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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2014 年 6 月 頁 1~34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學 系 I S S N : 1 0 1 9-6 7 0 6 DOI:10.6239/BOC.201406.01 馮 樹 勳 ( 收 稿 日 期 :102 年 8 月 16 日 ;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103 年 4 月 28 日 ) 提 要 鹽 鐵 論 文 本 真 實 地 紀 錄 了 漢 昭 帝 六 年 的 廷 議, 其 中 民 間 代 表 的 賢 良 文 學, 多 達 六 十 人 對 策, 屬 於 漢 代 最 大 規 模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案 例 ; 而 在 擊 之 第 四 十 二 開 始, 則 是 廷 臣 復 奏 以 後 的 另 一 次 會 議 的 開 端 此 次 雖 非 天 子 下 詔 之 對 策, 而 賢 良 文 學 的 身 份, 亦 已 為 大 夫 身 份, 並 非 純 然 諸 生 矣 不 過, 從 大 夫 仍 稱 他 們 為 賢 良 文 學, 他 們 也 似 繼 續 以 諸 生 自 居, 發 言 態 度 亦 不 似 屬 員 對 上 官 之 恭 謹, 則 諸 生 確 然 已 開 發 了 一 個 相 對 自 由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前 次 發 言 之 規 矩, 似 乎 亦 成 為 雙 方 共 識, 而 予 以 承 認 本 文 以 鹽 鐵 論 為 基 礎, 展 示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種 種 內 涵 與 軌 範 從 漢 文 帝 鼓 勵 賢 良 文 學 發 聲, 而 建 構 的 習 慣 法 框 架, 以 及 昭 帝 年 間 賢 良 文 學 的 代 表 性, 而 深 探 當 時 議 事 討 論 範 圍 的 選 擇 及 越 軌 責 任 的 問 題, 最 後 闡 釋 漢 季 議 事 語 言 及 禮 儀 要 求 等, 並 對 比 世 界 上 類 似 的 共 時 性 與 歷 時 性 型 態, 以 觀 照 其 可 能 的 交 光 互 影 之 處 關 鍵 詞 : 鹽 鐵 論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議 事 規 程 西 漢 哈 貝 瑪 斯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文 學 及 文 化 學 系 副 教 授 1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Public Sphere) 1 是 現 代 探 討 公 民 社 會 與 公 共 生 活 的 主 要 課 題, 它 也 是 一 個 學 術 領 域 跨 度 極 廣 闊 的 議 題, 從 政 治 理 論 到 文 化 批 評 從 倫 理 到 性 別 研 究 從 歷 史 到 媒 體 研 究 也 時 見 它 的 身 影 2 這 個 課 題 其 中 一 個 代 表 理 論, 當 推 哈 貝 瑪 斯 (Habermas) 的 公 共 論 述 (public discourse) 概 念 Seyla Benhabib 提 出 在 西 方 思 想 史 中, 曾 經 出 現 三 個 不 同 的 公 共 空 間 的 理 論 模 型, 包 括 :Hannah Arendt 提 出 針 對 希 臘 議 會 (Greek polis) 中, 強 調 公 民 德 性 的 論 爭 (agonistic concept);bruce Ackerman 描 述 康 德 式 的 公 正 而 穩 定 的 公 共 秩 序 的 公 共 對 談 (public dialogue) 和 以 Jürgen Habermas 為 代 表, 要 求 重 構 晚 期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民 主 模 態, 而 提 出 較 寬 鬆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discursive model) 3 研 究 哈 氏 的 專 家 學 者, 僅 把 公 共 論 述 (public discourse), 視 作 研 討 當 代 議 題 的 推 導 性 模 型, 4 其 可 行 性 僅 存 在 於 部 分 的 歐 洲 公 共 論 空 間 發 展 史 中, 5 但 並 未 有 完 全 切 合 哈 氏 模 型 的 歷 史 個 案 存 在 由 是 觀 之, 則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理 論 模 式, 縱 使 僅 在 西 方 傳 統, 也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如 果 以 拾 遺 式 的 方 法, 來 找 尋 哈 氏 尚 未 齒 及 的 歷 史 個 案, 6 似 難 逃 立 理 以 限 事 7 之 譏 不 過, 1 2 3 4 5 6 7 Public Sphere/ Public Space 本 當 翻 譯 作 公 共 空 間 ( 非 特 指 物 理 空 間 ), 但 為 了 與 近 期 香 港 強 調 官 定 公 共 空 間 ( 特 指 物 理 空 間 ) 使 用 權 利 的 討 論 混 淆 起 來, 因 此 加 入 討 論 兩 字, 以 表 明 其 非 必 指 物 理 空 間 的 特 性 有 關 與 城 市 規 劃 等 物 理 空 間 相 關 的 公 共 空 間, 可 參 考 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 等 學 術 期 刊 的 相 關 討 論 Craig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reface: Efforts to understand the history, foundations, and internal processes of public discourse are gaining importance in several disciplines. They inform democratic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 the self-reflection of literary and other cultural critics, the modernism/postmodernism debate in philosophy and cultural studies, new approaches in ethics and jurisprudence, and empirical studies in sociology, history, and communications. Seyla Benhabib, Models of Public Space: 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urgen Habermas,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p.73-98. Peter Uwe Hohendahl, The Public Sphere: Models and Boundaries,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100. Habermas s theory remains a provocative model for the discussion of contemporary issues. 儘 管 歷 史 學 家 不 斷 在 歐 洲 政 治 文 化 史 中, 對 照 哈 氏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模 型 與 歷 史 事 實, 但 至 今 僅 能 認 為 哈 氏 的 概 念, 與 歐 洲 公 共 論 空 間 發 展 史 有 部 分 相 合 處 Lloyd Kramer, Habermas, History and Critical Theory,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p. 237 曾 指 出 Historians can refer to Habermas s book on one level as a model account of the processes in European history that led to the conception and partial realization of a modern public sphere in culture and politics. Lloyd Kramer, Habermas, History and Critical Theory,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 237. 認 為 部 分 歐 洲 史 家 是 在 研 究 Was a democratic Public sphere present in times or places that Habermas ignores? 王 夫 之 士 文 伯 論 日 食 昭 公 七 年 云 : 有 即 事 以 窮 理, 無 立 理 以 限 事 見 清 王 夫 之.. 船 山 全 書, 續 春 秋 左 氏 傳 博 議 ( 長 沙 : 嶽 麓 書 社,1993 年 ), 卷 5, 頁 586 2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如 果 能 參 考 西 方 的 不 同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模 型, 作 為 他 山 之 石, 以 對 照 中 國 傳 統 的 大 量 案 例, 卻 可 以 見 出 不 同 文 化 傳 統 中,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特 色 所 在, 也 許 這 才 是 歷 史 的 真 相 這 是 一 個 漫 長 的 工 作, 如 果 要 避 免 鑿 空 地 提 出 模 型, 便 需 要 大 量 的 個 案 作 歸 納 整 理, 然 後 提 出 經 得 起 歷 史 事 實 考 驗 的 理 論 然 而, 歸 納 西 方 學 界 對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理 解, 基 本 上 已 有 一 些 共 識 存 在, 可 以 作 為 探 索 範 圍 的 依 據 首 先,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是 相 對 於 私 人 討 論 空 間 而 言, 因 而 它 必 須 是 涉 及 公 共 事 務 的 討 論, 即 屬 於 政 治 生 活 的 範 疇 ; 8 其 次,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必 須 同 意 一 種 以 理 服 人 的 傳 統, 9 其 反 面 來 說, 即 對 於 言 者 無 罪 有 充 分 的 法 制 保 障 最 後,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範 圍, 不 當 過 於 狹 隘 地 把 與 公 義 相 關 的 公 共 事 務 (public issues of justice) 與 追 求 私 人 美 好 生 活 (private conception of the good life) 對 立 起 來 10 前 述 共 識 固 非 窮 盡, 卻 有 一 定 的 代 表 性 至 於 其 他 因 社 會 意 識 的 互 別, 而 構 成 的 千 姿 百 態, 11 則 非 本 文 所 能 探 究 的 範 圍 了 事 實 上, 以 即 事 窮 理 的 態 度 作 個 案 探 討, 然 後 再 行 歸 納, 則 反 而 可 以 增 強 理 論 的 適 用 範 圍 和 恰 切 程 度 是 以, 本 文 僅 就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一 個 主 要 文 本 鹽 鐵 論, 試 圖 勾 勒 漢 代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議 事 規 程 的 建 構 鹽 鐵 論 文 本 的 真 確 性 問 題, 學 界 雖 有 爭 議, 12 但 陶 天 翼 鹽 鐵 論 的 史 料 價 值 13 及 日 本 學 人 角 谷 常 子 鹽 鐵 論 の 史 料 的 性 格 桓 寛 のののの 資 料 を 求 めめ 14 兩 文, 基 本 上 已 確 定 了 文 本 的 真 實 性, 以 非 題 旨 討 論 的 核 心, 茲 不 贅 8 9 10 11 12 13 14 Seyla Benhabib. Models of Public Space: 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ürgen Habermas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p. 73-74. the terms public, public space, res publica will never lose their intimate rootedness in the domain of political life. Seyla Benhabib, Models of Public Space: 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ürgen Habermas,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 81. which rules that no reason advanced within a discourse of legitimation can be a good reason if it requires the power holder to assert that his conception of the good is better than that asserted by his fellow citizens, or that regardless of his conception of the good, he is intrinsically superior to one or more of his fellow citizens. Seyla Benhabib, Models of Public Space: 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ürgen Habermas, in Craig Calhoun(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2), pp. 87-95. 她 提 出 : 墮 胎 究 竟 是 正 義 問 題, 還 是 善 好 生 活 的 問 題? 例 如 在 希 臘 議 會 (polis) 中, 承 認 每 一 與 議 成 員 的 道 德 同 質 性 與 政 治 平 等 地 位, 但 卻 排 除 了 女 性 奴 隸 小 孩 勞 工 非 公 民 及 非 希 臘 人 的 參 與 權 利 ; 又 如 哈 巴 瑪 斯 的 理 論 模 型, 是 批 判 晚 期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與 政 治 狀 況, 以 至 近 年 女 性 主 義 的 相 關 論 爭, 如 果 要 求 諸 文 化 傳 統 完 全 不 同 的 社 會 ( 包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 基 本 是 膠 柱 鼓 瑟, 使 研 究 的 可 能 性 與 拓 展 空 間, 受 到 極 大 而 不 合 於 理 的 限 制 郭 沫 若 : 序 鹽 鐵 論 讀 本 指 : 鹽 鐵 論 是 處 理 歷 史 題 材 的 對 話 體 小 說 見 郭 沫 若.. 