 訊, 此 外, 戶 政 蒐 集 之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亦 可 反 應 社 會 狀 況 與 國 力, 作 為 國 家 施 政 參 考 之 基 準 依 據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規 劃 第 六 項 網 路 戶 政 事 務 所 暨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所 指 之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項 目 包 括 : 出 生 死 亡 結 婚 離 婚 遷 入 申 請 身 份 証 申 請 戶 口 名 簿 印 鑑 證 明 等 項 目, 幾 乎 涵 蓋 戶 政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之 業 務, 唯 仍 局 限 於 戶 政 內 部 之 業 務 範 圍, 然 而,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之 精 神, 在 於 為 民 眾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使 民 眾 免 於 舟 車 之 苦, 整 合 跨 機 關 服 務 便 利 民 眾, 亦 希 望 能 達 便 官 之 加 值 效 益 故 此 規 劃 之 方 向, 將 著 眼 於 分 析 戶 政 機 關 關 聯 之 外 部 機 關, 分 析 機 關 間 業 務 關 聯 性 及 相 輔 性, 以 達 相 輔 相 成 之 目 標 4.1.2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目 標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整 體 之 服 務 目 標 依 服 務 對 象 可 由 兩 方 面 著 眼, 便 民 及 便 官 ; 依 期 程 可 分 近 期 及 遠 期 目 標 : 1) 便 民 目 標 (1) 提 供 民 眾 網 路 申 辦 戶 政 業 務 (2) 提 供 線 上 付 款 2) 便 官 目 標 (1) 提 供 戶 政 辦 事 員 進 行 線 上 查 驗 (2) 自 動 更 新 戶 政 資 料 庫 (3) 自 動 更 新 關 聯 機 關 資 料 庫 3) 近 期 目 標 (1) 提 出 可 行 之 跨 機 關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項 目 之 細 部 規 劃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8
(2) 整 合 電 子 化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之 技 術 架 構 (3) 提 出 推 動 實 施 計 畫 4) 遠 期 目 標 (1) 建 立 戶 政 創 新 e 化 服 務 規 劃 之 範 本 (2) 建 議 戶 政 關 聯 機 關 之 創 新 服 務 4.1.3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本 服 務 之 主 要 內 容 為 提 供 民 眾 在 網 路 上 一 次 完 成 戶 政 申 辦 業 務, 民 眾 無 須 為 申 辦 戶 政 業 務 所 需 之 憑 證 奔 波 然 而, 為 提 供 此 便 民 簡 政 之 服 務, 其 最 大 之 基 礎 建 置 即 是 整 合 戶 政 機 關 與 其 他 服 務 牽 連 機 關, 以 下 章 節 將 就 戶 政 業 務 之 牽 連 說 明 其 服 務 範 圍 4.2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此 項 創 新 服 務 所 涵 蓋 之 範 圍, 如 圖 43 戶 政 服 務 範 圍 圖 所 示, 主 要 以 戶 政 資 料 流 經 之 範 圍 為 主, 由 服 務 之 核 心 即 戶 政 業 務 為 中 心, 以 其 關 聯 性 由 內 向 外 擴 展, 包 括 服 務 之 啟 動 者 即 服 務 申 請 者 服 務 進 行 時 之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服 務 完 成 之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以 下 就 各 部 分 做 更 詳 盡 之 說 明 : 金 融 財 稅 醫 療 保 健 申 請 者 ( 民 眾 ) 網 路 申 辦 境 管 局 業 務 承 辦 員 ( 公 務 員 ) 線 上 查 驗 戶 政 服 務 警 察 局 法 院 地 政 水 電 力 公 司 圖 43 戶 政 服 務 範 圍 圖 4.2.1 戶 政 服 務 戶 政 機 關 對 民 眾 提 供 之 業 務, 如 出 生 登 記 死 亡 登 記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等 登 記 類 之 業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19
4.2.2 服 務 使 用 者 包 括 服 務 申 請 者 及 業 務 承 辦 員, 申 請 者 ( 民 眾 ) 透 過 網 路 申 辦 戶 籍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業 務 承 辦 員 ( 公 務 員 ) 亦 能 透 過 網 路 對 相 關 戶 籍 需 驗 證 之 資 料 進 行 線 上 查 驗 4.2.3 服 務 提 供 者 本 服 務 提 供 者 即 是 各 戶 政 機 關 4.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1) 金 融 機 關 : 銀 行 可 提 供 代 收 戶 政 服 務 之 規 費, 銀 行 對 於 信 用 卡 欠 繳 之 追 討 經 由 至 法 院 申 請 後, 可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申 請 他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對 於 民 眾 戶 籍 資 料 之 變 更, 如 更 改 姓 名 亦 關 聯 到 銀 行 開 戶 帳 號 之 姓 名 2) 財 稅 機 關 : 稅 捐 機 關 執 行 稽 徵 查 核 欠 稅 清 查 需 勾 稽 戶 籍 資 料, 以 確 切 掌 握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或 全 戶 籍 戶 籍 資 料 項 目 3) 醫 療 保 健 : 醫 療 院 所 每 月 以 書 面 出 生 通 報, 以 確 切 掌 握 人 口 統 計, 勞 保 局 及 健 保 局 需 使 用 戶 籍 資 料 執 行 保 費 欠 繳 追 查 4) 境 管 局 : 境 管 局 平 均 每 兩 日 通 報 出 入 境 人 口 資 料, 以 提 供 戶 政 單 位 催 告 應 辦 理 除 戶 而 未 除 戶 及 恢 復 設 籍 而 未 恢 復 者 對 於 對 於 外 國 人 初 設 戶 籍 申 請 者, 境 管 局 亦 提 供 定 居 證 資 料 5) 警 察 局 : 警 察 局 執 行 戶 口 卡 查 詢 6) 法 院 : 死 亡 登 記 或 死 亡 宣 告 需 由 法 院 提 供 死 亡 證 明 書 對 於 法 院 告 訴 之 案 件 書 記 官 需 查 證 戶 籍 謄 本 以 查 證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待 有 戶 籍 謄 本 後 才 原 告 人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申 請 被 告 知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戶 政 事 務 所 需 憑 法 院 之 證 明 使 允 許 申 請 他 人 謄 本 7) 地 政 :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土 地 買 賣 需 使 用 戶 政 單 位 申 請 之 印 鑑 證 明 8) 水 電 力 公 司 : 申 請 安 裝 水 電 需 由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門 牌 證 明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0
4.3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1. 人 口 查 記 計 畫 及 章 則 擬 訂 事 項 2. 人 口 查 記 機 構 設 置 及 人 口 查 記 人 員 訓 練 事 項 3. 戶 口 普 查 之 規 劃 事 項 4. 戶 口 調 查 及 僑 民 調 查 事 項 5.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之 整 理 分 析 事 項 6.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7. 行 政 事 項 8.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姓 名 使 用 事 項 9. 人 口 政 策 事 項 10. 移 民 之 規 劃 實 施 事 項 1. 管 理 所 屬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2. 對 戶 政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督 導 考 核 3. 戶 政 業 務 輔 導 4. 道 路 命 名 5. 門 牌 規 劃 及 編 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縣 市 政 府 戶 籍 行 政 科 / 戶 政 課 行 政 機 關 關 聯 機 關 衛 生 署 警 政 署 財 政 部 法 務 部 外 交 部 1. 全 國 衛 生 人 口 2. 全 民 健 保 人 口 3. 預 防 接 種 人 口 4. 出 生 通 報 人 口 1. 刑 事 案 件 查 詢 2. 入 出 境 人 口 1. 稅 務 稽 徵 2. 欠 稅 清 查 1. 檢 察 官 偵 案 2. 訴 訟 案 件 關 係 人 資 料 護 照 核 發 刪 選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變 更 / 更 正 / 撤 銷 / 註 銷 登 記 國 籍 取 得 / 喪 失 / 回 復 初 / 補 / 換 國 民 身 分 証 印 鑑 登 記 / 變 更 / 註 銷 / 證 明 核 發 戶 口 民 簿 核 發 戶 籍 謄 本 核 發 戶 籍 資 料 閱 覽 道 路 命 名 出 生 登 記 認 領 登 記 收 養 登 記 終 止 收 養 結 婚 登 記 離 婚 登 記 監 護 登 記 死 亡 /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遷 入 登 記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戶 政 事 務 所 金 融 機 關 自 來 水 電 力 公 司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民 間 團 體 戶 政 服 務 使 用 者 國 防 部 地 政 民 眾 公 務 員 1. 軍 眷 補 貼 福 利 2. 官 兵 義 務 役 新 兵 資 料 土 地 買 賣 印 鑑 證 明 1. 申 辦 戶 籍 登 記 / 變 更 2. 申 請 戶 籍 證 明 文 件 1. 承 辦 戶 政 業 務 2. 查 對 校 正 戶 籍 資 料 3 人 口 統 計 門 牌 編 釘 / 整 編 / 改 編 門 牌 證 明 書 核 發 圖 44 戶 政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Web Diagram) 此 圖 說 明 與 本 服 務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和 相 關 領 域 以 下 章 節 將 針 對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做 一 個 簡 要 說 明 4.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戶 籍 行 政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戶 籍 登 記 之 業 務 則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設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負 責 辦 理, 以 鄉 ( 鎮 縣 轄 市 區 ) 為 主 要 管 轄 區 域 但 若 轄 區 遼 闊 且 人 口 在 三 十 萬 人 以 上 者, 得 增 設 戶 政 事 務 所, 全 國 戶 政 行 政 層 級 從 中 央 至 各 鄉 鎮 區 如 圖 45 戶 政 行 政 層 級 圖 所 示, 以 下 將 就 各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做 詳 細 說 明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1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戶 政 課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戶 政 課 台 北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戶 政 課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各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各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各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4.3.1.1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圖 45 戶 政 行 政 層 級 圖 內 政 部 主 要 掌 理 全 國 內 務 行 政 事 務, 包 括 民 政 戶 政 社 政 地 政 役 政 警 政 營 建 與 消 防 等, 而 與 戶 政 相 關 工 作 則 由 戶 政 司 統 籌 負 責, 其 工 作 內 容 涵 蓋 戶 籍 登 記 國 籍 問 題 處 理 人 口 統 計 人 口 政 策 以 及 移 民 推 行 之 相 關 輔 導 項 目 等 4.3.1.1.1 組 織 架 構 4.3.1.1.2 組 織 職 掌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之 組 織 包 括 : 戶 籍 行 政 科 國 籍 行 政 科 戶 口 調 查 科 人 口 政 策 科 戶 籍 作 業 科 戶 政 人 員 培 訓 科 根 據 內 政 部 組 織 法 所 述, 戶 政 司 負 責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如 下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2
人 口 查 記 計 畫 及 章 則 擬 訂 事 項 人 口 查 記 機 構 設 置 及 人 口 查 記 人 員 訓 練 事 項 戶 口 普 查 之 規 劃 事 項 戶 口 調 查 及 僑 民 調 查 事 項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之 整 理 分 析 事 項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行 政 事 項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姓 名 使 用 事 項 人 口 政 策 事 項 移 民 之 規 劃 實 施 事 項 4.3.1.2 直 轄 市 各 縣 ( 市 ) 民 政 局 4.3.1.2.1 組 織 架 構 依 據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說 明 : 辦 理 戶 籍 行 政 業 務,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民 政 局, 除 此, 民 政 局 還 掌 理 地 方 行 政 自 治 行 政 宗 教 禮 俗 戶 籍 行 政 類 等 工 作 與 政 業 務 相 關 之 單 位, 則 由 戶 籍 行 政 科 負 責 掌 理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46 縣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圖 所 示 : 民 政 局 局 長 副 局 長 專 員 視 導 地 方 自 治 課 宗 教 禮 俗 課 戶 政 課 殯 葬 管 理 課 地 方 行 政 課 圖 46 縣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3
4.3.1.2.2 台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之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台 北 市 政 府 由 民 政 局 主 要 掌 理 民 政 相 關 事 務, 由 四 科 分 別 掌 理 不 同 工 作, 一 科 區 理 行 政 科 二 科 自 治 行 政 科 三 科 宗 教 禮 俗 科 四 科 戶 籍 行 政 科, 第 四 科 戶 籍 作 業 科 負 責 戶 籍 相 關 工 作, 管 理 北 市 十 四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對 戶 政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督 導 考 核 全 市 人 口 政 策 之 擬 定 道 路 命 名 門 牌 規 劃 及 編 定 等 工 作 項 目 4.3.1.2.3 台 北 縣 政 府 民 政 局 之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台 北 縣 政 府 由 民 政 局 掌 理 民 政 相 關 事 務, 其 下 設 有 地 方 行 政 課 地 方 自 治 課 宗 教 禮 俗 課 殯 葬 管 理 課 戶 政 課 等 五 課 分 別 掌 理 不 同 工 作 戶 政 課 主 要 負 責 戶 政 相 關 之 工 作, 如 戶 籍 行 政 戶 籍 登 記 通 報 工 作 國 籍 行 政 戶 政 業 務 輔 導 及 戶 籍 統 計 等 地 方 行 政 課 負 責 掌 理 地 方 行 政 工 作, 如 鄉 鎮 市 長 人 事 管 理 縣 員 配 合 款 選 舉 業 務 等 ; 地 方 自 治 課 負 責 地 方 自 治 之 工 作 如 台 北 縣 公 共 造 產 管 理 村 里 監 視 系 統 行 政 區 劃 分 及 村 里 鄰 編 組 等 工 作 ; 宗 教 禮 俗 課 負 責 宗 教 禮 俗 業 務 工 作, 如 寺 廟 及 宗 教 團 體 管 理 神 明 會 忠 烈 祠 管 理 等 ; 殯 葬 管 理 課 負 責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經 營 管 理 以 及 獎 勵 塔 葬 補 助 之 分 發 4.3.1.3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4.3.1.3.1 直 轄 市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民 眾 申 辦 理 戶 政 業 務 之 主 要 窗 口, 直 轄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之 組 織 架 構 依 各 掌 理 之 事 務 不 同, 主 要 分 為 三 課, 戶 籍 登 記 課 負 責 處 理 民 眾 戶 籍 登 記 相 關 業 務, 資 料 核 發 課 負 責 民 眾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之 核 發, 以 及 行 政 課 處 理 人 事 庶 務 事 項 4.3.1.3.2 縣 市 政 府 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架 構 包 括 三 股, 二 股 主 要 處 理 民 眾 申 辦 之 戶 籍 登 記 印 鑑 登 記 及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及 戶 籍 謄 本 核 發 等 業 務, 其 他 一 股 及 三 股 則 負 責 其 他 戶 政 相 關 業 務, 如 戶 籍 巡 迴 查 詢 門 牌 編 訂 及 整 編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人 口 統 計 檔 案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主 機 房 運 作 管 理 等 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4
4.3.1.4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刑 事 警 察 局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 4.3.1.5 國 防 部 4.3.1.6 法 務 部 4.3.1.7 社 會 局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主 要 掌 理 全 國 警 察 行 政 事 務, 統 籌 管 理 警 察 機 關 戶 籍 資 料 可 提 供 警 察 人 員 查 緝 通 緝 犯 查 辦 案 件, 對 於 人 犯 之 掌 握 有 極 大 之 幫 助,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掌 握 之 入 出 國 人 口 資 料, 定 期 提 供 與 戶 政 機 關, 有 助 於 戶 政 機 關 催 告 民 眾 辦 理 遷 入 遷 出 登 記, 用 以 正 確 其 戶 籍 資 料, 此 外, 民 眾 申 請 外 人 重 入 境 許 可 證, 須 由 戶 政 單 位 提 供 繳 驗 證 件, 例 如 :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身 分 證 等 證 明 除 戶 謄 本 恢 復 戶 籍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者, 須 由 境 管 局 檢 附 入 境 證 副 本 辦 理 國 防 部 主 管 全 國 國 防 事 務, 掌 理 國 防 政 策 與 軍 事 策 略 之 規 劃, 對 於 現 役 軍 人 戶 籍 政 策 之 規 劃 退 役 或 除 役 官 兵 之 安 置 以 及 眷 屬 福 利 政 策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因 此 所 需 戶 政 資 料 除 現 役 軍 人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需 每 月 更 新 外, 對 於 軍 人 眷 屬 亦 有 相 關 資 訊 已 提 報 眷 補, 此 外, 所 屬 新 訓 中 心 亦 需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義 務 役 男 之 戶 籍 資 料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法 務 部 主 要 掌 理 全 國 檢 察 矯 正 司 法 保 護 之 行 政 事 務 及 行 政 院 之 法 律 事 務, 法 務 本 部 之 檢 察 官 辦 案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偵 辦 案 件 時 皆 須 藉 助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之 當 事 人 之 戶 籍 資 料 此 外,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民 眾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時, 亦 需 由 法 院 公 正 相 關 憑 證, 例 如 : 死 亡 證 明 書 等 對 於 保 護 管 束 人 口 之 控 制 亦 需 由 法 院 提 供 證 明, 才 允 許 申 辦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對 社 會 福 利 計 畫 之 規 劃, 需 以 戶 政 提 供 之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為 依 據, 而 社 會 福 利 之 執 行, 亦 需 依 賴 戶 政 機 關 之 提 供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全 戶 戶 籍 資 料 4.3.1.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主 要 掌 理 全 國 衛 生 行 政 事 務, 督 導 直 轄 市 縣 市 所 屬 之 衛 生 機 關 執 行 所 指 示 之 事 務, 其 行 政 體 系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下 設 有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掌 管 之 下 區 衛 生 所 及 鄉 鎮 衛 生 所 衛 生 署 所 屬 之 國 民 健 康 局 主 要 推 動 國 民 健 康 相 關 事 項, 如 婦 幼 健 康 優 生 保 健 中 老 年 人 兒 童 青 少 年 保 健 之 規 劃 以 及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執 行 之 督 導 工 作, 故 須 戶 政 單 位 提 供 人 口 統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5
計 資 料 以 為 國 民 健 康 政 策 之 考 量 國 民 健 康 局 之 人 口 與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中 心 之 第 二 科 主 要 負 責 綜 理 國 民 健 康 登 記 通 報 資 料 庫, 其 中 負 責 網 路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之 推 廣 與 應 用 此 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負 責 承 保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須 戶 政 單 位 提 供 新 生 兒 資 料 以 更 新 最 新 健 保 人 口 資 料 以 便 納 保 業 務, 以 及 對 於 保 費 欠 繳 之 催 討, 亦 需 由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國 民 戶 籍 地 址 4.3.1.9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地 政 司 掌 理 全 國 地 政 管 理 事 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負 責 全 國 疆 界 及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土 地 重 劃 土 地 徵 收,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以 提 供 民 眾 服 務 為 目 的, 服 務 民 眾 之 業 務 包 括 土 地 建 物 買 賣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贈 與 之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繼 承 之 登 記 交 換 或 分 割 共 有 物 登 記 抵 押 權 設 定 登 記 等, 以 上 申 辦 業 務, 民 眾 依 申 辦 服 務 不 同, 需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或 印 鑑 證 明 以 資 證 明 4.3.1.10 財 政 部 稅 捐 機 關 財 政 部 所 屬 之 稅 捐 行 政 機 關 台 北 市 國 稅 局 高 雄 市 國 稅 局 台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台 灣 省 中 區 國 稅 局 台 灣 省 南 區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主 要 掌 理 國 稅 稽 徵 業 務 國 稅 稅 政 法 令 納 稅 服 務 國 稅 審 核 稽 查 複 核 國 稅 之 徵 收 減 免 及 退 稅 國 稅 欠 稅 之 清 理 及 債 權 憑 證 登 記 執 行 國 稅 違 章 案 件 及 稅 務 爭 議 之 處 理, 以 上 之 業 務 涉 及 稅 務 之 稽 徵 與 欠 稅 清 查 業 務 之 執 行, 需 由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以 利 查 核 4.3.1.11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簡 稱 領 務 局 ) 隸 屬 外 交 部 的 獨 立 機 關, 為 外 交 部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之 窗 口, 辦 理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文 件 證 明 對 出 國 及 旅 外 國 人 提 供 服 務, 處 理 之 業 務 攸 關 民 眾 權 益, 對 於 戶 役 政 各 項 業 務 有 相 關 密 切 的 關 係 民 眾 新 申 請 護 照 時 需 檢 附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之 戶 籍 謄 本, 換 領 護 照 時 對 於 可 疑 份 子, 需 查 證 申 請 人 戶 籍 資 料 民 眾 至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或 變 更 登 記 時, 所 應 繳 附 之 憑 證 來 自 國 外 須 持 至 本 國 使 用 時, 須 先 由 駐 外 使 館 驗 證 後, 再 交 由 領 務 局 驗 證 發 件 4.3.1.12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簡 稱 海 基 會 ) 為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主 要 處 理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涉 及 公 權 力 之 相 關 服 務 事 宜, 並 向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6
政 府 提 供 實 務 上 之 建 議,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考 執 行 戶 政 機 關 所 需 憑 政 之 文 書 查 / 驗 證 之 工 作, 例 如 : 大 陸 地 區 死 亡 之 證 明 須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對 於 大 陸 來 台 或 與 大 陸 民 眾 結 婚 申 請 結 婚 登 記 時, 需 由 海 基 會 申 請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4.3.1.13 各 相 關 機 關 分 析 彙 總 以 下 整 理 戶 政 相 關 機 關 與 戶 政 核 心 服 務 之 關 聯, 依 其 關 聯 之 親 密 程 度 由 高 到 低 依 序 排 列, 且 說 明 各 負 之 責 任 內 容 如 下 : 表 18 關 係 者 彙 總 表 類 別 關 係 者 責 任 內 容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負 責 協 調 其 他 關 聯 機 關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行 協 辦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市 民 政 局 負 責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關 聯 機 關 專 案 管 理 4.3.2 服 務 使 用 者 稅 捐 稽 徵 處 法 務 部 警 政 署 衛 生 署 外 交 部 領 事 局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地 政 司 縣 市 社 會 局 研 考 會 負 責 配 合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對 流 程 規 劃 廠 商 提 供 規 劃 建 議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下 屬 機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服 務 負 責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專 案 監 控 專 案 品 質 戶 政 服 務 之 使 用 者, 可 從 兩 個 角 度 來 分 類, 便 民 與 簡 政 在 便 民 部 分 使 用 者 包 括 民 眾 及 處 理 民 眾 業 務 之 辦 事 員 ; 在 簡 政 部 分 則 指 戶 政 外 機 關 業 務 員, 其 詳 細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4.3.2.1 便 民 4.3.2.1.1 主 要 使 用 者 民 眾 戶 政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區 分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及 非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需 依 據 戶 籍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戶 籍 登 記,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7
包 括 身 分 及 遷 徙 登 記, 如 出 生 死 亡 結 婚 離 婚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認 領 登 記 遷 入 及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等 業 務, 主 要 為 保 障 個 人 權 益 及 履 行 國 民 義 務 之 目 的 非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得 依 國 籍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符 合 任 一 條 件 者 得 申 辦 歸 化, 所 使 用 之 服 務 包 括 與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結 婚 得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由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收 養 得 辦 理 收 養 登 記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得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4.3.2.1.2 次 要 使 用 者 辦 事 員 4.3.2.2 簡 政 戶 政 事 務 所 之 辦 事 員, 負 責 處 理 民 眾 申 請 之 業 務, 除 上 述 戶 籍 登 記 之 業 務 外, 還 包 括 查 對 校 正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對 於 戶 籍 資 料 項 註 記 項 需 提 供 統 計 報 表, 按 期 層 送 該 管 上 層 機 關 4.3.2.2.1 使 用 戶 政 資 料 之 外 機 關 4.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戶 政 服 務 之 使 用 者 還 包 括 戶 政 以 外 之 外 部 機 關, 對 於 國 民 之 個 人 資 訊 或 戶 籍 資 訊 皆 由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外 機 關 可 依 據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要 點 及 鄉 鎮 市 區 戶 役 政 資 訊 作 業 聯 繫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辦 理 與 戶 政 資 料 庫 連 結, 經 審 核 與 測 試 完 成 後 即 可 取 得 戶 籍 相 關 資 料 目 前 使 用 之 外 機 關 有 財 稅 機 關 外 交 部 領 務 局 境 管 局 警 政 署 法 務 部 司 法 部 衛 生 署 等 等, 其 中 以 稅 捐 機 關 因 需 處 理 全 國 人 民 之 稅 收 其 使 用 量 最 大, 其 次 為 法 務 部 本 部 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員 警 及 刑 警 辦 案 需 線 上 查 詢 人 犯 戶 籍 資 料 其 詳 細 使 用 細 節 請 參 考 本 文 4.5.6 外 部 機 關 對 戶 政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之 章 節 依 據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單 一 服 務 案 所 規 劃 之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服 務, 其 戶 政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項 目 包 括, 出 生 死 亡 結 婚 離 婚 遷 入 申 請 身 分 證 申 請 戶 口 名 簿 及 印 鑑 證 明 等, 資 料 登 記 與 變 更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8
戶 籍 資 料 或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人 ( 民 眾 ) 1. 民 眾 輸 入 戶 政 申 請 資 料 及 應 繳 附 之 憑 證 資 料 各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4. 更 新 資 料 庫 戶 政 體 系 資 料 庫 2. 若 需 付 費, 線 上 繳 付 規 費 3. 查 驗 繳 附 憑 證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資 料 庫 金 融 機 構 相 關 憑 證 查 驗 機 關 稅 務 機 關 外 交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海 基 會 圖 47 整 體 服 務 情 境 圖 4.4.1 民 眾 線 上 登 錄 申 請 資 料 民 眾 使 用 身 份 憑 證 ( 如 自 然 人 憑 證 ) 上 網 進 行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登 記 或 變 更 申 請, 輸 入 所 需 之 申 請 資 訊 4.4.2 民 眾 線 上 繳 付 規 費 對 於 需 繳 交 規 費 之 業 務, 申 請 人 使 用 網 路 提 供 之 繳 費 方 式, 進 行 繳 款 4.4.3 查 驗 相 關 憑 證 業 務 辦 事 員 收 到 申 辦 之 訊 息, 確 認 申 請 人 身 份 服 務, 以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或 全 戶 資 料 無 誤 後, 受 理 申 辦 業 務 4.4.4 更 新 戶 籍 資 料 4.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申 辦 之 業 務 完 成 後, 更 新 戶 政 相 關 資 料 庫, 包 括 所 屬 戶 政 事 務 所 資 料 庫 及 通 報 上 層 機 關 資 料 庫, 並 依 業 務 特 性 更 新 相 關 外 機 關 之 資 料 庫, 最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完 成 業 務 戶 政 機 關 對 民 眾 提 供 之 服 務 業 務,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兩 大 類 : 文 件 核 發 及 戶 籍 登 記, 文 件 核 發 類 包 括 請 領 戶 口 名 簿 請 領 戶 籍 謄 本 國 民 身 份 證 領 初 補 或 換 之 業 務 申 請 門 牌 證 明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等 而 戶 籍 登 記 類,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四 條 所 述, 分 為 身 份 登 記 及 遷 徙 登 記 兩 種, 登 記 類 涵 蓋 對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29
已 登 記 資 料 之 變 更 或 更 正 撤 銷 註 銷 登 記 等, 身 份 登 記 指 出 生 登 記 認 領 登 記 收 養 及 終 止 收 養 登 記 結 婚 及 離 婚 登 記 監 護 登 記 死 亡 及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等 ; 遷 徙 登 記 則 包 括 遷 入 登 記 遷 出 登 記 及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等 業 務 項 目, 在 國 內 未 曾 設 有 戶 籍 者, 經 核 准 定 居 或 設 戶 籍 後 應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除 了 遷 入 登 記 業 務 可 直 接 在 遷 入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外, 其 餘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需 由 在 戶 籍 所 在 地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戶 政 機 關 除 了 以 上 所 述 之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項 目 外, 戶 政 機 關 單 位 處 理 之 業 務 還 包 括 戶 口 調 查 及 統 計 業 務, 戶 政 事 務 所 派 員 查 對 校 正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且 對 於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教 育 程 度 進 行 查 記 及 統 計, 各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每 年 編 造 畢 業 生 名 冊, 將 編 冊 結 果 以 磁 片 通 報 戶 政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按 期 製 作 各 項 統 計 表, 依 照 層 級 送 至 該 管 之 上 層 機 關 4.5.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鄉 鎮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以 書 面 或 言 詞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辦 理, 如 以 登 記 申 請 書 書 面 辦 理, 應 由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下 表 19 戶 政 業 務 目 的 說 明 表 就 各 業 務 簡 單 說 明 其 目 的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0
表 19 戶 政 業 務 目 的 說 明 表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目 的 出 生 登 記 為 國 民 身 分 登 記 之 起 始, 為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基 本, 出 生 通 報 登 記 可 妨 止 販 嬰 之 違 法 行 為 身 分 死 亡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結 婚 登 記 離 婚 登 記 死 亡 之 登 記 涉 及 個 人 權 利 及 義 務 之 終 止, 例 如 : 民 法 的 繼 承 關 係 賦 稅 外 籍 看 護 僱 用 勞 保 等 皆 與 死 亡 登 記 與 否 息 息 相 關 為 確 保 結 婚 之 合 法 性 為 確 保 離 婚 之 合 法 性 登 記 為 使 在 國 內 為 有 戶 籍 資 料, 確 定 其 戶 籍 資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料 之 存 在 收 養 終 止 收 為 確 認 收 養 或 終 止 收 養 之 合 法 性 養 登 記 認 領 登 記 為 使 親 生 父 或 母 取 得 非 婚 生 之 子 女 之 目 的 監 護 登 記 確 定 監 護 權 以 行 使 權 利 與 義 務 更 改 姓 名 確 認 姓 名 更 改 之 合 法 性 更 正 登 記 戶 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以 保 障 其 權 利 遷 徙 遷 入 登 記 為 子 女 就 學 之 目 的 登 記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為 子 女 就 學 文 件 核 發 至 戶 政 之 外 之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以 為 查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驗 戶 籍 資 料 請 領 國 民 身 分 查 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請 領 戶 口 名 簿 證 明 同 戶 籍 內 人 口 資 料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土 地 買 賣 銀 行 貸 款 申 請 門 牌 證 明 申 請 安 裝 水 電 4.5.2 業 務 內 容 4.5.2.1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民 眾 持 出 生 證 明 書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其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與 各 機 關 之 關 聯 說 明 如 下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1
