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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年 度 19500 就 業 服 務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每 題 1.25 分, 皆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選 擇 題 : 1.(4) 下 列 何 者 是 職 業 興 趣 量 表 之 12 項 職 類 代 表 之 名 稱? 社 工 諮 商 師 銷 售 人 員 會 計 助 理 人 員 保 全 2.(1) 下 列 哪 一 項 不 是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規 定 的 應 放 假 之 日? 農 曆 元 月 十 五 日 元 宵 節 孔 子 誕 辰 紀 念 日 和 平 紀 念 日 行 憲 紀 念 日 3.(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適 宜 的 就 業 面 談 或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活 動 的 場 地? 會 談 室 會 議 室 一 樓 大 廳 訓 練 教 室 4.(4) 請 問 下 列 哪 一 項 有 關 勞 資 會 議 實 施 的 規 定 是 不 正 確 的? 勞 資 會 議 由 勞 資 雙 方 同 數 代 表 組 成 事 業 單 位 女 性 勞 工 人 數 佔 勞 工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女 性 勞 工 當 選 名 額 不 得 少 於 勞 方 應 選 出 代 表 總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勞 工 年 滿 16 歲 有 選 舉 勞 資 會 議 勞 方 代 表 之 權 事 業 單 位 分 支 機 構 人 數 在 50 人 以 上 者, 應 分 別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5.(4) 欲 探 索 個 人 適 合 的 工 作 或 發 現 個 人 的 工 作 潛 力 時, 可 藉 助 人 格 測 驗 興 趣 測 驗 成 就 測 驗 性 向 測 驗 6.(3)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行 業 的 分 類? 製 造 業 銀 行 業 司 機 工 商 服 務 業 7.(2)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於 傷 病 事 故 前 參 加 保 險 之 年 資 合 計 未 滿 1 年 者, 其 普 通 傷 害 補 助 費 及 普 通 疾 病 補 助 費, 均 按 其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半 數 發 給, 最 長 以 幾 個 月 為 限? 3 個 月 6 個 月 9 個 月 12 個 月 8.(4)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職 業 的 分 類? 行 政 主 管 事 務 工 作 人 員 農 林 漁 牧 工 作 人 員 個 人 服 務 業 9.(4) 我 國 的 職 業 分 析 手 冊,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項? 職 業 分 析 的 內 容 工 作 說 明 書 職 業 分 析 的 用 途 行 業 分 析 10.(4)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廣 義 失 業 的 條 件? 有 工 作 意 願 有 工 作 能 力 沒 有 工 作 有 在 找 工 作 11.(3)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應 在 政 府 公 報 或 利 用 電 視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其 他 可 供 公 眾 知 悉 之 傳 播 媒 體 為 公 告 前 開 公 告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幾 日? 10 日 5 日 2 日 1 日 12.(2) 非 公 務 機 關 對 個 人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電 腦 處 理, 非 有 特 定 目 的, 並 符 合 下 列 哪 一 項 情 形 者, 不 得 為 之? 經 當 事 人 口 頭 同 意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僅 要 口 頭 同 意 即 可, 不 必 書 面 同 意 對 非 公 務 機 關 權 益 無 侵 害 之 虞 13.(1) 勞 動 力 調 查 無 法 提 供 哪 些 資 訊? 缺 工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失 業 人 數 失 業 週 數 14.(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助 人 的 主 要 目 標? 促 使 受 輔 導 者 了 解 自 我 協 助 受 輔 導 者 願 意 改 變 自 己 促 使 受 輔 導 者 提 升 自 我 輔 導 者 能 夠 主 動 幫 助 他 人 15.(2) 一 份 好 的 心 理 測 驗 應 具 備 哪 些 條 件? 樣 本 客 觀 化 標 準 化 信 度 效 度 與 常 模 人 格 性 向 與 興 趣 正 向 理 性 與 價 值 16.(3)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所 稱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情 形 之 一, 指 在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廠 場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200 人 以 上 未 滿 500 人 者, 於 60 日 內 須 解 僱 逾 所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至 少 應 達 多 少? 二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四 分 之 一 五 分 之 一 17.(2) 近 幾 年 國 內 大 專 學 生 延 期 畢 業 的 現 象 日 益 普 遍, 這 種 現 象 會 使 國 內 勞 動 參 與 率 有 何 變 化?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升 勞 動 參 與 率 下 降 勞 動 參 與 率 不 變 勞 動 參 與 率 先 上 升 後 下 降 18.(4) 製 造 業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人 數 與 其 引 進 重 新 招 募 之 外 國 人 之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僱 用 勞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多 少? 百 分 之 十 百 分 之 十 五 百 分 之 十 八 百 分 之 二 十 19.(4) 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規 定 工 作 之 轉 換 雇 主 或 工 作 097 就 業 服 務 乙 5-1( 序 001)

