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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则 规 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财 务 报 表 (2014 修 订 ) 第 四 条 母 应 当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母 应 当 将 其 全 部 子 ( 包 括 母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第 七 条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应 当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第 九 条 投 资 方 享 有 现 时 权 利 使 其 目 前 有 能 力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不 论 其 是 否 实 际 行 使 该 权 利, 视 为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方 自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回 报 可 能 会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而 变 动 的, 视 为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投 资 方 应 当 基 于 合 同 安 排 的 实 质 而 非 回 报 的 法 律 形 式 对 回 报 的 可 变 性 进 行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方 在 判 断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时, 应 当 确 定 其 自 身 是 以 主 要 责 任 人 还 是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决 策 权, 在 其 他 方 拥 有 决 策 权 的 情 况 下, 还 需 要 确 定 其 他 方 是 否 以 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代 为 行 使 决 策 权 第 十 九 条 在 确 定 决 策 者 是 否 为 代 理 人 时,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该 决 策 者 与 被 投 资 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 一 ) 存 在 单 独 一 方 拥 有 实 质 性 权 利 可 以 无 条 件 罢 免 决 策 者 的, 该 决 策 者 为 代 理 人 ( 二 ) 除 ( 一 ) 以 外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决 策 者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决 策 权 范 围 其 他 方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决 策 者 的 薪 酬 水 平 决 策 者 因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中 的 其 他 权 益 所 承 担 可 变 回 报 的 风 险 等 相 关 因 素 进 行 判 断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财 务 报 表 应 用 指 南 (2014) 第 二 章 范 围 三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 一 ) 投 资 方 的 代 理 人 决 策 者 在 确 定 其 是 否 为 代 理 人 时, 根 据 准 则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应 综 合 考 虑 该 决 策 者 与 被 投 资 方 以 及 其 他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尤 其 需 要 考 虑 下 列 四 项 : 1. 决 策 者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决 策 权 范 围 2. 其 他 方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2

3. 决 策 者 的 薪 酬 水 平 4. 决 策 者 因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的 其 他 利 益 而 承 担 可 变 回 报 的 风 险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其 他 利 益 表 明 该 决 策 者 可 能 是 主 要 责 任 人 对 于 在 被 投 资 方 持 有 其 他 利 益 ( 如 对 被 投 资 方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担 保 ) 的 决 策 者, 在 判 断 其 是 否 为 代 理 人 时, 应 评 估 决 策 者 因 该 利 益 所 面 临 的 可 变 回 报 的 风 险 评 估 时, 决 策 者 应 考 虑 : (1) 决 策 者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 ( 包 括 薪 酬 和 其 他 利 益 ) 的 比 重 和 可 变 动 性 决 策 者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比 重 和 可 变 动 性 越 大, 该 决 策 者 越 有 可 能 是 主 要 责 任 人 (2) 决 策 者 面 临 的 可 变 回 报 风 险 是 否 与 其 他 投 资 方 不 同, 如 果 是, 这 些 不 同 是 否 会 影 响 其 行 为 例 如, 决 策 者 持 有 次 级 权 益, 或 向 被 投 资 方 提 供 其 他 形 式 的 信 用 增 级, 表 明 决 策 者 可 能 是 主 要 责 任 人 实 务 案 例 300289 利 德 曼 在 子 中 的 权 益 (1) 企 业 集 团 的 构 成 子 名 主 要 经 持 股 比 例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称 营 地 直 接 间 接 取 得 方 式 阿 匹 斯 北 京 北 京 生 物 化 学 原 料 生 产 销 售 100.00% 0.00% 设 立 德 赛 系 统 上 海 北 京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生 产 销 售 25.00% 0.00% 德 赛 产 品 上 海 北 京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生 产 销 售 31.00% 0.00% 对 于 纳 入 范 围 的 重 要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控 制 的 依 据 : 本 对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持 股 比 例 分 别 为 25.00% 31.00%, 但 将 其 纳 入 范 围 的 原 因 : 根 据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框 架 协 议 以 及 相 关 各 方 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由 成 都 力 鼎 银 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委 派 的 董 事 拟 将 其 表 决 权 委 托 给 本 委 派 的 董 事, 由 本 委 派 的 董 事 全 权 代 表 成 都 力 鼎 银 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委 派 的 董 事 行 使 一 切 董 事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为 出 席 标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表 决 权 签 署 董 事 会 决 议 签 署 与 标 的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或 应 政 府 部 门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需 由 董 事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本 次 表 决 权 委 托 完 成 后, 本 获 得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董 事 会 七 票 表 决 权 中 的 五 票, 而 董 事 会 是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最 高 权 利 机 构, 即 本 取 得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并 据 此 将 德 赛 系 统 及 德 赛 产 品 纳 入 范 围 601377 兴 业 证 券 在 子 中 的 权 益 (1). 企 业 集 团 的 构 成 3