1) 民 眾 :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2) 醫 療 院 所 : 每 月 出 生 通 報 戶 政 機 關 以 及 提 供 出 生 證 明 書 3) 戶 政 事 務 所 : 戶 政 單 位 對 逾 期 或 未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之 父 母 予 以 催 告 及 逕 為 登 記 4) 社 會 局 : 對 未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之 父 母 派 員 訪 視 輔 導 5) 健 保 局 : 更 新 出 生 人 口 資 料 6) 衛 生 所 : 更 新 出 生 申 請 書 資 料, 用 以 得 到 至 衛 生 所 看 診 之 新 生 兒 戶 籍 資 料 7) 內 政 部 役 政 司 : 人 口 戶 籍 資 料 更 新 8)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人 口 戶 籍 資 料 影 響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社 會 局 申 請 者 ( 民 眾 ) 主 計 處 醫 療 院 所 出 生 通 報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健 保 局 衛 生 所 內 政 部 役 政 司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圖 48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4.5.2.2 死 亡 與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服 務 死 亡 通 報 體 系 為 依 據 戶 籍 法 草 案 規 定, 檢 查 機 關 軍 事 檢 查 機 關 醫 療 機 構 在 出 具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死 亡 證 明 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2
或 法 院 進 行 死 亡 宣 告 判 決 後, 應 將 該 證 明 書 或 判 決 要 旨 通 報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若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由 其 服 務 機 關 懲 處, 醫 療 機 構 未 依 規 定 通 報, 也 將 處 以 新 台 幣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死 亡 登 記 與 死 亡 宣 告 之 服 務 與 其 他 機 關 關 聯 說 明 如 下 : 1) 民 眾 :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或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2) 醫 療 院 所 : 死 亡 通 報 戶 政 機 關 以 及 對 於 申 請 死 亡 登 記 者 提 供 死 亡 證 明 3) 法 院 : 對 於 申 請 死 亡 宣 告 者 提 供 法 院 判 決 書, 對 於 在 國 外 死 亡 者 提 供 中 文 證 明 認 證 4) 駐 外 使 館 處 : 對 於 國 外 提 供 之 死 亡 證 明 書, 需 由 此 機 關 驗 證 5) 衛 生 機 關 : 對 於 死 亡 多 年 提 供 埋 葬 許 可 證 6) 警 察 機 關 : 提 供 報 案 筆 錄 7) 海 基 會 : 對 大 陸 地 區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進 行 驗 證 8) 戶 政 事 務 所 : 辦 理 死 亡 登 記 與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業 務 9) 衛 生 所 :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死 亡 人 口 資 料 10) 健 保 局 : 戶 政 機 關 提 供 死 亡 人 口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3
申 請 者 ( 民 眾 ) 醫 療 院 所 法 院 死 亡 證 明 法 院 判 決 書 ' 健 保 局 駐 外 使 館 處 衛 生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外 文 證 明 文 件 之 驗 證 埋 葬 許 可 證 報 案 證 明 海 基 會 驗 證 戶 政 事 務 所 死 亡 登 記 服 務 衛 生 所 海 基 會 4.5.2.3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圖 49 死 亡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結 婚 採 儀 式 證 明, 而 離 婚 採 登 記 證 明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服 務 與 其 他 機 關 關 聯 說 明 如 下 : 1) 民 眾 :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或 離 婚 登 記 2) 駐 外 使 館 處 : 在 國 外 結 婚 離 婚 者, 其 證 書 需 經 我 駐 外 使 館 處 驗 證 3) 法 院 : 法 院 離 婚 確 定 裁 判 需 經 過 法 院 裁 定 認 可 4) 衛 生 機 關 : 對 於 死 亡 多 年 提 供 埋 葬 許 可 證 5) 海 基 會 : 在 大 陸 結 婚 離 婚 者, 其 證 書 需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6) 戶 政 事 務 所 : 辦 理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業 務 7) 稅 捐 機 關 : 稽 徵 查 核 婚 姻 關 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4
申 請 者 ( 民 眾 ) 駐 外 使 館 處 法 院 驗 ( 認 ) 證 中 文 認 證 文 書 驗 證 戶 政 事 務 所 結 婚 / 離 婚 登 記 服 務 稅 捐 機 關 海 基 會 4.5.2.4 遷 入 ( 遷 出 ) 登 記 圖 50 結 婚 離 婚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依 據 戶 籍 法 規 定, 民 眾 由 他 戶 籍 管 轄 區 遷 入 三 個 月 上 時, 應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同 一 行 政 區 之 遷 徙 稱 為 住 址 變 更, 不 同 區 之 遷 徙 稱 遷 入 遷 出, 目 前 民 眾 無 須 辦 理 遷 出 之 申 請, 只 需 提 出 在 遷 入 地 申 請 遷 入 即 可 遷 入 或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與 其 他 機 關 之 關 聯 說 明 如 下 : 1) 民 眾 : 申 請 遷 徙 登 記 2) 法 院 : 對 於 受 保 護 管 束 限 制 人 口, 提 供 核 准 住 所 遷 徙 證 明 書 3) 地 政 事 務 所 : 提 供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明 4) 境 管 局 : 外 國 人 申 請 初 設 戶 籍 者, 提 供 定 居 證 5) 戶 政 事 務 所 : 受 理 遷 徙 登 記 6) 稅 捐 機 關 : 提 供 民 眾 房 屋 稅 繳 稅 證 明,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成 獨 立 戶 申 辦 完 成 後, 更 新 遷 入 申 請 異 動 資 料, 用 以 正 確 其 戶 籍 地 址 資 料 7) 社 會 局 : 更 新 遷 入 申 請 異 動 資 料, 正 確 其 戶 籍 地 址 資 料, 用 以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8) 衛 生 所 : 更 新 遷 入 申 請 異 動 資 料, 用 以 正 確 其 戶 籍 地 址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5
申 請 者 ( 民 眾 ) 法 院 核 准 住 所 遷 徙 證 明 書 地 政 事 務 所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戶 政 事 務 所 遷 入 ( 遷 出 ) 與 住 址 變 更 服 務 稅 捐 機 關 社 會 局 境 管 局 定 居 証 房 屋 稅 繳 稅 證 明 衛 生 所 稅 捐 處 圖 51 遷 徙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4.5.2.5 戶 籍 資 料 之 變 更 更 正 撤 銷 及 註 銷 之 登 記 對 於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為 變 更 之 登 記 ; 有 錯 誤 或 脫 漏 時, 應 為 更 正 之 登 記 ; 若 為 自 始 即 不 存 在 或 自 始 無 效 之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則 為 撤 銷 之 登 記 ; 若 戶 籍 登 記 之 後 不 存 在 時, 則 應 為 註 銷 之 登 記, 例 如 :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則 屬 註 銷 之 登 記 相 關 法 規 請 參 考 戶 籍 法 第 二 十 四 二 十 七 四 十 五 四 十 六 及 四 十 七 條, 以 及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 12 條 1 項 9 款, 13 條 1 項 12 款, 戶 籍 更 正 登 記 要 點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姓 名 之 更 改, 依 據 姓 名 條 例 第 六 七 八 九 條 規 定, 允 許 民 眾 提 出 姓 名 或 姓 名 之 更 改 服 務, 其 所 需 檢 附 之 憑 證 文 件 提 供 機 關, 以 及 此 更 動 資 料 需 求 機 關 如 下 圖 所 示 : 1) 民 眾 :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2) 銓 敘 機 關 : 提 供 姓 名 相 同 之 通 知 3) 警 政 機 關 : 對 於 改 名 案 件 提 供 查 驗 是 否 有 前 科 案 行 通 緝 有 案 4) 戶 政 事 務 所 : 辦 理 更 改 姓 名 或 姓 名 之 登 記 5) 稅 捐 機 關 : 外 國 人 申 請 初 設 戶 籍 者, 提 供 定 居 證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6
6) 教 育 局 : 受 理 遷 徙 登 記 7) 境 管 局 : 更 改 其 姓 名 資 料 8) 警 察 機 關 : 更 改 其 姓 名 資 料 9) 國 防 部 : 更 改 其 姓 名 資 料 10) 地 政 :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姓 名 更 改 稅 捐 機 關 教 育 局 申 請 者 ( 民 眾 ) 銓 敘 機 關 警 政 機 關 姓 名 相 同 通 知 是 否 為 通 緝 有 案 戶 政 事 務 所 更 改 姓 名 服 務 境 管 局 警 察 機 關 國 防 部 地 政 銀 行 圖 52 更 改 姓 名 登 記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4.5.2.6 初 補 換 領 身 分 證 民 眾 為 取 得 辨 識 個 人 身 份 證 件, 年 滿 十 四 歲 者 可 親 自 申 請 初 領 國 民 身 份 證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與 此 服 務 之 關 聯 如 下 說 明 : 1) 民 眾 : 申 請 初 領 身 份 證 補 領 身 份 證 或 換 領 身 份 證 之 服 務 2) 警 察 機 關 : 民 眾 補 領 身 份 證 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口 卡 資 料, 以 供 戶 政 辦 事 員 核 對 資 料 及 照 片, 此 外, 初 領 身 份 證 資 料 亦 需 通 報 更 新 警 察 機 關 之 口 卡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7
3) 境 管 局 : 更 新 身 份 證 異 動 資 料 申 請 者 ( 民 眾 ) 警 察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口 卡 資 料 戶 政 事 務 所 請 領 ( 初 / 補 / 換 ) 身 分 証 境 管 局 4.5.2.7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圖 53 初 補 換 領 身 份 證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印 鑑 證 明 申 請 其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說 明 如 下 : 1) 民 眾 :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2) 戶 政 事 務 所 : 承 辦 印 鑑 證 明 之 核 發 3) 地 政 機 關 : 民 眾 使 用 印 鑑 證 明 委 託 代 辦 不 動 產 移 轉 登 記 4) 銀 行 : 民 眾 使 用 印 鑑 證 明 委 託 代 書 辦 理 貸 款 5) 法 院 : 法 院 提 存 之 用 地 政 機 關 申 請 者 ( 民 眾 )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服 務 銀 行 法 院 圖 54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4.5.3 業 務 表 單 依 據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述, 戶 籍 登 記 資 料, 所 指 申 辦 各 項 業 務 之 戶 籍 申 請 書 檔 存 證 明 文 件 簿 冊 卡 片 及 電 腦 儲 存 媒 體 等 資 料 其 中 戶 籍 申 請 書 主 要 為 戶 政 資 料 之 主 要 異 動 資 料 類, 對 於 民 眾 申 辦 任 何 業 務 之 書 面 憑 據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8
4.5.3.1 戶 籍 申 請 書 4.5.3.2 其 他 申 請 書 戶 籍 申 請 書 即 為 民 眾 提 出 申 辦 要 求 之 憑 證, 依 據 戶 籍 法 規 定 民 眾 可 以 書 面 或 言 詞 對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出 申 請, 且 在 申 請 書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申 請 書 包 括 出 生 登 記 死 亡 ( 宣 告 ) 登 記 結 婚 登 記 離 婚 登 記 遷 入 登 記 遷 出 登 記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民 族 別 登 記 姓 名 變 更 登 記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出 生 日 期 更 正 登 記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統 號 變 更 登 記 配 偶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撤 銷 出 生 登 記 撤 銷 死 亡 登 記 撤 銷 戶 籍 登 記 撤 銷 結 婚 登 記 撤 銷 遷 入 登 記 撤 銷 遷 出 登 記 撤 銷 離 婚 登 記 撤 銷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統 號 更 正 登 記 撤 銷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撤 銷 配 偶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撤 銷 姓 名 變 更 登 記 撤 銷 註 銷 戶 籍 登 記 註 銷 戶 籍 登 記 註 銷 離 婚 登 記 註 銷 原 住 民 身 分 登 記 註 銷 結 婚 登 記 註 銷 配 偶 姓 名 更 正 登 記 原 住 民 傳 統 姓 名 羅 馬 拼 音 更 正 原 住 民 傳 統 姓 名 羅 馬 拼 音 撤 銷 原 住 民 傳 統 姓 名 羅 馬 拼 音 撤 銷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族 別 更 正 登 記 原 住 民 傳 統 姓 名 羅 馬 拼 音 原 住 民 傳 統 姓 名 羅 馬 拼 音 變 更 等 依 據 戶 政 法 令 彙 編 之 規 定, 申 請 書 文 件 需 包 存 一 年, 故 目 前 各 戶 所 需 有 足 夠 之 空 間 保 存 此 類 之 書 表 民 眾 申 辦 業 務 時 需 事 前 準 備 之 書 表, 如 受 他 人 委 託 代 辦 需 具 備 委 託 書 辦 理, 其 說 明 如 下 : 1) 委 託 書 ( 委 任 書 ) 因 工 作 行 動 不 便 路 途 遙 遠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印 鑑 登 記 變 更 登 記 註 銷 登 記 印 鑑 證 明, 故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申 辦 時, 需 由 當 事 人 事 先 填 具 此 委 託 書 2) 同 意 書 遷 徙 登 記 印 鑑 登 記 更 改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証 初 換 補 領, 本 同 意 書 用 途 係 供 未 成 年 人 辦 理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須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行 使, 若 未 成 年 人 之 父 母 因 故 無 法 共 同 辦 理 可 由 他 方 填 具 同 意 書, 交 由 另 一 方 辦 理 上 列 事 項 3) 認 領 書 申 請 認 領 時, 生 父 依 據 民 法 第 1065 條 之 規 定 認 領 因 同 居 所 生 之 子 女 以 此 書 為 証 非 婚 生 子 女 以 在 生 母 戶 籍 地 申 報 出 生 登 記 為 原 則, 但 如 與 父 同 住, 且 經 生 母 同 意, 可 在 生 父 戶 籍 地 申 辦 出 生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39
同 時 認 領 登 記 4)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書 4.5.4 業 務 申 辦 程 序 為 代 為 申 請 他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需 事 前 填 具 此 書 表 目 前 各 項 業 務 申 請 書 可 由 網 路 下 載, 除 需 事 前 準 備 之 申 請 書 表 外, 如 同 意 書 或 委 託 書 需 事 先 由 當 事 人 簽 名 確 認 外, 其 餘 戶 籍 登 記 申 請 書 可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櫃 臺 以 言 詞 提 出 申 辦 之 申 請, 業 務 辦 事 員 將 依 要 求 列 印 相 關 申 請 書, 待 申 請 人 確 認 相 關 資 料 無 誤 後, 簽 名 確 認 此 申 辦 之 行 為 4.5.5 業 務 量 統 計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之 業 務, 依 據 北 市 民 政 局 提 供 之 資 料, 戶 籍 登 記 類 之 業 務 以 遷 入 登 記 業 務 量 最 高, 而 文 件 核 發 類 又 比 戶 籍 登 記 類 業 務 量 大, 文 件 核 發 類 中 戶 籍 謄 本 核 發 件 數 及 份 數 佔 最 高 業 務 量, 因 為 配 合 異 地 申 辦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之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非 本 地 申 請 人 之 業 務 量 亦 大 增, 其 詳 細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表 20 北 市 十 四 個 戶 所 九 十 一 年 度 業 務 量 統 計 表 業 務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件 數 業 務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份 數 戶 籍 登 記 遷 入 登 記 129,555 文 件 核 發 初 設 戶 籍 2,619 遷 出 登 記 129,416 ( 本 地 ) 戶 籍 謄 1,652,913 本 代 發 本 縣 市 戶 籍 謄 本 代 發 他 縣 市 戶 籍 謄 本 286,114 818,424 住 址 變 更 68,014 印 鑑 登 記 78,480 出 生 登 記 25,676 印 鑑 證 明 172,692 出 生 地 32,540 門 牌 補 發 1,560 死 亡 登 記 ( 宣 告 ) 13,531 門 牌 初 編 1,299 認 領 登 記 379 門 牌 改 編 658 監 護 登 記 5,253 門 牌 增 編 715 收 養 登 記 380 門 牌 合 併 27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0
業 務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件 數 業 務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份 數 更 正 變 更 終 止 收 養 146 門 牌 證 明 19,416 結 婚 登 記 18,968 離 婚 登 記 7,407 出 生 日 期 389 國 民 身 份 證 初 發 國 民 身 份 證 補 發 國 民 身 份 證 換 發 25,758 86,593 107,169 其 他 19,249 戶 口 名 簿 初 發 51,867 姓 名 16,432 戶 口 名 簿 補 發 30,934 其 他 8,426 戶 口 名 簿 換 發 52,171 撤 銷 撤 銷 883 註 銷 註 銷 360 教 育 程 度 註 74,630 記 維 護 4.5.6 外 部 機 關 對 戶 政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戶 政 之 外 部 機 關 為 特 定 業 務 用 途, 可 向 不 同 行 政 層 級 之 戶 政 機 關 申 請 戶 政 資 料, 提 供 連 結 方 式 包 括 : 以 連 結 介 面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檔 案 傳 輸 或 媒 體 交 換 方 式 ; 以 電 子 閘 門 線 上 查 驗 或 檔 案 傳 輸 資 料 然 而 基 於 保 護 民 眾 個 人 隱 私 之 考 量, 戶 政 資 料 權 責 單 位 需 對 資 料 申 請 者, 審 核 申 請 資 格, 且 對 資 料 使 用 狀 況, 提 供 日 誌 紀 錄 以 供 將 來 稽 核 之 用 以 下 列 表 整 理 外 部 機 關 聯 結 戶 政 資 料 庫 狀 況, 說 明 使 用 之 機 關 類 別 使 用 機 關 單 位 使 用 之 業 務 用 途 連 結 方 式 及 使 用 者 角 色 : 表 21 外 機 關 使 用 戶 政 資 料 分 析 表 類 別 機 關 單 位 用 途 連 結 方 式 使 用 者 財 稅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稽 務 資 料 查 核 作 業 掌 握 納 稅 人 最 新 動 態 資 料, 增 加 稅 單 送 達 避 免 多 重 享 受 自 用 住 宅 優 惠 稅 率 欠 稅 清 理 作 業 以 連 結 介 面 作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檔 案 傳 輸 以 及 媒 體 交 換 為 提 供 國 稅 局 稅 捐 稽 徵 處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1
類 別 機 關 單 位 用 途 連 結 方 式 使 用 者 醫 療 健 保 國 稅 局 稅 捐 稽 徵 處 法 務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稽 徵 查 核 勾 稽 欠 稅 清 查 檢 察 官 辦 案 專 責 人 員 偵 辦 案 件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案 件 執 行 矯 正 機 關 如 看 守 所 監 獄 查 詢 羈 押 人 員 或 受 刑 人 資 料 調 查 局 案 件 偵 辦 司 法 院 法 官 查 詢 當 事 人 或 關 係 人 資 料 出 生 通 報 查 核 嬰 幼 兒 預 防 注 射 醫 療 補 助 發 放 提 供 B 肝 疫 苗 系 統 之 使 用 以 連 結 介 面 作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以 連 結 介 面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以 連 結 介 面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業 務 承 辦 員 業 務 承 辦 員 本 部 檢 察 官 專 責 人 員 如 檢 方 及 辨 方 本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下 個 執 行 處 之 執 行 官 本 部 矯 正 機 關 調 查 局 之 調 查 員 司 法 院 各 法 院 之 法 官 衛 生 所 醫 檔 案 傳 輸 ( 每 年 全 國 戶 政 資 料 )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 每 日 異 動 之 申 請 書 資 料 ) 連 結 介 面 檔 案 傳 輸 方 式 生 向 健 保 局 申 報 費 用 人 員 辦 理 慢 性 病 追 蹤 人 員 業 務 承 辦 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2
類 別 機 關 單 位 用 途 連 結 方 式 使 用 者 國 防 警 政 外 交 提 供 衛 生 所 資 訊 系 統 PHIS 之 資 料 更 新 之 使 用, 每 年 更 新 全 國 戶 政 資 料, 每 日 更 新 出 生 登 記 死 亡 登 國 民 健 康 局 記 遷 入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例 如 : 出 生 登 記 異 動 用 以 提 供 尚 未 有 身 份 證 資 料 而 需 看 診 之 嬰 兒 戶 籍 資 料 之 查 詢 提 昇 全 民 納 保 投 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料 正 確 性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總 局 透 過 連 線 衛 生 署 媒 體 交 換 衛 生 所 醫 生 向 健 保 局 申 報 費 用 人 員 辦 理 慢 性 病 追 蹤 人 員 業 務 承 辦 員 欠 繳 費 訴 追 線 上 查 詢 業 務 承 辦 員 勞 工 保 險 局 欠 繳 費 訴 追 線 上 查 詢 業 務 承 辦 員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現 役 軍 人 戶 籍 資 料 眷 屬 之 撫 卹 資 料 更 新 簡 化 預 官 考 選 警 勤 業 務 提 供 身 份 證 補 領 資 料 查 詢 偵 辦 刑 案 重 大 案 件 每 月 資 料 更 新 戶 籍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業 務 承 辦 員 料 以 連 結 介 面 或 電 子 閘 門 方 式 線 上 員 警 查 詢 線 上 查 詢 媒 體 交 換 入 出 境 管 理 小 三 通 檔 案 傳 輸 刑 警 戶 口 卡 查 詢 異 動 線 上 查 詢 員 警 護 照 製 發 查 核 以 連 結 介 面 進 行 線 上 查 詢 業 務 承 辦 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3
4.5.7 戶 政 機 關 對 外 機 關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戶 政 機 關 為 業 務 之 目 的, 需 由 其 他 外 機 關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其 資 料 來 源 機 關 資 料 內 容 用 途 頻 率 及 取 得 方 式 列 表 說 明 如 下 : 表 22 戶 政 機 關 對 外 機 關 資 料 需 求 分 析 表 機 關 單 位 資 料 內 容 用 途 頻 率 及 方 式 教 育 部 各 級 學 校 境 管 局 警 政 署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畢 業 每 年 一 次 或 兩 戶 籍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統 計 之 目 的 生 資 料 次 以 磁 片 交 換 提 供 出 境 及 入 境 人 口 資 料 提 供 特 殊 人 口 資 料 更 新 出 境 人 口 為 非 現 住 人 口, 且 依 據 戶 籍 法 規 定 對 於 出 境 超 連 結 介 面 過 兩 年 以 上 者,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逕 行 登 記 遷 出 更 新 戶 籍 資 料 之 特 殊 註 記 欄 位, 以 便 追 蹤 特 殊 人 口 連 結 介 面 健 保 局 提 供 現 住 地 址 依 現 住 地 址 進 行 通 報 及 催 告 電 子 閘 門 4.6 流 程 分 析 流 程 分 析 之 最 終 目 的 為 建 議 改 善 之 作 業 流 程 分 析 之 重 點 以 戶 所 業 務 負 荷 較 大 之 項 目 著 手, 進 行 分 析 改 善 流 程, 使 其 更 有 效 益 參 考 表 20 北 市 十 四 個 戶 所 九 十 一 年 度 業 務 量 統 計 表, 文 件 核 發 業 務 類, 戶 籍 謄 本 核 發 業 務 量 最 大, 故 先 就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之 流 程 進 行 細 部 分 析 ; 出 生 登 記 為 戶 籍 登 記 資 料 之 起 始, 其 重 要 性 亦 為 分 析 之 首 要 ; 遷 入 登 記 屬 登 記 類 業 務 之 大 宗, 因 此 有 其 分 析 改 善 流 程 之 必 要 ; 改 姓 改 名 或 改 姓 名 牽 連 之 廣, 因 此 亦 有 分 析 流 程 之 必 要 性 4.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4.6.1.1 請 領 戶 籍 謄 本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戶 籍 謄 本 申 辦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民 眾 戶 籍 資 料 之 依 據, 民 眾 可 用 戶 籍 謄 本 申 辦 其 他 機 關 之 業 務, 例 如 : 至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土 地 或 建 物 買 賣 登 記, 民 眾 需 檢 附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之 戶 籍 謄 本 辦 理 因 戶 籍 謄 本 涉 及 外 機 關 數 目 繁 多, 且 業 務 需 求 大, 故 目 前 由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規 劃 建 置 之 線 上 申 請 服 務, 預 計 將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上 線, 屆 時 將 提 供 民 眾 由 網 路 申 請 電 子 戶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4
籍 謄 本, 選 擇 需 全 戶 或 部 分 戶 籍 資 料, 申 請 流 程 如 圖 55 現 行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流 程 圖 所 示, 民 眾 只 要 連 上 戶 政 申 辦 主 機 要 求 申 請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進 行 身 份 確 認, 確 認 無 誤 後, 申 請 人 即 可 下 載 戶 籍 資 料 至 磁 片 中, 再 持 此 磁 片 至 欲 申 辦 之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受 理 機 關 收 到 民 眾 持 有 之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透 過 網 路 連 線 至 戶 政 網 站 進 行 驗 簽 服 務, 確 認 此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來 源 正 確, 即 可 進 行 民 眾 要 求 之 服 務, 唯 目 前 此 項 申 請 業 務 仍 未 提 供 收 費 機 制, 民 眾 可 免 費 申 請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現 行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民 眾 申 辦 伺 服 器 金 融 機 關 戶 政 事 務 所 戶 籍 謄 本 需 求 機 關 自 然 人 憑 證 民 眾 線 上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身 份 認 證 線 上 收 費 確 認 已 收 費 索 引 至 各 戶 所 產 生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民 眾 下 載 成 磁 片 加 簽 上 網 查 驗 4.6.1.2 出 生 登 記 註 : 線 上 收 費 功 能 目 前 尚 無 提 供 圖 55 現 行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流 程 圖 出 生 登 記 相 關 業 務 由 各 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負 責 辦 理, 其 中 包 括 出 生 通 報 作 業 及 處 理 民 眾 申 辦 之 出 生 登 記 業 務, 其 詳 細 作 業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5
流 程 如 圖 56 現 行 出 生 通 報 及 出 生 登 記 流 程 圖 所 示, 負 責 接 生 之 醫 療 院 所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規 定, 每 個 月 需 負 責 將 出 生 資 料 以 書 面 通 報 戶 政 機 關, 戶 政 機 關 依 據 出 生 記 錄 資 料, 催 告 應 申 辦 出 生 登 記 而 未 辦 理 之 民 眾, 用 以 正 確 人 口 統 計 及 戶 籍 資 料 其 流 程 牽 連 之 機 關 單 位 及 其 各 應 負 責 之 工 作 說 明 如 表 23 出 生 登 記 角 色 表 所 述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6
現 行 出 生 通 報 及 出 生 登 記 醫 療 院 所 接 生 人 戶 政 事 務 所 衛 生 所 申 請 人 接 生 出 生 通 報 出 生 紀 錄 出 生 紀 錄 超 過 十 天 未 收 到 出 生 登 記 案 件 催 告 催 告 通 知 經 催 告 仍 未 收 到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者 戶 政 所 主 任 命 名 逕 為 登 記 出 生 證 明 書 DNA 親 子 報 告 鑑 定 書 提 供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申 辦 出 生 登 記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人 身 分 証 委 託 書 印 章 或 簽 名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是 否 逾 期 申 辦 逾 期 罰 鍰 處 分 罰 鍰 處 分 書 未 逾 期 出 生 登 記 圖 56 現 行 出 生 通 報 及 出 生 登 記 流 程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7
表 23 出 生 登 記 角 色 表 機 關 / 單 位 責 任 提 供 之 文 件 醫 療 院 所 接 生 人 戶 政 事 務 所 衛 生 所 申 請 人 提 供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開 具 DNA 親 子 鑑 定 報 告 書 以 書 面 公 文 對 民 政 局 及 衛 生 所 發 文 出 生 通 報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DNA 親 子 鑑 定 報 告 書 負 責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罰 鍰 處 分 書 逾 期 之 催 告 經 催 告 後 逾 期 開 立 罰 鍰 處 分 書 衛 生 局 將 出 生 證 明 書 送 至 衛 生 所 收 到 醫 療 院 所 之 出 生 通 報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人 可 以 是 父 母 人 身 分 證 出 生 祖 父 祖 母 戶 長 同 居 人 或 扶 證 明 書 養 人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棄 嬰 或 無 依 兒 童 應 由 扶 養 人 或 筆 錄 及 嬰 兒 照 收 容 之 兒 童 福 利 機 關 為 申 請 人 片 4.6.1.3 遷 入 登 記 民 眾 為 遷 徙 之 事 實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如 子 女 就 學 之 目 的, 需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依 據 表 20 北 市 十 四 個 戶 所 九 十 一 年 度 業 務 量 統 計 表 所 示, 遷 入 登 記 業 務 為 戶 所 業 務 量 之 大 宗, 故 對 此 業 務 流 程 有 分 析 改 善 之 需 要 目 前 民 眾 只 需 直 接 至 遷 入 地 辦 理 戶 籍 遷 入, 無 須 先 至 遷 出 地 辦 理 遷 出 登 記, 詳 細 流 程 如 圖 57 現 行 遷 入 登 記 流 程 圖 對 於 需 登 記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之 申 請 者, 另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以 資 證 明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認 同 此 事, 所 需 檢 附 文 件 以 及 負 責 提 供 之 單 位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24 遷 徙 登 記 角 色 表 所 述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8
現 行 遷 入 登 記 其 他 單 位 機 關 申 請 人 遷 入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遷 出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須 登 記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需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 最 近 一 年 房 屋 稅 單 最 近 六 年 買 賣 契 約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所 有 權 文 件 印 章 或 簽 名 身 分 證 遷 入 地 及 遷 出 地 戶 口 名 簿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租 賃 房 屋 者 租 賃 契 約 遷 入 公 共 所 者 戶 長 / 管 理 人 同 意 書 檢 查 應 繳 附 書 通 過 辦 理 遷 入 受 保 護 管 束 限 制 居 住 人 口 核 准 住 所 遷 徙 證 明 書 辦 理 遷 出 圖 57 現 行 遷 入 登 記 流 程 圖 表 24 遷 徙 登 記 角 色 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49
機 關 / 單 位 責 任 提 供 之 文 件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或 遷 出 業 務 檢 查 繳 附 書 件 如 未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提 出 催 告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人 可 以 是 本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戶 遷 入 及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長 受 委 託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委 託 書 人 受 委 託 人 申 請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未 成 年 人 之 父 母 或 是 父 或 母 持 另 一 方 之 同 意 書 ( 但 未 成 年 之 父 或 母 為 戶 長, 隨 同 戶 長 遷 出 者 則 不 須 同 意 書 ) 須 獨 立 成 立 一 戶 者 須 提 繳 付 房 屋 稅 稅 單 稅 捐 機 關 供 足 資 證 明 所 有 權 之 文 件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房 屋 擁 有 者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房 東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租 賃 契 約 法 院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核 准 住 所 遷 徙 證 明 書 公 共 場 所 負 責 人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同 意 書 4.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4.6.2.1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目 前 民 眾 為 申 辦 非 戶 政 機 關 之 業 務 服 務, 仍 需 上 網 連 線 戶 政 機 關 下 載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至 磁 片, 再 持 該 磁 片 至 目 的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此 戶 籍 資 料 若 能 由 政 府 機 關 之 間 由 資 料 交 換 方 式 提 供, 民 眾 則 可 由 網 路 一 次 完 成 所 需 之 服 務 其 詳 細 改 善 流 程 如 圖 58 改 善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說 明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0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民 眾 共 通 平 台 戶 籍 謄 本 需 求 機 關 金 融 機 關 戶 政 事 務 所 民 眾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自 然 人 憑 證 身 份 認 證 啟 動 相 關 服 務 接 收 服 務 申 辦 需 求 線 上 收 費 確 認 已 收 費 產 生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加 密 線 上 查 驗 戶 籍 資 料 查 驗 無 誤 辦 理 申 辦 之 業 務 圖 58 改 善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1
4.6.2.2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提 供 出 生 登 記 之 網 路 服 務, 使 民 眾 無 須 先 至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出 生 證 明 書, 可 直 接 由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人 員 在 網 路 上 進 行 線 上 查 驗 出 生 資 料, 出 生 資 料 來 自 各 醫 療 院 所 之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如 此 將 可 減 輕 紙 本 文 件 之 留 存, 以 及 資 料 之 重 複 輸 入 問 題 其 詳 細 改 善 流 程 如 圖 59 改 善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所 示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民 眾 共 通 平 台 金 融 機 關 戶 政 事 務 所 衛 生 署 民 眾 線 上 申 辦 出 生 自 然 人 登 記 憑 證 身 份 認 證 線 上 收 費 確 認 已 收 費 查 驗 出 生 證 明 書 提 供 電 子 出 生 證 明 書 查 驗 無 誤 新 增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新 增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圖 59 改 善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2
4.6.2.3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遷 徙 登 記 服 務 包 含 遷 入 遷 出 或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民 眾 申 辦 遷 徙 登 記 變 更 戶 籍 地 址, 其 牽 連 之 機 關 單 位 數 目 繁 多, 故 改 善 之 重 點 在 於 提 供 全 面 性 之 通 知 功 能, 使 所 有 關 聯 機 關 皆 得 此 消 息, 再 由 各 關 聯 機 關 考 慮 其 本 身 業 務 之 需 要, 決 定 是 否 要 直 接 更 新 戶 籍 資 料 其 詳 細 流 程 如 圖 60 改 善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所 示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民 眾 民 眾 線 上 申 辦 遷 徙 登 記 自 然 人 憑 證 共 通 平 台 身 份 認 證 金 融 機 關 戶 政 事 務 所 法 院 / 地 政 / 境 管 局 稅 務 / 社 會 局 / 衛 生 所 / 銀 行 / 水 電 公 司 線 上 收 費 確 認 已 收 費 查 驗 相 關 文 件 提 供 電 子 憑 證 查 驗 查 驗 無 誤 新 增 遷 徙 資 料 或 住 址 變 更 資 料 發 出 戶 籍 地 更 新 訊 息 接 收 訊 息 更 新 戶 籍 地 址 圖 60 改 善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流 程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3