序 鹽 鐵 論 讀 本, 新 建 設 第 4 期 (1956 年 ), 頁 2 Tao Tien-yi.. Yen t'iehlun( 鹽 鐵 論 Discourses on Salt and Iron)as a Historical Source,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六 十 七 本, 第 四 分 (1996 年 12 月 ), 頁 743-775 角 谷 常 子 : 鹽 鐵 論 の 史 料 的 性 格 桓 寛 のよった 資 料 を 求 めて, 東 洋 史 研 究 第 47 卷 第 2 號 (1988 年 ), 頁 229-251 3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鹽 鐵 論 文 本 除 了 真 實 地 紀 錄 了, 漢 昭 帝 六 年 的 廷 議, 其 中 民 間 代 表 的 賢 良 文 學, 多 達 六 十 人 對 策, 屬 於 漢 代 最 大 規 模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案 例 此 外, 鹽 鐵 論 中 除 了 紀 錄 了 廷 議 外, 在 擊 之 第 四 十 二 開 始, 已 經 是 廷 臣 復 奏 以 後 的 另 一 次 會 議 的 開 端 這 是 鹽 鐵 議 後 的 延 續, 前 篇 已 經 覆 奏, 亦 奉 天 子 詔 改 制 則 廷 議 明 顯 已 經 完 結, 如 姚 鼐 跋 鹽 鐵 論 云 : 自 第 一 篇 至 第 四 十 一 篇, 奏 復 詔 可 而 事 畢, 四 十 二 篇 以 下, 乃 異 日 御 史 大 夫 復 與 文 學 所 論 15 是 則, 賢 良 文 學 既 拜, 咸 取 列 大 夫, 自 各 有 其 職 守, 在 辭 丞 相 御 史 之 時, 再 行 聚 會 討 論 政 事 此 次, 並 非 天 子 下 詔 之 對 策, 而 賢 良 文 學 的 身 份, 亦 已 為 大 夫 身 份, 並 非 純 然 諸 生 矣 16 不 過, 從 大 夫 仍 稱 他 們 為 賢 良 文 學, 他 們 也 似 繼 續 以 諸 生 自 居, 發 言 態 度 亦 渾 不 似 屬 員 對 上 官 之 恭 謹, 則 諸 生 確 然 已 開 發 了 一 個 相 對 自 由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前 次 發 言 之 規 矩, 似 乎 亦 成 為 雙 方 共 識, 而 予 以 承 認 是 則, 鹽 鐵 議 本 身 不 但 是 一 個 先 例, 而 且 這 個 文 本 使 昭 帝 一 朝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如 何 開 展 的 來 龍 去 脈, 得 以 展 現 於 後 人 目 前 本 文 擬 緊 貼 文 本, 從 漢 文 帝 鼓 勵 賢 良 文 學 發 聲, 而 建 構 的 習 慣 法 框 架, 以 及 昭 帝 年 間 賢 良 文 學 的 代 表 性, 而 深 探 當 時 議 事 討 論 範 圍 的 選 擇 及 越 軌 責 任 的 問 題, 最 後 闡 釋 漢 季 議 事 語 言 及 禮 儀 要 求 等 期 望 以 鹽 鐵 論 為 基 礎, 展 示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種 種 內 涵 與 軌 範 也 可 以 此 作 為 模 型, 對 比 世 界 上 類 似 的 共 時 性 與 歷 時 性 型 態, 以 觀 照 其 可 能 的 交 光 互 影 之 處! 鹽 鐵 議 成 為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典 範 個 案, 是 其 來 有 自 的, 其 中 漢 文 帝 乃 起 關 鍵 作 用 的 人 物 如 果 我 們 回 溯 西 周 時 代, 雖 無 法 律 上 的 禁 制, 但 大 夫 必 須 循 禮 不 輕 率 於 發 言, 尚 書. 周 書. 洪 範 云 : 無 偏 無 黨, 王 道 蕩 蕩 ; 無 黨 無 偏, 王 道 平 平 ; 無 反 無 側, 王 道 正 直, 17 至 於 春 秋 論 語 仍 有 堅 持 君 子 矜 而 不 爭, 羣 而 不 黨 18 傳 統 的 說 法, 但 孔 子 同 時 指 出, 如 果 天 下 有 道, 則 政 不 在 大 夫 天 下 有 道, 則 庶 人 不 議, 19 事 實 上, 春 秋 早 15 16 17 18 19 清 姚 鼐 : 惜 抱 軒 詩 文 集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2 年 ), 頁 276 後 學 頗 有 質 疑 賢 良 文 學 策 問 後, 會 否 即 用 為 大 夫 的 高 官 然 而, 不 論 官 位 的 高 低, 此 時 賢 良 和 文 學, 皆 已 為 朝 官, 而 非 諸 生 的 身 份 了 清 阮 元 校 刻 : 洪 範, 尚 書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7 年, 十 三 經 注 疏 影 印 清 阮 元 刻 本 ), 卷 12, 頁 190 清 程 樹 德 撰, 程 俊 英 蔣 見 元 點 校.. 衛 靈 公 下, 論 語 集 釋 (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90 年 ), 卷 32, 頁 1104 同 前 註, 卷 33, 頁 1144 4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已 是 陪 臣 執 國 命, 天 下 無 道 之 世, 20 而 處 戰 國 的 孟 子 則 直 道 : 聖 王 不 作, 諸 侯 放 恣, 處 士 橫 議, 21 但 這 同 時 也 是 我 國 傳 統 中, 知 識 分 子 最 有 言 論 自 由, 及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最 為 寬 廣 的 時 代 到 了 秦 漢 政 治 進 入 一 人 專 制 的 政 治 時 代, 22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逐 步 收 窄, 至 秦 皇 朝 而 極 秦 人 的 阬 儒 與 焚 書, 便 是 試 圖 針 對 誹 謗 君 上 妖 言 惑 眾 等 言 論 空 間, 作 出 全 面 的 封 禁 行 動 故 阬 儒 的 罪 名, 依 史 記 云 : 始 皇 聞 亡, 乃 大 怒 曰 : 盧 生 等 吾 尊 賜 之 甚 厚, 今 乃 誹 謗 我, 以 重 吾 不 德 也 諸 生 在 咸 陽 者, 吾 使 人 廉 問, 或 為 訞 言 以 亂 黔 首 於 是 使 御 史 悉 案 問 諸 生, 諸 生 傳 相 告 引, 乃 自 除 犯 禁 者 四 百 六 十 餘 人, 皆 阬 之 咸 陽, 使 天 下 知 之, 以 懲 後 益 發 謫 徙 邊 23 這 是 秦 廷 以 誹 謗 妖 言 作 大 規 模 白 色 恐 怖 的 開 端, 以 禁 止 傳 播 始 皇 的 不 德 而 亂 黔 首 至 於 焚 書, 其 重 點 固 不 在 焚 書, 觀 乎 史 記 載 李 斯 議 : 今 天 下 已 定, 法 令 出 一, 百 姓 當 家 則 力 農 工, 士 則 學 習 法 令 辟 禁 今 諸 生 不 師 今 而 學 古, 以 非 當 世, 惑 亂 黔 首 丞 相 臣 斯 昧 死 言 : 古 者 天 下 散 亂, 莫 之 能 一, 是 以 諸 侯 並 作, 語 皆 道 古 以 害 今, 飾 虛 言 以 亂 實, 人 善 其 所 私 學, 以 非 上 之 所 建 立 今 皇 帝 并 有 天 下, 別 黑 白 而 定 一 尊 私 學 而 相 與 非 法 教, 人 聞 令 下, 則 各 以 其 學 議 之, 入 則 心 非, 出 則 巷 議, 夸 主 以 為 名, 異 取 以 為 高, 率 羣 下 以 造 謗 如 此 弗 禁, 則 主 勢 降 乎 上, 黨 與 成 乎 下 禁 之 便 臣 請 史 官 非 秦 記 皆 燒 之 非 博 士 官 所 職, 天 下 敢 有 藏 詩 書 百 家 語 者, 悉 詣 守 尉 雜 燒 之 有 敢 偶 語 詩 書 者 棄 市 以 古 非 今 者 族 吏 見 知 不 舉 者 與 同 罪 令 下 三 十 日 不 燒, 黥 為 城 旦 所 不 去 者, 醫 藥 卜 筮 種 樹 之 書 若 欲 有 學 法 令, 以 吏 為 師 制 曰 : 可 24 我 們 從 罪 刑 的 嚴 重 程 度, 可 以 看 出 此 次 禁 令 的 焦 點, 並 不 在 焚 書 蓋 令 下 三 十 日 不 燒, 僅 黥 為 城 旦, 並 無 死 罪 ; 但 有 敢 偶 語 詩 書 者, 則 為 棄 市 的 死 刑, 而 最 高 刑 罰 20 21 22 23 24 前 註 18, 卷 33, 頁 1141-1144 孔 子 曰 : 天 下 有 道, 則 禮 樂 征 伐 自 天 子 出 ; 天 下 無 道, 則 禮 樂 征 伐 自 諸 侯 出 自 諸 侯 出, 蓋 十 世 希 不 失 矣 ; 自 大 夫 出, 五 世 希 不 失 矣 ; 陪 臣 執 國 命, 三 世 希 不 失 矣 天 下 有 道, 則 政 不 在 大 夫 天 下 有 道, 則 庶 人 不 議 張 文 修 編 著.. 滕 文 公 章 句 下, 孟 子 ( 北 京.. 北 京 燕 山 出 版 社,1995 年 ), 卷 6, 頁 108 徐 復 觀.. 封 建 政 治 社 會 的 崩 潰 及 典 型 專 制 政 治 的 成 立, 兩 漢 思 想 史 (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1976 年 ), 卷 1, 頁 128-154 漢 司 馬 遷.. 秦 始 皇 本 紀 第 六, 史 記 (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59 年 ), 卷 6, 頁 258 同 前 註, 卷 6, 頁 255 5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的 夷 三 族, 則 針 對 以 古 非 今 者, 可 見 秦 廷 最 不 希 望 士 人 擁 有 的, 並 不 是 書 本 知 識, 而 是 藉 知 識 來 善 其 所 私 學, 以 非 上 之 所 建 立, 批 評 當 世 政 治, 率 群 下 以 造 謗 至 於, 胡 亥 矯 詔 殺 太 子 扶 蘇, 罪 名 之 一, 正 是 數 上 書 直 言 誹 謗 我 ( 始 皇 ) 所 為 ; 25 又 為 了 鞏 固 政 治 權 位, 於 是 二 世 乃 遵 用 趙 高, 申 法 令 羣 臣 諫 者 以 為 誹 謗, 大 吏 持 祿 取 容, 黔 首 振 恐 26 這 正 是 賈 誼 在 過 秦 論 中 指 : 胡 亥 今 日 即 位 而 明 日 射 人, 忠 諫 者 謂 之 誹 謗, 深 計 者 謂 之 妖 言, 其 視 殺 人 若 艾 草 菅 然 27 然 而, 秦 所 謂 法 網 嚴 密, 實 其 監 察 能 力 甚 低 28 考 其 原 故, 誠 如 王 夫 之 言 : 法 愈 密, 吏 權 愈 重 ; 死 刑 愈 繁, 賄 賂 愈 章 ; 塗 飾 以 免 罪 罟, 而 天 子 之 權, 倒 持 於 掾 史 藉 是 以 箝 天 下, 而 為 天 下 所 箝, 固 其 宜 也 29 是 以, 漢 高 祖 入 關, 為 了 爭 取 民 眾 支 持, 召 諸 縣 父 老 豪 桀 曰 : 父 老 苦 秦 苛 法 久 矣, 誹 謗 者 族, 偶 語 者 棄 巿 吾 與 諸 侯 約, 先 入 關 者 王 之, 吾 當 王 關 中 與 父 老 約, 法 三 章 耳 : 殺 人 者 死, 傷 人 及 盜 抵 罪 餘 悉 除 去 秦 法, 而 結 果 是 諸 吏 人 皆 案 堵 如 故 30 不 過, 漢 高 以 平 民 小 吏 等 取 天 下, 其 時 的 群 臣 大 多 是 秦 廷 的 舊 臣, 很 難 擺 脫 以 往 的 生 活 經 驗 況 且, 秦 廷 小 吏 受 學 問 與 修 養 所 限, 亦 難 有 巨 大 的 魄 力 與 創 意, 全 盤 改 易 秦 國 的 遺 規, 是 以 在 具 體 司 法 上, 不 得 不 攗 摭 秦 法 而 作 律 31 在 漢 承 秦 律 的 前 提 下, 漢 廷 不 止 一 次 要 去 除 誹 謗 妖 言 等, 封 禁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律 令, 漢 書. 高 后 紀 載 : ( 呂 后 ) 元 年 春 正 月, 詔 曰 : 前 日 孝 惠 皇 帝 言 欲 除 三 族 辠 妖 言 令, 議 未 決 而 崩, 今 除 之 32 但 到 了 孝 文 帝 年 間,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仍 然 存 在, 而 孝 文 帝 為 了 廣 納 諫 言, 於 是 提 出 改 革 法 制, 史 記. 孝 文 本 紀 載 :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同 註 23, 李 斯 列 傳 第 二 十 七, 卷 87, 頁 2551 同 註 23, 秦 始 皇 本 紀 第 六, 卷 6, 頁 268 漢 班 固.. 賈 誼 傳 第 十 八, 漢 書 (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62 年 ), 卷 48, 頁 2251 馮 樹 勳.. 決 策 訊 息 流 與 秦 帝 國 衰 亡 的 關 係, 人 文 中 國 學 報 第 12 期 (2006 年 9 月 ), 頁 297-332 清 王 夫 之.. 讀 通 鑑 論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76 年 ), 頁 8 同 註 23, 高 祖 本 紀 第 八, 卷 8, 頁 362 同 註 27, 刑 法 志 第 三, 卷 23, 頁 1096.. 三 章 之 法 不 足 以 禦 姦, 於 是 相 國 蕭 何 摭 秦 法, 取 其 宜 於 時 者, 作 律 九 章 同 註 27, 高 后 紀 第 三, 卷 3, 頁 96 6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上 曰 : 古 之 治 天 下, 朝 有 進 善 之 旌, 誹 謗 之 木, 所 以 通 治 道 而 來 諫 者 今 法 有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是 使 衆 臣 不 敢 盡 情, 而 上 無 由 聞 過 失 也 將 何 以 來 遠 方 之 賢 良? 其 除 之 民 或 祝 詛 上 以 相 約 結 而 後 相 謾, 吏 以 為 大 逆, 其 有 他 言, 而 吏 又 以 為 誹 謗 此 細 民 之 愚 無 知 抵 死, 朕 甚 不 取 自 今 以 來, 有 犯 此 者 勿 聽 治 33 漢 文 帝 認 為 今 法 有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是 使 衆 臣 不 敢 盡 情, 而 上 無 由 聞 過 失 也, 因 此 為 求 政 治 清 明, 君 主 願 聞 己 過, 亦 免 卻 細 民 之 愚 無 知 抵 死, 而 決 意 自 今 以 來, 有 犯 此 者 勿 聽 治, 即 等 同 於 廢 除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其 中 特 別 關 注, 將 何 以 來 遠 方 之 賢 良? 是 則, 文 帝 的 除 誹 謗 妖 言, 是 以 鼓 勵 地 方 賢 良, 代 表 民 間 對 朝 廷 提 出 意 見 自 文 帝 改 革 法 制, 於 是 賦 予 了 一 個 以 賢 良 和 文 學 為 中 心, 向 當 道 提 出 意 見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賢 良 文 學 在 策 問 中 的 發 言, 從 此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從 史 記 和 漢 書 的 記 載 中, 從 未 看 見 有 一 個 賢 良 文 學 因 策 論 失 言, 而 受 到 處 分 的 事 例 誠 如 哈 貝 瑪 斯 指 : 1695 年 頒 佈 的 許 可 證 法 徹 底 結 束 了 書 刊 檢 查 制 度 ; 女 王 幾 次 責 成 議 會 恢 復 檢 查 制 度, 但 均 無 結 果 當 然, 書 刊 還 一 直 受 到 嚴 格 的 誹 謗 法 以 及 諸 多 有 關 王 室 和 議 會 特 權 的 規 定 的 約 束 34 英 國 所 以 作 為 哈 氏 拓 展 公 共 空 間 的 主 要 案 例 (The Model Case of British Development), 35 正 是 因 為 廢 除 言 論 審 查 和 藉 教 育 加 強 資 訊 流 通 所 致, 這 是 指 十 七 世 紀 的 英 國, 而 西 漢 在 公 元 前 177( 漢 文 帝 前 三 年 ), 即 已 具 備 相 關 的 歷 史 條 件 了 自 文 帝 為 遠 方 之 賢 良 的 發 言 權 和 細 民 因 愚 無 知, 以 致 被 吏 以 為 大 逆 之 罪, 得 以 免 除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但 對 朝 廷 的 高 級 官 吏, 以 致 亦 宗 室 諸 侯 王, 均 不 受 這 項 法 律 免 除 的 保 護 誹 謗 君 上 自 景 帝 至 哀 帝 之 世, 仍 是 不 斷 有 人 獲 罪 的 景 帝 時 魏 其 灌 夫 日 夜 招 聚 天 下 豪 桀 壯 士 與 論 議, 腹 誹 而 心 謗, 雖 以 太 后 阻 止, 36 終 不 免 於 刑 誅 ; 37 武 帝 33 34 35 36 同 註 23, 孝 文 本 紀 第 十, 卷 10, 頁 423-424 ( 德 ) 哈 貝 馬 斯 著, 曹 衛 東 等 譯 : 公 共 領 域 的 結 構 轉 型 ( 上 海 : 學 林 出 版 社,1999 年 ), 頁 70 或 參 Jürgen Habermas, translated by Thomas Burger,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1), p.59: Censorship came to an end with the Licensing Act of 1695; the Queen several times admonished the members of Parliament to bring censorship back, but in vain. To be sure, the press continued to be subject to the strict Law of Libel6 and to the restrictions connected with numerous privileges of Crown and Parliament. 這 是 哈 氏 書 中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的 小 標 題 同 前 註, 頁 57 同 註 23, 魏 其 武 安 侯 列 傳 第 四 十 七, 卷 107, 頁 2851-2852.. 魏 其 之 東 朝, 盛 推 灌 夫 之 善, 言 其 醉 飽 得 過, 乃 丞 相 以 他 事 誣 罪 之 武 安 又 盛 毀 灌 夫 所 為 橫 恣, 罪 逆 不 道 魏 其 度 不 可 柰 何, 因 言 丞 相 短 武 安 曰 : 天 下 幸 而 安 樂 無 事, 蚡 得 為 肺 腑, 所 好 音 樂 狗 馬 田 宅 蚡 所 愛 倡 優 巧 匠 之 屬, 7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朝 以 訕 上 獲 罪 者, 不 可 勝 數 丞 相 公 孫 弘 曰 : 黯 誹 謗 聖 制, 當 族, 38 汲 黯 幸 免, 但 史 記. 