子 名 称 主 要 经 持 股 比 例 (%)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营 地 直 接 间 接 取 得 方 式 1)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福 州 福 州 股 权 投 资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100 设 立 福 建 兴 证 创 富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福 建 晋 福 建 晋 限 江 江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与 咨 询 90 投 资 福 建 兴 证 兴 杭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福 建 上 福 建 上 限 杭 杭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与 咨 询 100 投 资 福 建 省 兴 潭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福 州 平 福 州 平 潭 潭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与 咨 询 80 投 资 2) 兴 证 ( 香 港 )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控 股 等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等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资 产 管 理 等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期 货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期 货 期 权 合 约 买 卖 服 务 等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融 资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融 资 服 务 等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财 务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借 贷 业 务 100 设 立 兴 证 ( 香 港 ) 投 资 有 限 香 港 香 港 投 资 100 设 立 兴 证 咨 询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深 圳 深 圳 咨 询 服 务 100 设 立 3) 兴 证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福 州 平 潭 福 州 平 潭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100 设 立 4) 福 州 兴 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福 州 福 州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100 设 立 5)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上 海 上 海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证 期 货 有 限 福 州 福 州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51 上 海 上 海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100 设 立 商 品 期 货 经 纪 金 融 期 货 经 纪 97.18 福 建 兴 证 战 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有 福 建 晋 福 建 晋 限 合 伙 )( 注 1) 江 江 创 业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福 建 兴 杭 战 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有 福 建 上 福 建 上 限 合 伙 ) 杭 杭 创 业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平 潭 雄 鹰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福 州 平 福 州 平 限 合 伙 ) 潭 潭 创 业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平 潭 雏 鹰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福 州 平 福 州 平 限 合 伙 ) 潭 潭 创 业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若 干 证 券 及 资 产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福 州 福 州 证 券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若 干 基 金 及 基 金 子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上 海 上 海 证 券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若 干 境 外 基 金 开 曼 开 曼 证 券 投 资 结 构 化 主 体 对 于 纳 入 范 围 的 重 要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控 制 的 依 据 : 本 集 团 拥 有 对 该 等 四 家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具 有 完 全 独 占 及 排 他 的 管 理 决 策 权 力, 且 其 他 投 资 方 也 无 权 撤 销 此 管 理 决 策 权,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其 实 施 控 制, 因 此 将 此 四 家 合 伙 企 业 纳 入 范 围 相 关 资 管 计 划 和 基 金 系 本 之 子 兴 证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兴 全 基 金 和 兴 证 ( 香 港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管 理 的 产 品,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该 产 品 实 施 控 制, 故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其 他 说 明 : 福 建 省 兴 潭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系 由 本 之 子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于 2014 年 9 月 新 设 子 4