4.6.3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在 於 分 析 各 項 服 務 之 細 部 作 業 內 容 以 及 該 負 責 之 角 色, 此 章 節 將 以 活 動 狀 態 表 及 活 動 狀 態 圖 表 示, 活 動 狀 態 表 中 之 縱 向 列 說 明 該 項 服 務 所 應 包 括 之 作 業 功 能, 橫 向 列 則 說 明 各 作 業 功 能 負 責 之 角 色, 交 會 處 說 明 負 責 各 作 業 項 目 之 輸 入 或 輸 出 內 容 ; 活 動 狀 態 圖 則 就 各 作 業 項 目 以 發 生 之 順 序 性 表 示 4.6.3.1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表 25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作 業 項 目 系 統 角 色 自 然 人 憑 證 驗 證 啟 動 一 站 式 服 務, 線 上 申 請 表 單 呈 現 線 上 支 付 規 費 呼 叫 民 眾 所 申 辦 之 服 務 線 上 查 驗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使 用 者 ( 民 眾 )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pin code 呼 叫 ( 輸 入 ) 所 需 申 辦 之 服 務 輸 入 信 用 卡 號 或 其 他 可 付 款 之 帳 號 密 碼 輸 入 申 辦 服 務 相 關 資 料 項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API 檢 驗 憑 證,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輸 出 服 務 OID 及 民 眾 填 寫 之 資 料 項 金 融 機 關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訊 息 戶 政 系 統 輸 出 查 尋 之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服 務 提 供 機 關 輸 出 服 務 已 啟 動 之 訊 息, 並 執 行 服 務 輸 入 民 眾 之 統 號 進 行 查 驗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4
S: 啟 動 XX 服 務 I: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否 查 驗 自 然 人 憑 證 線 上 申 請 表 單 呈 現 線 上 付 款 完 成 付 費 O/I: 統 號 及 付 款 資 料 項 S: 補 件 後 再 申 請 是 查 驗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通 過 否 補 件 通 知 是 負 責 機 關 申 辦 業 務 4.6.3.2 出 生 登 記 圖 61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表 26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系 統 角 色 作 業 項 目 啟 動 一 站 式 服 務, 線 上 申 請 表 單 呈 現 呼 叫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自 然 人 憑 證 驗 證 線 上 支 付 規 費 查 驗 出 生 證 明 書 資 料 新 增 戶 政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檔 補 件 通 知 使 用 者 ( 民 眾 )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呼 叫 ( 輸 入 )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輸 入 出 生 登 記 相 關 資 料 項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pin code 輸 入 信 用 卡 號 或 其 他 可 付 款 之 帳 號 密 碼 輸 出 服 務 OID 及 其 他 出 生 登 記 相 關 資 料 項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API 檢 驗 憑 證,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輸 出 補 件 訊 息 金 融 機 關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訊 息 戶 政 系 統 輸 出 服 務 已 啟 動 訊 息 輸 出 新 增 成 功 訊 息 輸 入 查 驗 失 敗 訊 息 戶 所 辦 事 員 輸 入 產 婦 統 號 輸 入 新 增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國 健 局 (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 輸 出 出 生 證 明 書 資 料 項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5
S: 啟 動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I: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否 查 驗 自 然 人 憑 證 線 上 申 請 表 單 呈 現 線 上 付 款 完 成 付 費 O/I: 統 號 及 付 款 資 料 項 是 S: 補 件 後 再 申 請 查 驗 出 生 證 明 書 查 驗 通 過 否 補 件 通 知 是 I/O: 新 生 兒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現 在 住 址 新 增 戶 政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新 增 衛 生 署 出 生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4.6.3.3 遷 徙 登 記 圖 62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表 27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系 統 作 業 角 色 項 目 使 用 者 ( 民 眾 )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啟 動 一 站 呼 叫 ( 輸 入 ) 將 所 需 之 欄 位 式 服 務, 遷 入 登 記 服 組 成 線 上 表 單 線 上 申 請 務 表 單 呈 現 呼 叫 遷 入 登 記 服 務 自 然 人 憑 證 驗 證 線 上 支 付 規 費 輸 入 遷 入 登 記 相 關 資 料 項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pin code 輸 入 信 用 卡 號 或 其 他 可 付 款 之 帳 號 密 碼 戶 政 系 統 輸 出 服 務 OID 輸 出 服 務 已 啟 動 訊 息, 並 執 行 遷 入 遷 出 服 務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API 檢 驗 憑 證,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戶 所 辦 事 員 稅 捐 機 關 法 院 地 政 機 關 社 會 局 衛 生 署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6
系 統 作 業 角 色 項 目 線 上 查 驗 新 增 戶 政 遷 入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檔 補 件 通 知 使 用 者 ( 民 眾 )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戶 政 系 統 輸 出 新 增 成 功 訊 息 輸 出 補 件 訊 息 輸 入 查 驗 失 敗 訊 息 戶 所 辦 事 員 輸 入 申 請 人 統 號 輸 入 新 增 遷 入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料 稅 捐 機 關 法 院 地 政 機 關 社 會 局 衛 生 署 輸 出 稅 輸 出 是 輸 出 房 單 資 料 否 為 保 屋 所 有 護 管 束 權 資 料 人 口 輸 入 新 輸 入 新 輸 入 新 增 遷 入 增 遷 入 增 遷 入 登 記 申 登 記 申 登 記 申 請 書 資 請 書 資 請 書 資 料 料 料 S: 啟 動 遷 徙 登 記 服 務 I: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否 查 驗 自 然 人 憑 證 線 上 申 請 表 單 呈 現 線 上 付 款 完 成 付 費 O/I: 統 號 及 付 款 資 料 項 S: 補 件 後 再 申 請 是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查 驗 通 過 否 補 件 通 知 是 O/I: 戶 籍 資 料 項 新 增 戶 政 遷 徙 申 請 書 資 料 戶 籍 地 變 更 通 知 更 新 戶 籍 地 圖 63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4.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4.7.1 網 路 申 辦 之 障 礙 民 眾 若 利 用 網 路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時, 所 提 供 之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皆 以 電 子 資 料 形 式 呈 現, 然 而, 依 據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出 生 死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7
亡 或 死 亡 宣 告 認 領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結 婚 離 婚 監 護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變 更 撤 銷 或 註 銷 遷 徙 單 獨 立 門 戶 等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時 須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尤 其 是 出 生 死 亡 以 及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戶 所 依 法 應 留 存 正 本 因 此, 為 使 網 路 申 辦 之 可 行, 需 配 合 調 整 修 法 4.7.2 異 地 申 辦 之 障 礙 目 前 提 供 跨 戶 籍 地 申 辦 業 務, 除 戶 籍 謄 本 之 申 請 以 及 遷 徙 登 記 業 務 外, 民 眾 辦 理 其 他 戶 籍 登 記 及 變 更 業 務, 仍 需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臨 櫃 辦 理 但 為 使 民 眾 免 舟 車 之 苦, 以 及 上 班 民 眾 無 法 回 戶 籍 所 在 地 辦 理 業 務, 異 地 申 辦 之 施 行 勢 在 必 行 然 而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需 由 當 事 人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辦 理, 故 如 需 使 此 業 務 施 行 無 阻, 需 由 主 掌 機 關 立 法 通 過 使 能 實 現 4.7.3 存 留 正 本 紙 本 佔 空 間 依 據 戶 籍 法 依 據 戶 政 法 令 彙 總 之 規 定, 稽 核 資 料 需 保 存 一 個 月, 申 請 書 資 料 需 保 存 一 年,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需 永 久 保 存, 且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除 非 天 災 戶 需 辦 理 戶 口 校 正, 攜 出 之 資 料 需 經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核 可 4.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4.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4.8.1.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4.8.1.1.1 戶 政 機 關 戶 政 機 關 使 用 之 全 國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於 八 十 五 年 六 月 正 式 上 線 至 今,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完 成 全 國 連 線, 共 有 八 百 個 戶 役 單 位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軟 體 以 目 的 不 同, 主 要 分 為 業 務 類 軟 體 及 環 境 軟 體, 業 務 軟 體 即 處 理 戶 役 政 業 務 之 應 用 程 式, 如 內 政 部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內 政 部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鄉 鎮 市 區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國 籍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國 籍 行 政 連 結 系 統 移 民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戶 役 政 為 民 服 務 功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8
4.8.1.1.2 外 部 機 關 用 資 料 庫 系 統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主 機 端 電 子 閘 門 系 ; 環 境 軟 體 類, 如 資 料 庫 服 務 系 統 網 路 通 訊 服 務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控 制 系 統 等 戶 政 資 料 可 分 為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全 戶 戶 籍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及 申 請 書 等, 目 前 中 央 以 保 存 個 人 資 料 為 主, 直 轄 市 縣 市 及 各 戶 政 事 務 除 擁 有 個 人 資 料 外 還 包 括 各 戶 之 戶 籍 資 料, 而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除 以 上 所 述 資 料 外, 還 存 放 除 戶 資 料 以 供 查 詢 外 部 機 關 對 於 戶 政 資 料 之 需 求, 可 依 據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政 資 料 作 業 要 點, 提 出 表 格 申 請, 經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戶 籍 行 政 科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透 過 連 結 介 面 或 電 子 閘 門 方 式 連 結 交 換 資 料, 因 為 連 結 介 面 在 八 十 六 年 即 已 建 置 使 用, 故 目 前 二 十 五 個 縣 市 皆 提 供 連 結 介 面 連 接 方 式, 而 電 子 閘 門 開 始 施 行 時 程 較 晚, 目 前 只 有 內 政 部 台 北 市 台 中 市 及 高 雄 市 設 有 電 子 閘 門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六 百 多 個 機 關 已 與 戶 政 資 料 庫 連 線 完 成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政 資 訊 以 內 政 部 省 市 政 府 及 縣 市 政 府 為 連 結 作 業 單 位 申 請 資 料 內 容 屬 於 全 國 性 個 人 資 料 項, 則 由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提 供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全 戶 資 料 項 者, 則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連 結 介 面 所 提 供 之 連 線 方 式 有 資 料 查 詢 傳 輸 檔 案 傳 輸 媒 體 傳 輸 等 三 種, 而 電 子 閘 門 提 供 之 方 式 有 線 上 查 詢 及 檔 案 傳 輸 兩 種 方 式, 連 結 介 面 使 用 之 作 業 環 境 是 Mitux, 而 電 子 閘 門 IP 端 使 用 Solaris, IR 端 需 裝 有 MS NT MS2000 作 業 系 統 基 於 善 盡 戶 政 資 料 保 護 之 職 責, 連 結 介 面 方 式 提 供 帳 號 密 碼 給 申 請 之 外 機 關, 而 電 子 閘 門 則 使 用 由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所 核 發 之 機 關 憑 證 (GCA), 而 各 機 關 內 部 使 用 權 限 則 交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管 理 對 於 使 用 狀 況 之 監 控, 提 供 使 用 日 誌 及 稽 核 作 業 兩 功 能, 日 誌 紀 錄 上 線 時 間 及 查 詢 之 案 件 筆 數, 而 稽 核 作 業 功 能 則 紀 錄 使 用 機 關 代 號 使 用 之 資 料 為 何 使 用 時 間 以 及 使 用 者 等 資 料 以 供 日 後 稽 核 之 使 用 目 前, 因 申 請 之 外 機 關 設 備 老 舊 無 法 使 用 電 子 閘 門, 仍 需 使 用 連 結 介 面 連 線, 以 及 電 子 閘 門 所 需 添 置 之 設 備, 如 SSL Relay 及 高 速 保 密 器 購 價 昂 貴, 因 此 目 前 連 線 方 式 仍 以 連 結 介 面 佔 多 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59
4.8.1.2 服 務 使 用 者 4.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藉 由 網 際 網 路 使 用 服 務, 只 要 透 過 家 裡 或 公 共 區 域 之 上 網 裝 置 即 可 使 用 之 服 務 4.8.2.1 全 國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全 國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採 分 散 式 架 構, 如 圖 64 戶 役 政 系 統 架 構 圖 所 示, 配 合 行 政 層 級 中 央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及 374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設 主 機, 各 自 擁 有 資 料 庫, 民 眾 申 辦 之 戶 籍 登 記 由 各 戶 所 登 錄, 再 層 層 通 報 至 中 央 資 料 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記 事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養 父 母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申 請 書 資 料 全 戶 基 本 資 料 全 戶 動 態 記 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記 事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養 父 母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申 請 書 資 料 全 戶 基 本 資 料 全 戶 動 態 記 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記 事 姓 名 更 改 紀 錄 養 父 母 資 料 除 戶 資 料 統 計 資 料 申 請 書 資 料 RL RC RR 通 報 資 料 更 新 通 報 資 料 更 新 松 山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台 北 市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大 安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內 政 部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台 北 縣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14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山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外 機 關 以 連 結 介 面 或 電 子 閘 門 方 式 傳 輸 資 料 松 山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台 中 市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信 義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以 連 結 介 面 或 電 子 閘 門 方 式 傳 輸 資 料 外 機 關 外 機 關 圖 64 戶 役 政 系 統 架 構 圖 4.8.2.2 戶 役 政 為 民 服 務 公 用 資 料 庫 依 據 八 十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行 政 院 第 二 五 一 二 次 院 會 審 議 通 過 行 政 革 新 方 案 之 實 施 要 項 五 建 立 電 子 化 政 府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辦 理, 建 置 戶 役 政 為 民 服 務 資 料 庫 提 供 一 般 民 眾 透 過 便 捷 方 式 查 詢 戶 役 政 相 關 資 訊, 以 及 提 供 管 道 直 接 反 應 民 意, 以 達 便 民 之 目 的 此 外, 對 於 學 校 私 營 公 司 行 號 人 民 團 體 及 民 間 社 團 或 財 團 需 用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者, 亦 提 供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申 請 之 功 能, 此 資 料 庫 所 提 供 之 功 能 詳 列 如 下 : 戶 政 相 關 法 規 查 詢 戶 政 業 務 登 記 須 知 查 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0
戶 政 役 政 統 計 資 料 查 詢 戶 役 政 新 聞 公 告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全 國 連 線 公 告 村 里 街 路 門 牌 查 尋 國 民 身 份 證 領 補 換 資 料 查 詢 移 民 法 規 查 詢 移 民 業 務 機 關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表 格 之 提 供 4.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目 前 戶 政 機 關 皆 以 電 腦 化 處 理 相 關 業 務, 如 2.8.1.1.1 章 節 所 述, 內 政 部 有 內 政 部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直 轄 市 縣 市 有 縣 市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各 戶 所 亦 有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4.9 戶 政 e 網 通 計 畫 現 況 分 析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籌 規 劃 之 戶 政 e 網 通 計 畫, 其 計 畫 期 程 九 十 二 年 至 九 十 七 年, 為 達 成 我 國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總 體 目 標, 衡 酌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現 行 功 能, 且 整 合 電 子 閘 門 連 結 其 他 機 關, 以 期 促 進 政 府 資 源 共 享 之 目 的 計 畫 範 圍 包 括 電 子 閘 門 建 置 與 推 廣 戶 役 政 便 民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開 發 與 建 置 戶 役 政 業 務 異 地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開 發 與 建 置 戶 役 政 知 識 管 理 資 料 倉 儲 系 統 開 發 普 及 化 中 文 平 台 等 以 下 將 就 與 此 規 劃 案 相 關 分 析 其 結 果 : 4.9.1 便 民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系 統 為 配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規 劃 案 之 規 劃, 以 及 整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整 合 入 口 網 站 之 目 的, 提 供 民 眾 便 民 之 服 務, 將 配 合 使 用 平 台 規 劃 之 電 子 憑 證 及 電 子 付 款 之 機 制, 主 要 規 劃 服 務 項 目 以 只 需 身 分 認 證 之 業 務 為 優 先 推 動 服 務 項 目, 主 要 為 電 子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業 務 為 主, 例 如 : 提 供 線 上 申 請 全 戶 或 部 分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應 徵 ( 召 ) 服 兵 役 電 子 證 明 及 現 住 戶 籍 地 門 牌 電 子 證 明 等 業 務 為 配 合 服 務 之 提 供 所 需 之 機 制, 提 供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眾 可 在 網 路 線 上 查 驗 戶 政 電 子 憑 證 之 簽 章 提 供 自 然 人 憑 證 為 身 分 之 認 證, 與 內 政 部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連 線 做 身 份 確 認 目 前 規 劃 以 提 供 網 路 申 辦 證 明 文 件 為 主, 對 於 戶 籍 登 記 類 業 務, 因 考 量 涉 及 跨 機 關 業 務, 需 連 線 至 其 他 機 關 或 單 位 查 驗 憑 證, 其 技 術 可 行 性 尚 待 嚴 密 規 劃 設 計, 此 外, 與 外 機 關 之 作 業 流 程 仍 須 溝 通 與 協 調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1
4.9.2 戶 役 政 業 務 異 地 申 辦 服 務 為 使 戶 籍 地 外 工 作 之 民 眾, 便 於 辦 理 戶 政 相 關 事 項, 特 規 劃 提 供 此 戶 役 政 異 地 申 辦 服 務 計 畫, 所 規 劃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身 分 登 記 類 11 項 遷 徙 登 記 類 6 項 更 正 或 變 更 登 記 類 31 項 撤 銷 與 註 銷 類 25 項, 共 計 七 十 三 項 服 務, 唯 需 人 為 核 對 實 體 印 鑑 條, 受 限 於 在 戶 籍 所 在 地 辦 理, 其 他 將 提 供 異 地 申 辦 服 務, 此 項 服 務 之 提 供 牽 連 到 戶 政 機 關 資 料 庫 架 構 執 行 作 業 及 法 規 之 修 訂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人 員 編 制 之 衍 生 問 題 4.10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4.10.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4.10.1.1 跨 戶 籍 所 在 地 申 辦 業 務 之 需 求 戶 籍 謄 本 之 申 請 提 供 跨 區 辦 理 之 便 民 措 施, 使 在 外 工 作 者 無 須 受 舟 車 之 苦, 奔 波 往 返 戶 籍 所 在 地 但 辦 理 之 業 務 仍 需 搭 配 相 關 之 人 力 編 制, 以 因 應 都 會 區 業 務 暴 增 之 狀 況, 以 及 人 事 搭 配 之 配 套 措 施 近 年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戶 籍 謄 本 之 申 請 案 件, 以 大 安 戶 政 事 務 所 之 統 計 數 字 而 言, 近 三 年 統 計 戶 籍 謄 本 核 發 數 字 看 來, 九 十 年 度 代 其 他 縣 市 所 發 之 件 數 為 46,648 件, 而 代 發 台 北 市 其 他 戶 所 之 件 數 為 16,189 件, 九 十 一 年 度 代 他 縣 市 所 發 之 件 數 為 24,927 件, 而 代 發 台 北 市 其 他 戶 所 之 件 數 為 92,397 件, 九 十 二 年 度 截 至 目 前 代 其 他 縣 市 所 發 之 件 數 為 66,687 件, 而 代 發 台 北 市 其 他 戶 所 之 件 數 為 16,381 件, 代 發 案 件 數 字 呈 現 線 性 成 長 4.10.1.2 線 上 查 驗 電 子 憑 證 之 需 求 民 眾 至 各 鄉 鎮 戶 所 辦 理 登 記 或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之 業 務, 所 填 寫 之 申 請 書 表 及 檢 附 之 紙 本 文 件 數 目 繁 多, 戶 政 機 關 為 將 來 稽 查 之 目 的 需 存 留 紙 本 文 件, 尤 指 登 記 類 之 業 務 需 保 存 永 久, 既 暫 空 間 又 費 時 間 4.10.1.3 電 子 支 付 之 需 求 網 路 上 小 額 付 款 之 可 能 性, 因 申 辦 戶 政 業 務 服 務 所 需 繳 付 之 規 費 金 額 不 大, 應 能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付 款 方 式 例 如 : 地 政 服 務 提 供 與 ISP 廠 商 配 合 使 用 個 人 帳 號 付 款, 併 同 帳 單 一 次 月 繳 即 可, 或 使 用 中 華 電 信 電 話 帳 號 付 款, 皆 可 接 受 小 額 付 款 方 式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2
4.10.1.4 教 育 程 度 通 報 作 業 繁 瑣 教 育 程 度 通 報 之 目 的, 為 提 供 全 國 中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統 計 資 料, 每 年 需 由 各 學 校 提 供 磁 片,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各 級 學 校 將 磁 片 交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民 政 局, 各 大 專 院 校 將 磁 片 交 由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最 後 再 由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彙 總 整 理, 統 一 發 包 與 廠 商 做 資 料 之 處 理, 由 內 政 部 將 資 料 利 用 索 引 功 能 分 送 至 各 所 屬 縣 市, 再 由 各 縣 市 分 送 至 各 所 屬 戶 所, 各 戶 所 更 新 資 料 後, 再 以 通 報 方 式 更 新 回 各 縣 市 之 資 料 庫, 各 縣 市 通 報 更 新 回 內 政 部 之 資 料, 整 個 教 育 程 度 通 報 作 業 才 算 完 成 由 於 各 級 學 校 院 之 資 訊 成 熟 度 不 一, 故 採 取 磁 片 蒐 集 方 式, 每 年 皆 需 以 人 工 方 式 掌 握 繳 交 狀 況, 且 對 於 蒐 集 之 資 料 需 再 花 人 力 整 合 及 矯 正, 此 教 育 程 度 通 報 作 業 流 程 實 需 改 善 4.10.1.5 戶 籍 謄 本 直 接 連 線 至 需 求 機 關 戶 籍 謄 本 之 申 請 為 戶 政 事 務 所 重 要 負 荷, 尤 指 經 常 性 之 大 宗 案 件, 主 要 來 自 銀 行 及 司 法 機 關, 銀 行 追 討 債 務, 申 請 法 院 扣 押 須 申 請 欠 款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司 法 機 關 申 訴 案 件 中 告 訴 人 須 申 請 被 告 之 戶 籍 謄 本, 待 法 院 書 記 官 收 到 此 戶 籍 謄 本 時, 此 案 才 算 成 立, 因 此 解 決 此 問 題 之 解 決 為 迫 切 之 需 4.10.1.6 建 議 與 境 管 局 連 線 查 詢 4.10.1.7 建 立 影 像 檔 4.10.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為 抑 制 冒 用 印 鑑 證 明 之 弊 端, 對 於 出 國 人 口 即 時 掌 握, 以 限 制 非 法 冒 代 申 請 印 鑑 證 明, 以 防 止 印 鑑 所 有 人 出 國 期 間 印 鑑 證 明 被 非 法 使 用 為 防 止 偽 冒 身 份 證 之 案 件, 建 議 能 將 被 偽 冒 者 身 份 證 之 資 料, 如 照 片 等, 存 成 影 像 檔 存 查, 當 偽 冒 身 份 證 案 件 發 生 時, 能 將 被 偽 冒 身 份 證 者 之 照 片 傳 送 各 戶 所, 以 取 代 現 行 之 公 文 方 式, 照 面 模 糊 不 清 不 易 辨 識 此 外, 對 於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提 供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影 像, 此 功 能 亦 不 可 缺 為 提 供 跨 機 關 一 站 式 服 務, 需 整 合 跨 機 關 之 流 程, 如 表 21 外 機 關 使 用 戶 政 資 料 分 析 表 所 述, 業 務 牽 連 之 機 關, 皆 須 分 析 其 細 部 流 程, 及 輸 入 輸 出 資 料 項, 以 整 合 其 流 程, 因 此 對 於 流 程 整 合 之 需 求 如 下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3
1) 應 提 供 跨 機 關 流 程 整 合 之 設 計 工 具 2) 應 提 供 流 程 監 控 之 工 具, 以 利 追 蹤 各 環 節 之 權 責 機 關 3) 應 提 供 記 錄 日 誌 之 功 能 以 便 日 後 稽 核 之 用 4.10.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1) 為 使 民 眾 一 次 完 成 線 上 表 單 之 輸 入, 需 整 合 各 機 關 所 需 之 資 料 項 2) 線 上 表 單 之 使 用 不 應 受 限 於 不 同 上 網 裝 置, 如 個 人 電 腦 PDA 手 機 等 3) 線 上 表 單 之 呈 現 方 式 應 訂 定 統 一 格 式 4) 線 上 表 單 之 填 寫 方 式 與 步 驟, 應 提 供 一 致 性 4.10.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1) 訂 定 跨 機 關 交 換 訊 息 之 統 一 格 式, 以 XML 資 料 格 式 交 換 2) 對 於 機 關 間 交 換 之 欄 位 定 義 與 資 料 格 式, 以 XML schema 定 義 3) 需 統 一 管 理 所 定 義 之 XML schema 4) 訊 息 交 換 之 安 全, 提 供 訊 息 加 簽 及 解 簽 功 能 4.10.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若 為 提 供 跨 機 關 服 務, 在 法 規 之 需 求 如 下 : 1) 為 使 電 子 憑 證 能 施 行, 需 調 整 戶 籍 法 對 於 特 定 戶 籍 登 記 業 務 需 留 存 正 本 之 規 定, 例 如 : 出 生 登 記, 戶 所 需 留 存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2) 為 使 跨 機 關 服 務 能 提 供, 需 有 法 源 依 據 迫 使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以 出 生 通 報 為 例, 兒 童 福 利 法 規 定 : 兒 童 出 生 後 十 日 內, 接 生 人 應 將 出 生 相 關 資 料 通 報 民 政 局 及 衛 生 局, 逾 期 或 未 通 報 之 接 生 人 由 社 會 局 依 規 定 罰 鍰, 因 此 每 月 醫 療 院 將 配 合 書 面 通 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民 政 局 4.10.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戶 政 機 關 為 其 他 機 關 戶 政 資 料 主 要 供 應 者, 提 供 全 國 兩 千 三 百 萬 人 口 之 戶 籍 資 料, 皆 有 極 大 的 業 務 量 及 資 料 量 需 求, 因 此 對 於 將 來 資 訊 環 境 有 極 高 標 準 之 需 求 : 1) 應 能 應 付 尖 峰 業 務 量 需 求, 在 網 路 交 通 量 及 資 料 交 換 量 大 時 亦 能 提 供 良 好 的 系 統 效 能, 快 速 的 反 應 時 間 及 總 處 理 能 力 2) 應 能 確 保 系 統 交 易 之 完 整 性, 對 於 民 眾 申 辦 之 戶 籍 登 記 業 務, 因 涉 及 對 其 他 機 關 之 資 料 更 新, 需 確 保 資 料 之 一 致 性 3) 對 於 系 統 例 外 狀 況 之 發 生, 提 供 記 錄 日 誌 且 通 知 系 統 管 理 員 處 理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4
4.10.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為 使 創 新 服 務 能 提 供,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所 需 提 供 之 功 能 如 下 : 1) 提 供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作 身 分 確 認 2) 戶 政 資 料 使 用 之 權 限 控 管 3) 提 供 案 件 進 度 查 詢 之 服 務 4)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線 上 支 付 4.10.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網 路 戶 政 服 務 之 推 廣 工 作 內 容 應 包 括 : 1) 應 建 立 能 榮 辱 共 存 之 工 作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服 務 項 目 之 主 管 機 關 技 術 支 援 團 隊 溝 通 協 調 機 關 2) 應 訂 定 推 廣 計 畫 及 時 程, 預 先 安 排 相 關 人 員 與 場 地 3) 應 訂 定 推 廣 方 式, 例 如 : 舉 辦 說 明 會 或 廠 商 研 討 會 4) 應 對 相 關 人 員 舉 行 教 育 訓 練, 以 教 育 其 正 確 觀 念 4.11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4.11.1 整 體 可 行 性 分 析 標 準 戶 政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可 由 幾 點 評 估 標 準 進 行 分 析 : 1) 關 聯 機 關 之 配 合 度 為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所 牽 連 之 機 關, 除 分 析 戶 政 作 業 之 可 行 性 外, 對 於 業 務 關 聯 之 機 關 其 原 本 之 作 業, 亦 需 整 合 配 合 度 除 系 統 之 整 合 外, 還 包 括 作 業 面 之 配 合, 此 服 務 之 成 功 亦 需 由 外 部 機 關 背 書 配 合 2) 關 聯 機 關 系 統 與 戶 政 系 統 之 成 熟 度 關 聯 機 關 與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之 網 路 硬 體 架 構 提 供 之 應 用 系 統 功 能 資 料 庫 之 架 構 等, 皆 為 影 響 服 務 可 行 性 之 關 鍵 因 素 3) 經 費 預 算 取 得 之 難 易 度 為 提 供 創 新 之 服 務, 戶 政 機 關 及 其 他 關 聯 機 關 所 需 之 額 外 經 費 預 算 之 取 得, 亦 為 服 務 可 行 之 關 鍵 4) 人 力 編 制 之 彈 性 度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5
人 員 編 制 之 調 配 能 否 即 時 配 合 創 新 服 務 之 時 程, 此 亦 為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要 點 5) 需 配 合 修 法 之 廣 泛 度 為 提 供 跨 機 關 服 務, 除 戶 政 主 要 之 戶 籍 法 外, 關 聯 到 其 他 機 關 之 法 令, 故 能 否 無 阻 礙 且 即 時 的 修 法, 亦 為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要 點 4.11.2 配 合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完 成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出 生 登 記 之 落 實 將 可 減 少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之 浪 費, 例 如 :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之 執 行 老 人 津 貼 補 助 等, 皆 以 出 生 登 記 為 基 礎 民 眾 目 前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時, 需 先 向 醫 療 院 申 請 出 生 證 明 書, 再 至 戶 所 申 辦 出 生 登 記, 業 務 承 辦 人 需 依 出 生 證 明 書 資 料 登 打 資 料, 若 能 由 國 家 健 康 局 所 規 劃 之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得 到 電 子 資 料, 應 能 一 氣 呵 完 成 出 生 登 記 服 務 此 服 務 之 關 聯 機 關 為 戶 政 及 衛 生 機 關, 包 括 國 民 健 康 局 各 衛 生 所 醫 療 院 所 中 央 健 保 局 疾 病 管 制 局 及 戶 政 機 關 等, 國 民 健 康 局 負 責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之 推 廣 各 衛 生 所 醫 療 院 所 及 診 所 負 責 通 報 資 料 之 輸 入 戶 政 機 關 負 責 出 生 登 記 業 務, 以 及 應 登 記 而 未 登 記 之 催 告 業 務 疾 病 管 制 局 需 掌 握 新 生 兒 戶 籍 資 料, 以 處 理 預 防 接 種 通 知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成 熟 度, 目 前 全 國 戶 政 系 統 已 提 供 各 戶 作 出 生 登 記 業 務, 唯 目 前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仍 有 部 分 出 生 人 口 無 法 掌 握, 故 需 追 蹤 此 計 畫 之 發 展 情 況 4.11.3 全 面 性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之 提 供 服 務 內 政 部 自 今 年 九 月 起 將 提 供 線 上 核 發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民 眾 只 需 持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磁 片 至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即 可 然 而, 為 達 全 面 性 之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民 眾 若 能 由 網 路 直 接 連 線 至 負 責 申 辦 之 機 關, 無 須 先 連 線 至 戶 役 政 網 路 申 辦 伺 服 器 取 得 戶 籍 謄 本, 而 是 由 該 負 責 業 務 機 關 單 位 直 接 向 戶 政 機 關 提 出 電 子 戶 籍 資 料 之 需 求 為 達 上 述 之 目 的, 應 對 戶 籍 謄 本 需 求 機 關 深 入 調 查, 探 討 其 業 務 需 求 之 目 的 其 資 訊 系 統 之 成 熟 度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等 問 題 目 前 蒐 集 之 戶 籍 謄 本 需 求 機 關 列 表 如 下 : 表 28 外 機 關 戶 籍 謄 本 使 用 表 機 關 辦 理 業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6
4.12 建 議 稅 捐 機 關 監 理 所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地 政 事 務 所 中 華 電 信 金 融 機 構 或 電 信 業 者 法 院 行 政 院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社 會 局 保 險 單 位 各 級 學 校 4.12.1 階 段 性 發 展 建 議 遺 產 稅 申 報, 需 提 供 被 繼 承 人 之 除 籍 資 料 及 繼 承 人 之 戶 籍 資 料 房 屋 稅, 房 屋 新 增 改 建 現 值 及 使 用 情 形 申 報 書 地 價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申 請 勾 稽 欠 稅 之 目 的, 例 如 : 扶 養 人 或 收 養 人 是 否 屬 同 一 戶 駕 照 行 照 改 名 新 辦 護 照 時 須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土 地 / 建 物 買 賣 贈 與 遺 贈 之 登 記 交 換 或 共 有 物 分 割 登 記 抵 押 設 定 登 記 電 信 資 料 之 確 認 存 款 人 資 料 申 請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用 以 追 討 債 務 之 目 的, 如 信 用 卡 或 電 話 帳 單 欠 款 須 申 請 法 院 扣 押 案 件 案 件 告 訴 人 及 被 告 人 皆 須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退 俸 之 用 途 社 會 福 利 之 提 供, 如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補 助 或 老 人 年 金 之 發 放 等 更 改 勞 健 保 資 料 助 學 貸 款 之 申 請 九 十 二 年 預 計 規 劃 之 服 務 項 目, 主 要 包 含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申 請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等 三 項, 初 步 分 析 之 規 劃 流 程 及 作 業 功 能 內 容, 請 參 見 4.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及 4.6.3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後 續 整 體 發 展 工 作 可 分 為 四 階 段 : 4.12.1.1 第 一 階 段 跨 機 關 工 作 小 組 之 建 立 為 使 創 新 服 務 規 劃 完 善 且 將 來 能 順 利 進 行, 應 於 規 劃 階 段 即 組 成 跨 機 關 工 作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應 包 括 服 務 所 有 關 聯 機 關 與 單 位, 負 責 作 業 流 程 之 意 見 提 供, 協 調 溝 通 其 下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7