平 準 書 云 : 自 公 孫 弘 以 春 秋 之 義 繩 臣 下 取 漢 相, 張 湯 用 峻 文 決 理 為 廷 尉, 於 是 見 知 之 法 生, 而 廢 格 沮 誹 窮 治 之 獄 用 矣 其 明 年, 淮 南 衡 山 江 都 王 謀 反 跡 見, 而 公 卿 尋 端 治 之, 竟 其 黨 與, 而 坐 死 者 數 萬 人, 長 吏 益 慘 急 而 法 令 明 察 39 至 於 顏 異 竟 以 腹 誹 受 誅, 則 對 誹 謗 君 上 的 指 責, 已 到 了 極 端 恐 怖 的 地 步 史 載 : 異 不 應, 微 反 脣 湯 奏 當 異 九 卿 見 令 不 便, 不 入 言 而 腹 誹, 論 死 自 是 之 後, 有 腹 誹 之 法 比, 而 公 卿 大 夫 多 諂 諛 取 容 矣 40 甚 至 牽 連 及 於 素 來 謹 慎 的 董 仲 舒, 坐 私 為 災 異 書, 主 父 偃 取 奏 之, 下 吏, 罪 至 不 道, 幸 蒙 不 誅 41 故 東 方 朔 傷 之 謂 : 昔 者 關 龍 逢 深 諫 於 桀, 而 王 子 比 干 直 言 於 紂, 此 二 臣 者, 皆 極 慮 盡 忠, 閔 王 澤 不 下 流, 而 萬 民 騷 動, 故 直 言 其 失, 切 諫 其 邪 者, 將 以 為 君 之 榮, 除 主 之 禍 也 今 則 不 然, 反 以 為 誹 謗 君 之 行, 無 人 臣 之 禮, 果 紛 然 傷 於 身, 蒙 不 辜 之 名, 戮 及 先 人, 為 天 下 笑 42 37 38 39 40 41 42 不 如 魏 其 灌 夫 日 夜 招 聚 天 下 豪 桀 壯 士 與 論 議, 腹 誹 而 心 謗, 不 仰 視 天 而 俯 畫 地, 辟 倪 兩 宮 閒, 幸 天 下 有 變, 而 欲 有 大 功 臣 乃 不 知 魏 其 等 所 為 主 爵 都 尉 汲 黯 是 魏 其 內 史 鄭 當 時 是 魏 其, 後 不 敢 堅 對 餘 皆 莫 敢 對 上 怒 內 史 曰 : 公 平 生 數 言 魏 其 武 安 長 短, 今 日 廷 論, 局 趣 效 轅 下 駒, 吾 并 斬 若 屬 矣 即 罷 起 入, 上 食 太 后 太 后 亦 已 使 人 候 伺, 具 以 告 太 后 太 后 怒, 不 食, 曰 : 今 我 在 也, 而 人 皆 藉 吾 弟, 令 我 百 歲 後, 皆 魚 肉 之 矣 且 帝 寧 能 為 石 人 邪! 此 特 帝 在, 即 錄 錄, 設 百 歲 後, 是 屬 寧 有 可 信 者 乎? 上 謝 曰 : 俱 宗 室 外 家, 故 廷 辯 之 不 然, 此 一 獄 吏 所 決 耳 同 註 23, 漢 興 以 來 將 相 名 臣 年 表 第 十, 卷 22, 頁 1135: ( 元 光 元 年 公 元 前 130 年 ) 十 月, 族 灌 夫 家, 魏 其 侯 市 同 註 23, 樂 書 第 二, 卷 24, 頁 1178 同 註 23, 平 準 書 第 八, 卷 30, 頁 1424 同 註 23, 平 準 書 第 八, 卷 30, 頁 1434 同 註 27, 楚 元 王 傳 第 六, 卷 36, 頁 1930 同 註 27, 東 方 朔 傳 第 三 十 五, 卷 35, 頁 2869-2870 8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漢 武 以 後, 昭 帝 年 幼 霍 光 秉 政, 而 尚 有 劉 德 之 廢, 43 眭 孟 妖 言 之 誅, 44 故 路 溫 舒 猶 以 為 : 臣 聞 秦 有 十 失, 其 一 尚 存, 治 獄 之 吏 是 也 貴 治 獄 之 吏 ; 正 言 者 謂 之 誹 謗, 遏 過 者 謂 之 妖 言 45 至 於 宣 帝 承 武 帝 風 尚, 於 是 溫 水 侯 劉 安 國, 坐 上 書 為 妖 言, 幸 會 赦, 免 ; 46 以 楊 惲 妄 引 亡 國 以 誹 謗 當 世, 無 人 臣 禮 ; 47 詞 連 及 夏 侯 勝 坐 誹 謗 繫 獄, 三 年 免 為 庶 人 48 與 安 平 侯 楊 譚 同 罪 49 下 及 成 帝 猶 有 朱 雲 因 : 小 臣 居 下 訕 上, 廷 辱 師 傅, 罪 死 不 赦, ( 辛 ) 慶 忌 叩 頭 流 血 上 意 解, 然 後 得 已 50 以 迄 哀 帝, 尚 有 條 奏 除 任 子 令 及 誹 謗 詆 欺 法 51 是 則, 終 西 漢 一 朝 誹 謗 妖 言 等 言 論 禁 制, 仍 是 君 主 或 當 權 者, 可 隨 時 用 以 打 擊 政 敵 的 工 具, 卻 對 文 帝 特 予 注 重 的 賢 良 文 學, 網 開 一 面, 實 不 能 不 視 作 西 漢 一 朝,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開 拓 的 重 要 一 章 部 分 學 者 如 西 嶋 定 生 等, 不 明 白 對 策 的 賢 良 文 學, 是 藉 由 文 帝 訂 立 的 祖 宗 家 法 所 保 護, 而 可 以 在 法 律 的 框 架 下, 向 朝 廷 進 直 言, 於 是 便 有 種 種 不 同 的 猜 想 52 但 西 嶋 自 己 也 明 白 表 示 但 在 塩 鐵 論 的 書 中 的 任 何 部 份, 霍 光 完 全 不 出 現 其 姿 態, 這 即 是 承 認 他 的 推 測, 是 完 全 缺 乏 文 本 支 持 的 甚 至 有 學 者 如 楊 之 水 等, 因 為 諸 生 取 得 的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同 註 27, 楚 元 王 傳 第 六, 卷 36, 頁 1927.. ( 劉 ) 德 字 路 叔, 妻 死, 大 將 軍 光 欲 以 女 妻 之, 德 不 敢 取, 畏 盛 滿 也 蓋 長 公 主 孫 譚 遮 德 自 言, 德 數 責 以 公 主 起 居 無 狀 侍 御 史 以 為 光 望 不 受 女, 承 指 劾 德 誹 謗 詔 獄, 免 為 庶 人, 屏 居 山 田 同 註 27, 五 行 志 第 七 中 之 下, 卷 27 中 之 下, 頁 1412.. 眭 孟 以 為 木 陰 類, 下 民 象, 當 有 故 廢 之 家 公 孫 氏 從 民 間 受 命 為 天 子 者 昭 帝 富 於 春 秋, 霍 光 秉 政, 以 孟 妖 言, 誅 之 同 註 27, 賈 鄒 枚 路 傳 第 二 十 一, 卷 51, 頁 2369 同 註 27, 王 子 侯 表 第 三 下, 卷 15 下, 頁 484.. ( 溫 水 侯 安 國 ) 六 月 辛 丑 封, 十 年, 本 始 二 年, 坐 上 書 為 妖 言, 會 赦, 免 同 註 27, 公 孫 劉 田 王 楊 蔡 陳 鄭 傳 第 三 十 六, 卷 66, 頁 2891 同 註 27, 楚 元 王 傳 第 六, 卷 36, 頁 1930-1931 同 註 27, 外 戚 恩 澤 侯 表 第 六, 卷 18, 頁 692.. 元 康 三 年, 侯 ( 楊 ) 譚 嗣, 九 年, 五 鳳 四 年, 坐 為 典 屬 國 季 父 惲 有 罪, 譚 言 誹, 免 同 註 27, 楊 胡 朱 梅 云 傳 第 三 十 七, 卷 67, 頁 2915: 至 成 帝 時, 丞 相 故 安 昌 侯 張 禹 以 帝 師 位 特 進, 甚 尊 重 雲 上 書 求 見, 公 卿 在 前 雲 曰 : 今 朝 廷 大 臣 上 不 能 匡 主, 下 亡 以 益 民, 皆 尸 位 素 餐, 孔 子 所 謂 鄙 夫 不 可 與 事 君, 苟 患 失 之, 亡 所 不 至 者 也 臣 願 賜 尚 方 斬 馬 劍, 斷 佞 臣 一 人 以 厲 其 餘 上 問 : 誰 也? 對 曰 安 昌 侯 張 禹 上 大 怒, 曰 : 小 臣 居 下 訕 上, 廷 辱 師 傅, 罪 死 不 赦 御 史 將 雲 下, 雲 攀 殿 檻, 檻 折 雲 呼 曰 : 臣 得 下 從 龍 逄 比 干 遊 於 地 下, 足 矣! 未 知 聖 朝 何 如 耳? 御 史 遂 將 雲 去 於 是 左 將 軍 辛 慶 忌 免 冠 解 印 綬, 叩 頭 殿 下 曰 : 此 臣 素 著 狂 直 於 世 使 其 言 是, 不 可 誅 ; 其 言 非, 固 當 容 之 臣 敢 以 死 爭 慶 忌 叩 頭 流 血 上 意 解, 然 後 得 已 及 後 當 治 檻, 上 曰 : 勿 易! 因 而 輯 之, 以 旌 直 臣 同 註 27, 哀 帝 紀 第 十 一, 卷 11, 頁 336 西 嶋 定 生 著, 黃 耀 能 譯.. 霍 氏 政 權 的 成 立 與 崩 潰, 白 話 秦 漢 史 (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1998 年 ), 頁 208 指 : 如 重 複 地 那 樣, 所 謂 大 夫 就 是 當 時 的 副 丞 相, 是 掌 握 外 朝 大 權 的 御 史 大 夫 桑 弘 羊 對 於 這 個 賢 良 文 學 者 只 不 過 是 個 書 生 而 已, 雖 然 如 此, 他 們 在 廟 堂 也 不 怕 得 罪 當 時 權 力 者 的 憤 怒, 做 了 堂 堂 的 發 言, 他 們 均 一 致 為 了 忠 實 於 他 們 自 己 所 信 賴, 是 不 能 理 解 那 一 定 有 什 麼 理 由, 非 加 以 思 考 不 可 以 其 理 由 就 是 因 為 在 他 們 的 背 後, 有 與 桑 弘 羊 匹 敵 的 政 治 上 權 力 支 持 者 的 依 靠 在 當 時, 所 謂 那 種 權 力 者, 除 了 霍 光 之 外, 沒 有 別 人 9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言 論 自 由, 而 竟 致 於 懷 疑 文 本 的 真 確 性, 甚 至 以 為 鹽 鐵 論 不 過 是 歷 史 小 說 而 已 53 這 正 是 由 於 不 明 白 漢 世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乃 法 制 特 別 賦 予 諸 生 言 論 自 由, 而 引 起 的 種 種 誤 解 鹽 鐵 論. 本 議 第 一 文 首 云 : 惟 始 元 六 年, 有 詔 書 使 丞 相 御 史 與 所 舉 賢 良 文 學 語 問 民 間 所 疾 苦 54 如 果 從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我 們 可 以 把 與 議 者 大 別 為 兩 類 : 其 一 朝 廷 有 司, 包 括 : 丞 相 ( 車 千 秋 ) 御 史 大 夫 ( 桑 弘 羊 ) 丞 相 史 御 史 等 一 眾 屬 員 ; 其 二 民 間 代 表, 即 雜 論 第 六 十 中 所 舉 列 賢 良 茂 陵 唐 生 文 學 魯 國 萬 生 之 倫, 六 十 餘 人 55 這 批 賢 良 文 學 的 來 源, 當 如 漢 書. 昭 帝 紀 載 詔 曰 : 其 令 三 輔 太 常 舉 賢 良 各 二 人, 郡 國 文 學 高 第 各 一 人 56 詔 舉 賢 良 之 制, 當 起 自 漢 文 帝, 文 帝 前 二 年 ( 公 元 前 131 年 ) 十 一 月 日 食 以 後, 即 有 詔 : 人 主 不 德, 布 政 不 均, 則 天 示 之 以 菑, 以 誡 不 治 令 至, 其 悉 思 朕 之 過 失, 及 知 見 思 之 所 不 及, 以 告 朕 及 舉 賢 良 方 正 能 直 言 極 諫 者, 以 匡 朕 之 不 逮 57 由 是 觀 之, 則 舉 賢 良 方 正 能 直 言 極 諫 者, 是 為 了 能 匡 朕 之 不 逮, 及 知 見 思 之 所 不 及 者, 請 賢 良 以 啟 告 於 天 子 為 了 保 證 言 者 無 罪, 又 於 明 年 五 月 詔 除 誹 謗 妖 言 之 律 ( 詳 前 節 ), 這 是 文 帝 有 意 開 放 言 論, 聽 取 民 意, 改 善 施 政 的 德 意 故 雖 對 秦 漢 以 還, 知 識 分 子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收 窄, 而 深 致 不 滿 的 賈 山, 58 也 在 至 言 中 謂 : 今 陛 下 念 思 祖 考, 術 追 厥 功, 圖 所 以 昭 光 洪 業 休 德, 使 天 下 舉 賢 良 方 正 之 士, 天 下 皆 訢 訢 焉 59 53 54 55 56 57 58 59 楊 之 水.. 脂 麻 通 鑒 鹽 鐵 論, 瞭 望 第 23 期 (1993 年 ), 頁 35: ( 公 卿 身 居 朝 廷, 高 高 在 上, 每 日 聽 到 的 都 是 些 逢 迎 奉 承 的 假 話, 今 天 卻 聽 到 謇 直 的 真 話, 而 這 正 是 良 藥 針 石 ) 允 許 以 辯 論 的 方 式 講 真 話, 已 屬 罕 見, 更 何 況, 還 允 許 堅 持 自 己 的 與 官 方 完 全 不 同 的 理 論 主 張! 無 怪 郭 沫 若 先 生 要 認 為 它 是 小 說 家 言 了 王 利 器 : 本 議 第 一, 鹽 鐵 論 校 注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92 年 ), 卷 1, 頁 1 同 前 註, 雜 論 第 六 十, 卷 10, 頁 613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3 同 註 23, 孝 文 本 紀 第 十, 卷 10, 頁 422 同 註 27, 賈 鄒 枚 路 傳 第 二 十 一, 卷 51, 頁 2330.. 昔 者 夏 商 之 季 世, 雖 關 龍 逢 箕 子 比 干 之 賢, 身 死 亡 而 道 不 用 文 王 之 時, 豪 俊 之 士 皆 得 竭 其 智, 芻 蕘 採 薪 之 人 皆 得 盡 其 力, 此 周 之 所 以 興 也 故 地 之 美 者 善 養 禾, 君 之 仁 者 善 養 士 雷 霆 之 所 擊, 無 不 摧 折 者 ; 萬 鈞 之 所 壓, 無 不 糜 滅 者 今 人 主 之 威, 非 特 雷 霆 也 ; 勢 重, 非 特 萬 鈞 也 開 道 而 求 諫, 和 顏 色 而 受 之, 用 其 言 而 顯 其 身, 士 猶 恐 懼 而 不 敢 自 盡, 又 乃 況 於 縱 欲 恣 行 暴 虐, 惡 聞 其 過 乎! 震 之 以 威, 壓 之 以 重, 則 雖 有 堯 舜 之 智, 孟 賁 之 勇, 豈 有 不 摧 折 者 哉? 如 此, 則 人 主 不 得 聞 其 過 失 矣 同 前 註, 頁 2335 10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至 於 文 學 其 由 來 較 賢 良 更 為 久 遠, 史 記 載 : 叔 孫 通 者, 薛 人 也 秦 時 以 文 學 徵, 待 詔 博 士 60 漢 興 張 蒼 文 學 律 曆, 為 漢 名 相, 61 景 帝 間 晁 錯 以 文 學 對 策 為 晉 身 之 階, 史 記 本 傳 云 : 鼂 錯 者 學 申 商 刑 名 於 軹 張 恢 先 所 以 文 學 為 太 常 掌 故 ; 62 漢 書 則 謂 : 後 詔 有 司 舉 賢 良 文 學 士, 錯 在 選 中. 上 ( 景 帝 ) 親 策 詔 之 ; 63 又 云 : 時 賈 誼 已 死, 對 策 者 百 餘 人, 唯 錯 為 高 第, 繇 是 遷 中 大 夫 64 這 裡 有 數 端 值 注 意 者 : 其 一 晁 錯 本 治 申 商 刑 名 學, 而 漢 季 更 化 崇 儒, 自 武 帝 始 興, 故 景 帝 間, 晁 錯 得 以 法 家 薦 舉 為 文 學 ; 其 二 景 帝 間 賢 良 與 文 學 已 皆 並 稱, 故 漢 書 謂 : 詔 有 司 舉 賢 良 文 學 士 ; 其 三 景 帝 間 賢 良 與 文 學 皆 需 要 通 過 與 天 子 對 策, 然 後 遷 官 ( 錯 為 高 第, 繇 是 遷 中 大 夫 ), 而 景 帝 時 對 策 者 已 有 百 餘 人 到 了 漢 武 初 政, 舉 賢 良 如 轅 固 65 馮 唐 66 67 鄧 公 等, 多 為 耆 老 至 於 招 致 文 學 之 士, 如 史 記. 孝 武 本 紀 載 上 鄉 儒 術, 招 賢 良, 趙 綰 王 臧 等 以 文 學 為 公 卿, 但 此 計 劃 曾 受 頓 挫, 會 竇 太 后 治 黃 老 言, 不 好 儒 術, 使 人 微 得 趙 綰 等 姦 利 事, 召 案 綰 臧, 綰 臧 自 殺, 諸 所 興 為 者 皆 廢 但 後 六 年, 竇 太 后 崩 其 明 年, 上 徵 文 學 之 士 公 孫 弘 等 68 史 記 本 傳 云 : 元 光 五 年, 有 詔 徵 文 學, 菑 川 國 復 推 上 公 孫 弘 弘 至 太 常 太 常 令 所 徵 儒 士 各 對 策, 百 餘 人, 弘 第 居 下 策 奏, 天 子 擢 弘 對 為 第 一 召 入 見, 狀 貌 甚 麗, 拜 為 博 士 69 其 時 公 孫 弘 年 已 六 十, 70 而 以 文 學 舉 者, 亦 一 如 賢 良 到 太 常 報 到, 以 安 排 對 策 不 過, 其 中 策 問 者 百 餘 人, 則 是 通 舉 武 帝 朝 之 對 策 者 數 目, 如 漢 書. 董 仲 舒 傳 云 : 武 帝 即 位, 舉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前 後 百 數, 而 仲 舒 以 賢 良 對 策 焉 71 是 則, 武 帝 朝 舉 賢 良 文 學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同 註 23, 劉 敬 叔 孫 通 列 傳 第 三 十 九, 卷 99, 頁 2720 同 註 23, 張 丞 相 列 傳 第 三 十 六, 卷 96, 頁 2685 同 註 23, 袁 盎 鼂 錯 列 傳 第 四 十 一, 卷 101, 頁 2745 同 註 27, 爰 盎 鼂 錯 傳 第 十 九, 卷 49, 頁 2290 同 註 27, 爰 盎 鼂 錯 傳 第 十 九, 卷 49, 頁 2299 同 註 27, 儒 林 傳 第 五 十 八, 卷 88, 頁 3612.. 武 帝 初 即 位, 復 以 賢 良 徵 諸 儒 多 嫉 毀 曰 固 老, 罷 歸 之 時 ( 轅 ) 固 已 九 十 餘 矣 同 註 23, 張 釋 之 馮 唐 列 傳 第 四 十 二, 卷 102, 頁 2761.. 