兴 证 ( 香 港 ) 投 资 有 限 系 由 本 之 子 兴 证 ( 香 港 )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于 2014 年 5 月 新 设 子 兴 证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系 由 本 于 2014 年 6 月 新 设 子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系 本 之 子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直 接 持 股 的 全 资 子 600993 马 应 龙 在 子 中 的 权 益 (1). 企 业 集 团 的 构 成 子 名 称 天 一 医 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马 应 龙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马 应 龙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马 应 龙 医 药 物 流 有 限 天 一 医 药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马 应 龙 达 安 基 因 诊 断 技 术 有 限 马 应 龙 中 西 医 结 合 肛 肠 医 院 有 限 马 应 龙 国 际 医 药 发 展 有 限 马 应 龙 综 合 门 诊 部 有 限 马 应 龙 药 业 集 团 连 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南 京 马 应 龙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南 京 马 应 龙 中 医 医 院 有 限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迈 迪 医 疗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湖 北 马 应 龙 八 宝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仲 龙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泰 合 仲 龙 健 康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地 注 册 地 5 业 务 性 质 持 股 比 例 (%) 直 接 间 接 市 武 昌 区 南 湖 周 家 湾 药 品 生 产 80.00 设 立 市 青 山 区 车 站 街 91 号 药 品 零 售 93.42 6.58 设 立 市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100 号 医 院 投 资 97.78 2.22 设 立 湖 北 省 东 湖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南 四 路 8 号 药 品 批 发 93.19 6.81 设 立 市 武 昌 区 南 湖 周 家 湾 项 目 投 资 98.75 1.25 设 立 市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技 术 研 发 15.00 36.00 设 立 市 武 昌 区 武 珞 路 六 巷 3 号 4 栋 医 疗 服 务 100.00 设 立 香 港 FLAT/RM411NEWEASTOCEANCTP9SCIENCEM USEUMRDTSTMSHATSUIEASTKL 药 品 销 售 97.96 设 立 市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3 栋 1 层 医 疗 服 务 100.00 设 立 南 京 市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1 栋 1-2 层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龙 蟠 中 路 500 号 医 疗 机 构 投 资 医 疗 机 构 投 资 57.58 42.42 设 立 81.80 设 立 南 京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龙 蟠 中 路 500 号 医 疗 服 务 100.00 设 立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高 新 大 道 666 号 B1 栋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高 新 大 道 666 号 光 谷 生 物 城 九 峰 创 新 基 地 B1 栋 5 楼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2 栋 5 层 5001 5002 室 ( 马 应 龙 集 团 大 厦 ) 投 资 管 理 55.00 设 立 投 资 与 资 产 管 理 化 妆 品 研 发 销 售 27.78 1.39 设 立 51.00 7.50 设 立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南 四 路 8 号 投 资 管 理 55.00 设 立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南 四 路 8 号 马 应 龙 医 药 有 限 市 汉 阳 区 汉 阳 大 道 139 号 2 栋 17 层 深 圳 大 佛 药 业 有 限 深 圳 市 大 佛 医 药 贸 易 有 限 深 圳 深 圳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镇 红 花 岭 工 业 区 闽 利 达 工 业 园 二 楼 北 侧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0 号 国 际 信 托 大 厦 2008 室 投 资 与 资 产 管 理 药 品 开 发 及 技 术 转 让 药 品 生 产 36.61 33.33 6.66 设 立 16.67 71.54 药 品 批 发 90.00 取 得 方 式

子 名 称 主 要 经 营 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持 股 比 例 (%) 湖 北 天 下 明 药 业 有 限 市 东 西 湖 东 西 湖 大 道 6009 号 (7) 药 品 批 发 51.00 宁 波 江 北 马 应 龙 博 爱 医 院 有 限 马 应 龙 爱 欣 大 药 房 连 锁 有 限 智 康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北 京 马 应 龙 长 青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北 京 马 应 龙 长 青 肛 肠 医 院 有 限 西 安 马 应 龙 肛 肠 医 院 有 限 沈 阳 马 应 龙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沈 阳 马 应 龙 兴 华 肛 肠 医 院 ( 有 限 ) 大 同 马 应 龙 肛 肠 医 院 有 限 湖 北 马 应 龙 护 理 品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间 接 宁 波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大 庆 北 路 318 号 医 疗 服 务 70.00 市 硚 口 区 解 放 大 道 537 号 药 品 零 售 100.00 北 京 北 京 市 武 昌 区 武 珞 路 附 六 巷 ( 省 油 脂 公 司 10 楼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闵 庄 路 3 号 玉 泉 慧 谷 园 17 号 楼 B118 室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闵 庄 路 3 号 玉 泉 慧 谷 园 17 号 楼 管 理 咨 询 100.00 医 疗 机 构 投 资 70.01 医 疗 服 务 98.65 西 安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未 央 路 104 号 医 疗 服 务 75.00 沈 阳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兴 华 南 街 87 号 7 门 医 疗 机 构 投 资 67.00 沈 阳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兴 华 南 街 87 号 7 门 医 疗 服 务 100.00 大 同 大 同 市 城 区 柳 航 里 综 合 楼 1-3 层 医 疗 服 务 60.00 洪 山 区 狮 子 山 街 周 家 湾 2 栋 5 层 注 一 : 在 