行, 修 訂 法 規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等 以 下 先 就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說 明 其 工 作 小 組 應 組 成 之 機 關 單 位 : 1) 戶 籍 謄 本 網 路 服 務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 戶 政 機 關 戶 籍 謄 本 需 求 機 關 ( 請 參 見 表 28 外 機 關 戶 籍 謄 本 使 用 表 ) 金 融 機 關 平 台 建 置 廠 商 2) 出 生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單 位 : 戶 政 機 關 衛 生 機 關 醫 療 院 所 金 融 機 關 平 台 建 置 廠 商 3) 遷 徙 登 記 網 路 服 務 執 行 之 工 作 組 織 需 配 合 之 組 織 單 位 : 戶 政 機 關 法 院 地 政 境 管 局 社 會 局 衛 生 所 水 電 公 司 金 融 機 關 平 台 建 置 廠 商 4.12.1.2 第 二 階 段 完 成 創 新 服 務 基 礎 機 制 為 配 合 創 新 服 務 之 開 發 建 置, 事 先 應 已 完 成 之 基 礎 建 設 如 下 : 民 眾 及 機 關 身 分 認 證 機 制 線 上 支 付 機 制 創 新 服 務 上 線 前 之 模 擬 測 試 環 境 服 務 執 行 之 監 控 及 除 錯 功 能 4.12.1.3 第 三 階 段 服 務 建 置 各 工 作 小 組 評 估 其 服 務 之 可 行 性, 選 定 優 先 建 置 之 服 務 開 發 建 置, 服 務 建 置 執 行 期 間 工 作 小 組 需 配 合 之 事 項 如 下 : 為 使 整 合 之 服 務 上 線 無 誤, 需 協 調 跨 機 關 進 行 整 合 服 務 之 測 試 配 合 整 合 服 務 之 提 供, 需 協 調 修 訂 法 規 或 作 業 程 序 配 合 整 合 服 務 之 提 供, 需 安 排 機 關 資 訊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4.12.1.4 第 四 階 段 服 務 推 廣 創 新 服 務 上 線 時, 工 作 小 組 需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推 廣 工 作, 對 民 眾 及 機 關 業 務 人 員 進 行 服 務 推 廣 及 宣 導, 可 透 過 電 視 網 路 宣 傳 單 或 其 他 各 類 媒 體, 對 民 眾 傳 遞 創 新 服 務 訊 息, 而 機 關 業 務 人 員 可 以 說 明 會 或 教 育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服 務 內 容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8
4.12.1.5 第 五 階 段 服 務 後 續 維 運 4.12.2 其 他 建 議 創 新 服 務 上 線 後, 工 作 小 組 推 選 各 項 服 務 權 責 機 關, 負 責 將 來 系 統 之 維 護 及 管 理 工 作 依 據 各 項 服 務 之 特 性 不 同, 提 供 建 議 如 下 : 1)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牽 連 機 關 廣 泛, 建 議 先 選 定 試 行 關 聯 機 關,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建 置 完 成 此 項 服 務 2) 出 生 登 記 及 遷 徙 登 記 服 務 因 牽 連 資 料 共 享 問 題, 建 議 需 訂 定 交 換 訊 息 格 式 標 準 3) 因 民 眾 遷 徙 資 訊 牽 連 單 位, 除 政 府 機 關 還 包 含 民 間 業 者, 如 自 來 水 電 力 公 司, 但 因 民 間 業 者 無 法 令 約 束 較 難 推 動, 因 此 建 議 先 以 政 府 機 關 為 主 要 服 務 施 行 範 圍 4.13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1) 戶 籍 法 2)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3) 台 北 縣 政 府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4) 臺 北 市 現 行 法 規 彙 編 5) 行 政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法 規 服 務 6) 臺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7)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8) 各 機 關 應 用 戶 役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要 點 9) 戶 政 e 網 通 計 畫 草 案 10) 戶 役 政 為 民 服 務 資 料 庫 11) 戶 役 政 電 子 閘 門 運 作 現 況 及 檢 討 ( 研 考 會 網 站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69
5.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5.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概 述 依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創 新 e 化 整 合 服 務 規 劃 案, SSF-07 創 新 服 務 具 體 範 圍 暨 流 程 設 計 報 告 與 SSF-14 創 新 e 化 服 務 圖 解 中 智 慧 型 掛 號 暨 保 險 內 容, 作 為 本 文 的 範 圍 與 規 劃 範 疇 本 報 告 遵 循 該 規 劃 報 告 書 的 服 務 範 圍 與 精 神,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若 原 規 劃 範 疇 有 不 適 用 之 處, 加 以 解 釋 若 優 先 次 序 有 調 整 之 處, 則 詳 細 說 明 之 經 過 本 專 案 的 服 務 評 選 後, 下 表 列 出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其 效 益 有 下 列 數 點 : 表 29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彙 總 表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內 容 說 明 效 益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窗 口 症 狀 判 斷 ( 醫 療 諮 詢 ) 民 眾 可 依 據 診 別 地 區 民 眾 將 可 彈 性 的 查 詢 科 別 別 等 條 件 查 詢 所 需 之 醫 療 院 所 相 關 資 訊 並 進 行 線 上 掛 號 與 醫 療 診 所 輸 入 症 狀 後, 由 醫 師 判 民 眾 將 可 多 管 道 查 詢 醫 師 斷 需 要 預 約 何 種 科 別 與 建 議 或 諮 詢 醫 師 意 見 相 關 醫 療 諮 詢 代 檢 轉 驗 在 基 層 診 所 無 法 做 的 檢 查, 轉 到 大 型 醫 院 做 醫 療 資 源 共 享 促 進 院 際 間 醫 療 資 訊 的 交 換 與 流 通 減 免 重 複 檢 查 之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轉 診 在 基 層 診 所 無 法 做 的 治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療, 將 病 患 轉 介 適 當 醫 醫 療 資 源 共 享 療 醫 院 出 生 資 料 通 報 現 行 出 生 資 料 通 報 資 料 出 生 資 料 共 享 與 戶 政 司 健 保 局 分 享 簡 化 書 面 文 件 健 檢 報 告 傳 遞 接 受 當 事 人 委 託, 將 健 便 民 檢 報 告 傳 遞 指 定 機 關 減 免 書 面 報 告 就 醫 証 明 傳 遞 保 接 受 當 事 人 委 託, 將 就 便 民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0
險 公 司 醫 証 明 傳 遞 指 定 保 險 公 司 減 免 書 面 報 告 5.1.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目 的 本 規 劃 書 之 目 的, 係 以 全 民 e 護 所 服 務 項 目 為 藍 圖, 建 立 衛 生 保 健 醫 療 掛 號 暨 保 險 便 民 服 務 入 口 網 站 的 具 體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區 域 整 合 的 網 路 掛 號 系 統, 讓 民 眾 更 便 利 快 速 的 得 到 醫 療 資 源 對 於 慢 性 病 患 提 供 即 時 且 方 便 的 服 藥 / 取 藥 通 知 最 後 可 由 醫 生 直 接 透 過 醫 院 電 腦 系 統 開 立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透 過 資 訊 交 換 機 制, 將 此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傳 遞 給 保 險 公 司 民 眾 因 此 得 到 完 整 且 高 水 準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提 高 就 醫 的 便 利 性, 高 效 率, 病 患 康 復 快 5.1.2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目 標 本 規 劃 書 之 目 標 為, 提 供 國 民 就 近 方 便 之 健 康 服 務,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並 提 供 持 續 完 整 之 照 顧 本 項 目 標 依 期 程 可 分 近 期 及 遠 期 目 標 : 1) 近 期 目 標 (1) 建 立 線 上 聯 合 掛 號 中 心, 減 少 病 患 尋 求 適 當 醫 療 院 所 醫 師, 與 門 診 掛 號 的 時 間 (2) 適 時 醫 療 關 懷, 提 醒 慢 性 病 患 按 時 服 藥, 回 診 領 藥 等 (3) 節 省 民 眾 奔 波 於 醫 院 與 保 險 公 司 之 間 遞 送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或 就 診 診 斷 證 明 書 (4) 強 化 e 醫 院 服 務 項 目, 普 及 衛 生 保 健 知 識, 提 供 民 眾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與 教 育, 解 答 醫 療 藥 品 食 品 疑 惑 2) 遠 期 目 標 (1) 整 合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與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2)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鍵 定 作 業 流 程 使 資 訊 共 享 (3) 落 實 轉 診 轉 檢 轉 驗 制 度, 使 醫 療 資 源 共 享 5.1.3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內 容 5.1.3.1 單 一 網 路 掛 號 窗 口 目 前 知 名 大 型 醫 院, 例 如 : 各 醫 學 中 心 附 設 醫 院 全 省 榮 民 總 醫 院 長 庚 醫 院, 署 立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醫 院, 或 區 域 醫 療 院 所 都 已 有 網 頁 線 上 掛 號 機 制, 診 所 與 小 型 地 區 醫 院 則 有 語 音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1
掛 號 例 如 : 宏 恩 醫 院 郵 政 醫 院 等 衛 生 署 網 頁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台 灣 e 醫 院 的 網 站 或 民 間 醫 療 相 關 網 站, 都 提 供 醫 院 掛 號 資 訊, 聯 結 各 個 醫 療 院 所 群 體 經 由 政 府 入 口 網 站, 民 眾 可 以 網 路 掛 號 一 事, 目 前 現 況 已 有 雛 型 當 今 須 要 加 強 的 是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當 民 眾 要 就 醫 時, 可 以 A. 以 居 住 地 點 為 中 心, 找 出 距 離 居 家 最 近 的 醫 療 院 所 ;B. 或 以 居 住 地 點 + 時 間 為 重 點, 找 出 最 佳 醫 療 院 所 的 科 別 與 門 診 時 間 ;C. 或 以 醫 師 姓 名 為 重 點, 找 出 最 佳 醫 師 的 門 診 時 間 ; 諸 如 此 類 多 樣 組 合 的 搜 尋 介 面 機 制, 將 更 便 利 民 眾 取 得 醫 療 院 所 門 診 資 訊, 找 到 適 當 門 診 科 別 時 段 與 自 己 喜 歡 的 醫 師 達 到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並 完 成 預 約 動 作 當 病 患 掛 號 額 滿 時, 搜 尋 機 制 可 以 找 到 第 二 順 位 或 第 三 順 位 的 就 醫 地 點 與 醫 師, 或 建 議 語 音 掛 號 現 場 掛 號 等 管 道 為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益, 建 議 衛 生 署 或 醫 療 院 所 公 開 執 業 醫 師 的 照 片 性 別 經 歷 專 科 證 照 與 次 專 科, 讓 民 眾 有 機 會 瞭 解 醫 師 特 長, 增 加 彈 行 選 擇 條 件, 達 到 更 佳 的 醫 療 效 果 另 一 方 面, 使 密 醫 無 所 遁 形, 或 相 信 誇 大 不 實 廣 告 5.1.3.2 慢 性 病 服 藥 / 取 藥 通 知 目 前 醫 院 對 病 患 服 務 十 分 積 極, 對 於 慢 性 病 人 回 診, 院 療 院 所 都 會 由 醫 護 人 員 預 先 掛 號, 醫 療 院 所 對 慢 性 病 患 提 供 電 子 信 函 的 定 時 關 懷, 通 知 服 藥 時 間 與 頻 率, 下 次 門 診 取 藥 日 期 通 知, 是 件 美 事 ; 但 考 量 慢 性 病 病 患 的 迫 切 需 求, 在 於 人 性 的 問 候, 提 醒 服 藥, 或 回 診 檢 查 領 藥 電 子 信 函 的 定 時 關 懷, 尚 需 配 合 電 話 或 親 臨 問 候 與 關 心 關 於 人 性 關 懷 事 宜, 建 議 由 醫 院 服 務 人 員 執 行 即 可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改 善 或 增 加 客 戶 關 係 服 務 系 統 (CRM), 利 用 制 度 化 自 動 化 的 方 式, 透 過 多 重 管 道 ( 電 子 信 函 電 話 語 音 親 臨 訪 視 ), 表 示 關 切 與 貼 心 照 顧 醫 療 院 所 也 可 以 成 立 各 類 慢 性 病 社 團 組 織, 定 時 發 起 衛 教 講 習 或 衛 教 活 動, 讓 慢 性 病 患 得 到 保 健 新 知, 病 患 間 相 互 鼓 勵 與 經 驗 分 享 針 對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衛 教 服 務 業 務, 國 民 健 康 局 希 望 能 透 過 健 保 局 取 得 慢 性 病 國 民 的 名 單, 以 便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衛 教 宣 導 與 生 活 起 居 注 意 事 項 分 眾 服 務 以 加 強 成 效 5.1.3.3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2
透 過 病 患 當 事 人 同 意 與 訊 息 交 換 機 制, 醫 院 開 立 的 醫 療 收 費 証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達 至 指 定 的 保 險 公 司, 以 作 為 醫 療 理 賠 用 途 這 項 服 務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病 歷 電 子 化 與 醫 療 法 修 正 草 案 的 立 法 完 成 此 項 工 作 目 前 已 在 推 廣 階 段, 另 外 需 要 研 究 病 患 對 電 傳 電 子 就 醫 診 斷 書 的 顧 慮 與 意 願, 病 人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一 直 受 到 公 開 討 論, 電 子 簽 章 法 又 對 於 電 子 病 歷 傳 遞 有 保 留 意 見 本 項 服 務 建 議 暫 不 列 入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5.1.3.4 病 症 諮 詢 系 統 目 前 台 灣 e 醫 院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網 頁 台 大 e-hospital 及 民 間 醫 藥 網 站 等, 都 有 提 供 線 上 問 答 (Q&A), 由 民 眾 全 文 檢 索 問 答 資 料 庫, 或 將 自 己 的 問 題 登 錄, 由 醫 師 回 答 將 來 要 加 強 的 是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提 出 多 元 搜 尋 管 道, 使 民 眾 有 多 元 化 選 擇, 找 到 類 似 問 答 集 民 眾 可 於 不 同 醫 療 網 頁 輸 入 問 題, 醫 師 對 疑 問 或 症 狀 作 初 步 判 斷, 建 議 所 需 要 看 診 的 科 別 或 忠 告 問 題 輕 重 緩 急 透 過 醫 院 自 由 競 爭, 強 化 e 醫 院 服 務 項 目, 普 及 衛 生 保 健 知 識 教 育, 增 加 民 眾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管 道, 解 答 醫 藥 疑 惑 5.1.3.5 線 上 (on-line) 通 報 與 通 知 目 前 為 兒 童 老 年 人 預 防 接 種 的 地 方 有 衛 生 所 診 所 與 醫 院 建 議 未 來 由 各 個 預 防 接 種 單 位, 直 接 向 疾 病 管 制 局 線 上 通 報 簡 化 傳 染 疾 病 通 報 之 流 程 與 確 認 方 法 : 建 議 發 現 病 患 為 ( 疑 似 ) 傳 染 疾 病 的 醫 師, 不 論 執 業 地 點 為 衛 生 所 診 所 或 醫 院 由 各 個 醫 療 機 構 單 位, 直 接 向 疾 病 管 制 局 線 上 通 報 預 防 接 種 與 防 癌 篩 檢 通 知 : 利 用 戶 政 資 料 與 疾 病 管 制 局 預 防 接 種 資 料, 找 出 逾 期 未 接 種 的 兒 童 老 人 與 癌 症 篩 檢 對 象, 增 加 電 子 信 函 (email) 通 知 凡 逾 期 未 接 種 篩 檢 者 通 知 不 到 者, 由 衛 生 所 專 員 拜 訪, 以 增 加 預 防 接 種 及 篩 檢 比 例 以 上 數 項 工 作 已 列 入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所 網 路 便 民 服 務 計 畫 九 十 二 年 度 工 作 委 外 案 該 案 得 標 廠 商 需 要 依 照 該 案 規 劃 與 本 案 的 建 制 廠 商 聯 合 完 成 政 府 共 通 平 台 與 便 民 服 務 入 口 網 站 全 民 e 護 所 的 各 項 機 制 5.1.3.6 檢 化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簡 化 執 業 證 照 申 請 或 服 務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流 程, 透 過 機 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3
內 部 (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所 考 選 部 ) 的 資 料 共 享, 使 線 上 申 辦 執 業 登 記 變 更 登 記, 以 達 快 速 便 民 效 果 本 項 工 作 已 列 入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所 網 路 便 民 服 務 計 畫 九 十 二 年 度 工 作 委 外 案 該 案 得 標 廠 商 需 要 依 照 該 案 規 劃 與 本 案 的 建 制 廠 商 聯 合 完 成 政 府 共 通 平 台 與 便 民 服 務 入 口 網 站 全 民 e 護 所 的 各 項 機 制 5.1.3.7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申 報 與 傳 遞 相 關 機 關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出 生 通 報 資 料, 傳 送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民 政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健 保 局, 簡 化 傳 遞 表 單 流 程, 縮 短 人 工 介 入 機 會 5.1.3.8 轉 診 與 檢 查 檢 驗 透 過 轉 診 機 制, 分 享 電 子 病 歷 及 檢 查 檢 驗 結 果 與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跨 院 互 傳, 達 到 貴 重 儀 器 資 源 共 享 依 據 衛 生 署 推 行 電 子 病 歷 測 試 標 準, 政 府 共 通 平 台 可 以 作 為 第 三 者 認 證 單 位, 接 受 轉 接 電 子 病 歷, 並 傳 送 檢 查 檢 驗 結 果 與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以 結 合 各 醫 院 之 專 長, 發 揮 昂 貴 醫 療 器 材 效 益, 共 享 各 種 醫 療 攝 影 裝 備 的 影 像 圖, 例 如 :CT/MRI 檢 查 結 果 透 過 電 子 病 歷 傳 遞 檢 查 檢 驗 結 果 與 醫 療 資 源 共 享, 落 實 轉 診 制 度 5.1.3.9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當 醫 師 發 現 此 類 通 報 案 件, 目 前 多 以 書 面 傳 真 方 式 傳 遞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例 如 : 針 對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各 醫 療 院 所 若 發 現 疑 似 病 患, 可 以 進 入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系 統, 下 載 通 報 單, 以 傳 真 傳 遞 個 案, 由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收 集 登 錄 個 案 資 料 到 資 料 庫 此 資 料 再 分 享 勞 委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另 外 勞 保 局 有 統 計 年 度 職 業 傷 病 及 死 亡 資 料 國 民 健 康 局 需 要 此 複 本 資 料 以 推 行 相 關 業 務 針 對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都 以 傳 真 通 報 個 案, 建 議 整 合 共 通 平 台 整 體 規 劃 建 置 通 報 系 統, 將 此 三 案 納 入 網 頁 通 報 5.1.3.10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作 業 流 程 目 前 本 項 作 業 流 程 都 以 紙 本 書 面 表 單 進 行, 建 議 整 合 政 府 共 通 平 台 整 體 規 劃 建 置 審 核 系 統 通 報 相 關 機 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4
5.1.3.11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傳 給 當 事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單 位 民 眾 為 服 兵 役 就 學 就 職 購 買 商 業 醫 療 保 險 或 外 勞 入 境 服 務, 都 需 要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醫 療 院 所 或 健 檢 中 心 可 以 代 傳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給 需 求 相 關 機 關 5.2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範 圍 (Context) 掛 號 暨 保 險 是 國 民 保 健 與 醫 療 的 前 後 過 程 醫 療 求 診 的 第 一 關 : 預 約 掛 號, 最 後 一 步 : 理 賠 醫 療 費 用 有 關 於 衛 生 醫 療 與 保 險 相 關 服 務 單 位 有 : 一 般 民 眾 ( 兒 童 婦 女 老 年 人 ) 慢 性 病 患 身 心 障 礙 者 傳 染 病 病 患 執 業 醫 師 一 般 醫 事 人 員 醫 療 院 所 衛 生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 疾 病 管 制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衛 生 局 所 ) 中 央 健 保 局 保 險 公 司 藥 劑 供 應 商 與 醫 療 器 材 民 眾 / 兒 童 / 老 年 人 家 屬 藥 劑 供 應 商 醫 療 器 材 供 應 商 慢 性 病 病 患 提 供 醫 療 藥 品 提 供 醫 療 儀 器 中 央 健 保 局 醫 院 診 所 預 防 接 種 與 防 癌 篩 選 就 醫 掛 號 / 領 藥 醫 療 請 款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接 受 就 醫 證 明 書 保 險 公 司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資 料 收 集 與 通 報 智 慧 型 掛 號 暨 保 險 接 受 醫 療 費 用 醫 院 診 所 學 會 / 協 會 / 基 金 會 開 業 醫 師 執 業 醫 師 醫 事 人 員 會 員 加 入 通 報 就 業 執 照 註 冊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追 蹤 列 管 鑑 定 / 發 殘 障 手 冊 傳 遞 就 醫 證 明 書 服 藥 領 藥 關 懷 接 受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慢 性 病 患 衛 生 局 所 傳 染 病 病 患 身 心 障 礙 者 關 貿 網 路 供 應 商 等 參 考 圖 65 衛 生 醫 療 與 保 險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圖 65 衛 生 醫 療 與 保 險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5
5.2.1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服 務 5.2.2 服 務 使 用 者 本 服 務 對 民 眾 提 供 掛 號 保 險 慢 性 病 患 適 時 關 懷 等 服 務 項 目 本 服 務 使 用 者 主 要 為 一 般 民 眾 慢 性 病 患 傳 染 病 病 患 保 險 公 司 5.2.3 服 務 提 供 者 5.2.4 關 聯 機 關 單 位 由 醫 院 診 所 提 供 掛 號 服 務 ; 醫 師 醫 事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知 識 本 服 務 相 關 聯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衛 生 局 所 中 央 健 保 局 大 中 小 型 醫 療 院 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6
5.3 網 路 掛 號 暨 保 險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分 析 基 因 遺 傳 學 大 體 解 學 直 腸 外 科 眼 科 病 毒 學 免 疫 學 神 經 外 科 小 兒 科 生 化 學 神 經 醫 學 基 礎 醫 學 臨 床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工 程 醫 療 專 科 護 理 學 校 乳 房 外 科 整 行 外 科 骨 科 內 科 / 外 科 學 校 教 育 泌 尿 科 皮 膚 科 耳 鼻 喉 科 婦 產 科 西 醫 傳 統 中 醫 預 防 接 種 環 境 傳 染 防 治 慢 性 疾 病 防 治 流 行 / 傳 染 病 疾 病 的 防 治 癌 症 之 預 防 保 健 職 業 疾 病 防 治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傳 染 病 病 症 / 徵 兆 慢 性 病 三 級 醫 療 二 級 醫 療 病 患 / 傷 患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療 方 式 健 康 與 醫 療 預 防 保 健 醫 療 器 材 供 應 藥 劑 供 應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醫 療 診 所 / 衛 生 所 療 養 院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學 會 / 基 金 會 行 政 主 管 體 系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中 心 中 國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會 中 華 牙 醫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過 動 兒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醫 院 協 會 醫 學 會 協 會 基 金 會 台 灣 醫 療 改 革 基 金 會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臺 灣 人 壽 保 險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保 險 機 構 保 險 給 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勞 工 ( 農 民 ) 保 險 保 險 人 軍 公 人 員 保 險 直 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區 衛 生 所 (2) 保 健 站 市 立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國 民 健 康 局 急 病 管 理 局 附 屬 醫 院 機 關 中 央 健 保 局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鄉 鎮 衛 生 局 衛 生 室 縣 市 立 醫 院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教 育 部 圖 66 醫 療 服 務 關 係 者 網 狀 示 意 圖 上 圖 說 明 與 本 服 務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和 相 關 領 域 以 下 章 節 將 針 對 與 本 服 務 密 切 相 關 的 關 係 者 做 一 個 簡 要 說 明 5.3.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5.3.1.1 行 政 院 所 屬 衛 生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5.3.1.1.1 組 織 架 構 行 政 院 所 屬 衛 生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如 下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7
行 政 院 直 轄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衛 生 局 區 衛 生 所 (2) 國 民 健 康 局 食 品 衛 生 處 疾 病 管 制 局 中 部 辦 公 室 醫 政 處 藥 政 處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醫 管 處 鄉 鎮 衛 生 局 保 健 站 署 立 醫 院 衛 生 室 市 立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中 興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陽 明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和 平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忠 孝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仁 愛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台 北 醫 院 臺 北 醫 院 城 區 分 院 深 坑 慢 性 病 防 治 局 桃 園 醫 院 新 竹 醫 院 竹 東 醫 院 苗 栗 醫 院 豐 原 醫 院 台 中 醫 院 胸 腔 病 院 彰 化 醫 院 草 屯 療 養 院 嘉 南 療 養 院 南 投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南 投 醫 院 雲 林 醫 院 朴 子 醫 院 嘉 義 醫 院 新 營 醫 院 台 南 醫 院 旗 山 醫 院 屏 東 醫 院 屏 東 醫 院 恆 春 分 院 宜 蘭 醫 院 花 蓮 醫 院 台 東 醫 院 台 中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省 立 桃 園 療 養 院 澎 湖 醫 院 縣 立 三 重 醫 院 縣 立 板 橋 醫 院 縣 立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金 門 縣 立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陸 軍 805 醫 院 基 隆 海 軍 醫 院 空 軍 總 醫 院 新 長 庚 中 醫 診 所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榮 民 醫 院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縣 市 立 醫 院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圖 67 行 政 院 所 屬 衛 生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示 意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8
5.3.1.1.2 組 織 職 掌 1) 衛 生 署 統 籌 全 國 醫 療 及 健 保 的 發 展 與 管 理 方 向, 主 要 職 掌 如 下 : (1) 有 與 醫 事 人 員 醫 療 機 構 及 制 度 有 關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2) 建 立 線 上 聯 合 掛 號 藥 政 服 務, 負 責 所 有 與 藥 物 及 醫 療 器 材 的 申 登 查 驗 廣 告 等 與 藥 物 安 全 有 關 的 策 劃 與 管 理 工 作 (3) 食 品 衛 生 服 務, 負 責 食 品 衛 生 政 策 之 釐 訂,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之 策 劃 推 動 與 督 導 (4) 防 疫 服 務, 負 責 疫 病 控 制 與 追 蹤 (5) 保 健 服 務, 負 責 推 廣 宣 導 疾 病 防 治 (6)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服 務, 負 責 藥 物 食 品 及 化 粧 品 的 檢 驗 工 作 2) 中 部 辦 公 室 及 所 屬 醫 院 ( 原 省 政 府 衛 生 處 主 要 職 掌 ): 中 部 辦 公 室 轉 承 衛 生 署 政 策 方 針, 對 縣 市 進 行 督 導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等 工 作, 其 職 掌 包 括 : (1) 縣 市 衛 生 機 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2) 省 屬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療 業 務 人 事 會 計 營 運 工 程 儀 器 等 管 理 (3) 防 疫 及 衛 生 措 施 之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4) 藥 商 藥 廠 藥 事 人 員 及 化 粧 品 管 理 (5) 各 類 醫 事 藥 事 護 產 人 員 之 執 業 動 態 登 記 及 管 理 (6) 衛 生 檢 驗 行 政 管 理 3)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衛 生 局 主 要 職 掌 : 北 高 兩 市 原 則 上 仍 依 循 衛 生 署 的 政 策 方 針 執 行 醫 療 衛 生 業 務, 但 也 有 些 是 因 地 制 宜 的 措 施, 以 因 應 選 舉 時 首 長 所 提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兌 現 與 執 行, 大 體 而 言, 其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醫 政 管 理 藥 政 管 理 護 理 行 政 管 理 醫 療 服 務 衛 生 ( 例 食 品 衛 生 及 職 業 衛 生 ) 防 疫 疾 病 防 治 及 違 規 違 法 查 緝 工 作 4) 縣 市 衛 生 局 主 要 職 掌 : 縣 市 衛 生 局 基 本 上 也 不 脫 醫 政 管 理 藥 政 及 化 粧 品 管 理 護 理 行 政 管 理 防 疫 保 健 衛 生 管 理 等 項 目, 另 外 還 有 檢 驗 業 務 及 衛 生 所 管 理, 衛 生 局 的 各 項 業 務 偏 重 於 實 務 面 的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及 衛 生 所 業 務 督 導 5) 基 層 衛 生 所 主 要 職 掌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79
衛 生 所 的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醫 療 服 務 衛 生 保 健 衛 生 行 政 婦 幼 衛 生 優 生 保 健 家 庭 計 劃 傳 染 病 防 治 學 校 衛 生 管 理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精 神 病 防 治 衛 生 教 育 及 衛 生 檢 驗 稽 查, 其 中 疫 病 防 治 及 衛 生 檢 驗 稽 查 是 負 荷 量 較 大 的 業 務 5.3.1.2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5.3.1.2.1 組 織 架 構 中 央 建 康 保 險 局 行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建 康 保 險 局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承 保 處 財 務 處 醫 務 管 理 處 企 劃 處 保 險 安 全 準 備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北 / 北 區 / 中 區 / 南 區 / 高 屏 區 / 東 區 分 局 台 北 / 台 中 / 高 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圖 68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5.3.1.2.2 組 織 職 掌 1) 承 保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辦 理 2) 保 險 財 務 之 規 劃 及 辦 理 3) 保 險 費 率 之 訂 定 及 保 險 費 之 收 取 4)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時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訂 定 5) 保 險 人 之 特 約 及 其 辦 理 本 保 險 所 需 費 用 之 分 配 及 撥 付 6)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團 體 代 表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及 藥 價 基 準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事 項 之 協 定 7) 滯 納 金 之 收 繳 罰 鍰 及 限 期 改 善 之 處 罰 強 制 執 行 之 移 送 及 其 他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事 項 之 辦 理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授 權 事 項 之 處 理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0
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及 其 他 與 本 保 險 有 關 事 項 之 規 劃 及 辦 理 5.3.1.3 教 育 部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5.3.1.3.1 組 織 架 構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下 列 各 組 : 1) 醫 學 教 育 組 2) 藥 學 教 育 組 3) 護 士 教 育 組 4) 助 產 教 育 組 5) 衛 生 教 育 組 每 組 各 置 主 任 一 人, 薦 派, 或 由 教 育 部 部 長 指 定 委 員 兼 充 之, 辦 理 各 該 組 事 務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置 編 輯 三 人 至 五 人, 薦 派 ; 幹 事 一 人 或 二 人 ; 委 派 ; 並 得 酌 用 雇 員 一 人 至 三 人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得 經 教 育 部 長 之 核 准, 聘 中 外 醫 學 專 家 三 人 至 五 人 為 顧 問, 開 會 時 得 請 其 列 席 5.3.1.3.2 組 織 職 掌 1) 關 於 醫 學 藥 學 護 士 助 產 及 衛 生 教 育 等 各 項 教 育 計 畫 之 擬 訂 事 項 2) 關 於 醫 學 藥 學 護 士 助 產 等 學 校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衛 生 科 之 課 程 設 備 標 準 之 審 擬 事 項 3) 關 於 醫 學 藥 學 護 士 助 產 等 學 校 及 衛 生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立 案 備 案 之 審 查 事 項 4) 建 議 與 醫 學 教 育 有 關 之 一 切 興 革 事 項 5.3.1.4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5.3.1.4.1 組 織 架 構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由 參 謀 本 部 內 部 幕 僚 單 位 改 隸 國 防 部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掌 理 國 軍 醫 務 及 衛 生 勤 務 事 項, 負 責 國 軍 軍 醫 政 策 軍 醫 經 管 軍 醫 行 政 部 隊 衛 生 勤 務 醫 療 保 健 衛 材 補 給 ( 保 修 ) 軍 陣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與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等 業 務, 以 促 進 官 兵 健 康, 維 護 部 隊 戰 力 為 目 的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1