七 年, 景 帝 立, 以 唐 為 楚 相, 免 武 帝 立, 求 賢 良, 舉 馮 唐 唐 時 年 九 十 餘, 不 能 復 為 官, 乃 以 唐 子 馮 遂 為 郎 同 註 23, 袁 盎 鼂 錯 列 傳 第 四 十 一, 卷 101, 頁 2748: 鄧 公, 成 固 人 也, 多 奇 計 建 元 中, 上 招 賢 良, 公 卿 言 鄧 公, 時 鄧 公 免, 起 家 為 九 卿 一 年, 復 謝 病 免 歸 同 註 23, 孝 武 本 紀 第 十 二, 卷 12, 頁 452 同 註 23, 平 津 侯 主 父 列 傳 第 五 十 二, 卷 112, 頁 2949 同 前 註 : 建 元 元 年, 天 子 初 即 位, 招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是 時 弘 年 六 十, 徵 以 賢 良 為 博 士 同 註 27, 董 仲 舒 傳 第 二 十 六, 卷 56, 頁 2945 11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之 士, 是 前 後 百 數, 並 非 一 次 即 對 策 百 人 以 上 而 董 仲 舒 為 其 中 魁 首, 故 漢 書 本 傳 載 武 帝 以 為 : 郡 國 諸 侯 公 選 賢 良 修 絜 博 習 之 士, 欲 聞 大 道 之 要, 至 論 之 極 今 子 大 夫 褎 然 為 舉 首, 朕 甚 嘉 之 72 鹽 鐵 論 中 賢 良 和 文 學 之 士, 皆 以 董 生 為 精 神 領 袖, 73 正 是 承 繼 這 種 開 示 天 子 以 大 道 之 要 的 取 態 而 賢 良 文 學 皆 由 郡 國 諸 侯 公 選, 作 為 人 民 代 表 的 角 色, 亦 頗 分 明 了 同 時, 自 武 帝 策 問 始, 即 確 定 了 賢 良 和 文 學 的 來 源 必 須 為 儒 生, 史 載 : 建 元 元 年 冬 十 月, 詔 丞 相 御 史 列 侯 中 二 千 石 二 千 石 諸 侯 相 舉 賢 良 方 正 直 言 極 諫 之 士 丞 相 綰 奏 : 所 舉 賢 良, 或 治 申 商 韓 非 蘇 秦 張 儀 之 言, 亂 國 政, 請 皆 罷 奏 可 74 由 是 知 之, 鹽 鐵 論 中 的 諸 生, 皆 是 受 地 方 推 舉 的 儒 家 知 識 分 子, 以 民 意 代 表 的 身 份, 來 陳 訴 民 所 疾 苦 75 就 賢 良 文 學 所 代 表 的 社 會 階 層, 學 者 曾 有 不 少 爭 議 例 如 : 徐 復 觀 先 生 認 為, 賢 良 文 學 顯 然 是 來 自 社 會 的 平 民, 因 而 顯 出 豪 富 與 平 民 兩 階 級 在 利 害 上 尖 銳 的 對 立 76 徐 先 生 的 說 法 有 文 本 根 據, 但 豪 富 與 平 民 階 級, 卻 未 必 是 精 確 的 區 分 對 桑 弘 羊 等 人 而 言, 特 定 利 益 集 團, 可 能 是 更 準 確 的 描 述 而 日 本 學 人 西 嶋 定 生, 除 如 前 述 認 定 賢 良 和 文 學, 背 後 受 到 霍 光 的 支 持 以 外, 卻 又 提 出 : 當 時, 民 間 能 從 事 塩 鐵 製 鐵 造 酒 以 及 能 從 事 大 規 模 的 商 業, 除 了 地 方 豪 族 之 外, 是 難 以 想 像 的 於 是 賢 良 文 學 者 為 了 這 些 地 方 豪 族 的 利 益, 在 儒 家 思 想 的 粉 飾 下 所 作 的 主 張 這 件 事, 賢 良 文 學 者 的 議 論, 並 不 僅 是 以 內 朝 權 力 者 霍 光 為 背 景, 而 是 表 示 著 係 受 到 各 自 出 身 地 豪 族 層 的 支 持 而 賢 良 文 學 者 是 儒 家 思 想 的 所 携 帶 的, 地 方 豪 族 是 以 其 族 的 結 合 和 家 庭 倫 理, 從 與 儒 家 思 想 最 為 接 近 的 存 在 加 以 考 慮, 那 是 當 然 否 則, 這 些 賢 良 文 學 者 本 身 是 從 這 種 的 地 方 豪 族 層 出 來 的 可 能 性 也 很 大 77 72 73 74 75 76 77 同 前 註, 書 中 註 釋 7.. 而 張 晏 曰 : 褎, 進 也, 為 舉 賢 良 之 首 也 王 利 器 認 為 : ( 賢 良 文 學 ) 在 開 宗 明 義 第 一 章, 就 毫 不 含 糊 地 表 明 他 們 是 地 地 道 道 地 繼 承 了 董 仲 舒 的 衣 現 在 我 們 試 就 本 書 來 看 他 們 是 怎 樣 一 椿 椿 一 件 件 地 推 銷 董 仲 舒 的 學 說 吧 見 同 註 54, 前 言, 頁 9 同 註 27, 武 帝 紀 第 六, 卷 6, 頁 155-156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0.. 遣 故 廷 尉 王 平 等 五 人 持 節 行 郡 國, 舉 賢 良, 問 民 所 疾 苦 冤 失 職 者 徐 復 觀 : 鹽 鐵 論 中 的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問 題, 兩 漢 思 想 史 (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1979 年 ), 卷 三, 頁 123-132 同 註 52, 霍 氏 政 權 的 成 立 與 崩 潰, 頁 210 12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西 嶋 於 此 提 出 賢 良 文 學 者 本 身 是 從 這 種 的 地 方 豪 族 層 出 來 的 可 能 性 也 很 大 的 猜 測, 不 但 在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找 不 到 絲 毫 的 真 憑 實 據 ; 相 反 地, 只 需 細 讀 文 本, 便 會 發 現 西 嶋 之 說 是 完 全 與 事 實 背 馳 的 最 明 顯 的 證 據, 在 鹽 鐵 論. 地 廣 第 十 六 篇 中 大 夫 直 指 文 學 之 士, 屬 於 貧 寒 階 層 而 予 以 輕 視, 其 云 : 文 學 能 言 而 不 能 行, 居 下 而 訕 上, 處 貧 而 非 富, 大 言 而 不 從, 高 厲 而 行 卑, 誹 譽 訾 議, 以 要 名 采 善 於 當 世 夫 祿 不 過 秉 握 者, 不 足 以 言 治, 家 不 滿 檐 石 者, 不 足 以 計 事 儒 皆 貧 羸, 衣 冠 不 完, 安 知 國 家 之 政, 縣 官 之 事 乎? 78 我 們 姑 不 論 儒 士 之 言, 是 不 是 全 無 實 用 但 從 大 夫 指 他 們 處 貧 而 非 富 儒 皆 貧 羸, 衣 冠 不 完, 又 指 稱 家 不 滿 檐 石 者, 不 足 以 計 事 如 果 文 學 之 士 屬 於 西 嶋 所 說 的 地 方 豪 族 層, 桑 弘 羊 又 怎 可 能 說 出, 這 種 明 顯 與 事 實 不 符 的 指 責, 豈 不 怕 論 敵 即 場 給 他 難 堪 嗎? 事 實 上, 文 學 代 表 的 固 屬 一 般 平 民 階 層, 而 他 們 自 己 的 家 道, 大 部 分 並 非 豪 富, 才 會 為 注 重 身 份 家 資 的 大 夫 所 輕 視 因 此, 他 們 並 未 向 桑 弘 羊 表 示 自 己 身 份 尊 貴 以 作 反 駁, 僅 指 出 社 會 地 位 高 下 與 智 力 無 涉, 而 貧 富 亦 當 無 關 德 行 來 抗 辯 79 至 於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篇 大 夫 又 指 : 窮 巷 多 曲 辯, 而 寡 見 者 難 喻 文 學 守 死 溟 涬 之 語, 而 終 不 移 世 人 有 言 : 鄙 儒 不 如 都 士 文 學 皆 出 山 東, 希 涉 大 論 80 這 難 道 還 不 足 以 說 明, 文 學 皆 為 山 東 的 地 方 代 表, 但 在 大 夫 心 目 中 他 們 都 是, 居 於 窮 巷 的 山 野 鄙 儒, 由 於 不 是 都 士, 故 而 希 涉 大 論 固 然, 賢 良 和 文 學 出 身 甚 麼 社 會 階 層, 也 並 不 表 示 他 們 一 定 會 代 表 哪 個 階 層 發 聲 但 何 以 今 次 與 議 的 文 學 之 士, 超 逾 五 十 名, 皆 出 山 東 呢? 賢 良 輕 描 淡 寫 地 回 應 謂 : 夫 山 東 天 下 之 腹 心, 賢 士 之 戰 場 也 81 但 文 學 在 西 域 第 四 十 六 篇 中, 指 武 帝 用 兵 域 外 時 : 78 79 80 81 同 註 54, 地 廣 第 十 六, 卷 4, 頁 209 同 前 註.. 夫 賤 不 害 智, 貧 不 妨 行 顏 淵 屢 空, 不 為 不 賢 孔 子 不 容, 不 為 不 聖 同 註 54,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卷 5, 頁 333 同 前 註 13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當 此 之 時, 將 卒 方 赤 面 而 事 四 夷, 師 旅 相 望, 郡 國 並 發, 黎 人 困 苦, 姦 偽 萌 生, 盗 賊 並 起, 守 尉 不 能 禁, 城 邑 不 能 止 然 後 遣 上 大 夫 衣 繡 衣 以 興 擊 之 當 此 時, 百 姓 元 元, 莫 必 其 命, 故 山 東 豪 傑, 頗 有 異 心 賴 先 帝 聖 靈 斐 然 82 故 山 東 豪 傑, 頗 有 異 心 一 語, 難 道 還 不 足 以 驚 朝 廷 之 心 嗎? 因 此, 朝 廷 遣 故 廷 尉 王 平 等 五 人 持 節 行 郡 國, 舉 賢 良, 問 民 所 疾 苦 冤 失 職 者 83 由 於 百 姓 疾 苦, 才 會 引 發 暴 亂, 只 要 一 般 平 民 的 代 表, 已 經 能 使 朝 廷 了 解 情 況, 並 且 採 取 相 應 的 安 撫 措 施, 以 免 擴 大 問 題, 是 故 才 會 主 要 邀 請 山 東 地 區 的 文 學 與 議 而 被 舉 的 文 學 皆 出 山 東, 難 道 是 偶 然 的 嗎? 因 此, 文 學 與 賢 良 所 代 表 民 所 疾 苦 冤 失 職 者, 是 朝 廷 特 為 接 納 的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而 使 之 參 與 廷 議 者 賢 良 雖 由 太 常 舉 薦, 多 為 三 輔 地 區 之 民, 但 仍 非 居 於 京 師 者, 故 謂 僕 雖 不 生 長 京 師, 才 駑 下 愚, 不 足 與 大 議, 竊 以 所 聞 閭 里 長 老 之 言, 84 即 亮 出 其 民 意 代 表 的 身 份, 確 定 其 與 議 的 資 格, 以 免 大 夫 加 以 譏 諷 而 在 鹽 鐵 論 中 賢 良 文 學 的 主 要 訴 求, 是 針 對 一 般 平 民 而 發 的 茲 略 舉 數 例 以 明 之, 如 : 備 胡 第 三 十 八 篇 中 指 : 今 山 東 之 戎 馬 甲 士 戍 邊 郡 者, 絕 殊 遼 遠, 身 在 胡 越, 心 懷 老 母, 85 難 道 所 指 的 是 豪 右 嗎? 又 如 : 禁 耕 第 五 篇 中 文 學 針 對 的 是 人 民 日 用 的 需 求, 一 般 人 民 以 農 業 為 主, 而 耕 具 需 用 鐵 鑄, 故 鐵 器 失 其 宜, 而 農 民 失 其 便 86 而 百 姓 日 用 食 鹽, 今 一 概 由 官 專 賣, 而 產 鐵 所 在 地, 以 平 價 收 鐵 作 賦 稅, 而 又 要 大 量 轉 運 的 費 用, 以 集 中 於 京 師, 其 實 為 病 民 之 法, 還 不 如 自 由 貿 易 有 利 於 百 姓 他 們 指 責 : 良 家 以 道 次 發 僦 運 鹽 鐵, 煩 費, 百 姓 病 苦 之 愚 竊 見 一 官 之 傷 千 里 87 因 一 官 之 傷 千 里 而 病 苦 之 的 百 姓, 會 是 地 方 豪 族 嗎? 文 學 為 民 大 聲 疾 呼, 以 為 : 愚 竊 見 一 官 之 傷 千 里, 加 以 用 禁 耕 名 篇, 則 這 些 文 學 代 表 甚 麼 社 會 階 層 的 聲 音, 還 不 可 思 過 半 嗎? 最 後, 在 憂 邊 第 十 二 篇 中, 諸 生 被 桑 大 夫 責 備, 以 為 他 們 : 乃 欲 以 閭 里 之 治, 而 況 國 家 之 大 事, 亦 不 幾 矣! 發 於 畎 畝, 出 於 窮 巷, 不 知 冰 水 之 寒, 若 醉 而 新 寤, 殊 不 足 與 言 也 88 這 裡 欲 以 閭 里 之 治, 而 況 國 家 之 大 事 ; 發 於 畎 畝, 出 於 窮 巷, 以 致 殊 不 足 與 言 也, 還 不 能 說 明 賢 良 和 文 學 的 發 言, 是 以 地 方 平 民 的 代 表 為 本 位, 才 會 受 到 大 夫 等 人 的 輕 視 正 由 於 論 敵 的 指 責, 卻 反 而 充 分 說 明 了 賢 良 文 學 的 政 治 取 態, 和 他 們 作 為 平 民 代 言 人 的 角 色 雖 然, 賢 良 文 學 共 有 六 十 逾 人, 其 中 語 言 風 格 有 別, 故 桓 寬 謂 : 82 83 84 85 86 87 88 同 註 54, 西 域 第 四 十 六, 卷 8, 頁 501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0 同 註 54,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卷 5, 頁 334 同 註 54, 備 胡 第 三 十 八, 卷 7, 頁 446 同 註 54, 禁 耕 第 五, 卷 1, 頁 68 同 註 54, 禁 耕 第 五, 卷 1, 頁 68-69 同 註 54, 憂 邊 第 十 二, 卷 2, 頁 162 14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中 山 劉 子 雍 言 王 道, 矯 當 世, 復 諸 正, 務 在 乎 反 本 直 而 不 徼, 切 而 不, 斌 斌 然 斯 可 謂 弘 博 君 子 矣 九 江 祝 生 奮 由 路 之 意, 推 史 魚 之 節, 發 憤 懣, 刺 譏 公 卿, 介 然 直 而 不 撓, 可 謂 不 畏 強 禦 矣 89 桓 寬 推 許 諸 生 廷 議 的 表 現, 以 為 智 者 贊 其 慮, 仁 者 明 其 施, 勇 者 見 其 斷, 辯 者 陳 其 詞, 90 但 賢 良 文 學 自 認 他 們 的 理 念 是 一 致 的, 故 曰 : 諸 生 對 册, 殊 路 同 歸 91 由 是 觀 之, 則 桓 寬 雖 無 一 一 交 待, 在 鹽 鐵 論 中 賢 良 和 文 學 的 具 體 身 份, 但 他 們 在 理 念 上 的 代 表 性, 是 全 然 不 成 疑 問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既 有 平 民 代 表, 自 然 亦 有 官 方 代 表 不 過, 鹽 鐵 論 雖 然 承 繼 文 景 武 諸 帝 以 來 的 對 策 方 式, 故 本 議 第 一 中, 文 學 的 第 一 次 發 言, 被 稱 為 對 曰 此 對 即 前 引 : 諸 生 對 册, 殊 路 同 歸 之 對 ; 王 利 器 以 為 : 册 策 古 通, 並 引 漢 書. 晁 錯 傳 上 親 策 詔 之 及 蕭 望 之 傳 顏 師 古 注 云 : 射 策 者, 謂 為 難 問 疑 義, 書 之 於 策 對 策 者, 顯 問 以 政 事 經 義, 令 各 對 之, 而 觀 其 文 辭 定 高 下 也, 92 則 知 其 本 源 為 賢 良 對 策 也 是 以, 刺 復 第 十 御 史 指 武 帝 招 舉 賢 良 方 正 文 學 之 士, 超 遷 官 爵, 或 至 卿 大 夫 ; 93 而 利 議 第 二 十 七 則 大 夫 引 用 詔 策 曰 : 朕 嘉 宇 內 之 士, 故 詳 延 四 方 豪 俊 文 學 博 習 之 士, 超 遷 官 祿 94 如 馬 端 臨 以 為 : 按 自 孝 文 策 錯 之 後, 賢 良 方 正 皆 承 親 策, 上 親 覽 而 第 其 優 劣 至 孝 昭 年 幼 未 即 政, 故 無 親 策 之 事, 乃 詔 有 司 問 以 民 所 疾 苦 然 所 問 者, 鹽 鐵 均 輸 榷 酤 皆 當 時 大 事, 令 建 議 之 臣 與 之 反 覆 詰 難, 講 究 罷 行 之 宜, 卒 從 其 說, 為 之 罷 榷 酤 然 則 雖 未 嘗 親 奉 大 對, 而 其 視 上 下 姑 相 應 以 義 理 之 浮 文 者, 反 為 勝 之 國 家 以 科 目 取 士, 士 以 科 目 進 身 者, 必 如 此 然 後 為 有 益 於 人 國 耳 95 不 過, 昭 帝 元 始 六 年 的 這 次 策 問, 究 竟 與 前 朝 的 賢 良 對 策 有 別, 亦 因 而 更 引 發 了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開 拓 昭 帝 時 詔 四 方 豪 俊 文 學 博 習 之 士, 以 對 策 形 式, 決 定 超 遷 官 祿 之 事, 非 僅 止 於 昭 帝 六 年, 這 可 能 是 漢 廷 收 集 民 意 ( 僅 限 知 識 分 子 ) 的 一 種 常 用 方 式 對 策 以 詰 難 形 式 89 90 91 92 93 94 95 同 註 54, 雜 論 第 六 十, 卷 10, 頁 613-614 同 前 註 同 註 54, 利 議 第 二 十 七, 卷 5, 頁 323 同 註 54, 本 議 第 一, 卷 1, 頁 7 同 註 54, 刺 復 第 十, 卷 2, 頁 131 同 註 54, 利 議 第 二 十 七, 卷 5, 頁 131 元 馬 端 臨.. 選 舉 六 賢 良 方 正, 文 獻 通 考 ( 北 京.. 中 華 書 局,1986 年 ), 卷 33, 頁 310 15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進 行, 在 漢 朝 是 常 見 現 象, 例 如 董 仲 舒 的 賢 良 對 策 然 而, 天 子 作 策 問 者, 當 是 對 賢 良 文 學 從 容 垂 問, 如 董 仲 舒 傳 朕 垂 聽 而 問 焉 96 朕 將 親 覽 焉 97 和 以 稱 朕 意 98 等, 是 在 等 待 採 納 賢 士 的 嘉 謀 因 之, 其 間 縱 有 較 激 切 的 陳 詞, 但 皆 是 希 望 君 上 納 諫 的 游 說 之 辭, 而 絕 少 出 以 辯 論 的 姿 態, 期 望 當 廷 駁 倒 對 方 的 說 法 但 以 昭 帝 年 幼, 未 嘗 親 策, 而 霍 光 等 秉 政, 漢 書. 