子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同 于 表 决 权 比 例 的 说 明 : 护 理 品 批 发 零 售 51.00 设 立 取 得 方 式 1 泰 合 仲 龙 健 康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子 仲 龙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为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及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受 全 体 合 伙 人 委 托 对 该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管 理 同 时, 本 及 子 仲 龙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在 该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中 具 备 71.43% 的 表 决 权, 故 自 2013 年 5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本 范 围 2 迈 迪 医 疗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系 与 子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科 技 创 新 投 资 有 限 及 熊 家 饶 等 10 位 自 然 人 共 同 以 货 币 出 资 设 立, 出 资 比 例 为 27.78% 子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出 资 比 例 为 1.39%,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已 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 办 理 完 毕 迈 迪 医 疗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为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子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作 为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及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受 全 体 合 伙 人 委 托 对 该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管 理 同 时, 本 及 子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该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中 具 备 60% 的 表 决 权, 故 自 2011 年 9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本 公 司 范 围 3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系 与 中 国 宝 安 集 团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中 国 风 险 投 资 有 限 及 自 然 人 罗 志 勇 共 同 以 货 币 出 资 设 立 的 控 股 子, 持 股 比 例 为 45%,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已 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 办 理 完 毕 因 本 在 迈 迪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董 6

事 会 中 具 备 60% 的 表 决 权, 故 自 2011 年 1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本 范 围 4 2000 年 1 月 参 股 深 圳 大 佛 药 业 有 限, 出 资 比 率 36.61%,2001 年 1 月 1 日 起 受 托 管 理 另 一 股 东 香 港 华 一 发 展 有 限 持 有 的 23.1% 股 份 表 决 权 601688 华 泰 证 券 控 制 的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控 制 的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为 华 泰 国 际 财 务 I 有 限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由 在 港 全 资 子 华 泰 金 控 ( 香 港 ) 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 全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1 美 元, 实 收 资 本 1 美 元, 注 册 地 为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的 设 立 是 作 为 2014 年 10 月 8 日 在 境 外 发 行 4 亿 美 元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以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作 为 境 外 债 的 发 行 主 体, 能 够 实 现 风 险 隔 离 持 有 半 数 或 以 下 表 决 权 但 仍 控 制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及 持 有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权 但 不 控 制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依 据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间 接 持 有 北 京 华 泰 瑞 联 并 购 基 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32.00% 的 股 权 比 例 根 据 北 京 华 泰 瑞 联 并 购 基 金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的 合 伙 协 议, 该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均 为 本 管 理 层 同 时, 本 子 华 泰 瑞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为 该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负 责 执 行 并 购 基 金 的 日 常 事 务 因 此, 本 管 理 层 认 为 本 对 北 京 华 泰 瑞 联 基 金 并 购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故 采 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法 对 其 进 行 核 算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间 接 持 有 深 圳 市 华 泰 瑞 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31.00% 的 股 权 比 例 根 据 深 圳 市 华 泰 瑞 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的 合 伙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表 决 机 制, 本 可 以 控 制 该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同 时, 本 子 深 圳 市 华 泰 瑞 麟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为 该 基 金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基 金 的 日 常 事 务 因 此, 本 管 理 层 认 为 本 对 深 圳 市 华 泰 瑞 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故 采 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法 对 其 进 行 核 算 范 围 变 动 的 影 响 主 体 名 称 本 担 任 管 理 人 的 8 个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纳 入 / 不 再 纳 入 范 围 的 原 因 本 控 制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2013 年 1 月 1 日 归 属 于 母 股 东 权 益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归 属 于 母 资 产 总 额 (+/-) 负 债 总 额 (+/-) 股 东 权 益 (+/-) 17,331,117,077.61 17,331,117,077.61 7