5.3.1.4.2 組 織 職 掌 1) 國 軍 軍 醫 軍 官 士 官 經 歷 管 理 政 策 之 研 究 執 行 督 導 及 員 額 補 充 作 業 事 項 2) 軍 醫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人 員 人 事 業 務 之 督 導 與 執 行 事 項 3) 綜 辦 國 防 部 各 種 會 議 裁 指 示 回 報 與 管 制 業 務 事 項 4) 軍 醫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一 般 進 修 教 育 之 審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5) 軍 醫 政 策 制 度 之 規 劃 及 策 訂 事 項 6) 軍 醫 組 織 編 裝 ( 含 組 織 再 造 ) 之 規 劃 審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7) 國 軍 醫 療 機 構 經 營 機 制 與 績 效 管 理 之 規 劃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業 務 之 協 調 督 導 及 執 行 事 項 9) 國 軍 衛 生 統 計 相 關 業 務 之 規 劃 管 理 及 督 導 事 項 10) 國 軍 醫 勤 獎 助 金 之 規 劃 及 核 議 事 項 11)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醫 療 作 業 之 規 劃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12) 本 局 及 所 屬 機 構 醫 務 資 訊 作 業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事 項 13) 國 軍 醫 療 專 業 政 策 之 策 訂 核 議 及 督 考 事 項 14) 軍 醫 人 員 專 業 教 育 進 修 講 習 及 參 訪 之 規 劃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15) 國 軍 航 空 潛 水 醫 學 及 軍 陣 醫 學 政 策 之 規 劃 及 督 導 事 項 16) 國 軍 醫 學 研 究 醫 療 科 技 之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17) 國 軍 預 防 保 健 全 般 業 務 之 規 劃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18) 國 軍 醫 療 服 務 陳 情 與 糾 紛 之 協 處 及 督 導 事 項 19) 國 軍 平 戰 時 衛 材 補 給 醫 療 裝 備 整 備 保 修 政 策 之 規 劃 核 議 及 督 導 事 項 20) 國 軍 衛 材 補 給 醫 療 裝 備 管 理 保 修 作 業 各 項 手 冊 修 編 及 印 頒 事 項 21) 國 軍 衛 生 勤 務 支 援 與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策 訂 及 督 導 事 項 22) 國 軍 傷 患 調 節 業 務 及 國 軍 災 害 防 救 大 量 傷 患 演 練 之 協 調 及 督 導 事 項 23) 附 屬 單 位 概 ( 預 ) 決 算 估 計 績 效 及 會 計 月 報 表 編 審 事 項 5.3.1.5 各 型 醫 院 5.3.1.5.1 組 織 架 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2
依 據 衛 生 署 的 醫 院 等 級 分 法, 大 型 醫 院 如 : 教 學 醫 院, 準 教 學 醫 院, 中 型 醫 院 如 :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醫 院, 小 型 醫 院 為 診 所 如 : 內 外 科 診 所 及 牙 科 等 大 型 教 學 醫 院 內 部 組 織 龐 大, 科 別 眾 多, 由 部 門 主 任 領 導, 有 住 院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及 實 習 醫 師 等 數 十 人 下 圖 為 台 大 醫 院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 台 大 醫 院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學 院 長 院 務 祕 書 副 院 長 行 政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醫 療 相 關 單 位 醫 療 事 務 主 任 病 歷 室 主 任 醫 學 工 程 部 主 任 教 學 部 主 任 內 科 部 主 任 外 科 部 主 任 小 兒 部 主 任 婦 產 部 主 任 耳 鼻 喉 部 主 任 眼 科 部 主 任 神 經 部 主 任 營 養 部 主 任 藥 劑 部 主 任 門 診 部 主 任 護 理 部 主 任 圖 69 台 大 醫 院 組 織 架 構 示 意 圖 5.3.1.5.2 組 織 職 掌 1) 院 長 : 掌 理 全 院 事 務, 代 表 院 方 對 外 授 權 2) 副 院 長 : 輔 佐 院 長, 處 理 院 務 3) 部 主 任 : 協 調 各 專 門 科 別 間 事 務 或 制 定 專 門 科 別 行 政 事 項 4) 科 主 任 : 包 含 於 部 之 下 例 如 : 內 科 部 的 胸 腔 科 等 細 項 科 目, 科 主 任 具 教 育 部 核 定 講 師 以 上 資 格 或 在 教 學 醫 院 擔 任 主 治 醫 師 三 年 以 上, 有 教 學 經 驗 並 有 優 良 著 作 5.3.1.6 各 相 關 機 關 分 析 彙 總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3
表 30 關 係 者 (Stakeholder) 彙 總 表 下 表 列 出 本 服 務 目 前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與 關 聯 機 關 類 別 關 係 者 責 任 內 容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直 轄 市 衛 生 局 所 協 辦 機 關 鄉 鎮 市 衛 生 局 所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立 醫 院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國 民 健 康 局 關 聯 機 關 疾 病 管 制 局 各 教 學 醫 學 院 直 轄 市 立 醫 院 縣 市 立 醫 院 專 案 管 理 研 考 會 5.3.2 相 關 產 業 5.3.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人 壽 ( 醫 療 ) 保 險 產 業 醫 療 保 健 藥 品 產 業 醫 療 與 復 健 器 材 產 業 5.3.3.1 臺 灣 醫 學 會 5.3.3.1.1 組 織 宗 旨 1) 促 進 醫 學 研 究 2) 提 高 醫 學 水 準 3) 貢 獻 醫 學 進 步 5.3.3.1.2 組 織 沿 革 負 責 協 調 其 他 關 聯 機 關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執 行 負 責 執 行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示 負 責 配 合 服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對 流 程 規 劃 廠 商 提 供 規 劃 建 議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法 規 指 示 下 屬 機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服 務 負 責 主 導 創 新 服 務 專 案 監 控 專 案 品 質 民 國 前 十 年 西 元 1902 年 8 月 成 立, 由 在 台 的 日 人 醫 師 藥 劑 師 組 成 一 個 民 間 學 術 團 體,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醫 學 學 術 上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4
之 互 相 連 繫 和 親 睦 同 年 創 刊 台 灣 醫 學 會 雜 誌, 簡 稱 台 灣 醫 誌 一 直 是 台 灣 地 區 最 高 的 醫 學 權 威 雜 誌 民 國 35 年 台 灣 光 復 後 推 選 杜 聰 明 院 長 接 管 會 長, 當 年 召 開 的 總 會 受 到 醫 界 與 政 界 相 當 重 視, 並 於 每 年 5 月 增 加 舉 辦 地 方 醫 學 會, 提 供 地 方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之 機 會 民 國 79 年 由 台 灣 省 醫 學 會 改 為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醫 學 會 民 國 89 年 由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醫 學 會 改 為 台 灣 醫 學 會 5.3.3.1.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理 事 長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常 務 監 事 監 事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醫 療 對 策 委 員 會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繼 續 教 育 委 員 會 節 目 委 員 會 編 輯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圖 70 台 灣 醫 學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現 任 組 織 成 員 為 理 事 長 陳 定 信 ; 常 務 理 事 謝 博 生 等 ; 常 務 監 事 洪 伯 廷 ; 監 事 洪 啟 仁 ; 秘 書 長 賴 明 陽 ; 副 秘 書 長 孫 維 仁 5.3.3.1.4 組 織 功 能 1) 舉 辦 有 關 醫 學 研 究 發 表 及 學 術 演 講 會 2) 發 行 學 會 雜 誌 3) 辦 理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5
4) 和 國 內 外 醫 學 會 與 專 科 學 會 連 繫 交 流 5) 其 他 有 關 促 進 醫 學 進 步 及 會 員 聯 誼 事 宜 5.3.3.1.5 組 織 活 動 目 前 台 灣 醫 學 界 偏 重 專 科 醫 師 制 度 的 推 展 下, 台 灣 醫 學 會 仍 扮 演 著 整 體 性 和 綜 合 性 的 特 色 和 功 能 提 昇 基 層 醫 療 的 品 質, 注 重 基 層 醫 師 的 繼 續 教 育, 推 動 通 訊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制 度, 並 出 版 醫 學 繼 續 教 育 雜 誌 台 灣 醫 誌 將 本 區 醫 學 研 究 成 果 呈 獻 給 國 內 外 醫 學 界, 帶 動 醫 學 研 究 風 氣 並 提 昇 醫 學 研 究 水 準, 是 台 灣 最 具 權 威 性 的 醫 學 學 術 雜 誌 協 調 並 促 進 各 專 科 醫 學 會 之 間 的 交 流 及 合 作, 定 期 舉 辦 全 國 性 各 專 科 領 域 學 術 研 討 會 整 合 有 關 台 灣 地 區 本 土 醫 學 的 研 究 成 果, 建 立 本 土 醫 學 資 料 庫 加 強 與 國 際 醫 學 學 術 團 體 之 交 流, 並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性 學 術 活 動 為 因 應 國 家 醫 療 政 策 改 變, 協 助 國 家 衛 生 單 位 制 定 合 理 的 醫 療 政 策 5.3.3.2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等 協 會 5.3.3.2.1 組 織 宗 旨 5.3.3.2.2 組 織 沿 革 結 合 國 內 外 防 癌 機 構 及 各 界 人 士, 共 同 推 廣 防 癌 工 作, 增 進 國 民 健 康 ; 並 加 強 國 際 防 癌 團 體 的 交 流, 提 升 國 內 癌 症 醫 療 水 準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在 已 故 醫 界 名 人 吳 基 福 博 士 的 熱 誠 奔 走 及 醫 學 界 企 業 界 的 大 力 響 應 支 持 下, 創 立 了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協 會 成 立 迄 今 二 十 多 年 來, 防 癌 協 會 能 不 斷 地 進 步, 並 擴 大 對 於 全 民 的 服 務, 除 了 歷 任 理 事 長 吳 基 福 博 士 范 光 霂 醫 師 徐 千 田 博 士 蔡 煒 東 博 士 現 任 理 事 長 吳 運 東 博 士 及 參 與 協 會 之 工 作 人 員 的 努 力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社 會 各 界 給 予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未 來 仍 需 要 社 會 各 界 的 參 與 及 肯 定, 使 能 把 防 癌 的 工 作 落 實 推 廣 深 入 家 庭 的 每 一 個 角 落 5.3.3.2.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6
理 事 長 防 癌 篩 檢 中 心 臨 床 細 胞 病 理 顧 問 醫 師 四 人 助 理 技 術 員 二 人 病 理 醫 師 三 人 細 胞 病 理 顧 問 醫 師 二 人 細 胞 醫 檢 師 十 一 人 行 政 業 務 人 員 三 人 圖 71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等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5.3.3.2.4 組 織 功 能 1) 開 始 到 各 縣 市 作 巡 迴 演 講, 推 廣 子 宮 頸 癌 防 治 知 識, 並 為 一 般 婦 女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免 費 檢 查 2) 與 開 業 婦 產 科 醫 院, 建 立 特 約 制 度 代 檢 子 宮 頸 抹 片 3) 與 陽 明 醫 學 院 建 教 合 作, 子 宮 頸 抹 片 由 醫 技 系 代 檢 4) 成 立 細 胞 檢 驗 室 5)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防 癌 篩 檢 中 心 " 5.3.3.2.5 組 織 活 動 1) 篩 檢 項 目 : (1) 子 宮 頸 細 胞 抹 片 (2) 病 理 組 織 切 片 (3) 大 腸 直 腸 癌 篩 檢 2) 針 對 以 上 篩 檢 項 目 提 供 子 宮 頸 抹 片 製 作 技 術 諮 詢 切 片 及 抹 片 檢 查 單 信 封 及 相 關 資 料 文 宣 等 5.3.3.3 財 團 法 人 預 防 醫 學 基 金 會 5.3.3.3.1 組 織 宗 旨 有 鑑 於 目 前 疾 病 型 態 逐 漸 由 急 性 轉 為 慢 性 為 主, 而 國 內 衛 生 環 境 過 過 強 調 臨 床 醫 學, 而 忽 略 了 預 防 醫 學 的 重 要 性 ;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由 預 防 醫 學 入 手, 是 從 事 疾 病 防 治 工 作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因 此 為 推 進 疾 病 預 防 事 業, 增 進 人 類 健 康, 加 強 與 國 際 預 防 醫 學 團 體 之 交 流 為 組 織 主 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7
5.3.3.3.2 組 織 沿 革 5.3.3.3.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本 會 經 衛 生 署 核 定 於 1987 年 6 月 成 立 至 今 董 事 長 常 務 董 事 二 人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董 事 圖 72 財 團 法 人 預 防 醫 學 基 金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5.3.3.3.4 組 織 功 能 1) 癌 症 防 治 : 針 對 臺 灣 常 見 的 癌 症 與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從 事 篩 檢 工 作, 以 期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以 降 低 死 亡 率 尤 以 肝 癌 篩 檢 列 為 首 項, 利 用 血 片 檢 體, 偵 測 血 中 甲 型 胎 蛋 白 含 量, 以 發 現 早 期 肝 癌 患 者 2)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 針 對 常 見 的 中 老 年 慢 性 病 如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等, 與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推 廣 篩 檢, 以 早 期 診 治, 防 止 病 情 惡 化, 確 保 民 眾 健 康 3) 社 區 預 防 醫 學 : 基 於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有 計 畫 的 推 廣 以 社 區 為 單 位 的 預 防 醫 學 保 健 工 作 4) 研 究 發 展 : 支 助 並 配 合 醫 學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短 期 及 長 期 之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5) 其 他 有 關 預 防 醫 學 及 優 生 保 健 事 業 之 推 廣 5.3.3.3.5 組 織 活 動 每 年 有 例 行 性 活 動 與 個 案 活 動, 歷 年 活 動 與 推 動 個 案 如 下 : 1) 1988~1994 年 - 配 合 陽 明 十 字 軍 社 區 預 防 醫 學 計 畫 為 全 省 十 鄉 鎮 宣 導 2) 1989 年 - 砂 眼 披 衣 菌 感 染 之 先 探 性 研 究, 以 瞭 解 砂 眼 披 衣 菌 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8
盛 行 率 及 流 行 病 學 特 徵 3) 1988~1994 年 - 配 合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宣 導 慢 性 病 防 治, 協 助 進 行 全 縣 肝 癌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篩 檢 工 作 4) 1997-1998 與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合 作 民 眾 健 康 保 健 全 球 資 訊 網 設 置 計 畫, 設 置 愛 滋 的 家 網 站, 各 級 醫 院 門 診 表, 新 生 兒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簡 介 5) 1998-2000 與 臺 灣 健 康 資 訊 網 合 作 翻 譯 國 外 醫 藥 新 聞 5.3.3.4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5.3.3.4.1 組 織 宗 旨 5.3.3.4.2 組 織 沿 革 本 會 以 聯 合 全 國 醫 師, 增 進 醫 療 技 能, 協 助 推 行 社 會 服 務, 並 協 謀 醫 療 業 務 之 發 展 為 宗 旨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民 國 十 九 年 ( 西 元 一 九 三 年 ) 一 月 成 立 於 上 海 市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政 府 遷 台 後, 因 理 監 事 無 法 改 選, 致 會 務 活 動 未 能 正 常 展 開, 迄 台 北 市 高 雄 巿 相 繼 升 格 為 院 轄 市 後, 政 府 與 醫 界 人 士 基 於 國 內 及 國 際 局 勢 需 要 的 考 慮, 經 修 改 醫 師 法, 增 列 第 四 十 一 條 之 一 : 全 國 性 醫 師 團 體, 因 國 家 重 大 變 故, 無 法 召 開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時,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由 可 能 集 會 之 下 級 團 體 補 選 理 監 事 民 國 六 十 八 年 九 月 四 日 召 開 第 二 屆 第 一 次 理 監 事 暨 所 屬 團 體 會 員 代 表 會 議, 補 選 缺 額 理 監 事, 並 正 式 恢 復 活 動 5.3.3.4.3 組 織 架 構 與 成 員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設 理 事 長 常 務 監 事 祕 書 長 及 十 一 個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是 針 對 不 同 事 務 專 業 分 門 別 類, 有 醫 療 政 策 委 員 會 醫 療 保 障 委 員 會 醫 療 事 業 委 員 會 醫 療 經 濟 委 員 會 醫 療 法 規 委 員 會 學 術 教 育 委 員 會 衛 生 保 健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編 審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福 祉 委 員 會 等 5.3.3.4.4 組 織 功 能 1) 服 務 醫 師 會 員, 保 障 醫 師 福 利 2) 增 進 醫 療 技 能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89
3) 協 助 推 行 社 會 服 務 4) 協 謀 醫 療 業 務 之 發 展 5.3.3.4.5 組 織 活 動 1)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2) 醫 療 制 度 醫 療 資 源 供 需 醫 療 行 政 等 之 研 究 3)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等 之 研 究 4) 醫 療 事 業 經 營 社 會 醫 療 服 務 之 研 究 5) 醫 療 成 本 費 用 及 賦 稅 等 之 研 究 6) 各 種 醫 事 法 規 之 研 究 7) 繼 續 教 育 學 術 活 動 等 之 研 辦 8) 預 防 保 健 防 疫 藥 物 與 社 會 扶 助 等 之 研 究 9) 國 際 事 務 促 進 國 際 情 誼 等 之 研 究 10) 會 刊 之 編 審 出 版 業 務 之 研 辦 11) 會 員 福 祉 康 樂 活 動 事 務 之 研 究 規 劃 5.3.4 服 務 使 用 者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臺 灣 地 區 醫 院 醫 療 統 計 資 料, 整 理 如 下 : 表 31 服 務 使 用 者 一 覽 表 統 計 項 目 主 要 類 別 次 要 類 別 第 三 類 別 門 診 一 般 門 診 82,431 千 人 急 診 門 診 4,350 千 人 門 診 體 檢 869 千 人 新 科 技 使 用 者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掃 描 儀 689,837 人 次 高 能 遠 距 放 射 治 療 618,919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0 人 次 核 磁 共 振 斷 層 掃 描 172,812 病 床 服 務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15,960 千 床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2,798 千 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1,341 千 床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家 數 4,750 家 病 床 數 7,978 床 可 收 治 病 患 數 2,159 人 癌 症 病 患 肝 癌 5,865 人 肺 癌 5,749 人 結 腸 直 腸 癌 2,987 人 癌 症 病 患 男 性 18,779 人 (64.2%) 女 性 10481 人 (35.8%) 體 檢 健 檢 門 診 健 康 檢 查 2,220 千 人 住 院 健 康 檢 查 52,000 人 社 會 保 險 每 百 納 保 人 口 門 診 人 次 每 百 納 保 人 口 1499.66 人 次 住 院 人 次 11.83 人 次 執 業 醫 師 男 性 26,900 人 女 性 3300 人 人 次
醫 院 公 立 96 家 (14%) 私 立 573 家 (86%) 診 所 私 立 16,930 家 (97%) 5.3.4.1 門 診 使 用 者 公 立 483 家 (3%)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臺 灣 地 區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平 均 門 診 急 診 醫 療 統 計 人 數 表 ( 附 件 四 表 48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 一 般 門 診 每 日 約 36 萬 6 千 人 次, 急 診 每 日 約 1 萬 7 千 人 次, 門 診 體 檢 每 日 約 8 千 人 次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臺 灣 地 區 歷 年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 附 件 四 表 49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歷 年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 顯 示 各 類 門 診 人 數 逐 年 穩 定 增 加 中, 由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度 七 千 九 百 萬 人 次, 攀 升 至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九 千 七 百 萬 人 次 5.3.4.2 最 新 科 技 使 用 者 隨 著 醫 療 科 技 的 日 新 月 異, 近 十 年 來 高 科 科 技 精 密 儀 器 的 使 用 不 斷 增 加, 如 : 磁 核 共 振 及 核 醫 檢 查, 碎 石 機,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少 掃 描 儀 雷 射 以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掃 描 儀 為 例 : 參 考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昂 貴 或 具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表 該 年 度 使 用 有 約 六 十 九 萬 人 次 ( 附 件 四 表 50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台 灣 地 區 昂 揚 或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統 計 表 ) 5.3.4.3 復 健 醫 療 使 用 者 一 般 稱 慢 性 病 約 有 下 列 13 類 : 1) 高 血 壓 Ⅱ 期 高 血 壓 Ⅲ 期 2) 冠 心 病 ( 心 絞 痛 心 肌 梗 塞 ) 3) 糖 尿 病 Ⅰ 型 糖 尿 病 2 型 4) 慢 性 乙 型 肝 炎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慢 性 丁 型 肝 炎 5) 肝 硬 化 失 代 償 6) 腦 梗 塞 腦 出 血 蛛 網 膜 下 腔 出 血 恢 復 期 及 後 遺 症 期 7) 帕 金 森 氏 病 帕 金 森 氏 綜 合 病 症 8)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伴 阻 塞 性 肺 氣 腫 支 氣 管 哮 喘 肺 心 病 9)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1
10) 慢 性 腎 炎 慢 性 腎 功 能 不 全 ( 非 透 析 治 療 ) 11)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12) 系 統 性 紅 斑 狼 瘡 13) 慢 性 再 生 障 礙 性 貧 血 此 類 病 患 多 需 要 長 期 療 養, 不 論 居 家 或 在 療 養 參 考 附 件 四 表 51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急 性 病 床 與 慢 性 病 床 服 務 統 計 數 量 ( 住 院 人 日 ) 表, 是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急 性 病 床 與 慢 性 病 床 服 務 統 計 數 量 ( 住 院 人 日 ) 經 由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慢 性 疾 病 患 比 率 增 加 已 是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趨 勢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88006457 號 公 告, 對 慢 性 疾 病 範 圍 定 義 如 下 : 癌 症 內 分 泌 及 代 謝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泌 尿 系 統 疾 病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及 結 締 組 織 之 疾 病 眼 及 其 附 屬 器 官 之 疾 病 傳 染 病 先 天 畸 形 皮 膚 及 皮 下 組 織 疾 病 血 液 及 造 血 器 官 疾 病 耳 及 乳 突 之 疾 病 其 他 5.3.4.4 精 神 醫 學 病 患 此 類 病 患 包 括 急 性 精 神 住 院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參 考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臺 灣 地 區 護 產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病 床 數 暨 人 員 數 - 按 醫 療 區 別 分 表 ( 附 件 四 表 52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臺 灣 地 區 護 產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病 床 數 暨 人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2
5.3.4.5 癌 症 病 患 5.3.4.5.1 性 別 員 數 表 )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有 四 千 七 百 五 十, 病 床 數 約 達 八 千 床, 可 收 治 病 患 數 約 二 千 二 百 人 此 類 病 患 多 使 用 下 列 醫 療 方 法 : 放 射 線 治 療 外 科 治 療 化 學 療 法 基 因 治 療 等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如 附 件 四 表 53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表 54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臺 灣 地 區 縣 市 別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概 況 列 表, 共 有 約 二 萬 九 千 人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男 性 與 女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如 附 件 四 表 55 男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表 56 女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癌 症 死 亡 以 男 性 教 高 約 一 萬 八 千 八 百 人, 女 性 約 一 萬 零 千 二 百 人 5.3.4.6 體 檢 健 檢 使 用 者 此 類 檢 查 者 為 保 持 長 期 健 康 而 例 行 性 檢 查 身 體, 以 達 到 事 先 防 範 之 優 點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體 檢 健 檢 統 計 人 數 表, 住 院 健 康 檢 查 約 五 萬 二 千 人 次, 門 診 健 康 檢 查 二 百 二 十 二 萬 人 次 5.3.4.7 社 會 保 險 類 使 用 者 5.3.4.8 執 業 醫 師 5.3.4.8.1 性 別 5.3.4.8.2 類 別 依 據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度 社 會 保 險 統 計 人 數 表 數 據 : 社 會 保 險 人 數 以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每 百 納 保 人 口 掛 號 門 診 人 次 約 一 千 五 百 人 次, 年 增 率 約 四 點 七 平 均 每 次 門 診 費 用 約 六 百 元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民 國 九 十 年 度 執 業 醫 師 年 齡 暨 性 別 統 計 人 數 表, 執 業 醫 師 約 三 萬 零 二 百 人, 男 性 醫 師 約 二 萬 六 千 九 百 人, 女 性 醫 師 約 三 千 三 百 人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年 度 醫 事 人 力 依 類 別 專 業 類 別 統 計 表 數 據, 得 下 表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3
表 32 民 國 九 十 年 度 醫 事 人 力 依 類 別 專 業 類 別 統 計 表 數 據 人 員 類 別 領 証 人 數 執 業 人 數 職 業 人 數 /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44,202 30,396 13.57 中 醫 師 9,282 4,048 1.81 牙 醫 師 12,036 8,874 3.96 藥 師 27,938 17,194 7.67 藥 劑 生 12,623 7,617 3.40 護 理 師 91,148 59,720 26.65 護 士 150,247 30,482 13.60 助 產 士 52,911 631 0.28 醫 事 檢 驗 師 12,216 6,864 3.06 醫 事 檢 驗 生 1,226 388 0.17 營 養 師 3,063 1,289 0.58 物 理 治 療 師 2,762 1,780 0.81 物 理 治 療 生 2,118 1,138 0.51 職 能 治 療 師 1,179 823 0.35 職 能 治 療 生 232 50 0.02 放 射 技 術 師 3,680 2,650 1.18 放 射 技 術 生 359 242 0.11 註 : 90 年 底 人 口 數 為 22,405,568. 本 數 據 刊 登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版 公 共 衛 生 年 報 5.3.4.9 醫 療 院 所 5.3.4.9.1 醫 院 療 院 所 數 表 3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數 公 立 私 立 總 計 醫 院 96 (14%) 573 (86%) 669 (100%) 診 所 483 (3%) 16,930 (97%) 17,413 (100%) 總 計 579 (3%) 17,503 (97%) 18,082 (100%) 病 床 數 40,129 (35%) 74,050 (65%) 114,179 (100%) 註 : 本 數 據 刊 登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版 公 共 衛 生 年 報 5.3.4.9.2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4
表 34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版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評 定 結 果 家 數 醫 學 中 心 16 準 醫 學 中 心 1 區 域 醫 院 8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55 地 區 醫 院 380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48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27 精 神 專 科 教 學 醫 院 9 總 計 544 註 : 本 數 據 刊 登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版 公 共 衛 生 年 報 5.4 服 務 情 境 (scenario) 分 析 5.4.1 醫 療 疑 問 諮 詢 ( 病 症 諮 詢 系 統 ) 與 衛 生 教 育 需 要 衛 生 保 健 資 訊 諮 詢 民 眾 : 1) 上 網 e-hospital 搜 尋 衛 生 保 健 資 料 庫 2) 問 題 諮 詢 3) 衛 生 保 健 網 站 或 e-hospital 醫 師 群 回 覆 民 眾 疑 問 與 建 議 事 項 1. 搜 尋 衛 生 保 健 資 訊 2. 線 上 問 答 Q&A 需 要 諮 詢 衛 生 保 健 資 訊 民 眾 衛 生 保 健 網 e- 醫 院 3. 衛 教 資 訊, 疑 問 回 答 Q&A 圖 73 衛 生 教 育 與 醫 療 疑 問 諮 詢 5.4.2 醫 院 診 所 門 診 資 訊 查 詢 與 掛 號 預 約 1) 需 要 就 醫 民 眾 : 上 全 民 醫 療 網, 搜 尋 醫 療 科 別 與 門 診 時 間 或 醫 師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5
姓 名 2) 全 民 醫 療 網 顯 示 : 搜 尋 結 果, 建 議 清 單 3) 需 要 就 醫 民 眾 : 進 入 選 擇 的 醫 院 掛 號 與 繳 費 4) 醫 院 網 站 : 確 認 掛 號 與 繳 費 5) 醫 院 網 站 : 通 知 健 保 局 民 眾 掛 號 需 要 就 醫 民 眾 1. 搜 尋 科 別 與 時 間 2. 搜 尋 醫 生 姓 名 全 民 e 醫 療 3. 搜 尋 結 果 醫 院 科 別 與 門 診 時 間 5. 確 認 掛 號 4. 網 路 掛 號 與 繳 費 醫 院 網 站 6. 健 保 ID 與 掛 號 資 料 健 保 局 圖 74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與 保 險 情 境 圖 5.4.3 線 上 預 防 接 種 通 知 / 防 癌 篩 檢 通 知 縣 市 衛 生 所 分 別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與 疾 病 管 制 局 查 詢 預 防 接 種 ( 防 癌 篩 選 ) 名 單 : 1) 搜 尋 合 乎 條 件 民 眾 名 單 2) 戶 政 事 務 所 回 覆 : 合 乎 條 件 民 眾 名 單 3) 疾 病 管 制 局 : 已 完 成 接 種 民 眾 名 單 4) 縣 市 衛 生 所 : 通 知 或 催 促 民 眾 接 種 ( 防 癌 篩 檢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6
民 眾 5. 預 防 接 種 通 知 或 催 促 衛 生 所 1. 以 出 生 日 期 搜 尋 當 地 民 眾 戶 政 事 務 所 4. 已 接 種 民 眾 3. 以 出 生 日 期 搜 尋 當 地 民 眾 2. 符 合 條 件 當 地 民 眾 急 病 管 制 局 圖 75 線 上 預 防 接 種 通 報 情 境 圖 5.4.4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通 報 1) 產 婦 住 院 生 產 : 掛 號 就 醫 2) 醫 療 院 所 通 知 健 保 局 : 掛 號 就 醫 資 訊 3) 醫 療 院 所 通 知 健 保 局 : 新 生 兒 資 訊 4) 民 政 司 / 戶 政 事 務 所 : 新 生 兒 與 母 親 資 訊 5) 國 民 健 康 局 : 新 生 兒 與 母 親 資 訊 若 產 婦 或 其 家 屬 逾 期 未 向 健 保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做 加 保 與 人 口 申 報, 此 二 單 位 可 依 據 出 生 通 報 資 料 加 以 追 蹤 查 察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7
6. 人 口 申 報 通 知 產 婦 7. 加 保 通 知 1. 掛 號 住 院 民 政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5. 新 生 兒 出 生 醫 療 院 所 2. 產 婦 掛 號 住 院 健 保 局 3. 新 生 兒 出 生 4. 新 生 兒 出 生 國 民 健 康 局 圖 76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通 報 情 境 圖 5.4.5 轉 診 及 互 通 檢 查 檢 驗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1) 病 患 就 診 醫 療 : 申 請 轉 診 就 醫 2) 甲 醫 院 醫 師 通 知 乙 醫 院 醫 師 : 告 知 病 患 資 訊 與 申 請 轉 診 3) 乙 醫 院 醫 師 回 覆 : 同 意 接 受 4) 病 患 於 甲 醫 院 轉 至 乙 醫 院, 病 患 病 歷 由 甲 醫 院 轉 至 乙 醫 院 5) 甲 醫 院 通 知 健 保 局 6) 病 患 於 乙 醫 院 繼 續 診 治 或 檢 查, 乙 醫 院 通 知 健 保 局 7) 待 病 患 於 乙 醫 院 完 成 階 段 檢 查 檢 驗 或 診 治 後, 再 回 甲 醫 院 或 出 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8
病 患 2. 同 意 轉 診 或 轉 檢 1. 轉 診 或 轉 檢 甲 院 醫 師 3. 甲 院 醫 師 申 請 轉 診 或 轉 檢 7. 甲 醫 院 病 歷 乙 院 醫 師 5. 轉 診 或 轉 檢 通 知 4. 乙 院 醫 師 同 意 8. 乙 醫 院 病 歷 健 保 局 6. 通 知 醫 療 檢 查 事 項 圖 77 轉 診 及 互 通 檢 查 檢 驗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情 境 圖 5.4.6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1) 病 患 就 診 醫 療 : 告 知 病 情 徵 狀 2) 醫 師 檢 查 與 診 斷, 判 斷 為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或 罕 見 疾 病 : 上 網 登 錄 病 情 徵 狀 緣 由 與 病 史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199
病 患 1. 病 情 徵 狀 醫 師 2. 診 斷 疑 似 職 業 傷 病 2. 診 斷 4. 上 網 通 報 案 例 國 民 健 康 局 3. 上 網 通 報 案 例 疑 似 罕 見 疾 病 勞 委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5. 年 度 職 業 傷 病 統 計 資 料 圖 78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情 境 圖 5.5 相 關 業 務 分 析 5.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5.5.1.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業 務 目 的 在 於 1) 強 化 全 民 健 保 經 營 體 質, 建 立 永 續 經 營 的 健 保 制 度 2) 建 構 新 世 紀 健 康 照 護 網, 提 高 全 民 健 康 意 識 3) 加 強 全 國 傳 染 病 防 治 體 系 4) 建 立 藥 物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5) 發 展 衛 生 科 技 及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業 務 項 目 分 為 6) 醫 政 服 務, 負 責 所 有 與 醫 事 人 員 醫 療 機 構 及 制 度 有 關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7) 藥 政 服 務, 負 責 所 有 與 藥 物 及 醫 療 器 材 的 申 登 查 驗 廣 告 等 與 藥 物 安 全 有 關 的 策 劃 與 管 理 工 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0
8) 食 品 衛 生 服 務, 負 責 食 品 衛 生 政 策 之 釐 訂,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之 策 劃 推 動 與 督 導 9) 防 疫 服 務, 負 責 疫 病 控 制 與 追 蹤 10) 保 健 服 務, 負 責 推 廣 宣 導 疾 病 防 治 5.5.1.2 業 務 內 容 衛 生 署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內 容 彙 編 如 下 表 : 表 35 衛 生 署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內 容 表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備 註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醫 政 藥 政 藥 政 藥 政 藥 政 藥 政 醫 療 機 構 申 請 開 業 及 遷 址 登 記 醫 院 申 請 歇 業 醫 院 申 請 登 錄 事 項 變 更 登 記 醫 院 醫 事 人 員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醫 院 聘 用 醫 事 人 員 歇 業 登 記 申 請 醫 師 業 務 廣 告 審 查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申 請 開 業 及 遷 址 登 記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申 請 歇 業 及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藥 師 藥 劑 生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藥 師 藥 劑 生 申 請 註 銷 執 業 執 照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製 造 業 申 請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廣 告 審 查 許 可 及 展 期 申 請 藥 商 申 請 藥 物 ( 或 含 藥 化 妝 品 製 造 業 ) 許 可 證 展 期 加 蓋 章 戳 證 明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1