昭 帝 紀 載 : 二 月, 詔 有 司 問 郡 國 所 舉 賢 良 文 學 民 所 疾 苦 99 這 裡 的 重 點 是 詔 有 司 問, 合 參 以 鹽 鐵 論 中 使 丞 相 御 史 一 語, 則 所 謂 該 管 官 員 ( 有 司 ), 即 指 丞 相 御 史 大 夫 而 言 三 公 之 職 本 為 漢 廷 的 最 高 官 位, 基 本 上 政 事 無 所 不 統, 而 此 時 猶 不 過 被 視 作 特 定 司 職 的 官 屬 而 已, 既 而 漢 昭 帝 不 能 親 策, 則 霍 光 以 大 司 馬 身 份, 攝 行 皇 帝 權 力, 為 此 次 議 論 的 真 正 裁 決 者 賢 良 文 學 雖 舉 自 太 常 與 郡 國, 但 名 義 上, 仍 需 得 到 執 政 ( 三 公 ) 的 同 意, 方 才 可 以 得 任 此 即 是 三 公 所 舉 賢 良 文 學 之 意, 但 詔 令 卻 是 要 求 丞 相 御 史 大 夫 和 他 們 平 等 對 話 ( 與 語 ), 大 有 以 三 公 屬 員, 質 詢 執 政 尚 未 處 理 的 民 所 疾 苦 問 題 之 意 也 於 是, 這 次 廷 議 中 的 朝 廷 的 角 色, 變 得 較 前 為 複 雜, 大 抵 丞 相 車 千 秋 以 外 朝 最 高 長 官 的 身 份, 擔 任 會 議 的 主 持 人 和 監 督 政 府 官 員 充 分 解 釋 政 府 政 策 而 桑 弘 羊 及 一 眾 的 與 議 官 員, 包 括 丞 相 史 和 御 史 等, 均 需 要 為 現 行 政 策 作 解 釋 辯 護, 甚 或 考 慮 賢 良 和 文 學 的 意 見, 提 出 政 策 調 整 的 具 體 方 案 正 是 由 於 元 始 六 年 的 策 問, 朝 官 身 分 角 色 不 同 於 以 往, 我 們 才 會 看 到 會 議 的 主 席 丞 相 車 千 秋 極 少 發 言, 更 不 會 替 政 府 的 政 策 作 出 辯 解, 因 此 桓 寬 對 他 的 表 現, 十 分 不 滿, 以 為 車 丞 相 即 周 呂 之 列, 當 軸 處 中, 括 囊 不 言, 容 身 而 去 100 但 在 現 代 政 治 中, 主 席 較 少 介 入 討 論 的 角 色, 卻 是 習 以 為 常 丞 相 在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僅 作 了 四 次 發 言, 在 散 不 足 第 二 十 九 一 篇 中, 發 言 兩 次, 分 別 問 願 聞 散 不 足 101 及 治 聚 不 足 奈 何? 102 這 是 為 了 回 應 大 夫 默 然 103 的 冷 場, 而 作 穿 針 引 線, 是 典 型 會 議 主 席 工 作 至 於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丞 相 的 發 言, 是 為 了 前 篇 大 夫 勃 然 作 色, 默 而 不 應, 104 告 戒 諸 生 當 守 廷 議 的 禮 儀, 也 是 會 議 主 持 的 分 內 工 作 但 執 務 第 三 十 九 中, 丞 相 指 : 賢 良 文 學 之 言, 深 遠 而 難 行 願 聞 方 今 之 急 務, 可 復 行 於 政, 105 則 丞 相 的 角 色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同 註 27, 董 仲 舒 傳 第 二 十 六, 卷 56, 頁 2945 同 註 27, 董 仲 舒 傳 第 二 十 六, 卷 56, 頁 2498 同 註 27, 董 仲 舒 傳 第 二 十 六, 卷 56, 頁 2507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3 同 註 54, 雜 論 第 六 十, 卷 10, 頁 614 同 註 54, 散 不 足 第 二 十 九, 卷 6, 頁 349 同 註 54, 散 不 足 第 二 十 九, 卷 6, 頁 356 同 註 54, 散 不 足 第 二 十 九, 卷 6, 頁 349 同 註 54, 救 匱 第 三 十, 卷 6, 頁 401 同 註 54, 執 務 第 三 十 九, 卷 7, 頁 455 16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又 非 惟 中 立 的 會 議 主 持 人, 而 有 監 督 廷 議, 並 確 保 會 議 有 所 成 效 的 責 任 我 們 試 看 取 下 第 四 十 一 篇 中, 由 於 廷 議 已 經 完 結, 但 有 別 以 往 的 天 子 親 臨 策 問, 於 是 廷 臣 ( 恐 怕 主 要 是 丞 相 ) 必 須 復 奏 而 奏 可 一 語, 正 表 示 與 議 官 員, 均 沒 有 最 後 的 決 策 權 力 丞 相 與 御 史 大 夫, 受 詔 主 持 這 次 廷 議, 如 果 廷 議 完 全 沒 有 果 效, 則 賢 良 文 學 猶 可 以 為 : 非 吾 等 不 言, 特 廷 臣 不 納 諫 而 已 如 此 一 來, 策 問 沒 有 成 果 的 最 大 責 任, 將 落 到 主 持 官 員 身 上 因 此, 丞 相 不 得 不 要 求 具 體 方 案, 以 便 奏 請 施 行, 否 則 政 治 任 務 便 不 算 圓 滿 結 束 我 們 如 果 對 比, 鹽 鐵 論 中 的 第 二 次 會 議 ( 從 擊 之 第 四 十 二 開 始 ), 賢 良 文 學 既 拜, 咸 取 列 大 夫, 辭 丞 相 御 史 106 諸 生 已 成 為 朝 廷 正 式 官 員, 由 於 此 議 性 質 已 非 對 策, 故 全 然 不 見 丞 相 主 持, 亦 不 見 末 尾 有 復 奏 的 需 要 桓 寬 以 一 般 策 問 中 的 人 主 角 色, 求 之 於 僅 有 執 行 會 議 規 程 的 丞 相, 則 難 免 會 感 到 失 望 了 基 於 天 子 親 策 的 威 權, 以 往 如 武 帝 對 於 策 問 者, 總 是 多 方 鼓 勵 發 言, 甚 至 是 異 聞 異 說, 也 是 : 將 所 繇 異 術, 所 聞 殊 方 與? 各 悉 對, 著 于 篇, 毋 諱 有 司 明 其 指 略, 切 磋 究 之, 以 稱 朕 意 107 尤 其 毋 諱 有 司 與 朕 將 親 覽 焉 兩 語, 更 表 明 了 天 子 納 諫 之 心 但 鹽 鐵 論 中 由 御 史 大 夫 桑 弘 羊 率 領 的 一 眾 官 員, 由 於 既 是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執 行 者, 於 是 他 們 與 議 的 角 色, 便 很 容 易 由 納 諫 者, 而 化 作 現 行 政 策 的 解 釋 者 甚 至 維 護 者 的 角 色 於 是 鹽 鐵 論 中 的 大 夫 與 諸 生 的 關 係, 猶 如 參 與 庭 審 的 兩 造, 一 旦 賢 良 文 學 發 言 以 後, 即 立 予 反 駁, 完 全 非 天 子 策 問 之 常 軌 對 於 賢 良 文 學, 直 接 面 對 有 司 的 詰 難, 也 與 漢 朝 正 常 的 對 策 舉 賢 活 動, 頗 有 殊 別 正 是 由 於 這 種 對 辯 的 氣 氛, 而 賢 良 文 學 的 發 言 又 受 到 法 律 賦 予 權 限 的 保 護, 於 是 才 有 真 正 平 等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出 現 不 過, 在 政 治 果 效 上, 儘 管 賢 良 文 學 在 廷 議 中, 如 何 以 理 服 人, 但 提 出 奏 議 之 權, 僅 屬 之 主 持 會 議 的 大 臣, 這 恐 怕 也 是 廷 議 這 種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特 殊 議 事 規 則 民 意 代 表 是 一 事 有 理 有 據 是 一 事, 但 權 限 分 明, 卻 不 能 越 俎 代 庖 是 故, 如 果 賢 良 文 學 不 能 使 公 卿 信 服, 又 或 以 政 治 力 量 迫 使 公 卿 上 奏, 他 們 的 意 見 雖 然 不 會 全 無 影 響 力, 變 成 如 石 投 海, 但 卻 不 容 易 轉 化 為 具 體 可 施 行 的 政 策 因 之, 如 何 作 出 政 治 協 商, 便 成 為 他 們 入 仕 之 途 中 極 寶 貴 的 一 課 了 這 種 各 有 權 限 的 構 想, 正 解 釋 了 學 者 如 魯 惟 一 (Loewe Michael) 等 的 疑 問, 何 以 諸 生 敢 在 廷 議 中 據 理 力 爭, 他 們 也 數 次 駁 倒 與 議 的 官 員, 但 出 現 辯 論 的 直 接 後 果 與 這 類 結 論 並 不 相 符 108 的 現 象 106 107 108 同 註 54, 擊 之 第 四 十 二, 卷 7, 頁 471 同 註 27, 董 仲 舒 傳 第 二 十 六, 卷 56, 頁 2507 見 崔 德 瑞 魯 惟 一 編, 楊 品 泉 等 譯.. 第 2 章 : 前 漢 過 渡 時 期 ( 公 元 前 87- 前 49 年 ), 劍 橋 中 國 秦 漢 史 ( 公 元 前 221 公 元 220 年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1992 年 ), 頁 201 桓 寬 的 記 載 有 傾 向 性, 留 給 批 評 者 的 篇 幅 多 於 留 給 代 表 政 府 的 發 言 人, 可 以 看 出 後 者 幾 次 在 辯 論 中 被 駁 倒 但 是, 辯 論 的 直 接 後 果 與 這 類 結 論 並 不 相 符, 因 為 只 有 京 畿 區 的 鐵 官 和 國 家 的 酒 類 專 賣 官 署 被 撤 銷 17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鹽 鐵 論 是 探 討 漢 代 知 識 分 子 公 共 空 間 討 論 的 重 要 文 本, 單 就 它 提 供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議 事 規 則 或 默 許 原 則, 已 經 是 十 分 值 得 探 討 的 課 題 若 問 鹽 鐵 論 中 的 議 事 規 程, 最 重 要 的 莫 過 於 討 論 範 圍 的 選 擇, 究 竟 是 完 全 開 放? 部 分 開 放? 抑 或 完 全 由 朝 廷 決 定? 其 間 的 標 準 若 何? 是 必 須 予 以 確 定 的 事 實 上, 就 賢 良 對 策 議 題 的 選 擇, 是 由 漢 廷 一 貫 的 習 慣 來 決 定 的 景 帝 詔 賢 良 文 學 對 策, 依 漢 書. 晁 錯 傳 載 乃 是 要 求 : 上 以 薦 先 帝 之 宗 廟, 下 以 興 愚 民 之 休 利, 著 之 于 篇, 朕 親 覽 焉, 觀 大 夫 所 以 佐 朕, 至 與 不 至 書 之, 周 之 密 之, 重 之 閉 之 興 自 朕 躬, 大 夫 其 正 論, 毋 枉 執 事, 109 則 其 時 是 以 書 面 策 問 著 之 于 篇, 而 且 重 視 周 之 密 之, 重 之 閉 之, 並 多 強 調 朕 親 覽 焉 興 自 朕 躬, 而 賢 良 等 只 要 正 論, 毋 枉 執 事, 即 沒 有 任 何 罪 責 其 對 策 範 圍 甚 為 廣 泛, 基 本 上 是 承 繼 文 帝 求 直 言, 以 匡 朕 之 不 逮 的 傳 統, 要 求 與 試 者 對 選 賢 良 明 於 國 家 之 大 體, 通 於 人 事 之 終 始, 及 能 直 言 極 諫 等 三 者, 與 朕 之 不 德, 吏 之 不 平, 政 之 不 宣, 民 之 不 寧, 四 者 之 闕, 悉 陳 其 志, 毋 有 所 隱, 110 其 討 論 雖 有 範 圍, 但 廣 泛 程 度 已 等 於 自 由 發 言 至 武 帝 時, 賢 良 對 策 乃 是 天 子 提 出 策 問 的 課 題, 而 受 策 問 者 則 提 出 書 面 方 案, 故 漢 書. 武 帝 紀 載 詔 云 : 賢 良 明 於 古 今 王 事 之 體, 受 策 察 問, 咸 以 書 對, 著 之 於 篇, 朕 親 覽 焉 111 自 武 帝 始 的 策 問, 是 有 初 試 階 段 的, 先 由 太 常 令 作 初 步 篩 選, 然 後 進 呈 御 覽, 故 史 記. 平 津 侯 主 父 列 傳 記 : ( 公 孫 ) 弘 至 太 常 太 常 令 所 徵 儒 士 各 對 策, 百 餘 人, 弘 第 居 下 策 奏, 天 子 擢 弘 對 為 第 一 召 入 見, 狀 貌 甚 麗, 拜 為 博 士 是 時 通 西 南 夷 道, 置 郡, 巴 蜀 民 苦 之, 詔 使 弘 視 之 還 奏 事, 盛 毀 西 南 夷 無 所 用, 上 不 聽 112 則 武 帝 於 對 策 時, 雖 然 仍 然 是 以 古 今 王 事 之 體 等 寬 泛 的 題 目 作 議, 但 其 心 目 中 自 有 關 注 的 項 目 ( 通 西 南 夷 道 ) 故 於 太 常 初 選 時, 公 孫 弘 僅 第 居 下, 但 因 著 天 子 心 中 自 有 關 注, 並 掌 握 最 後 的 取 決 權, 故 天 子 擢 弘 對 為 第 一, 並 予 召 見 而 試 以 吏 事, 詔 使 弘 109 110 111 112 鑒 於 辯 論 的 記 載 及 它 的 實 際 結 果 有 出 入, 鹽 鐵 論 是 否 如 實 記 錄 以 及 它 的 正 確 程 度 就 值 得 懷 疑 同 註 27, 爰 盎 鼂 錯 傳 第 十 九, 卷 49, 頁 2290 同 前 註 同 註 27, 武 帝 紀 第 六, 卷 6, 頁 161 同 註 23, 平 津 侯 主 父 列 傳 第 五 十 二, 卷 112, 頁 2949-2950 18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視 西 南 夷 還 奏 事 時, 以 盛 毀 西 南 夷 無 所 用, 不 稱 帝 意, 故 而 上 不 聽, 但 以 文 帝 除 賢 良 誹 謗 妖 言 罪 已 成 習 慣 法, 故 上 怒, 以 為 不 能, 而 公 孫 弘 僅 是 病 免 歸, 決 不 追 論 其 罪 責 結 合 董 仲 舒 對 策 的 經 歷, 則 天 子 對 賢 良 的 初 步 策 奏, 感 到 興 趣 或 有 疑 義, 則 可 以 透 過 續 問 與 召 見 的 方 式, 要 求 賢 良 繼 續 深 入 探 討 相 關 課 題 是 故, 漢 書 紀 錄 的 董 仲 舒 對 策, 見 面 之 初 武 帝 即 謂 今 子 大 夫 褎 然 為 舉 首 者, 則 董 生 已 經 初 試 為 武 帝 定 為 舉 首, 因 蒙 召 見, 而 有 詔 要 求 子 大 夫 其 精 心 致 思, 朕 垂 聽 而 問 焉 正 因 為 武 帝 垂 聽 而 續 問, 才 至 於 有 天 人 三 策 的 出 現 但 以 昭 帝 年 幼, 則 始 元 六 年 的 賢 良 文 學, 似 乎 沒 有 經 過 初 試 的 書 面 策 奏 階 段, 而 直 接 與 公 卿 對 話, 故 鹽 鐵 論 中, 文 學 指 有 詔 公 卿 與 斯 議, 而 空 戰 口 也? 113 亦 由 是 而 引 發 鹽 鐵 論 中, 朝 官 與 諸 生 間 論 難 的 互 動 性, 遠 遠 高 出 以 往 的 人 主 策 問, 成 了 一 個 嶄 新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不 過, 諸 生 的 討 論 範 圍, 仍 是 由 朝 廷 決 定 的 為 便 討 論, 茲 條 列 相 關 文 本 於 下 : 閏 月, 遣 故 廷 尉 王 平 等 五 人 持 節 行 郡 國, 舉 賢 良, 問 民 所 疾 苦 冤 失 職 者 114 二 月, 詔 有 司 問 郡 國 所 舉 賢 良 文 學 民 所 疾 苦 議 罷 鹽 鐵 榷 酤 115 昭 帝 即 位 六 年, 詔 郡 國 舉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問 以 民 所 疾 苦, 教 化 之 要 皆 對 願 罷 鹽 鐵 酒 榷 均 輸 官, 毋 與 天 下 爭 利, 視 以 儉 節, 然 後 教 化 可 興 弘 羊 難, 以 為 此 國 家 大 業, 所 以 制 四 夷, 安 邊 足 用 之 本, 不 可 廢 也 116 ( 杜 延 年 ) 見 國 家 承 武 帝 奢 侈 師 旅 之 後, 數 為 大 將 軍 光 言 : 年 歲 比 不 登, 流 民 未 盡 還, 宜 修 孝 文 時 政, 示 以 儉 約 寬 和, 順 天 心, 說 民 意, 年 歲 宜 應 光 納 其 言, 舉 賢 良, 議 罷 酒 榷 鹽 鐵, 皆 自 延 年 發 之 117 始 元 六 年, 詔 郡 國 舉 賢 良 文 學 士, 問 以 民 所 疾 苦, 於 是 鹽 鐵 之 議 起 焉 118 贊 曰 : 所 謂 鹽 鐵 議 者, 起 始 元 中, 徵 文 學 賢 良 問 以 治 亂, 皆 對 願 罷 郡 國 鹽 鐵 酒 榷 均 輸, 務 本 抑 末, 毋 與 天 下 爭 利, 然 後 教 化 可 興 御 史 大 夫 弘 羊 以 為 此 乃 所 以 安 邊 竟, 制 四 夷, 國 家 大 業, 不 可 廢 也 當 時 相 詰 難, 頗 有 其 議 文 119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同 註 54, 孝 養 第 二 十 五, 卷 5, 頁 310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0 同 註 27, 昭 帝 紀 第 七, 卷 7, 頁 223 同 註 27, 食 貨 志 第 四 下, 卷 24 下, 頁 1176 同 註 27, 杜 周 傳 第 三 十, 卷 60, 頁 2664 同 註 27, 公 孫 劉 田 王 楊 蔡 陳 鄭 傳 第 三 十 六, 卷 66, 頁 2886 同 前 註, 頁 2903 19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孝 昭 幼 沖, 霍 光 秉 政, 舉 賢 良 文 學, 問 民 所 疾 苦, 於 是 罷 酒 榷 而 議 鹽 鐵 矣 120 惟 始 元 六 年, 有 詔 書 使 丞 相 御 史 與 所 舉 賢 良 文 學 語 問 民 間 所 疾 苦 121 綜 合 前 述 文 本, 則 元 始 六 年 的 鹽 鐵 議, 實 源 自 杜 延 年 向 秉 政 的 霍 光 進 言, 因 天 災 人 禍, 而 思 修 孝 文 時 政, 才 有 承 繼 舉 賢 良 作 對 策 的 措 舉 其 議 題 表 面 如 顏 師 古 云 : 因 總 論 政 治 得 