合 计 17,331,117,077.61 17,331,117,077.61 范 围 的 确 定 在 评 估 本 集 团 作 为 投 资 方 是 否 控 制 了 被 投 资 方 时 需 考 虑 所 有 事 实 和 情 况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控 制 的 原 则 包 括 三 个 要 素 :(i)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ii) 因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 且 (iii) 有 能 力 运 用 其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的 金 额 在 有 情 况 表 明 上 述 三 个 要 素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要 素 发 生 变 动 时, 本 集 团 会 对 本 集 团 是 否 对 被 投 资 方 依 然 存 在 控 制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对 于 本 集 团 担 任 资 产 管 理 方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本 集 团 会 持 续 评 估 因 管 理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而 获 得 的 薪 酬 水 平 和 面 临 的 可 变 回 报 风 险 程 度 是 否 表 明 本 集 团 为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如 本 集 团 为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应 将 上 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纳 入 范 围 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而 导 致 的 范 围 变 更 本 集 团 根 据 准 则 33 号 (2014), 对 于 本 集 团 同 时 作 为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且 综 合 评 估 本 集 团 因 持 有 投 资 份 额 而 享 有 的 回 报 以 及 作 为 结 构 化 主 体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人 报 酬 将 使 本 集 团 面 临 可 变 回 报 的 影 响 重 大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进 行 了 ( 主 要 是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本 集 团 在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 本 集 团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指 本 集 团 同 时 作 为 管 理 人 及 投 资 者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本 集 团 综 合 评 估 本 集 团 因 持 有 的 份 额 而 享 有 的 回 报 以 及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人 报 酬 是 否 将 使 本 集 团 面 临 可 变 回 报 的 影 响 重 大, 并 据 此 判 断 本 集 团 是 否 为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总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55,318,894,301.86 元 本 集 团 持 在 上 述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中 的 权 益 体 现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746,450,796.94 元 在 未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 未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的 相 关 说 明 : 本 集 团 作 为 结 构 化 主 体 的 管 理 者, 在 报 告 期 间 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拥 有 管 理 权 除 已 于 附 注 九 5 所 述 本 集 团 已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外, 本 集 团 因 在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拥 有 的 权 益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不 重 大, 因 此, 本 集 团 并 未 该 等 结 构 化 主 体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 述 由 本 集 团 管 理 的 未 结 构 化 主 体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98,342,110,431.92 元 于 2014 年, 本 集 团 在 上 述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的 投 资 和 获 得 的 收 入 并 不 重 大 本 集 团 在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起 设 立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享 有 的 权 益 8

本 集 团 通 过 直 接 持 有 投 资 而 在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起 设 立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中 享 有 权 益, 这 些 结 构 化 主 体 未 纳 入 本 集 团 的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信 托 计 划 基 金 证 券 理 财 产 品 与 其 他 理 财 产 品 这 些 结 构 化 主 体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主 要 是 管 理 投 资 者 的 资 产 并 赚 取 管 理 费, 其 融 资 方 式 是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投 资 产 品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上 述 投 资 的 账 面 金 额 等 同 于 本 集 团 因 持 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行 的 未 结 构 化 主 体 而 可 能 存 在 的 最 大 风 险 敞 口, 详 情 载 列 如 下 :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团 因 投 资 上 述 信 托 计 划 基 金 