藥 政 藥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藥 商 申 請 藥 物 銷 燬 證 明 書 受 理 消 費 者 藥 品 化 妝 品 送 驗 工 作 護 理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 新 登 記 復 業 補 發 ) 護 理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註 銷 助 產 士 申 請 開 業 註 銷 或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許 可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開 業 設 置 擴 充 或 遷 移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歇 業 停 業 復 業 或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營 業 師 申 請 歇 業 登 記 食 品 申 請 電 視 廣 播 廣 告 請 發 證 明 申 請 設 立 診 所 聘 用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診 所 申 請 變 更 名 稱 登 記 診 所 申 請 歇 業 聘 用 醫 事 人 員 歇 業 登 記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販 賣 業 設 立 登 記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販 賣 業 變 更 登 記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販 賣 業 停 歇 業 登 記 藥 品 管 理 人 解 聘 或 辭 聘 登 記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販 賣 業 復 業 登 記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2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護 政 衛 生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設 立 及 複 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表 核 驗 手 續 死 亡 證 書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查 驗 核 章 藥 品 管 理 人 解 聘 或 辭 聘 登 記 藥 品 管 理 人 解 聘 或 辭 聘 登 記 5.5.1.3 業 務 表 單 醫 療 行 政 業 務 與 人 民 申 辦 有 關 的 表 單 : 就 醫 診 斷 書 出 生 證 明 5.5.1.4 業 務 申 辦 程 序 5.5.1.5 跨 機 關 資 料 交 換 需 求 項 次 業 務 項 目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3 健 保 局 社 會 局 戶 役 政 疾 病 管 制 勞 保 局 衛 生 局 所 警 察 機 關 1 出 生 通 報 出 生 證 明 V V V V 2 預 防 接 種 通 報 無 V V V 3 防 癌 篩 檢 無 V V V 4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單 V V V V 報 5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單 V V V 6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V V V 7 精 神 病 通 報 精 神 病 通 報 單 V V 5.5.2 中 央 健 保 局 5.5.2.1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5.5.2.1.1 總 局 業 務 項 目 與 目 的 境 管 局 國 健 局 醫 療 院 所 金 融 工 其 機 商 他 構 健 保 系 統 由 中 央 健 保 局 統 籌 規 劃 督 導, 其 主 要 職 掌 包 括 :
1) 承 保 業 務 之 規 劃 作 業 規 章 研 擬 作 業 書 表 設 計 與 修 訂 承 保 資 料 查 核 2) 財 務, 大 凡 關 於 保 險 財 務 作 業 之 規 劃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保 險 費 收 繳 保 險 安 全 準 備 之 保 管 及 運 用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及 其 他 財 務 相 關 事 項 均 屬 之 3) 醫 務 管 理, 包 括 醫 療 給 付 業 務 及 標 準 之 規 劃 研 擬 醫 療 支 付 標 準 及 規 章 之 研 擬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特 約 輔 導 與 管 理 醫 療 費 用 評 估 分 析 等 4) 企 劃, 負 責 社 會 保 險 醫 療 制 度 之 研 究 及 規 劃 法 律 與 申 訴 宣 導 總 局 業 務 管 理 考 核 等 5) 稽 核, 包 括 保 險 業 務 及 財 務 帳 務 之 稽 核 等 事 項 5.5.2.1.2 其 他 分 局 職 掌 其 他 分 局 之 業 務 主 要 以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為 主, 大 致 均 包 含 以 下 項 目 : 1) 住 院 費 用 業 務 : 負 責 健 保 局 轄 設 之 醫 療 住 院 費 用 處 理 2) 門 診 費 用 業 務 : 負 責 健 保 局 轄 設 之 醫 療 門 診 費 用 處 理 3) 醫 務 管 理 業 務 : 負 責 醫 務 行 政 與 查 核 4) 財 務 業 務 : 負 責 財 務 出 納 及 欠 費 處 理 5) 承 保 業 務 : 負 責 承 保 受 理 承 保 計 費 承 保 查 核 及 承 保 資 料 處 理 6) 醫 審 分 組 : 另 台 北 分 局 有 醫 審 分 組 業 務, 負 責 其 轄 設 之 醫 療 院 所 醫 療 費 用 案 件 專 業 審 查 5.5.2.2 業 務 內 容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彙 編 如 下 : 表 3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的 各 項 組 織 業 務 彙 編 表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備 註 承 保 接 受 加 保 / 退 保 業 務 保 險 費 保 險 費 率 之 訂 定 保 險 費 保 險 費 之 收 取 保 險 財 務 保 險 財 務 規 劃 保 險 財 務 執 行 保 險 財 務 理 財 活 動 自 負 保 險 費 保 險 對 象 就 醫 時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訂 定 保 險 費 撥 付 保 險 人 之 特 約 及 其 辦 理 本 保 險 所 需 費 用 之 分 配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4
類 別 業 務 項 目 備 註 保 險 費 撥 付 保 險 費 撥 付 滯 納 金 滯 納 金 保 險 制 度 研 究 5.5.2.3 業 務 量 統 計 5.5.2.3.1 投 保 單 位 數 保 險 人 之 特 約 及 其 辦 理 本 保 險 所 需 費 用 之 撥 付 保 險 人 與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團 體 代 表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及 藥 價 基 準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事 項 之 協 定 滯 納 金 之 收 繳 罰 鍰 及 限 期 改 善 之 處 罰 強 制 執 行 之 移 送 及 其 他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事 項 之 辦 理 保 險 制 度 研 究 發 展 及 其 他 與 本 保 險 有 關 事 項 之 規 劃 及 辦 理 依 據 健 保 局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份 資 料, 投 保 單 位 數 如 下 : 分 局 別 總 計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第 六 類 總 計 579,393 574,968 2,691 346 8 571 809 5.5.2.3.2 保 險 對 象 人 數 依 據 健 保 局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份 資 料, 保 險 對 象 人 數 如 下 : 分 局 別 總 計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第 六 類 總 計 21,869,478 11,458,910 3,768,633 3,328,171 -- 167,637 3,146,127 備 註 : 九 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軍 人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體 系 後, 第 四 類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改 採 定 額 方 式 計 算, 故 無 平 均 投 保 金 額 之 資 料 5.5.2.4 跨 機 關 資 料 交 換 需 求 5.6 流 程 分 析 5.6.1 現 行 流 程 分 析 5.6.1.1 掛 號 流 程 健 保 業 務 眾 多, 牽 連 民 眾 與 機 關 亦 廣, 特 別 整 理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請 參 考 附 件 六 彙 整, 健 保 業 務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5
< 現 行 >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窗 口 民 眾 ( 病 患 或 家 屬 ) 醫 院 診 所 電 腦 掛 號 醫 院 診 所 語 音 系 統 開 始 進 入 醫 院 診 所 網 站 進 入 搜 尋 網 站 搜 尋 醫 院 診 所 線 上 掛 號 系 統 存 在? NO 使 用 語 音 掛 號 YES YES 得 到 醫 院 診 所 清 單 進 入 醫 院 診 所 掛 號 網 頁 結 束 理 想 的 醫 院 存 在? 進 行 線 上 掛 號 NO 找 尋 其 他 管 道 得 到 掛 號 序 號 與 診 療 室 號 碼 結 束 結 束 圖 79 現 行 掛 號 流 程 圖 5.6.2 改 善 流 程 分 析 5.6.2.1 網 路 掛 號 與 請 款 流 程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6
< 未 來 > 整 合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與 健 保 請 款 民 眾 ( 病 患 或 家 屬 ) 醫 院 診 所 自 設 電 腦 掛 號 醫 院 診 所 共 同 電 腦 掛 號 健 保 請 款 系 統 開 始 共 同 醫 院 掛 號 系 統 我 的 e 政 府 網 站 醫 院 掛 號 系 統 確 認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輸 入 住 家 地 址 與 門 診 科 別 時 間 搜 尋 醫 院 診 所 確 認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完 成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得 到 醫 院 診 所 清 單 YES 完 成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下 載 或 列 印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點 選 心 目 中 的 醫 院 NO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醫 院 自 設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YES 網 路 掛 號 與 語 音 掛 號 相 關 資 訊 整 合 NO 就 醫 診 療 健 保 卡 號 診 斷 書 請 款 申 請 應 診 就 醫 診 療 健 保 卡 號 診 斷 書 醫 療 給 付 系 統 審 核 付 款 通 知 付 款 通 知 YES YES 付 款? 結 束 駁 回 通 知 NO 駁 回 通 知 NO 圖 80 未 來 線 上 掛 號 與 請 款 流 程 圖 5.6.2.2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7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民 眾 ( 病 患 或 家 屬 ) 醫 院 共 通 平 台 關 貿 網 路 保 險 公 司 開 始 請 求 開 立 診 斷 書 並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開 立 診 斷 書 傳 遞 診 斷 書 傳 遞 診 斷 書 接 收 診 斷 書 登 入 共 通 平 台 認 證 傳 遞 診 斷 書 理 賠 作 業 理 賠 通 過 YES 理 賠? 駁 回 申 請 NO 圖 81 未 來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圖 5.6.2.3 出 生 登 記 與 通 報 服 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8
出 生 登 記 資 料 通 報 民 眾 醫 療 院 所 國 民 健 康 局 健 保 局 戶 政 司 民 政 局 開 始 掛 號 住 院 孕 婦 住 院 孕 婦 住 院 通 知 登 錄 嬰 兒 出 生 通 知 母 親 姓 名 住 址 登 錄 嬰 兒 出 生 通 知 母 親 姓 名 住 址 嬰 兒 出 生 通 知 母 親 姓 名 住 址 嬰 兒 出 生 通 知 逾 期 未 加 保 通 知 加 保 通 知 逾 期 未 報 戶 籍 通 知 報 戶 籍 通 知 5.6.2.4 轉 診 轉 檢 服 務 圖 82 未 來 出 生 登 記 與 通 報 服 務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09
轉 診 與 檢 查 檢 驗 病 患 甲 醫 院 醫 師 健 保 局 乙 醫 院 醫 師 開 始 提 出 轉 診 檢 驗 需 求 同 意 轉 診 檢 驗 轉 介 醫 師 接 受 轉 診 檢 驗 辦 理 轉 診 轉 檢 行 政 手 續 / 通 知 轉 診 轉 檢 通 知 病 患 移 送 病 歷 移 轉 病 患 移 入 接 受 病 歷 轉 診 轉 檢 完 成 通 知 執 行 醫 療 及 檢 驗 檢 查 病 患 移 入 接 受 病 歷 病 患 移 回 病 歷 移 轉 結 束 康 復 出 院 圖 83 未 來 電 子 病 例 與 轉 診 轉 檢 服 務 圖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0
5.6.3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民 眾 傷 患 醫 師 國 民 健 康 局 勞 委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勞 保 局 開 始 掛 號 就 診 診 斷 為 疑 似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定 期 病 例 討 論 會 病 例 個 案 資 料 研 究 參 考 職 業 傷 病 及 死 亡 統 計 資 料 結 束 職 業 傷 病 及 死 亡 統 計 資 料 圖 84 未 來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圖 5.6.4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活 動 狀 態 分 析 在 於 分 析 各 項 服 務 之 細 部 作 業 內 容 以 及 該 負 責 之 角 色, 此 章 節 將 以 活 動 狀 態 表 及 活 動 狀 態 圖 表 示, 活 動 狀 態 表 中 之 縱 向 列 說 明 該 項 服 務 所 應 包 括 之 作 業 功 能, 橫 向 列 則 說 明 各 作 業 功 能 負 責 之 角 色, 交 會 處 說 明 負 責 各 作 業 項 目 之 輸 入 或 輸 出 內 容 ; 活 動 狀 態 圖 則 就 各 作 業 項 目 以 發 生 之 順 序 性 表 示 5.6.4.1 門 診 掛 號 表 37 門 診 掛 號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1
作 業 項 目 系 統 角 色 1.1 啟 動 掛 號 服 務 1.2 指 定 掛 號 1.3 線 上 付 費 2.1 啟 動 醫 院 搜 尋 服 務 民 眾 ( 病 患 )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掛 號 系 統 金 融 機 關 健 保 局 系 統 點 選 指 定 掛 號 或 搜 索 醫 院 點 選 醫 院 門 診 A. 健 保 卡 號 B. 輸 入 信 用 卡 號 或 其 他 付 費 帳 號 密 螞 呼 叫 掛 號 系 統 之 服 務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檢 驗 憑 證,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訊 息 呼 叫 ( 輸 入 ) 呼 叫 掛 號 系 統 醫 院 搜 尋 之 服 務 提 供 門 診 基 本 資 料 格 式 及 接 受 資 料 項 目 回 應 掛 號 費 收 據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訊 息 掛 號 訊 息 2.2 呼 叫 門 診 搜 尋 服 務 輸 入 醫 院 之 條 件 與 門 診 選 項 組 成 線 上 門 診 搜 尋 條 件 輸 入 門 診 搜 尋 條 件 訊 息 2.3 回 應 門 診 搜 尋 服 務 將 合 於 條 件 醫 院 門 診 組 成 線 上 輸 出 搜 尋 結 果 訊 息 S: 掛 號 I: 已 知 掛 號 項 目 I: 指 定 醫 院, 門 診 科 別, 時 間 I: 付 掛 號 費 O: 確 認 掛 號 與 收 據 掛 號 服 務 已 知 掛 號 項 目 是 醫 院 掛 號 系 統 完 成 掛 號 I: 居 住 地, 科 別 否 I: 挑 選 時 刻 與 醫 師 搜 尋 醫 院 科 別 醫 師 可 能 的 醫 院 科 別 醫 師 圖 85 門 診 掛 號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5.6.4.2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2
表 38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作 業 項 目 系 統 角 色 1.1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民 眾 點 選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選 項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呼 叫 e-hospital 系 統 之 服 務 e-hospital 系 統 醫 師 1.2 查 詢 1.3 呼 叫 諮 詢 服 務 輸 入 查 詢 關 鍵 字 輸 入 諮 詢 題 目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提 供 關 鍵 字 查 詢 及 回 應 資 料 項 目 接 受 諮 詢 題 目 回 應 諮 詢 題 目 1.4 查 詢 諮 詢 服 務 輸 入 查 詢 諮 詢 回 應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回 應 諮 詢 題 目 S: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I: 查 詢 或 諮 詢 O: 歷 史 記 錄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查 詢 或 諮 詢 查 詢 以 關 鍵 字 查 詢 I: 題 目 諮 詢 I: 建 議 事 項 輸 入 問 題 醫 師 回 應 問 題 圖 86 衛 生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5.6.4.3 出 生 通 報 表 39 出 生 通 報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表 系 統 作 業 角 色 醫 師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項 目 1.1 出 生 通 報 點 選 出 生 通 呼 叫 出 生 通 報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健 保 局 戶 政 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3
服 務 報 選 項 系 統 之 服 務 1.2 新 增 1.3 醫 師 憑 證 輸 入 嬰 兒 出 生 資 料 輸 入 醫 師 憑 證 呈 現 / 傳 遞 所 需 之 表 單 欄 位 呼 叫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檢 驗 憑 證, 輸 出 成 功 或 失 敗 輸 出 服 務 已 起 動 訊 息 1.4 傳 送 通 知 傳 遞 出 生 通 報 回 應 出 生 通 報 成 功 接 受 出 生 通 報 接 受 出 生 通 報 S: 出 生 通 報 I: 嬰 兒 與 母 親 資 料 I: 醫 師 憑 證 O: 通 報 成 功 出 生 通 報 服 務 記 錄 嬰 兒 與 母 親 資 料 訊 息 登 錄 與 通 報 成 功 圖 87 出 生 通 報 服 務 活 動 狀 態 圖 5.7 相 關 法 規 障 礙 分 析 醫 療 法 草 案 修 訂 中 5.8 現 行 資 訊 系 統 概 況 分 析 5.8.1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5.8.1.1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以 下 機 關 的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均 高 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 國 民 健 康 局 3) 疾 病 管 制 局 4)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5)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4
5.8.1.2 相 關 產 業 以 下 機 關 的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均 高 1) 衛 生 署 立 醫 院 2) 縣 市 政 府 立 醫 院 3) 院 轄 市 立 醫 院 4)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輔 會 榮 民 總 醫 院 5) 國 立 大 學 附 設 教 學 醫 院 5.8.1.3 相 關 推 動 組 織 以 下 機 關 的 資 訊 應 用 成 熟 度 均 高 1) 衛 生 署 2)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5.8.1.4 服 務 使 用 者 5.8.2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5.8.2.1 發 展 沿 革 民 眾 普 遍 都 能 接 受 電 話 語 音 掛 號 或 電 腦 網 路 掛 號 惟 高 齡 慢 性 病 患 使 用 電 腦 機 會 不 多 醫 事 人 員 對 於 工 作 使 用 的 資 訊 系 統 或 影 像 數 位 儀 器, 十 分 熟 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於 民 國 77 年 2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籌 辦 建 立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Health Information Network, HIN) 計 畫, 其 目 的 在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療 資 訊 環 境, 使 全 國 之 醫 事 機 構 健 保 機 關 及 衛 生 行 政 單 位, 均 可 利 用 此 項 資 訊 網, 從 事 相 關 資 訊 之 交 換 蒐 集 彙 整 查 詢 及 統 計 醫 療 資 訊 網 建 置 之 初, 首 先 在 新 竹 設 立 區 域 資 訊 中 心 (Regional Center, RC), 而 後 又 分 別 於 台 北 台 中 與 高 雄 等 地 設 立 RC, 完 成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的 佈 建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因 試 辦 計 畫 任 務 已 告 達 成, 乃 考 量 地 理 環 境 及 業 務 功 能 等 項 因 素, 將 新 竹 RC 予 以 裁 併 之 後 因 應 網 路 及 知 識 經 濟 之 發 展 趨 勢, 本 署 於 90 年 12 月 底, 將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RC, 全 部 都 整 併 於 台 北 RC, 而 為 強 化 整 併 後 RC 之 服 務 功 能, 並 配 合 本 署 網 路 健 康 服 務 推 動 計 畫, 將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區 域 資 訊 中 心 (RC) 更 名 為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服 務 中 心 (Service Center,SC), 目 前 SC 已 完 成 網 路 的 更 新 及 頻 寬 的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5
擴 充, 未 來 將 提 供 所 有 用 戶 一 個 更 有 效 率 的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5.8.2.2 硬 體 設 施 與 系 統 配 置 5.8.2.3 軟 體 架 構 各 地 衛 生 機 關 均 有 個 人 電 腦 區 域 網 路 與 主 機 印 表 機 等 標 準 設 備, 在 衛 生 署 的 部 份, 目 前 使 用 IBM 主 機, 透 過 路 由 器 連 結 各 衛 生 機 關, 衛 生 機 關 則 各 自 擁 有 區 域 網 路, 亦 透 過 路 由 器 或 數 據 機 與 衛 生 署 連 線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下 的 公 用 系 統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五 大 資 訊 體 系, 各 資 訊 體 系 的 系 統 架 構 如 下 : 5.8.2.3.1 行 政 管 理 資 訊 體 系 1)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系 統 2) 醫 事 機 構 管 理 系 統 3) 藥 物 資 訊 系 統 4) 食 品 添 加 物 資 訊 系 統 5) 公 務 統 計 系 統 5.8.2.3.2 醫 療 作 業 資 訊 體 系 1) 結 核 病 病 案 管 理 系 統 2) 傳 染 病 通 報 管 理 系 統 3) 轉 診 轉 檢 系 統 4)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5) 血 液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6) 醫 療 服 務 統 計 系 統 5.8.2.3.3 健 康 保 險 作 業 資 訊 體 系 1) 保 險 醫 療 申 報 系 統 5.8.2.3.4 衛 生 保 健 作 業 資 訊 體 系 1) 預 防 接 種 系 統 2)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管 理 系 統 3) 生 命 統 計 系 統 4)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5.8.2.3.5 醫 療 衛 生 檢 索 作 業 資 訊 體 系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6
1) 醫 事 法 規 檢 索 資 訊 系 統 2) 醫 事 法 規 解 釋 令 函 系 統 3) 佈 告 欄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5.8.2.4 資 料 庫 架 構 5.8.2.5 網 路 架 構 醫 療 資 訊 網 的 資 料 庫 除 了 各 衛 生 機 關 有 獨 立 的 衛 生 所 資 訊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地 區 性 門 診 保 健 防 疫 的 資 料 檔 外, 各 地 資 料 均 集 中 傳 送 至 醫 療 網 的 資 料 庫 中, 轉 提 供 各 衛 生 機 關 查 詢 使 用, 其 主 要 資 料 庫 包 括 醫 事 人 員 資 料 庫 藥 物 傳 染 病 病 案 資 料 庫 血 液 資 料 庫 等 項 目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網 路 架 構, 如 下 圖 : Async 撥 接 PPP 撥 接 Frame Relay 及 ADSL 等 HIN 網 路 架 構 圖 T3 衛 生 署 GSN DSLAN E1 專 線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T3 E1 專 線 sc STM1 ADSL T3 ADSL 全 國 衛 生 所 疾 病 管 制 局 及 藥 檢 局 各 分 局 萬 華 區 藥 局 全 國 衛 生 局 全 國 衛 生 局 署 立 醫 院 ( 建 構 中 ) 疾 病 管 制 局 疾 病 管 制 局 國 民 建 健 康 局 一 二 辦 捐 血 中 心 捐 血 中 心 衛 生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藥 檢 局 藥 檢 局 T1 T3 DSLAN ATM Frame Relay STM1 醫 療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CA) 健 保 局 及 健 保 IDC 中 心 話 價 區 PPP 機 房 地 區 衛 生 機 E1(ATM) 構 及 醫 療 院 所.... 等 5.8.2.6 中 文 碼 與 代 碼 圖 88 全 國 醫 療 資 訊 網 網 路 架 構 圖 醫 療 系 統 目 前 所 使 用 的 中 文 碼 有 IBM 主 機 所 用 的 新 主 機 碼 (NHC) EUC 及 BIG-5 碼, 自 造 字 約 有 800 個, 可 透 過 CNS11643 標 準 轉 換 醫 療 系 統 目 前 所 製 定 的 代 碼, 只 有 極 少 數 使 用 行 政 院 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7
5.8.3 業 務 電 腦 化 概 況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電 腦 作 業 統 一 代 碼 實 施 要 點 編 碼 國 家 標 準 碼 與 國 際 標 準 碼, 餘 多 半 使 用 自 編 的 代 碼 衛 生 署 是 業 務 電 腦 資 訊 化 十 分 完 善 的 單 位, 參 見 附 件 五 衛 生 署 開 發 之 公 用 性 系 統 5.9 問 題 與 需 求 分 析 5.9.1 業 務 面 需 求 分 析 5.9.1.1 衛 生 署 的 需 求 分 析 衛 生 署 已 有 專 職 的 業 務 範 疇 與 完 備 的 業 務 系 統, 唯 一 需 求 是 共 通 平 台 提 供 認 證 機 制 與 付 款 轉 帳 5.9.1.2 衛 生 局 所 的 需 求 分 析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初, 衛 生 署 已 委 外 建 制 衛 生 局 所 網 路 便 民 服 務 計 劃 衛 生 局 所 業 務 系 統 (PHIS) 將 與 平 台 一 起 共 同 整 合, 解 決 目 前 獨 立 (stand alone) 電 腦 系 統 窘 態 以 下 是 衛 生 所 希 望 衛 生 署 開 放 相 關 資 料 庫 供 其 業 務 使 用, 透 過 平 台 認 証 機 制, 將 會 使 資 料 保 密 性 更 高 1) 整 合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工 商 登 記 資 料, 共 享 食 品 類 商 店 與 工 廠 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內 容, 例 如 : 負 責 人 姓 名 營 利 地 址 登 記 電 話, 以 方 便 稽 查 員 查 緝 營 業 項 目 與 登 記 內 容 是 否 吻 合 2) 請 開 放 衛 生 署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給 衛 生 所 相 關 承 辦 稽 查 人 員 使 用 3) 請 開 放 衛 生 署 廚 師 證 照 登 錄 系 統 給 衛 生 所 相 關 承 辦 稽 查 人 員 使 用 4) 建 議 衛 生 署 公 開 行 政 解 釋 函 資 料 庫, 以 便 利 衛 生 所 承 辦 稽 查 人 員 使 用, 免 去 多 個 單 位 詢 問 同 一 問 題 的 不 便 5) 建 議 衛 生 署 公 開 進 口 食 品 藥 物 許 可 字 號 資 料 庫, 以 便 利 衛 生 所 承 辦 稽 查 人 員 使 用 6) 公 開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違 規 案 例 資 料 庫 7) 開 放 健 康 食 品 衛 生 署 許 可 文 號 與 證 明 書, 以 便 查 詢 8) 開 放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系 統 NIIS, 供 衛 生 所 業 務 人 員 查 詢 9) 中 英 文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等 安 全 重 要 等 級 不 這 麼 高 的 業 務, 建 議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8
是 否 也 能 評 估 將 其 列 入 線 上 申 辦 作 業 中 10) 請 戶 政 事 務 所 分 享 出 生 死 人 口 名 冊 電 子 檔, 可 以 免 去 人 工 影 印 5.9.1.3 國 民 健 康 局 需 求 分 析 1) 依 據 兒 童 福 利 法 規 定, 出 生 通 報 是 醫 療 院 所 的 責 任, 目 前 已 有 相 當 高 的 申 報 率, 此 系 統 資 料 庫 可 以 分 享 給 戶 政 機 關 健 保 局 等 2) 中 小 學 童 健 檢 數 據, 能 與 縣 市 教 育 局 共 享, 以 增 加 對 學 童 健 康 的 瞭 解 3) 勞 工 健 檢 包 含 基 礎 體 檢 與 特 殊 體 檢, 勞 工 健 檢 結 果 是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與 否 的 重 要 指 標 願 與 勞 委 會 共 享 資 料 4)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精 神 疾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通 報 網 路 化 5) 建 議 透 過 健 保 局 的 病 例 資 料, 找 到 慢 性 病 患 針 對 病 人 個 人, 作 小 眾 衛 教 宣 導 5.9.1.4 醫 療 院 所 需 求 分 析 1) 健 保 IC 卡 及 自 然 人 憑 證 可 以 有 聯 絡 電 話 居 住 地 址 與 戶 籍 地 址 資 訊, 以 方 便 醫 療 院 所 更 新 病 患 資 料 2) 出 生 通 報 要 能 自 動 顯 示 母 親 相 關 資 料 同 理, 由 政 府 機 構 擁 有 的 通 報 網 頁, 應 自 動 提 供 基 本 戶 籍 資 料 5.9.2 流 程 整 合 需 求 分 析 5.9.2.1 民 眾 居 住 戶 籍 資 料 分 享 民 眾 居 住 戶 籍 資 料 分 享, 使 當 事 人 醫 療 記 錄 基 本 資 料 正 確, 另 外 為 了 提 高 出 生 通 報 資 料 的 正 確 率 與 使 用 率, 建 議 能 使 用 產 婦 戶 籍 資 料, 自 動 顯 示 戶 籍 地 5.9.2.2 國 民 健 康 局 出 生 證 明 資 料 分 享 醫 院 的 出 生 通 報 就 含 母 親 戶 籍 資 料 與 嬰 兒 出 生 日 期 等 部 份 資 料, 醫 院 通 報 後, 由 戶 政 機 關 主 動 關 懷 嬰 兒 姓 名 與 戶 口 申 報 事 宜, 中 央 健 保 局 主 動 關 懷 嬰 兒 加 保 事 宜, 衛 生 所 則 主 動 關 懷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或 衛 教 宣 傳 事 宜 使 民 眾 享 受 機 關 資 訊 互 通 的 便 利 性 5.9.2.3 預 防 接 種 與 防 癌 篩 選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19
5.9.2.4 學 童 健 檢 5.9.2.5 勞 工 健 檢 透 過 戶 政 單 位 取 得 民 眾 年 齡 資 料, 結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預 防 接 種 基 本 資 料, 使 基 層 衛 生 所 確 實 掌 握 民 眾 預 防 接 種 與 防 癌 篩 檢, 落 實 追 蹤 等 相 關 業 務 執 行 中 小 學 童 健 檢 為 教 育 部 及 縣 市 教 育 局 管 轄 權, 國 民 健 康 局 若 能 取 得 該 份 資 料, 可 以 增 強 對 學 童 健 康 的 瞭 解 勞 委 會 擁 有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勞 工 健 檢 包 含 基 礎 體 檢 與 特 殊 體 檢, 勞 工 健 檢 結 果 是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與 否 的 重 要 指 標 國 民 健 康 局 若 能 取 得 該 份 資 料, 可 以 增 強 勞 工 健 康 的 瞭 解 5.9.2.6 整 合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及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5.9.3 表 單 需 求 分 析 當 醫 療 院 所 醫 生 發 現 ( 疑 似 )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罕 見 疾 病 精 神 病 病 患 時, 目 前 多 以 書 面 報 告 單 傳 真 方 式 通 報 一 處 或 多 處 主 管 相 關 機 關 建 議 提 供 整 合 通 報 網 頁, 使 醫 師 便 於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也 能 確 實 掌 握 通 報 案 例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是 國 民 健 康 局 社 區 衛 生 健 康 組 第 三 科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是 國 民 健 康 局 婦 幼 及 為 優 先 保 健 組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是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所 衛 生 所 便 民 業 務 相 關 表 單, 參 見 附 件 七, 文 件 使 用 者 與 跨 機 關 列 表 5.9.4 訊 息 交 換 需 求 分 析 5.9.4.1 交 換 訊 息 安 全 性 考 量 對 於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之 提 供 需 由 資 料 提 供 機 關 加 簽 憑 證, 以 確 保 資 料 之 可 靠 性, 加 簽 及 解 簽 服 務 為 必 須 之 功 能 5.9.4.2 線 上 查 驗 電 子 憑 證 之 需 求 醫 療 院 所 或 鄉 鎮 衛 生 所 填 寫 傳 輸 或 查 詢 書 表 及 檢 附 之 紙 本 文 件 數 目 繁 多, 需 要 憑 證 以 示 身 份 5.9.4.3 電 子 支 付 之 需 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0
5.9.4.4 資 料 格 式 一 致 性 5.9.4.5 中 文 碼 轉 碼 5.9.5 法 規 需 求 分 析 跨 機 關 資 料 交 換 時, 應 統 一 XML 格 式 進 行, 且 需 對 交 換 資 料 訂 定 統 一 格 式 標 準, 例 如 : 日 期 格 式 目 前 中 文 字 集 為 中 央 標 準 局 CNS11643 擴 編 修 訂 之 中 文 標 準 交 換 碼 請 中 央 標 準 局 快 速 新 增 各 單 位 需 要 新 字 1) 醫 療 法 修 訂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2) 制 定 電 子 病 歷 管 理 機 制, 如 借 調 準 則 及 教 學 研 究 電 子 病 歷 申 請 辦 法, 擬 定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下 執 行 病 歷 複 製 辦 法 3) 訂 定 轉 診 業 務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作 業 相 關 辦 法 5.9.6 資 訊 環 境 需 求 分 析 1) 網 路 頻 寬 要 足 以 負 擔 資 料 量 傳 輸 2) 自 然 人 憑 證 醫 事 人 員 憑 證 機 關 企 業 憑 證 推 廣 與 認 證 終 端 讀 寫 機 設 籌 備 5.9.7 平 台 機 制 需 求 分 析 1) 提 供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作 身 分 確 認 2) 病 歷 資 料 使 用 權 限 控 管 3) 訊 息 交 換 之 安 全 性 4) 提 供 多 元 化 之 線 上 支 付 5) 大 量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交 換 之 需 求 5.9.8 推 廣 工 作 需 求 分 析 1) 促 進 衛 生 署 與 戶 政 司 溝 通 國 民 戶 籍 資 料 的 共 享 2) 協 商 衛 生 署 開 放 進 口 食 品 藥 物 許 可 字 號, 健 康 食 品 許 可 證 號,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違 規 案 例 資 料 庫, 行 政 解 釋 函 資 料 庫, 全 國 食 品 衛 生 違 規 案 例 資 料 庫 供 衛 生 所 稽 查 員 使 用 3) 協 商 衛 生 署 開 放 醫 院 診 所 地 址, 醫 院 診 所 的 門 診 科 別 執 業 醫 師 及 醫 師 基 本 資 料, 如 : 學 歷 性 別 證 照 專 科 項 目 與 次 專 科 項 目 4) 協 商 疾 病 管 制 局 分 享 預 防 接 種 防 癌 篩 檢 資 料, 供 基 層 衛 生 所 業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1
務 使 用 5) 協 商 教 育 部 ( 局 ) 分 享 中 小 學 童 健 檢 資 料, 供 國 民 健 康 局 使 用 6) 協 商 勞 委 會 分 享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供 國 民 健 康 局 使 用 7) 建 置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通 報 系 統 8) 協 商 國 民 健 康 局 蒐 集 各 教 學 醫 院 衛 教 資 料, 彙 編 慢 性 病 衛 教 教 材, 公 佈 於 網 頁 給 民 眾 索 取 使 用 5.9.9 環 境 面 需 求 分 析 1) 宣 導 轉 診 制 度 優 點 與 具 體 作 法 2) 宣 導 隱 私 權 與 病 歷 電 子 化 的 保 護 作 法 3) 修 法 配 合 病 歷 電 子 化 的 安 全 保 護 傳 輸 認 證 與 使 用 管 理 5.10 服 務 可 行 性 分 析 5.10.1 單 一 網 路 掛 號 中 心 目 前 地 區 醫 院 及 知 名 醫 療 院 所 都 已 有 網 路 掛 號 服 務, 診 所 與 小 型 地 區 醫 院 則 有 語 音 掛 號 系 統 創 新 e 化 可 以 做 的 是 : 1) 公 開 醫 院 診 所 的 地 理 位 置, 診 治 科 別 與 醫 師 學 歷 專 長 民 眾 可 以 依 照 醫 師 學 歷 專 長 選 擇 診 所 或 醫 院 使 密 醫 無 所 遁 形, 或 作 誇 大 不 實 廣 告 2) 富 彈 性 多 樣 的 搜 尋 機 制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當 民 眾 要 就 醫 時, 可 以 居 住 地 點 居 住 地 點 + 門 診 時 間 或 醫 師 姓 名 為 條 件, 找 出 最 佳 醫 療 院 所 的 科 別 與 門 診 時 間 ; 諸 如 此 類 多 樣 組 合 的 搜 尋 介 面 機 制, 將 更 便 利 民 眾 取 得 醫 療 院 所 資 訊, 找 到 適 當 門 診 科 別 時 段 與 自 己 喜 歡 的 醫 療 院 所 達 到 單 一 窗 口 並 完 成 預 約 掛 號 動 作 當 病 患 掛 號 額 滿 時, 可 以 建 議 採 用 語 音 掛 號 或 現 場 門 診 掛 號, 搜 尋 機 制 可 以 找 到 第 二 順 位 或 第 三 順 位 的 就 醫 地 點 與 醫 師 惟 醫 師 門 診 時 間 或 醫 院 門 診 班 表 多 變, 若 要 維 護 最 新 或 最 正 確 的 醫 師 門 診 班 表, 需 要 花 費 的 資 源 頗 多 建 議 聯 結 各 醫 院 的 網 頁 較 務 實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2
5.10.2 台 灣 e 醫 院 的 衛 生 保 健 資 訊, 醫 療 諮 詢 目 前 提 供 衛 生 保 健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的 網 站 有 1) 台 灣 e 醫 院 網 站 2) 知 名 醫 學 中 心 e-hospital, 或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網 站 3) 民 間 相 關 網 站 如 :KingNet 國 家 網 路 醫 院 將 來 要 加 強 的 是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提 出 多 元 搜 尋 管 道, 使 民 眾 有 多 元 化 選 擇, 找 到 上 述 網 站 的 問 答 集 (Q&A) 民 眾 可 於 不 同 醫 療 網 頁 輸 入 問 題, 醫 師 對 疑 問 或 症 狀 作 初 步 判 斷, 建 議 所 需 要 看 診 的 科 別 或 忠 告 問 題 輕 重 緩 急 研 考 會 原 先 規 劃 病 症 診 斷 專 家 系 統, 此 為 醫 學 院 的 本 業 範 疇,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沒 有 需 求 完 成 此 一 工 作 5.10.3 慢 性 病 服 藥 領 藥 回 診 通 知 : 目 前 醫 院 競 相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針 對 慢 性 病 人 回 診, 院 所 都 會 由 醫 護 人 員 預 先 掛 號, 減 少 病 患 遺 忘 或 延 宕 慢 性 病 人 需 要 的 是 人 性 的 問 候 提 醒 服 藥 或 回 診 領 藥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比 不 上 電 話 訪 談 或 親 臨 訪 視 這 項 工 作 建 議 交 由 每 個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人 員 執 行 較 適 當,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沒 有 需 求 完 成 此 一 工 作 5.10.4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受 限 於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機 制 尚 在 測 試 之 中, 電 子 病 歷 實 行 細 則 在 立 法 階 段 醫 療 法 修 正 草 案 亦 在 立 法 程 序, 電 子 簽 章 法 對 病 歷 傳 輸 仍 有 保 留 意 見 社 會 大 眾 對 電 子 病 歷 的 安 全 機 制 尚 未 有 信 心 醫 院 方 面 認 為 電 傳 就 醫 診 斷 證 明 書 的 效 益 不 大, 投 資 費 用 可 能 增 加 目 前 就 醫 診 斷 證 明 書 是 由 保 險 公 司 業 務 員 代 勞, 如 果 單 就 此 表 單 電 子 化, 保 險 公 司 也 表 示 效 益 待 商 確 對 此 向 服 務 的 建 議 是 先 普 查 保 險 公 司 的 需 求 後, 再 研 議 是 否 提 供 5.10.5 運 用 共 通 平 台 整 合 通 報 系 統 目 前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案 通 報 與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系 統 都 是 半 自 動 作 業 或 使 用 書 面 傳 真 方 式 申 報 通 知 多 個 機 關 建 議 衛 生 署 出 面 整 合 現 有 系 統, 由 衛 生 署 規 劃 是 否 使 用 共 通 平 台 認 證 機 制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3