失 也, 122 但 比 較 前 朝 更 有 焦 點, 重 心 在 問 民 所 疾 苦 冤 失 職 者, 議 罷 鹽 鐵 榷 酤 固 然 是 主 題, 但 教 化 之 要 也 是 必 不 可 忽 略 的 討 論 範 疇 由 是 觀 之, 則 對 策 的 與 議 者 和 基 本 課 題, 早 由 朝 廷 以 詔 旨 形 式 決 定 了 不 過, 在 討 論 期 間, 議 題 也 不 可 能 是 鐵 板 一 塊, 會 因 著 與 議 者 對 課 題 的 興 趣 和 關 切 程 度, 爭 取 到 議 題 的 主 控 權 不 過, 由 於 對 策 慣 例 是 由 朝 廷 主 導, 賢 良 文 學 作 回 應 的, 因 此 除 了 本 議 第 一 文 學 回 應 對 策 首 開 發 言 外, 通 讀 首 四 十 一 篇, 文 學 能 爭 取 到 篇 首 發 言 權 的, 僅 有 孝 養 第 二 十 五 和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兩 篇, 其 他 篇 章 都 是 朝 廷 官 吏 作 篇 首 發 言 的 是 則, 會 議 範 圍 及 具 體 討 論 議 題 的 挑 選, 主 要 權 利 是 落 在 政 府 官 員 一 方 的 甚 至 從 第 四 十 二 篇 開 始, 已 不 屬 於 廷 議 範 圍 的 討 論, 篇 首 的 發 言 權 也 全 是 由 官 員 主 導 的, 賢 良 和 文 學 並 未 取 得 任 何 一 次 篇 首 發 言 的 機 會 若 論 具 體 的 議 事 規 則, 由 於 鹽 鐵 論 的 作 者 及 共 時 學 者, 皆 未 作 相 關 的 交 待 後 學 僅 能 就 文 本 中, 察 看 哪 些 界 線 是 不 可 逾 越 的, 反 過 來 說 明 具 體 議 事 規 則 的 要 求 何 在 此 節 依 鹽 鐵 論 文 本, 總 結 在 內 容 上, 哪 些 地 方 是 不 容 觸 犯 的, 便 能 大 體 地 反 向 推 出 議 事 規 則 至 於 僅 就 言 語 及 禮 儀 層 面 的 限 制, 則 俟 下 節 始 作 詳 細 說 明 基 本 上, 御 前 對 策, 奉 天 子 明 詔, 問 是 政 事 得 失, 民 間 疾 苦, 故 一 般 討 論 辯 國 家 之 政 事, 論 執 政 之 得 失 不 但 言 者 無 罪, 而 且 亦 是 天 子 鼓 勵 發 言 的 重 點, 123 且 不 論 大 夫 對 文 學 如 何 不 滿, 也 只 可 以 空 言 侗 嚇, 不 能 真 正 議 罪 例 如 : 晁 錯 第 八 篇 中, 大 夫 提 出 晁 錯 的 問 題, 與 前 篇 討 論 的 相 關 性 不 大, 特 不 過 欲 指 出 晁 錯 被 殺 的 後 果 是 自 取, 而 謂 之 斯 亦 誰 殺 之 乎? 不 過, 大 夫 引 春 秋 之 法, 君 親 無 將, 將 而 必 誅, 則 實 包 藏 政 治 的 禍 心, 因 為 漢 武 治 淮 南 王 獄, 引 用 春 秋 曰 臣 無 將, 將 而 誅, 正 是 劉 安 的 罪 名 124 大 120 121 122 123 124 同 註 27, 循 吏 傳 第 五 十 九, 卷 89, 頁 3624 同 註 54, 本 議 第 一, 卷 1, 頁 1 同 註 27, 公 孫 劉 田 王 楊 蔡 陳 鄭 傳 第 三 十 六, 卷 66, 頁 2886 見 書 中 註 釋 5.. 師 古 曰 : 議 罷 鹽 鐵 之 官, 令 百 姓 皆 得 煮 鹽 鑄 鐵, 因 總 論 政 治 得 失 也 同 註 23, 孝 文 本 紀 第 十, 卷 10, 頁 423-424: 上 曰 : 古 之 治 天 下, 朝 有 進 善 之 旌, 誹 謗 之 木, 所 以 通 治 道 而 來 諫 者 今 法 有 誹 謗 妖 言 之 罪, 是 使 臣 不 敢 盡 情, 而 上 無 由 聞 過 失 也 將 何 以 來 遠 方 之 賢 良? 其 除 之 民 或 祝 詛 上 以 相 約 結 而 後 相 謾, 吏 以 為 大 逆, 其 有 他 言, 而 吏 又 以 為 誹 謗 此 細 民 之 愚 無 知 抵 死, 朕 甚 不 取 自 今 以 來, 有 犯 此 者 勿 聽 治 同 註 23, 淮 南 衡 山 列 傳 第 五 十 八, 卷 118, 頁 3093-3094.. 吏 因 捕 太 子 王 后, 圍 王 宮, 盡 求 捕 王 所 與 謀 反 賓 客 在 國 中 者, 索 得 反 具 以 聞 上 下 公 卿 治, 所 連 引 與 淮 南 王 謀 反 列 侯 二 千 石 豪 傑 數 20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夫 謂 : 淮 南 衡 山 修 文 學, 這 裡 自 然 可 指 治 經 者, 亦 以 隱 指 堅 持 儒 家 觀 點 的 賢 良 文 學 之 士, 認 為 這 些 四 方 遊 士, 山 東 儒 墨 咸 聚 於 江 淮 之 間, 講 議 集 論, 著 書 數 十 篇 者, 使 淮 南 王 謀 叛 逆, 125 王 因 而 背 義 不 臣, 誅 及 宗 族 這 便 把 謀 反 罪 名, 歸 咎 於 儒 墨 之 士, 並 以 之 作 為 暗 中 的 政 治 威 嚇 手 段 文 學 的 回 應 是 強 調 儒 者 修 德, 故 曰 : 孔 子 不 飲 盜 泉 之 流, 曾 子 不 入 勝 母 之 閭 名 且 惡 之, 而 況 為 不 臣 不 子 乎? 繼 而 指 出 孔 子 向 哀 公 告 發 不 臣, 而 陳 文 子 寧 棄 十 乘 以 反 對 弒 君 的 崔 抒, 為 自 已 決 非 不 臣 不 子 者, 作 出 洗 刷 又 強 調 君 子 雖 不 能 完 全 決 定 外 在 環 境, 故 可 貴 可 賤, 甚 至 可 刑 可 殺, 不 過 其 志 節 不 改, 不 可 使 為 亂 反 諷 外 飾 其 貌 而 內 無 其 實, 口 誦 其 文 而 行 不 猶 其 道 者, 乃 是 盜 126 漢 廷 既 以 春 秋 論 法, 當 知 春 秋 之 義 為 不 濫 刑, 帝 舜 誅 鯀 用 禹, 猶 淮 南 之 獄 不 應 有 政 治 誅 連, 諸 侯 造 反, 與 文 學 之 士 何 涉? 況 晁 錯 削 諸 侯, 乃 是 人 臣 各 死 其 主, 為 其 國 用 之 本 份, 即 賢 人 如 弦 高 解 揚, 亦 分 別 因 鄭 晉 兩 國 之 利 益, 而 欺 騙 秦 楚 兩 國 故 此, 人 臣 職 分 有 關, 皆 不 以 其 背 約 於 敵 國 為 其 道 德 之 玷 至 於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中, 丞 相 史 曰 : 此 人 本 枉, 以 己 為 式 此 顏 異 所 以 誅 黜, 而 狄 山 死 於 匈 奴 也 處 其 位 而 非 其 朝, 生 乎 世 而 訕 其 上, 終 以 被 戮 而 喪 其 軀, 127 這 裡 以 生 乎 世 而 訕 其 上, 終 以 被 戮 而 喪 其 軀, 並 以 腹 誹 見 誅 的 顏 異 和 死 於 匈 奴 的 狄 山 為 例, 來 暗 示 誹 謗 君 上, 則 可 遭 到 顯 戮, 這 是 明 顯 不 過 的 政 治 侗 嚇, 128 但 文 學 亦 悲 壯 地 聲 明 : 知 言 之 死, 不 忍 從 苟 合 之 徒, 是 以 不 免 於 縲 絏 悲 夫! 文 學 已 考 慮 了 因 言 受 誅 的 風 險, 但 以 不 忍 從 苟 合 之 徒, 只 好 毅 然 面 對 了 當 然, 文 學 已 衡 量 過 法 例 賦 予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保 障, 才 會 作 出 如 此 高 風 險 的 政 治 聲 稱 甚 至 在 廷 議 完 畢 以 後, 由 於 這 種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安 排, 已 成 為 諸 生 與 公 卿 間 的 共 識, 於 是 第 二 次 會 議 ( 從 鹽 鐵 論 第 四 十 二 至 五 十 九 篇 ), 本 已 成 為 官 員 一 份 子 的 賢 良 文 學, 卻 被 大 夫 桑 弘 羊 六 次 稱 為 諸 生, 129 而 賢 良 125 126 127 128 129 千 人, 皆 以 罪 輕 重 受 誅 趙 王 彭 祖 列 侯 臣 讓 等 四 十 三 人 議, 皆 曰 : 淮 南 王 安 甚 大 逆 無 道, 謀 反 明 白, 當 伏 誅 膠 西 王 臣 端 議 曰 : 淮 南 王 安 廢 法 行 邪, 懷 詐 偽 心, 以 亂 天 下, 熒 惑 百 姓, 倍 畔 宗 廟, 妄 作 妖 言 春 秋 曰 臣 無 將, 將 而 誅 安 罪 重 於 將, 謀 反 形 已 定 臣 端 所 見 其 書 節 印 圖 及 他 逆 無 道 事 驗 明 白, 甚 大 逆 無 道, 當 伏 其 法 而 論 國 吏 二 百 石 以 上 及 比 者, 宗 室 近 幸 臣 不 在 法 中 者, 不 能 相 教, 當 皆 免 官 削 爵 為 士 伍, 毋 得 宦 為 吏 其 非 吏, 他 贖 死 金 二 斤 八 兩 以 章 臣 安 之 罪, 使 天 下 明 知 臣 子 之 道, 毋 敢 復 有 邪 僻 倍 畔 之 意 丞 相 弘 廷 尉 湯 等 以 聞, 天 子 使 宗 正 以 符 節 治 王 未 至, 淮 南 王 安 自 剄 殺 同 註 54, 晁 錯 第 八, 卷 2, 頁 116, 張 敦 仁 云 : 謂 游 士 使 淮 南 衡 山 謀 叛 逆 也 同 註 54, 晁 錯 第 八, 卷 2, 頁 113-114 同 註 54, 論 排 第 二 十 四, 卷 5, 頁 299 例 如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此 篇 名 為 論 誹, 如 王 利 器 以 為 : 這 是 對 誹 謗 君 之 行, 加 以 評 論 同 註 54, 論 排 第 二 十 四, 卷 5, 頁 301 分 別 是 世 務 第 四 十 七 篇 3 次, 見 同 註 54, 世 務 第 四 十 七, 卷 8, 頁 507; 論 鄒 第 五 十 三 論 菑 第 五 十 四 大 論 第 五 十 九 各 1 次, 分 別 見 同 註 54, 論 鄒 第 五 十 三, 卷 9, 頁 551; 論 菑 第 五 十 四, 卷 9, 頁 555 及 大 論 第 五 十 九, 卷 9, 頁 601 21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文 學 卻 居 之 不 疑, 從 無 提 出 反 對 不 過, 語 言 亦 一 如 對 策 之 時 的 鋒 利, 竟 敢 提 出 : 長 子 不 還, 父 母 愁 憂, 妻 子 詠 歎, 憤 懣 之 恨 發 動 於 心, 慕 思 之 積 痛 於 骨 髓 此 杕 杜 采 薇 之 所 為 作 也, 130 對 漢 廷 作 出 譏 刺 由 是 而 知, 昭 帝 時 的 賢 良 文 學, 實 已 隱 然 為 其 時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作 了 嶄 新 的 拓 展, 把 言 論 自 由 ( 不 因 誹 謗 妖 言 獲 罪 ) 的 保 障 範 圍, 從 賢 良 對 策 擴 充 至 類 似 的 公 共 政 策 討 論, 這 不 能 不 算 是 漢 季 傳 統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新 里 程 然 則, 是 不 是 在 對 策 ( 或 類 似 的 公 共 政 策 討 論 會 議 ) 中, 與 議 者 的 一 切 言 責, 皆 會 自 動 得 到 免 除 呢? 事 實 不 然 既 然 有 與 議 討 論 的 範 圍, 亦 同 時 確 定 了 言 責 的 範 圍, 超 出 政 策 討 論 的 範 圍, 延 展 至 於 以 下 數 端 者, 則 縱 不 受 到 朝 廷 論 罪, 亦 必 會 受 到 社 會 的 譴 責, 因 而 構 成 了 具 體 的 議 事 規 則 其 一, 凡 涉 及 的 是 人 身 攻 擊, 尤 其 不 能 提 供 確 實 證 據 的 人 身 攻 擊, 漢 廷 有 反 坐 之 法 張 家 山 漢 簡. 二 年 律 令 載 : 誣 告 人 以 死 罪, 黥 為 城 旦 舂 ; 它 各 反 其 罪 131 人 身 攻 擊 的 謬 誤 成 立 與 否, 並 非 由 是 否 評 論 特 定 個 人 的 行 為 來 決 定 的 合 法 性 是 依 照 能 否 就 此 提 出 實 據 來 證 明, 以 決 定 恰 當 與 否 的 難 道 我 們 談 論 一 人 是 否 偽 君 子, 也 不 能 訴 諸 他 的 個 人 行 為, 以 證 明 我 的 說 法 恰 當 與 否 嗎? 從 議 事 規 則 的 角 度 看, 訴 諸 事 實 的 評 論, 不 論 涉 及 個 人 品 德 與 行 為, 都 不 能 即 視 作 人 身 攻 擊, 亦 不 會 被 議 程 所 禁 止 是 故 文 學 曾 經 嚴 厲 地 指 責 大 夫, 仍 不 見 大 夫 立 即 翻 臉, 也 不 見 大 夫 以 外, 其 他 與 議 者 如 御 史 等 人, 以 議 事 規 程 相 詰 責, 則 知 其 屬 於 默 許 原 則 範 圍 以 內 者 例 如 : 在 西 域 第 四 十 六 篇 中, 文 學 毫 不 客 氣 地 指 責, 公 卿 宜 思 百 姓 之 急 匈 奴 之 害, 緣 聖 主 之 心, 定 安 平 之 業, 這 還 算 是 正 面 指 陳 畫 策 的 方 向 或 期 望 至 於 今 乃 留 心 於 末 計, 摧 本 議, 不 順 上 意, 未 為 盡 於 忠 也, 則 認 定 公 卿 未 盡 厥 職 當 用 心 的 本 議, 反 而 留 心 於 末 計, 這 便 是 違 反 天 子 詔 令, 不 順 上 意 則 難 言 盡 忠 了! 這 項 指 控 疑 及 大 夫 對 君 主 的 忠 誠, 已 近 於 人 身 攻 擊, 但 由 於 是 以 天 子 親 訂 的 國 策 以 為 役 不 可 數 行, 而 權 不 可 久 張 也 為 基 礎, 又 有 證 據 說 明 公 卿 未 就 前 述 國 策, 作 出 相 應 行 動, 則 未 為 盡 於 忠 也, 132 亦 是 一 項 合 理 的 質 疑 有 實 據 與 否, 正 是 人 身 攻 擊 與 有 理 有 據 作 質 詢 的 主 要 區 別, 由 於 有 這 種 共 識, 故 而 賢 良 文 學 可 以 就 事 論 事 質 疑 朝 廷 的 措 施 其 二, 由 前 述 必 有 實 據 以 陳 言 引 申, 則 凡 對 所 言 沒 有 實 據 支 持, 或 所 奏 不 實 違 反 對 朝 廷 誠 信, 便 可 以 入 罪 鹽 鐵 論 雖 然 沒 有 這 種 例 子, 但 從 對 文 本 中 卻 可 以 引 申 出 相 關 案 例, 以 說 明 奏 對 不 實 當 負 的 責 任 丞 相 史 口 中 狄 山 為 匈 奴 所 殺, 133 正 是 其 中 的 突 出 事 例 史 記 云 : 130 131 132 133 同 註 54, 繇 役 第 四 十 九, 卷 9, 頁 520 張 家 山 二 四 七 號 漢 墓 竹 簡 整 理 小 組.. 二 年 律 令 具 律 告 律, 張 家 山 漢 墓 竹 簡 二 四 七 號 墓 ( 北 京 : 文 物 出 版 社,2001 年 ), 頁 151 同 註 54, 西 域 第 四 十 六, 卷 8, 頁 500 同 註 54,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卷 5, 頁 299 22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匈 奴 來 請 和 親, 羣 臣 議 上 前 博 士 狄 山 曰 : 和 親 便 上 問 其 便, 山 曰 : 兵 者 凶 器, 未 易 數 動 高 帝 欲 伐 匈 奴, 大 困 平 城, 乃 遂 結 和 親 孝 惠 高 后 時, 天 下 安 樂 及 孝 文 帝 欲 事 匈 奴, 北 邊 蕭 然 苦 兵 矣 孝 景 時, 吳 楚 七 國 反, 景 帝 往 來 兩 宮 閒, 寒 心 者 數 月 吳 楚 已 破, 竟 景 帝 不 言 兵, 天 下 富 實 今 自 陛 下 舉 兵 擊 匈 奴, 中 國 以 空 虛, 邊 民 大 困 貧 由 此 觀 之, 不 如 和 親 上 問 湯, 湯 曰 : 此 愚 儒, 無 知 狄 山 曰 : 臣 固 愚 忠, 若 御 史 大 夫 湯 乃 詐 忠 若 湯 之 治 淮 南 江 都, 以 深 文 痛 詆 諸 侯, 別 疏 骨 肉, 使 蕃 臣 不 自 安 臣 固 知 湯 之 為 詐 忠 於 是 上 作 色 曰 : 吾 使 生 居 一 郡, 能 無 使 虜 入 盜 乎? 曰 : 不 能 曰 : 居 一 縣? 對 曰 : 不 能 復 曰 : 居 一 障 閒? 山 自 度 辯 窮 且 下 吏, 曰 : 能 於 是 上 遣 山 乘 鄣 至 月 餘, 匈 奴 斬 山 頭 而 去 自 是 以 後, 羣 臣 震 慴 134 誠 如 丞 相 史 言 : 狄 山 起 布 衣, 為 漢 議 臣, 135 武 帝 對 於 起 自 賢 良 文 學 者, 通 常 都 較 為 優 禮, 但 以 狄 山 攻 訐 張 湯 為 詐 忠, 他 不 但 當 廷 拿 不 出 實 據 ( 指 控 張 湯 痛 詆 諸 侯, 別 疏 骨 肉, 使 蕃 臣 不 自 安 等 罪 名, 其 實 此 皆 承 武 帝 之 意 而 為 ), 故 武 帝 而 作 色, 要 求 狄 山 以 行 動 證 實 他 的 忠 誠, 即 使 生 居 一 郡, 能 無 使 虜 入 盜 乎? 而 狄 山 自 度 不 能, 以 至 於 居 一 障 閒? 何 以 ( 狄 ) 山 自 度 辯 窮 且 下 吏? 