证 券 理 财 产 品 与 其 他 理 财 产 品 而 可 能 遭 受 损 失 的 最 大 风 险 敞 口 为 其 在 报 告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600369 西 南 证 券 主 体 名 称 纳 入 / 不 再 纳 入 范 围 的 原 因 重 庆 西 证 阳 光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因 拥 有 对 其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作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重 庆 西 证 价 值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因 拥 有 对 其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作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西 南 证 券 双 喜 汇 智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因 拥 有 对 其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作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合 计 - 范 围 变 动 影 响 的 说 明 重 庆 西 证 阳 光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重 庆 西 证 价 值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及 西 南 证 券 双 喜 汇 智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均 为 本 年 内 新 设 成 立 的 主 体,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财 务 报 表 规 定, 拥 有 对 其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作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601099 太 平 洋 范 围 变 动 的 影 响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2013 年 1 月 1 日 归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纳 入 / 不 再 纳 入 主 体 名 称 属 于 母 股 东 资 产 总 额 负 债 总 额 归 属 于 母 范 围 的 原 因 权 益 (+/-) (+/-) (+/-) 股 东 权 益 (+/-) 红 珊 瑚 稳 盈 债 券 满 足 新 会 计 准 则 7,360,270.76 274,705.44 9

分 级 计 划 控 制 定 义 的 机 构 化 主 体 合 计 7,360,270.76 274,705.44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被 纳 入 范 围 的 子 情 况 如 下 : 将 管 理 人 为 本 且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并 满 足 2014 年 新 修 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控 制 定 义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 主 要 是 4 个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但 母 拥 有 其 半 数 或 半 数 以 下 表 决 权 的 子 : 子 名 称 纳 入 范 围 原 因 广 东 广 垦 太 证 现 代 农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有 限 合 伙 ) 实 际 控 制 通 过 太 证 资 本 合 计 持 有 广 东 广 垦 太 证 现 代 农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有 限 合 伙 )42.74% 的 出 资, 并 实 际 控 制 该 基 金 本 期 范 围 发 生 变 更 的 说 明 全 资 子 太 证 资 本 于 本 期 出 资 设 立 广 东 广 垦 太 证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广 东 广 垦 太 证 现 代 农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有 限 合 伙 ) 和 上 海 太 证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故 将 其 纳 入 本 期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将 管 理 人 为 本 且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并 满 足 2014 年 新 修 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控 制 定 义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 主 要 是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600109 国 金 证 券 范 围 变 动 的 影 响 10

执 行 修 订 后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财 务 报 表, 将 管 理 人 为 且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并 满 足 新 修 订 准 则 规 定 控 制 定 义 的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产 品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并 根 据 要 求 对 期 初 及 比 较 期 会 计 数 据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范 围 的 变 更 (1) 报 告 期 内, 认 购 本 发 行 的 负 有 有 限 风 险 补 偿 义 务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 1 国 金 慧 源 2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2014 年 8 月, 设 立 了 国 金 慧 源 2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慧 源 2 号 ) 根 据 慧 源 2 号 推 广 公 告 和 管 理 合 同, 慧 源 2 号 份 额 包 括 优 先 级 份 额 和 风 险 级 份 额, 各 类 份 额 运 作 优 先 级 份 额 享 受 预 期 收 益, 预 期 收 益 率 由 管 理 人 确 定 ; 风 险 级 份 额 全 部 由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管 理 人 用 发 生 自 有 资 金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形 时 持 有 的 全 部 集 合 计 划 风 险 级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对 优 先 级 份 额 承 担 有 限 补 偿 责 任 由 于 能 对 慧 源 2 号 实 施 控 制, 且 在 承 担 风 险 的 同 时 享 有 本 集 合 计 划 满 足 优 先 级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故 自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2 国 金 通 用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2014 年 7 月, 设 立 了 国 金 通 用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 根 据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推 广 公 告 和 管 理 合 同,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份 额 包 括 A 类 份 额 和 B 类 份 额, 各 类 份 额 运 作 A 类 份 额 享 有 预 期 收 益 率 自 有 资 金 与 其 全 资 子 国 金 创 新 投 资 有 限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全 部 B 类 份 额 由 于 能 对 鑫 丰 量 化 对 冲 1 号 实 施 控 制, 且 在 承 担 风 险 的 同 时 享 有 本 集 合 计 划 满 足 A 类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故 自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2) 报 告 期 内, 清 算 本 发 行 的 负 有 有 限 风 险 补 偿 义 务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情 况 : 11