程 序 準 則 規 定,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應 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淮 轉 換 或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辦 理 外 國 人 轉 換 作 業? 15 日 30 日 45 日 60 日 20.(4) 公 務 機 關 保 有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者, 下 列 哪 一 事 項 不 應 該 在 政 府 公 報 公 告? 保 有 機 關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的 類 別 個 人 資 料 的 範 圍 關 於 行 政 罰 及 強 制 執 行 事 務 者 21.(4)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雇 主 不 得 使 技 術 生 從 事 下 列 哪 一 項 工 作?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工 作 事 業 場 所 內 器 具 的 清 理 工 作 事 業 場 所 內 機 械 的 清 理 工 作 家 事 的 工 作 22.(3)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主 管 機 關 應 納 入 勞 動 檢 查 之 項 目?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容 貌 歧 視 之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之 禁 止 23.(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職 業 分 析 的 方 法? 自 然 觀 察 法 訪 問 法 焦 點 團 體 法 小 組 討 論 法 24.(4) 受 聘 僱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0 款 規 定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累 計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逾 幾 年? 2 年 3 年 6 年 9 年 25.(3) 甲 將 以 觀 光 名 義 入 國 之 外 國 人 介 紹 給 乙 公 司 從 事 紡 織 染 整 工 作, 則 甲 違 反 之 情 事 為 何? 非 法 容 留 外 國 人 從 事 工 作 聘 僱 未 經 許 可 之 外 國 人 媒 介 外 國 人 非 法 為 他 人 工 作 以 本 人 名 義 聘 僱 外 國 人 為 他 人 工 作 26.(2) 投 保 單 位 對 應 繳 納 之 勞 工 保 險 費, 如 在 寬 限 15 日 期 間 仍 未 向 保 險 人 繳 納 者, 自 寬 限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至 完 納 前 1 日 止 ; 加 徵 之 滯 納 金 額, 以 至 應 納 費 額 多 少 為 上 限? 百 分 之 十 百 分 之 二 十 百 分 之 五 十 1 倍 27.(3)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有 時 會 針 對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需 要, 選 定 主 題 ( 如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狀 況... 等 ), 利 用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蒐 集 業 務 區 內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資 訊, 再 輔 以 可 用 相 關 資 料, 做 綜 合 性 深 入 分 析, 編 印 成 專 題 性 或 突 發 性 就 業 問 題 之 研 究 報 告 予 以 發 布, 供 做 勞 動 供 需 參 考 之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報 告 稱 為 就 業 市 場 快 報 就 業 市 場 月 報 就 業 市 場 特 報 就 業 市 場 季 報 28.(1)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勞 工 保 險 局 通 報 僱 用 勞 工 3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積 欠 勞 工 保 險 費 達 2 個 月, 且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後, 至 遲 應 於 幾 日 內 查 訪 該 事 業 單 位? 7 日 10 日 14 日 21 日 29.(1) 下 列 何 者 是 就 業 會 談 過 程 中 探 討 階 段 ( 語 言 與 非 語 言 運 用 建 立 專 業 關 係 階 段 ) 目 標 的 主 要 技 巧? 溫 暖 面 質 自 我 表 露 高 層 次 同 理 心 30.(1) 有 關 求 供 倍 數 的 敘 述,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係 指 求 職 人 數 除 以 求 才 人 數 的 比 值 它 是 反 映 就 業 市 場 榮 枯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當 求 供 倍 數 大 於 1 時, 表 示 勞 力 需 求 大 於 勞 力 供 給 當 求 供 倍 數 等 於 1 時, 表 示 勞 力 供 需 處 於 平 衡 狀 態 31.(1)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獎 助 辦 法 之 特 定 對 象? 