正 是 因 為 如 果 連 一 障 尚 不 能 守, 又 自 稱 忠 忱, 則 必 招 來 奏 對 不 誠 不 實 的 指 責, 乃 是 可 以 下 吏 的 重 罪, 於 是 被 迫 答 能, 而 武 帝 亦 不 欲 招 妨 礙 言 路 的 惡 名, 於 是 以 試 吏 事 為 藉 口, 使 匈 奴 斬 山 頭 而 去 這 當 然 是 一 宗 政 治 悲 劇, 但 卻 足 以 說 明 漢 代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度 所 在, 如 無 實 據 或 能 予 實 行 之 力, 而 輕 率 出 奏 是 可 以 致 命 的 過 錯 其 三, 漢 代 對 策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是 由 漢 文 帝 以 還 的 習 慣 法 所 保 障, 今 上 求 攻 己 過, 而 賢 良 文 學 進 以 直 言, 雖 未 必 見 聽, 但 以 廣 開 賢 路 之 名, 如 有 證 據, 雖 指 責 當 道, 必 不 能 因 訕 上 而 入 罪 不 過, 既 然 法 統 來 自 祖 宗 家 法, 則 誹 謗 先 帝 的 罪 名, 自 然 不 在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的 範 圍 以 內 對 於 人 君 而 言, 其 承 繼 皇 帝 位 的 正 統 性, 正 是 源 自 高 祖 以 迄 先 帝 之 傳, 姑 不 論 誹 謗 先 帝 是 否 大 不 敬 之 罪, 僅 皇 帝 本 人 不 敬 祖 上, 即 已 足 以 損 害 其 繼 位 的 法 統 尤 其, 昭 帝 以 沖 齡 嗣 位, 秉 政 之 權 在 大 將 軍 霍 光 等, 如 果 任 由 先 帝 受 謗, 不 論 其 為 事 實 與 否, 將 來 皇 帝 成 年, 追 論 責 任, 可 致 罪 在 不 赦, 因 而 更 無 人 敢 掉 以 輕 心 鹽 鐵 論 中 頗 不 乏 可 以 引 導 論 敵, 陷 入 訕 謗 先 帝 的 險 境 的 實 例, 如 : 丞 相 史 在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篇 中, 曾 抛 出 一 個 政 治 陷 阱 先 強 調 物 以 類 聚, 136 繼 引 孔 子 曰 : 德 不 孤, 必 有 鄰 然 而 其 隱 含 重 點, 卻 是 未 有 明 君 在 上 而 亂 臣 在 下 一 語 因 為 如 果 承 認 這 項 前 題 以 後, 立 即 134 135 136 同 註 23, 酷 吏 列 傳 第 六 十 二, 卷 122, 頁 3141 同 註 54,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卷 5, 頁 300 同 註 54, 論 誹 第 二 十 四, 卷 5, 頁 300.. 檀 柘 而 有 鄉, 萑 葦 而 有 藂, 言 物 類 之 相 從 也 23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便 可 以 提 問 先 帝 是 不 是 明 君 呢? 顯 然 的, 如 果 敢 回 答 不 是, 則 必 然 是 訕 謗 先 帝 的 大 不 敬 之 罪 ; 如 果 承 認 先 帝 是 明 主, 則 先 帝 躬 行 仁 聖 之 道, 以 臨 海 內, 招 舉 俊 才 賢 良 之 士, 唯 仁 是 用 務 以 求 賢 而 簡 退 不 肖, 猶 堯 之 舉 舜 禹 之 族 137 如 是 先 帝 簡 用 的 大 臣, 又 怎 會 是 苟 合 之 徒 呢? 繼 續 如 此 措 辭, 則 難 以 免 除 指 責 先 帝 之 臣 阿, 而 暗 示 先 帝 乃 主 非, 以 孝 治 天 下 的 漢 廷, 可 以 容 忍 於 幼 主 面 前, 誹 謗 先 帝 為 人 嗎? 甚 至 丞 相 史 還 反 跌 一 筆, 謂 先 帝 既 為 明 主, 則 不 單 賞 識 之 臣, 當 為 賢 良, 而 所 誅 逐 者, 當 是 亂 臣, 如 鯀 之 於 舜 廷 也 故 此, 文 學 雖 反 對 未 有 明 君 在 上 而 亂 臣 在 下 也, 這 項 一 刀 切 的 問 題, 但 必 須 異 常 小 心 地 指 出 臯 陶 對 舜 : 在 知 人, 惟 帝 其 難 之, 暗 示 聖 君 也 不 容 易 知 人, 故 不 能 保 證 臣 下 皆 為 賢 良 不 過, 如 果 找 到 一 位 賢 臣, 確 然 對 治 國 大 有 助 益, 如 舜 禹 之 於 帝 堯 而 先 帝 之 時, 良 臣 未 備, 故 邪 臣 得 間 何 由 而 知 臣 下 之 良 窳? 此 可 以 藉 比 較 而 知, 如 堯 得 舜 禹 而 鯀 殛 驩 兜 誅, 趙 簡 子 得 叔 向 而 盛 青 肩 詘, 故 國 語 云 : 未 見 君 子, 不 知 偽 臣, 復 引 詩 云 : 未 見 君 子, 憂 心 忡 忡 既 見 君 子, 我 心 則 降, 138 則 為 人 君 不 得 不 憂 未 得 賢 臣 也 既 而 先 帝 時 邪 臣 得 間, 雖 未 言 及 今 日, 則 朝 廷 重 臣 難 道 盡 皆 忠 良 嗎? 諸 生 所 以 必 須 以 獅 子 搏 兔 之 力, 並 引 歷 史 上 的 聖 君 ( 堯 ) 為 據, 以 說 明 賢 君 在 上, 也 不 能 保 證 臣 下 盡 皆 忠 良 的 事 實, 才 可 以 完 全 洗 刷 掉 訕 謗 先 帝 的 嫌 疑 是 知, 謗 及 先 帝 必 然 是 言 論 自 由 所 不 能 保 障 的 範 圍, 必 須 避 免 在 這 方 面 予 論 敵 以 絲 毫 攻 擊 的 機 會 正 由 於 這 也 是 與 議 雙 方 共 同 承 認 的 規 則, 因 此 不 惟 公 卿 一 方 可 以 設 計 政 治 陷 阱, 賢 良 文 學 一 方 也 可 以 還 以 顏 色 如 刑 德 第 五 十 五 篇 內 文 學 引 用 : 古 者, 傷 人 有 創 者 刑, 盜 有 贓 者 罰, 殺 人 者 死 今 取 人 兵 刃 以 傷 人, 罪 與 殺 人 同, 得 無 非 其 至 意 與? 139 此 論 中 最 精 采 部 分, 是 引 用 古 者, 並 有 意 不 說 破, 這 是 高 祖 入 關 時, 與 父 老 約, 法 三 章 耳 : 殺 人 者 死, 傷 人 及 盜 抵 罪 餘 悉 除 去 秦 法 吏 民 皆 按 堵 如 故, 140 大 夫 於 朝 章 國 故, 不 得 云 不 知, 而 高 祖 針 對 的 正 是 餘 悉 除 去 秦 法, 漢 承 秦 律, 諸 生 恨 秦 法 切 齒 而 終 不 可 盡 廢, 今 見 吏 緣 法 以 為 姦, 則 引 高 祖 廢 秦 律 之 約, 而 希 望 吏 民 皆 按 堵 如 故 設 使 大 夫 竟 敢 非 議 高 祖 行 事, 則 大 不 敬 之 罪, 實 難 逃 避, 此 又 為 政 治 陷 阱 之 一 端 乎? 大 夫 知 道 利 害, 因 此 俛 仰 未 應 對, 以 免 捲 入 政 治 漩 渦 於 是 由 御 史 接 著 發 言, 也 不 敢 公 然 反 對 三 章 約 法 僅 能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地 說 : 執 法 者 國 之 轡 銜, 刑 罰 者 國 之 維 楫 也 141 137 138 139 140 141 同 註 136 同 註 136 同 註 54, 刑 德 第 五 十 五, 卷 10, 頁 567 同 註 27, 高 帝 紀 第 一 上, 卷 1 上, 頁 23 見 同 註 54, 刑 德 第 五 十 五, 卷 10, 頁 567.. 故 轡 銜 不 飭, 雖 王 良 不 能 以 致 遠 ; 維 檝 不 設, 雖 良 工 不 能 以 絕 水 24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其 四, 則 對 於 社 會 公 認 的 人 物 或 價 值 觀 作 攻 擊, 雖 然 這 是 律 所 不 禁, 但 由 於 可 能 引 起 社 會 人 士 群 起 而 攻, 會 做 成 極 大 的 政 治 風 暴, 因 此 與 議 者 不 論 是 何 等 身 份 ( 公 卿 或 諸 生 ), 均 不 敢 公 然 冒 此 大 不 韙, 縱 有 干 犯, 亦 必 須 立 即 補 救 鹽 鐵 論 中 的 大 夫, 便 曾 經 犯 上 這 種 錯 誤, 在 第 二 次 會 議 的 結 局 大 論 第 五 十 九 中, 大 夫 曰 : 文 學 所 稱 聖 知 者, 孔 子 也, 治 魯 不 遂, 見 逐 於 齊, 不 用 於 衛, 遇 圍 於 匡, 困 於 陳 蔡 夫 知 時 不 用 猶 說, 強 也 ; 知 困 而 不 能 已, 貪 也 ; 不 知 見 欺 而 往, 愚 也 ; 困 辱 不 能 死, 耻 也 若 此 四 者, 庸 民 之 所 不 為 也, 何 況 君 子 乎! 142 大 夫 一 時 情 急, 竟 至 怒 而 直 斥 儒 者 的 典 範 孔 子, 以 為 孔 子 有 四 過, 這 種 君 子, 比 諸 庸 民 而 不 如, 故 曰 : 文 學 所 稱 聖 知 者, 孔 子 也, 治 魯 不 遂, 見 逐 於 齊, 不 用 於 衛, 遇 圍 於 匡, 困 於 陳 蔡 夫 知 時 不 用 猶 說, 強 也 ; 知 困 而 不 能 已, 貪 也 ; 不 知 見 欺 而 往, 愚 也 ; 困 辱 不 能 死, 恥 也 若 此 四 者, 庸 民 之 所 不 為 也, 何 況 君 子 乎! 則 孔 子 被 指 為 強 貪 愚 耻 者, 但 其 所 謂 證 據, 不 過 是 孔 子 不 遇 於 諸 侯, 而 猶 為 游 說 而 忙 碌 耳! 文 學 對 此 反 應 十 分 強 烈, 直 言 指 出 夫 欺 害 聖 人 者, 愚 惑 也 ; 傷 毀 聖 人 者, 狂 狡 也 狡 惑 之 人, 非 人 也 夫 何 恥 之 有! 143 孔 子 在 漢 代 識 分 子 ( 未 必 僅 是 儒 者 ) 心 目 中, 即 非 素 王, 亦 必 足 為 典 範 今 竟 有 人 公 然 侮 辱 聖 賢, 則 必 會 引 起 公 憤, 故 文 學 這 一 番 話 語 一 出, 如 果 傳 於 會 議 以 外, 則 大 夫 的 輕 率 批 評, 可 能 演 變 為 群 起 而 攻 之 的 局 面, 使 其 處 身 極 不 利 的 政 治 環 境 中 是 故 大 夫 憮 然 內 慙, 四 據 而 不 言, 並 不 一 定 代 表 他 已 為 文 學 所 折 服, 但 由 於 自 己 的 失 言, 可 能 引 發 的 政 治 波 濤, 實 不 知 如 何 收 場, 故 不 能 復 言 其 憮 然 內 慙 者, 固 不 必 一 定 後 悔 對 孔 子 出 言 不 遜, 反 而 可 能 是 後 悔 自 己 不 加 掩 飾, 以 致 有 機 會 引 起 政 治 觸 礁 由 於 與 議 其 他 人 士 也 感 受 到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雖 欲 討 好 於 大 夫, 而 恐 怕 自 己 也 會 捲 入 漩 渦, 故 當 此 之 時, 順 風 承 意 之 士 如 編, 口 張 而 不 歙, 舌 舉 而 不 下, 闇 然 而 懷 重 負 而 見 責 闇 然 而 懷 重 負 而 見 責 一 語, 具 見 其 時 旁 觀 官 員 的 心 境, 既 恐 不 予 援 手 而 見 責 於 長 官, 但 一 旦 失 言 則 後 果 嚴 重, 故 此 懷 重 而 闇 然 也! 大 夫 表 現 出 極 有 政 治 急 智, 毅 然 與 諸 生 和 解, 化 解 了 一 場 可 能 的 政 治 風 暴, 此 即 大 夫 曰 : 諾, 膠 車 倏 逢 雨, 請 與 諸 生 解 之 故 144 由 是 觀 之, 則 不 惟 先 帝 之 不 可 訕, 而 冒 天 下 之 不 韙 以 誹 聖, 也 會 引 發 鳴 鼓 而 攻 的 政 治 後 果, 當 是 在 言 論 自 由 以 外 的 範 域, 決 不 能 輕 易 踫 觸 的 142 143 144 同 註 54, 大 論 第 五 十 九, 卷 10, 頁 604-605 同 註 54, 大 論 第 五 十 九, 卷 10, 頁 605.. 故 適 齊, 景 公 欺 之, 適 衛, 靈 公 圍, 陽 虎 謗 之, 桓 魋 害 之 同 前 註 25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誹 謗 聖 賢, 非 為 律 法 所 明 禁, 但 以 社 會 衝 擊 巨 大, 而 不 在 自 由 評 論 的 範 圍 以 內 這 是 由 社 會 常 識 確 立 的 價 值 取 態, 而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亦 有 再 引 申 這 種 時 代 共 識 和 社 會 責 任, 認 定 不 應 逾 越 的 言 論 範 圍 在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一 篇, 丞 相 史 認 為 諸 生 無 禮, 其 中 關 鍵 的 一 語 在 於 且 夫 小 雅 非 人, 必 有 以 易 之 諸 生 用 小 雅. 伐 檀 以 指 控 大 夫, 有 沒 有 實 據 呢? 如 果 沒 有, 則 易 地 而 處, 又 於 理 為 合 嗎? 則 易 地 而 處, 於 理 為 不 合, 不 可 為 之, 這 是 時 人 的 共 識 如 果 違 反 了 這 項 自 身 責 任 的 原 則, 即 為 社 會 人 士 所 不 容 故 賢 良 文 學 聞 丞 相 史 言, 不 得 不 內 愧 而 皆 離 席, 以 謝 當 道, 表 示 承 認 無 禮 之 過, 但 過 出 無 心, 實 由 經 驗 不 足 所 致, 現 在 正 式 致 意, 尚 可 告 無 罪, 故 云 : 鄙 人 固 陋, 希 涉 大 庭, 狂 言 多 不 稱, 以 逆 執 事 145 前 面 歸 納 了 在 言 論 內 容 上, 議 事 規 則 不 容 抵 觸 的 項 目, 但 如 有 越 軌 情 事, 則 由 誰 來 作 裁 判? 又 由 誰 來 執 行 這 些 議 事 規 程 呢? 如 果 既 無 人 裁 決, 亦 無 人 可 以 執 行 裁 決, 則 所 謂 規 則 不 外 形 同 虛 設, 與 沒 有 規 則 相 去 不 遠 了 如 前 所 述, 鹽 鐵 論 的 第 一 部 分 會 議, 屬 於 對 策 形 式, 其 最 終 裁 決 者 自 然 是 皇 帝 ( 在 形 式 上 甚 至 應 該 是 天 子 親 策 ), 因 而 相 關 廷 議 必 有 紀 錄, 而 負 責 主 持 的 公 卿, 亦 有 復 奏 的 責 任 鹽 鐵 論 獨 特 之 處, 是 與 議 諸 生 自 己 也 有 紀 錄, 而 且 這 些 紀 錄 得 以 在 知 識 界 廣 泛 流 傳, 否 則 桓 寬 也 無 由 取 得 這 些 原 始 文 本 了 因 此, 除 了 皇 帝 是 權 力 上 的 最 後 裁 決 者 外, 知 識 界 的 公 眾 輿 論, 也 是 這 些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的 仲 裁 者 然 則, 誰 是 議 事 規 程 的 執 行 者 呢? 在 文 帝 至 武 帝 間, 天 子 及 其 指 派 的 公 卿, 便 是 議 事 規 則 的 維 護 者 和 執 行 者, 鹽 鐵 論 稍 異 處, 即 在 這 個 維 護 者 和 執 行 者 的 角 色, 是 由 主 持 會 議 的 丞 相 車 千 秋 所 承 擔 ( 參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詳 下 節 ), 而 丞 相 史 是 其 僚 屬, 除 了 參 與 會 議 外, 亦 同 時 要 負 起 維 持 會 議 常 規 的 責 任 ( 參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詳 下 節 ) 至 於 其 他 與 議 者, 由 於 有 前 述 第 五 條, 基 於 社 會 共 識 和 良 知 的 限 制, 如 見 有 違 反 規 則 者, 亦 可 以 自 覺 地 仗 義 執 言 ( 例 如 大 夫 在 水 旱 第 三 十 六, 詳 下 節 ), 但 以 其 身 份 角 色 的 限 制, 朝 官 實 在 甚 少 提 出 執 行 議 事 規 則 的 要 求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論 及 議 事 語 言 及 禮 儀 要 求 者, 主 要 集 中 在 :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和 水 旱 第 三 十 六 等 三 篇 中, 因 為 如 前 述 丞 相 史 丞 相 以 至 大 夫, 都 自 覺 有 維 持 議 事 規 則 的 責 任, 然 而 他 們 提 出 的 重 點, 偏 向 形 式 或 禮 儀 上 的 要 求, 多 於 討 論 內 容 145 同 註 54,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卷 5, 頁 333 26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的 規 範 方 面 此 數 篇 中 的 例 證 即 已 可 歸 納 出 部 分 當 時 的 議 事 風 格, 反 映 了 知 識 界 ( 大 臣 及 諸 生 ) 對 廷 議 的 一 些 共 識 這 些 議 事 語 言 及 禮 儀 要 求, 大 抵 可 以 歸 納 為 下 述 五 項 : 其 一, 例 如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一 篇 中, 由 於 文 學 有 人 身 攻 擊 大 夫 之 嫌, 引 起 丞 相 史 提 出 御 前 會 議 常 規 的 討 論 146 有 不 同 意 見, 大 家 都 有 表 達 的 自 由, 二 者 各 有 所 宗, 都 無 妨 提 出, 但 朝 廷 自 有 尊 嚴, 儒 生 以 知 禮 為 學, 不 徐 徐 道 理 相 喻, 則 不 合 於 理, 切 切 如 此 訴 諸 情 緒, 則 不 合 於 禮, 是 則 何 以 為 儒? 討 論 的 要 點 是 國 家 之 政 事, 論 執 政 之 得 失, 實 在 只 宜 就 事 論 事, 當 無 人 身 政 擊 的 必 要, 又 何 必 咄 咄 迫 人 呢? 