1 国 金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B 级 2013 年 6 月, 设 立 了 国 金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 根 据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推 广 公 告 和 管 理 合 同,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份 额 包 括 A 级 份 额 ( 优 先 级 份 额 ) 和 B 级 份 额 ( 次 级 份 额 ), 两 类 份 额 运 作 A 级 份 额 按 照 预 期 收 益 率 优 先 享 有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B 级 份 额 承 担 一 定 风 险, 同 时 享 有 本 集 合 计 划 剩 余 收 益,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全 部 B 类 份 额 由 于 能 对 慧 京 ETF 套 利 分 级 实 施 控 制, 且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故 自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提 前 终 止 条 款 约 定 的 情 况,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 终 止 本 计 划,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清 算 完 成 后, 不 再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2 国 金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分 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B 级 2013 年 7 月, 设 立 了 国 金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分 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 根 据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推 广 公 告 和 管 理 合 同,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份 额 包 括 A 级 份 额 ( 优 先 级 份 额 ) 和 B 级 份 额 ( 次 级 份 额 ), 两 类 份 额 运 作 A 级 份 额 按 照 预 期 收 益 率 优 先 享 有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B 级 份 额 承 担 一 定 风 险, 同 时 享 有 本 集 合 计 划 剩 余 收 益 由 于 能 对 慧 泉 ETF 套 利 2 号 实 施 控 制, 且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故 自 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提 前 终 止 条 款 约 定 的 情 况,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 终 止 本 计 划,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清 算 完 成 后, 不 再 将 其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企 业 集 团 的 构 成 本 对 由 作 为 管 理 人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综 合 考 虑 报 表 范 围 内 的 合 计 享 有 这 些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可 变 回 报, 或 承 担 的 风 险 敞 口 等 因 素, 将 满 足 条 件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纳 入 报 表 范 围 截 止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情 况 如 下 : 12

注 : 上 表 各 资 管 计 划 的 风 险 级 份 额 全 部 由 本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其 他 说 明 : 2013 年 7 月, 子 国 金 鼎 兴 出 资 参 与 设 立 上 海 鼎 亮 星 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其 中 国 金 鼎 兴 出 资 10,500.00 万 元, 占 出 资 的 82.07% 根 据 合 伙 协 议, 国 金 鼎 兴 不 对 上 海 鼎 亮 星 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实 施 控 制, 但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该 投 资, 未 将 上 海 鼎 亮 星 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注 : 致 同 的 分 析 成 果 是 基 于 各 上 市 公 开 披 露 的 年 度 报 告, 致 同 不 对 各 的 会 计 处 理 发 表 评 论, 专 题 引 用 的 内 容 也 不 表 明 致 同 赞 同 或 不 赞 同 其 做 法 致 同 研 究 之 年 报 分 析 系 列 不 应 视 为 专 业 建 议 未 征 得 具 体 专 业 意 见 之 前, 不 应 依 据 本 系 列 专 题 所 述 内 容 采 取 或 不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www.grantthornton.cn 2016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致 同 是 指 致 同 成 员 所 在 提 供 审 计 税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时 所 使 用 的 品 牌, 并 按 语 境 的 要 求 可 指 一 家 或 多 家 成 员 所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是 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 致 同 国 际 ) 的 成 员 所 致 同 国 际 与 各 成 员 所 并 非 全 球 合 伙 关 系 致 同 国 际 和 各 成 员 所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服 务 由 各 成 员 所 提 供 致 同 国 际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致 同 国 际 与 各 成 员 所 并 非 彼 此 的 代 理, 彼 此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义 务, 也 不 为 彼 此 的 行 为 或 疏 漏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3