逾 65 歲 之 失 業 者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32.(3) 有 關 職 業 生 涯 諮 商 理 論 中 強 調 自 我 認 定 及 發 展 7 階 段 的 學 者 是 誰? Freud( 佛 洛 伊 德 ) Erikson( 艾 力 克 遜 ) David Tiedeman ( 泰 德 曼 ) John Holland( 何 倫 ) 33.(1) 下 列 何 者 是 勞 動 力 過 剩 會 出 現 的 現 象? 失 業 率 上 升 工 資 率 上 升 失 業 率 下 降 缺 工 率 上 升 34.(1) 依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下 列 何 者 為 特 定 製 程 A 級 之 行 業 別?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及 熱 處 理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織 造 業 玻 璃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35.(2) 下 列 哪 一 種 現 象 最 能 表 示 失 業 問 題 已 獲 得 改 善? 失 業 率 下 降, 勞 動 參 與 率 下 降 失 業 率 下 降,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升 失 業 率 上 升, 勞 動 參 與 率 下 降 失 業 率 上 升, 勞 動 參 與 率 上 升 36.(1) 當 家 庭 成 員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受 僱 於 僱 用 至 少 幾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37.(3) 心 理 測 驗 在 職 業 輔 導 與 生 涯 規 劃 的 應 用 概 念 中, 主 要 在 幫 助 個 體 尋 找 工 作 探 索 職 業 暸 解 自 我 設 定 目 標 38.(2)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輔 導 者 實 施 專 注 的 方 式? 注 視 雙 手 下 垂 的 姿 勢 上 半 身 微 向 前 傾 重 述 受 輔 導 者 的 重 點 內 容 097 就 業 服 務 乙 5-2( 序 001)

39.(1)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勞 工 請 假 規 定, 下 列 哪 一 項 規 定 是 正 確 的? 勞 工 因 普 通 傷 害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者, 得 請 普 通 傷 病 假, 未 住 院 者,1 年 內 合 計 不 超 過 30 日 勞 工 得 請 事 假,1 年 內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3 週 雇 主 得 因 勞 工 請 喪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勞 工 結 婚 者, 婚 假 10 天 工 資 照 給 40.(4)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者, 若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其 設 立 基 金 至 少 應 達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500 萬 600 萬 800 萬 1,000 萬 41.(4) 力 場 分 析 與 腦 力 激 盪 是 在 諮 商 歷 程 與 技 術 中 哪 一 個 階 段 的 技 術? 準 備 階 段 探 索 階 段 洞 察 階 段 行 動 階 段 42.(1) 企 業 經 營 者 未 依 商 品 標 示 法 等 法 令 為 商 品 標 示 時, 經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改 正 而 逾 期 不 改 正 者, 應 處 以 新 臺 幣 多 少 的 罰 鍰? 2 萬 元 以 上 20 萬 元 以 下 3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4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5 萬 元 以 上 20 萬 元 以 下 43.(4) 瞭 解 技 術 的 第 一 步 是 施 行 何 種 方 法? 面 質 安 慰 轉 介 傾 聽 44.(2) 當 某 種 工 作 出 現 工 資 率 下 降, 缺 工 人 數 增 加 的 現 象, 政 府 應 採 取 下 列 哪 一 項 因 應 措 施 來 解 決 缺 工 問 題? 辦 理 與 這 種 工 作 有 關 的 職 業 訓 練, 以 增 加 勞 動 供 給 協 助 雇 主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與 勞 動 待 遇 協 助 企 業 將 生 產 線 移 至 海 外 加 強 就 業 訊 息 流 通 45.(4)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規 定, 調 整 事 項 勞 資 爭 議 之 勞 方 當 事 人, 應 為 勞 工 團 體 或 勞 工 幾 人 以 上? 7 人 8 人 9 人 10 人 46.(4) 事 業 單 位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申 請 僱 用 獎 勵 金 時, 有 下 列 哪 一 種 情 形 者, 不 予 核 發 僱 用 獎 勵 金? 依 法 發 給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事 業 單 位 之 董 事 長 及 實 際 負 責 人 受 禁 止 出 國 之 處 分 已 撤 銷 依 法 對 僱 用 勞 工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僱 用 的 同 一 勞 工 於 同 一 時 期 已 領 取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類 似 性 質 的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47.(1)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人 員, 對 於 學 科 術 科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向 辦 理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複 查? 15 日 20 日 25 日 30 日 48.