5.10.6 運 用 共 通 平 台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鍵 定 作 業 流 程 衛 生 署 已 將 身 心 障 礙 鍵 定 作 業 流 程 電 腦 化 一 案, 於 衛 生 局 所 網 路 便 民 服 務 計 劃 案 發 包 動 工 本 規 劃 亦 將 與 該 系 統 整 合, 充 分 使 用 共 通 平 台 提 供 機 制 5.10.7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傳 給 當 事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單 位 5.11 建 議 民 眾 為 服 兵 役 就 學 就 業 購 買 商 業 醫 療 保 險 或 外 勞 入 境 服 務, 都 需 要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醫 療 院 所 或 健 檢 中 心 可 以 透 過 共 通 平 台 機 制, 認 證 傳 遞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給 當 事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單 位 建 議 階 段 性 發 展, 由 成 效 大 成 本 小 的 地 方 著 手 5.11.1 優 先 建 置 項 目 1) 單 一 線 上 掛 號 窗 口 : 使 用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民 眾 可 以 按 照 不 同 條 件 搜 尋 理 想 的 醫 療 院 所 與 醫 師 2) 病 症 諮 詢 系 統 : 使 用 一 個 好 的 搜 尋 機 制, 民 眾 可 以 跨 多 個 網 站, 找 到 多 個 線 上 問 診 (Q&A) 服 務, 由 民 眾 透 過 全 文 檢 索 問 答 資 料 庫, 找 尋 答 案, 或 將 自 己 的 問 題 登 錄, 由 醫 師 回 答 3) 出 生 資 料 通 報 與 傳 遞 : 國 民 健 康 局 的 出 生 資 料, 傳 送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民 政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健 保 局, 簡 化 傳 遞 流 程, 縮 短 人 工 介 入 機 會 4) 建 制 整 合 職 業 相 關 傷 病 通 報 罕 見 疾 病 個 案 通 報 精 神 病 個 通 報 系 統, 供 醫 師 通 報 使 用 5)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作 業 系 統 : 與 共 通 平 台 整 體 規 劃 結 合 該 作 業 系 統, 通 報 相 關 機 關 5.11.2 第 二 階 段 1) 檢 驗 檢 查 與 醫 療 影 像 資 料 分 享 2) 轉 診 電 子 病 歷 資 料 分 享 中 程 階 段 為 配 合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健 保 IC 卡 的 推 動, 未 來 將 整 合 全 國 醫 療 院 所 資 訊 系 統 與 電 子 病 歷 充 分 的 運 用 廣 大 的 病 歷 資 源, 能 夠 在 安 全 且 保 密 的 機 制 之 下, 提 供 醫 療 臨 床 實 驗 進 行 研 究 參 考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4
(1) 自 然 人 憑 證 與 健 保 IC 卡 勾 稽, 結 合 電 子 病 歷 之 申 請 辨 識 機 制 : 電 子 病 歷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電 子 病 歷 之 執 行 必 須 確 認 為 在 當 事 人 之 授 權 下 方 可 進 行, 因 此 藉 由 當 事 人 之 健 保 IC 卡 與 自 然 人 憑 證 勾 稽, 經 由 醫 療 機 構 之 讀 卡 設 備, 則 可 直 接 透 過 健 保 IC 卡 辨 識 持 卡 人 之 真 偽, 如 此 對 於 申 請 電 子 病 歷 之 審 核, 則 具 備 完 整 與 可 信 賴 之 認 證 機 制 (2) 增 加 醫 療 資 源 之 妥 善 運 用 : 持 卡 人 在 醫 院 就 診 過 程 中, 醫 師 除 可 透 過 健 保 IC 卡 之 讀 卡 設 備, 瞭 解 病 患 部 份 前 次 就 醫 資 料 外 ( 如 : 醫 療 院 局 代 碼 重 大 傷 病 主 診 斷 碼 次 診 斷 碼. 等 資 料 ), 此 時 如 發 現 必 須 取 得 病 患 前 次 醫 療 資 料 檢 驗 數 據 放 射 線 圖 片 以 協 助 診 斷 時, 則 可 透 過 病 患 健 保 IC 卡 讀 卡 機 制, 經 病 患 同 意 確 認 後, 透 過 醫 院 HIS 系 統 HL7 之 界 面 網 際 網 路 並 通 過 共 通 平 台 的 法 定 安 全 認 証 機 制 後, 向 健 保 IC 卡 中 所 記 載 之 醫 療 院 局 申 請 持 卡 人 之 歷 史 病 歷 資 料, 此 時 儲 存 於 它 院 之 持 卡 人 病 歷 資 料, 即 可 透 過 先 前 之 機 制, 迅 速 傳 送 回 持 卡 人 目 前 所 在 之 醫 院 HIS 資 料 庫 中, 並 將 病 歷 資 訊 結 果 顯 示 予 該 醫 師, 以 利 醫 師 對 持 卡 人 曾 進 行 檢 驗 檢 查 之 判 讀 而 雙 方 醫 院 也 可 經 由 此 項 措 施 向 病 患 進 行 雙 向 收 費 或 單 向 收 費 ( 提 供 病 歷 資 料 端 醫 院 收 取 手 續 費 或 資 訊 作 業 費 等 科 目 ), 直 接 而 言 將 對 醫 院 產 生 一 筆 收 入, 並 且 也 能 間 接 導 致 醫 院 願 意 配 合 此 項 措 施 (3) 健 保 局 可 稽 核 醫 療 資 源 運 用 : 當 持 卡 人 分 別 於 不 同 醫 院 就 診 相 同 病 症 時, 健 保 局 可 進 行 病 歷 中 重 覆 檢 查 檢 驗 資 料 之 稽 核, 以 判 定 醫 院 是 否 有 浮 報 費 用, 或 浪 費 醫 療 成 本 之 情 形 發 生 ; 再 者, 也 可 降 低 病 患 接 受 不 當 治 療 之 痛 苦 與 精 神 壓 力 因 此, 在 健 保 IC 卡 與 電 子 病 歷 結 合 後, 除 了 有 助 於 醫 療 資 源 運 用 之 管 控,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進 一 步 將 原 本 僅 侷 限 於 健 保 IC 卡 儲 存 有 限 資 料 之 效 能 或 電 子 病 歷 之 單 純 之 運 用, 更 加 延 展 其 加 成 功 效 與 整 體 降 低 成 本 並 提 高 品 質 之 醫 療 管 理 架 構 3)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傳 給 當 事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單 位 : 依 據 當 事 人 需 要, 醫 療 院 所 或 健 檢 中 心 可 以 代 傳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給 本 人 與 其 指 定 機 關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5
5.11.3 第 三 階 段 1) 病 患 醫 療 險 醫 生 証 明 自 動 投 送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5.12 參 考 之 重 要 文 件 當 第 二 階 段 電 子 病 歷 交 換 機 制 已 成 熟, 病 患 對 就 醫 診 斷 書 電 子 化 的 顧 慮 消 除 後, 挑 選 醫 療 院 所 與 商 業 保 險 公 司 意 願 強 烈 者, 進 行 建 置 測 試 計 劃 1) 醫 療 法 2) 醫 師 法 3) 醫 療 法 施 行 細 則 4) 醫 療 法 修 正 草 案 5)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7) 食 品 衛 生 法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9) 罕 見 疾 病 防 治 及 藥 物 法 10) 衛 生 署 訪 談 記 錄 11) 國 民 健 康 局 訪 談 記 錄 12) 衛 生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訪 談 記 錄 13)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訪 談 記 錄 14) 台 北 市 大 安 衛 生 所 訪 談 記 錄 15) 台 北 市 仁 愛 醫 院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6
附 件 一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才 求 職 比 較 資 料 表 40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91 與 92 年 求 職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3,500 3,000 91 年 92 年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91 年 1,165 1,128 1,882 1,889 2,936 2,932 2,893 2,684 1,953 1,536 1,007 967 七 月 92 年 1,062 1,362 1,967 2,038 2,701 3,310 3,013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表 41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求 才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表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7
91 與 92 年 求 才 登 記 人 數 比 較 91 年 10,000 92 年 增 ( 減 ) 5,000 0-5,000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91 年 1,165 1,128 1,882 1,889 2,936 2,932 2,893 2,684 1,953 1,536 1,007 967 92 年 1,062 1,362 1,967 2,038 2,701 3,310 3,013 增 ( 減 ) 數 -103 234 85 149-235 378 120 增 ( 減 )% -8.84 20.74 4.52 7.89-8.00 12.89 4.15 0.00 0.00 0.00 0.00 0.00 91 年 5,986 4,835 7,641 6,788 7,526 6,883 7,062 6,396 5,508 6,897 6,353 6,758 92 年 5,595 5,915 8,344 8,471 6,068 5,857 5,633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8
表 42 青 輔 會 九 十 一 年 與 九 十 二 年 輔 導 就 業 人 數 比 較 表 2,500 2,000 1,500 91 與 92 年 輔 導 就 業 人 數 比 較 91 年 92 年 增 ( 減 ) 1,000 500 0-500 -1,000-1,500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91 年 1,165 1,128 1,882 1,889 2,936 2,932 2,893 2,684 1,953 1,536 1,007 967 92 年 1,062 1,362 1,967 2,038 2,701 3,310 3,013 增 ( 減 ) 數 -103 234 85 149-235 378 120 增 ( 減 )% -8.84 20.74 4.52 7.89-8.00 12.89 4.15 0.00 0.00 0.00 0.00 0.00 91 年 5,986 4,835 7,641 6,788 7,526 6,883 7,062 6,396 5,508 6,897 6,353 6,758 92 年 5,595 5,915 8,344 8,471 6,068 5,857 5,633 增 ( 減 ) 數 -391 1,080 703 1,683-1,458-1,026-1,429 增 ( 減 )% -6.53 22.34 9.20 24.79-19.37-14.91-20.24 0.00 0.00 0.00 0.00 0.00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29
附 件 二 青 輔 會 登 記 表 表 43 求 才 登 記 表 填 表 說 明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求 才 登 記 表 (2003/7) 1. 學 歷 科 系 二 欄 位 為 本 會 提 供 資 料 之 主 要 依 據, 請 勿 空 白, 以 利 作 業 2. 每 張 表 格 可 供 填 寫 二 種 職 位,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3. 求 才 專 線 : 電 話 02-23910700 轉 117 或 121 傳 真 號 碼 :02-23215884 4. 網 址 :http://www.nyc.gov.tw/html/no2/body.htm E-mail:job@nyc.gov.tw 單 位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證 照 登 記 地 址 求 才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人 姓 名 先 生 職 小 姐 稱 電 子 信 箱 網 址 電 話 ( ) 轉 郵 遞 區 號 郵 遞 區 號 傳 真 ( ) 職 位 名 稱 1 2 進 用 人 數 人 人 學 歷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科 系 工 作 地 點 工 作 經 驗 專 長 聘 雇 種 類 全 職 兼 職 工 讀 全 職 兼 職 工 讀 要 求 身 份 一 般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核 薪 方 式 面 洽 月 薪 年 薪 元 至 元 一 般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面 洽 月 薪 年 薪 元 至 接 洽 方 式 函 寄 電 洽 親 洽 函 寄 電 洽 親 洽 所 需 文 件 歷 照 自 傳 成 績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照 自 傳 成 績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截 止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yy 因 求 才 廠 商 甚 多, 如 遇 忙 線, 煩 請 稍 候 再 撥 pp 元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0
求 才 登 記 說 明 一 首 次 徵 才 者, 請 準 備 下 列 文 件 傳 真 本 會 : 1) 求 才 登 記 表 ( 目 的 : 說 明 本 次 求 才 內 容 ) 2.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目 的 : 建 立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 3. 密 碼 設 定 人 之 個 人 勞 工 保 險 卡 ( 目 的 : 避 免 求 才 單 位 資 料 遭 冒 用 而 影 響 權 益 ) 4. 立 案 或 設 立 證 明 影 本 ( 目 的 : 確 認 求 才 單 位 合 法 成 立 ) 一 般 公 司 行 號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專 門 職 業 事 務 所 一 般 診 所 : 開 業 證 照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 法 人 登 記 證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補 習 班 幼 稚 園 托 兒 中 心 : 立 案 證 書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二 曾 於 本 會 登 錄 求 才 者 : 1. 可 以 再 次 傳 真 求 才 登 記 表, 由 我 們 代 為 登 錄 2. 請 多 加 利 用 線 上 登 錄 與 查 詢 待 聘 人 才 的 功 能 請 以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上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與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會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就 業 機 會 線 上 登 錄 ] 登 入, 選 擇 [ 登 錄 新 的 求 才 訊 息 ] 選 項, 即 可 自 行 登 錄 求 才 訊 息 3. 歡 迎 至 本 會 網 站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待 聘 人 才 資 料 庫 ], 憑 密 碼 與 統 一 編 號 登 入, 設 定 條 件 檢 索 適 合 的 求 職 者 名 單 注 意 事 項 1. 密 碼 不 可 與 統 一 編 號 相 同, 以 免 被 冒 用 而 損 及 貴 單 位 權 益 2. 聯 絡 電 話 請 勿 填 寫 手 機 號 碼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請 主 動 檢 附 證 明 傳 真 給 我 們 3.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後 來 電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4. 本 會 審 核 作 業 時 間 為 ㄧ 個 工 作 天,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代 為 登 記 求 才 並 在 網 站 公 佈 訊 息, 也 會 提 供 待 聘 人 才 名 單 供 您 參 考 延 攬 5. 本 會 服 務 不 收 費, 但 嚴 禁 對 求 職 者 資 料 作 不 當 運 用 任 何 建 議, 請 與 我 們 聯 繫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 登 錄 與 查 詢 網 址 http://www.nyc.gov.tw/html/no2/body.htm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1
表 44 求 職 登 記 表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求 職 登 記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級 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身 份 一 般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其 他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電 話 傳 真 行 動 電 話 e-mail 學 校 名 稱 學 歷 科 系 求 學 國 家 入 學 日 ( 西 元 ) 畢 業 日 ( 西 元 ) 學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 / / /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 / / / 歷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 / / /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 / / / 工 公 司 名 稱 職 位 名 稱 到 職 日 期 任 職 時 間 公 司 名 稱 職 位 名 稱 到 職 日 期 任 職 時 間 作 共 年 個 月 共 年 個 月 經 驗 共 年 個 月 共 年 個 月 種 類 聽 說 讀 寫 種 類 聽 說 讀 寫 語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精 通 良 好 言 能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普 通 略 懂 力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才 能 專 長 聘 雇 種 類 全 職 兼 職 工 讀 核 薪 方 式 年 薪 月 薪 日 薪 希 望 待 遇 新 台 幣 元 可 上 班 日 期 希 望 職 業 1. 2. 3. 希 望 工 作 地 區 1. 2. 3.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精 通 良 好 普 通 略 懂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2
1. 有 的 部 份 請 選 加 底 色 的 項 目 請 務 必 填 寫 2. 才 能 專 長 請 以 文 字 敍 述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或 各 類 型 考 試 測 驗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之 資 歷 3. 請 附 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俾 便 審 查 無 論 經 由 任 何 管 道 就 業, 請 即 以 電 話 通 知 本 會, 以 便 銷 檔 4. 本 人 聲 明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均 為 屬 實 且 同 意 青 輔 會 將 個 人 求 職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並 透 過 網 路 發 佈, 供 求 才 單 位 遴 用 簽 名 同 意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3
登 記 說 明 1. 本 會 在 您 登 記 後, 即 鍵 入 人 才 資 料 庫, 每 日 均 以 傳 真 或 電 腦 網 路 發 佈 方 式 提 供 求 才 單 位 參 考 遴 選, 求 才 單 位 會 視 需 要 聯 繫 您 面 談 或 甄 試 2. 登 記 求 職 時 對 外 公 佈 的 個 人 資 料 是 :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 以 生 日 轉 換 )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電 話 地 址 ( 只 顯 示 到 鄉 鎮 市 區 ) e-mail 等 與 求 職 有 關 者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是 隱 藏 項 目, 且 本 會 資 料 庫 均 經 嚴 密 防 火 牆 保 護, 無 外 洩 之 虞 3. 為 了 增 進 媒 合 機 會, 您 的 求 職 資 料 將 被 經 本 會 驗 證 的 不 特 定 求 才 單 位 查 閱 請 自 行 過 濾 篩 選 與 您 連 絡 的 就 業 機 會, 並 小 心 就 業 陷 阱 如 發 現 任 何 人 不 當 運 用 求 職 資 料, 請 向 我 們 舉 報 4. 請 利 用 本 會 網 站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就 業 機 會 資 料 庫 ] 查 詢 就 業 機 會, 並 請 主 動 聯 繫 應 徵 5. 不 論 是 否 就 業, 在 登 記 一 個 月 後 請 以 電 話 通 知 本 會, 以 便 銷 檔 或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6. 歡 迎 利 用 線 上 登 記 功 能 請 至 本 會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待 聘 人 才 線 上 登 錄 ] 網 站 輸 入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後, 即 可 修 改 關 閉 或 重 新 開 啟 資 料 7. 如 有 任 何 需 要 本 會 協 助 之 處, 歡 迎 您 和 我 們 聯 絡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4
表 45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登 記 表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2003/7)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公 司 ( 機 關 )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行 業 類 別 資 本 額 負 責 人 密 碼 員 工 人 數 成 立 日 期 (4-10 碼, 請 勿 與 統 一 編 號 相 同 以 免 被 冒 用 ) 地 址 首 頁 網 址 營 業 項 目 密 碼 管 理 人 ( 請 寫 中 文 全 名 ) 電 話 任 職 部 門 傳 真 職 稱 e-mail 備 註 :1. 請 隨 本 表 附 上 貴 單 位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或 開 業 證 照 法 人 登 記 證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以 及 密 碼 設 定 人 個 人 之 勞 工 保 險 卡 以 供 本 會 核 對 謝 謝! 2. 線 上 使 用 本 會 網 路 求 才 服 務 時, 需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及 密 碼 設 定 密 碼 可 使 用 數 字 或 英 文 字 母 ( 大 小 寫 不 相 同 ), 至 少 四 碼 但 不 超 過 十 碼 密 碼 請 由 專 人 妥 善 管 理, 且 不 可 與 統 一 編 號 相 同, 以 免 遭 到 冒 用 而 損 及 公 司 權 益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5
求 才 登 記 說 明 一 首 次 徵 才 者, 請 準 備 下 列 文 件 傳 真 本 會 : 1. 求 才 登 記 表 ( 目 的 : 說 明 本 次 求 才 內 容 ) 2.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 目 的 : 建 立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 3. 密 碼 設 定 人 之 個 人 勞 工 保 險 卡 ( 目 的 : 避 免 求 才 單 位 資 料 遭 冒 用 而 影 響 權 益 ) 4. 立 案 或 設 立 證 明 影 本 ( 目 的 : 確 認 求 才 單 位 合 法 成 立 ) 一 般 公 司 行 號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專 門 職 業 事 務 所 一 般 診 所 : 開 業 證 照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財 團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 法 人 登 記 證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補 習 班 幼 稚 園 托 兒 中 心 : 立 案 證 書 稅 籍 資 料 ( 驗 證 統 一 編 號 用 ) 二 曾 於 本 會 登 錄 求 才 者 : 4. 可 以 再 次 傳 真 求 才 登 記 表, 由 我 們 代 為 登 錄 5. 請 多 加 利 用 線 上 登 錄 與 查 詢 待 聘 人 才 的 功 能 請 以 求 才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表 上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與 統 一 編 號, 至 本 會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就 業 機 會 線 上 登 錄 ] 登 入, 選 擇 [ 登 錄 新 的 求 才 訊 息 ] 選 項, 即 可 自 行 登 錄 求 才 訊 息 6. 歡 迎 至 本 會 網 站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網 / 待 聘 人 才 資 料 庫 ], 憑 密 碼 與 統 一 編 號 登 入, 設 定 條 件 檢 索 適 合 的 求 職 者 名 單 注 意 事 項 6. 密 碼 不 可 與 統 一 編 號 相 同, 以 免 被 冒 用 而 損 及 貴 單 位 權 益 7. 聯 絡 電 話 請 勿 填 寫 手 機 號 碼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請 主 動 檢 附 證 明 傳 真 給 我 們 8.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後 來 電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9. 本 會 審 核 作 業 時 間 為 一 個 工 作 天,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代 為 登 記 求 才 並 在 網 站 公 佈 訊 息, 也 會 提 供 待 聘 人 才 名 單 供 您 參 考 延 攬 10. 本 會 服 務 不 收 費, 但 嚴 禁 對 求 職 者 資 料 作 不 當 運 用 任 何 建 議, 請 與 我 們 聯 繫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中 心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6
附 件 三 勞 委 會 登 記 表 表 46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職 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求 職 登 記 表 * 資 料 上 網 : 同 意 上 網 公 開 不 同 意 上 網 公 開 登 記 編 號 ( 本 欄 由 就 業 ( 親 愛 的 朋 友 您 好 : 若 您 同 意 上 網 登 錄 求 職 登 記 表, 將 可 提 供 求 才 廠 商 直 接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填 寫 ) 上 網 查 詢, 我 們 會 審 慎 的 保 護 及 尊 重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以 提 供 求 職 用 途 為 限, 年 確 保 您 個 人 隱 私 的 安 全 請 選 填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廠 商 與 * 您 聯 絡 E-mail 求 職 登 記 日 期 日 電 話 傳 真 行 動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基 本 資 料 工 作 志 願 訓 練 志 願 * 身 分 證 號 碼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 姓 名 * 性 別 男 女 * 聯 絡 地 址 E-Mail * 學 歷 郵 遞 區 號 市 縣 婚 姻 狀 況 日 月 已 婚 未 婚 鄉 鎮 市 路 ( 街 )* 聯 絡 電 話 1. 2. 段 巷 弄 號 樓 傳 真 電 話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職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其 他 行 動 電 話 兵 役 狀 況 畢 ( 肄 ) 業 學 校 役 畢 未 役 免 役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畢 ( 肄 ) 業 科 系 * 希 望 工 作 職 類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 可 複 選 )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事 務 工 作 人 員 體 力 工 其 他 * 希 望 工 作 地 點 1. 2. 3. 希 望 待 遇 月 薪 日 薪 時 薪, 新 台 幣 元 日 班 夜 班 不 拘 * 希 望 工 作 時 間 輪 班 二 班 制 三 班 制 ( 可 複 選 ) 部 分 工 時,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能 否 接 受 跨 區 可 接 受 通 勤 時 間? 15 分 鐘 以 內 15 至 30 分 鐘 30 至 45 分 鐘 就 業 45 至 60 分 鐘 都 可 以 參 加 :1. 職 類 : 班 別 : 職 訓 種 類 ( 欲 參 加 2. 職 類 : 班 別 : 職 類 依 志 願 順 序 3. 職 類 : 班 別 : 填 寫 ) 不 參 加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7
工 作 專 長 1. 2. 3. 駕 照 種 類 ( 可 複 選 ) 證 照 職 類 及 級 別 自 用 小 大 ; 職 業 小 大 客 ; 機 車 輕 型 重 型 ; 自 備 汽 ( 機 ) 車 是 否 1. 職 類, 甲 乙 丙 單 一 級 2. 職 類, 甲 乙 丙 單 一 級 3. 其 他 : 請 說 明 背 景 聽 說 寫 及 具 外 文 能 力 : 英 語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專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長 日 語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 可 複 選 ) 其 他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不 具 外 文 能 力 使 用 電 腦 能 力 ( 可 複 選 ) 會 : 文 書 處 理 上 網 網 頁 編 輯 商 業 軟 體 程 式 設 計 其 他 : 不 會 使 用 經 濟 壓 力 ( 可 複 選 ) 有 : 房 貸 養 育 子 女 其 他 債 務 其 他 無 原 工 作 地 點 縣 ( 市 ) 市 ( 鄉 鎮 ) ( 初 原 工 作 離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次 工 作 職 類 : 職 稱 : 年 資 年 求 職 月 工 作 經 歷 免 工 作 職 類 : 職 稱 : 年 資 年 填 ) 月 失 業 週 期 沒 有 工 作 多 久 了? 週 失 業 前 薪 資 最 近 一 個 工 作 待 遇 如 何? 元 / 月 一 般 身 分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失 業 勞 工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 障 別 :, 等 級 :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 其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受 暴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更 生 保 護 人 * 個 案 區 分 農 民 漁 民 一 般 資 遣 員 工 關 廠 歇 業 資 遣 員 工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資 他 ( 可 複 選 ) 遣 員 工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大 專 應 屆 畢 業 生 職 訓 結 訓 學 員 大 陸 來 台 人 士 公 共 服 務 已 領 取 退 休 金 者 已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失 業 給 付 者 參 加 過 永 續 多 元 及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者 九 二 一 地 震 受 災 失 業 者 請 詳 細 填 寫 以 上 表 格,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如 虛 報 不 實, 請 自 行 負 責, 簽 名 : 前 次 工 作 狀 況 1. 有 * 的 項 目 請 務 必 填 寫 2. 聯 絡 電 話 與 行 動 電 話 請 務 必 擇 一 填 寫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8
表 47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求 才 登 記 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求 才 登 記 表 登 記 編 號 雇 主 基 本 資 料 * 未 具 法 人 資 格 者, 同 意 刊 登 網 路 公 布 求 才 訊 息 ( 請 選 填 聯 絡 方 式 以 方 便 登 記 日 期 求 職 者 與 您 聯 絡 E-mail 電 話 傳 真 行 動 電 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扣 繳 編 號 ) * 負 責 人 姓 名 * 公 司 名 稱 *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公 司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市 縣 ) ( 鄉 鎮 區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公 司 網 址 E-Mail * 行 業 別 * 勞 保 有, 無 * 主 要 產 品 名 稱 或 營 業 項 目 * 專 案 類 別 一 般 其 他 : 請 說 明 僱 用 資 料 僱 用 條 件 * 職 類 名 稱 * 工 作 內 容 * 工 作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 市 縣 ) ( 鄉 鎮 區 ) * 僱 用 人 數 僱 用 人 ( 不 拘 人, 男 人, 女 人 ) * 有 效 期 限 額 滿 為 止, 截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 年 齡 限 制 最 低 歲, 最 高 歲 不 拘 * 學 歷 要 求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職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不 限 * 科 系 所 要 求 科 系 所 不 拘 *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英 語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日 語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其 他 : : 熟 練 普 通 稍 懂 駕 照 要 求 需 具 備 駕 照, 種 類 : * 計 薪 方 式 月 薪 日 薪 時 薪 新 台 幣 元 至 元 面 議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39
* 工 時 形 態 全 時 工 作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日 班 自 時 至 時 * 工 作 時 間 夜 班 自 時 至 時 輪 班 二 班 制 三 班 制 四 班 二 輪 部 分 工 時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 僱 用 期 限 不 定 期 契 約 定 期 契 約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住 宿 提 供 住 宿 不 提 供 住 宿 * 兵 役 狀 況 役 畢 未 役 免 役 * 應 徵 方 式 ( 可 複 選 ) 筆 試 面 試 技 能 實 測 其 他 : 應 * 應 徵 攜 帶 文 件 徵 郵 遞 區 號 ( 市 縣 ) 資 * 應 徵 地 址 料 * 接 洽 人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 鄉 鎮 區 ) 其 他 特 殊 求 才 對 象 身 心 障 礙 者 ( 障 別 :, 等 級 :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 原 住 民 中 高 齡 者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生 活 扶 助 戶 工 讀 生 其 他 以 上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如 虛 報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簽 名 : 更 新 日 期 :92.05.12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0
附 件 四 衛 生 署 統 計 資 料 表 48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表 三 十 四 臺 灣 地 區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按 權 屬 別 分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醫 療 服 務 量 醫 平 均 每 日 人 次 平 均 每 日 手 術 人 次 平 均 每 日 人 次 剖 院 門 急 門 住 洗 合 門 住 接 剖 率 腹 權 屬 別 家 數 診 診 檢 診 體 檢 院 健 腎 計 診 院 生 腹 產 產 (%) 總 計 669 355,831 16,943 8,210 144 8,860 5,179 2,622 2,557 531 183 34.47 公 立 醫 院 96 91,444 4,193 2,918 67 1,519 1,256 588 668 91 32 35.0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35 21,182 1,208 761 2 478 237 142 95 21 7 35.22 臺 北 市 立 醫 院 8 11,674 644 726 7 198 158 88 70 18 6 33.30 高 雄 市 立 醫 院 4 3,562 177 516 0 98 35 20 16 5 2 43.15 縣 市 立 醫 院 8 5,089 296 241 0 68 51 27 24 6 2 37.99 公 立 醫 學 院 校 附 設 醫 院 3 10,793 426 40 19 80 159 43 116 16 6 38.13 軍 方 醫 院 - 民 眾 診 療 20 11,629 653 510 1 196 219 61 158 11 3 31.49 榮 民 醫 院 15 26,018 787 124 37 401 397 207 190 16 5 32.61 機 關 ( 構 ) 附 設 醫 院 1 96 2 - - 1 - - - - - 公 立 中 醫 醫 院 2 1,399 - - - - - - - - - 私 立 醫 院 573 264,387 12,749 5,292 77 7,341 3,923 2,034 1,889 440 151 34.35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47 91,265 5,658 1,324 45 2,963 1,678 789 889 171 60 34.99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附 設 醫 院 12 10,484 712 240 1 274 190 108 82 24 8 32.98 醫 學 院 校 附 設 醫 院 8 21,110 1,047 743 12 326 274 114 160 25 9 37.23 其 他 法 人 附 設 醫 院 13 4,943 277 101 1 178 71 33 38 8 3 31.45 私 立 醫 院 443 123,370 5,054 2,884 19 3,600 1,710 990 720 212 72 33.75 私 立 牙 醫 醫 院 - - - - - - - - - - - - 私 立 中 醫 醫 院 50 13,216 - - - - - - - - -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1
表 49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台 灣 地 區 歷 年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表 表 三 十 三 臺 灣 地 區 歷 年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量 統 計 ( 續 二 完 醫 出 住 手 術 人 次 門 急 門 接 療 院 合 門 住 診 服 院 診 診 生 健 體 務 檢 檢 量 人 人 人 人 年 人 人 別 次 次 計 診 院 次 次 次 次 83 年 2,142,038 61,033 1,232,473 452,686 779,787 82,431,260 4,349,512 869,207 196,9 84 年 2,204,241 82,475 1,284,545 499,942 784,603 79,404,371 4,664,209 1,069,914 206,7 85 年 2,292,265 52,742 1,439,002 634,171 804,831 86,134,506 4,992,277 1,478,196 211,5 86 年 2,287,937 50,027 1,482,311 648,816 833,495 89,109,624 5,257,705 1,492,083 213,3 87 年 2,411,568 49,921 1,509,209 634,108 875,101 93,550,483 5,459,637 1,644,131 173,3 88 年 2,543,631 54,712 1,595,313 705,230 890,083 96,703,254 5,883,886 1,686,482 178,1 89 年 2,656,408 52,491 1,641,329 707,934 933,395 96,074,268 6,184,031 2,216,656 193,89 與 上 年 增 減 % 4.43-4.06 2.88 0.38 4.87-0.65 5.10 31.44 8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2