結 論 指 所 以 貴 術 儒 者, 貴 其 處 謙 推 讓, 以 道 盡 人 故 議 事 必 須 保 持 風 度, 不 得 用 詞 過 於 操 切, 尤 其 不 得 見 鄙 倍 之 色 這 項 原 則 也 得 到 丞 相 在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篇 中 的 發 言 作 印 證 丞 相 先 引 鄭 長 者 曰 : 君 子 正 顏 色, 則 遠 暴 嫚 ; 出 辭 氣, 則 遠 鄙 倍 矣 147 先 重 提 議 事 規 則, 指 出 君 子 不 宜 暴 嫚, 不 宜 鄙 倍, 當 和 顏 悅 色, 小 心 用 辭 語 氣 由 於 引 用 他 人, 而 且 所 引 在 理, 賢 良 不 能 隨 便 發 作 繼 而 又 謂 : 故 言 可 述, 行 可 則 此 有 司 夙 昔 所 願 覩 也, 重 申 朝 廷 願 求 賢, 亦 願 求 直 言 的 宗 旨, 但 強 調 的 不 單 是 言, 而 且 要 行 可 則 以 下 對 賢 良 與 有 司, 各 打 五 十, 以 為 由 於 雙 方 過 份 注 重 辯 說 的 技 巧, 148 以 致 於 增 加 溝 通 的 困 難, 未 能 開 誠 佈 公, 於 是 使 有 司 不 能 取 賢 良 之 議, 實 有 負 朝 廷 求 賢 的 初 心, 亦 有 虧 於 職 守 的 嫌 疑 但 賢 良 文 學 亦 無 所 得 益, 不 但 代 表 的 民 意, 以 致 個 人 的 嘉 言 良 謀 不 得 進 用, 還 要 被 不 遜 之 名, 竊 為 諸 生 不 取 也 由 是 觀 之, 開 誠 布 公, 不 以 詞 害 意, 以 免 妨 賢 或 有 不 遜 之 惡 名, 乃 是 議 事 規 則 的 一 端, 不 能 隨 便 輕 忽 之 其 二,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丞 相 史 要 求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否 則 不 必 深 責 於 人, 人 民 代 表 有 權 利 也 有 義 務 諸 生 自 問 : 若 有 能 安 集 國 中, 懷 來 遠 方, 使 邊 境 無 寇 虜 之 災 的 妙 計, 國 家 願 意 完 全 接 受 諸 生 的 提 議, 免 除 全 國 人 民 的 稅 收, 租 稅 盡 為 諸 生 除 之, 何 況 鹽 鐵 均 輸 乎! 149 請 諸 生 拿 出 奇 謀 妙 策, 才 能 實 現 他 們 為 民 請 命 的 理 想 朝 廷 並 無 成 見, 願 虛 右 以 待 如 其 不 能 即 時 有 良 策, 可 資 解 決 問 題, 則 大 夫 言 過, 而 諸 生 亦 如 之, 雖 然 兩 造 皆 有 不 是 而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丞 相 引 用 : 公 孫 龍 有 言 : 論 之 為 道 辯, 故 不 可 以 不 屬 146 147 148 149 同 註 54,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卷 5, 頁 332-333.. 丞 相 史 曰 : 夫 辯 國 家 之 政 事, 論 執 政 之 得 失, 何 不 徐 徐 道 理 相 喻, 何 至 切 切 如 此 乎! 大 夫 難 罷 鹽 鐵 者, 非 有 私 也, 憂 國 家 之 用, 邊 境 之 費 也 諸 生 誾 誾 爭 鹽 鐵, 亦 非 為 己 也, 欲 反 之 於 古 而 輔 成 仁 義 也 二 者 各 有 所 宗, 時 世 異 務, 又 安 可 堅 任 古 術 而 非 今 之 理 也 且 夫 小 雅 非 人, 必 有 以 易 之 諸 生 若 有 能 安 集 國 中, 懷 來 遠 方, 使 邊 境 無 寇 虜 之 災, 租 稅 盡 為 諸 生 除 之, 何 況 鹽 鐵 均 輸 乎! 所 以 貴 術 儒 者, 貴 其 處 謙 推 讓, 以 道 盡 人 今 辯 訟 愕 愕 然, 無 赤 賜 之 辭, 而 見 鄙 倍 之 色, 非 所 聞 也 大 夫 言 過, 而 諸 生 亦 如 之, 諸 生 不 直 謝 大 夫 耳 同 註 54,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卷 6, 頁 405 同 前 註.. 若 夫 劍 客 論 博 奕 辯, 盛 色 而 相 蘇, 立 權 以 不 相 假 同 註 54, 國 疾 第 二 十 八, 卷 5, 頁 333 27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意, 屬 意 相 寬, 相 寬 其 歸 爭, 爭 而 不 讓, 則 入 於 鄙 現 在 有 司 與 賢 良 文 學, 互 相 指 責, 以 為 : 今 有 司 以 不 仁, 又 蒙 素 飡, 無 以 更 責 雪 恥 矣 ; 但 縣 官 所 招 舉 賢 良 文 學, 而 及 親 民 偉 仕, 亦 未 見 其 能 用 箴 石 而 醫 百 姓 之 疾 也 是 即 暗 示 縱 使 朝 廷 真 的 採 取 賢 良 文 學 的 直 言, 以 為 有 司 不 仁 而 素 餐, 予 以 罷 黜, 不 但 大 夫 無 以 雪 恥, 而 且 朝 廷 何 來 足 夠 經 驗 的 官 吏, 推 行 政 務 呢? 賢 良 文 學 自 問, 如 即 為 臨 民 之 官, 又 可 否 立 時 承 擔 能 用 箴 石 而 醫 百 姓 之 疾 的 重 任 呢? 賢 良 亦 嘆 言 不 易, 而 行 更 難 如 賈 生 有 言 曰 : 懇 言 則 辭 淺 而 不 入, 深 言 則 逆 耳 而 失 指 故 曰 : 談 何 容 易 談 且 不 易, 而 況 行 之 乎? 150 其 三, 水 旱 第 三 十 六 篇 大 夫 主 動 討 論 議 事 語 言 問 題, 認 定 規 程 雖 無 規 定 發 言 的 長 短 與 風 格 不 過 為 了 溝 通 方 便, 不 以 辭 害 意, 多 言 害 有 司 化 俗 之 計, 則 認 為 議 者 貴 其 辭 約 而 指 明, 可 於 眾 人 之 聽, 不 至 繁 文 稠 辭, 151 如 此 正 大 的 理 由, 賢 良 文 學 當 然 不 便 反 對, 於 是 賢 良 接 著 的 發 言, 也 比 前 精 簡, 少 了 對 經 典 的 博 引 旁 徵 至 於 大 夫 認 為 賢 良 的 發 言 風 格 為 家 人 語, 這 對 奉 六 經 為 圭 臬 的 儒 生 而 論, 實 在 大 是 傷 心 的 指 責 蓋 當 年 轅 固 生 指 竇 太 后 讀 老 子 為 家 人 言, 曾 以 死 相 爭 六 經 的 正 統 地 位 152 而 今 代 表 儒 生 的 發 言, 為 大 夫 譏 作 家 人 語, 則 其 內 心 如 何 難 過 可 知 矣 但 大 夫 僅 是 語 帶 相 關, 亦 可 指 在 廷 殿 之 上, 不 應 如 在 家 中 作 嫗 媼 語 也 由 是 觀 之, 則 廷 殿 之 上, 意 見 不 妨 自 由 表 達, 但 用 語 仍 當 保 持 君 子 雍 容 之 道, 否 則 即 為 論 敵 所 譏, 此 又 屬 議 事 規 則 中 的 默 許 原 則 的 一 部 分 至 於 大 夫 的 語 言 風 格, 又 的 確 較 喜 歡 博 引 旁 徵 的 諸 生, 顯 得 比 較 精 簡 其 四, 朝 廷 體 制 有 尊 嚴, 從 政 先 後 亦 有 倫 序, 執 政 代 表 朝 廷, 而 資 格 為 諸 生 前 輩, 則 尊 國 家 論 資 輩, 也 應 該 是 : 諸 生 不 直 謝 大 夫 耳, 必 須 以 禮 相 待, 而 賢 良 文 學 聞 丞 相 史 言, 不 得 不 內 愧 而 皆 離 席, 以 謝 當 道 其 五, 賢 良 文 學 提 出 的 宗 旨 大 抵 相 近, 以 其 有 共 享 的 價 值 理 念 不 過, 大 夫 御 史 丞 相 史 等, 則 立 論 不 一 定 相 侔, 甚 至 個 人 言 論, 也 可 以 隨 流 而 轉 是 則, 議 事 規 則 也 有 灰 色 地 帶, 本 來 自 相 一 致, 是 正 道, 為 賢 良 文 學 所 遵 守, 但 大 夫 等 朝 官, 則 把 語 言 勝 負, 置 於 信 念 之 上, 因 而 在 表 面 不 違 規 下, 創 造 灰 色 地 帶 灰 色 地 帶 如 果 不 引 發 抗 議, 久 之 便 亦 自 然 成 為 默 認 原 則 的 一 部 分, 甚 至 可 以 說 大 夫 時 常 以 言 說 有 罪 為 要 脅, 雖 不 合 事 實, 但 論 敵 既 未 引 明 詔 作 抗 議, 則 空 言 侗 嚇, 只 要 不 是 真 的 秋 後 算 帳, 亦 僅 會 被 視 作 有 欠 風 度 和 尊 重, 但 並 不 是 嚴 重 違 規 至 於 設 立 政 治 陷 阱, 則 更 不 過 是 求 勝 技 巧 的 一 部 分, 很 難 證 明 其 150 151 152 同 註 54, 箴 石 第 三 十 一, 卷 6, 頁 405 同 註 54, 水 旱 第 三 十 六, 卷 6, 頁 429 同 註 23, 儒 林 列 傳 第 六 十 一, 卷 121, 頁 3123.. 竇 太 后 好 老 子 書, 召 轅 固 生 問 老 子 書 固 曰 : 此 是 家 人 言 耳 太 后 怒 曰 : 安 得 司 空 城 旦 書 乎? 乃 使 固 入 圈 刺 豕 景 帝 知 太 后 怒 而 固 直 言 無 罪, 乃 假 固 利 兵, 下 圈 刺 豕, 正 中 其 心, 一 刺, 豕 應 手 而 倒 太 后 默 然, 無 以 復 罪, 罷 之 28

從 鹽 鐵 論 看 西 漢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之 議 事 範 圍 與 規 則 違 規 事 實 上, 不 論 諸 生 或 大 夫, 參 與 朝 議 豈 會 全 無 政 治 風 險? 由 於 雙 方 皆 可 以 運 用 政 治 陷 阱, 權 勢 對 此 種 施 設 的 幫 助 不 大, 因 而 基 本 是 是 雙 方 皆 可 運 用 的 工 具, 不 會 被 視 為 一 面 倒 的 不 公 平 相 反 來 說, 則 廷 議 的 設 立, 為 了 保 障 參 與 者 能 暢 所 欲 言, 因 此 在 言 辯 規 則 上, 都 是 儘 量 維 持 公 平 而 開 放 討 論 的 原 則, 相 對 於 天 子 或 上 官 於 屬 吏 的 對 話, 已 是 自 由 得 不 可 想 像 了 綜 合 前 文 所 述, 鹽 鐵 論 文 本 真 實 地 紀 錄 了 漢 昭 帝 六 年 的 廷 議, 其 中 民 間 代 表 的 賢 良 文 學, 多 達 六 十 人 與 議, 屬 於 漢 代 最 大 規 模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案 例 其 中 除 了 紀 錄 了 對 策 外, 亦 記 載 復 奏 以 後 的 另 一 次 會 議, 並 可 以 印 證 前 次 發 言 之 規 矩, 似 乎 已 成 為 雙 方 的 共 識 賢 良 對 策 是 以 漢 文 帝 舉 賢 良, 並 配 合 廢 除 對 策 相 關 的 誹 謗 妖 言 律 令, 為 對 策 提 供 了 一 個 有 先 例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從 鹽 鐵 論 文 本 中, 我 們 可 以 把 與 議 者 大 別 為 兩 類 : 朝 廷 有 司 與 民 間 代 表 六 十 多 人 依 據 文 本, 賢 良 文 學 不 論 社 會 階 層 及 發 言 取 態, 均 符 合 平 民 代 表 的 身 份 由 於 天 子 年 幼, 廷 議 中 的 朝 官 的 角 色, 變 得 較 前 為 複 雜 大 抵 丞 相 擔 任 會 議 的 主 持 人 和 監 督 政 府 官 員 充 分 解 釋 政 府 政 策 御 史 大 夫 桑 弘 羊 率 領 的 一 眾 官 員, 由 於 既 是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執 行 者, 於 是 他 們 與 議 的 角 色, 便 很 容 易 由 納 諫 者, 而 化 作 現 行 政 策 的 解 釋 者 甚 至 維 護 者 的 角 色 於 是 鹽 鐵 論 中 的 大 夫 與 諸 生 的 關 係, 猶 如 參 與 庭 審 的 兩 造 但 在 廷 議 結 束 後, 有 別 以 往 的 天 子 親 臨 策 問, 於 是 廷 臣 必 須 復 奏 而 奏 可 一 語, 正 表 示 與 議 官 員, 均 沒 有 最 後 的 決 策 權 力 這 種 各 有 權 限 的 構 想, 正 解 釋 了 學 者 有 : 何 以 諸 生 敢 在 廷 議 中 據 理 力 爭, 他 們 也 數 次 駁 倒 與 議 的 官 員, 但 辯 論 的 直 接 後 果 與 這 類 結 論 並 不 相 符 的 疑 問 本 文 透 過 細 讀 文 本, 旁 及 史 傳, 並 引 證 律 例 ( 漢 簡 ) 的 研 究 方 式 確 定 了 議 題 是 由 朝 廷 詔 令 所 確 定, 大 抵 不 能 超 逾 對 策 範 圍 發 言 歸 納 在 內 容 及 表 述 上, 各 有 數 項 規 程 就 內 容 而 言, 皆 是 反 面 規 定 不 能 逾 越 之 界 線 : 一 不 得 無 實 據 作 人 身 攻 擊 ; 二 不 得 奏 對 不 誠 不 實 ; 三 不 得 訕 謗 先 帝 ; 四 不 得 違 反 社 會 價 值 觀 ( 例 如 誹 謗 聖 賢 ) 就 表 達 而 論 亦 有 五 端 : 一 不 得 言 詞 操 切 ; 二 當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否 則 不 應 深 責 他 人 ; 三 語 言 精 簡, 不 應 以 辭 害 意 ; 四 尊 重 前 輩, 不 失 朝 廷 體 制 ; 五 容 許 灰 色 地 帶 ( 例 如 政 治 或 語 言 陷 阱 ) 至 於 越 軌 的 最 高 裁 判, 屬 之 於 天 子, 但 由 於 會 議 紀 錄 公 開, 知 識 界 亦 得 作 良 心 的 裁 決 而 常 規 執 行 人, 則 本 屬 天 子 與 公 卿, 但 鹽 鐵 論 中 議 事 規 程 的 執 行 者 的 角 色, 是 由 主 持 29

國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五 期 會 議 的 丞 相 及 僚 屬 丞 相 史 負 責 如 見 有 違 反 規 則 者, 亦 可 以 自 覺 地 仗 義 執 言 ( 例 如 大 夫 ), 但 以 其 身 份 角 色 易 有 衝 突, 朝 官 實 在 甚 少 提 出 執 行 議 事 規 則 的 要 求 綜 而 論 之, 賢 良 文 學 固 是 熱 血 儒 生, 但 對 政 治 協 商 的 考 量, 未 免 經 驗 過 淺 要 求 公 卿 完 全 放 棄 既 得 利 益, 一 意 奉 公 廉 謹, 則 從 前 國 家 何 以 弊 害 叢 生 呢? 然 而, 召 開 會 議 不 管 是 上 逼 於 人 主, 或 下 迫 於 民 怨, 朝 廷 執 事 難 道 全 無 顧 忌, 以 為 可 以 一 意 孤 行 嗎? 政 治 是 溝 通 和 協 商 的 藝 術, 儒 生 如 果 更 有 政 治 經 驗, 便 應 該 明 白 只 要 不 過 度 損 害 廷 臣 的 既 得 利 益, 他 們 是 不 無 讓 步 空 間 的 這 可 以 透 過 互 相 試 探 底 線, 而 得 到 較 大 的 談 判 成 果 的 諸 生 予 當 道 有 視 其 如 仇 讎 的 感 覺, 亦 不 知 諸 生 要 求 他 們 退 讓 至 於 何 所 底 止 因 之, 朝 官 必 須 以 強 硬 態 度, 作 為 自 我 保 護, 這 往 往 是 形 成 政 治 悲 劇 的 導 火 線 當 然, 要 具 備 如 斯 圓 熟 的 政 治 談 判 技 巧, 求 之 於 尚 無 政 治 經 歷 的 賢 良 文 學, 又 未 免 要 求 過 高 了 此 所 以 和 諧 的 公 共 討 論 空 間 不 易 達 成, 而 議 事 規 則 ( 包 括 默 許 原 則 ) 的 建 構 便 變 得 更 為 重 要 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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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in of Chinese. Vol.55, pp.1-34 (2014) Taipei: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NTNU ISSN: 1019-6706 DOI:10.6239/BOC.201406.01 The Rules of Public Discursive Space: A Study on Discourses of Salt and Iron of Western Han Dynasty Fung, Shu-fun (Received August 16, 2013 ; Accepted April 28, 2014) Abstract Discourses of Salt and Iron 鹽 鐵 論 is an important book for the studies of Public Sphere in ancient times of China, since it is an authentic record of discussions of the Imperial Court of Han Dynasty which included over 60 scholars participated. The contents of Discourses of Salt and Iron reflect the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here in Han Dynasty. Moreover, from the record of the book, we can not only discover that the brilliant discussions between the imperial officers and scholars, but also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Imperial Court of Han. In this article, therefore, we are going to point out the details and features of the discussions and the Public Sphere of Han Dynasty, as well as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Imperial Court at that time, by studying closely the book Discourses of Salt and Iron. Keywords: Discourses of Salt and Iron, PublicSphere, Rules of Procedure, HanDynasty, JürgenHabermas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