(2) 下 列 哪 一 個 測 驗 是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參 考 美 國 勞 動 部 所 研 發 編 製 的 本 土 第 一 個 職 業 適 性 測 驗? 我 喜 歡 做 的 事 測 驗 通 用 性 向 測 驗 職 業 興 趣 量 表 工 作 氣 質 測 驗 49.(3)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業 務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委 託 管 理 同 一 國 籍 外 籍 營 造 工, 每 多 少 人 可 申 請 1 名 外 籍 輔 導 管 理 之 雙 語 翻 譯 人 員? 30 人 40 人 50 人 60 人 50.(1) 我 國 勞 動 力 計 算 的 年 齡 下 限 是 多 少 歲? 15 歲 18 歲 20 歲 無 年 齡 下 限 51.(4) 非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得 向 外 籍 營 造 工 收 取 入 國 工 作 服 務 費, 最 高 為 第 1 年 每 月 新 臺 幣 1,800 元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多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百 分 之 六 十 百 分 之 七 十 百 分 之 八 十 52.(2) 雇 主 原 聘 僱 之 第 2 類 外 國 人, 由 雇 主 自 行 辦 理 重 新 招 募, 未 委 任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代 轉 申 請 文 件 者, 該 第 2 類 外 國 人 於 申 請 入 國 簽 證 時 得 免 附 下 列 哪 個 規 定 文 件? 招 募 許 可 專 長 證 明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報 告 已 簽 妥 之 勞 動 契 約 53.(1) 所 謂 消 費 關 係, 係 指 以 下 哪 一 項?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生 產 者 與 生 產 者 之 間 的 買 賣 關 係 設 計 商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54.(2) 事 業 單 位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規 定 申 請 僱 用 獎 勵 金 時, 受 僱 勞 工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32 小 時 以 上 者, 每 人 每 月 核 發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3,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1 萬 元 55.(3)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每 小 時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66 元 95 元 100 元 120 元 56.(2)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就 業 服 務 統 計 速 報 所 稱 之 有 效, 是 指 當 月 新 登 記 人 數 外, 尚 包 括 有 效 期 限 內 已 辦 理 登 記, 延 至 當 月 仍 需 予 以 介 紹 者 而 有 效 期 限 一 般 定 為 多 久? 1 個 月 2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57.(4) 關 於 就 業 服 務 轉 介 過 程 中,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應 該 要 小 心 與 避 免 的? 慎 選 轉 介 對 象 考 慮 轉 介 資 源 考 慮 轉 介 時 機 不 容 許 案 主 拒 絕 轉 介 58.(2) 就 業 市 場 缺 工 與 失 業 現 象 並 存, 而 且 失 業 週 期 很 長, 這 是 哪 種 失 業 類 型 的 表 徵? 循 環 性 失 業 結 構 性 失 業 摩 擦 性 失 業 季 節 性 失 業 097 就 業 服 務 乙 5-3( 序 001)

59.(2) 最 初 用 來 探 討 個 人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的 心 理 測 驗 係 源 自 於 生 涯 發 展 論 特 質 因 素 論 心 理 動 力 論 生 涯 決 定 論 的 觀 點 60.(1) 勞 資 爭 議 之 調 解,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接 到 當 事 人 申 請 調 解 或 依 職 權 交 付 調 解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組 成 勞 資 調 解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61.(1)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企 業 經 營 者 為 郵 購 買 賣 時, 應 告 知 買 受 消 費 者 之 事 項? 出 賣 人 之 財 務 狀 況 出 賣 人 之 名 稱 出 賣 人 之 負 責 人 出 賣 人 之 事 務 所 62.(4)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受 聘 僱 從 事 高 速 鐵 路 施 工 監 造 工 作, 如 雇 主 初 次 指 派 其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港 埠 碼 頭 施 工 評 鑑 工 作,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應 對 雇 主 施 以 何 種 處 罰? 廢 止 招 募 許 可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處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63.(4) 同 理 心 與 下 列 何 項 輔 導 技 術 較 無 直 接 關 係? 瞭 解 傾 聽 專 注 轉 介 64.(1)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是 個 案 工 作 紀 錄 的 主 要 內 容? 