表 50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台 灣 地 區 昂 揚 或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統 計 表 昂 貴 或 具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按 評 鑑 等 級 別 分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單 位 : 人 次 昂 貴 或 具 危 險 性 醫 療 儀 器 使 用 人 次 評 鑑 等 級 別 電 腦 斷 放 射 性 放 射 性 高 能 遠 核 磁 共 高 震 波 準 分 子 雷 準 分 子 雷 射 植 入 性 冠 狀 動 層 攝 影 同 位 素 同 位 素 距 放 射 振 斷 層 腎 臟 射 血 管 成 屈 光 性 角 膜 切 心 律 脈 旋 轉 掃 描 儀 診 斷 設 備 治 療 設 備 治 療 設 備 掃 描 儀 碎 石 機 形 術 系 統 除 術 設 備 去 顫 器 研 磨 鑽 總 計 689,837 220,039 81,981 618,919 172,812 63,024 636 7,667 1,081 122 評 鑑 醫 院 668,923 213,357 81,981 618,919 172,812 61,998 636 7,570 1,081 122 醫 學 中 心 265,609 135,169 50,819 391,468 89,083 12,824-4,083 915 70 準 醫 學 中 心 53,772 13,952 1,712 79,808 13,665 3,623 - - - 40 區 域 醫 院 231,928 49,005 24,502 142,469 66,062 35,430 636 2,736 166 12 準 區 域 醫 院 17,009 4,961 20 4,948 2,874 1,970-751 - - 特 殊 功 能 教 學 醫 院 - - - - - - - - - -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49,641-4,928 226 1,128 7,171 - - - - 地 區 醫 院 50,964 10,270 - - - 980 - - - - 精 神 專 科 教 學 醫 院 - - - - - - - - - -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 - - - - - - - - - 評 鑑 合 格 一 年 醫 院 12,548 3,622 - - - 1,017 - - - - 準 區 域 醫 院 - - - - - - - - - -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12,548 3,622 - - - 1,017 - - - - 地 區 醫 院 - - - - - - - - - -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 - - - - - - - - - 非 評 鑑 醫 院 8,366 3,060 - - - 9-97 - - 西 醫 醫 院 8,366 3,060 - - - 9-97 - - 中 醫 醫 院 - - - - - - - - -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3
表 51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度 急 性 病 床 與 慢 性 病 床 服 務 統 計 數 量 ( 住 院 人 日 ) 表 住 院 人 日 病 床 別 總 合 一 般 病 床 急 性 病 床 慢 性 病 床 急 急 慢 慢 慢 性 性 性 性 性 床 一 床 精 床 一 床 精 床 結 般 神 般 神 核 醫 療 區 臺 灣 地 區 計 20,971,530 計 20,971,530 病 15,960,334 病 1,340,645 病 697,657 病 2,797,726 病 15,137 床 160,031 北 部 區 域 9,362,949 9,362,949 7,442,747 533,039 145,748 1,081,384-160,031 基 隆 醫 療 區 域 423,201 423,201 351,833 23,888-47,480 - - 臺 北 醫 療 區 域 6,843,476 6,843,476 5,503,865 379,343 63,756 736,481-160,031 宜 蘭 醫 療 區 域 547,501 547,501 422,902 7,531 50,092 66,976 - - 桃 園 醫 療 區 域 1,029,612 1,029,612 748,930 105,154 21,191 154,337 - - 新 竹 醫 療 區 域 519,159 519,159 415,217 17,123 10,709 76,110 - - 中 部 區 域 4,327,532 4,327,532 3,521,593 274,500 65,121 466,318 - - 苗 栗 醫 療 區 域 491,675 491,675 349,295 56,766 7,077 78,537 - - 臺 中 醫 療 區 域 2,279,521 2,279,521 1,986,477 106,847 27,582 158,615 - - 南 投 醫 療 區 域 426,972 426,972 191,710 55,367 884 179,011 - - 彰 化 醫 療 區 域 801,843 801,843 704,053 33,067 27,180 37,543 - - 雲 林 醫 療 區 域 327,521 327,521 290,058 22,453 2,398 12,612 - - 南 部 區 域 6,047,550 6,047,550 4,369,114 421,267 458,200 785,469 13,500 - 嘉 義 醫 療 區 域 836,712 836,712 601,026 47,257 67,035 107,894 13,500 - 臺 南 醫 療 區 域 1,518,147 1,518,147 1,065,593 87,125 178,324 187,105 - - 高 雄 醫 療 區 域 2,772,368 2,772,368 2,092,251 202,344 163,690 314,083 - - 屏 東 醫 療 區 域 860,686 860,686 567,296 84,541 49,151 159,698 - - 澎 湖 醫 療 區 域 59,637 59,637 42,948 - - 16,689 - - 東 部 區 域 1,203,503 1,203,503 597,471 111,839 28,001 464,555 1,637 - 臺 東 醫 療 區 域 183,892 183,892 164,625 19,267 - - - - 花 蓮 醫 療 區 域 1,019,611 1,019,611 432,846 92,572 28,001 464,555 1,637 - 金 馬 地 區 29,996 29,996 29,409-587 - - - 癩 病 病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4
表 52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臺 灣 地 區 護 產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病 床 數 暨 人 員 數 表 附 表 十 三 臺 灣 地 區 護 產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家 數 病 床 數 暨 人 員 數 - 按 醫 療 區 別 分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醫 療 區 機 構 家 病 床 患 可 收 治 合 醫 醫 事 人 員 數 ( 執 業 登 記 ) 護 理 護 助 產 營 養 療 物 理 療 物 理 療 職 能 數 數 數 病 計 師 師 士 士 師 師 治 生 治 師 治 臺 灣 地 區 4,750 7,978 2,159 8,608 43 4,919 3,335 209 51 12 2 37 北 部 區 域 1,921 1,748 778 3,576 5 1,997 1,449 64 32 8-21 基 隆 醫 療 區 域 136 193 8 193 1 91 93 6 2 - - - 臺 北 醫 療 區 域 979 798 619 2,136 2 1,233 822 29 24 8-18 宜 蘭 醫 療 區 域 147 290 40 223-110 108 3 2 - - - 桃 園 醫 療 區 域 399 253 63 608 1 317 266 22 - - - 2 新 竹 醫 療 區 域 260 214 48 416 1 246 160 4 4 - - 1 中 部 區 域 1,122 1,854 232 1,874 4 1,219 589 47 9 2 1 3 苗 栗 醫 療 區 域 162 282-236 - 119 112 4 1 - - - 臺 中 醫 療 區 域 390 1,128 72 868 2 633 203 18 8 1-3 南 投 醫 療 區 域 150 146 40 200 2 144 52 1-1 - - 彰 化 醫 療 區 域 253 238 120 383-224 140 19 - - - - 雲 林 醫 療 區 域 167 60-187 - 99 82 5 - - 1 - 南 部 區 域 1,459 4,004 549 2,595 9 1,360 1,114 92 7 2 1 10 嘉 義 醫 療 區 域 280 665-391 - 170 181 39 1 - - - 臺 南 醫 療 區 域 328 790 179 677 6 398 257 8 3 1-4 高 雄 醫 療 區 域 596 2,304 370 1,085 3 500 535 36 3 1 1 6 屏 東 醫 療 區 域 225 169-398 - 274 115 9 - - - - 澎 湖 醫 療 區 域 30 76-44 - 18 26 - - - - - 東 部 區 域 237 372 600 547 25 339 173 5 2 - - 3 臺 東 醫 療 區 域 73 138-89 - 64 25 - - - - - 花 蓮 醫 療 區 域 164 234 600 458 25 275 148 5 2 - - 3 金 馬 地 區 11 - - 16-4 10 1 1 - - -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5
表 53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合 計 順 位 1975 年 國 際 詳 細 死 因 分 類 號 碼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死 亡 人 數 每 十 萬 人 口 死 亡 率 死 亡 百 分 比 %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29,260 134 100 1 155 肝 癌 5,865 26.86 20.04 2 162 肺 癌 5,749 26.33 19.65 3 153,154 結 腸 直 腸 癌 2,987 13.68 10.21 4 151 胃 癌 2,443 11.19 8.35 5 179,180 子 宮 頸 癌 1,017 9.57-1 3.48 6 174 女 性 乳 癌 995 9.36-1 3.4 7 140,141,143-146,148,149 口 腔 癌 1,167 5.34 3.99 8 185 攝 護 腺 癌 540 4.82-2 1.85 9 200,202,203 非 何 杰 金 淋 巴 癌 982 4.5 3.36 10 157 胰 臟 癌 888 4.07 3.03 其 他 6,627 30.35 22.65 11 150 食 道 癌 854 3.91 2.92 12 147 鼻 咽 癌 843 3.86 2.88 13 204-208 白 血 病 705 3.23 2.41 14 156 膽 囊 癌 698 3.2 2.39 15 183 卵 巢 癌 273 2.57-1 0.93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6
表 54 衛 生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臺 灣 地 區 縣 市 別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概 況 列 表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係 以 八 十 七 年 臺 灣 地 區 年 中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為 基 準 臺 灣 地 區 縣 市 別 惡 性 腫 瘤 死 亡 概 況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單 位 : 人 0/0000 合 計 男 性 女 性 縣 市 別 標 準 化 死 亡 標 準 化 死 亡 標 準 化 死 亡 死 亡 數 死 亡 率 死 亡 數 死 亡 率 死 亡 數 死 亡 率 率 率 率 臺 灣 地 區 29,260 134 134 18,779 167.62 167.62 10,481 98.58 98.58 臺 灣 省 29,177 134.3 135.28 15,369 168.28 170.69 8,413 98.1 98.15 臺 北 縣 3,677 106.89 129.31 2,374 136.25 161.32 1,303 76.75 94.2 桃 園 縣 1,766 108.16 122.34 1,170 138.79 142.92 596 75.47 93.98 新 竹 縣 494 116.28 108.7 296 132.57 125.7 198 98.23 91.13 宜 蘭 縣 777 166.7 149.06 525 217.29 199.61 252 112.25 97.51 苗 栗 縣 799 142.65 120.77 493 167.35 148.85 306 115.25 93.07 臺 中 縣 1,800 123.48 143.52 1,154 154.06 179.54 646 91.17 105.83 彰 化 縣 1,730 133.12 127.92 1,140 169.07 173.72 590 94.35 84.67 南 投 縣 760 139.12 121.67 496 173.6 158.6 264 101.32 86.14 雲 林 縣 1,312 174.83 143.86 866 218.34 199.43 446 126.05 93.76 嘉 義 縣 1,098 193.75 152.28 735 245.62 211.17 363 135.72 95.48 臺 南 縣 1,805 164.35 142.8 1,148 201.78 183.97 657 124.12 102.29 高 雄 縣 1,707 139.11 141.61 1,119 175.29 177.17 588 99.87 102.79 屏 東 縣 1,386 151.95 138.62 897 187.96 174.87 489 112.43 100.93 澎 湖 縣 175 193.76 144.13 111 234.41 185.32 64 148.96 102.68 花 蓮 縣 577 161.47 140.44 380 199.86 165.04 197 117.82 110.78 臺 東 縣 468 186.11 157.06 324 239.09 198.3 144 124.19 108.31 基 隆 市 604 158.64 155.71 407 207.67 200.75 197 106.62 106.85 新 竹 市 452 127.68 127.46 285 157.05 150.2 167 96.78 101.57 臺 中 市 1,020 112.1 134.92 620 137.21 161.33 400 87.33 107.18 臺 南 市 994 138.09 147.69 612 168.18 180.69 382 107.32 113.99 嘉 義 市 381 144.9 142.8 217 163.74 164.69 164 125.76 121.38 臺 北 市 3,489 133.21 119.49 2,154 165.22 142.22 1,335 101.48 94.97 高 雄 市 1,906 131.52 149.2 1,193 162.06 178.94 713 99.99 117.49 金 門 縣 75 146.86 113.81 56 211.86 173.37 19 77.12 57.38 連 江 縣 8 106.14 97.57 7 164.86 159.42 1 30.4 23.85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7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台 灣 地 區 男 性 與 女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表 55 男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順 位 1975 年 國 際 詳 細 死 因 分 類 號 碼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男 性 死 亡 人 數 每 十 萬 男 性 人 口 死 亡 率 死 亡 百 分 比 %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18,779 167.62 100 1 155 肝 癌 4,488 40.06 23.9 2 162 肺 癌 4,041 36.07 21.52 3 153,154 結 腸 直 腸 癌 1,760 15.71 9.37 4 151 胃 癌 1,631 14.56 8.69 5 140,141,143-146,148,149 口 腔 癌 1,076 9.6 5.73 6 150 食 道 癌 757 6.76 4.03 7 147 鼻 咽 癌 621 5.54 3.31 8 200,202,203 非 何 杰 金 淋 巴 癌 607 5.42 3.23 9 185 攝 護 腺 癌 540 4.82 2.88 10 157 胰 臟 癌 531 4.74 2.83 其 他 2,727 24.34 14.52 11 204-208 白 血 病 390 3.48 2.08 12 188 膀 胱 癌 385 3.44 2.05 13 156 膽 囊 癌 378 3.37 2.01 14 191 腦 癌 227 2.03 1.21 15 189 腎 臟 癌 200 1.79 1.07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8
表 56 女 性 主 要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列 表 女 性 順 位 1975 年 國 際 詳 細 死 因 分 類 號 碼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死 亡 人 數 每 十 萬 女 性 人 口 死 亡 率 死 亡 百 分 比 % 所 有 癌 症 死 亡 原 因 10,481 98.58 100 1 162 肺 癌 1,708 16.06 16.3 2 155 肝 癌 1,377 12.95 13.14 3 153,154 結 腸 直 腸 癌 1,227 11.54 11.71 4 179,180 子 宮 頸 癌 1,017 9.57 9.7 5 174 女 性 乳 癌 995 9.36 9.49 6 151 胃 癌 812 7.64 7.75 7 200,202,203 非 何 杰 金 淋 巴 癌 375 3.53 3.58 8 157 胰 臟 癌 357 3.36 3.41 9 156 膽 囊 癌 320 3.01 3.05 10 204-208 白 血 病 315 2.96 3.01 其 他 1,978 18.6 18.87 11 183 卵 巢 癌 273 2.57 2.6 12 147 鼻 咽 癌 222 2.09 2.12 13 191 腦 癌 198 1.86 1.89 14 188 膀 胱 癌 165 1.55 1.57 15 189 腎 臟 癌 157 1.48 1.5 註 1. 臺 灣 地 區 年 中 人 口 數 計 21,835,703 人, 男 性 11,203,586 人, 女 註 2.(1) 每 十 萬 女 性 人 口 死 亡 率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49
附 件 五 衛 生 署 開 發 之 公 用 性 系 統 開 發 機 關 名 稱 : 衛 生 署 主 管 單 位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醫 政 處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衛 生 局 89 改 WEB 版 上 線 醫 政 處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衛 生 局 消 防 單 位 91/02 改 WEB 版 上 線 責 任 醫 院 藥 政 處 藥 證 業 務 管 理 資 訊 衛 生 局 91 改 WEB 版 上 系 統 ( 查 詢 ) 線 食 品 處 食 品 中 毒 管 理 系 統 衛 生 局 所 91 改 WEB 版 上 食 品 處 食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局 所 90WEB 版 上 線 線 企 劃 處 全 國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衛 生 局 預 訂 92 年 開 發 服 務 網 站 本 署 所 屬 機 關 醫 院 開 發 機 關 名 稱 : 國 民 健 康 局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1 罕 見 疾 病 資 訊 系 統 國 健 局 89/11 上 線 2 全 國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國 健 局 3 出 生 通 報 系 統 衛 生 局 醫 療 院 所 91/05 上 線 紙 本 四 成 網 路 通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0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報 六 成 4 PHIS 視 窗 版 系 統 衛 生 所 92 推 廣 5 乳 癌 篩 檢 系 統 衛 生 局 所 92/03WEB 版 上 線 6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資 料 申 報 系 統 醫 療 院 所 衛 生 局 所 病 理 醫 療 機 構 86 上 線 92/04 配 合 PHIS 抹 片 系 統 開 發 上 線, 將 停 止 衛 生 局 使 用 本 系 統 7 菸 害 防 治 法 稽 查 處 分 衛 生 局 所 預 訂 92 年 開 發 通 報 及 個 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8 國 民 健 康 調 查 研 究 資 源 共 享 系 統 衛 生 局 預 訂 92 年 開 發 開 發 機 關 名 稱 :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1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局 醫 療 院 所 藥 廠 藥 局 91/06 分 階 段 關 係 客 體 等 陸 續 上 線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1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2 管 制 藥 品 濫 用 通 報 資 訊 系 統 3 濫 用 藥 物 檢 驗 通 報 資 訊 系 統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醫 院 急 診 及 毒 物 諮 衛 生 局 濫 用 藥 物 檢 驗 認 可 機 構 91/01 上 線 92/02 擴 增 功 能 全 新 改 版 上 線 92/03 上 線 開 發 機 關 名 稱 : 疾 病 管 制 局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1 預 防 接 種 資 訊 系 統 衛 生 局 所 92 推 廣 2 傳 染 病 通 報 管 理 及 倉 儲 系 統 醫 療 院 所 衛 生 局 所 醫 療 院 所 92/05WEB 版 第 二 期 功 能 擴 充 上 線 開 發 機 關 名 稱 :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項 次 系 統 名 稱 使 用 單 位 執 行 狀 況 1 衛 生 局 實 驗 室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衛 生 局 預 訂 92 年 開 發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2
附 件 六 健 保 業 務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表 57 健 保 業 務 跨 機 關 關 聯 表 業 務 項 目 承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變 更 事 項 保 承 保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停 歇 業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或 員 工 眷 屬 投 保 ( 轉 入 )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投 保 單 位 變 更 事 項 申 報 表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文 件 影 本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營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工 廠 登 記 證 登 記 證 影 本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立 案 或 登 記 文 件 登 記 證 影 本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通 知 書 影 本 保 險 對 象 退 保 ( 轉 出 ) 申 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停 歇 業 解 散 註 銷 登 記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稅 捐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影 本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註 銷 登 錄 文 件 影 本 指 派 代 表 人 在 中 國 境 內 為 法 律 行 為 及 撤 銷 指 派 代 表 人 為 法 律 行 為 文 件 影 本 監 護 工 離 境 證 明 或 契 約 期 滿 證 明 影 本 稅 捐 機 關 請 單 位 辦 理 清 算 函 影 本 稅 捐 機 關 通 知 單 位 應 俟 繳 清 稅 款 後 始 准 予 註 銷 之 通 知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局 戶 役 政 V 稅 捐 機 關 V V V V V 勞 保 局 社 會 局 警 察 機 關 V 境 管 局 V 法 院 醫 療 院 所 金 融 機 構 工 商 V V V V 其 他 V V V V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3
承 保 門 業 務 項 目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或 員 工 眷 屬 退 保 ( 轉 出 ) 投 保 單 位 申 請 調 降 負 責 人 或 員 工 投 保 金 額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或 員 工 眷 屬 變 更 或 更 正 基 本 資 料 投 保 單 位 申 報 員 工 或 員 工 眷 屬 停 復 保 民 眾 查 詢 個 人 異 動 資 料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勞 委 會 同 意 招 募 外 勞 函 影 本 外 勞 名 冊 及 護 照 影 本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從 事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服 兵 役 入 伍 證 明 影 本 假 釋 或 結 束 刑 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在 監 所 受 刑 或 接 受 保 安 管 訓 處 分 二 個 月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服 兵 役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失 蹤 滿 六 個 月 證 明 影 本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影 本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影 本 營 業 稅 查 定 課 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影 本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影 本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證 明 影 本 薪 資 調 降 證 明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全 份 入 出 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局 個 人 換 卡 身 分 證 影 本 V (O)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V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門 診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總 表 送 核 醫 療 費 用 媒 體 資 料 或 門 診 處 方 治 療 簡 表 及 門 診 處 方 及 治 療 明 細 戶 役 政 V V V V V 稅 捐 機 關 V V V V 勞 保 局 V 社 會 局 警 察 機 關 V 境 管 局 V V 法 院 V V 醫 療 院 所 V V 金 融 機 構 工 商 其 他 V V V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4
診 門 診 住 院 住 業 務 項 目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門 診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總 表 申 復 醫 療 費 用 門 診 診 療 費 用 申 復 清 單 原 核 減 處 方 明 細 正 本 及 相 關 資 料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門 診 爭 審 會 審 定 書 爭 議 審 議 費 用 代 辦 勞 保 職 業 病 健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檢 申 請 康 檢 查 費 用 表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檢 證 明 單 勞 保 預 防 職 業 病 健 檢 紀 錄 表 勞 保 局 審 核 結 果 清 單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申 請 核 退 申 請 書 核 退 住 院 通 知 表 之 作 業 全 民 健 康 保 住 院 通 知 表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受 理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特 約 醫 事 至 抽 樣 之 作 業 服 務 機 構 住 院 費 用 送 核 申 復 申 請 總 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論 病 例 計 酬 申 請 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台 北 分 局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復 健 治 療 項 目 申 報 表 媒 體 申 報 磁 片 或 書 面 申 報 費 用 明 細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審 抽 審 案 件 之 原 始 相 關 資 料 查 核 定 作 業 及 費 用 明 細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核 定 表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核 減 明 細 表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台 北 分 局 付 作 業 醫 療 費 用 暫 付 清 單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申 復 作 業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追 扣 補 付 作 業 申 復 案 件 之 費 用 明 細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申 復 清 單 及 檢 附 之 相 關 資 料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申 復 核 定 表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申 復 核 減 明 細 表 費 用 明 細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5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局 戶 役 政 稅 捐 機 關 勞 保 局 V 社 會 局 警 察 機 關 境 管 局 法 院 醫 療 院 所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金 融 機 構 V V V V V V V V 工 商 其 他 V
院 財 務 業 務 項 目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之 爭 議 審 議 作 業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住 院 醫 療 給 付 追 扣 補 付 核 定 通 知 明 細 表 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醫 療 費 用 爭 議 事 項 審 議 申 請 書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辦 職 業 辦 費 用 作 業 傷 病 住 院 膳 食 費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膳 食 費 康 復 之 家 住 宿 費 補 助 申 請 表 代 辦 法 定 傳 染 病 醫 療 費 用 防 疫 檢 驗 體 送 驗 單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診 斷 書 費 用 收 據 費 用 明 細 戶 口 名 簿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等 ) 保 險 費 催 繳 1. 行 庫 局 將 繳 納 保 費 資 料 傳 輸 分 局 銷 帳 2. 每 月 保 費 寬 限 期 後 一 個 月, 依 電 腦 繳 納 記 錄 批 次 列 印 欠 費 催 繳 繳 款 單 寄 發 投 保 單 位 繳 納 欠 費 查 詢 催 繳 繳 款 單 寄 發 後, 投 保 單 位 持 單 逕 自 行 庫 局 繳 納 即 可 如 經 來 函 電 話 或 來 訪 等 管 道 洽 本 分 局 查 詢 異 議,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已 繳 納 - 請 投 保 單 位 檢 附 收 據, 由 本 分 局 洽 行 庫 局 查 明 (2) 已 停 歇 業 - 查 明 電 腦 是 否 註 記, 已 註 記 更 正 資 料 未 註 記 請 投 保 單 位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准 案 公 文 辦 理 (3) 搬 遷 - 查 明 電 腦 是 否 更 正, 未 更 正 請 投 保 單 位 檢 附 申 報 表 申 報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局 V 戶 役 政 稅 捐 機 關 勞 保 局 社 會 局 警 察 機 關 境 管 局 法 院 醫 療 院 所 V V 金 融 機 構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工 商 其 他 V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6
財 務 業 務 項 目 需 備 證 明 / 申 請 書 戶 政 查 詢 欠 費 案 件 經 訴 追 後, 因 支 付 命 令 送 達 不 到 或 法 院 開 庭 需 要, 律 師 調 不 到 戶 籍 滕 本, 即 由 本 分 局 函 詢 戶 政 機 關 查 詢 地 政 查 詢 強 制 執 行 查 詢 債 務 人 不 動 產 資 料 財 稅 資 料 查 詢 訴 追 案 件 公 司 之 財 產 資 料 營 業 狀 況 投 保 單 位 催 繳 函 退 件,, 或 欠 費 累 積 較 多, 函 詢 建 設 局 或 稅 捐 處 查 詢 投 保 單 位 營 業 狀 況 出 境 資 料 查 詢 工 會 理 監 事 異 動 查 詢 ( 理 監 事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 轄 區 工 會 名 冊 保 險 費 銷 帳 繳 費 存 查 聯 V 保 險 費 退 費 繳 費 存 查 聯 及 退 費 申 請 書 V 醫 療 費 用 撥 付 轉 帳 清 單 及 取 款 憑 條 V 醫 療 費 用 退 改 匯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憑 條 退 改 匯 V 清 單 年 度 醫 療 費 用 扣 繳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V 憑 單 製 發 期 票 兌 付 兌 現 之 繳 費 存 查 聯 V 健 保 局 衛 生 署 局 戶 役 政 V 稅 捐 機 關 V 勞 保 局 社 會 局 警 察 機 關 境 管 局 V 法 院 醫 療 院 所 金 融 機 構 工 商 V 其 他 V V V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7
附 件 七 跨 機 關 資 料 分 享 與 傳 送 一 覽 表 表 58 文 件 使 用 者 與 跨 機 關 列 表 出 生 死 亡 事 件 資 料 內 容 ( 文 件 欄 位 ) 出 生 證 明 母 親 姓 名, 日 期 時 間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健 康 狀 態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者 角 安 全 使 用 業 務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通 報 方 法 ( 流 程 機 制 ) ( 通 知 機 關 ) 色 ( 職 稱 ) 等 級 醫 療 院 所 出 生 證 明 病 歷 醫 師 xxx 醫 師 高 由 : 醫 生 / 醫 院 中 頻 率 : 每 一 次 出 生 低 透 過 : 病 歷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出 生 登 記 人 口 增 加 ; 法 業 務 承 辦 承 辦 員 戶 政 事 務 所 令 規 定 員 健 保 局 加 保 社 會 局 家 庭 問 題 嬰 兒 基 本 資 料 衛 生 所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證 預 防 接 種 追 蹤 及 健 康 管 理 死 亡 登 記 醫 療 院 所 性 名 死 亡 日 期 原 因 衛 生 所 死 因 統 計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學 術 依 據 家 庭 健 康 管 理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 戶 政 事 務 所 稅 捐 稽 徵 處 健 保 局 公 衛 護 士 地 段 管 理 者 高 中 低 高 由 : 醫 生 / 醫 院 頻 率 : 每 日 一 次 透 過 : 出 生 通 報 網 頁 通 報 出 生 - 戶 政 - 衛 生 所 - 衛 生 署 戶 政 - 衛 生 所 備 註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8
事 件 資 料 內 容 ( 文 件 欄 位 ) 發 現 傳 染 病 ( 防 疫 ) 傳 染 病 通 報 就 醫 就 醫 診 斷 書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者 角 安 全 使 用 業 務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通 報 方 法 ( 流 程 機 制 ) ( 通 知 機 關 ) 色 ( 職 稱 ) 等 級 疾 病 管 制 局 醫 院 - 衛 生 所 - 衛 生 局 - 疾 管 局 - 境 管 局 各 級 醫 療 院 所 縣 市 衛 生 局 醫 療 院 所 保 險 公 司 法 院 警 察 局 健 保 局 備 註 藥 品 管 理 人 解 聘 或 辭 聘 藥 品 管 理 人 解 聘 或 辭 聘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所 - 衛 生 局 - 公 會 登 記 ( 還 照 ) 藥 師 ( 生 ) 公 會 聘 用 藥 品 管 理 人 聘 用 藥 品 管 理 人 登 記 ( 領 照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藥 師 ( 生 ) 公 會 衛 生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設 立 及 複 查 藥 商 開 業 領 照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所 - 建 設 局 - 衛 生 所 - 公 會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5M 診 所 申 請 歇 業 聘 用 稅 捐 處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所 - 公 會 - 國 稅 局 醫 事 人 員 歇 業 登 記 各 公 會 中 西 藥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販 賣 業 停 歇 業 登 記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59
事 件 資 料 內 容 ( 文 件 欄 位 ) 使 用 單 位 ( 通 知 機 關 )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使 用 業 務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角 色 ( 職 稱 ) 使 用 者 安 全 等 級 通 報 方 法 ( 流 程 機 制 ) 備 註 聘 用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 藥 商 ) 公 司 行 號 營 業 申 請 歇 業 登 記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歇 業 停 業 復 業 或 登 記 事 項 變 更 護 理 人 員 (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 新 登 記 復 業 補 發 ) 執 業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衛 生 署 各 公 會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護 公 會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署 公 會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60
事 件 資 料 內 容 ( 文 件 欄 位 ) 藥 師 藥 劑 生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使 用 單 位 ( 通 知 機 關 )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署 使 用 業 務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角 色 ( 職 稱 ) 使 用 者 安 全 等 級 通 報 方 法 ( 流 程 機 制 ) 備 註 公 會 藥 師 藥 劑 生 申 請 註 銷 執 業 執 照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署 公 會 醫 院 醫 事 人 員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公 會 國 稅 局 醫 院 申 請 登 錄 事 項 變 更 登 記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醫 療 機 構 申 請 開 業 及 遷 址 登 記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北 市 府 建 設 局 < $5M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5M 國 稅 局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61
事 件 資 料 內 容 ( 文 件 欄 位 ) 使 用 單 位 ( 通 知 使 用 業 務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角 機 關 ) 色 ( 職 稱 ) 保 健 類 ( 健 康 篩 檢 )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衛 生 所 社 區 區 民 健 簡 化 行 政 作 公 共 衛 生 檢 ( 癌 症 防 業 程 序 及 便 護 士 治 慢 性 病 截 民 眾 服 務 防 治 ) 通 知 檢 查 追 蹤 訪 視 健 康 管 理 保 健 類 健 檢 報 告 及 追 蹤 轉 介 衛 生 所 - 醫 院 社 區 區 民 健 康 管 理 利 於 追 蹤 掌 握 時 效 及 健 康 狀 況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使 用 者 安 全 等 級 通 報 方 法 ( 流 程 機 制 ) 備 註 地 段 訪 視 本 所 - 戶 政 - 國 健 局 地 段 訪 視 法 規 類 全 國 資 料 庫 ( 行 政 衛 生 ) 連 結 員 工 及 民 眾 精 神 病 例 通 報 精 神 病 病 患 案 情 衛 生 所 - 醫 院 探 視 輔 導 就 醫 法 令 規 定 衛 生 所 職 員 高 由 : 醫 院 頻 率 : 發 現 個 案 透 過 : 傳 真 電 話 本 文 件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複 製 或 轉 載 頁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