社 區 居 民 的 需 求 與 行 動 計 畫 處 遇 服 務 診 斷 與 經 過 基 本 資 料 表 問 題 分 析 與 建 議 65.(4) 諮 商 的 倫 理 與 限 制 中,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可 傷 害 當 事 人 可 無 條 件 運 用 自 己 的 影 響 力 諮 商 員 沒 有 影 響 力 以 當 事 人 福 祉 為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66.(3) 求 職 人 或 雇 主 已 繳 付 登 記 費 予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者, 原 則 上 得 請 求 該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於 6 個 月 內 推 介 幾 次?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67.(4) 在 就 業 服 務 初 期,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不 是 安 置 諮 商 階 段 的 諮 商 重 點 釐 清 適 用 其 他 組 織 的 經 驗 與 技 巧 識 別 個 人 的 興 趣 澄 清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要 求 個 案 馬 上 選 擇 職 業 68.(3) 就 業 服 務 及 諮 商 過 程 中, 首 先 要 處 理 的 是 職 業 興 趣 職 業 性 向 職 業 信 念 職 業 項 目, 以 免 影 響 一 個 人 的 生 涯 行 動 或 是 發 展 的 方 向 69.(3)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職 業 分 析 內 容 中 有 關 就 業 人 員 條 件 的 項 目? 從 業 人 員 的 工 作 經 驗 從 業 人 員 的 學 歷 升 遷 或 轉 換 工 作 的 途 徑 從 業 人 員 的 證 照 70.(1) 辦 理 仲 介 外 國 人 至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之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其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應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500 萬 600 萬 700 萬 800 萬 71.(4) 有 關 就 業 面 談 應 有 的 技 巧, 下 述 何 者 為 非? 面 談 前 應 充 分 蒐 集 相 關 的 資 訊 面 談 時 對 主 試 者 的 問 題 要 肯 定 正 確 且 從 容 不 迫 的 回 答 面 談 結 束 後 應 主 動 追 蹤 了 解 面 談 結 果 得 知 未 被 錄 取 時, 不 要 自 怨 自 艾, 也 不 要 打 電 話 給 主 試 者 請 教 未 被 錄 取 的 原 因 72.(4) 雇 主 得 強 制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性 質 之 勞 工 退 休 年 齡 為 多 少? 年 滿 50 歲 年 滿 55 歲 年 滿 60 歲 年 滿 65 歲 73.(3)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勞 工 退 休 金 基 數 的 標 準, 係 指 核 准 退 休 時 1 個 月 的 基 本 工 資 1 個 月 的 底 薪 1 個 月 的 平 均 工 資 1 個 月 的 月 薪 74.(4)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上 未 滿 200 人 者, 於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時, 積 欠 全 體 被 解 僱 勞 工 之 資 遣 費 總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多 少 數 額, 屆 期 未 清 償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函 請 入 出 國 管 理 機 關 禁 止 其 代 表 人 及 實 際 負 責 人 出 國? 100 萬 元 300 萬 元 500 萬 元 1000 萬 元 75.(3) 對 於 擔 任 具 有 危 險 等 特 殊 性 質 工 作 的 勞 工, 其 強 制 退 休 年 齡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調 整, 但 不 得 少 於 60 歲 58 歲 55 歲 50 歲 76.(4)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職 業 分 析 的 內 容? 職 業 內 容 從 業 人 員 條 件 職 業 相 關 資 料 勞 動 市 場 需 求 77.(2)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之 首 要 責 任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協 助 當 事 人 學 習 解 決 問 題 之 知 識 提 供 當 事 人 主 觀 的 資 訊 提 供 當 事 人 客 觀 的 資 訊 提 供 當 事 人 完 整 與 正 確 的 資 訊 78.(1) 依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雇 主 應 於 丙 類 人 員 入 國 後 3 日 內 安 排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其 檢 查 項 目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項? 妊 娠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檢 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79.(1) 依 據 職 業 探 索 量 表 測 驗 結 果 ACS 的 主 要 職 業 類 別,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公 關 文 獻 檔 案 職 業 097 就 業 服 務 乙 5-4( 序 001)

軍 人 律 師 80.(4)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低 度 就 業 現 象? 工 資 不 足 工 時 不 足 職 業 與 教 育 不 相 稱 工 作 地 點 偏 遠 097 就 業 服 務 乙 5-5( 序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